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First] [Prev+100] [Prev]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衆部。彼作是説。智等能了爲自性故。能了自
他。如燈能照爲自性故。能照自他○有説。世
間現見。指端不自觸。刀刄不自割○是故自
性不知自性○問。若爾。大衆部所説喩云何
通。答。不必須通。彼非素怛覽・毘奈耶・阿毘
達磨攝故。又不可以世俗現喩難賢聖法。賢
聖法異世俗法故。若必須通。應説喩過。喩既
有過。所喩不成。如燈無根無所縁慮。非有情
故。智亦應爾。如燈是色極微所成。智亦應爾。
既不如是。云何爲喩。又彼許燈是照性不。若
是照性。復何須照。若非照性。體應是闇。不應
名燈。破闇名燈。寧非照性。故不應執燈自照。
由此所喩亦不得成云云
同鈔一末云
  問。第六識見分一時之間三量可並起

論。疏
  如第七卷抄
  問。疏云。雖縁眞如。眞如非外。以見分用
外故亦不得縁云云亦不得縁之文。撲揚
大師何釋之耶
疏云○問。如諸佛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
應但三分。見分即得爲三果故。答。此不然。外
内定故。見分縁外。用外也。不得復爲縁内果
故。一心見分用不得通縁内外法故。雖縁眞
如。眞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縁云云
祕云。疏雖縁眞如至亦不得縁者。雖有處言
見分縁如。見既用外。實不得縁。詳曰。且依見
分不縁如義。爲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云云
義蘊云。疏雖縁眞如眞如非外等者。此釋伏
難。若見分通縁内外。故非第三果者。縁眞如
時。見唯現量。又不縁外。此見應爲第三果。故
此解云。縁眞如見雖不縁外。以見分有縁外
之用故。亦不得縁第三也。又如別抄云云
義演云。疏亦不得縁者。意説。見分不得縁自
證分。即結上不縁也。然見分不縁如者。不正
義。以見分外。亦順此義。義不縁如云云
肝心云。疏雖縁眞如至不得縁者。東抄云。此
文勢有二解。雖縁眞如者。許見縁如義也。以
見分用外不得縁者。見分不縁如義也。許見
縁者。而是正義。由其前言外不爲内果。即説
不縁。且但此釋而非正義引祕文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一目次

  境唯識段
大海同變
伐用樹木
聖應變穢
  定通段
若第八識
不起下通
異地遠境
聞謂比量
二乘異生所變實用
生因闕故
西明定果色
通力由前
唯起於塵
住一毛端
  二變段
縁根塵等
初禪器等


論第二卷本文抄十一

  境唯識段
  問。共等四句如何
論。疏。六卷私記第三如摩尼抄
  問。以山河大海等爲共中共句。爾者四
趣有情同受用之歟
論云。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就力
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
衆燈明各遍似一云云
疏云○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
共相何人爲共相。多人所感故。雖知人人所
變各別名爲唯識。然有相似共受用義。説名
共相。實非自變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
縁。心外法故。然我此物爲増上縁。令多人可
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然今但約自身
能用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然依諸
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一共中共。如山河
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
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餘
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云云
燈云。問。設生他方自地許變。如在此界大海
水等。欲界有情爲同變不。若許同變。欲界諸
天應見下水寧作瑠璃。既見瑠璃。明不同變。
設不同變天有水不。答。論説共用即可同變。
海不共用。彼不變水。天上可有。若爾。八熱。
大地獄等聖者不用。應不變彼。答。現同地故。
若爾。水等應然。天現同地。答。大海同變。見
瑠璃者説別水故。若爾。魚等居水即見屋宅。
大海之中衆生亦應見屋宅。若許不見海。即
非同地變。若許見海水等。應不作舍宅。答。許
別舍宅居於海水。如地穴居。由業力別。若餘
別水一處四境。理即不遮。由別業故。如孤獨
獄等云云
論下文云。此説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
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云云
疏云。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
人何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論此説
一切至所見異故。述曰。此聊簡。即當自界一
切有情可共受用。説名爲共。共中共也。若別
受用。隨與多少有情同變。説名爲共。共中不
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及孤地獄。
隨諸有情多少變之。非謂一切云云
唯識義六卷私記三云
  問。就共變境。一有情伐用樹木時。自他
有情所變倶亡歟
祕云。論雖諸有情至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
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伐用之時。爲用自變。爲
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亡。樹何
不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
種生。皆相隨順互有増益。彼一有情自所變
者。所縁親用。他所變者。與自所變爲増上縁。
亦疎縁用。一切相望。自爲所順。他爲能順。由
所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
以得知互相増益。答。對法第七。説有共業爲
増上縁。如次下引。若爾。燈明喩義不成。一燈
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爲喩。答。喩
取少分故不相違
  問。護月論師意。解器世間能變識。一切
有情第八識同變之云云爾者護法論主
何難之耶
問。七地以前實可變穢器耶
論云。誰異熟識變爲此相。有義。一切○有義。
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爲此雜穢土。諸異生
等應實變爲他方此界諸淨妙土云云
疏云○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述曰○諸
佛菩薩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
理教。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
此類。擧佛菩薩。且論勝者。論諸異生等至諸
淨妙土。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諸小菩薩
○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諸淨妙土。若佛菩
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
鷲山等有漏淨土。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
用故云云
下文云○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得
依彼而住云云
燈云如上
  諸文如第八卷二種生死抄之
  定通段
  問。有漏第八識可縁大願力法威徳力
所變境耶
論云。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
疏云言定等力者。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
願力。或法威力。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
變唯有定通。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
能故云云
要云。定等有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
力。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
由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
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云云
解節記云。問。第八識雖不得定。而由自識定
力。第八得定力。何故由法力得六根清淨時。
變此根故。第八不得云法力耶。答。由定力通
力。新天眼根定果色起。此第八倶變。所以第
八得定通力也。此法力先父母所生根清淨。
而遠令取根耶。第八恒變根及耳不知遠取
境。所以第八不得法力也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下云。問。五力所變者。第八
識皆縁變耶。答。疏云。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若
第八變唯有定通云云問。由呪力故鬼等得多
飯。如意寶光天女以大願力變世界作寶池。
變諸人身皆成非界非女身。豈第八識不同
縁。何故願等力所變器身第八識不縁變耶。
答。意云。變縁上界地力器者。唯由定通二力
不障。由大願力等縁同界所變。轉男女身作
非界非女身等。皆同界力故。問。總持力亦上
界地所引定所攝。何故引異熟身等不令縁
第八識耶。答。此義可然。疏約多分作此説耳。
更勘餘説云云
伽抄一云。唯識第二説。第八識縁執受處○
解縁處有三説○前來且説業力所變外器内
身界地差別。若定若通若法威力。界地自他
則不決定。不縁心等。皆如彼文云云
  問。依身在二禪以上人可起下地天眼
耳通耶
疏云變異地身者。如除如來得有漏通者。身
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
識縁彼爲境○亦無上地起下天眼耳。以無
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厭下不起
云云
祕云。疏借識力者。問。與定通力而有何別。
答。身在於上。不起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
下散識故有別也
五根章云。立通差別者。此中眼耳立之爲通。
餘三不立○通者唯四禪有。非通者各唯自
地起。通者異地起。然下起上。非上起下。非修
起故云云
廣章云。然下起上。非上起下。非順勝故
義鏡云○言非上起下等者。下地加行善離
下地時。便已捨故。唯修上法更不修下。故云
非修起故。故瑜伽論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
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
欲者或現在前已上
論文
 云云
集解最行
云。文然下起上非上起下者。問。對
法抄云。天眼天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地唯
無記等。何今云非上起下耶。解云。若自在者。
上下互起下上。今據初修者之修起以説云云
對法抄四論二云。天眼耳亦通善及無記。起下
地唯無記。自地上地者通善無記。宿命他心
是善惡。以有漏惠爲體云云
  問。有漏第八識由定通引力可縁異地
遠境耶
疏云。通力所變餘地器者。如以通力馬勝比
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第八識縁彼身中扶根
大等○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
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地色等。豈第八亦縁耶。
彼既不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
縁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縁。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耳
