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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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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化土之釋者。菩提心爲因。雖
彼土。聞苦無常等。暫證小果也。六十菩薩。
定*姓二乘也。於五百佛所。雖前五波羅
。不般若。知。定*姓二乘名菩薩
  尋云。生安養界。證小果之時。退大行
耶 中河上人云。不退大行也。然而聞
苦無常等。由串習力。暫證小果。此類是
未入僧祇之人也
今云。若依此義者。可退大行也。未
入僧祇。隨風輕毛位也。仍發菩提心。雖
彼土。聞常等法。退大證小果
問若爾何云西方無退耶 更有禀承
別紙
論第七卷同學鈔第四 


論第七卷同學鈔第五目次

  四縁義
  所縁
  是帶己相
第二縁字
非諸有情二方
唯詫心王
非必有本質*二方
或第六所變
  増上*縁
  第十是違
已知根次
隨他相説
縁智已周
皆二乘根
傍修得故
或二乘
既名菩
八根能入
一分能
七根能入
而不明利


論第七卷同學鈔第五

  四縁義 所縁縁
  是帶己相
問。論中釋所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云云
爾者正智縁如之時。可此義耶 答。可
此義也 付之。正智縁如之時。理智冥
合之位ニハ既不相分。何云是帶己相耶。況
所縁縁者。不親疎二縁。而正智縁如之時。
相分故。不親所縁。親縁之故。亦非
疎所。既是所縁縁之外也。何攝是帶己
相之文
答。凡以能縁心帶所縁相状。名帶者。是西
方古諸師意也。由之正量部般若毱多。造
大乘論。正智縁如之時。闕所縁縁之義セリ
疑難之趣。即彼難大乘之意也。爰遍學三
藏。造制惡見論之。帶者更。非
之相状。是狹帶之義。所謂相者。境之
體相。能縁心。逼附境體。狹帶境之體相
故。名是帶己相也。是以正智縁如。即
能縁自體。非一異故。即自證己體性。別
其相。只能縁起之時。狹帶境體相
也。凡縁自之法。方變相分。此乃自故。何
別變相。不相故。雖變帶義。有狹帶
故。尚成所縁縁也。但正智縁如。後二分
相縁等諸縁自體。是非實所縁縁之義。故
今論明縁縁文。專述似相分之所縁
也。而外人意。固難正智縁如位無帶義
故。三藏大師爲彼。強立狹帶義也。即親
所縁縁可之。依之疏中釋親所縁縁。此
二種。一是有爲。即識所變。名内所慮。二
是無爲眞如。體不識。名所慮詫。即如
證縁見分云云
  尋云。縁自境界之時。有狹帶義耶。若
有者。疎所縁是相離能縁之法也。豈有
狹帶逼附之義耶。若無者。於彼時者。如
西方諸師。用變帶義歟。次三藏所立狹帶
義。已背西方諸師義若有其證
答。西方諸師及三藏所解。寛狹不同。變帶
之義。不正智縁如後二分相縁位。狹帶
釋。廣通一切也。雖然倶非其理。故不
邪正。如見分名行相三釋。一
云相謂體相。二云相状。三云行解相貌。斷
邪正云。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
云云 貞松房釋此文云。初二釋正義
云云 彼既雖寛狹。猶存二釋。此亦可
爾。若爾。行相云體相之釋。即狹帶名帶。
相状之釋帶似云帶也。若以寛狹
長短之時。實以狹帶正也。但付三藏
。成疎所縁縁狹帶義。疏云。親所縁者。
即謂見分。是帶スルナリ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
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縁故等*云云
見分狹帶相分。相分狹帶本質。展轉談
之。即狹帶本質也。故演祕云。心帶境相
據展轉言。非疏不 故狹帶義。通
一切也。次至證文者。論九云。雖
。而可此帶如相。不如故。如
自證分縁見分。不變而縁。此亦應
云云 三藏狹帶。深守護法所説。依之圓
測依此文狹帶之義矣論第九卷文。
千金莫
祕別釋云親所縁縁唯有狹帶。疎所縁縁亦
唯變帶見タリ是疏外一意。狹帶。變帶。互不
通旨。不當歟
疏云。是帶己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
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
縁之心。有所縁之相帶。相者相状。小
乘是行相。能縁體ト云。大乘是相分所攝。以
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心等。帶此色等己之
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毱多。造
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眞如
。應所縁縁。我之大師。戒日大王。爲設
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
汝不我義帶者。是狹帶義。相者體相。非
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狹帶眞如之體相
