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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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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等
文。言陳那至擧其宗等者 此第二説。亦
與軌師第二説同也。故彼疏云。又陳那意。
以古師云宗因喩三。倶是能立。不能乖古。
故擧其宗。言雖同古。意恒異也。言有廣
狹。其意同也。問。先古皆以宗爲能立。自性
差別。二爲所立。陳那遂以二爲宗依。非所
乖諍。説非所立。若爾瑜伽等論。宗爲能立。
自性差別。以爲所立。如何今云自性差別。
非是所立。豈不違論。答。陳那不破瑜伽對
法。自性差別。以爲所立。總顯此第二説意
者。古師皆依瑜伽等論。宗爲能立。自性差
別。以爲所立。陳那遂以自性差別。以爲極
成有法。極成能別。即是宗義。所依之處。還是
所立。與古師同。陳那但諦自性差別。二門
之上。雖有能依宗義之門。而此能依。更無
別體。還以自性差別爲體故。此宗義亦名
所立。古師即言。二門之體。雖是所立。將此
二門。合總爲宗。即是能立。猶如思惠。以爲
所依。於上假立。説爲尋伺。尋伺離思。別爲
義門。不可即與思惠門同。是古意也。故陳
那意。雖破古師宗名能立。不破古師宗依
之中。自性差別。以爲所立。既取一邊。言中
不能全乖古師。故擧ツテ以爲能等。
欲令文相。乍同古師。而實正義。宗爲所立。

文。問宗若所至爲能立體者 隨八所成等
者。初釋意云。八義是能成。宗即所成也。能成
所成。義無相離。由有所成。始有能成。若
發所成。獨辨能成。則不知此八義。爲何
所成。爲是義故。雖欲辨能成。八義必有
所立。宗爲彼所成。能所相隨。猶如互影。即
此三釋。倶顯論之説也。八義言能成。則
影知宗是其所成。宗既言所成。即知八義
是能成也。此即能成所成相對。作影論之説
也。又宗所立隨能立中等者。第二説意。言中
雖詮八門能立。而義意許。所立之宗。亦在
其中。如能詮一因言之下。必有詮三相
義。能立八門言之内。即有所立一宗義。此
是影論之説也。八門言能立。則影知所立。是
在其中。宗既言所立。即知八義是能立也。
此即能立所立相對。作影論之説也。又觀察
義中諸所有事等者。第三説意者。所建立法。
名觀察義。即所立宗也。能隨順法。名諸所
有事。即能立因喩也。八門之義。通名諸所有
事。能觀之智。即八義中。現比二量也。現比
言能觀。則影知所觀。是在其中。宗既言所
觀。則知現比是能觀也。不擧其宗於何觀
察者。若八義中。擧能觀知。不影擧其所觀
之宗。現比量智。於何觀察。此即能觀所觀相
對。作影論之説也。有記云。此第三釋。談其
長行擧宗所以者非也。疏旨幽隱。浮雲之
心。何得披乎
文。問能立因至爲正了因者 答此問中。
西方兩解。一云。因雖有三。非言不顯。故
偏説之。一云。言因居中。攝其前後。謂
攝義。後攝智因。今疏主意同第一説。言有
長短。義允同也。智義順此亦得因名者。智順
此得因名者。謂敵論者。解所作智。從立
論者言因而生。然此因智了宗無常。以之
爲果。故即望於了宗果邊。名智了因。是故
順言。得智因名。義順此得因名者。即順
言因。得義了因之名也。其義即是。言因所
詮。亦名生因。即敵論者所作之智。正是了
因。其所作義。是了因境。亦名了因。若所作
言。不生智者。其義由何。得了因名。尋其
根本。由所作言。生敵論智。作此智境。義得
因名。了因境故。亦名了因。智義兩因。得了
因名。此竝由言生故。云智義順此亦得因
名。由言生因生敵證智者。此約能生敵論之
智。以釋了因。即立論人所作之言。望能生
彼敵論之智。以所作智了無常宗是正了
因。今與了因作能生因。了生因故。亦名
了因。總顯答意。若望取捨。智即最強。故理
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若望對敵令他
聽聞。即要由言。其内解智。非即是言義。若
不説他人不聞故。今但擧多言。以攝發言
之智所説之義トヲ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一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二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理門難云至體亦可爾者 此難言因
應非能立者。難云。若取敵者解所作智。望
了宗邊。名了因者。是立者言。便失能立
了宗トノ之性。此釋意云由言因故令敵證智
了本極成因等者。正由立者之言生因。本極
成故。令敵證者。有宗智力。憶念宗故。有
言生智了之義。是故言因。正爲能立。敵證智
了。爲能立性故。是言不失能成立性。若
不爾者相違決定等者。理門論云。宗等多言
説能立。若唯取言。正爲能立。不取智了
爲能立者。相違決定。多言具足。應名能立。
爲通以難云。既由他智。不生決解。名爲
似立。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故知
通取言之與智。爲能立體。不説智生義生
義了。名能立者。瑜伽約本。唯取言因爲
論體性。智生等三。非是本故。不説能立。其
言了因。體即言生。是論體性。亦定可爾。故
瑜伽云。六種言論。是論體性者。約六因中言
生言了二因而説。所以爾者。言了因體。即
言生故。其言生因。望詮顯宗。亦名言了。其
體無二。體亦可爾者。瑜伽論中。以言了因。
爲論體性。亦可爾也。或六因中。既言生因
爲能立因體。以言了因爲能立體。其義
可爾。故云體亦可爾
文。問何故能至名爲能立者 一二之言豈
非多言者。問意之中。相傳二説。一云。因三
相。及一因二喩。多言之中。一二之言。豈非
多言。一云。依聲明法有三種言。一者婆達
喃。此云一能立。即是一言也。一言顯是一
比量也。二者婆達泥。此云二能立。即是二
言也。二言顯是二比量也。三者婆達那膩
耶。此云多能立。即是多言也。多言顯是三
比量也已上此三言中。一二之言。豈非多言。
彼説多言名能立者。答意之中。亦有二義。
第一義意。約因三相義。而説多言。第二義
意。約一因二喩三支。而説多言。答中之多言
者。非是三比量以上。名多言能立。約一量
中。除宗餘一因二喩。及因三相違。名爲多
言而説之也。一二之言。難是能立。而一量
中不違古説。因等多言。名爲能立。由此義
理。即説多言。名爲能立。若擧一言能立之
比量時。敵證之人。雖聞其言。倶不生解。
立一量中。除宗義已。擧因喩等多言時。
方生他解。故論式等。説多言名爲能立。今
不違古。故説多言也。彼論復言至生決定
解者。理門論文也。因之三相下。疏主文也。
又比量中唯見此理等者。理門論意。顯因三
相義。破古五支等。問答分明也。比量有二。
謂自悟中。正名比量。自觀因喩。比生宗智。
於悟他門中。通名比量。先立宗言驚動迷
情。後擧因喩比校成立。於此二種比量之
中。唯見如此三相之義。一者若所比處者。
擧宗支也。謂聲有法及無常法。爲所比處
也。二者相定者。擧遍是宗法性因義。於餘
同類念此定有者。擧同品定有性*義。於彼
無所念此遍無者。擧異品遍無性義。是因三
相義故。即知。由此三相。能生自悟比量之
決定解。及悟他中。生同聞比量之決定解
也。因之三相者。即次所列也。既宗法性者。
遍是宗法性也。同有者。同品定有性也。異無
者。異品遍無性也。即上所比處等三所之中。
如次可配。賓云。所比處等三者。是宗因喩
三支者非也。違疏旨故
文。又一二之至要籍多言者 此第二説。
約一因二喩三支。説多言義也。一二之言
等者。二説如前。若依前第二義。聲明法説。
意説。此一二之言。若立一言能立。二言能
立比量時。宗猶未立。隨自意樂。立一量
中。立宗以後。擧因喩時。多言義具。所立方
成。唐前記云。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等者。此
重説多言無失所以也。非是異説。若説因
支。無同喩支。宗義不明。即簡同五過。若但
同無異等者。簡異喩五過。設有兩喩下。
簡因四不成過也。四不成者。皆闕初相故。
競何由濟者。唐前記云。濟者度也。諍何其義。
申度有情也。諸佛菩薩説因明論。令法久
住。利有情故。故知濟者。濟度有情也。有云。
濟者成也。不順文旨。不可用也
文。論由宗因至所立義宗者 宗義舊定等
者。此問意云。若依小乘。諸法離他性。自
性本來成。若依大乘。一切諸法。離言自性。
本來而成。何故此論。宗等多言。名爲能立。
答。若論法性。不説而成。然諸問者。不了彼
義。故今説成。令彼信解。假立爲成。故顯揚
論云。若一切法。本來成就。云何以言更成立
耶。答。欲生成他信解故。非謂生成諸法
性相。由宗因喩多言辨説他未了義者。如有
人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喩如瓶等。其愚
敵者。即作相違決定難云。聲定是常。無質
礙故。譬如虚空。立者即爲辨説過云。汝無
礙因。有不定過。我所作因。是決定因。即汝
先來。未了無常。妄執爲常。未了因中有
不定過。妄將爲因。未了虚空非是同喩。妄
將爲喩也。故云由宗等多言。辨説未了義。
諸有問者謂敵證等者。謂敵論者及證義人。
名有朋黨。其類非一。故名爲諸。其敵論者。
有三惑故。未了所立常無常義。故名未了。
謂無明故。不知無常。由疑惑故。猶預常耶
無常耶。各宗學者。顯有倒見也。由倒見。
故。計爲常住。由是三惑。未了立者立何
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多言。成立宗義。
除其三惑。令了立者所立宗義
文。其論義法至了所立義者 六處所者。一
於國王前者。謂於立論之處。王親降臨。二
於執理者前者。謂於處斷王事者前。三於
大衆中者。謂於天人等多衆中。四於善解
法義者前。謂於深解種種内外諸論者前。
瑜伽對法。合顯揚論第四第五。名善解法
義沙門婆羅門也。瑜伽加賢哲前。對法加
伴侶中。立論者敵論者。六於樂法義者前
者。謂於所立法義而樂聞也。六處所中執
理家者。斷事官家也。第四五中。問。賢哲人
者。必善悟義。何分爲二。答。賢哲性善。未必
有學問也。善解有學問。未必性善。故開
爲二。於此六中須證者等者。謂西方法欲
立論時。必對國王諸長者等。證義人邊。乃
得敵論スル&T069222;。若無證者。不共爲諍。賓主
立敵。無所決故。立破不成。然證義者。必
具三能。乃名證者。一善解兩宗所立之
義。即善自他宗也。如能解佛法弟子及勝
論師。聲爲無常。若聲論師立聲是常。若
不倶解兩宗義者。則不成證。二心無偏
黨。謂雖善解兩宗所立。心若有朋黨。證義
不成。三言語諦實。即出言有則。能定是
非也。謂雖善解兩宗所立。及無朋黨。而問
證時懷諂曲故。言無諦實。不能決判。亦
不成證
文。故者所以至而問爲示者 故者所以等
者。八轉聲者。一體。二作業。三作具。四所爲。
五所因。六所屬。七所依。八呼召。且如一人
斫樹之時。説人即是第一男聲。樹是所斫。
即是第二所作業聲。由斧斫樹。第三作具
聲。爲人斫樹。是第四所爲聲。造舍等故。是
第五所因聲。如奴屬主。是第六所屬聲。如
客依主。是第七所依聲。於上七聲加禊補
盧沙。即是第八呼召之聲。第五所因聲。亦名
所從聲。即有依主釋義。今云故者所以者。
所以與所因。即眼目異名也。所以斫樹者。
造舍等故。何故多言。説名能立故者。釋
成也。謂證敵解。功由宗等。故此多言。名爲
能立。由者因由第三轉攝者。由斧斫樹。是
第三轉。作具聲義。得解了由宗等言。故此
多言。名爲能立。開示有三者。依餘教旨。開
示有四。一爲初機曰開。全未解故。爲久
學稱示。令正知故。二爲無智曰開。爲邪
智稱示。三爲邪者曰開。爲疑者稱示。四
爲外道等曰開。爲内道等稱示。今云開
示有三者。偏據因明之旨説三也。剏楚向
反。今爲創字
文。諸有問者至名爲能立者 此二説中。初
當文軌師説。第二與玄應師説同也。五義
之中。年邁久忘者。邁者衰也。證人久解。而暫
廢忘也。賓主紛紜者。立敵紛紜。亂證者神
慮。故於義理。解惠不生。五爲破疑心除渉
朋意者。破疑心者。爲顯第三言語諦實徳
也。疑心者。大衆疑心也。恐衆謂有偏黨之
心。*除渉朋意者。爲顯第二心無朋黨徳
也。心若有*朋。證義不成。言無諦實。不能
決判。亦不成證。遣此二失。將顯二徳。故
審問宗之未了義。二應分別等者。論應分
言。開示問者未了義故。此合作文。故
無有失
文。能立有多至能立性故者 理門論云。
又以一言。説能立者。爲顯總成一能立
之性。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
此釋能立得名之由也。謂於多言之上。
而以一言作名。文有二義。一明眞立一言。
其義圓備。二明似立一言。其義缺減。且初
義者。問。既實多言。何故但以能立一言而
爲名也。故釋之云。又以一言説能立者。
爲顯對敵能明自宗。要由宗因喩等多言。
總成一功。而能存立自宗比量。外難息言
也。依聲明法。能立之言自有三種。一者婆
達喃。此云一能立。即是一言也。顯是一比量
也。二者婆達泥。此云二能立。即是二言也。
二言顯言二比量也。三者婆達那膩耶。此
云多能立。即是多言也。多言顯是三比量已
上也。今梵本中。以婆達喃一言。以呼宗等
多言。良由宗等多言。總成一比量。合爲一
功。能存自宗故。是故不以婆達那膩耶。以
呼宗等多言也。似立一言其義缺減者。即文
云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或有六句。
或有。七句。於如是等。闕過多言。而以一言
名能立過。闕支便非能立性故者。是疏主文。
非論文也
文。論此中宗至諸法性相者 瑜伽論云
等者。瑜伽論第十五。説七因明。第三論所依
中。總有十支。説十支中。初別釋名義。後總
問答。合有五問。今此疏中。如次擧五問答。
以釋十支之義。此即據初二支問答也。初
二支者。即彼文云。所成立義有二。一者自
性。二者差別。以之爲二。初問意云。若依少
乘一切諸法。各離他性。於其自性。本自成
就。若依大乘一切諸法。隨言自性皆不成
就。離言自性本來成就。有何言説諸法性。
以何義故。説名能立。爲顯此意。是故問
云。復何因縁。建立二種所成義耶。建立
者。能立之異名也。爲欲令他生信解等者。此
答意云。非謂言説更立法性。但諸有問者。
唯執所識法。未了所知義。唯執如言相。
未了離言義。故設宗等多言。開其所執。示
其所迷。令彼信解。非爲生成諸法性相。顯
揚論意。亦與此同
文。問爲欲成至現見事故者 此次三問答
也。初問中云。所成立義者。即十支中初二支
也。一自性二差別 自性者。謂自體性。如色
聲等。有體之自性。或如空花等。無體之自
性。言差別者。自性之上。或是有漏。或是無
漏。或常無常。我無我等。差別不同也。如是
二種。爲立宗等八種能立之所成立。是故名
爲所成立性。答中云自所愛樂宗義者。陳
那以後有三釋中。若依初釋。宗能詮言。名
愛樂宗。爲宗智境。名之爲義。言能立義。故
名能立。言所詮義。即自性差別也。依第二
釋。即以諸法自性差別。總爲一聚。爲所成
立。於中別隨自意所許。取一自性及一差
別。合之爲宗。宗既合彼總中別法。合非別
故。故是能立。此能立宗名愛樂宗。依第三
釋。合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宗。名爲能
