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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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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八二本
之一

初紙
今言離識簡達宗過 演祕云。問設言
異識何有違宗。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
是無今謂。上言離蘊我者。離即異
也。又上言同異性異徳等。此異是離。然
則此中離識之離。是捨離之離。猶識外
異離之離。又此中異識之異。是別異
義。不異離之異。可知。又論實有之言。是
固執實有也。不五塵等之實有對瓶衣
等假
初紙
稍相近故演祕云。相似名近。大小倶
心爲能取。心即是識。有云。體即識故。
彼心王。稍相近故。説彼心所。詳曰。此
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
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或
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今謂。有義隣
近爲近。撲揚相似爲近。撲揚名優。然撲揚
意以爲相似。唯局能取即識者太局矣。以
疏上已總言大乘故。又近非相似。近
近。遠理言遠。如下相對立三紙
初紙
破法之中總有十一部 小乘諸部名之
計。及分部時之與縁。皆具如宗輪論幷
述記。然疏主辨舊譯分部三十
四右
云。文殊問經。
佛説合分成二十部。即翻譯家。大衆部但總
八。上座部總爲十二。以非上座
部中。雖上座外別説雪山部。今新舊部執皆
上座。亦名雪山。不雪山部外別
上座部故。文殊問經。上座分成十二
也。其上座部中已言十二。其大衆部乃總
八。於中四分中。略去一部説假部
又新舊部執。皆無東山之名。但是譯家謬
也。應西山。不上座與雪山。分爲
二部。略去大衆部中所分一也。眞諦法師
部之多少。遂減去二部。但言十八。今
難言。若意欲十八部者。何故上座
部中。幷本合説。乃有十一。大衆部中。但説
未分有七。不根本大衆。若如所欲。豈大
衆部非十八攝。若言上座亦不數。恐離
雪山別有上座。何故自所翻論。乃言
山住部亦名上座弟子部。眞諦法師。聞
傳説有十八部。若言二十。恐有他非。遂略
大衆言。復減西山住部。以己十
八部故。若取大衆便有十九。仍舊疏云。合
外道所分二一故合有七。此義非也。何
故須然。今準新論及文殊問經。皆幷根本
二十部。即幷根本大衆部説亦數不除。
故知。眞諦法師所翻錯也。但除根本上座
大衆故有十八。若幷根本即有二十。故佛
懸記云。十八及本二。是謂二十部。無是亦
非。我説未來起如是。翻譯要善自他言
。解諸部義。硏窮褒貶乃可知矣已
初紙
離有三種境界 對當也。古字作𡭊。
然漢文帝去其口士。徐云。士事也。取
事實也。倶舍論第二初紙
云。唯色蘊攝十界
有對。對是礙義。此後三種。障礙境界所縁異
故。光記二二紙
云。頌本唯明障礙。長行義便
三有對。對是礙義。礙有二種。一障礙。二
𤘽礙。若障礙有對是障礙礙。若境界所縁有
對是𤘽礙礙。演祕云。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爲
何義。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
𤘽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
所縁境界𤘽礙名乃至問。根識各能縁照
自境。何名爲礙。答。祇爲自境拘自根識
餘境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
餘境等。而不起故名爲礙。故倶舍論云。
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對
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
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縁。和合轉故。釋
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縁二有對也。釋中有二。
並以拘礙名爲礙也 今謂疏主明三有
。全依倶舍。然標列牒釋違論次第。又下
所縁境界之別。全引倶舍。此文亦前後改
變。未其有所由。恐不可也。至下當辨。
倶舍論云。此復三種障礙境界所縁異故已上
論文
今疏云所縁障礙境界。此與倶舍相違。若
雜心論一之二
十一左
境界障礙所縁。此倶舍論釋
相甚略
初紙
初所縁有對於自所縁 光記二二左
云。謂心心所。爲自所縁之所𤘽礙故。名
縁有對。寶疏二二左云。心心所法。於自所縁
和合被礙。名所縁有對正理四之
二紙之文
二紙
次障礙有對手礙手等 瑜伽論第一
十六
云。言有對者。謂若諸色。能礙他見
他往來。與此相違名爲無對。寶疏二二右云。
五根五境。自於他處礙不礙。障礙有
對義。如手至或相礙指事釋也。準其手石
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二紙
後境界有對色等境寶疏二二右云。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法界一分者。是心所
法。謂有境法於色等境者。謂六根六識等。
色等境之中功能故。名爲境界。即於
此有礙名爲有對
二紙
初後別者廣説其相 疏主唯引
細判。未知其所領會是耶非耶。如
光耶如寶耶。然其引文前後改變。似
論意乎。以此中論文所明法有
次第順成故。然光寶二師。各解不同。後
學依用亦不一准。圓暉撲揚。依光寶。淄
洲遁麟。皆用寶疏。今詳諸解無知適從。寶
師解倶舍論。破邪顯正。無的中。然釋
三有對善也。今詳引論次擧寶疏。論
二右云。境界所縁復有何別。若於彼法
功能即説彼爲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
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爲所縁。云何眼等。於
自境界所縁轉時説名有礙。越彼於餘此
轉故。或復礙者是和會義。謂眼等法。於
自境界及自所縁和會轉故。寶疏二二左云。
論境界所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答
也。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
彼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釋曰。
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所同。名
所縁。越彼彼境。於餘境中此不轉故名
有對。取像卯持功能差別。心心法異名
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名爲
。此謂差別。有人有四解。一云境界有對。
此約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
。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謂起
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有對。第
二解。礙取境用境界有對。礙取果用
所縁有對。第三解。礙體義邊名所縁有對
用義邊名境界有對。第四解。礙取境用
境界有對縁境用所縁有對。詳
四解。並非論意。論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
第五釋有對名也。先問後答。此文問。論越
彼於餘此不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謂
眼若是境界有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
有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
義。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是
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對。並
是礙能取果等 今謂光師固非
也。寶師亦不論致。此中論意問答二
有對者。本就根識而論。非心心所
其差別。然寶師解。約心心所二差別
此不論致也。若約心心所。則境界即所
縁無二對別也。若心心所取爲境界。則必
執彼境而起。無一心心所現行之時。
唯取爲境。而不慮彼境。是故執
心心所而論。則境界所縁二對全同。論中約
根識二法。以立差別。無一處約心心所
而論。諸師皆無此意故致謬錯。欲解此文
預須別法境所縁之異。法廣。境次*狡。所
縁太*狡。一切有爲無爲色心等法。有軌持
皆名爲法。此法廣通無簡。又一切法中。
物所取。此謂境界。此境*狡於法。又於
一切境中。爲心等法縁執者。此名所縁
此太局*狡。今案論意。爲欲彰三種之法
漸次差別。廣*狡不同故。云若於彼法乃至
名爲所縁。如上論文。一串貫通無斷竭。疏
主分析二文改前後當二種有對。其
義甚不穩。審學者應思。清涼疏抄三十五下
三十
九左
此境界所縁差別文已釋曰。彼即大
境。此即根識等。意云若根識等。於色等境
能見等*之功能故。即色等我境
。若心心所。猶如羸人非杖不起。
方生。即色境等名爲心等之所縁也。是則境
界有對能縁力強。所縁有對所縁力強故。所
縁中但有七心。境界之中具有根識。以
境而生故。故能取邊。名境界
有對。爲境引邊。名所縁有對。而大雲釋云。
境義邊。名境界有對。礙境義邊。
所縁有對。以本意。以論引施設足論
四句別境界有對。謂一水有礙非
魚等眼。二於陸有礙非人如人等眼
三倶礙如捕魚人及蝦䗫等眼。四倶非礙。
謂除。釋曰。以此而明。以見等
耳。非見等也。又論自釋礙義云何眼等
自境界及自所縁轉時。名爲有礙。答云。
彼於餘此此不轉故。釋曰。謂眼縁色不
聽聲等故。眼於色名爲有礙。礙我餘縁
故。則礙境義斯亦有理。而疏不
餘境。但言取境邊故。非論意巳上
疏抄
謂。清涼引大雲釋。大雲本未理。涼破亦
鑿。又境界有對能縁力強。所縁有對所縁
力強等者。迷謬之甚也。於二對中開能
所強弱者。論及疏記。毫無斯意。爲
二對差別。致斯謬耳。定賓餘宗記二末四十
一右
亦釋此論及光記等。然不善。具如倶舍
指要抄二三十
一左
二紙
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義演云。疏餘宗
無故者。意云。今者説十處障礙有對。法
處心所等名無對。問。何故不勝定果色
耶。答。少部並不果色故。謂不共許
所以不説。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
定所起。變爲魚米肉等。是許定中所
變境
二紙
然經部等實法成故 義演云。疏經
部以下文來意者。問。凡言有對極微成。
未審極微諸部何別。彼何處攝。答。然經部等
至十處所攝者。意云。經部説。能成極微成
眼等根。細旋麁十處攝也。成眼根者眼處
攝。成耳根者耳處攝。乃至成色塵者即色
處攝也。餘並准此言即和集色等者。即指
十處色也。演祕云。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
者。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縁。以境對
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
似。義燈二本四十
云。今者此中。且破經部師
薩婆多有對色。先破能成。次破所成。且有
宗云。以七極微一拏色。然不渉入。各各
相去一微能所倶實。即從拏色始五識得。若
一一微唯意識得。非五識境。經部所縁五識
境。同有部説。然能成七微。是實所成。拏色
是假。問。此二部七微何處攝耶。答若言意境
法處攝。今者有宗。攝細從麁同色處收。
若經部師。攝實從假。攝攝從相。亦色處攝。
問。既許四大造極微。一微中已有四微。若
七微各有其四。合二十八。何故但言
四大
百四十
答。據實而論。理有二十八
但爲意境。非五識得。今者唯取五識縁境
故。各七微不能造。理亦無失。若説假部。
極微能成所成。倶通實假。又極微假實。作
四句分別。一麁假細實。經部師。二麁實細
假。大乘極微。法處所攝。是假想立故。三麁
細倶實。薩婆多。四麁細倶假。一説説假等。又
四句。一麁細二倶假。一説部。倶實。有部。
倶句。説假及出世。倶非。即清辨勝義諦
三紙
正理論中法處攝也 義蘊云。疏云
理論中與經部諍不許法處別有色者。此即
正理師。許法處有實色。經部論之。准此疏
云。薩婆多極微。以細從麁。隨色處者。即古
薩婆多計也。若爾何故此處不新師極
。答。彼與大乘假實異。然攝處同。故略
説。又薩婆多。法處有實色。應
。謂無表等。何必諍彼極微。若正理師。法
處亦不實色。即與經部同。何須
諍。應檢方悉正理第四十八
云。若謂
經非聖所説。違餘經故。法處不無色言
故。演祕云。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
亦爾。何乃諍耶。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
細從麁在十處。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
假十處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
所成麁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三紙
薩婆多從麁攝故 薩婆多計。有
古別。古謂婆沙等師。新謂正理論師。和集之
言。含新古計。古計和合。新計和集。如下具
。義燈二本三十
九左
 云。問。新古二薩婆多。極微
麁有何差別。答。且古薩婆多。以七極微
其麁色。由彼相近一相。據實七微
各各自成麁色。不相資。若新薩婆多師。
其七極微同聚。相近相資與力。各各成其大
