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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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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爲雜。體無異
故。用他成故
祕云。疏非轉變爲増上貪故者。以上品貪而
爲取支故云愛増。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爲取
支故。名爲愛増。由斯取等名爲獨相
西明疏云。雖説愛名之爲取。増不増異故亦
不雜
疏上文云○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
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増名
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
疏八本云。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爲體○亦
通現種。十地論説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
得爲因縁。非現望現體是因縁故。愛種現爲
此支體○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此亦通種
現。十地經説故。如愛引證
別抄云。問。愛取二支何非雜相。愛増成取
故。解云。増未増時。體相異故。若爾。業與五
果種子潤未潤時。體相異故。不立有支。成其
雜相。又有支望生。有因縁義。許成雜相。愛望
於取亦有因縁。而非雜相也。解云。取中有多
染法故。愛不成雜。若爾。應非因縁。解云。且
據自類説有因縁。以理以之。因縁非遍
太鈔云○唯愛種子能生取支現行。其取支
中。不唯有上品名。取支之中。亦更有餘煩惱
及四取等。名爲取支。今約多分説愛取爲獨
相。又言同類因因縁性者。必下品種子能生
下品現行。必無下品種子能生中品上品現
行○若准此義。愛支中亦有下中上三品愛。
即下品愛種子爲因縁能生下品取支○必無
下品中品愛種子能生上品愛爲取支。經中
多分説愛増名取支。據實取支中亦有下中
上品愛○又解○前後論文並是一師義。即
許相違。既兩師説○前師即是愛取非是因
縁。若後師説愛與取作因縁。即不立前愛望
取非是雜相等文
燈云。論然如彼取定有種故者。問。前愛増名
取。愛取倶種。如何説増。答。據昔現行熏種時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目次

  二種生死段
漸悟悲増
乃是實身
不執菩提
延壽法者
別盡別生
  三性義段
意及意識
准彼本計
無漏心執
仍非相分
簡自共相
幻事喩
流轉眞如
三解脱門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七

  二種生死段
  問。二乘聖者廻心後地前受變易生。引
何文證之耶
問。初二果廻心人七地以前間可有留
分段之類乎
疏云○佛地第二卷説。聲聞乘或除七生。或
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
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
生○第八十説。復次廻向菩提聲聞。或於學
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説。
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
祕引伽文。更無別釋。不書之
伽論第八十云。問。若唯住有餘依涅槃界中。
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云何但由
一生便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所
以者何。阿羅漢等尚當無有所餘一生。何況
當有多生相續。答。由彼要當増諸壽行方能
成辨○彼雖如是増益壽行。能發趣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而所修行極成遲鈍。樂涅槃
故。不如初心始業菩薩。彼既如是増壽行已。
留有根身。別作化身。同法者前方便示現。於
無餘依涅槃界。而般涅槃。此由因縁。皆作是
念。某名尊者於無餘依般涅槃界。已般涅槃。
彼以所留有根實身。即於此界瞻部洲中。隨
其所樂遠離而住。一切諸天尚不能覩。何況
其餘衆生能見○復次廻向菩提聲聞。或於
學位即能棄捨求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棄
捨。由彼根性有差別故。所待衆縁有差別故
佛地論第二云。若爾。聲聞或除七生。或除一
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餘一切生得非擇滅。
或一切生皆非擇滅。云何更經三無數劫修
菩提因而得佛耶。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
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由定願力資感
生因。令其功能多時生果。即此一身展轉増
勝乃至成佛。如延壽法非更受生。故論説言
○所待衆縁有差別故。如是若在無學位中
廻向菩提。由定願力。數數資昔感現身因。令
於長時生果相續。漸漸増勝。乃至成佛。功能
方盡○若有學位廻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
勢力。感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
力資後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或廻心已
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理乃
至成佛等文
祕六論七云。問。前三果廻趣大乘。爲更經生
方受變易。爲不經生。答。有經不經。而非一
向。故佛地論第二云。若有學位○如文乃至成
