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First] [Prev+100] [Prev]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相唯於自相増益假立。名同義別。故不相
違。然彼苦等於因明中皆名自相。各別有
故。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等者。如即
此色形相名長短方圓。色與形相。不異非
不異。三邪見縁無者。撥無耶見。言無因果
等。明知此無體者。即疏主義也。此義意云。
彼苦無常空無我等。是無體假。謂諸法上無
我我所名空無我。非別實有空無我義貫
通諸法名共相也。無常苦等。准此應知。故
理門論常住難云。聲應是常與無常性合。
諸法自性恒不捨故。論主解云。以於此中。
都無有別實無常性。依此常轉。即此自性。
本無今有。暫有還無。名無常故。故知無常
等共相皆是無體。此有難釋。如應疏述。問。若
無常等是無體者。立無常宗應非有義。又
但應遮而無有表。空無我等義准應説。答。
雖非別有空無我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
名空無我。此理非無。今約離色等無別實
體。説名無體。非謂無我理皆畢竟無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本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此中現至謂無分別者 此中現量謂
無分別者。言現量者。量謂量度。縁慮之
ナリ。現謂眼等證境明白ナルナリ。依現發識
故名現量。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
即五識等。准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
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
念名無分別。依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
同薩婆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
無分別。次下文云。名種等所有分別者。皆計
度分別差別之名也。分別雖多不過三種。此
論總言謂無分別。理門亦總言現量除分別。
彼依遮詮言除分別。此約表詮云無分別。
但有是無分別者。一切皆是現量攝故。
問。無分別名現量者。無分別心皆唯現量
耶。答。無分別心非唯現量亦通似現。何以
得知。前第一云。散心有二。一有分別。二無
分別。諸似現量。遍在二心。有分別心妄謂
別得境自體。無分別心。不能分明冥證
境故名似現量。論據決定。唯説分別。非無
分別心皆唯現量故。故知無分別心亦通似
現。問。分別行相。差別無邊。且對法等説三
七種。三分別者。自性等三。七分別者。一任運
分別。二有相。三無相。四尋求。五伺察。六染
汚。七不染汚ナリ。分別性相差別。如論應知。
今言無者。無ソ何分別。答。理門論説。無分別
體。總有四類。一五識。二意識。三自證分。四
諸定心。對法論云。七分別中有相分別。即是
自性隨念分別。有相分別。既唯意識。説是意
識不共業故。即以尋伺爲自性故。故知五
識自性亦無。然攝大乘五識許有自性分別
者。隨上座部小乘相説。非大乘義故不相
違。成唯識論義亦同彼。一切有宗亦同上座。
説五識有自性分別。故倶舍論第二卷云。由
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無分別。如
一足馬名爲無足。若七分別。依瑜伽論。五識
全無。彼説意識不共業故。意識現量。有説
三七分別皆無。遠離一切分別行者。名現
量故。第八現量。雖未見文義准有二。自性
任運亦不違理。諸自證分一切皆無。所説
分別依見分故。若諸定心一切非有。四類
現量皆無分別故。云現量謂無分別
文。問以何智至名現量故者。謂心心所無
分別者。證法自相名爲正智。義謂境義。
非義理也。色謂色塵等者。等取諸現量境。
名即名言。謂於色等所量之境。離名言等假
分別者方現量ナリ。見於毛輪等者。依翳因
縁。於目毛頭現輪形相。是名毛輪。名
種等分別者。義如下説。故雜集云等者。雜
集論第十六卷云。現量者。謂自正明了ニシテ
無迷亂義ナリ。自正義ト云フ。顯自正取義。
如由眼正取色等。此言爲簡世間現所得
瓶等事共許シテ爲現量所得性。由彼是假
故非現量所得。明了ト云爲簡由有障
不可得因故。不現前境。無迷亂ト云
爲簡旋火爲輪。幻陽焔等。已上解云。自正
等者。即簡三義。一自正義。二明了義。三無
亂義。言自正義者。自即眼等五根。望所取
各別色等境。是色等之自根。各別配屬不相
亂故云自也。義即境義。根境相稱名正。
如由眼正取色等者指事也。此言等下。彰
教興也。云何言ヲ以自正。便能簡世許瓶
爲現量耶。答。由瓶不獨色塵所成故。不
得與眼互相屬著。以色塵與眼定相屬著
故。色爲自宗根所取故。以自正之言。即簡
瓶爲眞現量境。由彼是假故非現量所得者。
釋瓶爲非現得所以。由瓶等是假無實故。
非現量所得。以此爲證。一切假法。竝非現
量所得。此中假法。通觀待聚集相續三假皆
非現量得。言明了義者。即所縁境分明顯
了。在能取前。故能取名朋了。由有障等等
者。言等者。等取極遠境。瑜伽十五解現量
中云。現量有三。一非不現見。二非已思應
思。三非錯亂境界。就非不現見現量。復
有四種。相似生故。超越生故。無障礙故。非
極遠故。初相似生ト云ツハ。謂自界別根。各取
自界自境。次超越生謂上地根。於下地境。次
無障礙復有四種。一非覆障所礙。二非隱
障所礙。三非膜障所礙。四非惑障所礙。初
謂黒暗無明暗等所覆障。第二謂藥草呪術
神力所隱障。第三少小物爲廣多物之所
膜奪。如飮食中藥等。如小光爲大光所
*膜等。第四謂幻化所作等是惑亂障。無此
四障名無障礙。言非極遠者。謂非三種極
遠所遠。一處極遠。二時極遠。三損減極遠。
如是等名不現見。非不現故。名爲現量。
言無迷亂者釋第三。無有衆多錯亂。名爲
現量。初旋火爲輪者。非輪輪想。即是形色錯
亂。謂火成輪。次幻陽炎等者。明想錯亂。於
幻似謂實馬等。於陽焔謂實水。伽十五云。
非錯亂境界現量者。謂或五種。或七種。何等
爲五。一想錯亂。二數錯亂。三形錯亂。四顯
錯亂。五業錯亂。七種者。謂非七種錯亂境
界。前五及餘二種遍行錯亂合爲七種。
何等爲二。一心錯亂相。二見錯亂相。錯亂者
謂於非彼相起彼相想。如於陽炎。鹿愛渇
相。中起於水想。數錯亂者。謂於少數起多
數増上慢。如翳眩者。於一月處見兩月像。
形錯亂者。謂於餘形色起餘形色増上慢。
如於旋火見彼輪形。顯錯亂者。謂於餘顯
色起餘顯色増上慢。如迦末羅病
スルイヽ眼根。於非黄色。迷見黄相。業錯亂
者。謂於無業事。起有業増上慢。如結捲
スルニ於見樹奔流。心錯亂者。謂即於五種
所錯亂義。心生喜樂。見錯亂者。謂即五種
所錯亂義。忍受領説。生吉祥想。堅執不捨。
若非如是錯亂境界名爲現量。餘廣如伽。
離諸*膜障者。擧四障中第三障也。雖此因
明不顯彼障。義必可爾
文。論離名種至及六句等者 謂有者。謂
或有時也。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者。然諸外道
及以餘乘。多説名等能詮自相。大乘諸法
本離名言。有分別心。亦所不及。諸聖者
合有情。有詮表故。假爲作名。謂預
流一來等。及蘊處界等。或謂有情隨情横
計二十五諦六句義等。若即依此分別諸法。
皆不能稱諸法自相。現量不爾。故云離
名所有分別等。言種類等者。種有二義。一
ト云ツハ即種類ナリ。如勝論者。所計同異及大
有句。彼説眼識起縁色時。合得兩境。一謂
事色即徳句色。二謂性色即同異句。及大有
句。前同異性。諸法別類各別有故。其大有
性是法總類。同一有故。此總別類。皆現量得。
及數論説三徳等。如此説者。但是意識分別
假立。非是法性自然爾也。諸識現量無此
分別。是故論言離種類分別。二ト云ツハ
相似義。即是分別假立共相。如此共相非現
量境。是故説言離種分別。名言分別者。外
道計名能詮自相。今佛法宗。一切名言皆
是假立。呼召諸法。不得自相。譬如目痤
爲長。貧人爲富者。又如黒人爲白。貧黒人
上。無富白相。但是假立富白之名。故知一
切名言。不目自相。但是意識。於諸法上假
立無異共相之名。名爲假立分別。依共相
轉。名爲無異分別。諸門者。二十三諦及六
句等。及温處界等諸門分別也。具眼等識
了色等境。無此分別。故云遠離一切名言
假立無異諸門分別也
文。或離一切至講者叙之者 第二説也。
或離一切種類名言等者。種類名言非是二
種。種類即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
也。即縁一切等者明無異分別也。遍宗定有
等者。明諸門分別也。因三相者。是比量境。
若因三相不言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
道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所縁故。若一往
言無二或三所有分別等者。二者自性分別。
任運分別也。三者自性等三。其第八識。雖是
現量。有自性任運二分別。及三分別中自性
分別。故隨所應簡之。准七攝三等者。七中
有任運。三中有自性。意地唯除無分別智。
餘散定位。及獨起後得智位。隨應有彼任運
自性二分別故。唯無分別智。無有此二分
別也
文。然離分別至皆是現量者 此竝理門論
文也。有法非一相等者。有法者謂色聲等。有
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爲有法也。非一相者。相
謂體相。色聲等體。有衆多故。根非一切行
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
於自境上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
聲等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衆多。名非一
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
一切常無常等法相中行。唯内證離言者。五
識縁境。了自相故云内證。不帶名言故
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
相。唯此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
時貪等倶起。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由意
引故。雖貪等倶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
伽言。由二縁故諸煩惱生。一由分別故。二
由他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縁生。五識相應
