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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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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由此三徳至皆如上説者。由此三徳是生
死因等者。所以此三。名爲徳者。如佛法中
貪瞋癡三。能爲根本生生死法。此亦如是。
故名爲徳。是故西方相傳。佛弟子言。彼宗三
徳。即我宗中頼耶三相。彼宗復云。汝佛法
中竊我三徳。爲汝三相。所以得知。佛未
生時。我師先説薩埵等故。佛弟子云。汝師
於我過去佛。曾聞此法也。此我三徳。劫壞
之時。遂常眠睡。作用未起。劫欲成時。我起
思慮。欲受用境。然彼神主。無有言説。我
有所須時。彼三徳解我之意。變成大等。令
我受用。猶如帝釋欲遊戲時。亦無言説。香
象自至。於其背上化作香乎。我離境縛便
得解脱者。外道所計。在佛法外。未斷煩
惱。何得解脱。或有外道。修六行智。伏定
障等。得第四靜慮具足住。謂證現法涅槃
第一清淨。或有外道。生無想天。無心寂靜。
謂得涅槃。中間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
轉變等者。其自性諦。展轉能成二十三諦。二
十三諦後壞之時。遂歸自性。但相轉變。
得稱無常。自性不改。故非滅壞。以自性諦
凝然常故。二十三諦即自性故。今佛弟子對
此論師。立宗義云。聲是滅壞。聲是所別。自
他共許。滅壞能別。他不極成。以數論宗
無滅壞故。總無別依者。總即不相離宗。別
依即法有法也
文。此有全分至無徳攝故者 有自能別不
成非他者。論所陳中。立者作敵。亦是過也。
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滅壞。聲是有法。
立敵共許。滅壞能別。劫比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非自如論所陳者。謂佛弟子對數論師。
立聲滅壞。聲是有法。立敵共許。滅壞能別。
於敵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者。此句具云。有
自他能別令不極成非自他。謂大小乘互
對立聲。以爲和合因縁。聲是有法。自他共
許。和合因縁。自他不成。今此文中無倶非
句。具作之云。有非自他能別全不極成非
他自。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有自一分能別
不成非他等者。沼略纂云。有自能別分不極
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五根云。是
其意識及頼耶境。能別之中。頼耶境者。於立
不成。故云一分。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等
者。此句具云。有他能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
乘師對薩婆多。立五根云。是其頼耶及意
識境。二能別中。頼耶境者。於他不成。有倶
一分能別不成等者。此句具云。有自他能別
分不極成非自他。謂薩婆多及經部師。互立
五根。是其意識及頼耶境。二能別中。其頼耶
境自他不成。意識之境。立敵共成。故云一
分。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有非他
自能別分不極成非自他。謂佛弟子對聲論
師。立聲無常。若具八句。簡別是非。八句
之中。初三五是能別全不極成過。二四六是
能別分不極成過。第七與八非宗攝過。文
中但標他能別全不極成。・略無餘六能別不

文。論所別不至理如前説者 立神我諦體
爲受者等者。劫比宗云。自性是能作者。二
十三諦即是所作。説神我諦是能受者。二十
三諦即是所受。謂我如王。自性如臣。如王
自在。但受非作。如臣爲王能造作故。心
心所法。但是覺惠而非思慮。思慮乃是神我
之用。不離體故。説是思。除正量等餘皆無
故者。二十部中。除犢子部。法上部。賢冑部。
正量部。密林山部。合五部宗。餘十五部皆
不立我。故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然犢子
部立五法藏。三世爲三。第四無爲。第五不可
説藏。即常我也。正量等四部。亦與此同。五
部同云。補特伽羅非即蘊離蘊。如外道等所
許之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説。不即離之
我。即不可説。亦不可言形量大小乃至成
佛。此我常在。大乘之中亦立五法藏。大般若
經第四百九十卷云。又住此六波羅蜜多三
乘聖衆。能度五種所知海岸。何等爲五。一
者過去。二者未來。三者現在。四者無爲。五者
不可説。是故菩薩定應圓滿布施等六波羅
蜜多已上與犢子部其義何別。解云。未建
立阿頼耶識教者。般若教以前是也。由此般
若教。多與小乘同。説六識及五法藏等。而
小乘不知五法藏中。第五不可説藏甚深義。
別計神我謂不可説。菩薩所知不可説藏。
即四徳中無我之大我也。言雖相似。而義
有殊。問。有法我。佛之弟子不立者。佛法
亦*許有假我故。云何所別不極成耶。答。具
應言神我。略故不擧。故應師云。對佛弟
子立宗義云。神我是思。神我爲所別。是思
爲能別。是思能別。自他共許。神我所別。他
不極成。以佛法宗無*神我故。問。所別不
成。非宗過攝。闕所依故。如所依不成。答。
所別不成定是宗過。以九攝故。猶如餘八。
或猶如餘五。文軌師疏作此説也。今詳。後
量因有隨一不成。前師不許所別不成九宗
過攝故。因中有隨一不成。是故今云。前量
喩有一分所立不成。所以爾者。我宗中云。
所依不成。有其二種。一宗中所依不成。即所
別不成。亦名所依不成。二因中所依不成。即
因四不成中。所依不成。若宗中所依不成。我
亦宗過攝。故喩中有一分所立不成。理如前
説者。此通伏難之文也。難云。如以勝義
簡宗。即無違世間過。今以自所許言簡我
所別。得極成不。答。前世間相違中云。凡因
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
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
若他比量。汝執言等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
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
其所應各有標簡。今指彼文。故云理如
前説。文軌師通此難云。能別所別極成。可
以勝義簡過。謂就勝義眼等體空。其所別
我。他不共許。設云自許。他終不成。故不例
也。此我許言。但簡共比量顯自比量。無不
成過
文。此有全分至我兩無故者 有自所別不
成非他等者。若具之言。有自所別全不極
成非他。謂佛弟子對劫比羅。立我是思。
我所別自不成故。若有法標汝執之言。
非是宗過。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
有簡便無。此疏文中。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
神我。自所不成。宗中既云。我是無常。釋成
文云。有法神我。明知。論云説我是思。即略
神字。有他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全不極成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
立我是思。劫比羅宗。心及心法。但是覺惠而
非思慮。思慮唯是神我之用。故對佛法立
宗義云。神我是思。我是有法。思是能別。然
思名法。兩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
名他所別不極成。有倶不成等者。具而言
之。有他自所別全不極成非自他。謂大乘師
對薩婆多。互對立云。説我是思。是思可有。
我兩無故。今此文中無倶非句。具作之云。
有自他所別非全不極成非他自。謂佛弟子
對聲論師。立聲無常
文。一分四句至餘皆准悉者 有自一分所
別不成非他等者。具而言之。有自所別分不
極成非他。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此方共
許之色及他方佛色。定離眼識。今此文云。我
及色等皆性是空。意亦同之。宗無簡別爲
過如前者。即次前云。今此有法不標汝執。
故是宗過。有簡便無。今即指彼。故云如前。
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等者。具而言之。有
他所別分不極成非自。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衆共許聲。并他方佛聲。非定離耳識。他
方佛色。於他不成。有倶一分所別不成等者。
具而言之。有自他所別分不極成非他自。謂
薩婆多及大乘師。立共許色與石女兒色。定
離眼識。石女兒色。兩宗倶無。故一分也。作
倶非句云。有非他自所別分不極成非自
他。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二四句
中初之三句。是所別全不極成過。一分句中
初之三句。是所別分不極成過。全之與分。第
四非過。文中但標他所別全不極成。略無
餘六不極成也
文。問若説我至至因當知者 此問意云。能
別所別極成。可以勝義簡過。謂就勝義。
眼等體空。其所別我。他不共許。設言自許。
他終不成。如何可立我等爲有。此答意云。
自比量中宗我許言。但簡共比量。顯自比
量。無不成過。故能所別。若不極成。設言自
許。他終不成。依極成言。若有所簡。即便
無過。謂吾能詮必有所目。如詮色言。若
作此簡。便無有過。若不簡者。便成宗過。故
云不爾便成。謂我能詮者。我者吾也。非神
我也。上二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等者。能
所別過。名上二過。言初過者。若能別即過。
是能別不極成故。言後過者。若所別即過。
是所別不極成過。若所別之過。是能依不成
過。所別極成能別不極成故。如因雖共成。
所依無體能依因有所依不成能別所別。義
亦如是。能別爲能依。依所別故。所別爲所
依。能別依故。能別雖共成。若所別無體。能
別之中有所依不成。所別雖共成。若能別無
體。所別之中有能依不成。問。若爾因爲能
依。有法爲所依。有法雖極成。若因無體。應
有法中有能依不成。能依之因無有體故。
答。能依之因若不共成。隨其所應。四不成
接。是故不名能依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
分皆悉具有者。沼義纂云。問。宗中既有九
過。因皆立不。答。初之五違及能別不成。即兩
倶隨一。二不成收。如言聲常眼所見故。即
違現量自教及世間等トニ。有云。雖違於
此。而非因過。此亦不爾。若非因過。何故
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ナルヤ所依
不成
相符極成。因中不立。宗須互返。立擬果失。
若兩倶共成。虚功爲失。所以宗中遣過。因
必共許。證不極成。許即能成。不許爲失。故
無相符已上既云能別不成。即兩倶隨一。二
不成收。所別不成。即第四不成。故知。兩倶
隨一。皆悉具有。自他互無。即是隨一不成。
他自非有。即是兩倶不成。准因亦有猶預
不成。但不可立所依不成。別説能所別及
倶不成故。全分一分。如文可解。由是所立
不與能依之名者。所立即不相離性。所立宗
也。順己違他。方爲眞宗。是故不與能依不
成。所依不成之名也。義准亦有能別所別猶
預不成者。能所別中。偏生疑故。亦可有宗
猶預不成。下因過中。義至當知
文。論倶不極至故名勝論者 前已偏句一
有一無等者。前能所別不極成過。立有敵無。
敵有立無。故云偏句一有一無。成劫之末有
外道出名嗢露迦等者。今此外道。自有二名。
一嗢露迦。此云鵂鶹。亦名熏狐。山東名訓
侯。關中訓狐。亦名忧鳥。此是鵂鶹之異名
也。許斗反。下力周反。字書鵂鶹鉤鵒也。廣
雅鵂鶹鳩鴟也。四果論及入大乘論。名爲
憂樓迦。又百論云憂樓迦。此竝訛也。二吠世
史迦。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此師出世。名爲
吠世史迦。此翻云勝。奢薩坦羅。此翻爲論。
此勝論師立六句義。廣以因明。成立其論。
勝出餘論。故云勝論。漸至住劫。晝避色聲。
匿迹山廬。寂靜修道。夜絶視聽。方遊
中而行乞食。五妙欲境。發動其心。故行乞
食。唯取夜分。是以世人立鵂鶹名。後因夜
乞驚傷産婦遂收場碾米齋食之等者。由此
亦號爲蹇拏僕。此云食米齋仙人。其仙頭髮
蓬亂。形貎醜陋。時人見者驚懼失心。若懷
任女見即墮胎。由此世人不許晝日人間
乞食但於夜分。舂簸之處。求得米齋。食而
存命。從所求食。以立其名。故云食米齋
仙。西方外道多拾米屑。齋食活命。以爲苦
行。謂此外道爲修苦行。合手大指及第二
指。以物縛之。往至人處。舂穀簸米處。以
彼縛指。拾取米屑聚置掌中。隨得多少。去
以爲食。若全粒者。即不取之。恐多所取。
故縛兩指耳。亦名鶏鳩行外道。拾米如鶏
鳩行。蓋効劫初食米齋仙行。以苦行乎。
文。此説六句至屬之法故者 實有九種者。
若有色味香觸名地。以徳顯地也。若有
色味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
觸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
爲。亦非空界色。若是不倶
トノスル之因。及此レガ能縁之因名時。若
是東南等能詮之因。及能縁因名方。若是覺
樂苦等九徳和合因縁。能起智相名我。若
是覺苦樂等九徳。不和合因縁。能起智相
