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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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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也。有人解云。此言瑜伽境相應者非
也。若境相應。不違一切法之自性。今*拆一
分而爲極微。豈不違於法自性耶。今言理
相應者。謂假*拆微。即世俗安立諦也。故知。
但取與理相應拆相之心不違世俗諦
理故
三十
瑜伽之師有財釋 略纂二釋全同。義
燈二末二左云。有説。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有瑜伽師。即有財釋此亦依主而非有財。
如前分別後思
倫記
一上七右云。梵言阿遮羅。此云師。有調化
之功匠物適機。群徒所放之美稱也。釋論
解云。三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是
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瑜
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持此
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正
行故名瑜伽師義燈一本二十
二左
云。要集云。
三藏相傳約分爲四。一用自非他。二用他
非自。三自他倶用。四自他倶不用。持業唯
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唯第四。
隣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數三句
如四正斷。即初句。四即正斷故。如四神足。
即第三句。四屬欲等非神足故。如説三藏
法師。亦是第三句。若但言三藏是第二句。
三即藏。倶非人彼釋極廣恐煩不具。然
准此釋有相雜亂。之釋
簡濫應
可思之
三十
若言瑜祇即觀行者 大日經疏第二曰。
瑜伽譯爲相應。若以女聲呼之。則曰瑜祇。
所謂相應者。即是觀行應理之人也。又第一
卷言瑜伽行者。又第三卷言行者於瑜伽
中等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八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二本
之二

三十
以假想惠折之 瑜伽第三初左云。又
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拆諸色。
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爲極微
三十
一右
謂有二義方即是分 義演云。疏
之分者。意云。方謂上下等六方。分者於中。
有細分故説。麁色有方之分。細者方即分

三十
一右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 義演云。意云。若
言更折者。即所折之物。便似空現不名極
空。若不可折者。即應如心並無方分。若
以色分不同於心故得有方分
三十
一左
瑜伽説云不相違 彼論第三二右云。
又色聚亦有方分。極微亦有方分。然色聚有
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
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
倫記一下二十九
丁右
云。極微亦有方分者。方
謂諸方。分謂細分。雖有諸方而無細分。以
彼聚色有方亦有分。以可分*拆故。非最
細極微後有餘微。是故極微非是有分。唯
識第一云。極微無方分。方則是分。非諸方
義。二文雖別亦不相違
三十
一左
如對法等一等説 對法第一八紙左
伽第三初紙五十四十一
紙右
三十
一左
五十四説 彼十二
紙右
云。復有五眼。所謂
肉眼・天眼・聖慧眼・法眼・佛眼。當知幾眼用
微極爲所行境。答。當言除肉眼天眼所
餘眼。用一切極微爲所行境。何以故。以彼
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
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
折而建立故演祕云。疏非肉天眼境等者。
問。何所以者。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
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
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拆而建立
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
皆縁極微。問。惠法二眼以何爲體能觀極
微。答。以惠爲體。然本後智分爲兩釋。一云。
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
眼通觀空有。若爾空者云何縁微。答。縁極
微空空智得縁。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
法眼觀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云何縁微。答。
縁極微如名縁極微。詳曰今依後解有所
憑故。對法論云。眞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
惠眼而縁眞如。問。佛眼體何。答。有二義。一
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
四河而至大地總名爲海。二云。無分別惠
以爲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
名爲佛眼。詳曰。前解爲本。智度論文。自明
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問。按智度論。四
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答。
爲二釋。一云。雖至佛位亦能縁微因位不
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爲境。二云。而
言佛眼能縁者。但取一分惠爲性者。肉天
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不縁微。後
釋爲勝略纂十四十四紙右云。論云。極微唯三眼
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明暗生故。惠等
三眼以何爲體。法師云。惠眼縁空法眼縁
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體故。以無
分別爲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若爾此
知縁如云何縁極微既爾惠眼縁空。如何
縁極微。義曰。縁極微空故亦得縁極微。既
皆智亦縁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縁極
微。以無分別智爲佛眼體。法師云。又佛眼
者即法眼。縁空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
別惠眼。縁理即正體智。法眼縁於空有即
後後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爲佛眼。何以知
者。如對法云。其眞如唯聖惠眼境。故知。惠
眼而縁眞如。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
縁理。義曰。誰言淨故即縁眞如。法名通故。
得無漏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
此卷下末云。聖惠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
法眼異名以惠爲故名惠眼。非五眼中惠
眼也。在因名惠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
離總有三眼。佛亦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
釋。此爲了義演祕云。問。大乘極微豈無
本質。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拆建立。可
有本質。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
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拆彼
大地而爲極微故名本性。問。瑜伽等論。但
説惠*拆以爲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答。
對敵由宗略故不説。稍同外故。故順正理
三十三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
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拆。
此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説假。理實大乘
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
豈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
集成聚色説聚色無。*拆聚成微義不違
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
類。皆爲水火金銀蘇等。何獨微觀不能變
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
本質。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答。且本質微
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説爲假。
然有質礙故説爲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
不熏質礙。故説爲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
不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
用故説爲假。作所縁縁生眼識故説爲實
有。影像相微熏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
故。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
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
十處收。影必應爾。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
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
略有五失。一義無憑失。二違聖教失。三縱
有不熏失。四無因種同失。五假實種同失。
五失具責。尚言廣如燈辨
三十
一左
非肉天眼境 義蘊云。問。天眼既見彰
外色。何故極微非境。答。雖見彰外不
極微。餘三可析故是法境
三十
二左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表無表章云。舊
名作色無作色涅槃北涼曇
無讖譯
善生經曇無
讖譯
智度
成實泰羅
什譯
雜心宋僧伽跋
摩等譯
論等。皆名作無作。又
八揵度論符泰僧伽
提婆等譯
薩婆多論宋僧伽
跋摩譯
舊倶舍論
梁眞
諦譯
等云。教無教。又舍利弗阿毘曇泰曇摩
崛多譯
毘曇心論普僧伽提婆共盧
山惠遠譯四卷
法勝阿毘曇心論
四卷
論同本。齊那連提
耶舍譯六卷
等其名雖同其意別
三十
三右
言身者積聚義 五根章十五紙右云。身者積
聚義。依止義。雖諸根大造並皆積集。身根
爲彼多法依止。積集其中。獨得身稱。梵云
迦耶。此云積聚。故瑜伽云。諸根所隨周遍
積集故名爲身。雖復迦耶是積聚依止義。
翻爲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譯義演云。疏
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爲體
者。此有二解。一云。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
多差別。今總和合爲身。二云。大種造色能
成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爲身也
三十
三右
此義雖通別得總名 義演云。此釋
外難。難云。既言依止名身者。即諸根並名
爲身。何故偏説身根名身耶。答。如演祕
演祕云。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
總身名。餘立別稱今謂。聚義亦通諸根。
非唯依止而已。疏言此義者。通指二義
故。表無表章四紙
云。次釋名者。諸根大種造
色和合積集差別。説名爲身。五根四塵能造
所造。倶得身稱。但由身根諸法集處。獨得
身名。又依止義説名爲身。唯識論云。體依聚
義。總説名身。亦由身根爲衆多法所依止
故。獨標身號。故瑜伽云。諸根所隨周遍積
集故名爲身。雖標總稱即是別名具如
五根表無表等章
三十
三右
表謂表示依士釋也 表無表章四紙左
云。表謂表示。表自内心示於他故。舊云身
作。義不相應。無表亦有造作義故。表體即
是色處表色。依身之表名爲身表。依主釋也」
三十
三左
此唯假業能動身故 或云。薩婆多
三業以思爲自性等者。大謬也。如下所引。
倶舍十三等光記十三十六右經部三業皆思
爲體。大乘亦同。如次下論。表無表章七紙右
云。第二出體者。假身表業。以色處中表色
爲性。假語表業以聲爲體。成業論瑜伽等
説有三種思。一審慮思。將發身語。先審慮
故。二決定思。起決定心將欲作故。三動發
勝思。正發身語動作於事。身語二表業。唯
取現行第三動發善不善思。以爲自體。意表
以前二思爲體。故唯識云。能動身思説名
身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
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
三十
三左
成業論中廣釋 彼論初紙左云。如處處
經中世尊説三業。謂身業語業意業。此中有