但由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次言意地
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者。釋云。此明五識
同時意識。與五識同境。内證離言亦是現
量。若薩婆多等。不許六識同時而生。即以
隣五意識。是其現量。阿頼耶識了境自相。
雖是意地現量心收。然非大小二乘。内外兩
道。所同許故。此中不取。以之爲量。若對
異宗。得是量者。勝論師執。五識縁有及同
異性。亦是現量對佛法宗。應亦成異。故知
此中總對諸宗。不攝第八。若對大乘自宗。
第八即是意地現量所攝。又於貪等諸自證
分者。釋云。一切心心所。據自證分竝是現
量。然貪等者。貪等不善心。無貪等善心。及無
記等諸有分別之心。普皆等取。然前五識及
散意識同縁現量并後所説定心現量。於中
雖皆有自證分。非此所説。以五識等見分。
已是現量之體。豈勞別説彼自證也。故今但
明貪瞋等心。有分別故。於見分中。容可量
其比量非量。而不妨於自證分皆名現量。
兩方三釋。一云。依世親菩薩但立二分。其
貪等見分。若望心外本性相境。不相攝故。
非是量攝。若望自心所見影像相分。名自
證分。以其見分攝相分縁。故是現量。二云。
依無性菩薩。立有三分。一相分。二見分。三
自證分。據第三自證分。得見分自相。故是
現量。三云。若依親光等立有四分。於前三
分。加證自證分。第二見分。於所現相或倒
非倒。或量非量。第三第四。一向無倒。證其
自相。故是現量。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
生得慧。及聞思慧。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
非現量。若修慧中。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
是現量
文。問此入理至即無此妨者 答中二解。初
義意云。理門入理。二意竝同。但廣略別。彼廣
此略。入理論意。擧初顯後。故云於色等境。
後説意云。此論亦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
者。不唯五塵。其等言中。亦攝餘三所縁之
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等諸分別故。問別明
於五等者。此問意云。理門論云。由不共縁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論亦云。若有正智。
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
現量。若別説。五識五根非一。各現取境。
可名現現別轉。餘之三類。各唯一類。如何
説言現現別轉。答各附體縁等者。雖總縁
諸法。彼所縁法各附己體。不貫多法。名爲
別轉若依初釋即無此妨者。今現所説。唯五
識身。於此五識言別轉現。其義無妨。問
伽論説。非錯亂境界。方名爲現量。五識
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此
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分明。
意識同時。錯亂分別。謂見火轉第二月等。
非説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第
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隨
根。由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青
等悉變黄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唯
説五倶意識。依根鈍亂。分別黄等。不説眼
識。亦不相違
文。問言修定至何須佛説者 問言修定者
離教分別等者。此問意云。若修定者離教分
別。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諸菩薩
等。不聞他受用身説法。若許聞者。諸定位
中。豈離教分別耶。答中不同散心計名屬義
等者。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縁
名言及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
不謂名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
縁後智。亦縁自相唯現量也。若不爾者。應
無漏心皆不縁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説
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 下有四説。此
初二説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説也。此説意
云。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
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一段文。具
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爲第一解也。其
四類心離諸分別。名現量者。上廣説已。故
今略擧。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者第一
説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説也。二説同解云。現
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爲現現。即此心體隨縁
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縁名爲
別轉。且如眼識縁現見青。不知此青。是
不現青相似共相。故云離貫通縁也。此
與軌師第二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識。
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
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量
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
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
爲現。現即是量名爲現量已上文稍似別。義
旨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
文。或是與故至 即無此妨者 第三説也。理
門論云由不共縁等者。西明三説。一云。不共
別依爲増上縁。能生現量眼等五識名不
共縁。二云。五識各縁自境名不共縁。三云。
現量五識。不縁共相種類等相名不共縁。
今疏主意同第二説。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
之爲現等者。此第二説同備師説。故彼文云。
五根明對諸境名之爲現。五識生時各依
自根而取自境。故明現現別轉。若爾互用
等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縁者。諸根互用。
豈亦別縁。諸根互用有其二解。如樞要説。
前解中無不共縁言。故無此妨
文。或現之量至二種釋也者 第四説也。即
同軌師第一説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
明名之爲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
根別生五識。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
現量體。依現根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
依主釋。此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
意識。及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
末那顛倒ニシテ。取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
八識。照境雖明ナルヲ以得名爲現。然能依七
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許故。故此釋
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者。顯依主釋
也。准理門釋理*則無違者。此第三説順理
門旨。彼論既云是色根境界。依根照境。識
方得起。根爲所依。識得生故。故現屬根。量
是識也。現之量故依主釋也。又由不共縁者。
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縁自境。此第三説
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非現
者。若通明四類。第二類同縁意識之所依根。
非是現故。不得説言現之量故依主釋所
以爾者。若前滅意名意根者。非照境故
不得名現。若第七意名意根者。是顛倒
故亦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現名者。若現屬
根。第三類諸自證分。無別所依根。不得説
言現之量故依主釋也。故云又闕其識自體
現名也。識自體分。識自證分。一體異名也」
文。論云比量至所立宗義者 藉衆相者。即
比量因所觀義也。而觀於義。即比量體所觀
境也。故云初句出因。次句顯果。因相有三
者。如前所説所作因等。具有三相。遍是宗
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ナリ。因既是正。即攝
宗喩。故不別言。謂假藉因三相之義。而審
觀察所成宗義。是名比量。或并言因等者。
約悟他門取言生因名因相三。又解但義
等者。約自悟門取義生因名因相三。自比
量故者。所以取義。以量是自悟門故。現比
二因皆具三相等者。問。先自心中。以其因
喩比而悟宗名爲比量。由此比量因具三
相。其義可解。其現量者。現證生解。不假因
喩名爲現量。豈現量因。亦具三相。若具三
相應是比量。答。若直單望現量説者。非
憑因悟故無三相。且如遠望山谷決定
見烟。欲立彼處有火之宗。即立量云。彼山
谷中決定有火。因云以有烟故。谷能有烟
故須有字。亦不相離。若言以見烟故。烟
與谷體以相離故不得爲因。此眼見烟。
