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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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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何等爲至即因體是者 此列初相顯
因之體等者。因三相中。唯以初相。爲因自
體以因初相。正證宗故。此義意云。初相是
主。正爲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有主
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主止濫。顯宗
義周。故不可増。據所立宗等者。簡宗差別。
定因所依也。宗有二分。法與有法。亦有總
別。法與有法。爲別宗。不相離性爲總宗。今
云宗者。是何宗耶。若據總別。唯取別宗。法
有法中。唯取有法。以之即爲因之所依。宗
法有二。初宗即法。謂如宗中能別是也。後
宗之法。謂如因中初相是也。今言宗法。取
宗之法。正明因故。若正明因。何故擧宗。唯
取因法。此有二解。一云。以因初相。正證宗
故。若不彰宗。誰之因法。二云。以因初相。於
宗依上。而建立故。總顯意云。第一相云遍
是宗法性者。聲有法體。名之爲宗。此有法
上。所位性義。或勤發義。遍附聲上。而成差
別異相法門。是初相性。故云遍是宗法性也」
文。理門論云至故亦名宗者 且因有三
相。一遍有法聲宗之上。是其差別。義門法
性。二同品之中。作伴而定有。三異品之中。
所離而遍無。今此論文意。正爲明遍是宗法
性也。故論文云此中宗法。立及敵者。決定
同許。謂同許是遍宗之法性也。今此唯依證
了因故者。此釋共許所以也。今此因中唯
依證解因智。了宗智因。由彼智因。必須
立敵兩人共許。乃決宗義是非之理。故今此
因。要須共計。此義意云。即以因智。起了
宗智。了於本宗。若能立因。非共許時。因智
不生。若無因智。本宗不了。是故要須彼此
倶許。既爾等者。此外難言。若謂宗法必須
共許。知宗法智。是了因者。是則智成立
所成立義。非由言説。便違上解多言能立。
論主解云由有言生等者。此答通難。謂宗
法之因。雖是共許。敵論者忘失。智遂不生。
今以言詮。令憶共許宗法了已。智生方證
成所成立義。意以因體共許之法等者。非論
文也。總顯文意。共許因法。不共許法。此之
二法。以爲能依。以宗有法。爲其所依。故今
以有法名宗。若爾不相離性。以爲宗體。何
取有法。方名宗耶。有法既爲共不共二法
總主。是總宗之一分。故亦名宗
文。理門論云至唯詮於法者 此證有法亦
名爲宗非但總宗。名之爲宗。有法及法。亦
名爲宗。豈不總以樂所成立爾説爲宗等
者。此難意云。法與有法。合名爲宗。何故頌
中宗言。但取有法。此外意。以法望法不相
屬。屬於有法。既言因是與宗法。明知宗
言。但有法故。取此義意。以陳難辭。既但是
有法。不取法者。是宗一分。云何言宗。此無
有失者。總答也。以其總聲於別亦轉者。聲者
名也。謂宗法者。有法名宗。望於合後。是總
中之別。然此不望未合之前。別中之別也。
由何義故。得有總中之別。非是別中之別
也擧喩釋云。如言燒衣。謂於一衣。望於
燒處。得名燒衣。及不燒處。亦名燒衣兩處
雖別。然是一衣。總名燒衣。以其總聲。於別
亦轉。其不燒處。亦名燒衣。即如無常。違於
敵論。而得名宗。其聲有法。不違敵論。亦
得名宗。二義雖別。然是一體。故總名宗。既
由總聲於別亦轉。其聲有法。不違敵義。
亦得名宗。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或者不定
義也。或有法名宗。或復據法名宗。不須定
執也。若望局。據違敵論。故名爲宗者。二
義之中。或時偏説無常名。唯詮於法。軌法
師意云。宗聲唯詮於法者。且如無常。是聲
上法。或亦得作因之所依。如立量云。無常
是有法。定是共相是法。總性爲宗。因云於
法體上相相似故。同喩云如無我等。異喩
云。若是別相。於法體上。相不相似。如色聲
等各別自性。西明意云。有法一分。既得名
宗。或法一分。亦名爲宗。意釋類例相似也。
今存初釋。取違敵義。別總釋之
文。若以宗中至宗有法故者 若以宗中後
陳名法等者。明宗法之別也。宗法有二。一
者能別宗法。宗即法故。名爲宗法。持業釋
也。總宗之法。依主爲名。二者初相。宗之法
故。名爲宗法。唯依主釋。先釋宗法性之三
字。後超而明遍是二字。性者體也者。即宗之
法。是初相體。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若是體
性。因與有法。各有別體。不相應故。不得
成宗。餘二亦然者。餘後二相。亦是義性。非
是體性。此共許因等者。明遍是二字。宗依有
二。謂法有法。宗之因法。以何宗依。爲所依
耶。此有二解。一云依法。二云依有法。若爾
爲成於法。成有法耶。設爾何失。二倶有過。
若依法成法者。凡所立因。皆有二過。一所
依不成。謂宗無常。立論不許。因法有所依
能別不成。初相依何止。二兩倶不成。謂宗無
常。是滅義。因法所作是生義。生滅既別也。體
相違。若依兩倶不成過。今疏主文。不擧所
依不成。又不欲成宗有法者。若依法成有法
者。亦有二過。一犯相符過。若聲唯立有。因
成。可違他有法。敵亦成故。無唯順自。二別
成異宗過。謂初相因。若依能別。便證無常
是聲。非證聲無常故。是別成異宗過。由
前過故。此共許因。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極
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
聲上不成法。亦令極成也
文。然因明理至成於法耶者 有法不成
於有法等者。若以有法成有法。兩倶所依
不成過。及有法成法。亦犯兩倶不成。及相
違過。如以烟立火者。有法成有法。以火立觸
者。有法立法。此即外道。古因明師。立此兩
量。謂爲眞立。初量意云。遠望烟下。是有法
決定有火。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見烟
故。同喩云如近處烟。烟是顯色爲性。火是
煗觸爲性。二性各別。是有法故。知以此有
法成有法。又如見火云定有熱等者。後量
意云。遠處火中。是有法。定有熱觸。是法。和
合爲宗。因云以是火故。喩如近處火。火因
其體。即是有法。熱觸是用。即是其法。故知。
以有法成法也。上云其義云何者。雙陳兩
疑也。此義難云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曉
云。問有立量云。此烟處有火。以現烟故。如
餘火處。此火處中有觸。以是火故。猶如餘
火。此顯二處火觸相應爲宗。非立火觸是
火觸性。若爾共許不離。豈不相符。答遠見
烟等。及見術師邊火爲量故。如幻術人。雖
踏火中。不燒其足。有人見之。火中無熱。
又見飡火鼠。火中無熱。今爲此等。立比
量云。火處應有熱觸等。故無相符
文。陳那釋云至成熱觸法者 論文之中。
有其二意。初改前立量。以避兩過。後顯其
不改更犯餘過。此初文也。今於此中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以者用也。非用烟成立火
爲宗也。非用火成立觸爲宗也。但爲成立
此相應物者。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
中。與熱相應。此即烟火相應之物也。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改前量也。但爲成立此相應
物者。是避兩過也。謂成山處決定有火等
下。此疏文。非論文也。山處決定有火。以
有烟故者。立初量也。應立量云。遠處山
谷。是有法。必有火。是法。和合爲宗。此即
不以火體爲宗中法。但以山谷能有火義。
爲宗中法。故論文云。非以火爲宗也因云。
以有烟故。此亦不以烟體爲因。但以谷
能有烟爲因。故上文説是宗之法。此論亦
云遍是宗法。若以烟爲因者。是遍非宗法。
故不然也。同喩云如此近處厨中。爐中定熱
以有火故者。立後量云。遠處爐中。是有法。
定有熱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有火故。
同喩云猶如近處爐中。亦是爐體自熱。不
取爐中別體之火。火中之熱。又云有火
故者。亦是灰體。有彼火故。不取火體。准
前應知。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中。與
熱相應。是故名爲烟火相應之物。非以有
法烟。還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火。而成熱
觸法
文。彼論又云至非別後故者。 此顯其不
改更犯餘過也。若不爾者依烟立火等者。
陳那意云若不如我所改之量爾者。不但
犯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更犯
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符極
成。旦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以見烟
故。見烟即是見其宗中有法之體。於有
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以是
火。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宗
有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有法爲因。故
云應成宗義一分爲因。還以因中一分有法
而爲因故等者。此下疏主文。非論文也。此
破意云。彼烟下定有火。烟爲有法。火爲其
法。既合名宗。還取有法一分爲因。此有法
一分。亦名爲宗。如遍宗法言。此即取宗有
法爲因。既取爲因。闕宗有法。因無所依。故
云因乃有所依不成。以火立觸云。火爲有
法。定有熱觸是法。以是火故因。亦取有
法。以爲其因。還闕所依。亦犯相符。烟下有
火。依火有觸。共知有故。故亦不得以有
法成法等。若如我立。遠谷有火。爐中有
熱。人即未知。故須立量。方乃無過。准此
論文。先徳云。陳那不立相符宗過者。即
遠此文。知謬判也。亦不以法成立有法等
者。若以法成有法。是有何過耶。若以法
成有法。即闕同喩。及因第二相同品定有
性。即成有法自相相違過。如薩婆多對大
乘立眼識所縁。定是離識實色。以五境中
隨一攝故。如香味。香非是色。闕同喩故。
因此遍轉。故成相違。或取能別爲因。云
以是色故。還是宗家一分爲因。宗闕
立。宗闕支過。由此不得有法成有法等。
設諍有法。他不許有。因成於此。闕初相

文。理門又云至彼決定故者 外人疑云。法
與有法。體用已定。不應迴換。本立烟火。以
爲有法。論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
可不違眞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
即是體。無常是用。如是決定。不可改耶。故
答此疑。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有
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小乘師。不信
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中。是有法。
決定有佛説法聲。是法。和合爲宗。因云彼
諸有情必有感故。同喩云如此方有情。即
爲宗中法也。又若有人。但信有
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迴
換。非如勝論。徳句爲所有。實句爲能有。一
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也。故無有過者。論
主迴換。而無過也。前陳名有法等下。是疏主
文。非論文也。文顯可解
文。理門頌云至寧無此過者 此即重攝爲
頌。明宗因之法式也。前兩句遣非。後兩句
示正。有法非成於有法者。二本量中。初量
以有法當體。自成有法。并後本量。以餘有
法。成餘有法。竝墮過中。故眞比量者。有法
非成於有法也。頌云及法者。上句有法非
成於五字。通及第二句中法。謂有法非成
於法也。頌云此非成有法者。此謂此前法
字。謂此法字。更須重説也。謂法非成有
法也。下二句示正中。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謂眞比量。但由彼所作因法故。成此無
常宗法也。謂有法因法二倶極成等者。此下
疏主文。非論文也。有法與因。立敵共許。互
得相依。能別之法。敵先不許。不爲因依。故
眞比量。共許之因。遍有法上。成不共許。宗
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問何故所作性
因。唯依有法。不依能別之法耶。答先有三
解。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因非遍彼。今
即難云。若宗能別。他不許者。應犯能別不
成。若云許無常於別法有。而不在聲故。
無此過者。即是許有無常。云何不許因遍
在彼。若云無常與聲合者。彼不許之。今
言宗者。取此爲宗。故因不依。若依彼者。
即是隨一所依不成。若爾亦應聲與無常
不相離者。他亦不許。説因依聲。應隨一
過。二云。滅法是無。因無依彼。若許因依。
闕所依過。三今解云。本欲成法依有法。
不欲成有法依法。故因不得在能別上。
如擧其喩。顯有所作處。無常必隨逐。故所
作在聲。無常隨在聲。若因在能別。便顯無
常有所作聲。在於無常乃別爭於聲。非爭
本無常。又以法成法。因イヽ有法上
不得以法成有法。故不在法上
文。又如立宗至非法法也者 上因若依
法。有他隨一所依不成。此明因若依法。有
兩倶不成也。若因所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
無常上有等者。謂宗無常。是滅義。因所作。是
生義。生滅既別也。體相違。若許相依。兩
倶不成。由前過故。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
極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
其聲上。不成滅法。亦也。由此故
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問大乘
滅相。居在過去。聲體現在。而非滅無。如何
以生。證現聲滅。豈不自犯違宗過耶。答現
聲由因生。當必定非有。故以所作性。證聲
非是常。不説現聲體即是滅。顯非恒住。故
不相違
文。問稱爲宗至名曰相違者 答中云若
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等者。如其因性
不遍有法者。宗寛因狹。不足爲成。如外
道説。一切草木。皆有心識。有眠覺故。言眠
覺者。如合觀樹。暮時葉合曰眠。朝旦還開
曰覺。然此眠覺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
皆有心識。此有過因。便非因成。所立不立。
顯皆因立。是故稱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
不能顯等者。如九句中第一句等。如立宗
言。聲是常住。所量性故。如虚空等。所量性
因。遍有法宗。名之爲遍。有不定過。不能
成宗。故非宗法。又因於宗過名爲不成等
者。初擧四不成因。次六不定因。後四相違
因。初四不成因者。夫四不成。必闕初相。無
有遍義。如何但言遍。不言宗法。是四不成
耶。解云。四不成因。皆闕初相。故云因於宗
過。理實言之四不成因。非遍非宗法。今不
取遍義。但取不能成宗之邊。故云不言
宗法。此約合説。非一分也。不定相違。其義
亦爾。不論遍義。但取不能成宗之邊。故
云但言遍不言宗法。倶有者。共不定等。倶無
者。不共不定。有相返者。正因同有。違因同
無。故云有相返。無相返者。正因異無。違因
異有。故云無相返
文。若唯言法至故言法性者 因於宗過等
者。今此句中。通取全分一分。四不成因。竝
闕初相。故云不遍。全分一分等隨應有之
者。一分不成者。宗法非遍。故今取之。全分
不成者。非遍非宗法。今取非遍之邊。不
取非宗法之邊。故云隨應有之。言等者
等取不定相違之過雖有遍義。翻正因倶
句。故等之也。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
誰家之因者。宗即有法。法即因法。因是有法
宗之法性。若唯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
是有法宗家之法性。故以宗法言。簡令知
之。故言遍是宗法性
文。由此應爲至非有體非者 因初相中。爲
句分別。三説不同。一玄應師云。因有四句。
一是遍非宗法。如薩婆多立云眼識非見。
因云以四相故。猶如色等。其四相體。遍眼
識上。故是其遍。以體別故。非宗法也。若説
因云有四相故。此即第三倶句所攝。有顯能
有。非是別指四相體故。即依此説。仍言初
句。彼不善量。不應依之。或如大衆對有
部。立眼根非見以四大故。眼等遍爲四大
造。故是遍。以別體故非宗法。若言四大所
造性故。顯所造義。亦倶句攝。二是宗法非
遍。如有成立内外諸聲。皆是無常。勤勇無
間所發性故。如心心所。此因於其外聲上。
無故是非遍。不離内聲故名宗法。三是遍
亦宗法。如立内外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
故。倶縁起故名爲遍。由義別體。不相離
故名宗法。或有唯立内聲無常。勤勇發故
因。亦倶句攝。四非遍非宗法。如下四種不
成是也。兩倶不成。本來非有。隨一不成。自
他互無。猶豫不成。義非決定。所依不成。因
無依處。故四不成。皆非遍也。由不成故。竝
非宗法。初二與後。不能詮宗。唯第三句。
能成所立。故於宗法。復言遍是。二壁法師
云。因唯三句。一有宗法非遍。謂佛弟子。對
聲論師。立内聲定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此因初相。内聲上有。得言宗法。外聲無
故。不得言遍。二有宗法亦遍。謂宗如前。因
云所作性故。此因初相。在内外聲。得是宗
法。内外皆有。故得言遍。三非宗法非遍。
如四不成。闕初相故不遍。不能成宗。亦
非宗法。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爲
非句。故説遍是宗法性。此師意云。必
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
無別體。竝能成宗。義相關帶。必是宗法。今此
疏主。全用壁師義。賓云。今詳一言足爲褒
貶。准此而論。極迷因明之軌則。故彼製造。都
不堪用。以甚麁故。如理門云。有法非成
