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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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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一目次

  第三意名不成證
假必依眞
  第六我不成證
由執我故
漏隨順體
  第三能變段
諸根互用重重
現在七八攝意識歟
佛果五塵新古合生方方
事智現業果化
三性倶轉
屬能縁心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一

  第三意名不成證
  問。大乘意爲許假法必依實法立之。將
如何
論云。又契經説。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
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
得成。既爾。如何説名爲意。若謂假説。理亦不
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疏云。經部宗言過去無體假説用者。難云。汝
之現在無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
似故。無有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
破衞世外道假依眞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
不然。據理而説。不依於眞方有似轉。經部
所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爲意。就彼宗
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説存自就他難。今者廢
己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眞實義中不依於
眞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眞似
別抄同之。義蘊・大抄・義演・肝心・任疏意可
見之
論二云。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
應無。謂假必依眞事似事共法而立○似謂
増益非實相。聲依増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説
假必依眞
疏二末云。論似謂増益至假必依眞。述曰。此
顯似事非眞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増益共相
依他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増益。此
通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
相之上要増爲有。隨情説相。非稱本境○能
詮之聲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説假法不依
眞起○今論所説假我法者。但隨妄情。非謂
別有眞論説於假也云云
文義記云○問。破外計假不依眞。今責假説
名有所依。豈不違前。答。基説○範云。前破
外道餘乘能詮能縁不依眞事。今約所縁假
實起。如不相應長短色等忿等心所。又
云。前就大乘自理。今就經部假名依實。又云。
前破識外假名依眞。今約識中有假依實。寂
云。前依假説唯依能似相見共相上立表有
所似眞與文同。今外人不立實意。所假無
故。能似無故。意名無依。疏意未悉。上文委爲
乖前後云。過去似現假説名意。皆是謬解。今
謂假不依者。前文所説已滅依止假立意名。
即此論文故。寂云。説不可爲依
論八云。此三性中幾假幾實○依他起性有
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説爲假有。心心
所色從生縁故。説爲假有。若無實法。假法亦
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
疏云。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
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
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説。
不應宣説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
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
無實物故。假立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
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即既可得。當知必
有依他起性○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
依眞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
假依實法。無實無假。答。彼計眞事即實等句
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法是徳。又眞事是法
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眞事。眞事無故。似
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
今於法共相方有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
體法。如青黄心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
應爲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
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
宜故。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
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
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非依妄情之
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云云
祕第二云。論亦非離此至爲假所依者○有
義○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
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
問。此即假説必依於眞。如何破他。答。雖依
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説假必依眞。若爾。外
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眞。亦不説言而稱眞故。
答汝之眞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
何得相例。詳曰○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
依眞。有相濫失。故今不依云云
疏一本云。論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述曰。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説我法相。雖
無於眞。方可假説。然依内識之所轉變。謂種
子識變爲現行。現行識變爲種子及見相分。
故名爲變。依此變而假施設爲我法相云云
唯識義十卷私記第二云○問。難意何。答。存
自就他難。約勝義爲難者。難吠世師也。癈亡
他難。約世俗爲難者。此經部師也。問。難經部
師。難者意何。答。依現思量立假思量。既無
正思量。依何可立假思量耶。意云。眞似者
正量也。事似者假思量也以上經部師義
訖疏立半説也
問。難吠
世師迦意何。答。大乘云。心外無實我實法。唯
似迷情念。有依他假我法。而吠世師迦云。有
眞火。是眞似。有似火赤面。是事似。此二相
似云共法也。此三相待立諸法。而大乘不立
眞似。依何可立假我法也。大乘云。眞似者。依
他圓成離言法性也。事似者。似迷情之念依
他假我法也。都無汝之所言實我法眞似。此
云存自就他難也。又眞勝義中。都無眞似事
似共法物。既離言慮。有何眞似事似耶。故是
約勝義也吠世師難第二卷半
説也○漢云勝論也
大乘云。眞似者。離
言法性也。事似者。似妄情之念依他假我假
法也。共法者後可見
之云云
  第六我不成證
  問。論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云云我者
何識相應我哉
論云。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内
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
亡相。故瑜伽説。染汚末那爲識依止。彼未滅
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脱。末那滅已。相縛解脱
疏云。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述曰。亡由無
也。相謂相状。雜染相状通三性也。由我執故。
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執我故。外行施等。
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倶心無我執者。如無
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云。謂我能
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縁
行相。非必外縁。二云。此我外縁。行相麁猛。
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擧由七生憎
明爲論。非實顯之。彼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
間斷。遍三性心。間難生故。此解爲勝。是相執
本故。第七不縁外境生故云云
燈云。論由執我故令六識中等者。疏有二解。
取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後釋爲
勝。由我執故不能亡相。云我能行施。豈第七
我縁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疏意。此第六我
由第七我爲所依止。行相増明。非云我施是
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七我。七地已前有
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伏。施等三輪何能
亡相故。言相縛有其兩種。一通一切相。由第
七我。二執三輪相。雖亦由第七。正説第六。然
攝大乘據所依止故。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非離無明我執隨遂。非離依止而有無明等。
