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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義燈増明記 (No. 2261_ 善珠述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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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

 日本沙門釋善珠述 
文次詮簡者無漏名妄者。有釋五門者解
深密經記云。然・諸聖敎大唐三藏五門出體
等。若破五門。豈破三藏。緣生名妄。此則可爾
者。五法之中除眞如外皆是緣生。從種生故。
次下正智非妄。還爲自害。虚妄分別
有等者。三界心心所皆是虚妄。故知有漏説
名爲妄。不可説無漏名妄者。起信論云。妄心
薫義亦二種別。一増長根本業識薫。令阿羅
漢・辟支佛・一切菩薩受生滅苦已上若二乘智
諸菩薩智唯是無漏。名妄心薫。若諸無漏
不名妄者。豈不違論。如是推尋可成文意」
文二攝相歸得失准前者。前門者。前第一
門攝妄歸眞門。識性即眞故不異前。識亦是
相者。八識皆相能所無別。豈言攝相歸相。攝
識歸識。亦不可説等者。有釋云。此門二義。
一三分明義。自體名識。見・相二分名之爲
相。若依此釋。相謂相状。見相皆是自體一
分識之一分相状故。二二分明義。見分名
識。相分爲相若依此釋。相分名相。相分不
離見。説名唯識。有釋。本旨約相有二者。相分
唯約此二説名爲相。不説餘法。何越本意得
破相義。若求餘破豈有不被破之正義。以不
離識所有五法等者。言五法者。一者八識。二
六位心所。三所變見相。四不相應。五者眞如。
故唯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
所・所變相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眞
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
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既云五法皆名識。豈唯相分攝歸於識。若以
五法攝歸於識名攝相者。第五眞如既是非
相。何得説言攝相歸識。若云約敎體等者。同
時心所亦變名等。云何不言攝相歸所。唯言
歸識。此難易救。論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總
言歸識。是有何妨。三法法數合是第四等
者。三法者三科法也。法數百法數也。法苑
云。四性用別論。體色心及眼各別處故。其義
既同。故同彼攝。又攝不盡等者。有釋設救。
三科法中攝法已盡。何更論餘。若作是救。
此難無用。或本若云從略等者。若云從略不
論餘者。唯應四門。何更分位。若作前救。此
亦無用
文有解六門別論門攝者。後之三門者。四
攝假歸實。五攝劣歸勝心識六攝相歸性。本前
三者。一攝相性眞如二攝境從識唯識三攝假
從實也。後六本一。後五本二。後四本三。後
三取逆。本三取順。如是相攝。更無別能。前三
門者。一五法自性門。心心所五法。二三相差
別門三科法門三攝義歸名門。名言所薫即本。
第四性用別論門者。前二可爾。第三攝義歸
名。名言攝一切。何故第四姓用別攝。
義難知。雖更開三猶廣略失等者。五法三性
雖義門別。不過百法。更開二門。於義無益。
是廣失也。闕本第四性用別門。是略失也。先
寛後狹者。或有本云。先寛後狹。先失後得。其
草相誤。可勘正本。文既不同。義何得決。然准
下。先寛後狹以之爲好。次下文云。此意從
寛漸尚於狹。名之爲略。乃至云。今爲漸略即
有二意。一從通向別略。即從初向後是。二
從多向少。以末就本略。今云。先寛後狹者。
約第二説。六門之中初五法自性體是多法
也。次三相差別是次減也。乃至第六攝相歸
性是唯一法。故云先寛後狹。又攝義歸名
少有失等者。或有本脫是一行文。依有
爲好。有解救云。名有二種。一表義名。二顯境
名。義亦二種。一境界義。二道理義。而二名
中攝諸義盡。何得説言非一切義皆是名攝。
若作是救。不得成難。此義應思。舊攝論師
後二門等者。後二門者。三攝塵歸識。四攝事
歸理。本初二者。一攝相歸性。二攝境從識。
後二取逆。初二取順。各互相攝。更無別能。
初二合是性用別論者。古師初二者。一隨
別名。二攝義歸名。初一可爾。第二攝義歸名。
何是第四性用別論。若攝義歸名。是第四攝。
攝塵歸識。亦可第四。古師設難。何可通之。亦
廣略失者。初二門者雖似二義別。不過名
義。更別開之。於義無益。是廣失也。闕本第
三。是略失也。要集三門等者。若内證位心言
路絶。有何敎體説能所。若寄詮談。豈無能
所。然則離能所詮。即本第一攝相歸性。言雖
似別。義同本釋。故無別能。虚設劬勞。後之
二門亦性用別論者。二通能所詮。三唯爲能
詮敎。此亦同本故無益也
文要集云依引文可知者。此意以下燈家文
也。作四斷略等者。如前已説。從寛漸向於
狹名略等者。始從一攝妄歸眞。終至第八法
數出體。作四漸略。要集但擧三藏漸略。不解
所以。汎見文相。似一至多作漸略。此即漸
廣。非是漸略。今三藏意即有二義。一從通向
別略。即從初向後是。初攝妄歸眞。名之爲
通。第二眞妄差別。即名爲別。乃至最後三法
定體名通。後法敎出體名別。約順次義作
是漸略。二從多向小以末就本略。第五法數
出體門中。能所詮異。由能詮文義得顯故。略
所詮義。但取能詮。能詮之中三科攝別。於五
蘊中色・行二蘊。處界中聲處法處・聲界法
界。三科之中色蘊是實。行蘊名等是假。聲
處聲界是實。法處法界所攝*名等是假。
假實別。攝假從實以聲爲體。於能詮聲能所
變別。攝所變相從能變識。以識爲體。就識
之中性相有別。以性爲眞。以相爲妄。攝妄
歸眞。爲眞以體。此依五門約逆次義作漸
略也。約本四*門作漸略者。如文可解
文聚集顯現繁不具述者。此義有餘下燈家
文也要集云。有釋。五中初通六識。次三唯意。
後一五識或通六識。又前三是無記。後二通
善染。論云。彼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故知前
三唯無記。後二通善染云云與唯識第五解五
心違等者。論第五中引瑜伽論六十三云。
過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倶轉餘
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
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
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
率爾墮心定無記故已上解云。如大目連。
猴池側坐無所有定。聞象哮吼猨猴戲聲。即
便出定。顯聞聲時非唯意取必耳識倶。若
不爾者。即不領聲。不應出定。然薩婆多出定
方聞。今者大乘聞已方出。即顯聲由在定位
領受聲已。定中意識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定中耳識率爾墮心定唯無記。定中意識率
爾尋求亦是善性。今云前三唯無記者。即
違論説。章第一云。瑜伽論説。初三心是無記。
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五識
一與第六識連續生説。若在因位。境界強
勝。諸識雜生。幷生五心。皆通三性。約識分
別文多不叙*者。論文不叙故今略之。然要集
中約識廣説。煩故略之。合有二義者。得新境
義。不作意緣義。若唯任運等*者。破有釋不
作意緣義。除第六外餘一切時等者。是約何
識。若五識者説欲有無。論有二説。若説有
欲。瑜伽決擇七十六云。五識同時必定有一
分別意識。倶時而轉。既云必定。故知五識
起時必有意識。此意所引五識隨生。隨彼意
識。彼心所攝五六二識。必定同時與欲倶故。
亦有尋求。今云。除第六外餘一切時。是何
時識。有獨頭意。無獨頭五。如何餘時但有率
爾。應無餘心。若唯初念率爾心位名餘時者。
彼位無餘。其義本定。何更論之。此義應思。更
有同異者。集云。問。得自在位。及遇勝境。率
爾多念。既得相續故。二境界爲舊。若依初
釋。刹那刹那得新境故。自在位中多多念相
續。成唯識説。若增盛境如熱地獄等者。此説
等流。非率爾位。故論説云。諸根互用。任運決
定。不假尋求。若依實釋。自在位中雖是舊
境。不作意緣。名爲率爾。亦決定染淨等流
隨其所應。具二三四。唯無尋求。熱地獄等亦
通率爾。初釋有説。後釋有説。今指此二故
云更有同異
文言聚集顯具足聚集者。此*幷集文也。如
説諸行無常等*者。瑜伽論八十一中。引經法
量云。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
爲樂。解云。諸行無常者宗也。有起盡法者喩
也。擧燈光等。生必滅故者因也。由是道理。彼
寂涅槃以爲勝樂。顯揚十二配釋此頌云。初
句所成句。第二句能成句。且約初句以辨
聚集。今指經頌故云如説。一云諸字時等
者。約初一句具有四聲四字四名一句及所
詮義。初説意。若説諸字時。率爾耳識同時
意識及尋求心。唯有聲相。所以者何。倶意
識是現量故。不緣名等。若尋求心尋五識等
所緣境故。不緣名等。雖此二識所變聲上皆
有名等。如生等相。而不緣故不説聚集。決定
心後有三種相。謂聲名字至説行時。率爾耳
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唯得聲相不緣名等。
決定心後有六相現。謂諸聲名字行聲名字。





至説無時。率爾等心唯得緣無聲。不緣名
等。決定心等亦得九種。准前可知。説常時。
率爾等心唯得常聲。不緣名等。決*定心後得
十四種。謂四聲四名四字一句及所詮義。由
此極少經十六心乃得具足。謂從四字各有
四心。謂耳意各四。率爾幷意尋求決定各四。
若不散者起染淨心。如理應知。一云尋求是
非量等者。此説意云。率爾耳識同時意識不
緣名等。義如前説。是現量故。尋求已去即非
現量。亦緣名等。由斯亦得聲名字等。四尋求
心如其次第。得三六九及以十四。准前應
知。若依此釋。經十二心方得具足。決定心
等所得多少。如理應知。一云耳識同緣意識
等者。此説意言。耳識同時意識亦緣名等。亦
若不爾者。尋求意識尋何等名。由斯道理説
諸字。率爾耳識唯得諸聲。同時意識得聲名
等。此由有二説等者。第一説意。四率爾心
各唯得三。所以者何。説常聲時。不緣諸等聲
及名字。五識同時率爾墮心皆現量故。若
緣者。應有散心現量緣過去。故至尋求心方
得圓滿。四尋求心如其次第。得三六九及以
十四。准前應知。第二説意。五識同時意識各
現量。是故得緣過去名等。若依此釋。即
八心中具足聚集。問。若如前説。五倶意識定
是現量。如何亦説緣名等耶。答。現量亦緣
名等自相。而因明理門説不緣。名義相繋屬
故。彼云不緣。故不相違
文今謂有餘明其是非者。此燈家嫌有釋
意也。如實説者下述自義也。且初釋中。所經
心多者。歴於四字經十六心。聚集法小者。始
從諸字終至常字。合十四法乃具聚集。心有
十六。法有十四。故多少別。意識上聚集何故
經耳識四率爾等者。何以得知不經耳心唯
經意心。佛地論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
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説。既云
可聞者自意識上。明知唯經意心。豈許意識。
不取本質等者。本質者是何質耶。頼耶本質
必作影像不緣其質。何名本質。且約自境説
名本質。非第八質。若不自境。既是相分。何
名本質。*雖是相分。自境體故且名本質。非
第八質。又解。獨影對質名爲本質。非謂影
像即爲本質。如實説者除耳率爾等者。前文
云。今謂有餘所經心多。聚集法少。若爾。所經
心少。聚集法多。豈非有餘。心十二法十八
故。敎本意爲生機解。故所解法其數雖
多。不言有餘。耳識四心是敎無益。是故有多
説爲有餘
文又本所説義應思者。此牒擧本及集文
也。於行常二方有決定等者。本章意言。如
言諸字。率爾尋求無決定心。未決定知諸所
目故。復言行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
知諸目一切行。故復説無字。有先三心。
於無字上但有二心。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
目故。復言常時。五心竝具。今標決定之
所在字故略引也。謂立論者欲成無常等
者。深密記云。此即比量破執常者。然則立論
者即佛弟子。敵論者常見外道。由此今疑。且
如佛弟子對聲顯論師立宗云。内聲無常。未
説因喩。爲生定解。爲不生解。若生解者。未
説因喩。由何生解。若不生解者。既説常字
已。何不生解。若説常字已未生解者。何故今
云説常字時方生定解。通立論之人未擧因
喩。執常敵者雖未悟解無常道理。而三支中
解是字支。於所立宗即生定解。故聞常字
生決定解。於理無違。乃至云者。集云。若新新
生解。前三字上各有二心率爾尋求。第四常
字即具五心。故十一心乃得聚集。若不生新
解。初有二心。後有三心。中間二字唯尋求。
故有七心。准義可知。包含此文故云乃至」
文且西明釋何不盡言者。此嫌有釋及集意
也。説行字時應有三決定者。一諸決定字。
二行字決定。三諸行決定。餘二准此者。餘
無常字亦三決定。一無決定。二常字決定。三
無常決定。總合四字有六決定。或但説法不
立比量可無決定等者。説有疑云。契經中言。
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寂爲
樂。今此頌文對敵立量。爲執常人令解無常。
法苑説意。通約説法。未必立量。何故不引説
法之文。引立量文説聚者。可如集説以
爲龜鏡。何還嫌集。集若如是徴。當何會通
可思説有七心或十二等等者。准法苑説。先説
十二。後説七心。今從語便先擧七心。言十二
者。法苑云。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
初心起。雖多刹那。行解唯一尋求多念唯一諸解
起尋求云行解唯一
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同故。復言行時。
