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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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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
八本
之一

初紙
如是四縁十五處立 演祕六末初丁
論。云何此依十五立者。而有兩釋。一云。云
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云。此者此前四
縁。既云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
立十因。云何此縁依處立因。有義斷云。後
解爲勝。依處差別立縁爲因。非離縁外別
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縁爲
十五處。非離縁外別有依處。由此義顯
開前四縁爲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差別。
建立四縁。以爲十因。然開四縁爲十五處。
義准應爾。非此有文。詳曰。前勝。何所以
者。下文別問四縁依處攝因等故。故下論
云。所説四縁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
因。又前問已即擧依處而辨十因。以答其
問。不言四縁。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取後
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
今又釋云。此言雙此四縁十因。云何四縁及
以十因倶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依處。後
明縁依中。以攝十因文勢違故。故更問
起。亦不相違今謂。兩釋中。以初爲正。第
二及樸揚又釋皆非也。第二如樸揚辨。樸揚
又釋。雙指四縁十因。爲此者不順論文。論
中條陳十因不立四縁。四縁上悉。何更繁

初紙
語即依處是持業釋 倫記二上十七右
云。初中即三依依處旋設目者。體是依處。
義稱爲因。義依體立故説十因。依十五處。
依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
皆持業。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説即因。乃
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此略纂第二三十
六左

二紙
然依者第七轉聲 演祕云。疏然依
者於義倶第七轉聲者。略爲二釋。一云。依・
於倶第七轉。疏云者・義。是助辭矣。非説依
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云何得言倶第七
轉。體無二故。不可言倶。二云。依・於有同
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處立
隨説因。依即於義。今依彼因云依於義。對
依於名云倶第七。更思義蘊云。疏依者於
義倶第七轉聲者。就第七依聲之中。復有
於・依兩義。今論言依者。取其於義。謂於語
上立爲因。故恐濫依義。故簡之*今謂。
演祕初義不正。者義二字分明牒。釋何謂
非是彼義。第二爲優。境或言依。則依亦爲
於。無有巨妨。義蘊細分於・依。亦不無理」
二紙
大論第五倶辨此因 第五九紙三十八
八左顯揚十八十一右對法第四十五左中邊上
三右舊中邊上十二左諸文出沒。具如疏辨。然
對法論。於能作因立二十種。於中復十。是
今十因也。又中邊論立十能作。是對法中
初十種因。非對法後十。及今論所明極説等
因。彼論云。一生起能作舊論云
生因
二安住能作

三任持・四照了・五變壞・六分離・七轉
及・八信解・九顯了・十至得能作舊論
如前
對法前
十名亦大同。今雖雙引對法中邊。然與瑜
伽・顯揚稍別。勿雷同焉
二紙
然大論三十八無依處攝* 十因章
云。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染
無記也。三十八八左明五明中云。云何内
明論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知建
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爲雜染。或爲清
淨。或爲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十
因。一隨説因云云
二紙
隨一切法隨説因 倫記二上十七
紙左
云。
作依處者。體唯是語。此語名因。顯義
果故。而文中一名爲先故相等者。起説由
漸。次先於三界繋不繋法。共立假名。隨見
聞等欲説法。特尋名名相。想故起説云
略纂第二三十
六左
云。初語依處體唯是語。
成唯識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
能説衆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
有能詮用。體爲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説
因依語依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
言説轉。理實不爾。初語是依。復日是因。以語
説於所見聞等名爲因故。因想起語名依
處故略纂十一十四左云。今云。隨説因者。謂
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先起言説者。謂
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
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説。因爲色等言。
又如雜集論第四云。隨説因謂名想見。言説
即用。兼見爲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
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
見。因著故起言説 十因章同。演祕云。
今略釋云。法謂一切有爲無爲繋・不繋等爲
因起言並名爲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
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
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説。亦依文・句。
而起於想。擧初攝餘。但云色也。問。説尋
伺名語遍行。云何甲想方起言耶。答。取境
分齊方發於言。實由於想縁彼法義。而起
於語亦頼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
説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
伺雖親不遍佛有。想因雖疎爲通因果。所
以言也
二紙
彼論文勢爲因體 大乘義章第四曰。
隨説因者。是不足。若具應言隨名隨相
因也。其義云何。廢名息相。去其言説。以
求諸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縁虚集非有
非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剌名藉相。假
於言説。施沒彼法。法隨名等。方有種種事
相差別。事相所隨名想言説。是則法因名
隨説因。此最寛故。諸法差別。皆由名故與今
疏殊
准而可思
二紙
然今此文立此因也 義燈六末二左
云。據實本解。此論正釋瑜伽等文。取所起
語爲語依處。即此依處爲隨説因。故瑜伽
第五明因依處云。謂語依處施設隨説因。
乃至云想爲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
覺・知起諸言説。既云由語故起諸言説。不
云由名・想・見故起諸言説。明知。不取名・
相・見三。爲語依處及隨説因。顯揚十八。亦
同瑜伽第五。雖瑜伽・顯揚解語因。云名爲
先故想。想爲先故説。是謂彼諸法隨説因。
似取名・想・語三爲隨説因。 准解因依處。
既但云由語故起諸言説。不云由名・想・
語起諸言説。 亦不云由語等故起諸言
説。諸家何煩分爲兩釋。故唯雜集准論有
二紙
此中即以諸法因也 義六末十二右
云。問。依雜集論名・想・見三是語因。即得
名爲隨説因不。答。准前釋語爲隨説因
非名想見。問。既是語因。何不名爲隨説因
耶。答。此不説爲隨説因者。意以一切法
爲所説語隨彼説名隨説因。此即隨所説
之因。即能説爲體。不欲明彼語因爲隨説
因。若説此爲因。即言隨所説家能説之因。
望所説法以疎遠故
二紙
言説是語性皆無記 此卷次下六十四
紙右
云。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説故。自性唯無記。
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爲三性。體
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説爲無記。
*爾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十因章三右
云。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即大乘
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性。假名
善惡
三紙
然實二性*義蘊云。因無記佛善也。故
唯二性
三紙
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 演祕云。其例
意云。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
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義蘊
大同
三紙
不可言相是不同於名 演祕云。疏
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此牒外救。外救意
云。得及生等。爲所依法。倶有因義。名等不
爾。何得相例義蘊云。疏不可言相是共有
因等者。彼救云。相等通諸法。是倶有因故。
隨所依通三性。各但依聲非共有故。不
通三性
三紙
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演祕云。疏大
乘共有因等者。此破救意。顯大乘因不唯
得果不可以爾自宗義救。問。因本質聲可
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他變相
分之聲。其性是何。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
聽師説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
因聲無記。據本質説。相分名等。隨所依聲
亦通善也義蘊云。言大乘共有因義皆通
故者。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
因與三相得等義皆通故。所以例同於相
通三性也
三紙
不是異體立義也 演祕云。疏不是異
體依體立義者。語依是體。説因是義。由語體
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爲説因。不同
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問。以
語依義爲隨説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説
因體持業釋耶。答。義不離體。持業何違
義蘊云。疏依體立義者。以語體爲依。所以
能詮義。爲隨説因。語不異能詮也
三紙
其見聞等樞要等會 九十三十一右
法第一五右樞要下末十九右云。見聞覺知。如
對法第一抄八十
三右
指略不別釋對法抄第
三十
七右
云。論隨説因。此及諸論不同。如唯
識會。然彼云。謂見聞覺知。此中且但有見略
也。以瑜伽第五有聞見等。後起言説。此此
義不*爾。若爾見應非執
四紙
然有漏無記即依士釋 十因章四右
云。若清淨法即隨説因。體唯有漏無漏善性
也。果通一切法也。又五左云。若據實義。唯
得有雜染法之隨説因。何以故者。以大乘
中聲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
由此道理亦有二釋也。若雜染法之隨説
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爲。果法通
三性唯有爲唯有漏若離染初隨説因者。
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果法通一切
皆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縁眞如故。又七紙
云。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得有無記之隨
説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表故。顯果上實
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唯有爲也。果體唯
無記。唯有漏有爲。言無記即因者。若據内
聲性是無記。名隨説因者。即有無記法即
隨説因。因體唯無記。唯有漏唯有爲。果通一
四紙
集論中説 雜集四十五左云。十一隨説
能作。謂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廿者隨起

四紙
二論意別論雖無會 演祕云。有義疏
説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
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
薩地説三種十因。對法論説。即顯初因。性 
唯是染。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
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言論無會。何
有非理。又疏會云。對法唯依染分相以
説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別立道理
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問。此文若
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何科此會相
違。答。但顯彼文以隨説因爲語依處。明論
意別云會違也。無能所詮相生義會云論
無會亦無過也
五紙
論二領受依處 演祕云。論領受依處
者。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倶名領
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因者亦通能
所。由此望彼應爲四句。一能受爲因所
受爲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爲因
能受爲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
爲因能受爲果。因二定喜生三禪樂等。
四所受爲因所受爲果。如因風輪持水輪
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觀待此
故。此爲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
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執持業。
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觀待飢・渇
故飢・渇爲因故。於諸飮食若求若取。問。此
因三性其義云何。答。瑜伽論云。觀待飢・渇
贏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
取受用。即説彼法爲觀待因。又觀待境界
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
染法爲觀待因。又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
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爲
觀待因
五紙
然大論等 三十八九右如上演祕所引
文是也
六紙
又此論云通所受等 十因章二右云。若
所觀待有四句。能所受性。即是邊行中受
數。觸想作意思。無此立位差別能故非也。
觸雖有此能。而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
有此五位能及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若
待所受有納受。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
切法也。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即能受性。
所受中通有爲無爲。餘有通故。若所受待
所受一種。若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

六紙
有以能受爲因所受爲果 義蘊云。待
心先求而物後應也。多以所受爲因所受爲
果者。待先往來待平持物也。多以所受爲因
能受爲果者。如境先至而後生也
七紙
且無記之因果唯無記 十因章云。
言觀待者。於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
即所待爲因。能待爲果。果因性等。以因顯
形待水等形等爲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
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以倶受數爲觀待
因。若依此義。外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
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無記法也。即因
體唯無記。唯有爲有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爲
非無爲。通有無漏。唯心心所法。觸受教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體有爲。通有漏無
漏有三性。果性唯無記。唯有漏有爲。唯色
法也。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寛。果性狹。若無
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寛也
七紙
餘染等准此知 十因章四紙云。觀待
因者。若清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
無漏有爲無爲也。果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
善性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爲無
爲。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爲無爲。於中有四句。若待所受有所
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
待能受爲能受。如待見道有修道者。因
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縁眞如
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爲。若待能受有所受
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爲。果是無
爲。餘同也六紙云。觀待因者。若雜染即觀
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果體通
一切皆得。此是總説。若別説者。此有四句。
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一切。果法唯有
爲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體通
三性。唯有漏有爲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其中有
別。如理應思。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即無
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業。始從足骨待踝
骨等。因果性通。於理何
七紙
論三習氣依氣遠自果故 演祕云。
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
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説彼種子
爲此牽引因。又於觀法中無明等法。所有
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
等爲牽引因。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又
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促能爲上首。
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爲牽引因。
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爲牽引因。非
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擧所證理。
顯能證智
八紙
未爲能善友力等 演祕云。疏未爲善友
力等所潤者。問。諸教但云惑爲能潤。言善
友潤曾未有聞。答。潤者資助令生長義。據
生三有教説惑潤。若論出世多聞・善友能
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者。等聞熏習
八紙
不問同異名爲自果 義蘊云。疏不問
同異性湘稱故名爲自果者。同性謂名言種。
異性謂業種。問。業種因異性。何名相稱。答。
善業招善趣。惡業感三途。亦名相稱也
八紙
且淨因中是無爲法 大論三十八十二左
之文。如上演祕所引是也。義蘊云。疏且淨
因中至爲遠因者。謂淨因中有本有無漏種。
由善友聞教等潤。後生無漏。能證涅槃。即
以本有種望無漏能證之智爲遠因。不望
涅槃也。瑜伽論説。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
姓具足。能爲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
彼清淨爲牽引因。恐人不解此文。故疏
言勿見等
八紙
無爲疎遠離繋果故 義燈五末
云。西明自問。准菩薩地。依牽引因引
二涅槃。如何此論下得果中。不得離繋。此
論種子。對有爲果故。五果中除牽引生起。
不能親證離繋果故。此解不爾。今謂。若
約能引即取種子。菩薩地是。若據能證即
除種子。此論文是非此論中唯望有爲。但
種現殊。引證有別。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八紙
此三性之因因通善惡 十因章云。其
牽引生起二因。倶是持業也。因果性同故。若
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記。少有雜染法牽引
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爲有漏。果唯無記。唯
有漏有爲也
八紙
若無記即因唯無記 十因章云。其牽
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引
麥等種子假故
八紙
若無漏果唯無漏 十因章云。言牽
引生起二因。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
果性等。唯有爲相也。無無爲唯無漏。唯善
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據有爲無漏。遠望
攝無爲果。彼既是疎。此因親不取也
八紙
論有潤種子依處近自果故 演祕云。
論生起因者。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
彼種子望所生芽。亦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
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
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
因也
九右以未來爲因而果後者 此問意者。
因前果後。是法爾理。若以未來法爲所縁
境。則境是能生因。若以未來爲因。則果必
現在。若非現在。則此非因前果後法。豈
非違法爾理乎。倶舍六七左云。不應已生
法爲未生等流。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
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九左三十八心心所故 三十八十右云。等
無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所説。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縁
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
間縁及所縁縁。攝受用攝
十右論八作用依處餘助現縁 演祕云。
論謂於所作業者。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
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説業用聲。云所
作業
十右如釿斧等 釿者音銀。器之釿鍔。又劑
斷也。釋用器曰釿謹也。板廣不可得制削。
又有節則用此釿之。所以詳謹令平滅斧
跡也。廣韻齊也。或作鉞。宗鉞音越。説文大
斧也
十左然此二及前此依六識作法 下約
七八。此段唯約六識。二者第八作用。第九士
用。前五者。於前七中。除等無間及根依處
餘五。此等七種無記即因。其果通漏無漏。彼
二果者。指上所除等無間縁及根依處。彼二
無記即因。其果唯是有漏。何者無記二因。不
生無漏六識。若約七八。無記亦生無漏。如
次下明。或云。彼二果唯有漏者。無記即因。果
唯無記心心所法。非善等果。不通無漏者
非也。何者唯有漏者。唯簡無漏。*爾有漏通
三性法。豈無善等果。言果無記非善等果。
其誤可知。演祕云。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縁
等者。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
無間果非無漏。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
爲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爲引道他。或
爲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
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心不爾。而昧劣故。
餘義類此故不繁云 義蘊云。然此及前
五無記即因餘等無間等者。謂前六識引無
漏時。必非無漏定善性故無記。六根亦
能發無漏六識。若七八前念及爲意根。雖
是無記所引發無漏識也
十一
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 義蘊云。根中應
分別色根意根者。若果是無記。色根爲因。
必非無漏。意根可爾。第八果無記。第七爲
根。許無漏故。餘識不爾故應分別
十一
 然大論三十八名攝受故 三十八
九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除種
子外所餘諸縁。名攝受
十一
唯此應知於人功故 樞要下末十九左
云。三十八説。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三
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六障治
相違。五果如別章説。三十八既説無記攝
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別法亦名士用。不爾
無記應無此因。六種依處倶説無記故。既
知。作用・士用依處。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
不唯假者得
十一
若依瑜伽爲作用 此則總依三十八
意。分立士作二用。非有別文。論云。種種稼
穡差別而生。或云地雨等縁。能生於芽名
攝受*因
十二
是攝受因體不通有漏也 瑜伽倫記
二上十八右云。攝受因中無間或境界依處。
即是二縁。根則六根。作用依謂除因縁餘
陳助現縁作具作用。士用依。謂除因縁外
親作現縁作者作用。此五攝受。辨有漏法。總
談雖爾。而差別者。若欲界中心心數法。即
藉如是五種依處攝受因生。若是色不相應
行。唯藉作用士用攝受用生。又作用寛。通
情非情。士用即狹。唯在生數。如欲界。上二
界亦
十二
即成因縁能生法故 義燈六末七左
云。雜集論云。雖自種生。能増彼力名攝
受因。西明釋云。能増彼力故者。是釋彼因
義。非釋其名。今謂不爾。設説因義。取以釋
名斯有何過。如彼論解。隨説因云隨起説
故。觀待因云欲生因故。牽引因云招當有
故。生起因云生當有故。攝受因云能増彼
力故。若不以此釋因之義解因名。更何
義釋。又復自云。攝受因者。諸論解名不同。
瑜伽等論。因能攝果名攝受用。雜集餘因
釋名。皆同諸論。何獨攝受。但解因義。又瑜
伽三十八云。由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開導
所攝受故。所縁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故。攝受者。即是増力。不爾如何生方轉
十二
對法言増彼力 對法第四十六右之全
文。但無芽字
十二
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演祕云。此因三
性。瑜伽論云。地雨等縁。能生於芽。又近不
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
勢力生無明等。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
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
善三性攝受因也
十二
謂三性法與下品爲因 瑜伽倫記二
十八右云。隨順處以三性有爲漏與無漏
種現能順後有爲自界他界及無爲果能引
爲性。文中勝品之言。筒同品下品。非
同類因。若生得善及染汚法九品相望得爲
因。若方便善與等勝因。然此引發因望他
法故。亦得爲因。同類因但以自他爲果
故。二因用互有廣狹 演祕云。論引發因
者。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等展轉相
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又從無明支乃至
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
等。又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
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次無記・染・善三性引
發因也
十三
大論第五善染爲因 義蘊云。疏大論
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爲因等者。此會相違
也。彼論約種子與本識同性言無記。所生
現行不隨本識故通善染。由此説無記與
善染爲因。此論約種隨現故。言同類也
大論第五十一右云。依隨順因依處施
設引發因。所以者何。由欲繋諸勝善法。如
是欲繋善法。能引色無色繋及不繋善法。由
隨順彼故。如欲繋善法。如是色繋善法。
能引色繋諸勝善及法無色繋善法不繋善
法。如色繋善法。如是無色繋善法。能引無
色繋諸勝善法及不繋善法。如無色繋善法。
如是不繋善法。能引不繋諸勝善法。及能
引發無爲作證。又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
法。謂欲貪能引瞋癡慢見疑身惡行語惡行
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癡慢見疑。隨其所
應盡。當知如是無記法能引善不善無記
法。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頼耶識 略纂第
三十
八右
云。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順依
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言
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
説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
性。除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
成隨順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
十三
以性論之論之別寛略纂第二三十左
云。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自性故。談界即
寛。引三界故 義蘊云。疏以性論之則狹。
此因唯有等流種子。無異熟因。下不説得
異熟果也
十三
顯揚論爲因也 顯揚十八十三左云。
依隨順因依處。建立引發因。何以故。欲繋
善法。能引欲繋諸勝善法。如是欲繋善法。
能引色無色繋諸勝善法。隨順彼故。如欲
繋善法。如是色繋善法。能引色繋諸勝善法
及不繋善法。如無色繋善法。如是不繋善
法。能引不繋諸勝善法。及能引無爲作證