現量之義。乃得立因以成比量。故現量因
亦具三相。同喩云諸有烟處必知有火如
厨等處。由此當知。現比二因。皆具三相。又
自心内。本解因喩。不待比校。乃立自宗。
方言即以悟他。其本所解因喩之上。豈
不具三相。故現量因亦具三相。此自比量
等者。此自悟門比量。疎亦悟他。故能立後
説。親爲言生之因。疎爲了果之因。言了果
者。所立宗也。悟他比量亦不離此等者。口説
眞量名爲悟他。説時必説内心所解。比量
門中。念智所縁三相之因。以證眞宗。故口
中説。不離於此内心所縁。得成口中之能
立也。文云不離此者。不シテ自悟之處
ナリ之。非謂ニハ因宗次第相似スト。謂内心
ニハ要先見因。然後解宗。今口説時。即先
説宗。後説因喩。故知次第不同。即生因因
兼了果因等者。現比二因。即自悟門智生因
也。此智生因。即言生因ナリ。亦兼宗果因。
是總爲量。此總意云。謂待言因義因トノ
。及現比二因所有三相トニ。而方觀彼所
立宗義。故云藉衆相而觀於義
文。論相有三至故不爲正者 相有三種等
者。如前所説。所作勤勇。二正因等具有三
相。遍是宗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相有三者
因也。文但説因不彰宗喩。其文略也。又因
既是正即攝宗喩。故不別言。由彼爲因等
者。彼謂彼前三相之義。謂由彼前三相爲
因。即於所比無常等義。有能了達正智生
也。若從他生等者。敵論者智。依他立者言生
因起。故云從他生。若自比解者。自内心中。
比校而解。離諸過失能生正解。故名正智。
或簡因濫等者。六不定等。總言因濫。而觀所
立猶縁解起者。前五不定也。或違智生者。決
定相違。即第六不定過也。餘文易知
文。論了知有至是量境故者 説近遠因
有三説中。此初説也。此説意云。現比二量。
望了宗智爲遠因。憶因與宗不相離念
爲近因。此明了因果者。了宗之智。名爲了
因。所了之宗。名之爲果。以能了因爲比量
體故。正顯自悟比量。了謂了因即前生果
者。了宗之智。依言生因爲依方生。故云生
果。然下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者。即名量
果。即了宗智爲量果。以言生因之果。即體
是量。一比量體。義分智果。此意難故。偏辨
了因。若言了因唯名果者。攝因不盡。以了
因中有智果故。正比量智而爲了因者。即上
云。以生因果即體是量也。正比量智。即了
宗智。火無常等是所了果者。有火之宗。無常
宗等。是了宗智之所了果也。以其因有現比
不同者。如以現烟知火智起。即現烟故
因。以之即爲現量因也。由所作故。無常智
生。即所作故因。以之即爲比量因也。故云
以其因有現比不同也。了火宗智。現量
因生。以現見烟比知火故。了無常智。比
量因生。由比所作。了無常故。二智既別。故
此雙陳。知火無常二種眞智。此二望智等
者。現比二因。望了宗智。倶爲遠因。以現比
二量。遠生宗智故。望宗智以爲近因。現比
二因雖是疎遠。悟他比量不離於此。亦成
比量。故名量具。烟與所作爲智境界。故云
量境
文。或縁於因至理將爲勝者 此後二説
也。或縁於因等者。此説意云。了因之智。望
了宗智爲遠因。憶因與宗。不相離念爲
近因。即了因智以爲量具。或縁此二因之智
等者。智倶有念。非唯是智。及縁因之念者。
念倶有智。非唯是念。互影顯之。此説意云。
現比二量。望了宗智爲遠因。縁二因智
及縁因念爲近因。即了宗比量智。從遠近
因生也。軌法師云。了宗之智爲比量體。此
比量體從遠因生。從遠因生者。或從現
量生。或從比量生。如見山谷中烟。是現
ナリ。即比度云。此山谷中。彼定有火。宗ナリ
以現烟故。因ナリ。諸現烟處皆悉有火。如厨
等處。喩ナリ。若無火處即不現烟。如無火
處。異喩ナリ。此知有火比量。從現量生也。
如聞宗等多言。即知三相因。智是比量。從
此比量了無常等宗。此知無常等比量。從
比量生也。從近因生者。從憶念因生。謂
從前現量比量之後。准知現烟之因。所作
之因。具有三相。然未即了有火無常等宗。
從此三相因。後復更憶念此現烟之因。所
作之因。既於同品定有。異品遍無ニシテ。定與
所立有火之宗。無常之宗。不相捨離。由此
憶念故。方了有火無常之宗。故此憶念爲
近因也。如此因現比近因憶念。竝是比量
之具。倶名比量也。今言由彼爲因者。即含
此遠近因也。有正智生者。即總指比量體。
了知有火者。別指從現量生比量體。或無
常等者。別指從比量生比量體已上
文。故門論中至倶名比量者 此引理門
證初解遠近理勝也。擧二量已復別説念等
者。即此説現比二量爲遠因。憶因與宗不
相離念爲近因及量境量具。倶名現比量。
故理門云謂於所比審觀察智等者。此文意
云。現比二量。遠生宗智。如作具作用。如似
伐樹斧等爲作具。人爲作者。彼樹得倒。人
爲近因。斧爲遠因。憶念義因三相之智。親
生宗智。如作者作用。近遠雖別。倶比度因。
故遠近因總名比量
文。問現量者至名爲量故者 問現量者爲
境爲心者。此問意云。前説境具合名爲量。境
非是心。何得名量。故有此問。答中有二
義。初義云。境之與心。倶是現量。境是現量
所縁。從能縁心。名爲現量。第二義云。境體
顯現爲心所量。是故境體名爲現量。後問意
云。前説了知有火之宗無常宗等。是比量體。
及烟與所作是比量因。故今疑云。比量者。
爲比量智爲所觀因。故有此問。答中齊釋。
即所觀因及比量智。知聲所作因智者即比
量智也。此所觀因及比量智。望了宗智。猶
是遠因。未能生了宗智比量體故。憶知所
作與宗不相離念。以之即爲宗智近因
文。問若爾現至斧爲遠因者 此問意云。現
量與知因智并念此三。倶非比量智之
正體。何名比量。唯以了宗智爲比量體故。
答中此三能爲比量之智近遠生因等者。現
量及了因智爲遠因。念爲近因。以現烟因
爲現量因了有火宗。比量之智。從現量因
生故。有人云。今云現量者。顯現之境名現
量是也。非是現量智正體也。此問意云。顯
現之境及知因智并念トノ。倶非比量
正體。何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説等者。現
比二量。遠生宗智。如作具作用。如伐樹時。
斧等爲作具。斧望樹倒爲遠因。憶念義因
三相之智。親生宗智如作者作用。如伐樹
時。人爲作者。人望樹倒爲近因。此八轉聲
中。第二業聲。第三具聲。而釋之也。依作具
説者以智爲具也。依作者説者。以念爲作
者也。念是作者名之爲近。成事由人。不
親由斧。畜斧百年。若不造屋。終不成故。
知人是成屋近因也。智是作具。名之爲遠。
雖縁二處所作無常。若不憶念。以因相證。
新解未成。故知是遠。如斧不用屋逕遠年
終未成也
文。有云斧親至近遠之因者 有云斧親等
者。西明説也。故彼理門疏云。此比量智。近遠
二縁。七轉聲中。依第三轉具聲中説。然此
具聲。有親有疎。親爲作具。即彼憶念。疎爲
作者。謂現比量。依彼二量生比度故。比
度具故。亦名比量。義亦無失。如斧斫樹。斧
近人遠。此亦如是。有近遠因。或復翻此等
者。舊疏本云。或復翻此。避前二釋。故名比
避隨相替レリ。此後二釋。未詳何師。然此
説意。前後喩法。其義不定。憶因之念爲作
具。現比二量爲作者。避前二釋者。斧人二
種。所喩不定。作具作者。亦即不定。隨一取
決。其義難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等者。前
三説意。現比與念望了宗智。説遠近因。今
此義意。了宗之智。望所了宗以爲作者。即
爲近因。現比二因及憶宗與因不相離念。
望所立宗以爲作具。即爲遠因。倶名比量
者。親疎二因總名比量。故云依作者作具而
説。然此義意解倶名量之所以。不欲宣解
能生比智近遠之因。以之即與前義差別」
文。問理門論至略廣故爾者 理門論中現
比量境及縁因念等者。此問意云。案彼論文。
現量門中有現量境。無縁因念。故彼文云。
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於色等境
遠離分別。乃至現現別轉。故名ト云ヘリ現量。
言於色等境者。即所量境也。比量門中有
縁因念。無比量境。故彼文云。餘所説因生
者。謂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生。是縁
彼義。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
量生。或比量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
離念。由是成前擧所説力ト云ヘリ已上前現量
中有境無念。後比量中有念無境。互擧爲
文。故云隨其所應倶名現比。此小論中唯
説於智名現比量。彼約境念倶名現比。此
但約智名爲現比。如何相違。此一問意也。
何理得知等者。理門論中現量文云。謂若有
智。於色等境。即指彼文。何理得知。彼於
現境亦名現量。理門論中比量文云。是近及
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即指此文。何理得
知。比量之因亦名比量。此一問意ナリ。合爲
二問也。答中引理門論。答前二問。何故此
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者。此問詞也。問意
云。比量文中釋比量義。云從現量生。明知
現量。即是比量門中所含。應攝現量入比
量門一章解釋。何故與前現量義科。別建立
也。若不別立者。但有比量。無別現量。何故
上文非ト云ヒ離此二別有所量。又云故唯
二量。豈不相違。總問意云。何故於此明比
量中。是比量因。解因之智以爲比量。不説
其解宗之智。而現量中。是現量果タル根所
以爲現量。不ルヤ説其因タル眼等現
根。如是前後別異建立スルヤ。爲現二門等者。
此答意云。爲現二門者。見烟之時。有比不
比。且相比者。山谷與厨兩處見烟。兩處現
量。以相比故。此即約於比果義邊。説其烟
因倶名比量。是此間文意也。自有見烟不
相比者。且如見烟不用相比。雖與比量
堪爲現因。然未比故説爲現量。即前文中。
現現別轉所量之境ナリ。是前文意也。既有相
比未相比時。倶不遮止。既不遮前。復不
止後。故便得成前後二門也。言此處者。
此後比量章處也。言彼處者。前現量章處
也。亦應者。一見烟上。亦比亦現ナリ。比望於
果。現直就因。二智生故。相望亦スルナリ
也。總答意云。於二量中各擧一門。影略互
顯。倶不遮止。由是理門説因比量。入理論
中説果比量。亦不相違
文。論是名比至辨能了果者 故是二字如
前應知者。前現量中結云故名現量。故者結
上所以。是名現量トイツハ顯定其名。文上雖
無是字。准解比量。即合有之。彼文無故。
闕結所以。影顯有故。文巧略也。今云。如前
應知者。是名比量トイツハ顯定其名。故名比
トイツハトハ者結上所以。文上雖無故字。
解現量。即合有之。彼文無是。闕顯定
名。影顯有故。文巧略也。問前有正智等者。
此問意云。前論云了知有火或無常等。即
疏解云。此明了因果。或擧所了果意明能
了因。正顯自悟比量故。了謂了因即前生
果。今指此前文。故云以明果訖。後論文云。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即指此後文。故云如
何此處復明量果。即有重言失。豈有處構
哉。答中有三説。一云。前明比量智所量之
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三量別故。二云。前