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
及決定。決定知諸因一切行即出自相
生決定故
説無字。於無字上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
決定知無所無故。復言常時五心*幷具。由
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始能
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若新新解幷有率
爾。諸等四字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
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事究竟名一時前後相續
聚一云前後心自相
一時聚集故云十
二心一時聚集
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
第四有五。故成十二。言七心者。法苑又云。
初字即有率爾・尋求。第二字新生決定。幷前
爲三。第三字中郤起尋求。幷前爲四。第四
字時但新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而起。合有七
心一時聚集。要集中釋二義意云。此上二意
中。前釋意者。別別新解四字各有率爾・尋求。
聞行字時。方決定知諸行自相。故生決定。聞
於常字。亦決定知無常差別。故於第二第四
字上。方生決定。第二意者。唯於初字得生新
解。故有二心。餘三字中不生別解。故無
爾。聞行字不名率爾。是五識身隨意轉故。彼
隨尋求聞即生定。故無尋求即生決定。決
定心中得聞無字即生尋求。尋求心中復聞
常字。聞已生決定。故有後三。准義可知。不
據悟所説義旨以判多少者。集述法苑二義
已云。雖有諸釋。仍未盡理。今在其言而作是
説。今法苑意不唯據悟所説義旨判心多少。
自餘諸義既兼重説。何云未盡理。有用之
言以判多少者。十二心多。七心爲少
文要集云法作法之類者。依婆沙作法等者。
毘婆沙論第十四。云何多句身。答。諸句能
滿未滿足義。於中連合。是謂多句身。爲成
此義。引經爲證。如世尊説。諸惡莫作。諸善奉
行。自淨其心。是諸佛敎釋頌如論乃至云。應
知此中有名。有名身。有多名身。有句。有句身。
有多句身。有文。有文身。有多文身。解云。文
即字也。字・字身・多字身者。即論文云。有文。
有文身。有多文身是也。餘准可知。或有一字
名等者。説諸字時。餘惡等字*幷在未來。唯
有一字所成之名。於心上現。故云有一字名
也。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者。此文似謬。檢章文
云。至此總合字及字身*幷多字身。有一十
五。終文結云。至此總合名及名身幷多名
身。有三十四。既云字及字身有十五。名及名
身有三十四。今此文云即名・名身有十五。
故知相違。有許聚集者。許者爾許也。亦云爾
所。亦云若干。義皆同也。如第五卷五別境中
作法之類者。成唯識論五卷云。或於所觀唯
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或時起二。謂於
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
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
慧。合有十二。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
習起欲勝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
定慧。合有十三。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
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
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
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中。具起五種。如是
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基疏六
云。或唯起慧。謂掉擧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
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慧無定。亦世所
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
種。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者。此説於境但具
二義。故説起二。今説或於二境起二。即以
所樂爲初。合餘有四。今論但擧欲之所樂
合。謂所樂・決定爲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
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
所觀合起欲慧。次以決定爲初合餘有三。謂
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
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次以曾習爲初
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
合起念慧。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爲一。今論有
三。擧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箇二
數也。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者。此説於四境
起三數。初以所樂爲首。合餘有六。論但擧一。
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
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
定所觀合起欲解慧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
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
慧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如是以
決定爲首有三。謂於次定曾習所觀。起解
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三。
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如是於曾習所
觀起念定慧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箇三
也。此中但擧初一後一。或時起四至合爲
五四者。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
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慧。如是於前四境。
除定取慧。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
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
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
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
起亦有五箇四也。此中但擧後一初一。
一料簡如前可知。或時起五具起五種者。
文易知故。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者。合前
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
所説皆據因位已上別境五隨境界現起
數不定。此又如是。且依一句中事究竟
説。字名句聲都合尚有五十聚集。若約一
頌一段一卷一部聚集字名句等。理即無邊。
此約極多聚集不定。若論極小。聞一句時
亦有不定。或十八法或一百五等。如下自

文要集由此不二義耶者。有字非名攝。一
字等者。集本文云。顯揚十二云。此中欲爲
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則不
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字無名。解
云。若唯有名若一若多而無字即不成句。不
顯差別故。若但有字若一若多而無名。亦不
成句無別差別故。由此理故。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字爲二依故已上集云有字非
名攝者。即結上文云。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唯
字無名也。一字不成句者。即結上云。句必有
名。名必有字。若唯・一字不成句也。字爲二
依者。文即是字爲名・句依。無名之字・無句
字。不字爲依。名所攝字・成句之字。得爲
二依。是集意也。今案燈意。恐違集旨。要集
意。言一字不成句。不言餘字都不成句。四五
字等皆成句故。又集唯言有字非名攝。一字
不成句。不言一字字不成句。又集下云。問。
何故顯揚云。有字非名攝等。故知恐違。然顯
揚十二云。有字非名謂一字者。彼別文對。非
此意也。細推文旨。可成燈意。注云字有五者。
諸惡者莫作是五字也。字身四者。身何義。婆
十四云。問。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
集義。是故一名名。問。多名身身是何義。答。
是多名聚集義。如一象二象不名多象身。
象多象名多象身。馬等亦爾。句身多句
身・文身多文身亦復如是已上解云。文身多文
身者。即字身多字身。諸等五字。其二字間
上有四除故。字身四。二二合故。多字身六
者。三字多字身三。諸等五字三三合故。四
字多字身二。亦・四四合。五字多字有一。前
後合六。而言多者。婆沙二説。有欲令依三
字。有欲*令依四字。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
等有十五者。此破之文不見別能。數同十五。
別別顯數於義易解。總言何益云應言等。一
句者。五字爲一句。一名者。五字所成名是一
也。五字合詮制十惡義。更無餘義。故云所
詮義。豈可莫作不是名邪者。然集意言。諸
行無常一句合中分爲二名。名詮義故。合諸
惡者莫作五字。不得分爲二名。一諸惡者。
二者莫作。名未有名爲詮義故。若言莫作是
名者。設莫作善。既有相濫。不得爲名。若爾。
無常亦有濫詮。何得爲名。苦・空・無常等法
門定故不得相濫
文又云若不盡故過者。此之麁文幷集
文也。此意下注。是燈家文。識相者。聞者識上
所現相分。名爲識相。字有十五者。一字有
五。二字有四。三字有三。四字有二。五字有
一。是爲十五。且諸惡者莫作五字之中。一字
有五者。一諸字。二惡字。三者字。四莫字。五
作字。是爲五。二字有四者。一諸惡者莫。二
惡者莫作。是爲二。五字有一者。諸惡者莫作
合爲一字。前後都合有十五字。名有三十五
等者。如下注述。此意或有二名成句等者。
依字成名。依名成句。然一名不成句。二名以
上方成句。故云二名成句等。此總標也。此意
下別釋中。一字成名有五箇名者。一諸字
名。二惡字名。三者字名。四莫字名。五作字
名。是爲五箇。二名成句有四者。二二合云。
一諸惡。二惡者。三者莫。四莫作。是名爲四。
三名成句有三者。三三合云。一諸惡者。二
惡者莫。三者莫作。是爲三。四名成句有二者。
四四合云。一諸惡者莫。二惡者莫作。是
爲二。五名成句有一者。五字合云一句也。
二字成名作句中各既有四者。二字有四名。
有如前已列此四名中。二名成句有三
者。四名之中二二合成句。一諸惡名。二惡者
名。此二成一句。一惡者名。二者莫名。此二成
一句。一者莫名。二莫作名。此二成一句。是
爲三句。三名成句有二者。一諸惡者名。二
惡者莫名。此二成一句。一惡者莫名。二者莫





作名。此二成一句。是爲二句。四名成句
一者。一諸惡者莫名。二惡者莫作名。此二成
一句。是爲一句。三字成名作句中。二名成句
有二者。一諸惡者名。二惡者莫名。此二成
一句。一惡者莫名。二者莫作名。此二成一句。
是爲二句。三名成句有一者。一諸惡者名。
者莫作名。此二成一句。四字成名作句
中。有一句者。一諸惡者莫名。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幷句二十者。如前七十一法中
聚合。一百五者。若併所詮義。可有百六。若
幷字五。可有百十一。即前文云。若論字有
五。豈不入數
文問准何得故知如是者。此抄要集之文
也。集一云。問。若爾。解深密經第五所説云何
釋通。彼云。即於一切名聚集中。能隨宣説諸
染淨義。依持建立。准此文意。但依於名假
立爲句文。廣百論第八卷云。然諸世間隨
自心變。謂有衆和合爲名。復謂衆名和
合爲句。解云。彼文理應有句等。略故不説。
無相違失。又解云。攬字成名。依名立句。句所
攝字必帶其名。假似句攝五得立名。故解深
密等但説其名。問。何故顯揚云。有字非名攝
等。解云。此之言總説。自有字爲未建立名。名
者字無名不言。句所攝字以名所攝乃顯
句義。問。若如諸行無常。諸行爲名。顯自性
故。無常二字詮何自性。解云。有二釋。一
云。名詮自姓者。多分而説。不詮自性亦得
