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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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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等
文。言陳那至擧其宗等者 此第二説。亦
與軌師第二説同也。故彼疏云。又陳那意。
以古師云宗因喩三。倶是能立。不能乖古。
故擧其宗。言雖同古。意恒異也。言有廣
狹。其意同也。問。先古皆以宗爲能立。自性
差別。二爲所立。陳那遂以二爲宗依。非所
乖諍。説非所立。若爾瑜伽等論。宗爲能立。
自性差別。以爲所立。如何今云自性差別。
非是所立。豈不違論。答。陳那不破瑜伽對
法。自性差別。以爲所立。總顯此第二説意
者。古師皆依瑜伽等論。宗爲能立。自性差
別。以爲所立。陳那遂以自性差別。以爲極
成有法。極成能別。即是宗義。所依之處。還是
所立。與古師同。陳那但諦自性差別。二門
之上。雖有能依宗義之門。而此能依。更無
別體。還以自性差別爲體故。此宗義亦名
所立。古師即言。二門之體。雖是所立。將此
二門。合總爲宗。即是能立。猶如思惠。以爲
所依。於上假立。説爲尋伺。尋伺離思。別爲
義門。不可即與思惠門同。是古意也。故陳
那意。雖破古師宗名能立。不破古師宗依
之中。自性差別。以爲所立。既取一邊。言中
不能全乖古師。故擧ツテ以爲能等。
欲令文相。乍同古師。而實正義。宗爲所立。

文。問宗若所至爲能立體者 隨八所成等
者。初釋意云。八義是能成。宗即所成也。能成
所成。義無相離。由有所成。始有能成。若
發所成。獨辨能成。則不知此八義。爲何
所成。爲是義故。雖欲辨能成。八義必有
所立。宗爲彼所成。能所相隨。猶如互影。即
此三釋。倶顯論之説也。八義言能成。則
影知宗是其所成。宗既言所成。即知八義
是能成也。此即能成所成相對。作影論之説
也。又宗所立隨能立中等者。第二説意。言中
雖詮八門能立。而義意許。所立之宗。亦在
其中。如能詮一因言之下。必有詮三相
義。能立八門言之内。即有所立一宗義。此
是影論之説也。八門言能立。則影知所立。是
在其中。宗既言所立。即知八義是能立也。
此即能立所立相對。作影論之説也。又觀察
義中諸所有事等者。第三説意者。所建立法。
名觀察義。即所立宗也。能隨順法。名諸所
有事。即能立因喩也。八門之義。通名諸所有
事。能觀之智。即八義中。現比二量也。現比
言能觀。則影知所觀。是在其中。宗既言所
觀。則知現比是能觀也。不擧其宗於何觀
察者。若八義中。擧能觀知。不影擧其所觀
之宗。現比量智。於何觀察。此即能觀所觀相
對。作影論之説也。有記云。此第三釋。談其
長行擧宗所以者非也。疏旨幽隱。浮雲之
心。何得披乎
文。問能立因至爲正了因者 答此問中。
西方兩解。一云。因雖有三。非言不顯。故
偏説之。一云。言因居中。攝其前後。謂
攝義。後攝智因。今疏主意同第一説。言有
長短。義允同也。智義順此亦得因名者。智順
此得因名者。謂敵論者。解所作智。從立
論者言因而生。然此因智了宗無常。以之
爲果。故即望於了宗果邊。名智了因。是故
順言。得智因名。義順此得因名者。即順
言因。得義了因之名也。其義即是。言因所
詮。亦名生因。即敵論者所作之智。正是了
因。其所作義。是了因境。亦名了因。若所作
言。不生智者。其義由何。得了因名。尋其
根本。由所作言。生敵論智。作此智境。義得
因名。了因境故。亦名了因。智義兩因。得了
因名。此竝由言生故。云智義順此亦得因
名。由言生因生敵證智者。此約能生敵論之
智。以釋了因。即立論人所作之言。望能生
彼敵論之智。以所作智了無常宗是正了
因。今與了因作能生因。了生因故。亦名
了因。總顯答意。若望取捨。智即最強。故理
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若望對敵令他
聽聞。即要由言。其内解智。非即是言義。若
不説他人不聞故。今但擧多言。以攝發言
之智所説之義トヲ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一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理門難云至體亦可爾者 此難言因
應非能立者。難云。若取敵者解所作智。望
了宗邊。名了因者。是立者言。便失能立
了宗トノ之性。此釋意云由言因故令敵證智
了本極成因等者。正由立者之言生因。本極
成故。令敵證者。有宗智力。憶念宗故。有
言生智了之義。是故言因。正爲能立。敵證智
了。爲能立性故。是言不失能成立性。若
不爾者相違決定等者。理門論云。宗等多言
説能立。若唯取言。正爲能立。不取智了
爲能立者。相違決定。多言具足。應名能立。
爲通以難云。既由他智。不生決解。名爲
似立。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故知
通取言之與智。爲能立體。不説智生義生
義了。名能立者。瑜伽約本。唯取言因爲
論體性。智生等三。非是本故。不説能立。其
言了因。體即言生。是論體性。亦定可爾。故
瑜伽云。六種言論。是論體性者。約六因中言
生言了二因而説。所以爾者。言了因體。即
言生故。其言生因。望詮顯宗。亦名言了。其
體無二。體亦可爾者。瑜伽論中。以言了因。
爲論體性。亦可爾也。或六因中。既言生因
爲能立因體。以言了因爲能立體。其義
可爾。故云體亦可爾
文。問何故能至名爲能立者 一二之言豈
非多言者。問意之中。相傳二説。一云。因三
相。及一因二喩。多言之中。一二之言。豈非
多言。一云。依聲明法有三種言。一者婆達
喃。此云一能立。即是一言也。一言顯是一
比量也。二者婆達泥。此云二能立。即是二
言也。二言顯是二比量也。三者婆達那膩
耶。此云多能立。即是多言也。多言顯是三
比量也已上此三言中。一二之言。豈非多言。
彼説多言名能立者。答意之中。亦有二義。
第一義意。約因三相義。而説多言。第二義
意。約一因二喩三支。而説多言。答中之多言
者。非是三比量以上。名多言能立。約一量
中。除宗餘一因二喩。及因三相違。名爲多
言而説之也。一二之言。難是能立。而一量
中不違古説。因等多言。名爲能立。由此義
理。即説多言。名爲能立。若擧一言能立之
比量時。敵證之人。雖聞其言。倶不生解。
立一量中。除宗義已。擧因喩等多言時。
方生他解。故論式等。説多言名爲能立。今
不違古。故説多言也。彼論復言至生決定
解者。理門論文也。因之三相下。疏主文也。
又比量中唯見此理等者。理門論意。顯因三
相義。破古五支等。問答分明也。比量有二。
謂自悟中。正名比量。自觀因喩。比生宗智。
於悟他門中。通名比量。先立宗言驚動迷
情。後擧因喩比校成立。於此二種比量之
中。唯見如此三相之義。一者若所比處者。
擧宗支也。謂聲有法及無常法。爲所比處
也。二者相定者。擧遍是宗法性因義。於餘
同類念此定有者。擧同品定有性*義。於彼
無所念此遍無者。擧異品遍無性義。是因三
相義故。即知。由此三相。能生自悟比量之
決定解。及悟他中。生同聞比量之決定解
也。因之三相者。即次所列也。既宗法性者。
遍是宗法性也。同有者。同品定有性也。異無
者。異品遍無性也。即上所比處等三所之中。
如次可配。賓云。所比處等三者。是宗因喩
三支者非也。違疏旨故
文。又一二之至要籍多言者 此第二説。
約一因二喩三支。説多言義也。一二之言
等者。二説如前。若依前第二義。聲明法説。
意説。此一二之言。若立一言能立。二言能
立比量時。宗猶未立。隨自意樂。立一量
中。立宗以後。擧因喩時。多言義具。所立方
成。唐前記云。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等者。此
重説多言無失所以也。非是異説。若説因
支。無同喩支。宗義不明。即簡同五過。若但
同無異等者。簡異喩五過。設有兩喩下。
簡因四不成過也。四不成者。皆闕初相故。
競何由濟者。唐前記云。濟者度也。諍何其義。
申度有情也。諸佛菩薩説因明論。令法久
住。利有情故。故知濟者。濟度有情也。有云。
濟者成也。不順文旨。不可用也
文。論由宗因至所立義宗者 宗義舊定等
者。此問意云。若依小乘。諸法離他性。自
性本來成。若依大乘。一切諸法。離言自性。
本來而成。何故此論。宗等多言。名爲能立。
答。若論法性。不説而成。然諸問者。不了彼
義。故今説成。令彼信解。假立爲成。故顯揚
論云。若一切法。本來成就。云何以言更成立
耶。答。欲生成他信解故。非謂生成諸法
性相。由宗因喩多言辨説他未了義者。如有
人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喩如瓶等。其愚
敵者。即作相違決定難云。聲定是常。無質
礙故。譬如虚空。立者即爲辨説過云。汝無
礙因。有不定過。我所作因。是決定因。即汝
先來。未了無常。妄執爲常。未了因中有
不定過。妄將爲因。未了虚空非是同喩。妄
將爲喩也。故云由宗等多言。辨説未了義。
諸有問者謂敵證等者。謂敵論者及證義人。
名有朋黨。其類非一。故名爲諸。其敵論者。
有三惑故。未了所立常無常義。故名未了。
謂無明故。不知無常。由疑惑故。猶預常耶
無常耶。各宗學者。顯有倒見也。由倒見。
故。計爲常住。由是三惑。未了立者立何
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多言。成立宗義。
除其三惑。令了立者所立宗義
文。其論義法至了所立義者 六處所者。一
於國王前者。謂於立論之處。王親降臨。二
於執理者前者。謂於處斷王事者前。三於
大衆中者。謂於天人等多衆中。四於善解
法義者前。謂於深解種種内外諸論者前。
瑜伽對法。合顯揚論第四第五。名善解法
義沙門婆羅門也。瑜伽加賢哲前。對法加
伴侶中。立論者敵論者。六於樂法義者前
者。謂於所立法義而樂聞也。六處所中執
理家者。斷事官家也。第四五中。問。賢哲人
者。必善悟義。何分爲二。答。賢哲性善。未必
有學問也。善解有學問。未必性善。故開
爲二。於此六中須證者等者。謂西方法欲
立論時。必對國王諸長者等。證義人邊。乃
得敵論スル&T069222;。若無證者。不共爲諍。賓主
立敵。無所決故。立破不成。然證義者。必
具三能。乃名證者。一善解兩宗所立之
義。即善自他宗也。如能解佛法弟子及勝
論師。聲爲無常。若聲論師立聲是常。若
不倶解兩宗義者。則不成證。二心無偏
黨。謂雖善解兩宗所立。心若有朋黨。證義
不成。三言語諦實。即出言有則。能定是
非也。謂雖善解兩宗所立。及無朋黨。而問
證時懷諂曲故。言無諦實。不能決判。亦
不成證
文。故者所以至而問爲示者 故者所以等
者。八轉聲者。一體。二作業。三作具。四所爲。
五所因。六所屬。七所依。八呼召。且如一人
斫樹之時。説人即是第一男聲。樹是所斫。
即是第二所作業聲。由斧斫樹。第三作具
聲。爲人斫樹。是第四所爲聲。造舍等故。是
第五所因聲。如奴屬主。是第六所屬聲。如
客依主。是第七所依聲。於上七聲加禊補
盧沙。即是第八呼召之聲。第五所因聲。亦名
所從聲。即有依主釋義。今云故者所以者。
所以與所因。即眼目異名也。所以斫樹者。
造舍等故。何故多言。説名能立故者。釋
成也。謂證敵解。功由宗等。故此多言。名爲
能立。由者因由第三轉攝者。由斧斫樹。是
第三轉。作具聲義。得解了由宗等言。故此
多言。名爲能立。開示有三者。依餘教旨。開
示有四。一爲初機曰開。全未解故。爲久
學稱示。令正知故。二爲無智曰開。爲邪
智稱示。三爲邪者曰開。爲疑者稱示。四
爲外道等曰開。爲内道等稱示。今云開
示有三者。偏據因明之旨説三也。剏楚向
反。今爲創字
文。諸有問者至名爲能立者 此二説中。初
當文軌師説。第二與玄應師説同也。五義
之中。年邁久忘者。邁者衰也。證人久解。而暫
廢忘也。賓主紛紜者。立敵紛紜。亂證者神
慮。故於義理。解惠不生。五爲破疑心除渉
朋意者。破疑心者。爲顯第三言語諦實徳
也。疑心者。大衆疑心也。恐衆謂有偏黨之
心。*除渉朋意者。爲顯第二心無朋黨徳
也。心若有*朋。證義不成。言無諦實。不能
決判。亦不成證。遣此二失。將顯二徳。故
審問宗之未了義。二應分別等者。論應分
言。開示問者未了義故。此合作文。故
無有失
文。能立有多至能立性故者 理門論云。
又以一言。説能立者。爲顯總成一能立
之性。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
此釋能立得名之由也。謂於多言之上。
而以一言作名。文有二義。一明眞立一言。
其義圓備。二明似立一言。其義缺減。且初
義者。問。既實多言。何故但以能立一言而
爲名也。故釋之云。又以一言説能立者。
爲顯對敵能明自宗。要由宗因喩等多言。
總成一功。而能存立自宗比量。外難息言
也。依聲明法。能立之言自有三種。一者婆
達喃。此云一能立。即是一言也。顯是一比量
也。二者婆達泥。此云二能立。即是二言也。
二言顯言二比量也。三者婆達那膩耶。此
云多能立。即是多言也。多言顯是三比量已
上也。今梵本中。以婆達喃一言。以呼宗等
多言。良由宗等多言。總成一比量。合爲一
功。能存自宗故。是故不以婆達那膩耶。以
呼宗等多言也。似立一言其義缺減者。即文
云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或有六句。
或有。七句。於如是等。闕過多言。而以一言
名能立過。闕支便非能立性故者。是疏主文。
非論文也
文。論此中宗至諸法性相者 瑜伽論云
等者。瑜伽論第十五。説七因明。第三論所依
中。總有十支。説十支中。初別釋名義。後總
問答。合有五問。今此疏中。如次擧五問答。
以釋十支之義。此即據初二支問答也。初
二支者。即彼文云。所成立義有二。一者自
性。二者差別。以之爲二。初問意云。若依少
乘一切諸法。各離他性。於其自性。本自成
就。若依大乘一切諸法。隨言自性皆不成
就。離言自性本來成就。有何言説諸法性。
以何義故。説名能立。爲顯此意。是故問
云。復何因縁。建立二種所成義耶。建立
者。能立之異名也。爲欲令他生信解等者。此
答意云。非謂言説更立法性。但諸有問者。
唯執所識法。未了所知義。唯執如言相。
未了離言義。故設宗等多言。開其所執。示
其所迷。令彼信解。非爲生成諸法性相。顯
揚論意。亦與此同
文。問爲欲成至現見事故者 此次三問答
也。初問中云。所成立義者。即十支中初二支
也。一自性二差別 自性者。謂自體性。如色
聲等。有體之自性。或如空花等。無體之自
性。言差別者。自性之上。或是有漏。或是無
漏。或常無常。我無我等。差別不同也。如是
二種。爲立宗等八種能立之所成立。是故名
爲所成立性。答中云自所愛樂宗義者。陳
那以後有三釋中。若依初釋。宗能詮言。名
愛樂宗。爲宗智境。名之爲義。言能立義。故
名能立。言所詮義。即自性差別也。依第二
釋。即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爲一聚。爲所成
立。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
別。合之爲宗。宗既合彼總中別法。合非別
故。故是能立。此能立宗名愛樂宗。依第三
釋。合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宗。名爲能
立。是能立宗。爲愛樂宗。第二答中。云現見
事者。宗中有法。是現見所開。故云現見
事。能立之因。立敵極成。故云決定道理。倶
許此因於有法有故。云依現見事。攝受者。
自愛樂義。第三答中。云能成道理者。能立
之因。能成立宗。故云能成道理。此因貫通
所依止。即是引喩。故云所依止。瓶盆等
事。打破無常ナル&T069222;。是所現見。故云現見

文。問何故復至眞似所攝者 此第五問答
也。問中云同類者。即彼兩喩之所依處。名
爲引喩。此引喩上。能依法門。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正喩之體。是名同類。即與聲上所作無
常。爲同類也。此同類中攝合結義。前引喩
外。宗因無處。若有常住即非所作。止濫之
義。是異類也。此之同類異類兩義。即是眞
因。後之二相。其後三量。是發言之智。而於
言中依於兩喩。所依之處。取其諸所作者。
管因第二相。故同類中。取一分義爲第二
相。及取即非所作。止因之濫。爲第三相。故
於異類之中復取一分。爲第三相。即是三
相之因。順益本宗。故論十五云。辨因者。謂
爲成立所立宗義。依所。引喩。同類。異類。現
量。及與正教。建立順益道理言論已上言現
量者。謂自心中。以其因喩。比而悟宗。名爲
比量。現證生解。不假因喩。名爲現量。且
如聖説現見之事。生者必死。或記有人。却
後七日。命終等事。諸如是類。既不妄語。堪
爲定量。故云教量。因喩皆有現比量等相
違不相違等者。且如遠見山谷中烟。破立
彼處有火之宗。即立量云。彼山谷中。是有法
決定火有。是法不相離性和合爲宗不相離者。谷
體有法。能有
火義。以之爲法。即是不相離也。故不
得以火體爲法。火與谷體。二相離故也
因云以有烟
谷能有烟。故須有字。亦不相離也。若言以見烟故。
與谷體以相離故。不得爲因也。此眼見烟現量之義。
乃得立因。以
成比量也
同喩云諸有烟處。必知有火。如
厨等處。此因之中。眼識見烟。是現量之義。
以因比宗。是比量之義現比所重。不違至
教。是正教量也。因三相中。知異品遍無性。
是相違智。知同品定有性。是不相違智。因中
既爾。喩中亦爾。隨其所應眞似所攝者。因喩
所有。現比量等。皆有眞似。如非錯亂眼。見
有烟等。是眞現量。如見春野之炎。即謂溢
岸流波。又望白雲西行。即謂明月東馳。是
似現量。如見上有烟。知下火等。是眞比
量。如見水上之霧。謂下有火等。是似比
量。如此眞似。現比二量。因喩皆有。故云隨
應眞似所攝。有記云。即於因喩。至眞似所
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倶名
相違。一切眞者。倶名不相違。故云隨其所
應者非也。違疏旨故。疏中但言即於因喩。
不擧其宗。故知非也
文。彼又重言至亦在此攝者 不決定故者。
四不成中。猶豫不成。疑惑不定。何不入不
決定句。兩宗乖反。名相違。三分非無。名決
定。第六相違決定。既是決定。何故入之。猶
豫不成。雖是不決。闕初相義。同三不成。
故不入不決。其相違決。三分無非。他智
不決。故入不決。唐前記云。問六不定。亦是
似因。何故不言同所成耶。答以理而言。亦
同所成。且望不定義。名不決定也。或成
或違者。全有分有。名或成。全無分無。名或
違。全有者。同品有異品有也。全無者。同品
非有異品非有也。因於宗過等者。四不成因。
不遍有法。闕初相故。不能成宗。一向相
返者。四相違因。同無異有。二八正因。同有異
無。故云相返。擬者將也因既帶似理須更成
等者。如所作性因。聲顯不許。更以餘因而
成立云。聲是所作。因云以隨縁變故。同
喩云如燈焔等。故同所成
文。不相違者至正名爲量者 初是眞因
等者。問。若眞因定成宗故決定スト云ハ者。如
聲論師對佛法。云聲是常。所聞性故。其所
聞因。立敵共許。既是眞因。豈得成宗。答。
所聞性因。雖是共許。由無喩故。闕後二
相。既闕二相。豈是眞因。問。若言眞因異所
成者。前會違中。云猶如於因。喩所成故。眞
因既是喩之所成。何異所成。答。似宗因喩。
更須成立。眞因異此。故云異所成。不論
眞因。同喩所成。故無妨也。問。眞現眞比。
正成宗故。正名爲量者。前六段中。眞因喩
等。名爲眞立。現比二量。名爲立具。故先
諸師。正稱能立。陳那以後。非眞能立。如何
今云眞現比。正成宗故。正名量耶。答。現比
二量。於自悟門。親正成宗。故名正量。若悟
他門。内心量已。後方發言。故爲立具。前文
約悟他門。爲立具。今此約自悟門。爲正量。
故不相違。問。慈氏無著。宗等八支。皆名能
立。陳那天主。宗爲所立。因喩能立。陳那破
古師者爲破伽等。爲破餘師。答。凡明能
立。總有二門。一總攝門。二相形門。總攝門
者。且瑜伽等八支總説。以爲能立者。謂自
心中。依於三量。自成立義。或復爲他敵證
之人。建立道理。或復立理。而用破他。故瑜
伽等八支總攝。但名能立也。因便復明自
性及差別。名所立者。隨在自悟二量之中。
以爲所縁。及教量中。以爲所證。并悟他門。
發言談説五支之中。亦爲所詮。是所建立
故謂所立也。相形門者。若曲別論。以因
形宗。宗是所立。以其宗中敵論未許。更須
因喩。立彼所立。故須知。其義有兩門。一者
總建立義。能存自宗。不被他破。約此義
故。宗亦名能。二相形待義。宗即是所。古師
不悟於總立門及相形門。差互不同。而乃齊
説。宗爲能立。陳那即破。相形門中。宗非能
立。故陳那等不破伽等*也
文。今此雖不至此即初也者 此論一部。
六段不同。一明能立。二明似立。三明二眞
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能破。
此論長行。所釋六段。雖不同於彼瑜伽論
所明次第。而案此論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下文。次第生起。亦准彼論以所釋也。宗之
所依等者。即顯此論所釋次第。宗之所依者。
指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文也。及宗者。指
差別性故下至聲是無常也。因者。指因有
三相下至是無常等因也。喩者。指喩有二
種下非正能立也。現量者。指復次爲自開悟
下故名現量也。比量者。指言比量者至名
似比量也。言等者。指復次若正顯示能立
過失説明能破下文也。瑜伽不相違中。眞因
喩内。攝眞能破。彼相違中。似因喩内。攝似
能破。是故此論。宗所依等。次第生起。亦准
彼論。而次第釋
文。論謂極成至法本眞故者 成者就也
等者。沼云。成者實也。至實理故。名爲極成。
已上徐瑠反。爾雅就成
也。又曰就終也
有本作熟者。非也。時祝
反。就市六反。爛也。亦成也。有法能別但是宗
依等者。簡古因明師等非也。古人解云。古
因明師。或聲爲宗。或無常爲宗。或合二爲
宗。如此所説。非皆是宗。但是宗依。若有法
能別。以之爲宗。宗必有依。以何爲依。所
依若無。能依何立。問破古因明者。無著世
親等。皆古因明師。爲破是耶。爲破餘耶。答
沼法師義斷云。古因明師。豈但伽等。諸釋因
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理門云。又於負處。
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隨在能破中攝。
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訛語類。故此不録。
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明論中。已具分
別。故知。有古説非者。即破之。不言瑜伽
已上
文。若許有法至更有餘過者 便有二過者。
一成異義過。即此文是也。二闕宗支過。即
若許能別非兩極成等。下文是也。成異義過
者。總別相對。而顯此過。有法能別是別。即
爲所對也。不相離性是總。即爲能對也。總
別相對。以顯成異義過。闕宗支過者。能別
有法別擧。以顯闕支之過也。更有餘過者。
若許有法能別非兩共許。即有成異義過。
亦更有餘過。疏下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
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
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倶不成。有
倶非不成。如是廣有二十餘句。説能別所
別不成之過。今指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
前記云。更有餘過者。兩倶全分一分。全分倶
一分全等過。如下當知已上即今所擧文是
也。有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三過
也者。非也。違疏旨故
文。若許能別至本所諍故者 上顯成異
義過已。今此文顯第二闕宗支過也。非爲
圓成者。宗有二義。一者支圓。能依所依。皆
滿足故。能依者能別也。依於有法爲所依
故。言所依者。有法也。以是能別之所依故。
非是不相離性爲能依法爲所依。二者成
就能依所依。倶無過故。若有九過。非是總
宗之所依故。若極成有法能別。必具二義。
故云圓成。若不ルハ極成。非圓成故。若能別
不成。必闕因中第二相故。必闕同喩。設有
同喩言。而闕義相故。喩中有所立不成過。
異品有非有故。有一分轉不定過。異品有
故。有遍轉不定過。能別無依是誰之法者。義
依體故。體爲所依。體若無者。義何所依。因
中亦有所依等者。有法不極。即因中有所依
不成。問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
理門論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
不成。若必有此理耶。答此義不定。謂或宗
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
所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
因過者。入理理門二論皆同。且入理云。虚空
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
婆多及勝論師。云空有體。經部不許虚空
有體。名無空論。體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
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依所依。而望
宗中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
未辨。得成所別。而於法中。立之爲有。
對敵違他順己。立無爲有。得成能別。但
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
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
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但
犯不成因過。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
過者。即如立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
故。此方雙犯宗及因過也。沼法師義斷云。
釋極成有法能別中云。西方二釋。一云。
聲上別不極成。餘總極成。以總合別。故
極成。今謂不爾。以總合別。爲當爲現。若
別聲上。敵許極成。何假因喩。立已成過。若
當極成。現未極者。闕宗依過。第二師云。以
立宗時。雖未極成。當可極成。依當説現
故説極成。此釋同前。闕所依過。二釋倶非。
今云。能別所別。但約自他宗中有無。無極
不極。彼此宗有。即名極成。攬作宗依。令不
相離。後順自宗。不爾雖有非有法法。立
不相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彼此宗。
不許有者。以何爲依。故須共許有法及法。
方名極成。此據共量。不要他許。法依有
法。方名極成。若許相府。不假量立。彼許餘
有。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有。總名極成已上
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別是者 一體二義
等者。文軌師云。諸法有二。一自性。謂色聲
香等。二差別。謂常無常等。自性有兩名。一
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二能別已上
今軌師意。唯顯諸法義名差別。不顯諸法
本性自體。諸法自體本離名言。爲生物解。
以義立名。自性等名。皆是體上。以義立名。
故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一差別。故知。自
性者。法體之上。以義立名。今疏主意。標體
上之三名。而顯諸法自體。軌師意。擧體上
之一名。更開二名。不顯法自體。由此愚情。
謂自性是諸法自體。其有法所別。即自體上
所目之名。既由名迷體。何生物解矣。故據
疏主取決。是可也。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師
所説自性是者。體三名及義三名。各指教文。
所以爾者。自性等名。教所施設。不預法
體。爲顯此義。各指説處
文。佛地論云至説爲共相者 夫現比二
量。爲能縁智。自共二相。爲所縁境。故入理
云。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理門論
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諸聖教中。建立二
量之與二相。少有差別。要先得意。後遇教
文。自然曉悟。故且懸叙。理門入理。因明論
中。所説二量。一向決定。無有雜亂。自有餘
教。隨宜説故。互有交渉。言交渉者。於比
量内。有極易解。分明可見者。假立以爲
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之内。極善比校。
亦有假設以爲比量。且總略釋。因明宗中
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了知同異。
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瓶上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復以所立。
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義。若唯獨取
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無常。兩處相比。
知其同。名爲共相。共者同義也。既同瓶等。
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別。比校同異。
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觀。定心之内。
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獨觀此境。
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現量
也。先徳同説。離名言相。立爲自相。取名言
相。立爲共相。即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
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
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無常名。由於
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常。故於
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並二處相同。方始
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爲比量若在
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等後得智中。立無
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獨受此
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得説
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爲現量。不可全
説。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徳但以
名言。立爲共相。即依此立。以爲比量者。
不盡論意也。問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
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
二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
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
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
共二相。皆是實義。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
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觀色等自相。
