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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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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
八本
之一

初紙
如是四縁十五處立 演祕六末初丁
論。云何此依十五立者。而有兩釋。一云。云
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云。此者此前四
縁。既云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
立十因。云何此縁依處立因。有義斷云。後
解爲勝。依處差別立縁爲因。非離縁外別
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縁爲
十五處。非離縁外別有依處。由此義顯
開前四縁爲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差別。
建立四縁。以爲十因。然開四縁爲十五處。
義准應爾。非此有文。詳曰。前勝。何所以
者。下文別問四縁依處攝因等故。故下論
云。所説四縁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
因。又前問已即擧依處而辨十因。以答其
問。不言四縁。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取後
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闕乎。
今又釋云。此言雙此四縁十因。云何四縁及
以十因倶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依處。後
明縁依中。以攝十因文勢違故。故更問
起。亦不相違今謂。兩釋中。以初爲正。第
二及樸揚又釋皆非也。第二如樸揚辨。樸揚
又釋。雙指四縁十因。爲此者不順論文。論
中條陳十因不立四縁。四縁上悉。何更繁

初紙
語即依處是持業釋 倫記二上十七右
云。初中即三依依處旋設目者。體是依處。
義稱爲因。義依體立故説十因。依十五處。
依名者。語因即依處。乃至無障礙則依處。
皆持業。既依依處即建立因。隨説即因。乃
至不相違即因。亦皆持業此略纂第二三十
六左

二紙
然依者第七轉聲 演祕云。疏然依
者於義倶第七轉聲者。略爲二釋。一云。依・
於倶第七轉。疏云者・義。是助辭矣。非説依
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云何得言倶第七
轉。體無二故。不可言倶。二云。依・於有同
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同。言依語處立
隨説因。依即於義。今依彼因云依於義。對
依於名云倶第七。更思義蘊云。疏依者於
義倶第七轉聲者。就第七依聲之中。復有
於・依兩義。今論言依者。取其於義。謂於語
上立爲因。故恐濫依義。故簡之*今謂。
演祕初義不正。者義二字分明牒。釋何謂
非是彼義。第二爲優。境或言依。則依亦爲
於。無有巨妨。義蘊細分於・依。亦不無理」
二紙
大論第五倶辨此因 第五九紙三十八
八左顯揚十八十一右對法第四十五左中邊上
三右舊中邊上十二左諸文出沒。具如疏辨。然
對法論。於能作因立二十種。於中復十。是
今十因也。又中邊論立十能作。是對法中
初十種因。非對法後十。及今論所明極説等
因。彼論云。一生起能作舊論云
生因
二安住能作

三任持・四照了・五變壞・六分離・七轉
及・八信解・九顯了・十至得能作舊論
如前
對法前
十名亦大同。今雖雙引對法中邊。然與瑜
伽・顯揚稍別。勿雷同焉
二紙
然大論三十八無依處攝* 十因章
云。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染
無記也。三十八八左明五明中云。云何内
明論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知建
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爲雜染。或爲清
淨。或爲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十
因。一隨説因云云
二紙
隨一切法隨説因 倫記二上十七
紙左
云。
作依處者。體唯是語。此語名因。顯義
果故。而文中一名爲先故相等者。起説由
漸。次先於三界繋不繋法。共立假名。隨見
聞等欲説法。特尋名名相。想故起説云
略纂第二三十
六左
云。初語依處體唯是語。
成唯識云謂法名想所起語性。由隨見等
能説衆義。此語名因。顯義果故。語體之上
有能詮用。體爲依處。用則稱因故。言隨説
因依語依立。觀此文意。乍似依他之語自
言説轉。理實不爾。初語是依。復日是因。以語
説於所見聞等名爲因故。因想起語名依
處故略纂十一十四左云。今云。隨説因者。謂
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先起言説者。謂
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
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説。因爲色等言。
又如雜集論第四云。隨説因謂名想見。言説
即用。兼見爲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
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
見。因著故起言説 十因章同。演祕云。
今略釋云。法謂一切有爲無爲繋・不繋等爲
因起言並名爲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
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
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説。亦依文・句。
而起於想。擧初攝餘。但云色也。問。説尋
伺名語遍行。云何甲想方起言耶。答。取境
分齊方發於言。實由於想縁彼法義。而起
於語亦頼尋・伺。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
説於想。又復語因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
伺雖親不遍佛有。想因雖疎爲通因果。所
以言也
二紙
彼論文勢爲因體 大乘義章第四曰。
隨説因者。是不足。若具應言隨名隨相
因也。其義云何。廢名息相。去其言説。以
求諸法。諸法體同猶如幻化。因縁虚集非有
非無。無一定相可以自別。剌名藉相。假
於言説。施沒彼法。法隨名等。方有種種事
相差別。事相所隨名想言説。是則法因名
隨説因。此最寛故。諸法差別。皆由名故與今
疏殊
准而可思
二紙
然今此文立此因也 義燈六末二左
云。據實本解。此論正釋瑜伽等文。取所起
語爲語依處。即此依處爲隨説因。故瑜伽
第五明因依處云。謂語依處施設隨説因。
乃至云想爲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
覺・知起諸言説。既云由語故起諸言説。不
云由名・想・見故起諸言説。明知。不取名・
相・見三。爲語依處及隨説因。顯揚十八。亦
同瑜伽第五。雖瑜伽・顯揚解語因。云名爲
先故想。想爲先故説。是謂彼諸法隨説因。
似取名・想・語三爲隨説因。 准解因依處。
既但云由語故起諸言説。不云由名・想・
語起諸言説。 亦不云由語等故起諸言
説。諸家何煩分爲兩釋。故唯雜集准論有
二紙
此中即以諸法因也 義六末十二右
云。問。依雜集論名・想・見三是語因。即得
名爲隨説因不。答。准前釋語爲隨説因
非名想見。問。既是語因。何不名爲隨説因
耶。答。此不説爲隨説因者。意以一切法
爲所説語隨彼説名隨説因。此即隨所説
之因。即能説爲體。不欲明彼語因爲隨説
因。若説此爲因。即言隨所説家能説之因。
望所説法以疎遠故
二紙
言説是語性皆無記 此卷次下六十四
紙右
云。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説故。自性唯無記。
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爲三性。體
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説爲無記。
*爾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十因章三右
云。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即大乘
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性。假名
善惡
三紙
然實二性*義蘊云。因無記佛善也。故
唯二性
三紙
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 演祕云。其例
意云。彼得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
於性。名等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義蘊
大同
三紙
不可言相是不同於名 演祕云。疏
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此牒外救。外救意
云。得及生等。爲所依法。倶有因義。名等不
爾。何得相例義蘊云。疏不可言相是共有
因等者。彼救云。相等通諸法。是倶有因故。
隨所依通三性。各但依聲非共有故。不
通三性
三紙
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演祕云。疏大
乘共有因等者。此破救意。顯大乘因不唯
得果不可以爾自宗義救。問。因本質聲可
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他變相
分之聲。其性是何。答。可通於善。如以善心
聽師説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無失。
因聲無記。據本質説。相分名等。隨所依聲
亦通善也義蘊云。言大乘共有因義皆通
故者。大乘名亦依光明妙香味等故。是共有
因與三相得等義皆通故。所以例同於相
通三性也
三紙
不是異體立義也 演祕云。疏不是異
體依體立義者。語依是體。説因是義。由語體
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爲説因。不同
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施。問。以
語依義爲隨説因。如何而言語依即是隨説
因體持業釋耶。答。義不離體。持業何違
義蘊云。疏依體立義者。以語體爲依。所以
能詮義。爲隨説因。語不異能詮也
三紙
其見聞等樞要等會 九十三十一右
法第一五右樞要下末十九右云。見聞覺知。如
對法第一抄八十
三右
指略不別釋對法抄第
三十
七右
云。論隨説因。此及諸論不同。如唯
識會。然彼云。謂見聞覺知。此中且但有見略
也。以瑜伽第五有聞見等。後起言説。此此
義不*爾。若爾見應非執
四紙
然有漏無記即依士釋 十因章四右
云。若清淨法即隨説因。體唯有漏無漏善性
也。果通一切法也。又五左云。若據實義。唯
得有雜染法之隨説因。何以故者。以大乘
中聲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
由此道理亦有二釋也。若雜染法之隨説
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爲。果法通
