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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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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答。既迴心已厭彼二乘。由如怨敵。誰肯更
取。故有經云。菩薩怖向二乘之中。如借命者
怖歸肆。如下廣引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目次

  所縁縁段
無法所縁縁
所縁縁第二縁
是帶己相
非諸有情
唯託心王
  増上縁段
已知根次位
前言三位等事
有勝見道
無色能入八根體
以有頂地無漏攝三
  無漏根歟


論第七卷本文抄三十三

  所縁縁段
  問。縁無法之時。可有所縁縁之義乎
論云。三所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
應所慮所託
疏云。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出
所縁縁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
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縁假。次或唯縁實。前師
即眼識縁長等。後師即不縁故。此但總言有
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
無體。不能發生能縁之識。故非是縁。縁者必
是依他無爲。可有力用發能縁識。名爲縁故。
即簡經部眼識縁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
彼有所縁義。而非是縁。以無體故。今此必是
有體方縁
論下文云。親所縁縁能縁皆有。離内所慮託
必不生故。疎所縁縁能縁或有。離外所慮託
亦得生故
疏云。前親所縁縁但是能縁之心皆有。離内
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
中。若縁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縁縁能縁之法
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
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要云。所縁縁必縁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
縁無生心故。應會彼
明詮記云。文所縁縁必有○生心者。如論云。
親所縁縁○必不生故也。難意云。既必其有
影像相分。何故五十二云縁無生心耶。文應
彼彼者。答意云。諸論中縁有生心者。據親所
縁縁也。由影像相分必當心現故。諸論中縁
無生心者。據疎所縁也 本質境或無故。如執
實我。無本質境。問。如縁離蘊計我亦五蘊影
像。何故云縁無生心耶。答。本質無法故。設
雖五蘊影現。然從質云無法耳。即疏云餘樞
要也
論二云。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
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爲所縁
縁。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疏云。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述曰。釋外法無
縁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縁也。相當情現。如
第二月。不遮所縁
燈三云。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假法
及無皆不成縁。大乘第六縁兎角等。此相分
假。得成縁不。若許成縁。何故破他。若不成
縁。豈無親所縁縁耶。答。小乘等執識外之法。
假實皆無。非所縁縁。故前破之。大乘所縁
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名實成所縁縁
問。若無體法雖無縁義。得有所縁者。何故前
第一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
所縁。答。五識不能縁細境故。説非所縁。不障
第六縁無變相成所縁義。若爾。何故觀所縁
論云。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答。意破所
縁。設縱縁義。無實體法望六識皆不成縁以上
裏書
祕一云有義。軌唯有法○詳曰。若從其勝。軌
在有法。據但生解。無亦名軌○若爾。云何縁
用必實。答。據生識體。縁必有體。若行解起。
因無亦生如立我無。豈不生彼。我無行解
縁用實者指上書
第二卷論文也
燈五云。就大難云。五識六二縁。縁實根亦實。
意識六二縁。縁假根亦假○答云。根法是所
依。意倶非得假。又釋。親相是縁生。質無亦是
實。同五六二縁。所依根不假外。又難云。經説
六二縁。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縁。境假應不
起。答。所縁勢疎遠。設假識得生。所依勝増
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現實應
 此小宗難大乘
六二縁證也
唯識義私記第一云樂師寺恩訓
上徳御傳也
○影相龜毛從
能縁同種生故。此依他相分。故名有法 本質
龜毛體性都無。故名無法也○名教名本質
龜毛。心中現龜毛。名影像龜毛也○問。就本
質龜毛。以名教爲本質云。既有本質。所以可
云有法。何名無法。答。以名教爲本質之時。一
無無本質物。今意無名之下所自實故。名無
法也
又云。問。無法生物解者。何論云縁用必依實
有體故。答。彼於生識體縁云實有體故。今無
法生物解者。約生行解縁云也。問。云何云生
識體縁・生行解縁。答。且對杌迷鬼心。必杌有
體法爲所縁縁而起。無杌有體法心非獨起
物也。所以云杌望迷情生識體縁也。彼執杌
起心。迷杌執鬼也。其鬼體都無。迷心被念故。
彼被念鬼云生行解縁也
  問。所縁縁第二縁字表有體歟
疏云。論三所縁縁至所慮所託。述曰○此則
明非所執○方縁文 如上
又次下云○爲解此疑故。次説言所慮所託。
所慮即前所縁義。所託者即前縁義。設此爲
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爲縁。如和合假等
同二本云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述曰。顯具
所縁・縁義。若縁本質有法無法。心内影像定
必須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縁義。然心
起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縁
演祕第四云倶有依
之處
疏前相亦然至亦爲所縁
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縁縁。前相體有。
名之爲縁。識帶彼相。成所縁義。故觀所縁論
云。所縁縁者。謂能縁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縁託彼而生
疏二末・燈三如上
觀所縁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爲縁。相於心
中現名爲所縁 可見
正文
法相燈明記云沙門漸安
集本師義
無上正法東流已來。
所經歳數。假令自佛入滅壬申。至弘仁六年。
都合一千四百三十歳一云一千七
百六十七歳
吾朝佛法流
行。從廣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
歳。合二百六十八歳。其中間元興・興福二寺
先徳。諍法相義。已逕年數于今不息。今勘二
八條流行於後生。示其兩途。内明十義。因明
六義○一所縁縁者。重云縁者。或云。有體能
生心名縁。相於心中現爲所縁。配此二義重
有縁縁字云云階云。重云縁者。是四縁之一縁
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縁論測師疏云。所
縁縁者。則四縁中是境界縁。故毘婆沙名境
界縁。部執論名所了縁。雜心論但言縁縁。問。
若爾。何故觀所縁論云有體能生心故名爲
縁。相於心中現名爲所縁耶。答。是於所縁縁
有二義也。不配縁縁二字。故測疏云。然釋二
義諸論不同。若依此論相於心現名所縁。能
生識故名縁。是即當此説帶彼相及有體生
識義。唯識第七卷。於所慮所託釋所縁縁
理趣分疏中云。經曰。因縁空寂乃至是菩薩
句義。賛曰。親能辨體。生長諸法。名之爲因。
以因爲縁。故曰因縁。縁謂縁藉。四縁通稱。即
除佛果。因位七識見相分等能熏種者。名曰
因縁○所縁縁者。境有體法能生四等。名之
爲縁。心等之上帶彼境相。説所取境。名爲所
縁。具二支義。有所簡別。増上縁者。是威勢
義。與彼威勢令生等故
  問。正智縁如之位可有是帶己相之義

問。變親相分之時可有狹帶之義乎
論云如上
疏云○是帶己相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
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眞如
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造制惡見論。
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狹帶義。相者
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狹帶眞如之
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狹
帶彼所縁之色以爲境相者。是所縁故。若相
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狹帶而
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縁縁故。相者
相分義。或體相義。眞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
裏書。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
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縁之心有似所縁
之相名帶。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縁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縁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
祕云。疏親所縁者○是帶己相者。相分名己。
見分帶相。名帶己相。疏此疎中○本質之相
等者○帶謂狹帶親附之義○今又解者。帶
有二義。一帶者狹帶親附是義。能縁親附所
縁之境而不相離。名爲狹帶○二帶者似也。
能縁有似本質之相。相即相分。心質相離。名
爲帶似
疏二本云如上書帶是狹帶逼附之義。由具二
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縁眞如時。無有似境
相。而知狹帶。眞如體起。名所縁縁。如自證分
  問。論中雖第八所變必有本質義。非諸
有情種皆等故云云通漏無漏種子難之

問○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縁縁。隨業因
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疎所縁縁。要杖他
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説倶不應理。自他身
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爲自質故破初師自種
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爲此不應理故。非諸有
情種皆等故破第
二師
應説此品疎所縁縁一切位
中有無不定文 申正義
疏云。論有義二説至爲自貪故。述曰。第三説。
前二師倶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
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
二卷説○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述曰。難
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爲
此種。不應道理。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
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
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小不變故。若彼救
言。等者相縁。不等者不縁。何故不許第八可
受用者縁。不可用者不縁。此中且以種子爲
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疏云。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述曰。第一師