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狹
彼所縁之己。以爲境相者。是所縁故。若相ト云
ソト云ハ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
而有。雖所詫。然非所慮故。非所縁縁
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眞如亦名爲相。無
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若
見分等。體不相離者○此有二種。一是
有爲。即識所變ナルヲ以内所慮。二是無爲。眞如
體不識。名所慮詫。即如自證縁見分等
竝是此輩○要爲本質。能起内所慮詫之相
。名疎所縁縁。謂爲質起故名縁。見分亦
内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縁。親所縁者。
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
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縁故。名能起内所
慮詫。不内心。以起是縁義。起相分是
所縁義云云
  第二縁字
問。論中三所縁縁*爾者第二縁字。顯何義
耶 答。是南北兩寺爭。若依南寺傳。顯
&MT06279;心所詫之義。若依北寺意者。顯
縁中一縁之義也 問。付二傳共有疑。先
所詫縁者。資他之義。四縁皆具
此義。於今此縁。親辨自果。開避引道等義。
不同也。若爾縁言四縁皆同因。等無間所縁
等之詞。正顯各別義也。爰知。重云四縁
中一縁義云事。況 八識三性等識云性。
皆顯隨一義立四縁之時。寧非
耶。次付縁中一縁ト云論文。表
所縁。述所慮所詫。是乃如次顯所縁縁
也。縁言豈非有體心之義耶。依
疏中釋所縁縁名。縁者必是依他無爲。可
力用能縁識。名爲縁故云云如何
答。南北兩寺之諍。先哲後學異義也。然而見
論疏起盡。頗順有體義之傳。即如一邊
疑難。重案本疏文。釋謂若有法是帶己相二
。云前句是縁。此句是所縁。迹所慮所詫
二義。所慮者即前所縁義。所詫者即前縁義
云云 本疏解釋。即依觀所縁論意。故彼論云。
有體能生心。故名爲縁。相於心中現。名爲
所縁云云 況縁言非所詫義者。以何可
無體法非所縁縁耶。設縁トモ無法。有
故。但至疑難者。實如疑難。縁者所依所
杖之義也。以有法四縁。即此意也。今此
所杖タル縁之義ニヲイテ四種又別也。謂親辨自果。開
避引導。所縁。與力也。云因縁之時。縁義即
能生力云所縁*縁之時。有體生心之縁
也。是故縁義廣諸縁義。云所縁縁之時。
留有體而生識之縁義故。其縁者表
詫義也。其因縁等縁隨宜因下縁留能生
縁義。無間下開避而所杖タル縁義也。
直云縁之時。四義皆收。加所縁増上等詞
ヌレハ各各其下縁義ノミ簡取。所縁縁之縁
言。留有體義也。故雖顯所詫義更不
四縁之廢立
  等無間三字顯開導義了。實如難。重縁
者。偏顯四縁一縁義。而云等無間之時。
後念無間&MT06279;隣近義。顯未正開導縁義
縁字之時。方顯等無間縁義也。以
所縁縁
尋云
  非諸有情二方
問。論中難八所縁必有本質之義。非
有情種皆等故*云云 爾者祕師何釋難意
耶 進云。有二過。一質影不同失。二凡聖雜
亂過 付之第二師意。雖自身所變種子
境。必杖他所變。非他人所有種子。自皆變
之。若爾聖者無惑種。何變煩惱種子。凡夫
無漏新種。豈變彼成聖者耶。變自身
所變種子故。全不二過耶。是以義燈
中。破西明付此過云。故約自相必須
他。非他所有皆須質*云云如何
答。第三師難第二有義。非諸有情種皆等故
者。諸有情種姓不同。種之人。對
具類之時。何有其本質耶。且佛自變
漏種子之時。其無漏種。若對性有情無
無漏種子。即闕本質。何云必有本質耶。故
義燈中。述今此難意。故今此難。約自所變
多種子。所對有情。非必相似。今准難意
因果位。若果位八縁無漏種。或有有情
無漏種。若望此説。自相無質*云云 演祕
意。此上設難彼師致轉救。付凡聖雜亂等
也。爰以見演祕問。設種不等。變之何失
云云 意者設雖種不爾。變之爲質有
爲言 付今此問重付二過。若設自他不
等不傷變之。凡夫雖無漏種子。對
。變之。聖者雖惑種。對煩惱異生
亦可之。故有凡聖雜亂過也。但燈破西
者。彼直述論主難意。無左右凡聖雜
亂過。故破而不也。此難心之外。設
自他不等互變之轉救。付此過。故不
西明此事未落居
追可
  尋云。設雖等變之。凡夫何縁無漏種
耶。次質影不同失。他種爲質。自
種爲影。若有多少。即有質影不*同失
云云 釋旨全同疏燈意
答。祕云。若云凡八不無漏。若爾凡可
違。聖縁有漏。成惑種云云
燈云。西明解云。第三師難第二師。言
凡聖等異。此難非理。因八不無漏種
故。又復前師但云自第八影必須質。非
自無種必須變化○故約自相必須他。
他所有皆須質故。今此難約自所變
多種子。所對有情非相似云云已上如
問。護法正義意。難第八識必有本質之義
諸有情種皆等故*云云 爾者約無漏
八種子之歟 答。准疏燈意。約無漏種
之也 付之。有漏第八。不無漏。何約
無漏種子。作此難耶。依之唐土人師。因位
第八。不無漏。雖五姓別。不
云云所難尤可然耶。無漏第八。雖無漏
種子。佛果非有情。故此文不之。爰知。
