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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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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因。此之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若闕
則墮似因攝故。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
若闕者。初相三句。第二第三相各四句。皆
准前作。其諸句中。倶句爲遍。餘三爲闕。
若隨因一。非正因攝。故明因體。因相擧

文。論是無常至隨其所應者 顯因所成
也。即彰所成果。辨能立因。隨其所應非取
一切者。隨其所應。二因望彼。具三相者。方
等取之。不可言便皆説所等。若所作因亦
能成立等者。即破異説也。有云。等取無我
苦空。此未究理。此之二因。若成苦宗。有不
定過。謂聲是苦。餘苦集諦爲同品。滅道諦等
爲異品。取所作因。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中。有及非有。即是第四不定攝也。取勤勇
因。於同異品。各即非有。即是第五不定攝
也。今云。等者擧無常宗。等空無我。謂聲空
無我。所作性故。如瓶等。此即難解。若成無
我。有他不定。以此色等内法皆是我故。然
他不定。非不定過。若成空義。有他所立不
成也
文。論故瑜伽説至應設劬勞者 少分相似
等者。瑜伽十五。釋同類中。有五相似。第四
名曰法門相似。彼云。如無常與苦法。苦與
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與老法。老與死法。
乃至廣説。不作此解。所等是何。故隨宗法。
無過便等。不爾一切。便無異品。若等一切。
以爲宗者。一切比量。皆無異品。因狹若能
成立狹法等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立無常狹
宗。亦能成立無我寛宗。同品之上等者。以
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因定不得遍有。瓶電
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也。同品之上雖
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無故。得成正因
也。因寛若能成立寛法等者。若擧所量性寛
因。成立無我寛宗。此必不能成立無常狹
宗。所量性因。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
故。宗因寛狹。混雜難解。是故於此應設劬
窶倶反。韓詩劬數也。詩傳
曰。劬勞病也。數音所角反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喩有二至名之爲見者 由此比況等
者。比度之心稱見。照宗義極名邊。由因顯
宗。未圓。立喩彰宗義極。故言見邊。不改
舊翻。故名爲喩。順返不同言有二種。西明
云。立因生智。猶未究竟。説二種喩。同有異
無。二相已顯。解宗之智。乃得究竟。故名見
邊。而言喩者。是曉喩義。且同舊翻。名之爲
喩。曉法師云。此間喩名語雖非當。而義不
乖。故存喩名。是曉喩義。依此比類。曉所況
義。故名爲喩。有云。喩者。梵音姪利瑟吒多。
此云所見決定。謂於瓶等。見所作性。現有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有無常。以此
曉喩。令生決定。故名爲喩。今疏主意。同西
明説。而言喩者。西方音云烏播磨。此譯爲
喩。今因明中。同異喩支。准西方。云達利
瑟致案多。此云見邊。爲順此方。故義言

文。故無著云至獨得喩名者 故無著云等
者。無著世親師子覺。三共結誠言。有深邀
期。西域第五云。中印度境。阿踰陀國。周五
千餘里。國大都城周二千餘里。穀稼豐成。花
菓繁茂。氣序和暢。風俗善順。城西南五六里。
大菴沒羅林中。有故伽藍。是無著菩薩。請益
導凡之處。無著菩薩夜昇天宮。於慈氏菩薩
所。受瑜伽師地論。大莊嚴論。中邊。分別論
等。晝爲大衆講宣妙理。菴沒羅林西北百
餘歩。有如來髮爪窣堵波。其側故基。是世親
菩薩從覩史多天下。見無著菩薩處。無著
菩薩。健駄邏國人也。佛去世後一千年中。誕
靈利見。承風悟道。從彌沙塞部出家修學。
頃之迴信大乘。其弟世親菩薩。於説一切有
部出家受業。博聞強識。達學研機。無著弟
子。佛陀僧訶。唐言師子覺者。密行莫測。高
才有聞。二三賢哲。毎相謂曰。凡修行業。願
覲慈氏。若先捨壽得遂宿心。當相報語以
知所至。其後師子覺。先捨壽命。三年不報。
世親菩薩尋亦捨壽。時經六月。亦無報命。
時諸異學。咸皆譏誚以爲。世親菩薩及師子
覺。流轉惡趣。遂無靈鑒。其後無著菩薩。於
夜初分。方爲門人教授定法。燈光忽翳。空
中大明。有一天仙。乘虚下降。即進階庭敬
禮無著。無著曰。爾來何暮。今名何謂。對曰。
從此捨壽命。往覩史多天慈氏内衆蓮華
中生。蓮華纔開。慈氏讃曰。善來廣慧。善來
廣慧。旋繞纔周。即來報命無著菩薩曰。師子
覺者。今何所在。曰我旋繞時。見師子覺在
外衆中。耽著欲樂。無暇相顧。詎能來報。無
著菩薩曰。斯事已矣。慈氏何相。演説何法。
曰慈氏相好。言莫能宣。演説妙法。義不異
此然菩薩妙音。清暢和雅。聞者忘倦。受者
無厭已上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
者。雜集論第十六文也。所見邊者。是所喩之
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所見邊者。
是能喩之無常。即宗是也。和合者。即是合義。
以此文知。雖共喩外。別加合結。似同古。
然於喩中。已有合義。明知。不異陳那喩法。
准此而言。瑜伽雜集。如實論等。但更繁加
合結兩支。其實喩中。已有合義。故亦不同
古師。宜指喩也。令義平等等者。平等即和
合義。宗喩兩處。能立所立。共相順隨。名爲
和合。因喩無過。名爲正説。範師云。和合即
是比況義。以喩比況本法。名爲和合。此説
即是喩體。爲簡似喩。故言正説。今順方言
名爲喩者。反改舊翻。故存喩名。義不乖
故。由此譬況等者。由此譬喩。曉敵未悟。用
曉前迷。曉明所宗。故名爲喩。前雖擧因亦
曉宗義等者。此通伏難也。難云。前因三相。
已能顯宗。何須因外別開兩喩。故今通云。
以因顯宗未極。立喩令義至邊。今由此
喩。宗義明極。故離因外獨得喩名。問。若爾。
因後二相。不異兩喩。何更須開兩喩之言。
答。立因之言。唯詮能顯初相。後二未了。故
以兩喩明之。理門亦云。然此因言。唯爲
顯了是宗法性。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
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又第二相因。唯
取所作同喩順成。兼取無常。第三相因。取
無因義異喩反顯。復取無宗因喩性。殊助
成所立。故於因外。別説喩言。理門雖説
因喩體同爲遮外宗。有法爲喩非顯喩體
性。即是因。但説顯因非即因。故若説二喩
性即是因。擧事顯因説。與因別。今不依

文。論一者同至異者別也者 同者相似義。
異者差別義。法者差別法也。有法之上。所有
別義。名之爲法。此法有二。一不共有。宗中
法是。二者共有。則因體是。此之二法。皆是
有法之上差別之義。共許自性名有法者。共
許自性。有此二法。故名有法。此上差別所
立名法者。所作因法。無常宗法。此有法上。差
別所立。名之爲法。言所立者。此之二法。
於有法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義。於體
*上之所安立故。名所立。此則同有因法及
無常法。名同法喩。無此二法名異法喩。
有記云。唯因所作爲所立者。是大妄語也。
乖疏旨故。言同法者。古因明師。取瓶有
法。名爲同法。以其瓶等能有無常。同聲
宗故。陳那破云。若瓶所作。是無常類聲所
作無常者瓶是所作可見燒聲是所作應燒
燒。見見既不類。瓶何得無常類聲也。今
有二解。一云。同有因法及無常法。名同法
喩。二云。有宗同因不同。因同宗不同。宗因倶
同。宗因倶不同。此四句中。初句能立不成過。
第二句所立不成過。第四句倶不成過。唯第
三句。宗因法同名同法喩。言異法者。古因
明師。取空有法名異法喩。以虚空等無其
無常。異聲宗故。陳那破云。如第三句云聲
是勤勇無間所發。因云無常性故。同喩云。
如如瓶瓶是勤勇所發也。異喩云。非非如如
空空非勤所發。又如第九句云聲是常。因
云無質礙故。同喩云如空。異喩云非如瓶。
若汝指空爲異喩者。如此二因。應是正因。
既以異品一分轉故。成不定因。何得但指
有法爲體也。今解有二。一云無因法及無
常法。名異法喩。二云宗異因不異。因異宗不
異。宗因倶異。宗因倶不異。此四句中。初句
有能立不遣過。第二句所立不遣過。第四句
倶不遣。唯第三句。宗因*法異。名異法喩也」
文。問何故宗至故皆名品者 此問意云。
解其因義。唯云同品。不彰同法。何故釋
喩。唯彰同法。不云同品。彼品此法差別
ナラハ者。何答中有三説。初説中云。若同異總
宗不相離性種名品者。不相離性。有其二
種。一所喩中。不相離性。除宗以外。瓶等體
上。法及有法。互不相離。即所喩中。不相離
性。此唯名品。不得名同。二能喩中。不相離
性。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互相差別。不相離
性。即能喩中不相離性。若彼義品。法及有法
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名
同。故前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今云總
宗不相離性。即能喩中不相離性。若同異此
總宗不相離性。種類名之爲品。若不同異
於能喩總宗不相離性。亦不同異於宗有法。
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名之爲法。
何以得知。所喩中有不相離性。沼略纂云。
譬如瓶等者。顯所依也。與彼因宗爲所依
故。此喩意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
即在瓶。故知。所作至聲上。不相離宗。即在
聲也已上故知不相離性。通在聲瓶。今此初
釋。當玄應師第四説也。故彼疏云。能別有
法。和合相離。名同異品。同因異因。名同異
品法。言和合者。不相離義。又此所作非總
所立等者。此第二説。言似同。前義意不同。
此第二説意云。因中同品唯望宗陳。喩中同
法亦望能立。故因言品。喩云法也。能立所
立。其義異故。此義意云。因中之意。取有法
中論因有無。是故隨其所有義品。名爲二
品。喩中以悟類其所迷。令生物解。是故兩
喩。名之爲法。此説多好。順憬師等作此説
也。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第三説也。此説
意云。同法雙同。宗因所作無常。皆同喩故。異
法亦爾。雙異宗因。無宗無因。皆異喩故。故同
異法與品義殊。喩名同異法。非同異品也。
即總同異。名之爲法。總同異於所作無常能
所法故其別同異。名之爲品。顯因所依故。
次下因同異者。即次文云顯因同品決定有
性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
此。名因同品。因異品。者翻此可知。及上宗
同異者。即上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
同品。法及有法。不相離性。與宗均等。説
名同品。此義意云。若以宗望因。因受法
名。宗不名法。以宗不能自顯。要待其因
方生解。故今此因者。望前即軌生宗解。望
後即摸起喩言。對敵論時軌而且摸能成
於宗。故名宗法。由是義故。於宗同類異
類。直云同品異品。於因同類異類。乃號
同法異法。曉法師等作此説也。又解。前明
因所依。説名同異品。因不依法故。故不立
法名。今此爲顯因。説名同異法。或雙顯宗
因。不名同異品。能喩皆名爲法故。於二
喩不説品言
文。論同法者至即名同法者 説因宗所隨
等者。此一頌中。初句同喩。次句異喩。第三句
者結上兩句。同異眞喩也。第四句者。明似
喩義。初同喩中。因第二相。由在同喩。含取
而説故。云説因也。此小論云若是所作。彼
大論云以諸勤勇無間所發諸言即表瓶聲。
兩處各有勤發。若言即顯指其兩處。謂聲
與瓶。若此若彼。皆有所作也。故知。瓶上勤
發。是其所喩。聲上勤發。是即能喩。即是因第
二相也。此能所喩。竝同喩攝。宗所隨者。聲上
無常。名之爲宗。是其能隨。是宗非喩。瓶上
無常。是其所隨。故是喩也。二處勤發先見已。
齊瓶上無常先見爲首。聲上無常。隨後見
之。故瓶無常名爲宗所隨也。明知勤發之
中。能喩所喩。及宗所隨。三分以爲同喩義
體。就中一分即是因體也。今此頌中。略不
擧所依也。第二句云宗無因不有者。本宗
已得同喩證説故。得辨意而辨宗無也。宗
無兩字。所明義意者。宗是所無也。無是能無
也。所無之宗。是宗非喩。能無之常是喩非
宗。標爲異説。即辨所無之勤發。并取能無
之非勤。總説以爲因不有也。問。無與不有。
一體異名字。寧知宗無但取能無。而因不
有。雙取所不有。及能不有。爲喩義也。答。宗
是新成。理非是喩。故所無宗。非喩中攝。因
是舊許故。所無因得在喩攝。准如同喩。云
説因明和合。因若不含因。應名説喩。何
以乃言説因也。又以同喩能顯示因同品
定有。故於喩中即含因也。而今異喩。理須
准於同喩之例。所無之勤發。能無之非勤。
竝是喩也。下文中云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即
其義也。明知勤發之中所無能無。并能無之
常。三分爲異喩也。除宗以外有無法處等
者。處即瓶等有法處也。與前陳因相似品者。
因是聲上遍宗法性。瓶上所作。名爲同品。
即是與因相似品也便決定有宗法者。謂於
瓶等。有所立法也
文。因者即是至合名同法者 因者即是有
法之上共許法等者。因謂聲上遍宗法性。是
所有法也。若處有此名因同品者。瓶上所作。
名因同品。此即説因爲宗所隨也。所立之
法是有法上不共許法等者謂於瓶等有所
立法也。此亦所有法也。若處有共因決定有
此不共許法等者。此意云。瓶等法上。有第二
相因。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法性。因之
因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故云決定有性。
以共許法成不共許者。其共許法。釋成於
宗之所以。故有能成因必決定有所成宗
法。故理門云。説因宗所隨。是名同喩。聲上
無常。是其能隨。瓶上無常。是其所隨。彼意説
云。隨有法處。其因同品。所作之處。即決定
有所立無常。是同法喩。除宗以外有無聚中
等者。除宗以外有無瓶等聚中。有第二相共
許因法。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法性。因之
同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不共許法。如是
相似。即是同法以法同故等者。以逆次第。
配前三説以法同故者。第三説也。同異因法。
同異宗法名爲法故。能所同故者。第二説也。
望宗名品。望因名法故。是能所異義。二
合同故者。第一説也。法與有法。不相離性。
同異於此種類名品。同異所作。名之爲法。
不相離義名爲合。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等
者。此通伏難。以定兼正。難云所譬之因體
唯所作。何故能喩乃取無常故今通云。因體
正是。所作言故。即兼無常。引喩若闕無常。
何得名爲同喩。故正取所作因之同品。由
有此故。宗法必隨。故亦兼取能別無常宗
之同品。合爲同法
文。問顯因同至能立不成者 第一句中。有
顯因同品。非決定有性。即九句中。諸異品
有。即初中後。各初後句。此六句因異品轉故。
是因同品。無所立故。非決定有性。能立之
因。於異喩轉。犯能立不遣。第二句中。有決
定有性。非顯因同品。即九句中。同品非有
是。中三句。有所立故。是決定有性。因不轉
故。非顯因同品。能立因之於同喩。無犯能
立不成
文。若非因同至決定有性者 此第三句。違
四句例。其倶句者。必在第三。倶非句者。必
在第四。諸四句例。處處決定。然疏主意。遣
似取眞。言便宜故。初之三句是似非眞。後
之一句。是眞非似。今簡似句。欲取眞故。
以其倶句。爲第四句。第三句中。有非顯因
同品。非決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謂
初中後三句。各取中句。此三句因異品不轉
故。非顯因同品。無所立故。非決定有性。既
同喩中。無能所立。犯倶不成。第四句中。有
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品有句。
謂初後三句。此六句因同品轉故。是因同品。
有所立故。決定有性。正因不定二種所攝
者。六句之中。二八正因。餘四不定。異品無
過。二八正因。異品有過。餘四句也。此同異
喩。所犯諸過。一分全分。或自或他等。皆如
下説
文。若准標顯因同品爲同法喩者 即四句
中。第一句應是正因。初句既犯相違不定。
故文通標決定有性。若文唯標決定有性爲
同喩者。第二句應是正因。第二句犯不定
相違故。文通彰顯因同品。第三倶非。約異
品説故。無宗因。第四倶句。雖復容有顯因
同品。決定有性。然爲因遍異品轉故。非正
同喩。同法喩體。要於瓶等有因及宗。於空
等上無宗無因。爲顯此義故。文雙標顯
因同品。決定有性也
文。論謂若所至有法結也者 此中指法以
相明故合結總陳者。指法者。指同喩法體
也。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者。合也。譬如瓶等者。
結也。合中。若所作者。即前論文。顯因同品。
總顯因品也。見彼無常者。亦即前文。決定
有性。總顯宗之同品也。即者著也。所作者
生義。無常者滅義。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此
意云。所作至處。無常定隨。猶如母牛去處犢
子必隨。有因之處。宗定隨逐。此爲合也。即
作合云。若有所作。其敵證等。見彼無常。是
爲合也。如瓶等者。擧其喩依有法結也。瓶
等者。即若於是處也。與彼因宗。爲所依
故。此喩意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即
在瓶。故知所作至聲上。不相離宗即在聲
也。問。夫合結者。爲同喩後陳。爲異喩後陳
耶。答。古今不同。古師立同喩已。説合支
云。聲既所作。故知亦是無常。立異喩已。説
結支云。聲既所作。故知必是無常。此古師
意。同喩後立合支。異喩後立結支。今陳那
意。兩説不同。一疏主云。合結皆在同喩之
後。異喩之前。即此文云。如立聲無常。所作
性故。瓶爲同喩。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
總陳。明知同喩後。異喩前也。二玄應師云。合
在同後。結在異後。故彼疏云。結謂結成。未
説異喩。其量未成。何故結支。在同喩後。故
對法論第十六云。結者。謂到究竟趣。所有正
説。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定無
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於同喩。有無合過。
即和合分同喩後陳。於異喩上。別顯不離。
明知結支異喩後説。案此二説。後説似古
二喩外應有別體。故大乘基。欲顯離因喩。
外無別體。故同喩之後。合結總陳。即此陳那
之本意也
文。前宗以聲至餘盆甖等者 前宗以聲爲
有法等者。彼聲有法。與所作無常法。互不
相離。彼瓶有法。與所作無常法。互不相離。
如是相似。是故以瓶爲同法喩。問。言同喩
者。爲瓶有法。爲同喩體。若瓶上義。爲同喩
體。答。古師云。以瓶有法。爲同喩體。新師云。
以瓶上義。爲同喩體。即陳那破古師義云。
若直以瓶爲同法喩。瓶有所作。瓶無常故。
類聲亦爾者。亦應瓶是所作。可燒可見。四
塵所成。例聲亦爾。若如我解。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所作無常。以爲喩體。瓶等非喩。但
喩所依。即無可燒可見等過瓫薄憚反
器也
於貢
反。
方言瓫甖也。自
關而東。謂之瓫
字書亦
瓫字也
甕字毛多
大甕彌下下三
字。非此所
用。以字類故。
仍探求示耳
文。理門論云至爲異喩體者 古因明師因
外有喩等者。此疏主文。非論文。若爾喩言應
非異分顯因義故者。古師意。存因喩別體。以
起此問。此問意云。前文所説。同中定有。異
中遍無。又説由於同有異無。即顯因宗不相
離性。明知。同有其有。即是因第二相。若爾。
同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同喩即用因中
一分。爲其體性。又説異無所無。即是因第三
相。若爾異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異喩即
用因中一分。爲其體性。兩喩之中。既各一
分。即是因體。擧因足得兩喩分。即應喩言
非別異分。何勞別故兩喩名也。古因明師
因外有喩等者。此明因喩別體之相。問。古因
明師者。爲是世親。爲餘師耶。答。除世親外
古因明師。以瓶有法。爲同喩體。由此陳那。
廣破其義。世親論師出同喩體。前後不同。
初學時説。以瓶有法。爲同喩體。學成後説。
所作無常。爲同喩體。同陳那意。問。以何得
知。世親意爾耶。答。集量論中。陳那自云。論
軌論中。以瓶有法爲同喩者。其論非是世
親所造。或是世親未學時造。學成已後。造論
式論。則以所作無常。爲同喩體。不同我義。
集量論中。既有此説。故知世親。二時述義。
不擧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於三處者。諸皆
二字。顯貫三處。古師之義。同喩如瓶。異喩
如空。瓶空有法。爲同異體。不顯因宗不相
離性故。因非喩。問同喩之法。總有三分。一
者能喩之所作。二者所喩之所作。三者所喩
之無常。異喩之法。亦有三分。一者能離之
常。二者能離之非作。三者所離之所作。論其
因也。因第二相。但是能喩之所作。因因第
三相。但是所離之所作。雖兩喩中。各有一
分。即是因體。復各更有餘之兩分。與因體
別。何得難言喩非異分也。答此中問意。一
分若同理。即應攝餘之兩分。且如論題。但
號因明。不號喩明。豈可不有喩宗明也。
擧因成明。既隱喩宗。何妨兩喩。一分是因。
亦即得隱餘之兩分也
文。陳那已後至何須二喩者 此還釋成前
難意也。説因三相即攝二喩二喩即因等者。
問因後二相。爲則二喩。爲二喩外別有二
相耶。答。軌師云。因後二相。即是二喩。且如
因第二相。正取所作。兼取無常。第三相中。
正取所無之所作。兼取能無之常。故理門
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論即答
云。事雖實爾。由此文故。作如是釋。今賓
師云。今詳。法師錯解論文。論文意者。因第
二相。於同品中定有所作。其第三相。於異
品中遍無所作及其兩喩。同喩之中所喩。即
是所作無常。能喩即是聲上所作。合此三
門。以爲喩義。異喩即以常非所作。以爲
能離。并聲所作。是其所離。還以三門。以
爲異喩。是故應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
各少分義。是故論云事雖實爾。此謂實爾。
少分體同。非謂二相即兩喩之全分也。今
云。二喩即因者。因後二相。即攝兩喩。各
少分義故。云二喩即因。非謂二相即兩
喩之全分也。所作性等貫三處故者。言貫
者。古亂變王弼曰。駢頭相似。貫魚也。駢羅列也。
因貫三處。其義亦爾。如縷貫花也
問。
其立因。爲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性。爲
依無常等名定有性。答。有二解。一云。依
瓶等有法。義如常解。一云。依無常上。名
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故。所以
得知。理門論云。以所作性於無常見故。
於常不見故。不言於瓶上見。故知同品。
無常之上有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
常。無常即喩。如何今説。言瓶有所作性。
瓶體是無常。當知聲有所作性。聲體是無
常。准此所作。即依瓶等。答此古師合。非陳
那義。陳那立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喩云
如瓶。瓶等喩依非因依也。問。若言因依同
品無常。何故差別上無常。非因所依同品
無常。爲因所依。答。宗中敵不許能別。非因
依。同品兩倶成故。得爲因依。問若無常同
品。定有所作。此是滅法。云何得言定有所
作。滅非因生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
者。非唯滅相。無彼常故。名爲無常。即住
異等。倶名無常。依此何過。二云。無常是即
滅相。言有性者。定曾有性。觀果知因。非
當有性。雖不因生。始滅故。不有違。賓師
云。因第二相。貫瓶處者。於瓶所作。爲伴而
有故。於瓶中所作上有。正是應理也。古師
難云若喩亦是因所攝者喩言應非因外異分
等者。此還釋成前難意趣。非是論文。古師
不知因貫三處。即意中存因外有喩。因喩
別體。方作此難。應唯二支者。若二喩即因
者。應唯宗因二支。何須二喩。以其二喩顯
因義故
文。陳那釋云至令宗義成者 意答喩體等
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論文中云。事雖實
