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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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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不定過説等者。此入正理論。且説兩兩
不定。立敵倶許共等因故。理亦應有
餘三不定。若因隨一者。隨一不定過。因疑
之喩者。猶豫不定過。同喩無體者。所依不
不定過。且如不共不定一過。亦得名爲
隨一不定。聲生論師雖有同喩。唯於敵論
爲不共故。又不定過望喩立故。所聞性因
同喩無體。亦名所依不成不定。亦得名猶
豫不定。必疑所引何等喩故
文。五十四種至諸不定過者 五十四過各
有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
六成十六種。合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也。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倶不成有四句。隨
一不成有八句。猶豫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
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
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
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成一千五七三
十五
成三
百五十二四
成八十四七二
十八
於前一千四百
三十加二十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
不定過
文。理門既云至是疑因性者 以何得知。
六不定中有リト云&T069222;四不成。故引文云。理門
既云。四種不成ヲ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ト云ヘリ如是説。四種不成非宗法性。
是故類釋於同品有等。隨其所應皆有兩
倶。隨一不成。及猶豫等。皆非能立。若法是
不共等者。此之一頌。結六種不定過。備云。
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
アリ。共トハ者謂四種不定因ナリ。皆於同品異
品中有故名共。決是相違者。謂第六決定
相違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
遍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
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
若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
答。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定倶
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
定。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
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
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
於法自相一宗説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
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寛元二年甲辰正月二十五日。於法隆寺
   松三院。書寫之畢。偏爲自他同證無
   上菩提也
             執筆 良弘
          法隆寺沙門 璋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相違有至名相違也者 相違有四等
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言顯宗
者。名爲自相。此有二種。一者有法自相。二
者法自相。意許宗者。名爲差別。此亦二種。
一者有法差別。二者法差別。今此義中。先懸
述義意。後當文釋。北川茂林法師。影嚮璧
法師義云。先陳有法。持自相故名爲有法
自相。對此復有別義不同。名爲有法差別。
且如勝論量云。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其中
有性持自相故。復作有縁性故。異門差別。
次法自相者。復説者爲法。持自相故名法
自相。如聲無常。無常持自相也。復別義名
法差別。如數論師立眼等必爲他用。即積
聚他。更有差別。非積聚他。異門差別。賓云。
今謂。此等所談之義。如夜見枕口雖稱枕
心猶有疑。以暗昧故。今正釋者。如有立聲
以爲無常。聲是自相ナリ。無常共相ナリ。今此
所論法自相者。非是此義。謂是宗能別
之法イヽ。稱可此法。自己相状以其言顯而
成立之。然唯局立一門之法名法自相。乃
被宗中有法之上因力。取喩翻破本宗法之
自相一倍相違セリ。故名法自相相違因。如
手取物。取既由因。是故不名法自相相違
喩。若准理門名爲法自性相違因。性是性
ナリ。其義同也。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
以言對敵。詮表言顯立一類宗。於此言
中矯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
論立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因假他。
對敵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
亦名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
中。別立意許神眞我他以爲所樂。此神我
他亦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
與言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故彼敵論。
取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
因力取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
令不得成。而今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
故名法差別相違因。即知樂爲ニハ因不得遍。
更有不樂。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
同作事故成不遍因。謂不得遍。及不普遍。
故名不遍因。次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勝
論師爲其五頂。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喩云如
同異性。然彼但樂以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ナリト。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非
實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
然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爲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中之。違他順己故。被敵論
依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
令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
非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翻成之
云。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
性。以同異性體非有性故翻所樂。此亦令
彼本樂之宗因不得遍。別有不樂。其因偏
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
因。次有法差別相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
量。寄於言顯矯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
云。前門有法自相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
説及有助成。但有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
號。猶如喩中同異體上。亦容許有不無之
號。此即名號未能定其大有是有ナリ非是
同異。故同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
縁。既於言中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
前立量慮恐未了。由以勝論。今應成立
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ナリ。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即
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
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犯
相違。彼既自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是
同異。亦應喩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是
大有。故被敵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更
別成不樂之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是
大有。故名有法差別相違因。翻云有性應非
有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縁性故。
此亦令彼本樂因立。是有縁性。因不得遍。
別有不樂非有縁性。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
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沼略纂云。宗有
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如次名爲自相
差別。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宗。聲是有法自
相。言中彰故。即此聲上有是聲縁性。非聲縁
性。有無漏等。竝是有法之差別ナリ。意含ミ
スガ故。無常是法自相。言中彰故。即此無常。
有是無常縁性。非無常縁性。識變非識變等。
竝是法之差別ナリ。意スガ故。若設言中。
立宗云作聲縁性應無常者。此則作聲縁
性。是有法自相。即立其因違四宗等。能令
所立二敵互乖。名曰相違不名差別。若即
意許此作聲縁性應無常者。即聲縁性在
於聲上。即是因能與彼相違爲因名相違
因。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言顯意
許而分。即略釋四種相違大意已訖。相違
義者等者。兩宗乖返。名爲相違。即宗果名
也。四種相違一因一喩ナリ。故云不改他因。即
本量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宗。而
爲因故名相違因。今疏主意與軌法師第二
説同。故彼疏云。又釋如立常爲宗。無常
違常名爲相違。立因爲欲成常住宗。其
因乃成無常義。與相違爲因故名相違因
也。因得果名者。宗名爲果與相違宗而能
爲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
文。非因違宗至後三依舊者 由彼説故下
疏主文也。非因違宗名爲相違等者。此嫌軌
師第一解也。故彼疏云。若所立イヽ望自
四宗各別違故。故有四種既云因違四宗。
故嫌彼云非因違宗名爲相違。次言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作初解即有例
難。故彼疏云。問。若因違宗名相違者。宗
亦乖因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相。
答。如父子相生。子不生父。亦彼名相。此
則宗因兩形爲相。因反宗故名違。今
不言因違於宗名爲相違。故無此難。又彼
問云。常義既反所作。何不説相違。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故因
説違。宗無此過。由因違宗名爲相違。有
此例難。今既不爾。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
難。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此文二意。初明
相違似因所攝。後如無違法下。正示相違因
相。謂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似因所
攝由斯理故。前所作因。能成無常。及成空
等。非相違因。不相違故。其相違因。如數論
師立宗義。云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
臥具等。意欲成立非積聚我。而返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等
者。正釋相違因相。謂如前説積聚故因。如
欲成立無積聚我。而不成彼。反成積聚假
我。故此積聚性故因。如能成立無相違義。
謂能成立必爲他用。遍是宗法。同品定有。如
是成立相違所立。謂能成立積聚他用。亦遍
是宗法。同品定有。所立之法積聚他用所無
之處。能立之因積聚性故イヽ定無有故。
成相違因。猶如正因異品中無。不同猶豫
通同異品。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理門既説。
若因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因即一因
法。能成兩宗相違セル所立。名相違因。故
知因仍舊定也。喩可改依等者。其而應言
由此説故。喩可改依。故此小論下四過中。
初一改喩。後三依舊。此即用本因者。依
理門證。喩改依者。依此論證。文意如是。
不可異推
文。問有因返至不名相違者 此問起者。依
軌師疏問答而起。故彼疏云。問。宗亦乖因
豈唯因過。過不在宗。何得名相。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宗故。宗因
兩形爲相。因返宗故名違。若爾。豈不説因
宗始成違。如説敵量前因成似。由此問答
方起此問。是故問云。有因返宗。不順因義。
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相
違。答中二説。此初説也。初答意云。因爲能
成不成異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宗爲
所成。不欲成因令因相返。不名相違
文。又因名法至各四種耶者 第二答也。
此答意云。因返宗者。名法自相相違等。宗
返因者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
宗違合説。唯名比量相違。爲影現故。宗令
因開。不爾何故但説有法自相比量相違等
者。前文數云比量相違。決定相違。各有四
種。不爾即違前所説。故決定相違。四相違
因。差別之中。先徳二説。一云若不改本
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因。若改本因違宗
四種。是相違決定四相違因也。一云亦非法
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
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
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
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
一因一喩。全自不同。若依此義。決定相
違不具四宗。比量相違亦不具四。所以爾
者。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相違決
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違其因。因或
同異名比量相違。二違既別。豈同具四。問。
宗因相返説名相違。何故過但在因而非
宗失。答。即由此説。外道因明論中名宗過
也。於宗過中別立宗因相違之過。由宗因
相違。宗在因前。故名宗過。非因失也。陳那
難云。宗雖在前。未説因時。即無所違。要
立因已。方違於宗。故唯因過非宗失也。陳
那又云。夫相違者。我不欲説。與宗相返。名
作相違。如有成立常住爲宗。無常返常。
説名相違。立因本欲成常住宗。其因乃成
無常宗義。與相違爲因。名相違因。故理門
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
文。此宗説法至故二差別者 此宗説法等
者。此因明宗説一切法略有二種。一自性。
二差別。如瑜伽説。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者
自性。二者差別。今此因明中。有法即是所立
自性。能別即是所立差別。爲顯此二略有
三重。一者局通求曲反。
專也
謂我自性法自性等
者。若有若無者。此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
瑜伽十五云。所立自性。謂有立爲有。無立
爲無。言所成立故者。釋所成立義。各別性
故者。釋自性二字。差別者謂我差別等者。即
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言若一切遍者。下後
釋也。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量同
虚空體周遍故。若非一切遍者。即離繋子及
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有分齊。隨身舒
卷。及小如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
若常若無常等者。明法差別有常無常色
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
常無常。色無色ナリ。以等餘門。竝通我法二
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
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
常無常。色無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無常。
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
成一宗以爲所立。何故前明自性。即云
若有若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非和合
成宗。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
兩釋。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
同。我法竝通有無。其我體性。外道謂有。内
道謂無。其法中亦遍有無。道理易知。後差
別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
不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
所立宗。又釋。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自
性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自
性我法爲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
遍等爲所依。亦以有無爲能依。文中略故
後門不明。若有若無。眞實令有。由敵論
者。於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
自性。或立差別。爲顯此別。云如是等無量
差別也。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者。執
我量與虚空等者。我體遍有。執我有分齊。
隨身舒卷。及小如極微者。我與色等體不
周遍。故云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局等者。
前自性局。後差別通。故二差別
文。二者先後至分爲二門者 於總聚中言
先陳者名爲自性等者。言顯先陳名爲自性。
言顯後説名爲差別。言差別者。分別之
異也。以後所陳分別前故。佛地論云等者。
佛地論意。色心自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無
常等義名爲共相。各有的屬非不定故。今
因明意。與彼有異。各附己體名爲自相。貫
通之義名爲共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者。猶
如一縷貫黄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故。
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各無的屬。得名不定。故與佛地
其義有異。若立五蘊一切無我等者。顯得名
不定之相也。且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
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
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此通餘教非唯因
明。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セリ。自相共相
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此義唯在因
明之旨。何者。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
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
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
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此即我非我
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蘊
中思數是自相故。自性差別各無所的。得名
不定以理推之。此先後門。雖即前局通門。
然能詮教少有別異。所詮之義亦有別也。
依教義別分爲二門。問。佛地唯識因明三
論自相共相如何差別。答。佛地論意。體名自
相。義名共相。唯識論宗。若法自體。唯
智知。言説不及。是名自相。若法體性。言説
所及。假智所縁。是爲共相。因明之旨各附
己體。名爲自相。貫通之義名爲共相。是故
三論各有差別
文。三者言許至相違因等者 言中所陳等
者。言顯宗者。名爲自性。若局若通不問先
後。倶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相。意許宗
者。名爲差別。自意所許。別義所可成立
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唯關所諍。
差別之義名意許宗。法有法上有多差別。
非取一切。所以爾者。法有法中言差別
者。非一切義皆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
違他順スルヲ己方爲差別。非取一切。此
三重中。唯約第三言許之門。説四相違宗
有二分。謂法有法。二各有二。自相差別。因
違四宗。故成四種。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聲
是有法自相。無常是法自相。此法有法。立者
ヲ云シテ非於宗中意別許故。若於言ヲ以
ハス法有法上。意別所許名爲差別。謂意
許聲執受大種所生。非執受大種所生。或常
住大種所生。無常大種所生。作聲縁性。非作
聲縁性等隨別許者。皆名差別。意許
念念無常。一期無常。轉變無常。滅壞無
常。作無常縁性。非作無常縁性。亦別許者名
差別也。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言
彰意許有別。非謂色等自性名自相。無常
等義名差別。就差別中。隨自所立因違彼
者。方是相違。非望一切常無常等所許別義。
皆相違也。就相違中。因違意許。不失先言
顯自相宗者。以意所許方名差別。若違意
許。言顯亦失スル許。即非差別。第三
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種之所
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
文。論説等者至故説等言者 論説等者。義
顯別因者。十五類中除論説三。餘十二因名
爲別因。論所未説。名之爲別。所乖返宗等
者。第三門中自相二宗。差別二宗。以之即
爲所乖返宗。若從因説。雖有十五不過
