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First] [Prev+100] [Prev]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八二本
之一

初紙
今言離識簡達宗過 演祕云。問設言
異識何有違宗。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
是無今謂。上言離蘊我者。離即異
也。又上言同異性異徳等。此異是離。然
則此中離識之離。是捨離之離。猶識外
異離之離。又此中異識之異。是別異
義。不異離之異。可知。又論實有之言。是
固執實有也。不五塵等之實有對瓶衣
等假
初紙
稍相近故演祕云。相似名近。大小倶
心爲能取。心即是識。有云。體即識故。
彼心王。稍相近故。説彼心所。詳曰。此
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
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或
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今謂。有義隣
近爲近。撲揚相似爲近。撲揚名優。然撲揚
意以爲相似。唯局能取即識者太局矣。以
疏上已總言大乘故。又近非相似。近
近。遠理言遠。如下相對立三紙
初紙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 小乘諸部名之
計。及分部時之與縁。皆具如宗輪論幷
述記。然疏主辨舊譯分部三十
四右
云。文殊問經。
佛説合分成二十部。即翻譯家。大衆部但總
八。上座部總爲十二。以非上座
部中。雖上座外別説雪山部。今新舊部執皆
上座。亦名雪山。不雪山部外別
上座部故。文殊問經。上座分成十二
也。其上座部中已言十二。其大衆部乃總
八。於中四分中。略去一部説假部
又新舊部執。皆無東山之名。但是譯家謬
也。應西山。不上座與雪山。分爲
二部。略去大衆部中所分一也。眞諦法師
部之多少。遂減去二部。但言十八。今
難言。若意欲十八部者。何故上座
部中。幷本合説。乃有十一。大衆部中。但説
未分有七。不根本大衆。若如所欲。豈大
衆部非十八攝。若言上座亦不數。恐離
雪山別有上座。何故自所翻論。乃言
山住部亦名上座弟子部。眞諦法師。聞
傳説有十八部。若言二十。恐有他非。遂略
大衆言。復減西山住部。以己十
八部故。若取大衆便有十九。仍舊疏云。合
外道所分二一故合有七。此義非也。何
故須然。今準新論及文殊問經。皆幷根本
二十部。即幷根本大衆部説亦數不除。
故知。眞諦法師所翻錯也。但除根本上座
大衆故有十八。若幷根本即有二十。故佛
懸記云。十八及本二。是謂二十部。無是亦
非。我説未來起如是。翻譯要善自他言
。解諸部義。硏窮褒貶乃可知矣已
初紙
離有三種境界 對當也。古字作𡭊。
然漢文帝去其口士。徐云。士事也。取
事實也。倶舍論第二初紙
云。唯色蘊攝十界
有對。對是礙義。此後三種。障礙境界所縁異
故。光記二二紙
云。頌本唯明障礙。長行義便
三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二
𤘽礙。若障礙有對是障礙礙。若境界所縁有
對是𤘽礙礙。演祕云。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爲
何義。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
𤘽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
所縁境界𤘽礙名乃至問。根識各能縁照
自境。何名爲礙。答。祇爲自境拘自根識
餘境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起故名爲礙。故倶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對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
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縁二有對也。釋中有二。
並以拘礙名爲礙也 今謂疏主明三有
。全依倶舍。然標列牒釋違論次第。又下
所縁境界之別。全引倶舍。此文亦前後改
變。未其有所由。恐不可也。至下當辨。
倶舍論云。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縁異故已上
論文
今疏云所縁障礙境界。此與倶舍相違。若
雜心論一之二
十一左
境界障礙所縁。此倶舍論釋
相甚略
初紙
初所縁有對於自所縁 光記二二左
云。謂心心所。爲自所縁之所𤘽礙故。名
縁有對。寶疏二二左云。心心所法。於自所縁
和合被礙。名所縁有對正理四之
二紙之文
二紙
次障礙有對手礙手等 瑜伽論第一
十六
云。言有對者。謂若諸色。能礙他見
他往來。與此相違名爲無對。寶疏二二右云。
五根五境。自於他處礙不礙。障礙有
對義。如手至或相礙指事釋也。準其手石
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二紙
後境界有對色等境寶疏二二右云。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者。是心所
法。謂有境法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
色等境之中功能故。名爲境界。即於
此有礙名爲有對
二紙
初後別者廣説其相 疏主唯引
細判。未知其所領會是耶非耶。如
光耶如寶耶。然其引文前後改變。似
論意乎。以此中論文所明法有
次第順成故。然光寶二師。各解不同。後
學依用亦不一准。圓暉撲揚。依光寶。淄
洲遁麟。皆用寶疏。今詳諸解無知適從。寶
師解倶舍論。破邪顯正。無的中。然釋
三有對善也。今詳引論次擧寶疏。論
二右云。境界所縁復有何別。若於彼法
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
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云何眼等。於
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礙。越彼於餘此
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
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轉故。寶疏二二左云。
論境界所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答
也。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
彼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釋曰。
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
所縁。越彼彼境。於餘境中此不轉故名
有對。取像卯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
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爲
。此謂差別。有人有四解。一云境界有對。
此約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
。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謂起
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有對。第
二解。礙取境用境界有對。礙取果用
所縁有對。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縁有對
用義邊名境界有對。第四解。礙取境用
境界有對縁境用所縁有對。詳
四解。並非論意。論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
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論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謂
眼若是境界有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
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
義。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
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對。並
是礙能取果等 今謂光師固非
也。寶師亦不論致。此中論意問答二
有對者。本就根識而論。非心心所
其差別。然寶師解。約心心所二差別
此不論致也。若約心心所。則境界即所
縁無二對別也。若心心所取爲境界。則必
執彼境而起。無一心心所現行之時。
唯取爲境。而不慮彼境。是故執
心心所而論。則境界所縁二對全同。論中約
根識二法。以立差別。無一處約心心所
而論。諸師皆無此意故致謬錯。欲解此文
預須別法境所縁之異。法廣。境次*狡。所
縁太*狡。一切有爲無爲色心等法。有軌持
皆名爲法。此法廣通無簡。又一切法中。
物所取。此謂境界。此境*狡於法。又於
一切境中。爲心等法縁執者。此名所縁
此太局*狡。今案論意。爲欲彰三種之法
漸次差別。廣*狡不同故。云若於彼法乃至
名爲所縁。如上論文。一串貫通無斷竭。疏
主分析二文改前後當二種有對。其
義甚不穩。審學者應思。清涼疏抄三十五下
三十
九左
此境界所縁差別文已釋曰。彼即大
境。此即根識等。意云若根識等。於色等境
能見等*之功能故。即色等我境
。若心心所。猶如羸人非杖不起。
方生。即色境等名爲心等之所縁也。是則境
界有對能縁力強。所縁有對所縁力強故。所
縁中但有七心。境界之中具有根識。以
境而生故。故能取邊。名境界
有對。爲境引邊。名所縁有對。而大雲釋云。
境義邊。名境界有對。礙境義邊。
所縁有對。以本意。以論引施設足論
四句別境界有對。謂一水有礙非
魚等眼。二於陸有礙非人如人等眼
三倶礙如捕魚人及蝦䗫等眼。四倶非礙。
謂除。釋曰。以此而明。以見等
耳。非見等也。又論自釋礙義云何眼等
自境界及自所縁轉時。名爲有礙。答云。
彼於餘此此不轉故。釋曰。謂眼縁色不
聽聲等故。眼於色名爲有礙。礙我餘縁
故。則礙境義斯亦有理。而疏不
餘境。但言取境邊故。非論意巳上
疏抄
謂。清涼引大雲釋。大雲本未理。涼破亦
鑿。又境界有對能縁力強。所縁有對所縁
力強等者。迷謬之甚也。於二對中開能
所強弱者。論及疏記。毫無斯意。爲
二對差別。致斯謬耳。定賓餘宗記二末四十
一右
亦釋此論及光記等。然不善。具如倶舍
指要抄二三十
一左
二紙
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義演云。疏餘宗
無故者。意云。今者説十處障礙有對。法
處心所等名無對。問。何故不勝定果色
耶。答。少部並不果色故。謂不共許
所以不説。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
定所起。變爲魚米肉等。是許定中所
變境
二紙
然經部等實法成故 義演云。疏經
部以下文來意者。問。凡言有對極微成。
未審極微諸部何別。彼何處攝。答。然經部等
至十處所攝者。意云。經部説。能成極微成
眼等根。細旋麁十處攝也。成眼根者眼處
攝。成耳根者耳處攝。乃至成色塵者即色
處攝也。餘並准此言即和集色等者。即指
十處色也。演祕云。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
者。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縁。以境對
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
似。義燈二本四十
云。今者此中。且破經部師
薩婆多有對色。先破能成。次破所成。且有
宗云。以七極微一拏色。然不渉入。各各
相去一微能所倶實。即從拏色始五識得。若
一一微唯意識得。非五識境。經部所縁五識
境。同有部説。然能成七微。是實所成。拏色
是假。問。此二部七微何處攝耶。答若言意境
法處攝。今者有宗。攝細從麁同色處收。
若經部師。攝實從假。攝攝從相。亦色處攝。
問。既許四大造極微。一微中已有四微。若
七微各有其四。合二十八。何故但言
四大
百四十
答。據實而論。理有二十八
但爲意境。非五識得。今者唯取五識縁境
故。各七微不能造。理亦無失。若説假部。
極微能成所成。倶通實假。又極微假實。作
四句分別。一麁假細實。經部師。二麁實細
假。大乘極微。法處所攝。是假想立故。三麁
細倶實。薩婆多。四麁細倶假。一説説假等。又
四句。一麁細二倶假。一説部。倶實。有部。
倶句。説假及出世。倶非。即清辨勝義諦
三紙
正理論中法處攝也 義蘊云。疏云
理論中與經部諍不許法處別有色者。此即
正理師。許法處有實色。經部論之。准此疏
云。薩婆多極微。以細從麁。隨色處者。即古
薩婆多計也。若爾何故此處不新師極
。答。彼與大乘假實異。然攝處同。故略
説。又薩婆多。法處有實色。應
。謂無表等。何必諍彼極微。若正理師。法
處亦不實色。即與經部同。何須
諍。應檢方悉正理第四十八
云。若謂
經非聖所説。違餘經故。法處不無色言
故。演祕云。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
亦爾。何乃諍耶。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
細從麁在十處。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
假十處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
所成麁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三紙
薩婆多從麁攝故 薩婆多計。有
古別。古謂婆沙等師。新謂正理論師。和集之
言。含新古計。古計和合。新計和集。如下具
。義燈二本三十
九左
 云。問。新古二薩婆多。極微
麁有何差別。答。且古薩婆多。以七極微
其麁色。由彼相近一相。據實七微
各各自成麁色。不相資。若新薩婆多師。
其七極微同聚。相近相資與力。各各成其大
。不相似合相方始成麁。又如長短等
。有長極微相。有短極微相。然此宗中長
色中。得短色。不輕重法。重必無輕。
輕必無重。不相形以成輕重。但言不
稱之謂輕。可稱之物即名爲重故
三紙
薩婆多等麁細倶實 演祕云。等説出
世及説假部。説假部計。蘊門皆實。説出世言
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
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或
復全異故。不之。正理三十三紙
立假
實極微。如倶舍指要鈔第六
三紙
各疎遠故 義演云。計識實有
疎遠也
三紙
欲難不極成有對 義演云。疏欲
難不極成所成有對假故者。此説
所由也。謂薩婆多有對色。是離識實有。
若望大乘。名不極成有對。問。何故不
耶。答。經部説有對色同大乘是假。所以
但對有宗。若不此解。犯相符之失
三紙
能成極隨一不成 義蘊云。問此
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因。但
量云。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計
故。如瓶盆等。此立量是不成耶。何
更立不極成因。答。理雖實爾。若作此量。但
有部麁也不成。經薩兩宗能成極微。猶許
是實。意欲兼破麁細故。且擧不極成因。論
之意也
四紙
若有方分 義演云。疏若有方
分名礙薩婆多非礙者。意云。有宗極微有
二義。第一云。極微無方分。即極微無質礙
二云。彼計。此處有一極微。不第二極
。名有對礙。若據此義即名有礙故。此中
破。義燈二本四十
二左
云。然此方分四句分別。一
經部。實極微有方分。二薩婆多。實極微無
方分。三大乘。假極微亦有方分。亦無方分
以然者。大假色中無極微故。云
。然約假析麁至極微。可方分。方
分有二。一方之分。是彼大色之分。不是更
此微分。二方即分。瑜伽論言。有方無
分。更無細分故者。以礙宜方。而
實不折故云無分。若更折之。即意作
故。變似空相第四分
四紙
五根五境無不定過 演祕云。疏五根
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答。略爲
。一對。五根境等。攝在宗中故無
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
假故。雖能成。爲不定。兼破根等。亦
失矣。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喩。論
意但破能成微故。三双破二宗。然別作量。
一量。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
三義備。前二理通。義蘊云。疏五根五境亦攝
在中無不定過者。問。此量既破部薩兩
。若攝根境。入於宗内。此對經部。便有
分相符。何成能破。答若對經部。但依論文
若對薩婆多宗根境。又解。若對薩婆多
入宗中。若對經部。攝入喩中。各別爲量。
應對二故不相違。問。若對薩婆多
者。此則兼破所成麁色。云何説此唯破
能成。答。此文本意。但破能成。爲過生
兼破。問。大乘根境既實。入宗有自違宗
。入喩有所立不成。何名正量。答。隨入
許執。即無過失。問。薩婆多麁色實。
瓶既麁色喩應所立不成。答。彼宗麁色非
是實。根等雖實瓶衣是假。如倶舍説
四紙
無爲不相應亦無不定 演祕云。疏無
爲至無不定者。非色喩言。攝無爲等。無爲無
礙不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將爲
不定。義蘊云。疏無爲不相應至無不定者。意
明。此等皆名非色。設唯心等以爲同喩。亦
。恐他不解。故此遮之。復有解云。
他許。不相應中和合體實可成衣故。是
不定者理定不然。薩婆多師。不和合。經
部計假。如何集成衣等。故知。但是虚説。又
若他許瓶衣等。今入喩中。即一分*同喩
闕無所立。便爲自害
四紙
正彼論文 義演云。亦應彼唯識論
。若無方分質礙。不瓶衣等
四紙
可尋比量 尋繼也。左傳干戈相尋。
又云。若可尋也。亦可寒也。註尋重也。疏尋
溫也。與燖通又即也
四紙
此二比量破經部 演祕云。疏此二量
彼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爲其因。成
實有。通前三量。亦應失。已成宗法
因故
五紙
二十唯識不應成一 彼論長行七右 
云。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云何成
一。彼述記云。釋上半頌難有方分
。此亦設遮薩婆多師。演祕云。疏極微有方
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六方面。名
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
何體一。應量云。所執極微體應一。
故。有方分故。如諸麁色
五紙
略有五難 義演云。疏略有五種難者。
第一極微無方分。應光影難。第二極微
方分見觸無差難。第三極微有中表
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
難。第五極微即麁色應障隔
五紙
彼以極微無和合色 倶舍二十八右
婆沙百三十二二紙
四説中。第二云。又和合
分故相觸無失。由許此理。毘婆
沙文義善成立。又彼説十八
 又離極
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可變
此亦應
五紙
以理難云 義演云。意云。謂本計極微
方分。不光發光。然極微即和
合色。所以先難和合合無方分。然後方
和合色不光發影。故云理破
六紙右彼如於此爲量同喩前 演祕云。疏爲
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
方分。義演云。量云。此觸處亦應得。
彼即此故。猶如於彼故云同前。又西明疏。
見觸不邊。量云。極微定有方分。因云即和
合色故。如和合色 今謂演祕義演二釋
同。西明似演祕意。義演優。二處同
一量。理不然。故然義演量或未
善。分爲量云。汝和合色等見觸此邊*之時
應得彼分無方分故如非色等。次下七紙
類例。可准如
六紙
和對古薩婆多師 婆沙論一百三十二
二紙
云。尊者世友作是説。若諸極微互相
觸者。彼應住至後刹那。大能説言實不
相觸。但於合集無間生中。隨世俗諦假名
相觸。問。諸是觸物。爲是觸爲因故生。爲
觸爲因故生。諸非觸物。爲非觸爲因故生
爲是觸爲因故生。答。有時是觸爲因生
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有時非觸爲
於是觸。謂離散物復和合時。有時非觸
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
六紙
集對新薩婆多 順正理論第八四左
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互不相觸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
現在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辨
不然因有隨一不成 演祕云。若以
此文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
許無方分
六紙
設許汝不四方差別 倶舍第十八
云。然大徳説。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
假立觸名。此大徳意應可愛樂 義
燈二本四十
二右
云。論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計
本宗理無方分。今以量通令方分。上下
六方。各相擬儀。若無方分。應相渉入。故婆
沙中。尊者大徳説。極微無方分而不相至
至現在相近名至。謂此極微在未來世
二各相離。流至現世。方始相近。而隔隣虚
中無聞故名至。非合名至。世友菩薩非
云。若如爾者。應前極微住至後念。彼宗
自計一刹那住便入過去。若至現在方始
相近名爲至者。即二刹那。應此落謝之微
至現世。以現世方相近故。世友解云。
謂諸極微同在現在者。各去隣虚中無
之爲至。倶舍論中天親破云。何縁能
礙令中間隙
七紙
二十頌云應如極微 彼論述記下
云。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六分。下之
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極微。如阿拏
。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
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
微。應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
者。六對之時。便相樂住同一處所。既同一
處。阿耨色等。各各應一極微量 演祕
云。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
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量故。
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七紙
故倶舍云應有分 彼論第二十八
云。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光記二
六十
云。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破
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有
。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許
。亦無方分之過。何須微相觸成
耶。正理八八紙救云。有分方分若異義同。
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
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
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
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倶舍師救。應返詰云。汝立方分
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過失者。言
相觸亦不過。對向六面不同故。
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過不相觸者。
此之勢用爲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
業句義也。若不體。體外無用。何不
故亦成 演祕云。疏觸與不觸皆應
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
觸著擬宜。六方亦須分。若不爾者何
對色
七紙
爲量同前 量云。汝和合色應障隔
方分故如非色等
七紙
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 彼論述記
十三
云。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
影。應障。第三句有此二難。破
無方。義演云。疏無應影障無者。若無方分者。
影障等。即有對色應無影障也。影者
光影。障者障隔。言此障無者。意説有對色
此障隔
八紙
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演祕云。疏聚
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
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
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二十
述記下十三右云。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
聚色不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
影障。重成前義下當今謂此頌
何用與論不合。此段論文唯結非實。況無
轉救
八紙
此結非也 演祕云。此結非等者。既破
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
實有。因乃無
九紙
八識生時五根五境 義演云。疏謂八
識生時至似根塵等者。意云。八識若欲生時。
先由第八異熟識。從自名言種子生。解變
似根塵等者。即此根塵各有二種。第八變根。
是親相分。爲本質根眼識等。第六若縁
時。但是影像根。不識。塵亦二種。爲
質影像知。所言似根塵者。問。夫論
者。如鏡中火體相虚疎。無堪勝用。如何
識爲所依根。答。今言似者與彼不同。
鏡中面像。似質名似。言似根者。畢竟
實。是依他起法非眞實故。從縁生故。總
似。又言根者。不小乘極微所成。
識有。故得
九紙
雖親不得爲所縁 義演云。意云。釋
外問。問。言識所變根識根識既變境。五
識應親縁本質境。答。雖親不得。要託
生。問。第八變境。五自熏變爲親縁者。第八
根。亦應五自熏變爲親依根。答。不爾。
五識縁外不内故。義演云。疏實於本識
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者。問。塵既有五。何故
本識唯言色耶。答。五望本識皆名色塵。倶
色蘊故。以能變識唯一種故。或唯擧色影
餘四
九紙
所縁之中有親疎故 義演云。問。五識
既託第八所變而生。更何須自變耶。答。以
所縁之中有親疎故。自變名親。縁他所變
者爲疎縁下自解
九紙
以但能有比知是有 演祕云。論以能
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四種。一
因比果。如現法有後用所引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前義。知
能引因。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
作具差別。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
。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
九紙
此非他心現量所得 義燈二本四十
六右
 
