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First] [Prev+100] [Prev]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説。
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
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
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問。今此文者説眞理歟
無垢稱第二聲聞品第三云。爾時世尊告優波
利。汝應往詣無垢稱所。問安其疾。時優波利
白言。世尊。我不堪任詣彼問疾。所以者何。憶
念我昔於一時間。有二苾芻。犯所受戒。深懷
媿恥○而謂我言○願解憂悔得免斯咎。我
即爲其如法解説○時無垢稱來到彼所。稽
首我足而作是言。唯優波利。無重増此二苾
芻罪。當直除滅憂悔。所犯勿擾其心。所以者
何。彼罪性不住内。不出外。不在兩間。如佛所
説。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
淨。如是心者亦不住内。亦不出外。不在兩間。
如其心然。罪垢亦然。如罪垢然。諸法亦然。不
出於如。唯優波利。汝心本淨。得解脱時。此本
淨心曾有染不。我言不也。無垢稱言。一切有
情心淨本淨。曾無有染。亦復如是○時二苾
芻憂悔即除。皆發無上正等覺心○時我默
然不能加對。故我不任詣彼問疾
同疏云
  問。大乘意生北州之者必有生天後報
之業歟
祕云○問。何故擧彼無想沒耶。是餘處沒有
識持種。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云。案正法
經及倶舍論。北欝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
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
以偏説
智論第十七云。閻浮提中。死弗波提中。生弗
婆提中。死閻浮提中。生閻浮提中。死還生閻
浮提中。劬陀尼欝怛羅越亦如是
伽論第二云。又北&T025632;盧州○又彼有情竟無
繋屬決定勝進
略纂第二云。北州中竟無繋屬決定勝進者。
由習無我無繋屬。於衣食等。不起我所。由當
來決定勝進。彼州定有生天後報業。無我觀
前修十善業故。此言決定當得勝進。有處説。
彼有後報業。定墮鬼中。未審誠説
疏七本云○大乘無文。倶舍論云。若從彼沒。
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如生北州
者。生天後業等○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
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
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
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
彼定中下三天處。亦無失也
  問。經部師意可許有法爾種耶
論云。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

疏云。論又出○種故。述曰。難經部師無法爾
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以唯新熏而爲不正。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
爲因縁生。不假法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論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述曰。前第二卷已廣説
訖。又彼若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法
爾種子。論主難云。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述
曰。説有因生。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肝心云。文以唯新熏而爲不正者。北抄云。唯
初新熏是不正義。不得難他。如何不得。同既
新熏。如何難他新起也
義蘊云。疏以唯新熏而爲不正者。以新熏師
是不正義故。此但言法爾種也
宗輪論云。經量部説○異生位中亦有聖法
疏云。即無漏種法爾成就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七目次

  第二能變段
七有漏時
恒定依
託衆所依
種望種子
無種已生
  倶有依段
難陀五根付二種同種
倶有依第二師
三輪安立
亦取現業
據生覺受
業招眼等
他恒轉量
許現起識
據因位中
望本質説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七

  第二能變段倶有依已前
  問。第七識與第六識成近所依之所以
何釋之耶
論云。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爲近所依。故但名
云云
疏云。近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縁境
時。七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
六非無漏。非七縁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
但名意云云
義蘊云○此約第七畢竟無漏。六亦畢竟無
漏。若不爾者。七有漏時。不妨六無漏故云云
十卷私記第七云。問。其如第六識倶無漏故
意何。答。約佛果位。第七無漏之時。第六無漏
故云爾也云云
別抄三云。若爾。第七法執倶第六非無漏。解
云。由根法報。第六不能證法無我。但得生空。
亦名爲根所損也云云
  問。付心心所所依。且瑜伽論唯説倶
有依。今論三依共説。今此相違。大師何
釋之耶
疏云。瑜伽五十五説。心心所法名有所依等。
説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約倶有依説。以
恒定依故。大小二乘倶極成故。此中所言
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不恒定不定。合
説爲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如下文云此
假説故云云
祕云。疏然彼言所依總有三種等者。彼瑜伽
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
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問。心心所起三依恒
定。何得説云三中合説不恒不定。答。略爲兩
釋。一云。依下諸師釋倶有依。除護法外有通
恒定不恒不定。名爲所依。非據因縁及等無
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
所依。等無間縁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爲決
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爲無時不依。
又云恒者倶轉之義。既是過去。恒義便無。其
因縁依有不恒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縁。然後
現無而種不絶。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
談不恒不定。亦無有失。二義倶得。後釋順疏。
有義斥疏恒不得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云。
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
行者説。現依有二。倶有無間。彼論且約倶有
依説。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擧三
種。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釋。過亦
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
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
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
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
眞假而兼説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云云
蘊云。疏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牃此論文非
瑜伽也。疏恒不恒定不定合説爲所依者。三
依之中種子依無間依。是恒定也。倶有依中
五識四依第六依七七八互相依。並亦恒定
也。第六依前五七八依色根。此並不恒不定。
兼不正義。故定合説云云
疏抄云。意説若前七識依第八識。即是定。若
説第六識依五識。及七八識依前六識等。即
是不恒不定。又瑜伽論説種子依即恒定。若
唯識説因縁依。若現行依種。即恒即定。若
種依現。現行即有間斷時。即是不恒不定
云云
演云。眼等五根無色界無。名不恒不定○因
縁無間並非恒定。如演祕説云云
肝心云。北抄云。且如五根望第八識。雖名所
依。是不恒不定。無色界無故。故下簡非所依。
今時且第八名所依云云
瑜伽論云如下
疏下文云倶有依
正義下
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
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即一切種子望能
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決
定義
  問。瑜伽論中明倶有依託衆所依差別
轉故云云唯説六識所依歟
祕云。疏依瑜伽至説無量名等者。按彼論云
○爲此量故。釋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
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爲
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
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種
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詳曰。二互不足。前家
闕釋種類之言。明衆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
辨衆所依義。今者應云。如眼等識。倶有依根
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
中護法所説。以依非一名衆所依。論意唯依
倶有根説。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
彼色等名一種類。問。七八二識依何言衆。答。
從多而説。或彼心所依亦名衆。衆非一義。兼
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衆
所依云云
瑜伽五十五云。問。諸心心所凡有幾種差別
名耶。答。有衆多名。謂有所縁・相應・有行・有
所依等。無量差別○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
一種類託衆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爲法。無無
依者。然非此中所説依義。唯恒所依爲此量
云云
伽抄十四云○問。何故名有所依。由一類并
衆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
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倶時心所亦爾。餘
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爲伏難云。諸有爲法
壞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云。