説。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因力
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縁縁。疎所縁縁必強
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
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論有義亦
定至自方變故。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疏所縁
縁。亦親所縁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爲本質。
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
爲本質。望他即爲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云云
私書入之
裏書
燈云。所縁縁中。第二師説。第八相分皆杖質
生。第三師云。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西河隽法
師云。因位第八不縁無漏。雖五姓別。非可爲
難。又如長養色。一切有情勝劣不定。上得爲
縁。雖五姓殊。何妨得慮。且爲一解。長養色等
雖或勝劣。有情皆有。故得爲縁。無漏種子有
無。無體不得所慮。又種多少不唯無漏。於
諸有情。且約有漏。斷未斷別。故得爲難。正解
如本。西明解云。第三師難第二師言。應無凡
聖等異。此難非理。因八不縁無漏種故。又復
前師但云第八影必須杖質。非自無種必須
變化。若以他有即例爲質。應眼等起所有色
等恒具彼影。必杖質故。既眼等起或唯縁青
等。故約自相必須杖他。非他所有皆須爲質
故。今此難約自所變有多種子。所對有情非
必相似。今准難意。通因果位。若果位八縁無
漏種。或有有情無無漏種。若准此説。因相無
質。若云依有爲質無者不杖。何故不許於己
有用杖彼質變。於自無用但自親縁即不杖
質。然西明云。護法依自八變有用。以難於他
者。亦不應理。彼師亦許有用變故。前第二卷
變自他根。倶許有用。非無用變。又難變器亦
取有用。非是許有無用亦變
祕云。論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問。設種不等
變之何失。答。他種爲質。自種爲影。若有多
少。即有質影不同之失。若云不同亦何失者。
應亦青質而相是黄種種之過。又變他種 應
有聖凡雜亂之失。如凡第八縁聖無漏。凡應
成聖。有無漏故。二乘聖等縁凡之種。應還成
凡。具惑種故。若云凡八不縁無漏若爾。凡可
無違。聖縁有漏成惑種過問。佛縁凡夫不成
於凡。二乘縁凡何令起惑。答。有漏第八變即
有用。無漏第八但現彼影。非皆有用。故不相
西明疏云。自種於他至不應理故者。自下二
因破第二師。此即初失。本所變者爲欲受用。
他種無用。何須變耶。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者。
謂諸有情由種子力。凡聖等異。五姓等別。若
諸有情縁他種者。一切有情展轉相縁。所有
種子等應無別。既爾。應無凡聖等異。便成大
失。問。設許種等。此有何失。如圓鏡智縁一
切種。而無失故。解云。護法將自宗理難他所
立。謂染第八因縁變故。所變境必有實用。若
縁他種。應有實用若爾。凡聖等應無差別。離
欲聖者縁他下地煩惱種子故。問。前第二云。
護法正宗不變他根。如何此説自他身土可
有受用。解云。此云身者。但説依處以自他根
非互用故
  問。第八相應五數心所以心王所變可
爲疎所縁縁乎
論云如上
疏云。論應説此品至有無不定。述曰。此言品
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縁縁。若因若
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
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
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
能縁無爲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
唯託心王所變爲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
果五數雖縁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爲質。自
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説。心所
不爾
義蘊四云。疏佛果五數至自無力故等者。此
義難詳。且無漏智親證眞如。豈託心王所變
爲質。又圓鏡智能現一切身土智影。豈不能
自變去來等相。何安託心王耶。又無漏位智
強識劣。如何心所自無力耶。由此與因定不
相似。疏定與因相似者。且約縁種等。託心王
所變爲質。非謂一切云云
顯幽抄五末云。論應説此品疎所縁縁一切
位中有無不定者。解云○今言不定者。唯約
第八心王説。若説心所。定託心王所變境爲
質也
疏三末云。以觸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縁既
相似。故名爲等
對法抄四云。其本識中。心王相分與心所相
分爲因。非心所相分與心王相分爲因。不杖
質故
伽鈔十三云。論解第八倶五法者○又此五
法縁境。爲縁第八之境。爲別爲境縁。問曰。何
失。若縁本質境。境何不同一行相。若別縁
者。如五根既。本識等六境所變爲六五根。而
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好。如實義者。倶縁第
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縁不同一行
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爲領納。想爲取
像等。見有別故。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
論八云。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増上。諸相
應法所杖質同。不相縁故
疏云。倶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
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増上縁。見分相分
一切皆然。不相縁故
論又云。或依見分説不相縁。依相分説有相
縁義。謂諸相分互爲質起。如識中種爲觸等
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
縁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疏云。論或依見分至爲觸等相質。述曰。此第
二釋。亦許相縁。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説不
相縁。無縁倶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
爾。若依相分有相縁義。謂諸相分互爲本質
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爲同時五所
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論不爾無色彼應
無境故。述曰○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縁分
爲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
有本質。如第六識縁虚空時。以何爲質第八
心王不託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説。一切心
必託本質方生。如縁虚空。託名爲本質第八
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爲本質起。名同
所縁。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述曰○此義
應思同一所縁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
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
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顯幽抄云。初師即護法弟子智同二師陳那
菩薩云云
顯幽抄五云。問。此二師何勝何劣耶。答曰。前
師不許心所縁心王相分爲質者。有此小過
也。第二師許心心所互託爲質者。即有四過。
即第八識變心所相爲境者。即質假影質過。
二者影像有一本質者六過。三者第八心王
所變三境有本質過。四者定許一切心生皆
有本質過。即第二師義不正。即違教過。瑜伽
等文第八識疎所縁縁不定也。今此第二師
意者定有質也。小分正第一師多正。少分不
正。即第二師一切心生定有本質者。即乖於
唯識道理。即一切皆是唯識所變。不必定有
本質也。第一師爲善也
新羅因法師記云。若約下第八卷心王心所
互相縁義。亦可帶質。然今約不許相縁義○
既云相應心心所互不縁相分。第八心所何
得縁心王相分爲本質。即是獨影。有云。心王
不縁心所相爲質。心所縁心王相爲質。良此
義在第七疏。然違第八文及疏。可見前後疏
文相違。然以第八可爲正。論文及疏並分明
故。然第七疏意。以第八爲所依根本。而心所
方變境。約此義説名爲質。非謂縁爲質
芳野記中神識載此記全文見
當卷義蘊・太抄・義翼可見之
燈七云。如佛地論云。諸如來第八淨識。能現
能生智等影像。如大圓鏡者。據親能生實身
土影。相應智等杖彼變故。非持種故。但説淨
識。不説心所。若據質相假實合説。通諸心所
亦能現生諸相分影
疏三本云。然行相有二○出集量文
祕云。疏然唯初解等者○疏顛倒也 已上兩
文可見
  増上縁段
  問。付三無漏根次位。菩薩已知根何位
立之耶
問。大乘意於愚法二乘所修總作十六
心。何心立已知根耶
問。對法論中第十六心立已知根云云
洲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
在見道除後刹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始
從見道最後刹那。乃至金剛喩定。所有信等
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體謂體
性。位謂五位。體位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
者。五十七云。幾不繋。答。後三・九小分。三
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
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見
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
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
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心無所未知
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縁前心。其第十五心
已縁前心遍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
乘證無爲故。唯取十五心爲此根也。問此相
見道在眞見道後 眞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
脱道。解脱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
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
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
方始建立。非眞解脱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
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准。菩薩從眞
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
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
根。第二根攝
又云。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説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
燈云。論除後刹那等。本釋義准。菩薩三心相
見道中。前二初根。第三心去屬第二根。論文
不簡除何見道最後刹那。總相説故。或依雜
集總十六心。隨他相説。雜集第九云。未知攝
見。已知攝修。具攝無學。以薩婆多第十六心
判屬修道故是隨他。或一刹那少故。隱之從
多説修。又由小乘説。十六心縁於四諦。至第
十六。無所未知。故已知攝。若大乘説。總十六
心通縁理智。道類智忍縁智已周。與有部別。
故第十六已知根攝者。或依二乘。或依他轉。
今據瑜伽唯識第九。菩薩相見復有三心。以
