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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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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彼所成之外。別違非所立法差別宗。故
但説名違有法自相。若立論者。亦將此因
成法差別。此即一因違二宗攝
文。問有性既至違自宗故者 此問意云。有
性既爲有法自相。非是所諍。離實有性是
其差別。即爲所諍。有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
之因。如何今説爲自相過。如キハ他用法自
ナリ。其中眞他爲法差別。此答意云。離實
之有。實是差別。然破此意許言陳亦墮故。
何者彼宗立有唯離實等。此能有性若成
所有。實等不無隨無。是故立違自相過。數
論能用。許通眞假。非除眞用假用隨無。若
眞若假。具能所故。是故別立違差別過。
問。有人例難。有性有即離。唯違離實有。名
違自相因。亦應他用有眞假。唯違眞他用。
因名違自相。答。有人云。勝論立有唯離實
等。此有若無。有法非有。故違自相。非違差
別。數論他用。通其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
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違自相。問。
若爾違離實有即有不無。應名違差別。不
名違自相。答。彼雖説有有其二種。然即
實等有假離實有成。若無能有所有無故。
故違離實有即實有亦無。是違自相因不
名違差別。問。依宗正説。不許眼等爲假
他用。既爾若違眞他用假他用亦無。應名
違自相不名違差別。答。此因約同喩故不
違自相。積聚性因。臥具等喩。但違眞他受
用之義。假他用義。數論師宗。眼上自元不
由因喩。違假他用。此乃反ツテ由因喩力故。
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違差別。
非違自相
文。問若難離至故無諸過者 此問意云。若
難離實之大有者。五頂宗中。即犯自所別
不成。自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不立離
實有故。亦犯自隨一不成。若難即實之大
有者。即犯相符。自亦許故亦違自教。自教
亦立不無之有。今難ズト。即違自教。
答。彼先總説等者。彼勝論師爲其五頂。總
言有性。今亦總難彼有性故。彼既成立離
實之有。故今難令有非此有。言同意別故
無諸過。言同意別者有言是同。而意内難非
實之有。故云別也。沼義纂中。於此問答更
覆疏云。今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若論弟
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
有法而爲差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
亦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
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應
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
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
不唯一故。此即立者メテハ。是他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今破ニハ。即自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若共トノナラバ此即
是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ナラバ。雖有所別
所依不成而不爲過
  寛元二年甲辰三月二十六日。於法隆寺善
 □院。□無極惡筆。依爲興隆。如形生年
 十九歳之時書了
              執筆尊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有法差至實徳業故者 此相違中。先
懸明義。後正釋文。先明義者。有法差別相
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矯
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
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成。但
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
異體上亦容許有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
能定其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
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所縁。既於言中
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
問。前門言顯。既未能定大有是有非是同
異。如何得説大有非實非徳業等。答。猶如
人説龜毛兔角非色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
已。復説非是色聲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
等。雖與色聲法門是別。而是無體。不能定
立龜毛是毛。何妨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即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二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
犯相違。彼既自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
是同異。亦應喩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
是大有。故彼敵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
有是有。非是同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
更別成不樂之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
是大有。故名有法差別相違因也。翻云。有
性應非有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
縁性故也。此亦令彼本ツテ成立スル。是有
縁性ニ於。因イヽ不得遍。別有不樂非有縁性。
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
不遍因也。後釋文者。實徳業三和合之時等
者。徳業兩句實爲所依。依實而住。即此三
體和合スル之時。與メニ能詮ナルガ
故云同起詮言。縁三爲有者。即此
能詮。能詮實等是有體法。法體既是有義。
與能縁智爲起智縁。此義云何。由大有成
有。實徳業三。始能起得能詮言及能縁智。
謂彼宗意實徳業三。同起詮智。詮三爲有。
縁三爲有。由其第四大有イヽ爲因。有性
若無。有智不起。故云實徳業三爲因能起」
文。十句論説至同詮縁因者 智謂能縁
者。此之一句。疏主文也。同句義云何謂有性
等者。同句體者。諸實徳業體性非無。能詮能
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
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一切根
所取者。唯言根所取。不言心所取者。且約
スル境義。根能取境。因根果識。識者
心也。依根而住。從強論故。故先擧根所取
也。彼下又説等者。彼論下云。如是有性
是所作。爲非所作定非所作。如非所作
ナリ。無徳ナリ。無動作ナリ。無細分ナル&T069222;亦爾ナリ
セシム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
トヲ。所和合ナリ
ナリ
。同ナリト
シク
詮縁スルノ
スルノ
ナリ
ナリ
已上無細分亦爾者。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同句
翻此。故云無細分也。除同有能等者。同者
同句義也。如前已説。有能者。實徳業三或時
其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ナリ
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
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倶分體者。即實
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色
等。別倶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
舊所説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言
異者常於實轉。是遮徳等心心所因。是表
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
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一切實徳業句
義名所和合。能和合性者。能令ムル實等不
相離而相屬著。此能詮縁名和合。除
此同等五句義。所和合法シテテモ
セシムル名爲有性
文。彼鵂鶹仙至縁無不生者 即以前因等
者。前本量以有性トノ非實等不相
離性。爲所立宗。今所違量以有性トノ
爲有縁性不相離性爲所立宗。因喩同前。
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等者。其大有
同起シテ詮言詮三爲有。同起シテ
縁三爲有。同異句義能同異ナラシム
實徳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
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
有總別諸同異性。詮言隨彼。亦各有別故
云詮言各別。故彼不取者。謂但云有縁
不得云詮言同トハ也。故云不取。詮言
以有同異別故。又解。彼宗以同異性
爲能縁性。不取心等是能縁性。心心所法
等者。佛法外宗心與心所爲能縁性。有
縁謂境等者。有縁性者。顯法有此方起有
縁。有性若無。有法非有。有縁之智如何得
生。故有ルハ智生必頼有性。由此有性
非實徳業所縁之境。有能縁故名爲有縁。
謂境イヽツテ體爲ナツテ能起有縁。境界之
性若無體者。心如何生
文。如同異性至是本誠故者 作有縁性等
者。此有二解。一云。心及心法。體是縁有性
者從境爲名。名曰有縁。二云。心及心法竝
有所縁。但是心等。皆是有縁。非唯縁有。心
等從境。爲名名曰有縁。其大有性。能作有
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性。此作有縁性
於前有法宗上言中不彰。但是意許。於有
性上有作有縁境界性義。故言即於前
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此言有者等者。作有
縁性之有字也。有無之有。簡大有之有也。
有例難云。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有
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今非
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非有縁
性非實等トヲ。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是有
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相
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
別。不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無
積取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法
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有
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
也。應法師云。且約自相共相説差別宗者。
此義不然。如數論師立我爲思。此即我共
相爲有法。思自相爲法。豈約自相共相得
分法有法別耶。故差別宗亦約自相共相。
不得分別二別也。故今解云。無積聚他所
受用宗自是立者意許。名法差別。
今作有縁性。乃是立者有法上意許。名有法
差別。此即作有縁性。及作非有縁性。但是有
性有法所含。非是宗法非實等含。若非實等
宗法所含。但是離實等有性同異性等ナリ。廣
如彼疏。是本成故者。比量所成有其二義。
一是所樂。云是有法自相上作非有縁性。二
是不樂。云非實等以非實言。助成有性。前有
一實故因。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
宗。是故亦是有法差別之因ナリ。以之即爲本
成宗故云是本*成故
文。論亦能成至有縁之性者 前後之文。具
而言之。如即此イヽ即於前宗有法差
作有縁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セル作非有
縁性。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如即此因者。此
有一實等因也。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
性者。擧彼矯立量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
作非有縁性者。違彼矯立也。如遮實等倶決
定故者。因取喩力遮彼矯立。與矯立中遮
實等齊也。今此成違義中イヽ亦能令
彼有法差別等者。此有一實等因。非直能成
有性遮實等。亦應能成與此意許作有縁
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有縁性也。即前文
中。以非實之言助有性。復以大有言顯
有性名爲前宗。然前宗中。仍未能定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前立未了。猶故
不樂。更須寄在前門言顯不樂量中。以立
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與其
意地作有縁性。以明離實。方爲所樂。立量
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加意許差別
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有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異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總略言之。彼
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異之上言顯
非有ナリト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品之處
故被翻破。云大有定非大有所縁性。因喩同
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縁性故
文。同異有一至義覈定然者 同異有一實
而作非大有縁性等者。釋成云。汝以
同異スル一實等同異ニシテ非是實徳業。即
證有性有一實等有性ニシテ非是實徳業故。
離實等作有縁性。我以同異有一實等同
異非有縁之性。證知有性有一實等有性。
作タリトラン有縁之性。彼此皆成故云倶
決定也。相違量云。有性應非作有縁性。有
一實等故。諸有スル一實等皆非トミヨ作有
縁性。如同異性。此無異品故無異喩。問。弟
子實等非無名有。亦許此有是有縁性。今
言有性非有縁性。宗違共許何名相違。答。
説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有縁性。文無
大言。由略故爾。既違他許成相違也。不是
説因亦不定實等非無作有縁性。望相違宗。
是異品故。因異品轉故成不定。前説敵者有
一實等因。於實有故。有人問云。同異有一
實等。非離實。故例シテストイハヽ師主
。同異有一實等。非即實。例破
弟子即實耶。答。夫相違因。以立論之
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師主之有。不將立
者因違敵者義。故不得破弟子之有也。
問若爾有一實等因。爲弟子共許爲師主獨
成。師主獨成。因犯隨一。若是共許。便兩宗
ナリ。何獨名爲立者之因。若云成即實有
不用此因。更有何因。設成皆過。又云不
將立者因違敵者之義。立者之因。上明破
敵立之義。何故不得違敵者之義。以共許
因故。又凡立量必違他順己。擧因立宗。
本意違他。何非破他。今解。師主之義。但是
令他信。對彼成立離實有。因違所立是相
違。弟子之義不是令師信。不對成立即實
有故師主不得返破不是即實有。若成實
等不是有者。便惟己義。令彼弟子無所
承受便不信故。又復弟子計同異性體既不
無。亦是不無之有。無共同喩。體雖是有而
非不無故不得難即實之有也
文。釋所由云至故無妨難者 如遮實等倶
決定故等者。前有法自相釋成。但云倶決定
故。何故此有法差別。復更加言如遮實等。解
云。前有審定。略故不言。此無審定故別指
例。以前准後應有指例。以後准前應有
審定。論主善巧。影略故也。前不樂宗中。助
宗言顯。云非實等。今由因力取喩而遮有
縁性義。翻之以爲非有縁性。非實非有
遮相似故。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此亦是一
相因。同作事業成不樂宗。言顯非實及所樂
宗。意許有縁。而所樂宗。因不得遍。於不樂
宗其因偏故名成不遍因。此宗自相差別不
定等者。若言中立。云作有縁性非實等者。
即是有法自相不名差別。若即許此非作有
縁性。是離實等有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
也。故知自相差別。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
許別也。言陳爲自相意許爲差別故無妨難
者。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相爲法。今意
許宗。其義亦爾。且眼等上。意許無積聚他所
受用義。通臥具上。彼宗自許眞他受用臥
具等故名爲共相。是共相故名法差別。其
有性上。意許作有縁性。唯在有性不通餘
法。即是自相。是自相故名有法差別。若約
自共相説法有法義者。即有妨難。如數論
師立我爲思。此即我共相爲有法。思
爲法。豈約自共相得分法有法別耶。
故差別宗。亦約自共相。不得分別爲二也。
今此四違。各言陳者。以爲自相。意許宗者。
以爲差別。意許之宗。亦不得約自相共相。
分別二也。故無妨難。有云。若唯取後陳
爲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不得爲有法
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爲差別故無此難也。
又無妨難者。以釋外難。外云。夫差別者皆是
後陳ナリ。今在有法何成差別。故言但言陳
爲自。意許爲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
無妨難
文。問於因三至故成相違者 此答意云。有
性有法自相之下。作有縁性。是所樂宗。有一
實因。所本成立有法差別ナリ。其同異性。非
是有性作有縁性。宗無同品。無同品故
イヽ遍無。本用用同喩同異性者。非是有
性有縁性故還成異品。以之即爲宗異品
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ソヘニ。有一實因。同無
異有ナリ。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相。異
品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故成
相違。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一實等因。
於同有ナリニハナリ。何故此中作相違過。答。
此有兩解。一云。因若不成有法差別相違
之宗。方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法
差別相違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
若望非實等宗。因即異無同有ナリ。若望有法
差別之宗。因即同無異有ナリ。故作相違
文。問如聲論至皆准此知者 此問意云。如
同異性。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
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縁性。聲亦可爾。
如瓶等所作性。而非作聲有縁性。聲所作
性。而非作聲有縁性。爲顯此例。引聲論宗
云。聲應非作聲有縁性。所作性故。如瓶等。
亦應説是有法差別相違。此答意云。彼聲
論宗。聲是所縁。耳即能縁。宗既言聲。而返
言聲無能縁聲之心。即違自宗。故云彼自
違宗。聲常無常爲本所諍。聲非作聲有縁
性。非是本諍。故似破攝。賓理門疏*亦有此
問。故彼疏云。若有説言聲應非聲所縁性。
所作如瓶。成過以不。答。聲所縁性非本樂
立。即不成過。若本樂立成過何疑。且如
大乘對小乘立聲是無常。言顯聲者以無
常助。已是一立。然不樂爲。方便寄中。立
意所許。唯識所變。聲之影像。助是耳識親
所縁縁。論其本質。耳識疎縁。復爲一立而
作所樂。即彼敵論翻破所樂云。聲定非耳
識親縁影像。疎縁本質。因云所作性故。如
瓶其親疎縁無同許喩。瓶是四塵。眼鼻舌
身四識所縁。豈得與耳識所縁爲喩也。凡
出他過必觀立者所樂處出。不得直執言
詞爲定。聲是無常所作如瓶。直異言詞。尚
有立者不應理失。況餘言詞也已上此解非
也。眼既得縁瓶上之色。耳亦應縁瓶中之
聲。豈非與耳識所縁爲喩也。如是應非撃
發所生起等者。夫發者。由尋等縁。撃齊
輪等風。乃至展轉撃咽喉脣舌等。勤勇無間