十三
此唯自性即淨因也 演祕云定異因
者。瑜伽論説。有三性別云。從大麥種生大
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
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
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
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
般涅槃。彼望清淨爲定別因略纂第二
三十
八右
云。差別功徳依。以一切有爲。各於自果
有爲能起。無爲能證即爲自性。此等同性。
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説不違
十三
以界論之論之則寛 略纂二三十
八右
云。
此差別依論性即寛。招異熟故。談界即狹。
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
此差別依一切皆得
十三
果易故不説 所望之果。顯了易知故
不別説。標言差別功徳。此示因有多
十四
以前六因爲性 倫記二上十九右云。和
合依。即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能依處
爲體。測師間。前六因顯義已是何須別立
同事因耶。答。前六是別同事。是總總別異
故。問。縁中何也。答。又有總別。所謂三縁是
別。増上是總。然因中自有二種。一略謂同事
因。攝前六因二廣謂不相違。攝前八因。除
相違
十四
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 演祕云。論同
事因者。三性異者。瑜伽論云。爲稼穡而得
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
一切和合説爲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從觀
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釋曰。從染觀待
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淨
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爲同事因
十四
同瑜伽第五觀待寛故瑜伽第五十一左
顯揚十八十四右兩論於後三因。各有生得成
辨之言顯揚言生得
成立戎辨
觀待因下無生等言。此論
四因皆有。此言出沒所由。如疏具辨
十四
彼論唯望情欲作法瑜伽由諸有情求
欲繋樂。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爲求得。乃
至色無色等
十四
三十八唯依於亦不違三十八九左云。
於所生法。能障等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
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
種。一語言相違。謂有一類或諸沙門或婆羅
門所造諸論。前後相違。二道理相違。謂爲
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不與
證成道理相應。三生起相違。謂生縁闕障
生縁會。四同處相違。謂明暗貪瞋苦樂等法。
五怨敵相違。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爲怨
敵惡知識等。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與諸
貪欲。修慈與瞋。修悲與害。修七覺支八聖
道支。與三界繋一切煩惱。於此義中。正意
唯取生起相違
十四
此中無記皆准應知 演祕云。論相
違不相違因者。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雹災
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爲相違因。彼闕無
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又此雜染法相違因
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値仰出世演説正
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
説。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
又種姓不具足。不値仰出世。生諸無暇處。
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
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爲相違因。此相違
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問。大乘滅
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答。如疏
及燈倶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
因明四相違因。有義破云。若言與彼相違
爲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
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爲因。謂彼應生由因
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爲
果故。相違即因。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
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爲因。
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爲果者。既云與彼
當應生法而爲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
而爲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
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爲果故云與應生
法爲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
因。正順彼不生等故。從疏正。文如燈引
十四
大乘滅相雖不待因 小乘滅相亦待於
因故。今簡之。小乘滅相如倶舍等。如上已
明。義蘊云。疏大乘滅相至與前法滅爲因者。
如秋霜既降草木及青爲黄。霜非青滅之
因。青滅是無。霜體是有。不可以有作無因
故。但與黄生以爲因。相違之因依士釋也。
然以理准。由霜雪故。能令青滅。與彼青
滅爲因。竟有何失。若爾如何以有爲無因
耶。答言。有法不得無法爲因者。約彼
非相違法令相違與彼相飜故。得爲無因。
滅不待因。亦准此釋。若不爾者。何名相
違。故瑜伽論云。此順違因。於四處轉。順謂
令法生住成得。違即令法不生不住不成
不得。彼既許爾。此何不*爾。由此疏云。與
後後法爲生因者。且約有法非盡理也。
又解。由霜雪故。能令青滅。但是霜等與青
相違。不與青滅相違故。設與生法爲因。
亦是相違即因。然准上來依處及因。竝持業
釋。何故此相違因獨依士耶。若准後解。不
違前例。應審詳之今謂。義蘊大意。同西
明及要集。然義燈中辨兩釋等。須者尋之
十五
能生因親方便因疎 菩薩地三十八
明十因已云。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略纂第
四十左云。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
因。於果有親疎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
淨義。後復次於因。於果有七相義。初復次
中能生因。方便因攝十因
十五
論文二處 至能生因 演
十五
大論第十 第十六左云。問。若諸文相
望無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果體性建立
縁起耶。答。依増上縁所攝引發因牽引因生
記因故。説名爲因
十五
答依増上縁三因説等 義蘊云。疏答
依増上縁所攝牽引生起引發等者。問。牽引
生起多業種故。理即不違。其引發因下不説
得異熟果。亦隨順處唯得等流。此中如何
説依増上攝引發耶。答。引發因中。亦説
現引現及得無爲。此皆増上縁攝也。問。彼
論意説十二支。設得無爲雖是増上。非是
有支。何以爲證。答。如有支中無明望者不
善業。及愛望取等。既是同類相引。亦是引
發因攝。故知。彼問答無違
十六
又以理准生起因也 義蘊云。疏又以
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種等者。謂前問中不
問牽引。唯問生記。以牽引因下文自言習
氣依處得異熟果故。此不問。今以理准。未
潤習氣既許有。已潤之中何無業種
十六
又菩薩地等是此因也 演祕云。亦
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爲兩釋。一
者意云。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
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既云。生起
因中而有業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
決然。二者意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
縁。疏云此因。此因縁也。疏如此文是者。釋
菩薩地生起不唯因縁所以。所以者何。此論
釋彼生起等因。釋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
種。明彼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
本。二釋倶得。當從多本義蘊云。疏又菩薩
地等誰謂彼言至此文是者。此應云。菩薩地
中。但言牽引生起種子是能生因。誰謂彼言
生起。唯是因縁而非増上耶。釋云如此文
是者。即次前所引瑜伽第十云。依増上縁所
攝牽引生起等是也。又言如此文是者。謂
指此論上下釋。生起等因。皆言内外種及
因耶。答。此既言菩薩起等。既應尋伺
地。又彼無牽引故。此不説也。或有疏云
謂誰彼言者。准字誤也*今謂義蘊
第二爲正准字爲誤
十六
其引發因非因縁故 上疏十三右云。現
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因。又
云。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爲因。
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爲因。無色及
無漏爲因。無漏與無漏爲因。不言與下
法爲因
十六
定異因等流果 義蘊云。定異因至等
流果者。問。何以除等流。答。此説種子爲能
生。除彼現生種。及外麥不令除也
十六
或亦取引發中能生因攝 義蘊云。疏
或亦引發中至能生因攝等者。此言引發。意
兼定異。此二因中。現行熏種子。既是因縁。
亦是二因之中能生因攝。以彼現行亦於
種故。雖同事等芏我與此不同。既合前因略
而不説。言説下有二釋者。下雖二釋。意取
後解。或親辨果。亦立種名。是因縁故
十六
是合六因未潤已前 六因謂牽引生
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此六未潤名牽
引種。已潤名生起種
十六
牽引因全等 演祕云。疏牽引因全等
者。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何得云全。答。
全未潤故。名之爲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今謂。此釋不允。上十五左言此牽引因除
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除已所
取何非全乎。約潤未潤非也云云必釋順次
論云生熟
十九
有尋等者 第五十二左云。又建立因有
五種相。一能生因。二方便因。三倶有因。四無
間滅因。五久遠滅因。能生因者。謂生起因。
方便因者。謂所餘
二十
問何以菩薩現種倶盡 義蘊云。疏問
何以菩薩至現種倶盡者。由菩薩地但言牽
引種生起種子故。不攝現行因縁。有尋等
地。但説生起因。不言生起種故。六因中現
種是因縁者。皆名生起。寛狹不均故今爲
問。答意可量
二十
二右
作惡不即受等 義蘊云。疏作惡不即
受等者。此説業者果遠。牽引亦爾。雖有因
縁種。以去者果遠故。業顯名言隱。由此尋伺
地。不説牽引爲能生因。以彼業爲牽引

二十
三右
瑜伽第五顯揚十八 第五十二右云。復
次種子縁依處。施設因縁。依無間滅縁依
處。施設等無間縁。依境界縁依處。施設所
縁縁。依所餘縁依處。施設増上縁顯揚十
十五左全同
二十
四左
其餘領受此二縁義 義蘊云。疏其餘
領受及不和合不障礙處有此二縁義者。今
雖根依處中意根及眞見。隨順依處等。亦有
等無間縁。此中但説領受等三。不説餘者。
以隨順等處雖有無間而無所縁縁故。略
不説。以論説言中二縁故。若無約法士
用。即作用士用依處。亦有無間縁
二十
四左
餘二合前以爲體 演
二十
五左
三十八説攝受因攝 三十八十右
文。如上已引
二十
六右
謂除觀待餘皆増上 義蘊云。疏謂
除觀待因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増上者。以三
因中有等無間所縁故。除少分餘皆増上。
即顯隨説相違因。令人増上也
二十
六左
此約不相亂増上縁體解 義蘊云。疏此
約不相亂増上縁體解者。論中言雖方便内
具後三縁等。此約不雜亂増上。若約雜亂
増上者。即應但説方便攝一増上也。以餘
三縁亦増上故
二十
六左
若不爾者具三縁也 演祕云。疏若
不爾者至具三縁也者。若離出體其方便
中。不攝中間二縁爾者。論何不説中間二
縁是能生收。論既不説能生因攝。明是増
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縁。増上即是方便攝故
義蘊云。疏若不爾者不説能生是増上等
者。不約此不雜亂増上縁解者。即能生因
亦是増上。既不説能生是増上。即是約不
亂體説。故知。方便因内。具攝三縁。由増上
多故。偏説也
二十
八右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演祕十右云。問。
准本業經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
受有爲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
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
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倶招異熟。豈不相
違。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
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
果。非無明發總名爲善。非謂無明所發福
等不感三界。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
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
彼業者。云何得言皆向佛果。故義有餘。今
者會之。略爲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
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
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爲縁
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
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諸餘煩惱及餘漏
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
果。亦應取文唯一無明能感漏果。自餘煩
惱皆不能招。文中唯説無明得故。此既不
爾。彼何則然。故知。經論各據一義。並不相
義燈二作二釋。一資糧加行正位傍
位善。倶感異熟果。二正位不感異熟果。此
二釋中。以不感之釋爲正。故燈述後釋
文應
法苑義決云。如何感十王果。諸論皆説。
六度感彼故。設無想行亦感彼果故。無著
般若論云。一邊故。若不感有漏。如何言
*邊。又正二位。不能正感於此位造有業
故。縁起經云。内法異生。若放逸者。三種無明
爲縁。若不放逸。不説無明爲縁瑜伽五
十一九右云。復次阿頼耶識所攝持順解脱
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因。
由順解脱分等善根與流轉相違故。所餘
世間所有善根。由此生故轉更明盛。由此
因縁。彼所攝受。自類種子。轉有功能轉有
勢力。増長種種速得成立。復由此種子
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又復能感當來轉増
轉勝可愛可樂諸異熟果略纂十三二十
三右
 