若即説是第七我執。不能亡相。應云非離無
明我執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云非離無明
我執隨遂。非離依止故説所由。非説即是云云
蘊云。疏攝論云我能行施今有二解者。問初
解。既取第七我執。豈第七識作能施等三輪
相耶。問第二曰。若取第六我執云能行施者。
今此論意。由第七我意。令六識中所起施等
不能亡相。何故今説第六我耶。答初問曰。第
七我執實不作三輪之相。以此我見恒内縁
故。今外相轉義同於彼能行施也。且如第七
雖不能持己陵他。而内執我名爲我慢。故約
第七。理亦無違。答後難曰。第六識作我能行
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爲本。擧末顯本。亦不
違論。疏斷後勝。相行顯故。攝論意也。問。施
等善心寧有我執。答。間難生故云云
演云○問。此論與攝論別。答。此約第七我執。
説云由執我故施等不能亡相。攝論據第六
中我。説云行施等。各據義別。亦無違也云云
常記云。文疏有二解者。解云。本疏云○測存
初解。證曰。今詳二釋。我能行施即無性論。若
依後釋。不順彼論。彼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
○應正道理。若順此文。第七我執。問。若依
初釋。何故此云令六識中不能亡相。此言相
者。是我能施他所施等三輪之相。是第六相。
解云。一切有漏三性心等由相縛故。即有能
施所施等相。不了約等云不亡相。未必我執
立名不亡賢云。基詳違論三性心時。若如
詳。唯染時故。測詳爲勝。引瑜伽第縛等證不
亡相文非離無明我執隨逐等者。解云。其
一切時其執隨逐。若無恒行染意。不應恒時
我執隨逐。言非離無明我執隨逐者。以彼我
執證有無明。言非離依止而有無明者。以彼
無明證有所依心王體廓如是説
以上記文
云云
文義記・廓法師疏可見之
無性攝論一云。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
理。謂若不説有染汚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
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
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
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汚意定無所
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如説。如是
染汚意云云
別抄云
  問。瑜伽對法有漏多義何
且對法云漏自性故即煩
惱體
 漏相屬故與漏相
應。即
染汚心心所及漏所
依。即眼等五根
 漏所縛故謂有漏善法亦攝
六外境無記心
所隨故謂餘
地法
 漏隨順故順決
擇分
 漏種類故無學
諸薀」
瑜伽六十五説由五相。謂事故。隨眠故。相應
故。所縁故。生起故云云
已上依燈意抄之
  問。付對法論所説有漏多義。且漏隨
顯體何
燈云。且對法云○漏隨順者順決擇分。異地
不増。同地得増。容漏倶故。若無漏者非隨順
故。有漏之者雖増背有。然與漏倶。不爾。漏倶
非漏因故。或雖漏倶。而不増益。稱損力益能
轉故。然成有漏言増益者。據餘漏説云云
周記云。燈漏隨順決擇分者。問。何故不説順
解脱分。答。擧勝攝劣。應撿彼論。燈不爾漏倶
非漏因者。若爾不許與漏。如何得言是有漏
云云
常記云。文漏隨順者順決擇分等者。解云。對
法論云○順彼對治故。範法師云。煖等善根
爲見修惑種所隨。亦轉成有漏。外人難云。若
是有漏者。何故餘文受無漏故。答云。雖爲惑
種所隨。亦得無漏。以厭背三有。隨順見修能
對治道故。問。此煖等善根剋性。而説爲有漏
爲無漏。答。一向有漏。以體集諦故。問。若集
諦攝者。何故五十一云。阿頼耶識所攝持順
解脱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
因。答。彼五十一以能引發出世道及厭背後
有故。説不集諦因。論其體性能隨順後有身
語意妙行故。集諦所攝。問。若體是集諦。能
感異熟。何故攝論第八云○非異熟因○答。
彼約無漏種子。在加行位亦名加行
對法論三云。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爲煩
惱麁重所隨。然得建立爲無漏性。以背一切
有。順彼對治故云云
燈云。問。第七與六爲雜染依。増益於六。六識
如何増益第七。答。有二義。一者増長。二者不
損。若第六識發業感八爲彼依縁。得相續住
故名増益。起有漏時。設雖不能増長第七。而
不損害。亦名増益。非如無漏起必損彼不名
増長。亦如眠睡。雖於眼根不能増長。而不損
害。亦名長養。此亦應爾云云
  第三能變段
  問。諸根互用可通地前位耶
論云。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
説。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縁一切境。
但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論説如來五根一
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麁顯同類境説云云
疏云○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
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
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義。
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後得智引主
五識。於淨土中現神變事。何妨五識一一通
縁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或有別
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不絶。未殊勝故
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煩惱不行。純無漏起。
引生五識可得互縁。方名自在。論莊嚴論説
至同類境説。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薩品説。此
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
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依麁顯。二依同類。實
縁一切皆無障礙云云
祕云。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佛地論中
義有本別。擧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肝心引祕全文了云○案云。或即初地或入
八地者。擧佛地論本別二義。准彼論意。本義
有二。一者或從初地即名自在。二者或成佛
時方名自在。別義亦二。一者。上次疏云然有
別義至所引生故是也。二者。上次疏云或有
別義至方名自在是也。今此云或即初地者。
擧初本義。或入八地者。擧後別義。次云此是
本義者。取第二本義。即上疏云或成佛時成
所識彼方起故云云
太云○然此疏中二釋。或初地或八地。皆是
三藏法師釋也。故云此是本義云云
論四云。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
互用云云
疏四本云。此有二説。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
五識故。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
任運。此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謂佛
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根互
云云
論四云。法花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徳。凡
夫未得無漏。五根中得互用。有二解。一諸根
互用云云
學記云。言若得自在者。測基云二解。一云。地
上後得智引故。一云。八地惑不行故。詳取初
解。法花論云地前亦得根互用故。地前經力。
地上自力云云
法花論云。六根清淨者。謂凡夫人以經力故。
得勝根用。未入初地菩薩聖位。應知如經以
父母所生清淨肉眼。見於三千大千世界。如
是等。又六根清淨於一一根中悉能具足。見
色聞聲。辨香別味。覺觸知法等。諸根互用。
應知眼所見者。聞香能知。如經釋提桓因。在
勝殿上五欲娯樂。乃至説法。故聞香知者。此
是智境。以鼻根知故云云
玄賛十云。論云。諸凡夫以經力故○今解。唯
在四善根位。以其肉眼見大千故○論云。又
六根清淨者。於一一根中○此是智境。鼻根
知故。説法應知。以鼻根知故。此義有二。一
云。諸根互用唯在十地。唯識等云。得自在位。
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縁一切境。故非地前可
名自在。諸根互用。其前所説見聞大千。通地
前位。初地已上見百千界。非唯三千故。又初
地上實見一百三千大千。據一化佛境。且言
見大千。於理無爽。二者。諸根互用得大自在。
唯在十地故。唯識等是。若加行力分亦得者。
地前亦得。故此本論説地前得。在凡夫言。許
通於下互用中。故前凡夫位得前功徳。今初
地上諸根互用。故非地前有互用也云云
攝釋四云。疏一云至於理無爽者。此解之中。
文意有二。初云諸根互用至非唯三千故者。
此釋意云。言得功徳及見境量。屬於地前。諸
根互用乃屬地上。聖凡別也。二又初地至無
爽者。此釋云。見三千界亦通地上。會意可知。
疏若加行地前亦得者。以加行力而少分得。
地前容得。疏此本論至互用中故者。此意言
者論前所説。通在得勝根用及根互用兩處
文。疏前凡夫位至有互用者。疏主結斷取初
釋也。地前功徳見境。地上互用。兩位別也。實
非地前得有互用。議曰。論意本明持經之所
得功徳。六根境量。諸根互用功徳。境量既屬
凡夫。諸根互用何即菩薩。本不欲明地上菩
薩故。又論引經證互用云。眼見者聞香知故。
如經釋提桓因。乃至鼻根知故。經中結云父
母所生。明非地上。准此之理。論明凡夫諸根
互用。然疏斷意。若論加行少分得者。不障地
前自在。即非全不許凡得互用。論據少分故
不相違。更思云云
  問。諸根互用位五根可取他塵耶
問。諸根互用位一根可發多識耶
問。諸根互用位五識所取他境假實中

如上
疏云。如何諸根説名互用證此識義。一根發
識縁一切境。擧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
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
至能取。豈非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
名故。了色名眼。且小聖異生身説。若據佛位。
了觸亦名眼。此文爲證。二得名中。但隨第一
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樞要説
肝心云○有疏本云非即詮定義。或云非即
結定。或云非即銓定者。皆非也。撿大唐疏本。
云非即離定○即者合中知之義。離者離中
知也
蘊云
要云。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一師云。實
能縁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
用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
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爲造。彼轉體