名名。一云。諸法若假實若有無。但是法者
皆有自性。不共他相。名自性故。言無詮無即
爲自性。不共有故言常。詮常不共無常。故此
常亦名所攝。故無有過。雖有兩説。後解爲
勝。順聖敎故已上解深密經第五云等者。彼
經第五都無此文。第三卷分別瑜伽品方有
此文。故彼文云。云何爲句。謂即於彼名聚集
中。能隨宣説諸染淨義。依持建立已上深密經
記第六卷云。謂即於彼名聚集中。別有假法
能詮。除淨差別之義。名之爲句。如説有對
無對・有見無見等差別。今義謂。此句法能與
所詮爲所依。故名之爲依。攝持所詮令不失
落。故名爲持。或可依者。謂句依義。而能顯
彼名爲依已上今燈家抄集謬指卷。*但云第
五。又經唯云謂即於彼。不言即於一切。故知
誦謬。瑜伽論決擇分第七十七文亦同經
文後叙自釋其所以者。本四門者。攝相
歸性等四門也。復加二者。後四重中眞如攝
入第一攝相歸性門。唯識攝入第二攝境從
識門。於本四門加無相因緣。以爲六門。故
云加二。七三性於體等者。章第一云。於此
四種出體之中。隨其所應。以圓成等及相名
等三性五法各別出之。三性體性略而言之。
遍計所執體唯我法。性相都無。依他圓成各
有二解。一者有漏無漏門。諸無漏法皆名圓
成。諸有漏法皆是依他。二者常無常門。諸常
住者名圓成實。即是眞如圓成實攝。一切有
爲皆依他起。其前敎體攝相歸性唯圓成實。
自餘三體可通二説。無漏有爲通二性故。顯
揚四眞實等者。顯揚論第六卷云。彼眞實
復有四種。一世間眞實。二道理眞實。三煩
惱障淨智所行眞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眞
實。廣如彼釋。中邊四眞實者。新中邊論第二
卷辨眞實品云。應知眞實唯有十種。一根本
實。二相。三無顛倒。四因果。五麁細。六
極成。七淨所行。八攝受。九差別。十善巧眞實。
今云四者。第六極成眞實有二。一世間極成
眞實。二道理極成眞實。第七淨所行眞實有
二。一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二所智障淨智
所行眞實。是名中邊四眞實。廣如彼釋。瑜伽
等能詮相等者。瑜伽論第八十一云。復有五
相。一者所詮相。二者能詮相。三者此二相
應相。四者執著相。五者不執著相。顯揚十
六亦説五相。與瑜伽同。皆如彼説。十依
依五法等者。五法亦名五事。一相。二名。三分
別。四正智。五眞如。瑜伽論七十三四等廣解。
一瑜伽二辨中邊等者。三性五事相攝不同。
一依瑜伽七十四。説五事之中。前四依他。
後一圓成。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與瑜伽同。疏
云。瑜伽等意。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爲一。
所詮異故。有漏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
等。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云云
二辨中邊論第二卷云。頌曰。名遍計所執。
相分別依他。眞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疏
云。中邊論意。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
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
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
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爲顯非有。假説
性爲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眞如正*智
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但斷漏。故
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今約別義故
與瑜伽不相違也。三楞伽經者。十卷楞伽第
七卷五法品説。佛告大惠。我爲汝説五法體
相二種無我差別行相。大惠何等五法。一者
名。二者相。三者分別。四者正智。五者眞如。
内身修行證聖人智離斷常見。現如實修行
者入三昧樂。三摩跋提行門故。乃至云。大惠。
云何三昧入五法中。大惠。名相名分別法相。
大惠。依彼二法分別生。心心數法一時非前
後。如日與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大
惠。是名三相。依因緣力生故。大惠。正智眞如
名第一義諦相。以不滅法故。解云。分別法相
即是遍計所執。分別生心心數法等。言顯依
他起性正*智如如。名第一義者。圓成實性名
第一義。成唯識論釋經意云。依他起唯攝分
別。遍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眞如圓成實所
攝。彼説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
虚妄分別爲自性故。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
情立爲名相二事。基疏解云。唯遍計所執相
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
爲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
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説。初所執性依於相
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四攝大乘論者。世親攝論第五卷云。此中安
立名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以依他起由
名勢力成所遍計故。基疏解云。此中安立名
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
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
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擧之。今論釋彼意
云。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
遍計。故説爲名遍計所説隨名横計。體實
非有。假立義名。解云。相見分等者。等自證
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
名能詮勢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
計。故説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
所執之依故依他起。不言圓成者。此體與
名極疎遠故。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横計於義。
爲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爲義
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
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
可爲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説之爲名。不可
隨名執此爲實有。假立爲義故。但非二攝。
楞伽中邊所説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
計所執假立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説
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有也。是四
説之雖有異。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爲顯此意故。云*幷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
文十一約瑜繁不細述者。經體有二等
者。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
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
一切所知境界。解云。又義本影如前已述。
若依義理起其文者。義是所依。文是能依。若
依言説了知義者。文是所依。義是能依。今約
後門故。云文是所依等。文義二中各有多法
者。文有六種。名身。句身。字身。語。與行相。及
機請也。初名身中有十二種。一假立名。乃
至十二廣名。句身亦六。一不圓滿句。二圓
滿句。三所成句。四能成句。五者標句。六者
釋句。字身中有究竟不究竟名句所依四十
九字如悉曇
章是
又名身等有六依處。一法。二義。三
補特伽羅。四時。五數。六處所。如聞所成地。
次語中略具八分。謂先首・美妙等。次行相中
有六相應。謂諸蘊相應等。機請者。謂因機請
問而起言説。此有二十七種補特伽羅。由根
有二。鈍根・利根。由行成七。謂貪等行。如聲
聞地。由衆別二。在家出家。由願別三。謂三乘
者由救別成二。謂般涅槃法・不般涅槃法。
由加行別成九。謂已入正法等。由類成二。謂
人・非人。如是六文總有四相説名爲文。一所
説相。謂名身等行相爲後。二所爲相。謂
請攝二十七種補特伽羅。三能説相。謂語。四
説者相。謂聲聞菩薩及與如來。如是六種皆
顯於文。由能顯義。是故名文。次義中有十種。
一者地義。二者相義。三者作意等義。四者
依處義。五者過患義。六者勝利義。七者所治
義。八者能治義。九者略義。十者廣義。初地義
中略有五地。一者資糧地。乃至五者究竟地。
又廣分別有十七地。次相義中有五種相。
一者自相。二共相。三段立相。四因相。五
*者果相。復有五相。謂異門等。復有五相。謂
所詮等。次作意義。七種作意即了相等。復
有十智。謂苦等。復有六識。謂眼識等。復有九
遍知。謂欲界繋見苦集所斷遍知等。如是攝
分中所説無量義門。是名爲義。文義各有衆
多法門。故云各有多法。言百法者。即百法論
所説法門皆是也。三科者。蘊處界也。五法者。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
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爲法。通三乘故雜小
者。章云。大乘義中雖有蘊・處・界等三科之法。
體性易故。復濫小敎故不取之。今亦同也。
眞如唯識等者。依本四門大體應知。由因
緣等出聖敎體。云何應知。解云。既諸敎體文
義合成。離六離十無別自性敎爲因緣。於此
稱彰。又於説聽二識上集。離説聽識不可
得。故敎爲唯識。已成已略遮性遮境。言唯
緣識性。境既遣緣。識不存敎。是無相理
矣。爲遣相故且言無相。相本非相。法唯是如。
諸敎唯如宗途盡然境此四門映照諸敎。八
萬法蘊可自通矣。依無垢疏作此次第。故彼
疏云。因緣事法最麁顯。唯識理觀其次更細
微。説有心内之相状故。無相通觀無差別相。
其次更細。仍有無相當心。未爲正證。唯有眞
如法門。最爲深妙。從麁至細作是次第。章
第一云。又有四重。一眞如。二無相。三唯識。
四因緣。從細至麁作其次第。今此燈云眞如
唯識無相因緣。是何次第違本意也。別即有
八等者。雖門十二而略即二。一總出體。即眞
如等四重是也。二別出體。即文義。別文
四。以之爲八。通體性故者。約總出體。別別
法故。約別出體。或有本云。別即爲七。未得所
以。可勘正本。何以得知。文義各四。以之爲
八。無垢疏云。若依勝義通論諸法體性有四。
一攝相歸性等。説通體已。文即次云。今説敎
體。若文若義皆有此四。一無文義。攝相歸性
眞如爲體。乃至云。二攝餘歸識。所詮能詮心
識爲體立。故知眞如等四爲法通體。文義之
四爲別敎體。以之即爲八
文三歸在者應有七釋者。藏分乘章者。歸
藏・歸分如法苑第二諸藏義章十一分章。歸
乘如法苑第一諸乘義章。以取是所者。五十
一心所中。無別取名。且諸煩惱總名爲取。
然執取故。應有七釋者。曉法師深密經疏
中。亦有此難。故彼問云。既有持業。何無持
體。如自體分等。若對依主。應有依伴。如天人
師等。對有財釋。有無財釋。如窮子等。對隣
近釋。有疎遠釋。如天扇等。對相違釋。有順屬
釋。如師之徒等。苦有帶數。何無帶時釋。如
朝華等。若此等者應有多釋。何唯云六。解
云。諸依伴名入有財釋。其天人等師所有
故。從體立名入持業釋。體以所依爲其業
故。無財之名亦持業釋。窮困爲業。無別
故。疎違之名是依主釋。以天爲主得彼名故。
帶時之釋皆入第六。所帶類異而帶義同。從
多擧數兼攝餘類。所以唯六無所増也。此等
問答廣如彼説
文有解六釋此豈別體者。三亦同亦別依
主有財者。若言眼識。是別依主。若言色體。是
同依主。色之體故。名非體。若言有體是同。
若言有情是別。然有所有別故。五識身相
應地意地者。十七地中二地名也。五分之中
攝決擇分方有是言。故云五識*身相應地意
地。初五十卷名本地分。次三十卷名攝決擇
分。十七地中開爲二地。初五十卷本地分中。
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半
至第二第三合二卷半。是意地。今約決擇分
中。合爲一名。顯相違釋。五識身等者。五識從
根異名三義。一不共。二親。三同時。對法・唯
識云五義也。身亦三義。一形質義。二依身義。
三依體聚義。決擇分云。五識所依有形質故。
由此名身。相應三義。一依義。二時處事等。三
攝屬義。與五識身相應心心品。總名相應。
應者是攝屬義。謂此地中説。五識身
所攝屬法。即是自性所依。所依所緣助伴作
業故名相應。問。若爾。意地應言相應。説彼攝
屬一切法故。解云。理而言之。通出二地應言
