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First] [Prev+100] [Prev]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虞。答。既迴心已厭彼二乘。由如怨敵。誰肯更
取。故有經云。菩薩怖向二乘之中。如借命者
怖歸肆。如下廣引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目次

  所縁縁段
無法所縁縁
所縁縁第二縁
是帶己相
非諸有情
唯託心王
  増上縁段
已知根次位
前言三位等事
有勝見道
無色能入八根體
以有頂地無漏攝三
  無漏根歟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

  所縁縁段
  問。縁無法之時。可有所縁縁之義乎
論云。三所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
應所慮所託
疏云。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出
所縁縁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
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縁假。次或唯縁實。前師
即眼識縁長等。後師即不縁故。此但總言有
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
無體。不能發生能縁之識。故非是縁。縁者必
是依他無爲。可有力用發能縁識。名爲縁故。
即簡經部眼識縁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
彼有所縁義。而非是縁。以無體故。今此必是
有體方縁
論下文云。親所縁縁能縁皆有。離内所慮託
必不生故。疎所縁縁能縁或有。離外所慮託
亦得生故
疏云。前親所縁縁但是能縁之心皆有。離内
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
中。若縁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縁縁能縁之法
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
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要云。所縁縁必縁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
縁無生心故。應會彼
明詮記云。文所縁縁必有○生心者。如論云。
親所縁縁○必不生故也。難意云。既必其有
影像相分。何故五十二云縁無生心耶。文應
彼彼者。答意云。諸論中縁有生心者。據親所
縁縁也。由影像相分必當心現故。諸論中縁
無生心者。據疎所縁也 本質境或無故。如執
實我。無本質境。問。如縁離蘊計我亦五蘊影
像。何故云縁無生心耶。答。本質無法故。設
雖五蘊影現。然從質云無法耳。即疏云餘樞
要也
論二云。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
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縁
縁。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疏云。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述曰。釋外法無
縁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縁也。相當情現。如
第二月。不遮所縁
燈三云。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假法
及無皆不成縁。大乘第六縁兎角等。此相分
假。得成縁不。若許成縁。何故破他。若不成
縁。豈無親所縁縁耶。答。小乘等執識外之法。
假實皆無。非所縁縁。故前破之。大乘所縁
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名實成所縁縁
問。若無體法雖無縁義。得有所縁者。何故前
第一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
所縁。答。五識不能縁細境故。説非所縁。不障
第六縁無變相成所縁義。若爾。何故觀所縁
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答。意破所
縁。設縱縁義。無實體法望六識皆不成縁以上
裏書
祕一云有義。軌唯有法○詳曰。若從其勝。軌
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若爾。云何縁
用必實。答。據生識體。縁必有體。若行解起。
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
縁用實者指上書
第二卷論文也
燈五云。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縁。縁實根亦實。
意識六二縁。縁假根亦假○答云。根法是所
依。意倶非得假。又釋。親相是縁生。質無亦是
實。同五六二縁。所依根不假外。又難云。經説
六二縁。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縁。境假應不
起。答。所縁勢疎遠。設假識得生。所依勝増
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現實應
 此小宗難大乘
六二縁證也
唯識義私記第一云樂師寺恩訓
上徳御傳也
○影相龜毛從
能縁同種生故。此依他相分。故名有法 本質
龜毛體性都無。故名無法也○名教名本質
龜毛。心中現龜毛。名影像龜毛也○問。就本
質龜毛。以名教爲本質云。既有本質。所以可
云有法。何名無法。答。以名教爲本質之時。一
無無本質物。今意無名之下所自實故。名無
法也
又云。問。無法生物解者。何論云縁用必依實
有體故。答。彼於生識體縁云實有體故。今無
法生物解者。約生行解縁云也。問。云何云生
識體縁・生行解縁。答。且對杌迷鬼心。必杌有
體法爲所縁縁而起。無杌有體法心非獨起
物也。所以云杌望迷情生識體縁也。彼執杌
起心。迷杌執鬼也。其鬼體都無。迷心被念故。
彼被念鬼云生行解縁也
  問。所縁縁第二縁字表有體歟
疏云。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則
明非所執○方縁文 如上
又次下云○爲解此疑故。次説言所慮所託。
所慮即前所縁義。所託者即前縁義。設此爲
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爲縁。如和合假等
同二本云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述曰。顯具
所縁・縁義。若縁本質有法無法。心内影像定
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縁義。然心
起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縁
演祕第四云倶有依
之處
疏前相亦然至亦爲所縁
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縁縁。前相體有。
名之爲縁。識帶彼相。成所縁義。故觀所縁論
云。所縁縁者。謂能縁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縁託彼而生
疏二末・燈三如上
觀所縁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爲縁。相於心
中現名爲所縁 可見
正文
法相燈明記云沙門漸安
集本師義
無上正法東流已來。