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三云。爲除伏難。
如次下述
文。或除伏難至即能量故者 此伏難中。總
有三難。初小乘外道通難。次小乘薩婆多難。
後諸外道難。絹居椽反。字書生繒也。初難意
云。引喩難云。尺爲能量。絹爲所量。智爲量
果。今汝論主。唯立二量。宗爲所量。智爲能
量。何爲量果。次難意云。今小乘レハ境爲
所量。根爲能量。依根所起心王心所以爲
量果。汝大乘中智爲能量。何爲量果。後難
意云。今我外宗。境爲所量。智爲能量。我爲
量果。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
文。論主答云至依二分解者 初立ツルノ
別。後隨文釋。立分トイツハ者。西方論師總
有四釋。一者立一分。謂唯識義。如楞伽經。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
説唯心。解云。識外之相即言非有。不遮了
知識内變作所縁之相。此相似外而實非外。
故此即用識心爲體。猶如夢境即用夢心
爲體。如金剛藏及安惠等。依此經文唯立
一分。從此已後至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
爲二分。謂相及見。故唯識論引厚嚴經證
此義云。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
分。各自然而轉。解云。覺與所覺心差別相
唯説爲有。除此已外。所執義中。能所倶無。
法爾而轉。爲見及相。千年之後。陳那菩薩
造集量論等。立有三分。故唯識論引論頌
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
三體無別。解云。此立三分也。似境相者謂
相分也。能取相者謂見分也。自證者自證分
也。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爲量果。
是爲三分也。從此已後至千一百年。護法
菩薩。親光論師等。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
四分義。故唯識論引經頌云。衆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纒。見種種差別。解云。
外相分爲所取也。是分ニハ能取他。
ニハ爲他所取也。自證爲能取所取
也。證自證分亦於内爲能取所取。謂還是前
自證所取故。四中見分。通現比及非量差別。
故云見種種差別。然此四釋開合不同不相
違背。故論中云。如是四分。或攝爲三。第四
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三倶是能縁
性。皆見分攝。此言見者。能縁義故。或攝爲
一。體無別故。此立分別竟。約上四釋。
説所量等三量義者。答云夫言量果至亦名
爲量者。明立一分師義也。即此量智親能
明證彼二境相等者。謂現量證諸法自相。比
量證諸法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體
爲能量。即此能量證二相智。自照明白爲
量果故。云是證相故。此二量體無實作用。
但所量境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爲量。
譬如衆色於鏡上現。假説鏡照。即是心之
一分。如有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
一分。如有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
證相一心之義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
證相量果。亦名爲量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
等者。此立二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二
分師義。答。軌師疏中述上説已。別更解云。
若立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等。故知上文是
一分師義。其上所説與此疏意。其旨無別。
故知上所説。一分師義。上文云既於一心義
分能所。明知安惠義。安惠於自證上假立
見分。名爲能取。假立相分名爲所取。若立
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相分爲能量。見分爲
量果。或可。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即此
見分。審決明白爲量果。今云。彼所量者。或
是本質。或是相分 既云於心現。故知相分
也。以之爲勝。若本質者。不離心故。亦名
爲量。前云是故量果亦名爲量者。以果亦
智也。今云以境亦心者。即境亦智。智者即
前能量
文。或此中意至相分名相者 此述立三分
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
證分名爲量果。由未建第四分故。故云
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
等。問。豈二量果。唯智自證ノミナランヤ。何故但
ノミヲ名果耶。答。此有二解。一云。由智
用勝。就智彰名。果實通取諸自證分。二云。
諸心心所。自證分體。證見審決。總説智名。
故無有失。是能證彼見分相故者。即釋論
文是證相故。何故二量即自證分ルヤトナラバ
量果者。即釋成云。謂由二量證自體分
是能證ナルニ。二量見分自體ナルガ故。
故名果量。又解。是能證知二量見分之自
體相。故名量果。此後解意。是能證スルナルガ
自體故。故自證分説名量果。有説。自
證是能證知自共相故者非也。聖説後二名
内分故。若體若縁。倶名内故。若證自共。名
縁外故。若許縁外。應外分故。由是應知。
前解爲正。或依世親。説證二相。亦無過
失。彼不立有自證分故。今此依陳那作
論。故不取也。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
者。若自證分。縁見分時即縁行相。非
トスルニ相分也。約用有二。一者本用。二者
末用。言本用者。除自證分餘之三分名爲
本用。見分縁青等。隨境有多。縁用亦多。是
名末用。今云體相者。本用見分名爲體相」
文。如有作用至三分義解者 如有作用而
顯現者。問。所量能量量果ナラハ。三體別
故。量得べシスル&T069222;。離レテ能量。境果
ナラバ既能量量果應不立。答。心心所法。
雖無別體如尺丈等有實作用。然即彼
以有用故。假名爲量。於理無違。此意説
云。心心所法。照境之時。皆似所縁能縁相
現。故名顯現。似所縁相説名相分。即是所
量似能縁相説名見分。即是能量。識之自
體即自證分名爲量果。故心心所亦名量也。
亦者亦實作用。顯量非唯實作用故。理門
論中亦作是説。簡異正量等者。彼部計云。
凡心取境。如日等舒光到境照物。今者大
乘無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
故。假名爲量。即依自證起此見分取境功
能。及彼相分爲境生識。是縁和假。如有作
用自證能起。故云而顯現故。不同彼部執
直取境。如言唯識等者。攝境歸識。言唯
識時。境心及識無不唯識。即自證分。見分。
相分。皆名爲量。心境唯量。豈非唯識。此順
陳那三分義解等者。若立三分明三量者。
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分爲量果。
若立四分明三量者。相分唯所量。見分是
能量。自證分爲量果。又見分爲所量。自證
分爲能量。即自證分爲量果。又證自證分
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即*證自證分爲
量果。如此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竝皆
無妨。金鼓古迹云。有説陳那容許四分。以
時漸故。略説三分。漸似歛反。流
也。進也
西國傳説不
許第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
即立量云。自證ニハべシ果。心分攝故。猶如
見分。餘無許有見分果故。若爾三分宗如
何遣此量。判比量云。執四分者。破三分
云。自證ニハ必有べシ即體能證。心分攝故。猶
如見分。自證應非心分所攝。以無即體
之能證故。如兔角等此後量中。自宗相違。同
評心分。豈不違也
判簡説。此二比量皆似非眞。有不定故。眼
識生相雖心分攝。而無即體之能證故。耳識
相分三相雖無即體之能證。而心分攝故。證
云。此似能破ナリ心分取能縁故。謂量
可言第三分ニハ定有ルべシ即體
證。心分所攝能縁慮故猶如見分。有説心
ト云ハ竝簡生相。生相非色非心分故加縁
慮言。有重言失。此救不然。一切傍用。自體
分攝。無別能證應不定故。量既無過。三分
何成誰言無過。可得法差別相違故。極成
自證不以第四爲正量果。心分攝故。猶如
見分。此中若不言極成。便有相違決定。謂
彼量云。汝第三分應非能縁。無量果故。
猶如相分。今極成有法之上。諍不共許
無果義。故不得言汝第三分。若言非能
縁。便違自宗失。又避他不定。彼許佛果證
自證分。通縁見分。兼爲果故。説無此過。賢
更立言。證自證分非自證正果。自證所證故。
猶如見分。此以別理敵彼本量。況乎一用
親證二能。無無窮失已上今助解云。立四
分者。本量可言極成自證定有べシ
即體能證。自許心分シテ能縁慮故。
猶如見分。因云自許者。共中自許ナリ。立敵
共許中取立者許名爲自許。故云共中自
許。爲遮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
成自證。心分所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
定有ト云ハ非見即體能證。是法自相以第四
分爲正量果。不以第四爲正量。果是法差
別。立者意許。以第四分爲正量果。他遂作
法差別相違言。極成自證不以第四爲正
量果。心分攝故。猶如見分。爲遮此過故言
自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自證
如見分。心分攝故。不以第四爲正量果。
如自許佛果見分。心分攝故。以第四分爲
正量果。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佛果見
分。而爲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過。非眞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
過。成眞能立。必無似故。明前所立。必定都
無法差別過。故言自許。此後即有
多過。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所別