應。略故不説。如眞空抄。如五識身相應
地自是地等者。此恐違章。章云。如攝決擇
分初立地名。云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此非
五識身地即是意地。亦非五識身地之意地。
亦非以五識身爲意地。兩地各殊。共立一稱。
體各別故名曰相違。既二相對顯相違義。今
以一地顯相違義。豈順本意。若言五識身意
相應地。可如所難。既不言爾。故知恐違
文要集云三應可思之者。時業唯初句者。
持謂任持。業謂業用。化用之義。能持用名
持業釋。體持自用故。云用自非他。依主唯第
三者。依謂能依。主謂法體。依他主治以立
名。名依主釋。如名眼識。依眼之識。眼爲所
依。故云用他。若依第六轉釋依主者。色心
之體。色心即體。故云用自。即第三句自他倶
用。有財唯第二者。財謂財物。自從他財而立
己稱。名爲有財。他爲自稱故云用他。相違唯
第四者。兩物各殊。共立一稱。體名別故名
曰相違。自他互相乖。不得相用。故云自他
倶不用。隣近通二三者。倶時之法義用増勝。
自體從彼而立其名。名隣近釋。如四念住。
體唯是慧。倶念用増。名爲念住若約自體。念
即是住故。故云用自以念爲因。故云用他。
由是通二三之句。帶數初及三者。數謂一十
百千等數。帶謂狹帶。法體狹帶數法故名
云帶數釋。如四正斷。四即正斷故云用自。
從四爲名故云用他。故通初及三。集有問答。
彼問。如四神足。定名神足。由是欲等
所發共故。是定應有。四種即定故。是持
業釋。如四正斷・四念住等。如何説言依主帶
數。解云。且四正斷。善惡二境令生。念住令斷
不生。境雖有二。四用別故名四正斷。是持業
釋。四念住觀身等四境。無常苦等有四別。
且持業。四神足者。雖從欲等四因所生。
定用無別。倶能發神名神足。故其四數不在
定體。然倶舍二十五中有兩師釋。一云。神即
是定。足謂欲等。若依此説。持業・帶數。如正斷
等。一云。足謂欲等四三摩地。此中佛説定果
名神。欲等所生等持名定。後説爲正。中之
欲等四因所生等持爲定。何以得知。四非神
足。瑜伽九十八云。若略説者。由四種力持心
令定。是故建立四種神足。云何爲四。一淨意
樂力。二勤務力。三心喜樂力。四正
力。此文意云。四因所生定故。四非定。大
小雖異義理無別。問。相違釋不用自他。且如
眼耳及鼻舌等。豈非用自。如何倶非體。答。
雖眼等名當詮自體。然及等言須無所屬。各
不雜亂。非自他相。故第四句攝也
文二辨四總立四名者。一義二相等者。
眞諦三藏部執論疏第一卷云。爲五種清淨
故。立五種總名。五種清淨者。一義清淨。二相
清淨。三方便清淨。四果清淨。五極清淨。爲義
清淨故立眞實義名。言義清淨者。如理立義。
不可破壞故。名義清淨。爲相清淨故立無増
損名。言相清淨者。若是外道之義或増或損。
以正智觀之。此理則不可入。若如理而説。以
正智觀之。此理即易入。故名相清淨。爲方便
清淨者善法是方便清淨體。言苦樂増長善
根相從。亦是方便清淨體。若苦樂増長不善。
則不彼此苦樂爲方便清淨也。聞思慧是苦
修慧。是樂中利鈍根各遲疾。苦樂必劣。
樂未必勝。若外道得正定。在修慧位貪著定。
樂増長不善雖在樂位。不説此爲方便。若在
聞思慧苦煩惱位増長善根者。則説此爲方
便。是方便者則勝。非方便者則劣也。方便清
淨有兩義。一是法故名方便清淨。二能令正
行不轉故名方便清淨。如外道説因果正行。
所説邪行則可轉。若佛法所明因果正行對
外道正行。外道正行復可轉。若以四諦因果
對佛法所明世僞因果。世僞因果復可轉。四
諦因果復有眞僞。僞可轉。眞不可轉。眞諦既
不可轉。觀眞之智亦不可轉。即名眞智爲正
行。能令眞如不可轉故。名方便清淨。正行
自有兩種。一出惡入善名正行。二出有爲入
無爲故名正行。爲方便清淨故立正行名也。
果清淨故立離苦名言。果清淨者。是無餘
涅槃一切患累已盡故。名果清淨。有爲
四失。即無常・苦・無我・空。無爲有四徳。即常・
樂・我・淨。既得無爲果離有爲之失。故立離苦
名也。爲極清淨故立唯辨出世義名。言極清
淨者。言敎無雜不可過。故名極清淨。由義清
淨故不可破壞。正智觀之即易入故。次義清
淨立相清淨。由理易入増長善根。令正行不
轉故。次相清淨復立方便清淨。由善根増
長。正行不轉。得無餘涅槃故。次方便清淨復
立果清淨。由顯此四清淨。言敎無雜故。次第
五明極清淨已上案云。若如理而說。以正智觀
之。此理即易入。故名相清淨。由說清淨。理則
易入。即約能詮說相清淨。今燈家旨義相合
之爲所詮理。其義難解
文於中分二名如義言者。自下諸文抄部執
疏。具擧本文可正燈錯。四吠陀論者。舊言
韋陀。今言吠吒。此云明法。明實事故云明
論。此有四名。故云四吠陀論。一名阿由。此云
命。即詮醫方事。二名夜殊。謂祭祀事。三名
沙磨。此云等。如國儀卜相音樂戰法等事。
四名阿闥婆拏。此云呪術。古昔黠慧婆羅門
造吠陀論埋之隱處。說自國主言。我夢見
其處有自然吠陀論。王便取之。果如其語。因
此即詔明論。自然非人所造。梵王等但論出
而已。非是造者。如文軌師廣百疏述。願諸天
知識等者。文少略也。疏云。願諸天知識我。既
無有身。永離諸苦樂。死怨何所爲。謂鑚乳
海以爲甘露。飮之則得不死。二*邪妄言
者。本云二*邪義者。三如義言者。本云三眞
實義者
文依理亦有菩提涅槃者。三順體義者。本
云。三無増損者。如佛法有則説有。無則
説無。説有説無離斷常見。故名無増損也。今
云。順體義者。約義旨説。依行亦三名等者。今
此行三名配當本文第三三種。文義稍隱。故
本文云。第三三種者。一相聞勝。二相鬪
勝。三相正行勝者。如四吠陀。但爲所聞勝。
或從梵王聞。或從諸天神師聞。或從仙人聞。
僞聞久遠所説所師者多。故名聞勝也。今取
文旨名順世因。若依俗典。事君盡忠。交
存信。如*吠陀所説。皆爲所聞勝故。世間人
皆順是語。行忠信等。故云順世因。二邪僻因
等者。本云。二鬪諍勝者。如九十六種外道所
造鞞世師・僧佉等論。更互相破。各欲求勝。故
名鬪諍勝也。彼諸外道起或取等。非因計
因。皆邪僻因。今取義意。名邪僻因。不言鬪
諍。三處中因者。本云。三相正行勝者。即是
佛法。佛法不爲聞勝。亦不爲鬪諍勝。但爲明
出世正行勝善。故名正行勝也。俗盡忠等是
樂行邊。外*邪戒等是苦行邊。佛法正行離
苦樂邊。故云處中因。依果三名等者。本文云。
第三種名者。一諂曲。二虚僞。三離苦。一諂
曲者。如世法。世法爲得現在利養。所説多
是諂誑。邪欲伏怨敵。先行詐爲親善。彼若信
從。更相誅諂。心如利劍。口如淳番。故爲諂
曲。二虚僞者。如*吠陀所説。無眞實故名虚
僞。三離苦者。如佛法所説。無諂誑非虚僞。能
令衆生出於有爲。故名離苦。彼此文異。義旨
無違。叨他勞反。孔安
國曰叨貪也
文立名意者清淨正行者。以處中行對彼順
世及邪僻因彼倶可轉等者。瑜伽釋云。遠離
疑惑顛倒僻執。隨其種性起處中行。漸次修
滿斷障得果等。故彼順世及邪僻因皆倶可
轉。以處中行内觀界處等者。我有情等都無
體性。世間外道之所横計。蘊・處・界等即有無
相。諸法體事有別。異世虚僞故。望僻因則不
可轉。以四諦因果對觀蘊等等者。蘊等三科
事相麁顯。終可破壞。四諦因果無漏智境。猶
可證得。事理義殊。是故蘊等可轉。四諦觀行
則不可轉。以二空行望四諦行等者。爲趣入
眞。施設染淨因果差別。未離言説。有相可知。
是故四諦可轉。妙出衆法聖者所知。聖智依
詮空門顯理。凡小不則過前四諦。是故二
空則不可轉。以二空智既不可轉。證眞之智
亦不可轉云云
文正行有二故立四名者。爲得果清淨故立
出世果名等者。眞諦本云。爲果清淨故立離
苦名。有爲有四失。即無常・苦・無我・空。無爲
有四徳。即常・樂・我・淨。既得無爲果離有爲
之失。故立離苦名。今故文云有漏有四失。恐
違本旨。初標中云。出有爲入無爲。如何釋句
云有漏耶。答。若亦應云出有漏入無漏。有爲
亦有生異苦。故爲出有爲入無爲。立離苦名。
故起信論云。阿羅漢・辟支佛・一切菩薩受生
異苦。是爲妄心薫義。故眞諦云。立離苦名者。
既有深意也。又爲依正敎生聞慧等者。眞諦
本云。然法有三種。一阿含。二正得。三正果。
即開三種法爲五種清淨。極清淨即是阿含。
即是言敎也。前三清淨是正得。由正敎故得
正理。名得理爲正得。由得理説故有正果也
已上今取此文。即開三慧。言阿含者是言敎
也。即聞慧境故。云依聖敎生聞慧。次正得者。
由正敎故得正理。即思慧境故。云依正理起
思慧。次正果者。由得理故有正果也。即修慧
果。亦波羅蜜雖皆正行。今約靜慮名爲正行。
即是修慧。由是起慧故。云依正行得修慧。
言聖果者。無餘涅槃。本文稍隱故開示云云
文三依人法邊是所毀者。三依人法二等
者。釋歸名中。初辨後歸。辨有三。一辨六釋。
二辨四名。今此第三依人法二辨立其名。曰
約辨有三。此其第三故云三也。夫所恭敬及
所毀訾。不過人法。故依人法立其二名。如
爲法師法主等是恭敬人名者。雖敬毀別。
竝依言立。若言對心。亦應有心毀言敬。如
即呼小乘爲天愛等。有心敬言毀。如世俗中
王從僕。便自出其名即其立奴號也。此且約
人有此二名。法名准此亦應有二。有心敬言
毀。如慍波陀慳意詮拔足言。因生起生起
慳貪。是毀他也。有心毀言敬。如小乘人對大
乘。云汝大乘經等。小乘不許大乘佛説。故内
心毀。言顯大乘故言敬也。須達拏太子者。玄
應師云。或云須大孥。或云蘇陀沙*孥。此譯
云善與。亦言善施。如佛藏經等者。佛者人
也。藏者法也。菩薩者人也。藏者法也。魔逆經
等者。魔者人也。逆者法也。如未生怨王
經者。未生怨者毀名也。王者敬名也
文有於人法成唯識論者。部執是恭敬名
者。恭敬人法之名也。聖弟子衆爲部。即是人
也。所執之法皆是佛法。故部與執是恭敬名。
部是人名。執是法名。故通人法立恭敬名。異
是毀訾名者。毀訾人法之名也。聖衆之
各互明分所執之法。本末不同。故通人法立
毀訾名。然今此説等者。成者恭敬名。成佛
敎理故。識者毀訾之名。捨識依智故。問。部執
異論通於人法立敬毀名。此成唯識亦通人
法耶。答。部執異論通人義顯。通法義隱。成
唯識論通法義顯。通人義隱。若辨隱顯*幷
通人法。問。部執異論通於人法其義可解。成
唯識論唯是法名。何亦通人。答。大毘婆
第十四云。頌依於名及造頌者。然則唯識者
世親所造三十頌也。又婆沙云。思惟觀察作
意諸伽他名造頌者。頌依造者。如蛇依穴
水依於泉・乳依乳房。故本頌唯識亦通於
人。若論隱義。一切經論皆通人法。若約顯義。
通不通別
文問何故於則和無諍者。答中依佛滅
法故等者。眞諦本云。所以立異名毀訾人法
者。佛異諍法故立異名。佛説異諍法有兩種。
一異外諍。二異内諍。異外諍即異人*諍。異
内諍即異法諍。毀訾人爲異人諍。毀訾法爲
異法諍也。佛説異外諍法有六種。即是六和
敬。一戒。二見。三財物。此三是外中之外。此
人持戒。彼人亦持戒。所持既同。故和合無諍。
此人見四諦。彼人亦見。用彼人之財物。隨
此人用財物。既不諍故和合無諍也。此三竝
是自爲。非是爲他。他出其外故言是外中之
外也。四身慈悲。五口慈悲。六意慈悲。此三
此外中之内。身口能拔苦與樂。故名身口慈
悲。身口既行慈悲以接前人。故和合無諍也。
若彼此懷慈悲之意欲相利益。亦和合無諍
也。慈悲互緣他衆生起。自他不出慈悲之
外。故此三名外中之内也。二異内諍者。所說
有兩種。一黒說。二大說。若聞四果人及獨覺
菩薩等所説法。名爲黒說。若聞佛所說法。名
爲大説。又佛及弟子所說惡法。名爲黒說。又
佛及弟子所說善法。名爲大說。若傳聞前人
說黒說法及大說法。不得便信受之。亦不得
便行之。須以其所說約佛三藏。若與三藏相
應。則應信受。若不與相應。則應棄捨。案云。
黒說大說者。眞諦本云黒說。今此云黒說。何
相違乎。又説其差別。此彼不同。故彼本云。若
聞四果人及獨覺菩薩等所說法。名爲黒說。
若聞佛所說法。名爲大說。聖人所說名之爲
内。其義可爾。佛所説法何得名外。黒說大說
如次内外對。其義未詳。小乘名黒説。大乘名
大說。不了名黒説。了義名大說。說惡名黒
說。說善名大説。内外對中。若外道名外。何名
大說。若外道說名黒說者。應言外内對。何言
内外對。此義應思
文問何故須上辨名訖者。由佛有般若等
者。眞諦本云。佛有般若及慈悲。以般若接
正法。令和合無諍。以慈悲接衆生。令和合無
諍。諸經論中亦有依法依喩等。法華義決云。
又有二類。一依人法。一依法喩。或單或雙。
綺互不定。依人名者。令知修六和敬故。依法
名者。令知了義不了義・黒法大法等故。依法
喩者。爲利鈍根故。廣略明故。從處從事皆法
中收。法名寛故已上亦爲讃毀等者。爲讃毀
及依三寶亦人法收。廣説此人法差別等者。
若依攝論立十種名。瑜伽八十一有十二名。
皆如彼説。又義決云。通論諸敎之名不同。
總開六例。一依六釋通別。二敎理行果通別。
三人法通別。四法喩通別。五三寶通別。六
讃毀通別 或合爲二。所謂人・法。於前六
中。據其通別復有多類。如依六釋。或唯有
一。或通二三四五六等。或無唯一。必帶二
釋。如涅槃經。體既通能詮所詮。即有持業
及依主釋。或通三釋。如成唯識論・大乘阿
毘達磨雜集論等。有通依主・持業・有財。如
正法念經等。有通持業・依主・隣近。餘准可
知。或無有具六釋者。依敎・理・行・果四名通
別即有十五。別即有四。二二合有六。三三
合有四。四合有一。遺敎・無量義・大忍辱・
涅槃經。如次敎・理・行・果四單名也。二二合
者。如解深密經等。敎・理合。大方廣菩薩十
地經。敎・行合。稱讃佛功徳經等。敎・理合。如
信力入印經等。理・行合。如來入一切佛境界
等。果合。如來求佛本業經等。行・果合。餘
可准知。法・人單合。法・喩單合。皆易可知。人
喩法名如菩薩瓔珞本業經。人法喩合如勝
鬘師子吼一乘大方便經。三寶單合者。阿閦
佛經・四分戒經・説無垢稱經。三寶如次。如來
功徳莊嚴佛法合名。佛大僧大經佛僧合。菩
薩戒經法僧合名。阿難問事佛吉凶經三寶
合名已上案上本文。人法差別攝彼諸名幷
擧敎顯。皆悉可解
文第二歸名樞要十解者。初總解釋如樞要
者。樞要上云。梵云毘若底丁儞反
識也
摩呾刺多
悉提成也奢薩呾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須此
唐言言成唯識論。或毘若底摩呾剌多毘
度伽淨也奢薩呾羅。應云識唯淨論。今言淨
唯識論。此論第十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
此論名成唯識論。則本名唯識釋論名成。本
論正名三十唯識。故知唯識本論之名。今釋
名成。非是本論題下別注成唯識名也。或唯
有本名非釋名。如辨中邊。或唯有釋非本名。
如唯識道論。或有本釋二名。如雜集論。今唯
釋名。或是通名。釋能所成樞要十解。又云。合
有十義。釋成唯識。一經言唯識。論解名成。二
本論名唯識。釋論名成。三經及本論倶稱唯