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五識疎
所縁縁必有之文。應更審思。如樞要説云云
祕云。疏由此故知至疎所縁縁者。如在下界
起天眼耳縁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縁上。即
天眼耳無第八境爲所杖質。故闕疎縁。問。上
地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縁災不。答。實
不縁。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若爾。上
眼無疎所縁過。如何遣。答。以下第八所變爲
縁。亦有何過。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縁他異
地身器得不。答。疏不定判。樞要及燈義意許
云云
要云。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
第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
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名得自
相。第七卷解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
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云云
燈一云問。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縁欲界色。
此色相分爲何類收。答。一云。雖非獨影相亦
從見。以彼定色不生於下。地繋別故。此從於
見同一界繋。非同一種。若爾。云何縁自相境
耶。答。親杖本質。各得自性。若爾。後得縁無
爲等。相見應別。答。雖得自性。元不生故。二
云。性境不隨心。以杖自八所變之色爲本質
故。別成種故。性自無記。不由心故。又既通果
實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勝故。上
得似下。不同縁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彼同
方縁。又解。所起相分而是業果。雖天眼通眼
識所起。非通果也。以縁欲界業果色故。但由
通果心所變起。是彼識縁。如業果眼所起眼
識帶定通果色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帶於業
果色。前二解勝義難。更思云云
常騰記云。文前二解勝義難更思者。解云。前
之二解雖亦是勝。而義難思。今所解勝。故樞
要云。其上天眼耳○今解。得事自相云云今准
樞要。應正其義云云
増明記云。彼定色不生於下等者。上天眼識
所現色相即定果色。唯從上界色種子生。不
從下界色種子生。故從於見同一界繋。由是
本識亦得縁變。文中不説彼境所攝。准義言
之。應是帶質。自八所變爲本質故。親扙本質。
意在此也。問。若定果色本識縁者。何故樞要
下云。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
上界縁下地色。答。彼據異界極遠境説。若近
處者。八亦得縁○文言性境至義難更思者。
此説意亦同前。解云。彼色相分第八縁變。以
彼爲質。別熏成種故性境攝而差別者。前解
從見。此不從見。性自無記。不由心力。故二解
別。又汎通果等者。上天眼識所現相分。通果
業果有二説。一云。所現相分是通果色。實是
上欲似欲界色。以天眼通作用勝故。如明鏡
中現相似像。上得似下。若下縁上要引通果
及定果相。同彼方縁。上見下色。任運相似分
明得縁。一云。所起相分即是業果。依天眼識
直縁欲界業果色故。能縁見分是上界繋。所
依相分即欲界繋。若依此解。上界第八不縁
下色。其天眼識無疎所縁。由此義故。樞要下
述一異義云。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扙本質。
縁異地時。雖無自地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爲
本質故。即判云。若爾。則前六識無時無本質
故。恒分別故。前解爲勝云云
疏七末云。論前五心品未轉依位麁鈍劣故。
必扙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縁縁。已轉依位此
非定有。縁過未等。無外質故。述曰。眼等五識
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
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
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縁即不
定有。或説亦縁眞如。有説不得。但縁去來等
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縁。唯除見
分非相所縁。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
自體。亦是所縁縁故云云
要下論七云。五識必有疎所縁者。此依觀彼
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
如生上界縁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
縁上地色等。又解。異熟之心縁境浮淺。非要
籍本質。第八識是雖縁似他身。仍不名本質。
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扙本質。縁異地時。雖
無自本質。有他變者爲本質故。若爾。即前
六識無本質。恒分別故。前解爲勝。五識麁者
行相易知。鈍者行相淺不相續。劣者他引方
生。無自力起故云云
  問。無色界諸天來佛邊聞法云云爾者
聞法心現比二量中何
疏云。無色界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
定力。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祕云。疏亦非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
云何得言佛邊聽法。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
故。瑜伽言。聞謂比量云云
無垢稱經疏一云。聞謂耳根發識聽受所説
○若但聞聲。可唯在耳。既縁名義。便在意中。
故瑜伽言。聞謂比量。可名聞者。親聞於聲。與
意爲門。意方聞故。因聞所成。總名爲聞。若縁
名義。稱之爲聞。既於意故合名聞云云
三惠章云。第五位地○八地以上○義分三
故。實無別體。有説。但是修惠所攝。非是聞
思。聞思假説。實是修惠。大小二乘不説色界
亦有思體。無色界中有聞惠體。若八地後起
實聞思。應許色地亦有思惠。無色有聞。雖説
無色天佛邊側立聽法等事。但依修惠。縁教
義故。如月犍連。獼猴池側入無所有處定。聞
狂象聲。但修惠聞。非聞惠故云云
周記云。瑜伽論云。聞謂比量。與耳倶意。既是
現量。云何許有聞。答。瑜伽且據獨意而明。今
此通説。道理稱難云云
疏八本云。言説名。唯欲界初禪。有尋伺故。此
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
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云云
要下云論八無色界定果色聲有名無失云云
  問。七地以前菩薩以有漏定可變實用
香味耶 如第四卷也
問。二乘聖者定通所變可有實用耶
問。異生所變定果色可有實用耶
問。威徳定者勝人所得故名威徳定歟。
將根本勝定故名威徳歟
疏云○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四
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
定心所縁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爲果。即通有
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爲此色
饒益有情云云
祕云。疏得威徳定者。有威徳者所起勝定名
威徳定。此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
所得之定。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
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
亦通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
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爲勝云云
燈下文云。西明云○又云。異生定所生色亦
有實用。云威徳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
徳定。今謂不爾。若許異生定變實色。何故瑜
伽第十三云。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實用。
若云彼説通變。此説定變者。此亦不爾。通力
是勝。尚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是劣。云何
凡夫即許實用。故威徳定是勝人起。三十三
云非聖神通不堪受用故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有義。此色通凡聖起○有義。
此色非異生起○三十三説。諸聖神通隨所
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
辨。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
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故前解是
法處章云。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
第五實○瑜伽但説○是實物有○有義。第
五亦通假有○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極殊
勝故。瑜伽唯説彼爲定所生。以彼假想非殊
勝故。略而不説。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
用。豈非假也云云
瑜伽三十三云。又聖非聖二種神通有差別
者。謂聖神通隨所變事○堪任有用。非聖神
通不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現見。不堪受用
云云
  燈所引第十三卷可勘之 五十四卷并抄
第十四卷四食段抄之
六十五云。又根本定名具威徳三摩地。此色
是彼所縁非餘○要具威徳極靜定心。方能
爲縁。生此無見無對諸色云云
對法抄一云。六十五説。此定果色諸根本定
具威徳者○由此但是具大威徳八根本定。
方能現前。非八未至云云
  燈・對法抄相違失徳作二釋會之。可勘
  問。上二界可有定所變香味耶
問。本論中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無
香味云云若變香味者有何過耶。進云。祕
云。若許定心而現香味。香味隨心上地
所繋○違諸教過云云付之
疏云。然第八識。一唯縁有漏○二○三唯變
色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説。通能變
爲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説。
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説。勝定果
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
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
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無加行心
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薩
及色界波羅密聲聞。即許起之。故花嚴等云。
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花云。光音及遍淨初
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云云祕云。疏五十四至生因闕故者。因闕之義
略有兩釋。一云。種子名因。彼無種故。故名因
闕。二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