不成。佛法不立有實我故。立三分師。本
來不立證自證分。豈宗中無所別不成。又
彼不許自證所證。故因中有隨一不成。有
法既無。因中亦有所依不成。能破之量既有
多過。護法四分。義善成立。故賢自云。即青
丘有三絶事者。未絶言絶。豈非可咲。由
此可言。即日本有三絶事。遮法差別。第一
絶。今助決疑。第二絶。四分獨存。第三絶。三
絶相望無勝劣。若爾三四以何爲正。倶善
説。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
文 故理門云至假説爲量者 此釋量果義
也。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且言量
果者。是證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穀米以爲
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以爲
能量。心中任持所有□兩尺丈升斗多少之
數令不墜失。以爲量果。今大乘中唯識道
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有似
有。假立爲三。然於三中不無差別。猶如
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
自證分離相見已無有別體。名爲量果。故
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
無別量果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
相見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文
意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即有似義
相分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
離此相見分外。説自證分。以爲量果。故唯
識云。相見所依自體事。即自證分ナリ
然論文云。假説爲量者。應知假門自有二種。
一者假立名言之假。不能實詮所詮之義。
所以詮火。火不燒口。又復喚瓶。瓶無體
性。而今現量全無此假。二者唯識體事中。其
實是識轉變似三。即三分門非別似別。故
名爲假。現量於此不妨取假。且如見分。
已是假有。自證證時説爲現量。復亦是假。
故論文云。假説爲量。若望親取自相義邊。
復不妨實。以其實故。前文簡棄假立無異
諸門分別故。須識此文意差互也。且依陳那
三分義者。前説五識及散意識。并定心中。
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即能量中已成
現量。其自證分以爲量果。復是現量。唯有
貪等。自證現量。於其門中。相分爲所量。見
分爲能。然此能量。不名現量。有分別故。或
量共相。或量非量。其自證分以爲量果。方
名現量。又以貪等自證分者。亦得説言見
分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即能量體。自是
量果。此等諸義如前已説
文。論有分別至標似名也者 有分別智謂
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智等者。此等有分
別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スルヲ
スト。此意云。五識之後。分別意識。及五
同時。尋求心等。起名種等諸分別者。名有
分別。此分別智縁境之時。非如現量無分
別轉。別前現量而生起故。故名異轉。又分
別心。所有行解不如所縁境自相故。故名
異轉
文。論謂諸有至是似現收者 謂諸有縁瓶
等智等者。謂若有智。了瓶衣等而生分
別。言現量得。此等行相名似現量。瓶等非
是現量得故。如勝論説。極微細者。能生於
麁。乃至積成瓶衣等物。能成所成。竝實句
攝。皆眼等識。現量所得。如此等類。皆分別
生名似現量。眼但見色。不見瓶故。然今論
文。且隨顯説。理實縁境。但生分別。謂見
色等。亦名似現量。現量證時無此行故。准
理門而説有五種智等者。如次下引。憶念等
五。一散心縁過去。即憶念過去事。二獨意
縁現在。即比度現在之事。三散意縁未來。
即悕求未來之事。此即三世法門之中。各取
相似之共相。四者縁三世疑智。謂前三世中
且辨不疑。故今對彼以説疑智也。五縁現
在惑亂解。如見杭爲人。覩陽災爲水。及
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
文。或諸外道至及瓶衣等者或諸外道及餘
情類謂現量得等者。如勝論外道等。自教説
云。瓶衣等物竝實句攝。皆眼等識。現量所得。
及餘情類。眼倶意識。自謂我眼見瓶衣等
物。是現量得。如此等類。皆分別生名似現
量。眼但見色。不見瓶故。爲證此義。故引
理門。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等。
五智如次下。疏主文也。餘境分者。鹿愛等境。
是現境外。故名餘境。或亂等智。自分之境名
之爲分。由此即説等者。由此前文。了其此
境與餘境分。有同相故。不名現量。故云
由此。言憶念者。第一散心。縁過去智。比度
者。第二獨意。縁現在智。悕求者。第三散意。
縁未來智。疑智者。第四縁三世疑智。惑亂
智者。第五縁現在惑亂智。此上五智。望鹿
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者。且
如憶念過去曾得可貪之境。是今未得可
貪之境同種類故。即於過去先受事中。起
可愛分別立可愛名。或有現在心受貪境。
比度同於先曾受時可愛之境。或於現愛。
比現不*愛。即於現在起可愛分別立可
愛名。或有先受可愛之境。今更不得。然於
未來定知當得。故悕未來可愛之境。即
於未來起可愛分別立可愛名。即三世中。
可愛之名。皆是隨先所愛。於三世中分而
轉。轉者旋遊歴覽義。歴覽三世故。智下言
等是向内等等者。五智之中。從下向上。其
類非一。故名内等。離此五智更有可外
等。故名外等。今約内等。故云或亂智等。然
鹿愛等者。約外等言。有更可外等法故。
賓云。智下言等者。等取一倍顛倒智也。於
鹿愛者。鹿愛即是惑亂之境也。等者等取
無常常倒等境。與メニ前一倍倒智爲境也。
故約外等名之爲等。若并セテハ
云有六智。非唯五智。言五智者。追縁
過去名憶念智。構畫現在名比度。逆想
未來名悕求。疑智有二解。一云。人耶杭
耶爲疑智。軌師等説也。二云。縁三世境疑
彼物ナリヤヤヲ名疑智。今疏主説也。縁現
在境。或亂見杭爲人等名或亂智。西域共
呼陽炎爲鹿愛等者。以鹿熱渇。謂之爲水
而生愛。故名鹿愛。皆以隨先所受陽炎
實境。別起分別。謂爲水等。故皆非眞。
但是似現攝
文。故彼復言至分別轉故者 理門論文。是
假非眞下。疏主文也。如是一切世俗有中者。
如是前説。憶念比度等五種法門。理盡即是
一切也。世間愚俗。有分別言。皆假非實。故
名世俗有也。世俗。衆多ナレトモ且約數勝。一
論名世俗有中也。瓶等者。是釋勝論實句
義及數論五唯也。於實句中總有九法。謂
五大トナリ也。今言瓶者。意
説。四大常散極微。兩兩合故。生子孫等。成
器世間及世間中一切瓶等。等取盆瓮及衣
等所受用物。眼現量得ナリ。自餘時方我意等
非眼現量。且闕不論也。問。准天親佛性論
中。破數勝瓶是現量。皆據四大四塵八物
破之。今此何故。但論四大以成瓶也。答。四
大是實。四塵是徳。由常微生子孫等麁相。
已去方有瓶相。瓶相之上。方有色香味觸四
塵以爲徳相。今據本實且説四大。若兼徳
相亦即八物。故此彼論不相違也。又復應
知。瓶是極微生麁相時以之爲體。體上復
有同異句義。與瓶作性。如第五句。應當
知之。若約通論。實徳兩句。八物成瓶。佛性
論中。天親菩薩破彼意云。瓶有八物。云何
眼見色物之時得餘七物。此是外道。愚癡
邪義。故不可救也。次數等者。徳句義中二
十四徳。謂數故。擧
數言等取餘者。即第二徳句義也。如有一
瓶。眼見是一。若有二瓶。眼見是二。故云現
量也。次擧等者。第三業句之中ナリ。下
申行等五業ナリ。有人擧手眼見其擧。故亦
現量也。次有性者。第四大有句。與前實徳業
等作總有性。此性在瓶。眼見是有。故亦
現量。若依聲中即耳識現量。故大有句是一
眼所取也。軌師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爲
耳聞。何故不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
爲性不通餘法。故是聲性有通一切。不
名聲性也。今此意同。大有句義。雖耳所聞
而通體故不名聲性。次瓶性者。第五同異句
義。與前實句四大極微。并徳句中所有四塵
成瓶之上。作差別性。瓶與トハ瓶同ニシテ異於
盆等。次云等者。自有兩釋。一者擧其瓶性。
等取盆等故。前實句亦云瓶等。即但五句。
是現量境。其和合句。且如四人和合成僧。
僧身之中有和合性。雖即實有而離四人。
不得別見。由此故非現量所得。四樹成林
等其義亦然。故除和合句也。第二釋云。等
取第六和合句義。現量見四人共聚之時。
與不聚時其相不同。林等亦爾。故亦現量。
陣那總非云。如是六句。或説五句。執爲現
量者。皆似現量。陳那總非云如是六句或
説五句執爲現量者皆似現量。非眞現量也。
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等者。理門論云。於
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
ニト云ヘリ。爲止繁言交雜釋之。今釋文云。
兩種道理。破之即盡。一者於實有中作餘
行相。分別轉故。二者於實有中假合餘義。
分別轉故。且初義者。汝實句中。且如地實
立地名者。良由汝等隨先所受識其地名。
今此所立。地名之時。作餘先受行相之解。
分別此彼兩相轉故。是取比量。仍非現量。
現量必無此分別故。況汝所説。五句六句。
何成現量。此即妄説比量爲現量也。第二
義者。汝立瓶實及瓶性者。本是四大實有之
事。安布成瓶。先代共傳如此之名。以瓶義
理。應離於四大之外無別瓶義。猶如五指
本別。是攬之成拳。亦是先代共得此名。
似有拳義。離五指外無別拳義。拳義假合
餘五指義。有名無體。分別安布。有此拳解。
及拳名生。由習先代隨先所受故。云分別
轉。故汝立瓶名。假合自餘四大極微實句之
義。有名無體。分別安布。有此瓶解及瓶名
生。亦由習先隨先所受而分別轉。此乃非
量中妄説以爲現量也
文。問此縁瓶至故是非量者 應知非量不
要執心等者。有執心必是非量。設是非量
非必執心。問。此因明旨。所量唯二。謂自共
相。境唯二故。能量亦二。若似現比。入非量
攝。非量心境豈在此論。若言有者。唯有二
相。除此以外以何爲境。答。依疏主意。似現
似比。總入非量。雖縁共相。非比量攝。故
前第一云。有比非量非眞現量。即證共相
皆量智。及諸非量。此依見分。若依心體。見
分通比非。自證必現故。既云證共相比量智
及諸非量。明知。非量心。共相爲境。軌法師
云。以現似比。但得共相。問。若爾即應比量
所收。何故復名似現似比。答。由縁共相不
異。但是比量所收。由約所似有殊。別分似