所經歳數。假令自佛入滅壬申。至弘仁六年。
都合一千四百三十歳一云一千七
百六十七歳
吾朝佛法流
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
歳。合二百六十八歳。其中間元興・興福二寺
先徳。諍法相義。已逕年數于今不息。今勘二
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内明十義。因明
六義○一所縁縁者。重云縁者。或云。有體能
生心名縁。相於心中現爲所縁。配此二義重
有縁縁字云云階云。重云縁者。是四縁之一縁
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縁論測師疏云。所
縁縁者。則四縁中是境界縁。故毘婆沙名境
界縁。部執論名所了縁。雜心論但言縁縁。問。
若爾。何故觀所縁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爲
縁。相於心中現名爲所縁耶。答。是於所縁縁
有二義也。不配縁縁二字。故測疏云。然釋二
義諸論不同。若依此論相於心現名所縁。能
生識故名縁。是即當此説帶彼相及有體生
識義。唯識第七卷。於所慮所託釋所縁縁
理趣分疏中云。經曰。因縁空寂乃至是菩薩
句義。賛曰。親能辨體。生長諸法。名之爲因。
以因爲縁。故曰因縁。縁謂縁藉。四縁通稱。即
除佛果。因位七識見相分等能熏種者。名曰
因縁○所縁縁者。境有體法能生四等。名之
爲縁。心等之上帶彼境相。説所取境。名爲所
縁。具二支義。有所簡別。増上縁者。是威勢
義。與彼威勢令生等故
  問。正智縁如之位可有是帶己相之義

問。變親相分之時可有狹帶之義乎
論云如上
疏云○是帶己相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
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眞如
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造制惡見論。
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狹帶義。相者
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狹帶眞如之
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狹
帶彼所縁之色以爲境相者。是所縁故。若相
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
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縁縁故。相者
相分義。或體相義。眞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
裏書。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
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似所縁
之相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
祕云。疏親所縁者○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
見分帶相。名帶己相。疏此疎中○本質之相
等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今又解者。帶
有二義。一帶者狹帶親附是義。能縁親附所
縁之境而不相離。名爲狹帶○二帶者似也。
能縁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離。名
爲帶似
疏二本云如上書帶是狹帶逼附之義。由具二
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縁眞如時。無有似境
相。而知狹帶。眞如體起。名所縁縁。如自證分
  問。論中雖第八所變必有本質義。非諸
有情種皆等故云云通漏無漏種子難之

問○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縁縁。隨業因
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疎所縁縁。要杖他
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説倶不應理。自他身
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爲自質故破初師自種
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爲此不應理故。非諸有
情種皆等故破第
二師
應説此品疎所縁縁一切位
中有無不定文 申正義
疏云。論有義二説至爲自貪故。述曰。第三説。
前二師倶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
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
二卷説○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述曰。難
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爲
此種。不應道理。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
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
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小不變故。若彼救
言。等者相縁。不等者不縁。何故不許第八可
受用者縁。不可用者不縁。此中且以種子爲
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疏云。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述曰。第一師
説。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因力
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縁縁。疎所縁縁必強
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
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論有義亦
定至自方變故。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疏所縁
縁。亦親所縁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爲本質。
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
爲本質。望他即爲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云云
私書入之
裏書
燈云。所縁縁中。第二師説。第八相分皆杖質
生。第三師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隽法
師云。因位第八不縁無漏。雖五姓別。非可爲
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得爲
縁。雖五姓殊。何妨得慮。且爲一解。長養色等
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爲縁。無漏種子有
無。無體不得所慮。又種多少不唯無漏。於
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得爲難。正解