問。設許有之。違何理耶。答。若許定心而現香
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繋。此即上地而有香味。
違諸教過○兼疏所明合爲三釋。言加行心。
即是因也。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
即前二。更無別也。疏又無用者。香味依於段
食施設。彼無段食。縱有香味。而何所爲云云
勝定果色章云。五十三説。勝定果色於一切
色皆得自在。又顯揚第四説初勝處云。若勝
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
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
無漏皆具五境。八十九説變化不能爲四事。
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切皆能變化。五
十四説。勝定果色○生因闕故。及無用者。此
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化香
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諸聖者。又有
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聲觸三○非無
漏心。又二乘不能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
又以欲界爲本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爲本
質者。無香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
故。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
隨有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
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積佛界定具五故云云
瑜伽五十三云。當知此中就業増上所生諸
色説。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説。
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
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
云云
五十四云。復次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
唯有顯色等相。何以故。於彼香等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云云
同抄十四云。西方二説。一定果色實無香味。
以無用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
卷。雖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此據
色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
五十三卷。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
花嚴經。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
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根大等。
而諸衆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
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此在色
界。無香味種。及無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
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而應不變爲大種等。
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
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
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
得有無漏種。解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
大。即有無漏大。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
用故。無無漏故。以無種無用兩因成釋。此細
尋之。如淨土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
化心境相似及外處實有因中故無。論實亦
云云
遁倫記十四云。七明法處勝定。當知唯有顯
色等相等者○此中二説。一云。定果色實無
香味。若爾。何故顯揚八解脱中。若勝者謂青
黄等。若劣者謂香味等。解云。凡擧所觀境中
不相離法。劣者是香味。乃至正理唯觀顯色。
若彼定心觀香味者。隨彼定心屬上地繋。是
則上地有香味過故。言於彼生因闕故。又上
地無段食。説理香味於彼無用故。二云。以定
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云。由勝定
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此處雖言無香味。然
所變但是法處香味等。基取前解無妨云云
五十四上文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
彼界等。何以故。此二皆是段食攝故。由無此
二。鼻舌二識亦無。此就現行説非就界説云云
同抄十四云。復次○亦無者。言色界中雖無
香味及縁此識。然有此二根云云
補闕章上五境云。然有不許上二界中有定
所生香味二塵。非但爲五境。法處亦不許。引
五十四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又云。法
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相○又
無用故。今謂不爾。業生香味同許上無。上無
定生。即不應理。法花第六云。光音及遍淨○
又云○又華嚴經云○又仁王般若云。時無
色雨無量香○然五十*四據業生者。説唯有
界無現香味。於彼香等生因闕者。有云。依勝
處説。勝處唯作顯色觀故。有云。定生依業質
變。約質無香。云生因闕。倶不云無。不爾。前
文難可會故。又云。定色復變一切。一切無簡
別故云云
問西明意釋定果色。欲界爲質具變五境。色
界爲質除香味二境云云爾者燈師可許之耶
燈云。問。既許變化。於上下界各變幾塵。西明
釋云。由他心託欲色異熟本質化。欲界具五。
上界除香味。今謂。上亦變香。法花經云。乃至
於有頂。聞香知所在。若云彼説法處。今説五
境者。何故定通變五境耶。應皆法處。若雖定
等變。非法處收。若爾。何等是法處攝若云雖
定等力。撃第八反。是業果色。故是五塵。若定
果等即法處色者。應佛唯有法界。無色等五
塵。既許定生具十八界。故知上界亦變香境
云云
西明疏云。又由化心。化欲色界身及外器。撃
發異熟本質化塵。欲界具五。上除香味。此則
欲界第八異熟變欲色界身器二種。是故界
地亦不決定
  勝定果色章如上對法抄一同章 玄賛第十
可見
  問。八地以上定通二力共爲任運起將

疏云○若八地以去菩薩定之與通。此二何
異。通力由前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
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故。故二別也。或
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也云云
義選抄四云。問。通果與定果何別。答。以定爲
因。名爲定果。以惠爲因。名爲通果。又定果唯
變五塵。及變似根。若通果變不唯色。通心。又
不唯似根通變實根。問。如何是通果變心變
根。答。如天眼耳。是通果色變根。又定是因。
通是果。定在定位。通在散位云云
三類境三卷私記三云。同。八地已去定與通
無別者。何故疏下文。八地已去菩薩通與定
差別耶。答。上下疏文似相違。然今應云。上疏
文八地已去定通無別者。無嬉戲無記通而
一向有善性通。定通同時任運所作齊。約此
義邊云無別也。然疏下文云別者。定通同時
運中。以義顯各各所作。故不相違也。是故疏
云○此説意。通先加行時。思利有情事起故。
引起化事。定不爾。多分任運也。故唯識疏云。
八地以上自利無功用。利他邊有功用也云云
  論第七不定段疏七本可勘
合之
疏上文如下
抄之
  問。佛果定通二力根塵倶可變之耶
疏云○此定及通。義分爲別。在佛無別。故皆
通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
起於塵云云
祕云。疏通可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
佛。二位心所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
答。雖倶時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爽
云云
疏上文云○八地以去及在佛身。定通無差。
一念倶起。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云云
祕云。疏八地以去定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
實有別。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
邊説云云
疏下文云○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
説。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
復變作。似而不眞云云
義蘊云。疏六又依神通變根等者。通引所引
天眼耳根。皆有實體能發於識。前來屡明非
此所説。今之所問定所變作唯變。於塵。依體
而亦論通變根。不由次前説定唯起塵。諸教
論云定變身器。欲明所變諸根不實故。此門
中寄問徴也云云
義演云○此約不變他根。前引起自識變自
根耶。即如引起天眼耳根。亦自第八縁變也
云云
  問。本疏中引瑜伽論説變身萬億共立
毛端空量地處云云爾者説定所變色身
歟。將説業果色身歟 兩方
問○爾者色無色二界相望爲互障礙將
如何
疏云。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
四説。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
心。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説有。亦
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云云
祕云。疏變身萬億等者。按彼論云。心自在轉
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契經説。有
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
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
不相妨礙。釋曰。色界二色名爲自在。一定心
現。二自在定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
二界定色因自在定之所起故。名心自在微
細性也。所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報色。即淨
居天名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
身。一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
又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詳曰。依無色
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過。
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證但
證色界。故知通證理無傷也○故智度論第
九十三云。遍淨天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
色而各自類不相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
乍觀彼文。爲言二界互不礙也云云