名意。此中以徳顯其實體。徳有二十四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
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
縁之因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
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ナルヲ。下短性亦爾。二大
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
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眞實極微上有。
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
周圓故。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名別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初合
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鞁。
手有動作。所生之合ナリ。業ト云ツハ是動作也。
二倶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
如互等生。無有コト動作。與空等實合スル時。
所生之合アリ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
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
レルイヽ。由ルニ他縁。來離別スル&T069222;
。果*實便壞。與空等離スル。所生之離
名爲離生。依一二等。數時方等。*實遠覺
待。名爲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
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
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
生。名爲現量。此宗意説。眼根舒光。至於色
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
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
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
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
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
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電時。比
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電。適悦名
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
名瞋。欲作事時。先生榮勵。此名勤勇。
發動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爲重性。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爲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有
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ラルヽ
數習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ナリ&T030607;擲等
ヨリラルヽ勢用名作因。行是勢用ナリ
十句多説作因勢用。念因ヲバ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身之因。二
能還。謂離染縁正智ナリ。即出世間之
因。正智正因也。能得スル生死不可愛身。苦
邪智因。名爲非法。耳所取一依名聲。業
有五者。若於上下虚空等處。極微等
セルガ。後スル之因取業。捨業
翻此。違處シテアルヲ。近處スル
。申業翻此。有質礙イヽ。先
セルヲスル之因名行業。有體是一等
者。有即大有性。亦名同句義。諸實徳業
性非無ナル。能詮能縁之因。此體
是レ舊大有性ナリ。諸法同有。故名爲同。倶舍
論云。總同句義也。同異體多等者。實徳業三。
各有總別之同異故。此同異性。十句論中
名倶分。即實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ニアルハ
總倶分性アリ。地等色ニアルハ。別倶分性ナリ
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説同異
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和合唯一等者。
和合體者。能令ムル實等ヲシテシテ相離而相
屬。此レガ能詮縁名和合
文。十八部中至意有八徳者 此上即
勝論師本六句義也。至於後代。彼諸門徒分
成十八部。上首名戰達羅。此云惠月。是彼
末計住雪山北。造十句論。大唐三藏譯出
一卷。名勝宗十句義論。是彼宗義言十句
者。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無能無説トナリ。異
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スル徳等心心所
ナリ。是表スル心心所ナリ
於實轉。異スル之物アリ。實イヽ有此。異
於徳等。故名爲異。有能體者。實徳業三。或
時共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ナリ須。
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
ナリ。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
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無説體者。
初未生無。以實徳業因縁不會。而未ダ得生
之無。二已滅無。以實徳業。或因勢
盡。或違縁生。雖生ズトスル之無爲體。三
更互無。以實徳等彼此互無。爲其體性。四不
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徳等。隨於是處不和
不合。如彼處。不ルノ於此合無
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ルノ
爲體性。此五既無ナリ。體不可説。名無
説也。彼説地水竝有十四徳等者。彼十句
論説。如是九實。幾有徳。幾無徳。一切有徳
無無徳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
何等十四。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
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
重性。十三液性。十四行。是爲十四。問。徳中
業句中行有何差別。答。二十四徳中第
二十一行者。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念因
者謂。我和合シテ。一實現比智トニ所生。
數習差別。是名念因。作因者。謂&T030607;擲等ヨリ
ズルレテ依附一實。有質礙
勢因。是名作因。行謂勢用。業句五
中第五行者。謂一切質礙實和合。依一實
セルヲスル名行。念作因合離。其
義別也。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一
色。二味。三觸。四數。五量。六別性。七合。八離。
九彼性。十此性。十一重性。十二液性。十三
潤。十四行。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
一色。二觸。三數。四量。五別性。六合。七離。八
彼性。九此性。十液性。十一行。風有九徳。一
數。二量。三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
八觸。九行。空有六徳者。一數。二量。三別性。
四合。五離。六聲。意有八徳者。一數。二量。三
別性。四合。五離。六彼性。七此性。八行。諸徳
釋名。如前已釋。徳是能依。實爲所依。又徳
是能有。實即所有。九實一一隨其所應。各
有自分徳。故名有徳。竝有十四徳者。有即
能有也
文。和合因縁至自亦許有者 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我是第一實句所收。和合即是
第六和合。十句論云。我云何等者。此論意云。
諸法共聚不離散者。由和合句和合。能令
諸法共聚。由我實句故。以我爲和合因縁。
彼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我爲和合
因縁。我是所別。和合因縁是能別。佛法宗中。
既不許我。亦不立有和合用縁。故能所
別倶不成也。故云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
合因縁。此亦非有。問。此宗能別。爲取和合。
爲取因縁。設爾何失。若取因縁。此則極成。
佛法許故。若取和合。即非能別。體性異故。
答。此中不偏取和合。亦不偏取因縁。總
取和合之因縁。即以和合標取因縁。和合
因縁。佛法無故。故名不成。若不爾者。便倶
極成。自亦許有。准義應言神我爲和合句
因縁。以佛法宗許有假我及假和合。如文
總立。非不成故。前所別中。名同此説。此
即是他倶不極成非自
文。此中全分至別倶非有者 前第一疏
云。其兩倶不成全。有五種四句。有自能別
不成他所別。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乃至云。
兩倶不成諸句。如下兩倶不成中解。其兩倶
全分一分不極成。*即宗兩倶不成。其自他全
分一分不極。*即宗隨一不成。義准亦有宗
猶豫不成。兩倶隨一。全分一分等過。至似宗
中當廣分別者。*即指此下五種四句。有自
能別不成他所別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
成他所別不成。其所不成。雖自他別。而能
所別互不成故。名倶不成。下皆准知。如數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等者。
自性唯數論立。故云所別他非有。和合因
縁。唯勝論立。故云能別自不成。有他能別不
成自所別等者。和合因縁。數論不立。故云
所別自非有。自性勝論不立。故云能別他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所別等者。頼耶數論
不立。故云所別自不成。和合因縁。數論大
乘。倶皆不立。故云能別倶非有。有倶能別
不成他所別等者。藏識唯大乘立。故云所別
他不成。和合因縁。立敵倶無故。故云能別
倶非有
文。第二四句至皆是此過者 有自能別不
成倶所別等者。具而言之。有自能別不成倶
所別不成。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
和合因縁。數論不立和合因縁。故自能別不
成。藏識自他倶無。故倶所別不成。有他能別
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藏識體
是和合因縁。翻前可知。有倶能別不成倶所
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自
他倶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故倶能別倶所別
不成。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唯此一句是
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者。前能別
不成全四句中。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收。彼此
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自他倶許色
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言前之七句皆是
此過者。上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四句過也
文。如能別不至更無異故者 初四句中。有
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即前第二句*云者。即
前第二句云。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
師對勝論。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
非有。能別他不成。有他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一句者。有自能別不成他所別。如數