。不相似合相方始成麁。又如長短等
。有長極微相。有短極微相。然此宗中長
色中。得短色。不輕重法。重必無輕。
輕必無重。不相形以成輕重。但言不
稱之謂輕。可稱之物即名爲重故
三紙
薩婆多等麁細倶實 演祕云。等説出
世及説假部。説假部計。蘊門皆實。説出世言
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
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或
復全異故。不之。正理三十三紙
立假
實極微。如倶舍指要鈔第六
三紙
各疎遠故 義演云。計識實有
疎遠也
三紙
欲難不極成有對 義演云。疏欲
難不極成所成有對假故者。此説
所由也。謂薩婆多有對色。是離識實有。
若望大乘。名不極成有對。問。何故不
耶。答。經部説有對色同大乘是假。所以
但對有宗。若不此解。犯相符之失
三紙
能成極隨一不成 義蘊云。問此
因既犯隨一。何假要以極微非實因。但
量云。汝外有對實色。定非實有。計
故。如瓶盆等。此立量是不成耶。何
更立不極成因。答。理雖實爾。若作此量。但
有部麁也不成。經薩兩宗能成極微。猶許
是實。意欲兼破麁細故。且擧不極成因。論
之意也
四紙
若有方分 義演云。疏若有方
分名礙薩婆多非礙者。意云。有宗極微有
二義。第一云。極微無方分。即極微無質礙
二云。彼計。此處有一極微。不第二極
。名有對礙。若據此義即名有礙故。此中
破。義燈二本四十
二左
云。然此方分四句分別。一
經部。實極微有方分。二薩婆多。實極微無
方分。三大乘。假極微亦有方分。亦無方分
以然者。大假色中無極微故。云
。然約假析麁至極微。可方分。方
分有二。一方之分。是彼大色之分。不是更
此微分。二方即分。瑜伽論言。有方無
分。更無細分故者。以礙宜方。而
實不折故云無分。若更折之。即意作
故。變似空相第四分
四紙
五根五境無不定過 演祕云。疏五根
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答。略爲
。一對。五根境等。攝在宗中故無
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
假故。雖能成。爲不定。兼破根等。亦
失矣。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喩。論
意但破能成微故。三双破二宗。然別作量。
一量。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
三義備。前二理通。義蘊云。疏五根五境亦攝
在中無不定過者。問。此量既破部薩兩
。若攝根境。入於宗内。此對經部。便有
分相符。何成能破。答若對經部。但依論文
若對薩婆多宗根境。又解。若對薩婆多
入宗中。若對經部。攝入喩中。各別爲量。
應對二故不相違。問。若對薩婆多
者。此則兼破所成麁色。云何説此唯破
能成。答。此文本意。但破能成。爲過生
兼破。問。大乘根境既實。入宗有自違宗
。入喩有所立不成。何名正量。答。隨入
許執。即無過失。問。薩婆多麁色實。
瓶既麁色喩應所立不成。答。彼宗麁色非
是實。根等雖實瓶衣是假。如倶舍説
四紙
無爲不相應亦無不定 演祕云。疏無
爲至無不定者。非色喩言。攝無爲等。無爲無
礙不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將爲
不定。義蘊云。疏無爲不相應至無不定者。意
明。此等皆名非色。設唯心等以爲同喩。亦
。恐他不解。故此遮之。復有解云。
他許。不相應中和合體實可成衣故。是
不定者理定不然。薩婆多師。不和合。經
部計假。如何集成衣等。故知。但是虚説。又
若他許瓶衣等。今入喩中。即一分*同喩
闕無所立。便爲自害
四紙
正彼論文 義演云。亦應彼唯識論
。若無方分質礙。不瓶衣等
四紙
可尋比量 尋繼也。左傳干戈相尋。
又云。若可尋也。亦可寒也。註尋重也。疏尋
溫也。與燖通又即也
四紙
此二比量破經部 演祕云。疏此二量
彼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爲其因。成
實有。通前三量。亦應失。已成宗法
因故
五紙
二十唯識不應成一 彼論長行七右 
云。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云何成
一。彼述記云。釋上半頌難有方分
。此亦設遮薩婆多師。演祕云。疏極微有方
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六方面。名
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
何體一。應量云。所執極微體應一。
故。有方分故。如諸麁色
五紙
略有五難 義演云。疏略有五種難者。
第一極微無方分。應光影難。第二極微
方分見觸無差難。第三極微有中表
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
難。第五極微即麁色應障隔
五紙
彼以極微無和合色 倶舍二十八右
婆沙百三十二二紙
四説中。第二云。又和合
分故相觸無失。由許此理。毘婆
沙文義善成立。又彼説十八
 又離極
微無和合色。和合相觸即觸極微。如可變
此亦應
五紙
以理難云 義演云。意云。謂本計極微
方分。不光發光。然極微即和
合色。所以先難和合合無方分。然後方
和合色不光發影。故云理破
六紙右彼如於此爲量同喩前 演祕云。疏爲
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
方分。義演云。量云。此觸處亦應得。
彼即此故。猶如於彼故云同前。又西明疏。
見觸不邊。量云。極微定有方分。因云即和
合色故。如和合色 今謂演祕義演二釋
同。西明似演祕意。義演優。二處同
一量。理不然。故然義演量或未
善。分爲量云。汝和合色等見觸此邊*之時
應得彼分無方分故如非色等。次下七紙
類例。可准如
六紙
和對古薩婆多師 婆沙論一百三十二
二紙
云。尊者世友作是説。若諸極微互相
觸者。彼應住至後刹那。大能説言實不
相觸。但於合集無間生中。隨世俗諦假名
相觸。問。諸是觸物。爲是觸爲因故生。爲
觸爲因故生。諸非觸物。爲非觸爲因故生
爲是觸爲因故生。答。有時是觸爲因生
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有時非觸爲
於是觸。謂離散物復和合時。有時非觸
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
六紙
集對新薩婆多 順正理論第八四左
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互不相觸
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
現在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辨
不然因有隨一不成 演祕云。若以
此文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
許無方分
六紙
設許汝不四方差別 倶舍第十八
云。然大徳説。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
假立觸名。此大徳意應可愛樂 義
燈二本四十
二右
云。論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計
本宗理無方分。今以量通令方分。上下
六方。各相擬儀。若無方分。應相渉入。故婆
沙中。尊者大徳説。極微無方分而不相至
至現在相近名至。謂此極微在未來世
二各相離。流至現世。方始相近。而隔隣虚
中無聞故名至。非合名至。世友菩薩非
云。若如爾者。應前極微住至後念。彼宗
自計一刹那住便入過去。若至現在方始
相近名爲至者。即二刹那。應此落謝之微
至現世。以現世方相近故。世友解云。
謂諸極微同在現在者。各去隣虚中無
之爲至。倶舍論中天親破云。何縁能
礙令中間隙
七紙
二十頌云應如極微 彼論述記下
云。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六分。下之
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極微。如阿拏
。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
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
微。應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
者。六對之時。便相樂住同一處所。既同一
處。阿耨色等。各各應一極微量 演祕
云。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
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量故。
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七紙
故倶舍云應有分 彼論第二十八
云。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分
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光記二
六十
云。又許極微至亦無斯過者。此即破
第一師。論主以理總破。又許極微若有
。觸與不觸皆有方分。若無方分。設許
。亦無方分之過。何須微相觸成
耶。正理八八紙救云。有分方分若異義同。
無分言已遮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
謂許極微若有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
又遍體觸。或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
如何復言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
若作倶舍師救。應返詰云。汝立方分
極微何不相觸。若言相觸過失者。言
相觸亦不過。對向六面不同故。
若言極微各有勢用。更相拒過不相觸者。
此之勢用爲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
業句義也。若不體。體外無用。何不
故亦成 演祕云。疏觸與不觸皆應
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
觸著擬宜。六方亦須分。若不爾者何
對色
七紙
爲量同前 量云。汝和合色應障隔
方分故如非色等
七紙
二十頌云無應影障無 彼論述記
十三
云。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
影。應障。第三句有此二難。破
無方。義演云。疏無應影障無者。若無方分者。
影障等。即有對色應無影障也。影者
光影。障者障隔。言此障無者。意説有對色
此障隔
八紙
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演祕云。疏聚
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
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
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二十
述記下十三右云。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
聚色不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
影障。重成前義下當今謂此頌
何用與論不合。此段論文唯結非實。況無
轉救
八紙
此結非也 演祕云。此結非等者。既破
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
實有。因乃無
九紙
八識生時五根五境 義演云。疏謂八
識生時至似根塵等者。意云。八識若欲生時。
先由第八異熟識。從自名言種子生。解變
似根塵等者。即此根塵各有二種。第八變根。
是親相分。爲本質根眼識等。第六若縁
時。但是影像根。不識。塵亦二種。爲
質影像知。所言似根塵者。問。夫論
者。如鏡中火體相虚疎。無堪勝用。如何
識爲所依根。答。今言似者與彼不同。
鏡中面像。似質名似。言似根者。畢竟
實。是依他起法非眞實故。從縁生故。總
似。又言根者。不小乘極微所成。
識有。故得
九紙
雖親不得爲所縁 義演云。意云。釋
外問。問。言識所變根識根識既變境。五
識應親縁本質境。答。雖親不得。要託
生。問。第八變境。五自熏變爲親縁者。第八
根。亦應五自熏變爲親依根。答。不爾。
五識縁外不内故。義演云。疏實於本識
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者。問。塵既有五。何故
本識唯言色耶。答。五望本識皆名色塵。倶
色蘊故。以能變識唯一種故。或唯擧色影
餘四
九紙
所縁之中有親疎故 義演云。問。五識
既託第八所變而生。更何須自變耶。答。以
所縁之中有親疎故。自變名親。縁他所變
者爲疎縁下自解
九紙
以但能有比知是有 演祕云。論以能
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四種。一
因比果。如現法有後用所引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前義。知
能引因。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
作具差別。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
。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
九紙
此非他心現量所得 義燈二本四十
六右
 
