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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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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
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雖二乘者離。菩薩不
伏離貪云云
疏十末云○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
加行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
如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倶所知障勢
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別起道
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三靜慮欲。
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後得智伏二
障也。惑加行道能漸伏。根本後得智或根本
後得亦能漸伏。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云云
攝釋第二云。疏身證者得至定未能伏者。對
明有學那含解脱。不同無學。要離於染。有頂
一地必不伏斷。以是學故與不能斷無上可
傾故名不伏。餘地如文問。所引唯識但明滅
定。云何證餘染不離耶。答。要得前七方證第
八。擧後明前故無失也。問。有頂染在何名解
脱。答。煩惱雖在。定障少伏故得解脱云云
對法抄


論第一卷本文抄六目次

  數論段
變易非本
  勝論段
徳句重性
六句皆實
勝論我宗有性定離實句有別自性量
聲顯論内外諸聲
  破餘乘段
香味假實
自具大造
眼等五根有變異自性等流歟
勝定果色有變異等流歟
西明定果色
和合於五識
  表無表段
正量部刹那滅
有義定道二戒體
佛果別解脱戒曾得歟
意業無表
  不相應段
或餘實法量
四種輪王
不定性異生性
命根所屬
厭色齊心難


論第一卷本文抄六

  數論段
  問。付數論二十五諦四句分別。且變易
非本句體何物耶
疏云○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爲
三。次中爲四。廣爲二十五○中爲四者。一本
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
他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説。謂十
六諦。即十一根及大。總十六諦。又説。但十一
根唯從他生名爲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
三亦本亦變易。一説。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
唯量。又説。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
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云云
祕云。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説十六諦者。問。下
明五大而有兩説。兩説皆許五大成根。但別
總異。既能生他。合唯倶句。云何此説唯變易
耶。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少根成
説。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唯變
易。審思云云
疏下文云○有説。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
五大生十一根○若約此説。色成於火大。火
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見於色。聲成於空。空
成於耳耳不聞空而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
於鼻。鼻不聞地而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
舌。舌不得水而嘗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
身不得風而得於觸。此中所説。約別成義。有
説。五唯總成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
業根・心平等根亦皆總成。爲用五唯須十一
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
彼能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
西方猶有二諍云云
祕云。疏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者。乍
觀兩解。雖總殊別。然皆言大而能造根。十一
非本。合順二解。實理前釋且約展轉有助成
義實成根體。是五唯量。故順後釋云云
  勝論段
  問。徳句中重性通現非現境歟
疏云○實句之中。地水火風父母極微非現
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徳句之中。聲唯
現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
説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徳中水火徳故
蘊云。疏重具徳中水火徳故者。今准十句論。
明實具徳多少中。説重是水火徳故。水火既
是現量徳。故知所有之徳亦是現徳。如下自
説。水十四徳。火十三徳也。又解。重亦通非現
量境。父母極微亦有重故。准常無常門。重性
既得通常。今此亦應通非現境。此解違疏。於
理可然云云
祕云。疏文不説重等者。疏主應撿不正本也。
今親撿彼論云。色香味觸現非現境。若附極
微及二微果。名非現境。謂若依附大非一實。
是名現量境。聲一切是現境。數量・別・合・離・
彼・此・液・潤・重勢用。如色味香亦爾。故知重
性通現非現云云
燈云。重性通常無常。若爾。如何唯現量耶。唯
父母微是常非現故。答。論無文解。義准云通
現比無妨。又香唯無常。如何通非現。答。香雖
無常。不廢但在子上。故通非現云云
疏上文云○并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
性・潤・重性及合。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
云云
  問。勝論六句皆實有歟
論云。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得
云云
疏云○今叙有二。一叙是實有。二叙現量得。
若叙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
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
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
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説實等五
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説多言。若
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
説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五現得
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多言通
實現得。然説六句既是本計。故百論等不破
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理亦無違
祕云。疏六句皆實者。有義通假。謂軍・林等。
若依前解。軍林等假。非六所收。故後説勝。詳
曰。彼軍林等離人樹等無別軍林。攝假隨實
名實何失。又不攝假。即非勝者。不攝無説。亦
應非勝。故疏所明理無爽矣云云
燈云。叙計中言多實有者。今更助解。實句之
中軍林等假如論説。破彼實有。爲同喩故。此
等少假。餘多實故。科文如疏。今助一科總分
爲二。初破實有。然彼實等非縁離説下。破現
量得。依叙計中故作二科云云
  問。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我宗有性定離
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業等云云
論主付何過耶
論云。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
故。如實徳等云云
疏云○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
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有。如龜毛
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
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
實徳等。等取業等。不言八句。有不定過。或但
言離三句亦得。其異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
失。或遮決定相違。説八句勝云云
祕云。疏遮決定相違者。外作量云。所説有
性離實等三有別自體。除無説外餘六句中
隨一攝故。如異句等。有云。有性。異實等三定
應別有。實等所不攝故。如同異性。詳曰。定別
有者。別有其體。若爾。因有不定之過。爲如同
異實等不攝有是別有體。爲如無説實等不
攝有是無別體。故應依前云云
要云。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
云。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
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喩。因於彼有故。
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
句。彼外道師若以徳業如同異和合爲不定
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自共故。論既以業
徳爲同喩。但是比量相違云云
燈云。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徳等等。疏及樞要
倶云。法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云。我宗有
性定離實句有別自相。許非無故。如徳業等。
此量不定。實爲異喩。許非無因於實轉故。更
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但與作法自相相違
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
如實句。此量之中。雖有他不定。徳業句等他
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故非不定。又就
破他。於他不定亦可爲過。故樞要判。但是比
量相違過攝。若准疏判云。應離實等八句之
外無別自性。即無不定。要集云。准相違量云。
有性誰實外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
者。當比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己判訖云云
  問。聲顯論師許内外諸聲皆常歟
論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方有詮
云云
疏云。待縁顯者。聲顯也。待縁發者。聲生也。
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
縁詮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
婆多無爲。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
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
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
大乘眞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
音但是顯聲之縁。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
生計内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
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攝
諸計盡云云 惣聊簡章
大旨同之
要云。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常。有二釋。一
云。一切一切。即内外聲皆計常。二云。少分一
切。唯内一切聲常。雖有二解。前解爲勝。外物
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縁。亦有一切物共。亦有
各別。隨應有之云云
因明疏上云○又立内外聲皆無常。因言所
作。若立内聲。因言勤勇。不爾。因兩倶一分兩
倶不成。爲對計別故陳二因云云
又云。初兩倶一分兩倶不成者。如勝論師對
聲生者。立一切聲皆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
性因。立敵二宗。唯許内聲有勤勇發。外聲非
有。立敵倶説云云
略纂三云。内外異故者。彼聲論立。唯内聲
常。勤勇性故。亦外聲常。所作性故。若取勤
勇。即不成攝云云
又云。有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爲四句。有寛
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常。有狹因成寛
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外聲常。有寛因
成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聲常。有狹因成狹
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此四句中。並容皆是
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者。顯宗因有寛狹義
云云
  破餘乘段
疏云○然有假實。如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
