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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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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故於宗成明。置與不置他敵論者
終不因。從何成明而生敵新解也。故
若釋云。此是三藏。唯識論置自許言。其意
大乘者。有先知者後學者。後
學之人。不大乘是佛説佛説。其
先知者。爲後學。即立量云。大乘佛説。自
許非佛語不攝故。如増一等。理即通以取
代相傳共許賢聖證故。故唯識論第三卷中。
意據此義。量云。諸大乘經至教量攝。因云皆
無我。違數取趣。棄背流轉。趣向還滅
佛法僧諸外道。表蘊等法勝性等
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
増一等。其量本爲樂大乘人聞思修慧
以明自許。此解顯示無顛倒理。從聞思心
比量自知。修入現量。得現比量已。比量彌
眞。上古賢聖皆依此義。約此道理而建
。攝大乘量。意亦在此。非即爲小乘
師説。設破小乘。自對大乘後學人破。令
小乘。彌順樂大。其意與此理門等論。引信
摧邪。義門不同。勿浪准據也。此是聖教之深
旨。甚須識意已上此解非也。共量因云
許言者。爲餘過。非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因。自他量因。云自許言。各欲他不
極成過。此等諸義。立敵共許。不以疑。然
理門云。唯取彼此倶定許義者。自
。他。約此義
説非是更互不許之義。即約此義而爲
。故不相違。故依疏主以爲指南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於霧等至於霧等性者 此謂以
有火之因。理須決定。而乃立敵共於
。起疑未定。輒用作因。何能令其敵者
定解有火之宗也。於霧等性起疑惑時者。西
方濕熱。地多叢草。塵烟相亂。蚊霧交雜。草
澤霧合。心生疑惑。爲霧爲塵。爲烟爲蚊。心
疑未定也。由此論文於霧等性ト云フ
文。有二種至似有事火者 火有二種等
者。一性火者。於法相中。四大性。大乘宗中。
堅濕煗動。一聚之内増減。縱言火。但
是煗性。不必名燒。不必發烟。如此性火。
烟以爲有火之因也。二事火者即
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烟。二有熱。三騰焔。
騰者飛洋也。四有烟。五有照。六飛烟。飛烟者
烟飛擧。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烟與騰焔
烟與飛烟。此四但高下異也。大種和合火者。
發烟之火。燒薪之焔也。先於薪中。無
四大種子。火性已有。而未縁。故無
。未其薪。未名爲和合火有。要待
有情有感之力。及鑚燧等以之爲縁。於
四大和合。合之火大勢増。忽有燒薪發烟之
。方得有也。如有他人等者。彼所見煙
等下者。理而言之。彼山澤中。決定有火。山
澤能有火義。是宗中法。非火體
中法
文。而有説者至是故爲過者 此文意云。
多人。遠共望彼山澤等中。烟雲塵霧
既不定了。疑惑便生。其間或立事火
云。彼處有火。以烟故。如厨等處。既於
彼處。是烟非烟。立之與敵。竝不審知。或立
敵人互不決定。何能定證火之宗。故是
猶豫不成因也。而因云以現烟故者。以
山澤有現見之烟。非即烟體爲因體也。此
因不但立者自惑不宗。亦令敵者於
所成宗。疑惑不定。是故爲過。問。既言似有
事火。於火亦疑。何故宗過無猶豫不成耶。
答。賓師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要因。顯
疑能成。是故説足知其隱。無勞雙辨也」
文。此有六句至全分比量者 一兩倶全分
猶豫如論所説者。立敵兩倶未定知烟。即
立火。何能令定。雖宗疑宗不決。
故但因過。又宗疑相隱故從顯説。二兩倶一
分猶豫等者。此句之中。有作法云。如二法師
齊有多人。歸湊禮謁。一有深智。二即薄學。
此即有立敵二人。相共尋問。深智法師。
衆多門人。或有博學。藝業尤異。由此必知。
某師智深。而第二師。但見門人其數衆多
立敵二人。竝不問有何藝。故不
其師深淺。而立論人即立量云。彼二法師
齊有深智。因云多人湊故。如舍利子。其第
二人。門人雖多既不其有何藝業。故不
定知其師深淺。由此故。名一分疑因。三隨
他一全分猶豫等者。如立者。遠所見定。
敵者疑惑。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
故。如厨等處
文。四隨自一至一分比量者 四隨自一全
分猶豫等者。如敵者遠烟見定立者疑
。立比量云。彼處有火。以烟故。如
等處五隨他一一分猶豫等者。如立者
近遠定煙。敵者近定遠疑。立比量云。彼近
遠處定有事火。有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
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六隨
自一一分猶豫等者。翻上可知。立敵替故」
文。能別所別至故唯説六者 各有六句者。
能別疑六。謂兩倶全分猶豫。兩倶一分猶豫。
隨他一分全分猶豫。隨自一全分猶豫。隨他
一一分猶豫。隨自一一分猶豫。所別疑六。總
別疑六。其義亦爾。三六即成十八之句。如
於角決定等者。見定牛角。不餘角故。於
牛有疑者。未牛身。疑吾他故。亦疑
故。云於牛有疑。於近遠處。立敵有疑。
是所別疑也。於事火疑。即能別疑也。於
處ト火トニ疑。是總別疑也。故別於三。並生
猶豫。雖十八句。不六因。故唯説
文。問此宗此至決定智故者 此問意云。
火有疑。既是宗過。何故宗中無猶豫不
耶。答中。能別所別。互疑互決。即能所
別猶豫不成。若兩倶疑即是兩倶猶豫倶不
極成也。若爾何前似宗不此義。前似宗
中。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
猶豫倶不極成。如唯見角未誰家牛。即
量云。彼處有牛。見角故。如此處牛
角牛體。而立敵疑未定知故。有體猶
豫不成也。賓云。因疑相顯。宗疑相隱。隱疑
要因顯疑能成。是故説顯。是知其隱無
勞雙辨也。此解非也。如多人遠共望彼。
或霧或塵等皆共疑惑。其間或立事火
云。彼所見煙等下。似事火。既於
顯似事火。豈宗疑相隱。若意内疑。
是隱。言顯似有。豈是隱乎
文。或此亦是至順符彼故者 定有事火
云何可言彼似煙等者。此言意云。有事火
必定有烟若無煙火如炭火等。若許此義
豈有自語相違。此標猶豫自語相違也。
或此亦是相符等者。此標猶豫相符極成。他
之本疑。符彼疑故。獨法合法兩倶隨一等
者。次前文云。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各有六
句。謂兩倶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合
成十八句。今云獨法者。唯於能別獨生
。唯於所別獨生猶豫。名爲獨法。總於
倶生猶豫名爲合法。此獨合法。各有
。獨法十二。合法六句。成十八句。謂兩倶
全及一分。隨他及自。各全一分。不自他
決定智故。猶豫自語相違。猶豫相符極成。各
十八句。合成三十六。獨法合法兩倶
隨一全分一分言相違故者。明猶豫自語相
違十八句也。獨法合法兩倶隨一全分一分
順符彼故者。明猶豫相符極成十八句
文。論虚空實至所依不成者 如勝論師
經部空實有宗徳所依因者。其勝論
義。空是實句攝。聲是徳句攝。依其空實。方
聲徳。經部師等不空體。故對經部
宗云虚空實有。立因云徳所依故。同喩
火大等。火大等色等。火等即
實有故。空爲聲徳依。亦是實有。此空經部。
有體。而言徳所依故者。便無依處
因不成也 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乃至。標空
實有有法已不成者。問。經部既無虚空。勝論
立云虚空實有。豈非所別不成耶。答。世間
共許有虚空名。然各不實有非實有。故
宗。無所別過。問。若無所別過者。何
故今云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耶。答。疏主意
云。勝論經部。先已諍論實非實義。宗既定
訖。雖實而自所標。故對經部
時。有法已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
我是思。雖假我。而先已定神我之我。即
有法不極成。此亦如是。問。軌師一義云。宗
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理門中。但
因中所依不成。不宗中所別不成。此
義云何。解云。此義不定。謂或宗中成能所
但有因過。或於宗中所別。并有
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者。
大小因明二論皆同。且小因明論云。虚空實
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婆
多及勝論師。言空有體。經部不虚空有
無空論。空體既無故。不勝論宗
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作所依。然望
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
辨。得所別。而於法中之爲有。正
是對敵。違他順己。立無爲有得能別
但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
必不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
是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
但犯不成因過也。若准此義。若有因中
所依不成。必亦宗中所別不成ナリトハ者理即
然。或有宗中。不所別。并有因過者。
即如言我體是思。因云樂等。此即
雙犯宗及因過
文。問勝論師至所依不成者 問中空有六
徳等者。以徳顯實體中。十句論云。唯有
空。別空大空無爲。亦非空界色
既云唯有聲名空。如何今云空有六徳。解
云。初文唯有聲名空者。以色味香觸聲
五徳實體中。隨所應有。如次顯故。唯
聲名空。至下文中空有六徳。數者。一
實非一實等。詮縁之因名數。一實者。九實
各得一實之名。非一實者。二以上數。九實一
一。詮縁之因。名之爲數。故空上徳名
數。別性亦爾。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縁因
別性。量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
乃至。五者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既極大
性。於空上有。故空上徳名量。合者。即與
等實合時所生之合。即空上徳。先造實果。
他縁來離。果實便壞。與空等
離。所生之離即空上徳。是故空上有六徳也。
此義離見。故文軌疏。唯擧一聲空上徳
餘徳。答中云。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
即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也。理問論云。或於
是處。有法不成。如其立我其體周遍。於
切處樂等。數論雖立大乘不許。此論
亦爾。是故因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文。問如前所至不成之過者 此問意云。如
前所説。無爲無因。即是無過。今徳依因。經
部宗無。既隨一無。依於無體隨一有法。非
是無因依有義法。何故説因無所依過。答
中云。宗因不極應置簡言等者。勝論空量。若
簡言極成虚空應是實有。世間共知
空名故。又應簡言我宗虚空。應是實有。實
句攝空。他不許故不簡立。以爲宗所別便
不極。凡所説因。若不簡別。唯立自體。敵
許者即成因過。何況立敵倶不極成。無
無因者。唯約極成有法而説。若是無因。
不極成有法依。即成因過。若是無因。
極成有法所依者。不因過。由
知有因依不極有法。亦是因過。有因依
極成有法依。非是因過。如佛弟子對
論師。立聲滅壞。隨縁轉故。猶如瓶等。今此
比量。宗有能別不成。因法自相相違。喩所立
不成。以他不瓶滅壞故。即作法自相相
云。聲非滅壞。隨縁轉故如穿壁顯空。既
宗能別不成。因成法自相相違。何妨宗所別
不成。因是所依不成。問。立空爲實有。徳所
依故説不成。立空爲實無。以非作故非
。答。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
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
無義因。不所依依無ケレトモ成就。若
二因。通依二法。今立空無。非作爲因。此
是無義。故空雖無因得成也。問。對無空論
有義因無所依。對有空論。無義因非成就
答。如薩婆多敵論之人。許非作名。有遮有
。大乘立者但許有遮。今但取遮爲因。故
所依不成過
文。然今此過至於我無故者 能依之因有
無不定者。有者有體也。無者無體也。並如不
列。一有體全分等者。能依之因。立敵倶許名
有體。立敵不許名爲無體。具而言之。有
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無體亦爾。所依我無
者。明所依不成義。能依因有者。明有體義
此句意云。此所依我。立之與敵。倶不許有。
識所縁因。遍無依處。故是有體全分兩倶所
依不成。二無體全分等者。徳所依因。立敵倶
無故名無體。立敵不徳所依因於我上
。故云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成。三有體一
分等者。有動作因。立敵倶有故云有體。立敵
倶許。因於業有。於我上無。故云有體一分
兩倶所依不成。太賢師作第四句云。四無
體一分。數論對佛法次前宗。因云徳句
攝故。然基師意無第四句。謂共許因。一有一
無。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
因。於一分有。爲第四故。賢云。然不理。
無體全分。雖因。由有法無而成
。何不此無體一分。除石女兒餘聲
。無體兩倶不成攝故
文。二隨一所至所説者是者 一有體他隨
一等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能立之因。立敵倶許故云有體。有法
自性。唯立者有。敵者即無。有爲因依。無即
得。故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二
有體自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
藏識常。生死因故。能立之因。自他共許故云
有體。有法藏識。立者數論本無。非因依
敵者大乘許有。得因依。故是無體自隨
一所依不成非他也。三無體他隨一等者。或
於是處有法不成者。案理門文。前三過中。皆
若言。此云或者。皆是不專之詞。夫似因
中。豈唯專一也。有法不成者。此中解釋因不
成義。望宗有法。或成不成。望因有法一向
成。且如石女兒聲。定不離識。因云
二三所攝等者。此宗有法。立敵二人。同許
無體。不其不離識宗以爲有法。亦即
因作依。宗法因法。既倶有義。故齊
依。若如論文。我體周遍。宗不因依。
但闕因依。以其我者數論雖名體倶有
而佛法中但有假名。即成有法。其有法中。
別有體無體。猶如聲爲無常
者。不別聲是識變非識變耶。故取
。即成有法。次言周遍。但望不遍以爲
。違他順己即得宗。亦不於有體
無體。以體有無齊有遍義故成宗法。就
別有無。猶如無常不別識變
不變也。其次説因。於一切處生樂等故者。
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周遍。因云
切處苦樂等徳句義。生樂等徳句義
因。數論佛法。兩宗倶無故云無體。然所依
我。數論立人。雖自許有。佛法敵論不
故。依因無力。始得分別宗中無依。故是無體
他隨一所依不成非自也。問。先徳理門抄疏
此文中。皆云勝論師對佛弟子。立
周遍。何故今此疏主。數論大乘以爲
。解云。我有三義。一者常義。我體常住無
初後故。二周遍義。五趣之中體周遍故。三量
虚空十方故。即數論勝論等同作
。隨應擧一故無妨。亦如此論所説者
是者。虚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
不成。其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有義
之因。不遍名空故。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也。問。聲論分別所作性因云。所作有義。理
無體有法。以其聲者。佛法立人自
識變。聲論敵者不識變。既不
變之聲。應是宗中隨一所依不成也。答。聲
識變。雖同許聲是有體。立敵同許。故
所依因。有所依處。我體有無全是相背。故
無體必非因依。故不例也
文。四無體自至以爲諸句者 四無體自隨
一等者。如經部師對小乘虚空實有。徳
所依故。此徳依因。兩宗倶無故云無體。虚
空實有。於自全無故云無體自隨一所依不
。五有體他一分隨一等者。如數論師對
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能生果因。兩宗
倶有故云有體。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是
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也。六有體自一分隨
一等者。有體如前。空大生果。大乘所無故
是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今疏主旨。
一分句中無後二句。謂無體他一分隨一。無
體自一分隨一。凡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
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
有。爲無體他自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賢云。後
之二句。理亦容有。數論大乘。如前互立。五
大無常。實句攝故。寧非無體他自一分隨一
所依不成過耶。所望有法。半有半無。無體
一因。隨義説故。謂於四大兩倶不成。於
所依不成。總名一分所依不成。一比
量故。上來所説。兩倶不成四句。隨一不成
八句。皆聲爲有法故云所依唯有也。能依
之因。通有體無體故。云因通有無也。然皆
決定等者於兩倶無。決定不疑。於隨一無。
決定不疑。不成之義。名兩倶無。及隨一無
也。所以並得能依有無以爲諸句者。由能依
因。有體無體。得諸句
文。猶豫不成至所依不成者 猶豫不成所
依能依雖復皆有等者。所依者有法。因所依
故能依者因也。能依有法所依故。因不
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者。因者由也。非
能立名爲因也。所依有法。能依因法。雖
復皆有。由決定故總爲句。不有體
及無體等。所依不成。所依有法。必唯是無。能
依之因通於有無。但有兩隨一所依不成
句。兩倶所依不成。唯有三句。無第四
無體一分。所者。謂共許因。一有一無。
方名一分所依不成。必無立敵所無之因。
一分有。爲第四故。隨一所依不成。全句
之中具有四句。一分句中無後二句。一無體
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二無體自隨一一分
所依不成。所以*示者。一有一無。方名
。理如前説。爲後二句故。云無他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
文。亦無猶豫至請審許之者 亦無猶豫所
依不成等者。後二不成者。猶豫所依二不成
也。猶豫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依是無。
故云二種所依有無別故。猶豫不成能依之
因疑惑不定。所依不成。能依之因決定無
疑。所依若無不猶豫故。玄應師云。然有法
師。於此過中。不猶豫所依不成。後
二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
若無不猶豫故。此解不然。後二所依。有無
別然有第四。疑所依故。二種能依。雖
疑定異。不第四。疑所依故。所依若無。
猶豫何妨於有生猶豫故。如何所依
疑。不能依之因。別加有體不
。雖復安立此。亦未依據。時或
有釋等者文軌師也。亦有猶豫所依不成。故
彼疏云。猶豫有二。一兩倶猶豫所依不成。二
隨一猶豫所依不成。兩倶有二。一全分。如
大乘對小乘宗云。佛於某處或應説法
此之聲定不識。因云第二三所攝耳
所不攝故。因喩云耳識。此有法聲。立敵
倶疑其處時曰爲説法。而立爲宗。其因
所依。遍不決定。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
一分。即以前所立。更以共許音聲宗。因
喩同前。以決定聲作依。猶豫之聲。
依不定。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隨一亦
二。一全分。如大乘知佛於某處決定説法
小乘敵者。不決定知。或大乘立者不知。小
乘敵者。知定説法而立此云。定不識。因
喩同前。此宗立敵互不決許。其因遍互無
決定依。故是全分猶豫所依不成。二一分。即
前所立。更以決定音聲宗。因喩同
決定聲因*作依。互不定聲。因依不定。
故是一分猶豫所依不成。今論文中。但明
一全分所依不成。略不已上今疏主旨。
必無此過。所依若無。不猶豫故。軌法師意
必有此句。有法若疑非因依
文。問依論但至差別分別者 如是所説一
切品類等者。依理門論文意者。自下第
二。類釋貫通。歴餘法門。以成廣義也。如是
所説者。指シテ四不成各一法門
也。一切品類者。歴餘法門貫通廣義也。且
兩倶不成中。論文且説全分兩倶。理復更
一分兩倶。爲其品中而作類例。隨一之
中。論文且擧隨他不許。理應更有隨自不
。猶豫之中。論文全分。理有一分。所依之
中。論文且擧所依全分隨他不成。理應更有
餘諸句等。如前廣説。既更有餘。故更普通
一切品類。與論文中類例相似。所有言詞。
皆非能立。以其不同許故皆非能立。故知。
能立要須同許。若非如前等者。若非
兩倶四句。隨一八句。猶豫十八句。種種差別
更説何法。名爲品類。故應前差別分別
文。問諸兩倶至四不成説者 此問意云。有
兩倶不成是隨一不成耶。有隨一不成是兩
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
豫不成是兩倶不成耶。有兩倶不成是所依
不成耶。有所依不成是兩倶不成。有隨一不
成是猶豫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隨一不成
耶。有隨一不成是所依不成耶。有所依不成
是隨一不成耶。有猶豫不成是所依不成耶。
有所依不成是猶豫不成耶。答四此皆別等
者。且兩倶不成。必無自他隨一不成。以
故。亦非自他共猶豫。定疑相違故亦
所依。彼兩倶不成。所依有故。此所依不
成。所依無故。隨一不成亦非餘二定疑異故
者。此明隨一猶豫差別之義。隨一過定。猶豫
疑故。二種所依有無異故者。此明隨一所依
差別之義。隨一不成。所依是有。所依不成。所
依必無。故云餘二也。猶豫不成亦非後
一疑決異故者。此明猶豫所依差別之義。猶
豫是疑。所依決故。此依陳那四不成説者。雖
兩倶隨一。攝後二過。而隨義少別。陳那開
四。此簡古師足目仙所説之義。然此疏
文似義纂。承疏主旨。製後疏纂。豈違
疏旨。述差別義故。今具引義纂文。會釋別
。即彼文云。頗有兩倶不成。亦自他共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耶。答。兩倶不成。必無
他隨一不成。以二一別故。亦非自他共猶
豫不成。疑決異故。頗兩倶不成。亦自他共所
依不成耶。答有。如佛弟子對數論我爲
實有。徳所依故。此兩倶不徳句。兩倶
不成。然佛弟子不我。故自所依不成。
若不爾者。宗有法無。豈即無過。不
兩倶。即非彼過故。此即亦是自所別不成。
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
善。徳句依故。此兩倶不成。他所依不成。以
他不他方佛。亦他所別不成。即對
。立我爲有。徳句所依。兩倶不成。共所依
不成。倶所別不成トナリ。不自所別不
ナルニ。是他所依不成ナルト。他所別不成ナルニ
自所依不成ナルトハ。既隨一所別不成ナルニ。不
是共所依不成ナルヲ。以宗異故。如是頗
有自隨一不成。亦自他共猶豫所依不成耶。
答。若自隨一。必非自共猶豫。他自二別故。
疑決異故。餘者可有。且自隨一不成。是他猶
豫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無餘滅人當
作佛。以有種姓。此無餘人。一切皆無。言
有種姓自隨一不成。外道不無餘皆無
但疑種姓有無耶。自隨一不成。亦自所
依不成者。如經部師對勝論。立虚空實有
徳所依故虚空徳句。自皆無故。自隨一不成。
亦他所依不成者。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
他方佛聲。定不識。以是不善。他許
佛有提婆。但自不許。他不
方佛故。聲亦是無。他無所依。自隨一不成。
亦共所依不成者。如大乘人對外道。立
女聲。定是實有。我所知故。彼宗有我。有法
聲無。大乘無我。故自隨一。是倶無所依。問。
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成耶。答有。
有法猶豫。於有法猶豫。即非所依不
。疑決異故。又釋。亦因猶豫。亦猶豫所依不
成。如因猶豫得不成。有法猶豫。何非
中猶豫所依不成。且據決定所依不成
シテ以明。但於因疑。非有法。即是此過。
大乘人對薩婆多。立已入無餘人。應
作佛。佛爲説法故。然彼滅無ナルヲモ
ツテ
。兩非
。但自疑佛爲メニ下ルヤ法不ヤヲ。薩婆多以
定不説。故自猶豫不成。自猶豫不成亦
自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立他方
佛聲。定有不善。彼大乘者耳所聞故。然疑
彼人爲聞不聞。故生猶豫。復不他方
佛聲。故自無依。自疑他無依者。如大乘人
薩婆多。立他方佛聲定唯是善。彼大乘者
耳所聞故。亦生疑故。他猶豫自所依不成。共
疑及共所依不成。此四約因。雖有法決定
此分別已上又略纂云。第四似破。略有
。初過破。後量破。初過破者。於所破中。略
三種。一云。對商羯羅三十三過。二云。對
陳那二十九過。三云。對足目仙二十七過。少
一過。多犯隨已上今疏主意。據少犯一
過之義。釋陳那旨。故云此四皆分別等。若
多犯隨應之義。非陳那意無餘過
。古師足目仙等。據多犯隨應之義。明
餘過之義。故兩倶隨一中。攝後二不成也。
是故疏纂不相違
文。若依古師至二十七故者 外道因明不
成唯二等者。三支過中。古今不同。陳那菩薩。
宗無後四。是故唯立二十九過。商羯羅主。
宗加後四。故立三十三過。古師足目仙宗
後四。因不成中不後二。故立二十七
。此即天主。以理具申。陳那意存簡略。師
資意別。取捨無違。足目仙等立二十七過
者。宗無後四。同陳那説。因不成中不
者。前二所攝。意樂略故。今云古師外道
者。指足目仙等也。因通疑定者。猶豫不成
疑也。所依不成定也。所依通無者。兩倶隨一。
因所依者。非唯是有。亦通無故。全分一分
若疑若定合有九句者。兩倶不成通於猶豫
名爲若疑。兩倶不成於所依。名爲若定
疑定。兩倶不成。總有四句。一有體全
分。二有體一分。三無體全分。四無體一分。通
疑兩倶不成有二。一有體全分。二有體一
分。通定兩倶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二有
體一分。三無體全分。而無無體一分句也。
義如前説。合有九句也。隨一不成若自若
他全分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者。隨一不
成。通於猶豫。名爲若疑。隨一不成通於所
。名爲若定。不疑定隨一不成。總有
。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三自無體
全分。四自無體一分。五他有體全分。六他無
體全分。七他無體全分。八他無體一分。通
隨一不成有四。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
分。三他有體全分。四他有體一分。通定隨
一不成有六。一自有體全分。二自有體一分。
三自無體全分。四他有體・全分。五他有體一
分。六他無體全分。而無自他無體一分句
也。謂共許因。一有一無。方名一分所依不
。必無立敵所無之因。於一分有。爲第四
故。由四不成計。合有二十七
文。陳那以前至如前已解者 故今四因體