雖有爲法○所説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
故。若相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爲依者。爲
此依量中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
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衆所依根。能
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爲勝云云
  問。本疏中釋種子依。若種望種子應無
此依云云撲揚大師何釋之耶
疏云○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種。種望
種子應無此依。今言因縁依者。令知寛遍故
云云
祕云。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現行熏種。雖
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爲種子也。若言
因縁。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種望種子。種字誤
也。何以知者。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云
無。故知誤也云云
肝心云○若種望種子。即是種類。亦非種子
依。此處三名與彼差別。若也出體與彼相忠安
記同之
別抄云○解云。此有所簡。若言種子依。唯種
對現。得成彼依。種自類生。非現依種。應非此
依。現行熏種。亦非此攝云云
  問。因果異時師意引集論無種已生文。
爾者護法正義如何會之耶
論云初種子依有作是説。要種滅已現果方
生。無種已生集論説故○有義彼説爲證不
成。彼依引生後種説故云云
疏云○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
説故。謂此時縁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
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爲無
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難知云云
疏云。論無種已生集論説故。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
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此中文
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家取以
爲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眼界亦爾。
此則引教云云
祕云。疏此時闕縁等者。無縁更生後念之種。
名爲無種。若爾。云何名爲已生。答。而能生彼
倶時現訖。名爲已生。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
爲已生。取前爲正。有義彈云。若作此解。彼論
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
種説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説。今別
解云。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説。若生現
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若爾。如何雜集論釋。
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
最後蘊。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爲因。能生後
念種現。此末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
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
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
依種子説。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
著大師意。説種子前後相生。云無種已生。詳
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爲
優。云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倶。
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
更引生後種説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
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據種自類相引。餘時
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
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
伏膺函杖而造其釋。豈誤本指。以此而推優
劣知矣云云
對法論第三云。云何已生。幾是已生。爲何義
故觀已生耶。謂過去現在是已生義。一切一
分是已生。爲捨執著非常我故。觀察已生。又
有二十四種已生。謂最初已生。相續已生。長
養已生乃至有種已生。無種已生。最初已生。
謂初續生時。相續已生。謂續生已後○有種
已生。謂除阿羅漢最後蘊。無種已生者。謂最
後蘊云云
莊嚴論第十二云。此二偈以十四種起成立
内法諸行是刹那義○十二者種起。謂除阿
羅漢最後五陰生。十三者無種起。謂前所除
最後五陰生。由後生種子無故云云
瑜伽五十六云○答。應作四句。或有眼非界。
謂阿羅漢最後眼。是名初句
對法論二同之
肝心云。文有眼非眼界者。雜集第二。十八界
四句中云○解云。眼者現行眼根也。眼界者
眼根種子。不生後念果故。云非眼界。伽意亦
云云
  倶有依段
  問。難陀論師意以五識種子名五根
爾者見分種子歟
又方問。此師心相見二分同種歟別種

疏云。論二十唯識至佛説彼爲十。述曰。自種
生者。此師意説。見分相分倶名自種。下准此
釋。自有三種。一因縁自。即見分種。二所縁縁
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増上縁
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論彼頌意説至無
別眼等。述曰。彼觀所縁頌中意説。第八識上
有生眼等色識種子。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
總説言。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故説此識名
爲色識。即此種子名眼等根○又見分識變
似色故。名爲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爲
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
色識種子。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説。有
二境色。一倶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
爲後識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
違理故○論種與色識至遞爲因故。述曰。釋
頌下半。此説見分種。名爲五根。現行見分變
似境色。名爲色識。與種互爲因見分是能熏
故。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
現行法互爲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爲色識。又
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説是
今識境。故名境色○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
常互爲因。境須根用故。境爲縁有種子根。根
須境用故。根爲縁而變似境。名互爲因。因者
因由。非因縁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
爲能生。遞爲因故。此師意説。識種名根。識相
名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計云云
祕云。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爲因故者。道理根
境須相因起名爲須用。問。見種不生現行色
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爲縁義。
答。由境爲縁。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爲
縁。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
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
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
由斯遠望得互爲因。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
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初以見種名之爲種。
現名色識。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名色識。
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
難。顯頌長行二意別也。三若以此見分種下。
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今助一義。翻前第三。
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問。四中何勝。答。理
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
既云功能境色無始爲因。明即相分種現分
云云
疏云○第一諸界雜亂難○又色種非識種。
故成種成雜亂○自下第二二種倶非難。論又
五識種至名眼等根。述曰。此定問也。論若見
分種至應外處攝。述曰。若即見種。五根應識
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此即設許
識色異種而爲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云云
五根章云。唯識第四略有二説。一難陀師等
○此有四義。一唯見分五識種子。二唯相分
五塵種子。三通取見相二分種子。此三皆是
難陀師義。四護法等假爲救言云云
義決云○有以眼識種子名眼。故二十唯識
云○有以色種名爲眼根。觀所縁縁論云云云
論第十云
  問。倶有依第二師誰人哉
疏云○即安惠等諸師所説。雖實無色。似色
等現。就此爲難。下皆准知云云
燈云。釋倶有依中。本判爲四。第二即是安惠
師等。西明判云。第二火辨。要集疑云。若第二
師是安惠者。破前師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安惠既許自證分種傍生十八界。種亦成雜
亂。若一自證分義説根境。亦成雜亂。安惠自
許第七入見即有間斷。何故下文云雖不間
斷而有轉易。今爲釋之。安惠自種子是假。然
功能別成十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
雜亂。依自證分義分亦得。又就他宗而爲此
難。亦復無過。許阿頼耶變似色根等。或餘師
義。設自所許。約計情別。亦不雜亂。言第七雖
無間斷者。是餘師義。以與安惠合爲文故。故
疏言等。不唯安惠。本乃十釋西方別行。疏主
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餘不勞疑云云