立。是能立宗。爲愛樂宗。第二答中。云現見
事者。宗中有法。是現見所開。故云現見
事。能立之因。立敵極成。故云決定道理。倶
許此因於有法有故。云依現見事。攝受者。
自愛樂義。第三答中。云能成道理者。能立
之因。能成立宗。故云能成道理。此因貫通
所依止。即是引喩。故云所依止。瓶盆等
事。打破無常ナル&T069222;。是所現見。故云現見

文。問何故復至眞似所攝者 此第五問答
也。問中云同類者。即彼兩喩之所依處。名
爲引喩。此引喩上。能依法門。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正喩之體。是名同類。即與聲上所作無
常。爲同類也。此同類中攝合結義。前引喩
外。宗因無處。若有常住即非所作。止濫之
義。是異類也。此之同類異類兩義。即是眞
因。後之二相。其後三量。是發言之智。而於
言中依於兩喩。所依之處。取其諸所作者。
管因第二相。故同類中。取一分義爲第二
相。及取即非所作。止因之濫。爲第三相。故
於異類之中復取一分。爲第三相。即是三
相之因。順益本宗。故論十五云。辨因者。謂
爲成立所立宗義。依所。引喩。同類。異類。現
量。及與正教。建立順益道理言論已上言現
量者。謂自心中。以其因喩。比而悟宗。名爲
比量。現證生解。不假因喩。名爲現量。且
如聖説現見之事。生者必死。或記有人。却
後七日。命終等事。諸如是類。既不妄語。堪
爲定量。故云教量。因喩皆有現比量等相
違不相違等者。且如遠見山谷中烟。破立
彼處有火之宗。即立量云。彼山谷中。是有法
決定火有。是法不相離性和合爲宗不相離者。谷
體有法。能有
火義。以之爲法。即是不相離也。故不
得以火體爲法。火與谷體。二相離故也
因云以有烟
谷能有烟。故須有字。亦不相離也。若言以見烟故。
與谷體以相離故。不得爲因也。此眼見烟現量之義。
乃得立因。以
成比量也
同喩云諸有烟處。必知有火。如
厨等處。此因之中。眼識見烟。是現量之義。
以因比宗。是比量之義現比所重。不違至
教。是正教量也。因三相中。知異品遍無性。
是相違智。知同品定有性。是不相違智。因中
既爾。喩中亦爾。隨其所應眞似所攝者。因喩
所有。現比量等。皆有眞似。如非錯亂眼。見
有烟等。是眞現量。如見春野之炎。即謂溢
岸流波。又望白雲西行。即謂明月東馳。是
似現量。如見上有烟。知下火等。是眞比
量。如見水上之霧。謂下有火等。是似比
量。如此眞似。現比二量。因喩皆有。故云隨
應眞似所攝。有記云。即於因喩。至眞似所
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倶名
相違。一切眞者。倶名不相違。故云隨其所
應者非也。違疏旨故。疏中但言即於因喩。
不擧其宗。故知非也
文。彼又重言至亦在此攝者 不決定故者。
四不成中。猶豫不成。疑惑不定。何不入不
決定句。兩宗乖反。名相違。三分非無。名決
定。第六相違決定。既是決定。何故入之。猶
豫不成。雖是不決。闕初相義。同三不成。
故不入不決。其相違決。三分無非。他智
不決。故入不決。唐前記云。問六不定。亦是
似因。何故不言同所成耶。答以理而言。亦
同所成。且望不定義。名不決定也。或成
或違者。全有分有。名或成。全無分無。名或
違。全有者。同品有異品有也。全無者。同品
非有異品非有也。因於宗過等者。四不成因。
不遍有法。闕初相故。不能成宗。一向相
返者。四相違因。同無異有。二八正因。同有異
無。故云相返。擬者將也因既帶似理須更成
等者。如所作性因。聲顯不許。更以餘因而
成立云。聲是所作。因云以隨縁變故。同
喩云如燈焔等。故同所成
文。不相違者至正名爲量者 初是眞因
等者。問。若眞因定成宗故決定スト云ハ者。如
聲論師對佛法。云聲是常。所聞性故。其所
聞因。立敵共許。既是眞因。豈得成宗。答。
所聞性因。雖是共許。由無喩故。闕後二
相。既闕二相。豈是眞因。問。若言眞因異所
成者。前會違中。云猶如於因。喩所成故。眞
因既是喩之所成。何異所成。答。似宗因喩。
更須成立。眞因異此。故云異所成。不論
眞因。同喩所成。故無妨也。問。眞現眞比。
正成宗故。正名爲量者。前六段中。眞因喩
等。名爲眞立。現比二量。名爲立具。故先
諸師。正稱能立。陳那以後。非眞能立。如何
今云眞現比。正成宗故。正名量耶。答。現比
二量。於自悟門。親正成宗。故名正量。若悟
他門。内心量已。後方發言。故爲立具。前文
約悟他門。爲立具。今此約自悟門。爲正量。
故不相違。問。慈氏無著。宗等八支。皆名能
立。陳那天主。宗爲所立。因喩能立。陳那破
古師者爲破伽等。爲破餘師。答。凡明能
立。總有二門。一總攝門。二相形門。總攝門
者。且瑜伽等八支總説。以爲能立者。謂自
心中。依於三量。自成立義。或復爲他敵證
之人。建立道理。或復立理。而用破他。故瑜
伽等八支總攝。但名能立也。因便復明自
性及差別。名所立者。隨在自悟二量之中。
以爲所縁。及教量中。以爲所證。并悟他門。
發言談説五支之中。亦爲所詮。是所建立
故謂所立也。相形門者。若曲別論。以因
形宗。宗是所立。以其宗中敵論未許。更須
因喩。立彼所立。故須知。其義有兩門。一者
總建立義。能存自宗。不被他破。約此義
故。宗亦名能。二相形待義。宗即是所。古師
不悟於總立門及相形門。差互不同。而乃齊
説。宗爲能立。陳那即破。相形門中。宗非能
立。故陳那等不破伽等*也
文。今此雖不至此即初也者 此論一部。
六段不同。一明能立。二明似立。三明二眞
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能破。
此論長行。所釋六段。雖不同於彼瑜伽論
所明次第。而案此論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下文。次第生起。亦准彼論以所釋也。宗之
所依等者。即顯此論所釋次第。宗之所依者。
指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文也。及宗者。指
差別性故下至聲是無常也。因者。指因有
三相下至是無常等因也。喩者。指喩有二
種下非正能立也。現量者。指復次爲自開悟
下故名現量也。比量者。指言比量者至名
似比量也。言等者。指復次若正顯示能立
過失説明能破下文也。瑜伽不相違中。眞因
喩内。攝眞能破。彼相違中。似因喩内。攝似
能破。是故此論。宗所依等。次第生起。亦准
彼論。而次第釋
文。論謂極成至法本眞故者 成者就也
等者。沼云。成者實也。至實理故。名爲極成。
已上徐瑠反。爾雅就成
也。又曰就終也
有本作熟者。非也。時祝
反。就市六反。爛也。亦成也。有法能別但是宗
依等者。簡古因明師等非也。古人解云。古
因明師。或聲爲宗。或無常爲宗。或合二爲
宗。如此所説。非皆是宗。但是宗依。若有法
能別。以之爲宗。宗必有依。以何爲依。所
依若無。能依何立。問破古因明者。無著世
親等。皆古因明師。爲破是耶。爲破餘耶。答
沼法師義斷云。古因明師。豈但伽等。諸釋因
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理門云。又於負處。
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隨在能破中攝。
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訛語類。故此不録。
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明論中。已具分
別。故知。有古説非者。即破之。不言瑜伽
已上
文。若許有法至更有餘過者 便有二過者。
一成異義過。即此文是也。二闕宗支過。即
若許能別非兩極成等。下文是也。成異義過
者。總別相對。而顯此過。有法能別是別。即
爲所對也。不相離性是總。即爲能對也。總
別相對。以顯成異義過。闕宗支過者。能別
有法別擧。以顯闕支之過也。更有餘過者。
若許有法能別非兩共許。即有成異義過。
亦更有餘過。疏下文云。問既言極成。何所
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且
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倶不成。有
倶非不成。如是廣有二十餘句。説能別所
別不成之過。今指彼過。故云更有餘過。唐
前記云。更有餘過者。兩倶全分一分。全分倶
一分全等過。如下當知已上即今所擧文是
也。有記云。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三過
也者。非也。違疏旨故
文。若許能別至本所諍故者 上顯成異
義過已。今此文顯第二闕宗支過也。非爲
圓成者。宗有二義。一者支圓。能依所依。皆
滿足故。能依者能別也。依於有法爲所依
故。言所依者。有法也。以是能別之所依故。
非是不相離性爲能依法爲所依。二者成
就能依所依。倶無過故。若有九過。非是總
宗之所依故。若極成有法能別。必具二義。
故云圓成。若不ルハ極成。非圓成故。若能別
不成。必闕因中第二相故。必闕同喩。設有
同喩言。而闕義相故。喩中有所立不成過。
異品有非有故。有一分轉不定過。異品有
故。有遍轉不定過。能別無依是誰之法者。義
依體故。體爲所依。體若無者。義何所依。因
中亦有所依等者。有法不極。即因中有所依
不成。問宗無所別。因必名爲所依不成。故
理門論但立因中所依不成。不立宗中所別
不成。若必有此理耶。答此義不定。謂或宗
中。成能所別。但有因過。或於宗中。不成
所別。并有因過。且明宗中成能所別但有
因過者。入理理門二論皆同。且入理云。虚空
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謂薩
婆多及勝論師。云空有體。經部不許虚空
有體。名無空論。體既無故。不得與勝論宗
中。徳所依故。有義因法。而依所依。而望
宗中有法名空。兩宗共有論其空體。有無
未辨。得成所別。而於法中。立之爲有。
對敵違他順己。立無爲有。得成能別。但
由因云徳所依故。此因乃是。有義因法。必
不得依無體有法。有法既非共許有體。是
故因無所依之處。此即宗中。成能所別。但
犯不成因過。或有宗中不成所別。并有因
過者。即如立言我體是思。因云生樂等
故。此方雙犯宗及因過也。沼法師義斷云。
釋極成有法能別中云。西方二釋。一云。
聲上別不極成。餘總極成。以總合別。故
極成。今謂不爾。以總合別。爲當爲現。若
別聲上。敵許極成。何假因喩。立已成過。若
當極成。現未極者。闕宗依過。第二師云。以
立宗時。雖未極成。當可極成。依當説現
故説極成。此釋同前。闕所依過。二釋倶非。
今云。能別所別。但約自他宗中有無。無極
不極。彼此宗有。即名極成。攬作宗依。令不
相離。後順自宗。不爾雖有非有法法。立
不相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彼此宗。
不許有者。以何爲依。故須共許有法及法。
方名極成。此據共量。不要他許。法依有
法。方名極成。若許相府。不假量立。彼許餘
有。即名極成。若自他量。隨自他教。或至理
有。總名極成已上
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別是者 一體二義
等者。文軌師云。諸法有二。一自性。謂色聲
香等。二差別。謂常無常等。自性有兩名。一
有法。二所別。差別有兩名。一法。二能別已上
今軌師意。唯顯諸法義名差別。不顯諸法
本性自體。諸法自體本離名言。爲生物解。
以義立名。自性等名。皆是體上。以義立名。
故瑜伽云。所成立義有二。一差別。故知。自
性者。法體之上。以義立名。今疏主意。標體
上之三名。而顯諸法自體。軌師意。擧體上
之一名。更開二名。不顯法自體。由此愚情。
謂自性是諸法自體。其有法所別。即自體上
所目之名。既由名迷體。何生物解矣。故據
疏主取決。是可也。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師
所説自性是者。體三名及義三名。各指教文。
所以爾者。自性等名。教所施設。不預法
體。爲顯此義。各指説處
文。佛地論云至説爲共相者 夫現比二
量。爲能縁智。自共二相。爲所縁境。故入理
云。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理門論
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諸聖教中。建立二
量之與二相。少有差別。要先得意。後遇教
文。自然曉悟。故且懸叙。理門入理。因明論
中。所説二量。一向決定。無有雜亂。自有餘
教。隨宜説故。互有交渉。言交渉者。於比
量内。有極易解。分明可見者。假立以爲
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之内。極善比校。
亦有假設以爲比量。且總略釋。因明宗中
所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校。了知同異。
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瓶上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不同。復以所立。
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比義。若唯獨取
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無常。兩處相比。
知其同。名爲共相。共者同義也。既同瓶等。
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有分別。比校同異。
而成量也。若論現量入無常觀。定心之内。
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所變相。獨觀此境。
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成量智。故是現量
也。先徳同説。離名言相。立爲自相。取名言
相。立爲共相。即依二相。以立二量。故論文
云。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是因明所判之
意。夫因明意。且如比量立無常名。由於
瓶上。先識無常。比校聲上復有無常。故於
聲上。立無常名。乃由相並二處相同。方始
安立。故取共相。以立名言。謂爲比量若在
定中。觀無常相。佛菩薩等後得智中。立無
常名。雖復亦是。取名言相。而是獨受此
現前境。不待餘境。相並而立。此但得説
因明宗中。離比校名。立爲現量。不可全
説。不取名言。方名現量。故知。古徳但以
名言。立爲共相。即依此立。以爲比量者。
不盡論意也。問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
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
二量。依二相立。答佛地論中。通此難云。如