説。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語即是業故名語業。
此二皆用表與無表爲其自性。意相應業
故名意業。此業但以思爲自性。今於此中
何法名表。且身表業形色爲性。縁此爲境。
心等所生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
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
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
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如世間説居邑住
林。何縁復説縁此爲境心等所生。爲欲簡
彼唇等形色。彼非縁彼心等所生。以縁言
音心等生故。又爲簡彼宿願心等所引形
色。彼非縁彼心所生。餘異熟因心等生故。
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
爲顯此義故説頌曰。由外發身語。表内
心所思。譬彼潜淵魚鼓波而自表
三十
三左
初破薩婆多實有形 演祕云。論若言是
形等者。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
業心故。説形色名爲身表。身所造業名爲
身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説。且身表業形色
爲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
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
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
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爲顯此義故説頌言。由
外發身語。表内心所思。譬彼潜淵魚鼓波
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
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倶舍第十三
二右云。頌曰。身表許別形。非行動爲體。論
曰。由思力故。別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
業。有餘部説。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
故。爲破此故。説非行動。以一切有爲
刹那故。光記十三四紙左云。論曰至名身表
業者。釋第一句。述説一切有部顯自師宗。
故前頌説身表許別形。毛髮等聚總名爲身。
身形非一故。言如是如是。於此身中由思
力故。別起如是如是身形。能表示心名身
表業
三十
三左
前已破表故非實有 演祕云。疏前已
破表今更破無表者。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
已破訖 今爲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
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
表之色名破無表
三十
四右
或應極微自別長形 義演云。即牒彼
宗計。已下正難
三十
四右
若謂不然 義演云。若計不捨圓相
而成長等者。下以量破
三十
四左
身業以動倶舍十三 演祕云。論
是動等者。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
成業論云。有説。身表行動爲性。何名行動。
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縁
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釋曰。既
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倶舍亦云。
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光記十
四左云。有餘師説。至説非行動者。釋第二
句。有餘正量部説。別有動色。從此至彼名
身表業。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能
動彼故。正量部計。有爲法中心心所法。及聲
光等。刹那滅故。必無行動。不相應行身表業
色外山薪等。非刹那滅。多時久住。隨其所
應。初時有生。後時有滅。中有住異不經
生滅。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差別。爲
破此執。是故頌中説非行動。以一切有爲
皆有刹那故者。此下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中。
有刹那故立理正破。證無行動。比量云。身
表業色定無行動。有刹那故。如聲光等
三十
四左
無有動義 義演云。無有長時動。不
妨有刹那動
三十
五右
今爲成此即滅因 義演云。如下論文。
方成此纔生即滅因由。彼救云。動不即是
滅。以待因故滅故轉破也
三十
五右
因云滅不待因故 倶舍十三二紙左云。
謂有爲法滅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謂果。
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滅既不待因。纔生已
即滅。若初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性
等故。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義燈二末四紙
云。論破正量部云。有爲法滅不待因故。
問。何以得知。大乘滅相不待因耶。答。大莊
嚴論云。又如煎氷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
非火合水方無體。故量云。許是滅故如無
爲滅
三十
五左
雖彼自宗無不定過 義演云。即彼
正量部自宗也。彼宗計色等非念念滅。大
乘不許故無不定演祕云。詳曰。或可
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爲
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
動。爲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刹那滅。違他
順己亦無過矣
三十
五左
如薩婆多待外縁 薩婆多宗。一
切有爲皆具四相。四相各分本隨二相。今
言滅相者。即四相中之隨一也。具如倶舍
婆沙等中
三十
五左
我部色等有隨一故 義演云。意云。
正量部云。滅待外縁故滅。外縁即霜雪等。
及内相因者。即内四相也
三十
五左
若體若相 義演云。體即有爲法體。
即生等四相。言非相者即體也
三十
五左
有法之中極成之失 義演云。若有法
中。但言滅應不待因。此宗中有少分相符。
他許無爲滅不待因故。今論中云有爲法
不待因等名量無過
三十
六右
從下向上成立亦得 義演云。意云。從
後向前。展轉成之無過。成云滅應不待
因。許是滅故如無爲滅。又成云。有爲法應
刹那滅。以不待因故。如心心所。又云。汝諸
法無實動義。以刹那滅故如心心所
三十
六右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 彼三紙右云。謂若
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就。即應此滅有生
有滅。若滅生時。一切諸行皆應同滅。如是
即應少用功力。如入滅定諸心心所一切皆
滅。若滅滅時。一切諸行雖皆已滅。復應還
生。以滅無故。是故言滅有生有滅。不應
道理
三十
六左
謂滅更應生不定失 義演云。意云。
今將待因。難應更生。遂立量云。滅是有
法應更生。因云。以待因故猶如於生。設外
人計住是滅。與論主爲不定云。爲如於
生待因故生耶。爲如於住待因故滅耶。
汝雖計住是滅。我宗不許故非極成。無
不定過。言故非同喩者。又住元非是生
故。不與滅量爲同喩。然令非同喩及不定
過。過各別非是同喩有不定也演祕云。詳
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
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
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
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
無過失
三十
六左
別有一物 非心引故 成業論五紙右
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
方義。有爲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
爲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
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此攝在何處。
謂色處所攝
三十
六左
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 下疏四本五十
三左
云。譬喩師是經部異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
部。此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
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
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説譬喩名
譬喩師。從所説爲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
今案婆沙百十三十四紙云。又譬喩者。説
身語意業皆是一思。爲遮彼意。顯除思體
別有身語二業自性與今稍別。然此論及
成業等。約所發爲破故。云有色非顯等。又
婆沙約能發爲説故云三業皆思等。光記
云經部三業皆思者。本末經部皆同也。然此
論中。唯擧日出論者不言破經部以彼
三業皆思與大乘同故。今破日出論者。約
所發色實有一物故也。又總依大乘瑜伽成
業唯識論等小乘婆沙倶舍等論論之。則正
量部師長時滅計。在大乘瑜伽成業唯識中
破之。亦在倶捨等中破。又日出論者計。在
成業唯識中破之。亦在婆沙破。雖大小
乘並破。然能破意不同。如上已辨。倶舍
不破。又有部形色。在成業唯識中破之。倶
舍亦破。論主明經部宗也。成業唯識中。亦
不破經部計。以三業皆思是大乘宗之意
故也。疏中不加細簡。學者甄辨
三十
六左
北天竺 此言童首 西域記十二十紙
云童受。神泰云童子。光寶並云豪童
三十
七右
有五大論師 西域記十二十紙左云。爲
尊者童受論師。建僧伽藍。臺閣高廣佛像威
嚴。尊者咀叉始羅國人也。幼而頴悟早離俗
塵。遊心典籍棲神玄旨。日誦三萬二千言。
兼書三萬二千字故。能學冠時彦名高當
世。立正法摧衺見。高論清擧無難不酬。五
印度國咸見推高。其所製論凡數千部。竝
盛宣行莫不翫習。即經部本師也。當此之
時。東有馬鳴南有提槃。西有龍猛北有童
受。號爲四日照世故。此國王聞尊者盛徳。
興兵動衆。伐咀叉始羅國脇而得之。建此
伽藍式昭瞻仰演祕云。按西域傳。東天馬
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
中天龍樹。具如彼辨今謂。演祕與上所引
西域記別。然諸祖出世異説不同。如今所
説。五大論師。皆是滅後百年之出興也。記云。
製數*千部論。此疏云九百論。記云四論師。
此疏云五。義蘊云末知何據
三十
七右
經部種族方出世故 光記二五紙右
云。鳩摩羅多。此云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
部中造喩鬘論痴鬘論顯了論等。經部本從
説一切有部中出。以經爲量。倶舍惠暉云。
此等皆未渡論
三十
七左
是動因者應是風大 成業論五左云。
云何此法。能令自身轉趣餘方別異而起。
若言由心差別所生風界。即應如是風界
其性是動。足能爲彼異方生因。何乃離風
執有動法云云
三十
八右
汝此表色 應知 義演云。意云。汝此
非顯非形表業。應非表業。以無表示如
觸等。又表色亦非是顯。亦非是香味。無表
示故如觸燈二末五紙右云。論非顯香
味量云。汝顯色及香味。應非是表。唯無記
故。如地水火。雖自宗有香味通表而是假
表。不通善惡意爲破他實表業色復是善
惡。彼自許香味觸三唯無記故。又准論疏
應云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
示故如觸。是彼許故
三十
八右
復有香積世界之香 維摩經香積
佛品
云。有
國名衆香。佛號香積。今現在。其國香氣比
於十方諸佛世界人天之香。最爲第一。彼土
無有聲聞辟支佛名。唯有清淨大菩薩衆。
佛爲説法。其界一切。皆以香作樓閣。經行
香地。苑園皆香。其食香周流十方無量世
界。是時彼佛。與諸菩薩方共坐食下疏
二末二十
六紙
云如無垢稱經説。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種亦不相應。攝此三法故
三十
八右
此如見佛爲表也 演祕云。疏豈以顯
等爲表知者。見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見
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義演
云。意説。雖見佛顯色念佛等。而顯色非善
惡。無表示。無有屈申俯仰等表故。如圓中
觸物知有善惡。豈由顯色而有表耶。又但
由觸故知善惡。豈觸有表示耶。意成香積
之香亦無表示
三十
八左
下論破名等文 下論二四紙右云。諸餘
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三十
八左
一隨順餘香等 義蘊云。一隨順小乘
等説者。薩婆多等色聲體通善惡也。二爲表
内心至簡餘香等者。等根塵等。一則不能
表内心。二則不隨心善惡。非等起故。所
以簡之。亦論然心爲因等者。第六心也今識
所變者。第八識也。表心者亦第六也
三十
九右
言識變者簡譬喩師 義演云。疏識變
者。簡薩婆多。以彼計手等心外實有故。簡
正量部者。以彼計身表業無生滅故。簡
譬喩師者。以彼計身表業但能動手等自
體即眞動也。今云似有動作。以簡於彼故。
彼計云。外有一動能動手等
三十
九右
大乘解云依士釋 成業論十八
丁左
云。語
謂語言音聲爲性。此能表了所欲説義故
名爲語。能發語思説名語業。或復語者字
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爲語。具