云。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
量所得。意不二乘凡夫。定心縁之是現
量得。演祕云。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
者。但縁他心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
心之所得。第六雖縁。然非現得故必
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
七識。因中自他皆不根。果他不許故亦
簡。義演云。疏及凡六識等者。意説。凡夫
六識縁根。亦非現量得。問。五識可爾。第六
云何。答。自性散動。不分明取故。若爾色等
爾。答。不爾。且如色等。有相状顯現可
得。然五根相状。不顯現故。非現量得
九紙
觀所縁論亦作是言 彼論七右云。以
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義蘊云。
疏觀所縁至識上色功能等。謂第八識上種
子。有功能能生色之識。名色功能。即以
此種五根也。如下第四卷自當解*
義演云。疏觀所縁論等者。意説。觀所縁論既
功能。不現色。明知。五根即五識種子。
疏引意者。證種子爲五識。義燈二本四十
八右
云。大種造色有多解不同。一者唯從自種
造名大造。故二十唯識云。識上色功能名
理。功能謂種子也。五根者所造色也
今謂功能五根一體異名。分爲能造所造
者不可也。笠置雖救釋。而義不穩暢矣」
十紙
二十頌云境相而轉彼論述記上四十
一右
云。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
内外處。佛説彼爲十。述曰。此即第二説
密意。頌舊論説言。故佛説此二内外處
之爲二似有色處。故言爲十。亦不相違
謂六内識從自種子現行時。其現行識
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
實我。爲内外處。世尊説色等十
。是此中意論曰。此説何義。述曰。此釋頌
 故假問起。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縁合
轉變差別而生。述曰。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變
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
故。名爲似色。識現故。説現識
似識。從自種子縁合轉變差別生者。從
已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縁合。已
本相續名爲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
青黄等。種種行差別而生。論佛依彼種及
所現色。如次説爲眼處色處。述曰。依眼識
説爲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説爲
種名爲根。相名爲色。故言如次
十紙
大衆部等眼不見色 宗論述記五十
四右
 
云。五種色根。肉團爲體。述曰。契經中説。眼
謂大種所造。乃至各別堅性堅類。故知。
根不境故。次説言。眼不色。耳不
聲。鼻不香。舌不味。身不覺觸。述曰。
根體非淨色。如何見色等。故識能了。非
 五根章十二左云。大衆部等體。即四
塵肉團爲性。無別淨色。不境。稍勝
餘色故名清淨 造色章初左云。大衆部
説。四大爲能造。四塵爲所造。無別五根。即
四塵故。倶通有漏及以無漏。許佛有
燈二本四十
四左
云。又色根見非見四句分別。一
識見根非見。大衆・一説・説出世・鷄胤等部
説。五色根不色。薩婆多師等根。見識
不見。大乘師等。根識二倶見。四根識倶不
見。謂在胎藏等位 義演云。眼不見色者。
意云。眼等五根。既以肉團爲體。以麁鈍
故。所以眼不色。等見者取也。非了知
見。餘根准此。言各別堅性等者。意云。肉
團根。即以堅濕等性。五根各用堅等四
體。故知。無別清淨色爲根也
十紙
薩婆多師仍實有體 造色章初左云。
薩婆多師。四大爲能造。唯有漏。有礙。觸處
所攝。五根五塵。及法處無表色爲所造。五根
五塵皆唯有礙。唯是有漏法處無表。説
。是無礙攝。皆是實有。五根章十二右云。薩
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因縁。造
等五根。大唯身觸根雖和集。並實有
演云。疏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縁者。
四大即生等五因。五因是四大上義。五因者
謂生依立持養。生因者四大與根塵生長
。依因者而根等爲依止處立因者根等爲
安立處。持因者根等爲住持處持根等
養因者根等爲養育者。故説五因是四大上
義用。雖四大五因根塵。然四大唯身
根得。餘根不
十紙
成實論師出家 清涼華嚴玄談八
云。其成實論。先是外道入佛法時。經部攝
然依嘉祥三論玄云。成實論者。佛滅度
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之匠。鳩摩羅多
上足弟子。訶梨跋摩之所造也。又訶梨跋摩
傳云。初依薩婆多部出家。又三論玄云。有
訶梨跋高足弟子。序其宗曰。訶梨跋摩。本
是薩婆多部。鳩摩羅多弟子。又華玄略述
曰。事薩婆多部鳩摩羅多 五根造色二
章。全同今疏
十紙
經部實極微成 造色章二右云。經部
師説。能造所造雖並有礙。皆通假實。極微
是實。麁色是假。皆有漏。無表假立。法處
色。不色蘊有無表色
十紙
説假部攝各別故 五根章十二左云。
説假部説亦通假實。在蘊門實。界處假故。
造色章二右云。説假部説。能造所造。若麁若
細。在蘊門中體皆是實。義積聚故體非
。在界處門。並皆是假。依縁並皆體積聚
故。通有無漏
十紙
一説部説都無體性 五根章十三右 
云。一説部説。根唯有名。都無色體。造色章
二右云。一説部説。能造所造。唯有一名。都無
實體 若依五根造色章及義燈等。更擧
説出世部。造色章二右云。説出世部説。能造
所造。若有漏者。並皆是假。從顛倒起故。諸
無漏者。並皆是實。非倒生五根章及義
燈亦同
十一
眼唯得三皮根即風 義演云。疏眼
唯得三至堅等者。意云。眼得三大。唯除
。不見故。見猶取也。身得四大。非
火。亦得餘堅徳等也。鼻舌二根如此。
次有堅濕二徳。耳唯得徳。如前章中廣破
彼宗説。五根體即五大也三外道計如
已明
十一
然今大乘等 五根章十三右云。今依
乘中。略有四釋。出體門中。當具顯亦。出
者。唯識第四略有二説。一難陀師等説。
唯是種子。無別現行淨色五根。此有四義
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五塵種子。三
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是難陀師義。四
護法菩薩。假爲救言。取五識増上業種
名爲五根。唯識第四説。眼等五識。無別眼
等爲倶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
陀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
内外處。佛説彼爲十。乃至廣引觀所縁
論頌説云。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
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説爲五根。無別眼等
種與色識。常互爲因。能熏與種遞爲
故。又復彼云。有避前來所説過難。明附彼
。彼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
種名五色根。非因縁五識種。二護法
等正義。別有現行淨色。爲其五根故。唯識
云。五識倶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
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對法等云。眼根云何。
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爲體。乃至
身根。身識所依。淨色爲體。唯識論云。此中
且説不共所依。對法又云。眼界者。謂眼曾現
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頼耶識。即取
現種倶名眼界。餘四界皆然。問。眼界眼根
二義。何別根唯取現不種耶。答。持因稱
界。種亦界名。増上名根。種非根攝。問。現根
現識現色得根名。根種増識種同現
根攝。對法論云。由根種子生現根已。識之
種子方生現識故。答。大種所造功用増上
現得根名。種非大造。用非増上故非根攝
問。現根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爲
種依。如何眼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
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故。決擇説。眼等
五根通現種 義燈二本四十五左云。大乘出
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唯説種子名爲
。此有四解。如章及疏。二安惠師。即以
*邊計所執相分五根體。以能所取虚妄
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論第四。三護
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有二説。一云
唯現。二通現種。如法苑説
十一
内自種 義演云。即是色根自種子
因縁。識變現行四大。爲増上縁。造根境

十一
於中三説四大所造 義演云。疏於
中三説者。用種子根。而有三説。如第四
卷疏解。疏體既非色者。意説。眼根體既是種
子。而非色者。故知。不小乘心外四大所

十二
如對法疏 一末十紙右至
十四紙
廣明五根
之義
十二
論外有對色内識變現 義演云。此
外色不成。證唯識所變。問。既破眼根。何
外耶。答。謂諸大乘所計眼根境等。皆是
心外積極微成。今破非有故。云外有對色
理既不成等。前既叙根。今時因便叙境。非
是正破。略對八宗以明假實今謂。論言
外者。此指心外。非根内塵外。疏主此
段釋塵假實。義演爲濫具釋耳
十二
大乘之中爲五塵 演祕云。疏有以
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者。是過去世五識所
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爲識境故。觀所
縁論云。或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生
自果功能起。不理故
十二
如色中二十五種 對法第一七紙左云。
色者謂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黄赤
白。長短方圓。麁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
闇。雲煙塵露。迫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復三
種。謂妙不妙倶相違色。此青等二十五色。建
立由六種因。謂相故。安立故。損益故。作所
依故。作相故。莊嚴故*對法抄二十
丁右
云。
此色略以四門分別。一彰數不同。二形顯
差別。三假實有異。四三界有無。一彰
不同者。此論説有二十五種。如文自列
五蘊論説。色謂顯形及表色等。瑜伽第一

云。此復多種。略説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
顯色者。謂青黄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露
及空一顯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麁細正不
正高下色。表色者。謂取捨屈伸行住坐臥。如
是等色巳上顯揚第一十二左云。此復三種。謂
妙不妙及倶相違。彼復云何。謂青黄赤白妙
是顯色。長短方圓麁細高下正及不正煙
雲塵露光影明闇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
色是名爲色各第一卷初説亦三。顯形表色。
瑜伽復説有二十四。二十五中。唯除逈色
顯揚後説亦二十四。二十五中。除逈表二
影像色。五蘊論等。初説三等眼識所取。色
性唯一。由相顯了積集差別業用異故。
法周盡。總類分三。理實唯應此三種。或
總立二。表即形故。餘色但是二*之差別。瑜
伽後説有二十四。除逈色者彼第三云。暗
色明色説名空界。空界分二。一逈二空。一顯
空一顯攝逈色。故略不説。顯揚後説有
十四。除逈表二。加影像者。無逈所由。如
瑜伽説。或彼顯揚。亦説逈色四顯。下有
等言故。不爾等言。便成無用。光影等色。
彼自列故。乃至廣説。此論周備説二十五。故
諸論説皆不相違小乘言顯形二十。倶舍
第一六十
紙左
或云。大乘五塵。初色塵中。顯形二
十色。及法處攝五種色法者。誤之最矣。顯
形分爲二十者。大乘諸論所無。又法處所
攝五種。取入二十五色中。不何論。定是
無據之臆談矣
十二
不見香味通假之言 演祕云。雖無明
。以理言之。亦得假。如和合香。可
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十六紙云。空行風中。
倶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
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演祕所引
論文者。瑜伽明定果色中無香味已因言
空行香之文也。非是明斷香假實之文故。
明文以理言之等。彼具文云。復次
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等相
何以故。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如
是於空行風中有。倶生香等唯有
。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與
。皆不得。倫記十四下二十
九左
云。空行風無
倶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風無根本倶
生之香。但有假名。如花香風來
*文。然論香味假實異説非一。淄洲補闕義
林五蘊義。並撲揚法華攝釋。幷此演祕倶舍
光記皆云假實。潞府義忠云唯實不通。
疏主對法抄具擧二義。初唯實義。次通假義。
於中後釋置有義之言。又此疏及對法抄並
云。不假之言。今案此疏語氣及彼抄
有義之言。疏主以唯實正必矣。具如
置抄中。對法抄一末二十
五左
香中云。二假實。
異者此六皆實。無文説香亦通假故。積
顯以成形。形表皆稱假。積香成和合。應
眞。前因倶聲爲難亦爾。相待形便失。形
表皆成假。待餘香尚在。和合故成眞。積
長。失本短。長短非實性。彼倶生成和合
二香應並假。於此難中應設功力。同卷
二十
六左
味中云。二假實者。無文説假故。皆實
有。難和合等香説。有義和合香味二
種。如後五聲。亦假非實。待他成故。別折
時失彼相故。又。淄洲三科章。判好惡等香
云。據性是假。論體是實
十三
觀所縁論能生識故 彼論六左云。外
境雖無。而有内色似外境。爲所縁縁
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
故。此内境相。既不
十三
然雖識變 及解根義 義演云。疏然
雖識變者。問。今此論何意。答。爲
通外難兼解根義。難云。我宗中。有實極微
所造。所以根境有別。汝大乘既皆識變。即
根境無別。答如下言
十三
然且依常徒義 下疏四末六十七紙至
七十七紙
論根義。又常徒者下。八本疏四十四
丁右
云。即長
途義。又一處云。難陀等長徒義
十三
若約觀所縁論 彼論云。以能發
*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理。功能發識
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説。而外諸法
理非有故。定應此在識非下第四
十五右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理。功能
境色。無始互爲因。彼頌意言。異熟識故。
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説爲五根
別眼等
十三
第四卷中 彼十六左云。有避前所
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
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非因縁
五識。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十三
對法第一 第一五紙
演祕云。疏謂曾
現見色等者。釋論解云。曾見色者。謂能持
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
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釋曰。受者取也。
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
識根方取境故。擧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
界。界謂能持。不眼義。或持識者。顯
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疏及此種子者。
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爲當來眼
故。或已成就。爲現在眼根。釋曰。由此種
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亦名眼界
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二世眼種名爲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
二義界。然瑜伽論五十六十左六中六義
界。恐繁不具。餘根准今謂准對法
。演祕解論麁矣。不引生。不積聚成
就等義。故對法抄一末初丁左云。辨眼中。此
本論文後釋師解。曾現見者。擧現行用
眼相。瑜伽第九説眼已見當見現見。實
三世。前廢立門。但依二世界義故。
略無當見。種子等者。此依種子以顯界性
種子現行。倶是眼界不即不離。故眼界攝。不
爾眼者應見義。下皆准知。有説。唯種是
眼非現。有説。唯現是眼非種。有説通二。及
諸外道小乘等説。五根體性各各不同。種生
現行同世異世。並如唯識第四卷論第一卷
疏第四疏釋。論眼曾見色者。至以顯界性
述曰。釋師解前二世持義。有持用故。當世
持如前已説。分明觀矚。立以見名故能
識以顯界性。論及此種子至現在眼根
。述曰。解種子*界。謂即眼*界生因種子。
有説。唯本有有説。唯新熏。有説。本有及彼
新熏。縁合故在未潤位。二皆積集爲因。
能引當來眼根。或縁已合在已潤位。二皆成
就爲因生長現在眼根。種令法生以顯*界
。唯説二世。過去所生。體已無故。略而
説。現眼能持識起於用。以顯界性
未來有用未起故。亦略不説。能
持現*眼既通過現故。種子眼過去亦成。現
眼種眼。倶通三世。各一義説世有殊。
其所應理無乖返。亦種談體有能生
。現據義増。過有持義。亦不相違。本有等
義及熏習等。如成唯識第二三説。論此
種至眼生因故。述曰。釋引及生種爲*界
所由。名言種子親能辨法。生起因縁故稱
界。今據實義種非眼唯界。現通二種
見故。餘皆准同
十三
又瑜伽決擇分等 五十六十三
紙右
五十四
八紙右
十三
由本熏時等 演祕云。根實唯種。由
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爲
現色。餘根亦然
十四
對所生之果識等 演祕云。能生果法
名爲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説
現行色根。名爲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十四
功能生識不説 演祕云。功能生識等
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眼等
眼等根。擧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
之根體也。詳曰。唯現家會所縁論
功能。彼言功能極成説。雖實現
色是眼等根。由極成故彼不 義蘊
云。疏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説者。此釋所縁
論等説功能根者。功能生識之義。大小
共許。故彼論但擧功能以顯根體。以其根
。有部實經部假。護法等有。難陀等無。彼此
競故。但擧功能不説根體。有云。此釋
種子根。所以謂種子體護法實安惠
假。大乘並有。小乘多無。彼此乖競故。不
種子根也。如前解正*義演云。問。唯
現行家若取現色根者。何故觀所縁論
中。但説功能名根。不現色耶。現家答
云。功能能生識。大小乘共許。故擧功能
根也。問。何故不根體。但説眼等
眼等根耶。答。以眼根體離識或有或
無。彼此諍猶未定故。不根體。問。彼既言
功能。寧知是色根耶。答如
十四
倶用之家如下第四 論第四十六右云。
又瑜伽論。説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
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
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功聖教相違。有
前所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異
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非
因縁五識。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疏四末七十
三左
云。論又瑜伽説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説。六識皆有三依。謂
因縁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爲
倶有根故。與因縁根別體故。依但應
二。第九諸根唯種子難。論又諸聖教至聖教
相違。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説。眼界者。謂曾
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
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
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是一切
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
教文煩引。皆爲比量。不具作之。
一一皆應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於中有十。初叙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順瑜伽。述曰。上難本宗。下
救義。此難也。護法假二十唯識
等文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縁
。五無三依。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一一疎條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
知。善順瑜伽無前説過
十四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 義蘊云。然准
第四卷。即是難陀師義。今説陳那。且據
所縁論解
十四
下破所縁縁後歸正義演祕云。疏
下破所縁縁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文
。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
三。除此更無正義。破有部後。雖
結云許有極微。尚致。然無於正
之處。以理應後總結也。即是復云
極微文等是也。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眞
實極微即正義義蘊云。疏下破所縁縁
至復歸正義者。下論云。由此定和。自識所變
色等相所縁縁。見託彼彼生帶彼相
故者。是第三歸正義也。論云然識變時
下。乃是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申正義。疏
主以兩師倶是第三申正義故。合爲文。於
中復科。第一顯識變所縁縁義者。即是此
所縁縁中第三歸正義文也。恐復不
故此辨巳上今謂。演祕兩釋並不允。義蘊