三性唯有爲唯有漏若離染初隨説因者。
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果法通一切
皆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縁眞如故。又七紙
云。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得有無記之隨
説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表故。顯果上實
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唯有爲也。果體唯
無記。唯有漏有爲。言無記即因者。若據内
聲性是無記。名隨説因者。即有無記法即
隨説因。因體唯無記。唯有漏唯有爲。果通一
四紙
集論中説 雜集四十五左云。十一隨説
能作。謂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廿者隨起

四紙
二論意別論雖無會 演祕云。有義疏
説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理。即此文中正
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主別立道理。菩
薩地説三種十因。對法論説。即顯初因。性 
唯是染。詳曰。論中何有以能詮・所詮・生起
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言論無會。何
有非理。又疏會云。對法唯依染分相以
説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別立道理
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問。此文若
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何科此會相
違。答。但顯彼文以隨説因爲語依處。明論
意別云會違也。無能所詮相生義會云論
無會亦無過也
五紙
論二領受依處 演祕云。論領受依處
者。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所受倶名領
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因者亦通能
所。由此望彼應爲四句。一能受爲因所
受爲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所受爲因
能受爲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三能受
爲因能受爲果。因二定喜生三禪樂等。
四所受爲因所受爲果。如因風輪持水輪
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觀待此
故。此爲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
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執持業。
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觀待飢・渇
故飢・渇爲因故。於諸飮食若求若取。問。此
因三性其義云何。答。瑜伽論云。觀待飢・渇
贏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
取受用。即説彼法爲觀待因。又觀待境界
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
染法爲觀待因。又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
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爲
觀待因
五紙
然大論等 三十八九右如上演祕所引
文是也
六紙
又此論云通所受等 十因章二右云。若
所觀待有四句。能所受性。即是邊行中受
數。觸想作意思。無此立位差別能故非也。
觸雖有此能。而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
有此五位能及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若
待所受有納受。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
切法也。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即能受性。
所受中通有爲無爲。餘有通故。若所受待
所受一種。若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

六紙
有以能受爲因所受爲果 義蘊云。待
心先求而物後應也。多以所受爲因所受爲
果者。待先往來待平持物也。多以所受爲因
能受爲果者。如境先至而後生也
七紙
且無記之因果唯無記 十因章云。
言觀待者。於中有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
即所待爲因。能待爲果。果因性等。以因顯
形待水等形等爲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
者。即因果等性亦同故。以倶受數爲觀待
因。若依此義。外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
受有能受者。所受是因。是無記法也。即因
體唯無記。唯有爲有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爲
非無爲。通有無漏。唯心心所法。觸受教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因體有爲。通有漏無
漏有三性。果性唯無記。唯有漏有爲。唯色
法也。若無記之觀待因。因體寛。果性狹。若無
記即觀待者。因性狹。果即寛也
七紙
餘染等准此知 十因章四紙云。觀待
因者。若清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
無漏有爲無爲也。果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
善性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爲無
爲。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爲無爲。於中有四句。若待所受有所
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
待能受爲能受。如待見道有修道者。因
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縁眞如
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爲。若待能受有所受
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爲。果是無
爲。餘同也六紙云。觀待因者。若雜染即觀
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果體通
一切皆得。此是總説。若別説者。此有四句。
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一切。果法唯有
爲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有所受。因體通
三性。唯有漏有爲也。果法通一切皆得也。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果性同也。其中有
別。如理應思。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即無
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業。始從足骨待踝
骨等。因果性通。於理何
七紙
論三習氣依氣遠自果故 演祕云。
此牽引因亦有三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
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説彼種子
爲此牽引因。又於觀法中無明等法。所有
已生已長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
等爲牽引因。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又
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促能爲上首。
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爲牽引因。
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爲牽引因。非
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擧所證理。
顯能證智
八紙
未爲能善友力等 演祕云。疏未爲善友
力等所潤者。問。諸教但云惑爲能潤。言善
友潤曾未有聞。答。潤者資助令生長義。據
生三有教説惑潤。若論出世多聞・善友能
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者。等聞熏習
八紙
不問同異名爲自果 義蘊云。疏不問
同異性湘稱故名爲自果者。同性謂名言種。
異性謂業種。問。業種因異性。何名相稱。答。
善業招善趣。惡業感三途。亦名相稱也
八紙
且淨因中是無爲法 大論三十八十二左
之文。如上演祕所引是也。義蘊云。疏且淨
因中至爲遠因者。謂淨因中有本有無漏種。
由善友聞教等潤。後生無漏。能證涅槃。即
以本有種望無漏能證之智爲遠因。不望
涅槃也。瑜伽論説。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
姓具足。能爲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
彼清淨爲牽引因。恐人不解此文。故疏
言勿見等
八紙
無爲疎遠離繋果故 義燈五末
云。西明自問。准菩薩地。依牽引因引
二涅槃。如何此論下得果中。不得離繋。此
論種子。對有爲果故。五果中除牽引生起。
不能親證離繋果故。此解不爾。今謂。若
約能引即取種子。菩薩地是。若據能證即
除種子。此論文是非此論中唯望有爲。但
種現殊。引證有別。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八紙
此三性之因因通善惡 十因章云。其
牽引生起二因。倶是持業也。因果性同故。若
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記。少有雜染法牽引
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爲有漏。果唯無記。唯
有漏有爲也
八紙
若無記即因唯無記 十因章云。其牽
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記法即因。以取引
麥等種子假故
八紙
若無漏果唯無漏 十因章云。言牽
引生起二因。唯得清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
果性等。唯有爲相也。無無爲唯無漏。唯善