如本。西明解云。第三師難第二師言。應無凡
聖等異。此難非理。因八不縁無漏種故。又復
前師但云第八影必須杖質。非自無種必須
變化。若以他有即例爲質。應眼等起所有色
等恒具彼影。必杖質故。既眼等起或唯縁青
等。故約自相必須杖他。非他所有皆須爲質
故。今此難約自所變有多種子。所對有情非
必相似。今准難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縁無
漏種。或有有情無無漏種。若准此説。因相無
質。若云依有爲質無者不杖。何故不許於己
有用杖彼質變。於自無用但自親縁即不杖
質。然西明云。護法依自八變有用。以難於他
者。亦不應理。彼師亦許有用變故。前第二卷
變自他根。倶許有用。非無用變。又難變器亦
取有用。非是許有無用亦變
祕云。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問。設種不等
變之何失。答。他種爲質。自種爲影。若有多
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
應亦青質而相是黄種種之過。又變他種 應
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縁聖無漏。凡應
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縁凡之種。應還成
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縁無漏若爾。凡可
無違。聖縁有漏成惑種過問。佛縁凡夫不成
於凡。二乘縁凡何令起惑。答。有漏第八變即
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
西明疏云。自種於他至不應理故者。自下二
因破第二師。此即初失。本所變者爲欲受用。
他種無用。何須變耶。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
謂諸有情由種子力。凡聖等異。五姓等別。若
諸有情縁他種者。一切有情展轉相縁。所有
種子等應無別。既爾。應無凡聖等異。便成大
失。問。設許種等。此有何失。如圓鏡智縁一
切種。而無失故。解云。護法將自宗理難他所
立。謂染第八因縁變故。所變境必有實用。若
縁他種。應有實用若爾。凡聖等應無差別。離
欲聖者縁他下地煩惱種子故。問。前第二云。
護法正宗不變他根。如何此説自他身土可
有受用。解云。此云身者。但説依處以自他根
非互用故
  問。第八相應五數心所以心王所變可
爲疎所縁縁乎
論云如上
疏云。論應説此品至有無不定。述曰。此言品
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縁縁。若因若
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
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
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
能縁無爲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
唯託心王所變爲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
果五數雖縁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爲質。自
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説。心所
不爾
義蘊四云。疏佛果五數至自無力故等者。此
義難詳。且無漏智親證眞如。豈託心王所變
爲質。又圓鏡智能現一切身土智影。豈不能
自變去來等相。何安託心王耶。又無漏位智
強識劣。如何心所自無力耶。由此與因定不
相似。疏定與因相似者。且約縁種等。託心王
所變爲質。非謂一切云云
顯幽抄五末云。論應説此品疎所縁縁一切
位中有無不定者。解云○今言不定者。唯約
第八心王説。若説心所。定託心王所變境爲
質也
疏三末云。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縁既
相似。故名爲等
對法抄四云。其本識中。心王相分與心所相
分爲因。非心所相分與心王相分爲因。不杖
質故
伽鈔十三云。論解第八倶五法者○又此五
法縁境。爲縁第八之境。爲別爲境縁。問曰。何
失。若縁本質境。境何不同一行相。若別縁
者。如五根既。本識等六境所變爲六五根。而
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好。如實義者。倶縁第
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縁不同一行
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爲領納。想爲取
像等。見有別故。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
論八云。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増上。諸相
應法所杖質同。不相縁故
疏云。倶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
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増上縁。見分相分
一切皆然。不相縁故
論又云。或依見分説不相縁。依相分説有相
縁義。謂諸相分互爲質起。如識中種爲觸等
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
縁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疏云。論或依見分至爲觸等相質。述曰。此第
二釋。亦許相縁。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説不
相縁。無縁倶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
爾。若依相分有相縁義。謂諸相分互爲本質
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爲同時五所
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論不爾無色彼應
無境故。述曰○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縁分
爲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
有本質。如第六識縁虚空時。以何爲質第八
心王不託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説。一切心
必託本質方生。如縁虚空。託名爲本質第八
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爲本質起。名同
所縁。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述曰○此義
應思同一所縁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
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
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顯幽抄云。初師即護法弟子智同二師陳那
菩薩云云
顯幽抄五云。問。此二師何勝何劣耶。答曰。前
師不許心所縁心王相分爲質者。有此小過
也。第二師許心心所互託爲質者。即有四過。
即第八識變心所相爲境者。即質假影質過。
二者影像有一本質者六過。三者第八心王
所變三境有本質過。四者定許一切心生皆