爾等者。答前難中。有縱奪詞。且縱許云事
雖實爾。謂兩喩中。各有一分。事雖實爾。即
因體也。次即奪云。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
法性者。謂因三相。體一義異。是故不離初
相之性。即説同中能喩所作。亦説異中所離
所作。既無別體。若不擧喩。直擧因者。但能
顯了是宗法性初相之義也。非爲顯了同品
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者。意明
法門。有可隱者。有不可隱者。有可隱者。且
如喩宗。不説明名。此即可隱。但稱因明
也。兩喩之中。各除一分。是因體。説復各別
有餘之兩分。即不可隱。以要擧其餘之兩
分。同中所喩。異中能離。方得含取同有異
無。且如同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擧其瓶上
所喩分中。所作無常。方得含取聲上所作。
諸説言。又於異中。見非所作。擧其虚
空能離分中。常非所作義。含取聲上所離所
作。故今論中。義意説云。然此因云所作性
故者。唯爲顯了因之初相是宗法性。非是
爲顯同有異無。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諸所
作者。及見非所作等。方能顯了因後二相。乃
得含取同有異無之義。疏主文中。云意答
喩體實是因爾不應別説者。謂兩喩中。各有
一分。事實是爾即是因體。不應別説。然立宗
後。引喩之前。立因言者。正唯爲顯宗家法
性。是宗之因。此之一義。非正爲顯同有異
無。順成宗義故。於因外別説二喩。顯因有
處。宗必隨逐。并返成故。令宗義成
文。彼復難言至是名爲徳者 古師意云。唯
所作言。以爲因體。瓶等有法。以爲同體。空
等有法。以爲異體。因喩體別。各能成宗。堅
執此義。即復難云。若立論者。唯以所作能
詮因言。詮其所詮所作性義。説名爲因。此
是但説因之初相。不論因後二相者。斯有
何失。復問彼言復有何徳者。論主徴云。若言
無失。復有何功徳也。彼古答言別説喩分
是名爲徳者。因分喩分。歴然各別。不相濫
故。是名爲徳
文。陳那復難至非爲失故者 應如世間所
説方便者。此縱就彼宗也。言世間者。可破
壞故。名爲世間。今此意。顯諸外道等愚者
衆。故所説方便。理不正故。爲欲覆藏自宗
惡故。皆可破壞故。云應如世間所説方便
也。彼愚人世間。立比量云。聲法定是常。因
云無觸對故。同喩云譬如虚空。異喩云非
如瓶等。借此以爲立宗方便。故云所説方
便也。今若設有是佛弟子。不善立量。云聲
是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同喩之中。直指云
譬如瓶等。此應如他世間愚人説也。與其
因義都不相應者。若言諸所作者。皆是無
常。可言同喩。釋其因義。其第二相。與因相
應。既直指云譬如瓶等。即知喩中所作之義。
與其聲因。都不相應。不相關渉也。又異喩
中。見非所作。異喩即含因第三相。所離所
作。與因相應。既直指云非如虚空。故聲所
作。與空所離。都不相應。不相關渉也。他
宗本執。因之與宗。各自義別。都不相應。
爲欲覆藏己宗惡故。而今論主。縱而審定。
不欲令從覆藏瑕疵也。汝於因外説喩亦
爾者。汝者即佛弟子。不善立量者也。是
故以例外道愚也。若爾何失者。是論文也。
縱同外道下。疏主文也。若其因喩。歴然別説。
爾者何失。引例成云。如外道説有五根識。
佛法亦有。非爲失故。因喩別體。設同外道。
是有何失
文。陳那難云至不極成義者 下文有二。
初示義中之過。後示説中之過。此初也。此
中難意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此説但應
類所立義者。此因喩別。古師説者。但應同
於外道量法。以瓶所立。無常之義。類聲所
立。無常之宗也。此即審定也。且如外道聲
論師。立比量云。聲定是常。無質礙故。同喩
云譬如虚空。聲亦如是。是故聲常。異喩云
非如瓶等。彼同喩中意避説云。諸無質礙。皆
悉是常。以其若作如是説者。心心所等。無
質礙故。即非是常。其惡便露。是故外道覆
藏瑕疵。詮其能立。以管所立。但以所立相
類爲喩故。今陳那即審定云。但應同於外
道量法。但以所立相類也。故總説言。此説
但應類所立義也。由同彼説不極成義有過
失故者。説因喩同體爲極成義。不以爲失。
説因喩別體爲不極成義。有過失故
文。陳那難云至非能立義者 此疏主文。還
以釋成前難意也。審定既訖。次正破云。若
説瓶有法體。空有法體。以爲喩體。因與此
別者。但應以瓶類於所立無常之義。謂若
取其能立之因。管取所立。即如説言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異喩中云見非所作。其因即
定。同有異無。定能成宗。既喩不言諸所作
者皆是無常。擧瓶證聲。復既不以能立之
因。管取所立。以之爲喩。而直指云如瓶如
空。即不能簡外道覆瑕之過。故無功能。其
喩便非能立之義。由彼擧因。但説所作性。
擧瓶類聲。同無常不説能立諸所作者及與
所立皆是無常者。此後示彼説中之過也。向
者過失。由彼説量之時。但説初相。所作性
故。其次即説。所類同法。直爾指云譬如瓶
等。而不説言諸所作者。能立之因。以管所
立無常之義故。有濫彼外道疑因。無有功
能。非能立義
文。又若以瓶至故有前過者 又若古師直
指如瓶。爲同喩體者。即招外難。陳那破
云。若直以瓶爲同法喩。有所作。瓶無常故。
類聲亦爾。亦應瓶是所作。可燒可見。四塵
所成。例聲亦爾。若知我解。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爲宗正同法。無常
隨之亦決定轉。擧瓶等有法。以爲喩所依。
以顯其事。便無一切可燒見等相類之失。汝
既不然。故有前過。問。陳那作此難。古豈不
自違己宗。答。夫喩況法。法必似喩。古師既
以瓶喩於聲。此即理合。可燒可見。非是
難者。強難類瓶。故作此難無自違過問。
以喩況法。何必皆同。如説人面猶如滿
月。非彼月法皆面上有。經説但依少分言。
故答此亦無異。以月喩面。但取滿義。非總
以月有法爲體故。瓶喩聲取所作等。非總
以瓶爲同喩也。問。所譬之因體唯所作。何
故同喩復取無常。答。有云。因體正是所作
言故。即兼無常。引喩若闕無常。何得名爲
同喩。玄應師云。此解不然。所作故言。顯宗所
以非由故宗因取無常二立有殊。因喩體別。
不取滅壞。如前已論。不爾因言。唯顯初
相。故言所説無常者。何不可聲無常即説爲
因。故今別解云。因正能立。同喩助成。兼取
無常。順其所立故。得成喩必假無常若
無無常似喩所攝。問。若爾。應説初相。正爲
能立。籍伴第二助成於彼兼取無常順成所
立宗義。答。此難不然。因體是一。義分三。若
取無常非因性。喩依瓶等體既別。故取滅
壞順所成。又解所喩之法。非唯是因。故於
同喩亦兼所立。謂由瓶等二立和合。況聲
有法。宗因不離。故能所成。皆是所喩。瓶唯
所作。能喩不成。理門雖説顯第二相。不説
所喩唯第二相。況彼論云。爲顯於此不相
離性。故説喩言。明知所喩通二立也
文。陳那又難至非能立義者 此意難言下。
是疏主文也。又因喩別者。重牒外計因與喩
別也。此有所立同法異法者。釋此文中。三
師不同。一西明云。若因與喩有別體者。此
但唯有與所立宗同法異法。終不能顯宗
因不離相應之義。二賓師云。若因與喩有
別體者。此喩但有所立無常之同法。即瓶
上無常。所立無常之異法。即空上常住。終
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三疏主云。又
因喩別此有所立者。因喩既別。同喩但有所
立無常同法異。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
離性。有三消文。得意可讀。若因喩別。同喩
如瓶。異喩如空者。縱使瓶上具足。知有所
作無常。而於言中不相合。云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終不能知聲上之因。與所立宗。不
相離性。・容可他横生疑云瓶是所作。自無常。
聲雖所作。不妨常也。又異喩上。雖知具
足。常及非作。於此異中。若不離言見非所
作。終不能顯所作之因。不來入此異喩之
中。即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總結中
云。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等者。是故者。是前
不能顯因所立不相離故也。但有類所立
義者。就彼妄立本意論之。以瓶無常。類聲
所立無常。爲同喩也。然無功能者。無有決
定相類之功能也
文。古師復問至成有能也者 意説因喩下。
疏主文也。以同喩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者。
此説因喩無能所以也以是由也。由彼拙
説。及由覆瑕。所説同喩。不必宗法宗義相
類也。言宗法者。所作因也。又宗義者。無常
宗也。謂有智人。巧説簡過。故以因宗相類
而説。即如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此以
因力。攬取定同。復除不同故如是説。而
勝論師由拙説故。又聲論師由覆瑕故。於
同喩中。不作如此宗法宗義必定相類。而
立量言。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故。直指喩
云。譬如瓶等又聲論師。亦是不作宗法宗
義必定相類。其意爲欲覆藏瑕疵。對佛法
立聲定是常。無質礙故。譬如虚空。故外道
師。或直愚拙。或是覆瑕也。但云如瓶他若有
問瓶復如何無常等者。此釋次文此復餘譬
所成立故應成無窮文也。若直指瓶。以喩
無常。或直指空。以喩聲常。故令此聲復更
有餘別。問。譬喩之所成立。以彼所擧。同法
喩中。不必説言能立因法。所立宗義。而相
類之。但言如瓶。不説瓶等是所作故是無
常者。以不擧彼宗因義故。更擧燈等。成
瓶無常。如是展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我若
喩言等者。翻失顯徳也。諸所作者者。是能
立宗法也。皆是無常者。所立宗義也。既因
與宗皆得相類。總苞一切瓶燈等盡。成是
無常。不須更問。故非無窮成有能也
文。復難彼言至更無彼過者 若但瓶體下。
疏主釋成之文也。若但瓶體爲同喩者。且如
其瓶對彼聲者。瓶上更有諸品之義。或有
可見可燒。可打可觸。四塵之義。聲上不必
有此諸品。云何但擧其體爲喩。寧知聲上
定類瓶上無常品耶。故云非燒見等一切皆
類若皆類者。便成過失。若如我説。諸所作
者。皆是無常。彼喩依中。但以所作無常。皆
悉齊等。比類便無彼過。等類便無彼過者。
等者齊等也。類者比類也。若依我義。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聲瓶無常必同品。諸所作者。
不齊見。何得以見爲同品
文。彼又難言至後二相故者 此意難言下。
疏主文也。總顯難意者。汝若唯取遍是
宗法以爲因性。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但喩
非因。是故瓶空喩非因者。其不定因。應成
正因。唯有初相。無後二故。雖有初相。然
是不定。由此故知。同有異無。亦是因相
文。古返難言至有不定失者 彼意難言下。
疏主文也。總難意云。云何具有宗爲所立。
又有同喩能證之法以爲能立。及異品法返
顯之。義二種譬喩既是具足。如何抑我而
有不定之失也。彼意報云。以同順同。以異
簡異。足得決定。何以乃言。有不定成正
因之失
文。陳那難云至有此不定者 謂立量時下。
疏主文也。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等
者。若於汝立異喩。直指非如虚空。爾時之
中。所立異品。便容二類。與宗爲異。非定一
類。與宗爲異。使令本因有此不定失。言
二類者。此異品中。一類有因。一類無因也。
此義如何。即指事云。如初後三各最後喩。
上文九句合爲三三。今指初三之中最後句
喩。及指後三之中最後句喩。論主破云。於
異品中通有非有。非一種類。便有不定成
正因過。所以者何。非一種類。二不定因具。
汝所説因及二喩。既具三義。應成正因。其
義如何。今取初三。最後同有。異有非有。六
不定中。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及後三中。
最後同有非有。異有非有。六不定中。倶品一
分轉名非一種類。汝既但指瓶一法爲同
品。空一法爲異喩。雖具二喩。喩若非因。便
有此不定
文。如初三最至是正因故者 此竝疏主文
也。如初三最後喩者。謂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如立聲是勤勇無簡所
發。因云無常性故。同喩云譬如瓶衣。異喩
云譬如電空。以其電空倶非勤勇。齊是異
品。然無常因。在空則無。在電則有。故此異
品。乃有兩類。非一種類。即有不定。爲如
電光。無常性故。聲非勤發。爲如瓶等。無常
性故。聲是勤發。後三最後喩者。謂九句中。後
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如聲論
師。對於勝論。立聲是常。因云無質礙故。同
喩云如虚空極微。異喩云非如瓶樂等。此樂
等但非是常齊是異品。然無礙因。在樂則
有。在瓶則無。故此異品乃有兩類。非一種
類。即有不定。爲如樂等無質礙故。聲是無
常。爲如虚空無質礙故。聲是常耶。此二喩
中若同取有義等者。如是二量。二種喩中。若
同取有義。異取無義。同喩亦具宗中所立。
并同喩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喩。然由異
品一分有故。因成不定。汝説一法以爲同
喩。亦以一法以爲異喩。喩非因故。不別簡。
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便有不定。
若別簡別。喩即是因。云何簡別。若是其常。
已簡本宗并異品義。標之爲異。既標異
已。復云見非所作。復簡本因。在異中無。
便令本因是決定因。故知世間宗因異品同
處有性爲異法喩者。有無能之過及不定

文。彼復結云至亦不相違者 此中故定下。
疏主文也。此一段之文。釋其因喩。雖是體
同。不妨名別也。文中有二。初明因喩雖是
體同後由是道理下。明不妨名別。於初文
中。故定三相唯爲顯因者。此中故定唯爲之
聲。彰因三相。顯了於宗。二喩即因。聲者名
也。初相是因。其義不惑。其後二相即是喩。
喩義義亦是顯因也。於同喩中。云諸所作
者。即第二相。作伴而有也。於異喩中。若是
其常。且標異品。又云見非所作。即第三相。
由於異品。離其本因故。異品無也。兩喩既
攝因後二相。故無相違不定過也。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者。雖因三相
倶是爲因。顯了宗義初相初分爲因。可解
後二相者是二喩分。然爲順返釋成因義。
故并二喩亦名爲因。即是三相名一切分。此
中意者。若第二相無同喩釋因義未成要
由同釋方成因義。因第三相無異返釋。因
義未成。有異喩釋方成因義。是故二喩即
名爲因。故有三相皆能爲因。顯了所立
無常之宗也。然唯一分且説爲因者。於三
相中。遍宗法性。唯此一分。且説爲因。餘
二名喩。據勝偏明。非盡理説。故名爲且。
問。何故不説後之二相以爲因耶。答。後
之二相若未釋昧。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
義已成。喩義亦立。且如説言諸作者皆是
無常。於諸宗中有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
無常。以爲能釋。既因義成。喩義復立。故
且就喩立名。爲喩而隱因名也。異喩反
釋。准此應知。亦就喩名而隱因號也。前
文依此等者。會違文也。問。理門論云。然
唯一分。且説爲因。何故前云因有三相。豈
非違也。答。前文依此顯了宗義。説因有三
相。據勝偏明。非盡理説。亦不相違。問。因三
相中。何相爲因。其義偏勝。答。初相爲主。正
爲能立。第二之相。能爲助伴。第三雖無主
伴之能。若無止濫。即不成立。是故亦立三
相。故如實論云。因有三。謂根本法。同類所
攝。異類相離。解云。根本法者。是第一相。同
類所攝者。是第二相。異類相離者。是第三
相。然此三相。古今説別。陳那以前諸師所
説。初之一相正是爲因。後之二相。即是二
喩。更無別喩。然二相後更説喩者。欲令所
立更重明顯。故説二喩。實二相外。無別二
喩。陳那已後。三相皆因。此三相外。更立二
喩。其差別者。喩中通取有法及與所作等因
爲體。後之二相。取有法上所作性故等及非
所作。以爲因相。問。何以得知。後之二相。亦
是因攝。答。同品定有。是順成門。異品遍無。
是變成門。謂於同品。有所作因。故成無常。
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是無常。是則順成。
於異品中。無所作成。故非無常。即是變成。
變雖異。成立義齊。故名爲因。故理門云説
因宗所立隨宗無因不有
文。問何故共至同喩合論者 此問意云。何
故聲有法上。所作無常。分爲宗因。以爲二
支。瓶有法上。所作無常。合爲同喩。以爲一
支。共許法者所作也。不共許者。無常也。答中
不共而爲所立者違他順己。名之爲宗。若
順他宗。立己成故。故名不共。而爲所立二
倶助成前立者。同喩之上。所作無常。二倶
助成前所立宗。及能立因所以爾者。因正
能立。同喩助成。兼取無常。順其所立故。
得成喩。必假無常。若無無常。有所立不成
過。若無所作。有能立不成過。若無二立。即
有倶不成過。同喩二義。倶助前立。故因宗
別。説同喩合論
文。問因陳所至至後當知者 此問意云。立
宗之後。因陳所作。已貫瓶中。曉宗已訖。同
喩再申。更曉前宗。豈非鄭重。鄭陳門反。去聲。
廣雅鄭重也。
合訓
此答意云。因言之中。雖總説同喩所
作。而未顯同有之相。宗義未明。指事欲顯
因第二相。明前宗義。更説同喩。別有勝能。
非爲鄭重。故雖陳因。未得喩名。問。擧因
宗未顯。因不得喩名。陳因智未生。非言
生因攝。答。言因必對異。無果是誰因。故
敵智未生。非是言生攝。古師合云瓶有所作
性等者。若依古師説量之法應言聲是無
常。因云所作性故。同喩云譬如瓶等。異喩
云譬如虚空直指聲亦如是。瓶有所作。瓶是
無常。聲有所作。聲亦無常。合支今陳那云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聲瓶無常。必同品。諸所作
者不齊見。何得以見爲同品。若如陳那。巧
説合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無有所作。不
無常。顯略除繁。喩宗雙貫。何勞長議。故改
前師。長沾良反。永
也。平聲
牛寄反。去聲。説
文議語也。論也
古師結云是
故得知聲是無常等者。古師結云。是故得知
聲是無常等者。古師結者。語煩長也。今陳那
云。譬如瓶等。擧喩所依。顯義已成。何勞重
述。喩所依者。與彼因宗爲所依故。此喩意
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即在瓶。故
知所作至聲上不離宗即在聲也。故於喩
中。雙陳因宗二種明矣。因者所作因也。宗
者不相離宗也。太賢師云。若所作者。即合分
也。見彼無常。即結分也。合結總陳。名爲喩
也。知言瓶等者。指喩所依。非喩正體。今疏
主意。如瓶等者。是結分也。賢説乖理。不可
依用。事了方結。未擧喩依。何先預結。既違
結義。故不可也
文。論異法者至是名異法者 處謂處所等
者。即虚空等有法處也。則除宗外。餘一切
法。體通有無故。云有無法處。若立有宗。同
品必有體。異品通無體。名之爲處。若有體
法。若無體法。但説無前所立之宗。前能立
因亦遍非有。即名異法。由此當知。龜毛等
無。雖非無常。無所立常。即名異品。即是無
常。異品中收。今論文云若於是處者。即虚
空等。有法處也。説所立無者。聲與無常不
相離義。爲因成故。名爲所立。即空等上。無
所立也。因遍非有者。謂虚空等。遍無所等
因也。此義意云。虚空等上闕無常宗。即無
宗義。是聲無常。宗之異品。所依空等有。等
第三相故。云若於是處説所立無因遍非有。
此即正取無其宗。兼取非所作因爲異法
喩。以法異故。二倶異故者。逆次可配於前
三説。以法異故者。前第三説。以總異於所
無常トノ法故。二倶異故者。初二
説也。能所相對。説品法別。故以配之。宗無
因不有者。問。何故明同法中。先擧能立之
因。後擧所立無常。明異法中。先擧所立之
常。後擧能立之因耶。答。靖邁師云。同品中
爲於宗内。立聲是無常。爲他不信故。擧
其所了知因。以證不共了知之無常。令人信
受。爲此故言譬如瓶等。獨如瓶等。從所作
因生定是無常。聲亦如是。從所作因生。故
知無常同品中。所作之因。正是所明。爲是
義故。先擧其因。後擧無常。對顯異品之
中。爲欲宗辨異。必須依次第遮異。是故
先擧常品。遮所異無常。後擧所作。遮異非
所作。故有如此前後不同。泰法師云。同品
之中。以所作性證無常故。先擧所作。後
證無常。異品之中。欲明虚空無所作性。故
擧虚空常。故無所作性
文。有解正取至宗定隨無者 言有解者。文
軌師也。故彼疏云。處謂有法處。説所立無
者。就説所立宗法無也。因遍非有者。能立
因法。遍非有也。此即正取所無因法。兼取
能無宗法。名異法喩。若但無因法即名異
法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喩已上若爾聲無常
宗等者。此疏主還難軌自難也。九句之中。
第八正因云。内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因同喩如電瓶。異喩如虚空。若但無因
即名異法。同品非有應是異喩者。若作是
難。爾者勤勇之因。於電非有。第八句同品一
分。應是異品。宗定隨無。若於電上。無無常
宗。電即應常。即違世間自教等
文。由此應言至後方無因者 此即正破文
軌師義。別述正義。此義意云。同法之中。因
爲正同。宗爲助同。異法之中。宗爲正異。因
爲助異。所以爾者。同順成故。因爲正同。異
返成故。宗爲正異。不爾異喩應成異宗。非
成本宗。問。若爾同異擧正已足。何須兼助
而後擧耶。答。若隨一擧即無功能。先因後
宗。方爲順成。先宗後因。方遠離故。謂異法
喩非立空常。彼極成故。但遮異品。返成無
常。本所諍故。偏取非異者。軌法師云。正取所
作。兼取無常。爲同法喩。正取所無因法。兼
取能無宗法。名異法喩。今即破云。若異中
如同偏取其因以爲正者。即成異宗。非異
法故。理門不云因無宗不有名爲異喩。若
異法喩先因後宗者。應以非所作因成其
常宗。終不能止所立宗濫。若爾。應成非所
説宗
文。問何故所至皆遍非有者 此問意云。
如論文云説所立無。因遍非有。何故所立。
唯言所無。不言遍無。所立能立。唯言因
遍非有。不言因非有。此答意云。宗是所成。
不成因故。不言遍無。因是能成宗。故言
遍非有。因若異品有異品有非有非是遍無
者。能立之因。於異品中。全亦分轉。即成異
宗。此不定相違。種種過起。此等諸過。同異
相翻能正對治。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者
同喩。顯因第二相。作伴而有。正翻相違因。
同品中無。異喩顯因第三相。所離而無。正翻
不定。因異品中有。是故能正。對治相違及不
定也。第二釋云。因後二相。同中作伴有。異
中所離無。通用對治相違不定トヲ。以其相
違同無異有故。不定同有異有故也。宗之所
立其法極寛等者。此通伏難。難云。若無宗
義。名宗異品者。聲上無我空等亦有。若異
喩上。皆遍非有。名宗異品者。都無異品。如
空等言。便徒施設。今通之云。空上無我。非
因所成。故今但無。隨應少分。因之所立。即
是異宗。若異皆無名宗異者。一切比量。都
無異品。由此義故。非謂一切皆遍非有」
文。問説所立至倶不遣過者 問意何知。答
中有四句。有是説所立無非因遍非有。謂
初中後三内。各取初後句。此句意云。若唯
無所立。名異法喩者。因異品轉。應是異喩。
既不遣能立。似異喩所收。明知。異喩非眞
宗。無能立亦須非有。故異喩體。不得唯
説所立無也。有因遍非有。非説所立無。謂
中三句。此句意云。若唯云因遍非有。名異
法喩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喩。既唯不遣所
立。非眞異喩所攝。明知。異喩非直因遍非
有。亦須説所立無。有非説所立無。非因遍
非有。謂初後三句。此句易知
文。若説所立至因遍非有者。有説所立
無亦遍非有。謂初中後三中。各取中句初
後正因。中句不定。即不共不定也。今此句
次。違四句例。其常四句。倶句第三。倶非第
四。去似取直。所除在前。所待後。他句有
過故此有過者。一四句中。倶句爲自。餘三
爲他。第五不定。自句他句。皆有過失。不爾
此句非有過收。第四少分者。二八正因。餘
皆有過
文。論謂若是至今成立故者 如無常宗至
先因後者。同異相對。明其差別也。如無常
宗者。先標本法宗也。是常爲異者。後形宗
明異也。即異喩中。離其本宗爲第三相。
所作性因者。顯聲所作管瓶所作。即同喩
中。合其本因爲第二相。非作爲異者。遮所
作因。還止濫非。即異喩中。離其本因爲
第三相。返顯義言等者。謂立宗持敵論未
許 加以同喩。證宗方定。宗既定已。形宗
明異。言若是常。表非無常。反顯本宗。次
即離因。言非所作。表無所作。遮宗因濫。
名之爲離。明知擧因已。顯同喩相。管取義
復顯本宗。名之爲合。爲顯此義。同異相對
明其別也。同成宗故等者。夫同法喩。順成
方便。若先不擧所作因者。終不能成所立
之宗。故先因後宗。若異法喩。止濫方便。
若先不離所立宗者。終不能止本宗之濫。
故先宗後因。若異離中等者。此即返釋。以
簡過也。若異喩中。先因後宗如言非作宗
定常住者。應以非所作因翻成常宗。不以
其常。止無常濫。若成常者。便犯相符。本
已定宗。今成立故
文。同既成立至涅槃等法者 同既成立等
者。同法喩者。既是順成。必先合同。以爲正
同。次後合宗。以爲助同。異法喩者。必離
立。先離前宗以爲正異。次離後因以爲助
異。今者宗無因既不轉等者。唯無宗處名爲
異品。既無宗故。因亦隨無。明有因處。宗必
定隨。所以爾者。同法喩者。是順成門。異法