此四。故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返因等者。
今觀此文所乖返名宗。能乖返名因。若爾
何故。初文云與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
因非因違宗名爲相違。前後文義豈非相
違。解云。所乖返宗者。兩宗乖返名相違。能
令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所相違量。此二
互望名能乖返宗。名所乖返宗。此所乖返宗
能令乖返。故名能乖返因。非謂因宗互望
名能所。故前後文不相違也。故次下云。所
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返名クト相違因。
違二有六者。一者違ストハトニ。違法自
相。法差別。二者違ストハトニ違法自相。
有法自相。三者違初四。違法自相。有法差
別。四者違二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五者
違二四。違法差別。有法差別。六者違三四。
違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違三有四謂互除一
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除第四有
法差別。二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
除第三有法自相。三者違法自相。有法自
相。有法差別。除第二法差別。四者違法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除第一法自相。違
四有一者。其義易知。令總違故。文言等者。
此有兩解。一軌師云。擧違一有四。等取違
二三四十一因也。二疏主云。初二別違一因
者。違法自相。所作性因。違法差別積聚性
因。此之二因各別違一。後二共違二因者。有
一實故。有徳業故。一因違有法自相。有法差
別。雖是二因同成一宗故名一因。擧此三
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此即擧違一有四
二。違二有六一。等取違一二。
違二中五。違三四。違四一。合十二因也。以
後二宗同一因也
文。論此中法至所發性因者 上比量相違
相違決定皆唯説彼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若
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
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
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
中。違ツテ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
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
不同。何勞相好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ト云ハ
非其所由。今疏主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
必法自相。以之即爲所諍之宗。不論違後
故從彼初説ト云フ。能成所由也。此有二師等
者。一聲常宗彰二因者。此有五解。一立者
異故。二内外異故。三顯四六故。四有寛狹
故。五違二八故。立者異故者。聲顯立者。聲
是其勤勇無間所發故。若取所作即似因攝。
聲生立者。聲是其常。所作性故。内外異故者。
彼聲論立唯内聲常。勤勇性故。亦外聲常。所
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顯四六者。勤
勇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中第六句因。謂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所作性。證聲常宗。
順九句中四句因。謂同品非有。異品有也。
有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爲四句。有寛因
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常。有狹因成寛
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外聲常。有寛因
成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聲常。有狹因成
狹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此四句中。竝容
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者。顯因宗有
寛狹義。違二八故者。第四違第二。第六違
第八。故理門云。於同有ナルト及二
ナルハ是因ナリ。翻此名相違也。今此疏主。略
依第一立者異義。明此二因故云此有二
師也
文。論此因唯至名相違因者 此之二因等
者。初所作因第四句攝。後勤勇因第六句攝。
本意欲成所樂常宗。返成無常。違宗所陳
法自相故。此之二因名相違因。問。陳那天
主。兔角等無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與第六句無有差別。唯
應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有
體而作九句。不依無體。同喩異喩。皆順有
體。不順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
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ナリ。今第
四句取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也
文。故理門云至三不改故者 此理門論本
頌文也。此所作下。疏主文也。裏云。末學云。
纂要云。本頌者。或足目所造因明論。或世親
所造論軌等中。云云抄所引軌師釋。與纂相
違。云云・彼論往往有本頌言。軌法師云。論
主先製二十餘頌。以之爲本。後造長行解
釋。解釋之時更造諸頌。名爲末頌亦名子
頌。今此即是本頌之數有三類因。第一類者。
初兩句頌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
有。第二言及二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
中既然。後於異品無故是兩種正因アリ。第二
類者。第三句頌相違因。謂翻ナリ此有兩句
中正因。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二者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竝是法自相相違因。第三類
者。第四句即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
餘五句ナリ。謂一三五七九句也。五句皆名不
定。即六不定中。除相違決定故五也。此所
作性因等者。第四句攝所作性因。翻第二正
因。第六句攝。勤勇發因翻第八正句句數相
翻如文可解。問。所作性因中。致疑未決。所
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
唯是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
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
聲從衆縁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
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聲
論亦爾。聲是常故。以嚮顯聲。説聲是其所
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爲宗。
若以所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
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
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佛弟子顯義
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
成。是亦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
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應是似非眞。
答。上眞因中云所作性者。且約立論者。敵
論者。立生義是所作義。故眞非似。今對聲
顯論不立生義是所作義説故隨一不成。若
對彼師更須以餘義爲立因也。問。見上
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聲
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
可分別是何所作。爲生爲顯故。答。因喩之
法。不應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
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
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
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
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事。非不所作。若
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
發耶。答。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若勤
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相違
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ナリ
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正異。
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變故。
不以爲異。問。何故得知孔中虚空隱顯無
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ナリ。離繋涅槃垢
淨無常ナリ。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スルハ皆所作耶。設是所作ナルハ皆勤
勇發耶。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
一法之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
生顯二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
且佛法中。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
起身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徳所
作者。皆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
地空中風等。非人功所爲。竝非勤勇無間所
發。此一似因等者。此法自相一。似因中。若
第四句。所作性因。名一似因。若第六句勤勇
發因。名一似因。因必仍舊者。四六句中。比
量三支爲所違量。二八句中。比量三支爲能
違量。此能違量必仍順前所違量因。故云因
必仍舊。喩改先立者。若第四句。前所違量。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今第二句能違量
中。瓶等爲同品。空等爲異品。故云喩改先
立。六八二句。相對改喩。准此可知。若不爾
者等者。若法自相。必改喩者。即無此與餘
合違二。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由此還成
前文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
後之三因因喩皆舊者。顯此論示法之相状
也。由是四句因必仍舊喩任改同者。顯由論
示法之相状故。四相違量。立因引喩之方
軌也。若不爾者下。簡過成軌也。簡過之相
其意何也。有人文外伏難云。今觀論文。初
之一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後之三因。因
喩皆舊。既初改喩。後三不改。法既決定。文
亦分明。何故今云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
改同耶。爲通此難。有二返難。此初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若不四因。因必用本。喩
任改同。爾者。必應無有此法自相與餘宗。
合違二等因。如文取義。執初改喩。後三
不改。其法定故
文。又九因中至下當知者 此第二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九句因中。四之與六名相
違因。其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
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要同無異有方名
相違。若隨汝言。如文取義。初必改喩。後
三不改。斯理定者。後三相違直觀レハ立者。
法差別相違積聚性イヽ。於同喩臥具有。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有一實イヽ。於同喩
同異性有。此後三因非同無異有。如何復
難成相違耶。後之三因不改喩故。理門但
言等者。即引理門。證四種因。因必用本。
喩改同ナル&T069222;也。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謂
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且依一説。積
聚性因。本意欲成非積聚我。而反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但言立因必定順舊。
不説同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等者。若如文
取義。初一必改喩而成相違。可是喩過。
若如文取義。後三必不改喩。方成相違者
可是喩過。若改同喩。若不改喩皆成相違。
明知是因過非喩過也。欲令學者知是
因過非喩過故。此論示法。初一改喩。後三
依舊。由此當知。諸相違因。因必用舊。喩
任改同也。下之因等者。後之三因。直觀立
者。因於同有。雖能成宗。復爲相違。一一窮
究。同無異有。遂成相違
文。問如聲論至不成過故者 第二正因寧
非有法自相相違者。且擧作因難第二因。
立應難言。汝聲無常應非聲無常。勤勇
發故。如瓶盆等。第八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
違。既得難二因。答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
分別相似過類者。十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
問曰。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
等。外曰聲常。不可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
空等。外人意云。汝以聲同瓶勤發。即同瓶
無常者。然瓶是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
見。可燒可見者。可無常。不可燒見
是常。此於同法喩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
見不可見等。與宗義異名分別相似。前第
二異法相似。直望以同法爲異法不分別
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宗中。
分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相似過
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
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色等。
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別相似過
類。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有性量中。
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之有。是有
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言非
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等。小乘有法
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言即識色。小
乘宗中無即識色故。大乘宗中無離識色
故。今欲借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非不離
識之色義如前説。因犯兩具不成等者。此
即一分兩倶不成也。所作性因。立敵共許。依
聲有法。不許依無常故。又無常無等者。所
作性因是有義法ナリ。無常是無義法ナリ。所
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文。設有難言至至下當知者 汝聲無常應
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
論。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
以爲因故。立敵不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
又彼論云。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
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猶如餘火。又立
量云。火有熱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
主云。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
成宗義一分爲因。解云。若不如我成烟
火相應物。爾者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火
立觸。皆成宗義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
分爲因。因過失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
共不定過攝。無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
攝。今觀此量。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
也。准理門旨。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
故今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
應思。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
者。准理門旨。此言無義ナリ。既以宗中一分
有法爲因。皆是兩倶不成ナリ。既許爲過。豈
一切量無正因者也
文。論法差別至皆准此釋者 准前亦三
者。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
二也。凡二差別等者。法差別。有法差別。名
二差別。法有法中言差別者。非一切義皆
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義。違他順己方
爲差別。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
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不爾者。難
云聲非所聞。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應成
有法差別相違。若許成者。是即何處有眞
比量。然返害自。不成相違。無常之上作彼
縁性等者。作無常縁性。作非無常縁性等也。
比量相違。決定相違。有二差別。皆准此釋。
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言對敵。言
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嬌計假託更
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眼等爲他
用。他用之言但假他。對敵言顯。已是
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亦名積聚他。而
設嬌計寄此言顯。假他宗中。別立意許神
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名非積聚
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顯假他差
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有法上。積
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力。取喩
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不得成。
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名法差別
相違因也
文。此中義説至相符極成者此 先預簡
支過也。此中義意。若數論師對佛弟子。意
欲成立我爲受者受用眼等。若神我爲有
法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即他不
許有法我故。是故即有他所別不成。積聚
性因。兩倶不成。立敵不許積聚性因於有
法我轉故。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受用眼等
非臥具故。喩無所立。簡能別不成等准此
可解。總顯意云。他者我之異名也。形於眼
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主宰。復名爲
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眞我。即二十
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
假我即眼根等積聚成身。假名爲我。以其
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二十三諦中攝
也。假我通於佛法中立。所以同許。眞我
スルニ。佛法不許。不得眞立。故以眼
等。爲宗有法
文。由此方便至故總建立者 此明言
。矯計假託シテ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也。而
就法中。意樂成立眞我爲宗。既以敵論不
同許故。方便矯寄言顯假他宗中立之。
彼以眞假兩類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
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等者。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有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因亦違法自相。
又彼若更別立假他。彼非樂爲。有相符過。
由是多意。須方便立。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臥具他用。彼此倶許。不應分別何他受
用。若眞若假。故總建立。而無異喩。可言若
ルハ他用見ヨ非積聚。如龜等
文。論此因如至次第成之者 此因如能成
立眼等必爲他用等者。此積聚性故因。能成
立言顯他用。故具三相。不成相違。如是亦
能下等者。此因亦能與其意許。法差別宗。
爲相違因。而望意許眞他用宗。於同品無。
唯於異有。故成相違。其數論等者。彼宗計
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眼等五法。即五
知根。實我用勝。親用眼等。受五唯故。假我
用劣。依彼立故。其臥具等。體即五唯。依彼
五唯所集成故。爲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
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故云五唯量。眞
我疎用。假我用勝。爲安身等。作床等故。其
臥具等。必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次
第成之。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
生大。大者増長之義。自性相増。故名爲大。
從大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五唯生五