要云。倶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
雖是所報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
見。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
爲所依縁。亦無失也
西明疏云。有義。彼説理教相違者。自下第二
火辨師釋云云
文義記云。言次倶有依等者。基説。初師難陀
等。第二安惠等。第三淨月等。第四護法師釋。
測釋。初師難陀。第二火辨。第三淨月。第四護
法。觀解同測釋○範云。同基説○基説○此
義稍疑○若從自證種子傍生十八界。種亦
成雜亂。若言安惠即自證分似能所取。建立
十八界。故此論云。爲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
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等。此亦
非理。即一自證義説根境。現種十八便成雜
亂。如何破云十八界雜亂。雖樞要云見相所
執亦有似色等亦依根境。而所依根境還所
執故。不成依縁○由此證知第二説者定非
安惠云云
忠安記云○和上云。今謂不爾。既基云安惠
等。測云火辨。由此可知。安惠火辨義一作此
釋。既爾。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等言違安惠故。
唯屬火辨。餘通二師。論言末那雖無間斷性
轉易故。准此可知。以本末那非是安惠所許
義故云云
貶量抄云○安惠等言如攝火辨○若非火
辨。更無所等故○又彼所言所依根境還所
執故不成依縁。此亦未閑安惠之意。護法所
執性雖不從種起。而安惠許種傍生者何妨。
餘宗依縁雖依他起。彼所執性得成依縁。宗
彼不同。如何音一故。有説所言於理無違
疏本云。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述曰○安
惠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
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
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
於法。不許末那有此執故。如是總説。執爲我
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説凡愚所計爲假
我法。亦依總無。假説爲別我法。由聞此熏習。
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
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爲相。
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爲我法者。方是二分。其
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約喩依他性有故。識
所變似我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
知。前解爲勝
祕一云。疏又解至識自體者。問。後解意何。
答。若不有此依他二似。自證以何爲親所縁。
見相無體。不成縁故。若爾。後解乃爲其勝。何
斷難知。答。若以堅執方無體者。護法何別。護
法豈許所執二分是依他乎。又自證變依他
性者。名爲相見。依此堅執爲我法者。名似我
法。復有何失。若許爾者。不殊護法。由此難
知。若爾。前解即自證分無親縁失。答。有體
爲縁是護法義。安惠許假得成縁故。故前解
  問。付器界安立。大乘意爲存風水金
次第將如何
祕云。論不應説爲増上縁者。按對法第五。解
増上縁。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増上。師子覺釋。
謂風輪等於水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
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釋。風能持水。水能持
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云云
伽論二云。自此以後有大風輪。量等三千大
千世界。從下而起。與彼世界作所依持○此
大風輪有二種相。謂仰周布。及傍側布。由此
持水令不散墜。次由彼業増上力故。於虚空
界金藏雲興。從此降雨注風輪上。次復起風
鼓水令堅。此即名爲金性地輪。上堪水雨之
所激注。下爲風飈之所衝薄。此地成已。即由
彼業増上力故。空中復起諸界藏雲。又從彼
雲降種種雨。然其雨水乃依金性地輪而住。
次復風起鼓水令堅。即由此風力所引故。諸
有清淨第一最勝精妙性者。成蘇迷盧山
伽抄一云。自此已後有大風輪下造餘處。餘
處分二。初總明山地等。後四大州下別明山
地等。成文分十。一造風輪。二造金輪。三造
水輪。四造須彌山○十造鬼傍生○廣量等
三千界等。小乘無邊。厚十六億喩繕那。此風
堅實○水輪深十一億二萬踰繕那。後風起
撃水變成金。金厚三億二萬餘八億成水。水
金倶廣十二億三千四百五十踰繕那。倶舍
頌云。安立器世間。風輪最居下。其量廣無數。
廣十六洛叉。次上水輪深十一億二萬下八
洛叉。水餘凝結成金。此水金輪廣徑十二洛
叉三千四百半。周圍此三倍。今者大乘金輪
在下。水輪在上。與彼相違。又深亦別。至第四
卷地獄之中。更當廣顯
暉林寺立本抄云。基云。小乘三輪風水金。今
者大乘○更當廣顯。私案大論文勢。應同小
論所説。謂今此説。降雨風輪上。次起風鼓水
令堅。此即名爲金性地輪。此地成已。又降種
種雨。次復起風皷水令堅。即以所堅成迷盧
山等。以此明知與小乘同。景師云。亦依倶舍
所説解釋此文。又次下文辯六種依持言。一
建立依持。謂最下風輪及水地輪。令諸有情
不墮下故。解云。地輪即是金性地輪。以此即
知。最下風輪。次水後地
無垢稱經疏二云。須彌山者此名妙高。水上
高八萬踰繕那○薩婆多宗。山踞金輪。大乘
亦然。故處大海
對法論五云如祕引
伽論一下文云。云何六種依持。一建立依持
如立本抄引
伽抄云。建立依持。不説金輪。略故或即地故
大般若五百七十二云。譬如大地依止水輪
八十花嚴第六十云。譬如火水輪世所依住。
智惠輪亦爾。三世佛所依
大佛頂經第四云。説三輪安布云。風輪金輪
水輪
瑜伽論第四云。何等爲八。一等活
  問。護法論主明難陀論師義。以増上業
種名五根爾今此轉救之時被遮根唯
種子難歟
論云。有避如前所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
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増上業種名五色根。
非作因縁主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疏云。自下第十假爲他救難。於中有十。初叙
救。論有避如前至善順瑜伽。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明二十唯識等
文爲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非識
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種雜。二
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縁雜。五無闕
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解一一疎條。
無雜過也。妙符二頌。銷釋可知。善順瑜伽。無
前説過云云
祕云。疏六亦無根唯種失者。問。兼取現業。可
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
文故。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
種也。據此一邊以爲言矣。或雖言業種。亦取
現業。後釋爲正。如燈具明
蘊云。疏六無根唯種失者。問。設以業種爲根。
如何不是唯種。此師答曰。若如難陀。以識種
爲根。即違對法曾現之文。我今説業約能熏
現行名曾現見及所熏種名爲五根。無唯種
失。問。若亦通現業。何故論中唯言業増上種。
答。種子常有。現非常故。爲根義隱。故不説
現。若爾現業已滅。何非唯種。答。遠望能熏説
現無失云云
肝心云。文此申難也。申者申宗也。難者即轉
救師還難前師也。即論文云異熟識中至名
五色根者。即申宗也。非作因縁至善順瑜伽
者。難前師也
論云。彼有虚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
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内處故。
鼻舌唯應欲界繋故。三根不應。五地繋故。感
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
疏云。七以五根爲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
種。第六意業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
八業是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
意所攝故云云
演云。第七眼等無眼失者。聖説眼根等實通
現種。若唯業爲根者。即應五根唯種無現云云
非唯有執受文下。燈如下
  問。論中難業種名五根之義。又彼應非
唯有執受云云爾約能生覺受之執受作
此難歟
論云如上
疏云。下安惠破十難。第一此説不然。業通善
惡性。根唯無記失。論又彼應非至唯内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
執受失。第三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
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
非唯内處失云云
燈云。論又彼應非唯有執受等。本疏意云。三
業能感。身業是色。即有執受。約扶塵説。聲離
質已。即非執受。意業現行及三實業。亦非執
受。前云約執令生覺受而説。前説種名執受。
約同安危説故。今據諸論明十八界中幾有
執受但云五色根故。言應非唯執受等。西明
云。此説實能感五識業。説五識依故。唯思種
實業。色聲假説。非正感故。由此思種。唯非執
受。唯非色蘊。唯非内處。違聖教説此三皆唯。
集云。感相分種非五識依。能感思業。即非色
聲。約生覺受故思非執。無表是假。無感果用。
故取有釋。今謂不爾。有説所釋。具云假身語
業并實思業。論云非唯。故通有執等。不云唯
非有執受等。顛倒論文故不爲正。前第二説。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若謂今據生
覺受説者。且五色根爲唯取現。爲亦兼種。唯
現可爾。通種即非唯有執受。若云據現者。何
故前難云。又諸聖教説眼等根皆通現種。執
唯是種。與教相違耶。故知五根通於種現。據
生覺受自亦不唯。何但難他。故本疏正
有説所釋以下至故不爲正或本無之常記所引
唐本有之
義演云。疏第二依身業色等者。意云。業種者
通三業種。若計業種爲五根者。且如身業謂
依色身造業。縁色身有執受故。所量業種爲
根亦可有執受。只如語意。二種共無執受所
熏業種爲根故。有無執受失。謂即聲也。問。豈
聲無執受耶。不離。大種。聲有執受。若離有大
種聲。其體虚疎而無執受云云
  問。護法論主轉救難陀五根唯種義。以
増上業種名五根云云爾者五識業種歟。
五根業種歟
論云如上
疏云○此上別破第二師説。然護法論師假
爲此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説。即今
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
等五色根。勝根從縁稱説彼爲業。實有別根
云云
私云。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此師意據偏増
説故。得爲正義云云
義演云。疏根從縁稱者。業即是縁。業爲増上
縁。招感五色根。能生五識。説彼爲業者。根據
能招説爲業也云云
義決云。但依大乘自宗所説。有以眼識種子
名眼。故二十唯識云○佛説彼爲十。有以色
種名爲眼根。觀所縁縁論云○互爲縁。有説
能感眼根業種名爲眼根。成唯識云。有避如
前所説過難。明附彼執復轉救言。識中業種
名五色根。上之三説皆不正義對法・五蘊・瑜
伽等説肉眼體性亦云現行。一云通二。此説
爲正。故五蘊論云。眼根云何。謂四大所造。眼
識所依。以色爲境。故通種現云云
疏二本云。若約觀所縁縁論。陳那即以五識
種爲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
法救義。五種業種名爲五根云云
五根章云。取感五識増上業種云云