實。餘色皆假。響聲假。餘聲實。觸中所造假。
四大實。不見香味通假之言
祕云。疏不見香味通假之者。雖無明文。以理
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
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倶生香。唯假合者。
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
香通假云云
對法論一云。香者○謂好香・惡香・平等香・倶
生香・和合香及異香○味者○謂苦・酢甘・辛・
醎・淡。若可意不可意。若倶相違。若倶生。若
和合。若變異等云云
抄一末云○二假實有異者。此六皆實。雖無
文説。香亦通假。故積顯以成形。形衣皆稱假。
積香成和合。和合應非。涅槃前因倶聲爲難
亦爾。答。相待形便失。形表皆成假。待余香尚
在和合。故成眞等云云顯揚論奧疏一同之
又云。此味○無文説假。故皆實有。難和合等。
應如香説。有義。和合香味二種。如彼五聲。亦
假非實。待他成故。折彼時失彼相故云云
補闕章三科上云。四假實分別○香味二種。
雖論無文。今以理推。亦通假實。香中六種。好
惡等三。據性是假。論體是實。和合一種唯假。
餘二實。味塵中。據性是假。論體是實。觸通假
云云
周記云。所言性者。非體性性。用之性也。而言
好惡等。無好惡體。由能發生好惡等心。似名
好惡。所依之體而即是實。倶生等二體是倶
生。故不説假。味性是假。准香應知云云
  問。無漏四大種可疎造有漏色耶
燈云。大造之中有親疎造。親造者。謂同界地
同有漏等名爲親造。若異界地有漏無漏即
名疎造。如身在上界。變起金銀等。思惟欲色
而起定果色等。此即欲界大疎造也。然有漏
得造無漏。無漏不造有漏。何以故。若第八縁
自具大・造。第六獨縁唯從見也。此之相分非
實色故。不得名無漏造有漏。如縁佛身親相
分等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能
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能造
他處。若依後造。自類造非他能造。唯以有漏
能造唯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唯以自處
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等云云
上文云○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色境要
託解處。法處方起故。説本質大種所造。定大
種劣不説依起。然非本大親實能生。親能生
者定大種故云云
  問。眼等五根有變異自性等流歟
問。扶根塵中有變異等流歟
燈云。若五根色具異熟長養。等流之中但有
初二。内扶塵中。得有第四等流。而無第三。雖
有衰變。而亦異熟。非名變異云云
瑜伽論五十四云。又諸色當知由二種流而
得流轉。以諸色根離異熟長養相續流外無
別等流云云
抄十四云。此對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
變異等流流。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説。
又得言云云
造色章云。五根唯有異熟長養。離此二外無
別等流。此依三類體別而説云云對法抄一同
之。五根章文全同之
  問。勝定果色有變異等流歟
問。勝定果色有處寛遍長養歟
燈云。法處色中。若定果有相増盛處寛遍。准
瑜伽文。非是異熟。等流之中。除初及第三
造也章云。法處諸色有後長養。無處寛遍。有
後三等流無是異熟者云云
伽抄第二云○勝定果色諸心心所。有二等
流唯一長養陰處寛遍。此説法處諸假色法。
定果實實色。或通處寛遍等云云
  問。西明意定果色五塵攝云云淄州大師
可許之耶
燈云。西明問云。大乘法處實色是有礙不。解
云。諸法處色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殿等。
皆是無對。以法處故。問。變大地爲金。水爲蘇
酪等。如何無對耶。解云。定所變色有其二種。
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法處色即是無對。變
爲色等即是有對者。未詳此釋。且定通起色
等五塵。對五識別。即此色等名爲有對者。何
故諸論不説色等中有定等起色耶。又設五
取名爲色等。根境相例應倶無礙。何者。大
論中説。等心諸天變身萬億。共立無端空量
地等。既云共立毛端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
不相礙。豈名有礙○由此准知。定等起色是
無質礙。論自説故。若爾。定等准論所説。是
法處攝。豈許五識縁法處耶。答。許亦何過。違
諸論説根境相對五識所縁是五塵故。此論
復云勿麁相識縁細相境故。答。亦無違。前據
自力故作此説。若地力引則不決定。故第二
云。定通等力則不決定。又問。法處有實色不。
答。許有實。即唯定等所起之色。非餘四種。余
皆假故。既定等生許有實色。何無質礙。答。亦
無違。以定等因自在起故。不同業色。説質礙
故名爲色者。據業所生五根境説。非據定等
所生色説。又釋實色亦是有礙。説法處色爲
無礙者據假色説。此義亦難。幾識縁礙非礙。
當更尋文云云
要上云論二○七界處所攝者。因中意識第八
所變色五識不得定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
對因。皆定爾故。能縁之根倶是意處界意識
界故。以果屬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
五塵等攝。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爲名。名色
聲香味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
從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
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説。五境攝者。以境對根。
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名勝定
果。亦法處攝。意八倶境相從亦爾。在佛果五
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從五識故皆名
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何名無漏。佛地唯
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八意所變五塵。皆五
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八所變假色 如八勝
處等。可唯法處。若五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
於法處説勝定果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
五不縁。自體微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
許五見者。顯揚第一。勝定果色所作成就者。
亦令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
對。從本爲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
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説。佛果無十五
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處。護法等解。
約因從中安立諦。但説有處界故。唯法處説
勝定果。不爾者。何經言十八界種通有無漏。
獲常色等。故前解善云云
  問。觀所縁論中破經部義和合於五識
云云以此文如何判比量三支耶
論云。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説是五識
縁。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云云
疏云。擧月爲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
是眼識之所縁。非是縁。以彼都無實體性故。
如第二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
意識所縁。觀所縁縁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
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縁。今以爲喩者。意取少分。謂
和合於五識是有法色。非縁是法也。彼體實
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爲所縁
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縁。此中但遮
有其縁義。不説彼爲五所縁故。又第二月依
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識得。此中
爲五識喩。非縁義等故無過失。以五識是有
法所收。同喩無有所立失也。又以義減文。於
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言和合於識設所縁
非縁爲宗。是意識所縁故。或除設所縁字。但
言和合於識非是縁。爲宗亦得。二解云。第二
月空花等相。即眼識等所縁。於中執實等。方
是意識。若依此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
法性。故前解勝。護法同前。又所縁是境義。有
無倶成。彼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
説五識縁第二月故。論文中宗因及喩。准量
應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縁。故言設也云云
祕云。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
爲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
所縁。但意所縁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
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二不字正。義言謬
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於五識設所
縁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
釋倶通。後解稍順云云
祕云。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
如燈具辨。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縁。今意在法。
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縁。何關五識。若
爾 頌中何言五識。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
故 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
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問。
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縁。理
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答。他許自違。
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稱設。詳曰。歴觀群
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
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爲有所奪。假縱於彼
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爲無
間縁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喩他雖不許爲五
所縁。爲奪於縁縱許所縁。理亦何失。同攝論
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
當更審思云云
燈云。論云。勿第二月能生五識故。准瞿波師
二十唯識釋。一云。唯意識得。此中爲五識喩。
非縁義等故無有過。以五識是有法收。同喩
無有無所立過。此意若以和合爲有法。於五
識設所縁非縁爲法。即喩中有所立不成過。
以經部師亦不許五縁第二月故。今既和合
於五識名有法。設所縁非縁爲法。五識既在
有法。第二月是第六所縁。以無體故不是縁
義。故得爲喩。無所立不成過。具解如疏。有釋
云。瞿波二解。一許五識縁第二月。護法不
許。詳二説中。瞿波順文違理。以縁月故順文。
而現量識縁非量境故違於義。今謂理難。若
現量識縁非量境。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
達無。得説遍計爲凡聖境。五縁非量境。違何
正理。設許非理。亦非順文。觀所縁云。設所縁
非縁。明非實許。故護法勝云云
西明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縁是有法。非縁
是法。然有法中設所縁者。理實所縁亦不得
云云
  表無表段
  問。正量部意可許心心所法刹那滅義

疏云。彼許身業以動爲體○彼言動者。是長
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
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
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非生即滅。謂
一切假。應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
心所。依論量云。謂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
故。如心心所。彼心心所刹那即滅無動義○
量云。此動應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
心心所。故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刹那滅。有
爲法故。如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
色等是有爲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
云云
祕云。疏雖彼自宗至無定過者。詳曰。或可因
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爲故。或色
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爲遮不