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據有爲無漏。遠望
攝無爲果。彼既是疎。此因親不取也
八紙
論有潤種子依處近自果故 演祕云。
論生起因者。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
彼種子望所生芽。亦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
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
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起
因也
九右以未來爲因而果後者 此問意者。
因前果後。是法爾理。若以未來法爲所縁
境。則境是能生因。若以未來爲因。則果必
現在。若非現在。則此非因前果後法。豈
非違法爾理乎。倶舍六七左云。不應已生
法爲未生等流。如過去法。非現在果。勿
有果先因後過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
九左三十八心心所故 三十八十右云。等
無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所説。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縁
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
間縁及所縁縁。攝受用攝
十右論八作用依處餘助現縁 演祕云。
論謂於所作業者。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
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説業用聲。云所
作業
十右如釿斧等 釿者音銀。器之釿鍔。又劑
斷也。釋用器曰釿謹也。板廣不可得制削。
又有節則用此釿之。所以詳謹令平滅斧
跡也。廣韻齊也。或作鉞。宗鉞音越。説文大
斧也
十左然此二及前此依六識作法 下約
七八。此段唯約六識。二者第八作用。第九士
用。前五者。於前七中。除等無間及根依處
餘五。此等七種無記即因。其果通漏無漏。彼
二果者。指上所除等無間縁及根依處。彼二
無記即因。其果唯是有漏。何者無記二因。不
生無漏六識。若約七八。無記亦生無漏。如
次下明。或云。彼二果唯有漏者。無記即因。果
唯無記心心所法。非善等果。不通無漏者
非也。何者唯有漏者。唯簡無漏。*爾有漏通
三性法。豈無善等果。言果無記非善等果。
其誤可知。演祕云。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縁
等者。問。變化無記無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
無間果非無漏。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
爲嬉戲所起變化。無記性攝。爲引道他。或
爲利益諸有情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
善變化引無漏心。無記心不爾。而昧劣故。
餘義類此故不繁云 義蘊云。然此及前
五無記即因餘等無間等者。謂前六識引無
漏時。必非無漏定善性故無記。六根亦
能發無漏六識。若七八前念及爲意根。雖
是無記所引發無漏識也
十一
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 義蘊云。根中應
分別色根意根者。若果是無記。色根爲因。
必非無漏。意根可爾。第八果無記。第七爲
根。許無漏故。餘識不爾故應分別
十一
 然大論三十八名攝受故 三十八
九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除種
子外所餘諸縁。名攝受
十一
唯此應知於人功故 樞要下末十九左
云。三十八説。一語言相違。二道理相違。三
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六障治
相違。五果如別章説。三十八既説無記攝
士用。即田・水等。故知。別法亦名士用。不爾
無記應無此因。六種依處倶説無記故。既
知。作用・士用依處。即田・水等。明知。士用果
不唯假者得
十一
若依瑜伽爲作用 此則總依三十八
意。分立士作二用。非有別文。論云。種種稼
穡差別而生。或云地雨等縁。能生於芽名
攝受*因
十二
是攝受因體不通有漏也 瑜伽倫記
二上十八右云。攝受因中無間或境界依處。
即是二縁。根則六根。作用依謂除因縁餘
陳助現縁作具作用。士用依。謂除因縁外
親作現縁作者作用。此五攝受。辨有漏法。總
談雖爾。而差別者。若欲界中心心數法。即
藉如是五種依處攝受因生。若是色不相應
行。唯藉作用士用攝受用生。又作用寛。通
情非情。士用即狹。唯在生數。如欲界。上二
界亦
十二
即成因縁能生法故 義燈六末七左
云。雜集論云。雖自種生。能増彼力名攝
受因。西明釋云。能増彼力故者。是釋彼因
義。非釋其名。今謂不爾。設説因義。取以釋
名斯有何過。如彼論解。隨説因云隨起説
故。觀待因云欲生因故。牽引因云招當有
故。生起因云生當有故。攝受因云能増彼
力故。若不以此釋因之義解因名。更何
義釋。又復自云。攝受因者。諸論解名不同。
瑜伽等論。因能攝果名攝受用。雜集餘因
釋名。皆同諸論。何獨攝受。但解因義。又瑜
伽三十八云。由彼一切心及心所前生開導
所攝受故。所縁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故。攝受者。即是増力。不爾如何生方轉
十二
對法言増彼力 對法第四十六右之全
文。但無芽字
十二
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演祕云。此因三
性。瑜伽論云。地雨等縁。能生於芽。又近不
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
勢力生無明等。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
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
善三性攝受因也
十二
謂三性法與下品爲因 瑜伽倫記二
十八右云。隨順處以三性有爲漏與無漏
種現能順後有爲自界他界及無爲果能引
爲性。文中勝品之言。筒同品下品。非
同類因。若生得善及染汚法九品相望得爲
因。若方便善與等勝因。然此引發因望他
法故。亦得爲因。同類因但以自他爲果
故。二因用互有廣狹 演祕云。論引發因
者。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等展轉相
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又從無明支乃至
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
等。又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漸次能證
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次無記・染・善三性引
發因也
十三
大論第五善染爲因 義蘊云。疏大論
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爲因等者。此會相違
也。彼論約種子與本識同性言無記。所生
現行不隨本識故通善染。由此説無記與
善染爲因。此論約種隨現故。言同類也
大論第五十一右云。依隨順因依處施
設引發因。所以者何。由欲繋諸勝善法。如
是欲繋善法。能引色無色繋及不繋善法。由
隨順彼故。如欲繋善法。如是色繋善法。
能引色繋諸勝善及法無色繋善法不繋善
法。如色繋善法。如是無色繋善法。能引無
色繋諸勝善法及不繋善法。如無色繋善法。
如是不繋善法。能引不繋諸勝善法。及能
引發無爲作證。又不善法能引諸勝不善
法。謂欲貪能引瞋癡慢見疑身惡行語惡行
意惡行。如欲貪如是瞋癡慢見疑。隨其所
應盡。當知如是無記法能引善不善無記
法。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頼耶識 略纂第
三十
八右
云。又言。無記法能引三性名隨順依
處者。謂諸種子略有二性。攝用歸性可言
無記。將因屬果性乃通三。唯識依後義
説此依處。其性必同。今依初義無記生三
性。除斯以外現行諸法種。望種更無別性。
成隨順因故。彼此文不相乖返
十三
以性論之論之別寛略纂第二三十左
云。前隨順依論性即狹。各自性故。談界即
寛。引三界故 義蘊云。疏以性論之則狹。
此因唯有等流種子。無異熟因。下不説得
異熟果也
十三
顯揚論爲因也 顯揚十八十三左云。
依隨順因依處。建立引發因。何以故。欲繋
善法。能引欲繋諸勝善法。如是欲繋善法。
能引色無色繋諸勝善法。隨順彼故。如欲
繋善法。如是色繋善法。能引色繋諸勝善法
及不繋善法。如無色繋善法。如是不繋善
法。能引不繋諸勝善法。及能引無爲作證

十三
此唯自性即淨因也 演祕云定異因
者。瑜伽論説。有三性別云。從大麥種生大
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
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
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
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
般涅槃。彼望清淨爲定別因略纂第二
三十
八右
云。差別功徳依。以一切有爲。各於自果
有爲能起。無爲能證即爲自性。此等同性。
及得異性異熟無記果故。今論總説不違
十三
以界論之論之則寛 略纂二三十
八右
云。
此差別依論性即寛。招異熟故。談界即狹。
唯各自界各定別故。前隨順依。望劣非依。
此差別依一切皆得
十三
果易故不説 所望之果。顯了易知故
不別説。標言差別功徳。此示因有多
十四
以前六因爲性 倫記二上十九右云。和
合依。即以第二領受依乃至差別功能依處
爲體。測師間。前六因顯義已是何須別立
同事因耶。答。前六是別同事。是總總別異
故。問。縁中何也。答。又有總別。所謂三縁是
別。増上是總。然因中自有二種。一略謂同事
因。攝前六因二廣謂不相違。攝前八因。除
相違
十四
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 演祕云。論同
事因者。三性異者。瑜伽論云。爲稼穡而得
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就。是故
一切和合説爲此同事因。又即彼一切從觀
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釋曰。從染觀待
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又若清淨
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爲同事因
十四
同瑜伽第五觀待寛故瑜伽第五十一左
顯揚十八十四右兩論於後三因。各有生得成
辨之言顯揚言生得
成立戎辨
觀待因下無生等言。此論
四因皆有。此言出沒所由。如疏具辨
十四
彼論唯望情欲作法瑜伽由諸有情求
欲繋樂。彼觀待此。於諸欲具。或爲求得。乃
至色無色等
十四
三十八唯依於亦不違三十八九左云。
於所生法。能障等因名相違因。此障礙因。
若闕若離名不相違因。當知相違略有六
種。一語言相違。謂有一類或諸沙門或婆羅
門所造諸論。前後相違。二道理相違。謂爲
成立諸所成立諸所知義。建立比量。不與
證成道理相應。三生起相違。謂生縁闕障
生縁會。四同處相違。謂明暗貪瞋苦樂等法。
五怨敵相違。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互爲怨
