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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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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節記三云。然一念心○秘如是
説也
問。塵可縁爾
是因縁變。縁根如何因縁變耶更問答。得質礙
自性。以爲隨因縁變。如二禪以上鼻舌二根
者無發識用。而得質礙自性。以爲性境也。此
亦何妨云云
  問。大乘意初禪器等四天下歟。等少千
界歟
疏云。論○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述
曰○如瑜伽論五十一説。於欲界中縁狹少
境。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
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云云
肝心云。文初禪器等小千世界者。北抄云。且
依薩婆多解云。若依大乘。初禪蓋四天下。二
禪覆小千。三禪覆中千。四禪覆三千大千已上
云云
太抄云。此疏中云初禪等小千界者。即引他
婆娑中不正義。然婆娑中有二師説。一云。初
禪等小千界○二云。初禪等四天下○此二
説中後師爲正云云
玄賛二云。經娑婆世界主至二萬天子倶。賛
曰。此色界天○初禪大小等於欲界一四天
下。一千初禪始等二禪。二禪爲火災頂。一千
二禪始業三禪。三禪水災頂。一千三禪始等
四禪。四禪爲風災頂。乃是三千大千世界號
爲娑婆世界也。故娑婆世界主大梵王即第
四禪主等文
瑜伽第二云。即此世界有其三種。一小千界。
謂千日月乃至梵世總攝爲一。二中千界。謂
千小千。三大千界。謂千中千。合此名爲三千
大千世界云云
解節記云。意者既云千日月乃至梵世爲小
千界。依此初禪器等四大州也云云
無垢稱經一云。復有萬梵。持髺梵王而爲上
首。從本無憂。四大洲界云云
同疏二云。持髺梵王者。此乃初禪梵王。從本
無憂等者。色界也。欲界有憂苦。上界無之。四
大洲者。初禪大小如四大洲云云
  三千界百億量經論異説
顯揚論興疏一論一云。有説。梵衆天與四天
下器量齊等。梵補以下其量廣大。是故但
積梵等世數爲三千者。不爾也。若言梵衆天
等四洲量者。亦可准小光天等小千界。准小
淨天等中千界量。設爾。無量光等是幾量耶。
是故應説。初靜慮器齊四天下。應引小論證
成此義。依樓炭經。輪山有三。大千輪山高至
光音。中千輪山至梵補天。小千輪山至兜率
天。准花嚴經。似無輪山。亦積上方爲三千故。
問。依花嚴經。百萬億妙高山等名一三千界。
依智度論。百億名一三千界。瑜伽論云百倶
胝故。即是千億。經論既異。如何會釋。此論亦
得何。景法師云。西方數法有其四意。一十
萬名億。二百萬名億。三千萬名億。復萬萬名
億。花嚴經依千萬億故百萬億。大智度論依
十萬億故名百億。瑜伽論依百萬爲億。十億
爲倶胝故。名百倶胝。今此顯揚論即同瑜伽。
准之可解。此中意言。四天下名一世界。積此
至千名小千界。用小爲一數復至千名中千
界。以中爲一數復至千名大千界云云
祕云。疏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
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
疏説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
受境。説狹少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爲萎
菲。請審詳焉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目次

  心所相應
了別行相
極相隣近
總別二相
叙經部義
今取界身
觸別有體
驚覺用二方
不異定故
且約新起
性單令作
  受倶門
雖境違順
眞報主
  三性門
勝義無記
且依如立
  心所相例門
今加斷捨
  因果譬喩門
有半作用
觀現在法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

  第八識心所相應門
  問。了別行相可通心所耶
燈云○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
或以行相。而顯自體。作用與行相復有何別。
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
○問。若以了別即是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爲
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答。同一
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不爾。違前第二所
説。彼云。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答。了有二
義。一縁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
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説縁境了。非行相
了。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別
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窄略去
別字。後釋方言了謂了別。或況明縁。王所倶
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
周記云。燈或汎明等者。問。此與初有何差別。
答。前約縁境。今此後釋但汎言縁不汎別
下文云○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倶有。如
第五説。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故次下難第
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故知了別非通
行相。應如前解
  問。有義意觸受二心所所縁極相似
爾者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集論等説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
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
相。極相隣近引發勝故云云
疏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
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爲相隣近。如世
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
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余心
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
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
祕云。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
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
相相似。云何但説觸受所取相爲隣近耶。答。
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縁相似。觸受所
縁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
似別。此乃所縁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縁
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縁而於境取非無差別。
擧所取境顯能縁也
解節記云○引演祕此解難悟。論既有二。一所
取相似。二能縁相似。云何擧境顯心耶云云
又云。問。約前説者。境總相心心所相皆同一
所縁。不可言相隣近相似。倶一音故。若據別
相。即不同一。云何約別可意等相爲相隣近
耶。答。約所變影有總別相。約總相一切皆同。
今約別相。雖各不同。彼諸別中。觸之所取受
所取。彼別相境極相似。是故約此。集論偏説
觸爲受依。問。且約總相心心所雖各別體。而
彼此體能相似故。爲同一縁。觸受所取二種
別相極相似。爲一境不爲別相。答。可意順益
其相既別。何不別也云云
百法論演祕義鈔五云。疏謂觸至引發勝故
者○云極相隣近者。西方呼相似爲隣近。謂
觸可意相受順益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不可
意相與受損害相。行相極相似故。觸倶相違
相受倶相違。行相極相似故○問。何名相似。
答。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同是樂受。適身悦
心故○余二
略之
問。觸受相似爲約能縁爲約所縁。
答。唯約能縁各相似隣近也。此觸受相同義
故。偏説受依
演祕五論第
五卷
論余所復説至徳失等相者。中邊
第一但云心所亦縁別相。瑜伽第三但説別
境縁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
了可樂等。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
同一所縁。答。有義。説同所縁。總論此境。不
言此境別亦同。又心王所總別義。總而爲四
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説識了