云。復次阿頼耶識所攝順解脱分及順決擇
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云。如初發心。
起聞惠等。是解脱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
等三。名隨順決擇分。順決擇分家加行故。煗
第四方便説名決擇分。今解。五停心等三
加行。正是解脱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
順決擇分。其解脱分*爾。從聞惠以去
名解脱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
故。是彼解脱分加行體非解脱分。解脱分通
九地係。下自有之。決擇分。法師云。通七地。
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云。三
依五生。故知。決擇分是色界五地係。前三
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
欲界係等故。故通七地。煗等四善根。唯在
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此中是非集
論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決擇分中。
説西方三説。勝軍云。此解脱等善根。體是
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増長。感異
熟果。彼福分善如縁起。若由異生放逸者
第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縁明而
生。我説非無明爲縁故。感得可愛果。至解
脱分等。隨順無漏。不感生死總報苦果。言
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甲無
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
第二法増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
等攝義。論云。所論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
故轉更明盛。明由決擇分等故。令福分善
現行轉更明了。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
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
福分等者明了。由此因縁彼所攝受等乃至
速得成立者也。此中由解脱分等爲因縁
故。令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
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脱分善根種
子。速得成立者能増勝生果也。又即令
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通新薫本有二
義。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
由解脱分等種故。復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
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若爾與前轉更明盛
何異。述曰。更勝於前念念増故。又能感當
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脱分等善。然
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種子。
備師即如前解無性第八十五右云。釋曰。二
會中者。謂於諸佛及化受用二身會中。由
加行證得者。謂顯能感異熟果義。此非異
熟因。能對治彼故。即増上果假名異熟。由
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成異熟故立此名。
若修加行無分別時。生在諸佛所現變化身
衆會中。若時證得無分別智。便生諸佛所現
受用身衆會中准上諸論並淄洲等。如聞
熏習中有漏性者修所斷。感勝異熟等文。此
合正傍二位。説助正業。非謂正位善業正
感異熟
二十
八右
此中即顯同小乘中 義蘊云。疏此中
即顯古道生至同小乘者。小乘者化地部説。
善不爲三有因。感人天者。但是輕微不善
也。以體是漏故。古生論同此。故云善不
受*法苑珠林一百十九十三左云。善不受
報論一卷。宋龍光寺道生法師撰法苑義疏
嘉祥第四云。問。低頭擧手善曰何成佛。答。
昔竺道生著善不受報論。明一毫善並皆成
佛。不受生死之報。今見瓔珞經亦有此意。
下之二十二左
二十
八右
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三十八
十三右顯揚十八十一左對法十五
二十
八左
三十八等爲自果也 三十八十三右云。
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増。修習善
故。樂住善法。善法増長。或似先業。後果隨
轉。是名等流
二十
八左
對法唯據善法 對法十五初左云。等流
果者。謂前生諸善所起自相續後諸書法
二十
九左
唯此一法實増上果 演祕云。疏唯此
一法非餘皆是假説等者。略爲二釋。一因果
同性名爲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
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説之耳。二唯此
報業相似一法假説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
説爲等流也。不相似故。疏擧殺生一業因
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
還。不可假説。二解任取・今謂。初解不順
疏文。第二未全是。疏意唯以殺生短命名
等流果。此是假説。非謂同性法皆是假
説。演祕云擧殺生因果顯餘因果皆皆是假
等流。全非疏意。疑是顯字之上脱非字歟。
義蘊亦有二解。並同演祕第二解意。解一
法言分立二義。義蘊云。疏唯此一法非餘
皆是假説者。唯取似先業因果相稱者。唯
此一法名假等流。即顯悉得好醜報亦然。
因果亦相似故。問。若爾何有善惡之報不相
似者。答。如一言嗔謗長劫受苦。小時精苦
樂果多。此等因果殊越。不可假名等流也。
又解。唯殺命一法。令他命短。因命亦短。以
極相似。雖是異熟假名等流。自餘因果。亦
有一似者。並不同此故。故言非餘皆是
也。前解爲勝已上今謂。第二解復大同演祕
第二解。彼有小失
二十
九右
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義蘊云。疏
瑜伽等依據前後相似故通論者。彼據因果
前後相似故通論者。彼據因果前後相似
故。通取殺命爲等流也
二十
九右
論三離繋果善無爲法* 義蘊云。謂
虚空等雖是無爲是無記故以善言簡。不
動想受有水有暫。暫伏惑得者。非離繋
果。眞如亦然。有云。眞如設未斷惑亦名離
繋。自性離繋故。此解不*爾。違此論文。要
現起道斷結得故
二十
九右
八無爲中三性眞如 八無爲者。顯揚
十八十六右云。論云。八種無爲如攝事品已
説。虚空無爲者。由心所縁境相相似故。立
爲常。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由清淨所縁故。建立眞如。由此眞如如清
淨時所縁體相常如是住故。由四種離繋
故。建立餘四無爲。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繋者。
謂縁差脱畢竟離繋。簡擇煩惱究竟離繋。苦
樂繋時離繋。心心法暫時離繋 秦鈔
云。此中意説。若假實別論約詮門者。即於
眞如上。約斷煩惱中上名爲擇滅。擇滅中
分出不動想受滅。約假談門。即虚空非擇滅
唯無記故。對法論云。勝義無記者。謂虚空無
爲。非擇滅無爲。怕由不斷障所顯故。若
攝假從實門。前五無爲皆是三性眞如體也。
即此眞如名離繋
二十
九右
對法云非此果攝 對法第十五初左
云。離繋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三十八
十三右顥揚十八十二右二戈。若由聖八支道。諸
煩惱滅。是離繋果。若諸異生由世間道。諸
煩惱滅。非究竟轉故。非離繋*果
二十
九左
若所知障爲言定障亦是*文 義蘊云。疏
若所知障爲言定障亦是者。定障謂定下劣
受。此所知障收。對法論云。由受想故。得二
無爲故離繋
二十
九左
如下第十卷説 第十十二右云。若唯斷
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非擇滅
攝。説暫離故。擇滅無爲唯究竟滅。有非擇
滅非永滅故。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眞擇
力滅障得故。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
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
者。故四圓寂。諸無爲中。初一即眞如。後三皆
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
者。擇滅所攝
二十
九左
然三十八是士用果 演祕云。按瑜
伽三十八十三左云。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
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
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
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
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者倶生。謂於
一時更互爲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
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
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
爲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
不生。所謂涅槃。由無問道力所得故。若無
問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繋及士
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
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三十
得倶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文 義蘊云。
士用果中有此四種。言倶生者。如大造色
作意驚心。言無間者。如心心所前念引後。
言隔越者。如疏所説占卜幷稼穡等。言不
生者。謂無爲法。此四種果。多約法士用也」
三十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 義燈六末十二左
云。問。論言。謂除前四所餘得果是増上果
者。爲據法士用假者士用。若法士用。攝法
盡故。更有何法得増上果。答。倶無失。然法
士用中。不攝無爲。無爲不以障餘法得生。
皆増上果
三十
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第五十二左十八
十五右並同
三十
一右
除心心所一切有漏 演祕云。疏餘
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此意説云、辨心心所
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色等
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
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
由斯義准可依六處
三十
一右
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 義蘊云。疏餘
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者。謂攝受之中。前三
唯以心心所爲果故無異熟。其作用士用
二依處。約法而説通。得一切色心等果。准
此亦得異熟。此兼前五合有七處。疏言
六者誤也。或據異熟因疎。唯取作用故唯
六處
三十
二右
無間滅依亦不説得 演祕云。有義
何以無間不得等流。答。九品相望成無間
縁。此果不爾。下論但云二縁得故。於中非
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説故不取
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爲等流果。豈唯他
識。故許者勝。若具説者依十處得。詳曰。若
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而
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故
依疏斷。以無間縁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
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眞等流種自相生。生
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眞等流。似
又不定故不取他又三身章云。等無間縁
所縁縁。定得増上果。必無離繋。等流及士
用。或有或
三十
二左
合七依處爲果故 演祕云。疏判七
處得離繋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
證方有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
言觀待因得離繋果者。據有爲果隱無爲
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處。亦不相
三十
三右
十一依處得 演祕云。疏云十一依處
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脱略但言十
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答疏前正解士用
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
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
數紙。即自矛盾。故十是脱略。既加根依合十
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詳曰。不取境界。
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士用
果。而皆不許所縁縁得
三十
四左
領受中脛待足等 義蘊云。疏領受處
立有不得士用者口脛待足者。脛待於
足。雖是士夫。所持文脛非士用果。以所成
辨方果故。問。此中應言士用依處亦有不
得士用果。何故言領受處耶。答。疏下文中
士用依處。無不得士用果者故。不可言
士用處也。前文此師説。士用於五依處得。
謂領受等故。此只可於領受等處説也以
領受處有士夫不得士用果已上今謂。
此文意。有云。文錯。可云士用中亦有等者。
都亦錯也
三十
五右
不言習氣無此因也*文 義蘊云。上不
言字流至下餘依處中
三十
六左
此中得果如樞要説 樞要下末二十
云。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
得者。此説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
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彼亦無記爲隨説
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爲相
違因故。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
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
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
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
爲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
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
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
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
因以清淨法爲果故。無異熟果
三十
七右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 樞要云。等流果三
種。十因皆
三十
七右
此中若種望現餘是増上*文 義蘊云。
謂現引現是同類者。亦等流果。此増上縁也」
三十
七右
離繋果五因得 樞要云離繋果唯清
淨因得非餘二。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
離繋果。三十八云。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値
佛出世演説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
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苫提分法。是
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説得離繋果。然
解清淨法因云。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
即是清淨因。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繋
果。此中但説清淨順因。故略不説。又與雜
染爲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繋果故不得
三十
七右
初師四因得 樞要下二十左云。士用果
不説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能薫生
種。種起現行。如倶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
云。此生士用果名一切種。云何下説因縁
得士用果。有二解。一云如小乘。非大乘義
許。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體士用果。
非雜體故不相違
三十
八右
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義蘊云。疏但無不
生之士用者。不生者即無爲法。小乘許得
士用果。大乘不然。畏有能生所生。方名士
用也
三十
八左
不同小乘果因也 義蘊云。疏不同小
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者。薩婆多無爲。
雖是能作因。而作五果之因。雖是離繋果。
而非六因之果。今大乘無爲。雖無取與。然
是不相違因。而能得増上果。以不礙他故
 義燈六末十一左云。問云。然不相違中
攝無爲。如何得増上。答。十因皆得。無不得
者。不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因果。不
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所
不疑即是此無爲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
小乘也。又檢本章得果中云。問。既由假者
所證。何故眞如不名士用果。答。若五蘊假
者爲士夫。眞如非士用果。若約懃劬之所
得別別法所顯。何妨士用果。以正智證故。
不説無爲。非是因果 倶舍論第六十四右
云。唯有爲法有因有果。非諸無爲。所以者
何。無六因故。無五果
三十
九右
故知四縁是正論 義燈六末十三右云。
論傍論已了等。本有二解。意云。四縁依十
五依處下是傍論。前解四縁。並是正論。何
以故。以結止傍應辨正論已。下即辨本
識中種容作三縁生現分別等。 西明二釋
即取四縁已下。皆爲傍論。頌意爲顯縁生
分別。意非欲辨縁差別故。要集云。若扶頌
意爲正論。不扶頌意。爲傍論。即有釋後解
爲勝。今謂不然。本釋外難若無外境分別
不生難。論主頌答由種子識展轉力故彼
分別生。即顯由縁分別方起。故辨四縁縁
生分別。倶爲正論。如下生死果因皆日正論。
若説四縁非爲正論。云何論結止傍論
已。猶約四縁辨生分別。如何後結依斯内
識互爲縁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捨正執
邪何固執也
四十
雖亦是増上縁等 義蘊云。疏雖亦是
増上縁不相違因攝等者。謂諸無漏種。雖四
縁中是増上縁。十因中是不相違因攝。能於
生現分別即是能障。以現分別是有漏故。
或應言相違因攝。不字誤來
四十
三左
此中不除等無間縁 如阿羅漢入無
餘依末後之心。非無間縁。無當生心故。如
上已引雜集論
四十
四右
依陳那觀所縁縁論引彼功能故 彼
六右云。偈云。或前爲後縁。引彼功能故。
長行釋曰。或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
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四十
四左
論前七於八相見種故 義燈六末十三
西明云。第六所縁變虚空心心所等以
爲相分。亦熏生彼空等相種。非是能熏
生第八現行見相種。第八不縁空等種故。
今謂不然。若縁虚空等別熏成種。虚空極
微等。皆應非假。從種生故。多過如第一卷
辨。又許成種。雖見種別。非必無漏。八何不
縁。若云假故八不縁者。即應如無不能
成種。既許成種。即體實有。八定能縁。八既
不縁。明虚空極微不別成種。雖本釋云第
六熏成空等種子。不生第八現行相分。以
八不縁虚空等故。不言離見別熏成種。
不言此種非八所縁故言無過今謂。西
明與本疏釋其言無別。淄洲會釋未詳。
疏唯言虚空等。圓測更加一字言空等種。
空等成種。則已有體。八何不縁。有此難故。
淄州分辨釋通。演祕云。論前七於八至相見
種故者。有義兩釋。一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
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縁彼相
見分種爲親所縁。即彼所縁由能熏引故。
二云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縁。
能熏七識是疏所縁。是彼引故。如是二釋
皆成所縁。然此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
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
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
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縁義者。此亦不*爾。
如此疎縁何成縁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
非無。何不設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
有所縁。第六邊能熏五七種。論不説者但
略故也。諸人不説。乃説熏彼第八相見。前
後挍行。既許里教。佯曰。披論觀疏。疏實
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順。論云能熏彼
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諦己相。
是所縁。八縁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云
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縁似
彼*疏境。*疏境方名疏所縁縁。不爾由何
得所縁稱。豈以體類解所縁耶。又言。前七
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
彼引因因果不同爲難。設避引因與理同
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等。既無斯
失。何意不取。又既疏縁隔生何失。論似言
前不簡遠近。若不詳者。五縁前相安應
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
縁義。近遠雖殊倶隔故。又觀疏意通於種
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爲八所縁。但以論
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説。今既局
斷故爲難據。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縁
相。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五相熏得。故第八
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疏所縁
縁。第七見分縁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
見爲自證縁。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
生故。現第七爲八自證疏所縁縁。第六准知。
又疏中云。亦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
熏五七種得爲五七所縁縁也。疏已説訖。
何言無説。論文不悉。恐行踰
四十
五左
應作四句 演祕云疏應作四句等者。
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縁八見・
相。雙熏二種。若縁餘心心所無爲二倶不
熏。論同聚異體等者。有義。問。如前卷説同
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爲無間。如何
説但有増上。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
解。此文依同時説。依前後者。第六三縁餘
識有二。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
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説故。又問。同
聚異體尚説互作等無間縁。同體四分除相
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許
三前後互望爲無間。此義應思。詳曰。論
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分而
明縁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爲開導也。三
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過。言
論不許。恐失論旨
四十
五右
若縁虚空空等相種 義蘊云。疏若縁
虚空至空等相種者。問。虚空無體第六縁之
獨影從見。故知。但有見分種子。何故疏説
能熏生彼相分種耶。答。疏中不言離見
之外別有虚空相分種子。雖獨影境。以相
與見同熏一種。設言相種。於理何違
四十
五左
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義蘊云。疏六望
七准此應知者。第六縁七五熏成相見種。
如次是彼見自證分之所縁縁。例餘應
故論不言
四十
六右
説自證分但有後失 義蘊云。疏説自
證分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今説。受自證分。
與餘見分同縁受見。即無不同所縁過。以
受見分不與餘見同縁於受。便違下論勿
見分境不同質故。此爲後失也。又解云。既
許自證縁受見分。即無心等見分自縁之
過。受之見分既不縁受見。仍有不同所縁
之失。雖有二解。彼釋爲正*演祕云疏
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分相縁。
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縁之過。若言自見
得自縁者。二者即有心自縁妨。如刀自割。
今有第二自縁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
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
相縁故。今許自證得縁自見。無見相望闕
同縁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縁。望
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縁過。相分見後故
名後失今謂。二失者。前説爲正。然後失
者。非同一所縁縁失。次下所責故。此爲前
過不是上言不同一所縁過。此責大衆部
而言。與此段別
四十
七左
何故同一所縁分爲二義 義蘊云。疏何
故一所縁分爲二義者。心王變實而爲本質。
心所所變既不生現。不純心王所變。其
變之種故無質也
四十
八右
今依可爾非要爾也 義蘊云。今依可
爾説有本質非要爾也者。今依觸等五數。純
心王所變種爲質。理即可爾。若令諸心心
所定有本質。即非要爾也。心王不純心所
相也
四十
八左
今依可爾説有本質 演祕云。疏今依
可爾至非要爾者。今依第八縁境。而説可
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縁空便
無質故。義蘊亦同
四十
八左
若約疎所縁縁亦非等 演祕云。疏若
約疎所縁縁亦非等者。非但不得成親所
縁。疎亦不得。亦彼親也。又疏云。見與相
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爲疎所縁所以。
夫親縁體似疎縁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釋爲勝。或帶己相後亦理通義蘊
云。疏若約疎所縁縁亦非者。相與餘二分
不但不得爲親所縁之故。約疎所縁縁。
理亦非有。何所以者。謂疎所縁縁。必須帶
起似質之相乎。設以相分爲質。見分爲
相説。此相分與自證等爲所縁者。而見分
影與相分質不相似故。故亦不或疎所
縁縁。言或可説得等者。且約見由相生。説
得爲縁。理實非也。見非相影故。不別變
相故
四十
九右
又能或縁彼相分故等 義蘊云。疏又或
能縁彼相分故等者。此有二義。一約自證能
縁相。二約相應互縁相。皆須變影縁
五十
若自縁者與自證分何別等 義蘊云。疏
自縁者與自證分何別等者。若見分縁見分。
其能縁之見。與自證分何別。若見不縁
見。便違上文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五十
前依因位不必同 演祕云。疏一云
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前言王・所同一所縁。
據因位説。果不必同。何所以耶。答。果位自
在不同何失。又因縁外必同所縁。果亦自内
縁相應法。由此所縁非必定同。後釋爲本
五十
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演祕云。疏此義
雖然稍難知者。問。難知理何。答。以同同一
所縁義故。何以無耶。答。心王縁彼所變似
見。心所乃以能縁心見而爲其質如何得
成同所縁耶。問。心王所縁託自心變。何
得不同。答。所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
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縁
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爲質。質似不同。云
何王戸斤同一所縁。若以相似名爲同上。理
雖可然。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縁相
似名同名爲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義
蘊云。同全自縁故
五十
論唯除見分能縁用 義燈六末十四 
云。本釋如疏。西明四釋。於四釋中初釋分
二。第二釋中分三。第三釋中分四。第四釋
中分六。成十五釋。總第四釋與本釋同。別
分成六。即不同本。要集斷云。四釋之中第
四爲正。無漏心等用周遍故。於變不變十
五釋中。第十三爲勝。正智證如及餘心等
證自證者。皆不變相。此餘一切見等縁相
必變而縁。今謂。西明十五釋中皆無一正。所
以者何。且就第四分六釋中。一云。見縁相
變。餘皆不變者不爾。既就體四分以辨相
縁。見縁自相即是親縁。如何名變。若帶起
名變。是自證分。故前第一卷云。變謂識體轉
似二分。亦不關見。更變相縁無文説故。
餘二縁相如何不變。二云。見縁三變。餘皆不
變。此亦不爾。見縁相變有過同前。餘二縁
三皆不變者。二縁相分如何不變。第四縁
見不變相者。自證何殊。要集救云。兼正有
別者。既兼正殊。何不變相。不變相齊如何
兼正。三云。見縁四變。餘皆不變。過准前知。
四云。三縁相變。縁餘不變。要集斷此解中
爲正。今謂。同前皆亦不正。何者見縁彼二
變相可爾。如何縁相更説變相。豈不親
縁同體相分。又第四分縁相是兼。許變相
縁。縁於見分亦兼非正。何不變相。説果
縁他過。亦准知。要集言。有説云。見縁自證
變影而縁。證自證分。縁相見分。見縁三四
以隔越故。變影而縁皆不應理。同體義分
何言隔越。見望自證如何名隔。見縁自證
既自内證。如何變縁。若變相何名縁自。由
此内證不變而縁。三縁相分變影而縁。不
由隔越及由實性者。今依疏文但云新得
即變影縁。無隔越。若以後二分望相名
隔。見望第四義越名隔。理亦無違。若云
既變相縁何名縁自者。此難亦非。如以鏡
爲縁還見自質。以心爲縁還見自質見自
心等言。豈不變相耶。見縁自證變自證
相故。名爲縁自。於理何違
五十
一左
如前所得故成差別 義蘊云。疏如前
所得者親所得影者。未成佛位。先來縁者
名前得。如自證縁相正自縁前二。見分
縁後二。此皆成佛。方縁故言新得。皆變相
縁也
五十
三右
中邊論説心心所故中邊論文二右
上屡
五十
三右
瑜伽三十八十分別等也 三十八。七
十三四左七十四七右顯揚十六二十右楞伽第
十六左明十分別云。佛告大惠。一切諸法
相續不相續相者。謂如聲聞執若義相續。
相執著相續。縁縁著相續。有無執著相續。分
別生不生執著相續。分別滅不滅執著相續。
分別乘非乘執著相續。分別有爲無爲執著
相續。分別地地相執著相續。分別自分別執
著相續。分別有無八外道朋黨執著相續。大
惠如是愚知凡夫。無量異心分別相續。依
此相續愚癡分別。如蠶作繭。依自心見分
別綖相續。樂於和合自纒他。執著有無
和合相
五十
五右
如第一卷第一卷
五十
五右
如對法第七五十三等解 對法第七
十六左第八初紙至十一廣明諸業。大論第九七十八
十三
五十
五左
對法論説善業名福 第七十六左
全文
五十
五左
瑜伽言善業名福 瑜伽九七左之文。
倫記三上十左云。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等者。
福業於人天受總異異熟反順五趣受
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中受等流果相
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成唯識説。餘
處説彼有等流果。應知彼依隨轉理説故。
大乘中彼無善果。故受苦轉微名爲得果。
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塵復善業感。
又釋。離非天爲一合成六趣故。説善業
順力趣有。地獄實無。備云。有義。善業亦得
能感地獄別果故。如小地獄得涼風等。順
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業
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
此及對法不説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
受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
何故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
無別善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
善但招樂。故無捨果。問。下善業麁不招捨
果。第八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果故。不應
爲例。景云。今大乘中雖無文説。以理而
言。於善趣中。以上善感捨受。以阿頼耶是
總報故。兼感六識捨報。下善感喜楽。以別
報故。亦兼感六識捨受。下惡感苦受。以是
別報故略纂大
五十
五左
瑜伽論云五趣異熟瑜伽第九同上」
五十
六右
對法論説自處受故 對法七十六左云。
問。何故色無色繋善業名不動耶。答。如欲
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縁轉得餘趣異
熟。非色無色繋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
地決定故。是故約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爲
不動。又定地攝故。説爲不動抄第六十六左
云。此中色無色業界地決定者。此除中謗
及五淨居幷自在天處餘一切地足故。此中
轉者。必上極邪見謗涅槃深所資下業必
勝無漏種。種熏修餘任遇業不能轉故。不
同欲界地汎爾隨依何品諸業皆轉動。故
凡位持經亦能轉反。況得聖道。又處可轉
趣地不可轉。豈欲界業趣地轉耶。此解不
可。或從多分下三定業不可轉故。其定地
攝故。因成不動。生得善相從。亦名不動定
時故 義蘊云。疏對法論説至如欲界餘趣
縁轉得餘趣受等者。謂如欲界畜生中
業。更過増盛惡縁。便於地獄中受。若遇善
縁。可人中受。此即不定也。問。此言轉餘趣
處受者。爲是總報爲別報耶。答。一云。通
總別報。以不定報中通總別故。一云。唯別
報。何以知者。雜集論説。如欲界中餘趣圓
滿善不善業。遇縁流轉得餘趣異熟。彼
言滿。更既不言引業。故知。唯別報也。此解
爲正*今謂。具如義燈中辨。義蘊未盡理