十五
即總非十八部 義燈二本五十
三右
云。論云。
眼等識外所縁縁理非有故。疏云。總非
者何也。若云根本部即應十七。以
説部無實境故。應一説及出世部。出世
部説世間皆妄故。此雖爾。出世如何故
本意説。隨古人説總非十八。據實二十
若爾一説云何破耶。執虚妄外所縁縁
故。今破之。不爾一説豈知唯識。義蘊亦依
此説
十五
故宗輪云 彼疏三十
五左
云。一切預流。皆
自得預流果證。不教他言方了。又
説。彼心等一刹那頃能了自性。異餘部宗
諸異生後三果等。皆悉如此異生未
。擧初聖果演祕云。一刹那頃。受等心
所還能自縁。問。何獨初果。答。一切皆得凡夫
明。所以不説。預流初聖故擧例餘*
蘊云。疏宗輪論云。至能取自性者。謂大衆
等。心得自縁。引此爲證。此等師意。凡聖
之心。倶得自縁。以出世部等。説有漏心境
體非眞實故。此偏言聖者。擧預流者。初入
聖故。此説心自縁者。同念自縁。若縁
餘分及隔念者。大乘亦許
十五
至第二卷當知 論第二二十
六右
云。執受及
處倶是所縁。阿頼耶識。因縁力故。自體生時。
内變爲種及有根身。外變爲器。即以所變
自所縁行相。杖之而得起故
十五
此即總牒所縁縁義 演祕云。有義斥
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
説。何須重説。今辨親縁。豈大乘中能引
。是此所引親所縁縁。詳曰。所縁縁者。爲
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爲共。非
此縁體姓差別一切率同名爲共也。亦
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
所縁。辨自識變。未何義名所縁縁。今牒
共許所縁縁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
。難自識。例此知
十五
法必有體無法即非縁 義演云。意
云。由有體法能生識名縁。縁者由也。何故
縁義。不是能縁耶。答。不然。如下云若無
法即非縁故。言無法非縁者。約影像説。若
本質。無亦生心故。前言獨無不心。但
慮也*演祕云。疏法必有體至是
所縁者。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縁。屬能縁
攝故説似境。名所縁者。必不應理。詳曰。
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
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縁
爾便非。何以故。能縁無彼取境用故。又
如眼識縁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
名爲眼所縁者。色必應耳識所縁。耳識
亦無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
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似境相。然疏
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
似境之相屬所縁
十五
下第七卷四縁中 論七三十左云。三所
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
託。此體有二。一親二疎。若與能縁體不
。是見分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縁
縁。若與能縁體雖相離。爲質起内所慮
。應知。彼是疎所縁縁。親所縁縁。能縁皆
有。離内所慮託必不生故。疎所縁縁。能縁
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十五
第二卷末 論二二十
七右
云。執識所
縁境者彼説。外境是所縁。相分名行相。見
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
所依縁。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想等相各別故。達識所縁境者則
説。相分是所縁。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
事。即自證分
十五
觀所縁論 彼論云。内色如外現。爲識
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外境雖
無。而有内識。似外境現所縁縁。許
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内
境相既不
十六
正量部識至根方縁 義演云。疏眼光
至方縁者。意云由二義。第一眼舒光至
方縁。第二除色外餘塵至四根方縁。彼宗
此二計。與正量計同故便叙之。如晝見
鐘亦入耳等倶舍光記云。若依勝論
六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次以火空
地水風體。眼以火爲體。眼以火爲體。
故舒光至境。或曰。光等至眼能取。耳無
故聲入耳。故先見鐘後聞聲故
十六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縁 義演云。疏具
二義者。一云。有體能生心縁。二云。相於
現名所縁。要具二義所縁縁
十七
又與能生爲不定過 義*蘊云。設若
正量部量云。我識外色。定是五*識中
隨一親所縁縁。*因云。以能生識故同喩。猶
聲等者。即以因縁増上縁等。與彼作
不定過。如疏可
十七
然小乘等今破也 義演云。意云。小
乘等計心外有法爲自識親所縁。大乘
破者。彼却問曰。如我識外有法。即不
親所縁縁者。汝大乘有所縁縁。豈非心外
有法耶。答。如疏云。若不遮心外至託之而
者。總答前問。意云。雖然有實體法爲
疎所縁縁。然此本質法。但是第八識所變。亦
是離識實有
十七
如第七卷説 如上已引
十七
觀所縁縁論所縁縁 下疏八四十
四右
云。第二依陳那觀所縁縁論中。説五識
後念見分縁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爲
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
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爲
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
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縁義。後念
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縁義。即以相分
行相。本質爲疎所縁縁義演云。疏觀
所縁縁論説過去色識等者。意云。前念識縁
色等成種子。即此種子。後念生行色
。遂能發生現行五識。但約種時
。不是過去色等發現五識。五識不
去法故。故知。但是識變爲所縁縁。非是心
外有法爲所縁縁觀所縁縁論六左云。或
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生自果
起。不理故
十七
二十唯識等 下論第四十四左云。二十
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
轉。爲内外處。佛説彼爲十。彼頌意説。世
尊爲十二處故。説五識種眼等根。五
識相分。爲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十七
並同觀所縁縁論 彼論云。或執
。以識生時帶彼相
十七
隨彼彼處 義演云。意云。隨彼彼處。五
塵衆多極微。各各和合。而爲色等眼等
。又處者。或可十處
十八
如阿拏色等以上 阿拏色。舊云阿耨
。方廣大莊嚴經第四曰。七極微塵成一阿
耨塵二十
紙左
密鈔三七丁曰。阿耨之言。或云
。此云極微。言即是七微合成者。謂四方
上下及於中間。各一極微名爲七微。謂七極
微互相觸著。不相離散名爲合成法苑
林章集解八藥師寺
最行
 曰。梵云波邏摩阿拏。此
極微。訛名阿耨。今略但言阿拏。一云。阿
拏者此云微。非極微。以此爲正非
今謂。有人引倶舍者不可也。阿拏阿
伽不同故。又密抄。阿拏翻極微亦非也。具
對法抄解。對法抄第五十三
紙左
云。梵云
羅摩阿拏。此云極微。微者少義。色中至小
極微名。從七波羅摩阿拏一阿拏。即
七極微方成一微義。舊語音訛。故名
。成極微者是邊際義五十四説。由分別惠
*拆諸色集極微。成唯識亦言。雖此極
微猶有方分。而不折。若更折之。便似
現。不名爲色。故極微是色邊際。瑜伽第三
又云。色聚有方分。極微亦爾。色聚有分非
極微。極微即是分故。更無餘極微。故顯揚第
五第十六第十八。文義並同故不煩引。此
分分。方之分故。然彼極微是方無分。又
異釋。如唯識疏又阿拏與阿伽別。倶
舍論第一二左云。傳説。阿伽謂積聚色極能爲
礙。故名阿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隣。是故説
隣阿伽。有説。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
礙故。名阿即伽。阿伽色餘礙相隣。是故説
隣阿伽色。光記云。伽翻爲礙。阿通二義
或名爲極。或名爲無。此是極義。寶疏云。述
娑異釋。此第一。阿伽是極礙也。第二釋。
阿伽是無礙也。梵語阿伽通其二義。各據
。下疏二十一紙左 云。以此微相與寶相隣
十八
今牒定也非實有 義演云。疏牒定至
非實有者。意云。如論言和合相異極微
實自體。此但是牒定他宗。不量。
故。論言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
生故者。釋和合相無實體。非五識
縁所由也境既無識云何生
十九
今以爲喩意取少分 演祕云。但取
縁一分喩名爲少分。義蘊亦同
十九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 演祕云。無過所
以。如燈具辨。本成和合非五識縁。今意
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縁。何關
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答。五雖有法。亦
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三。謂自性
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
立於有法。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
上設五所縁。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
耶。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
設。詳曰。歴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
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
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
設許經部色心互爲無間縁義。如下當悉
第二月喩。他雖五所縁。爲
。縱許所縁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
。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爽。當更審
義燈二本五十
三右
云。論云。勿第二月等能生
五識故。准瞿波師二十唯識釋。一云。唯意識
得。此中爲五識喩。非縁義等故無過。以
五識是有法收。同喩無無所立過。此意若
和合有法。於五識設所縁非縁爲
即喩中有所立不成過。以經部師亦不
第二月故。今既和合。於五識有法
設所縁非縁爲法。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
是第六所縁。以體故。不是縁義。故得
喩。無所立不成過。具解如疏。有釋云。瞿波
二解。一許五識縁第二月。護法不許。評
中。瞿波順文違理。以月故順文。而
現量識縁比量境故違於義。今謂理難。若
現量識縁比量境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
無。得遍計凡聖境。五縁非量境
何正理。設許理亦非文。觀所
縁云。設所縁非縁明非實許故。護法勝。破
經部宗中。所縁縁義者。有云。如實微
假色。即以實微縁。假相爲所縁
起。行相攝屬見分。即當大乘相分所攝。他
此相行相故。説爲見分。十九部同。
今者經部取彼假相故離識取。若爾假相
五識縁。實微是縁。云何破彼云和合相
五縁。彼已自許假相非縁。今者破
相符之失。今解云。汎説所縁縁即如彼解
實和合能生識故。即爲縁也。所以破之。
問。如經部説。積微爲麁。攬多法故。是假
宗。依大乘宗。且如眼識及同時心所。所
帶相分。皆各熏成本質之種。後生現行。爲
一起多共成。若從一起熏習同時。勢
力復等。有生不生道理。若許皆生。即
各各別。心王心所不同一所縁。若多共生如
何非假。答。不彼許。不種體和成
一。以別別種共生一現。以本同縁於一質
故。種在一識。所生之色一體蜜合。故不
。又復彼許實無別和合相故。故相是
假。大乘種現不定一故。所以是實。又設
假非無體假故。五識縁。彼無體假。故非
五縁
十九
又以義減文至意所縁故 義蘊云。疏又
以義減文至法除五字者。問。此正破經部和
合之色是五識縁。今除五字。便難和合。亦
第六縁。既超本宗何成善破。答。本意正
和合假色不縁。設對意識。量成
縁之義亦立。又今且以巧惠釋論文。故
設除五無理失義演云。意云。設若依
前將五識法中量者。亦無所立
不成。何以故。以義而減文故。故宗法中
五字。直立量云。和合色等。有法於
設所縁非縁。爲宗亦無過。此一解顯五識

十九
或除至爲宗亦得 義演云。即第二更
解。意云。設將五識宗法中量亦無過。
何以故。以宗法中除設所縁三字。量云。和
合色等。有法於五識是縁。爲宗亦無過。
非縁宗於喩上故。雖前觀所縁論比
量不是解。今設將五識。在宗中
五等字量無過。即通説前二解
十九
亦非法性 演祕云。性者體也。無實體
故名非法性
十九
便無本質 義蘊云。疏便無本質亦非
法性者。謂五識縁境。必本質。現量證
境。得法自性。空花無質故非五縁
十九
又所縁是境義有無倶成 義演云。意
云。准前二解五識縁有無不同。然此有無
總得境。於中無體法。但得所縁。不
總。以無體故。故知是一解
十九
不須加減 演祕云。義須加減者。或有
疏云不須加減。略爲二釋。一云。義是不字
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縁。但意所縁非五識
。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
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
中。不減出五識設所縁等五字。但如
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倶通。後解稍

二十
五識縁長故無違也 義演云。意
云。和合色爲第二月。是無故五識不縁。
長等。是假法故五識縁耶。答。一向
實法説故無過。若如第二解即有
。許假故
二十
然觸處中依眼爲門故 義演云。不同
長等至爲一故者。意云。問。如假者。通
集分位相待三種。何故但將五識縁長等
不定過。不眼等縁分位假耶。答。觸中
所造澁滑等。由地大増但身根得。然不
長等故不説也。問。眼縁長等不。答。不縁。
但縁實青等。於中長等但是意識得若爾何
色耶。答。意識取時。依眼爲門明了取故
今謂。詳論假義六種別。豈唯三種而已。
瑜伽百卷十二紙中明。對法抄六紙左云。
假中立一假二假兩假三假四假六假。一假
者。此中等待名爲假。諸法詮得皆待名故。
此餘者。互相形待方得彰故。此二義。一
切法皆假乃至涅槃亦無名。佛地第三・廣百
論説。一切法假亦同於此。謂觀待一假二假
者。於前假中。分名及此餘二。待
三。一者體無待名安立。謂計所執。餘二
便實。二者體無名待生。待名方起。即依他亦
假。待名言熏習而體方有故。三體無有待
名方顯。有時失彼名。如瓶若彼失瓶名
故。非青等名無礙轉一切不失故。無爲
中擇滅等假。有爲中隨其所應。瓶等忿等皆
是假有。此第二應第三。此第三應第二門
。漸次法等。此依六十五此後文。其待
此餘亦爲三重。准名爲之有有體假無體
。無爲中眞如有體。虚空等無體故。有爲中
色等有體。瓶等無體。餘類可知。故有二假
三假者。一種三智品三假品。仁王經亦有。
一名假即能詮名。二受假即有情是。今大般
有情假。三法假唯五蘊縁生法。即前二假
別開。別能詮所詮。所詮類多。或依總法假受
。依別法法假。或今大般二種二假者。
唯識第八三假。一聚集。二相續分位假。於
三待所餘假類差別。三其擇滅等即分位假。
爾以通無爲。勘之。體如彼出。四假者。大
智度論。一因生假。亦名縁生假。從前生
後如善惡苦樂。二因成假。亦名
。是有爲通有無體。衆生無體。善有體故。
三相待假。亦名相形。謂如有無相待等。四
相續假諸有爲法前後相續性。如智度論説
六假瑜伽第一百卷説。一聚集假。謂我等。二
因假。諸未來法可生。諸行有相故。三果假
諸擇滅。是道果故。四所行假。謂過去已滅諸
行唯心所行。無爲有體故。五分位假。謂不相
應法。六觀待假。謂虚空待色無色非擇待
法無。廣如彼説。此中依二。謂因所
行。三中相續分位假。今開三種。有爲總立
一名分位假。無爲開爲二。道果非道果別
故。謂果假觀待假前聚假。即如自名欲謂假
有情瓶舍軍等。此等諸假五法三性。一出體。
二釋名。三性分別。四漏。五以一攝二攝
攝乃至以六攝二攝三四等。皆應准知。然
清辨瑜伽百論假不同演祕云。疏然
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増名澁滑等。不
長等相形待立。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答。若
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聚集假。亦
相違義燈二本四十
三右
云。問。二十五種色
中。五識縁假爲實色。答。有二解。一云。
五識縁實不於假。假並意識得。難曰。實
色五識縁。此中色處收。假色唯意取。對
法處攝。解云。據論意縁假。此可此處收。以
假隨眞。從明色處攝。又問。五識不
假。長短等色非眼得。澁滑等觸既是假。亦
身識等。答。長短之色相待疎。是以
眼識得。澁等諸觸分位假。親故所以身
根得。或同假色。唯意所得。二解。通縁假實
五識縁實之時。假必依實所以縁實之時亦
假。若爾與經部何殊而破彼計。答。一解。
五識取長短之時。不青等實色。以假實
。彼唯假色。故非五境。又解。經部所執心外
之塵。故唯是假。不縁故。大乘既不識。
兩宗自殊。大乘望自實色。長等非眞。形
外色。而還是實。故五識取理亦不遮。若爾云
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答。自相有三。一處
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自相。於一處
衆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謂於青色
極一微。今據處自相言故不相違。若
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性境不隨心
耶。亦縁自性境之。問。五識若縁假者。何
故耳識不教耶。若許縁者。應根對
境。名句不法處。若不縁者。眼識亦
應不縁長等。倶是假故。又長短等。若非
識境。應法處。答。長短等色雖意識縁
以假從實不法處。又解。名等依聲假
離聲。耳不縁長等依色即色。雖
假色眼識取。問。名等依聲假與聲非即離
長等依色假何故非即離。答。長等相形待依
色即不離。名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
屈曲假聲之上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
長等。此解違下第二中説。彼處説語即是能
。此亦不爾。彼文遮異言語即能詮。據
説法詞處別次下疏二十八
紙左
云。西方二釋
云云。具如下釋對法抄一末三十
二左
五色境
四門中。第四識縁有異者。於此義中
師異釋。有義五識唯縁實境自相法。唯
現量得。無分別故。觀所縁論破經部言。和
合於五識設。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
第二月。既許和合無體不五識者。五
中假色。理亦應然。五識不取故但縁實。問。
若爾形色谷響假觸應彼處。答。獨生意識
縁不明了。彼非五處。是法處收。與五同時
境明了。以假從實總名五處。據理對
五處攝。以手尋杖暗知形色。形色豈成
身根所取。如第八境五識説亦名五境
彼實對根是法處色。有義五識縁假實境。無
唯縁假不實故。如形色假實合取。必
本顯。義縁得成。然明了縁不分別。如
無漏識證境知故。假實合取名爲現量。縁
自相者。自相有三。一處自相。二事自相。三
自相自相。依處自相五縁自相。非後二
也。如闇見形形猶故爾非顯也。觀所縁
中。破經部説唯縁假境無體生心。假實合
縁理無前難。不爾共相縁義應無。實縁
假可縁義。縁假兼實縁義定成。頓變
。本即實故。又識之假依他實故。不
部離識之假故不相違。由斯假境亦五處
收。有義假法略有二種。一者無體如忿恨
。依他分位設自名。二者相待如悔眠
。從癡相説名世俗有。長等假色相待名
假。心縁聚時。頓變彼相。從縁生故並是依
他。故能生心。是五識境。此義不然。即依
立忿等。依顯等分位形等假。二義
既齊。兩假何別。非實性別有假體。如何
相待立彼假名。此難非理。故諸假色或離
實體有。或離實體有。縁無體者即是實
色。縁有體者別有假性。故知。五識通縁
。此釋不然。且逈表色即是形顯。如何縁
彼相待假成。餘煙雲等。離本顯色別有
性。由相待故説之爲假。乃至諸觸假義亦
然。是故當初。初二説善・瑜伽五十四九紙
云。如是假功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
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隨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
乃至廣説。倫記十四下二十
一右
云。第五明十二
種色假立之義。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
者。基云。於下文中色處中長等是假。青
黄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
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縁衆法生。和
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
一一塵中皆有假實。何故此中乃言九皆
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
。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
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色雖
假者。但小非多故不論也。測云。滑等諸
觸。離能造大別所造。即大説假故名爲
假。長短等雖是假者。而依所造假建立故。
其所依假有。隨法處色有二種
已上
記文
又瑜伽五十四十六
紙右
云。問。諸長短等所説
形色。當實有假有耶。答。當假有
何以故。積集而住故名爲形。唯有衆色積
集可得。餘形色相不得故。又必相待。相
待之法有自性者。彼法便有雜亂過失。又
車等。彼可壞故。倫記十四下三十八
紙右
 