故。如第八縁五摩亦得自相。不可難言壞根
不壞境等。二義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
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餘
自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
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
聲亦爾。皆有此過故。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
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
諸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根等云云
尊應記云。文二義云恐壞法相乃至皆有此
過故者○且一眼根取自境者。是得實境。由
正用故。若取餘四境者。不得實境。由應兼用
故。不爾者。二根雜亂及壞法相故○文以識
用廣非得餘自相者。意云。轉用而用廣故能
取他境耳。然不得餘識境自相
賓記意同之
燈云。論若得自在諸根互用。樞要二説。於第
一師自有二解。一云。五識各各能縁一切諸
境。皆得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
説。不障果位。得自在故。又如第八識雖縁諸
境皆得自相。不可壞過。以於果位體有多能。
非體轉變爲餘法體故。不得難云。見色名爲
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爲大。色等亦能造。彼
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色能見可例色能造。
見色眼功能。非是體轉變。然法師意存第二
解。若第二師各還自根縁於自相不名互用。
要集云。舊相傳有三師。一云。一識通依六根。
各取根所得自境。二云。一識通縁六境。各依
自根。境是共故。劣得通餘。一云。一識通依六
根通縁六境。未詳決云。根識不共。境即是共。
不欲壞自根識所行。若一識通依諸根。即壞
根識。故用他境不用他根。今存未詳。今謂有
餘。何者境是共取。本自共成。若不欲壞自根
識所行。通依諸根。即壞根識。故用他境不用
他根者。今依自根取於餘境。不分離合得假
實境。豈不猶有壞根境失。以餘識根所餘境
故。既不通釋。應依樞要
別抄云。若爾。眼等五識若得香等三塵。爲離
爲合。若其離取。與境相違。若也合取。應非勝
識。解云。離取以自在位取異境故。且如眼識
縁不相應。現量得比量境也。准此例彼。離取
無失。更思之
燈一云。問。因五但縁色。唯是性境。境非兩
判。互用通縁於六境。相分應通情本判。答。互
用縁雖稱境相。既通多法即隨應。未互用但
縁於自塵。故説五縁於性境
燈二云。若在散位。諸根既許。皆得互用故。應
五識亦縁過去。或雖互用。但縁現在。若在佛
果。八識倶能
又云。若爾。云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答。自相
有三。一處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自
相。於一處中衆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謂於
青色折至極微。今據處自相爲言。故不相違。
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性境不隨心
耶。亦縁自性境。思之云云
周記云。燈若爾如何五識得性境等者。且
答云。雖縁於假。亦唯性境。且如眼識縁長短
等。依實色像但變相。而不變彼長短等相。熏
種亦然○故唯性境不隨心。問。若爾。如何言
五識假。若但爲色有此假義言五識也。應審
思之云云
玄賛十云。經復次至種種諸香。賛曰○上下
既遠。云何能知。若根遙知。不至取故。壞根不
壞境。若至能取。豈一切香皆就根耶。論云。此
是智境。鼻根知故。定智遙知。依鼻根取。故名
聞香。非鼻實能離中取境。又諸根互用。鼻尚
見色。況依眼耳之智不取大千香耶。得假似
香。非得實體。許離取體。壞境性故
攝釋四云。疏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者。第六意
識相應之智。依於鼻根而能知彼。亦鼻根知
云云
又云。疏得假似香等者。問。諸教不見説香有
假。云何言得假之香。答。准瑜伽論○和合等
香而是假也。故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倶生
香。唯有假合者。既言假合。故知是假。問。空
行風中假合香者。其相云何。答。風中無有根
本之香。如風至樹。樹花等香遂風而來。由因
花等風方有香。故名假合。假疏言得似。即瑜
伽空行風香不得實者。不得根本香之自體
水抄三十四云
顯幽抄四本云○問曰。爲是諸識互用。爲是
諸根互用○若言諸根互用。即五根不能縁
諸境。若言諸識互用者。即如何聖教皆云諸
根互用也。答曰。此有二解。一云。聖教根互
用。即將能依識就所依根故。言根互用也。二
云。是諸根互用。非識互用。問曰。若言一根發
識縁一切境。即有根壞之過也。答。此五根得
自在時。即五根潜在一處。於眼根門取一切
境麁細。即是一根照一切細分別。亦是諸根
各自照境。亦無根壞之過也云云
又云。問曰。諸根互用爲一根發一識。爲一根
發多識縁一切境也。答曰。此有三師解。一云。
依自根發他識縁自境○二云。依自根發得
他識縁他境○第三師云。依自根發自識縁
自他境○難曰。若依自根發他識可言互用。
即依自根發自識是本分。何名互用。答曰。有
二義。一云。自根有力。即發自能依識縁一
切境。即根不能照一切境。但發識。識能縁一
切境。若不得縁根發自識者。其識亦不能縁
一切境也。即攝能依識功能就所依根。亦名
根互用也。二云。依自根發自識自他境者。即
自根能照一切境。所發識亦縁一切境。故根
識倶能取一切境。名諸根互用云云
次下縁他塵時九縁等闕具沙汰之。可見之
又云。問曰。如眼識縁五塵境○三境之中何
境所攝答曰○即性境也○以相分中能熏本
質相分種故。又解云。縁餘四境。或有獨影境
○取捨任情○他境假亦不壞法相也○若約
四境。是帶質者。即有壞根境也云云忠安記可
見之
  同境根事
祕四・疏七末・別抄如第四卷抄疏五末如上書之
  杖第六所變歟事
論第八・疏七末・燈一如餘卷
  問。付十八界。且以現在七八二識爲
攝意識。將如何
要云○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縁。一五識。
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六有二者。謂
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爲六七所
取。瑜伽等説第七八識意界攝故。六一者。謂
眼等六識界。一識縁。第七八識不名意識
界故云云
論云。或隨所依六根説六。而識類別實有八
云云
上文云。又契經説。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意
非有
界處章云。眼等六識即百法中眼識等六現
種心王。七八二種准五蘊論即意界攝。或通
二界。如前分別。有云。第八顯揚論説通六識
界攝。持彼種故。傳三藏釋。以用從體故言六
攝。據實而言即意識界。又云。持諸界種應亦
通法界攝。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或可許非心
類。雖持彼種不稱彼攝。又解。彼論據隨轉門。
或隨根境倶説分心爲六識界云云
上文云。意根即以過去六種心王及七八心
王爲體。五蘊論云。意界者則彼無間滅等。彼
言即彼六識。復言等者非第七八。文影等所
或可七八亦同六識過去爲意。現名意識。意
識名寛故。通未來及過現種皆爲界體云云
明燈抄三末云。第六量云。眞故極成。餘法不
離於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不攝故。猶如意
有法餘法
兼七八識
○問。第六量有法中言餘法者是
何法耶。答。六七八識所縁境中説有二説。一
云。十八界中除五塵界取餘法界所攝諸法。
總爲有法。故假餘字以簡餘之五塵界。不
離識義前五法分量已成立故。前更立者。立
已成過故。瑜伽論意地所縁中云。若不共者
即受想行識蘊。無爲無見無對。六内處及一
切種子也。准知簡*餘共境五塵。一云。總十
八界咸爲有法。意識通縁一切法故。雖五塵
界先已成立。而彼但取五識相分立爲唯識。
同時意識相分五塵及七八境猶未成立。若
彼相分已攝五塵非別立者。即初量因犯不
定過。謂極成立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爲
如眼識不離眼。爲如同眼意識相分色離眼
識耶。既以餘法簡別立。故無此過也○問。
以何得知總十八界法界攝。答。瑜伽論云。意
地所縁謂一切法。明知十八界法一切攝在
第六。量中總而成立不離意識。此第六量就
總爲一。若別立者合有三重。一者眞故極成。
餘法定不離於第六意識。自許後三攝。意所
不攝故。猶如眼識。二者眞故極成。末那所縁
定不離第七意識。與心倶故。如相應心所。三
眞故極成。頼耶所縁定不離於第八心識。與
心倶故。如相應心所○所以彼三能變總爲
二量者。瑜伽本論五識爲一地。三識爲意。此
故總爲二量。亦親所縁相開爲六量者。意故
釋論能縁五識別爲五量。餘識總爲一量。剋
性總有八量。餘識之中含六七八故有八量
  問。佛果五塵境可新古合生耶
問。佛果可有法處所攝實色耶
燈云。問。佛五識縁五塵之境。爲定生不。若定
所生。應法處攝。五根亦爾。答。有二解。准下
第十。一云。法處唯有三界。成無漏故。一云。
夫定所變。未必定在法處所收。若無色界定
力所起。即法處收。以無所依根境別故。若在
色界定通力生。通自處攝。如天眼耳非在法
處。或託質變。五境所收。若獨影起。即法處
攝。或在佛位。法爾無漏五塵境收。新所熏者
即法處攝。以其法爾不由定通。若新熏者由
定通起故云云
有記云。或在佛位者。五識所變定本有也。即
五塵攝。第六所變者即通新古二種也。若新
熏者法處攝也。燈文合五識及第六所變擧
之也云云
要上云論二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
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
界云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
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
七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
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説勝定果者。
由在因中根本色故云云
五境章云。不許定生爲五境者。唯法處攝。則
如前判。然以理論。多處唯言段食香味觸三
塵成諸菩薩等從定等變魚米等可是五境。
又若定生即法處者。天眼耳根應法處攝。五
識依縁無異同故。若爾。應無法處定色。此非
成難。假想定生非自在定變無實用。唯意縁
等皆法處中定所生色。若爾。定生應一向假。
即違論説。及墮法處所現實色。此亦無失。無
色定生及下意識即法處實。二解任取云云
別抄五論八
  問。付成事智三業化用。且云何現業
果化耶
論云
疏云。述曰。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
有十種○其身化中。佛地經説現業果化現
根心等。然瑜伽説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
三心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説不化
心。依二乘等説。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能
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化亦