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之言。但名語業。喩
説如前今謂。釋語表業有二種義。此有
與釋佛教體相似。引合方明。寶疏一之餘
五十
一紙
云。諸論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爲體爲
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
爲體。爲是語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
語業爲體。問。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
説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
次第連合。答彼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開
示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有説。佛教名等爲體。問。若爾
此文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
言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説。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
能顯義。如是説者。語表爲體。佛意所説他
所聞故。倶舍中亦擧二説。賢首探玄一四十
一紙
云。又因前二説。諸能合取以爲教體。餘如
彼説。就大乘宗有四句。初攝假從實。唯聲
爲體。以名等依聲屈曲假立。無別體故。
二分假異實。以名等爲性故。三假實合辨。
亦聲亦名等四假實雙泯。非聲非名。以即
空故。言即無言故具明教體。如
總料簡章
今謂。上所引
文皆詮能詮教體。此中二釋。總釋語表差
別。非無小異。而此配於彼。則此第一釋唯
聲。第三雙取聲名句等。即如彼四句中第
一第三。演祕曰。問。前解何別。答。前釋但言
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
假名等而有表也文今謂。身語二表之表
此在表内心語之所表。第一第二竝在於
義不在於心故。成業論唯釋語名不加表
字。今疏第一更加表字。第二不加表字。又
成業論二説竝有義。今疏第二略無義字。又
次下引義蘊文。二表之義分辨精矣。栖翫記
上云。兩解別者。前解表字不對所詮。直對
内心表了爲訓。後解表字對於所詮。展轉
望心詮表爲訓故。是不同。問。前解可爾。後
解云何名此表業。此中正要表示内心。令
他知故。答。亦須令他知所欲説。擧爲
詮表可示他故。或此二義合之方具。表於
能説説所説故。有作是説。兩解皆是取其
假聲。前解非名後解兼名。爲不同者非也。
今謂。決定取其實聲。要令他聞方表自故。
攝假歸實。名等無失。孤用不然者。今案守
子所擧有説者。諭示兩義之殊。雖得適
當。而其言兩説皆取假聲者不可也。何者
前説是實聲後説雙取假實聲名等也。又就
聲論假實則響聲是假。餘聲皆實。如對法
抄具辨。又守千雖指斥他短。不顧己亦有
紕謬言攝假歸實名等無失孤用不然者。
此釋意謂語表業者。必須詮表内心令他
聞知方成表義若他不聞知則表義不成。
故言要令他聞乃至孤用不然。今謂不爾。賢
首已言第三句假實合辨。何必攝假歸實
乎。又總言身語表業。若身口纔動。則能表
内心故立表名。内心者彼能動身語之思
也。攝所歸王故言内心。若無能發思動之
於内。則無有身口亦表之於外也。表義素
如是。推而擴之。或言表了。或言表彰表
示等。乘其便故語分左右。大意無別。熟讀
鄕所引諸論不待辨別。表義炳明。若夫迷
岐繹派者得至本源。不知何日乎
三十
九左
此能表了欲所説義 義蘊云。前言表
於心。亦能表彼身所作事。此言表所説義。
亦得表於心互相顯也
三十
九左
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 義燈二末五紙
云。論一刹那聲無詮表故者。薩婆多計此
表是實。今且問。汝聲生名等。爲初一刹那
聲生名等爲實詮表。爲後一刹那聲生名
等方實詮表。若初能後無用。若後能即量云。
汝後一刹那聲。除佛心外應不能詮表。以
是聲故如初一刹那聲。若云相續即如後
破。由彼本計除佛餘人一刹那聲不是能
詮故。婆沙第十五云。聲聞多刹那聲能説一
字。佛一刹那聲能説一字。一字聲中仍未
有名句聚集故不能詮。問。何故色中別立
表色。聲中何故不立表色。答。色法顯現。故
別立表聲相難知。故不別立。方圓長短類
亦可知。又解。色中形色有非表。於色之中
別立表。聲中情名必是表。無非表故不別
立。問。身表色依身。從彼所依名身表。語表
亦依身。從依名身表。答。形色不離身。隨
彼所依名身表。聲性發離質疎故非身表。
又解。身表在初。從依名身表。語表後説恐
濫非身表
三十
九左
又以理故今總非 義演云。意云。
破薩婆多。彼宗計佛一刹那聲能有詮表。
餘者不能有詮表。今大乘以理*徴云。我大
乘佛一刹那聲。望汝宗亦不能有實詮表。
何以故。猶如汝説於我極微大。我大乘者。
亦如小乘説一箇極微。當大乘七極微。然汝
心兼縁我極微不著。今聲亦爾。汝宗計。佛
一刹那聲當大乘七刹那佛聲。我大乘佛一
刹那聲既極迅故。知汝小乘於我大乘佛一
刹那聲。然不能有實詮表*三末疏五十
八紙
云。念者刹那之異名。寶窟中末三十三
紙右
云。外
國云。刹那此翻念
四十
量云。語中如佛語 義蘊云。大乘佛
一念。謂假表業。薩婆多是實故今難之。若爾
他應難云。汝大乘佛一念聲有假表業。除
佛一念語聲應有假表。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答。不然。諸佛得自在。一念成表業。餘人
不自在。一念非假表。若爾他亦然。諸佛得
自在。一念實表業。餘人不自在。一念非實
表。此例恒齊。何能破我。由此應云。以我
非實表業。今但破汝。不可翻例。因明之法
遮他論。許是事故。離識和合是假。大乘識
變故。以識變簡經部。故薩婆多聲。識外是
實故似聲言簡。問。前明身表。具有諸師可
須總簡。語表既唯有部。何依兼簡餘宗。答。
但與大乘許別。即須簡之。何論無有
四十
一右
識變者簡經部 演祕云。問。身語二表。
經部有部倶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
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答。經部執有
動爲身表眞似相對。似簡眞動。有宗不然。
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
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四十
一左
謂身勇心勇等 演祕云。疏謂身勇身
精進者。勇謂策勵。精進謂動。由二在内
不示他故。名爲無表。疏心勇等者。此心勇
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
表矣義蘊亦同。更有問答。何故心勇等非
無表攝。答。心所法中。以有動及行等。即是
已立訖。又彼不能動勇於故故。不立爲
無色表也
四十
一左
上座胸中亦法處攝 無性攝論一十七
紙右
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
依。亦不成就五末二十六
紙右
云。上座部救。
胸中色物是肉
團心
爲其意根。非第七等
四十
二右
謂依思是定道戒* 樞要上末十六右
云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
別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
得非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衆生
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戒常有。除
佛已外。戒皆未曾得。由願制思不萎歇故。
過破縁。戒常相續。若過犯捨之縁。願
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爲捨戒故也。然定道
無表。唯依善惡分限。別解脱無表。全依善
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
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説増長
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循舊不増長故。又
十八
紙右
云。此是一切無表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
之別句。佛身定戒與因不殊。唯別脱異。不
増長故。下増長言。唯據因位故。佛別脱無
表。唯依思願分限。願盡未來方可捨故。不
同於因故。此初是佛戒別句。諸無表總句
義演云。疏謂依思是定道戒者。即現行思。若
散位兼種現也 今謂。言散兼種現者非
也。定道現思散位唯種。何有兼現之義。義燈
二末六紙云。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下申正
義。分之爲三。初道定倶律不律儀處中之總
句。佛身無表之別句。次謂此或依下。是餘別
解處中之別句。或依定中下。定道之別句。以
佛無増長故除佛。餘別解等増長故。定道
依現故斷戒體章云。原論元意。明有漏
法離識無法。而兼約佛無表全無其意*
續芳譯破之云。然論明有漏誰不知乎。所
以兼明者。義含而合。爲約諸無表備盡性
相故。對小乘等以顯大乘。故義燈云。且薩
婆多云。三十三心前佛身所有別解脱。
名未曾得。第三十四心後。前之所有皆捨。
以得勝捨劣故。別得一新無作別解脱生。
然亦是色。大乘二解具如彼辨。嗟乎古人彰
灼辨了。而爾尚未解。豈莫兼會其可矣乎。
今案此文前後起盡。但明因位不可言兼
明因果。又雖不明果戒。無有巨妨。或唯明
因。或唯明果。或通明二。所望不同。亦無
闕過。如慈恩解。鑿空立義。是故總別之語
義。雖或通不順常例。大乘義章一二十
五紙
云。
但經論中彰法不同。不可一類。云何不同。
不同有六。一唯總門。如説一乘一實諦等。
統攝三乘以爲一乘。統收二諦爲一實諦
故名爲總。如是一切。二唯別門。如陰界入
十二因縁四眞諦等。三總別通門。如六度等。
如大品説。六波羅蜜一一爲主。皆收餘五
故通名總。分相各異。故皆名別。總別之義。
彼此齊有。是故名爲總別通門。大乘行徳多
皆同爾。四總別異門云云。五亦總亦別及一
向別門云云。六非總別門云云 斷戒體章
云。思願二字。當合善惡成義。若配定道
不合惡戒。以瑜伽不律儀文曰邪惡願思
故。不可離釋。續芳譯破之云。今謂非也。正
審樞要。此乃疏主。籍任放辨。自在究轉作
離合釋當知。此意且依思是定道。若願思願
如倶舍論曰。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
遮防身語惡業。由此故建立別解脱律儀
已上
論文
謂散無表。即律儀不律儀戒何不合惡
戒。故驗汝邪徴破也。今謂。思願者。思者心
所。提帶願體。願謂願樂。思求制用。思之願
樂故云思願。是依主釋。慈恩表無表章。言
願制思。樞要言發願制於業思。此當論正
意。然此疏思願二字。以配三戒。是一往義。
何稱爲任放辨。若思一字以配定道。願爲
別解。則惡字須避。如環庵解。願爲散戒。於
散戒中含善惡戒。則惡字無失。芳譯所引
倶舍。唯明別解爲證不成○又斷戒體章
云。假立者。此約施設法相義語。而與瑜伽
云假有就其體語自有異耳。準彼假立
得非得等。且約非識變實法義。非謂無法。
亦如瑜伽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假立老。
由命根不平等故假立死等。 凡假立法必
有假法。此即瑜伽假立語脈也○續芳譯破
之云。汝毎毎雖讀瑜伽。而不解文何也。不
知假有立眼目。何者論説。謂實物有上假
施設有名爲假立。又説云。當知。即於大種

分位假施設有不同長短等形色。若約相形
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
謂於大種清淨性實物
有性
假立清性身根
所觸
乃至
假立有冷。此即離大外取不可得也。然汝
云假立法必有假法。準論假立法下必有
實法。以此推究。爾不亦謬乎。故基疏意。謂
思種分位。假立無表律儀等色。不同經部
言離色心外更無別體。假假而非實。一
向無法麁假
細實
故略纂云。律儀色皆假也。以依
思等而建立故此豈爲不得瑜伽意乎。又
論明無想定等。皆言。此唯假有非實物有。
及心不相應此是假相。於諸事中爲起言
説。於有色等二種倶非。於有見等二種倶
非。如是廣説安立道理一切當知。如是乃
至隨法處色。若律儀色等。皆是假有。然如汝
所謂者。此亦爲就體語耶。既云假*相言
説安立道理。豈不假施設安立義乎。故佛
地論云。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
非實有。況及瑜伽本説律儀等色。皆是假
有。成業唯識同云假立無表。又云。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若謂假立有差者。設爾苟
可二論爲失。如何只責基師。以對種子。而
辨能所假實。盡破爲不領解耶。案佛地論
云。身等三業不善等性假名建立。不由自
性。諸無表業。惟以不作爲其性故。亦非實
有。故法界中若業若果。一切皆是分別所起。
世俗識等。變現而生依他
實有
如變現相。如是建
立。皆非眞實離依他識
非實物有
此等識證不一而足。然
汝所立。都無憑據。自呈蠓袋耳○今謂環
庵部判假有假立之別。實爲允當事雖淺
輕。而識別者鮮。鳳潭無有練歴而所自領。
排斥環庵却爲非是。猶且援引幾許證誠。
證誠愈繁。頑魯愈著。何者所謂假有之有者。
標掲所詮法體之不無。假立之立者。曉諭
能詮法門之所設。此論文中假立無表是
也。由斯言教而索性之。則得有無表非實
有法故。云假立法必有假法。非遮無表之
假依實思惟。然今此語不無過失。何者意
至語不至也。唯言假立法。已爲法體非法
門義。何有法體上更有假法乎。若於法門
中有別義報。施設假立之時。更有非實
之法現也。是假立之下有假法也。栖翫記
云。章唯識云。等者下引諸文竝成假立。此
言願者。制戒之願。非菩提願。其菩提願。初
引一切菩薩行故。此中識疏自解此云。由
願顯成無表之相。乃至隨作善惡多少時節
限故。其菩提願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
處中。樞要具説。如何説爲菩提願也。又此
正是七支戒願。其菩提願如何相故諸未達
者其類頗多。皆於此文證菩提願極疎謬
矣。妄爲師矣。全不思矣。應疾改矣。尚有
固執不慚所陋。當大衆前由配會云。制
盡未來一切戒藏何不分限。何不同者。此言
無義。菩提心文。有求佛度有情言無此語
故。又此中願通不善故。於理何違者。論作
理亦無違
四十
二右
或由異思或由異縁 義演云。疏異思
異縁者。即惡思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
異縁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來。名善
分限。造惡翻此
四十
二右
即是依發名爲無表 演祕云。論善