有漏種子。致此難也。不有漏種一
切等。惑障種子斷未斷異。順解脱分等種
子。寧無其差別耶如何
答。通漏無漏種子難也。今准難意。通因果
。若果位八。縁無漏種。或有有情無漏
。若望此説。自相無質之燈釋。此意也。疏
意廣亙漏無漏。論種多少也。但燈文西河
法師疏。偏限無漏種。爲難得心彈
故。燈師種有多少不同。不必限無漏
。於諸有情。惑種斷未斷異也。故專付
漏種爲言 次正解如本者。正解能破本
疏。此即顯廣亙漏無漏。爲難之
。但佛果實雖有情。既是有情類也。故
彼第八。爲難也
疏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
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入多。彼人少者。如
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
燈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雋法師云。
因位第八。不無漏。雖性各別。非
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
縁。雖五姓殊。何妨慮。且爲一解
長養色等。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縁。
無漏種子有無。無所慮。又種多少不
唯無漏。於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
難。正解如本○今准難意。通
若果位八。縁無漏縁。或有有情無無漏種
若望此説。自相無云云
  唯詫心王
問。第八相應五數心所。以心王所變。可
疎所縁縁耶 答。非正疎所縁縁也 兩
方。若不本質者。心所其力羸劣也。定可
心王所變。況心王有受熏持種義。尤可
種子。心所已無此義。不本質。不
種子境。是以本疏中。因中五數。唯詫
王所變質*云云 若依之如此者。見論餘
卷文。諸相應法。所杖質。同不相縁云云
主指此義甚可翫矣玉ヘリ。若杖心王所變
者。寧不論文
答。第八相應五心所法。其力羸劣。所變境
界必假。假境無別種。故以之攝獨影境
之大師釋三藏伽陀。云心所所縁是獨影
。淄洲寫樞要本意。心所獨影唯從見相分
是假。無別種故* 若杖心王所變者。寧
帶質境耶。但唯詫心王所變爲質釋者。第
八相應心所。自無力故。待心王變實境。方
三種假境。雖正杖詫本質。有心所依
心勢力生故之義。疎依心王變境界之勢
故。爲本質也。既依心王勢力
。自無持種義。何無種子境耶。仍無其過
答申
  難云。應説此品疎所縁縁一切位中有無
不定者。明八識四縁之中。定第八一聚
疎所縁縁文也。何其中攝説本質
是一 次心所勢力羸劣。蒙心王力之義。不
第八相應五數。何別殊云心王所
是二次假説本質之義。若有其例
是三又不今本疏。處處皆云心王
所變是四
今云。第八識諸識根本。王所所變。非
實用。若倶變實境何爲根本耶。又
一有情六體等多難。故心王ノミ所變
實用。心所不實境也。一聚王所所變假
實不同ナル&T069222;唯在此識。既心所勢力劣故。待
實用心王之力。方變假境。故殊以
王所變。假爲本質也。故又雖實本
。爲心所殊有増上勝力故。説所縁縁
文中。兼説之歟。七識是末。何識必以
八所變本質。心王心所同杖彼所變
以爲本質。既有爲質能起同所慮詫之
實本質。故以心王所變。不本質也。雖
心所依心勢力生故之義本質。無
其由故又七識末故。心王心所倶杖
八所變。皆有實用。無苦見歟。以前七於
八所縁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之文。可
例也。又第八卷疏以見分。望第四分
疎所縁縁云云第八識所變事。須之。誠
是法文之辻也相傳口決耳
  非必有本質二方
問。未轉依五識。依定通引力之時。可
本質耶 答。云此事。處處有二意。或
本質。或*云必爾也。付二義共不
然。先必杖本質者。有漏第八識。設依トモ
定通力。猶不極遠境界。五識遠縁異界
之時。豈可所杖本質耶。*依之今樞要云
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上本疏述
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 若依
爾者。見論文轉未轉相對。未轉五識判
杖外質。設由定通。未轉五識。必可
耶。依之本疏中。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
外質方起云云如何
答。論中明五識疎所縁縁。前五心品。未轉依
位。麁鈍劣故。必杖外質云云 本疏依今此
論文。云未轉五識。設依定通之時。必有
麁所縁縁也。樞要會論文。云此依
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
必杖外質論文。遣業力也。此意又見
第二卷本疏。雖然難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縁縁必有之文。不必杖外質論
。大爲其過。仍可申未轉五識必杖
之意也。凡業果五識。必杖第八所變。定
通眼等。杖七之所變。全不
之時也。其所以者。有漏五識。*麁鈍劣故。
直縁極遠境也。是故定相應智。遠縁
