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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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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立假。無色應立假。解云。心種是定。依於心
種上假立定。色種非定。依於無色中不立假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目次

  有爲相段
有爲相量
去來二世量
滅相在過去
  名句文段
非實詮言量
現同處故
名等直依聲立歟
定道二戒立思種上
別生名等量
名詮自性
他方佛土量
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薩耶
  無爲段
現所知法
眞如無爲體性一多
有漏一識因
眞如無爲假實
體義知不知
煩惱要唯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

  有爲相段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有爲相言
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
云云大乘師付何過耶
論云。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
云云
疏云。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
言有三有爲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
者。即顯有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
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又
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
相體。非無異法可説之言云云
論云。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
云云
疏云。此下別破有七○第一六轉無差難。破
所引第六轉言。彼言量云。之有爲相言。別有
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
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
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
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
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
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祕云。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
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
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
喩故云云
肝心云○演祕末流此問徳等異説不同。不
足以爲龜鏡。今以演祕即得指南故。演祕云
○案云。因明疏云。決定相違比量相違各有
四種相違等云云今此言決定相違亦爾○喜
哉一生自見演祕以決此文。傳燈大師其恩
難報。必遇龍花面謁奉報耳云云文廣
論云。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
云云
疏云。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説能所
相故。如煙表火等○論主破云。論非能相體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
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
相無別體○然爲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
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云云
論云。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應異所
云云
疏云。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
言有爲之相。論若有爲相○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量云。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説之相
言故。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
樞要云。別破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
不異難。此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
初彼量云。三有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説
屬主言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有
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
相。故皆有二過云云
燈云。言非第六聲便表異體等者。外立量云。
有爲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
之衣等。准此量中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
違過。過云。有爲相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
轉言故。如地之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
違於彼定別有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
定過。如文可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
此量不但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爲
能相。耶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離
此四相之外。更無同喩。餘皆非有爲相。即成
異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
有非實徳業等量云云
明詮裏書云。言有爲相言非定別有體等者。
問。天授之衣等。爲同喩爲異喩。答。爲異喩
也。問。若爾。有不定過。答。不爾。宗中不言定
無別體。而定別體有爾之毛非云故。無不定也。
天授之衣定別有體故。今云。天授之衣是
宗同品攝也。不言定無別體。而應非有別體
云故。之毛云言天授之衣手毛麁也。此後
説好云云
又云。文言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等者。先
立量云。有爲相應非有爲相。有第六囀言故。
如耶若之衣等問。何故有此過。答。本量云。
有爲相之有法下意許離所相而是有爲能
相。不離所相而是有爲能相。之中離所相而
是有爲能相相念也。是故今大乘作比量也。
耶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量。問。何
故本量非言顯立耶。答。無同喩故。既有意許
宗離所相正是有爲相云時。都無除四相之
外應爲同喩法。是故意許矯立也。餘法皆是
非有爲能相。故成異法喩也云云
燈下文云。論云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等者○
西明量云。無爲相體應異所相。爲無爲中隨
一攝故。如有爲相。有解云。此量有兩倶不成。
以爲無爲中隨一攝因。於所相有。於能相無。
此亦不爾。有爲能相是有爲。無爲能相亦是
無爲。豈無爲能相在有爲中。云於能相無。要
集隨此云有解勝。又破他言。汝有爲相體不
異所相。或應無別實相爲相。爲無爲相中隨
一攝故。如無爲相。要集云。有説有釋倶爲此
量。此量因中有法差別相違過。量云。有爲相