喩者。是返成門。既於同品有所作因。故成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是無常。是則
順成。於異品中無所作性。故知空上無所
作性。定是其常。即是返成。順返雖異。成宗
義齊。故云能立。同異兩品。先後既定。所成所
離。互不相濫。爲顯此義故。理門云説因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如前已解。問同異喩
中。合離先後。必定不乎。答賓云。夫釋成者。
理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
後明所立。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正同。
依此次第故非顛倒之失也。釋成文云謂
若是常者。即是説所立無以無宗故。見非
所作者。即是因遍非有。無能立因故。故理
門云宗無因不有也。如虚空等者。擧異體。
意取空上無所立宗無能立因。其虚空等。
但是喩依非喩喩依以彰喩體也。等者等
取隨所應宗涅槃等法者沼法師云。等者等
取虚空以外常法。謂非擇滅等也今案此文。
夫因明者。言中有犯。皆以爲過。於其義有
違皆失。成唯識論第八卷云。無常三者。一無
性無常。性常無故遍計執性二起盡無常。有生
滅故依他起性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實性
基師疏云。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
言三性倶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
顯揚論六種無常中。第三轉異無常。是依他
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
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
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倶無顯。據此故。
言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爲論。圓成實
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爲。約但
詮爲論故也已上滅諦涅槃。圓成實性。約詮
爲論。垢淨無常。何取涅槃。爲無常宗。異法
喩攝。即異喩中有所立不遣過。豈得離於
無常宗耶解云。涅槃有四。本淨涅槃。凝然
常住。無位轉變。餘三涅槃。垢淨無常。今取
本淨。爲無常異。爲簡此濫。故云隨應。問
若爾。除本淨外。無有常理。等取何法。亦
有等字。解云。龜毛等無。皆無宗因。故入異
品。故云等也
文。論此中常至無其異體者 顯異無體亦
成三相等者言體者。是所依體。非正喩體。
問既言異無體。即無第三相。如何得言異
無體亦成三相。答且如掌珍論立量云眞
性有爲空。因云縁生故。同喩如幻。彼無異
品不得説言。若是不空。即非縁生。以無
一法。是不空者。故無異品。雖無異品。亦得
假立。異品爲標。由此得有因第三相。異品
遍無故。掌珍論上卷云。爲遮異品。立異法
同喩證宗。令決定已。
遮不令入異喩之中
異品無故。遮義已成
入異。其
義已成
於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
無有過已上論文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
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
有爲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者。
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空。此中非縁生者。
表無縁生。如前准釋。故無異品者。若説不
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
故云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攝因明之法
以無爲宗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三
種。一有體法。如前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
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有
三種。一有義法。如説聲是無常。無常須表
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
故須有法有體極成。謂有義法依於有體
爲有法者。極成之義。此即易知。若是依於
無體有法。或定不成。或且得成而終不成。
且定不成者。如立神我是思。思是有義。豈
容得依無體神我也。且得成而終不成者。
如外道立神我是有。宗未有過。以其宗中
亦無爲有。正是道理。故未有過。其後立
因。方始有過。且如因云於一切處。生苦
樂故。因既有義。即宗有法。不共許故。不得
成依。故立因時。方破敵論。出過失云。汝
有義因。不依有體有法上立。譬如力士脚
踏虚空。豈得用力。此因無力。不能成宗。
故説名爲所依不成。因既闕依。還即却
顯宗。闕有法故。知若立有義宗法。必定
還須有體有法也。以其凡立有義宗法。必
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得依。無
體有法。是故應知。有義宗法。至於畢竟必
須有體有法。方爲極成。何前言立無爲有。
宗未有過者。若設立云龜毛是有得無過
不。答。世間皆執神我是有。但對佛法言神
我無。對此言無。立之爲有。違他順己。可
不違世。世無一人執龜毛有。若立此有。
無己可順世間相違。何得相例。二者無義
法有二。一者依於無體有法。二者依於有體
有法。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立神我是無。無
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立無。故
須有法無體極成。二者依於有體有法者。
如言牛中無馬。或言蘊中無我。無馬即
表於牛處無。無我即表於蘊中無。無所
依牛遣誰無馬。無所蘊。遣誰無我。故須
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言諸法皆是
所知。所知宗法。既言通二。通知有無。有無
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有無。今云
以無爲宗者。依於無體有法爲宗。如立
宗云和合非實有法。和合立者所無。故云
無體。無能成立者。所依既無。能依何有。是
故以無。爲能成因。如立因云許六句中
隨一攝故。立者宗中無六句攝故。云無也。
有無皆異者。以無爲宗。有爲異品。以有
爲宗。無爲異品。故云有無皆異。即如論云
等者。成唯識論第一卷云。設執和合是現量
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基師疏云若執和
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
有。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六句隨一攝
故。如實實徳徳等。前已破故。故得爲喩。此
約本計。故云六句。若依未計。可言十句。
如前五句者。和合句義。第六句攝。實等五
句。和合之前已破之。宗得爲因喩。故云
如前五句。此中以無而成無者。此量之中。
有法因喩。皆是無法故。云以無成無。若以
無成無。應以有法而爲異品。以無一法
是實有者。故無異品。無其體故。還以無
法而爲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
體者。諸是實者。離前宗也。非六句攝者
離前因也。既無喩依。故云無具異體。能離
所離。皆是無法故云還以無法而爲異云等。
無其異體者。無其異喩所依體也。問。此論
和合。掌珍空量。皆無異喩。爲闕第三相。名
無異品。爲雖無異品不闕第三相耶。答凡
成正因。由具三相。若闕一相。不成正因。
故此文云。顯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攝
故。雖無有異品之體。亦得假立異品爲標。
就中得具因第三相。異品遍無。故掌珍
論云。於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
無有過。述曰。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
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
有爲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等者。
是有眞空。故無其空。非縁生者。表無
縁生。准掌珍意。諸是實者。非六句攝者。是
假説異喩。令得具足因第三相。故具應云。
諸是實者。非六句攝。如龜毛等。若不爾者。
何得具足因第三相。不可説言。諸是實者。
非六句攝。以之即爲因第二相。若不言如
龜毛等者。非喩相故。此中諸是實言。表非
非實而已。不欲詮實。非六句言。表無
六句而已。不欲詮非六句。以龜毛等亦遮
非實故名實。遮六句故。説非六句。是故
龜毛。亦得言是實非六句攝也。如龜毛。
雖非常無常。作非作。而遮無常故名常。遮
所作故説非所作。且約遮義而得有此何
妨。約遮義亦名爲實亦名非六句。若不爾
者。違掌珍説。此義深隱。學者應思
文。若無爲宗至皆止濫故者 若無爲宗等
者。即無義法。如立我無。此但遮有。不別
證無。無無體故。有非能成者。無體宗法。必
依無體有法爲依。若依有體爲依時 因
無所依。喩無所立。故可有體法爲其異法。
異於無故以有爲宗等者。即有義法。如成
立言聲是無常。非但遮常。詮表聲體是生
滅故。有爲能成者。有體宗法。必依有體有
法爲依。以有義因。爲其能成。順成有故。
無義因者。非是能立。若依無體爲依時。因
無所依。非其能成。喩無所立故。可無體法
爲其異法。有體無體互爲異品。皆止濫故。
今疏主意。有義之因。依有體宗。無義之因
依無體宗。有無竝異。止宗因濫。應賓等云。
有義唯依有體。無義通依有體無體。問有義
有體爲依。其義易了。無義通依二法依有
如何。答。如有成立聲非是常非我樂等。但
遮常等。不別詮顯此等立宗。説名無義。此
即立宗。但是遮詮。非表詮者。名無義也。
問。若爾如前立我是無。此既表詮。應名有
義。答。由此應知。有法若無。於彼立宗。若表
若遮。皆是無義。有法若有。要遮詮者。無別
所詮。方名無義。問。如成立宗聲是無常。此
既遮常。應名無義。如何説遮即非有義。答。
前約唯遮説名無義。此既遮表。名有義宗。
然由表詮。能有遮用。亦非是表。即名遮詮
故説唯遮。名無義也
文。無常之宗至二種皆得者 無常之種宗
既是有體等者。即無常宗。是有義法。如説
聲是無常。無常須表生滅法相。故云有體。
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
有體極成。所作瓶等有爲能立者。凡立有
義宗法時。必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
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所依有法。既是有體。
有義因喩。爲其能立。故云所作瓶等有爲
能立。若薩婆多有體空經部等無體空爲異
者。理門論中釋異品妨云。若無常宗。全無
異品。對不立有虚空等。論云何得説彼處
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
故無此過已上論文文中有二。先難後釋。且
難意云。若立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同喩
云譬如瓶等。異喩云若有是常見非所作。
如虚空等。此量若對無空論師。空體既無。
云何得説。虚空之中。以無所立無常宗。故
名之爲常。標爲彼處。又復云何。得説彼處
此之所作因法無耶。次釋中云。若彼無有。
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此答意
云若彼無有。虚空之處。無有所立無常義
故。即名異品體者。於彼異品之處。所作自
然不轉。有異品體。尚許所作。於中不轉。
況無異品。全無疑。有所作之義故。無此
闕第三相過也。以其異品倶須離。其所作
因性。及與本宗無常。相屬而不相離故。雖
無有異品之體。亦得假立異品爲標。就中
得論因第三相異品遍無也。若論成立聲
是無常。空爲異品。假立異品。灼然易解故。
無異品者。若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
異品遍無之義也問。立聲無常。意破聲論。
何故乃言對無空論。答。此有二釋。一云假
設論之。因明竝是作法之門。不要實有如
此比量。二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
空。是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
計。一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虚空倶
是。無障礙處。聲在中轉。何煩執空。云有體
性。故亦即名無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中
名無空論也。大小二論。唯言無空論。不言
經部。今疏主意。指經部師名無空論。既有
等言。計空無實體。皆無空論耳。不必一定
名無空論
文。異喩不爾至比度義故者 有體無體等
者。成無體宗有體爲異。成有體宗。無體爲
異。一向皆遮止濫故常言遮非無常宗等
者。此釋難也難云。虚空一切立。可得説如
空。有宗言體無。應無異法喩故。今釋云。常
言表非無常名常。不欲詮常名常。非所
作言表無所作。名非所作。不欲詮無所作
名非所作。由此義故。雖對不立虚空論
者。亦得指空爲喩所依。遮宗因義名異法
喩。以無體空亦遮空故名常。遮因故説非
所作。乃至兔角等。亦得言常非所作。理門
論云前是遮詮等者。釋同喩義。同喩在前。
故云前也。同喩中云以諸勤發皆是無常。此
中能立。唯立無常。故遮於常。能立之中。遮
常既訖。故令所立正詮無常。於瓶聲上同
詮無常。終更不得詮餘常等。故名遮詮。後
唯止濫等者。簡無常已。即説爲常。標爲異
品。標已止其能立之濫。是故見非勤勇所
發。既見非勤。即是釋成異品之中。亦無所
立。所立能立。二皆是無。故云止濫也。由合
及離等者。次明轉名。釋兩喩也。同喩轉名
合者。相比故也。異喩轉名離者。准度故也。
且如同中。先從因合遮却成常。次正合宗。
正詮無常。故云諸勤勇發皆見無常。諸皆之
言。是相比合也。異喩之中。先且離宗。若不
離宗。何得知異。既已離宗。次即離因。因
既離已。必於異中。無因所立無常之義。故
云諸常住者見非勤發。即是離宗離因也。
成無以無者。唯是遮義。成有以有者。通遮
與表。表詮必有遮之用故。言比度者。賓云
同喩相比也。異喩准度也。相者量也。今疏主
意。通同異喩。名比度也
文。彼復結云至無因義成者 由是雖對不
立實有太虚空等等者。此釋異喩疑。外人疑
云。虚空一切立。可得説如空。有宗言體無。
應無異法喩故。今釋云遮宗因義。名異法
喩。以無體空亦遮宗。因亦得名常及非所
作。乃至兔角等。亦得言常非所作。由是前
來但取止濫。及取離義。釋異喩雖有不
立太虚空體。於無體處而得止濫。亦得
名離。此義意云。無有宗處。標爲異已。次
明無因。因因義故。必無所立。即是無因
義成也。然前成立聲是無常。因及兩喩。是
對聲論。聲論多非無空論師。然於其中。有
異計云。聲依聲性。已有所依。勝論何用。辨
其聲徳依於空實。云空實有也。故有別計。
聲論師宗。亦是無空論師。不要佛法之中經
部等也。若對經部。立聲是無常。應犯相
符。故不然也。對彼無空。以立比量。聲是無
常。因及兩喩。竝同前説。其異喩中。雖無空
體。然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也。問。
今疏主意。指經部師。名名無空論者。彼經
部師立聲無常。豈不犯相符。答。入理理門
不擧別名。但言無空。疏主隨應。且指經
部約作法門。且示異喩。故無過也
文。古説聲無至義道亦遠者 謂於無常下。
疏主文也。明初非字。有其二説。一賓師意
云。文中兩節。一者意明陳那正義。非是古
師。異品之中不顯無性。二者古師邪義。是
異品中不顯無性。非是陳那。於異品中有
所簡別。能爲譬喩。初一非字。通此兩節之
中反覆用也。二節意云。古師直指異喩。云
非如虚空者。謂聲無常。非如虚空常也。既
不説言見非所作。故彼異品。即不顯因第
三相義異無性也。故陳那義。非是如此。在
於異中不顯無性。故非陳那。於異品中
有簡別故。故云見非所作。能爲譬喩也。謂
常空中。簡別所作。云見非所作。意令所作
還歸本宗。成聲無常。不來濫入異品之中。
故有功能。而爲譬喩。以其常言顯非無
常。此常由無所作。來成故名爲常。故知此
常能爲譬也。二今疏主意。簡古師義取陳
那義。是故長讀。非字之勢
文。又難古言至如我所説者 世間但顯宗
因異品等者。初四句牒下。疏主文也。外道所
立。異法喩體。以不眞故。皆可破壞。故名世
間。叙彼計云。世間但顯。常住宗異。非作因
異此二種義。同在空上。説此虚空。爲異喩
體。此牒彼宗。而申難云。汝異喩義。不同陳
那無宗之處。説之爲常。此常但爲遮無常
説不欲名下詮有常義。故説以爲宗無之
處。又云非所作。表無所作。還復是遮。故説
以爲因不有性。而外道等取表非遮。故定
無能。言無能者。若於異中。顯宗無處。因
不有性。即是顯因。爲成本宗。是故不得
來入異中。是有能義。汝既不説異中無宗
因不有性。即如聲常無礙如空。指異喩
云非如瓶等。即應許。彼無礙之因。來入
異中。成心心所無常之品。既前兩邊成常
住已。復成無常。故定無能成本宗義也。
假令古師立聲無常。所作如瓶。指異喩云
非如虚空。其法既同外道。直指即是。容許
外道之惡。既是濫同外道之惡。如人不偸
濫。入賊群。便被染惡。故亦名爲定無能

文。論如有非至非有因者 此引陳那有非
有言等者。初説意云。勝論宗中。立六句義。
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如
勝論師爲其五頂。不信有性實等外有。逐
以有一實等因。立非實徳業宗。陳那破云。
因有有法自相相違。謂大有性。應非離實
等有性。有一實等故。如同異性。今此論主。
引彼爲證。如陳那説非有宗言。但遮有性。
無別所因。今云常等義亦同之。如有者有法
也。非有者宗法也。説名非有者。遮有性故。
説名非有。無別所詮。非有體也。如有者。第
四有句也
文。二云此言至可如遮有者 第二説意。此
中引彼外道所説六句。以之爲例。非引陳
那所説非有。汎言非有。即有二義。一者非
有者。非有句也。勝論除有五句。皆是非有。
此即表詮。表五句故。二者非有。但非於有。
即無體法。非是一切有體法故。非有言下。
無別所詮。但遮有法無。無體故。今言常等。
亦同此説。欲顯同喩成有體宗可如表五。
非有之言表五體故。異喩止濫可如遮有。
無體法遮有體法故。問。異喩但言遮。不別
表有體。同喩表有體。此名應不遮。答。表者
詮自義。詮自要須遮。遮者詮他義。詮他
未必表。故同喩有體。異喩亦通無。若對無
體之宗。同喩無體。異喩亦通於有。文中且
對有體之宗釋。通異喩故無違也
文。然中道大至理如前説者 中道大乘等
者。法相大乘。所説眞理。絶邊執路。故云中
道。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詮不及。是爲自
相。若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共
相。問。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説
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共相是法自體
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時。法遮非
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
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問。若爾即一切
法。不不可可言言亦不稱理。答。遮可言故
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體亦非不
可言。言與假智。倶不得眞。唯遮非詮。於共
相轉。因明之法不同彼等者。各附己體名
爲自相。不通他故。如縷貫花。通他之義。
名爲共相。故不同彼大乘宗也。同喩成立
有無二法等者。同喩若成有義宗法。其義必
有體。此唯表詮。所成有義。唯表詮故。然名必
有遮用依功能説。亦名遮詮。若成無義亦
通無體。即是遮。所成無義宗唯遮故。如對
有空。立空是無。非作故因。如龜毛喩。此既
成喩。順無義宗。龜毛豈得稱表。故同喩言。
有遮有表。異喩必遮。非有所表等者。玄應
師云。異喩亦通遮之與表。若對有空爲異
喩。云若有是常。即是非作。此異喩言何不
許表。表必遮故。亦能止濫。異喩止濫義。不
相違。若對無空。既無空體。此異喩言。即唯
遮也。故異法喩亦通遮表。問。若異法喩通
遮表者。何故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既云止濫。豈亦通表。答。理門論説前遮詮
者。意顯同喩亦遮亦詮。由合宗因比度義
故。後止濫者。意明異喩但遮不詮。由離宗
因比度義故。雖異喩言。義通遮表。本意取
遮不取表。故但遮宗因。其濫即除。故異喩
言。説唯止濫。非唯止濫。詮義全無。故實義
言。倶通遮表。今疏主意。異喩唯遮。若通表
者。違理門異。故同異二喩。應無其別
文。理門論中至因亦隨無者 此中難意下。
疏主文也。同異二喩。更互相例問答分別。言
第一者。同喩也。説因者。含説因也。又云説
者。相例之説。非説因之説也。若不爾者。異
喩説宗者。是何説耶以同准異。各有説字。
皆是相例之説也。宗所隨逐者。瓶上無常。先
首而行聲無常宗。故是能隨。今明所隨逐者。
即是喩也。言第二者。異喩也。竝如前釋。然
問辭中。異喩具有順逆。故逆問云不説因
無宗不有耶。其同喩中。略無逆問。准可知

文。彼論答云至倶爲不可者 初三句答下。
疏主文也。由如是説等者。文中有二。初長
順釋。後頌文變顯。此即長行順釋也。此
中意明。本立宗時。擬對敵論。違他順己。復
爲成宗。須陳所由。故次立因。是明所由
也。今説兩喩。同喩既是。釋前因義。故云
諸勤勇發。皆是無常。釋既已了。宗無常義。已
得定成。理應簡異。故標異品。以簡本宗。
名之爲常。標常既訖。須止能成之因。以
顯異中所立義無。即是釋其標異之事。不
爲謬説也。即將此義配論文者。釋前因
義。成無常故。故有同品定有之義也。標其
異品。以止因義。故有異品遍無之義也。夫
釋成者。理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
擧能成。後明所立也。夫簡濫者。理合標異。
然後止因。依此次第故。非顛倒之失也。應
以非作證其常等者。此第二頌文變顯也。此
頌文中。異喩名離。同喩名合。文有二門。初
之三句。釋其寛宗。立同品中。遍有之因。所
有兩喩。倒説之過。第四句中言不遍者。釋
其狹宗。立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
説之過。且如立量云内外一切聲是無常。因
云所作性故。乃至廣説。名爲寛宗遍因也。
又如量云内聲是無常。因云勤勇發故。喩
云諸勤發者。皆見無常。譬如瓶等。此量以
電瓶爲同品。其勤發因。但在瓶有。於電則
無。故名狹宗不遍因也。先釋寛宗遍因者。
於其離中。先明非作。後説是常。又於合中。
先明無常。後説所作。竝是倒説。此倒説者。
望於本宗。立聲無常。陳其所由。立所作因。
要假同喩。釋此因義。今倒説中所明同喩。
以其不攝所作之勢。故非釋因。乃是別以
無常爲因成所作義也。同喩既非釋因之
義。其異喩中。所明離者。亦非簡濫。以其不
接釋因之義。乃是則別以非作爲因。成
常住義也。今頌之中。爲將異喩當同喩處。
先説異喩。是倒非正。又將同喩當異喩處。
後説同喩。是倒非正。總答意云。因云所作
性故者。由所作故。故亦無常。其同法喩。既
助此因。證無常義。故先標所作。後述無常。
其異法喩。本爲止濫故。先對宗明異。後方
辨因非有。若反此者。所作勤勇二因。各有
二種之過。故云返覆相例倶爲不可
文。若以離類至非本所説者 上明得相例
意已訖。此次消頌文。標相例倒説之過。所
作勤勇。各有二過。所作性因有二過者。一
者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過。亦相符極
成過。且初過者。若以異離類同喩合。先因
後宗。將非作因以證常者。本樂成立聲是
無常。今乃非作。別證於常。常宗乃非本所
樂説。二者空既是常。先已同許。若更證成。便
是相符。此復名爲非所善説。合此兩義故。
頌文云若爾應成非所説也
文。若以合類至非本所説者 次於合中
亦有二過。一者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
過。亦名相符極成過。且初過者。若以同合
類異喩離。先宗後因。將無常以證所作
者。即應成立非本所説。所樂之宗。此即以
無常成所作性。非以所作成宗無常若許
爾者。即應成立非本所諍無常宗義。第二
過者。瓶是所作。先已同許。若以不共許無
常。成共許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隨一。合
此兩義故。頌文云若爾應成非所説