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不於自
外他處相比也。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中
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二相。佛
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
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即如色名。
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色。
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一切諸法。皆
有此通。如縷貫花也 此要散心分別假立。
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
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
中。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
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
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
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故須識。
其教門差互也。今云。唯局自體等者。説諸
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義。如縷
貫花等者。説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
通在諸法。義如前具説。此之二種不定屬
一門者。唐前記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
屬前陳後説。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下
三重門中。一一門也。不唯前陳後説一門
也。有本云。此之三種。體三義三。合名三種。
即二之三種。合爲三種。不屬一門者。差別亦
名法。亦名能別。法亦名差別。亦名能別。能
別亦名差別。亦名法。非是差別。唯名差別。
不名法等。故云不屬一門。體三亦爾。不同
大乘等者。説因明論與餘論等。之差別也。
佛地論意。色聲等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
常無常等。名爲共相。唯識論等。不可言性。
名爲自相。可言諸法。名爲共相。今因明意。
若體若義。各附己體。名爲自相。貫通他上。
名爲共相。是三教別。軌法師。依唯識意。説
因明論。自共相義。故彼疏云。自共相者。一切
諸法。皆離名言。言所不及。唯證智知此爲
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爲共相。淨眼
師等。亦同此説。今云不同大乘等者。即兼
簡去此師等義
文。如可説中至及於言故者 除此以外
説爲自性皆假自性等者。除此不可言自
性。以外佛地論。因明論等。説爲ルコトハ
性。皆假自性ナリ前文所擧。色處爲自。及青
等爲自等。處自相。事自相。皆假自性。非眞
自性。即自相中有其二種。一共相自相。如
處事二自相等。二自相自相。不爲名言之
所及者。以爲自相。即現量境。問如五
是自相。苦無常等。名共相。色蘊中。色處是
自相。總蘊名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總處
名共相。青色中。一樹等別青。是自相。總青
名共相。一樹青中。別枝等青。是自相。總樹
名共相。一枝青中。一一極微。是自相。總枝
名共相。假智及詮。不得自相者。於諸自相
中。不得何自相。答此有二種説。一淨眼師
云。自相自相中。處事則爲現量境。總處總
事。非五識境。五識之境。不可言故。既言總
處總事。非五識境。明知。前總別自相。是假
智之所得也。一玄應師云。所説自相。總別
雖殊。假智及詮。倶非境故。應言倶非假智
詮得。問若爾。如何諸論。皆言名詮自性。句
詮差別。答應知。自性差別有二。一云謂色
聲等。諸法自體。是自性。常無常等。所有義
門。名差別。如是自性及與差別。各各別有。
皆名自相。即彼自相。對假智詮。名言増益。
説爲共相。成唯識等。依共相説。不依自
相。故不相違。自性差別。通自共故。此即名
言詮法。雖不稱體。然於所詮。施設假立。
扶自性。起言者名名託差別發語者
名句。言共相者。但是名言。増益假立。非
離自相有共相體。謂假智詮不得自相。然
離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及分別智。
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稱之爲假。
遮得自相。説共相名。故因明論所説共相。
要是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文。今此因明至之別義故者 局自體名
自性通他名差別等者。且如聲無常。聲之
與瓶。各別有體。故名局體。無常之言。通
聲與瓶。故*言通他。自性差別復各別有自
相差別等者。自性之中。復有自相差別者。
根本量云有性非實等。有性者。有法自相。
不通他故。非實等者。是差別。通有性與同
異性故。故云通他。差別之中。復有自相
差別者。能違量云。有應非有縁性。有性
者。有法自相。應非有縁性者。是差別也。通
有性與同異性故。故云通他。法差別相違
中。能違量云。眼等者應非不積聚他用勝
論等。非眞他用勝言。通眼等與臥具等
故。故云通他。唐前記云。若依此説。自性
差別。因明論中。即有二種自性差別也。此
解違也。疏主既云。今唯因明。總有三重。如
何唯言有二種耶。即違疏主説自性差別
之文旨也
文。釋彼名者至故名有法者 自性差別二
名如前者。前文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諸法
自性。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自性。如
縷貫花。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爲差別。
今指彼文。故云二名如前。逕廷 上吉丁反。下
地經反。合云
宣自己非屈
曲也。廷者守也
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
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有四對。一體
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
陳後説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
以無義法。亦得爲宗。如何今云前唯有體。
後亦通無。答雖無爲宗。敵者縁之。相分
必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
亦通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縁必有體。無
非縁故。依本質説。宗法有有二。無義宗法。
雖無本質。親所縁縁。理定有故。謂敵論者。
枝立宗言。要變似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
法。非唯大乘ノミニハ。餘ト云イヽ影像。宗如何
立。解云。即以宗言。爲所縁故。又縁蘊等
無我理故。故無我行。不縁無生。不應説
無有軌持也。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唱
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
持。陳那等説。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
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爲法。立
敵互諍。起物解故。問何故先陳者。名有法
不名法。後述者名法不名有法。答先陳非
互所諍。但名有法非法。後述不能有他。
名法而非有法。言他異解者。敵論之人。今
新所解。故云異解
文。第三自性至名爲能別者 自性亦名所
別等者。天主等説。諸法有二。初謂所別。爲
無常等所差別故。後謂能別。能別聲等常
無常故。廣如此論。問何故有法。名所別。
不名能別。法名能別。不名所別。答有法
爲他別。唯名所別。非能別法。法體能別他。
但名能別。非所別
文。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 我爲自性思
爲差別者。擧比量作法相也。顯難意者。
若體名自性者。何故不言思是我。我是義。
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言我是思。
思體爲差別故。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
自性。爲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爲有法
所別。差別爲法能別也
文。難次名云至能別所別者 何故思唯一
義乃名爲法等者。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
二軌生他解。思是體故。唯有一義。何故立量
作法。云我是思。若依作法。思爲法故。應具
二義。我是義故。理具二義。何故立量作法。
以我爲有法。若具二義。可爲法故。如世
説言青色蓮花等者。青色簡蓮花。蓮花簡青
色。能別所別。其義亦爾。更互簡別。何故必
定。前爲所別。後爲能別
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 初難意云。
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者
立我爲思。此乃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我差
別爲有法及所別。如何今云自性名有法及
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定
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應如
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在
自體。故立我爲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
故不許名爲自性。後所説者。義貫於他。思
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差別。故
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即無自性。二者
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依實
義。非從多分。説各二言。貫於他者義對衆
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體者義對便
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由此義故。立
我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思名差別。若
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我是思。所別不成耶。
我爲前陳。故云所別不成
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 次難意云。若
具一義。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立我是
思。何故思唯一義。乃名法。我具二義。名有
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陳有法。立敵
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我是思。違立
量法。先陳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別有法。不
極成過。眞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陳
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爲法。先陳
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自體。無別
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具
二義。持自性故。即有持義。分別思故。即
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立量法。但
成後説。不以先陳。即爲所立。今依量法。
後陳之法。二義増勝故。論與別名。法與有
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理門論云觀所成故
等者。即引論文。證法有法不決定義。理門
論意。外人疑云。本立烟火。以爲有法。論主
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可不違。眞比
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是
用。必如是決定。不可改耶。故擧論文。答
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且如有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小乘
師不信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
中。定有佛説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感
故。如此方有情。即有聲爲宗中法也。若亦
有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
善巧者。臨時迴換。非如勝論。徳句爲所
有。實句爲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

文。釋第三難至以得其名者 後難意云。
若以後陳。別彼前説。前爲所別。後爲能別。
如世説云青色蓮花。此言彼此更互有簡。
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應爾。後陳別前。
前陳別後。應互名爲能所別別。今答中
即有二釋。一者齊釋。二者不齊釋。此初齊
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法名齊釋。如
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説。取聲無常。
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
離故。謂聲是何聲。無常。是無常聲。
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
。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言差
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葉爲花。是蓮
花青。花是何花。爲白爲青。是青蓮花。青與
蓮花。更互差別。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
應爾。前後所説。更互差別。今陳兩諍。但體
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劣。後陳別前。其義
多勝。故約増勝。以得其名。問何故後陳
別前。其義増勝。答敵論但疑聲常無常。立
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後
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増勝。不疑無常是聲
非聲。不可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
是所別。設有此疑。其聲亦則是能別也。雖
以後陳。爲其能別。然名必遮。但云聲是
無常。其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更互
差別
文。又但先陳至前後各定者 此不齊釋答
也。不如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説意
者。今依於宗。立敵所諍。唯是後説。先陳共
許。不名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喩。唯立
後説。不立於前。起敵智了。不由前陳。若
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相。豈
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
雖欲成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後説。不
以先陳。即爲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
對敵申宗。但立後説。非實等法。既成立已。
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
故法有法。先後各定
文。問前陳後至有法能別者 初問意云。先
陳皆名自性トモ有法トモ所別トモ。後説皆名差
トモトモ及能別トモ。既各有三名。何故唯言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不言極成自性。極成
差別。後問意云。前陳後説。既各三名。何故唯
*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不言極成法。極成
有法。極成能別。極成所別。而各擧一有法
能別
文。答初有三至亦不相違者 設致餘名
等者。初説意云。設依此擧。還有一難。若有
一難。不應通故。第二説意。色聲等有法。能
有他常無常等法。能有之義勝。故先陳擧。既
以有他。得有法名。明知。必有後法。以釋
於前陳。能別別於他勝。此立論宗後陳必
與彼敵論宗後陳。其義有異。以後所説。無
常之義。能別前陳所別聲宗。是故後擧能
別。第三説意。自性差別但是義名。即諸法上
共聚通名。如自共相。非宗所立。有法能別。
宗中別稱。今欲辨宗名。故擧別名。隱餘通

文。答後難言至理實無咎者 此答意云。先
陳名有法。影知後説名爲法。後説名能別。
影知先陳名所。二燈二炬二影二光等者。
大毘婆沙論第九十六卷云。問何故覺支中。
説起能助菩提念等言。道支中不説起能
助菩提擇法等言。答應説而不説者。當知
此義有餘。復次欲現異説異文故。説者受
者。但生欣樂。復次欲現二門二略。二階
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説。已上論
無反
去聲
丁恒反
平聲
案云。婆沙意者。二門二
略。以爲一雙。二階二蹬。以爲一雙。二炬二
明。以爲一雙。二光二影。以爲一雙。合爲四
雙。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爲一雙。其
可爾。順論文故。二燈二炬。爲一雙者。
未詳其旨。蹬燈二字。去平音別。不相通故。
二炬光影。詮義已足。更標二燈。是何所詮。
唐前記云。此有二説。一云。導東邊燈。即擧
西邊燈。二炬亦爾。言二影二光者。導影時
即擧光。導光時即擧影。二云。導二燈時。
即擧二影。導二炬時。即擧二光。有法法
等亦爾。導有法時。即擧法等。此皆臆説。
不足取決。依上誠文。容爲決定。宗之別
名等者。宗有二種。一者總宗。即不相離性。
二者別宗。即有法與法。故理門云。以其總
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
於法。今云。宗別名者。即別宗之名也。先陳三
名。自性有法所別。後説三名。差別法及能
別。是名宗之別名也
文。問既言極至第四有是者 有自不成者。
此顯偏句總四句也。有自所別不成非他。
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無常法。彼
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
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有簡便無。有他不成
者。有他所別不成非自。如數論者立我是
思。有法神我。他佛弟子。所不成故。有倶
不成者。有倶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
部。云神我實有。實有有。我兩無故。有
倶非不成者。有倶非所別不成。如佛弟子。
對聲論言聲是無常。又有自一分不成者。
此顯偏句別四句也。有自一分所別不成
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
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宗無簡別。爲過
如前。有他一分不成者。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非自。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色等皆竝
實有。佛法不許有我體故。有倶一分不成
者。有倶一分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化地
部。説我去來世トハ。皆是實有。世可倶有。
我倶無故。有倶非一分不成者。有倶非一
分所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此二四
句。唯倶不違非過攝。餘皆是過。問若説我
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以可立我等爲有。答
有所簡。即便無過。謂我能詮。必有所目。
如色等類。便無過故。不爾便成
文。所別定成至四種四句者 如所別中
有偏句總別四句。能別亦爾。偏句總四句者。
有自不成者。有自能別不成非他。如數論
師對佛法云色聲等五藏識變現。有法色
等。雖此共成。藏識變現。自宗非有。有他不
成者。有他能別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對數
論師。立聲滅壞。有法之聲。彼此雖許。滅壞
宗法。他所不成。有倶不成者。有倶能別不
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
攝。彼此世間。無徳攝故。有倶非不成者。有
倶非能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偏句別四
句者。有自一分不成者。有自一分能別不成
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者。説所造色。大
藏識トノ二法所生。一分藏識。自宗無故。
有他一分不成者。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
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耳等根滅壞有礙。
有礙彼宗可有。一分滅壞無故。有倶一分不
成者。有倶一分能別不成。如勝論師。對佛
弟子。立色等五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
所生。兩皆許有。自性所起。兩皆無故。有倶
非一分不成者。有倶非一分能別不成。如
無過量等是也。上二過中。初有法宗。所別之
過。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後陳法。能
別之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
文。其倶不成至倶非所別者 有自能別不
成他所別等者。此倶不成中。全分一分。各有
五種四句。此列五種全四句也。有自能別
不成他所別者。如數論師對勝論。云自性
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非有。能別自不成。
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者。如數論師對勝論
師。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非有。能
別他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
師。對大乘。立阿頼耶識。是和合因縁。所別
自不成。能別倶非。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
如大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
所別他不成。能別倶非有。此初全四句也。
第二全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
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他能
別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藏識
體是和合因縁。有倶能別不成倶所別。如薩
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有倶能別不
成倶非所別。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
中。全倶非句是。倶非句者。倶非所別也。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攝。立
敵倶有色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之過。彼
此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有倶非能別
不成倶非所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
文。如能別不至名二四句者 所別不成亦
如是者。如能別不成爲首。有二全四句。
如是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如數論師對勝
論。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非有。能
別他不成。有他所別不成自能別。如數論
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非有。能別自不成。有倶所別不成自能別。
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
倶所別不成他能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
藏識體是和合因縁。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別
不成倶能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頼耶
識是和合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非有。
有他所別不成倶能別。如大乘師對數論。
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不成。能別倶
非有。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如薩婆多對
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有倶所別不成倶非
能別。如薩婆多對大衆部。云神我實有。實
有可有。我兩無故。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
別二四句。所別二四句。是名總有四。後所
別二四句。即前能別二四句也。故云體唯有
二。後所別句。即前能別。更無異故
文。有自兩倶至恐繁且止者 有自兩倶
不成非他者。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
爲和合因縁。有他兩倶不成非自者。如勝論
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縁。有倶兩
倶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我以爲
和合因縁。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者。如無過
宗。佛弟子對聲生論師。聲是無常。復將一分
句對餘全句等者。將自能別一分不成等句。
對餘全句。復將全能別不成等句。對餘一
分句。皆理定有
文。其初有法至皆言極成者 此指説處。
即指論下文并疏中卷。此諸四句。皆彼廣
説。其兩倶全分一分不極成即宗兩倶不成
等者。隨其所應。諸兩倶過。皆名兩倶不極
成。諸自他過。皆名隨一不極成。由此亦有
兩倶隨一猶豫。全分一分等過。能所別中。倶
生疑故。初有法不成偏句者。若唯所別。若唯
能別。各約一過作句。名偏句。能所雙合。自
他雙合作句名雙句。即對雙句。得偏句名。
二種自性及差別不極成者。法自性。有法自
性。法差別。有法差別。二之二種。名爲二種。
此二種中。各有眞似。極成名眞。不極名似。
彼不極成。此皆總攝。爲簡彼非。故二宗依。
皆言極成
文。問何故宗至故此但三者 此問意云。
違現量等。竝非宗依。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此中唯簡能別所別倶不極成。不簡五違
與一相符。答中宗不極成等者。違他順己。
方是眞宗。不相離宗。是不極成。總宗所依。必
須極成。初簡所別。次簡能別。合二即簡倶
不極成。故但簡三。簡所依中。此三強勝。
現量等五。非宗所依。簡所依中。非是強勝。
非欲具簡勝與非勝。一切宗過。理門成
宗但簡五過由言。由者所由也。故理門云。
爲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
遣。成其宗中倶簡五過之所由。言非彼相
違義能遣。言相違者。現比量等。五種相違。
今眞宗中。非彼五違。能遣眞義。隨自即簡
相符極成。今極成言。且約辨依。簡此三種。
非不簡餘。理門略説五相違過。不説餘
四。如前二説。即與理門。影略而説。互簡
九過。故云簡九周備。亦如喩言顯因同品等
者。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此。
即號彼處。名因同品。若同品處無共許因。
即喩中有能立不成過。所立之法。是有法上
不共許法。若處有共因。決定有此不共
法。名定有性。若同品處。無所立宗。即喩中
有所立不成過。説正喩中。此之二過。殊偏
強勝。是故爲簡此二過失。言因同品決定
有性。合之與結。顯正喩中爲過稍輕。是故
喩中不簡合結。今此簡三。其義亦同。故
引喩顯之。沼義纂云。問宗過有九。何但