體應非假不相應。爲無爲中隨一攝故。如無
爲相。由此但以道理例破。不應立量者。此説
非理。所以者何。以立宗言有爲相體。即就他
宗破他比量。不立自故。如何得與論主作法
差別相違。又假不異所相。實不異所相。別實
有。不別實有。是差別故。然准作違。即是有法
差別。即應脱一有字。若作有法差別。是差別
故。又設若爾。彼立違量亦有此過。以實有
不相應。非實有不相應。是差別意。立量實有
不相應。今與作有法差別違量云。汝實有爲
相。應非實有不相應。爲無爲中隨一攝故。如
無爲相。故不得成有法及法差別違。即顯彼
立異有爲外別立能相。如耶若之衣等。量有
法自相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決定。又過
如前。由此有説有釋無愆云云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去來二世
非實有體。非現非常故。如空華等云云
者正比量歟
論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
云云
疏云。第七有無乖角難○難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
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
故。如空花等。非常之言簡無爲法。此定去來
云云
廣百論第四云。是故過去未來諸法應非實
有。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如龜毛等不可説言
世所攝故。應如現在體是實有。現在非唯
是實有故。同喩不成。因或不定。或相違故
同論疏四文軌云○論云。不可説言至體是實
有。述曰。此下遮破也○此與論主前所立量。
作相違決定也。論云。現在非唯至或相違故。
述曰。此擧能遮之破也。此破外量有三過失
○現在非唯等者。實色假瓶倶通現在世。引
之爲實有。此即喩中所立一分不成過也。因
或不定者。實有之宗以現在青黄色等實有
體法。爲同品世所攝。因於此遍有。以現在長
短龜毛等非實有法。爲異品世所攝。因於長
短等有。龜毛等無。是即此因於同品遍轉。異
品一分轉。有不定過也。或相違故者。此因若
能成立過未是實有者。如是亦能成立非實
有過未也。此即法自相相違過。謂汝過去未
來應非實有過去未來世所攝故猶如現
或汝過未非唯實有因喩同上云云
同第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
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
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
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
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依世俗。
用瓶瓫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
不定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
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
義。無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
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
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
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
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
比量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云云
同疏五云。論云。若言去來至猶如現在。述曰。
此下通相違決定難也。又通三難○通初難
中初難後通此即難也。初二句次一句
如現在○論云。理亦不成至有不定失。述
曰。此通也○因既不定。豈得相違。論云。若言
去來至如現在者。述曰。此通相違決定難。云
初難後通此即難也○外人意云。我宗若云
非現在世。所以去來之用爲不定過。我今立
宗但言去來體是實有。其去來用亦是實有。
不可與我作不定過。此量既定便即與汝前
量相違。論云。理亦不然至則無同喩。述曰。此
通也○此顯喩不成也○論云。若依世俗至
有不定過。述曰。此顯因不定也○論云。若言
去來至實有法者。述曰。此通第三相違決定
難也○此即難也○非實有者。即兎角等及
瓶等假法也。其去來非兎角瓶等之所攝也。
復言餘者。謂除去來有法外餘兎角瓶等所
不攝也若不言餘。因即不成。以大乘宗去來
亦非實有攝故。外人意云。我約世俗共知色
心以爲同喩。故無喩過。立因復云。餘非實有
所不攝故。不可以瓶爲其不定。復無因過。諸
無我量成就。此即既與汝前量相違。論云。此
亦不然至無同法喩。述曰。此通也。有五。一顯
同喩。二顯相符。三顯相違。四顯不定。五總結
非。此顯同喩也○論云。又如共知至有多相
違。述曰。此顯相違也。即顯外因有法差別相
違過也○外人立因。雖復不違法之自相。然
有餘三相違之過。何者。去來之體非實有去
有法自
相相違
去來之體有取果用有法差別
相違宗也
○去來
之體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法差別相
違宗也
○何故不違
法之自相者。若立法自相相違宗云。去來之
體非是實有者。則喩不成。以外人宗不許色
等非實有故○今此文中但擧法差別相違因
過。餘但類知。故言如是等類有多相違也○
論云。又去來體○述曰○即六不定中相違
決定也云云
理門論定賓疏第四可勘合
  問。西明意滅相在過去云云燈師可許之

論云。然有爲法因縁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
無。表異無爲。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
生。生位暫停即説爲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
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
一是無故在過去。如何無法與有爲相。表此
後無爲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
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云云
疏云。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説無得爲
無因故亦無過○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
爲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云云
燈云。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本疏云。即現在
法於後無時。名之爲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
實非彼世。西明釋云。滅相是假。行蘊所攝。假
依現實。實在過去。若説現在。應依異世。此意
滅相。論説後一是無故是過去。若説依現。異
世相依。自釋難云。若依過去。便無所依。答
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亦得成立。
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滅相是無。依無何失。有
解取前本疏爲正。後説雖無異世相依。而有
異世相表。又已滅無。如龜毛等。非有爲故。要
集意取後説爲正。五十二云。依生已壞滅分
位。建立無常○又此論云。無時名滅○由此
准知。已滅分位建立過去。更多云云今謂。本
疏所説爲正。何者。且論立世。世依法立雖云
過未。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立過未
世。滅相在過去。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滅相理
實依於現在。故佛地論第一説。有爲法上假
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所説時通於
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故○又此論云。表此
後無。又云。滅表有法後是無。若不依現法觀
曾有義。唯取法無已立過去世及滅相者。既
論云。無時名滅。過去實無。滅相及世即倶是
實。何得名假。又何得云表此後無應云表前