云。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
量所得。意不二乘凡夫。定心縁之是現
量得。演祕云。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
者。但縁他心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
心之所得。第六雖縁。然非現得故必
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
七識。因中自他皆不根。果他不許故亦
簡。義演云。疏及凡六識等者。意説。凡夫
六識縁根。亦非現量得。問。五識可爾。第六
云何。答。自性散動。不分明取故。若爾色等
爾。答。不爾。且如色等。有相状顯現可
得。然五根相状。不顯現故。非現量得
九紙
觀所縁論亦作是言 彼論七右云。以
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義蘊云。
疏觀所縁至識上色功能等。謂第八識上種
子。有功能能生色之識。名色功能。即以
此種五根也。如下第四卷自當解*
義演云。疏觀所縁論等者。意説。觀所縁論既
功能。不現色。明知。五根即五識種子。
疏引意者。證種子爲五識。義燈二本四十
八右
云。大種造色有多解不同。一者唯從自種
造名大造。故二十唯識云。識上色功能名
理。功能謂種子也。五根者所造色也
今謂功能五根一體異名。分爲能造所造
者不可也。笠置雖救釋。而義不穩暢矣」
十紙
二十頌云境相而轉彼論述記上四十
一右
云。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
内外處。佛説彼爲十。述曰。此即第二説
密意。頌舊論説言。故佛説此二内外處
之爲二似有色處。故言爲十。亦不相違
謂六内識從自種子現行時。其現行識
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
實我。爲内外處。世尊説色等十
。是此中意論曰。此説何義。述曰。此釋頌
 故假問起。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縁合
轉變差別而生。述曰。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變
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
故。名爲似色。識現故。説現識
似識。從自種子縁合轉變差別生者。從
已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縁合。已
本相續名爲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
青黄等。種種行差別而生。論佛依彼種及
所現色。如次説爲眼處色處。述曰。依眼識
説爲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説爲
種名爲根。相名爲色。故言如次
十紙
大衆部等眼不見色 宗論述記五十
四右
 
云。五種色根。肉團爲體。述曰。契經中説。眼
謂大種所造。乃至各別堅性堅類。故知。
根不境故。次説言。眼不色。耳不
聲。鼻不香。舌不味。身不覺觸。述曰。
根體非淨色。如何見色等。故識能了。非
 五根章十二左云。大衆部等體。即四
塵肉團爲性。無別淨色。不境。稍勝
餘色故名清淨 造色章初左云。大衆部
説。四大爲能造。四塵爲所造。無別五根。即
四塵故。倶通有漏及以無漏。許佛有
燈二本四十
四左
云。又色根見非見四句分別。一
識見根非見。大衆・一説・説出世・鷄胤等部
説。五色根不色。薩婆多師等根。見識
不見。大乘師等。根識二倶見。四根識倶不
見。謂在胎藏等位 義演云。眼不見色者。
意云。眼等五根。既以肉團爲體。以麁鈍
故。所以眼不色。等見者取也。非了知
見。餘根准此。言各別堅性等者。意云。肉
團根。即以堅濕等性。五根各用堅等四
體。故知。無別清淨色爲根也
十紙
薩婆多師仍實有體 造色章初左云。
薩婆多師。四大爲能造。唯有漏。有礙。觸處
所攝。五根五塵。及法處無表色爲所造。五根
五塵皆唯有礙。唯是有漏法處無表。説
。是無礙攝。皆是實有。五根章十二右云。薩
婆多師。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因縁。造
等五根。大唯身觸根雖和集。並實有
演云。疏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爲其因縁者。
四大即生等五因。五因是四大上義。五因者
謂生依立持養。生因者四大與根塵生長
。依因者而根等爲依止處立因者根等爲
安立處。持因者根等爲住持處持根等
養因者根等爲養育者。故説五因是四大上
義用。雖四大五因根塵。然四大唯身
根得。餘根不
十紙
成實論師出家 清涼華嚴玄談八
云。其成實論。先是外道入佛法時。經部攝
然依嘉祥三論玄云。成實論者。佛滅度
八百九十年。罽賓小乘學者之匠。鳩摩羅多
上足弟子。訶梨跋摩之所造也。又訶梨跋摩
傳云。初依薩婆多部出家。又三論玄云。有
訶梨跋高足弟子。序其宗曰。訶梨跋摩。本
是薩婆多部。鳩摩羅多弟子。又華玄略述
曰。事薩婆多部鳩摩羅多 五根造色二
章。全同今疏
十紙
經部實極微成 造色章二右云。經部
師説。能造所造雖並有礙。皆通假實。極微
是實。麁色是假。皆有漏。無表假立。法處
色。不色蘊有無表色
十紙
説假部攝各別故 五根章十二左云。
説假部説亦通假實。在蘊門實。界處假故。
造色章二右云。説假部説。能造所造。若麁若
細。在蘊門中體皆是實。義積聚故體非
。在界處門。並皆是假。依縁並皆體積聚
故。通有無漏
十紙
一説部説都無體性 五根章十三右 
云。一説部説。根唯有名。都無色體。造色章
二右云。一説部説。能造所造。唯有一名。都無
實體 若依五根造色章及義燈等。更擧
説出世部。造色章二右云。説出世部説。能造
所造。若有漏者。並皆是假。從顛倒起故。諸
無漏者。並皆是實。非倒生五根章及義
燈亦同
十一
眼唯得三皮根即風 義演云。疏眼
唯得三至堅等者。意云。眼得三大。唯除
。不見故。見猶取也。身得四大。非
火。亦得餘堅徳等也。鼻舌二根如此。
次有堅濕二徳。耳唯得徳。如前章中廣破
彼宗説。五根體即五大也三外道計如
已明
十一
然今大乘等 五根章十三右云。今依
乘中。略有四釋。出體門中。當具顯亦。出
者。唯識第四略有二説。一難陀師等説。
唯是種子。無別現行淨色五根。此有四義
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五塵種子。三
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是難陀師義。四
護法菩薩。假爲救言。取五識増上業種
名爲五根。唯識第四説。眼等五識。無別眼
等爲倶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
陀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爲
内外處。佛説彼爲十。乃至廣引觀所縁
論頌説云。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
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説爲五根。無別眼等
種與色識。常互爲因。能熏與種遞爲
故。又復彼云。有避前來所説過難。明附彼
。彼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
種名五色根。非因縁五識種。二護法
等正義。別有現行淨色。爲其五根故。唯識
云。五識倶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
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對法等云。眼根云何。
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清淨色爲體。乃至
身根。身識所依。淨色爲體。唯識論云。此中
且説不共所依。對法又云。眼界者。謂眼曾現
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頼耶識。即取
現種倶名眼界。餘四界皆然。問。眼界眼根
二義。何別根唯取現不種耶。答。持因稱
界。種亦界名。増上名根。種非根攝。問。現根
現識現色得根名。根種増識種同現
根攝。對法論云。由根種子生現根已。識之
種子方生現識故。答。大種所造功用増上
現得根名。種非大造。用非増上故非根攝
問。現根依大起。是眼亦稱根。大種亦爲
種依。如何眼種非根攝。答。此依顯相。種子
根。據理依文。種亦根攝故。決擇説。眼等
五根通現種 義燈二本四十五左云。大乘出
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唯説種子名爲
。此有四解。如章及疏。二安惠師。即以
*邊計所執相分五根體。以能所取虚妄
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論第四。三護
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有二説。一云
唯現。二通現種。如法苑説
十一
内自種 義演云。即是色根自種子
因縁。識變現行四大。爲増上縁。造根境

十一
於中三説四大所造 義演云。疏於
中三説者。用種子根。而有三説。如第四
卷疏解。疏體既非色者。意説。眼根體既是種
子。而非色者。故知。不小乘心外四大所

十二
如對法疏 一末十紙右至
十四紙
廣明五根
之義
十二
論外有對色内識變現 義演云。此
外色不成。證唯識所變。問。既破眼根。何
外耶。答。謂諸大乘所計眼根境等。皆是
心外積極微成。今破非有故。云外有對色
理既不成等。前既叙根。今時因便叙境。非
是正破。略對八宗以明假實今謂。論言
外者。此指心外。非根内塵外。疏主此
段釋塵假實。義演爲濫具釋耳
十二
大乘之中爲五塵 演祕云。疏有以
過去五識相分爲五塵者。是過去世五識所
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爲識境故。觀所
縁論云。或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生
自果功能起。不理故
十二
如色中二十五種 對法第一七紙左云。
色者謂四大種所造眼根所行義。謂青黄赤
白。長短方圓。麁細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
闇。雲煙塵露。迫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復三
種。謂妙不妙倶相違色。此青等二十五色。建
立由六種因。謂相故。安立故。損益故。作所
依故。作相故。莊嚴故*對法抄二十
丁右
云。
此色略以四門分別。一彰數不同。二形顯
差別。三假實有異。四三界有無。一彰
不同者。此論説有二十五種。如文自列
五蘊論説。色謂顯形及表色等。瑜伽第一