佛。問。若經生者。如初果人要受七生。爲不爾
耶。餘問准此。答。佛地論中但許經生。不定生
數。隨多小生未必具受。問。既許經生。取後
果不。答。佛地論云。經生伏惑而不言斷。故不
取後所未得果
唯識章云。其漸悟者。初二果人初起。必依欲
界身得。不經生者。七地已前。亦通色界依身
而起。雖未入地亦不生無色。悲願自在隨受
生故。亦不因修。許轉生故。不同頓悟。見道已
前自已得無漏。彼業力多故。或亦許生。三界
業縛彼猶有故。非此生上厭下染故。若經生
者必不上生。發心及後唯欲界故
六卷私記子嶋云。問。何故初二果不經生人後
起七地以前。通欲色二界。答。此人未斷倶生
惑故。成悲増上菩薩。七地已前猶受分段人
身。故通二界。若入八地。即無此義。唯依色
界。與頓悟同也。問。若爾。不經生人必成悲増
人耶。答。此亦不定。有成有不成。故佛地論云。
若有學位迴向菩提。或隨煩惱感生勢力。感
彼生已。於最後生伏諸煩惱。起定願力。資後
身因。如前道理。乃至成佛此中有成悲増
菩薩之類也
或迴
心已即伏煩惱。起定願力資現身因。如前道
理。乃至成佛
從方云。漸悟菩薩者。五果迴心皆得入變易
生死。若初果迴心智増。亦迴心便入變易。若
悲増者。盡七生受分段身。然後方入變易
十卷私記等可見之
二種生死章云。若迴心者。學無學位。隨應
得受。如初果人。若七生業皆定受。至第七
生方受變易。若七生業皆不定者。即初生身
受變易生。若七生中有定不定。定者皆受。不
定不受。隨所受身即受變易。第二果人有三
品惑受一大生。若業定者。受此一生方受變
易。若不定者厭受生故。即此身受變易生死。
第三果人若經生者。厭受生故上業不定。可
於此身即受變易。不經生者。或生色界方受
變易。上業定故。業不定者。容於此身即受變
易。若第四果。下二界中墮在何界。即彼身中
受變易生。若獨覺者一向在欲
  漸悟變易此釋委細也。諸處皆同此意。唯
識章釋不審。可尋之
  問。七地以前分段身菩薩實生三受。可
受苦耶
疏云。七地以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乃是實
身。易可知故。八地已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
化作身故
演云。疏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途苦等者。
意説。菩薩是欲界中人天實身。此菩薩代有
情受苦時。菩薩身亦有苦受相應。以分段身
麁。火所燒也。菩薩若生厭離。即除苦受。若菩
薩在地獄中。或施飮食。或爲説法。務在利益。
問。若菩薩是色界分段身。代有情受苦時。
如何得有苦受耶。答。大悲菩薩常生欲界。不
生色界。故無有失。又解云。菩薩設生色界。縱
入地獄。火燒不痛。以色界細自業所感。欲界
火麁。麁細既殊。火燒不痛。若已得變易身。往
三途起化身往受苦等 太抄
同之
別抄二論二云。問。初地以上有分段身。生三
惡道。受何趣身。何業力同受苦不。解云。是悲
智力。非由業力。故瑜伽等。業力結生。謂諸異
生。智力結生。謂諸菩薩。唯識第四。又云。悲
願相應善心亦有苦受。所以苦根通非所斷。
後得引生故
對法抄第八云。菩薩受生非愛潤生。唯以願
力故得下二界隨處即受生。三惡趣亦以善
業果願生彼故。如鬼傍生亦不善報故
普賢十願云○若諸衆生因言積集諸惡業
故。所感一切極重苦果。我皆代受。令彼衆生
悉得解脱云云 説第十普賢
皆迴向願也
大般若經三百九十四云。佛告善現。諸菩薩
摩訶薩亦復如是。雖成就一切白淨無漏法。
而爲成就諸有情故。方便善巧受傍生身。由
受彼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方便善巧受
惡趣身。如應成就諸有情類。雖受彼身。而不
同彼受諸苦惱。亦復不爲彼趣過失之所雜

四百七十七。五百三十六同之
智度論三十九云○問曰。無有代受罪者。何
以作是願。答曰。以是菩薩弘大之心深愛衆
生。若有代理必代所疑等文
伽論五十九云。結生相續略有七種○亦業
所引發結生相。謂除菩薩七智所引發結生
諸菩薩
抄十五云。此中言菩薩以智力受生者。謂同
對結。以願力受生故。此果雖有漏善業招。然
隨願生故
論五云。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
起故
疏五末云。五根之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
中無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
五識精進等故。有苦受似名無漏等文
  問。七地以前菩薩起菩提有情實執利
有情歟
疏云。論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
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述曰。既未成佛圓
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
求。有情可度。爲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
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
爲先故等文
祕云。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問。執彼菩
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答。若執有
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捨自性。
故但法收
二執章云。爲常益有情者。畢竟空也。由觀有
情畢竟空。不見有情自他差別。故能常益也
般若會釋上・補闕章上同之
中邊論上云。爲於有情常作饒益而觀空故。
名畢竟空
十八空論云三藏
眞諦
第三畢竟空。爲恒利益他修
空。畢竟恒欲利他。至衆生盡。誓恒教化。此心
有著。今此觀心。此心定令於畢竟之心。自然
利益。方是眞實智。名畢竟空也。若作畢竟心。
能爲利益。不作不益。不復自然。恒利益不空
祕七云論九○第七地中尚有法執。意識執彼
上清淨等。勤思慕等。故無生忍名之爲雜
唯識章云○其身見等及此倶生四地永伏。
法執無故
  問。二乘聖者修延壽法通可依無漏定

論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