定。兼破色心。令刹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失
云云
要上論二云。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
滅。心心所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
時長。大地經劫住云云
成業論云。云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
何處。色處所攝。何縁知此轉此至餘方。謂差
別相不可知故。此理不然○若謂滅因不可
得故。知此轉此法轉至餘方。此亦非理。如心
心所聲焔等。有何滅因而念念滅。餘亦應爾。
滅不待因云云
對法抄第三論三云。正量部合遲色心建三法
三心經十六念令心欲令十六心一心十六色
一念即念當二百五十二念也云云
宗輪論云。其犢子部本宗同義○諸行有暫
住。亦有刹那滅。諸法若離補特伽羅。無從前
色轉至後世。依補特伽羅可説有移轉云云
同疏云。諸行有暫住亦有刹那滅者。即正量
部法從此流。於心心所法燈焔鈴聲念念滅。
色法中大地經劫。命根等皆隨一生長猶有
生滅等。諸法若離等者。此中之諸法無移轉
可説。命根攝時法亦隨滅。然由我不滅故。能
前世至後世法不離。亦可説有移轉云云
部執異論義記第四云。上座部云。壽命經十
六刹那。心經一刹那。心經十六刹那。色經一
刹那。正量部明壽命。生住滅三相猶在一刹
那心中。心經十六刹那。色經一刹那。體色滅
無定。如須彌山乃至經八十小劫方滅。此義
已知前釋也。上座部正量部明刹那有長短。
故作此格量之也云云
同第三云。若正量部心刹那刹那生滅也。今
則不爾。或十年乃至百千年不滅。但其終有
滅故。是無常也。所以色異者三義。一説本捨
此取取不得久住。二有心有虚實。三心有邪
心。色則不爾。智有境本非虚非實非邪正。言
是無記故也。若上座部説心經十六刹那生
滅。色上作一刹那耳。譬云。十重欝多花。業健
人以利刀斷之。一刹那一重斷。十六刹那十
六重斷。十重漏心已經十六刹那。色作一過
滅耳云云
以上二文繼可見正本
  問。有義意定道二戒眷屬體滅倶行心
心所云云祕師許之歟
祕云論然依思願等者。有義定道亦依誓願
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戒時。願云。我當許
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
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倶
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戒通相應故。
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
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亦爾。聖説
依思等業自性故。詳曰。入定起願。但爲出定
時分限也。不縁於戒而方發願。與別解脱願
有別也。不可爲例。又彼眷屬通依余云立。有
理無教。理亦難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
種立例戒同。別解脱戒理亦應爾。思種同時
有多種故。又應表戒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
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
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
爾。若表戒及別解脱亦依倶時種及相應。理
即有也。而教未見云云
  問。佛果別解脱戒曾得未曾得之中何
要云。由佛無表雖是曾得。非念念新生。以昔
發願制於業思。衆生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
萎竭故戒常有云云
周記云。言曾得者。初成佛時已得圓滿。今更
増。除佛以外有捨劣取勝更増進義。故
言未曾。又夫者是戒倶戒亦不名曾得云云
表無表章云。非佛之外皆未曾得。念念新
生。佛是曾得。但隨舊住。由但不萎歇故。不名
捨戒。故唯識云。依於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
表。佛願無萎故不名捨。不同因位。不爾。諸佛
功徳應非圓滿。念念新生有未曾得故不爾。
前後諸佛應有勝劣。前佛戒多後佛少故云云
對法抄第五云。曾未曾得者。此中依種類而
説。一切有漏種類皆曾得。一切無漏皆未曾
得。若依勢増名未曾。修重名曾得。有漏別解
脱定倶戒等名未曾得。諸佛第二念以去無
漏皆曾得。是修重故云云
  問。意業可有無表耶
燈云。意業之中。十善十惡發無表不。章中二
解。然要集云。有釋三藏解云。五十三文唯約
現行説意業。准此無表依種子立。今尋三藏
意。身語表示他故名爲表業。思種不表示。是
故説無表。意業唯自表故得説爲表。種子不
表自故亦名無表。云法苑二云。一云發無表。
一云不發。後説爲正。三藏意存前解。此説不
然。法苑二説云任意爲用。不斷後説義爲決
定。今者意准定發無表。既菩薩戒具防三業。
勝於二乘盡未來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前
二説者據中説。非約律儀。又集云。又能起律
儀體非律儀。以生律儀。從果爲名。説名律
儀。故無無表。何所相違。故今取不發無表。今
者不然。既取不發。何故云能起律儀體非律
儀。若設云能起身語律儀非意律儀者。堅二
乘意無律儀。約大乘説。十善戒等亦是律儀。
如何得云體非律儀。從果爲名故無無表。故
爲不可云云
表無表章云。表色有二。一身表業。二語表業。
此通三乘。若大乘説。有義。表業亦有三種。更
加意表。瑜伽論第五十三説。若有不欲表示
於他唯自起心。内意思擇不説論言。但發善
染汚無記法現行意表業。故有意表。其此意
表發無表者。唯是善性。菩薩亦成。唯有三
支依業道故。除染無記。業増上者便發無表。
餘則不然。有義。不善亦有無表。十惡業道極
重方成○三罰業中意罰重故。仙人意嫌殺
生故○意有無表。通善不善。非二無記。然意
無表非是色性。不發現行身語色故。發身語
者即彼攝故。有義。意表總教雖然。不見別文
記有無表。發身語思外彰最猛。熏種増上。可
發無表。意思内發唯自表知非最増猛○若
依此義。雖受十善。十善種唯有十類功能名
爲律儀戒。但七支説有無表。律儀名通。無表
局故。非由名律儀皆有無表。故律儀之與無
表義各別故○若依前二解。身語律儀及不
律儀。體是色性。無質礙故。與色類異。故別處
攝。此意倶思不同於彼。不發於色。亦不遮色。
不稱色名。既是縁慮現思所熏。但於思種義
名無表。仍體是思。即行蘊攝。故於百法更不
別説。如意邪見後彰身語。身語後彰既名不
律儀。初之二思何故不名。律儀中初二思故。
縱意無表。但處中。亦有何失。此三説内。最後
爲正。外彰身語令他表知有増猛故云云
疏云○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無無表○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
祕云。疏然無無表者。章有兩説。今疏同章第
二師説。問。表義云何。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
業。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答。如第三羯磨
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爲
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義相表
名表也
別抄云。問。聲聞持身語無表唯七支。菩薩亦
別心無表應有十。別解脱戒爲難既然。定道
無表准此應爾。解云。今此文中。三乘通論不
別説之非理。菩薩不防意地。又解。菩薩意
地實有無表。今據相顯。亦説身語無表。意地
相隱略不説之云云
要云。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問。若許思所
發身語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
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所造。亦
應立業稱。答。不然。身語外彰他表名表。意唯
内自表非他。造作爲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
他引。非作不名業云云
西明疏云。菩薩律儀滅防三業。如何不許意
無表耶。三藏解云。據實意業具表無表。謂現
行思即多於表彼所熏種有防非用。假立無
表。然諸聖教不別説者。不如色聲表無表相
顯了故云云
周記云。章若種有十戒但七支者。此師會前
據其種勿有十得名爲十善。談其戒體但有
七支。問。今三説中何者爲勝。答。雖言任用。
據實許發無表勝。何以故。意勝身諸菩薩防
意意有無表。故知爲勝。若爾。對法何故不別
説意有無表。答。彼論通對三乘説故云云
表無表章云。無表色中略有三類。一律儀無
表。二不律儀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
○倶舍論十四説。無表三。律儀・不律儀・非
二。有義。處中唯有表業。要上品思熏種勢勝
方有無表○於二説中。既無顯文。亦任取捨
云云
  不相應段
  問。大乘師對小乘者立量云。汝不相應
行○正比量歟
論云。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
云云
疏云。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
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
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心
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量云。
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等所不
攝故。如瓶忿等云云
祕云。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有義。疏説假
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
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
便不成。故今別説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
法不攝故。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
矣。何抂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
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
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
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
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
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
自宗許。許言寛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云云
要明疏一云。因云。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
假餘所説。餘言假實相對。謂假之餘實之餘
故。又解。因云。餘實法所不攝故者。除不相應
外餘心等實法所不攝故。若不説餘但言實
法所不攝者。因中便有隨一不成過。不許實
法不攝因故。如餘假法者。如不相應外共許
假法。如瓶忿等云云
蘊云。疏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者。因中
言餘即得等之餘。謂色心也。他許得等是實
故言餘實。喩中言餘亦得等之餘。則瓶忿等。
自宗得等體是假故。故言餘假。因不言許隨
一不成者。意言許者兩宗共許。實法即色心
是。若不定故但言實法所不攝。故即有他隨
一不成。他許得等是實故云云
  問。四種輪王皆具七寶歟
論云。亦説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
云云
疏云。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
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前五他身有
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説云云
伽抄云。第二云。餘三輪三雖皆輪。應銀銅鐵
別亦無餘寶云云
無垢稱經疏六云○金輪王七寶方具故王四
州。此皆帝釋所有。輪王出世從天來下。此七
各各有別勝用。如正法念經第二卷及彌勒
成佛經疏廣説云云
仁王經上云。上品十善鐵輪王。習種銅輪二
天下。銀輪三天性種姓。道種堅徳轉輪王。七
寶金光四天下云云
同疏五西明三云。皆悉具有而勝劣異故。大毘
婆沙十三卷云。諸轉輪王力亦不定云云
大般若三百五十一云。善現當知。如轉輪王
若無七寶。不得名爲轉輪聖王。要具七寶乃
得名爲轉輪聖王云云
智度論第二十九云。又如轉輪聖王無輪寶
者。不名轉輪聖王。不以餘寶爲名云云
婆娑論云。如四輪寶有四差別。應知餘寶亦
有勝劣。謂生四州是餘寶最勝○*生一州
者餘寶最劣云云
注仁王經常騰云。問。此四輪王七寶並具不。
答。第四必具。餘三不具。唯輪寶定有。所餘不
云云
水抄第十一云。言七寶金光者。洛云。准彼仁
王經説。唯金輪王具七寶。餘三無也云云
新撰義鏡抄西大寺
善隆集
云。問。輪王皆具七寶耶。
答。按大智論基伽抄云。唯金輪王當具七寶。
自餘輪王漸次減少不得具足。但今抄云。自
餘漸減者。銀輪王除輪寶。銅輪王除珠寶。鐵
輪王除象寶。披伽三抄云云
  問。不定種姓中可有立大乘異生性之
義耶
燈云○不定者。若有具待觀諦・縁起得出世
者。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立爲不定二乘異生
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爲
不定縁覺異生性。若具觀待有下中上無漏
根性者。立爲不定聲聞縁覺異生性等云云
下文云。問。定性大乘及不定性能趣大者。依
二障種立異生性。定性二乘爲依二不。答。有
二解。一云。但依煩惱種立○又解。定性二乘
亦依二障○若爾。二乘斷此所知異生性不。
答。有二解。一云亦斷○一云不斷。望自乘説。
名得聖性。所知未斷。彼性猶存若爾。應名亦
凡亦聖。許亦何過。有雜亂過。答。以聖性爲異
生性。可有雜亂。二性各別。何成雜亂。二性雖
不雜。凡聖是相離。答。望義有別。亦不爲過。
如不定性二乘聖者未至初地亦名異生。故
後尺爲正云云
法花義決云。問。菩薩有二。謂頓漸悟。疏有二
釋。何者爲長。答。據其證理名頓漸悟。得聖迴
心名漸悟勝○若爾。彼類定生時分等生數
無多。何非漸悟。此亦不然若趣小果也。定生
等。若迴趣大。生數不定○以此故知。迴心得
經多生故成頓悟○又復法師本意。不説若
定生等雖復迴心。必取聖果。下引善勇猛。般
若云。未入正性離生者。據不受變易者。既不
變易。明即趣大非小聖果。言定生時等假叙
化爾今助釋。設是凡夫未求於小即求大乘。
但不定性亦名漸悟。以必不能一往趣。中退
故。若云不聞一乘。即可有退。聞説一乘。即必
不退。舍利弗等曾亦聞説妙法一乘。如何不