疏云。論二十唯識至佛説彼爲十。述曰○自
種生者○三増上縁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
下護法救業爲根故云云
  問。本疏中依淨月義對安惠立量云。第
八識應依於他恒轉識。以恒起故。如第
七識云云爾者宗不云他有何失乎
論云。第七八識既恒倶轉更互爲依。斯有何
云云
疏云。謂此二識恒倶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
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
七識。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
若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喩過。第七不
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爲因。令依第七。即第
七前五爲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無用。今但
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以七恒轉餘皆
間斷故。即總出依第七也云云
祕云。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不定過
云。爲如第七恒轉依他證八有依。爲如第七
雖復恒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問。因於同異
二喩轉等名爲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答。
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云云
蘊云○今准疏量。不言他即法差別相違過。
宗法之中但言依恒轉識。恒轉識中七八二
識爲差別。意許依七不自依八。今違意許而
作相違。量云。第八識應不依第七識。以恒起
故。如第七識。宗他簡耳。疏若不言恒轉○即
無同喩過者。宗若不言他恒轉。直依第七識
者。此應以第六識爲同喩。而言無同喩者。闕
因同喩也。第六識恒起故。若改此因言識恒
者。出過如疏云云
  問。論述淨月論師義云。許現起識以
種爲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云云爾者爲
例因縁依爲當何
論云
疏云。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
依○謂共許現識以種爲依故。今令種應依
現識。若謂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爲因縁依
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踰過。倶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縁。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爲依等。今助解云。雖許種望
於現現望於種爲因縁依。然不名種子依。現
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故。今此
師令成倶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縁。而
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力。非因縁依。
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但言異熟現
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識現行異熟心皆
有倶有依。已如前解。而種望彼。現非因縁。今
同於此。今略不述。今不説依。於種無力故。但
今説彼第八識故。唯第八種望現是依云云
燈云。論既許現識以種爲依等。本疏説云。此
令種子有倶有依。論言現識依種者。以所依
根通種現故。故疏言種。若謂論文應言現行
以種子爲因縁者。即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
喩過。第八望種。非因縁故。是倶有依。然西明
云。此中正明倶有依。如何義准因縁爲例。解
云。理實不應爲例。而淨月意前三師皆不許
種亦有所依故。今義准令種識亦有所依。量
云。種識亦有所依。現種識中隨一攝故。猶如
現識。雖彼所依因縁倶有二依不同。而依義
齊。且引爲例。所以者何。能熏有因縁義。異熟
望種。非因縁故。此意且引爲例者。雖成因縁
爲所依。且取依義。因縁倶有同是依義。若云
因縁依。第八現行望種即非。爲避此過。云且
引義例。今謂不然。若但成依。有爲諸法皆杖
託依。應成相符。若成因縁第八望種非是因
縁成作因縁。便有一分違宗之失。故知前師
不立種子有倶有依。今立此義。違他順己。不
乖聖教故本疏正。疏言故令異熟種以現行
爲住依。以種子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
者。意以異熟識中種即以第八現行爲住依。
能熏轉識望於種子。雖是因縁。亦與種倶有
故。與諸現行識倶有依爲例。新舊合者釋生
長義云云
疏下文云。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依。以種子
因縁依與現行倶有依爲例
別抄云。月藏又許種識依。現於現識即是因
縁。現於種識有非因縁。能熏望種即是因縁。
異熟望種即非因縁。又於此中解倶有依。何
故彼師以因縁爲例。解云。今助彼師解意者。
雖現種相望是因縁依。然不名種子依。現望
於種非種子故。言現望種非種子依。故成倶
有依。又望能熏望種。雖是因縁。異熟於種。即
非因縁。但爲依故。故從多分爲倶有依也。又
解。此師汎解依義。應通現種。非別論倶有也
義演云。疏共許現行識以種子爲依者。彼此
皆許現行用種子爲依。如前種子依等言故。
今令種亦應依現識者。即令第八種子依現
識也。故下云。初熏習位亦依能熏。又亦依所
熏現識。故下論云。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等。
即説能熏與種子爲生長依。第八異熟爲種
子住依。據立論文許種子依現識者。通八識
説。非唯第八。唯除異熟生無記心心所以不
熏成種。彼不與種子爲依。故不取也。疏若謂
論文至無同喩過者。若如論云許現起識以
種子爲因縁依者。即今成立現行與種爲依。
即無同喩。何以故。現依種。是因縁依。種依
現。是倶有依。豈得將因縁依與倶有依作同
喩。但如論文所説。即無過也。今應立量云。種
子應以現行爲倶有依。因云。種現二中隨一
攝故。喩。如現望種。准現望種。雖是因縁。此
師意云。若望初熏辨體因縁攝。望倶時有力
即倶有依攝。今爲現爲喩者。取倶有依一邊
之義也。若不爾者。即無同喩。由此故。論不言
現行以種爲因縁也○疏助解以下有三解。
第一取一切現行。第二取一切異熟者。第三
解唯取第八現行識○前三解中。取初後兩
釋爲勝。初解種子依能熏所熏一切現行。後
解種子唯依第八。准下論文。兩解總須故是
勝也。次下釋現行與種爲依所由故。通八識
皆爲種依
又云。疏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爲依者。意説。種
子用現行爲倶有依。言以種子爲因縁者。現
行用種子爲因縁依。言與現行倶有依爲例
者。即例種子用現行爲倶有依。論云既許現
行識以種爲依。種子亦應許依現識。有云。現
行望種熏。既爲因縁。即例現行望種亦爲倶
有依。以現行生長種故。異熟爲住依故。此是
本新熏二種家義。義具故也
  問。識根互用位五根與識同境根之義
有歟
論云。由此五識倶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識
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
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祕云。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問。眼等五識得
自在位通縁五境。成事智品縁十八界。五根
云何與識同境。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説。更有
餘釋。如下當辨
肝心云。文五根與五識爲同境依者。祕云。問
○説已上案云。祕説不盡。可依西明故。彼疏
云。眼識縁六境時。根亦隨識同取六境。境雖
雜亂。根必不雜
別抄第三論五云。問。得自在位。一根發識縁
一切境。眼等五識得縁多境。如何一根得名
同境。解云。根隨於識所取多境皆同得之。故
名同境
西明疏云。問。豈不五識得自在位通縁異境。
如何眼識與離根同境。解云。眼識縁六境時。
根亦隨識同取六境。境雖雜亂。根不雜。至第
五卷當廣分別
對法抄五云
  問。於五塵境判離中知合中知者望本
質。相分於根識如何判之乎
問。五根本質相分共照之歟
燈云。問。言同境根。即眼等五根。是未知眼等
識縁境變相爲親所縁。眼等五根爲照相分。
爲照本質。若照本質。即不同境。質相異故。若
照相分。本質何遮而不能照。答。今二解。一
云。雙照。倶色境故。無法遮故。一云。照相分。
云同分根能照境故。隔自識相。故不照質。問。
如隔瑠璃等尚能見外。自識相分有説非礙。
何故能遮。答。勢分力隔。不以相礙。前解爲
勝。問。五識變相。爲依託質。爲不離見。若依
託質應離識取。若不離見。何成離合知。識皆
與根不即離故。答。雖依託質不離見分。倶悉
無過。以能縁見不可説云在此非彼處。以無
形礙故。若爾。如何名離合取。答。以五色根望
本質説。不約相分。故成離合。不離識縁
常記云。文若爾如何名離合取。解云。以何
得知。識亦有至不至耶。答。五十六云。六合能
取。四不合能取。二若合不合二倶能取。此中
意云。六合能取者。鼻舌身三根及彼三識。四
不合能取者。眼耳二根及彼二識。故知根識
是有至不至能。問。若許識亦有至不至者。爲
約本質。爲約相分。若約影像。皆在識中。如鏡
中像。何有至不至。若約本質。識外不縁。何言
至。答。識所縁影皆在識中。唯至能取。由託質
有影從質。質有至根不至根故。説識有至不
至能取。問。何故不以質從影皆名至能取。而
以影從質得有至不至。答。由色根取本質。以
分至不至。五識從所依。是故以影從質。亦分
至不至。問。意根意識既不縁本質。應名至能
取。何故五十六云二界若合不合二倶能取。
答。約質意根意識並影在識上。皆唯見見至。
然約本質爲有遠近。以影從質説有至不至。
問。若爾。第七所取本質非遠。何故對法三云。
不至能取者謂眼耳意根。答。從能依識用獨
行遠近故。説所依所取文 範如是説
瑜伽論五十六云。問。幾界合而能取幾界不
合能取。答六合能取。四不合能取。五及一少
分非能取。一界若合不合二倶能取云云
鈔十五云。言合能取中如對法第四意唯不
合能取。此中通合不合者。此中以五根爲門
故。通合不合。彼以自塵爲門故。唯不合。無相
違也。法界應言一分合不合能取。此法界一
分故略不論。大乘七八非合不合取
對法論三云。又能取有四種。謂不至能取・至
能取・自相現在各別境界能取・自相共相一
切時一切境界能取。不至能取者。謂眼耳意
根。至能取者。謂餘根。自相現在各別境界能
取者。謂五根所生。自相共相一切境界能取
者。謂第六根所生
對法鈔四云
別抄論七云○問。由持經力三根得遠境。云何
鼻等識生不假空。解云。言遠質者。以對近不
對影像。以上界香爲増上縁。撃發欲界第八
識中香塵種子。生法界香。以爲所取。鼻還合
知故。約遠質言得遠香。又此約質影言之。影
像與根合。本質唯根合。眼耳二影即非根合。
就根合説。非約識。約識影像容有。前難就根
爲言。故無退失。由此五根名同境根
法處章清素記云。問。五識縁境依本質者。能
縁既與本質相離。如何得有合中知耶。若約
相分名合中知。八識皆是合中知攝。若隔相
分名離中知。八識杖質皆離中知。進退共過。
依何所從。若言境親近識之者爲合中知者。
倶言離何得有親。應尋善釋云云答。約於本
質。親近識者名離中知。全離遠者名離中知。
故約本質名爲離合云云
燈三云。論因縁分別二變○問。若五識變相
分無礙。與對法第三相違。彼論有對無對分
別中云。諸有見者皆是有對。豈眼識相分非
有見耶。彼論云。謂眼所行境是有見義。故眼
識相應名有見○今爲二解。一云。五識所變
並是有礙。且説有見。擧此例餘。即對法云諸
有見色名有對故。一云無對。非有見故。眼所
行境名爲有見。眼根但照彼本質故。若爾。何
故名同境根。答。同取本質。如説王所同一所
云云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目次

  開導依段
前三無記
開導依第二師
世親染汚意
色法等無間
依縁同故
據執爲我
  第二能變所縁段
但縁藏識
佛果心王
又前二見
  相應門段
以妄念惠
事亦有疑
不定隨惑
八遍染證文


論第四卷本文抄十八