法前眞無間解脱。別總建立。初二別觀。第三
合法。即是重觀。二十六心皆云法眞見道無
間解脱。故亦重觀。非未當知可當知故。又雜
集第十云。如是十根先未知眞。爲欲得知。修
習轉故。名未知當知根。二心正知。故第三
心即屬第二。雖是見道屬第二根。然要集云。
菩薩不觀二十六心。可如所言至第三心名
已知根。然無文簡二十六心。又若唯觀眞智
十六可如所説。上下四諦十六如何。又瑜伽
等云。初無相從世第一無間而生。三心十六
但云從此。不可即説眞相同時。由此道理。眞
後三心及二十六。皆名相見。准此意説。不計
本釋三心第三屬第二根。復云無相從世第
一法無間而生者。謂本師許眞相同時義説
前後今謂不然。三心見道。瑜伽五十五亦云。
從決擇分邊際善根無間而生。此論亦會。諸
相見道依眞假説世第一法無間而生。非唯
無相。又二十六皆是重縁。何者。二十六心
倶法眞見。即三心後重觀法彼何非已知。若
約觀俗。上下十六第十六心。未有智知應名
當知。若云論説除後刹那者論亦説云無所
未知。即屬第二。故知雜集説前十五爲未知
者。隨他相説如説已知即攝修道據自大乘。
第十六心雖已知根。是見道故。故知諸説義
意各別。然本疏中。自分大小立三根別
疏云九末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述曰。下解相
○論一觀非安立諦○述曰○此初汎説爲相
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説
三心縁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
三心故○論法眞見道○述曰○此師以三心
十六心等倶相見道。唯縁非安立安立別故
○論二縁安立諦○述曰。第二解十六心○
論二者依觀○述曰○顯揚十七○然彼文説
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説見
道。顯揚説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説。從
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但從三心非安立
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
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論斷見所斷
○述曰○此上皆爲觀心純熟。爲有情説令
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私書入之
裏書
燈七云。論二縁安立諦等○問。准瑜伽等。上
下十六在相見道。何故顯揚十七云。從此諦
現觀已上。於修道中有十六行世出世清淨
智生。答。二解。一云。瑜伽等據重法前眞見道
智。無相有相二智所行倶各創得。故有相智
名相見道。又據不出觀即入有相行智。倶名
見道。顯揚約其眞相別起相見在後更重修
故。名爲修道。若據重縁眞見所縁。亦屬見道。
又解。瑜伽據不出觀初作之者。判在見道。顯
揚據出觀後重作之者。名爲修道。非於修道
不作諦觀。故顯揚云。如是現觀智。若聲聞
等所得。爲對治欲色無色三界雜染。若菩薩
所得。爲對治十種地障。乃至亦名究竟現觀。
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二釋任取云云 私書
入之
別抄云。問。大乘中十五心已知諸道遍。何須
更至十六心方已知根。解云。雖縁已遍。未印
定故。不同小乘證無爲故云云
伽抄十五云。論云於勝解地立初根等者。此
亦二説。一者此大乘。不同小乘。地前名勝解
行。名未知當知。入見道無間道乃至金剛喩
定名已知根。已知遍滿眞如義故。未知遍滿
眞如。名未知欲知。不如小乘以未重知名未
知當知故。今此文爲正。入見道已去名已知
根。如來地明滿故名具知。無間道金剛定未
明滿故。不名具知。第二又解云。其實初根見
道無間道未出觀已來第十五心前皆是。今
説從多時。顯易了處語故。云勝解行地。亦無
違。此并正法藏解
對法抄七云○又爲十六心者。一菩薩相觀
亦放前眞。前眞之中分義用異。無間解。皆縁
相分生返照自體。名自證分。故相見道法忍
法智學前二道。類忍類智學自證分。但縁前
心類智雖縁忍生。可以擬學。解脱道之自證
類忍准知學無間道心自證。又二乘之人加
行作十六心觀。其入眞觀亦唯生空一心。彼
相觀中亦放加行。學眞觀者已前説。亦以眞
觀難説。但説相觀之心。假説爲眞○十六觀
雖二乘相爲非菩薩作
對法論十三云○預流果補特伽羅者。謂住
見道第十六心刹那位。即此見道。亦名入正
性決定。亦名此觀現
同論九云。道者謂三無漏根。由此能攝初中
究竟一切道故。未知欲知根攝方便及見道。
已知根攝修道。具知根攝究竟道
同論十云。三根者。謂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
知根。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
道十五心刹那中所有諸根○已知根者。從
第十六見道刹那以上。於一切有學道中所
有諸根○具知根者。謂於無學道所有諸根
  初二根者。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十根爲體。
具知根。除憂餘九根爲體
十卷私記九云。問。若約菩薩見道第三心已
知根攝者。從此後起十六心。皆可名已知根。
何故前十五心名未知根。答。約所縁境。安立
諦非安立諦異。三心縁非安立諦。十六心縁
安立諦。三心中前二心約非安立諦。有所未
知故。未知根攝。第三心無所未知故。已知
根攝也。十六心中前十五心安立諦之上有
所未知故。未知根攝也。第十六無心所未知
故。已知根攝○問。若爾。見道中可有未知
根。已知根亦未知根。准疏可爾。此難可思之。
問。除後刹那者。三心相見及二十六心相見
道中。約何相見道云除後刹那。答。唯識論總
相云除後刹那。不簡何相見道。然文三心之
中除第三心故云除後刹那也。十六心中除
第十六心故云除後刹那也。問。二十六中。約
何十六云除後刹那。答。疏文不明説 可勘
燈文
及調度
文云云
燈第七・顯揚論十七如第九
卷文集
  問。論中於未知當知根出三位。爾者
但明二乘根歟
論云。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
在見道○二加行位○三資糧位○前三無色
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
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
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
根。但説地前。以時促故
疏云。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述曰○如上
燈云如上
疏次下云。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述曰。此
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
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
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
外道於諦生疑故
又云。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述曰。謂有菩
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得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
得根名。説彼爲有○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
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又解。
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増畢
竟不起○或説。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
即菩薩解脱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説。二乘
人劫數近故。不可説有彼解脱分
又云。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述曰。前言三
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説。菩薩三根於勝
解脱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
三。爲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説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説
疏九末云。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爲號。菩提
因之初位。資益己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
○然前第七末増上縁中。解資糧位。亦有未
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
者隣近爲名。此説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伽論五十七云。問。諸菩薩未知欲知等三根
云何建立。答。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於清淨
増上意樂地等立第二根。於如來他立第三
  上抄第十者釋此文也
子嶋本論裏書云。私問。疏云。若言三位皆二
乘根云云若爾。如何釋前三無色文有四釋中。
三釋約菩薩釋。答。彼論文會相違別義故無
失也
  問。論云有勝見道傍修得故云云大師
何釋之耶
問。疏中釋○之論文作多釋。第一解意
限云傍修發心已去俗智種子歟
論云如上
疏云。論前三無色至傍得故。述曰○如上全文
可見之
義演云。疏謂有菩薩先曾異生位○今有二
解。一云。即是菩薩從無始已來。數數修習得
彼四禪八定也。即得彼下三無色定也。今不
取此解。二云。即在資糧加行位。亦數數修習
得四禪八定也○然此定順無漏故○取第二
解爲勝云云
同下文云。疏或説既許善法已去名此根者
○若欲色二界順解脱分善名正解脱分。若
無色界中名助解脱分。非是正也。若前疏中
解。彼地此種法爾有故。約下三無色有世俗
智本有種子。今此疏中解。既許在順解脱分
菩薩生無色界。新重成世俗智種子。即約熏
種子故云云
又云。菩薩在資糧位○時既長遠○經一大
阿僧祇劫。生下三無色地已。即新熏成世俗
智種子。名未知當知根。故下三無色有此根
○二乘人在順解脱分位。或經三生極遲六
十劫等。即得聖道時節既促○不生無色故。
於無色無二乘人順解脱分未知根也 
三釋
意也
燈云。論前三無色等者。本疏解云。彼無加
行。又曾未起現行無漏故。取異生無修得者。
名現觀邊。雖不現行。亦此根攝。修道得起。今
者又准六十九文。資糧加行見道亦増。修道
中起。彼解世俗智初中後際生起次第云。五
見貪等是染汚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爲欲
生起彼生起故。起無倒見。是善有漏世俗智
攝。乃至云。又即以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爲
依止故。能入見道。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
俗智所有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爲
修。此則名爲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
生起此智。證見所斷諸法解脱。此文通説三
乘倶起故。次下文云。又能了知我已證得預
流果。故知大乘於見道前解脱分位。起無色
善。亦生無色。故知資糧通修無色。入見傍
修。論中不言。傍修之者。唯根本位。唯是無
漏。准論後解。無色亦有三無漏根。五十七云
下三無色有十一根故。通漏無漏。准此大乘
不同有部入見道已更不現起。問。若於修道
四善根等皆得重起。何不雜亂。答。不然。以位
別故。若修道位非名善根。如見道種後亦生
修。不爾。修道從何種起。雖見種生。不名爲
見。彼修道位雖彼種生。不名善根。又本無漏
種在資糧加行。亦名彼道。雜集説爲道諦攝
故。皆許不雜故彼亦然。問。在根本位傍修世
俗。亦得名根本不。答。名根本何失。非無漏故
失。答。言無漏者。據現行説。據未知當知根
説。非約種子。要集云。世俗非無漏。不得名根
本者。亦應無色無見道。不得名根本。雖無見
道。説爲根本。雖有漏攝。相從名本。故亦無
疏九末云。前説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
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
善根。何故説修彼。六十九説。入見道時。如先
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
名爲修。此名諦現觀邊世俗智。出見道已生
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
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
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