有本質過。即第二師義不正。即違教過。瑜伽
等文第八識疎所縁縁不定也。今此第二師
意者定有質也。小分正第一師多正。少分不
正。即第二師一切心生定有本質者。即乖於
唯識道理。即一切皆是唯識所變。不必定有
本質也。第一師爲善也
新羅因法師記云。若約下第八卷心王心所
互相縁義。亦可帶質。然今約不許相縁義○
既云相應心心所互不縁相分。第八心所何
得縁心王相分爲本質。即是獨影。有云。心王
不縁心所相爲質。心所縁心王相爲質。良此
義在第七疏。然違第八文及疏。可見前後疏
文相違。然以第八可爲正。論文及疏並分明
故。然第七疏意。以第八爲所依根本。而心所
方變境。約此義説名爲質。非謂縁爲質
芳野記中神識載此記全文見
當卷義蘊・太抄・義翼可見之
燈七云。如佛地論云。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
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者。據親能生實身
土影。相應智等杖彼變故。非持種故。但説淨
識。不説心所。若據質相假實合説。通諸心所
亦能現生諸相分影
疏三本云。然行相有二○出集量文
祕云。疏然唯初解等者○疏顛倒也 已上兩
文可見
  増上縁段
  問。付三無漏根次位。菩薩已知根何位
立之耶
問。大乘意於愚法二乘所修總作十六
心。何心立已知根耶
問。對法論中第十六心立已知根云云
洲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
在見道除後刹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始
從見道最後刹那。乃至金剛喩定。所有信等
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體謂體
性。位謂五位。體位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
者。五十七云。幾不繋。答。後三・九小分。三
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
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見
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
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
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心無所未知
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縁前心。其第十五心
已縁前心遍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
乘證無爲故。唯取十五心爲此根也。問此相
見道在眞見道後 眞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
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
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
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
方始建立。非眞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
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准。菩薩從眞
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
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
根。第二根攝
又云。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説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
燈云。論除後刹那等。本釋義准。菩薩三心相
見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屬第二根。論文
不簡除何見道最後刹那。總相説故。或依雜
集總十六心。隨他相説。雜集第九云。未知攝
見。已知攝修。具攝無學。以薩婆多第十六心
判屬修道故是隨他。或一刹那少故。隱之從
多説修。又由小乘説。十六心縁於四諦。至第
十六。無所未知。故已知攝。若大乘説。總十六
心通縁理智。道類智忍縁智已周。與有部別。
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轉。
今據瑜伽唯識第九。菩薩相見復有三心。以
法前眞無間解脱。別總建立。初二別觀。第三
合法。即是重觀。二十六心皆云法眞見道無
間解脱。故亦重觀。非未當知可當知故。又雜
集第十云。如是十根先未知眞。爲欲得知。修
習轉故。名未知當知根。二心正知。故第三
心即屬第二。雖是見道屬第二根。然要集云。
菩薩不觀二十六心。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
已知根。然無文簡二十六心。又若唯觀眞智
十六可如所説。上下四諦十六如何。又瑜伽
等云。初無相從世第一無間而生。三心十六
但云從此。不可即説眞相同時。由此道理。眞
後三心及二十六。皆名相見。准此意説。不計
本釋三心第三屬第二根。復云無相從世第
一法無間而生者。謂本師許眞相同時義説
前後今謂不然。三心見道。瑜伽五十五亦云。
從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而生。此論亦會。諸
相見道依眞假説世第一法無間而生。非唯
無相。又二十六皆是重縁。何者。二十六心
倶法眞見。即三心後重觀法彼何非已知。若
約觀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應名
當知。若云論説除後刹那者論亦説云無所
未知。即屬第二。故知雜集説前十五爲未知
者。隨他相説如説已知即攝修道據自大乘。
第十六心雖已知根。是見道故。故知諸説義
意各別。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別
疏云九末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述曰。下解相
○論一觀非安立諦○述曰○此初汎説爲相
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説
三心縁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
三心故○論法眞見道○述曰○此師以三心
十六心等倶相見道。唯縁非安立安立別故
○論二縁安立諦○述曰。第二解十六心○
論二者依觀○述曰○顯揚十七○然彼文説
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説見
道。顯揚説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説。從
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但從三心非安立
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
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論斷見所斷
○述曰○此上皆爲觀心純熟。爲有情説令
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私書入之
裏書
燈七云。論二縁安立諦等○問。准瑜伽等。上
下十六在相見道。何故顯揚十七云。從此諦