五十
六右
問曰何故爾也等 義燈六末十六右云。
西明釋云。雜集初釋就任性業説。若約勝
縁非無移轉。後説上地散善從定假名不
動。今謂不然。豈欲界業不遇別縁。雖任性
業。亦別趣處受耶。若總不定。何得有定受。
又復五趣應無定異因。若爾如何瑜伽・雜集
等。倶説定異即各別感五趣因果。若許遇
縁方別趣受。無縁不別。與上何殊。不名
不動。有解釋云。熏禪同地。但非異界地故
名不動。要集云。有解爲勝。今謂不爾。豈欲
繋業於異界地受耶。亦同地趣不定。應同
不動。若許異界受。即異地漏隨増。亦別界
別受。違諸聖教故爲不可。又云。雜集後解。
但云定地攝故名不動業。若定若散。皆定地
攝。不可難言散善非定應非不動。今謂不
爾。若許散善非別處受。自性不動。何須定
攝。若許別處受。何得名不動。若以以定
不動從定名不動。亦應定倶名爲修惠。聞
惠從定亦名修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
許散善定地攝故名爲不動。即有覆無記業。
亦應名不動。同定地攝故。問。許業異熟
轉異受。如何十因立定異因。答。非説諸業
皆名定異皆可移轉。但據總報定業界地
趣異立爲定異。不定別報。許移轉於異趣
受故。同地總報不妨異受。如生淨居故。
雜集云。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縁
轉得餘趣異熟。不説引業。又圓滿業所得
異熟有共不共。如鹿王膞子臆等。爲共
通善惡趣故。頂肉髻雙法大。通人天趣。立
定異因。轉餘受業。各據別義。皆不相
五十
六右
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如瑜伽抄第四
五十
六左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演祕云。疏業
之眷屬亦立業名者。有義彈云。疏説五蘊總
名爲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爲眷屬也。有
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倶行。不可能招引
滿異熟者。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爲色。爲業
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言。由善
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爲眷
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義蘊云。論業之
眷屬亦立業名者。問。爲一切五蘊皆業眷屬。
爲不爾耶。答。唯取能助有漏善惡業能招
總別報者。方是眷屬。即簡一切無漏五蘊及
淨無記五蘊也。色中取所發善惡身語。爲
律儀不律儀色。餘四蘊中。唯取有漏善惡。所
餘非也。問。染第七識爲是業眷屬不。答。善
惡二業。唯第六識。第七既非同聚。無力相
助。非眷屬攝。有義亦爲眷屬。由此爲依意
識生故。此雖別聚必同聚時故。既能助業。
何非眷屬。前解爲勝。若許爲依及同時故
即名眷屬。三根第八爲例應然
五十
七右
不同小乘具十隨轉 演祕云疏不同
小乘具十隨轉等者。由十因故得隨轉名。
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倶舍論第六三右
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
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
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説由時果等善等故。
説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同
于四相及墮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
果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
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今
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
轉能得異熟果也
五十
七右
謂初作時非即受果 光記云。宗輪論
六十四云。大衆部等未宗異義業與異熟。
有倶時轉。倶舍六十三左云。然異熟果無與
業倶。非造業時即受果故。亦非無間。由
次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又異熟因感異
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辨
五十
七左
如薩婆多眞異熟果 倶舍六二十
二右
云。
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倶
及無間*故
五十
七左
化地部皆有體 演祕云。疏化地部
至現皆有體者。問。大乘現體而亦不無。何乃
簡彼。答。大乘現但有業習子。無業現體。與
彼不同。故須簡也
五十
八右
有詮有遮等 義蘊云。疏有詮有遮者。
詮謂有業種子。遮者簡其曾現爲餘部等」
五十
八左
二者取名色心外法故 義蘊云。疏二
者取名色至不能縁得心外法者。問。何故前
言相中道取無爲以爲本質。此名色内唯
取親縁。答。相見通於處界可攝無爲。名色
但據蘊明故。唯親相。演祕。今謂演祕麁漫。
義蘊爲優
五十
九右
又變無爲亦各所攝 義蘊云。又變無
爲之影相分亦名所攝者。問。四蘊名各。無
爲之相何蘊攝。答。現行相分行蘊所收法同
分攝。相分種子隨能變心通四蘊攝。無別
種故
五十
九右
一切五蘊不離此二 演祕云。疏一切
五蘊不離此二者。色蘊是心心所相分。亦名
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今謂。色名化
所未見典據。恐應非疏意。今按疏意。心
所但如名位。不別收色。心及心所攝五蘊
盡。皆不離此二故。唯心之言。尚震拈萬法。
況又更加心所。今色名心所以飮該羅諸
法者何意。見所覊思之
五十
九右
受樂執取縁取也 演祕。義蘊云。
疏謂愛樂執取縁取者。此釋本末異熟。雖染
汚亦得取名。謂由愛樂於彼本末異熟。或
執或縁。皆名爲取。又解。由第六七愛本異
熟故執。由第六愛樂於末異熟故縁。並名
爲取。以愛著故
五十
九右
餘識別報一切法盡 演祕。義蘊云。
疏餘識別報品各末攝一切盡者。第八五數
幷相分。名總報品。餘七中三性諸法。皆別
報品。善染二性。雖非別報。別報類故。既非
總品。皆入別中故。此總別二品。攝一切法

五十
九右
唯簡異熟以極狹故 演祕云。疏唯簡
異熟以極狹故者。顯前釋末唯攝別報。不
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爲極狹。問。相見等四。
四皆攝得五蘊不耶。答。皆攝得。見唯攝彼
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小分。本末相分通
色蘊數。能縁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義
蘊云。疏簡異熟以極狹故者。若本中唯取第
八心王。末中唯取六識一分業所感者。不
言總別報品。故前解極狹
五十
九右
即彼上四取也 演
五十
九左
取前第一故有前八解 演祕云。疏
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問。前之三對有
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何。答。本末皆攝
能所縁二。二取故有。或本爲所取。末爲能
取。末縁於本熏本種故。據容有説。取言
通於縁執二種故。無違故。各有四也
六十
本末亦具二義 演祕。義蘊云。疏本
末若爲異熟解等者。此會相違也。若言前
八取中皆具能生所生二義者。初解本末
唯異熟。便非能熏。能熏既無種亦非有。如
何得有能所生義。故疏解云。取爲所取等
者。此説由六七識等取彼本末異熟以爲
所取。即相分中熏識種子故具二義
六十
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等 義蘊云。疏
即名言種由此二而生者。由取本末而熏
成名言種故。言取二而生。此本末種。設由
染淨心等之所熏發。亦定無記相分。隨質
唯無説故。餘義可准
六十
此中二取相見分等 演祕云。疏此
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問。能熏七識非劣無
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答。相分熏彼本末
之。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六十
此當來世生死三世等 義蘊云。疏此
當來世言至生死三世等可知者。雖有二種
三世。今論正顯生死三世也。何以知者。前
解難云由何有情生死相續。不約分位。又
下論説。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招餘異
熟果。由此生死輪轉迴。故知。定取生死三
世。疏云可知。是此意也
六十
一左
攝大乘第三有受盡相故 無性攝論
二十
三右
云。論云。復有有受盡相無受盡相。有
受盡相者。謂已成熟異熟果善不善種子。無
受盡相者。謂名言熏習種子。無始時來種種
戲論流轉子故無性釋二十四右曰。有受盡相
謂已成熟異熟果等者。善惡種子既成熟已。
不可重熟。受用盡故。猶如種子既生芽已
不可重生。無受盡相謂應言熏習種子者。
即彼種子縁増長。能起名言戲論因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四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
八本
之二

六十
二右
一者性能生果故 演祕云。論
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有義。問。親因縁種
熏時望果。爲定別世如異熟種。爲亦許同
一期身世。答。疏一。等流増上性同易感。此
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二
云。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世
故。而立命根。説依親種生第八識一期功
能。若許世同隨熏熏果。一期生種義即不
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種生果雖無
有盡。隨業可説一期別故。若爾與業種
子何別。説有盡相無盡相耶。解云。業招生
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延壽
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若受
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縁終不更能受於果
他。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爲一業引生一期
果。後逢縁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無生
果一期功能名無盡。詳曰。觀有義意取後
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刹那分位
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果與能熏
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念有二現
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種自相
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皆得爲
二種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刹那世並業
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可不同。疏
據此義説言同也。不爾論云性同易感等。
徒爲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理爲未可」
六十二右増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 義蘊云。
此釋論中等流増上二非別體。倶言易感。
非謂一切。根發識此即増上非等流故。由
此前説雖前三縁亦是増上而今第四除
彼取餘。問。但是異熟亦必増上。何獨云等
流耶。答。雖實所由増上果多分易招故。
異熟中略而不説。以異生故。問。如五根發
識七生六八。此雖増上何必同性。答。此
中但約與等流同體者説。亦不相違。疏第
二解。別配等流性同増上易感。即無過失。
於理爲勝
六十
三左
解頌答問於中 義蘊云。疏解頌答問
者。謂前問曰。唯有内種而無外縁。由何有
情生死相續下有四復次。答。此即第二復次。
答上問故云答問
六十
三左
即攝論第三三種熏習 演祕無性
攝論第三。一名言熏習差別。二我見熏習差
別。三有支熏習差別。四種者。一引發差別。二
異熟差別。三縁相差別。四相貌差別。釋曰。此
阿羅耶識差別云何者。謂已信解阿羅耶識
相成熟義。復問差別。答。或三種或四種等。
名言熏習差別者。謂我法用名言多故。有人
天等我眼色等法。去來用熏習差別。由此我
法用影顯現。諸識生起功能差別。我見熏習
差別者。謂四煩惱所染汚意薩迦耶見力故。
於阿羅耶識中。有能執我。熏習差別。有支
熏習差別者。謂福非福不動行増上力故。於
天等諸趣中。有無明等乃至老死熏習差別」
六十
三左
彼論但有言説熏習 論一名言熏習謂
有爲法各別親種者。名言熏習即攝得三性
等。然攝論意。唯有表差無顯境故
六十
四右
瑜伽七十二聲自性唯無記瑜伽七
十二十三右云。如是五事幾去來今幾非去來
今。答。四通三種。眞如非三種。問。如是五事
幾欲界繋幾色界繋無色繋幾不繋。答。欲色
界繋三。無色界繋亦爾。正智一種。若唯出世
間是不繋。若世間出世間通繋不繋。眞如
倶非一種。問。如是五事幾善幾不善幾無
記。答。相反分別通三種。名唯無記。眞如
爲善。精淨善巧所縁義故。非能攝生可愛
果相義故。正智唯善
六十
四左
有因外縁以分二別 演祕云。若依
外者名表義名者。有義彈云。五識一切皆依
外故。應名表義。詳曰。由因他名自能熏
修。以自他對立以外名。不約根塵以明
内外。何得謬以五識爲難。智者應知
六十
五右
若依無漏唯無漏芏善 義蘊云。疏若
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者。問。若凡夫依
如來名等熏種豈無漏善耶。答。以無漏善
名名無漏善。其實即是有漏顯境所攝。然今
此説依無漏名熏唯無漏善者。此但約菩
薩後得所熏種也。問。前言名從聲本説爲
無記。菩薩之聲既唯有漏。名從聲本應非
無漏。佛不熏種非此所論。何故此云依無
漏名熏種無漏。又前疏云。若依外者名表
義名。何故此云名在内。答。前約五法中名
體是有漏。從本無記。後約名隨無漏心變
故。言無漏。前約聞多外名。此約諸聲爲内
故不違也*義演云。疏若依無漏名熏種此
唯無漏善者。爲十地菩薩無漏意識中縁能
詮名等。亦相分中熏成無漏種子。若第七識
平等性智。縁能詮名言。亦相分中熏成無漏
種子故。亦爲名言熏習。又十地位中。許有
漏五識諸根互用。其識亦能縁名言熏種
故。十地位中前七識中。皆有表義名言熏