總相。瑜伽但説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
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縁總相。釋論者意
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
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説。理不可違。三云。
心所同前第二師説。心王亦縁總別二相。故
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
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
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
文有衆多。故知心王亦縁別相。大論等説皆
約心王自力而説。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
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
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説。心所非但縁自
別相。如心能縁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
縁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説令心等起歡戚等。
既説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今
依後説。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縁不縁。不應
理故。論説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
説。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縁。皆不違
理。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縁。亦由相應行相互
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
力取。行相説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
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説。但言
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
心所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兼正
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相各
別。第三卷説勿解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説。
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
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説。固難依准。
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
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余心所等言令
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
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
本教無説。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論
集論等説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擧唯受
所由何者爲近復是勝耶。論謂觸所取至引
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倶相
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倶相違相。極相
隣近
  問。心所縁一境時雙取總別二相云云
者總相之外有別相影像歟
樞要論五云
中邊論疏上玄範云。心王唯了青等總相。其受
等諸所不唯了總。并總上所有差別。謂順益
等相及相貌分齊。并可意等相。即受想觸等
所有別相。唯有作意通了相總相及諸心所
所了別相。應爲三句。一心唯了總不了於別。
二受等總爲各別。唯此作意通了總相及諸
別相。即前界攝心心所有此了別不同。名爲
異門○問。王所必同爲。何故心王別了余相
益於一色等上有衆多義。謂順益形貌可意
等。其心所縁總色起解。更作順等解故。故云
了別相。非縁異境。問。所了別相有別影不。
答。但有總所縁實法。影像無別所縁。可意等
影如青影沒縁青等。作長等解。亦無長等影
  疏五末。顯幽抄二末。法相要覽心心所
惣別義
揚疏等如第五
卷抄之
  問。撲揚大師釋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論
文引倶舍論二説。一三和成觸。二三和
所生名觸云云爾者第二説爲薩婆多義。
爲當經部義歟
祕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爲經部師有
計觸假。論爲斯立自性有也。故倶舍第十。叙
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説。三和即名爲觸。如契
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觸。有説。別
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説名爲觸。今破前師
疏云。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
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説觸是三
和。何得有實體。爲破彼計故。次説云。論然觸
自性是實非假。述曰。此立宗也云云
倶舍論第十云。觸何爲義。頌曰。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説。三和即名爲觸。
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
名爲觸。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説名
爲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内
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
身。六六愛身。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六觸。
故觸別有。説即三和名爲觸者。釋彼所引六
六經言。非由別説便有別體。勿受及愛非法
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餘法處體
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説
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不託根境。故
已説三更別説觸。便成無用。有余救言。非諸
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色果。非
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收總立爲觸。説離
三和有別觸者。釋前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
合名觸。經言。我部所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
假説果名。如説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
相難釋。言論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説有
別觸
光記七云。諸師於此至説名爲觸者。此下叙
説不同。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經部師説。根
境識三和合即名爲觸。經證可知。有説。別法
至故觸別有者。説一切有部師也。根境識分
別有觸體。經可知○説即三和至非法處攝
者。經部通六六經○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説
者。説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雖有根境
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有余救言至總
立爲觸者。經部師救○説離三和至出現樂
等者。説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如是展
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然對法者説有
別觸者。説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論四云。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
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