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
智生。答。二解。一云。瑜伽等據重法前眞見道
智。無相有相二智所行倶各創得。故有相智
名相見道。又據不出觀即入有相行智。倶名
見道。顯揚約其眞相別起相見在後更重修
故。名爲修道。若據重縁眞見所縁。亦屬見道。
又解。瑜伽據不出觀初作之者。判在見道。顯
揚據出觀後重作之者。名爲修道。非於修道
不作諦觀。故顯揚云。如是現觀智。若聲聞
等所得。爲對治欲色無色三界雜染。若菩薩
所得。爲對治十種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現觀。
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二釋任取云云 私書
入之
別抄云。問。大乘中十五心已知諸道遍。何須
更至十六心方已知根。解云。雖縁已遍。未印
定故。不同小乘證無爲故云云
伽抄十五云。論云於勝解地立初根等者。此
亦二説。一者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
行。名未知當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喩
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眞如義故。未知遍滿
眞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以未重知名未
知當知故。今此文爲正。入見道已去名已知
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定未
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又解云。其實初根見
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第十五心前皆是。今
説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云勝解行地。亦無
違。此并正法藏解
對法抄七云○又爲十六心者。一菩薩相觀
亦放前眞。前眞之中分義用異。無間解。皆縁
相分生返照自體。名自證分。故相見道法忍
法智學前二道。類忍類智學自證分。但縁前
心類智雖縁忍生。可以擬學。解脱道之自證
類忍准知學無間道心自證。又二乘之人加
行作十六心觀。其入眞觀亦唯生空一心。彼
相觀中亦放加行。學眞觀者已前説。亦以眞
觀難説。但説相觀之心。假説爲眞○十六觀
雖二乘相爲非菩薩作
對法論十三云○預流果補特伽羅者。謂住
見道第十六心刹那位。即此見道。亦名入正
性決定。亦名此觀現
同論九云。道者謂三無漏根。由此能攝初中
究竟一切道故。未知欲知根攝方便及見道。
已知根攝修道。具知根攝究竟道
同論十云。三根者。謂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
知根。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
道十五心刹那中所有諸根○已知根者。從
第十六見道刹那以上。於一切有學道中所
有諸根○具知根者。謂於無學道所有諸根
  初二根者。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十根爲體。
具知根。除憂餘九根爲體
十卷私記九云。問。若約菩薩見道第三心已
知根攝者。從此後起十六心。皆可名已知根。
何故前十五心名未知根。答。約所縁境。安立
諦非安立諦異。三心縁非安立諦。十六心縁
安立諦。三心中前二心約非安立諦。有所未
知故。未知根攝。第三心無所未知故。已知
根攝也。十六心中前十五心安立諦之上有
所未知故。未知根攝也。第十六無心所未知
故。已知根攝○問。若爾。見道中可有未知
根。已知根亦未知根。准疏可爾。此難可思之。
問。除後刹那者。三心相見及二十六心相見
道中。約何相見道云除後刹那。答。唯識論總
相云除後刹那。不簡何相見道。然文三心之
中除第三心故云除後刹那也。十六心中除
第十六心故云除後刹那也。問。二十六中。約
何十六云除後刹那。答。疏文不明説 可勘
燈文
及調度
文云云
燈第七・顯揚論十七如第九
卷文集
  問。論中於未知當知根出三位。爾者
但明二乘根歟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
在見道○二加行位○三資糧位○前三無色
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
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
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
根。但説地前。以時促故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如上
燈云如上
疏次下云。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述曰。此
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
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
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
外道於諦生疑故
又云。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述曰。謂有菩
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得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
得根名。説彼爲有○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
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又解。
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増畢
竟不起○或説。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
即菩薩解脱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説。二乘
人劫數近故。不可説有彼解脱分
又云。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述曰。前言三
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説。菩薩三根於勝
解脱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
三。爲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説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説
疏九末云。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爲號。菩提
因之初位。資益己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
○然前第七末増上縁中。解資糧位。亦有未
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
者隣近爲名。此説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伽論五十七云。問。諸菩薩未知欲知等三根
云何建立。答。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於清淨
増上意樂地等立第二根。於如來他立第三
  上抄第十者釋此文也