識。今釋名成。四宗稱唯識。因喩曰成。本論
略擧所立名宗。今義廣成故名因喩。具述所
以。引同異法以成所立。五體名唯識。義釋名
成。本論略標其體。未識差別。今廣明義。具顯
差別。故名曰成。六略名唯識。未解深義。廣曰
能成。具陳指實。此後二解依瑜伽攝釋分解。
凡釋經法。初體後義。初略後廣故。七以敎成
敎。八以敎成理。九以理成敎。十以理成理。今
指此文故云樞要十解
文今又加之思准可悉者。五重如唯識章
云。所觀唯識略有五重。一遣虚存實識。遣
遍計所執。存依他圓成。二捨濫留純*識。由
境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説唯識。三攝
末歸本識。攝相見末歸義本故。四隱劣顯勝
識。隱劣心所顯勝心王。故名唯識。五遣相證
性識。事爲相遣而不取。理爲性體應求作
證。即遣初二證圓成實。非於依他。以稱遣故。
皆互除遣。有似用故門別引文。廣如章述。能
之敎亦有五別者。五重之中各所引敎。以
之爲五。敎門雖多。不過五重。故云五別。或以
世親五理等者。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有三
文中。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
理。故論釋云。爲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
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此論。即疏解云。深
妙理者唯識道理。即前五重以之即爲唯識
道理。故云世親五理。理既有五。敎亦有五。
故云或以五敎等。敎理各互通能所成。問。依
何得知。敎理互通能所成。答。論末頌云。已
依聖敎及正理。又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
知能成通敎及理。論初頌云。我今釋彼說。
說即本論所立之敎。或所說之理。二義皆
通。論末又云。以三十頌顯唯識理。極明淨故。
頌云。分別唯識性相義。義則是理。故知所
成亦通敎理。且以世親望佛所說爲四十五
釋者。以九成字各五敎理。爲四十五。五九
四十五。又護法等釋雙望彼二等者。彼二即
佛與世親起以之爲二。其護法等亦五敎理
成彼二敎。故亦如前成四十五釋。以世親・
護法等敎成境等三。以之爲三。以理成三。以
之爲三。合有六釋。以前九十足樞要十。總
一百六釋
文明立意者體義爲目者。樞要廣說者。
樞要云。何故此論名成唯識。不名成餘。亦成
餘義故。欲令證得唯識理智而成立之。如瑜
論。此通敎理。從多唯識爲名。或復今者
無倒成立唯識妙理。如成實論。亦通敎理。從
所詮爲名。或破執實心外有境。不能信學唯
識妙理。而成立之。如成實論。亦通敎理。成
是立義。或復此論依於唯識甚深理智而成
立之。如水陸華對法論等。依起故。或恐
唯識妙理散滅。今者略攝廣散義故。而成立
之。如攝大乘。又一切法中心最爲勝。如華嚴
云。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蘊。一切世間中。無
法而不造等。所以成立。瑜伽釋中引水陸華
等諸譬喩言。釋立名意。故彼釋中廣説立意
已。結云由是論名瑜伽師地。樞要結云所以
立。今指樞要。故云樞要廣説。此即第三
明立名之意已訖。四通釋情疑等者。情疑
及通釋竝如樞要説。故彼文云。問。准下正
宗。或分爲二。一因二果。或分三。如疏中
解。或分爲四。初一頌半總標綱要分。第二十
四頌半廣陳能變分。第三有九頌結釋外難
分。第四有五頌依修獲益分。或分爲五。前第
三分中。開一頌爲重陳變義分。如是諸釋則
是成立隨所應義。何故但名成唯識是陳
情疑答。從初所明爲名。彼依識所變故。如
瑜伽論瑜伽釋云。此論既有如是五分。何故
但名瑜伽師地。就初立名故無有失
又從初
二段爲名。中分亦有唯識言故。謂是*諸識轉
變等也。或從初・中・後所明爲名。第三段云乃
至未起識求住唯識性等故。或後二段意欲解
釋初略標故。或雖所明通一切法。無非唯識。
故不名餘。又本欲成立唯識義故。此上立成
唯識名之意歸也已上通釋雖次下云上立成
唯識名之意者。此顯三四兩門差別。依樞要
中一段之文。以開二門。文稍難解。故今指
示彼一段終文云。此立成唯識名之意
歸也。准樞要文。應是一門。何故開二。爲通伏
難。置是雖字。故今通云。樞要問答意即問此
立名之意。故取其答文爲釋疑門。故云已下
是。心意識了體一名殊等者。等中四釋。
初説意言。二十唯識云。心・意・識・了名之差
別。心積聚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
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説了言。此即八識
皆有四名。體既是一。隨宜擧一。問。八識皆得
名心・意・識。何故諸處第八名心。第七名意。
前六名識。答。論第五云。如是三義雖通八
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六
識。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與之。皆得通
說。二云心積集法勝等者。第八名心。集諸法
種起諸法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
故。經據初心說名唯心。論依後意說名唯識。
三云心意通果等者。雖通因果總名唯心。論
說在因位。但稱唯識。識了別義。在因位中識
用強故。說識相唯。其義無二。四者論從所厭
等者。爲令捨識而依證智。說唯識言。從欣爲
因。應言唯智。今從所厭故云唯識。名雖是別。
體義無別。經約體一且名唯心
文四科釋本文所有支分者。一辨年主如疏
所明者。疏第一云。四敎興年主。於中有二。
一敎興年。二敎興主。敎興年者。愷法師
倶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
世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
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之頌本。眞諦
法師中邊疏。亦九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
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
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敎興主者。三十
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徳具如別
記。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
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
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淵於海濬。解
朗於曦明。内敎窮於大小。聲論先於眞俗。
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
日月之麗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
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
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
之日。天樂霄迎。悲聲動城。空中響報婆羅
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
言。二梵云窶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徳慧。安慧
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彦。芳聲流於四主。
韻驤於五天。聖徳神奇未易詳擧。三梵云
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倶舍論
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徳。南印度境
*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内論。扇徽猷於
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四
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
也。本頌初行。先爲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
徳因而釋焉。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
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
伽釋等。大有製作。六梵云戌陀戰達羅。唐
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
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
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
俗。而道高眞侶。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
勝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十梵
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竝護
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
倶遠。辭旨咸奧。神徳既高。難盡言也。製此
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徳獨振。故此
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
中多爲指南。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衆
師類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文言十支者之所造也者。七二十唯識論等
者。二十唯識・三十唯識有何差別。兩時造論
以明唯識。解云。二十唯識基師疏云。彼三十
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計。又彼三
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將八十更造
三十頌
此中二
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唯識二論雖同。
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
妙理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
是謂二論緣起各別。西明云。世親菩薩佛
度後九百年時。乃出於世。依諸契經及瑜伽
等廣造諸論。如攝大乘釋及十地等。然觀察
時機。念智漸減。恐廣述文心便生退。遂簡





集宗要製造一部。號二十唯識論。頌有二十
及長行釋。廣破外計略顯自宗。由斯漸悟外
境非實。然於自宗猶未盡理。年將八十。更
造一部。號三十唯識。但有頌文而無有釋。略
破外執廣申自宗。文雖極略。義即圓具。
未及造釋遂即遷化已上
文今又助解之一支也者。文顯易知。若爾
因明何支所攝等者。餘諸論等内明少分。因
令是一明所收。又陳那所造有三十餘部。
如何今云義門小故略不名支。今准義云。因
明雖五明中一明。西方外道亦説因明。共外
道故略不名支
文三正科解如樞要説者。如疏具辨者。疏
第一云。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
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
説。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爲長行廣釋便卒。
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
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間
及諸聖敎下正釋本文。名依敎廣成分。此論
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
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西明二釋。第二義云。
開本頌文即分爲三。謂初・中・後。初一頌半
略辨唯識。次有二十三頌半廣辨唯識。後有
五頌行位差別。故第十云。此論三分成立唯
識。故知本頌具有三分。今基師云。唯有正
説無初・後分。論第十説。如何會通。解云。此
論三分者本頌正宗中三分也。非是序等之
三分文。正宗三分者。疏云。科此本敎有三種
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
依他。第二十五頌云明唯識體性。即圓成
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是五正
宗分故。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等