云。六明長等色假。雖細微積集。而有
青等積集形。言雜亂過失者。以一法
亦長亦短過故。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
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次下
二十九
紙左
亦有西方二釋中。合此第三以爲
。終二説云。後解難解。前解爲勝。今
謂疏主前解爲勝。然未勝所由。淄洲
亦擧二説以何爲勝。未明斷。然疏主
已立評判。淄洲何有別意若有別意
何默不判。已無再判。明知。亦以前解
勝。又雖道理然。更無文言可證乎。
亦有也。義燈云。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
。唯言性境不隨心耶。亦縁自性境之。
義燈一末二十
三右
見相別種義有三過。縁極微
是一過也
二十
此是識内如縁命根等 演祕云。疏如
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縁縁。證
五識縁識内假義演云。疏此是識内不同
他宗者。意云。設設五識得縁假者。此假
相是識内也。所以爲縁發生五識也。不
他宗縁識法。如命根。命根雖是假立
是内相貌許識縁
二十
一右
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 演祕云。疏五
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識無
極微相。喩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
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喩得轉。答。准所縁論
因中但云眼識上彼相。省極微言
即無過矣。以根等喩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二十
一右
二十唯識亦是作是説 彼論述記下五右
云。論極微各別不取故。述曰。此下別破。
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爲五識境。此定不然。
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取故。然汝自宗異
生等眼不極微。五識之上不其相。如
何説極微各別爲境。應量言。各別極微。
五識所縁。眼等五識不取故。如眼根
云云
二十
二右
若彼救言准量亦爾 演祕云。詳曰。
亦可以量難微隱相。量云。未和合時。和合
之相。亦應顯現。體而和合之極微故。如
合時
二十
二左
論有執色等爲此所縁 演祕云。衆賢
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
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
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
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縁之境。且如七微
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
然此麁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渉入。如
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
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渉入。故縁
麁相必縁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
生言。非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
麁相。今和集己體雖改。相轉成麁故説
生言。非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燈二本五十
五右
云。破古薩婆多云。非諸極微共
和合位。可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無
微相故者。要集云。本末二計婆沙倶舍及正
理論。自有誠證。第二麁相。曾未教。有説。
一一各發麁相和集。此難准知。今謂
爾。何者准此論文。新薩婆多既云。展轉
相資有麁相生。故知。古師七極微聚。雖
相資麁相起。然由七聚似麁相爾。
寧許爲五識縁等極微故。又新翻古。既説
資有麁相起。明知。古師雖麁相。不
故本末異彼云。第二麁相。曾不教。即
此論説。可教耶。故慈恩西明所説不謬。
又云。有説。一一各發麁相和集。此亦
知。今謂極顯。前文古師共和合位。可
五識各作所縁。即有麁相。但不相資。新薩
婆多。後更正解。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爲
識境文極顯。何謂
二十
二左
色等雖有多相 義演云。疏色等雖各
有多相者。意云。釋通外難難云。如一色等
苦無常等相。今言五識得相爲何相耶。
答。如演祕説演祕云。疏雖有多相等者。如
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
等相故名爲多。五識唯縁色等自相
義蘊亦同
二十
三右
如觀行縁不能具述 彼論初紙云
二十
三右
是實法故所縁縁 義演云。疏是實法
故至所縁縁者。意云。此解所縁縁義。是實法
故。有力生識顯是縁義。以相麁故識有此相
者。是所縁義。即有體能生心相於現識上
也。故云理具足有
二十
三左
下難有五 義演云。第一二位無差難。
第二量等相齊難。第三微相失本難。第四識
行互通難。第五一心縁遍難
二十
三左
所縁論頌云 彼論長行云。如堅等相
是實有於眼等識縁義而非所縁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
亦應爾。彼倶執爲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
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義蘊云。疏和
集如堅等者。堅即地也。意云。如地水等。雖
是極微相但能爲縁生眼等識。而眼識上無
堅等相故以爲喩。問。今此堅等即所和集
身識所縁正是所破宗中。何以爲喩。
答。此地水等唯身識所得。若破身識境
宗中。今且破餘四識境堅等之上有能所
故。且用爲同喩。問。若破觸境以對身許
何爲喩。答。即以身根喩。然所縁論不
具擧諸根喩。但言堅等。堅等即是諸
根性故。意擧通喩故言堅等。是彼論意
二十
四右
縁彼相識應無差別 義演云。量云。縁
甌之識。應即是縁甌之識。因云。境相量齊
故喩云。如甌之識。將甌識。返難同
*甌之識量准知 義燈二本五十
五左
云。問
薩婆多云。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相
識應差別者。爲五識縁縁耶。若
五識縁。云何破五根境中説。若五識縁。
彼宗不五識縁假。若瓶等非假。云何前
能成極微取以爲喩破實有耶。西明
云。瓶等是假。是意識縁。若爾彼救。瓶甌極微
體雖異。而妄意識生覺解故。如大乘師
竟亂生解。此亦不爾。大乘亂*竟所縁境
無。如空花等。彼有體故。又問。若見*竟境。何
故五境中破意境應是法處收故。答。如
乘宗長短等色。亦色處故。今又助解。瓶甌等
假五雖縁。彼計長等依瓶等。體實有
故是五識境。故觀所縁云。非形別故別。故
知。正難長等形色。擧長等色所依瓶甌。以
瓶甌長短等。非正爲喩。如空瓶
常無常二喩依等。然不亂不亂識
境虚實故。有引瞿波論師云。五識及根
亂不亂故。引三種意生。既言識根倶亂不
。明五亦縁第二月。有人改二意。
於假及實二境故。西明云。三種意識縁
三境別。故云三意。謂一縁假。二縁實。三縁
二。故云三意。此非薩婆多義。不證。
今更解云。彼許五識縁瓶等假。以體故
爾。何故在五境
二十
四右
心量准知 義演云。瓶甌二物既無別。
彼相識亦無別也。故云但有縁心無別
二十
四左
所縁論頌非實故 義演云。疏頌云
非形別故別至非實故意云。非汝瓶甌等
形別。即合極微等別也。若極微等別者。即
實有也。何以故。失本相 彼論
云。瓶甌等物。大小乘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彼覺相應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
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
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極微亦
差別形相
二十
五右
由此又解 義演云。疏由此又解者。由
此前救今時更解
二十
五右
論非麁相識縁餘境故 義燈二末初紙
云。言非麁相識縁細相境。集云。有説。汝縁
瓶麁相之識。即是縁微細相之識。若許
者。量云。汝縁色之識。亦應聲。計相違法
倶縁故。如麁細境者。此量喩中所立不
成過。縁麁細心。非聲等故不喩。彼
麁細境非聲等故者。此破不爾。叙量不
本疏所説。本疏量云。汝餘聲等境。其縁餘色
境之識。應亦得縁。許相違法得倶縁故。
此量以餘聲等境是有法。其縁餘色境
心爲法。色境非法有法。標境取心縁色之
心。是違縁聲之心。此相違心應亦得縁。正
其法。許相違法得倶縁故因。如麁細
喩。有二立故得比量
二十
五右
識行相互通 義蘊云。行謂行相。意
云。非是縁麁行相之識能縁細行相境
二十
五左
若許爾者麁細境 義燈二末初左
云。勿餘境識縁餘境故。西明云。勿之言
莫。莫即縁麁亦縁細境。有雜亂過故。若
圓細相境。本圓細相應五境。若
宗。一識應一切境者。若縁麁識
亦得細相者。縁青等心應聲等。即
眼等識通縁十八界。集云。有説。後量有解二
量。皆有過失。由此有釋。但以理破。非立量
。此亦不爾。立量破彼何失不得。且立量
云。汝聲境應餘相違識。許相違法得
倶縁故。如麁細境。此聲亦有麁細。相違識
縁故。因有三相
二十
五左
比量應知 義演云。並將麁細境
。量云。縁此色之心。應一切法。許
違法得倶縁故。如麁細境等
二十
五左
如觀所縁廣爲徴遂 具如彼論
二十
六右
若縁本質定必須 義演云。意説本
質境通有法無法。若論影像相分。定必須
 義燈二末二右云。釋所縁縁。瑜伽七十
二。復有餘二相。一本性相。二影像相。云何
本性相。謂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共所成
相。云何影像相。謂遍計所起。勝解所現。非
本性。集云。共所成者。増上縁用。謂能熏
見分力故。相分能熏頼耶見相種子。非
異熟心心等。不能熏故相亦不熏。故言
分別等。今釋彼七十二所言相者。非唯色
。若名所詮總名爲相。如前七識。亦名
性相。倶爲第六縁質故。先分別所生即
本有種。及相所生新熏之種。共生本質故。
共所成。不爾本質據現行説。後種生現
見分久滅。何得共所成相。亦不
増上。論云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若據
増上先分別及相所生。及是合義。既
各言生明各別種
二十
六左
由具二義與小乘別 義演云。疏由具
二義而小乘別者。意云。小乘執識實有境
。今大乘不然。一切境相。皆不識。以
八識所變本質。餘識託此本質縁。識
起時帶相。相分爲所縁。二義既別。不
今謂。明詮噵本一狹帶二逼附者。恐誤
此疏二義之言以爲斯釋。疏言二義。謂所
縁與縁如義演釋。況疏以逼附狹帶義
本非二義。以狹帶即是逼附故。詮師分爲
二種非也
二十
六左
相者是何 七末六十九
紙右
云。是帶己相者。
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
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所縁
。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
量部師般若毱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
無分別智。不眞如相起。應所縁縁。我
之大師戒日大王 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
制惡見論遂破云。汝不我義。帶者
是狹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
時。狹帶眞如之體相起。與眞如一不異。
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縁之已。以
境相者。是所縁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
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有。雖。然
所慮故。非所縁縁故。相者相分義。或
體相義。眞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所以經
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縁。此句是
所縁縁。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
法。是所縁縁果。非色不相應所縁故。
三十八説唯望心心所所縁義演
云。意問云。如彼相未審。相者是
何。答。謂體相意。故明。眞如雖正智成所縁
縁義。亦如自證分縁見分時不相縁。但
彼相。正智縁如亦爾也
二十
六左
問。眼縁心上何理不齊 演祕云。此
難意云。如自相。爲更變相分乃縁之。爲
更不變即能縁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
量縁境不相故。有部縁微亦無相故。餘
准可義蘊大同。亦如薩婆多不極微
。縁和合色即是極微義演云。疏問。
眼識縁心上所變之色者。意云。心上所變色
者。即是眼識上自許影像。不第八識
所變作法。以第八所變者即是五識本質境
也。疏何理不齊者。意云。既一種無相分。何理
齊。然大乘即許所縁縁義宗即無
縁縁耶。言識皆具不者。問云。未審。一切
識縁境。皆有相分不。又五識縁過去
分色。答前問也*今謂。義演未可也。識皆
具不下有三問別。不是答語。第一識皆具不
者*七末七十二
紙左
云。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
已上
論文
論中有三師説。通八識親疎有
。尋此論疏以答具不。又第二如縁我等
等者。下七十
二右
云。前親所縁縁。但是能縁之
心皆有。離内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
行故。今大乘中。若縁無法心也。疎所
縁縁。能縁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
實我。雖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
故。餘如樞要。第三五識亦縁過去識等義演

者。下疏七十五
丁右
釋已轉五識云。得轉依位。
隨在何處。此疎所縁即不定有。或説亦縁
眞如。有説不得。但縁去來等故。然今大乘
佛位已。一切皆所縁。唯除見分非相所

二十
七右
自申正義 義演云。意云。由大乘正
。便述諸宗能所成之義。總有五宗。聊相
對辨。即此中意已下文是。演祕云。論然識變
時頓現一相等者。問。何故大色不微成
而頓變耶。答。無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
變。不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
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
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
而但頓變
二十
七左
如瑜伽第十八 第三初紙左五十四
紙左顯揚第五七紙右十六不見此文。十七十一
紙左
十八五紙右
二十
七左
此中意説等 義演云。此論中意云。如
大乘相分。皆是頓變現。若諸宗順世等法。
小成大故不同也。問。外道小乘何別。答。

二十
八右
形量大者體是實有 演祕云。問。瓶等
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答。傳有兩釋。一
云。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説爲
假。今説所縁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
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
色相。必無違。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
故四境實説爲瓶等。故名爲假。後説爲
二十
八左
縁自相故即是假形 義演云。疏縁
自相者。如色處青等是也。不長等。若爾
如何色處攝。答。由意識者。五識同時意。依
眼等門縁色。作長等解故亦色處收。即
前長等亦色處收。言即是形假者。謂大
小相也。以小大相形故云假形
二十
九右
不縁假不同經部 義演云。身根但
四大實境。不分位澁滑等觸。經部許
縁故。故不
二十
九右
是處自相非事自相 處事自相。自相
自相三種差別。如上已引瑜伽
二十
九右
由如是理 義演云。意云。由前五識
處自相。即是色處自相通攝假實故。五
識縁假亦是現量。故下引無漏後得智
喩。其如無漏是現量。現量假。五識既
現量。何妨假。此師證五識得
而是現量。餘師不然。望疏主意。取

二十
九右
然假有二以痴相説 義演云。意云。
一者無體。即如忿等。忿等依瞋故是無體
也。二者相待假。即如悔等。悔等有體。體即
追悔爲性。障止爲業。顯悔別體也。以癡相
説。意云。雖悔別有體。要藉智増方説
。即由無明増故。廣造惡業。當來苦報而
追悔。或逢善縁而生造悔。豈不無明
造業後追悔耶。故云。痴増名悔故。雖相待
體是有法。不忿等演祕云。疏後如悔等
者。悔體雖有痴増名悔。待於無痴痴爲
悔。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青對黄等
青名。然不青名爲黄。如短待長。
但不之爲長。必復不定名爲
短。所以不青等顯色義蘊云。疏非如
青等相待仍實者。問。長等青等相待既無差。
假實云何別。答。長等相待。無短之時長必
無。青等相形。無黄之時青亦有。問。青疏不
黄。何得相待。答。此但名言相待。非
體相待。不長等名體倶相待故二別也
二十
九左
無別縁假名縁假者 演祕云。疏無別
縁假者。要兼實縁。無能離實而別縁假。疏
唯意得之者。意識能得彼別假也。疏名縁假
者。但言假。五識必能縁彼依青分位

二十
九左
瑜伽論第三卷説 彼論三之初左云。復次於
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
集生。或細或中或大
二十
九左
如對法第一疏 疏二 如上已引。
今謂。此疏二釋。對法疏開爲三説。彼疏第
三。此疏攝入第二。此疏於二釋中。第一爲
正。故義演云。疏主第一爲正。具如上辨。瑜
伽倫記十四下三十
一右
云。測云。如佛本行經云
如來未成道時。安陀偈師所學算法。問
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數
説。問。由陀羅山幾微塵成。答。亦
説。若如是者更無所學又法華經云。
微塵數世界。又不可思儀經云。一切世
界入一微塵。聖教如是。何故説極微耶。
解云。經據意識相分極微故説有。論約
故云無。是不對法抄中亦
此問答
三十
然依他故説故 演祕云。疏然依他
至所折色説者。而言此微爲依他者。但依
所折色體説也。微體實無。非依他
三十
瑜伽論第五十四 彼論五十四十一右云。
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答。略
説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爲
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
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別故。具説如
彼。演祕云。疏由五縁故佛説極微者。按
云。建立極微五勝利。謂由析一合
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縁境便能清淨。廣大
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
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
。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纒。是第四
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釋第一破
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我等。三既
無我。我倶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
彼境界惑不起。五由惑故不相。
能除法執。或五勝利即三解脱。初之二種空
解脱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脱。第五一種即無
相門。行相易准*今謂。疏唯言五縁
勝利。若爲勝利演祕引。對法抄一末五十
四左
云。三説勝利者。既無極微説有何益。五十
四説有五勝利云云。若唯爲五縁上所
引文
三十
論諸瑜伽師假説極微 義演云。意
云。觀其論文。文別合五問。問。既五種不
同。答。亦分爲五段。一問云。誰爲除折。答
云。瑜伽師二問云。以何除拆。答云。以
相惠。三問云。於何除*拆答曰。於麁色相
四問云。云何除折。答。漸次除*拆。五問云。除
*拆至何。答云。至不可*拆假説。極微總結

三十
言瑜伽者不別翻 倫記一上三右云。
印度本音稱曰瑜伽。唐無正名。如瞿通
一名故置本意。今安瑜伽意亦如
是。且就一義名曰相應
三十
一與境相應藥病相應 義燈二末
云。集云。心境相應義且難了。若云心起必
境心此境。境順彼心故名相應者。
境應皆通三性定散心中。若言隨心所樂
其境必色雖微解而不微。如何得
瑜伽師也。若言心即不境界諸法自
故名相應者。於本聚色光極微。作
極微解。如何相應。壞法相故集自解云。觀
心所縁境界不觀心。令彼觀心種種行
。或青黄等極微等相得自在轉。是故説名
心境相應。非境相隨心現故名爲相應
者。此亦不爾。空花雖無。亦不心作空花
。如病損眼非黄見黄。遍計我等境。皆不
心。邪妄解生。豈得説名心境相應。故知。
相應者。心稱境知名爲相應。相符順義。
聚雖微。以託聖教假想觀之。順入無我
無我理境及名教境。與心相應。此爲善釋
瑜伽釋及顯揚二十明瑜伽抄。問。於
麁色相漸次除*拆變極微時。何不別熏
。以本質故。若爾名言熏習。及縁
。熏成種時豈有質耶。答如名言熏及縁
過境。以現曾有彼境生。即熏成種。空花
有。雖縁不別熏成種。極微亦爾。元
彼質故不別熏。問。空花無質。可
種。極微託色。何不種生。答。雖色相。如
我等故不種。不爾彼執觀微非執。
何以爲例。答。雖執心。無質義等故不
例。若准西明法師。即許種。如前辨
略纂幷倫記並云。釋論總出體云。謂一切
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
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此中意説三乘所有境
行果法。並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
。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
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爲自體。顯内顯外。
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其體性。今此善
巧依釋下文。以作意慧二法性。若於
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相違。注心
洞融並不乖故。按釋論中境行果三。各三別
釋。境中有總有別。乃至廣説。然觀上下
今古所解合爲四類。一唯取行。二取境行
。三三幷取教。四此三並如釋説。前來傳
解。一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
物藥病相應。前後合有四種。有釋。此中
四義。故曰相應。一教理玄會。二行果冥符。
三智境剋諸。四空有不二。夫教不理。則
齟齬而難趣。行不果。則修造之功虚。智
境。則照物之功僻。有不空。則捨
情見義演云。言二行相應者。即定惠與
餘心所行相相應也者。今謂。此釋不可也。疏
與行相應者。謂觀行者與定惠等行
應也。非定惠與餘心所行相相應
三十
此言瑜伽爲相應 義演云。疏多説唯
以禪定爲相應者。准義合取理相應。今言
禪定相應者。以觀行者惠與定相應。定發
惠故今謂。此釋亦不可也。此中意。謂此言
瑜伽。正取理相應。教理行果四。皆名法。
理即是法也。是故上云法相應稱。又言
者。即是安非安立二諦理也。此理即是所相
應法。禪定即是能相應法。今修禪定以照
諦之理故。言禪定相應。義蘊云。疏此
瑜伽法相應稱取理相應者。言法相應
者。此總釋瑜伽名。瑜伽者。即法相應之
總攝也。今分折麁色極微。即是第三理
相應也。有人解云。此言瑜伽境相應者非
也。若境相應。不一切法之自性。今*拆
而爲極微。豈不於法自性耶。今言
相應者。謂假*拆微。即世俗安立諦也。故知。
但取理相應拆相之心不世俗諦

三十
瑜伽之師有財釋 略纂二釋全同。義
燈二末二左云。有説。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瑜伽師。即有財釋此亦依主而非有財
前分別後思
倫記
一上七右云。梵言阿遮羅。此云師。有調化
之功匠物適機。群徒所放之美稱也。釋論
解云。三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
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
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
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
故名瑜伽師義燈一本二十
二左
云。要集云。
三藏相傳約分爲四。一用自非他。二用
自。三自他倶用。四自他倶不用。持業唯
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唯第四。
隣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數三句
四正斷。即初句。四即正斷故。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四屬欲等神足故。如三藏
法師。亦是第三句。若但言三藏是第二句。
三即藏。倶非彼釋極廣恐煩不具。然
此釋相雜亂。之釋
濫應
可思
三十
若言瑜祇即觀行者 大日經疏第二曰。
瑜伽譯爲相應。若以女聲之。則曰瑜祇
謂相應者。即是觀行應理之人也。又第一
卷言瑜伽行者。又第三卷言行者於瑜伽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八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二本
之二

三十
以假想惠折之 瑜伽第三初左云。又
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拆諸色
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爲極微
三十
一右
謂有二義方即是分 義演云。疏
之分者。意云。方謂上下等六方。分者於中。
細分故説。麁色有方之分。細者方即分