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是宗。設約有法
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但簡三。不拂
餘過。沼師破云。若違順非宗。故不須簡倶
不極成。是可是宗。何須簡耶。故知具
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沼略
纂云。此有兩解。一云。現量等亦非宗依。故
不簡也。二云。理應具簡。略不説也
文。問既兩共至而不言共者 答中三説。初
説意云。眞極之法。元來自然。不待言説。性
相條然。此即諸法至極之理。於此眞極。邪
正異途。立決定理。引現見事。建立眞宗。
莫不共許。是名共成。今云極成有法者。
所立自性。極成能別者。所立差別。從許已
來。共成之名。將顯眞極。倶言極成。不言
共成。又因明法有自比量等者。第二説意。且
自比量。三支共許。稱順於宗。設他不成。
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
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比量之非。
若爾自量。應非能立。非破他宗。不悟他
故。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令無非。以量
成立。故雖能立。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
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故自比量名爲
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設自
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唯破他宗
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
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
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所以爾者。由共
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義。故三支内。並須
極成。若不極成。即名似立。既知三量。義有
差別。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名能破。義既
差別。若言共成。應無此別。又顯宗依先須
至於理極究竟等者。第三説意。所依別宗。
從本無諍。任於理極。即名極成。能依總宗。
立敵共諍。因喩之後遣疑共諍。故言極成。
不言共也
文。問宗依須至故獨言極者 問意極成二
字中。宗依取成字。因喩取極字。相例而問。
其問大意。何故解宗言極成。釋因喩不言
極成。是其旨也。一宗依極成等者。答中四
説。即爲四對。一體依對。二自他對。三成宗
對。四眞似對。初體依對者。宗體名解。宗依
名依。初説意云。宗體敵論不容。宗依主客倶
許。宗依置極成言。意簡宗體不極。不極宗
有所依故。因喩兩支之義。體依無有不極。
賓主倶許。是能立故。既無所簡。不言極
成。今此初説。與玄應師一説同也。故彼疏
云。問下因及喩。不言極成。何故宗中。極成
言簡。答宗體不成。宗依極成。以極成言。簡
宗體因喩依體。倶共許無簡。不別言極成。
已上因喩依體者。以宗有法。爲因所依。所作
言義。以爲因體。瓶空有法。爲喩所依。瓶上
所作無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即爲二喩
體也。二因喩能立皆須極等者。第二自他對
也。立論名自。敵論名他。違他順自。爲所
立。自他共許。爲能立。第二説意。宗有乖
諍。要須極成。因喩不爾。故無極成。三因
喩成中無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對也。能立
爲成。所立爲宗。第三説意。宗義爲他所立。
宗中須極成言。因喩能立於他。故無極成
兩字
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 第四眞似對
也。無過名眞。即眞宗因喩也。有過名似。即
似宗因喩也。第四説意。眞宗違似宗。似中
有不極。似宗違眞宗。故眞言極成。眞因喩
翻似。似無不極成。似喩因翻眞。眞中無極
成。因不成等攝非極等者。因中四不成過。六
不定過。四相違過。中攝非極。宗中亦有四
不成名。喩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有四不
成者。前三可知。且猶豫不成中。若所別定。
即是能別猶預不成。若能別定。即是所別猶
豫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故。若兩倶疑。即
是兩倶不極成。若隨一疑。即是隨一倶不極
成。論似宗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
有有體猶豫。倶不極成。不生自他決定智
故。若其宗中。初所別過。亦名所依不成。能
別有故。後能別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
故。兩倶隨一。皆悉具有。義准亦有所別能別
猶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
不成等名。最是寛故。從寛爲名。因喩之中。
不名極成。所立宗中。能別所別。倶不極成
等諸過中。更不能攝餘過等故。是故宗中。
説極成言。簡不極過。兩倶等寛從餘爲稱
者。兩倶等名。通宗等故。其義即既寛。故宗
喩等。從之爲稱。名宗所依不成。喩所依不
成等。因喩二支。有體無體。皆是過故。且如
立宗。云聲是常。眼所見性故。眼所見因。立
敵倶許。故云有體。不遍聲宗。故是過也。宗
所依中聲是無常。聲勝二論。所別能別兩許
有體。故非是過。故於宗内。獨言極成。以理
而言。宗因喩三。皆言極成。但此論略耳。下
引二文。證三支皆言極成也。此第四説。與
玄應師一説同也。故彼疏云。問因及喩中。不
言極成。何故宗中。極成言簡。答三支極成。
理應齊等。擧初顯後。故不名之。似因喩
中。有不成過。故眞因喩。其必極成已上沼義
斷云。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即自解云。因
喩必要極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
説。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
不成。隨一不成。翻彼故論極成。但言略故。
准理定有。故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
隨一攝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
義。故知因喩。亦有極成
文。論差別性至方是其宗者 謂以一切等
者。以者所以也。所以一切有法與法。互相
差別也。即兼釋ト云ヲ。宗互相差別中。
沼義纂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者。
可不違自。云相差別不相離性。薩婆多
宗。既許異體。何不違自。答薩婆多宗。雖
復異體。能所相屬。故立五蘊。同名無常。蘊
外無爲。是常住攝。故對敵申。亦無違自。纂
主質云。今謂。通難粗雖可爾。究理未然。
何者。今薩婆多。云無常宗。爲十六行無常
耶。爲四相耶。若是四相。既許能相離所相
法。聲是所相。無常即滅相。今云互無相離。
何不違宗。不言互相屬故。然談本宗。但
説體。異而不言離既不相離。差別性故。此
有何違。須言相屬。改動論文。若言十六行
之無常。此是其理。何以得知。作諦觀者。名
理觀故。理不離事。言不即者。據事理別。
復通餘故。非體相離。亦名共相。共相與自。
亦不相離。故唯識説。故此トハ依他。非
ニモ非不異ニモ如無常等性擧如薩婆多。
故言不離。亦不相違。以無彼常故。故名
無常。非唯四相。問若爾二皆有過。若約四
相。滅相無常。言聲無常。是違宗過。以彼法
體。非滅相故。若理無常ナラバ。應過類中。成
無別過。答。一解應云聲有無常。若爾違論。
論示法云。如トイヘリヒトノ成立聲是無常。答
論據大乘。不約有部四相以説。或總示法。
不細簡之。若爾亦過。以許別有無常之性。
與聲相隨。常有無常。即是常義。常無常雜。
陳那菩薩。釋此難云。不別立有無常性
故。今立有豈非過耶云云。差別者。法及有
法。相簡別也。如言色蘊無我等者。且示一
作法也。若依テイハヽ聲無常トイフニ。謂聲是何
聲。無常是無常聲。即簡常聲。無常
是何無常。。是聲無常。簡色無
常。故云差別。如云白蓮花。白是何白。
白蓮花。即簡衣白。蓮花是何
蓮花是白蓮花。即簡黄花。白
與蓮華。相差別也。性者體也。法及有法。更
相差別。不相離義。是其宗體。故云性也。玄
應師云。差別性故者。此明宗體。謂有法聲。
自他共許。無常能別。他自亦成。故但宗依。
非爲宗體。唯聲無常。二法和合。不相離性。
以之爲宗。敵者不究我所立故。爲顯宗
體。説差別言。謂立論者。説聲無常。以無常
言。簡別有法。是無常聲。非常性故。即顯
無常與聲。和合不相離性之宗體也。諸人
釋云。聲與無常。互相簡別。故名差別。引喩
顯之。如前已説。若如青蓮花。互相簡別法
有法。爾者立宗。應有説言無常是聲。或
應有言是聲無常。既無此事。故但依前。
問。若爾但言聲是無常。豈不已簡色等無
常。答此表詮名。必有遮用。故定能簡色等
無常。立者但以無常別聲。故聲無常。非互
相簡。由此能別。唯在無常。不爾便應有相
濫失
文。即簡先古至以爲宗體者 先古諸因
明師等者。沼義斷云。有云。古因明師。或有
以聲爲宗。以成立聲爲無常故。或有以
無常爲宗。以不許聲有無常故。或有以
聲無常。合以爲宗。以聲無常別非宗故。相
傳雖有此分別。理恐不然。所以知者。古師
有異説。應有論文。檢如實等。並無此文。
何得異説者。其義云何。答亦不然。説古
師非。誰言有指瑜伽等論。説爲餘人。又
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説。故今古同。
不得言異古因明。古因明師。豈但伽等。諸
釋因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理門云。又於
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墮在能破中
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詭語類。故此
不録。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明論中。
已具分別。故知。有古説非者。即破之。不言
瑜伽等。已上此皆先共許何得成宗等者。此
述陳那新正義也。陳那破云。聲及無常。元
來共許。何得爲宗。既立已成。無果利故。故
我但取聲及無常。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
敵論者。不許不相離故
文。問前陳能至亦不相違者 前陳者。非
是有法。三重名中。先陳名也。指陳疏中前
所説也。疏前文中。陳説能別。唯在法中。有
人云。前陳之能別。唯在法中者。非也。此問
意云。聲與無常。既相差別。何故能別。獨在
法中。答意云。如其名也。簡法實齊。對敵
申宗。便爲能別。何者敵論。但疑聲常無常。
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
無常爲能別。不疑無常。是聲非聲。不可
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
設有此疑。其聲亦別。是能別也。雖以後述
者爲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
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相差別也。此説
立敵相形。法爲能別義意也。體義相待互通
能所者。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即體
也。無我者法。即義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
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
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
我色蘊。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衣爲花。
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爲白爲青。是青蓮花。青
與蓮花。互相差別。是即體義相待。互通能
所也
文。問互相差至遂説故字者 一簡古説
等者。古因明師。宗有三釋。一云以聲爲宗。
以成立聲是無常故。二云。以無常爲宗。
以不許聲是無常故。三云。以聲無常雙
取爲宗。以聲無常。別非宗故。陳那破云。
若取別二總一爲宗。有相符過。以聲
トハ先共許故。不得名宗。故我唯取更相
差別。不相離義。一爲宗性故。故知古師
別二總一宗體トハ非也。沼略纂中。更加解
云。非唯破古。亦簡古宗。謂何以知。陳那慈
氏。所立有異。差別性故。得知有異。謂慈氏
等所立無諍。自性差別。立敵成故。陳那所
立。一向違他。以取差別不相離義。是宗性
故。故知。古今所立異也
文。二釋所依至須更成立者 釋所依者。即
釋上極成者法。及極成能別也。何故有法
能別。皆置極成。即釋義云差別性故。天主
等云。差別宗性。敵者不容。所依若無。即闕
違順能依宗體差別性故。故宗所依。言極
成也。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以爲宗依。方有
差別宗體性故。因中故字。釋成宗義之
所以也。今云故字。其義亦爾。釋成宗依之
所以也。所依須更成立者。有法與法。敵若
不許。更以因喩。成立彼已。得爲宗依
文。或有於此至深爲可責者 言或有者。
文軌師也。問此兩大徳。同承三藏。何故所
釋。論本不同。或差別爲性。或差別性故。答賓
云。然軌法師。本親禀承三藏。譯論云差別
爲性。後有慈恩法師。亦云親承三藏。論本
應言差別性故。今詳梵本。蓋有兩異。前
本義者。差別爲性者。明宗一體而釋疑也。
勿疑有法與其能別。相離別説。應須了知。
但是一體差別爲性。後本意者。良由ルニ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
性故。必待標句而有釋句。既有標云此
中宗者。即有疑云。夫標章者。必是總標。此
中宗者。依何別義。攬爲總宗而爲標也。故
即釋云。依於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二種義
別互相差別爲一性故。攬成總宗。故得總
標。云此中宗者也。兩本會通。不相違也。
已上沼義斷云。有人云。論云差別爲性。言差
別性故者非也。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
藏本釋。云差別性故。後有尚藥奉御呂才。
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爲性。豈以昧識爲
誠言。靈哲爲漫語。若是翻譯之輩。可許義
正以改之。彼解疏法與尚破之。改ルコト
那宜遂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
宗者。要依法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
順己。方爲宗故。故有法及法。皆須極成。所
以宗中。有此故字。違因明之軌轍者。論體等
七。皆名軌轍。然今此指宗立之法。以號軌
轍。言故者所以也。謂立宗之法。不得一向
極成。亦不得一向不極成。要須非極成。非
不極成。和合所以。方始名宗。是以稱故。言
非極成。即簡合説也。非不極成。即簡別説。
由如此所以。宗義方立。亦可具簡別所以。
同性所以。其宗方立。是以稱故。今違斯轍。
云違因明之軌轍。闇唐梵之方言者。呂
才軌師。唯知簡却古師之過非。未知釋成
所依之所以。是以不解故字之意。謬言爲
性。故云闇唐梵之方言也。轍改論文深爲
可責者。若依賓意。有二梵本。軌師即依一
梵本。言差別爲性今基師意。舊無兩本。唯
一梵本。云差別性故。軌師不解故字之意。
改故作爲。故云轍改論文。深可責也
文。彌天釋道至差別性故者 此引例而況
破。即擧勝以況劣也。彌天釋道安者。高僧
傳云。釋道安至。習鑿齒造。謂既坐自云。四
習鑿齒安應聲答云。彌天釋道安。時
人以爲名答已上安法師者。本在晋襄陽檀
溪寺。後至京師。習鑿齒亦襄陽人也。鋒辯
天逸。罷軍當時。其先籍安高名。早已致書
通好曰。夫不終朝而雨六合者。彌天之雲
也。弘淵源以洞八極者。四海之流也。彼直
無爲降。而萬物頼其潤。此本無心行。而高
下蒙其澤。況本哀降歩。愍時而生。乘不病
之輿。以渉無遠之路。策外身之駕。以應十
方之求。豈可ンヤ玉潤於一山。水結於テス
。望閬風而弗迴。指世世而不ンヤ
云云。廣如彼傳第三卷述。商略於翻譯者。
舒羊反。廣雅商度也。説文以外知内也。量
度之義。名曰商略。五失三不異者。異以志反
以翅反二同去聲。正可爲易。今借音耳。其
本縁者。道安法師。在晋襄陽檀溪寺。造波
若抄。彼抄序云。昔在漢陰。十有五載。講放
光經。歳常再遍。後至京師。漸四年矣。亦恒
歳二遍。未敢墜息。然後毎至滯句。首尾
隱沒。釋卷深思。恨不見讙公又羅等會
也。建元十八年。西國沙門鳩應摩羅跋提。
來朝其國。獻胡大品一部四百二牒。言二
十千失盧。失盧三十二字。胡人數經法也。
即審數之。凡一萬七千二百六十首盧&T021171;
十七字都并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五字。考校
異同。即今天竺沙門曇摩鞞執本。佛護爲翻
譯。對而檢之。慧進筆受。與放光光讃同者。
無所更出也。其二經譯人所落者。隨其失
處。稱而正焉。其義異不知孰是者。輒併
而兩存之。往往爲訓其下。凡四卷。其一紙
二紙異者。出別爲一卷。合爲五卷。縁多落
失。作五失三不易。道安毎稱。譯胡爲秦。
有五失本也。一者胡語書倒。而使從秦。一
失本也。二者胡經尚質。秦人好文。傳可衆
心。非ムバ不合。二失本也。三者胡經委
悉。至於嘆詠。叮嚀反覆。或四或三。不嫌
其煩。而今裁序。三失本也。四者胡有義説。
正似亂辭。尋説向語。亦無以異。或千或
五百。列而不存。四失本也。五者事已全成。
將更傍及反騰。前辭已乃後説而悉除。此五
失本也。又三種不易也。何者然。般若逕三達
之心。覆面所演。聖必因時。時俗有易。而那
雅古。以適今時。一不易也。愚智天隔。聖人
叵階。乃欲以千載之上微言。傳使合百王
之下末俗。二不易也。阿難出經。去佛未久。
尊者大迦葉。令五百六通。迭察迭書。今
離千年。而以延意量截。彼阿羅漢。乃
兢若此。此生死人。平平若是。豈將不知法
者勇乎。斯三不易也。渉茲五失。逕三不易。
譯胡爲秦。詎可不愼乎已上今此文。擧第
三不易。標勝況劣。以破也。*兢兢九升反。
標敬也。平平皮丘反。遲緩意也。説文語平
舒也。書題文云。銜箭遊高的逐兔平平。
案平平者
遲緩意也
膚受之輩者。膚側領受之輩。有本
作容字非也。初學之童蒙者。周易蒙卦之
辭。言撃蒙也。能撃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
故曰撃蒙。蒙昧也。率勸也。換胡段反。代也。
閑習也
文。問何故但至差別性故者 問意云。宗之
所依。及與因喩。竝皆極成。何故宗依。説差
別性。因喩之中。不説差別性耶。答意云。
違他順己。方爲眞宗。有可簡故。宗之中
説差別性言。因喩唯順。而無違他。無可簡
故。不説差別性。由此有云。法性法爾。必然
之理。方是正因。是故因喩。唯有成義。無不
成義。無簡不説差別性言。問因喩唯成。無
不成者。且如所作性因。立聲無常。對聲顯
論。隨一不成。豈唯是成。無不成耶。既正因
中。有不成義。何故不説差別性耶。答所作
性因。對聲生論。無有不成。立敵同許。是故
不説其差別性。若對聲顯。即還爲宗聲應
所作。隨縁變故。猶如瓶等。由此當知。因喩
唯成。無有不成。如因三相等者。引例而顯
也。宗有二依。取此二上。不相離性。許不許
義。爲其所立。雖因三相。有其差別。不欲
取此上不相離性。成其能立。法有法依。便
非如是。故因喩中。不説差別
文。理門唯云至此論獨言者 此顯極成有
法等三句。理門不説。此論獨説也。宗等多
言等四句中。初句總標三支。能立下三句中。
別釋初支。眞及似宗。自分爲二。初文是中
兩字。總指能立。以起論端。第二唯隨已下
五字。及餘兩句。就前多言之中。別釋宗支
一言。眞似兩門。第二自意樂三字。及餘兩句。
別釋眞宗似宗之義。且釋簡別義者。前言
是中。總指三支。以爲是中。今言唯隨者。但
取宗支。若眞若似。爲所釋也。次爲所成立
下。別釋眞宗似宗之義。初一句。釋眞宗之
義。後一句。釋似宗之義。問入理論説所立
宗中。有極成有法等三句。何故此論不説
三句。是有何意。答。泰法師云。諸論師釋
云。商羯羅主。未閑此論。何者。如極成
有法。如數論師對釋子。立我是思。同是因
中所依不成過攝。以因必於有法上立。有
法無故。立因不成。只爲敵論不信我。故
便立我。斯有何過。言極成能別。如佛弟
子。對數論。立聲滅壞。此因是無因喩過。
以數論宗。不許有滅壞法故。故無有喩。
只爲不信聲有滅壞。我立滅壞。斯有何
過。差別性故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無常
與聲。更相差別。其言必爾。何須更以差別
之言。而差別耶。是故此論無此三句
文。論隨自樂至應亦名宗者 今此論文。即
約三門。釋眞宗義。一者隨自意。謂是隨自
意。立不顧論宗也。樂爲所立等者。第二門
也。説名爲宗者。第三門也。若異此者等者。以
眞簡似。便釋似宗之義。然理門論。頌文二
本。有論本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説
名宗。有論本云。是中唯取隨自意。樂爲所立
説名宗。賓師云。有論本云。是中唯隨自意等
者。此是創譯。乍不審之錯破其句。三藏重
詳改正。云是中唯取等。是正義也。隨自意顯
不顧論宗等者。隨立者情善解便立。若自若
他。若傍顯論。但隨自意。勿顧所宗。然隨自
言。含其三種。一隨自教。二隨自意。三隨自
能。今言隨自。非隨教意。但隨自能善者立
故。然隨自能。必隨自意。故理門説。隨自意
。有隨自意非隨自能故隨自。顯
隨能也。問。若立自宗。唯自所尊主。立他所
學。違自。何得名宗。答。若於自宗立他義。
違自所學不名宗。隨自意能顯他宗。故
立自違非宗失。如今諸法ニオイテ。佛道儒生。
互立所宗。此共許故
文。凡宗有四至不可建立者 此疏主文。
非論文也。二先承禀宗者。亦名本師宗。如
鵂鶹子六句義。黄赤仙人二十五諦。佛法三
性二無我等。皆本師宗。四不顧論宗者。亦名
隨自宗。謂立論人。隨自善解。即便立之。如
鵂鶹子立佛法義。或佛弟子立鵂鶹義。今
言隨自。正顯因明立論之道。但取隨自能
即立。賓師云。其義准宗。任其隨有。亦
不欲顧自餘兩宗。亦不顧若要顧者。鵂鶹
若立佛法中義。或佛弟子。立鵂鶹義者。豈
名違自失也。或若佛法。對敵成立自宗中
義。或若鵂鶹。立自宗義。豈要顧其共許之
宗。如唯識理。共許中無。豈即名爲違共許
過也
文。初遍許宗至自不樂故者 若二外道共
禀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者。問。若二外道。
共禀一師。對諍本宗。空而無果者。清辯
護法。共佛弟子。同禀佛法。對諍本宗。亦
應有過。若爾掌珍比量。空應無果。同禀
一師。諍本宗故。答。若二外道。共禀僧佉。同
立實我。是無果故。不得名宗。若二佛弟
子。一立空一立有。其義有殊。故是眞宗若共
立空。立已成故。便非眞宗。次義准宗中。問
傍顯論宗。非本所立。隨自意樂。何不名宗。
答。玄應師云。如相違因。有成差別。故隨自
意。立傍顯宗。或本宗成。餘義准立。非傍顯
論。皆差別收。今疏主意。本諍由言。欲生他
解。傍顯別義。非是本意。故亦不可立爲正
論。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傍義准宗。於因
明旨。未見其過。説法差別相違之過。即傍
准宗可成宗義而非正立。有記云。然於因
明未見其過者。即助一釋。亦得有過。立
聲無常。傍顯苦無我等。亦有一分違宗之
失。以無漏聲。雖是無常。而非苦。更思既於
因過説法差別相違之因等者。唐前記云。眼
等必爲他用宗者。意許神我所用。積聚性
故因。却還成立假我受用。臥具等故。此因
過義。准亦可成宗過也
文。樂爲所成至不簡於似者 簡因喩濫
也。濫有二種。一眞因喩濫謂宗等三支。倶成
自義。理應因喩亦得名宗。二似因喩濫。謂
因喩能成於宗。宗體則非能立。爲ナルノ
所成因喩。應得名宗。此之二濫。自有兩
解。一云。爲簡初濫故。云樂爲所成立性。謂
所立宗。違他順己。是所樂爲。能立因喩。主
賓許故。非所樂爲。故樂爲所立是宗ナリ
不樂能立非也。爲簡後濫故。云樂爲所
成立性謂似因喩。若更成立。雖名所立。然
非樂爲。故以。樂爲所立是宗ナリ。不樂
ナリ也。二云。爲簡後濫故。云樂爲。謂
似因喩。若更成之。雖名所立。而非樂爲。故
ナリ。不樂ナリ也。爲簡初濫故。
言所成立性。謂眞因喩。是其能立故。所成
ナリ。能立ナリ也。能成立法謂即因喩
等者。此意説云。若不言所成。但言成立
名宗者。成立之名。説於能所。因名成立。因
應名宗。喩准此知。因喩時申故須簡別者。
因喩與宗。同一時申。名爲時申。由同一
時。恐有濫故。置所成簡。此上一解依理門
論唯簡於眞者。有記云。即理門論中。樂爲之
言。唯簡去前三。義准等宗。所成立者。即猶
因喩。是能成立也。故言簡眞。唐前記云。此
上一段。文説意者。隨自樂爲所成立中。不簡
似因似宗。前理門云。似因似喩。應亦名
宗者。此ケトシテスルナリ也。賓云。樂爲所立
者。先徳共有三釋。一云。樂爲トイフノ顯違
他順己。簡去眞因喩。所立形能立。亦簡眞
因喩。二云。眞因喩雙用前門二義簡之。其
似因喩。偏以樂爲簡之。三云。以所立簡
眞因喩。以樂簡似因喩。今解。樂爲所立。雖
是兩義。各能通簡眞似因喩
文。又解樂者至略圓備矣者 初釋意
者。唯簡於眞。不簡於似。今此説意。倶簡眞
似。樂爲之言簡似宗等者。何等因喩。是於後
時。更可成立。如佛弟子對聲顯論。立聲無
常宗。因云所作性故。喩云如極微。聲顯論
師。不許聲有所作能立。不許極微無常所
立。故此因喩。皆不極成。爲今共許。遂別立
云。聲是所作。極微無常。侍衆縁故。如燈
焔等。問。似因似喩。既是所立。如何乃説非
所樂耶。答。且望本宗。説非所樂。理實ニハ
トキハ。亦所樂爲。故因喩成。亦名宗也。
略周偏矣者。唯簡於眞。名之爲略。通簡
眞似。名之爲周
文。問何故因至不説隨自者 此問意云。因
喩成宗。亦應隨自。如何所立。獨有此言
即。答意云。宗是所成。但隨自意。因喩能立。
共許方成。故隨自言。唯在宗内。無遍許失及
承禀失者。凡立因喩。要先共許。是故更無
遍許之失。及承禀失。夫宗義者。違他順己。
方名爲宗。故有遍許等失也。賓云。宗言隨
自。乃有兩義。一者隨自意取。立之爲宗。二
者隨自己義。要違敵論。若望因者。縱如所
作勤勇二因隨自所取。終須立敵。共許此
義。敵若不許。則有隨一不成之過。喩中能
立。亦有隨一不成之過。故因喩門。若言隨
自。反招隨一不成之過也。沼義纂云。問。何
故宗中。言隨自樂。因喩中不爾耶。答。有兩
解。一云。宗性唯立ノミスヲモツテ。可言隨自樂。
因喩敵亦成。故無隨自樂。一云。宗隨自樂。
因喩實同。由助非正。略故不説
文。問何故宗至義准能立者 言申決定方
成能立等者。問如下相違。宗有自相差別。
何故因喩。無意許言彰。答。立宗隨
自意樂故。有意許言彰。因喩必假兩共
成。唯有自相。無意差別。問。比量相違。先宗
違後因。名爲相違。後因未擧。豈非義因。何
必言申方成能立耶。答。立後正量。必言中
陳。方成能立。故無義因
文。問何故宗至不言樂爲者 此之答中。
總有三説。初説意云。當時樂爲。方爲眞
宗。後時樂爲。非是眞宗。似宗因喩。皆後
時樂爲。故言樂爲。簡彼三似也。似宗因喩
設今及後倶不可説爲因爲喩者。似因喩二。
由有過故。現非因喩。若似有過。更將因
喩。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爲宗。非因喩
故。此即後時。不名因喩。第二説意。宗樂爲
言。簡似周已。即簡九過。初簡所別。次簡
能別。合即簡倶不極成。言隨自者簡相
符過。言樂爲者。即簡現比等五違。及似因
喩。竝非樂爲故。云簡似周已。因喩亦簡
十四因過。喩十過故。理因喩中。可有樂爲。
略故無耳。第三説意。宗中有濫。故言樂爲。
因喩無濫。故無樂爲。初約現當。次約廣略。
後約濫非濫。故三説別
文。問何獨宗至後更不説者 問意云。論
別解宗言是所成性。因喩別釋。何故不説
能成。答中四説。初説意云。宗所成。影知因喩
能立。所立先辨。因喩不説能成。第二説意。
宗前未説者。宗頌及長行。前未ルヲモツテ有説。
恐濫須陳。因喩前頌已標能立。由前已
彰。更何須説。第三説意。古師等説宗是能
立。今違古師。宗名所成。因喩不違。不説
能成。第四説意。即作齊釋。宗名所成。因喩
能成。是故論云。宗等多言。名爲能立。先已
説故。後更不説
文。論是名爲至指此令解者 是名爲宗者。
此結成宗也。謂有ルヲモツテ宗依。簡濫爲
三義。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
此指法也。言聲即是。宗依之中。極成有法。
無常即是。極成能別。言成立聲是無常者。
即是宗體。差別性故。言如有者。謂佛弟子。
對聲論師。立聲無常。即隨自樂。簡宗濫也。
言成立者。顯聲無常。即是樂爲所成立性。
簡因喩濫也問。何故但言聲是無常。不説
無常是聲。答。若言無常是聲者。聲屬無
常故。唯顯無常是主。聲即爲賓。今欲顯
聲是主故。但言聲是無常也。既成隨自亦
是樂爲所成立性者。曉云。隨自樂爲所成立
者。即有二義。一顯異能成立。二明非不成
立。初義者。因是能成立故。宗爲所成立也。
而言隨樂者。若言以聲無常。爲所立宗。即
所作性。是能成立。若言以聲所作性。爲所
立宗。即無常性是能成立。所成不定。故言隨
樂。第二義者。雖異能立。得爲所立。若違
立量。即不成宗。要先自爲證成道理之所
成立。方得成宗。故言爲所成立。證成道理
者。即立量是也。言隨樂者。有ヒトハ欲立聲
無常等。有ヒトハ欲立色性空等。所成無量。
故曰隨樂。言自樂者。顯異他義。謂若説
他宗。不名立宗。説自所樂。方是立宗。故
言自樂。上來二句。顯離九過。何者。説二極
成。即離四不成過。説所成立。即離五相違
失。如上所説。有四種義。具二極成。遠離四
過。不迷*三量。一言之内。含此衆義。如是
言説。方爲眞宗。故曰是名爲宗
文。瑜伽論云至故説名宗者 瑜伽論第
十五。及顯揚論第十一文也。依二種所成立
義者。自性差別。以之即爲宗所依也。各
別攝受自品所許者。能依宗體也。古因明師。
未唱不相離性之辭。故云各別攝受等。所
尊所主。自他差別。故云各別。所宗衆多。隨
自意樂。故云攝受。違他順己。方是眞宗。
故云自品所許。故顯揚云等者。彼論既云
自宗所許。故知。品是宗義。隨自宗意樂自宗
所許者。遍所許等。四宗之中。第四不顧論宗。
約之以爲自宗所許。隨自意樂。不顧論宗。
隨立者情。善解便立。如勝論師。立佛法義。
或佛弟子。立勝論義。問。若立自宗。唯自所
尊主。立他學違自。何得名爲自宗所許。
答。若於自宗立他義。違自所學。不名宗。
隨自意。能顯他宗。故立自違。非宗失。問。
何故不取前三宗耶。答。若取第一。衆共許
故。立已成過。若取第二。各各自宗。共所許
故。相符極成過。若取第三。非本所成宗。故
不成宗。如此三宗。有此等過。所以簡之。
唯約第四不顧論宗。言自宗所許。雖爾唱
不離性之辭。至於陳那之代。方唱不相離
性之辭也
文。此中三釋至正與此同者 問。彌勒無著
等。自性差別。以爲所立。宗因喩等。皆爲能
立。今者陳那。因喩爲能立。宗爲所立。今
云自宗所許者。爲是能立。爲是所立。答。
爲會此違。有此三釋。伽十五云。能成立法。
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喩。四同類。
五異類。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立宗者。謂
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若依
彼文。自宗所許。即能立也。今陳那意。自宗
所許。即所立也。爲會此違。作此三釋。與前
會違。陳那以後。三釋同也。勘一釋中。以言
對理等者。宗能詮言。立所詮義。故能詮言。
名爲能立。古師依此。宗名能立。其宗之言。
因喩而所成。故名所立。陳那依此。宗名所
立。所望不同。故不相違。今云。言者宗能詮
言也。理者宗所詮義也。其立宗言。對敵論