退。以此知但有小姓必退取小。得聖方迴始
成不退。故名漸悟。設有種種界。雖有小姓。容
有不退。終是彼類。以有一分小乘種子。成漸
悟法。亦名漸悟。是不定性故云云
玄賛一七方便廻
心頓漸所
 攝釋一同所
  問。第八識名言種上立命根者。必本新
二種上立之歟
祕云。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答。有二釋。一
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縁
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立。共作因
縁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説有
體各別故。無二命失。有義斷云。今依前説。名
言種子既有衆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
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詳曰。護
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
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縁即依不可定
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
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熏。如何斷取前
之所釋
疏云。論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
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述曰。此中義意。但
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假
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言
生者。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
親爲因縁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
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取親生之名言種上。
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
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説名命根。非取生現行
識義等
祕云。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有説。此種由業
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
立。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説能生名命
根也。且倶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
雜集論云。諸蘊相續住時決定。令衆同分常
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爲命根。瑜伽・顯揚・五薀
等論。皆以住時而名命也。問。若以能持爲命
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乎。答。大小
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
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云云
要決五本云。按興法師顯揚疏云○今謂不
爾。唯識論云。依親生本識名言種子。由業所
引差別。假立命根。是故今解。業之所引名
言種子自有二用。一生識用。即是想功能。二
住識用。即是別功能。依別功能假立命根。然
顯揚云○擧所住持以顯命根。故説六處云云
西明疏一云。問。法爾新熏依何種立。解云。新
熏一命根故。一云。法爾新熏正作因縁生第
八者。依彼種立。一云。依二種上假立命根。共
作因縁生第八心勢力等故。而不應難。有二
命根和合似一共生一果。如衆同分。一依多
云云
  問。付破二無心定實有義。且厭色齊心
難意何
論云。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
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
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疏云。下有二難。此爲厭色齊心難○厭心之
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有
別非心非色來礙色○無色既唯有心。無心
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無心
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色種。然彼無色
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種。三論主云。色
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心法亦能厭。無心故
心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別有
非色非心來礙心。色心法唯所厭。無別非心
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能厭。別有非色
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有色來礙色。
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來礙色。心法即
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義心法通能厭。即
説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説心種名無
心。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
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遂
徴。論文雖復不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
文即爲自害
祕云。疏中假叙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
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
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
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
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又釋疏中第二
外難。傳四師釋○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
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
心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
色種立○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
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
燈云○疏自往覆乃至云。我義心法通能厭
如疏此所加答應云。心法通能厭故。説心種
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即説心法名無色。即是
心法通能厭○如疏此更次述重顯前文。更助
解。厭色入無色。心爲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
心。能厭心種名無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
能厭名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
無色。不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無
色。厭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厭心
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
別抄云。論難外人。應無色時○外返云。無心
既立假。無色應立假。解云。心種是定。依於心
種上假立定。色種非定。依於無色中不立假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目次

  有爲相段
有爲相量
去來二世量
滅相在過去
  名句文段
非實詮言量
現同處故
名等直依聲立歟
定道二戒立思種上
別生名等量
名詮自性
他方佛土量
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薩耶
  無爲段
現所知法
眞如無爲體性一多
有漏一識因
眞如無爲假實
體義知不知
煩惱要唯



論第二卷本文抄七

  有爲相段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有爲相言
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
云云大乘師付何過耶
論云。契經説故。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
云云
疏云。此即第二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
言有三有爲之相。有爲是所相法。有三之相
者。即顯有爲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爲者。此
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爲是縁生性○又
此之言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
相體。非無異法可説之言云云
論云。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
云云
疏云。此下別破有七○第一六轉無差難。破
所引第六轉言。彼言量云。之有爲相言。別有
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
今爲作不定過。又如世言。色心之體非離色
心而別有體。返成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
謂立量言。第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
六轉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
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祕云。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
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
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
喩故云云
肝心云○演祕末流此問徳等異説不同。不
足以爲龜鏡。今以演祕即得指南故。演祕云
○案云。因明疏云。決定相違比量相違各有
四種相違等云云今此言決定相違亦爾○喜
哉一生自見演祕以決此文。傳燈大師其恩
難報。必遇龍花面謁奉報耳云云文廣
論云。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
云云
疏云。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説能所
相故。如煙表火等○論主破云。論非能相體
○述曰。第二能所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
例生等相能所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
相無別體○然爲他因作不定過。此中遮定
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一切云云
論云。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無爲相體應異所
云云
疏云。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
言有爲之相。論若有爲相○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量云。汝無爲相應離體有。説之相
言故。如有爲相。返爲有爲比量可知
樞要云。別破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
不異難。此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
初彼量云。三有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説
屬主言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有
爲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
相。故皆有二過云云
燈云。言非第六聲便表異體等者。外立量云。
有爲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
之衣等。准此量中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
違過。過云。有爲相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
轉言故。如地之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
違於彼定別有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
定過。如文可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
此量不但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爲
能相。耶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離