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非有。能別自不成。有倶所別不成自能別
*即前第五句者。前第二四句中。第一句云。有
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
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立和合因縁。故自
能別不成。數勝二師倶不立藏識。故倶所別
不成。有倶所別不成他能別*即第六句者。前
第六句云。有他能別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
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數論不立
和合因縁。故他能別不成。藏識自他倶天。
故倶所別不成。第二四句中。有自所別不成
倶能別即前第三句者。前第三句云。有倶
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
頼耶識是和合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
非有。有他所別不成倶能別*即前第四句
者。前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如大
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不成。能別倶非有。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
*即前第七句者。前第七句云。有倶能別不成
倶所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
縁。能別所別自他非有。故云能所別倶不成。
有倶所別不成倶非能別者非是前説倶不成
句中能別爲首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倶非
句是者。前偏句所別不成。全四句中。第三句
云。有倶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部。立神我
實有。實有可有。我兩無故。其前七句皆是此
過者。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以之
爲八句。其八句中。除第八句前之七句。皆
是此倶不極成中四句過也。然*即是前七
句所攝更無異故者。能別不成爲首。有八
句中。除第八句前七句攝。體無異故
文。復有自兩至第四非過者 有自兩倶
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爲和
合因縁者。自兩倶不成非他者沼略纂中作
此句云。此*即第三解倶不成。義開亦八。一
自全倶不極成非他。指作法事。竝與此同。
以佛弟子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是故於自
能別所別。兩不成。勝論倶立。故云非
他 有他兩倶不成非自如勝論師對佛弟子
於此義者。以佛弟子不立我及和合因
縁是故於他能別所別。兩不成。立者
勝論。二義倶有。故云非自。有倶兩不成如薩
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者。具而言之。有
自他全倶不極成非他自。作法同此。立者小
乘敵者大乘。不立我及和合因縁。故云倶
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如無過宗
者。具而言之。有非自他全倶不極成非他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是爲無
過宗。*即二八正因也
文。上來合説至餘應准知者 一一離之復
爲一分成五別句者。准疏主意。作一分句。
有自一分兩倶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勝論
師。立宗義云。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是有
礙。合爲宗法。自佛弟子。不立神我及大有
含。故云自一分兩倶不成。他勝論師。二法
倶立。故云非他。有他一分兩倶不成非自。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聲及神我。
爲大有含。及是無礙。合爲宗法。他佛弟子
不立神我及大有含。故云他一分兩倶不成。
自勝論師。二法倶立。故*云非自。有倶一分
兩倶不成。如大乘者對小乘人。立宗義云。
聲及神我爲大有含。及非實有。合之爲宗。
大小不立神我大有。聲及非實有言。故
*云倶一分兩倶不成。有倶非自他一分兩倶
不成。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此
不成一分四句也。前能別不成爲首。有
二種一分四句。及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
一分四句。前後都合成五別句。前四種句
准前可知。故更不作。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
等句對餘全句者。且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全四句中初句。作四句
云。有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分不成。而
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
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而非自能別一分不
他所別一分不成。有自能別*一分不成
*他所別*一分不成。亦自全能別不成他全
所別不成。有非自能別一分不成他所別一
分不成。亦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
成。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復將全能別不成
等句對餘一分句者。且以能別不成全四句
中初句。對能別不成一分四句中初句。作四
句云。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自
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有自一分
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非自全能別不
成他全所別不成。有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
別不成。亦自一分能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
成。有非自全能別不成他全所別不成。非自
一分一分能別不成他一一分所別不成。
是爲初句。餘三准之。如是諸句。全分一分。
更互相對。各自作句。准此可知。上十句中。
各初三句。皆是宗過。各第四句。非宗過收。
能所別中倶生疑故者。釋猶豫不成之所由
也。亦有兩倶隨一猶豫等者。此顯*一猶豫
不成之名。謂兩倶猶豫。隨一猶豫不成。全分
一分等過。非是三過。其兩倶隨一二過。名上
已標已。今但標顯一猶豫不成之名也
文。上來三過至故不具述者 今此文中。太
賢師云。基師上來三過皆説自相。亦有
許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意許
ト云&T069222;。有法差別。他宗不許。名所別他不
極成過等者。今且難解。以何違スルヤ彼意
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意許。亦言
常住。不違實攝。實我許常ニシテ亦實句
故。若侍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立
聲無常。亦違意許徳句攝故。量不應成。無
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云。滅
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別。不同
無量。若隨所擧。不待因喩。便違各自意
許爲過。何處對誰。得眞比量。故應如論
唯取自相已上此解非也。今疏主意。若自相
若差別。不極成者。皆以極成而簡別之。若
自比量。以我許言。若他比量。以汝執言。若
共比量。以勝義及極成言。竝皆簡別。論初文
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皆通簡別能別
所別。自相差別。不極成過。法及有法。自相
差別中。立敵更互。不共許者。皆名不極成。
如立聲無常。即共比量。具簡可云極成聲
應是無常。然前後文。但言聲無常者。初文
既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先簡已故。略不言
耳。若不存此意。但言聲無常者。聲有法中。
識變聲。徳攝聲。差別不同。互不許故。有有
法差別他不極成等過。若言極成聲。即無此
過。今此文云。如勝論立。四大種常等三比
量者。竝共比量。而宗之中不簡別故。有差
別不極成過。且此作法。以示彼過。非是正
理。問。若爾何故極成色中。有有法差別過。
答。雖有此過。有不定故不得成過。然此
中云。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相違因中有法
差別等。彼約因違意許差別。名差別相違。
此立敵宗。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不同也」
文 論相符極至論不標主者 若依三科此
顯虚功者。若依結文。有三科段。初顯乖
法。次顯非有。後顯虚功。今此文者。第三
科段。顯虚功也。對敵申宗本諍同異等者。
言相符者。夫論之興。爲摧邪宗擬破異
宗。聲之所聞。主賓咸許。所見既一。豈藉言
成。論不標主者。隨對何敵。聲皆所聞。故今
論中不標立敵。枉一往反。
屈也
芳未反。損
也。耗也。
沼法師
云。文開爲二。一全相符極成。二分相符極
成。全相符極成者。謂諸宗互對。立聲所聞。
分相符極成者。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一切
聲離識無體。且依軌師及應師意而依此
解。豈不違疏主旨乎
文。此有全分至符自一分者 此有全分一
分四句等者應法師云。此相符中。但有全分
相符極成及一分相符極成。如説色聲是所
聞等。其九過中。准前世間自語相違。及此
論相符極成。倶有全一分不同。無唯
違自違他等別。今疏主意。九過之中。各有
全分一分四句。及至相符。符自符他。全之
與分。四句不同。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
勝論者。立業滅壞者。勝論許業滅壞故。
符他。數論不許。故非符自。然此句中。亦
應有自倶不極成。數論不立業與滅壞
故。於立者所別能別。兩ツナカラ不成ナリ。有
符自非他。如勝論師對數論。立五業滅
壞。翻前可知。此句亦有他。倶不極成。有
倶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五業滅壞者。
佛法亦許業滅壞法。何故倶不符ナルヤ。於他
可符。豈不倶符。答。佛法之中。雖有思業
是滅壞法。不立業句。今云五業。即業句也。
此句亦有自倶不極成及他所別不成。一分
句中。有符他一分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
我意實有等者。自他倶許有意。何故説意
爲實。言不兩符。有部不許實句攝意。故
不倶符。此句亦有自全所別不成。他分所
別不成。今取符義。以示其法。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倶實
有等者。此句亦有自分他全所別不成。自
不立我。他二倶無。故有兩過
文。有倶符一至餘令准悉者 有倶符一分
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聲二倶無常等者。
自他倶立諸法自性。何故無常。兩不相符。
兩宗不立自性三徳。故兩不符。此句亦有
自一分所別不成他一分所別不成。或是眞
宗者。此意云。立量本意。欲違他順己。既
符自宗。是故非過。不符自者。即皆無過。
故有或言。若唯符自。而不簡別。即他所
別不成等過。是故或言。并倶不符或是所別
能別不成倶不極成違教等過者。倶不符者
或所別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滅壞是
自性。佛法不立自性諦故。不得説言自性
滅壞。故倶不符。數論不立滅壞法故。是所
別不成也。倶不符是能別不成者。如數論師
對佛法。立自性滅壞。立敵不許自性滅壞。
故倶不符。數論不立滅壞法故。是能別不
成也。倶不符倶不成者。如數論師對薩婆
多。覺樂欲嗔。應徳句攝。立敵不立覺樂欲
嗔及徳句故。故倶不符。能別所別。自他
不許。故倶不成也。倶不符者違自教等過者。
如説聲非所聞。隨對何敵。聲非所聞。即
倶不符。亦違自教世間等過。問。天主既承
陳那作論。何故別立後四過耶。答。古有二
義。一云。前乘語勢故。陳那略説除後四
過。一云。二論開合不同。陳那不立能別不
成者。即似喩中所立不成故。不立所別不
成者。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故。其倶不成。合
同此二。相符已成。本非宗故。然天主論
以理具陳。宗因喩中。重無妨故。兩倶不成
レトモナリ。相符非宗。亦宗過故。後