離遠境。方變似遠境。或直令五識取之。或
第八縁。爲五識本質也。定通所引五
識。杖六八所變云事。其意在斯。是以見
燈上卷文。又既通果。實是上界。似下界故。
天眼通。作用勝故。上得等*云云
故五識實不極遠境。第八又非之。似
遠名遠境。定天眼耳通。縁遠境故。天眼
耳識。猶杖本質。全無本質之時
  今樞要初釋。疏三本。三類境燈初釋等。即
第八識。不遠境之意也。第八不
故。天眼耳識。直杖極遠相離境。無
相續本質故。云非必有本質也。今本疏
幷三類境燈第二釋。第八杖智所變
相似遠境。五識或杖第八所變也。以
此趣處處釋文。可合之。第八識縁
地遠境耶否耶第二卷幷三類
汰之
問。論中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麁鈍劣故。必
外質云云 大師何釋之耶 要云。此依
業力説。若定通力。非必有云云之。設
定通之時。猶以他人第八所變。可本質
彼如第八識麁所縁縁。判他所變者爲
自質故。依之本疏中。釋若與能縁體雖相離
等論文。通自他身如何
答。天眼耳識。遠縁異地相離境之時。自相
續第八。已不之。豈有所杖本質耶。由
上卷本疏。若相離者。雖其色。而第八
縁。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
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云云 但至他人所
變可質者。凡論本質者。付自相續
之。何通他所變耶。就中七轉識。皆以第八
所變本質。本質有起有體相分之力
故相分方被本質力。熏本質種也。他人所
變。已無此義。寧爲實本質耶。至第八識例
難者。轉識自身中有第八所變本質故。不
自本質。云本質。第八無自身本質
故。須他人所變。故云他所變者爲自質
也。或依明詮等意者。已第八以他所
質者。相依云質也。非三類境中帶質
云云 此釋有所憑要燈中。業果唯性境。定
果時以第六質。故有帶質云云 若實
他所變質者。業果時。不帶質
  尋云。演祕依上地散眼耳。縁下色聲
時。自身第八不之義。釋疎所縁縁
云。以下第八所變爲縁。亦有何失云云
云。今樞要有二釋。初釋云必有本質
第二釋必有本質。縁異地時。以他所變
自質云云 其中後釋。難六識無ヘシ
本質。以初釋正。而演祕意同後釋
用之。或雖實本質。假説縁也
  或第六所變
問。未轉依五識。以第六所變。爲本質之時
有耶 進云。疏云。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
云云之。未轉依五識。疎鈍劣ナリ必杖第八
所變本質。設依定通力。何託第六所變耶。
是以見論下卷文。五識唯託第八相故*云云
必杖外質之今論文。定同彼意。右之義燈餘
處中。釋欲界有情五識縁梵王身器。或云
自第八所變。或云杖他第八所變。雖
二釋。未第六所變
答。准本疏解釋。未轉依五識。可トシテ
第六所變之義也。既依定通引力。縁非分
境界。何無直託能引第六所變之時耶。爰
以第六定通。縁極遠境。變遠境。或直
五識。令之。或引第八相。爲五識本
。故定八識親疎二縁之時。云前五心品
未轉依位*疎鈍劣故必杖外質。廣盡五識諸
外質也。依之疏主釋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
外質方起。外質之詞。兼第六第八所變也。
況觀法師。傳三藏義。五識以第六所變。爲
疎所縁縁云云 爰知。今本疏禀承實義云事。
加之法華經中。釋六根清淨。鼻根取三千世
界遠香*云云 天親論主釋此文。此是智境。
鼻根知故 意者。三千界遠香。是非分故。
有漏五識。直不之。第六定智。遠取三千
界遠香。方變遠香塵。令五識縁之也。玄
賛解釋深存此意。就中諸根互用位。五
返照自。若不第六者。豈有此義耶。但
五識唯託第八相故文者。談大概
也。見彼一具文。述餘七非八所杖質故
第八不前七相也。而依定通力之時。
第既杖第六所變。*依之淄洲大師會
。據云云 准知。五識唯託第八相
故文。談業果五識。顯常途縁境也。今卷
必杖外質者。廣談疎所縁縁故。兼攝
有外質也。餘處義燈二釋。且擧近境杖
八所變也。非第六所變
過可
  尋云。此釋既許第八由定通其境
識自無始第八。串習セル本質ナレハ只可
第八所變。何時杖第六所變耶。若第八
ニシカハ遠境。設可第六所變
第八縁之。頗以不審也。依之云以杖自
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不第六所
此事可案。此事有
多不審。別紙注之。
  増上縁
  第十是違
問。論中明増上縁。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云云 爾者或違言。大師如何釋之耶 進
云。十因中第十名違釋也 付之。依大師
所釋。思十因廢立。第十名不相違因。尤可
順因。何云第十是違。第九是相違因也。尤指
之可
答。十因中前八及第十九因。云前九是順。故
殘第九相違因。判第十是違歟。且十
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之解釋。此意也
  已知根次位
問。付三無漏根次立。且菩薩已知根。何位立
之耶 答。三心相見道第三心立之也爾也。
疏燈意也 付之。立已知根。在見道成滿
。第二心立已知根。何重修十六心相見
耶。是以今論釋未知當知根。云謂在見