六十
五右
内名爲縁熏五蘊種 義演云。疏内爲縁
熏五蘊種等者。意云。名由内發故云内名
爲縁。即第六識縁能詮名而熏成種。問。此
第六識亦依句文熏習。何故唯説依名言
種習。不言依句文薫習耶
六十
五右
雖亦依佝進退等 義演云。雖亦依
句等至進退等者。總答此問。雖第六識亦
縁句等熏種。然攝名句等三。總名名言熏
習。疏進退攝句字故者。意云。句詮差別。勝
字作所依勝。名能詮法勝。故但説名言熏
習。又解。句是名家果。是名字因。名爲進即
攝句果也。名若退攝。文因故。依名進退即
攝句文。今説名言熏習亦攝句子。然但依
名建立
六十
五左
攝論唯據唯有漏 攝論第四三右云。
言説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者。謂彼身等皆由
名言熏習種子者 。謂染汚意我見熏習爲爲
因變現。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丈熏
習種子* 義演云。疏攝論唯據言説名唯
有漏也者。若攝論中唯説有漏表義名言。即
約生死善惡業所感有漏表義名言説。不
約無漏説也。無漏名言非是業感故。若唯
識論説二種名言。即通有漏無漏也。據實
而言。立名言等三種熏習意。唯生死位中。
説此三熏習。常相隨故。亦不約無漏法中
名言。若無漏法中有名言熏習者。亦應有
我執有支二熏習等。無漏後得既無二熏習。
故知。無漏中立無名言熏習。今此論傍約
義説。許通無漏。非正所明。故攝論約有
漏位立名言熏習文盡理也
六十
六右
論隨二名言 各別因縁 演祕論隨
二名言至各別因縁者。問。表義聲界。顯境名
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云何能爲
諸法別因。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見熏諸法
種。爲諸法因。理無爽矣。疏具斯意。尋之可
悉故。世親攝論云。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
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爲眼生因。異熟生眼
從彼生時。用彼爲因還説名眼。如是耳等
名言差別亦爾
六十
六右
論二我執習氣我我所種 演祕論隨
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問。凡夫有學有我執
者自他有差。無學等聖二執已亡自他體等。
答。由有横許彼此情生。起自他執。執見既
斷物我心亡。得同體悲自他封息。依著不
著由我我無。非我我無體成同別。故無學
聖體得成異今謂。局斷難信。如平等性
智。不斷我執終不能得。由之而言實令
自他成差別。本在我執。然言非我我無
體成同別。此豈理乎。如次下疏中具釋
六十
六右
非如攝論唯説第七 無性第三九左
上已引。我見熏習差別者。謂困煩惱所染
行意薩迦耶見力故。於阿頼耶識中。有能
執我熏習差別。有支熏習差別者。謂福非福
不動行増上力故。於天等諸趣中。有無明等
乃至老死熏習差別。義演。若。攝論中説。我
執熏習。一切時常相續。第六識中我執熏習。
即有間斷。所以不説第六識也
六十
六左
然不善中惡多於善 義演*云。疏然
不善中取言諸者顯惡多於善者。善業果即
狹。界寛惡趣。便於六趣中。唯人天是善趣
故云狹。界寛者。即上界及欲界人天少分。皆
是善也。若惡業又即趣寛界狹者。唯在欲界
中有惡業果。趣寛者。若惡趣中四趣是惡。
謂修羅・鬼・畜・地獄也 今謂。諸字似無別
致。於上善中。簡別無漏以標有漏。惡無所
簡故加諸言。或可。諸論師中曾爲此釋。疏
亦用之叵趣訂焉
六十
六左
論應知我執是増上縁 演祕云。論
應知我執至是増上縁者。問。此三熏習爲定
周別。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
言自在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
無漏種。皆非後二之熏習故。若以我見對
有支。言應爲四句。有我熏習而非有支。謂
無記執所熏之種。有有支習而非我見。謂善
惡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非二
熏者。無覆無記無漏種等。有具三習。如欲
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六十
七右
或通無色佛處聽 亦通無色。無色界
中。即約有波羅蜜多聲聞。廣惠聲聞以無
色心能縁一切法。佛邊聽法。六識縁名
言。而熏成表義名言種。即説是地前菩薩
生無色界也。即約無學故。之無色諸天佛
邊聽法。然不約異生説。以無色界異生無
表義名言熏習。又彼界生不能起心縁下
界色法故。今約聖者爲言。若馬異生六行
無色定。於欲界身上。亦能聽法。亦有表義
名言熏習
六十
七左
第五位次名言熏習通十地 義演云。
疏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乃至無漏
通十地者。若至佛果。即無名言熏習。若第
六識有漏名言熏習。即第七地終心有也。若
八地已上。唯是無渥第六識名言熏習故。
八地已上菩薩無漏意識。聽法縁名等熏
無漏種子也。餘六識者。即是第七識及前五
識也。故無漏第七平等性智。縁名言熏習。
及有漏第七識我執熏習等。知通十地也。
然法執熏習。即是前名言熏習攝。不是後
名言熏也。若十地中有漏五識熏習者。
是名言熏習也
六十
八右
聖説不共無明亦無 縁起經十五
云。内法異生若 放逸者者。彼除一種不共
無明引發放逸爲縁生行。又十六左云。内法異
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
相應。善心之所引發解脱爲依。迴向解脱
而引發故。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
明起増上縁然能作彼四種無明斷増上縁。
諸聖者學不共無明永斷故。不造新
義演云。若未至十住第七住心已前。即名
外法異生。許造作二業生外道等故。名
外法異生。答。若至十住第七心以去。即爲
内法異生。更不退作小乘外道等故。第七
住名不退位。入第七住已。亦伏分別我執
已上今謂。入第七住已上伏分別我執者。此
釋未詳。何者疏言資糧位起。此位中有十住
十行十迴向。何唯第七住可以准知。義燈雖
擧異説。然内法異住爲四善根
六十
八右
論此頌所言有支氣氣 義燈六未
左八論云此頌所言等者。問。相見等取由業
所招。云與取倶。今三熏習。我執習氣非業
所招。如何得云由業習氣二取習倶。答。前
云由業與習氣倶能生現果是親疎縁。今
此亦望業習二倶能生現果親疎差別。不
云業招我執習氣
六十
八左
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 義蘊云。
疏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者。我執名
言雖亦熏種。但名二種熏習。未名二取。
有別能取取此二故。而熏成種方名二
取習氣。又執我我所。及縁名境。而熏成種。
即是二取習氣。今言非此二種體自能熏者。
約所執之我及名等境。不自能熏。要由見
分方熏種故。今此准前二應有所熏取。但
以論中不言彼取故此不述。*義演云。據
其道理我執等亦能熏習今者。但約別能取
所支二種名二取也。其實不妨。我執等亦
是能熏他
六十
八左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釋 義蘊云。論倶等
餘文義如前釋者。問。前相見色等。皆是名言
種子。是業所感故言倶。謂業種二取種倶
是疎親縁互相助義。今取我執種爲二取。
既非業感。即不相助。何以得如前。答。我
所熏相質同種。親生當果。由業助力
方始能生故。義如前不相違也
六十
八左
然此熏習如理知 演祕云。上三習
氣與十一識相攝云何。答。按無性・攝論第
四本論中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
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言説。此由名言熏
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子。
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十
一識之名。當如下解。故此不云
六十
九右
此應第二方解其惑 義蘊云。疏此應第
二方解其惑者。此中以惑苦名取。頌先言
業。第二方解惑也。有云。據潤生次潤生
次惑居業。後理未可*義水鑋*云。疏此應第
二方解其惑至此非例者。此辨惑業苦三次
第不同。據論本次及諸經論。皆先言業。次
明惑幷苦。故本頌云由諸業習氣等。何故
長非依論及本頌文。有何意耶。答。今據
發業次第而説。要由有惑方造有業等。能
成苦故。諸聖教非此例也
六十
九左
感異熟生 義演*云。疏感異熟生者。意
云。無起業及無漏業唯感異熟生。不同前
總別報業。問。別報業是不感異熟生耶。答。
雖感異熟生。不同無記業及無漏業。思可
知也。即無漏現行。從異熟識中種及生。勿
名異熟生也*今謂。謬之甚矣。不足提

六十
九左
對法第四亦是不善 義法四初右云。
自性不善者。謂除染汚意相應及色無色界
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復云
何。謂欲界繋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
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
 義演*云。欲界中倶生煩惱不發業者。乃
有多類。略述五種。一者即如欲界中倶生
貪慢無明。倶生身邊二見倶起者。即是有覆
無記攝。二亦有獨頭煩惱倶生貪慢等。雖
不與倶生身邊二見倶起。以不能發惡
行故。亦是有覆無記性攝。據何教説。答。如
縁起經中説。持戒比丘所發貪慢癡。彼信
慚等折伏此貪慢癡故。若貪等亦是有覆無
記攝。解云。其持戒比丘。雖是凡夫。爲持戒
故得但厭生死造福業。所起信等。希求
出離故。其貪等成無記性。又其比丘。或時
擧目觀五欲境及女人珍財。而生邪行及偸
盜殺生等十惡業。道雖犯是戒。唯除生慚
愧。愧此所起貪等即成有覆無記性故。倶生
獨頭貪慢癡等。由信慚折伏成有覆無記
故。又若自餘人非出家。見有好食。則即宜
位而起貪癡心。同起此心。遂即邪行偸盜
殺生等十惡業造。即説。此所起貪盜名正發
業。即是不善性也。三者欲界中倶生貪慢癡
等。不與身邊二見倶起。然其獨頭貪等。亦
是有覆無記性攝。其由何者。如有人於現
在身起心縁未來世。人天善趣後有身而
生貪愛等。多分是有覆無記性攝。少分是不
善性。若縁未來三惡趣後有身而起人。雖
見好境錢物等。而起倶生獨頭貪慢癡等。
其人心亦不擬退求色境錢物等。不造惡
業。以不發惡業故。其貪等故成有覆無記。
及發者即是不善性。五者亦有獨頭貪癡慢
等亦是有覆無記性。即如九種命終心倶生
受倶故。除此五種已外餘者能發業。是不
善性
六十
九左
然縁起經上卷無勝功能 義蘊云。疏
縁起經上卷至有覆無記者。此征欲界發
善行無明通有覆也。若由欲愛等者。明發
業惑。此愛取下。兼明潤生惑。由信伏故皆
有覆攝。問。其相云何。答。謂如人愛知足天
愛欲生彼。便有無明發此福行。由於教
等起深信心。生決定想攝伏諸惑令成
有覆。問。彼文但言欲愛等。云何以此證無
明耶。答。由不了彼善趣等苦。而生愛染
故定有癡。若有説言。欲界有覆無記。於發
諸行無勝功能者。以此爲證。令知有覆
亦能發行已上知義燈。分別縁起初勝法
門經上六右云。世尊告曰。諸有現前愛非
境。増上力故。發生欲愛起不善根。造非福
行。一切皆由於因於果非福行中不知過
患。彼由意樂有過失故。或由加行有過失
故。起非福行。如是意樂加行過失。唯用無
明以爲勝縁。非境界愛及不善根。若由欲
愛造諸福行。彼信爲依。及造斯行。於死
於生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
爲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
行無勝功能對法抄第四八右曰。縁起經。
内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漏及不動行。非無
明爲縁。瑜伽説。無明通發三業有三會。一
云。内法異生不放逸者。即解脱決擇不感總
報。非曰見道無明所發。唯修道無明發唯
感別故。四無明唯見故。二解縁起經有覆
無記。信所攝伏發非不善。四無明發據實
有覆發亦感總報。三云有不善位在唯無不
共相應二種非不種子多分無位支發。爲
別餘異生所以不説。非無隨眠發總報」
七十
二右
瑜伽第九十二因縁論 第九十三左
第十三左九十三對法第四八右十地第八
天親十二因縁論
七十
二左
總五事中一分爲體 義演云。疏總
五事中至一分爲體者。意云。於體如下別別
總出十二支體也。問曰。總十二支以何爲
體。答。且如五事中。但以相及分別二法爲
體。問。何故不用名體耶。答。准下五法中
名屬邊計所執。是無體法。所以不取名。此
十二支。依他起法。若依三性出體者。即用
依他起性爲體。以*邊計無體故。如蘊處
界中。但取有漏故。三分不取無漏。何以故。
若非蘊性故。問。若有漏即爲體者。但如
十二處中外六處。十八界中外六界。是爲支
耶。答。不然。但約有漏。有漏者得爲支體。
不約内外辨也。何以故。以外境法非支
體故。又須辨。又解云。或攝境從心總得爲
支體。又解云。一分者。即十二支中。用内六
根爲體。不取外六塵故云一分。界亦准
此。問。分別既是心心所於分別中攝得幾
支。又於相中攝得幾支。答。相通攝得十二
支。分別唯攝心心所。准可知也
七十
二左
記經云非餘法 縁起經上初左
文。十一殊勝如次下釋
七十
三右
大論第九 不取餘法 第九十七左 云。
復有七種無知。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
四最勝愚・五眞實愚。六染淨愚・七増上慢
等取十九及五種無知。瑜伽明七種與十九
及五種相攝
七十
三右
對法第四名無明支故對法四九左云。
依四縁相建立支縁。且如無明望行。前生
習氣故。得爲因縁。由彼熏習相續所生諸
業。能造後有故
七十
三右
答曰不爾彼非因縁故 瑜伽十五左*云。
問。何故諸支相望無因縁耶。答。因縁者自
體種子縁所顯故
七十
三右
大論第十説爲一事 大論第十三左
*云。問。何因縁故。無明等諸有支作如是次
第説。答。諸愚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次
即於彼發起邪行 此所言愚。即是無明
一事也
七十
三左
非如小乘約分位辨 倶舍九十二右云。
論曰。傳許。世尊唯約分位説諸縁起有十
二支。若支支中皆具五蘊。何縁但立無明
等名。以諸位中無明等勝故。就勝立無明
等名。謂若位中無明勝。此位五蘊總名無明。
乃至老死最勝。此位五蘊總名老死故。體雖
總名別無失廣説
七十
三左
此有十九第九等説 演祕云。按彼
九十七右具明十九。今略數之。於前際無知。
於後際無知。於前後際無知。於内無知。
於外無知。諸行起無知。於業無知。於異
熟無知。於苦等四諦無知爲四。於因無
知。於從因所生諸行無知。於六觸處如
實通達無知。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
知。如是略説十九無知。七無知者。一世愚・
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眞實愚・六染
淨愚・七増上慢愚。五種愚者。一義愚・二見
愚・三放逸愚・四眞實義愚・五増上慢愚。六無
知者。無知・無見・無有現觀・愚癡・及無明闇。
問。十九與彼七五六等相攝云何。答。攝
彼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
第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
六。後一攝第七。次攝五者。五中義愚通攝
十九。見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
攝於業・異熟・及倶無知。眞實義愚。攝於師
等乃至道諦所有無知。増上慢愚。攝最後無
知。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
言十九。義准知故。故論云。如是六種無明
差別。隨前所説七無知事次第應知。於
後二無知事。總合爲一。起此最後無明黒