大。五大生十一根。次生五作業根。次生心
根。廣如唯識疏説
文。若以所思至差別相違者 若以思量受
用之義。其臥具等。實我用勝。能思量故假我
用劣。不思量故。然以假我安處所須。臥具
等物。方受床座。故於臥具。假他用勝。眞他
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者。非言顯故。亦非法
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者。亦非法上除言
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
隨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
差別。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違
文。先牒前因至積聚他用者 此前所説積
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此即審定數論因也。如是亦
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
聚他用宗由者。此即例破也。如是者。牒前積
聚性因也。所立宗法自相者。即是宗中必爲
他用法自相也。亦能成立者。是積聚性因。其
法自相。爲因所成。故云能成立所立法自
相也。於此所立法自相中。意許眼等。爲無
積聚眞他受用。故法意許差別。其眼根等。
爲積聚他之所受用。意不許宗。違意許宗
無積聚他眞我受用。故云相違之義。積聚他
用宗。言由者。因由也。文言亦者。兼辨義也。
謂積聚因。非直能成眼爲他用差別義宗
之因由也。亦能成於眼等必爲積聚他用
宗之因由也。有人云。由字屬下者非也。他
用是法自相等者。積聚一因。成立言顯意許
兩宗。是故得成相違之因。問。凡自立量。理
必須所共許同喩。若望破他。容取彼宗
獨許之喩。以示彼過。義既如此。何不此中
作不定過。過云爲如臥具。共許假他用。積
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如臥具。汝許
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用耶。答。此
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倶由立者本
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之上。借
兩喩力作不定過。然後令彼見有兩宗。此
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得偏就。故宗不定也。
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則樂爲。
而由一因通依二喩。而有共許及不共許。
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就其共許之義。
翻彼樂爲。令就不樂。此中良由喩力不停。
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正理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若一量中
立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今積聚因。
即一量中立兩類宗。故墮法差別相違中
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 此下疏主。得
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立宗
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用。
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也。今則
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等無能
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故。既爲積
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
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問。臥具他用。豈不
亦有眞假二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
須違他。故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
喩須同許。故不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
唯有假他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
故得違彼也。若不作此用勝難者。其宗即有
相符極成等者。若但説言眼等應爲積聚
他用。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他用故。其積
聚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
勝。但可難言積他用勝。而不得言實我用
劣。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比
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許
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遮
文。西域諸師至實我亦用者。有不善者
者。不ルヲ善因明名不善者又不ルヲ善數
論宗名不善者。其義皆得。眼等應爲積聚
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宗即有二義。一
云眼等不爲假他受用。但爲眞他之所受
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等應爲積聚他
用。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者。數論宗中有一
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用。由是義故。有
相符失。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意云。
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用。臥
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積他
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爲假他
用。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皆有相
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我
宗等。今我本意。不論眼等。眞假二他。用不
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即神
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意。唯諍眞假兩
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達者
耶。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述二説。
今詳彼宗。眼等不爲積聚他用。由彼不
許於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自
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便
無他用之義。若言許有假他用者。即於眼
等他用。非無彼量。何能顯眞他也。由此
應作相違量云。眼等應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許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論宗説於眼等有能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用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
眼等無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問。立
相違宗。何故不言眼等不爲無積聚他用。
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許臥具爲無聚
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等不爲無積聚
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二立宗皆成相
違。論略辨一。不雙擧也。問。積聚性因。違
意許。是法差別相違因ナリ。所作亦違意許宗。
應是法差別相違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
顯故。是法自相。一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
別。所作性因。不違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
許一塵無常故。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
云。聲應非是一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
等答。立論之人。還應難云。謂聲應非是一
塵常。所作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
常。如何但與無常作違。若彼救云。汝以所
作證無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以此
成常住。何得與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
我以所作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
何得於我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作違。
成非一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
許宗。同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
許宗。同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味等。及
瓶盆等。一塵ニモアレ四塵ニモアレ。有所作故。又
積聚因成相違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
作性因立相違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
彼如前。作相違量。立者應顯彼不定云。
如瓶等。所作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
如色等。所作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
一塵無常所作非相違
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 生異覺云眼
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通二臥具
唯假用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問。彼
宗眼等不亦爲假他用耶。若假他用ナラハ。即
定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有二釋。一云。彼
宗眼等非假他用。但爲眞他之所受用。以
彼假他即是眼等爲體。自體不可用自體。
故佛法宗中。假實殊途。又總別異。許其
假他受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二
云。彼宗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立
相違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既増唯字。即簡眼等爲眞他
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相違宗意此
已上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
意也。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
宗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其亦字者。兼并
ナリ。即於實他亦兼假他。故云眼等通二。
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何他也等
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
極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言假他。
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量。會
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意欲
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既避
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
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
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
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
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
之。今疏主意。爲顯意許法差別義。且徴審
定非謂實徴宗。能別法令有過失。若不
爾者有難 切宗令有過妨。若作此徴。
豈有極成能別耶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遍無者 此顯還是九
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者。問。此疏主及
軌師同云。九句因中。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
違因。如前九句中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
此法差別相違。九句之中。異有同無。准此餘
二亦異有同無。若爾。九句之中。皆應有四。
何故但言有法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
門論云。復唯二種。説名相違。能倒立
ト云ヘリ。即九句中。四六二句。名爲二種。此
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者。本欲立
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義。倍翻名
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爲腰。後喩
爲脚。而此因力不立其頭。乃倒立脚也。即
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句。即第四
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唯是四六。故
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即九句中。無
違餘三宗句。唯四六句。違法自相。故法差
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無所違宗。故不
相攝
文。論諸臥具至應作此解者 成比量云。眼
等必爲積他用勝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
一眼等唯眞他用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
他倶用。若依初釋。應成量云。眼等必爲積
他用勝。其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
有勝劣。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他用勝。即
有相符。眞假 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
疏主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
用勝。假他於眼等用劣 是數論宗之本義
也。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
假他用。此即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
羅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
臥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
等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今
觀此義。與基無異。親勝雖異。義意不別。
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爲他用
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於其
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同有異
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成差別相違
之宗。方是正因。得成積聚他。所受用故。故
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品有異品
無。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爲他用。言
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有異無。
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無。謂差
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爲無積
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其臥具等即
是異品。此積聚因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令
既不與言顯宗作相違。云眼等不爲他
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相違云眼等應
爲積聚他用。故望意許。辨因有無。同無異
有。得成相違
文。論有法自至具大悲心者 時彼仙人既
悟所證等者。玄應師述外道義已。最後結
云。彼外道經。所説如是。若准彼説。此下所
説。蓋外道經之所説乎。百論疏云。天竺僧
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爲宗。衞世師經。亦十
萬偈。六諦爲宗。由此准知。外道經説也。謂
得菩提者。菩提者覺也。一切智也。即謂得一
切智。便欣入滅者。無餘滅也。傳法已訖。勝論
即曰。化火焚身。入無餘滅。一生中國者。五
天竺國。總名中國。簡餘邊國。名爲中國。所
以知者。西明疏云。以神通力歴五印度。經
於多時。伺求具徳。故知非唯中天竺名爲
中國。二上種姓者。父母倶是波羅門姓。四姓
中勝。名上種姓。三有寂滅因者。有涅槃性也。
言涅槃者。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也。身修聖道。名寂滅因。不修道者。
沒生死故。四身相圓滿者。形貎嚴端也。依
善業因得端正果。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既
ト云ンニハ智分。五聰明辯捷者。識性聰敏也。
耳利名聰。心照名明。聞文照義。無礙自在。
故名聰明。此立自宗之徳也。論義破執。縱
任無雙。故名辯捷。此破他宗之徳也。六性
行柔和者。心行柔和也。若心麁曠。瞋恚増長。
損壞善苗。豈有弘法救生之徳。七具大悲心
者。有慈悲心也。與樂名慈。拔苦名悲。一
切聖人。慈悲爲身。無慈悲徳。不堪法器。雖
爲説法。豈有領納。六句義法。玄妙難入。匪
具七徳。誰能聞受。故經九千年。伺求此徳
者也
文。經無量時至伺其根熟者 經無量時等
者。成劫之末。住劫之初。歴五印度。經無量
時。所以知者。前中卷云。成劫之末。有外道
出。名嗢露迦。此云鵂鶹。軌師疏云。經無量
時無具此者。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
羅門子。依此二文。知爾之耳。問。成住壞空。
各二十劫ナリ。既有分量。何故今云經無量
時。答。無量有二。一有數無量。如成劫人壽
無量等。二無數無量。如佛壽命名無量壽
等。今約有數。故言無量。以神通力歴五印
度。經多年歳求具徳者。無有其人。故云
伺無具者也。後經多劫者。指住劫初。故云
後也。婆羅痆斯國者。此三世如來轉法輪
處。此有機縁。初可聞法。故捨摩竭提國
向於此城。方轉法輪。大毘婆沙第一百八十
三卷云。應知過去燒光城。即是今婆羅痆
ナリ。過去嗢利他羅山。即是今仙人鹿
ナリ。如經所説。佛於婆羅痆斯仙人論處
施鹿林中。爲憍陳那等轉正法輪。何故名
婆羅痆斯此是河名ナリ。去其不シテ遠造立
王城。是故此城亦名婆羅痆斯。此云江繞
城。言婆羅門者。此言訛略也。應言婆羅欲
主拏。亦言婆羅賀摩拏。此義言承スラク。習梵
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
中勝故。獨取梵名。唯五天竺有。諸國即無。
經中梵志ト云ハ。亦此名也。正言靜胤言是梵
天之苗胤。亦名淨行衆。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者。儒而朱反。柔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
或云摩那。譯云年少。或言年少淨行也。鄭
釋儒至教訓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
少。以爲儒童。&T015296;似宣反。迴。
正爲旋。同也
妻拏奴胡
反。子也。亦爲帑字。妻子也
文。後三千歳至六句義法者 此經九千年。
方根熟。受法也。共妻競花因相忿競者。此
明厭俗入道之縁由也。競花者。西明識疏
云。儒童與妻。入薗折花。因即諍恨。問。劫初
之時。如色界天。無欲婬事。而何有此相。
答。此住〔裏云。唯識疏一末云。成劫之末。人
壽無量。外通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等
云云如此文者。成劫外道也。何云住劫事〕
劫初時所作之事ナリ。故無妨也。問。此法自
相相違量。依誰以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
對。三師不同。一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
有一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
七上徳。仙乃爲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
時儒童更有弟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
此説。儒童爲五頂立此比量。既云儒童一
聞即悟。不言不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
師云。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
名摩納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以
云五頂。由具七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
時悟解。鵂鶹即曰。入無餘滅。五頂後爲
子。説此六句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
之別號也。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
此疏主云。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
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
遮尸棄。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
猶不信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
依此説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
