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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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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何等爲至即因體是者 此列初相顯
因之體等者。因三相中。唯以初相。爲因自
體以因初相。正證宗故。此義意云。初相是
主。正爲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
。其濫未除。故須第三。主止濫。顯
周。故不増。據所立宗等者。簡宗差別
因所依也。宗有二分。法與有法。亦有
。法與有法。爲別宗。不相離性爲總宗。今
宗者。是何宗耶。若據總別。唯取別宗。法
有法中。唯取有法。以之即爲因之所依。宗
法有二。初宗即法。謂如宗中能別是也。後
宗之法。謂如因中初相是也。今言宗法。取
宗之法。正明因故。若正明因。何故擧宗。唯
因法。此有二解。一云。以因初相。正證
故。若不宗。誰之因法。二云。以因初相。於
宗依上。而建立故。總顯意云。第一相云
是宗法性者。聲有法體。名之爲宗。此有法
上。所位性義。或勤發義。遍附聲上。而成
別異相法門。是初相性。故云遍是宗法性也」
文。理門論云至故亦名宗者 且因有
。一遍有法聲宗之上。是其差別。義門法
性。二同品之中。作伴而定有。三異品之中。
所離而遍無。今此論文意。正爲遍是宗法
也。故論文云此中宗法。立及敵者。決定
同許。謂同許是遍宗之法性也。今此唯依證
了因故者。此釋共許所以也。今此因中唯
解因智。了宗智因彼智因。必須
立敵兩人共許。乃決宗義是非之理。故今此
因。要須。此義意云。即以因智。起
宗智。了於本宗。若能立因。非共許時。因智
生。若無因智。本宗不了。是故要須彼此
倶許。既爾等者。此外難言。若謂宗法必須
共許。知宗法智。是了因者。是則智成
所成立義。非言説。便違上解多言能立
論主解云由有言生等者。此答通難。謂宗
法之因。雖是共許。敵論者忘失。智遂不生。
今以言詮。令共許宗法了已。智生方證
成所成立義。意以因體共許之法等者。非
也。總顯文意。共許因法。不共許法。此之
二法。以爲能依。以宗有法。爲其所依。故今
有法宗。若爾不相離性。以爲宗體。何
有法。方名宗耶。有法既爲共不共二法
總主。是總宗之一分。故亦名
文。理門論云至唯詮於法者 此證有法亦
名爲宗非但總宗。名之爲宗。有法及法。亦
名爲宗。豈不總以樂所成立爾説爲宗等
者。此難意云。法與有法。合名爲宗。何故頌
中宗言。但取有法。此外意。以法望法不
。屬於有法。既言因是宗法。明知宗
言。但有法故。取此義意。以陳難辭。既但是
有法。不法者。是宗一分。云何言宗。此無
有失者。總答也。以其總聲於別亦轉者。聲者
名也。謂宗法者。有法名宗。望於合後。是總
中之別。然此不未合之前。別中之別也。
何義故。得總中之別。非是別中之別
也擧喩釋云。如燒衣。謂於一衣。望
燒處。得燒衣。及不燒處。亦名燒衣兩處
別。然是一衣。總名燒衣。以其總聲。於
亦轉。其不燒處。亦名燒衣。即如無常。違
敵論。而得宗。其聲有法。不敵論。亦
宗。二義雖別。然是一體。故總名宗。既
總聲於別亦轉。其聲有法。不
亦得宗。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或者不定
義也。或有法名宗。或復據法名宗。不
也。若望局。據敵論。故名爲宗者。二
義之中。或時偏説無常名。唯詮於法。軌法
師意云。宗聲唯詮於法者。且如無常。是聲
上法。或亦得因之所依。如量云。無常
是有法。定是共相是法。總性爲宗。因云於
法體上相相似故。同喩云無我等。異喩
云。若是別相。於法體上。相不相似。如色聲
等各別自性。西明意云。有法一分。既得
宗。或法一分。亦名爲宗。意釋類例相似也。
今存初釋。取敵義。別總釋
文。若以宗中至宗有法故者 若以宗中後
陳名法等者。明宗法之別也。宗法有二。一
者能別宗法。宗即法故。名爲宗法。持業釋
也。總宗之法。依主爲名。二者初相。宗之法
故。名爲宗法。唯依主釋。先釋宗法性之三
。後超而明遍是二字。性者體也者。即宗之
法。是初相體。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若是體
性。因與有法。各有別體。不相應故。不
宗。餘二亦然者。餘後二相。亦是義性。非
是體性。此共許因等者。明遍是二字。宗依有
二。謂法有法。宗之因法。以何宗依。爲所依
耶。此有二解。一云依法。二云依有法。若爾
爲成於法。成有法耶。設爾何失。二倶有過。
若依法成法者。凡所立因。皆有二過。一所
依不成。謂宗無常。立論不許。因法有所依
能別不成。初相依何止。二兩倶不成。謂宗無
常。是滅義。因法所作是生義。生滅既別也。體
相違。若依兩倶不成過。今疏主文。不
依不成。又不欲成宗有法者。若依法成有法
者。亦有二過。一犯相符過。若聲唯立有。因
成。可他有法。敵亦成故。無唯順自。二別
異宗過。謂初相因。若依能別。便證無常
是聲。非聲無常故。是別成異宗過。由
前過故。此共許因。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極
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
聲上不成法。亦令極成
文。然因明理至成於法耶者 有法不成
於有法等者。若以有法有法。兩倶所依
不成過。及有法成法。亦犯兩倶不成。及相
違過。如以烟立火者。有法成有法。以火立觸
者。有法立法。此即外道。古因明師。立此兩
。謂爲眞立。初量意云。遠望烟下。是有法
決定有火。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
故。同喩云如近處烟。烟是顯色爲性。火是
煗觸爲性。二性各別。是有法故。知以此有
有法。又如見火云定有熱等者。後量
意云。遠處火中。是有法。定有熱觸。是法。和
合爲宗。因云以是火故。喩如近處火。火因
其體。即是有法。熱觸是用。即是其法。故知。
有法法也。上云其義云何者。雙陳
也。此義難云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曉
云。問有立量云。此烟處有火。以烟故。如
餘火處。此火處中有觸。以是火故。猶如
。此顯二處火觸相應爲宗。非火觸是
火觸性。若爾共許不離。豈不相符。答遠見
烟等。及見術師邊火量故。如幻術人。雖
火中。不其足。有人見之。火中無熱。
又見火鼠。火中無熱。今爲此等。立
云。火處應有熱觸等。故無相符
文。陳那釋云至成熱觸法者 論文之中。
其二意。初改前立量。以避兩過。後顯
改更犯餘過。此初文也。今於此中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以者用也。非烟成立火
宗也。非火成立觸宗也。但爲成立
此相應物者。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
中。與熱相應。此即烟火相應之物也。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改前量也。但爲成立此相應
物者。是避兩過也。謂成山處決定有火等
下。此疏文。非論文也。山處決定有火。以
烟故者。立初量也。應量云。遠處山
谷。是有法。必有火。是法。和合爲宗。此即
火體宗中法。但以山谷能有火義
宗中法。故論文云。非火爲宗也因云。
烟故。此亦不烟體因。但以
能有烟爲因。故上文説是宗之法。此論亦
遍是宗法。若以烟爲因者。是遍非宗法
故不然也。同喩云如此近處厨中。爐中定熱
以有火故者。立後量云。遠處爐中。是有法。
定有熱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火故。
同喩云猶如近處爐中亦是爐體自熱。不
爐中別體之火。火中之熱。又云
者。亦是灰體。有彼火故。不火體。准
前應知。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中。與
熱相應。是故名爲烟火相應之物。非
法烟。還成有法火。亦不有法火。而成
觸法
文。彼論又云至非別後故者。 此顯其不
改更犯餘過也。若不爾者依烟立火等者。
陳那意云若不我所改之量者。不
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更犯
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符極
成。旦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以
故。見烟即是其宗中有法之體。於
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以
。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宗
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有法因。故
應成宗義一分爲因。還以因中一分有法
而爲因故等者。此下疏主文。非論文也。此
破意云。彼烟下定有火。烟爲有法。火爲
。既合名宗。還取有法一分因。此有法
一分。亦名爲宗。如遍宗法言。此即取宗有
法爲因。既取爲因。闕宗有法。因無所依。故
因乃有所依不成。以火立觸云。火爲
。定有熱觸是法。以是火故因。亦取
。以爲其因。還闕所依。亦犯相符。烟下有
火。依火有觸。共知有故。故亦不
法等。若如我立。遠谷有火。爐中有
熱。人即未知。故須量。方乃無過。准
論文。先徳云。陳那不相符宗過者。即
此文。知謬判也。亦不以法成立有法等
者。若以法成有法。是有何過耶。若以
有法。即闕同喩。及因第二相同品定有
。即成有法自相相違過。如薩婆多對
眼識所縁。定是離識實色。以五境中
隨一攝故。如香味。香非是色。闕同喩故。
因此遍轉。故成相違。或取能別因。云
是色。還是宗家一分爲因。宗闕
。宗闕支過。由此不有法成有法等。
設諍有法。他不有。因成於此。闕初相

文。理門又云至彼決定故者 外人疑云。法
有法。體用已定。不迴換。本立烟火。以
有法。論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
眞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
即是體。無常是用。如是決定。不改耶。故
此疑。云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
人但信無常。不聲。如小乘師。不
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中。是有法。
決定有佛説法聲。是法。和合爲宗。因云彼
諸有情必有感故。同喩云如此方有情。即
宗中法也。又若有人。但信
。不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迴
換。非勝論。徳句爲所有。實句爲能有。一
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也。故無有過者。論
主迴換。而無過也。前陳名有法等下。是疏主
文。非論文也。文顯可
文。理門頌云至寧無此過者 此即重攝爲
頌。明宗因之法式也。前兩句遣非。後兩句
正。有法非成於有法者。二本量中。初量
有法當體。自成有法。并後本量。以餘有
。成餘有法。竝墮過中。故眞比量者。有法
非成於有法也。頌云及法者。上句有法非
成於五字。通及第二句中法。謂有法非
於法也。頌云此非成有法者。此謂此前法
字。謂此法字。更須重説也。謂法非
也。下二句示正中。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謂眞比量。但由彼所作因法故。成此無
常宗法也。謂有法因法二倶極成等者。此下
疏主文。非論文也。有法與因。立敵共許。互
相依。能別之法。敵先不許。不因依。故
眞比量。共許之因。遍有法上。成不共許。宗
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問何故所作性
因。唯依有法。不能別之法耶。答先有
。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因非彼。今
即難云。若宗能別。他不許者。應能別不
。若云無常於別法。而不聲故。
此過者。即是許無常。云何不因遍
彼。若云無常與聲合者。彼不之。今
宗者。取此爲宗。故因不依。若依彼者。
即是隨一所依不成。若爾亦應聲與無常
相離者。他亦不許。説因依聲。應隨一
。二云。滅法是無。因無彼。若許因依
所依過。三今解云。本欲法依有法
有法依法。故因不能別上
其喩。顯所作處。無常必隨逐。故所
作在聲。無常隨在聲。若因在能別。便顯
常有所作聲。在於無常乃別爭於聲。非
本無常。又以法成法。因イヽ有法上
法成有法。故不法上
文。又如立宗至非法法也者 上因若依
法。有他隨一所依不成。此明因若依法。有
兩倶不成也。若因所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
無常上有等者。謂宗無常。是滅義。因所作。是
生義。生滅既別也。體相違。若相依。兩
倶不成。由前過故。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
極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
其聲上。不成滅法。亦也。由此故
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問大乘
滅相。居在過去。聲體現在。而非滅無。如何
生。證現聲滅。豈不自犯違宗過耶。答現
聲由因生。當必定非有。故以所作性。證
是常。不現聲體即是滅。顯恒住。故
相違
文。問稱爲宗至名曰相違者 答中
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等者。如其因性
有法者。宗寛因狹。不成。如
道説。一切草木。皆有心識。有眠覺故。言
者。如合觀樹。暮時葉合曰眠。朝旦還開
覺。然此眠覺因。不草木故。不
皆有心識。此有過因。便非因成。所立不立。
皆因立。是故稱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
不能顯等者。如九句中第一句等。如
。聲是常住。所量性故。如虚空等。所量性
因。遍有法宗。名之爲遍。有不定過。不
宗。故非宗法。又因於宗過名爲不成等
者。初擧四不成因。次六不定因。後四相違
因。初四不成因者。夫四不成。必闕初相。無
遍義。如何但言遍。不宗法。是四不成
耶。解云。四不成因。皆闕初相。故云因於
。理實言之四不成因。非遍非宗法。今不
取遍義。但取宗之邊。故云不言
宗法。此約合説。非一分也。不定相違。其義
亦爾。不遍義。但取宗之邊。故
但言遍不言宗法。倶有者。共不定等。倶無
者。不共不定。有相返者。正因同有。違因同
無。故云有相返。無相返者。正因異無。違因
異有。故云無相返
文。若唯言法至故言法性者 因於宗過等
者。今此句中。通取全分一分。四不成因。竝
初相。故云不遍。全分一分等隨應有之
者。一分不成者。宗法非遍。故今取之。全分
不成者。非遍非宗法。今取遍之邊。不
宗法之邊。故云隨應有之。言等者
取不定相違之過遍義。翻正因倶
。故等之也。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
誰家之因者。宗即有法。法即因法。因是有法
宗之法性。若唯言遍。不宗法。不此因
是有法宗家之法性。故以宗法言。簡令
之。故言遍是宗法性
文。由此應爲至非有體非者 因初相中。爲
句分別。三説不同。一玄應師云。因有四句
一是遍非宗法。如薩婆多立云眼識非見。
因云以四相故。猶如色等。其四相體。遍
識上。故是其遍。以體別故。非宗法也。若説
因云有四相故。此即第三倶句所攝。有顯
。非是別指四相體故。即依此説。仍言
。彼不善量。不之。或如大衆對
。立眼根非見以四大。眼等遍爲四大
。故是遍。以別體故非宗法。若言四大所
造性故。顯所造義。亦倶句攝。二是宗法非
遍。如有成立内外諸聲。皆是無常。勤勇無
間所發性故。如心心所。此因於其外聲上
無故是非遍。不内聲故名宗法。三是遍
亦宗法。如内外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
。倶縁起故名遍。由義別體。不相離
故名宗法。或有唯立内聲無常。勤勇發故
因。亦倶句攝。四非遍非宗法。如下四種不
是也。兩倶不成。本來非有。隨一不成。自
他互無。猶豫不成。義非決定。所依不成。因
依處。故四不成。皆非遍也。由不成故。竝
宗法。初二與後。不宗。唯第三句。
能成所立。故於宗法。復言遍是。二壁法師
云。因唯三句。一有宗法非遍。謂佛弟子。對
聲論師。立内聲定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
。此因初相。内聲上有。得宗法。外聲無
故。不遍。二有宗法亦遍。謂宗如前。因
所作性故。此因初相。在内外聲。得是宗
。内外皆有。故得遍。三非宗法遍。
四不成。闕初相故不遍。不宗。亦
宗法。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爲
非句。故説遍是宗法性。此師意云。必
是遍非宗法。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
無別體。竝能成宗。義相關帶。必是宗法。今此
疏主。全用壁師義。賓云。今詳一言足
。准此而論。極迷因明之軌則。故彼製造。都
用。以甚麁故。如理門云。有法非
於有法。今彼宗中。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
四相體。復是有法。特違陳那之聖旨。故甚不
可。由壁師。基亦被破。此破意云。若有
。義相關故。必宗法者。應理門有法非
於有法。即特違陳那之聖旨。今救之云。
因明不宗有法還成有法。不
餘有法。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細立火。以
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爲因。如彼烟下
定有火。因云烟故。即取宗中有法
因。故是宗義一分爲因。宗因別體。既非
宗法。四相等因。不遍。前第一句。遍非
宗法。即是第四倶非句攝。沼法師云。有遍而
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攝故。
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能有
之義。故是倶句。亦非倶非句也。三有人
云。因唯二句。無是宗法而非遍。如一切
聲是無常。勤勇發因。望内聲上。遍是宗法。
若望外聲。非遍非宗法。沼法師破云。此説
然。總立内外一切聲宗。勤勇發因。不
別望内外聲分是爲非。故勤勇發。必是
無常。得宗法。但非遍故。如薩婆多。對
大乘者。立命根實等者。命根有法。不相應
收。業即是思。思與命別。然命根是業所感
故。其有業因。遍有法命。雖是別體。而義相
關。故爲宗法。既有業因。遍有法命。豈別體
故。非是宗法。是故必無是遍非宗法。若
爾。有體無體。義相關帶。及不相關。其何
等耶。宗因別體。義相關者。如薩婆多對
乘者。立命根實。以業故。如五根。命根
業。是有別體。而義相關。故成正因。以
命根業所感故。宗因別體。不相關者。如
宗云。聲是常住。眼所見故。宗因同體。義
相關者。如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
作離聲。無別體故。宗因同體。不相關者。
宗云。烟下有火。以烟故。以有法
烟與因。同體無別義故。唯是一烟。無義相
。非無體是等者。無體有體。各有是非。無
體是者。如聲無常所作性故。無體非者。如
下有火以烟故。有體是者。如命根實
業故。義相關故。有體非者。如聲是常
眼所見故。義不相關。故名爲
文。初有宗法至一種不成者 故此過是兩
倶有一分不成者。勤勇發因。立敵兩宗。倶
有體。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一分一種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
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
。實句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
轉。是名無體兩倶一分種不成。復有記
云。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句一種也。
但分有體無體。以爲二句者非也。不
。以爲臆説豈是可乎。此兩倶一分不
成中。不自他。有體爲一。無體爲一。故但
二種。此有體無體兩倶一分不成。以之即爲
宗法而非遍句。有體之中。勤勇發因。望
内聲。得是宗法。外聲無故。而非遍也。無體
之中。耳所取一分因。於聲上有。故是宗法。
實句攝一分因。於聲不轉。故非遍也
文。若有體無至皆如下釋者 四種一分隨
一不成者。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
隨一。無體他隨一。是爲四種。初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爲
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
成。於自一分四根不取。故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五根之中。耳根取因。立敵倶許。故
有體一分。二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
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
四根不取。故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三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勝論者
聲爲常。徳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而皆許轉。徳句攝因。自分不成。故云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四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所
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故云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三種一分猶豫不成者。兩倶一分。自一分。他
一分。以之爲三。初兩倶一分猶豫不成者。
立敵。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
疑惑不定。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
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
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故兩倶一分猶豫不
成。二自一分。猶豫不成者。如敵者。倶於
近遠。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者疑。便立
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烟等故。如
厨等中。三他一分猶豫不成者。如立者
倶於近遠。見烟決定。敵者近定。遠處有疑。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烟等
故。如厨等中。敵者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
處一分。未決定故。而此過中。不有體無
體等。但於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分三種故。
三種所依不成者。兩倶有體一分。他有體一
分隨一。自有體一分隨一。以之爲三。初兩
倶有體一分所依不成者。如勝論師對大乘
。立我業實。有動作。此動作因。於
轉。於我無故。勝論者計。我體常住。但用
動作。體不動作。故云於我無故。所依不成
中。有二類差別。一兩倶所依不成。二隨一所
依不成。兩倶有體一分者。兩倶所依不成也。
若他若自有體一分者。隨一所依不成也。二
他有體一分隨一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
倶可成。空大生果。大乘無故。三自有體一分
隨一所依不成者。如大乘者對數論
大非常。能生果故。空大生果。大乘無故。如
是更有十一者。如是者。還牒指前也。除
現所擧。兩倶有體一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
倶一分一種不成下。合有十一。望前現今取
擧。一種之過。名之爲更。非下更有
十一。言并前者。并初兩倶一分兩倶不成
也。前一後十一。合云十二一分不成
文。後句非遍至猶豫不成者 故此過是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眼所見因。雖
宗而立敵宗。倶許所説。非如聲論佛法。兩
倶不許實句攝因。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
全分一種不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色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説無體。共
彼有法故。四種全分隨一不成者。
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
他隨一。以之爲四。初有體自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作性
。聲顯不所作因故。二有體他全分隨
一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因。所作既生。聲顯不許。故成
。三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者。如顯論
師。對勝論。立聲是其常。徳句攝故
論不徳句攝故。四無體他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攝
。聲論不徳句故。三種猶豫不成者。
兩倶全分。自全分。他全分。以之爲三。初兩
倶全分猶豫不成者。多人。遠共望
於霧等性。皆共疑惑。其間有人。立事火
云。彼所見烟等下。事火。以
故。喩*如厨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
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是
故爲過。二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種立
云。彼所見烟下。可事火。以烟故。如
厨等處。於現烟。立者未決。故成自隨一
猶豫不成。三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
立者從遠處來。見定是烟。敵者疑惑。便
量云。彼所烟見下。可事火。以
故。如厨等。於烟因。敵者未決。故
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
文。有體無體至宗法性言者 六種所依不
成者。有體兩倶全分。無體兩倶全分。有體自
隨一全分。有體他隨一全分。無體自隨一全
分。無體他隨一全分。以之爲六。初有體兩倶
全分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
我常住。識所縁故。所依我無。能依因有。二無
體兩倶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
。立我實有。徳所依故。數論佛法。不
。故云無體。數論立我。佛法不立。應
一分所依不成。何言全分。故知疏錯。三隨一
所依不成中。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
論對大乘者藏識常生死因者。數
論佛法。倶同所説。故云有體。數論宗中。都
藏識。故云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四
有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立
自性有生死因故。五無體自隨一全分所依
不成者。如經部師。立虚空實有。徳所依故
六無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立
我體周遍。於一切處樂等故。數論雖立。
大乘不許。如是更有十四者。除前現擧。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倶全分一
種不成下。如是更有十四。如是者。即牒
。并前十五者并前現擧一種不成。十五全
分不成。此二偏句者。初宗法非遍。後非