道除後刹那。對法論述第十六心立已知根
況二乘已知根。既立第十六心。菩薩次位。例
爾耶。依之見大師解釋。第十六心立
知根者。那爛陀寺正法藏義也云云 如何
答。菩薩見道。以非安立正觀。如非安
立諦是正所觀。安立非正菩薩觀門。何於
已知根耶。是以約菩薩正觀。廢立三
之時。約三心相見道第三心。建已知根
也。凡有知。名未知根。知
已知根。而第三心已重觀二空理。是重觀
心。尤可已知根。十六心非正觀。誰立
知根*耶。是以見本疏文。義准。菩薩從
。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
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
此根。第二根攝云云 但除後刹那之文。返
此義證據也。兼明三乘故。不第十六心
而云除後刹那也。若菩薩已知根。同二乘
次位。第十六心者。設含三乘。同餘論
第十六心耶。以知。菩薩已知根。第三心
立故。異諸論除後刹那也。是以見義燈
。論文不何見道。最後刹那總相説
云云 對法論文。即述二乘已知根歟。或
轉小乘歟。或依二乘。或依他轉之義燈
會釋。分明也。大師解釋。慥不菩薩。不知。
若是述二乘已知根歟。縱雖菩薩。可
漸斷師意
  難云。菩薩觀門既廣。何以十六心。心不
正觀耶。例二乘唯觀生空。菩薩兼
。倶爲正觀。此二乘唯觀安立。菩薩
正觀。可安・非安立耶。故論云。此位
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倶學觀察。爲
當來二種見云云 安立若非菩薩正
者。爲安立見道。於加行位
耶。非安立諦是正所觀非如二乘唯觀安
立之文。對二乘唯觀安立。非安立不
正觀。菩薩非安立爲正觀。非二乘唯
安立爲言 仍非證也是一 次對法論等
文。既分明也。豈彼等説。全不菩薩已
知根耶。論除後刹那之詞。且指第十六
。何有別意是二 次論文且釋二乘
已知根。故疏釋云。前言三位皆二乘根
云云 何除後刹那之文。兼菩薩是三
次第二心。既知二空*畢。何至重觀第三
。強立已知根是四 次非正觀故。十
六心不已知根者。全不已知根
是五
今云。二空倶非安立。故生空雖二乘觀門
亦菩薩正所觀。十六心安立施設觀門
也。爲伏二乘慢心。爲就諸乘佛法
兼修之也。實非所觀。是以所修十六
心。或名見道。如瑜伽説。或名修道。如
揚論。若菩薩正觀&MT06279;見道分齊者。何有
修不定義耶。義燈餘處。會瑜伽顯揚相
二釋。初釋意云。於菩薩見修不定
也。出觀重修故名修道。縁眞見所縁故。
見道也。後釋意云。付菩薩修道
二乘見道也。對法抄又有二釋。初
釋十六心爲見道。後釋菩薩不相見
十六心也*云云 即如次當燈二釋
也。次前言三位皆二乘根之釋如下
問答
次未知。
正知。已知。各別也。第二心。正知二空。第
三心正知*畢重知。是已知也。例如將得・
正得・已得也。初二心雖正知。非已知。故
類屬未知。未知之終故。次第十六心。攝
已知根也。正觀心立始已知根以來故。
已知根尚有尋習
。追可
問。一心眞見道師意。可菩薩修十六心
相見道耶 兩方。若修者。十六心二乘所觀
也。菩薩寧爲正觀耶。依之見本疏義燈
除後刹那文。菩薩除第三心。名已知
*故云云 若以十六心。爲菩薩所觀者。豈
第三心立已知根耶。是以大師有處。十六
心唯二乘所觀。非菩薩觀門云云 若依
修者。見論下卷。明菩薩見道。廣出一心・
三心・十六心。以知。安・非安立。倶菩薩所觀
云事。是以宗家處處中。菩薩觀門出之如何」
答。一心眞見道師。以三心相見道。十六
心相見道 爲伏二乘就佛法。雖
之。非菩薩正觀。故雖十六心。爲正觀門
分齊。不之也。不已知根。即依此義
也。下第九卷見道者。或合漸斷師。或傍
二乘。或付菩薩。述見道之義邊也。
但對法抄云或十六心觀唯二乘相非菩薩
者。是第二釋也。此菩薩全不十六心
觀門之一釋也燈第七。對法抄七二釋。
閑向文可
  隨他相説
問。對法論中第十六心立已知根云云 淄洲
大師。何釋之耶 答。燈云。或依二乘。或依
他轉云云 進云。總十六心。隨他相説*云云
 付之。所取能取十六心。諸部小乘不
之。約此立已知根。豈小乘意耶。依之淄洲
大師餘處中。雜集論總十六心。是大乘心也
云云何況見彼論文。已知根者。從第十六
見道心刹那已上*云云第十。已屬
見道。豈薩婆多義耶
答。誠總十六心。但大乘ノミ之。諸部小乘中
之。此乃愚法不修。不愚法類作之故。
但燈意隨小乘三無漏根性相。明大乘中所
説總十六心。立三無漏根之義也。不
是小乘義。如六因性相。源出小乘。判爲
隨轉之説所説之義偏在大乘此義勢常事
也。如勝義
無記
  縁智已周
問。大乘意。不愚法二乘。修所取能取十六
云云 爾者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如何分
別之耶 進云。淄洲大師釋此事。前十四心
未知根。後二心已根*云云之。道類智
忍。非重觀心。何立已知根耶。彼三心相見
道第二心。非重縁故。不已知根。例是可
爾。況第十五心。立已知根云事。瑜伽等中。
全不見耶。依之大師所釋中。唯第十六心
已知根見タリ如何可承耶
答。任疑難旨。設雖所取能取十六心。第十
六心已知根也。今論除後刹那之文。廣
諸已知根。若第十五心已知根者。何
最後刹那耶。又瑜伽。對法等中。更不
第十五心立已知根。寧非大奇耶。但至
者。正見前後。小乘至第十六心。無