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疏四末云○自下第二經之中有二師救。一
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
別有故○文廣可見。又
上文可見之
西明疏云○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云。三和
名觸。是假非實○故倶舍論第十卷云。有説。
三和即名爲觸○二云。由三和合別有觸生。
是非假。同薩婆多。故倶舍云。有説別法○説
名爲觸。此二論師如次應知。如下論説成觸
生觸二經部也云云 此釋知
可祕之
正理論十一云。有譬喩論者説。唯有心無別
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興多
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或説有四。或説有
十。或説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説有多種
心心所別
  既有三大地法四大地法二師。即許不
許別體觸數之二計也
○問。論中難經部三和成觸義。六六法
中心所性故
爾者取倶舍六六法歟。爲當取界身足
論六六法歟
疏云。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述曰。自下三因。
此即初也。倶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内六處。六
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
界身足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若依倶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
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
廣破經部云云
祕云。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
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次下
文如
下抄
大抄云。倶舍論中六法中。有六内處六外處。
不是心所故。所以不取之
義蘊云。疏今取界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
所性故。即簡根境等訖。何故不取倶舍等耶。
答。界身六法。五是心所。擧寛攝狹。故取界身
倶舍論第十云如上
順正理論第十云。謂佛於彼六六法中。説如
是言。有内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
受身。各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有
觸。不可於彼假及所依各別而説
下文云。有餘別釋此各別言。非別説故。則別
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受及六愛
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如是雖無根境識外
六觸身體。而亦別説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
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法處。而得
別説。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説故
界身足論上云。三地各十種。五煩惱五見。五
觸五根法。六六身相應。有十大地法。十大煩
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
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
六思身。六愛身
  問。大乘師對三和成觸師立量。觸別有
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云云
比量歟
論云。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
故。是食攝故。能爲縁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疏云○如上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
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
性故。如受愛等如上
祕云。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
別體。從他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
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
亦有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
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即名爲假。
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愛亦同之。爲
喩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
無過。疏答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
思分立。豈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
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云云
疏云。論如受性等非即三和。述曰○即以三
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説爲第二宗法。
此爲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
即三和
  有法自相相違過。可勘合。有爲相量。燈如
彼卷抄云。又可見因明抄
  ○問。作意心所驚覺用種子現行位中
何耶
○問。付作意心所驚覺心種之義。且驚
覺果倶有種子將何
論云。作意謂能驚心爲性。於所縁境引心爲
業。謂此驚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疏云○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
方警。更何須驚。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
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論謂此
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
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
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縁。不定生故。作意
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
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
故。正理師説。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
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
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説
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
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云云
祕云。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
初説。作意種子警已逢縁應起心種。以驚種
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
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擧種以釋體
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
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爲性。現
合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
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説相應法故故
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爲相應。應倶
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
者。夫言種子。生果爲義。現果既生。何意須
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
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
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