文。問聲瓶倶至常成所作者 此問意云。因
云所作性故者。其立因意。由所作故。是無
常。其同法喩。既助此因。證無常義故。須先
標所作。後述無常。由此義故。倶相例云。聲
瓶倶無常。爲成此無常。故諸所作者皆無
常。以所作爲能成。無常爲所成。聲瓶無常
兩倶成者。聲瓶倶所作。爲成此所作。故諸
無常皆是所作。以無常爲能成。所作爲所
成。應聲瓶所作兩倶成。何廢聲瓶所作兩倶
成。此答意云。若依立論。彼聲所作亦無常。
若依敵論。彼聲所作非無常。立敵倶許瓶
所作亦無常。擧瓶所作既無常。類聲所作亦
無常。不欲成瓶所作之無常。何得別以無
常成所作。以聲所作敵先許。故不以爲所
成。故不可例
文。其第四句至故無文字者 上來釋頌前
三句中。寛宗遍因。所有兩喩。倒説過訖。次
第四句云不遍非樂等合離者。釋其狹宗。
立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説之過。
即釋勤勇因。亦爲不可也。言不遍者。擧
其不遍因也。其兩喩中。還依前文。先説異
喩。後説同喩。各有倒説兩種過失。一者成
非所樂過。二者別成異宗過。且釋成非所樂
過者。頌文非樂兩字是也。若以異離類同
喩合。先因後宗。而倒説異法喩云。諸非勤
發。見彼是常。既即應非勤以之爲因。成虚
空等常住宗。外更成電光等亦應是常。若言
電常。即非所樂也。局宗不遍常住寛因者。
釋不遍義。即不相關。義名爲不遍。宗不遍
因。故云不遍。局宗寛因不相關故。常住寛
因者。非勤因者爲常住宗之寛因也。非是
常住即寛因也。有本云。非勤寛因者。人謬正
也。非本文也。若以同合類離異喩。先宗
後因。而倒説同法喩云。諸有無常。皆見勤
發。即應無常以之爲因。成立瓶等勤發之
外。更成電光應是勤發。若言電光是勤發
者。即非所樂也。電等無常非勤所發。無常
因寛遍勤發瓶。非勤電。故勤發宗狹。不遍
外聲及電等。故宗狹因寛。是不遍義不相關
故。若許爾者。有別成異宗過。故云應成非
本所諍之説也。此勤勇因既同所作等者。成
異宗過。所作勤勇二因。有成不樂宗過。唯
在勤勇因。於所作無。爲簡此別。應置又
字。問若爾。非本所諍之宗。皆是不樂之宗。遍
不遍因。有何差別。答。有不定因。必成不樂
之宗。其所作因。若倒説時。雖成異宗。無不
定過。勤勇發因。若倒説時。於異品有。即有
不定。故有差別
文。其不樂者至如我所説者 上文之中。其
第四句。至故無又字者。明勤勇因有成異
宗之過。所作因中亦有此過。其不樂者下。
此不遍因。與所作別。更有成不樂宗之過。
謂若離合言諸非勤發皆常住者等者。又空
非勤發。而是其常。電非勤發。而是無常。何
得以異類同。云諸非勤發。皆是常住。此
因既於異品中有。即成不定。便爲成立
電應常住不樂之宗。又若以合類異言諸無
常者皆是勤發等者。又瓶等無常。而是勤
勇所發。電等無常。而非勤勇所發。何得
以同類異。云諸無常者皆是勤發。如此
二因。倶異品有。便亦成立則是成立非
自所愛電等體是勤發。及是常住。以爲宗
也。此則別成非所愛槳宗之過也。由此
合離二等相例咸爲不可者。遍因之中等合
離者。牒外人難。合謂同喩。離即異喩等
者。類義以合類離。先宗後因。以離類
合。先因後宗。反牒外難。故後句云等合
離也。不遍因中等合離者亦。牒外難。准
前可知。言不遍者。宗不遍因。故云不
遍。以離類合。先因後宗。即非勤發。證
其常住。是常住宗。不遍其因。謂如電等。
雖非勤勇。而無常故。以合類離。先宗後
因。即以無常證勤發宗。此亦如前。不遍
其因。以彼電等非勤發故。此即別成非意
所樂。電等常住。及勤發宗。故言非樂。若依
外難。合離二等。更互相例。咸爲不可。是故
但應如陳那説
文。彼又問言至以除二過者 此問二喩下。
疏主文也。此約兩喩具闕。問答分別也。此問
意云。夫立義法必具二喩。方成能立。眞喩
總有。同異二種。爲要具二。方爲能立耶。
爲如眞因雖有二種。但隨説一耶。勤發所
作。不遍同品。或遍同品。爲二眞因也。彼答
言若就正理至相違不定者。是論文也。若就
正理者。盡理論之。其理圓正也。由具二喩。
即顯所立聲有法不離其因。且有法不
離因者。遍是宗法性故。法不離因者。謂同
喩中。釋前因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意
明瓶上所作無常。既不相離。故顯宗中。立
無常法。不得離因。爲所由義。即顯因第
二相也。昔雖不知聲有無常。不離所作。
所由所以今由合故。乃得新知也。同喩釋
説。無常已定。故須明離。以離無常。標之爲
常。其次復更離所作故。知本宗無常之義。
由所作成。是故所作不得離彼無常。而來
濫入異中。故云所立不離其因。此即顯因
第三相也。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等者。此約因
後二相。唯明簡似也。此文西方有二釋。一
者同喩。顯因第二相。作伴而有。正翻相違
因同品中無。又異喩顯因第三相。所離而無。
正翻不定因異中有。故云能正對治相違及
不定也。第二釋。因後二相。同中作伴有。異
中所離無。通用對治相違不定トヲ。以其相
違同無異有故。不定同有異有故。由具顯二
下。疏主文也。不定之因二有二無者。六不定
中。除決定違。餘四名二有。不共不定名二
無。同無異無故
文。彼次又言至亦成能立者 謂於二喩下。
疏主文也。謂就利智厭繁之人隨其宜聞。
是故不要具説二喩。然所對機。有其三人。
一對相接説人。二對速悟之人。三對思審
之人。且初人者。聞説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其敵論者。接次問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
如瓶等。此喩有濫不。而立論者即答彼言。
汝之同喩。一分已成。故不須説。然亦無濫。
何以答然者。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
故。今約此人。故云有已解同。應但説異。
或立論者。適説宗因及同喩已。其敵論者。
接次即能廣説異喩。即約此人。故云有已
解異。應但説同。隨其所宜。不具説二。亦
成能立
文。彼論又言至一切皆得者 聲謂有法下
疏主文也。若如其聲等者。賓師云。此對速悟
之人。不可説二喩也。立量非一。就中且
指立聲無常。故云若如其聲也。兩義許同
者。且如聲論。先有弟子。毎聞聲常。久已串
習。不更別思。今者忽遇佛法智人。立聲無
常。所作性故。其人速悟。應時即能自立兩
喩。是故立者倶不須説。今疏主意。若如其
聲兩義同許等者。聲謂有法。所作性因。依此
聲有。若如聲上所作性因。同有異無。兩義
同許。不説二喩。能立亦成。即聲上義因。有
同有異無兩義。故云聲上兩義。或由義准一
能顯二等者。此對思審之人。但爲説一也。
立者善。知他心所解。或立宗因。知彼利智。
不勞説同。故告彼云。汝自已知同喩之義。
吾但説異。敵者聞異能准知同。釋決定因。
或知彼心。聞同准異。自知異喩。是止濫義
故。云或由義准一能顯二也。利智之人自
有二種。一不厭繁。如前文中。要須具説。
二者厭繁。如此文中。隨樂而説。以隨樂
故。不隨闕支之過也。又復前文爲顯説者。
大智圓滿相。此文爲顯説者。大智隨機相。即
陳那菩薩爲上首也。隨上三機人。隨其機
宜。二倶不説。或隨説一。或具説二。隨對
時機。一切皆得
文。論已説宗至總結明之者 若順世親宗
亦能立等者。世親之義。宗因喩三。名能爲
立。故云宗等。此即能等及所等。合名能立。
陳那之義即有二解。一云擧宗等三。謂一因
兩喩。二云擧宗等三。謂因中三相。此之兩解
意。取所等不取能等。宗即能等。不取其
宗。言多言者。亦有兩解。一云一因兩喩之
言。二云因中三相之言。即多相言。名爲多
言。非言多故名爲多言。如前已解。此一段
中即有問答。問。諸法性相。本無増減。加之
以言。何益於彼。而説宗等名能立耶。答。
法雖先成。而敵者無智爲令解了説宗等
言。非由宗等増之所立。故論但云開悟他
時。如是多言。名能立也。問。説宗等言敵不
生解。豈非能立。何要智生。答。今此且依量
果故。從開悟多言。理實三分無非不悟。亦
名能立。問。論説宗等名悟他。雖不悟他
名能立。現比二量能自悟。有不自悟。現比
收。答。現比心等縁境生。但慮境生。皆自悟。
三分無。非名能立。解雖不起能立收。問。
立相符宗。果不生。以無果故。宗過攝。能
立悟他。他不悟義不顯。故似立收。答。宗
言本爲違敵論。順彼無於宗過。收能立
雖將顯所成。無非即名能立攝。敵智不生。
理雖不顯。以量無非。名能立故。此猶日
月麗天而盲者不覩。是盲者過。非日月咎。
三分無非。而愚者不達。是愚者過。非正量
咎也
文。説如説聲至立宗之言者 文勢有四
者。一別結宗。二別結因。三別結同喩。四別
結異喩。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不標立敵。
濫有過。量合結無過。示立宗言。是故指云。
如佛弟子對聲論師。説云聲是無常者。是
立宗言也
文。論所作性至故唯牒一者 此中所作性
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者。依有法宗之因法
言也。因雖三相。此但結初。因言唯顯初因
相。故曉師云。言是宗法言者。此中就因。轉
名宗法。其故何耶。若直就宗内。二義相望。
能別名法。所別非法。若以宗望因。因受
法名。宗不名法。宗不自顯。要待其因。方
生解故。今此因者。望前即軌生宗解。望後
即摸起喩言。對敵論時。軌而且摸。能成於
宗。故名宗法。由是義故。於宗同類異類。直
云同品異品。於因同類異類。乃號同法異
法。此是因明之宗不易之法。顯立因法必須
言故者。對敵説因。必須言故。不爾便非
顯宗所以。前者欲顯同品定有等者。前指法
中擧二因者。顯遍不遍皆有正因。三相異
故。別顯二因
文。論若是所至義決定故者 第三文也者。
別結同喩。是第三也。是隨同品言者。言同
品者。爲因同品耶。爲宗同品耶。今此疏
主。略作二解。一云同品者。是因同品。瓶等
所作。是彼聲上。遍是宗法性之同品。瓶上無
常。不相離義。隨此同品故。云是隨同品由
瓶無常逐同品故。即顯聲上無常隨所作
因。其所作因通聲瓶兩處。名因同品。今擧
瓶上所作故。無常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
義決定故。今此初解也。軌師云。瓶上所作。
與聲上所作同故。名同品。瓶上無常。隨此
同品。故名隨同品。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
顯聲無常亦隨所作因也。亦與此同
文。又同品者至無常義立者 是第二解也。
言同品者。是宗同品。前雖擧因。宗猶未
隨瓶上同品無常義宗。今瓶上所作。既隨
無常。即顯聲所作亦隨同品無常。結此同
喩。有作三釋。一云瓶等所作。與聲所作。相
似故名同品。瓶上無常。隨逐所作。二云瓶
上無常。似聲無常。名爲同品。所作隨逐。名
隨同品。瓶上所作。既隨同品。即顯聲所作。
亦隨同品無常。三云瓶上所作無常。似聲所
作無常。名爲同品。聲上所作無常。隨瓶所
作無常。名隨同品。合喩能顯所立之宗。隨
同品喩。不離同故。三釋之中。第二釋意。與
此疏主第二解同
文。問敵者不至亦無過也者 此問意云。敵
者雖知瓶有無常。而猶未許聲有無常。何
得以瓶而爲同品。此答意云。立敵共許聲
瓶所作。彼此相似。故同品中。因爲正同。宗
爲助同。立者本意立無常宗。生敵者故智
擧於瓶。爲宗同品。亦無過也。應師云。同
法喩言。顯因隨逐同品處。有隨同品言。此
言能顯因第二相同品有故。今案此解。因
隨宗處。故云隨同品。若爾云何。解同喩
云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即案彼意。有因之
處。宗必隨逐。豈因隨宗處名隨同品。曉
師云。同喩中言隨同品言者。隨言不不離
離。即合擧能立因。隨宗同品。合令不離。
由不離故方得顯宗。若有時合。而有離
者。不能因此而顯彼也。如雨必不離雲。
故見雨定知有雲。雲未必合雨。故望雲
不定知雨。此因亦爾。故必須隨
文。論若是其至故名遠離者 第四文也者
結異喩者是第四也。此止於前宗因二濫。名
遠離言者。由離宗處其因必離。反成有因
定有宗也。故云止二濫。是遠離言。望何名
遠。望何爲離。此有三解。一云望宗名遠。
望因名離。故云遠宗離因。二云遠離之言。
並通宗因。故云或通遠離。三云體疎名遠。
義乖名離。所立之中。常與無常體疎義乖。能
立之中。作與非作體疎義乖。故云與所能
立體相疎遠。義相理乖耶。曉師云。異喩中
言。遠離言者。無暫合義。故言遠離。是抑異
品與因遠離。即揚同品與因永合。若於異
品非遠離者。即於同品恐非永合。非永
合故。宗即傾矣。如似諸火永不生烟。故知
青烟必生於火。設使彼烟亦合於水。誰能望
烟定知火乎。又應知。是合離文言。調揩定
告之一言。即生衆過。如合文中。令因合於
同品。不令同品合因。離文之中。使異品離
於因。非使因離異品。何以故。欲令文義隨
順。故謂離義既與合義相違。離文宜與合
文相倒。是謂文義相順故也
文。問何故但至異因之號者 初問意云。若
是其常。是離宗也。見非所作。是離因也。如虚
空者。指異喩依。既言指依。不言離喩。故
作此問。初答意云。若是其常者。別離宗也。
見非所作者。別離因也。前同喩云。諸是所
作見是無常。爲同喩體。今異喩云。若是其
常見非所作。爲異喩體。同異喩中。各有宗
因。擧異喩體。離前同喩。故云合則離喩。如
虚空者。擧依離依。非離宗因。不喩體故。
故不得言合則離喩。然同成宗等者。問。異
喩亦成宗。何故不必須依體耶。答。約順
成宗以立同喩。是故必須依之與體。止宗
因濫。以立異喩遮義已成。濫即自止。故不
必須其喩所依。後問意云。何故別離宗因
不名異。宗因總合離喩名爲異喩。後答意
云。喩合能立所立兩法。宗因各一。説異喩
以總苞。異二而爲告。其告如文。總言異
喩。含異宗因。更不別説。若准此問。前同喩
中亦有此問。何故但名同喩。不名同宗因
耶。答。總名同喩合同宗因。不別説同宗
同因之號
文。論唯此三至唯三能立者 唯此三分者。
此有兩解。一云唯者簡釋也。能立八中。簡宗
合結及與三量。釋取因支同喩支異喩支。此
之三支説名能立。二云能立五中。簡宗合
結擇取一因兩喩。此之三分。説名能立。故
云唯此三分。説名能立。或因中三分名唯此
三分。理門論云。又比量中等者。文中有二。初
總釋唯三之理。後示其唯三之義。又比量中
唯見此理者。比量有二。謂自悟中正名比
量。自觀因喩比生宗智。於悟他門中通名
比量。先立宗言驚動逆情。後擧因喩比校
成立。於此二種比量之中。唯見如此三分
正理。故云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度等者。
示唯三義別開三相。初明遍宗法性。所比
處者。所比是宗處。即有法。此擧所比。意取
有法。此相是因。此宗法相。遍在有法。故言
定遍。次明同品定有性。於餘同類者。類即品
類。瓶等同類。有法之餘。故説餘言。憶念此
因於彼定有。故云念此定有。問。此相中何
不説遍。答。正因中自有二種。一者遍因。立
聲無常所作性因。二不遍因。如説勤勇所發
等因。若言遍者。恐攝不盡。故説定言。攝遍
不遍二種因也。後明異品遍無性因。彼無處
者。於虚空等無宗之處。憶念此因於彼遍
無。問。此相中何故説遍。答。異法喩止濫方
便。恐止不遍。故説遍言。顯無其因。又此異
中。要須遍無。方離不定之過。不同同中不
遍亦成。故言遍無不言定無也。是故由此
等者。結三所由。即由三相。立論之時。令他
敵論生決定解。乃得圓滿而無増減。故云
生決定解。即是此中等者。唯見此理。唯三能
立二文。屬當論旨同故
文。彼引本頌至如次別配者 此説二比下
疏主文也。於頌文中。初之一句明自比量。次
之一句明他比量。廣釋如下。此説二比等者
夫言比量。有其二種。一自比量。二他比量。
自比量者。是弟子位。此有二種。一相比量。
如見烟等知有火等。二言比量。如因師
教生決定解。他比量者。是其師位。爲彼弟
子作比量言。令他生解。上之二句。如次別
配。此二量意。前量即是。從師聽人。生解之
類。豈直獨論聲無常義。乃是遍明。一切於
宗。生新解人。從師聽者。是弟子位。後量即
是。自尋聖教。生解之類。言弟子者。自是諸
佛菩薩弟子。以尋經論。而自生解。經論既
是。佛菩薩説故。是佛菩薩之弟子也。此亦遍
明。一切宗義。生新解時。自觀相解。豈直論
其觀烟見火也。此中言比量者。師雖先説
立宗之言。後陳因喩。然正自解。乃由先尋
因喩之理。方生宗解。相比量者。灼然先尋
因喩之相。不復待言。是故論文總明如此。
二種量中生決定解。故云是故由此生決
定解也。次明悟他比量。即是師位者。向者
自悟。既明達已。然後爲他。發言立量。先立
其宗。後説因喩。意欲令他生決定解。所以
論文復得名爲是故由此生決定解也
文。彼論自釋至説爲相應者 故因三相下
疏主文也。彼論自釋下二句言者。唯釋下半
悟他比量。不釋上半自悟比量。故云釋下二
句。文中有四。一釋宗法。二釋相應。三釋所
立。四餘遠離爲於所比等者。此即第一釋宗
法也。言所比者。如無常等有法之上。所立
之宗。由瓶等上無常所比。故名所比。宗法
性者。此即因明。有法宗上因法性故。故説宗
法。爲顯所立因法性故。故説因言。此釋頌
中宗法言也。爲顯於此不相離故説喩言者。
同喩順成宗之與因不相離性。異喩返成宗
之與因不相離性。所説二喩。於此因中不
相離故。故名相應。此釋頌中相應言也。爲
顯所比故説宗言者。言所比者。所立之宗。
因喩所比。爲顯所比。故説宗言。此釋頌
中所立言也。故因三相宗之法性與所立宗
説爲相應者。故因與宗。脱不相離。是相應

文。釋餘遠離至申宗致者 即是此論下疏
主文也。此顯所遮。釋頌文中餘遠離言也。
除此更無其餘支分者。於所立宗。除此三
支更無其餘能立支分。賓師云。於所比中。
除此更無其餘支者。前於所比之中。顯因
喩宗三支之義。除此三支是正義。已更無其
餘支分是正也。故知軌法師等。入理疏中。一
因二喩。以爲陳那三支能立者。違此前後
論文也。以其同異兩喩義者。功能是同。顯
宗因不相離故。故頌文中。釋兩喩義。但云
相應。長行之中。但云爲顯不相離性。是故二
喩。合爲一言。以顯兩喩。但是一支。加以宗
因。但三支也已上一因二喩爲三支者。疏主
亦同。故今救云。賓師自云。凡釋能立。自有
二門。一者總攝門。宗因喩三。望立自宗。皆
名能立。由此門故。喩伽論等立八能立。二
者相形門。宗因喩三。更互相形。宗爲所立。
因喩能立。由此門故。陳那等論。宗爲所立。
此相形門。賓師所建。然則此三支文。宗因喩
三。相形之門。宗爲所立。二喩合一。因支唯
一。豈足三支之能立耶。故疏主等。一因二
喩。爲三支者。尤契論旨。由是遮遣餘審察
等等者。外道妄立。審察支上。更加宗因二喩
合結。以爲七支。由是唯有三支理故。便能
遮遣小乘外道及古師等審察等支。及遮小
乘所説合結。諸外道等將立論時。須與敵
論平章宗途。定所立義。名爲審察。且如
審彼聲論師。云汝立聲爲常耶。婆沙二十
七云。若不審他宗。不應説其過。是此義
也。聲論答云。如是佛法。反定他宗。云汝何
所欲。汝豈不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等耶。聲論答云。不爾聲是常住。無觸對故。
譬如虚空。知此審定。方乃觀察定不定過。
佛法自知比量因定。復知聲論因中不定。從
此方得説彼因中不定過失。如是審察。立
之爲支
文。集量破云至至下當知者 立者智生下
疏主文也。陳那所造集量論中。破此繁立
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論等。此破
意云。立破前語立者。父等多分疎遠故。相例
破此。即疎疎相例破之語具者。謂語所須。口
舌等是。立者智生。與宗他智。少分親近故。
相況破此。即親疎相況破之。立者智生。望
宗他智。雖是少親隔於言義。故名疎遠。古
師所立。八四三等爲能立者。瑜伽對法立宗
等八。古師所立。宗因同喩異喩。世親等立宗
因喩三。此皆所遮。上文等者。等取此等八四
三故。故説等言。其合結支。若爲能立。離因
喩外無別勝能。故不立之。若爲過失。其過
増勝。故立爲過。無合等是。其合結支。准如
實論。依古師義立以五支。宗因可知。次立
喩云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
次復合云。聲亦如是。次復結云。是故聲無
常。此乃但據同喩論之。闕無異喩。亦可准
知。更説異喩。方加合結。云聲亦如是者。順
反如是也。結云是故聲無常者。是故順反。
知聲無常也。問。遮古師立七支能立。唯取
三分名爲能立。如掌珍論云。一諸法空。既
無異喩。唯二能立。如何此説能立唯三。答。
能立唯三但遮四等。不言能立要具有三。
問。有叙難云。彼論所立。縁生不起。有無爲
因。應不能顯宗。無三相故。如一相等因。
此何會通。答。二説別。一云即有相違決定因
過。謂彼二因。定能顯宗。具初二相。不於異
品行故。如正因等。一云無三相因。自有
兩倶不成之失。無勞別作相違決定。何者。
若有異品因不無。可説二因無三相。無
異品故。因非有。二因三相非是無。故掌珍
云。爲遮異品異法喩。異品無故。遮義已成。
故知彼説無三相因。兩倶不成。問。説能立
唯三。無唯宗成就言。唯三能立。同無義得
成。答。同喩順成無同闕助。異喩止濫無異
濫除。問。若爾如何無性攝論第一卷云。不共
無明。依立識身。無容得有。是處無有能
對治故。若處有能治。必定有所治。此無
同喩。如何得立。答。因明之道。既該諸宗。
不可唯依一文。失因明之通軌。若有異品
無異喩。此能立闕。若無異品異喩無。因具
三相。問。若遮四等。説名唯三。何故楞伽經
説因明名五分論耶。故彼經云復次大惠
一切法不生者。菩薩不應立是宗。何以故。
五分論多過故。彼經佛意。一切法無實生性。
名曰無生。非謂別有無生法體。然大惠意。
欲立一切法皆不生。佛遮止云。汝若如是
建立不生。於五分論有多過故。解云由世
多説名五分論。佛順世俗説五分名。非是
世尊成立有五。故説三分。不違彼經。言
五分者。宗因喩合結也
文。論雖樂成至非是眞宗者 論文云。雖樂
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玄應師
云。謂雖樂爲所成立性。由有現量相違等
九種失故。故名似宗。非眞宗也。以義應
言。由與現量相違等故。説名似宗。以所
等中後四非是相違義故。由此即知。有説
由與九義相違。名似宗者非也。即文軌師
云。樂所成立。義該眞似。雖復樂爲所立之
宗。然與現量等九義相違。故似非眞也。邁
法師亦云。與現等九義相違。今破兩師。故
云非也。樂爲有二等者。凡宗有四。一遍所
許宗。如現見色。二先承禀宗。如二外道共
承僧佉。對諍本宗。三傍義准宗。如立聲無
常。傍准顯無我。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
樂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義。若吾外宗樂
之便立。不須定顧。此中前三不可建立。唯
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爲宗。今云。當時樂
爲。即第四宗。今正對敵申所樂宗。故云當
時。似宗因喩。更須成立。後方爲宗。雖更可
成。非今所樂。是第二時所可成故。故云後
時樂爲也。邁師云。雖樂成立者。簡去遍共
許及師宗等。謂雖隨自意樂成立爲宗。而
有法及法。與現等九義相違。既不稱眞。名
似立宗者非也。四宗之中。前三皆是。不自
所樂。如何説云雖隨自意樂。成立爲宗。故知
非也。前將當時之樂爲等者。分文段中。初
復有二。初牒已説有過非眞。後隨標似。
列指釋結。今指初段。故云前也
文。論説雖言至故名似宗者 雖言義兼徳
失等者。疏上卷云。又於宗内。説樂爲言。簡
周訖。因喩略之。若准彼説。因喩亦是樂
所成立。豈是徳收。眞因喩等。當時立故。無
諸過故。此即徳中亦有失也。義兼徳失。其
言虚也。然上卷文。且擧傍説。非是正義。故
前後文理不相違。若與現量等相違故等者。
玄應師云。以義應言。由與現量相違等。
故説名似宗。以所等中後四非是相違義
故。此言有理。如何。今云若與現量等相違
故。所等後四。豈有相違義。故今解云。列名
有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隨古列者。現量
相違等五是也。陳那唯立此五。故理門云。
非彼相違義能遣。隨今列者。能別不極成等
四是也。天主更加餘四。今論文云由與現量
等相違故者。且隨古意簡去似宗。是故唯
取五種相違。不取後四。以義應言。由與
現量等五相違。説名似宗。後之四種既非
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過。不但相違。故加
後四。今天主意。不違古旨。且擧五違。簡似
立宗。若隨今簡。具標九過。應簡似宗。人多
不知。古今別意。説與現等九義但違者。不
但乖論主之旨。亦違翻譯之家。文旨幽深。應
設劬勞。又此雖言亦顯不定等者。第二説也。
此説意云。似宗因喩。雖樂成立。由與現量
等五相違。名似立宗。是故但取後時樂爲。
名似立宗。然則樂爲。眞取當時。似取後時。
通其今後。二時不定。是故雖言顯不定義」
文。論現量相違至此初也者 初隨古列者。
列名次第。彼此各別。依理門論列五違云。
一自語相違。二自教相違。三世間相違。四現
量相違。五比量相違。此論列名。如文可解。
今云隨古列者。雖次第別。而五相違。一處
列故。故隨古列非是如次。陳那爲古。天主
爲今。陳那顯五。略後四過。天主得意。且
加後四。非彼相違義能遣者。此釋眞宗。非
違所遣。爲顯離餘違。現量等。過失所遣。
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若依結文等者。論下
結云。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
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案云。是遣諸法。
自相門故。釋立初五相違所由。宗之有法。
名爲自相。局附自體。不共他故。立敵證智。
名之爲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
法。擬生他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
智既生。正解不起。無由照解所宗義。故名
爲遣門。不容成者。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