於有法。今彼宗中。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
四相體。復是有法。特違陳那之聖旨。故甚不
可。由破壁師。基亦被破。此破意云。若有別
體。義相關故。必宗法者。應違理門有法非
成於有法。即特違陳那之聖旨。今救之云。
因明不許將宗有法還成有法。不障以
餘有法。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細立火。以
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爲因。如云彼烟下
定有火。因云以現烟故。即取宗中有法
爲因。故是宗義一分爲因。宗因別體。既非
宗法。四相等因。不可言遍。前第一句。遍非
宗法。即是第四倶非句攝。沼法師云。有遍而
非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攝故。
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能有四
相之義。故是倶句。亦非倶非句也。三有人
云。因唯二句。無是宗法而非遍。如立一切
聲是無常。勤勇發因。望内聲上。遍是宗法。
若望外聲。非遍非宗法。沼法師破云。此説
不然。總立内外一切聲宗。勤勇發因。不可
別望内外聲分爲是爲非。故勤勇發。必是
無常。得名宗法。但非遍故。如薩婆多。對
大乘者。立命根實等者。命根有法。不相應
收。業即是思。思與命別。然命根是業所感
故。其有業因。遍有法命。雖是別體。而義相
關。故爲宗法。既有業因。遍有法命。豈別體
故。非是宗法。是故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若
爾。有體無體。義相關帶。及不相關。其何
等耶。宗因別體。義相關者。如薩婆多對大
乘者。立命根實。以有業故。如五根。命根
與業。是有別體。而義相關。故成正因。以其
命根業所感故。宗因別體。不相關者。如
立宗云。聲是常住。眼所見故。宗因同體。義
相關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
作離聲。無別體故。宗因同體。不相關者。
如立宗云。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以有法
烟與因。同體無別義故。唯是一烟。無義相
關。非無體是等者。無體有體。各有是非。無
體是者。如聲無常所作性故。無體非者。如
下有火以有烟故。有體是者。如命根實
以有業故。義相關故。有體非者。如聲是常
眼所見故。義不相關。故名爲非
文。初有宗法至一種不成者 故此過是兩
倶有一分不成者。勤勇發因。立敵兩宗。倶
許有體。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一分一種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
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於聲
上有。實句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
不轉。是名無體兩倶一分種不成。復有記
云。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句一種也。
但分有體無體。以爲二句者非也。不見疏
文。以爲臆説豈是可乎。此兩倶一分不
成中。不分自他。有體爲一。無體爲一。故但
二種。此有體無體兩倶一分不成。以之即爲
宗法而非遍句。有體之中。勤勇發因。望於
内聲。得是宗法。外聲無故。而非遍也。無體
之中。耳所取一分因。於聲上有。故是宗法。
實句攝一分因。於聲不轉。故非遍也
文。若有體無至皆如下釋者 四種一分隨
一不成者。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
隨一。無體他隨一。是爲四種。初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爲
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他
可成。於自一分四根不取。故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五根之中。耳根取因。立敵倶許。故
云有體一分。二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
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
四根不取。故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三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勝論者。
立聲爲常。徳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而皆許轉。徳句攝因。自分不成。故云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四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所
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故云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三種一分猶豫不成者。兩倶一分。自一分。他
一分。以之爲三。初兩倶一分猶豫不成者。
如有立敵。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
疑惑不定。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
以有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
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故兩倶一分猶豫不
成。二自一分。猶豫不成者。如有敵者。倶於
近遠。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者疑。便立量
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如
厨等中。三他一分猶豫不成者。如有立者。
倶於近遠。見烟決定。敵者近定。遠處有疑。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
故。如厨等中。敵者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
處一分。未決定故。而此過中。不分有體無
體等。但於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分三種故。
三種所依不成者。兩倶有體一分。他有體一
分隨一。自有體一分隨一。以之爲三。初兩
倶有體一分所依不成者。如勝論師對大乘
者。立我業實。有動作故。此動作因。於業
許轉。於我無故。勝論者計。我體常住。但用
動作。體不動作。故云於我無故。所依不成
中。有二類差別。一兩倶所依不成。二隨一所
依不成。兩倶有體一分者。兩倶所依不成也。
若他若自有體一分者。隨一所依不成也。二
他有體一分隨一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
倶可成。空大生果。大乘無故。三自有體一分
隨一所依不成者。如大乘者對數論立五
大非常。能生果故。空大生果。大乘無故。如
是更有十一者。如是者。還牒指前也。除今
現所擧。兩倶有體一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
倶一分一種不成下。合有十一。望前現今取
擧。一種之過。名之爲更。非謂至下更有
十一。言并前者。并初兩倶一分兩倶不成
也。前一後十一。合云十二一分不成
文。後句非遍至猶豫不成者 故此過是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眼所見因。雖不遍
宗而立敵宗。倶許所説。非如聲論佛法。兩
倶不許實句攝因。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
全分一種不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色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説無體。共
説於彼有法無故。四種全分隨一不成者。
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
他隨一。以之爲四。初有體自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作性
故。聲顯不許所作因故。二有體他全分隨
一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因。所作既生。聲顯不許。故成隨
一。三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者。如聲顯論
師。對勝論。立聲是其常。徳句攝故。
論不許徳句攝故。四無體他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攝
故。聲論不許有徳句故。三種猶豫不成者。
兩倶全分。自全分。他全分。以之爲三。初兩
倶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多人。遠共望彼
於霧等性。皆共疑惑。其間有人。立有事火
宗云。彼所見烟等下。似有事火。以現烟
故。喩*如厨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
能成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是
故爲過。二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敵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種立量
云。彼所見烟下。可有事火。以現烟故。如
厨等處。於現烟因。立者未決。故成自隨一
猶豫不成。三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
立者從遠處來。見定是烟。敵者疑惑。便
立量云。彼所烟見下。可有事火。以現烟
故。如厨等處。於現烟因。敵者未決。故
成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
文。有體無體至宗法性言者 六種所依不
成者。有體兩倶全分。無體兩倶全分。有體自
隨一全分。有體他隨一全分。無體自隨一全
分。無體他隨一全分。以之爲六。初有體兩倶
全分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
我常住。識所縁故。所依我無。能依因有。二無
體兩倶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
子。立我實有。徳所依故。數論佛法。不許徳
依。故云無體。數論立我。佛法不立。應是
一分所依不成。何言全分。故知疏錯。三隨一
所依不成中。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
如數論對大乘者立藏識常生死因者。數
論佛法。倶同所説。故云有體。數論宗中。都
無藏識。故云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四
有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立
自性有生死因故。五無體自隨一全分所依
不成者。如經部師。立虚空實有。徳所依故。
六無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立
我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數論雖立。
大乘不許。如是更有十四者。除前現擧。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倶全分一
種不成下。如是更有十四。如是者。即牒指
前。并前十五者并前現擧一種不成。十五全
分不成。此二偏句者。初宗法非遍。後非遍
非宗法。此二名偏句
文。同品定有至皆名品故者 同是相似義
等者。兩物相似曰同。體類差別曰品。一切
義皆名品者。且同品中。取其品而非同。
於中即有瓶等可燒可見。所作勤發。色香
味觸。青黄等異。無量法門。是爲品。品是義
門差別之品。故云一切義。以天主等。但取
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爲宗性故。瓶與
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何法與何。相似
名同。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名爲
同品。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
故。言定有者。依不相離同品聚中。定有一
分所作因體。故云同品定有性。若品與所立
法隣近均等名同品者。瓶上法及有法。不相
離義品。聲上法及有法。不相離義。隣近均等。
故名同品。軌法師云。同品者即瓶等。定有性
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
有其性。方是因相。正取所作。兼取無常。此
師意云。取瓶有法。以爲同品。若不爾者。因
第二相。同品中有。豈可於彼瓶上。無常法
上有耶。今意不然。若執有法爲同品者。
聲是可聞。瓶可燒見。何得同品。璧法師云。
所立無常。與瓶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同
品。若爾所成無常。必許無我。無我既通空
常上有。應是同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故
論文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玄
應師云。均等義品。説名同品者。此有四説。
一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皆名義品品
謂品類。義即品故。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
宗所立隣近均等。如此義品。方名同品。均
平齊等。品類同故。彼意説云。除宗已外。一
切有法。但有所立。皆名同品。不取所立
名同品也。二有云。除宗已外。一切差別。名
爲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如
此義品。説名同品。三有云。除宗以外。有法
差別。與宗均等。雙爲同品。四有云。陳那既
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以之爲宗。同品亦
取除宗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同品
也。此説意云。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
品。若彼義品。二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
品。今依後解以之爲正
文。彼言意説至是體類故者 理門論云。一
切義皆名品者。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所
諍同。即名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所立法。相似名同。不言有所立法。瓶等有
法體。名爲同品。言顯所諍。意許所諍。但是
兩宗。所諍義法。與此相似。名爲同品。此義
意云。是因所成。聲上無常。對敵相諍。此所
諍法。與瓶無常。所立相似。約此名同。即除
宗中相似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品上
由有此一門同。總名同品。要約因成。聲瓶
二處。無常門同。勿使棄因而但偏説所立
義同。以爲同品。即宗同品。正取與宗能別
法同。名爲同品。不離宗同。必有因同。故
云定有性。所以爾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
初相之體。由入同喩之所管故。雖無別體。
然得更立第二相名。故名同品定有性。且
如同喩云。若是所作者。見彼無常。譬如瓶
等。明知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
義。故名爲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相
如也。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伴
而有由此義故。不離宗同必有因同。故
云定有性
文。若唯言所至有此名同者 便無有四相
違之因者。四相違中。有法自相。與法自相。
此二言顯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自相。
言顯宗也。有法差別。與法差別。此二意許
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差別。意許宗也。
若唯取言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
名同品者。唯有法自相相違因。便無有餘
三相違因。唯取法自相。名爲所立。餘三相
違。不名所立。不足四數。故云無有四相
違因。比量相違。有四所立。謂法自相。有法
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決定相違。亦有四
宗。此唯宗中。有此四義。不致因喩。所以
爾者。四相違因。必須本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必改他因。義既差別。故唯宗中。有此