義意云。雖因喩中亦攝宗過。倶説宗時。過
相即現。不待後故。爲宗過也
文。問此九過至一行四句者 三十六一行
四句者。以現量對比等八。有八四句。以比
量對自語等七。有七四句。以自語對自教
等六。有六四句。以自教對世間等五。有五
四句。以世間對能別等四。有四四句。以能
別對所別等三。有三四句。以所別對倶不
相符。有二四句。以倶不對相符。有一四
句。合三十六四句。言一行者。現量爲主。故
名爲一。言行者。行列也。頗普他反。
少也
文。答此九過至有自教故者 違現非比
如聲非所聞者。聲非所聞。即有二義。一違
現量。二違比量。違現量者。謂據耳識及同
縁意。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是故但以無
比度心。現量所知。故名現量。若聲非聞。
ストイハントゾ此現量。違比量者。且如有人。
以分別心觀於昔時聲是所聞。比於今時
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聞之名。而立量云。
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所知。若聲非聞。
違此比量。問。若爾何故。此云違現非比如
聲非聞。答。於二量中現量力勝。故立比量。
因喩縱トヒズルトモ。亦不能遣現量所得。反
被現量違此比量。故云現量相違賓師
説也
有違
比非現如説瓶常者。言違比者。今此論擧
違共比量。如此立宗。違共初無後無比量。
謂瓶等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
句亦有違共教過。内外共説瓶無常故。有
違現亦比如小乘對大乘立觸處諸色非定
心得者。觸處諸色。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
義謂滑

トノゴトキ。此所觸一分。顯數非一。故云諸
色。定心縁境。皆是現量。觸處諸色。定心皆
縁。今言非得。即違現量。違比量者。即立量
云。觸處諸色。定心可得。六塵境中隨一攝故。
如香等五。即違此比。有違現非自教如違
他現非違自教者。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
宗義云。地水火實。非眼所見。因云異青
等故。同喩云如香味等。以他勝論宗。許色
所依地水火實亦可見故。今非ト云眼見。即
違他現。佛法不立此等義故。不違自教。
有違現亦自教諸違自現必有自教故者。如
勝論者對佛法。立地水火實非現所見等。
勝論自宗許眼見故。亦違自教。故云諸違
自現必有自教
文。有違現非至自教自語者 有違現非
世間如違自現非非學世間者。如大乘師對
薩婆多立宗義。云眼等五根非阿頼耶境。
以是根故如信等五根。 大乘意許頼耶現
境。故違自現。以世俗人不知別有阿頼耶
故。不違非學世間。有違世間非現如説懷兔
非月者。但反世俗共所傳名。故名違世間。
不以立言非月。便違現見義故。亦不違
現量。有違現亦世間如説聲非所聞者以違
耳等所聞義故。即違現量。後違世間共知
耳聞故。即違世間。有違現非自語如違
他現者。如佛法者對勝論師。云地水火實
非眼所見等。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
火實亦可見故。即違他現。非自語。有違自
語非現如説一切言皆是妄者。如外道立言
一切言論皆是妄語。此立宗之言。意許非
妄。有法中攝。若言一切言論。即意許一分
非妄。何得言皆是妄語。若云皆是妄語。何
得言一切言論。以一切之言攝此宗言意
許非妄故。彼若救言。除我言外。餘一切言。
皆悉是妄者。更有一人。聞汝所説。便言
非妄諦實ナリト。彼所發言
。若言ハヽ是妄。語&T069222;即虚。若言是實。即
違自語。若依轉救。此句亦違比量。彼復救
云。除我言我言實者トヲ。餘
ナリトイハヽ者。若爾此即與比量相違。謂餘一
切言。不ルベシ必是妄。是語悟故。如汝所言。
有違現亦自語如違自現必違自教自語者。
如勝論者對佛法立義云。地水火實。非眼
所見。以勝論自宗。許色所依地水火實亦可
見故。即違自現。亦違自教自語。違自現必
違自教自語故
文。有違現非至説我是思者 有違現亦能
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倶能別不成者。有古
徳云。大乘對外道立云。五塵非阿頼耶識
境界。望自大乘。即違自現量。望彼外道。能
別不成。其倶能別不成者。此中倶字。應是他
字。即是他能別不成也。今謂不然。且勝論計。
瓶衣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爲眼所見及
身所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
四塵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且見瓶
之一分。咽細腹麁之後分別意識。謂
眼見瓶之自相。理實。眼不見瓶體。但是意
識。假施設有。非理量境也。如勝論師對薩
婆多。云瓶衣等物。唯頼耶境。望自勝論。
即違眼識現量所得。故違自現。外道小乘。
兩倶不立阿頼耶識故。倶能別不成。由此
應知。如本倶字。不應他字。不廣遍覽。輒
勿改文。若違共現能別必成故者。如説聲
非所聞。聲是耳識現量所聞之境ナリ。言非所
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今此文中。但擧違
共。立敵共許非所聞言故。能別必成也
文。有違現亦至倶必成故者 有違現亦
所別不成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大乘
師對薩婆多。云神我應能縁眞如。佛法
不立有神我故。是所別不成。亦佛法許眞
如即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望他小乘。
亦有他能所別不成。而今唯取違スルト自現
量所別不成トヲ也。若違共現所別必成故者。
如勝論師或佛弟子。立義云色非眼見。以
勝論師及佛弟子。倶許色塵爲眼所見故。
有違現亦倶不成必違自現他倶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小乘。云眞如唯神我境。即違自
大乘。正智現量所得。故違自現。以他小乘
不立眞如及神我故。他倶不成也。若違共
現他倶必成故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色
非眼見。即違共現。他倶成故
文。有違現非至非相符故者 有違現亦相
符如違自現有符他義者。如勝論師對佛弟
子。覺樂等徳非我境界。勝論自許覺樂等徳
是我現境。故違自現。佛法不立覺樂等徳。
亦非我境。故符他義。若違共現必非相符
者。如聲非聞。不符自他。故云違共現。必
非相符。上來標現量一行八四句説。
文。如是乃至至三十六四句者 此第三十
六四句。以倶不成對相符過。有一四句也。
擧現量一行例餘諸句故云如是乃至。有
倶不成亦相符謂自兩倶不成符他故者。如
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爲和合因縁。若望
於自。能別所別竝不成故。自兩倶不成也。若
望於他。能別所別。倶極成故。即符他義
文。頗有現量至四種四句者 問。現量一行
中。始從三合終至九合。總計二百四十六
種四句。有七頗字。即爲七問。此初問也。此
初問中。總有七問。謂以現量合二。有二十
八四句。以之爲一。乃至所別合二。有一四
句。以之即爲第七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相違耶即應答。如
有人云聲非所聞。聲是耳根耳識。現量所聞
之境。言非所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是故
即有現量相違。聲非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如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説教。聲耳所聞。故違自教。故有三過。餘
六種過准此可知。如是三合總有八十四種
四句者。言三合者。主之與伴。合之爲三。
現量爲主。比量自教名之爲伴。二十八四
句。至一四句。總計八十四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六種四句者 第二問也。第
問中。總有六問。謂以現量合三。有二
十一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能別合三。有一
四句。以之即爲第六問也。言初問者。
理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相違耶。即應
答云。如有人云聲非所聞。以違耳等現量
聞義。故違現量。非所聞宗。違後正量聞生
解故。即作量云。聲應所聞。聞生解故。
如絃管聲。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内外
教説。聲是所聞。故違自教。*後違世間共知
聲可聞。故有世間相違。如是四合總有五
十六種四句者。言四合者。現量爲主。餘三
爲伴。合之爲四。二十一四句。至一四。總
計五十六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五種四句者 第三問也。第
三問中。總有五問。謂以現量合四。有十五
四句。以之爲一。乃至自語合四。有一四句。
以之即爲第五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現
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耶。
應答云。如有人云色非所見。以違眼等
現量見義故。有現量相違。非所見宗。違後
正量。見生解故因。即作量云。色應所見。見
生解故。如青黄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
違。内外教説。色眼所見。故違自教。*後違世
間共知色所見。故有世間相違。違自教者。
必違自語。故有自語相違。如是五合總有三
十五種四句者。言五合者。現量爲主。餘四
爲伴。合之爲五。十五四句。至一四句。總計
三十五種四句也
文。頗有現量至二十種四句者 第四問也。
第四問中。總有四問。謂以現量合五。有十
種四句。以之爲一。乃至世間合五。有一四
句。以之即爲第四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
成極耶。即應答云。如小乘師對大乘。
云色等五塵應唯我境。兩宗共許五識現
境。言唯我境。即違五識現量得義。唯我境
宗。違後比量許諦攝故因。即作量云。色等
五塵。應非我境。許諦攝故。如自性諦。違
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小教説。色等五
塵。五識現得。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兩宗學
者世間。故有世間相違。依違自教。即違自
語。兩宗不立神我。故有能別不成也。如是
六合總有二十種四句者。言六合者。現量
爲主。餘五爲伴。合之爲六。十種四句。
一四。總計二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十種四句者 第五問也。第
五問中。總有三問。謂以現量合六。有六四
句。以之爲一。乃至。自教合六。有一四句。
以之即爲第三問也。言初問者。問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所別
能別不成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大乘。
云覺樂欲瞋。唯圓鏡智境。彼宗自許覺樂等
徳。唯我現量得。即違自現。故有現量相違。
唯鏡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作量
云。覺樂欲瞋。非鏡智境。六句攝故。如地水
火風。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教説。
唯我現境。故違自教。亦違自宗學者世間。
若違自教。必違自語。大乘不許覺樂等徳
故。所別不成。勝論不許大圓鏡智故。能別
不成也。如是七合總有十種四句者。言七合
者。現量爲主。餘六爲伴。合之爲七。六四
句。至一四句。總有十種四句
文。頗有現量至有四四句者 第六問也。
第六問中。合有二問。謂以現量合七。有
三四句。以之爲一。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以之爲二。言初問者。問頗有現量相違。亦
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所別倶不極成
耶。即應答云。如勝論師對薩婆多。覺樂欲
瞋。唯正體智境。勝論自許唯我現境。故違
現量。唯正智境宗。違後比量六句攝故因。即
作量云。覺樂欲瞋。非正體智境。六句攝故。
如地水等。違此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勝論
教説。唯我現境。故違自教。即違勝論學者
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勝論不立正體
智故。能別不成。薩婆多不許覺樂等徳及
正體智故。所別不成。并倶不成也
文。頗有現量至八種四句者 第七問也。
唯有一問。問頗有現量相違。亦餘八過耶。
即應答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眞如非正
智境。大乘自許正智現境。故違現量。非正
智境宗。違後比量無相故因。即作量云。眞