勝論師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
文。説實徳業至論所陳量者 五頂聞前五
句。即便悟解。聞大有句。乃生疑云。實等非
無。即名爲有。豈實等外。更別有能有之大
有耶。勝論欲令信有句故。即説同異及和
合句。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同
異有二。謂總同異。及別同異。總同異中。復
有二種。謂總同有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
中。雖有九實。同是實故。總同於此。名爲總
同。言總異者。實中九實。總異徳業。名爲總
異。徳業二句。總同總異。准實可説。別同異
中。復有二種。謂別同與別異也。別同者。地
水火等。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爲別同。同
是實故。別同於此。名爲別同言別異者。實
中九實。各各別異。名爲別異。別異於此。名
爲別異。諸同異性體常衆ナリナリ徳業同
異。准實可説。復有一常能和合性等者。問。
若同異性。同異實等三。而體常多者。能和合
性。和合實等三。何故體常是一耶。答。大有
和合諸法通體ナリ。非各別性。故名爲一。
同異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名爲多。
故諸門分別中。一多不同門云有性和合。體
唯是一。徳同異トノ是多。實句一種。
亦多亦一。謂空等五一。地等四多。五頂既信
同異句義。即以此句。爲同法喩。勝論便立
論所陳量
文。此量有三至體非即實者 今指彼論故
言如説等者。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爲五
頂。造義鬘論。叙釋六句。極爲精要。所以西
方學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
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
西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
五天。徳高四主。於是勝論便教五頂六句
義法。五頂聞前三句義已。應時信受。聞大
有句。乃生疑云。前云不無即名爲有。豈容
別立大有句耶。五頂以其未信此句。且停
其義。次説同異及和合句。五頂還信。信五
句已。却成大有。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
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此量意云。立者但樂以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非實
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然
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爲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己。故彼敵論。依
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令
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非
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也
文。因云有一至竝名無實者 因云有一實
者。唯就大有同異兩句説也。故彼宗中即
作四句。一無實者。互不相有。不含容他
故。謂地水火風常散極微。空
。并徳和合トヲ。皆名無實。此十二法
雖爲大有同異所有。而自不能有他。故名
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皆無實因。空時
等五。體雖各一。皆無實因。徳業和合。雖依
於實和合。望實非以爲因。故此等類竝名
無實。問。和合於實非以爲因。其義可爾。
非實徳故。徳是實上徳。豈不以實爲因耶。
答。徳業雖依實。而以不實爲因。有別體
故。如人依大地住。而地非人因
文。大有同異至之所生故者 二有一實者。
正顯大有同異兩句。能含常散極微。及含
空等五實。問。此大有及同異句。既含常散四
大。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名有多實耶。答。
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介
ナリ。既不相攝。故不名多。三有二實者。至
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此第三子
含父母二。量徳スルガ故。不越因量。名有
二實。自類衆多ニテ各各有彼因。二極微
之所生故。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者。兩常
極微。未合之時。名爲父母。已合之時。即名
爲子。非謂已合外。別有所生第三之子。兩
微合時。即名子故。未合之時。各相不改。故
名父母。已合之時。本相已改。故名爲子。望
未合二。名爲第三。三三合生第七子。其義
亦爾。自類衆多等者。第三子微。自類衆多。未
生第七子前。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
故。此第三子名有二實。前大有及同異。望
二散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名
有一實。謂縱和合。亦不得名相含相有。故
メテハ含子微。復是含。乃含スレ&MT01302;多實
亦非有二實也
文。自此已後至名有一實者 此明第四有
多實也。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等者。
九實之中。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
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
有衆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
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毎。體唯是
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
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
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
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
微。子微第十五。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
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
界。既從父母二性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
量。故三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今云。有
多實者。即二子微和合生孫。孫含父母并四
祖微。以含六故。名有多實。自此已去。展轉
生孫。至成大地。竝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
所生故。總而言之。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
得名爲有無實。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所
以爾者。以所含中。含子孫微。子孫復相含
故。問。大有體是有故。可名有一實。同異非
體是有。何得名有一實。答。同異性者。若總
若別同異。實等三令三類別。名有一實。非
約體是有名有一實。沼義斷云。有人云。以
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有實等。出何典據ニカ。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
故。言一者。相從故來已上相從下句。足字
爲句。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雖有此説。
不及先徳。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
母極微。二者空時第五。及徳業和合。今云。
大有同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
有同異。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有和合等
無實。故疏文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
名爲有無實等。然此二種實等雖有等者。
此二種者。大有及同異也。實等雖有此之
二種而功能異。如文可知
文。有徳業者至便無同喩者 亦有無有非
大有也者。非是徳業之能有故。故云非大
有也。有徳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有其
色義。賓云 有徳業故者。即大有同異。含容
徳業也。賢云。有一實者。謂含一實。屬者之
義。如言聲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有一實
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等無實之中。隨含
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説。皆似非是有無
之有。説能有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如有
一實及有徳等。無別能有トシテ而有於色。此
色體上有其色義。有一實體。故名有一實。
即非無義。名之爲有。有徳業故。亦准此
知。若是大有因成隨一者。若有徳業之有。望
於大有。名爲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隨
一。五頂不許能有有故。如佛法言有色有
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能有
實等。有色之有。目於自體。如有一實等。即
非無義。名之爲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
スヤ彼空等。一實自體。非無之有。名クト
一實不。若不許者。有一實因。隨一不成。若
彼許者。有一實因。應成不定。若以理言之。
名有一實。子孫非無。能含二實。及含多實。
許説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
體是一實。何不許彼名有一實。由此應知。
有一實因。有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
也。其後二因。亦有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
者。徳業非無。名有徳業。亦不定故。今亦
縱無辨相違也。問。此有一實等因 爲以
三法別成三法。爲用三因共立三宗耶。
答。以三法別成三法。如有一實因成非實
法。有徳業因。別成非徳非業法。何以得知。
且如宗云非實非徳非業。三法即異。故知
因言有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
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
者。且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亦
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
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
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
亦信非實非徳。若亦能成非實非徳。弟子
既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
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
一法也
文。問何故不至一一實者 此問意云。勝論
六句。束爲四類。何故唯取有一實類。爲能
立因。不以有無實。有二實。有多實。爲能立
因耶。若言有於二實多實爲等者。若立宗
言有性非實。有二多實故。如同異性。即其
因有不定過。如文可知。爲如子微等有二
多實故者。若第三子。唯有二實。量徳合故。
不越因量。故云有二實。若孫微等。唯有多
實。從子微實。至大地等。有多實故。軌師
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爲因者。便有兩
倶不成過失。於宗有法。兩倶不成故。應法師
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以爲因者。但是隨
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方等。及常散微。自
不相含。既不能有他實。即是無實。子微
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故以無實二實
爲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立者離實有性有
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喩亦有立敵倶能
立不成。倶許同異非是無實有二實故。若言
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等者。和合雖
依實和合於實。非以爲因。若有彼無實。因
濫和合。和合句義。亦名無實。若能有彼。犯
兩倶不成。實等能有。同異性ニハ。無有和
無實。以其喩亦犯能立不成
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 此問意云。言
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也。有一
實故ト云モ。其義亦爾。而上文云。有一實有徳
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有一實之有。
有徳業之有。是非無ナリ。今以言顯有一
實之有。及意許有性之有。相對而問。故云不
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之
有。與有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對
而答前問。意雖取彼離實等有。名有一實
等。然於言中不顯差別。總立爲因。無不
成過。今此但據一實自體非無之義自他倶
。名有一實故此三因無隨一過。故云是
宗之法。故無兩倶。問。宗有法有意許差別。
其義可知。如何因中亦有ルヤ意許。有一實
之有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因中
亦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如一切皆是無
常故因。如前已説。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
而不名有。有一實因。云何彼轉。纂解云。
雖體不名有。而體不無之義共許。今取此
不無之義。爲能有故。云有一實等。然同異
上。不無之義。即不名有。故望有句。即爲異
喩。如空中有鳥。空雖不名有。而得説空
能有於鳥。同異亦爾。故因遍轉。故違所立。
此非實句爲宗已非徳非業後二宗法等
者。問。有一實等因有其三。非實等宗。亦
有三種。彼所立量爲別三宗三因共
三宗三因別成シテ
三宗三因共成總説三宗三因別成
答應説云。三宗別説。三因別成。總説三宗。
三因共立。若別三宗三因共成セバ。即
隨一一宗。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
者如立宗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徳
故。有業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
於其一分有徳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
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有徳及有業故。故
有徳業。一分不成。又別非徳非
ト云ニ。三因共成スル&T069222;准此應悉。三因別立。
即無此非等云云廣如彼疏
文。問既於徳至彼比量也者 此問意云。既
於初因。有スルヲ以一一。稱有一實。於
其徳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一徳業。此
答意云。實有多類。不言有一。但言有實。即
犯不定。爲如同異。有實故。彼有性非實。爲
如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簡此濫。
故云有一。不言有實。徳業無簡。不須一
如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簡此濫。
故云有一。不言有實。徳業無簡。不須一
言。三因一喩如同異性者。此同法喩。同異性
者。於前所説。非實非徳非業三宗。一一皆
有。如一有性與三種宗。以爲有法。然此同
喩。成立別宗及總宗義。成別宗云。諸有
一實者非實故。如同異性。諸有徳者。皆
非徳。如同異性。諸有業者。皆非業。如同
異性。成總宗云。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
非實徳業。如同異性。今此文中略無異喩。
異喩應云。若是實等者。即非有一實等。如
實句等。然此異喩。能立不遣。敵者實句。有
一實故。徳句有徳業故。今從成喩。但顯因
非。仙人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等者。弟子
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深生信受。終造
義鬘論。傳勝論宗。法既有傳仙便入滅者。仙
人於是神力接之。非所住山。演説六句。至
大有句且雖生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
應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曰。化火焚身。
而入涅槃。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非是眞寂無餘涅槃也。陳那菩薩爲因
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權衡等者。准的匕午也。
以水平
物也。下都歴反。
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宣反。執也。稱鎭也。下
杏彭反。平也。稱上之横也
云權亦作權。巨員反。宜也。
平也。康也。變也。重也
謂之權也。鎭知振
反。
戒也。又音知陳反。安也。重也。正也。厭按也。倭
能利又之都反。又止止乃保。又加奈倍乃足。
・此文
意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終
不得難。小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
如欹盈傾。所以五頂聞師所立。未解信受。
不能申難。佛法大智。寛如虚空。所以陳那
五頂。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
叙彼比量也。由此當知。後二相違。乃是陳
那之所申也。天主承之。重亦述也
文。論此因如至而非有性者 此因如能成
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成違義也。此
因者。指前有一實。有徳業故因也。如能者
審定也。成者建立義。遮者非也。實等者擧實
等取徳業也。此有一實有徳業故因。如同
異性。必定能成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如是
亦能成遮有性。此例破也。如是者謂。指於
前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因也。此因非直成
立有性非實徳業。亦遮有性。令其非是離
實等有。故爲此例。問。前説立宗。不顯差
別。總言有性。有法極成。天主今者遮其有
性。非但違他。亦違自許。既違共許。何名
相違。若違共許。名相違者。如聲論師難勝
論云聲應非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應
是相違。若准此相違。餘因非過。所以爾
者。若不別顯。總言有性應非有性。此違共
許。可非相違。如前既言有性應非離實等
有。此唯違他離實等有。不違自許即實等
有。故所立因成相違也。不爾非但有違
自教。亦於宗中自語相違
文。謂前宗言至倶決定故者 同異能有於
一實等同異非有性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
上有二義。一非實徳業。二非是離實等有
性。師資竝許。其不無有性上。亦有二義。一
非實徳業。唯勝論許。二非是離實等有。唯
五頂許。其有一實有徳業因。貫有同異。師
資兩成。師主若取同異性上。一實等因。其同
異性。即非實等。遂詮有性有一實等。遣其
有性亦非實等。此既決定。資取同異一實
等因。同異既非離實等有。故知有性有一實
等。有性應非是離實等有性。亦決定故。師
資竝成。故言倶決定。二皆決定故。今例云。
有性應非離實等有。宗ナリ。有一實故。有徳
業故因ナリ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非ズトミヨ
實等有。如同異性喩ナリ。問。同異性爲同喩
者。有有一實等因不。若無者。能立既闕。同
喩不成。若有者。既言同異。如何名有一實
等耶。答。若取所有法體不無ニシテ。能有スルヲ
實等。名有一實等者。同喩闕於能立。通
取汎爾能所有義。名有一實等者。故同異
性。成同喩也。問。於立量中。同無異有。方
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於同品同異性有。
於異品實等遍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
有兩解。一云。立因若不成有法自相相違之
宗。方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性相
違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宗之同
品。自有二義。一望能別。二望有法。今望有
法。辨同異品。其同異性。即是異品。此所立
因。唯異品有。故是相違
文。問今難有至非成諸過者 此問意云。宗
有法中云有性者。實徳業上非無之義。名
爲有性。此即立敵。共同所成。今難有性非
是有性。豈不自語相違之過。答。若前未立有
性非實等者。此答意云。前立宗中。既言有性
非實等。明知。離實等有。名爲有性。今尋意
許。難於言顯。是故不犯自語相違。違他順
自。方是眞宗。豈成諸過。問。有一實等因。對
五頂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者。所作性因。對
佛弟子。應犯此過。答。聲論言聲非聲。違
自教自語等。非相違。陳那説有非有。不違
教等。是相違。若爾聲應非無常聲。極成所
作故。應是相違因。此難違陳那難意。何者
准理。但言有性應非離實等有。不言有
性應不是非實等有。設爾何失。此有兩解。
一云。因明據別相違。但言有性應非有。
不言有性應不是非實等有。二云。理准
以法翻有法。約總相違。問。若爾聲應非
無常聲。應是相違。答非例。聲非無常聲
爲宗之時。非直遣無常聲。亦遮常義所依
之聲。以常無常二義。同依一聲體故。既爾
還同聲應非聲違教等過。若不爾者。因明
立聲爲無常等。應非能立。又一切量。皆
有此過。有應不是非實等有。爲宗之時。但
遮非實等有。不遣是實等有故。應法師云。
聲應非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此難
不然。有不定故。謂爲如瓶等。所作性故。
非無常聲。證聲亦爾。爲如他方佛聲。所作
性故。是無常聲。證聲亦爾。既有不定。非相
違也。問。若爾如聲論師。與薩婆多及勝
論等。作相違難。無不共許他方佛聲。何得
與他作不定過。答。勝論等云。汝作是難。非
但違我。亦復自違。謂聲應非常聲。所作性
故。如瓶。彼若救云。所作性因。汝自將立聲
無常宗。故可説違無常之聲。我不以此立
常住宗。何得將汝所立之因。與我常聲。作
相違者。勝論等云。此所作因。我今但將立
法自相。不欲成立有法自相。何得與我
有法自相。作相違耶。故所作因非相違也。
由此應知。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意欲成立
有法自相。所立之因違其有法。方名有法自
相相違意不欲成有法自相。不可抑作相
違因也。若抑作者。即有畢竟無正因失。有
法自相相違既然。餘者准知。故相違因文中。
竝望所成自相及以差別。作相違也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有故者 彼説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等者。彼説有性。有法自相。下
意所許。離體。能有スルノ之大
ナリ。其同異性望此意許所立之宗。雖離
實等有體能有ナリト。而非大有ニハ。此同異
性。亦能總別。有スルヲ以一一實。有一實因於同
異有。雖因同品。而同異體。非大有故闕宗
同品。既同異體與大有性。不相似故即成
所立宗之異品。離實大有。雖無宗同品。有
有一實因。同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
皆隨轉。此亦是因後二相過。同無異有成相
違故。問。如立大有非實等。何得是有法
自相相違因ナル&T069222;耶。答。今取同異以爲同