法已無故○問。既依現法假立過去。云何得
言無時名滅○答○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
説曾滅故。説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
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爲滅。即如論
文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樂滅方有。
然説樂受亦名壞苦。謂壞時苦故。現法亦爾。
當必滅故説過去者。此時顯故。異他宗故。約
世分故云云
上下文甚廣。仍略抄之。可見本文
又云。約世分者。小乘如常。大乘多説。一説。
三相現在。一相過去。如此論文後一是無故
在過去。此約二世。同瑜伽論五十二説。或約
一世論云。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
無。既表後無故在現在。不爾。應云滅表有法
生已無。若隨初解。應云表生已後即體還無。
非現立滅表已後無。二解任取。義意如前○
餘異説略云云
疏八末云。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爲例
又云。要依過去方立滅相。倶表此法後時無
云云
  名句文段
  問。論主對有部立量云。汝所説名句等
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
云云外人若以他方佛色付不定過者。
大乘師何遮之耶
問。大乘意餘佛土依色假立名句文云云
爾者以色可爲實能詮耶
論云。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
云云
疏云○如色非詮難云。色等異聲體是實有。
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説。實名句
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
我宗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詮。汝許異
聲有。如色非能詮云云
祕云。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
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
彼訖故無不定云云
蘊云。名等許依色香味等皆是能詮異聲之
因。於彼亦轉因有不定。喩有所立不成。何成
正量。答。大乘假詮實言即簡云云
因明疏卷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
違他非過。他比違他及共爲失。違自非過云云
  演祕第二意同此釋。可勘之
  問。本疏中答外人難。不可難言戒體但
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爾者撲揚
大師何成此難意耶
問○爾者現同處故。答者爲盡。理釋將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
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云云
疏云。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述曰。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牃云若謂如此
者。次下正難。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述曰。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
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
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此中
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
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
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
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
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縁。故法處收。不
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
祕云。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
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
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
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
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
別處收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云云
蘊云。疏不可難言○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
等。聲別處收戒體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多
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但法處攝
故言現同處故云云
疏下文云。論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
假立三故。述曰○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
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
等與六處爲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
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云云
祕云。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
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疏命根等者。所持
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
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
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
同色處。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
如是。何理偏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
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
無表。前釋爲勝云云
蘊云。疏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
等例於名等。亦令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
依多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
語。亦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
亦別處收。不同長等。彼唯依色。故同處攝。疏
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
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説爲勝。
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而得色名。不依身
語。如何説依多法立耶
  問。大乘意名等直依聲立歟。將以聲上
屈曲爲所依歟
疏云如上
燈云○今正解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