如應正智。是無相故。如性淨涅槃。違此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大乘教説。眞如是正智
現量所證。故違自教。由此即違大乘學者
世間。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即違自語。故有
五相違。小乘不立眞如及正體智。故有所
別能別倶不極成。小乘中無眞如正體智。由
此非正體智境之義。小乘亦許。故有相符極
成過。由此當知。一比量中。總有九過。如
是九合有一四句者。言九合者。現量爲主。
餘八爲伴。合之爲九。前云且答現量一行
八種四句者。前答文云。此九過中。有自他共
不共全分一分。由是綺互。各有四句。有是
違現非比。如聲非所聞。乃至廣説。今指彼
文。故云前云也
文。此論所説至皆非失故者 此論所説者。
理門論説五種相違。以爲宗過。天主論説
九種過。以爲宗過。今約九過。説主伴合。故
云此論所説也。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現量
爲主。餘三爲伴。主伴相合。故云有四過
合也。現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現量
相違者。如説聲非所聞。此合四過。即違
耳等現量聞義。故違現量。諸教既説聲是所
聞。故違自教。復違世間知聲所聞。故違世
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有自語。故四過
合也。比量亦四比量自教世間自語者。如論
文云。比量相違者。如説瓶等是常。此合四
過。瓶等常宗。違後正量。初無後無故因。即
作量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故違比量。諸教既説打破無常。故違自教。世
間共知瓶速破壞。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
違自語。故自語相違。故四過合也。自教亦
四自教比量世間自語者。如論文云。自教相
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爲常。勝論宗云。二十
四徳中。覺樂苦等十四徳無常。聲在其中。故
違自教。聲常宗言。違後正量。所作性故因。
即作量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
違此比量。故有比量。世間共知聲有起滅。
故違世間。若違自教。必違自語。故四過合
也。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如論文云。世間相
違者。如説懷兔非月有故。此合二過。以世
間人皆號月爲懷兔。今言非月。故違世間。
其非月宗。違後比量。多人知故因。即作量
云。懷兔是月。多人所知故。如鏡中月。違此
比量。故有比量相違。或加自教者。外道教中。
自説月有兔。又佛法本生經中。説月懷兔
縁。違此等教。故違自教。或加自語者。若違
自教。即違自語。故合有四。問。世間違中。何
故不與現量相違合耶。答。理亦可有。文軌
師云。世間人皆號月爲懷兔。此與現量相
セリ。何異。答。應作四句。其四句中。或有倶
違。如言聲非所聞。以違耳等現量聞義故。
復違世間共知聲可聞故。既現量世間
セリ。何故不説。自語亦四自語比量自教世
間者。如論文云。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
其石女。此合四過。若言我母。即知非虚。既
言石女。明非我母。更相反故。故名相違。
其石女言。違後比量。女人攝故因。即作量
云。我母非石女。女人攝故。如某人母。故有
比量相違。諸教既説。石女無兒。故違自教。
世間共知石女無兒。故違世間。故四過合
也。能別不成唯一能別等者。如論文云。能別
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
更無餘過。故唯一能別也。既違他教。豈無
他教相違。雖違他教。非過失故。何故無有
比量相違。數論師云。聲非滅壞。許諦攝
*故。如自性諦。豈無比量相違。解云。作他
比量非過失故。無比量相違
文。所別不成至謂自相符者 所別不成唯
一所別者。如論文云。所別不極成者。如數
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思。然思是能別。兩
宗共許。我是所別。佛法不容。故所別不極成
也。更無餘過。故云唯一所別也。或加比量
者。如佛弟子作比量相違云。彼我非思。許
是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者唯違自一
者。如論文云。倶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縁。佛法宗中既
不許我。又無和合。故此二別倶不成也。或
加比量者。佛弟子作比量相違云。彼我非
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論我
文。如是總説至總爲四類者 此九過中。
以逆次第隨合多少。總爲四類。有二違一
能別相符者。有二者。能別相符。以之爲二。
違一者。唯違自一。更無餘含也。能別
不成。唯*一能別。雖違他教作他比量。皆
非失故。相符極成。唯有一過。謂自相符。故
以此二。爲第一類。有二違二所別及倶不
極成者。有二者。所別不成。倶不極成。名之
爲二。違二者。所別不成。唯*一所別。或加
量。彼我非思許是我故。如勝論我。所
別比量。名爲違二。倶不極成。唯違自一。或
加比量。彼我非和合因縁。許是我故。如數
論我。倶不比量。名爲違二。言違者。有過之
義。非是相違之義所別比量。倶不比量。各
有二過。以之即爲第二類也。有四違四現
量比量自教自語者。有四者。一現量。二比量。
三自教。四自語。是爲有四。言違四者。現量
相違。有四過合。謂現量。自教。世間。自語。義
如前説。比量相違。亦四過合。謂比量。自教。
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教相違。亦四過合。
謂自教。比量。世間。自語。義如前説。自語相
違。亦四過合。謂自語。比量。自教。世間。義如
前説。以之即爲第三類也。*其世間相違不
定或二或三或四如前總爲四類者。世間二
ト云ハ。世間比量トナリ。故云或二。或加自教。
故云或三。或加自語。*故云或四。即以不
定爲第四類。故云總爲四類
文。如上所説至爲初四句者 如上所説九
種過中或少或多如各自處者。就上所説。宗
九過中。案論所擧作法文者。現量。比量。自
教。自語。各四過合。故云或多。能別相符。唯
自一過。無餘過合。所別及倶不極成。各二過
合。不及現等四。故云或少。世間相違。其
義不定。亦少亦多。故通少多。如論文中各
自處説。故云如各自處。有違自全現非違自
全比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宗義云。地
水火三。非眼所見。勝論自許眼現量得。故
違自全現。有違自全比非違自全ト云ツハ
如少乘師對大乘。云現在諸法。獨有ツテ
用。取ルト等流果。如此立宗。違自比量。作自
量云。現在諸法。定無力用取等流果。有實
體故。如過未等。有違自全現亦違自全比
者。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色非眼所見。佛法
自許眼現量得。故違自全現。非眼見宗。違
自比句攝因。作量云。色應眼見。許六
句攝故。如地水等。違此自比。故云違自
全比。有非違自全現亦非違自全比者。如無
過宗
文。其比量中至四種四句者 亦是二量
相違。相對爲句。計有六十四種四句者。二量
相違者。現比二量。各有八句。相對作句。計
八八六十四ナリ。即成六十四種四句也。合計
現量八句一行八類六十四種四句乘成五百
一十二種四句者。六八四十八。成四百八十
也。四八三十二。前百八十。加三十二。總
成五百十二種四句。以比量句對餘七種六
十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種四句者。具文而
言。以比量八句。對餘自教等七。七種
十四種四句。六七四十二。成四百二十也。
四七二十八。前四百二十加二十八。合成四
百四十八種四句也。自教對餘六種六十四
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自
教八句。對餘世間等六。六種六十四種四句。
六六三十六。成三百六十也。四六二十四。
前三百六十加二十四。合成三百八十
種四句
文。世間對餘至所以略止者 世間對餘五
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者。具而
言之。世間八句。對自語等五五種六十四
種四句。五六三十。成三百也。四五二十。前
三百加二十。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也。自
語對餘四種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種四
句者。具而言之。自語八句。對餘能別等
四種六十四種四句。四六二十四。成二百四
十也。四四十六。前二百四十加十六。合成
二百五十六種四句。能別對餘三種六十四
句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者。具而言之。能
別八句。對餘所別等三三種六十四種四
句。三六十八。成一百八十也。三四十二。前
一百八十加十二。合成一百九十二種四句。
所別對餘二種六十四句合成一百二十八種
四句者。具而言之。所別八句。對餘倶不成
二種六十四種四句。二六十二。成一
百二十也。二四八。前一百二十加八。合成
一百二十八種四句。倶不極成對餘一種六
十四句者。具而言之。倶不極成八句。對餘
相符極成。一種六十四種四句。總計合有二
千三百四種四句。無過爲是。有過爲非。
前所作。現量一行八句。各如理思。太賢師
云。雖奇不要。略不叙之
文。論如是多至名爲遣門者 如是多言者。
貫下三故。牒前九過之言。名多言故。何故
違彼現量等五。是宗過者。以此五宗是遣
諸法自相門故。自相門者。此有二義。初義
意云。宗之有法。名爲自相。立敵證智。名之
爲門。通釋立五相違所由。若五相違。如次
別釋。聲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爲耳等所聞。能
聞耳等。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遣
聲之自相。但欲遣能聞之門。故違現量。亦
成宗過。謂瓶等法。是諸法之自相。其瓶自相。
爲比量所知。其比量心。名之爲門。今云瓶
等是常者。不遣瓶之自相。但遣比量之門。
故違比量成宗過也。謂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自教之所詮。能詮之教名之爲門。
勝論立聲爲常者。但遣能詮之門。不遣所
詮之自相。故違自教。亦成宗過。謂説懷兔。
是法自相。其懷兔相。世俗同知。能知之心。
名之爲門。今言懷兔非月者。不遣懷兔自
相。但遣自知之門。又解。但反世俗共所傳
名。懷兔非月。今言非月。但遣世俗言教之
門。故違自教。亦成宗過。如言我母。是法自
相。其母之體。爲兒如説。縁ジテスル
能説之教。名之爲門。今言石女。不遣母
之自相。但遣石女詮解之門。故前五過。是
遣諸法自相門故。擬牛矣反。況
也。將也
文。又即自相至自相之門者 此第二義。即
文軌師説也。此義意云。聲是諸法自相。其
聲自相。爲耳所聞。通生耳識。即所聞義。
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失聲之
自相。但違所聞之門。故違現量成宗過
也。餘四種過。類此可知。玄應師云。聲非所
聞。是法自相。非是意許差別宗故。此法自
相。即名爲門。是生宗智所依門故。此自相
門。現量相違。爲彼所違現量遣此自相之
門。故違現量名宗過也。如是乃至。宗言
石女。是法自相。此自相門。我母相違。彼所違
我母。遣此石女自相。故違自語。亦成宗過。
問。豈無ランヤ有法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與現
量等諸義相違。何故但言遣法自相。答。理
應具説。但以能別法自相宗。違現量等顯
故偏説
文。不容成者至名似立宗者 故似宗内立
次三過者。何故。別二總一。不極成。成宗過
者。不容成故。言ツハ不容成。此有兩解。一
云。夫宗得立。要攬法有法成。所攬立敵
不容。宗義無所依據。故此三種。是其宗過。
二云。宗性之法。違他順己。所依尚自不成。
能依何容得立。故三不成。亦宗過也。立無
果者果謂果利等者。何故相符是宗過者。立
無果故。夫立宗者。爲除舊疑。茲起新解。
聲所聞義。有識皆知。對重申。此無果利。
故宗相符。亦成其過。理實前宗。皆無果利。
由不能生眞宗智故。今此義顯。別得總
名。或前有別非。隨別立稱。此無異過。故
得通名。猶如行蘊。色。法處等。又解。前宗
雖不能生眞智。隨立者言。邪智亦生。故
於前八。不言無果。今後所立。既同先解。
令無智起。説無果言。既此九宗。有三過失。
故今總結。名似立宗ト云フ
文。然雜集論至相符極成者 此簡五失等
者。此以所應成等四句中。總簡五失。略
以五義成立宗義。一應成。二自許。三宣示。
四對敵。五敵解。以是五義。即遮五失。一遮
已成。二遮他許。三遮無言。四遮獨語。五遮
敵未解。文中有二。初釋五義及以
トヲ。次若如ト云下。正指宗體。此五義中。釋
初二義及二遮也。若非今競所應成義等
者。此言意云。即曾對敵申。陳他人已知。今
時立是。自他無競。故不成宗。此二似簡相
符極成者。範法師云。此中初二。即遮天主。
宗九過中。立已成過。及自教相違。餘者不
ナリ。不可會釋。今疏主意。此初二義。唯簡
相符
文。若不言他至皆非眞宗者 此釋次
三義及三遮也。若不言他者獨唱此言應名
立宗者。釋對敵義及遮獨語。今天主旨
要有敵者。方爲九過。彼無著意。兼説無