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
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疏云○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
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爲證
祕云。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正解如疏。
有義。二乘故意以無漏資。何不得。然無大悲
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段。不
爾。熏禪定唯有漏。詳曰。論既明言。豈以人情
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義不同。謂
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故。可容無漏
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得相例。復所延
果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不齊等。故可依論
肝心云。文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福即
捨衣鉢等。又云。今者大乘捨福資
唯有漏者。言捨福者。有漏不通無漏。貶量
云。大乘福資定不通無漏。無漏不以衣鉢等
爲方便故。定亦必縁
忠記云。論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和上
問。何故
延命唯依有漏耶。練果報唯依無漏。解云。延
命必先施衣鉢等。故入定時。縁先所施衣鉢
等物。故唯有漏。變易不爾。故唯無漏基云
成先化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身發願。二理
無違和上云若依小乘。延命先施衣鉢。然後入
定。從出方作如是願。大乘無文。然通初後作
願無妨 文字不審
可勘餘本
要云。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
攝。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過
失而不許耶。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變易者
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弱故
二種生死章云。第二定資者○此人或先入
定後方捨衣鉢。或先捨後方入定。皆不遮之
要云二種生
死段
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
如十二因縁生。唯欲界全。上界少分。依生得
善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
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定中有三。一
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四靜慮
廣果天下及四無色。唯有漏業熏三品禪生。
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
祕云論二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
許無漏種爲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爲
有漏因感十王等者。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
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
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容地前已起
無漏。設廻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
招三有果故
對法抄八論十三云○義曰。以無明爲業助縁
故。無漏資時能令業増壽行。此無明即助縁。
如小乘無學定力知將欲涅槃。以衣鉢捨與
衆僧。爲此有漏業事。後以無漏邊際定資此
善根。今令此身多時得住。此義稍有相似
  問。變易生死可有別盡別生之義乎
論云。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
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
疏云○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
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有前盡後
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爲令増勝故改
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増勝。但得二十劫
等。爲令更増。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對法抄八云○問曰。受此變易時。爲捨分段
不。答曰。不捨。即以此身轉令清淨微妙難知。
爲變易生死。問曰。若不捨者。何故舍利子廻
心已。法華會上化火灰身。義曰。爲欲勉勵
衆生發菩提心。知舍利子而般涅槃故。別作
化身化火焚燎。其本實身轉令清淨。其量廣
大。其任隨樂不定在處。所値遇諸佛等。無學
身中方釋愚者正容而愧曰。道理中言。非愚
曾見。餘疑未決。重請明之
諸處釋可勘見之
  三性義段
  問。護法意六七二識能遍計義。引何文
證之耶
論云。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
計。唯説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疏云○論唯説意識能遍計故。述曰○問。如