此四相之外。更無同喩。餘皆非有爲相。即成
異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
有非實徳業等量云云
明詮裏書云。言有爲相言非定別有體等者。
問。天授之衣等。爲同喩爲異喩。答。爲異喩
也。問。若爾。有不定過。答。不爾。宗中不言定
無別體。而定別體有爾之毛非云故。無不定也。
天授之衣定別有體故。今云。天授之衣是
宗同品攝也。不言定無別體。而應非有別體
云故。之毛云言天授之衣手毛麁也。此後
説好云云
又云。文言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等者。先
立量云。有爲相應非有爲相。有第六囀言故。
如耶若之衣等問。何故有此過。答。本量云。
有爲相之有法下意許離所相而是有爲能
相。不離所相而是有爲能相。之中離所相而
是有爲能相相念也。是故今大乘作比量也。
耶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量。問。何
故本量非言顯立耶。答。無同喩故。既有意許
宗離所相正是有爲相云時。都無除四相之
外應爲同喩法。是故意許矯立也。餘法皆是
非有爲能相。故成異法喩也云云
燈下文云。論云若有爲相異所相體等者○
西明量云。無爲相體應異所相。爲無爲中隨
一攝故。如有爲相。有解云。此量有兩倶不成。
以爲無爲中隨一攝因。於所相有。於能相無。
此亦不爾。有爲能相是有爲。無爲能相亦是
無爲。豈無爲能相在有爲中。云於能相無。要
集隨此云有解勝。又破他言。汝有爲相體不
異所相。或應無別實相爲相。爲無爲相中隨
一攝故。如無爲相。要集云。有説有釋倶爲此
量。此量因中有法差別相違過。量云。有爲相
體應非假不相應。爲無爲中隨一攝故。如無
爲相。由此但以道理例破。不應立量者。此説
非理。所以者何。以立宗言有爲相體。即就他
宗破他比量。不立自故。如何得與論主作法
差別相違。又假不異所相。實不異所相。別實
有。不別實有。是差別故。然准作違。即是有法
差別。即應脱一有字。若作有法差別。是差別
故。又設若爾。彼立違量亦有此過。以實有
不相應。非實有不相應。是差別意。立量實有
不相應。今與作有法差別違量云。汝實有爲
相。應非實有不相應。爲無爲中隨一攝故。如
無爲相。故不得成有法及法差別違。即顯彼
立異有爲外別立能相。如耶若之衣等。量有
法自相相違決定。及法差別相違決定。又過
如前。由此有説有釋無愆云云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去來二世
非實有體。非現非常故。如空華等云云
者正比量歟
論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
云云
疏云。第七有無乖角難○難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量
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
故。如空花等。非常之言簡無爲法。此定去來
云云
廣百論第四云。是故過去未來諸法應非實
有。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如龜毛等不可説言
世所攝故。應如現在體是實有。現在非唯
是實有故。同喩不成。因或不定。或相違故
同論疏四文軌云○論云。不可説言至體是實
有。述曰。此下遮破也○此與論主前所立量。
作相違決定也。論云。現在非唯至或相違故。
述曰。此擧能遮之破也。此破外量有三過失
○現在非唯等者。實色假瓶倶通現在世。引
之爲實有。此即喩中所立一分不成過也。因
或不定者。實有之宗以現在青黄色等實有
體法。爲同品世所攝。因於此遍有。以現在長
短龜毛等非實有法。爲異品世所攝。因於長
短等有。龜毛等無。是即此因於同品遍轉。異
品一分轉。有不定過也。或相違故者。此因若
能成立過未是實有者。如是亦能成立非實
有過未也。此即法自相相違過。謂汝過去未
來應非實有過去未來世所攝故猶如現
或汝過未非唯實有因喩同上云云
同第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猶
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是世
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
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依勝
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依世俗。
用瓶瓫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所立量有
不定過。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實有。所不
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不然。若依勝
義。無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亦許
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共知。世俗實法。餘
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體現實有。如是
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非現實有。餘實有
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法。如是等類
比量無邊。是故去來非現有體云云
同疏五云。論云。若言去來至猶如現在。述曰。
此下通相違決定難也。又通三難○通初難
中初難後通此即難也。初二句次一句
如現在○論云。理亦不成至有不定失。述
曰。此通也○因既不定。豈得相違。論云。若言
去來至如現在者。述曰。此通相違決定難。云
初難後通此即難也○外人意云。我宗若云
非現在世。所以去來之用爲不定過。我今立
宗但言去來體是實有。其去來用亦是實有。
不可與我作不定過。此量既定便即與汝前
量相違。論云。理亦不然至則無同喩。述曰。此
通也○此顯喩不成也○論云。若依世俗至
有不定過。述曰。此顯因不定也○論云。若言
去來至實有法者。述曰。此通第三相違決定
難也○此即難也○非實有者。即兎角等及
瓶等假法也。其去來非兎角瓶等之所攝也。
復言餘者。謂除去來有法外餘兎角瓶等所
不攝也若不言餘。因即不成。以大乘宗去來
亦非實有攝故。外人意云。我約世俗共知色
心以爲同喩。故無喩過。立因復云。餘非實有
所不攝故。不可以瓶爲其不定。復無因過。諸
無我量成就。此即既與汝前量相違。論云。此
亦不然至無同法喩。述曰。此通也。有五。一顯
同喩。二顯相符。三顯相違。四顯不定。五總結
非。此顯同喩也○論云。又如共知至有多相
違。述曰。此顯相違也。即顯外因有法差別相
違過也○外人立因。雖復不違法之自相。然
有餘三相違之過。何者。去來之體非實有去
有法自
相相違
去來之體有取果用有法差別
相違宗也
○去來
之體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法差別相
違宗也
○何故不違
法之自相者。若立法自相相違宗云。去來之
體非是實有者。則喩不成。以外人宗不許色
等非實有故○今此文中但擧法差別相違因
過。餘但類知。故言如是等類有多相違也○
論云。又去來體○述曰○即六不定中相違
決定也云云
理門論定賓疏第四可勘合
  問。西明意滅相在過去云云燈師可許之

論云。然有爲法因縁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
無。表異無爲。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
生。生位暫停即説爲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
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
一是無故在過去。如何無法與有爲相。表此
後無爲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
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云云
疏云。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説無得爲
無因故亦無過○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
爲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云云
燈云。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本疏云。即現在
法於後無時。名之爲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
實非彼世。西明釋云。滅相是假。行蘊所攝。假
依現實。實在過去。若説現在。應依異世。此意
滅相。論説後一是無故是過去。若説依現。異
世相依。自釋難云。若依過去。便無所依。答
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無亦得成立。
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滅相是無。依無何失。有
解取前本疏爲正。後説雖無異世相依。而有
異世相表。又已滅無。如龜毛等。非有爲故。要
集意取後説爲正。五十二云。依生已壞滅分
位。建立無常○又此論云。無時名滅○由此
准知。已滅分位建立過去。更多云云今謂。本
疏所説爲正。何者。且論立世。世依法立雖云
過未。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立過未
世。滅相在過去。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滅相理
實依於現在。故佛地論第一説。有爲法上假
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所説時通於
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故○又此論云。表此
後無。又云。滅表有法後是無。若不依現法觀
曾有義。唯取法無已立過去世及滅相者。既
論云。無時名滅。過去實無。滅相及世即倶是
實。何得名假。又何得云表此後無應云表前
法已無故○問。既依現法假立過去。云何得
言無時名滅○答○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
説曾滅故。説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
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爲滅。即如論
文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樂滅方有。
然説樂受亦名壞苦。謂壞時苦故。現法亦爾。
當必滅故説過去者。此時顯故。異他宗故。約
世分故云云
上下文甚廣。仍略抄之。可見本文
又云。約世分者。小乘如常。大乘多説。一説。
三相現在。一相過去。如此論文後一是無故
在過去。此約二世。同瑜伽論五十二説。或約
一世論云。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
無。既表後無故在現在。不爾。應云滅表有法
生已無。若隨初解。應云表生已後即體還無。
非現立滅表已後無。二解任取。義意如前○
餘異説略云云
疏八末云。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爲例
又云。要依過去方立滅相。倶表此法後時無
云云
  名句文段
  問。論主對有部立量云。汝所説名句等
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
云云外人若以他方佛色付不定過者。
大乘師何遮之耶
問。大乘意餘佛土依色假立名句文云云
爾者以色可爲實能詮耶
論云。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
云云
疏云○如色非詮難云。色等異聲體是實有。
非實能詮。名等應爾。量云。如汝所説。實名句
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
我宗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詮。汝許異
聲有。如色非能詮云云
祕云。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
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
彼訖故無不定云云
蘊云。名等許依色香味等皆是能詮異聲之
因。於彼亦轉因有不定。喩有所立不成。何成
正量。答。大乘假詮實言即簡云云
因明疏卷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
違他非過。他比違他及共爲失。違自非過云云
  演祕第二意同此釋。可勘之
  問。本疏中答外人難。不可難言戒體但
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爾者撲揚
大師何成此難意耶
問○爾者現同處故。答者爲盡。理釋將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
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云云
疏云。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述曰。
此下第三聲色無差難。論主牃云若謂如此
者。次下正難。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述曰。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
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不異於色。即色
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此中
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
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
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
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
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縁。故法處收。不
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云云
祕云。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
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
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