敵惡知識等。六障治相違。謂修不淨與諸
貪欲。修慈與瞋。修悲與害。修七覺支八聖
道支。與三界繋一切煩惱。於此義中。正意
唯取生起相違
十四
此中無記皆准應知 演祕云。論相
違不相違因者。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雹災
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爲相違因。彼闕無
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又此雜染法相違因
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値仰出世演説正
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如所
説。種種善法。若闕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
又種姓不具足。不値仰出世。生諸無暇處。
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
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爲相違因。此相違
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問。大乘滅
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噬。答。如疏
及燈倶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因也。亦如
因明四相違因。有義破云。若言與彼相違
爲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解
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爲因。謂彼應生由因
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爲
果故。相違即因。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
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爲因。
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爲果者。既云與彼
當應生法而爲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
而爲其果。乃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
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爲果故云與應生
法爲因者。若爾因望不生住等。何名相違
因。正順彼不生等故。從疏正。文如燈引
十四
大乘滅相雖不待因 小乘滅相亦待於
因故。今簡之。小乘滅相如倶舍等。如上已
明。義蘊云。疏大乘滅相至與前法滅爲因者。
如秋霜既降草木及青爲黄。霜非青滅之
因。青滅是無。霜體是有。不可以有作無因
故。但與黄生以爲因。相違之因依士釋也。
然以理准。由霜雪故。能令青滅。與彼青
滅爲因。竟有何失。若爾如何以有爲無因
耶。答言。有法不得無法爲因者。約彼
非相違法令相違與彼相飜故。得爲無因。
滅不待因。亦准此釋。若不爾者。何名相
違。故瑜伽論云。此順違因。於四處轉。順謂
令法生住成得。違即令法不生不住不成
不得。彼既許爾。此何不*爾。由此疏云。與
後後法爲生因者。且約有法非盡理也。
又解。由霜雪故。能令青滅。但是霜等與青
相違。不與青滅相違故。設與生法爲因。
亦是相違即因。然准上來依處及因。竝持業
釋。何故此相違因獨依士耶。若准後解。不
違前例。應審詳之今謂。義蘊大意。同西
明及要集。然義燈中辨兩釋等。須者尋之
十五
能生因親方便因疎 菩薩地三十八
明十因已云。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略纂第
四十左云。三復次解建立因中。初復次依
因。於果有親疎義。次復次依因。於果有染
淨義。後復次於因。於果有七相義。初復次
中能生因。方便因攝十因
十五
論文二處 至能生因 演
十五
大論第十 第十六左云。問。若諸文相
望無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果體性建立
縁起耶。答。依増上縁所攝引發因牽引因生
記因故。説名爲因
十五
答依増上縁三因説等 義蘊云。疏答
依増上縁所攝牽引生起引發等者。問。牽引
生起多業種故。理即不違。其引發因下不説
得異熟果。亦隨順處唯得等流。此中如何
説依増上攝引發耶。答。引發因中。亦説
現引現及得無爲。此皆増上縁攝也。問。彼
論意説十二支。設得無爲雖是増上。非是
有支。何以爲證。答。如有支中無明望者不
善業。及愛望取等。既是同類相引。亦是引
發因攝。故知。彼問答無違
十六
又以理准生起因也 義蘊云。疏又以
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種等者。謂前問中不
問牽引。唯問生記。以牽引因下文自言習
氣依處得異熟果故。此不問。今以理准。未
潤習氣既許有。已潤之中何無業種
十六
又菩薩地等是此因也 演祕云。亦
有疏本作誰字者。今隨准誰以爲兩釋。一
者意云。准彼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
起因也。如此論中所引文。是此既云。生起
因中而有業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
決然。二者意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
縁。疏云此因。此因縁也。疏如此文是者。釋
菩薩地生起不唯因縁所以。所以者何。此論
釋彼生起等因。釋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
種。明彼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
本。二釋倶得。當從多本義蘊云。疏又菩薩
地等誰謂彼言至此文是者。此應云。菩薩地
中。但言牽引生起種子是能生因。誰謂彼言
生起。唯是因縁而非増上耶。釋云如此文
是者。即次前所引瑜伽第十云。依増上縁所
攝牽引生起等是也。又言如此文是者。謂
指此論上下釋。生起等因。皆言内外種及
因耶。答。此既言菩薩起等。既應尋伺
地。又彼無牽引故。此不説也。或有疏云
謂誰彼言者。准字誤也*今謂義蘊
第二爲正准字爲誤
十六
其引發因非因縁故 上疏十三右云。現
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因。又
云。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爲因。
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爲因。無色及
無漏爲因。無漏與無漏爲因。不言與下
法爲因
十六
定異因等流果 義蘊云。定異因至等
流果者。問。何以除等流。答。此説種子爲能
生。除彼現生種。及外麥不令除也
十六
或亦取引發中能生因攝 義蘊云。疏
或亦引發中至能生因攝等者。此言引發。意
兼定異。此二因中。現行熏種子。既是因縁。
亦是二因之中能生因攝。以彼現行亦於
種故。雖同事等芏我與此不同。既合前因略
而不説。言説下有二釋者。下雖二釋。意取
後解。或親辨果。亦立種名。是因縁故
十六
是合六因未潤已前 六因謂牽引生
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此六未潤名牽
引種。已潤名生起種
十六
牽引因全等 演祕云。疏牽引因全等
者。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何得云全。答。
全未潤故。名之爲全。生起全言。亦准此知
 今謂。此釋不允。上十五左言此牽引因除
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除已所
取何非全乎。約潤未潤非也云云必釋順次
論云生熟
十九
有尋等者 第五十二左云。又建立因有
五種相。一能生因。二方便因。三倶有因。四無
間滅因。五久遠滅因。能生因者。謂生起因。
方便因者。謂所餘
二十
問何以菩薩現種倶盡 義蘊云。疏問
何以菩薩至現種倶盡者。由菩薩地但言牽
引種生起種子故。不攝現行因縁。有尋等
地。但説生起因。不言生起種故。六因中現
種是因縁者。皆名生起。寛狹不均故今爲
問。答意可量
二十
二右
作惡不即受等 義蘊云。疏作惡不即
受等者。此説業者果遠。牽引亦爾。雖有因
縁種。以去者果遠故。業顯名言隱。由此尋伺
地。不説牽引爲能生因。以彼業爲牽引

二十
三右
瑜伽第五顯揚十八 第五十二右云。復
次種子縁依處。施設因縁。依無間滅縁依
處。施設等無間縁。依境界縁依處。施設所
縁縁。依所餘縁依處。施設増上縁顯揚十
十五左全同
二十
四左
其餘領受此二縁義 義蘊云。疏其餘
領受及不和合不障礙處有此二縁義者。今
雖根依處中意根及眞見。隨順依處等。亦有
等無間縁。此中但説領受等三。不説餘者。
以隨順等處雖有無間而無所縁縁故。略
不説。以論説言中二縁故。若無約法士
用。即作用士用依處。亦有無間縁
二十
四左
餘二合前以爲體 演
二十
五左
三十八説攝受因攝 三十八十右
文。如上已引
二十
六右
謂除觀待餘皆増上 義蘊云。疏謂
除觀待因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増上者。以三
因中有等無間所縁故。除少分餘皆増上。
即顯隨説相違因。令人増上也
二十
六左
此約不相亂増上縁體解 義蘊云。疏此
約不相亂増上縁體解者。論中言雖方便内
具後三縁等。此約不雜亂増上。若約雜亂
増上者。即應但説方便攝一増上也。以餘
三縁亦増上故
二十
六左
若不爾者具三縁也 演祕云。疏若
不爾者至具三縁也者。若離出體其方便
中。不攝中間二縁爾者。論何不説中間二
縁是能生收。論既不説能生因攝。明是増
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縁。増上即是方便攝故
義蘊云。疏若不爾者不説能生是増上等
者。不約此不雜亂増上縁解者。即能生因
亦是増上。既不説能生是増上。即是約不
亂體説。故知。方便因内。具攝三縁。由増上
多故。偏説也
二十
八右
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演祕十右云。問。
准本業經佛母品云。一切善受佛果。無明
受有爲生滅之果。是故善果從善因生。是
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不受生滅之果。唯
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倶招異熟。豈不相
違。答。有釋云。感三界業。若善不善。皆無明
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有無漏善。皆向佛
果。非無明發總名爲善。非謂無明所發福
等不感三界。詳曰。若資糧道有漏善法。皆
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位造。若許此位造
彼業者。云何得言皆向佛果。故義有餘。今
者會之。略爲二釋。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
地部言。善非有因。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
行正位漏善。遠近皆名佛果因也。明爲縁
故。無明惑本所引漏善亦名無明。故云無
明感三界果。由斯不言諸餘煩惱及餘漏
善感生滅果。若也執文不許餘善感異熟