宗法。此二名偏句
文。同品定有至皆名品故者 同是相似義
等者。兩物相似曰同。體類差別曰品。一切
義皆名品者。且同品中。取其品而非同。
中即有等可燒可見。所作勤發。色香
味觸。青黄等異。無量法門。是爲品。品是義
門差別之品。故云一切義。以天主等。但取
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爲宗性故。瓶與
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何法與何。相似
同。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名爲
同品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
故。言定有者。依不相離同品聚中。定有
分所作因體。故云同品定有性。若品與所立
法隣近均等名同品者。瓶上法及有法。不相
離義品。聲上法及有法。不相離義。隣近均等。
故名同品。軌法師云。同品者即瓶等。定有性
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
其性。方是因相。正取所作。兼取無常。此
師意云。取瓶有法。以爲同品。若不爾者。因
第二相。同品中有。豈可彼瓶上。無常法
耶。今意不然。若執有法同品者。
聲是可聞。瓶可燒見。何得同品。璧法師云。
所立無常。與瓶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
。若爾所成無常。必許無我。無我既通
常上有。應是同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故
論文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玄
應師云。均等義品。説名同品者。此有四説
一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皆名義品
謂品類。義即品故。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
宗所立隣近均等。如此義品。方名同品。均
平齊等。品類同故。彼意説云。除宗已外。一
切有法。但有所立。皆名同品。不所立
同品也。二有云。除宗已外。一切差別。名
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如
此義品。説名同品。三有云。除宗以外。有法
差別。與宗均等。雙爲同品。四有云。陳那既
法與有法。不相離性。以之爲宗。同品亦
宗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同品
也。此説意云。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
。若彼義品。二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
。今依後解之爲
文。彼言意説至是體類故者 理門論云。一
切義皆名品者。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
同。即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所立法。相似名同。不所立法。瓶等有
法體。名爲同品。言顯所諍。意許所諍。但是
兩宗。所諍義法。與此相似。名爲同品。此義
意云。是因所成。聲上無常。對敵相諍。此所
諍法。與瓶無常。所立相似。約此名同。即除
宗中相似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品上
此一門同。總名同品。要約因成。聲瓶
二處。無常門同。勿使因而但偏説所立
義同。以爲同品。即宗同品。正取宗能別
。名爲同品。不宗同。必有因同。故
定有性。所以爾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
初相之體。由同喩之所管故。雖無別體
然得更立第二相名。故名同品定有性。且
同喩云。若是所作者。見彼無常。譬如
。明知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
。故名爲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相
如也。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
而有由此義故。不宗同必有因同。故
定有性
文。若唯言所至有此名同者 便無有四相
違之因者。四相違中。有法自相。與法自相
此二言顯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自相。
言顯宗也。有法差別。法差別。此二意許
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差別。意許宗也。
若唯取言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
同品者。唯有法自相相違因。便無
三相違因。唯取法自相。名爲所立。餘三相
違。不所立。不四數。故云四相
違因。比量相違。有四所立。謂法自相。有法
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決定相違。亦有
。此唯宗中。有此四義。不因喩。所
者。四相違因。必須本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必改他因。義既差別。故唯宗中。有
四義。不因喩。若唯取言陳法自相。名爲
所立。有此法處。名同品者。比量相違等。皆
四。若全同有法等者。有云。均等義品
者。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若彼義
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皆均等者。如此義
品。方名同品。今破此釋。故云便無同正等
若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
義品。名同品者。以瓶等有法。與宗有法
相似故。不同。故云便無同品。若
彼設救。雖相似。而説同者。空等異品。
是同品。故云亦無異品。宗有一分相符
者。若立聲無常宗時。其無常義。雖
己。是正眞宗而有法上。一切義中。我無
我等。立敵共許。爲因所成 立已成故。言
一分相符。但取所立等者。不相離義。總宗
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
文。然下論云至應當深義者 此通伏難
也。難云。若言顯意許。倶名所立。有此法
處。名同品者。何故下文。唯擧言顯法自相
宗。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名爲同品耶彼
既不意許之宗。豈取二宗。今通難云。
餘意所許。是傍所諍。略而不説。理皆
同品。由此即有四相違因。比量相違。決
定相違。皆有四宗。以此釋文。應深理
然論文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者。謂立
體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性。瓶等有
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相似。故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此依一義。亦有

文。同品有二至法必隨故者 所立法者。此
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爲因成
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
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
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
法。竝非因成何故唯據能別法者。因成
。顯聲無常。不無常是其聲也。均等
義品者。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
。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均等
者。如此義品。方得同者。理定不然。如
前已破。今云。均等者。均謂齊均。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品謂種類。此義意云。若彼義品。法
及有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
同。是宗同品之義也。若於是處者。瓶等
有法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者明説也。因謂聲
上遍宗法性。瓶上所作。名爲同品。決定有性
者。謂於瓶等。有所立法也。此意云。瓶等法
上。有第二相因。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
法性。因之同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故。若
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也。是因同品
之義也。然論多説宗之同品名同品等者。此
伏難也。難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二因
同品。宗名同品。其義可爾。若因名同品者。
何故下云。因之同品。名爲同法。故通之云。
因之同品。名同法者。能喩トハ是宗之法
故。從能喩因。名之爲法。何須二同等者。所
以須二同品者。爲因之與宗。不相離
。故須二同。故理門云。爲所比。顯宗法
。故説因言。爲此不相離。故説
喩言二喩同事。同顯因宗
不相離。故合爲
所比。故説
三分也問。爲因宗不相離義。説二喩
者。其能立因。爲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
無常等。名定有性。答。纂有二解。一
云。依瓶等有法。義如常解。一云。依無常上
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故。又理
門云。以所作性。於無常故。於常不
故。不瓶上。故知。同品無常之上。
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常。無常即
喩。如何今説。言瓶有所作性。瓶體是無常。
知聲有所作性。聲體是無常。准此所作
即依瓶等答。此古師合。非陳那義。陳那立
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喩云瓶等瓶等
喩依。非因依也。問。何故能別上無常。非
所依。同品是常。即爲因依。答。宗中敵不許。
能別非因依。同品兩倶成故。得因依。問。
有立量云。瓶上無常。應因依。所立法故。
上無常。此有何過。答。此是似破。因
隨一。或倶不成。誰許瓶無常是所立法
復是違喩名能立。問。若爾何故。同
。名所立。答。喩上無常。似所立法。從以
名。如所作因。問。若無常同品。定有所作
此是滅法。云何得定有所作。滅非因生
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者。非滅相
彼常故。名爲無常。即住異等。倶名無常
此何過。二云。無常即是滅相。言有性者。
定曾有性。觀果知因。非當有性。雖
。因生始滅。故不相違
文。且宗同品至名因同品者 且宗同品。何
者名同者。此有二解。一軌法師云。瓶等有
法。以爲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
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同品。今云。若同有
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體。有
可燒等。聲有法體。有可聞等。二有法體。全
相似。若法爲同等者。破璧師義。如
解。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宗法處等者。述
正義也。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
相離。爲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
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那。同者相
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
相離。瓶上總義。名爲同品。以陳那等取
法有法不相離。爲宗性故。如立無常等
者。謂立聲體定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
。瓶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
似。故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若准舊釋
有法體。是名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
體。是名同品
文。然實同品至定有性也者 約二同品
正兼寛狹義也。因同爲正。貫於宗喩。體
性寛故。宗同爲兼。不宗成因義故。因
貫宗喩體性寛遍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初
相之體。由同喩之所管故。雖別體。然
更立第二相名。故云同品定有性。且同
喩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明知。
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義。故名
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處相如也。
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伴而有
也。問。同品同喩。體義同不。答。同品義狹。同
喩義寛。且同品者。總通瓶上有法及法。能立
所立。其中一切。總是同品。然得名者。取
所立。以之爲同。亦名爲品。而彼能立。及有
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同。然若總收。通名
同品。譬如七覺支。擇法亦覺亦覺支。餘六
是覺支而非覺。然若總收。通名覺支也。問。
所作性因。同品中有。豈可瓶無常上
答。得同品名。雖亦同亦品。唯品非同。兩
分之異。而論因義。同品有者。但於是品非同
有。以其總聲。於別亦轉。是品非同。亦名
同品。譬如宗中。聲及無常。兩分之異。而釋
因義。名宗法者。但於宗中有法之上。得
法名。故無
文。因既決定至因不有等者 案理門論
此頌初後。初立因頌。後二喩頌。初因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
第五喩。由合故知因。後喩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所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此
二名譬喩餘皆此相似。今此所引。初立
因頌也。言等者。等後二句。依第五顯喩。由
合故知因トイフヲ。初頌意者。勝論立云。聲
是無常。立二因云。所作非常故。常非
故。此之二因。於宗有法。令是非有。故
知。非遍。非宗法也。陳那釋云。是喩方便。同
法異法。如其次第。宣スルトコロニハ其因。宗定
隨逐。及宗無處。定無因故。以此中
合。顯示所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
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今即重頌
長行義。故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依第
五顯喩。由合故知因。解云。依長行。頌意
明也。是喩方便者。謂喩文下。置其故字。即
是方便。借取喩力。於其合中。使
也。同法異法如其次第者。示兩喩
次第也。即出其次第宣説。故論文云。宣
其因。宗定隨逐者。配釋前言所作非常故。即
是同喩也。謂同喩中。總宣説云諸所作者。明
知即以瓶上所作。管取聲上所作因也。宗
定隨逐者。又宣説云皆是無常。明知。宗首即
瓶上。聲上無常。隨逐此首。瓶上無常。令
宗作從。故云宗定隨逐也。所作是喩中能
立。無常是喩中所立。是眞喩體。但不
之所依瓶。能立之中。通取能喩所喩。於
立中。但取所喩也。及宗無處定無因故者。
釋前言常非所作故。即是異喩也。其宗無
處。即是離宗。標爲異品。宗爲所離。常爲
。此謂遣所立也。定無因者。即是離因。所
作爲所離。非作爲能離。此謂遣能立也。二
遣正是異喩。是其喩體。但不喩之所依
也。就中。遣所立者。唯取能離。若遣能立。通
所離能離也。即是兩喩。故不
遍是宗法也。下半二句。至下當
文。依上二相至同品定有者 今此文旦釋
其宗法通局。即是釋因初二相。故云依上二
。初問後答。此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
也。且如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
之法。局附聲有。與等所作性別。何聲
宗之上別因。於瓶等中別處而轉。或所作
因。是聲有法宗家別法。云何於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喩。遍是宗法。是第一相。
同品定有。是第二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即指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
之。於瓶處轉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
轉至餘處
文。陳那釋云至故無有失者 由彼相似不
説異名等者。此答意云。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依。然聲所作。與瓶所
。相似而有。總相合説。總名所作。既總説
諸所作者。故知不兩處異名。總言
法同品定有。譬如無常。貫通五蘊。雖各有
異。而極似故。總名無常。此亦如是。聲所作
性。即喩所作。一所作性。遍括兩處。性類既
同。名亦無別。世間許相似之法。同説
。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
解。同名爲喩。但可總言是宗法性。同品
定有。言彼即此。故無
文。彼復難言至説名宗法者 此明瓶上所
作。第二相通局也。前難聲宗至説爲宗法
者。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此即説前後難。差
別之義。既不説彼所作性異下。正釋難意
也。此難意云。既不彼聲瓶。兩處所作
。總合説者。即應聲上所作義。屬於瓶上
説爲不異。所作性因。既於瓶有。若不
兩處異者。云何此因更有初相。説名宗法
西明又解。以相似法。遍於二處。云何偏言
所作之因。是聲宗法。不瓶宗法
文。彼復釋言至何所成立者 此釋意言下。
疏主文也。此答意云。此一所作。總因之中。但
將欲因初相義。定是宗法。不説言
初相。局是宗法。以其初相。望宗有法。有
此因義。別立一門。不復有第二相義。望
於瓶上。有相似義。爲第二門。既許更有
二門義。故因門中。不説言唯是宗法也。
故一所作。總宗法言。貫通二處。宗者聲有法
宗也。非宗者瓶有法處。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者。宗非宗中。可宗法。若別異説下。聲瓶
相對。明因宗法二處之義利也。若唯聲
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別不
宗。若唯瓶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亦
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定言是寛。唯
言即狹。是故但言定有。不唯有
文。彼復難言至即答不然者 此明相例得
名同異也。初例難。後釋通。初例難中。此意
難云。至應皆宗諍者。是疏主文也。例難意
云。如因第二相。由彼相似。不
異名。如同喩云諸所作*者。即是喩中。説
第二相。亦應准例。因之所成。名爲同品。瓶
同品處。所有無常。應亦名宗。西明例云。
所作通兩處。兩處皆名同。兩種倶無常。宗
聲瓶。彼自釋云至故不相似者。是論
文也。不然者。先總非也。別處説所成故者。瓶
上無常。別處同許。非是所成。聲上無常。別
處乃有。違他順己。説是所成也。因必無異
方成比量者。夫立因者。必須於聲瓶兩
。立敵同許。以爲異方成眞因。比生
智之量也。故能立通。所立義局。故不相似
者。宗有他。因有同許。理不相似。故於
喩中。即説因。而同品中。不宗也。
然文軌師。就此論文。自問答*云。問。聲瓶
齊所作。二ツナガラ相竝爲因。無常貫聲瓶。説
宗通兩處。答。所作兩處。倶成就故。此二相
竝爲因。無常瓶成聲不成。何得宗通
兩處
文。問何故此至方成宗義者 沼法師略纂。
此問答。問。何故異無説遍無。同有言
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
異。無キコトンバ濫不止。大意同此。成
宗不遍如上已陳者。上解因初相中。唯言
法性。不遍者。因於宗遍。即是不成。或兩
倶不遍。或隨一不遍。或猶豫不遍。或所依不
遍。有體無體。全分一分等。諸不成過。廣説
已訖。今指彼文。故云如上已陳。止濫不盡
至下當悉者。即指異品遍無性。第三相文
下當悉。豈由喩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
句之中。第八句云。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勝論立。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喩如シト電瓶。此無常宗。空爲異喩。勤勇之
因。於同品瓶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
向非有。既勤勇因。於其同喩電等上無。非
是遍。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喩中。有一分能
立不成過。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猶説定言
遍字
文。但欲以因至皆説遍也者 但欲以因成
宗等者。此釋同喩因。不遍有。而得宗。
但能立因。將欲宗。因有ルトコロニハ宗必隨
逐。即是因同品之義也。故論文云。スニ
因同品。決定シテナル宗成因。
ルトコロニハ宗因不定有。即是宗同品之義也。
故論文云。謂所立。均等ナル義品。若因
異品有。同品半有半無等者。此釋伏難
難云。若同品中。雖遍有。成正因*者。第
七九句。同品不遍。豈非正因。故今通云。今
此所簡。簡第二相過。第七九句。即第三相
中之過故。故無失也。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成正因者。何故因之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問。第八句中。
電瓶爲同喩。勤發之因。於電不遍。猶成
者。第二句中。瓶空爲同喩。所作之因。於
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是作法者。即
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故不

文。其九句者至故成九句者 宗法者謂宗
之法等者。宗謂有法。宗之分故。亦名爲宗。
能有宗因。故名有法。法即因。遍在有法宗
。故言宗法。此即有法宗之法性。故名
。即因三相中。初相名義也。准長行中。因
便復釋四不成因。闕無初相。今頌文窄。具
初相也。或可。頌中宗法兩字。若言
者。即有初相。若言無者。即無初相。文中
其有無兩義。與長行中。寛狹即同也。餘
文易
文。理門論中至而成九類者 常無常勤勇
者。頌第一句之三宗也。一常。二無常。三勤
勇。恒住堅牢性者。頌第二句之三宗也。配
常義。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
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巧詞故。綺
也。曉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
牢性。此三竝是聲常之宗。非勤遷不變者。頌
第三句之三宗也。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
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
文。其九因者至即成九也者 所量作無常
者。頌第一句之三因也。一所量。二作。三無
常。作性聞勇發者。頌第二句之三因也。一作
性。二聞。三勤發。無常勇無觸者。頌第三句之
三因也。一無常。二勇。三無觸
文。一同品有至此是初三者 此初三中。第
一句者。共不定過。第二句者。是正因攝。第三
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過。問。眞能立者。
必破他宗。眞能破者。亦立自義。若爾第二
正因。爲是能立。爲能破耶。答。八義同異中。
有能立非能破。善申比量他故。故第
二句。唯是能立。非是能破。問。破有二種。一
立量破。二顯過破。眞能立者。必破他宗。第
二正因。豈非立量破耶。答。賓云。近代諸師
復云。更有量能破之義。今尋諸論。雖
文立量破他。論其義意。終不前闕等
破。破本對立。良由邪宗立義。非眞或
闕或似。致破者立量。顯彼或闕或似。是
故離於或闕或似。更無別義而可別立
量破也。且如佛法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
瓶等。支既不闕。不似中。外人縱以
千比量。終不破償。若破者。墮過類中。故
別論立量破也。今疏主意。亦應之。能
自宗。即能破敵。必對彼故。問。第二正因。
相違決定。倶具三相。何故九中。不違決
答。有二説。一玄應師云。相違決定。二八句
攝。具二相故。二云。相違決定。其過最重。故
隨一不成過攝。且依此義。略而不説。問。
若相違決。在二八攝。如何二八。名正因耶。
答。玄應師云。倶説正因。竝是二八。不
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不二八。是故
九句。不過盡。問。第二説中。若相違決。隨
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云何名爲
一不成。答。不他決智故。不
。是故隨一不成過攝。問。隨一不成。既闕
初相。所聞性因。豈具三相耶。答。相違決定。
三相。而似非眞。不他決智
故。既言非眞。故説相。亦無妨。問。若
爾。不定是疑。不成即既決。疑決既別。云何相
攝。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若自決定。成
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
文。中三句者至此是中三者 第四第六。皆
相違因。第五句者。不共不定。問。陳那天主。兔
角等無。皆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異
有非有。與第六句。無差別。唯應八句。何
九句耶。答。失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
。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
異品者。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問。所
作即是。宗之別法。云何所作。於餘處轉。答。
理門論云。由彼相似。不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失。問。若爾既於喩有。云何但説。爲
宗法耶。答。此中但説定是宗法。不説言
唯是宗法。故亦無妨。問。所量通二品。遍屬
異品。不定收。所聞因。雖同品。不
不定。爲此難。立比量云。所聞性
因。非不定攝。異品無故。諸異品無者。皆非
不定。猶如正因。又所聞性。非不定攝。同品
無故。諸同品無者。皆非不定。如相違因。答。
此唯有法之聲。不同異。故是不定。又
山中草木。無的所屬。然有此人彼人之
。即名不定。今此所聞性亦爾。不餘品
若在餘品者。既容通在同異品義。故是不
定。又此所聞因。若我因者。佛法立聲是無
。勝論立聲是徳句義攝。數論立聲三徳
性。皆以所聞因。竝應成立。既立皆不
成。當知。此因是不定也。前之二量。有相違