得。由智現遍故有此能云云
祕云。論佛地經説至作四記等者。疏及樞要
雖皆引之。學未博者被猶難悟。今撮彼要隨
難釋之。冀後學臨文不惑。經由是如來示現
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衆生。以是善
巧方便力故。引諸衆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脱。
釋曰。餘九化下皆有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録。
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爲菩薩時。示現種種
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爲
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惠平等。
運通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
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
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脱三
界惡趣。經由是如來往諸衆生種種生處。示
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切異類衆生。論曰。
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
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刹帝利婆羅門種。伏下
諸類令得利樂。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
本生難修諸行。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
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
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
名爲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爲本生。如
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
行。名難修行。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
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
之事。名爲本事。所受身事。名爲本生。毘濕等
者。此云衆異。有多徳伎異衆人故。即須達拏
太子別名。擧事明也。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
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
契經説。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
沙門剃髮鬢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
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釋曰。今
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爲示業果也。經言
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
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云云
要云
要決云。文三業化者。解云。邁法師云。成所作
智爲増上縁。撃發鏡智相應淨識所有利他
三業化種。以因縁即淨識見分之中現如是
三業化用。又成所作智自能現三業化用
一現神通化至度迦等。解云。案佛地經云○
案彼論云○故現斯事○邁師疏云。謂由如
來昔爲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
處爲因。以是今於果位。用成所作智撃圓鏡
智相應淨識中昔時化業種子。現起此化。或
所智見分之上現此化身業。自餘九種化業
例應准之。文三現業果化○邁法師解。難修
諸行。文中初約過去化釋。謂依本生先所修
行種種苦行。二或今時下約現在化以釋。・謂
得佛身世依王宮變化之身。先六年修苦行。
後捨苦行。依第四禪修苦樂處中行。方得菩
提。名難修行○文如説如來至現化所作。解
云。邁法師云。正明現業化。文中有二。初引論
爲證○此苦行是先業果。謂有經説。如來先
世爲菩薩時。在迦葉佛所。作是罵迦葉佛言
○由彼惡業。今受如是六年苦行難行苦果。
如是此言爲止惡行衆生令知言有苦果故。
現化作此因果。是即釋迦因果倶是化義云云
佛地論第六云。經曰。又如衆生領受身業。由
是衆生領受所作善惡業果。如是如來成所
作智領身化業。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
生難修諸行。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衆生
令入聖教成就解脱。論曰。此中顯示現業果
化化身業相。身即是業故名身業。先業果故
果説因名。或身領受先業果時。有運轉用故
名身業。由此身業領受先業愛非愛果。成所
作智現似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
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
名爲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爲本生。如
毘濕飯怛囉等一切本事。依此本生。先所修
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
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
難修行
邁疏云。今釋第一成所作智領身業句。謂成
所作智見分之上現似化身相分。領受先化
業果云云
  問。五識三性可倶起耶
論云。有義。六識三性不倶。同外門轉互相違
故。五識必由意識道引倶生同境。成善染故。
若許五識三性倶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
違正理。故定不倶。瑜伽等説藏識一時與轉
識相應三性倶起者。彼依多念。如説一心非
一生滅。無相違過。有義。六識三性容倶。率爾
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倶起故。五識與
意雖定倶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
於此唐捐
疏云。論有義六識至容倶起故。述曰。此師正
義○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倶起
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説。
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倶。此如何等。如
眼識縁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
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縁。雖亦縁色境。而聲境
勝。乃至引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
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
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縁。隨境強引
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
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
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
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
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
許五識有倶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
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
容倶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倶。若一向同境
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縁至六不
縁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縁聲。此前師
意。今説。一意識與五同縁。而性不定。論五識
與意至於此唐捐。述曰。此釋難也。雖必倶起
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
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云云
忠安云○和上云。今取基師初解爲正。若如
後解。有何所以有率爾四等流一等。及率爾
等流三。無率爾二等流二等云云
燈云。問。五識三性許得容倶者。且善眼識至
等流已。不善耳識所縁。縁至起率爾心。爾時
意識亦同聞聲。爲是率爾。爲等流心。若等流
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未轉依位
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記。眼
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爲能引故。答。且
通初難。五心義説。善等流意與耳同縁。雖是
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心故。不可説
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不得唯率爾。亦與
眼識仍因縁故。故可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
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
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説。若已分得轉依之
者。得自在者。五心倶者。可通三性。不爾。如
何論云。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
希望。後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釋後
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者。據初起
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由意引。故下論云。
諸處但言五倶意識亦縁五境。不説同性
祕云。論有義至倶起故者。或多或少。疏有解。