喩。望彼宗中非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
成有性。此同異性便成異喩。此有一實因。
於彼遍轉。彼但同異不是有性。故反成宗。
令作非有。故成相違。正成立有。以實徳
業和合同異皆爲異喩。以彼五句非大有
故。今望所成宗中有法。令離實等有。有自
性故。有一實因於同異有。此有一實因
能有ナリ。亦遍有法故。因無隨一兩倶不
成。故爲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於同品
無。異品有故
文。問若爾立至成於異品者 此問意云。
有法有性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ナリ。其
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アリト而非大
ニハ。若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而非
大有故。以之爲大有異喩。爾者。如立宗
言聲是無常。聲體可聞。非是燒見。瓶體燒
見。非是可聞。其瓶與メニハ應成異品。
若許爲異不但違論者。理門既云。宗無因
不有名爲異喩。不言與宗異ヲハトハ異品。
故云不但違論也。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瓶
有燒見。雖與聲異。若許同品即諸異品皆
可同品。若許爾者。亦一切宗皆無異品。此
答意云。與所諍同。方是同品。其聲之體
非所諍故。聲上無常方是所諍。所立無常。
於瓶亦有。故是同品。彼立者意。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有一實因正所ナリ成立。同異
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
文。問前論説至無違論理者 此問意云。若
與所立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宗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容名相違。若爾但可説
法自相相違。不應説是有法自相相違。若
與有法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有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應名相違。若爾但應説
有法自相相違。不應是法自相相違。但言所
立法均等有。名爲同品。不説有法均等名
同。如何説有有法自相相違耶。但應説有
其法自相相違過故。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
爲同品等者。此答意云。若但以有性爲能
同品。以同異性爲所同品。可如所責違
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爲能同品。其離實
有性。還是所立法。於所同品同異性無。
其同異性。不與所立法均等故。説有
此有法自相相違過也。問。同品異品望宗
法立。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既
於同品同異句有。於テモ其異品實等不無。
通二品故。應望宗法是不定因。如何乃約
有法自相説相違耶。應師解云。理實此因
是不定攝。今縱無不定。辨有法相違。然
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宗言有性。立者意
取離實等有。爲宗有法。非實徳業是法自
相。此宗意立有性是離實等。非即實等。然
不可言有性是離實等有性故。但説言非
實徳業。非實徳業者。意許即是離實等有。
故離實等有。是法上意許名法差別。望此
意許法差別宗。其同異句。即是異品。今因
唯於異品有。故是相異也。問。若爾但是法
差別相違因。如何説違有法自相。答。由違
意許離實等。有法差別故。有法自相亦
不得有。尋其意許即難言顯。故説名違
有法自相。此即於彼非實徳業宗法之中。意
所許者。即是言顯有法自相ナリ。是故雖違
法差別義。即説名違有法自相。由離テハ
許離實等。即無言顯有法宗故。問。若
爾何故。唯説名爲有法自相相違因。答。此由
立者立宗本意但欲成其有法自相。不可
於彼所成之外。別違非所立法差別宗。故
但説名違有法自相。若立論者。亦將此因
成法差別。此即一因違二宗攝
文。問有性既至違自宗故者 此問意云。有
性既爲有法自相。非是所諍。離實有性是
其差別。即爲所諍。有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
之因。如何今説爲自相過。如キハ他用法自
ナリ。其中眞他爲法差別。此答意云。離實
之有。實是差別。然破此意許言陳亦墮故。
何者彼宗立有唯離實等。此能有性若成
所有。實等不無隨無。是故立違自相過。數
論能用。許通眞假。非除眞用假用隨無。若
眞若假。具能所故。是故別立違差別過。
問。有人例難。有性有即離。唯違離實有。名
違自相因。亦應他用有眞假。唯違眞他用。
因名違自相。答。有人云。勝論立有唯離實
等。此有若無。有法非有。故違自相。非違差
別。數論他用。通其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
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違自相。問。
若爾違離實有即有不無。應名違差別。不
名違自相。答。彼雖説有有其二種。然即
實等有假離實有成。若無能有所有無故。
故違離實有即實有亦無。是違自相因不
名違差別。問。依宗正説。不許眼等爲假
他用。既爾若違眞他用假他用亦無。應名
違自相不名違差別。答。此因約同喩故不
違自相。積聚性因。臥具等喩。但違眞他受
用之義。假他用義。數論師宗。眼上自元不
由因喩。違假他用。此乃反ツテ由因喩力故。
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違差別。
非違自相
文。問若難離至故無諸過者 此問意云。若
難離實之大有者。五頂宗中。即犯自所別
不成。自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不立離
實有故。亦犯自隨一不成。若難即實之大
有者。即犯相符。自亦許故亦違自教。自教
亦立不無之有。今難ズト。即違自教。
答。彼先總説等者。彼勝論師爲其五頂。總
言有性。今亦總難彼有性故。彼既成立離
實之有。故今難令有非此有。言同意別故
無諸過。言同意別者有言是同。而意内難非
實之有。故云別也。沼義纂中。於此問答更
覆疏云。今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若論弟
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
有法而爲差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
亦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我
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應
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
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
不唯一故。此即立者メテハ。是他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今破ニハ。即自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若共トノナラバ此即
是過。爲破於他。就他宗立ナラバ。雖有所別
所依不成而不爲過
  寛元二年甲辰三月二十六日。於法隆寺善
 □院。□無極惡筆。依爲興隆。如形生年
 十九歳之時書了
              執筆尊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有法差至實徳業故者 此相違中。先
懸明義。後正釋文。先明義者。有法差別相
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矯
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
之中。言顯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成。但
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
異體上亦容許有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
能定其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
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所縁。既於言中
猶未能定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
問。前門言顯。既未能定大有是有非是同
異。如何得説大有非實非徳業等。答。猶如
人説龜毛兔角非色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
已。復説非是色聲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
等。雖與色聲法門是別。而是無體。不能定
立龜毛是毛。何妨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即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二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
犯相違。彼既自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
是同異。亦應喩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
是大有。故彼敵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
有是有。非是同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
更別成不樂之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
是大有。故名有法差別相違因也。翻云。有
性應非有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
縁性故也。此亦令彼本ツテ成立スル。是有
縁性ニ於。因イヽ不得遍。別有不樂非有縁性。
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
不遍因也。後釋文者。實徳業三和合之時等
者。徳業兩句實爲所依。依實而住。即此三
體和合スル之時。與メニ能詮ナルガ
故云同起詮言。縁三爲有者。即此
能詮。能詮實等是有體法。法體既是有義。
與能縁智爲起智縁。此義云何。由大有成
有。實徳業三。始能起得能詮言及能縁智。
謂彼宗意實徳業三。同起詮智。詮三爲有。
縁三爲有。由其第四大有イヽ爲因。有性
若無。有智不起。故云實徳業三爲因能起」
文。十句論説至同詮縁因者 智謂能縁
者。此之一句。疏主文也。同句義云何謂有性
等者。同句體者。諸實徳業體性非無。能詮能
縁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法同有
故名爲同。倶舍論云。總同句義也。一切根
所取者。唯言根所取。不言心所取者。且約
スル境義。根能取境。因根果識。識者
心也。依根而住。從強論故。故先擧根所取
也。彼下又説等者。彼論下云。如是有性
是所作。爲非所作定非所作。如非所作
ナリ。無徳ナリ。無動作ナリ。無細分ナル&T069222;亦爾ナリ
セシム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
トヲ。所和合ナリ
ナリ
。同ナリト
シク
詮縁スルノ
スルノ
ナリ
ナリ
已上無細分亦爾者。九實一一有細分故。同句
翻此。故云無細分也。除同有能等者。同者
同句義也。如前已説。有能者。實徳業三或時
其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ナリ
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
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倶分體者。即實
徳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色
等。別倶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
舊所説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言
異者常於實轉。是遮徳等心心所因。是表
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
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一切實徳業句
義名所和合。能和合性者。能令ムル實等不
相離而相屬著。此能詮縁名和合。除
此同等五句義。所和合法シテテモ
セシムル名爲有性
文。彼鵂鶹仙至縁無不生者 即以前因等
者。前本量以有性トノ非實等不相
離性。爲所立宗。今所違量以有性トノ
爲有縁性不相離性爲所立宗。因喩同前。
有性同異有縁性同詮言各別等者。其大有
同起シテ詮言詮三爲有。同起シテ
縁三爲有。同異句義能同異ナラシム
實徳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
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
有總別諸同異性。詮言隨彼。亦各有別故
云詮言各別。故彼不取者。謂但云有縁
不得云詮言同トハ也。故云不取。詮言
以有同異別故。又解。彼宗以同異性
爲能縁性。不取心等是能縁性。心心所法
等者。佛法外宗心與心所爲能縁性。有
縁謂境等者。有縁性者。顯法有此方起有
縁。有性若無。有法非有。有縁之智如何得
生。故有ルハ智生必頼有性。由此有性
非實徳業所縁之境。有能縁故名爲有縁。
謂境イヽツテ體爲ナツテ能起有縁。境界之
性若無體者。心如何生
文。如同異性至是本誠故者 作有縁性等
者。此有二解。一云。心及心法。體是縁有性
者從境爲名。名曰有縁。二云。心及心法竝
有所縁。但是心等。皆是有縁。非唯縁有。心
等從境。爲名名曰有縁。其大有性。能作有
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性。此作有縁性
於前有法宗上言中不彰。但是意許。於有
性上有作有縁境界性義。故言即於前
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此言有者等者。作有
縁性之有字也。有無之有。簡大有之有也。
有例難云。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用。有
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今非
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非有縁
性非實等トヲ。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是有
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相
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差
別。不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無
積取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法
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有
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
也。應法師云。且約自相共相説差別宗者。
此義不然。如數論師立我爲思。此即我共
相爲有法。思自相爲法。豈約自相共相得
分法有法別耶。故差別宗亦約自相共相。
不得分別二別也。故今解云。無積聚他所
受用宗自是立者意許。名法差別。
今作有縁性。乃是立者有法上意許。名有法
差別。此即作有縁性。及作非有縁性。但是有
性有法所含。非是宗法非實等含。若非實等
宗法所含。但是離實等有性同異性等ナリ。廣
如彼疏。是本成故者。比量所成有其二義。
一是所樂。云是有法自相上作非有縁性。二
是不樂。云非實等以非實言。助成有性。前有
一實故因。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
宗。是故亦是有法差別之因ナリ。以之即爲本
成宗故云是本*成故
文。論亦能成至有縁之性者 前後之文。具
而言之。如即此イヽ即於前宗有法差
作有縁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セル作非有
縁性。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如即此因者。此
有一實等因也。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
性者。擧彼矯立量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
作非有縁性者。違彼矯立也。如遮實等倶決
定故者。因取喩力遮彼矯立。與矯立中遮
實等齊也。今此成違義中イヽ亦能令
彼有法差別等者。此有一實等因。非直能成
有性遮實等。亦應能成與此意許作有縁
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有縁性也。即前文
中。以非實之言助有性。復以大有言顯
有性名爲前宗。然前宗中。仍未能定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前立未了。猶故
不樂。更須寄在前門言顯不樂量中。以立
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與其
意地作有縁性。以明離實。方爲所樂。立量
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加意許差別
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有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異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總略言之。彼
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異之上言顯
非有ナリト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品之處
故被翻破。云大有定非大有所縁性。因喩同
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縁性故
文。同異有一至義覈定然者 同異有一實
而作非大有縁性等者。釋成云。汝以
同異スル一實等同異ニシテ非是實徳業。即
證有性有一實等有性ニシテ非是實徳業故。
離實等作有縁性。我以同異有一實等同
異非有縁之性。證知有性有一實等有性。
作タリトラン有縁之性。彼此皆成故云倶
決定也。相違量云。有性應非作有縁性。有
一實等故。諸有スル一實等皆非トミヨ作有
縁性。如同異性。此無異品故無異喩。問。弟
子實等非無名有。亦許此有是有縁性。今
言有性非有縁性。宗違共許何名相違。答。
説相違宗。應云有性非作大有縁性。文無
大言。由略故爾。既違他許成相違也。不是
説因亦不定實等非無作有縁性。望相違宗。
是異品故。因異品轉故成不定。前説敵者有
一實等因。於實有故。有人問云。同異有一
實等。非離實。故例シテストイハヽ師主
。同異有一實等。非即實。例破
弟子即實耶。答。夫相違因。以立論之
因違立者之義故。唯難師主之有。不將立
者因違敵者義。故不得破弟子之有也。
問若爾有一實等因。爲弟子共許爲師主獨
成。師主獨成。因犯隨一。若是共許。便兩宗
ナリ。何獨名爲立者之因。若云成即實有
不用此因。更有何因。設成皆過。又云不
將立者因違敵者之義。立者之因。上明破
敵立之義。何故不得違敵者之義。以共許
因故。又凡立量必違他順己。擧因立宗。
本意違他。何非破他。今解。師主之義。但是
令他信。對彼成立離實有。因違所立是相
違。弟子之義不是令師信。不對成立即實
有故師主不得返破不是即實有。若成實
等不是有者。便惟己義。令彼弟子無所
承受便不信故。又復弟子計同異性體既不
無。亦是不無之有。無共同喩。體雖是有而
非不無故不得難即實之有也
文。釋所由云至故無妨難者 如遮實等倶
決定故等者。前有法自相釋成。但云倶決定
故。何故此有法差別。復更加言如遮實等。解
云。前有審定。略故不言。此無審定故別指
例。以前准後應有指例。以後准前應有
審定。論主善巧。影略故也。前不樂宗中。助
宗言顯。云非實等。今由因力取喩而遮有
縁性義。翻之以爲非有縁性。非實非有
遮相似故。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此亦是一
相因。同作事業成不樂宗。言顯非實及所樂
宗。意許有縁。而所樂宗。因不得遍。於不樂
宗其因偏故名成不遍因。此宗自相差別不
定等者。若言中立。云作有縁性非實等者。
即是有法自相不名差別。若即許此非作有
縁性。是離實等有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
也。故知自相差別。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
許別也。言陳爲自相意許爲差別故無妨難
者。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相爲法。今意
許宗。其義亦爾。且眼等上。意許無積聚他所
受用義。通臥具上。彼宗自許眞他受用臥
具等故名爲共相。是共相故名法差別。其
有性上。意許作有縁性。唯在有性不通餘
法。即是自相。是自相故名有法差別。若約
自共相説法有法義者。即有妨難。如數論
師立我爲思。此即我共相爲有法。思
爲法。豈約自共相得分法有法別耶。
故差別宗。亦約自共相。不得分別爲二也。
今此四違。各言陳者。以爲自相。意許宗者。
以爲差別。意許之宗。亦不得約自相共相。
分別二也。故無妨難。有云。若唯取後陳
爲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不得爲有法
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爲差別故無此難也。
又無妨難者。以釋外難。外云。夫差別者皆是
後陳ナリ。今在有法何成差別。故言但言陳
爲自。意許爲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
無妨難
文。問於因三至故成相違者 此答意云。有
性有法自相之下。作有縁性。是所樂宗。有一
實因。所本成立有法差別ナリ。其同異性。非
是有性作有縁性。宗無同品。無同品故
イヽ遍無。本用用同喩同異性者。非是有
性有縁性故還成異品。以之即爲宗異品
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ソヘニ。有一實因。同無
異有ナリ。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相。異
品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故成
相違。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一實等因。
於同有ナリニハナリ。何故此中作相違過。答。
此有兩解。一云。因若不成有法差別相違
之宗。方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法
差別相違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
若望非實等宗。因即異無同有ナリ。若望有法
差別之宗。因即同無異有ナリ。故作相違
文。問如聲論至皆准此知者 此問意云。如
同異性。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
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縁性。聲亦可爾。
如瓶等所作性。而非作聲有縁性。聲所作
性。而非作聲有縁性。爲顯此例。引聲論宗
云。聲應非作聲有縁性。所作性故。如瓶等。
亦應説是有法差別相違。此答意云。彼聲
論宗。聲是所縁。耳即能縁。宗既言聲。而返
言聲無能縁聲之心。即違自宗。故云彼自
違宗。聲常無常爲本所諍。聲非作聲有縁
性。非是本諍。故似破攝。賓理門疏*亦有此
問。故彼疏云。若有説言聲應非聲所縁性。
所作如瓶。成過以不。答。聲所縁性非本樂
立。即不成過。若本樂立成過何疑。且如
大乘對小乘立聲是無常。言顯聲者以無
常助。已是一立。然不樂爲。方便寄中。立
意所許。唯識所變。聲之影像。助是耳識親
所縁縁。論其本質。耳識疎縁。復爲一立而
作所樂。即彼敵論翻破所樂云。聲定非耳
識親縁影像。疎縁本質。因云所作性故。如
瓶其親疎縁無同許喩。瓶是四塵。眼鼻舌
身四識所縁。豈得與耳識所縁爲喩也。凡
出他過必觀立者所樂處出。不得直執言
詞爲定。聲是無常所作如瓶。直異言詞。尚
有立者不應理失。況餘言詞也已上此解非
也。眼既得縁瓶上之色。耳亦應縁瓶中之
聲。豈非與耳識所縁爲喩也。如是應非撃
發所生起等者。夫發者。由尋等縁。撃齊
輪等風。乃至展轉撃咽喉脣舌等。勤勇無間
之所生起。准前宗言。聲應非作聲撃發
所生起有縁性等。准知之也
文。問又如彼至皆准此知者 若准前言。
此亦違宗。無常是所縁。意識即能縁。宗既
言無常。而返言無常無縁無常之心。即違
自宗。常無常義是本諍也。應非作聲無常有
縁性。非是本諍。故似破攝。又聲之無常。是
即有法ナリ。爲因所依。無常ナリ。所作
ナリ。生滅既異。故所作因於滅不遍。無
常有法。兩倶不許有所作性故。兩倶不成
過。應非縁息無常等者。若尋等縁。有止息
時聲即不起。故云縁息無常。若聲論師。以