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
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繋故。此依一義
伽論五十七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
答。十一。如空無邊處地。識無邊處地・無所有
處地。應知亦爾。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
得。答八。問。初靜慮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
當言無漏。答。當言二種。如初靜慮所攝諸根。
乃至無所有處地所攝諸根。當知亦爾。非想
非非想處地所攝諸根。當言有漏
五十九云。復次當説世俗智及出世無漏
智初中後際生起差別。諸世俗智初異生位。
起如先説五染汚見及與貪等相應邪智。是
染汚等諸世俗智應斷。應知爲欲生起彼對
治故。復起世俗信所攝受無顛倒見。是善有
漏世俗智攝。以此正見爲依止故。次起聞思
所成妙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
俗智攝。以此爲依。次順決擇分方便道中。由
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世
俗智攝。以此爲依。次起見道方便決擇分倶
行修所成惠。於諸念住勤修觀行。亦善有漏
世俗智攝。以此爲依。次起世第一法見見無
間道所攝正見。亦善有漏世俗智攝。如是名
爲初果異生地諸世俗智生起次第。又即以
彼世第一法所攝俗智爲依止故。能入見道。
昇見道時。即先所修善世俗智所有種子。由
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爲修。此即名爲諦現
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證見所
斷諸法解脱○始從學地乃至於此諸世俗
智。當知皆名中際俗智。於阿羅漢身所有一
切清淨無漏解脱。一切結縛煩惱盡智。無生
智。及餘一切神通等功徳所攝諸世俗智。皆
是後際世俗智攝
唯識義十卷私記云
  問。付依二十二根入靜慮無色之義。以
八根入初靜慮云云其八根者何等乎
付第四禪并無
色定七根體
問○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入云云
後三根者何等乎
燈云。問。瑜伽五十七問云。幾根入初靜慮。答
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初言八者。即總
相説。謂信等五・樂喜捨根。後三一分能入。利
根超果及入大乘。一分不能。鈍根惠脱阿羅
漢等。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喜。此約爲依能
入彼説。故通喜根。非即彼者。非入彼地。第四
靜慮及無色定七根能入。據樂爲依入第四
定。非無色定亦樂爲依。或據隣超。擧一顯餘。
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次第惠脱三不能
入。超取第三。獨覺菩提此等能入。或通現種。
非唯約現
周記云。燈即總相説至一分能入者。此意説。
雖總言八。如後三根。不要依而方得入。隨依
一一即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依何根
總皆得入。言不能者。但依捨根。不依喜樂。以
彼不得根本定故。但無近分故無喜樂。問。論
言八根。除樂取意而爲八根。難詳。更撿乃問
云云又云。或據隣超等者。此意説云。若依隣
次。不伏樂根入第四定及無色。若超越者。此
即不滅餘皆准此
常騰記云。問○如上有一不能云云案基疏云。
八者即信等○以喜捨別云云泰法師云。初定
方便有捨根。根本有喜信等五意。方便根本
并有故。故言八根入。雖有樂根。微故不説。後
三無漏根聖者能入。凡夫不聽入。故云一分
能入一分不能也。言第三亦八然非即彼者。
除喜取樂。餘者如前。後之五地七根能入者。
謂信等五根・意捨。後三不定准前。泰同基説。
案燈文意。與基稍別。各擧一邊故不相違。景
法師云。八根入初靜慮者。未至地中喜捨互
起故爲二。又加樂根。信等五根。名八根入。以
上文説依未至定取第三果。第九解脱。利人
得起根本地喜。鈍人不能故。要取根本地喜。
名八根者。鈍人第九解脱道不起根本地喜。
應解此人七根得入初定。文説下三禪皆八
根入。無有進退。明知八根并取方便根。乃至
云云今案燈意云。後三一分不能者。八根之中
後三即樂喜捨。同景法師釋
常記云。文或據隣超等者。解云。若超越利人
第三禪樂爲依。超越第四禪。入無色定。三
受之中擧一顯餘。若從初二禪超入無色。喜
樂捨中隨一爲依。即入無色
疏云。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説。七根
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
蘊云。疏五十七説七根入無色者。信等五根
并意捨。言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者。謂
超初二果及倶解脱并菩薩等。此一類能以
三根入無色。餘次第得果及惠解脱等。此一
類不能三根入無色也此釋者依燈意
釋疏不叶文歟
五十七云。問。若補特伽羅依未至定修諦現
觀。彼得果時。起初靜慮。喜根現前。爲不起
耶。答。有一能起。有一不起。若有利根衆多善
本之所資助。彼能現起非餘問幾根入初靜
慮。答八。後三一分能入。一分不能如初靜
慮第二亦爾。第三亦八。然非即彼第四靜慮
及無色定。七根能入。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
同鈔十五云。論八根入初靜慮三一分能一分
不能者。八者即信等五・喜捨意根。根本方便
合説也。言不能者。謂異生不能。樂根體有。微
故不説。第三禪八同。以喜樂別。第四以上除
樂有餘七。後三可知
  問。以有頂地無漏可攝三無漏根乎
論云。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
疏云。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説彼是
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
不説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
漏根不盡也
燈云。問。准大乘宗。非非想處亦有無漏。何故
不言四無色定皆有此根。而五十七云非想
但只有八。准此即有信等及意捨命。無三無
漏。何故爾耶。答。准大乘宗。雖有無漏。隨他
相説故無無漏。或彼無漏以昧劣故。非三根
體若爾。何故此論復云。從見道後所有信等
無漏九根。一切皆是二根體。准此所難。前釋
爲勝
別抄云。問 三根攝無漏盡不。解云。不盡。不
攝有頂暗昧遊觀故。又解。攝盡。非想無漏非
正根體。而方便故。得三根攝。不爾。三根攝法
不盡。後釋爲好
祕云○論云。問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
答八釋曰。前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
如此下釋 八者信等五
意捨命也
伽論五十七云如上有勝見
道之題處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目次

  十五依處
親者即近
聖言量
觀待因
遠望當現
若約能引
望初自果
引發因
滅法待因
尋伺地生起因
三性眞如
疏中脱略
太寛太狹
但是士用依處
清淨相違因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四

  十五依處段
  問 燈中釋十因不増減出六對且親疎
遠近二對有差別乎
問。引發定異二因可通未閏種子耶
燈云。論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立爲十因者。問。
依處有十五。何故因但十而不増減。答。略頌
辨釋。頌曰。果於因違順。顯與及形待。親疎并
遠近。順別立十因。釋有六對。一違順對。分爲
二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違者相違。因能違諸
法不生等故○順者謂餘九因皆順生果。名
不相違因。二就順中分顯與對。顯者謂隨説
因。由言説故能顯諸法。非爲因生。與者謂同
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能生助與果
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對。離於二因。形謂形
待。立觀待因。待因果起故。持謂扶義。立攝受
因。又於同事。分遠近對。離於牽引生起二
因。二因中有等流異熟二因別故。名爲親疎。
由因去果有遠近故。於近之中。分順別對。離
爲二因。謂引發定異。故此十因更不増減
周記云。燈親疎與遠近者。親者即近。疎者即
信叡記云。文親疎與遠近。解云。等流習氣異
熟習氣。如是次第名爲親疎。以望所生之果。
爲因縁増上故。是親疎二種因與遠者。名牽
引因。亦此二種因與果近者名生起。亦親疎
之因與其果是遠近故。言親疎與遠近也云云
廣章云。何故唯立十因耶。答○有爲之中。且
分爲二。一者違二者順。順者名不相違因。違
者名相違因也。就順之中復有二種。一者顯
二者與顯。謂隨説因以能顯了諸法故。謂同
事因以能隨順與果故。亦有形持對。形謂觀
待因。以能形待對爲因故。持謂所餘因。以并
有能持攝於果故。持中復有二。一者親。謂牽
引生起二因。二者疎攝受因。親中有二。一者
近。謂生起因。二者遠。謂牽引因。又有順別
對。順者謂引發因。別謂定異因
  問。陳那論師意。聖言量通現比二量

燈云。言隨見聞覺知者○瑜伽第二説。見謂
眼根現見外色。聞謂從他。覺謂不見及未曾
聞。但自思惟稱量觀察。知謂於内所受所證。
九十三説。見知二種現量所攝。覺謂比量。聞
聖言量。准此即説眼根名見。意因耳生縁教
名聞。通縁一切名句文三屈曲生。故陳那説。
彼聖言量者比量所攝。故聞是意。因耳聞聲
故耳稱聞。耳實不能縁名等故。非比量故。縁
非聖言亦此聞攝。論多依彼聞聖言故○知
者即是耳鼻舌身。五倶意識。第八心品。及諸
定心。瑜伽別説自内所受所攝等故。又説此
知現量攝故。即顯見知唯現量攝。聞覺二種。
通比非量。及顯見知通漏無漏。聞覺唯有漏。
諸無漏心縁教生者。知所攝故。非比量故
燈云。二廢立者。以理而論但應立二。一知二
覺。一切現量皆知所攝。一切比量非量皆覺
所攝。或應立三。現量比量別故。今爲四者眼
用遠明。知中離出獨立爲見意識用廣。聞覺
知攝。分位開三。外縁師教。及自推尋。内證境
云云 私書入畢
纂要云。問。古師能立皆説三量。今者陳那量
何唯二。答。論一切法不過二相。一自二共。得
自相心名爲現量。得共相心名爲比量。定心
縁教即得自相。散心縁教即得共相。陳那約
此能縁之心。量但立二○古立三者有云。古
師以縁聖教。及所餘心故立三量。縁於聖教
所生現比。名聖教量。縁於所餘現比心得。名
現比量。今助一解。即能詮教名聖教量。何以
故。唯識云。聖教正理爲定量故。豈以小乘不
信第八取信大乘縁教之智以爲量耶○古師
心境別明。陳那隱境從心不越二量。故不違
二量章云。問。彌勒菩薩無著天親。皆立現比
及聖教量。陳那天主後習於前。云何各二。答。
陳那菩薩。取能縁心。以所縁境無過自共。此
中自相即局付自體。共相即貫通餘法。縁自
相心名爲現量。縁共心名爲比量。離此二外。
無別所縁可更立量。故但立二。故理門云。爲
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彼聲喩等攝在
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
二別有所量爲了知彼更立餘量。天主菩薩
陳那門人。師資相順故。亦不立彼聖教量。取
聖教之量。由教生故。若定心縁名爲現量。以
分明各證故。若散心縁名爲比量。籌度比類
貫餘義故。在攝境智別説故分三量。教境能
詮故。從於智亦立量名。今據所生量唯立二。
教從於智亦名爲量。由此聖教亦名二量生
二智故更有異解。如抄中説云云
二量章云。問。諸外道等。或立譬喩義准無體
小量並何量收。答。隨其所應比量所攝。是故
自悟及以悟他量唯有二。實不増減云云 私書
入也
因明疏上云。諸量之中。古説或三。現量比量
及聖教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聲量。觀
可信聲而比義故。或立四量加譬喩量。如不
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喩顯故。或立五量加
義准量。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無常之法
必無我故。或立六量加無體量。入此室中。見
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室。不見苾芻知
所往處。陳那菩薩廢後四種。隨其所應攝入
現比故。理門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由斯論
生但立二量
  明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證縁無者。聞謂
比量。即縁名等云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
依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縁名等生心中。解
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言自在位後得
智心説法聞法。並縁名句。説聽之心。雖縁
教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