非實。仍法處收。説爲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
即正取屈曲聲體以爲名等。取屈曲上有能
詮用説爲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
心用。非即種體。相等亦餘。故法處攝。長短之
色無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倶自處攝。
非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
是色故。設五縁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取
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短
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爲不正釋。及攝假從實
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體爲名
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
建立名句文身云云
同二云。問○答。長等相形待依也。即不離。名
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
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
  問。定道二戒爲思種上立爲當如何
祕云如上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
同法處收。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
表如何依現
表無表章云。靜慮無表。以法爾一切上二界
十地地中。有漏定倶現行思上。有防欲界惡
戒功能爲體○無漏律儀。以法爾一切上地
所有無漏道倶現行思上。能斷欲界諸犯戒
非功能爲體。二界十地隨應有之。此二戒體
倶現行思隨心轉故。成唯識云。或依定中止
身語惡現行思立。餘之無表皆不隨心。有心
無心隨何性心定成熟故。唯依種立云云
燈二云。要集問。定道意無表依何法立。解云。
表依現思。無表依種。故具二種。不同定道
身語無表。問。若爾。出定心後既有種子。應立
無表。解云。不例。是隨心戒出定用微。故不立
無表。或於一現思有表無表。於理無違。今謂。
定道意倶無表。決定取現。不得云或。即定道
戒是隨心故。種有心無非隨心故云云
上文云○然薩婆多隨心轉者。道定二戒。有
心即有。無心即無○然別有實色名爲無表。
不取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
道。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
倶現行思立。定道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
表無表章云。問。定道二戒是隨心法。能感異
熟不。若能感者。此是現行。如何能招異熟哉。
若取種子者。即非隨心戒故。解云。能招異熟
果。現行不能招。種子能感。以是定道家類。亦
名隨心轉也云云
伽抄十三云。然此定道法師云。於見道倶現
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問曰。何故道
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爲表。又准
別解脱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
解脱戒。從受已去刹那刹那運運増長。逢縁
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斷
刹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
時刹那増長七支倍増。若無心已一類者種
相續而生。無新増義。説名爲捨。非如別解脱
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増長。故名遂心
轉。如何以現行思爲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
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
脱戒思取前加行思斷業故。加行道中此未
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
心。或他地界繋。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
隨定倶思而立云云
來無表章護命記第三
之一
云○大乘中應有二説。
章主伽抄十三卷云。於見道倶現行思上建
立○問曰。如何以現行思爲定戒體。答。有人
云。此種上立○又解。准彼別解脱戒。於思種
上而建立之。此亦可爾○問。二説之中。既無
定判。以何爲正。答。惠景決擇抄第二云靜慮
無漏二種律儀。但於現起同時思業有違惡
義建立七支○隨心起盡有無不定。若立種
子一得永續。乖於定道二律儀法。當知此順
小乘相説。若據大乘。盡理爲論。即取道定種
子以爲攝。善攝生無表戒業一得已後乃至
菩提相續不斷云云依此師判。前師説中。後説
可正。問。成唯識論第一卷末云。或依定中止
身語惡現行思立。如何會耶。答。爲破小乘。隨
彼相説。廣如景會云云
此記所引伽抄文不似本文。取意引歟。若又
思本可勘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聲上音韻
屈曲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云云
要集。此量非能詮法宗下勘。別生名等
非能詮。不別生名等非能詮。差別付法
差別相違失。爾者燈師何破之耶。進云。
此差別在有法聲上。非在能詮下。意許
云云付之
又方問○如前進云。若以非詮爲法差
別。論應云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
故云如彼聲云云付之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
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云云
疏云
要云。第四外難云。内聲屈曲不能詮表。聲屈
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内
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別故。量
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
聲。此就他宗難云云
燈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韻音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聲上音
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爲
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不生
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聲不別生
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作量云。汝内聲
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
他宗。彼絃管聲不生名等故。以内聲如彼絃
管聲。有解。作法差別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
不能別生實名等。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
説不爾。准外量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
法差別。要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
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
故法差別。此亦不爾。他宗説聲不是能詮。名
等能詮。別生名等。不生名等。在聲不在非詮。
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
若以非詮爲法差別。論應云此如彼能詮。不
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云云
文義記云。觀解破末計聲上屈曲非即名等
故。非能詮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因是法