三十
一右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 義演云。意云。若
更折者。即所折之物。便似空現不
。若不折者。即應心並無方分。若
色分於心故得方分
三十
一左
瑜伽説云不相違 彼論第三二右云。
又色聚亦有方分。極微亦有方分。然色聚有
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
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
倫記一下二十九
丁右
云。極微亦有方分者。方
謂諸方。分謂細分。雖諸方而無細分。以
彼聚色有方亦有分。以分*拆故。非
細極微後有餘微。是故極微非是有分。唯
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則是分。非諸方
。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三十
一左
如對法等一等説 對法第一八紙左
伽第三初紙五十四十一
紙右
三十
一左
五十四説 彼十二
紙右
云。復有五眼。所謂
肉眼・天眼・聖慧眼・法眼・佛眼。當知幾眼用
微極所行境。答。當言除肉眼天眼
餘眼。用一切極微所行境。何以故。以
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
闇。必不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
而建立故演祕云。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問。何所以者。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
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
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拆而建立
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
皆縁極微。問。惠法二眼以何爲體能觀
。答。以惠爲體。然本後智分爲兩釋。一云。
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
眼通觀空有。若爾空者云何縁微。答。縁
微空空智得縁。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
法眼觀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云何縁微。答。
極微如極微。詳曰今依後解
故。對法論云。眞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
惠眼而縁眞如。問。佛眼體何。答。有二義。一
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
四河而至大地總名爲海。二云。無分別惠
以爲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
名爲佛眼。詳曰。前解爲本。智度論文。自明
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問。按智度論。四
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答。
二釋。一云。雖佛位亦能縁微因位不
爾。不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爲境。二云。而
佛眼能縁者。但取一分惠爲性者。肉天
佛。雖佛眼。以體非惠故不微。後
釋爲略纂十四十四紙右云。論云。極微唯三眼
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惠等
三眼以何爲體。法師云。惠眼縁空法眼縁
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體故。以
分別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若爾此
知縁如云何縁極微既爾惠眼縁空。如何
極微。義曰。縁極微空故亦得極微。既
皆智亦縁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
。以無分別智佛眼體。法師云。又佛眼
者即法眼。縁空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
別惠眼。縁理即正體智。法眼縁於空有
後後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爲佛眼。何以知
者。如對法云。其眞如唯聖惠眼境。故知。惠
眼而縁眞如。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
縁理。義曰。誰言淨故即縁眞如。法名通故。
無漏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
此卷下末云。聖惠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
法眼異名以爲故名惠眼。非五眼中惠
也。在因名惠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
離總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
。此爲了義演祕云。問。大乘極微豈無
本質。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拆建立。可
本質。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
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拆
大地而爲極微故名本性。問。瑜伽等論。但
惠*拆以爲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答。
敵由宗略故不説。稍同外故。故順正理
三十三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
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拆
此量所知恐有宗。故但説假。理實大乘
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
豈於自宗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
集成聚色聚色無。*拆聚成微義不
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
。皆爲水火金銀蘇等。何獨微觀不
彼本質微。若許微。云何不
本質。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答。且本質微
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餘宗。故説爲假。
然有質礙故説爲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
質礙。故説爲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
成種。其影像微。非本質質礙
故説爲假。作所縁縁眼識故説爲
。影像相微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
故。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
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
十處收。影必應爾。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
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
略有五失。一義無憑失。二違聖教失。三縱
有不熏失。四無因種同失。五假實種同失。
五失具責。尚言廣如燈辨
三十
一左
非肉天眼境 義蘊云。問。天眼既見
外色。何故極微非境。答。雖彰外
極微。餘三可析故是法境
三十
二左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表無表章云。舊
作色無作色涅槃北涼曇
無讖譯
善生經曇無
讖譯
智度
成實泰羅
什譯
雜心宋僧伽跋
摩等譯
論等。皆名作無作。又
八揵度論符泰僧伽
提婆等譯
薩婆多論宋僧伽
跋摩譯
舊倶舍論
梁眞
諦譯
等云。教無教。又舍利弗阿毘曇泰曇摩
崛多譯
毘曇心論普僧伽提婆共盧
山惠遠譯四卷
法勝阿毘曇心論
四卷
同本。齊那連提
耶舍譯六卷
等其名雖同其意
三十
三右
言身者積聚義 五根章十五紙右云。身者積
聚義。依止義。雖諸根大造並皆積集。身根
彼多法依止。積集其中。獨得身稱。梵云
迦耶。此云積聚。故瑜伽云。諸根所隨周遍
積集故名爲身。雖復迦耶是積聚依止義
翻爲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義演云。疏
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爲
者。此有二解。一云。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
多差別。今總和合爲身。二云。大種造色能
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爲身也
三十
三右
此義雖通別得總名 義演云。此釋
外難。難云。既言依止名身者。即諸根並名
身。何故偏説身根名身耶。答。如演祕
演祕云。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
總身名。餘立別稱今謂。聚義亦通諸根
唯依止而已。疏言此義者。通指二義
故。表無表章四紙
云。次釋名者。諸根大種造
色和合積集差別。説名爲身。五根四塵能造
所造。倶得身稱。但由身根諸法集處。獨得
身名。又依止義説名爲身。唯識論云。體依聚
義。總説名身。亦由身根爲衆多法所依止
故。獨標身號。故瑜伽云。諸根所隨周遍積
故名爲身。雖總稱即是別名具如
五根表無表等章
三十
三右
表謂表示依士釋也 表無表章四紙左
云。表謂表示。表自内心於他故。舊云
。義不相應。無表亦有造作義故。表體即
是色處表色。依身之表名爲身表。依主釋也」
三十
三左
此唯假業能動身故 或云。薩婆多
三業以思爲自性等者。大謬也。如下所引
倶舍十三等光記十三十六右經部三業皆思
體。大乘亦同。如次下論。表無表章七紙右
云。第二出體者。假身表業。以色處中表色
性。假語表業以聲爲體。成業論瑜伽等
説有三種思。一審慮思。將身語。先審慮
故。二決定思。起決定心將欲作故。三動發
勝思。正發身語作於事。身語二表業。唯
現行第三動發善不善思。以爲自體。意表
前二思體。故唯識云。能動身思説名
身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
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
三十
三左
成業論中廣釋 彼論初紙左云。如處處
經中世尊説三業。謂身業語業意業。此中有
説。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語即是業故名語業
此二皆用表與無表其自性。意相應業
故名意業。此業但以思爲自性。今於此中
何法名表。且身表業形色爲性。縁此爲境。
心等所生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
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
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
。以總身言於別亦轉。如世間説居邑住
。何縁復説縁此爲境心等所生。爲
彼唇等形色。彼非彼心等生。以
心等生故。又爲彼宿願心等所引形
。彼非彼心生。餘異熟因心等生故。
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他知故。
此義故説頌曰。由外發身語。表
心所思。譬彼潜淵魚鼓波而自表
三十
三左
初破薩婆多實有形 演祕云。論若言是
形等者。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
業心故。説形色名爲身表。身所造業名爲
身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説。且身表業形色
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
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
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
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爲此義故説頌言。由
外發身語。表内心所思。譬彼潜淵魚鼓
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
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倶舍第十三
二右云。頌曰。身表許別形。非行動爲體。論
曰。由思力故。別起如是如是身形身表
。有餘部説。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
故。爲此故。説行動。以一切有爲
刹那故。光記十三四紙左云。論曰至名身表
者。釋第一句。述説一切有部顯自師宗
故前頌説身表許別形。毛髮等聚總名爲身。
身形非一故。言如是如是。於此身中
故。別起如是如是身形。能表示心
表業
三十
三左
前已破表故非實有 演祕云。疏前已
破表今更破無表者。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
已破訖 今爲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
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
表之色破無表
三十
四右
或應極微自別長形 義演云。即牒
宗計。已下正難
三十
四右
若謂不然 義演云。若計圓相
而成長等者。下以量破
三十
四左
身業以動倶舍十三 演祕云。論
是動等者。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
成業論云。有説。身表行動爲性。何名行動
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縁
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釋曰。既
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倶舍亦云。
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 光記十
四左云。有餘師説。至説非行動者。釋第二
。有餘正量部説。別有動色。從此至彼名
身表業。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
彼故。正量部計。有爲法中心心所法。及聲
光等。刹那滅故。必無行動。不相應行身表業
色外山薪等。非刹那滅。多時久住。隨其所
。初時有生。後時有滅。中有住異
生滅。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差別。爲
此執。是故頌中説行動。以一切有爲
皆有刹那故者。此下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中。
有刹那故立理正破。證無行動。比量云。身
表業色定無行動。有刹那故。如聲光等
三十
四左
無有動義 義演云。無有長時動。不
刹那動
三十
五右
今爲成此即滅因 義演云。如下論文
方成此纔生即滅因由。彼救云。動不即是
。以因故滅故轉破也
三十
五右
因云滅不待因故 倶舍十三二紙左云。
謂有爲法滅不因。所以者何。待因謂果。
滅無非果故不因。滅既不因。纔生已
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
故。既後有盡。知前有義燈二末四紙
云。論破正量部云。有爲法滅不因故。
問。何以得知。大乘滅相不因耶。答。大莊
嚴論云。又如氷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
火合水方無體。故量云。許是滅故如
爲滅
三十
五左
雖彼自宗無不定過 義演云。即彼
正量部自宗也。彼宗計色等非念念滅。大
乘不許故無不定演祕云。詳曰。或可
因中以言簡之。應色心等是有爲
。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
動。爲不定兼破色心。令刹那滅。違
己亦無過矣
三十
五左
如薩婆多待外縁 薩婆多宗。一
切有爲皆具四相。四相各分本隨二相。今
滅相者。即四相中之隨一也。具如倶舍
婆沙等中
三十
五左
我部色等有隨一故 義演云。意云。
正量部云。滅待外縁故滅。外縁即霜雪等。
及内相因者。即内四相也
三十
五左
若體若相 義演云。體即有爲法體。
即生等四相。言非相者即體也
三十
五左
有法之中極成之失 義演云。若有法
中。但言滅應因。此宗中有少分相符
他許無爲滅不因故。今論中云有爲法
因等名量無
三十
六右
從下向上成立亦得 義演云。意云。從
後向前。展轉成之無過。成云滅應
因。許是滅故如無爲滅。又成云。有爲法應
刹那滅。以因故。如心心所。又云。汝諸
法無實動義。以刹那滅故如心心所
三十
六右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 彼三紙右云。謂若
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就。即應此滅有
滅。若滅生時。一切諸行皆應同滅。如
即應少用功力。如滅定諸心心所一切皆
滅。若滅滅時。一切諸行雖皆已滅。復應
。以滅無故。是故言滅有生有滅。不
道理
三十
六左
謂滅更應生不定失 義演云。意云。
今將因。難更生。遂立量云。滅是有
法應更生。因云。以因故猶如於生。設外
人計住是滅。與論主不定云。爲
因故生耶。爲於住因故滅耶。
汝雖住是滅。我宗不許故非極成。無
不定過。言故非同喩者。又住元非是生
故。不滅量同喩。然令同喩及不定
。過各別非是同喩有不定演祕云。詳
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
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
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滅何
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
過失
三十
六左
別有一物 非心引故 成業論五紙右
云。日出論者。作是言。諸行實無
。有爲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
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
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此攝在何處
謂色處所
三十
六左
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 下疏四本五十
三左
云。譬喩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
。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
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
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説譬喩
譬喩師。從所説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
今案婆沙百十三十四紙云。又譬喩者。説
身語意業皆是一思。爲彼意。顯思體
別有身語二業自性今稍別。然此論及
成業等。約所發破故。云有色非顯等。又
婆沙約能發説故云三業皆思等。光記
經部三業皆思者。本末經部皆同也。然此
論中。唯擧日出論者部以
三業皆思與大乘故。今破日出論者。約
所發色實有一物故也。又總依大乘瑜伽成
業唯識論等小乘婆沙倶舍等論之。則正
量部師長時滅計。在大乘瑜伽成業唯識中
之。亦在倶捨等中破。又日出論者計。在
成業唯識中之。亦在婆沙破。雖大小
乘並破。然能破意不同。如上已辨。倶舍
破。又有部形色。在成業唯識中之。倶
舍亦破。論主明經部宗也。成業唯識中。亦
經部計。以三業皆思是大乘宗之意
故也。疏中不細簡。學者甄辨
三十
六左
北天竺 此言童首 西域記十二十紙
童受。神泰云童子。光寶並云豪童
三十
七右
有五大論師 西域記十二十紙左云。爲
尊者童受論師。建僧伽藍。臺閣高廣佛像威
嚴。尊者咀叉始羅國人也。幼而頴悟早離
。遊心典籍神玄旨。日誦三萬二千言
兼書三萬二千字故。能學冠時彦名高
。立正法衺見。高論清擧無難不酬。五
印度國咸見推高。其所製論凡數千部。竝
盛宣行莫翫習。即經部本師也。當此之
。東有馬鳴南有提槃。西有龍猛北有
。號爲四日照世故。此國王聞尊者盛徳
兵動衆。伐咀叉始羅國脇而得之。建
伽藍式昭瞻仰演祕云。按西域傳。東天馬
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
中天龍樹。具如彼辨今謂。演祕與上所引
西域記別。然諸祖出世異説不同。如今所
。五大論師。皆是滅後百年之出興也。記云。
數*千部論。此疏云九百論。記云四論師。
此疏云五。義蘊云末何據
三十
七右
經部種族方出世故 光記二五紙右
云。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
部中喩鬘論痴鬘論顯了論等。經部本從
説一切有部中出。以經爲量。倶舍惠暉云。
此等皆未
三十
七左
是動因者應是風大 成業論五左云。
云何此法。能令自身轉趣餘方別異而起。
若言心差別生風界。即應如是風界
其性是動。足能爲彼異方生因。何乃離風
動法云云
三十
八右
汝此表色 應知 義演云。意云。汝此
顯非形表業。應表業。以表示
觸等。又表色亦非是顯。亦非是香味。無
故如燈二末五紙右云。論非顯香
味量云。汝顯色及香味。應是表。唯無記
故。如地水火。雖自宗有香味通表而是假
表。不善惡意爲他實表業色復是善
。彼自許香味觸三唯無記故。又准論疏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
故如觸。是彼許故
三十
八右
復有香積世界之香 維摩經香積
佛品
云。有
國名衆香。佛號香積。今現在。其國香氣比
於十方諸佛世界人天之香。最爲第一。彼土
聲聞辟支佛名。唯有清淨大菩薩衆
佛爲説法。其界一切。皆以香作樓閣。經
香地。苑園皆香。其食香周流十方無量世
。是時彼佛。與諸菩薩方共坐食下疏
二末二十
六紙
云如無垢稱經説。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
名等三種亦不相應。攝此三法
三十
八右
此如見佛爲表也 演祕云。疏豈以顯
等爲表知者。見佛相好色身敬。此所見
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義演
云。意説。雖佛顯色佛等。而顯色非
。無表示。無屈申俯仰等表故。如圓中
觸物知善惡。豈由顯色而有表耶。又但
由觸故知善惡。豈觸有表示耶。意成香積
之香亦無表示
三十
八左
下論破名等文 下論二四紙右云。諸餘
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立三
三十
八左
一隨順餘香等 義蘊云。一隨順小乘
等説者。薩婆多等色聲體通善惡也。二爲表
内心至簡餘香等者。等根塵等。一則不
内心。二則不心善惡。非等起故。所
以簡之。亦論然心爲因等者。第六心也今識
所變者。第八識也。表心者亦第六也
三十
九右
言識變者簡譬喩師 義演云。疏識變
者。簡薩婆多。以彼計手等心外實有故。簡
正量部者。以彼計身表業無生滅故。簡
譬喩師者。以彼計身表業但能動手等
體即眞動也。今云似有動作。以簡於彼故。
彼計云。外有一動能動手等
三十
九右
大乘解云依士釋 成業論十八
丁左
云。語
謂語言音聲爲性。此能表了所欲説義
名爲語。能發語思説名語業。或復語者字
等所依。由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爲語。具
足應發語之業。除發之言。但名語業。喩
説如今謂。釋語表業二種義。此有
佛教體相似。引合方明。寶疏一之餘
五十
一紙
云。諸論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爲體爲
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
體。爲是語業是名等。答。應是説
語業爲體。問。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
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
次第連合。答彼文爲佛教作用。不
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有説。佛教名等爲體。問。若爾
此文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
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説。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
能顯義。如是説者。語表爲體。佛意所説他
所聞故。倶舍中亦擧二説。賢首探玄一四十
一紙
云。又因前二説。諸能合取以爲教體。餘如
彼説。就大乘宗四句。初攝假從實。唯聲
體。以名等依聲屈曲假立。無別體故。
二分假異實。以名等性故。三假實合辨。
亦聲亦名等四假實雙泯。非聲非名。以
故。言即無言故具明教體。如
總料簡章
今謂。上所引
文皆能詮教體。此中二釋。總釋語表差
。非小異。而此配於彼。則此第一釋唯
聲。第三雙取聲名句等。即如彼四句中第
一第三。演祕曰。問。前解何別。答。前釋但言
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
假名等而有表也文今謂。身語二表之表
此在表内心語之所表。第一第二竝在
於心故。成業論唯釋語名
。今疏第一更加表字。第二不表字。又
成業論二説竝有義。今疏第二略無義字。又
次下引義蘊文。二表之義分辨精矣。栖翫記
上云。兩解別者。前解表字不所詮。直對
内心表了爲訓。後解表字對於所詮。展轉
心詮表爲訓故。是不同。問。前解可爾。後
解云何名此表業。此中正要表示内心。令
他知故。答。亦須擧爲
詮表他故。或此二義合之方具。表
能説所説故。有作是説。兩解皆是取
假聲。前解非名後解兼名。爲不同者非也。
今謂。決定取其實聲。要令他聞方表自故。
假歸實。名等無失。孤用不然者。今案守
子所擧有説者。諭示兩義之殊。雖
。而其言兩説皆取假聲者不可也。何者
前説是實聲後説雙取假實聲名等也。又就
聲論假實則響聲是假。餘聲皆實。如對法
抄具辨。又守千雖斥他短。不己亦有
紕謬攝假歸實名等無失孤用不然者。
此釋意謂語表業者。必須表内心
聞知方成表義若他不聞知則表義不成。
故言要令他聞乃至孤用不然。今謂不爾。賢
首已言第三句假實合辨。何必攝假歸
乎。又總言身語表業。若身口纔動。則能表
内心故立表名。内心者彼能動身語之思
也。攝所歸王故言内心。若無能發思動
於内。則無身口亦表之於外也。表義素
是。推而擴之。或言表了。或言表彰表
示等。乘其便故語分左右。大意無別。熟讀
鄕所引諸論辨別。表義炳明。若夫迷
岐繹派者得本源。不知何日乎
三十
九左
此能表了欲所説義 義蘊云。前言
於心。亦能表彼身所作事。此言所説義
亦得於心互相顯也
三十
九左
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 義燈二末五紙
云。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者。薩婆多計
表是實。今且問。汝聲生名等。爲初一刹那
聲生名等實詮表。爲後一刹那聲生
方實詮表。若初能後無用。若後能即量云。
汝後一刹那聲。除佛心外應詮表。以
是聲故如初一刹那聲。若云相續即如
。由彼本計除佛餘人一刹那聲不是能
故。婆沙第十五云。聲聞多刹那聲能説
。佛一刹那聲能説一字一字聲中仍未
名句聚集故不詮。問。何故色中別立
表色。聲中何故不表色。答。色法顯現。故
別立表聲相難知。故不別立。方圓長短類
亦可知。又解。色中形色有表。於色之中
別立表。聲中情名必是表。無表故不
。問。身表色依身。從彼所依身表。語表
亦依身。從依名身表。答。形色不身。隨
彼所依身表。聲性發離質疎故非身表
又解。身表在初。從依名身表。語表後説恐
濫非身表
三十
九左
又以理故今總非 義演云。意云。
薩婆多。彼宗計佛一刹那聲能有詮表
餘者不詮表。今大乘以理*徴云。我大
乘佛一刹那聲。望汝宗亦不實詮表
何以故。猶如汝説於我極微大。我大乘者。
亦如小乘説一箇極微。當大乘七極微。然汝
心兼縁我極微著。今聲亦爾。汝宗計。佛
一刹那聲當大乘七刹那佛聲。我大乘佛一
刹那聲既極迅故。知汝小乘於我大乘佛一
刹那聲然不實詮表三末疏五十
八紙
云。念者刹那之異名。寶窟中末三十三
紙右
云。外
國云。刹那此翻念
四十
量云。語中如佛語 義蘊云。大乘佛
一念。謂假表業。薩婆多是實故今難之。若爾
他應難云。汝大乘佛一念聲有假表業。除
佛一念語聲應有假表。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答。不然。諸佛得自在。一念成表業。餘人
自在。一念非假表。若爾他亦然。諸佛得
自在。一念實表業。餘人不自在。一念非
。此例恒齊。何能破我。由此應云。以
實表業。今但破汝。不翻例。因明之法
他論。許是事故。離識和合是假。大乘識
變故。以識變經部。故薩婆多聲。識外是
實故似聲言簡。問。前明身表。具有諸師可
總簡。語表既唯有部。何依兼簡餘宗。答。
但與大乘許別。即須之。何論無有
四十
一右
識變者簡經部 演祕云。問。身語二表。
經部有部倶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
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答。經部執
動爲身表眞似相對。似簡眞動。有宗不然。
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
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四十
一左
謂身勇心勇等 演祕云。疏謂身勇身
精進者。勇謂策勵。精進謂動。由二在内
他故。名爲無表。疏心勇等者。此心勇
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
表矣義蘊亦同。更有問答。何故心勇等非
無表攝。答。心所法中。以動及行等。即是
已立訖。又彼不勇於故故。不立爲
無色表
四十
一左
上座胸中亦法處攝 無性攝論一十七
紙右
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
依。亦不成就五末二十六
紙右
云。上座部救。
胸中色物是肉
團心
其意根。非第七等
四十
二右
謂依思是定道戒* 樞要上末十六右
云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
別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
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衆生
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戒常有。除
佛已外。戒皆未曾得。由制思不萎歇故。
破縁。戒常相續。若過犯捨之縁。願
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爲捨戒故也。然定道
無表。唯依善惡分限。別解脱無表。全依
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
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説増長
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循舊不増長故。又
十八
紙右
云。此是一切無表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
之別句。佛身定戒與因不殊。唯別脱異。不
増長故。下増長言。唯據因位故。佛別脱無
表。唯依思願分限。願盡未來方可捨故。不
於因故。此初是佛戒別句。諸無表總句
義演云。疏謂依思是定道戒者。即現行思。若
散位兼種現 今謂。言散兼種現者非
也。定道現思散位唯種。何有兼現之義。義燈
二末六紙云。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下申
。分之爲三。初道定倶律不律儀處中之總
句。佛身無表之別句。次謂此或依下。是餘別
解處中之別句。或依定中下。定道之別句。以
佛無増長故除佛。餘別解等増長故。定道
現故斷戒體章云。原論元意。明有漏
法離識無法。而兼約佛無表全無其意
續芳譯破之云。然論明有漏誰不知乎。所
以兼明者。義含而合。爲諸無表備盡
故。對小乘等以顯大乘。故義燈云。且薩
婆多云。三十三心前佛身所有別解脱。
未曾得。第三十四心後。前之所有皆捨。
勝捨劣故。別得一新無作別解脱生
然亦是色。大乘二解具如彼辨。嗟乎古人彰
灼辨了。而爾尚未解。豈莫兼會其可矣乎。
今案此文前後起盡。但明因位不
明因果。又雖果戒。無有巨妨。或唯明
因。或唯明果。或通明二。所望不同。亦無
闕過。如慈恩解。鑿空立義。是故總別之語
義。雖或通常例。大乘義章一二十
五紙
云。
但經論中彰法不同。不一類。云何不同。
不同有六。一唯總門。如一乘一實諦等
攝三乘以爲一乘。統收二諦爲一實諦
故名爲總。如是一切。二唯別門。如陰界入
十二因縁四眞諦等。三總別通門。如六度等
大品説。六波羅蜜一一爲主。皆收餘五
故通名總。分相各異。故皆名別。總別之義。
彼此齊有。是故名爲總別通門。大乘行徳多
皆同爾。四總別異門云云。五亦總亦別及一
向別門云云。六非總別門云云 斷戒體章
云。思願二字。當合善惡成義。若配定道
惡戒。以瑜伽不律儀文曰邪惡願思
故。不離釋。續芳譯破之云。今謂非也。正
樞要。此乃疏主。籍任放辨。自在究轉作
離合釋當知。此意且依思是定道。若願思願
倶舍論曰。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
防身語惡業。由此故建立別解脱律儀
已上
論文
謂散無表。即律儀不律儀戒何不
。故驗汝邪徴破也。今謂。思願者。思者心
所。提願體。願謂願樂。思求制用。思之願
樂故云思願。是依主釋。慈恩表無表章。言
願制思。樞要言願制於業思。此當論正
。然此疏思願二字。以配三戒。是一往義。
何稱爲任放辨。若思一字以配定道。願爲
別解。則惡字須避。如環庵解。願爲散戒。於
散戒中善惡戒。則惡字無失。芳譯所引
倶舍。唯明別解證不成○又斷戒體章
云。假立者。此約設法相語。而與瑜伽
假有其體自有異耳。準彼假
得非得等。且約識變實法。非無法
亦如瑜伽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假立老
命根不平等故假立死等。 凡假立法必
假法。此即瑜伽假立語脈也○續芳譯破
之云。汝毎毎雖瑜伽。而不文何也。不
知假立眼目。何者論説。謂實物有上假
施設有名爲假立。又説云。當知。即於大種