四義。不至因喩。若唯取言陳法自相。名爲
所立。有此法處。名同品者。比量相違等。皆
應無四。若全同有法等者。有云。均等義品
者。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若彼義
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皆均等者。如此義
品。方名同品。今破此釋。故云便無同正等。
若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同此
義品。名同品者。以瓶等有法。與宗有法
不相似故。不得名同。故云便無同品。若
彼設救。雖不相似。而説同者。空等異品。
應是同品。故云亦無異品。宗有一分相符
者。若立聲無常宗時。其無常義。雖違他
順己。是正眞宗而有法上。一切義中。我無
我等。立敵共許。爲因所成 立已成故。言
一分相符。但取所立等者。不相離義。總宗
名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
文。然下論云至應當深義者 此通伏難
也。難云。若言顯意許。倶名所立。有此法
處。名同品者。何故下文。唯擧言顯法自相
宗。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名爲同品耶彼
既不擧意許之宗。豈取二宗。今通難云。
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略而不説。理皆
同品。由此即有四相違因。比量相違。決
定相違。皆有四宗。以此釋文。應當深理。
然論文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者。謂立聲
體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性。瓶等有
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此依一義。亦有一

文。同品有二至法必隨故者 所立法者。此
有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爲因成
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
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
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
法。竝非因成何故唯據能別法者。因成所
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也。均等
義品者。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
品。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均等
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者。理定不然。如
前已破。今云。均等者。均謂齊均。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品謂種類。此義意云。若彼義品。法
及有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
得名同。是宗同品之義也。若於是處者。瓶等
有法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者明説也。因謂聲
上遍宗法性。瓶上所作。名爲同品。決定有性
者。謂於瓶等。有所立法也。此意云。瓶等法
上。有第二相因。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
法性。因之同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故。若
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也。是因同品
之義也。然論多説宗之同品名同品等者。此
通伏難也。難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二因
同品。宗名同品。其義可爾。若因名同品者。
何故下云。因之同品。名爲同法。故通之云。
因之同品。名同法者。能喩トハ是宗之法
故。從能喩因。名之爲法。何須二同等者。所
以須二同品者。爲顯因之與宗。不相離
義。故須二同。故理門云。爲於所比。顯宗法
性。故説因言。爲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説
喩言二喩同事。同顯因宗
不相離。故合爲一
爲顯所比。故説宗
三分也問。爲顯因宗不相離義。説二喩
者。其能立因。爲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
依無常等。名定有性。答。纂有二解。一
云。依瓶等有法。義如常解。一云。依無常上
名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故。又理
門云。以所作性。於無常見故。於常不見
故。不言於瓶上見。故知。同品無常之上。
有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常。無常即
喩。如何今説。言瓶有所作性。瓶體是無常。
當知聲有所作性。聲體是無常。准此所作
即依瓶等答。此古師合。非陳那義。陳那立
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喩云如瓶等。瓶等
喩依。非因依也。問。何故能別上無常。非因
所依。同品是常。即爲因依。答。宗中敵不許。
能別非因依。同品兩倶成故。得爲因依。問。
有立量云。瓶上無常。應非因依。所立法故。
如聲上無常。此有何過。答。此是似破。因
犯隨一。或倶不成。誰許瓶無常是所立法。
復是違喩名能立。問。若爾何故。同無能
別。名闕所立。答。喩上無常。似所立法。從以
爲名。如所作因。問。若無常同品。定有所作。
此是滅法。云何得言定有所作。滅非因生
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者。非滅相。
無彼常故。名爲無常。即住異等。倶名無常。
依此何過。二云。無常即是滅相。言有性者。
定曾有性。觀果知因。非當有性。雖不因
生。因生始滅。故不相違
文。且宗同品至名因同品者 且宗同品。何
者名同者。此有二解。一軌法師云。瓶等有
法。以爲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瓶
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同品。今云。若同有
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體。有
可燒等。聲有法體。有可聞等。二有法體。全
不相似。若法爲同等者。破璧師義。如文
可解。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宗法處等者。述
正義也。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
不相離義。爲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
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那。同者相
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
不相離。瓶上總義。名爲同品。以陳那等取
法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故。如立無常等
者。謂立聲體定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
性。瓶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
似。故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若准舊釋。
有法體。是名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
體。是名同品
文。然實同品至定有性也者 約二同品。
説正兼寛狹義也。因同爲正。貫於宗喩。體
性寛故。宗同爲兼。不欲以宗成因義故。因
貫宗喩體性寛遍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初
相之體。由入同喩之所管故。雖無別體。然
得更立第二相名。故云同品定有性。且同
喩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明知。
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義。故名
爲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處相如也。
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伴而有
也。問。同品同喩。體義同不。答。同品義狹。同
喩義寛。且同品者。總通瓶上有法及法。能立
所立。其中一切。總是同品。然得名者。取其
所立。以之爲同。亦名爲品。而彼能立。及有
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同。然若總收。通名
同品。譬如七覺支。擇法亦覺亦覺支。餘六
是覺支而非覺。然若總收。通名覺支也。問。
所作性因。同品中有。豈可在瓶無常上有。
答。得同品名。雖有亦同亦品。唯品非同。兩
分之異。而論因義。同品有者。但於是品非同
處有。以其總聲。於別亦轉。是品非同。亦名
同品。譬如宗中。聲及無常。兩分之異。而釋
因義。名宗法者。但於宗中有法之上。得宗
法名。故無有失
文。因既決定至因不有等者 案理門論。
此頌初後。初立因頌。後二喩頌。初因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
依第五顯喩。由合故知因。後喩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所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此
二名譬喩。餘皆此相似。今此所引。初立
因頌也。言等者。等後二句。依第五顯喩。由
合故知因トイフヲ。初頌意者。勝論立宗云。聲
是無常。立二因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
作故。此之二因。於宗有法。令是非有。故
知。非遍。非宗法也。陳那釋云。是喩方便。同
法異法。如其次第。宣説スルトコロニハ其因。宗定
隨逐。及宗無處。定無因故。以於此中由
合。顯示所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
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今即重頌此
長行義。故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依第
五顯喩。由合故知因。解云。依釋長行。頌意
明也。是喩方便者。謂喩文下。置其故字。即
是方便。借取喩力。於其合中。使知有因
也。同法異法如其次第者。示説兩喩之
次第也。即出其次第宣説。故論文云。宣説
其因。宗定隨逐者。配釋前言所作非常故。即
是同喩也。謂同喩中。總宣説云諸所作者。明
知即以瓶上所作。管取聲上所作因也。宗
定隨逐者。又宣説云皆是無常。明知。宗首即
在瓶上。聲上無常。隨逐此首。瓶上無常。令
宗作從。故云宗定隨逐也。所作是喩中能
立。無常是喩中所立。是眞喩體。但不擧喩
之所依瓶。能立之中。通取能喩所喩。於所
立中。但取所喩也。及宗無處定無因故者。
配釋前言常非所作故。即是異喩也。其宗無
處。即是離宗。標爲異品。宗爲所離。常爲能
離。此謂遣所立也。定無因者。即是離因。所
作爲所離。非作爲能離。此謂遣能立也。二
遣正是異喩。是其喩體。但不擧喩之所依
也。就中。遣所立者。唯取能離。若遣能立。通
取所離能離也。即是兩喩。故不須論是
遍是宗法也。下半二句。至下當釋
文。依上二相至同品定有者 今此文旦釋
其宗法通局。即是釋因初二相。故云依上二
相。初問後答。此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
相也。且如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
之法。局附聲有。與瓶等所作性別。何聲
宗之上別因。於瓶等中別處而轉。或所作
因。是聲有法宗家別法。云何於彼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喩。遍是宗法。是第一相。
同品定有。是第二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即指如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
含之。於瓶處轉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
轉至餘處也
文。陳那釋云至故無有失者 由彼相似不
説異名等者。此答意云。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依。然聲所作。與瓶所
作。相似而有。總相合説。總名所作。既總説
言諸所作者。故知不説兩處異名。總言宗
法同品定有。譬如無常。貫通五蘊。雖各有
異。而極似故。總名無常。此亦如是。聲所作
性。即喩所作。一所作性。遍括兩處。性類既
同。名亦無別。世間許有相似之法。同説一
名。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人
生解。同名爲喩。但可總言是宗法性。同品
定有。言彼即此。故無有失
文。彼復難言至説名宗法者 此明瓶上所
作。第二相通局也。前難聲宗至説爲宗法
者。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此即説前後難。差
別之義。既不説彼所作性異下。正釋難意
也。此難意云。既不説彼聲瓶。兩處所作
異。總合説者。即應聲上所作義。屬於瓶上。
説爲不異。所作性因。既於瓶有。若不説其
兩處異者。云何此因更有初相。説名宗法。
西明又解。以相似法。遍於二處。云何偏言
所作之因。是聲宗法。不言瓶宗法
文。彼復釋言至何所成立者 此釋意言下。
疏主文也。此答意云。此一所作。總因之中。但
將欲説因初相義。定是宗法。不欲説言唯
有初相。局是宗法。以其初相。望宗有法。有
此因義。別立一門。不妨復有第二相義。望
於瓶上。有相似義。爲第二門。既許更有第
二門義。故因門中。不欲説言唯是宗法也。
故一所作。總宗法言。貫通二處。宗者聲有法
宗也。非宗者瓶有法處。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者。宗非宗中。可有宗法。若別異説下。聲瓶
相對。明因宗法貫二處之義利也。若唯聲
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別不容有擧喩
成宗。若唯瓶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亦
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定言是寛。唯
言即狹。是故但言定有。不言唯有
文。彼復難言至即答不然者 此明相例得
名同異也。初例難。後釋通。初例難中。此意
難云。至應皆宗諍者。是疏主文也。例難意
云。如前解因第二相云。由彼相似。不説
異名。如同喩云諸所作*者。即是喩中。説因
第二相。亦應准例。因之所成。名爲同品。瓶
同品處。所有無常。應亦名宗。西明例云。
所作通兩處。兩處皆名同。兩種倶無常。宗
應通聲瓶。彼自釋云至故不相似者。是論
文也。不然者。先總非也。別處説所成故者。瓶
上無常。別處同許。非是所成。聲上無常。別
處乃有。違他順己。説是所成也。因必無異
方成比量者。夫立因者。必須在於聲瓶兩
處。立敵同許。以爲無異方成眞因。比生宗
智之量也。故能立通。所立義局。故不相似
者。宗有違他。因有同許。理不相似。故於
喩中。即説有因。而同品中。不説有宗也。
然文軌師。就此論文。自問答*云。問。聲瓶
齊所作。二ツナガラ相竝爲因。無常貫聲瓶。説
宗通兩處。答。所作兩處。倶成就故。此二相
竝爲因。無常瓶成聲不成。何得言宗通
兩處
文。問何故此至方成宗義者 沼法師略纂。
有此問答。問。何故異無説遍無。同有言定
有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
立異。無キコトンバ濫不止。大意同此。成
宗不遍如上已陳者。上解因初相中。唯言
法性。不言遍者。因於宗遍。即是不成。或兩
倶不遍。或隨一不遍。或猶豫不遍。或所依不
遍。有體無體。全分一分等。諸不成過。廣説
已訖。今指彼文。故云如上已陳。止濫不盡
至下當悉者。即指異品遍無性。第三相文。
至下當悉。豈由喩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
句之中。第八句云。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立。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喩如シト電瓶。此無常宗。空爲異喩。勤勇之
因。於同品瓶等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
向非有。既勤勇因。於其同喩電等上無。非
是遍。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喩中。有一分能
立不成過。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猶説定言。
不説遍字
文。但欲以因至皆説遍也者 但欲以因成
宗等者。此釋同喩因。不遍有。而得成宗。
但能立因。將欲成宗。因有ルトコロニハ宗必隨
逐。即是因同品之義也。故論文云。スニ