性無亂者。沼略纂云。陳那天主以理具開。故
後二。何者。有兩倶不成非猶豫不成。謂
兩倶不成。有猶豫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
猶豫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不成。謂兩倶
猶豫不成。有非兩倶不成猶豫不成。謂
隨一不成等。有兩倶不成。非所依不成。謂兩
倶不成。有所依不成非兩倶不成。謂隨一所
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謂兩倶所
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所依不成。謂隨
一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猶豫不成。謂隨一
不成。有猶豫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
不成。有隨一不成亦猶豫不成。謂隨一猶豫
不成。有非隨一不成猶豫不成。謂兩倶
不成等。有隨一不成非所依不成。謂隨一不
成。有所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所依不
成。有隨一不成亦所依不成。謂隨一所依不
成。有非隨一不成所依不成。謂兩倶不
成等。有兩倶不成非猶豫所依不成。謂兩倶
不成。有猶豫所依不成非兩倶成不。謂隨
一猶豫所依不成。有兩倶不成亦猶豫所依
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有非兩倶不成
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隨一不成
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不成。有猶豫所
依不成非隨一不成。謂兩倶猶豫所依不成。
有隨一不成亦猶豫所依不成。謂隨一猶豫
所依不成。有非隨一不成猶豫所依不
。謂兩倶不成。由是廣略。故不同也。若唯
二失。此差別四因體性。皆悉雜亂。所以
之。令差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攝合攝十二句者。兩倶不成中有
。一有體一分兩倶不成。如一切聲皆無
常宗。勤勇發因。立敵共許此因於彼外聲
故。勤勇發因。於其内聲。雖是宗法。於
無。故非遍也。二無體一分兩具不成。如
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所攝耳所
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聲上。實句
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不轉。隨一
不成中有四句。一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
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
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四根
取。二有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
乘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三無體他一分
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
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四無體自一分隨一。如聲論
師對勝論者。立聲爲常。説次前因。猶豫不
成中有三句。一兩倶一分猶豫。如立敵
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烟等
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
分。倶説疑故。二隨他一一分猶豫。如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立初全
分比量云。彼所見烟等下。似事火。以
烟故。如厨等處。三隨自一一分猶豫。如
敵者。倶於近遠處。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
者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云。彼近遠處。定
事火。以烟等故。如厨等中。所依不成
中有三句。一有體一分兩倶所依不成。如
論師對大乘者。立トハトハ實。有動作
此於業有。於我無故。二有體他一分隨一所
依不成。如數論師對大乘者。立五大常能
果故。四大生果。二倶可成。空大生果。大
乘無故。三有體自一分隨一所依不成。如
乘者對數論五大非常。能生果故。所依
不成中。但有兩倶隨一所依不成爲句。無
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他少分。
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成也。兩
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三句。合十
二句也。非遍非宗法四不成中皆是全分合
攝十五句者。兩倶不成中有二句。一有體全
分兩倶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不成。隨一不
成中有四句。一有體全分隨一不成。二有
體自全分隨一不成。三無體他全分隨一不
成。四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猶豫不成中有
三句。一兩倶全分猶豫不成。二隨他一全分
猶豫不成。三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所依不
成中有六句。兩倶所依不成有二。一有體全
分兩倶所依不成。二無體全分兩倶所依不
成。隨一所依不成有四句。一有體他全分隨
一所依不成。二有體自全分所依不成。二無
體他全分所依不成。四無體自全分所依不
成。兩倶二句。隨一四句。猶豫三句。所依六
句。合十五句。指事作量。如前已説
文。然上但説至不名不成者 然上但説因
於宗不成者。上來所説。但説立因於有法
。有成。名爲不成。即闕初相。名
不成。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
成者。此通伏難。難云。因爲宗。有兩倶隨
一等過。喩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
餘耶。故今通云。此有二解。一云。因親
宗。故有四過。喩是助成。故無四過。一云。
因是初相。據初辨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
彼開此合。義實相似。喩准因。亦有
。一兩倶能立不成。此有二種。一全分。二
一分。兩倶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聲論師對
勝論。云聲應是常。無質等故。猶如極微。無
質礙因。於極微上。若自若他。不有故。兩
倶一分能立法不成者。宗因如前。以空極微
合爲同喩。於空一分。無質礙因。若自在他。
共許有故。二隨一能立法不成。此亦有二。全
分一分。隨一全分能立法不成者。如薩婆多
聲論師。立聲無常。無質礙故。如身語業
敵者計業性是無礙。立者身語業性。有質礙
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宗因如前。喩
三業。一分意業。無質礙因。彼此倶成。
但於一分身語二業。自不成故。故是隨一一
分不成。猶豫不成。亦有二種。一謂兩倶。二
即隨一。兩倶有二。全分一分。兩倶全分猶
豫不成者。如宗云。初發無上菩提心者。
惡趣。因云以無上菩提心故。如
流等。此預流等。發心不發。立之與敵。皆不
定知。故此所立。發大心因。兩倶全分猶豫無
也。一分者。宗因同前。更取地上菩薩與
流等。合爲同喩。地上菩薩。發大心因。自他
疑。故是兩倶一分猶豫。隨一亦二。全分一
分。全分者。宗因同前。喩如預流。然立論者。
其預流。定知發心。敵者不決。或敵者知。
立者不決。故是隨一全分不成。一分者更
地上菩薩喩可知。同因是宗法。有法
猶豫因可過。如厨等喩。立敵倶決。知
是烟。何成猶豫。答。擧喩成因。因既致惑。
喩成不決。故亦成過。能立所依不成者。
因有第二三相。無宗有法。但闕
。此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無能立
所依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
諸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
。因喩無過。今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
許。故隨一無。此因既無。故喩無依。此約
依因。或喩所依無。名所依不成。問喩上能立。
何爲所依。爲於彼所立之宗。爲喩上
所立之常。若依所立。因喩相似。喩依リ因
依。故知不可。若依喩上所立常者。此非
喩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既無所依。依
所依不成。答二解。一云。以因故。
因無無依。問。若因無依。喩是何過。答。若因
依。即不因。因體非有。即是喩中所依
不成。問。若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喩能
立。亦所依不成者。即無宗有因喩等。諸
缺減句。若言能別故。爲無宗者。豈無
所別。不無宗耶。若言無所別。即宗因無者。
因有三相。彼但無初。後二相有。何不因。
若言過故不因者。即十四因。總名
。皆有過故。何須別説。解云。然准道理
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相
即是無因。此即應言。無有法宗。因亦不成。
無宗有因者。約能別宗。亦復無妨。
問。喩上能立。何不宗有法。兩依因耶。答。
因故。應宗。答。助因有力。故
宗。問。喩既依因。擧彼瓶等。言何所
。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
體依。因所助依。一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
自體辨依。據兩倶隨一。但望喩依。不
説言。無礙因上。兩倶隨一。不無礙。但
喩依許不故。此説爲善。順論文故。
問。何以得知。同異喩中有四不成。答。准
有。喩既助因。因既無已。喩何所助。如
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並爲過。如
能立不成。有四不成所立及倶不成。亦有
四不成。擧一例餘。故不繁述。由此義故。
理而言。理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
四種不成也。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
當如是説者。今四不成。隨應別歴九句
者。至下應當是説。言由四不成非能立
故。故知非是同有異有等。不定句中。似能
立攝。亦非同無異有等。相違句中。似能立
。亦非同有異無等。眞能立攝。以其九句
皆有初相。今四不成無初相故。非是下文
九句所攝。是故今云。然名不定。及名相違
不成
文。問因於宗至非名不成者 問意云。因於
宗無者。因於有法宗無。即闕初相故。四
不成攝。喩於因宗二無。闕第二相。能立所
立倶不成攝。以喩准因。亦四不成攝。故云
與名不成也。宗於因喩上無者。若非因同
。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五
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今取第五不共不
。因於同品無。宗於異喩無。唯言不定
不成。因於二喩無者。同品非有異品非
有句。此亦即同不共不定。不不成。何故
宗於因喩上無。因於二喩無。唯名不定。不
不成。答中云。非宗成二者。非宗成因喩
。異此不然者。九句之中。第五不共不定。
本成之義。唯名不定。不不成
文。問若爾宗至皆准此知者 問意云。宗中
九過。皆欲宗。何故能別所別及倶。名爲
不成。餘之六過。不不成。答中云。因雖三
相等者。因三相中。且擧初相不成之名。例
宗不成。答其得名。因三相中。唯初一相。正
親成宗。翻名不成。餘後二相。皆成宗具。合
後二相。方得宗。後之二相。成宗義疎。故
二相。但名不定。亦名相違。宗九過中。但
三名不成。各隨義親。以得其稱。皆准此因
三相之中。初相不成。應其義
文。論不定有至至下當悉者 因三相中後
二相過等者。總釋初五不定之名。若立一因
等下。別釋六不定之名也。所成宗者。宗同
品也。宗相違者。宗異品也。要由因力。所
之同。得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
品中。無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
常義。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同異
二品中。不定成故。名爲不定。同分異全是
第三等者。曉云。問。依三轉句。應餘句。何
者。依一轉更生二句。一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不轉。二同品遍轉異品遍不轉。依第二
亦有二句。一異品一分轉同品遍不轉。
二異品遍轉同品遍不轉。依第三轉亦有
。一倶品・遍轉。二倶品遍不轉。如是推求。
合有九句。此中何故。六句不來。答。初二句
者。是無過因。已在於前二種眞因也。中間
二句。是相違因。及入於後四種相違。故彼
四句。不此門。後二句者。先來已入。而
名故。汝不識了。倶品遍轉者。轉名爲共。
第一因。倶品遍不轉者。轉名不共。是第
二句。何以轉名者。不煩文故。故知。究
尋一切。無遣也已上所推之義。幽隱注
心。容翫。所問之旨。生解。豈守一端。初五過
中唯第二過等者。問。夫立不定。不三相
然則應三不定。謂一同異非有。是不共不
定。違第二相故。二同異倶有。即餘五中。除
決定因。四不定是。違第三相故。三立相違
決定不定。何故立六不定耶。答。夫論
。約同異品。因轉不轉。分全有殊。立
不定。由全轉故立共不定。由全不轉
共不定。由分轉故。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異品一分同品遍。倶品一分トヲ。又宗互乖返
相違。因喩各成。稱決定。立相違決定不
。故有六也。故理門云。所餘五種因。及相
違。皆不決定。是疑因義
文。論此中共至名爲不定者 心心所法所
量度性爲因等者。謂聲論者。立聲常宗。所量
性故。此宗有法。爲現比量之所量度。名
量性。常無常品。皆共此因者。此釋義也。此
聲常宗。以虚空等一切常法。爲其同品。以
瓶瓮龜毛等非常住故。即名無常。爲其異
。故言常無常品。其所量因。遍在同異二
品之上。故云皆共此因。即九句中。同品有異
品有也。問。龜毛等無。爲是何品。答。此中既
常住宗。龜毛等無。非常住故。即名
無常。異品攝也。同異品中此因皆遍二共有
故名爲不定者。此釋共義。舊釋云。周遍同
。故名爲共。賓云。今釋。夫同異品。一用助
因。順證本宗。一用離宗。故復離因。然今此
因雙取同異。共助倶證。故令本宗不
。故名共也。論文既云。常無常品。皆共此
因。故知取他同異兩品。共助此因
文。論爲如瓶至則便無失者 爲如瓶等。所
量性故。聲是無常者。先翻本宗也。爲如空
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者。却順本宗也。狹
因者勤勇所作性等因也。狹因通成寛狹兩
。寛宗者。如聲無我寛聲外一切。皆
無我故。立聲無常狹。除聲以外。有
故。寛因者。所量所知等因也。無一法
トシテモ。非所量等故。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者。即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許一分
因於同品。即成正因。故言定有遍。異
品不然。若一分因。於異品有。即不正。
不定過等。由此起故。故言遍無定。今
既以寛所量之因。成聲常狹宗。由此寛
因。便成不定。共因不不共法。以
異。以異簡同。則無失。如聲論師對
勝論。立聲常宗。耳心心所所量性故。猶
聲性。若不耳。但言所量。同異二品。因
皆遍轉。故成不定。若置簡言。便無失」
文。故理門云至二品皆有者 引文證
也。此説共不定下。疏主文也。諸有皆共無
簡別因者。且如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第三
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及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
同異。全共分共。莫皆是兩品共因
故云諸有皆共也。以其共故。同不異。
異不同。故云無簡別因也。此唯於彼倶
不相違者。此所聞因。唯在本宗有法之上。故
名爲唯於彼。四共因門之中。倶不相違。且
共不定。同有異有句中。立聲爲常。因云
所量性故。空爲。其所量因。若取同品
宗爲常。此所聞因。亦不彼證常之事
若所量因取異品瓶。證宗無常。此所量因。
亦不彼證無常事。以其倶不違故。故與
共不定因義同不定也。問。所聞之因聲性
喩。能違無常。何故言不違耶。答。勝論
無常。聲論還對。可違。佛法立
。聲論不聲性爲喩。還對佛法。故不
違也。又如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中。立
聲勤發。因云無常性故。瓶爲同品。電空爲
異品。若無常因取同品瓶。證宗勤發。此所
聞因。亦不彼證勤發事。若無常因取
品電。證宗非勤。此所聞因。亦不彼證
勤事。故云此唯於彼倶不相違。約此義同
故復同名不定因。又如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句。及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並准可解。此所
聞因。既不彼四種疑因。故此所聞因。是
疑因性也
文。然宗有二至皆都無故者 然宗寛狹及
因寛狹。有其二類。一約同異二品。以分
。二約内外兩宗。以分寛狹。初二品寛狹
者。無我等宗名寛。無常等宗名狹。所量等
因名寛。所作等因名狹。若立狹宗。説其寛
。同異二品。因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
。其義可立。若説狹因。可狹宗。亦可
寛。異品無故。可正因。雖是寛因。若
簡略。則無失。如文可解。約兩宗寛
者。内外聲無常等宗名寛。唯内聲無常等
狹。成内外聲。所作性因名寛。唯成内聲
勤勇發因名狹。今依初義。以明寛狹。非
後義
文。然諸比量至即是共共者 一他共等者。
他比量。有共不定。名爲他共。自比量
因。有共不定。名爲自共。共比量因。有共不
。名爲共共。此即疏主意也。然略纂云。此
共不定。略有三種。一自共不定非他。謂大
乘對小乘。成七八識云。六識身離自體
更有餘識。宗。是所知故。因。如色等法。喩。此
宗以色龜毛。皆爲共同品。其所知因。於
遍有。無共異品。唯以自許八識異品。其
所知因。於此亦遍。是故不定。クヤ自許
八識。是所知故。六識自體。外更無ラム
クヤ色等。是所知故。六識自體。外
更有ラム餘識。餘二如彼宗雖是共。所知故
イヽ自喩轉。故云共不定ニシテ他。
疏主旨其義稍別
文。論言不共至對立成過者 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等者。此聲常宗。以虚空等
同品。以瓶盆龜毛等共異品。其所聞因。
同異品。遍皆非有。故言常無常品皆離
此因也。二品皆離者。常無常品。名爲二品
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故云二品皆離也。離
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ナル
。此有二解。一云。何故常無常品。皆離
。答。常無常外。餘非有故。聲論聲常。是所
聞性。除聲常外。虚空常法。非所聞性。佛法
聲無常。是所聞性。聲無常外。瓶無常法。非
所聞性。既除立敵聲常無常以外。餘常無
常。因即非有。故知常無常品。皆離此因。二
云。問。雖空常品。瓶無常品。皆離此因。是不
共過。何廢二品外。有非常非無常法。因
彼轉。非不共過答。常無常外。餘非常非
無常法無故。二因於彼同異品無。是不共
過。問。龜毛等。豈非非常非無常品耶。答。
天主等意。其龜毛等通二品攝。非無常義。
是常品收。非常住義。無常品攝。故此論云。
此中常言。表非無常。應例取云。此無常言。
スト非常住。此中常宗。其龜毛等爲共異
。故無第三常無常。設有此品。因尚不
轉。況無第三。故云常無常外餘非有故。即
九句中。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也。故除勝
論對立成過者。除聲性勝論師外。對
敵者。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即成此過。次前
初云。如聲論師對除勝論等者。先讀對字
次讀除字。除勝論師。對餘師。立聲常
。耳所聞性爲因。即成此過。若對勝論。非
同喩。是故無不共不定
文。論此所聞至與其定名者 其如何等可
擧比方等者。方者類也。既以所聞故。聲即
是常其如何等。問。解共不定。即置爲如之
。何故不共直云其猶何等。答應云。
クヤ瓶等。是レ其無常ニシテ所聞性。聲
是所聞ナルヲ以。聲義常ナラム耶。クヤ空等
體是常住ニシテ所聞性。聲是所聞ナルヲ以
無常ナラム耶。然文直責者。所量性因。同異
品有。爲如。所聞性因。同異品無。故須
直責。問擧因能立等者。此問意者。難所聞
因應不定。問起古師比量難也。無喩順成
者。同品無故。闕無同喩也。若宗先立。此因應
不定。宗既順先不立。此因應不定
軌師疏中。亦有此問。所量通二品。遍屬
。故不定收。所聞雖同無。不異品。非
已上答中云。因闕同喩等者。顯同品非有
之義。亦不返成異宗等者。顯異品非有之義
也。即所聞因。同無異無。非是定能成一宗
。故不其定名
文。理門難云至四六因喩者 古因明師下。
疏主釋成文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等者。於
九句中。且擧五句不定因義。以申問詞。此
且問也。理應四種名不定因。二倶有故者。
且如第一第三第七第九。名不定因。同異二
品。兩處倶有此因。故名不定。其義易
解。其第五句所聞因者。二品倶無此因
。云何名不定。此中且依九句内問。不
外問。故倶論五也。比量難云所聞性因等者。
古因明師作二比量。明所聞因非不定攝
初量因有不定之失。後量因有決定相違。判
比量云。備法師云。理門論言。一向離故。是
彼難。謂立宗言。所聞性因是不定攝。一向
離故。如共不定。一向離者。闕一相也。判云。
此因有不定過。以所見性。雖一相。而非
不定。是不成故。謂言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
同有異無雖初相。是故亦爲闕一相也。
若爲此不定過故。更立因言。後二相中
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因。此因亦有
餘不定過。如空宗縁生故因。雖於後二
相中闕一。而是眞因。非不定故。故不
相違決定。又前所立。異品無故。非疑因
者。亦有不定。如諸相違決定之因。雖異品
無。而是疑因。故唯有同品無故之因。且離
不定。立疑因。此中應相違比量。謂所
聞性。不定因攝。等立相違宗故。猶如共不
定因。如理門論顯此因。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
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成立者。
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聞性故
如是一切無等立。故言所有遍攝一切
是道理。所聞性因。望彼一切。皆是疑因。
一向離故者。轉成等立諸宗之義。以
。皆同不共皆同トハ是一向ナリ。不共・トハ
是離ナリ。由一向離故。等立ルニ於諸宗
諸宗相違スルカ故。其因是不定已上
文。彼論釋云至故名不定者 謂如山野下。
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軌疏亦引此喩
之。由不共故者。總標略答也。言不共者。若
共不定。同異兩品。共助因力アリ。故入理云。
常無常品皆共此因。今所聞因。常無常品。
共助力。故名不共。故入理云。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於同異品。皆非有故。名爲不共
決定證成宗法。故名疑因。謂如山野
多有草木等者。引不定之義。如山野
中所有草木。無的所屬。然有此人彼人
之義。即不定。今此所聞因。其義亦爾。不
餘品。若在餘品者。即容通在同異品
。故是不定。的都激反。射的也。禮記。君子之道。闇
然而日影。小人之道。的然而日見。
鄭玄曰。小人淺近易
也。野玉案。的明然見也
望所成立宗法同異者。
己名同。違他名異。順己違他。名爲
。所聞性因。遍於諸宗。皆二品無。竝不
宗性決定。故是疑因。諸宗既別。所聞性
因。通於隨成一義。故名不定
文。彼釋此不至故是疑因者 謂若不共所
聞性因下。疏主釋成。非是論文也。以若不
共所成立法已下。意明因名不共者。其不
共因。所成宗法。所有内外諸道師宗。所有差
別。遍皆攝此。一切師宗。皆悉墮於是疑因
。望彼宗中。隨所立。此不定因。皆是疑
因也。如佛法立若法處攝等者。若意所縁。法
處所攝。若耳所縁。聲處所攝。若依小乘。十
五有漏。聲是有漏。若依大乘。亦通無漏。數
論立聲若是實有等者。若依彼宗。二十三諦
皆是實有。無滅壞法。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若勝論宗。五塵徳攝。若非徳句攝
者。顯差別義。非彼宗意。離親子者。謂尼乾
子。今眤揵陀弗呾囉。翻爲離繋子。苦行
勝因。名爲離繋。露形少羞恥。亦名爲慚
本師稱離繋。是彼門徒。故名親子。聲是無
命我有命等者。聲不動増。故名無命。我動
増長。名爲有命。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
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
便卷。水濕便舒。此即無慚之類計也。由
故。我名有命。有動増故。如是一切所
。所聞性。遍於彼宗。皆二品
無。竝不宗性決定。故是疑因。且如
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聞性故。若就
。虚空同品。瓶等異品。兩品皆離所聞之
。若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所聞爲
因。同許兩品。亦離此因。若大乘師立聲識
。所聞爲因。同許二品。亦離此因。若小乘
師立聲非識變。所聞爲因。若尼乾子立
無命。所聞性故。衆生之身。有命異品瓦石龜
毛等類。無命同品。皆離此因。若許此因眞
者。豈有一宗非是正義。爲依聲論。聲是
常耶。爲依佛法。聲無常耶。爲依大乘。聲識
變耶。爲依小乘。非識變耶。爲依尼乾。聲無
命耶。爲如佛法。内聲有命耶。不定之過。此
最廣大。故是遍攝一切師宗。皆是疑因也」
文。彼重釋言至由此不定者 此意解云下。
疏主文非是論文也。唯彼有性彼所攝等者。
此解不共疑因所由。即有二義。唯有性彼
所攝故者。第一義也。一向離故者。第二義也。
第一義中有二説。一云。彼有性者。有法聲
也。所聞性因。唯有法聲。彼所攝屬。不唯同
品所攝屬故。亦不唯異品所攝屬故。是故
不定。一云。所聞性因。名爲有性。彼所聞有
性。唯彼有性聲所攝故。二品皆無。由此不

文。上爲釋難至之一相故者 上依初義
所聞因非不定。未前擧二比量也。
今依第二義。破前二量立因不成。故云
向離故。前諸師イヽ即爲前量。作決定相
云。所聞性因。是不定因。闕一相故。
共等不定因共等四不定。皆闕異品遍
無一相故以之爲
文。若作此解至爲相違量者 若作此決定
相違。破前量者。此決違中有不定過。以不
決定相違。今疏主意。擧隨一不成。作