現似比。若准軌意。縁瓶等心比量所收非
是非量
文。問既有瓶至故名分別者 問既有瓶衣
縁彼智起等者。此問意云。勝論等云。如有一
瓶。眼見是一。若有二瓶。眼見是二。故云現
量。若無瓶衣。豈縁彼智起。既縁彼智起。應
是稱知。何名分別。此即問起下論文也。由
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爲所觀境等者。
此一段意云。瓶衣等是假。四塵合成。非眼所
見。而謂眼見瓶衣等者。名分別智。由分別
智不以自相四塵爲境。於其共相瓶衣假
上而作人想謂見瓶衣。且勝論云。瓶衣
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爲眼所見及身所
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四塵
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但見瓶之一分。
咽細腹麁之色。後分別意識。謂其眼見之自
相。理實眼根。不見瓶體。但是意識。假施設
有非現量境。以瓶衣等體即四塵等者。四大
四塵。八物成瓶故。天親佛性論中破勝論
等云。瓶有八物。云何眼見色物之時得餘
七物。云何今云體即四塵。且約顯相而説
四塵。理有四大以成瓶體。問。法有衆多。何
故諸教多取瓶等以爲譬喩。答。百論疏云。
四方外道。頂有周羅。此云小
髻也。
執三奇丈
修於淨法。多提瓶行。故擧瓶興論
文。論名似現至前解局故者 此文之中。即
有二解。一云。意識分別作瓶衣解。謂自眼
見。約實言之。眼但見色。不見瓶衣。此解
但約意識而説。一云。論且隨顯取似
現。名似現量。理實縁境。但生分別。謂見
色等。亦名似現。現量證時。無此行故。此解
稍寛。前解局故
文。論若似因至如次配釋者 初標所因等
者。即論文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者。初標
所因也。諸似義智者。次標似體。名似比量
者。後標似名也。以之爲三句亦爲三文
也。前似現中亦有此三。前論文云。有分別
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言有分別智者。初
標似體也。於義異轉者。次標似因也。
似現量者。後標似名也。文句雖三。與似比
文前後別也。似因智者。似因及縁似因
之智トナリ。爲先等者。論文云。若似因智者。
シテ可云似因與智。言似因者所縁
之境ナリ。即所知因ナリ。非眞正故名爲似因。
言智者能縁之智ナリ。即縁似因之智ナリ。此
境與智爲先。生後了似宗智。名似比量。
此義意云。不具三相名爲似因。能了彼智
名似因智。因智因智爲先。而觀似義。所生
宗智名似義智。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等者。
此問意云。似現文云。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
似現量。有分別智者。先標似體。於義異轉
者。後標似因。似比文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
者。先標所因也。諸似義者。後標似體也。
何故似現似比。標因與果。前後別耶。此答
意云。彼之似現。由過於瓶衣等境。即取
妄解。謂爲實有。非後疇度。故先標果。疇直
流反。類也。政也。等也。此似比量。要所知因
在先。以現烟故。必定有火。如是推度。邪
智後起。故先擧因。此爲一解。或復影顯等
者。第二解也。似現之中。先標似體。後標似
因。以之影顯似比亦爾。似比之中。先因後
果。以之影顯似現亦爾。故云或復影顯。三
句三文者。似現似比。各有三句。似現三句
者。論云。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是
爲三句。句即文故。云三句三文也。似比三
句者。論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是爲一句
文。句雖二義勢是一。故爲一句。諸似義智。
是爲一句。名似比量。即爲一句。今問各初
二句前後。不問後句。無前後故。若爾可
言三句二文。如次配釋。何須言三。語勢故
三。故無妨也
文。論似因多至亦略不説者 如先所説宗
之九過等者。若似因體。唯約因過。名爲似
因。約兼生智。取宗喩過并名似因軌意亦
爾。故彼疏云。即前所明。不成不定相違。爲
似因也。即竝攝似宗似喩。用彼知似因智
爲因。於似因所比宗義之中有果智生。解
不正故名似比量已上今釋亦有所知之因
等者。十四過因爲所知因。智所知故。所知能
知。皆不正故。倶名似因。即擧因顯用彼因智
以爲先因者。論云用彼爲因。是名擧因。用
彼因智者。用彼所知因。及能知智。以爲先
因。准理標中ニモ亦合云若似及邪
スル所立相離ヲハスト
。文略故爾。釋スルニ隨標スルガ不説

文。論於似所至名似比量者 於似所比者。
猶豫邪因。名似所比。如於霧等妄謂爲烟。
名爲邪因。由此邪因。邪證有火。知似宗
智。即於中起。故云有智生。由彼邪因。起
妄知似宗之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無
等宗。是眞之流而非眞故。名似比量。應法
師云。以因多種者。謂前所説。不成不定。及
與相違。名爲似因。用彼爲因者。謂即用
彼似因之智。爲比度因。於此所比似宗之
義。生似宗智。此似宗智。不能正解。名似比
量。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聞性
故。即於常宗。生決定解。似宗之智名似比
量。自問答云。問。三支有過。皆似比收。何故
但云似因爲先。所生宗智。名似比量。答。理
應具顯三分過失。然因有過。過失重故。且
擧似因。餘略不説
文。論復次若至其失者何者 初總標能破
等者。眞能破中作三科段。第一作三段科。
第二作四段科。第三作二段科。第一三段科
中。初總標能破。即復次至説名能破是也。
次辨能破境。即謂初至及喩過性是也。後
兼顯悟他結能破名。即顯示至故名能破
是也。第二四段科中。初二如前。第三出能
破體者。即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是也。第四結
能破名者。即故名能破是也。第三二段科中。
標中三者。如文可知。後釋中。先境者。即謂
初至喩過性是也。次體者。即顯示至問者
是也。後名者。即故名能破是也
文。論謂初能至竝如前辨者 或總無言等
者。闕有二種。一無體闕。二有體闕。無體闕
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在三相。因一
喩二。是爲三支。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
既義。故非無體。有體闕者有二。一者。以因
三相而爲能立。雖説因三相。少相名闕。
二者。因一喩二三爲能立。雖陳其體。義少
名闕。今云或總無言者。無體闕也。或言無義
者。有體闕也。或總無言者。雖有申宗。不
申因喩。如數論者立我是思。不申因喩。
豈非過也。此約因一喩二之三支也。或言
無義者。又雖有言。而相竝闕。如聲論師對
佛法者。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
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
有所説三相竝闕。何得非似古師約宗因
喩。或七六句者前上卷云。世親菩薩宗因喩
中。闕一有三。乃至闕三有一。世親已後。皆
除第七。以前准後。應言世親已後陳那已
前。皆除第七。古師宗中有二説故。故云或
七或六。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是
也。無闕三者。賢愛論師亦除第七。唯有六
過。自餘諸師不肯除之。亦有第七。故有七
過。故云亦六七。古師六句者。謂或無宗有
因喩二。或無其因有宗喩二。或無其喩有
宗因二。或無宗因唯有一喩。或無因喩唯
有一宗。或無喩宗唯有其因。此即闕一成
三。闕二成三。合有六句。應法師云。古師闕
過。非約三支。古師能立。既有五支。如何但
説宗因喩闕。是故應以宗等五支説其闕
過。若依陳那。即有兩解。一云。除所立宗。因
一喩二。更互相望。准前作法。亦成六句。不
説宗者。是所立故。今説能立缺減過故。問。
若爾且如清辨菩薩立色等空。此無異喩。
以眞諦中一切空故。此説能立唯有二種。
闕過何得成六句耶。解云。陳那説有六句
別者。依有異品。而不成立異喩者説。若
無異品。不立異喩。以非過故。即無六句。
清辨所立。既無異品。不作異喩。非能立闕。
二云。陳那宗等。三分ニ於作法。如前説
六。若無其宗。因喩二無所立故。又宗過中。
隨有所犯。即名似宗。敵者顯示。尚能破收。
豈全無宗。但説因喩。非缺減耶。由此道
理。後解爲勝。若爾何故論文但説能立缺
。故今解云。唯説能立缺減過者。意不乖
古。古師以宗爲能立故。故論雖説能立
缺減。亦攝宗也。是故下文。別顯過中。初即
説云立宗過性。又今更於喩中開二。二喩
別故。即有四分。依此四分。辨缺減者。或
無初分唯有後三。無第二分有初後二。
無第三分有後初二。無第四分唯有前三。
或無初二。唯有後二。無後二有初二。無
第一第三有第二第四。無第二第四有第
一第三。無第一第四有第二第三。無第二
第三有第一第四。或無初三唯有後一。無
後三分唯有初一。無一三四有第二分。無
一二四有第三分。此即闕一成四。闕二有
六。闕三有四。總十四句。名缺減過
文。或且約陳至三相倶闕者 闕一有三
中。瓶色等爲同品者。以瓶上色爲其同品。
此但闕初而有後二。是爲一句。聲論對薩
婆多立聲爲常。宗所聞性故。同喩如虚空
異喩如瓶等。所聞性因。聲上有故。即有初
相。空上無故有第三相。瓶上無故闕第二
相。是爲一句。又聲論對有部立聲爲常。宗
所量性故。同如虚空。異如瓶等。所量性因
遍聲上故。不闕初相。瓶上有故有第二相。
空上有故闕第三相。是爲一句。餘文准此。
其義可解。問。如理門説二喩隨一。或二倶
無。亦成能立。何名缺減。故彼論云。若有於
此一分已成。隨説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
聲。兩義同許。倶不須説。或由義准。一能顯
スト二。解云。彼約敵論先已解了一分二分。
或義准知。故成能立。今依敵者先未曾解。
故隨所闕。名爲似立
文。立宗過性至作如是説者 故理門云此
中能破闕減等言者謂前所説等者。彼論頌
云。能破闕等言。似破謂諸類。今言此中者。
此頌中也。能破闕等言者。牒頌文也。謂前
所説者。謂上文説似能立中。宗有九過。所
別不成。能別不成。及倶不成。即闕宗支。世
間相違等。即似宗支。四不成中三不成者。即
闕因支。所依不成。宗因互闕。六不定中。不
共不定。即闕喩支。法自相相違。即闕同喩。
同喩中無倶不成。亦是其義。倶不遣者。即闕
異喩。自餘隨似。或隨一闕。隨其所應。前似
立中竝是所説。今能破中結入頌文。以明
闕過等取似過。而能破者彈彼諸過。所有
言詞。即是出彼諸分過失。分者支也。即當
此入理論。云謂初能立。缺減過性。闕支立宗