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
似宗内立次三過。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
敵申宗。本諍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
由此相符。亦爲過失。結此九過。名似立宗。
今云。初顯乖法者。初五相違。乖者違也。法
者現比教。詮俗理語言。名之爲法。五種似
宗。乖違五法。故云乖法。次顯非有者。次三
不成。所依非有。宗義不成。故云非有。後顯
虚功者。相符過也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乖法有二至皆是過攝者。説五相違。名
爲乖法。言有二者。有二對也。一者自教自
語。對餘三種。以爲一對。二者現比對自教
世間自語。以爲一對。是名有二。自教自語
唯違自而爲失者。自教相違者。凡所競理。必
有據憑。義既乖於自宗。所競何所憑據。違
他順己。方名眞宗。唯違他非過。違自
共。皆是過收。引自爲證。他未信從。能立之
法。必極成故。對敵申宗。必乖競故。違自憑
據。即便爲失。自語相違者。宗之所依。謂法
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依彼體。不
相乖角。可相順立。既言我母。明知有子。
須言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
義。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反。
對敵何所申立。故爲過也。違自及共。皆此
過攝。唯違於他。總非過攝。本害他故。故自
教自語。唯違自而爲失也。餘之三種違自共
而爲過者。現量相違者。耳爲現體。彼此極
成。聲爲現得。由來共許。今隨何宗所立。但
言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智。故名現量相
違。違他及倶不違。竝非過攝。立宗本欲違
害他故。違自及共。皆是過收。比量相違者。
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起。
此義意云。彼此共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
立爲常。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
智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違自及共。
可此過收。違他非過。若倶不違。或非此
過。世間相違者。若有立言。懷兔非月。以有
體故。如日星等。雖因喩正。宗違世間。故名
爲過。此亦違自及共。皆此過攝。准自教違。
其義可解。又現比違立敵之智等者。且現
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以相成宗。本
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會眞。
比量准此。自教違所依憑者。如鵂鶹子
立聲爲常。違勝論教説聲無常。世間依勝
義而無違等者。如眞性有爲。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等。簡別立宗。故云眞也。自語
立論之法有體有義等者。如立一切言皆是
妄。如外道立。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
和合爲宗。皆妄之法。即汝口中言。汝言皆
妄。此言實不。若言實者。攝在有法一切中
不。若言攝者。有法一分。違反於法。法中汝
云皆是妄故。即汝法中。復違有法一分實
故。後不順前。義不符體。標宗既已乖角。
能立何所順成。故此五違。皆是過攝
文。論能別不至故亦過攝者 若爲二科等
者。初五違以爲一科。後四種過。以爲一科。
宗非兩許依必共成者。有法能別。但是宗依。
而非是宗。若不共成。闕宗支故。非爲圓
成。所依若無。能依何立。且如四支無闕等者。
四支者。一象。二馬。三車。四歩。百論疏云。外
國象車上有四人。下一人。馬軍上一人。下
二人。車軍亦四人。歩軍四人相已上
此間法稍有異者。蓋大國法乎。能喩唯三。
所喩四支。今不喩數。唯喩闕不。故無妨也。
此顯虚功等者。相符極成者。夫論之興。爲
摧邪義。擬破異宗。聲之所聞。玄賓咸許。
所見既等。豈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相符

文。論中此現至現量相違者 現量體者
立敵親證法自相智等者。耳識及同縁意識。
相應惠數。名之爲智。聲爲現得由來共許
等者。聲體是所聞。耳根耳識是能聞。所聞之
聲爲能聞根識所證。是現量境界。而言非
所聞。乖乎現量。故言與現量相違也。所
言現者。謂所證之聲。及能證根識。皆在現
在。是故稱現。言量者三。一境是所量。二識
是能量。三此和合。正證識智生。謂能證識根。
於所證之境。稱量而知平等。平等無有増
減。故稱爲量。問。若聲非所聞。是違現量
者。聲是所聞。爲是現量耶。答。聲是所聞。通
現比。設若有人。以分別心觀於昔時聲
是所聞。比於今時聲是所聞。由此即立所
聞之名。而立量云。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
所知。今言現量。不取此義。謂此但據耳識
及同縁意識。獨受現境。不待比餘。是故但
以無比度心。現量所知。故現量
文。此有全分至聲是無常者 初句中云。同
異大有非五根得等者。勝論宗中。十句論師
云。現量者。徳句中覺。故彼論云。覺有二種。
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倶分。皆現量得。論自
説。爲諸根得故。案云。有性者大有性也。倶
分者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其大有
性亦名同句義。諸實徳業。體性非無。能詮
能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
有。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有相
符者。大乘不立同異大有。亦可得言非
五根得。故有相符。第二句中。覺樂欲嗔非我
現境者。彼宗云。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至
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爲現量。此
宗意云。眼根舒光。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
燈照物。聲香味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
之。故遠見打鐘。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
可聞也。根與至境。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
了相者。是現量體。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
見不相違法。而比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
火等。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
如見電時。比禾稼損。見禾稼損。比有風
電。適悦名樂。逼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
損害色等名嗔。徳句之中。聲唯現境。覺樂
欲嗔。是我現境。覺樂欲嗔。是有法也。化佛
法許有是心所故。非我現境。是法也。佛法
不許有神我故。能別不成。今取違他現。
第四句中。有倶不違聲是無常者。既是比境。
何不違現。如憶瓶所作而是無常。豈是現
量。論下文云。由彼爲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比境違現。何倶不
違。雖有餘過。今取當句。故無失也
文。一分四句至非現量故者 第一句中。風
大及三極微非眼根得三麁可得者。風大麁
細。非眼根得。地水火三。麁眼根得。細非根
得。是以疏意。唯識疏云。實句之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
得。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
根境。何因果爲。故知耳也。二文何違。今會
通云。此文別委。彼文總也。彼云子微以現
量得者。具而應云子微以上。除風餘三。是
現量得。若不爾者。違彼宗故。第四句中。如
佛弟子對數論師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
彼數論宗。自性本有。無爲常住。而相轉變。
非是滅壞。其神我諦。非是轉變。亦非滅壞。
其自性諦。轉變無常。他許非自。我體轉變。
自許非他。雖過彼教。非現量故
文。此二四句至皆應准解者 違他及倶不
違竝過不攝等者。若唯違他。非現量相違過
攝。以本立量摧伏他故。聰惠人説。愚癡
者所執不實。故是過也。如淨眼人説眩翳
者所見不實。故雖違他。不名宗過。論中指
法等者。今此文中。但擧違共全分現量。義
准知餘。故不具述。此初示法略顯方隅等
者。此初現量相違之中。且示作法。略顯全
分一分等過之一方隅。雖有餘過。今文且
約違現以論。自下諸過。准此應説。不得如
文執。過唯一ナリトスルコトヲ魚奇反説文議語也
牛奇反去聲論也
文。論比量相至比量相違者 敵證者智。
爲比量體。宗因相順他智順生者。擧後正
量。宗之與因。及了宗知也。宗既違因他智
返起者。擧前似量。宗之與因。及了宗智也。
此中意云。比謂比決。量謂量度。由因及喩。
比決量度所立宗義。故名比量。如世間瓶。
本無有體。藉因方起。起已還無。將前無
比後無。定知無常。夫有爲法。共相同爾。世
所同比。皆知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決定無
常。而有立言。瓶等是常。違於比量。瓶等無
常。由正量力。説常反彼。故名相違。何謂正
量如有立言。瓶等無常。初後無故。猶如燈
焔。即前所立。瓶等常宗。違後正量。初無後
無因。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
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問。若宗違因。
是宗過故。名比量相違者。如何理門。不許
宗因相違名宗過耶。答。理門云。諸有説言。
宗因相違。名宗違者。*以非宗過。此意不
是宗違於因過。是因喩過。如立量云。聲應
是常。一切無常故。約此量辨。古名宗違。
陳那破云。若約此量。是因喩過。非是宗過。
又復陳那不障宗違因過。立比量相違故。
但遮古立宗因相違。問。此立聲常。不名宗
過者。立瓶爲常。應非宗過。倶無常故。答。
不言立聲常。非比量相違。但對因別。理門
望無常因。因過非宗。以彼不許聲所作
故。入理約所作因。宗ニシテ非因過。對彼許
聲是所作故
文。亦有全分至瓶無常故者 第一句中。和
合句義。彼宗自許比知有者。勝論宗云。和合
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縁
因名和合謂一切諸法共聚之時。有一和合
性生。如兩半相觸。當觸對之時。即有一和
合性起。若無和合性。應無彼此相屬之義。
故知有也。非如色等現量所得。和合句義。
唯識説爲非現量得。第二句中。如眼等爲
六依故者。如唯識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以能發識。比知是有。以之例云。第七末那
非現量得。以發意識。比知是有
文。一分四句至下皆准知者 第一句中。彼
説前五現量所得等者。唯識疏云。總言業・有・
倶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説・
五。非現得。餘二通二。案云。前五句中。業句
大有。同異性三。唯現得。和合句義。非現量
得。實句徳句。通現及比。且實句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
得。餘空時方我意。此五實句。非現量得。徳
句之中。聲・覺・樂・苦・欲・嗔・勤勇・重。此八徳
句。唯現量得。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徳半。
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
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
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徳半。竝通二
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ニシテ。非全取行。故
是半也。今此疏云。前五現量所得。即違唯
識疏文。何會之也。今會通云。實徳二句。唯
取通現。不取通比。總對和合云前五現。
若言前五唯現量得。可有此違。既不言唯。
故不違也。雖有此通。義猶難解。第二句中。
彼説五根捨佛已外皆比得故者。色等五塵。
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現量得。
若依大乘。雖第八識縁及如來等縁。是現量
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
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及凡六
識。現量所得。問。對一切有者。所對敵者。是
小乘也。如來小乘。許亦現量得。如何今云
捨佛已外耶。答。雖如來小乘。亦許現量得。
而非世共許。故不爲證。然此句意。除佛所
縁依小乘宗。根唯比得。不通現量。大乘之
中。除佛餘位。五根竝通現比所得。望五爲
根是比量得。望第八識現量所得。故不違
自五根比得。第三句中。彼宗自説明論聲常
等者。此婆羅門執。四明論。表詮諸法。唯此
聲常。所詮定故。言水常水。言火常火。言常
恒常。言無常者。恒是無常。定不可改。不
變異故。除明論已。自外餘聲。可是無常。唯
明論聲。能爲定量。表詮諸法。是故唯常。且
四明論。舊名四韋陀論。新名吠陀。一者阿
由吠陀。醫方等事。二者夜珠吠陀。祭祀等事。
三者沙磨吠陀。國儀等事。四者阿他吠阿。
謂呪術等事。此四明論。劫初之時。梵天化身
來下人間。教人口誦。唯婆羅姓誦。不令
餘姓誦。准智度論第十二云。六歳受戒。名
婆羅門。此誦外道戒也。諸婆羅門。*即執
云。明論聲常故。由梵王咽喉脣舌之所顯
出。名爲誦者。非是造作者也。廣百論第七
卷云。古昔黠惠婆羅門。隱造明書。言自然
有。唯得自誦。不許他觀。讃婆羅門。最爲
尊貴。刹帝利等皆是卑賤。給施所須。獲無
量福。愚夫無智。不能測量。謂眞福田。信敬
供養已上軌師疏云。古昔*黠惠婆羅門造吠
陀論。此云明也。舊云韋陀。或云皮陀。皆訛
也。理之隱處。詐白國王云。我夢見。某處有
自然吠陀論。王使取之。果如其語。因此即
謂。明論自有。非人所造。梵王等但誦出而
已。非是造者。問。有違共一分比中。依大
乘宗。不立常聲。何是常違共一分耶。答。佛
法中云。捨無常色。獲得常色。故聲亦常。相
續不斷。二常義故。共違比量同前現量者。
第三句云。有違共一分比句。轉爲他全自
一分句。由此*即取前現量中一分四句第
三倶句。爲比量中一分四句第三倶句故。前
現量一分四句第三句云。有倶違一分現。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見。
唯色眼見。彼此共知。餘皆非見。名違共一
分。即作比量相違云。色應眼見。共所見故。
如瓶等。前一分色非眼見宗。違後正量共
所見因。故云違共一分比。爲顯此意故。
違比量同前現量
文。違自及共至廣當顯示者 因違宗喩既
有四失者顯相違決定四宗失。宗違因喩理
亦有四者。顯比量違違四宗失。問。決定
同違セバ四宗。決比兩違有差別。答。
有二説。一疏主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宗。彼
寛此狹。二類不同。但相違決。皆比量違。有
比量違非決違故。案云。彼宗違因者。比量
違也。彼比量違。前不正宗。違後正因。此因
違宗者。決定違也。此決定違。後敵量因違
前立宗。故差別也。寛狹可解。二軌師云。彼
宗違因。此因違因。寛狹同前。違比未必相
違決故。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
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沼義斷云。相違決
定。是因過。比量相違。是宗過。又比量相違。
前邪後正。相違決定。前後倶邪。此比量違。後
必破前。相違決定。則不如是。爲正量違
故。名比量相違。是故二別。然太賢師。破基
師云。若相違決。因違宗者。且所作因。何違
無常。所聞性因。何違センヤトハ常宗者。非也。
其相違決。因違宗者。後敵量因。違前立宗。
故云因違宗。非前量中。所作性因。違無常
宗。未詳疏旨。輒破深義。豈是眞破。問。相違
決定。改前因喩。別陳因喩。四種相違。不改
前因。即須舊因。義既全別。何違四宗耶。答。
有二説。一云。若不改前因。違四種。是後
相違過。若改前因。即用前喩。違宗四種。即
爲四種相違宗決定。如勝論師立自比量
云。所説有性ルヘシ四大種。許四大外體
非無故。如色聲等。除大種有。竝爲同喩。
無自不定而有作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
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
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即以此因。復作量云。
汝之有性。應不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
如色聲等。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非四大
種即法自相。能有四大。是法差別。即作量
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大。許非無故。如色
聲等。是名法差別相違決定。問。本量因云
許四大外體非無故。此法差別因。云許非
無故。既是同因。如何前云改前因耶。答。本
因云非無者。離實非無ナリ。後量云非無
者。即實非無ナリ。既有差別。作法不同。亦
非無義。有差別故。云改前因。二云。相違
決定別陳因喩。非本能立。其羸微。故不
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
用彼因喩。有親力故。通違四宗。其比量違。
亦同此釋。今疏主意。存第一説。應法師云。
然相傳説。准相違因。比量相違亦有四種。
謂法自相比量相違。乃至。有法差別比量相
違。今此文略。但擧初一。此解不然。除法自
相餘宗。非是立言親成。如何望彼。説違比
量。故但如文。違法自相。名違比量。設述餘
三。非宗過也。此解亦非。既擧宗時。過即顯
已。故比量違。是宗過攝。沼略纂云。因恒不
改。唯違所立。名相違因。相違決定。因恒
不改。故名決定。同疏主説。憒公對反。説
文憒亂也
文。論自教相至何所憑據者 一若立所師
等者。若立論者。所師之宗。對他異學。自宗
承教。今云自教。即據此也。教謂言教。自師
誠言。名爲自教。即勝論師。六句義教。説音
聲是徳句所收。體既滅壞。性非常住。學勝
論者。立聲是常。違自師教。名違自教。問。
聲瓶無常。自教所明。立聲瓶常。違比及教。
若爾。比量相違。自教相違。有何差別。答。沼
義斷云。自教相違。宗違自教。如勝論教。説
聲無常。今立爲常。故違自教。不違於因。比
量相違。非但違教。亦違於因。故二差別。問。
若爾如勝論師。許聲所作。教説無常。即立
爲常。自違宗因。何名自教。答。勝論師立。
順所聞因。同喩證成。非全違自。偏違所
作。立瓶常宗。通違因故。故二過別。又違
自教。不必違因。有雖違因。必違自教如
聲生立内聲無常。此雖違宗。不違因義。
以許其聲是所作故。若通違因。即比量相

文。亦有全分至立聲爲常者 第一句中。有
違自教非他如論説云聲是常者。勝論宗立
六句義。聲是徳句所攝。而依空實。空自是
常。能依之聲。自是無常。今立聲常。*即違自
教非他也。問。尋因明旨立眞宗者。不顧
論宗。若本意立聲論師宗。云聲是常。乃是
眞宗。何名過失。答。由此義故。夫違自教者。
違自立論之時。所憑之教。非唯自獨違自
己宗。名違自教。即如鵂鶹子。本許衆人言。
自我依自己勝論宗中。成立自義。遂*即立
量。云聲是常。違自教也。*即知。儻有佛法
弟子。許衆人云。我依聲論師宗。成立聲論
宗義。即立量云。聲是無常。亦即名爲違自
教也。復應了知。雖是勝論。設許衆人。依
聲論宗立聲論義。即立量云。聲定是常。寧
可自當違比量義。聲是無常。勤勇發故。譬
如瓶等。不得名爲違自教也。問。立義違
自教。即是宗過收。證宗引自教。何故因隨
一。答。立義本欲順師教故。違自教名宗
過。引證要藉他共許。自教他無證不成。猶
如對他目毀己文。即是惡人。若引文證。
以顯自能他即不信。故不同也。軌師釋云。
教有三種。一自。二他。三共。違自及共。即是
宗過。若爾不顧論宗。樂立之時。既不決定。
斷其犯過。豈得定也。亦有説言。此亦違自
比量。自語。自教。世間。今且彰其違自教也。
賓師云。今詳。細カニセハ雖則如此。然論中
意。就其顯勝。立諸過名。若違教中。分明文
者。是違教攝。若即言中。有法及法。即自相
反。名違自語。若於理中。不待教文。纔聞
其宗。下至世間牧牛人等。即知此宗違於因
喩。名違比量。且如説言。瓶等是常。牧牛人
等。知瓶速破。先見宗中無常之事。尋此之
後。知其同餘速破壞。如水泡等。因喩所
違。名違比量。若如聲論立聲爲常。佛法
破云。聲定無常。敵論此時。卒即未知聲是
無常。更假因喩所作シトヲ方知。聲論
立聲爲常。是違比量者。而不與彼違比
。但彈聲論無礙因等。不定等過。以
不從宗尋過因等。是故不名違比量也。
若立論時。違此衆中一切證人咸知之事。名
違世間。即如有人。在於一切外道衆中。立
無我義。此衆一切。皆執有我。此立論人。言
不應時。乃違世間。況説懷兔非月等耶。故
違世間。是違一切證人之立義也。以此論
之宗中九過。各有異相也
文。一分四句至自成一分者 第一句中。
他地部宗云。去來世無。現在無爲有。無爲
有九。此宗意云。現有體用。可名實有。去來
體用。無故非實。曾有當有。名去來故。無爲
九者。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虚空。四不動。五
善法眞如。六不善法眞如。七無記法眞如。八
聖道支性。九縁起支性。此九之中。初三其體
各一。不動但是斷定障得。定障名動。是散
動故。三性之如。三體各一。但名一理。性皆
是善。道支縁起。義同大衆。今據勝者。但道
縁起ナリ。薩婆多者。此云説一切有。彼師云。
一切有二。一法有。二時有。謂心心所。色。不
相應。及三無爲。是法一切。去來今三。是時一
切。諸是有者。皆二所攝。一名二色。案云。一
名二色者。色相麁著。易知其體。名之爲色。
四蘊無爲。其體細隱。難知相貎。以名顯之。
故稱爲名。第二句中。違大乘師除眞如外無
實體故者。大乘唯許三性眞如有體。不許
餘六有體。今説餘六亦有實體故。違他一
分教。第三句中。或違他全自成一分者。違共
一分教者。非第三句。以何可爲第三句
者。前現量中。但違一分現。如勝論師對佛
弟子。立色香味皆非眼見。唯色眼見。彼此
共知。餘皆非見。名違共一分。雖此亦有一
分違自教。世間。相符。今者但取倶違一分。
故取彼句。爲此自教第三句也
文。上二四句至極成之失者 雖共違教亦
是過收等者。論文中云。如勝論師立聲爲常
者。若對聲論。即唯違自。若對佛法。即名違
共。亦違自共。名爲宗過。若唯違他。非宗
過也。然有立宗違共教者。但望一分違
自是過。故論但説自教相違。引自爲證他未
信從等者。問。立義違自教。即是宗過收。然
證宗引自教。何不得爲證。答。立義本欲
順聖言。故違自教名宗過。引證要藉他
共許。自教他無證。不成。此猶對他毀自
文。是即惡人。引*文顯自能。未可依信。故
云引自爲證他未信從也。引自教法。以
爲能立。他豈信用。能立之法。必極成故。毀
背所師。無宗禀故者。先經師學。後對他立。
既自相違。非但自被毀屈。師主亦被他輕。
故云毀背所師
文。論世間相至五百卷説者 可破壞義等
者。世有二義。一者世謂。隱覆可毀壞義。
隱覆眞理。當世情有。名之爲世。二者謂。
起盡有遷流義。性隨起盡。*隨縁遷流。名
之爲世。墮虚僞中。故名爲間。大般若云
者。第五百卷。都無此文。撿五十帙第四
百九十八卷。方有此文。然經大意。六波羅
蜜。各有二種。所謂世間及出世間。若著三
輪。而有所得。修行六度。名爲世間。三輪清
淨。而無所得。修行六度。名出世間。即大般
若十六分中。第三分善現品。第四百九十八
卷云。舍利子。如是六種波羅蜜多。何因縁
故。名爲世間。復何因縁。名爲出世。舍利子。
世間者。謂波六種波羅蜜多。是世間故。名
爲世間。造世間故。名爲世間。由世間故。
名爲世間。爲世間故。名爲世間。因世間
故。名爲世間。屬世間故。名爲世間。依世
間故。名爲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
種波羅蜜多。是出世間。故名出世。由世間
出。故名出世。爲世間出故名出世。從世間