之所生起。准前宗言。聲應非作聲撃發
所生起有縁性等。准知之也
文。問又如彼至皆准此知者 若准前言。
此亦違宗。無常是所縁。意識即能縁。宗既
言無常。而返言無常無縁無常之心。即違
自宗。常無常義是本諍也。應非作聲無常有
縁性。非是本諍。故似破攝。又聲之無常。是
即有法ナリ。爲因所依。無常ナリ。所作
ナリ。生滅既異。故所作因於滅不遍。無
常有法。兩倶不許有所作性故。兩倶不成
過。應非縁息無常等者。若尋等縁。有止息
時聲即不起。故云縁息無常。若聲論師。以
音響等爲聲生縁。故雖縁息。聲體常住ナリ
若依聲論。應言縁息常住。而言倒耳。問。若
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即是法差別。
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
有法差別。若加言已。有名法故。然成此法。
意成有法。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
是成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名爲法者。與
法何別。答。法自相等。本只諍法。不諍有
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有法。若云成聲
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然。瑜伽等云。所
成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若成聲之無
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作此解。妙之
又妙。如義斷説
文。此四過中至如色聲等者 此明不改
本因。一因違三而成過也。初二種因各唯違
一後二種因一因違二者。問。前二相違。因即
各別。何故復後二同一因耶。答。此有二解。
一應師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
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二沼
師云。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結前二因。違一攝
者。影略説故。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
者。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
定。若所餘ズバ同喩。作不定云。
爲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爲如子微等。許除四大體非
無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子孫微等。四大
爲體。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此過。皆入
同喩。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微。豈得子微
作不定耶。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
微。不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
除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微。故引子
微。得作不定。有云。除四大外。一切有
皆入同喩。即自問云。何須説言除四大耶。
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言除四大。便有不
定。謂所説有性。爲如色聲等。體非無故。非
四大種。爲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有性是四大
種。爲簡此過。是故因云除四大種。此解非
也。疏中卷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
喩。無自不定。今案彼意。不得取宗有法能
別。作不定過。故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
爲同喩。非四大種ト云ツハ。既是能別。豈取能
別作不定過。故因中云除四大者。顯四大
外。體非無故。故云除也。由此意故。太賢師
述勝論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
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如彼古迹
文。所説有性至故成違三者 今非此有不
犯自語等者。勝論有性離實有性ナリ。自成
他不成也。五頂有性即實有性ナリ。自他
倶成也。今非離實不非即實。故不犯自語
等。隨言即非故違自相者。隨言顯有以非
意許離實之有。故依所隨。名違自相尋言
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加言
皆是難別義故。不改本因即爲違量者。若
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是四相違因。若改
前因違宗四種。是相違決定攝。如前已説。
雖不改本因。違宗四種而論示法。初二
違一。後一違二。以三因出四過故。今此
所列。唯有一因而違三宗。如上所列。其義
應知。其有一因違四宗者。如下自説
文。有唐興雋至生摛叡質者 此下釋難。文
勢有三。初表師徳。次擧師難。後正爲釋。此
初表也。言唐興者。兩名相濫。未詳何也。一
縣名唐興。故坤元録第七十四卷云。江南道
道州營道縣。唐興
縣。江華縣。
道州治營道縣。零陵郡之
永陽縣也。隋氏喪亂。陷於寇賊。武徳四年。
討平蕭銑置營州。領營道。唐興。江華。永興
四縣。五年改爲南營州。貞觀八年改爲道
州。在京師南四千三百四十一里。漢書地理
誌。營道縣。屬雰陵郡。望曰九疑亭。案漢
治。在莽巣二水之側。今縣治南六十四里
是也。隋開皇十二年。移治本冷道縣界之象
鳴地。今唐興縣是也。此縣有九疑山。山下
有舜廟。此方人俗。故作韶歌韶者舜樂之名
也。韶市遙反
退
案彼此年代者。唐始武徳元年戊寅是我小治
田朝。豊
御食炊屋姫天皇
三十六年也
高祖神皇帝諱淵隋禪。自
此至于則天久視二年辛丑。合八十四年
是我朝大寶元年。
于今八十年
然則武徳四年辛巳。置唐興
縣。自爾至今百六十歳也已上ニハ寺名唐
興。故唐前記云。唐興者。芬州唐興寺也。此親
自承唐智周師。專所記也。故以證之。九州
者。或曰九國。河漢之間爲豫州是周兩河之
間爲冀州濟河之間爲兗州東方爲青
州。泗上爲條州東南爲揚州南方爲
荊州西方爲雍州北方爲幽州今云
芬州者。蓋西方雍州之異名乎。若爾何故瑜
論第一百卷。復題之外。列翻經者。云大
總持寺沙門靈雋法師。答。蓋是一人住於兩
寺。亦是一寺有兩名乎。造對法疏三藏弟
子靈雋法師。更無兩名。自非久遊唐國。逕
九州盡。誰住此間。輒明指定寺之與縣乎。
似變反。説文肥肉也。又爲隽寸選反。亦
字也。玉篇爲雋字。不爲門也。變力全反
樞紐
者。雋法師者。乃是佛法釋門之要樞紐也。
樞。苦溝反。以手挈衣前也。挈苦節反。繋也。
樞齒楡。反。郭璞曰。門戸扉樞也。廣雅樞本
也*紐女九反。説文紐絲也。一曰。結可解也。
或本爲紐。女巾反。王逸曰。紐索也。單繩
也。今當前字。綺歳標奇者。少年時名爲綺
歳。倶舍光疏云。婆羅門法。七歳已上在家學
問。十五已上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四
十恐家嗣斷絶。歸家娶婦。生子繼嗣。年
至五十入山修道。若依彼説。七歳已上。十
五已下。可名綺歳。綺丘彼反。繍也。有文
也。上聲也。標奇者。博綜奇才。故名標奇。奇
異也。汎慈舟於濟蟻者。雜寶藏經第四卷云。
沙彌救蟻子水災。得長命縁。昔者有一羅
漢道人。畜一沙彌。知此沙彌。却後七日。必
當命終。與暇歸家。至七日頭。勅使還來。沙
彌辭師。即便歸去。於其道中。見衆蟻子
隨水漂流。命將欲絶。生慈悲心。自脱袈
裟。盛土偃水。而取蟻子置高燥處。遂悉
得活。至七日頭還歸師所。師甚怪之。尋即
入定。以天眼觀知。其更無餘福得。余以
救蟻子因縁之故。七日不死。得延命長
非但綺歳博綜奇才。亦慈無量。及悲蜫蟲。
此表慈悲徳也。髫年發頻者。髫年者。髫大
聊反。俾蒼髫髦也。髮至眉也。唐前記云。初
著冠時。名髫年也。違訓釋字。既髮至眉。
名爲髫髦。即未冠時。故知違也。心蘊智力。
口暢辯才。故名發頴。頴以頂反。秀也。或爲
*頻字。居領反。明也。義亦得也。濤辯水於澂
鶖者。濤達勞反。許叔重曰。潮水踊起還者
爲濤。蒼頡大波也。七辯無礙。如迅流水。故
名辯水。澂鶖者。澂置陵反。清也。毛詩相彼
泉水。載清載濁。是也。舍利弗母。名之爲鶖。
未懷子前。言詞訥鈍。毎共弟摩訶倶絺羅
論義。常墮負。所懷子以後。辯捷難酬。捔論
恒勝。然則未懷子前。辯水多濁。懷任已後。
辯水永清。由子智力。清母辯水。故名澂鶖。
或爲&MT00151;字。小度大故。但爲澂字。澂&MT00151;同字。
言法師智辯等於鶖子。此表智辯徳也。初
業有宗者。顯初學小乘也。爲小乘説人空
法有。故名有宗。不唯有部名爲有宗西河
稱其獨歩者。唐前記云。西河者。處名也。芬州
亦名西河也。於葉無匹。故名獨歩。創探
空旨者。顯後學大乘也。爲大乘説人法倶
空。故名空旨。不唯無相名爲空旨。北地譽
其孤雄者。從黄河北。名爲北地。從黄河
南。名爲江南。西河亦名河西。北地亦名北
川。邁師譯經圖記云。沙門玄奘。河南雒陽人。
寶和上云。西域ニハ清辨護法。爲執空執有之
始。此方ニハ南宗北宗之學。作非有非空之初。
中論疏云。河西道朗。江南智泰。又吉藏師
自云。余在江左鑚仰累年。未栖河右用
爲心鏡。雖復東西阻隔。未始分乖。周旋
南北何嘗徒歩。然則南北東西之名。皆從黄
河起而無的也。大乘學中。内智外辯敢無
當者。雄才俊爽。神慧頴悟。故言孤雄。創楚
良反。賈逵曰。創始也。説文爲剏字。探勅含
反。取也。試也。摸取也。説文遠取也。聲類深
取也。天縱英姿者。天縱論語曰。大宰問於子
貢曰。夫子聖者與。何其多能也。子貢曰。固
天縱之將聖ナリ徳又多能ナリ。孔安國注曰。
言天固縱大聖之徳。又使多能也。天體賢
反。清輕在上曰天。平聲。縱子用反。捨也。去
聲。英夭京反。萬人將也。又智過千人。名之
爲英。姿子私反。態也。態他戴反。度也。意也。
生擒叡質者。摛恥離反。舒也。叡以歳反。聖
也。叡哲欽明曰聖。質形質也。生便所舒。故
曰生摛。言此法師苞含智辯。於學衆中更
無等匹。故曰生摛叡質
文。余欣其雅至天而別羽者 余欣其雅量
者。雅量謂其人心性器量也。其性淳質。其心
慈悲。高論劇談。言無屈滯。心器超勝。等類
絶匹。故言雅量。先賢行状曰。毛玠雅量
正是也。偏結交期者。目連鶖子。少爲親友。
鶖子以才明見貴。目連精鑒延譽。才智相
比。動止必倶。期要終始。契同去就。相與厭
俗。共求出離。今此兩徳。其志亦同。結交
期者。豈異前意。情契蘭金者。易繋詞曰。二
人同心。其利斷金。正義云。二人若同其心。
其纖利能斷截於金。金是堅剛之物。能斷
而截之。咸言利之甚也。繋詞又曰。同心之
言。其臭如蘭。正義云。言二人同齊其心。吐
發言語。氳臭氣。香馥如蘭也。言符藥石
者。左氏傳曰。孟孫乖。臧孫入哭甚哀。曰孟
孫之惡。我藥石也。注云。常志相違戻。猶藥
石之癒疾也。正義云。治病藥分用石。即鍾
乳譽石慈石之類多矣。玄應師諸經音義云。
藥石トハ改病曰藥。古人以石爲針。今人
以鐵。皆謂療病者。時假談咲論及因明者。
此明互開内悟。共流外益也。時假者。禪
禮之閑也。假康馬反。借也。説文假非眞也。又
音古該反。戔云假暇也。談咲者。話談微咲也。
將啓悟故。法有法話。經爲通利故。佛有
微咲相。禪禮之暇致談咲者。意在此矣。法
師矚古牒以文披一攬略窮其趣探新知以
理竅再閲廣盡其微者。此一對文。明法師於
新舊經論。有一聞千解之徳也。古牒者。古
譯經論章疏等也。牒謂簡牒。即經書之通稱
也。新知者。新翻經論章疏等也。知謂專知監
譯。助知翻譯。言フコヽロハ大宗皇帝。即命玄奘。
所將梵本六百五十七部。勅於西京弘福寺
翻譯。仍勅沙門慧明靈潤等五十餘僧。助
光法化。并勅太子左庶子許敬宗等。專知
監譯。及勅文館學士高若斯等。助知翻譯。即
新翻經論。重蒙勅命。專知助知之所翻譯。
故言新知。矚之曲反。顧也。入聲。攬力甘反。
取也。持也。探勅含反。深取也。竅古草反。理
取實也。考實事也。再閲者。二三遍披讀也。
閲餘説反。開也。簡也。或本爲聞草謬也。雖
義不違。非本意也。始驗驥駿駑嬯驤中原
以分駕者。此標徳優劣也。驗魚掩反。觀也。
驥居致反。説文曰。驥千里之馬也。駿子侚
也。速也。説文馬之良才。駑奴胡反。廣雅ニハ
駑駘也。説文ニハ馬銜脱也。楚詞曰。却騏驎
而不乘。策駑駘以取路。周禮馬有六種。駑
最下者也。駘與&T060642;同音。達來反。或爲嬯字。
徒來反。遲也。聲類無能也。驤恩良反。馳也。
中原者平地也。駕者案馬也。言平地走馬。
即知好馬惡馬。此雋法師亦復如是。談咲論
説。余如惡馬。雋如好馬。故云始驗。此自謙
辭也。鵬騫鷃翥遶冲天而別羽者。此前之句
一對者也。莊子曰。窮髮之北。有溟海者。天
地也。有鳥焉。其名爲鵬。背若太山。翼若垂
天之雲。搏扶搖羊角而上者。行九萬里。斥
鷃咲之曰。彼且奚適也。我騰躍而上。不過
數仞而下。&T037161;翔蓬蒿之間。此亦飛之至也。
成英疏云。斥小澤也。鷃雀也。鶱虚言反。飛擧
也。又爲騫字。丘焉反。虧也。病也。説文馬腹
熱也。雖不當此。音相通。同平聲。故通用也。
翥之據反。擧也。冲天者虚空也。冲者虚也。鵬
鷃兩鳥。大小遙別。高空飛擧。即有別也。鳥
喩如馬。法合准前
文。乃申難曰至返成相違者 次擧師難。總
有二難。一文勢不同難。二義勢不同難。此即
初一。文勢不同難也。此難意云。如論文云。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如次爲對生顯二師。故
擧二因。翻二八故
准理門論。
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於同無。
皆異品有。此論所説。四相違中。唯法自相。
可與彼論九句因中四六違同。其後三違等
者。次論文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
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有法自相相違
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徳非業。有一實故。有
徳業故。如同異性。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
有性。作有縁性。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
此所擧文。皆所
違量未擧能違
觀此後三。所相違量。各
具三支。因皆同有。異品上無。既不同於四
六。如何返成相違。此擧文勢不同難竟
文。又法自相至合違有一者 次義勢不同
難也。前所違量。文皆所擧。故云文勢不同。
後能違量。但説其義。不説三支。故云義勢
不同。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等者。翻第四
句法自相相違。作能違量云。聲是無常。所
作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空。翻第六句。作
能違量云。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
喩如電瓶。異喩如虚空。今觀前二所相違
量。他敵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有。用他異
品以爲同喩。一倍違返成相違義。後之三
違等者。與法差別相違因作能違量云。眼
等必爲積他用勝。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
臥具等兩宗共許。爲積聚他受用勝。故之爲
喩。次與有法自相相違因作能違量云。
所説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有徳業
故。如同異性。次與有法差別相違因作能
違量云。所説有性非作有縁性。有一實故。
有徳業故。如同異性。釋其所由。如疏具
説。今觀後三所相違量。他敵者因。皆於同
有。於異品無。用他敵者能立因喩。與他
敵者作三相違。初一相違。同無異有。後三相
違。同有異無ナリ。行相既別。如何得説法自
相違與餘三合。而二合違有六。三合違有
四。四合違有一耶。爲顯此二。文勢不同。義
勢不同。故最初云竊觀論勢文理不同
文。余性不匿至萬碩者歟者 此明親友之
芳。貴相知心。遣疑生解也。人之相知。貴相
知心者。凡在此矣。親友之芳。於聖亦有。鶖
子目連。少時親友。同隨珊闍。修學道法。乃
相謂曰。此非究竟之理。未能窮苦際也。各
求明導。早悟出要。先嘗甘露。必同其味。鶖
子有縁。得遇馬勝。聞法悟聖。還爲目連
重述令聞。目連即時聞説悟法。遂證初果。
今此兩徳。其志亦爾。自有所悟。於友何惜。
先嘗甘露。同其味者。亦即是也。余性不匿
賢者。余者疏主也。不匿者不藏也。言本性
不藏他賢徳也。故取法師言。録於疏上例
也。示詳藻思之深者。詳洋同音。似涼反。平聲
通用也。爾雅洋洋思也。傳曰洋洋衆多也。藻
者品也。品者類也。言示彼法師洋品思惟之
深意也。此唐記説也。陸士衡文賦曰。或
ルトヰハ藻思綺ノ如ニ合。公孫羅曰。藻水草有文
者也。思有二訓。一思者思念也。一思者辭
也。言示洋藻之深也。或智思如藻。浮
者曰藻。沈者曰蘋。自論道東譯者。論道
者。因明論道也。望於天竺。名爲東譯。方言
傳也。見也。郭璞曰。傳語即相見也。説文
傳四夷之語也。疏初序云。方言既譯。道理
攸暢。今云論道東譯。意亦同也。匪彼發之
千鈞誰發我之萬碩者。史記蘇氏遺穰侯書
曰。以天下改齊。如以千鈞之弩決潰&T028816;
鈞居脣反。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石
與碩通用也。阿難問事吉凶經。惡意謗師
及道徳人譬喩之中。佛言。寧持萬石弩。還
自射身。爲痛不。阿難言。甚痛。佛言。人持
惡意。向道徳人與其師者。痛劇弩射身
云云發甫越反。説文射發也。從弓發聲。
射弓名發。至強弩經。雖繋千鈞。而強張
無動。自非大力。無射此弩。況乎萬石之
弩。誰敢射之。前引驥駑。雖顯雋徳。今引
鈞碩。即標自能。爲勝進分。不輕自身。所以
有此辭耳
文。夫正因相至名爲同品 下通難中。文
勢有二。初明正因并會違文。後此論所説
下。正通前二難。此初也。所以初先明正因
相。及會違者。爲當所通。極分明故。夫正因相
者。簡決定相違因。違宗四種。成四宗義。若
改前因違宗四種。是決定相違攝。不改前
因違宗四種。是四相違因攝。具三相因。生
他決智。能成四宗。名爲正因。必遍宗法者。
遍是宗法性。第一相也。同有者。同品定有性。
第二相也。異無者。異品遍無性。第三相也。生
他決智者。簡決定相違。雖具三相不生
決智。此正因法。成所立宗可成四義。有法
言意。及法言意。是爲四義。隨宗所諍成一或
多者。雖成四義非一切成。但隨所諍。一能
立因。或成一宗或成四宗。故云成一或多。
何以得知。非一切成隨所諍成。宗同品中。
説所立法均等義品。名爲同品。今云均等
者相似義也。除宗已外。能別有法皆名義
品。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法及有法。互不相
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名同。隨其
所諍。所立之法名同。非取宗上有
法能別。一切皆同。若一切皆同。爾者取何
爲異。若令皆同即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
唯取言所陳法ノミヲ同於彼法名宗同品。
不爾便無法差別等三過失故。故隨所應。
因成宗中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
名爲同品
文。問理門論至理不相違者 後會違也。
此問意云。若言正因成四宗者。即以有法
爲因所成。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
如何今説因成四耶。此答意云。若望意許。
實唯成法。且有法自相相違因中。如難有性
非是有性。不難言顯不無有性。難彼意許
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若爾不可
説言有法自相相違。難意許故。應名差別。
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
法自相相違。若加離實有言便成難彼差
別。今望言陳必爲他用。言陳有性。言陳
作有縁性。因成ト云宗四。若望法意許
不積他用。有法之上意許離實有性。作
非有縁性差別トニ。唯成其法。故云但
以法成其法。故與彼論理不相違
文。此論所説至成相違義者 下正通難。初
通文勢不同難。後通義勢不同難。此初也。
此論所説法自相因唯違於一等者。如論説
言。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常。所作性
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
有。是故相違此所作因。唯違於一法自相
宗。謂違返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
瓶。異喩如空。前所作因。唯違此一無常法
自相宗。不違餘三。是故顯擧因同無異有。
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問。若爾何等法自
相因。通違餘三。答。如勝論立。所説有性
離實等外ルベシ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同
異性。即與此量作法法自相相違云。所説
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有
實徳等。此非無イヽ。亦違法差別等三宗。
如下自説。自餘三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同
有異無等者。言他立者。敵者曰他。立者
曰立。所違量主。名之爲立。能違量主。名之
爲他。後之三因。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
異無。所違量云。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文略無異喩。異喩應云。若
不爲他用即非積聚。如龜毛等。此積聚
因。同有異無。能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
用勝。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
勝者。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此積聚因。同
有異無。故云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異
無。所諍餘三。以理窮之。皆無同品。其因亦
是異有同無ナリ若法差別作能違量。云眼等
不積他用。即能別不成。闕無同喩。故彼矯