子嶋本論裏書云。私問。疏云。若言三位皆二
乘根云云若爾。如何釋前三無色文有四釋中。
三釋約菩薩釋。答。彼論文會相違別義故無
失也
  問。論云有勝見道傍修得故云云大師
何釋之耶
問。疏中釋○之論文作多釋。第一解意
限云傍修發心已去俗智種子歟
論云如上
疏云。論前三無色至傍得故。述曰○如上全文
可見之
義演云。疏謂有菩薩先曾異生位○今有二
解。一云。即是菩薩從無始已來。數數修習得
彼四禪八定也。即得彼下三無色定也。今不
取此解。二云。即在資糧加行位。亦數數修習
得四禪八定也○然此定順無漏故○取第二
解爲勝云云
同下文云。疏或説既許善法已去名此根者
○若欲色二界順解脱分善名正解脱分。若
無色界中名助解脱分。非是正也。若前疏中
解。彼地此種法爾有故。約下三無色有世俗
智本有種子。今此疏中解。既許在順解脱分
菩薩生無色界。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即約熏
種子故云云
又云。菩薩在資糧位○時既長遠○經一大
阿僧祇劫。生下三無色地已。即新熏成世俗
智種子。名未知當知根。故下三無色有此根
○二乘人在順解脱分位。或經三生極遲六
十劫等。即得聖道時節既促○不生無色故。
於無色無二乘人順解脱分未知根也 
三釋
意也
燈云。論前三無色等者。本疏解云。彼無加
行。又曾未起現行無漏故。取異生無修得者。
名現觀邊。雖不現行。亦此根攝。修道得起。今
者又准六十九文。資糧加行見道亦増。修道
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際生起次第云。五
見貪等是染汚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爲欲
生起彼生起故。起無倒見。是善有漏世俗智
攝。乃至云。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爲
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
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爲
修。此則名爲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
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脱。此文通説三
乘倶起故。次下文云。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
流果。故知大乘於見道前解脱分位。起無色
善。亦生無色。故知資糧通修無色。入見傍
修。論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無
漏。准論後解。無色亦有三無漏根。五十七云
下三無色有十一根故。通漏無漏。准此大乘
不同有部入見道已更不現起。問。若於修道
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雜亂。答。不然。以位
別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見道種後亦生
修。不爾。修道從何種起。雖見種生。不名爲
見。彼修道位雖彼種生。不名善根。又本無漏
種在資糧加行。亦名彼道。雜集説爲道諦攝
故。皆許不雜故彼亦然。問。在根本位傍修世
俗。亦得名根本不。答。名根本何失。非無漏故
失。答。言無漏者。據現行説。據未知當知根
説。非約種子。要集云。世俗非無漏。不得名根
本者。亦應無色無見道。不得名根本。雖無見
道。説爲根本。雖有漏攝。相從名本。故亦無
疏九末云。前説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
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
善根。何故説修彼。六十九説。入見道時。如先
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
名爲修。此名諦現觀邊世俗智。出見道已生
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
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
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
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
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繋故。此依一義
伽論五十七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如空無邊處地。識無邊處地・無所有
處地。應知亦爾。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
得。答八。問。初靜慮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
當言無漏。答。當言二種。如初靜慮所攝諸根。
乃至無所有處地所攝諸根。當知亦爾。非想
非非想處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
五十九云。復次當説世俗智及出世無漏
智初中後際生起差別。諸世俗智初異生位。
起如先説五染汚見及與貪等相應邪智。是
染汚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爲欲生起彼對
治故。復起世俗信所攝受無顛倒見。是善有
漏世俗智攝。以此正見爲依止故。次起聞思
所成妙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
俗智攝。以此爲依。次順決擇分方便道中。由
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
俗智攝。以此爲依。次起見道方便決擇分倶
行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
世俗智攝。以此爲依。次起世第一法見見無
間道所攝正見。亦善有漏世俗智攝。如是名
爲初果異生地諸世俗智生起次第。又即以
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爲依止故。能入見道。
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
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爲修。此即名爲諦現
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
斷諸法解脱○始從學地乃至於此諸世俗
智。當知皆名中際俗智。於阿羅漢身所有一
切清淨無漏解脱。一切結縛煩惱盡智。無生
智。及餘一切神通等功徳所攝諸世俗智。皆
是後際世俗智攝
唯識義十卷私記云
  問。付依二十二根入靜慮無色之義。以
八根入初靜慮云云其八根者何等乎
付第四禪并無
色定七根體
問○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云云
後三根者何等乎
燈云。問。瑜伽五十七問云。幾根入初靜慮。答
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初言八者。即總
相説。謂信等五・樂喜捨根。後三一分能入。利
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鈍根惠脱阿羅
漢等。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約爲依能
入彼説。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入彼地。第四