多述宗旨等者。西明意者。所以大唐三藏糅
諸家釋總爲一部。由諸釋中所宗名別。故述
是説。准本疏釋等者。論第一云。云何應知實
無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生。疏第一云。即初
問也。多護法文。即指此文也。成文意廣頌上
兩句。從破我法以下即疏文云多護法文。故
知護法多述宗旨。會釋違文。建立此量
他宗失見。此意也。頌上二句者。由假説我
法。有種種相轉。是爲二句。合譯意者如樞要
者。合糅十釋譯成一部。故云合譯。如樞要
文解意也
初頌稽首煩不具録者。下文初抄要集文
也。能歸敬相。如法苑第四云。有唯身敬非
語意。倶舍論云。稽首接足故名敬禮。以己
頭首至是地中而接彼足。故名敬禮。虔
深故。以身比語。身重語輕。擧重投誠明輕可
發。身由意起。不說自成。故唯身敬。乃至云。
二業倶敬。天親攝論序云。故我至誠身語
思。頻修無倒歸命禮。顯揚亦言。我今至
先讃禮。至誠意業。語讃身禮。故通三業。今
指此文故。云如法苑。今別爲稽。檢集文云。
今則爲稽別。則草謬。可勘正本。又鄭玄云稽
者稽也者。稽者稽留也。說文稽留止也。以頭
至地留少時也。法苑敬禮等者。章第四云體
即三業合有三思。謂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
思。動發勝思正發身語。以之即爲身語業體。
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今取善思爲
能敬體。西明以慚愧爲體。歸敬章云。又有釋
言體唯慚愧者。即指此師。所餘非理如要集
辨者。集云。有云。十法爲敬。雖依敎立。然無
差別。故不可依。且如倶舍第四卷云。愛謂愛
樂。體即是信。有説。信者忍許有徳。由此爲先
方生愛樂。故愛非信此二復雖出愛
體性未說敬體
有說。敬者
有所崇重。由此爲先方生慚愧。故敬非慚者
是異師義。正理十一廣破彼計。婆沙三十四
說。有說。信爲體。依體者此亦異師。體家不取
此論。不慢有三釋別。一云信一分。一云捨一
分。一云慚一分。於三釋中。第三爲正。故集論
第一云。不敬生苦。雜集釋云。謂於師長及
有徳所多生憍慢。故知崇重以爲不慢。識智
二種雖有強用及以至義。然非敬相強用者強
成作用也
由此道理。唯慚與敬。餘皆非也。又彼依瑜伽
論。信・進・念・定・慧・思。如此六法既名律義。
故知亦得名爲敬者。此未被敬。故五十三云。
若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由遠離増上力故。
與五根倶行。說名律儀。此意說云。是遠離思
非律儀違。與五根倶。二義故得名律儀。非
說五根亦是律儀言二義者一非律*義違二與五根
倶一遠離思具此二義故名律*義
思非敬體。如前已說。大小乘敎所說同故。明
知慚爲敬體。若相隨體通善五蘊。如婆沙三
十四。今指此文故云如要集辨
文要集云敎相故者。此牒集說也。是故此
中意通三業慚爲敬體者。以上文云法苑敬
禮即以三業爲體。西明以慚愧爲體。要集云
今取前解三業爲正。今集意云。法苑三業全
無所除。故取爲正。西明慚愧但取一分全不
取。云故不言正。即取三業及一分慚。不取
其愧。故云意通三業慚爲敬體。法苑所説三
業及愧以爲敬體等者。法苑歸敬章云。門分
別中第三出體門云。體即三業。意業之體雖
通三性。今取善思爲能敬體。若依此門。即
以三業爲敬體。第六諸門辨略有十二門。第
九三性分別云。唯善性攝崇重賢善。必慚愧
倶。唯善性故。若依其門。亦兼慚愧以爲敬體。
出體擧正。三性標兼。今集家意通二門。法
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爲敬體。理亦難成。若爾。
應云三業及慚愧。何故唯言三業及愧。取
慚契旨。故不擧耳
文今詳此釋不應說思者。此下破也。自斷
取前三業爲正業者。此恐違集。其要集意。
偏不取三業。偏不取慚愧。但今通取三業與
慚以爲敬體。然自斷取前三業爲正者。法苑
三業無所除棄。故取爲正。西明慚愧有所除
棄。故不名正。不取愧故。集旨如是。故恐違
也。第六卷云忍謂信因等者。論第六云。忍謂
勝解。此即信因。疏云。前言。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論文既云忍
謂勝解此即信因。以勝解爲信正因。倶相應
思非是正因。相從爲因。誰言倶思名爲正因。
何今破云不言倶思爲因起信。作是救
得成彼旨
文又云由此是發業故者。意通三業慚爲敬
體者。思有三種。謂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
思前之二思意業之體。後動發勝思正發身
語。以之即爲身語業體。此中意。通三業與慚
以爲敬體。云意通三業慚爲敬體。由敬慚因
等者。若唯由敬。可慚爲因。與慚倶思以爲業
體。不説用慚爲業體。故諸處唯言動發勝思。
而不説言動發勝思。故知慚是非發業也」
文又攝大乘應更審讀者。故我至誠等者。
世親攝論第一卷文也。至誠思者意業。身體
語讃。故通三業。又瞿波論師等者。瞿波論
師二十唯識釋云。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
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
意業禮。律中云等者。如律中説。若在明處。
遠以身業禮。以可見故。闇去近以語業禮。
以可聞故。在闇復遠以意業禮。不可見聞
未勘其卷如以貪等等者。喩意可知。慚爲加
行方起二業。不說慚等以爲業體。又法苑中
等者。法苑歸敬章第六諸門辨有十二門。第
九三性分別門云。唯善性攝。崇重賢善必慚
愧倶。今要集意。依此文說法苑所說三業及
愧以爲敬體理亦難成。若爾。何故不言三業
慚愧但言及愧。解云。要集取慚爲自正義。故
唯擧愧云理亦難成。其門既云必慚愧倶。如
何今云無文說愧以爲敬體。今救之云。先以
慚愧爲其加行。方起三業即陳歸敬。非謂慚
愧以爲敬體。故出體中三業爲體。不說慚愧
爲體。歸敬體・故云錯看文應更審讀
文前約剋性徳二種盡故者。出稽首體但說
是思等者。凡立正義。會違方立。若違聖敎。正
義何立。大毘婆沙三十四云。敬以慚爲體。崇
重賢善。是敬相故。倶舍第四與婆沙同。梁攝
論云。由智及信心頂禮眞實法。若依彼論。信
智爲體。信故不謗。智識邪正。信智相資方能
正敬。此即意業爲其敬體。依内意業。敬重之
心發外身業。稽首三寶若唯以思爲敬體者。
違大小敎。豈應正理。解云。剋性論體。唯思
爲體。餘信・慚等是加行因。非正敎體。是故唯
起三業爲體。今約正體。餘約加行。各擧一義。
故不相違。若義説者等者。下文竝會諸違文
等。倶舍據此偏言身業者。歸敬章會倶舍文
云。有唯身敬非語意。倶舍論云。稽首接足故
言敬禮。以己頭首至於地中而接彼足。故名
敬禮。虔仰深故。以身比語。身重語輕。擧重
投誠明輕可發。身由意起。不説自成。故唯身
敬。今此意云。約不顯相具有三業。今約顯
相偏言身業。定發殷重令他見故。故云顯相。
雖身不禮等者。會無垢稱經旨也。章中會
云。或唯語敬非身意。説無垢稱經云。長者寶
性以頌讃曰。久積無邊清淨業。獲得廣大勝
名聞。故我稽首大沙門。開導希夷寂路者。
初雖身禮。後但以言故名語敬。非身意攝。無
唯意敬非身語文。但標令他知。必形色聲故。
今此意云。即約顯相偏取語業義。有本云。
顯揚據此偏取語業。即違章文。故彼文云。或
三業倶敬。顯揚亦云。我今至誠先讃禮。解云。
至誠意業語讃身禮故通三業。今云。偏取語
業。即違章旨。故無垢稱頌中説是。以之爲
正。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等者。法華經云。以
深心念佛。修持淨戒故。即是意業。又佛從天
下寶階時。初須菩提遠居念佛。佛見華色比
丘尼禮。即告之言。汝非初禮。須菩提先於我
致敬。彼唯意敬非身語。文既分明。何故章
主無唯意敬非身語文。今燈家旨他人不了
諸論不説。即約不顯相作見説耳
文若就別者假實爲體者。若薩婆多有實善
惡色等者。此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毘婆沙
論一百二十二云。爲正如是。譬喩者意。自顯
所宗表無表業皆是實有故。斯論乃至云。又
若撥無表無表色。吠題呬子未生怨王應當
觸害父無間。謂發表位*父命猶存。*父
命終時表業已謝。由无表得後無表故。
未生怨*觸無間業。故表無表決定實有已上
即依報色有業色生者。内身感得異熟之色。
名爲報色。於此色上表示善惡。名爲業色。倶
舍論云。或有色處有形無顯。謂長等一分身
表業性。故云即長短色以此爲體。衆賢師等
者。即新薩婆多順正理師也。別有長等極微
者。長短等亦爾。故非是假。別有動色者。正
量部計。身業以動爲體。如成業論。倶舍十三。
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譬喩論師
等者。亦名日出論者。如日出明導世間。名
日出者。似出日亦名譬喩師。經部之種族。此
師計云。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
手等。説名身業。如成業論。有色非顯非形。心
所引生能動平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此
與正量有何差別。解云。雖同名動。其義各別。
正量部意。諸有爲法時分不定。最極短者如
心心所。次處中者如業色等。後最長者如命
根等。若論業色。初生名生。後業名中間名住。
事業竟無生無業。故作業時有動轉義。譬喩
師。有色非顯非形。是發業心之所引生。能
動手等刹那業故。實無動轉而動手等。名身
表業。故二差別。若在佛果等者。歸敬章云。
佛有敬禮。梵網經中。釋迦亦禮盧舍那故。法
華亦云。我聞聖師子深淨微妙音。喜稱南無
佛。故有敬禮。今云若在佛果乃至非歸依體
者。歸依在因。非於佛果。佛無所歸依。故能
歸依亦無。故云非歸依。敬禮即有差別。若就
因中即是無記等者。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之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爲隨順小
乘等説。二爲表示内心等説。實非善惡
文於意業中文引可知者。今據道理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等者。疏第一云。三種思中。第三
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前二審慮・決定
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
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
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是三差別。然疏意者。且依論文説三差別。今
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言作動意故者。
説業義也謂於境轉造作於心。是動作義故。
意亦得有動發勝思。若約助伴等者。若約助
伴。二十三諦法以爲敬體。何以得知兼取
助伴以爲敬體。大毘婆沙三十四云。應作是
説。是身語業及能起彼心心所法幷諸隨行。
如是善五蘊是能敬體。由斯明知兼取助伴。
次約對治等者。相應者助伴也。次下文云助
伴准前是也。與對治思倶二十三法。皆是助
伴。准前可知。漸者謂依自増上等者。顯揚論
第一卷文也。依自増上者。優婆塞戒經第
卷云。善男子。有智之人既受戒已。當觀三事
不作惡行。一者自爲。二者爲世。三者爲法。
云何自爲。我自證知此是惡事。知作惡業得
如是果。知作善業得如是果。所作惡業無有
虚妄。決定還得諸惡之果。所作善業亦無虚
妄。決定還得諸善之果。若是二業無虚妄者。
我今云何而自欺誑。以是因緣。我受戒已。不
應毀犯。當至心持。是名自爲。此依自増
羞恥過惡也。依法増上者。又彼經云。云何爲
法。有智之人觀如來法清淨無染。得現在
利。能令寂靜度於彼岸。能作解脫不選時
節。我爲是法故受持戒。我若不能先受小
制。云何能得受大制耶。破小制已増五有
苦。若至心持増無上樂。我受身來。所以未得
證解脫者。實由不從過去無量諸佛如來受
禁戒。故我今受戒。未來定當値遇恒河沙
等諸佛。深觀是已生大憐愍。至心受戒。受已
堅持。此依法増上羞恥過惡。依世間増上者。
又彼經云。云何爲世。有智者觀見世間之
人。有得清淨天耳天眼及他心智。我若作惡。
是人必當見聞知我。若見聞知我。當云何
不生慚愧而作惡耶。復觀諸天。具足無量福
徳神足天耳天眼。具他心智。遙能見聞。雖
近於人。人不能見。若我作惡。如是等
見聞知。若是天等了了見我。我當云何不生
慚愧故作罪耶。是名爲世中依世間増上
羞恥過也。問。論中依世間増上。唯説愧一。
不説於慚。何故經中依世間増上。説慚與愧。
解云。經依通相雙説慚愧羞恥過惡。二通相
故。論依別相故別説一。故不相違
文第二義助伴唯前者。此約義順説。
以慚愧爲敬體也。倶舍云。無慚等者。倶舍論
第四卷文也。故彼文云。此中無慚無愧別者。
於諸功徳及有徳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
所隨屬。説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爲諸
善士所訶厭法。説名爲罪。於此罪中不見怖
畏説名無慚已上准能治此等者。即論文云。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即以慚愧爲恭敬體。故
能對治准者*須義。若直取慚等者。要集意。
取通三業慚爲敬體。説慚行相崇重賢善。五
識不能別緣三寶。何復崇重。若云不取五識
倶慚。意五二慚行相何別。唯取意慚不取五
慚。遍行思數雖遍五識説爲三業。唯取意思
不取五思。何妨慚通五六兩識。説爲敬體唯
在意慚。問。先文云。據理而言。亦得有動發勝
思。作動意故。佛地論云。諸心心法法爾似境
顯現名緣。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
光照物。邁師疏云。心及心法無動作故。
鉗燈。但如明鏡本性淨故。照物之時。影在