云。此復多種。略説有三。謂顯色形色表色。
顯色者。謂青黄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露
及空一顯色。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麁細正不
正高下色。表色者。謂取捨屈伸行住坐臥。如
是等色巳上顯揚第一十二左云。此復三種。謂
妙不妙及倶相違。彼復云何。謂青黄赤白妙
是顯色。長短方圓麁細高下正及不正煙
雲塵露光影明闇若空一顯色。若彼影像之
色是名爲色各第一卷初説亦三。顯形表色。
瑜伽復説有二十四。二十五中。唯除逈色
顯揚後説亦二十四。二十五中。除逈表二
影像色。五蘊論等。初説三等眼識所取。色
性唯一。由相顯了積集差別業用異故。
法周盡。總類分三。理實唯應此三種。或
總立二。表即形故。餘色但是二*之差別。瑜
伽後説有二十四。除逈色者彼第三云。暗
色明色説名空界。空界分二。一逈二空。一顯
空一顯攝逈色。故略不説。顯揚後説有
十四。除逈表二。加影像者。無逈所由。如
瑜伽説。或彼顯揚。亦説逈色四顯。下有
等言故。不爾等言。便成無用。光影等色。
彼自列故。乃至廣説。此論周備説二十五。故
諸論説皆不相違小乘言顯形二十。倶舍
第一六十
紙左
或云。大乘五塵。初色塵中。顯形二
十色。及法處攝五種色法者。誤之最矣。顯
形分爲二十者。大乘諸論所無。又法處所
攝五種。取入二十五色中。不何論。定是
無據之臆談矣
十二
不見香味通假之言 演祕云。雖無明
。以理言之。亦得假。如和合香。可
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十六紙云。空行風中。
倶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
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演祕所引
論文者。瑜伽明定果色中無香味已因言
空行香之文也。非是明斷香假實之文故。
明文以理言之等。彼具文云。復次
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等相
何以故。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如
是於空行風中有。倶生香等唯有
。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與
。皆不得。倫記十四下二十
九左
云。空行風無
倶生香等者。此因言。長辨空行風無根本倶
生之香。但有假名。如花香風來
*文。然論香味假實異説非一。淄洲補闕義
林五蘊義。並撲揚法華攝釋。幷此演祕倶舍
光記皆云假實。潞府義忠云唯實不通。
疏主對法抄具擧二義。初唯實義。次通假義。
於中後釋置有義之言。又此疏及對法抄並
云。不假之言。今案此疏語氣及彼抄
有義之言。疏主以唯實正必矣。具如
置抄中。對法抄一末二十
五左
香中云。二假實。
異者此六皆實。無文説香亦通假故。積
顯以成形。形表皆稱假。積香成和合。應
眞。前因倶聲爲難亦爾。相待形便失。形
表皆成假。待餘香尚在。和合故成眞。積
長。失本短。長短非實性。彼倶生成和合
二香應並假。於此難中應設功力。同卷
二十
六左
味中云。二假實者。無文説假故。皆實
有。難和合等香説。有義和合香味二
種。如後五聲。亦假非實。待他成故。別折
時失彼相故。又。淄洲三科章。判好惡等香
云。據性是假。論體是實
十三
觀所縁論能生識故 彼論六左云。外
境雖無。而有内色似外境。爲所縁縁
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
故。此内境相。既不
十三
然雖識變 及解根義 義演云。疏然
雖識變者。問。今此論何意。答。爲
通外難兼解根義。難云。我宗中。有實極微
所造。所以根境有別。汝大乘既皆識變。即
根境無別。答如下言
十三
然且依常徒義 下疏四末六十七紙至
七十七紙
論根義。又常徒者下。八本疏四十四
丁右
云。即長
途義。又一處云。難陀等長徒義
十三
若約觀所縁論 彼論云。以能發
*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
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理。功能發識
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説。而外諸法
理非有故。定應此在識非下第四
十五右云。識上色功能名五根理。功能
境色。無始互爲因。彼頌意言。異熟識故。
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説爲五根
別眼等
十三
第四卷中 彼十六左云。有避前所
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
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非因縁
五識。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十三
對法第一 第一五紙
演祕云。疏謂曾
現見色等者。釋論解云。曾見色者。謂能持
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
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釋曰。受者取也。
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
識根方取境故。擧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
界。界謂能持。不眼義。或持識者。顯
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疏及此種子者。
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爲當來眼
故。或已成就。爲現在眼根。釋曰。由此種
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亦名眼界
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二世眼種名爲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
二義界。然瑜伽論五十六十左六中六義
界。恐繁不具。餘根准今謂准對法
。演祕解論麁矣。不引生。不積聚成
就等義。故對法抄一末初丁左云。辨眼中。此
本論文後釋師解。曾現見者。擧現行用
眼相。瑜伽第九説眼已見當見現見。實
三世。前廢立門。但依二世界義故。
略無當見。種子等者。此依種子以顯界性
種子現行。倶是眼界不即不離。故眼界攝。不
爾眼者應見義。下皆准知。有説。唯種是
眼非現。有説。唯現是眼非種。有説通二。及
諸外道小乘等説。五根體性各各不同。種生
現行同世異世。並如唯識第四卷論第一卷
疏第四疏釋。論眼曾見色者。至以顯界性
述曰。釋師解前二世持義。有持用故。當世
持如前已説。分明觀矚。立以見名故能
識以顯界性。論及此種子至現在眼根
。述曰。解種子*界。謂即眼*界生因種子。
有説。唯本有有説。唯新熏。有説。本有及彼
新熏。縁合故在未潤位。二皆積集爲因。
能引當來眼根。或縁已合在已潤位。二皆成
就爲因生長現在眼根。種令法生以顯*界
。唯説二世。過去所生。體已無故。略而
説。現眼能持識起於用。以顯界性
未來有用未起故。亦略不説。能
持現*眼既通過現故。種子眼過去亦成。現
眼種眼。倶通三世。各一義説世有殊。
其所應理無乖返。亦種談體有能生
。現據義増。過有持義。亦不相違。本有等
義及熏習等。如成唯識第二三説。論此
種至眼生因故。述曰。釋引及生種爲*界
所由。名言種子親能辨法。生起因縁故稱
界。今據實義種非眼唯界。現通二種
見故。餘皆准同
十三
又瑜伽決擇分等 五十六十三
紙右
五十四
八紙右
十三
由本熏時等 演祕云。根實唯種。由
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爲
現色。餘根亦然
十四
對所生之果識等 演祕云。能生果法
名爲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説
現行色根。名爲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十四
功能生識不説 演祕云。功能生識等
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眼等
眼等根。擧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
之根體也。詳曰。唯現家會所縁論
功能。彼言功能極成説。雖實現
色是眼等根。由極成故彼不 義蘊
云。疏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説者。此釋所縁
論等説功能根者。功能生識之義。大小
共許。故彼論但擧功能以顯根體。以其根
。有部實經部假。護法等有。難陀等無。彼此
競故。但擧功能不説根體。有云。此釋
種子根。所以謂種子體護法實安惠
假。大乘並有。小乘多無。彼此乖競故。不
種子根也。如前解正*義演云。問。唯
現行家若取現色根者。何故觀所縁論
中。但説功能名根。不現色耶。現家答
云。功能能生識。大小乘共許。故擧功能
根也。問。何故不根體。但説眼等
眼等根耶。答。以眼根體離識或有或
無。彼此諍猶未定故。不根體。問。彼既言
功能。寧知是色根耶。答如
十四
倶用之家如下第四 論第四十六右云。
又瑜伽論。説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
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
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功聖教相違。有
前所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異
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非
因縁五識。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疏四末七十
三左
云。論又瑜伽説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説。六識皆有三依。謂
因縁依等。汝之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爲
倶有根故。與因縁根別體故。依但應
二。第九諸根唯種子難。論又諸聖教至聖教
相違。述曰。如對法第一等説。眼界者。謂曾
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熟等。若五色根即是
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識界亦言
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則違是一切
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此等皆有無量
教文煩引。皆爲比量。不具作之。
一一皆應其理。教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於中有十。初叙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順瑜伽。述曰。上難本宗。下
救義。此難也。護法假二十唯識
等文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縁
。五無三依。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一一疎條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
知。善順瑜伽無前説過
十四
唯種子者。陳那等義 義蘊云。然准
第四卷。即是難陀師義。今説陳那。且據
所縁論解
十四
下破所縁縁後歸正義演祕云。疏
下破所縁縁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文
。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
三。除此更無正義。破有部後。雖
結云許有極微。尚致。然無於正
之處。以理應後總結也。即是復云
極微文等是也。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眞
實極微即正義義蘊云。疏下破所縁縁
至復歸正義者。下論云。由此定和。自識所變
色等相所縁縁。見託彼彼生帶彼相
故者。是第三歸正義也。論云然識變時
下。乃是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申正義。疏
主以兩師倶是第三申正義故。合爲文。於
中復科。第一顯識變所縁縁義者。即是此
所縁縁中第三歸正義文也。恐復不
故此辨巳上今謂。演祕兩釋並不允。義蘊