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云云
  問。目連尊者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
爾者無所有處定心可熏聲塵種子耶
燈云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縁聲時。與耳同熏
欲界之聲。爲無所有處○答。定心所變屬能
縁心。不同耳識云云
燈一云○又他界縁○相別成種是何界攝。
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種云云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目次

  第三能變心所相應門并受倶門
衆多別相
學法有支
離生喜樂
第三禪見惑
憂通無記
三根中可有憂根歟
雜受處異熟樂
  遍行別境段
作意遍行證文
正因等相
所縁事不問
體境類境
率爾等流
五識皆有作事智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

  第三能變心所相應門并受倶門
  問。作意心所可取衆多別相耶
論云。心於所縁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
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故瑜伽説。識能
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
所所取別相云云
疏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
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
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
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
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
取多法別相也云云
祕云。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問。瑜伽但云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
諸心所所取別相。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
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
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云云
別抄云。大論第三云。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
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説名作意
者。解云。此顯作意引諸心所各取自境。非此
作意能取諸心所所取境也
顯揚論十八云。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相。好等
相。益等相。言説状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謂
若相識所收。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作故
能起於識云云
興法師疏八云○應識相者○有人言。作意
即取諸心所所取別相者。不爾。違此理故。應
説作意別相所謂能生識之相也云云
忠安記云。論作意了此○所取別相者。和上
云。問。若爾。應有違教理失。所以者何。大論
等言。心心所所取別相有六中。言作意所相
者。能生識等相。既爾。豈言作意所取即諸心
所心取別相解云遍行五
心王合六種
或違理者。若由作意令
心心所趣自境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爲
所取相者。觸亦應由令心心所觸境五性故。
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爲所取相。此既不爾。
彼云何然。然護法意。即諸心心所所取別者
如有作意所取別相。諸心心所所取別相者
當知亦然。非謂作意所取別相即諸心心所
所取別相云云
學記云。基云。即餘心所所取別相。皆識所未
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由此作意
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二義。一
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
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以何知然。由教理故。教
者。伽云能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擧識。此論
擧所。影顯通取心心所境生能縁相。理者。各
取自所縁。作意重取彼各別。於理無用故。作
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云云
  問。燈引瑜伽文云。預流果聖者有一
分十二有支一分言如何釋之耶
燈云。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倶説從
求解脱者等。身中所有有爲善法。名學無學。
即簡不爲求解脱者。雖有善法。而不名學無
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
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爲學。瑜伽第十
説。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
學者。據未趣求解脱之時所造善業。非學無
學。若資糧加行爲有支者。可是學法。故説一
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學法。何云一分。
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説。又解。或雖
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
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爲一分。非學無學。餘
如理思云云
大論十云。問幾支是學。答無。問。幾支是無
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一切。
問。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耶。答。墮流轉
故。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作相違故。
及用明爲縁故非支。問。預流果當言幾支已
斷耶。答。一切一分無全斷者云云
同抄四云。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無學等者。
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
第九卷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
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説。求解脱者所有善
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
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爲縁故。違有支故。
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即顯異生順解脱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
支攝。縁起經下卷云○此顯異生見道已前
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
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爲起勝縁。究竟滅故。非
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
故。亦不遮無明縁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
無明爲縁故。彼經但説諸聖有學不共無明
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説異生不共無明已
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
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縁起
支攝云云
大論第九云。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
相續中所有善業。無學業者。謂無學相續中
所有善業。非學非無學善者。謂除前二餘相
續中所有善不善無記業
抄四云。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脱分善已後。
皆名爲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六
十六中唯説。聖者以爲有學證勝得故云云
六十六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不還。
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
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勤
修學。増上戒學増上惠學故云云
對法論四云。云何學業。謂求解脱者所有善
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脱
者。當知求證解脱分位。名積集資糧位云云
論八云。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
善業。明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
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云云
疏云○以無漏明而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
支攝。大論第十云○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
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内法異生發心已去。皆
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
縁起下云○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
論云○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説預流果已