不定過。曉法師擧兩倶不成不定過。即
自判云。此決定相違。因有不定過。以所見
性雖一相。而非不定此不成故。謂言
聲無常。所見性故。此因同有異無。唯闕
。是故亦爲一相已上隨一兩倶。二種
不成。倶闕初相。是故此疏。與判比量。義不
相違。而曉師云。若爲此不定過故。
因言後二相中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不定
。此因亦有餘不定過。如空宗縁生故
。雖後二相中一。而是眞因非不定
故。故不相違決定已上此解即違掌珍
論旨。故彼論上卷云。於辨釋時。假説異品
立比量。亦無過。賓師釋云。假説異喩
云。若有不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
空。表其無空。謂有爲體。可説言俗有眞
今龜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空之
不空。此中非縁生者。表無縁生。如前准
釋。若論成立聲是無常。空爲異品。對無空
。雖空體。假説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
解。故無異品者。若説不説。皆得因有
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今准論旨。不
中第二相故。此應義
文。應與初量至便無彼失者 其初量云。此
所聞因非不定因。異品無故。如二八因。今
不定中。爲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
者。三九之句。雖異品有非有。而今取無。爲
不定喩。前第二量云。此所聞因。非不定因
同品無故。如四六因。今作不定中。爲如七
九同品無故。是不定因者。七九之句。雖同品
有非有。而今取無。爲不定喩。前因總言異
同有無不爲簡別者。前二量因。異品無故。同
品無故。皆不有。今乘語勢。總言有無。去
情可解。由此前本量因。應異品遍無。同
品遍無。既遮三九及七九句。彼非遍無。故
彼失
文。此不共因至故無前失者 此所聞因不
初相。故非不成攝。不異宗。故非
違攝。無第三相。名共不定。無第二相。名
共不定。於共宗同品無故。名爲不順。於
共宗。異品無故。名爲不違。同異相中隨
離一故者。不同異相中。但言一相離故
時。不初相。故以不成。還作不定。曉
法師決定相違云。所聞性因。不定因攝。
等立相違宗故。如共不定因。如理門論顯
此因。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
一切皆是疑因。乃至一向離故。案云。不共所
成立者。如聲常所聞性故。或立無常所
聞性故。如是一切無等立。故言所有遍
攝一切。乃至由一向離故。等立於諸宗。諸
宗相違故。其因是不定。今詳決違亦有不定
且如所聞性因。立聲常無常宗。所見性因。
亦立色常無常宗而非不定。若立色無常
瓶等同喩同有異無。故非不定。若立
色常宗。以色性同喩。亦同有異無。故非
不定。言色性者。勝論師同異性。以爲色性
色常人。以本有色色性。如計聲常
人。本有聲。以爲聲性。由此義故。作不定
云。爲如共不定因等。立諸宗故。所聞性因。
是不定耶。爲如所見性因。等立諸宗故。所
聞性因。非不定耶。既有此過。故疏主
決定相違。以爲龜鏡
文。理門復云至應成正因者 此中問意下。
疏主文也。不共決定違トハ。一所聞因ナリ。有
何差別。聲論對於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
聲性喩。亦是定因。簡別餘故。可是相
違決定。今對佛法所聞因。無聲性喩。既
亦是定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
兩品中。同有。異無。是名
彼相違決定差別義異也。若所聞因。得
聲性。爲同喩者。即相違決定中攝。若不
聲性喩者。即不共不定中攝。是名
別義門之異也。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因應
成者。疑問也。此疑意云。前辨所聞因。唯名
不共不定因者。由其喩故。不是正因
所收。若對聲性是常。明有同喩。其所
聞因應是正因
文。彼自答云至是猶豫因者 依前疑問
以釋答也。此答意云。若聲生論。立論之時。
人翻破。即成能立。謂聲生論。立聲是常。
所聞性故。譬如聲性。爾時勝論朋中。無
智人顯示相違決定。量云。聲定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敵人既愚。容聲論立&T069222;
スル&T069222;也。此中若作相違決定。擧所作
性與勤勇。對於生顯。隨作。若對
聲生所作因。若對聲顯勤勇因。簡
立。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豫
因者聲勝二論。同許所作所聞兩因。各相違
背。倶是可得。何處可得。一有法義。相違可
得。又云。不容有故者。一有法上。現不
相違之義。若容有者。豈可無常與常。相違
兩宗。雙立一有法上也。次即釋此相違決
定得名之由。故云是猶豫因。謂若有人。執
所聞因成宗中常。不決定。以彼所作之
所違故。若執所作成宗無常。亦不定。以
彼所聞之所違故。故是猶豫因也。爲如
。所作性故。聲無常耶。爲如聲性。所聞性
故。聲是常耶。餘五不定。皆同一因。以取
。作不定過。唯此別以兩因兩喩。爲不定

文。此亦有三至名共不共者 初他不共中。
沼略纂云。他不共不定非自。謂佛弟子對
論師宗云。聲是勤勇。立因云。滅壞無常
故。此因望他數論。同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
定非自。略纂意者。共比量中。唯因望他同
異品無故。是他不共不定。今疏主旨。他比量
中。因二品無。名他不共。自不共義。作法亦
爾。疏主約自比。略纂約共比。此義應思。問。
自不定。共不定。是不定ト云&T069222;。文理無違。他不
定是非不定耶。答。此有兩解。一云。他不定
亦是不定。故此論云。言不共者。如説聲常。所
聞性故。此是聲論。對佛弟子聲常宗。此
所聞因。望自同品聲性是有。非不共收。望
他同異二品非有故。是他不共也。不
勝論。以是第六不定之攝故。二云。他不定
不定。立論之興。摧伏他故。然此論意。以
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者。
夫正同異。要資兩許。空爲同品。自他竝成。
瓶爲異品。他自皆許。此所聞因。二品不行。
即是自他。不共不定。非他自也。餘不定中
他不定。准此兩釋。如理構出。如論所陳
名共不共者。軌云。論所陳量。是他不共攝。以
聲論師立此比量。彼許聲外大有同異。亦是
所聞。敵論佛法不許故也。此解非也。自他共
三。隨作法事。各互改故。若取大有同異
喩者。是他不共耳。然今論意。如聲論師對
佛弟子。立聲常宗。所聞性因。此中常宗。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
離。於同異品。皆非有故。故是共不共。非
他不共也。自不共中。軌云。如佛弟子對
宗云聲是無常。因云所聞性故。此因
自同異二品。皆悉非有。望他聲論。即於
異品聲性是有故。是自不共也。問。既唯於
他異品中有。何故不相違。答。彼若作
相違。云是常。因云所聞性故。喩云
同異。此同異不共成。故非相違也。問。若爾
應無他不定過。此如前所述。答。不定不
立量。故不例也
文。論同品一至亦無有過者 此九句中。第
七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句也。六不定中。第三
過也。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
顯者。問。所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勤
勇發因。對聲生論是隨一。答。勤勇發中。
其二義。一勤勇發顯。二勤勇發生初發顯
義。唯在聲顯。後發生義。亦通聲生。由此應
知勤勇無間所發因。倶通二論。問。若爾所
作亦通顯。豈有隨一不成。如穿壁顯空。既
是所作。何故所作唯在無常。答。穿壁顯空。
唯是所顯。非是所作。其所作者。唯生義故
文。論此中非至亦前二也 竝非勤勵勇鋭
無間所發顯故者。若勤勇發通生顯者。何故
文云所發顯耶。豈通生論。答。今此聲生對
聲顯宗。難彼宗義。云勤勇無間所發故。
唯約顯明發顯義。若對聲生。可發生
發顯義。若不爾者。勤勇發顯因。對聲生
時。有隨一不成。鋭推贅反。疾
也。利也。
之税反。
愚也。
瓶是
勤勵勇鋭無間因四塵泥所顯發故者。瓶由
作意。展轉乃至。手等所發故
文。論爲如瓶至同分異全者 此亦有三等
者。今疏主意。約他自比及共比量。以説
。沼法師意。雖共比量。約能立因自他共
。以作三句。故彼纂云。此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略有三種。一自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
他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宗云聲非勤發
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望他同異品無故。是自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非他。二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
轉非自。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非
勤發。立因云滅壞無常故。此因望自同異
無。望他同品有非有異品有故。是他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也。三自他同品一分轉異
品遍轉非他自。謂佛弟子與聲論師。互對立
宗。云聲非勤發。無常性故因。此因於共同
品電有。空無。於共異品瓶等是有。故是自
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非他自
文。論異品一至亦爲不定者 異分同全等
者。此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
六不定中。第四不定也。是因不但能成於聲
等者。准例成云。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
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
勤勇無間所發。餘顯易
文。此亦有三至異分同全者 此句之中。略
纂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聲是勤
勇無間所發。因云滅壞無常性故。此因於
同異品無。望他佛法。異品有非有。以電空
異品故。故是他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自。此共量因。自他相望。異分同全也。今
疏主意。他比量中。同異二品更互相望。異分
同全也。餘之二句。准此可
文。大乘若云至異分同全者 異熟六識者。
劣無記六識。是善不善心等之果。故云異熟
非業果心者。除無記心。餘善心等。問。我之
藏識是異熟識等ト云ハヽ。是自比量。勝軍比量。
是共比量。既自共別。何成一過。答。雖是共
。而取異分轉義。故爲一過。有記云。六
足發智爲異品等者。問。自比量因喩等皆須
自。何故言極成。復將不極成發智。爲
異喩耶。此問意者。是謂ナリ
ナリスト是共量
答。今且作法。但
因異品分轉。餘不已上大小乘教。本來
倶行。諸小乘師。皆同所許。故有法中大乘經
者。兩倶極成。故是共比。非是自比。由此道
。沼師纂中皆擧共量。以作三句。今疏主
旨擧因等三。以作三句。非初量。自比
ナルガ故。後勝軍。亦自比量ナリト。増一
等經。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義易解。大
乘發智。或許佛語。或非佛語ナリ。由此亦即
兩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其六足等。兩倶極
成非佛語所攝ナリ。大小倶許非佛語故。故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於
無。義如前説
文。論倶品一至無質礙因者 此九句中。第
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句也。六不定中。
第五過也。此聲論師對勝論立也。聲論本
勝論流出。是以。兩宗所許。多同而少異
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來事故。名爲
。若望佛法。即是有礙。問。如聲常無質
礙故。此因應隨一不成。何名不定。有云。取
不障往來無礙。纂主云。今謂不爾。如
石等。不通人往來故。應無礙。今
此就他宗。是倶品轉。若對佛法。亦隨一過。
或聲論對勝論。立聲爲常。無質礙因兩倶
許故。但於同異倶一分轉。故不定收。非
一過
文。論此中常至故是同分者 二宗但説
等者。案二十唯識疏下卷云。其地水火風。
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
體無生滅。説爲常住。有衆多法。體非是一
故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
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是散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
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
。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
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子微第十五ナリ
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
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微父母二性
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爲識等
。體唯是一已上後遇三災。壞器世間。先
麁者。展轉還至常散極微。雖然散住有リ
。不第二。故有質礙。互相觸對。
今無礙因。於空等有。於微等無。此即同品
分有也
文。論以瓶樂至故是異分者 於異品中
聲勝二論。許瓶竝是眼識現量。是觸對法
樂即是徳句所攝。謂樂苦欲嗔等。是徳句
中心相差別。依於實句。意上而有。是無
。故無礙因於瓶處無。於樂處有。故是異
分也
文。論是故此至是定因攝者 其無礙因。既
於樂等異品。空等同品轉故。是故此因。以
樂以空爲同法故。同前亦名不定。若於其
中倶分是有等者。釋此文中。諸説不同。備
測二師約餘三不定因。以釋此文。即九句
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第七同品有
非有異品有句。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
有句。此之三因。竝於同品異品。倶分是有
義。亦不定因。謂若有立聲是勤發。無常因
此勤發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
有。電空爲異。此無常因。於電等有。於
等無。故是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若有
立云。聲是世攝。無常性故。猶如瓶等。此世
攝宗。瓶等爲同品。無常性因。於彼遍有。空
等爲異品。於彼遍無。故是正因。餘二准此。
亦成正因。及成違因故與不共及共因。義
差別。望同無異有義。即成相違因。眞似
交雜。故成不定。賓法師約相違決定。以釋
此文。若於其中者。若是於其一有法中也。
倶分是有。亦是定因。簡別餘故者。兩人各
別。立同品者。相對明之。名爲倶分。且如
聲勝。二外道師。同依一種聲有法上。勝論同
品。即説瓶。聲論同品。即説聲性。兩師立
因。於此倶分各自是有。彼勝論師已立
。此聲論師亦是定因。何故名定。釋云。以
於同有別於餘。異中無故。翻此而説。聲
論爲彼。勝論爲此。是名差別者。聲論對
勝論師。立所聞之因。有聲性喩。亦是定因。
別餘故。可是相違決定。今對
所聞因。無聲性喩。既不亦是定
因。簡別餘故。故所聞因。望兩品中同不
有。異不無。是名與彼相違決定差別義
也。若所聞因。對勝論師。即相違決定中
攝。若所聞因。對佛弟子。即不共不定中攝。
是名差別義門之異。今此疏主。即有二解
第一説意。約六不定中第五倶品一分轉。以
此文。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品有
非有句也。謂此第五倶分之因。即有三義。一
不定因義。*同異品中。皆分有故。二相違因
義。同品分無。異分有故。三定因義。不
分異品故。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前不共
因。無定義。簡別自餘不定因故。是名
。與餘差別
文。如立聲常至故是猶豫者 此即作法シテ
定因相違不定之義。如聲常無質
礙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無質礙因。於
喩空有。於異喩瓶無。故是正因。此即同取
分有。異取分無。故成定因。若異品中
樂等心心所異品有故。即是相違。謂聲
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此即法自相相違
因也。此同取分無。異取分有。故成相違。今
此不定因等者。顯不定因。此第五倶
品一分轉不定因者。同取有義。異取無義
是定因。若同取無義。異取有義。即成
。眞似交雜。遂生猶豫。故有不定因義
文。或於其中至易故不説者 此第二解。
六不定中三四五過以説此文。第三同品
一分轉異品遍轉。即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句也。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即九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第
五倶品一分轉。即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
異品有非有句也。此説意云。同品之分。異品
之分。名爲倶分。非唯第五倶品一分轉。倶
一分。名爲倶分。不分全。若分若全。分
有全有。皆名爲有。故云倶分有也。此三句
中。隨其所應亦有三義。一不定因義。二定
因義。三相違義。准前可知。故更不説。問。此
三句中。唯攝三不定。第二不共。第六決違。
三句不攝。如何今云若作後解。攝不定盡
耶。答。初共不定。三攝無疑。第九同品有非
有異品有非有句中。攝不共過。同異品中。各
非有。故攝不共。此三句中有定因義。聲
勝二論。所作所聞。亦各定因。是故得
定相違。由此義故。故云攝不定盡次上二
因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倶品一分轉。名
二因
文。此亦有三至品一分轉者 小乘返立
等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自比量。云
之命根。非是異熟。因喩同前。此約他自
共比。以作三句。略纂約共比量。以作三句
一自倶品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
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
。樂ニハナリニハナリ。於空有。極微無。今
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是自
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自。謂
佛弟子對聲論宗云。聲是常住。因云
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有。於
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一分轉
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聲論
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
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
也。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
。故與疏別。非業果五蘊者。無漏五蘊。非
異熟故。名非業果。有漏五蘊。異熟果故。名
業果
文。論相違決至依主釋也者 具三相因等
者。勝聲二師。所作所聞。具三相因。各自決
定。成常無常相違之宗。名相違決定。相違
宗。決定屬因。相違之決定。是第六轉。決
定令相違。是第三囀。倶依主釋也。六三兩
囀其相如何。且依瑜伽。説男聲七。如其次
。一體聲。二所作業聲。如樹。
樹是所作之業ナリ。三能作具聲。如人及斧
能斫之具ナリ。四所屬聲。如樹爲諸王
。五所因聲。斫此樹木。爲堂故。六所屬
聲。如樹屬官。七所依聲。如樹依付百姓家
。第八轉者。呼召諸法之聲。如樹屬官。是
官之樹也。相違屬宗。是相違之決定。故依
主釋也。令樹倒。即依人斧。故云能作具
。令宗相違。即依因力故。決定令相違。是
依主釋也
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 比量云等
者。未某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
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前本量
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説無過
。豈許疑智。由此明知。令敵證者
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因。不
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與
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因。正
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者。
前本量主。不二八正因生決定智。若
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然
文軌師自問答云。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
有通釋者。隨シクメニ。判比量云。此中
問意。立比量云。違決中因。應是正因。具
故。如餘眞因。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
因攝。有等難故。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
不定過。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正因。又此二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
正因。又此二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
不共因。如是二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
不成故。如餘五種不定因已上沼略纂中。
軌疑云。今云。夫論定因。要具トナリ正。
缺減。正似因。聲勝兩因。具足三
。雖缺減。而不是正。故名不定。故下文
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乃至於決定因。不定
因言。明知正因。要正也。又論云。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
能立。缺減過性等。既言若正顯示。缺減性
。明決定因。雖缺減。犯因過故。猶豫因
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量。雖
。然令證人聽衆不理之是非。謂彼疑
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成。何正何
邪。相倶猶豫。名爲不定。此説不然。比量之
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約證聽不
。解因猶豫。若無證聽。豈可此因非不定
。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三相應是
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此疑未決。
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故但如
前。名不定
文。論如立宗至隨一不成者 此擧勝論
。謂勝論者。對聲論師比量云。聲是無
常。宗所作性故。因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
瓶等。喩略異喩。應若是其常。即非所
作。如虚空等。此所立量。三支無非。後因若
無。定顯宗義。問。前説所作性是隨一不成
今立既同前。何得決定。答。前對體用
。所作不成。今就用生滅。所作因極成。又
前對聲顯論。是隨一不成。今敵聲縁生。所
以稱決定
文。論有立聲至不名聲性者 此擧聲論
。謂聲論者。既於勝論所立量中。宗等三
ニ於ルヲ以其過。遂前立云。聲是常住
宗。所聞性故因諸所聞者皆是其常。譬如
喩。略無異喩。應若是無常即非所聞。
瓶瓫等。此所立量。三分皆成。前因若
ンバ。定顯宗義。問。前言所聞即是不共。何
故今説同品有耶。答。前對佛法。是不共因。
釋宗除聲。無所聞故。今對勝論宗。是同品
ナリ。彼論聲性。是所聞故。勝論聲性謂同異
性等者。依廣百論。大有性立聲性。何故今
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是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
法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
色性。不偏名聲性。廣百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

文。聲生説聲至分別相似者 如近瓨語等
者。瓨胡公反。説文似罌。於拂反。
器也。罌頸長。受十斗
二聲性等者。離
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本有
。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聲。名
者。聲生論師。何ヲカルヤ聲性。彼宗不
本有聲故。兩宗雖異竝有聲性等。聲勝
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勝論同異。以爲
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有亦是常住。故云
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者。凡立
因者。依總法立。不分別。如聲所作。是
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雖相似。不
分別。立敵同許聲瓶上。有所作義
咽輪別。不分別。若分別者。一切眞量。
皆應破。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合
過耶。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
別令過失。因喩亦爾。不分別。問。若爾