十五
即總非十八部 義燈二本五十
三右
云。論云。
眼等識外所縁縁理非有故。疏云。總非
者何也。若云根本部即應十七。以
説部無實境故。應一説及出世部。出世
部説世間皆妄故。此雖爾。出世如何故
本意説。隨古人説總非十八。據實二十
若爾一説云何破耶。執虚妄外所縁縁
故。今破之。不爾一説豈知唯識。義蘊亦依
此説
十五
故宗輪云 彼疏三十
五左
云。一切預流。皆
自得預流果證。不教他言方了。又
説。彼心等一刹那頃能了自性。異餘部宗
諸異生後三果等。皆悉如此異生未
。擧初聖果演祕云。一刹那頃。受等心
所還能自縁。問。何獨初果。答。一切皆得凡夫
明。所以不説。預流初聖故擧例餘*
蘊云。疏宗輪論云。至能取自性者。謂大衆
等。心得自縁。引此爲證。此等師意。凡聖
之心。倶得自縁。以出世部等。説有漏心境
體非眞實故。此偏言聖者。擧預流者。初入
聖故。此説心自縁者。同念自縁。若縁
餘分及隔念者。大乘亦許
十五
至第二卷當知 論第二二十
六右
云。執受及
處倶是所縁。阿頼耶識。因縁力故。自體生時。
内變爲種及有根身。外變爲器。即以所變
自所縁行相。杖之而得起故
十五
此即總牒所縁縁義 演祕云。有義斥
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
説。何須重説。今辨親縁。豈大乘中能引
。是此所引親所縁縁。詳曰。所縁縁者。爲
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爲共。非
此縁體姓差別一切率同名爲共也。亦
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
所縁。辨自識變。未何義名所縁縁。今牒
共許所縁縁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
。難自識。例此知
十五
法必有體無法即非縁 義演云。意
云。由有體法能生識名縁。縁者由也。何故
縁義。不是能縁耶。答。不然。如下云若無
法即非縁故。言無法非縁者。約影像説。若
本質。無亦生心故。前言獨無不心。但
慮也*演祕云。疏法必有體至是
所縁者。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縁。屬能縁
攝故説似境。名所縁者。必不應理。詳曰。
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
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縁
爾便非。何以故。能縁無彼取境用故。又
如眼識縁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
名爲眼所縁者。色必應耳識所縁。耳識
亦無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
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似境相。然疏
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
似境之相屬所縁
十五
下第七卷四縁中 論七三十左云。三所
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
託。此體有二。一親二疎。若與能縁體不
。是見分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縁
縁。若與能縁體雖相離。爲質起内所慮
。應知。彼是疎所縁縁。親所縁縁。能縁皆
有。離内所慮託必不生故。疎所縁縁。能縁
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十五
第二卷末 論二二十
七右
云。執識所
縁境者彼説。外境是所縁。相分名行相。見
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
所依縁。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想等相各別故。達識所縁境者則
説。相分是所縁。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
事。即自證分
十五
觀所縁論 彼論云。内色如外現。爲識
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外境雖
無。而有内識。似外境現所縁縁。許
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内
境相既不
十六
正量部識至根方縁 義演云。疏眼光
至方縁者。意云由二義。第一眼舒光至
方縁。第二除色外餘塵至四根方縁。彼宗
此二計。與正量計同故便叙之。如晝見
鐘亦入耳等倶舍光記云。若依勝論
六根皆取至境彼計眼等五根。如次以火空
地水風體。眼以火爲體。眼以火爲體。
故舒光至境。或曰。光等至眼能取。耳無
故聲入耳。故先見鐘後聞聲故
十六
正量不許具二義名縁 義演云。疏具
二義者。一云。有體能生心縁。二云。相於
現名所縁。要具二義所縁縁
十七
又與能生爲不定過 義*蘊云。設若
正量部量云。我識外色。定是五*識中
隨一親所縁縁。*因云。以能生識故同喩。猶
聲等者。即以因縁増上縁等。與彼作
不定過。如疏可
十七
然小乘等今破也 義演云。意云。小
乘等計心外有法爲自識親所縁。大乘
破者。彼却問曰。如我識外有法。即不
親所縁縁者。汝大乘有所縁縁。豈非心外
有法耶。答。如疏云。若不遮心外至託之而
者。總答前問。意云。雖然有實體法爲
疎所縁縁。然此本質法。但是第八識所變。亦
是離識實有
十七
如第七卷説 如上已引
十七
觀所縁縁論所縁縁 下疏八四十
四右
云。第二依陳那觀所縁縁論中。説五識
後念見分縁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爲
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
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爲
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
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縁義。後念
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縁義。即以相分
行相。本質爲疎所縁縁義演云。疏觀
所縁縁論説過去色識等者。意云。前念識縁
色等成種子。即此種子。後念生行色
。遂能發生現行五識。但約種時
。不是過去色等發現五識。五識不
去法故。故知。但是識變爲所縁縁。非是心
外有法爲所縁縁觀所縁縁論六左云。或
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生自果
起。不理故
十七
二十唯識等 下論第四十四左云。二十
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
轉。爲内外處。佛説彼爲十。彼頌意説。世
尊爲十二處故。説五識種眼等根。五
識相分。爲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十七
並同觀所縁縁論 彼論云。或執
。以識生時帶彼相
十七
隨彼彼處 義演云。意云。隨彼彼處。五
塵衆多極微。各各和合。而爲色等眼等
。又處者。或可十處
十八
如阿拏色等以上 阿拏色。舊云阿耨
。方廣大莊嚴經第四曰。七極微塵成一阿
耨塵二十
紙左
密鈔三七丁曰。阿耨之言。或云
。此云極微。言即是七微合成者。謂四方
上下及於中間。各一極微名爲七微。謂七極
微互相觸著。不相離散名爲合成法苑
林章集解八藥師寺
最行
 曰。梵云波邏摩阿拏。此
極微。訛名阿耨。今略但言阿拏。一云。阿
拏者此云微。非極微。以此爲正非
今謂。有人引倶舍者不可也。阿拏阿
伽不同故。又密抄。阿拏翻極微亦非也。具
對法抄解。對法抄第五十三
紙左
云。梵云
羅摩阿拏。此云極微。微者少義。色中至小
極微名。從七波羅摩阿拏一阿拏。即
七極微方成一微義。舊語音訛。故名
。成極微者是邊際義五十四説。由分別惠
*拆諸色集極微。成唯識亦言。雖此極
微猶有方分。而不折。若更折之。便似
現。不名爲色。故極微是色邊際。瑜伽第三
又云。色聚有方分。極微亦爾。色聚有分非
極微。極微即是分故。更無餘極微。故顯揚第
五第十六第十八。文義並同故不煩引。此
分分。方之分故。然彼極微是方無分。又
異釋。如唯識疏又阿拏與阿伽別。倶
舍論第一二左云。傳説。阿伽謂積聚色極能爲
礙。故名阿伽。此空界色。與彼相隣。是故説
隣阿伽。有説。阿伽即空界色。此中無
礙故。名阿即伽。阿伽色餘礙相隣。是故説
隣阿伽色。光記云。伽翻爲礙。阿通二義
或名爲極。或名爲無。此是極義。寶疏云。述
娑異釋。此第一。阿伽是極礙也。第二釋。
阿伽是無礙也。梵語阿伽通其二義。各據
。下疏二十一紙左 云。以此微相與寶相隣
十八
今牒定也非實有 義演云。疏牒定至
非實有者。意云。如論言和合相異極微
實自體。此但是牒定他宗。不量。
故。論言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
生故者。釋和合相無實體。非五識
縁所由也境既無識云何生
十九
今以爲喩意取少分 演祕云。但取
縁一分喩名爲少分。義蘊亦同
十九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 演祕云。無過所
以。如燈具辨。本成和合非五識縁。今意
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縁。何關
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答。五雖有法。亦
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三。謂自性
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
立於有法。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
上設五所縁。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
耶。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
設。詳曰。歴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
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
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
設許經部色心互爲無間縁義。如下當悉
第二月喩。他雖五所縁。爲
。縱許所縁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
。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爽。當更審
義燈二本五十
三右
云。論云。勿第二月等能生
五識故。准瞿波師二十唯識釋。一云。唯意識
得。此中爲五識喩。非縁義等故無過。以
五識是有法收。同喩無無所立過。此意若
和合有法。於五識設所縁非縁爲
即喩中有所立不成過。以經部師亦不
第二月故。今既和合。於五識有法
設所縁非縁爲法。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
是第六所縁。以體故。不是縁義。故得
喩。無所立不成過。具解如疏。有釋云。瞿波
二解。一許五識縁第二月。護法不許。評
中。瞿波順文違理。以月故順文。而
現量識縁比量境故違於義。今謂理難。若
現量識縁比量境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
無。得遍計凡聖境。五縁非量境
何正理。設許理亦非文。觀所
縁云。設所縁非縁明非實許故。護法勝。破
經部宗中。所縁縁義者。有云。如實微
假色。即以實微縁。假相爲所縁
起。行相攝屬見分。即當大乘相分所攝。他
此相行相故。説爲見分。十九部同。
今者經部取彼假相故離識取。若爾假相
五識縁。實微是縁。云何破彼云和合相
五縁。彼已自許假相非縁。今者破
相符之失。今解云。汎説所縁縁即如彼解
實和合能生識故。即爲縁也。所以破之。
問。如經部説。積微爲麁。攬多法故。是假
宗。依大乘宗。且如眼識及同時心所。所
帶相分。皆各熏成本質之種。後生現行。爲
一起多共成。若從一起熏習同時。勢
力復等。有生不生道理。若許皆生。即
各各別。心王心所不同一所縁。若多共生如
何非假。答。不彼許。不種體和成
一。以別別種共生一現。以本同縁於一質
故。種在一識。所生之色一體蜜合。故不
。又復彼許實無別和合相故。故相是
假。大乘種現不定一故。所以是實。又設
假非無體假故。五識縁。彼無體假。故非
五縁
十九
又以義減文至意所縁故 義蘊云。疏又
以義減文至法除五字者。問。此正破經部和
合之色是五識縁。今除五字。便難和合。亦
第六縁。既超本宗何成善破。答。本意正
和合假色不縁。設對意識。量成
縁之義亦立。又今且以巧惠釋論文。故
設除五無理失義演云。意云。設若依
前將五識法中量者。亦無所立
不成。何以故。以義而減文故。故宗法中
五字。直立量云。和合色等。有法於
設所縁非縁。爲宗亦無過。此一解顯五識

十九
或除至爲宗亦得 義演云。即第二更
解。意云。設將五識宗法中量亦無過。
何以故。以宗法中除設所縁三字。量云。和
合色等。有法於五識是縁。爲宗亦無過。
非縁宗於喩上故。雖前觀所縁論比
量不是解。今設將五識。在宗中
五等字量無過。即通説前二解
十九
亦非法性 演祕云。性者體也。無實體
故名非法性
十九
便無本質 義蘊云。疏便無本質亦非
法性者。謂五識縁境。必本質。現量證
境。得法自性。空花無質故非五縁
十九
又所縁是境義有無倶成 義演云。意
云。准前二解五識縁有無不同。然此有無
總得境。於中無體法。但得所縁。不
總。以無體故。故知是一解
十九
不須加減 演祕云。義須加減者。或有
疏云不須加減。略爲二釋。一云。義是不字
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縁。但意所縁非五識
。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
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
中。不減出五識設所縁等五字。但如
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倶通。後解稍