實義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
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
共二相。皆是實義。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
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心所觀色等自相。
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己體。不於自
外他處相比也。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中
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二相。佛
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
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即如色名。
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色。
立此名義。由香等及無常等。一切諸法。皆
有此通。如縷貫花也 此要散心分別假立。
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釋因明宗共相之
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相共相。入共相
中。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相一分。入因明
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
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
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故須識。
其教門差互也。今云。唯局自體等者。説諸
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義。如縷
貫花等者。説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
通在諸法。義如前具説。此之二種不定屬
一門者。唐前記云。自性差別二種。不唯定
屬前陳後説。作法不定故。或可。一門者。下
三重門中。一一門也。不唯前陳後説一門
也。有本云。此之三種。體三義三。合名三種。
即二之三種。合爲三種。不屬一門者。差別亦
名法。亦名能別。法亦名差別。亦名能別。能
別亦名差別。亦名法。非是差別。唯名差別。
不名法等。故云不屬一門。體三亦爾。不同
大乘等者。説因明論與餘論等。之差別也。
佛地論意。色聲等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
常無常等。名爲共相。唯識論等。不可言性。
名爲自相。可言諸法。名爲共相。今因明意。
若體若義。各附己體。名爲自相。貫通他上。
名爲共相。是三教別。軌法師。依唯識意。説
因明論。自共相義。故彼疏云。自共相者。一切
諸法。皆離名言。言所不及。唯證智知此爲
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爲共相。淨眼
師等。亦同此説。今云不同大乘等者。即兼
簡去此師等義
文。如可説中至及於言故者 除此以外
説爲自性皆假自性等者。除此不可言自
性。以外佛地論。因明論等。説爲ルコトハ
性。皆假自性ナリ前文所擧。色處爲自。及青
等爲自等。處自相。事自相。皆假自性。非眞
自性。即自相中有其二種。一共相自相。如
處事二自相等。二自相自相。不爲名言之
所及者。以爲自相。即現量境。問如五
是自相。苦無常等。名共相。色蘊中。色處是
自相。總蘊名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總處
名共相。青色中。一樹等別青。是自相。總青
名共相。一樹青中。別枝等青。是自相。總樹
名共相。一枝青中。一一極微。是自相。總枝
名共相。假智及詮。不得自相者。於諸自相
中。不得何自相。答此有二種説。一淨眼師
云。自相自相中。處事則爲現量境。總處總
事。非五識境。五識之境。不可言故。既言總
處總事。非五識境。明知。前總別自相。是假
智之所得也。一玄應師云。所説自相。總別
雖殊。假智及詮。倶非境故。應言倶非假智
詮得。問若爾。如何諸論。皆言名詮自性。句
詮差別。答應知。自性差別有二。一云謂色
聲等。諸法自體。是自性。常無常等。所有義
門。名差別。如是自性及與差別。各各別有。
皆名自相。即彼自相。對假智詮。名言増益。
説爲共相。成唯識等。依共相説。不依自
相。故不相違。自性差別。通自共故。此即名
言詮法。雖不稱體。然於所詮。施設假立。
扶自性。起言者名名託差別發語者
名句。言共相者。但是名言。増益假立。非
離自相有共相體。謂假智詮不得自相。然
離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及分別智。
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稱之爲假。
遮得自相。説共相名。故因明論所説共相。
要是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文。今此因明至之別義故者 局自體名
自性通他名差別等者。且如聲無常。聲之
與瓶。各別有體。故名局體。無常之言。通
聲與瓶。故*言通他。自性差別復各別有自
相差別等者。自性之中。復有自相差別者。
根本量云有性非實等。有性者。有法自相。
不通他故。非實等者。是差別。通有性與同
異性故。故云通他。差別之中。復有自相
差別者。能違量云。有應非有縁性。有性
者。有法自相。應非有縁性者。是差別也。通
有性與同異性故。故云通他。法差別相違
中。能違量云。眼等者應非不積聚他用勝
論等。非眞他用勝言。通眼等與臥具等
故。故云通他。唐前記云。若依此説。自性
差別。因明論中。即有二種自性差別也。此
解違也。疏主既云。今唯因明。總有三重。如
何唯言有二種耶。即違疏主説自性差別
之文旨也
文。釋彼名者至故名有法者 自性差別二
名如前者。前文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諸法
自性。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自性。如
縷貫花。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爲差別。
今指彼文。故云二名如前。逕廷 上吉丁反。下
地經反。合云
宣自己非屈
曲也。廷者守也
法謂軌持等者。軌謂軌範。可生
物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此有四對。一體
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
陳後説對。前唯有體。後亦通無。問因明宗。
以無義法。亦得爲宗。如何今云前唯有體。
後亦通無。答雖無爲宗。敵者縁之。相分
必有。似無名無。今准因明義。未必爾。前
亦通無。前後不定。玄應師云。縁必有體。無
非縁故。依本質説。宗法有有二。無義宗法。
雖無本質。親所縁縁。理定有故。謂敵論者。
枝立宗言。要變似無方生心故。問若爾量
法。非唯大乘ノミニハ。餘ト云イヽ影像。宗如何
立。解云。即以宗言。爲所縁故。又縁蘊等
無我理故。故無我行。不縁無生。不應説
無有軌持也。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唱
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
持。陳那等説。諸法有二。謂先陳者。名有
法。能有無常常等法故。後述者。名爲法。立
敵互諍。起物解故。問何故先陳者。名有法
不名法。後述者名法不名有法。答先陳非
互所諍。但名有法非法。後述不能有他。
名法而非有法。言他異解者。敵論之人。今
新所解。故云異解
文。第三自性至名爲能別者 自性亦名所
別等者。天主等説。諸法有二。初謂所別。爲
無常等所差別故。後謂能別。能別聲等常
無常故。廣如此論。問何故有法。名所別。
不名能別。法名能別。不名所別。答有法
爲他別。唯名所別。非能別法。法體能別他。
但名能別。非所別
文。若爾此三至分別思故者 我爲自性思
爲差別者。擧比量作法相也。顯難意者。
若體名自性者。何故不言思是我。我是義。
思即體故。若義名差別者。何故言我是思。
思體爲差別故。我差別。爲有法及所別。思
自性。爲法及能別。故知。不要自性爲有法
所別。差別爲法能別也
文。難次名云至能別所別者 何故思唯一
義乃名爲法等者。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
二軌生他解。思是體故。唯有一義。何故立量
作法。云我是思。若依作法。思爲法故。應具
二義。我是義故。理具二義。何故立量作法。
以我爲有法。若具二義。可爲法故。如世
説言青色蓮花等者。青色簡蓮花。蓮花簡青
色。能別所別。其義亦爾。更互簡別。何故必
定。前爲所別。後爲能別
文。釋初難云至者名差別者 初難意云。
思是自性。我與無我。是差別。如數論者
立我爲思。此乃思自性。爲法及能別。我差
別爲有法及所別。如何今云自性名有法及
所別。差別名法及能別。今答意云。若必決定
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即同諸論。應如
所難。然因明宗。不同諸論。前所陳者。局在
自體。故立我爲思。我性不通無我等故。何
故不許名爲自性。後所説者。義貫於他。思
通非我及我等故。何故不許名爲差別。故
對法云。一者自性。謂我及法。即無自性。二者
差別。謂即我法種種差別。故各二名。此依實
義。非從多分。説各二言。貫於他者義對衆
多者。思通非我及我等故。局自體者義對便
少者。我性不通無我等故。由此義故。立
我是思。前陳我名自性。後陳思名差別。若
不爾者。如何論云立我是思。所別不成耶。
我爲前陳。故云所別不成
文。釋次難言至一切決定者 次難意云。若
具一義。名有法。具二義名法者。立我是
思。何故思唯一義。乃名法。我具二義。名有
法耶。今答意云。凡立量法。先陳有法。立敵
無違。此上別義。兩家乖競。立我是思。違立
量法。先陳有法。自成他不成。所別有法。不
極成過。眞比量法。先陳共許。後陳互諍。後陳
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爲法。先陳
有法。立敵共許。彼此無軌。直守自體。無別
軌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我雖先陳。即具
二義。持自性故。即有持義。分別思故。即
有軌義。故法有法。未必決定。然立量法。但
成後説。不以先陳。即爲所立。今依量法。
後陳之法。二義増勝故。論與別名。法與有
法。先後之名。各別立之。理門論云觀所成故
等者。即引論文。證法有法不決定義。理門
論意。外人疑云。本立烟火。以爲有法。論主
別取相應之物。以爲有法。豈可不違。眞比
量中。聲是有法。無常是法。聲即是體。無常是
用。必如是決定。不可改耶。故擧論文。答
此疑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
且如有人。但信無常。不信有聲。如小乘
師不信十方佛説法聲。即應立云。彼十方
中。定有佛説法聲。因云彼諸有情必有感
故。如此方有情。即有聲爲宗中法也。若亦
有人。但信有聲。不信無常。即應立云。聲
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故法有法。有
善巧者。臨時迴換。非如勝論。徳句爲所
有。實句爲能有。一向決定。故云非徳有徳

文。釋第三難至以得其名者 後難意云。
若以後陳。別彼前説。前爲所別。後爲能別。
如世説云青色蓮花。此言彼此更互有簡。
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應爾。後陳別前。
前陳別後。應互名爲能所別別。今答中
即有二釋。一者齊釋。二者不齊釋。此初齊
答也。如前所問。許而答故。法名齊釋。如
成宗云差別性故者。陳那等説。取聲無常。
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敵論者。不許不相
離故。謂聲是何聲。無常。是無常聲。
此以無常。別常聲。無常是何無常。
。是聲無常。此以聲別無常。故言差
別。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葉爲花。是蓮
花青。花是何花。爲白爲青。是青蓮花。青與
蓮花。更互差別。互爲所別。互爲能別。此亦
應爾。前後所説。更互差別。今陳兩諍。但體
上義。前陳別後。其義少劣。後陳別前。其義
多勝。故約増勝。以得其名。問何故後陳
別前。其義増勝。答敵論但疑聲常無常。立
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後
無常。簡前常聲。其義増勝。不疑無常是聲
非聲。不可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
是所別。設有此疑。其聲亦則是能別也。雖
以後陳。爲其能別。然名必遮。但云聲是
無常。其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更互
差別
文。又但先陳至前後各定者 此不齊釋答
也。不如所問。以別義答故云不齊。此説意
者。今依於宗。立敵所諍。唯是後説。先陳共
許。不名於彼。生新解故。能立因喩。唯立
後説。不立於前。起敵智了。不由前陳。若
唯於後。生新解者。如成有法自相。豈
不是於先陳解生。何不名法。解云。彼意
雖欲成其有法。然立量法。但成後説。不
以先陳。即爲所立。如五頂量。雖成有法。
對敵申宗。但立後説。非實等法。既成立已。
方便顯其有法自相。今依量法。法名唯後。
故法有法。先後各定
文。問前陳後至有法能別者 初問意云。先
陳皆名自性トモ有法トモ所別トモ。後説皆名差
トモトモ及能別トモ。既各有三名。何故唯言
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不言極成自性。極成
差別。後問意云。前陳後説。既各三名。何故唯
*云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不言極成法。極成
有法。極成能別。極成所別。而各擧一有法
能別