何故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
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
言陳法自相上。徴令過。何不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分別令過失。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
過耶。答。不分別令過失。且如
聲勝二論倶立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
聲論師一一能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
異。竝有聲性。可聞且常。故總爲同喩。不
別何者聲性。如無常。所作性因。瓶
同喩。豈應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
知因喩之法。不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
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ナリ。問。
若言因喩不分別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
過耶。故彼要云。若依俗諦幻喩
二徴。若似事幻。所立不成。若實事幻。能
立不成。答。彼二徴意。且設徴難。審定同喩
第二相。非分別令喩有過。准他用
。同喩亦爾。今此疏云。因喩之法不
。豈分別喩過耶
文。論此二皆至倶是不定者 勝聲二因。各
三相。彼此不決。非唯自心不決知。亦
他敵證者生一決智。故如前五
倶是不定。然此文略。無不定。准前應云。
爲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爲如聲性
所聞性故。聲是其常。謂勝聲論互懷疑云。所
作所聞。各具三相。爲由所作。聲是無常。爲
所聞。聲是常住。前五不定。即由一因通
同異品。及二品無。或成所樂。或成相違。不
定成宗。令宗不定。名不定因。今此一過。由
其二因。令所成宗互不決定。故倶猶豫名
不定因
文。理門論頌至與不定名者 由觀察下。疏
主釋成。非論文也。觀宗法者。觀謂觀察。宗
法是因。以慧觀察不定相違。二種因法。言
審察者。顯不定因。以不定故。故須審察
下之一句顯相違因。因違宗故。所樂違害。
第三一句。總相屬當。由審察故。即成躊躇
所樂故。故成顛倒。謂觀宗法。是相違因。
宗法。與所樂宗相違。是相違因。成躊躇
是疑惑義。由不定因此疑惑。成顛倒者。
所樂宗。故名顛倒。由相違因此顛倒
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不定。相違トノ
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不成
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十種
彼非宗法。故無失。然今此文唯證不定
相違。至後當説。是故不
文。論説此二至故不應爾者 判勝負中。
略有四義。此即初義。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
云。然倶可一義相違。不有故。是猶豫
。今指彼文。故云論説。今取意引耳。又攝
上頌中。亦有此文。云皆是疑因性。古有斷
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如遲碁。後下爲勝。即
勝論負。聲論爲勝。猶如相撲。力停不倒。
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雖勝負。理未
。論説多言能顯宗義。依前後斷。何所
耶。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依
斷。故理門云。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
此思求決定。解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
情現。教謂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
義各別。此意説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
世間及以現量。竝多至教。思求決釋。若
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
世間現量至教。彼所立宗。即非眞也。今
即依彼決釋二宗。勝論理眞。聲論非也所
以爾者。世間共知音聲間斷。耳識現量。非
常聞聲。多宗至教。共説非常故。今詳
。依現教斷。既理門論。此不違。然説
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立宗理。前是後非。此
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宗。後説宗義非
眞。其量以何顯勝。故應説云。其量若勝。所
立必眞。所立非眞。量即墮負。由此如論。可
其義。此文之二量。無前後。若符
。此即爲勝。若違現教。即墮負門。若倶違
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所立常宗。違世現
。理非眞正。量隨宗理。亦墮負門。今此與
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此入理論。前擧
。後擧聲論。彼理門論。前擧聲論。後擧
。所以得知。理門論云。若於爾時。無
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容此義。西明
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聲爲常。所聞
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時。彼勝論師愚鈍
無智。不彼聲論。顯示所作性等是無
常因。彼所聞性。容正因。由此明知。依
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 此第二義。
論主非之令依現教者。聲勝二義。雖
。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爾
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改後所
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
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依
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常。間斷
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者。勝論
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者。如來
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説
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故應
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二義勝
。勝論義勝
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教者 此第三義。現
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世尊一切智人。
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教力。由現教力
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常者。若爾外
道不至教量旨。何依現證教力此義
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故無
文。又諸外道至二倶不定者 此第四義。
前第二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教。
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説。名
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見。聲
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是常
恒住。故勝論宗同彼世間現見至教
故符實義。聲論不世間現見。故乖正理
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聲負勝先等者。理門入
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先勝
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此別
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者。
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一切
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定。
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宗
。答。彼約勝義此量故。雖勝義。若
二敵對。不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有
爲空等。雖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無
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
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
文。此亦有三至是名爲三者 初是他比後
必自比等者。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
比。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已上此釋
非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
喩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
自他法以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不定。因喩關故。
根本量。所以不後身惡色。作不定
者。因喩不關。故不作。是故應知。爲
他不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
自許。如何得ンヤ&T069222;クヤト自許
後身惡色。共許之因。於自許喩。不轉故。
若二自他倶眞立破等者。若各立自亦各立
他。有法既異。即各眞立。如大乘師破薩婆
。云汝無表色定非實色。因喩如前。薩
婆多師立敵量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
極微等是無對色故。如定果色。此即他
比。還對他比。故非前決定相違。倶眞能
立。眞能破故。由此立敵申一有法諍此法等
方是此故者。若有立敵。申一有法。自他互
諍。此宗法等。立論者云。汝無表色。敵論者
云。我無表色。如是互諍方是他比相違決
ナリ。若先立自義後他方破等者。若先立人
自宗云。我無表色等。後敵論者立他比
云。汝無表色等。此即自比相違決定ナリ
文。問若共不至彼有闕也者 初答之中。此
六過體行相別故等者。理門論中攝上頌言。
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
疑因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
故名若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
定。不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
定。雖二品遍不遍。而必倶有。故皆名
共。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
二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
然乃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ナリ。體亦相
セリ。如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
體。況多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
四不定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
共有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
。遍一切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後答
之中。此初共因。是彼初句者。即九句中。初同
品有異品有句。此第二不共不定。是彼第五。
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句。此第三同品一分轉
異品遍轉。此九句中。第七同品有非有異品
有句也。此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是九
句中。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句也。此第五
倶品一分轉。是九句中。第九同品有非有異
品有非有句也。此第六相違決定。九句因中
攝也。此相違決三相皆具セリ。除二八
餘之七句。三相有闕。故不相攝。有云。
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句攝。若爾如何
二八名正因耶。解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二八皆是正因。既無誠文。故不依」
文。問相違決至二因者故者 彼宗違
者。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前不正宗違
後正因。是比量違。如宗云。瓶等是常。作
相違云。瓶等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
宗即違因已。過顯故宗過攝。此因違宗
者。後因違前宗。名決定相違。後所聞性因。
前無常宗。名決定違。擧宗過未顯。擧
時。過即方顯。故因過攝。彼寛此狹。二
不同。但相違決皆比量違ナレトモ。有比量
ニシテ違決故。但宗違因無二因者。明
比量違。唯有後因。無前量因。故云無二因
軌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因。寛狹同前。違
必相違決故。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
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定也。有ルヒト
云。以後爲勝。若相違決。因イヽ宗者。且
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違常宗。各順
宗。名爲決定。二因相害シテヲシテ
ナラ。亦因イヽ相違セル。爲ト云ハ不定過。此解非
也。因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爲違決。非
前因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爲違決。故是
基爲勝。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
比量。何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比量。然
宗中違比量。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
比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
沼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
何異。答。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
違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乖其因
因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問。六不定
中。前各有自他共。何故第六無其自他
答。兩宗乖返。名曰相違。因喩各成。稱爲
。故決定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亦通

文。問相違決定至相違決定者 問中云。相
違決定違法自相者。賓云。大有問云。此據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
答。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
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
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
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
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
自不同。何勞相妨也已上此解好也。今觀
。皆謂相違決定法自相。與四相違中法自
。皆同無異。此不爾。其義可別。答中
云。若不改前因等者。若有立論者因
宗四種。屬後相違。若改前因。違宗四種
即爲四種相違決定。應法師云。有二説。一
云。略故不説。准例可知。一云。第六不定過。
別陳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
法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
先因喩。用彼因喩。遠違彼宗自相差別。故
例也。今准宗中比量釋。除法自相餘宗。
竝非是能立因。親所成立。親所立者。唯法
自相。是故相違決定。不其餘三宗
文。若共比量至總無此過者 聲論若言聲
非聲等者。問。有性應有性。既成有法自
相相違。今言聲應聲。如何不有法自
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關
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聲者。不
本諍。雖多差別皆不諍。故不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法作。若翻法作。即有一切因
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法。不
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
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理。其不離
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
雙牒法有法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
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雖識之
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
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識即
色是。如識不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
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滅。聲體有
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
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即識
故。今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
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
極成之色應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
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
。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即識之色。豈不自能別
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有法差別之義
且示作法。非是不能別之過。問。今見此
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一切因
此過。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
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
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
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假。佛弟子
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眞他
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
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
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
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應有法差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

文。如勝論師至相違決定者 如勝論師立
自比量云等者。問。何故共比量中不四種
決定相違。唯自比中説四種決定相違耶。今
疏文。但明共比中不有法自相相
。不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
有。豈不之。如勝論師立自比量
我之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
色聲等。除大種有。立爲同喩。無自不定
而有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汝之有性應
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
自相相違決定。此故前因違有法自相。喩猶
本。故是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文。即以此因至之差別也者 即以此非四
大故因。復與前根本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等
自比量。作有法差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
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
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定。此亦改前自量本
。喩即須本。作是有法差別
文。其非四大至相違決定者 與前根本自
比量。復作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
ルヘシ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非無故。如
色聲等。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今
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爲同爲
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
。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
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
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
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
前後文。義不相違
文。今論但説至自相比量者 此明餘三
シテ説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
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
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トノ法二種差別。雖
意所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ヲハ略而不説。
比量相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説
玄應師等具述二説。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
因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彼法
差別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
。有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
釋。雖二義。初應理盡
文。問此諸不至何成能立者 今此疏主。諸
不定中無分全。沼法師云。問。前五既有
自他與共。何故唯有全分。無一分耶。答。
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品一分者。
即是不倶品一分。若於同異隨立一分
即是不三四不定。若不共因於同異品
一分者。不第五同品分無異品非有
便是正因ナルト。異品分無同品非有相違因
トナリ。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自