果。亦應取文唯一無明能感漏果。自餘煩
惱皆不能招。文中唯説無明得故。此既不
爾。彼何則然。故知。經論各據一義。並不相
義燈二作二釋。一資糧加行正位傍
位善。倶感異熟果。二正位不感異熟果。此
二釋中。以不感之釋爲正。故燈述後釋
文應
法苑義決云。如何感十王果。諸論皆説。
六度感彼故。設無想行亦感彼果故。無著
般若論云。一邊故。若不感有漏。如何言
*邊。又正二位。不能正感於此位造有業
故。縁起經云。内法異生。若放逸者。三種無明
爲縁。若不放逸。不説無明爲縁瑜伽五
十一九右云。復次阿頼耶識所攝持順解脱
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因。
由順解脱分等善根與流轉相違故。所餘
世間所有善根。由此生故轉更明盛。由此
因縁。彼所攝受。自類種子。轉有功能轉有
勢力。増長種種速得成立。復由此種子
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又復能感當來轉増
轉勝可愛可樂諸異熟果略纂十三二十
三右
 
云。復次阿頼耶識所攝順解脱分及順決擇
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云。如初發心。
起聞惠等。是解脱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
等三。名隨順決擇分。順決擇分家加行故。煗
第四方便説名決擇分。今解。五停心等三
加行。正是解脱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
順決擇分。其解脱分*爾。從聞惠以去
名解脱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
故。是彼解脱分加行體非解脱分。解脱分通
九地係。下自有之。決擇分。法師云。通七地。
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云。三
依五生。故知。決擇分是色界五地係。前三
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
欲界係等故。故通七地。煗等四善根。唯在
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此中是非集
論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決擇分中。
説西方三説。勝軍云。此解脱等善根。體是
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増長。感異
熟果。彼福分善如縁起。若由異生放逸者
第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縁明而
生。我説非無明爲縁故。感得可愛果。至解
脱分等。隨順無漏。不感生死總報苦果。言
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甲無
漏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
第二法増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
等攝義。論云。所論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
故轉更明盛。明由決擇分等故。令福分善
現行轉更明了。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
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
福分等者明了。由此因縁彼所攝受等乃至
速得成立者也。此中由解脱分等爲因縁
故。令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
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脱分善根種
子。速得成立者能増勝生果也。又即令
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通新薫本有二
義。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
由解脱分等種故。復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
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若爾與前轉更明盛
何異。述曰。更勝於前念念増故。又能感當
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脱分等善。然
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種子。
備師即如前解無性第八十五右云。釋曰。二
會中者。謂於諸佛及化受用二身會中。由
加行證得者。謂顯能感異熟果義。此非異
熟因。能對治彼故。即増上果假名異熟。由
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成異熟故立此名。
若修加行無分別時。生在諸佛所現變化身
衆會中。若時證得無分別智。便生諸佛所現
受用身衆會中准上諸論並淄洲等。如聞
熏習中有漏性者修所斷。感勝異熟等文。此
合正傍二位。説助正業。非謂正位善業正
感異熟
二十
八右
此中即顯同小乘中 義蘊云。疏此中
即顯古道生至同小乘者。小乘者化地部説。
善不爲三有因。感人天者。但是輕微不善
也。以體是漏故。古生論同此。故云善不
受*法苑珠林一百十九十三左云。善不受
報論一卷。宋龍光寺道生法師撰法苑義疏
嘉祥第四云。問。低頭擧手善曰何成佛。答。
昔竺道生著善不受報論。明一毫善並皆成
佛。不受生死之報。今見瓔珞經亦有此意。
下之二十二左
二十
八右
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三十八
十三右顯揚十八十一左對法十五
二十
八左
三十八等爲自果也 三十八十三右云。
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増。修習善
故。樂住善法。善法増長。或似先業。後果隨
轉。是名等流
二十
八左
對法唯據善法 對法十五初左云。等流
果者。謂前生諸善所起自相續後諸書法
二十
九左
唯此一法實増上果 演祕云。疏唯此
一法非餘皆是假説等者。略爲二釋。一因果
同性名爲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非餘異
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説之耳。二唯此
報業相似一法假説等流。非自餘法亦皆假
説爲等流也。不相似故。疏擧殺生一業因
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也。除斯以
還。不可假説。二解任取・今謂。初解不順
疏文。第二未全是。疏意唯以殺生短命名
等流果。此是假説。非謂同性法皆是假
説。演祕云擧殺生因果顯餘因果皆皆是假
等流。全非疏意。疑是顯字之上脱非字歟。
義蘊亦有二解。並同演祕第二解意。解一
法言分立二義。義蘊云。疏唯此一法非餘
皆是假説者。唯取似先業因果相稱者。唯
此一法名假等流。即顯悉得好醜報亦然。
因果亦相似故。問。若爾何有善惡之報不相
似者。答。如一言嗔謗長劫受苦。小時精苦
樂果多。此等因果殊越。不可假名等流也。
又解。唯殺命一法。令他命短。因命亦短。以
極相似。雖是異熟假名等流。自餘因果。亦
有一似者。並不同此故。故言非餘皆是
也。前解爲勝已上今謂。第二解復大同演祕
第二解。彼有小失
二十
九右
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義蘊云。疏
瑜伽等依據前後相似故通論者。彼據因果
前後相似故通論者。彼據因果前後相似
故。通取殺命爲等流也
二十
九右
論三離繋果善無爲法* 義蘊云。謂
虚空等雖是無爲是無記故以善言簡。不
動想受有水有暫。暫伏惑得者。非離繋
果。眞如亦然。有云。眞如設未斷惑亦名離
繋。自性離繋故。此解不*爾。違此論文。要
現起道斷結得故
二十
九右
八無爲中三性眞如 八無爲者。顯揚
十八十六右云。論云。八種無爲如攝事品已
説。虚空無爲者。由心所縁境相相似故。立
爲常。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由清淨所縁故。建立眞如。由此眞如如清
淨時所縁體相常如是住故。由四種離繋
故。建立餘四無爲。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繋者。
謂縁差脱畢竟離繋。簡擇煩惱究竟離繋。苦
樂繋時離繋。心心法暫時離繋 秦鈔
云。此中意説。若假實別論約詮門者。即於
眞如上。約斷煩惱中上名爲擇滅。擇滅中
分出不動想受滅。約假談門。即虚空非擇滅
唯無記故。對法論云。勝義無記者。謂虚空無
爲。非擇滅無爲。怕由不斷障所顯故。若
攝假從實門。前五無爲皆是三性眞如體也。
即此眞如名離繋
二十
九右
對法云非此果攝 對法第十五初左
云。離繋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三十八
十三右顥揚十八十二右二戈。若由聖八支道。諸
煩惱滅。是離繋果。若諸異生由世間道。諸
煩惱滅。非究竟轉故。非離繋*果
二十
九左
若所知障爲言定障亦是*文 義蘊云。疏
若所知障爲言定障亦是者。定障謂定下劣
受。此所知障收。對法論云。由受想故。得二
無爲故離繋
二十
九左
如下第十卷説 第十十二右云。若唯斷
縛得擇滅者。不動等二。四中誰攝。非擇滅
攝。説暫離故。擇滅無爲唯究竟滅。有非擇
滅非永滅故。或無住處。亦擇滅攝。由眞擇
力滅障得故。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感
生煩惱得者。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
者。故四圓寂。諸無爲中。初一即眞如。後三皆
擇滅。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究竟滅
者。擇滅所攝
二十
九左
然三十八是士用果 演祕云。按瑜
伽三十八十三左云。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
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
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
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依有宗順正
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者倶生。謂於
一時更互爲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
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
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
爲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
不生。所謂涅槃。由無問道力所得故。若無
問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繋及士
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大乘
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三十