決定。謂所聞性因。是不定攝。闕一相故。諸
一相者。皆不定攝。猶如共等四不定因
此之四因。皆闕異品遍無一相。今所聞因。亦
同品定有一相。故是同喩
文。後三句者至是名九句者 第七句者。同
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第八句者。是正因也。第
九句者。倶品一分轉。問。第八句因中。内聲
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猶如瓶等。因中
不定之過。有勤勇無間所發。而是常
住。擇滅無爲。此即正因。有不定過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無常。
槃。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常耶。又作法自
相相違量云。内聲應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汝涅槃。答。軌師云。梵本理門釋論解云。
聲從勤勇無間所發者。約近因等起。其擇
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散心求發方便
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故非勤勇所發。賓
云。勤發但是。斷煩惱用。而涅槃理。勤發亦
有。不發亦有。是故不勤發之事。亦勿
涅槃勤發。是故不不定過。曉云。所
發者。發動義。以常住法無發動故。非是勤
勇無間所發。問。若爾加行無間生正體智。正
智無間斷惑。斷惑無間。得無爲故。豈非
勤勇無間所發。答。大乘宗中。自許涅槃。垢淨
無常。位轉變故。如成唯識論第八卷説。即基
疏云。約詮爲論。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垢
淨無常也。由此前云相違量中。喩有所立
不成之過。故第八因。無不定相違等過
問。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喩如
。異喩如虚空。此勤發因。於瓶等有。於
電等無。以空爲異品。於彼非有。此即第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眞因也。此勤發因。
電非有。同喩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過
既有此過。應正因。答。由此義故。但言
同品定有。不遍有。若言遍有者。此因
於電等上。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
定有。故無此過。如美好珍菓。雖少疵。即
攝爲上味。而不之。此因亦爾。同喩別體。
即有兩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得其宗
一物有過。雖因。而不過。若引
。爲同喩中。有一分過。此必爲過。若一分
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
分不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
因第二相。於同喩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
因初相中。於有法上。一分非有。亦應正。
即不一分所依不成之過。答。初相是
主。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
。而得正。約第八句。説遍定義。意
此也。此義玄妙。學者應
文。然理門論至攝餘不盡者 於同有及
及二等者。本頌文也。論主先製二十餘頌
之爲本。後造長行解釋。解釋之時。更
諸頌。名爲末頌。亦名子頌。今此即是本
頌之數也。有三類因。第一類者。初兩句頌
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有。第二及二
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中既然。復於異品
無故。云異無也。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即九句中。二八句攝。問。若是正
因。要具三相耶。若言具*者。掌珍比量。無
異法喩。應正因。答。具三相者。必是正
因。自有正因不必具三相。沼師云。此釋全
非。誰言此因。不三相。既無異品有法。即
因不濫行。豈非異品遍無之相。若闕此相
是眞因者。諸不定因。皆闕此相。亦應正。
又若具三。皆正因者。決定相違。應正因攝
又復此量。亦非正因。成唯識説。爲似量故。
翻此名相違者。第二類也。翻此二正因。即
相違。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即翻此第二
正因。同有異無。二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即翻第八正因。同有非有異無。即九句中。四
六句攝。竝是法自相相違因也。餘三相違。
九中。故云攝餘不盡。問。四六兩句。無
其別體。何以爲二。答。今此九句。唯依有體
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
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
若收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故無別也。問。九句之中。何故唯
法自相相違。無餘三違。答。准彼論意
四違。然九句中。唯有一過。無餘三違
故云攝餘不盡。沼義纂云。九句之中。亦攝
餘三。准文如是。立聲爲常。所作勤勇二法
因。唯法自相。豈名爲餘。若不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
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
九因。亦有四。問。若云九句有四違
如何説言法成法。不有法。又彼
九因。望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
四。答。雖有法。實唯成法。如
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廣如彼説
文。所餘皆不至至下當知者 此第三類。即
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餘五句也。
此之五句。皆名不定。即六不定中。但除
違決定。故云餘五。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
。答。義纂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シテ
聲性論者。立ルニアラ所作因。故九中無。
故彼中難セリ所聞性因。若對聲性
。此應因。此難セリ不共不定。准此故知。
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
故有相違決定。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
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
義説。亦不相違
文。上九宗中至智不決故者 問。比量相
違。與決定相違。有何差別。答。前比量相違。
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違其因
故不同也。問。比量相違。立其宗時。即違
其因。其義如何。答。如宗云瓶等常。立
時。即違初無後無故因。謂瓶等
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義意
云。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後因違前因
決定相違。今大乘基云。彼宗違因。此因
宗。彼寛此狹。二類別故。彼比量相違。前
宗違後因。此決定相違。後因違前宗。問。決
定相違。比量相違。寛狹云何。答。但相違決
定。即比量相違 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
。如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
相違決定。至下當知。問。二八因。是正因
者。第二正因。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聲
是常。兩倶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
。既有此過。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此是
似破。此因非但違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
眞破。即立量云。聲應無常。兩倶極成常所
不攝故。譬如瓶等。一云。相違決定。雖
。是疑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不具三
相他智不決故者。由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
隨一不成攝。故理門論。九句因中。不
。如前已解
文。問言定有至決定有性者 此問意者。
四句。宗同因同。相對而問。言定有性
者。因同品也。宗隨逐者。宗同品也。言因同
。已顯必有宗同品。何復須宗同品。既
宗同品。即顯必有因同品。何須復言
同品定有性耶。答中云。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等者。顯有相違方及不共不定。即九句中。
中三句是也。亦顯此因成相違法等不定成
宗等者。顯相違及餘四不定。即九句中。
二五八。餘六句是
文。由此應爲至品一分轉者 有同品非定
有等者。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
兩解。一云。於同品中。因遍非有。名是同品
非定有。謂九句内。中三句也。二云。於同品
。因少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句内。後
三亦是。然兩解中。四六兩句。相違因攝。第一
三第五。此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
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二
解云後三亦是同品非定有耶。答。因明文
同品定有。自有兩義。一云。因於同品遍。
故言定有。二云。因於同品少有。亦得名爲
定有。既對少有。第二解云同品非定有。亦
攝後三句也。今疏所擧。依第一説。唯取
三句。不後三故。有定有非同品等者。謂
九句内。各取初後。以各初句異品有故。以
各後句異品有非有故。然六句中。四六兩句。
相違因攝。餘之四句。不定因攝。故文不
唯*據定有
文。有亦定有至定有性也者 此第三句。准
四句文例。應有亦同品亦定有。作法定
故。然今云有亦定有亦同品者。蓋寫謬乎。
諸四句。無此文例。故知謬也。有同品亦
定有等者。謂九因内。初後兩三句。以彼六
句竝云同品有故。然六句中。兩句是正因。
餘四不定之因故。文雙同品亦定
也。問。若爾。初後兩三中。定攝四因。亦應
是正。竝云同品定有故。答。此之四因。雖
同品亦定有。非異品遍無。不第二第八。
同品亦定有。異品遍無。故四因非正也。有非
同品非定有者。此有兩解。一云。九句中。各
中句。以此三句竝異品非有故。二云。
初中後三内。各加後句。以各後三句。異
品一分非有故。異品一分無。亦得定無
一分有得定有故。六句内。兩句是
正因。爲一句相違因。三句不定因
。簡異品。定有簡遍無。故文雙標同品定
。二八正因等者。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
亦如不成因。亦同有ニシテナリ。應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論九句。既不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
説。亦不相違
文。異品遍無至即名異品者 異者別義等
者。釋異品義。總有三説。一云。除宗以外。一
切有法。皆名義品。不異。若彼義品。
所立宗中能別。與宗相似此義
品。得異品。此説非理。瓶等亦應同品
。瓶空望聲。倶不相似故。若空等上。無
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
聲是無常。空無所立異品。敵論説
。空等亦應是同品。二云。除宗以外。
空無無常。爲異品。三云。除宗以外。雙取空
等并能無之常。以爲異品。此後二説。廣破如
決。別二總一。既非異品。未知異品。何者
是耶。今正義云。異者別義。品者類義。即是聚
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同喩必有喩依喩
體。異喩無依。有其喩體亦得宗。爲
異喩無喩所依。亦得宗。故云許無體故
體者。所依名體。非是喩體。隨體有無等
*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二互相離。名爲
。以天主等不相離義。名之爲宗。明知。異
無常トノ互相離義。得異品。又
同品取相離。違同成異。明知。相離
名爲異品。言遍無者。依於相離異品聚
。遍無一分所作因。故云異品遍無
也。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ニ於テ
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
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
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除異之外。
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記。彼之本
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且異品者。總與
上有法及法。能立所立。義不相似。諸法聚
類。其中一切。總是異品。然得名者。但無
。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キト能立。及異
所依虚空之體トハ。但名爲異品。而非是異
然若總收。通名異品
文。古因明云至皆名異品者 此簡古説
即陳那已前内外道等。古因明師也。與其同
品相違或異説名異品等者。此有二義。一者
法相違。立爲異品。故云與同品也。
二者約有法不同。立爲異品。故云或異也。
且約法相違者。自有二義。一者如水火上。
冷熱相害。相違之義。此以不陳那義中。
要據因力。所成之同。説爲同品。而彼但據
宗中説常。取常爲同。又宗常故。但取無常
即説爲異。彼既不本因之力。成與不成
是故濫取不定量中。同異二品。説爲兩品
且如聲定是常。無質礙故。譬如虚空。異
喩云瓶等。此中瓶等。既是無常。與本宗
中及同喩中常義相違。即作異品。既不
因所成不成故。但喩於冷熱相害也。此是
十四過類中。同法異法兩種相似。僞難破眞。
然後即作是僞立也。二者又有外道古
因明師。約於無常與無我。如是一切義
門異者。義既不同。不相容受。相違之義。即
異品。良由意欲聲爲常。求同不得。
唯取異證。故強分別一切義門。皆悉令異。
此是十四過類中。分別相似。僞破眞立。然後
即作是僞立也。或説與前所立有異名
爲異品等者。第二約有法不同者。聲論師
聲爲常。非作爲因。而執瓶等與聲體別
瓶等體中。無聲。故名爲異。故知。瓶等
自是所作無常。不聲事。此是下所作相似
者。僞破眞立。然後即如此妄立也。上叙
宗二義
文。陳那以後至便無彼過者 陳那以後皆
不許然等者。今陳那明異品者。要據本因
此處中。無所立故。説名異品。是故非
古師兩義。云非與同品相違或異也。若相違
者應唯簡別等者。此初破相違爲異品
通破冷熱相違。及異門相違。故云應唯簡
也。異門相違者。如無常宗。應無我
異品等是也。且約冷熱相違者。相承釋
云。此令本宗疑不定。且如於火爐
中定有熱觸。因云火故。同喩云
燒窯中。異喩云雪山氷凍之處。即知一
切有火之處。皆爲同品。諸有冷處。皆是異
品。其有不熱不冷之處。復是何品。是則唯
相違之法。簡別同品。不是返遮宗因二
。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三品。本立
。以熱簡冷。簡異品訖。復須更簡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義。若其許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者。便令本宗亦熱
亦冷。方得除不熱不冷也。是故令宗不
定成。故有過也。准此冷熱相違之義。善
惡苦樂。明闇大小。常無常等相違義。一切
知。賓師云。准類上説。義即不然。若立
聲常。空爲同品。瓶爲異品。乾闥婆城。復是
何品。故不然也。今詳或可。如前已叙。立
是常。無礙爲因。雖復立因。不因力所成
不成。立同異品。但唯偏就所立之中。簡
異。故云應唯簡別者。即令不定量中。所
有異品。濫成眞異。以之爲
文。又難或異至即名異品者 此次破或異
異品。若別異者應無有因等者。此亦且
有過之相。謂若説言下。疏主文也。若謂
宗法別異。皆名異品即無有因。所
以然者。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因者。即
聲上空無我等義。與無常義。有別異
故。名爲異品。然所作性因。亦於無我等義
處轉。即名異品。有便是不定因。非
。是則一切。皆有兩義。豈有ンヤ一因トシテモ
ルコト異品有。如是一切。應正因。有
因故。故知異品。非別異義。但是當知。無
處。即名異品
文。此亦有二至定必先無者 一宗異品等
者。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同品
。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無
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即非
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次言品者。除
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彼之
本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問。異品者。爲
即品。爲異與品。爲異之品耶。答。但無
。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及異所
依。虚空之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若總
收。通名異品。譬如七覺。今言宗異品者。
其所立。以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
及有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論多説
宗之異品等者。通伏難也。難云。異品有二。
一宗異品。二因異品。何故下云宗異品名品。
因異品名法。是故通云。無常是所離。常是
能離。今從所離。宗之品類。名之爲品。又從
所離。因之宗法。名之爲法。因無之處説宗
異品等者。因異品處。須宗異品。欲其因
宗無故。異法喩中。宗爲所隨能隨
故云隨宗無也。如若有是常。見非所
。前爲所隨。後爲能隨宗之無處等者。宗
異品處須因異品。須因無處。宗必先無。言
先無者。顯所隨是先
文。且宗異品至名因異品者 若異有法等
者。此簡異説也。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
法。皆名義品。若彼義品。無所立宗中能
別。與宗相似。如此義品。得異品。理即
然。瓶等亦應同品攝瓶空望聲。倶不
相似故。同法所依者。即是瓶等。喩所依也。
有法必別者。聲有法宗也。瓶等有法。與聲有
。其體必別。亦應異。今簡此説。故云
異有法等。若異於法等者。若空等上。無其無
。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許
聲是無常。空無所立成異品。敵論説聲是
常住。空等亦應是同品故。云皆應名同。此
異品者不別取二等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
二互相離。名爲異品。以天主等。不相離義。
之爲宗。明知。異品取空無常。互相離義
異品。今云一切無宗法處者。無與
。其義一種。有與不相離。翻此可知。准
理同前無隨所立所應之法者。謂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亦名
宗。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名因異品
文。然雖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通二伏難
也。初難意云。以宗異品。足宗濫。何更
因異品。故通之云。雖宗異。亦
因異宗處。因定隨無。返異成同。
明知。有ルトコロニハ因宗定隨轉ストイフコトヲ。後
難意云。論釋異喩云。若有是常。見非所作。
如虚空等。何故不先離因。後離其宗。必先
宗。後方離因。彼若不然。先因後宗。便
常住異法之宗。若有此事。是何失耶。故
之云。今顯能立本欲宗。於異品無。
其宗便立。故先正離宗。後方異
文。問言遍無至遍無性也者 此問意云。宗
因異品。如光影倶。若言光時。必有其影。若
影時。必有其光。宗因兩異。其義亦爾。若
因異必有宗異。若言宗異。必有因異。何
勞雙言兩異品。此答意云。將四句。先
是非。但言遍無至非定成宗者。顯非也。
今顯此因至決定遍無者。顯是也。顯非之
中。略彰二過。但言遍無異品。有
異宗之過。及不共不定過。即九句中。四五六
是。四五六兩句。同無異有。故成相違宗
其第五句。同無異無。故即不共不定。但言
。不遍無。亦有不定相違之過。即九句
中。除二五八。餘六句是。一三七九。是共不
定等。四六相違。顯是可知。爲非句。故雙
標也
文。由此應爲至第五不者 有異品非
遍無謂宗異品非因遍無等者。餘六句ナリ
一者。初三第一。同品有異品有。言三者。
初三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言七者。後三
第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言九者。後三第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今取異品有及
異品有非有句非遍無。四六相違。其義亦
爾。第四句者。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者。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既同無異有。故成相違
此六句。不定相違過。雙標之也。沼略
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云。
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爲此三。兩
不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
中。加各取後三句。爲此三。中三末後句。
是相違因。初後第三句。不定因故。標遍無
也。有遍無非異品謂因遍無非宗異品等者。
謂九句中。取中三句。此之三句。竝云同品
非有故。爲此三*一不定兩相違。故標
異品。今中三句中。但取同品非有句。不
異品句。故與前別。言同品者。宗同品也。故
非異品。謂非宗異品也。有異品亦遍無謂宗
異品亦因遍無等者。謂初中後。各取中句
中三因竝云異品非有故。此三因内。
是正因。由此文標異品遍無。雖第五句異
品非有。由同無故。不定因攝
文。有非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有非異品
亦非遍無謂非宗異品亦非因遍無等者。於
九因。取初後二三句。以此六句。皆於
。非遍無故。雙標爲此六因内。不定四
。雖六因同品定有名非異品。亦非遍無
異品。非遍有故。是正因攝。問。遍無
性因。應異品。返證初相故。何故此中。
宗爲異品。答意顯。異宗之義品處。無
所立宗。既無能立。返成宗聚。有能立因。明
知。定有所立宗也。問。何故異無説遍。同有
定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
異無。非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成正因者。何故因云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自句他句皆無
過者。唐前記云。同喩同是所作。故名爲自。異
喩非同。故名爲他。即此自句他句無過。即
是正因也。復有記云。當句之中。雖其過
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喩。同喩即名
也。雖兩説。義旨未詳。今謂傳云。因三
相中。各有四句。初相四句。望餘二相。名爲
自句。餘二相句。名異他句。餘相准之。何以
知。即次下云。上來三句。所説過者。各自
句中。四句之過。故知。一相名自。餘相名他。
又解。一一相中。各有四句。一四句中。各互
相望。爲自他句。簡去非句。持取是句。即其
是句。名爲當句。即第三句也。第五不定。當句
之中。雖其過。他句有過。亦亦可
文。問此三相至後二不言者 此問意云。何
故因望宗。以言遍是宗法性。不遍是宗
品性。同異二喩。倶言品耶。此答意云。宗有
總別。而一所立。總説爲宗。狹不品。喩寛
能立。同異體別。皆説品字。以因成宗非成二
喩者。顯宗是所立。兩喩非所立也。因所成
故。宗爲所立。同異二喩。非因所成。故非
。沼義纂云。因即宗法。體義分故。更無
。故云宗法。同異二喩。別聚類法。故得
。意亦同也
文。問此之三至亦具三相者 問中云。前言
闕無異品亦成正因者。前説異品遍無性
云。品者聚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
品體類解品。賓云。無異成正。掌珍自許。今
是過。豈不理。今此問意。兼取其義。答
中云要具三相。止異濫而成正因者。今疏
主意。夫立異喩者。爲宗因二有之濫。掌
珍比量。遮義已成。因不異濫行。豈無異喩體
但無異喩所依而已。掌珍論上卷云。爲
異品。立異法喩同喩證宗令決定已
遮不令入異喩之中
 異品無故。
遮義已成遮不入異
其義已成
辨釋時。假説異品。建
立比量。亦無已上説異喩云。若有
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
無空。謂有爲體。可説言俗有眞空。今龜
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假不空。此中
非縁生者。表縁生。若論成立聲是無常
空爲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無異品
者。若説不説。皆得因有第三相。異品遍
無之義也。是故當知。非異喩體也。非開
喩依故者。因非濫行。遮義成時。不異喩
所依。亦成正因。故云非關喩依。故闕無而
許正者。喩依闕無。而許正也。同必須依體者。
依者。喩所依也。體者喩體也。此説有體成有
體宗者。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通
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無
義因。不所依。依無成就。若通二因。通
無法。今此中説。以有義因。成有體宗。故異
體無。亦具三相。問。若具相三。是正因者。第
六不定。應似因。具三相故。答。但是正因。
必具三相。有具三相。而非正因。故無過也」
文。上來三句至非同異喩者 言三句者。
即因三相。名爲三句。所以得知。下四
中初各對者。三相一一。各對自法句。初
相有三。後二各四。今云自句及自法者。其
義一種。由此知耳。沼略纂云。上來解三相
各自相望。有十一句。綺互相望。有二十四
。辨正似因已上既言三相各自相望。故知。
三句即因三相。各自句中四句過者。因中三
相。互有所闕。即是不成。不定相違等過攝
故。云自句中四句過。一無體闕等者。夫無體
闕者。約能詮言陳不陳而説之也。有體闕
者。約所詮義闕不闕而説之也。又無體闕
者。唯約因一喩二之三支説。有體闕者。約
因三相。及因一喩二之三支義説。故有差別
但在三支等者。在者於也。三支者。因一喩二
名爲三支。此三支中。談其闕過。而有二義
一唯約言闕不闕説。二唯約義闕不闕説。
今云無體闕三支者。唯約言闕不闕説。若
有體闕之三支者。唯約義説闕不闕。如
下説。若陳因言必有體闕者。雖是因一喩二
三支。而若陳因言中。隨應闕義。即有體闕。
三相既義。不言故。非無體闕。有闕因非
同異喩者。即不因言。唯陳同異喩言。如
宗言。聲應無常。同喩如瓶。異喩如空。
因言。故云無體也。有闕同異喩非
因者。唯陳因言。不二喩言。如宗云
聲應是常。所作性故。不二喩言。故云