文。答初有三至亦不相違者 設致餘名
等者。初説意云。設依此擧。還有一難。若有
一難。不應通故。第二説意。色聲等有法。能
有他常無常等法。能有之義勝。故先陳擧。既
以有他。得有法名。明知。必有後法。以釋
於前陳。能別別於他勝。此立論宗後陳必
與彼敵論宗後陳。其義有異。以後所説。無
常之義。能別前陳所別聲宗。是故後擧能
別。第三説意。自性差別但是義名。即諸法上
共聚通名。如自共相。非宗所立。有法能別。
宗中別稱。今欲辨宗名。故擧別名。隱餘通

文。答後難言至理實無咎者 此答意云。先
陳名有法。影知後説名爲法。後説名能別。
影知先陳名所。二燈二炬二影二光等者。
大毘婆沙論第九十六卷云。問何故覺支中。
説起能助菩提念等言。道支中不説起能
助菩提擇法等言。答應説而不説者。當知
此義有餘。復次欲現異説異文故。説者受
者。但生欣樂。復次欲現二門二略。二階
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説。已上論
無反
去聲
丁恒反
平聲
案云。婆沙意者。二門二
略。以爲一雙。二階二蹬。以爲一雙。二炬二
明。以爲一雙。二光二影。以爲一雙。合爲四
雙。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爲一雙。其
可爾。順論文故。二燈二炬。爲一雙者。
未詳其旨。蹬燈二字。去平音別。不相通故。
二炬光影。詮義已足。更標二燈。是何所詮。
唐前記云。此有二説。一云。導東邊燈。即擧
西邊燈。二炬亦爾。言二影二光者。導影時
即擧光。導光時即擧影。二云。導二燈時。
即擧二影。導二炬時。即擧二光。有法法
等亦爾。導有法時。即擧法等。此皆臆説。
不足取決。依上誠文。容爲決定。宗之別
名等者。宗有二種。一者總宗。即不相離性。
二者別宗。即有法與法。故理門云。以其總
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
於法。今云。宗別名者。即別宗之名也。先陳三
名。自性有法所別。後説三名。差別法及能
別。是名宗之別名也
文。問既言極至第四有是者 有自不成者。
此顯偏句總四句也。有自所別不成非他。
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無常法。彼
此許有。有法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
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有簡便無。有他不成
者。有他所別不成非自。如數論者立我是
思。有法神我。他佛弟子。所不成故。有倶
不成者。有倶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大衆
部。云神我實有。實有有。我兩無故。有
倶非不成者。有倶非所別不成。如佛弟子。
對聲論言聲是無常。又有自一分不成者。
此顯偏句別四句也。有自一分所別不成
非他。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及色等皆性
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故。宗無簡別。爲過
如前。有他一分不成者。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非自。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色等皆竝
實有。佛法不許有我體故。有倶一分不成
者。有倶一分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化地
部。説我去來世トハ。皆是實有。世可倶有。
我倶無故。有倶非一分不成者。有倶非一
分所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此二四
句。唯倶不違非過攝。餘皆是過。問若説我
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以可立我等爲有。答
有所簡。即便無過。謂我能詮。必有所目。
如色等類。便無過故。不爾便成
文。所別定成至四種四句者 如所別中
有偏句總別四句。能別亦爾。偏句總四句者。
有自不成者。有自能別不成非他。如數論
師對佛法云色聲等五藏識變現。有法色
等。雖此共成。藏識變現。自宗非有。有他不
成者。有他能別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對數
論師。立聲滅壞。有法之聲。彼此雖許。滅壞
宗法。他所不成。有倶不成者。有倶能別不
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
攝。彼此世間。無徳攝故。有倶非不成者。有
倶非能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偏句別四
句者。有自一分不成者。有自一分能別不成
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者。説所造色。大
藏識トノ二法所生。一分藏識。自宗無故。
有他一分不成者。有他一分能別不成非自。
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耳等根滅壞有礙。
有礙彼宗可有。一分滅壞無故。有倶一分不
成者。有倶一分能別不成。如勝論師。對佛
弟子。立色等五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
所生。兩皆許有。自性所起。兩皆無故。有倶
非一分不成者。有倶非一分能別不成。如
無過量等是也。上二過中。初有法宗。所別之
過。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後陳法。能
別之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
文。其倶不成至倶非所別者 有自能別不
成他所別等者。此倶不成中。全分一分。各有
五種四句。此列五種全四句也。有自能別
不成他所別者。如數論師對勝論。云自性
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非有。能別自不成。
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者。如數論師對勝論
師。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非有。能
別他不成。有倶能別不成自所別。如數論
師。對大乘。立阿頼耶識。是和合因縁。所別
自不成。能別倶非。有倶能別不成他所別。
如大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
所別他不成。能別倶非有。此初全四句也。
第二全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倶所別。如數
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他能
別不成倶所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藏識
體是和合因縁。有倶能別不成倶所別。如薩
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有倶能別不
成倶非所別。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
中。全倶非句是。倶非句者。倶非所別也。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攝。立
敵倶有色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之過。彼
此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有倶非能別
不成倶非所別不成。如無過量等是也
文。如能別不至名二四句者 所別不成亦
如是者。如能別不成爲首。有二全四句。
如是所別不成爲首。亦有二種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如數論師對勝
論。立和合因縁。體是自性。所別自非有。能
別他不成。有他所別不成自能別。如數論
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
非有。能別自不成。有倶所別不成自能別。
如數論師對勝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有
倶所別不成他能別。如勝論師對數論。立
藏識體是和合因縁。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別
不成倶能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頼耶
識是和合因縁。所別自不成。能別倶非有。
有他所別不成倶能別。如大乘師對數論。
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縁。所別他不成。能別倶
非有。有倶所別不成倶能別。如薩婆多對
大乘。立我是和合因縁。有倶所別不成倶非
能別。如薩婆多對大衆部。云神我實有。實
有可有。我兩無故。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
別二四句。所別二四句。是名總有四。後所
別二四句。即前能別二四句也。故云體唯有
二。後所別句。即前能別。更無異故
文。有自兩倶至恐繁且止者 有自兩倶
不成非他者。如佛弟子對勝論師。立我以
爲和合因縁。有他兩倶不成非自者。如勝論
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爲和合因縁。有倶兩
倶不成者。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我以爲
和合因縁。有倶非自他兩倶不成者。如無過
宗。佛弟子對聲生論師。聲是無常。復將一分
句對餘全句等者。將自能別一分不成等句。
對餘全句。復將全能別不成等句。對餘一
分句。皆理定有
文。其初有法至皆言極成者 此指説處。
即指論下文并疏中卷。此諸四句。皆彼廣
説。其兩倶全分一分不極成即宗兩倶不成
等者。隨其所應。諸兩倶過。皆名兩倶不極
成。諸自他過。皆名隨一不極成。由此亦有
兩倶隨一猶豫。全分一分等過。能所別中。倶
生疑故。初有法不成偏句者。若唯所別。若唯
能別。各約一過作句。名偏句。能所雙合。自
他雙合作句名雙句。即對雙句。得偏句名。
二種自性及差別不極成者。法自性。有法自
性。法差別。有法差別。二之二種。名爲二種。
此二種中。各有眞似。極成名眞。不極名似。
彼不極成。此皆總攝。爲簡彼非。故二宗依。
皆言極成
文。問何故宗至故此但三者 此問意云。
違現量等。竝非宗依。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此中唯簡能別所別倶不極成。不簡五違
與一相符。答中宗不極成等者。違他順己。
方是眞宗。不相離宗。是不極成。總宗所依。必
須極成。初簡所別。次簡能別。合二即簡倶
不極成。故但簡三。簡所依中。此三強勝。
現量等五。非宗所依。簡所依中。非是強勝。
非欲具簡勝與非勝。一切宗過。理門成
宗但簡五過由言。由者所由也。故理門云。
爲顯離餘立宗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
遣。成其宗中倶簡五過之所由。言非彼相
違義能遣。言相違者。現比量等。五種相違。
今眞宗中。非彼五違。能遣眞義。隨自即簡
相符極成。今極成言。且約辨依。簡此三種。
非不簡餘。理門略説五相違過。不説餘
四。如前二説。即與理門。影略而説。互簡
九過。故云簡九周備。亦如喩言顯因同品等
者。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處有此。
即號彼處。名因同品。若同品處無共許因。
即喩中有能立不成過。所立之法。是有法上
不共許法。若處有共因。決定有此不共
法。名定有性。若同品處。無所立宗。即喩中
有所立不成過。説正喩中。此之二過。殊偏
強勝。是故爲簡此二過失。言因同品決定
有性。合之與結。顯正喩中爲過稍輕。是故
喩中不簡合結。今此簡三。其義亦同。故
引喩顯之。沼義纂云。問宗過有九。何但
簡三。有云五違一順。原非是宗。設約有法
及法不相離宗。仍須極成。故但簡三。不拂
餘過。沼師破云。若違順非宗。故不須簡倶
不極成。是可是宗。何須簡耶。故知具
約辨宗所依。簡此三種。非不簡餘。沼略
纂云。此有兩解。一云。現量等亦非宗依。故
不簡也。二云。理應具簡。略不説也
文。問既兩共至而不言共者 答中三説。初
説意云。眞極之法。元來自然。不待言説。性
相條然。此即諸法至極之理。於此眞極。邪
正異途。立決定理。引現見事。建立眞宗。
莫不共許。是名共成。今云極成有法者。
所立自性。極成能別者。所立差別。從許已
來。共成之名。將顯眞極。倶言極成。不言
共成。又因明法有自比量等者。第二説意。且
自比量。三支共許。稱順於宗。設他不成。
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
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然無比量之非。
若爾自量。應非能立。非破他宗。不悟他
故。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令無非。以量
成立。故雖能立。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
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故自比量名爲
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設自
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唯破他宗
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
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
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所以爾者。由共