得倶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文 義蘊云。
士用果中有此四種。言倶生者。如大造色
作意驚心。言無間者。如心心所前念引後。
言隔越者。如疏所説占卜幷稼穡等。言不
生者。謂無爲法。此四種果。多約法士用也」
三十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 義燈六末十二左
云。問。論言。謂除前四所餘得果是増上果
者。爲據法士用假者士用。若法士用。攝法
盡故。更有何法得増上果。答。倶無失。然法
士用中。不攝無爲。無爲不以障餘法得生。
皆増上果
三十
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第五十二左十八
十五右並同
三十
一右
除心心所一切有漏 演祕云。疏餘
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此意説云、辨心心所
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色等
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心果。
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士用。
由斯義准可依六處
三十
一右
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 義蘊云。疏餘
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者。謂攝受之中。前三
唯以心心所爲果故無異熟。其作用士用
二依處。約法而説通。得一切色心等果。准
此亦得異熟。此兼前五合有七處。疏言
六者誤也。或據異熟因疎。唯取作用故唯
六處
三十
二右
無間滅依亦不説得 演祕云。有義
何以無間不得等流。答。九品相望成無間
縁。此果不爾。下論但云二縁得故。於中非
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説故不取
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爲等流果。豈唯他
識。故許者勝。若具説者依十處得。詳曰。若
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而
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故
依疏斷。以無間縁形對九品非定隨順。故
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眞等流種自相生。生
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眞等流。似
又不定故不取他又三身章云。等無間縁
所縁縁。定得増上果。必無離繋。等流及士
用。或有或
三十
二左
合七依處爲果故 演祕云。疏判七
處得離繋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
證方有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
言觀待因得離繋果者。據有爲果隱無爲
果而不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處。亦不相
三十
三右
十一依處得 演祕云。疏云十一依處
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脱略但言十
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答疏前正解士用
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法
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逾
數紙。即自矛盾。故十是脱略。既加根依合十
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詳曰。不取境界。
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士用
果。而皆不許所縁縁得
三十
四左
領受中脛待足等 義蘊云。疏領受處
立有不得士用者口脛待足者。脛待於
足。雖是士夫。所持文脛非士用果。以所成
辨方果故。問。此中應言士用依處亦有不
得士用果。何故言領受處耶。答。疏下文中
士用依處。無不得士用果者故。不可言
士用處也。前文此師説。士用於五依處得。
謂領受等故。此只可於領受等處説也以
領受處有士夫不得士用果已上今謂。
此文意。有云。文錯。可云士用中亦有等者。
都亦錯也
三十
五右
不言習氣無此因也*文 義蘊云。上不
言字流至下餘依處中
三十
六左
此中得果如樞要説 樞要下末二十
云。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
得者。此説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
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彼亦無記爲隨説
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爲相
違因故。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
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
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
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
爲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
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
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
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
因以清淨法爲果故。無異熟果
三十
七右
等流果七因得如文 樞要云。等流果三
種。十因皆
三十
七右
此中若種望現餘是増上*文 義蘊云。
謂現引現是同類者。亦等流果。此増上縁也」
三十
七右
離繋果五因得 樞要云離繋果唯清
淨因得非餘二。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
離繋果。三十八云。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値
佛出世演説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
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苫提分法。是
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説得離繋果。然
解清淨法因云。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
即是清淨因。故知。雜染相違因。亦得離繋
果。此中但説清淨順因。故略不説。又與雜
染爲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繋果故不得
三十
七右
初師四因得 樞要下二十左云。士用果
不説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能薫生
種。種起現行。如倶有因得士用果。第七末
云。此生士用果名一切種。云何下説因縁
得士用果。有二解。一云如小乘。非大乘義
許。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體士用果。
非雜體故不相違
三十
八右
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義蘊云。疏但無不
生之士用者。不生者即無爲法。小乘許得
士用果。大乘不然。畏有能生所生。方名士
用也
三十
八左
不同小乘果因也 義蘊云。疏不同小
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果因者。薩婆多無爲。
雖是能作因。而作五果之因。雖是離繋果。
而非六因之果。今大乘無爲。雖無取與。然
是不相違因。而能得増上果。以不礙他故
 義燈六末十一左云。問云。然不相違中
攝無爲。如何得増上。答。十因皆得。無不得
者。不同小乘無爲非六因・五果之因果。不
言有取與爲因。然與所不障礙爲因。所
不疑即是此無爲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
小乘也。又檢本章得果中云。問。既由假者
所證。何故眞如不名士用果。答。若五蘊假
者爲士夫。眞如非士用果。若約懃劬之所
得別別法所顯。何妨士用果。以正智證故。
不説無爲。非是因果 倶舍論第六十四右
云。唯有爲法有因有果。非諸無爲。所以者
何。無六因故。無五果
三十
九右
故知四縁是正論 義燈六末十三右云。
論傍論已了等。本有二解。意云。四縁依十
五依處下是傍論。前解四縁。並是正論。何
以故。以結止傍應辨正論已。下即辨本
識中種容作三縁生現分別等。 西明二釋
即取四縁已下。皆爲傍論。頌意爲顯縁生
分別。意非欲辨縁差別故。要集云。若扶頌
意爲正論。不扶頌意。爲傍論。即有釋後解
爲勝。今謂不然。本釋外難若無外境分別
不生難。論主頌答由種子識展轉力故彼
分別生。即顯由縁分別方起。故辨四縁縁
生分別。倶爲正論。如下生死果因皆日正論。
若説四縁非爲正論。云何論結止傍論
已。猶約四縁辨生分別。如何後結依斯内
識互爲縁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捨正執
邪何固執也
四十
雖亦是増上縁等 義蘊云。疏雖亦是
増上縁不相違因攝等者。謂諸無漏種。雖四
縁中是増上縁。十因中是不相違因攝。能於
生現分別即是能障。以現分別是有漏故。
或應言相違因攝。不字誤來
四十
三左
此中不除等無間縁 如阿羅漢入無
餘依末後之心。非無間縁。無當生心故。如
上已引雜集論
四十
四右
依陳那觀所縁縁論引彼功能故 彼
六右云。偈云。或前爲後縁。引彼功能故。
長行釋曰。或前識相爲後識縁。引本識中
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四十
四左
論前七於八相見種故 義燈六末十三
西明云。第六所縁變虚空心心所等以
爲相分。亦熏生彼空等相種。非是能熏
生第八現行見相種。第八不縁空等種故。
今謂不然。若縁虚空等別熏成種。虚空極
微等。皆應非假。從種生故。多過如第一卷
辨。又許成種。雖見種別。非必無漏。八何不
縁。若云假故八不縁者。即應如無不能
成種。既許成種。即體實有。八定能縁。八既
不縁。明虚空極微不別成種。雖本釋云第
六熏成空等種子。不生第八現行相分。以
八不縁虚空等故。不言離見別熏成種。
不言此種非八所縁故言無過今謂。西
明與本疏釋其言無別。淄洲會釋未詳。
疏唯言虚空等。圓測更加一字言空等種。
空等成種。則已有體。八何不縁。有此難故。
淄州分辨釋通。演祕云。論前七於八至相見
種故者。有義兩釋。一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
七轉識自相見種。在本識中。第八縁彼相
見分種爲親所縁。即彼所縁由能熏引故。