  開導依段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前三無記之文證
何事耶
疏云。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述曰。翻第一
○謂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
聲。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縁於此。故名任
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
求。恒決定縁。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
第三等説。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
求。爲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論復
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亦應
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爲論假説有
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故無尋求。
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心時。亦名
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時中具四義
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後。
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定故
太抄云。疏彼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
善無尋求者。前三心是者。謂率爾・尋求・決
定。此三是無記。佛心既是善。無尋求心。然大
論約凡夫任運心中而不作意而縁境者。即
前三心是無記。若在凡夫位作意心中縁覺
境。前三心亦通善惡性○疏於一時中具四
義。然但有三。解云。佛心一念中亦有率爾心・
決定心・染淨心・等流心。唯有三心。唯有率
爾・決定・等流三心。皆差別。無染淨心。又解。
然但有三者。謂佛已曾見竟。即唯有決定・染
淨・等流三心。即無前二心也
解節記云。彼論復言至然但有三者。言彼論
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者。論文也。第一卷論文
也。率爾・尋求・決定爲三。如五心章。此依因
位○一切多善然約少分而引證耳
五心章云。成唯識説。八地以去乃至成佛。任
運決定。不假尋求。故但有四
又云。第九三性所取者。瑜伽論説。初三心是
無記。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
五識中一與第六識連續生説。若在因位。境
界強勝。諸識雜生並生五心。皆通三性所攝。
若無漏位及得自在。一切多善
燈五云。言前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
全未轉依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説。若
已分得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倶者。一通
三性
瑜伽第一云。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
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
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等流
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
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
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同論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
間必意識生。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
中隨一識生。若不散亂。必定意識中第二決
定心生。由此等尋求決定二意識故。分別境
  問。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云云爾者
誰人義耶
論云。有義。前説未爲究理
疏云。安惠等解
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
識。亦應用彼爲開導依
疏云。即顯末那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
得名爲第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
經。初地初心第七識倶平等性智。由先念心
世第一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
六爲依。唯於此時。義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
餘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祕云。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平等智體
雖是第六。由轉去彼染汚末那。此智方得。故
從所轉第七爲名。問。何爲七無智名平等。答。
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
疏鈔云。疏云。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乃至應爾
者○問。爲有漏世第一法引生平等性智。爲
由無漏第六引生平等智。答。亦平等智即正
由他行妙觀智引生。亦少分由世第一法疎
遠引生。若世第一法能正引起妙觀察智
演云。疏即顯末那名通無漏至亦應爾者。意
云。謂第六識先於世第一法。作有漏生法二
空觀。能引後念見道無漏智正起時。有漏第
七及所四或并分別者。并皆伏斷。倶生者伏。
分別者斷。何以知者。生法空觀違二執故。望
安惠宗。唯在我執。無有法執。既第七識引平
等性智。但依第六上立。而不依第七立。何以
故。謂安惠本宗不許第七通無漏故。若爾。何
故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答。但有其名○
由轉去有漏第七得平等性智。所以説○問。
説不假立無漏末那名有何過耶。答。有違經
失。經云初地初心平等性智得有相應末那
燈云。後開導依本疏三師。第一難陀等○第
二安惠等。第三護法等。西明云。第二淨月。安
惠師許三位無末那故。要集亦云。定非安惠。
論云。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
識爲開導依。彼許三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
相應末那。今謂不爾。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既
自不識梵本。又非翻譯之人。若是安惠。前難
如何。答。准本疏釋云即顯末那○性智等如
疏具釋。又下第五卷中亦有此解。疏外又解。
前難陀師云。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總用。前
六識内隨何爲開導依。第七八識雖自相續。
見道初轉由第六引。應用第六爲開導依。就
彼宗難正彼義故。不依自宗。疏主既親承梵
本。翻此論文。豈肯鄭重爲斯錯判。今又助解。
言安惠等。許淨第七。即是餘師。餘文即通安
惠及餘
解節記云○今見本疏。意通二師。以疏既言
安惠等故。即等淨月。集本疏偏破之也。故燈
意非也。抑意不通可得中耳
論云。無心睡眠悶絶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
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爲開導依
文 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下第二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爲
依。五位心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
常徒説。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
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爲依。彼先
間斷。此恒續故
蘊云○問。安惠滅定既無第七。如何説此爲
第六依。答。就前師説。或此第二義。非唯安
惠。故不相違。下准此釋
論云。應説五識前六識内隨用何識爲開導
疏云。以下結正歸宗○論第七末那用前自
類或第六識爲開導依。述曰。如起大乘初無
漏心。亦以第六爲開導依
  問。本疏中釋又異熟心依染汚意文。
引無性世親二攝論説。爾者世親攝論
意染汚意者第六第七二識中何乎
論云。又異熟心依染汚意。或依悲願相應善
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爲開導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文 第二有義文也
疏云。此第二以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説異熟
心依染汚意。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
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
分有學。菩薩受生如對法第五○亦由二智
善心爲縁。第八得起。此説通初地。或説在八
地。前説爲勝
蘊云。問。世親無性染汚意何以各殊。答。無性
據發潤異熟依六生。世親説倶依第八依於
燈云。論又異熟心依染汚意等者。何故無性
兩釋。一云。即第六識爲染汚依。第二同世親。
所謂末那。何故二別。答。兩論不違。此有二
義。一恒相續。二縁内外起増上愛故。無性即
據通縁内外起染汚故。不言第七。世親即據
恒相續識常起染汚。非無第六。以非恒故隱
而不説。無性菩薩據續生時。非無第七。以不
外縁故亦不説。然今此師所説染意。或同世
親。或同無性。或可染意依第七説。相應悲願
即第六識。以此爲證。證誠第八用第六七爲
開導依。以因大悲依第六故染復第六者不
證第七。或此師意。且據凡夫一分而説。初受
生識以染汚意方得受生。即中蘊末心除轉
輪王必起貪嗔方得受生。相應悲願即是二
樞要云。第三等無間縁依中。又異熟心依染
汚意。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倶行
意。無性亦云。或有説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
染汚意識。故知天親説爲第七。又云。此縁未
來爲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若如疏解。説
爲第七者。何故世親説爲第七。無性説爲第
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七相隱亦
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縁當有爲境非第
七力。故隱不説。唯説第六。各據一義。亦不相
違又無性第三。亦同天親説爲第七。如前倶
依中已引之訖。疏中二解
周記云。論文但言煩惱倶行等者。天親論也。
而不分明言是第七。無性至説第七者。無性
既言有説四。或若其天親不説第七。無性指
何而言有説與四煩惱相應名染。又言此縁
未來者。天親説也。第七相隱亦能助潤者。全
界煩惱許潤生。是以第七故能潤也。又第六
識倶生之愛而正潤。第七之愛而是本故。故
名助潤
濱記云。若依天親意解是第七者。以何文知
天親菩薩意是第七意者。彼天親論文云染
汚意者。煩惱倶行意。又無性攝論云。有説言
四煩惱相應心染汚意。以此二論文知。天親
説爲第七意。若染汚意是第七意非天親意
者。何故無性論中云或有説言耶。所言或有
説言者。定是天親故已上疏