敵。以爲過故。若不言宣示者以身表示此義
應名立宗者。次釋宣示義及遮無言。以言
立不待身故者。以言生因及宗詮言。方
得立宗。不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義動
身令解亦名破他者。案西域第四卷云。窣
祿勤那國大城東南。閻牟那河西。大伽藍アリ
東門外有窣堵波。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
在者。曾於此處。説法度人。其側又一窣堵婆
アリ。中有如來髮爪也。舍利子。沒特伽羅。諸
阿羅漢髮爪窣堵波。周其左右數十餘所。如
來寂滅之後。此國爲諸外道。詿誤焉。
信受邪法。損廢正見。今有五伽藍者。乃
國論師。與諸外道及婆羅門。論議シテ勝處ナリ
因此建焉。閻牟那河。東行八百餘里。至殑
加河。河源廣三四里。東南流。入海處。廣十
餘里。水色滄浪。波流浩汗。靈怪雖多。不爲
物害。其味甘美。細沙隨流。彼俗書記。謂之
福水。罪咎雖積。沐浴便除。輕命沈。生天
受福。死而投骸。不墮惡趣。揚波激流。亡
魂獲濟。時執師子國提婆菩薩。深達實相。
得諸法性。愍諸愚夫。來此導誘。當是時也。
士女咸會。少長萃。於河之濱揚波激流。
提婆菩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
有外道曰。吾子何其異乎。提婆菩薩曰。吾父
母親宗在執師子國。恐苦飢渇。冀斯
ハム。諸外道曰。吾子謬矣。曾不再思。慮行
此事。家國懸邈。山川遼夐。激揚此水。給濟
彼飢。其猶却行以求前及。非所聞也。提婆
菩薩曰。幽途罪累。尚蒙此水。山川雖阻。如
何不濟。時諸外道。知難謝屈。捨邪見受正
法。改過自祈。願奉教誨已上既云。提婆菩
薩和光汲引。俯首反激。状異衆人者。即是
動身。令解彼諸外道。見初動身。方知難
屈。捨邪生解矣。蓋指此文乎。幸示誠文
以證斯也。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
義應名立宗者。此釋敵解スルト義。及遮スルトヲ
敵論未解也。未解之義。其過尤寛。即除相
符。攝餘八過。他未解者。皆非眞故
文。或此闕無至此中無故者 或此闕無等
者。對法無著立八能立。未解之宗即闕立
宗。能立亦非也。所競之宗。敵未解故。或猶
豫宗等者。未解之宗。即猶豫宗。能所別中。偏
生疑故。由此不得解宗義故。義准亦有
能別所別猶豫不成。偏生疑故。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等者。此正指宗體也。如上所
説。無五過失。是其眞宗。故云若如所安立
無一切過量故。我法自性若有若無等者。若
有若無者。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伽十五
云。所立自性。謂有ヲバテヽ爲有。無ヲバテヽ
爲無。就差別中。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若一
切遍者。即迦比羅等執。我量同虚空。若非
一切遍者。即所執我。量有分齊。有隨身卷
舒。及極微等。此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等
者。説法差別。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又釋。此
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
以等餘門。普通我法二種自性所有
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無我等。遍諸
法。餘不遍。其我中。亦有常無常色無
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ト云カ。即聲是自
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成一宗。以
爲所立。何故此中前明自性。即云若有若
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常。非和合成宗。
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兩釋。
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同我
法。竝通有無。其義體性。外道謂有。内道
謂無。其法中通有無。道理易知。後差別
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不
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所
立宗。二云。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性。
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性
我法爲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遍
等爲所依。亦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後門
不明若有若無。克實合ベシ有。由敵論者
約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自
性。或立差別。若准彼文多於此等者第三
無敵過。第四無言過。第五未解過。此中無
故。故云過多於此
文。論已説似至亦名相違者 能立之因不
能成宗等者。沼略纂云。何故名不成者。此
有兩解。一云。因體不成名不成因。如宗
過中倶不成等。自體不成名不成過。其因
於宗倶不許有。隨一不容。或復猶豫。無宗
可依。如此之因皆體不成。名不成因。不成
即因。名不成因也。若爾。眼所見性。應不名
爲眼所見性。以爲因體名不成故。眼見之
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立敵不容。故無過
軌師
説也
二云。因不證宗名不成因。不成之
因名不成也。若爾。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
乃不定過者。以所聞因。同異不轉。得不
定名。非是初相不能成宗。故所聞因。不定
所取。非四不成之所攝也。或成所立等者。
何故名不定者。此有兩解。一云。因體不定。
名不定因。不定即因。名不定因也。以不定
因。同異品有。同異品無。非定一品轉故。名
不定因。雖決定因。同有異無。然爲敵量乖
返。因喩各成。兩因猶豫ナレハ亦名不定。二云。
令宗不定。名不定因。此不定之因。名不定
因也。揩駭反。疋也。疋疏字也。記也。
今以書記之。疋爲疏字。
平均也。
以水平
物等
也。
能立之因違害宗義等者。何故名相違
者。此亦兩解。一云。宗兩形爲相。因反宗
故名相違。相違即因名相違因也。二云。常
與無常等。兩相返故。名爲相違。與相違
爲因名相違因。相違之因名相違因。即同
品無。異品有也。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
似因。何故似因。唯立三類。不増至四。減至
二耶。具三相因。方證宗義。形眞説故。似
唯三類違初相。不成收。違中後。入不定。
容違三。相違攝。今疏主旨。必具二義。方
名不成。非但不能成宗。名爲不成。亦兼
トシテト云ヲ。不ト云ヲモ。合名
不成。非如軌師。唯約因體不成一義。名爲
不成
文。雖因三相至與名不成者 此通伏難
返釋似因得名。難云。若能立因。
不能成宗。或本非因。名不成者。諸有過
因。應皆名爲不成。爲通此難。次有此文
也。若後二相倶有者。共不定也。倶無者。不共
不定也。異全同分者。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也。同全異分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也。倶
分者。倶品一分轉也。倶品遍轉者。同前倶
有。故不擧也。總顯意者。同有異有義。名共
不定。同無異無義。名不共不定。同無異有
義。名爲相違。唯闕初相。名爲不成。問。若同
無異有義。名相違者。頗有同有異無。亦名
相違耶。答。若所立因。同無異有。或雖同有
異無。仍違自意所許之宗。成非所樂。故名
相違
文。若因自不至宗名不成者 此破軌師唯
約一義名不成也。故彼疏云。若所立因。於
其宗上倶不許有。或隨一不許。或復猶豫。
或無宗可依。如此之因。名爲不成。如宗過
中倶不成等。此則因體名不成也。即自難
云。若言因體不能成宗名不成者。不然。
如所聞性因。不能成宗。然非四種不成所
攝。何得言不成宗故名不成耶。文軌師
意。但約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今破此
義。總有三難。此初離宗無因難也。此難意
云。若唯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非不
ルヲバ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ナレバカ言自
不成。若離宗外。獨説有因。眼所見因。立敵
共許。因體自成。何得望宗兩倶不成。雖眼
見義。其理非無。然聲上有ト云フ。立敵不容。是
故名爲兩倶不成。明知。因既是宗因。有過
不堪爲因。故不能成宗。兼名不成
文。又若因自至此中所説者 此次二難。
一因喩相例難。二文義相違難。初難意云。喩
不成宗。名所立不成。喩不成因。名能
立不成。何故喩ニハ。不ルヲ能成他名ルニ
不成。因ニハ自不成ルヤ不成。若因
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喩自不成名不成。若
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者。不可説言
不能成宗。名所立不成。不能成因。名能
立不成。若爾能立不成等。便徒施設。非自不
成名不成故。後難意云。案大小因明文。四
不成者。皆闕初相。皆能立因。於有法宗皆
悉不遍。故知不成非自不成。若不能成宗。
名不成者。所聞性因。應是不成。何故即名
不定過攝。故知。不成非自不成。必具二義。
應言不成
文。或理釋言至理亦無爽者 兩倶非因
等者。眼所見因。立敵共許。既是有體。豈
自不成。若望聲宗名不成者。非自不成。
由不成宗名不成故。隨一非因者。聲顯論
師不言所作。因體無故。可自不成。於因生
疑者。此亦無體。可自不成。因無所依者。有
法無故。因亦不成。可自不成。兩倶隨一。猶
豫所依。因非有故。體自不成。喩無能立等
者。准因可知。由此因喩。竝自不成。問。因
爲成宗。不成不定。及以相違。倶不能成宗。
何故初相有過。獨名不成。餘立別名。答。因
之初相。正爲成宗。故須言遍。今若不遍。
即不成宗。餘二雖成宗。助而非正。隨立
餘名。不名不成。理實相似
文。論不成有至猶豫不成者 此略釋四
不成名也。因後宗前等者。釋成之軌。以後
釋前。故云因後也。已極成者因也。未共許
者宗也。以因成宗。立敵倶謂。所見性因。於
聲上無。不能成宗。故名兩倶不成。立許
敵不許。因於有法。有非兩極成。即所作因
有許不許。是故名爲隨一不成。遠望烟等。
心生猶豫。烟霧未決。因既疑惑。不能成立
有火之宗。故名猶豫不成。有人解云。闕初
相名不成。闕第三名不定。闕第二名相
違。若其一性。如是判者。准理亦非。如第六
不定。三相具足。何名不定。如猶豫因。三相
倶闕。何獨不成。故准疏解
文。無因依有至立此四種者 無因依有法
有法通有無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
三種。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
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即
有三。一有義法。如説聲是無常。無常須表
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
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凡立有義宗法。必須
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得依無體
有法。二無義法。此有二種。一者依於無體
有法。二者依於有體有法。且依無體有法
者。如立神我是無。無即表體本來不有。若
有所依。何得立無。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二
者依於有體有法者。如言牛中無馬。蘊中
無我。無馬即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
中無。無所依牛。遣誰無馬。無所依蘊。遣誰
無我。故須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言
諸法皆是所知。所知宗法。既言通二。通知
有無。有無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
有無。今言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者。若
非作等無因。依於有法。有法通無。亦通
於有。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
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
故須有法無體極成也。依於有體有法者。
如言牛中無馬。蘊中無我。無馬即表於牛
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依牛。遣誰