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
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
別處收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云云
蘊云。疏不可難言○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
等。聲別處收戒體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多
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但法處攝
故言現同處故云云
疏下文云。論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
假立三故。述曰○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
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命根
等與六處爲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命根但
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所攝云云
祕云。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
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疏命根等者。所持
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
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
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
同色處。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
如是。何理偏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
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
無表。前釋爲勝云云
蘊云。疏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
等例於名等。亦令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
依多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
語。亦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
亦別處收。不同長等。彼唯依色。故同處攝。疏
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
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説爲勝。
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而得色名。不依身
語。如何説依多法立耶
  問。大乘意名等直依聲立歟。將以聲上
屈曲爲所依歟
疏云如上
燈云○今正解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
非實。仍法處收。説爲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
即正取屈曲聲體以爲名等。取屈曲上有能
詮用説爲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
心用。非即種體。相等亦餘。故法處攝。長短之
色無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倶自處攝。
非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
是色故。設五縁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取
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短
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爲不正釋。及攝假從實
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體爲名
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
建立名句文身云云
同二云。問○答。長等相形待依也。即不離。名
等不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
假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
  問。定道二戒爲思種上立爲當如何
祕云如上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
同法處收。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
表如何依現
表無表章云。靜慮無表。以法爾一切上二界
十地地中。有漏定倶現行思上。有防欲界惡
戒功能爲體○無漏律儀。以法爾一切上地
所有無漏道倶現行思上。能斷欲界諸犯戒
非功能爲體。二界十地隨應有之。此二戒體
倶現行思隨心轉故。成唯識云。或依定中止
身語惡現行思立。餘之無表皆不隨心。有心
無心隨何性心定成熟故。唯依種立云云
燈二云。要集問。定道意無表依何法立。解云。
表依現思。無表依種。故具二種。不同定道
身語無表。問。若爾。出定心後既有種子。應立
無表。解云。不例。是隨心戒出定用微。故不立
無表。或於一現思有表無表。於理無違。今謂。
定道意倶無表。決定取現。不得云或。即定道
戒是隨心故。種有心無非隨心故云云
上文云○然薩婆多隨心轉者。道定二戒。有
心即有。無心即無○然別有實色名爲無表。
不取定道二相應思。又定唯有漏。無漏即名
道。若大乘師隨轉義同。然立有別。依定道
倶現行思立。定道無漏。雖是一思。望義有別
表無表章云。問。定道二戒是隨心法。能感異
熟不。若能感者。此是現行。如何能招異熟哉。
若取種子者。即非隨心戒故。解云。能招異熟
果。現行不能招。種子能感。以是定道家類。亦
名隨心轉也云云
伽抄十三云。然此定道法師云。於見道倶現
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問曰。何故道
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爲表。又准
別解脱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別
解脱戒。從受已去刹那刹那運運増長。逢縁
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斷
刹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之
時刹那増長七支倍増。若無心已一類者種
相續而生。無新増義。説名爲捨。非如別解脱
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増長。故名遂心
轉。如何以現行思爲定戒體有人云。此種上
立。應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如發別解
脱戒思取前加行思斷業故。加行道中此未
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是散
心。或他地界繋。如何隨加行以判戒體。但應
隨定倶思而立云云
來無表章護命記第三
之一
云○大乘中應有二説。
章主伽抄十三卷云。於見道倶現行思上建
立○問曰。如何以現行思爲定戒體。答。有人
云。此種上立○又解。准彼別解脱戒。於思種
上而建立之。此亦可爾○問。二説之中。既無
定判。以何爲正。答。惠景決擇抄第二云靜慮
無漏二種律儀。但於現起同時思業有違惡
義建立七支○隨心起盡有無不定。若立種
子一得永續。乖於定道二律儀法。當知此順
小乘相説。若據大乘。盡理爲論。即取道定種
子以爲攝。善攝生無表戒業一得已後乃至
菩提相續不斷云云依此師判。前師説中。後説
可正。問。成唯識論第一卷末云。或依定中止
身語惡現行思立。如何會耶。答。爲破小乘。隨
彼相説。廣如景會云云
此記所引伽抄文不似本文。取意引歟。若又
思本可勘
  問。薩婆多師對大乘立量云。聲上音韻
屈曲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云云
要集。此量非能詮法宗下勘。別生名等
非能詮。不別生名等非能詮。差別付法
差別相違失。爾者燈師何破之耶。進云。
此差別在有法聲上。非在能詮下。意許
云云付之
又方問○如前進云。若以非詮爲法差
別。論應云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
故云如彼聲云云付之
論云。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
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云云
疏云
要云。第四外難云。内聲屈曲不能詮表。聲屈
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内
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名。是有法差別故。量
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
聲。此就他宗難云云
燈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韻音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聲上音
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爲
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不生
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聲不別生
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作量云。汝内聲
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
他宗。彼絃管聲不生名等故。以内聲如彼絃
管聲。有解。作法差別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
不能別生實名等。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
説不爾。准外量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
法差別。要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
相違因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
故法差別。此亦不爾。他宗説聲不是能詮。名
等能詮。別生名等。不生名等。在聲不在非詮。
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
若以非詮爲法差別。論應云此如彼能詮。不
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云云
文義記云。觀解破末計聲上屈曲非即名等
故。非能詮即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因是法
差別相違。量云。内聲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即
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彼宗計屈曲聲有二。
能生屈曲即聲。所生屈曲即名等。證曰。正理
十四聲上屈曲即名等故。又此論云生名等
聲。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故知此破末計屈曲
有二。又法差別相違因者。能生名等非能詮。
不別生名等非詮故差別。樞要云。有法差別
者。別生實名等屈曲。不別生實名等屈曲故。
有法差別。或可彼宗意許唯聲別生實名等。
不通餘法。此不共有法差別相違云云
因明疏下云。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非四
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
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有四
大非四大種。故今與彼法差別爲相違云。所
説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
非無故。如色聲等云云
  問。付名句文身。且名身爲詮共相中自
性。爲當如何
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爲二所
云云
疏云○問曰。如此卷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
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
意。謂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
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
無我等。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
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
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今此中言
不同於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
唯詮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
自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
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相
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説不及。是自
相。答法體性言説所及。假智所縁。是爲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説及
者是爲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體