意也
師云何以得知。或
有説言者即是天親菩薩説言。且依大乘中
宗師説
後後文大切也。可見之
解節記云。泰疏四云。或有説言等者。叙餘師
釋。或有諸小菩薩釋言。初受生本識依同時
末那與四煩惱相應心故。名染汚依。彼云末
那亦能潤生故也
論上文云。論説藏識恒與末那倶時轉故。又
説藏識恒依染汚。此即末那
疏云。下引證也。六十三説。恒與末那一倶轉
故。又説藏識恒依染汚。即如無性第三卷云。
或有説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汚依。同
世親説。由此既言恒依染汚。故知第八。以七
爲依
世親攝論第三云。論曰。若有於此非等引地。
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汚意識結生相
續。此染汚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
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此意識與彼和合。既和
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釋曰。
非等引地即是欲界。沒者死也。染汚意識即
是煩惱倶行意識。結生相續者。謂攝受自體。
此染汚意識縁生有爲境。於中有滅。言和合
者。識與赤白同一安危。若和合識即是意識。
依此復生所餘意識。是則一時二意識轉。謂
所依止和合意識。及能依止所餘意識。又和
合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何以故。依染汚故。
時無斷故。謂此意識貪等煩惱所染汚。意爲
所依止。縁生有境故是染汚。即此爲依。名依
染汚。於此位中。所依異熟不容染汚。是無記
故。此和合識常無間斷住業轉故
同論第一云。第二染汚意與四煩惱恒共相
應。一者
無性攝論第三云。論曰○更相和合○釋曰。
依中有位意識者○與愛恚倶有顛倒故。言
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連持生故。名爲
相續。攝受生故。名爲結生。此染汚意識者。縁
生有故。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
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者。謂此滅時。
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
相和雜成羯羅藍○或有説言。與四煩惱恒
相應心。名染汚依。已相續心應成染汚。此已
成立許爲無記異熟性故。由異熟性時無間
斷。由此亦遮。是意識性
忠安記云。問。有何以二釋論各解不同。解云。
無性師意。必由意識縁未來生方得異熟識
生。末那不能縁未來。故言依意識。世親師意。
染汚之言必是末那。非是意識。四惑倶故。二
論師各擧一邊。互無相違
  問。上座部中經部許色法等無間縁義

又問。攝大乘論中述上座部中經部義
云色法等無間縁云云疏中釋之此非彼
部本計説許之云云爾者以何文爲證乎
論云。然攝大乘説色亦容有等無間縁者。是
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縁。
奪因縁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疏云。下釋相違。攝論所説是縱奪言。謂假縱
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縁。奪彼
因縁。彼無第八心。以色爲因故。即是設許色
有此縁。無因縁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
及後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
故。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
縁故。此文爲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
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縁。第三卷中。約色之
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説有此縁。彼第一卷。
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
無間縁。或第一卷是經部計。第三卷中上座
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爲正。此義爲正。
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爲無間縁。以不等故。第
三卷中。且設計有欲奪因縁。非彼計色爲等
無間。此中即是色心前後前爲後因
祕云。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縁故者。按無性攝
論云。謂經部師○無有因縁。引釋色心前後
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爲無間縁
演云。其上座部中經部師者。即上座部中以
經爲量者説爲經部。非是二十部經部也
蘊云○疏此設縱言有二義等者。初意云。彼
經部自許色有因縁及等無間縁。今縱許等
無間縁。奪因縁也。即以第三卷文爲證言。若
爾何故攝論第一云非經部唯色等法名無間
縁者。此徴詞難初解也。言第三卷中等者。正
會違意云。第三初約色中有諸種子。心中亦
種子。心生於心。既有自縁及等無間縁。色
生於色。知亦爾故。許色有無間縁也。第一卷
據阿羅漢入無餘已。無識及種。唯有色在故。
不説色有無間縁。疏二者以彼第一論文爲
正者。彼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縁。但有因縁。
今奪因縁。設許有等無間縁也。言此義爲正
者。今疏斷以經部先不許色有等無間縁。是
正義也
燈云。論然攝大乘説色亦容有等無間縁者
是縱奪言者。釋彼論第三云。謂經部師作如
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
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爲能生因性。
謂彼執言。從前刹那色。後刹那色無間而生。
從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
已上
論文
破已下結云。但應容有等無間縁及増上
縁。無有因縁。今指此文。是縱經師有等無間。
奪彼前後爲因縁義。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
又經部師不説唯色名爲心法等無間縁。此
所無故。心及心法四縁定故。釋文如疏
忠安記云。論然攝大乘説○縁等者。基云。謂
假縱小乘○前爲後因。上座部中經部計。非
是十八部中別經部義。以如前測云。若不許
色等無間縁。如何攝大乘論第三卷云。若復
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不應道理○唯
可容有等無間縁。無性釋云是經部計。故作
此通。此如前釋。上座部中以經部爲量者。諸
爲經部。非是二十部中經部。和上云。勘正理
論。譬喩者言色亦有等無間縁也。譬喩即經
部異名。今准基初解。經部有大種。若二十部
中經量部者。如攝論第一卷。色無等無間縁。
若攝論中所縱經部。即是上座中經部。正理
論一云。譬喩亦爾
正理論十九云○上座此中妄作是説。若一
類識相續不斷。復有一類相續而生。由此故
非等無間縁者。何縁於彼不共無明相應品
中。有貪等起○上座難
有部也
謂彼上座自遮諸色等
無間縁。其有同類同聚多色倶時而起。非心
受等同類倶生。故諸色定無等無間縁義○
譬喩論師説。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等無間
縁。見乳酪種花生酪酢芽果。如心心所前滅
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縁義。又無經説唯心心
所能爲縁。故立此縁定非色者。是虚妄執。無
如是義可見上下文
無性攝論第一云。我執習氣在身相續。亦不
應理。色法受熏。不應理故。無堪能故。又經部
師不説唯色名爲心法等無間縁。此所無故。
心及心法四縁定故 第七理證二定
無差難文也
攝論疏第二云。自下第二破彼所計等無間
縁不得成立。文中三句。初言又經部師不説
唯色名爲心法等無間縁者。顯非所立。汝宗
不説唯有色根無習氣資能作後時我執心法
等無間縁。二言此所無故者。重釋唯色此色
根所無有我執習氣資故。是故唯色望彼所
立非其出定我執等無間縁
同論第三云。論曰。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
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説。又從無色無
想天沒。滅定等出。不應道理。又阿羅漢後心
不成。唯可容有等無間縁。釋曰。若復有執者。
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縁生者。謂諸
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
諸有爲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刹那色。後
刹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刹那心。後刹那心及
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
用復計阿頼耶識是諸法因。爲遮此執故次
説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説。如説二念不倶有
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
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
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
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倶生倶
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刹那心
能爲種子。引生無間後刹那心。即阿羅漢後
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
最後心能爲種子等無間縁生餘心故。如是
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
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縁及増上縁。無有因縁
廓疏四云。初經部執者。顯執分齊。是上座部
中經部執○問。經部既許以心熏色。現行雖
斷。習氣依無間生心。色熏心。彼色熏心。彼色
雖斷。習氣依心無間生色。何故證乃約現行
間斷心故。答。彼部雖計色心相熏。然彼決定
其義云何。由彼計若心相續心自熏心。心若
間斷方始熏色。色法熏習心亦爾。是故論主
原來不許以心熏色。故不重破。由此義故。縱
彼所立。以前熏後自類色心相續無間爲種
義。若於無色及無心位。色心間斷。前同不成。
後色心果云何得起。縁自類現行。以破訖故。
不重破云云
又云。問。此中但云前。後色心自類無間爲其
種子云何得知。以熏色。以色熏色。以色熏心。
作如此計。答。後經部師既立色心無間爲因。
彼量不立。滅定無心無色。色斷耶。以此義准
知作此計
又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
縁及増上縁者。除頼耶非餘色心也。無有因
縁者。經部宗中。立前色心望後色心。爲其三
縁。今計有二。無有因縁。此就彼宗色自望色
爲無間縁。不望大乘
祕第二云○詳曰。歴觀群典。説有二途。一者
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
許。爲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
設許經部色心至爲無間縁義。如下當悉。第
同喩他雖不許爲五所縁。爲奪於縁縱許
所縁。理亦何失。同攝論故
  問。第七識以第八識爲所依云云不共
依歟
論云。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
顯前二。爲顯此識依縁同故。又前二依有勝
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疏・祕可見之