鏡能照心及心法。本性淨故。照境之時變
似境相。而能緣慮名能緣境。既云。心法無動
作。故非如鉗燈。如何今云動作意故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解云。佛地論有三釋中。第二釋
云。無漏心品亦有相分。第二釋云。無分
別智無有相分。但後得智即有相分。第三爲
正。心心所法無動作者。是第二義。故不須會。
助伴准前者。初標中云相應是也。若約相應。
即此對治有二十三法。准前可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二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文第二五法皆准可知者。依瑜伽論等者。
瑜伽論七十二卷廣説五事。故文云。云何五
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眞如。五正智相。
等爲相。謂若略説。所有言談安足處事。名
謂即於相所有増語。分別者。三界行中心
及心所。眞如者。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正智
者有二。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出世間正智。
乃至云。問。相爲實爲假。答。相通假實。*問。
名爲實爲假。答。名唯假有。分別通二。眞如唯
實。正智通二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說之爲假。
如是*問答廣如彼說。楞伽第八卷有五法品。
彼可勘覽。若有漏敬者等。歸敬章云。身語
唯有漏。意業通無漏。七地已前在因位故。或
在因位三業倶通無漏。後得智有敬禮故。或
在佛身皆無漏故。即顯敬禮隨其所應通漏
無漏。故云若有漏敬。雖非名等者。剋性論敬
禮。非名及相分別。非是語。而以微三從實
思業以爲敬體。故云以假從實。雖擧音聲。若
不生相。不得表敬。名能生解。知是敬。
故得通名。若取無表者。即思種子防輕慢
非。功能之上假立無表。亦假實以爲敬體。若
無漏者等者。正智有二。正智中無有敬禮。
後得智之中方有敬禮。今云正智爲體者。即
後得正智也。若色若心等者。無漏位中智用
強故。若表無表色・若心心所等。倶通名智。第
二五法等者。若約主伴。總有二十四法。遍行
別境各五。散地善十。定加輕安。心王・尋・伺。
故云即心心所。即於色中取表無表。故云色
也。不相應中即取名等。故云不相應。若攝相
歸性即以眞如爲敬禮。故云無爲。如是出入
故云准法。於五蘊中色行亦蘊爲自性。身
語是色蘊。意業行蘊。故發身語色。思與色
名作動於意。故名意業。二蘊攝也。十二處
中色處・聲處。十八界中色界・聲界。故云蘊・
處及界。三性門中依他・圓成百法數中如前
略標。故云三性百法
文問答分別得名語業者。此問意云。長等
依色。雖是假有。即說長等得名身業。名等依
聲。雖是假有。應說名等同名語業。答中等
詮所轉者。聲之所轉名爲所轉。即八轉聲名
等唯詮於聲所轉。不表内故不語業
文二問五逆幷在其中者。五逆業中者。言
五逆者。一殺父。二殺母。三殺阿羅漢。四出
佛身血。五破羯磨僧。倶舍論第十八云。五無
間中。四是身業。一是語業。三是殺生。一虚
誑語根本業道。一是殺生業道加行。以如來
身不可害故。破僧無間是虚誑語。四分律
云。以二事破僧妄語及相似語。皆是妄語之
異名也。故云妄語重。然初破僧有能所破。若
能破體以虚誑語爲性。謂彼倶生表及無表
故。五蘊中色蘊所攝。問。破僧亦有身業往來
加行思惟及餘語業。何故但説虚誑語爲性。
解云。此虚誑語加行究竟。一切時有能令僧
壞。餘業不然。是故不説。若所破體不和合
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問。不和合
性以何爲體。以法非得爲體。法輪羯磨中。
二破倶以非得爲體。雖同諸所望不同。
若法輪僧理和上非得。若羯磨僧取事和
上非得。故二差別。二破境何。破僧要一界中
僧分二部。一時禀法相望不成。破法輪以五
法誘誑新學愚夫。令斷佛四依。故律文
云。告諸比丘。提婆達多今日欲斷四聖種。二
破具縁。其義如何。倶舍論云。能破僧者要大
苾芻。必非在家苾芻尼等。唯見行者非愛行
人。住淨行人非犯戒者。所以要大苾芻。以與
佛對自稱爲佛。非在家等者。以依身無威徳
故。唯見行者。以要意樂極堅深故。非*愛行
者。於染淨品倶操動故。住淨戒人。言能肅物。
非犯戒者。言無威故。上明通縁。別縁十四。一
須起破念故。且律中因制不聽別受食。遂起
心云。未曾有沙門瞿曇乃斷合食。我今寧可
破彼僧輪。同復更起求名之心。故言。我
身滅後可得名稱。二非皰未起故。即論云。
於正戒・見*皰未起時。要二*皰生方可破故。
*皰謂瘡*皰者。謂邪戒。邪戒者説五法是道。
邪見者撥八正非道。三非初及後故。論云。初
謂世尊轉法輪未久後。謂善逝將般涅槃。
此二時中僧一味故。四非佛誘故。論無大
師爲敵對故。五要此洲中故。論云。唯瞻部人
少至九。或復過此能破法輪。非於餘洲。以無
佛故。有世尊處方有異師。六此洲異處故。論
云。要異處破非對大師。以諸如來不可輕逼。
詞威肅。對必無能。七已立第一雙賢弟
子故。論云。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由彼
連還合故。此意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
能破法輪僧者。諸佛法法爾皆有第一雙
賢聖弟子。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
第一雙還合和合。八非未結界故。論云。未結
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九伴類須滿故。論
云。要八苾芻分爲二衆以爲所破。能破第九。
故衆極少猶須九人。十破是異生故。論云。唯
破異生。非破聖者。以諸聖者證法性故。有説。
得忍亦不可破。十一異見異忍故。論云。要所
破僧忍師異佛。忍異佛説有餘聖道。能破聖
道輪壞僧和合故。十二已制衆行二法。衆法
者謂羯磨説戒。行者謂四依八正。十三行法
籌愚夫忍可。十四康行衆別作説戒。此下二
縁是壞行衆二法。始終通別具此成破。上已
説破法輪僧具縁之相。對此因明破羯磨僧
具縁之相。通縁還三。大同前説。別縁有五。
一須有心要作破心壞僧和合。若懈怠及無
記心不犯。二在異内非羯磨地。不得
法。三衆數屬彼此二衆。各須四人。於一界中
別部*廣法。四在佛法時中。若法住時即有壞
義。法沒之後破則不成。五彼此二衆一時
羯磨倶不成者。名爲破僧。二破同異其義如
何。釋此差別。略有十別。一者約時。破輪局佛
在時。以涅槃後無此事故。破僧現未倶有。
以不局佛在時。通一切時。二約處。破輪
雖局贍部。不通餘方。以佛不出餘方化故。
佛既不出。共誰競化爲須忍師異佛忍異佛
説。破羯磨僧通三天下。除去他方。是難
故。三者約人。破輪局是比丘及見行者。非
比丘尼及愛行等。破羯磨僧通比丘尼及愛
行等。仍非餘類。四約凡聖。破法輪僧唯凡非
聖。以證法人無破事故。破羯磨僧通凡及聖。
以事中違聖容破故。五約衆數。破輪下至九
人成破。以欲破正立平等三寶。一人爲佛。
四人成僧。下至五人方能成破。所破之中亦
須五人。一人是佛。四人成僧。既言破僧故須
除佛。破羯磨僧但八成熟。謂彼此別行法事。
六者約主破輪要須一人。作佛以假如來是
法輪主。破羯磨僧同類相破。不須假佛爲法
輪主。七者約行。破輪妄須五聖邪行法。先唱
五法是道。後唱*廣行羯磨者。不假行法。直
爾二衆*廣法成破。八者約界。破輪能破須在
界内。以*廣羯磨界外不成。所破之人通界内
外。以通大千法輪不轉。破羯磨僧須兩衆同
界一時。*廣羯磨法。九者約罪。破輪違理。以
邪破正。損義寛多犯圍得逆。破羯磨僧事中
相違。以正破正。輕圍非逆。十者約報。破輪業
重無間一劫。羯磨報輕。餘獄非劫。所餘諸義
如毘婆沙一百十六卷・倶舍論第十八卷・光
法師疏・幷素法師律疏廣説。今此問者。依
倶舍論第十八文以作是問。故彼文云。謂僧




已破乃至未合。一切世間入聖得果離染
盡皆悉被遮。故招無間一劫異熟。由此破僧
罪爲最重。若爾。何故三罰業中。佛説意罰爲
最大罪。據五無間説破僧重。就五僻見説邪
見重。即彼答云。或依大果。害多有情斷諸善
根。如次説重。解云。罰謂治罰。造惡業者罰入
地獄。故業名罰。今擧三重例於身業而起是
問。邪見斷善勝者。依斷善根義説邪見罪。破
僧損處大者。依大果義説破僧罪重。於無間
獄一劫受故。意殺嫌恨深者。依害多有情義
説意業罪重。如仙意憤害多情故。細犯
多發者。但犯一不敬戒。得波羅夷。以罪重
故。譬如如穿器不受道水。不得沙門四果。
故名非沙門。初犯一戒已。毀破受道*器。名
波羅夷。後更殺人得吉羅罪。雖重破羅
夷名。以更無道*器可破故。今約此義。言細
犯多發。發罪業多故云多發
文三問二乘此解爲正者。此問意云。若依
小乘。十八界中十五唯有漏。後三通無漏。然
則身語唯有漏。意業通無漏・有漏。歸依有身
語。故更無所疑。無漏心位不起身語。何有
歸依。所以爾者。歸敬章云。五歸依義重。必合
身語。敬禮通輕。唯一即是。既云必合身語。
豈無漏位起身語耶。答中初説意云。定自在
人在於無漏有心定中得起五識。爾時歸依
豈非無漏。第二説意。二乘生空無漏顯現
位。唯内證眞。總不歸依。二乘後得智多縁
諦理。不起身語。無勝用故。是故不得通於無
漏。問。若第二釋以之爲正。何故章云。七歸
依義勝。觀眞理而亦成。敬禮通微重賢善
而兼是。既云*觀眞理而亦成。豈縁諦理無
有歸依。若有歸依即通無漏。與第一説有
別也
文四問意通第七論記者。答中若准九地等
歸者。敬章云。語業至初禪有尋伺故。身業
至四禪有身業故。意業通九地有善思故。二
定已上雖借語起。非善性故。非語敬體。與此
意同。又是無記等者。二定已上借起
業。唯是無記。非善性故。非語敬體。若是善
性亦語敬者。有於上地造下業過。若其語業
設無漏者。隨於尋伺亦繋屬下。或不繋故。
若大乘意。聲通欲色界。或有不繋。諸菩薩等
後得智上所變聲等是不繋故。非隨尋伺。是
約繋。出入息非是遍行等者。初二三禪由出
入息依身得住。第四禪中無出入息而身得
住故。入息於依身住。非是遍行。行是因義。若
准語業。不成身敬。非借起故。得成身敬。又
解通上等者。第二説意。語業通上。非是借
起故。上地亦得造下業。四靜慮王詣下欲
界倶受別脱。若借起語業是無記故不造下
業者。豈許無記心得戒耶。既許善心方始得
戒。故知上地得有語業。然説尋伺語遍行者。
此隨轉門説爲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
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引例如文。引證
如下者。疏第七云。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
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
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
今指彼文故。云如下第七論記。然此二説當
婆沙中之二説意。故彼文云。問。名若隨語地
繋。若補特伽羅地繋。有説。名隨地繋。有説。
名補特伽羅地繋。語名與身同在一地。西明
解云。經部・大乘無正文判。准義釋者。大乘
依聲假立名等。由斯隨語繋爲正。而差別者。
大乘音聲通欲色界。或有不繋。名等隨行亦
有不繋。諸菩薩等後得智上所變聲等是不
繋故。今此第二當名隨補特伽羅地繋。第
義語名與*身同在一地
文要集云倶先在彼故者。倶舍正理皆説
等者。倶舍第四云。縁法愛通三界有。此中
説縁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
順正理論第一云。由於所尊敬隨屬善。即
名爲慚。此慚即是有所崇重。故此敬體。是
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證補特伽羅爲境。
信・慚説名敬故。非謂以法爲境起者。故愛
與敬雖是大善地法所攝。而於無色不立爲
已上有多異説。皆如彼説。二論大意今取
引之。此中唯縁補特伽羅故唯欲色者。無色
界中無有業果有情色身。故唯欲色。若依大
乘中陰經説等者。今按目録。中陰經二卷入
大乘録。由此要集言大乘經。與法苑章及疏
七別。故法苑章諸藏義云。然中陰經説。佛於
中有教化無色界衆生者。非大乘宗。大乘宗
者。此是化衆生。定非眞身無業果故。不爾。便
違瑜伽等説未詳其部
後生可勘
又疏七云。中陰經中説。
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衆生者。大衆
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説菩薩不生
無色。故録及集云大乘者謬也。彼經上下十
二品中。都無欝頭藍等名。但下卷三世平品
云。吾本宿世同要之人。先生彼識。阿難迦
蘭陀見佛禮拜。又案彼經上卷。如來五弘
誓入中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將諸菩薩入中
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入中陰分身品。都無欝
*頭藍等名。蓋同本異譯經亦有乎。未詳其
本。後勘可正。又中有章略開二十門。即彼章
云。大衆部云。三界受生者皆有中有。大乘云。
欲・色界一切受生者必有中有。又云。或有執
者。欲・色界中定無中有。如經部或實等。或
有執者。無色界亦有中有。如大衆部等。今法
苑云。中陰經説非大乘宗者。即當大衆部義。
欝頭藍子但非想定故。名無色有情。既云入
中陰禮拜聽法。故知敬禮亦通無色。問已入
中陰非無色攝等者。此問意云。無色界中無
有中有。若入中陰即非無色。如何今云無色
亦有敬禮乎。解云經意難尋等者。此爲自
容。若死・生中間名中陰者。即是無色。何故前
云亦入中陰禮拜聽法。故知雖縁有情。亦通
無色
文又云依定非實中陰者。依定果色變現似
身等者。此略擧要集文也。具文而言。欝頭藍
子依定果色變現似身。依下地定發天眼耳。
借下地識見佛聞法。不同無色無業果色不
名色。故説中陰非及中陰此第一釋又彼藍子