二十
五識縁長故無違也 義演云。意
云。和合色爲第二月。是無故五識不縁。
長等。是假法故五識縁耶。答。一向
實法説故無過。若如第二解即有
。許假故
二十
然觸處中依眼爲門故 義演云。不同
長等至爲一故者。意云。問。如假者。通
集分位相待三種。何故但將五識縁長等
不定過。不眼等縁分位假耶。答。觸中
所造澁滑等。由地大増但身根得。然不
長等故不説也。問。眼縁長等不。答。不縁。
但縁實青等。於中長等但是意識得若爾何
色耶。答。意識取時。依眼爲門明了取故
今謂。詳論假義六種別。豈唯三種而已。
瑜伽百卷十二紙中明。對法抄六紙左云。
假中立一假二假兩假三假四假六假。一假
者。此中等待名爲假。諸法詮得皆待名故。
此餘者。互相形待方得彰故。此二義。一
切法皆假乃至涅槃亦無名。佛地第三・廣百
論説。一切法假亦同於此。謂觀待一假二假
者。於前假中。分名及此餘二。待
三。一者體無待名安立。謂計所執。餘二
便實。二者體無名待生。待名方起。即依他亦
假。待名言熏習而體方有故。三體無有待
名方顯。有時失彼名。如瓶若彼失瓶名
故。非青等名無礙轉一切不失故。無爲
中擇滅等假。有爲中隨其所應。瓶等忿等皆
是假有。此第二應第三。此第三應第二門
。漸次法等。此依六十五此後文。其待
此餘亦爲三重。准名爲之有有體假無體
。無爲中眞如有體。虚空等無體故。有爲中
色等有體。瓶等無體。餘類可知。故有二假
三假者。一種三智品三假品。仁王經亦有。
一名假即能詮名。二受假即有情是。今大般
有情假。三法假唯五蘊縁生法。即前二假
別開。別能詮所詮。所詮類多。或依總法假受
。依別法法假。或今大般二種二假者。
唯識第八三假。一聚集。二相續分位假。於
三待所餘假類差別。三其擇滅等即分位假。
爾以通無爲。勘之。體如彼出。四假者。大
智度論。一因生假。亦名縁生假。從前生
後如善惡苦樂。二因成假。亦名
。是有爲通有無體。衆生無體。善有體故。
三相待假。亦名相形。謂如有無相待等。四
相續假諸有爲法前後相續性。如智度論説
六假瑜伽第一百卷説。一聚集假。謂我等。二
因假。諸未來法可生。諸行有相故。三果假
諸擇滅。是道果故。四所行假。謂過去已滅諸
行唯心所行。無爲有體故。五分位假。謂不相
應法。六觀待假。謂虚空待色無色非擇待
法無。廣如彼説。此中依二。謂因所
行。三中相續分位假。今開三種。有爲總立
一名分位假。無爲開爲二。道果非道果別
故。謂果假觀待假前聚假。即如自名欲謂假
有情瓶舍軍等。此等諸假五法三性。一出體。
二釋名。三性分別。四漏。五以一攝二攝
攝乃至以六攝二攝三四等。皆應准知。然
清辨瑜伽百論假不同演祕云。疏然
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増名澁滑等。不
長等相形待立。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答。若
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聚集假。亦
相違義燈二本四十
三右
云。問。二十五種色
中。五識縁假爲實色。答。有二解。一云。
五識縁實不於假。假並意識得。難曰。實
色五識縁。此中色處收。假色唯意取。對
法處攝。解云。據論意縁假。此可此處收。以
假隨眞。從明色處攝。又問。五識不
假。長短等色非眼得。澁滑等觸既是假。亦
身識等。答。長短之色相待疎。是以
眼識得。澁等諸觸分位假。親故所以身
根得。或同假色。唯意所得。二解。通縁假實
五識縁實之時。假必依實所以縁實之時亦
假。若爾與經部何殊而破彼計。答。一解。
五識取長短之時。不青等實色。以假實
。彼唯假色。故非五境。又解。經部所執心外
之塵。故唯是假。不縁故。大乘既不識。
兩宗自殊。大乘望自實色。長等非眞。形
外色。而還是實。故五識取理亦不遮。若爾云
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答。自相有三。一處
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自相。於一處
衆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謂於青色
極一微。今據處自相言故不相違。若
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性境不隨心
耶。亦縁自性境之。問。五識若縁假者。何
故耳識不教耶。若許縁者。應根對
境。名句不法處。若不縁者。眼識亦
應不縁長等。倶是假故。又長短等。若非
識境。應法處。答。長短等色雖意識縁
以假從實不法處。又解。名等依聲假
離聲。耳不縁長等依色即色。雖
假色眼識取。問。名等依聲假與聲非即離
長等依色假何故非即離。答。長等相形待依
色即不離。名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
屈曲假聲之上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
長等。此解違下第二中説。彼處説語即是能
。此亦不爾。彼文遮異言語即能詮。據
説法詞處別次下疏二十八
紙左
云。西方二釋
云云。具如下釋對法抄一末三十
二左
五色境
四門中。第四識縁有異者。於此義中
師異釋。有義五識唯縁實境自相法。唯
現量得。無分別故。觀所縁論破經部言。和
合於五識設。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
第二月。既許和合無體不五識者。五
中假色。理亦應然。五識不取故但縁實。問。
若爾形色谷響假觸應彼處。答。獨生意識
縁不明了。彼非五處。是法處收。與五同時
境明了。以假從實總名五處。據理對
五處攝。以手尋杖暗知形色。形色豈成
身根所取。如第八境五識説亦名五境
彼實對根是法處色。有義五識縁假實境。無
唯縁假不實故。如形色假實合取。必
本顯。義縁得成。然明了縁不分別。如
無漏識證境知故。假實合取名爲現量。縁
自相者。自相有三。一處自相。二事自相。三
自相自相。依處自相五縁自相。非後二
也。如闇見形形猶故爾非顯也。觀所縁
中。破經部説唯縁假境無體生心。假實合
縁理無前難。不爾共相縁義應無。實縁
假可縁義。縁假兼實縁義定成。頓變
。本即實故。又識之假依他實故。不
部離識之假故不相違。由斯假境亦五處
收。有義假法略有二種。一者無體如忿恨
。依他分位設自名。二者相待如悔眠
。從癡相説名世俗有。長等假色相待名
假。心縁聚時。頓變彼相。從縁生故並是依
他。故能生心。是五識境。此義不然。即依
立忿等。依顯等分位形等假。二義
既齊。兩假何別。非實性別有假體。如何
相待立彼假名。此難非理。故諸假色或離
實體有。或離實體有。縁無體者即是實
色。縁有體者別有假性。故知。五識通縁
。此釋不然。且逈表色即是形顯。如何縁
彼相待假成。餘煙雲等。離本顯色別有
性。由相待故説之爲假。乃至諸觸假義亦
然。是故當初。初二説善・瑜伽五十四九紙
云。如是假功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
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隨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
乃至廣説。倫記十四下二十
一右
云。第五明十二
種色假立之義。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實有等
者。基云。於下文中色處中長等是假。青
黄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
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縁衆法生。和
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意味等假。
一一塵中皆有假實。何故此中乃言九皆
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
。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
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色雖
假者。但小非多故不論也。測云。滑等諸
觸。離能造大別所造。即大説假故名爲
假。長短等雖是假者。而依所造假建立故。
其所依假有。隨法處色有二種
已上
記文
又瑜伽五十四十六
紙右
云。問。諸長短等所説
形色。當實有假有耶。答。當假有
何以故。積集而住故名爲形。唯有衆色積
集可得。餘形色相不得故。又必相待。相
待之法有自性者。彼法便有雜亂過失。又
車等。彼可壞故。倫記十四下三十八
紙右
 