惡思種増長位立者。此散無表。何要依種。
若不依種。受戒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爲
具律儀等。爲遮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
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爲體。於散亂心及無
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
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
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義燈二末
紙左云。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有多念。
依何念立。答。於初刹那正發身語之思。
或倶時發。或前後發。倶時同一種。前後各別
種。皆於初上立。第二刹那已去。非因等起。
但名刹那等起非根本故。問。定中許起身
語二業表依何立。若動發思。即現在定。是
定倶無表。答。既是假立。通二何妨。然薩婆
多隨心轉者。定道二戒。有心即有。無心即
無。捨此定取餘定。即捨此無表得彼無
表。道亦同然。皆別有實色名爲無表。不取
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道。
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倶現
行思立。定通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
薩婆多。八戒要從他具支。唯一日夜大
乘皆通從不從師支具不具。一日多日倶亦
不違。以依思願分限立故。佛隨轉門。且
言一日夜。令易學故。大乘五戒十善。亦許
少時𨷂支而受。唯出家衆。依師具支。盡壽
方得。然𨷂支者。皆據未説三歸已前有祈
願別故得𨷂也。若三聚十無盡等。及依文
殊所問波若經受十戒者。即同沙彌十戒。
然亦盡未來受。又此得戒有四分別。一有心
得。謂發祈願増上善心者。二有心不得。謂
不發起祈願。設起祈願。受出家衆別脱戒
者。但小時分限缺支意願。皆不得戒。三無心
得。謂那含沙彌起心未戒作白已後。便入
無心定。此無心時。作羯磨竟祈願滿故。亦
得具戒。四無心不得。謂無祈心餘無心位。問。
別脱無表依於動發思種上立。如入見道
得別脱戒。既不起身語。依何思立。答。入
見道前有祈願心動發身。謂後入見道。依
此種立。不爾即無。問。定道無表依審決思
起身語時。依何思上立自語業。答。若在
餘定起身語者。即是通果。亦定前加行有
祈願心欲起身語。依定引通。雖不在散
不正在定。亦動發思起於身語。問。起加行
時。只審決界未起發動如何依立。答。據實
定中起動發思。如八地巳上。常在定心。即
義説之不同散位*斷戒體章擧了義燈。
問。無表色乃至非根本故云。此解如何。曰義
燈及演祕所解。繁夢各十數紙。無慮氷上
架搆夢中是非。無暇一一是正拔萃一件
日施鉤繩。謂無表業。運相續。増勝根本戒
種福徳之如實義固不領處。故辨所依種
子。是一級之謬也。而謂依初刹那種更加
一層。蓋是論云發身語思種故。謂依初
刹那正發種也。論中發字。非語初刹那。總
通受戒一會表業身語之字。非謂一刹那
所作故。復初刹那不幷發身語二表故。
云依初刹那。全非文意也。且就爾義而
諮其種曰初刹那種。身表種歟。語業種歟。
其身業種。則闕乞戒。其語表種亦闕威儀。
於中初刹那表。必先身業若謂兼語則非
唯一刹那。乃不成初刹那義。況復有一無表
依二種子理耶。若謂一法跨二種子。可呵
可笑之法也。若謂欲發身語。初念思種是
意業種非身語種。若離如是語難別有初
刹那身語業種。方許爾義矣。嘑呼慈恩等
師意見無幾。濫云初念而自不顧其何業
種子。寔疎謬之甚也。續芳譯破之云。今議
云。鳴呼爾資性實惷而憍傲。今燈師意。總明
善思現行所熏成種。謂由若身若語表思。所
熏發種所得表種。與無表種或倶時發同一
種。或前後發各別種。表無表種。皆於初刹
那正發身語之思上品
勝思
發種上立故。纂云。若
從他受。或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或
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自受者。唯
有意表業。栖翫記云。約其身語有倶不倶。
皆依初念。倶者易知。其不倶者。熏種雖別。
其立戒者。只要一初互防發故。如身在前。
身立防七。不依後語。語先準此依前語
立。準此應知。身語倶時熏。或不倶熏。其所
發種。或倶時發表無表同一種。或前後發各
別種。皆其體一切能七支倍増。明知。大乘
思種爲體。同種別種以此而論。豈可有約
四大種能造所造立耶。又云。表無表同一大
種所造論藏定説者。此非妄談耶。凡言四
大種能造者。唯薩婆多。尚非經部思種假
立。況大乘思種上功能用増長位。假立無表。
尚無質影。豈以四大爲能造耶。若表無表
皆爲大種所造。則即應實色。何爲法處假
色。又何論藏定説。有宗尚言。異大種造。如
倶舍婆沙所説。如何云同一大種所造耶。明
知。論藏全無祇汝狂言耳。予更評云。環
庵約就四大解同別種者。寔如芳譯破。其
雷同大小誤錯宗致。既至于玆。則縱雖間
有發明。不足與議矣。又戒體章三四十紙云。
縱無心者現在戒場是隨轉業身表現行者。
誤之最也。何者身業者爲色歟爲心歟。若言
色者。色無自薫。何有現熏之義。若言心者
已取無心位。何有心心所之現行。如是推
徴。所言全無其理。不閑性相。動發爽言。
可不愼乎。然鳳潭亦頑癡莽鹵。比之環庵
毫無低昂之殊焉。芳譯解燈。意謂身語思
種。此爲能得。表無表種別爲所得。其中以
表種子。更得表種者。此爲種種相望相續
之義。全非此所明。又以表種子得無表種
者。全無其理。以無異類種生異類種故。前
後往往云表無表種浪語之最也。慈恩等意
表思種上防非功能。此謂無表。非謂離表
思功用之外別有無表種。由無本領語至
於玆可不恥乎。身語表*界所熏之種。此云
表種。表種之語乃無妨害。無表種之語詮何
等法。無表固無能熏義何有所熏發種乎。
無表若有自種。則有時具縁而生若無表
法。離表種外別有自體。則何言無表以表
種上功能爲體。又言正發身語思種上立
表種者此非夢語何。其種上立種世所謂
笠上加笠是也。不足品評。又下云倶時發
表無表同一種或前後發各別種者。解釋種
字。以爲種優於環庵。就表無表分同別種。
全非燈意。其從不領會燈意而議之。則環
庵也鳳潭也。毫無低昂之殊。然斯兩輩毎聞
他教倶言可笑。予今旁觀則立者。敵者互相
下視。乍呵乍笑。稍似懷通量者之態。其至
立破獻酬都無意見。如翳兩眸。有獸名嘄
陽。見人則咲唇蔽其目。如環庵鳳潭之儔。
眞是人中嘄陽者也。今案義燈。倶時發同一
種者。此就身語業云非係于無表也。若初
刹那身語倶起。則雖身語二而種唯一。何者
所發業用。雖分身語。而能發之思。其體唯
一。故云身語同一種。又若不倶各別種者。
或身業前起 語業後起 或翻此二。其中唯
取前起者彼第三羯磨竟時 此前起思所熏
種上有防非用。此名無表是故登壇受戒之
人。總有三類。一有發得身業思種上之無
表。以初刹那發身業故。二有發得語業思
種上之無表。以初刹那起語業故。三有發
得身語二思種上之無表。以初刹那起二業
故。此三類無表。各防遏七支之非。等無差
別。具如芳譯所引略纂栖翫記等
四十
二右
依謂所依等 栖翫記云。准彼疏解。於
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義。文
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叙之。一者依義。顯
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棟前二思及
後刹那。幷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彼連*自
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雖熏種
子不發無表。不倍増故。四者身語。顯得
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記不立
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脱。不依現思
立故。七者増長揀羯磨前犯捨之後。彼前後
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滿。雖不
増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揀法。思種
之言可爲二義。思揀其餘受想等故。如是
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四十
二右
殊勝思 或下中思當審慮決定二思
者非也。下第二釋辨正發中。簡初二思。
與此不同。演祕云。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
按成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
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
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四十
二左
由現無依諸福業事 演祕云。無依之
義略有兩釋 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
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爲依。今者雖無所
依諸物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
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
無依福。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増之
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演祕兩釋。並依
光師。斷戒體章云。無字寫誤。應作有字*
義蘊云。疏猶現無依諸福業事等者。如施主
遠處。不見受施人。不見所施物名現無
依。至受用物時即増長。出縁具故言施
主遠處等者。釋現無依福之義也巳上今謂。
倶舍十三詳明有依福業。無依翻此論文明
白。今疏無字寫誤必矣。義蘊強爲會釋。徒費
紙毫已
四十
二左
施主遠處 演祕云。此有依福。即所施
物名之爲依。故倶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
云。善男子等成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
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増釋。七福事者。
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
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
知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
作故名業。思託名事
四十
第三羯磨 瑜伽九十九十二
紙左
云。云何
羯磨。謂一切羯磨。略有四種。一者單白羯
磨。二者白二羯磨。三者白四羯磨。四者三語
羯磨乃至十衆所作者。謂受具足羯磨云云。表
無表章三十
紙右
云。得無表者。別解脱無表得有
三類。一出家大戒第三羯磨竟是事也是持時
得。其菩薩戒亦第三羯磨答言能持時得。先
發期心所邀勝願今滿足故。僧衆法事此時
具故。雖由前位起業熏種。法事今竟。雖或
無心無別縁心。由彼先期今願滿故。從初
念後防惡。思種用倍倍増名爲得戒
住無心者。義燈二末七紙左云。又此得戒有
四分別。一有心得。謂發祈願増上善心者。
二有心不得。謂不發起祈願。設起祈願受
出家衆別脱戒者。但少時分限缺支意願。皆
不得戒。三無心得。謂那含沙彌起心求戒
作白已後。便入無心定。此無心時作羯磨
竟祈願滿故。亦得具戒。四無心不得。謂無
所心。餘無心位
四十
三右
即作白前心所發故 表無表章二十
八左
 
云。且説苾芻苾芻尼得表時者。謂從僧
衆乞戒時得。五十三云。又若起心往趣師
所慇懃勸請。方便發起禮敬等業。以正威
儀在師前住。又以語言表宣所欲造作勝
業。是名身表及語表業。成業論同不能繋
引。要現行思近因等起。正發身語爲轉因
故。是表業體。故要此時
四十
三右
若新熏種 演祕云。難陀師義。唯是新
熏。而於彼宗分爲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
増。即如疏辨。若爾後時既無現熏。云何増。
答。由發戒思能熏力勝。合所熏種後後體
増。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爽等種生牙莖
等種多多果。戒等種體。既復倍増。有依無依
福業事等。亦體増也。ニ云。増者但種子上能
防惡戒。七支功能而倍倍増。何所以者。要
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増後時現生。從何
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故。後
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増。詳
曰。雖有兩釋用増爲正
四十
三右
若本有種 護月論師下具明
四十
三右
若新舊合用 演祕云。此護法釋云。傳有
五解。一云體増。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
増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
時思願起故。二云。由發*戒思合新體増本
有用増。依體増立。三云。新舊悉體増長。依
二増立。四云。新種用増。其體不増。本有體
用皆悉不増。理同前師。尋可知也。五云。本
亦用増而體不増。唯本有但爲一釋。如疏
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増勝正如
疏斷。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爲
依何立。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一云。第三
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戒等流善心。即依
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起住不同分心。
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二
云。始初乞戒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