音響等爲聲生縁。故雖縁息。聲體常住ナリ
若依聲論。應言縁息常住。而言倒耳。問。若
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即是法差別。
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
有法差別。若加言已。有名法故。然成此法。
意成有法。故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
是成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名爲法者。與
法何別。答。法自相等。本只諍法。不諍有
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有法。若云成聲
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然。瑜伽等云。所
成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若成聲之無
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作此解。妙之
又妙。如義斷説
文。此四過中至如色聲等者 此明不改
本因。一因違三而成過也。初二種因各唯違
一後二種因一因違二者。問。前二相違。因即
各別。何故復後二同一因耶。答。此有二解。
一應師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
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二沼
師云。此後二違定違二攝。結前二因。違一攝
者。影略説故。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
者。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
定。若所餘ズバ同喩。作不定云。
爲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
性非四大種。爲如子微等。許除四大體非
無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子孫微等。四大
爲體。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此過。皆入
同喩。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微。豈得子微
作不定耶。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
微。不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
除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微。故引子
微。得作不定。有云。除四大外。一切有
皆入同喩。即自問云。何須説言除四大耶。
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言除四大。便有不
定。謂所説有性。爲如色聲等。體非無故。非
四大種。爲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有性是四大
種。爲簡此過。是故因云除四大種。此解非
也。疏中卷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
喩。無自不定。今案彼意。不得取宗有法能
別。作不定過。故云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
爲同喩。非四大種ト云ツハ。既是能別。豈取能
別作不定過。故因中云除四大者。顯四大
外。體非無故。故云除也。由此意故。太賢師
述勝論自比量云。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
四大外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如彼古迹
文。所説有性至故成違三者 今非此有不
犯自語等者。勝論有性離實有性ナリ。自成
他不成也。五頂有性即實有性ナリ。自他
倶成也。今非離實不非即實。故不犯自語
等。隨言即非故違自相者。隨言顯有以非
意許離實之有。故依所隨。名違自相尋言
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加言
皆是難別義故。不改本因即爲違量者。若
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是四相違因。若改
前因違宗四種。是相違決定攝。如前已説。
雖不改本因。違宗四種而論示法。初二
違一。後一違二。以三因出四過故。今此
所列。唯有一因而違三宗。如上所列。其義
應知。其有一因違四宗者。如下自説
文。有唐興雋至生摛叡質者 此下釋難。文
勢有三。初表師徳。次擧師難。後正爲釋。此
初表也。言唐興者。兩名相濫。未詳何也。一
縣名唐興。故坤元録第七十四卷云。江南道
道州營道縣。唐興
縣。江華縣。
道州治營道縣。零陵郡之
永陽縣也。隋氏喪亂。陷於寇賊。武徳四年。
討平蕭銑置營州。領營道。唐興。江華。永興
四縣。五年改爲南營州。貞觀八年改爲道
州。在京師南四千三百四十一里。漢書地理
誌。營道縣。屬雰陵郡。望曰九疑亭。案漢
治。在莽巣二水之側。今縣治南六十四里
是也。隋開皇十二年。移治本冷道縣界之象
鳴地。今唐興縣是也。此縣有九疑山。山下
有舜廟。此方人俗。故作韶歌韶者舜樂之名
也。韶市遙反
退
案彼此年代者。唐始武徳元年戊寅是我小治
田朝。豊
御食炊屋姫天皇
三十六年也
高祖神皇帝諱淵隋禪。自
此至于則天久視二年辛丑。合八十四年
是我朝大寶元年。
于今八十年
然則武徳四年辛巳。置唐興
縣。自爾至今百六十歳也已上ニハ寺名唐
興。故唐前記云。唐興者。芬州唐興寺也。此親
自承唐智周師。專所記也。故以證之。九州
者。或曰九國。河漢之間爲豫州是周兩河之
間爲冀州濟河之間爲兗州東方爲青
州。泗上爲條州東南爲揚州南方爲
荊州西方爲雍州北方爲幽州今云
芬州者。蓋西方雍州之異名乎。若爾何故瑜
論第一百卷。復題之外。列翻經者。云大
總持寺沙門靈雋法師。答。蓋是一人住於兩
寺。亦是一寺有兩名乎。造對法疏三藏弟
子靈雋法師。更無兩名。自非久遊唐國。逕
九州盡。誰住此間。輒明指定寺之與縣乎。
似變反。説文肥肉也。又爲隽寸選反。亦
字也。玉篇爲雋字。不爲門也。變力全反
樞紐
者。雋法師者。乃是佛法釋門之要樞紐也。
樞。苦溝反。以手挈衣前也。挈苦節反。繋也。
樞齒楡。反。郭璞曰。門戸扉樞也。廣雅樞本
也*紐女九反。説文紐絲也。一曰。結可解也。
或本爲紐。女巾反。王逸曰。紐索也。單繩
也。今當前字。綺歳標奇者。少年時名爲綺
歳。倶舍光疏云。婆羅門法。七歳已上在家學
問。十五已上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年四
十恐家嗣斷絶。歸家娶婦。生子繼嗣。年
至五十入山修道。若依彼説。七歳已上。十
五已下。可名綺歳。綺丘彼反。繍也。有文
也。上聲也。標奇者。博綜奇才。故名標奇。奇
異也。汎慈舟於濟蟻者。雜寶藏經第四卷云。
沙彌救蟻子水災。得長命縁。昔者有一羅
漢道人。畜一沙彌。知此沙彌。却後七日。必
當命終。與暇歸家。至七日頭。勅使還來。沙
彌辭師。即便歸去。於其道中。見衆蟻子
隨水漂流。命將欲絶。生慈悲心。自脱袈
裟。盛土偃水。而取蟻子置高燥處。遂悉
得活。至七日頭還歸師所。師甚怪之。尋即
入定。以天眼觀知。其更無餘福得。余以
救蟻子因縁之故。七日不死。得延命長
非但綺歳博綜奇才。亦慈無量。及悲蜫蟲。
此表慈悲徳也。髫年發頻者。髫年者。髫大
聊反。俾蒼髫髦也。髮至眉也。唐前記云。初
著冠時。名髫年也。違訓釋字。既髮至眉。
名爲髫髦。即未冠時。故知違也。心蘊智力。
口暢辯才。故名發頴。頴以頂反。秀也。或爲
*頻字。居領反。明也。義亦得也。濤辯水於澂
鶖者。濤達勞反。許叔重曰。潮水踊起還者
爲濤。蒼頡大波也。七辯無礙。如迅流水。故
名辯水。澂鶖者。澂置陵反。清也。毛詩相彼
泉水。載清載濁。是也。舍利弗母。名之爲鶖。
未懷子前。言詞訥鈍。毎共弟摩訶倶絺羅
論義。常墮負。所懷子以後。辯捷難酬。捔論
恒勝。然則未懷子前。辯水多濁。懷任已後。
辯水永清。由子智力。清母辯水。故名澂鶖。
或爲&MT00151;字。小度大故。但爲澂字。澂&MT00151;同字。
言法師智辯等於鶖子。此表智辯徳也。初
業有宗者。顯初學小乘也。爲小乘説人空
法有。故名有宗。不唯有部名爲有宗西河
稱其獨歩者。唐前記云。西河者。處名也。芬州
亦名西河也。於葉無匹。故名獨歩。創探
空旨者。顯後學大乘也。爲大乘説人法倶
空。故名空旨。不唯無相名爲空旨。北地譽
其孤雄者。從黄河北。名爲北地。從黄河
南。名爲江南。西河亦名河西。北地亦名北
川。邁師譯經圖記云。沙門玄奘。河南雒陽人。
寶和上云。西域ニハ清辨護法。爲執空執有之
始。此方ニハ南宗北宗之學。作非有非空之初。
中論疏云。河西道朗。江南智泰。又吉藏師
自云。余在江左鑚仰累年。未栖河右用
爲心鏡。雖復東西阻隔。未始分乖。周旋
南北何嘗徒歩。然則南北東西之名。皆從黄
河起而無的也。大乘學中。内智外辯敢無
當者。雄才俊爽。神慧頴悟。故言孤雄。創楚
良反。賈逵曰。創始也。説文爲剏字。探勅含
反。取也。試也。摸取也。説文遠取也。聲類深
取也。天縱英姿者。天縱論語曰。大宰問於子
貢曰。夫子聖者與。何其多能也。子貢曰。固
天縱之將聖ナリ徳又多能ナリ。孔安國注曰。
言天固縱大聖之徳。又使多能也。天體賢
反。清輕在上曰天。平聲。縱子用反。捨也。去
聲。英夭京反。萬人將也。又智過千人。名之
爲英。姿子私反。態也。態他戴反。度也。意也。
生擒叡質者。摛恥離反。舒也。叡以歳反。聖
也。叡哲欽明曰聖。質形質也。生便所舒。故
曰生摛。言此法師苞含智辯。於學衆中更
無等匹。故曰生摛叡質
文。余欣其雅至天而別羽者 余欣其雅量
者。雅量謂其人心性器量也。其性淳質。其心
慈悲。高論劇談。言無屈滯。心器超勝。等類
絶匹。故言雅量。先賢行状曰。毛玠雅量
正是也。偏結交期者。目連鶖子。少爲親友。
鶖子以才明見貴。目連精鑒延譽。才智相
比。動止必倶。期要終始。契同去就。相與厭
俗。共求出離。今此兩徳。其志亦同。結交
期者。豈異前意。情契蘭金者。易繋詞曰。二
人同心。其利斷金。正義云。二人若同其心。
其纖利能斷截於金。金是堅剛之物。能斷
而截之。咸言利之甚也。繋詞又曰。同心之
言。其臭如蘭。正義云。言二人同齊其心。吐
發言語。氳臭氣。香馥如蘭也。言符藥石
者。左氏傳曰。孟孫乖。臧孫入哭甚哀。曰孟
孫之惡。我藥石也。注云。常志相違戻。猶藥
石之癒疾也。正義云。治病藥分用石。即鍾
乳譽石慈石之類多矣。玄應師諸經音義云。
藥石トハ改病曰藥。古人以石爲針。今人
以鐵。皆謂療病者。時假談咲論及因明者。
此明互開内悟。共流外益也。時假者。禪
禮之閑也。假康馬反。借也。説文假非眞也。又
音古該反。戔云假暇也。談咲者。話談微咲也。
將啓悟故。法有法話。經爲通利故。佛有
微咲相。禪禮之暇致談咲者。意在此矣。法
師矚古牒以文披一攬略窮其趣探新知以
理竅再閲廣盡其微者。此一對文。明法師於
新舊經論。有一聞千解之徳也。古牒者。古
譯經論章疏等也。牒謂簡牒。即經書之通稱
也。新知者。新翻經論章疏等也。知謂專知監
譯。助知翻譯。言フコヽロハ大宗皇帝。即命玄奘。
所將梵本六百五十七部。勅於西京弘福寺
翻譯。仍勅沙門慧明靈潤等五十餘僧。助
光法化。并勅太子左庶子許敬宗等。專知
監譯。及勅文館學士高若斯等。助知翻譯。即
新翻經論。重蒙勅命。專知助知之所翻譯。
故言新知。矚之曲反。顧也。入聲。攬力甘反。
取也。持也。探勅含反。深取也。竅古草反。理
取實也。考實事也。再閲者。二三遍披讀也。
閲餘説反。開也。簡也。或本爲聞草謬也。雖
義不違。非本意也。始驗驥駿駑嬯驤中原
以分駕者。此標徳優劣也。驗魚掩反。觀也。
驥居致反。説文曰。驥千里之馬也。駿子侚
也。速也。説文馬之良才。駑奴胡反。廣雅ニハ
駑駘也。説文ニハ馬銜脱也。楚詞曰。却騏驎
而不乘。策駑駘以取路。周禮馬有六種。駑
最下者也。駘與&T060642;同音。達來反。或爲嬯字。
徒來反。遲也。聲類無能也。驤恩良反。馳也。
中原者平地也。駕者案馬也。言平地走馬。
即知好馬惡馬。此雋法師亦復如是。談咲論
説。余如惡馬。雋如好馬。故云始驗。此自謙
辭也。鵬騫鷃翥遶冲天而別羽者。此前之句
一對者也。莊子曰。窮髮之北。有溟海者。天
地也。有鳥焉。其名爲鵬。背若太山。翼若垂
天之雲。搏扶搖羊角而上者。行九萬里。斥
鷃咲之曰。彼且奚適也。我騰躍而上。不過
數仞而下。&T037161;翔蓬蒿之間。此亦飛之至也。
成英疏云。斥小澤也。鷃雀也。鶱虚言反。飛擧
也。又爲騫字。丘焉反。虧也。病也。説文馬腹
熱也。雖不當此。音相通。同平聲。故通用也。
翥之據反。擧也。冲天者虚空也。冲者虚也。鵬
鷃兩鳥。大小遙別。高空飛擧。即有別也。鳥
喩如馬。法合准前
文。乃申難曰至返成相違者 次擧師難。總
有二難。一文勢不同難。二義勢不同難。此即
初一。文勢不同難也。此難意云。如論文云。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如次爲對生顯二師。故
擧二因。翻二八故
准理門論。
九句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於同無。
皆異品有。此論所説。四相違中。唯法自相。
可與彼論九句因中四六違同。其後三違等
者。次論文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
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有法自相相違
因者。如説有性。非實非徳非業。有一實故。有
徳業故。如同異性。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
有性。作有縁性。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
此所擧文。皆所
違量未擧能違
觀此後三。所相違量。各
具三支。因皆同有。異品上無。既不同於四
六。如何返成相違。此擧文勢不同難竟
文。又法自相至合違有一者 次義勢不同
難也。前所違量。文皆所擧。故云文勢不同。
後能違量。但説其義。不説三支。故云義勢
不同。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等者。翻第四
句法自相相違。作能違量云。聲是無常。所
作性故。同喩如瓶。異喩如空。翻第六句。作
能違量云。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
喩如電瓶。異喩如虚空。今觀前二所相違
量。他敵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有。用他異
品以爲同喩。一倍違返成相違義。後之三
違等者。與法差別相違因作能違量云。眼
等必爲積他用勝。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
臥具等兩宗共許。爲積聚他受用勝。故之爲
喩。次與有法自相相違因作能違量云。
所説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有徳業
故。如同異性。次與有法差別相違因作能
違量云。所説有性非作有縁性。有一實故。
有徳業故。如同異性。釋其所由。如疏具
説。今觀後三所相違量。他敵者因。皆於同
有。於異品無。用他敵者能立因喩。與他
敵者作三相違。初一相違。同無異有。後三相
違。同有異無ナリ。行相既別。如何得説法自
相違與餘三合。而二合違有六。三合違有
四。四合違有一耶。爲顯此二。文勢不同。義
勢不同。故最初云竊觀論勢文理不同
文。余性不匿至萬碩者歟者 此明親友之
芳。貴相知心。遣疑生解也。人之相知。貴相
知心者。凡在此矣。親友之芳。於聖亦有。鶖
子目連。少時親友。同隨珊闍。修學道法。乃
相謂曰。此非究竟之理。未能窮苦際也。各
求明導。早悟出要。先嘗甘露。必同其味。鶖
子有縁。得遇馬勝。聞法悟聖。還爲目連
重述令聞。目連即時聞説悟法。遂證初果。
今此兩徳。其志亦爾。自有所悟。於友何惜。
先嘗甘露。同其味者。亦即是也。余性不匿
賢者。余者疏主也。不匿者不藏也。言本性
不藏他賢徳也。故取法師言。録於疏上例
也。示詳藻思之深者。詳洋同音。似涼反。平聲
通用也。爾雅洋洋思也。傳曰洋洋衆多也。藻
者品也。品者類也。言示彼法師洋品思惟之
深意也。此唐記説也。陸士衡文賦曰。或
ルトヰハ藻思綺ノ如ニ合。公孫羅曰。藻水草有文
者也。思有二訓。一思者思念也。一思者辭
也。言示洋藻之深也。或智思如藻。浮
者曰藻。沈者曰蘋。自論道東譯者。論道
者。因明論道也。望於天竺。名爲東譯。方言
傳也。見也。郭璞曰。傳語即相見也。説文
傳四夷之語也。疏初序云。方言既譯。道理
攸暢。今云論道東譯。意亦同也。匪彼發之
千鈞誰發我之萬碩者。史記蘇氏遺穰侯書
曰。以天下改齊。如以千鈞之弩決潰&T028816;
鈞居脣反。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石
與碩通用也。阿難問事吉凶經。惡意謗師
及道徳人譬喩之中。佛言。寧持萬石弩。還
自射身。爲痛不。阿難言。甚痛。佛言。人持
惡意。向道徳人與其師者。痛劇弩射身
云云發甫越反。説文射發也。從弓發聲。
射弓名發。至強弩經。雖繋千鈞。而強張
無動。自非大力。無射此弩。況乎萬石之
弩。誰敢射之。前引驥駑。雖顯雋徳。今引
鈞碩。即標自能。爲勝進分。不輕自身。所以
有此辭耳
文。夫正因相至名爲同品 下通難中。文
勢有二。初明正因并會違文。後此論所説
下。正通前二難。此初也。所以初先明正因
相。及會違者。爲當所通。極分明故。夫正因相
者。簡決定相違因。違宗四種。成四宗義。若
改前因違宗四種。是決定相違攝。不改前
因違宗四種。是四相違因攝。具三相因。生
他決智。能成四宗。名爲正因。必遍宗法者。
遍是宗法性。第一相也。同有者。同品定有性。
第二相也。異無者。異品遍無性。第三相也。生
他決智者。簡決定相違。雖具三相不生
決智。此正因法。成所立宗可成四義。有法
言意。及法言意。是爲四義。隨宗所諍成一或
多者。雖成四義非一切成。但隨所諍。一能
立因。或成一宗或成四宗。故云成一或多。
何以得知。非一切成隨所諍成。宗同品中。
説所立法均等義品。名爲同品。今云均等
者相似義也。除宗已外。能別有法皆名義
品。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法及有法。互不相
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名同。隨其
所諍。所立之法名同。非取宗上有
法能別。一切皆同。若一切皆同。爾者取何
爲異。若令皆同即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
唯取言所陳法ノミヲ同於彼法名宗同品。
不爾便無法差別等三過失故。故隨所應。
因成宗中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
名爲同品
文。問理門論至理不相違者 後會違也。
此問意云。若言正因成四宗者。即以有法
爲因所成。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
如何今説因成四耶。此答意云。若望意許。
實唯成法。且有法自相相違因中。如難有性
非是有性。不難言顯不無有性。難彼意許
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若爾不可
説言有法自相相違。難意許故。應名差別。
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
法自相相違。若加離實有言便成難彼差
別。今望言陳必爲他用。言陳有性。言陳
作有縁性。因成ト云宗四。若望法意許
不積他用。有法之上意許離實有性。作
非有縁性差別トニ。唯成其法。故云但
以法成其法。故與彼論理不相違
文。此論所説至成相違義者 下正通難。初
通文勢不同難。後通義勢不同難。此初也。
此論所説法自相因唯違於一等者。如論説
言。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聲常。所作性
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品中
有。是故相違此所作因。唯違於一法自相
宗。謂違返云。聲應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
瓶。異喩如空。前所作因。唯違此一無常法
自相宗。不違餘三。是故顯擧因同無異有。
云此因唯於異品中有。問。若爾何等法自
相因。通違餘三。答。如勝論立。所説有性
離實等外ルベシ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同
異性。即與此量作法法自相相違云。所説
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有
實徳等。此非無イヽ。亦違法差別等三宗。
如下自説。自餘三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同
有異無等者。言他立者。敵者曰他。立者
曰立。所違量主。名之爲立。能違量主。名之
爲他。後之三因。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
異無。所違量云。如説眼等。必爲他用。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文略無異喩。異喩應云。若
不爲他用即非積聚。如龜毛等。此積聚
因。同有異無。能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
用勝。積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
勝者。必非積聚性。如龜毛等。此積聚因。同
有異無。故云觀他與立。皆似其因。同有異
無。所諍餘三。以理窮之。皆無同品。其因亦
是異有同無ナリ若法差別作能違量。云眼等
不積他用。即能別不成。闕無同喩。故彼矯
立。以異爲同。故今違之。以彼所違量主
同喩爲能違量異喩。以彼所違量異喩。爲
能違同。成相違義
文。論中示法至不違四六者 此明論主
示法不同也。法自相違改他同喩爲異喩等
者。敵者名他。且所違量。云聲常所作性故。
同喩如空。異喩如瓶。此即改他能違
同喩爲異。以他能違異喩
爲同。後之三違以他能違量爲同。以
他能違量爲異。何故因中自他倶順本
因。喩中初一改喩。後不改喩。此有何意
耶。爲決此疑故云欲顯相違。因必仍舊。喩
或改新。是故論中示法不同ナリ。其不定因等
者。此通伏難。難云。若相違因。必順本因。其
不定因。有何差別。共不定等順本因故。故
今通云。其不定因ニハジテイヽナリ
ニハ乃相違。如立宗云。聲應是常。所
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今觀此因。於立
論者。是順シテイヽナリ。破乃相違者。作不
定云。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如
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由此應知。破乃
相違。因雖順本。通二品轉。不生決智。立
不定名。此相違因所違量主能立之因必
同無異有ナリ。能違量主能立之因必同有異
ナリ。此理常定。本不相濫。決智既生。是故
與前不定因別ナリ。若立ニハイヽナレトモニハ
者相違等者。此不定因立者ニハイヽニシテ
遍宗有法。亦同品有ナリ。由是義故名之爲
正。破乃相違者。共不定因。異品有故。敵者於
中出不定過。故云破乃相違。因通二品等
者。共等四因同有異有ナリ。故云通二品。今
此四違同無異有。不違九中第四第六
文。又將法自至之同喩故者 下通第二
義勢不同難也。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等
者。法自相違。改他同爲異。以他異爲同。
故能立因。同無異有。後三相違。以他用爲
同。以他異爲異。故能立因。同有異無ナリ。雖
有此異。以初一違三合説。就論示
法。一往觀文。必無是理。初法自相以異爲
同。後三相違同爲同故。今以後三相違。就
初一法自相相違。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
他能立之同喩故。由此當知。此四相違。因
必須本。喩或改新。若喩必順本者。無以初
一與三合説。必無是理。如下所説。勝論所
立。所違之量。以同異性爲其同喩。後四能
違量。以實徳等爲其同喩。此即改他能立
同喩。便有合説
文。如勝論立至今此亦爾者 此顯一因違
四宗也。依此比量推其義理。一因イヽ違四。
即如下説。乍觀此因是共不定等者。觀此比
量。非無故イヽ。同有異有ナリ。故共不定。爲
如同異性。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
爲如實徳等。所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
性。是故此因成共不定。同異二品。因皆轉
故。然彼五頂。諍五句外無別有性。五句不
無。即有性故。故云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
性。闕宗同品。於離實無共同品。故闕
同喩。其同異性。雖是異品所離之外而彼勝
論。方便矯立。取異爲同。非無故因。唯於異
品實等上有。既闕同喩。非無之因。於何同
喩得遍轉也。此義稍隱。故引喩示。如論説
言。聲是常宗。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
瓶。其如空喩。對無空論。闕無同喩。所作性
因於何同喩得遍轉也。所作等因。唯於異
品瓶等上有闕無同喩同上遍無既同無異
有。故許成相違。今此比量。其義亦爾。對彼
五頂。成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性。闕無
同喩。其同異性雖離實等有別自性。非是
離實大有性故。不得爲同喩。許非無
イヽ。於何同喩得遍轉也。義既無別。故
云亦爾
文。依此比量至如實徳等者 依此比量等
者。指前勝論所立本量。故云此比量也。後
三從初者。若依論説必無是理。今依勝論
所立比量。而説後三從初一違一因違四。所
以依論必無是理。論示法中。法自相因。同
無異有。後之三因。同有異無。一往觀文。
無是理。而論意者。欲顯相違因必須本。
喩或改同。由此義故。且指示法。以理
窮之。一因違四必有是理。法自相相違者所
説有性等者。以前勝論根本比量爲所違
量。此法自相等四比量爲能違量。前所違量。
非無故因。通違後四。故法自相相違與後
三合説。皆得説言違一有四。違二有六。
違三有四。違四有一。同異入宗所等之中
等者。若不入者。作不定云。爲如實徳等。所
説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爲如同異性。
所説有性離實等外有別自性。同異既入