無體闕。有闕因亦闕同異喩者。如數論者。
我是思 唯陳宗言。不因喩。故云
體闕。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喩者。如二八正因
。問。此四句中。何句爲正。答。第四句爲正。
問。若爾相違決定。具宗因喩。言義不闕。既
是第四句。豈是正因。答。相違決定。非第四
是初句攝。雖三相。他智不決。非
正因。故闕因非同異喩句攝。由此義故。相
違決定。不九句攝。有師亦攝
文。此四句中至非餘過攝者 第四句非過
者。由此明知。決定相違。非第四句。若入
。豈非正因。故初句攝。然具三相是正因
者。其言可簡。但是正因必具三相。有具
而非正因。故無過也。由此有師。相違決
定。隨一不成等。如前已解。如是乃至三立
皆闕等者。世親菩薩。宗因喩三皆闕。以
第七過。世親已後。皆除第七。以宗因喩
三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賢愛論師。陳那菩薩皆除第七。無三者
自餘諸師。不第七。因一喩二。即因三相。
宗。不因喩。如數論者。執
思。不因喩。豈非過也。又雖言。而
相並闕。如聲論師。對佛法者。立聲爲常。徳
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
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所説。三相並闕。何
似。由此第七。亦缺減過。今疏主意。
第七過。故云三立皆闕。不闕不定雖有
所陳似立生故者。即前聲論。所立量是也。徳
所依因。同喩擇滅。異喩四大。於聲論宗。皆
立。雖所陳。似立生故。又解。相違決
定。雖所陳。似立生故。是似非眞。二八正
因。有其所陳。似立不生。故其非似。如是差
別。故云不闕不定。問。次下義少闕中。不
ト云ヘリ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ト云ヤ。答。有體
闕中。體唯是有。義亦不闕。故倶不闕。而非
是過。今此無體闕。其體不無。故得不闕名
體上義有過失。故名不定。三箇四句
者。因*一喩二。各有四句。今上所擧。唯因四
句。一箇兩句者。三立皆闕。三皆不闕。以
即爲一箇兩句。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
三過。所列故。名爲不攝。非相從。彼
過所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問。
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
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
此徳依因。雖所言。三相並闕。有人判云。
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缺減。沼法師云。
此判不然。若據支顯。此不成收。今據相明。
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相。可不成
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減
文。有體闕者至皆因過故者 有體闕中。復
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能立。二者因一
喩二爲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
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缺三相。即是因。同
異二喩。雖其言。無因等義。同喩即是。倶
不成過。少者缺也。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
勝論師。對聲論。外聲無常。勤勇發故。同
喩如瓶。異喩如空。此勤發因。不外聲。故
初相。同有異無。是故不後二相也。有
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論師。對勝論。聲
是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此
因遍聲。不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有
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立聲應是常。眼所
見故。空爲同喩。色爲異喩。此眼見因。不
聲宗。故闕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倶
非易知。三種四句一種兩句者。開爲四句
合爲兩句。如四分開合。若不爾者。一種兩
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有何差別。由何義
故。作此開合。開爲四句者。簡似取眞。合
兩句者。簡古取今。古師六闕。今義七
闕。爲此義。開合不同。然有人云。釋闕過
中。約因一喩二。及因三相。句雖七。過
六。以異喩。有遍故。若無故
闕。非釋減過 有故辨闕。是過如前。故
六。沼法師云。此説不然。無故辨闕。亦
不成過可六。有故辨闕。既許是過。即
七。何但言六。又標説云及因三相。因
三相中。七句皆過。何容只六。又言異即
是過。此非了義。如無常。常空非有。
異者。此判定非。理門論云。若所立無。
説名異品。非同品相違或異。此意不
有體方名異喩。但無所立。即名異故。若要
有體。方爲異喩。亦是遮詮。何成止濫。即違
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文。若因一喩二至或具三過者 闕因義非
後二者。因義即遍是宗法性。是初相義。四不
成過。皆闕初相。故云因義後二。有闕
第二非初後者。如聲常無質礙故。瓶爲
同喩。空爲異喩。同喩瓶等。倶不宗之
因。故是同喩倶不成攝。有闕第三非初二
者。前無礙因。於異空轉。彼空不常性無
故。倶不遣攝。如是闕二者。前約一闕
四句已。如是闕二。亦作四句。有闕
後一。有闕後一初二。有闕初二
亦闕後一。有非初二亦非後一。乃至
闕三及三不闕者。此一種兩句也。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者。唐前記云。闕二即是二過。或
三過者。即是總闕也。又有人云。若具同
異喩倶過。名二過。若具同異倶過。并因
四不成過。名三過。問。何故少相闕中。初
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
中。後二名倶不成。不不定過。答。同品之
上。闕其因相。即不所立之宗。異喩准
知。由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喩者。二互倶
無。二倶不立。方名喩。故但言不成及倶
不遣。不不定等
文。賢愛論師至故説七闕者 以無體爲闕
故唯六句者。有言爲有體。無言爲無體
且能立中。唯陳因言。不喩言。方名爲闕。
唯陳其宗。不因喩。本無能立。何名
。故唯六句。無第七句。且因中三分。辨
二。初云唯有六句。謂闕一有三。闕
三。無其闕三爲第七。前六容是可
闕。第七本非。故不闕。譬如俗人
尸羅非有。何論持犯。此賢愛論師。陳那等
義。後云容有七句。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常宗 徳所依故因。同喩如擇滅。異喩若
四大種。此之比量。三相竝無。不第七得
理者。此量應是。既容猶闕因中三相。故
知闕三。亦成闕也。此陳那已後諸徳 皆作
此説。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説
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
方名闕能立。可第七。但言能立闕 名
能立。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
第七
文。問理門論至不攝之盡者 問意可知。
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方能順成。
若無初相。不順成。所以理門。説五不定
一者。其五不定。雖是不定。而具初相
親成於宗。如定因具初相。親成於宗。五
不定因。亦具初相。親成於宗。其義相順。故
理門説。五不定因。相違決定。雖三相
決智。是似非眞。故亦不説。問。五不
定因。不成宗。與四不成。有何差別。而
之也。答。五不定因。不宗者。由後二相
。不初相過。故有差別。同異成宗疎遠
故但標其順違者。爲因故。故云疎遠。順
者二八正因也。順曳宗故。雖正因。而
略説二。即第二第八因。違者四相違因也。
害宗故。雖四相違。而略説一。即法自
相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違返二八
正因。故標順違。由此義故。所餘諸過。不
之盡
文。上三相中至非定有性者 各自爲句者。
上三相中。當相爲四句。故云各自爲句。言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對。而作四句也。初相
三句之中者。有云。初有四句亦有遍而非
宗法。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必無遍而
宗法。故云初相三句中。有是宗法而
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無爲
聲常。非勤發故。同如電瓶。異如虚空。此非
勤因。遍無爲宗。故是宗法。不遍聲宗。是故
非遍。所立常宗。於瓶上無。故非同品。非勤
發因。於電上有。故非定有性。有是同品非
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者。如宗云。無爲
聲常。所作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所作性因。於
無。故非定有。此所作因。不無爲。故
宗法。於聲宗有。故非非遍。有是宗法而
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一切
聲常勤勇發故。同如。此勤發因。遍
内聲。故是宗法。不外聲。故是非遍。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勤勇發因。於
無。故非定有。有非宗法而非遍亦非同品
非定有性者。如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同如瓶等。異如空等。所作性因。於有法
有。非是初相之初句也。所立能立。倶於
有。非是第三相之初句
文。如是以初至略示而已者 上以初相第
一之句。對第二相中之初句。作四句已。以
之即爲一種四句。如是以初相第一句。歴
第二相四句。總有四種四句。擧一例餘。故
如是。且以初相第一句。對第二相中第
二句。作四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定
有性而非同品。有是定有性而非同品。非
是宗法而非遍。有是宗法而非遍。亦是定
有性而非。作量作法。准前可知。有
是有非者。諸四句中第三倶句。名之爲是。
餘之三句。名之爲非。此約多分。而作此言
小分有非。隨應可
文。於前諸句至相寛遍故者 各對互隨無
者。若消其文。四類可消。一者各對。二者互
隨無。三者各對互隨無。四者各對互隨。含
四類。以作一句。故*云各對互隨無。如應爲
不成不定等者。此標因中十四過也。如
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等者闕過也。同喩異
喩諸所*有失者。同喩五過。異喩五過也。三
十三過中。除宗九過。餘諸過者。皆入此攝
因親成宗相寛遍故者。因十四過中。四不成
過。於宗有失。闕初相故。四相違過。通
宗喩。而有所失。六不成過。通於兩喩。而
失。由此義故。故云相寛遍也。宗有
九過。喩有十過。因貫宗喩。義相寛遍。故有
十四過
文。各對互隨至四十種四句者 初相有三
者。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唯説三句。必
無遍而非宗法句旨。故唯有三。後二無論。
故云各四。三相闕中。古今合有兩釋者。賢愛
論師。陳那等言。唯有六句。無第七句。自此
已後諸徳等云。非唯六句。亦有第七。問。互
隨無中。説闕過者。頌終等言。即爲無用。等
言意顯諸缺減過。前已説故。答等言亦顯
喩異過。非唯闕過。故非無用。或有本云。合
有多釋。此亦可得。古師等云。能立有八。或
四。或有三等。約此説闕。其義多有。故
多釋。三種四句者。初相對後二相。有
種四句。第二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第三
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總有三三種。故云
三種四句。初相三種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
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
。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有遍是宗法性
也。於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
。所聞不轉。即是不第三異品遍無性
也。故所聞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有遍
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下准此釋有同品定
有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謂聲無
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性。亦同品定有性。
此是正因。及不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有非遍是宗法性。非同品
定有性。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
等。第二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
。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量
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瓶等
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瓶等復有。故所量
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初相無第
也。下准此釋有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
。此犯不成過。謂立外聲定是無常 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有遍是宗法性。亦異品遍無
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中。第二八因
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遍無性。此犯
不成與不定。謂立聲常非色得蘊故。第
三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此犯相違因。謂九句中。第四因是。此
所作因。聲宗有故。名遍是宗法。於其空等
同品轉。於其瓶等異品有故。名非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下之三句。准此應釋。有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
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亦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此是正因。決定因等。*有非
遍是宗法。非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此犯
成與不定過。如勝論師對聲論。聲無常
宗。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等。異喩如虚空
。是爲初相三種四句。第二相三種四句者。
第一四句者。有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不成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同如
。異如空等。眼所見因。於聲非有故非
是宗法。於同喩有。故名同品定有。有遍是
宗法。非同品定有。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
聲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
異品。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遍是宗法性
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瓶等
所聞不轉。即是不第三異品遍無性也。
有同品定有性。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
決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如瓶等。異
空等。有非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性故。第二
四句者。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
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所量因。同異
倶有。名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餘之三
句。准此應釋。有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此犯不定過。謂九因中。第五句也。有同品
定有。亦異品遍無。此是正因。及決定因。有
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相違因
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是同
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不定過。謂聲勤發。眼所見故。此眼見因。
亦同品轉。名是同品定有。電異品有。於
成。故名爲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後之
三句。准此應知。有異品遍無遍是宗法。非
同品定有。此犯因不定。謂九句中。第五句
是。有同品定有。亦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是
正因。及不定因。謂九句中。第六因。及相違決
定。有非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
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故。是爲
二相三種四句也。第三相三種四句者。有
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
謂立外聲定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
勤發因。不外聲。故云非遍是宗法。於
無。故云異品遍無性也。有遍是宗法性。
異品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
量性故。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
量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
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有異品遍無性。
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
中。第二八因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不成與不定。謂立聲常非
色得薀故。第二四句者。有異品遍無。非同品
定有。此犯不定過。謂九句中。第五句也。謂
聲是常。所聞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
所聞因。於異瓶無。故名異品遍無。於同空
無。故名非同品定有。有同品定有。非異品
遍無。此犯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
所量因。同異倶有。名同品定有。非異品遍
。有異品遍無。亦同品定有。此是正因。及決
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此犯
違因。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異
品遍無。非同品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不定過。謂内聲常。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
異喩如外聲。此徳依因。外聲不轉。是名爲
異品遍無。於其擇滅内聲轉。故名爲
同品定有。遍是宗法。後之三句。准此應知。
有同品定有遍是宗法。非異品遍無。此犯
。謂九因中。第一句是。有異品遍無。亦同品
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定。及是正因。謂二八
因。及決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遍是宗法。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
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勤勇因。於異瓶
轉。故非異品遍無。於同空無。故非同品定
。不外聲。故非遍是宗法。是爲第三相
三種四句也。因三相中。各有三種。三數等
故。總言三種四句。如三轉十二行相。雖
四十八行相。而十二數等。故但名十二
行相。一種兩句者。無體闕中。一箇兩句。有體
闕中。以因三相。爲能立中。少相闕内。一箇
兩句。因一喩二。爲能立中。義少闕内。一箇
兩句。總合雖三箇兩句。一數等故。名爲
一種
文。四者各對至宗法三相者 初相有過名
不成者。四不成過。並闕初相故云初相有
過。有體闕中。約少相闕。説此三過。若三支
互開等者。約有體闕中義少闕説。此中合有
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十種四句者。第三類
各對互隨無中。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
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
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句。以第二相四句一
。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
。有十六四句。加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
四句。言五種四句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有體闕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以義少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
第二相四句。第三相四句是爲五種四句。一
種三句者初相三句也。一種兩句者。總有
。一無體中一種兩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
一少相中一種兩句。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
三種。一數等故。故云一種兩句
文。論云何名至不須簡者 因義有三。
初一。就後二義。不同有異無之義
但同異品。各有二義。謂宗與因。即有相濫
故唯徴之。問。後二相因是能依。不責其因
所立。初一因相是能立。應因責
。答。初一依聚唯一種。所依無濫不煩徴。
後二依聚各兩塗。由聚有濫要須責。故言
云何名爲同品異品。此有二問。一謂云何
名爲同品。二謂云何名爲異品。此又各二。
初問名。後問體。云何名者。此問同異兩名
云何爲者。此問同異兩體
文。問遍是宗至故須徴釋者 此問意云。若
後二相。同異相濫。故偏徴者。初相之中。別
總相濫。何故不徴。宗有別總者。法與
。名之爲別。不相離性。名之爲總。因於有
無等者。此答意云。同異於宗因。所隨不定。
此過。遂別徴二。宗法於有法。所依恒
定。既無相濫。故不徴釋。因於有無等者。因
之有處。説宗同品。因之無處。説宗異品。宗
成順處。説因同品。即是同喩瓶之處也。宗成
違處。説因異品。即是異喩空之處也。有
處。決定有因。名因同品。無此宗處。定
遍無因。名因異品。不是總宗及法之法者。
總宗者不相離性也。法者能別之法也。因唯
有法以爲所依。但是有法宗之法性。不是總
宗及法之法。爲其所依。無濫可遮。故不
此問體相未顯故者。依唐前記。三本不
同。或疏本云。相成顯故。問同品異品二體
者。欲立顯同品異品。二種相状故。或疏
本云。相來顯故。問二體者。論中説彼二體
相次第來。欲此二體故問也。或疏本
相未顯故。若依此本。説未顯彼二體相
故問竟。即顯也。後有記云。或疏本云。此
問二體相故者。此意説云。問中問同異體
答中擧同異之相。顯成二喩。亦有本云
來顯故。答二相來顯喩故。雖此説。理
即不然。觀下答文。初出喩體。後別指法。
故不別説。以相成體。及以相來顯也。
可字錯。應是未字。以此二體相。以未顯故。
故論問已上今案諸本。相未顯故。以
好。義符文故。二者宗是有法等者。前釋
濫不濫此釋就説未説。故有別也
文。論謂所立至説名同品者 言所立法
者。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爲法。此能別法爲
因所成。名所立法者。理定不然。極成能別。
既是宗依。不因成。如何可所立
。故今解云。此*有二解。一云。不相離義。總
宗名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二云。總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
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
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並非因成。何故唯
能別法者。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
無常是其聲也。故非有法名法。言
謂能別者。總宗能別。非是極成能別
文。是中意説至應名同品者 所立宗者因
之所立等者。此中意云。若不因之所立。
不相離性。但言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
之聚。名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
總宗。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同品。以
無我。非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
離性。因之所成。以之爲宗同品。亦取
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爲同品。此義
云何。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
義品。亦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品
文。若與所立至以彰彼聚者 若與所立
有法相似種類之聚等者。此破軌師義。故
彼師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
同。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