七十
三左
大論第十此爲實 故 第十十三左五十
十七左五十五十一右演祕云。疏大論第十
至皆言實有者。按第十云。九實三假。同此
論明。五十六云。當知。有生及老死支是假
有。諸所有支是實有法。五十五中明諸煩惱
假實之支。如前數引。今闕不録
七十
三左
又縁起經文勢同 五十六十七左云此
與諸見及貪等對辨已云。是故當知。別有
無明。是心所性與心相應
七十
四右
十地經子時果時 今謂。經無此文。
論八八左云。論曰。是中無明縁行。無明因縁
令行不斷助成行故者。無明有二種。一子
時二果時義演云。疏十地經云。無明有二
種子時果時者。子時者即是種子。果時即
是種子果時即是現行。此依舊論辨。若新經
論中。即説種子現行也。意説。無明支中。有
種子現行二種也
七十
四右
縁起下卷謂隨眠等 下卷十五右云。世
尊告曰。略有四種轉異無明。何等爲四。一
者隨眠轉異無明。二者纒縛異無明。三者相
應轉異無明。四者不共轉異無明今引此
經。爲證無明通現種也。具如義燈中釋」
七十
四右
又唯發業通不善無記 義蘊云。正發
無明既唯見斷。即欲界中正無明支。雖能發
三種行。唯不善攝。第六卷云欲界分別煩惱
唯不善。上二界者。即唯無記。亦能正發。如
生二定已上。皆用上無明發行故。問。欲界
有覆無明定倶生。爲能正發後趣行不。
答。縁起云。若欲受由造諸福行彼信爲依。
乃造此行。我施殳爲有覆無記。言造諸福
行。理兼正助。故知。欲界有覆。亦能正發。准
文取義。即欲界外法異生有發諸行。能發
無明。皆唯不善。若内法異生放逸者。設發福
行通二性。若不放逸者。即唯有覆。此設現
行相應無明有説。不放逸者。唯以不共無明
種發行。即不善也。問。如何福行不善無明爲
能發耶。答。爲遠因故。若求福業欣生人
天。能發明即不善攝。若求生淨土及見佛
等能發無明。即是無記。與所發行必不同
時。彼唯善故。問。准下論正義。然無明支正
發行者。唯見所斷。云何此説倶生亦能正
發行耶。答。下論約外法異生等正發無明。
唯是分別。今依縁起據内法説。亦不相
違。或縁起約修福行多故。言造諸福行。亦
不相違。前解爲正*
七十
四右
非發福非福如對法第七 對法第七
十六左演祕云。疏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等
者。所發福等而有三種。能發無明但有二
也。按對法之。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彼
一向是染汚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
異熟行相正見故。由眞實義愚發不動行。
眞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眞實義愚。
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轉故。
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
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
七十
四右
大論第九十地經説 第九十八右十地
論八九右云。如前説無明有二種。一子時二
果時。行乃至老死亦如是。先際後際滅。中際
亦無。是故不説。云何攝過觀。所謂三道攝
苦因苦果故
七十
四左
羯刺藍等 九十三初左云。既命終已。由
前際因。於現在世自體得生。生已漸次於
母腹中。因識爲縁。續生果識隨轉不絶。任
持所有羯刺藍等。名色分位後後殊胎。始
治藏乃至老衰演祕疏三識支至恒
隨轉故者。乍觀所引九十三等。似證識支唯
取種子不取餘識。理實但證頼耶爲支。
簡餘轉識。非證種
七十
四左
彼下文云之所隨逐 九十三三右云。
又即此藏當來後有名色種子之所隨逐。名
色種子。復爲當來諸觸種子隨逐。此觸種
子。復爲當來後有諸受種子隨逐。當知。是
名於其中際後有引因。由識爲先。受爲最
後。遍能牽引諸自體故 演祕云。疏文云
至之所隨逐者。言此識者中際識也。後際名
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際名色支
故。名色種逐彼識也。問。言隨逐者。明所
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種子復爲當來六處種
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法亦爾。如何能
證是第八識。答。識若第八。第八能持諸種
子故。後際種子可爲隨逐。中際之種若非
頼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前引後耶。義蘊
云。疏又云。又即此識當來有名色等種之所
隨逐等者。今言此識謂本識種。言隨逐者。
由識爲縁引當名色故。云隨逐。乃至隨
逐觸爲例亦然。問。今言此識爲取今識
之種。爲取當識之種。答。種雖現在實是
當來識種。若今識種。與當名色即無縁義。
云何隨逐。問。但言此識。何知即是第八識
耶。答。若縁識種即入名中何得更言名色隨
遂。有云。識時名色等種名爲隨遂。由此證
知是第八者。其理不爾。乃至觸受亦言。
當受之所隨逐。豈觸支持受種耶
七十
四左
問曰若何故大論唯一 第九卷十八
上明無明及行巳去眼識云何。謂於當
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戸斤有福非福不
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彼種子所生果識如
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再。由所依
及境界所起了別差別應知。此於欲界具
六種色界唯四。無色界唯一
七十
五右
答曰九十三中説六識身 九十三三右
*云。如是無明以爲縁故。諸行得生。行爲
縁故。令識轉變。當知此識於現行法中。但
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
爲名説六識身演祕云。復有釋云。若初
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有六識身。詳曰。
大乘初生唯八識。今云意識有違宗過。今
助一釋。理實結生是第八識。據後相續容
有六識。故説有六識。・義演云。此並六識
爲識*文有其三解。一云。彼論説六識爲
識支者。約就一切有性爲名。論相續身
也。然一切有情身始終而言。若在欲界具
六識。在色具四。無色唯一。第二解云。彼論
六識爲識支者。即就小乘宗説爲論。彼未
有第八識故也。第三解云。六識爲識支者。
或可。約一箇有情身中一切識始終爲言。
欲六色四無色一也今謂。疏唯二釋。引論
文巳。初約二乘而解。後就一身而解。分
爲三釋未可也
七十
五左
大論第十胎藏苦故 演祕云。按彼
論第十三十四右幾能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
五。幾唯是苦謂二。釋曰。謂無明・行・受・取・有
五。能生當苦。名能生苦。其識・名色・六處・
觸・受五。是種子。是彼當來生死等因名苦胎
藏。生及老死二唯是苦。既云識等名苦胎
藏。明非是現。問。既云苦胎明能生苦。何
不同有能生苦收。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
得名不同。生老死二。正名爲苦。是彼苦因
名苦胎藏。依主釋也。疏本多云胎苦者
寫傳誤也。問。設云胎藏苦持業得名。復何
爽耶。答。雖有漏法體皆是苦。所引之文意。
明生等二果名苦。故無明等名能生苦。生
老死二唯是苦。故知。胎藏是苦之因。依主以
爲勝今謂。此説未詳。下亦言胎藏苦。何
必寫誤。義*蘊云。疏胎藏苦者。有云。五果種
子名苦。在第八識中。義同胎者。此理不
*爾。彼論説。識等五名苦台藏。即生老死
二。正名爲苦。識等五種。能生於彼因故。名
苦胎藏。由此疏引證是種子
七十
五左
大論第九名爲識支 第九十八左*云。
眼識云何。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
識。所有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
彼種子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
知。亦爾義演云。疏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
云乃至於生死亦然者。此中間意。答名色・
六處・觸・受等五支。唯是種子無現行者。何
故大論第九。云福非福不動三行所熏種子。
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爲識支耶。
言種子六識者。即説此前六識種子。能生
六識果也。又處處聖教説。行支熏於識。即
識與名色得互爲縁。故知。現識得爲縁。
種子不能爲縁故。又説。識入母胎。故知。現
行第八識支。入母胎結生。種子不爾。又准
十地論云。無明有子時。乃至於生老死亦
然。故知。識支皆有種子現行名爲識支。以
聖教説通種
七十
五左
約當生果位中説有前後 義演云。疏云
約當生果位中説有前後者。意説。有現識
者。縁當來生老死中。説有現
七十
六右
或於現在其實唯種 義演云。疏或於
現在至其實唯種者。意云。十支因。是過去。生等二
支果。是現在。即此現在生等果。是過十因也。
生老死位。於此位中。説現在識以爲識
支。其實唯取種子爲識支。是正義
七十
六右
不爾便違胎藏苦故 演祕云。疏不
爾便違至胎藏苦故 者。顯違第十及五十六。
文言總也。若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前引。五
十六云。現法中識爲福非福及不動業之所
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當來餘身識
等生老死苦。又云。即識・名色・六處・觸・受先
種子性。隨所依時。曾得衆苦引因之名。今
已與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准此等。明
識等五唯取種子・
七十六右乃至説受皆准此知 義蘊云。疏乃至
説受亦有二至皆准此知者。大論第十云。受
有二種。名爲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爲因
受。二謂現法與受爲果。受者此二受中。前
種後現。皆准此知。或約當生或現生老故。
説通現。實唯種也
七十
六左
又五色根及餘諸名 九十三二右
全文也。續此文云。由執持所有根等。隨
在在相續流轉不絶。此二總名隨轉依止。由
是故云識縁名色。名色縁識。於現在世。猶
如束蘆相絶而轉。乃至壽住如是。名爲
從其前際。中際縁起。諸行得生
七十
六左
大論第九皆名色支 第九十八左云。
受蘊云何。謂一切領納種類。想蘊云何。謂一
切了像種類。行蘊云何。謂一切心所造作意
業種類。識蘊云何。謂一切了別種類。如是諸
蘊皆通三界。四大種云何。謂地水火風界。此
皆通二界。四大種所造色云何。謂十色處。
及法處所攝色。欲界具十及法處所攝假色。
色界有八及法處所攝色。然非一切。此亦
二種。謂識種子所攝受種子名色。及於彼
所生果名
七十
六左
此論下云通取五性* 義蘊云。准此
下文。總攝五因。但有與餘四支相雜之義。
不言通三性。今疏結云通取三性爲體
者。此有二解。一云。引下五因。但證雜義。通
取三性。兼結前文。不證下文。許通三性。
二云。准下三性分別門七分位中。亦記善
染故通三性。疏云此論下者。雙顯二文。前
明支雜故。説總攝五因。後明性雜云通
取三性。二釋倶得。前解爲本
七十
六左
或名色種立餘四種 義演云。疏名色
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者。意云。名
色支既攝得識等五支。即具五蘊。於中隨
勝立識等四支也。通三性爲體者。意名
色支既攝五蘊。五蘊通三性故名色。支體
亦通三性。更有外難。問答如演祕説
有義彈云。五蘊三性爲此支者如何得
引此論第二復次説耶。別説五支既唯異熟。
明知。總攝不通三性。何得爲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
性同。應以別體例於總體體令各等。體
既不齊。性何令等。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
此第二釋。那知不依彼義而論。不爾何須
分爲二釋。以此而言。疏固無失
七十
六左
若約名色不雜亂説此支等 義演云。疏
若約名色不雜亂説此支等者。疏主解
云。即色蘊中。唯取扶根微塵即除五根。五
根即是六處支中攝若識蘊中。唯取現在世
六識。名名色識。即除第八識。八識是前識
支體攝。又除第七識。第七識非是業感。不
通十二支攝故。又除前念六識等無間意
根。前念六識等無間意根。六處意根攝。又行
中攝。即取想蘊全。色行識三蘊少分。名
名色支也。行蘊中除觸。取餘異熟心心所
法也。哲法師解云。識蘊中取第八識名言種
子。是識支攝。現在第六識名言種子。是六處
中意根攝。爲五識中名言種子。即在色名
中攝也。此解亦有道理。任情取捨。餘者同
前疏主解
七十
八右
此約一意即義説別 義演云。此約一
意者。即一意根也。意説。即約一意根上義分
現在世過去世。即義説現在六識名名色支
中識蘊。過去世六識名六處支中意根。若不
作他上上來解。餘者若説識攝入六處
之中爲意根者。即名色支中闕無識蘊。若
爾時六識攝入*色名支中爲識蘊者。即六
處支中闕無意根也。故於現在六識種子
上。義説二也。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而爲論
他者。意云。此約一時倶有識等五支種子爲
論也。問。六處意者云何倶有。答。倶時識種
子對世名意。故五種倶有。爲約當來生時
分位説者。即名色具足五蘊。即如當來世
初入母胎之時。爲初一念倶名爲識支。從
第二念後至四七日來。名名色位中識。在
過去雖名爲意。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支。故
從第二念後。乃至四七日以來名色位中。
亦有過去六識等無間意名意根。此等無間
意。及餘心心所法。皆是名也支攝。故名色
支具足五蘊未名六處者。無六處用不
名六處
七十
八右
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而爲論 演祕云。
疏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者。問。六處意無云何
倶有。答。倶時識種對世名意故五種倶。燈
有一釋。與疏稍別
七十
八右
有處亦説義准此知 義演云。疏有處
亦説爲現行義皆准此知者。意云。有處云六
處支是現行非種子者。依前名色支會云。
亦約當生分倍説故也。其實唯取種非取

七十
九右
大論第十謂三界 第十初右云。欲
*受云何。謂欲界諸行爲縁所生。於欲界行。
染汚希求。由此能生欲界苦果。色愛云何。
謂色界諸行爲縁所生。於色界行。染汚者
求。由此能生色界苦果。無色愛云何。謂無
色界諸行爲縁所生。於無色界行。染汚希
求。由此能生無色界苦果義演云。疏大論
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者。此中愛支。唯是第
六識中愛。以此愛能縁後有身而起因生
愛故。即是欲愛・色愛・無色愛也
七十
九右
十地論説 如上屡引子時果時之文
七十
九右
瑜伽論説令生相續 瑜伽論五十九
云。當言金界一切煩惱皆結生耶。爲不
全耶。答。當言全。非不全。何以故。若未離
欲。於自生處方得受生。非離欲故。又未
離欲者。諸煩惱品所有麁重。隨縛自身。亦能
爲彼異身生。因由是因縁。當知一切煩惱
皆結生相續。如第一卷中釋
七十
九右
大論第 第十初右云。欲取云何。謂
諸欲所有欲貪。見取云何。謂除薩迦耶見。
於所餘見所有欲貪。戒禁取云何。謂於薩
迦邪見所有欲貪。初唯能生欲界苦果。餘三
通生三界苦果九十三三左亦同
七十九右欲取云何與諍故 義演云。然大論中
説欲界貪。唯在欲界。後云三見。通出三界。
謂三界中身見。名我語取。三界中見取戒取
名見戒取也。然瑜伽中在家起四取者。唯
約欲界人中説。若天上雖無出家。外道亦
得起後三取。然欲貪取我語取。即通見修
斷。若見戒二取唯見斷也。我語取者。即是五
見之中身見也。如諸外道。執受我時。但有
空語無實我體。名爲我語取。取者耽著爲
取。識由執我爲先。耽著不捨故。立取名。
又取有二種業。一由此四取興淨爲根
故。諸家俗人。以欲貪取爲先。淨財色等而
*興諍也。若出家外道。以執自見爲是。撥
他見爲非。而起見戒二取。及身見等而興
諍也。二者四取。即與後有爲根。以此中四
取。通能發業亦能潤生。由諸欲人起貪欲
故。便能資長欲界識身中五根應也。由諸
外道取後三取。後身行向三界中受身也
義蘊云。謂欲隨説分別作受士夫之相。因
言執。或因起言名我語取。即我見也
七十
九左
瑜伽上下皆四取體對法第七二右云。
取有四種。謂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執
取淨根執取後有。是取義。何以者何。由貪
著欲。繋縛耽染爲因。諸在家者。更相鬪諍。
此諍根本第一取由貪著見。繋縛耽染爲
因。諸出家者。更相鬪諍。此諍根本是後三
取。六十二見趣是見取各別。戒禁多分苦行
是戒禁取。彼所依止薩迦耶見我語取。由見
取戒禁取。諸外道輩。更相諍論。以於是處
見不一故。由我語取。諸外道輩。互無諍論。
於我有性皆同見故。然由此取。諸外道等。
與正法者互有諍論。由彼不信有無我
故。如是執著諍論根本。復能引取後有苦
異熟故名爲取 若能取等者。義蘊云。能
取謂縁四起貪等。所取即欲等四境。所爲
即合二爲體。爲彼四境起。如別抄中更
有異釋*若所爲取者。義蘊云。疏若所爲
取者。即於自見生貪。於他見生嗔。及生
慢等煩惱。皆名所爲取。今此合取所説義
別者。意云。唯瑜伽文有三文不同明四取。
此中合爲一取以明。取説義別已上今謂。我
語及所爲取。並皆不是。義蘊爲優。義燈詳
釋。兩師何爲不用。義燈
七十
九左
雖取支中非無餘惑 略纂第四二十
九右云。然此中説四取貪爲取支者。與十
地經同。彼云。受増上名取。成唯識説。於潤
業位。愛力偏増説愛。如水能滋潤故。要數
漑灌分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雖取
支中攝諸心煩惱。而愛潤勝説是愛増故。
此文不相乖返
八十
十有支取等 義演云。疏十有支至因
攝故者。意云。此有支者。總用前行及識
等五種種子爲體。以被愛取二法潤故。轉
名爲有也。若未被潤時。識等六種。但住自
分。無有能生當果之用。忽被潤已。有能
生當果之用故。得有支名也。即是能有當
來果故。故名有支。此唯種子不通現行。問。
*受取二支既通種現。如現行愛等。潤識等
種。其義易知。如*受等種子。亦能潤識等
種耶。答。通二義也。約凡夫異生潤。即唯
現潤取爲有支。若聖人第三果。亦通現種
潤。意聖人用愛取二種子潤。識等六種。轉
名爲有支。見有二論。不二偏取也。所以有
支是能生因攝。非是引因。以未潤時名引
因故。問。愛先取後。如何言和合潤先法
耶。答。不據前後以解和合。但以潤義同
故名和合也
八十
九十三等因所攝故九十三三左之全