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喩
因性。意取似
支過也
彼一一言皆名能破者。釋義
也。或於所破等者。或於等八字。疏主文非論
文也。理門又云云何同法相似能破等者。此
問意云。同法之義。即是喩中所立之義ナリ。何
得同法説爲相似能破也。於所作中等者。
答也。此答意云。此文中意。約所爲聲以明
義也。於所作中説能作故者。謂彼同法。本
由無礙。以爲能立。能立即是能作之義。由
能立力立空同法。同法是常。即是所作也。
所作常義。能作破他眞立之事。故墮似中。
是故文云於所作中。説能作故。又云傳生起
故無礙之因。以爲能作。傳生空常。以爲所
作。常空所作。復爲能作。傳生眞立。以爲
所作。眞立所作。是僞難家之所破也。即是展
轉。傳生言詞。以爲起説。故云傳生起故。作
如是説者。謂無礙因。是其能爲ナリ。常空所立。
是其所爲ナリ。即此所爲復是能爲ナリ。將彼眞
立以爲所爲。所爲謂所破也。即是於所立
中説能破言。故作如是能破説也
文。問云何能至何須後説者 答中此於能
破説所破名等者。能立缺減。是所破名也。或
於所作説能作名等者。能立缺減。是能作也。
爲因能起能破言故。起者作也。亦如於果
立彼因號者。能破之言。以之爲果。能立缺
減。即是因也。或可此唯約境等者。前文云謂
前所説闕減言詞。闕減即境ナリ。非是言詞。若
前是言。何須後説。後文云顯示此言等故
文。論顯示此至非正能破者 開曉問者者。
敵爲所問。立トハ能問ナリ。軌師云。立敵證
者。更相問故。倶名問者。若皆問者。誰爲所
問。故依疏主取決可也。一段大意。謂立論
者所立量中。宗等三分。隨有所闕。或於宗
等。違現量等。不成等中犯隨一等。敵者顯
示。令彼識知所立非眞。即此言詞是名能
破。理門亦云。謂前所説。闕等言辭。諸分過
失。彼一一言。皆名能破。由彼一一。能顯前
宗非善説故
文。論若不實至思之可悉者 若不實顯等
者。敵者イヽ量圓ナルニ於。妄生彈詰。故言若不
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敵者量圓妄言有
闕等者。敵者量圓自有二義。一圓具。謂三
支滿。宗依須圓因喩必具。故言謂於圓滿能
立顯示缺減性言。二者須正。謂三支中各不
犯過。宗無九過。因非不成不定相違無喩
過。破者妄言。故言於無過宗至有過喩言」
文。論如是言至擧眞能立者 如是者指
前之詞。牒其妄出所有過言。其言何也。即
圓滿ナル能立ニ於缺減性言等詰破非眞。名
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故。彼無過故者。
敵者量圓。名彼無過故。妄生彈詰。名以不
能顯他宗過失。謂過破者。於敵能立無過量
中不能緘口。或亂立人證者聽衆。欲顯
己勝妄施此難。故是似破ナリ。問。亦有於
アル之中。不知其過妄出餘愆。是
似破不。一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是似破。
何故論云彼無過故。若非似破。何故論云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應説是似破。然出他
愆。不當眞過。亦名以不實顯他宗過失彼
無過故。此論亦可擧多分説。亦不相違。又
解他量宗中有失。因喩無非。敵者イヽ説彼
因喩有過。如是乃至喩中有過。宗因無過。
敵者乃説宗因有過。又宗過中唯違現量。
敵者乃顯違比量等。如是乃至異喩過中。唯
有最初所立不遣ノミ。敵者乃云犯不離等。
此亦不能顯他過失。皆名似破。所以爾
者。由不善知他過失故。若爾何故論釋成
云彼無過故。理門亦言若於非理。立比量
中。如是施設。不名過類。答。且此論言彼無
過故者。彼立者量。唯宗有過。敵者乃顯彼
因喩過。宗九過中。唯違現量。敵者乃顯違
比量等。論即於彼敵論之人顯過處説。是
故釋言彼無過故。又他過量不如實知等者。
此説意云。不能顯他宗因喩過。名似能破。
然論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者。且據決定擧眞能立ノミヲ
此論餘義。竝皆具足。唯似破文中總略。若
依餘論。更有十四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
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其過類者。依正理
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
目仙人之所説也。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
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四。何
故説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由彼多分。於
善比量。爲迷惑他而施設故。言善比量者。
略擧二條。約此二量作法而已。言二量者。
且如内道對聲生論立宗義云。聲是無
常。所作性故。因ナ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トミヨ
譬如瓶等。同喩ナリ。若是其常必非トミヨ所作。
如虚空等異喩ナリ。又佛弟子對聲顯論。立
宗義云。内聲無常宗ナリ。勤勇無間發性故
ナリ。諸勤發者皆是無常トミヨ。譬如瓶等同
ナリ。若是其常必非トミヨ勤發。譬如空等異
ナリ。由此二量。宗因喩等。皆無缺減。又宗
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喩無十過。既無過失。
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
妄作相似過類誹毀正義。故名似破。此諸
過類。若委細釋。其言繁廣。故括宏綱録其
大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之名。次擧相
似之難。後述正解。顯難非眞。言十四者。
集施頌曰。同無異。可得
。無説無因。所作常住トナリ
釋曰。一同法相似過類。瓶有所作故無常。
猶聲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礙故是常。
顯聲無礙亦是常。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
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礙證聲常。
樂等無礙應是常
二異法相似過類。虚空是常無所作。聲有所
作是無常。亦可瓶是無常有質礙。聲既無
礙應是常。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顯
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礙。不顯無礙
證聲常
三分別相似過類。聲若燒等同於瓶。可使
無常亦同瓶。瓶之燒等不同聲。云何無常
以例聲。正解云。聲瓶燒等異ナルテ以。不許齊
無常。亦可聲性與聲殊ナリ不許齊常住」
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後是古師
 初云。
聲瓶齊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聲
瓶。燒等應無異從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
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過
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兩法。齊生滅
宗因應不殊此似不
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
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之燒見違所
成。所作令聲有燒見此似相
違過也
正解初難云。
所作無常爲喩體。法喩兩處必齊同。不以
瓶等爲同喩。云何燒等全無異
解第二難云。兩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
無差異。宗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説言全不

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
顯無常。成立燒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燒

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電等非勤發。餘因可得證其滅。聲
雖是勤發。何得用此顯無常此似不定
過也
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
等無常非勤發。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
因過也
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發證無常。不得勤
發非無常。不言無常必勤發。何妨電滅有
餘因
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
成因。唯立聲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發」
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無常含生顯。或顯或是生。宗法既不
定。勤發成何義此似不
定過也
 二云。勤發含生顯。
或顯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證宗義此似
不成

正解前難云。勤發若於常亦有。可使説
此是疑因。生顯既許齊無常。如何此因成不

解後難云。生顯不倶成滅壞。可使二種是
疑因。兩法皆得顯無常。如何説此成猶豫」
七義准相似過類
聲是勤勇發。聲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發。應
當體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常。勤既
變非勤。云何定無常此似顛倒
不定過也
正解云。非勤
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發不通
常處轉。云何不許定無常
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能立之因。至所立名能立。不至耶。若
爾何失。二倶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