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義。故三支内。並須
極成。若不極成。即名似立。既知三量。義有
差別。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名能破。義既
差別。若言共成。應無此別。又顯宗依先須
至於理極究竟等者。第三説意。所依別宗。
從本無諍。任於理極。即名極成。能依總宗。
立敵共諍。因喩之後遣疑共諍。故言極成。
不言共也
文。問宗依須至故獨言極者 問意極成二
字中。宗依取成字。因喩取極字。相例而問。
其問大意。何故解宗言極成。釋因喩不言
極成。是其旨也。一宗依極成等者。答中四
説。即爲四對。一體依對。二自他對。三成宗
對。四眞似對。初體依對者。宗體名解。宗依
名依。初説意云。宗體敵論不容。宗依主客倶
許。宗依置極成言。意簡宗體不極。不極宗
有所依故。因喩兩支之義。體依無有不極。
賓主倶許。是能立故。既無所簡。不言極
成。今此初説。與玄應師一説同也。故彼疏
云。問下因及喩。不言極成。何故宗中。極成
言簡。答宗體不成。宗依極成。以極成言。簡
宗體因喩依體。倶共許無簡。不別言極成。
已上因喩依體者。以宗有法。爲因所依。所作
言義。以爲因體。瓶空有法。爲喩所依。瓶上
所作無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即爲二喩
體也。二因喩能立皆須極等者。第二自他對
也。立論名自。敵論名他。違他順自。爲所
立。自他共許。爲能立。第二説意。宗有乖
諍。要須極成。因喩不爾。故無極成。三因
喩成中無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對也。能立
爲成。所立爲宗。第三説意。宗義爲他所立。
宗中須極成言。因喩能立於他。故無極成
兩字
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 第四眞似對
也。無過名眞。即眞宗因喩也。有過名似。即
似宗因喩也。第四説意。眞宗違似宗。似中
有不極。似宗違眞宗。故眞言極成。眞因喩
翻似。似無不極成。似喩因翻眞。眞中無極
成。因不成等攝非極等者。因中四不成過。六
不定過。四相違過。中攝非極。宗中亦有四
不成名。喩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有四不
成者。前三可知。且猶豫不成中。若所別定。
即是能別猶預不成。若能別定。即是所別猶
豫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故。若兩倶疑。即
是兩倶不極成。若隨一疑。即是隨一倶不極
成。論似宗但説所依無體。倶不極成。義准亦
有有體猶豫。倶不極成。不生自他決定智
故。若其宗中。初所別過。亦名所依不成。能
別有故。後能別過。亦名能依不成。所別有
故。兩倶隨一。皆悉具有。義准亦有所別能別
猶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
不成等名。最是寛故。從寛爲名。因喩之中。
不名極成。所立宗中。能別所別。倶不極成
等諸過中。更不能攝餘過等故。是故宗中。
説極成言。簡不極過。兩倶等寛從餘爲稱
者。兩倶等名。通宗等故。其義即既寛。故宗
喩等。從之爲稱。名宗所依不成。喩所依不
成等。因喩二支。有體無體。皆是過故。且如
立宗。云聲是常。眼所見性故。眼所見因。立
敵倶許。故云有體。不遍聲宗。故是過也。宗
所依中聲是無常。聲勝二論。所別能別兩許
有體。故非是過。故於宗内。獨言極成。以理
而言。宗因喩三。皆言極成。但此論略耳。下
引二文。證三支皆言極成也。此第四説。與
玄應師一説同也。故彼疏云。問因及喩中。不
言極成。何故宗中。極成言簡。答三支極成。
理應齊等。擧初顯後。故不名之。似因喩
中。有不成過。故眞因喩。其必極成已上沼義
斷云。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即自解云。因
喩必要極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
説。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
不成。隨一不成。翻彼故論極成。但言略故。
准理定有。故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
隨一攝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
義。故知因喩。亦有極成
文。論差別性至方是其宗者 謂以一切等
者。以者所以也。所以一切有法與法。互相
差別也。即兼釋ト云ヲ。宗互相差別中。
沼義纂云。大乘經部。許能所相無異體者。
可不違自。云相差別不相離性。薩婆多
宗。既許異體。何不違自。答薩婆多宗。雖
復異體。能所相屬。故立五蘊。同名無常。蘊
外無爲。是常住攝。故對敵申。亦無違自。纂
主質云。今謂。通難粗雖可爾。究理未然。
何者。今薩婆多。云無常宗。爲十六行無常
耶。爲四相耶。若是四相。既許能相離所相
法。聲是所相。無常即滅相。今云互無相離。
何不違宗。不言互相屬故。然談本宗。但
説體。異而不言離既不相離。差別性故。此
有何違。須言相屬。改動論文。若言十六行
之無常。此是其理。何以得知。作諦觀者。名
理觀故。理不離事。言不即者。據事理別。
復通餘故。非體相離。亦名共相。共相與自。
亦不相離。故唯識説。故此トハ依他。非
ニモ非不異ニモ如無常等性擧如薩婆多。
故言不離。亦不相違。以無彼常故。故名
無常。非唯四相。問若爾二皆有過。若約四
相。滅相無常。言聲無常。是違宗過。以彼法
體。非滅相故。若理無常ナラバ。應過類中。成
無別過。答。一解應云聲有無常。若爾違論。
論示法云。如トイヘリヒトノ成立聲是無常。答
論據大乘。不約有部四相以説。或總示法。
不細簡之。若爾亦過。以許別有無常之性。
與聲相隨。常有無常。即是常義。常無常雜。
陳那菩薩。釋此難云。不別立有無常性
故。今立有豈非過耶云云。差別者。法及有
法。相簡別也。如言色蘊無我等者。且示一
作法也。若依テイハヽ聲無常トイフニ。謂聲是何
聲。無常是無常聲。即簡常聲。無常
是何無常。。是聲無常。簡色無
常。故云差別。如云白蓮花。白是何白。
白蓮花。即簡衣白。蓮花是何
蓮花是白蓮花。即簡黄花。白
與蓮華。相差別也。性者體也。法及有法。更
相差別。不相離義。是其宗體。故云性也。玄
應師云。差別性故者。此明宗體。謂有法聲。
自他共許。無常能別。他自亦成。故但宗依。
非爲宗體。唯聲無常。二法和合。不相離性。
以之爲宗。敵者不究我所立故。爲顯宗
體。説差別言。謂立論者。説聲無常。以無常
言。簡別有法。是無常聲。非常性故。即顯
無常與聲。和合不相離性之宗體也。諸人
釋云。聲與無常。互相簡別。故名差別。引喩
顯之。如前已説。若如青蓮花。互相簡別法
有法。爾者立宗。應有説言無常是聲。或
應有言是聲無常。既無此事。故但依前。
問。若爾但言聲是無常。豈不已簡色等無
常。答此表詮名。必有遮用。故定能簡色等
無常。立者但以無常別聲。故聲無常。非互
相簡。由此能別。唯在無常。不爾便應有相
濫失
文。即簡先古至以爲宗體者 先古諸因
明師等者。沼義斷云。有云。古因明師。或有
以聲爲宗。以成立聲爲無常故。或有以
無常爲宗。以不許聲有無常故。或有以
聲無常。合以爲宗。以聲無常別非宗故。相
傳雖有此分別。理恐不然。所以知者。古師
有異説。應有論文。檢如實等。並無此文。
何得異説者。其義云何。答亦不然。説古
師非。誰言有指瑜伽等論。説爲餘人。又
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説。故今古同。
不得言異古因明。古因明師。豈但伽等。諸
釋因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理門云。又於
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墮在能破中
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詭語類。故此
不録。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明論中。
已具分別。故知。有古説非者。即破之。不言
瑜伽等。已上此皆先共許何得成宗等者。此
述陳那新正義也。陳那破云。聲及無常。元
來共許。何得爲宗。既立已成。無果利故。故
我但取聲及無常。不相離性。以之爲宗。以
敵論者。不許不相離故
文。問前陳能至亦不相違者 前陳者。非
是有法。三重名中。先陳名也。指陳疏中前
所説也。疏前文中。陳説能別。唯在法中。有
人云。前陳之能別。唯在法中者。非也。此問
意云。聲與無常。既相差別。何故能別。獨在
法中。答意云。如其名也。簡法實齊。對敵
申宗。便爲能別。何者敵論。但疑聲常無常。
立者即以無常。簡別常聲。云聲是無常。故
無常爲能別。不疑無常。是聲非聲。不可
以聲簡無常。云無常是聲。故聲但是所別。
設有此疑。其聲亦別。是能別也。雖以後述
者爲能別。然名必遮故。但云聲是無常。其
聲即簡色等無常。故聲無常。相差別也。此説
立敵相形。法爲能別義意也。體義相待互通
能所者。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即體
也。無我者法。即義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
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
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
我色蘊。如言青蓮花。青是何青。爲衣爲花。
是蓮花青。花是何花。爲白爲青。是青蓮花。青
與蓮花。互相差別。是即體義相待。互通能
所也
文。問互相差至遂説故字者 一簡古説
等者。古因明師。宗有三釋。一云以聲爲宗。
以成立聲是無常故。二云。以無常爲宗。
以不許聲是無常故。三云。以聲無常雙
取爲宗。以聲無常。別非宗故。陳那破云。
若取別二總一爲宗。有相符過。以聲
トハ先共許故。不得名宗。故我唯取更相
差別。不相離義。一爲宗性故。故知古師
別二總一宗體トハ非也。沼略纂中。更加解
云。非唯破古。亦簡古宗。謂何以知。陳那慈
氏。所立有異。差別性故。得知有異。謂慈氏
等所立無諍。自性差別。立敵成故。陳那所
立。一向違他。以取差別不相離義。是宗性
故。故知。古今所立異也
文。二釋所依至須更成立者 釋所依者。即
釋上極成者法。及極成能別也。何故有法
能別。皆置極成。即釋義云差別性故。天主
等云。差別宗性。敵者不容。所依若無。即闕
違順能依宗體差別性故。故宗所依。言極
成也。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以爲宗依。方有
差別宗體性故。因中故字。釋成宗義之
所以也。今云故字。其義亦爾。釋成宗依之
所以也。所依須更成立者。有法與法。敵若
不許。更以因喩。成立彼已。得爲宗依
文。或有於此至深爲可責者 言或有者。
文軌師也。問此兩大徳。同承三藏。何故所
釋。論本不同。或差別爲性。或差別性故。答賓
云。然軌法師。本親禀承三藏。譯論云差別
爲性。後有慈恩法師。亦云親承三藏。論本
應言差別性故。今詳梵本。蓋有兩異。前
本義者。差別爲性者。明宗一體而釋疑也。
勿疑有法與其能別。相離別説。應須了知。
但是一體差別爲性。後本意者。良由ルニ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
性故。必待標句而有釋句。既有標云此
中宗者。即有疑云。夫標章者。必是總標。此
中宗者。依何別義。攬爲總宗而爲標也。故
即釋云。依於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二種義
別互相差別爲一性故。攬成總宗。故得總
標。云此中宗者也。兩本會通。不相違也。
已上沼義斷云。有人云。論云差別爲性。言差
別性故者非也。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
藏本釋。云差別性故。後有尚藥奉御呂才。
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爲性。豈以昧識爲
誠言。靈哲爲漫語。若是翻譯之輩。可許義
正以改之。彼解疏法與尚破之。改ルコト
那宜遂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
宗者。要依法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
順己。方爲宗故。故有法及法。皆須極成。所
以宗中。有此故字。違因明之軌轍者。論體等
七。皆名軌轍。然今此指宗立之法。以號軌
轍。言故者所以也。謂立宗之法。不得一向
極成。亦不得一向不極成。要須非極成。非
不極成。和合所以。方始名宗。是以稱故。言
非極成。即簡合説也。非不極成。即簡別説。
由如此所以。宗義方立。亦可具簡別所以。
同性所以。其宗方立。是以稱故。今違斯轍。
云違因明之軌轍。闇唐梵之方言者。呂
才軌師。唯知簡却古師之過非。未知釋成
所依之所以。是以不解故字之意。謬言爲
性。故云闇唐梵之方言也。轍改論文深爲
可責者。若依賓意。有二梵本。軌師即依一
梵本。言差別爲性今基師意。舊無兩本。唯
一梵本。云差別性故。軌師不解故字之意。
改故作爲。故云轍改論文。深可責也
文。彌天釋道至差別性故者 此引例而況
破。即擧勝以況劣也。彌天釋道安者。高僧
傳云。釋道安至。習鑿齒造。謂既坐自云。四
習鑿齒安應聲答云。彌天釋道安。時
人以爲名答已上安法師者。本在晋襄陽檀
溪寺。後至京師。習鑿齒亦襄陽人也。鋒辯
天逸。罷軍當時。其先籍安高名。早已致書
通好曰。夫不終朝而雨六合者。彌天之雲
也。弘淵源以洞八極者。四海之流也。彼直
無爲降。而萬物頼其潤。此本無心行。而高
下蒙其澤。況本哀降歩。愍時而生。乘不病
之輿。以渉無遠之路。策外身之駕。以應十
方之求。豈可ンヤ玉潤於一山。水結於テス
。望閬風而弗迴。指世世而不ンヤ
云云。廣如彼傳第三卷述。商略於翻譯者。
舒羊反。廣雅商度也。説文以外知内也。量
度之義。名曰商略。五失三不異者。異以志反
以翅反二同去聲。正可爲易。今借音耳。其
本縁者。道安法師。在晋襄陽檀溪寺。造波
若抄。彼抄序云。昔在漢陰。十有五載。講放
光經。歳常再遍。後至京師。漸四年矣。亦恒
歳二遍。未敢墜息。然後毎至滯句。首尾
隱沒。釋卷深思。恨不見讙公又羅等會
也。建元十八年。西國沙門鳩應摩羅跋提。
來朝其國。獻胡大品一部四百二牒。言二
十千失盧。失盧三十二字。胡人數經法也。
即審數之。凡一萬七千二百六十首盧&T021171;
十七字都并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五字。考校
異同。即今天竺沙門曇摩鞞執本。佛護爲翻
譯。對而檢之。慧進筆受。與放光光讃同者。