定自在位即許現縁。言現縁者現量。故如
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
惠聞思惠帶教縁故云共相。境即非現量。
若修惠中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通是現
云云
  康元二年二月十六日 私書入了慈信
二十唯識疏下云。陳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
乘師。皆説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聖言量○
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比中。此體除此外
更無故。知因明疏等文
玄賛一云○若但聞聲可唯在耳。既縁名義
便在意中。故瑜伽聞謂比量等文
祕三論二云。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佛邊聽
法。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云聞謂比
理門論云。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智
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量
諸門分別。由不共縁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因明疏下云。又傳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
至教量量云。非此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
極成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猶如比量○言
極成現量。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
量攝故○因中言極成。簡隨一過。以大乘至
教量是現量故。言量所攝。簡不定過。爲如
比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至教非現別有耶。
爲如非量。所不攝故。非別有體耶○又成立
離比量外更有喩等量者。以大乘許譬喩量
等非量攝故立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攝。
極成比量所不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陳那
菩薩以此量無過。但與立量。爲相違決定因
量。云現比量外無至教量。量云。非現比所有
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量所不攝量所
攝故。如現量。又成立離比量外無義准。量云。
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比量攝。
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簡過如前。是
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等文
明燈抄云
伽鈔第一云。見聞覺知。如對法第一疏及九
十三説。見知現量。聞唯聖言量。覺是比量。
所受所證所觸所得者。或以鼻舌身三。及五
識倶意。并定心意。如次配之。此釋聞者屬耳
及意。教唯意縁故。九十三説。聞是聖言量。亦
不相違。或耳鼻身舌如次配。所受等四。其五
倶時意。皆是知。總通此四。聞是聖言量。故耳
在知中云云
深密經疏上玄範云。問。若爾何故伽九十三聞
是至教量。答。至教通聲及名句文。此四是現
比量境故。伽七十三云。名是三惠境。故知。
名句文通現比境。聲通現比道理易知。是故
耳根及以耳識。雖能現量不廢是聞。問。若至
教量通現比者。何故理門唯比量攝。答。理問
論。約彼多分及散心説及不自在位識縁名
句。故比量攝。不約少分耳意二識及自在定
心所縁聲等
  問觀待因可攝親因縁法乎
疏云。論二領受依處謂處觀待能所受性。述
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
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
三受爲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
所待食爲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飮食。以受爲
食因。然領受通能所受○然大論等。皆言待
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爲所求等因。三十八
等云。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
受爲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
今於能受唯取受數○其所受中通一切法。
但除種子因縁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
是此因。如種望芽。内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
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
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説因
縁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説觀待
因是觀待。後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
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
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
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不説得等流果
等也。此解爲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
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
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何故言足
爲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
縁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縁故。前
説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爲因。芽待於種亦
可此因○論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
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述曰。大論等意勢與
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親因縁
別抄雖有四釋。不斷邪正也
太抄云。疏答曰不然○名相通故。解云。此第
一解○疏云。又解若親相待○此解爲勝者。
此即第二解○此解勝前解如愚意者。此中
疏第二解即順論文。以論文中説觀待因中
望任成得。若生及得皆有種子生現行故。云
觀待因中通親因縁。於理爲勝。又解觀待○
故非此因者。即此中疏文更無別解。即重成
前第一解○疏云前説説正義○亦可此因
者。此中疏文更無別義。重成立前第一解○
疏中雖有二解。取疎者爲勝。今觀待因疎相
待不取親者
翼云。疏前説正義等者。即指前第二解。云又
解若親相待等解爲勝。又云前説正義至亦
可此因者。前文未意觀待因不取親因縁。觀
待疎遠故。取芽待於種亦得名觀待。亦者以
親亦疎也
要上云。論二。種滅望諸法能爲幾因。可爲觀
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合
八因。唯無隨説相違
要決云。觀待因中下第八疎有其二説。一云
此除因縁餘疎相待。二云亦通因縁爲觀待
因。後説爲勝云云若約後説。今此種説望現行
法爲觀待者。是即因縁名觀待因。若約初説
此増上縁名觀待因。謂且如意識種子。望五
識現爲觀待因
疏七末増上
縁處
云。論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
得四事別故。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
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
住及成。即一切有爲法得中通有無爲。生者
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説。自種爲先餘法色無
色建立。助伴所縁爲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
對法第五。論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
等。云謂成立成菩薩。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
解愛樂爲先。宗因譬喩爲建立。大衆敵論者
爲和合。所立義成○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爲
先。内分力爲建立。外分力爲和合。證得涅槃。
内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
或生或住等文可准之
  問。牽引因望當遠果名實因縁歟
別抄云。問。牽引因望遠自果是因縁不。若許
成者。何故第七解四縁中。解因縁出現種因
縁中。言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
現果。而不言引遠現果。又解種子第二義中。
云縁生現果立種子名。此對同時現行方成
種子。解云。引遠自果亦是因縁。而第七云引
同時果。且約相顯故作是説。若不爾者。此
牽引因總非因縁。如何得有親疎二因。論不
應云業去果遠習氣亦爾。又菩薩地十因二
因相攝如何二因是能生因。故知。牽引因有
親也。種子第二義云。依生現果方立種名。猶
對自果方立因名。此就相顯。亦不相違
疏下云。論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
切功能。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
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眞
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
障礙七也
疏下云。論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縁義。述
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縁義。愛増名取。愛種能
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爲有。所生現行名爲
生故。有因縁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
次説。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
位得爲因縁。縁起經説生引同時故。今約種
望種相隣支體爲論。識等未潤故。識等種望
生等非因縁
伽鈔十一云。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
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遠
生自善惡行。識支生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縁
故。故今是能生因攝等
燈六論七云。論一切種子識。西明云。能引
自類。及引同時自類現行。是因縁性。即自問
云。若爾如何牽引種子爲因縁性。解云。實非
因縁。然菩薩地假名因縁。因縁類故。今謂不
爾。遠望當現名爲牽引。未潤等種自類相生
亦是此因。故名因縁
疏七末論七云。論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
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縁性。述曰。謂
能引次後類功能。顯自類相生義。簡善惡種
爲異熟種之因縁。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
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縁
義演云。問。若隔越非因縁者。如何牽引種子
説爲因縁。解云。據實非正因縁。菩薩地説牽
引爲因縁類故。假説因縁 同西明意歟」
  問。西明意今論牽引因對有爲果故不
得離繋果云云溜洲大師可許乎
燈云。論習氣依處等者。西明自問。准菩薩
地。依依牽引因引二涅槃。如何此論下得果
中不得離繋。此論種子對有爲果故。五果中