者。因喩所成ナリ。是故陳那。名爲所立。自宗
所許ナリ。能成義故。亦名能立。古師依此。
宗名能立。自宗所許ナリ。第二釋中。以別對
總等者。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言之與義。倶
是所立。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自性差別。若
言若義。倶名爲宗。即名能立。此別對宗。因
喩所成。亦是所立。而能立總。故名能立。古
師依此。宗名能立。因喩所成。故亦所立。陳
那依此。宗名所立。所據不同。故不相違。
第三釋中。以合對離等者。合者不相離性。能
依總宗也。離者自性差別。各各別離也。自
性差別シテ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
宗。説爲能立。總立別故。古師依此。宗名能
立。能依合宗。對敵令申。因喩成故。亦是所
立。陳那依此。宗名所立。自宗所許。自性差
別。倶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
殊。不相違也。瑜伽顯揚。各別攝受。自宗所
許。正與此論隨自樂爲。不相離性總宗同
也。瑜伽十五。顯揚十一説。宗名爲各別攝
受。此論名隨自樂爲。隨自各別トハ義一種
故。故正與此論同也。言各別攝受等者。謂
不唯自宗。亦不唯他宗。隨自辨才樂立即
立也。且立宗之中。謂立自宗所立之義。如
内教中。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有法及法。此
二和合名宗。即是内教。所許宗法。内教既
爾。外教亦隨自宗所許。故言各別也
文。此文總也至非本成故者 此文總也者。
伽十五云。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
攝受。自品所許。此一段文。是總標宗。故
云總也。下有十句。是別釋文也。又瑜伽論。
自品所許一段文中。總含三釋。故云總也。
對別名總。故取前解。下有十句者。彼次
文云。或攝受論宗。若自辨才。若輕蔑他。
若從他聞。若覺眞實。或爲成立自宗。或
爲破壞他宗。或爲制伏於他。或爲摧屈
於他。或爲悲愍於他。建立宗義。即此十句。
分爲三類。初二句。是立宗體也。次三句。是
立宗因縁。後五句。是立宗意也。初宗體中。攝
受論宗若自辨才者。四種宗中。第四不顧論
宗也。初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
敵。而立自宗。如佛弟子對聲生論。聲應
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若有二人。學一
師宗。却諍本宗。立已成故。故云不爾便爲
相符極成。後由自辨才立他宗義者。如佛弟
子立勝論義等。隨自才能。隨自意樂。不顧
論宗。唯此二種。不顧宗是正所宗。立已成
故者。遍許承禀トナリ也。非本成故者。傍義准
宗也。若遍許宗。以許立者。便立已成。先來
共許。何須建立。次禀承者。二外道。共禀僧
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本諍
由言。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爲本成。故
皆不可立爲正宗
文。次三句是至皆悲愍故者 立宗縁中。
初二可解。第三若覺眞實而申宗趣者。問。前
文云。能立性悟敵及證義者。由自發言。
生他解故。似立悟證及立論主。申他顯
已。證自解生。今覺眞實自悟故者。既眞能立。
應唯悟他。如何今云若覺眞實自悟故耶。
答。因明本宗。爲欲令他於未解處。得生新
解。是故立者。必是先時。内心自悟。此自悟中。
但有二因。一者智因生。二者義了因。智生
因者。以智觀義。借同品中。所作義力。從此
了知聲是無常。既自悟已。方能對敵。立義
悟他。義了因者。謂宗前智。必縁於義。其所
作義。與無常義。天然自有。然以智力。先
見所作。在於瓶聲二處齊有。方比瓶上所
作之義。不離無常。始解聲上所作義因。亦
不離無常。故知義因。證了其宗。此但了宗。
而非生宗。既不相生。故知定有義了因也。
其自悟門。唯有如是立宗之前。智生義了。
既不假言。是故未有言生了。今云。覺眞
申宗趣者。約宗前智。既不假言。故云自
悟。由立論人。立宗之後。以内智力。取共許
因。了前説無常之義。此即内心。總遽比校。
了所説義。故云自悟。前言能立悟他者。約
宗後因。彼即假言。故云悟他。故不相違。後
五句立宗意中。一爲成立自宗者。即自比
量也。如數論師。立自比量。我我是常。
諦攝故。如許自性。二爲破壞於他者。他比
量也。如佛法者破數論。云汝我無常。許諦
攝故。如許大等。後三句。還釋此二宗。初二
句。別釋自他二宗。後一句。通釋前二宗。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文。論因有三相至名爲了因者 沼略纂
云。因義不同。略爲四例。一親疎例。二名攝
例。三體收例。四親疎名體例。今云。因有二種
一生二了等者。初親疎例也。因有二種。一
者生因。謂種生芽等。親辨體故。二者了因。
謂燈照物。疎顯物故。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者。此引論文。證生因能起用之義。且如穀
子。未生芽時。由能起後生芽之用。所以因
在其前。果スルコトハナリ。故能起用。名
爲生因。而非如者。今釋了因。乃是爲明先
果後因。故須簡除生因。起用之義。故云非
如也。問。了因者。是何因。爲敵智耶。爲立
論智。答。敵論者智。是了因者。其義決定。今
明立者。智之與言。竝是了因。此即立者。立
宗之後。以智縁義。詮義發言。了前宗義。
故通立敵。倶爲了因。而因明宗。發言悟他。
爲其本意。發言之因故。云智生因。不言智
了。而四句中。有唯生因。而非了因。謂智生
因者。約悟他門。故不相違
文。生因有三至故名生因者 此下文中。總
有三例。一名攝例。二體收例。三親疎名體
例。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
因。此名攝例也。言生因者等下。此後二例
也。體收例者。有其四種。一立者智。二立者
言。三敵證智。四照詮義。雖爲六因。以體
收之。不過此四故云體收例。言親疎名體
例者。有其六種。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
生因。四智了因。五言了因。六義了因。一言生
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證決定
解故。言即是生。名言生。言生即因。名言
生因。此義意云。謂立論者。所作言因。能
生敵論解所作智。故名言生因。論文既云
宗等多言。名爲能立。開示諸問未了義故。故
知定以立論因言。令他解因。顯了於宗故。
有言生因也。二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
智。生因ナルカ故。名爲生因。雖復能生敵
證者智。由隔於言。故無持業。此義意云。謂
由此智。能生自言即由此言。亦生他智。故
云智生因。玄應師云。智生有二。初智生因
者。謂敵論者。有解極成義因之智。由此親
能。生解宗智。故名生因。諸人解云。親生
因者。是立論者。立因之言。説宗因喩多
言。開示スト未了義。不云智義生起スト解故。
若爾既云示未了義。應許立言。名親了因。
故非證也。問。若爾如何。理門論説。若爾
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亦
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彼論既説解極
成智。名爲了因。如何今説。名生因耶。答。
彼論意説。由立論言。令敵因智。憶本極成
能生宗智。故説宗智。名爲了因。非談因
智名了因也。第四智生因者。名雖同初。依
義各別。謂立論人。解因之智。必有此智。方
起因言生宗智故。名生因也。生屬能生。
因能生故。皆持業釋
文。義生因者至名能立等者 道理義者。能
詮言者筌也。所詮義者旨也。筌旨相稱。必然
之理。故言道理。三義生因者。即立論言。
所詮因義。與言生因。爲所詮故。生之義
名義生。生即因名義生因。此約道理。
説義生因所作因義。雖能爲境。生敵證智。
隔立者言。亦無持業。生雖有三。言生是
正。以對敵等決定解故。智義亦生因者。言
依詮故。此義意云。取敵論者了宗智爲果。
即知敵論。所作智因。能了宗果者。是從
立者言之所生故。生因中。言爲正因。智義
依詮。通名生因。問。若云言生是正因者。何
故論云因有三相。相者義也。豈非義因是
正因耶。答。欲明言説詮三相義。方是正
因。故擧之也。此上三種之生因者。局據立
論明之也
文。智了因者至故名了因者 四智了因者。
謂敵證智。能顯了宗。故理門云。但由智力。
了所説義。此義意云。謂敵證者。解所作智。
從立論者言因而生。然此因智。了宗無常。
以之爲果故。即望於了宗果邊。名智了
因。是故論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玄應師
云。智了有二。初智了因。謂敵論者。解宗之
智。親能顯了所立宗理。故名了因。後智了
因。名雖同前。親疎義別。謂敵論者。解因之
智。念三相義。親生宗智。智了因因故。遠能
顯宗。亦名了因。此師意云。親了宗智。非是
因智。了因之智。何名了宗。若了因智。名了
宗者。應色等智。名聲等智。故親了因。非
因智也。今疏主意。但取敵證了宗之智。爲
智了因。理門既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豈
由因智。了所説義。故知。宗智是親了。五言
了因者。謂敵證智。正是了因。立論言説生敵
證智。了之言名言了。言了即因。名爲了因。
非但了因ナルノミニハ亦由言故。照顯所宗。
名爲了因。此義意云。此因應約二門解釋。
一約立論者。自望了宗。名爲了因。二約能
生敵論之智。名爲了因。且約立論了宗釋
者。謂由因言。了所説義。故名了因。然此因
言。自有二義。一者能生敵智。名爲生因。是
前門攝。非此所明。二者以所作言。了其所
説。宗無常義。是此門義。故云謂由因言了所
説義也。後約能生敵論之智。以釋了因者。
謂立論人。所作之言。望能生彼敵論之人。
以所作智。了無常宗。是正了因。今與了
。作能生因。了因ナルカ故。亦名了因。故
理門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
成立性。此難意云。若取敵者解所作智。望
了宗邊名了因者。是立者言。便失能立。了
宗之性。次云。此亦不然。今彼憶念本極成
故。此答意云。正由立者言因能成故。令敵
者智力憶念故。有言了智了之義
文。義了因者至於義所立者 六義了因者。
謂敵論智。正是了因。三相因義。是此智境。
了因因故。亦名了因雖三相義。成於宗果。
由隔於智。不得了名。此義了因。還有二
門。一者。前門之中。言生所詮。名爲生因是
前門義。非此所明。二者。了所立宗。復名了
因是此門義。又敵論者。所作之智。正是了
因。其所作義。是了因境。亦名了因。此釋既
取無常宗義。以爲所了。故敵論者。所作之
智。正是了因。其言及義。是了因因。及了因
境。通名了因。何以得知。由能立義照顯宗
故。亦名了因。爲證此義。故理門云。如前
二因於義所立。且軌師云。言二因者。一言
二義。名前二因。由言説義。故所作中。若言
若義。於其所立。無常宗義。令其得成。明知。
有義了因也。問且言生因。望何名因。
望宗耶。爲望敵智。得因名耶。若有二説。
一諸師多云。據生敵智。立言生因。二賓師
云。夫因明之中。生因義者。唯據宗説因。豈
容得據生敵智。名之爲因。望宗説因。
不可濫通。故此論中。所言因者。對宗辨因。
宗則先立。因則後説。以其宗中。敵論不許。
故立論者。以因成之。言因既爾。發言之智。
將其義因。以爲所縁。及是言詮。還用證宗。
是則智義。得因名者。還望前宗。以立後
因。望前唯應名了。不得名生。豈得
妄據生敵智故。立言生因。若必生敵智
故。名生因者。宗言亦是。能生敵智。同異
喩言。悉生敵智。則應宗言。及兩喩言。竝得
名爲言生因也。問依疏主意。何容救之。
答宗言生敵智者。理即不爾。立無常宗。敵
智未生。豈容宗言。得生敵智。擧因言時。
敵智方生。解宗無常。故言生因。望敵者智。
爲親生因。同異喩言。雖生敵智。是疎遠故。
不爲生因。但令敵智見所立邊。成立究竟。
爲喩勝能。非如言因。親生敵智。故非生
因。問賓師云。其智生因。以能發言。是言之
因。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因明論中。豈有由
言是果義故。須立智因也。義生因等。竝應
廣破。此難可爾。依疏主意。何容救之。答
返應問彼。立論者智。觀所作義。既自悟已。
對敵立義。將悟他時。爲唯觀義。悟敵論
者。爲亦發言。悟敵論者。若唯觀義。但應
自悟。豈悟他耶。若亦發言。其所作言。是立
者智之所發生。豈非智果。因明宗中。非唯
據宗説名爲果。以言亦是智之果故。言因
既爾。義因亦同。是故。言義二生因。爲智生
因果。妙符深旨。不可異推。此等問答。如理
門論問答抄述
文。立者之智。至兼餘無失者 此非論文。
即疏主辨兼正差別也。了雖有三。智了是
正。望未顯義。令得顯故。言義兼之亦了因
攝者。言義亦名了因者。智因ナルガ故。此
且約了因三。明兼正之別也。分別生了下。
生了相對。以明兼正。雖有六因。生因三中。
言生爲正。了因三中。智了爲正。取二所以。
如文可解。賓師云。諸人多云。智了因者。是
敵論者。解所作智。了宗無常。今當問彼。
スルハ所作因。是宗リヤ。宗リヤ
耶。若未解宗。而於宗前。先以智力。先觀
所作。從此生智。解宗無常。此是自悟。比量
門收。解宗之智。從因智生。此是智生。何
得名了。又立論者。立宗之後。證宗之智。能
説所作。其智豈非智了因也。何以專説立
論之人是生因。而不説其立宗之後。
有智了因。了所説義。而乃倒シテクヤ是敵
論人證宗之了ナリト也。前浪引論。但由智
力了スト所説義。若將證敵論有智了因者。
謬也。理門正辨立論之人。立宗之後。由智
力故。取共許因。證了前宗。非是敵論。智了
之義。不應謬引。而彼文云。但由智力了所
説義者。謂但由其立論之人。立宗之後。以
其智力。取共許因。證前所説。宗無常義。故
知妄用。證其敵智也已上今疏主意。立論者
智。不名了者。非能解親顯所成宗故。
隔言智故。敵證者言。不名生者。以不能
生敵證智故。救疏主意。如問答抄
文。次釋名者至道理言論者 釋因義
中。合有四義。初之二義。依諸教説。後之二
義。依瑜伽説。初中云因者。此乃縁由
トノ義也。即是生顯果之所以ナリ。如佛弟
子。對聲論師。立無常宗。聲論者言。何以無
常。答之由以所依性故。得知聲是無常。
故知因者。即所以也。引喩者。即是兩喩。所依
之處。同類者。攝彼餘論。合結兩支。以爲同
類即是喩上。能依法門。此是正喩。謂同陳
那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與メニ聲上所作
無常。爲同類也。異類者。此瑜伽意。於雜
集外。加以異喩止濫之義。謂應説言若有
常住。即非所作故。是異類也。此之同類異
類兩義。即是眞因。後之二相。其後三量。是發
言之智。而於言中。依於兩喩所依之處。取
其諸所作者。管因第二相。故同類中。取一
分義。爲第二相。及取即非所作止因之濫。
爲第三相。故於異類之中。復取一分。爲第
三相。即是三相之因。順益本宗。言道理者。
非是宗也。唯目於因
文。問喩既建至至後當知者 喩謂譬況
等者。梵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
案多云邊。見其邊際者。説見義也。他智
解起。照此宗極。名之爲見。究竟圓滿者。
説邊義也。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之
爲邊。喩謂譬況者。喩者譬也。曉也。由此
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爲喩。此間。語
雖非當。而義不乖。今順方言。故在喩名。
喩疎後成不得因稱者。因名有二。一通二
別。言通者。凡諸能立。皆名爲因。非唯一
相。同異兩喩。於宗名因。是能立故。言別
者。唯約正釋宗之所以。名之爲因。同異兩
喩。非是正釋宗之所以。不得因稱。今此約
別因之與喩。其義殊也。説所因時義未成故
者。因是所以義。故云所因。前雖擧因。亦曉
宗義。未擧譬況。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
明極。故離因立。獨得喩名。是故此因。不名
見邊。至後當知者。此有二説。一云。前雖
擧因。亦曉宗義。未擧譬況。令極明了。至
説喩時。方當知宗。故云至後當知。一云。
指論下説二喩之文。及疏中卷初文。故云
至後當知
文。辨差別者至望義爲六者 沼法師云。因
義差別。略爲四例。一親疎例。有其二種。一
生因。謂種生芽等。親辨體故。二了因。謂燈
照物。疎顯物故。爲顯此例。故云有果不同
疏成生了。*疏開也。二名攝例。有其三因。
一言因。二義因。三智因。爲顯此例。故云各
類有別分言義智。三體收例。有其四種。一立
者智。二立者言。三敵證智。四照證義。爲顯
此例。故云體異便成。立敵二智。義之與言。
四親疎名體例。有其六種。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義生因。四智了因。五言了因。六義了
因。爲顯此例。故云生了各殊。別開六種。總
結四例。云得果分兩。約體成四。據類有三。
望義爲六
文。智了因唯至爲所生果者 沼法師云。
傍乘義便。果亦四例。一親疎例。有其二種。
一謂生果。芽從種起。二謂了果。物爲燈照。
此即總顯生果了果。親疎別義。二名攝例。
有其三種。一謂言果。言生因爲智生因果。
二謂智果。智了因爲言生因果。三謂義果。義
生因爲智生因果。三體收例。有其三種。一
立者言。是生因體。爲智生果。二敵證智。是
了因體。爲言生果。三所成宗。除所立宗。無
別果體。宗是了因之果體故。四親疎名體例。
一言生果。謂敵證智。起立言故。言即生名
言生。言生之果。名言生果。此約親説。下
准此説。二智生果。三義生果。此之二果。竝
立論言。趣二因故。生之智名智生。智生之
果。名智果。義准此釋。生果雖三。言生果正
對立論言生因故。智義亦名生果者。望助
因故。四智了果。謂所成宗。爲智顯故。了即
智名智了。智之果名智了果。五言了果。六
義了果。此二果竝敵證智。義之了名義了。義
了之果。名義了果。言准義釋。了果雖三。智
了果。正對智了因。得名果故。言義亦名了
果者。望助因故。然所成宗。非生果者。
者非言生因。親所起故。敵證者智。非生因
故。立論者言。非了果者。立論智等。非了因。
故。不從敵智得名果故。以言望於義。成顯
了因等者。以能詮言。詮顯義故。成顯了因。
其果可知。以義望於言。爲能生因者。無義
依何起能詮言。是故以義。爲能生因
文。由此應説至謂所立宗者 唯因不是果
智生因者。問理門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察
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解云。宗是所比。有
能縁智。即了宗智。量智生時。從現有烟現
量之因或從所作比量之因而生也。即立論
者。於所比宗。審觀察智。名智生因。此智既
從現量之因或比量生。何言唯因。不是果
耶。答雖自悟門中。前後之智。互爲因果。而
悟他門。因果決定。不相雜亂。今約悟他。故
不相違。沼法師云。然生了義。因果各六。集
綱要。爲五四句。一生了因對句。二生了
果對句。三生因果對句。四了因果對句。五因
果總對句。一生了因對句者。於六因中。有唯
生因非了因。六中攝一。謂智生因。有唯了
因非生因。六中攝一。謂智了因。有亦了因
亦生因。六中攝四。謂言生因。言了因。義生
因。義了因。有非生因非了因。不攝六因。
如所立宗果。今此四句。第一生了因對句也。
第三句中。言生因者。居士呂才云。謂立論言。
既爲了因。如何復説。作生因也。論文既云。
由宗等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説
名能立果。既以了爲名。因亦不宜別稱。
不爾豈同因一之上。乃有半生半是了因。
故立論言。但名了因。非生因。此雖實見。義
實末通。非直不恥於前賢。亦是無慚於後
哲。立言雖一。所望果殊。了宗既得爲因
生智。豈非所以此乃對所生了。合作二因。
難令生了半分。呂失實爲孟浪。如燈顯瓶。
既得稱了。能起瓶智。豈不名生。故但如前
四句爲定。第二生了果對句者。於六果中。
有唯生果非了果。六中攝二。謂智生果。義
生果。有唯了果非生果。六中攝一。謂智了
果。有了果亦生果。六中攝三。謂言生果。言
了果。義了果。有非生果非了果。不攝六
果。如智生因等是也。第三因果對句者。於
生因六中。有生因非生果。六中攝二。
謂智生因。義生因。有生果非生果。六中
攝一。謂言生果。有生因亦生果。六中攝三。
謂智生果。義生果。言生因。有非生因。非生
果。不攝生因果六。如所立宗是也。第四了
因果對句者。於了因六中。有了因非了
果。六中攝二。謂言了因。義了因。有了果非
了因。六中攝一。謂智生果。有了因亦了果。
六中攝三。謂智了因。言了果。義了果。有非
了因非了果。不攝了因果六。如智生因是
也。第五因果總對句者。有是因非果。十二中
攝一。謂智生因。有是果非因。二六中攝一。
謂智了果。有是因亦是果。謂餘十法。有非因
非果。不攝因果六。又解。有因非果二六中
攝三。謂智生因。義生因。義了因。有是果
非因。十二中攝一。謂智了果。有是因是果。
謂攝餘八句
文。明廢立者至當廣分別者 因正建宗總
苞稱一者。一所作性。通貫聲瓶。故云總苞。
問所作性因。是宗家法。何故乃言瓶上亦有。
答猶如一縷貫黄赤花。貫黄花縷。實非貫
赤。縷相同故。言貫赤花。此亦如是。一所作
性。通貫聲瓶。聲之所作。實不在瓶。所作同
故。説瓶有性。故掌珍等論云。因義不應分
別。問聲瓶齊所作。二相竝爲因。無常貫聲
瓶。説宗通兩處。答所作兩家。倶成就故。此
二相竝爲因。無常ニハジテ。聲ニハ不成
何得言宗通兩處。問因有三相。喩有二種。
若爾應言因三喩二。何故乃言因一喩二
耶。答於一體上。三義具有。攝義入體。故云
一因。喩即不爾。體有順違二支。異體
スルコト異體。法トシテ不入。異體故云二喩
文。二問何故至但總名因者 智境疎寛等
者。智是了因。親疎例中。如燈照物。疎顯物
故。名之爲疎。以宗言義。及因言義。爲所了
境。名之爲寛。言果親狹等者。言即生因。親
疎例中。如種生芽。親辨體故。名之爲親。
唯敵者智。爲所生果。名之爲狹。宗爲了
果。智爲生果。果既有異。因分生了。雖生
了別。而同得果義齊。但總名因。問前文云。
非但由言智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
名爲了因。若爾言果。通宗及智。何得名狹。
答唯約生果。名之爲狹。不論了果。故不
相違
文。三問何故至不増不減者 起果者生因。
照果者了因。起之與照。義用不同。名攝例
中。隨類有能。言生言了。爲一類。義生義了。
爲一類。智生智了。爲一類。各隨其類。有生
了能。故分三種。生能之類。分爲三種。了能
之類。分爲三種。故云隨類有能。立智隔於
言義等者。然立論智。不名了者。非能親顯
所成宗故。隔於言義及敵智故。不得名了。
敵智不生立解等者。敵證者智。不名生者。
以不能生立者解故。隔言義故
文。四門何故至故唯有四者 順果義別等
者。親疎名體例中。生因之三。順所生果。了
因之三。順所了果。故分成六。且如言生因
者。順生敵智。若相違者。何得順生。乃至。義
生爲境。順生敵智。若違何生。故各順果。有
能生用。了因之三。其義亦爾。立者義言。望果
二用等者。生果了果。合名爲果。生果即智了
因。了果是所立宗。立者言義。生敵證智。由
此即有能生之用。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
爲了因。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照顯宗
故。亦名了因。由此即有能了之用。望於
了果。有此言了義了二用。除此言義二生
因。外無別言了義了之體。言了義了。即是言
生義生故。故唯有四
文。五問何故至不開宗喩有 別名宗
喩等者。宗即有法。非是總宗。一所作性内。
具含三相義。初相爲宗。後二爲喩。故云通
即稱因。此初釋也。第二釋中。如貫花縷。貫
二門故者。所作性通貫聲瓶。猶如一縷。貫
黄赤花。第一釋意。約通別説。第二釋意。約
寛狹説。故別
文。示因相中至三面三邊者 其言生因
等者。各有三相者。義有三相。其理可爾。能
詮言一。何言有三。雖言是一。詮三義故。
從義名三。智縁三相。故亦有三。泰法師云。
因有三種。一所作性等義因。二知所作性
等。心心法性名智。三説所作性等言因。今
此三因。各有三相。故云各三。相者向也者。
不訓釋字。理門既言一向離故。明知。相者
得是向義。此因通向宗二喩處。故約向名。
正取言生等者。其因能立。於六因中。不取
了。以彼了因。是量體故。就生三中。言生是
此。因能立體。智義是彼言因境故。兼名能
立。而非是正。故文不説智之與義。名能
立也。義生因體。取三相也。闕一相也者。是
疏主文。非論文也。因相貫三更無別體者。
此説向義。向貫三處。名之爲向。相者面
也等者。第二説也。此義意云。面者方面。邊
者邊畔。如□一物。有三方面。有三邊畔。
上一面邊。喩宗法性。下二面邊。喩同異性。
因體亦爾。於一體上。三義具有。故云因有
三相。由此解云。相者面也邊也。三面三邊

因相ヌク
初相方面邊畔。有法宗處。第二相方面邊
畔。同品瓶處。
第三相方面邊
畔。異品空處
  於三相中。致一因言所依貫三別處。故
示此圖顯其貫處。理門論云。又比量中。
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定遍遍是宗
法性也
餘同類。念此定有同品定
有性也
於彼無處。念此
遍無異品遍
無性也
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是此
中。因貫三處。如一縷三分。貫於三花。青
喩有法。黄喩同品。赤喩異品。所作性因。
是宗家法。何故乃言瓶上亦有。獨如一
縷。貫於三花。貫青花縷。非貫黄赤。縷
相同故。言貫青花。此亦如是。一所作性。
通貫聲瓶。聲之所作。貫不在瓶。所作同
故。説瓶有性。故掌珍云。因義不應分
別。此上*□字倒。ム字也。*ム音相咨反。
野王案。今竝爲私字。今以此字音相姿之
船二反。義與某甲之某字同也。經中依
倒品字。顯涅槃之三點。今即示倒*ム字。
標能立之三相。智者依譬。領慧得生。是
故象圖。生童象解
文。若爾既至故相非體者 其相義多能
詮言一等者。答也。此答意云。汎言有二者。
一者言言。即音聲名句文身。二者意言。即
立論者。能説之意。今此因言。雖無言多言。
而有意言多言。即用義相多言。名之爲因。
其一因言。詮多義相。故雖一因。名爲能立。
多相之言。名爲多言。非言多故。名爲多言。
玄應師云。有二説。一云。因一喩二。名爲
多言。非謂一因。名爲多言。一云。一因亦
名多。詮三相義。多之言故。今但依前説。言
即多名多言故已上今疏主意。同後義意也。
前文云。其言生因。及敵證智。所詮之義。各
有三相者。即言智義。各有三相。沼略纂云。
因三相者。就義因中。開之爲三。因義有三。
故言因有三相。問因有三相。應該智言。
如何今説唯在義因。答立因之言。唯詮初
相。不顯後二。故言無三。同異喩言。雖彰
二相。擧事詮別。非言因故。或同異喩。雖
擧事別。顯因相故。攝在言因。故許言因。
亦有三相。立敵因智。縁三相生。隨境有
三。此不待説。然解宗智。唯縁宗起。宗既
無別。智即非三。故三相言正説因義。言智
有無。應如理説。古師解云相者體也等者。
相有兩解。一云。古師相者體也。體相不同。
言有三相。謂第二因。瓶等爲體。其第三因。
空等爲體。故眞諦譯。世親所造如實論云。
因有三相。謂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
トナリ也。二云。若如前釋。同品定有性因。用
瓶等爲體者。豈不同喩。取瓶爲體。喩於
聲也。如瓶與聲體。不相似。非同品故。不
可不相似法。得爲同品。虚空等。望無常
宗。名同品故。若異品遍無性因。取虚空等。
以爲體者。虚空一切立。可許説如有宗。言
體無。如何成異品。設對有空。亦非異品。
以瓶望聲。雖不相似。非異品故。由前所
難。定不得言相者體也。初相同此等者。古
師初相。以聲宗上所作爲體。不異陳那。故
云初相同此。後之二相。如次即以同異二
品有法爲體。故云餘二各以有法爲性。陳
那不許等者。陳那難云。若取同異有法爲
體。與聲體別也。何名宗法。又第三相。若
取異品。對無空論。異品既無。應所立因。闕
第三相。故云同異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義
等者。陳那今云。取同品上。所作性義。爲第
二相。於異品上。無因之義。爲第三相。故有
差別。無如前過。説古今別。基説如是。玄應
師破云。今詳。彼説亦未應理。且説陳那同
品上因。爲第二相。異品無因。爲第三相。此
亦與宗有法體別。還非宗法。何異古師。古
師即是。世親等説。豈世親等。以同異有法
爲因。成立宗義。況如實論意。未必然。不
可相傳即爲定説。所以別解。古師三相。雖
三體別。不取同異有法爲因。第二相取瓶
上所作。第三相取空上無因。後二既不在
宗。故説三相體異。陳那質云。既後二相。不
在宗依。與宗體別。何名宗法。又第三相。
既稱體相。異品無性。體既是無。即應凡所
立因。皆闕異品遍無一相故。我但取宗有
法上。一所作性。有三相義。説三相言。謂所
作性。遍宗有法。極成義別。是因初相。即聲
所作。能於同品瓶等上有。是第二相所作是
生義。故
瓶上
有也
不取瓶上所作性也。又聲所作。能於異
品空等上無。是第三相。不取空上無因之
義。故體是一。謂聲所作。所望不同。有三義

文。論何等爲至則因體是者 此列初相
顯因之體等者。因三相中。唯以初爲因自
體。以因初相正證宗故。此義意云。初相是
主。正爲能立。籍伴助成。故顯第二。雖有
主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主伴止濫。顯宗
宗周。故不可増。據所立宗等者。簡宗
差別。定因所依也。宗有二分。法與有法。亦
有總別。法與有法爲別宗。不相離性。爲總
宗。今云。宗者是何宗耶。若據總別。唯取別
宗。法有法中。唯取有法。以之即爲因之所
依。宗法有二。初宗即法。謂如宗中能別是
也。後宗之法。謂如因中初相是也。今言宗
法。取宗之法。正明因故。若正明因。何故擧
宗。唯取因法。此有二解。一云。以因初相。
正證宗故。若不彰宗。不知誰之因法。二
云。以因初相。於宗依上而建立故。總顯意
云。第一相云遍是宗法性者。聲有法體。名
之爲宗。此有法上。所作性義。或勤發義。遍
附聲上。而成差別。異相法門。是初相性故。
云遍是宗法性也・
因明疏明燈抄卷第二
  寛元貳年甲辰六月六日書寫畢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何等爲至即因體是者 此列初相顯
因之體等者。因三相中。唯以初相。爲因自
體以因初相。正證宗故。此義意云。初相是
主。正爲能立。藉伴助成。故須第二。雖有主
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主止濫。顯宗
義周。故不可増。據所立宗等者。簡宗差別。
定因所依也。宗有二分。法與有法。亦有總
別。法與有法。爲別宗。不相離性爲總宗。今
云宗者。是何宗耶。若據總別。唯取別宗。法
有法中。唯取有法。以之即爲因之所依。宗
法有二。初宗即法。謂如宗中能別是也。後
宗之法。謂如因中初相是也。今言宗法。取
宗之法。正明因故。若正明因。何故擧宗。唯
取因法。此有二解。一云。以因初相。正證宗
故。若不彰宗。誰之因法。二云。以因初相。於
宗依上。而建立故。總顯意云。第一相云遍
是宗法性者。聲有法體。名之爲宗。此有法
上。所位性義。或勤發義。遍附聲上。而成差
別異相法門。是初相性。故云遍是宗法性也」
文。理門論云至故亦名宗者 且因有三
相。一遍有法聲宗之上。是其差別。義門法
性。二同品之中。作伴而定有。三異品之中。
所離而遍無。今此論文意。正爲明遍是宗法
性也。故論文云此中宗法。立及敵者。決定
同許。謂同許是遍宗之法性也。今此唯依證
了因故者。此釋共許所以也。今此因中唯
依證解因智。了宗智因。由彼智因。必須
立敵兩人共許。乃決宗義是非之理。故今此
因。要須共計。此義意云。即以因智。起了
宗智。了於本宗。若能立因。非共許時。因智
不生。若無因智。本宗不了。是故要須彼此
倶許。既爾等者。此外難言。若謂宗法必須
共許。知宗法智。是了因者。是則智成立
所成立義。非由言説。便違上解多言能立。
論主解云由有言生等者。此答通難。謂宗
法之因。雖是共許。敵論者忘失。智遂不生。
今以言詮。令憶共許宗法了已。智生方證
成所成立義。意以因體共許之法等者。非論
文也。總顯文意。共許因法。不共許法。此之
二法。以爲能依。以宗有法。爲其所依。故今
以有法名宗。若爾不相離性。以爲宗體。何
取有法。方名宗耶。有法既爲共不共二法
總主。是總宗之一分。故亦名宗
文。理門論云至唯詮於法者 此證有法亦
名爲宗非但總宗。名之爲宗。有法及法。亦
名爲宗。豈不總以樂所成立爾説爲宗等
者。此難意云。法與有法。合名爲宗。何故頌