八十
即前五蘊變滅等 義演云。疏即前五蘊
變滅者。即老變化名爲滅也。然生乳二名。
是於五蘊假立者。意説。此生老死二支名。
即是不相應中生異滅三相也。唯於五蘊上。
皆有生老死名。若於五蘊中。即偏行蘊攝

八十
若約分位有果記等 義演云。疏若約
分位至有果起等者。意説。有果即有支體
也。由愛取二法。潤前識等種。轉名爲有故。
有支當體即名爲有果。若有果亦起已即
名生老等。即説生等亦通種子無妨。問。如
何得知。如縁起經説生引同體者。識等五
種未潤名引因。引遠果故。若被潤己去
生因。近能生果故。雖同未潤。前一種
倶因也。種子故生引同時也。又云。生引同時
者。生者果也。能生因即有支也。引正是取引。
生老死果。至生老位中。有支種不亡故名
同時。又若將有支即爲生死等因。生等亦
通種子無妨。以有支體即是前識等種故
已上
八十
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 義演云。疏生果
之識等仍名引故者。意云説有文生果識
時。仍喚此有支名爲引因。何以故者。有支
體是前識等六種種子故。問。既被潤已如
何仍名引因耶。答。謂引果取識等以名引
因。種仍名爲能引因。由生唯取現行故。
有支因者。即識等五果種子也。雖被潤已
轉名爲有。至生位時此生果也。識等五者。
説。若約分位説。若至生老死位中。即前
引因識等種也。已不總名生支等故。説生
支等通種子也。問。如何至生死老位猶
有識等種耶。答。後必帶前。前不必帶後
也。亦如種子時未有果。果生時必有種也。
亦如彼三十七道品時。在資糧位中四念處
修時。即未有四正斷。若復修四正斷。必帶
四念處。如是乃至修八正道。正帶前七
覺支也。故今生支位。必帶前種故。説生支
通於種子也
八十
如倶舍第九 倶舍第九十二右
文。如上已引。二十二
八十
一右
五十六名爲縁生 五十六十五左云。復
次云何名縁生法。謂無主宰。無有作者。無
有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
純衆縁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
顯。唯法能潤。唯法所潤。隨在相續。如是
等相名縁生法略纂十五十一左云。主宰者
我也。無自作用者。謂自在天。或此法從縁
生。無自作用。餘可解。唯法所顯能潤等可

八十
一右
大論第十釋等 第十五右云。問。何故縁
起説爲縁起。答。由煩惱繋縛往諸趣中。數
數生起。故名爲縁起。此由字釋名。復次依
純衆縁速謝滅已。續和合生。故名縁起。此
依刹義釋。復次衆縁過去而不捨離。依自
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縁起。如説此有故彼
有。此生故彼生。非餘依此義故。釋名應
知。復次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名縁起。此
依數壞數滅義釋。復次於過去世覺縁性
已。等相續故。故名縁起。如世尊言。我已
覺悟。正起宣説。即由此名展轉傳説。故名
縁起。又略纂第四三十五右云。第七釋詷者。釋
縁起義。中有五種。依字釋名者。由煩惱係
縛爲縁。諸趣數數生起。故名縁起。依縁字
起字釋縁起字故名依字。依刹那義者。
簡大衆部化地部等縁起是無爲。亦破正量
部一期四相義。衆縁過去而不捨離者。若
依分位。前十支爲縁。後二支爲起。前支具
有因縁等四。雖復刹那滅入過去。種在身
中而不捨離故。依自身後果生起。或十二
支。前一一爲縁。後一一爲縁。此有故彼有
者。顯無作縁生義。此生故彼生者。顯無常
後生義。非餘者。唯由有縁果法。得有非縁。
有實作用能生果法。非無生法爲因故。少
所生法而得成立。無作無常二種爲縁。非
餘作用及非無生二種爲因。故言非餘。此
簡自在天等有實作用。及計無爲能爲縁
起。以釋其名。第四釋中屡屡逢縁。數數縁
起故名縁起。於過去世覺縁性已等相續
起者。初證菩提時。覺悟縁性已後。爲有
情平等發起。謂言説之故有縁起。自利稱
縁利他名起。即是法輪展轉説義 倫記亦
同○第十九右云。復次於縁起中云何數往
義。謂生已不住義。云何和合義。謂諸・縁聚
集義。云何起義。謂諸縁和合之所引攝新新
生義。云何縁起。云何縁生。謂諸行生起法性。
是名縁性。即彼生已説名縁生 倫記三
十六右云。第五重釋經中縁起名義。梵云
鉢刺底。此云應行。以不往故。梵云參。此
云和合。以正集故。林凡云嗢。此義譯起。以
縁新起。於三義中。初總釋縁起。以簡無爲。
次唯釋縁字顯縁不差。後唯釋起字簡不
生法。廣如正理。縁起縁生者。對法云。因名
縁起果名縁生倶舍第九十七右亦擧梵
漢。與此稍別
八十
一右
又解即依縁字起字第*文 義蘊云。疏中
又字誤。應云此解也。但是斷前依字釋名
非是別解。煩惱轉爲縁。諸趣生死即依縁
字起字也
八十
一右
又衆縁過去可不捨 義蘊云。彼論云。衆
縁過去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
名縁起。此意釋縁者。生死流轉不斷絶義。彼
論既云。衆縁過去相續至起。今此所明縁起
之義。正與彼同。問。此解與前説依託衆縁
速謝滅等復有何別。約刹那連謝。可通
一切有爲之法。此約長時生死相續。唯據有
情故與彼差
八十
一左
五十六説老死亦爾 五十六十五左云。
當知。此中因名縁起。果名縁生。此無明隨
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纒有。此無明纒生故。彼
諸行轉。如是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
諸行生故。得有識轉。如是所餘諸縁起支
流轉道理。如其所應。當知亦爾對法論中。
更有五解
八十
一左
又於過去世覺法縁性等* 義蘊云。由
於過去覺悟因縁法性。令起信相續故
名縁起
八十
一左
世親倶舍自意同此倶舍第九十九左云。
軌範諸師釋此二句。爲顯因果不斷及生。
謂依無明不斷諸行不斷。即由無明生故
諸行得生。如是展轉皆應廣説。有釋爲顯
因果住生。謂乃至因相續有果相續。亦有及
即由因分生故。諸果分亦生。此欲辨生何
縁説住。又佛何故破次第説。先説住已而
後説生。復有釋言依此有彼有者。依果有
有有滅。此生彼生者。恐疑果無因生。是故
復言。由因生故果方得起。非謂無因
記九四十
二右
云。軌範諸師至皆應廣説者。是論主
承習經部軌範諸師故。正理二十五云。又論
主述自軌範師言不斷者。顯同一繋縛。謂
依無明不斷諸行不斷。故。言依此有彼
有。即由無明生故諸行得生。故言此生故
彼生。展轉廣説十二縁起。有釋。爲顯至亦
生者。上座同學解。住謂相續住。乃至因相續
有。果相續亦有故。言依此有彼有。及即
由因分生故。諸果分亦生。故言此生故彼
生。此欲辨生至而後説生者。論主破。此説縁
起意欲辨生。何縁説住。設許説住。四相
次第應先説生後方説住。如何非次。復有
釋。言至非謂無因者。經部中室利羅解。此
云執勝。正理口乎爲正座。滅謂滅無餘文可
問瑜伽第十十左云。問。云何説言此有
故彼有。答。由未斷縁。餘得生義故。問。云何
此生故彼生。答由無常縁。餘得生義故
八十
二右
縁起經名縁義故 縁起經下十二右云。
復言世尊。言縁起者是何句義。世尊告曰。
如是諸分名由縁起和合無闕相續而起。
如是名爲縁起句義。復言世尊。唯有此生
相續縁起。爲更別有所餘縁起。世尊告曰。
我説縁起略有八門。乃至廣説
八十
二右
言無明非六釋攝 義林章一本三十四
云。諸法但有二義以上而爲名者。即當此
釋。一義爲名。理因自體。不從他法而立
自名。二義爲名。理有相濫故。六合釋。無一
義名。乃至雖如菩提有其二字。但目一
覺之義。義既是一。理目一體。既無相濫。何
用六合義演疏本無明二釋。一爲待業。
一非六釋。雖有二釋。第二爲勝
八十
二右
勝鬘經亦有別釋 勝鬘經十一右縁起
經上五左瑜伽九十三及五十六等。如上已

八十
二左
五十六乃至廣説 演祕云。按五十
六左云。此變礙義。復有二種。一平等所觸
便變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
八十
三右
變礙有二種* 義蘊云。一平等所觸偏
壞義。二方處差別種種相義。彼論意者。前如
代攝是實義。復有山河是礙義
八十
三左
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 第十三左之文。
略取其意
八十
三左
初云如是次第 倫記三下四右云。初
復次中由邪行故念心顛倒等者。有義。識等
五支。並依後際當生老死互現起位。説因
五支。非依五支在因位説故。成唯識云。因
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若
依此義。心顛倒者。謂隨業識。由色生已。得
類有情衆同分數。彼説名色初受生故。唯
識會云。識中業種名識支故。故三藏云。中
有末心名爲顛倒。以能引支顛倒故。本識
中識支種子。相從亦名心顛倒。心顛倒故結
生相續等者。名色也。諸根圓滿者。謂六處支。
二受用境。謂觸受支。觸引受生。倶受用境
故。倶舍説名隨觸受。景又解。六處縁觸。
觸起之時。依根識二及受用境。即是三和生
觸故。云二受用境。耽著者縁現愛。悕求者
縁未來愛。合名愛支。煩惱滋長謂取支。此
中但説業爲有支。如前已會。餘文可解。有
義合依三際以辨次第。無明行識在過去
世。心顛倒者。識等五種。並名爲心。不離識
故。識爲主故。由邪行兼發。當有趣生。故
心名顛倒。略而不説正行發。准後愛取。潤
後有業。知於前際亦潤行心。故略不論。前
際愛取有其名色也。結生下四支。是過去世
老支。成唯識説。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爲
生厭故説生老死。若現在爲令了知分位
相生。説識等五。彼説識支初入母胎。此説
名色故但四支。由現在愛發生貪愛。煩惱
滋長。潤後有業。乃至當來有生老死。但説
潤業不説發者。准於前際知發業故。此
乃影顯。過去説發不説潤業。現在説潤不
説發業。未來説生老死不説名色等。現
在説名色等不説生老死。欲顯因果三際
不斷善順小乘故作是説 略纂大同。演
云。問。行通善惡。何總云邪。答。有兩釋。
一云據不善説。二云無明發行皆招三有。
違於還滅故總稱邪。問。識唯第八。云何顛
倒。答。有二釋。一云行有現種。現行名行。種
名爲識。種因現熏云令顛倒。對法亦云。業
種爲識。問。善惡種子何名顛倒。答。准行名
邪二釋可悉。二云結生之時於父母等。互
起嗔愛相應之心名爲顛倒。顛倒爲因方
結生故。詳曰。即第八種名爲顛倒。有漏善
行由違還滅。當得名邪。有漏無記生死根
本。名顛倒何失。故諸論云三界虚妄心心
所等。虚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倒發亦名爲
倒。言結生等者即名色支。云二受用即觸
受二。此識等五據當起位説次第也。餘支
可悉。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煩不録。釋
有同異。亦如彼抄
八十
三左
起邪行故令心顛倒等*文 義蘊云。問。行
有三種。如福不動豈得名邪。答。有漏之行
因無明發。皆是流轉故並名邪。或此中約
非福説。問。識支第八何名顛倒。名色之位
既在識後。何名結生。答。此隨小乘非第
八也。有起愛初生染識名爲識支。故云顛
倒。羯羅藍色名收所收。所收最初有故。故説
名色結生相續。疏受用境。謂觸受二也」
八十
三左
第二約二縁境界縁立 瑜伽十三左
文云。後有次第差別。謂依二種縁建立縁
起次第。一内身縁。二受用境界縁。内身縁。前
六支所攝。受用境界縁。後六支所攝。先於
内身起我執等愚。由此不了諸業所引苦
果異熟故。發起諸業。既發起已。即隨彼業
多起尋思。由業與識爲助伴故。能感當來
三種苦果。謂根初起所攝苦果。根圓滿所攝
苦果。受用境界所攝苦果。即名色爲先。觸
爲最勝。又於現法中。依觸縁受發起於
愛。由受用境界縁。廣起追求。或由事業門。
或由利養門。或由戒禁門。或由解脱門。發
起欲求内身求邪解脱求。如是求時。令先
所起煩惱。及業所引五趣生死果生。已老
死隨逐倫記三下五右云。第二復次。唯依二
際建立。其内身縁者。發業引生門。境界縁
者。潤生果起門。起我執等愚者。是相應癡。或
因此起彼。是不共癡。既發業已即隨彼業
多起尋思等者。景云。識能了別名作尋思。此
從行支引發識種。名起尋伺。由彼行支助
識種子故。能展轉引發名色六處觸種。令
感當來名色等三同類苦果。備云。既發身
語業起尋思意業。行與識支作助伴故。識
支得生。自此已後三果漸生。基云。即隨彼
業多起尋思者。此謂現行識。由業與識爲
助伴者種識。業所熏種爲助伴故。其名
等種。此皆名識故。能感當來三苦。一根初
起苦。謂名色身意一一根初起故。二根圓滿
苦。謂六處。三受用境界苦。謂觸。即是合以
名有分二種能生。理實應有識受二果。識
種爲種故果中無。受稱外受内果中無。愛
必因受分得起故。受前際無後際説有。前
際觸後説當受故。各望有別。依觸縁受發
起於愛者愛支。由受用境廣起追求等者是
取支。由事業門者。所謂淨行事王等。利養
門者。謂坐收種耕田等。此二外欲境起名欲
求。或由戒禁門者。謂邪願戒禁取。由此起
内身求。求當來樂果身故。或由解脱門者謂
見取。由此起邪解脱求。有義事業門謂欲
取。利養門謂見取。爲利養故其執見勝。戒
禁門者謂戒禁取。解脱門謂我語取。諦故住
故。執我自性爲解脱故。因此四取發起
三求。一欲求五欲故。二内身求。即有求求
自體故。三邪解脱求。即邪禁行求求解脱
故。如是求時令先所起煩及業是有支。無明
爲發業縁。令當果生。非是有支
八十
三左
前六支内身縁等* 義蘊云。前之六支
未顯前境。但爲内縁。後六現行。多取外境
分爲二。問。觸受二種倶能領境。何理不同。
答。觸但合彼根等和合。未能領境。定屬
於已。受領納勝故分内外
八十
四右
第三約由立後六支十四左具文云。
後有次第差別。謂由三種有情聚。一樂出
世清淨。二樂世間清淨。三樂著境界。由初
聚故滅諸縁起。増白淨品。由第二有情聚
故。不如實知諸諦道理。若住正念。或作福
業。或作有漏修所引不動業。居不住正念
使發非福業。或起追悔所引或不追悔歡
喜所引心相續住。彼亦如前。於下中上生
處。次第能感當來三種苦果。謂名色爲先。
爲最後。由第三有情聚故。依現受用境
所生受。於現法中。如前次第起後六支。謂
受爲先。老死爲後倫記三六右云。第三
復次中由三有情聚者。前二復次。單明流轉
次第。今此通依流轉還滅故説三聚。樂世
間清淨者。不樂出世。而樂人天故名清淨。
樂愚癡故亦造非福。或起追悔所引或不退
悔歡喜所引心相續住等者。景師釋。此在中
有。有悔不悔。識相續住。從行生識也。基師
釋。追悔者。樂清淨故悔非福業故悔非
福業。或癡不解悔。因此三業歡喜所引心相
續住者。歡喜心所熏成種相續而住。即是
識支以此爲因。由非福者下業。由福者中
業。由不動者上業。於當生處。亦皆能感三
苦果。種名識支。現行名名色等。不説受等
義准前釋。樂著境界者。愛受取也。其有生
老死因著境有亦得彼名。縁起經中具釋
次第。恐繁不述
八十
四右
縁起増白法* 義蘊云。謂樂出世者
作縁生起。此減有漏縁起而増無漏白法。
遂作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觀。如餘抄擬
後之二縁。如前可悉
八十
四右
縁起經云次第宣説 縁起經上卷十右
云。復言世尊。如是諸分若引若生。爲一時
起爲次第起。世尊告曰。一時而起。次第宣