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余如燈
燈云。論作意謂能警心爲性者。爲種位警。爲
現行位。答。准諸師説。通二位警。本疏種位。
非在現行。西明要集倶非本釋云。論二説通
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爲性。顯
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應。動心爲
體。引心爲業。若依有部。自有兩説。雜心依
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縁發悟。一在生相。正理
十一云。作意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
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説。
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
前引。二依此論。撃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
所縁境。然釋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
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
現在境。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
引彼現心令趣自境。此釋爲勝。今謂不爾。若
依有部。正理爲正○若依大乘。亦唯一説。五
蘊論云謂能令心者。心種亦得名心。不言能
令現心發悟性故。若依顯揚云。從阿頼耶識
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應。動心爲
體者。初二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
與心倶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
因解心所相應義。動心爲體。方顯自體。動應
起心爲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
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
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
須警。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
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倶在
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須種
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爲依住。若是令能
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
必有心故。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
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
當生現。假説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
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麁觀即似現警。細
尋警理難見
西明疏云。然此警覺大小乘教皆有兩説○
然釋此論自有兩説○如燈雖有兩釋。後釋爲
勝。所以然者。未來無故。護法自許種子現等
無間縁生果用等皆唯現故。不應言現法已
起。如何能生三法同時。前已説故。焔炷同時。
如論説故
文義記五云。基説○故論不許兩釋皆依論
文何言不許
測釋
○後説爲勝。未來無故此破非理望現行法説未來
言種子自類恒時現有望種
説警故非
成難也
觀自餘彼二釋。同前二師。基説前説
爲勝。若爾。大乘過未有因果同時。諸論説
故。如何難言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此破
基説
範云後説爲勝。今謂後説理教相違。應範
言二釋與前稍異。一云。前念現行作意警覺
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行。一云。此念作意即
警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心。如是二釋皆以
現行作意而説。若是種子。不得説言觸等相
應證。初三師叙兩釋意。同各許一釋即有過
失。兩釋存兩釋無有過失。不違教故。第四師
言。前念現行作意警覺後念種。此釋非理。前
念作意不與後念觸等相應○問。經言作意
正現如何種位説有。用。答。正理十一。在生
相時名正現前。今大乘宗若種若現。倶名作
意。經據種用説正現前云云
上文云。問。作意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
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
能警故。種位起用
對法抄六云○擧種子者。因中起用。如薩婆
多未來起用。擧種能警釋現行名
論五云。又契經説。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
正起。方能生識云云
又云。諸聖教説作意現前能生識故云云
  文義記所會經者。即論所引文歟
  問。論中破餘師義不異定故破誰人計

疏云○集論初説。於所縁境持心令住。故論
叙言。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述曰。此叙彼計
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論○不異定故。述
曰○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説。由
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爲盡理。故今
破之○
燈云。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説但破大乘
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
説。集論但云持心爲業。雜集釋云。數數引心。
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心。與此論
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云。即於此境數
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作意。本疏意者。但
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
一境數數引心。故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
住。不爾。何故復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
故雜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
論據増。雜集謂爲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
乘。何部所計判定爲勝
疏解節記三末云。疏雜集師不解集論者。此
破師子覺不解無著意。故釋作意云持心令
雜集論第一云。作意者動心爲體。於所縁境
持心爲業。於所縁境持心者。謂即於此境數
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
同抄二云。論作意者至持心爲業。述曰。發動
者警覺義。謂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
發動○擧種子者○如上論所縁至名得作意。
述。此釋前業。作意作業通散定位説。定加行
但説持心。擧顯了業彰其作用説。於此境數
引心。故唯識但言引心爲業。即通作用
雜集論一云。敬禮開演本釋師。親承聖旨分
別者。由悟契經及觸釋。受發正勤及參糅
同抄一云。無著菩薩稱本論師○親謂入室。
承謂禀訓或即伏膺○分別令在無著。或承
聖旨而分別者○謂覺師子無著門人扙杖受
益善達宗義。妙釋本文。名分別者。師資有道
故我皆歸
論又云。經釋二師亦契如來所説正法。一分
無倒聞思修行。爲依止故隨而造論
祕四論四云。有義彈云○其護法等不依彼故
○詳曰○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
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逐扙而造
其釋。是誤本旨
  依此等釋。覺師子義非所破歟
疏五末云○論雜集論説至依多分説。述曰。
彼雖非證。然爲會之
祕六云○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主以
爲定量。何以彼而爲此難耶
  依此等。覺師子釋爲所破。有何失哉
對法抄云○大聖無著○集阿毘達磨經所有
宗要。指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叙本文演斯
妙義。覺師子禀承先訓更爲後釋。安惠閑其
本末參糅兩文
廣五蘊論云。云何作意。謂令心發爲性。令心
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縁心爲業
  有人以此等文爲證雜集師者安惠也云云
  問。論破正理師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
之義。應非遍行救此義云。且約新起