中宗言。但取有法。此外意。以法望法不相
屬。屬於有法。既言因是與宗法。明知宗
言。但有法故。取此義意。以陳難辭。既但是
有法。不取法者。是宗一分。云何言宗。此無
有失者。總答也。以其總聲於別亦轉者。聲者
名也。謂宗法者。有法名宗。望於合後。是總
中之別。然此不望未合之前。別中之別也。
由何義故。得有總中之別。非是別中之別
也擧喩釋云。如言燒衣。謂於一衣。望於
燒處。得名燒衣。及不燒處。亦名燒衣兩處
雖別。然是一衣。總名燒衣。以其總聲。於別
亦轉。其不燒處。亦名燒衣。即如無常。違於
敵論。而得名宗。其聲有法。不違敵論。亦
得名宗。二義雖別。然是一體。故總名宗。既
由總聲於別亦轉。其聲有法。不違敵義。
亦得名宗。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或者不定
義也。或有法名宗。或復據法名宗。不須定
執也。若望局。據違敵論。故名爲宗者。二
義之中。或時偏説無常名。唯詮於法。軌法
師意云。宗聲唯詮於法者。且如無常。是聲
上法。或亦得作因之所依。如立量云。無常
是有法。定是共相是法。總性爲宗。因云於
法體上相相似故。同喩云如無我等。異喩
云。若是別相。於法體上。相不相似。如色聲
等各別自性。西明意云。有法一分。既得名
宗。或法一分。亦名爲宗。意釋類例相似也。
今存初釋。取違敵義。別總釋之
文。若以宗中至宗有法故者 若以宗中後
陳名法等者。明宗法之別也。宗法有二。一
者能別宗法。宗即法故。名爲宗法。持業釋
也。總宗之法。依主爲名。二者初相。宗之法
故。名爲宗法。唯依主釋。先釋宗法性之三
字。後超而明遍是二字。性者體也者。即宗之
法。是初相體。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若是體
性。因與有法。各有別體。不相應故。不得
成宗。餘二亦然者。餘後二相。亦是義性。非
是體性。此共許因等者。明遍是二字。宗依有
二。謂法有法。宗之因法。以何宗依。爲所依
耶。此有二解。一云依法。二云依有法。若爾
爲成於法。成有法耶。設爾何失。二倶有過。
若依法成法者。凡所立因。皆有二過。一所
依不成。謂宗無常。立論不許。因法有所依
能別不成。初相依何止。二兩倶不成。謂宗無
常。是滅義。因法所作是生義。生滅既別也。體
相違。若依兩倶不成過。今疏主文。不擧所
依不成。又不欲成宗有法者。若依法成有法
者。亦有二過。一犯相符過。若聲唯立有。因
成。可違他有法。敵亦成故。無唯順自。二別
成異宗過。謂初相因。若依能別。便證無常
是聲。非證聲無常故。是別成異宗過。由
前過故。此共許因。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極
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其
聲上不成法。亦令極成也
文。然因明理至成於法耶者 有法不成
於有法等者。若以有法成有法。兩倶所依
不成過。及有法成法。亦犯兩倶不成。及相
違過。如以烟立火者。有法成有法。以火立觸
者。有法立法。此即外道。古因明師。立此兩
量。謂爲眞立。初量意云。遠望烟下。是有法
決定有火。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見烟
故。同喩云如近處烟。烟是顯色爲性。火是
煗觸爲性。二性各別。是有法故。知以此有
法成有法。又如見火云定有熱等者。後量
意云。遠處火中。是有法。定有熱觸。是法。和
合爲宗。因云以是火故。喩如近處火。火因
其體。即是有法。熱觸是用。即是其法。故知。
以有法成法也。上云其義云何者。雙陳兩
疑也。此義難云下。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曉
云。問有立量云。此烟處有火。以現烟故。如
餘火處。此火處中有觸。以是火故。猶如餘
火。此顯二處火觸相應爲宗。非立火觸是
火觸性。若爾共許不離。豈不相符。答遠見
烟等。及見術師邊火爲量故。如幻術人。雖
踏火中。不燒其足。有人見之。火中無熱。
又見飡火鼠。火中無熱。今爲此等。立比
量云。火處應有熱觸等。故無相符
文。陳那釋云至成熱觸法者 論文之中。
有其二意。初改前立量。以避兩過。後顯其
不改更犯餘過。此初文也。今於此中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以者用也。非用烟成立火
爲宗也。非用火成立觸爲宗也。但爲成立
此相應物者。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
中。與熱相應。此即烟火相應之物也。非以成
立火觸爲宗者。改前量也。但爲成立此相應
物者。是避兩過也。謂成山處決定有火等
下。此疏文。非論文也。山處決定有火。以
有烟故者。立初量也。應立量云。遠處山
谷。是有法。必有火。是法。和合爲宗。此即
不以火體爲宗中法。但以山谷能有火義。
爲宗中法。故論文云。非以火爲宗也因云。
以有烟故。此亦不以烟體爲因。但以谷
能有烟爲因。故上文説是宗之法。此論亦
云遍是宗法。若以烟爲因者。是遍非宗法。
故不然也。同喩云如此近處厨中。爐中定熱
以有火故者。立後量云。遠處爐中。是有法。
定有熱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有火故。
同喩云猶如近處爐中。亦是爐體自熱。不
取爐中別體之火。火中之熱。又云有火
故者。亦是灰體。有彼火故。不取火體。准
前應知。遠處山谷。與火相應。遠處爐中。與
熱相應。是故名爲烟火相應之物。非以有
法烟。還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火。而成熱
觸法
文。彼論又云至非別後故者。 此顯其不
改更犯餘過也。若不爾者依烟立火等者。
陳那意云若不如我所改之量爾者。不但
犯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更犯
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符極
成。旦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以見烟
故。見烟即是見其宗中有法之體。於有
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以是
火。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宗
有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有法爲因。故
云應成宗義一分爲因。還以因中一分有法
而爲因故等者。此下疏主文。非論文也。此
破意云。彼烟下定有火。烟爲有法。火爲其
法。既合名宗。還取有法一分爲因。此有法
一分。亦名爲宗。如遍宗法言。此即取宗有
法爲因。既取爲因。闕宗有法。因無所依。故
云因乃有所依不成。以火立觸云。火爲有
法。定有熱觸是法。以是火故因。亦取有
法。以爲其因。還闕所依。亦犯相符。烟下有
火。依火有觸。共知有故。故亦不得以有
法成法等。若如我立。遠谷有火。爐中有
熱。人即未知。故須立量。方乃無過。准此
論文。先徳云。陳那不立相符宗過者。即
遠此文。知謬判也。亦不以法成立有法等
者。若以法成有法。是有何過耶。若以法
成有法。即闕同喩。及因第二相同品定有
性。即成有法自相相違過。如薩婆多對大
乘立眼識所縁。定是離識實色。以五境中
隨一攝故。如香味。香非是色。闕同喩故。
因此遍轉。故成相違。或取能別爲因。云
以是色故。還是宗家一分爲因。宗闕
立。宗闕支過。由此不得有法成有法等。
設諍有法。他不許有。因成於此。闕初相

文。理門又云至彼決定故者 外人疑云。法
與有法。體用已定。不應迴換。本立烟火。以
爲有法。論主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
可不違眞比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
即是體。無常是用。如是決定。不可改耶。故
答此疑。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且如有
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小乘師。不信
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中。是有法。
決定有佛説法聲。是法。和合爲宗。因云彼
諸有情必有感故。同喩云如此方有情。即
爲宗中法也。又若有人。但信有
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善巧者。臨時迴
換。非如勝論。徳句爲所有。實句爲能有。一
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也。故無有過者。論
主迴換。而無過也。前陳名有法等下。是疏主
文。非論文也。文顯可解
文。理門頌云至寧無此過者 此即重攝爲
頌。明宗因之法式也。前兩句遣非。後兩句
示正。有法非成於有法者。二本量中。初量
以有法當體。自成有法。并後本量。以餘有
法。成餘有法。竝墮過中。故眞比量者。有法
非成於有法也。頌云及法者。上句有法非
成於五字。通及第二句中法。謂有法非成
於法也。頌云此非成有法者。此謂此前法
字。謂此法字。更須重説也。謂法非成有
法也。下二句示正中。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謂眞比量。但由彼所作因法故。成此無
常宗法也。謂有法因法二倶極成等者。此下
疏主文。非論文也。有法與因。立敵共許。互
得相依。能別之法。敵先不許。不爲因依。故
眞比量。共許之因。遍有法上。成不共許。宗
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成。問何故所作性
因。唯依有法。不依能別之法耶。答先有三
解。一云。宗中能別。他不許故。因非遍彼。今
即難云。若宗能別。他不許者。應犯能別不
成。若云許無常於別法有。而不在聲故。
無此過者。即是許有無常。云何不許因遍
在彼。若云無常與聲合者。彼不許之。今
言宗者。取此爲宗。故因不依。若依彼者。
即是隨一所依不成。若爾亦應聲與無常
不相離者。他亦不許。説因依聲。應隨一
過。二云。滅法是無。因無依彼。若許因依。
闕所依過。三今解云。本欲成法依有法。
不欲成有法依法。故因不得在能別上。
如擧其喩。顯有所作處。無常必隨逐。故所
作在聲。無常隨在聲。若因在能別。便顯無
常有所作聲。在於無常乃別爭於聲。非爭
本無常。又以法成法。因イヽ有法上
不得以法成有法。故不在法上
文。又如立宗至非法法也者 上因若依
法。有他隨一所依不成。此明因若依法。有
兩倶不成也。若因所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
無常上有等者。謂宗無常。是滅義。因所作。是
生義。生滅既別也。體相違。若許相依。兩
倶不成。由前過故。唯依宗中有法聲上。以
聲有法上有二義。一不成法。謂無常滅。二
極成法。謂所作生。以極成法在聲上故。證
其聲上。不成滅法。亦也。由此故
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問大乘
滅相。居在過去。聲體現在。而非滅無。如何
以生。證現聲滅。豈不自犯違宗過耶。答現
聲由因生。當必定非有。故以所作性。證聲
非是常。不説現聲體即是滅。顯非恒住。故
不相違
文。問稱爲宗至名曰相違者 答中云若
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等者。如其因性
不遍有法者。宗寛因狹。不足爲成。如外
道説。一切草木。皆有心識。有眠覺故。言眠
覺者。如合觀樹。暮時葉合曰眠。朝旦還開
曰覺。然此眠覺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
皆有心識。此有過因。便非因成。所立不立。
顯皆因立。是故稱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
不能顯等者。如九句中第一句等。如立宗
言。聲是常住。所量性故。如虚空等。所量性
因。遍有法宗。名之爲遍。有不定過。不能
成宗。故非宗法。又因於宗過名爲不成等
者。初擧四不成因。次六不定因。後四相違
因。初四不成因者。夫四不成。必闕初相。無
有遍義。如何但言遍。不言宗法。是四不成
耶。解云。四不成因。皆闕初相。故云因於宗
過。理實言之四不成因。非遍非宗法。今不
取遍義。但取不能成宗之邊。故云不言
宗法。此約合説。非一分也。不定相違。其義
亦爾。不論遍義。但取不能成宗之邊。故
云但言遍不言宗法。倶有者。共不定等。倶無
者。不共不定。有相返者。正因同有。違因同
無。故云有相返。無相返者。正因異無。違因
異有。故云無相返
文。若唯言法至故言法性者 因於宗過等
者。今此句中。通取全分一分。四不成因。竝
闕初相。故云不遍。全分一分等隨應有之
者。一分不成者。宗法非遍。故今取之。全分
不成者。非遍非宗法。今取非遍之邊。不
取非宗法之邊。故云隨應有之。言等者
等取不定相違之過雖有遍義。翻正因倶
句。故等之也。若但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
誰家之因者。宗即有法。法即因法。因是有法
宗之法性。若唯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
是有法宗家之法性。故以宗法言。簡令知
之。故言遍是宗法性
文。由此應爲至非有體非者 因初相中。爲
句分別。三説不同。一玄應師云。因有四句。
一是遍非宗法。如薩婆多立云眼識非見。
因云以四相故。猶如色等。其四相體。遍眼
識上。故是其遍。以體別故。非宗法也。若説
因云有四相故。此即第三倶句所攝。有顯能
有。非是別指四相體故。即依此説。仍言初
句。彼不善量。不應依之。或如大衆對有
部。立眼根非見以四大故。眼等遍爲四大
造。故是遍。以別體故非宗法。若言四大所
造性故。顯所造義。亦倶句攝。二是宗法非
遍。如有成立内外諸聲。皆是無常。勤勇無
間所發性故。如心心所。此因於其外聲上。
無故是非遍。不離内聲故名宗法。三是遍
亦宗法。如立内外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
故。倶縁起故名爲遍。由義別體。不相離
故名宗法。或有唯立内聲無常。勤勇發故
因。亦倶句攝。四非遍非宗法。如下四種不
成是也。兩倶不成。本來非有。隨一不成。自
他互無。猶豫不成。義非決定。所依不成。因
無依處。故四不成。皆非遍也。由不成故。竝
非宗法。初二與後。不能詮宗。唯第三句。
能成所立。故於宗法。復言遍是。二壁法師
云。因唯三句。一有宗法非遍。謂佛弟子。對
聲論師。立内聲定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此因初相。内聲上有。得言宗法。外聲無
故。不得言遍。二有宗法亦遍。謂宗如前。因
云所作性故。此因初相。在内外聲。得是宗
法。内外皆有。故得言遍。三非宗法非遍。
如四不成。闕初相故不遍。不能成宗。亦
非宗法。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爲
非句。故説遍是宗法性。此師意云。必
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
無別體。竝能成宗。義相關帶。必是宗法。今此
疏主。全用壁師義。賓云。今詳一言足爲褒
貶。准此而論。極迷因明之軌則。故彼製造。都
不堪用。以甚麁故。如理門云。有法非成
於有法。今彼宗中。自許眼識。已是有法。其
四相體。復是有法。特違陳那之聖旨。故甚不
可。由破壁師。基亦被破。此破意云。若有別
體。義相關故。必宗法者。應違理門有法非
成於有法。即特違陳那之聖旨。今救之云。
因明不許將宗有法還成有法。不障以
餘有法。成此有法。故理門云。若細立火。以
火立觸。便成宗義一分爲因。如云彼烟下
定有火。因云以現烟故。即取宗中有法
爲因。故是宗義一分爲因。宗因別體。既非
宗法。四相等因。不可言遍。前第一句。遍非
宗法。即是第四倶非句攝。沼法師云。有遍而
非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攝故。
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別體。以眼識能有四
相之義。故是倶句。亦非倶非句也。三有人
云。因唯二句。無是宗法而非遍。如立一切
聲是無常。勤勇發因。望内聲上。遍是宗法。
若望外聲。非遍非宗法。沼法師破云。此説
不然。總立内外一切聲宗。勤勇發因。不可
別望内外聲分爲是爲非。故勤勇發。必是
無常。得名宗法。但非遍故。如薩婆多。對
大乘者。立命根實等者。命根有法。不相應
收。業即是思。思與命別。然命根是業所感
故。其有業因。遍有法命。雖是別體。而義相
關。故爲宗法。既有業因。遍有法命。豈別體
故。非是宗法。是故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若
爾。有體無體。義相關帶。及不相關。其何
等耶。宗因別體。義相關者。如薩婆多對大
乘者。立命根實。以有業故。如五根。命根
與業。是有別體。而義相關。故成正因。以其
命根業所感故。宗因別體。不相關者。如
立宗云。聲是常住。眼所見故。宗因同體。義
相關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
作離聲。無別體故。宗因同體。不相關者。
如立宗云。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以有法
烟與因。同體無別義故。唯是一烟。無義相
關。非無體是等者。無體有體。各有是非。無
體是者。如聲無常所作性故。無體非者。如
下有火以有烟故。有體是者。如命根實
以有業故。義相關故。有體非者。如聲是常
眼所見故。義不相關。故名爲非
文。初有宗法至一種不成者 故此過是兩
倶有一分不成者。勤勇發因。立敵兩宗。倶
許有體。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一分一種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説聲常宗。實句
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於聲
上有。實句所攝。一分因言。兩倶無故。於聲
不轉。是名無體兩倶一分種不成。復有記
云。餘無體一種者。即與前有體句一種也。
但分有體無體。以爲二句者非也。不見疏
文。以爲臆説豈是可乎。此兩倶一分不
成中。不分自他。有體爲一。無體爲一。故但
二種。此有體無體兩倶一分不成。以之即爲
宗法而非遍句。有體之中。勤勇發因。望於
内聲。得是宗法。外聲無故。而非遍也。無體
之中。耳所取一分因。於聲上有。故是宗法。
實句攝一分因。於聲不轉。故非遍也
文。若有體無至皆如下釋者 四種一分隨
一不成者。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
隨一。無體他隨一。是爲四種。初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爲
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他
可成。於自一分四根不取。故有體自一分
隨一不成。五根之中。耳根取因。立敵倶許。故
云有體一分。二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者。如
大乘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
大乘佛等。諸根互用。於自可成。於他一分
四根不取。故有體他一分隨一不成。三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者。如聲論師。對勝論者。
立聲爲常。徳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而皆許轉。徳句攝因。自分不成。故云無體
自一分隨一不成。四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所
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而皆許轉。徳句攝
因。他分不成。故云無體他一分隨一不成。
三種一分猶豫不成者。兩倶一分。自一分。他
一分。以之爲三。初兩倶一分猶豫不成者。
如有立敵。倶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
疑惑不定。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
以有烟等故。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
定。遠處一分。倶説疑故。故兩倶一分猶豫不
成。二自一分。猶豫不成者。如有敵者。倶於
近遠。見烟決定。立者近定。遠者疑。便立量
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如
厨等中。三他一分猶豫不成者。如有立者。
倶於近遠。見烟決定。敵者近定。遠處有疑。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
故。如厨等中。敵者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
處一分。未決定故。而此過中。不分有體無
體等。但於能別所別。總別猶豫。分三種故。
三種所依不成者。兩倶有體一分。他有體一
分隨一。自有體一分隨一。以之爲三。初兩
倶有體一分所依不成者。如勝論師對大乘
者。立我業實。有動作故。此動作因。於業
許轉。於我無故。勝論者計。我體常住。但用
動作。體不動作。故云於我無故。所依不成
中。有二類差別。一兩倶所依不成。二隨一所
依不成。兩倶有體一分者。兩倶所依不成也。
若他若自有體一分者。隨一所依不成也。二
他有體一分隨一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
倶可成。空大生果。大乘無故。三自有體一分
隨一所依不成者。如大乘者對數論立五
大非常。能生果故。空大生果。大乘無故。如
是更有十一者。如是者。還牒指前也。除今
現所擧。兩倶有體一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
倶一分一種不成下。合有十一。望前現今取
擧。一種之過。名之爲更。非謂至下更有
十一。言并前者。并初兩倶一分兩倶不成
也。前一後十一。合云十二一分不成
文。後句非遍至猶豫不成者 故此過是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眼所見因。雖不遍
宗而立敵宗。倶許所説。非如聲論佛法。兩
倶不許實句攝因。故云有體。餘無體兩倶
全分一種不成者。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色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説無體。共
説於彼有法無故。四種全分隨一不成者。
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
他隨一。以之爲四。初有體自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作性
故。聲顯不許所作因故。二有體他全分隨
一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因。所作既生。聲顯不許。故成隨
一。三無體自全分隨一不成者。如聲顯論
師。對勝論。立聲是其常。徳句攝故。
論不許徳句攝故。四無體他全分隨一不成
者。如勝論師。對聲論者。立聲無常。徳句攝
故。聲論不許有徳句故。三種猶豫不成者。
兩倶全分。自全分。他全分。以之爲三。初兩
倶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多人。遠共望彼
於霧等性。皆共疑惑。其間有人。立有事火
宗云。彼所見烟等下。似有事火。以現烟
故。喩*如厨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
能成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是
故爲過。二隨自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敵
者從遠處來。見烟決定。立者疑惑。種立量
云。彼所見烟下。可有事火。以現烟故。如
厨等處。於現烟因。立者未決。故成自隨一
猶豫不成。三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者。如有
立者從遠處來。見定是烟。敵者疑惑。便
立量云。彼所烟見下。可有事火。以現烟
故。如厨等處。於現烟因。敵者未決。故
成隨他一全分猶豫不成
文。有體無體至宗法性言者 六種所依不
成者。有體兩倶全分。無體兩倶全分。有體自
隨一全分。有體他隨一全分。無體自隨一全
分。無體他隨一全分。以之爲六。初有體兩倶
全分所依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師。立
我常住。識所縁故。所依我無。能依因有。二無
體兩倶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
子。立我實有。徳所依故。數論佛法。不許徳
依。故云無體。數論立我。佛法不立。應是
一分所依不成。何言全分。故知疏錯。三隨一
所依不成中。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
如數論對大乘者立藏識常生死因者。數
論佛法。倶同所説。故云有體。數論宗中。都
無藏識。故云有體自隨一全分所依不成。四
有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師立
自性有生死因故。五無體自隨一全分所依
不成者。如經部師。立虚空實有。徳所依故。
六無體他隨一全分所依不成者。如數論立
我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數論雖立。
大乘不許。如是更有十四者。除前現擧。有
體兩倶全分兩倶不成。餘無體兩倶全分一
種不成下。如是更有十四。如是者。即牒指
前。并前十五者并前現擧一種不成。十五全
分不成。此二偏句者。初宗法非遍。後非遍
非宗法。此二名偏句
文。同品定有至皆名品故者 同是相似義
等者。兩物相似曰同。體類差別曰品。一切
義皆名品者。且同品中。取其品而非同。
於中即有瓶等可燒可見。所作勤發。色香
味觸。青黄等異。無量法門。是爲品。品是義
門差別之品。故云一切義。以天主等。但取
極成法及有法。二不相離。爲宗性故。瓶與
無常。別二總一。既非同品。何法與何。相似
名同。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離。名爲
同品。陳那等取法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
故。言定有者。依不相離同品聚中。定有一
分所作因體。故云同品定有性。若品與所立
法隣近均等名同品者。瓶上法及有法。不相
離義品。聲上法及有法。不相離義。隣近均等。
故名同品。軌法師云。同品者即瓶等。定有性
者。其遍是宗法。所作性因。於同品瓶中。定
有其性。方是因相。正取所作。兼取無常。此
師意云。取瓶有法。以爲同品。若不爾者。因
第二相。同品中有。豈可於彼瓶上。無常法
上有耶。今意不然。若執有法爲同品者。
聲是可聞。瓶可燒見。何得同品。璧法師云。
所立無常。與瓶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同
品。若爾所成無常。必許無我。無我既通空
常上有。應是同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故
論文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玄
應師云。均等義品。説名同品者。此有四説。
一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皆名義品品
謂品類。義即品故。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
宗所立隣近均等。如此義品。方名同品。均
平齊等。品類同故。彼意説云。除宗已外。一
切有法。但有所立。皆名同品。不取所立
名同品也。二有云。除宗已外。一切差別。名
爲義品。若彼義品。與宗所立均等相似。如
此義品。説名同品。三有云。除宗以外。有法
差別。與宗均等。雙爲同品。四有云。陳那既
取法與有法。不相離性。以之爲宗。同品亦
取除宗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同品
也。此説意云。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
品。若彼義品。二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
品。今依後解以之爲正
文。彼言意説至是體類故者 理門論云。一
切義皆名品者。但除宗外。所有無常。與所
諍同。即名同品。此即正取瓶上無常。與
所立法。相似名同。不言有所立法。瓶等有
法體。名爲同品。言顯所諍。意許所諍。但是
兩宗。所諍義法。與此相似。名爲同品。此義
意云。是因所成。聲上無常。對敵相諍。此所
諍法。與瓶無常。所立相似。約此名同。即除
宗中相似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品上
由有此一門同。總名同品。要約因成。聲瓶
二處。無常門同。勿使棄因而但偏説所立
義同。以爲同品。即宗同品。正取與宗能別
法同。名爲同品。不離宗同。必有因同。故
云定有性。所以爾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
初相之體。由入同喩之所管故。雖無別體。
然得更立第二相名。故名同品定有性。且
如同喩云。若是所作者。見彼無常。譬如瓶
等。明知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
義。故名爲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相
如也。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伴
而有由此義故。不離宗同必有因同。故
云定有性
文。若唯言所至有此名同者 便無有四相
違之因者。四相違中。有法自相。與法自相。
此二言顯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自相。
言顯宗也。有法差別。與法差別。此二意許
之所陳也。倶是兩宗。所諍差別。意許宗也。
若唯取言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
名同品者。唯有法自相相違因。便無有餘
三相違因。唯取法自相。名爲所立。餘三相
違。不名所立。不足四數。故云無有四相
違因。比量相違。有四所立。謂法自相。有法
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決定相違。亦有四
宗。此唯宗中。有此四義。不致因喩。所以
爾者。四相違因。必須本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必改他因。義既差別。故唯宗中。有此
四義。不至因喩。若唯取言陳法自相。名爲
所立。有此法處。名同品者。比量相違等。皆
應無四。若全同有法等者。有云。均等義品
者。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若彼義
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皆均等者。如此義
品。方名同品。今破此釋。故云便無同正等。
若除宗以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同此