立。以異爲同。故今違之。以彼所違量主
同喩爲能違量異喩。以彼所違量異喩。爲
能違同。成相違義
文。論中示法至不違四六者 此明論主
示法不同也。法自相違改他同喩爲異喩等
者。敵者名他。且所違量。云聲常所作性故。
同喩如空。異喩如瓶。此即改他能違
同喩爲異。以他能違異喩
爲同。後之三違以他能違量爲同。以
他能違量爲異。何故因中自他倶順本
因。喩中初一改喩。後不改喩。此有何意
耶。爲決此疑故云欲顯相違。因必仍舊。喩
或改新。是故論中示法不同ナリ。其不定因等
者。此通伏難。難云。若相違因。必順本因。其
不定因。有何差別。共不定等順本因故。故
今通云。其不定因ニハジテイヽナリ
ニハ乃相違。如立宗云。聲應是常。所
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今觀此因。於立
論者。是順シテイヽナリ。破乃相違者。作不
定云。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如
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由此應知。破乃
相違。因雖順本。通二品轉。不生決智。立
不定名。此相違因所違量主能立之因必
同無異有ナリ。能違量主能立之因必同有異
ナリ。此理常定。本不相濫。決智既生。是故
與前不定因別ナリ。若立ニハイヽナレトモニハ
者相違等者。此不定因立者ニハイヽニシテ
遍宗有法。亦同品有ナリ。由是義故名之爲
正。破乃相違者。共不定因。異品有故。敵者於
中出不定過。故云破乃相違。因通二品等
者。共等四因同有異有ナリ。故云通二品。今
此四違同無異有。不違九中第四第六
文。又將法自至之同喩故者 下通第二
義勢不同難也。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等
者。法自相違。改他同爲異。以他異爲同。
故能立因。同無異有。後三相違。以他用爲
同。以他異爲異。故能立因。同有異無ナリ。雖
有此異。以初一違三合説。就論示
法。一往觀文。必無是理。初法自相以異爲
同。後三相違同爲同故。今以後三相違。就
初一法自相相違。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
他能立之同喩故。由此當知。此四相違。因
必須本。喩或改新。若喩必順本者。無以初
一與三合説。必無是理。如下所説。勝論所
立。所違之量。以同異性爲其同喩。後四能
違量。以實徳等爲其同喩。此即改他能立
同喩。便有合説
文。如勝論立至今此亦爾者 此顯一因違
四宗也。依此比量推其義理。一因イヽ違四。
即如下説。乍觀此因是共不定等者。觀此比
量。非無故イヽ。同有異有ナリ。故共不定。爲
如同異性。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
爲如實徳等。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
性。是故此因成共不定。同異二品。因皆轉
故。然彼五頂。諍五句外無別有性。五句不
無。即有性故。故云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
性。闕宗同品。於離實無共同品。故闕
同喩。其同異性。雖是異品所離之外而彼勝
論。方便矯立。取異爲同。非無故因。唯於異
品實等上有。既闕同喩。非無之因。於何同
喩得遍轉也。此義稍隱。故引喩示。如論説
言。聲是常宗。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
瓶。其如空喩。對無空論。闕無同喩。所作性
因於何同喩得遍轉也。所作等因。唯於異
品瓶等上有闕無同喩同上遍無既同無異
有。故許成相違。今此比量。其義亦爾。對彼
五頂。成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性。闕無
同喩。其同異性雖離實等有別自性。非是
離實大有性故。不得爲同喩。許非無
イヽ。於何同喩得遍轉也。義既無別。故
云亦爾
文。依此比量至如實徳等者 依此比量等
者。指前勝論所立本量。故云此比量也。後
三從初者。若依論説必無是理。今依勝論
所立比量。而説後三從初一違一因違四。所
以依論必無是理。論示法中。法自相因。同
無異有。後之三因。同有異無。一往觀文。
無是理。而論意者。欲顯相違因必須本。
喩或改同。由此義故。且指示法。以理
窮之。一因違四必有是理。法自相相違者所
説有性等者。以前勝論根本比量爲所違
量。此法自相等四比量爲能違量。前所違量。
非無故因。通違後四。故法自相相違與後
三合説。皆得説言違一有四。違二有六。
違三有四。違四有一。同異入宗所等之中
等者。若不入者。作不定云。爲如實徳等。所
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爲如同異性。
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同異既入
宗所等中。故無不定。此法自相相違因中。
唯實徳等得爲同喩。其同異性不得爲喩。
不隨所立故不得也。後三相違。其同異
ヲモ亦得爲喩。隨所立故。由此當知。因
必須本。喩或改同。此即擧一非無之因。違
法自相與法差別二宗已訖
文。爲有法自至皆如理思者 彼説離實等
有性等者。彼勝論師。意存離實等之有性於
有法中。説言有性弟子五頂。知彼意許。更
不加言。隨難言陳。而非ト云有性。故違自相
不違差別。若不知意。但難言陳不無有
性。即違自教自語之宗。若加離實有性之
言。難其有性。無共同喩。所立不成。不改本
因即爲違量等者。不改勝論所違量中。非無
本因。即作五頂能違比量。是故成一違四
宗因。此上同喩擧同異爲首亦得隨所立故
者。今觀此文。似致上四相違之上。然以同
異望法自相。不隨所立。不得爲喩。望後
三違得爲同喩。隨所立故。然則隨所立故
者。簡法自相相違。具文而言。此上同喩。除
法自相。餘三相違。擧同異性。爲首亦得。隨所
立故。言隨所立者。除法自相。説餘三違。爲
簡初一。遂致此言。違一有四論自説二者。
法自相違。法差別違。此二相違各違一宗。
初所作因違無常宗。次積聚因違不積宗。
故違一宗。違二有六論自説一者。有法自
相。有法差別。此二種因。一因違二。即有一
實因。違二宗故。違三有四今略叙一者。如
前文云。其有一因而違三者。初勝論立。所
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此除四大體非無因。違後三宗。不
改本因即爲違量。故成違三。今指前説
故云今略叙一。違四有一今亦示法者。指
次上説。一因違四。故云今亦示法
文。此四亦有至非必相違者 此四亦有他
自共比者。此四相違。亦有他比四違。自比四
違。共比四違。他比四違亦有三種。謂他自
共。四違合有十二。自比四違亦有三種。謂
他自共。四違合有十二。共比四違亦合有
三種。謂他自共。四違合有十二。總計三十
ナリ。論文所説等者。論説四用皆共比量
違共四因也。向三有四因等者。向者前也。
向前所説。其有一因而違三者。如勝論立。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今即指彼。故云向三四因。彼即
勝論立自比量。故云皆自比違自。又解。向
三四因者。言三者。前云。其有一因而違三
者。至故成違三。今即指彼。故云向三。言四
者。前云。一因違四法自相相違者。至故成四
因。今即指彼。故云向四。皆自比違自者。一
因違三。一因違四。皆自比違自比。若如
立者作法而言。是似共比。有法有性是共許
故。然尋意許。有法有性是大有性。是故此因
唯自比違自。敵者宗中。都無離實大有性
故。其他比量違他等者。不得具擧。皆應准
知。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四非必相違
者。若如論示。初二後二各皆相違。不初一
因通後三故。不許初一違二三四。故
相違。然據實論。亦有違二。有違三。亦有
違四。故知此四非必相違。總顯意者。
イヽ難云。其法自相他異爲同。他同爲
異。後三相違。他同爲同。他異爲異。行相既
ナリ。云何得説二二合違。三三合違。行相
若同ナラバ豈名相違。由行相別方名相違。今
觀論文。初行相別方名相違。何得説言二
二合違。三三合等。此即執文。作如是難。由
此今言。既許一因得違於四。故法自相與
後三合。作句而説。亦不相違
文。問四相違於九至無所違害者 此答意
云。如論文云。此中法自自違因者。如説聲
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
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觀論文勢。初法自
相違。九句因中四六所攝。此初相違。具有所
作勤勇二因。有所作故。第四句攝。有勤勇
故。第六句攝。九句之中四六二因。違法自
相相違因故。今觀後三皆彼第四等者。問。後
三相違。非唯違害於法自相。何得説言第
四句攝。答。若不加言。似違自相。隨言難
意。故違於法。既違所立。同無違有豈非第
四。此上所説等者。六不定因。有四不成。此
四相違亦有四不成。三支過中各有四不成。
如前已解。三十六中一一有四等者。三十六
句如前已説。三十六中一一皆有四種不成。
合有三種四十八也。三四十二成一百二
十也。三八二十四。并前成一百四十四諸
相違因。何以得知。四相違中有四不成。如
不定中引理門説。前中卷末。説不定中云。
理門既言。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説四種不成。既通九句。
九句之中四六二句有四不成。故知四相違
因。亦有四不成。此後何等。如説聲常。勤
勇發故。若以テハ顯論隨一相違ナリ。彼許
顯發順常因故。若疑烟霧。立彼有火。以
現烟故。猶豫相違ナリ。兔角是無アルベシ。鳥
ツテスルガ。即爲所依不成相違。如初
相違具四不成。餘三相違。理應必有。問。四
不成闕遍是宗法性。是初相過。四相違闕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是後二相過。既各不同。
如何四相違得有四不成耶。答。且兩倶不
成。立敵倶説眼見之因。於聲上無。以之
即爲兩倶不成體。本立共因。將正成宗。因
既闕相。不能成宗。故四相違名不成因。
此即立敵倶説闕相故。不能成宗故。云立
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不望體説。但望
名説。故無過失。後二相過故名不成者。非
不成體。又解。此上所説者。此上所説。一因違
四。所作違 量。是名此上所説。所以爾者。
許非無因。立敵倶説不遍有性有法之上。
故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有性有法
是成所諍。立者意許。大有有性。敵者意許。
不無有性。非是大有有性。有法既不極成。
許非無因。於彼有性何得遍轉。故此上説。
四相違因。是立敵兩倶不成之四相違。非
謂論文所説四違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
因。論文所説。四相違中。法自相違。云聲是
常。所作性故。其所作因。於聲有法遍皆得
轉。既有初相故非立敵兩倶不成。然理門
論攝此頌云等者。理門論中説不定已。攝
此頌言。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
彼。皆是疑因性。説不定已。既有攝頌。故四
相違ニモ亦有攝頌。言邪證等者。此之一頌。
攝四相違。文有三節。初之二句顯四相違。
言邪證者釋相違義。能倒立故名爲邪證。
又不善取證。即名邪證。法謂宗法。如無常
等。軌生物解故名爲法。言有法者宗有法
也。如色聲等。能有宗法故名有法。如是二
種各有二相。故成四種。謂法有法。各有自
性及差別故。入理論中名爲自相。此論名
爲自性。性是性相。其義同也。次有一句結
成相違。此謂四因。由倒證故名相違因。
後有一句釋成所由。夫與他因作相違過。
所立比量必須違害他所許宗。而不違害
自共所許現量等義。方成相違。故云若無所
違害
文。問如前所至於宗定有者 此問之中如
是乃至下。乘前語勢而爲問也。前中卷末
隨問答訖。故彼文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
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トニ
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
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相違決定。廣如
彼説。既彼答訖。故此不答。有人不知此義
意。云彼因立正下。明スト云決定違。是大謬
也。不可依學。答中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
及相違等者。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相違二
因。於宗有ナルイヽ。方爲不定及相違。故太賢
師云。雖無全過今約一分兩倶不成。亦
有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
勇發故。如聲性等。共許イヽ於外聲
無。若於内聲便有二過。若許同喩。以
不定ナリ。若無同喩是相違故。若准此
解疏主亦同。今約全分而作此説。兩倶不
成彼此倶説*因於宗無等者。此明兩倶不定
之差別義。兩倶闕初相。不定不闕。所以
差別アリ
文。彼因立正至可説有故者 彼因立正至
故名相違者。此明六不定與四相違。差別
義也。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體
也。且就一不定如立宗云。聲常所量性故。
同如空等。異如瓶等。彼所量因。於立論人
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違彼
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違彼宗云。爲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如瓶等。所量性
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彼正必違此
必正令宗不定者。明不定義。其所量因。
望彼立者。即是正因異品有故。必違彼宗。
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此敵者即是
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宗不定。即六
不定義ナリ。相違之因等者。四相違因亦於宗
有。隨所應立即用立者因。作相違故。此違
無正者。此立論者。唯是所違。無有正因。彼
正無違者。彼敵論者。唯是正因。無所違害。
此理常定。令宗決定故名相違。由此當知。
兩倶不成及不定因。六不定因。及四相違其
義各別。由此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
相違者。問。上文既云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
倶不成。四相違因。亦有隨一。猶豫所依。餘三
不成。四相違因。何故今云若有兩倶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耶。豈非前後相違耶。
答。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者。約
共兩倶不成説無不定相違。如論中説共
兩倶不成云。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
所見性故。兩倶不成。此中即無不定相違。
聲無常宗。瓶爲同喩。眼所見因。於彼遍有。
空爲異喩。眼見之因。於彼遍無。聲勝共説。
眼見之因。於聲上無。既闕初相。兩倶不成。
同有異無。故無不定相違。上文云立敵兩倶
不成四相違因者。非謂約闕初相名兩倶
不成。但同無異有不成宗故。約不成名且
名不成。隨一猶豫等三不成亦爾。約名而
説。故不相違。唐前記云。由此若有兩倶不
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此言兩倶不成者
是四相違因中兩倶不成。因喩於宗不轉。故
名爲兩倶不成等者此謬解也。此言兩倶不
成者。可是四不成中兩倶不成。約共兩倶
説故無不定相違。上文云立敵兩倶不成
四相違因等者。方是四相違因中。兩倶不成。
以後文意釋前文。以前文意釋後文。故
知謬也。若有後三不成立而説有故者。後
三不成。通不定及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
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
三不成也。就三隨一可説有故者。後三不成。
得有不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
若不定中。有隨一隨一不定。隨一猶豫不
定。隨一所依不定。若相違中。有隨一隨一
相違。隨一猶豫相違。隨一所依相違。若有後
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
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既各不同。如何
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答兩倶之中無
隨一義。故無不定及與相違。後三不成各有
隨一。故有不定及與相違。既言隨一。一分
闕初相。一分不闕初相。若約闕義即有不
成。約不闕義。同有異有即有不定。約不闕
義。同無異有即有相違
文。自他共比至餘如理思者 梗概
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概柯亥反。二十
七不成者。兩倶四句隨一八句。猶豫六句。所
依九句。合二十七不成也。五十四不定者。六
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
量有三。謂自他共。此三各有三不定。三三
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相違。有他自共。
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合有九種。此九各
有四種相違。四九三十六也。合一百一十七
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以十五能違之因
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十五。總計合
有五百四十四相違也。相對寛狹以辨有無
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相違名寛。有是
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寛。有是不成。非不
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寛狹准此。理
門論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八眞因。名
之爲因。四相違因。六不定因名爲似因。此
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名爲宗法。四
不成因。於有法上不成因義。故非宗法。
於諸因中。宗法者多。非宗法少。故作此言。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於初相闕不闕故
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四不成中
有自他共。今此約共。説無相違及不定過。
若自一分。若他一分。容有此義。於宗有法
互容有故。若有一分兩倶不成。亦有一分
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故。
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有一分
兩倶不成。若於内聲便有二過。不定
トナリ。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同喩犯
相違故。由此義故。故云此説共者餘如理

文。論已説似至故有初三者 同喩之法必
須具二等者。因名能立。宗名所立。必雙
成二。方爲同喩。顯因宗所隨。方定宗義。
故同喩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喩若無能
立令宗義不成。故喩中有能立不成。同喩
必有所立。令宗義方顯。喩若無所立令因
義不顯。故喩中有所立不成。今偏或雙於喩
非有者。偏於喩非有者。能立不成。所立不成
也。雙於喩非有者。倶不成也。夫喩即是因也。
爲人不解此因故。以曉喩而開悟之。如
同品無常喩上必有所作之因。若無常及所
作因。於喩上具足有即是眞喩。若隨闕一。
或倶無者。名爲似同法喩也
文。喩以顯宗至亦無合結者 喩以顯宗等
者。此明第四無合過也。喩者同喩。於同喩
中。但有所喩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總
有三門。是同喩義。言合義者。能所相對。
名之爲合。唯雜集論。於同喩中已有合義。
故彼文云。立喩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
邊和會正説。和會即是合義。所見邊者。是所
喩之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見邊
者。是能喩之無常即宗是也。故知。能所相對。
名之爲合。由此今云。令義見其邊極。不相
連合。所立宗義不明。若不以因合成宗義。
於所立宗正智不生。故有第四無合過。初
標能以所逐等者。此明第五倒合過也。於
同喩中。正合應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諸所
作者。初標能也。皆是無常者。以所逐也。初
標能立。以所立逐。即有因處宗必定隨。
而返倒合。云若無常者見是所作。返初合宗。
以後合因。乃有宗處。因必定隨。若倒以宗
合成因義。於所立宗正智不生。故有第五
倒合之過。問。設有倒合及與無合有何過
失。答。非但言詞無ノミニ便。亦於因義有患。
所以爾者。無合言大漫故。不簡有過之因。
倒合詞大偏故。不容無咎之因。此義云何。
如有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見所作性
及無常性。又立聲常。無礙性故。如空見無
礙性及常住性。若作是説。無合即不能簡
前因無過。後因有失。如彼無礙性因。於無
常法亦有。而本不言諸無礙者。見彼是無
常。故不相違。不顯其過。如其本言諸所
性。見彼無常等者。即所作性因無相
違失。無礙性因有違言過。是謂無合言漫
不簡有過因也。若倒合言諸無常者見彼
所作等者。即不遍同品無遍之因。不免自
言相違過失。如説諸無常者見彼勤勇無間
所發。而諸電光等無常之法。不開勤勇故
成相違。如其本言。諸是勤勇無間所發見
彼無常者。勤勇所發。無非無常故無相違。
是謂倒合詞偏ニシテ不容無咎因也。依増