伽論五十四云。復次微細性略有三種。一損
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三心自在轉微細
性○心自在轉微細性者如祕
所引
遁倫記第四云。第三微細。謂色無色界諸色
者。景云色界有二種色名自在轉。一是自在定
心所現。二者由自在定相應業感所得報色
○無色界但有定心所現○如經説。有等心
諸天等者。三藏云。此所引經但論色界報色
○是淨居天衆○亦可五淨居天上有十地菩
薩生處名等心天
  演祕釋引此景師説歟
智度論九十三。對法論四。同抄四可見之
燈第二云○大論中説。等心諸天變身萬億
共立毛端空量地等。既云共立毛端空量地
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云云
對法抄一末云○又云。色無色天變身萬億
共立毛端。由此燈知。上八地定皆能現起云云
又云。有義。此色通凡聖。記五十四云。心自在
轉○不相妨礙○如是等證處處皆有。彼文
既上二界天現身。現身住此○故知凡聖皆
能現起云云
  二變段
  問。第六定心所變五根因縁分別變中
何耶
論云。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縁勢力故
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云云
疏云○又解因縁者。是諸法眞實有用種子。
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縁變之。變必有用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
力故變。不從眞實有用因縁種子所生。彼但
爲境○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
識體。五倶意識。或定心所縁。有實種生者。皆
因縁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隨分別
勢力故變。此解爲正。無諸妨難○初必有用
無無用者。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必有用○
然一念心得成二種。如定心縁十八界等
  解因縁分別二變。總有四釋之中。此第四
釋也。爲此論義繁文。雖非指要。爲知二變
大意。略拾一段主要耳
祕云○疏然一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縁根塵
等名因縁變。縁七心界分別變攝云云
義蘊云。疏定心縁十八界等者。唯縁實五塵
因縁變。根及心心所等皆無實用。並分別變
云云
解節記三云。然一念心○秘如是
説也
問。塵可縁爾
是因縁變。縁根如何因縁變耶更問答。得質礙
自性。以爲隨因縁變。如二禪以上鼻舌二根
者無發識用。而得質礙自性。以爲性境也。此
亦何妨云云
  問。大乘意初禪器等四天下歟。等少千
界歟
疏云。論○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述
曰○如瑜伽論五十一説。於欲界中縁狹少
境。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色界廣大。亦約身器。
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云云
肝心云。文初禪器等小千世界者。北抄云。且
依薩婆多解云。若依大乘。初禪蓋四天下。二
禪覆小千。三禪覆中千。四禪覆三千大千已上
云云
太抄云。此疏中云初禪等小千界者。即引他
婆娑中不正義。然婆娑中有二師説。一云。初
禪等小千界○二云。初禪等四天下○此二
説中後師爲正云云
玄賛二云。經娑婆世界主至二萬天子倶。賛
曰。此色界天○初禪大小等於欲界一四天
下。一千初禪始等二禪。二禪爲火災頂。一千
二禪始業三禪。三禪水災頂。一千三禪始等
四禪。四禪爲風災頂。乃是三千大千世界號
爲娑婆世界也。故娑婆世界主大梵王即第
四禪主等文
瑜伽第二云。即此世界有其三種。一小千界。
謂千日月乃至梵世總攝爲一。二中千界。謂
千小千。三大千界。謂千中千。合此名爲三千
大千世界云云
解節記云。意者既云千日月乃至梵世爲小
千界。依此初禪器等四大州也云云
無垢稱經一云。復有萬梵。持髺梵王而爲上
首。從本無憂。四大洲界云云
同疏二云。持髺梵王者。此乃初禪梵王。從本
無憂等者。色界也。欲界有憂苦。上界無之。四
大洲者。初禪大小如四大洲云云
  三千界百億量經論異説
顯揚論興疏一論一云。有説。梵衆天與四天
下器量齊等。梵補以下其量廣大。是故但
積梵等世數爲三千者。不爾也。若言梵衆天
等四洲量者。亦可准小光天等小千界。准小
淨天等中千界量。設爾。無量光等是幾量耶。
是故應説。初靜慮器齊四天下。應引小論證
成此義。依樓炭經。輪山有三。大千輪山高至
光音。中千輪山至梵補天。小千輪山至兜率
天。准花嚴經。似無輪山。亦積上方爲三千故。
問。依花嚴經。百萬億妙高山等名一三千界。
依智度論。百億名一三千界。瑜伽論云百倶
胝故。即是千億。經論既異。如何會釋。此論亦
得何。景法師云。西方數法有其四意。一十
萬名億。二百萬名億。三千萬名億。復萬萬名
億。花嚴經依千萬億故百萬億。大智度論依
十萬億故名百億。瑜伽論依百萬爲億。十億
爲倶胝故。名百倶胝。今此顯揚論即同瑜伽。
准之可解。此中意言。四天下名一世界。積此
至千名小千界。用小爲一數復至千名中千
界。以中爲一數復至千名大千界云云
祕云。疏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
外器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
疏説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
受境。説狹少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爲萎
菲。請審詳焉云云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目次

  心所相應
了別行相
極相隣近
總別二相
叙經部義
今取界身
觸別有體
驚覺用二方
不異定故
且約新起
性單令作
  受倶門
雖境違順
眞報主
  三性門
勝義無記
且依如立
  心所相例門
今加斷捨
  因果譬喩門
有半作用
觀現在法


論第三卷本文抄十二

  第八識心所相應門
  問。了別行相可通心所耶
燈云○問。心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
或以行相。而顯自體。作用與行相復有何別。
答。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
○問。若以了別即是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爲
了。下第五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答。同一
了言各各顯自。此有何妨。不爾。違前第二所
説。彼云。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答。了有二
義。一縁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
但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説縁境了。非行相
了。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了別
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窄略去
別字。後釋方言了謂了別。或況明縁。王所倶
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
周記云。燈或汎明等者。問。此與初有何差別。
答。前約縁境。今此後釋但汎言縁不汎別
下文云○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倶有。如
第五説。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故次下難第
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故知了別非通
行相。應如前解
  問。有義意觸受二心所所縁極相似
爾者撲揚大師可許之耶
論云。集論等説爲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
故。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
相。極相隣近引發勝故云云
疏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
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故名爲相隣近。如世
有言。此物彼物深極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
異。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余心
所故。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
位觸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
祕云。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
若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
相相似。云何但説觸受所取相爲隣近耶。答。
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縁相似。觸受所
縁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極相
似別。此乃所縁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所縁
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縁而於境取非無差別。
擧所取境顯能縁也
解節記云○引演祕此解難悟。論既有二。一所
取相似。二能縁相似。云何擧境顯心耶云云
又云。問。約前説者。境總相心心所相皆同一
所縁。不可言相隣近相似。倶一音故。若據別
相。即不同一。云何約別可意等相爲相隣近
耶。答。約所變影有總別相。約總相一切皆同。
今約別相。雖各不同。彼諸別中。觸之所取受
所取。彼別相境極相似。是故約此。集論偏説
觸爲受依。問。且約總相心心所雖各別體。而
彼此體能相似故。爲同一縁。觸受所取二種
別相極相似。爲一境不爲別相。答。可意順益
其相既別。何不別也云云
百法論演祕義鈔五云。疏謂觸至引發勝故
者○云極相隣近者。西方呼相似爲隣近。謂
觸可意相受順益相。行相極相似故。觸不可
意相與受損害相。行相極相似故。觸倶相違
相受倶相違。行相極相似故○問。何名相似。
答。如觸可意相受順益相。同是樂受。適身悦
心故○余二
略之
問。觸受相似爲約能縁爲約所縁。
答。唯約能縁各相似隣近也。此觸受相同義
故。偏説受依
演祕五論第
五卷
論余所復説至徳失等相者。中邊
第一但云心所亦縁別相。瑜伽第三但説別
境縁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
了可樂等。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
同一所縁。答。有義。説同所縁。總論此境。不
言此境別亦同。又心王所總別義。總而爲四
釋。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説識了
總相。瑜伽但説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
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縁總相。釋論者意
即不依之。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
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説。理不可違。三云。
心所同前第二師説。心王亦縁總別二相。故
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
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
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
文有衆多。故知心王亦縁別相。大論等説皆
約心王自力而説。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
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