期心滿故。皆可増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答。
種雖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
説。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
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三云。唯依
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
無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戒故唯依此。
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
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
非轉因故。如刹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
能發無表。五云。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
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増長。能發無表。有
義斷云。可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
依不依所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
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
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
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詳曰。觀此斷意
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
近因刹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
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爲勝。餘皆有失。
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
所依種義所有五義。歴彼前八。一一有五。
成四十釋。其正不正可知矣
四十
三右
初熏種時舊亦生種 演祕云。現行熏
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復摶生一種子
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四十
三右
然此新熏此解爲勝 表無表章三十
云。若非用増是體増者。豈念念中皆現
熏種。定道無表。既是現思。無一心中有多
思故。准此別解脱無表。亦非體増。初刹那
位一七用増。第二刹那即二七支。乃至未捨
運運増長。決擇第六十云。不善業道。若到究
竟。即此亦名由塗染過成於熏惡成大不
善。能引増上不可愛果。何以故。若有用染
汚心能引發他不可愛樂欣悦之苦。彼隨
苦心威劫力故。能引發苦補特伽羅思。便
觸得廣大之罪。是故名爲塗染過失。此意説
言。若身自作。若令他作不善業道。令他命
斷等事究竟時。法爾威勢能自行者。及處分
者思。便觸得廣大之罪。先心今滿。他苦亦
滿故。自觸罪名爲塗染。彼論又云。彼雖不
發如是想心諸能引發我之苦者當觸大
罪。然彼法爾觸於大罪。譬如磁石雖不作
意諸所有鐵來附於我。然彼法爾所有近鐵
不由功用來附磁石。此中道理當知亦爾。
日珠等喩亦如是知。又於思上無別有法。
彼威勢生來相依附説名塗染。當知唯是此
思轉變。由彼威力之所發起。此意説言。即
思種子。由前期心今時滿足他苦圓滿。功用
便増名思轉變。更無別物。猶如魔王惑媚
無量娑梨藥迦諸婆羅門長者等心令於世
尊變異暴惡。非於彼心更増別法説名惑
媚。 唯除魔王加行威勢生彼諸心令其轉
變成極暴惡。此亦如是翻惡業道有此善
故。故成塗染。用倍倍増方成無表斷戒體
章云云。具如報恩吼辨。栖翫記云。准彼疏
解。於此文中具有七義。彼疏前五後復二
義。文不具次。今隨論文略次叙之。一者依
義。顯假依實。二者發義。取其正發揀前
二思及後刹那。幷揀中間不發身語之思。
彼連身語故揀不發。三者勝義。揀中下思。
雖熏種子不發無表。不倍増故。四者身
語。顯得色名之所因處。五者善惡揀其無
記。不立無表。六者思種揀現行思。別脱不
依現思立故。七者増長揀羯磨前犯捨之
後。彼前後位非無表故。此不約佛。佛位已
滿雖不増長名無表故。今詳文理。依常
揀法。思種之言可爲二義。思揀其餘受想
等故。如是即成八義揀法。疏略一義
四十
三左
又思種子 此第二解。唯釋發身語善
惡思種七字。其餘同上。於中亦有三解。義
演云。又思種等者解論文。又遠近至發言
者。此有二解。解發勝身語所以。又解者意
云。發身語者。解此*界爲色所以。即第三
解與前二解別。此義云何。答。由能發善色
或能止惡色。由具二義説思名色
四十
三左
又遠近二思等 成業論云。思有三種。
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瑜伽五十四
曰。問。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縁成善
等性非餘色耶。答。若略説由耎中上品三
種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
思。由此能起善不善身語表業。當知。上
品思爲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倫記曰。次
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一加行思者。謂遠
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此事之思。三等
起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心。今隨成善惡必
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此性不依加行
乃決定是下中品。述記二本四十六云。此
言三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
體也。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
故名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
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
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演祕二
二十九
紙右
云。倶舍論十三十六云。論曰。表無
表業等起有二。謂因等起刹那等起。在先
爲因故。彼刹那有故。如次初名轉。第二名
隨轉。謂因等起。將作業時。能引發故。説名
爲轉。刹那等起。正作業時。不相離故。名爲
隨轉瑜伽第一十紙云。復爲轉隨轉發淨不淨一切法
業。略纂曰。因等起名轉。刹那等起名隨轉
今謂。因及刹那二等起名。本出倶舍。於
瑜伽中不見其文。此二等起云轉隨轉。如
略纂述。倶舍亦同。又審慮決定動發三名。
出大乘成業論等中。於小乘婆沙倶舍等中
不見其文故。光記十三十六右引成業論
云。一審慮思。二決定思。當此論倶舍思惟思
攝是思業。三動發思。當此論倶舍作事思攝
是思已業
四十
三左
又簡遠近及與刹那 演祕云。疏又簡
遠近等者。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
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疏及與刹那者。其
動發思發身語者。多爲近因。爲因引起身
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
心所等。但名刹那。刹那刹那自相引起。近因
起者。名之爲轉。依彼現種立表無表。刹那
等起名爲隨轉。隨前轉故。不依現種立無
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
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義蘊云。疏又
簡遠近及刹那者。遠即審慮。近即決定。從
第三思熏種已後。更有餘思名刹那思。由
熏種已相續現故。名爲刹那。非是種用増
時名刹那也。復有解云。初心有遠近加行
名爲遠近。審決二思名爲刹那。與第三思
極相近隣。故前爲本已上今謂。第二謬之甚
也。審決二思名爲刹那。此有何據。又第一
釋熏種已後名刹那思。由熏種已相續現
故。名爲刹那。此中熏種已後之言。已通長
遠。何名刹那。又言相續現。則此非刹那義。
何得釋名。論云彼刹那有故。此釋刹那。謂
正作業時不相離故。故云彼刹那有。刹那
亦名隨轉。蓋爲此也
四十
四右
顯揚論説不發業故 表無表章九紙左
云。顯揚一十四
紙右
云。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
立色性。此從所防故名爲色。以決定故。不
律儀色。依現行法建立色性。定發身語故。
然唯識云。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増
長位立者。此有二義。一云。別解無表能熏
現思。初位亦有發身語故。顯揚據決定故。
云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二云。顯揚依一
切律儀故。依不現行建立色性。唯識依別
解脱亦有所發故不相違演祕云。疏彼決
定得色名因等者。諸律儀戒 悉皆能止身語
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戒從所止法以立
色名。若發身語諸戒不定。故彼不依所發
身語而立色號。疏定道合説者。彼顯揚論。
定道別脱三戒合説。云依不現行建立色
性。三皆能止惡身語故。疏此顯差別等者。
此唯識論。顯隨心戒及不隨心二戒差別故。
別脱言發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義演亦同。義蘊云。疏顯揚論説至不現行法
等者。身語惡色名不現行。彼唯依此建立色
性。今此論云發身語者。即依現行建立色
性。次疏會顯揚文有其二意。一彼説決定
得色名因。二定道合説。言決定得色名因
者。謂律儀等。無有不止惡身語者故名
決定。善身語等。或時不發不名決定。顯揚
約定故言依不現行之色性也。言定道合
説者。以定道戒不發身語。唯能止惡故。彼
唯言不現行法。問。定道二思豈不能發善
身語耶。答。八地巳上菩薩能發。七地已前或
不能發故。又菩薩能發。二乘定必不發。疏
言定道不發業者。約二乘説。亦不相違
今謂。義蘊亦不領會疏意。何者。不發業言
關乘位。此對別解發殊勝業而後得
戒。以顯隨心轉戒定起。則防非用不待發
業自然而生也。隨與不隨二戒別
四十
四右
現行思不爾故 義演云。疏現行思
可爾者。即現行思名隨心轉戒。種子不爾者。
種子不名隨心轉戒。以心無時種子在故」
四十
四右
止身語惡立定道戒 義蘊云。問。無
漏道起必與定倶。此現行思爲一爲二。設
爾何失。若言唯一。定道名有無表。如何一
思立二無表。若有二者。如何一識有二思
並。答。此但一思。何二並。若爾如何定道兩
無表同依一現思。答。定道若不同時。思體
可言非一。道起必依於定。何假立二現
思。定道二力。倶可防非。雖是一箇現思。
望二立於無表。若有漏定。須無此事。可唯
定戒無聖道故
四十
四左
豈一現思亦表無表 義演云。意云。且
如定共戒所依現思立其無表。如何道共戒
亦名無表戒耶。以八聖道支中正語業命是
表攝故。此總問也。答。此現思但名無表
不得名表。此解稱疎耶。下第三解正。即如
疏云。又望不同通於二義文是
四十
四左
彼非是表不爾等 演祕云。疏非是表
者。不發身語。但名無表。若爾何故名正語
等。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疏如發身語思
等者。不示他故。非種子故。問。道相應思
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答。且約別
脱依種子立。道相應思非種子故。云非表
無表。非盡理也。疏又望不同等者。望發身
語而名爲表。據防惡色名爲無表。疏不
爾等者。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恒
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雖
三釋後解爲正*義蘊全同
四十
五右
不發善身語等 演祕云。據八地前及
八地中不發時説今謂。此釋不領疏意。
疏意對別脱而言。別脱無表。依發善身語
思種而立。定道不爾故。云不發善身語等。
非據八地前後説應知
四十
五右
縁外身語與此不同 義演云。疏縁外身
語者。縁他和上身語也。疏與此不同者。意
云。此約大小乘對辨。且如大乘十無盡戒
身口等一二三支等。皆發無表戒。然小乘要
具七支。方發無表故云不同
四十
五左
此意表業名表 表無表章初右云。表
色有二。一身表業。二語表業。此通三乘。若
大乘説。有義表業亦有三種。更加意表。瑜
伽論第五十三説。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
自起心内意思擇不説語言。但發善染汚
記現行意表業故有意表然小乘宗中
不立意表故。雜心曰。意業非作性非色
故。六卷阿毘曇心云。意業性非如色教。此
業不可示他故名無教。此論等意。雖名無
教而不名表也。倶舍業品頌。此身口二業。
倶表無表性。意業不立表名故。正理論三
十三十紙云。復有何縁。唯身語業表無表性。
意業不然。以意業中無彼相故。謂能表示
故名爲表示。示自心令他知故。意無是
事故不名表。由此但言身語二業能表非
意。何故經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此有餘
義。爲顯意業雖體非色由愛成麁。謂愛
倶思。雖體非色相麁顯故。如身語表能表
自心令他知故。實非表性。假説爲表故。經
但言諸愛者表即是意業。即是由愛所逼
迫者。明了動心法即是意業義。若此經言
愛者意業體即是表。可擧此經以顯意業
用表爲性。顯宗論十八二葉亦同。略纂十三
論本第
五十三
云。如身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
如發身語業時。必有意表以爲方便。自意
表知我作如是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
倶表業名意表業唯識論云。能動身思説名身
業。能發語思説名語業。審決
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名意業。瑜伽五十三・三