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據樂爲依入第四
定。非無色定亦樂爲依。或據隣超。擧一顯餘。
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脱三不能
入。超取第三。獨覺菩提此等能入。或通現種。
非唯約現
周記云。燈即總相説至一分能入者。此意説。
雖總言八。如後三根。不要依而方得入。隨依
一一即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何根
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
彼不得根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
言八根。除樂取意而爲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云云又云。或據隣超等者。此意説云。若依隣
次。不伏樂根入第四定及無色。若超越者。此
即不滅餘皆准此
常騰記云。問○如上有一不能云云案基疏云。
八者即信等○以喜捨別云云泰法師云。初定
方便有捨根。根本有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
并有故。故言八根入。雖有樂根。微故不説。後
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夫不聽入。故云一分
能入一分不能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
除喜取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
謂信等五根・意捨。後三不定准前。泰同基説。
案燈文意。與基稍別。各擧一邊故不相違。景
法師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捨互
起故爲二。又加樂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以
上文説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脱。利人
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故。要取根本地喜。
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脱道不起根本地喜。
應解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説下三禪皆八
根入。無有進退。明知八根并取方便根。乃至
云云今案燈意云。後三一分不能者。八根之中
後三即樂喜捨。同景法師釋
常記云。文或據隣超等者。解云。若超越利人
第三禪樂爲依。超越第四禪。入無色定。三
受之中擧一顯餘。若從初二禪超入無色。喜
樂捨中隨一爲依。即入無色
疏云。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説。七根
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
蘊云。疏五十七説七根入無色者。信等五根
并意捨。言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者。謂
超初二果及倶解脱并菩薩等。此一類能以
三根入無色。餘次第得果及惠解脱等。此一
類不能三根入無色也此釋者依燈意
釋疏不叶文歟
五十七云。問。若補特伽羅依未至定修諦現
觀。彼得果時。起初靜慮。喜根現前。爲不起
耶。答。有一能起。有一不起。若有利根衆多善
本之所資助。彼能現起非餘問幾根入初靜
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如初靜
慮第二亦爾。第三亦八。然非即彼第四靜慮
及無色定。七根能入。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
同鈔十五云。論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一分
不能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根本方便
合説也。言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
故不説。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
樂有餘七。後三可知
  問。以有頂地無漏可攝三無漏根乎
論云。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
疏云。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彼是
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
不説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
漏根不盡也
燈云。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故
不言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非想
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及意捨命。無三無
漏。何故爾耶。答。准大乘宗。雖有無漏。隨他
相説故無無漏。或彼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
體若爾。何故此論復云。從見道後所有信等
無漏九根。一切皆是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
爲勝
別抄云。問 三根攝無漏盡不。解云。不盡。不
攝有頂暗昧遊觀故。又解。攝盡。非想無漏非
正根體。而方便故。得三根攝。不爾。三根攝法
不盡。後釋爲好
祕云○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
答八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
如此下釋 八者信等五
意捨命也
伽論五十七云如上有勝見
道之題處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目次

  十五依處
親者即近
聖言量
觀待因
遠望當現
若約能引
望初自果
引發因
滅法待因
尋伺地生起因
三性眞如
疏中脱略
太寛太狹
但是士用依處
清淨相違因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

  十五依處段
  問 燈中釋十因不増減出六對且親疎
遠近二對有差別乎
問。引發定異二因可通未閏種子耶
燈云。論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立爲十因者。問。
依處有十五。何故因但十而不増減。答。略頌
辨釋。頌曰。果於因違順。顯與及形待。親疎并
遠近。順別立十因。釋有六對。一違順對。分爲
二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違者相違。因能違諸
法不生等故○順者謂餘九因皆順生果。名
不相違因。二就順中分顯與對。顯者謂隨説
因。由言説故能顯諸法。非爲因生。與者謂同
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能生助與果
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對。離於二因。形謂形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