差別相違。量云。内聲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即
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彼宗計屈曲聲有二。
能生屈曲即聲。所生屈曲即名等。證曰。正理
十四聲上屈曲即名等故。又此論云生名等
聲。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故知此破末計屈曲
有二。又法差別相違因者。能生名等非能詮。
不別生名等非詮故差別。樞要云。有法差別
者。別生實名等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屈曲故。
有法差別。或可彼宗意許唯聲別生實名等。
不通餘法。此不共有法差別相違云云
因明疏下云。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非四
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
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有四
大非四大種。故今與彼法差別爲相違云。所
説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
非無故。如色聲等云云
  問。付名句文身。且名身爲詮共相中自
性。爲當如何
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
云云
疏云○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
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
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
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
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
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
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今此中言
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
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
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
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説不及。是自
相。答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説及
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
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
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
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
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
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
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
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
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
曰。若爾。即名等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
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
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
體也○然法體不可説自相共相。以假言詮
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共相者名言所
云云
論下文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云云
疏云○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
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
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
相。説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故共相
法亦説縁不及云云
上下疏文明自共相甚委悉也。被可見也。又
如摩尼抄也
因明義斷云。且諸經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
二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苦無常等名
爲差別。如佛地等説。二總別對。汎名爲色。即
是自性。如有漏色等名爲差別。即前第一體
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別體。即諸
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所詮者名爲
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唯識等云。諸
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故。亦通前二。若名
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名自相。四名句
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所詮者名爲差別。
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亦通初二。
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別名詮差別。望
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以所増相。可通
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爲共云云
  問。本疏中。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
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故。猶如
此土云云能別所擧佛者通報化二身歟
論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
云云
疏云○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
爲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
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
天衆生故。猶如此土云云
燈云。本疏成立他方有佛云○不言定有恒
有。以有劫中無佛出故。復除成壞非時有故。
簡不定過。有解改因云。彼有所化人天故。意
避成壞。雖有人天。而非所化。根性未成故。要
集云。前量有不定過。爲如成壞劫有人天故
無佛出世。今謂不爾。於無過中妄生過想。前
量不言恒定有故。自許不定故今爲不定云。
有人天衆生故。佛定不出。如成壞等劫。此意
爾方定無佛出。以有人天衆生故。如此成壞
劫。此量不定。破前定量亦令不定。即似理門
似共不定。故理門云。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
立自宗。方便説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
不定。今所立量雖非即彼。然似於彼。又無共
同喩。以成壞劫大乘亦許有佛出故。前云時