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
見所斷。寧説預流無全斷者如文
學法所攝有支有無 正位漏善異熟果感不
燈三・燈六・疏八末・縁起經下・義決・無性攝
論八・瑜伽五十一・論二・對法鈔四・如第二卷
第八卷抄
  問。瑜伽論中引契經離生喜樂滋潤其
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悦。無有少分不充
不滿之文。初門説未至地。後門説根本
云云爾者撲揚大師如何配釋初後二
門耶
五十七云。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
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
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苾
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悦。
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此
中初門説未至地。後門説根本地
十二云。復次云何聖五支三摩地。謂諸苾芻
即此身内離生喜樂。廣説如經。離生喜樂者。
謂初靜慮地所攝喜樂。所滋潤者。謂喜所潤。
遍滋潤者。謂樂所潤。遍充滿者。謂加行究竟
作意位。遍適悦者。謂在已前諸作意位。由彼
位中亦有喜樂時時間起。然非久住。亦不圓
滿。於此身中無有少分而不充滿者。謂在加
行究竟果作意位
二十三云。遠離攝樂○能遍悦身○加行究
意作意轉時。即彼喜樂轉。復増廣於時時間。
深重現前。加行究竟果作意轉時。離生喜樂
遍諸身分。無不充滿。無有間隙云云
顯揚論二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説。
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適悦遍流
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説。即此身中
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
謂初靜慮根本云云
祕云。問。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入其數。答。
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
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後門説根本位。釋
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
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
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録
抄十五云。初門説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
潤其身。是周遍以下爲後門。初唯潤其意倶。
後方説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
亦有樂。今意顯喜以隱顯擧唯取顯者。以理
論之。此於亦有樂。以悦根故名樂也。以無處
所無證地五根隱故不説。云有無妨云云
浮丘疏十三云○泰師云○答中引佛地之
言。初門説至地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
周遍以下爲後門。是根本位○以下同伽抄
記十六引景師説。所述亦同之
大乘對倶舍抄二云引瑜伽論也離生喜樂以下
爲初。問。周遍以下爲後門云云
疏五末云。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
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
無樂。以彼適悦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
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
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悦五根。
故。由動勇故。復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
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云云
又云。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
引經云。根本近分倶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
雖無遍悦。何不名樂。五十七説初門顯未至
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
之言。非證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
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説。相未
明滿故不説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云云
下文云。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述曰。初二
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
樂。此説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説此義。謂彼
論云。如經説。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
廣説。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
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爲有樂言。便近分
有樂受云云
  問。第三禪可有分別煩惱耶
疏云。論奈落迦中至無分別故。述曰。其諸地
獄一向苦故○亦無分別○問。無分別故無
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
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
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
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論瑜伽論説至廣説
如前。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
已説。此五十九文云云
太云。如第三禪○亦許有分別煩惱○故知
地獄中亦有分別惑○疏又彼此無分別煩惱
亦好者。第三禪樂極重。有容預得起横思度
分別煩惱。其十六地獄全及餘純苦。鬼畜趣
一分之中極重無容預故。不得横思計度。不
得起分別煩惱○然唯識論中。即約地獄中
罪人。無分別故。苦尤重故。不能造總報業。
然瑜伽論中説。在地獄中罪人。由閻羅王勸
諫罪人。罪人不造總報業○由此二縁故。罪
人造總報業也云云
論六云。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
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
云云
疏云
繼徳記三末云○問。若第三定雖無分別。非
無見惑者。無間獄中雖無分別。應起見惑。答。
地獄等心非但無分別。亦心闇昧故。不能起
見惑。第三定中雖無分別。心明了勝故。能起
見惑。若起見惑。何故名無分別。答。雖無分別。
而前生習事故。任運得起。如加行善。更思云云
要決全同之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苦受無分別。爲是無
分別煩惱。爲復何分別。答曰。不然。若言無
分別煩惱名無分別者。即於第三定徹意地
樂亦無分別。應無分別耶。今正釋者。亦不是
無分別煩惱○今言無分別者。但無加行自
性分別也。不説分別煩惱也。可知云云
  問。憂根可通無記耶
論云。諸逼迫受○意識倶者。有義唯憂○有
義通二○奈落迦中唯名爲苦○瑜伽論説。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
説如前。又説。倶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
執見應知亦爾。此倶苦受。非憂根攝。論説憂
根非無記故云云
疏云○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
無記故
要云。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
應者。既説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答。前
説倶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
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又設憂
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
根。而與倶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
釋説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倶。彼既無
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隨博理故。
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云云
學記云。樞要一云○違此論意不應引此證意苦故
證悔亦與捨受倶故云云難憂
通無記
釋也
樞要芳志云
燈云。樞兩釋憂根。一云。不通無記。一云。雖
無文説。理通無記。悔必憂倶。彼既無記。憂何
妨爾。瑜伽論説非無記者。隨轉理門。然要集
云。樞要云。悔必憂倶。今有兩釋。應云許必憂
倶。何以故。即瑜伽云。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
一切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
根相應。説一切言。無簡別故。即許倶生身邊
見等亦與憂倶。彼既無記。憂亦定爾。以悔許
字少相近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倶。
准第七論。二師倶云悔憂受倶。不説身見等
與憂受倶。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
不説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
論二師倶不許悔得與憂倶。斷此説非。此亦
不爾。下第七卷。二師倶許悔與憂並。初師云。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説苦受。後師加苦故。
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倶。何得説云二
倶不説悔與憂倶。然准下釋。悔通淨無記。不
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記。故不得並。但