無所更出也。其二經譯人所落者。隨其失
處。稱而正焉。其義異不知孰是者。輒併
而兩存之。往往爲訓其下。凡四卷。其一紙
二紙異者。出別爲一卷。合爲五卷。縁多落
失。作五失三不易。道安毎稱。譯胡爲秦。
有五失本也。一者胡語書倒。而使從秦。一
失本也。二者胡經尚質。秦人好文。傳可衆
心。非ムバ不合。二失本也。三者胡經委
悉。至於嘆詠。叮嚀反覆。或四或三。不嫌
其煩。而今裁序。三失本也。四者胡有義説。
正似亂辭。尋説向語。亦無以異。或千或
五百。列而不存。四失本也。五者事已全成。
將更傍及反騰。前辭已乃後説而悉除。此五
失本也。又三種不易也。何者然。般若逕三達
之心。覆面所演。聖必因時。時俗有易。而那
雅古。以適今時。一不易也。愚智天隔。聖人
叵階。乃欲以千載之上微言。傳使合百王
之下末俗。二不易也。阿難出經。去佛未久。
尊者大迦葉。令五百六通。迭察迭書。今
離千年。而以延意量截。彼阿羅漢。乃
兢若此。此生死人。平平若是。豈將不知法
者勇乎。斯三不易也。渉茲五失。逕三不易。
譯胡爲秦。詎可不愼乎已上今此文。擧第
三不易。標勝況劣。以破也。*兢兢九升反。
標敬也。平平皮丘反。遲緩意也。説文語平
舒也。書題文云。銜箭遊高的逐兔平平。
案平平者
遲緩意也
膚受之輩者。膚側領受之輩。有本
作容字非也。初學之童蒙者。周易蒙卦之
辭。言撃蒙也。能撃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
故曰撃蒙。蒙昧也。率勸也。換胡段反。代也。
閑習也
文。問何故但至差別性故者 問意云。宗之
所依。及與因喩。竝皆極成。何故宗依。説差
別性。因喩之中。不説差別性耶。答意云。
違他順己。方爲眞宗。有可簡故。宗之中
説差別性言。因喩唯順。而無違他。無可簡
故。不説差別性。由此有云。法性法爾。必然
之理。方是正因。是故因喩。唯有成義。無不
成義。無簡不説差別性言。問因喩唯成。無
不成者。且如所作性因。立聲無常。對聲顯
論。隨一不成。豈唯是成。無不成耶。既正因
中。有不成義。何故不説差別性耶。答所作
性因。對聲生論。無有不成。立敵同許。是故
不説其差別性。若對聲顯。即還爲宗聲應
所作。隨縁變故。猶如瓶等。由此當知。因喩
唯成。無有不成。如因三相等者。引例而顯
也。宗有二依。取此二上。不相離性。許不許
義。爲其所立。雖因三相。有其差別。不欲
取此上不相離性。成其能立。法有法依。便
非如是。故因喩中。不説差別
文。理門唯云至此論獨言者 此顯極成有
法等三句。理門不説。此論獨説也。宗等多
言等四句中。初句總標三支。能立下三句中。
別釋初支。眞及似宗。自分爲二。初文是中
兩字。總指能立。以起論端。第二唯隨已下
五字。及餘兩句。就前多言之中。別釋宗支
一言。眞似兩門。第二自意樂三字。及餘兩句。
別釋眞宗似宗之義。且釋簡別義者。前言
是中。總指三支。以爲是中。今言唯隨者。但
取宗支。若眞若似。爲所釋也。次爲所成立
下。別釋眞宗似宗之義。初一句。釋眞宗之
義。後一句。釋似宗之義。問入理論説所立
宗中。有極成有法等三句。何故此論不説
三句。是有何意。答。泰法師云。諸論師釋
云。商羯羅主。未閑此論。何者。如極成
有法。如數論師對釋子。立我是思。同是因
中所依不成過攝。以因必於有法上立。有
法無故。立因不成。只爲敵論不信我。故
便立我。斯有何過。言極成能別。如佛弟
子。對數論。立聲滅壞。此因是無因喩過。
以數論宗。不許有滅壞法故。故無有喩。
只爲不信聲有滅壞。我立滅壞。斯有何
過。差別性故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無常
與聲。更相差別。其言必爾。何須更以差別
之言。而差別耶。是故此論無此三句
文。論隨自樂至應亦名宗者 今此論文。即
約三門。釋眞宗義。一者隨自意。謂是隨自
意。立不顧論宗也。樂爲所立等者。第二門
也。説名爲宗者。第三門也。若異此者等者。以
眞簡似。便釋似宗之義。然理門論。頌文二
本。有論本云。是中唯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説
名宗。有論本云。是中唯取隨自意。樂爲所立
説名宗。賓師云。有論本云。是中唯隨自意等
者。此是創譯。乍不審之錯破其句。三藏重
詳改正。云是中唯取等。是正義也。隨自意顯
不顧論宗等者。隨立者情善解便立。若自若
他。若傍顯論。但隨自意。勿顧所宗。然隨自
言。含其三種。一隨自教。二隨自意。三隨自
能。今言隨自。非隨教意。但隨自能善者立
故。然隨自能。必隨自意。故理門説。隨自意
。有隨自意非隨自能故隨自。顯
隨能也。問。若立自宗。唯自所尊主。立他所
學。違自。何得名宗。答。若於自宗立他義。
違自所學不名宗。隨自意能顯他宗。故
立自違非宗失。如今諸法ニオイテ。佛道儒生。
互立所宗。此共許故
文。凡宗有四至不可建立者 此疏主文。
非論文也。二先承禀宗者。亦名本師宗。如
鵂鶹子六句義。黄赤仙人二十五諦。佛法三
性二無我等。皆本師宗。四不顧論宗者。亦名
隨自宗。謂立論人。隨自善解。即便立之。如
鵂鶹子立佛法義。或佛弟子立鵂鶹義。今
言隨自。正顯因明立論之道。但取隨自能
即立。賓師云。其義准宗。任其隨有。亦
不欲顧自餘兩宗。亦不顧若要顧者。鵂鶹
若立佛法中義。或佛弟子。立鵂鶹義者。豈
名違自失也。或若佛法。對敵成立自宗中
義。或若鵂鶹。立自宗義。豈要顧其共許之
宗。如唯識理。共許中無。豈即名爲違共許
過也
文。初遍許宗至自不樂故者 若二外道共
禀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者。問。若二外道。
共禀一師。對諍本宗。空而無果者。清辯
護法。共佛弟子。同禀佛法。對諍本宗。亦
應有過。若爾掌珍比量。空應無果。同禀
一師。諍本宗故。答。若二外道。共禀僧佉。同
立實我。是無果故。不得名宗。若二佛弟
子。一立空一立有。其義有殊。故是眞宗若共
立空。立已成故。便非眞宗。次義准宗中。問
傍顯論宗。非本所立。隨自意樂。何不名宗。
答。玄應師云。如相違因。有成差別。故隨自
意。立傍顯宗。或本宗成。餘義准立。非傍顯
論。皆差別收。今疏主意。本諍由言。欲生他
解。傍顯別義。非是本意。故亦不可立爲正
論。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傍義准宗。於因
明旨。未見其過。説法差別相違之過。即傍
准宗可成宗義而非正立。有記云。然於因
明未見其過者。即助一釋。亦得有過。立
聲無常。傍顯苦無我等。亦有一分違宗之
失。以無漏聲。雖是無常。而非苦。更思既於
因過説法差別相違之因等者。唐前記云。眼
等必爲他用宗者。意許神我所用。積聚性
故因。却還成立假我受用。臥具等故。此因
過義。准亦可成宗過也
文。樂爲所成至不簡於似者 簡因喩濫
也。濫有二種。一眞因喩濫謂宗等三支。倶成
自義。理應因喩亦得名宗。二似因喩濫。謂
因喩能成於宗。宗體則非能立。爲ナルノ
所成因喩。應得名宗。此之二濫。自有兩
解。一云。爲簡初濫故。云樂爲所成立性。謂
所立宗。違他順己。是所樂爲。能立因喩。主
賓許故。非所樂爲。故樂爲所立是宗ナリ
不樂能立非也。爲簡後濫故。云樂爲所
成立性謂似因喩。若更成立。雖名所立。然
非樂爲。故以。樂爲所立是宗ナリ。不樂
ナリ也。二云。爲簡後濫故。云樂爲。謂
似因喩。若更成之。雖名所立。而非樂爲。故
ナリ。不樂ナリ也。爲簡初濫故。
言所成立性。謂眞因喩。是其能立故。所成
ナリ。能立ナリ也。能成立法謂即因喩
等者。此意説云。若不言所成。但言成立
名宗者。成立之名。説於能所。因名成立。因
應名宗。喩准此知。因喩時申故須簡別者。
因喩與宗。同一時申。名爲時申。由同一
時。恐有濫故。置所成簡。此上一解依理門
論唯簡於眞者。有記云。即理門論中。樂爲之
言。唯簡去前三。義准等宗。所成立者。即猶
因喩。是能成立也。故言簡眞。唐前記云。此
上一段。文説意者。隨自樂爲所成立中。不簡
似因似宗。前理門云。似因似喩。應亦名
宗者。此ケトシテスルナリ也。賓云。樂爲所立
者。先徳共有三釋。一云。樂爲トイフノ顯違
他順己。簡去眞因喩。所立形能立。亦簡眞
因喩。二云。眞因喩雙用前門二義簡之。其
似因喩。偏以樂爲簡之。三云。以所立簡
眞因喩。以樂簡似因喩。今解。樂爲所立。雖
是兩義。各能通簡眞似因喩
文。又解樂者至略圓備矣者 初釋意
者。唯簡於眞。不簡於似。今此説意。倶簡眞
似。樂爲之言簡似宗等者。何等因喩。是於後
時。更可成立。如佛弟子對聲顯論。立聲無
常宗。因云所作性故。喩云如極微。聲顯論
師。不許聲有所作能立。不許極微無常所
立。故此因喩。皆不極成。爲今共許。遂別立
云。聲是所作。極微無常。侍衆縁故。如燈
焔等。問。似因似喩。既是所立。如何乃説非
所樂耶。答。且望本宗。説非所樂。理實ニハ
トキハ。亦所樂爲。故因喩成。亦名宗也。
略周偏矣者。唯簡於眞。名之爲略。通簡
眞似。名之爲周
文。問何故因至不説隨自者 此問意云。因
喩成宗。亦應隨自。如何所立。獨有此言
即。答意云。宗是所成。但隨自意。因喩能立。
共許方成。故隨自言。唯在宗内。無遍許失及
承禀失者。凡立因喩。要先共許。是故更無
遍許之失。及承禀失。夫宗義者。違他順己。
方名爲宗。故有遍許等失也。賓云。宗言隨
自。乃有兩義。一者隨自意取。立之爲宗。二
者隨自己義。要違敵論。若望因者。縱如所
作勤勇二因隨自所取。終須立敵。共許此
義。敵若不許。則有隨一不成之過。喩中能
立。亦有隨一不成之過。故因喩門。若言隨
自。反招隨一不成之過也。沼義纂云。問。何
故宗中。言隨自樂。因喩中不爾耶。答。有兩
解。一云。宗性唯立ノミスヲモツテ。可言隨自樂。
因喩敵亦成。故無隨自樂。一云。宗隨自樂。
因喩實同。由助非正。略故不説
文。問何故宗至義准能立者 言申決定方
成能立等者。問如下相違。宗有自相差別。
何故因喩。無意許言彰。答。立宗隨
自意樂故。有意許言彰。因喩必假兩共
成。唯有自相。無意差別。問。比量相違。先宗
違後因。名爲相違。後因未擧。豈非義因。何
必言申方成能立耶。答。立後正量。必言中
陳。方成能立。故無義因
文。問何故宗至不言樂爲者 此之答中。
總有三説。初説意云。當時樂爲。方爲眞
宗。後時樂爲。非是眞宗。似宗因喩。皆後
時樂爲。故言樂爲。簡彼三似也。似宗因喩
設今及後倶不可説爲因爲喩者。似因喩二。
由有過故。現非因喩。若似有過。更將因
喩。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爲宗。非因喩
故。此即後時。不名因喩。第二説意。宗樂爲
言。簡似周已。即簡九過。初簡所別。次簡
能別。合即簡倶不極成。言隨自者簡相
符過。言樂爲者。即簡現比等五違。及似因
喩。竝非樂爲故。云簡似周已。因喩亦簡
十四因過。喩十過故。理因喩中。可有樂爲。
略故無耳。第三説意。宗中有濫。故言樂爲。
因喩無濫。故無樂爲。初約現當。次約廣略。
後約濫非濫。故三説別
文。問何獨宗至後更不説者 問意云。論
別解宗言是所成性。因喩別釋。何故不説
能成。答中四説。初説意云。宗所成。影知因喩
能立。所立先辨。因喩不説能成。第二説意。
宗前未説者。宗頌及長行。前未ルヲモツテ有説。
恐濫須陳。因喩前頌已標能立。由前已
彰。更何須説。第三説意。古師等説宗是能
立。今違古師。宗名所成。因喩不違。不説
能成。第四説意。即作齊釋。宗名所成。因喩
能成。是故論云。宗等多言。名爲能立。先已
説故。後更不説
文。論是名爲至指此令解者 是名爲宗者。
此結成宗也。謂有ルヲモツテ宗依。簡濫爲
三義。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
此指法也。言聲即是。宗依之中。極成有法。
無常即是。極成能別。言成立聲是無常者。
即是宗體。差別性故。言如有者。謂佛弟子。
對聲論師。立聲無常。即隨自樂。簡宗濫也。
言成立者。顯聲無常。即是樂爲所成立性。
簡因喩濫也問。何故但言聲是無常。不説
無常是聲。答。若言無常是聲者。聲屬無
常故。唯顯無常是主。聲即爲賓。今欲顯
聲是主故。但言聲是無常也。既成隨自亦
是樂爲所成立性者。曉云。隨自樂爲所成立
者。即有二義。一顯異能成立。二明非不成
立。初義者。因是能成立故。宗爲所成立也。
而言隨樂者。若言以聲無常。爲所立宗。即
所作性。是能成立。若言以聲所作性。爲所
立宗。即無常性是能成立。所成不定。故言隨
樂。第二義者。雖異能立。得爲所立。若違
立量。即不成宗。要先自爲證成道理之所
成立。方得成宗。故言爲所成立。證成道理
者。即立量是也。言隨樂者。有ヒトハ欲立聲
無常等。有ヒトハ欲立色性空等。所成無量。
故曰隨樂。言自樂者。顯異他義。謂若説
他宗。不名立宗。説自所樂。方是立宗。故
言自樂。上來二句。顯離九過。何者。説二極
成。即離四不成過。説所成立。即離五相違
失。如上所説。有四種義。具二極成。遠離四
過。不迷*三量。一言之内。含此衆義。如是
言説。方爲眞宗。故曰是名爲宗
文。瑜伽論云至故説名宗者 瑜伽論第
十五。及顯揚論第十一文也。依二種所成立
義者。自性差別。以之即爲宗所依也。各
別攝受自品所許者。能依宗體也。古因明師。
未唱不相離性之辭。故云各別攝受等。所
尊所主。自他差別。故云各別。所宗衆多。隨
自意樂。故云攝受。違他順己。方是眞宗。
故云自品所許。故顯揚云等者。彼論既云
自宗所許。故知。品是宗義。隨自宗意樂自宗
所許者。遍所許等。四宗之中。第四不顧論宗。
約之以爲自宗所許。隨自意樂。不顧論宗。
隨立者情。善解便立。如勝論師。立佛法義。
或佛弟子。立勝論義。問。若立自宗。唯自所
尊主。立他學違自。何得名爲自宗所許。
答。若於自宗立他義。違自所學。不名宗。
隨自意。能顯他宗。故立自違。非宗失。問。
何故不取前三宗耶。答。若取第一。衆共許
故。立已成過。若取第二。各各自宗。共所許
故。相符極成過。若取第三。非本所成宗。故
不成宗。如此三宗。有此等過。所以簡之。
唯約第四不顧論宗。言自宗所許。雖爾唱
不離性之辭。至於陳那之代。方唱不相離
性之辭也
文。此中三釋至正與此同者 問。彌勒無著
等。自性差別。以爲所立。宗因喩等。皆爲能
立。今者陳那。因喩爲能立。宗爲所立。今
云自宗所許者。爲是能立。爲是所立。答。
爲會此違。有此三釋。伽十五云。能成立法。
有八種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喩。四同類。
五異類。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立宗者。謂
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若依
彼文。自宗所許。即能立也。今陳那意。自宗
所許。即所立也。爲會此違。作此三釋。與前
會違。陳那以後。三釋同也。勘一釋中。以言
對理等者。宗能詮言。立所詮義。故能詮言。
名爲能立。古師依此。宗名能立。其宗之言。
因喩而所成。故名所立。陳那依此。宗名所
立。所望不同。故不相違。今云。言者宗能詮
言也。理者宗所詮義也。其立宗言。對敵論
者。因喩所成ナリ。是故陳那。名爲所立。自宗
所許ナリ。能成義故。亦名能立。古師依此。
宗名能立。自宗所許ナリ。第二釋中。以別對
總等者。諸法總聚。自性差別。言之與義。倶