異縁勝説爾者大師如何重破此義耶
又方問。正理論師心令心迴趣異境名
作意爾者彼師盡理説歟
疏云。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
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叙云。
論有説令心迴趣異境。述曰。此叙彼計。下破
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
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
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説。非爲盡理。不同彼
執得爲盡理○論彼倶非理應非遍行○述曰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縁勝説。非非遍行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説行相應盡理明。
理既不周故如論破
正理論第十一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説。心由
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
言。無別一法名爲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
謂於所縁能作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縁唯
作動意。諸餘心所應不能縁。若亦由斯方能
縁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餘縁生故。此難非
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
故無心所不能縁過。又衆縁力諸法乃生故。
雖餘縁生心心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
作意力能令識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
時。應無作意。是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
識流轉時。亦有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
於一境刹那刹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
於餘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文廣
可見
  尋云。瑜伽謂心迴轉之文。説作意自性歟。
説作業歟
疏云如上
燈云。然瑜伽説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
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
瑜伽論第三云○作意云何。謂心迴轉○又
作意作何業。謂引心爲業
同抄二云。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
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
非爲動起
  問。論中明思心所駈役自心令造業等
説作業歟
又方問。思心所性業差別撲揚何釋之

問。瑜伽論中明思心所邪正倶相違行
因相由思了別説遍能歟
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爲性。於善品等役心爲
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自心令造善等
疏云○論謂能取境○述曰。謂瑜伽論第三
卷説。即此邪正倶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
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
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
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祕云。論思謂令心造作爲性者。問。性業何別。
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
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説名爲業。故此業
用亦非遍因。疏説三遍故末盡理。詳曰。夫言
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
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
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
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説思名遍。亦何爽理。若
准瑜伽第三所説。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
所述。披可知也
對法論第一云。思者於心造作意業爲性。於
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爲業。於心造作意業
爲性者。此辨其體。於善等品中役心爲業者。
此辨其業。以於所作善等法中發起心故
同抄二云○今觀論意者。擧所作法顯能作
體。故説作心。擧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説於彼
善等役心。不爾。體業二應無別。體性亦以作
用顯故
  受倶門
  問。第八識可縁寒熱等違順境耶
論云。此論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
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疏云○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
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若能分別違
順境相。非眞異熟。眞異熟者取境定故
祕云。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爲不縁
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爲縁於彼不起分別。
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
此即不縁。若境損益如溫寒熱打拍摩按・逼
迫適悦・名違順者。雖縁於彼不分別違順之
相。名不分別。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修
而縁常不分別。名取境定。若爾。何名取中
容境。答。雖境違順。能縁之心一類而縁不分
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
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
識縁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縁取境定故。若
説縁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詳曰。取境定
語。意如前釋。無不縁言。何得加之妄爲彈

論下文云。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
思慮時。理有衆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
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
疏云○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
縁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
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
從果爲名。後時損益身故○言身受者。身所
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瑜伽五十一廣説身受相。可勘合
太抄云。問。勞損益既是觸塵中疲息等假。如
何第八識領受此假境。以第八識不縁假。答。
不然。其第八識唯領得疲息等之能造四大
猶有四大方造得疲息等觸故。第八識及身
識皆縁造疲息等觸之實能造四大也云云
  第二卷疏等如彼卷抄了麁境縁不縁事。
可沙汰合之
  問。就第八識受倶門。爾者五受中與何
受相應耶
又方問。大乘意以何法爲眞異熟體耶
又方問。第八識與若樂二受相應者有
何過耶
論云。此識行相○如上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
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縁。任善惡業勢力轉故。
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眞異熟。待
現縁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
恒執爲自内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
變。寧執爲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捨受不