有。不簡報化。如法花經。衆生見劫盡大火所
燒時。我此土安隱等云云
  問。樞要中。無想定及無心異熟在資糧
位。如舍利弗尊者六萬劫修道退大乘
云云爾者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
薩耶
要云。八五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
及果。十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
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
論言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以後更
不可起云云
周記云。十住第六心方不退等者。證資糧位
得退起邪定也。此中有違。今應欲釋。問。信不
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不起二乘心。舍利
退爲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違妨如何
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花云。鷲子非住退之
人。此取於經中亦擧例爲證。少分資糧即便
退故。二云。言退起邪見意。説撥無因果之邪
見。非信因果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花中舍利
曾爲梵師。此處口陳無想定果則雖障邪見。
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餘如法華抄
云云
  諸文如第九卷抄云云
  無爲段
  問。付三種定有法。且以眼等五根可爲
現所知法耶
又方問。二乘異生等第六識定心可縁
眼等五根體耶
論云。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
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
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
彼用證知是有云云
廣百論第二大同此文。但現所知法唯出色
聲等。不擧心也
疏云。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述曰。即是五
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
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
云云
祕云。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
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
説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
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
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是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
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
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耶。瓶等
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
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
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非極成義。故
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
本疏云云
疏云。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述曰。此五
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此非現
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
佛智縁時亦現量縁。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
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云云
心等釋可見也
論第一云。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
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云云
疏二本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
及如來等縁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
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
非他心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小
乘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爲證云云
燈二云。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
現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縁之是現
量得云云
二量章云。問。出體中色相五根能所何收。答。
是比現境。大乘因位二乘凡夫比知根有。唯
獨如來現量知故。成唯識論第一卷云。由能
發識比知是有。據餘所知。非約佛説。或可大
乘在其因位。通現量境。以互用故。其眼等識
既縁意境○不應但縁法處色故云云
因明疏中卷云○大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
根等。爲六依故云云
明燈抄三末云○依小乘宗。根唯比得。不通
現量。大乘之中。除佛餘位。五根並通現比所
云云
祕上文云。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
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
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
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云云
西明疏二。并義演等。五根通現比二量境云云
可勘
忠安記云。論然眼等根非現量等者○和上
問。若定心皆現量得眼等根者。二乘觀心亦
可現見。何故大衆等四部計五種色根肉團
爲體。答。定心雖皆現量。而未明利故。後出觀
位施設耳。如二乘者無漏觀中雖見眞如。而
未明利故。出觀後中施設空無常等爲理云云
鏡水抄十三云。定心縁境是現量故。問。如鷲
子像時記云。自額及生乃至是尾自。故知地
前小聖及二乘定中縁境不必皆是現量○
答但是定心有麁有細。非是非量。如眼色總
聚而知。豈得便言此是非量云云
  他心智多重事
祕下文云○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 何名爲
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種。一謂如來八地以
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以還
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
非即定後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
定起。名爲證量。報得不爾云云
義演云○問。此報得他心縁何境耶。答。縁比
量共相境云云
問。宗家意眞如無爲其體各別爲當云何
論云。又虚空等爲一爲多。若體是一○一部
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若體
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爲云云
疏云。論一部一品○述曰○又若擇滅體是
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