紙云。意表業者。謂二前行。述記二本・四十六紙此言三
種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前二審
慮決定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
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
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
義鏡引倫記云。景師抄云乃至但自内心三
性心起表了前法名意表業。與略纂同。知
之與了。其言異意同。兩師不別。如義鏡辨。
但所表中有前後之別。今謂。景釋似意思縁前
境法名表。與慈恩不
同。範法師對法抄云。現行身語意。唯名爲表。所熏種
子。一向無表。言意表業者。如瑜伽五十三説。今謂。
範師意。對種子眼伏者。以現行法
名爲表業。非謂必表示於他之義
略纂三二丁論
本第八
云。身語二表。以相表見。意表業者。見自
證分證自證分。互各自表。如理應思。此
解與前不同。前約意業前後。此於一念中
約四分釋。前解爲優。演祕二本二十八云。
問。表義云何。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答。如第三羯磨
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
爲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
相表名爲表也。此之二解雖依略纂。
未得其正。略纂四分具形。演祕何闕證自
證分。彼云前表於後。此云後表於前。非唯
前後鉾楯而已。義亦不通。集解等約王所
釋。不知性相何費評駁
四十
五左
然無無表 演祕云。章有兩説。今疏同
章第二師説具如報恩吼辨
四十
五左
然今應説六十六 表無表章明
十門分別中第七四大造性。具明此義尋而
須知
四十
五左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 演祕云。按佛地
論云。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
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爲其性故。亦非
實有
四十
五左
定共戒應明寛 義演云。定戒至
亦名定戒者。意云。定通有漏無漏二種。道唯
無漏。有定戒時未必有道戒。若有無漏道
共戒時。必有定戒。故知。道寛定*狹也。或
可。定通二種名寛。道唯無漏名*狹
四十
六右
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 義燈二末二十
紙右
云。論不撥爲無但言非色。云何非色。涅槃第
十八六念中解念戒者。云雖無形色而可
護持。雖無觸對而可修習。第三十六諍論
中云。無作戒者。非異色因。不作異色因
果。是名無作戒。言非異色因者。非諸大造
爲因親造。不作異色因果者。非是大造因
許果。故知。無作但依思立。應檢彼文
四十
六右
近意之業依士釋成業論十九
紙右
云。意
者謂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説名
爲意。作動意思説名意業。令意造作善不
善等種種事故。具足應言作意之業除作
之言。但名意業。或意相應業名意業。除相
應言。但名意業
四十
六右
此言三種思等 成業論十七
紙左
云。思有三
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表無表
七紙右云。成業論瑜伽等説有三種思。一審
慮思。將發身語先審慮故。二決定思。起決
定心將欲作故。三動發勝思。正發身語動
作於事。身語二表業。唯取現行第三動發善
不善思以爲自體。意表以前二思爲體故。
唯識云。能動身思説名身業。能發語思説
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説
名意業
四十
六右
五十三云表知故 論文如上已引。
然解此文異説云云。泛論表義。如上所引
成業論
四十
六左
問曰若發不恒續故 樞要上末十六
紙左
 
云。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
演祕云。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有義。今不
依此。如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
爲色何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
發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
表章許名表也。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
有示他義爲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
義爲假無表。云非表等。不障以爲假表
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
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
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樞要上末十八紙左
云。問。若許思所發身語立表名。意亦由思
作。應當立表稱。答。身語性是業。可依立表
名。意非體是業。如何得表稱。問。身語思所
作。即許立業名。意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
答。不然。造作名爲業。身語體造作。意體
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
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亦不名業。此義
應思。五十九云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
嗔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四十
六左
以色例表如理思擇 義演云。意云。
外人例曰。五塵是有對。即名爲實色。表色表
亦有對。云何不是實。答。五塵體性實有體
得名實。表色爲心所以名爲假。更有難詰。
准理思擇*義蘊云。疏已色例表假實相
假者。例云。身語名爲色。即許實法收。身
語得表名。應非假法攝。此等相例思之
可悉
四十
七右
有是業身語業思 義演云。疏是有
業至謂身語思者。此是第四句。同前此正業
體。而非表無表文解
四十
七右
造作於心故名爲業 演祕云。問。若
造作心何非意業。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
動身語故。故非意業。有云。此思能起身語。
所起身語有所造作。有義。由發動思能起
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詳曰。
疏釋爲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爲性。
於善等品役心爲業。驅役自心令造善
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
所造。不可説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
明思故。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
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
可知矣
四十
七右
即是所縁所引發義 樞要上末十七
紙右
云。
三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
其審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道演祕云。疏
道有二義等者。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所
縁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説過名前過去
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
未生。何爲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
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
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
名道。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
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縁未來耶。若許縁
者。所縁名履。意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
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
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
違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
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説爲屬能引也。
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
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
於理何失見彈斥乎義演云。疏一者是前
至所遊等者。意説發動思。是審決二思所遊
履也。故得道名。問。審決二思於先。發動
思在後。如何後思與前思爲道耶。答。今
言道者。是所縁所行義故。後思是前思所縁
所引也。故説。後思是前思所縁所引爲道。
於義無違。此即業思與因爲道
四十
七左
十業道中是其道義 倶舍論十七
紙右云。此中三唯道。七業亦道。故論曰。十業
道中後三唯道。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
思説名爲業。彼轉故轉。彼行故行。如彼勢
力而造作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
道。思所遊故。由能等起身語業思。託身語
業爲境轉故。業業之道立業道名。故於此
中言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
類。而一爲餘。於世典中倶極成故光記十
初紙右云。第二釋業道名。上句明意三。下
句明身語七。論曰至而造作故者。釋上句。
於十不善業道之中。後三貪嗔邪見唯道。思
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貪等相應思説名爲
業。彼貪等轉故思轉。彼貪等行故思行。如
彼貪等勢力。而思有造作故。貪等是思所託
處故。名業之道。前七是業至立業道名者。
釋下句。於十不善業道之中。前七體是業。
身語業性故。亦業之道爲能思業所遊履
故。由因等起身語業思託自語業爲境轉
故 名業業之道。上業是身語業。下業是思
業。業及業之道。總立業道名。故於此中至
倶極成故者。此顯名同攝諸異類。故於此
釋業道名中。言業道者。具顯後三業道前
七業業道義。若言業道。業是貪相應思。道是
思相應貪等若言業業道。上業是身語。下業
是因等起思。道是身語。此中意説。一業顯多
業。一道顯多道。雖復業道性類不同。業名
同故。而一業名爲餘業故。道名同故。而一
道名爲餘道故。如斯之類。於世間中。於曲
籍中。倶極成故。世極成者。如言車牛。雖多
車牛性類不同。車牛名同。而一車牛名爲餘
車牛故。典極成者。如言識住。雖四識住性
類不同。識住名同。而一識住名爲餘識住
義燈二末二十
紙右
云。又業及業道。應作四
句分別。假實二業。及通生遊履。思准可知。
然薩婆多。唯以遊履名爲業道。即意思是
業而不是道。大乘但業即皆是道今謂。若
准光記以二義釋。非唯遊履。義演云。意
説。發動思通生苦樂異熟名道。即開道引
生是其道義今謂。論以通生釋道。疏爲
依止。大意雖同。非無稍別。學者須辨
四十
八右
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演祕云。疏身語
是業道義者。業道之義。義即境也。今謂。義
有二種。一境界之義。二義理之義。此中義
者。義理之義。非境之義。演祕由見錯本故
致斯謬
四十
八左
初總破諸部 義燈二末二十
紙左
云。破不相
應行。除經量部及一説部。但破所餘。何以
故。經部得等皆是假有。如倶舍論破有部。
明一説部者。既説諸法但有能詮無實所
詮一切法體故。亦不立不相應行。故此説
除。然要集云。此中大乘經部。共破薩婆多
師者。理必不爾。豈可小乘共護法等造唯
識耶。雖可與彼倶舍論中破義相似。此非
共造。今此下破。但依比量破彼所立。無有
現量及至教量破彼實有。故正理十三云。又
此諸相。豈如瓶等。有現比量或至教量。證
體假有。既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
是假有。第三法有理必無故此意不許生等實
有即應定説生等
假有。以必不許有第三
法。亦實亦假故。廣如彼説
由此二家現量至教
都無誠證。但可比量各爲立破故。彼小乘
雖引聖教。今此論主云。經不説異色心等
有實體用。爲證不成。但比量破 今謂。淄
洲排闢實爲允當。何有共造之理。然而此論
能破。恰似倶舍。則護法等論師。追襲世親
摧破邪宗。亦有何過。以故此段與倶舍
併觀。更有明白。學者應知
四十
八左
不相似故 或唯言不相應行。或言心
不相應行。或言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名有具
略。體則不殊。倶舍第四十三
紙左
云。頌心不相應
行等。正理十二云。頌中説心者。爲顯此頌
中所説得等十五不相應與心同。是非色
法故是心種類。然諸心所法想受等等。所依
所縁皆與心同。亦心種類。爲簡彼想受等
故。言不相應。諸三無爲法是非色故。心種類
無所依縁故。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無爲
故言行已上
論文
 又倶舍長行云。如是諸法。心
不相應。非色等性。行蘊所攝。是故名心不
相應行已上
論文
光記四四十
六右
云。頌曰至不相應行
者。心不相應。簡異心所。行謂行蘊。簡色及
無爲。非行蘊故。又解。心不相應。簡行蘊中
諸心所法。行謂行蘊。簡色受想識及與無爲。
非行蘊故*寶疏四三十五
紙左
云。心不相應者。