他與共。無一分已上此道理。疏主必
理窮盡故。賢云。今解容有。且有立言。色
聲無我。所聞性故。此因一分兩倶不成。一分
不共不定過故。既不過。多種一分。隨
共不定故。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
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
三。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
三九也。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
定也。自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
他。其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
。云何合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
此文約共而説。若約自比。唯應説言既是
過何名ンヤト能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
唯破他宗。不自義。共量倶立自宗。亦破
他義。若其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者 自比量中諸
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之爲喩。名他不
。引自宗法之爲喩名自不定。自比量
中他不定非過者。如自比量。自能立
因。於他宗異喩轉。此因雖他不定。而非
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故。他比量中自不
定非過者。如他比量。他能立因於
宗異喩轉。此因雖自不定。而非過攝。他
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唯識。破我中云。若
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ト云ヘリ
。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
然。自相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
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
意令相入成一物故。外返難言。且如同處
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
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雜故。汝大乘
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過。他量於
不定故。立他宗義他故。諸立自非
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以也。立テヽ自比
ルニハ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過也。
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定非
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非
也。他比量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立
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非
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答。應師
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
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若言
成不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不極成
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不
。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寧非
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於他異
轉。非ト云是不定。其義如何。答。如
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不假自成。何
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失。又他量於
ルハ不定不定者。亦應自量自有
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有不定。他
量於自有ルハ不定皆非不定
文。此論且依至不定過攝者 此論且依兩
倶不定過説等者。此入正理論。且説兩兩
不定。立敵倶許共等因故。理亦應
餘三不定。若因隨一者。隨一不定過。因疑
之喩者。猶豫不定過。同喩無體者。所依不
不定過。且如不共不定一過。亦得名爲
隨一不定。聲生論師雖同喩。唯於敵論
不共故。又不定過望喩立故。所聞性因
同喩無體。亦名所依不成不定。亦得
豫不定。必疑所引何等喩
文。五十四種至諸不定過者 五十四過各
四不成。四五二十即成二百也。四四十
六成十六種。合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也。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兩倶不成有四句。隨
一不成有八句。猶豫不成有六句。所依不成
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句。隨一所依不成有
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不成中二十七句配
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一千五七三
十五
百五十二四
八十四七二
十八
前一千四百
三十二十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
不定過
文。理門既云至是疑因性者 以何得知。
六不定中有リト云&T069222;四不成。故引文云。理門
既云。四種不成ヲバ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ト云ヘリ是説。四種不成非宗法性
是故類釋於同品有等。隨其所應皆有
倶。隨一不成。及猶豫等。皆非能立。若法是
不共等者。此之一頌。結六種不定過。備云。
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法。不共不定
アリ。共トハ者謂四種不定因ナリ。皆於同品異
品中有故名共。決是相違者。謂第六決定
相違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
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
共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
若攝四不定者。但應共。何故名定耶。
答。餘四不定。雖二品遍不遍。而定倶
有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
決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
此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
法自相一宗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
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寛元二年甲辰正月二十五日。於法隆寺
   松三院。書寫之畢。偏爲自他同證無
   上菩提
             執筆 良弘
          法隆寺沙門 璋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四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相違有至名相違也者 相違有四等
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言顯宗
者。名爲自相。此有二種。一者有法自相。二
者法自相。意許宗者。名爲差別。此亦二種。
一者有法差別。二者法差別。今此義中。先懸
義意。後當文釋。北川茂林法師。影嚮璧
法師義云。先陳有法。持自相故名有法
自相。對此復有別義不同。名爲有法差別
且如勝論量云。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其中
有性持自相故。復作有縁性故。異門差別。
次法自相者。復説者爲法。持自相故名
自相。如聲無常。無常持自相也。復別義名
法差別。如數論師立眼等必爲他用。即積
聚他。更有差別。非積聚他。異門差別。賓云。
今謂。此等所談之義。如夜見枕口雖稱
心猶有疑。以暗昧故。今正釋者。如有立
以爲無常。聲是自相ナリ。無常共相ナリ。今此
論法自相者。非是此義。謂是宗能別
之法イヽ。稱可此法。自己相状以其言顯
立之。然唯局立一門之法法自相。乃
宗中有法之上因力。取喩翻破本宗法之
自相一倍相違セリ。故名法自相相違因。如
手取物。取既由因。是故不法自相相違
。若准理門名爲法自性相違因。性是性
ナリ。其義同也。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
言對敵。詮表言顯一類宗。於此言
矯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
論立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因假他
敵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
亦名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
中。別立意許神眞我他以爲所樂。此神我
他亦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
言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故彼敵論。
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還是由
因力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
成。而今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
故名法差別相違因。即知樂爲ニハ因不得遍。
更有不樂。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
同作事故成不遍因。謂不得遍。及不普遍
故名不遍因。次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
論師爲其五頂。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
業。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喩云如
同異性。然彼但樂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ナリト。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
實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
然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相違。凡諸比量。須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中之。違他順己故。被敵論
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
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
非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翻成
云。有性應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
。以同異性體非有性故翻所樂。此亦令
彼本樂之宗因不遍。別有不樂。其因偏
遍故。理門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
。次有法差別相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
。寄於言顯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
云。前門有法自相之中。言顯宗者。雖
及有助成。但有名言。詮其有性不無之
。猶如喩中同異體上。亦容不無之
。此即名號未其大有是有ナリ
同異。故同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義。爲
。既於言中猶未大有是有。故
前立量慮恐未了。由以勝論。今應成立
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了故是不樂宗ナリ。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即
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
類宗於一量中雙成是兩類宗故。故犯
相違。彼既自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
同異。亦應喩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
大有。故被敵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所樂之宗。令成。而更
別成不樂之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
大有。故名有法差別相違因。翻云有性應
有縁性。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縁性故。
此亦令彼本樂因立。是有縁性。因不得遍。
別有不樂非有縁性。其因偏遍。故理門云。或
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沼略纂云。宗有
二種。一言顯宗。二意許宗。如次名爲自相
差別。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宗。聲是有法自
相。言中彰故。即此聲上有是聲縁性。非聲縁
性。有無漏等。竝是有法之差別ナリ。意含ミ
スガ故。無常是法自相。言中彰故。即此無常。
是無常縁性。非無常縁性。識變非識變等
竝是法之差別ナリ。意スガ故。若設言中。
宗云作聲縁性應無常者。此則作聲縁
性。是有法自相。即立其因四宗等。能令
所立二敵互乖。名曰相違差別。若即
許此作聲縁性應無常者。即聲縁性在
於聲上。即是因能與彼相違爲因名相違
。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言顯意
而分。即略釋四種相違大意已訖。相違
義者等者。兩宗乖返。名爲相違。即宗果名
也。四種相違一因一喩ナリ。故云不改他因。即
本量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宗。而
因故名相違因。今疏主意與軌法師第二
同。故彼疏云。又釋如立常爲宗。無常
常名爲相違。立因爲常住宗。其
因乃成無常義。與相違因故名相違因
也。因得果名者。宗名爲果與相違宗而能
因。因得果名相違
文。非因違宗至後三依舊者 由彼説故下
疏主文也。非因違宗名爲相違等者。此嫌
師第一解也。故彼疏云。若所立イヽ
四宗各別違故。故有四種既云因違四宗
故嫌彼云因違宗名爲相違。次言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作初解即有
。故彼疏云。問。若因違宗名相違者。宗
亦乖因豈唯因過。過不宗。何得相。
答。如父子相生。子不父。亦彼名相。此
則宗因兩形爲相。因反宗故名違。今
因違於宗名爲相違。故無此難。又彼
問云。常義既反所作。何不相違。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所立。故因
違。宗無此過。由因違宗名爲相違。有
此例難。今既不爾。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
難。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此文二意。初明
相違似因所攝。後如無違法下。正示相違因
。謂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似因所
攝由斯理故。前所作因。能成無常。及成
。非相違因。不相違故。其相違因。如數論
師立宗義。云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
臥具等。意欲立非積聚我。而返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等
者。正釋相違因相。謂如前説積聚故因。如
立無積聚我。而不彼。反成積聚假
。故此積聚性故因。如能成立無相違義
謂能成立必爲他用。遍是宗法。同品定有。如
是成立相違所立。謂能成立積聚他用。亦遍
是宗法。同品定有。所立之法積聚他用所無
之處。能立之因積聚性故イヽ定無有故。
相違因。猶如正因異品中無。不猶豫
同異品。由彼説故因仍舊定者理門既説。
若因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因即一因
法。能成兩宗相違セル所立。名相違因。故
知因仍舊定也。喩可改依等者。其而應
此説故。喩可改依。故此小論下四過中。
初一改喩。後三依舊。此即用本因者。依
理門證。喩改依者。依此論證。文意如是。
異推
文。問有因返至不名相違者 此問起者。依
軌師疏問答而起。故彼疏云。問。宗亦乖
豈唯因過。過不宗。何得相。答。宗言
常住。過失未生。因言所作。方乖宗故。宗因
兩形爲相。因返宗故名違。若爾。豈不
宗始成違。如敵量前因成似。由此問答
方起此問。是故問云。有因返宗。不因義
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宗義。應名
。答中二説。此初説也。初答意云。因爲
異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宗爲
所成。不因令因相返。不相違
文。又因名法至各四種耶者 第二答也。
此答意云。因返宗者。名法自相相違等。宗
因者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
宗違合説。唯名比量相違。爲影現故。宗令
因開。不爾何故但説有法自相比量相違等
者。前文數云比量相違。決定相違。各有
。不爾即違前所説。故決定相違。四相違
因。差別之中。先徳二説。一云若不
。違宗四種。是後相違因。若改本因
四種。是相違決定四相違因也。一云亦非
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相違也。
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
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已仍疑。不失不存。
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
一因一喩。全自不同。若依此義。決定相
違不四宗。比量相違亦不四。所以爾
者。因喩各別證宗乖返。是故名爲相違決
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復違其因。因或
同異名比量相違。二違既別。豈同具四。問。
宗因相返説名相違。何故過但在因而非
宗失。答。即由此説。外道因明論中名宗過
也。於宗過中別立宗因相違之過。由宗因
相違。宗在因前。故名宗過。非因失也。陳那
難云。宗雖前。未因時。即無所違。要
因已。方違於宗。故唯因過非宗失也。陳
那又云。夫相違者。我不欲説。與宗相返。名
相違。如有成立常住宗。無常返常。
説名相違。立因本欲常住宗。其因乃成
無常宗義。與相違因。名相違因。故理門
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
文。此宗説法至故二差別者 此宗説法等
者。此因明宗説一切法略有二種。一自性。
二差別。如瑜伽説。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者
自性。二者差別。今此因明中。有法即是所立
自性。能別即是所立差別。爲此二略有
三重。一者局通求曲反。
專也
謂我自性法自性等
者。若有若無者。此竝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
瑜伽十五云。所立自性。謂有立爲有。無立
無。言所成立故者。釋所成立義。各別性
故者。釋自性二字。差別者謂我差別等者。即
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言若一切遍者。下後
釋也。一切遍者。即是迦比羅等。執我量同
虚空體周遍故。若非一切遍者。即離繋子及
獸主。遍出等計。即執我量有分齊。隨身舒
卷。及小如極微等。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
若常若無常等者。明法差別有常無常色
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別。遍不遍。
常無常。色無色ナリ。以等餘門。竝通我法二
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如法空
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亦有
常無常。色無色等。問。如比量聲是無常。
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相離。合
一宗以爲所立。何故前明自性。即云
若有若無。如我必有。我必無。非和合
宗。而自性外。更云差別遍不遍等。答。有
兩釋。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汎明自性不
。我法竝通有無。其我體性。外道謂有。内
道謂無。其法中亦有無。道理易知。後差
別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體之法等。所有遍
不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云。我我必遍是
所立宗。又釋。此中兩段各別爲宗。前立
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爲有無。前以
性我法所依。其有無爲能依。後以差別
遍等所依。亦以有無能依。文中略故
後門不明。若有若無。眞實令有。由敵論
者。於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立論者或立
自性。或立差別。爲此別。云如是等無量
差別也。隨其所應空等遍有色等非遍者。執
我量與虚空者。我體遍有。執我有分齊
身舒卷。及小如極微者。我與色等體不
周遍。故云空等遍有。色等非遍。前局等者。
前自性局。後差別通。故二差別
文。二者先後至分爲二門者 於總聚中言
先陳者名爲自性等者。言顯先陳名爲自性
言顯後説名爲差別。言差別者。分別之
異也。以後所陳別前故。佛地論云等者。
佛地論意。色心自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無
常等義名爲共相。各有的屬不定故。今
因明意。與彼有異。各附己體名爲自相。貫
通之義名爲共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者。猶
一縷貫黄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故。
於此聲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
差別。各無的屬。得名不定。故與佛地
其義有異。若立五蘊一切無我等者。顯得名
不定之相也。且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
。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
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此通餘教唯因
。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セリ。自相共相
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此義唯在
明之旨。何者。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
蘊中思數。體是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
別。數論師立我是思。即以我爲自性。以
有法故。思爲差別。以是法故。此即我非我
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蘊
中思數是自相故。自性差別各無所的。得名
不定以理推之。此先後門。雖即前局通門
然能詮教少有別異。所詮之義亦有別也。
教義別分爲二門。問。佛地唯識因明三
論自相共相如何差別。答。佛地論意。體名
。義名共相。唯識論宗。若法自體。唯
智知。言説不及。是名自相。若法體性。言説
及。假智所縁。是爲共相。因明之旨各附
己體。名爲自相。貫通之義名爲共相。是故
三論各有差別
文。三者言許至相違因等者 言中所陳等
者。言顯宗者。名爲自性。若局若通不
。倶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相。意許宗
者。名爲差別。自意所許。別義所成立
名爲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唯關所諍
差別之義名意許宗。法有法上有多差別
一切。所以爾者。法有法中差別
者。非一切義皆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
他順スルヲ己方爲差別。非一切。此
三重中。唯約第三言許之門。説四相違
二分。謂法有法。二各有二。自相差別。因
四宗。故成四種。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聲
是有法自相。無常是法自相。此法有法。立者
ヲ云シテ宗中意別許故。若於ヲ以
ハス法有法上。意別所許名爲差別。謂意
許聲執受大種所生。非執受大種所生。或常
住大種所生。無常大種所生。作聲縁性。非作
聲縁性等隨別許者。皆名差別。意許