出。故名出世。世間之出。故名出世。依世間
出。故名出世已上是世間トシテ。故名世間
等。以八囀聲釋世間等。義燈解云。五蘊
體即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
如世説言。聖人出故。准八囀聲即是體聲。
造世間故者。業能造當果。名造世間。即業
聲也。由世間故者。煩惱爲具。業能造世間。
此即煩惱。名爲世間。即具聲也。爲世間故
者。以五蘊之體。墮在世間。故名世間。
即所爲聲。如一切所用物等。因世間故者。此
即種子。名爲世間。五蘊之果。從彼生故。即
從聲也。屬世間故者。此五蘊果繋屬世間。故
名世間。即屬聲也。依世間故者。此五蘊果刹
那刹那前滅後生。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
依世間。即依聲也。出世間義。非此所用。故
不釋也
文。此有二種至便非世間者 一非學世間
等者。因學而知。名爲學者。知不由學。名
非學者。多人共許。故名世間。軌法師云。學
者世間。説有三種。一者自學者世間。如佛
弟子同習無我。數勝論等同習有我。二他
學者世間。如勝論師望佛弟子。所習我等。
三者共學者世間。如佛弟子與鵂鶹子。同
許麁色是無常等。若有立宗違自世間。如
佛弟子立有我等。名違自教。違世義微。不
得其名。若有立義違他世間。如立無我。
對於外道。此是眞宗立論之意。爲破他故。
若有立義違共世間。及非學世間。如立麁
色是常。懷兔非月等者。方是宗過。賓法師
云。今詳。軌公令失論意。且如一切外道。
凡夫。牧牛人等。皆悉執我。佛法若立諸蘊
無我。不可得故。如龜毛等。又立色即是空。
由是空智所達處故。譬如空花。空花望於
患眼時。亦是空智所達之處。此竝應違
非學世間。彼若救言勝義諦色其性即空。勝
義言簡。即無此失。如言眞故極成色決定皆
空。即是無過。以勝義諦非俗知故。若爾者。
佛法自許勝義眞諦。非俗知故。勝義簡之。
即無過者。外道亦言。我宗即以常住神我。
爲眞勝義。即立量云。勝義神我定是有體。
因云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如眼識等。勝義
言簡。我既有體。其因應非所依不成。若許
此義。一切邪宗無不立者。彼悉執言我宗
勝義非俗所知。如何遮遣。又即結鬘外道云。
勝義人頂骨淨。衆生分故等。竝應得成。故
此釋。不應理也。故今正釋。無問自學
他學共學非學。但觀立時證義之衆。擧衆
皆是。外道凡夫。串習共解。多人所知悉。於
此中作極成言。言其有我。作如是執。咸
契理。若於其中立佛法義。我體是空。
其敵若有大利根性。從茲自悟。即在絶言。
敵若不悟。以問證人。證人咸言。定有神我。
眞宗豈立。故理門言。爲極成言相違已上
此説非也。因學而知。名爲學者。知不由學。
名非學者。此有以也。未詳所以。破豈契
理如佛法立諸蘊無我。不可得故。如龜毛
者。唯違學者。不違非學。諸外道等。執有
神我。因學而知。非是非學世間所知。牧牛
人等。豈知實我體有無等。但懷兔是月。牧牛
人等。悉皆所知。若言非月。即違非學。如
是推徴。其義皆非。一言既非。餘義豈正。若
深妙法非世間者。勝義諦法名深妙法。非世
所知。故云世間。若深妙法非世間者。四
諦二空。既深妙法。云何説名世間勝義。答。
四諦二空。眞四重中。不名世間。四諦名爲
道理勝義。二空名爲證得勝義。然俗四中。得
名世俗。施設染淨因果差別。令其趣入。名
爲證得。有相可知。名爲世俗。其二空理。妙
出衆法。聖者所知。名爲勝義。假相安立。非
體離言。名爲世俗。四諦二空。雖有相可知。
非體離言。而非二種世間所知故。云若深
妙法便非世間
文。初非學世至宗因無喩者 月是懷兔等。
標非學世間之所知也。月名懷兔者。西域
記第七卷説。波羅痆斯國。列土池西。有三獸
卒都婆。是如來修菩薩行時。燒身之處。昔
劫初時。於此林野有狐兔猿。異類相悦。時
天帝釋。欲驗修菩薩行者。降靈應化。爲
一老夫。謂三獸曰。二三子等。善安隱平。無
驚懼耶。日渉豐草遊茂林。異類同歡。既安
且樂。老夫曰。聞二三子。情厚意蜜。忘其老
弊。故此遠尋。今正飢乏。何以饋渠愧反。進也食。
曰幸少留此。我躬馳訪。於是同心虚己。分
路營求。狐沿水濱銜一鮮鯉。猿於林樹
採異花果。倶來至止。同進老夫。唯兔空還。
遊躍左右。老夫謂曰。以吾觀之。爾曹未和。
猿狐同志。各能役心。唯兔空返。獨無相饋。
以此言之。誠可知也。兎聞譏議。謂狐猿
曰。多聚薪火。方有所作。猿狐競馳。銜草曳
木。既已蘊崇。猛焔將熾。兎白。仁者。我身卑
劣。所求難遂。敢以微體充此一飡。辭畢
入火。尋即致死。是時老夫復帝釋身。除燼
收骸。傷嘆良久。謂狐猿曰。一何至此。吾
感其心。不泯其迹。寄之月輪。傳乎後世。
故彼咸言。月中之兎。自斯而有。時人遂號。
月爲懷兎也。後人於此。建卒都波也。撿
正量部本生經。亦有此文。若准瑜伽第二。
云由大海中有魚鼈等。影現月輪。故於其
内有黒相現。蓋由帝釋欲表兎形。使魚鼈
等現影月中。以作兔形。始使采色作
形。亦不相違也。有法不簡擇但總説言懷兔
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者。若簡擇説。應言
勝義懷兎非月等。即無過也。然謂但有宗
因無喩。今此疏主。日星爲喩。曉法師云。如
説懷兎者。是有法。非月者是法。法與有法。
合以爲宗。言有故者。是因。彼説同瑜。言
猶如窓牖。是師意言。月是天孔中空之無。
懷兎是圖孔之處故言懷兎非月是有故。而
諸世間。皆謂懷兎是月。月體非空。故相違

文。理門論云至正與此同者 又若法中
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等者。釋此文中。諸師別
説。西明疏云。由不共故。無有比量者。不
共*即是。無同喩義。此中意説。又若於此
立比量中。無同喩故。比量不成。謂如有
人欲立月量。而無同喩。月量不成。是故便
立非月比量。雖復量成。而違世間極成月
義。故言爲極成言相違義遣。賓師云。又若於
中至非月有故者。總明四過。又若於中由
不共故者。所別不成也。無有比量者。能別不
成也。即合此二。爲倶不成也。爲極成言相
違遣已下。世間相違也。此四過中。除倶不
成。即但三過也。先徳皆云。此文唯是世間相
違之一過。今不依也。故今正釋。此論文中。
分明具所別能別二不成過。且如論文云。又
若於中由不共故者。所別不成。謂此有法。立
敵不共。故前解極成有法之中。全分四句。
唯自不共他。或唯他不共自。或倶不共等。
如上已釋。如此釋者。不但此論。文理分
明。亦與入理不相乖背。故定然也。故入理
云。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
我是思。能別之思。佛法雖非我上之用。然
有思數。是心所法。故此能別。立敵倶有。但
於此中。所別之我。數論自成。他不成也。故
云由不共故者。是所別不成過也。問。有師
云。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
中。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不
成。此義云何。賓師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
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所
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
過者。如入理云。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
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及勝論師言空有
體。經部不許虚空有體。名無空論。空體既
無。故不得與勝論宗中。徳所依故。有義因
法。而作所依。而望宗中有法名宗。兩宗共
有。論其空體。有無未辨。得成所別。而於
法中立之爲有。正是對敵。違他順己。立無
爲有。得成能別。但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
乃是。有義因法。必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
既非共許有體。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
宗中成能所別。但因中犯所依不成過也。
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過者。即如立
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故。此方雙犯宗
及因過也。問。佛法破外道云。我非常住。因
云樂等故。猶如心識。此因應有所依不成。
答。此能破門故。不須辨因無所依。彼若彈
云。因無所依。即變示汝本立宗其因無依。
故理門云。或即爲顯彼過失門。故知能破不
同能立門中。要有依也餘如彼疏
文此論又言至日不違故者 穿人髑髏爲
鬘飾者。髑髏三品。所謂全徹半徹不徹
トナリ。付法藏經云。於往昔時有婆羅門。持
人髑髏。其數甚多。詣華氏城。遍行衒賣。
歴多時。都無買者。時婆羅門。極大瞋恚。高
聲罵言。此城中人愚癡闇鈍。若不就我買
髑髏者。我當與作惡名聞也。爾時城中諸
優婆塞。聞畏毀謗。便將錢買。即以銅鉒。貫
穿其耳。若徹通者。便與多價。其半徹者。與
價漸少。都不通者。全不與直婆羅門言。我
此髑髏皆悉無異。何故與價差別不等。優
婆塞言。前徹過者。此人生時聽受妙法。智惠
高勝。貴其如此。相與多價。其半徹者。雖
聽經法。未善分別。故與少直。全不通者。
此人往昔都不聽法。故不與價。時優婆塞
持此髑髏。往至城外。起塔供養。命終之後。
悉得生天。以是因縁。當知。妙法有大功
徳。此優婆塞。以聽法人髑髏。記塔而供養
之。尚得生天。況能至信。聽受深法。供養恭
敬。持經人者。此之福實難窮盡。未來必當
成無上道。是故智者欲得無上安穩決樂。
應當至心勤聽經法已上能立因喩雖無有
過宗違世間等者。若違共學。其必違教。但
名違教。非違世間。故今此論同理門等。唯
顯非學世間相違。故云此二皆是非學世間
ナリト。懷兎是月。人頂骨穢。牧牛人等。皆共了
知。不因學習。後方知故。此既唯望違世
俗情。即無違自違他等別。但有全分一分不
同。故云但有違共無自他等。若違學者。
亦名違世。方可建立違自他等。問。人頂骨
淨。違俗情説。是宗中違世過。立色等空
乖衆意。亦應説名違世間。答。若就俗情
立非有。此乖衆意違世間。於勝義諦立
空宗。非世所知。無違失。問。若爾。結鬘外
道救云。我立骨淨。亦依勝義。如何偏責名
違世耶。答。彼作是救。即非宗過。然所立因
有不定失。膿血亦是衆生分故。因既有過。
義終不成。今此且依不以勝義簡別立宗。
故説名違世間過也。問。懷兎非月。即違世
間。立瓶是常。亦應違世。何故名爲比量相
違答瓶常即用速壞故因。如水泡喩。比量
破之。懷兎非月。以有故因。如日之喩。成
既不得。亦不待破。故不同也
文。問且如大至色離識故者 大師周遊西
域等者。准慈恩等。邁法師古今譯經圖記云。
沙門玄奘。河南雒陽人。俗姓陳氏。以志學之
歳。即焉詢道。至止未久。半滿洞徹。自時厥
後。閲筌蹄乎九丘。探幽旨于八藏。常慨教
缺傳匠理翳譯人。遂使如意之寶不全。雪
山之偈猶半。於是杖錫裹足。履險若夷。既
屆梵境。籌諮無倦。五明四含之典。三藏十
二之筌。七例八*囀之音。三聲六釋之句。皆
盡其微。畢究其妙。然彼印度小乘外道。各
構異論。誹毀大乘。法師遂造制惡見論。制
十八部小乘。破九十五外道。并造會中論。
融會瑜伽中論之微旨。以靜大乘之糺紛。
于時中印度國戒日大王。總統五印度
諸國。内外博綜。才藝俊越。觀于斯論。歎而
言曰。雖有顯大摧邪之殊益。然彰我大憂
之夢人。吾方九旬大施。可因此會定其
否。遂散馳象。傳告萬里。勅能論者。畢萃
大衆。僉集法師。以所造二論。六千餘頌。書
于大施場門云。其有能破一偈。當截舌而
謝之。其中成立唯識比量云。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
眼識。立斯量已。日日捊鼓。命于論人。凡十
八日。莫敢當者。于時戒日王。大小乘師。内
外諸道。咸用駭忸女六反。心慙
也。又懺咨也
立量本縁。乃
在是也。王五印度者。西域記第二卷云。天竺
之稱。異議糺紛。舊云身毒。或曰賢豆。或
言天竺。皆訛也。今從正音。宜云印度。印度
之人。隨地稱國。殊方異俗。遙擧總名。語
其所美。謂之印度。印度者。唐言名月。名月
有千名。斯一稱也。言諸群生。輪迴不息。無
明長夜。莫有司晨。其猶白日既隱。宵燭斯
繼。雖有星光之照。豈如朗月之明。苟縁斯
致。因以譬月。良以。其土聖賢繼軌。導凡
御物。如月照臨。由是義故。謂之印度。五
印度境。周九萬餘里。三垂大海北背雪山。
北廣南狹。形如半月。畫野區分。七十餘國。
時持暑熱。地多泉濕。北乃山阜隱軫。丘陵潟
息亦反鹵。東則川野沃潤。疇壠膏腴。南方草木
榮茂。西方土地磽确。斯大概也。磽苦交反。确
胡角反。通俗文物堅硬謂之磽确。土地堅硬
不宜五穀也
文。答凡因明至故無諸過者 所能立中若
有簡別便無過等者賓云。先徳皆言。立宗若
以勝義言簡。即不違世。今當廣破。如此謬
執。即如慈恩法師唯識疏中。多以我許。立
自宗義。避違世間。今謂。以是近取三藏
立量之軌。遠取掌珍立量之法。掌珍必無
犯過之事。三藏或可更須推審。且執我許。
即避他破。一切外道邪義皆立。但言我許。
非俗知故。又如大小二因明論。能立之中。
宗等三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若先自陳
我許之言。明知。所立一支。即能令他共許。
豈不違論也已上今還破云。一切外道邪義皆
立等者。此義非也。此未知自他共別。豈輒
得破金剛之義。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
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
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
許。然無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立。
非破他宗。不悟他故。解云。於自宗義雖
先已知。爲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立
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他。
亦名悟他。故自比量名能立也。既許自量
名爲能立。何妨自量邪義皆立。若依自量。
邪義不立。雖立自量。而應正義亦不得立。
故知非也。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
設自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唯
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
亦無比量之非。若唯自量無他量者。應如
所破一切外道邪義皆立。依他量力摧破邪
義。其故外道邪義不立。若共比量。宗因喩
三。立敵共許。具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
立。所以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
他義。故三支内。竝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
似立。既知三量義有差別。以我許言立我
我有。依自比量。他雖無我。有法亦成。唯立
自宗。不破他故。若先自陳我許之言。明知
所立一支。即能令他共許者。此亦非也。因
明論云。宗等三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者。
依他共量不約自量。他共二量同悟他。
明知非自。是故不違大小論也。又賓師云。
今詳。三藏一時之用。將以對敵。未必即堪
久後流行。三藏所譯經論盛行。其會中論。今
何所在。故但一時之用也。此語非也。三藏入
室。未曾作此言。員外門徒。何識其旨矣。唐
朝高徳。蕃國諸賢。此比量中。皆動智海。各載
章疏。爭述立破。遠流來葉。明知此量萬代
之通軌也。非是但一時之用也。其會中論。
何所在者。翻譯諸徳至得梵本。有具不具。
況乎大唐所有經論。猶未探究公私祕藏。
輒言何所。豈容是理
文。有法言眞至世間之失者 有法言眞者。
於有法處。簡別言眞。此簡別中。總有二義。
一者二諦相對。簡別非學世間之過。依勝義
者。即眞前三。合名勝義。即三科事。四諦二
空。第一世間勝義者。事相麁顯。猶可破壞。
名曰世間。亦聖所知。過第一俗名爲勝義。
即蘊等三科也。第二道理勝義者。即四諦理。
因果差別。名爲道理。無漏智境。過前二俗
名爲勝義。第三證得勝義者。二空理也。聖智
依詮。空門顯理。名爲勝得。凡愚不測。過
前三俗。名爲勝義。此三勝義。非是非學世
間所知。故以簡之。此初二諦相對中。勝義者
依共小乘等。佛弟子勝義。簡非學過。故云
依勝義。不依世俗者。俗四重中第一俗也。如
所安所瓶軍林我有情等。是非學世間之所
知也。問。依何得知。眞前三中安立唯識。
答。第一勝義。蘊等三科。心所變事。第二四
諦。第三二空。心所變理。其第四眞。唯内智
證。非心變理。隨其所應。即是三性。故知。依
前三眞。通立唯識。此即二諦相對。簡別非
學世間過也。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
乘等者。第二三乘相對。簡別學者世間之過。
三乘各有二諦之中。指菩薩乘二諦。眞四
重中。第二道理勝義諦。名爲大乘殊勝義。
非是二乘之境界。故名爲殊勝。攝論所説。
十殊勝義。亦與此同。如所安立三性三無
性。唯識妙理。名爲道理勝義。菩薩縁此爲
境。悟入唯識道理。言眞故者。即通二義。
有管見人。未解二義深妙之旨。云眞者。唯
指菩薩乘二諦中。第二道理勝義。名之爲
眞者非也。既失二諦相對之門。依何得簡
非學之過若依一眞簡二過者。能簡既一。
所簡豈二。由此應知。謬尤甚也。問。以勝
義諦簡別立宗九過之中。能離幾失。答。但
能簡初五種過失。後之四過。非言能簡。所
以爾者。由法有法立敵共許。宗有所依。義
方得成。隨一不容。或倶不許。設勝義言。終
不極成。相符極成。順現量等。但無果利。名
宗過收。故後四失非言所簡。問。勝義諦。理
非世知。可由言簡違世過。現量能證法
自相。比量眞理。揩定邪正。自教所詮。是所
尊主。若違自語。言義便乖。如何説由勝義
言簡。答。由現量等皆有二種。世俗勝義
有差別故。既就勝義簡別立宗違世量等。
皆非宗過。故掌珍論釋眞性言。此中世間同
許有者。我亦許爲世俗有故。世俗現量。生
起因縁。亦許有故。牧牛人等皆共了知眼等
有爲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許。現量
共知。故以眞性簡別立宗
文。極成之言至爲唯識故者 後身菩薩染
汚色者。於今身死。生兜率天。數過多死還
生彼天。最後死而下生人中。方得成佛。其
成佛之身名爲後身。顯揚八云。一生所繋者。
此生無間。當證菩提。最後有者。即住此生。
能證菩提已上天身名一生。人生爲後身。
住此後身。未成佛時。現瞋色等。故云後
身。菩薩染色。佛身有漏色者。十八界中。十五
界唯有漏。其十五界。雖得成佛。猶唯有漏。
即佛五根五識五塵。是爲十五。除其五識
餘根塵色名有漏色。簡小乘中。後身惡色。
佛有漏色。於所別中。他成自不成故。亦簡
他方佛色。佛無漏色。於所別中。自成他不
成故。又有因中一分所依不成。故須簡除。
以此比量共比量故。太賢師云。此解不
然。且依傳説。汎因明法。共比量中引自他
法。皆作不定。雖除小乘不許之色。彼應將
此作不定故。今救之云。雖共量中引自他
法作不定。而因喩不相關。不得作之。故
除彼色亦無過也。其此二因皆有一分所依
不成者。大乘自許。無漏色等。小乘自許。染汚
色等。取爲有法者。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有一分所依不成過。所依有法既有二故。能
依之因。從彼爲二。立敵各一分故云二因。
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爲唯識故者。言共許色
者。爲者是本質。爲影像色。興師解云。竝取
質影爲共許色。本量云不離眼識者。本識
眼識合名眼識。立影不離眼識之時。便成
質亦不離本識。如顯揚云。阿頼耶識即六識
故。不爾本量有不定過。質亦自許初三所攝
眼所不攝。離眼識故此解非也。設第六識。
縁三種境。本識共縁。應如所説。若第六識。
縁心心所及無爲等。終不得言本質心等
不離本識。便有不定過。謂眞故極成餘法。
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爲如意識。不離
意識。爲如本質心心所等。離意識耶。又顯
揚第五卷。識蘊建立中云。依差別者。謂六識
身。問。阿頼耶識。於六識中何識所攝。
通六識所攝。藏彼種故。因相頼耶。通六
識種。既云藏彼種故。此明本識能藏於彼六
識種子。即此種子。從於現行攝六識中。非
謂現八攝於現六。故不成證。有管見人。未
解本質深隱之旨。云其本質色。既是頼耶所
變相分。何得從於異聚眼識而成唯識。今
取共許色界所攝。親所縁色。以爲有法者。謬
尤甚也。若取親所縁色爲有法者。親所縁
即是相分。若取影色爲有法者。小乘説
云。外境是所縁。相分名行相即見分攝。取
相分色立不離識。應立已成。若彼行相談。
大所變相分。非彼自許心起相分者。即
有法中有所別一分不成過。親所縁色爲有
法故。以何得知。親所縁者。是相分耶。唯識
論七云。此親所縁。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
彼能縁。即疏解云。第三量也。此量意云。謂前
已言親所縁者。即是相分。恐他謂非以識
爲體。故今成之。故知。親所縁色。是影像相
分。取爲有法。即犯相符。今正釋云。不取頼
耶本質。不取影像相分。若取此二爲有法
者。自成他不成。故有法不極成也。今取外
質爲本質色。此本質色。大小共許故云極
成色。唯識五云。彼與五根倶時而轉如牙
影故。解云。影依身發。身影同時。識藉根生。
明非先後。如世人見柱梁等色。牙影同時。
即柱爲牙。彼蔭爲影。此等諸色大小共許
故爲有法。其極成言。非但簡別他方佛色
後身惡色等。亦兼簡別頼耶本質及影相分。
是故以彼不得作過
文。因云初三至言初三攝者 簡因過中。
具有三義。一者初三攝。二者眼所不攝故。三
者自許。若准量文自許爲初。今隨疏釋。以
初三攝爲其第一。初三攝者。謂下句中。眼
所不攝之上。必須如此初三攝言。謂十八界
中。分爲六三。今言初三。即眼界。色界。眼識
界也。若不加此初三攝者。便有不定之過。
云極成色。爲如五三眼所不攝故。定離眼
識耶。爲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離眼識
耶。置初三攝言。今因不於五三處轉。而
避不定過也
文。其眼所不至所不攝故者 第二義也。眼
所不攝者。謂於初三攝言之下。必須加眼
所不攝言也。先説初三攝者。猶自大寛。故
更細簡合眼不攝。若其不加。即有不定及法
自相決定相違。賓法師云。且大乘宗。自許眼
根。或不離眼識。以其或時佛果眼識變眼
根故。或復離眼識。因位眼識不變眼根故。
離與不離。時既有異。故置有時之言。出
不定過云。極成色。爲如眼根。初三攝故。有
時離眼識有時者
因位也
爲如眼識。初三故。不離
眼識耶。故加眼所不攝之言。令因但在眼
識處轉。不於眼根處轉。而避不定也。此
解非也。於有法上。極成言勢。於能別法
亦及轉也。未解此旨。虚設劬勞。本量可具
云。眞故極成色不離極成眼識等。於能別
上。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汚眼
識。一切佛身。有漏諸眼識。若取爲能別。便
有一分自能別不成。十方佛眼識及佛無漏
眼識。他不許有。取爲能別。有他一分能別
不成。説極成言。亦爲簡此。曉法師判比量
中。簡小乘所作決定相違過云。若對五根
實互用宗。則應立言。眞故極成色離極成眼
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若
作是難。可離不定。以大乘宗。極成眼識。
必不縁眼故。此眼根爲共同品。識不攝因
於此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品。於彼遍無。
故非不定能作敵量已上若作是釋。不離
極成眼識。以有時言。出不定過。爲無用。
故不可依。又賓師云。亦避法自相相違難。
且如難言。極成色有時離眼識。初三攝故。
同喩云如因位眼根。故置眼不攝言。令因
不於眼根處轉。避此過也已上此中有時之
言。亦爲無用。不可依也。由大乘師説彼眼
根非定一向説離眼識等者。大乘宗意。眼根
望眼識。不即不離。根與識別。是故非即。根
因識果。因果道理。體不相離。是故非離。但取
根作不定者。且取一邊。色非色別。非定
不離義邊爲不定過。由此便有決定相違等
者。此有二説。一云法中決定相違。即是法自
相決定相違。非是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一云。
理具可有三種過失。一不定過。二法自相相
違過。三決定相違過。若爾何言爲簡此二
過。解云。法自相相違。及決定違。同違法自
相。所違既一。能違合爲一。故云二過。問。若
爾法自相相違。不改前因。決定相違必改前
因。行相既別。如何言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耶。
解云。文中唯擧宗之與喩。不擧其因。故云
由此便有決定相違。即作決定云。眞故極
成色。非不離眼識。五三不攝故。攝如眼
根。問決定相違改前本因。其義可知。其本
喩者。ムルヤ耶。答。因必改本。喩改亦
同。且如勝論師本量。以瓶等爲喩。聲論師
違量。以聲性爲喩。故知改也。疏下文云。問。
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