分位假施設有長短等形色。若約相形
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
謂於大種清淨性實物
有性
假立清性身根
所觸
乃至
假立有冷。此即離大外取不得也。然汝
假立法必有假法。準論假立法下必有
實法。以此推究。爾不亦謬乎。故基疏意。謂
思種分位。假立無表律儀等色。不經部
色心外更無別體假假而非實。一
向無法麁假
細實
故略纂云。律儀色皆假也。以
思等而建立故此豈爲瑜伽意乎。又
論明無想定等。皆言。此唯假有非實物有
及心不相應此是假相。於諸事中
。於有色等二種倶非。於有見等二種倶
非。如是廣説安立道理一切當知。如是乃
至隨法處色。若律儀色等。皆是假有。然如
所謂者。此亦爲體語耶。既云假*相言
説安立道理。豈不假施設安立義乎。故佛
地論云。雖毀犯立學處。但假安立而
實有。況及瑜伽本説律儀等色。皆是假
有。成業唯識同云立無表。又云。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若謂假立有差者。設爾苟
二論爲失。如何只責基師。以種子。而
能所假實。盡破爲領解耶。案佛地論
云。身等三業不善等性假名建立。不
。諸無表業。惟以不作爲其性故。亦非
。故法界中若業若果。一切皆是分別所起。
世俗識等。變現而生依他
實有
變現相。如是建
立。皆非眞實離依他識
非實物有
此等識證不一而足。然
汝所立。都無憑據。自呈蠓袋耳○今謂環
庵部判假有假立之別。實爲允當事雖
。而識別者鮮。鳳潭無練歴而所自領
斥環庵却爲非是。猶且援引幾許證誠
證誠愈繁。頑魯愈著。何者所謂假有之有者。
掲所詮法體之不無。假立之立者。曉
能詮法門之所設。此論文中假立無表
也。由斯言教而索性之。則得無表非實
有法故。云假立法必有假法。非遮無表之
假依實思。然今此語不過失。何者意
至語不至也。唯言假立法。已爲法體
門義。何有法體上更有假法乎。若於法門
別義。施設假立之時。更有非實
之法現也。是假立之下有假法也。栖翫記
云。章唯識云。等者下引諸文竝成假立。此
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
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
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
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
處中。樞要具説。如何説爲菩提願也。又此
正是七支戒願。其菩提願如何相故諸未達
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菩提願極疎謬
矣。妄爲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
固執所陋。當大衆前由配會云。制
盡未來一切戒藏何不分限。何不同者。此言
無義。菩提心文。有求佛度有情言此語
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於理何違者。論作
理亦無違
四十
二右
或由異思或由異縁 義演云。疏異思
異縁者。即惡思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
異縁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來。名
分限。造惡翻
四十
二右
即是依發名爲無表 演祕云。論善
惡思種増長位立者。此散無表。何要依種。
若不種。受戒已後散亂等心。應名爲
律儀等。爲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
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爲體。於散亂心及無
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律儀不律
儀者。由思差別熏成種不損壞故。名
律儀不律儀故無義燈二末
紙左云。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有多念
何念立。答。於初刹那正發身語之思。
或倶時發。或前後發。倶時同一種。前後各別
種。皆於初上立。第二刹那已去。非因等起
但名刹那等起根本故。問。定中許
語二業表依何立。若動發思。即現在定。是
定倶無表。答。既是假立。通二何妨。然薩婆
多隨心轉者。定道二戒。有心即有。無心即
無。捨此定餘定。即捨此無表彼無
表。道亦同然。皆別有實色名爲無表。不
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道。
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倶現
行思立。定通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
薩婆多。八戒要從他具支。唯一日夜大
乘皆通從不從師支具不具。一日多日倶亦
違。以思願分限故。佛隨轉門。且
一日夜。令學故。大乘五戒十善。亦許
少時𨷂支而受。唯出家衆。依師具支。盡壽
方得。然𨷂支者。皆據三歸已前有
願別故得𨷂也。若三聚十無盡等。及依
殊所問波若經十戒者。即同沙彌十戒
然亦盡未來受。又此得戒有四分別。一有心
得。謂發祈願増上善心者。二有心不得。謂
起祈願。設起祈願。受出家衆別脱戒
者。但小時分限缺支意願。皆不得戒。三無心
得。謂那含沙彌起戒作白已後。便入
無心定。此無心時。作羯磨竟祈願滿故。亦
具戒。四無心不得。謂無祈心餘無心位。問。
別脱無表依於動發思種上立。如見道
別脱戒。既不身語。依何思立。答。入
見道前有祈願心發身。謂後入見道。依
此種立。不爾即無。問。定道無表依審決思
身語時。依何思上自語業。答。若在
餘定身語者。即是通果。亦定前加行有
祈願心身語。依定引通。雖
正在定。亦動發思起於身語。問。起加行
時。只審決界未起發動如何依立。答。據
定中起動發思。如八地巳上。常在定心。即
義説之不同散位斷戒體章擧了義燈
問。無表色乃至非根本故云。此解如何。曰義
燈及演祕所解。繁夢各十數紙。無慮氷上
架搆夢中是非。無一一是正拔萃一件
日施鉤繩。謂無表業。運相續。増勝根本戒
種福徳之如實義固不領處。故辨所依種
。是一級之謬也。而謂依初刹那種更加
一層。蓋是論云身語思種故。謂依
刹那正發種也。論中發字。非初刹那。總
受戒一會表業身語之字。非一刹那
所作故。復初刹那不幷發身語二表故。
初刹那。全非文意也。且就爾義
其種初刹那種。身表種歟。語業種歟。
其身業種。則闕乞戒。其語表種亦闕威儀
於中初刹那表。必先身業若謂兼語則非
唯一刹那。乃不成初刹那義。況復有一無表
二種子耶。若謂一法跨二種子。可
笑之法也。若謂身語。初念思種是
意業種非身語種。若離是語難別有
刹那身語業種。方許爾義矣。嘑呼慈恩等
師意見無幾。濫云初念而自不其何業
種子。寔疎謬之甚也。續芳譯破之云。今議
云。鳴呼爾資性實惷而憍傲。今燈師意。總明
善思現行熏成。謂由若身若語表思。所
熏發種所得表種。與無表種或倶時發同一
種。或前後發各別種。表無表種。皆於初刹
正發身語之思上品
勝思
發種上立故。纂云。若
從他受。或由身發七支。如師所。或
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自受者。唯
意表業。栖翫記云。約其身語有倶不倶
皆依初念。倶者易知。其不倶者。熏種雖別。
其立戒者。只要一初互防發故。如身在前。
身立防七。不後語。語先準此依前語
立。準此應知。身語倶時熏。或不倶熏。其所
發種。或倶時發表無表同一種。或前後發各
別種。皆其體一切能七支倍増。明知。大乘
思種爲體。同種別種以此而論。豈
四大種能造所造耶。又云。表無表同一大
種所造論藏定説者。此非妄談耶。凡言
大種能造者。唯薩婆多。尚非經部思種假
。況大乘思種上功能用増長位。假立無表
尚無質影。豈以四大能造耶。若表無表
皆爲大種所造。則即應實色。何爲法處假
。又何論藏定説。有宗尚言。異大種造。如
倶舍婆沙所説。如何云同一大種所造耶。明
知。論藏全無祇汝狂言耳。予更評云。環
庵約就四大同別種者。寔如芳譯破。其
同大小錯宗致。既至于玆。則縱雖
發明。不足與議矣。又戒體章三四十紙云。
縱無心者現在戒場是隨轉業身表現行者。
誤之最也。何者身業者爲色歟爲心歟。若言
色者。色無自薫。何有現熏之義。若言心者
已取無心位。何有心心所之現行。如是推
徴。所言全無其理。不性相。動發爽言
愼乎。然鳳潭亦頑癡莽鹵。比之環庵
毫無低昂之殊焉。芳譯解燈。意謂身語思
種。此爲能得。表無表種別爲所得。其中以
表種子。更得表種者。此爲種種相望相續
之義。全非此所明。又以表種子無表種
者。全無其理。以異類種生異類種故。前
後往往云表無表種浪語之最也。慈恩等意
表思種上防非功能。此謂無表。非
思功用之外別有無表種。由無本領語至
於玆恥乎。身語表*界所熏之種。此云
表種。表種之語乃無妨害。無表種之語詮
等法。無表固無能熏義何有熏發乎。
無表若有自種。則有時具縁而生若無表
法。離表種外別有自體。則何言無表以
種上功能體。又言正發身語思種上立
表種者此非夢語何。其種上立種世所
笠上加笠是也。不品評。又下云倶時發
表無表同一種或前後發各別種者。解釋種
。以爲種優於環庵。就表無表同別種
全非燈意。其從會燈意而議之。則環
庵也鳳潭也。毫無低昂之殊。然斯兩輩毎聞
他教倶言可笑。予今旁觀則立者。敵者互相
下視。乍呵乍笑。稍似通量者之態。其至
立破獻酬都無意見。如翳兩眸。有獸名
。見人則咲唇蔽其目。如環庵鳳潭之儔
眞是人中嘄陽者也。今案義燈。倶時發同一
種者。此就身語業云非係于無表也。若初
刹那身語倶起。則雖身語二而種唯一。何者
所發業用。雖身語。而能發之思。其體唯
一。故云身語同一種。又若不倶各別種者。
或身業前起 語業後起 或翻此二。其中唯
前起者彼第三羯磨竟時 此前起思所熏
種上有防非用。此名無表是故登壇受戒之
人。總有三類。一有得身業思種上之無
。以初刹那發身業故。二有得語業思
種上之無表。以初刹那起語業故。三有
得身語二思種上之無表。以初刹那起二業
故。此三類無表。各防遏七支之非。等無
。具如芳譯所引略纂栖翫記等
四十
二右
依謂所依等 栖翫記云。准彼疏解。於
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
具次。今隨論文略次叙之。一者依義。顯
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前二思及
後刹那。幷揀中間不身語之思。彼連*自
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
無表。不倍増故。四者身語。顯
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
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脱。不現思
故。七者増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
位非無表故。此不佛。佛位已滿。雖
増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常揀法。思種
之言可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
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四十
二右
殊勝思 或下中思當審慮決定二思
者非也。下第二釋辨正發中。簡初二思
此不同。演祕云。簡下中思不無表
成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
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
二種子未損壞位立善惡律儀無表
四十
二左
由現無依諸福業事 演祕云。無依之
義略有兩釋 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
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爲依。今者雖
依諸物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
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
無依福。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増之
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演祕兩釋。並依
光師。斷戒體章云。無字寫誤。應有字
義蘊云。疏猶現無依諸福業事等者。如施主
遠處。不施人。不所施物現無
。至用物即増長。出縁具故言
主遠處等者。釋現無依福之義巳上今謂。
倶舍十三詳明有依福業。無依翻此論文
白。今疏無字寫誤必矣。義蘊強爲會釋。徒費
紙毫已
四十
二左
施主遠處 演祕云。此有依福。即所施
物名之爲依。故倶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
。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
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増釋。七福事者。
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
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
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
作故名業。思託名
四十
第三羯磨 瑜伽九十九十二
紙左
云。云何
羯磨。謂一切羯磨。略有四種。一者單白羯
磨。二者白二羯磨。三者白四羯磨。四者三語
羯磨乃至十衆所作者。謂受具足羯磨云云。表
無表章三十
紙右
云。得無表者。別解脱無表得有
三類。一出家大戒第三羯磨竟是事也是持時
得。其菩薩戒亦第三羯磨答言能持時得。先
期心所邀勝願今滿足故。僧衆法事此時
具故。雖前位起業熏種。法事今竟。雖
無心無別縁心。由彼先期今願滿故。從
後防惡。思種用倍倍増名爲得戒
住無心者。義燈二末七紙左云。又此得戒有
四分別。一有心得。謂發祈願増上善心者。
二有心不得。謂不起祈願。設起祈願
出家衆別脱戒者。但少時分限缺支意願。皆
戒。三無心得。謂那含沙彌起
作白已後。便入無心定。此無心時作羯磨
竟祈願滿故。亦得具戒。四無心不得。謂無
所心。餘無心位
四十
三右
即作白前心所發故 表無表章二十
八左
 