因同品。決定シテナル不欲以宗成因。
ルトコロニハ宗因不定有。即是宗同品之義也。
故論文云。謂所立。均等ナル義品。若因
於異品有。同品半有半無等者。此釋伏難。
難云。若同品中。雖不遍有。成正因*者。第
七九句。同品不遍。豈非正因。故今通云。今
此所簡。簡第二相過。第七九句。即第三相
中之過故。故無失也。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之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問。第八句中。
電瓶爲同喩。勤發之因。於電不遍。猶成正
者。第二句中。瓶空爲同喩。所作之因。於空
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是作法者。即
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故不可致疑

文。其九句者至故成九句者 宗法者謂宗
之法等者。宗謂有法。宗之分故。亦名爲宗。
能有宗因。故名有法。法即因。遍在有法宗
上。故言宗法。此即有法宗之法性。故名宗
法。即因三相中。初相名義也。准長行中。因
便復釋四不成因。闕無初相。今頌文窄。具
標有初相也。或可。頌中宗法兩字。若言有
者。即有初相。若言無者。即無初相。文中
含其有無兩義。與長行中。寛狹即同也。餘
文易解
文。理門論中至而成九類者 常無常勤勇
者。頌第一句之三宗也。一常。二無常。三勤
勇。恒住堅牢性者。頌第二句之三宗也。配三
常義。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
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成巧詞故。綺其
文也。曉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
牢性。此三竝是聲常之宗。非勤遷不變者。頌
第三句之三宗也。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
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
文。其九因者至即成九也者 所量作無常
者。頌第一句之三因也。一所量。二作。三無
常。作性聞勇發者。頌第二句之三因也。一作
性。二聞。三勤發。無常勇無觸者。頌第三句之
三因也。一無常。二勇。三無觸
文。一同品有至此是初三者 此初三中。第
一句者。共不定過。第二句者。是正因攝。第三
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過。問。眞能立者。
必破他宗。眞能破者。亦立自義。若爾第二
正因。爲是能立。爲能破耶。答。八義同異中。
有能立非能破。善申比量不斥他故。故第
二句。唯是能立。非是能破。問。破有二種。一
立量破。二顯過破。眞能立者。必破他宗。第
二正因。豈非立量破耶。答。賓云。近代諸師
復云。更有立量能破之義。今尋諸論。雖則
有文立量破他。論其義意。終不離前闕等
名破。破本對立。良由邪宗立義。非眞或
闕或似。致令破者立量。顯彼或闕或似。是
故離於或闕或似。更無別義而可別立立
量破也。且如佛法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
如瓶等。支既不闕。不墮似中。外人縱以百
千比量。終不能破償。若破者。墮過類中。故
不別論立量破也。今疏主意。亦應有之。能
立自宗。即能破敵。必對彼故。問。第二正因。
相違決定。倶具三相。何故九中。不説違決。
答。有二説。一玄應師云。相違決定。二八句
攝。具二相故。二云。相違決定。其過最重。故
入隨一不成過攝。且依此義。略而不説。問。
若相違決。在二八攝。如何二八。名正因耶。
答。玄應師云。倶説正因。竝是二八。不言
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不入二八。是故
九句。不攝過盡。問。第二説中。若相違決。隨
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云何名爲隨
一不成。答。不能令生他決智故。不許正
因。是故隨一不成過攝。問。隨一不成。既闕
初相。所聞性因。豈具三相耶。答。相違決定。
雖具三相。而似非眞。不能令生他決智
故。既言非眞。故説闕相。亦無有妨。問。若
爾。不定是疑。不成即既決。疑決既別。云何相
攝。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若自決定。成相
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
文。中三句者至此是中三者 第四第六。皆
相違因。第五句者。不共不定。問。陳那天主。兔
角等無。皆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異
有非有。與第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
立九句耶。答。失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
句。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
爲異品者。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問。所
作即是。宗之別法。云何所作。於餘處轉。答。
理門論云。由彼相似。不説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問。若爾既於喩有。云何但説。爲
宗法耶。答。此中但説定是宗法。不欲説言
唯是宗法。故亦無妨。問。所量通二品。遍屬
異品。不定收。所聞因。雖無同品。不屬異
品非不定。爲顯此難。立比量云。所聞性
因。非不定攝。異品無故。諸異品無者。皆非
不定。猶如正因。又所聞性。非不定攝。同品
無故。諸同品無者。皆非不定。如相違因。答。
此唯屬有法之聲。不通同異。故是不定。又
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屬。然有此人彼人之
義。即名不定。今此所聞性亦爾。不在餘品。
若在餘品者。既容通在同異品義。故是不
定。又此所聞因。若我因者。佛法立聲是無
常。勝論立聲是徳句義攝。數論立聲三徳
爲性。皆以所聞爲因。竝應成立。既立皆不
成。當知。此因是不定也。前之二量。有相違
決定。謂所聞性因。是不定攝。闕一相故。諸
闕一相者。皆不定攝。猶如共等四不定因。
此之四因。皆闕異品遍無一相。今所聞因。亦
闕同品定有一相。故是同喩
文。後三句者至是名九句者 第七句者。同
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第八句者。是正因也。第
九句者。倶品一分轉。問。第八句因中。内聲
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猶如瓶等。因中
可有不定之過。有勤勇無間所發。而是常
住。擇滅無爲。此即正因。有不定過。如瓶
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無常。如涅
槃。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常耶。又作法自
相相違量云。内聲應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如汝涅槃。答。軌師云。梵本理門釋論解云。
聲從勤勇無間所發者。約近因等起。其擇
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散心求發入方便。
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故非勤勇所發。賓
云。勤發但是。斷煩惱用。而涅槃理。勤發亦
有。不發亦有。是故不關勤發之事。亦勿浪
稱涅槃勤發。是故不得作不定過。曉云。所
發者。發動義。以常住法無發動故。非是勤
勇無間所發。問。若爾加行無間生正體智。正
智無間斷惑。斷惑無間。得無爲故。豈非是
勤勇無間所發。答。大乘宗中。自許涅槃。垢淨
無常。位轉變故。如成唯識論第八卷説。即基
疏云。約詮爲論。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垢
淨無常也。由此前云相違量中。喩有所立
不成之過。故第八因。無有不定相違等過。
問。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喩如電
瓶。異喩如虚空。此勤發因。於瓶等有。於
電等無。以空爲異品。於彼非有。此即第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眞因也。此勤發因。
於電非有。同喩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過。
既有此過。應非正因。答。由此義故。但言
同品定有。不言遍有。若言遍有者。此因
不遍於電等上。應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
定有。故無此過。如美好珍菓。雖有少疵。即
攝爲上味。而不捨之。此因亦爾。同喩別體。
即有兩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得成其宗。
一物有過。雖不助因。而不爲過。若引一
物。爲同喩中。有一分過。此必爲過。若一分
不成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
分不成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
因第二相。於同喩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
因初相中。於有法上。一分非有。亦應成正。
即不應有一分所依不成之過。答。初相是
主。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無一
分。而得成正。約第八句。説遍定義。意
在此也。此義玄妙。學者應思
文。然理門論至攝餘不盡者 於同有及
及二等者。本頌文也。論主先製二十餘頌。
以之爲本。後造長行解釋。解釋之時。更
造諸頌。名爲末頌。亦名子頌。今此即是本
頌之數也。有三類因。第一類者。初兩句頌
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有。第二及二
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中既然。復於異品
無故。云在異無也。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即九句中。二八句攝。問。若是正
因。要具三相耶。若言具*者。掌珍比量。無
異法喩。應非正因。答。具三相者。必是正
因。自有正因不必具三相。沼師云。此釋全
非。誰言此因。不具三相。既無異品有法。即
因不濫行。豈非異品遍無之相。若闕此相。
是眞因者。諸不定因。皆闕此相。亦應名正。
又若具三。皆正因者。決定相違。應正因攝。
又復此量。亦非正因。成唯識説。爲似量故。
翻此名相違者。第二類也。翻此二正因。即
名相違。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即翻此第二
正因。同有異無。二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即翻第八正因。同有非有異無。即九句中。四
六句攝。竝是法自相相違因也。餘三相違。
不入九中。故云攝餘不盡。問。四六兩句。無
其別體。何以爲二。答。今此九句。唯依有體。
不依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
以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
若收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故無別也。問。九句之中。何故唯
有法自相相違。無餘三違。答。准彼論意。
有四違。然九句中。唯有一過。無餘三違。
故云攝餘不盡。沼義纂云。九句之中。亦攝
餘三。准文如是。立聲爲常。所作勤勇二法
爲因。唯法自相。豈名爲餘。若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
成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
九因。亦有攝四。問。若云九句有攝四違。
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又彼
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
攝四。答。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
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廣如彼説
文。所餘皆不至至下當知者 此第三類。即
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餘五句也。
此之五句。皆名不定。即六不定中。但除相
違決定。故云餘五。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
定。答。義纂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シテ
許有聲性論者。立ルニアラ所作因。故九中無。
故彼中難セリ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
常。此應成因。此難セリ不共不定。准此故知。
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
故有相違決定。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
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説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
義説。亦不相違
文。上九宗中至智不決故者 問。比量相
違。與決定相違。有何差別。答。前比量相違。
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違其因。
故不同也。問。比量相違。立其宗時。即違
其因。其義如何。答。如立宗云瓶等常。立此
時。即違後初無後無故因。謂瓶等
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義意
云。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後因違前因。
名決定相違。今大乘基云。彼宗違因。此因
違宗。彼寛此狹。二類別故。彼比量相違。前
宗違後因。此決定相違。後因違前宗。問。決
定相違。比量相違。寛狹云何。答。但相違決
定。即比量相違 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
定。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
非相違決定。至下當知。問。二八因。是正因
者。第二正因。應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聲
應是常。兩倶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虚
空。既有此過。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此是
似破。此因非但違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
眞破。即立量云。聲應無常。兩倶極成常所
不攝故。譬如瓶等。一云。相違決定。雖具三
相。是疑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不具三
相他智不決故者。由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
隨一不成攝。故理門論。九句因中。不攝違
決。如前已解
文。問言定有至決定有性者 此問意者。
將作四句。宗同因同。相對而問。言定有性
者。因同品也。宗隨逐者。宗同品也。言因同
品。已顯必有宗同品。何復須言宗同品。既
言宗同品。即顯必有因同品。何須復言因
同品定有性耶。答中云。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等者。顯有相違方及不共不定。即九句中。
中三句是也。亦顯此因成相違法等不定成
宗等者。顯有相違及餘四不定。即九句中。
除二五八。餘六句是
文。由此應爲至品一分轉者 有同品非定
有等者。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
兩解。一云。於同品中。因遍非有。名是同品
非定有。謂九句内。中三句也。二云。於同品
中。因少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句内。後
三亦是。然兩解中。四六兩句。相違因攝。第一
三第五。此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
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二
解云後三亦是同品非定有耶。答。因明文
云同品定有。自有兩義。一云。因於同品遍。
故言定有。二云。因於同品少有。亦得名爲
定有。既對少有。第二解云同品非定有。亦
攝後三句也。今疏所擧。依第一説。唯取中
三句。不取後三故。有定有非同品等者。謂
九句内。各取初後。以各初句異品有故。以
各後句異品有非有故。然六句中。四六兩句。
相違因攝。餘之四句。不定因攝。故文不得
唯*據定有也
文。有亦定有至定有性也者 此第三句。准
四句文例。應云有亦同品亦定有。作法定
故。然今云有亦定有亦同品者。蓋寫謬乎。
案諸四句。無此文例。故知謬也。有同品亦
定有等者。謂九因内。初後兩三句。以彼六