知。故已知根攝。若大乘心。道類智忍縁
已周。故與有部異也。有部第十五心ニハ
上界擇滅無爲故。縁四諦理。第十六心窮スルカ
故。然大乘第十五心ニハ智已窮。第十六心
重縁故。立已知根也。故云道類智忍縁智
已周者。近顯有部之義。遠釋第十六心
重縁之旨也。非第十五心縁智周故。即
已知根
  尋云。燈文相。全不此義。上云若大乘
説總十六心通縁理智道類智忍縁智已周
與有部別者。顯第十五心立已知根。次
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
他轉*者。會諸教第十六心立已知根

答。故第十六等者。顯對法文非菩薩
三無漏根也。非十六心立已知根
對法等
  此義僧都御房一義也。頗不燈趣歟。此事極
不審也。追可
皆二乘根
問。論中於未知當知根三位。爾者爲
二乘根。將如何 疏云。前言三位。皆二乘
云云之。論文所説。其義不二乘
何所以。不菩薩*耶。是以案本疏上
。釋體位有三種文。判有五種。述資糧
。此謂大乘者。入以去。小乘亦爾云云
之釋除後刹那。三心相見道第三心
菩薩已知根云云 若爾*者上所明三位。
二乘云事不明。如何可云耶
答。未知當知根三位。限二乘云事。源見
。上擧三位*畢。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云云
既別明菩薩根。定知。上文除菩薩也。何況
論中明二十二根。依大論而見彼文
未知根。有前後二文。上於三根。明漏無
漏及界繋等義末文菩薩三根。答
勝解行地建立初根等。別明菩薩。明知。上三
位。唯是二乘也云事。今論文專守瑜伽論説
也。疏主探此意。前言三位皆二乘根釋也。
但上三位。皆寄菩薩。次位釋之。雖文正不
説。疏主准釋其義也。是以釋除後刹那文
義准菩薩也。義准言。非文外釋

  難云。今論獨異諸論。除後刹那云云 是則
三乘。其位異故。不除道類智。兼
三乘已知根其位不同也。故燈云。論文不
何見道。最後刹那。總相説故*云云
爰知。實含三乘歟。次會前三無色有
二釋。倶付菩薩論耶。又餘處中。付
菩薩能遠資生根本位故之文。若此文
菩薩。會釋有何由
答。今論承瑜伽。三位*廢立。依二乘説。
菩薩亦有此三位也。是以除後刹那之
正説二乘根。以之令菩薩已知
根分位故。詞總含云除後刹那也。燈意
文正兼三乘已知根。爲菩薩
已知根。明二乘之文ヲモ煩總含説之也。次
違文者。子島上綱釋云。彼論文會
相違別義故。無失也云云 次能遠資生等
文。雖正説二乘。資糧之名。其義三乘可
同。故引會歟
  傍修得故
問。論中會前三無色有未知當知根之文
有勝見道傍修得故* 爾者大師何釋之耶
 答。見本疏文。總有三釋歟。初釋意云。見
道修以前所起三無色地世俗智種子。故隨
能修見道。亦名未知根。非正未知根體也。
第二釋菩薩無色界ニモ亦有無漏見道種子
第三釋先資糧位所若漏法爲未知
。故入見時所修。亦未知根體
末同第*三釋也。故文
云此依一義云云
 問。且付初釋明。見
大論文。於二十二根。分別三界之中。前三
無色。十一根可得信等五根意捨
命三無漏根也
非想ニハ八根
三無
漏根
*云云
 若俗智種子。名未知根者。豈非想地
之耶。況勘下文。初禪乃至無所有處地所
有諸根。通有漏無漏云云 若三無色地ニハ
俗智種子。爲未知根者。何云無漏耶。況
未知根根本位。唯無漏也。何取有漏俗智
耶。依之論中會大論非想地有八根。有
頂雖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云云此知。前三無色。實有明利三無漏
云事如何
答。本疏中釋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文。雖
多義。見可申初釋意也。菩薩見道前。修
得下三無色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前所
得世俗智種子。故對法論云。又於見道中
乃至 由出世智増上縁。長養彼種子。故
此智云云 是以以所修世俗智。隨
修見道。名未知當知根也。彼資糧加行二
道。雖無漏。資無漏故。立無漏根。俗智
種子。亦非レトモ無漏無漏。無漏所タルヲ
ケンニ無漏根。有何過耶。但十一根。通漏無
者。已隨能修見道。名無漏根故。相從云
無漏更有別義
本抄
次教中云根本位唯無漏
者。燈會之云。言無漏者。據現行説。據
未知當知説。非種子云云 據現行説
者。顯現行非種子也。據未知當説
者。根者。増上義勝者根。故據正爲
能資見道。云唯無漏也。初現種相對。後
勝劣對望也。次俗智名未知根者。非想俗
ヲモ此根云難者。非想地俗智闇昧
也。故不未知根體也。故疏云。有頂闇
昧。加行等不云云
  尋云
  或二乘位
問。本論中。下三無色有未知當知根云云
爾者依無漏未知根。如何會之耶 答。論
云。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爲法空。地前亦
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
云云之。二乘聖者迴心之後。地前無漏
觀心也。何爲未知當知根*耶。例彼有頂地
無漏遊觀ニシテ明利故。説之不三無
漏根。地前所起無漏。例亦可然耶。況起
地所攝先所得生空無漏者。即第三果以去
迴心人也。若爾*者所起無漏。既已知。具
二根也。何以彼爲菩薩未知根。三無漏*根
各別故。如何