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同。今即破云。
即一切宗。多無同品。以聲有法與瓶有法
相似故。瓶體四塵。可燒可見。聲體不爾。
故不相似。爲遮此二等者。意許無我。及聲
有法。并非因所成。爲遮此二。標所立法
而簡別之。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
二。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之
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爲法。
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
法。名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
也。爲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
也。宗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無常
是其聲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
。不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能別。後有
記云。即此立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
宗者非也。違義旨故。由此總宗能別
之所別タル聲無常總宗因之所成ナリ。是故
此所立之法。以彰彼聚。此即顯聲上無
我。非因所立。是故與彼相似。空上無我非
是同品。非因所成
文。問若爾聲至差別相違者 此問意云。若
因所立。非是同品者。聲上無我。非因所
。應異品。彼答意云。彼立論者。若不
聲有法上。有此無我者。應異品。宗無之
處。因定隨無故。若彼立者。許聲有法有
無我。即此無我爲因所成。隨其所諍亦名
同品。故有有法差別相違。意許所諍。因所
成故
文。論如立無至法門相似者 此是彼釋。云
何爲同品。初指同品體。後結體同品。有云。
聲無常。瓶等無常。以其所有無常同故。
能有瓶等。説同品者。理未必然。以瓶等有
法。與宗有法。不相似故。設救雖不相似
而説同者空等異品。應是同品。空瓶與聲。
倶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無常。與聲所有
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所有。立論許
無常品同。宗中能別。敵不成。瓶有無
常。應異品。今云。如立無常者。謂立聲體定
是無常。不相離義。是因所成。名爲宗性。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者。若准
舊釋。結シテ有法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今云。結
法有法不相離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一相状等
者。顯揚論十一云。謂或於現在。或先所見。
相貎相屬。遞互相似。名爲相状相似。自體
相似者。謂彼相貎。更互相似。業相似者。謂彼
因。更互相似。法門相似者。謂自體上法
門差別。展轉相似。如無常法與苦法。乃至
有爲無爲。如是等無量法門差別。更互相似
謂有法上。差
別法相似也
因果相似者。謂彼因果。能成所成。
更互相似謂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解無常之智。即是
所成之果。解所作因之智。即是能成之因。此
聲上因果。與瓶上因果
相似。故言因果相似也
今此中説法門相似者。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同品。以有法上差別法相似。名法門相
故。廣如瑜伽十五説
文。論異品者至過如前説者 異品者者。
徴既遠。故牒異品。名之爲者。初釋
何名異品。後釋云何爲異品。此即初也。釋
異品名。有云。所立者。即是宗中能別法也。處
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爲處。處即品。
若於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
異品者。理未必然。不相離性。許説爲
宗。明知。總宗相離之義。名爲異品。何得
有法義品。名爲異品。今云。所立者。即總
宗也。爲因成故。名爲所立。又言處者。所
依處也。除宗以外。法及有法。皆名爲處若
彼處。無有因成總宗之義。即名異品
所立法。何故釋其品。唯言無所立耶。
此有二解。一云。廣略説故。二云。離他故。異
品通無體者。夫異品者。必有喩體而無
。無喩依故。云無體。如掌珍比量。無
異喩所依
文。此中不言至亦有五種者 此中不言無
所立法者。此文中言無其所立。而不言無
所立法者。前宗同品文中。已言謂所立法
訖。同品不説處異體通無故者。前同品中。云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不所字
以爾者。異體通無故。而亦不
也。其相展轉少不相似者。所謂諸法。隨
其異義。互不相似。而聲無我。與
無我之義。同相似故。故云一切全不
。故*云少也與同相違亦有五者。一相状
不相似。乃至五因果不相似
文。論若有是至兼釋遍無者 此是後釋
何爲異品。即指體也。別指異品法體。故云
指法。如立無常宗等者。先擧同品。翻顯
。故云如立無常宗。所作性爲因。翻顯
中。若有處所等者。有云。若有有法。無其所
立。宗中能別。即名爲常。如此常法。所依有
法。謂虚空等。是異品體者不然。如前破
今云。除宗以外。法及有法。與彼總宗
義。名之爲常。此常依聚。無所作。是
異品體故云若有處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
。言如虚空等者。此指異品體之所依
即異品體也。此中既説宗之異品等者。
此通伏難也。難云。今此論文。説宗異品
何故後云見非所作耶。故今通云。今此文
説宗異品故。唯應説云。謂若是常。如虚空
。而復云見非所作者。因異品。兼釋
。問。解其同品。不見是所作。何故釋
異品兼云見非所作耶。答。有兩解。一云。略
廣説故。二云。釋其同品。若言見是所作。即
勤勇因。同品非遍。疑非是正。意顯同品少
有遍有。於異品無。竝名定有。故不
見是所作其異品。少分因有。濫即不止。
異品因遍不轉。方是後相。故云見非
所作。此即兼釋遍無性
文。問何故前至二品別故*者 問意可知。
答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等者。同品之中所
以不見是所作者。同品之中。但説宗之
同品。爲簡因同。不言見是所作。若同品中。
見是所作者。此即要解即之相。其同
品中。但爲別因之同品。不要解於定有
之相。異品亦爾。不要解於定無之相。故同
品中。且文略之。問。若異品中。不要解於定
無相者。何故文云見非所作耶。答。異品之
中。乘言便故。兼釋遍無。同品亦爾。乘
便故。不見是所作。第二解中。但許有因
即成同品等者。同品文中。既不見是所
如何今云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
文不見是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爲喩。瓶
所作立敵先許。故許因即成同品。是
故不解因定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
成濫止。故解異品。兼爲因遍無之性。復
見非所作也。同解同品中。結云是名
同品。何故釋其異品。不是名異品耶。答。
同無牒有結。釋異有牒無結。故前後
別。此等諸文。皆是論主。文詞美巧。影略而
説。不繁言
文。問如立無至便入同中者 此問意云。兼
古師異品之義。古師有云。若於是處所立
相違。違害所立説名異品。陳那破云。若違
所立。方名異品。龜毛非無常。不害常
即非異品。復非是常。故無所立宗常。不
同品。若爾應非同異品。因義亦須
四相。何論唯言因有三相。不因有四相
既不是。彼説不然。即兼此意。何故不
非同異品。答中云。既無所立即入異品等者。
問。陳那既云所立處。名爲異品。指體應
若非無常。如何乃言若有是常。此文豈
相違説。答。異品有二。有體無體。異品
有體。無其所立無常之處。其必是常。異品
體無。如龜毛等。雖所立。非體是常。論文
且依有體異品故説是常。無自違失
文。論此中所至能詮別故者 初擧兩因者。
正明因體也。次成三相者。依相顯因也。後
顯所成者。彰所成果能立因也。此中發
端義者。標擧簡持指斥也。今且擧一也。或於
此所説因義之中者。即顯簡持義。簡去宗
取因義。雙擧兩因等者。問。宗云如有
成立聲是無常。唯標其一。何故解因。即彰
所作勤勇二耶。答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
沼略纂云。此有五解。於此三義。更加二義
一有寛狹故。二違四六故。對二師中。開
二義。一對敵異故。二成内外故。初寛狹
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寛因成狹宗。謂
所作因。成於内聲。有狹因成寛宗。謂勤勇
因。成内外聲有寛因成寛宗。謂所作因成
内外聲。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於内
。此四句中。狹因成寛宗正餘三容是。
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寛狹也。後違四六
者。第二違四。第八違六。故理門云。於同有
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一聲從縁生
等者。聲生論師計。聲本無。待縁生之。生已
常住。由音響等所發生故。二聲本常住等
者。聲顯論者。聲體本有。待縁顯之。體性常
住。此二皆有一分一切等者。聲生有二。一
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音響。二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
一分一切内外異性也。一體多體等者。此
計亦二。一計體一。猶如眞如。二計體多。猶
非擇滅。音響生縁。體無常法。今取新生
常聲。爲能詮體。響非能詮。聲顯亦二。一計
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二計
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爲一分一切内
外異性也。此計亦二。一計體一。一切法上。
倶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二計體多
一一物。各各有一能詮常聲。猶如非擇
。是爲一體多體能詮別
文。若佛弟子至故陳二因者 對聲顯論言
所作性隨一不成等者。立所作因。唯對
。若對聲顯。似因攝故。立勤勇因。亦對
。以動勇因通生顯故。問。所作性因。對
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喩
之法。不分別。何故對顯隨一不成。答。内
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聲從衆縁
生。爲衆縁生作。故説聲是所作性
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壁作孔。顯
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是論亦爾。
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説聲是其所作。義通
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宗。若以
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若
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義不成。
若*以顯義是成作義者。佛弟子生義不成。
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成。亦
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別
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者。應是似非
也答。眞立因中。云所作性故者。且約
敵倶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眞因。今對聲顯
論説。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餘義
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
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
隨一不成過。不別是何所作。
カヲ故。答。因喩之法。不分別者。即
別意。若自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
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
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顯所作
。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不總成。故是
隨一不成過也。問。如壁作孔顯得虚空
既是現事。非所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
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
正因。應異喩。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
異喩倶有不定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
喩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
勤發故爲正異。無諸過。孔中虚空。隱
無常ナリ。位轉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
知。孔中虚空。隱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
凝然常住。離繋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
識第八有其誠文。遍法界如。喩常住空。離
繋涅槃。喩孔中空。諸人不此義。於
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劬勞
文。釋遍定者至故雙陳之者 勤勇因成同
定餘遍等者。同定者。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
品非有也。以勤勇因聲無常。但同定有。
遍有。瓶電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
也。言餘遍者。初後相遍也。問。若勤勇因
於電不轉。即同喩中。應一分能立不成
答。賓師云。此難即墮義准相似過類之中
故。彼反難云勤發反非勤。勤發聲瓶齊容
無常。非勤反勤發。非勤電空。并是常。此意
敢抑電爲常。但欲其佛法。不
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電是無常。汝
勤發因。即不此無常宗中。故是一分兩倶
不成。論文亦判。此爲不定。故論文云。故似
不定也。不要三遍者。宗之有法。同異喩三也。
能立之因。不要遍於此三之上。若不爾者。
第八句。同品之中。有非有故。擧二正中。
此中所作。彼第二因等者。立所作因。順九句
中第二句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是同品有
異品非有。立勤勇因。順九句中第八句因
謂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是同品有非
有。異品非有。陳那説二倶是正因具三相故
等者。問。相違決定。亦在兩句。如何二八名
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二八皆是正因。問。此所作因。亦第四
句。陳那既言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
常所作性故 即以瓶等及龜毛等。皆名
品無所立故。其所作因。唯於一分瓶等
有。然於一分龜毛等。無此所作因。應是第
。如何説是第四句耶。答。陳那且依有體
同異。説因望彼。九句有殊。若通依二。無
第四句。又解。龜毛遮無常故。亦得常。此
異品。故無前失。然取前解
文。論所作性者至之所發顯者 勤謂策發
等者。勤者策勵也。勇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
義。策勵猛利相續爲縁。由自内心。聲從
發。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
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
記謂欲解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欲通
。今約無記。或是作意等者。文軌師傳。西
方釋云。勤勇者或云精進。或云作意。淨眼
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三性。取作意
也。作意之性。能心心所。令自境。義
勤勇。由此作意。得勤勇名。謂勤勇無間
心。從心無間尋伺。從尋伺無間起
心藏風。展轉乃至。撃動喉舌齒唇等。發
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或是尋伺或是
思惑者。標擧助縁。非是異説。大乘尋伺。思
惠爲體。即發業思。以惠助之。以起風動。臍
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
文。論遍是宗至若遍若闕者 此即依
顯因。此之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若闕
則墮似因攝故。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
若闕者。初相三句。第二第三相各四句。皆
前作。其諸句中。倶句爲遍。餘三爲闕。
若隨一。非正因攝。故明因體。因相擧

文。論是無常至隨其所應者 顯因所成
也。即彰所成果。辨能立因。隨其所應非取
一切者。隨其所應。二因望彼。具三相者。方
取之。不言便皆説所等。若所作因亦
能成立等者。即破異説也。有云。等取無我
苦空。此未理。此之二因。若成苦宗。有
定過。謂聲是苦。餘苦集諦爲同品。滅道諦等
異品。取所作因。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有及非有。即是第四不定攝也。取勤勇
。於同異品。各即非有。即是第五不定攝
也。今云。等者擧無常宗。等空無我。謂聲空
無我。所作性故。如瓶等。此即難解。若成
。有他不定。以此色等内法皆是我故。然
他不定。非不定過。若成空義。有他所立不

文。論故瑜伽説至應設劬勞者 少分相似
等者。瑜伽十五。釋同類中。有五相似。第四
名曰法門相似。彼云。如無常與苦法。苦與
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與老法。老與死法
乃至廣説。不此解。所等是何。故隨宗法
過便等。不爾一切。便無異品。若等一切
以爲宗者。一切比量。皆無異品。因狹若能
成立狹法等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立無常狹
。亦能成立無我寛宗。同品之上等者。以
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因定不遍有。瓶電
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也。同品之上雖
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無故。得正因
也。因寛若能成立寛法等者。若擧所量性寛
。成立無我寛宗。此必不立無常狹
。所量性因。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
故。宗因寛狹。混雜難解。是故於此應
窶倶反。韓詩劬數也。詩傳
曰。劬勞病也。數音所角反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喩有二至名之爲見者 由此比況等
者。比度之心稱見。照宗義極邊。由因顯
宗。未圓。立喩彰宗義極。故言見邊。不
舊翻。故名爲喩。順返不同言二種。西明
云。立因生智。猶未究竟。説二種喩。同有異
無。二相已顯。解宗之智。乃得究竟。故名
。而言喩者。是曉喩義。且同舊翻。名之爲
喩。曉法師云。此間喩名語雖非當。而義不
乖。故存喩名。是曉喩義。依此比類。曉所況
。故名爲喩。有云。喩者。梵音姪利瑟吒多。
此云所見決定。謂於瓶等。見所作性。現有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有無常。以
曉喩。令決定。故名爲喩。今疏主意。同西
明説。而言喩者。西方音云烏播磨。此譯爲
喩。今因明中。同異喩支。准西方。云達利
瑟致案多。此云見邊。爲此方。故義言

文。故無著云至獨得喩名者 故無著云等
者。無著世親師子覺。三共結誠言。有深邀
期。西域第五云。中印度境。阿踰陀國。周五
千餘里。國大都城周二千餘里。穀稼豐成。花
菓繁茂。氣序和暢。風俗善順。城西南五六里。
大菴沒羅林中。有故伽藍。是無著菩薩。請益
導凡之處。無著菩薩夜昇天宮。於慈氏菩薩
。受瑜伽師地論。大莊嚴論。中邊。分別論
。晝爲大衆宣妙理。菴沒羅林西北百
餘歩。有如來髮爪窣堵波。其側故基。是世親
菩薩從覩史多天下。見無著菩薩處。無著
菩薩。健駄邏國人也。佛去世後一千年中。誕
靈利見。承風悟道。從彌沙塞部出家修學。
頃之迴信大乘。其弟世親菩薩。於説一切有
出家受業。博聞強識。達學研機。無著弟
子。佛陀僧訶。唐言師子覺者。密行莫測。高
才有聞。二三賢哲。毎相謂曰。凡修行業。願
慈氏。若先捨壽得宿心。當相報語以
所至。其後師子覺。先捨壽命。三年不報。
世親菩薩尋亦捨壽。時經六月。亦無報命
時諸異學。咸皆譏誚以爲。世親菩薩及師子
覺。流轉惡趣。遂無靈鑒。其後無著菩薩。於
夜初分。方爲門人授定法。燈光忽翳。空
中大明。有一天仙。乘虚下降。即進階庭
禮無著。無著曰。爾來何暮。今名何謂。對曰。
此捨壽命。往覩史多天慈氏内衆蓮華
生。蓮華纔開。慈氏讃曰。善來廣慧。善來
廣慧。旋繞纔周。即來報命無著菩薩曰。師子
覺者。今何所在。曰我旋繞時。見師子覺在
外衆中。耽著欲樂。無相顧。詎能來報。無
著菩薩曰。斯事已矣。慈氏何相。演説何法
曰慈氏相好。言莫能宣。演説妙法。義不
此然菩薩妙音。清暢和雅。聞者忘倦。受者
已上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
者。雜集論第十六文也。所見邊者。是所喩之
勤發。及無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所見邊者。
是能喩之無常。即宗是也。和合者。即是合義。
此文知。雖共喩外。別加合結。似同古
然於喩中。已有合義。明知。不陳那喩法
此而言。瑜伽雜集。如實論等。但更繁加
合結兩支。其實喩中。已有合義。故亦不
古師。宜喩也。令義平等等者。平等即和
合義。宗喩兩處。能立所立。共相順隨。名爲
和合。因喩無過。名爲正説。範師云。和合即
是比況義。以喩比況本法。名爲和合。此説
即是喩體。爲似喩。故言正説。今順方言
名爲喩者。反改舊翻。故存喩名。義不
故。由此譬況等者。由此譬喩。曉敵未悟。用
前迷。曉明所宗。故名爲喩。前雖擧因亦
曉宗義等者。此通伏難也。難云。前因三相。
已能顯宗。何須因外別開兩喩。故今通云。
因顯宗未極。立喩令義至邊。今由
。宗義明極。故離因外獨得喩名。問。若爾。
因後二相。不兩喩。何更須兩喩之言
答。立因之言。唯詮能顯初相。後二未了。故
兩喩之。理門亦云。然此因言。唯爲
了是宗法性。非了同品異品有性
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又第二相因。唯
所作同喩順成。兼取無常。第三相因。取
無因義異喩反顯。復取無宗因喩性。殊助
成所立。故於因外。別説喩言。理門雖
因喩體同爲外宗。有法爲喩非喩體
。即是因。但説顯因非即因。故若説二喩
性即是因。擧事顯因説。與因別。今不

文。論一者同至異者別也者 同者相似義。
異者差別義。法者差別法也。有法之上。所有
別義。名之爲法。此法有二。一不共有。宗中
法是。二者共有。則因體是。此之二法。皆是
有法之上差別之義。共許自性名有法者。共
許自性。有此二法。故名有法。此上差別所
立名法者。所作因法。無常宗法。此有法上。差
別所立。名之爲法。言所立者。此之二法。
有法上之安立故。名所立義。於
*上之安立故。名所立。此則同有因法及
無常法。名同法喩。無此二法異法喩
有記云。唯因所作爲所立者。是大妄語也。
疏旨故。言同法者。古因明師。取瓶有
。名爲同法。以其瓶等能有無常。同
故。陳那破云。若瓶所作。是無常類聲所
作無常者瓶是所作可見燒聲是所作應
。見見既不類。瓶何得無常類聲也。今
二解。一云。同有因法及無常法。名同法
。二云。有宗同因不同。因同宗不同。宗因倶
同。宗因倶不同。此四句中。初句能立不成過。
第二句所立不成過。第四句倶不成過。唯第
三句。宗因法同名同法喩。言異法者。古因
明師。取空有法異法喩。以虚空等無
無常。異聲宗故。陳那破云。如第三句云
是勤勇無間所發。因云無常性故。同喩云。
如如瓶瓶是勤勇所發也。異喩云。非非如如
空空非勤所發。又如第九句云聲是常。因
無質礙故。同喩云如空。異喩云非瓶。
若汝指空爲異喩者。如此二因。應是正因
既以異品一分轉故。成不定因。何得但指
有法體也。今解有二。一云無因法及無
常法。名異法喩。二云宗異因不異。因異宗不
異。宗因倶異。宗因倶不異。此四句中。初句
能立不遣過。第二句所立不遣過。第四句
倶不遣。唯第三句。宗因*法異。名異法喩也」
文。問何故宗至故皆名品者 此問意云。
其因義。唯云同品。不同法。何故釋
喩。唯彰同法。不同品。彼品此法差別
ナラハ者。何答中有三説。初説中云。若同異總
宗不相離性種名品者。不相離性。有其二
。一所喩中。不相離性。除宗以外。瓶等體
上。法及有法。互不相離。即所喩中。不相離
性。此唯名品。不同。二能喩中。不相離
性。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互相差別。不相離
性。即能喩中不相離性。若彼義品。法及有法
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得
同。故前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今云總
宗不相離性。即能喩中不相離性。若同異此
總宗不相離性。種類名之爲品。若不
於能喩總宗不相離性。亦不異於宗有法
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名之爲法。
何以得知。所喩中有不相離性。沼略纂云。
譬如瓶等者。顯所依也。與彼因宗所依
故。此喩意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
即在瓶。故知。所作至聲上。不相離宗。即在
聲也已上故知不相離性。通在聲瓶。今此初
釋。當玄應師第四説也。故彼疏云。能別有
法。和合相離。名同異品。同因異因。名同異
品法。言和合者。不相離義。又此所作非總
所立等者。此第二説。言似同。前義意不同。
此第二説意云。因中同品唯望宗陳。喩中同
法亦望能立。故因言品。喩云法也。能立所
立。其義異故。此義意云。因中之意。取有法
因有無。是故隨其所有義品。名爲
。喩中以悟類其所迷。令物解。是故兩
喩。名之爲法。此説多好。順憬師等作此説
也。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第三説也。此説
意云。同法雙同。宗因所作無常。皆同喩故。異
法亦爾。雙異宗因。無宗無因。皆異喩故。故同
異法與品義殊。喩名同異法。非同異品也。
即總同異。名之爲法。總同異於所作無常能
所法故其別同異。名之爲品。顯因所依故。
次下因同異者。即次文云顯因同品決定有
性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
此。名因同品。因異品。者翻此可知。及上宗
同異者。即上文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
同品。法及有法。不相離性。與宗均等。説
同品。此義意云。若以宗望因。因受
。宗不法。以宗不自顯。要待其因