二云同疏。彼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縁。
能熏七識是疏所縁。是彼引故。如是二釋
皆成所縁。然此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
引。因與果不同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
故。此念熏已後念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
言隔身而能生故有縁義者。此亦不*爾。
如此疎縁何成縁義。又第六於五七此義
非無。何不設有。今准第六。於五七識。亦
有所縁。第六邊能熏五七種。論不説者但
略故也。諸人不説。乃説熏彼第八相見。前
後挍行。既許里教。佯曰。披論觀疏。疏實
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順。論云能熏彼
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彼。又諦己相。
是所縁。八縁於種。望七現行能熏見相云
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由此親縁似
彼*疏境。*疏境方名疏所縁縁。不爾由何
得所縁稱。豈以體類解所縁耶。又言。前七
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耶。何得以
彼引因因果不同爲難。設避引因與理同
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等。既無斯
失。何意不取。又既疏縁隔生何失。論似言
前不簡遠近。若不詳者。五縁前相安應
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隔世成
縁義。近遠雖殊倶隔故。又觀疏意通於種
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爲八所縁。但以論
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見説。今既局
斷故爲難據。問。前現識望八如何有所縁
相。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五相熏得。故第八
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第八見*疏所縁
縁。第七見分縁第八見。而熏彼種。後生彼
見爲自證縁。八見有似第七之相。復七相
生故。現第七爲八自證疏所縁縁。第六准知。
又疏中云。亦望七等。准此應知。意明。第六
熏五七種得爲五七所縁縁也。疏已説訖。
何言無説。論文不悉。恐行踰
四十
五左
應作四句 演祕云疏應作四句等者。
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相。其第六縁八見・
相。雙熏二種。若縁餘心心所無爲二倶不
熏。論同聚異體等者。有義。問。如前卷説同
聚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爲無間。如何
説但有増上。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
解。此文依同時説。依前後者。第六三縁餘
識有二。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
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説故。又問。同
聚異體尚説互作等無間縁。同體四分除相
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許
三前後互望爲無間。此義應思。詳曰。論
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分而
明縁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爲開導也。三
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過。言
論不許。恐失論旨
四十
五右
若縁虚空空等相種 義蘊云。疏若縁
虚空至空等相種者。問。虚空無體第六縁之
獨影從見。故知。但有見分種子。何故疏説
能熏生彼相分種耶。答。疏中不言離見
之外別有虚空相分種子。雖獨影境。以相
與見同熏一種。設言相種。於理何違
四十
五左
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義蘊云。疏六望
七准此應知者。第六縁七五熏成相見種。
如次是彼見自證分之所縁縁。例餘應
故論不言
四十
六右
説自證分但有後失 義蘊云。疏説自
證分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今説。受自證分。
與餘見分同縁受見。即無不同所縁過。以
受見分不與餘見同縁於受。便違下論勿
見分境不同質故。此爲後失也。又解云。既
許自證縁受見分。即無心等見分自縁之
過。受之見分既不縁受見。仍有不同所縁
之失。雖有二解。彼釋爲正*演祕云疏
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分相縁。
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縁之過。若言自見
得自縁者。二者即有心自縁妨。如刀自割。
今有第二自縁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列
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
相縁故。今許自證得縁自見。無見相望闕
同縁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縁。望
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縁過。相分見後故
名後失今謂。二失者。前説爲正。然後失
者。非同一所縁縁失。次下所責故。此爲前
過不是上言不同一所縁過。此責大衆部
而言。與此段別
四十
七左
何故同一所縁分爲二義 義蘊云。疏何
故一所縁分爲二義者。心王變實而爲本質。
心所所變既不生現。不純心王所變。其
變之種故無質也
四十
八右
今依可爾非要爾也 義蘊云。今依可
爾説有本質非要爾也者。今依觸等五數。純
心王所變種爲質。理即可爾。若令諸心心
所定有本質。即非要爾也。心王不純心所
相也
四十
八左
今依可爾説有本質 演祕云。疏今依
可爾至非要爾者。今依第八縁境。而説可
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縁空便
無質故。義蘊亦同
四十
八左
若約疎所縁縁亦非等 演祕云。疏若
約疎所縁縁亦非等者。非但不得成親所
縁。疎亦不得。亦彼親也。又疏云。見與相
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爲疎所縁所以。
夫親縁體似疎縁故。如相分色似質色也。
詳曰。前釋爲勝。或帶己相後亦理通義蘊
云。疏若約疎所縁縁亦非者。相與餘二分
不但不得爲親所縁之故。約疎所縁縁。
理亦非有。何所以者。謂疎所縁縁。必須帶
起似質之相乎。設以相分爲質。見分爲
相説。此相分與自證等爲所縁者。而見分
影與相分質不相似故。故亦不或疎所
縁縁。言或可説得等者。且約見由相生。説
得爲縁。理實非也。見非相影故。不別變
相故
四十
九右
又能或縁彼相分故等 義蘊云。疏又或
能縁彼相分故等者。此有二義。一約自證能
縁相。二約相應互縁相。皆須變影縁
五十
若自縁者與自證分何別等 義蘊云。疏
自縁者與自證分何別等者。若見分縁見分。
其能縁之見。與自證分何別。若見不縁
見。便違上文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五十
前依因位不必同 演祕云。疏一云
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前言王・所同一所縁。
據因位説。果不必同。何所以耶。答。果位自
在不同何失。又因縁外必同所縁。果亦自内
縁相應法。由此所縁非必定同。後釋爲本
五十
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演祕云。疏此義
雖然稍難知者。問。難知理何。答。以同同一
所縁義故。何以無耶。答。心王縁彼所變似
見。心所乃以能縁心見而爲其質如何得
成同所縁耶。問。心王所縁託自心變。何
得不同。答。所無一時有二心王。心王如何
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無。故但一心縁
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爲質。質似不同。云
何王戸斤同一所縁。若以相似名爲同上。理
雖可然。然本論質名同一。故據見自縁相
似名同名爲義勝。本質不同故曰難知。義
蘊云。同全自縁故
五十
論唯除見分能縁用 義燈六末十四 
云。本釋如疏。西明四釋。於四釋中初釋分
二。第二釋中分三。第三釋中分四。第四釋
中分六。成十五釋。總第四釋與本釋同。別
分成六。即不同本。要集斷云。四釋之中第
四爲正。無漏心等用周遍故。於變不變十
五釋中。第十三爲勝。正智證如及餘心等
證自證者。皆不變相。此餘一切見等縁相
必變而縁。今謂。西明十五釋中皆無一正。所
以者何。且就第四分六釋中。一云。見縁相
變。餘皆不變者不爾。既就體四分以辨相
縁。見縁自相即是親縁。如何名變。若帶起
名變。是自證分。故前第一卷云。變謂識體轉
似二分。亦不關見。更變相縁無文説故。
餘二縁相如何不變。二云。見縁三變。餘皆不
變。此亦不爾。見縁相變有過同前。餘二縁
三皆不變者。二縁相分如何不變。第四縁
見不變相者。自證何殊。要集救云。兼正有
別者。既兼正殊。何不變相。不變相齊如何
兼正。三云。見縁四變。餘皆不變。過准前知。
四云。三縁相變。縁餘不變。要集斷此解中
爲正。今謂。同前皆亦不正。何者見縁彼二
變相可爾。如何縁相更説變相。豈不親
縁同體相分。又第四分縁相是兼。許變相
縁。縁於見分亦兼非正。何不變相。説果
縁他過。亦准知。要集言。有説云。見縁自證
變影而縁。證自證分。縁相見分。見縁三四
以隔越故。變影而縁皆不應理。同體義分
何言隔越。見望自證如何名隔。見縁自證
既自内證。如何變縁。若變相何名縁自。由
此内證不變而縁。三縁相分變影而縁。不
由隔越及由實性者。今依疏文但云新得
即變影縁。無隔越。若以後二分望相名
隔。見望第四義越名隔。理亦無違。若云
既變相縁何名縁自者。此難亦非。如以鏡
爲縁還見自質。以心爲縁還見自質見自
心等言。豈不變相耶。見縁自證變自證
相故。名爲縁自。於理何違
五十
一左
如前所得故成差別 義蘊云。疏如前
所得者親所得影者。未成佛位。先來縁者
名前得。如自證縁相正自縁前二。見分
縁後二。此皆成佛。方縁故言新得。皆變相
縁也
五十
三右
中邊論説心心所故中邊論文二右
上屡
五十
三右
瑜伽三十八十分別等也 三十八。七
十三四左七十四七右顯揚十六二十右楞伽第
十六左明十分別云。佛告大惠。一切諸法
相續不相續相者。謂如聲聞執若義相續。
相執著相續。縁縁著相續。有無執著相續。分
別生不生執著相續。分別滅不滅執著相續。
分別乘非乘執著相續。分別有爲無爲執著
相續。分別地地相執著相續。分別自分別執
著相續。分別有無八外道朋黨執著相續。大
惠如是愚知凡夫。無量異心分別相續。依
此相續愚癡分別。如蠶作繭。依自心見分
別綖相續。樂於和合自纒他。執著有無
和合相
五十
五右
如第一卷第一卷
五十
五右
如對法第七五十三等解 對法第七
十六左第八初紙至十一廣明諸業。大論第九七十八
十三
五十
五左
對法論説善業名福 第七十六左
全文
五十
五左
瑜伽言善業名福 瑜伽九七左之文。
倫記三上十左云。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等者。