句竝云同品有故。然六句中。兩句是正因。
爲簡餘四不定之因故。文雙標同品亦定
有也。問。若爾。初後兩三中。定攝四因。亦應
是正。竝云同品定有故。答。此之四因。雖是
同品亦定有。非異品遍無。不同第二第八。
同品亦定有。異品遍無。故四因非正也。有非
同品非定有者。此有兩解。一云。九句中。各
取中句。以此三句竝異品非有故。二云。
取初中後三内。各加後句。以各後三句。異
品一分非有故。異品一分無。亦得言定無。
以同一分有得言定有故。六句内。兩句是
正因。爲簡一句相違因。三句不定因云同
品。簡異品。定有簡遍無。故文雙標同品定
有。二八正因等者。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
亦如不成因。亦於同有ニシテナリ。應是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論九句。既不成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説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
義説。亦不相違
文。異品遍無至即名異品者 異者別義等
者。釋異品義。總有三説。一云。除宗以外。一
切有法。皆名義品。不得名異。若彼義品。
無有所立宗中能別。與宗相似。如此義
品。得名異品。此説非理。瓶等亦應非同品
攝。瓶空望聲。倶不相似故。若空等上。無其
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
許聲是無常。空無所立成異品。敵論説聲
常。空等亦應是同品。二云。除宗以外。
空無無常。爲異品。三云。除宗以外。雙取空
等并能無之常。以爲異品。此後二説。廣破如
決。別二總一。既非異品。未知異品。何者
是耶。今正義云。異者別義。品者類義。即是聚
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同喩必有喩依喩
體。異喩無依。有其喩體亦得成宗。爲顯
異喩無喩所依。亦得成宗。故云許無體故。
言體者。所依名體。非是喩體。隨體有無等
*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二互相離。名爲異
品。以天主等不相離義。名之爲宗。明知。異
取空無常トノ互相離義。得名異品。又
准同品取不相離。違同成異。明知。相離
名爲異品。言遍無者。依於相離異品聚
。遍無一分所作因體。故云異品遍無
性也。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ニ於テ
得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
無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
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除異之外。
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記。彼之本
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且異品者。總與瓶
上有法及法。能立所立。義不相似。諸法聚
類。其中一切。總是異品。然得名者。但無所
立。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キト能立。及異
所依虚空之體トハ。但名爲異品。而非是異。
然若總收。通名異品
文。古因明云至皆名異品者 此簡古説。
即陳那已前内外道等。古因明師也。與其同
品相違或異説名異品等者。此有二義。一者
約法相違。立爲異品。故云與同品違也。
二者約有法不同。立爲異品。故云或異也。
且約法相違者。自有二義。一者如水火上。
冷熱相害。相違之義。此以不同陳那義中。
要據因力。所成之同。説爲同品。而彼但據
宗中説常。取常爲同。又宗常故。但取無常。
即説爲異。彼既不據本因之力。成與不成。
是故濫取不定量中。同異二品。説爲兩品。
且如立聲定是常。無質礙故。譬如虚空。異
喩云如瓶等。此中瓶等。既是無常。與本宗
中及同喩中常義相違。即作異品。既不約
因所成不成故。但喩於冷熱相害也。此是
十四過類中。同法異法兩種相似。僞難破眞。
然後即作如是僞立也。二者又有外道古
因明師。約於無常與無我異。如是一切義
門異者。義既不同。不相容受。相違之義。即
名異品。良由意欲立聲爲常。求同不得。
唯取異證。故強分別一切義門。皆悉令異。
此是十四過類中。分別相似。僞破眞立。然後
即作如是僞立也。或説與前所立有異名
爲異品等者。第二約有法不同者。聲論師
立聲爲常。非作爲因。而執瓶等與聲體別。
瓶等體中。無容有聲。故名爲異。故知。瓶等
自是所作無常。不關聲事。此是下所作相似
者。僞破眞立。然後即如此妄立也。上叙彼
宗二義竟
文。陳那以後至便無彼過者 陳那以後皆
不許然等者。今陳那明異品者。要據本因。
於此處中。無所立故。説名異品。是故非斥
古師兩義。云非與同品相違或異也。若相違
者應唯簡別等者。此初破相違爲異品義。
通破冷熱相違。及異門相違。故云應唯簡
別也。異門相違者。如無常宗。應簡無我以
爲異品等是也。且約冷熱相違者。相承釋
云。此令本宗疑濫不定。且如立於火爐
中定有熱觸。因云以有火故。同喩云如
燒窯中。異喩云如雪山氷凍之處。即知一
切有火之處。皆爲同品。諸有冷處。皆是異
品。其有不熱不冷之處。復是何品。是則唯
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不是返遮宗因二
有。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有三品。本立熱
宗。以熱簡冷。簡異品訖。復須更簡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義。若其許簡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者。便令本宗亦熱
亦冷。方得簡除不熱不冷也。是故令宗不
得定成。故有過也。准此冷熱相違之義。善
惡苦樂。明闇大小。常無常等相違義。一切
可知。賓師云。准類上説。義即不然。若立
聲常。空爲同品。瓶爲異品。乾闥婆城。復是
何品。故不然也。今詳或可。如前已叙。立聲
是常。無礙爲因。雖復立因。不約因力所成
不成。立同異品。但唯偏就所立之中。簡同
説異。故云應唯簡別者。即令不定量中。所
有異品。濫成眞異。以之爲過
文。又難或異至即名異品者 此次破或異
爲異品義。若別異者應無有因等者。此亦且
標有過之相。謂若説言下。疏主文也。若謂
隨與宗法別異。皆名異品即無有因。所
以然者。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因者。即
於聲上有空無我等義。與無常義。有別異
故。名爲異品。然所作性因。亦於無我等義
處轉。即名異品。有便是不定因。非謂正
因。是則一切。皆有兩義。豈有ンヤ一因トシテモ
ルコト異品有。如是一切。應無正因。有正
因故。故知異品。非別異義。但是當知。無所
立處。即名異品
文。此亦有二至定必先無者 一宗異品等
者。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得同品
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無其
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即非
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次言品者。除異
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記彼之
本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問。異品者。爲異
即品。爲異與品。爲異之品耶。答。但無所
立。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及異所
依。虚空之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若總
收。通名異品。譬如七覺。今言宗異品者。
取其所立。以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
及有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論多説
宗之異品等者。通伏難也。難云。異品有二。
一宗異品。二因異品。何故下云宗異品名品。
因異品名法。是故通云。無常是所離。常是
能離。今從所離。宗之品類。名之爲品。又從
所離。因之宗法。名之爲法。因無之處説宗
異品等者。因異品處。須宗異品。欲顯其因
隨宗無故。異法喩中。宗爲所隨。爲能隨。
故云隨宗無也。如言若有是常。見非所
作。前爲所隨。後爲能隨宗之無處等者。宗
異品處須因異品。須因無處。宗必先無。言
先無者。顯所隨是先也
文。且宗異品至名因異品者 若異有法等
者。此簡異説也。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
法。皆名義品。若彼義品。無有所立宗中能
別。與宗相似。如此義品。得名異品。理即
不然。瓶等亦應非同品攝瓶空望聲。倶不
相似故。同法所依者。即是瓶等。喩所依也。
有法必別者。聲有法宗也。瓶等有法。與聲有
法。其體必別。亦應名異。今簡此説。故云若
異有法等。若異於法等者。若空等上。無其無
常。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許
聲是無常。空無所立成異品。敵論説聲是
常住。空等亦應是同品故。云皆應名同。此
異品者不別取二等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
二互相離。名爲異品。以天主等。不相離義。
名之爲宗。明知。異品取空無常。互相離義。
得名異品。今云一切無宗法處者。無與相
離。其義一種。有與不相離。翻此可知。准
理同前無隨所立所應之法者。謂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亦名
爲宗。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名因異品
文。然雖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通二伏難
也。初難意云。以宗異品。足止宗濫。何更
須説有因異品。故通之云。雖有宗異。亦
取因異顯無宗處。因定隨無。返異成同。
明知。有ルトコロニハ因宗定隨轉ストイフコトヲ。後
難意云。論釋異喩云。若有是常。見非所作。
如虚空等。何故不先離因。後離其宗。必先
離宗。後方離因。彼若不然。先因後宗。便
成常住異法之宗。若有此事。是何失耶。故
通之云。今顯能立本欲成宗。於異品無。
其宗便立。故先正離宗。後方異因
文。問言遍無至遍無性也者 此問意云。宗
因異品。如光影倶。若言光時。必有其影。若
言影時。必有其光。宗因兩異。其義亦爾。若
言因異必有宗異。若言宗異。必有因異。何
勞雙言有兩異品。此答意云。將作四句。先
顯是非。但言遍無至非定成宗者。顯非也。
今顯此因至決定遍無者。顯是也。顯非之
中。略彰二過。但言遍無不言異品。有成
異宗之過。及不共不定過。即九句中。四五六
是。四五六兩句。同無異有。故成相違宗。
其第五句。同無異無。故即不共不定。但言異
品。不言遍無。亦有不定相違之過。即九句
中。除二五八。餘六句是。一三七九。是共不
定等。四六相違。顯是可知。爲簡非句。故雙
標也
文。由此應爲至第五不定者 有異品非
遍無謂宗異品非因遍無等者。餘六句ナリ
言一者。初三第一。同品有異品有。言三者。
初三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言七者。後三
第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言九者。後三第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今取異品有及
異品有非有句言非遍無。四六相違。其義亦
爾。第四句者。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者。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既同無異有。故成相違。
爲簡此六句。不定相違過。雙標之也。沼略
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云。
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爲簡此三。兩
不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
中。加各取後三句。爲簡此三。中三末後句。
是相違因。初後第三句。不定因故。標遍無
也。有遍無非異品謂因遍無非宗異品等者。
謂九句中。取中三句。此之三句。竝云同品
非有故。爲簡此三*一不定兩相違。故標
異品。今中三句中。但取同品非有句。不取
異品句。故與前別。言同品者。宗同品也。故
非異品。謂非宗異品也。有異品亦遍無謂宗
異品亦因遍無等者。謂初中後。各取中句。
以中三因竝云異品非有故。此三因内。
是正因。由此文標異品遍無。雖第五句異
品非有。由同無故。不定因攝
文。有非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有非異品
亦非遍無謂非宗異品亦非因遍無等者。於
九因中。取初後二三句。以此六句。皆於同
品。非遍無故。雙標爲簡此六因内。不定四
因。雖六因同品定有名非異品。亦非遍無。
由於異品。非遍有故。是正因攝。問。遍無
性因。應名異品。返證初相故。何故此中。
望宗爲異品。答意顯。異宗之義品處。無
所立宗。既無能立。返成宗聚。有能立因。明
知。定有所立宗也。問。何故異無説遍。同有
言定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
立異無。非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云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自句他句皆無
過者。唐前記云。同喩同是所作。故名爲自。異
喩非同。故名爲他。即此自句他句無過。即
是正因也。復有記云。當句之中。雖無其過。
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喩。同喩即名他
也。雖有兩説。義旨未詳。今謂傳云。因三
相中。各有四句。初相四句。望餘二相。名爲
自句。餘二相句。名異他句。餘相准之。何以
得知。即次下云。上來三句。所説過者。各自
句中。四句之過。故知。一相名自。餘相名他。
又解。一一相中。各有四句。一四句中。各互
相望。爲自他句。簡去非句。持取是句。即其
是句。名爲當句。即第三句也。第五不定。當句
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亦亦可簡
文。問此三相至後二不言者 此問意云。何
故因望宗。以言遍是宗法性。不言遍是宗
品性。同異二喩。倶言品耶。此答意云。宗有
總別。而一所立。總説爲宗。狹不説品。喩寛
能立。同異體別。皆説品字。以因成宗非成二
喩者。顯宗是所立。兩喩非所立也。因所成
故。宗爲所立。同異二喩。非因所成。故非所
立。沼義纂云。因即宗法。體義分故。更無別
聚。故云宗法。同異二喩。別聚類法。故得名
品。意亦同也
文。問此之三至亦具三相者 問中云。前言
闕無異品亦成正因者。前説異品遍無性中
云。品者聚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同同
品體類解品。賓云。無異成正。掌珍自許。今
云是過。豈不違理。今此問意。兼取其義。答
中云要具三相。止異濫而成正因者。今疏
主意。夫立異喩者。爲遮宗因二有之濫。掌
珍比量。遮義已成。因不異濫行。豈無異喩體。
但無異喩所依而已。掌珍論上卷云。爲遮
異品。立異法喩同喩證宗令決定已
遮不令入異喩之中
 異品無故。
遮義已成遮不入異
其義已成
於辨釋時。假説異品。建
立比量。亦無有過已上假説異喩云。若有
不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
無空。謂有爲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
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假不空。此中
非縁生者。表無縁生。若論成立聲是無常。
空爲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無異品
者。若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異品遍
無之義也。是故當知。非無異喩體也。非開
喩依故者。因非濫行。遮義成時。不擧異喩
所依。亦成正因。故云非關喩依。故闕無而
許正者。喩依闕無。而許正也。同必須依體者。
依者。喩所依也。體者喩體也。此説有體成有
體宗者。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通
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無
義因。不藉所依。依無成就。若通二因。通有
無法。今此中説。以有義因。成有體宗。故異
體無。亦具三相。問。若具相三。是正因者。第
六不定。應非似因。具三相故。答。但是正因。
必具三相。有具三相。而非正因。故無過也」
文。上來三句至非同異喩者 言三句者。
即因三相。名爲三句。所以得知。下四
中初各對者。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爲句。初
相有三。後二各四。今云自句及自法者。其
義一種。由此知耳。沼略纂云。上來解三相。
各自相望。有十一句。綺互相望。有二十四
句。辨正似因已上既言三相各自相望。故知。
三句即因三相。各自句中四句過者。因中三
相。互有所闕。即是不成。不定相違等過攝
故。云自句中四句過。一無體闕等者。夫無體
闕者。約能詮言陳不陳而説之也。有體闕
者。約所詮義闕不闕而説之也。又無體闕
者。唯約因一喩二之三支説。有體闕者。約
因三相。及因一喩二之三支義説。故有差別。
但在三支等者。在者於也。三支者。因一喩二
名爲三支。此三支中。談其闕過。而有二義。