燈云。論爲顯此識依縁同故。有二解。一云。依
是不共依。縁是因縁。依以總聚言。不須分別
種之與現種不離識自體故。云依縁同。又解。
以總聚言縁第八識。因縁増上。種現雖殊。總
不離第八。但不説等無間。非所縁故。此據染
説。若無漏位。亦縁無間識。二云。依所依。縁
即所縁。以因縁増上倶名爲依。縁即所縁。即
下許第八自體及種子。如次計爲我及我所
師義
論上文云。第七意識倶有所依但有一種。謂
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疏云。此依第八。如六十三説。第七爲意識。
正與此同。八若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説。由
有本識故有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
故知是此依云云
別鈔云。又證七識依第八。應更引無性攝論
五同法喩。阿頼耶識雖是意識倶有別依。不
應立爲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縁性故。現行是
共依。種子是因縁。又顯揚第一云。阿頼耶識
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即總説與五六七識
爲依也
論七云。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
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爲共親
祕云。疏問至應設劬勞者。答。六依於七。七依
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
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
名親不親。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
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
不轉。由親疎別。准前應知
論云。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
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疏五末云○問。如前説依。五八依七。何故第
六稱不共依。答。若染淨依及倶有依。七望五
八。倶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七
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過
燈云。問。五八皆依七。何故六稱不共依。獨得
名意識。非五八耶。答。若染淨依○如疏近而
順生。何者。八六種子必隨七。七種生現意識
隨生。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五八不
説依第七種。故此得名無相濫失
論七云○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識相
分攝故。有漏不共必倶同境根發無漏識。理
不相應故
疏七末云。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
爲無漏識依
燈四云論三所○又成第八云。應有倶有相續
識爲増上不共倶有所依根○今云自體
續識性故如第七識
又云。又前已成。第七識有別所依根。即是第
疏五末云○不共者。簡現第八識。以是共依
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生所依者。簡第七
識與八五識爲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故。非
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
  第二能變所縁段
  問。難陀火辨安惠意第七識與我我所見相
云云爾者本頌縁彼言可攝我所見境乎
燈云。問。難陀師計七依本識亦縁彼相應。何
名依彼縁彼。答。據執爲我。名依縁彼。火辨・
安惠並准此釋
依安惠義釋依縁同故文之燈如上
論云。有義。此意縁彼識體及相應法○然諸
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
此意但縁藏識及彼種子○以種即是彼識功
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問。護法正義意可許有漏第七識縁六
塵境耶
論云。應知此意但縁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
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
攝論疏二云。問。五識依五根。根境必同縁。意
識依末那。根識亦同縁。答。五根識資方有用
故。根識必同縁。意根不由識資方有用故。得
不同縁。即以五根無識託資不能縁境。設無
意識。末那恒縁。故不例也
遊心決中卷云○問。若爾。舊經意根分別一
切諸法。若言意根攝七八者。七八亦應縁一
切法。答○今有二釋。一新羅蕃元曉法師云。
今可意根分別一切諸法者。即通二種末那
亦縁一切法故。問云。何得知此第七識不但
縁心亦縁境界。答。曉法師云。此有二證。一依
比量道理。二依聖言。量道理者。此意根者能
依識生。必應同境不共根故如眼根等
如是宗因譬喩無過。故知意根亦縁六塵。言
聖言者。如十卷楞伽經云。彼七識波浪轉。即
起信論人彼經意云。以有境界縁後生六種
相。由此等文故得知乎。二興法師等云。今此
頌中根境識三相對而明。即指意根所生意
識。故意根分別諸法○有説。彼舊經云意根
分別一切諸法。此即於自假立果名。根因識
果。今於根因立識果名。是故二經不相違也。
此説多好以可稱傳。問。若爾。前二道理當何
會通耶。答。初比量即能立因法差別相違過。
直作相違耶。第七意根應不縁諸法不共根
如眼根等言顯意作許作意法。可知此
等比量因中有過。故知謾語。楞伽經云。彼七
種識依識境界令觀而生等者。各別自境。非
一衆多。故云諸境。非謂第七亦縁諸法。又釋。
彼經通自果説。故不相違。誰有智者妄執毫
釐之似言。違害衆多之直文
釋摩訶衍論云。第七末那六塵境爲所縁轉
義成云。何故經伽陀中作如是説。境界風所
動七識波浪轉故
此論僞論事如第二卷眞
如受熏所
  問。佛果心王取別相歟
燈云。問。何以得知心作我解。答。准心所知。
既云我愛○由此准知。心王亦作我解。若爾。
心王應取別相。答。不爾。即此我境是總相故
○又有解云。心王亦取別相。辨中邊論云。心
王亦能取總別相。今撿彼論第一云。唯能了
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等。准此。心王
不取別相。此論第五。亦識能了別事之總相。
不言了別事之別相○問。未轉可爾。已轉如
何。已轉通縁一切法故。答。亦總別縁勝劣有
異。王取總相勝。所取別相勝。不爾。果位王所
二種倶能遍縁。如何取別。然第五云。心王取
總相。心所通總別。旦據因説。若在果位。王所
倶能縁一切法取總別相。但勝劣異
第五卷論・疏等可見之
  相應門段
  問。護法意第七識不與我所邊見相應
有何所以乎
論云。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惠
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
起。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疏云。我所及邊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
依彼起。任運縁内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
不起我所及邊見也○若爾。何故不與我所
邊見二種互相續生。以恒内執無有間斷。不
容餘見互相續起。故論説言恒内執我。又前
二見通縁内外。此唯恒内執有我故。要有我
見。而餘四見非此相應
蘊云○問。邊見既唯於内身執常執斷。如何
此説通縁外有耶。答。執他梵王身等爲斷常
者。是外故亦邊見攝
演云○問。第七○如何言二見通内外耶。答。
説前第六識中我所見等。問。本意但問第七
識我見。如何將第六識中我所見等耶。答。現
其本意問云何故我見不與我所邊見互相續
生。所以將爲第六識中我所見等答也
  問。六遍染心師意妄念不正知唯念惠
分歟。將通癡分位歟
論云。妄念散亂惡惠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
惱。要縁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妄念及邪簡擇。
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疏云。論妄念散亂至起諸煩惱。述曰○以妄
念惠是癡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如何要
有妄念等三。論要縁曾受至諸煩惱故。述曰。
起諸煩惱者。要縁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
或雖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妄念及
邪簡擇。故有妄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
擇故。起染汚心○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應
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雖
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也。法我人
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心
又云。論此別説念准前惠釋。述曰。此別説念。
如次前師説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妄念即
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説爲二。邪簡
擇故名爲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分。即
非我見。或可義別説之爲二
上論文云。我見雖是別境惠攝。而五十一心
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爲二
下論文云。有義。前説皆未盡理○妄念不正
知念惠爲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縁曾
受有簡擇故
疏云。述曰。爲簡別境亦是遍染故。言妄念等。
妄念不正正。若即別境念惠爲性。不遍染心。
論又言遍者。依無明分説。所以者何。破第二
師。以彼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縁曾受。
破彼念數○非諸染心皆有簡擇。簡前師説
有不正知是惠分故
別抄云。問。第二師亦遍染心。妄念惡惠散亂
等三是何分位。解云。妄念惡惠是癡分位。遍
染心故。散亂一種別有體性故。遍染心也。此
説不然。若爾。何故論云此別説念。准前惠釋
論六云。有義。不正知惠一分攝。説是煩惱相
應惠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説此是
癡分故○有義。不正知倶一分攝。由前二文
影略説故
又云。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正義意也
燈云。問。護法正義云。非諸染心皆縁曾受境。
及邪簡擇故。妄念不正知依念惠者不遍染
心。依無明立即遍染心者。如縁現在復非簡
擇。起此妄念不正知時。與無明倶不。若許倶
者。忿等應瞋倶。若應非遍染。答。義別説之。猶
如見惠。雖不相應。可得倶起。以他性相應非
自性故○問。旦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境
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不。若不爾者。
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念及
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答。別境中妄
念者。謂於過去曾受境界。忘追憶故。隨中忘
念只忘失正念。不要忘念過去之境○若別境
中惡惠必邪簡擇。隨中惡惠能惡於惠。即令