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倶招
疏云○初三復次等釋唯捨倶○三復次中。
一一有多所以○論捨受不違至善惡倶招。
述曰○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
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
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
記法二業倶感不違二故○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倶。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
倶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樂。以相違故。三惡趣
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
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脱故。
過失如前
論下文云。又契經説。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
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
斷故○是異熟生非眞異熟。定應許有眞異
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爲身器。作有
情依云云
疏云
源信唐決云。第二疑云。唯識等論以第八識
爲善惡業眞異熟果。餘是異熟生。非眞異熟
云云疑者云。惡業感苦果。善業感樂果。是
作業受果定理。第八唯捨受相應。若善惡業
同以第八爲眞異熟。則違前理。由此應云。惡
業以逼迫受爲眞異熟。善業以適悦受爲眞
異熟。其第八識爲總所依。即立量云。汝惡趣
第八非惡趣眞報主捨受相應故如人天
第八主。恩法師通云。今案第八名眞異熟者。
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爲身器。作有情依之
故也。餘識從此生故名異熟生。捨受不違苦
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倶招。隨先引業轉。不
待現縁。任善惡業勢力轉故。故與此識相應。
然善惡業感苦樂果。實如所言。謂福不動業
感人天總別之報。非福業感三惡趣引滿之
果也。是寧違依善惡業感苦樂果之義乎。而
如前疑者。似忌引滿之果隨宜五受相應之
義。及眞異熟。異熟生義。論疏繁廣。不可具
記。又誰有智之人以苦樂受心所責爲眞異
熟。以捨受相應之因遮第八識眞異熟之義。
更疑大乘之義。又異經部薩婆多所執異熟
之義。離大小乘有何所詮哉云云
  三性門
  問。本疏中出三性種類。以虚空非擇滅
名勝義無記云云大乘實義歟
疏云。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祕云對法
論中無著
本論師子
覺釋云云
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爲
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虚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
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疏廣配立之。如摩尼抄具記
三科章云。第五無爲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眞
如假立故。對法云。虚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
亦隨轉門
補闕章中卷五境
云。勝義無記薩婆多師以虚
空非擇滅二無爲爲體。大乘亦同
對法抄三云。其非擇得小乘唯無記有漏屬。
衆同分故。大乘通三性
又云。彼云虚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即
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眞如上義分即唯是
伽抄二論三云。善無記無爲者。亦依相説眞如
等善。空等無記云云
  問。對法論中以虚空非擇滅二無爲名
勝義無記云云爾者識變依如中何耶
祕云。疏勝義無記謂虚空非擇者。問。何唯此
二名無記耶。答。眞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
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虚空非擇體非實有。
不同眞如。復非智惠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
之義。離此二義故無記攝。問。亦依識變立虚
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依如立假空
等説。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疏十末云○見相分中三性因縁雜引生故。
不可性同。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縁使
等相分唯有漏縁。虚空等能縁心通三性。相
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縁之識通三
性等
燈一三類
境云
  心所相例門
  問。諸相應法必同性歟 如第九卷資
糧段抄之
問。付第八識心所相例門。且可例伏斷
位次門耶
論云。觸等亦如是者○又觸等五如阿頼耶
亦是異熟。所縁行相倶不可知。縁三種境五
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説觸等亦如是言
疏云。此師意説。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
二所縁行相倶不可知。三縁三種境。四五法
相應。五無覆無記○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
知爲一門。然倶有四
又云○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説。非謂
一切
疏云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
説。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
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
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
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
及非例法。故中間説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
説例者。恐謂一切皆令例故
祕云。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
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説。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説。雖復不執觸等爲
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
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汚
法二義説斷。一離縛斷。謂斷縁彼雜彼煩惱。
頼耶即是斷縁彼惑。名之爲捨。觸等即是斷
雜彼惑。名之爲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
捨名。頼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
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
又解。頼耶未捨觸等。名爲阿頼耶識相應心
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頼耶相應心所。
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
  雜彼縁彼煩惱事如第八卷十二有支
抄之可見演祕第六
疏上文云。論觸等亦如是○述曰。此四説中。
第一第二第四説 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
不違也
忠安記云。論觸等亦如是等者。基云。皆有四
尺。初二四説同法等○測云。初二是護法釋。
第三大辨及親勝等共作是釋○和上云。測
釋爲正。見論文勢。倶有三釋無第四故。所以
者何。非但無有義之言。亦無又言故
  因果譬喩門
  問。疏中破薩婆多約作用立三世義。即
應過去有半作用祕師何釋半作用之
文耶
疏云。説一切有部正量部等○未有作用名
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
又説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説有與果用者。過
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
與用。難云。等無間縁過去取果。婆娑正説。即
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
祕云。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