義品。名同品者。以瓶等有法。與宗有法
不相似故。不得名同。故云便無同品。若
彼設救。雖不相似。而説同者。空等異品。
應是同品。故云亦無異品。宗有一分相符
者。若立聲無常宗時。其無常義。雖違他
順己。是正眞宗而有法上。一切義中。我無
我等。立敵共許。爲因所成 立已成故。言
一分相符。但取所立等者。不相離義。總宗
名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
文。然下論云至應當深義者 此通伏難
也。難云。若言顯意許。倶名所立。有此法
處。名同品者。何故下文。唯擧言顯法自相
宗。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名爲同品耶彼
既不擧意許之宗。豈取二宗。今通難云。
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略而不説。理皆
同品。由此即有四相違因。比量相違。決
定相違。皆有四宗。以此釋文。應當深理。
然論文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者。謂立聲
體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性。瓶等有
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此依一義。亦有一

文。同品有二至法必隨故者 所立法者。此
有兩解。一云。不相離義。總宗名法。爲因成
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所立法。二云。總
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
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所立法。若爾法及有
法。竝非因成何故唯據能別法者。因成所
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是其聲也。均等
義品者。有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
品。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法均等
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者。理定不然。如
前已破。今云。均等者。均謂齊均。等謂相似。
義謂義理。品謂種類。此義意云。若彼義品。法
及有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如此義品。方
得名同。是宗同品之義也。若於是處者。瓶等
有法處也。顯因同品者。顯者明説也。因謂聲
上遍宗法性。瓶上所作。名爲同品。決定有性
者。謂於瓶等。有所立法也。此意云。瓶等法
上。有第二相因。即説此因是彼聲上。遍宗
法性。因之同品。所依瓶等。定有其宗故。若
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也。是因同品
之義也。然論多説宗之同品名同品等者。此
通伏難也。難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二因
同品。宗名同品。其義可爾。若因名同品者。
何故下云。因之同品。名爲同法。故通之云。
因之同品。名同法者。能喩トハ是宗之法
故。從能喩因。名之爲法。何須二同等者。所
以須二同品者。爲顯因之與宗。不相離
義。故須二同。故理門云。爲於所比。顯宗法
性。故説因言。爲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説
喩言二喩同事。同顯因宗
不相離。故合爲一
爲顯所比。故説宗
三分也問。爲顯因宗不相離義。説二喩
者。其能立因。爲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
依無常等。名定有性。答。纂有二解。一
云。依瓶等有法。義如常解。一云。依無常上
名同品定有性。以瓶等體。非同品故。又理
門云。以所作性。於無常見故。於常不見
故。不言於瓶上見。故知。同品無常之上。
有所作性。問。若言因依同品無常。無常即
喩。如何今説。言瓶有所作性。瓶體是無常。
當知聲有所作性。聲體是無常。准此所作
即依瓶等答。此古師合。非陳那義。陳那立
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喩云如瓶等。瓶等
喩依。非因依也。問。何故能別上無常。非因
所依。同品是常。即爲因依。答。宗中敵不許。
能別非因依。同品兩倶成故。得爲因依。問。
有立量云。瓶上無常。應非因依。所立法故。
如聲上無常。此有何過。答。此是似破。因
犯隨一。或倶不成。誰許瓶無常是所立法。
復是違喩名能立。問。若爾何故。同無能
別。名闕所立。答。喩上無常。似所立法。從以
爲名。如所作因。問。若無常同品。定有所作。
此是滅法。云何得言定有所作。滅非因生
故。答。有二解。一云。言無常者。非滅相。
無彼常故。名爲無常。即住異等。倶名無常。
依此何過。二云。無常即是滅相。言有性者。
定曾有性。觀果知因。非當有性。雖不因
生。因生始滅。故不相違
文。且宗同品至名因同品者 且宗同品。何
者名同者。此有二解。一軌法師云。瓶等有
法。以爲同品。一璧法師云。所立無常。與瓶
上無常。相似義邊。名爲同品。今云。若同有
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軌師義。瓶有法體。有
可燒等。聲有法體。有可聞等。二有法體。全
不相似。若法爲同等者。破璧師義。如文
可解。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宗法處等者。述
正義也。陳那天主。但取極成法及有法。二
不相離義。爲宗性故。瓶與無常。別二總
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那。同者相
似義。品者類別義。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
不相離。瓶上總義。名爲同品。以陳那等取
法有法不相離義。爲宗性故。如立無常等
者。謂立聲體定是無常。不相離義。名爲宗
性。瓶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
似。故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若准舊釋。
有法體。是名同品。今云。結法有法不相離
體。是名同品
文。然實同品至定有性也者 約二同品。
説正兼寛狹義也。因同爲正。貫於宗喩。體
性寛故。宗同爲兼。不欲以宗成因義故。因
貫宗喩體性寛遍者。因第二相。其體即是。初
相之體。由入同喩之所管故。雖無別體。然
得更立第二相名。故云同品定有性。且同
喩云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明知。
瓶上自有所作。復管聲上所作之義。故名
爲若。若者如也。謂若此若彼。兩處相如也。
故知。聲上所作性義。於同品中。作伴而有
也。問。同品同喩。體義同不。答。同品義狹。同
喩義寛。且同品者。總通瓶上有法及法。能立
所立。其中一切。總是同品。然得名者。取其
所立。以之爲同。亦名爲品。而彼能立。及有
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同。然若總收。通名
同品。譬如七覺支。擇法亦覺亦覺支。餘六
是覺支而非覺。然若總收。通名覺支也。問。
所作性因。同品中有。豈可在瓶無常上有。
答。得同品名。雖有亦同亦品。唯品非同。兩
分之異。而論因義。同品有者。但於是品非同
處有。以其總聲。於別亦轉。是品非同。亦名
同品。譬如宗中。聲及無常。兩分之異。而釋
因義。名宗法者。但於宗中有法之上。得宗
法名。故無有失
文。因既決定至因不有等者 案理門論。
此頌初後。初立因頌。後二喩頌。初因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
依第五顯喩。由合故知因。後喩頌者。説
トコロニハ因宗所ナリ隨。宗無キトコロニハ因不有。此
二名譬喩。餘皆此相似。今此所引。初立
因頌也。言等者。等後二句。依第五顯喩。由
合故知因トイフヲ。初頌意者。勝論立宗云。聲
是無常。立二因云。所作非常故。常非所
作故。此之二因。於宗有法。令是非有。故
知。非遍。非宗法也。陳那釋云。是喩方便。同
法異法。如其次第。宣説スルトコロニハ其因。宗定
隨逐。及宗無處。定無因故。以於此中由
合。顯示所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
非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今即重頌此
長行義。故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依第
五顯喩。由合故知因。解云。依釋長行。頌意
明也。是喩方便者。謂喩文下。置其故字。即
是方便。借取喩力。於其合中。使知有因
也。同法異法如其次第者。示説兩喩之
次第也。即出其次第宣説。故論文云。宣説
其因。宗定隨逐者。配釋前言所作非常故。即
是同喩也。謂同喩中。總宣説云諸所作者。明
知即以瓶上所作。管取聲上所作因也。宗
定隨逐者。又宣説云皆是無常。明知。宗首即
在瓶上。聲上無常。隨逐此首。瓶上無常。令
宗作從。故云宗定隨逐也。所作是喩中能
立。無常是喩中所立。是眞喩體。但不擧喩
之所依瓶。能立之中。通取能喩所喩。於所
立中。但取所喩也。及宗無處定無因故者。
配釋前言常非所作故。即是異喩也。其宗無
處。即是離宗。標爲異品。宗爲所離。常爲能
離。此謂遣所立也。定無因者。即是離因。所
作爲所離。非作爲能離。此謂遣能立也。二
遣正是異喩。是其喩體。但不擧喩之所依
也。就中。遣所立者。唯取能離。若遣能立。通
取所離能離也。即是兩喩。故不須論是
遍是宗法也。下半二句。至下當釋
文。依上二相至同品定有者 今此文旦釋
其宗法通局。即是釋因初二相。故云依上二
相。初問後答。此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
相也。且如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
之法。局附聲有。與瓶等所作性別。何聲
宗之上別因。於瓶等中別處而轉。或所作
因。是聲有法宗家別法。云何於彼瓶處轉。
而言共相。貫在宗喩。遍是宗法。是第一相。
同品定有。是第二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即指如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
含之。於瓶處轉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
轉至餘處也
文。陳那釋云至故無有失者 由彼相似不
説異名等者。此答意云。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依。然聲所作。與瓶所
作。相似而有。總相合説。總名所作。既總説
言諸所作者。故知不説兩處異名。總言宗
法同品定有。譬如無常。貫通五蘊。雖各有
異。而極似故。總名無常。此亦如是。聲所作
性。即喩所作。一所作性。遍括兩處。性類既
同。名亦無別。世間許有相似之法。同説一
名。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人
生解。同名爲喩。但可總言是宗法性。同品
定有。言彼即此。故無有失
文。彼復難言至説名宗法者 此明瓶上所
作。第二相通局也。前難聲宗至説爲宗法
者。是疏主文。非論文也。此即説前後難。差
別之義。既不説彼所作性異下。正釋難意
也。此難意云。既不説彼聲瓶。兩處所作
異。總合説者。即應聲上所作義。屬於瓶上。
説爲不異。所作性因。既於瓶有。若不説其
兩處異者。云何此因更有初相。説名宗法。
西明又解。以相似法。遍於二處。云何偏言
所作之因。是聲宗法。不言瓶宗法
文。彼復釋言至何所成立者 此釋意言下。
疏主文也。此答意云。此一所作。總因之中。但
將欲説因初相義。定是宗法。不欲説言唯
有初相。局是宗法。以其初相。望宗有法。有
此因義。別立一門。不妨復有第二相義。望
於瓶上。有相似義。爲第二門。既許更有第
二門義。故因門中。不欲説言唯是宗法也。
故一所作。總宗法言。貫通二處。宗者聲有法
宗也。非宗者瓶有法處。其中可有遍是宗法
者。宗非宗中。可有宗法。若別異説下。聲瓶
相對。明因宗法貫二處之義利也。若唯聲
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別不容有擧喩
成宗。若唯瓶上所作之義。是宗法者。亦
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定言是寛。唯
言即狹。是故但言定有。不言唯有
文。彼復難言至即答不然者 此明相例得
名同異也。初例難。後釋通。初例難中。此意
難云。至應皆宗諍者。是疏主文也。例難意
云。如前解因第二相云。由彼相似。不説
異名。如同喩云諸所作*者。即是喩中。説因
第二相。亦應准例。因之所成。名爲同品。瓶
同品處。所有無常。應亦名宗。西明例云。
所作通兩處。兩處皆名同。兩種倶無常。宗
應通聲瓶。彼自釋云至故不相似者。是論
文也。不然者。先總非也。別處説所成故者。瓶
上無常。別處同許。非是所成。聲上無常。別
處乃有。違他順己。説是所成也。因必無異
方成比量者。夫立因者。必須在於聲瓶兩
處。立敵同許。以爲無異方成眞因。比生宗
智之量也。故能立通。所立義局。故不相似
者。宗有違他。因有同許。理不相似。故於
喩中。即説有因。而同品中。不説有宗也。
然文軌師。就此論文。自問答*云。問。聲瓶
齊所作。二ツナガラ相竝爲因。無常貫聲瓶。説
宗通兩處。答。所作兩處。倶成就故。此二相
竝爲因。無常瓶成聲不成。何得言宗通
兩處
文。問何故此至方成宗義者 沼法師略纂。
有此問答。問。何故異無説遍無。同有言定
有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
立異。無キコトンバ濫不止。大意同此。成
宗不遍如上已陳者。上解因初相中。唯言
法性。不言遍者。因於宗遍。即是不成。或兩
倶不遍。或隨一不遍。或猶豫不遍。或所依不
遍。有體無體。全分一分等。諸不成過。廣説
已訖。今指彼文。故云如上已陳。止濫不盡
至下當悉者。即指異品遍無性。第三相文。
至下當悉。豈由喩遍能順所立方成宗者。九
句之中。第八句云。二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
如勝論立。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喩如シト電瓶。此無常宗。空爲異喩。勤勇之
因。於同品瓶等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
向非有。既勤勇因。於其同喩電等上無。非
是遍。能順所立之因。豈同喩中。有一分能
立不成過。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猶説定言。
不説遍字
文。但欲以因至皆説遍也者 但欲以因成
宗等者。此釋同喩因。不遍有。而得成宗。
但能立因。將欲成宗。因有ルトコロニハ宗必隨
逐。即是因同品之義也。故論文云。スニ
因同品。決定シテナル不欲以宗成因。
ルトコロニハ宗因不定有。即是宗同品之義也。
故論文云。謂所立。均等ナル義品。若因
於異品有。同品半有半無等者。此釋伏難。
難云。若同品中。雖不遍有。成正因*者。第
七九句。同品不遍。豈非正因。故今通云。今
此所簡。簡第二相過。第七九句。即第三相
中之過故。故無失也。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之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問。第八句中。
電瓶爲同喩。勤發之因。於電不遍。猶成正
者。第二句中。瓶空爲同喩。所作之因。於空
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是作法者。即
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故不可致疑

文。其九句者至故成九句者 宗法者謂宗
之法等者。宗謂有法。宗之分故。亦名爲宗。
能有宗因。故名有法。法即因。遍在有法宗
上。故言宗法。此即有法宗之法性。故名宗
法。即因三相中。初相名義也。准長行中。因
便復釋四不成因。闕無初相。今頌文窄。具
標有初相也。或可。頌中宗法兩字。若言有
者。即有初相。若言無者。即無初相。文中
含其有無兩義。與長行中。寛狹即同也。餘
文易解
文。理門論中至而成九類者 常無常勤勇
者。頌第一句之三宗也。一常。二無常。三勤
勇。恒住堅牢性者。頌第二句之三宗也。配三
常義。基測賓云。一恒。二住謂常住。三堅牢
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別。爲成巧詞故。綺其
文也。曉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堅。三
牢性。此三竝是聲常之宗。非勤遷不變者。頌
第三句之三宗也。一非勤。二遷。是無常之異
名。三不變。是常住之異名也
文。其九因者至即成九也者 所量作無常
者。頌第一句之三因也。一所量。二作。三無
常。作性聞勇發者。頌第二句之三因也。一作
性。二聞。三勤發。無常勇無觸者。頌第三句之
三因也。一無常。二勇。三無觸
文。一同品有至此是初三者 此初三中。第
一句者。共不定過。第二句者。是正因攝。第三
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過。問。眞能立者。
必破他宗。眞能破者。亦立自義。若爾第二
正因。爲是能立。爲能破耶。答。八義同異中。
有能立非能破。善申比量不斥他故。故第
二句。唯是能立。非是能破。問。破有二種。一
立量破。二顯過破。眞能立者。必破他宗。第
二正因。豈非立量破耶。答。賓云。近代諸師
復云。更有立量能破之義。今尋諸論。雖則
有文立量破他。論其義意。終不離前闕等
名破。破本對立。良由邪宗立義。非眞或
闕或似。致令破者立量。顯彼或闕或似。是
故離於或闕或似。更無別義而可別立立
量破也。且如佛法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
如瓶等。支既不闕。不墮似中。外人縱以百
千比量。終不能破償。若破者。墮過類中。故
不別論立量破也。今疏主意。亦應有之。能
立自宗。即能破敵。必對彼故。問。第二正因。
相違決定。倶具三相。何故九中。不説違決。
答。有二説。一玄應師云。相違決定。二八句
攝。具二相故。二云。相違決定。其過最重。故
入隨一不成過攝。且依此義。略而不説。問。
若相違決。在二八攝。如何二八。名正因耶。
答。玄應師云。倶説正因。竝是二八。不言
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不入二八。是故
九句。不攝過盡。問。第二説中。若相違決。隨
一過攝。其所聞因。立敵共許。云何名爲隨
一不成。答。不能令生他決智故。不許正
因。是故隨一不成過攝。問。隨一不成。既闕
初相。所聞性因。豈具三相耶。答。相違決定。
雖具三相。而似非眞。不能令生他決智
故。既言非眞。故説闕相。亦無有妨。問。若
爾。不定是疑。不成即既決。疑決既別。云何相
攝。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若自決定。成相
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違決
文。中三句者至此是中三者 第四第六。皆
相違因。第五句者。不共不定。問。陳那天主。兔
角等無。皆入異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異
有非有。與第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
立九句耶。答。失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
句。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
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
爲異品者。亦是同非有異有非有也。問。所
作即是。宗之別法。云何所作。於餘處轉。答。
理門論云。由彼相似。不説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問。若爾既於喩有。云何但説。爲
宗法耶。答。此中但説定是宗法。不欲説言
唯是宗法。故亦無妨。問。所量通二品。遍屬
異品。不定收。所聞因。雖無同品。不屬異
品非不定。爲顯此難。立比量云。所聞性
因。非不定攝。異品無故。諸異品無者。皆非
不定。猶如正因。又所聞性。非不定攝。同品
無故。諸同品無者。皆非不定。如相違因。答。
此唯屬有法之聲。不通同異。故是不定。又
如山中草木。無的所屬。然有此人彼人之
義。即名不定。今此所聞性亦爾。不在餘品。
若在餘品者。既容通在同異品義。故是不
定。又此所聞因。若我因者。佛法立聲是無
常。勝論立聲是徳句義攝。數論立聲三徳
爲性。皆以所聞爲因。竝應成立。既立皆不
成。當知。此因是不定也。前之二量。有相違
決定。謂所聞性因。是不定攝。闕一相故。諸
闕一相者。皆不定攝。猶如共等四不定因。
此之四因。皆闕異品遍無一相。今所聞因。亦
闕同品定有一相。故是同喩
文。後三句者至是名九句者 第七句者。同
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第八句者。是正因也。第
九句者。倶品一分轉。問。第八句因中。内聲
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猶如瓶等。因中
可有不定之過。有勤勇無間所發。而是常
住。擇滅無爲。此即正因。有不定過。如瓶
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無常。如涅
槃。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聲是常耶。又作法自
相相違量云。内聲應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如汝涅槃。答。軌師云。梵本理門釋論解云。
聲從勤勇無間所發者。約近因等起。其擇
滅涅槃。遠因所顯。謂由散心求發入方便。
或隔無量心。始顯涅槃。故非勤勇所發。賓
云。勤發但是。斷煩惱用。而涅槃理。勤發亦
有。不發亦有。是故不關勤發之事。亦勿浪
稱涅槃勤發。是故不得作不定過。曉云。所
發者。發動義。以常住法無發動故。非是勤
勇無間所發。問。若爾加行無間生正體智。正
智無間斷惑。斷惑無間。得無爲故。豈非是
勤勇無間所發。答。大乘宗中。自許涅槃。垢淨
無常。位轉變故。如成唯識論第八卷説。即基
疏云。約詮爲論。圓成涅槃。亦名無常。即垢
淨無常也。由此前云相違量中。喩有所立
不成之過。故第八因。無有不定相違等過。
問。内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同喩如電
瓶。異喩如虚空。此勤發因。於瓶等有。於
電等無。以空爲異品。於彼非有。此即第
八。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眞因也。此勤發因。
於電非有。同喩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過。
既有此過。應非正因。答。由此義故。但言
同品定有。不言遍有。若言遍有者。此因
不遍於電等上。應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
定有。故無此過。如美好珍菓。雖有少疵。即
攝爲上味。而不捨之。此因亦爾。同喩別體。
即有兩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得成其宗。
一物有過。雖不助因。而不爲過。若引一
物。爲同喩中。有一分過。此必爲過。若一分
不成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過。若一
分不成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過。問。
因第二相。於同喩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
因初相中。於有法上。一分非有。亦應成正。
即不應有一分所依不成之過。答。初相是
主。分無成過。其第二相。是助非主。雖無一
分。而得成正。約第八句。説遍定義。意
在此也。此義玄妙。學者應思
文。然理門論至攝餘不盡者 於同有及
及二等者。本頌文也。論主先製二十餘頌。
以之爲本。後造長行解釋。解釋之時。更
造諸頌。名爲末頌。亦名子頌。今此即是本
頌之數也。有三類因。第一類者。初兩句頌
正因。正因有二。第一於同品有。第二及二
者。同品有非有二合也。同中既然。復於異品
無故。云在異無也。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即九句中。二八句攝。問。若是正
因。要具三相耶。若言具*者。掌珍比量。無
異法喩。應非正因。答。具三相者。必是正
因。自有正因不必具三相。沼師云。此釋全
非。誰言此因。不具三相。既無異品有法。即
因不濫行。豈非異品遍無之相。若闕此相。
是眞因者。諸不定因。皆闕此相。亦應名正。
又若具三。皆正因者。決定相違。應正因攝。
又復此量。亦非正因。成唯識説。爲似量故。
翻此名相違者。第二類也。翻此二正因。即
名相違。一者同品非有異品有。即翻此第二
正因。同有異無。二者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
即翻第八正因。同有非有異無。即九句中。四
六句攝。竝是法自相相違因也。餘三相違。
不入九中。故云攝餘不盡。問。四六兩句。無
其別體。何以爲二。答。今此九句。唯依有體。
不依無體。若依無體。四六無別。何以故。
以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
若收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異
品有非有。故無別也。問。九句之中。何故唯
有法自相相違。無餘三違。答。准彼論意。
有四違。然九句中。唯有一過。無餘三違。
故云攝餘不盡。沼義纂云。九句之中。亦攝
餘三。准文如是。立聲爲常。所作勤勇二法
爲因。唯法自相。豈名爲餘。若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
成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
九因。亦有攝四。問。若云九句有攝四違。
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又彼
九因。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何
攝四。答。雖云違有法。實唯成法。如難有
性而非有性。難彼意許離實有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廣如彼説
文。所餘皆不至至下當知者 此第三類。即
是九句之中。除前四句已外。所餘五句也。
此之五句。皆名不定。即六不定中。但除相
違決定。故云餘五。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
定。答。義纂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シテ
許有聲性論者。立ルニアラ所作因。故九中無。
故彼中難セリ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
常。此應成因。此難セリ不共不定。准此故知。
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
故有相違決定。淨眼疏云問。第二。第八。是
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説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
義説。亦不相違
文。上九宗中至智不決故者 問。比量相
違。與決定相違。有何差別。答。前比量相違。
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違其因。
故不同也。問。比量相違。立其宗時。即違
其因。其義如何。答。如立宗云瓶等常。立此
時。即違後初無後無故因。謂瓶等
定是無常。初無後無故。如燈焔等。此義意
云。前宗違後因。名比量相違。後因違前因。
名決定相違。今大乘基云。彼宗違因。此因
違宗。彼寛此狹。二類別故。彼比量相違。前
宗違後因。此決定相違。後因違前宗。問。決
定相違。比量相違。寛狹云何。答。但相違決
定。即比量相違 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
定。如立宗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
非相違決定。至下當知。問。二八因。是正因
者。第二正因。應有決定相違之過。量云。聲
應是常。兩倶極成無常所不攝故。猶如虚
空。既有此過。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此是
似破。此因非但違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
眞破。即立量云。聲應無常。兩倶極成常所
不攝故。譬如瓶等。一云。相違決定。雖具三
相。是疑因故。二八不攝。或決定相違不具三
相他智不決故者。由此有云。相違決定過者。
隨一不成攝。故理門論。九句因中。不攝違
決。如前已解
文。問言定有至決定有性者 此問意者。
將作四句。宗同因同。相對而問。言定有性
者。因同品也。宗隨逐者。宗同品也。言因同
品。已顯必有宗同品。何復須言宗同品。既
言宗同品。即顯必有因同品。何須復言因
同品定有性耶。答中云。乃顯此因成義不定
等者。顯有相違方及不共不定。即九句中。
中三句是也。亦顯此因成相違法等不定成
宗等者。顯有相違及餘四不定。即九句中。
除二五八。餘六句是
文。由此應爲至品一分轉者 有同品非定
有等者。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
兩解。一云。於同品中。因遍非有。名是同品
非定有。謂九句内。中三句也。二云。於同品
中。因少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謂九句内。後
三亦是。然兩解中。四六兩句。相違因攝。第一
三第五。此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
據同品也。問。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二
解云後三亦是同品非定有耶。答。因明文
云同品定有。自有兩義。一云。因於同品遍。
故言定有。二云。因於同品少有。亦得名爲
定有。既對少有。第二解云同品非定有。亦
攝後三句也。今疏所擧。依第一説。唯取中
三句。不取後三故。有定有非同品等者。謂
九句内。各取初後。以各初句異品有故。以
各後句異品有非有故。然六句中。四六兩句。
相違因攝。餘之四句。不定因攝。故文不得
唯*據定有也
文。有亦定有至定有性也者 此第三句。准
四句文例。應云有亦同品亦定有。作法定
故。然今云有亦定有亦同品者。蓋寫謬乎。
案諸四句。無此文例。故知謬也。有同品亦
定有等者。謂九因内。初後兩三句。以彼六
句竝云同品有故。然六句中。兩句是正因。
爲簡餘四不定之因故。文雙標同品亦定
有也。問。若爾。初後兩三中。定攝四因。亦應
是正。竝云同品定有故。答。此之四因。雖是