勝過但立此五者。同喩ニハ必有能立所立。方
能成宗。亦能成因。不成宗因。於喩過重。
若正合時能生正智。若倒合時即生違智。此
等諸過。偏増勝故但立五過。故無無結及倒
結等者。即通伏難。難云。若翻正合。説無
合倒合。亦可翻正結説無結倒結。故今通
云。依過強勝倶立五過。無結倒結。過不強
勝。故不別立。若爾無合爲過。無結豈非過
耶。答。喩中無合義乃不明。於所成宗倒合
倒成。故説爲過。然於合時義已増明。他智
先生。至其結時。雖義彌明不別生智。但
擧喩依。解究竟耳。過稍輕故。故不別立無
結等過。以似翻眞等者。以似比量翻眞量
説。非但無有無結等過。亦無合結。此即眞
似相翻義
文。論似異中至亦唯立五者 異喩之法須
無宗因等者。異喩必無所立。令因濫方遣。
若有所立令因濫不遣。故異喩中有所立
不遣過。異喩必無能立合宗濫方遣。若有
能立令宗濫不遣。故異喩中有能立不遣
過。離異簡濫。方成異品。既偏於異上有
者。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也。雙於異上有者。
倶不遣也。夫喩即是因也。爲人不解此因
故以曉喩而開悟之。如異品喩之上。
必無所作之因。若無常及所作因。於喩上
具足無。是眞異喩。若隨有一。或倶有者。名
爲似異法喩也。要依簡別等者。此明第四
不離過也。要依簡別。離宗因二。令宗決定。
方名異品。不離宗因。既無簡法。合義不
明。故有第四不離過也。先宗後因等者。此
明第五倒離過也。先離異宗。後簡因濫。方
成簡別。若先離因。後簡宗時。前是所成。後
即能成。乃立異義。非是簡濫。故有第五倒
離過也。翻同立異。依増勝過。同既立五。
隨増勝過。異亦立五。不可増減。問。設有
不離及與倒離。有何過失。答。准前同喩亦
有過失。若直説言見彼是常。及非所作。是
不離言。又有倒言。若非所作見彼無常。是
離言。何以故。此中義便。應抑異品令
此因離。而返抑因。令彼離故。又彼文義
不隨順。故名爲倒離。又非直義疎詞反。亦
乃言出過入過入之相。准之可解
文。論能立法至惠沼續者 注云。後闕未
得。且獲半珠者。或有疏本無此注文。准此
卷末。沼法師語。故彼文云。於師曾獲半珠。
縁闕未蒙全寶。由此准知。沼師自注。今觀
三卷。已專伏膺。兩卷餘半。既是過半。豈是
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方名半焉。如
華嚴序云。然一部之曲。纔獲三萬餘言。唯
啓半珠。未窺全寶。言フココロハ此經下本有
十萬偈。而晋朝譯。纔三萬六千偈。所獲尚
少未及半分。而猶爲半珠。今此亦爾。不全
名半耳
文。論能立法至故不言因者 餘者擧體者。
體者過體也。論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
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者。此文之中。聲常
是宗。無質礙故者是因也。諸無質礙見彼是
常者。是喩體也。猶如極微者。喩所依也。以
喩所依爲過體故。云猶如極微。正擧能
立不成體。若不擧宗因。不知是何過。令
知喩過。故擧宗因也。勝論師聲是徳句徳
句無礙等者。聲論雖無徳句。然以其聲
ニシテ得聞故。知無礙也。若據合顯亦是
因過者。同喩合云。諸無質礙。見彼是常。據
此合文觀是過者。亦是因過ニモアリ。以心心
所爲因同法。以心心所體是無常。還入異
品。無質礙因。於彼上轉。其無礙因。異有同
無故言因過。即因中法自相相違過。故作
相違云。聲是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今
爲辨喩過。故隱相違因過。故云前已明因。
今辨喩過。故不言因
文。論然彼極至略故無也者 以聲勝論倶
計極微體常住故者。此唯約父母常極微説。
非是子微等。子微以去。體無常故。准次説
能立無文。説此所立無文中。應言以諸極
微常住故。略故無也。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
性是有者。極微ヲハ本喩所立宗聲上常法
今依聲論師及勝論師。最細極微是常。謂極
微上常。同所立宗聲上。常性是有也
文。論能成立至能隨一者 此聲勝論計極
微質礙故無能立者。謂能成立宗。無質礙因
イヽ。於此極微上無故。言能成立法無質
礙無也。以諸極微質礙性故者。釋能立無之
所以也。問意可知。答中因親成宗等者。答
有二説。一云。眞因親成於所立宗。似因翻
彼。親不成宗。故有四不成過。雖喩亦成
宗而喩是助成。非親正成故無四過。第二
解云。因是初相等者。因三相中。初遍是宗法
性。以之即爲因正體性。後之二相。唯顯因
貫兩喩之義。非正因體。體即二喩。約闕初
相説四不成。顯第二ニモ亦有四種。彼開
此合義實相似。問。四不成因。必闕初相。喩
過不爾。既各不同。云何喩過亦有不成耶。
答。喩中兩倶不成。不同因中兩倶不成。若
喩過者。雖不闕初相。立敵倶説極微之喩
不能成立無質礙因。故云兩倶不成。
假名呼名不成。非如因中不成闕初相。
由准此義。前文中云。有兩倶不成無不定及
與相違義同此意。宗中兩倶所別不成等。皆
准此知。擧喩如業佛法不許等者。大乘宗意。
思數爲業體。身口七支。是假業體。小乘身
語亦是實業。雖假實殊倶有礙故。大小二乘
意業倶無礙。無礙因於意業上轉。此即一分
隨一能立不成。問。佛法亦許業是無常。所立
常宗。於業亦無。既所立無。豈唯隨一能立不
成。答。雖倶所立無。且辨能立隨一不成。沼
略纂云。能立不成義分爲三。初兩倶能立
不成。次隨一能立不成。後猶豫能立不成。初
中有二。初兩倶全分能立不成。後兩倶一分
能立不成。初兩倶全分能立不成者。謂聲論
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猶如極
微。然彼極微。立敵倶許無無質礙。故是兩倶
全分能立不成也。二兩倶一分能立不成者。
謂立聲常無質礙故。指極微空等爲同喩。
此因但於虚空上有。極微上無。故是兩倶一
分能立不成。第二隨一能立不成者有四。一
自全分隨一能立不成。二自一分隨一能立
不成。三他全分隨一能立不成。四他一分隨
一能立不成。初自全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
小乘師對大乘云。極成之色定離眼識。心
等變故。如現眼根。其小乘師。眼根上無心
等變因。大乘許有。故是自全分隨一能立不
成。二自一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小乘師對
大乘云。極成色定離眼識。心等變所知性
故。其眼根上立敵許有所知性義。心等變
因。立不容故。是自一分隨一能立不成。三他
全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勝論師。
立極微無常。有質礙故。猶如其業。彼勝論
師計業無礙。佛弟子許業有礙。故是他全分
隨一能立不成。四他一分隨一能立不成者。
謂極微無常。是有質礙所知性故。於其業上
立敵竝許。有質礙因。立者不容。故是他一分
隨一能立不成
文。猶豫不成至故亦成過者 一宗二因等
者。准前有二。一宗猶豫不成。二因猶豫不
成。此二不成。前已具顯。或指如餘疑惑同喩
等者。或指如餘者。亦如餘山等也。疑或同
喩者。此間唯擧以現烟故因。例此一因。於
同喩上疑*或等。亦可思准。有云。此指第二
句同喩猶豫。非因猶豫。如立者從遠處來。
見烟決定。則立量云。彼山處定有事火。以
現烟故。由如餘山。餘山立者。身不至彼。
雖遠見霧等。不定知爲烟爲霧。烟既不定。
火亦猶豫。或倶猶豫者。如立者不從遠處
來。即立次前量。更指餘山爲同喩。即是倶
猶豫也。沼云。第三猶豫能立不成者有六。一
兩倶全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諸異生深發
無上菩提心者。定不墮惡趣。發無上菩提
心故。如預流等。此預流等發非發心。立敵
不決定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不成。二兩倶
一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宗因同前。立同
喩云。諸發菩提心者不墮惡趣。如二乘及
菩薩。其發菩提心因。於諸菩薩決定知發。
於二乘果竝皆猶豫。故是兩倶一分猶豫
不成。三自全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預流
等必定作佛。有大乘種姓故。諸有大乘種
姓者必定作佛。如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
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敵者決定知有大
乘種姓。立者不決定知。故是自全分猶豫不
成。四自一分隨一能立猶豫不成者。謂宗因
同前。*立同喩云。諸有大乘種姓者。如已
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其有リト云大乘種姓
ヲバ。於已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決定知有。
於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敵者決定知有。立
者不決定知。故是自一分隨一猶豫不成。五
他全分隨一能立猶豫不成者。六他一分隨
一能立猶豫不成者。此他ヲハ翻自
分一分。如次配之已上問因是宗法等者。問
意可解。答中喩成不決者。未分明知其厨
等中爲烟爲霧。故喩成疑
文。能立所依至如下更解者 不同於因有
第二三相等者。此喩之中能立所依不成。
不同於因後二相。無ヲ以宗有法但
ルヲ初相ノミヲ名爲所依不成。此喩能立所
依不成喩所依無。能立亦無。然得名無
能立所依不成。然喩所依有其二種。一自體
依。即瓶體是二所助依即因體是。此云所依
無者。約所助依。數論量中。以是神我故因。
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既無。故喩無依。
此約依因。名所依不成。或喩所依無。名所
依不成。且所助依如下更解
文。然有説言至所依不成者 有人云。此破
文軌師説者。非也。案彼師疏。無此説故。然
應疏述問答云。問。因有四種不成。同喩
何故唯三。於能所立及倶無有所依不成立。
有云。能立不成。然有所立。有所立故。必有
所依。故無所依不成之失。所立不成及倶不
成。皆同此説。若爾如立空無。以非作因。
如龜毛喩。此因喩上雖有二立。無有所
依。何得説云有二立故。必有所依。故無
所依不成過耶。答。別解云。因ニハ無有トノ
二不成。説有所依不成失。喩ニハ有有
倶不立。故過無有所依不成。問。喩無所
依。二立無。但是無倶不成失。因無所依。義
不立。但是兩倶隨一收。答。理實即是兩倶
隨一。由此古師但説二種。陳那將隱。故別
説之已上彼疏既云。別解云。因無有無二不
成。説有所依不成失。喩有有無倶不立。故
過無有所依不成。今云。若所依無。即無倶
不成者。即同此説。故今破之。故云此未必
爾。空花喩中。雖有所立空。其所作因。空花
上無。云何説云若所依無即無倶不成。若所
立空宗。空花上有。可非能立所依不成
文。又有云所至豈無此過者 此正破文軌
師説也。故彼疏云。所立既成。必有所依。故
此過中無第四過。又説所立不成已云。既
有能立。必有所依。故無第四所依不成已上
今破彼説。故云今謂不爾。若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者。所立有二。爲依於彼所立之宗。
爲依喩上所立之常。若依所立。因之與喩。
同是能立。相由之義。兩倶相似。何故喩ノミ
所立。因不依耶。故知非也。若依喩上所立
常者。彼所立常。唯是喩體。非喩所依。豈以
喩體爲喩體依。唯依極微爲所依故。又縱
有所立不立第四等者。又設有所立。必有所
依故。不立第四所依不成過。或若無所立。
第四之過。豈不得立。設雙依彼有法及法。
如所別不極成。能別不極成。倶不極成。豈
無此過。若言依因爲所依者。如闕宗因。
豈無此過。故知不可
文。問若喩上至所依不成者 初問意云。若
喩上能立。不依所立之宗。不依喩上所立
之常。能立依何。爲其所依。答。中有二解。此
第一解。喩上能立。以因爲依。若因無時。喩
無所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等者。此下有
四問及與答。此皆依於第一解起。初問意
云。能立之因。有法爲依。無有法故。因無所
依。若當于時。喩是何過。此答意云。若能立
因。無有法依。即不成因ナリ。因體非有。即是
喩中所依不成。問。若因無依即不成因。因體
非有者。前中卷説不成中。破軌師云。若因
自不成名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
因是誰因。言自不成。既因自不成。與因體
非有。其義皆同。即不成因。因體非有。何故前
破因自不成。若爾軌師所説。應爲指南。解
云。此有二解。一云。因中不成。喩中不成。其
義不同。故不可例。第二解云。因之與喩。竝
自不成。兩倶非因。隨一非因。於因生疑。因
無所依。喩無能立。或無所立。或二倶無。義
不明顯。體不成喩。由此因喩。竝自不成。理
亦無爽。如前已解
文。問若言因至亦復無妨者 此問意云。
合有四難。一若因無所依有法故。即因體
不成故。喩上能立。亦所依不成。因爲喩依
故者。即無無宗有法。有因喩等。諸缺減句。
二若諸缺過中。無能別故。爲ストイハヽシト
者。豈唯無能別。名爲無宗。無其所別。不
無宗耶。三若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
相。彼但無初相。有後二相。何不名因。四若
雖有後二相。有過失故。不名因者。即十四
因。總應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説。然准
道理等者。此述正義。總答前問也。雖有三
相。言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宗無ヲ以。闕無
初相。即是無ナリ因。此即應言無有法宗。因
亦不成。諸缺減中。無宗有因者。約無能別
宗。亦復無妨。此即隨第二難答前問也」
文。問喩上能至因所助依者 若隔因故等
者。若喩上能立。隔於因故。不依有法者。
以隔因故。應不成宗。各助因有力等者。
若助因者。即助成因。若不助因。是能立
不成。若助因故。説成宗者。與所立不成
有何差別。解云。因依喩力。能成於宗。喩
不助因。不能成宗。故於喩過名所立不
成。喩不助因。因何成宗。故於喩過名能
立不成。瓶自體依因所助依者。喩上能立。瓶
爲自體。故名自體依
文。一云盡理至恐繁且止者 此前問云。若
喩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中二解。
此即第二解也。新羅賢師。依第二解。以爲
正義。故彼疏云。有解因爲喩依非也。所隨
能隨。合爲喩體。以瓶等物。爲所依故。准論
但約自體辨依據等者。如論文云。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是名同品。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
名宗者。瓶等之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
爲同品。准此論文。喩上無常。以爲能依。瓶
等法聚。以爲所依。故云准論但約自體辨依
據。異品准此。其義可知。又如下云。謂若
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言如瓶等者。擧
其喩依有法結也。故知正以所作無常爲
喩體。兼擧瓶等喩依。合方具矣。准如此文。
但約自體。辨喩所依。非所助依。兩倶隨一
但望喩依等者。於一喩依。不兩共許。名喩
兩倶不成。隨一不許。名喩隨一不成。若因
之中。兩倶隨一等。於一因體。許不許故。名
兩倶等。與喩不同。問。何以得知。同異喩中
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喩既助因。因若無
者。喩何所助。如因成スルニ宗。有法爲依。有
法若無因何アランヤト云助。故竝爲過
文。論所立不至故名所立者 説如覺者。宗
因同前。故不重擧。改前同喩。謂説如覺。
覺者警察之義。即心心法之總名也。具文
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
是常。猶如於覺。論不擧者。其文略也。有同
於彼所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喩者。所立
者聲常宗所立也。能立者。無質礙故因能立
也。同此二法。即是其喩。從所同爲名故名所
立者。賓云。同喩之中。但有所喩勤發。所喩
無常。并能喩勤發。總有三同。是同喩義。若
准此義。聲上所立。及與能立。以爲能同。喩
上能立。及與所立。以爲所同。今疏主意。宗
上二法。以爲所同。喩上二法。以爲能同。今
從宗上所同所立。以爲其名。故喩上常住。
名爲所立。實非所立。非所諍故
文。准前能立至餘者類思者 即文所辨兩
倶不成者。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猶如於覺。聲常所立。於覺上無。
立敵倶知。故云兩倶所立不成。若擧時方。
對大乘立。隨一不成者。若聲論師對大乘
者。立宗義云。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如時
方。佛法時法。雖是無礙。而是無常。即聲常
宗於時方無。故云隨一所立不成。猶豫亦
二綺互亦四者。亦二者。宗因爲二。綺互亦四
者。或因猶豫非喩能立。或喩能立乘因猶
豫。或倶猶豫。或倶不猶豫且因猶豫非喩能
立者。如於一霧等性起疑*或時。爲烟爲
霧。即立彼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厨舍
等。擧一例餘。即可思准。猶豫所立不成者。
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豫流等定有大乘種
姓等者。此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成也。餘者
思准。餘者類思者。即前預流等定有大乘性
量。改喩取十地菩薩爲喩。即是第一句。第
二句者。十地菩薩定應有大乘種姓。有情
攝故。如餘有情。此即是喩猶豫。即此前量倶
猶豫。是第三句。第四句云。倶不猶豫。加行
位菩薩。定有大乘種性。因云雙證二空理
故。如初地上菩薩。即此不倶猶豫也。此兩
隨一猶豫トノ所立不成中。初兩倶不
成有二。初兩倶全分所立不成。後兩倶一分
所立不成。一兩倶全分所立不成。義如前説。
二兩倶一分所立不成者。宗因同前。喩如覺
空。所立常宗。於覺上無。於虚空有。故是兩
倶一分所立不成。第二隨一所立不成有四。
一自全分隨一所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聲
論師。立聲是常宗。質礙性故。猶如極微。然
彼極微。有質礙因。立敵容有。其是常宗。立
者不成。是自全分隨一所立不成。二自一分
隨一所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聲
是常。無質礙故。如同異性虚空。然此虚空。常
又無礙。其同異性。兩許常。立者無故。是自
一分隨一所立不成。三他全分隨一所立不
成。四他一分隨一所立不成。此他二。翻自二。
准前可知。第三猶豫所立不成者有六。一
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所者。謂大乘對小乘
云。預流等果。容得作佛。有情識故。猶如
一闡提。其一闡提定有情識。容得作佛。立
敵皆疑。故是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成。二兩
倶一分猶豫所立不別者。宗因如前。如地
上菩薩爲喩故。三自全分猶豫所立不成
者。謂小乘對大乘云。資糧位已去菩薩。定
得作佛。三乘攝故。如不定性預流等。此預
流等定得作佛。敵者定知。立即未決定。故
是自全分猶豫所立不成。四自一分猶豫所
立不成者。謂前宗因。加地上菩薩爲喩。故
是自一分猶豫所立不成。五他全分猶豫所
立不成。六他一分猶豫所立不成。此自二。翻
他二。准前可知
文。所依不成至故定爲四者 且約依宗爲
喩所依等者。若宗爲喩所依者。宗中所立。
敵者未許。何爲所依。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方擧於喩。即兼含已。證彼極成。故得爲依。
如數論師對佛法者立眼等根爲神我受用等
者。佛法不許有神我故。能別不成。以所
立宗爲喩所依。由無所依。喩上所立。亦
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等者。此文軌師之所
説也。故彼疏云。既有能立必有所依。故無
第四所依不成。此師意云。夫能立者。成所
立宗。方名能立。既有成宗之能立故。即有
所依。故無第四所依不成。今難。若二立無豈
無此過者即倶不成。二立無故。二立者。宗所
立。因能立。是爲二立。喩以此二。爲其所依。
是所助依。非自體依。喩上二立。瓶爲自體。
故云自體依
文。問喩上所至未極成故者 初問意云。喩
上所立。若依能立。能依所依。倶容依有法。
不應説言所依之因。獨依ルトハ有法。以因
喩二倶能立故。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
因不依。故知不可。答中初意云。喩上所立。
唯依於因。以隔因故。不依有法。後意云。
喩上所立。依宗所立。若爾宗中所立敵本未
許。何得爲依。既云諸皆方擧於喩等者。論
於瓶上。先總説言諸所作性。明知聲上因第
二相。是其能喩。瓶上所作。是其所喩。即知瓶
上因第二相。是作伴而有也。能所相合。故
置諸言。皆見無常者。瓶上無常。以爲導首。
聲上無常。從此而行。此中還是能所相合。故
置皆言也。宗中所立雖未許。既云諸皆。
方擧於喩。即兼合宗不極成已。證彼極成。
故得爲依。不同擧因等者。若擧因時。未兼
含宗。未極成故
文。若有擧因至恐繁不述者 此難意云。若
擧因時。未兼含宗未極成故*者。有擧因已
即解宗者。其能立因。依所立不。答不同喩
等者。答意云。亦不同喩要須合已方依所
立。擧因未合。故不得依所立。先以合故
者。先云諸皆。方後擧喩。謂諸所作皆見無
常。如是合已。方後擧喩。言如瓶等。擧因
未合。何得依宗。故雖擧因。未擧喩前。聞
合言已。方得解宗。故云先以合故。又
擧因有未解故者。若或有人。雖擧其因。猶
未解宗。若約此人。因不依宗。所依之宗。
未極成故。若爾擧喩未解如何者。若約此
人。喩無所依。爲有此妨。後義爲正。諸説
者。諸處説也。彼聲論師對大乘立擧微爲喩
等者。此即隨一所依不成也。以大乘宗不
立微故。即敵不許。故言隨一所依不成
文。論倶不成至無二立故者 若言如瓶有
倶不成者。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
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於瓶。論不擧宗因
者。其文略也。有倶不成者。釋其過也。瓶
體非無。名爲有也。遷ニシテ而又礙ナレハ。倶
不成也。故是第四有倶不成。若説如空無倶
不成者。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文不擧宗因者。
以同前故。對非有論者。經部等也。立空無
體言非有也。無倶不成者。釋其過也。空
體非有。名爲無也。空既無體。何得言常及
無礙。故虚空上。二立倶無。名倶不成
文。問虚空體至故成過也者 此問意云。依
經部師。虚空無體。於空喩上。常宗可無。空