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説意識。不言
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説者。明五八
識亦能不説。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述曰。第
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
已説。誰言不説。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
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
業亦道。總合爲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
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下文云。論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
能遍計。述曰。由此如上所説理趣。唯於有漏
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
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
燈云。論由斯理趣等者。結上。疏云五八名識
入意識攝未見文故者。若爾。第七名意合名
意識。准何得知。答。第七別名意。通名爲識。
通別合目故。前第四云。彼依主釋。此持業釋。
故知餘處倶名意識
無性攝論第四云。論復次有能遍計。有所遍
計。遍計所執自性及成。此中何者能遍計。何
者所遍計。何者遍計所執自性。當知意識是
能遍計。有分別故。所以者何。由此意識用自
名言熏習爲種子。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爲
種子。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於一
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當知意識是能遍計
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
用自名言熏習爲種子者。無始生死所有意
識。戲論名言熏習種子。爲此生因。及用一切
識名言熏習爲種子者。謂用無邊色等影識
名言熏習爲因。似彼生故。是故一切無邊行
相分別而轉
  問。安惠意第八識可許惠倶乎
疏云。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述曰。非五八識
恒與惠倶。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
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計
燈云。問。安惠能執遍在何心。答。准前能計。
遍在八識。若爾。安惠自許第八非癡惠倶。何
得有執。答。准彼本計。亦應許有。但相微細。
不説二倶。今護法責。出何經論。第八得與癡
惠二倶。若許得倶。恒行不共應亦在第八
  問。安惠意十地無漏心可有執乎又根
本智
有執乎又法
空智有執乎
論云。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
計○有義。第六第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
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
來後得應有執故
疏云○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
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
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説二乘無漏有執。
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
彼但説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
有。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述曰。難前師言。佛
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
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亦無相
分。違佛地經
論若無縁用應非智等。述曰。若如來智無見
分者。即無縁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
等取餘心心所。難曰。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
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虚空等。既成此
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
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汚心。有二
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元漏智品非
有執故
祕云。疏准二十釋至亦有法執者。二十唯識
明他心智通漏無漏。釋彼無漏他心智者。而
有三義。一師解。彼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
法執。論云不知如佛智者。明知有執。不知即
是無知之義。由彼無知猶未斷故。而蔽於心。
故不如佛
燈云。問。安惠能計在無漏心不。答。准此論
文。但云有漏八識。若准疏引。如佛地論第七。
許在二乘無漏心有。若准安惠二十唯識論
釋。十地菩薩無漏亦有。由是此論但云如來
後得應有執故。前言八識有漏心者。據顯處
裏書。問。安惠相見皆是所執。世尊即無。云何
今難經説佛智現身土等。答。彼師釋云。據増