除牽引生起。不能親證離繋果故。此解不爾。
今謂若約能引即取種子。菩薩地是。若據能
證即除種子。此論文是。非此論中唯望有爲。
但種現殊。引證有別。各據一義故不相違
疏云○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爲
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爲清淨
因。便言此果是無爲法。無爲疎遠非因生故。
論不説得離繋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
果隨因性。因縁親生増上生故。能引等流増
上果故
祕云。瑜伽論云○又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
姓具足能爲上首。證有無餘二涅槃界。望彼
清淨爲牽引因。釋曰。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爲
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擧所
證理顯能證智
別抄云。問。牽引因得無爲不。解云。不得。以
種子爲體。不生無爲故。若爾大論何故言得
無爲。由聖道得無爲。約遠展轉。非此因生
伽鈔十一故。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安
住種姓○二涅槃界等者。即種姓望證二涅
槃界智。爲牽引因。不望涅槃
疏下文云。論若離繋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
不相違因増上縁得。述曰。離繋果五因得○
以望清淨有爲牽引故亦不得
  問。牽引因通已潤種子歟
問。西明意以一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
因。望後自果名牽引因云云可許之乎
又西明釋彼六因中等文牽引
生起互相攝云云可許之乎
論云。三習氣依處。謂内外種未成熟位。即依
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燈云。西明○又問曰。瑜伽第五。説業種子爲
牽引因。名言種子爲生起因。如何此中約潤
未潤開爲二因。解云。又此二因通諸種子。如
此論説。然尋伺地就相顯説。以業對疎故名
牽引。名言生果親名生起。此牽引生起多義
不同。或有處説近遠相對二因門。如雜集第
四。無明望老死爲引。無明望行爲生故。或有
處説名言業種爲二因門。如尋伺地。彼論云。
依習氣依處。由淨不淨業等牽引自體。乃至
廣説。有潤種子依處。三界繋法各從種生。名
生起因。顯揚同此。今謂此文亦兼未潤已潤。
名爲引生。於生説潤顯引未潤。不唯業種已
潤與名言對。故二論云。愛爲能潤。種爲所潤。
故引經云。業爲感生因。愛爲生起因。或有處
説種子能生異類自類二因門。如菩薩地離
染中説。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
種子。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等。爲牽引因。
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今謂此中亦
約遠近已生已長故近。望於餘生生老死等
即是望遠。故無記因中云。由各別自種子種
種稼穡差別而生爲牽引因。即彼種子。望所
生芽名生起因。又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
牽引因。望初自果名生起因。非必異類。或有
處説種對涅槃菩提分法二因門。如菩薩地
清淨因中説云。今謂此中亦兼未熟及已熟
位名爲引生。説攝受因親近善士。聽聞正法。
諸根成熟。名攝受因。次説生起故由成熟
祕云○瑜伽論云○又於現法中○爲牽引
因。釋曰。此望出果通近及遠
遁倫記第十云。於現法中無明等法乃至爲
牽引因者。泰云。現在無明行熏成種子。以此
種子。望於未來餘生生老死等。遠牽引故爲
引因。若現在愛取有望生老死。爲生起因
燈云。論菩薩地説等。本釋云。牽引種子生起
種子。合六因中諸因縁種未潤已前。亦未成
熟。皆名牽引種。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
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
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西明云。
於六因。諸因縁未潤未成名牽引種。已潤已
熟名生起種。要集云。有説順前違後。有釋順
後違前。然云有釋於理爲勝。今謂不爾。准西
明釋。六因倶通牽引生起者。即牽引生起二
種何殊。若云望果位分二因縁種。正生現果
已潤熟故名生起種。即此因種望後自果。未
潤熟故名牽引種。由此倶通者。此説亦非。准
此即應生起在初牽引居後。又不可有潤望
果遠近亦分成二。前文自云。未成熟位。謂能
牽引遠自果故。已成熟位。謂能生起近自果
故。故知。牽引牽引種。生起即生起種。違彼等
文不可更分。彼後文云。彼六因中諸因縁種。
皆攝在此二位中故者。意説。已潤之種。却説
未潤之時名牽引種。未潤之種影論。若潤已
去名生起種。云彼六因皆攝在此二位中故。
據談其體。只是未潤全名牽引種。已潤全名
生起種。故不違後。然下論釋尋伺地文言生
起因。與釋菩薩地文有別。彼文不約潤未潤
分。但據親能生自果者即是生起。不爲一例
常記云○案本疏云○如疏
此意六因言總意別
實彼二種各攝五故
云。牽引亦攝六中未熟。生起亦攝六中已熟
此意二種皆通六因。
一種望果通生熟故
集云。今謂測釋於理爲勝○
會前出體因縁種體。望果位分二因也。謂因
縁種生同時現熟名生起。即此因種。望後自
果未潤熟故。名牽引因。由此道理。生中有引。
引中有生故此爲勝此會不然。種體雖一所望各別。
生熟二門不交雜故。猶如一是
隨體長短不雜會。取基釋於理爲以
不違教。深契理故。具如本疏也云云
論云。菩薩地説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
因○此説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
中。諸因縁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
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縁種。皆攝在此二
位中故
疏云。論此説牽引至名生起種。述曰○即是
合六引中諸因縁種未潤已前。亦未成熟皆
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
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
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生起因。近能生
起果故
伽論第三十八云。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
引因。除種子外所餘諸縁。名攝受因。即諸種
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
  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
名引發因
鈔十一云。論諸解牽引因一切種子望後自
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
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
又云。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
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
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
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
自解。牽引因云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
於三界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
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
増上縁。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
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
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縁故。故
今是能生因攝○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
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等
十因章云。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愛取有三
名生起因
  問。引發因可引異性果乎
論云。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
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
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爲法故
疏云○同類言。簡異類爲因。唯望自性。然勝
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爲因。大論第五等。云
無記與善染爲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
現行亦性同也○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
之則寛。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
界無漏爲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爲
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爲因。無漏與無漏爲
因。不言與下法爲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
界繋有異
燈云。論引發因。本疏解云。必是同性望後勝
品。性論則狹。界論則寛。西明云。但顯隨同
類。未必同性。要集釋云。有釋意者。三性種
子。隨能依識成無記性。雖性不同。然相順故
能生善等。問。此言隨所依識成無記性。雖性
不同。然相順故能生善等者。爲善種依識名
無記故。生現善法名相順。爲生異性名相順。
若生異性違諸論説。若還生善此即性同。如
何得言未必性同。故前第二云。因倶果倶有
善等性故。亦名善等等
別抄云。問。引發定異有何寛狹。解云。定異寛
引發因狹定異通異熟。然約界地狹引發唯
性同即引異界。由此下文引發不言得異熟
果。問。若引發因唯約性同非異性者。如何得
有非因縁種解云。若論種子具有親疎。若引
發因唯約同性。由有業種。即非因縁。各據義
異。亦不相違
十因章云。然言引發者。若清淨法之引發因。
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爲唯善性。以論言同
類勝品引故。既言於勝品亦得爲因。何妨三
性倶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有無爲。定唯善
性○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通
三性。唯有漏唯有爲。非無爲也。果性同前也。
亦可無此釋也
  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
爲有漏。果法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爲也。
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繋果。何妨果法
通無爲耶○第三無記法十因者。其引發
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因果性同
周記云。章既於勝品上至
三性倶善等
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
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爲上漏無
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爲不可
或本云。章何妨三性倶能引果者。今菩薩清
淨因引果者。名引發因。前文便故。便菩薩三
性各各自性名爲引發。非是三性總爲善因
又云。章亦可無此釋者。前來所説。三性之因。
并能與彼勝三性果而爲其因。論言得與勝
爲因。故今不許者。不約三性互得爲因。論中
但勝同類故。不言異類
要云。六十六明有因法云。又先所作諸業煩
惱。於三界中異熟果勝。此異熟果。由業煩惱
引發因故名有因法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
發因。引發因論不説得異熟果故。此是望定
別因等。隨其所應異熟因。對漏別果假立引
發因名。疎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説故