雖無體。無礙豈無ト云ンヤ。龜毛兔角。皆無礙
故。答意云。如聲論師對無空論。立宗義云。
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如虚空。此比量中。
宗因倶表。表聲體常及無礙故。同喩虚空。
其體非有。常與無礙。二表倶無。故成過也。
軌云。彼聲論師言聲無礙。具含二義。一
向外。遮質礙名無礙。二向内。詮無礙名
無質礙。以空爲喩。言無礙者。亦含遮表。
今無空論。於虚空上。但有遮質礙之無礙。
無表無礙之無礙。故聲論云。空上有遮表。
合爲無礙。此不成也
文。理門但擧至即第三過者 理門但擧有
喩所依者。理門論意。擧有喩所依。有倶不
成。即瓶等也。然兩倶等四不成過。及喩無依
無倶不成。皆略不説。准此有無等者。彼理門
論。准此入説。有無二倶不成。其義非無。有
即初二兩倶隨一トノ倶不成也。雖有
喩所依。而兩倶不許。一許一不許故。云兩
倶隨一有倶不成。無即第四所依無倶不成
也。或有或無。即第三猶豫有倶不成也。或
有或無者。若有若無之異言也。即猶豫義。若
是有耶。若是無耶。賓云。無倶不成。此理門論
落在後文。即彼文云。由此已説。同法喩中。
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虚空等。解云。由此
反准。倶不成中。即是已説。空爲同喩。二立
不成。於二立不成中。自有二門。有及非有。
且第一門。有倶不成。瓶爲同喩。如前已説。
今此意明第二門中無倶不成。必是闕於喩
中有法。故論文説。同法喩中。有法不成。謂對
不許。常虚空等。等者等取三句之中餘二
句等。竝是此類故。無倶不成。義意爲明有
法無體。害其有義。二立不成。此中但明三
句差別。一者兩倶無倶不成。如立聲常無
礙如龜毛等。二者隨一無倶不成。如論所
説。對無空論。雙聲上有義因宗。三者猶豫
無倶不成。如立量云。已種大乘解脱分者。
決定作佛。因云有佛性故。如彼水中有情。
謂如春時遠望川中陽焔之氣。謂是河海。
將爲其中有大有情。即指爲喩。立前量也。
彼水尚無。妄謂其中有大有情。身内能立
有性所立成佛。不知定不。立敵妄諍。故是
猶豫無倶不成也。賓意同軌。不説所依無
倶不成也。何故不明向三句中。是所依
無故。故不別論也
文。此有四句至爲此四句者 此但不開自
他共三。總爲四句。此中細分有三十六等者。
第一共宗因有體爲首。對共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共
無倶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
共無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次共宗因有體爲首。對自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自
無倶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
自無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後共宗因有體對他無倶不成作四句
云。有共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有他無倶
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他無
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
是爲初三四句。第二自宗因有體爲首。對
共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非
共無倶不成。有共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體。
有自無倶不成亦共宗因有體。有非自宗因
有體非共無倶不成。次自宗因有體爲首。
對自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
非自無倶不成。有自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
體。有自宗因有體亦自無倶不成。有非自宗
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後自宗因有體爲首。
對他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
非他無倶不成。有他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
體。有自宗因有體亦他無倶不成。有非自
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是爲次三四句。
第三他宗因有體爲首。對共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共無倶不成。有共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共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共無倶不
成。次他宗因有體爲首。對自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自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自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後他宗因有體爲首。對他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有他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他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
成。是爲後三四句。前後都合有九四句。如
初宗因有體無倶不成句有九四句。後三句
中。亦各准此有九四句即合三十六種四句。
更以分全。相對綺互。廣如沼師略纂中説。
恐繋不述
文。二宗因無至無空論者 如數論師對
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諦故。如
瓶盆等。佛法不立神我及二十三諦故。宗因
無體。許有瓶等故。有倶不成。宗因二立。於
瓶上無故。云有倶不成。三宗因有體有倶不
成即論所説有倶不成是者。如論文云。若言
如瓶。有倶不成。如立聲常無質礙因。宗之
與因。兩宗倶有。故宗因有體。瓶體雖有。常
無礙無故。有倶不成。四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如數論師對佛法中無空論者。立思是我。
用二十三諦故如虚空等。於無空論。宗因
喩三。倶皆無體。故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文。然此亦有至有倶不成者 有兩倶二立
等者。所立能立。名爲二立。意者。兩倶二立
倶不成。乃至所依二立倶不成。初三各二等
者。兩倶隨一猶豫三不成中。各有二種。有及
非有。兩倶有倶不成如論説是者。如論文云。
若言如瓶。有倶不成。如説聲常。無質礙故。
瓶體雖有。常與無礙。於瓶上無。立敵倶説。
同無二立。故云兩倶有倶不成。隨一有二等
者。一自隨一有倶不成者。如外道云。我受
苦樂。以作業故。對無空論。喩云如空。二
他隨一有倶不成者。如説聲常無質礙故。
對佛法者同喩如業。佛法身語無常ナリ
ナリ。外道許業皆無礙故。猶豫有倶不成
者。如説厨等定有事火。以現烟故。如山
等處。於霧等性既懷猶豫。火有不決。山處
是有耶不有耶故
文。所依不成至恐繁不述者 喩依既有等
者。有倶不成。瓶爲喩依。喩依有故。闕無此
句。所以無此所依有倶不成過。若説依因宗
等*者。喩依有二。一自體依。即瓶等是。二所
助依。即宗因是。今依前依。説無此所依有
倶不成過。約依トニスルニ喩依者。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即宗因無
ナル倶不成句也。宗因無故。喩無所依。
故有所依有倶不成也。前之四種。隨其所應
亦有共及自他。有體無體。全分一分。思准
可知。無倶不成可亦准此者。沼云。此倶不
成。義分二十四。兩倶全分有倶不成。兩倶一
分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有倶不成。自一分
隨一有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有倶不成。他一
分隨一有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有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猶豫
有倶不成。自一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全
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有倶
不成。兩倶全分所依無倶不成。兩倶一分所
依無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全分隨一
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
自全分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
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所依無
倶不成。他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
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
所依無倶不成。今云。有體無體者。宗因有體。
宗因無體。又同喩中。有體有倶不成。無體無
倶不成等也。若依文説。有倶不成ト云ハ。即當
二十四倶不成中第一句也。無倶不成。當第
二十一句也。餘二十二倶不成。繁而不叙。
今指此等。細可思准。恐繁不述。廣如略

 〔奧曰〕
  寛元二年甲辰卯月十二日。於法隆寺金光
 院。爲滅罪生善出離生死。雖惡筆如形。
 生年五十四歳書了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問前二偏至有第八故者 前二偏無何
故不開有無二耶者。如論文云。若言如瓶。
倶不成ナリ。若説如空。對無空論無
不成ナリ。解云。今指此文。有無不成名二偏
無。所以爾者。有無雖二。皆是倶無。同無
二立。故云偏無。同無二立者。其義云何。
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
虚空體無。二立亦無。由此義故。有無二別。
皆是倶無。既有無別。何故不開有無二耶。
此答意云。有可互闕。立敵兩宗。互不立故。
無竝不成。以喩依無倶不成故。故但合説。
不開二種。又雙無既開等者。第二説也。有
倶不成開二不成。一宗因無體。有倶不成。二
宗因有體。有倶不成。無倶不成開二不成。一
宗因有體。無倶不成。二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前解爲正無倶不成但有
兩倶隨一等者。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
無猶豫及所依不成。何故無猶豫無倶不
成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疑決既異。故闕
此句。所以無所依不成者。既無喩依。二立
亦無。所依既無。能依亦無。依何立過。兩倶
無倶不成者。如文可知
文。隨一無倶至恐繁且止者 隨一無倶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常宗。所聞
性故。如第八識。彼自不許有第八。故是自
隨一。若聲論師對佛弟子。立此比量。擧聲
性喩。即他隨一。何故無猶豫無倶不成等者。
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無猶豫及所依不
成所以爾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所依
既無。能依亦無。此理本定。有何疑矣。故無
猶豫無倶不成。疑決既異者或一本云。疑決
既不分。此文意云。若有猶豫無倶不成者。
疑決不分。不可説言疑決各別。此理既定。
故無猶豫無倶不成。所依不成若説依喩即
向説是者。向者前也。即次行云即無喩依決
無二立。即指此文。故云向説是。宗因望喩
四句中第四句者。前四句中。宗因無體。無倶
不成是也。賢古迹云。無倶不成亦有三種。乃
至。三者所依不成。宗因如論。喩如兔角。疏
主既云無倶不成。但有兩倶隨一。無猶豫
及所依不成。既違疏意。豈可依學
文。問眞如常至故是喩過者 問眞如常等
者。問起由者。論云若説如空。對非有論。無
倶不成。經部師等。立空無體。其猶龜毛。聲
論對彼立宗義云。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
如虚空。無體空上。二立竝無。故對無空。無
倶不成。今依此義。斯問方起。此問意云。常
有恒無。有無雖異。常義齊等。設對無空。常
義豈無。又虚空龜毛。其名雖異。無義齊等。
何故龜毛有無礙義。虚空無無礙義。玄應
疏中作此問云。無空論者立空無。可説虚
空非常住。無體之空非質礙。能立無礙應
極成已上言詞似別。義旨一種。軌師疏中作
此問云。虚空體無。可非常住。無體非礙。
能立應成。此師問意。無體之空。非常可爾。
無礙豈無。此亦似別。義即一也。夫立宗法。
略有二種等者。答中有二。初略明遮表義。
後正答前問旨。如言我無等者。且如量云。
我體定無。因云不可礙故。同喩云諸不可
*礙。決定是無。如牛中無馬。今此量意。但欲
遮我。不欲立無。牛中無馬喩。亦但遮而不
取表。如説我常等者。且如量云。我體是常。
以初後時不可得故。猶如虚空。今此量意。
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同喩亦可具遮
與表。聲常無礙。有所表體。空上唯遮。無所
表常。若立遮時。許常爲喩。今立表時。故
言爲過。不同聲瓶所作雖異。必具遮表。方
爲喩故。問。若立聲常。是有遮表。對無空
論。唯遮無表。二立既闕。無倶不成。若爾如
成實師。四相名等。諸不相應。假而無體。無
表一種名不相應。實而有體。虚空無爲。但
知無物。即是虚空。故亦無體。大乘破彼。即
立量云。無表無體。因云不可得故。同喩云
諸不可得皆是無體。猶如虚空。此中還是對
無空論。豈得説爲無倶不成。答賓云。即是
假立無體空名。并復假立二立義門故。具
二立及所依也。然無倶不成義意。爲明同
喩有法。無有其體。害其有義。二立不成。是
無倶不成義也。先徳皆約具遮表。説二立
有無。乃是同喩倶不成義。除此以外。更無
異義。問。虚空之體。雖假實殊。名空之言。立
敵共許。彼此無違。總爲同喩。故理門云。唯
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取別義。
決定異故。比量應無。又先徳云。因喩之法。
不應分別。若同喩上。求遮表義。得令有
過。一切比量。應有此過。又無礙因。雖通
龜毛。而有遮表。縁生之因。可具遮表。如幻
同喩。唯遮非表。喩不似因。豈非不成。若
同喩空上。説有遮表。辨無二立者。非是
今微作如是説。聲論本計。聲常無礙如空。
宗因喩三。倶有義故。具有遮表。此約虚空。
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言常無礙。具有
遮表。不唯取遮。對無空論。虚空喩上。唯遮
無表。故是喩過。雖作是通。義猶難知。名空
之言。經部聲論。皆所共許。遮表是義ナリ。非
言所陳。求義致過。何量無過。此義玄妙。學
者應思
文。有云聲宗至非能立闕者 此下擧軌
疏文。以叙難釋。雖文稍異。披合多同。有云
等者。案本疏云。問聲ニハトアリ
虚空ニハノミアリ。別既兩倶成セリ。總
ルべシ能立闕今云非總能立闕。
即似謬也
此問意云。聲
無礙遮表。虚空上唯遮。別既兩倶成。總説名
能立。彼自答等者。此答意云。若聲論師。聲宗
上遮表。虚空喩上。遮立此量者。同喩空中。
即有所立不成之過。唯者空喩。不能成立
遮表宗故。然約遮表。總言無礙。故空同喩。
倶不成攝。唯遮空喩。不能成立遮表因
故。此軌疏意ナリ。今謂不然等者。此疏主破。
所立不成。非倶不成之説意也。虚空喩上。
但有遮無常。無所表常。即所立不成ノミナリ
又虚空中。但有遮質礙。無所表無礙。何非
能立闕。既闕二立。豈非倶不成
文。古叙他救至不與此例者 古叙他救者。
古師叙他聲論師救也。聲論救云。聲言無
礙。有遮有表。喩遮非表。此救意云。因有遮
表。喩唯有遮。雖有此別。因之與喩。遮義同
故。我虚空喩。無有過也。古師破云。喩不似
因。亦不得成。此破意云。因遮表。喩遮非
表。既有此別。喩不似因。何得成宗。即自
破云等者。軌師還破古師所説也。軌師破
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
義同。亦得成喩。此破意云。聲論救意。因有
遮表。喩遮非表。雖有此別。遮義同故。亦得
成喩。如咽杖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
亦得成喩。是故古師不得破於聲論師救。
軌師救云。今聲遮表。虚空但遮。別自他成。總
立何過。今謂此亦不爾等者。此即疏主。破軌
師説也。疏主破云。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
得爲因。彼遮無表。不與此例。此破意云。
聲云聲之與瓶同有所作。聲之與瓶。同有
遮表。所作義同。遮表義同。故得爲因。彼虚
空喩。唯遮無表。不可與此有遮表因同
相例也
文。古又云聲至無能立者者 古又云等者。
古師又叙聲論救云。若要抑彼聲論所救。
闕能立者。彼聲論者。若更救云。聲宗無礙。
但取其遮。故空同喩。能立得有。此救意云。
聲宗言無礙。但取遮不取表。喩空亦爾。但
取遮不取表。故虚空喩。能立亦成。此何不
抑令闕能立。又叙難云等者。古師又難聲
論救云。宗喩具二。取遮非表。亦無能立
者。此難意云。如前所救。宗但取遮喩但取
遮。故虚空喩。能立亦成。若作此救。能立極
成。然以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故空但
遮。不得成者
文。即自破云至約具遮表者 軌師還破古
師難也。即文軌師。破古難云。若言聲有遮
表。不可唯取其遮。故空但遮。不得成者。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
立者許具遮表。敵者即唯有遮。望自應有
隨一不成過。故知能立不成者。約具遮表。
此破意云。若言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
故空但遮。不得成者。亦應小乘對大乘立
宗云。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許空有表
有遮敵者言空唯遮無表。望自應有隨一
不成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
軌疏意也。然軌法師立此比量。破古難意
者。古若難言。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故
空但遮。唯有遮喩。不能成立具遮表因。
故喩中有能立不成。若如此難。亦應小乘
對大乘立量云。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猶
如擇滅。立論者許因有遮表。敵論者許因
唯有遮。立對敵時。敵唯許遮。亦得成喩。
全不許者。方是喩過。今此比量。敵既但許
有其遮義。即是正量。若必三支具有遮表。
方成量者。今此量因。敵唯有遮。望自應有
隨一不成。自宗不許唯遮因故。若必有此
隨一不成。此量何正。故知能立不成。不約
三支具遮表也。望自應有隨一不成過者。
望小乘自。非作故因。有他隨一不成過。大
乘不許非作故因。具有遮表。唯小乘許具
遮表故。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者。
軌師結也
文。此意以立至故所引非者 此意以立對
敵等者。此疏主釋軌立量意。此釋意云。空常
非作。如擇滅者。立論者許宗因喩三。皆有
遮表。敵論者許三支唯遮。遮許有遮。亦得
成喩。全不許者。方是喩過ナルヘシトナリ。軌法
師立量本意。其意如是。故將此量等者。此疏
主還破文軌師所引量也。舊疏文云爲不定
過。不擧其名。今擧過名。故云爲決定相違
過。比量亦非等者。此下至故所引非者。此
竝疏主出前量過。合有六過。一者所別不成
過。二者隨一不成過。三者所依不成過。四者
不定過。五者有法自相相違過。六所引無用
過。初所別不成過者。虚空常等量。設對大
乘立。望無空論。不許實空。故有所別不成
過。宗無簡故。二隨一不成者。大乘不許具
有遮表。非作之因。故有他隨一不成過。三
所依不成者。有法虚空。既無實體。具遮表
因。即闕所依。故因中有所依不成。四不定
過者。爲如擇滅。具遮表體非作故。空是常。
爲如龜毛。無遮表體非作故。空非常。彼立
空常。具有遮表。龜毛無表故。五有法自相
相違者。彼立離如別體是空。故尋意許。難
言陳云。虚空非虚空。以非作故。如擇滅
既尋意許。如外別空。更不加言。以難言陳。
故成有法自相相違。意立離如別體是空。
彼此共許擇滅無爲。非是虚空。空是所諍。故
成相違。六所引無用者。又一釋云。立敵共
許。三支之中。皆具遮表。故所引量。唐捐其
功。擇滅者擧喩也。常者宗也。與非作者因
也。三支之中。共許遮表。故非不成
文。又有云設至爲定量故者 又有云等者。
此文軌師。假作聲論設此救也。故彼疏
云。若救言。或聲之與空。但取其遮。竝無能
立不成過也。此救意云。聲空唯遮。因言無
礙。但取於遮。故虚空喩。能立亦成。可非能
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等者。有人云。此述淨
眼師説者。未詳也。撿彼師疏都無此事。更
亦容撿餘疏等也。此破意云。若聲取遮。不
取表者。因喩亦容取遮不表。若許爾者。
即有二過。一者違理。二者違教。理門論云。
前是遮詮。後唯止濫。謂前同喩。是遮與詮。
詮者表也。同唯取遮。故違於教。舊疏本云。
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唯取遮。而不
取於表。理門論中。都無此文。彼論唯言前
是遮詮。後唯止濫。唯有此文。舊疏唯取此
文義意。隱文顯義。故非虚引。若法有遮表
者。前是遮詮也。即同法喩。若有宗法。具有
遮表。其同法喩。亦有遮表。若其不爾。非同
喩故。此難亦非等者。此疏主破前師説也。
聲論外道。不以理門爲定量故。不可以

文。今者解云至可名違教者 此即疏主更
出二過。違理及教。今者解云等者。今疏主
云。此約虚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此
破意云。聲論本計。聲常無礙。具有遮表。喩
唯取遮。此天主論。若説如空。對無空論
倶不成。約虚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
計。若彼末計。隨言轉故。隨應破之。若唯取