云。且説苾芻苾芻尼得表時者。謂從
乞戒時得。五十三云。又若起心往趣師
慇懃勸請。方便發起禮敬等業。以正威
師前住。又以語言宣所欲造作勝
業。是名身表及語表業。成業論同不
。要現行思近因等起。正發身語轉因
故。是表業體。故要此時
四十
三右
若新熏種 演祕云。難陀師義。唯是新
熏。而於彼宗分爲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
増。即如疏辨。若爾後時既無現熏云何増。
答。由發戒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
。如水土等有勝功能爽等種生牙莖
等種多多果。戒等種體。既復倍増。有依無依
福業事等。亦體増也。ニ云。増者但種子上能
。七支功能而倍倍増。何所以者。要
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増後時現生。從
起。不生有生者。種勢等故。後
亦不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増。詳
曰。雖有兩釋用増爲
四十
三右
若本有種 護月論師下具明
四十
三右
若新舊合用 演祕云。此護法釋云。傳有
五解。一云體増。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
増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新故。又非
時思願起故。二云。由發*戒思新體増本
有用増。依體増立。三云。新舊悉體増長。依
二増立。四云。新種用増。其體不増。本有體
用皆悉不増。理同前師。尋可知也。五云。本
亦用増而體不増。唯本有但爲一釋。如
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増勝正如
疏斷。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爲
何立。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一云。第三
羯磨末後念心。若求*戒等流善心。即依
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不同分
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二
云。始初乞戒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
期心滿故。皆可増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答。
種雖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
説。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
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三云。唯依
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多種
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戒故唯依此。
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身語中。
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
轉因故。如刹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
能發無表。五云。近因等起中無初後。但
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増長。能發無表。有
義斷云。可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
依不依所以無故。非有宗表唯一念。大
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
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
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詳曰。觀此斷意
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何差別
近因刹那二起何殊。許初念多七支
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爲勝。餘皆有失。
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
所依種義所有五義。歴彼前八。一一有五。
成四十釋。其正不正知矣
四十
三右
初熏種時舊亦生種 演祕云。現行熏
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復摶生一種子
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四十
三右
然此新熏此解爲勝 表無表章三十
云。若非用増是體増者。豈念念中皆現
熏種。定道無表。既是現思。無一心中有
故。准此別解脱無表。亦非體増。初刹那
位一七用増。第二刹那即二七支。乃至未
運運増長。決擇第六十云。不善業道。若到
。即此亦名塗染過於熏惡成大不
。能引増上不可愛果。何以故。若有
汚心能引發他不愛樂欣悦之苦。彼隨
苦心威劫力故。能引發苦補特伽羅思。便
得廣大之罪。是故名爲塗染過失。此意説
言。若身自作。若令他作不善業道。令他命
等事究竟時。法爾威勢能自行者。及處分
者思。便觸得廣大之罪。先心今滿。他苦亦
滿故。自觸罪名爲塗染。彼論又云。彼雖
是想心諸能引發我之苦者當
。然彼法爾觸於大罪。譬如磁石雖
意諸所有鐵來附於我。然彼法爾所有近鐵
功用來附磁石。此中道理當知亦爾。
日珠等喩亦如是知。又於思上別有法。
彼威勢生來相依附説名塗染。當知唯是此
思轉變。由彼威力之所發起。此意説言。即
思種子。由前期心今時滿足他苦圓滿。功用
便増名思轉變。更無別物。猶如魔王惑
無量娑梨藥迦諸婆羅門長者等心
變異暴惡。非彼心更増別法説名
。 唯除魔王加行威勢生彼諸心其轉
變成極暴惡。此亦如是翻惡業道此善
故。故成塗染。用倍倍増方成無表斷戒體
章云云。具如報恩吼辨。栖翫記云。准彼疏
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
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叙之。一者依
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
二思及後刹那。幷揀中間不身語之思
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
種子無表。不倍増故。四者身
語。顯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
。不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脱不
現思故。七者増長揀羯磨前犯捨之
。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佛。佛位已
滿雖増長無表故。今詳文理。依
法。思種之言可二義。思揀其餘受想
故。如是即成八義法。疏略一義
四十
三左
又思種子 此第二解。唯釋發身語善
惡思種七字。其餘同上。於中亦有三解。義
演云。又思種等者解論文。又遠近至發言
者。此有二解。解勝身語所以。又解者意
云。發身語者。解此*界爲色所以。即第三
解與前二解別。此義云何。答。由能發善色
或能止惡色。由二義思名
四十
三左
又遠近二思等 成業論云。思有三種
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瑜伽五十四
曰。問。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縁成
等性餘色耶。答。若略説由耎中上品三
種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
思。由此能起善不善身語表業。當知。上
品思爲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倫記曰。次
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加行思者。謂遠
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
起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心。今隨成善惡
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加行
乃決定是下中品。述記二本四十六云。此
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
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
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身語思名意表
。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
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演祕二
二十九
紙右
云。倶舍論十三十六云。論曰。表無
表業等起有二。謂因等起刹那等起。在
因故。彼刹那有故。如次初名轉。第二名
隨轉。謂因等起。將業時。能引發故。説名
轉。刹那等起。正作業時。不相離故。名爲
隨轉瑜伽第一十紙云。復爲轉隨轉淨不淨一切法
。略纂曰。因等起名轉。刹那等起名隨轉
今謂。因及刹那二等起名。本出倶舍。於
瑜伽中其文。此二等起云轉隨轉。如
略纂述。倶舍亦同。又審慮決定動發三名。
大乘成業論等中。於小乘婆沙倶舍等中
其文故。光記十三十六右成業論
云。一審慮思。二決定思。當此論倶舍思惟思
是思業。三動發思。當此論倶舍作事思攝
是思已業
四十
三左
又簡遠近及與刹那 演祕云。疏又簡
遠近等者。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
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疏及與刹那者。其
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爲近因。爲因引起身
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
心所等。但名刹那。刹那刹那自相引起。近因
起者。名之爲轉。依彼現種表無表。刹那
等起名爲隨轉。隨前轉故。不現種
表等。以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
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義蘊云。疏又
簡遠近及刹那者。遠即審慮。近即決定。從
第三思熏種已後。更有餘思刹那思。由
種已相續現故。名爲刹那。非是種用増
時名刹那也。復有解云。初心有遠近加行
名爲遠近。審決二思名爲刹那。與第三思
極相近隣。故前爲已上今謂。第二謬之甚
也。審決二思名爲刹那。此有何據。又第一
釋熏種已後名刹那。由種已相續現
故。名爲刹那。此中熏種已後之言。已通
。何名刹那。又言相續現。則此非刹那義
何得釋名。論云彼刹那有故。此釋刹那。謂
正作業時不相離故。故云彼刹那有。刹那
亦名隨轉。蓋爲此也
四十
四右
顯揚論説不發業故 表無表章九紙左
云。顯揚一十四
紙右
云。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
立色性。此從所防故名爲色。以決定故。不
律儀色。依現行法立色性。定發身語故。
然唯識云。謂此或依勝身語善惡思種増
長位立者。此有二義。一云。別解無表能熏
現思。初位亦有身語故。顯揚據決定故。
不現行法立色性。二云。顯揚依
切律儀故。依不現行立色性。唯識依
解脱亦有所發故不相違演祕云。疏彼決
定得色名因等者。諸律儀戒 悉皆能止身語
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戒從所止法以立
色名。若發身語諸戒不定。故彼不所發
身語而立色號。疏定道合説者。彼顯揚論。
定道別脱三戒合説。云不現行立色
。三皆能止惡身語故。疏此顯差別等者。
此唯識論。顯隨心戒及不隨心二戒差別故。
別脱言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
義演亦同。義蘊云。疏顯揚論説至不現行法
等者。身語惡色名不現行。彼唯依此建立色
。今此論云發身語者。即依現行立色
。次疏會顯揚文其二意。一彼説決定
色名。二定道合説。言決定得色名因
者。謂律儀等。無惡身語故名
決定。善身語等。或時不發不決定。顯揚
定故言依不現行之色性也。言定道合
者。以定道戒不身語。唯能止惡故。彼
唯言不現行法。問。定道二思豈不
身語耶。答。八地巳上菩薩能發。七地已前或
發故。又菩薩能發。二乘定必不發。疏
定道不發業者。約二乘説。亦不相違
今謂。義蘊亦不會疏意。何者。不發業言
乘位。此對別解發殊勝業而後得
。以隨心轉戒定起。則防非用不
自然而生也。隨與不隨二戒別
四十
四右
現行思不爾故 義演云。疏現行思
可爾者。即現行思名隨心轉戒。種子不爾者。
種子不隨心轉戒。以心無時種子在故」
四十
四右
止身語惡立定道戒 義蘊云。問。無
漏道起必與定倶。此現行思爲一爲二。設
爾何失。若言唯一。定道名無表。如何一
思立二無表。若有二者。如何一識有二思
。答。此但一思。何二並。若爾如何定道兩
無表同依一現思。答。定道若不同時。思體
非一。道起必依於定。何假立二現
。定道二力。倶可非。雖是一箇現思
二立於無表。若有漏定。須此事。可
定戒無聖道
四十
四左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義演云。意云。且
定共戒所依現思立其無表。如何道共戒
亦名無表戒耶。以八聖道支中正語業命是
表攝故。此總問也。答。此現思但名無表
表。此解稱疎耶。下第三解正。即如
疏云。又望不同通於二義文是
四十
四左
彼非是表不爾等 演祕云。疏非是表
者。不身語。但名無表。若爾何故名正語
。答。止惡身語正語等。疏如發身語思
等者。不他故。非種子故。問。道相應思
表無表。而依何法道律儀。答。且約
脱依種子。道相應思非種子故。云
無表。非盡理也。疏又望不同等者。望
而名爲表。據惡色名無表。疏不
爾等者。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恒
定六純無漏。豈可身語表耶。疏雖
三釋後解爲正*義蘊全同
四十
五右
不發善身語等 演祕云。據八地前及
八地中不發時今謂。此釋不疏意
疏意對別脱而言。別脱無表。依善身語
思種而立。定道不爾故。云不發善身語等
八地前後
四十
五右
縁外身語與此不同 義演云。疏縁外身
語者。縁他和上身語也。疏與此不同者。意
云。此約大小乘對辨。且如大乘十無盡戒
身口等一二三支等。皆發無表戒。然小乘要
七支。方發無表故云不同
四十
五左
此意表業名表 表無表章初右云。表
色有二。一身表業。二語表業。此通三乘。若
大乘説。有義表業亦有三種。更加意表。瑜
伽論第五十三説。若有示於他。唯
自起心内意思擇不語言。但發善染汚
記現行意表業故有意表然小乘宗中
意表故。雜心曰。意業非作性
故。六卷阿毘曇心云。意業性非色教。此
業不他故名無教。此論等意。雖
而不表也。倶舍業品頌。此身口二業。
倶表無表性。意業不表名故。正理論三
十三十紙云。復有何縁。唯身語業表無表性。
意業不然。以意業中無彼相故。謂能表示
故名爲表示。示自心他知故。意無
故不表。由此但言身語二業能表非
意。何故經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此有
。爲意業雖體非色由愛成麁。謂愛
倶思。雖體非色相麁顯故。如身語表能表
自心他知故。實非表性。假説爲表故。經
但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即是由愛所
者。明了動心法即是意業義。若此經言
愛者意業體即是表。可此經顯意業
表爲性。顯宗論十八二葉亦同。略纂十三
論本第
五十三
云。如身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
身語業。必有意表以爲方便。自意
知我作是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倶表業名意表業唯識論云。能動身思説名
。能發語思説名語業。審決
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瑜伽五十三・三
紙云。意表業者。謂二前行。述記二本・四十六紙此言
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
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
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
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義鏡引倫記云。景師抄云乃至但自内心三
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與略纂同。知
之與了。其言異意同。兩師不別。如義鏡辨
但所表中有前後之別今謂。景釋似意思縁
法名表。與慈恩
同。範法師對法抄云。現行身語意。唯名爲表。所熏種
子。一向無表。言意表業者。如瑜伽五十三説。今謂。
範師意。對種子眼伏者。以現行法
名爲表業。非謂必表示於他之義
略纂三二丁論
本第八
云。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
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此
解與前不同。前約意業前後。此於一念中
四分釋。前解爲優。演祕二本二十八云。
問。表義云何。答。後思表前思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答。如第三羯磨
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
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
相表名爲表也。此之二解雖略纂
其正。略纂四分具形。演祕何闕證自
證分。彼云前表於後。此云後表於前。非
前後鉾楯而已。義亦不通。集解等約王所
釋。不性相何費評駁
四十
五左
然無無表 演祕云。章有兩説。今疏同
章第二師説具如報恩吼辨
四十
五左
然今應説六十六 表無表章明
十門分別中第七四大造性。具明此義尋而

四十
五左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 演祕云。按佛地
云。雖毀犯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
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其性故。亦非
實有
四十
五左
定共戒應明寛 義演云。定戒至
亦名定戒者。意云。定通有漏無漏二種。道唯
無漏。有定戒時未必有道戒。若有無漏道
共戒時。必有定戒。故知。道寛定*狹也。或
可。定通二種寛。道唯無漏名*狹
四十
六右
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義燈二末二十
紙右
云。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云何非色。涅槃第
十八六念中解念戒者。云雖形色而可
護持。雖觸對而可修習。第三十六諍論
中云。無作戒者。非異色因。不異色因
。是名無作戒。言非異色因者。非諸大造
因親造。不作異色因果者。非是大造因
果。故知。無作但依思立。應彼文
四十
六右
近意之業依士釋成業論十九
紙右
云。意
者謂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説名
意。作動意思説名意業。令意造作善不
善等種種事故。具足應作意之業
之言。但名意業。或意相應業名意業。除
應言。但名意業
四十
六右
此言三種思等 成業論十七
紙左
云。思有
。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表無表
七紙右云。成業論瑜伽等説有三種思。一審
慮思。將身語先審慮故。二決定思。起
定心將欲作故。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作於事。身語二表業。唯取現行第三動發善
不善思以爲自體。意表以前二思體故。
唯識云。能動身思説名身業。能發語思説
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
意業
四十
六右
五十三云表知故 論文如上已引
然解此文異説云云。泛論表義。如上所引
成業論
四十
六左
問曰若發不恒續故 樞要上末十六
紙左
 
云。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
演祕云。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有義。今不
此。如所熏種雖是色。而能防色假名
色何妨。現思以色故。雖表而能
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
表章許表也。詳曰。疏無誤也。不色聲
他義實表色。不種子有相續
假無表。云表等。不以爲假表
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
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
改。故知不謬。本意如樞要上末十八紙左
云。問。若許思所發身語立表名。意亦由
。應當立表稱。答。身語性是業。可依立
。意非體是業。如何得表稱。問。身語思所
作。即許業名。意識思所造亦應業稱
答。不然。造作名爲業。身語體造作。意體
他引。非作不業。其觸作意等。皆由
以成三性。體非造作亦不業。此義
思。五十九云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
嗔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
四十
六左
以色例表如理思擇 義演云。意云。
外人例曰。五塵是有對。即名爲實色。表色表
亦有對。云何不是實。答。五塵體性實有
實。表色爲心所以名爲假。更有難詰
理思擇*義蘊云。疏已色例表假實相
假者。例云。身語名爲色。即許實法收。身
語得表名。應假法攝。此等相例思