念念無常。一期無常。轉變無常。滅壞無
常。作無常縁性。非作無常縁性。亦別許者名
差別也。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但約
彰意許別。非色等自性名自相。無常
等義名差別。就差別中。隨自所立因違
者。方是相違。非一切常無常等所許別義
皆相違也。就相違中。因違意許。不先言
顯自相宗者。以意所許方名差別。若違
。言顯亦失スル許。即非差別。第三
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種之所
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
文。論説等者至故説等言者 論説等者。義
顯別因者。十五類中除論説三。餘十二因名
別因。論所説。名之爲別。所乖返宗等
者。第三門中自相二宗。差別二宗。以之即
所乖返宗。若從因説。雖十五
此四。故論但説四相違。能乖返因等者。
今觀此文所乖返名宗。能乖返名因。若爾
何故。初文云相違法。而爲因故。名相違
因違宗名爲相違。前後文義豈非
。解云。所乖返宗者。兩宗乖返名相違。能
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所相違量。此二
互望名能乖返宗。名所乖返宗。此所乖返宗
能令乖返。故名能乖返因。非因宗互望
能所。故前後文不相違也。故次下云。所
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返クト相違因
違二有六者。一者違ストハトニ。違法自
相。法差別。二者違ストハトニ法自相。
有法自相。三者違初四。違法自相。有法差
。四者違二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五者
二四。違法差別。有法差別。六者違三四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違三有四謂互除一
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除第四有
法差別。二者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
第三有法自相。三者違法自相。有法自
相。有法差別。除第二法差別。四者違法差
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除第一法自相。違
四有一者。其義易知。令總違故。文言等者。
此有兩解。一軌師云。擧違一有四。等取違
二三四十一因也。二疏主云。初二別違一因
者。違法自相。所作性因。違法差別積聚性
。此之二因各別違一。後二共違二因者。有
一實故。有徳業故。一因違有法自相。有法差
。雖是二因同成一宗故名一因。擧此三
餘十二故説等言。此即擧違一有四
二。違二有六。等取違一二。
違二中五。違三四。違四一。合十二因也。以
後二宗同一因
文。論此中法至所發性因者 上比量相違
相違決定皆唯説彼法自相者。賓云。問。據
自相相違決定。頗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若
今以正義釋者。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
。況得是餘三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
後。失本自相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
。違ツテ仍疑。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
法。兩因兩喩。而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
同。何勞相好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ト云ハ
其所由。今疏主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
必法自相。以之即爲所諍之宗。不違後
故從彼初説ト云フ。能成所由也。此有二師等
者。一聲常宗彰二因者。此有五解。一立者
異故。二内外異故。三顯四六故。四有寛狹
故。五違二八故。立者異故者。聲顯立者。聲
是其勤勇無間所發故。若取所作即似因攝。
聲生立者。聲是其常。所作性故。内外異故者。
彼聲論立唯内聲常。勤勇性故。亦外聲常。所
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顯四六者。勤
勇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中第六句因。謂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所作性。證聲常宗
九句中四句因。謂同品非有。異品有也。
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爲四句。有寛因
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常。有狹因成
。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外聲常。有寛因
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聲常。有狹因成
狹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此四句中。竝容
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者。顯因宗有
寛狹。違二八故者。第四違第二。第六違
第八。故理門云。於同有ナルト及二
ナルハ是因ナリ。翻此名相違也。今此疏主。略
第一立者異義。明此二因故云此有二

文。論此因唯至名相違因者 此之二因等
者。初所作因第四句攝。後勤勇因第六句攝。
本意欲所樂常宗。返成無常。違宗所陳
法自相故。此之二因名相違因。問。陳那天
主。兔角等無異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與第六句差別。唯
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
而作九句。不無體。同喩異喩。皆順
。不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
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ナリ。今第
四句取兔角等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
文。故理門云至三不改故者 此理門論本
頌文也。此所作下。疏主文也。裏云。末學云。
纂要云。本頌者。或足目所造因明論。或世親
所造論軌等中。云云抄所引軌師釋。與纂相
違。云云・彼論往往有本頌。軌法師云。論
主先製二十餘頌。以之爲本。後造長行解
。解釋之時更造諸頌。名爲末頌亦名
。今此即是本頌之數有三類因。第一類者。
初兩句頌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
有。第二言及二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
中既然。後於異品無故是兩種正因アリ。第二
類者。第三句頌相違因。謂翻ナリ此有兩句
中正因。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二者同品非
有異品有非有。竝是法自相相違因。第三類
者。第四句即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
餘五句ナリ。謂一三五七九句也。五句皆名
。即六不定中。除相違決定故五也。此所
作性因等者。第四句攝所作性因。翻第二正
因。第六句攝。勤勇發因翻第八正句句數相
翻如文可解。問。所作性因中。致疑未決。所
作性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
唯是生。因喩之法不分別。何故對顯隨
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
聲從衆縁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
是所作性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
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聲
論亦爾。聲是常故。以嚮顯聲。説聲是其所
。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宗。
若以所作性故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
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
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佛弟子顯義
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
成。是亦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
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應是似非眞。
答。上眞因中云所作性者。且約立論者。敵
論者。立生義是所作義。故眞非似。今對
顯論不生義是所作義説故隨一不成。若
彼師更須餘義立因也。問。見
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
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不
別是何所作。爲生爲顯故。答。因喩之
法。不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
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
。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
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
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
孔顯得虚空。既是現事。非所作。若
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勤所
耶。答。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異喩若勤
發者。第八正因。應異喩。倶有不定相違
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ナリ
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正異
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變故。
以爲異。問。何故得孔中虚空隱顯無
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ナリ。離繋涅槃垢
淨無常ナリ。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勤勇スルハ皆所作耶。設是所作ナルハ皆勤
勇發耶。答。從諸宗計。可此義。若佛法宗。
一法之上。得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
生顯二宗。聲顯不所作性故。不對辨
且佛法中。從勤勇無間尋伺。尋伺無間
身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徳所
作者。皆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
地空中風等。非人功所爲。竝非勤勇無間所
。此一似因等者。此法自相一。似因中。若
第四句。所作性因。名一似因。若第六句勤勇
發因。名一似因。因必仍舊者。四六句中。比
量三支爲所違量。二八句中。比量三支爲
違量。此能違量必仍順前所違量因。故云
必仍舊。喩改先立者。若第四句。前所違量。空
等爲同品。瓶等爲異品。今第二句能違量
中。瓶等爲同品。空等爲異品。故云喩改先
。六八二句。相對改喩。准此可知。若不爾
者等者。若法自相。必改喩者。即無此與
合違二。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由此還成
前文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
後之三因因喩皆舊者。顯此論示法之相状
也。由是四句因必仍舊喩任改同者。顯由論
法之相状故。四相違量。立因引喩之方
軌也。若不爾者下。簡過成軌也。簡過之相
其意何也。有人文外伏難云。今觀論文。初
之一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後之三因。因
喩皆舊。既初改喩。後三不改。法既決定。文
亦分明。何故今云由是四因因必仍舊喩任
改同耶。爲此難。有二返難。此初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若不四因。因必用本。喩
任改同。爾者。必應此法自相與餘宗
合違二等因。如文取義。執初改喩。後三
改。其法定
文。又九因中至下當知者 此第二返難
答也。返難意云。九句因中。四之與六名
違因。其第四句。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
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要同無異有方名
相違。若隨汝言。如文取義。初必改喩。後
三不改。斯理定者。後三相違直觀レハ立者
法差別相違積聚性イヽ。於同喩臥具有。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有一實イヽ。於同喩
同異性有。此後三因非同無異有。如何復
相違耶。後之三因不喩故。理門但
言等者。即引理門。證四種因。因必用本。
喩改同ナル&T069222;也。若法能成相違所立等者。謂
若因法成相違宗。是相違過。且依一説。積
聚性因。本意欲非積聚我。而反成立積
聚假我故成相違因。但言立因必定順舊。
不説同喩亦仍用舊此論示法等者。若如
義。初一必改而成相違。可是喩過
若如文取義。後三必不喩。方成相違
是喩過。若改同喩。若不喩皆成相違
明知是因過非喩過也。欲學者知
因過非喩過故。此論示法。初一改喩。後三
舊。由此當知。諸相違因。因必用舊。喩
改同也。下之因等者。後之三因。直觀
。因於同有。雖能成宗。復爲相違。一一窮
究。同無異有。遂成相違
文。問如聲論至不成過故者 第二正因寧
非有法自相相違者。且擧作因第二因
立應難言。汝聲無常聲無常。勤勇
發故。如瓶盆等。第八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
。既得二因。答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
分別相似過類者。十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
問曰。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
。外曰聲常。不可燒故。或不可見故。如
空等。外人意云。汝以聲同瓶勤發。即同
無常者。然瓶是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
見。可燒可見者。可無常。不可燒見
是常。此於同法喩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
見不可見等。與宗義異名分別相似。前第
二異法相似。直望以同法異法
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宗中
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相似過
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
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眼識等。
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別相似過
。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有性量中。
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之有。是有
法差別。爲能別不成等故。不説言
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等。小乘有法
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能別不成等。故不説言即識色。小
乘宗中無即識色故。大乘宗中無離識色
故。今欲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不離
之色義如前説。因犯兩具不成等者。此
即一分兩倶不成也。所作性因。立敵共許。依
聲有法。不無常故。又無常無等者。所
作性因是有義法ナリ。無常是無義法ナリ。所
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文。設有難言至至下當知者 汝聲無常應
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
。或是所立一分義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
以爲因故。立敵不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
又彼論云。若以有法餘有法。或立其法
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
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猶如餘火。又立
量云。火有熱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
主云。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
宗義一分爲因。解云。若不我成
火相應物。爾者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
觸。皆成宗義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
分爲因。因過失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
共不定過攝。無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
攝。今觀此量。皆以宗中一分有法因喩
也。准理門旨。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
故今云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
思。設許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
者。准理門旨。此言無義ナリ。既以宗中一分
有法因。皆是兩倶不成ナリ。既許爲過。豈
一切量無正因者
文。論法差別至皆准此釋者 准前亦三
者。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
二也。凡二差別等者。法差別。有法差別。名
二差別。法有法中言差別者。非一切義皆
是差別。唯兩別許。若諍別義。違他順己方
差別。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
爾者。如立聲無常宗等者。若不爾者。難
云聲非所聞。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應
有法差別相違。若許成者。是即何處有
比量。然返害自。不相違。無常之上作彼
縁性等者。作無常縁性。作非無常縁性等也。
比量相違。決定相違。有二差別。皆准此釋。
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言對敵。言
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嬌計假託更
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眼等
。他用之言但假他。對敵言顯。已是
一立。然非樂爲。此假他者。亦名積聚他。而
嬌計此言顯。假他宗中。別立意許神
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名非積聚
。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顯假他
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有法上。積
聚性因如臥具。還是由於因力。取
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成。
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名法差別
相違因
文。此中義説至相符極成者此 先預簡
支過也。此中義意。若數論師對佛弟子。意
立我爲受者用眼等。若神我爲
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即他不
有法我故。是故即有他所別不成。積聚
性因。兩倶不成。立敵不積聚性因於
法我故。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受用眼等
臥具故。喩無所立。簡能別不成等
解。總顯意云。他者我之異名也。形於眼
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主宰。復名爲
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眞我。即二十
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非積聚。二者
假我即眼根等積聚成身。假名爲我。以
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二十三諦中攝
也。假我通於佛法中立所以同許。眞我
スルニ。佛法不許。不眞立。故以
。爲宗有法
文。由此方便至故總建立者 此明
。矯計假託シテ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也。而
法中。意樂成立眞我宗。既以敵論不
同許故。方便矯寄言顯假他宗中之。
彼以眞假兩類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
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等者。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因亦違法自相
又彼若更別立假他。彼非樂爲。有相符過
多意。須方便立。因喩之法。不
。臥具他用。彼此倶許。不別何他受
用。若眞若假。故總建立。而無異喩。可
ルハ他用見ヨ非積聚。如龜等
文。論此因如至次第成之者 此因如能成
立眼等必爲他用等者。此積聚性故因。能
立言顯他用。故具三相。不相違。如是亦
能下等者。此因亦能與其意許。法差別宗
相違因。而望意許眞他用宗。於同品無。
唯於異有。故成相違。其數論等者。彼宗計
我受用三徳所成二十三諦。眼等五法。即五
知根。實我用勝。親用眼等。受五唯故。假我
用劣。依彼立故。其臥具等。體即五唯。依
五唯集成故。爲我受用。先作五唯量
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故云五唯量。眞
我疎用。假我用勝。爲安身等。作床等故。其
臥具等。必神我須思量受用。故從大等
第成之。由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
大。大者増長之義。自性相増。故名爲大。
大生我執。從我執五唯。五唯生
。五大生十一根。次生五作業根。次生
。廣如唯識疏説
文。若以所思至差別相違者 若以思量受
用之義。其臥具等。實我用勝。能思量故假我
用劣。不思量故。然以假我安處所須。臥具
等物。方受床座。故於臥具。假他用勝。眞他
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者。非言顯故。亦非法
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者。亦非法上
所陳。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
應。因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
差別。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相違
文。先牒前因至積聚他用者 此前所説積
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此即審定數論因也。如是亦
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
聚他用宗由者。此即例破也。如是者。牒前積
聚性因也。所立宗法自相者。即是宗中必爲
他用法自相也。亦能成立者。是積聚性因。其
法自相。爲因所成。故云能成立所立法自
也。於此所立法自相中。意許眼等。爲
積聚眞他受用。故法意許差別。其眼根等。
積聚他之所受用。意不許宗。違意許宗
無積聚他眞我受用。故云相違之義。積聚他
用宗。言由者。因由也。文言亦者。兼辨義也。
謂積聚因。非直能成眼爲他用差別義宗
之因由也。亦能成於眼等必爲積聚他
之因由也。有人云。由字屬下者非也。他
用是法自相等者。積聚一因。成立言顯意許
兩宗。是故得相違之因。問。凡自立量。理
必須共許同喩。若望他。容彼宗
獨許之喩。以示彼過。義既如此。何不此中
不定過。過云爲如臥具。共許假他。積
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如臥具。汝許
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用耶。答。此
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倶由立者本
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之上。借
兩喩力不定過。然後令彼見兩宗。此
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偏就。故宗不定也。
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則樂爲。
而由一因通依二喩。而有共許及不共許。
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其共許之義
彼樂爲。令不樂。此中良由喩力不停。