簡心心所。非色等所攝者。簡色及無爲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廣應言非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簡諸法盡。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言行
行是行蘊。簡色無爲由此諸論多在略名
對法抄第二十
紙左
云。心不相應下。總明
上二十三不相應依別位立。此如瑜伽第三
菩薩地第四十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顯
揚第一十四十八。對法第二。唯識第一第二。
五蘊百法等。説不相應。然五十二三。唯説
有二十三與此同。五十六及第三有二十
四。一諸論多小不同者。雜心立十四。倶舍
亦然。然有差別。婆沙復立多種非得。並如
彼釋。成實論説一。謂無作戒非色非心故。
今若瑜伽第三五十六。顯揚第一。百法等論
立二十四。若成唯識及五蘊論立十四。此中
立二十三。一解云。諸論幷有二十四。此論
五蘊皆有等字故。此等不和合。五蘊等五
後十不相應。成唯識既破小乘立。以亦唯十
四。然如成業唯識等説上座部等更立不失
増長。正量部立隨眠等。彼雖破之。於不
相應亦不建立。二解云。此如瑜伽有二十
四。略故不説。對法略不和合者。彼云。以有
多種故。如見斷種上假立異生性。是不和
合一分。既略擧一。餘略不言。今難。不和合
既是非得。和合應是得。擧一攝餘。應亦
略得而不説。今假以對於得不立非得故。
對和合略去不和合。如對勢速不立遲
緩等。其義亦然。問。瑜伽等何故不立對得
立非得等。對和合立不和合耶。據實餘法
皆應徴難。答。皆應對立。然顯揚論説。復有
所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故知。對得等立
非得等。然諸論中略不建立。二名體門者。今
但言。簡心故名心不相應。簡無爲故名行。
既不簡色。應色相應。今依五十三説。此是
假想。於諸事中爲起言説。於有色等二種
倶非。於有見等二種倶非。即是雙簡色心。
應云色心不相應行。然心是主略去色言
但言心不相應。其無爲亦非心相應。然非
是行。行蘊所攝故對行言。然顯揚第一。但
言與心法不相應。亦無色字。然以蘊界處
百法五法三性出體可知廣立諸門分別。
樞要等亦同。演祕云。疏不相似故者。不相
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縁慮
四十
九右
倶舍云 彼論第四十五
紙右
云。如是非理。
謂所執得無體可知如色聲等或貪瞋等。
無用可知如眼耳等故。無容有別物名
得。執有別物是爲非理光記四五十
二左
云。
經部出過。今約現比量破。謂所執得。無體
可知如色聲等五識現取。如貪瞋等他心智
現取。無用可知如眼耳等。謂眼耳等由有
見聞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無用。寧知
實有。關現比二量倶不可知故。無容執別
物名得。是爲非理
四十
九右
又擇滅等亦無不定 演祕云。有義此
亦不然。共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
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爲亦如色心心
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詳曰。若共比量
犯他不定即爲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
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
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爲正因。及將此因
聲勝相對便爲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
違共及自方名爲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
諸教理也
四十
九右
論非異色心作用可得 義蘊云。問。
既以定非實有爲宗。色心心所既是實有。
異喩。因云非異色心作用可得。於異品
轉。此因應有不定。答。有云。色心等體既
不異色心。即是正因非是異喩故。無不定
者。理必不然。若以色心等體即是正因。論
但應言非異色心心所。發何須後言作用
可得。既爾即有因法自相相違過。量云。得
非得等。定應實有。非異色心及心所故。如
色心等。因中既無此過。故知。意取不異色
心等有別得等作用爲因。不可惡立異
法而爲因也。今爲解者。宗中應言。得非
得等非異心有實體性。准下論云。且彼如
何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故此立宗
應言非異色等。由此色心不入異喩。故
無不定。此難既非異色等有作用故。非
異色等有實體無爲之法。疏既自簡。非一
向異。不可爲過
四十
九左
此難作用 倶舍第四十五
紙右
云。若謂此得
亦有作用。謂作所得諸法生因。是則無爲應
無有得光記四五十
三右
云。經部縱破。若謂得
有作用作法生因。無爲不生。應無有得」
五十
畢竟無者此即彼一 瑜伽十六五紙
云。何等名爲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
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
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
無者。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餘法由所
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
法不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説自
性。假説言論所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
女兒等演祕云。按瑜伽第十六説有五
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
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
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
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説自性。
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
論云彼有五無。謂未生・已滅・互相・勝
義・畢竟無。論已指一故言四。或四字差矣。
言勝義無者。論云。謂由世俗言説自性。假
設言論所安立性故云云義蘊云。疏言。四者
誤也。或可更有別文宜應思檢
五十
論或餘實法非實有體 演祕云。有義
疏説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
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
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説除不相應。外餘色
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
略。誠無過矣。何柾剩焉。故疏簡云。此中
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
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
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
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
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
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
許言寛狡。簡過乃窮。疏何非理
五十
此中餘言所不攝也 義蘊云。因中
言餘即得等之餘謂色心也。他許得業是
實故言餘實。喩中言餘亦得等之餘。則瓶
盆等。自宗得等體是假故。故言餘假因不
言許。隨一不成者。意言許者。兩宗共許
實法即色心是。若不言許實法所不攝
故即有他隨一不成。他許得等體是實故」
五十
一右
初破不相應者 今謂。准倶舍論
唯有十四不相應行。若廣通有部一宗而
論則非謂必局十四。具如婆沙正理等論。
疏主且約倶舍。雜心等不加細簡對法抄云。
雜必立十
四。倶舍亦然。
如上具引
總言薩婆多等説十四種。光寶
二師。各釋倶舍等字相諍不相應行多寡。
竝有教理以寶爲正。光記四四十
六左
云。相名身
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
今案此論。心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正
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等者等取
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論既説不同。無容
竝是。假興賓主問答硏尋。倶舍師問云。此
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師解云。如破僧時捨
和合性。明知別有。正理師問云。如我所立
別有體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倶舍師解云。
此和合性衆同分攝疏四三十五
紙左
云。有人
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身。類謂流類。
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但有十四。若
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
身文身及和合性。詳光師以二説不同廣爲
問答。此論雖不別説和合。亦不述無。正理
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不是兩論相違。
若謂不説即是無者。此論頌中不説怖等。
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非是所明之外更
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同。不依論文。
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筆墨自云。品類
足論不説非得。説有依事處得。十三同倶
舍論。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是類法
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足論。
彼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非得。此
論不説更無。正理不彈倶舍。六足言有所
餘。正理説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正理更
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十四之
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説言類者。顯是餘
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
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
與婆沙同也
五十
一左
雜心等説 飾宗記二末三十
九左
云。雜心論
主。雖即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爲法救論
師。其所造論。往往遵承婆沙法救。且如心
論第十二現流本第九
卷雜品第十
云尊者説曰。注中云。此
摩多羅。以古昔達磨多羅爲尊者達磨多
羅此
云法
准此應知。雜心論主亦立法處。無表
色體以之爲假。然婆沙中。法救論師者。即婆
沙七十七。順正理五十二。倶舍第二十竝云
薩婆多宗有四大論師之一數也今謂。定
賓辨別深爲允當。今考雜心論。擧三世四
評家説。然以第三世友爲正。明知。雜心論
主。非婆沙四評家法救。雜心論第九二紙左
問。何等爲心不相應行答。無想二正受。亦
衆生種類。句味與名身。命根與法得乃至
彼凡夫性。及諸法四相。非色不相應。説是
爲行。凡夫性者。謂不得聖法倶舍光記
四十
八右
 云。若依雜心十三同倶舍不説非
得。然説異生性。問。諸論不同如何會釋。解
云。品類足説依事處得。約法別説。應知。即
是得中攝也。不説非得。即是復有所餘不
相應攝。即是此論非得所收。雜心説異生
性應知。即是非得少分。如變化心是通果
少分。雜心略擧一邊非爲盡理。又正理解
頌中類字。言類者顯餘所計度法即前種類。
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得等性。解云。餘所
計度。謂説一切有部中後代不正義師。浪作
計度離得等外。計有蘊得處得界得退等
性。今顯彼計隨其所應即得等攝。若作倶
舍師救。類言即顯此十四種同流類故。非
顯餘計
五十
一左
倶舍立非得相返而立 倶舍第四
九右云。如本論言。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
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説異生性是無
漏應理。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
一切不別説故。此不獲言。表離於獲若異
此者。諸佛世尊亦不成就聲聞獨覺種性聖
法。應名異生
五十
一左
又言異者顯不離義 義蘊云。疏又言
異者。顯別異義。非不離義者。他宗得*業。
倶異於色等。非離色等。今若難彼但可言
得等不異色心。非可言不離也。若言汝
得等應不離色心者。即犯相符極成故。
非以不離義破他也已上今謂。邑師所覽與
現流本不同。上一本八
十六右
釋離蘊我云。離者異
義體異名離。今意釋異以爲不離。順彼宗
計故。與上説不同
五十
二右
此顯異生聖者倶有得經 倶舍第四
四左云何縁知有別物名得。契經説故。如契
經言。聖者於彼十無學法。以生以得。以成
就故已斷五支。乃至廣説寶疏四三十九云。
自下經部破薩婆多得也。此文即是經部師
問也。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有部引經答