一唯約言闕不闕説。二唯約義闕不闕説。
今云無體闕三支者。唯約言闕不闕説。若
有體闕之三支者。唯約義説闕不闕。如次
下説。若陳因言必有體闕者。雖是因一喩二
三支。而若陳因言中。隨應闕義。即有體闕。
三相既義。不陳言故。非無體闕。有闕因非
同異喩者。即不陳因言。唯陳同異喩言。如
立宗言。聲應無常。同喩如瓶。異喩如空。
不陳因言。故云無體闕也。有闕同異喩非
因者。唯陳因言。不陳二喩言。如立宗云。
聲應是常。所作性故。不陳二喩言。故云
無體闕。有闕因亦闕同異喩者。如數論者。
立我是思 唯陳宗言。不陳因喩。故云無
體闕。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喩者。如二八正因
等。問。此四句中。何句爲正。答。第四句爲正。
問。若爾相違決定。具宗因喩。言義不闕。既
是第四句。豈是正因。答。相違決定。非第四
句。是初句攝。雖具三相。他智不決。非是
正因。故闕因非同異喩句攝。由此義故。相
違決定。不九句攝。有師亦攝
文。此四句中至非餘過攝者 第四句非過
者。由此明知。決定相違。非第四句。若入第
四。豈非正因。故初句攝。然具三相是正因
者。其言可簡。但是正因必具三相。有具三
相而非正因。故無過也。由此有師。相違決
定。隨一不成等。如前已解。如是乃至三立
皆闕等者。世親菩薩。宗因喩三皆闕。以之
爲第七過。世親已後。皆除第七。以宗因喩
三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賢愛論師。陳那菩薩皆除第七。無闕三者。
自餘諸師。不除第七。因一喩二。即因三相。
雖有申宗。不申因喩。如數論者。執我
爲思。不申因喩。豈非過也。又雖有言。而
相並闕。如聲論師。對佛法者。立聲爲常。徳
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
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説。三相並闕。何
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減過。今疏主意。
立第七過。故云三立皆闕。不闕不定雖有
所陳似立生故者。即前聲論。所立量是也。徳
所依因。同喩擇滅。異喩四大。於聲論宗。皆
所不立。雖有所陳。似立生故。又解。相違決
定。雖有所陳。似立生故。是似非眞。二八正
因。有其所陳。似立不生。故其非似。如是差
別。故云不闕不定。問。次下義少闕中。不闕
ト云ヘリ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ト云ヤ。答。有體
闕中。體唯是有。義亦不闕。故倶不闕。而非
是過。今此無體闕。其體不無。故得不闕名。
不廢體上義有過失。故名不定。三箇四句
者。因*一喩二。各有四句。今上所擧。唯因四
句。一箇兩句者。三立皆闕。三皆不闕。以之
即爲一箇兩句。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
三過。所不列故。名爲不攝。非不相從。彼
過所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問。
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
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
此徳依因。雖有所言。三相並闕。有人判云。
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謂缺減。沼法師云。
此判不然。若據支顯。此不成收。今據相明。
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相。可名不成。
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減
文。有體闕者至皆因過故者 有體闕中。復
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爲能立。二者因一
喩二爲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
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缺三相。即是因。同
異二喩。雖陳其言。無因等義。同喩即是。倶
不成過。少者缺也。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
勝論師。對聲論云。外聲無常。勤勇發故。同
喩如瓶。異喩如空。此勤發因。不遍外聲。故
闕初相。同有異無。是故不闕後二相也。有
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論師。對勝論云。聲
應是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此
因遍聲。不闕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有
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立聲應是常。眼所
見故。空爲同喩。色爲異喩。此眼見因。不遍
聲宗。故闕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倶
非易知。三種四句一種兩句者。開爲四句。
合爲兩句。如四分開合。若不爾者。一種兩
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有何差別。由何義
故。作此開合。開爲四句者。簡似取眞。合
爲兩句者。簡古取今。古師六闕。今義七
闕。爲顯此義。開合不同。然有人云。釋闕過
中。約因一喩二。及因三相。句雖有七。過
容有六。以闕異喩。有非遍故。若無故
明闕。非釋減過 有故辨闕。是過如前。故
容有六。沼法師云。此説不然。無故辨闕。亦
不成過可容有六。有故辨闕。既許是過。即
容有七。何但言六。又標説云及因三相。因
三相中。七句皆過。何容只六。又言闕異即
非是過。此非了義。如立無常。常空非有。
名闕異者。此判定非。理門論云。若所立無。
説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此意不要
有體方名異喩。但無所立。即名異故。若要
有體。方爲異喩。亦是遮詮。何成止濫。即違
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文。若因一喩二至或具三過者 闕因義非
後二者。因義即遍是宗法性。是初相義。四不
成過。皆闕初相。故云闕因義非後二。有闕
第二非初後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瓶爲
同喩。空爲異喩。同喩瓶等。倶不得成宗之
與因。故是同喩倶不成攝。有闕第三非初二
者。前無礙因。於異空轉。彼空不遣常性無
礙故。倶不遣攝。如是闕二者。前約一闕
作四句已。如是闕二。亦作四句。有闕初
二非後一。有闕後一非初二。有闕初二
亦闕後一。有非闕初二亦非闕後一。乃至
闕三及三不闕者。此一種兩句也。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者。唐前記云。闕二即是二過。或
具三過者。即是總闕也。又有人云。若具同
異喩倶過。名具二過。若具同異倶過。并因
四不成過。名具三過。問。何故少相闕中。初
名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
中。後二名倶不成。不名不定過。答。同品之
上。闕其因相。即不得有所立之宗。異喩准
知。由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喩者。二互倶
無。二倶不立。方名闕喩。故但言不成及倶
不遣。不言不定等
文。賢愛論師至故説七闕者 以無體爲闕
故唯六句者。有言爲有體。無言爲無體。
且能立中。唯陳因言。不陳喩言。方名爲闕。
唯陳其宗。不陳因喩。本無能立。何名缺
過。故唯六句。無第七句。且因中三分。辨闕
有二。初云唯有六句。謂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無其闕三爲第七者。前六容是可
許成闕。第七本非。故不論闕。譬如俗人。
尸羅非有。何論持犯。此賢愛論師。陳那等
義。後云容有七句。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常宗 徳所依故因。同喩如擇滅。異喩若
四大種。此之比量。三相竝無。不許第七得
成理者。此量應是。既容猶闕因中三相。故
知闕三。亦成闕也。此陳那已後諸徳 皆作
此説。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説立有
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
方名闕能立。可無第七。但言能立闕 名
闕能立過。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
第七也
文。問理門論至不攝之盡者 問意可知。
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方能順成。
若無初相。不能順成。所以理門。説五不定。
不説一者。其五不定。雖是不定。而具初相。
親成於宗。如定因具初相。親成於宗。五
不定因。亦具初相。親成於宗。其義相順。故
理門説。五不定因。相違決定。雖具三相。
不生決智。是似非眞。故亦不説。問。五不
定因。不順成宗。與四不成。有何差別。而
説之也。答。五不定因。不成宗者。由後二相
過。不由初相過。故有差別。同異成宗疎遠
故但標其順違者。爲隔因故。故云疎遠。順
者二八正因也。順曳宗故。雖多正因。而
略説二。即第二第八因。違者四相違因也。
違害宗故。雖有四相違。而略説一。即法自
相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違返二八
正因。故標順違。由此義故。所餘諸過。不
攝之盡
文。上三相中至非定有性者 各自爲句者。
上三相中。當相爲四句。故云各自爲句。言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對。而作四句也。初相
三句之中者。有云。初有四句。亦有遍而非
宗法句。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必無遍而
非宗法句。故云初相三句中。有是宗法而
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無爲
聲常。非勤發故。同如電瓶。異如虚空。此非
勤因。遍無爲宗。故是宗法。不遍聲宗。是故
非遍。所立常宗。於瓶上無。故非同品。非勤
發因。於電上有。故非定有性。有是同品非
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者。如立宗云。無爲
聲常。所作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所作性因。於空
上無。故非定有。此所作因。不遍無爲。故
非宗法。於聲宗有。故非非遍。有是宗法而
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一切
聲常勤勇發故。同如空等。此勤發因。遍於
内聲。故是宗法。不遍外聲。故是非遍。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勤勇發因。於空
上無。故非定有。有非宗法而非遍亦非同品
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同如瓶等。異如空等。所作性因。於有法
有。非是初相之初句也。所立能立。倶於喩
有。非是第三相之初句也
文。如是以初至略示而已者 上以初相第
一之句。對第二相中之初句。作四句已。以
之即爲一種四句。如是以初相第一句。歴
第二相四句。總有四種四句。擧一例餘。故
云如是。且以初相第一句。對第二相中第
二句。作四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定
有性而非同品。有是定有性而非同品。非
是宗法而非遍。有是宗法而非遍。亦是定
有性而非同品。作量作法。准前可知。有
是有非者。諸四句中第三倶句。名之爲是。
餘之三句。名之爲非。此約多分。而作此言。
小分有非。隨應可知
文。於前諸句至相寛遍故者 各對互隨無
者。若消其文。四類可消。一者各對。二者互
隨無。三者各對互隨無。四者各對互隨。含此
四類。以作一句。故*云各對互隨無。如應爲
不成不定等者。此標因中十四過也。如次
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等者闕過也。同喩異
喩諸所*有失者。同喩五過。異喩五過也。三
十三過中。除宗九過。餘諸過者。皆入此攝
因親成宗相寛遍故者。因十四過中。四不成
過。於宗有失。闕初相故。四相違過。通於
宗喩。而有所失。六不成過。通於兩喩。而
有所失。由此義故。故云相寛遍也。宗有
九過。喩有十過。因貫宗喩。義相寛遍。故有
十四過
文。各對互隨至四十種四句者 初相有三
者。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唯説三句。必
無遍而非宗法句旨。故唯有三。後二無論。
故云各四。三相闕中。古今合有兩釋者。賢愛
論師。陳那等言。唯有六句。無第七句。自此
已後諸徳等云。非唯六句。亦有第七。問。互
隨無中。説闕過者。頌終等言。即爲無用。等
言意顯諸缺減過。前已説故。答等言亦顯同
喩異過。非唯闕過。故非無用。或有本云。合
有多釋。此亦可得。古師等云。能立有八。或
有四。或有三等。約此説闕。其義多有。故
云多釋。三種四句者。初相對後二相。有三
種四句。第二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第三
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總有三三種。故云
三種四句。初相三種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
非同品定有性。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聲
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異
品。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有遍是宗法性
也。於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瓶
等。所聞不轉。即是不闕第三異品遍無性
也。故所聞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有遍
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下准此釋有同品定
有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謂聲無
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性。亦同品定有性。
此是正因。及不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有非遍是宗法性。非同品
定有性。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
故等。第二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
故。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量
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瓶等
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瓶等復有。故所量
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有初相無第
三也。下准此釋有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
性。此犯不成過。謂立外聲定是無常 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有遍是宗法性。亦異品遍無
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中。第二八因
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遍無性。此犯
不成與不定過。謂立聲常非色得蘊故。第
三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此犯相違因。謂九句中。第四因是。此
所作因。聲宗有故。名遍是宗法。於其空等
同品不轉。於其瓶等異品有故。名非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下之三句。准此應釋。有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
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亦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此是正因。決定因等。*有非
遍是宗法。非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此犯不
成與不定過。如勝論師對聲論云。聲無常
宗。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等。異喩如虚空
等。是爲初相三種四句。第二相三種四句者。
第一四句者。有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不成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同如色
等。異如空等。眼所見因。於聲非有故非遍
是宗法。於同喩有。故名同品定有。有遍是