同品亦定有。非異品遍無。不同第二第八。
同品亦定有。異品遍無。故四因非正也。有非
同品非定有者。此有兩解。一云。九句中。各
取中句。以此三句竝異品非有故。二云。
取初中後三内。各加後句。以各後三句。異
品一分非有故。異品一分無。亦得言定無。
以同一分有得言定有故。六句内。兩句是
正因。爲簡一句相違因。三句不定因云同
品。簡異品。定有簡遍無。故文雙標同品定
有。二八正因等者。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
亦如不成因。亦於同有ニシテナリ。應是
正因耶。答。因遍宗法。論九句。既不成因。
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問。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因等。亦是第二
第八所收。應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
第八所收。不説第二第八。皆正因攝。約此
義説。亦不相違
文。異品遍無至即名異品者 異者別義等
者。釋異品義。總有三説。一云。除宗以外。一
切有法。皆名義品。不得名異。若彼義品。
無有所立宗中能別。與宗相似。如此義
品。得名異品。此説非理。瓶等亦應非同品
攝。瓶空望聲。倶不相似故。若空等上。無其
無常。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
許聲是無常。空無所立成異品。敵論説聲
常。空等亦應是同品。二云。除宗以外。
空無無常。爲異品。三云。除宗以外。雙取空
等并能無之常。以爲異品。此後二説。廣破如
決。別二總一。既非異品。未知異品。何者
是耶。今正義云。異者別義。品者類義。即是聚
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同喩必有喩依喩
體。異喩無依。有其喩體亦得成宗。爲顯
異喩無喩所依。亦得成宗。故云許無體故。
言體者。所依名體。非是喩體。隨體有無等
*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二互相離。名爲異
品。以天主等不相離義。名之爲宗。明知。異
取空無常トノ互相離義。得名異品。又
准同品取不相離。違同成異。明知。相離
名爲異品。言遍無者。依於相離異品聚
。遍無一分所作因體。故云異品遍無
性也。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ニ於テ
得同品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
無其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
即非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除異之外。
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記。彼之本
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且異品者。總與瓶
上有法及法。能立所立。義不相似。諸法聚
類。其中一切。總是異品。然得名者。但無所
立。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キト能立。及異
所依虚空之體トハ。但名爲異品。而非是異。
然若總收。通名異品
文。古因明云至皆名異品者 此簡古説。
即陳那已前内外道等。古因明師也。與其同
品相違或異説名異品等者。此有二義。一者
約法相違。立爲異品。故云與同品違也。
二者約有法不同。立爲異品。故云或異也。
且約法相違者。自有二義。一者如水火上。
冷熱相害。相違之義。此以不同陳那義中。
要據因力。所成之同。説爲同品。而彼但據
宗中説常。取常爲同。又宗常故。但取無常。
即説爲異。彼既不據本因之力。成與不成。
是故濫取不定量中。同異二品。説爲兩品。
且如立聲定是常。無質礙故。譬如虚空。異
喩云如瓶等。此中瓶等。既是無常。與本宗
中及同喩中常義相違。即作異品。既不約
因所成不成故。但喩於冷熱相害也。此是
十四過類中。同法異法兩種相似。僞難破眞。
然後即作如是僞立也。二者又有外道古
因明師。約於無常與無我異。如是一切義
門異者。義既不同。不相容受。相違之義。即
名異品。良由意欲立聲爲常。求同不得。
唯取異證。故強分別一切義門。皆悉令異。
此是十四過類中。分別相似。僞破眞立。然後
即作如是僞立也。或説與前所立有異名
爲異品等者。第二約有法不同者。聲論師
立聲爲常。非作爲因。而執瓶等與聲體別。
瓶等體中。無容有聲。故名爲異。故知。瓶等
自是所作無常。不關聲事。此是下所作相似
者。僞破眞立。然後即如此妄立也。上叙彼
宗二義竟
文。陳那以後至便無彼過者 陳那以後皆
不許然等者。今陳那明異品者。要據本因。
於此處中。無所立故。説名異品。是故非斥
古師兩義。云非與同品相違或異也。若相違
者應唯簡別等者。此初破相違爲異品義。
通破冷熱相違。及異門相違。故云應唯簡
別也。異門相違者。如無常宗。應簡無我以
爲異品等是也。且約冷熱相違者。相承釋
云。此令本宗疑濫不定。且如立於火爐
中定有熱觸。因云以有火故。同喩云如
燒窯中。異喩云如雪山氷凍之處。即知一
切有火之處。皆爲同品。諸有冷處。皆是異
品。其有不熱不冷之處。復是何品。是則唯
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不是返遮宗因二
有。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有三品。本立熱
宗。以熱簡冷。簡異品訖。復須更簡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義。若其許簡不熱
不冷。非同非異第三品者。便令本宗亦熱
亦冷。方得簡除不熱不冷也。是故令宗不
得定成。故有過也。准此冷熱相違之義。善
惡苦樂。明闇大小。常無常等相違義。一切
可知。賓師云。准類上説。義即不然。若立
聲常。空爲同品。瓶爲異品。乾闥婆城。復是
何品。故不然也。今詳或可。如前已叙。立聲
是常。無礙爲因。雖復立因。不約因力所成
不成。立同異品。但唯偏就所立之中。簡同
説異。故云應唯簡別者。即令不定量中。所
有異品。濫成眞異。以之爲過
文。又難或異至即名異品者 此次破或異
爲異品義。若別異者應無有因等者。此亦且
標有過之相。謂若説言下。疏主文也。若謂
隨與宗法別異。皆名異品即無有因。所
以然者。且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因者。即
於聲上有空無我等義。與無常義。有別異
故。名爲異品。然所作性因。亦於無我等義
處轉。即名異品。有便是不定因。非謂正
因。是則一切。皆有兩義。豈有ンヤ一因トシテモ
ルコト異品有。如是一切。應無正因。有正
因故。故知異品。非別異義。但是當知。無所
立處。即名異品
文。此亦有二至定必先無者 一宗異品等
者。即准同中要由因力所成之同得同品
名。對此同品。翻説爲異。故異品中。無其
所立無常之宗。名之爲常。此之常義。即非
所作因之所成。故名爲異。次言品者。除異
之外。總約一聚。名之爲品。故必須記彼之
本因。不來成此故名異品。問。異品者。爲異
即品。爲異與品。爲異之品耶。答。但無所
立。名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及異所
依。虚空之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若總
收。通名異品。譬如七覺。今言宗異品者。
取其所立。以之爲異。亦名爲品。而無能立
及有法體。但名爲品。而非是異。然論多説
宗之異品等者。通伏難也。難云。異品有二。
一宗異品。二因異品。何故下云宗異品名品。
因異品名法。是故通云。無常是所離。常是
能離。今從所離。宗之品類。名之爲品。又從
所離。因之宗法。名之爲法。因無之處説宗
異品等者。因異品處。須宗異品。欲顯其因
隨宗無故。異法喩中。宗爲所隨。爲能隨。
故云隨宗無也。如言若有是常。見非所
作。前爲所隨。後爲能隨宗之無處等者。宗
異品處須因異品。須因無處。宗必先無。言
先無者。顯所隨是先也
文。且宗異品至名因異品者 若異有法等
者。此簡異説也。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
法。皆名義品。若彼義品。無有所立宗中能
別。與宗相似。如此義品。得名異品。理即
不然。瓶等亦應非同品攝瓶空望聲。倶不
相似故。同法所依者。即是瓶等。喩所依也。
有法必別者。聲有法宗也。瓶等有法。與聲有
法。其體必別。亦應名異。今簡此説。故云若
異有法等。若異於法等者。若空等上。無其無
常。與聲所有無常異故。與瓶異者。立論許
聲是無常。空無所立成異品。敵論説聲是
常住。空等亦應是同品故。云皆應名同。此
異品者不別取二等者。除宗以外。能別有法。
二互相離。名爲異品。以天主等。不相離義。
名之爲宗。明知。異品取空無常。互相離義。
得名異品。今云一切無宗法處者。無與相
離。其義一種。有與不相離。翻此可知。准
理同前無隨所立所應之法者。謂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亦名
爲宗。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名因異品
文。然雖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通二伏難
也。初難意云。以宗異品。足止宗濫。何更
須説有因異品。故通之云。雖有宗異。亦
取因異顯無宗處。因定隨無。返異成同。
明知。有ルトコロニハ因宗定隨轉ストイフコトヲ。後
難意云。論釋異喩云。若有是常。見非所作。
如虚空等。何故不先離因。後離其宗。必先
離宗。後方離因。彼若不然。先因後宗。便
成常住異法之宗。若有此事。是何失耶。故
通之云。今顯能立本欲成宗。於異品無。
其宗便立。故先正離宗。後方異因
文。問言遍無至遍無性也者 此問意云。宗
因異品。如光影倶。若言光時。必有其影。若
言影時。必有其光。宗因兩異。其義亦爾。若
言因異必有宗異。若言宗異。必有因異。何
勞雙言有兩異品。此答意云。將作四句。先
顯是非。但言遍無至非定成宗者。顯非也。
今顯此因至決定遍無者。顯是也。顯非之
中。略彰二過。但言遍無不言異品。有成
異宗之過。及不共不定過。即九句中。四五六
是。四五六兩句。同無異有。故成相違宗。
其第五句。同無異無。故即不共不定。但言異
品。不言遍無。亦有不定相違之過。即九句
中。除二五八。餘六句是。一三七九。是共不
定等。四六相違。顯是可知。爲簡非句。故雙
標也
文。由此應爲至第五不定者 有異品非
遍無謂宗異品非因遍無等者。餘六句ナリ
言一者。初三第一。同品有異品有。言三者。
初三第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言七者。後三
第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言九者。後三第
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今取異品有及
異品有非有句言非遍無。四六相違。其義亦
爾。第四句者。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六句者。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既同無異有。故成相違。
爲簡此六句。不定相違過。雙標之也。沼略
纂云。有是異品非遍無者。此有兩解。一云。
謂初中後三因中。各取初句。爲簡此三。兩
不定一相違。文標遍無也。二云。三三句
中。加各取後三句。爲簡此三。中三末後句。
是相違因。初後第三句。不定因故。標遍無
也。有遍無非異品謂因遍無非宗異品等者。
謂九句中。取中三句。此之三句。竝云同品
非有故。爲簡此三*一不定兩相違。故標
異品。今中三句中。但取同品非有句。不取
異品句。故與前別。言同品者。宗同品也。故
非異品。謂非宗異品也。有異品亦遍無謂宗
異品亦因遍無等者。謂初中後。各取中句。
以中三因竝云異品非有故。此三因内。
是正因。由此文標異品遍無。雖第五句異
品非有。由同無故。不定因攝
文。有非異品至遍無性也者 有非異品
亦非遍無謂非宗異品亦非因遍無等者。於
九因中。取初後二三句。以此六句。皆於同
品。非遍無故。雙標爲簡此六因内。不定四
因。雖六因同品定有名非異品。亦非遍無。
由於異品。非遍有故。是正因攝。問。遍無
性因。應名異品。返證初相故。何故此中。
望宗爲異品。答意顯。異宗之義品處。無
所立宗。既無能立。返成宗聚。有能立因。明
知。定有所立宗也。問。何故異無説遍。同有
言定耶。答。順成立同有。但有即順成。止濫
立異無。非遍濫不止。問。若第二相。非要遍
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云初相要遍方是。若
一分有。即是一分不成攝耶。答。初相是主。要
遍方是。第二助成。少有亦正。自句他句皆無
過者。唐前記云。同喩同是所作。故名爲自。異
喩非同。故名爲他。即此自句他句無過。即
是正因也。復有記云。當句之中。雖無其過。
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喩。同喩即名他
也。雖有兩説。義旨未詳。今謂傳云。因三
相中。各有四句。初相四句。望餘二相。名爲
自句。餘二相句。名異他句。餘相准之。何以
得知。即次下云。上來三句。所説過者。各自
句中。四句之過。故知。一相名自。餘相名他。
又解。一一相中。各有四句。一四句中。各互
相望。爲自他句。簡去非句。持取是句。即其
是句。名爲當句。即第三句也。第五不定。當句
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亦亦可簡
文。問此三相至後二不言者 此問意云。何
故因望宗。以言遍是宗法性。不言遍是宗
品性。同異二喩。倶言品耶。此答意云。宗有
總別。而一所立。總説爲宗。狹不説品。喩寛
能立。同異體別。皆説品字。以因成宗非成二
喩者。顯宗是所立。兩喩非所立也。因所成
故。宗爲所立。同異二喩。非因所成。故非所
立。沼義纂云。因即宗法。體義分故。更無別
聚。故云宗法。同異二喩。別聚類法。故得名
品。意亦同也
文。問此之三至亦具三相者 問中云。前言
闕無異品亦成正因者。前説異品遍無性中
云。品者聚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同同
品體類解品。賓云。無異成正。掌珍自許。今
云是過。豈不違理。今此問意。兼取其義。答
中云要具三相。止異濫而成正因者。今疏
主意。夫立異喩者。爲遮宗因二有之濫。掌
珍比量。遮義已成。因不異濫行。豈無異喩體。
但無異喩所依而已。掌珍論上卷云。爲遮
異品。立異法喩同喩證宗令決定已
遮不令入異喩之中
 異品無故。
遮義已成遮不入異
其義已成
於辨釋時。假説異品。建
立比量。亦無有過已上假説異喩云。若有
不空。即非縁生。如龜毛等。此中不空。表其
無空。謂有爲體。可得説言俗有眞空。今龜
毛者。非是俗有眞空。故無。其假不空。此中
非縁生者。表無縁生。若論成立聲是無常。
空爲異品。假立空法。灼然易解。故無異品
者。若説不説。皆得知因有第三相。異品遍
無之義也。是故當知。非無異喩體也。非開
喩依故者。因非濫行。遮義成時。不擧異喩
所依。亦成正因。故云非關喩依。故闕無而
許正者。喩依闕無。而許正也。同必須依體者。
依者。喩所依也。體者喩體也。此説有體成有
體宗者。因有三種。一有義因。二無義因。三通
二因。若有義因。要有所依。依無不立。若無
義因。不藉所依。依無成就。若通二因。通有
無法。今此中説。以有義因。成有體宗。故異
體無。亦具三相。問。若具相三。是正因者。第
六不定。應非似因。具三相故。答。但是正因。
必具三相。有具三相。而非正因。故無過也」
文。上來三句至非同異喩者 言三句者。
即因三相。名爲三句。所以得知。下四
中初各對者。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爲句。初
相有三。後二各四。今云自句及自法者。其
義一種。由此知耳。沼略纂云。上來解三相。
各自相望。有十一句。綺互相望。有二十四
句。辨正似因已上既言三相各自相望。故知。
三句即因三相。各自句中四句過者。因中三
相。互有所闕。即是不成。不定相違等過攝
故。云自句中四句過。一無體闕等者。夫無體
闕者。約能詮言陳不陳而説之也。有體闕
者。約所詮義闕不闕而説之也。又無體闕
者。唯約因一喩二之三支説。有體闕者。約
因三相。及因一喩二之三支義説。故有差別。
但在三支等者。在者於也。三支者。因一喩二
名爲三支。此三支中。談其闕過。而有二義。
一唯約言闕不闕説。二唯約義闕不闕説。
今云無體闕三支者。唯約言闕不闕説。若
有體闕之三支者。唯約義説闕不闕。如次
下説。若陳因言必有體闕者。雖是因一喩二
三支。而若陳因言中。隨應闕義。即有體闕。
三相既義。不陳言故。非無體闕。有闕因非
同異喩者。即不陳因言。唯陳同異喩言。如
立宗言。聲應無常。同喩如瓶。異喩如空。
不陳因言。故云無體闕也。有闕同異喩非
因者。唯陳因言。不陳二喩言。如立宗云。
聲應是常。所作性故。不陳二喩言。故云
無體闕。有闕因亦闕同異喩者。如數論者。
立我是思 唯陳宗言。不陳因喩。故云無
體闕。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喩者。如二八正因
等。問。此四句中。何句爲正。答。第四句爲正。
問。若爾相違決定。具宗因喩。言義不闕。既
是第四句。豈是正因。答。相違決定。非第四
句。是初句攝。雖具三相。他智不決。非是
正因。故闕因非同異喩句攝。由此義故。相
違決定。不九句攝。有師亦攝
文。此四句中至非餘過攝者 第四句非過
者。由此明知。決定相違。非第四句。若入第
四。豈非正因。故初句攝。然具三相是正因
者。其言可簡。但是正因必具三相。有具三
相而非正因。故無過也。由此有師。相違決
定。隨一不成等。如前已解。如是乃至三立
皆闕等者。世親菩薩。宗因喩三皆闕。以之
爲第七過。世親已後。皆除第七。以宗因喩
三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賢愛論師。陳那菩薩皆除第七。無闕三者。
自餘諸師。不除第七。因一喩二。即因三相。
雖有申宗。不申因喩。如數論者。執我
爲思。不申因喩。豈非過也。又雖有言。而
相並闕。如聲論師。對佛法者。立聲爲常。徳
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
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説。三相並闕。何
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減過。今疏主意。
立第七過。故云三立皆闕。不闕不定雖有
所陳似立生故者。即前聲論。所立量是也。徳
所依因。同喩擇滅。異喩四大。於聲論宗。皆
所不立。雖有所陳。似立生故。又解。相違決
定。雖有所陳。似立生故。是似非眞。二八正
因。有其所陳。似立不生。故其非似。如是差
別。故云不闕不定。問。次下義少闕中。不闕
ト云ヘリ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ト云ヤ。答。有體
闕中。體唯是有。義亦不闕。故倶不闕。而非
是過。今此無體闕。其體不無。故得不闕名。
不廢體上義有過失。故名不定。三箇四句
者。因*一喩二。各有四句。今上所擧。唯因四
句。一箇兩句者。三立皆闕。三皆不闕。以之
即爲一箇兩句。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三十
三過。所不列故。名爲不攝。非不相從。彼
過所攝。故次文云。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問。
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
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
此徳依因。雖有所言。三相並闕。有人判云。
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謂缺減。沼法師云。
此判不然。若據支顯。此不成收。今據相明。
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相。可名不成。
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減
文。有體闕者至皆因過故者 有體闕中。復
有二種。一者以因三相爲能立。二者因一
喩二爲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
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缺三相。即是因。同
異二喩。雖陳其言。無因等義。同喩即是。倶
不成過。少者缺也。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
勝論師。對聲論云。外聲無常。勤勇發故。同
喩如瓶。異喩如空。此勤發因。不遍外聲。故
闕初相。同有異無。是故不闕後二相也。有
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論師。對勝論云。聲
應是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空。異喩如瓶。此
因遍聲。不闕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有
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立聲應是常。眼所
見故。空爲同喩。色爲異喩。此眼見因。不遍
聲宗。故闕初相。同無異有。故闕後二。倶
非易知。三種四句一種兩句者。開爲四句。
合爲兩句。如四分開合。若不爾者。一種兩
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有何差別。由何義
故。作此開合。開爲四句者。簡似取眞。合
爲兩句者。簡古取今。古師六闕。今義七
闕。爲顯此義。開合不同。然有人云。釋闕過
中。約因一喩二。及因三相。句雖有七。過
容有六。以闕異喩。有非遍故。若無故
明闕。非釋減過 有故辨闕。是過如前。故
容有六。沼法師云。此説不然。無故辨闕。亦
不成過可容有六。有故辨闕。既許是過。即
容有七。何但言六。又標説云及因三相。因
三相中。七句皆過。何容只六。又言闕異即
非是過。此非了義。如立無常。常空非有。
名闕異者。此判定非。理門論云。若所立無。
説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此意不要
有體方名異喩。但無所立。即名異故。若要
有體。方爲異喩。亦是遮詮。何成止濫。即違
理門云前是遮詮。後唯止濫
文。若因一喩二至或具三過者 闕因義非
後二者。因義即遍是宗法性。是初相義。四不
成過。皆闕初相。故云闕因義非後二。有闕
第二非初後者。如立聲常無質礙故。瓶爲
同喩。空爲異喩。同喩瓶等。倶不得成宗之
與因。故是同喩倶不成攝。有闕第三非初二
者。前無礙因。於異空轉。彼空不遣常性無
礙故。倶不遣攝。如是闕二者。前約一闕
作四句已。如是闕二。亦作四句。有闕初
二非後一。有闕後一非初二。有闕初二
亦闕後一。有非闕初二亦非闕後一。乃至
闕三及三不闕者。此一種兩句也。或具二過
或具三過者。唐前記云。闕二即是二過。或
具三過者。即是總闕也。又有人云。若具同
異喩倶過。名具二過。若具同異倶過。并因
四不成過。名具三過。問。何故少相闕中。初
名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
中。後二名倶不成。不名不定過。答。同品之
上。闕其因相。即不得有所立之宗。異喩准
知。由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喩者。二互倶
無。二倶不立。方名闕喩。故但言不成及倶
不遣。不言不定等
文。賢愛論師至故説七闕者 以無體爲闕
故唯六句者。有言爲有體。無言爲無體。
且能立中。唯陳因言。不陳喩言。方名爲闕。
唯陳其宗。不陳因喩。本無能立。何名缺
過。故唯六句。無第七句。且因中三分。辨闕
有二。初云唯有六句。謂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無其闕三爲第七者。前六容是可
許成闕。第七本非。故不論闕。譬如俗人。
尸羅非有。何論持犯。此賢愛論師。陳那等
義。後云容有七句。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
聲常宗 徳所依故因。同喩如擇滅。異喩若
四大種。此之比量。三相竝無。不許第七得
成理者。此量應是。既容猶闕因中三相。故
知闕三。亦成闕也。此陳那已後諸徳 皆作
此説。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説立有
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
方名闕能立。可無第七。但言能立闕 名
闕能立過。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
第七也
文。問理門論至不攝之盡者 問意可知。
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方能順成。
若無初相。不能順成。所以理門。説五不定。
不説一者。其五不定。雖是不定。而具初相。
親成於宗。如定因具初相。親成於宗。五
不定因。亦具初相。親成於宗。其義相順。故
理門説。五不定因。相違決定。雖具三相。
不生決智。是似非眞。故亦不説。問。五不
定因。不順成宗。與四不成。有何差別。而
説之也。答。五不定因。不成宗者。由後二相
過。不由初相過。故有差別。同異成宗疎遠
故但標其順違者。爲隔因故。故云疎遠。順
者二八正因也。順曳宗故。雖多正因。而
略説二。即第二第八因。違者四相違因也。
違害宗故。雖有四相違。而略説一。即法自
相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違返二八
正因。故標順違。由此義故。所餘諸過。不
攝之盡
文。上三相中至非定有性者 各自爲句者。
上三相中。當相爲四句。故云各自爲句。言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對。而作四句也。初相
三句之中者。有云。初有四句。亦有遍而非
宗法句。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必無遍而
非宗法句。故云初相三句中。有是宗法而
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無爲
聲常。非勤發故。同如電瓶。異如虚空。此非
勤因。遍無爲宗。故是宗法。不遍聲宗。是故
非遍。所立常宗。於瓶上無。故非同品。非勤
發因。於電上有。故非定有性。有是同品非
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者。如立宗云。無爲
聲常。所作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所作性因。於空
上無。故非定有。此所作因。不遍無爲。故
非宗法。於聲宗有。故非非遍。有是宗法而
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一切
聲常勤勇發故。同如空等。此勤發因。遍於
内聲。故是宗法。不遍外聲。故是非遍。所立
常宗。於空上有。故是同品。勤勇發因。於空
上無。故非定有。有非宗法而非遍亦非同品
非定有性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同如瓶等。異如空等。所作性因。於有法
有。非是初相之初句也。所立能立。倶於喩
有。非是第三相之初句也
文。如是以初至略示而已者 上以初相第
一之句。對第二相中之初句。作四句已。以
之即爲一種四句。如是以初相第一句。歴
第二相四句。總有四種四句。擧一例餘。故
云如是。且以初相第一句。對第二相中第
二句。作四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定
有性而非同品。有是定有性而非同品。非
是宗法而非遍。有是宗法而非遍。亦是定
有性而非同品。作量作法。准前可知。有
是有非者。諸四句中第三倶句。名之爲是。
餘之三句。名之爲非。此約多分。而作此言。
小分有非。隨應可知
文。於前諸句至相寛遍故者 各對互隨無
者。若消其文。四類可消。一者各對。二者互
隨無。三者各對互隨無。四者各對互隨。含此
四類。以作一句。故*云各對互隨無。如應爲
不成不定等者。此標因中十四過也。如次
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等者闕過也。同喩異
喩諸所*有失者。同喩五過。異喩五過也。三
十三過中。除宗九過。餘諸過者。皆入此攝
因親成宗相寛遍故者。因十四過中。四不成
過。於宗有失。闕初相故。四相違過。通於
宗喩。而有所失。六不成過。通於兩喩。而
有所失。由此義故。故云相寛遍也。宗有
九過。喩有十過。因貫宗喩。義相寛遍。故有
十四過
文。各對互隨至四十種四句者 初相有三
者。今疏主意。依壁法師義。唯説三句。必
無遍而非宗法句旨。故唯有三。後二無論。
故云各四。三相闕中。古今合有兩釋者。賢愛
論師。陳那等言。唯有六句。無第七句。自此
已後諸徳等云。非唯六句。亦有第七。問。互
隨無中。説闕過者。頌終等言。即爲無用。等
言意顯諸缺減過。前已説故。答等言亦顯同
喩異過。非唯闕過。故非無用。或有本云。合
有多釋。此亦可得。古師等云。能立有八。或
有四。或有三等。約此説闕。其義多有。故
云多釋。三種四句者。初相對後二相。有三
種四句。第二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第三
相對餘二相。亦有三種。總有三三種。故云
三種四句。初相三種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
非同品定有性。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聲
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異
品。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有遍是宗法性
也。於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瓶
等。所聞不轉。即是不闕第三異品遍無性
也。故所聞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有遍
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下准此釋有同品定
有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謂聲無
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性。亦同品定有性。
此是正因。及不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有非遍是宗法性。非同品
定有性。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
故等。第二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
故。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量
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瓶等
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瓶等復有。故所量
因。成聲常宗。因三相中。名有初相無第
三也。下准此釋有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