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説。心所非但縁自
別相。如心能縁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
縁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説令心等起歡戚等。
既説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今
依後説。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縁不縁。不應
理故。論説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
説。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縁。皆不違
理。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縁。亦由相應行相互
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
力取。行相説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
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説。但言
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
心所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兼正
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相各
別。第三卷説勿解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説。
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
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説。固難依准。
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
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余心所等言令
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
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
本教無説。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論
集論等説至近而勝故。述曰。此即總擧唯受
所由何者爲近復是勝耶。論謂觸所取至引
發勝故。述曰。觸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倶相
違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倶相違相。極相
隣近
  問。心所縁一境時雙取總別二相云云
者總相之外有別相影像歟
樞要論五云
中邊論疏上玄範云。心王唯了青等總相。其受
等諸所不唯了總。并總上所有差別。謂順益
等相及相貌分齊。并可意等相。即受想觸等
所有別相。唯有作意通了相總相及諸心所
所了別相。應爲三句。一心唯了總不了於別。
二受等總爲各別。唯此作意通了總相及諸
別相。即前界攝心心所有此了別不同。名爲
異門○問。王所必同爲。何故心王別了余相
益於一色等上有衆多義。謂順益形貌可意
等。其心所縁總色起解。更作順等解故。故云
了別相。非縁異境。問。所了別相有別影不。
答。但有總所縁實法。影像無別所縁。可意等
影如青影沒縁青等。作長等解。亦無長等影
  疏五末。顯幽抄二末。法相要覽心心所
惣別義
揚疏等如第五
卷抄之
  問。撲揚大師釋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論
文引倶舍論二説。一三和成觸。二三和
所生名觸云云爾者第二説爲薩婆多義。
爲當經部義歟
祕云。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爲經部師有
計觸假。論爲斯立自性有也。故倶舍第十。叙
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説。三和即名爲觸。如契
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觸。有説。別
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説名爲觸。今破前師
疏云。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
經部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説觸是三
和。何得有實體。爲破彼計故。次説云。論然觸
自性是實非假。述曰。此立宗也云云
倶舍論第十云。觸何爲義。頌曰。觸六三和生。
論曰。觸有六種。所謂眼觸乃至意觸。此復是
何。三和所生。謂根境識三和合故有別觸生
○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説。三和即名爲觸。
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
名爲觸。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説名
爲觸。彼引經證。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内
處。二六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
身。六六愛身。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六觸。
故觸別有。説即三和名爲觸者。釋彼所引六
六經言。非由別説便有別體。勿受及愛非法
處攝。無如是失。離愛受觸別有所餘法處體
故。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説
雖有根境不發於識。而無有識不託根境。故
已説三更別説觸。便成無用。有余救言。非諸
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色果。非
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收總立爲觸。説離
三和有別觸者。釋前所引。如是三法聚集和
合名觸。經言。我部所誦經文異此。或於因上
假説果名。如説諸佛出現樂等。如是展轉更
相難釋。言論煩多故應且止。然對法者説有
別觸
光記七云。諸師於此至説名爲觸者。此下叙
説不同。諸師於此覺惠不同。有經部師説。根
境識三和合即名爲觸。經證可知。有説。別法
至故觸別有者。説一切有部師也。根境識分
別有觸體。經可知○説即三和至非法處攝
者。經部通六六經○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説
者。説一切有部救義返難經部○雖有根境
至便成無用者。牒外救破○有余救言至總
立爲觸者。經部師救○説離三和至出現樂
等者。説一切有部釋前經部引經○如是展
轉至故應且止者。論主止諍。然對法者説有
別觸者。説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論四云。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
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
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疏四末云○自下第二經之中有二師救。一
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
別有故○文廣可見。又
上文可見之
西明疏云○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云。三和
名觸。是假非實○故倶舍論第十卷云。有説。
三和即名爲觸○二云。由三和合別有觸生。
是非假。同薩婆多。故倶舍云。有説別法○説
名爲觸。此二論師如次應知。如下論説成觸
生觸二經部也云云 此釋知
可祕之
正理論十一云。有譬喩論者説。唯有心無別
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興多
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或説有四。或説有
十。或説十四。故唯有識隨位而流。説有多種
心心所別
  既有三大地法四大地法二師。即許不
許別體觸數之二計也
○問。論中難經部三和成觸義。六六法
中心所性故
爾者取倶舍六六法歟。爲當取界身足
論六六法歟
疏云。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述曰。自下三因。
此即初也。倶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内六處。六
外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
界身足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若依倶舍六六法者。彼計根境假非
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如順正理第十卷中
廣破經部云云
祕云。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
無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次下
文如
下抄
大抄云。倶舍論中六法中。有六内處六外處。
不是心所故。所以不取之
義蘊云。疏今取界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
所性故。即簡根境等訖。何故不取倶舍等耶。
答。界身六法。五是心所。擧寛攝狹。故取界身
倶舍論第十云如上
順正理論第十云。謂佛於彼六六法中。説如
是言。有内六處。六外處。六識身。六觸身。六
受身。各各差別。此契經中。根境識外別説有
觸。不可於彼假及所依各別而説
下文云。有餘別釋此各別言。非別説故。則別
有體。如外處中第六法處已攝六受及六愛
身。雖別建立。而無別體。如是雖無根境識外
六觸身體。而亦別説六種觸身斯有何過。此
亦非理。所以者何。離受愛外有餘法處。而得
別説。離根境識。無別三和可別説故
界身足論上云。三地各十種。五煩惱五見。五
觸五根法。六六身相應。有十大地法。十大煩
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
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
六思身。六愛身
  問。大乘師對三和成觸師立量。觸別有
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云云
比量歟
論云。然觸自性是實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
故。是食攝故。能爲縁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疏云○如上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
同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
性故。如受愛等如上
祕云。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
別體。從他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
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
亦有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不
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即名爲假。
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愛亦同之。爲
喩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初因
無過。疏答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