答。迴心二乘地前位。起前所得九地所攝生
空無漏。順益大乘見道未知當根。彼即菩
薩未知根因故。相從攝菩薩未知根也。大論
前三無色有未知根。即由此義門也。但
有頂地例者。正見彼論文。有頂雖
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云云 非想地
明利想。故依彼地之無漏自闇昧也。故
三無漏根。重意云。諸無漏皆立ツレハ無漏根
有頂遊觀可爾。想微細不明了故。不
也。有頂雖有之雖言。返顯遊觀無漏
之意也。可無漏根之物有頂
之事痛釋スル也。次設雖二乘已知具知。未
法空已知根之前所起也。望大乘時。何
未知根
  既名菩薩
問。付菩薩三無漏根。且二乘聖者。未迴心前
起無漏。可未知當知根耶 答。進云。
燈云。攝菩薩未知根云云之。迴心以前
起生空無漏。望菩薩其用。何以彼攝
未知根*耶。依之見論文。判或二乘位迴趣
意等。偏限已迴心類*耶如何
答。燈迴心以前既名菩薩文。有或本不同
或本ニハ迴心已去云云上下文其意。已
去之本。尤叶文起盡。但迴心以前之本ナリトモ。又
以無其意昔發大心已。退大乘行
人。迴心已前所起無漏。皆菩薩也。法花汝等
所行是菩薩道之説。指聲聞少行故。迴心
以前。既名菩薩。所起無漏。何非此根。法花
經云汝等所行是菩薩道據不定者皆是此根
之義燈定判。存
問。二乘聖者。起自乘修道之後。迴心向大
之人。先所起見道。可菩薩未知當知根
耶 兩方
  八根能入
問。付二十二根。入靜慮無色之義。且以
八根。入初靜慮云云 爾者指何等根。爲
耶 進云。義燈中。以信等五根及喜樂捨
三根八根也 今付之。意地樂。在第三
。何初靜慮能入根ラム之。已有意根。定可
之。況撲揚大師餘處中。破初禪十一根
可得ナリト者。除意加樂之有人義。若不
。恐無心王。有心所*取*云云 例是不
意根。同可此難耶。依之大師餘處中。信
等五根。意喜樂捨名八根云云 如何可

答。本論文僅云八根。委不其體。師資異
義。即起於此。仍二意倶可成申也。先義燈
意。初靜慮已有樂根。何不之能入根耶。
是以論中。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
身心云云 但至撲揚能破者。更非例。
彼汎明未至地法故。破若不意根。豈
心所。無心王也。此明能入根故。不トモ
意根。無。其所以者意根通在
。始不之。今明地地相替レハ能入之
故。不意根也。次瑜伽抄心者。意地
樂受。在第三禪。初二禪以喜受樂。雖
樂根。微劣故不之。故除樂取意根
也。意根*者雖諸地。必可之也。師資
存。各有深意。互不相違。可答申也」
瑜伽論五十七云。問。幾根入初靜慮答。
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入。如初靜慮
第二定亦爾。第三亦八。然非即彼。第四靜慮
及無色定トニハ七根ヲ以能入。後三リハ能入。
リハ能*云云
  八根ヲ以初靜慮者其八根者何第二靜慮
燈云。初言八者。即總相説。謂信等五。樂。喜。
捨。根*云云
抄云。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根本方便トヲ
合説也*云云
  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何耶
燈云。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約
能入彼説。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
云云
抄云三禪八ナリ喜樂ニセリ云云
  義燈意。八體初二禪也。但云
彼即彼者。下地喜根爲依。入第三定。喜
根非即第三禪地法故。云即彼也。略
纂八數雖同。其中體與前別。除喜取
故。第四靜慮及無色定トニ七根ヲ以能入者。何
等耶
燈意云。七根者。前地八根中除喜。又下樂爲
依。入第四定故。云七根無色定七根
事如下問答
抄意云。前八根中。除樂根。信等五及意捨
七根
  一分能入
問。瑜伽論中。明初靜慮能入根後三一分能
入。一分不能入云云 爾者後三根者。指三無
漏根歟 答。准本疏意者。三無漏根。義燈
意者。可喜樂捨三根
問。付義燈釋明。二十二根中。以三無漏
。爲其最後。以知。指三無漏根。言後三根
也。況亙四禪四無色。有後三根言。豈以
樂受。入無色定*耶。依之大師處處中。三無
漏根也云云如何 答。凡解後三一分能入
一分不能入之文。諸師所述各別也。若泰法
意。以三無漏根。云後三。瑜伽略纂等。
此意也。若景法師意ナラハ者。以八根中後三
喜樂捨。云後三也。義燈解釋。即*依此釋
仍可二意也。大師解釋。其意如疑難之
。大論意廣於二十二根。判靜慮無色
之義。不狹於八根其義。但一分者。凡
聖相對論之。故見抄文。言不能者。謂異生
不能云云 次義燈意後三者。於能入根中。取
喜樂捨。爲後三也。一分能入者。利根超果
及入大乘人。得根本定故。依根本定喜樂
初靜慮也。鈍根惠解脱羅漢。不根本
故。但依未至捨根。不喜樂也。捨根本
鈍二類。倶依雖其差別。八根中對信等
五根。樂喜捨三根一*廢立&MT06279;後三也。實
入不入。約喜樂判歟。但第四定及無色
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者。第四定於
樂捨。談一分能入不能入義。後三者。信等五