方生解。故今此因者。望前即軌生宗解。望
後即摸起喩言。對敵論時軌而且摸能成
於宗。故名宗法。由是義故。於宗同類異
直云同品異品。於因同類異類。乃號
同法異法。曉法師等作此説也。又解。前明
因所依。説名同異品。因不法故。故不
法名。今此爲因。説名同異法。或雙顯
。不同異品。能喩皆名爲法故。於
品言
文。論同法者至即名同法者 説因宗所隨
等者。此一頌中。初句同喩。次句異喩。第三句
者結上兩句。同異眞喩也。第四句者。明
喩義。初同喩中。因第二相。由同喩。含取
而説故。云説因也。此小論云若是所作。彼
大論云以諸勤勇無間所發諸言即表瓶聲
兩處各有勤發。若言即顯指其兩處。謂聲
瓶。若此若彼。皆有所作也。故知。瓶上勤
發。是其所喩。聲上勤發。是即能喩。即是因第
二相也。此能所喩。竝同喩攝。宗所隨者。聲上
無常。名之爲宗。是其能隨。是宗非喩。瓶上
無常。是其所隨。故是喩也。二處勤發先見已。
齊瓶上無常先見爲首。聲上無常。隨後見
之。故瓶無常名爲宗所隨也。明知勤發之
中。能喩所喩。及宗所隨。三分以爲同喩義
。就中一分即是因體也。今此頌中。略不
所依也。第二句云宗無因不有者。本宗
已得同喩證説故。得辨意而辨宗無也。宗
無兩字。所明義意者。宗是所無也。無是能無
也。所無之宗。是宗非喩。能無之常是喩非
宗。標爲異説。即辨所無之勤發。并取能無
之非勤。總説以爲因不有也。問。無與不有
一體異名字。寧知宗無但取能無。而因不
有。雙取所不有。及能不有。爲喩義也。答。宗
是新成。理非是喩。故所無宗。非喩中攝。因
是舊許故。所無因得喩攝。准如同喩。云
因明和合。因若不因。應喩。何
以乃言因也。又以同喩能顯示因同品
定有。故於喩中即含因也。而今異喩。理須
於同喩之例。所無之勤發。能無之非勤。
竝是喩也。下文中云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即
其義也。明知勤發之中所無能無。并能無之
常。三分爲異喩也。除宗以外有無法處等
者。處即瓶等有法處也。與前陳因相似品者。
因是聲上遍宗法性。瓶上所作。名爲同品
即是與因相似品也便決定有宗法者。謂於
瓶等。有所立法
文。因者即是至合名同法者 因者即是有
法之上共許法等者。因謂聲上遍宗法性。是
所有法也。若處有此名因同品者。瓶上所作。
因同品。此即説因爲宗所隨也。所立之
法是有法上不共許法等者謂於瓶等有
立法也。此亦所有法也。若處有共因決定有
此不共許法等者。此意云。瓶等法上。有第二
相因。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法性。因之
因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故云決定有性
以共許法成不共許者。其共許法。釋
之所以。故有能成因必決定有所成宗
。故理門云。説因宗所隨。是名同喩。聲上
無常。是其能隨。瓶上無常。是其所隨。彼意説
云。隨有法處。其因同品。所作之處。即決定
所立無常。是同法喩。除宗以外有無聚中
等者。除宗以外有無瓶等聚中。有第二相共
許因法。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法性。因之
同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不共許法。如
相似。即是同法以法同故等者。以逆次第
配前三説以法同故者。第三説也。同異因法。
同異宗法名爲法故。能所同故者。第二説也。
宗名品。望因名法故。是能所異義。二
合同故者。第一説也。法與有法。不相離性。
同異於此種類名品。同異所作。名之爲法。
不相離義名爲合。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等
者。此通伏難。以定兼正。難云所譬之因體
唯所作。何故能喩乃取無常故今通云。因體
正是。所作言故。即兼無常。引喩若闕無常
何得名爲同喩。故正取所作因之同品。由
此故。宗法必隨。故亦兼取能別無常宗
之同品。合爲同法
文。問顯因同至能立不成者 第一句中。有
顯因同品。非決定有性。即九句中。諸異品
有。即初中後。各初後句。此六句因異品轉故。
是因同品。無所立。非決定有性。能立之
因。於異喩轉。犯能立不遣。第二句中。有決
定有性。非顯因同品。即九句中。同品非有
是。中三句。有所立故。是決定有性。因不
故。非因同品。能立因之於同喩。無
立不成
文。若非因同至決定有性者 此第三句。違
四句例。其倶句者。必在第三。倶非句者。必
第四。諸四句例。處處決定。然疏主意。遣
似取眞。言便宜故。初之三句是似非眞。後
之一句。是眞非似。今簡似句。欲眞故。
其倶句。爲第四句。第三句中。有非顯因
同品。非決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謂
初中後三句。各取中句。此三句因異品不
故。非顯因同品。無所立故。非決定有性。既
同喩中。無能所立。犯倶不成。第四句中。有
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品有句。
謂初後三句。此六句因同品轉故。是因同品。
所立故。決定有性。正因不定二種所攝
者。六句之中。二八正因。餘四不定。異品無
過。二八正因。異品有過。餘四句也。此同異
喩。所犯諸過。一分全分。或自或他等。皆如
下説
文。若准標顯因同品爲同法喩者 即四句
中。第一句應是正因。初句既犯相違不定
故文通標決定有性。若文唯標決定有性爲
同喩者。第二句應是正因。第二句犯不定
相違故。文通彰顯因同品。第三倶非。約
説故。無宗因。第四倶句。雖復容顯因
同品。決定有性。然爲因遍異品故。非
同喩。同法喩體。要於瓶等因及宗。於
等上無宗無因。爲此義故。文雙標
因同品。決定有性
文。論謂若所至有法結也者 此中指法以
相明故合結總陳者。指法者。指同喩法體
也。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者。合也。譬如瓶等者。
結也。合中。若所作者。即前論文。顯因同品
總顯因品也。見彼無常者。亦即前文。決定
有性。總顯宗之同品也。即者著也。所作者
生義。無常者滅義。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此
意云。所作至處。無常定隨。猶如母牛去處犢
子必隨。有因之處。宗定隨逐。此爲合也。即
合云。若有所作。其敵證等。見彼無常。是
合也。如瓶等者。擧其喩依有法結也。瓶
等者。即若於是處也。與彼因宗。爲所依
故。此喩意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即
瓶。故知所作至聲上。不相離宗即在
也。問。夫合結者。爲同喩後陳。爲異喩後陳
耶。答。古今不同。古師立同喩已。説合支
云。聲既所作。故知亦是無常。立異喩已。説
結支云。聲既所作。故知必是無常。此古師
意。同喩後立合支。異喩後立結支。今陳那
意。兩説不同。一疏主云。合結皆在同喩之
後。異喩之前。即此文云。如聲無常。所作
性故。瓶爲同喩。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
總陳。明知同喩後。異喩前也。二玄應師云。合
同後。結在異後。故彼疏云。結謂結成。未
異喩。其量未成。何故結支。在同喩後。故
對法論第十六云。結者。謂到究竟趣。所有正
説。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是故此事決定無
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於同喩。有無合過
即和合分同喩後陳。於異喩上。別顯不離
明知結支異喩後説。案此二説。後説似
二喩外應別體。故大乘基。欲因喩
外無別體。故同喩之後。合結總陳。即此陳那
之本意也
文。前宗以聲至餘盆甖等者 前宗以聲爲
有法等者。彼聲有法。與所作無常法。互不
相離。彼瓶有法。與所作無常法。互不相離
是相似。是故以瓶爲同法喩。問。言同喩
者。爲瓶有法。爲同喩體。若瓶上義。爲同喩
。答。古師云。以瓶有法。爲同喩體。新師云。
瓶上義。爲同喩體。即陳那破古師義云。
若直以瓶爲同法喩。瓶有所作。瓶無常故。
聲亦爾者。亦應瓶是所作。可燒可見。四
塵所成。例聲亦爾。若如我解。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所作無常。以爲喩體。瓶等非喩。但
喩所依。即無可燒可見等過薄憚反
器也
於貢
反。
方言瓫甖也。自
關而東。謂之瓫
字書亦
瓫字也
甕字毛多
大甕彌下下三
字。非此所
用。以字類故。
仍探求示耳
文。理門論云至爲異喩體者 古因明師因
外有喩等者。此疏主文。非論文。若爾喩言應
非異分顯因義故者。古師意。存因喩別體。以
此問。此問意云。前文所説。同中定有。異
中遍無。又説由於同有異無。即顯因宗不相
離性。明知。同有其有。即是因第二相。若爾。
同喩應異分。顯因義故。同喩即用因中
一分。爲其體性。又説異無所無。即是因第三
相。若爾異喩。應異分。顯因義故。異喩即
因中一分。爲其體性。兩喩之中。既各一
分。即是因體。擧因足兩喩分。即應喩言
別異分。何勞別兩喩名也。古因明師
因外有喩等者。此明因喩別體之相。問。古因
明師者。爲是世親。爲餘師耶。答。除世親外
古因明師。以瓶有法。爲同喩體。由此陳那。
廣破其義。世親論師出同喩體。前後不同。
初學時説。以瓶有法。爲同喩體。學成後説。
所作無常。爲同喩體。同陳那意。問。以何得
知。世親意爾耶。答。集量論中。陳那自云。論
軌論中。以瓶有法同喩者。其論非是世
親所造。或是世親未學時造。學成已後。造
式論。則以所作無常。爲同喩體。不我義
集量論中。既有此説。故知世親。二時述義。
不擧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於三處者。諸皆
二字。顯三處。古師之義。同喩如瓶。異喩
空。瓶空有法。爲同異體。不因宗不相
離性故。因非喩。問同喩之法。總有三分。一
者能喩之所作。二者所喩之所作。三者所喩
之無常。異喩之法。亦有三分。一者能離之
常。二者能離之非作。三者所離之所作。論
也。因第二相。但是能喩之所作。因因第
三相。但是所離之所作。雖兩喩中。各有
分。即是因體。復各更有餘之兩分。與因體
別。何得難言喩非異分也。答此中問意。一
分若同理。即應餘之兩分。且如論題。但
因明。不喩明。豈可喩宗明也。
因成明。既隱喩宗。何妨兩喩。一分是因。
亦即得餘之兩分
文。陳那已後至何須二喩者 此還釋成前
難意也。説因三相即攝二喩二喩即因等者。
問因後二相。爲則二喩。爲二喩外別有
耶。答。軌師云。因後二相。即是二喩。且如
因第二相。正取所作。兼取無常。第三相中。
正取所無之所作。兼取能無之常。故理門
云。若爾喩言。應異分。顯因義故。論即答
云。事雖實爾。由此文故。作是釋。今賓
師云。今詳。法師錯解論文。論文意者。因第
二相。於同品中定有所作。其第三相。於
品中遍無所作及其兩喩。同喩之中所喩。即
是所作無常。能喩即是聲上所作。合此三
。以爲喩義。異喩即以常非所作。以爲
能離。并聲所作。是其所離。還以三門。以
異喩。是故應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
各少分義。是故論云事雖實爾。此謂實爾
少分體同。非二相即兩喩之全分也。今
云。二喩即因者。因後二相。即攝兩喩。各
少分義故。云二喩即因。非二相即兩
喩之全分也。所作性等貫三處故者。言貫
者。古亂變王弼曰。駢頭相似。貫魚也。駢羅列也。
因貫三處。其義亦爾。如縷貫花也
問。
其立因。爲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性。爲
無常等定有性。答。有二解。一云。依
瓶等有法。義如常解。一云。依無常上。名
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故。
知。理門論云。以所作性於無常故。
常不見故。不瓶上。故知同品。
無常之上有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
。無常即喩。如何今説。言瓶有所作性
瓶體是無常。當知聲有所作性。聲體是無
常。准此所作。即依瓶等。答此古師合。非
那義。陳那立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喩云
瓶。瓶等喩依非因依也。問。若言因依
品無常。何故差別上無常。非因所依同品
無常。爲因所依。答。宗中敵不許能別。非
。同品兩倶成故。得因依。問若無常同
品。定有所作。此是滅法。云何得定有
。滅非因生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
者。非唯滅相。無彼常故。名爲無常。即住
異等。倶名無常。依此何過。二云。無常是即
滅相。言有性者。定曾有性。觀果知因。非
當有性。雖因生。始滅故。不違。賓師
云。因第二相。貫瓶處者。於瓶所作。爲伴而
有故。於瓶中所作上有。正是應理也。古師
難云若喩亦是因所攝者喩言應非因外異分
等者。此還釋成前難意趣。非是論文。古師
因貫三處。即意中存因外有喩。因喩
別體。方作此難。應唯二支者。若二喩即因
者。應唯宗因二支。何須二喩。以其二喩顯
因義
文。陳那釋云至令宗義成者 意答喩體等
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論文中云。事雖實
爾等者。答前難中。有縱奪詞。且縱許云
雖實爾。謂兩喩中。各有一分。事雖實爾。即
因體也。次即奪云。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
法性者。謂因三相。體一義異。是故不
相之性。即説同中能喩所作。亦説異中所離
所作。既無別體。若不喩。直擧因者。但能
了是宗法性初相之義也。非爲顯了同品
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者。意明
法門。有可隱者。有不可隱者。有可隱者。且
喩宗。不明名。此即可隱。但稱因明
也。兩喩之中。各除一分。是因體。説復各別
餘之兩分。即不可隱。以要擧其餘之兩
。同中所喩。異中能離。方得含取同有異
。且如同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擧其瓶上
所喩分中。所作無常。方得含取聲上所作
説言。又於異中。見非所作。擧其虚
空能離分中。常非所作義。含取聲上所離所
。故今論中。義意説云。然此因云所作性
者。唯爲了因之初相是宗法性。非
同有異無。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諸所
作者。及見非所作等。方能顯了因後二相。乃
取同有異無之義。疏主文中。云意答
喩體實是因爾不應別説者。謂兩喩中。各有
一分。事實是爾即是因體。不別説。然立宗
後。引喩之前。立因言者。正唯爲宗家法
。是宗之因。此之一義。非正爲同有異
。順成宗義故。於因外別説二喩。顯因有
處。宗必隨逐。并返成故。令宗義成
文。彼復難言至是名爲徳者 古師意云。唯
所作言。以爲因體。瓶等有法。以爲同體。空
等有法。以爲異體。因喩體別。各能成宗。堅
此義。即復難云。若立論者。唯以所作能
詮因言。詮其所詮所作性義。説名爲因。此
是但説因之初相。不因後二相者。斯有
何失。復問彼言復有何徳者。論主徴云。若言
失。復有何功徳也。彼古答言別説喩分
是名爲徳者。因分喩分。歴然各別。不相濫
故。是名爲
文。陳那復難至非爲失故者 應如世間所
説方便者。此縱就彼宗也。言世間者。可
故。名爲世間。今此意。顯諸外道等愚者
。故所説方便。理不正故。爲藏自宗
故。皆可破壞故。云應如世間所説方便
也。彼愚人世間。立比量云。聲法定是常。因
云無觸對故。同喩云譬如虚空。異喩云
如瓶等。借此以爲立宗方便。故云所説方
便也。今若設有是佛弟子。不立量。云聲
是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同喩之中。直指云
譬如瓶等。此應他世間愚人説也。與其
因義都不相應者。若言諸所作者。皆是無
。可言同喩。釋其因義。其第二相。與因相
應。既直指云譬如瓶等。即知喩中所作之義。
其聲因。都不相應。不相關渉也。又異喩
中。見非所作。異喩即含因第三相。所離所
作。與因相應。既直指云非如虚空。故聲所
作。與空所離。都不相應。不相關渉也。他
宗本執。因之與宗。各自義別。都不相應
藏己宗惡故。而今論主。縱而審定。
從覆藏瑕疵也。汝於因外説喩亦
爾者。汝者即佛弟子。不立量者也。是
故以例外道愚也。若爾何失者。是論文也。
縱同外道下。疏主文也。若其因喩。歴然別説。
爾者何失。引例成云。如外道説五根識
佛法亦有。非失故。因喩別體。設同外道
是有何失
文。陳那難云至不極成義者 下文有二。
初示義中之過。後示説中之過。此初也。此
中難意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此説但應
類所立義者。此因喩別。古師説者。但應
於外道量法。以瓶所立。無常之義。類聲所
立。無常之宗也。此即審定也。且如外道聲
論師。立比量云。聲定是常。無質礙故。同喩
譬如虚空。聲亦如是。是故聲常。異喩云
非如瓶等。彼同喩中意避説云。諸無質礙。皆
悉是常。以其若作是説者。心心所等。無
質礙故。即非是常。其惡便露。是故外道覆
藏瑕疵。詮其能立。以管所立。但以所立相
喩故。今陳那即審定云。但應於外
道量法。但以所立相類也。故總説言。此説
但應所立義也。由同彼説不極成義有過
失故者。説因喩同體極成義。不以爲失。
因喩別體不極成義。有過失
文。陳那難云至非能立義者 此疏主文。還
以釋成前難意也。審定既訖。次正破云。若
説瓶有法體。空有法體。以爲喩體。因與
別者。但應瓶類於所立無常之義。謂若
其能立之因。管取所立。即如説言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異喩中云見非所作。其因即
定。同有異無。定能成宗。既喩不諸所作
者皆是無常。擧瓶證聲。復既不能立之
。管取所立。以之爲喩。而直指云如瓶如
。即不外道覆瑕之過。故無功能。其
喩便非能立之義。由彼擧因。但説所作性
瓶類聲。同無常不説能立諸所作者及與
所立皆是無常者。此後示彼説中之過也。向
者過失。由彼説量之時。但説初相。所作性
故。其次即説。所類同法。直爾指云譬如瓶
。而不説言諸所作者。能立之因。以
立無常之義故。有彼外道疑因。無
。非能立義
文。又若以瓶至故有前過者 又若古師直
瓶。爲同喩體者。即招外難。陳那破
云。若直以瓶爲同法喩。有所作。瓶無常故。
聲亦爾。亦應瓶是所作。可燒可見。四塵
所成。例聲亦爾。若知我解。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爲宗正同法。無常
之亦決定轉。擧瓶等有法。以爲喩所依
以顯其事。便無一切可燒見等相類之失。汝
既不然。故有前過。問。陳那作此難。古豈不
自違己宗。答。夫喩況法。法必似喩。古師既
瓶喩於聲。此即理合。可燒可見。非
者。強難瓶。故作此難自違過問。
喩況法。何必皆同。如人面猶如滿
。非彼月法皆面上有。經説但依少分言
故答此亦無異。以月喩面。但取滿義。非
月有法體故。瓶喩聲取所作等。非
瓶爲同喩也。問。所譬之因體唯所作。何
故同喩復取無常。答。有云。因體正是所作
言故。即兼無常。引喩若闕無常。何得名爲
同喩。玄應師云。此解不然。所作故言。顯宗所
以非由故宗因取無常二立有殊。因喩體別。
滅壞。如前已論。不爾因言。唯顯
。故言所説無常者。何不可聲無常即説爲
因。故今別解云。因正能立。同喩助成。兼取
無常。順其所立故。得喩必假無常
無常似喩所攝。問。若爾。應初相。正爲
能立。籍伴第二助成於彼兼取無常順成所
立宗義。答。此難不然。因體是一。義分三。若
無常因性。喩依瓶等體既別。故取
所成。又解所喩之法。非唯是因。故於
同喩亦兼所立。謂由瓶等二立和合。況
有法。宗因不離。故能所成。皆是所喩。瓶唯
所作。能喩不成。理門雖第二相。不
所喩唯第二相。況彼論云。爲於此不相
離性。故説喩言。明知所喩通二立
文。陳那又難至非能立義者 此意難言下。
是疏主文也。又因喩別者。重牒外計因與
也。此有所立同法異法者。釋此文中。三
師不同。一西明云。若因與喩有別體者。此
但唯有所立宗同法異法。終不
因不離相應之義。二賓師云。若因與喩有
別體者。此喩但有所立無常之同法。即瓶
上無常。所立無常之異法。即空上常住。終
因與所立不相離性。三疏主云。又
因喩別此有所立者。因喩既別。同喩但有
立無常同法異。終不因與所立不相
離性。有三消文。得意可讀。若因喩別。同喩
瓶。異喩如空者。縱使瓶上具足。知
作無常。而於言中相合。云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終不聲上之因。與所立宗。不
相離性。・容可他横生疑云瓶是所作。自無常。
聲雖所作。不常也。又異喩上。雖
足。常及非作。於此異中。若不離言見非所
。終不所作之因。不入此異喩之
。即不因與所立不相離性。總結中
云。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等者。是故者。是前
因所立不相離故也。但有類所立
義者。就彼妄立本意之。以瓶無常。類
所立無常。爲同喩也。然無功能者。無
定相類之功能
文。古師復問至成有能也者 意説因喩下。
疏主文也。以同喩中不必宗法宗義相類者。
此説因喩無能所以也以是由也。由彼拙
。及由覆瑕。所説同喩。不必宗法宗義相
也。言宗法者。所作因也。又宗義者。無常
宗也。謂有智人。巧説簡過。故以因宗相類
而説。即如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此以
因力。攬取定同。復除不同故如是説。而
勝論師由拙説故。又聲論師由覆瑕故。於
同喩中。不如此宗法宗義必定相類。而
量言。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故。直指
云。譬如瓶等又聲論師。亦是不宗法宗
義必定相類。其意爲藏瑕疵。對佛法
聲定是常。無質礙故。譬如虚空。故外道
師。或直愚拙。或是覆瑕也。但云如瓶他若有
問瓶復如何無常等者。此釋次文此復餘譬
所成立故應成無窮文也。若直指瓶。
無常。或直指空。以喩聲常。故令此聲復更
餘別。問。譬喩之所成立。以彼所擧。同法
喩中。不必説言能立因法。所立宗義。而相
之。但言瓶。不瓶等是所作故是無
常者。以彼宗因義故。更擧燈等。成
瓶無常。如是展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我若
喩言等者。翻失顯徳也。諸所作者者。是能
立宗法也。皆是無常者。所立宗義也。既因
宗皆得相類。總苞一切瓶燈等盡。成
無常。不更問。故非無窮有能
文。復難彼言至更無彼過者 若但瓶體下。
疏主釋成之文也。若但瓶體爲同喩者。且如
其瓶對彼聲者。瓶上更有諸品之義。或有
可見可燒。可打可觸。四塵之義。聲上不
此諸品。云何但擧其體喩。寧知聲上
定類瓶上無常品耶。故云非燒見等一切皆
類若皆類者。便成過失。若如我説。諸所作
者。皆是無常。彼喩依中。但以所作無常。皆
悉齊等。比類便無彼過。等類便無彼過者。
等者齊等也。類者比類也。若依我義。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聲瓶無常必同品。諸所作者。
齊見。何得見爲同品
文。彼又難言至後二相故者 此意難言下。
疏主文也。總顯難意者。汝若唯取遍是
宗法以爲因性。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但喩
因。是故瓶空喩非因者。其不定因。應
正因。唯有初相。無後二故。雖初相。然
是不定。由此故知。同有異無。亦是因相
文。古返難言至有不定失者 彼意難言下。
疏主文也。總難意云。云何具有宗爲所立
又有同喩能證之法以爲能立。及異品法返
之。義二種譬喩既是具足。如何抑我而
不定之失也。彼意報云。以同順同。以
異。足得決定。何以乃言。有不定成
之失
文。陳那難云至有此不定者 謂立量時下。
疏主文也。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等
者。若於汝立異喩。直指非如虚空。爾時之
中。所立異品。便容二類。與宗爲異。非定一
。與宗爲異。使本因此不定失。言
二類者。此異品中。一類有因。一類無因也。
此義如何。即指事云。如初後三各最後喩
上文九句合爲三三。今指初三之中最後句
。及指後三之中最後句喩。論主破云。於
異品中有非有。非一種類。便有不定成
正因。所以者何。非一種類。二不定因具。
汝所説因及二喩。既具三義。應正因。其
義如何。今取初三。最後同有。異有非有。六
不定中。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及後三中。
最後同有非有。異有非有。六不定中。倶品一
分轉名非一種類。汝既但指瓶一法
。空一法爲異喩。雖二喩。喩若非因。便
此不定
文。如初三最至是正因故者 此竝疏主文
也。如初三最後喩者。謂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如聲是勤勇無簡所
。因云無常性故。同喩云譬如瓶衣。異喩
譬如電空。以其電空倶非勤勇。齊是異
品。然無常因。在空則無。在電則有。故此異
品。乃有兩類。非一種類。即有不定。爲
電光。無常性故。聲非勤發。爲瓶等。無常
性故。聲是勤發。後三最後喩者。謂九句中。後
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如聲論
師。對於勝論。立聲是常。因云無質礙故。同
喩云如虚空極微。異喩云非如瓶樂等。此樂
等但非是常齊是異品。然無礙因。在樂則
有。在瓶則無。故此異品乃有兩類。非一種
。即有不定。爲樂等無質礙故。聲是無
。爲虚空無質礙故。聲是常耶。此二喩
中若同取有義等者。如是二量。二種喩中。若
同取有義。異取無義。同喩亦具宗中所立。
并同喩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喩。然由
品一分有故。因成不定。汝説一法以爲
。亦以一法以爲異喩。喩非因故。不別簡
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等。便有不定
若別簡別。喩即是因。云何簡別。若是其常。
已簡本宗并異品義。標之爲異。既標
已。復云見非所作。復簡本因。在異中無。
便本因是決定因。故知世間宗因異品同
處有性爲異法喩者。有無能之過及不定

文。彼復結云至亦不相違者 此中故定下。
疏主文也。此一段之文。釋其因喩。雖是體
。不名別也。文中有二。初明因喩雖是
體同後由是道理下。明名別。於初文
。故定三相唯爲顯因者。此中故定唯爲之
聲。彰因三相。顯了於宗。二喩即因。聲者名
也。初相是因。其義不惑。其後二相即是喩。
喩義義亦是顯因也。於同喩中。云諸所作
。即第二相。作伴而有也。於異喩中。若是
其常。且標異品。又云見非所作。即第三相。
於異品。離其本因故。異品無也。兩喩既
因後二相。故無相違不定過也。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者。雖因三相
倶是爲因。顯了宗義初相初分爲因。可
後二相者是二喩分。然爲順返成因義
故并二喩亦名爲因。即是三相名一切分。此
中意者。若第二相無同喩釋因義成要
同釋方成因義。因第三相無異返釋。因
義未成。有異喩釋方成因義。是故二喩即
名爲因。故有三相皆能爲因。顯了所立
無常之宗也。然唯一分且説爲因者。於
相中。遍宗法性。唯此一分。且説爲因。餘
二名喩。據勝偏明。非盡理説。故名爲且。
問。何故不後之二相以爲因耶。答。後
之二相若未釋昧。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
義已成。喩義亦立。且如説言諸作者皆是
無常。於諸宗中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
無常。以爲能釋。既因義成。喩義復立。故
且就喩立名。爲喩而隱因名也。異喩反
釋。准此應知。亦就喩名而隱因號也。前
文依此等者。會違文也。問。理門論云。然
唯一分。且説爲因。何故前云因有三相。豈
違也。答。前文依此顯了宗義。説因有三
。據勝偏明。非盡理説。亦不相違。問。因三
相中。何相爲因。其義偏勝。答。初相爲主。正
能立。第二之相。能爲助伴。第三雖無主
伴之能。若無濫。即不成立。是故亦立
。故如實論云。因有三。謂根本法。同類所
攝。異類相離。解云。根本法者。是第一相。同
類所攝者。是第二相。異類相離者。是第三
相。然此三相。古今説別。陳那以前諸師所
説。初之一相正是爲因。後之二相。即是二
喩。更無別喩。然二相後更説喩者。欲
立更重明顯。故説二喩。實二相外。無別二
。陳那已後。三相皆因。此三相外。更立
。其差別者。喩中通取有法及與所作等因
體。後之二相。取有法上所作性故等及非
所作。以爲因相。問。何以得知。後之二相。亦
是因攝。答。同品定有。是順成門。異品遍無。
是變成門。謂於同品。有所作因。故成無常
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是無常。是則順成。
異品中。無所作成。故非無常。即是變成。
變雖異。成立義齊。故名爲因。故理門云
因宗所立隨宗無因不有
文。問何故共至同喩合論者 此問意云。何
故聲有法上。所作無常。分爲宗因。以爲
。瓶有法上。所作無常。合爲同喩。以爲
。共許法者所作也。不共許者。無常也。答中
不共而爲所立者違他順己。名之爲宗。若
他宗。立己成故。故名不共。而爲所立二
倶助成前立者。同喩之上。所作無常。二倶
成前所立宗。及能立因所以爾者。因正
能立。同喩助成。兼取無常。順其所立故。
喩。必假無常。若無無常。有所立不成
。若無所作。有能立不成過。若無二立。即
倶不成過。同喩二義。倶前立。故因宗
別。説同喩合論
文。問因陳所至至後當知者 此問意云。立
宗之後。因陳所作。已貫瓶中。曉宗已訖。同
喩再申。更曉前宗。豈非鄭重。鄭陳門反。去聲。
廣雅鄭重也。
合訓