思分立。豈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
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云云
疏云。論如受性等非即三和。述曰○即以三
因破彼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説爲第二宗法。
此爲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非
即三和
  有法自相相違過。可勘合。有爲相量。燈如
彼卷抄云。又可見因明抄
  ○問。作意心所驚覺用種子現行位中
何耶
○問。付作意心所驚覺心種之義。且驚
覺果倶有種子將何
論云。作意謂能驚心爲性。於所縁境引心爲
業。謂此驚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疏云○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警心。起已
方警。更何須驚。先已起故。未起即警。應警一
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論謂此
警覺至故名作意。述曰。謂作意等並未生位。
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可起趣境。非
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縁。不定生故。作意
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
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
故。正理師説。作意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
義勢亦同。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
警心種。此解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説
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
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云云
祕云。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
初説。作意種子警已逢縁應起心種。以驚種
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故。
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擧種以釋體
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二釋也。
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之爲性。現
合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
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本説相應法故故
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爲相應。應倶
辨現。如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
者。夫言種子。生果爲義。現果既生。何意須
警。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
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
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
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余如燈
燈云。論作意謂能警心爲性者。爲種位警。爲
現行位。答。准諸師説。通二位警。本疏種位。
非在現行。西明要集倶非本釋云。論二説通
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爲性。顯
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應。動心爲
體。引心爲業。若依有部。自有兩説。雜心依
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縁發悟。一在生相。正理
十一云。作意正現前者。謂正起近現前自境。
即正生時。將入現在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説。
一依顯揚。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
前引。二依此論。撃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
所縁境。然釋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
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
現在境。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
引彼現心令趣自境。此釋爲勝。今謂不爾。若
依有部。正理爲正○若依大乘。亦唯一説。五
蘊論云謂能令心者。心種亦得名心。不言能
令現心發悟性故。若依顯揚云。從阿頼耶識
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應。動心爲
體者。初二句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
與心倶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
因解心所相應義。動心爲體。方顯自體。動應
起心爲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
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是
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起竟何
須警。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妨現在警
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現心時。雖倶在
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時。已有彼現。何須種
起。若現根等不是令生。但爲依住。若是令能
生。應有根時常有識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
必有心故。若云種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
體。如何能警者。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
當生現。假説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
現在。此護法宗。無勞異覺。麁觀即似現警。細
尋警理難見
西明疏云。然此警覺大小乘教皆有兩説○
然釋此論自有兩説○如燈雖有兩釋。後釋爲
勝。所以然者。未來無故。護法自許種子現等
無間縁生果用等皆唯現故。不應言現法已
起。如何能生三法同時。前已説故。焔炷同時。
如論説故
文義記五云。基説○故論不許兩釋皆依論
文何言不許
測釋
○後説爲勝。未來無故此破非理望現行法説未來
言種子自類恒時現有望種
説警故非
成難也
觀自餘彼二釋。同前二師。基説前説
爲勝。若爾。大乘過未有因果同時。諸論説
故。如何難言起已方警。警理難見。故論不許
此破
基説
範云後説爲勝。今謂後説理教相違。應範
言二釋與前稍異。一云。前念現行作意警覺
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行。一云。此念作意即
警此念。應起心種令生現心。如是二釋皆以
現行作意而説。若是種子。不得説言觸等相
應證。初三師叙兩釋意。同各許一釋即有過
失。兩釋存兩釋無有過失。不違教故。第四師
言。前念現行作意警覺後念種。此釋非理。前
念作意不與後念觸等相應○問。經言作意
正現如何種位説有。用。答。正理十一。在生
相時名正現前。今大乘宗若種若現。倶名作
意。經據種用説正現前云云
上文云。問。作意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
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
能警故。種位起用
對法抄六云○擧種子者。因中起用。如薩婆
多未來起用。擧種能警釋現行名
論五云。又契經説。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
正起。方能生識云云
又云。諸聖教説作意現前能生識故云云
  文義記所會經者。即論所引文歟
  問。論中破餘師義不異定故破誰人計

疏云○集論初説。於所縁境持心令住。故論
叙言。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述曰。此叙彼計
集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論○不異定故。述
曰○應不異定故。破雜集論師。已如前説。由
雜集師不解集論。約此行相以爲盡理。故今
破之○
燈云。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説但破大乘
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所
説。集論但云持心爲業。雜集釋云。數數引心。
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心。與此論
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云。即於此境數
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作意。本疏意者。但
以論言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
一境數數引心。故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
住。不爾。何故復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
故雜集意明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
論據増。雜集謂爲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
乘。何部所計判定爲勝
疏解節記三末云。疏雜集師不解集論者。此
破師子覺不解無著意。故釋作意云持心令
雜集論第一云。作意者動心爲體。於所縁境
持心爲業。於所縁境持心者。謂即於此境數
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
同抄二云。論作意者至持心爲業。述曰。發動
者警覺義。謂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
發動○擧種子者○如上論所縁至名得作意。
述。此釋前業。作意作業通散定位説。定加行
但説持心。擧顯了業彰其作用説。於此境數
引心。故唯識但言引心爲業。即通作用
雜集論一云。敬禮開演本釋師。親承聖旨分
別者。由悟契經及觸釋。受發正勤及參糅
同抄一云。無著菩薩稱本論師○親謂入室。
承謂禀訓或即伏膺○分別令在無著。或承
聖旨而分別者○謂覺師子無著門人扙杖受
益善達宗義。妙釋本文。名分別者。師資有道
故我皆歸
論又云。經釋二師亦契如來所説正法。一分
無倒聞思修行。爲依止故隨而造論
祕四論四云。有義彈云○其護法等不依彼故
○詳曰○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
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逐扙而造
其釋。是誤本旨
  依此等釋。覺師子義非所破歟
疏五末云○論雜集論説至依多分説。述曰。
彼雖非證。然爲會之
祕六云○或唯識師云。我不以雜集之主以
爲定量。何以彼而爲此難耶
  依此等。覺師子釋爲所破。有何失哉
對法抄云○大聖無著○集阿毘達磨經所有
宗要。指瑜伽師地論一切法門。叙本文演斯