宗所等中。故無不定。此法自相相違因中。
唯實徳等得爲同喩。其同異性不得爲喩。
不隨所立故不得也。後三相違。其同異
ヲモ亦得爲喩。隨所立故。由此當知。因
必須本。喩或改同。此即擧一非無之因。違
法自相與法差別二宗已訖
文。爲有法自至皆如理思者 彼説離實等
有性等者。彼勝論師。意存離實等之有性於
有法中。説言有性弟子五頂。知彼意許。更
不加言。隨難言陳。而非ト云有性。故違自相
不違差別。若不知意。但難言陳不無有
性。即違自教自語之宗。若加離實有性之
言。難其有性。無共同喩。所立不成。不改本
因即爲違量等者。不改勝論所違量中。非無
本因。即作五頂能違比量。是故成一違四
宗因。此上同喩擧同異爲首亦得隨所立故
者。今觀此文。似致上四相違之上。然以同
異望法自相。不隨所立。不得爲喩。望後
三違得爲同喩。隨所立故。然則隨所立故
者。簡法自相相違。具文而言。此上同喩。除
法自相。餘三相違。擧同異性。爲首亦得。隨所
立故。言隨所立者。除法自相。説餘三違。爲
簡初一。遂致此言。違一有四論自説二者。
法自相違。法差別違。此二相違各違一宗。
初所作因違無常宗。次積聚因違不積宗。
故違一宗。違二有六論自説一者。有法自
相。有法差別。此二種因。一因違二。即有一
實因。違二宗故。違三有四今略叙一者。如
前文云。其有一因而違三者。初勝論立。所
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此除四大體非無因。違後三宗。不
改本因即爲違量。故成違三。今指前説
故云今略叙一。違四有一今亦示法者。指
次上説。一因違四。故云今亦示法
文。此四亦有至非必相違者 此四亦有他
自共比者。此四相違。亦有他比四違。自比四
違。共比四違。他比四違亦有三種。謂他自
共。四違合有十二。自比四違亦有三種。謂
他自共。四違合有十二。共比四違亦合有
三種。謂他自共。四違合有十二。總計三十
ナリ。論文所説等者。論説四用皆共比量
違共四因也。向三有四因等者。向者前也。
向前所説。其有一因而違三者。如勝論立。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今即指彼。故云向三四因。彼即
勝論立自比量。故云皆自比違自。又解。向
三四因者。言三者。前云。其有一因而違三
者。至故成違三。今即指彼。故云向三。言四
者。前云。一因違四法自相相違者。至故成四
因。今即指彼。故云向四。皆自比違自者。一
因違三。一因違四。皆自比違自比。若如
立者作法而言。是似共比。有法有性是共許
故。然尋意許。有法有性是大有性。是故此因
唯自比違自。敵者宗中。都無離實大有性
故。其他比量違他等者。不得具擧。皆應准
知。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四非必相違
者。若如論示。初二後二各皆相違。不初一
因通後三故。不許初一違二三四。故
相違。然據實論。亦有違二。有違三。亦有
違四。故知此四非必相違。總顯意者。
イヽ難云。其法自相他異爲同。他同爲
異。後三相違。他同爲同。他異爲異。行相既
ナリ。云何得説二二合違。三三合違。行相
若同ナラバ豈名相違。由行相別方名相違。今
觀論文。初行相別方名相違。何得説言二
二合違。三三合等。此即執文。作如是難。由
此今言。既許一因得違於四。故法自相與
後三合。作句而説。亦不相違
文。問四相違於九至無所違害者 此答意
云。如論文云。此中法自自違因者。如説聲
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
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觀論文勢。初法自
相違。九句因中四六所攝。此初相違。具有所
作勤勇二因。有所作故。第四句攝。有勤勇
故。第六句攝。九句之中四六二因。違法自
相相違因故。今觀後三皆彼第四等者。問。後
三相違。非唯違害於法自相。何得説言第
四句攝。答。若不加言。似違自相。隨言難
意。故違於法。既違所立。同無違有豈非第
四。此上所説等者。六不定因。有四不成。此
四相違亦有四不成。三支過中各有四不成。
如前已解。三十六中一一有四等者。三十六
句如前已説。三十六中一一皆有四種不成。
合有三種四十八也。三四十二成一百二
十也。三八二十四。并前成一百四十四諸
相違因。何以得知。四相違中有四不成。如
不定中引理門説。前中卷末。説不定中云。
理門既言。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説四種不成。既通九句。
九句之中四六二句有四不成。故知四相違
因。亦有四不成。此後何等。如説聲常。勤
勇發故。若以テハ顯論隨一相違ナリ。彼許
顯發順常因故。若疑烟霧。立彼有火。以
現烟故。猶豫相違ナリ。兔角是無アルベシ。鳥
ツテスルガ。即爲所依不成相違。如初
相違具四不成。餘三相違。理應必有。問。四
不成闕遍是宗法性。是初相過。四相違闕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是後二相過。既各不同。
如何四相違得有四不成耶。答。且兩倶不
成。立敵倶説眼見之因。於聲上無。以之
即爲兩倶不成體。本立共因。將正成宗。因
既闕相。不能成宗。故四相違名不成因。
此即立敵倶説闕相故。不能成宗故。云立
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不望體説。但望
名説。故無過失。後二相過故名不成者。非
不成體。又解。此上所説者。此上所説。一因違
四。所作違 量。是名此上所説。所以爾者。
許非無因。立敵倶説不遍有性有法之上。
故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有性有法
是成所諍。立者意許。大有有性。敵者意許。
不無有性。非是大有有性。有法既不極成。
許非無因。於彼有性何得遍轉。故此上説。
四相違因。是立敵兩倶不成之四相違。非
謂論文所説四違名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
因。論文所説。四相違中。法自相違。云聲是
常。所作性故。其所作因。於聲有法遍皆得
轉。既有初相故非立敵兩倶不成。然理門
論攝此頌云等者。理門論中説不定已。攝
此頌言。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
彼。皆是疑因性。説不定已。既有攝頌。故四
相違ニモ亦有攝頌。言邪證等者。此之一頌。
攝四相違。文有三節。初之二句顯四相違。
言邪證者釋相違義。能倒立故名爲邪證。
又不善取證。即名邪證。法謂宗法。如無常
等。軌生物解故名爲法。言有法者宗有法
也。如色聲等。能有宗法故名有法。如是二
種各有二相。故成四種。謂法有法。各有自
性及差別故。入理論中名爲自相。此論名
爲自性。性是性相。其義同也。次有一句結
成相違。此謂四因。由倒證故名相違因。
後有一句釋成所由。夫與他因作相違過。
所立比量必須違害他所許宗。而不違害
自共所許現量等義。方成相違。故云若無所
違害
文。問如前所至於宗定有者 此問之中如
是乃至下。乘前語勢而爲問也。前中卷末
隨問答訖。故彼文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
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トニ
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
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相違決定。廣如
彼説。既彼答訖。故此不答。有人不知此義
意。云彼因立正下。明スト云決定違。是大謬
也。不可依學。答中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
及相違等者。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相違二
因。於宗有ナルイヽ。方爲不定及相違。故太賢
師云。雖無全過今約一分兩倶不成。亦
有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
勇發故。如聲性等。共許イヽ於外聲
無。若於内聲便有二過。若許同喩。以
不定ナリ。若無同喩是相違故。若准此
解疏主亦同。今約全分而作此説。兩倶不
成彼此倶説*因於宗無等者。此明兩倶不定
之差別義。兩倶闕初相。不定不闕。所以
差別アリ
文。彼因立正至可説有故者 彼因立正至
故名相違者。此明六不定與四相違。差別
義也。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體
也。且就一不定如立宗云。聲常所量性故。
同如空等。異如瓶等。彼所量因。於立論人
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違彼
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違彼宗云。爲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如瓶等。所量性
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彼正必違此
必正令宗不定者。明不定義。其所量因。
望彼立者。即是正因異品有故。必違彼宗。
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此敵者即是
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宗不定。即六
不定義ナリ。相違之因等者。四相違因亦於宗
有。隨所應立即用立者因。作相違故。此違
無正者。此立論者。唯是所違。無有正因。彼
正無違者。彼敵論者。唯是正因。無所違害。
此理常定。令宗決定故名相違。由此當知。
兩倶不成及不定因。六不定因。及四相違其
義各別。由此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
相違者。問。上文既云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
倶不成。四相違因。亦有隨一。猶豫所依。餘三
不成。四相違因。何故今云若有兩倶不成。
必無不定。及與相違耶。豈非前後相違耶。
答。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者。約
共兩倶不成説無不定相違。如論中説共
兩倶不成云。如成立聲。爲無常等。若言是眼
所見性故。兩倶不成。此中即無不定相違。
聲無常宗。瓶爲同喩。眼所見因。於彼遍有。
空爲異喩。眼見之因。於彼遍無。聲勝共説。
眼見之因。於聲上無。既闕初相。兩倶不成。
同有異無。故無不定相違。上文云立敵兩倶
不成四相違因者。非謂約闕初相名兩倶
不成。但同無異有不成宗故。約不成名且
名不成。隨一猶豫等三不成亦爾。約名而
説。故不相違。唐前記云。由此若有兩倶不
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此言兩倶不成者
是四相違因中兩倶不成。因喩於宗不轉。故
名爲兩倶不成等者此謬解也。此言兩倶不
成者。可是四不成中兩倶不成。約共兩倶
説故無不定相違。上文云立敵兩倶不成
四相違因等者。方是四相違因中。兩倶不成。
以後文意釋前文。以前文意釋後文。故
知謬也。若有後三不成立而説有故者。後
三不成。通不定及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
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
三不成也。就三隨一可説有故者。後三不成。
得有不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
若不定中。有隨一隨一不定。隨一猶豫不
定。隨一所依不定。若相違中。有隨一隨一
相違。隨一猶豫相違。隨一所依相違。若有後
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
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既各不同。如何
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答兩倶之中無
隨一義。故無不定及與相違。後三不成各有
隨一。故有不定及與相違。既言隨一。一分
闕初相。一分不闕初相。若約闕義即有不
成。約不闕義。同有異有即有不定。約不闕
義。同無異有即有相違
文。自他共比至餘如理思者 梗概
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概柯亥反。二十
七不成者。兩倶四句隨一八句。猶豫六句。所
依九句。合二十七不成也。五十四不定者。六
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
量有三。謂自他共。此三各有三不定。三三
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相違。有他自共。
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合有九種。此九各
有四種相違。四九三十六也。合一百一十七
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以十五能違之因
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十五。總計合
有五百四十四相違也。相對寛狹以辨有無
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相違名寛。有是
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寛。有是不成。非不
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寛狹准此。理
門論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八眞因。名
之爲因。四相違因。六不定因名爲似因。此
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名爲宗法。四
不成因。於有法上不成因義。故非宗法。
於諸因中。宗法者多。非宗法少。故作此言。
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於初相闕不闕故
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四不成中
有自他共。今此約共。説無相違及不定過。
若自一分。若他一分。容有此義。於宗有法
互容有故。若有一分兩倶不成。亦有一分
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故。
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有一分
兩倶不成。若於内聲便有二過。不定
トナリ。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同喩犯
相違故。由此義故。故云此説共者餘如理

文。論已説似至故有初三者 同喩之法必
須具二等者。因名能立。宗名所立。必雙
成二。方爲同喩。顯因宗所隨。方定宗義。
故同喩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喩若無能
立令宗義不成。故喩中有能立不成。同喩
必有所立。令宗義方顯。喩若無所立令因
義不顯。故喩中有所立不成。今偏或雙於喩
非有者。偏於喩非有者。能立不成。所立不成
也。雙於喩非有者。倶不成也。夫喩即是因也。
爲人不解此因故。以曉喩而開悟之。如
同品無常喩上必有所作之因。若無常及所
作因。於喩上具足有即是眞喩。若隨闕一。
或倶無者。名爲似同法喩也
文。喩以顯宗至亦無合結者 喩以顯宗等
者。此明第四無合過也。喩者同喩。於同喩
中。但有所喩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總
有三門。是同喩義。言合義者。能所相對。
名之爲合。唯雜集論。於同喩中已有合義。
故彼文云。立喩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
邊和會正説。和會即是合義。所見邊者。是所
喩之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見邊
者。是能喩之無常即宗是也。故知。能所相對。
名之爲合。由此今云。令義見其邊極。不相
連合。所立宗義不明。若不以因合成宗義。
於所立宗正智不生。故有第四無合過。初
標能以所逐等者。此明第五倒合過也。於
同喩中。正合應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諸所
作者。初標能也。皆是無常者。以所逐也。初
標能立。以所立逐。即有因處宗必定隨。
而返倒合。云若無常者見是所作。返初合宗。
以後合因。乃有宗處。因必定隨。若倒以宗
合成因義。於所立宗正智不生。故有第五
倒合之過。問。設有倒合及與無合有何過
失。答。非但言詞無ノミニ便。亦於因義有患。
所以爾者。無合言大漫故。不簡有過之因。
倒合詞大偏故。不容無咎之因。此義云何。
如有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見所作性
及無常性。又立聲常。無礙性故。如空見無
礙性及常住性。若作是説。無合即不能簡
前因無過。後因有失。如彼無礙性因。於無
常法亦有。而本不言諸無礙者。見彼是無
常。故不相違。不顯其過。如其本言諸所
性。見彼無常等者。即所作性因無相
違失。無礙性因有違言過。是謂無合言漫
不簡有過因也。若倒合言諸無常者見彼
所作等者。即不遍同品無遍之因。不免自
言相違過失。如説諸無常者見彼勤勇無間
所發。而諸電光等無常之法。不開勤勇故
成相違。如其本言。諸是勤勇無間所發見
彼無常者。勤勇所發。無非無常故無相違。
是謂倒合詞偏ニシテ不容無咎因也。依増
勝過但立此五者。同喩ニハ必有能立所立。方
能成宗。亦能成因。不成宗因。於喩過重。
若正合時能生正智。若倒合時即生違智。此
等諸過。偏増勝故但立五過。故無無結及倒
結等者。即通伏難。難云。若翻正合。説無
合倒合。亦可翻正結説無結倒結。故今通
云。依過強勝倶立五過。無結倒結。過不強
勝。故不別立。若爾無合爲過。無結豈非過
耶。答。喩中無合義乃不明。於所成宗倒合
倒成。故説爲過。然於合時義已増明。他智
先生。至其結時。雖義彌明不別生智。但
擧喩依。解究竟耳。過稍輕故。故不別立無
結等過。以似翻眞等者。以似比量翻眞量
説。非但無有無結等過。亦無合結。此即眞
似相翻義
文。論似異中至亦唯立五者 異喩之法須
無宗因等者。異喩必無所立。令因濫方遣。
若有所立令因濫不遣。故異喩中有所立
不遣過。異喩必無能立合宗濫方遣。若有
能立令宗濫不遣。故異喩中有能立不遣
過。離異簡濫。方成異品。既偏於異上有
者。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也。雙於異上有者。
倶不遣也。夫喩即是因也。爲人不解此因
故以曉喩而開悟之。如異品喩之上。
必無所作之因。若無常及所作因。於喩上
具足無。是眞異喩。若隨有一。或倶有者。名
爲似異法喩也。要依簡別等者。此明第四
不離過也。要依簡別。離宗因二。令宗決定。
方名異品。不離宗因。既無簡法。合義不
明。故有第四不離過也。先宗後因等者。此
明第五倒離過也。先離異宗。後簡因濫。方
成簡別。若先離因。後簡宗時。前是所成。後
即能成。乃立異義。非是簡濫。故有第五倒
離過也。翻同立異。依増勝過。同既立五。
隨増勝過。異亦立五。不可増減。問。設有
不離及與倒離。有何過失。答。准前同喩亦
有過失。若直説言見彼是常。及非所作。是
不離言。又有倒言。若非所作見彼無常。是
離言。何以故。此中義便。應抑異品令
此因離。而返抑因。令彼離故。又彼文義
不隨順。故名爲倒離。又非直義疎詞反。亦
乃言出過入過入之相。准之可解
文。論能立法至惠沼續者 注云。後闕未
得。且獲半珠者。或有疏本無此注文。准此
卷末。沼法師語。故彼文云。於師曾獲半珠。
縁闕未蒙全寶。由此准知。沼師自注。今觀
三卷。已專伏膺。兩卷餘半。既是過半。豈是
半珠。非全名半。何必等分方名半焉。如
華嚴序云。然一部之曲。纔獲三萬餘言。唯
啓半珠。未窺全寶。言フココロハ此經下本有
十萬偈。而晋朝譯。纔三萬六千偈。所獲尚
少未及半分。而猶爲半珠。今此亦爾。不全
名半耳
文。論能立法至故不言因者 餘者擧體者。
體者過體也。論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
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者。此文之中。聲常
是宗。無質礙故者是因也。諸無質礙見彼是
常者。是喩體也。猶如極微者。喩所依也。以
喩所依爲過體故。云猶如極微。正擧能
立不成體。若不擧宗因。不知是何過。令
知喩過。故擧宗因也。勝論師聲是徳句徳
句無礙等者。聲論雖無徳句。然以其聲
ニシテ得聞故。知無礙也。若據合顯亦是
因過者。同喩合云。諸無質礙。見彼是常。據
此合文觀是過者。亦是因過ニモアリ。以心心
所爲因同法。以心心所體是無常。還入異
品。無質礙因。於彼上轉。其無礙因。異有同
無故言因過。即因中法自相相違過。故作
相違云。聲是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今
爲辨喩過。故隱相違因過。故云前已明因。
今辨喩過。故不言因
文。論然彼極至略故無也者 以聲勝論倶
計極微體常住故者。此唯約父母常極微説。
非是子微等。子微以去。體無常故。准次説
能立無文。説此所立無文中。應言以諸極
微常住故。略故無也。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
性是有者。極微ヲハ本喩所立宗聲上常法
今依聲論師及勝論師。最細極微是常。謂極
微上常。同所立宗聲上。常性是有也
文。論能成立至能隨一者 此聲勝論計極
微質礙故無能立者。謂能成立宗。無質礙因
イヽ。於此極微上無故。言能成立法無質
礙無也。以諸極微質礙性故者。釋能立無之
所以也。問意可知。答中因親成宗等者。答
有二説。一云。眞因親成於所立宗。似因翻
彼。親不成宗。故有四不成過。雖喩亦成
宗而喩是助成。非親正成故無四過。第二
解云。因是初相等者。因三相中。初遍是宗法
性。以之即爲因正體性。後之二相。唯顯因
貫兩喩之義。非正因體。體即二喩。約闕初
相説四不成。顯第二ニモ亦有四種。彼開
此合義實相似。問。四不成因。必闕初相。喩
過不爾。既各不同。云何喩過亦有不成耶。
答。喩中兩倶不成。不同因中兩倶不成。若
喩過者。雖不闕初相。立敵倶説極微之喩
不能成立無質礙因。故云兩倶不成。
假名呼名不成。非如因中不成闕初相。
由准此義。前文中云。有兩倶不成無不定及
與相違義同此意。宗中兩倶所別不成等。皆
准此知。擧喩如業佛法不許等者。大乘宗意。
思數爲業體。身口七支。是假業體。小乘身
語亦是實業。雖假實殊倶有礙故。大小二乘
意業倶無礙。無礙因於意業上轉。此即一分
隨一能立不成。問。佛法亦許業是無常。所立
常宗。於業亦無。既所立無。豈唯隨一能立不
成。答。雖倶所立無。且辨能立隨一不成。沼
略纂云。能立不成義分爲三。初兩倶能立
不成。次隨一能立不成。後猶豫能立不成。初
中有二。初兩倶全分能立不成。後兩倶一分
能立不成。初兩倶全分能立不成者。謂聲論
師對勝論師。立聲是常。無質礙故。猶如極
微。然彼極微。立敵倶許無無質礙。故是兩倶
全分能立不成也。二兩倶一分能立不成者。
謂立聲常無質礙故。指極微空等爲同喩。
此因但於虚空上有。極微上無。故是兩倶一
分能立不成。第二隨一能立不成者有四。一
自全分隨一能立不成。二自一分隨一能立
不成。三他全分隨一能立不成。四他一分隨
一能立不成。初自全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
小乘師對大乘云。極成之色定離眼識。心
等變故。如現眼根。其小乘師。眼根上無心
等變因。大乘許有。故是自全分隨一能立不
成。二自一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小乘師對
大乘云。極成色定離眼識。心等變所知性
故。其眼根上立敵許有所知性義。心等變
因。立不容故。是自一分隨一能立不成。三他
全分隨一能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勝論師。
立極微無常。有質礙故。猶如其業。彼勝論
師計業無礙。佛弟子許業有礙。故是他全分
隨一能立不成。四他一分隨一能立不成者。
謂極微無常。是有質礙所知性故。於其業上
立敵竝許。有質礙因。立者不容。故是他一分
隨一能立不成
文。猶豫不成至故亦成過者 一宗二因等
者。准前有二。一宗猶豫不成。二因猶豫不
成。此二不成。前已具顯。或指如餘疑惑同喩
等者。或指如餘者。亦如餘山等也。疑或同
喩者。此間唯擧以現烟故因。例此一因。於
同喩上疑*或等。亦可思准。有云。此指第二
句同喩猶豫。非因猶豫。如立者從遠處來。
見烟決定。則立量云。彼山處定有事火。以
現烟故。由如餘山。餘山立者。身不至彼。
雖遠見霧等。不定知爲烟爲霧。烟既不定。
火亦猶豫。或倶猶豫者。如立者不從遠處
來。即立次前量。更指餘山爲同喩。即是倶
猶豫也。沼云。第三猶豫能立不成者有六。一
兩倶全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諸異生深發
無上菩提心者。定不墮惡趣。發無上菩提
心故。如預流等。此預流等發非發心。立敵
不決定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不成。二兩倶
一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宗因同前。立同
喩云。諸發菩提心者不墮惡趣。如二乘及
菩薩。其發菩提心因。於諸菩薩決定知發。
於二乘果竝皆猶豫。故是兩倶一分猶豫
不成。三自全分能立猶豫不成者。謂預流
等必定作佛。有大乘種姓故。諸有大乘種
姓者必定作佛。如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
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敵者決定知有大
乘種姓。立者不決定知。故是自全分猶豫不
成。四自一分隨一能立猶豫不成者。謂宗因
同前。*立同喩云。諸有大乘種姓者。如已
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其有リト云大乘種姓
ヲバ。於已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決定知有。
於未種菩薩解脱分有情。敵者決定知有。立
者不決定知。故是自一分隨一猶豫不成。五
他全分隨一能立猶豫不成者。六他一分隨
一能立猶豫不成者。此他ヲハ翻自
分一分。如次配之已上問因是宗法等者。問
意可解。答中喩成不決者。未分明知其厨