四十
七右
有是業身語業思 義演云。疏是有
業至謂身語思者。此是第四句。同前此正業
體。而非表無表
四十
七右
造作於心故名爲業 演祕云。問。若
作心何非意業。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
身語故。故非意業。有云。此思能起身語
所起身語有造作。有義。由發動思能起
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詳曰。
疏釋爲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性。
善等品心爲業。驅役自心
。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
所造。不彼唯明意業。文無簡。通
思故。復云。心令作善等。豈身語二無
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
知矣
四十
七右
即是所縁所引發義 樞要上末十七
紙右
云。
三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
其審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演祕云。疏
道有二義等者。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所
縁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過名前過去
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
生。何爲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
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
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
道。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
未來名履。豈不意縁未來耶。若許
者。所縁名履。意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
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
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
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
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説爲能引也。
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
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
理何失見彈斥義演云。疏一者是前
至所遊等者。意説發動思。是審決二思所
也。故得道名。問。審決二思於先。發動
思在後。如何後思與前思爲道耶。答。今
道者。是所縁所行義故。後思是前思所縁
所引也。故説。後思是前思所縁所引爲道。
義無違。此即業思與因爲
四十
七左
十業道中是其道義 倶舍論十七
紙右云。此中三唯道。七業亦道。故論曰。十業
道中後三唯道。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
思説名爲業。彼轉故轉。彼行故行。如彼勢
而造作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
道。思所遊故。由能等起身語業思。託身語
境轉故。業業之道立業道名。故於
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
。而一爲餘。於世典中倶極成故光記十
初紙右云。第二釋業道名。上句明意三。下
句明身語七。論曰至而造作故者。釋上句
十不善業道之中。後三貪嗔邪見唯道。思
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貪等相應思説名爲
業。彼貪等轉故思轉。彼貪等行故思行。如
彼貪等勢力。而思有造作故。貪等是思所託
處故。名業之道。前七是業至立業道名者。
下句。於十不善業道之中。前七體是業。
身語業性故。亦業之道爲能思業遊履
故。由因等起身語業思託自語業境轉
故 名業業之道。上業是身語業。下業是思
業。業及業之道。總立業道名。故於此中至
倶極成故者。此顯名同攝諸異類。故於
業道名。言業道者。具顯後三業道前
七業業道義。若言業道。業是貪相應思。道是
思相應貪等若言業業道。上業是身語。下業
是因等起思。道是身語。此中意説。一業顯
。一道顯多道。雖復業道性類不同。業名
同故。而一業名爲餘業故。道名同故。而一
道名爲餘道故。如斯之類。於世間中。於
籍中。倶極成故。世極成者。如車牛。雖
車牛性類不同。車牛名同。而一車牛名爲
車牛故。典極成者。如識住。雖四識住性
類不同。識住名同。而一識住名爲餘識住
義燈二末二十
紙右
云。又業及業道。應
分別。假實二業。及通生遊履。思准可知。
然薩婆多。唯以遊履名爲業道。即意思是
業而不是道。大乘但業即皆是道今謂。若
光記二義釋。非唯遊履。義演云。意
説。發動思通生苦樂異熟道。即開道引
生是其道義今謂。論以通生道。疏爲
依止。大意雖同。非稍別。學者須
四十
八右
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演祕云。疏身語
是業道義者。業道之義。義即境也。今謂。義
二種。一境界之義。二義理之義。此中義
者。義理之義。非境之義。演祕由錯本
斯謬
四十
八左
初總破諸部 義燈二末二十
紙左
云。破不相
應行。除經量部及一説部。但破所餘。何以
故。經部得等皆是假有。如倶舍論破有部
一説部者。既説諸法但有能詮實所
詮一切法體故。亦不不相應行。故此説
除。然要集云。此中大乘經部。共破薩婆多
者。理必不爾。豈可小乘共護法等
耶。雖彼倶舍論中破義相似。此非
共造。今此下破。但依比量彼所立。無
現量及至教量破彼實有。故正理十三云。又
此諸相。豈如瓶等。有現比量或至教量。證
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生等相體
是假有。第三法有理必無故此意不生等實
有即應定説生等
假有。以必不第三
。亦實亦假故。廣如彼説
此二家現量至教
都無誠證。但可比量各爲立破故。彼小乘
聖教。今此論主云。經不異色心等
實體用。爲證不成。但比量破 今謂。淄
洲排闢實爲允當。何有共造之理。然而此論
能破。恰似倶舍。則護法等論師。追襲世親
破邪宗。亦有何過。以故此段與倶舍
併觀。更有明白。學者應
四十
八左
不相似故 或唯言不相應行。或言
不相應行。或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名有
。體則不殊。倶舍第四十三
紙左
云。頌心不相應
行等。正理十二云。頌中説心者。爲此頌
中所説得等十五不相應與心同。是非
故是心種類。然諸心所法想受等等。所依
所縁皆與心同。亦心種類。爲彼想受等
故。言不相應。諸三無爲法是非色故。心種類
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彼無爲
故言已上
論文
 又倶舍長行云。如是諸法。心
相應。非色等性。行蘊所攝。是故名心不
相應行已上
論文
光記四四十
六右
云。頌曰至不相應行
者。心不相應。簡異心所。行謂行蘊。簡色及
無爲。非行蘊故。又解。心不相應。簡行蘊中
諸心所法。行謂行蘊。簡色受想識及與無爲
行蘊故*寶疏四三十五
紙左
云。心不相應者。
心心所。非色等所攝者。簡色及無爲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廣應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諸法。言不相應一切心心所。言
行是行蘊。簡色無爲此諸論多略名
對法抄第二十
紙左
云。心不相應下。總明
上二十三不相應依別位。此如瑜伽第三
菩薩地第四十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顯
揚第一十四十八。對法第二。唯識第一第二。
五蘊百法等。説不相應。然五十二三。唯説
二十三此同。五十六及第三有二十
。一諸論多小不同者。雜心立十四。倶舍
亦然。然有差別。婆沙復立多種非得。並如
彼釋。成實論説一。謂無作戒非色非心故。
今若瑜伽第三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等論
二十四。若成唯識及五蘊論立十四。此中
二十三。一解云。諸論幷有二十四。此論
五蘊皆有等字故。此等不和合。五蘊等
後十不相應。成唯識既破小乘立。以亦唯十
四。然如成業唯識等説上座部等更立不失
増長。正量部立隨眠等。彼雖破之。於
相應亦不建立。二解云。此如瑜伽二十
。略故不説。對法略不和合者。彼云。以
多種故。如見斷種上假立異生性。是不和
合一分。既略擧一。餘略不言。今難。不和合
既是非得。和合應是得。擧一攝餘。應
得而不説。今假以對於得非得故。
和合去不和合。如勢速
。其義亦然。問。瑜伽等何故不立對
非得等。對和合不和合耶。據實餘法
皆應徴難。答。皆應對立。然顯揚論説。復有
所餘如是種類差別知。故知。對得等
非得等。然諸論中略不建立。二名體門者。今
但言。簡心故名心不相應。簡無爲故名行。
既不色。應色相應。今依五十三説。此是
假想。於諸事中言説。於有色等二種
倶非。於有見等二種倶非。即是雙簡色心
色心不相應行。然心是主略去色言
但言心不相應。其無爲亦非心相應。然非
是行。行蘊所攝故對行言。然顯揚第一。但
心法相應。亦無色字。然以蘊界處
百法五法三性出體可廣立諸門分別。
樞要等亦同。演祕云。疏不相似故者。不
故名不相應。不色心質礙縁慮
四十
九右
倶舍云 彼論第四十五
紙右
云。如是非理。
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
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別物名
得。執別物是爲非理光記四五十
二左
云。
經部出過。今約現比量破。謂所執得。無
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瞋等他心智
現取。無用可知如眼耳等。謂眼耳等由
見聞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無用。寧知
實有。關現比二量倶不可知故。無
得。是爲非理
四十
九右
又擇滅等亦無不定 演祕云。有義此
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
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爲亦如色心心
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詳曰。若共比量
他不定即爲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
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
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爲正因。及將此因
聲勝相對便爲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
共及自方名爲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
諸教理
四十
九右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 義蘊云。問。
既以定非實有宗。色心心所既是實有。
異喩。因云色心作用得。於異品
轉。此因應不定。答。有云。色心等體既
色心。即是正因非是異喩故。無不定
者。理必不然。若以色心等體即是正因。論
但應色心心所。發何須後言作用
得。既爾即有因法自相相違過。量云。得
非得等。定應實有。非色心及心所故。如
色心等。因中既無此過。故知。意取
心等別得等作用因。不惡立
而爲因也。今爲解者。宗中應言。得非
得等非心有實體性。准下論云。且彼如
何得非得異色心等實體用。故此立宗
色等。由此色心不異喩。故
不定。此難既非色等作用故。非
色等實體無爲之法。疏既自簡。非
向異。不
四十
九左
此難作用 倶舍第四十五
紙右
云。若謂此得
亦有作用。謂作所得諸法生因。是則無爲應
光記四五十
三右
云。經部縱破。若謂
作用法生因。無爲不生。應得」
五十
畢竟無者此即彼一 瑜伽十六五紙
云。何等名爲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
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
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
無者。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餘法由
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
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説自
。假言論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
女兒等演祕云。按瑜伽第十六
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
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
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
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説自性
假設言論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
論云彼有五無。謂未生・已滅・互相・勝
義・畢竟無。論已指一故言四。或四字差矣。
勝義無者。論云。謂由世俗言説自性。假
言論安立性故云云義蘊云。疏言。四者
誤也。或可更有別文宜應思檢
五十
論或餘實法非實有體 演祕云。有義
疏説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
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
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説除不相應。外餘色
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
略。誠無過矣。何柾剩焉。故疏簡云。此中
餘言。顯色心等所攝也。既云色心之
攝。豈不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
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
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
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
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
許言寛狡。簡過乃窮。疏何非
五十
此中餘言所不攝也 義蘊云。因中
餘即得等之餘謂色心也。他許業是
故言餘實。喩中言餘亦得等之餘。則瓶
盆等。自宗得等體是假故。故言餘假因不
許。隨一不成者。意言許者。兩宗共許
實法即色心是。若不實法所不攝
故即有他隨一不成。他許得等體是實故」
五十
一右
初破不相應者 今謂。准倶舍論
唯有十四不相應行。若廣通有部一宗而
論則非必局十四。具如婆沙正理等論
疏主且約倶舍。雜心等不細簡對法抄云。
雜必立
。倶舍亦然。
上具引
總言薩婆多等説十四種。光寶
二師。各釋倶舍等字諍不相應行多寡
竝有教理寶爲正。光記四四十
六左
云。相名身
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
今案此論。心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
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等者等
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論既説不同。無
竝是。假興賓主問答硏尋。倶舍師問云。此
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師解云。如破僧時捨
和合性。明知別有。正理師問云。如我所立
別有體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倶舍師解云。
此和合性衆同分攝疏四三十五
紙左
云。有人
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
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
正理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
身文身及和合性。詳光師以二説不同廣爲
問答。此論雖別説和合。亦不無。正理
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
若謂説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怖等
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
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論文
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筆墨自云。品類
足論不非得。説依事處得。十三同
舍論。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
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論
彼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
論不更無。正理不倶舍。六足言
。正理説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
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
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説言類者。顯是餘
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
前種類。謂有得等有蘊得等性
婆沙同也
五十
一左
雜心等説 飾宗記二末三十
九左
云。雜心論
主。雖即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爲法救論
。其所造論。往往遵承婆沙法救。且如
論第十二現流本第九
卷雜品第十
尊者説曰。注中云。此
摩多羅。以古昔達磨多羅尊者達磨多
羅此

准此應知。雜心論主亦立法處。無表
色體以之爲假。然婆沙中。法救論師者。即婆
沙七十七。順正理五十二。倶舍第二十竝云
薩婆多宗有四大論師之一數也今謂。定
賓辨別深爲允當。今考雜心論。擧三世四
評家説。然以第三世友正。明知。雜心論
主。非婆沙四評家法救。雜心論第九二紙左
問。何等爲心不相應行答。無想二正受。亦
衆生種類。句味與名身。命根與法得乃至
彼凡夫性。及諸法四相。非色不相應。説是
爲行。凡夫性者。謂不聖法倶舍光記
四十
八右
 云。若依雜心十三同倶舍
。然説異生性。問。諸論不同如何會釋。解
云。品類足説依事處得。約法別説。應知。即
是得中攝也。不非得。即是復有所餘不
相應攝。即是此論非得所收。雜心説異生
知。即是非得少分。如變化心是通果
少分。雜心略擧一邊盡理。又正理解
頌中類字。言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
謂有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解云。餘所
計度。謂説一切有部中後代不正義師。浪作
計度得等外。計蘊得處得界得退等
。今顯彼計隨其所應即得等攝。若作
舍師救。類言即顯此十四種同流類故。非
顯餘計
五十
一左
倶舍立非得相返而立 倶舍第四
九右云。如本論言。云何異生性。謂不
。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異生性是無
理。不何聖法異生性。謂不
一切別説故。此不獲言。表於獲若異
此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獨覺種性聖
。應異生
五十
一左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 義蘊云。疏又言
異者。顯別異義非不離義者。他宗得*業。
倶異於色等。非色等。今若難彼但可
得等不色心。非不離也。若言
得等應色心者。即犯相符極成故。
不離義他也已上今謂。邑師所覽與
現流本同。上一本八
十六右
離蘊我云。離者異
義體異名離。今意釋異以爲不離。順彼宗
故。與上説
五十
二右
此顯異生聖者倶有得經 倶舍第四
四左云何縁知別物名得。契經説故。如
經言。聖者於彼十無學法。以生以得。以成
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説寶疏四三十九云。
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也。此文即是經部師
問也。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有部引經答
也。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五支
五順上分結。成就十無學法。明得也。已
斷五失。明得也
五十
二右
十無學法十正智 義燈二末二十
三右
云。
十無學法。名如疏列體。八聖支道。正見
謂後得智。有宗見道起。大乘修道起。故是
後智。中邊論云。分別支故。若爾既法輪體亦
見道中。何但後得。答。爲二解。一云。諸無漏
法皆名法輪。不唯八道故。於見道
八道亦名法輪。二云。中邊據顯勝説在
修道。瑜伽論説見道故。若依前解。瑜伽
隨轉説見道。二説任情。正思惟者。以
體。准十地論淨覺人即謂覺者是尋
梵本尋伺體。如第七卷論疏
。無嗔癡所發身語名正語正業。無貪所發
名爲正命。解脱者勝解數。智者縁無爲智。
餘體如名。雜集第十云。十無學法。依無學
戒蘊。乃至智見蘊。無學正語業命。是戒蘊。
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正思惟精進。是惠蘊。
此二依自性及眷屬説。正解脱是解脱蘊。正
智是無學解脱智見蘊
五十
二右
如別章説 如對法抄等
五十
三右
此七寶義如別章説 七寶具足。具見
瑜伽略纂第二倫記等。問。輪王皆必具七寶
以不耶。答。大般若經云。要具七寶方名
。無七寶者不輪王。然疏主瑜伽抄第
二十
六紙
云。餘三輪王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
餘寶倫記亦同。是以如阿育王。雖
輪王象馬主藏臣等。西明仁王經疏
云。皆悉具有。而勝劣異今謂。若慈恩意。全
七寶。不輪王。以全無分無皆言無故」
五十
三右
既言輪王及非情也 婆沙九十三
紙左云。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依契經
是執。謂契經説。有轉輪王成就七寶。若
成就性是實有者。成就輪寶神珠寶故。應
法性壞。所以者何。亦是有情亦非情故。成
象寶及馬寶故。復應趣壞。所以者何。亦是
傍生亦是人故。成就女寶故。復應身壞。所
以者何。亦是男身女身故。成就主兵主
故。復應業壞。所以者何。君臣雜故。
此失故。成就性定非實有百五十七
初紙右亦同。倶舍第四十四左云。若爾非情及他
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契經説故。如
經説。苾芻當知有轉輪王成就七寶。乃至
廣説寶疏四三十
九右
云。經部難也。於輪寶等
無情之物。於馬等寶他相續中。應亦有得。
經説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
五十
三右
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倶舍第四十四右
云。於何法中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
。謂有爲法若有在自相續中。有得非
。非他相續。無成就他身法故。非
相續。無成就非情法
五十
三右
彼救言假名成就 婆沙九十三三紙右
云。問。若成就性是實有者。前譬喩者所引契
經當云何通。答。輪王於彼有自在力。隨
受用。如成就故立成就名。若全撥無實成
就性。如何於彼立成就名倶舍第四十四左
云。此中自在説名成就。謂轉輪王。於彼七
自在力。隨樂轉故
五十
三右
何故於寶言有實得 倶舍第四十五右
云。此既自在説名成就。餘復何因知有
光記四五十二左云。經部復難。此輪王經既
自在。假名成就。餘經成就。復由何因
別物
五十
三左
彼計七寶現在有故 正理論十二
紙左云。若謂餘經所説成就亦應爾者。此亦
然。以現在者唯於現在自在力
故。謂轉輪王。於現七寶自在力。増上
果故恒現前故隨樂而轉。可成就。善不
善法。則不決定。且如善法現在前時。補特
伽羅於現善法成就。彼於過未不善
法中。應更指陳。若無現得。由何別法説爲
自在。不善現前徴善亦爾
五十
四右
而我眞如而説有故 義演云。觀
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是有離
有者。即汝眞如非世攝故。亦應有。
答。如
五十
四右
故知決定不成過未 義演云。即由
道理故知。善惡等法。決定不成過未
五十
四右
而我眞如亦非此證 義演云。意云。
此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有故
即可自在成熟者。汝眞如與現在法
不即不離。即眞如應實成熟。答。如疏外
擇非擇滅現在而實有者不然。我不
別有體。不證也
五十
四左
須即縁故 演祕云。即無漏智。欲
而即能縁。由智有種能起現縁
五十
五右
毘婆沙中取不失因 波沙百五十
七八等中。具明得非得。然分爲二説。於
不失因明文。倶舍第四十四
紙右
得分
。一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
婆沙百五十七四紙右云。此中得言欲何所顯
謂獲成就云何知然。如施設論説。得云何謂
獲成就。獲云何謂得成就。成就云何謂獲得。
得獲成就。聲雖別而義無正理第十
初紙左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
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
先未得得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
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
得非得説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
部不能起者。倶舍四云。誰言此得作
生因。此有部對經部而言。正理論中。唯有
不失能生因故。彼論云。由所許得已得
法不失因故。併見倶舍正理二論。則有部正
義。唯在不失因故。疏云毘婆沙中等。具如
義燈
五十
五右
論應起無爲 義演云。有疏本云。述曰
下能起因有三者。如演祕説演祕云。不能
起因有三者。外以三因能起。即下論
中外救等是*今謂。演祕依錯本釋故致
斯誤。論外救等下唯有二因。何言三因。此
是加能起因合爲三難。若言不失因。則
太違論疏意。疏主已言。婆沙有二説。一能
起因。二不失因。二因各別。何以不失
起因。故樞要云。破能起中有三。如文。又
云。論主六難者。以六箇難而破三因。今謂。
破能起因有三難。破得爲因有二難。破餘因
一難。都合六難
五十
五左
未得已失等 義燈二末二十四紙云。言未
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未得可知。已失之法。未
來應生。闕縁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
非擇滅故。如易界地等已捨之法名爲
已失。即許生。此無前得。今約此類
前得。應永不
五十
五左
一切未得更不應生 倶舍第四十五右
云。又所得法未得已捨。界地轉易。及離
故彼現無得。當云何生寶疏四三十九左云。又
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地界轉易。及離染
故。彼現無法前得。如何後法得演祕云。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問。未來應生闕
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
於此。豈不相符。答。論中言總量應
義燈二末二十四
紙左
會此云。如易界地等已捨之
名爲已失。即許生。此無前得。今約
此類既無前得。應永不
五十
五左
此中通説已捨之法 義演云。疏此
中通説及易界地已捨之法者。意云。如論言
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此是通説。未得之法
生。已失之法應永不生。問。何名
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
起名已失。小乘計曰。如人失具欲法
時生上界。然欲界總已捨訖。即喚此法
已失法也。一例義蘊云。疏易界
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等者。問。未得之法
更得之義。難令生。此即無妨。已失
之法。如入見道地獄等身畢竟不生。今難
此等亦令生。便有相符之失。如何難
答。論文略也 應未得及已失可更生
法應永不生爲宗。便無妨也*疏云。未得
永不生。已失更不生。瑜伽五十二九紙
云。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生法。
此既無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
畢竟不
五十
五左
此設彼救 倶舍第四十五右云。若倶生
得爲生因者。生與生生復何所作寶疏四
三十九
紙左
云。又縱計云。若以倶得生因者。大
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
五十
六右
應一切時頓生三性 瑜伽五十二九紙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
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頓現行。是故
二種一諸行生因
一不離散因
倶不
五十
六左
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倶舍第四十五
紙右
云。
若由餘因差別者。即應彼諸法得
生。得復何用寶疏四四十
紙右
云。若謂餘境
界同類因等差別者。即應彼餘因
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因理不
成立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終


成唯識識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二本
之三

五十
六左
正理師救 正理論十二三紙左云。由
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又是知此繋屬於
。智幖幟故。除此更有何別大用能過
。説此爲
五十
七右
前何須故後即無故 演祕云。前何
須者。不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疏後
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
何依義蘊亦同。更解云。後離有情
法。汝自許得故
五十
七右
一内有情後即無得 義演云。疏一内
有情至不可説有得者。意云。有情法上有得。
非情法不得。疏二云。識所變至後即無得
者。意云。若依識變有情者。即一
切法皆不有情。無一法而離有情也。
即合龜毛等無法是離有情。初説
有。即依識所變法上得。後即無得者。即
無法上不得所以。與前不瑜伽
亦有此二種難。五十二九紙右云。若言得是
實有。此爲是諸行生因是諸法不離散
。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
此既無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
亦應畢竟不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
善不善無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頓現
。是故二種倶不理。又生因者。所謂各
別縁所攝受諸法自種。不離散因者。謂由
餘縁現在前故餘縁離散。若於引發縁中
力自在假立爲得。以此自在爲依止故。所
有士夫補特伽羅。雖彼彼法已起已滅。若欲
希彼復現在前。便能速疾。引發諸縁
生起。是故亦説此名爲已上
論文
倫記十三下
十一
紙右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乃至應頓現
者景云。以小乘宗六識不竝。一識心無
三性竝生。故作此難。應立量云。善心起時。
餘二性心相應倶起。以因故。猶如善心
乃至無記心起。餘二性心定應同起。以
因故。如無記心。此上二句。即當種子成就
五十
七右
無法名離有情法 義燈二末二十
五左
云。問。
既説無法即是無體。復説何法名爲離。
答。以彼無法假名爲離。非無體
有情。談本性。不識變無名
五十
七左
然外非情故亦許 義演云。疏然外非
情至皆非可成者。此但對可成不可成
亦總擧下。自分別言。准下第二等者。下第
二卷論末。變化根塵等有兩解。准正義。他
塵於己有受用義。亦許度故知。非情上亦
得。如演祕説。疏故亦許者。大乘許
王成七寶得也
五十
八右
准下第二爲二説 義蘊云。下第八
他根中。一師變他根。一師不他根
己非受用故。今言有受用者。名成
他身。即初師義也已上今謂。此釋不是。何者
第一是安惠義。第二是護法義。此中何用
惠不正義耶。今言可受用者。扶根處非
正根。下文云。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
尸骸猶見相續
五十
八右
即自身中名可成法 義演云。即自身
中至可受用者。意云。種子上許得。若現
行中有受用者亦立得。問曰。且如現行
成不成不。答。自身中所有現行色心
等法。總皆成熟得故。又解。或可現通自他及
外器色等。有成不成故言中也。説中者。意
取可受用。不受用者不得故。
意説。有受用者。縱然他身扶根及器具
等名可成
五十
八右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正理十二初左云。
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差別名
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
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倶舍婆沙如
上已引。光寶神泰是非相諍如彼疏記中明
五十
八右
如瑜伽論説名爲得 演祕云。若大乘
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雜得。亦得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