上縁説佛所現。據實有情能感者變。如説法
事。由此次難。若無縁用。應非智等。既成縁
用。却成現相。亦復無過云云
下文云。問。因位無漏亦許有執。何名現量・
比・非量等。又親得縁如不。答。准縁他心云不
知如佛智。亦不親縁如。因位名無漏。名縁如。
名縁二空等者。據無明漸微。名爲無漏縁如
縁空。分爲凡聖。故諸自證因位不能分明親
得。現・比・非量准思可知
要下論十云。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
法執
玄賛七云○若爾。惠師即無學位解脱道等
諸無漏心・世間定心。皆有法執
玄賛七云。如二乘人所起四倒。正智證生空。
猶未起執。後時觀前正智行相。不親得故。乃
見加行所求行相。便謂爲眞。遂起四倒。此亦
如是。非無漏心及世間定皆是法執。出彼心
後方起執故。此護法義
燈一云。且安惠云。相見無體。能所取故○問。
既除佛外皆悉有執。十地無漏心有執不。答。
有二解。一云。有執。二十唯識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既
言不如佛境。明無漏心亦是有執○二云。雖
通三性。無漏心無。故下第八云。八識心心所
有漏所攝皆有執故。既簡無漏心。故不説有。
問。豈無二分耶答。准下第九解眞見道。叙異
説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故無漏心不許有
執。然二十唯識云不知如佛境者。據有漏説。
或非明了。不得如佛。相傳二解。准此唯佛不
有二分。故知我法不依佛説。無二分故。證不
可言故。執習斷盡故
裏書。問。佛無相見。誰能説乎。答。准此應同
無性等釋。聞者識上聚集顯現。佛實不説
祕一云。詳曰。除佛以外餘無漏心。相傳二釋。
一云。有執。有二分故。一云。無執。無漏二分
非虚妄故○具如義燈
裏書。第八論云。八識心心所有漏所攝。皆有
執故。已簡無漏。或無漏心皆無相見。疏中且
依第一義説。二分既執。諸佛便無。所以我法
不依佛立。依餘聖者有漏心説名無依無。據
斯一義理亦何失
疏九末云。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述曰。若
依此説。佛不説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爲
體性。悲願増上。衆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
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説。有相見等。但
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説。二分倶無。離二
取故
論九云。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倶無。離二
取故
二十唯識疏下云○若有漏者。略有二説。安
惠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
卷初。唯識中説。所説見相皆是所執○護法
等云。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若是
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説。諸後得
智有二分耶。有義。倶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
初師所説○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
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有
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説能所
取是所執故。無所正説依他起故。唯二等者。
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説之爲二。依他性中實
無有二。説爲他心智。如有漏心説等文文廣可
見之
佛地論第七云。有義。法執及無明等。遍在一
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
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
  問。安惠意以種子可攝相分乎
問。西明釋又諸習氣是相分攝文依自
難他云云可許之乎
論云。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
疏云。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
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縁。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
非眞有體。自證分縁。仍非相分。今説自宗言
相分攝。故爲此難
祕云。疏仍非相分者。雖自證縁種體。然非相
分中攝。所以如燈。疏中上下言相分者。以護
法義。而縱他也
燈云。論又諸習氣等。本釋如疏。西明云。又
諸種子是第八相。若是所執。應非因縁。以無
體故。如空花等。今謂不爾。若許種子是相分
收。彼計相無。何故護法第二卷難云。假法如
無。體即無故。又不應言。既非一異。應如瓶
等。是假非實。瓶依四塵。非全無故。不同空花
上文云。要集云。諸釋言同。而意少別。有釋。
安惠相見二分從縁生者。是護法師據自抑
他。非謂安惠許從種起。如云習氣是相分攝。
此意。安惠種非相分。説相分者。護法依自而
難於他。今謂。安惠本計。種子依自證分功能
義用。非相分攝。前第二云。假法如無。非因縁
故。若是相分。何得言如無。體既無故。復許自
證分縁生非無故有種子。種子既非是自證
分。能所生別。因果性別。復自證縁。護法菩薩
以此理逐非相是何。故作此難。若云見相從
種子生亦非彼計。據何道理約自難他。故知
又云若縁所生内相見分非依他起。例彼自
證亦應是無。無異因故。是共許義。又前第四
云。十八界種應成雜亂。故許相見亦從種生。
不爾。此言空無所益
論二云。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
縁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