周記云。樞要對滿果滿因説故者。諸引業。親
引起總報名爲定異。滿業異此立引發名
賓記可見之
疏下云。論此説牽引至名生起種。述曰○其
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爲因縁者。除
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
縁故
或本云。及引現行異性種太抄雖依此本。諸本
多以姓字也
伽論三十八云。從無明支乃至有支。展轉引
發。後後相續。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爲引發因
疏下云○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
因縁者。何故説言依因縁立十二支也。答。依
増上縁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説。非有因
縁等
蘊云。問。牽引生起有業種故。理即不違。其引
發因下不説得異熟果。此中如何説依増上
攝引發耶。答。引發因中。亦説現引起現及得
無爲。此皆増上縁攝也。問。彼論意説十二支
設得無爲。雖是増非是有支。何以爲證。答。如
有支中無明望不善業。愛望取等。既是同類
相引亦是引發因攝。故知。彼論問答無違
  問。大乘意滅法可待因乎
問。西明意霜雪望青葉爲相違因
溜洲大師可許之乎
疏云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述曰○
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爲生
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爲因
祕云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
自噬。答。如疏及燈倶明與彼相違之法而作
因也。且如因明四相違。有義破云。若言與彼
相違爲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何名相違。今
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爲因。謂彼應生由因
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不生住等而爲果
故。相違即因。詳曰。理亦未可。當應生法彼既
不生。即是無法。何得有法與無爲因。若言以
彼不生住等而爲果者。既云與彼當應生法
而爲其因。何得以彼不生住等而爲其果。乃
果無因。因無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住
等。而爲因故云與應生法爲因者。若爾因望
不生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
從疏正。文如燈引
燈云。論若増上果十因四縁一切容得者。問。
相違因以何爲増上果。要集云。有説。章云如
霜等與青葉等爲相違因。黄葉爲相違果。西
明釋云。即由霜故。令青等不生即相違果。又
云。由霜等損青葉故。令青葉等失縁不生得
非擇滅。霜爲違因。非擇滅爲相違果。今謂二
釋倶難。何者若青等不生即相違果者。不生
者是何法。若彼青等不生即無體法。如何無
法與有爲果。又不相違因云。○此相違因若
闕若離。是不相違因。不可無法與有爲因。若
云青等失縁不生得非擇滅。霜爲違因非擇
爲果者。亦不爾。若望非擇還是順因。不可與
青等爲相違因。別取非擇爲果。又論釋。因順
益義。縁是建立。故知。不與不生住等爲因。若
云望不生住等是順益者。復不得云相違因。
又無體故誰爲果耶。問。若爾相違誰因果。答。
今謂本釋取黄等爲果。即黄等因。若爾相順
何名相違。答。此言無過。如四相違因與相違
法爲因故。菩薩地云。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
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諸相違因。當知
即是雜染法因。是故此論總説十因得増上
果。望義別故
十因章云。若言隨説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
隨説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問。相違即因
者。豈滅亦有因生耶。答。不然。但與黄葉爲
因。不與已滅青等爲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
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黄葉是
論一云○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
動義故。有爲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
滅故
燈二云。問。何以得知大乘滅相不待因。答。大
莊嚴云。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
火合水方無體故。量云。許是滅故。如無爲滅。
唯取有爲動滅爲宗。以餘滅爲因。隨取少分
故亦無過
伽論三十四。伽鈔第九。委釋之可見之
大般若經第三百四十八云。復次善現若菩
薩摩訶薩。如是觀察縁起法時。不見有法無
因而生。不見有法無因而滅
最勝王經第三滅業障品云。善男子。一切諸
法從因縁生。如來所説異相生異相滅。因縁
異故
疏三云。經善男子至從因縁生。賛曰。初釋難
後引證。此釋難。雖前後生滅。一切諸法而由
因縁力故生。由因縁力故滅。此但擧因縁生。
必定有因縁滅。故影略言不説滅。雖滅不待
因據見生説。若未來生應落謝。應能感果。由
懺因縁令彼不起。亦名爲滅。即待因滅也。經
如來所説至因縁異故。賛曰。此引證。一切如
來皆同此説。故云如來所説。相謂體相。異法
體出生異法體滅懷。如明生而闇法滅。有能
生因縁有能滅因縁云云是所以義。所以有異
故。懺法生不善法滅
太抄論四
之所
云○若大乘對法論。説斷惑法。且如
斷惑唯斷惑種子。善心起時現行惑已無故。
又問。如何斷惑。過去惑已滅。未來惑未生。現
在惑不住。答。即由如是如是聖道現前時。則
由如是如是惑種。更不引生後念種子。後念
種子永不生故。名爲斷惑。聖道未起時。惑種
常相續故也
  問。尋伺地所説生起因明業種歟
論云。有尋等地説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
伽論第五云。依習氣因依處。施設牽引因。所
以者何。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愛不
愛趣中。牽引愛不愛自體。又即由此増上力
故外物盛衰。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
處。施設牽引因。依有潤種子因依處。施設生
起因。所以者何。由欲色無色界繋法。各從自
種子生。愛名能潤種是所潤。由此所閏諸種
子故。先所牽引。各別自體當得生起。如經言。
業爲感生因。愛爲生起因。是故依有閏種子
依處。施設生起因
伽鈔第二云。論文但有染淨二因。略無無記。
習氣依處以有漏無漏内外所有實種假種未
成熟位而爲自性。去果遠故。此文唯依雜染
種説。説淨不淨業引内外果故。不依無記清
淨因説。唯識寛通。有閏種依體同習氣。但成
熟位與前不同。此亦唯説染。染中唯説業不
説名言種。乘前以説故。亦應如唯識
倫記引伽抄許也
眞空疏第三云。論依習氣因依處至施設牽
引因。述曰○今依此文。唯取業習氣爲體○
論依有潤種子因依處至施設生起因。述曰。
此下第四文。有説三界生老死等名言種子。
此種子及行支種欲得果時。由愛閏故自果
也。由當地無明行先所引故。言先所牽引等
備如
是説
引證中。此有説感生因者前牽引因。生
起因者。取愛取及不閏名言種子備如
是説
有説此
經文隨増而説也測如
是説
 
伽論第三十一聲聞地云○生起因者。謂若領
受諸無明觸所生受時。由境界愛。生後有愛
及能攝受愛品癡品所有諸取。由此勢力。由
此功能潤業種子。令其能與諸異熟果。如是
一切名生起因
瑜伽論第五下文云。復次依種子縁依處。施
設因縁。依無間滅依處。施設等無間縁。依境
界縁依處。施設所縁縁。依所餘縁依處。施設
増上縁。復次依習氣隨順因縁依處。施設異
熟果及等流果。依眞實見因縁依處。施設離
繋果。依士用因縁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
因縁依處。施設増上果。復次順益義因義。建
立義是縁義。辦義是果義。又建立因有五種
相。一能生因。二方便因。三倶生因。四無間滅
因。五久遠滅因。能生因謂生起因。方便因謂
所餘因。倶有因謂攝受因一分。如眼於眼識。
如是耳等於所餘識。無間滅因者謂生起因。
久遠滅因者謂牽引因等文 私書入了
  問。三性眞如可攝離繋果乎
論云。三者離繋。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爲
疏云。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爲中不動相
受滅。擇滅三性眞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
此果故
蘊云。論三者離至善無爲法者。謂虚空等雖
是無爲。以善言簡不動。想受有永有暫暫伏
惑得亦名離繋。自性離繋故。此解不然。違此
論文。要現起道斷結得故
太抄云。疏云八無爲中不動想受滅三性眞
如爲果者。此諸無爲皆是離繋果也。此中意
説。若假實別論約詮門者。即於眞如上約斷
煩惱中名爲擇滅。擇滅中分出不動想受滅。
今者唯約究竟斷惑所得不動想受滅無爲○
其虚空非擇滅不是離繋果。論文既云。斷障
所證善無爲。故此以上皆約顯。若攝假從實。
前五無爲皆是三性眞如體也。即此眞如名
離繋果。若據實而言。其眞如體唯是善性。若
約詮顯。即名善法下眞如。不善法下眞如。無
爲無記法下眞如也
忠安記云。論斷障所證善無爲者。又基説。不
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眞如爲體者。不動等三
其義可然。眞如不然。所以者何。眞如本來非
離顯故。若謂如説無住功徳以所依眞如爲
體故者。此即應但眞如爲體。不應亦通擇滅
等三。然約斷障所證義。以擇滅等爲體性者。
何開眞如
  問。法士用師意根依處可得士用果耶
疏云○有説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
爲士用爲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
依處所得○第二師説。法亦名士夫。即領受・
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眞見・隨順・差
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祕云。疏云十一依處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
果。疏中脱略但言十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解士用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
眼識等。名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
前後不逾數紙。即自鉾楯。故定脱略。既加根
依合十二處。有義十三。加境界處。詳曰。不取
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師明
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縁縁得
疎上文云○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爲士用
依。而以等無間縁所縁縁等爲作用依。根稍
親故。此約法爲士用説
然大論三十八説。唯除種子所餘諸縁名攝
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縁
疏云。論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増上果一切
功能。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
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少
又云。論不爾便應太寛太狹。述曰○士用處
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増上等流果
等。若攝彼盡即太寛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
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
下文云。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説。述曰○以
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
顯。故偏説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 次文
如下
引可
見之
伽抄二論五云。士用依處復有兩義。一五蘊
假者。二別別法。如前果中説。若依初義。即
顯第二第九十三十五。此四依處得士用果。
若依後義。即顯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此十依處得士用果
云云