無馬。無所依蘊。遣誰無我。故須有法有體
極成。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者。如説聲是
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
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有體極成。問。有
師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由此
理門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
成。此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
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別。并
有因過。且如論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
無空論所依不成。有部勝論。空體實有。經
部不許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無。故
不得與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
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T069222;空共
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於
法中立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立
無爲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故。
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
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
即宗中成能所別但犯不成因過也
文。論如成立至爲倶不成者 聲無常宗眼
所見因等者。問。今言聲是眼所見。此則違
彼世間現量。比量。自語。自教。何故但云兩
倶不成。答。立&T069222;宗既違敵論。不可一切皆
違。故宗シテ違世アリ。立&T069222;
但爲ナリ令違スルヲシテ。因不共許者。
即墮ソヘニ過門。立&T069222;因不欲成其過順
世間等。宗設違世等。非因過也。賓師疏云。
問。聲眼所見。應違世等。何故不名違世不
成等。答。宗對於衆會之中。標擧スル&T069222;
。爲破外敵。令ソヘニ證作證。須論違彼
證人之世。證人非直彈スルノミニ其違世。亦
彈立者違教現比等。故立宗過。今辨因
義。對宗作因。故望宗邊。論不成等。何煩更
論違世等事。故隱不説也已上非但不能成
宗等者。必具二義。方名不成。謂自不成義。
不成宗義
文。此不成因至故宗云等者 一有體全分
兩倶不成者。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名有
體。自他不許聲有法有。故云兩倶不成。二
無體全分等者。實攝因言。兩宗倶無。故云無
體。三有體一分等者。勤勇因言。兩宗倶有。故
云有體。外聲所無。故云一分不成。四無體
一分等者。實句攝言。兩宗所無。故云無體。
應法師云。然有於此全分一分。名分有體無
體不同。此但有言。義全無異。猶豫所依トハ
可分有無。隨一兩倶トハ此皆無體ナリ。如何
説有有體不成。互ラバ體。即非不成。
互倶不成。體非有故。此解非也。未詳疏主
有體無體差別之旨。約因自體有無而破。然
疏主意。眼見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但
闕初相故名不成。豈是無體。何言隨一兩
倶無體
文。論所作性至非爲共因者 其聲顯論説
聲縁顯不許縁生等者。西方聲論諸師。總有
十四。并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言水
常水。言火常火。言常恒常。言無常者。恒是
無常。定不可改。不變異故。明論聲常。除
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且四明論。舊
名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由吠陀。醫
方等事。二者珠吠陀。祭祀等事。三者沙磨
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阿他吠陀。謂呪術事。此
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犯身。來下人間。
教人口誦。要是婆羅門種。准智度論第十
二云。六歳受戒。名婆羅門。此謂外道戒也。
諸婆羅門。即執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
脣舌之所顯出。名爲誦者。非是造者。就第
三吠陀。中有六支。一式叉論此云
學論
二毘伽羅
此云
記論
三劫波論。四樹提論。五闡提論。六
尼祿多論。聲論諸師。本學毘伽羅。遂生異
計。就中分爲三門。一者初有兩計。以之
爲本。一者聲生論。執聲本無。由縁所生。生
已即常。二者聲顯論。執聲本常。從縁顯出。
而非本無。非後滅。自此已後。生顯名有六
論末計。合十二計。所言六者。初有兩論。
接前門次。是第二門。一者内聲定詮。是故
名常。外聲無詮。故名無常。此即一分
常論也。二者内外皆常。此即全分聲常論也。
第三門者。於一分中復出兩計。一者體常。
如金等體。而相無常。故有大聲小聲等相。
如金成器。方圓等相。二者體相竝常。就全
分中。還有體相兩計。<#0343_7/>竝前第二門。故總六
論。生論既有如此六論。顯論還有如此六
論。故十二也。并前初門即十四也。今勝論
師。對聲顯論立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如瓶等。彼聲顯論雖計聲從縁顯。其若太
虚。無所作義。今勝論云所作性者。但是自
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聲有所作。此
即自成他不成也
文。問亦有傳至必唯生義者 此述軌師
義也。即彼疏云。又釋。其所作因。有生有顯。
生即鵂鶹等計。顯即聲顯論計。今鵂鶹等計。
對聲顯論。言所作者。彼便破云。汝言所作
者。爲生爲顯。若生即自成他不成。若顯即
他成自不成。故言隨一。若唯他非自。若唯
自非他。亦是此中攝也。問。如云所作性故。
不可分別咽喉等所作。杖輪等所
ト云&T069222;。若咽喉等所作。即無同喩若杖輪等
所作。則兩倶不成。此既不可。但總相云所
作。即具三相是其正因。何故此中。向不總
言所作性故。通含生顯是正因耶。答。若自
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
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
ヲバ自許他不許。顯所作ヲバ他許自不許。
別倶不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也。問。
如前所作對聲論立。即正因收。何故此中
是似因攝。答。聲論自有二計。一云。聲體及
用倶常。二云。體常其用無常。用不離體。
有所作。此中但對體用倶常。是似因攝。前
體常用無常者是正因收。又釋。此中且據未
更成立。是故似因收。前據重成是眞因
攝。謂更成云。聲是所作。又聲是生所作
隨縁變故如燈焔等又釋。聲論更有一
計。云聲從縁生。生已即常。若對此立因即
正。是若對聲顯。即是似因
文。此隨一因至徳句攝故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亦云。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非自。謂
勝論師對聲顯論。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其鵂
鶹子。自許聲上有所作義。他顯論不許
聲上有所作義。以彼聲顯計聲縁顯。無所
作義。其若虚空。故是有體隨他全隨一不成
非自也。言有體者所作因言。兩宗倶有故
云有體。聲顯論師。不許聲所作。而餘
其義非無。故云有體。二有體自隨一等
者。有體如前。亦名有體隨自全隨一不成
非他。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作
性因。其聲顯論。不許聲有所作性因。佛弟
子許故。是自全隨一不成非他。三無體他隨
一等者。聲論不許有徳句故。望他名無
體。四無體自隨一等者。聲論不許有徳句
*故。望自名無體。立者名自。敵名他故。各
互所無即名無體
文。五有體他至説次前因者 五有體他一
分隨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
體。而聲論師許耳根取。不許亦四根取
故。故云一分隨一不成。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五根取因言。兩宗倶有。故云有體。
其不成義。如前可知。七無體他一分隨一等
者。望他名無體。聲論不許徳句因故。八無
體自一分隨一等者。望自名無體如前。聲
論不許徳句故
文。此中諸他至爲不定故者 諸他隨一全
句自比量中説自許言者。論所陳量。是他隨
一全句。無簡別故爲隨一過。若勝論師對
聲顯論。具而簡別。作自比量云。聲是無常。
自許所作性故。猶如瓶等。今勝論等云。所作
性者。但是自許聲有此義。他聲顯論不許
聲有所作。此則自成他不成也。問。共比量
中。三支皆共。自比可爾。何故宗喩是共唯因
自許耶。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宗。設
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
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
比量之非。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説他許言
一切無過者。且如佛法爲破外道。作他比
量云。汝執實我。應非常住。汝執生樂等
故。猶如心識。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
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今疏主旨存璧法
師義。而釋除疑濫之義。故賓法師引璧師
疏云。如璧法師云。准無性攝論第三卷云。
諸大乘教。眞是佛語。因云一切不違補特伽
羅無我性故。同喩云如刹那速滅等言。此
因若對小乘諸師有二種過。一隨一不成。不
許大乘不違無我。以其亦説眞我義故。二
有不定過。六足論等雖順無我非佛説故」
文。有大名居至軍論師也者。聲徳獨高者。
名稱道徳。獨出高勝也。道頴五天者讃内
徳也。頴以頂反
秀也
五天者。五天竺也。如前已解。
芳傳四主者讃外徳也。四主者。贍部洲地
有四主焉。南象主。則暑濕宜象。西寶主。乃
臨海盈寶。北馬主。寒勁宜馬。東人主。和暢
多人。是爲四主。又倶舍論第十六卷云。波
剌私國者。南有四小洲之中。寶主是也。彼國
寶多有。人能知治寶法。故名寶主。如舍衞
國能知治象法故名象主。胡國能知治馬
法故名馬主。晨旦能知治人法。故名人主。
時賢不敢斥其尊徳者。時賢者時君也。自非
君勢輒不得與尊徳之號也。不敢者敬畏
辭也。斥者指斥也。跛彠支反
履也
學藝超群者。學
即三學也。戒定慧學也。藝才藝也。*即六藝
也。時君重其藝業尤異。不斥其名。號爲食
邑。案西域記第九卷云。雞足山東北行百餘
里。至佛陀伐那山。空谷中東行三十餘里。
移結反瑟知林唐言
枝林
林竹循勁。被山滿
谷。其先有婆羅門。聞釋迦佛身長丈六。常
懷疑惑。未之信也。乃以丈六竹杖欲量佛
身。恒於杖端出過丈六。如是増高。莫能
窮實。遂投杖而去。因植根焉。中有大率堵
波。無憂王之所建也。如來在昔於此七日。
爲諸天人現大神通。説深妙法。杖林中。近
有鄔波索迦闍邪群那者唐言
勝軍
西印度刹帝
利種也。志尚夷簡。情悦山林。迹居幻境。心
遊眞際。内外典籍窮究幽微。辭論清高。儀
範閑雅諸沙門婆羅門。外道異學。國王大臣。
長者豪右。相趨通謁。伏膺請益受業。耽
讀不倦。餘藝捐廢。唯習佛經。榮勵身心
不舍晝夜。印度之法。香末爲埿作小窣堵
波。高五六寸。書寫經文以置其中。謂之法
舍利也。數漸盈精。建大窣堵婆。總聚於
内常修供養。故勝軍之爲業也。口則宣説
妙法導誘學人。手乃作窣堵*婆。式崇勝
福。夜又經行禮誦。宴坐思惟。寢食不遑。晝
夜無怠。年百歳矣。志業不衰。三十年間。凡
作七拘胝唐云億法舍利窣堵婆。毎滿一拘
胝。建大窣堵波而總置中。盛修供養。請諸
衆僧。法會稱慶。其時神光燭曜。靈異照章。
自茲厥後。時放光明已上
文。四十餘年至無敢徴詰者 西方勝軍論
師。承禀賢愛論師學因明論。又承難陀論
師。學唯識論。四十餘年。思擇一量。改攝論
中比量云。諸大乘經是有法。皆是佛説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兩具極成非諸佛語所不攝
故。此因意説。諸外道法及大小乘中諸師造
論。是兩倶極成非佛語攝。今大乘經故彼
不攝也。同喩云。如増一阿笈摩等。將此比
量。注在唯識論決釋義中。久已流行。無
敢破者
文。大師至彼至因犯隨一者 先明六足及
發智論之所因也。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
異門足論一萬二千頌。略本八千。大目乾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