知不正。非要邪簡擇。又假實殊。有無體別。隨
惑但作用。而無別自體。別境有別體文 以此
釋合要縁
曾受等文 可知彼
師不遍之義歟
  問。十遍染心師意事上可起疑煩惱耶
論云。有義。復説十隨煩惱○邪欲邪勝解邪
念○此十一切染汚心起○諸疑理者於色等
事必無猶預。故疑相應亦有勝解
疏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述曰。下會違
也。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預。
即一心縁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無
有獨縁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行中。
勝解疑心如何倶耶。即此理證。彼宗説是遍
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定除此疑
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之數非遍行攝。
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印持。謂苦事生其
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故。故疑相應定有勝
解。問。印是定。疑不定。相違得倶起。見是決。
疑不決。相違得倶生。答。疑時解用劣。相違得
倶生。疑見行倶増。相違不並起。間。事決理猶
預。疑解二倶生。事決不生疑。所縁應不一。如
何得説同一所縁。答。據二行相増。事決無疑
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問。若於理疑。
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印。此疑相應便
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論於所縁事亦
猶預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
者。此非煩惱。如疑杌爲人非人。是異熟生無
記心攝○問。於理生猶預。事中即決定。於事
生猶預。理中決定耶。答。理是事之理。疑理
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現知。理難曉。若於理疑。事必印。非
迷於事理可知故。迷事時理不取○瑜伽五
十八等。説疑於五事○縁他事時。亦迷彼理。
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時。一心於
現事。必生印可故
祕云。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者。問。何故疑
理事須印。答。事理雖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
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疏
事決不生疑等者。此難意云。疑與勝解倶時
而生。境有理事。疑縁於理。勝解縁事。既不同
取。便違同一所縁之義。疏理疑亦解生者。此
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
縁同行相有別。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
同所縁。印所印事。疑不縁之。所縁還異。答。
事亦有疑。但相徴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
演云。疏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者。此解意
云。若疑決兩増不可倶起。若據一境。有理有
事。同時取者。故疑與決亦可並生。問。此師
曰。如何理事二法説名同一境耶。答。若起執
心。不可雙縁二法。如多青等。何好同一所縁。
以心王心所同所縁境名同一境。非謂一法
名同境也。若要一法名同境者。即第六識縁
十八界等。應非同一所縁。問。非執心中可如
所説。或執起執著。如何理事同一所縁。答。執
要惠倶。疑即不並。今既理疑事決。必非惠倶。
以有疑故。問。疑非惠倶。勝解可並。如何説此
定無執耶。答。疑雖解劣故執不生。不相違也
疏抄云○疏答據二○解生者。此師解云。若
疑與勝解倶。謂則不得並起或勝解劣疑増。
或疑劣勝解増。即得並生。又同取理事故。故
疑解得並生。問。准前疏中問意。外人難云。疑
縁理勝縁事。即一心中不同一所縁過。今者
答文無不答他同一所縁。此答文中與前問
意不相當。答曰。不然。既答文中。言論其體同
取。理疑亦解生。即縁事是理家事。理是事家
理。故一中於疑理而印事亦是同一所縁。此
答文與前同亦故似
貶量抄云。言諸疑理等者。有説○樞要云○
今謂有説答非一境難。恐不然也。論其體同。
理必應非事苦相故。若據苦理故無此過者
若疑於眞。應無勝解。即自許耶。解遍染故。若
言眞如與事同體故不相違者。論也同體可
如所説。而無非眞必不可言。疑於理時。事必
決定疑解相應。若據別體。即不然也。理事不
相即定不可言同取理疑亦解生。又彼所言
疑五事者。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恐之虚言。
不爾。疑惑應有通迷於理事故。而於諸教未
見云疑迷於事故。由此有釋。事理同體故於
一法起疑勝解亦不成因。理有眞俗。眞俗事
理雖復同體。而望眞如不應爾。又彼所言於
眞如有理事者。亦不可定眞如名事。無是處
故。不爾。境體既非一。故一所縁義還不得成。
今即疑於眞理必有相分義兼理事。雖縁理
事。境無二體。可謂同一。既非所存。誰敢救
之。樞要所言疑唯迷理。善順聖教。大小皆同
顯幽抄六云。理事同體故名同一所縁。一増
一劣故並生
  問。以不定四心所立隨惑者唯限染汚
分歟
祕云。論伽論至三界繋故者。按彼五十八云。
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
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汚心
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
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
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
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瑜伽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
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汚
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
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謂無慚無愧名通一
切不善心起。隨煩惱放逸・掉擧・惛沈・不信・
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
隨煩惱通一切染汚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
繋。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煩
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如是
十種皆欲界繋。除誑諂憍。由誑及諂至初靜
慮。憍通三界。此并前二若在上地。唯無記
性。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
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若有極久尋
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
名隨煩惱。此二乃至初靜慮地。惡作睡眠唯
在欲界○若雜事中世尊所説諸隨煩惱。廣
説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
次上文云。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倶行煩
惱品類。名隨煩惱
抄云。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體非煩
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與煩惱倶行
者隨煩惱。由四相倶行故名隨煩惱。煩惱品
類者即忿恨等○差別建立者。如此前五十
五卷説會之
抄十四云五十五所○若爾。即下文覆・誑・諂・
眠・惡作。是癡分故。何不説相應義。四分別境
生故。此要別縁行境生故不説倶起。欲解亦
又云。眠惡作等亦善不善三性相應者。此通
三性故。是癡分者纒中説故
五蓋所可見之
燈云。問。論會違云。依二十二隨煩惱説者○
瑜伽論中或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應不
唯百法。答。大論中據取別境及四不定是染
性者。煩惱等流品類不同。説多少別
燈五・論六・四斷所可見之
  問。於遍染有多師義。爾者八遍染義本
論可有證文乎
論云。故染汚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
生。謂惛沈・掉擧・不信・懈怠・逸放・忘念・散亂・
不正知○然此意倶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
隨煩惱・并別境惠。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
應釋。若作是説。不違理教
疏云。論無餘心所至不違理教。述曰。無別境
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
四・邪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
綺互而説。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
以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
是説不違教理
肝心云。文依此褒貶須爾雖無論文定許八遍
 褒補高反。野王案
褒猶揚美也
碑接反。鄭畜貶過
也。例四貶歸也
褒貶倭言
今云
即偈久
太須爾
布高反。相
擧擧美云云
論六云○論説大八遍諸染心
疏云○義引五十八。説大八掉擧等遍諸染
汚心。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倶起。
不相違故。前第四卷説有四師。第四師爲正。
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
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五遍染證文對法第六、集論第三、惛沈・掉擧・不信・
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汚品。恒共相應
六遍染證文瑜伽五十五、不信・懈怠・放逸・妄念・散
亂・惡惠、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十遍染證文瑜伽五十八、放逸・掉擧・惛沈・不信・懈
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
  十一切染
汚心起



論第五卷本文抄十九目次

  第二能變受倶門
初定出憂
非滅現纒
則金剛心
縁未來生
現行爲境顯
  第二能變起滅分位門
藏名據縛
第七品數
安惠佛果五識
出世末那
倶有依中
所立宗因


論第五卷本文抄十九

  第二能變受倶門
  問。付五受出離義。且憂苦二根倶得初
禪定時可離之耶
疏云。瑜伽第十二説。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
祕云。瑜伽第十一説。初禪出受。疏云十二。二
字誤也云云
大論十一云。初靜慮中出離憂根。第二靜慮
出離苦根○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説未斷
耶。答。彼品麁重猶未斷故。問何縁生在初靜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