性。此犯不成過。謂立外聲定是無常 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有遍是宗法性。亦異品遍無
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中。第二八因
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遍無性。此犯
不成與不定過。謂立聲常非色得蘊故。第
三四句者。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此犯相違因。謂九句中。第四因是。此
所作因。聲宗有故。名遍是宗法。於其空等
同品不轉。於其瓶等異品有故。名非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下之三句。准此應釋。有同
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
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有遍是宗法。亦同品
定有異品遍無。此是正因。決定因等。*有非
遍是宗法。非同品定有。異品遍無此犯不
成與不定過。如勝論師對聲論云。聲無常
宗。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等。異喩如虚空
等。是爲初相三種四句。第二相三種四句者。
第一四句者。有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不成過。謂聲無常。眼所見故。同如色
等。異如空等。眼所見因。於聲非有故非遍
是宗法。於同喩有。故名同品定有。有遍是
宗法。非同品定有。此犯不共不定過。謂立
聲常所聞性故。此聲常宗。空爲同品。瓶爲
異品。此所聞因。於聲上有。名遍是宗法性。
於空等無。名非同品定有性也。既於瓶等。
所聞不轉。即是不闕第三異品遍無性也。
有同品定有性。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
決定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如瓶等。異
如空等。有非同品定有性。非遍是宗法性。
此犯相違因過。謂立聲常所作性故。第二
四句者。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不
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所量因。同異
倶有。名有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餘之三
句。准此應釋。有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此犯不定過。謂九因中。第五句也。有同品
定有。亦異品遍無。此是正因。及決定因。有
非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此犯相違因。
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是同
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與不定過。謂聲勤發。眼所見故。此眼見因。
亦同品轉。名是同品定有。電異品有。於聲
不成。故名爲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後之
三句。准此應知。有異品遍無遍是宗法。非
同品定有。此犯因不定。謂九句中。第五句
是。有同品定有。亦異品遍無遍是宗法。此是
正因。及不定因。謂九句中。第六因。及相違決
定。有非同品定有。非異品遍無。遍是宗法。
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故。是爲第
二相三種四句也。第三相三種四句者。有
異品遍無性。非遍是宗法性。此犯不成過。
謂立外聲定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
勤發因。不遍外聲。故云非遍是宗法。於異
空無。故云異品遍無性也。有遍是宗法性。
非異品遍無性。此犯共不定過。謂立聲常所
量性故。此聲常宗。空等同品。瓶等異品。其所
量因。聲宗有故。名爲遍是宗法性也。於瓶
等轉。名非異品遍無性也。有異品遍無性。
亦遍是宗法性。此是正因。及決定因。謂九句
中。第二八因等。有非遍是宗法性。非異品
遍無性。此犯不成與不定過。謂立聲常非
色得薀故。第二四句者。有異品遍無。非同品
定有。此犯不定過。謂九句中。第五句也。謂
聲是常。所聞性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
所聞因。於異瓶無。故名異品遍無。於同空
無。故名非同品定有。有同品定有。非異品
遍無。此犯不定過。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此
所量因。同異倶有。名同品定有。非異品遍
無。有異品遍無。亦同品定有。此是正因。及決
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此犯相
違因。謂九因中。相違因是。第三四句者有異
品遍無。非同品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成
不定過。謂内聲常。徳所依故。同喩如擇滅。
異喩如外聲。此徳依因。外聲不轉。是名爲
異品遍無。於其擇滅内聲不轉。故名爲非
同品定有。遍是宗法。後之三句。准此應知。
有同品定有遍是宗法。非異品遍無。此犯不
定。謂九因中。第一句是。有異品遍無。亦同品
定有遍是宗法。此犯不定。及是正因。謂二八
因。及決定因。有非異品遍無。非同品定有
遍是宗法。此犯不成過。謂外聲常。勤勇性
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此勤勇因。於異瓶
轉。故非異品遍無。於同空無。故非同品定
有。不遍外聲。故非遍是宗法。是爲第三相
三種四句也。因三相中。各有三種。三數等
故。總言三種四句。如言三轉十二行相。雖
有四十八行相。而十二數等。故但名十二
行相。一種兩句者。無體闕中。一箇兩句。有體
闕中。以因三相。爲能立中。少相闕内。一箇
兩句。因一喩二。爲能立中。義少闕内。一箇
兩句。總合雖有三箇兩句。一數等故。名爲
一種
文。四者各對至宗法三相者 初相有過名
不成者。四不成過。並闕初相。故云初相有
過。有體闕中。約少相闕。説此三過。若三支
互開等者。約有體闕中義少闕説。此中合有
四十五種四句等者。四十種四句者。第三類
各對互隨無中。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
對後二相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
四句。合有二十四種四句。以第二相四句一
一。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爲四
句。有十六四句。加前二十四種。合四十種
四句。言五種四句者。無體闕中。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有體闕中。以少相闕三種四句。
合爲一種。以義少闕三種四句。合爲一種。
第二相四句。第三相四句是爲五種四句。一
種三句者初相三句也。一種兩句者。總有三
種。一無體中一種兩句。二有體中亦有二種。
一少相中一種兩句。二義少中一種兩句。雖
有三種。一數等故。故云一種兩句
文。論云何名至故不須簡者 因義有三。
不徴初一。就後二義。不徴同有異無之義。
但同異品。各有二義。謂宗與因。即有相濫。
故唯徴之。問。後二相因是能依。不責其因
徴所立。初一因相是能立。應不徴因責所
依。答。初一依聚唯一種。所依無濫不煩徴。
後二依聚各兩塗。由聚有濫要須責。故言
云何名爲同品異品。此有二問。一謂云何
名爲同品。二謂云何名爲異品。此又各二。
初問名。後問體。云何名者。此問同異兩名。
云何爲者。此問同異兩體
文。問遍是宗至故須徴釋者 此問意云。若
後二相。同異相濫。故偏徴者。初相之中。別
總相濫。何故不徴。宗有別總者。法與有
法。名之爲別。不相離性。名之爲總。因於有
無等者。此答意云。同異於宗因。所隨不定。
爲簡此過。遂別徴二。宗法於有法。所依恒
定。既無相濫。故不徴釋。因於有無等者。因
之有處。説宗同品。因之無處。説宗異品。宗
成順處。説因同品。即是同喩瓶之處也。宗成
違處。説因異品。即是異喩空之處也。有此
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品。無此宗處。定
遍無因。名因異品。不是總宗及法之法者。
總宗者不相離性也。法者能別之法也。因唯
有法以爲所依。但是有法宗之法性。不是總
宗及法之法。爲其所依。無濫可遮。故不徴
釋。此問體相未顯故者。依唐前記。三本不
同。或疏本云。相成顯故。問同品異品二體
者。欲成立顯同品異品。二種相状故。或疏
本云。相來顯故。問二體者。論中説彼二體
相次第來顯。欲顯此二體故問也。或疏本
云相未顯故。若依此本。説未顯彼二體相
故故問竟。即顯也。後有記云。或疏本云。此
問二體相故者。此意説云。問中問同異體。
答中擧同異之相。顯成二喩。亦有本云相
來顯故。答以二相來顯喩故。雖作此説。理
即不然。觀下答文。初出喩體。後別指法。
故不別説。以相成體。及以相來顯也。
可字錯。應是未字。以此二體相。以未顯故。
故論問之已上今案諸本。相未顯故。以之
爲好。義符文故。二者宗是有法等者。前釋
約濫不濫此釋就説未説。故有別也
文。論謂所立至説名同品者 言所立法
者。有云。宗中能別。名之爲法。此能別法爲
因所成。名所立法者。理定不然。極成能別。
既是宗依。不爲因成。如何可是名所立
法。故今解云。此*有二解。一云。不相離義。總
宗名法。爲因成故。得所立名。所立即法。名
所立法。二云。總宗能別。名之爲法。法之所
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法。名
所立法。若爾。法及有法。並非因成。何故唯
據能別法者。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
無常是其聲也。故非謂約有法名法。言法
謂能別者。總宗能別。非是極成能別也
文。是中意説至應名同品者 所立宗者因
之所立等者。此中意云。若不言因之所立。
不相離性。但言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
之聚。名同品者。異品空上。所有無我。與聲
總宗。所有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以彼
無我。非因成故。陳那既取法與有法。不相
離性。因之所成。以之爲宗同品。亦取除宗
已外。有法能別。不相離義。名爲同品。此義
云何。除宗已外。有法能別。皆名義品。若彼
義品。亦不相離。與宗均等。説名同品
文。若與所立至以彰彼聚者 若與所立
有法相似種類之聚等者。此破軌師義。故
彼師云。除宗已外。一切有法。倶名義品。
不得名同。若彼義品。有所立法。與宗所立
法均等者。如此義品。方得名同。今即破云。
即一切宗。多無同品。以聲有法與瓶有法。
不相似故。瓶體四塵。可燒可見。聲體不爾。
故不相似。爲遮此二等者。意許無我。及聲
有法。并非因所成。爲遮此二。標所立法。
而簡別之。由法能別之所別宗等者。能別
有二。別宗能別。謂極成能別。即此能別之
所別宗。是聲有法。二總宗能別。名之爲法。
法之所立。爲因所成。名所立法。即所立之
法。名所立法。今云法能別者。即總宗能別
也。爲此能別之所別宗。即是聲無常不相離
性也。宗因成所立。顯聲無常。不成無常
是其聲也。此總宗能別。即能簡別聲是無
常。不成無常是其聲義故云法能別。後有
記云。即此立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
宗者非也。違義旨故。由此總宗能別
之所別タル聲無常總宗因之所成ナリ。是故
擧此所立之法。以彰彼聚。此即顯聲上無
我。非因所立。是故與彼相似。空上無我非
是同品。非因所成故
文。問若爾聲至差別相違者 此問意云。若
非因所立。非是同品者。聲上無我。非因所
立。應名異品。彼答意云。彼立論者。若不許
聲有法上。有此無我者。應成異品。宗無之
處。因定隨無故。若彼立者。許聲有法有此
無我。即此無我爲因所成。隨其所諍亦名
同品。故有有法差別相違。意許所諍。因所
成故
文。論如立無至法門相似者 此是彼釋。云
何爲同品。初指同品體。後結體同品。有云。
立聲無常。瓶等無常。以其所有無常同故。
能有瓶等。説同品者。理未必然。以瓶等有
法。與宗有法。不相似故。設救雖不相似。
而説同者空等異品。應是同品。空瓶與聲。
倶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無常。與聲所有
無常相似。與空異者。聲上所有。立論許瓶
有無常品可同。宗中能別。敵不成。瓶有無
常。應異品。今云。如立無常者。謂立聲體定
是無常。不相離義。是因所成。名爲宗性。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者。若准
舊釋。結シテ有法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今云。結
法有法不相離體。是名同品トイフ。一相状等
者。顯揚論十一云。謂或於現在。或先所見。
相貎相屬。遞互相似。名爲相状相似。自體
相似者。謂彼相貎。更互相似。業相似者。謂彼
因。更互相似。法門相似者。謂自體上法
門差別。展轉相似。如無常法與苦法。乃至
有爲無爲。如是等無量法門差別。更互相似
謂有法上。差
別法相似也
因果相似者。謂彼因果。能成所成。
更互相似謂如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解無常之智。即是
所成之果。解所作因之智。即是能成之因。此
聲上因果。與瓶上因果
相似。故言因果相似也
今此中説法門相似者。瓶
等有法。與無常法。互不相離。與宗相似。故
名同品。以有法上差別法相似。名法門相
似故。廣如瑜伽十五説
文。論異品者至過如前説者 異品者者。
去徴既遠。故牒異品。名之爲者。初釋云
何名異品。後釋云何爲異品。此即初也。釋
異品名。有云。所立者。即是宗中能別法也。處
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爲處。處即品。
若於彼是有法品處。但無所立宗中能別。
名異品者。理未必然。不相離性。許説爲
宗。明知。總宗相離之義。名爲異品。何得唯
説有法義品。名爲異品。今云。所立者。即總
宗也。爲因成故。名爲所立。又言處者。所
依處也。除宗以外。法及有法。皆名爲處若
於彼處。無有因成總宗之義。即名異品。
言所立法。何故釋其品。唯言無所立耶。
此有二解。一云。廣略説故。二云。離他故。異
品通無體者。夫異品者。必有喩體而無喩
依。無喩依故。云通無體。如掌珍比量。無
異喩所依等
文。此中不言至亦有五種者 此中不言無
所立法者。此文中言無其所立。而不言無
所立法者。前宗同品文中。已言謂所立法
訖。同品不説處異體通無故者。前同品中。云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不説所字。
所以爾者。異體通無故。而亦不妨通有
體也。其相展轉少不相似者。所謂諸法。隨
其異義。互不相似。而聲無我。與異
無我之義。同相似故。故云非一切全不相
似。故*云少也與同相違亦有五者。一相状
不相似。乃至五因果不相似
文。論若有是至兼釋遍無者 此是後釋云
何爲異品。即指體也。別指異品法體。故云
指法。如立無常宗等者。先擧同品。翻顯異
品。故云如立無常宗。所作性爲因。翻顯異
中。若有處所等者。有云。若有有法。無其所
立。宗中能別。即名爲常。如此常法。所依有
法。謂虚空等。是異品體者不然。如前破訖。
今云。除宗以外。法及有法。與彼總宗不相
似義。名之爲常。此常依聚。無有所作。是
異品體故云若有處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
作。言如虚空等者。此指異品體之所依。
非即異品體也。此中既説宗之異品等者。
此通伏難也。難云。今此論文。説宗異品。
何故後云見非所作耶。故今通云。今此文
説宗異品故。唯應説云。謂若是常。如虚空
等。而復云見非所作者。因擧異品。兼釋遍
無。問。解其同品。不云見是所作。何故釋其
異品兼云見非所作耶。答。有兩解。一云。略
廣説故。二云。釋其同品。若言見是所作。即
勤勇因。同品非遍。疑非是正。意顯同品少
有遍有。於異品無。竝名定有。故不得言
見是所作。於其異品。少分因有。濫即不止。
欲顯異品因遍不轉。方是後相。故云見非
所作。此即兼釋遍無性也
文。問何故前至二品別故*者 問意可知。
答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等者。同品之中所
以不言見是所作者。同品之中。但説宗之
同品。爲簡因同。不言見是所作。若同品中。
言見是所作者。此即要解定即之相。其同
品中。但爲簡別因之同品。不要解於定有
之相。異品亦爾。不要解於定無之相。故同
品中。且文略之。問。若異品中。不要解於定
無相者。何故文云見非所作耶。答。異品之
中。乘言便故。兼釋遍無。同品亦爾。乘言
便故。不言見是所作。第二解中。但許有因
即成同品等者。同品文中。既不言見是所
作如何今云但許有因。即成同品耶。答雖
文不言見是所作。如宗無常。以瓶爲喩。瓶
有所作立敵先許。故許有因即成同品。是
故不解因定有性。異品止濫。必須遍無。方
成濫止。故解異品。兼爲解因遍無之性。復
云見非所作也。同解同品中。結云是名
同品。何故釋其異品。不云是名異品耶。答。
解同無牒有結。釋異有牒無結。故前後
別。此等諸文。皆是論主。文詞美巧。影略而
説。不繁言故
文。問如立無至便入同中者 此問意云。兼
破古師異品之義。古師有云。若於是處所立
相違。違害所立説名異品。陳那破云。若違
所立。方名異品。龜毛非無常。不能違害常。
即非異品。復非是常。故無所立宗常。不名
同品。若爾應立非同異品。因義亦須立有
四相。何論唯言因有三相。不言因有四相。
既不如是。彼説不然。即兼此意。何故不立
非同異品。答中云。既無所立即入異品等者。
問。陳那既云無所立處。名爲異品。指體應
言若非無常。如何乃言若有是常。此文豈
不依相違説。答。異品有二。有體無體。異品
有體。無其所立無常之處。其必是常。異品
體無。如龜毛等。雖無所立。非體是常。論文
且依有體異品故説是常。無自違失
文。論此中所至能詮別故者 初擧兩因者。
正明因體也。次成三相者。依相顯因也。後
顯所成者。彰所成果辨能立因也。此中發
端義者。標擧簡持指斥也。今且擧一也。或於
此所説因義之中者。即顯簡持義。簡去宗
喩持取因義。雙擧兩因等者。問。宗云如有
成立聲是無常。唯標其一。何故解因。即彰
所作勤勇二耶。答雙擧兩因者。略有三義。
沼略纂云。此有五解。於此三義。更加二義。
一有寛狹故。二違四六故。對二師中。開
爲二義。一對敵異故。二成内外故。初寛狹
者。因成於宗。略有四句。有寛因成狹宗。謂
所作因。成於内聲。有狹因成寛宗。謂勤勇
因。成内外聲有寛因成寛宗。謂所作因成
内外聲。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於内
聲。此四句中。狹因成寛宗非正餘三容是。
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寛狹也。後違四六
者。第二違四。第八違六。故理門云。於同有
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一聲從縁生
等者。聲生論師計。聲本無。待縁生之。生已
常住。由音響等所發生故。二聲本常住等
者。聲顯論者。聲體本有。待縁顯之。體性常
住。此二皆有一分一切等者。聲生有二。一
計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如音響。二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
爲一分一切内外異性也。一體多體等者。此
計亦二。一計體一。猶如眞如。二計體多。猶
若非擇滅。音響生縁。體無常法。今取新生
常聲。爲能詮體。響非能詮。聲顯亦二。一計
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二計
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是爲一分一切内
外異性也。此計亦二。一計體一。一切法上。
倶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二計體多。
隨一一物。各各有一能詮常聲。猶如非擇
滅。是爲一體多體能詮別也
文。若佛弟子至故陳二因者 對聲顯論言
所作性隨一不成等者。立所作因。唯對聲
生。若對聲顯。似因攝故。立勤勇因。亦對聲
顯。以動勇因通生顯故。問。所作性因。對聲
顯論隨一不成所作通顯。不唯是生。因喩
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一不成。答。内
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聲從衆縁
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是所作性。
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作孔。顯
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是論亦爾。
聲是常故。以響顯聲。説聲是其所作。義通
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爲宗。若以所
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若
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者。所作義不成。
若*以顯義是成作義者。佛弟子生義不成。
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立因。隨一不成。亦
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義。如此別
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者。應是似非眞
因也答。眞立因中。云所作性故者。且約立
敵倶立生義是所作義。故是眞因。今對聲顯
論説。即是隨一不成過。更須以餘義爲立
因也。問。見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
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
隨一不成過。不可分別是何所作。
カヲ故。答。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者。即
有別意。若自他倶許聲上有咽喉等所作。
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所作。以別許故。可
總爲因。今生所作。自許他不許。顯所作
。他許自不許。別不倶許。不可總成。故是
隨一不成過也。問。如鑿壁作孔顯得虚空。
既是現事。非不所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
虚空。爲所作性。爲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
正因。應無異喩。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
異喩倶有不定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
喩空者。遍法界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
非勤發故爲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
無常ナリ。位轉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
得知。孔中虚空。隱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
凝然常住。離繋涅槃。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
識第八有其誠文。遍法界如。喩常住空。離
繋涅槃。喩孔中空。諸人不知此義。於通
生顯所作。多有疑惑。應設劬勞
文。釋遍定者至故雙陳之者 勤勇因成同
定餘遍等者。同定者。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
品非有也。以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同定有。
不得遍有。瓶電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
也。言餘遍者。初後相遍也。問。若勤勇因
於電不轉。即同喩中。應有一分能立不成。
答。賓師云。此難即墮義准相似過類之中
故。彼反難云勤發反非勤。勤發聲瓶齊容
無常。非勤反勤發。非勤電空。并是常。此意
不敢抑電爲常。但欲待其佛法。不許電
是常住。接勢即言。汝既自許電是無常。汝
勤發因。即不遍此無常宗中。故是一分兩倶
不成。論文亦判。此爲不定。故論文云。故似
不定也。不要三遍者。宗之有法。同異喩三也。
能立之因。不要遍於此三之上。若不爾者。
無第八句。同品之中。有非有故。擧二正中。
此中所作。彼第二因等者。立所作因。順九句
中第二句因。謂聲無常。所作性故。是同品有
異品非有。立勤勇因。順九句中第八句因。
謂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是同品有非
有。異品非有。陳那説二倶是正因具三相故
等者。問。相違決定。亦在兩句。如何二八名
正因耶。答。玄應師云。但説正因竝第二八。
不言二八皆是正因。問。此所作因。亦第四
句。陳那既言無所立處即名異品。只立聲
常所作性故 即以瓶等及龜毛等。皆名異
品無所立故。其所作因。唯於一分瓶等是
有。然於一分龜毛等。無此所作因。應是第
六。如何説是第四句耶。答。陳那且依有體
同異。説因望彼。九句有殊。若通依二。無
第四句。又解。龜毛遮無常故。亦得稱常。此
非異品。故無前失。然取前解
文。論所作性者至之所發顯者 勤謂策發
等者。勤者策勵也。勇者猛利也。無間者相續
義。策勵猛利相續爲縁。由自内心。聲從此
發。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染謂懈怠等者。勤
者勤劬。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
記謂欲解者。無記事勤。即欲勝解。欲通三
性。今約無記。或是作意等者。文軌師傳。西
方釋云。勤勇者或云精進。或云作意。淨眼
師云。精進局善。作意通三性。取作意爲正
也。作意之性。能驚心心所。令起自境。義
名勤勇。由此作意。得勤勇名。謂勤勇無間
起心。從心無間起尋伺。從尋伺無間起
心藏風。展轉乃至。撃動喉舌齒唇等。發其
語聲。故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或是尋伺或是
思惑者。標擧助縁。非是異説。大乘尋伺。思
惠爲體。即發業思。以惠助之。以起風動。臍
輪等風者。即心藏風也
文。論遍是宗至若遍若闕者 此即依
顯因。此之二因。要具三相。方是正因。若闕
則墮似因攝故。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
若闕者。初相三句。第二第三相各四句。皆
准前作。其諸句中。倶句爲遍。餘三爲闕。
若隨因一。非正因攝。故明因體。因相擧

文。論是無常至隨其所應者 顯因所成
也。即彰所成果。辨能立因。隨其所應非取
一切者。隨其所應。二因望彼。具三相者。方
等取之。不可言便皆説所等。若所作因亦
能成立等者。即破異説也。有云。等取無我
苦空。此未究理。此之二因。若成苦宗。有不
定過。謂聲是苦。餘苦集諦爲同品。滅道諦等
爲異品。取所作因。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中。有及非有。即是第四不定攝也。取勤勇
因。於同異品。各即非有。即是第五不定攝
也。今云。等者擧無常宗。等空無我。謂聲空
無我。所作性故。如瓶等。此即難解。若成無
我。有他不定。以此色等内法皆是我故。然
他不定。非不定過。若成空義。有他所立不
成也
文。論故瑜伽説至應設劬勞者 少分相似
等者。瑜伽十五。釋同類中。有五相似。第四
名曰法門相似。彼云。如無常與苦法。苦與
無我法。無我與生法。生與老法。老與死法。
乃至廣説。不作此解。所等是何。故隨宗法。
無過便等。不爾一切。便無異品。若等一切。
以爲宗者。一切比量。皆無異品。因狹若能
成立狹法等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立無常狹
宗。亦能成立無我寛宗。同品之上等者。以
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因定不得遍有。瓶電
爲同喩。瓶有電無。故不遍也。同品之上雖
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無故。得成正因
也。因寛若能成立寛法等者。若擧所量性寛
因。成立無我寛宗。此必不能成立無常狹
宗。所量性因。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
故。宗因寛狹。混雜難解。是故於此應設劬
窶倶反。韓詩劬數也。詩傳
曰。劬勞病也。數音所角反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三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喩有二至名之爲見者 由此比況等
者。比度之心稱見。照宗義極名邊。由因顯
宗。未圓。立喩彰宗義極。故言見邊。不改
舊翻。故名爲喩。順返不同言有二種。西明
云。立因生智。猶未究竟。説二種喩。同有異
無。二相已顯。解宗之智。乃得究竟。故名見
邊。而言喩者。是曉喩義。且同舊翻。名之爲
喩。曉法師云。此間喩名語雖非當。而義不
乖。故存喩名。是曉喩義。依此比類。曉所況
義。故名爲喩。有云。喩者。梵音姪利瑟吒多。
此云所見決定。謂於瓶等。見所作性。現有
無常。證知聲上有所作性。定有無常。以此
曉喩。令生決定。故名爲喩。今疏主意。同西
明説。而言喩者。西方音云烏播磨。此譯爲
喩。今因明中。同異喩支。准西方。云達利
瑟致案多。此云見邊。爲順此方。故義言

文。故無著云至獨得喩名者 故無著云等
者。無著世親師子覺。三共結誠言。有深邀
期。西域第五云。中印度境。阿踰陀國。周五
千餘里。國大都城周二千餘里。穀稼豐成。花
菓繁茂。氣序和暢。風俗善順。城西南五六里。
大菴沒羅林中。有故伽藍。是無著菩薩。請益
導凡之處。無著菩薩夜昇天宮。於慈氏菩薩
所。受瑜伽師地論。大莊嚴論。中邊。分別論
等。晝爲大衆講宣妙理。菴沒羅林西北百
餘歩。有如來髮爪窣堵波。其側故基。是世親
菩薩從覩史多天下。見無著菩薩處。無著
菩薩。健駄邏國人也。佛去世後一千年中。誕
靈利見。承風悟道。從彌沙塞部出家修學。
頃之迴信大乘。其弟世親菩薩。於説一切有
部出家受業。博聞強識。達學研機。無著弟
子。佛陀僧訶。唐言師子覺者。密行莫測。高
才有聞。二三賢哲。毎相謂曰。凡修行業。願
覲慈氏。若先捨壽得遂宿心。當相報語以
知所至。其後師子覺。先捨壽命。三年不報。
世親菩薩尋亦捨壽。時經六月。亦無報命。
時諸異學。咸皆譏誚以爲。世親菩薩及師子
覺。流轉惡趣。遂無靈鑒。其後無著菩薩。於
夜初分。方爲門人教授定法。燈光忽翳。空
中大明。有一天仙。乘虚下降。即進階庭敬
禮無著。無著曰。爾來何暮。今名何謂。對曰。
從此捨壽命。往覩史多天慈氏内衆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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