遮等者。出違理過。宗之與因。具取遮表。喩
唯取遮。可違理失。宗因喩三。倶有義故。必
具遮表。或可違彼等者。出違教過。足目所
造本因明論。宗因喩三。必具遮表。此約有
義。若無義法。隨應可具。世間外道。以足目
説爲定量故。可名違教
文。論無合者至是有合義者 謂於是處者。
同喩所依。即是瓶有法處等。無有配合者。此
有兩解。一云。配合者苞含義。應云諸所作
者此是無常トミヨ。猶如瓶等。言諸所作。苞括
聲瓶之因。皆是無常。總綰瓶聲所立。是有合
義。今既但於瓶等。但云有所作性及無常
性。此即不合聲所作及無常性。不關宗因。
名無合也。一云。配合者屬著義。應云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喩如瓶等。即所立宗。屬著
能立。能立能成所立之宗。更相屬著。是有
合義。猶此合故。即顯聲宗。其所作因。亦相
合故。聲是無常。今於瓶等。但云有所作性
及無常性。此即能立。不成所立。所立不隨
能立。既無相屬著義。故是無合過也。喩無
合故。不顯聲宗與所作因。互相屬著。如何
聲得是無常耶。此無配合。其義如何。但於
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也。若爾何故古因
明師。擧同喩云如瓶有所作性及無常性。
合云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
無常。無此配合。名無合也。陳那等云。諸皆
之言。籠括宗因。瓶等二立。更相合著。今顯
聲有所作亦是無常。何勞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無常。聲有所作。聲亦無常。既不煩此。
不合非過也
文。問諸所作至無常必隨者 此問意云。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爲唯合瓶等上所作無常。
爲兼合聲上所作無常。合宗因不者。即合
聲上所作無常耶。有六不合等者。此軌法
師説也。故彼疏云。所作性因。敵論許諸言
合。故可合因。聲是無常。他不成。皆無常言。
如何合。文言少異。義意無別。今不合者。唯
在宗言。許因合故。此師意云。聲上所作。兩
極成。可由諸言合所作。在聲無常。不共
許。皆言如何合無常
文。今謂不爾至名之爲喩者 此疏主破軌
法師説也。今謂不爾等者。立喩之言。本欲
成宗。配念之起。亦欲合セント合既不合。
於宗立喩。何關宗事。故云諸所作者。即苞
瓶聲一切所作。皆是無常者。即合瓶聲一切
無常。問。諸所作者。爲以所作合所作耶。皆
是無常。爲以無常合無常耶。答。即以無常
合屬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聲所作。瓶無
常合聲無常。若不爾者。如何論云説因宗
所隨。若彼許者等者。若彼聲無常イヽ許者。
何更合之。立已成故。和合正説名之爲喩者。
和合者即是合義。未所見邊者是能喩之無
常。即宗是也。所見邊者是所喩之勤發及無
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明知不異陳那喩法」
文。又設難云至故亦無失者 又設難云等
者。軌師所設難也。若以諸皆合聲瓶一切
無常者。又異喩中亦云諸皆。豈欲籠括宗
及因耶。答不例。異喩本欲離宗因。遣容有
濫。如何得合籠力公反。箙也。盛矢器也。
説文擧土器也。㘝也
返顯
順成諸皆之言等者。順成者同喩也。順成宗
因。故名順成。令屬著因者。因者因由也。定
合聲上所作無常。令相屬著之因由也。謂
於瓶上。先總説言諸所作者。明知聲上。因
第二相。是其能喩瓶上所作。是其所喩。即知
瓶上。因第二相是作伴而有。能所相合故置
諸言。皆見無常者。瓶上無常以爲導首。聲上
無常從此而行。此中還是能所相合。故置皆
言。雖置皆言。而能喩中無常義者。但得名
宗不可名喩。敵未許故宗須具故。故同喩
中。但有所喩所作及以無常。并能喩之所作。
總有三門是因喩義。猶如瓶等者擧所依
也。故知合者。能所相對名之爲合。問。若爾
喩合等者諸所作者。通合瓶聲一切所作。既
合聲上所作之義故云喩合并説初相。若
爾云何理門云同喩等顯第二相。理門論
云。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此文中。取意引
之。餘同類者即同喩等。念此定有者第二相
也。答。同喩體王顯第二等者。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是同喩體。如瓶等者是喩所依。故云
同喩體。正顯第二同品定有性。若説合言。喩
上別義離因喩外。無有別體。即同喩上階
降名合。故云別義。是故古師別立合結。古
師合云。聲既所作當知亦無常。若無此合
名能立闕。陳那云。此由立喩言無善巧故。
喩言外別立合支。若如我説。同喩應云
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即顯但有所
作因者其必無常。聲既有所作因故知性
非常住。何須喩外別立合支。又於同喩等
者。理門不説於同喩等。唯顯第二相言。既
不説唯故亦無失
文。論但於瓶至此釋前也者 謂但言譬如
瓶等等者。有所作性者能立法也。及無常性
者所立法也。如古師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同如喩等異如空等。若作此立但於瓶
等雙現二法。不以所作成無常也。但於
瓶等雙現二法。不言諸皆。若於同喩不
言諸皆。即瓶上能立不成所立所立不隨
能立。是無合義。由瓶二立不相合故。即
不能令聲上能立證成所立。所立令屬能
立故是過也。若爾。聲上所立不極成。不可
皆言合所立。瓶上無常既共許。何假諸皆方
合因。設於瓶上不説諸皆。豈瓶二立不相
合屬。故但如前將爲應理
文。論如言於至別立合支者 若如古師等
者。今云古師者。除彌勒無著世親等餘古
因明師及外道師。是名古師。問。若爾無著對
法別立合法。與陳那宗爲同爲異 答。無
著不異陳那喩法。何以得知。若准對法第
十六。雖共喩外。別加合*法。乍似タレ&MT01302;スルニ
。然於喩中已有合義。故彼文云。立喩
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和
合即是合義。所見邊者是所喩之勤發及無
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見邊者是能喩之無
常即宗是也。明知不異陳那喩法。又尋瑜
伽論。又十五説亦同對法。故彼文云。引喩
者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
法。比況言論。既説喩是因之所依。故亦同
也。又案如實論亦同對法。故彼文中明五
分義云。聲無常ナルヘシ立宗何以故依因生故
立因若有總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
因生故無常立喩聲亦如是。合支是故聲無
結支准世而言。瑜伽對法。如實論等。但
更繁加合結兩支。其實喩中有合義故。亦
不同古師直指喩也
文。陳那菩薩至所立合支者 即以瓶等所
作并苞聲上所作之性等者。同喩之中總言
諸所作者時。即以瓶上所作綰取聲上所
作因也。故云苞聲所作。又言皆是無常時。
宗首無常即在瓶上。聲上無常隨逐此首瓶
上無常。令宗作從故云定是無常也。所作
是喩中能立。無常是喩中所立。是眞喩體。於
中能立通取能喩所喩。於所立中但取所
喩。此皆能依。以之即爲同喩體也。爲顯所
依故云猶如瓶等。顯合義云。瓶等所作有
無常。即顯聲有所作非常住。即於喩上義
立合言。何須別立於合支也。由此准知喩
上諸皆具合宗喩者。雖因亦合喩中攝因故
不別擧。問。何以得知。喩中攝因具合宗
喩。答。且如因喩之中。瓶上所作能立之法。
既與無常所立之法性不相離。故合喩云
諸所作者皆見無常。諸皆之言顯是聲瓶二
處之中能立所立。故同喩中。諸字之内。攝取
聲上因第二相。更置皆言。令其不離聲上
所立無常之宗。故第二相即是同喩一分
體。據此一分。理不可言因喩體別。若執體
別。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也。若未
得同。聲無常義猶未得成。既得同證即
令聲上無常已成。故順合義。宗即成立。若不
如是豈得廢舊所立合支。無著多聞。
廣學之智不厭繁言。欲生物解具立合結。
豈捨此利廢彼合支
文。論倒合者至皆此相似者 今翻無常證
所作等者。倒説之過有其多類。今略擧三以
攝多類。一成非ヲモ所立過。二違自宗過。
三相符過。亦名重成已立過。如次下説。故
理門云説因宗所隨等者。今此一頌。總標眞
似兩喩。前三句明眞喩。後一句明似喩。如
彼下云。由如是説能顯示スト因同品定有。
異品遍無。故知兩喩即攝因體。此爲所顯。因
有三相。並在有法。唯於物相義分後二。
後二如次兩喩一分ナリ。説因宗所隨者釋同
喩也。因第二相由在同喩會取而説。故
云説因。瓶上所作是其所喩。聲上所作是其
能喩。能喩即是因第二相。此能所喩並同喩
攝。宗所隨者聲上無常名之爲宗。是其能
ナリ。是宗非喩。瓶上無常是其所隨。是即喩
也。兩處所作先見已齊。瓶上無常先見爲首。
聲上無常隨後見之。故瓶無常名爲宗所
隨也。第二句云。宗無因不有者。本宗已得因
喩證訖。故得辨異而辨宗無也。宗無兩字
所明義意者。宗是所無也。無是能無ナリ。所無
之宗是宗ニシテ非喩能無之常是喩ニシテ非宗。
即辨所無之所作并取能無之非作。總説以
爲因不有也 問。無與不有一體異名ナリ。寧
知宗無ト云ニハ但取能無。而因不有ト云ニハ。雙取
所不有及能不有以爲ト云&T069222;喩義。答。宗是新
成。理非是喩故。所無宗非喩中攝。因是舊
許故所有因得在喩攝。准文知義。喩云
説因。明知含因。若不含因。應名説喩。何
以乃言説因。又以同喩能顯示因同品定
有。故於喩中即含因也。而今異喩理須准
於同喩之例。所無之所作能無之非作並是
喩也由無能立之因故無所立之宗。得成
異喩也。能無之常但非無常。即立假名。故
此常義不要有體。能無之非作但非所作。即
假立名故。此非作亦不要有體也。故此論
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
作。離宗離因縱並無體不妨合之。爲一總
門立之以爲異喩。有法名爲虚空也。此二
名譬喩者結上二句同異眞喩也。餘皆此相
似者喩中十過。眞喩之外故名爲餘
文。又云應以至已廣分別者 理門頌曰。應
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若爾
應成非所説。不遍非樂等合離。初之二句文
並相違。疏主爲顯同喩倒説故作此説。應
以所作證無常者此明順成也。翻以無常
成所作者。此明返顯也。此中意云。本立宗
時擬對敵論。違他順己復爲成宗。須陳
所由。故次立因。是明所由也。今説兩喩。同
喩即是釋前因義。故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釋已了宗無常義。已得定成。理應簡異。
故標異品以簡本宗。名之爲常。標常既
訖。須止能成之因。以顯異中所立義無。即
是釋其標異之事。不爲謬説。夫釋成者。理
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後
明所立。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止因。依
此次第故無顛倒之失也。於異喩中先明
非作。後説是常。於同喩中先明無常後説
所作。竝是倒説。此例説者望於本宗立聲無
常。陳其所由立所作因。要假同喩。釋此
因義。今倒説中所明同喩。以其不攝所作
之勢故非釋因。乃是別以無常爲因成所
作義。同喩既非釋因之義。異喩翻此其義
可解。若爾應成非所樂者。同喩倒説即有二
過。一者無常以證所作。非本所説所樂之宗。
二者瓶是所作。先以同許便是相符。非所
善説。合此兩義故云若爾應成非所説。言
不遍非樂等合離者。不遍者宗有二種。一寛
二狹。因亦有二。一者遍因。二不遍因。如
立量云。内外一切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
故。乃至廣説名爲寛宗遍因。又如量云。内
聲無常因云勤勇發故。譬如瓶等。此量以
電瓶爲同品。其勤發因但於瓶有。於電則
無名爲狹宗不遍因。言不遍非樂等者。釋
其狹宗立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説
之過。異喩同喩各有二過。一者成非所樂過。
二者別成異宗過。且如倒説同法喩云。諸
有無常皆見勤發。即應無常以之爲因。成
立瓶等勤發之外。更成電光應是勤發。若
言電光是勤發者。即非所樂 又非樂下更
置等字。取第二別成異宗過謂異喩中非勤
爲因。成常住宗。於同喩中無常爲因。成
勤發宗。並非所樂。下之二字通結上過。所
勤勇トノ及不遍トノ二因量中。各有同
喩名之爲合。各有異喩名之爲離
文。前之三過至恐繁且止者 三過者。能立
所立倶不成過。二過者。無合倒合二過也。此
後二過唯全無分。唯共無餘。初二各四者。
能立不成四過トハ者以喩准因亦有四種。
謂兩倶等ナリ。所立不成四過トハ者准前
能立。亦有四種。即兩倶等ナリ。倶不成
四過トハ者有トハ四者兩倶等ナリ。無
有二者。一宗因有體無倶不成。二宗因無體
無倶不成是爲二過。後二過者無合倒合トノ
過也。復以似因問似喩過者。以因十四過
問同喩五過。數乃無量
文。論如是名至即牒也者 簡有二重等者。
應法師云。前標章中。云似異法喩。亦有五種。
一所不立遣。乃至五倒離。今至於此。去標
遠故擧異法之名。前似同中。初二過上
皆有法言。何此二過無法之言。解云。略無
法言。但云所立不遣。又於同喩先説能立
不成。今異喩中何故先説所立不遣耶。解
云。異喩之中初陳所立不遣。於正喩中云
諸常住者皆見非作。今隨正喩以爲次第。
是故先説所立不遣
文。論且如有至不遣所立者 釋且字中即
有二説。觀其差別似於無別。然初説意。
所立不遣有四不成。兩倶隨一猶豫
トノ不遣ナリ。今論所説。兩倶不遣。故云此類
非一。隨明於一。第二説意。似五明一者。似異
五過。一所立不遣。乃至五倒離。五中明一。故
云且也。且如有言等者。此擧聲論對勝論
師所立法也。應立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
故。同喩云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
異喩云若是無常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
於極微所成立法等者。宗爲因成名所立法。
然彼極微有宗義故不遣所立。何故極微不
遣所立。彼立極微是常性故。彼聲勝論倶
立極微體是常住。指爲異喩不遣所立也」
文。論能成立至隨他准知者 准所立有等
者。於極微上有所立常。故云所立有。准彼
所立可有牒計顯成之句。彼立極微有質
礙故者。牒計顯成也。能立無中無此句者。
文影略故所立不遣亦有兩倶等四不成。而
約第四無依不遣即有三説。一云。亦有第
四無依不遣。二云。或無第四以異喩體但
遮非表。若無所依即非過故。但有前三。此
當軌説。故彼疏云。所立不遣必有所依。故
無依不成義也。三云。或亦有之。我無宗法
於空上無無空論師。虚空無體。異喩亦無。
宗法亦無。倶同無故不遣所立。然前解勝
者初有第四無依不遣。此解爲勝。若對薩婆
多隨一不遣者。若聲論師對一切有立論
量者。非是兩倶。但是隨一不遣所攝。聲論
師計極微常故不遣聲常。薩婆多計極微
非常故遣常宗。即自隨一所立不遣ナリ。隨他
准知者。隨於他宗准知過義。薩婆多翻立
此他量。即是他隨一所立不遣ナリ。若依略纂。
此所立不遣義有十二過。謂兩倶全分所立
不遣。兩倶一分所立不遣。自全分隨一所立
不遣。自一分隨一所立不遣。他全分隨一所
立不遣。他一分隨一所立不遣。兩倶全分猶
豫所立不遣。兩倶一分猶豫所立不遣。自全
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所
立不遣。自一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他一
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兩倶全分所立不遣
者。如聲論師對勝論師。聲是其常。無質
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諸無
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立敵計微常
而且礙故。是兩倶全分所立不遣。兩倶一
分所立不遣者。宗因同喩如前所説。加瓶
等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者。謂
聲論師對薩婆多立聲是常無質礙因。指
極微爲異喩者。聲論執常有部翻此。故是
自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自一分隨一所立不
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瓶爲異喩也。他
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聲論師。
立聲無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無常。
猶如樂等。若是其常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立者執微體是無常。敵論翻此 然倶質礙
故。是他全分隨一所立不遣。他一分隨一所
立不遣者。宗因同喩如前加瓶等爲異喩

文。猶豫不遣至一分等者 如無烟火等者。
若性火者必無有烟。今約事火而説有無。
然彼經意約永無義而説此喩。如第六蘊。
十九界。第三手等。云何今説有無烟火。蓋
恐違經旨乎。然彼經意據麁顯相。於事火
中如無烟火。若約細隱相。於事火中都無
無烟火。故無違也。或有疏云故無遣也。猶
豫無遣故云無遣。如燋穀牙者。文勢次故
合引來耳。於此無用。勿以致疑。然隨所
應有自他共全分一分等者。兩倶全分猶豫
所立不遣者。如有立宗。聲聞獨覺二種性
者必作ヘシ獨覺宗ナリ。有獨覺種性無大乘
種性故ナリ。諸有獨覺種性無大乘種
性者。定作トミヨ獨覺。如唯成就獨覺種性
者同喩ナリ。若不作獨覺即非有獨覺種
性。無大乘種性。如具成就三乘性者異
ナリ。此具成就三乘性者非有獨覺種性
無大乘種性。故遣能立。然不作獨覺。不
決定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遣也。兩
倶一分猶豫所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如前。
加准成就菩薩種性爲異喩也。自他全分
一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此之四種准兩倶。
全分一分互有猶豫。繁而不録
文。論能立不至餘思可悉者 謂説如業者
指喩所依體也。具而應云。聲常無質礙故。
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若是無常
見彼質礙猶如於業。文不擧宗因同喩者
是論略也。以彼計業是無常故者。聲勝倶執
業體無常。唯闕宗義故言但遣所立也。不
遣能立者。因成於宗名爲能立。業無礙故
云不遣。何故業體不遣能立。彼説諸業無
質礙故。彼勝論云。取捨屈申行等非心名
爲諸業。依實句有。而無形段故言無礙。
是立敵義稱爲彼説。然業遷故遣所立常。無
質礙故不遣能立也。對薩婆等隨一不遣
者。其有部計業體無常及無礙故。能遣宗
因。即自隨一不遣。此能立不遣。義即十二。兩
倶全分能立不遣。兩倶一分能立不遣。自全
分隨一能立不遣。自一分隨一能立不遣。他
全分隨一能立不遣。他一分隨一能立不遣。
兩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兩倶一分猶豫能
立不遣。自全分隨一猶豫能立不遣。自一分
隨一猶豫能立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能立
不遣。他一分隨一猶豫能立不遣。兩倶全分
能立不遣者。如聲論對勝論師立聲是常。
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
若是無常見彼質礙。譬如於業。立敵許業
無礙非常故。是兩倶全分能立不遣。兩倶一
分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瓶等
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能立不遣者。謂聲論
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若是無常見彼質
礙。猶如於業。指業非常。敵論亦許。見彼質
礙唯立不容。故是自全分隨一能立不遣。自
一分隨一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
瓶等爲異喩也。他二翻自二准釋可知。兩
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者。謂諸異生已發無
上菩提心者。定是菩薩已發大菩提心故。
諸已發大菩提心者定是菩薩トミヨ。猶如地
上。若不是菩薩見彼不發大菩提心。如預
流等此預流等發心未發。立之與敵不決定
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兩倶一分
猶豫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如前。加阿
顛底迦爲異喩也。自全分一分隨一猶豫能
立不遣。准兩倶全分一分互有猶豫。易不
繁申。問。能所二立。何故不約所依過辨。答。
宗因二支。有互不遣。所依定成故不約辨。此
即第二。文軌師説ナリ。約餘二説亦有此過」
文。論不遣至倶不遣也者 對彼有論者。
有部等宗。虚空有體也。具而應云。聲常無質
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瓶等。若是
無常見彼質礙。猶如虚空。文不擧三支者。
以同前故。問。同法異法並是能成。何故同
喩。雙顯有無。異喩唯明有體。答。同無是倶
不成。有無雙顯。異無非倶不遣。故不彰無。
兩宗倶計虚空實有遍常無礙所以二立倶不
遣者。以立敵者皆説虚空是常性故。不遣
所立。無質礙故。不遣能立。故於虚空二
立不遣。此倶不遣。義有十二。兩倶全分不
遣。兩倶一分倶不遣。自全分隨一倶不遣。自
一分隨一倶不遣。他全分隨一倶不遣。他一
分隨一倶不遣。兩倶全分猶豫倶不遣。兩倶
一分猶豫倶不遣。自全分隨一猶豫倶不遣。
自一分隨一猶豫倶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
倶不遣。他一分隨一猶豫倶不遣。今約有體
量故。於異喩中無所依倶不遣。十二句アリ
兩倶全分倶不遣者。謂立聲常無質礙故。諸
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瓶等。若是無常見
彼質礙猶如虚空。兩倶一分倶不遣者。謂即
前比量加瓶等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倶
不遣等十句。煩故且止
文。問似同不至故不開二者 初問意云。似
倶不成ニハ有無二種別。異喩倶不遣。如何
唯有倶。答故無非過ト云ハ者。故異喩中
無喩所依而非過也。異喩但遮等者。次問
意云。異喩唯遮ノミナルヲ以異是無體。非不遣
過。遮有立異。異喩無體豈非過耶。答中前
望二宗對立聲常等者。前似同中。聲論
二宗相對。望立聲常故同開二。聲論有
空。經部無空。二宗別故。此約別立等者。此