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
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
相違決定。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
等。他便作有法自相相違難云。汝有性非
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相
相違決定已上今准此文。因必改前。喩即用
前。故此文云。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者。由此
法自相相違量。宗之與喩。便有決定相違。
是故用前眼根之喩。得作決定。兩宗乖
返名相違。三分無非名決定。故言決定相

文。若爾何須至故言自許者 此第三義也。
此中自許。非簡他許。以小乘亦許此極成
色。初三所攝眼不攝故。若爾何須自許言
耶。釋自許義。先徳各別。賓法師云。且自許
者。爲避他人作有法自相相違難故。謂若
不置自許言者。他即難云。眞故極成色。非
不離眼識之色。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喩如眼識。以眼識是不離眼識之識。而
非不離眼識之色故。借本喩返破有法
也。此解非也。不知有法差別之義。作自相
難。不足論也。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
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有難一
切因之過。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
翻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有法自相相
違因。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今賓所説。有
法自相。既翻法作故非理也。今疏主旨。爲遮
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色初三
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者。此説
非簡他許而言自許也。言フココロハ共因
義。轉於他方佛色上。即擧彼他方佛色。與
前有法差別相違作不定過。大乘自許他方
佛色。即是不離眼識之色。故將作喩。出彼
相違難中因。不定過也。賓師云。今詳此解甚
謬。若許以自他方佛色。將爲譬喩出他過
者直可量云。眞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
云眼識所縁故。同喩云如我大乘自許宗中
他方佛色。何假煩詞眼所不攝等廣問耶。若
言此喩不同許故不得立者。何以出他不
定過中即得成喩也。此解非也。不謬言謬。
其謬深也。夫共量者。三支倶共。方成正量。
其眼識所縁因。是共非自。他方佛色喩是自
非共。因喩既別。不相符順豈成正量。妄不
可作濫説之言。仰承疏旨。以容學習。問。
縱使不置自許之言。初三攝等因言。亦在
他方佛色。同品中轉。足得作不定過。何煩
自許言也。答。若無自許者。其初三等因。即
通大乘他方佛色。及在小乘後身惡色。二處
倶轉。大乘若作不定過已。他又隨後。出大
乘過云。眞故極成色。爲如我許後身惡色。
初三攝等。是離眼識之色耶。爲如大乘他
方佛色初三攝故。非離眼識之色耶。故置
自許言者。攬取大乘他方佛色。爲自同品
令因得轉。遮遣小乘後身惡色。他異品中
令因不轉也。太賢師抄。道證集云。諸釋自
許。皆失本意。三藏量中自許。若避他相違
者。箇設劬勞。謂若小乘難極成色令成非
色。還害自宗。不成相違。必不違自。理門
説故。若難彼色不離識義。是正所諍非意
許故。若彼差別得成難者。如立宗云。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於此亦應出
彼過。謂是無常之聲。非是無常之聲。是有法
差別。立論意許。是無常聲。外作有法差別
過言。聲應非是無常之聲。所作性故。猶如
瓶等雖持所諍無常之義。令成非聲。既不
成難。雖持所諍不離識義。令成非色。豈
獨成難。故上古釋皆不可依。此解非也。心
迷自相未解差別。故今開示令解其義。極
成色者。有法自相也。此自相下。即識之色。離
之色。是有法差別也。故曉法師判比量
中。述小乘師有法差別相違難云。極成之
色。應非即識之色。因喩同前。今疏主意。爲
避能別不成過故。云非是不離眼識色。
所以爾者。小乘不許即識之色。大乘不許
離識之色。若作有法差別難 云極成之色
應非即識之色者。即犯自能別不成過。小
乘不立即識色故。但離眼識。不離眼識。立
敵同許。今以方便取許詞云。非是不離
眼識色。猶如有性有法之下。即實之有。離
實之有。以之即爲有法差別。若即實有非
有性者。即犯違宗。若離實有非有性者。犯
所別不成過。爲遮此等。取相許詞。述
別云作有有縁性。作非有有縁性。此亦如
是取相許詞。述差別云。定離眼識色。非定
離眼識色。大唐賓師。新羅賢師。不詳此旨。
倶同謗云。三藏比量。既非無過。是一時之
優劣。非百代之常行者。迷謬之甚。癡夜無
曉。在茲也。比量之旨玄妙難解。三支之
過皆悉簡盡。雖欲求過如蓮葉上渧不
著。問。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非是不離眼識
色中。不離眼識言。前量法自相也。其色言
者。前量有法自相也。有何別義。是成有法
差別耶。答。有深意致故成差別。本量有法。
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不離。定屬
不離。二義別也。即體不離トハ者。即識色
也。如識不離識。色體即識故名不離。定
不離トハ者。生有滅也。如生不離滅。聲
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
應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之過。小乘
不許即識色故。今用方便取相許義言
不離識。故無能別之過失也。小乘有法差別
亦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
有自能別不極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
言不離識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
犯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
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
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
因之過耶。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
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
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
差別不違自相。如數論師他用。通スルヲ以
其眞假。作法差別相違難時。眞他用義雖
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不違自
相。此亦如是。其義相似
文。與彼比量至故言自許者 若因不言自
許乃至此言便有隨一過故者。若本量因。無
自許者。其初三等因。即通大乘他方佛色。及
在小乘後身惡色。二處倶轉。大乘若作不定
過已。他小乘師又隨其後。出大乘過云。眞
故極成色。爲如我許後身惡色。初三攝等是
離眼識之色耶。爲如大乘他方佛色。初三
攝故非離眼識之色耶。今指此過名隨一
過。即他隨一不定過也。此根本量。因言之
中。有他隨一不定之過。故云此言便有隨
一過也。汝立比量等者。汝小乘師。成立有
法差別相違比量。既有此大乘自不定過。既
似非眞*有不定故。故云非眞不定也。言
非眞者小乘比量。以非眞故。言不定者。其
比量因。便有大乘自不定故。有古徳云。非
眞不定者。謂此眞字應共字也。非共不定。
但有隨一他不定。前解爲好。不可依。古多
本云眞。故知非也。賓法師云。今詳三藏
量。頭放掌珍。身像唯識。如掌珍云。眞性
有爲空。故今言眞故也。極成色等。宗因喩
言。像似唯識第七有四比量。成立唯識。第
一量云。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
縁離自色等別有五量餘識識故。如眼識等。
亦不親縁離自諸法此有三量第三量云。此
親所縁。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縁。今
云極成。像第一量頭也。簡他方佛色等也。
所言色者。像第三量。此親所縁也。不離於
眼識者。像定非離此也。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者。像二隨一故也。同喩云如眼識者。
像如彼能縁也。無共異品。大乘都無離識
法故無異喩也。今應推審。不應謬學。且
掌珍云。眞性者。清辨對於護法立宗。此彼
共許。有眞諦法。不同世間世俗故置此言。
除此已外。敵若不許豈得浪學也。且如立
言眞故懷兔。定非是月遍計所執。
月相無故
因云以其
有故。此因之中。雖無所執有幻相故喩云
如日。日亦如幻。無實名相。儻若立敵。及證
義人。同許眞諦。作此立者。何有世間相違
過也。今有過者。良由對於無眞諦宗。立
此量者即違世間。是故不可執文即定也。
抄曰。此解非也。若如此推立月量者。雖
無非學世間之過。猶有學者世間之過。大
乘殊勝。甚深義者。非是小乘學者所知。是
故亦有違世之過。小乘學者。未達大乘法
如幻故。又所立量雖放唯識。然自別犯相
違決定。量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
自許自識之所縁故。同喩云如聲。此自
許言。爲欲攬取菩薩惡聲。爲自同品令因
得轉簡除大乘佛果眼識。變聲而縁。爲他
異品。令因不轉也。攬已除已唯有共許因
位之聲離眼識也。猶如三藏置自許言攬
取他方佛色。爲自同品。令因得轉。簡除後
身惡色。爲他異品令因不轉。攬已除已。唯
有共許眼識。不離眼識也。既作如此相違
決定。儻若大乘作有法相違難云。眞故極成
色。非定離眼識之色。因云自許自識之所縁
故。同喩如聲。聲是離眼識之聲。非是離眼
識之色故。借爲喩作相違過者。今詳此過
若得成者。一切眞量悉應被破。如前應知。
三藏比量。既非無過故。未必須効像其則。
而不觀於敵是何人*輒言勝義。用簡違
世也已上抄曰。釋有法差別相違義。如前已
説。問。掌珍比量。無共異品。三藏比量。若有
異品耶。答。此唯識量。亦無異品。大乘都無
離識法故無異品也。既云大乘無離識
法。故知。小乘亦無即識法也。由此義故。
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即識離識色者有法
差別也。而有法差別中。不離眼識色。離眼
識色者設方便言。取相許詞如有性量中。
有性者有法自相也。有性之下。意設方便言
許大有。是有法差別也。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者相許詞ナリ。此亦如是。其義無二。
問。若爾。不離眼識者法自相也。不離眼識色
者與法自相有何差別。答。言同義異。如作
有縁性中有字。有法自相中有性之有。其
言無二而義別也。問。唯識第七云。極成眼
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縁離自色等者。
六塵六識相對。作六比量。今三藏量。爲唯
一量。爲作六量耶。答。三藏本意具作六量。
今擧色量影顯餘五。所言六者。第一比量。
如前所擧。第二量云。眞故極成聲不離於
耳識。自許二三攝耳所不攝故。猶如耳識。第
三量云。眞故極成香。不離於鼻識。自許三
三攝鼻所不攝故。猶如鼻識。第四量云。眞故
極成味。不離於舌識。自許四三攝舌所不攝
故。猶如舌識。第五量云。眞故極成觸。不離
於身識。五三攝身所不攝故。猶如身識。第
六量云。眞故極成餘法。不離於意識。自許
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識有法餘法。
兼七八識
問。
第一量中。極成色者。於色處中。二十五種色
皆已攝盡。以不耶。答。西方二説。一云。眼識
通縁假實。長等假色。眼識所縁。若依此義。
二十五種不論假實。總爲有法。故瑜伽論
第一卷五識身地云。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
眼所行。眼識所縁。一云長短等色。唯意所縁。
實雖法處。而約青黄體説。故云是眼所行。
眼識所縁。若依此義。唯色處中顯色所攝。青
等實色以爲有法。形表所攝。餘假色等。皆第
六量有法中攝。如色處中既述二説。餘聲
等四。准之應知。問。第六量。有法中言餘法
者。是何法耶。答。六七八識所縁境中。説有
二説。一云。十八界中除五塵界。取餘法界
所攝諸法。總爲有法。故假餘字以簡除
之。其五塵界不離識義。前五比量。已成立故。
若更立者。立已成過。故瑜伽論意地所縁中
云。若不共者。即受想行蘊無爲無見無對。六
内處及一切種子也。准知。簡除共境五塵。
一云。總十界咸爲有法。意識通縁一切法
故。雖五塵界先已成立。而彼但取五識相
爲唯識。同時意識。相分五塵。及七八境。
猶未成立。若彼相分已攝五塵。非別立者。
即初五量。因犯不定過。謂極成色。自許初三
攝眼所不攝故。爲如眼識不離眼識。爲如
同時意識相分色。離眼識耶。既以餘法簡
別立故。無此過也。問。若取五倶意識所變。
及本識所變根境等。爲第六量之有法者。後
量之因。犯自隨一不成過。大乘自許十界攝
故。答。本識所變境。於界處攝即有二途。若
隨轉門以通從別。十色界攝。眞實理門以
境對根。法塵界攝如樞要説。今依後門無
隨一過。問。何以得知。總十八界皆法界攝。
答。瑜伽論云。意地所縁。謂一切法。明知。十
八界法。一切攝在。第六量中總而成立。不
離意識。此第六量。就總爲一。若別立者。合
有三量。一眞故極成餘法。定不離於第六
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識。二
者眞故極成末那所縁。定不離於第七意識。
與心倶故。如相應心所。三者眞故極成頼耶
所縁。定不離於第八心識。與心倶故。如相
應心所。問。若爾云何。不犯他一分所別不
成過。第六所縁。立敵共成。七八所變。他不
成故。答。已引教理。先別成立。三能變識。并
所縁境。合已極成。然後立量。故彼有法。非
不極成。問。云何得知。七八二識。由已成
立。亦得極成有法中攝。答。唯識第七有四
比量。第二比量云。餘識識故如眼等識。亦
不親縁離自諸法。西明解云。言餘識者。第
六意識及大衆部。所有細意識。自宗所許。第
七八識皆是有法。五識之餘識。基師云。別
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若言七八。他
不成故。若言第六。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爲
不定過。但總言餘。論第七卷。論主重引教
理。更成立中。第一量者。成眼等五識已。第
二量云餘識。不攝七八二識者。釋本頌初
句。是諸識言。是三能變也。至後立理。何
闕八七耶。由此應知。極成餘識。取六七
八總爲有法。第三量云。極成三能變
所縁。定非離此三能變識。因云相見二
分中隨一攝故。喩云如彼能縁見分。見分不
離識。即是識體。故以爲喩。問。若前以教理
成立。得言極成者。前以教理成大乘故。
他方佛色等。不應簡除。何故初量極成言
以簡他方佛色等耶。答。雖前廣顯三能變
識。而未還成他方佛事。故今爲簡。假極成
言。又前所成。後猶不用者。便其初量。成
立五識親不取外境。至第二量。成立餘識
不縁離自諸法。以眼識等爲同喩者。應
犯所立不成過。准知。七八二能變識。已極
成故爲眞有法。所以彼三能變總爲二量
者。瑜伽本論。五識立一地。三識爲意地
故。總爲二量。今親所縁相。開爲六量者。意
効釋論。能縁五識。別爲五量。餘識總爲一
量。尅性總有八量。餘識之中含六七八。故
有八量
文。然有新羅至時稱獨歩者 聲振唐番者。
聲名也。番普丸反。獸足也。數也。非此所
用。蕃方元反。籬也。草茂也。屏也。此所用是
也。正爲藩。籬甫園反。王者封建諸候。以爲
藩籬。藩謂藩國。周禮曰。九洲外謂之藩國。
諸候於天子如藩屏。故云藩籬。今爲番字。
蕃同音。平聲也。借音也。業崇迦葉者。精進爲
業。崇高也。毎景行於杜多者。毛詩曰。高山
止。景行行之。毛萇云。景大也。箋云。景明
也。攅仰義。名景行也。有疏本云。禀行。不
如景行也。杜多者。舊言頭陀。亦&T043119;吼多。此
云沘汰。亦云修治。又言斗藪。或言搖振。亦
曰棄除。其義一也。方言斗擻擧也。依精進
力擧去惑塵。故名擧也。謂去其衣服。飮食。
住處。三種欲貪也。經中亦作十二誓行。&T043119;
徒斗反。汰音大。蘊藝西夏者。藝魚世反。
杖也。法制也。能也。六藝也。西夏者大唐也。
東夷者新羅也。名道日新者。名稱道徳。日日
聞顯也。緇素欽挹者。緇側飢反。黒色。出家爲
緇素蘇故反。白采也。在家爲素。欽去金反。
敬也。威儀備悉曰欽。挹於入反。斟也。賈
達曰。斟猶取也。雖彼龍象不歩者。龍象者。
廣百論第六云。又如世間調善龍象。於
其兩頬威汗交流。雖復無心損害物命。而
彼龍象威力大故。其見聞者驚怖奔逃已上
軌疏云。此象是龍種。故云龍象也。此象兩
頬有孔。流出威汗。百獸聞之自生驚怖。
此象無心害彼獸也。諸經中云醉象者。
非謂飮酒之醉。但其性暴惡。猶如狂醉。故
云醉象也。案云。此師智上。名稱道徳諸人
聞之自生驚怖。如象兩頬流出威汗。百獸
聞之自生驚怖。故以智徳喩彼龍象。海外
時稱徳獨歩者。海外者。五印度也。名稱道徳
遍聞五天。故云海外時稱獨歩
文。於此比量至猶如眼根者 決定相違者。
兩宗乖反名相違。三分無非名決定。今此決
定相違者。本是新羅元曉大徳之所製也。
後順憬師。得此比量。不能通釋。乾封年中。
遣於大唐。令決其疑所以得知。定賓律師
理門疏云。新羅順憬師。乾封年中。傳彼本國
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至此國云。眞故極
成色。定離於眼識。因喩同此。三藏于時躊
躇未釋云云何以得知。本是曉製。彼師判比
量論云。今謂此因勞而無功。由須自許言。
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立比量言。眞故極
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
猶如眼根。遮相違難避不定過。孱類於前。
謂若爲我作相違過。云極成之色。應非離
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我遮此難。作不定過。此極成色。爲如眼根。
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非離識之色耶。爲
如我宗釋迦菩薩。實不善色。自許初三攝眼
識不攝故。是離識之色耶。若不須自許。作
不定過者。他亦爲我作不定過。謂此極成
色。爲如眼根。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是離
眼識耶。爲如我宗他方佛色。初三所攝眼識
不攝故。非離眼識耶。若爲避此不定過
故。須言極成初三等者。則不得遮彼相
違難云云既言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
師所製量也。乾封之歳寄請釋云等者。乾
封歳者。大唐高宗天皇年號也。准年代歴
云。唐始高祖神堯皇帝諱淵受隋恭帝禪馭
宇。改前義寧稱武徳元年。次經九年。文
帝世民。改前武徳爲貞觀元年。從此已
去經二十三年。改前貞觀爲永徽元年。從
此已後經於七年。改前永徽爲顯慶元年。
從此已去經於六年。改前顯慶爲龍朔元
年。從此已後經於三年。改前龍朔爲麟
徳元年。至麟徳四年正月朔日。祭昊天。
祭泰山。四日朝行宮。假五日改前麟徳
爲乾封元年。大赦天下。賜&MT00150;七日。三月駕
至東都。其月還京。丁卯乾封二年。改萬年
宮爲九成宮。戊辰三年四月十六日。改前
乾封爲總章元年云云乾封之事。如封禪書。
年代久遠。亡失難詳。然其號諡。略可道者。
七十有二君。管子曰。昔者封太山。禪梁父
者。有七十二家梁父者。太
山下小山也
昔無懷氏。封泰
山禪云云犧氏。顓諸縁反
專也
頊。唐玉反
正也
氏。帝
嚳。堯。舜。禹。及周成王等。封太山禪云云
封禪者。剋石記號。著己之功。天以高爲
尊。地以厚爲徳。故附梁甫之基以報地。
言禪者。廣雅禪傳也。堯授舜。舜授禹。以
天下相傳授。亦謂之禪。異於封禪也。聲
類祭天告太平也。五天竺中。登伽耶山。
多有封禪。西域記云。其伽耶山。谿谷杳冥。
峯巖危險。印度國俗稱曰靈山。自昔君王
馭宇承統。化給遠人。徳隆前代。莫不登
而成功已上封主之封。封魯之堺。公之
與侯。各各有限。聲類建國以土地曰封。
周禮建邦國而制其城諸公之地。封*魯
方五百里。諸侯之地。方四百里等也。起土
爲界曰封。今封禪之封者。稍異於彼
文。時爲釋言至而爲比量者 若自比量等
者。今疏主意。自比三支。各置自許。他比三
支。皆置汝執。共比三支。置極成言。若立論
者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因此今應分別
自他共量差別。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
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令
無非以量成立。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
悟他。亦名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
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他量唯破他宗。
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
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
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由共比量立自破
他。故三支内。竝須極成。既知三量義有差
別。此唯識比量。爲自他共三比量中。是何
量耶。今疏主意。唯共比量非餘二量。太賢
師云。然彼三藏立唯識意。通對小乘外道
宗。避外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
故因言自許初三攝也。因既自故。自比量
攝。故他不得以不極成佛有漏色。而作不
定。於自量無他不定故。此解非也。避外
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故因言
自許者。先以表蘊等法。遮勝性等三十比
量。令許極成十八界已。豈因中有一分隨
一不成過耶。由此當知。是共比量。非自比
量。若共量者。何故因云自許耶。於共因上
置自許言。爲除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過故。
沼義纂云。又共比量。因置自許。亦得成因。
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
經攝故等。前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自立
等者。自下顯過。略有六過。一者三量疎謬
過。二者宗因不齊過。三者隨一不成過。四者
所立不成過。五者兩言不順過。六者三支乖
角過。此初三量疎謬過也。凡因明法。立法
自他共。敵對必須同。前唯識量依共比量。
今依自敵即無。若爾一切比量皆有此違。
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作因。瓶喩。
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
性。若對共量立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相
違。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不成故
文。又宗依共至不相符順者 第二宗因不
齊過也。又此決違。宗依共量。已言極成。若
宗依共。因亦應共。宗共因自。豈相符順。問。
若爾前根本量。宗依共量。已言極成。因有
自許。豈相符順。若本量因云自許者。非
是簡他許而名自許。爲遮小乘有法差別
相違。於共假言自許故非宗共唯因是

文。又因便有至共色轉故者 第三隨一不
成過也。大乘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攝。唯汝
小乘。自許共色。眼識不攝。是故因中便有隨
一不成之過。若敵救云。敵言自許。豈成眼
識不攝故因。若彼還成眼識不攝而簡大乘
攝相歸識。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然其眼識
不攝故者。但取十八界中別攝。此亦非也。凡
因明法。其言相濫。方以爲過。宗言離識。因
言不攝。其義全同。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猶
未得免。極成之色離於眼識。與極成色眼
識不攝。其二無別離識之義。名不攝故。由