等中爲烟爲霧。故喩成疑
文。能立所依至如下更解者 不同於因有
第二三相等者。此喩之中能立所依不成。
不同於因後二相。無ヲ以宗有法但
ルヲ初相ノミヲ名爲所依不成。此喩能立所
依不成喩所依無。能立亦無。然得名無
能立所依不成。然喩所依有其二種。一自體
依。即瓶體是二所助依即因體是。此云所依
無者。約所助依。數論量中。以是神我故因。
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既無。故喩無依。
此約依因。名所依不成。或喩所依無。名所
依不成。且所助依如下更解
文。然有説言至所依不成者 有人云。此破
文軌師説者。非也。案彼師疏。無此説故。然
應疏述問答云。問。因有四種不成。同喩
何故唯三。於能所立及倶無有所依不成立。
有云。能立不成。然有所立。有所立故。必有
所依。故無所依不成之失。所立不成及倶不
成。皆同此説。若爾如立空無。以非作因。
如龜毛喩。此因喩上雖有二立。無有所
依。何得説云有二立故。必有所依。故無
所依不成過耶。答。別解云。因ニハ無有トノ
二不成。説有所依不成失。喩ニハ有有
倶不立。故過無有所依不成。問。喩無所
依。二立無。但是無倶不成失。因無所依。義
不立。但是兩倶隨一收。答。理實即是兩倶
隨一。由此古師但説二種。陳那將隱。故別
説之已上彼疏既云。別解云。因無有無二不
成。説有所依不成失。喩有有無倶不立。故
過無有所依不成。今云。若所依無。即無倶
不成者。即同此説。故今破之。故云此未必
爾。空花喩中。雖有所立空。其所作因。空花
上無。云何説云若所依無即無倶不成。若所
立空宗。空花上有。可非能立所依不成
文。又有云所至豈無此過者 此正破文軌
師説也。故彼疏云。所立既成。必有所依。故
此過中無第四過。又説所立不成已云。既
有能立。必有所依。故無第四所依不成已上
今破彼説。故云今謂不爾。若所立既成。必
有所依者。所立有二。爲依於彼所立之宗。
爲依喩上所立之常。若依所立。因之與喩。
同是能立。相由之義。兩倶相似。何故喩ノミ
所立。因不依耶。故知非也。若依喩上所立
常者。彼所立常。唯是喩體。非喩所依。豈以
喩體爲喩體依。唯依極微爲所依故。又縱
有所立不立第四等者。又設有所立。必有所
依故。不立第四所依不成過。或若無所立。
第四之過。豈不得立。設雙依彼有法及法。
如所別不極成。能別不極成。倶不極成。豈
無此過。若言依因爲所依者。如闕宗因。
豈無此過。故知不可
文。問若喩上至所依不成者 初問意云。若
喩上能立。不依所立之宗。不依喩上所立
之常。能立依何。爲其所依。答。中有二解。此
第一解。喩上能立。以因爲依。若因無時。喩
無所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等者。此下有
四問及與答。此皆依於第一解起。初問意
云。能立之因。有法爲依。無有法故。因無所
依。若當于時。喩是何過。此答意云。若能立
因。無有法依。即不成因ナリ。因體非有。即是
喩中所依不成。問。若因無依即不成因。因體
非有者。前中卷説不成中。破軌師云。若因
自不成名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
因是誰因。言自不成。既因自不成。與因體
非有。其義皆同。即不成因。因體非有。何故前
破因自不成。若爾軌師所説。應爲指南。解
云。此有二解。一云。因中不成。喩中不成。其
義不同。故不可例。第二解云。因之與喩。竝
自不成。兩倶非因。隨一非因。於因生疑。因
無所依。喩無能立。或無所立。或二倶無。義
不明顯。體不成喩。由此因喩。竝自不成。理
亦無爽。如前已解
文。問若言因至亦復無妨者 此問意云。
合有四難。一若因無所依有法故。即因體
不成故。喩上能立。亦所依不成。因爲喩依
故者。即無無宗有法。有因喩等。諸缺減句。
二若諸缺過中。無能別故。爲ストイハヽシト
者。豈唯無能別。名爲無宗。無其所別。不
無宗耶。三若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
相。彼但無初相。有後二相。何不名因。四若
雖有後二相。有過失故。不名因者。即十四
因。總應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説。然准
道理等者。此述正義。總答前問也。雖有三
相。言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宗無ヲ以。闕無
初相。即是無ナリ因。此即應言無有法宗。因
亦不成。諸缺減中。無宗有因者。約無能別
宗。亦復無妨。此即隨第二難答前問也」
文。問喩上能至因所助依者 若隔因故等
者。若喩上能立。隔於因故。不依有法者。
以隔因故。應不成宗。各助因有力等者。
若助因者。即助成因。若不助因。是能立
不成。若助因故。説成宗者。與所立不成
有何差別。解云。因依喩力。能成於宗。喩
不助因。不能成宗。故於喩過名所立不
成。喩不助因。因何成宗。故於喩過名能
立不成。瓶自體依因所助依者。喩上能立。瓶
爲自體。故名自體依
文。一云盡理至恐繁且止者 此前問云。若
喩上能立。不依所立。能立依何。答中二解。
此即第二解也。新羅賢師。依第二解。以爲
正義。故彼疏云。有解因爲喩依非也。所隨
能隨。合爲喩體。以瓶等物。爲所依故。准論
但約自體辨依據等者。如論文云。如立無常。
瓶等無常。是名同品。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
名宗者。瓶等之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
爲同品。准此論文。喩上無常。以爲能依。瓶
等法聚。以爲所依。故云准論但約自體辨依
據。異品准此。其義可知。又如下云。謂若
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言如瓶等者。擧
其喩依有法結也。故知正以所作無常爲
喩體。兼擧瓶等喩依。合方具矣。准如此文。
但約自體。辨喩所依。非所助依。兩倶隨一
但望喩依等者。於一喩依。不兩共許。名喩
兩倶不成。隨一不許。名喩隨一不成。若因
之中。兩倶隨一等。於一因體。許不許故。名
兩倶等。與喩不同。問。何以得知。同異喩中
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喩既助因。因若無
者。喩何所助。如因成スルニ宗。有法爲依。有
法若無因何アランヤト云助。故竝爲過
文。論所立不至故名所立者 説如覺者。宗
因同前。故不重擧。改前同喩。謂説如覺。
覺者警察之義。即心心法之總名也。具文
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
是常。猶如於覺。論不擧者。其文略也。有同
於彼所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喩者。所立
者聲常宗所立也。能立者。無質礙故因能立
也。同此二法。即是其喩。從所同爲名故名所
立者。賓云。同喩之中。但有所喩勤發。所喩
無常。并能喩勤發。總有三同。是同喩義。若
准此義。聲上所立。及與能立。以爲能同。喩
上能立。及與所立。以爲所同。今疏主意。宗
上二法。以爲所同。喩上二法。以爲能同。今
從宗上所同所立。以爲其名。故喩上常住。
名爲所立。實非所立。非所諍故
文。准前能立至餘者類思者 即文所辨兩
倶不成者。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猶如於覺。聲常所立。於覺上無。
立敵倶知。故云兩倶所立不成。若擧時方。
對大乘立。隨一不成者。若聲論師對大乘
者。立宗義云。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如時
方。佛法時法。雖是無礙。而是無常。即聲常
宗於時方無。故云隨一所立不成。猶豫亦
二綺互亦四者。亦二者。宗因爲二。綺互亦四
者。或因猶豫非喩能立。或喩能立乘因猶
豫。或倶猶豫。或倶不猶豫且因猶豫非喩能
立者。如於一霧等性起疑*或時。爲烟爲
霧。即立彼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厨舍
等。擧一例餘。即可思准。猶豫所立不成者。
如大乘人對薩婆多。立豫流等定有大乘種
姓等者。此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成也。餘者
思准。餘者類思者。即前預流等定有大乘性
量。改喩取十地菩薩爲喩。即是第一句。第
二句者。十地菩薩定應有大乘種姓。有情
攝故。如餘有情。此即是喩猶豫。即此前量倶
猶豫。是第三句。第四句云。倶不猶豫。加行
位菩薩。定有大乘種性。因云雙證二空理
故。如初地上菩薩。即此不倶猶豫也。此兩
隨一猶豫トノ所立不成中。初兩倶不
成有二。初兩倶全分所立不成。後兩倶一分
所立不成。一兩倶全分所立不成。義如前説。
二兩倶一分所立不成者。宗因同前。喩如覺
空。所立常宗。於覺上無。於虚空有。故是兩
倶一分所立不成。第二隨一所立不成有四。
一自全分隨一所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聲
論師。立聲是常宗。質礙性故。猶如極微。然
彼極微。有質礙因。立敵容有。其是常宗。立
者不成。是自全分隨一所立不成。二自一分
隨一所立不成者。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聲
是常。無質礙故。如同異性虚空。然此虚空。常
又無礙。其同異性。兩許常。立者無故。是自
一分隨一所立不成。三他全分隨一所立不
成。四他一分隨一所立不成。此他二。翻自二。
准前可知。第三猶豫所立不成者有六。一
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所者。謂大乘對小乘
云。預流等果。容得作佛。有情識故。猶如
一闡提。其一闡提定有情識。容得作佛。立
敵皆疑。故是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成。二兩
倶一分猶豫所立不別者。宗因如前。如地
上菩薩爲喩故。三自全分猶豫所立不成
者。謂小乘對大乘云。資糧位已去菩薩。定
得作佛。三乘攝故。如不定性預流等。此預
流等定得作佛。敵者定知。立即未決定。故
是自全分猶豫所立不成。四自一分猶豫所
立不成者。謂前宗因。加地上菩薩爲喩。故
是自一分猶豫所立不成。五他全分猶豫所
立不成。六他一分猶豫所立不成。此自二。翻
他二。准前可知
文。所依不成至故定爲四者 且約依宗爲
喩所依等者。若宗爲喩所依者。宗中所立。
敵者未許。何爲所依。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方擧於喩。即兼含已。證彼極成。故得爲依。
如數論師對佛法者立眼等根爲神我受用等
者。佛法不許有神我故。能別不成。以所
立宗爲喩所依。由無所依。喩上所立。亦
不得成。有云既有能立等者。此文軌師之所
説也。故彼疏云。既有能立必有所依。故無
第四所依不成。此師意云。夫能立者。成所
立宗。方名能立。既有成宗之能立故。即有
所依。故無第四所依不成。今難。若二立無豈
無此過者即倶不成。二立無故。二立者。宗所
立。因能立。是爲二立。喩以此二。爲其所依。
是所助依。非自體依。喩上二立。瓶爲自體。
故云自體依
文。問喩上所至未極成故者 初問意云。喩
上所立。若依能立。能依所依。倶容依有法。
不應説言所依之因。獨依ルトハ有法。以因
喩二倶能立故。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
因不依。故知不可。答中初意云。喩上所立。
唯依於因。以隔因故。不依有法。後意云。
喩上所立。依宗所立。若爾宗中所立敵本未
許。何得爲依。既云諸皆方擧於喩等者。論
於瓶上。先總説言諸所作性。明知聲上因第
二相。是其能喩。瓶上所作。是其所喩。即知瓶
上因第二相。是作伴而有也。能所相合。故
置諸言。皆見無常者。瓶上無常。以爲導首。
聲上無常。從此而行。此中還是能所相合。故
置皆言也。宗中所立雖未許。既云諸皆。
方擧於喩。即兼合宗不極成已。證彼極成。
故得爲依。不同擧因等者。若擧因時。未兼
含宗。未極成故
文。若有擧因至恐繁不述者 此難意云。若
擧因時。未兼含宗未極成故*者。有擧因已
即解宗者。其能立因。依所立不。答不同喩
等者。答意云。亦不同喩要須合已方依所
立。擧因未合。故不得依所立。先以合故
者。先云諸皆。方後擧喩。謂諸所作皆見無
常。如是合已。方後擧喩。言如瓶等。擧因
未合。何得依宗。故雖擧因。未擧喩前。聞
合言已。方得解宗。故云先以合故。又
擧因有未解故者。若或有人。雖擧其因。猶
未解宗。若約此人。因不依宗。所依之宗。
未極成故。若爾擧喩未解如何者。若約此
人。喩無所依。爲有此妨。後義爲正。諸説
者。諸處説也。彼聲論師對大乘立擧微爲喩
等者。此即隨一所依不成也。以大乘宗不
立微故。即敵不許。故言隨一所依不成
文。論倶不成至無二立故者 若言如瓶有
倶不成者。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
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於瓶。論不擧宗因
者。其文略也。有倶不成者。釋其過也。瓶
體非無。名爲有也。遷ニシテ而又礙ナレハ。倶
不成也。故是第四有倶不成。若説如空無倶
不成者。應云如説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文不擧宗因者。
以同前故。對非有論者。經部等也。立空無
體言非有也。無倶不成者。釋其過也。空
體非有。名爲無也。空既無體。何得言常及
無礙。故虚空上。二立倶無。名倶不成
文。問虚空體至故成過也者 此問意云。依
經部師。虚空無體。於空喩上。常宗可無。空
雖無體。無礙豈無ト云ンヤ。龜毛兔角。皆無礙
故。答意云。如聲論師對無空論。立宗義云。
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如虚空。此比量中。
宗因倶表。表聲體常及無礙故。同喩虚空。
其體非有。常與無礙。二表倶無。故成過也。
軌云。彼聲論師言聲無礙。具含二義。一
向外。遮質礙名無礙。二向内。詮無礙名
無質礙。以空爲喩。言無礙者。亦含遮表。
今無空論。於虚空上。但有遮質礙之無礙。
無表無礙之無礙。故聲論云。空上有遮表。
合爲無礙。此不成也
文。理門但擧至即第三過者 理門但擧有
喩所依者。理門論意。擧有喩所依。有倶不
成。即瓶等也。然兩倶等四不成過。及喩無依
無倶不成。皆略不説。准此有無等者。彼理門
論。准此入説。有無二倶不成。其義非無。有
即初二兩倶隨一トノ倶不成也。雖有
喩所依。而兩倶不許。一許一不許故。云兩
倶隨一有倶不成。無即第四所依無倶不成
也。或有或無。即第三猶豫有倶不成也。或
有或無者。若有若無之異言也。即猶豫義。若
是有耶。若是無耶。賓云。無倶不成。此理門論
落在後文。即彼文云。由此已説。同法喩中。
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虚空等。解云。由此
反准。倶不成中。即是已説。空爲同喩。二立
不成。於二立不成中。自有二門。有及非有。
且第一門。有倶不成。瓶爲同喩。如前已説。
今此意明第二門中無倶不成。必是闕於喩
中有法。故論文説。同法喩中。有法不成。謂對
不許。常虚空等。等者等取三句之中餘二
句等。竝是此類故。無倶不成。義意爲明有
法無體。害其有義。二立不成。此中但明三
句差別。一者兩倶無倶不成。如立聲常無
礙如龜毛等。二者隨一無倶不成。如論所
説。對無空論。雙聲上有義因宗。三者猶豫
無倶不成。如立量云。已種大乘解脱分者。
決定作佛。因云有佛性故。如彼水中有情。
謂如春時遠望川中陽焔之氣。謂是河海。
將爲其中有大有情。即指爲喩。立前量也。
彼水尚無。妄謂其中有大有情。身内能立
有性所立成佛。不知定不。立敵妄諍。故是
猶豫無倶不成也。賓意同軌。不説所依無
倶不成也。何故不明向三句中。是所依
無故。故不別論也
文。此有四句至爲此四句者 此但不開自
他共三。總爲四句。此中細分有三十六等者。
第一共宗因有體爲首。對共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共
無倶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
共無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次共宗因有體爲首。對自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自
無倶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
自無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後共宗因有體對他無倶不成作四句
云。有共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有他無倶
不成非共宗因有體。有共宗因有體亦他無
倶不成。有非共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
是爲初三四句。第二自宗因有體爲首。對
共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非
共無倶不成。有共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體。
有自無倶不成亦共宗因有體。有非自宗因
有體非共無倶不成。次自宗因有體爲首。
對自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
非自無倶不成。有自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
體。有自宗因有體亦自無倶不成。有非自宗
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後自宗因有體爲首。
對他無倶不成作四句云。有自宗因有體
非他無倶不成。有他無倶不成非自宗因有
體。有自宗因有體亦他無倶不成。有非自
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是爲次三四句。
第三他宗因有體爲首。對共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共無倶不成。有共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共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共無倶不
成。次他宗因有體爲首。對自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成。有自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自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自無倶不
成。後他宗因有體爲首。對他無倶不成作
四句云。有他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成。有他
無倶不成非他宗因有體。有他宗因有體亦
他無倶不成。有非他宗因有體非他無倶不
成。是爲後三四句。前後都合有九四句。如
初宗因有體無倶不成句有九四句。後三句
中。亦各准此有九四句即合三十六種四句。
更以分全。相對綺互。廣如沼師略纂中説。
恐繋不述
文。二宗因無至無空論者 如數論師對
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十三諦故。如
瓶盆等。佛法不立神我及二十三諦故。宗因
無體。許有瓶等故。有倶不成。宗因二立。於
瓶上無故。云有倶不成。三宗因有體有倶不
成即論所説有倶不成是者。如論文云。若言
如瓶。有倶不成。如立聲常無質礙因。宗之
與因。兩宗倶有。故宗因有體。瓶體雖有。常
無礙無故。有倶不成。四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如數論師對佛法中無空論者。立思是我。
用二十三諦故如虚空等。於無空論。宗因
喩三。倶皆無體。故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文。然此亦有至有倶不成者 有兩倶二立
等者。所立能立。名爲二立。意者。兩倶二立
倶不成。乃至所依二立倶不成。初三各二等
者。兩倶隨一猶豫三不成中。各有二種。有及
非有。兩倶有倶不成如論説是者。如論文云。
若言如瓶。有倶不成。如説聲常。無質礙故。
瓶體雖有。常與無礙。於瓶上無。立敵倶説。
同無二立。故云兩倶有倶不成。隨一有二等
者。一自隨一有倶不成者。如外道云。我受
苦樂。以作業故。對無空論。喩云如空。二
他隨一有倶不成者。如説聲常無質礙故。
對佛法者同喩如業。佛法身語無常ナリ
ナリ。外道許業皆無礙故。猶豫有倶不成
者。如説厨等定有事火。以現烟故。如山
等處。於霧等性既懷猶豫。火有不決。山處
是有耶不有耶故
文。所依不成至恐繁不述者 喩依既有等
者。有倶不成。瓶爲喩依。喩依有故。闕無此
句。所以無此所依有倶不成過。若説依因宗
等*者。喩依有二。一自體依。即瓶等是。二所
助依。即宗因是。今依前依。説無此所依有
倶不成過。約依トニスルニ喩依者。
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句是即宗因無
ナル倶不成句也。宗因無故。喩無所依。
故有所依有倶不成也。前之四種。隨其所應
亦有共及自他。有體無體。全分一分。思准
可知。無倶不成可亦准此者。沼云。此倶不
成。義分二十四。兩倶全分有倶不成。兩倶一
分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有倶不成。自一分
隨一有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有倶不成。他一
分隨一有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有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猶豫
有倶不成。自一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全
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有倶
不成。兩倶全分所依無倶不成。兩倶一分所
依無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全分隨一
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
自全分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
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所依無
倶不成。他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
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
所依無倶不成。今云。有體無體者。宗因有體。
宗因無體。又同喩中。有體有倶不成。無體無
倶不成等也。若依文説。有倶不成ト云ハ。即當
二十四倶不成中第一句也。無倶不成。當第
二十一句也。餘二十二倶不成。繁而不叙。
今指此等。細可思准。恐繁不述。廣如略

 〔奧曰〕
  寛元二年甲辰卯月十二日。於法隆寺金光
 院。爲滅罪生善出離生死。雖惡筆如形。
 生年五十四歳書了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問前二偏至有第八故者 前二偏無何
故不開有無二耶者。如論文云。若言如瓶。
倶不成ナリ。若説如空。對無空論無
不成ナリ。解云。今指此文。有無不成名二偏
無。所以爾者。有無雖二。皆是倶無。同無
二立。故云偏無。同無二立者。其義云何。
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
虚空體無。二立亦無。由此義故。有無二別。
皆是倶無。既有無別。何故不開有無二耶。
此答意云。有可互闕。立敵兩宗。互不立故。
無竝不成。以喩依無倶不成故。故但合説。
不開二種。又雙無既開等者。第二説也。有
倶不成開二不成。一宗因無體。有倶不成。二
宗因有體。有倶不成。無倶不成開二不成。一
宗因有體。無倶不成。二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前解爲正無倶不成但有
兩倶隨一等者。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
無猶豫及所依不成。何故無猶豫無倶不
成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疑決既異。故闕
此句。所以無所依不成者。既無喩依。二立
亦無。所依既無。能依亦無。依何立過。兩倶
無倶不成者。如文可知
文。隨一無倶至恐繁且止者 隨一無倶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常宗。所聞
性故。如第八識。彼自不許有第八。故是自
隨一。若聲論師對佛弟子。立此比量。擧聲
性喩。即他隨一。何故無猶豫無倶不成等者。
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無猶豫及所依不
成所以爾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所依
既無。能依亦無。此理本定。有何疑矣。故無
猶豫無倶不成。疑決既異者或一本云。疑決
既不分。此文意云。若有猶豫無倶不成者。
疑決不分。不可説言疑決各別。此理既定。
故無猶豫無倶不成。所依不成若説依喩即
向説是者。向者前也。即次行云即無喩依決
無二立。即指此文。故云向説是。宗因望喩
四句中第四句者。前四句中。宗因無體。無倶
不成是也。賢古迹云。無倶不成亦有三種。乃
至。三者所依不成。宗因如論。喩如兔角。疏
主既云無倶不成。但有兩倶隨一。無猶豫
及所依不成。既違疏意。豈可依學
文。問眞如常至故是喩過者 問眞如常等
者。問起由者。論云若説如空。對非有論。無
倶不成。經部師等。立空無體。其猶龜毛。聲
論對彼立宗義云。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
如虚空。無體空上。二立竝無。故對無空。無
倶不成。今依此義。斯問方起。此問意云。常
有恒無。有無雖異。常義齊等。設對無空。常
義豈無。又虚空龜毛。其名雖異。無義齊等。
何故龜毛有無礙義。虚空無無礙義。玄應
疏中作此問云。無空論者立空無。可説虚
空非常住。無體之空非質礙。能立無礙應
極成已上言詞似別。義旨一種。軌師疏中作
此問云。虚空體無。可非常住。無體非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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