約聲論對有部宗。故合爲一。兩有空故。立
有異有等者立有義宗。異喩有體。即有
ナリ。爲此有宗以無爲異故。故云若無必
遣。立無義宗。異喩無體即無不遣ナリ。爲此
無宗以有爲異故。云異有必遣。故似異中
不開二過
文。或可亦有至如理思准者 或可亦有等
者。此第二説當玄應説。故彼疏云。准前同
喩亦有二種。但由文略故不具陳。問。若爾
論説クハ如空有倶不遣ナリ。無倶不遣其義
如何。解云。此亦有三。謂兩倶等。兩倶全分
無倶不遣者。如立空無。以非作故。同喩云
如龜毛等。異喩云如兔角等。兔角異喩體
既是無。能立所立倶不遣故其義可知。兩倶
一分無倶不遣者。宗等同前。牛角兔角合爲
異喩。隨一亦二。隨一全分無倶不遣者。如佛
弟子對數論師。立空是無非能作故。彼宗
二説。一云。五唯成五大。五大成十一根。一
云。五唯能成五大及十一根。今依後説。故
因極成如ト云龜毛等同喩ナリ。如ト云自性諦
異喩ナリ。其自性諦。自宗無故其義可知。隨一
一分無倶不遣者。宗等同前。即以冥諦及四
大種合爲異喩。由前一説五大能造十一
根故。故四大種。立之與敵。二立倶遣。一分
自性不遣故。猶豫亦二。兩倶全分猶豫無倶
不遣者。宗等同前。異喩云若非無者。即是
所作。取前兩倶非作因故。如在東方或應有
物。然於彼處。有物無物。立之與敵。皆不決
定。其義可知。一分者處。以此處決定之物
爲喩可知。隨一全分者。即前兩倶全分之
喩。立者定知彼處有物。敵者不知。或敵者
知 立者不知。其義可解。隨一一分者。即前
兩倶一分之喩立之與敵。互知不知。義亦可
解。今總以義分別。二喩有體無體 所望寛
狹。其同法喩成有義宗。要假有體。無體之
法皆無所立有義宗故。若成無義。即通有
無。其異法喩成有義宗。即通有無。若成無
義。唯藉有體。但無體法皆不能遣無義宗
故。由此應知。同喩若成無義宗法。不得説
リト倶不成。但無體法。無義之宗。皆成
就故。論依成立有義宗故。通擧有無二倶
不成。異喩若成有義宗法。即不得有無
不遣。無體之法皆遣所立有義宗故。向來且
依成無義宗故。復説有無倶不遣。問。同喩
成立無義之宗。得有有倶不成過不。答。應
説有。如薩婆多對勝論者。立我非常有
作受故如虚空等。此空同喩。立敵非無無
作受。二宗非有。故得名爲有倶不成。
同喩既然。異喩亦爾。成無義宗。亦得説有
倶不遣。何者宗等同前。異法喩云。若是
其常。即無作受。如心心所其義可知
文。論不離者至故爲過也者 謂説如瓶等
者。應云聲常。無質礙故。同喩云。如空見無
質礙及常住性。異喩云。如瓶以無常性即質
礙性。論不擧宗因喩者。其文略也。不離者
此有兩解。一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
瓶等。言諸無常離於聲常。言皆質礙離聲
無礙。故是其離ナリ。今既但於瓶等雙現二
無。自是別明二無。不欲簡彼宗因。故是不
ナリ。一云離者不相屬著也。言諸無常者。
即顯瓶等常宗無處。異品無常。與無質礙
因。不相屬著。即是離義。由此反顯聲即無
礙。定與常義更相屬著。故異喩須離。今既
但云於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此即雙現
異二無。不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故是不
離。由此不明宗無之處。辨因非有。不能
反顯無質礙因。與常住宗更相屬著。故是
過也。若爾何故古因明師擧異喩云。如瓶
見無常性。有質礙性。離云瓶等是無常瓶等
有質礙。聲體無質礙。聲應定是常。無此離
義名不離耶。陳那等云。若是無常ト云ハ離於
聲常。見彼質礙ト云ハ離無質礙。又於瓶等常
宗無處。無礙因離。已顯聲上有無礙因。定
是常住。何故離云瓶等是無常。瓶等有質礙。
聲體無質礙。聲應定是常。既不繁此離非過

文。合即先合至合應返此者 此意由依下。
疏主文也。合即先合聲上無礙等者。釋説因
宗所隨之文意也。離即先離聲上常住等者。
釋宗無因不有之文意也。雙合宗因。雙離
宗因。同喩ヲハ爲順成方便。異喩ヲハ
爲返破方便。故理門云。是故順成返破方
便非別解因。説因宗所隨等者。今此一頌
釋喩方便。理門論云。若如是立。聲是無常
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復云何。是喩
方便。解云。前二因中所作非常故。即是同
喩。先因後宗故。常非所作故。是其異喩。先
宗後因故。即次文云。以於此中。由合顯示
所作性因。解云。釋方便義。謂二喩中皆有
故字。故是因義。八轉聲中第五轉聲。合此
喩處説故字意。由同喩中合喩道理。方便
顯示聲有法上所作性因。故説二喩爲方
便喩。即次文云。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非
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解云。指事顯因
由合喩故。有法聲上有所作因。非非所作。
用此所作以爲宗法。今云説因宗所隨宗
無因不有者。如其次第頌同異喩。依第五
顯喩由合故知因者。頌上方便。依第五轉
所説故言説二喩者。由同喩中合喩法則
爲方便故。顯有法上所作等因。今二喩處。
説第五轉所因聲説。故知方便所説同異喩
也。此意由依第五轉聲等者。此頌意云。由之
與依。第五轉聲從所作生。故是無常。從者依
也。故者由也。依所作生。由此因故即是無
常。爲顯此義。頌云由依。及由及依等者。若
如理門正喩解者。彼正喩云。由合及離
比度義。解云。由同法喩合本宗因。比度
義故由異法喩。離本宗因比度義故。此説
意云。由及依者唯一ナリ。如正喩中
合之由義。以顯於喩因合方明。准此即是
雙離宗因。雙合宗因。異喩中云諸皆之言。
雙離宗因。合應返此者。同喩中云諸皆之
言。雙合宗因
文。論倒離者至亦准上知者 異喩應言等
者。且文應云。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
彼是常猶如虚空。諸無質礙者皆是無常。論
不擧宗因同喩者其文略也。今應順離云。
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等。此即辨宗
無處其因非有。止濫義成。爲正異喩。反顯
聲上有無礙因證常宗義。今既倒云諸質
礙者皆是無常。此即瓶有質礙。瓶是無常。
反顯聲常證無質礙。不關無礙因證常宗
故。倒離是過也。問。何故先離因後離宗。自
以礙因成非常宗耶。答。夫釋成者。理合
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後明
所立也。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止因。依
此次第故無顛倒之失也。今既倒説。自以
礙因成非常宗是倒非正。自有二過。一者
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過。亦名相符
極成過。且初過者。若將無礙證常宗者。本
樂成立聲是其常。今以礙因證無常。無常
乃非本所樂説。二者瓶是無常。先已同許。若
更證成。便是相符。不離倒離亦可有三等者。
此二過中。各自等三。合六。前似同中有四十
八過。於彼加六。合五十四。或減十二等者。
倶不遣中有兩倶等四。此各有自等三。合
三四十二ナリ。今倶不遣中。不開此十二。故
云減十二也。問。何故同中開有及無。異中
唯有。不開非有。答。前量常宗。彼異法喩。必
有體法。方不遣故。若依餘量亦開非有。
如立我無以現比量不可得故。猶如龜毛。
諸有必以現比可得猶如虚空。對無空論
倶不遣ナリ。如論所説兩倶不遣。以此對
經部。隨一不遣。若異喩言諸無常者見彼
質礙。猶如法處。即生猶豫。法處未必無常
有礙。亦通常住及無礙故。若數論師對勝
論云。神我無作以無礙故。猶如虚空。諸有
作者皆非無礙猶如龜毛。即無所依倶不遣
過。爲顯此意。故云餘細分別亦准上知
文。如是等似至於前等也者 向辨三支皆
據申言等者。向者前也。三支過中。論文所説
多是申言。少分亦有不申言過。如因過中
法差別等。今從多説故云據申言也。分全
單雙者。缺減過中。一分全分。一一闕單也。二
闕已上雙也。故牒前三。總結非也。牒前三
支過也。前來所説。多言似而非眞故。非正
立言等者相傳三釋。一云。似宗因喩。是其總
名。三十三過即是別稱。擧總等別。故説等
言。二云。此中且約聲等作法。准例應知餘
法亦爾。等餘法量。故説等言。三云。且如宗
中。有犯一多不成。因有違多違一。喩亦有
兩倶隨一。如是別過。竝略不論。今總顯非
故言等也。又解。宗等少過前已略論。缺減之
僣從來未辨。今顯彼失故説等言。由
非等前也
文。論復次爲至如前已辨者 復次爲自開
悟等者。謂現比量。唯自悟收。顯異悟他。故
言復次。體性唯是諸心心所。但自量知境自
共相。無所表示故非悟他。即由所量唯自
共相。故説能量唯現比也。簡異古師別立
聖言。又異外道立聲喩等。顯決定義故説
唯言。此即初二者。爲自開悟者明立量意。
當知唯有等者即明遮執。此初二也。與頌先
後等者。如前第一有三釋辨。
文。問若名立至立量意訖者 此問意云。立
義之法有其兩種。一者眞立。正成義故。二
者立具。立所依故。眞因喩等名爲眞立。現比
二量名爲立具。故先諸師正稱能立。若名
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今言爲自
開悟。答中。若親自悟。唯是二量。故隱悟他及
能立名。若疎悟他。疎亦能立。親疎雖別。皆
能立故。如二燈炬互相影顯。親能悟他。及親
能立。喩二燈炬。疎亦悟他。及疎能立。喩二
光影。親疎雖別。能立義等。故云互相影顯。
理門論云。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
得成能立者。即彼論云。是近及遠。比度因
故倶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説。解云。念
三相智即是近因。現比二量即是遠因。由此
近遠比度因故。解宗之智方成比度。由二
縁故倶名比度。是縁彼義。然此比量。近遠二
縁。七轉聲中。依第三轉。具聲中説。然此具聲
有親有疎。親爲作具。即彼憶念。疎爲作者。
謂現比量。依彼二量生比度故。比度具故
亦名比量。義亦無失。如斧斫樹。斧近人遠。
此亦如是。有近遠因。今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者。如上所説自悟比量。依近
遠因方成比量。悟他比量亦不離此近遠
二因。方成比量。若離彼因。不得成於悟他
能立。明此二量親疎合説等者。親者自悟。疎
者悟他。親疎合説。亦有悟他及能立義
文。當知唯有至唯立二量者 明遮執也者。
古今計執隨意各殊。陳那已前古因明師。
立有三量。一者現量。二者比量。三聖言量。
又諸外道有立四量。於前三上別加聲量。
有立五量。於前四上加譬喩量。有立六量
於前五上。加義准量。有立七量。謂於六上
加有性量。有立八量。謂於七上加無性量。
言有性無性者。謂由有此。方知此有。非
此性無能知有此。如由有色方知色有。
非色性無能知有色。故六量外別立有性。
無性量者。謂由此無方知無此。非此性有
能知此無。如由無色方知色無。非色性
有能知無色。故七量外別立無性。問。依何
因縁有此増減。答。心心所法有二行殊。謂
無分別及有分別。無分別者親證所縁。有分
別者比度知境。爲顯二行別故立初二量。
以無分別爲現。以有分別爲比。聖言量
者。謂諸法甚深。非下智之所測。自非藉聖
言無以知其奧旨。如聖教説有四天下。
除此餘三雖非所見。然由聖教方可信知。
故二量外立聖言量。立聲量者。謂數論云。
由能詮聲知所詮義。故我三外別立聲量。
雖聖言量體亦因聲。以聲量寛通凡聖語。
聖言量狹唯聖者言。故三量外別立聲量。譬
喩量者。謂於事理先未曾知。説者直陳。聽
猶不達。故假譬況。方識未聞。如問彼物其
猶何等。答如此物。以此喩彼而得知彼。
故四量外立譬喩量。義准量者。謂以正因
比知宗理。餘有類例義准而知。如以所作
證聲無常。以義准知亦無我等。故五量外
立義准量。有性量者。謂由有此方知此有。
非此性無。能知有此。如由有色方知色
有。非色性無能知有色。故六量外別立有
性。無性量者謂由此無方知無此。非此性
有能知此無。如由無色方知色無。非色
性有。能知無色。故七量外別立無性。唯言
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喩等。決
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問古立有多等
者。此問意云。古所立量皆有所因。陳那何唯
立有二量。答由此能了自共相故等者。
夫能量者必對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是
故能量唯立二也。陳那既立二量義説。外
道等師。聞此義已。彼宗所造因明論中。即
執離此二量之外別有所量。爲欲了知彼
所量故更立餘量。今爲破此。故云依二
相唯立二量
文。問陳那所至如章具辨者 此會古今所
立違也。解義既相矛楯者。矛莫候反。説文長
二丈建於兵車。或爲鉾字。楯食准反。御敵
也。棑也。或爲&MT00152;字。矛即能破諸物。楯不爲
諸物破。一即能破。一不被破。古今乖角。其
義亦爾。何得相順弘於先旨。答古師從
詮及義智開三量者。詮者能詮教也。義者所
詮義。即自性差別義也。縁自相智。名爲現
量。縁共相智。名爲比量。縁至教智。名至
教量。古從此三。以開三量。以義詮等者。義
詮雖別倶爲所縁。以義爲二。謂自共相以
詮爲一。謂能詮教以此三境。從能縁智
亦復開三。以智從理等者。理者所縁之境。
境多不過自共二相。境既唯二。能縁之智
但分現比。是陳那意也。若陳那意順古
并詮トニ可開三量。廢詮從旨。古亦唯二。
以具從正故唯二也。或謂所馮者。聖教即所
據馮。故不得棄亦從二量。若爾既有教量。
如何文云唯有二量。爲顯此意。當知唯言。
但遮一向執異二量。外別立至教及譬喩
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義林章及法花
章第二卷辨
文。有依於此至有過不習者 此述軌師説
也。故彼疏云。問。似現似比名得何相。答。但
得共相。問。若爾即應比量所收。何故復名
似現似比。答。由縁共相不異。但是比量所
收。由約所似有殊。別分似現似比。問。以
タル於現即非現量收。以似 似タルハ
於比。應非比量攝。爲顯此難立比量云。
能似比量應非所似量收宗ナリ。似所似
量故因ナリ。如似現量喩ナリ。此難欲令
似比量ヲシテ體是喩量等收。答。對所説能
似各有現比分。望境但縁共體。同比量攝。
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謂能似ヲハ比量
ムベシ宗ナリ。似所似量故因ナリ。如似現量
ナリ此似現比。既比量收。故言自悟唯有二
量。據此自悟之中亦通似自悟也。其聖言
量。唯詮共相。不詮自相。如説三界。其無
色界非現所知。然依聖言信無色者。聖
言欲色。既非虚。聖言無色。理應是實。此
由比知。方得成量。故知即是比量所收。餘
喩量等。亦比量攝。准此可解已上有過不習
者。即軌師疏云。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即
法自相相違過。謂能似比量收等。如前已解」
文。又傳立云至現量攝故者 又傳立云者。
有人傳云。此即賢法師。在北川傳量。法
師集此比量也。然未詳也。軌法師亦述外
道二量。而其作法與此差別。陳那既立二
量義訖。外導等師聞此義已。彼宗所造因
明論中。即執離此二量之外。別有所量。
爲欲了知彼所量故。更立餘量。即立二
量破陳那宗。此即第一量也。言非比等者。
即有二義。一爲簡一分相符。若不言非比。
但言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者。以佛法
許比量是現所有。非現量攝故。二欲取比
量以爲同喩。即爲顯因具三相故。言極
成現量者。簡不極成。外道不許至教亦是
現量所攝。佛法亦許現量攝故。然宗中言
極成現不言現量者。外道不許至教極成
現量中攝所有。若但言現所有時。外道亦
許。爲簡一分不極成故。但言現所有也。今
簡處云極成現量。顯意所許耳
文。言所有者至非現量攝者 言所有者。
亦有二義。一簡自語相違。於有法中既言
極成現量。於宗法中須言非現量攝。前後
相違故自語相違。二欲詮至教是現所有。今
現量所有及現所有。二意挾帶而説。故云所
有量也。以大乘至教量一分現量攝故者。至
教名義。有其二種。一者至人所説。名爲至
教。唯約聖説。二者教能至現。名爲至教。亦
通凡説。今云一分者。通凡至教非現量
攝。此約散心爲簡彼故。云一分也。言量
所攝故者。簡比量相符。大乘許非現量
攝故。問。因明之法簡三支過。其處各定。云
何今以因中量所攝言。簡宗中相符過耶。
答。因中語勢。及於宗中能顯宗過。故於因
中簡宗過失。若勢不及。即於宗中簡之
已盡。何須至因更簡宗過
文。又成立離至後簡准此者 此第二量也。
陳那菩薩與作決定相違者。此爲外道第一
量。作決定相違也。取其一分者。夫至教量。
有其二種。一唯聖者教。名至教量。二但詮
至理。名至教量。此約凡説。今取聖者教
名至教量。故云一分。若雖凡夫。得定凡夫。
詮理之教。亦名至教。即現量攝。今簡散心。
故云一分
文。又成離比至唯立二量者 此新師所立。
非外道也。能別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者。
能別比量中。散心縁教名至教者。許比量
攝。此之一分。他不許故。犯一分過。義准譬
喩等量。佛法陳那不別立故。亦犯不成
文。其二相體至第六廣説者 其二相體今
略明之者。何者名爲自相共相。言自相者。
相謂體相。眞俗諦法。自性差別。自體即相。故
名自相。言共相者。但是名言。増益假立。非
離自相有共相體。依大乘説。諸法自相。性
離名言及分別智。唯無分別證智方知。諸法
共相。離於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及分
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稱之
爲假。遮得自相。説共相名。今云一切諸法
各附己體等者。就因明宗説二相名各附
己體。名爲自相。寛通諸法。名爲共相。亦與
經中共相體別者。佛地論中自有三釋。一云。
定心通縁自相共相。並是現量。而因明中
約縁自共立二量者。據散心説。二云。定
心唯縁諸法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縁
諸共相所顯理故。就方便説。名知共相。不
如是者。明知自相。三云。如實義者。因明二
相。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法實義。皆名自
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
故。若分別散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
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如此共相要是散
心。分別假立ナリ。因明説此是比量境。一切定
心。離此假立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法苦
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皆名自相。定心
縁時親照自體。名縁自相。因明論説諸法
上實義。皆名自相。此經不爾故不相違。經
共相。因明論中自相攝故。雖有三解。
親光意存後釋爲正。故於後釋稱如實義。
所以爾者。由初二解皆不分別經論共相。
有差別故。既以共等。爲因明論所説共相。
然因明論所説共相。謂是假智及詮所得。豈
彼苦等假智詮得。故初二釋皆非正也
文。有説自相至縁自相故者 此述軌法師
説而破之也。違佛地論者。佛地論述因明
二相云。因明二相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
法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
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散心立一種類
無常宗等。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
名爲共相。因明説此是比量境。經説共相。
因明論中自相所攝。若約因明意如火熱相
第。名爲自相。爲名言詮名共相者。即違
佛地論述因明意。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
者等者。更約理難。非是述違論之意也。此
難意云。文軌師自引理門云。非離此二別有
所量。爲了知彼。更立餘量。即自釋云。爲了
自相則立現量。爲了共相即立比量。非
離此二自共相外。更有ツテ餘相可爲所
量爲了知彼。須立餘量也。若火熱等名
自相者。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
諸教皆説。定心現量。若定心現量縁共相
境者。如何自云爲了自相。則立現量。及定
心縁教所詮之理。亦爲言所詮。亦應名共
相。若定心現量名縁共相者。如何自云
爲了共相。即立比量。若爾亦可爲了共
相即立現量
文。然外道等至故得於火者 此疏主述外
道等計還破彼計。軌師疏中亦有此破也。
然外道等計等者。此計意云。外道多計。名言
及分別智。詮縁諸法。得法自相如説火言。
得火自相假智隨言亦稱實境。述佛法義
還即破云。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外即難云。
若得共相。喚火之時應得水等。二名於火
倶不得故。大乘解云等者。名言必有遮表
之用。由名表詮必有遮用。故詮火等名
而不説水等。如言青時必遮黄等。由此
喚火而不名水。非由得火方不説餘
文。有叙外難至如何難我者 此同軌法師
難也。故彼疏云。佛法難云。若爾喚火即
應燒口。此難意云。汝外道宗。若言名得
火自相。以名言詮。及假智縁應燒心口。
以得自相故。賓云。喚火應口燒者。此是
西方諸佛弟子難外道詞。皆作此説。若他
返難云等者。賓云。有不悟者。翻破此難云。
定心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
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
得不燒。若肉團心與縁慮心作所依處。即
由縁火在身外故。意識縁外得自相時。
火離肉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若縁實火。
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若縁假火
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燒。如阿羅漢
化火燒身。汝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
云何説言名得自相。此解非也。心無形質。
誰不知之。但隨外計就言即難。豈是過耶。
此既不燒等者。外救意云。名詮火時但得實
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
識縁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
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
文。即有解云至即合被燒者 未詳何師
説矣。此師意云。諸識縁境離合不同ナリ
ルハ根識和合。境至根合中知アリ。有ルハ
因根發識。境不至根離中知アリ。合中知
者得火自相即被火燒。如身根等。離中知
者。雖得自相而不被燒。如定心等。離合