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正理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若一量中
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今積聚因。
即一量中立兩類宗。故墮法差別相違中
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 此下疏主。得
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
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
故成相違。文中雖唯言。意如此也。今則
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等
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故。既爲
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
。亦爲積聚假我用勝。問。臥具他用。豈不
亦有眞假二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
他。故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過。
喩須同許。故不所樂眞他。以爲同喩
唯有假他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
故得彼也。若不作此用勝難者。其宗即有
相符極成等者。若但説言眼等應積聚
他用。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他用故。其積
聚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
。但可難言積他用勝。而不實我用
。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比
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
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
文。西域諸師至實我亦用者。有不善者
者。不ルヲ因明不善者又不ルヲ善數
論宗不善者。其義皆得。眼等應爲積聚
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宗即有二義。一
云眼等不假他受用。但爲眞他之所
。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等應積聚他
。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者。數論宗中有
。云眼等亦許假他。由是義故。有
相符失。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意云。
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用。臥
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積他
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假他
。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皆有
。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
等。今我本意。不眼等。眞假二他。用不
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即神
我是。陳那弟子不我本意。唯諍眞假兩
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達者
耶。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二説
今詳彼宗。眼等不積聚他。由彼不
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自
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便
他用之義。若言假他用者。即於
等他用。非彼量。何能顯眞他也。由
相違量。眼等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論宗説眼等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
眼等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問。立
相違宗。何故不眼等不無積聚他
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許臥具爲無聚
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等不無積聚
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二立宗皆成
。論略辨一。不雙擧也。問。積聚性因。違
意許。是法差別相違因ナリ。所作亦違意許宗
是法差別相違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
顯故。是法自相。一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
別。所作性因。不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
許一塵無常故。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
云。聲應非是一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
答。立論之人。還應難云。謂聲應是一
塵常。所作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
。如何但與無常違。若彼救云。汝以
無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
常住。何得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
我以所作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
何得我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違。
一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
許宗。同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
許宗。同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味等。及
瓶盆等。一塵ニモアレ四塵ニモアレ。有所作故。又
積聚因成相違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
作性因立相違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
彼如前。作相違量。立者應彼不定
瓶等。所作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
色等。所作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
一塵無常所作非相違
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 生異覺云眼
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通二臥具
唯假用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問。彼
宗眼等不亦爲假他耶。若假他用ナラハ。即
定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有二釋。一云。彼
宗眼等非假他用但爲眞他之所受用。以
彼假他即是眼等體。自體不自體
故佛法宗中。假實殊途。又總別異。許
假他受用眼等。故唯違他非已立。二
云。彼宗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立
相違宗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既増唯字。即簡眼等爲眞他
。故成相違。文中雖唯言。相違宗意
已上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
意也。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
宗亦許眼等爲假他。其亦字者。兼并
ナリ。即於實他亦兼假他。故云眼等通二。
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何他也等
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
極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言假他
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量。會
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意欲
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既避
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
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
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
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
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
之。今疏主意。爲意許法差別義。且徴審
定非實徴宗。能別法令過失。若不
爾者有難 切宗過妨。若作此徴
豈有極成能別耶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遍無者 此顯還是九
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者。問。此疏主及
軌師同云。九句因中。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
違因。如前九句中明。闕無餘三相違。今
此法差別相違。九句之中。異有同無。准此餘
二亦異有同無。若爾。九句之中。皆應四。
何故但言法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
門論云。復唯二種。説名相違。能倒立
ト云ヘリ。即九句中。四六二句。名爲二種。此
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者。本欲
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義。倍翻名
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爲腰。後喩
脚。而此因力不其頭。乃倒立脚也。即
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句。即第四
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唯是四六。故
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即九句中。無
餘三宗。唯四六句。違法自相。故法差
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所違宗。故不
相攝
文。論諸臥具至應作此解者 成比量云。眼
等必爲積他用勝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
一眼等唯眞他用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
他倶用。若依初釋。應量云。眼等必爲
勝。其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
勝劣。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他用勝。即
相符。眞假 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
疏主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
用勝。假他於眼等用劣 是數論宗之本義
也。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
假他用。此即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
羅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
臥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
等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無相符失。今
此義。與基無異。親勝雖異。義意不別。
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爲他用
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於
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同有異
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差別相違
之宗。方是正因。得積聚他。所受用故。故
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品有異品
。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爲他用。言
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有異無。
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無。謂差
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因云積聚
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爲無積
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其臥具等即
是異品。此積聚因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令
既不言顯宗相違。云眼等不爲他
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相違眼等應
積聚他。故望意許。辨因有無。同無異
有。得相違
文。論有法自至具大悲心者 時彼仙人既
悟所證等者。玄應師述外道義已。最後結
云。彼外道經。所説如是。若准彼説。此下所
説。蓋外道經之所説乎。百論疏云。天竺僧
佉經十萬偈。二十五諦爲宗。衞世師經。亦十
萬偈。六諦爲宗。由此准知。外道經説也。謂
得菩提者。菩提者覺也。一切智也。即謂得
切智。便欣入滅者。無餘滅也。傳法已訖。勝論
即曰。化火焚身。入無餘滅。一生中國者。五
天竺國。總名中國。簡餘邊國。名爲中國。所
以知者。西明疏云。以神通力五印度。經
於多時求具徳。故知非唯中天竺名爲
中國。二上種姓者。父母倶是波羅門姓。四姓
中勝。名上種姓。三有寂滅因者。有涅槃性也。
涅槃者。彼以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也。身修聖道。名寂滅因。不道者。
生死故。四身相圓滿者。形貎嚴端也。依
善業因端正果。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既
ト云ンニハ智分。五聰明辯捷者。識性聰敏也。
耳利名聰。心照名明。聞文照義。無礙自在。
故名聰明。此立自宗之徳也。論義破執。縱
任無雙。故名辯捷。此破他宗之徳也。六性
行柔和者。心行柔和也。若心麁曠。瞋恚増長。
壞善苗。豈有弘法救生之徳。七具大悲心
者。有慈悲心也。與樂名慈。拔苦名悲。一
切聖人。慈悲爲身。無慈悲徳。不法器。雖
説法。豈有領納。六句義法。玄妙難入。匪
七徳。誰能聞受。故經九千年。伺求此徳

文。經無量時至伺其根熟者 經無量時等
者。成劫之末。住劫之初。歴五印度。經無量
。所以知者。前中卷云。成劫之末。有外道
。名嗢露迦。此云鵂鶹。軌師疏云。經無量
此者。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
羅門子。依此二文。知之耳。問。成住壞空。
各二十劫ナリ。既有分量。何故今云經無量
。答。無量有二。一有數無量。如成劫人壽
無量等。二無數無量。如佛壽命名無量壽
。今約有數。故言無量。以神通力五印
。經多年歳徳者。無其人。故云
伺無具者也。後經多劫者。指住劫初。故云
後也。婆羅痆斯國者。此三世如來轉法輪
處。此有機縁。初可法。故捨摩竭提國
於此城。方轉法輪。大毘婆沙第一百八十
三卷云。應知過去燒光城。即是今婆羅痆
ナリ。過去嗢利他羅山。即是今仙人鹿
ナリ。如經所説。佛於婆羅痆斯仙人論處
施鹿林中。爲憍陳那等正法輪。何故名
婆羅痆斯此是河名ナリ。去其不シテ遠造
王城。是故此城亦名婆羅痆斯。此云江繞
。言婆羅門者。此言訛略也。應婆羅欲
主拏。亦言婆羅賀摩拏。此義言承スラク。習
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
中勝故。獨取梵名。唯五天竺有。諸國即無。
經中梵志ト云ハ。亦此名也。正言靜胤言是梵
天之苗胤。亦名淨行衆。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者。儒而朱反。柔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
或云摩那。譯云年少。或言年少淨行也。鄭
釋儒至教訓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
。以爲儒童&T015296;似宣反。迴。
正爲旋。同也
妻拏奴胡
反。子也。亦爲帑字。妻子也
文。後三千歳至六句義法者 此經九千年
方根熟。受法也。共妻競花因相忿競者。此
俗入道之縁由也。競花者。西明識疏
云。儒童與妻。入薗折花。因即諍恨。問。劫初
之時。如色界天。無欲婬事而何有此相
答。此住〔裏云。唯識疏一末云。成劫之末。人
壽無量。外通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
云云此文者。成劫外道也。何云住劫事
劫初時所作之事ナリ。故無妨也。問。此法自
相相違量。依誰以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
對。三師不同。一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
一婆羅門子。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七上徳。仙乃爲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
時儒童更有弟子。名曰五頂云云若依
此説。儒童爲五頂此比量。既云儒童一
聞即悟。不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
師云。後住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
摩納薄迦。此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以
五頂。由七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
時悟解。鵂鶹即曰。入無餘滅。五頂後爲
。説此六句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
之別號也。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
此疏主云。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
。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
遮尸棄。此云五頂。五頂雖同異和合。然
猶不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
此説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
勝論師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本文
文。説實徳業至論所陳量者 五頂聞前五
。即便悟解。聞大有句。乃生疑云。實等非
無。即名爲有。豈實等外。更別有能有之大
耶。勝論欲有句故。即説同異及和
合句。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同
異有二。謂總同異。及別同異。總同異中。復
二種。謂總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
中。雖九實。同是實故。總同於此。名爲
。言總異者。實中九實。總異徳業。名爲
。徳業二句。總同總異。准實可説。別同異
中。復有二種。謂別同與別異也。別同者。地
水火等。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爲別同。同
是實故。別同於此。名爲別同言別異者。實
中九實。各各別異。名爲別異。別異於此。名
別異。諸同異性體常衆ナリナリ徳業同
異。准實可説。復有一常能和合性等者。問。
若同異性。同異實等三。而體常多者。能和合
性。和合實等三。何故體常是一耶。答。大有
和合諸法通體ナリ。非各別性。故名爲一。
同異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名爲多。
故諸門分別中。一多不同門云有性和合。體
唯是一。徳同異トノ是多。實句一種。
亦多亦一。謂空等五一。地等四多。五頂既信
同異句義。即以此句。爲同法喩。勝論便立
論所陳量
文。此量有三至體非即實者 今指彼論故
言如説等者。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爲
。造義鬘論。叙釋六句。極爲精要。所以西
方學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
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
西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
五天。徳高四主。於是勝論便教五頂六句
義法。五頂聞前三句義已。應時信受。聞
有句。乃生疑云。前云不無即名爲有。豈容
別立大有句耶。五頂以其未此句。且停
其義。次説同異及和合句。五頂還信。信
已。却成大有。立比量云。有性非實。非
徳非業。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此量意云。立者但樂其言顯。立大有句
是離實有。約此樂爲。以爲一立。復借非實
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有離實。然
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是樂爲。復
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宗雙成。故
相違。凡諸比量。須法中違他順己。而
今乃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己。故彼敵論。依
有法上因取喩。翻破所樂大有是有。令
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實徳等非
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
文。因云有一至竝名無實者 因云有一實
者。唯就大有同異兩句説也。故彼宗中即
四句。一無實者。互不相有。不容他
故。謂地水火風常散極微。空
。并徳和合トヲ。皆名無實。此十二法
大有同異所有。而自不他。故名
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皆無實因。空時
等五。體雖各一。皆無實因。徳業和合。雖
於實和合。望實非以爲因。故此等類竝名
無實。問。和合於實非以爲因。其義可爾。
實徳故。徳是實上徳。豈不以實爲因耶。
答。徳業雖實。而以不實爲因。有別體
故。如人依大地住。而地非人因
文。大有同異至之所生故者 二有一實者。
正顯大有同異兩句能含常散極微。及含
空等五實。問。此大有及同異句。既含常散四
。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有多實耶。答。
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介
ナリ。既不相攝。故不多。三有二實者。至
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此第三子
父母二。量徳スルガ故。不因量。名
二實。自類衆多ニテ各各有彼因。二極微
之所生故。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者。兩常
極微。未合之時。名爲父母。已合之時。即名
子。非謂已合外。別有所生第三之子。兩
微合時。即名子故。未合之時。各相不改。故
父母。已合之時。本相已改。故名爲子。望
未合二。名爲第三。三三合生第七子。其義
亦爾。自類衆多等者。第三子微。自類衆多。未
第七子前。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
故。此第三子名有二實。前大有及同異。望
二散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
有一實。謂縱和合。亦不相含相有。故
メテハ子微。復是含。乃含スレ&MT01302;多實
亦非有二實
文。自此已後至名有一實者 此明第四有
多實也。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等者。
九實之中。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
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説爲常住
衆多法。體非是一。故成劫時。兩兩極微。