此答意云。因言之中。雖總説同喩所
。而未同有之相。宗義未明。指事欲
因第二相。明前宗義。更説同喩。別有勝能
鄭重。故雖因。未喩名。問。擧
宗未顯。因不喩名。陳因智未生。非
生因攝。答。言因必對異。無果是誰因。故
敵智未生。非是言生攝。古師合云瓶有所作
性等者。若依古師説量之法應聲是無
。因云所作性故。同喩云譬如瓶等。異喩
譬如虚空直指聲亦如是。瓶有所作。瓶是
無常。聲有所作。聲亦無常。合支今陳那云
所作者皆是無常。聲瓶無常。必同品。諸所作
者不齊見。何得見爲同品。若如陳那。巧
合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無有所作。不
無常。顯略除繁。喩宗雙貫。何勞長議。故改
前師。長沾良反。永
也。平聲
牛寄反。去聲。説
文議語也。論也
古師結云是
故得知聲是無常等者。古師結云。是故得知
聲是無常等者。古師結者。語煩長也。今陳那
云。譬如瓶等。擧喩所依。顯義已成。何勞重
述。喩所依者。與彼因宗所依故。此喩意
云。所作因至瓶等上。不相離宗即在瓶。故
知所作至聲上不離宗即在聲也。故於
。雙陳因宗二種明矣。因者所作因也。宗
者不相離宗也。太賢師云。若所作者。即合分
也。見彼無常。即結分也。合結總陳。名爲
也。知言瓶等者。指喩所依。非喩正體。今疏
主意。如瓶等者。是結分也。賢説乖理。不
依用。事了方結。未喩依。何先預結。既違
結義。故不可也
文。論異法者至是名異法者 處謂處所等
者。即虚空等有法處也。則除宗外。餘一切
法。體通有無故。云有無法處。若立有宗。同
品必有體。異品通無體。名之爲處。若有體
法。若無體法。但説前所立之宗。前能立
因亦遍非有。即名異法。由此當知。龜毛等
無。雖無常。無所立常。即名異品。即是無
常。異品中收。今論文云若於是處者。即虚
空等。有法處也。説所立無者。聲與無常
相離義。爲因成故。名爲所立。即空等上。無
所立也。因遍非有者。謂虚空等。遍無所等
也。此義意云。虚空等上闕無常宗。即無
宗義。是聲無常。宗之異品。所依空等有。等
第三相故。云若於是處説所立無因遍非有
此即正取其宗。兼取非所作因異法
。以法異故。二倶異故者。逆次可於前
三説。以法異故者。前第三説。以總異於所
無常トノ故。二倶異故者。初二
説也。能所相對。説品法別。故以配之。宗無
因不有者。問。何故明同法中。先擧能立之
。後擧所立無常。明異法中。先擧所立之
。後擧能立之因耶。答。靖邁師云。同品中
宗内。立聲是無常。爲他不信故。擧
其所了知因。以證不共了知之無常。令人信
。爲此故言譬如瓶等。獨如瓶等。從所作
定是無常。聲亦如是。從所作因生。故
知無常同品中。所作之因。正是所明。爲
故。先擧其因。後擧無常。對顯異品
中。爲宗辨異。必須次第異。是故
先擧常品。遮所異無常。後擧所作。遮異非
所作。故有此前後不同。泰法師云。同品
之中。以所作性無常故。先擧所作。後
無常。異品之中。欲虚空無所作性。故
虚空常。故無所作性
文。有解正取至宗定隨無者 言有解者。文
軌師也。故彼疏云。處謂有法處。説所立無
者。就説所立宗法無也。因遍非有者。能立
因法。遍非有也。此即正取所無因法。兼取
能無宗法。名異法喩。若但無因法即名異
法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喩已上若爾聲無常
宗等者。此疏主還難軌自難也。九句之中。
第八正因云。内聲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因同喩如電瓶。異喩如虚空。若但無因
即名異法。同品非有應是異喩者。若作
。爾者勤勇之因。於電非有。第八句同品一
分。應是異品。宗定隨無。若於電上。無無常
電即應常。即違世間自教等
文。由此應言至後方無因者 此即正破
軌師義。別述正義。此義意云。同法之中。因
正同。宗爲助同。異法之中。宗爲正異。因
助異。所以爾者。同順成故。因爲正同。異
返成故。宗爲正異。不爾異喩應異宗。非
本宗。問。若爾同異擧正已足。何須兼助
而後擧耶。答。若隨一擧即無功能。先因後
宗。方爲順成。先宗後因。方遠離故。謂異法
喩非空常。彼極成故。但遮異品。返成
。本所諍故。偏取非異者。軌法師云。正取
。兼取無常。爲同法喩。正取所無因法。兼
取能無宗法。名異法喩。今即破云。若異中
同偏取其因以爲正者。即成異宗。非
故。理門不因無宗不有名爲異喩。若
異法喩先因後宗者。應非所作因
常宗。終不所立宗濫。若爾。應非所
説宗
文。問何故所至皆遍非有者 此問意云。
論文説所立無。因遍非有。何故所立。
唯言所無。不遍無。所立能立。唯言
遍非有。不因非有。此答意云。宗是所成。
因故。不遍無。因是能成宗。故言
遍非有。因若異品有異品有非有非是遍無
者。能立之因。於異品中。全亦分轉。即成
。此不定相違。種種過起。此等諸過。同異
相翻能正對治。由此義故。西方二釋。一者
同喩。顯因第二相。作伴而有。正翻相違因。
同品中無。異喩顯因第三相。所離而無。正翻
不定。因異品中有。是故能正。對治相違及不
也。第二釋云。因後二相。同中作伴有。異
中所離無。通用對治相違不定トヲ。以其相
違同無異有故。不定同有異有故也。宗之所
立其法極寛等者。此通伏難。難云。若無
。名宗異品者。聲上無我空等亦有。若異
喩上。皆遍非有。名宗異品者。都無異品。如
空等言。便徒施設。今通之云。空上無我。非
因所成。故今但無。隨應少分。因之所立。即
是異宗。若異皆無名宗異者。一切比量。都
異品。由此義故。非一切皆遍非有
文。問説所立至倶不遣過者 問意何知。答
中有四句。有是説所立無因遍非有。謂
初中後三内。各取初後句。此句意云。若唯
所立。名異法喩者。因異品轉。應是異喩
既不能立。似異喩所收。明知。異喩非
。無能立亦須非有。故異喩體。不
所立無也。有因遍非有。非所立無。謂
中三句。此句意云。若唯云因遍非有。名
法喩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喩。既唯不
。非眞異喩所攝。明知。異喩非直因遍非
。亦須所立無。有非所立無。非因遍
非有。謂初後三句。此句易
文。若説所立至因遍非有者。有説所立
無亦遍非有。謂初中後三中。各取中句
後正因。中句不定。即不共不定也。今此句
次。違四句例。其常四句。倶句第三。倶非第
四。去似取直。所除在前。所待後。他句有
過故此有過者。一四句中。倶句爲自。餘三
他。第五不定。自句他句。皆有過失。不
此句非有過收。第四少分者。二八正因。餘
皆有
文。論謂若是至今成立故者 如無常宗至
先因後者。同異相對。明其差別也。如無常
宗者。先標本法宗也。是常爲異者。後形
異也。即異喩中。離其本宗第三相
所作性因者。顯聲所作管瓶所作。即同喩
中。合其本因第二相。非作爲異者。遮
作因。還止濫非。即異喩中。離其本因
第三相。返顯義言等者。謂立宗持敵論未
許 加以同喩。證宗方定。宗既定已。形
異。言若是常。表無常。反顯本宗。次
即離因。言非所作。表無所作。遮宗因濫
之爲離。明知擧因已。顯同喩相。管取義
復顯本宗。名之爲合。爲此義。同異相對
其別也。同成宗故等者。夫同法喩。順成
方便。若先不所作因者。終不所立
之宗。故先因後宗。若異法喩。止濫方便。
若先不所立宗者。終不本宗之濫
故先宗後因。若異離中等者。此即返釋。以
過也。若異喩中。先因後宗如言非作宗
定常住者。應非所作因翻成常宗。不
其常。止無常濫。若成常者。便犯相符。本
已定宗。今成立故
文。同既成立至涅槃等法者 同既成立等
者。同法喩者。既是順成。必先合同。以爲
。次後合宗。以爲助同。異法喩者。必離
。先離前宗以爲正異。次離後因以爲
。今者宗無因既不轉等者。唯無宗處名爲
異品。既無宗故。因亦隨無。明因處。宗必
定隨。所以爾者。同法喩者。是順成門。異法
喩者。是返成門。既於同品所作因。故成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是無常。是則
順成。於異品中所作性。故知空上無
作性。定是其常。即是返成。順返雖異。成宗
義齊。故云能立。同異兩品。先後既定。所成所
離。互不相濫。爲此義故。理門云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如前已解。問同異喩
中。合離先後。必定不乎。答賓云。夫釋成者。
理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
後明所立。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正同。
此次第故非顛倒之失也。釋成文云
若是常者。即是説所立無以無宗故。見非
所作者。即是因遍非有。無能立因故。故理
門云宗無因不有也。如虚空等者。擧異體。
意取空上無所立宗能立因。其虚空等。
但是喩依非喩喩依以彰喩體也。等者等
取隨所應宗涅槃等法者沼法師云。等者等
取虚空以外常法。謂非擇滅等也今案此文
夫因明者。言中有犯。皆以爲過。於其義
違皆失。成唯識論第八卷云。無常三者。一無
性無常。性常無故遍計執性二起盡無常。有
滅故依他起性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圓成實性
基師疏云。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
三性倶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
顯揚論六種無常中。第三轉異無常。是依他
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
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
二性。圓成實性。二種倶無顯。據此故。
言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爲論。圓成實
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爲約但
詮爲論故也已上滅諦涅槃。圓成實性。約
爲論。垢淨無常。何取涅槃。爲無常宗。異法
喩攝。即異喩中有所立不遣過。豈得
無常宗耶解云。涅槃有四。本淨涅槃。凝然
常住。無位轉變。餘三涅槃。垢淨無常。今取
本淨。爲無常異。爲此濫。故云隨應。問
若爾。除本淨外。無常理。等取何法。亦
等字。解云。龜毛等無。皆無宗因。故入
。故云等也
文。論此中常至無其異體者 顯異無體亦
成三相等者言體者。是所依體。非正喩體
問既言異無體。即無第三相。如何得
無體亦成三相。答且如掌珍論立量云
性有爲空。因云縁生故。同喩如幻。彼無
説言。若是不空。即非縁生。以
一法。是不空者。故無異品。雖無異品。亦得
假立。異品爲標。由此得因第三相。異品
遍無故。掌珍論上卷云。爲遮異品。立異法
同喩證宗。令決定已。
遮不令入異喩之中
異品無故。遮義已成
入異。其
義已成
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
有過已上論文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
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
有爲體。可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者。
是俗有眞空。故無其空。此中非縁生者。
縁生。如前准釋。故無異品者。若説不
説。皆得因有第三相異品遍無之義也。
故云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攝因明之法
以無爲宗等者。准廣百論第一卷中。因有
。一有體法。如前所作等。二無體法。如
作等。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宗中法亦有
三種。一有義法。如聲是無常。無常須
生滅法相。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
故須有法有體極成。謂有義法依於有體
有法者。極成之義。此即易知。若是依
無體有法。或定不成。或且得成而終不成。
且定不成者。如神我是思。思是有義。豈
無體神我也。且得成而終不成者。
外道立神我是有。宗未有過。以其宗中
亦無有。正是道理。故未有過。其後立
因。方始有過。且如因云一切處。生
。因既有義。即宗有法。不共許故。不
依。故立因時。方破敵論。出過失云。汝
有義因。不有體有法上。譬如力士脚
虚空。豈得力。此因無力。不宗。
故説名爲所依不成。因既闕依。還即却
宗。闕有法故。知若立有義宗法。必定
還須有體有法也。以其凡立有義宗法。必
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必不依。無
體有法。是故應知。有義宗法。至於畢竟
有體有法。方爲極成。何前言立無爲有。
宗未有過者。若設立云龜毛是有得無過
不。答。世間皆執神我是有。但對佛法言神
我無。對此言無。立之爲有。違他順己。可
世。世無一人執龜毛有。若立此有
無己可世間相違。何得相例。二者無義
法有二。一者依於無體有法。二者依於有體
有法。且依無體有法者。如神我是無。無
即表體。本來不有。若有所依。何得無。故
有法無體極成。二者依於有體有法者。
牛中無馬。或言蘊中無我。無馬即
牛處。無我即表蘊中。無
依牛誰無馬。無所蘊。遣誰無我。故須
有法有體極成。三通二法。如諸法皆是
所知。所知宗法。既言二。通知有無。有無
宗法。所依有法。或純有體。或通有無。今云
無爲宗者。依於無體有法宗。如
宗云和合非實有法。和合立者所無。故云
無體。無能成立者。所依既無。能依何有。是
故以無。爲能成因。如因云六句中
隨一攝。立者宗中無六句攝故。云無也。
有無皆異者。以無爲宗。有爲異品。以
宗。無爲異品。故云有無皆異。即如論云
等者。成唯識論第一卷云。設執和合是現量
。由前理故。亦非實有。基師疏云若執
合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六句隨一攝
故。如實實徳徳等。前已破故。故得喩。此
本計。故云六句。若依未計。可十句
如前五句者。和合句義。第六句攝。實等五
句。和合之前已破之。宗得因喩。故云
如前五句。此中以無而成無者。此量之中。
有法因喩。皆是無法故。云無成無。若以
無成無。應有法而爲異品。以無一法
是實有。故無異品。無其體故。還以無
而爲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
者。諸是實者。離前宗也。非六句攝
前因也。既無喩依。故云無具異體。能離
所離。皆是無法故云還以無法而爲異云等
其異體者。無其異喩所依體也。問。此論
和合。掌珍空量。皆無異喩。爲第三相。名
無異品。爲無異品第三相耶。答凡
正因。由三相。若闕一相。不正因
故此文云。顯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
故。雖無異品之體。亦得假立異品爲標。
中得因第三相。異品遍無。故掌珍
論云。於辨釋時。假説異品。建立比量。亦
過。述曰。假説異喩云。若有不空。即
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無空。謂
有爲體。可説言俗有眞空。今龜毛等者。
是有眞空。故無其空。非縁生者。表無
縁生。准掌珍意。諸是實者。非六句攝者。是
假説異喩。令足因第三相。故具應云。
諸是實者。非六句攝。如龜毛等。若不爾者。
何得足因第三相。不説言。諸是實者。
六句攝。以之即爲因第二相。若不
龜毛等者。非喩相故。此中諸是實言。表
非實而已。不實。非六句言。表無
六句而已。不欲詮非六句。以龜毛等亦遮
非實故名實。遮六句故。説六句。是故
龜毛。亦得是實非六句攝也。如龜毛
常無常。作非作。而遮無常故名常。遮
所作故説非所作。且約遮義而得有此何
妨。約遮義亦名爲實亦名非六句。若不
者。違掌珍説。此義深隱。學者應
文。若無爲宗至皆止濫故者 若無爲宗等
者。即無義法。如我無。此但遮有。不
無。無無體故。有非能成者。無體宗法。必
依無體有法爲依。若依有體依時 因
所依。喩無所立。故可有體法爲其異法
於無故以有爲宗等者。即有義法。如
立言聲是無常。非但遮常。詮表聲體是生
故。有爲能成者。有體宗法。必依有體有
依。以有義因。爲其能成。順成有故。
無義因者。非是能立。若依無體依時。因
所依。非其能成。喩無所立故。可無體法
其異法。有體無體互爲異品。皆止濫故。
今疏主意。有義之因。依有體宗。無義之因
依無體宗。有無竝異。止宗因濫應賓等云。
有義唯依有體。無義通依有體無體。問有義
有體爲依。其義易了。無義通依二法
如何。答。如有成立聲非是常非我樂等。但
常等。不別詮顯此等立宗。説名無義。此
即立宗。但是遮詮。非表詮者。名無義也。
問。若爾如前立我是無。此既表詮。應
義。答。由此應知。有法若無。於彼立宗。若表
若遮。皆是無義。有法若有。要遮詮者。無
所詮。方名無義。問。如立宗聲是無常。此
既遮常。應無義。如何説遮即非有義。答。
前約唯遮説名無義。此既遮表。名有義宗
然由表詮。能有遮用。亦非是表。即名遮詮
故説唯遮。名無義
文。無常之宗至二種皆得者 無常之種宗
既是有體等者。即無常宗。是有義法。如
聲是無常。無常須生滅法相。故云有體
若無所依有法體者。遣誰生滅。故須有法
有體極成。所作瓶等有爲能立者。凡立
義宗法時。必須還用有義因法。其有義因。
必不無體有法。所依有法。既是有體。
有義因喩。爲其能立。故云所作瓶等有爲
能立。若薩婆多有體空經部等無體空爲異
者。理門論中釋異品妨云。若無常宗。全無
異品。對不虚空等。論云何得彼處
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疑故。
故無此過已上論文文中有二。先難後釋。且
難意云。若立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同喩
譬如瓶等。異喩云若有是常見所作
虚空等。此量若對無空論師。空體既無。
云何得説。虚空之中。以所立無常宗。故
之爲常。標爲彼處。又復云何。得説彼處
此之所作因法無耶。次釋中云。若彼無有。
彼不轉。全無疑。故無此過。此答意
云若彼無有。虚空之處。無所立無常義
故。即名異品體者。於彼異品之處。所作自
然不轉。有異品體。尚許所作。於中不轉。
況無異品。全無疑。有所作之義故。無
第三相也。以其異品倶須離。其所作
因性。及與本宗無常。相屬而不相離故。雖
異品之體。亦得假立異品爲標。就
因第三相異品遍無也。若論成立聲
是無常。空爲異品。假立異品。灼然易解故。
異品者。若説不説。皆得因有第三相
異品遍無之義也問。立聲無常。意破聲論
何故乃言無空論。答。此有二釋。一云假
設論之。因明竝是作法之門。不實有
此比量。二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
空。是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
。一家計云。聲與聲性。可是有。虚空倶
是。無障礙處。聲在中轉。何煩執空。云有體
。故亦即名無空論師。不要佛法經部宗中
無空論也。大小二論。唯言無空論。不
經部。今疏主意。指經部師無空論。既有
等言。計空無實體。皆無空論耳。不必一定
無空論
文。異喩不爾至比度義故者 有體無體等
者。成無體宗有體爲異。成有體宗。無體爲
異。一向皆遮止濫故常言遮非無常宗等
者。此釋難也難云。虚空一切立。可
。有宗言體無。應異法喩故。今釋云。常
言表非無常常。不常名常。非所
作言表無所作。名非所作。不無所作
非所作。由此義故。雖虚空
。亦得空爲喩所依。遮宗因義異法
。以無體空亦遮空故名常。遮因故説
所作。乃至兔角等。亦得常非所作。理門
論云前是遮詮等者。釋同喩義。同喩在前。
故云前也。同喩中云以諸勤發皆是無常。此
中能立。唯立無常。故遮於常。能立之中。遮
常既訖。故令所立正詮無常。於瓶聲上
無常。終更不餘常等。故名遮詮。後
唯止濫等者。簡無常已。即説爲常。標爲
。標已止其能立之濫。是故見非勤勇所
發。既見非勤。即是釋成異品之中。亦無
。所立能立。二皆是無。故云止濫也。由合
及離等者。次明轉名。釋兩喩也。同喩轉名
合者。相比故也。異喩轉名離者。准度故也。
且如同中。先從因合遮却成常。次正合宗。
正詮無常。故云諸勤勇發皆見無常。諸皆之
言。是相比合也。異喩之中。先且離宗。若不
宗。何得異。既已離宗。次即離因。因
既離已。必於異中。無因所立無常之義。故
諸常住者見非勤發。即是離宗離因也。
成無以無者。唯是遮義。成有以有者。通
表。表詮必有遮之用故。言比度者。賓云
同喩相比也。異喩准度也。相者量也。今疏主
意。通同異喩。名比度
文。彼復結云至無因義成者 由是雖對不
立實有太虚空等等者。此釋異喩疑。外人疑
云。虚空一切立。可如空。有宗言體無
異法喩故。今釋云遮宗因義。名異法
。以無體空亦遮。因亦得常及非所
。乃至兔角等。亦得常非所作。由是前
來但取止濫。及取離義。釋異喩
太虚空體。於無體處而得濫。亦得
離。此義意云。無宗處。標爲異已。次
因。因因義故。必無所立。即是無
義成也。然前成立聲是無常。因及兩喩。是
聲論。聲論多非無空論師。然於其中。有
異計云。聲依聲性。已有所依。勝論何用。辨
其聲徳依於空實。云空實有也。故有別計
聲論師宗。亦是無空論師。不佛法之中經
部等也。若對經部。立聲是無常。應
。故不然也。對彼無空。以立比量。聲是無
常。因及兩喩。竝同前説。其異喩中。雖
。然得顯示。無宗處。無因義成也。問。
今疏主意。指經部師。名名無空論者。彼經
部師立聲無常。豈不相符。答。入理理門
別名。但言無空。疏主隨應。且指
作法門。且示異喩。故無過也
文。古説聲無至義道亦遠者 謂於無常下。
疏主文也。明初非字。有其二説。一賓師意
云。文中兩節。一者意明陳那正義。非是古
。異品之中不無性。二者古師邪義。是
異品中不無性。非是陳那。於異品中
簡別。能爲譬喩。初一非字。通此兩節之
反覆用也。二節意云。古師直指異喩。云
非如虚空者。謂聲無常。非虚空常也。既
説言見非所作。故彼異品。即不因第
三相義異無性也。故陳那義。非是如此。在
於異中無性。故非陳那。於異品中
簡別故。故云見非所作。能爲譬喩也。謂
常空中。簡別所作。云見非所作。意令所作
還歸本宗。成聲無常。不來濫入異品之中
故有功能。而爲譬喩。以其常言
。此常由無所作。來成故名爲常。故知此
常能爲譬也。二今疏主意。簡古師義
那義。是故長讀。非字之勢
文。又難古言至如我所説者 世間但顯宗
因異品等者。初四句牒下。疏主文也。外道所
立。異法喩體。以眞故。皆可破壞。故名
。叙彼計云。世間但顯。常住宗異。非作因
異此二種義。同在空上。説此虚空。爲異喩
。此牒彼宗。而申難云。汝異喩義。不
那無宗之處。説之爲常。此常但爲無常
説不名下詮常義。故説以爲宗無之
。又云非所作。表無所作。還復是遮。故説
以爲因不有性。而外道等取表非遮。故定
能。言無能者。若於異中。顯宗無處。因
性。即是顯因。爲本宗。是故不
來入異中。是有能義。汝既不異中無
因不性。即如聲常無礙如空。指異喩
非如瓶等。即應許。彼無礙之因。來入
異中。成心心所無常之品。既前兩邊成
已。復成無常。故定無本宗義也。
假令古師立聲無常。所作如瓶。指異喩
非如虚空。其法既同外道。直指即是。容
外道之惡。既是濫同外道之惡。如人不
。入賊群。便被染惡。故亦名爲定無能

文。論如有非至非有因者 此引陳那有非
有言等者。初説意云。勝論宗中。立六句義
一實。二徳。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如
勝論師爲其五頂。不有性實等外有。逐
有一實等因。立非實徳業。陳那破云。
因有有法自相相違。謂大有性。應離實
等有性。有一實等故。如同異性。今此論主。
彼爲證。如陳那説非有宗言。但遮有性
別所因。今云常等義亦同之。如有者有法
也。非有者宗法也。説名非有者。遮有性故。
説名非有。無別所詮。非有體也。如有者。第
四有句也
文。二云此言至可如遮有者 第二説意。此
中引彼外道所説六句。以之爲例。非
那所説非有。汎言非有。即有二義。一者非
有者。非有句也。勝論除有五句。皆是非有。
此即表詮。表五句故。二者非有。但非於有
即無體法。非是一切有體法故。非有言下。
別所詮。但遮有法無。無體故。今言常等
亦同此説。欲顯同喩成有體宗可如表五。
非有之言表五體故。異喩止濫可如遮有。
無體法遮有體法故。問。異喩但言遮。不
有體。同喩表有體。此名應遮。答。表者
自義。詮自要須遮。遮者詮他義。詮
必表。故同喩有體。異喩亦通無。若對
體之宗。同喩無體。異喩亦通於有。文中且
有體之宗釋。通異喩故無違也
文。然中道大至理如前説者 中道大乘等
者。法相大乘。所説眞理。絶邊執路。故云
。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詮不及。是爲
。若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
。問。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説
及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共相是法自體
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時。法遮
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
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問。若爾即一切
法。不不可可言言亦不理。答。遮言故
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體亦非
可言。言與假智。倶不眞。唯遮非詮。於
轉。因明之法不同彼等者。各附己體
自相。不他故。如縷貫花。通他之義。
名爲共相。故不彼大乘宗也。同喩成立
有無二法等者。同喩若成有義宗法。其義必
有體。此唯表詮。所成有義。唯表詮故。然名必
遮用功能説。亦名遮詮。若成無義
無體。即是遮。所成無義宗唯遮故。如
有空。立空是無。非作故因。如龜毛喩。此既
喩。順無義宗。龜毛豈得表。故同喩言。
遮有表。異喩必遮。非有所表等者。玄應
師云。異喩亦通遮之與表。若對有空
。云若有是常。即是非作。此異喩言何不
表。表必遮故。亦能止濫。異喩止濫義。不
相違。若對無空。既無空體。此異喩言。即唯
遮也。故異法喩亦通遮表。問。若異法喩通
遮表者。何故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既云止濫。豈亦通表。答。理門論説前遮詮
者。意顯同喩亦遮亦詮。由宗因度義
故。後止濫者。意明異喩但遮不詮。由
度義故。雖異喩言。義通遮表。本意取
遮不表。故但遮宗因。其濫即除。故異喩
言。説唯止濫。非唯止濫。詮義全無。故實義
言。倶通遮表。今疏主意。異喩唯遮。若通
者。違理門異。故同異二喩。應無其別
文。理門論中至因亦隨無者 此中難意下。
疏主文也。同異二喩。更互相例問答分別。言
第一者。同喩也。説因者。含説因也。又云説
者。相例之説。非説因之説也。若不爾者。異
喩説宗者。是何説耶以同准異。各有説字
皆是相例之説也。宗所隨逐者。瓶上無常。先
首而行聲無常宗。故是能隨。今明所隨逐者。
即是喩也。言第二者。異喩也。竝如前釋。然
問辭中。異喩具有順逆。故逆問云
無宗不有耶。其同喩中。略無逆問。准可

文。彼論答云至倶爲不可者 初三句答下。
疏主文也。由如是説等者。文中有二。初長
順釋。後頌文變顯。此即長行順釋也。此
中意明。本立宗時。擬對敵論。違他順己。復
宗。須陳所由。故次立因。是明所由
也。今説兩喩。同喩既是。釋前因義。故云
諸勤勇發。皆是無常。釋既已了。宗無常義。已
定成。理應異。故標異品。以簡本宗
之爲常。標常既訖。須能成之因。以
異中所立義無。即是釋其標異之事。不
謬説也。即將此義論文者。釋前因
。成無常故。故有同品定有之義也。標
異品。以止因義。故有異品遍無之義也。夫
釋成者。理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
能成。後明所立也。夫簡濫者。理合標異。
然後止因。依此次第故。非顛倒之失也。應
以非作證其常等者。此第二頌文變顯也。此
頌文中。異喩名離。同喩名合。文有二門。初
之三句。釋其寛宗。立同品中。遍有之因。所
有兩喩。倒説之過。第四句中言不遍者。釋
其狹宗。立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
説之過。且如立量云内外一切聲是無常。因
所作性故。乃至廣説。名爲寛宗遍因也。
又如量云内聲是無常。因云勤勇發故。喩
諸勤發者。皆見無常。譬如瓶等。此量以
電瓶同品。其勤發因。但在瓶有。於電則
無。故名狹宗不遍因也。先釋寛宗遍因者。
其離中。先明非作。後説是常。又於合中
先明無常。後説所作。竝是倒説。此倒説者。
於本宗。立聲無常。陳其所由。立所作因
要假同喩。釋此因義。今倒説中所明同喩。
其不所作之勢。故非因。乃是別以
無常因成所作義也。同喩既非因之
。其異喩中。所明離者。亦非濫。以其不
釋因之義。乃是則別以非作因。成
常住義也。今頌之中。爲異喩同喩處
先説異喩。是倒非正。又將同喩異喩處
後説同喩。是倒非正。總答意云。因云所作
性故者。由所作故。故亦無常。其同法喩。既
此因。證無常義。故先標所作。後述無常
其異法喩。本爲濫故。先對宗明異。後方
因非有。若反此者。所作勤勇二因。各有
二種之過。故云返覆相例倶爲不可
文。若以離類至非本所説者 上明得相例
已訖。此次消頌文。標相例倒説之過。所
作勤勇。各有二過。所作性因有二過者。一
者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過。亦相符極
成過。且初過者。若以異離同喩合。先
宗。將非作因以證常者。本樂立聲是
無常。今乃非作。別證於常。常宗乃非本所
樂説。二者空既是常。先已同許。若更證成。便
是相符。此復名爲非所善説。合此兩義故。
頌文云若爾應成非所説
文。若以合類至非本所説者 次於合中
亦有二過。一者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