即殊。燒不燒異。故汝爲例其難不成。若爾
身識既合中知。而彼心等火豈燒著。又所燒
者尚非眼等。但燒扶根。根隨依盡。如何説
識是所燒耶。若云但由根與境合引生苦
受。説識被燒意在苦處。亦引苦生。那落
迦中苦受倶故。此既被燒應得自相。寧
得自相即被燒耶。又既自解。由離中知故
説定心被燒者假智亦爾。非合中知。得自
相時如何被燒。此成他難。何容釋通。故
今解云所燒如論。唯色等境。而根心等非
是所燒。能所燒等唯八事故。*故前所徴。
不應難智。對彼唯可責能詮名。謂能詮
名必依語表。表即依止由身而生。與義合
時必至身故。若得自相理即被燒。不爾
外徴無由通釋。但應難他名言。名言依語
表。語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
被燒者。此文之中。上難一字至燒字下。後
方讀之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文。今問此難至得共相故者 言此難者次
前文云。有叙外難云等是也。若爾此難竝不
應理者。爲難因明。爲經中。竝不應理。即
不得受者。舊疏本云。即不得言。以之爲好。
論自誠説者佛地論也。佛地經意。論自説云。
彼假智詮唯得共相。不得自相故不得言
假智及詮得自相救
文。若據外宗至爲自相故者 外宗意云。心
縁火時得自相者。彼非假智。唯此實智得
自相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者。可依實
智以難彼外。彼返難曰等者。彼外人返難前
師境離合殊曰。定心得自相。應定心被燒。
定心取境。亦通離合。若在定中起五識時。
鼻舌身三是合中知。眼耳識即離中知。第六
意識與彼倶起。不可救言縁合境被燒。
定心離取故不被燒。如入無處有所定聞
象聲等。大乘即説在定聞之。小乘出定方
得聞之。由此明知。定中亦得起於五識。
由此准知。色界四禪起眼耳身識。未必散
心方起之既許定中起五識者。何妨四禪
亦定中起。有心定故起之無妨。又若離取即
不被燒等者。此重例難也。以不得被燒例
不得自相。難前救義。今觀此難即強抑難
也。若離中知而取境者。得自相時亦離中知。
雖火以熱爲其自相。而離取故不得被燒。
何妨雖離取亦得自相。是故此難爲無用
也。故舊疏云。又於極熱捺落迦中。意與身
識。同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絶不
與苦倶。彼既悶絶及與苦倶。明得彼火熱
自相故。前救及難。二竝成非。由此明知。雖
離取境亦得自相
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 此沼法師。新
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有過失。心細色
麁等者。識與之根礙不礙別。雖得自相
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麁故。此意色
麁被燒。心細不燒。若色麁故得被燒者。住
於火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火熱
觸自相。若得自相。如何不燒。且如上界色
尚不許下界麁火燒等者。初禪爲火災頂。二
禪爲水災頂。三禪爲風災頂。第四靜慮。三
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以尋伺。爲内災
患。二禪以善受爲内災患。三禪以樂受爲
内災患。第四靜慮。無内三災患。故不爲外
三災動。若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爲増
上縁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麁火
不得燒於初禪器界。問。欲界火災雖至初
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
彼色。若不見者。梵王馬勝何得相見。答。下
火上器。不但繋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頼
耶變境雖繋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
馬勝乘道至於色界。二人第八。互變扶根。
所變同故得相見也。由此第八及身識等等
者。由此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
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亦皆不被燒。第
八離取。而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倶心
性故不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
文。今解且自至故應燒口者 此疏主別通
前難也。若如説火得火自相等者。總難意云。
外道等言。縁瓶種類。有瓶名言得實自相。
故是現量所得之境。佛法難言名得自相。其
名即應附合火上。喚火之時火應燒口。以
其火名出自咽喉脣舌之間。即火名言在
於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離口中。名親
附火故應燒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
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時親附火上。觸受
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
觸受是自相境。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爲
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
應同此身被火燒。是故喚火應當燒口
文。或可折難至稱境知故者 准舊疏文
合爲一解。故彼文云。或可抑難。非正難彼
令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正難
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ト云ヲ自相。得自
相者心應覺熱已上今新續文。開爲二解。
或可抑難等者。抑於極反。
逼遣也
同身扶塵倶有礙
故者。聲雖非色質礙義同。故色蘊攝。由是
義故同身扶塵。難令燒之。問。燒扶塵時。
唯扶塵燒爲實根燒耶。答。依小乘説。根
不可斫。亦不可燒。在地獄中雖碎千段。猶
如杜中不可分斫。若依大乘根亦可燒故
舊疏云。問。身根實智。倶得火之自相。云何
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ヲ以テ微盛。燒不燒異
由此應知。根亦可燒。或可難彼尋名取境之
心得自相等者。或可難彼外道計尋名取境
之心。得自相。得自相者心應覺熱。火以熱
觸爲自相故。若他返難等者。他外道變難。
令我佛法尋名縁火之心亦應覺熱者。汝
外道自是被屈耳。非預於我佛法宗也。所
以爾者。我佛法宗尋名假智。不得彼火之
自相故。尋名假智。若覺熱觸即非假智。
稱境知故。熱觸即火自相。假智若覺熱得
自相故。即非假智。如境不謬。稱實知故」
文。設定心中至火等自相者 上明散心尋
名假智不得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名假
智亦不得自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縁火等
亦是假智。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
切定心皆是現量。理門亦云。諸離教分別。
當知皆是現量攝故。又佛菩薩。後得智心。
説法聞法竝縁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
有漏定心諸處亦説。青淤等想名分別故。既
有分別行相不同ナリ。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
無漏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無異ヲ以
。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相道。有漏定
心。對無相智名有分別。然於所縁如境了
別。無異ヲ以。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
ヲモ亦名假智者。縁假境故名爲假智。一
切定心雖縁假境。不同比量假立シテ
貫在餘法。故名現量名得自相。既是
假境。何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亦現
量收而不得火之勢等相。故假知攝。如假想
定變水火等等者。二乘異生作十遍處觀
者名假想定。十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黄赤
白空識也。觀一切法作地想。乃至觀一切
法作識無遍想。此所作想。唯内心思不能
實變。故名假想。若入地菩薩無漏心中作
如此觀。是實非假。故涅槃經第十五卷云。
菩薩摩訶薩。水ニ於作火相。火ニ於作水相等
隨意成就。無有虚妄。興疏解云。諸佛菩薩
順理修習慈定。實能轉變前境利益蒼生。
非如聲聞。縁覺有相而無實故。知眞實不
虚等。問。若菩薩變水火等。是實非假。其身
在中有燒温等用耶。答。雖有益他用而
無損自身用。心得自在故。如上定心縁下
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識縁下界火説。即
獨影ナリ。無實用故。若初禪眼耳識縁欲
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頼耶質。但得境
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八所變故非是帶
質境也。問。若爾實變水火等時等者。如引
涅槃經説。其義可解
文。問因明自至全無其體者 現量心縁所
得自相可取有體等者。依佛地論。因明二相
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法實義皆名自相。
若散心智分別假立。名爲共相。經説共相。因
明論中自相所攝。所以爾者。於諸法上
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非假立故。
名爲實義。不待假智分別安立。任法性理
住自性故名爲自性。即現量心之境界也。
若無常等體性非無。該通諸法。諸法共有
故。佛地論名爲共相。若因明中所説共相。唯
於自相増益假立。名同義別。故與經旨義
不相違。若比量縁有法及法等者。有法者聲。
法即無常。因三相中初相即生後二瓶空。所
有二立。比量所縁皆是有義。何故今云此之
共相全無其體。解云。夫共相者。但是名言
増益假立。非離自相有共相體。謂假智詮
不得自相。然離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
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
稱之爲假。遮得自相説共相名。故經説
云。名字所得非是實法。唯識復云。由此但
依似事而轉。似謂増益非實有相。佛地亦
云。如因明論所説共相。要是散心。分別假
立。依此等文共相無體。故云此之共相全
無其體
文。設定心縁至故亦無失者 設定心縁因
彼名言行解縁等者。在定位中尋名縁火
等。亦是假智ナリ。此即因名。作行解縁。故是
假智而名得自相。亦名現量者。不同比量
分別假立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云得自
相。然小乘中。名皆義合。爲破此計。一切有
部入阿毘達磨論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
勿説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
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
生他覺惠。非與義合。婆沙十五亦同彼論
又諸外道。多計名言及分別智詮縁諸法。
得法自相。如説火言得火自相。假智隨言
亦稱實境。若不爾者。喚火之時應名水等。
二名於火倶不得故。定心之中無此分別。
故云然不計名與所詮義定相屬著等。然是
假智縁得名爲共相等者。問。假智不得自相
境者。且如五蘊中。色蘊是自相。苦無常等
名共相。色蘊中色處是自相。總蘊名共相。
色處中青等是自相總處名共相。青色中。一
樹等別青。是自相總青名共相。一樹青中。別
枝等青是自相。總樹名共相。一枝青中。一一
極微是自相。總枝名共相。今云假智不得自
相者。於諸自相中不得何自相。答。應説
倶非假智詮得。所説自相。總別雖殊。假智
及詮。倶非境故。問。若爾如何。唯識論云。名
詮自性。句詮差別。答。應知自性差別有二。
一云。謂聲色等諸法自體。是自相。常無常
等所有義門名差別。如是自性及與差別。各
各別有皆名自相。即彼自相對假智詮。名言
増益。説爲共相。成唯識等依共相説。不依
自相故不相違。自性差別通自共相。今依
共相自性名名詮自性等。同名句詮所依共
相者。假智及詮之所増益。名爲所依。此義
云何。依無始習内心計度。於離言法分別
増益。方發名言。依此名言更發假智。於法
増語。其所増語。貫在彼此故名共相。此之
共相。名句轉起之所爲處。所依即共故名所
依共相。此即名言詮法。雖不稱體。然
詮施設假立。自性起言者名名託差別
發語者名句。故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
於差別施設。五蘊亦云。云何名身ナルヤ。謂諸
法自性増語ナリ。云何句身。謂諸法差別増
語。即於所詮自性差別。施設假立。名爲所
依共相。若佛心等縁比量共相等等者。佛縁
共相即有二説。一云。因位現量者。唯能縁
自相。若縁共相者即是比量收。果位既遍知。
亦能縁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攝。説
縁共相名比量者。唯約因位中散心説。一
云。佛地論難因明論所説共相要是
散心分別假立ト云ヲ。如來既無比量散心。如
何説佛縁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縁共相。
若也不縁。非遍智者亦應由佛タマヘルニ
遍智故。能縁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
由能計心。執所遍計。爲我爲法。對執心
故説我法名。此我及法。唯妄情境。佛能
執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不對妄情。故佛
不縁所執我法。今説共相。應知亦爾。但由
比量假分別智。於所縁境不稱實知。對比
量心假説共相。故説共相比智所縁。如
來既無比量假智。云何説佛縁共相耶。佛
地論説。因明論中。所説共相非佛所縁。若
縁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不縁彼。今
此疏主即依初説
文。問瑜伽云至不證縁無者 聞謂比量即
縁名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比量心
聞於教法。即縁名等生心中解。故云聞謂
比量等。佛及菩薩。定自在位。後得智心説法。
竝縁名句。説聽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
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自在位即許現
縁。言現縁者。現量縁故ナリ。如理門云。諸修
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惠。及聞思惠。
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非現量。若修惠中。
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是現量ナリ。有説共
相是有體假等者。西明唯識疏第二云。如五
蘊中。色是質礙。乃至識是了別。各不相離
名爲自相。苦無常等。該通五蘊名爲共相。
大小乘教多用此釋。既云苦無常等名爲共
相。故知共相是有體假。問。假有二種。有體
無體。有體假者。如得等不相應忿等心所法。
無體假者。如我有情等。實徳業有等。共相
言假。是何假收。答。是無體假。雖非所執有
情及法。由假智詮不得自相。假説詮縁名
共相故。廢假智詮。無共相體。如我有情
實徳業等。由能執心不了所縁。執爲我法。
隨情起説。廢情及説。無我法體。由此西方
安慧論師。説三性心不稱實故皆有法執。
護法論師。要染汚惠堅著所縁。方名爲執。餘
有漏心。行相有異。無分別者。現量所收。若
起分別。雖不稱實不堅著故但比量攝。問。
若説共相是無體假。如何爲縁生比量心。
論説比量了共相故。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答。共相無體ナルヲ以理不成縁。心心所生必
縁自相。故無共相亦有縁生。謂心心所所
縁色等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
定有。故心等生。皆縁自相。名言詮法。應知
亦然。所詮色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何。理門
論説唯有現量得自相耶。答。此由現量
縁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縁境故。説現量
得境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由分別轉
不稱所縁。故説比量不得自相。非不得故
即不縁彼。名詮色等。不稱自相。論説名
言於共相轉。非不稱法即不詮彼。若有
體者百法何收等者。此師意云。所説共相。非
體是無。於百法中衆同分攝。諸法相似有
同分故。所以爾者。以不相應有體假故。
此亦不然等者。此破意云。不許不相應ヲハ
有體假。去來生滅等。既是不相應。以縁此
心。豈證縁無。故不相應非有體假也
文。問空無我至且止傍論者 有言有體等
者。即前共相有體假ト云フ義也。此師意
云。空無我等體性非無。謂由苦等該通諸
法諸法共有。故名共相。若因明中。所説共
相唯於自相増益假立。名同義別。故不相
違。然彼苦等於因明中皆名自相。各別有
故。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等者。如即
此色形相名長短方圓。色與形相。不異非
不異。三邪見縁無者。撥無耶見。言無因果
等。明知此無體者。即疏主義也。此義意云。
彼苦無常空無我等。是無體假。謂諸法上無
我我所名空無我。非別實有空無我義貫
通諸法名共相也。無常苦等。准此應知。故
理門論常住難云。聲應是常與無常性合。
諸法自性恒不捨故。論主解云。以於此中。
都無有別實無常性。依此常轉。即此自性。
本無今有。暫有還無。名無常故。故知無常
等共相皆是無體。此有難釋。如應疏述。問。若
無常等是無體者。立無常宗應非有義。又
但應遮而無有表。空無我等義准應説。答。
雖非別有空無我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
名空無我。此理非無。今約離色等無別實
體。説名無體。非謂無我理皆畢竟無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本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此中現至謂無分別者 此中現量謂
無分別者。言現量者。量謂量度。縁慮之
ナリ。現謂眼等證境明白ナルナリ。依現發識
故名現量。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
即五識等。准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
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
念名無分別。依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
同薩婆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
無分別。次下文云。名種等所有分別者。皆計
度分別差別之名也。分別雖多不過三種。此
論總言謂無分別。理門亦總言現量除分別。
彼依遮詮言除分別。此約表詮云無分別。
但有是無分別者。一切皆是現量攝故。
問。無分別名現量者。無分別心皆唯現量
耶。答。無分別心非唯現量亦通似現。何以
得知。前第一云。散心有二。一有分別。二無
分別。諸似現量。遍在二心。有分別心妄謂
別得境自體。無分別心。不能分明冥證
境故名似現量。論據決定。唯説分別。非無
分別心皆唯現量故。故知無分別心亦通似
現。問。分別行相。差別無邊。且對法等説三
七種。三分別者。自性等三。七分別者。一任運
分別。二有相。三無相。四尋求。五伺察。六染
汚。七不染汚ナリ。分別性相差別。如論應知。
今言無者。無ソ何分別。答。理門論説。無分別
體。總有四類。一五識。二意識。三自證分。四
諸定心。對法論云。七分別中有相分別。即是
自性隨念分別。有相分別。既唯意識。説是意
識不共業故。即以尋伺爲自性故。故知五
識自性亦無。然攝大乘五識許有自性分別
者。隨上座部小乘相説。非大乘義故不相
違。成唯識論義亦同彼。一切有宗亦同上座。
説五識有自性分別。故倶舍論第二卷云。由
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無分別。如
一足馬名爲無足。若七分別。依瑜伽論。五識
全無。彼説意識不共業故。意識現量。有説
三七分別皆無。遠離一切分別行者。名現
量故。第八現量。雖未見文義准有二。自性
任運亦不違理。諸自證分一切皆無。所説
分別依見分故。若諸定心一切非有。四類
現量皆無分別故。云現量謂無分別
文。問以何智至名現量故者。謂心心所無
分別者。證法自相名爲正智。義謂境義。
非義理也。色謂色塵等者。等取諸現量境。
名即名言。謂於色等所量之境。離名言等假
分別者方現量ナリ。見於毛輪等者。依翳因
縁。於目毛頭現輪形相。是名毛輪。名
種等分別者。義如下説。故雜集云等者。雜
集論第十六卷云。現量者。謂自正明了ニシテ
無迷亂義ナリ。自正義ト云フ。顯自正取義。
如由眼正取色等。此言爲簡世間現所得
瓶等事共許シテ爲現量所得性。由彼是假
故非現量所得。明了ト云爲簡由有障
不可得因故。不現前境。無迷亂ト云
爲簡旋火爲輪。幻陽焔等。已上解云。自正
等者。即簡三義。一自正義。二明了義。三無
亂義。言自正義者。自即眼等五根。望所取
各別色等境。是色等之自根。各別配屬不相
亂故云自也。義即境義。根境相稱名正。
如由眼正取色等者指事也。此言等下。彰
教興也。云何言ヲ以自正。便能簡世許瓶
爲現量耶。答。由瓶不獨色塵所成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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