宗法。非同品定有。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
聲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
異品。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遍是宗法性。
於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瓶等。
所聞不轉。即是不闕第三異品遍無性也。
有同品定有性。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
決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如瓶等。異
如空等。有非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性故。第二
四句者。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不
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所量因。同異
倶有。名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餘之三
句。准此應釋。有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此犯不定過。謂九因中。第五句也。有同品
定有。亦異品遍無。此是正因。及決定因。有
非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相違因。
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是同
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與不定過。謂聲勤發。眼所見故。此眼見因。
亦同品轉。名是同品定有。電異品有。於聲
不成。故名爲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後之
三句。准此應知。有異品遍無遍是宗法。非
同品定有。此犯因不定。謂九句中。第五句
是。有同品定有。亦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是
正因。及不定因。謂九句中。第六因。及相違決
定。有非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
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故。是爲第
二相三種四句也。第三相三種四句者。有
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
謂立外聲定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
勤發因。不遍外聲。故云非遍是宗法。於異
空無。故云異品遍無性也。有遍是宗法性。
非異品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
量性故。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
量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瓶
等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有異品遍無性。
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
中。第二八因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不成與不定過。謂立聲常非
色得薀故。第二四句者。有異品遍無。非同品
定有。此犯不定過。謂九句中。第五句也。謂
聲是常。所聞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
所聞因。於異瓶無。故名異品遍無。於同空
無。故名非同品定有。有同品定有。非異品
遍無。此犯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
所量因。同異倶有。名同品定有。非異品遍
無。有異品遍無。亦同品定有。此是正因。及決
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此犯相
違因。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異
品遍無。非同品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不定過。謂内聲常。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
異喩如外聲。此徳依因。外聲不轉。是名爲
異品遍無。於其擇滅内聲不轉。故名爲非
同品定有。遍是宗法。後之三句。准此應知。
有同品定有遍是宗法。非異品遍無。此犯不
定。謂九因中。第一句是。有異品遍無。亦同品
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定。及是正因。謂二八
因。及決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遍是宗法。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
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勤勇因。於異瓶
轉。故非異品遍無。於同空無。故非同品定
有。不遍外聲。故非遍是宗法。是爲第三相
三種四句也。因三相中。各有三種。三數等
故。總言三種四句。如言三轉十二行相。雖
有四十八行相。而十二數等。故但名十二
行相。一種兩句者。無體闕中。一箇兩句。有體
闕中。以因三相。爲能立中。少相闕内。一箇
兩句。因一喩二。爲能立中。義少闕内。一箇
兩句。總合雖有三箇兩句。一數等故。名爲
一種
文。四者各對至宗法三相者 初相有過名
不成者。四不成過。並闕初相。故云初相有
過。有體闕中。約少相闕。説此三過。若三支
互開等者。約有體闕中義少闕説。此中合有
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十種四句者。第三類
各對互隨無中。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
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
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句。以第二相四句一
一。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四
句。有十六四句。加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
四句。言五種四句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有體闕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以義少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
第二相四句。第三相四句是爲五種四句。一
種三句者初相三句也。一種兩句者。總有三
種。一無體中一種兩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
一少相中一種兩句。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
有三種。一數等故。故云一種兩句
文。論云何名至故不須簡者 因義有三。
不徴初一。就後二義。不徴同有異無之義。
但同異品。各有二義。謂宗與因。即有相濫。
故唯徴之。問。後二相因是能依。不責其因
徴所立。初一因相是能立。應不徴因責所
依。答。初一依聚唯一種。所依無濫不煩徴。
後二依聚各兩塗。由聚有濫要須責。故言
云何名爲同品異品。此有二問。一謂云何
名爲同品。二謂云何名爲異品。此又各二。
初問名。後問體。云何名者。此問同異兩名。
云何爲者。此問同異兩體
文。問遍是宗至故須徴釋者 此問意云。若
後二相。同異相濫。故偏徴者。初相之中。別
總相濫。何故不徴。宗有別總者。法與有
法。名之爲別。不相離性。名之爲總。因於有
無等者。此答意云。同異於宗因。所隨不定。
爲簡此過。遂別徴二。宗法於有法。所依恒
定。既無相濫。故不徴釋。因於有無等者。因
之有處。説宗同品。因之無處。説宗異品。宗
成順處。説因同品。即是同喩瓶之處也。宗成
違處。説因異品。即是異喩空之處也。有此
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品。無此宗處。定
遍無因。名因異品。不是總宗及法之法者。
總宗者不相離性也。法者能別之法也。因唯
有法以爲所依。但是有法宗之法性。不是總
宗及法之法。爲其所依。無濫可遮。故不徴
釋。此問體相未顯故者。依唐前記。三本不
同。或疏本云。相成顯故。問同品異品二體
者。欲成立顯同品異品。二種相状故。或疏
本云。相來顯故。問二體者。論中説彼二體
相次第來顯。欲顯此二體故問也。或疏本
云相未顯故。若依此本。説未顯彼二體相
故故問竟。即顯也。後有記云。或疏本云。此
問二體相故者。此意説云。問中問同異體。
答中擧同異之相。顯成二喩。亦有本云相
來顯故。答以二相來顯喩故。雖作此説。理
即不然。觀下答文。初出喩體。後別指法。
故不別説。以相成體。及以相來顯也。
可字錯。應是未字。以此二體相。以未顯故。
故論問之已上今案諸本。相未顯故。以之
爲好。義符文故。二者宗是有法等者。前釋
約濫不濫此釋就説未説。故有別也
文。論謂所立至説名同品者 言所立法
者。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爲法。此能別法爲
因所成。名所立法者。理定不然。極成能別。
既是宗依。不爲因成。如何可是名所立
法。故今解云。此*有二解。一云。不相離義。總
宗名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二云。總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
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
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並非因成。何故唯
據能別法者。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
無常是其聲也。故非謂約有法名法。言法
謂能別者。總宗能別。非是極成能別也
文。是中意説至應名同品者 所立宗者因
之所立等者。此中意云。若不言因之所立。
不相離性。但言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
之聚。名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聲
總宗。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以彼
無我。非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
離性。因之所成。以之爲宗同品。亦取除宗
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爲同品。此義
云何。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
義品。亦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品
文。若與所立至以彰彼聚者 若與所立
有法相似種類之聚等者。此破軌師義。故
彼師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
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
法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今即破云。
即一切宗。多無同品。以聲有法與瓶有法。
不相似故。瓶體四塵。可燒可見。聲體不爾。
故不相似。爲遮此二等者。意許無我。及聲
有法。并非因所成。爲遮此二。標所立法。
而簡別之。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
有二。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之
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爲法。
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
法。名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
也。爲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
性也。宗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
是其聲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
常。不成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能別。後有
記云。即此立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
宗者非也。違義旨故。由此總宗能別
之所別タル聲無常總宗因之所成ナリ。是故
擧此所立之法。以彰彼聚。此即顯聲上無
我。非因所立。是故與彼相似。空上無我非
是同品。非因所成故
文。問若爾聲至差別相違者 此問意云。若
非因所立。非是同品者。聲上無我。非因所
立。應名異品。彼答意云。彼立論者。若不許
聲有法上。有此無我者。應成異品。宗無之
處。因定隨無故。若彼立者。許聲有法有此
無我。即此無我爲因所成。隨其所諍亦名
同品。故有有法差別相違。意許所諍。因所
成故
文。論如立無至法門相似者 此是彼釋。云
何爲同品。初指同品體。後結體同品。有云。
立聲無常。瓶等無常。以其所有無常同故。
能有瓶等。説同品者。理未必然。以瓶等有
法。與宗有法。不相似故。設救雖不相似。
而説同者空等異品。應是同品。空瓶與聲。
倶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無常。與聲所有
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所有。立論許瓶
有無常品可同。宗中能別。敵不成。瓶有無
常。應異品。今云。如立無常者。謂立聲體定
是無常。不相離義。是因所成。名爲宗性。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者。若准
舊釋。結シテ有法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今云。結
法有法不相離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一相状等
者。顯揚論十一云。謂或於現在。或先所見。
相貎相屬。遞互相似。名爲相状相似。自體
相似者。謂彼相貎。更互相似。業相似者。謂彼
因。更互相似。法門相似者。謂自體上法
門差別。展轉相似。如無常法與苦法。乃至
有爲無爲。如是等無量法門差別。更互相似
謂有法上。差
別法相似也
因果相似者。謂彼因果。能成所成。
更互相似謂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解無常之智。即是
所成之果。解所作因之智。即是能成之因。此
聲上因果。與瓶上因果
相似。故言因果相似也
今此中説法門相似者。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名同品。以有法上差別法相似。名法門相
似故。廣如瑜伽十五説
文。論異品者至過如前説者 異品者者。
去徴既遠。故牒異品。名之爲者。初釋云
何名異品。後釋云何爲異品。此即初也。釋
異品名。有云。所立者。即是宗中能別法也。處
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爲處。處即品。
若於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
名異品者。理未必然。不相離性。許説爲
宗。明知。總宗相離之義。名爲異品。何得唯
説有法義品。名爲異品。今云。所立者。即總
宗也。爲因成故。名爲所立。又言處者。所
依處也。除宗以外。法及有法。皆名爲處若
於彼處。無有因成總宗之義。即名異品。
言所立法。何故釋其品。唯言無所立耶。
此有二解。一云。廣略説故。二云。離他故。異
品通無體者。夫異品者。必有喩體而無喩
依。無喩依故。云通無體。如掌珍比量。無
異喩所依等
文。此中不言至亦有五種者 此中不言無
所立法者。此文中言無其所立。而不言無
所立法者。前宗同品文中。已言謂所立法
訖。同品不説處異體通無故者。前同品中。云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不説所字。
所以爾者。異體通無故。而亦不妨通有
體也。其相展轉少不相似者。所謂諸法。隨
其異義。互不相似。而聲無我。與異
無我之義。同相似故。故云非一切全不相
似。故*云少也與同相違亦有五者。一相状
不相似。乃至五因果不相似
文。論若有是至兼釋遍無者 此是後釋云
何爲異品。即指體也。別指異品法體。故云
指法。如立無常宗等者。先擧同品。翻顯異
品。故云如立無常宗。所作性爲因。翻顯異
中。若有處所等者。有云。若有有法。無其所
立。宗中能別。即名爲常。如此常法。所依有
法。謂虚空等。是異品體者不然。如前破訖。
今云。除宗以外。法及有法。與彼總宗不相
似義。名之爲常。此常依聚。無有所作。是