福業於人天受總異異熟反順五趣受
者。四趣受別異熟。其地獄中受等流果相
似別報。總言順五。有義不然。成唯識説。餘
處説彼有等流果。應知彼依隨轉理説故。
大乘中彼無善果。故受苦轉微名爲得果。
更無別報。不同小乘地獄四塵復善業感。
又釋。離非天爲一合成六趣故。説善業
順力趣有。地獄實無。備云。有義。善業亦得
能感地獄別果故。如小地獄得涼風等。順
不苦不樂受業中別報唯第四靜慮已上業
者。此有二義。一云。三定已下有別報受果。
此及對法不説有業者。據多分善業感樂
受果。少分善業感捨受果故。略不論。不爾
何故下地善業不得彼果。二云。三定已下
無別善捨業。第六識中捨果寂靜。下業麁故
善但招樂。故無捨果。問。下善業麁不招捨
果。第八捨果下業不招。答。總別果故。不應
爲例。景云。今大乘中雖無文説。以理而
言。於善趣中。以上善感捨受。以阿頼耶是
總報故。兼感六識捨報。下善感喜楽。以別
報故。亦兼感六識捨受。下惡感苦受。以是
別報故略纂大
五十
五左
瑜伽論云五趣異熟瑜伽第九同上」
五十
六右
對法論説自處受故 對法七十六左云。
問。何故色無色繋善業名不動耶。答。如欲
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縁轉得餘趣異
熟。非色無色繋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
地決定故。是故約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爲
不動。又定地攝故。説爲不動抄第六十六左
云。此中色無色業界地決定者。此除中謗
及五淨居幷自在天處餘一切地足故。此中
轉者。必上極邪見謗涅槃深所資下業必
勝無漏種。種熏修餘任遇業不能轉故。不
同欲界地汎爾隨依何品諸業皆轉動。故
凡位持經亦能轉反。況得聖道。又處可轉
趣地不可轉。豈欲界業趣地轉耶。此解不
可。或從多分下三定業不可轉故。其定地
攝故。因成不動。生得善相從。亦名不動定
時故 義蘊云。疏對法論説至如欲界餘趣
縁轉得餘趣受等者。謂如欲界畜生中
業。更過増盛惡縁。便於地獄中受。若遇善
縁。可人中受。此即不定也。問。此言轉餘趣
處受者。爲是總報爲別報耶。答。一云。通
總別報。以不定報中通總別故。一云。唯別
報。何以知者。雜集論説。如欲界中餘趣圓
滿善不善業。遇縁流轉得餘趣異熟。彼
言滿。更既不言引業。故知。唯別報也。此解
爲正*今謂。具如義燈中辨。義蘊未盡理

五十
六右
問曰何故爾也等 義燈六末十六右云。
西明釋云。雜集初釋就任性業説。若約勝
縁非無移轉。後説上地散善從定假名不
動。今謂不然。豈欲界業不遇別縁。雖任性
業。亦別趣處受耶。若總不定。何得有定受。
又復五趣應無定異因。若爾如何瑜伽・雜集
等。倶説定異即各別感五趣因果。若許遇
縁方別趣受。無縁不別。與上何殊。不名
不動。有解釋云。熏禪同地。但非異界地故
名不動。要集云。有解爲勝。今謂不爾。豈欲
繋業於異界地受耶。亦同地趣不定。應同
不動。若許異界受。即異地漏隨増。亦別界
別受。違諸聖教故爲不可。又云。雜集後解。
但云定地攝故名不動業。若定若散。皆定地
攝。不可難言散善非定應非不動。今謂不
爾。若許散善非別處受。自性不動。何須定
攝。若許別處受。何得名不動。若以以定
不動從定名不動。亦應定倶名爲修惠。聞
惠從定亦名修惠。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
許散善定地攝故名爲不動。即有覆無記業。
亦應名不動。同定地攝故。問。許業異熟
轉異受。如何十因立定異因。答。非説諸業
皆名定異皆可移轉。但據總報定業界地
趣異立爲定異。不定別報。許移轉於異趣
受故。同地總報不妨異受。如生淨居故。
雜集云。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縁
轉得餘趣異熟。不説引業。又圓滿業所得
異熟有共不共。如鹿王膞子臆等。爲共
通善惡趣故。頂肉髻雙法大。通人天趣。立
定異因。轉餘受業。各據別義。皆不相
五十
六右
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如瑜伽抄第四
五十
六左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演祕云。疏業
之眷屬亦立業名者。有義彈云。疏説五蘊總
名爲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爲眷屬也。有
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倶行。不可能招引
滿異熟者。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爲色。爲業
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言。由善
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境等爲眷
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義蘊云。論業之
眷屬亦立業名者。問。爲一切五蘊皆業眷屬。
爲不爾耶。答。唯取能助有漏善惡業能招
總別報者。方是眷屬。即簡一切無漏五蘊及
淨無記五蘊也。色中取所發善惡身語。爲
律儀不律儀色。餘四蘊中。唯取有漏善惡。所
餘非也。問。染第七識爲是業眷屬不。答。善
惡二業。唯第六識。第七既非同聚。無力相
助。非眷屬攝。有義亦爲眷屬。由此爲依意
識生故。此雖別聚必同聚時故。既能助業。
何非眷屬。前解爲勝。若許爲依及同時故
即名眷屬。三根第八爲例應然
五十
七右
不同小乘具十隨轉 演祕云疏不同
小乘具十隨轉等者。由十因故得隨轉名。
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倶舍論第六三右
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律儀。
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如
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説由時果等善等故。
説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心同
于四相及墮一世。由果等者。謂此與心一
果異熟及一等流。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
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隨轉。今
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同小乘隨
轉能得異熟果也
五十
七右
謂初作時非即受果 光記云。宗輪論
六十四云。大衆部等未宗異義業與異熟。
有倶時轉。倶舍六十三左云。然異熟果無與
業倶。非造業時即受果故。亦非無間。由
次刹那等無間縁力所引故。又異熟因感異
類果。必待相續方能辨
五十
七左
如薩婆多眞異熟果 倶舍六二十
二右
云。
異熟與果唯於過去。由異熟果無與因倶
及無間*故
五十
七左
化地部皆有體 演祕云。疏化地部
至現皆有體者。問。大乘現體而亦不無。何乃
簡彼。答。大乘現但有業習子。無業現體。與
彼不同。故須簡也
五十
八右
有詮有遮等 義蘊云。疏有詮有遮者。
詮謂有業種子。遮者簡其曾現爲餘部等」
五十
八左
二者取名色心外法故 義蘊云。疏二
者取名色至不能縁得心外法者。問。何故前
言相中道取無爲以爲本質。此名色内唯
取親縁。答。相見通於處界可攝無爲。名色
但據蘊明故。唯親相。演祕。今謂演祕麁漫。
義蘊爲優
五十
九右
又變無爲亦各所攝 義蘊云。又變無
爲之影相分亦名所攝者。問。四蘊名各。無
爲之相何蘊攝。答。現行相分行蘊所收法同
分攝。相分種子隨能變心通四蘊攝。無別
種故
五十
九右
一切五蘊不離此二 演祕云。疏一切
五蘊不離此二者。色蘊是心心所相分。亦名
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今謂。色名化
所未見典據。恐應非疏意。今按疏意。心
所但如名位。不別收色。心及心所攝五蘊
盡。皆不離此二故。唯心之言。尚震拈萬法。
況又更加心所。今色名心所以飮該羅諸
法者何意。見所覊思之
五十
九右
受樂執取縁取也 演祕。義蘊云。
疏謂愛樂執取縁取者。此釋本末異熟。雖染
汚亦得取名。謂由愛樂於彼本末異熟。或
執或縁。皆名爲取。又解。由第六七愛本異
熟故執。由第六愛樂於末異熟故縁。並名
爲取。以愛著故
五十
九右
餘識別報一切法盡 演祕。義蘊云。
疏餘識別報品各末攝一切盡者。第八五數
幷相分。名總報品。餘七中三性諸法。皆別
報品。善染二性。雖非別報。別報類故。既非
總品。皆入別中故。此總別二品。攝一切法

五十
九右
唯簡異熟以極狹故 演祕云。疏唯簡
異熟以極狹故者。顯前釋末唯攝別報。不
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爲極狹。問。相見等四。
四皆攝得五蘊不耶。答。皆攝得。見唯攝彼
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小分。本末相分通
色蘊數。能縁心等即餘四蘊。中二可知 義
蘊云。疏簡異熟以極狹故者。若本中唯取第
八心王。末中唯取六識一分業所感者。不
言總別報品。故前解極狹
五十
九右
即彼上四取也 演
五十
九左
取前第一故有前八解 演祕云。疏
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問。前之三對有
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何。答。本末皆攝
能所縁二。二取故有。或本爲所取。末爲能
取。末縁於本熏本種故。據容有説。取言
通於縁執二種故。無違故。各有四也
六十
本末亦具二義 演祕。義蘊云。疏本
末若爲異熟解等者。此會相違也。若言前
八取中皆具能生所生二義者。初解本末
唯異熟。便非能熏。能熏既無種亦非有。如
何得有能所生義。故疏解云。取爲所取等
者。此説由六七識等取彼本末異熟以爲
所取。即相分中熏識種子故具二義
六十
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等 義蘊云。疏
即名言種由此二而生者。由取本末而熏
成名言種故。言取二而生。此本末種。設由
染淨心等之所熏發。亦定無記相分。隨質
唯無説故。餘義可准
六十
此中二取相見分等 演祕云。疏此
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問。能熏七識非劣無
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答。相分熏彼本末
之。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六十
此當來世生死三世等 義蘊云。疏此
當來世言至生死三世等可知者。雖有二種
三世。今論正顯生死三世也。何以知者。前
解難云由何有情生死相續。不約分位。又
下論説。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招餘異
熟果。由此生死輪轉迴。故知。定取生死三
世。疏云可知。是此意也
六十
一左
攝大乘第三有受盡相故 無性攝論
二十
三右
云。論云。復有有受盡相無受盡相。有
受盡相者。謂已成熟異熟果善不善種子。無
受盡相者。謂名言熏習種子。無始時來種種
戲論流轉子故無性釋二十四右曰。有受盡相
謂已成熟異熟果等者。善惡種子既成熟已。
不可重熟。受用盡故。猶如種子既生芽已
不可重生。無受盡相謂應言熏習種子者。
即彼種子縁増長。能起名言戲論因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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