云。六明長等色假。雖細微積集。而有
青等積集形。言雜亂過失者。以一法
亦長亦短過故。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者。
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次下
二十九
紙左
亦有西方二釋中。合此第三以爲
。終二説云。後解難解。前解爲勝。今
謂疏主前解爲勝。然未勝所由。淄洲
亦擧二説以何爲勝。未明斷。然疏主
已立評判。淄洲何有別意若有別意
何默不判。已無再判。明知。亦以前解
勝。又雖道理然。更無文言可證乎。
亦有也。義燈云。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
。唯言性境不隨心耶。亦縁自性境之。
義燈一末二十
三右
見相別種義有三過。縁極微
是一過也
二十
此是識内如縁命根等 演祕云。疏如
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縁縁。證
五識縁識内假義演云。疏此是識内不同
他宗者。意云。設設五識得縁假者。此假
相是識内也。所以爲縁發生五識也。不
他宗縁識法。如命根。命根雖是假立
是内相貌許識縁
二十
一右
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 演祕云。疏五
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識無
極微相。喩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
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喩得轉。答。准所縁論
因中但云眼識上彼相。省極微言
即無過矣。以根等喩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二十
一右
二十唯識亦是作是説 彼論述記下五右
云。論極微各別不取故。述曰。此下別破。
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爲五識境。此定不然。
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取故。然汝自宗異
生等眼不極微。五識之上不其相。如
何説極微各別爲境。應量言。各別極微。
五識所縁。眼等五識不取故。如眼根
云云
二十
二右
若彼救言准量亦爾 演祕云。詳曰。
亦可以量難微隱相。量云。未和合時。和合
之相。亦應顯現。體而和合之極微故。如
合時
二十
二左
論有執色等爲此所縁 演祕云。衆賢
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
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
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
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縁之境。且如七微
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
然此麁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渉入。如
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
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渉入。故縁
麁相必縁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
生言。非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
麁相。今和集己體雖改。相轉成麁故説
生言。非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燈二本五十
五右
云。破古薩婆多云。非諸極微共
和合位。可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無
微相故者。要集云。本末二計婆沙倶舍及正
理論。自有誠證。第二麁相。曾未教。有説。
一一各發麁相和集。此難准知。今謂
爾。何者准此論文。新薩婆多既云。展轉
相資有麁相生。故知。古師七極微聚。雖
相資麁相起。然由七聚似麁相爾。
寧許爲五識縁等極微故。又新翻古。既説
資有麁相起。明知。古師雖麁相。不
故本末異彼云。第二麁相。曾不教。即
此論説。可教耶。故慈恩西明所説不謬。
又云。有説。一一各發麁相和集。此亦
知。今謂極顯。前文古師共和合位。可
五識各作所縁。即有麁相。但不相資。新薩
婆多。後更正解。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爲
識境文極顯。何謂
二十
二左
色等雖有多相 義演云。疏色等雖各
有多相者。意云。釋通外難難云。如一色等
苦無常等相。今言五識得相爲何相耶。
答。如演祕説演祕云。疏雖有多相等者。如
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
等相故名爲多。五識唯縁色等自相
義蘊亦同
二十
三右
如觀行縁不能具述 彼論初紙云
二十
三右
是實法故所縁縁 義演云。疏是實法
故至所縁縁者。意云。此解所縁縁義。是實法
故。有力生識顯是縁義。以相麁故識有此相
者。是所縁義。即有體能生心相於現識上
也。故云理具足有
二十
三左
下難有五 義演云。第一二位無差難。
第二量等相齊難。第三微相失本難。第四識
行互通難。第五一心縁遍難
二十
三左
所縁論頌云 彼論長行云。如堅等相
是實有於眼等識縁義而非所縁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
亦應爾。彼倶執爲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
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義蘊云。疏和
集如堅等者。堅即地也。意云。如地水等。雖
是極微相但能爲縁生眼等識。而眼識上無
堅等相故以爲喩。問。今此堅等即所和集
身識所縁正是所破宗中。何以爲喩。
答。此地水等唯身識所得。若破身識境
宗中。今且破餘四識境堅等之上有能所
故。且用爲同喩。問。若破觸境以對身許
何爲喩。答。即以身根喩。然所縁論不
具擧諸根喩。但言堅等。堅等即是諸
根性故。意擧通喩故言堅等。是彼論意
二十
四右
縁彼相識應無差別 義演云。量云。縁
甌之識。應即是縁甌之識。因云。境相量齊
故喩云。如甌之識。將甌識。返難同
*甌之識量准知 義燈二本五十
五左
云。問
薩婆多云。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相
識應差別者。爲五識縁縁耶。若
五識縁。云何破五根境中説。若五識縁。
彼宗不五識縁假。若瓶等非假。云何前
能成極微取以爲喩破實有耶。西明
云。瓶等是假。是意識縁。若爾彼救。瓶甌極微
體雖異。而妄意識生覺解故。如大乘師
竟亂生解。此亦不爾。大乘亂*竟所縁境
無。如空花等。彼有體故。又問。若見*竟境。何
故五境中破意境應是法處收故。答。如
乘宗長短等色。亦色處故。今又助解。瓶甌等
假五雖縁。彼計長等依瓶等。體實有
故是五識境。故觀所縁云。非形別故別。故
知。正難長等形色。擧長等色所依瓶甌。以
瓶甌長短等。非正爲喩。如空瓶
常無常二喩依等。然不亂不亂識
境虚實故。有引瞿波論師云。五識及根
亂不亂故。引三種意生。既言識根倶亂不
。明五亦縁第二月。有人改二意。
於假及實二境故。西明云。三種意識縁
三境別。故云三意。謂一縁假。二縁實。三縁
二。故云三意。此非薩婆多義。不證。
今更解云。彼許五識縁瓶等假。以體故
爾。何故在五境
二十
四右
心量准知 義演云。瓶甌二物既無別。
彼相識亦無別也。故云但有縁心無別
二十
四左
所縁論頌非實故 義演云。疏頌云
非形別故別至非實故意云。非汝瓶甌等
形別。即合極微等別也。若極微等別者。即
實有也。何以故。失本相 彼論
云。瓶甌等物。大小乘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彼覺相應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
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
假法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極微亦
差別形相
二十
五右
由此又解 義演云。疏由此又解者。由
此前救今時更解
二十
五右
論非麁相識縁餘境故 義燈二末初紙
云。言非麁相識縁細相境。集云。有説。汝縁
瓶麁相之識。即是縁微細相之識。若許
者。量云。汝縁色之識。亦應聲。計相違法
倶縁故。如麁細境者。此量喩中所立不
成過。縁麁細心。非聲等故不喩。彼
麁細境非聲等故者。此破不爾。叙量不
本疏所説。本疏量云。汝餘聲等境。其縁餘色
境之識。應亦得縁。許相違法得倶縁故。
此量以餘聲等境是有法。其縁餘色境
心爲法。色境非法有法。標境取心縁色之
心。是違縁聲之心。此相違心應亦得縁。正
其法。許相違法得倶縁故因。如麁細
喩。有二立故得比量
二十
五右
識行相互通 義蘊云。行謂行相。意
云。非是縁麁行相之識能縁細行相境
二十
五左
若許爾者麁細境 義燈二末初左
云。勿餘境識縁餘境故。西明云。勿之言
莫。莫即縁麁亦縁細境。有雜亂過故。若
圓細相境。本圓細相應五境。若
宗。一識應一切境者。若縁麁識
亦得細相者。縁青等心應聲等。即
眼等識通縁十八界。集云。有説。後量有解二
量。皆有過失。由此有釋。但以理破。非立量
。此亦不爾。立量破彼何失不得。且立量
云。汝聲境應餘相違識。許相違法得
倶縁故。如麁細境。此聲亦有麁細。相違識
縁故。因有三相
二十
五左
比量應知 義演云。並將麁細境
。量云。縁此色之心。應一切法。許
違法得倶縁故。如麁細境等
二十
五左
如觀所縁廣爲徴遂 具如彼論
二十
六右
若縁本質定必須 義演云。意説本
質境通有法無法。若論影像相分。定必須
 義燈二末二右云。釋所縁縁。瑜伽七十
二。復有餘二相。一本性相。二影像相。云何
本性相。謂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共所成
相。云何影像相。謂遍計所起。勝解所現。非
本性。集云。共所成者。増上縁用。謂能熏
見分力故。相分能熏頼耶見相種子。非
異熟心心等。不能熏故相亦不熏。故言
分別等。今釋彼七十二所言相者。非唯色
。若名所詮總名爲相。如前七識。亦名
性相。倶爲第六縁質故。先分別所生即
本有種。及相所生新熏之種。共生本質故。
共所成。不爾本質據現行説。後種生現
見分久滅。何得共所成相。亦不
増上。論云先分別所生及相所生。若據
増上先分別及相所生。及是合義。既
各言生明各別種
二十
六左
由具二義與小乘別 義演云。疏由具
二義而小乘別者。意云。小乘執識實有境
。今大乘不然。一切境相。皆不識。以
八識所變本質。餘識託此本質縁。識
起時帶相。相分爲所縁。二義既別。不
今謂。明詮噵本一狹帶二逼附者。恐誤
此疏二義之言以爲斯釋。疏言二義。謂所
縁與縁如義演釋。況疏以逼附狹帶義
本非二義。以狹帶即是逼附故。詮師分爲
二種非也
二十
六左
相者是何 七末六十九
紙右
云。是帶己相者。
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
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所縁
。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
量部師般若毱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
無分別智。不眞如相起。應所縁縁。我
之大師戒日大王 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
制惡見論遂破云。汝不我義。帶者
是狹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
時。狹帶眞如之體相起。與眞如一不異。
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縁之已。以
境相者。是所縁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
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有。雖。然
所慮故。非所縁縁故。相者相分義。或
體相義。眞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所以經
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縁。此句是
所縁縁。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
法。是所縁縁果。非色不相應所縁故。
三十八説唯望心心所所縁義演
云。意問云。如彼相未審。相者是
何。答。謂體相意。故明。眞如雖正智成所縁
縁義。亦如自證分縁見分時不相縁。但
彼相。正智縁如亦爾也
二十
六左
問。眼縁心上何理不齊 演祕云。此
難意云。如自相。爲更變相分乃縁之。爲
更不變即能縁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
量縁境不相故。有部縁微亦無相故。餘
准可義蘊大同。亦如薩婆多不極微
。縁和合色即是極微義演云。疏問。
眼識縁心上所變之色者。意云。心上所變色
者。即是眼識上自許影像。不第八識
所變作法。以第八所變者即是五識本質境
也。疏何理不齊者。意云。既一種無相分。何理
齊。然大乘即許所縁縁義宗即無
縁縁耶。言識皆具不者。問云。未審。一切
識縁境。皆有相分不。又五識縁過去
分色。答前問也*今謂。義演未可也。識皆
具不下有三問別。不是答語。第一識皆具不
者*七末七十二
紙左
云。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
已上
論文
論中有三師説。通八識親疎有
。尋此論疏以答具不。又第二如縁我等
等者。下七十
二右
云。前親所縁縁。但是能縁之
心皆有。離内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
行故。今大乘中。若縁無法心也。疎所
縁縁。能縁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
實我。雖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
故。餘如樞要。第三五識亦縁過去識等義演

者。下疏七十五
丁右
釋已轉五識云。得轉依位。
隨在何處。此疎所縁即不定有。或説亦縁
眞如。有説不得。但縁去來等故。然今大乘
佛位已。一切皆所縁。唯除見分非相所

二十
七右
自申正義 義演云。意云。由大乘正
。便述諸宗能所成之義。總有五宗。聊相
對辨。即此中意已下文是。演祕云。論然識變
時頓現一相等者。問。何故大色不微成
而頓變耶。答。無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
變。不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
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
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
而但頓變
二十
七左
如瑜伽第十八 第三初紙左五十四
紙左顯揚第五七紙右十六不見此文。十七十一
紙左
十八五紙右
二十
七左
此中意説等 義演云。此論中意云。如
大乘相分。皆是頓變現。若諸宗順世等法。
小成大故不同也。問。外道小乘何別。答。

二十
八右
形量大者體是實有 演祕云。問。瓶等
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答。傳有兩釋。一
云。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説爲
假。今説所縁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
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
色相。必無違。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
故四境實説爲瓶等。故名爲假。後説爲
二十
八左
縁自相故即是假形 義演云。疏縁
自相者。如色處青等是也。不長等。若爾
如何色處攝。答。由意識者。五識同時意。依
眼等門縁色。作長等解故亦色處收。即
前長等亦色處收。言即是形假者。謂大
小相也。以小大相形故云假形
二十
九右
不縁假不同經部 義演云。身根但
四大實境。不分位澁滑等觸。經部許
縁故。故不
二十
九右
是處自相非事自相 處事自相。自相
自相三種差別。如上已引瑜伽
二十
九右
由如是理 義演云。意云。由前五識
處自相。即是色處自相通攝假實故。五
識縁假亦是現量。故下引無漏後得智
喩。其如無漏是現量。現量假。五識既
現量。何妨假。此師證五識得
而是現量。餘師不然。望疏主意。取