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爲。以體是一故○
論若體是多○述曰○體各多者。應爲是有
爲。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
等法。非實無爲云云
祕上文云○又難。彼云。我宗無爲體是一。無
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爲。多
有實相云云
論第十云。雖眞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徳假
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猶未
圓滿。爲令圓滿。後後建立云云
疏十末云。眞如一味。何容分十。眞如實無別。
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徳假立十種○初地中
於十眞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
立十種云云
燈七論十云。論釋涅槃。本疏解自性涅槃體相
眞如理。即七眞如中實相眞如。有釋即云。是
一切法通相眞如。今謂不爾。眞如無二。豈有
一切法別相眞如云云
疏二本云。論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
方有詮表。述曰○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
婆多無爲。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二計一切
物上共一常聲○如大乘眞如。萬法共故云云
總聊簡章同之
義鏡云
深蜜經第一云○爾時世尊告尊者善現曰。
如是如是。善現。我於微細最微細。甚深最甚
深難通達最難通達。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
現正等覺。現等覺已。爲他宣説○我已顯示
於一切蘊中。清淨所縁是勝義諦。我已顯示
於一切處○覺支道支中清淨所縁。是勝義
諦此清淨所縁。於一切蘊中。是一味相無別
異相。如於蘊中。如是一切處中。乃至道支中。
是一味相無別異相○善現。修觀行苾芻。通
達一蘊眞如勝義法無我性已。更不尋求各
別餘蘊諸處縁起○覺支道支眞如勝義法無
我性。唯即隨此眞如勝義無二智爲依止故。
於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審察趣證○若一
切法眞如勝義法無我性亦異相者。是則眞
如勝義法無我性。亦應有因。從因所生。若從
因生。應是有爲。若是有爲。應非勝義○善現。
譬如種種非一品類異相色中。虚空無相無
分別無變異。遍一切一味相。如是異相一味
相性異相一切法中。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
當知亦爾。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説頌曰。
此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諸佛説無異。若有於
中異分別。彼定愚癡依上慢云云
  瑜伽七十五全同之
大般若上下文。并佛地經等。廣可勘之
唯識章云。其圓成眞性識。若加行・後得觀。是
共相非別相。以總縁遍法故。根本智觀。是別
相非共相。諸法別知故。然體非共相。萬法不
離此。理一無二故。亦可名共相。諸經論云共
相作意能斷惑者。依此道理及前加行并能
詮説。然諸法上各自有理。内各別證。不可言
云云
  諸文如別紙。又理事一異如第八卷三性
義抄。可見合
  問。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
三智云云爾者。因果言指因果二位歟
論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説虚空等
名。隨分別有虚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
似虚空等無爲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
有變易。假説爲常云云
疏云。論數習力故至無爲相現。述曰。由曾聞
説。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縁空等時。
便似虚空等無爲相現○此即七地以前有漏
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
漏後得智。縁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
遠縁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説虚空等故。變
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縁故也。有漏一識
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説八識云云
燈云。疏云有漏一識因○或説八識者。七地
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無漏
位。第七創縁虚空非擇滅。未有漏熏。但由第
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説縁
理。或通八識。智遍縁故云云
祕云。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
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
等。對究竟果名爲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
佛位。故名爲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爲入
室之徒。故依燈正云云
東抄云。有漏一識因者。是第六。無漏二識果
者。初見道。六七二識是先一因永果云云
此釋同義燈意釋。義蘊大抄并肝心等。並同
演祕所破義
  問。眞如無爲假實中何
燈云。六八等無爲假實分別。識變皆假。依如
立者。本及西明説。六中五假。眞如是實。八中
三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今爲二解。一云皆
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亦是
假施設名。又前標中云。二依法性假設。又下
結諸言無簡。云故諸無爲非定實有。二云。眞
如無爲。一三是實。論但説云眞如亦是假施
設名。非體假設。云非定實有者。總結非他。離
色心外非定實有。不言不離色心者非定實
有。未見文斷。任意取捨云云
論云。二依法性○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
亦是假施設名○不同余宗離色心等有實常
法名曰眞如。故諸無爲非定實有云云
疏云○此五無爲依眞如上假名空等。而眞
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眞如名亦是假立。如食
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眞如名所詮
非如體云云
疏上下・樞要・對法抄・百法論・玄賛等。眞如
爲實。余五爲假。可見
  問。義燈中約虚空非擇滅體義分別世
人知不知義。爾者於非擇滅如何判之耶
燈云。依瑜伽五十三。立二。謂虚空及非擇。約
世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
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爲。於非擇滅。識體而不
識義。謂知此法縁闕不生。法體滅無。而不知
是無爲。云不識義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復次虚空云何。謂唯諸色非
有所顯。是名虚空○復次云何非擇滅。謂若
餘法生縁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唯滅唯
靜。名非擇滅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餘處説言唯色無故名虚空
者。就世共知麁相而説。是故虚空容受三業
云云
  對法抄三如摩尼抄也
有記云。燈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者。世間
共知虚空有常遍之義。而不知顯空無爲體
也。若非擇世間共知縁闕法體不生。不由智
斷。而不知闕縁邊顯無爲之義。言不識義也
云云
總聊簡六卷私記四云。燈云○意云。世間人
知色無云虚空。不知其體無爲。知縁闕不生
云非擇滅。不知其不依智簡擇力。本性清淨。