實。若爾。眞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眞勝義諦
疏二末云。清辨等宗。譬喩師等。第三問答辨
假實門○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述曰。此
安惠等難等文
蘊云。疏此安惠等難者。安惠見相二分是遍
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
非實。故作此難
論四云○有義。彼説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縁
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縁彼識見及相分。如次
執爲我及我所○有義。此説亦不應理。五色
根境非識蘊故○應説此意但縁藏識及彼種
子。如次執爲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
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疏云○問。何故計種無別物。若許別體。即五
蘊種子是五蘊攝。第七亦縁五蘊爲所故。不
可簡別縁此種子非彼種故。説種爲假。前第
二卷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
能。名種識故。故無有失
燈四云○安惠自種子是假。然功能別成十
八界。如不相應依實假立不相雜亂。依自證
分義分亦得
要上云三類境
之所
安惠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同。
相分二説。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
増明記云。安惠宗意種子有二。一生實種。二
生虚種。二種倶假。月藏義但是心生他。生名
種子。故是假也。種體雖二。和合似一倶生一
果○問。見分亦虚。何彼宗云見與體同種。答。
似能縁故。與體同種。同種相似所縁與體別
祕一云○問答有體爲縁。是護法義。安惠許假
得成縁故。故前解勝。又准安惠實法生假。如
自證分生於相見。假法生實。如自證分從自
種生。種子皆是第八相故
  問。論中簡自共相虚空我等共相言
可攝苦無常等乎
論云。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
實。顯此遍常體非虚謬。簡自共相虚空我等
疏云。論簡自共相虚空我等。述曰。遍簡自相。
諸法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
相故。唯眞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
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
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
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説。既爾。不
應説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眞如常。簡彼共相」
祕云。論簡自共相虚空我等者。有義。疏説共
相。如因明説。無別體性。不可言常。故常言
簡。今解。此依佛地經説苦無常等○詳曰。疏
無文判定依因明不依佛地。然言觀心共相
無體。且釋論説空無我二苦無常二。論等等
之故疏不釋。隨論省略。非不許彼亦是所簡。
通簡經論所説共相。若言唯簡經説共相。論
説共相何意不簡。豈論共相非所簡耶。若非
所簡。常簡共相。有不盡失。故疏無違。有義不
  問。無性攝論意如幻喩明内六處歟
要云。攝論第五。説八喩喩依他。云何無義遍
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爲除此疑。説幻
事喩。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縁境界依他起
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縁六處。遍計度時。
似有所縁六處顯現。無性下自解云。此於内
事生疑。諸師解云。此於内身色聲香等而生
疑惑。故説幻事喩。天親菩薩有二復次釋。第
二解云。此事幻喩爲除眼等六種内處。譬如
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
所縁六處。非是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六
内處。眼等是色。故説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
無妨。不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古解云初
是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又如陽焔於
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
如是等文
祕云○無性釋論。今此當引。論云幻事喩者。
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縁境界。依他起性亦
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縁六處。遍計度時。似有
所縁六處顯現。釋曰。外以塵等八爲實有。内
以八喩反彼爲虚。應爲八量。此初量云。色等
六塵非眞實有。分明顯現爲計度境。猶如幻
象。眞如非彼計度顯現所行之境。故爲異品。
非能遍計所遍計故。故無不定等文
無性攝論第五云。論曰○他復云何於依他
起性自性有虚妄疑。由他於此有如是疑。云
何實無有義。而成所行境界。爲除此疑。説幻
事喩。云何無義心心法轉。爲除此疑。説陽炎
喩○釋曰。虚妄疑者。於虚妄義所起諸疑。云
何無義遍計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爲遮
此疑。説幻事喩。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縁境