過。亦名相符極成過。且初過者。若以同合
異喩離。先宗後因。將無常以證所作
者。即應立非本所説。所樂之宗。此即以
無常所作性。非所作宗無常若許
爾者。即應立非本所諍無常宗義。第二
過者。瓶是所作。先已同許。若以不共許無
。成共許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隨一。合
此兩義故。頌文云若爾應成非所説
文。問聲瓶倶至常成所作者 此問意云。因
所作性故者。其立因意。由所作故。是無
常。其同法喩。既助此因。證無常義故。須先
所作。後述無常。由此義故。倶相例云。聲
瓶倶無常。爲此無常。故諸所作者皆無
常。以所作能成。無常爲所成。聲瓶無常
兩倶成者。聲瓶倶所作。爲此所作。故諸
無常皆是所作。以無常能成。所作爲
。應聲瓶所作兩倶成。何廢聲瓶所作兩倶
。此答意云。若依立論。彼聲所作亦無常。
若依敵論。彼聲所作非無常。立敵倶許
所作亦無常。擧瓶所作既無常。類聲所作亦
無常。不瓶所作之無常。何得別以
所作。以聲所作敵先許。故不以爲
。故不
文。其第四句至故無文字者 上來釋頌前
三句中。寛宗遍因。所有兩喩。倒説過訖。次
第四句云不遍非樂等合離者。釋其狹宗
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説之過。
即釋勤勇因。亦爲不可也。言不遍者。擧
其不遍因也。其兩喩中。還依前文。先説
。後説同喩。各有倒説兩種過失。一者成
非所樂過。二者別成異宗過。且釋成非所樂
者。頌文非樂兩字是也。若以異離
喩合。先因後宗。而倒説異法喩云。諸非勤
發。見彼是常。既即應非勤以之爲因。成
空等常住宗。外更成電光等亦應是常。若言
電常。即非所樂也。局宗不遍常住寛因者。
不遍義。即不相關。義名爲不遍。宗不
因。故云不遍。局宗寛因不相關故。常住寛
因者。非勤因者爲常住宗之寛因也。非
常住即寛因也。有本云。非勤寛因者。人謬正
也。非本文也。若以同合離異喩。先
因。而倒説同法喩云。諸有無常。皆見
。即應無常以之爲因。成立瓶等勤發
外。更成電光應是勤發。若言電光是勤發
者。即非所樂也。電等無常非勤所發。無常
因寛遍勤發瓶。非勤電。故勤發宗狹。不
外聲及電等。故宗狹因寛。是不遍義不相關
故。若許爾者。有別成異宗。故云應成非
本所諍之説也。此勤勇因既同所作等者。成
異宗過。所作勤勇二因。有不樂宗。唯
勤勇因。於所作無。爲此別。應
。問若爾。非本所諍之宗。皆是不樂之宗。遍
不遍因。有何差別。答。有不定因。必成不樂
之宗。其所作因。若倒説時。雖異宗。無
定過。勤勇發因。若倒説時。於異品有。即有
不定。故有差別
文。其不樂者至如我所説者 上文之中。其
第四句。至故無又字者。明勤勇因有
之過。所作因中亦有此過。其不樂者下。
此不遍因。與所作別。更有不樂宗之過
謂若離合言諸非勤發皆常住者等者。又空
勤發。而是其常。電非勤發。而是無常。何
異類同。云諸非勤發。皆是常住。此
因既於異品中有。即成不定。便爲
電應常住不樂之宗。又若以合類異言諸無
常者皆是勤發等者。又瓶等無常。而是勤
勇所發。電等無常。而非勤勇所發。何得
同類異。云諸無常者皆是勤發。如
二因。倶異品有。便亦成則是成立非
自所愛電等體是勤發。及是常住。以爲
也。此則別成所愛槳之過也。由此
合離二等相例咸爲不可者。遍因之中等合
離者。牒外人難。合謂同喩。離即異喩等
者。類義以合類離。先宗後因。以離類
合。先後宗。反牒外難。故後句云等合
也。不遍因中等合離者亦。牒外難。准
前可知。言不遍者。宗不因。故云
。以離類合。先因後宗。即非勤發。證
其常住。是常住宗。不其因。謂如電等
非勤勇。而無常故。以合類離。先宗後
因。即以無常勤發宗。此亦如前。不
其因。以彼電等非勤發故。此即別成非意
所樂。電等常住。及勤發宗。故言非樂。若依
外難。合離二等。更互相例。咸爲不可。是故
但應陳那説
文。彼又問言至以除二過者 此問二喩下。
疏主文也。此約兩喩具闕。問答分別也。此問
意云。夫立義法必具二喩。方成能立。眞喩
總有。同異二種。爲要具二。方爲能立耶。
眞因二種。但隨説一耶。勤發所
作。不同品。或遍同品。爲二眞因也。彼答
言若就正理至相違不定者。是論文也。若就
正理者。盡理論之。其理圓正也。由二喩
即顯所立聲有法其因。且有法不
因者。遍是宗法性故。法不因者。謂同
喩中。釋前因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意
瓶上所作無常。既不相離。故顯宗中。立
無常法。不因。爲所由義。即顯因第
二相也。昔雖聲有無常。不所作
所由所以今由合故。乃得新知也。同喩釋
説。無常已定。故須明離。以離無常。標之爲
常。其次復更離所作故。知本宗無常之義。
所作。是故所作不彼無常。而來
入異中。故云所立不其因。此即顯
第三相也。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等者。此約
後二相。唯明簡似也。此文西方有二釋。一
者同喩。顯因第二相。作伴而有。正翻相違
因同品中無。又異喩顯因第三相。所離而無。
正翻不定因異中有。故云能正對治相違及
不定也。第二釋。因後二相。同中作伴有。異
中所離無。通用對治相違不定トヲ。以其相
違同無異有故。不定同有異有故。由具顯二
下。疏主文也。不定之因二有二無者。六不定
中。除決定違。餘四名二有。不共不定名
。同無異無故
文。彼次又言至亦成能立者 謂於二喩下。
疏主文也。謂就利智厭繁之人其宜聞
是故不具説二喩。然所對機。有其三人
一對相接説人。二對速悟之人。三對思審
之人。且初人者。聞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其敵論者。接次問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
瓶等。此喩有濫不。而立論者即答彼言
汝之同喩。一分已成。故不説。然亦無濫。
何以答然者。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虚空
故。今約此人。故云已解同。應但説異。
或立論者。適説宗因及同喩已。其敵論者。
接次即能廣説異喩。即約此人。故云
異。應但説同。隨其所宜。不具説二。亦
能立
文。彼論又言至一切皆得者 聲謂有法下
疏主文也。若如其聲等者。賓師云。此對速悟
之人。不二喩也。立量非一。就中且
聲無常。故云若如其聲也。兩義許同
者。且如聲論。先有弟子。毎聞聲常。久已串
習。不更別思。今者忽遇佛法智人。立聲無
常。所作性故。其人速悟。應時即能自立
。是故立者倶不説。今疏主意。若如其
聲兩義同許等者。聲謂有法。所作性因。依
有。若如聲上所作性因。同有異無。兩義
同許。不二喩。能立亦成。即聲上義因。有
同有異無兩義。故云聲上兩義。或由義准一
能顯二等者。此對思審之人。但爲説一也。
立者善。知他心所解。或立宗因。知彼利智
勞説同。故告彼云。汝自已知同喩之義
吾但説異。敵者聞異能准知同。釋決定因
或知彼心。聞同准異。自知異喩。是止濫義
故。云或由義准一能顯二也。利智之人自
二種。一不繁。如前文中。要須具説
二者厭繁。如此文中。隨樂而説。以
故。不闕支之過也。又復前文爲顯説者。
大智圓滿相。此文爲顯説者。大智隨機相。即
陳那菩薩爲上首也。隨上三機人。隨其機
。二倶不説。或隨説一。或具説二。隨對
時機。一切皆得
文。論已説宗至總結明之者 若順世親宗
亦能立等者。世親之義。宗因喩三。名
。故云宗等。此即能等及所等。合名能立
陳那之義即有二解。一云擧宗等三。謂一因
兩喩。二云擧宗等三。謂因中三相。此之兩解
意。取所等能等。宗即能等。不
。言多言者。亦有兩解。一云一因兩喩之
言。二云因中三相之言。即多相言。名爲
。非言多故名爲多言。如前已解。此一段
中即有問答。問。諸法性相。本無増減。加
言。何益於彼。而説宗等能立耶。答。
法雖先成。而敵者無智爲解了宗等
。非宗等之所立。故論但云開悟他
時。如是多言。名能立也。問。説宗等言敵不
解。豈非能立。何要智生。答。今此且依
故。從開悟多言。理實三分無非悟。亦
能立。問。論説宗等悟他。雖
能立。現比二量能自悟。有自悟。現比
收。答。現比心等縁境生。但慮境生。皆自悟。
三分無。非能立。解雖起能立收。問。
相符宗。果不生。以果故。宗過攝。能
悟他。他不悟義不顯。故似立收。答。宗
言本爲敵論。順彼無於宗過。收能立
將顯所成。無非即名能立攝。敵智不生。
理雖顯。以量無非。名能立故。此猶日
月麗天而盲者不覩。是盲者過。非日月咎
三分無非。而愚者不達。是愚者過。非正量

文。説如説聲至立宗之言者 文勢有
。一別結宗。二別結因。三別結同喩。四別
異喩。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不立敵
濫有過。量合結無過。示立宗言。是故指云。
佛弟子對聲論師。説云聲是無常者。是
立宗言也
文。論所作性至故唯牒一者 此中所作性
者。是宗之法。能立因言者。依有法宗之因法
言也。因雖三相。此但結初。因言唯顯初因
。故曉師云。言是宗法言者。此中就因。轉
宗法。其故何耶。若直就宗内。二義相望。
能別名法。所別非法。若以宗望因。因受
法名。宗不法。宗不自顯。要待其因。方
解故。今此因者。望前即軌生宗解。望
即摸起喩言。對敵論時。軌而且摸。能成
。故名宗法。由是義故。於宗同類異類。直
同品異品。於因同類異類。乃號同法異
。此是因明之宗不易之法。顯立因法必須
言故者。對敵説因。必須故。不爾便非
宗所以。前者欲顯同品定有等者。前指法
中擧二因者。顯遍不遍皆有正因。三相異
故。別顯二因
文。論若是所至義決定故者 第三文也者。
別結同喩。是第三也。是隨同品言者。言
者。爲因同品耶。爲宗同品耶。今此疏
主。略作二解。一云同品者。是因同品。瓶等
所作。是彼聲上。遍是宗法性之同品。瓶上無
常。不相離義。隨此同品故。云是隨同品
瓶無常逐同品故。即顯聲上無常隨所作
。其所作因聲瓶兩處。名因同品。今擧
瓶上所作故。無常顯聲無常。亦隨因同品
義決定故。今此初解也。軌師云。瓶上所作。
聲上所作同故。名同品。瓶上無常。隨
同品。故名隨同品。由瓶無常隨同品故。即
聲無常亦隨所作因也。亦與此同
文。又同品者至無常義立者 是第二解也。
同品者。是宗同品。前雖因。宗猶未
瓶上同品無常義。今瓶上所作。既隨
無常。即顯聲所作亦隨同品無常。結此同
。有作三釋。一云瓶等所作。與聲所作。相
似故名同品。瓶上無常。隨逐所作。二云瓶
上無常。似聲無常。名爲同品。所作隨逐。名
隨同品。瓶上所作。既隨同品。即顯聲所作
亦隨同品無常。三云瓶上所作無常。似聲所
作無常。名爲同品。聲上所作無常。隨瓶所
作無常。名隨同品。合喩能顯所立之宗。隨
同品喩。不同故。三釋之中。第二釋意。與
此疏主第二解
文。問敵者不至亦無過也者 此問意云。敵
者雖瓶有無常。而猶未聲有無常。何
瓶而爲同品。此答意云。立敵共許
瓶所作。彼此相似。故同品中。因爲正同。宗
助同。立者本意立無常宗。生敵者故智
於瓶。爲宗同品。亦無過也。應師云。同
法喩言。顯因隨逐同品處。有隨同品言。此
言能顯因第二相同品有故。今案此解。因
宗處。故云隨同品。若爾云何。解同喩
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即案彼意。有因之
處。宗必隨逐。豈因隨宗處隨同品。曉
師云。同喩中言隨同品言者。隨言不不離
離。即合擧能立因。隨宗同品。合令離。
故方得宗。若有時合。而有
。不此而顯彼也。如雨必不雲。
故見雨定知雲。雲未必合雨。故望
定知雨。此因亦爾。故必須
文。論若是其至故名遠離者 第四文也者
結異喩者是第四也。此止於前宗因二濫。名
遠離言者。由宗處其因必離。反成
定有宗也。故云止二濫。是遠離言。望何名
遠。望何爲離。此有三解。一云望宗名遠。
因名離。故云遠宗離因。二云遠離之言。
並通宗因。故云或通遠離。三云體疎名遠。
義乖名離。所立之中。常與無常體疎義乖。能
立之中。作與非作體疎義乖。故云所能
體相疎遠。義相理乖耶。曉師云。異喩中
言。遠離言者。無暫合義。故言遠離。是抑
因遠離。即揚同品因永合。若於
遠離者。即於同品永合。非
故。宗即傾矣。如似諸火永不烟。故知
青烟必生於火。設使彼烟亦合於水。誰能望
烟定知火乎。又應知。是合離文言。調揩定
告之一言。即生衆過。如合文中。令因合
同品。不同品合因。離文之中。使異品離
於因。非使因離異品。何以故。欲文義隨
。故謂離義既與合義相違。離文宜
。是謂文義相順故也
文。問何故但至異因之號者 初問意云。若
是其常。是離宗也。見非所作。是離因也。如虚
空者。指異喩依。既言依。不離喩。故
此問。初答意云。若是其常者。別離宗也。
見非所作者。別離因也。前同喩云。諸是所
作見是無常。爲同喩體。今異喩云。若是其
常見非所作。爲異喩體。同異喩中。各有
。擧異喩體。離前同喩。故云合則離喩。如
虚空者。擧依離依。非宗因。不喩體故。
故不合則離喩。然同成宗等者。問。異
喩亦成宗。何故不必須依體耶。答。約
成宗以立同喩。是故必須依之與體。止
因濫。以立異喩遮義已成。濫即自止。故不
必須其喩所依。後問意云。何故別離宗因
異。宗因總合離喩名爲異喩。後答意
云。喩合能立所立兩法。宗因各一。説異喩
以總苞。異二而爲告。其告如文。總言
。含異宗因。更不別説。若准此問。前同喩
中亦有此問。何故但名同喩。不同宗因
耶。答。總名同喩同宗因。不別説同宗
同因之號
文。論唯此三至唯三能立者 唯此三分者。
此有兩解。一云唯者簡釋也。能立八中。簡
合結及與三量。釋取因支同喩支異喩支。此
之三支説名能立。二云能立五中。簡宗合
取一因兩喩。此之三分。説名能立。故
唯此三分。説名能立。或因中三分名唯此
三分。理門論云。又比量中等者。文中有二。初
總釋唯三之理。後示其唯三之義。又比量中
唯見此理者。比量有二。謂自悟中正名
。自觀因喩比生宗智。於悟他門中通名
比量。先立宗言動逆情。後擧因喩
成立。於此二種比量之中。唯見此三分
正理。故云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度等者。
唯三義別開三相。初明遍宗法性。所比
處者。所比是宗處。即有法。此擧所比。意取
有法。此相是因。此宗法相。遍在有法。故言
定遍。次明同品定有性。於餘同類者。類即品
類。瓶等同類。有法之餘。故説餘言。憶念此
彼定有。故云念此定有。問。此相中何
遍。答。正因中自有二種。一者遍因。立
聲無常所作性因。二不遍因。如説勤勇所發
等因。若言遍者。恐攝不盡。故説定言。攝
不遍二種因也。後明異品遍無性因。彼無處
者。於虚空等無宗之處。憶念此因彼遍
無。問。此相中何故説遍。答。異法喩止濫方
便。恐止不遍。故説遍言。顯其因。又此異
中。要須遍無。方離不定之過。不同中不
遍亦成。故言遍無定無也。是故由此
等者。結三所由。即由三相。立論之時。令
敵論生決定解。乃得圓滿而無増減。故云
生決定解。即是此中等者。唯見此理。唯三能
立二文。屬當論旨同故
文。彼引本頌至如次別配者 此説二比下
疏主文也。於頌文中。初之一句明自比量。次
之一句明他比量。廣釋如下。此説二比等者
夫言比量。有其二種。一自比量。二他比量。
自比量者。是弟子位。此有二種。一相比量。
烟等火等。二言比量。如
決定解。他比量者。是其師位。爲彼弟
比量言。令他生解。上之二句。如次別
配。此二量意。前量即是。從師聽人。生解之
類。豈直獨論聲無常義。乃是遍明。一切於
宗。生新解人。從師聽者。是弟子位。後量即
是。自尋聖教。生解之類。言弟子者。自是諸
佛菩薩弟子。以尋經論。而自生解。經論既
是。佛菩薩説故。是佛菩薩之弟子也。此亦遍
明。一切宗義。生新解時。自觀相解。豈直論
其觀烟見火也。此中言比量者。師雖先説
立宗之言。後陳因喩。然正自解。乃由先尋
因喩之理。方生宗解。相比量者。灼然先尋
因喩之相。不復待言。是故論文總明如此。
二種量中生決定解。故云是故由此生
定解也。次明悟他比量。即是師位者。向者
自悟。既明達已。然後爲他。發言立量。先立
其宗。後説因喩。意欲他生決定解。所以
論文復得名爲是故由此生決定解
文。彼論自釋至説爲相應者 故因三相下
疏主文也。彼論自釋下二句言者。唯釋下半
悟他比量。不上半自悟比量。故云釋下二
。文中有四。一釋宗法。二釋相應。三釋
。四餘遠離爲於所比等者。此即第一釋
也。言所比者。如無常等有法之上。所立
之宗。由瓶等上無常所比。故名所比。宗法
性者。此即因明。有法宗上因法性故。故説
。爲所立因法性故。故説因言。此釋
中宗法言也。爲顯於此不相離故説喩言者。
同喩順成宗之與因不相離性。異喩返成宗
之與因不相離性。所説二喩。於此因中
相離故。故名相應。此釋頌中相應言也。爲
顯所比故説宗言者。言所比者。所立之宗。
因喩所比。爲所比。故説宗言。此釋
中所立言也。故因三相宗之法性與所立宗
説爲相應者。故因與宗。脱不相離。是相應

文。釋餘遠離至申宗致者 即是此論下疏
主文也。此顯所遮。釋頌文中餘遠離言也。
除此更無其餘支分者。於所立宗。除此三
更無其餘能立支分。賓師云。於所比中
此更無其餘支者。前於所比之中。顯
喩宗三支之義。除此三支是正義。已更無
餘支分是正也。故知軌法師等。入理疏中。一
因二喩。以爲陳那三支能立者。違此前後
論文也。以其同異兩喩義者。功能是同。顯
宗因不相離故。故頌文中。釋兩喩義。但云
相應。長行之中。但云爲顯不相離性。是故二
喩。合爲一言。以顯兩喩。但是一支。加以
。但三支也已上一因二喩爲三支者。疏主
亦同。故今救云。賓師自云。凡釋能立。自有
二門。一者總攝門。宗因喩三。望立自宗。皆
能立。由此門故。喩伽論等立八能立。二
者相形門。宗因喩三。更互相形。宗爲所立
因喩能立。由此門故。陳那等論。宗爲所立
此相形門。賓師所建。然則此三支文。宗因喩
三。相形之門。宗爲所立。二喩合一。因支唯
一。豈足三支之能立耶。故疏主等。一因二
喩。爲三支者。尤契論旨。由是遮遣餘審察
等等者。外道妄立。審察支上。更加宗因二喩
合結。以爲七支。由是唯有三支理故。便能
遣小乘外道及古師等審察等支。及遮
乘所説合結。諸外道等將論時。須與
章宗途。定所立義。名爲審察。且如
彼聲論師。云汝立聲爲常耶。婆沙二十
七云。若不他宗。不其過。是此義
也。聲論答云。如是佛法。反定他宗。云汝何
欲。汝豈不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
耶。聲論答云。不爾聲是常住。無觸對故。
譬如虚空。知此審定。方乃觀察定不定過
佛法自知比量因定。復知聲論因中不定。從
此方得彼因中不定過失。如是審察。立
之爲
文。集量破云至至下當知者 立者智生下
疏主文也。陳那所造集量論中。破此繁立
云。由汝父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論等。此破
意云。立破前語立者。父等多分疎遠故。相例
此。即疎疎相例破之語具者。謂語所須。口
舌等是。立者智生。與宗他智。少分親近故。
相況破此。即親疎相況破之。立者智生。望
宗他智。雖是少親於言義。故名疎遠。古
師所立。八四三等爲能立者。瑜伽對法立
等八。古師所立。宗因同喩異喩。世親等立
因喩三。此皆所遮。上文等者。等取此等八四
故。故説等言。其合結支。若爲能立。離
外無別勝能。故不之。若爲過失。其過
増勝。故立爲過。無合等是。其合結支。准
實論。依古師義立以五支。宗因可知。次立
喩云若有物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
次復合云。聲亦如是。次復結云。是故聲無
常。此乃但據同喩之。闕無異喩。亦可
。更説異喩。方加合結。云聲亦如是者。順
反如是也。結云是故聲無常者。是故順反。
聲無常也。問。遮古師立七支能立。唯取
三分名爲能立。如掌珍論云。一諸法空。既
異喩。唯二能立。如何此説能立唯三。答。
能立唯三但遮四等。不能立要具有三
問。有叙難云。彼論所立。縁生不起。有無爲
因。應宗。無三相故。如一相等因
此何會通。答。二説別。一云即有相違決定因
。謂彼二因。定能顯宗。具初二相。不
故。如正因等。一云無三相因。自有
兩倶不成之失。無勞別作相違決定。何者。
若有異品因不無。可二因無三相。無
異品故。因非有。二因三相非是無。故掌珍
云。爲異品異法喩。異品無故。遮義已成。
故知彼説無三相因。兩倶不成。問。説能立
唯三。無唯宗成就言。唯三能立。同無義得
成。答。同喩順成無同闕助。異喩止濫無
濫除。問。若爾如何無性攝論第一卷云。不共
無明。依立識身。無有。是處無
對治故。若處能治。必定有所治。此無
同喩。如何得立。答。因明之道。既該諸宗
唯依一文。失因明之通軌。若有異品
異喩。此能立闕。若無異品異喩無。因具
三相。問。若遮四等。説名唯三。何故楞伽經
因明五分論耶。故彼經云復次大惠
一切法不生者。菩薩不是宗。何以故。
五分論多過故。彼經佛意。一切法無實生性
名曰無生。非別有無生法體。然大惠意。
一切法皆不生。佛遮止云。汝若如
立不生。於五分論多過故。解云由
多説五分論。佛順世俗五分名。非
世尊成立有五。故説三分。不彼經。言
五分者。宗因喩合結也
文。論雖樂成至非是眞宗者 論文云。雖樂
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玄應師
云。謂雖爲所成立性。由現量相違等
九種失故。故名似宗。非眞宗也。以義應
言。由現量相違等故。説名似宗。以
等中後四非是相違義故。由此即知。有説
九義相違。名似宗者非也。即文軌師
云。樂所成立。義該眞似。雖復樂爲所立之
。然與現量等九義相違。故似非眞也。邁
法師亦云。與現等九義相違。今破兩師。故
非也。樂爲有二等者。凡宗有四。一遍所
許宗。如現見色。二先承禀宗。如二外道共
僧佉。對諍本宗。三傍義准宗。如聲無
。傍准顯無我。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
便立。如佛弟子立佛法義。若吾外宗樂
之便立。不定顧。此中前三不建立。唯
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爲宗。今云。當時樂
爲。即第四宗。今正對敵申所樂宗。故云
。似宗因喩。更須成立。後方爲宗。雖更可
成。非今所樂。是第二時所成故。故云
時樂爲也。邁師云。雖樂成立者。簡去遍共
許及師宗等。謂雖自意樂成立爲宗。而
有法及法。與現等九義相違。既不眞。名
似立宗者非也。四宗之中。前三皆是。不
所樂。如何説云雖隨自意樂。成立爲宗。故知
非也。前將當時之樂爲等者。分文段中。初
復有二。初牒已説過非眞。後隨似。
列指釋結。今指初段。故云前也
文。論説雖言至故名似宗者 雖言義兼徳
失等者。疏上卷云。又於宗内。説樂爲言。簡
訖。因喩略之。若准彼説。因喩亦是樂
所成立。豈是徳收。眞因喩等。當時立故。無
諸過故。此即徳中亦有失也。義兼徳失。其
言虚也。然上卷文。且擧傍説。非是正義。故
前後文理不相違。若與現量等相違故等者。
玄應師云。以義應言。由現量相違等
故説名似宗。以所等中後四非是相違義
故。此言有理。如何。今云若與現量等相違
。所等後四。豈有相違義。故今解云。列名
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隨古列者。現量
相違等五是也。陳那唯立此五。故理門云。
非彼相違義能遣。隨今列者。能別不極成等
四是也。天主更加餘四。今論文云由與現量
等相違故者。且隨古意簡去似宗。是故唯
五種相違。不後四。以義應言。由
現量等五相違。説名似宗。後之四種既非
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過。不但相違。故加
後四。今天主意。不古旨。且擧五違。簡
立宗。若隨今簡。具標九過。應似宗。人多
知。古今別意。説現等九義但違者。不
但乖論主之旨。亦違翻譯之家。文旨幽深。應
劬勞。又此雖言亦顯不定等者。第二説也。
此説意云。似宗因喩。雖樂成立。由現量
等五相違。名似立宗。是故但取後時樂爲
似立宗。然則樂爲。眞取當時。似取後時
其今後。二時不定。是故雖言顯不定義
文。論現量相違至此初也者 初隨古列者。
列名次第。彼此各別。依理門論五違云。
一自語相違。二自教相違。三世間相違。四現
量相違。五比量相違。此論列名。如文可解。
今云古列者。雖次第別。而五相違。一處
列故。故隨古列非是如次。陳那爲古。天主
今。陳那顯五。略後四過。天主得意。且
後四。非彼相違義能遣者。此釋眞宗。非
所遣。爲餘違。現量等。過失所遣
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若依結文等者。論下
結云。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
故。立無果故。名似立宗過。案云。是遣諸法。
自相門故。釋初五相違所由。宗之有法。
名爲自相。局附自體。不他故。立敵證智。
之爲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
。擬他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
智既生。正解不起。無解所宗義。故名
遣門。不容成者。宗依無過。宗可成。依
既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成也。故
似宗内立次三過。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
敵申宗。本諍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
此相符。亦爲過失。結此九過。名似立宗
今云。初顯乖法者。初五相違。乖者違也。法
者現比教。詮俗理語言。名之爲法。五種似
宗。乖違五法。故云乖法。次顯非有者。次三
不成。所依非有。宗義不成。故云非有。後顯
虚功者。相符過也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乖法有二至皆是過攝者。説五相違。名
乖法。言有二者。有二對也。一者自教自
語。對三種。以爲一對。二者現比對自教
世間自語。以爲一對。是名有二。自教自語
唯違自而爲失者。自教相違者。凡所競理。必
據憑。義既乖於自宗。所競何所憑據。違
他順己。方名眞宗。唯違他非過。違
。皆是過收。引自爲證。他未信從。能立之
法。必極成故。對敵申宗。必乖競故。違自憑
。即便爲失。自語相違者。宗之所依。謂法
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依彼體。不
相乖角。可相順立。既言我母。明知子。
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
。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反。
敵何所申立。故爲過也。違自及共。皆此
過攝。唯違於他。總非過攝。本害他故。故自
教自語。唯違自而爲失也。餘之三種違自共
而爲過者。現量相違者。耳爲現體。彼此極
成。聲爲現得。由來共許。今隨何宗所立。但
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智。故名現量相
。違他及倶不違。竝非過攝。立宗本欲
害他故。違自及共。皆是過收。比量相違者。
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起。
此義意云。彼此共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
立爲常。宗既違因。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
智異生。由此宗過。名比量相違。違自及共
此過收。違他非過。若倶不違。或非
。世間相違者。若有立言。懷兔非月。以
故。如日星等。雖因喩正。宗違世間。故名
過。此亦違自及共。皆此過攝。准自教違
其義可解。又現比違立敵之智等者。且現
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以相成宗。本
智境。立宗已乖正智智那得眞。
比量准此。自教違所依憑者。如鵂鶹子
聲爲常。違勝論教説聲無常。世間依勝
義而無違等者。如眞性有爲。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等。簡別立宗。故云眞也。自語
立論之法有體有義等者。如一切言皆是
。如外道立。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
和合爲宗。皆妄之法。即汝口中言。汝言
。此言實不。若言實者。攝在有法一切中
不。若言攝者。有法一分。違反於法。法中汝
皆是妄故。即汝法中。復違有法一分實
故。後不前。義不體。標宗既已乖角。
能立何所順成。故此五違。皆是過攝
文。論能別不至故亦過攝者 若爲二科等
者。初五違以爲一科。後四種過。以爲一科
宗非兩許依必共成者。有法能別。但是宗依。
而非是宗。若不共成。闕宗支故。非
。所依若無。能依何立。且如四支無闕等者。
四支者。一象。二馬。三車。四歩。百論疏云。外
國象車上有四人。下一人。馬軍上一人。下
二人。車軍亦四人。歩軍四人相已上
此間法稍有異者。蓋大國法乎。能喩唯三。
所喩四支。今不數。唯喩闕不。故無妨也。
此顯虚功等者。相符極成者。夫論之興。爲
邪義。擬異宗。聲之所聞。玄賓咸許。
所見既等。豈藉言成。故此立宗。有相符

文。論中此現至現量相違者 現量體者
立敵親證法自相智等者。耳識及同縁意識。
相應惠數。名之爲智。聲爲現得由來共許
等者。聲體是所聞。耳根耳識是能聞。所聞之
聲爲能聞根識證。是現量境界。而言
所聞。乖乎現量。故言現量相違也。所
言現者。謂所證之聲。及能證根識。皆在
。是故稱現。言量者三。一境是所量。二識
是能量。三此和合。正證識智生。謂能證識根。
所證之境。稱量而知平等。平等無
。故稱爲量。問。若聲非所聞。是違現量
者。聲是所聞。爲是現量耶。答。聲是所聞。通
現比。設若有人。以分別心於昔時聲
是所聞。比於今時聲是所聞。由此即立
聞之名。而立量云。聲是所聞。此即仍是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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