異品體故云若有處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
作。言如虚空等者。此指異品體之所依。
非即異品體也。此中既説宗之異品等者。
此通伏難也。難云。今此論文。説宗異品。
何故後云見非所作耶。故今通云。今此文
説宗異品故。唯應説云。謂若是常。如虚空
等。而復云見非所作者。因擧異品。兼釋遍
無。問。解其同品。不云見是所作。何故釋其
異品兼云見非所作耶。答。有兩解。一云。略
廣説故。二云。釋其同品。若言見是所作。即
勤勇因。同品非遍。疑非是正。意顯同品少
有遍有。於異品無。竝名定有。故不得言
見是所作。於其異品。少分因有。濫即不止。
欲顯異品因遍不轉。方是後相。故云見非
所作。此即兼釋遍無性也
文。問何故前至二品別故*者 問意可知。
答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等者。同品之中所
以不言見是所作者。同品之中。但説宗之
同品。爲簡因同。不言見是所作。若同品中。
言見是所作者。此即要解定即之相。其同
品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不要解於定有
之相。異品亦爾。不要解於定無之相。故同
品中。且文略之。問。若異品中。不要解於定
無相者。何故文云見非所作耶。答。異品之
中。乘言便故。兼釋遍無。同品亦爾。乘言
便故。不言見是所作。第二解中。但許有因
即成同品等者。同品文中。既不言見是所
作如何今云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
文不言見是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爲喩。瓶
有所作立敵先許。故許有因即成同品。是
故不解因定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
成濫止。故解異品。兼爲解因遍無之性。復
云見非所作也。同解同品中。結云是名
同品。何故釋其異品。不云是名異品耶。答。
解同無牒有結。釋異有牒無結。故前後
別。此等諸文。皆是論主。文詞美巧。影略而
説。不繁言故
文。問如立無至便入同中者 此問意云。兼
破古師異品之義。古師有云。若於是處所立
相違。違害所立説名異品。陳那破云。若違
所立。方名異品。龜毛非無常。不能違害常。
即非異品。復非是常。故無所立宗常。不名
同品。若爾應立非同異品。因義亦須立有
四相。何論唯言因有三相。不言因有四相。
既不如是。彼説不然。即兼此意。何故不立
非同異品。答中云。既無所立即入異品等者。
問。陳那既云無所立處。名爲異品。指體應
言若非無常。如何乃言若有是常。此文豈
不依相違説。答。異品有二。有體無體。異品
有體。無其所立無常之處。其必是常。異品
體無。如龜毛等。雖無所立。非體是常。論文
且依有體異品故説是常。無自違失
文。論此中所至能詮別故者 初擧兩因者。
正明因體也。次成三相者。依相顯因也。後
顯所成者。彰所成果辨能立因也。此中發
端義者。標擧簡持指斥也。今且擧一也。或於
此所説因義之中者。即顯簡持義。簡去宗
喩持取因義。雙擧兩因等者。問。宗云如有
成立聲是無常。唯標其一。何故解因。即彰
所作勤勇二耶。答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
沼略纂云。此有五解。於此三義。更加二義。
一有寛狹故。二違四六故。對二師中。開
爲二義。一對敵異故。二成内外故。初寛狹
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寛因成狹宗。謂
所作因。成於内聲。有狹因成寛宗。謂勤勇
因。成内外聲有寛因成寛宗。謂所作因成
内外聲。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於内
聲。此四句中。狹因成寛宗非正餘三容是。
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寛狹也。後違四六
者。第二違四。第八違六。故理門云。於同有
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一聲從縁生
等者。聲生論師計。聲本無。待縁生之。生已
常住。由音響等所發生故。二聲本常住等
者。聲顯論者。聲體本有。待縁顯之。體性常
住。此二皆有一分一切等者。聲生有二。一
計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如音響。二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
爲一分一切内外異性也。一體多體等者。此
計亦二。一計體一。猶如眞如。二計體多。猶
若非擇滅。音響生縁。體無常法。今取新生
常聲。爲能詮體。響非能詮。聲顯亦二。一計
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二計
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爲一分一切内
外異性也。此計亦二。一計體一。一切法上。
倶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二計體多。
隨一一物。各各有一能詮常聲。猶如非擇
滅。是爲一體多體能詮別也
文。若佛弟子至故陳二因者 對聲顯論言
所作性隨一不成等者。立所作因。唯對聲
生。若對聲顯。似因攝故。立勤勇因。亦對聲
顯。以動勇因通生顯故。問。所作性因。對聲
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喩
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一不成。答。内
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聲從衆縁
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是所作性。
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作孔。顯
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是論亦爾。
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説聲是其所作。義通
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爲宗。若以所
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若
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義不成。
若*以顯義是成作義者。佛弟子生義不成。
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成。亦
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別
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者。應是似非眞
因也答。眞立因中。云所作性故者。且約立
敵倶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眞因。今對聲顯
論説。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以餘義爲立
因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
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
隨一不成過。不可分別是何所作。
カヲ故。答。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者。即
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
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
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顯所作
。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不可總成。故是
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作孔顯得虚空。
既是現事。非不所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
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
正因。應無異喩。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
異喩倶有不定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
喩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
非勤發故爲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
無常ナリ。位轉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
得知。孔中虚空。隱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
凝然常住。離繋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
識第八有其誠文。遍法界如。喩常住空。離
繋涅槃。喩孔中空。諸人不知此義。於通
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設劬勞
文。釋遍定者至故雙陳之者 勤勇因成同
定餘遍等者。同定者。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
品非有也。以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同定有。
不得遍有。瓶電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
也。言餘遍者。初後相遍也。問。若勤勇因
於電不轉。即同喩中。應有一分能立不成。
答。賓師云。此難即墮義准相似過類之中
故。彼反難云勤發反非勤。勤發聲瓶齊容
無常。非勤反勤發。非勤電空。并是常。此意
不敢抑電爲常。但欲待其佛法。不許電
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電是無常。汝
勤發因。即不遍此無常宗中。故是一分兩倶
不成。論文亦判。此爲不定。故論文云。故似
不定也。不要三遍者。宗之有法。同異喩三也。
能立之因。不要遍於此三之上。若不爾者。
無第八句。同品之中。有非有故。擧二正中。
此中所作。彼第二因等者。立所作因。順九句
中第二句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是同品有
異品非有。立勤勇因。順九句中第八句因。
謂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是同品有非
有。異品非有。陳那説二倶是正因具三相故
等者。問。相違決定。亦在兩句。如何二八名
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不言二八皆是正因。問。此所作因。亦第四
句。陳那既言無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聲
常所作性故 即以瓶等及龜毛等。皆名異
品無所立故。其所作因。唯於一分瓶等是
有。然於一分龜毛等。無此所作因。應是第
六。如何説是第四句耶。答。陳那且依有體
同異。説因望彼。九句有殊。若通依二。無
第四句。又解。龜毛遮無常故。亦得稱常。此
非異品。故無前失。然取前解
文。論所作性者至之所發顯者 勤謂策發
等者。勤者策勵也。勇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
義。策勵猛利相續爲縁。由自内心。聲從此
發。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
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
記謂欲解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欲通三
性。今約無記。或是作意等者。文軌師傳。西
方釋云。勤勇者或云精進。或云作意。淨眼
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三性。取作意爲正
也。作意之性。能驚心心所。令起自境。義
名勤勇。由此作意。得勤勇名。謂勤勇無間
起心。從心無間起尋伺。從尋伺無間起
心藏風。展轉乃至。撃動喉舌齒唇等。發其
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或是尋伺或是
思惑者。標擧助縁。非是異説。大乘尋伺。思
惠爲體。即發業思。以惠助之。以起風動。臍
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
文。論遍是宗至若遍若闕者 此即依
顯因。此之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若闕
則墮似因攝故。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
若闕者。初相三句。第二第三相各四句。皆
准前作。其諸句中。倶句爲遍。餘三爲闕。
若隨因一。非正因攝。故明因體。因相擧

文。論是無常至隨其所應者 顯因所成
也。即彰所成果。辨能立因。隨其所應非取
一切者。隨其所應。二因望彼。具三相者。方
等取之。不可言便皆説所等。若所作因亦
能成立等者。即破異説也。有云。等取無我
苦空。此未究理。此之二因。若成苦宗。有不
定過。謂聲是苦。餘苦集諦爲同品。滅道諦等
爲異品。取所作因。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中。有及非有。即是第四不定攝也。取勤勇
因。於同異品。各即非有。即是第五不定攝
也。今云。等者擧無常宗。等空無我。謂聲空
無我。所作性故。如瓶等。此即難解。若成無
我。有他不定。以此色等内法皆是我故。然
他不定。非不定過。若成空義。有他所立不
成也
文。論故瑜伽説至應設劬勞者 少分相似
等者。瑜伽十五。釋同類中。有五相似。第四
名曰法門相似。彼云。如無常與苦法。苦與
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與老法。老與死法。
乃至廣説。不作此解。所等是何。故隨宗法。
無過便等。不爾一切。便無異品。若等一切。
以爲宗者。一切比量。皆無異品。因狹若能
成立狹法等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立無常狹
宗。亦能成立無我寛宗。同品之上等者。以
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因定不得遍有。瓶電
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也。同品之上雖
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無故。得成正因
也。因寛若能成立寛法等者。若擧所量性寛
因。成立無我寛宗。此必不能成立無常狹
宗。所量性因。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
故。宗因寛狹。混雜難解。是故於此應設劬
窶倶反。韓詩劬數也。詩傳
曰。劬勞病也。數音所角反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喩有二至名之爲見者 由此比況等
者。比度之心稱見。照宗義極名邊。由因顯
宗。未圓。立喩彰宗義極。故言見邊。不改
舊翻。故名爲喩。順返不同言有二種。西明
云。立因生智。猶未究竟。説二種喩。同有異
無。二相已顯。解宗之智。乃得究竟。故名見
邊。而言喩者。是曉喩義。且同舊翻。名之爲
喩。曉法師云。此間喩名語雖非當。而義不
乖。故存喩名。是曉喩義。依此比類。曉所況
義。故名爲喩。有云。喩者。梵音姪利瑟吒多。
此云所見決定。謂於瓶等。見所作性。現有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有無常。以此
曉喩。令生決定。故名爲喩。今疏主意。同西
明説。而言喩者。西方音云烏播磨。此譯爲
喩。今因明中。同異喩支。准西方。云達利
瑟致案多。此云見邊。爲順此方。故義言

文。故無著云至獨得喩名者 故無著云等
者。無著世親師子覺。三共結誠言。有深邀
期。西域第五云。中印度境。阿踰陀國。周五
千餘里。國大都城周二千餘里。穀稼豐成。花
菓繁茂。氣序和暢。風俗善順。城西南五六里。
大菴沒羅林中。有故伽藍。是無著菩薩。請益
導凡之處。無著菩薩夜昇天宮。於慈氏菩薩
所。受瑜伽師地論。大莊嚴論。中邊。分別論
等。晝爲大衆講宣妙理。菴沒羅林西北百
餘歩。有如來髮爪窣堵波。其側故基。是世親
菩薩從覩史多天下。見無著菩薩處。無著
菩薩。健駄邏國人也。佛去世後一千年中。誕
靈利見。承風悟道。從彌沙塞部出家修學。
頃之迴信大乘。其弟世親菩薩。於説一切有
部出家受業。博聞強識。達學研機。無著弟
子。佛陀僧訶。唐言師子覺者。密行莫測。高
才有聞。二三賢哲。毎相謂曰。凡修行業。願
覲慈氏。若先捨壽得遂宿心。當相報語以
知所至。其後師子覺。先捨壽命。三年不報。
世親菩薩尋亦捨壽。時經六月。亦無報命。
時諸異學。咸皆譏誚以爲。世親菩薩及師子
覺。流轉惡趣。遂無靈鑒。其後無著菩薩。於
夜初分。方爲門人教授定法。燈光忽翳。空
中大明。有一天仙。乘虚下降。即進階庭敬
禮無著。無著曰。爾來何暮。今名何謂。對曰。
從此捨壽命。往覩史多天慈氏内衆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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