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法時。遮非火
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義
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不可
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
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而
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爲自性。故今應解。
此非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
得共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
曰。若爾。即名等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
故。又准五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
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
體也○然法體不可説自相共相。以假言詮
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謂共相者名言所
云云
論下文云。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云云
疏云○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
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
在所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
相。説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故共相
法亦説縁不及云云
上下疏文明自共相甚委悉也。被可見也。又
如摩尼抄也
因明義斷云。且諸經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
二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苦無常等名
爲差別。如佛地等説。二總別對。汎名爲色。即
是自性。如有漏色等名爲差別。即前第一體
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別體。即諸
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所詮者名爲
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唯識等云。諸
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故。亦通前二。若名
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名自相。四名句
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所詮者名爲差別。
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亦通初二。
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別名詮差別。望
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以所増相。可通
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爲共云云
  問。本疏中。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應時
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故。猶如
此土云云能別所擧佛者通報化二身歟
論云。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
云云
疏云○問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
爲證。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
千界外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
天衆生故。猶如此土云云
燈云。本疏成立他方有佛云○不言定有恒
有。以有劫中無佛出故。復除成壞非時有故。
簡不定過。有解改因云。彼有所化人天故。意
避成壞。雖有人天。而非所化。根性未成故。要
集云。前量有不定過。爲如成壞劫有人天故
無佛出世。今謂不爾。於無過中妄生過想。前
量不言恒定有故。自許不定故今爲不定云。
有人天衆生故。佛定不出。如成壞等劫。此意
爾方定無佛出。以有人天衆生故。如此成壞
劫。此量不定。破前定量亦令不定。即似理門
似共不定。故理門云。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
立自宗。方便説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
不定。今所立量雖非即彼。然似於彼。又無共
同喩。以成壞劫大乘亦許有佛出故。前云時
有。不簡報化。如法花經。衆生見劫盡大火所
燒時。我此土安隱等云云
  問。樞要中。無想定及無心異熟在資糧
位。如舍利弗尊者六萬劫修道退大乘
云云爾者舍利弗尊者可名第六住菩
薩耶
要云。八五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
及果。十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
利弗六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
論言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以後更
不可起云云
周記云。十住第六心方不退等者。證資糧位
得退起邪定也。此中有違。今應欲釋。問。信不
退後不起邪見。位不退後不起二乘心。舍利
退爲梵師。此文亦不入邪定。經論違妨如何
會同。答有二釋。一云。法花云。鷲子非住退之
人。此取於經中亦擧例爲證。少分資糧即便
退故。二云。言退起邪見意。説撥無因果之邪
見。非信因果之邪見。而亦不起。法花中舍利
曾爲梵師。此處口陳無想定果則雖障邪見。
因果仍存。故彼此文亦無乖返。餘如法華抄
云云
  諸文如第九卷抄云云
  無爲段
  問。付三種定有法。且以眼等五根可爲
現所知法耶
又方問。二乘異生等第六識定心可縁
眼等五根體耶
論云。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
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
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
彼用證知是有云云
廣百論第二大同此文。但現所知法唯出色
聲等。不擧心也
疏云。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述曰。即是五
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
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所
云云
祕云。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
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
説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
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
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是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
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
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耶。瓶等
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
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
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非極成義。故
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
本疏云云
疏云。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述曰。此五
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此非現
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
佛智縁時亦現量縁。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
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云云
心等釋可見也
論第一云。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
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云云
疏二本云○眼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
及如來等縁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
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
非他心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小
乘計亦爲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爲證云云
燈二云。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
現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縁之是現
量得云云
二量章云。問。出體中色相五根能所何收。答。
是比現境。大乘因位二乘凡夫比知根有。唯
獨如來現量知故。成唯識論第一卷云。由能
發識比知是有。據餘所知。非約佛説。或可大
乘在其因位。通現量境。以互用故。其眼等識
既縁意境○不應但縁法處色故云云
因明疏中卷云○大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
根等。爲六依故云云
明燈抄三末云○依小乘宗。根唯比得。不通
現量。大乘之中。除佛餘位。五根並通現比所
云云
祕上文云。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
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
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
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云云
西明疏二。并義演等。五根通現比二量境云云
可勘
忠安記云。論然眼等根非現量等者○和上
問。若定心皆現量得眼等根者。二乘觀心亦
可現見。何故大衆等四部計五種色根肉團
爲體。答。定心雖皆現量。而未明利故。後出觀
位施設耳。如二乘者無漏觀中雖見眞如。而
未明利故。出觀後中施設空無常等爲理云云
鏡水抄十三云。定心縁境是現量故。問。如鷲
子像時記云。自額及生乃至是尾自。故知地
前小聖及二乘定中縁境不必皆是現量○
答但是定心有麁有細。非是非量。如眼色總
聚而知。豈得便言此是非量云云
  他心智多重事
祕下文云○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 何名爲
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種。一謂如來八地以
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二者二乘七地以還
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
非即定後不同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
定起。名爲證量。報得不爾云云
義演云○問。此報得他心縁何境耶。答。縁比
量共相境云云
問。宗家意眞如無爲其體各別爲當云何
論云。又虚空等爲一爲多。若體是一○一部
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若體
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爲云云
疏云。論一部一品○述曰○又若擇滅體是
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結斷時。應得
餘未斷四部八品擇滅無爲。以體是一故○
論若體是多○述曰○體各多者。應爲是有
爲。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
等法。非實無爲云云
祕上文云○又難。彼云。我宗無爲體是一。無
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爲。多
有實相云云
論第十云。雖眞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徳假
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猶未
圓滿。爲令圓滿。後後建立云云
疏十末云。眞如一味。何容分十。眞如實無別。
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徳假立十種○初地中
於十眞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後建立。故
立十種云云
燈七論十云。論釋涅槃。本疏解自性涅槃體相
眞如理。即七眞如中實相眞如。有釋即云。是
一切法通相眞如。今謂不爾。眞如無二。豈有
一切法別相眞如云云
疏二本云。論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縁顯發
方有詮表。述曰○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