所以虚空定知義不知體。非擇滅知體不知
義言也云云
  問。就以理事二觀斷定惠障義。且斷煩
惱可通理事二觀耶
要云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
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隨眠耶。答。定障
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
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
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
分別説。令易趣入。又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
易而相顯。更何須開云云
要決云。文問何故伏惑至唯分害隨眠耶。解
云。此有二釋。一云。外道異生伏滅惑障得非
擇滅。其有二種。一伏滅煩惱。二伏滅定障。内
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擇滅。亦有二種。一害
煩惱隨眠。二害定障隨眠。總問意云。何故外
道異生伏障得非擇滅。有伏煩惱亦伏定障。
而不分爲二歟。唯内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
擇滅。即分爲擇滅不動二種無爲。問。外道異
生未伏別頭所知定障。云何得言亦得伏定
障。答。未伏別頭所知定障。而能斷煩惱倶時
所知。倶二障是定障所攝故。故言伏定障○
文答定障通至無伏得者。解云。此答意言。定
障非唯理觀斷除。亦通事觀。能有伏滅得於
劣定。於此時中所顯無爲。唯從於寛立非擇
名。不與不動想受之稱。雖斷定障迷事二障。
而未斷迷理煩惱及別頭所知。迷理煩惱唯
理觀除故以事觀無伏迷理得不動無爲。由
此道理。於所得滅但立非擇滅名。未斷欲界
二性雜染種子。亦不伏迷理煩惱現行。并別
頭所知故。文設有異生至而未求理。解云。此
通伏難。難云。外道異生爲得上定。以六行智
欣上厭下。豈不伏煩惱耶。此既得伏。何故今
云不得伏耶。故今通云。爲得上定伏煩惱者
亦名定障。本爲求定伏滅此煩惱故。以外道
等未求理故。此約理障故無妨難。二解共同。
又云。設異生人得決定伏煩惱迷理。亦名定
障。不名智障。文聖得者至更何須開。解云。又
即難云。聖人所證擇滅無爲。雖同擇滅。而所
斷障別。定障慧障有差別故。故開立二無爲
者。外道所得非擇滅無爲。雖同非擇。而所伏
障別。煩惱定障所知定障有差別故。應開立
二無爲。欲通是難故此文來。通意顯云。聖人
斷障所得理者。細隱難知。故於擇滅外分爲
不動想受二。令易趣入。凡夫伏障所得理者。
是可決斷而了知矣。又相麁顯而易可知。更
何須開爲非擇不動二。故合一非擇滅無爲。
言可斷者。決斷之斷。非除斷之斷云云
  義賓・忠安・八卷私記等。可是之
八卷私記云。文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
惱滅亦得伏定障等者。謂此問意顯言。伏定
障惑障而得非擇滅之中。有伏煩惱而所顯
之非擇滅。亦有伏定障而所顯之非擇滅。何
顯定障及惑障不分。而其斷隨眠而得擇滅
之中分二種。謂不動想受爲一種。既是定障
之故。若擇滅者爲一種。既是惑障之故言之。
文答定障於事觀等者。謂此答意顯。其以事
觀亦斷定障故。故有伏得者。斷既云有伏得
故。故知是唯伏定障。而不能伏惑障。是唯定
障故。不分二種。其唯以理觀之理觀智斷煩
惱障故。或有者唯斷惑障。而不能斷定障。如
惠解脱。或有者並斷惑障定障。如倶解脱等。
其約實斷而既分惠倶解脱。故分定障惑障
言也。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
觀以欣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

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觀。以
忻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也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目次

  法執段
我唯總執
大乘無超地
相應不相應
  猛赤段
故今但難
雖作青解
  三能變段
異熟能變
佛此亦縁
不麁了故
  初能變段
能藏所藏
攝論因相
  因相廣釋段
因相頼耶業種
從余相分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

  法執倶生分別段
  問。我法二執倶可縁蘊處界三科 兩

問。倶生我執可有別縁五蘊之義耶。進
云。疏云。我唯總執云云 付之
問。付我執所縁且可有執佛性爲我之
義耶 兩方
論云。倶生法執無始時來○此復有二○二
有間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
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云云
疏云○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
處者。我作用義。故説言蘊。無爲無用。計爲我
少。故不説處界。然説我爲一及常者亦説有。
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爲法。
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眞如擇滅等。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縁識
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
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爲我。此不相
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縁蘊法可與同。
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縁蘊。雖
無作用。縁有小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
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説。我中
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相似法爲
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眞如不
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
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
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縁
五蘊。法通總別故説三科云云
祕云。疏又我唯總執等者。執總聚法以爲我
也。問。別計五蘊亦爲其我。何得名總。答。雖
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
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擧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
計。乃分別我。非倶生計故云云
燈二論一云。問何故法執通縁處界。我但縁
蘊。答。法執通無爲。得縁處界。我縁有爲。不
得通界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縁於界處。法執
非一常。故通界處。又解。依影略説。此解爲
正。辨中邊論説蘊處界。皆爲破我。故知我執
通縁三科。此縁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立蘊
處界等云云
論第一。疏一末等。如第一卷抄執佛性爲我
如第六卷
論第八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
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云云
  問。十地菩薩可有超地之義耶
燈云。問。斷第六識倶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
超否。答。唯漸斷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
故。若爾。何故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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