也。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五支
五順上分結。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已
斷五失。明捨得也
五十
二右
十無學法十正智 義燈二末二十
三右
云。
言十無學法。名如疏列體。八聖支道。正見
謂後得智。有宗見道起。大乘修道起。故是
後智。中邊論云。分別支故。若爾既法輪體亦
見道中。何但後得。答。爲二解。一云。諸無漏
法皆名法輪。不唯八道故。於見道雖無
八道亦名法輪。二云。中邊據顯勝説在於
修道。瑜伽論説在見道故。若依前解。瑜伽
隨轉説在見道。二説任情。正思惟者。以思
爲體。准十地論云淨覺人即謂覺者是尋。
檢梵本不以尋伺爲體。如第七卷論疏
辨。無嗔癡所發身語名正語正業。無貪所發
名爲正命。解脱者勝解數。智者縁無爲智。
餘體如名。雜集第十云。十無學法。依無學
戒蘊。乃至智見蘊。無學正語業命。是戒蘊。
正念正定。是定蘊。正見正思惟精進。是惠蘊。
此二依自性及眷屬説。正解脱是解脱蘊。正
智是無學解脱智見蘊
五十
二右
如別章説 如對法抄等
五十
三右
此七寶義如別章説 七寶具足。具見
瑜伽略纂第二倫記等。問。輪王皆必具七寶
以不耶。答。大般若經云。要具七寶方名輪
王。無七寶者不名輪王。然疏主瑜伽抄第
二十
六紙
云。餘三輪王雖皆輪應銀銅鐵別。亦
無餘寶倫記亦同。是以如阿育王。雖鐵
輪王未具象馬主藏臣等。西明仁王經疏
云。皆悉具有。而勝劣異今謂。若慈恩意。全
無七寶。不名輪王。以全無分無皆言無故」
五十
三右
既言輪王及非情也 婆沙九十三
紙左云。問。彼何故作是執。答。彼依契經故
作是執。謂契經説。有轉輪王成就七寶。若
成就性是實有者。成就輪寶神珠寶故。應
法性壞。所以者何。亦是有情亦非情故。成就
象寶及馬寶故。復應趣壞。所以者何。亦是
傍生亦是人故。成就女寶故。復應身壞。所
以者何。亦是男身女身故。成就主兵主
巨故。復應業壞。所以者何。君臣雜故。
勿有此失故。成就性定非實有百五十七
初紙右亦同。倶舍第四十四左云。若爾非情及他
相續。亦應成就。所以者何。契經説故。如契
經説。苾芻當知有轉輪王成就七寶。乃至
廣説寶疏四三十
九右
云。經部難也。於輪寶等
無情之物。於馬等寶他相續中。應亦有得。
經説成就七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五十
三右
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倶舍第四十四右
云。於何法中有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
中。謂有爲法若有隨在自相續中。有得非
得。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
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
五十
三右
彼救言假名成就 婆沙九十三三紙右
云。問。若成就性是實有者。前譬喩者所引契
經當云何通。答。輪王於彼有自在力。隨意
受用。如成就故立成就名。若全撥無實成
就性。如何於彼立成就名倶舍第四十四左
云。此中自在説名成就。謂轉輪王。於彼七
寶有自在力。隨樂轉故
五十
三右
何故於寶言有實得 倶舍第四十五右
云。此既自在説名成就。餘復何因知有別
光記四五十二左云。經部復難。此輪王經既
言自在。假名成就。餘經成就。復由何因
知有別物
五十
三左
彼計七寶現在有故 正理論十二
紙左云。若謂餘經所説成就亦應爾者。此亦
不然。以現在者唯於現在有自在力非過
未故。謂轉輪王。於現七寶有自在力。増上
果故恒現前故隨樂而轉。可名成就。善不
善法。則不決定。且如善法現在前時。補特
伽羅於現善法可説成就。彼於過未不善
法中。應更指陳。若無現得。由何別法説爲
自在。不善現前徴善亦爾
五十
四右
而我眞如而説有故 義演云。觀此
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是有離現
非有者。即汝眞如非世攝故。亦應非有。
答。如疏
五十
四右
故知決定不成過未 義演云。即由上
道理故知。善惡等法。決定不成過未也
五十
四右
而我眞如亦非此證 義演云。意云。
觀此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有故
即可有自在説成熟者。汝眞如與現在法
不即不離。即眞如應有實成熟。答。如疏外
云擇非擇滅現在而實有者不然。我不許
別有體。不可爲證也
五十
四左
須即縁故 演祕云。即無漏智。欲縁眞
如而即能縁。由智有種能起現縁
五十
五右
毘婆沙中取不失因 波沙百五十
七八等中。具明得非得。然分爲二説。於中
取不失因未考明文。倶舍第四十四
紙右
得分二
種。一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
婆沙百五十七四紙右云。此中得言欲何所顯。
謂獲成就云何知然。如施設論説。得云何謂
獲成就。獲云何謂得成就。成就云何謂獲得。
得獲成就。聲雖有別而義無異正理第十
初紙左云。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
説差別名。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
先未得得説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
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
得非得説名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
部不取能起者。倶舍四云。誰言此得作法
生因。此有部對經部而言。正理論中。唯有
不失無能生因故。彼論云。由所許得已得
法不失因故。併見倶舍正理二論。則有部正
義。唯在不失因故。疏云毘婆沙中等。具如
義燈
五十
五右
論應起無爲 義演云。有疏本云。述曰
下能起因有三者。如演祕説演祕云。不能
起因有三者。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
中外救等是*今謂。演祕依錯本釋故致
斯誤。論外救等下唯有二因。何言三因。此
是加能起因合爲三難。若言加不失因。則
太違論疏意。疏主已言。婆沙有二説。一能
起因。二不失因。二因各別。何以不失加能
起因。故樞要云。破能起中有三。如文。又
云。論主六難者。以六箇難而破三因。今謂。
破能起因有三難。破得爲因有二難。破餘因
有一難。都合六難
五十
五左
未得已失等 義燈二末二十四紙云。言未
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未得可知。已失之法。未
來應生。闕縁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
得非擇滅故。如易界地等已捨之法名爲
已失。即許可生。此無前得。今約此類既
無前得。應永不起
五十
五左
一切未得更不應生 倶舍第四十五右
云。又所得法未得已捨。界地轉易。及離染
故彼現無得。當云何生寶疏四三十九左云。又
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地界轉易。及離染
故。彼現無法前得。如何後法得生演祕云。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問。未來應生闕縁
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
於此。豈不相符。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義燈二末二十四
紙左
會此云。如易界地等已捨之
法名爲已失。即許可生。此無前得。今約
此類既無前得。應永不起
五十
五左
此中通説已捨之法 義演云。疏此
中通説及易界地已捨之法者。意云。如論言。
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此是通説。未得之法
應不生。已失之法應永不生。問。何名已
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上
界不起名已失。小乘計曰。如人失具欲法
得時生上界。然欲界總已捨訖。即喚此法
名已失法也。擧一例餘義蘊云。疏易界
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等者。問。未得之法
可有更得之義。難令不生。此即無妨。已失
之法。如入見道地獄等身畢竟不生。今難
此等亦令不生。便有相符之失。如何難他
答。論文略也 應言未得及已失可更生之
法應永不生爲宗。便無妨也*疏云。未得
應永不生。已失更不應生。瑜伽五十二九紙
云。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生法。
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
畢竟不
五十
五左
此設彼救 倶舍第四十五右云。若倶生
得爲生因者。生與生生復何所作寶疏四
三十九
紙左
云。又縱計云。若以倶得爲生因者。大
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
五十
六右
應一切時頓生三性 瑜伽五十二九紙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
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故
二種一諸行生因
一不離散因
倶不應理
五十
六左
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倶舍第四十五
紙右
云。
若由餘因有差別者。即應由彼諸法得
生。得復何用寶疏四四十
紙右
云。若謂由餘境
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
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因理不
成立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終


成唯識識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二本
之三

五十
六左
正理師救 正理論十二三紙左云。由所
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又是知此繋屬於
彼。智幖幟故。除此更有何別大用能過於
此。説此爲無
五十
七右
前何須故後即無故 演祕云。前何
須者。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疏後
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
何依立得義蘊亦同。更解云。後離有情
法。汝自許無得故
五十
七右
一内有情後即無得 義演云。疏一内
有情至不可説有得者。意云。有情法上有得。
非情法不立得。疏二云。識所變至後即無得
者。意云。若依識變名不離有情者。即一
切法皆不離有情。無有一法而離有情也。
即合龜毛等無法是離有情法。初説有
有。即依識所變法上立得。後即無得者。即
釋無法上不立得所以。與前不同瑜伽
亦有此二種難。五十二九紙右云。若言得是
實有。此爲是諸行生因爲是諸法不離散
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生
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
亦應畢竟不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
善不善無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應頓現
行。是故二種倶不應理。又生因者。所謂各
別縁所攝受諸法自種。不離散因者。謂由
餘縁現在前故餘縁離散。若於引發縁中勢
力自在假立爲得。以此自在爲依止故。所
有士夫補特伽羅。雖彼彼法已起已滅。若欲
希彼復現在前。便能速疾。引發諸縁令得
生起。是故亦説此名爲得已上
論文
倫記十三下
十一
紙右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乃至應頓現
行者景云。以小乘宗六識不竝。一識心無
三性竝生。故作此難。應立量云。善心起時。
餘二性心相應倶起。以有因故。猶如善心。
乃至無記心起。餘二性心定應同起。以有
因故。如無記心。此上二句。即當種子成就」
五十
七右
無法名離有情法 義燈二末二十
五左
云。問。
既説無法即是無體。復説何法得名爲離。
答。以彼無法假名爲離。非有無體名離
有情。談無本性。不約識變爲無名離
五十
七左
然外非情故亦許 義演云。疏然外非
情至皆非可成者。此但對可成説不可成。
亦總擧下。自分別言。准下第二等者。下第
二卷論末。變化根塵等有兩解。准正義。他
塵於己有受用義。亦許度故知。非情上亦
可立得。如演祕説。疏故亦許者。大乘許輪
王成七寶有得也
五十
八右
准下第二爲二説 義蘊云。下第八
變他根中。一師變他根。一師不變他根。
於己非受用故。今言有受用者。名成熟
他身。即初師義也已上今謂。此釋不是。何者
第一是安惠義。第二是護法義。此中何用安
惠不正義耶。今言可受用者。扶根處非
正根。下文云。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
尸骸猶見相續等
五十
八右
即自身中名可成法 義演云。即自身
中至可受用者。意云。種子上許有得。若現
行中有可受用者亦立得。問曰。且如現行
中有成不成不。答。自身中所有現行色心
等法。總皆成熟得故。又解。或可現通自他及
外器色等。有成不成故言中也。説中者。意
簡取可受用者。不可受用者不立得故。
意説。有可受用者。縱然他身扶根及器具
等名可成也
五十
八右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正理十二初左云。
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名。
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
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倶舍婆沙如
上已引。光寶神泰是非相諍如彼疏記中明」
五十
八右
如瑜伽論説名爲得 演祕云。若大乘
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雜得。亦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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