論一萬八千頌。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此云
天寂
造識身足論
七千頌。至三百年初。筏蘇密多羅此云
世友
品類足論六千頌即是舊衆事
分阿毘曇也
又世友造界身
足論廣大六千頌。略本七百頌。至三百年
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五千頌。後代
頌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頌。一本千
頌。此本即是和上所翻。前之六論。義門稍
異。發智一論。法門最廣。故後代論師説六
爲足。發智爲身。此上七論。是説一切有部根
本論也。和上唯施設足論未翻。餘之六論。皆
悉翻訖。問。足者何義。答。有二説。一舊説。足
者根本義。謂迦延尊者。以六足及笈摩爲
所依。造迦延論故。今説。足者枝義。若依此
説。六足是足枝。迦延是身。問。若爾。六足與
迦延何前何後。答。六足先造。至三百年末。
方造迦延。次五百年後。造婆沙論釋發智
論。問。若爾以前爲身。以後爲足。義可次
第。何故反此。以後爲身以前爲足。答。六
足是別。以各別故。迦延是總。總依六足。攝
取彼義故。是故前後雖異。別總義故以前
爲足。以後爲身。問。若爾。婆沙極寛。五
廣釋。以之爲身。答。雖婆沙五百人廣釋。而
五百人別述意故。亦是別故。是故不可爲
身也。三藏至彼難勝軍量。略有四過。初二
本量過。即不定及隨一過。後二轉救過。即違
自教。及一分兩倶不成過。勝軍量因無簡別
故。有此四過。今此文中。顯初二過。旦發智
論至許佛説耶。標有不定之所由也。又誰
許大乘至因犯隨一。標有隨一之所由也。
總顯文意。三藏至彼難破彼義意云。如發
智論。薩婆多宗。自許佛説故。大毘婆沙第
一卷云。由彼尊者受持演説。廣令流布。是
故此論。名稱歸彼。然是佛説。薩婆多自宗中
云。發智論是佛親説。而是迦多衍尼子誦出
佛語。非是自造。而婆沙師即共釋云。問曰佛
何處ニシテクヤ。彼即答曰。或天上説。承上流
行。人中無故。尊者於彼天上誦來。人中流
行。或有執言。佛人中説。年代久遠。文字泯
絶。尊者以宿命智。觀而誦出。由此應知。彼
自宗中。疑發智論是天上説。而經部宗絶
不許有佛説對法。又世親倶舍頌中。依經
部宗。不信對法是佛説故。故頌文云。由或
世間漂有海。因此傳佛説對法。故薩婆多
自許佛説。自餘小乘及大乘師。竝不許佛
説。故發智論即有兩義。一者薩婆多。執是佛
語者。不得極成。以大乘等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佛語也。二者大乘。若云此發智論非
佛語者。亦不極成。以薩婆多不許故。故名
非極成非佛語也。由此即知。發智論者非
極成佛語ニモ非極成非佛語ニモ。既有兩
義。猶豫不定。即發智論。不定是佛説也。又
誰許大乘等者。又立大乘經因。云兩倶極
成非佛語中不攝者。此非佛語不攝因。唯是
大乘自許。他小乘等。乃許大乘非佛語中攝。
豈不此因墮在隨一不成過也
文。若以發智至竝佛語耶者 此顯依救
有後二過。彼若救言。以發智論亦入宗中。
即違自教。因犯一分兩倶不成。因不在彼
發智宗故。不以爲宗。有不定。其阿笈摩
等。定是佛語故。兩倶極成非佛語不攝也。發
智論不定是佛語故。亦是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也。由此義故。他小乘師得作不定過。
云。汝大乘經。如發智論。兩倶極成非佛語
不攝故。不定是佛語耶。如増一等。兩倶
極成非佛語不攝故。定是佛語耶
文。若立宗爲至便無茲失者 若立宗爲如
發智等者。若具文言。若立宗。爲如發智。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薩
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大
師正彼因云等者。若本因中無簡別者。犯
不定過及犯隨一。故勝軍師所立比量。亦
不應理。三藏遂即正彼釋云。應言自許
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勿置兩倶之言。即無
過失。此即發智論者。是我大乘自許極成非
佛語攝。故發智論不類我大乘經也。置自
許言。已簡別訖。無不定過。又無隨一不成
之過。故璧法師即執此例云。論中立聲無
常所作性故。對聲顯論是自比量。若言聲
是無常。因云自許所作性故。即無隨一之
過。若聲顯論對勝論師。立此量者。因云汝
許所作性故。是他比量亦無隨一之過。即有
簡別。不墮過中。以無簡別故。論文中云
是過也。問。勝軍量因。量自許言。爲是共
比量。爲是自比量。答。是共比量非自比量。
所以爾者。所以共比量因。置自許言者。
爲遮他不定故。自他二許。各差別故。不相
關豫。是故不得作不定過。如唯識量。因置
自許言。曉師判云。玄奘三藏。爲離不定。更
立因言。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如是能離
前不定過。今謂。此因還有決違。謂彼立言。
諸大乘經非至教量。自許佛經所不攝故。如
勝論等。又此新因。亦有不定。爲如増一等。
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爲如色香等。自許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
經非至教量。是故今箋勝軍比量云。諸大
乘經契當正理。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
増一等。如是則離相違決定。又離前後諸
不定過也已上今謂不然。今新箋量。在法差
別相違過。契當正理。是法自相。佛説非佛説。
是意許差別。即作相違云。諸大乘經非佛
極成非佛語不攝之教故。如發智論。
又有等難謂。大乘經不當正理。極成契理
教不攝故。如外論等。既有此過。豈是正耶。
箋者正也
文。唯識亦言至竝如前説者 沼義纂云。有
云。立我所許是實有。即所別不成。因
有自許言。亦應不極成。云此我許言。唯顯
自許。敵者不許。望敵因無所依。亦不成也。
此判不爾。若是共量ナラバ不成ナル。若
作自量置所許言故亦非過。不爾因雖
自許亦是隨一不成。又復共量。因置自許。
亦得成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
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等。問。共量因。置自許
言。無隨一過。宗置自許。亦應無過。解
云。宗置自許。因即隨一無依故過。因置
自許。有法不レバ非過。問。既言共量。
因喩須先共成。因言自許。他無如何自
因。是令共解。且解。據至極理。他宗故違。
因置自許。故得無過。且如唯識。樂大乘
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因。是以大
乘經顯無我理等。以彼故違言不能顯。故
言自許。非不極理。置自亦得。又因明理。
不簡有過。置自許簡。共許無過。賓法師
云。今詳。此釋且違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
取彼此倶定許義。即爲善説。又應一切邪
宗皆立。以容置其自許他許言所簡故。且
如數論設立量云。自許冥性。定生差別果。
因云自許從此一因生故。同喩如阿梨樹
子。彼子生樹。樹枝墮地。即成七段。此量
應成。如是一切邪量皆立。又應徴責。置自
許言。無隨一過者。對小乘置自許言。
對大乘置自許言。若對小乘。縱
自許言者。他亦已知是其自許。設使置訖。
他知亦然。夫因明者。尋因見宗令生解。
生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
終不見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新解也。故
若釋云。此是三藏。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
爲明信大乘者。有先知者有後學者。後
學之人。不了大乘是佛説非佛説。其
先知者。爲教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説。自
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増一等。理即通以取上
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
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因云皆
順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
讃佛法僧毀諸外道。表蘊等法遮勝性等。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如増一等。其量本爲樂大乘人聞思修慧。
以明自許。此解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
比量自知。修入現量。得現比量已。比量彌
眞。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立
之。攝大乘量。意亦在此。非即爲敵小乘
師説。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厭
小乘。彌順樂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
摧邪。義門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
旨。甚須識意耳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自
許言者。爲遮餘過。非成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簡他不
極成過。此等諸義。立敵共許。不可以疑。然
理門云。唯取彼此倶定許義者。自
。他。約此義
説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爲善
説。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爲指南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於霧等至於霧等性者 此謂以烟
爲有火之因。理須決定。而乃立敵共於此
因。起疑未定。輒用作因。何能令其敵者
定解有火之宗也。於霧等性起疑惑時者。西
方濕熱。地多叢草。塵烟相亂。蚊霧交雜。草
澤霧合。心生疑惑。爲霧爲塵。爲烟爲蚊。心
疑未定也。由此論文於霧等性ト云フ
文。有二種至似有事火者 火有二種等
者。一性火者。於法相中。四大性。大乘宗中。
堅濕煗動。一聚之内有増減。縱言有火。但
是煗性。不必名燒。不必發烟。如此性火。
不得説烟以爲有火之因也。二事火者即
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烟。二有熱。三騰焔。
騰者飛洋也。四有烟。五有照。六飛烟。飛烟者
令烟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烟與騰焔。
烟與飛烟。此四但高下異也。大種和合火者。
發烟之火。燒薪之焔也。先於薪中。無妨已
具四大種子。火性已有。而未得縁。故無烟
發。未燒其薪。未得名爲和合火有。要待
有情有感之力。及鑚燧等以之爲縁。於薪
四大和合。合之火大勢増。忽有燒薪發烟之
火。方得説有也。如有他人等者。彼所見煙
等下者。理而言之。彼山澤中。決定有火。山
澤能有火義。是宗中法。非謂以火體爲宗
中法
文。而有説者至是故爲過者 此文意云。
如有多人。遠共望彼山澤等中。烟雲塵霧
既不定了。疑惑便生。其間或立有事火宗
云。彼處有火。以現烟故。如厨等處。既於
彼處。是烟非烟。立之與敵。竝不審知。或立
敵人互不決定。何能定證有火之宗。故是
猶豫不成因也。而因云以現烟故者。以其
山澤有現見之烟。非即烟體爲因體也。此
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成宗。亦令敵者於
所成宗。疑惑不定。是故爲過。問。既言似有
事火。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豫不成耶。
答。賓師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
疑能成。是故説顯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
文。此有六句至全分比量者 一兩倶全分
猶豫如論所説者。立敵兩倶未定知烟。即
成立火。何能令定。雖於宗疑成宗不決。
故但因過。又宗疑相隱故從顯説。二兩倶一
分猶豫等者。此句之中。有作法云。如二法師。
齊有多人。歸湊禮謁。一有深智。二即薄學。
依此即有立敵二人。相共尋問。深智法師。
衆多門人。或有博學。藝業尤異。由此必知。
某師智深。而第二師。但見門人其數衆多。
立敵二人。竝不尋問有何藝業。故不定
知其師深淺。而立論人即立量云。彼二法師
齊有深智。因云多人湊故。如舍利子。其第
二人。門人雖多既不知其有何藝業。故不
定知其師深淺。由此故。名一分疑因。三隨
他一全分猶豫等者。如有立者。遠所見定。
敵者疑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現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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