可苦倶。故知證憂是無記者。取前許倶。不爾。
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運生皆於三受現行
可得。亦攝憂喜。是總説故。於分別惑有倶不
倶。方別説之。故彼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
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説。貪於一時
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
説三受。何故不任運。即通説憂喜。故以此義
准通無記。然不定判此解爲正。問。何故憂受
非染無記。答。有云。以非執故不通無記。若
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執。何通無記。今解。明
昧相別。故不通無記。問。若爾。喜亦明利。何
得無記。答。上地有喜以定力故。或雖明顯。然
皆無記。故得染倶。欲無定伏。或明利者即非
無記○於無記事而起憂者。是淨無記云云
伽論五十七云
  問。瑜伽決擇分中餘三説現行定不成
爾此三根中可有憂根耶
論云有義○又瑜伽説。地獄諸根餘三現行
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
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故餘三言定
憂喜樂
伽抄十五云。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
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故。何故憂苦乃爾。答
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若言憂
時除苦。前解爲勝云云
論下文云。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
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
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疏云。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
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云云
  問。西明意雜受處有異熟樂爾者淄
洲大師何破之耶
燈云。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
義。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倶有。如二
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
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
趣中一向苦處。既説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
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今謂不爾。違二論
文。大論説爲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雜受處
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等流樂。非
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依前會是隨
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異熟樂。若爾。二
十唯識復如何通。答。彼云業感器所生樂。不
云業感所生受樂。若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
云彼必定有業感之樂。何須云器。如縁外境
通三性心非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
廢得生等流之樂云云
瑜伽五十七云○問。生奈落迦成就幾根。答。
○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
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
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云云
二十唯識論云。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
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論曰。諸有傍生
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
所生樂云云
大師上云。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
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
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
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云云
無性攝論二云。若立五取蘊名阿頼耶。生惡
起中一向苦處者。生奈落迦傍生餓鬼。名生
惡趣。唯有苦故○由彼曾無有少樂故。最可
厭逆。於一切時有多苦故
瑜伽論第九十攝事分云。順樂受業者。謂初二
三靜慮地繋及欲界繋所有善業。順苦受業
者。謂能招感惡趣生業。生於餓鬼及傍生中。
先業爲因感得樂受。當知此業所得名爲順
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者。限第四靜慮及
上地等。謂所有業唯除奈落迦於所餘處。當
知皆得苦樂雜受。即由彼業増上力故。令此
身苦樂雜住不相妨礙云云
  遍行別境段
  問。作意心所遍行義引如何文證之耶
論云。又契經説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
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
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
共和合。乃至廣説。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
聖教誠證非一云云
疏云。論又契經説至方能生識。述曰。即象跡
喩經。論餘經復説至亦是遍行。述曰。經復説
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内第八遍行中引。
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五十五亦云四無
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
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
顯揚論一云。作意○由此與心同縁一境。故
説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説。若於此作意即
於此了別○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
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説。心
心所法行不可思議○伺者○由此與心同縁
一境。故説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説。若
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
伺察。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
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説。心心所法
行不可思議
列五十一心所。初作意最後伺。令初後心所
引此文
疏上文云○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
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
爲初云云
  問。思心所所取正因等相總相歟別相

論云○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云云
疏云
燈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
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
思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
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
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
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説。故不相違。取前
説勝。今謂。前説亦少難解。且正因等相。爲是
總相。爲別相耶。若是別相。心不應取。違諸
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説故。前解心所皆云了。
此論自釋言。此表心所亦縁總相。此言單以
目總。正因等相明即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
云云
祕云。論如契經説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
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説。廣説何事。由
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縁別相。不爾。如何心王
由思取正因等相。由此定説亦縁別相。而無
心所。自不能縁。故諸論説。但縁總相。心所縁
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詳曰。經示方隅。擧
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
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
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縁自
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
顯王縁別。又相有彼邪正及倶。故等言等。故
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
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爲何漢。又心起
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所説總。若無心所。