妙義。覺師子禀承先訓更爲後釋。安惠閑其
本末參糅兩文
廣五蘊論云。云何作意。謂令心發爲性。令心
心法現前警動。是憶念義任持。攀縁心爲業
  有人以此等文爲證雜集師者安惠也云云
  問。論破正理師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
之義。應非遍行救此義云。且約新起
異縁勝説爾者大師如何重破此義耶
又方問。正理論師心令心迴趣異境名
作意爾者彼師盡理説歟
疏云。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
心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叙云。
論有説令心迴趣異境。述曰。此叙彼計。下破
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大地法。
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瑜伽第三
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説。非爲盡理。不同彼
執得爲盡理○論彼倶非理應非遍行○述曰
○然救初云。且約新起異縁勝説。非非遍行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説行相應盡理明。
理既不周故如論破
正理論第十一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説。心由
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然上座
言。無別一法名爲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
謂於所縁能作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縁唯
作動意。諸餘心所應不能縁。若亦由斯方能
縁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餘縁生故。此難非
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於意。餘動亦成。
故無心所不能縁過。又衆縁力諸法乃生故。
雖餘縁生心心所。而此作意非無力用。謂此
作意力能令識於餘境轉。若爾。一境識流轉
時。應無作意。是則作意非大地法。不爾。一境
識流轉時。亦有作意。然於餘境此用明了。謂
於一境刹那刹那。亦由作意力方引心令起。然
於餘境引發心時。作意功能明顯易了○文廣
可見
  尋云。瑜伽謂心迴轉之文。説作意自性歟。
説作業歟
疏云如上
燈云。然瑜伽説作意云何謂迴轉性者。即顯
揚同。迴轉與動。義意相似
瑜伽論第三云○作意云何。謂心迴轉○又
作意作何業。謂引心爲業
同抄二云。作意謂心迴轉。觸三和等。皆如唯
識第三卷。初迴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
非爲動起
  問。論中明思心所駈役自心令造業等
説作業歟
又方問。思心所性業差別撲揚何釋之

問。瑜伽論中明思心所邪正倶相違行
因相由思了別説遍能歟
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爲性。於善品等役心爲
業。謂能取境正因等相。駈役自心令造善等
疏云○論謂能取境○述曰。謂瑜伽論第三
卷説。即此邪正倶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謂
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惡境。由
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事。故言取
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祕云。論思謂令心造作爲性者。問。性業何別。
答。有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
之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説名爲業。故此業
用亦非遍因。疏説三遍故末盡理。詳曰。夫言
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無思
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令
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無記。
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説思名遍。亦何爽理。若
准瑜伽第三所説。思之行相是別非遍。如疏
所述。披可知也
對法論第一云。思者於心造作意業爲性。於
善不善無記品中。役心爲業。於心造作意業
爲性者。此辨其體。於善等品中役心爲業者。
此辨其業。以於所作善等法中發起心故
同抄二云○今觀論意者。擧所作法顯能作
體。故説作心。擧所作位顯能作業。故説於彼
善等役心。不爾。體業二應無別。體性亦以作
用顯故
  受倶門
  問。第八識可縁寒熱等違順境耶
論云。此論行相極不明了。不能分別。違順境
相微細。一類相續而轉。是故唯與捨受相應
疏云○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取中容境。是
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故。若能分別違
順境相。非眞異熟。眞異熟者取境定故
祕云。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爲不縁
彼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爲縁於彼不起分別。
名不分別。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順之境。
此即不縁。若境損益如溫寒熱打拍摩按・逼
迫適悦・名違順者。雖縁於彼不分別違順之
相。名不分別。若爾。如何名取境定。答。因修
而縁常不分別。名取境定。若爾。何名取中
容境。答。雖境違順。能縁之心一類而縁不分
違順。以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
下言由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
識縁彼境也。有義。疏解不縁取境定故。若
説縁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詳曰。取境定
語。意如前釋。無不縁言。何得加之妄爲彈

論下文云。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
思慮時。理有衆多。身受生起。此若無者。不應
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
疏云○在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
縁等。故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
領受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
從果爲名。後時損益身故○言身受者。身所
受故。非謂受數。此即是境
  瑜伽五十一廣説身受相。可勘合
太抄云。問。勞損益既是觸塵中疲息等假。如
何第八識領受此假境。以第八識不縁假。答。
不然。其第八識唯領得疲息等之能造四大
猶有四大方造得疲息等觸故。第八識及身
識皆縁造疲息等觸之實能造四大也云云
  第二卷疏等如彼卷抄了麁境縁不縁事。
可沙汰合之
  問。就第八識受倶門。爾者五受中與何
受相應耶
又方問。大乘意以何法爲眞異熟體耶
又方問。第八識與若樂二受相應者有
何過耶
論云。此識行相○如上又此相應受唯是異熟。
隨先引業轉不待現縁。任善惡業勢力轉故。
唯是捨受。苦樂二受是異熟生。非眞異熟。待
現縁故。非此相應。又由此識常無轉變。有情
恒執爲自内我。若與苦樂二受相應。便有轉
變。寧執爲我。故此但與捨受相應○捨受不
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倶招
疏云○初三復次等釋唯捨倶○三復次中。
一一有多所以○論捨受不違至善惡倶招。
述曰○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捨受不違
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善惡之業不招
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妨善惡並能招。如無
記法二業倶感不違二故○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倶。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苦樂
倶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樂。以相違故。三惡趣
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中苦樂皆是別
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便轉變。即易脱故。
過失如前
論下文云。又契經説。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
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謂眼等識有間
斷故○是異熟生非眞異熟。定應許有眞異
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爲身器。作有
情依云云
疏云
源信唐決云。第二疑云。唯識等論以第八識
爲善惡業眞異熟果。餘是異熟生。非眞異熟
云云疑者云。惡業感苦果。善業感樂果。是
作業受果定理。第八唯捨受相應。若善惡業
同以第八爲眞異熟。則違前理。由此應云。惡
業以逼迫受爲眞異熟。善業以適悦受爲眞
異熟。其第八識爲總所依。即立量云。汝惡趣
第八非惡趣眞報主捨受相應故如人天
第八主。恩法師通云。今案第八名眞異熟者。
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爲身器。作有情依之
故也。餘識從此生故名異熟生。捨受不違苦
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倶招。隨先引業轉。不
待現縁。任善惡業勢力轉故。故與此識相應。
然善惡業感苦樂果。實如所言。謂福不動業
感人天總別之報。非福業感三惡趣引滿之
果也。是寧違依善惡業感苦樂果之義乎。而
如前疑者。似忌引滿之果隨宜五受相應之
義。及眞異熟。異熟生義。論疏繁廣。不可具
記。又誰有智之人以苦樂受心所責爲眞異
熟。以捨受相應之因遮第八識眞異熟之義。
更疑大乘之義。又異經部薩婆多所執異熟
之義。離大小乘有何所詮哉云云
  三性門
  問。本疏中出三性種類。以虚空非擇滅
名勝義無記云云大乘實義歟
疏云。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釋中祕云對法
論中無著
本論師子
覺釋云云
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勝義○有爲
無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虚空非擇滅名勝義無記。
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疏廣配立之。如摩尼抄具記
三科章云。第五無爲有六。並唯無漏。以依眞
如假立故。對法云。虚空非擇滅勝義無記者。
亦隨轉門
補闕章中卷五境
云。勝義無記薩婆多師以虚
空非擇滅二無爲爲體。大乘亦同
對法抄三云。其非擇得小乘唯無記有漏屬。
衆同分故。大乘通三性
又云。彼云虚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即
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眞如上義分即唯是
伽抄二論三云。善無記無爲者。亦依相説眞如
等善。空等無記云云
  問。對法論中以虚空非擇滅二無爲名
勝義無記云云爾者識變依如中何耶
祕云。疏勝義無記謂虚空非擇者。問。何唯此
二名無記耶。答。眞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
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虚空非擇體非實有。
不同眞如。復非智惠斷惑等得。不同餘三由
之義。離此二義故無記攝。問。亦依識變立虚