是所立。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自性差別。若
言若義。倶名爲宗。即名能立。此別對宗。因
喩所成。亦是所立。而能立總。故名能立。古
師依此。宗名能立。因喩所成。故亦所立。陳
那依此。宗名所立。所據不同。故不相違。
第三釋中。以合對離等者。合者不相離性。能
依總宗也。離者自性差別。各各別離也。自
性差別シテ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
宗。説爲能立。總立別故。古師依此。宗名能
立。能依合宗。對敵令申。因喩成故。亦是所
立。陳那依此。宗名所立。自宗所許。自性差
別。倶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
殊。不相違也。瑜伽顯揚。各別攝受。自宗所
許。正與此論隨自樂爲。不相離性總宗同
也。瑜伽十五。顯揚十一説。宗名爲各別攝
受。此論名隨自樂爲。隨自各別トハ義一種
故。故正與此論同也。言各別攝受等者。謂
不唯自宗。亦不唯他宗。隨自辨才樂立即
立也。且立宗之中。謂立自宗所立之義。如
内教中。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有法及法。此
二和合名宗。即是内教。所許宗法。内教既
爾。外教亦隨自宗所許。故言各別也
文。此文總也至非本成故者 此文總也者。
伽十五云。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立義。各別
攝受。自品所許。此一段文。是總標宗。故
云總也。下有十句。是別釋文也。又瑜伽論。
自品所許一段文中。總含三釋。故云總也。
對別名總。故取前解。下有十句者。彼次
文云。或攝受論宗。若自辨才。若輕蔑他。
若從他聞。若覺眞實。或爲成立自宗。或
爲破壞他宗。或爲制伏於他。或爲摧屈
於他。或爲悲愍於他。建立宗義。即此十句。
分爲三類。初二句。是立宗體也。次三句。是
立宗因縁。後五句。是立宗意也。初宗體中。攝
受論宗若自辨才者。四種宗中。第四不顧論
宗也。初攝受論宗者。依自所師宗。對異師
敵。而立自宗。如佛弟子對聲生論。聲應
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若有二人。學一
師宗。却諍本宗。立已成故。故云不爾便爲
相符極成。後由自辨才立他宗義者。如佛弟
子立勝論義等。隨自才能。隨自意樂。不顧
論宗。唯此二種。不顧宗是正所宗。立已成
故者。遍許承禀トナリ也。非本成故者。傍義准
宗也。若遍許宗。以許立者。便立已成。先來
共許。何須建立。次禀承者。二外道。共禀僧
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本諍
由言。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爲本成。故
皆不可立爲正宗
文。次三句是至皆悲愍故者 立宗縁中。
初二可解。第三若覺眞實而申宗趣者。問。前
文云。能立性悟敵及證義者。由自發言。
生他解故。似立悟證及立論主。申他顯
已。證自解生。今覺眞實自悟故者。既眞能立。
應唯悟他。如何今云若覺眞實自悟故耶。
答。因明本宗。爲欲令他於未解處。得生新
解。是故立者。必是先時。内心自悟。此自悟中。
但有二因。一者智因生。二者義了因。智生
因者。以智觀義。借同品中。所作義力。從此
了知聲是無常。既自悟已。方能對敵。立義
悟他。義了因者。謂宗前智。必縁於義。其所
作義。與無常義。天然自有。然以智力。先
見所作。在於瓶聲二處齊有。方比瓶上所
作之義。不離無常。始解聲上所作義因。亦
不離無常。故知義因。證了其宗。此但了宗。
而非生宗。既不相生。故知定有義了因也。
其自悟門。唯有如是立宗之前。智生義了。
既不假言。是故未有言生了。今云。覺眞
申宗趣者。約宗前智。既不假言。故云自
悟。由立論人。立宗之後。以内智力。取共許
因。了前説無常之義。此即内心。總遽比校。
了所説義。故云自悟。前言能立悟他者。約
宗後因。彼即假言。故云悟他。故不相違。後
五句立宗意中。一爲成立自宗者。即自比
量也。如數論師。立自比量。我我是常。
諦攝故。如許自性。二爲破壞於他者。他比
量也。如佛法者破數論。云汝我無常。許諦
攝故。如許大等。後三句。還釋此二宗。初二
句。別釋自他二宗。後一句。通釋前二宗。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文。論因有三相至名爲了因者 沼略纂
云。因義不同。略爲四例。一親疎例。二名攝
例。三體收例。四親疎名體例。今云。因有二種
一生二了等者。初親疎例也。因有二種。一
者生因。謂種生芽等。親辨體故。二者了因。
謂燈照物。疎顯物故。非如生因由能起用
者。此引論文。證生因能起用之義。且如穀
子。未生芽時。由能起後生芽之用。所以因
在其前。果スルコトハナリ。故能起用。名
爲生因。而非如者。今釋了因。乃是爲明先
果後因。故須簡除生因。起用之義。故云非
如也。問。了因者。是何因。爲敵智耶。爲立
論智。答。敵論者智。是了因者。其義決定。今
明立者。智之與言。竝是了因。此即立者。立
宗之後。以智縁義。詮義發言。了前宗義。
故通立敵。倶爲了因。而因明宗。發言悟他。
爲其本意。發言之因故。云智生因。不言智
了。而四句中。有唯生因。而非了因。謂智生
因者。約悟他門。故不相違
文。生因有三至故名生因者 此下文中。總
有三例。一名攝例。二體收例。三親疎名體
例。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生
因。此名攝例也。言生因者等下。此後二例
也。體收例者。有其四種。一立者智。二立者
言。三敵證智。四照詮義。雖爲六因。以體
收之。不過此四故云體收例。言親疎名體
例者。有其六種。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
生因。四智了因。五言了因。六義了因。一言生
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證決定
解故。言即是生。名言生。言生即因。名言
生因。此義意云。謂立論者。所作言因。能
生敵論解所作智。故名言生因。論文既云
宗等多言。名爲能立。開示諸問未了義故。故
知定以立論因言。令他解因。顯了於宗故。
有言生因也。二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
智。生因ナルカ故。名爲生因。雖復能生敵
證者智。由隔於言。故無持業。此義意云。謂
由此智。能生自言即由此言。亦生他智。故
云智生因。玄應師云。智生有二。初智生因
者。謂敵論者。有解極成義因之智。由此親
能。生解宗智。故名生因。諸人解云。親生
因者。是立論者。立因之言。説宗因喩多
言。開示スト未了義。不云智義生起スト解故。
若爾既云示未了義。應許立言。名親了因。
故非證也。問。若爾如何。理門論説。若爾
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亦
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彼論既説解極
成智。名爲了因。如何今説。名生因耶。答。
彼論意説。由立論言。令敵因智。憶本極成
能生宗智。故説宗智。名爲了因。非談因
智名了因也。第四智生因者。名雖同初。依
義各別。謂立論人。解因之智。必有此智。方
起因言生宗智故。名生因也。生屬能生。
因能生故。皆持業釋
文。義生因者至名能立等者 道理義者。能
詮言者筌也。所詮義者旨也。筌旨相稱。必然
之理。故言道理。三義生因者。即立論言。
所詮因義。與言生因。爲所詮故。生之義
名義生。生即因名義生因。此約道理。
説義生因所作因義。雖能爲境。生敵證智。
隔立者言。亦無持業。生雖有三。言生是
正。以對敵等決定解故。智義亦生因者。言
依詮故。此義意云。取敵論者了宗智爲果。
即知敵論。所作智因。能了宗果者。是從
立者言之所生故。生因中。言爲正因。智義
依詮。通名生因。問。若云言生是正因者。何
故論云因有三相。相者義也。豈非義因是
正因耶。答。欲明言説詮三相義。方是正
因。故擧之也。此上三種之生因者。局據立
論明之也
文。智了因者至故名了因者 四智了因者。
謂敵證智。能顯了宗。故理門云。但由智力。
了所説義。此義意云。謂敵證者。解所作智。
從立論者言因而生。然此因智。了宗無常。
以之爲果故。即望於了宗果邊。名智了
因。是故論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玄應師
云。智了有二。初智了因。謂敵論者。解宗之
智。親能顯了所立宗理。故名了因。後智了
因。名雖同前。親疎義別。謂敵論者。解因之
智。念三相義。親生宗智。智了因因故。遠能
顯宗。亦名了因。此師意云。親了宗智。非是
因智。了因之智。何名了宗。若了因智。名了
宗者。應色等智。名聲等智。故親了因。非
因智也。今疏主意。但取敵證了宗之智。爲
智了因。理門既云。但由智力。了所説義。豈
由因智。了所説義。故知。宗智是親了。五言
了因者。謂敵證智。正是了因。立論言説生敵
證智。了之言名言了。言了即因。名爲了因。
非但了因ナルノミニハ亦由言故。照顯所宗。
名爲了因。此義意云。此因應約二門解釋。
一約立論者。自望了宗。名爲了因。二約能
生敵論之智。名爲了因。且約立論了宗釋
者。謂由因言。了所説義。故名了因。然此因
言。自有二義。一者能生敵智。名爲生因。是
前門攝。非此所明。二者以所作言。了其所
説。宗無常義。是此門義。故云謂由因言了所
説義也。後約能生敵論之智。以釋了因者。
謂立論人。所作之言。望能生彼敵論之人。
以所作智。了無常宗。是正了因。今與了
。作能生因。了因ナルカ故。亦名了因。故
理門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言便失能
成立性。此難意云。若取敵者解所作智。望
了宗邊名了因者。是立者言。便失能立。了
宗之性。次云。此亦不然。今彼憶念本極成
故。此答意云。正由立者言因能成故。令敵
者智力憶念故。有言了智了之義
文。義了因者至於義所立者 六義了因者。
謂敵論智。正是了因。三相因義。是此智境。
了因因故。亦名了因雖三相義。成於宗果。
由隔於智。不得了名。此義了因。還有二
門。一者。前門之中。言生所詮。名爲生因是
前門義。非此所明。二者。了所立宗。復名了
因是此門義。又敵論者。所作之智。正是了
因。其所作義。是了因境。亦名了因。此釋既
取無常宗義。以爲所了。故敵論者。所作之
智。正是了因。其言及義。是了因因。及了因
境。通名了因。何以得知。由能立義照顯宗
故。亦名了因。爲證此義。故理門云。如前
二因於義所立。且軌師云。言二因者。一言
二義。名前二因。由言説義。故所作中。若言
若義。於其所立。無常宗義。令其得成。明知。
有義了因也。問且言生因。望何名因。
望宗耶。爲望敵智。得因名耶。若有二説。
一諸師多云。據生敵智。立言生因。二賓師
云。夫因明之中。生因義者。唯據宗説因。豈
容得據生敵智。名之爲因。望宗説因。
不可濫通。故此論中。所言因者。對宗辨因。
宗則先立。因則後説。以其宗中。敵論不許。
故立論者。以因成之。言因既爾。發言之智。
將其義因。以爲所縁。及是言詮。還用證宗。
是則智義。得因名者。還望前宗。以立後
因。望前唯應名了。不得名生。豈得
妄據生敵智故。立言生因。若必生敵智
故。名生因者。宗言亦是。能生敵智。同異
喩言。悉生敵智。則應宗言。及兩喩言。竝得
名爲言生因也。問依疏主意。何容救之。
答宗言生敵智者。理即不爾。立無常宗。敵
智未生。豈容宗言。得生敵智。擧因言時。
敵智方生。解宗無常。故言生因。望敵者智。
爲親生因。同異喩言。雖生敵智。是疎遠故。
不爲生因。但令敵智見所立邊。成立究竟。
爲喩勝能。非如言因。親生敵智。故非生
因。問賓師云。其智生因。以能發言。是言之
因。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因明論中。豈有由
言是果義故。須立智因也。義生因等。竝應
廣破。此難可爾。依疏主意。何容救之。答
返應問彼。立論者智。觀所作義。既自悟已。
對敵立義。將悟他時。爲唯觀義。悟敵論
者。爲亦發言。悟敵論者。若唯觀義。但應
自悟。豈悟他耶。若亦發言。其所作言。是立
者智之所發生。豈非智果。因明宗中。非唯
據宗説名爲果。以言亦是智之果故。言因
既爾。義因亦同。是故。言義二生因。爲智生
因果。妙符深旨。不可異推。此等問答。如理
門論問答抄述
文。立者之智。至兼餘無失者 此非論文。
即疏主辨兼正差別也。了雖有三。智了是
正。望未顯義。令得顯故。言義兼之亦了因
攝者。言義亦名了因者。智因ナルガ故。此
且約了因三。明兼正之別也。分別生了下。
生了相對。以明兼正。雖有六因。生因三中。
言生爲正。了因三中。智了爲正。取二所以。
如文可解。賓師云。諸人多云。智了因者。是
敵論者。解所作智。了宗無常。今當問彼。
スルハ所作因。是宗リヤ。宗リヤ
耶。若未解宗。而於宗前。先以智力。先觀
所作。從此生智。解宗無常。此是自悟。比量
門收。解宗之智。從因智生。此是智生。何
得名了。又立論者。立宗之後。證宗之智。能
説所作。其智豈非智了因也。何以專説立
論之人是生因。而不説其立宗之後。
有智了因。了所説義。而乃倒シテクヤ是敵
論人證宗之了ナリト也。前浪引論。但由智
力了スト所説義。若將證敵論有智了因者。
謬也。理門正辨立論之人。立宗之後。由智
力故。取共許因。證了前宗。非是敵論。智了
之義。不應謬引。而彼文云。但由智力了所
説義者。謂但由其立論之人。立宗之後。以
其智力。取共許因。證前所説。宗無常義。故
知妄用。證其敵智也已上今疏主意。立論者
智。不名了者。非能解親顯所成宗故。
隔言智故。敵證者言。不名生者。以不能
生敵證智故。救疏主意。如問答抄
文。次釋名者至道理言論者 釋因義
中。合有四義。初之二義。依諸教説。後之二
義。依瑜伽説。初中云因者。此乃縁由
トノ義也。即是生顯果之所以ナリ。如佛弟
子。對聲論師。立無常宗。聲論者言。何以無
常。答之由以所依性故。得知聲是無常。
故知因者。即所以也。引喩者。即是兩喩。所依
之處。同類者。攝彼餘論。合結兩支。以爲同
類即是喩上。能依法門。此是正喩。謂同陳
那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與メニ聲上所作
無常。爲同類也。異類者。此瑜伽意。於雜
集外。加以異喩止濫之義。謂應説言若有
常住。即非所作故。是異類也。此之同類異
類兩義。即是眞因。後之二相。其後三量。是發
言之智。而於言中。依於兩喩所依之處。取
其諸所作者。管因第二相。故同類中。取一
分義。爲第二相。及取即非所作止因之濫。
爲第三相。故於異類之中。復取一分。爲第
三相。即是三相之因。順益本宗。言道理者。
非是宗也。唯目於因
文。問喩既建至至後當知者 喩謂譬況
等者。梵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
案多云邊。見其邊際者。説見義也。他智
解起。照此宗極。名之爲見。究竟圓滿者。