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毎。體唯是
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如是散微。皆兩兩
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復
三微合生一子微子微第七。其子等
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
。子微第十五。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
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
界。既從父母二性生。其量合等於父母
。故三千界。爲識等境。體唯是一。今云。有
多實者。即二子微和合生孫。孫含父母并四
祖微。以六故。名有多實。自此已去。展轉
生孫。至大地。竝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
所生故。總而言之。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
名爲有無實。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所
以爾者。以所含中。含子孫微。子孫復相含
故。問。大有體是有故。可有一實。同異非
體是有。何得有一實。答。同異性者。若總
若別同異。實等三令三類別。名有一實。非
體是有有一實。沼義斷云。有人云。以
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有實等。出何典據ニカ。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
性。不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有實
。言一者。相從故來已上下句。足
句。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雖此説
先徳。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
母極微。二者空時第五。及徳業和合。今云。
大有同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
有同異。能有極微等無實。不和合等
無實。故疏文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
名爲有無實等。然此二種實等雖有等者。
此二種者。大有及同異也。實等雖此之
二種而功能異。如文可
文。有徳業者至便無同喩者 亦有無有非
大有也者。非是徳業之能有故。故云非大
也。有徳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有
色義。賓云 有徳業故者。即大有同異。含
徳業也。賢云。有一實者。謂含一實。屬者之
義。如聲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有一實
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等無實之中。隨含
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説。皆似是有無
之有。説能有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如
一實及有徳等。無別能有トシテ而有於色。此
色體上有其色義。有一實體。故名有一實
即非無義。名之爲有。有徳業故。亦准
知。若是大有因成隨一者。若有徳業之有。望
於大有。名爲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
。五頂不能有有故。如佛法言有色有
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能
實等。有色之有。目於自體。如有一實等。即
非無義。名之爲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
スヤ彼空等。一實自體。非無之有。名クト
一實。若不許者。有一實因。隨一不成。若
彼許者。有一實因。應不定。若以理言之。
有一實。子孫非無。能含二實。及含多實
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
體是一實。何不彼名有一實。由此應知。
有一實因。有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
也。其後二因。亦有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
者。徳業非無。名有徳業。亦不定故。今亦
縱無辨相違也。問。此有一實等因 爲
三法別成三法。爲三因共立三宗耶。
答。以三法別成三法。如有一實因成非實
。有徳業因。別成非徳非業法。何以得知。
且如宗云非實非徳非業。三法即異。故知
因言有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
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
者。且有一實因。弟子亦信徳非業。若亦
能成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
之因。弟子亦信實非業。若亦能成
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
亦信實非徳。若亦能成實非徳。弟子
既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一一
皆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
一法
文。問何故不至一一實者 此問意云。勝論
六句。束爲四類。何故唯取有一實類。爲
立因。不有無實。有二實。有多實。爲能立
耶。若言有於二實多實爲等者。若立
有性非實。有二多實故。如同異性。即其
因有不定過。如文可知。爲如子微等有二
多實故者。若第三子。唯有二實。量徳合故。
因量。故云有二實。若孫微等。唯有
。從子微實。至大地等。有多實故。軌師
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爲因者。便有
倶不成過失。於宗有法。兩倶不成故。應法師
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以爲因者。但是隨
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方等。及常散微。自
相含。既不他實。即是無實。子微
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故以無實二實
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立者離實有性有
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喩亦有立敵倶能
立不成。倶許同異非是無實有二實故。若言
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等者。和合雖
實和合於實。非以爲因。若有彼無實。因
和合。和合句義。亦名無實。若能有彼。犯
兩倶不成。實等能有。同異性ニハ。無
無實。以其喩亦犯能立不成
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 此問意云。言
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也。有一
實故ト云モ。其義亦爾。而上文云。有一實有徳
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有一實之有。
有徳業之有。是非無ナリ。今以言顯有一
實之有。及意許有性之有。相對而問。故云
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之
有。與有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對
而答前問。意雖彼離實等有。名有一實
。然於言中差別。總立爲因。無
成過。今此但據一實自體非無之義自他倶
。名有一實故此三因無隨一過。故云
宗之法。故無兩倶。問。宗有法有意許差別
其義可知。如何因中亦有ルヤ意許。有一實
之有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因中
亦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如一切皆是無
常故因。如前已説。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
而不有。有一實因。云何彼轉。纂解云。
體不有。而體不無之義共許。今取
不無之義。爲能有故。云有一實等。然同異
上。不無之義。即不有。故望有句。即爲
。如空中有鳥。空雖有。而得
能有於鳥。同異亦爾。故因遍轉。故違所立
此非實句爲宗已非徳非業後二宗法等
者。問。有一實等因有其三。非實等宗。亦
三種。彼所立量爲別三宗三因共
三宗三因別成シテ
三宗三因共成總説三宗三因別成
答應説云。三宗別説。三因別成。總説三宗。
三因共立。若別三宗三因共成セバ。即
一一宗。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
者如宗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
故。有業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
其一分有徳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
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有徳及有業故。故
有徳業。一分不成。又別非徳非
ト云ニ。三因共成スル&T069222;此應悉。三因別立。
即無此非云云廣如彼疏
文。問既於徳至彼比量也者 此問意云。既
初因。有スルヲ以一一。稱有一實。於
其徳業一一皆有。云何不有一徳業。此
答意云。實有多類。不有一。但言有實。即
不定。爲如同異。有實故。彼有性非實。爲
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此濫
故云有一。不有實。徳業無簡。不
子微等。有實故。彼有性是實。爲此濫
故云有一。不有實。徳業無簡。不
。三因一喩如同異性者。此同法喩。同異性
者。於前所説。非實非徳非業三宗。一一皆
有。如一有性三種宗。以爲有法。然此同
喩。成立別宗及總宗義。成別宗云。諸有
一實實故。如同異性。諸有徳者。皆
徳。如同異性。諸有業者。皆非業。如
異性。成總宗云。諸有一實徳業者。皆
實徳業。如同異性。今此文中略無異喩
異喩應云。若是實等者。即非有一實等。如
實句等。然此異喩。能立不遣。敵者實句。有
一實故。徳句有徳業故。今從成喩。但顯
。仙人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等者。弟子
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深生信受。終造
義鬘論。傳勝論宗。法既有傳仙便入滅者。仙
人於是神力接之。非所住山。演説六句。至
大有句且雖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
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曰。化火焚身。
而入涅槃。彼以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非是眞寂無餘涅槃也。陳那菩薩爲因
明之准的作立破之權衡等者。准的匕午也。
水平
物也。下都歴反。
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宣反。執也。稱鎭也。下
杏彭反。平也。稱上之横也
云權亦作權。巨員反。宜也。
平也。康也。變也。重也
謂之權也。鎭知振
反。
戒也。又音知陳反。安也。重也。正也。厭按也。倭
能利又之都反。又止止乃保。又加奈倍乃足。
・此文
意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終
難。小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
欹盈傾。所以五頂聞師所立解信受。
難。佛法大智。寛如虚空。所以陳那
五頂。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
彼比量也。由此當知。後二相違。乃是陳
那之所申也。天主承之。重亦述也
文。論此因如至而非有性者 此因如能成
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成違義也。此
因者。指前有一實。有徳業故因也。如能者
審定也。成者建立義。遮者非也。實等者擧
徳業也。此有一實有徳業故因。如
異性。必定能成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如
亦能成有性。此例破也。如是者謂。指
前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因也。此因非直成
立有性非實徳業。亦遮有性。令其非是離
實等有。故爲此例。問。前説立宗。不
。總言有性。有法極成。天主今者遮其有
。非但違他。亦違自許。既違共許。何名
相違。若違共許。名相違者。如聲論師難
聲應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應
是相違。若准此相違。餘因非過。所以爾
者。若不別顯。總言有性應有性。此違
。可相違。如前既言有性應離實等
。此唯違他離實等有。不自許即實等
。故所立因成相違也。不爾非但有
自教。亦於宗中自語相違
文。謂前宗言至倶決定故者 同異能有於
一實等同異非有性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
上有二義。一非實徳業。二非是離實等有
。師資竝許。其不無有性上。亦有二義。一
實徳業。唯勝論許。二非是離實等有。唯
五頂許。其有一實有徳業因。貫有同異。師
資兩成。師主若取同異性上。一實等因。其同
異性。即非實等。遂詮有性有一實等。遣
有性亦非實等。此既決定。資取同異一實
等因。同異既非離實等有。故知有性有一實
。有性應是離實等有性。亦決定故。師
資竝成。故言倶決定。二皆決定故。今例云。
有性應離實等有。宗ナリ。有一實故。有
故因ナリ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非ズトミヨ
實等有。如同異性ナリ。問。同異性爲同喩
者。有有一實等因不。若無者。能立既闕。同
喩不成。若有者。既言同異。如何名有一實
耶。答。若取所有法體不無ニシテ。能有スルヲ
實等。名有一實等者。同喩闕於能立。通
汎爾能所有義。名有一實等者。故同異
性。成同喩也。問。立量中。同無異有。方
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於同品同異性有。
異品實等遍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
兩解。一云。立因若不成有法自相相違之
。方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有性相
違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宗之同
品。自有二義。一望能別。二望有法。今望
。辨同異品。其同異性。即是異品。此所立
因。唯異品有。故是相違
文。問今難有至非成諸過者 此問意云。宗
有法中云有性者。實徳業上非無之義。名
有性。此即立敵。共同所成。今難有性非
是有性。豈不自語相違之過。答。若前未立有
性非實等者。此答意云。前立宗中。既言有性
實等。明知。離實等有。名爲有性。今尋
。難於言顯。是故不自語相違。違他順
自。方是眞宗。豈成諸過。問。有一實等因。對
五頂有法自相相違過者。所作性因。對
佛弟子。應此過。答。聲論言聲非聲。違
自教自語等。非相違。陳那説有非有。不
教等。是相違。若爾聲應無常聲。極成所
作故。應是相違因。此難違陳那難意。何者
理。但言有性應離實等有。不
性應是非實等有。設爾何失。此有兩解
一云。因明據別相違。但言有性應有。
有性應是非實等有。二云。理准
法翻有法。約總相違。問。若爾聲應
無常聲。應是相違。答非例。聲非無常聲
宗之時。非直遣無常聲。亦遮常義所依
之聲。以常無常二義。同依一聲體故。既爾
還同聲應聲違教等過。若不爾者。因明
聲爲無常等。應非能立。又一切量。皆
此過。有應是非實等有。爲宗之時。但
非實等有。不是實等有故。應法師云。
聲應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等者。此難
然。有不定故。謂爲如瓶等。所作性故。
無常聲。證聲亦爾。爲如他方佛聲。所作
性故。是無常聲。證聲亦爾。既有不定。非
也。問。若爾如聲論師。與薩婆多及勝
論等。作相違難。無不共許他方佛聲。何得
他作不定過。答。勝論等云。汝作是難。非
但違我。亦復自違。謂聲應常聲。所作性
故。如瓶。彼若救云。所作性因。汝自將
無常宗。故可無常之聲。我不此立
常住宗。何得汝所立之因。與我常聲。作
相違者。勝論等云。此所作因。我今但將
法自相。不立有法自相。何得
有法自相。作相違耶。故所作因非相違也。
此應知。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意欲
有法自相。所立之因違其有法。方名有法自
相相違意不有法自相。不抑作
違因也。若抑作者。即有畢竟無正因。有
法自相相違既然。餘者准知。故相違因文中。
竝望所成自相及以差別。作相違
文。問於因三至異品有故者 彼説離實有體
能有實之大有等者。彼説有性。有法自相。下
意所許。離體。能有スルノ之大
ナリ。其同異性此意許所立之宗。雖
實等體能有ナリト。而非大有ニハ。此同異
性。亦能總別。有スルヲ以一一實。有一實因於
有。雖因同品。而同異體。非大有故闕
同品。既同異體與大有性。不相似故即成
所立宗之異品。離實大有。雖宗同品。有
有一實因。同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
皆隨轉。此亦是因後二相過。同無異有成
故。問。如大有非實等。何得是有法
自相相違因ナル&T069222;耶。答。今取同異以爲
。望彼宗中非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
有性。此同異性便成異喩。此有一實因。
彼遍轉。彼但同異不是有性。故反成宗。
有。故成相違。正成立有。以實徳
業和合同異皆爲異喩。以彼五句非大有
故。今望所成宗中有法。令實等。有
故。有一實因於同異有。此有一實因
能有ナリ。亦遍有法故。因無隨一兩倶不
。故爲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於同品
無。異品有故
文。問若爾立至成於異品者 此問意云。
有法有性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ナリ。其
同異性。雖實等體能有アリト而非
ニハ。若同異性。雖實等體能有而非
大有故。以之爲大有異喩。爾者。如
聲是無常。聲體可聞。非是燒見。瓶體燒
見。非是可聞。其瓶與メニハ異品
若許異不但違論者。理門既云。宗無因
不有名爲異喩。不宗異ヲハトハ異品
故云不但違論也。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瓶
燒見。雖聲異。若許同品即諸異品皆
同品。若許爾者。亦一切宗皆無異品。此
答意云。與所諍同。方是同品。其聲之體
所諍故。聲上無常方是所諍。所立無常。
瓶亦有。故是同品。彼立者意。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有一實因正所ナリ成立。同異
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
文。問前論説至無違論理者 此問意云。若
所立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宗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容相違。若爾但可
法自相相違。不是有法自相相違。若
有法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有法於
同品無。異品有故應相違。若爾但應
有法自相相違。不是法自相相違。但言
立法均等有。名爲同品。不有法均等名
同。如何説有法自相相違耶。但應
其法自相相違過故。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
爲同品等者。此答意云。若但以有性
同品。以同異性所同品。可責違
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能同品。其離實
有性。還是所立法。於所同品同異性無。
其同異性。不所立法故。説
此有法自相相違過也。問。同品異品望
立。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有一實等因。既
同品同異句有。於テモ其異品實等無。
二品故。應宗法是不定因。如何乃約
有法自相相違耶。應師解云。理實此因
是不定攝。今縱無不定。辨有法相違。然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宗言有性。立者意
離實等有。爲宗有法。非實徳業是法自
相。此宗意立有性是離實等。非即實等。然
有性是離實等有性故。但説言
實徳業。非實徳業者。意許即是離實等有。
故離實等有。是法上意許名法差別。望
意許法差別宗。其同異句。即是異品。今因
唯於異品有。故是相異也。問。若爾但是法
差別相違因。如何説有法自相。答。由
意許離實等。有法差別故。有法自相亦
有。尋其意許即難言顯。故説名
有法自相。此即於彼非實徳業宗法之中。意
許者。即是言顯有法自相ナリ。是故雖
法差別義。即説名有法自相。由テハ
許離實等。即無言顯有法宗故。問。若
爾何故。唯説名爲有法自相相違因。答。此由
立者立宗本意但欲其有法自相。不
彼所成之外。別違所立法差別宗。故
但説名有法自相。若立論者。亦將此因
法差別。此即一因違二宗
文。問有性既至違自宗故者 此問意云。有
性既爲有法自相。非是所諍。離實有性是
其差別。即爲所諍。有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
之因。如何今説爲自相過。如キハ他用法自
ナリ。其中眞他爲法差別。此答意云。離實
之有。實是差別。然破此意許言陳亦墮故。
何者彼宗立唯離實等。此能有性若成
所有。實等不無隨無。是故立自相。數
論能用。許眞假。非眞用假用隨無。若
眞若假。具能所故。是故別立差別
問。有人例難。有性有即離。唯違離實有。名
違自相因。亦應他用有眞假。唯違眞他用
因名違自相。答。有人云。勝論立唯離
。此有若無。有法非有。故違自相。非
。數論他用。通其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
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自相。問。
若爾違離實有即有不無。應違差別。不
違自相。答。彼雖其二種。然即
實等有假離實有成。若無能有所有無故。
故違離實有即實有亦無。是違自相因不
差別。問。依宗正説。不眼等爲
他用。既爾若違眞他用假他用亦無。應
違自相違差別。答。此因約同喩故不
自相。積聚性因。臥具等喩。但違眞他受
用之義。假他用義。數論師宗。眼上自元不
因喩。違假他用。此乃反ツテ因喩力故。
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違差別
自相
文。問若難離至故無諸過者 此問意云。若
離實之大有者。五頂宗中。即犯自所別
不成。自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不
實有故。亦犯自隨一不成。若難即實之大
者。即犯相符。自亦許故亦違自教。自教
亦立不無之有。今難ズト。即違自教
答。彼先總説等者。彼勝論師爲其五頂。總
有性。今亦總難彼有性故。彼既成立離
實之有。故今難令有非此有。言同意別故
諸過。言同意別者有言是同。而意内難
實之有。故云別也。沼義纂中。於此問答
覆疏云。今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若論
。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
有法而爲差別。故無宗過。如他我。應
亦同此。若許我違自宗過。若言
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應
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意
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差
唯一故。此即立者メテハ。是他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今破ニハ。即自
所別所依トノ不成ナリ。若共トノナラバ此即
是過。爲於他。就他宗ナラバ。雖所別
所依不成而不
  寛元二年甲辰三月二十六日。於法隆寺善
 □院。□無極惡筆。依興隆。如形生年
 十九歳之時書了
              執筆尊玄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有法差至實徳業故者 此相違中。先
懸明義。後正釋文。先明義者。有法差別相
違因者。還用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
立意許。此義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
之中。言顯宗者。雖正説及有助成。但
名言其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
異體上亦容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
其大有是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
更別立大有句義。爲意所。既於言中
猶未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
問。前門言顯。既未大有是有非是同
。如何得大有非實非徳業等。答。猶如
人説龜毛兔角非色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
已。復説是色聲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
等。雖色聲法門是別。而是無體。不
龜毛是毛。何妨大有。雖實等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定立大有是
。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即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二類宗。於一量中。雙成是兩類宗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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