八十
四左
問若爾何故如餘所説瑜伽十四左云。
問。何因縁故逆次第中丈死爲先説諸縁起。
答。依止宣説諦道理故。以生及老死能顯
苦諦。如世尊言。新名色滅爲上首法倫記
三下七右云。初問逆次第中答依止宣説諦
道理故等者。觀老死等爲三十四智。觀於
四諦中。最初老死是苦故。先觀老死。現在
識等五支種子。無始來有名爲舊識舊名色
等。從此種子。生彼未來生及老死。二果中
識名色等。幷名新識名色等。前來總説名色
結生。名色體寛。總攝餘支。但言名色。已説
餘訖。由心解脱者。於現法中。不起無明行
支爲能引故。故五支種亦次第不生。由現
因次第不生故。老死位中識等五果。皆次第
滅。應言新識滅爲上首。乃至受滅名後。然
據彼名色爲先故言新。若色滅爲上首。乃
至受滅爲後。亦可。四十四智中。先觀老死
作四諦觀。觀生是老死。集是四名色。在
前起故。老死始從生起。是新名色。今觀老
死體滅。即是新名色滅。十二支中。先觀老死
滅以爲上首。縁起經説。如病病因病滅良
藥。故逆歙第生老死爲初義演云。然准前
疏問中。即問淨縁起。今疏時逆觀染縁起。
依諦先後道理答共問違殊不相當。續者
如之。准對法論中。唯逆觀染縁起有四十
四智。不言於淨如何。今者疏主説淨縁起。
有依諦先後道理耶。故疏違對法文。又准
逆觀縁起中。四十四智前更作七十七智。
即觀十一支除無明。以無因故。但有七
十七智也。如法衣抄具明。恐煩不録 今
謂。此破不當。疏文不違對法。對法第四十四
云。順逆者。謂雜染順逆故。清淨順逆故。是
説縁起順逆。雜染順逆者。或依流轉次第
説。謂無明縁行。如是順次第説。或依安
立諦説。謂老死苦。老死集。老死滅。老死趣
滅行。如是等逆次第説對法抄第四三十
七右
云。
順逆中如大論第十三復次釋。涅槃經説逆。
除無明行識觀餘九。識是故業非未來集
因故不説觀。或逆觀十菩提爲太子時。觀
死病死。乃至識支不觀餘二。如九十
三説。或觀士如三十四智等中説。以無因
故。涅槃經説。爲生婆羅門。除生一法説
十一支。應彼機故又倫記未入聖前初資
糧位。先順次第觀。加行道中逆次第觀。起四
十四智等。入見道等。順第斷故。無明滅即
行滅等。又云。得無學已觀云。由誰無故老
死無等。餘次第滅
答依諦先後者。義蘊云。染淨之中。共先
集後。老死生爲苦。有取愛爲集。五果爲苦。
無明欲前觀苦故逆觀之
八十
四左
二世因果* 義蘊云。前十過去。後二
現在。或前十現在。後二未來。此約生報樂
説。若後報樂即三世因果也
八十
四左
對法云得増長故 對法四十右云。謂
無明支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於有愚癡。
二與行作縁令諸有情於有愚癡者。謂由
彼所覆。於前中後際。不如實知故。由此
因縁起如是疑。我於過去世爲有爲無。
如是等與行作縁者。由彼勢力。令後有業
得増長故對法抄三十
四左
云。無明業中起如
是疑。我於過去爲有爲無。即十九無明。
如瑜伽第九。謂前際・後際・前中後際・内・外・
業・異熟・内外・業異熟・佛・法・僧・四諦・因・及
所生行・幷於六觸處。如是無知。其前際中有
四。謂我於過去若曾有爲非有耶。曾
體性。曾何種類。今擧有無等。餘二前十八
無知。縁起經内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漏及
不動行非無明爲縁。瑜伽説。無明通發三
業有三會等
八十
四左
十地經與行作因 演祕云。按彼經
第八之
六左
云。是中無明有二種作。一者縁中癡
令衆生惑。二者與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
未來世果報。二與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
能令有相續。二者與名色作因。名色有二
作。一互相助成。二與六入作因。六入有二
作。一能縁六塵。二與觸作因。觸有二作。一
能觸所縁。二與受作因。受有二作。覺憎
愛等。二與愛作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
生貪心。二與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増長煩
惱染縛。二與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
道中生。二與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増長五
蘊。二與老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諸根
熟。二與死作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陰身。二
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絶。彼論云。壞
五陰作後生因。以不見知故。能作後生
因。釋曰。縁者所縁。於彼一切所縁境中。而
不悟故名縁中癡。諸惑因起名令衆生惑。
由有能引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
名爲生也。故對法第四云。令諸有情後有現
前。義意同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
義蘊云。縁三有境。於中起癡名縁中
癡。由此於境不能了達全諸衆生多起
疑惑
八十
五右
同前對法壞壽命故 對法十二有
支各明二業。今擧初後。越度中間故云乃
至。所引對法第四十一左餘文
八十
五右
以不見知不斷 義蘊云。死位之中
六識不行故。不見前從此死。見後有續生
故言不斷。即顯老死更有果也
八十
五左
問且如行福不動行 問答共依瑜伽
第十六左云。問。何因縁故福行不動行由揀
擇功力而起。仍説用無明爲縁耶。答。由
不了達勝義苦因爲縁。生福及不動行。
是故亦説彼以無明爲縁 今謂。論言苦
因非直指苦
八十
五左
縁起亦云生福不動 經上六左云。復
有一類依無有愛造諸福行或不動行。彼
由如是無有愛故。既於諸有見多過患。豈
更希求當來諸有。然於無有不如實知。由
無知故不得諸有眞對治道。又無知故。於
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由
是道理。如是諸行。應知唯用無明爲縁
義蘊云。疏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者。
由厭患三惡道及下界苦麁障。逐修福行不
動行。此行有漏實非對治苦麁等障。便生
對治之想。此由無明不了達故。造福行等」
八十
五左
世俗勝義苦 略纂第四初。由不了達
世俗苦因爲縁起非諸行等者。三惡趣苦
相杖易知。名世俗苦。人天趣苦微隱難了。
聖智所知名勝義苦。或有釋言。八苦之中。
對法論説前七苦名世俗苦。第八苦名勝
義苦。若作此釋。第八行苦既通五起。應唯
迷惡趣亦起福不動業。前之七苦既通人
天。應唯迷善趣亦造非福業。苦苦壞苦・行
苦等三通五趣故。由此故知。前釋爲善。彼
世俗勝義苦。依別麁細易難知説。此世俗勝
義苦。依趣總相凡聖境説。亦不相違
揚論十五五右云。頌曰。世俗有二種。勝義謂
遍行。二縁通上地。當知無現染。論曰。如是
諸苦略有二種。謂世俗勝義別故。世俗諦
所攝苦有二種。謂苦苦及壞苦。勝義諦所攝
有一種。謂行苦。此亦名*遍行苦。*遍至欲
土三界故。欲界上地有二縁所生苦。謂有
先業縁苦。無現在因縁苦。有淨縁苦。無不
淨縁苦
八十
五左
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 演祕三十左
云。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者。此難意
云。色無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無壞苦法
也。向無色無壞。豈不相符。答。顯彼倶非
非福行招。所以雙擧無壞苦言。但對於色。
文含理博不相違也義蘊云。疏若爾即色
無色無壞苦至莫非福者。無色界中實無壞
苦。不應以無色難。但已上二界。倶無非
福故。相從爲文也。此意難云。若以壞苦名
世俗者。色界既非世俗者。應當無壞苦。若
亦迷於於色界壞苦。亦應言迷世俗苦故
發不動行。豈唯發非福耶*此問及答。亦
出八末四十
六左
義演云。牒文云。有壞苦故彼釋
云若爾即色無色有壞苦至非福也者。此中
離云。若説苦苦壞苦是世俗苦。由迷彼故
造非福行。爾者色無色界。既有壞苦。應當
迷彼造非福行非邪。問。如何知上二界有
壞苦。答。即色界下三禪有樂受。依受立壞。
即是壞苦。壞者無也。如身死下界生第三
禪定。後時退失故有壞苦。或可見先得彼
定臨命終時位生下地時。退失彼地樂受
亦名壞苦。其無色界實無壞苦。今疏言色
無色有壞苦。文雖總擧。意難色界故云有
壞苦。故應亦迷發非福行也
八十
六右
若亦迷彼福也 演祕云。疏若亦迷
彼豈唯發非福者。此破外救。意云。色有壞
苦。於理何違。故此難云。若有壞苦豈唯迷
彼唯發非福。若不爾者。即違瑜伽迷世俗
苦發非福義。復有欲界迷於壞苦發非福
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爾者復違聖
教。上界唯是不動行招故不得。約三苦以分
爲二諦也
八十
六右
如對法對法第七十七右大論第十十四
顯揚十五五右
八十
六右
問如經説不能繋引 瑜伽第十六左
文。倫記三下十二右云。福不動業。近因等起
唯近善思。遠因等起以無明發。迷當果故。
説癡爲縁。若非福業。近因亦以無明爲縁。
迷當果故。答此中通説福非福不動業縁等
者。三不善根。唯生非福。癡不善根通福不
動故。唯識説。有下無明能發上行。不
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
無明猶未起故。故癡不善根通發三業。問。
發業有助正。説正無助法。潤生有正助。説
正無助法。答。一因不假多説正無助發。
資縁必假數故正助倶陳。依發一切行縁而
説等者。不但説身語行縁故。不説思爲身
語縁。及依生善染汚異縁爲説故。説無
明爲縁。不説無記行縁身語二行。唯無記
故。但説無明發諸行故。近能發起身語意
三善染汚故。補闕云。思雖發起身語二行。
而不發思。無明通發一切諸業。是故但説
無明縁行。又三業以思爲性。無明縁行則
生善不善思。是故不言思縁行也略纂亦

八十
六左
此中且説前支生故瑜伽第十十左云。
問。無明唯與行爲縁。亦與餘支爲縁耶。
答。無明乃至亦與老死爲縁。前言唯與行
爲縁者。但説近縁義。如是所餘盡應當知。
得次後支縁。何以故。如爲斷後支勤作
功用斷於前文。由前斷故。後亦隨斷。非
爲斷前故勤作功用斷於後支。是故當知。
唯此爲彼縁。問。云何説言此有故彼有。答。
由未斷縁餘得生故義蘊云。疏然後支
非前支修支故等。此言修者即斷除義。非
謂欲斷無明而先除老死。但爲除老死
而斷無明故。法苑云。無明滅即行滅。問。受
望於愛如何斷後而修於前。答。爲欲斷
愛先不受境。亦是爲修前支也
八十
七左
受通二種 演祕云。疏通二種者。按彼
論。前六愛取有三説爲因分。後二爲果分。
所餘支説爲雜分。所以何。有二種受名爲
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爲縁因受。二謂現法與
愛爲縁果受。此二雜説。釋曰。謂受種子以
觸爲縁。後際現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
起報受爲縁生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義
蘊云。疏受通二種此有二者。瑜伽第十有
二種受。名爲雜分。一謂後法以觸爲縁因
受。二謂現法與受爲 縁果受。彼云。後法者
後世界之種子。故言因受。言現法者。謂現
世生老位之受。此即現行是過去是果也。
問。受通種現説爲雜分。識等餘四其理亦
然。何不説通因果耶。答。受縁於愛受既
必現故。受通現爲縁。識四支等唯種爲縁。
理即無妨。故不名雜
八十
七左
五十六云所攝縁起 五十六十九右 
之全文
八十
八右
中邊上卷謂所餘分 上卷六左明三
二七雜染。於中第二二雜染之文
八十
八右
對法云能生所生 對法第七
八十
八左
二因果故 義演云。疏二因果故者。意
云。二因者。一者是引因。二是生因。意説。生
老死非但是引因果。亦是能生因果故。云二
因果也
八十
九右
然今時分定體 義演云。疏若約時分者。
意難云。如前約當生位説。識等五種亦名
果。又於生死老位中。識等五果亦是現行。
何故唯定是因。答。約過去未來二時分定
故。以明無
八十
九右
問若法無明無漏等 瑜伽第十十一右
云。問。若法無明爲縁彼法是行耶。設是行者
彼無明爲縁。應作四句。或有行非無明
爲縁。謂無漏及無覆無記身語意行。或無
明爲縁而非是行。謂除行所攝有支。所餘
有支。或有亦無明爲縁亦是行。謂福非福不
動業身語意行。除如是相是第四句
八十
九右
如是乃至受望愛第四句可知 第十
十一左云。問。若受爲縁皆是愛耶。設是愛者
皆受爲縁耶。答。應作四句。或有是愛非受
爲縁。謂希求勝解脱。及依善愛而捨餘受。
或受爲縁而非是愛。謂除無明觸所生受
爲縁。所餘有支法生。或有受爲縁亦是愛。
謂無明觸所生受爲縁。染汚愛生。除如是
相。是第四句
八十
九左
愛望取作除取餘支 瑜伽第十十一左
云。問。若愛爲縁皆是取耶。設是取者皆愛
爲縁耶。答。當知。此中順後句。答謂所有取
皆愛爲縁。或愛爲縁而非是取。謂除取所
餘有支爲縁。善愛勤精進等諸法善生
後句答。或以寛問狹。或以狹問寛。答之
出雜集等論。倶舍頌疏麟記不知此法故
致紕謬
八十
九右
或生爲縁餘可知第十十二右*云。問。
若生爲縁皆老死耶。設是老死皆生爲縁耶。
答。所有老死。皆生爲縁。或生爲縁而非老
死。所謂疫病・怨憎合會・親愛別離・所求不
遂。及彼所起愁歎・憂・苦種種熱惱
八十
九左
此論雖有至彼料簡 義演云。疏此論
雖有初體性門至別來出體者。意云。此釋外
難。難云。如論辨。能取引生等四義中。自出
十二支體性。何須出上六門中第一門十二
支體性耶。答。論中有出體之處。而文勢
廣。學者難曉。故於六門中。第一別束出體
性門疏論取明處名觸引等者。意云。論中
所明十二支體性。於能取引等四義中明。
至彼料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五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
十六八末
之一

初紙
雖此二支倶是因故 義演云。疏雖
此二支至是因故者。意云。釋通外難。難云。
此無明・行二支得與生等爲因。何故此因
偏對識等五種爲引因耶。答。雖此二支亦
得遠望生老死爲引因。今不説者以前十
支倶是因故。所以且近對識等爲因亦無
違也義燈六本十九右云。問。何故此論無
明・行爲能引。識等五名所引。瑜伽即説無
明至受皆名引因。答。此論據行能引五趣
業果種子。未潤之位分爲生引。業引果種
故二能引。五種所引。能所引殊。瑜伽望果未
潤之位。去果猶遠。初之七支總名爲引。已
潤七支果近名生。即牽引・生起二因所攝。
已起名果。果即是彼遠近因果。故説於現
法後法中識乃至受於生・老死位所攝諸
支。言現法即前七。後法即後三。或現法即
前十。後法生・老死。或現法是今果。後法是後
果。總顯二世。生・老死支皆引・生果。此二是
彼引・生因近果。望義有別。故不相違
初紙
如勝鬘經無明住 經十一右云。煩惱
有二種。何等爲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
住地有四種。何等爲四。謂見一處住地・欲
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此四種住地生
一切起煩惱。起者刹那心。刹那相應略纂
二十
六左
云。前四煩惱障。後一所知障。彼經自
説。無明住地聲聞・辟支佛所不能斷。唯有
如來佛菩提智所能斷故。由此定知。是所
知障。唯識第九與經説同。煩惱障四中初
一見道斷。後三修道斷
初紙
佛地第七皆所知障 第七三右云。所
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爲
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
發業・幷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
明等爲根本故
二紙
此論下言斷犯戒愚 第九二十右云。二
離垢地具淨尸羅。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
惱垢故
二右唯望菩薩望餘不染佛地論七五右云。
此就二乘名爲無覆。若望菩薩是染行故
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無覆亦名有覆。
一體二名所望別故
二右五無明唯取前四 義蘊云。取前四
住中發業無明。問。若取正發業者。唯應初
一。何得言四。答。既通取四。理兼正助。不
唯取正故不相違已上今謂。邑師此釋誤也。
正發業者。何唯局初一乎。次二・三・四修道
中亦有一分正發業者。短綆之不及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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