界。依他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縁六處。
遍計度時。似有所縁六處顯現。又如陽炎於
飄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復
如是
下文云。應知此中唯有爾所虚妄疑事。所謂
内外受用差別。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
地。若等引地。若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
説八種喩。諸有智者聞是所説。於定不定二
地義中能正解了
世親攝論第五云○引本論釋曰○説幻事喩。
顯依他起。譬如喩象。雖無實義。而成境界。義
亦如是。他復生疑。若無有義。即無所縁。諸心
心所法云何而轉。爲除此疑。説陽炎喩○復
有別義世尊意。説幻等八喩。今當顯示。此中
幻喩爲除眼等六種内處。應知顯示眼等六
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現可得。説陽炎
喩。爲除器世間。由彼大故。於陽炎中實無有
水。動搖力故。似水可得
  問。瑜伽論流轉眞如與今論同歟又顯
揚論
與今論同歟。又顯揚論於染
淨法等文。淨者通無漏歟
疏云。論七眞如者。一流轉眞如。謂有爲法流
轉實性。述曰○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縁起法
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爲法。彼據内法根本流
轉。唯言縁起。此中通説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祕云。論一流轉眞如等者瑜伽・此論二文
不同。如疏中會。有義。有爲有二。一四相所遷
因等所爲。二煩惱所爲。今言有爲。依後義説。
故有爲言但説縁起。此説爲勝。下文攝中二
性攝故。然顯揚云。於染淨法思惟諸行流轉
實性。據世間淨。故不相違。詳曰。非無此理。
然下攝云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前二性攝。既
云隨相。明不違理。據増而談。顯揚復云於染
淨法淨法不言依世間淨。由斯教理。疏説無
違。又疏下云流轉言約有漏故者。談彼瑜伽
明流轉也
疏下文云。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眞
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
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若集
故顯揚又説。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縁生。故流
轉如亦非佛有。又説。一切有爲皆是流轉。然
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
有爲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
伽論七十七云。一者流轉眞如。謂一切行無
先後性○當知此中由流轉眞如・安立眞如・
邪行眞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
顯揚論三云。一流轉眞如作意。謂已見諦諸
菩薩。以増上法行善修治作意於染淨法時。
思惟諸行無始世來流轉實性。既思惟已。離
無因見及不平等因見
  問。瑜伽五十五卷意。以道諦四行相攝
三解脱門歟
燈云○瑜伽五十五云。幾是空行。謂二行。即
苦諦後二行。幾是無願行。謂六。即苦諦前二・
及集諦一切。幾是無相行。謂滅諦一切。幾是
清淨因所顯行。謂道諦一切。此意。空無我行
順空行故。六是有漏。不可願故。四是滅諦。無
十相故。道下四行有二解。一云。通三脱門。論
云是清淨因所顯行故。三解脱門倶清淨因。
能得涅槃故。以空無我通諸諦故。以是有爲
不可願故。無男女等相故。一云。非三攝。但説
清淨因行所顯。不言三脱。道下四行非空無
我。不是空行。非有漏故。不是無願。是有爲
故。非無十相。故非三收。前釋爲勝
伽鈔五云○五十五亦言。空攝二行。無願攝
六行。無相攝四行。道諦諸行是清淨因。非三
門攝。非有漏故非無願
斷障章云。有説。空如前六行爲無願。四行爲
無相。道四非三門。非苦諦故非空。非有漏故
非無願。非無爲故非無相
義鏡云伽五十五文也
  問。瑜伽本地分中明空三摩地。觀察
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空無我及我所等
苦諦四行相共明之歟
燈云。准瑜伽十二。云何空三摩地。空有四種。
一觀察空。謂觀察諸法空無常樂。乃至無我
及我所等。此有二解。一云。苦下四行倶是空
行。無彼常樂我及我所。皆名爲空。一云。但言
無常無樂。不言是苦。但空無我是空等持。云
何無願心三摩地。謂於五取蘊思惟無常。或
思惟苦。心住一縁。准亦有二解。一云。既言於
五取蘊觀無常苦。通苦集下六種行相。但言
無常苦者。擧果行相攝集因四。准此道理。空
中二解。前解亦得。一云。准文但無常苦名無
願行。即不攝集。以於果上多計常樂而起願
求。今偏治此故。但苦下無常苦二爲無願行。
云何無相心三摩地。謂於彼諸取蘊滅。思惟
寂靜。心住一縁。准此無相攝滅四行。性無相
故。道四行相非三等持。義准前解云云
伽論第十二云。云何空三摩地。謂遠離有情
命者及養育者數取趣等。心住縁。當知空性
略有四種。一觀察空○如燈引由觀察空。或時
思惟内外空性。由此力故。心倶證會。設復於
此内外空性不證會者。便應作意思惟無動。
言無動者。謂無常想。或復苦想。如是思惟。
便不爲彼我慢等動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目次

  三無性段
三性三無性前後
以顯了言
後二無性
生言諍
非破無因
言勝義無
若約遮詮
而濫第二
證得勝義
非境界故
無作四諦
  二種姓上
習所成種姓
位地十信
本性住種姓
六處殊勝
用及用具


論第九卷本文抄三十八

  三無性段
  問。三性無性前後如何又燈中作三釋
以何爲正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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