西明疏云。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釋士用
果。准下論文自有兩説。若依初説五依處得
○若依後説十一處得。謂領受・習氣・閏種・及
無間滅・士用・作用・眞見・隨順・差別・和合・不
障礙。不取餘四以無力故義顯可知。或可十
二加根依處。無文遮故
文義記云。言士用處言顯諸依處等者。基説。
初師五處領受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處。後
師十一處得。謂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五。測釋。一云説同前。或可後説十二
加根依處。觀解初師唯四處得。更除作用。以
非主故。後師十二義同測釋。下文但除所縁
縁故。或加障礙。範云。初師五處後師十二。寂
云。初後二師皆無所縁故。心心所法非士用
果體。證曰。初師五處後師十二。不應除根及
作用處。不合加彼障礙依處。前准可知。境界
依處無作用故。不得士用。望根無間領受等
故。心及心法士用果體
  問。法士用師意依境界依處可得士用
果耶
祕云。有義十三如次上
書之
三身章云。依前諸因得三身中。因縁生者。等
流増上。或是士用。或非士用。増上縁得可通
四果。唯除異熟佛果無故。餘二縁得定有増
上。必無離繋。等流士用或有或無。自類勝品
者有等流。餘相望非有。彼勢力得者有士用。
餘相望非有
餘文皆如次上
  問。論中釋瑜伽所餘依處得増上果文有
二師説。且初師意。若不言顯諸依處者。
有太寛太狹過云云太狹過如何釋之耶」
疏云。論不爾便應太寛太狹。述曰○餘依處
中亦有太寛。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
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増上果者。即爲太寛。唯
除前四所攝之外爲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
増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縁
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眞見亦有
不得離繋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
受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爲太狹。故
知。於我所説爲正。或此増上唯應難狹。餘四
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寛狹。一准於前得果依
處頭數故也
蘊云。疏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等○問。此
中應言士用依中亦有不得士用果。何言領
受耶。答。疏下文中。士用依處無所得士用果
者。不可言士用處也等
太抄云。今此文亦應言士用中亦有不得士
用果。疏中言領受依者錯也
翼云。疏領受中亦有不得等者。即顯領受中
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即是士用果也。問。此
如脛待足亦是有往來。士夫之用何不取之。
答。不然。士用果者。有此士用。能感當果可名
士用。此待足等而有何果可感。故非此果
肝心云。文領受依處至如脛待足等者。東抄
云。約人士用得士用果説。即顯領受有得士
用果。是有不得者。若領受中皆得士用果。即
脛待足等不得。此依處説攝盡。故知。此中有
得不得已上文
疏云。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述曰。顯等流
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
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眞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
又云。論眞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述曰。謂依處
中五依處得。謂眞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
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
  問。士用依處中可有不得士用果乎
論云。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
招此處。亦能招増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説
疏云○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説
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
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
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増上等。此士用依所得
士用。亦得名増上等故。亦不盡理
太抄云。即於士用果上義説爲増上果等也
疏上文云。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
亦引増上等流等。若攝彼盡。即太寛失
義蘊太抄如上
書之
  問。清淨相違可得異熟果乎
要云。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攝
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士
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作諸
根成熟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爲攝受
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品相違因。
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此同事不相
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論中據雜染因故
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法因。以清淨爲果故。
無異熟果
要決云。文或此皆非至無異熟果。解云。興公
判云。雖有二説。或解爲勝。無處説言攝受相
違二因得異熟果故。望清淨果説淨十因故。
又本章云。唯得清淨之相違因。因唯有漏。果
唯無漏。太賢師云。樞要清淨相違。即雜染故
實得異熟。依雜染因。論且不説非也。彼雜染
法。若望異熟非相違故
十因章云。清淨等十因者。言相違因者。唯得
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因體通二
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妨亦通三
性耶。唯有爲非無爲。唯有漏性也。果法通有
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
廣章云。其清淨相違因者。唯得清淨之相違
因者即因也。因體通三性。不善有覆等唯有
漏有爲也。果法通有爲無爲無漏善也。或可
有即因。因體唯淨。果通不善無記性也
燈云。問。相違因即染善。云何不説得異熟果
耶。無間滅依及根依處。倶通三性。何故攝受
不得異熟果耶。答。無間滅依及根依處。并相
違因。倶是現行。異熟果者。約望種得。問若
爾如何名有異熟。答。據實能有名有異熟。去
果稍遙不説得之
伽論三十八云。種姓不具足。不値佛出世。生
諸無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
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爲相違因。此相
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若雜染
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若清淨品
諸相違因。當知。即是雜染法因云云
  嘉吉三年癸亥十月七日於社頭西雜談義
屋下﨟分之&T014797;終寫功果 沙門増專年二
十八
抑去九月十六日付河上五箇開相論事
沒落之方衆引率豐田井戸等群勢。上責
於彌勒院之門外致合戰。遂而坊舍放火。
于時北風厲吹。餘炎覆南仍光林院太興
院等。一時成灰燼訖同筒井十市箸尾
高田令沒落畢
同二
十三日。日野一品殿等。奉引立五性院宮。
搆皇居於中堂。率數百人群勢。楯籠中堂
并西塔釋迦堂。同夜押寄禁裏。運取三種
神祇。燒拂皇居。然而欲奉捕帝。帝著羅爲
女姿。竹裏中納言奉負之。奉入近衞殿。次
日奉成行幸於伏見殿。同二十五。仰時之
管領畠山徳本可令誅罰逆徒之由被下綸
言。仍管領命山門使節。令責彼兩所逆徒。
散散成畢。則奉搦五性院宮。同二十六日。
奉返入三種神祇之隨一内侍所伏見殿。
神璽寶劔未見。同十月二日。於日野一品
山門而誅之。子息宰相中將爲始。於六條
河原。六十餘人被斷頭畢。爲希代不思儀
之門。因筆記量之者也
夫神璽者。爲帝都之寶物。朝庭之重寶之
處。去嘉吉三年癸亥九月二十三日内裏回
祿之。時凶賊奉取之畢。爰長祿二年戊寅
北野宮爲國賊御滅亡。仍神璽宇多小川
奉相傳之。去八月二十八日御南著東北
院御兩宿。同晦日御入洛畢十七箇年之間
田舍御沈淪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目次

  四縁段
即無前過
此義雖勝
  三業段
不動業
法爾業種
望生現果
  十二有支上
識支體
雜亂體
現起報受
發業無明


論第八卷本文抄三十五

  四縁段
  問。疏中即無前過但有後失祕師如何
釋乎
疏云○就如一眼識中。倶時心心所。一一別
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展轉相望唯有増
上縁。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縁故。然此心
心所不相縁。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
不相縁故。非如大衆部縁倶生心心法故。若
許縁者。不同一所縁過。受不與心同一縁。大
乘見分不許自縁。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縁
倶法。説自證分得自縁。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縁○同一所縁總有二
義。一所杖質同名爲同一○二相似名同一。
即第八倶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縁過未等。雖
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
不要心王縁心所之境生名爲同一也
祕云。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
分相縁。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縁之過。若言
自見得自縁者。二者即有心自縁妨。如刀自
割。今有第二自縁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中
別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分不
相縁故。今許自證得縁自見。無見相望闕同
縁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互縁。望彼相
分同時王所不同縁過。相分見後故名後失
蘊云。疏許説自證分○但有後失者。今説受
自證分與餘見分同縁。受見即無不同一所
縁過。以受見分不與餘見同縁。於受便違。下
論勿見分境不同質故。此爲後失也。又解云。
既許自證縁。受見分即無一心等見分自縁
之過。受之見分既不縁受見。仍有不同所縁
之失。雖有二解。後釋爲正
太抄。義翼。肝心等釋。可見之
祕第二云。疏上座部等者。按婆娑論第九
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
彼作是説。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
何縁不知相應法。答。同一所縁倶時轉故。謂
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倶時而轉。理無
展轉互相縁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
下。或共觀空。理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
亦復如是。若智能縁相應受者彼受爲能縁
自體不。若縁自體則有前説縁自心過。若不
能縁。則心心所。應倶時報不同一所縁。勿有
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問。疏中釋果位心心所相縁義畢。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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