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爲半。若爾。作用者過
去既有。云何得言定唯依現耶云云
義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者。此難意云。汝
今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婆娑既云過去
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云。等
無間縁心等可有過去。色等非等無間故。應
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爲正。以云有
取果用故
疏解節記三末。亦有二釋。全同此文。義翼有
二釋。意同義蘊。然無邪正文。東抄北抄等同
演祕。餘抄廣可勘之
正理論五十二云。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用
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且彼經主
作是難言。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
等諸根。現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
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
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
諸法勢力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
果功能名爲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
功能異於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爲闇所
違非違作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
不能見色。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
能引果。無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
立故。諸作用滅不至無爲。於餘性生能爲自
性。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唯引果故。
無爲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
此經主所擧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
未善對法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
故。世相無雜云云
倶舍論第二十卷意同正理論世相應雜以前
文。可見之
婆娑論第十云
  問。論中明三世相。觀現在法有引後用。
假立當果。對説現因等云云爾者説道理
三世歟
論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縁起
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
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説現因。
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説現果。假
謂現識似彼相現云云
疏云○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述曰。自下
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
前已説。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
立宗。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因。述曰。謂大乘
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
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能。觀此法果遂
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
説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
而説現在法爲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
而假變也。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果。述曰。其
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
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
是現在。假説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説現在爲果。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爲假。識縁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
生。説之爲因。説現爲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
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
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
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
非定不因。果亦如是。論如是○述曰○因此
總叙大乘眞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
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
十。對法第三。中邊第十。皆説三世依種子立。
約曾當義説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
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説有六通三乘差
別。宿命智縁過去。生死智縁未來。他心漏盡
縁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令於此
中復約識變當曾因果。以説去來。諸經論説
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
即依種子曾當義。説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
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説三
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
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
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三依唯識。
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
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
肝心云○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者。北抄云。
意云。此論但明唯識之世也已上
燈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爲道
理三世。爲唯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唯識三
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説過
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
相。對彼二相説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
復更有解。然立三世諸宗不同○今此論文
即唯識三世。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
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
集亦同。智者簡擇云云
玄賛一云。説聽究竟假名一時。此有二解。一
者道理時。説聽二徒雖唯現在○即此現法
有酬於前引後之義。即以所酬假名過去。即
以所引假名未來。對此二種説爲現在。此過
未世應現在法上假立○二者唯識時。説聽
二徒識心之上。變作三時相状而起。實是現
在。隨心分限變作長短。事諸終訖。總名一時
云云
上生疏大旨同之。通賛疏上等處處同之
水抄八云○問。道理時唯識時。一種是現在
法上立三時。有何差別。答。道理時約法體本
質説。唯識時約相分變起説云云
決擇記二云。問。道理與唯識二時何別。答。道
理時者。謂觀現境有酬前引後三世行相道
理也。唯識時者。但取識上所變現起三時之
相有酬引等。故有別也云云
翼賛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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