無能立者。難云。如池至於海名海不名
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又難云。所
立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
無所至。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
成。可使名能立。既不至所成。應非是能
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
望於義因。是似不成
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
殊。因雖至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
難。如磁石不至鐵。而能吸於鐵。何妨因
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此因至
不至。*即説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此不成
因。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
言應成自害。應反問言。汝破我義
ルヲ我義ンヤ能破。爲不至耶。若
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如池至於海。不
得名爲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又
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
義成。汝破應當無所至。若不至我義名能
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我義可使名能
破。本來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
言有自害過。九無因相似過類
能立之因在無常前名在無
常後名與無常倶。名之爲ルヤ
。若在無常前名爲因者。難云。若有無常
義。對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不立。
若在無常後名爲因者。難云。常義不立。
可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有何用。
若與無常同時名爲因者。難云。如牛兩角
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果。能立無常時不
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是似因闕。
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正解宗倶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
宗前宗倶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廢
宗前宗倶復有因。解宗後難無因難。唯據
相生説名因。後法不得生前果。亦隨相
顯以明證。何妨後得有因。又返難云。所
作之因有三難。即説是無因。一切餘因有
三難。應皆不成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
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過。應返問言。汝
破我義。爲在我義前。名爲能破。爲當在
後。爲倶時耶。若在我義前名能破者。難
云。若有所破義。對彼所破名能破未有
所破義。對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
我義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
非能破。若與我義同時者。難云。如牛兩角
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立汝破既同
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十無説相似過類
立因言所作。聲即是無常。立宗未説因。聲
應是常住此似不成。或
似因闕也
正解云。唯立テヽ言因
ケバ所作ルトキハ説所作可無因。立宗
之時有義因。何得言聲是常住
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已生之聲有勤發。可使是無常。未生之聲
非勤發。應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
不定。義准分故
正解
云不成難。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
未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
因不成就
     解不定難
同品遍有是正因ナラバ。未生ヲ以因可常住。
同品ルモ遍亦正因ナルヲ以。何妨未起是常
ナル&T069222;
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瓶之所作異於聲。瓶可是無常。聲之所作不
同瓶。何得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聲上無。是
似不成。聲所作於瓶無。是
似相違。若於常亦是無。似不共。若
於喩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正解云若以別
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總
成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眞。又返難云。分別
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
因有此難。不ルヘシ許餘因顯宗義
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無常得因方乃顯。亦應瓶上
滅壞。無キヲ以因義不成此似喩中所
立不成過。
正解
云。聲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
壞兩倶成。何須籍因顯
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生滅遷於聲。即立聲無常恒與無常合。應
當是常此似宗中自
語相違過
正解云。據聲起盡立無
常。唯顯其生滅。不説體恒生滅合。云何
常。良爲此論無文。略辨麁相。其間委細。具
在理門。此即略明似能破訖
上來總是依標。正解釋頌文中八門義已訖
文。論且止斯至且止斯事者 略辨爲入廣
之由等者。其略辨者。爲入廣文之所由
也。若具顯者。恐無進入廣文之漸端也漸
似斂反。何休曰。漸者物事之端。先見之辭也。
軌師云。上明八門之別。流兩悟之總趣。已
分邪正。頗隔雲泥。然天主造論之懷。存乎
簡省廣文。既屬他部。略論聊不煩詞。故云
且止斯事
文。論已宣少至具廣妙辨者 顯略指廣等
者。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頌及長行。標宗隨
釋分。末後一頌顯略指廣分。今此一頌。即第
二分。已宣少句義等者。句少而義豐。言約而
理宣也。爲始立方隅者。爲始入道者。假立
一方。爲始趣學者。略擧一隅。唯其樂指繁
過者。減一方而蕩方外。貪益茂才者。増一
隅以通三隅也。如經説言。爲學者日益。爲
道者日損。損之又損之以至於無爲。至於
無爲而無不爲。其斯之謂歟。上來已略宣
説因明教義。但因明之旨。理幽文廣。始學之
徒難知涯際。故我天主。於諸因明等論。
捃其宏綱纂樞要。文約而義弘。言易而理
顯。示始學之迷徒。令識方隅之範也。其間
理非理妙辨於餘處者。理者。謂能立能破。現
量比量。非理者。謂似能立似能破。似現量似
比量。又解。若眞若似。説眞如眞。説似如
似。名之爲理。説眞不如眞。説似不如
似。名爲非理。前解爲勝。下言妙辨於餘處
故。不應天主指理門等。説眞不如其眞。
説似不如其似故也。妙辨於餘處者。妙之
言細也。謂因明正理。所有旨趣。我於此中。
麁括大綱。道理雖具。然子細窮研。盡其微
妙。如彼理門。因門集量等諸論。詳之備矣。
故言妙辨於餘處也。言因明者。沼略纂云。
陳那菩薩。敬受詣誨。奉以周旋。於是潭思
研精。廣因明論。恐學者懼其文約。及擧其
大義。綜其微言。作因明論。似因明論。因明
正理門論等。今指彼論。故言因門論
文。沼雖厠法至幸爲詳定者 此沼法師自
述懷也。沼者正等寺沙門惠沼。即續主名也。
厠測冀反。雜也。去聲。朽情難飾者。論語曰。
宰予晝寢。注云。宰予弟子宰我。子曰。朽木不
可雕也。注云。朽腐也。雕雕琢。剥書也。濫因
承乏無以緘言*者。承乏者。潘安仁秋興賦
序曰攝官承乏。公孫羅曰。乏無也。言承
無人之時。緘居俺反。絳紩也。説文曰。束篋
也。孫卿子曰。周廟金人三。緘其口而銘其
背曰。古之誡言人也。於師曾獲半珠闕未
蒙全寶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終注云。後闕
未得。且獲半珠已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獲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縁闕者。爲
師資乎。未詳何也。芻重者。蓋謂芻牧童
子乎。曦日光也。珠殖宿縁。幸預緇侶。少厠
學衆。心尋文義之筌。長強講肆。志翫傳燈
之術。雖有茲業。虚費信施。迄過半百無
利他徳。蒙篤信請不得辭退。天應之年。敬
披天主之洪論。春花之時。叨濫法花之高
座。欲吹法&T045006;。八義交音。擬陳立破。一乘
啓妙。忽逢斯務。隨迹抄録。尋閲舊見功。
有太半之益。探採新意。實爲造次之要。自
浴牛迹之汚。豈若淤於溟海。所以浮記
雖繁多。大疏爲抄本。弊布裹金玉。錦糞所
不及。勒爲六卷。藏之祕府。庶螢光助曦。
臨講者無智退之憂。草露添海。披疏者
絶難知之懼。其間是非。後哲爲鏡耳
    因明道理深難思。 非一切智誰能解。
    故蒙篤請採百家。 爲始學徒授近慧。
    述而不作爲抄意。 披覽後生勿疑滯
    今依先迹擧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奧曰)
  寛元二年厂辰三月三日於東園院寫了
              執筆興舜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