根之外云後三故。雖無喜根。云後三也。
無色定。若依燈初釋者。於無色定。無
分能入等差別也。論合第四靜慮爾也。
七根中無色ニハ六根也。若依或據
者。無色定依樂根故。亦有差別也。
又任或通種現非唯約現之釋者。依種子
。判入不入差別伽抄意也。義燈其
外加一別義也。非
本者
今云。五十七卷次上文。明未至地。有一問
云。若依未至定。修現觀人。得果時。
初靜慮喜根現前耶。答之。若利根人。現起非
云云 取意 知。一分能入不能入之文。可
利鈍也。加之次下問答得果根。出三無
漏根。故能入根。不之也。若准上下
者。義燈釋可正歟 又如略纂等者。於
無色定。焉有未知根能入之義耶。猶不
後三。仍以之不大師解釋勝之所

  七根能入
問。瑜伽論中。第四靜慮及無色定。以七根
云云 爾者可樂根無色定
答。准略纂釋。不樂根。若准燈意。可
二意也 兩方。若以樂根無色者。樂根
既得第四禪之時離*畢。何爲無色能入根
耶。若約超定之人。取樂根者。八地已上及
獨覺聖者。超多地故。以喜根
色定。豈非八根耶。若之不樂根者。
何爲七根數。自本不意根故如何
問題荒量也。如此疑難
者。付義燈意。可
答。義燈釋此事云。第四靜慮及無色定トニ
根能入トイハ樂爲依入第四定。非無色定ニモ
亦樂爲依。或據トニ一顯餘*云云
釋第四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者。第四定ノミ
依。故七根也。無色定除樂六根也。第
四禪七根及無色六根トヲ合説七根能入
爲言 第二釋意。第四定無色定倶七根能入
也。依七根第四定者。第三禪ヨリ隣次&MT06279;
第四定也。又依七根無色。自第
三定。超得無色定之類也。合今此隣超。云
七根能入也。擧一顯餘者。擧第三定
無色定之一類。顯第二定等ヨリ超入無色
時。以喜根依之類也。仍疑難皆義燈兼
之。無隣超之義。
是愚案也
  而不明利
問。以有頂地無漏。可三無漏根耶 爾
也 付之。立根名者。依増上義。而有頂地
無漏。明利。何攝三無漏根耶。依之今
論云而不明利非後三根。本論述非想地有
八根如何
答。義燈作二釋。以非想地無漏三無漏
之義。爲正義。凡三無漏根ニハ諸無漏。有
頂地無漏。何非三根體耶。依之今論中。始
見道最後刹那。乃至金剛喩定。所有信
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云云 見道以後
無漏。無三無漏根。非想地無漏。尤可
之。但至瑜伽論非想八根之文者。今論
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之文即
彼文也。意者雖有頂地三根所攝遊
觀無漏。且依明利。不三無漏根體
爲言
  尋云。若爾大論。論既依明利之義
而何燈師設別所以。云隨他相説故無無
耶。又疏釋。雖遊觀。而不
。想微細故。非後三根云云 此文同
後釋耶 答。彼地無漏。不明利論意
小乘相。不無漏燈釋他相
之*心。則不明利故。論擧初。燈顯終歟。
疏初任論文爾也。即次下云然説彼
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遂許已知具知
也。或然説彼是以下。第二正釋歟。初釋同
燈後釋意也。以別抄此趣
疏云。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述曰。雖
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
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三根。以
明利故。不彼。非攝。若不攝者。三
無漏根無漏根盡也*云云
燈云。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
故不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
非想地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五根及
意。捨。命。無三無漏。何故爾耶。答。大乘
。雖無漏。隨他相説。故無無漏或彼
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體。若爾何故此論
後云見道後。所有信等無漏九根。一切
皆是後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爲云云
別抄云
有人云。如此料簡者。有頂地遊觀無漏。既
爲三無漏根體云事。論意也。若爾何三無
色。有未知根之論義爲耶。更不

今云。彼付大論意之。故有頂既無無漏
根故。爲例難也。此大論文外。今一重委細
釋。有三無漏根故。尚彼論義時。以有頂地

  建久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又抄此帖了。
纔示義大綱。不及委談。爲見苦爲見苦。
願以此微善。迴向彼大果耳
 沙門良算 
論第七卷同學鈔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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