婆多無爲。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二計一切
物上共一常聲○如大乘眞如。萬法共故云云
總聊簡章同之
義鏡云
深蜜經第一云○爾時世尊告尊者善現曰。
如是如是。善現。我於微細最微細。甚深最甚
深難通達最難通達。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
現正等覺。現等覺已。爲他宣説○我已顯示
於一切蘊中。清淨所縁是勝義諦。我已顯示
於一切處○覺支道支中清淨所縁。是勝義
諦此清淨所縁。於一切蘊中。是一味相無別
異相。如於蘊中。如是一切處中。乃至道支中。
是一味相無別異相○善現。修觀行苾芻。通
達一蘊眞如勝義法無我性已。更不尋求各
別餘蘊諸處縁起○覺支道支眞如勝義法無
我性。唯即隨此眞如勝義無二智爲依止故。
於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諦。審察趣證○若一
切法眞如勝義法無我性亦異相者。是則眞
如勝義法無我性。亦應有因。從因所生。若從
因生。應是有爲。若是有爲。應非勝義○善現。
譬如種種非一品類異相色中。虚空無相無
分別無變異。遍一切一味相。如是異相一味
相性異相一切法中。勝義諦遍一切一味相。
當知亦爾。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説頌曰。
此遍一切一味相。勝義諸佛説無異。若有於
中異分別。彼定愚癡依上慢云云
  瑜伽七十五全同之
大般若上下文。并佛地經等。廣可勘之
唯識章云。其圓成眞性識。若加行・後得觀。是
共相非別相。以總縁遍法故。根本智觀。是別
相非共相。諸法別知故。然體非共相。萬法不
離此。理一無二故。亦可名共相。諸經論云共
相作意能斷惑者。依此道理及前加行并能
詮説。然諸法上各自有理。内各別證。不可言
云云
  諸文如別紙。又理事一異如第八卷三性
義抄。可見合
  問。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
三智云云爾者。因果言指因果二位歟
論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説虚空等
名。隨分別有虚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
似虚空等無爲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
有變易。假説爲常云云
疏云。論數習力故至無爲相現。述曰。由曾聞
説。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縁空等時。
便似虚空等無爲相現○此即七地以前有漏
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無
漏後得智。縁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
遠縁加行智等中。及親聞佛説虚空等故。變
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縁故也。有漏一識
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説八識云云
燈云。疏云有漏一識因○或説八識者。七地
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無漏
位。第七創縁虚空非擇滅。未有漏熏。但由第
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不説縁
理。或通八識。智遍縁故云云
祕云。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
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
等。對究竟果名爲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
佛位。故名爲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爲入
室之徒。故依燈正云云
東抄云。有漏一識因者。是第六。無漏二識果
者。初見道。六七二識是先一因永果云云
此釋同義燈意釋。義蘊大抄并肝心等。並同
演祕所破義
  問。眞如無爲假實中何
燈云。六八等無爲假實分別。識變皆假。依如
立者。本及西明説。六中五假。眞如是實。八中
三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今爲二解。一云皆
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亦是
假施設名。又前標中云。二依法性假設。又下
結諸言無簡。云故諸無爲非定實有。二云。眞
如無爲。一三是實。論但説云眞如亦是假施
設名。非體假設。云非定實有者。總結非他。離
色心外非定實有。不言不離色心者非定實
有。未見文斷。任意取捨云云
論云。二依法性○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
亦是假施設名○不同余宗離色心等有實常
法名曰眞如。故諸無爲非定實有云云
疏云○此五無爲依眞如上假名空等。而眞
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眞如名亦是假立。如食
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若眞如名所詮
非如體云云
疏上下・樞要・對法抄・百法論・玄賛等。眞如
爲實。余五爲假。可見
  問。義燈中約虚空非擇滅體義分別世
人知不知義。爾者於非擇滅如何判之耶
燈云。依瑜伽五十三。立二。謂虚空及非擇。約
世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
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爲。於非擇滅。識體而不
識義。謂知此法縁闕不生。法體滅無。而不知
是無爲。云不識義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復次虚空云何。謂唯諸色非
有所顯。是名虚空○復次云何非擇滅。謂若
餘法生縁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唯滅唯
靜。名非擇滅云云
佛地論第三云。餘處説言唯色無故名虚空
者。就世共知麁相而説。是故虚空容受三業
云云
  對法抄三如摩尼抄也
有記云。燈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者。世間
共知虚空有常遍之義。而不知顯空無爲體
也。若非擇世間共知縁闕法體不生。不由智
斷。而不知闕縁邊顯無爲之義。言不識義也
云云
總聊簡六卷私記四云。燈云○意云。世間人
知色無云虚空。不知其體無爲。知縁闕不生
云非擇滅。不知其不依智簡擇力。本性清淨。
所以虚空定知義不知體。非擇滅知體不知
義言也云云
  問。就以理事二觀斷定惠障義。且斷煩
惱可通理事二觀耶
要云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惱滅亦得
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隨眠耶。答。定障
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
故。無伏得者。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
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
分別説。令易趣入。又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
易而相顯。更何須開云云
要決云。文問何故伏惑至唯分害隨眠耶。解
云。此有二釋。一云。外道異生伏滅惑障得非
擇滅。其有二種。一伏滅煩惱。二伏滅定障。内
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擇滅。亦有二種。一害
煩惱隨眠。二害定障隨眠。總問意云。何故外
道異生伏障得非擇滅。有伏煩惱亦伏定障。
而不分爲二歟。唯内道聖人永害隨眠證得
擇滅。即分爲擇滅不動二種無爲。問。外道異
生未伏別頭所知定障。云何得言亦得伏定
障。答。未伏別頭所知定障。而能斷煩惱倶時
所知。倶二障是定障所攝故。故言伏定障○
文答定障通至無伏得者。解云。此答意言。定
障非唯理觀斷除。亦通事觀。能有伏滅得於
劣定。於此時中所顯無爲。唯從於寛立非擇
名。不與不動想受之稱。雖斷定障迷事二障。
而未斷迷理煩惱及別頭所知。迷理煩惱唯
理觀除故以事觀無伏迷理得不動無爲。由
此道理。於所得滅但立非擇滅名。未斷欲界
二性雜染種子。亦不伏迷理煩惱現行。并別
頭所知故。文設有異生至而未求理。解云。此
通伏難。難云。外道異生爲得上定。以六行智
欣上厭下。豈不伏煩惱耶。此既得伏。何故今
云不得伏耶。故今通云。爲得上定伏煩惱者
亦名定障。本爲求定伏滅此煩惱故。以外道
等未求理故。此約理障故無妨難。二解共同。
又云。設異生人得決定伏煩惱迷理。亦名定
障。不名智障。文聖得者至更何須開。解云。又
即難云。聖人所證擇滅無爲。雖同擇滅。而所
斷障別。定障慧障有差別故。故開立二無爲
者。外道所得非擇滅無爲。雖同非擇。而所伏
障別。煩惱定障所知定障有差別故。應開立
二無爲。欲通是難故此文來。通意顯云。聖人
斷障所得理者。細隱難知。故於擇滅外分爲
不動想受二。令易趣入。凡夫伏障所得理者。
是可決斷而了知矣。又相麁顯而易可知。更
何須開爲非擇不動二。故合一非擇滅無爲。
言可斷者。決斷之斷。非除斷之斷云云
  義賓・忠安・八卷私記等。可是之
八卷私記云。文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煩
惱滅亦得伏定障等者。謂此問意顯言。伏定
障惑障而得非擇滅之中。有伏煩惱而所顯
之非擇滅。亦有伏定障而所顯之非擇滅。何
顯定障及惑障不分。而其斷隨眠而得擇滅
之中分二種。謂不動想受爲一種。既是定障
之故。若擇滅者爲一種。既是惑障之故言之。
文答定障於事觀等者。謂此答意顯。其以事
觀亦斷定障故。故有伏得者。斷既云有伏得
故。故知是唯伏定障。而不能伏惑障。是唯定
障故。不分二種。其唯以理觀之理觀智斷煩
惱障故。或有者唯斷惑障。而不能斷定障。如
惠解脱。或有者並斷惑障定障。如倶解脱等。
其約實斷而既分惠倶解脱。故分定障惑障
言也。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
觀以欣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

金剛般若疏上云。然煩惱障通理事兩觀。以
忻上厭下伏故。所知障唯理觀伏。可知也云云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目次

  法執段
我唯總執
大乘無超地
相應不相應
  猛赤段
故今但難
雖作青解
  三能變段
異熟能變
佛此亦縁
不麁了故
  初能變段
能藏所藏
攝論因相
  因相廣釋段
因相頼耶業種
從余相分


論第二卷本文抄八

  法執倶生分別段
  問。我法二執倶可縁蘊處界三科 兩

問。倶生我執可有別縁五蘊之義耶。進
云。疏云。我唯總執云云 付之
問。付我執所縁且可有執佛性爲我之
義耶 兩方
論云。倶生法執無始時來○此復有二○二
有間斷。在第六識縁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
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云云
疏云○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界
處者。我作用義。故説言蘊。無爲無用。計爲我
少。故不説處界。然説我爲一及常者亦説有。
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體即計爲法。
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即是眞如擇滅等。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縁識
所變諸蘊處界。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同前我
中二解。然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爲我。此不相
似。非我相故。無作用故。但名縁蘊法可與同。
佛性不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縁蘊。雖
無作用。縁有小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處。
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説。我中
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爲我。若但依相似法爲
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與本質眞如不
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界。以後准前。應除
界處。以親相分唯有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
本質有無漏故。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縁
五蘊。法通總別故説三科云云
祕云。疏又我唯總執等者。執總聚法以爲我
也。問。別計五蘊亦爲其我。何得名總。答。雖
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
處界。名總無失。有云。且擧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
計。乃分別我。非倶生計故云云
燈二論一云。問何故法執通縁處界。我但縁
蘊。答。法執通無爲。得縁處界。我縁有爲。不
得通界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縁於界處。法執
非一常。故通界處。又解。依影略説。此解爲
正。辨中邊論説蘊處界。皆爲破我。故知我執
通縁三科。此縁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立蘊
處界等云云
論第一。疏一末等。如第一卷抄執佛性爲我
如第六卷
論第八云。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
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云云
  問。十地菩薩可有超地之義耶
燈云。問。斷第六識倶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
超否。答。唯漸斷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
故。若爾。何故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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