説邊義也。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之
爲邊。喩謂譬況者。喩者譬也。曉也。由此
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爲喩。此間。語
雖非當。而義不乖。今順方言。故在喩名。
喩疎後成不得因稱者。因名有二。一通二
別。言通者。凡諸能立。皆名爲因。非唯一
相。同異兩喩。於宗名因。是能立故。言別
者。唯約正釋宗之所以。名之爲因。同異兩
喩。非是正釋宗之所以。不得因稱。今此約
別因之與喩。其義殊也。説所因時義未成故
者。因是所以義。故云所因。前雖擧因。亦曉
宗義。未擧譬況。令極明了。今由此況。宗義
明極。故離因立。獨得喩名。是故此因。不名
見邊。至後當知者。此有二説。一云。前雖
擧因。亦曉宗義。未擧譬況。令極明了。至
説喩時。方當知宗。故云至後當知。一云。
指論下説二喩之文。及疏中卷初文。故云
至後當知
文。辨差別者至望義爲六者 沼法師云。因
義差別。略爲四例。一親疎例。有其二種。一
生因。謂種生芽等。親辨體故。二了因。謂燈
照物。疎顯物故。爲顯此例。故云有果不同
疏成生了。*疏開也。二名攝例。有其三因。
一言因。二義因。三智因。爲顯此例。故云各
類有別分言義智。三體收例。有其四種。一立
者智。二立者言。三敵證智。四照證義。爲顯
此例。故云體異便成。立敵二智。義之與言。
四親疎名體例。有其六種。一言生因。二智生
因。三義生因。四智了因。五言了因。六義了
因。爲顯此例。故云生了各殊。別開六種。總
結四例。云得果分兩。約體成四。據類有三。
望義爲六
文。智了因唯至爲所生果者 沼法師云。
傍乘義便。果亦四例。一親疎例。有其二種。
一謂生果。芽從種起。二謂了果。物爲燈照。
此即總顯生果了果。親疎別義。二名攝例。
有其三種。一謂言果。言生因爲智生因果。
二謂智果。智了因爲言生因果。三謂義果。義
生因爲智生因果。三體收例。有其三種。一
立者言。是生因體。爲智生果。二敵證智。是
了因體。爲言生果。三所成宗。除所立宗。無
別果體。宗是了因之果體故。四親疎名體例。
一言生果。謂敵證智。起立言故。言即生名
言生。言生之果。名言生果。此約親説。下
准此説。二智生果。三義生果。此之二果。竝
立論言。趣二因故。生之智名智生。智生之
果。名智果。義准此釋。生果雖三。言生果正
對立論言生因故。智義亦名生果者。望助
因故。四智了果。謂所成宗。爲智顯故。了即
智名智了。智之果名智了果。五言了果。六
義了果。此二果竝敵證智。義之了名義了。義
了之果。名義了果。言准義釋。了果雖三。智
了果。正對智了因。得名果故。言義亦名了
果者。望助因故。然所成宗。非生果者。
者非言生因。親所起故。敵證者智。非生因
故。立論者言。非了果者。立論智等。非了因。
故。不從敵智得名果故。以言望於義。成顯
了因等者。以能詮言。詮顯義故。成顯了因。
其果可知。以義望於言。爲能生因者。無義
依何起能詮言。是故以義。爲能生因
文。由此應説至謂所立宗者 唯因不是果
智生因者。問理門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察
智從現量生。或比量生。解云。宗是所比。有
能縁智。即了宗智。量智生時。從現有烟現
量之因或從所作比量之因而生也。即立論
者。於所比宗。審觀察智。名智生因。此智既
從現量之因或比量生。何言唯因。不是果
耶。答雖自悟門中。前後之智。互爲因果。而
悟他門。因果決定。不相雜亂。今約悟他。故
不相違。沼法師云。然生了義。因果各六。集
綱要。爲五四句。一生了因對句。二生了
果對句。三生因果對句。四了因果對句。五因
果總對句。一生了因對句者。於六因中。有唯
生因非了因。六中攝一。謂智生因。有唯了
因非生因。六中攝一。謂智了因。有亦了因
亦生因。六中攝四。謂言生因。言了因。義生
因。義了因。有非生因非了因。不攝六因。
如所立宗果。今此四句。第一生了因對句也。
第三句中。言生因者。居士呂才云。謂立論言。
既爲了因。如何復説。作生因也。論文既云。
由宗等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説
名能立果。既以了爲名。因亦不宜別稱。
不爾豈同因一之上。乃有半生半是了因。
故立論言。但名了因。非生因。此雖實見。義
實末通。非直不恥於前賢。亦是無慚於後
哲。立言雖一。所望果殊。了宗既得爲因
生智。豈非所以此乃對所生了。合作二因。
難令生了半分。呂失實爲孟浪。如燈顯瓶。
既得稱了。能起瓶智。豈不名生。故但如前
四句爲定。第二生了果對句者。於六果中。
有唯生果非了果。六中攝二。謂智生果。義
生果。有唯了果非生果。六中攝一。謂智了
果。有了果亦生果。六中攝三。謂言生果。言
了果。義了果。有非生果非了果。不攝六
果。如智生因等是也。第三因果對句者。於
生因六中。有生因非生果。六中攝二。
謂智生因。義生因。有生果非生果。六中
攝一。謂言生果。有生因亦生果。六中攝三。
謂智生果。義生果。言生因。有非生因。非生
果。不攝生因果六。如所立宗是也。第四了
因果對句者。於了因六中。有了因非了
果。六中攝二。謂言了因。義了因。有了果非
了因。六中攝一。謂智生果。有了因亦了果。
六中攝三。謂智了因。言了果。義了果。有非
了因非了果。不攝了因果六。如智生因是
也。第五因果總對句者。有是因非果。十二中
攝一。謂智生因。有是果非因。二六中攝一。
謂智了果。有是因亦是果。謂餘十法。有非因
非果。不攝因果六。又解。有因非果二六中
攝三。謂智生因。義生因。義了因。有是果
非因。十二中攝一。謂智了果。有是因是果。
謂攝餘八句
文。明廢立者至當廣分別者 因正建宗總
苞稱一者。一所作性。通貫聲瓶。故云總苞。
問所作性因。是宗家法。何故乃言瓶上亦有。
答猶如一縷貫黄赤花。貫黄花縷。實非貫
赤。縷相同故。言貫赤花。此亦如是。一所作
性。通貫聲瓶。聲之所作。實不在瓶。所作同
故。説瓶有性。故掌珍等論云。因義不應分
別。問聲瓶齊所作。二相竝爲因。無常貫聲
瓶。説宗通兩處。答所作兩家。倶成就故。此
二相竝爲因。無常ニハジテ。聲ニハ不成
何得言宗通兩處。問因有三相。喩有二種。
若爾應言因三喩二。何故乃言因一喩二
耶。答於一體上。三義具有。攝義入體。故云
一因。喩即不爾。體有順違二支。異體
スルコト異體。法トシテ不入。異體故云二喩
文。二問何故至但總名因者 智境疎寛等
者。智是了因。親疎例中。如燈照物。疎顯物
故。名之爲疎。以宗言義。及因言義。爲所了
境。名之爲寛。言果親狹等者。言即生因。親
疎例中。如種生芽。親辨體故。名之爲親。
唯敵者智。爲所生果。名之爲狹。宗爲了
果。智爲生果。果既有異。因分生了。雖生
了別。而同得果義齊。但總名因。問前文云。
非但由言智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
名爲了因。若爾言果。通宗及智。何得名狹。
答唯約生果。名之爲狹。不論了果。故不
相違
文。三問何故至不増不減者 起果者生因。
照果者了因。起之與照。義用不同。名攝例
中。隨類有能。言生言了。爲一類。義生義了。
爲一類。智生智了。爲一類。各隨其類。有生
了能。故分三種。生能之類。分爲三種。了能
之類。分爲三種。故云隨類有能。立智隔於
言義等者。然立論智。不名了者。非能親顯
所成宗故。隔於言義及敵智故。不得名了。
敵智不生立解等者。敵證者智。不名生者。
以不能生立者解故。隔言義故
文。四門何故至故唯有四者 順果義別等
者。親疎名體例中。生因之三。順所生果。了
因之三。順所了果。故分成六。且如言生因
者。順生敵智。若相違者。何得順生。乃至。義
生爲境。順生敵智。若違何生。故各順果。有
能生用。了因之三。其義亦爾。立者義言。望果
二用等者。生果了果。合名爲果。生果即智了
因。了果是所立宗。立者言義。生敵證智。由
此即有能生之用。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
爲了因。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照顯宗
故。亦名了因。由此即有能了之用。望於
了果。有此言了義了二用。除此言義二生
因。外無別言了義了之體。言了義了。即是言
生義生故。故唯有四
文。五問何故至不開宗喩有 別名宗
喩等者。宗即有法。非是總宗。一所作性内。
具含三相義。初相爲宗。後二爲喩。故云通
即稱因。此初釋也。第二釋中。如貫花縷。貫
二門故者。所作性通貫聲瓶。猶如一縷。貫
黄赤花。第一釋意。約通別説。第二釋意。約
寛狹説。故別
文。示因相中至三面三邊者 其言生因
等者。各有三相者。義有三相。其理可爾。能
詮言一。何言有三。雖言是一。詮三義故。
從義名三。智縁三相。故亦有三。泰法師云。
因有三種。一所作性等義因。二知所作性
等。心心法性名智。三説所作性等言因。今
此三因。各有三相。故云各三。相者向也者。
不訓釋字。理門既言一向離故。明知。相者
得是向義。此因通向宗二喩處。故約向名。
正取言生等者。其因能立。於六因中。不取
了。以彼了因。是量體故。就生三中。言生是
此。因能立體。智義是彼言因境故。兼名能
立。而非是正。故文不説智之與義。名能
立也。義生因體。取三相也。闕一相也者。是
疏主文。非論文也。因相貫三更無別體者。
此説向義。向貫三處。名之爲向。相者面
也等者。第二説也。此義意云。面者方面。邊
者邊畔。如□一物。有三方面。有三邊畔。
上一面邊。喩宗法性。下二面邊。喩同異性。
因體亦爾。於一體上。三義具有。故云因有
三相。由此解云。相者面也邊也。三面三邊

因相ヌク
初相方面邊畔。有法宗處。第二相方面邊
畔。同品瓶處。
第三相方面邊
畔。異品空處
  於三相中。致一因言所依貫三別處。故
示此圖顯其貫處。理門論云。又比量中。
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定遍遍是宗
法性也
餘同類。念此定有同品定
有性也
於彼無處。念此
遍無異品遍
無性也
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是此
中。因貫三處。如一縷三分。貫於三花。青
喩有法。黄喩同品。赤喩異品。所作性因。
是宗家法。何故乃言瓶上亦有。獨如一
縷。貫於三花。貫青花縷。非貫黄赤。縷
相同故。言貫青花。此亦如是。一所作性。
通貫聲瓶。聲之所作。貫不在瓶。所作同
故。説瓶有性。故掌珍云。因義不應分
別。此上*□字倒。ム字也。*ム音相咨反。
野王案。今竝爲私字。今以此字音相姿之
船二反。義與某甲之某字同也。經中依
倒品字。顯涅槃之三點。今即示倒*ム字。
標能立之三相。智者依譬。領慧得生。是
故象圖。生童象解
文。若爾既至故相非體者 其相義多能
詮言一等者。答也。此答意云。汎言有二者。
一者言言。即音聲名句文身。二者意言。即
立論者。能説之意。今此因言。雖無言多言。
而有意言多言。即用義相多言。名之爲因。
其一因言。詮多義相。故雖一因。名爲能立。
多相之言。名爲多言。非言多故。名爲多言。
玄應師云。有二説。一云。因一喩二。名爲
多言。非謂一因。名爲多言。一云。一因亦
名多。詮三相義。多之言故。今但依前説。言
即多名多言故已上今疏主意。同後義意也。
前文云。其言生因。及敵證智。所詮之義。各
有三相者。即言智義。各有三相。沼略纂云。
因三相者。就義因中。開之爲三。因義有三。
故言因有三相。問因有三相。應該智言。
如何今説唯在義因。答立因之言。唯詮初
相。不顯後二。故言無三。同異喩言。雖彰
二相。擧事詮別。非言因故。或同異喩。雖
擧事別。顯因相故。攝在言因。故許言因。
亦有三相。立敵因智。縁三相生。隨境有
三。此不待説。然解宗智。唯縁宗起。宗既
無別。智即非三。故三相言正説因義。言智
有無。應如理説。古師解云相者體也等者。
相有兩解。一云。古師相者體也。體相不同。
言有三相。謂第二因。瓶等爲體。其第三因。
空等爲體。故眞諦譯。世親所造如實論云。
因有三相。謂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
トナリ也。二云。若如前釋。同品定有性因。用
瓶等爲體者。豈不同喩。取瓶爲體。喩於
聲也。如瓶與聲體。不相似。非同品故。不
可不相似法。得爲同品。虚空等。望無常
宗。名同品故。若異品遍無性因。取虚空等。
以爲體者。虚空一切立。可許説如有宗。言
體無。如何成異品。設對有空。亦非異品。
以瓶望聲。雖不相似。非異品故。由前所
難。定不得言相者體也。初相同此等者。古
師初相。以聲宗上所作爲體。不異陳那。故
云初相同此。後之二相。如次即以同異二
品有法爲體。故云餘二各以有法爲性。陳
那不許等者。陳那難云。若取同異有法爲
體。與聲體別也。何名宗法。又第三相。若
取異品。對無空論。異品既無。應所立因。闕
第三相。故云同異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義
等者。陳那今云。取同品上。所作性義。爲第
二相。於異品上。無因之義。爲第三相。故有
差別。無如前過。説古今別。基説如是。玄應
師破云。今詳。彼説亦未應理。且説陳那同
品上因。爲第二相。異品無因。爲第三相。此
亦與宗有法體別。還非宗法。何異古師。古
師即是。世親等説。豈世親等。以同異有法
爲因。成立宗義。況如實論意。未必然。不
可相傳即爲定説。所以別解。古師三相。雖
三體別。不取同異有法爲因。第二相取瓶
上所作。第三相取空上無因。後二既不在
宗。故説三相體異。陳那質云。既後二相。不
在宗依。與宗體別。何名宗法。又第三相。
既稱體相。異品無性。體既是無。即應凡所
立因。皆闕異品遍無一相故。我但取宗有
法上。一所作性。有三相義。説三相言。謂所
作性。遍宗有法。極成義別。是因初相。即聲
所作。能於同品瓶等上有。是第二相所作是
生義。故
瓶上
有也
不取瓶上所作性也。又聲所作。能於異
品空等上無。是第三相。不取空上無因之
義。故體是一。謂聲所作。所望不同。有三義

文。論何等爲至則因體是者 此列初相
顯因之體等者。因三相中。唯以初爲因自
體。以因初相正證宗故。此義意云。初相是
主。正爲能立。籍伴助成。故顯第二。雖有
主伴。其濫未除。故須第三。主伴止濫。顯宗
宗周。故不可増。據所立宗等者。簡宗
差別。定因所依也。宗有二分。法與有法。亦
有總別。法與有法爲別宗。不相離性。爲總
宗。今云。宗者是何宗耶。若據總別。唯取別
宗。法有法中。唯取有法。以之即爲因之所
依。宗法有二。初宗即法。謂如宗中能別是
也。後宗之法。謂如因中初相是也。今言宗
法。取宗之法。正明因故。若正明因。何故擧
宗。唯取因法。此有二解。一云。以因初相。
正證宗故。若不彰宗。不知誰之因法。二
云。以因初相。於宗依上而建立故。總顯意
云。第一相云遍是宗法性者。聲有法體。名
之爲宗。此有法上。所作性義。或勤發義。遍
附聲上。而成差別。異相法門。是初相性故。
云遍是宗法性也・
因明疏明燈抄卷第二
  寛元貳年甲辰六月六日書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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