總亦不縁。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
爲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上文云○故瑜伽説○受能了此攝受等
相。想能了此言説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
○此表心所亦縁總相云云
疏云。思能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倶相違
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
伽抄二云。境之分齊是言説因。想能取之境
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
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増説。亦不相違
忠安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者。
測云。此有二解。一云。心王不取別相。然由有
二用○一云。設取別義亦無失○前説爲勝
○和上云。亦皆不爾。若心亦取別相者。違諸
教故。若如前解。有何所以心能自取正因等
者。不名取別。是故今謂。思能令心造作善等。
非令心取正因等相若如測解破如左、依
和上解破文如右
又有人
言。取者屬於造作。不屬正因等相者。極違文
相故不可依
燈周記・義送抄三可見之
  問。本頌中釋別境心所所縁事不同
事者體事歟
疏云。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
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燈云。言所縁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
體及相。縁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
状故。但縁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縁境
時不得自相。二云。體事。若爾。無法何有體
事。答。縁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縁無心既
生。有無皆體事。倶得名法。各據自性。何非是
云云
要上云。總別相○相者義也。非體非相
繼徳記云○言相者義也。非體相者。意云。言
總相別相者。是義相之相也。非體相之相也。
非相状之相也。若體相之相者。縁一色境時。
可成多境。由總相別相別故。若相状之相者。
一色塵相可成多也。相状者賓云高下等也
云云准知長短大小等云相状也。今云。義相之
相者。一影像色上心王作一色總相也。謂
以了別之行相而取所縁也。受心所以領納
行相而取所縁相也○餘心所准知也。問。別
相之相云義相者可爾。何故總相平佐倍云義
相耶。答○心王青境別別之義相總倍
天流義相取故相乎毛云義相也云云
義蘊云。論或時起五等者。問。心心所法同一
所縁。如何此五縁四境別許倶起耶。答。境體
雖一。望能縁別義分四也。如縁一色。希求之
時。即名所樂。對於印解。即名決定。餘皆准
知。如縁苦空等。於一境上其有四也云云
  問。見道初念無分別智縁眞如者。體
境類境中何耶
疏云。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
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縁染汚心等。即近親取。
名縁彼體。若遠取不省。總名彼類。他界縁使
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縁有爲無漏等。名念彼
體。縁眞如等。名縁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縁眞
如時。名縁彼體。初起一念。名縁彼類。雖非
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爲曾
體。亦名彼類云云
義演云○疏初起一心至名爲曾體亦名彼類
者。意説正智所縁親證得故。名爲曾體。曾被
加行智縁。故得曾名。一加行道中作我法二
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證之類。
亦名類也云云
義蘊云○問。第二念是初念類。亦應名類。答。
且約初説。問。前云或未得體但受彼類。何故
今者已得己體仍名縁類。答。據實是體。且約
前後。假名爲類云云
燈四云。論言要識曾受境類者。有二説。一云。
類境者縁滅道時。但縁其名。名亦爲境。此境
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縁苦集親辨體。
亦已曾受後縁時。言縁類境。即前體類。餘難
准此釋。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縁。今後同
縁。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後縁名。三
體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可解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曾受境者○便有四句分別。
一者有名家名類。二體家體類。三體家名類。
四名家體類。且第一名家名類者。如地前菩
薩聞説眞如。名未曾證故但聞名。但作不生
滅解也。即變影縁如也。後時又聞名。亦作如
解。即後時聞者。是過去念之類也。前不見體
但聞名。後時更聞即是起念。念是前名家之
名類也。如説釋迦牟尼佛。即不曾見但聞名。
後時亦但聞名。即聞名是前名家之類故。名
家名類也。二者體家之體類者。如見道初心
親證二空理體。後至修道位亦觀證二空理
體。此修道二空理體。是見道二空理體之流
類。故名體家之體類也。三者體家名類者。即
如見修道中根本智親證眞如體也。後至後
得智中成在散心位時。亦聞説眞如。名此名
彼體體之名類也。四名家體類者。即如見道
初念無分別智起親證眞如體。便起念此是地
前聞説眞如。今方親證。即是地前名家之體
類也。即先見聞者是後見聞者是念類也云云
  問。六識縁非所樂決定等四境之餘散
疑等境之時。別境五心所不起者亘五
心歟
論云。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
心及藏識倶。此類非一
疏云。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
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
此擧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有心時無別境者行
相如何下。第二別指法者有四。初非遇四境。
二者率爾心位。三者及藏識倶。四者總結非
一○如非四境者。即四境皆無者。欲等五念
不起故。或是第七識皆無四境常生故。雖有
心此無四境故。無欲等五也。即第七唯與惠
相者。亦不次將第七説四境也。故惠與故。言
率爾隨心者。不作意縁名率爾心。爾心即是
隨心。以無尋求決故。心纔起時即滅也。名爲
率爾。隨心非是尋求決定染汚心故。此率爾
心無別境五也。又言隨心者。即一刹那率爾
隨前境。名率爾心也。即餘四心不名隨心。強
盛故唯有。率爾心劣。無記異熟生心心所名
爲率爾。率爾心初墮境不作意故。名率爾墮
心也。若有尋求心時。即有念定惠欲無勝解
也。以尋求未決定故。若至決定心時。即別境
五皆一時起也。若率爾心時。即是隨心位五
別境皆不起故
疏解節記云。文六識一時至非必定倶者。言
如非四境現前等者。具所樂等四境不現。而
散亂等率爾起時。無欲等五也。言散亂等者。
散亂及猶預之境也。言此擧麁顯等者。率爾
心位無欲等者。是麁顯也。若四境若散疑。凡
率爾心無欲等五故。擧率爾之麁顯也。問。若
爾。四境率爾心亦無欲等。何故散疑擧率爾
耶。實爲不定耶。答。擧麁顯耳。問。疑境之上
何至等流耶。決定心者於猶預境不起之故。
問。何故不擧縁四境之率爾心耶。答。影顯之
云云
太抄云。率爾心亂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
應知者。若凡無率爾心。即無五別境。若尋求
心中唯無勝解。若決定染淨等流心等半有
半無也。若佛果位率爾心中亦有五別境。第
八識等流心亦無別境五也云云
蘊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同決定心後
方起等流寧無勝解。答。雖起決定。不必印持。
如見倶時不必皆有勝解故。此等流或無五
也。又等流心中許疑倶起故。雖決定後起不
妨無勝解也。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答。
如於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於善惡邪
正取。未能審決定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
云云
義演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
等心中亦無欲五也。亦如等流通多種。即三
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等。汎
爾起染心不作意縁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
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
定。何故無欲勝解邪。答。雖有決定。但不希
望。即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
非必定與心心所倶云云
  問。五識無別境五心所之師意。通因果
二位倶可立此義耶
論云。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縁已得境。無希望
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
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
故。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由此聖教説眼耳
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惠無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
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境皆
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縁三世故。如來無
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
瑜伽論依眼耳倶時意識相應智。説爲通性
也。後師即彼二識爲所依。智爲能依。故有惠
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
者。非唯此師意○後釋理優云云如上伏斷位
次門書之
蘊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者。
有云。此師五識因果倶無惠。有云。因無果有。
准下一師。十五界唯有漏。佛無五識。即前解
爲正。若言佛果五有惠者。如何後師難云。五
識皆有作事智耶。犯相符故云云
此師者安師歟等之事。如伏斷位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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