二十
九右
然假有二以痴相説 義演云。意云。
一者無體。即如忿等。忿等依瞋故是無體
也。二者相待假。即如悔等。悔等有體。體即
追悔爲性。障止爲業。顯悔別體也。以癡相
説。意云。雖悔別有體。要藉智増方説
。即由無明増故。廣造惡業。當來苦報而
追悔。或逢善縁而生造悔。豈不無明
造業後追悔耶。故云。痴増名悔故。雖相待
體是有法。不忿等演祕云。疏後如悔等
者。悔體雖有痴増名悔。待於無痴痴爲
悔。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青對黄等
青名。然不青名爲黄。如短待長。
但不之爲長。必復不定名爲
短。所以不青等顯色義蘊云。疏非如
青等相待仍實者。問。長等青等相待既無差。
假實云何別。答。長等相待。無短之時長必
無。青等相形。無黄之時青亦有。問。青疏不
黄。何得相待。答。此但名言相待。非
體相待。不長等名體倶相待故二別也
二十
九左
無別縁假名縁假者 演祕云。疏無別
縁假者。要兼實縁。無能離實而別縁假。疏
唯意得之者。意識能得彼別假也。疏名縁假
者。但言假。五識必能縁彼依青分位

二十
九左
瑜伽論第三卷説 彼論三之初左云。復次於
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
集生。或細或中或大
二十
九左
如對法第一疏 疏二 如上已引。
今謂。此疏二釋。對法疏開爲三説。彼疏第
三。此疏攝入第二。此疏於二釋中。第一爲
正。故義演云。疏主第一爲正。具如上辨。瑜
伽倫記十四下三十
一右
云。測云。如佛本行經云
如來未成道時。安陀偈師所學算法。問
而言。閻浮提中有幾極微偈師答言。算數
説。問。由陀羅山幾微塵成。答。亦
説。若如是者更無所學又法華經云。
微塵數世界。又不可思儀經云。一切世
界入一微塵。聖教如是。何故説極微耶。
解云。經據意識相分極微故説有。論約
故云無。是不對法抄中亦
此問答
三十
然依他故説故 演祕云。疏然依他
至所折色説者。而言此微爲依他者。但依
所折色體説也。微體實無。非依他
三十
瑜伽論第五十四 彼論五十四十一右云。
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答。略
説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爲
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
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別故。具説如
彼。演祕云。疏由五縁故佛説極微者。按
云。建立極微五勝利。謂由析一合
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縁境便能清淨。廣大
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
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必能漸斷
。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纒。是第四
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釋第一破
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我等。三既
無我。我倶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
彼境界惑不起。五由惑故不相。
能除法執。或五勝利即三解脱。初之二種空
解脱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脱。第五一種即無
相門。行相易准*今謂。疏唯言五縁
勝利。若爲勝利演祕引。對法抄一末五十
四左
云。三説勝利者。既無極微説有何益。五十
四説有五勝利云云。若唯爲五縁上所
引文
三十
論諸瑜伽師假説極微 義演云。意
云。觀其論文。文別合五問。問。既五種不
同。答。亦分爲五段。一問云。誰爲除折。答
云。瑜伽師二問云。以何除拆。答云。以
相惠。三問云。於何除*拆答曰。於麁色相
四問云。云何除折。答。漸次除*拆。五問云。除
*拆至何。答云。至不可*拆假説。極微總結

三十
言瑜伽者不別翻 倫記一上三右云。
印度本音稱曰瑜伽。唐無正名。如瞿通
一名故置本意。今安瑜伽意亦如
是。且就一義名曰相應
三十
一與境相應藥病相應 義燈二末
云。集云。心境相應義且難了。若云心起必
境心此境。境順彼心故名相應者。
境應皆通三性定散心中。若言隨心所樂
其境必色雖微解而不微。如何得
瑜伽師也。若言心即不境界諸法自
故名相應者。於本聚色光極微。作
極微解。如何相應。壞法相故集自解云。觀
心所縁境界不觀心。令彼觀心種種行
。或青黄等極微等相得自在轉。是故説名
心境相應。非境相隨心現故名爲相應
者。此亦不爾。空花雖無。亦不心作空花
。如病損眼非黄見黄。遍計我等境。皆不
心。邪妄解生。豈得説名心境相應。故知。
相應者。心稱境知名爲相應。相符順義。
聚雖微。以託聖教假想觀之。順入無我
無我理境及名教境。與心相應。此爲善釋
瑜伽釋及顯揚二十明瑜伽抄。問。於
麁色相漸次除*拆變極微時。何不別熏
。以本質故。若爾名言熏習。及縁
。熏成種時豈有質耶。答如名言熏及縁
過境。以現曾有彼境生。即熏成種。空花
有。雖縁不別熏成種。極微亦爾。元
彼質故不別熏。問。空花無質。可
種。極微託色。何不種生。答。雖色相。如
我等故不種。不爾彼執觀微非執。
何以爲例。答。雖執心。無質義等故不
例。若准西明法師。即許種。如前辨
略纂幷倫記並云。釋論總出體云。謂一切
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
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此中意説三乘所有境
行果法。並名瑜伽。其境與行果。其行與
。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方便善巧之體。
若依十度。以後得智而爲自體。顯内顯外。
二善巧故。唯以別境慧其體性。今此善
巧依釋下文。以作意慧二法性。若於
作意復於此證達故。境行果皆不相違。注心
洞融並不乖故。按釋論中境行果三。各三別
釋。境中有總有別。乃至廣説。然觀上下
今古所解合爲四類。一唯取行。二取境行
。三三幷取教。四此三並如釋説。前來傳
解。一境二理三行四果五得果。既圓利
物藥病相應。前後合有四種。有釋。此中
四義。故曰相應。一教理玄會。二行果冥符。
三智境剋諸。四空有不二。夫教不理。則
齟齬而難趣。行不果。則修造之功虚。智
境。則照物之功僻。有不空。則捨
情見義演云。言二行相應者。即定惠與
餘心所行相相應也者。今謂。此釋不可也。疏
與行相應者。謂觀行者與定惠等行
應也。非定惠與餘心所行相相應
三十
此言瑜伽爲相應 義演云。疏多説唯
以禪定爲相應者。准義合取理相應。今言
禪定相應者。以觀行者惠與定相應。定發
惠故今謂。此釋亦不可也。此中意。謂此言
瑜伽。正取理相應。教理行果四。皆名法。
理即是法也。是故上云法相應稱。又言
者。即是安非安立二諦理也。此理即是所相
應法。禪定即是能相應法。今修禪定以照
諦之理故。言禪定相應。義蘊云。疏此
瑜伽法相應稱取理相應者。言法相應
者。此總釋瑜伽名。瑜伽者。即法相應之
總攝也。今分折麁色極微。即是第三理
相應也。有人解云。此言瑜伽境相應者非
也。若境相應。不一切法之自性。今*拆
而爲極微。豈不於法自性耶。今言
相應者。謂假*拆微。即世俗安立諦也。故知。
但取理相應拆相之心不世俗諦

三十
瑜伽之師有財釋 略纂二釋全同。義
燈二末二左云。有説。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瑜伽師。即有財釋此亦依主而非有財
前分別後思
倫記
一上七右云。梵言阿遮羅。此云師。有調化
之功匠物適機。群徒所放之美稱也。釋論
解云。三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
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
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
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
故名瑜伽師義燈一本二十
二左
云。要集云。
三藏相傳約分爲四。一用自非他。二用
自。三自他倶用。四自他倶不用。持業唯
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唯第四。
隣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數三句
四正斷。即初句。四即正斷故。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四屬欲等神足故。如三藏
法師。亦是第三句。若但言三藏是第二句。
三即藏。倶非彼釋極廣恐煩不具。然
此釋相雜亂。之釋
濫應
可思
三十
若言瑜祇即觀行者 大日經疏第二曰。
瑜伽譯爲相應。若以女聲之。則曰瑜祇
謂相應者。即是觀行應理之人也。又第一
卷言瑜伽行者。又第三卷言行者於瑜伽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八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二本
之二

三十
以假想惠折之 瑜伽第三初左云。又
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拆諸色
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爲極微
三十
一右
謂有二義方即是分 義演云。疏
之分者。意云。方謂上下等六方。分者於中。
細分故説。麁色有方之分。細者方即分

三十
一右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 義演云。意云。若
更折者。即所折之物。便似空現不
。若不折者。即應心並無方分。若
色分於心故得方分
三十
一左
瑜伽説云不相違 彼論第三二右云。
又色聚亦有方分。極微亦有方分。然色聚有
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
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
倫記一下二十九
丁右
云。極微亦有方分者。方
謂諸方。分謂細分。雖諸方而無細分。以
彼聚色有方亦有分。以分*拆故。非
細極微後有餘微。是故極微非是有分。唯
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則是分。非諸方
。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三十
一左
如對法等一等説 對法第一八紙左
伽第三初紙五十四十一
紙右
三十
一左
五十四説 彼十二
紙右
云。復有五眼。所謂
肉眼・天眼・聖慧眼・法眼・佛眼。當知幾眼用
微極所行境。答。當言除肉眼天眼
餘眼。用一切極微所行境。何以故。以
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
闇。必不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
而建立故演祕云。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問。何所以者。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
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
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拆而建立
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
皆縁極微。問。惠法二眼以何爲體能觀
。答。以惠爲體。然本後智分爲兩釋。一云。
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
眼通觀空有。若爾空者云何縁微。答。縁
微空空智得縁。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
法眼觀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云何縁微。答。
極微如極微。詳曰今依後解
故。對法論云。眞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
惠眼而縁眞如。問。佛眼體何。答。有二義。一
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
四河而至大地總名爲海。二云。無分別惠
以爲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
名爲佛眼。詳曰。前解爲本。智度論文。自明
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問。按智度論。四
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答。
二釋。一云。雖佛位亦能縁微因位不
爾。不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爲境。二云。而
佛眼能縁者。但取一分惠爲性者。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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