此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因。於極成
色轉。是故便有隨一不成。以之即爲第三
過失
文。又同喩亦至定相離義者 第四所立不
成過也極成之色離於眼識。是一向離。以之
爲宗。眼之與識不即不離。以之爲喩。不
即不離眼根。何成一向離宗。故喩中有所立
不成。此因位中。尚眼根喩。所立不成。況果位
中。成所作智。通眼根。疎所縁縁與能縁識。
豈定相離。自在位智。通縁本質。即爲相分。
如此眼根。是初三攝。此則大乘不許眼根
定離眼識。此之眼根。望自雖爲同品。望他
則是異品。以無共同品故。是同品無。以眼
識爲異品。於彼亦無此因。於同異品。既
遍非有。則六不定。不共不定收。非但喩有
所立不成。因中亦有不共不定。曉師判云。此
通未盡。若對五根實互用宗。則應立言。眞
故極成色離極成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
攝故。猶如眼根。若作是難亦離不定。以大
乘宗極成眼識必不縁眼。故此眼根爲共同
品。識不攝因。於此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
品。於彼遍無。故非不定能作敵量。若以自
許佛有漏色。於前前共量。他作不定。便改
因云。自許極成初三攝等。如無漏色。耳識
等縁雖離眼識。而非極成初三攝故。不成
不定。此判非也。雖改因云自許極成初三
攝等。而眼識不攝言。大乘不許。若唯識門
中。色即眼識攝。大乘不許極成之色。眼識
不攝。是故因有隨一不成
文。又立言自至豈相符順者 第五兩言不
順過也。前唯識量。因言自許。依共比量。簡
他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後離識量。因言
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立敵因言。既各
乖角。豈符因明之軌轍。故以之爲第五過
失。若敵救言。敵言自許。唯遮有法差別相
違。令於佛有漏色轉。謂敵意許。是定離眼
識之色。大乘師作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
非定離眼識之色。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
由如眼根。爲引自許佛有漏色作不定過。
故言自許。遮相違難避不定過。孱類於前。
故敵自許。不成眼識不攝故因。但取十八
界中別攝。此救亦非也敵言自許。雖不成
眼識不攝故因。而因中既言眼識不攝。明知。
即違大乘所許。極成色者。是眼識攝。是故
其因即有隨一不成之過。若爾與前第三過
失。有何差別。解云。且依疏主。以之即爲兩
言不順過。若依曉師本量之意。其決定相違。
因中自許成眼識不攝故因。唯遮大乘有
法差別相違。因云自許。故此第五過。應是
隨一不成過。而與前第三過別者。前第三
過。非但隨一。亦兼所依不成之過。今此第
五。唯有隨一。故前後別
文。又彼比量至足爲理極者 第六三支乖
角過也。又彼決定相違量中。宗喩二支皆依
共比。唯因一支依自比立。大乘不許極成
之色眼識不攝。故因唯自。一比量中。三支乖
角。故以之爲第六過失。指南者。如前所因
門述。前文者。唯識比量玄妙之文。諸方學
子各動智海。爭陳立破。無能出過。故云
應亦足爲理極。然有人云。三藏比量。既非無
過。是一時之優劣。非百代之常行也。此猶
蟷螂牢臂當轍振輪。愚情同之。故以喩也。
問。有人云。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
因異品轉。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
其義如何。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
非不定者。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不
成非不成也。若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
異品。異品不極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
然。不成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
約異品。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
量中。因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義如
何。答。如此等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
不假自成。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
又他量於他有不定。非不定者。亦應自量
於自有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
ルト不定。他量於自有ルトハ不定。皆非不
定。問。若彼有宗。復以大乘本性相色爲不
定者。如何釋通。彼亦自許初三所攝眼不攝
故。此出大乘自不定也。答應師云。説因應
云共許初三攝等。即無不定。除極成色
非共許初三攝故。抄云。界處門中攝本
質色。准樞要説。即有二門。依隨轉門以通
從別。十色界攝。依眞實門以境從根。法塵
界攝既依後門。非初三攝。故無不定。七
八二識。是意界攝。其所縁境。即法界攝。問。
若依初門。十色界攝既初三攝。豈無不定。
答。初門即是隨轉理門。若依此門。不説七
八及本質色。以何得作不定過也云云
文。上因謗論至餘准定然者 宗中即標眞
故無違世間之失者。賓師破云。若勝義言。簡
即無過。以勝義諦非俗知故者。外道亦言。
我宗即以常住神我爲眞勝義。即立量云。
勝義神我。定是有體。因云於一切處生樂
等故。如眼識等。勝義言簡。我既有體。其因
應非所依不成等云云此解非也。若作此難。
本量應言眞故色不離於眼識。何標極成
言。更簡他方佛色等。勝義言簡色既有體。
其因應非一分所依不成。亦其宗中。應無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何須極成言。更簡此等
過耶。故知。勝義言唯簡違世等過。非簡不
極成。有法體有無之義。若依勝義言。有法
極成者。一切外道邪義。皆立已也。若違淺
深二義等者。然此義中。略有二義。一者深妙
義。立者在於深學衆中立時違世。二者麁
淺義。牧牛人等。世間共許。立者在此牧牛人
等衆中立時。違此世間。其義不同。違自教
者。不待傍證。但出過人。執彼本宗分明教
文。彈彼所立。即違自教。故不同也。若唯違
淺義亦得名違世等者。淺義者。如色等是
有懷兔月等。深義者。如勝義理。依他事等。
亦有全分一分四句等者。世間有四。一違自
世間。二違他世間。三違共世間。四違非學
者世間。此中前三。學者世間。此有全文一
分四句。是過非過皆如自教相違中釋者。前
自教相違文云。上二句。唯違他句。非是過
攝。違自及共。皆是過收。難共違教。亦是過
收。但取一分違自爲失。故云是過非過。第
四非學者世間。但有違共。無自他等。文唯
説全分。故云全文倶句。即違共名倶句。理
亦應有一分違者。若有ルガシテカハ懷兔
非日月。唯月一分。違共世間。日不違故。文
中但標違非學者世間。略無違學者中三。
亦應有。故云餘准定然
文。凡若宗標至間等過失者 廣百論第六
卷云。諸有爲法。從縁生故。猶如幻事。非實
有體。諸無爲法亦非實有。以無生故。猶如
シト龜毛。二論比量爲同爲異。解云有二
説。一興云。掌珍云空。廣百論云非實有體。
義既有殊。故以爲異。如成唯論云。外道
毀謗染淨因果。亦非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空與非實。義有別故。此義意云。廣百不遣
依他法體。但排遍計。掌珍皆遣有無爲體。
故二論別。二曉云。廣百比量。不異掌珍。清
辨宗意。諸法皆空故説空宗。無異法喩云云
眞性有爲空等者。眞性之言。是簡別言。非是
有法。爲遮世間相違等過 簡別立宗。故非
有法。若以眞性爲有法者。縁生故因於彼
不遍。即有一分所依不成。故彼比量有爲
與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非眞性
トノ不相離性以之爲宗。若不爾者。違因明
旨。若爾。眞性之言是簡別言ニシテ非是有法。
其有爲言。唯一有法ナリ。望何説有有法一
分不極成過。基法師唯識疏第四卷云。第五
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説依他圓成
有故。眞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
彼執此文爲正解故。彼依掌珍。眞性有爲
空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
體。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
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
有我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
故。若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
自宗。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
極成又以我説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倶
是有。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説空。即有
違自教之失。名似比量已上釋此有法一分
過中。諸師紛糺。執見尤多。依一取決。其途
難入。今依本疏。謂約我宗至各隨攝故者。
説一分自所別不成過。即立論者名之爲
約我宗眞性者。我者護法也。我眞諦中。
亦非法無。但不可説爲因爲果。言語道斷
故。言有爲無爲非空不空者。四種世俗總
呼有爲。四種勝義總呼無爲。且有爲四世俗
中。初世間世俗諦。有名無實體。故非不
空。後三世俗。有名有體故名非空。初世間
世俗。唯俗非勝義。後三世俗。亦俗亦勝義。
此之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
故言一分自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比量極
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惡色。一切佛身有漏
諸色。若立爲唯識。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此
亦如是。既云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
不極成故。云汝不許有我勝義故。若隨汝
自宗至亦非極成者。説一分他所別不極成
過。即敵論者名之爲他。若隨汝自宗勝義空
者。汝者清辨也。汝自宗云。一法一時。有義爲
俗。無義爲眞。有爲法中。有義爲俗。我亦許
之。無我爲眞。我即不許。故言有一分他
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量中十方佛色。及佛
無漏色。他不許有。立爲勝識。有他一分所
別不成。此亦如是。既言無義爲眞。我即不
許。故云我不許汝空勝義。故言亦非極成
者。即顯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也。又次下
勸信文云。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
以生信也。此中可説三性有無。略述掌珍
清辨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
我眞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説爲因爲
果。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
遍計所執無故已上諸人不詳初後文意。違
因明旨。眞性之言。入於有法。説一分過。如
闇夜中&T016254;手探物。遂不得取。細讀疏文
可説一分。又二諦章云。非遣依他而證圓
成實。非無俗諦可得有眞。眞俗相依而建
云云如理門論問答抄述。問。且如懷兔非
月。人頂骨淨。此二立宗。法及有法。雖不相
離。然違世*俗情。故是過也。以世間人皆
號月爲懷兔。説頂骨爲穢故。若爾此與現
量相違何異。答。應作四句。或違世間非
違現量。即此所立懷兔非月等。但反世俗
共所傳名。不以立言非月。便違眼見義故。
或違現量非違世間。如言眼等根非阿頼
耶境等。以是根故。如信等五根。以世俗人
不知別有阿頼耶故。或有倶違。如言聲
非所聞等。以違耳等聞義故。復違世間共
知聲可聞故。或倶不違。此非二過。問。若
違現量。即違世間。何須説二。答。自有別
違一者。開二也
文。論自語相至立石女名者 此過之中。略
有二種。一自語全相違。二自語分相違。自語
全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我母是有
法。是其石女謂法。然有法之言即違能別。既
言我母。明非石女。然法之言。亦違所別。既
云石女。定非母故。法及有法。更相反故名
曰相違。如世間言我今瘖瘂。若言曾當及
他瘂者。即法有法。不相違故。自語分相違
者。如外道云一切言論皆是妄語。一切言論
是有法。皆是妄語名法。然法有法之言。分互
乖反。自立宗言。意許非妄。亦是一切言論。
有法中攝。若云一切言論。意許一分非妄。
何得云皆是妄語。若云皆妄。何得云一切
言論。此即自語相違。此二句中。初全自語相
違攝。後分自語相違過收。文中但標自語全
相違。故云我母是石女也。依天竺正翻云
虚女。以無産子之功虚沾女稱。故名虚
女。沾中廉反。説
文沾益也
舊經論中。名爲石女。三藏順
舊。故名石女
文。理論門云至自語相違者 如立一切言
皆是妄等者。此立宗言。意許非妄。即攝在
此有法中收。一切之言無簡別故。何得法
云皆是妄語。宗法既云皆是妄語。何得有
法説一切言。意許一分言非妄故。掌珍亦
云。如梵志言。世尊。一切我皆不忍。廣如彼
説。理門掌珍。顯一分自語相違。此論文中。
標全分自語相違
文。若有依教至有諸句故者 若有依教名
爲自語等者。依所説自語相違即有
四句。若不依教。即無諸句。但有有法與法
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句。更無餘句。有違
自語非他等者。今此句取璧師文。以抄録
之。所以得知。賓師理門疏云。璧法師三四
句云。一者違自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
論。立四大無實。若言四大必非無實。若言
無實必非四大。以其四大。順世自宗。體不
空故。非是無實。即是違自教之自語。賓
師破云。今詳不然。凡法有法。即自相反。
得更尋自他教宗。名爲自語相違。若要
待尋自他教宗。方有乖反。即應勝論立聲
爲常。非違自教。應出過云。若言聲者即
非是常。若言常者即非是聲。應是自語
相違中攝。故知。順世四大無實及勝論立聲
爲常。是自教相違。非語相違中攝。故自語
中。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
句。更無餘句已上依破璧師。基亦被破。故
今救云。石女無子。世所共知。我母石女。自
語乖反。故名語違。自師聖言。名爲自教。
聲是無常。勝論所説。學勝論者。言聲是常。
違自聖言。名違自教。凡法有法。即自乖反。
名自語違。立聲常時。即自乖反。名自教
違。未必待尋自他教宗。方違其教。纔立宗
義。即違自教。豈異自語相違過失。由此當
知。依違於教。方有諸句也。以違自教自語
非他者。即是違自教之自語非他也
文。此一分句至當具顯示者 此一分句等
者。有違自一分語非他。如化地部對薩婆
多。立三世非有。違自所宗現世有故。有違
他一分語非自。如化地部對大乘師。立九
無爲皆有實體。違大乘師除眞如外。有實
體故。有違共一分語。如經部師對一切有。
立色處色皆非實有。麁微非實。可對成宗。
彼宗共許極微實有。違共一分。二四句中
等者。唯違他句。非是過攝。違自及共。皆是
過收。其違共中等者。雖共違教亦是過收。
但取一分違自爲失。故論但説自語相違。
若倶不違。雖非此過。兩宗同許。必有相符
極成之失。故亦過攝。此説決定自語相違者。
下因中有猶豫自語相違之過。今簡彼過。故
名決定自語相違
文。論能別不至明所依無者 若作二段等
者。列名有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陳那唯
立現量等五。天主更加能別等四。是爲二
段。上明古似者。現量相違等五似宗。是爲古
似。下明今似者。能別不成等四似宗。是爲今
似。初三闕依者。能別。所別。倶不極成。後一
義順者。相符極成。若爲三科者。若依結文。
或列有有三。初顯乖法五相違也次顯非
能所別倶
不極成三
後顯虚功相符極成是爲三科。故
下結文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五違不容
成故能別等三立無果故相符故准結文。以作
三科
文。成劫之初至名數論師者 有外道出名
劫比羅等者。此外道中。本師門徒。其名差別。
劫比羅者本師名也。筏里沙者門徒名也。金
七十論上卷云。昔有仙人。名迦毘羅。從空
而生。自然四徳。一法。二慧。三離欲。四自在。
總四爲身等云云義燈第二云。言數論者。
本即應是劫比羅仙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
部。雨衆外道。即一部主。金七十論。或雨衆
中。別人所造。傳法六人。其第六人名自在
黒。造金七十論。故彼論云。迦毘羅仙。初出
四徳。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
依大悲説。護持此智。爲欲度他。由慈悲
故。先爲阿修利略説此法。最初唯闇生。此
闇中有智田。智田即是人。有人未有智。故
稱爲田。次迴轉變異。此第一轉生。乃至解
脱。阿修利仙。爲般尸訶。略説亦如是。是般
尸訶。廣説此智。有六十千偈。次第乃至婆
羅門。姓拘式。名自在黒。抄集出七十偈。故
説偈曰。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自在黒略
説。已知實義本。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者。
者。從迦毘羅來至阿修利。阿修利
傳與般尸訶。尸訶傳與褐褐伽。伽傳與
優樓佉。優樓佉伽傳與跋婆利。跋婆利
與自在黒。如是次第。自在黒得此智。見大
論難可受持故。略抄七十偈。如前説。三苦
所逼故。欲知滅苦因等故説。自在黒略説。
已知實義本。問。若金七十論。是自在黒造
者。何故彼論首題。云此是外道迦毘羅仙人
所造。豈翻譯家構虚言耶。答。首題注者。
未詳誰注。爲譯家語。爲餘人語。是故不
足以爲誠證。測法師云。金七十論。本頌
數論師造。釋即世親。今基意。其後門徒自在
黒者。名數論師。故唯識疏云。其造數論及
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
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
撃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
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
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
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
之所造也。黄赤色者。今西方貴婆羅門種。皆
黄赤色。時世號爲黄赤色仙人。此名爲
雨際生故者。西域記第二卷云。如來聖教。歳
爲三時。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熱時
也。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時也。九月
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寒時也。今此外道雨
時生故。即以爲名。梵云僧佉奢薩怛羅此名
數論者。上顯能造本師及後門徒名。此顯所
造本論及能學者。言數論者。言數論者以
四徳中智徳爲名。劫比羅仙。智慧爲身。所
悟傳他。自別造論根本所造。是名數論。後
諸門徒受師所説。心中憶時。造論流世述
師所説二十五諦其深義宗。其門徒中。或
造數論。或學數論。此等皆號曰數論師
文。彼説二十五至有妙用故者 即自在黒
名數論師。指彼所造金七十論。故云彼説。
故唯識疏云。依金七十説立二十五諦。總
略爲三。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諦。自性者
古云冥性等者。自性三徳。未轉變時。如盲
冥故。名爲冥諦。然此冥諦。如盲有足。又神
我諦名爲知者。如世間人有眼無足。譬如
世人盲有足人。負彼有眼無足之人。至於
處處求得衣食。今此冥諦。運轉神我。至塵
境中。使得受用亦復如是。又復神我。但
是受者。如王受境也。所依冥性。但是作者。
如臣造作使王受用。是故冥性。爲我造作
二十三論。而二十三體不離冥。如鐶釧等
體不離金。是故在於轉變位中。其冥性體。
轉名最勝
文。中爲四者至非他成故者 能成他故名
本等者。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大等
生。故非變易。一云十六諦等者。十一根者。
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五知根者。謂
眼・耳・鼻・舌・皮。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
足。四小便處。五大便處。此中語且。謂語所
須口舌等是。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爲之。五
知根中。取總皮根。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
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心平等根者。
金七十論分別爲體。有説此是肉心爲體。
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一物。名之
爲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二云十一種等
者。種者根也。即十一根也。唯從他生。名爲
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一云七諦等者。
一大。二我執。亦名我慢。三五唯量。大者増
長之義。自性相増。名之爲大。我執者。自性
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五唯
量者。謂聲・觸・色・味・香。二云十二種等者。十
二法也。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
易謂神我者。神我以思爲體
文。廣爲二十至二十五諦者 問。第九我知
者。爲作者耶。爲受者耶。答。是受者ナリ。三
イヽナルガ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爲。答。
爲領義故。義トハ之言。證スルナリ於境
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
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如是三徳。猶如
大臣。知我所須。變成大等。舊云。從冥生
覺。今云。從自性生大。變大之時。如似胞
脹。從大生我執。我執者。如厨家人知主
所須。即能變作。此亦如是。知我所須。有能
變作五唯量等。執取我意故名我執。從彼
我生五唯量。唯是決定。無増減義。量
是分限。唯有五境更無増減。故名唯量。從
五唯量能生五大。從彼五大生十一根。一
云。唯五唯量生十一根。而非五大。心平等
根。自有兩釋。一云。體即是心。故能縁慮。故
金七十云。能分別爲心。二體雖是色。以淨
妙故。亦能縁慮。問。我亦思量。與彼何別。答。
本末不同故有差別。然彼我思。行蘊所攝。
其我義體非蘊所收。故彼宗我亦是即
蘊。亦是離蘊。彼説眞我。能有思慮。受用三
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言執スト
ニシテ受用スト三徳所成大等
文。謂初自性至名樂苦捨者 初自性總名
自性別名三徳者。一自性諦。生三世間。故三
徳別。三世間者。一天。二人。三者獸道。如是
三徳。何道偏多。七十論云。天上薩埵多是故
諸天。恒受歡樂。人中羅闍多。故人多受苦。
獸道多摩多。故獸等恒癡闇。諸道之中。三徳
恒倶ナレドモ。以有偏多故三道別。三徳者。如
次古名染麁黒等者。黄赤黒者。色徳也。貪嗔
癡者。徳心也樂苦捨者。受用徳也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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