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依如立假空
等説。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疏十末云○見相分中三性因縁雜引生故。
不可性同。作用別故。性不可同。如無漏縁使
等相分唯有漏縁。虚空等能縁心通三性。相
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無記。能縁之識通三
性等
燈一三類
境云
  心所相例門
  問。諸相應法必同性歟 如第九卷資
糧段抄之
問。付第八識心所相例門。且可例伏斷
位次門耶
論云。觸等亦如是者○又觸等五如阿頼耶
亦是異熟。所縁行相倶不可知。縁三種境五
法相應。無覆無記。故説觸等亦如是言
疏云。此師意説。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
二所縁行相倶不可知。三縁三種境。四五法
相應。五無覆無記○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
知爲一門。然倶有四
又云○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説。非謂
一切
疏云由此理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
説。若前若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
即便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
有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間相
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有例法
及非例法。故中間説觸等相例。若最後句方
説例者。恐謂一切皆令例故
祕云。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
異。如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説。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説。雖復不執觸等爲
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
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染汚
法二義説斷。一離縛斷。謂斷縁彼雜彼煩惱。
頼耶即是斷縁彼惑。名之爲捨。觸等即是斷
雜彼惑。名之爲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言
捨名。頼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名
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
又解。頼耶未捨觸等。名爲阿頼耶識相應心
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頼耶相應心所。
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勝
  雜彼縁彼煩惱事如第八卷十二有支
抄之可見演祕第六
疏上文云。論觸等亦如是○述曰。此四説中。
第一第二第四説 同護法等一師多復次。義
不違也
忠安記云。論觸等亦如是等者。基云。皆有四
尺。初二四説同法等○測云。初二是護法釋。
第三大辨及親勝等共作是釋○和上云。測
釋爲正。見論文勢。倶有三釋無第四故。所以
者何。非但無有義之言。亦無又言故
  因果譬喩門
  問。疏中破薩婆多約作用立三世義。即
應過去有半作用祕師何釋半作用之
文耶
疏云。説一切有部正量部等○未有作用名
未來。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
又説未來有生相用。過去説有與果用者。過
未有用應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
與用。難云。等無間縁過去取果。婆娑正説。即
應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
祕云。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
取果用。色法不然。故名爲半。若爾。作用者過
去既有。云何得言定唯依現耶云云
義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者。此難意云。汝
今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婆娑既云過去
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云。等
無間縁心等可有過去。色等非等無間故。應
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爲正。以云有
取果用故
疏解節記三末。亦有二釋。全同此文。義翼有
二釋。意同義蘊。然無邪正文。東抄北抄等同
演祕。餘抄廣可勘之
正理論五十二云。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約用
立三世有殊。隨己堪能排諸過難。且彼經主
作是難言。若約作用立三世別。彼同分攝眼
等諸根。現在前時有何作用。若謂彼能取果
與果。是則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果。應有作
用。有半作用世相應雜。此難都由不了法性。
諸法勢力總有二種。一名作用。二謂功能。引
果功能名爲作用。非唯作用。總攝功能。亦有
功能異於作用。且闇中眼見色功能。爲闇所
違非違作用。謂有闇障違見功能。故眼闇中
不能見色。引果作用非闇所違。故眼闇中亦
能引果。無現在位作用有闕。現在唯依作用
立故。諸作用滅不至無爲。於餘性生能爲自
性。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現在時唯引果故。
無爲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由
此經主所擧釋中與果功能亦是作用。良由
未善對法所宗。以過去因雖能與果無作用
故。世相無雜云云
倶舍論第二十卷意同正理論世相應雜以前
文。可見之
婆娑論第十云
  問。論中明三世相。觀現在法有引後用。
假立當果。對説現因等云云爾者説道理
三世歟
論云○由斯汝義因果定無。應信大乘縁起
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
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説現因。
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説現果。假
謂現識似彼相現云云
疏云○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述曰。自下
申其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
前已説。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
立宗。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因。述曰。謂大乘
中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
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能。觀此法果遂
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現在。即假
説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假當有之果。
而説現在法爲因。此未來果。即觀現法功能
而假變也。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果。述曰。其
因亦爾。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
觀此所從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
是現在。假説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説現在爲果。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爲假。識縁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
生。説之爲因。説現爲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
變似未來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
也。而實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
果。且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
非定不因。果亦如是。論如是○述曰○因此
總叙大乘眞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義
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第
十。對法第三。中邊第十。皆説三世依種子立。
約曾當義説其世也。六十六卷。對法第四及
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説有六通三乘差
別。宿命智縁過去。生死智縁未來。他心漏盡
縁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亦有三世。令於此
中復約識變當曾因果。以説去來。諸經論説
雖多不同。總束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
即依種子曾當義。説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
曾有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説三
故。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力。
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皆實。
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三依唯識。
此義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
心所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
肝心云○文法體離言但唯有識者。北抄云。
意云。此論但明唯識之世也已上
燈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爲道
理三世。爲唯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唯識三
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但説過
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作過未之
相。對彼二相説名現在。即是唯識。故與此別。
復更有解。然立三世諸宗不同○今此論文
即唯識三世。論云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又
宗明唯識。然准西明。似約道理釋此因果。要
集亦同。智者簡擇云云
玄賛一云。説聽究竟假名一時。此有二解。一
者道理時。説聽二徒雖唯現在○即此現法
有酬於前引後之義。即以所酬假名過去。即
以所引假名未來。對此二種説爲現在。此過
未世應現在法上假立○二者唯識時。説聽
二徒識心之上。變作三時相状而起。實是現
在。隨心分限變作長短。事諸終訖。總名一時
云云
上生疏大旨同之。通賛疏上等處處同之
水抄八云○問。道理時唯識時。一種是現在
法上立三時。有何差別。答。道理時約法體本
質説。唯識時約相分變起説云云
決擇記二云。問。道理與唯識二時何別。答。道
理時者。謂觀現境有酬前引後三世行相道
理也。唯識時者。但取識上所變現起三時之
相有酬引等。故有別也云云
翼賛同之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