聽法已後。仍在非想。如來亦入。故知非實。如
亦同示中陰。既在無色。故無有失此第二釋
或可定聞教無有失。集第二釋與義燈同。故
不擧破。若依有部等者。倶舍第二云。隨身所
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應言此
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
色。四皆自地。若以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初定。乃至
云。頌曰。眼不下於身。色・識非上眼。色於識
一切。二於身亦然。如眼耳亦然。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意不定應知。彼自釋云。身・眼・
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
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
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色望於識。通
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乃至廣説。光
法師疏釋初一頌云。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
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根。不
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得
上。色・識望眼。或等・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不依下地眼根。
下地眼根自有識故。云識非眼云云即有
問答。如彼廣説。今取頌第一之句故。云眼不
下於身。無色界身非實身根等者。非謂化故
非實身根。於心意識假立身名。非實身根。身
是聚義・依義。心・意・識三以之爲聚。故有處
云。三界依身如五識身。此亦如是。有眼
眼等者。界是因義。約種子。亦是持義。約現
行也。今約同種。名之爲界。謂最後蘊者。無
餘涅槃最後刹那所有種子。非是後念眼因。
無功能生後念眼。即是最後念時一切種子。
皆無生後功能。是以初句但有眼而無界也。
問。准論前文。能生現眼。成熟種子及未熟種
時因名界。何故此文最後念。唯望不能
生後。説爲非界。不望能生現眼説名爲界。答。
前約種現不一門。故現行眼界外。別有別生
現眼成熟種子眼界。是以但望不能生後。以
釋非界。有眼界非眼等者。住卵胎時。唯有
種子。未生現眼。故云眼界非眼。無色異生唯
有種子。無業果眼。故云眼界非眼。倶句可知。
有非眼非眼界等者。生無色聖無眼無眼界。
問。所有眼種是何時斷。答。論種體要入無
餘方始斷滅。若據無力生現名無眼界。不還
果人捨有色地欲。於爾時最後刹那。即捨
眼界。及無餘依者入無餘已永捨眼。況現眼
耶。欝頭若凡等者。即屬當上眼界非眼 謂在
卵胎無色異生。欝頭藍子若是異生。如第二
句成界非眼。何起現眼。欝頭藍子若是聖。如
第四句無眼及界。復如何起。若云是化如彼
似身眼耳化。障無色有定果色。何更起下。
故中陰經佛入中陰者。佛既不滅。化現中陰。
欝頭亦入於中陰者。彼亦不死。現入中陰。
故是化現。非實中陰。故法苑云。大乘宗者。
此是化衆生。定非實身。無業果故
文疏解六有情名諸者。疏第一云。有情不
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説。五趣・四
姓・女男倶三・句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





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
九・異生等四・輪王爲一。故今此論言諸有
情。今此文中單擧在家等四・習斷等十九・
異生等四。不擧餘數。有情無數。標名事定。
故云六十二。頌云。五四三二四等者。五趣
爲五。四姓爲四。三者男・女・非男非女爲三。
次三者劣・中・妙爲三。四者在家・出家・苦行・
非苦行爲四。三者律儀・不律儀・非不律
儀爲三。二者離欲・未離欲爲二。及三者邪性
定・正性定・不定聚定爲三。七者。比丘・比
丘尼・沙彌・沙彌尼・式沙摩那・近事男・近事
女爲七。言十九者。一習斷者乃至十九持論
者。如文可知。四者聲聞・獨覺・菩薩・如來爲
四。言一者輪王爲一。合名六十二種有情
文造論縁起廣流布者。即疏所述作論六因
者。疏第一云。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
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
沒義重開顯故。四爲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爲
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
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説。令増
長者等者。眞諦本云。一爲法義増長者。法是
了教。義是所詮之道理。衆生根欲性各不同。
或樂小説。或樂不多不少説此云樂
處中説
解法
者若不造論。法義則不得増長成多。若不
増長成多。則無以得通衆生欲樂處處法義
多少。適衆生所欲。正法則得久住。此處雖
滅。彼處猶有。彼處雖滅。此處猶有。爲令正
法久住故須造論。便法義多少隨衆生所樂」
文二爲衆生重得開顯者。本文云。二爲有
衆生於所造論應得解脱者。於造論中。得悟
不同。有聞彼人説而不得悟。聞此人説而得
悟者。或有衆生厭舊説樂新説。只是一理。
説之不同。有悟不悟。猶如一金或樂作環。
或樂爲釧。令衆生悟理得解脱故須造論。第
重是爲法。第二*重是爲人也。三爲所迷
失義等者。本文云。三爲所迷失義令更明了。
若説未明了。令學者迷惑。須更分明説之。
若所説有誤。令學者不解。又須更分別
説之。衆生有三煩惱。一無明。二疑。三顛
例。由疑及倒故迷惑。由無明故不解。爲除
衆生此煩惱令所迷失義明了故。須造論也
文四爲攝分廣散義故者。本文云。四爲攝
分散義集在一處者。佛法諸義不出三解脱
門。攝分散義集在解脱門中。以除衆生三種
煩惱者。三種煩惱。一貪欲。二諸見。三無明。
貪欲是修道所破煩惱。諸見是見道所破煩
惱。無明是習氣煩惱。以無願解脱門除貪
欲。以空解脱門除諸見。以無相解脱門除無
明。聲聞所以不得一切智。爲不能斷無明。爲
令斷無*明轉純爲利根故。説無相解脱門。爲
除此三煩惱攝分散義故。須造論也
文五爲分別甚深義故者。本文云。五爲分
別甚深義有三種。一所通達是境界。即如如
理。以世智觀之。不能通達。故名甚深。分別開
示令得通達。通達之時成淺易也。二修行甚
深者。二邊之解易得。中道之解難生。偏見之
心不能生中道之解。爲修行甚深分別開示
令得此解。得此解時即成淺易也。三微妙甚
深。即是無餘涅槃界。生死有可度義。故非
甚深。極果一得永無可度義。於不得者爲甚
深。分別開示令得之。得之則成淺易。令衆生
通達境界成就正行得極果。故須造論也
文六爲莊嚴生淨信故者。本文云。六爲莊
嚴言辭義可*愛者。義由言顯。若不莊嚴言
辭。即義不可愛。義不可愛。即衆生不信愛。猶
如眞金若不鑄爲鐶釧等。則不可愛樂。爲此
義故須造論也
文又造論意生第一義者。六種縁起從後
向前等者。即次前云造論縁起凡有六義。始
從爲令法義増長。終至爲莊嚴言詞令義可
愛。以之爲六。以逆次第如次相生。故云從後
向前。義有途微者。正爲轍字。車跡也。又能
解脱義則弘多者。眞諦本文及唐本燈云又
能説。故知脱説草相錯也。本文云。又造論意
不出兩種。一爲攝持正法。二爲成就衆生。攝
持正法者。六種縁起從後向前次第相生。句
是以義顯行。以行顯果。法是言辭。若
言辭有詮次。句味名合理則義趣可觀。故造
論之意。爲莊嚴言辭令義可愛也。言辭既合
理。義趣可愛。則能使深義成淺。難解成易
解。即從第六義生第五義也。深義既顯現易
解。則義有途轍。分散者便得集在一處。即
從第五義生第四義也。義既不散集在處。所




迷失者則更明了。即從第四義生第三義也。
所迷失者既更明了。依了義得入正位。故解
脱繋縛。即從第三義生第二義也。即解脱惑
障則能説受即能聽受。又能解説義則弘多。
即從第二義生第一義也
文又爲令衆合有六義者。本文云。第二爲
成就衆生者。有三種増上學。一戒。二定。三
慧。言増上學者。此二爲有學作不相離増上
縁。若修此三法。名爲有學若不修此三法非
謂有學。有學必不離此三法。故名不相離
増上縁。若至無學果則捨學法。於自行邊不
復修習。此三法不習之時。亦名無學。此三
法於無學非不相離増上縁。雖不復修習之。
杖須有此三法。但得名増上縁也。若爲化
他須入無諍三昧及現諸神通者。必須更修
此三法。於化他邊則是不相離増上縁也。爲
令衆生成就般若事。有後三義。故造論縁起
合有六義也
文成般若體般後分之者。本文云。成就般
若體有三義者。有三種煩惱障般若。一無明。
二疑。三慢。衆生不解自意法。不解法中義。法
即是名。言自意名。如聖人於一國土中立火
名。立竟在此國土中者聞火名皆議火體
也。於佛法及外道法中立名悉如此。若不知
法及法義。即是無明。無明障此般若。不與
説名句詮義。則無以能得生解。除無明及
須令法義増長。第一義爲成就般若初分。
雖已解法及義。但於四諦中猶有疑。以疑惑
障四諦解。不得成聖。須爲解釋四諦義。令得
正解除斷疑惑。斷疑惑成聖之時。而得解
脱。第二義即成就般若中分。雖已成聖斷除
疑惑。猶起我慢。縁外六塵。有時謂是我屋。謂
是我衣無我理猶有迷失。須可更分明説所
迷失義。令進得入修道除我慢等。第三義
即成就般若後分
文般若事成第三事者。本文云。般若有三
種。一通達眞實。二爲他説。三安立眞實義。此
三即是八支聖道中正見・正覺・正進也。自
能通達眞實義。即是正見脱。自能解又能
爲他解説。解説之時心動覺觀。故第二事
即是正覺。他既得解。又欲令所得解不退失。
故須安立眞實義。安立之時須作功力。故第
三事即是正進也。若義無途轍散而不集。
則不可通達。既攝分散義集在一處。則能通
達眞實。第四義即成就般若第一事。若欲
他説法。須分別甚深義令淺易。第五義即成
就般若第二事。若欲令他所解不退失。須
莊嚴言辭令義可愛便解心堅明。第六義即
成就般若第三事也
文又爲成就修破貪愛者。本文云。又爲成
就衆生毘鉢舍那奢摩他故。須造論。前三義
成就毘鉢舍那。後三義成就奢摩他。生死根
本有兩種。一無明。二貪愛。無明障慧。貪愛
障定。故十二縁中不出此二煩惱。取即是愛
攝也。如外道師所造僧佉・鞞世師等論。皆由
無明不能通達法相。僻謬故作此説。無明即
是外道師。煩惱外道弟子。貪得解脱。不能
思擇信受邪教。貪愛即是外道弟子煩惱
也。外道師如愚醫不了藥經而謬説醫方。外
道弟子如有疾者貪求疾差慢服毒也。見道
破無明。修道破貪愛
文毘鉢有三分前中後者。本文云。毘鉢舍
那有三徳。一速疾智。二決定智。三微細智。於
一時中能通達多法義者。名爲速疾智。猶如
帝釋名爲千眼。非是面有千目稱千眼也。餘
人一時能見一法。其一時能見千法。慧見用
多故名千眼也。若不令法義増長。則無以
得成速疾智。故第一義即成就第一智也。法
是聞慧境。義是修慧境。法義合是思慧境也。
智雖速疾。若於境不定解。則不成立。又次生
決定解除疑惑心。第二義爲令解脱疑惑故。
二義成就第二智也。智雖決定。若是麁
智。唯解麁境。不能通達甚深義須生微細智
通達甚深境。若有所迷失。則不智微細。若
無所迷失。明了即得微細智。故第三義成就
第三智也。若三慧分之三義。即成就聞・
思・修三慧也。亦得就修慧位中分爲三分。以
三義成就修慧三分也
文奢摩他亦第三徳也者。本文云。奢摩他
亦有三徳。一在定中。二出世。三不退。在定中
者。離散亂在靜心中。即是有漏八定也。雖在
定中。若是有漏。猶非勝定。又令得無漏定。
無*漏定即是出世定也。得出世定有退者。
退者猶非勝定。又令得不退轉定也。若義分




散無有途轍。解心不定。若攝法義集在一
處。解有規矩。心離散亂。得在定中。故第四義
成定第一徳也。若甚深義隱昧。則無漏定不
得生。深義既顯了。勝定得生。故第五義成就
定第二徳也。言説是修定本。若言説合理。
信受師教憶持不忘。則所修定無退失。故
第六義成就定第三徳也
文又爲所以造論者。又爲破爲立等者。
此攝本文第五意用門。以之即爲造論縁起。
故本文云。第五顯意用者。顯造論所以
故名意用也。有十六種意用。如仁王疏解
如是我聞中釋也。復有意用。謂爲立故造
論。爲破者。爲破四種煩惱。一爲破迷眞俗無
明。亦名迷生處滅處無明。二爲破九十六種
見。*三爲破障解脱見。四爲破迷因果無明。
一爲破迷眞俗無明者。苦集是俗諦。於苦集
不了故。名迷俗無明。滅道是眞諦。於滅道不
了故。名迷眞無明也。苦集是生處。滅道是
滅處。苦正是生。集是生方便。滅正是滅。道
是滅方便。於此竝不了故。亦名迷生處滅處
無明。爲令衆生通達四諦理。破此無明也
文破九十生死因果者。本文云。二爲破九
十六見者。即是九十六外道各有所執。爲令
衆生識正理。破此諸見也。三爲破障解脱
者。即是六十二見。由斷常見生六十二見。此
見正與解脱相違。爲令衆生離斷常執。乃破
此諸見也。四爲破迷因果無明者。十二縁生
是因果。欲示生死依因得立。無因則不立。以
依因得立故。生死無本。無本故空。無作者
受者之可得。十二縁生爲顯空義。爲令衆生
識生死因果通達空義。破此無明。爲破此四
種煩惱故造論也已上諸外道執。大自在
作生諸法。以之即爲諸法因果等。故云令
他等見。六十二見如法苑章第四卷説
文二爲立者得解脱故本文爲立者。爲立
如方便不動。如者眞實理也。方便者照如智
也。不動者。若得此方便正見。不可轉動也。
如首羅長者。性慳貪。有人就其求覓。無
有得者。佛知其得道時至。故往化之。佛爲
其説布施法。彼聞此大驚怖。問佛。世尊。唯
有此法。更無有餘法。佛答云云我唯以布施
爲法。如不殺生即是施他不怖畏。不盜是即
施他財物。佛次第爲其説十善法。其聞不損
己財而是布施。大生歡喜讃歎如來。令人取
兩純麁衣施佛。佛福徳力感好不感麁。令人
取麁者。只得好者。其既惜好者。自起取之。出
麁還復得好。擇之不得。仍以好者施佛。佛
受施竟。更爲其説四諦法。長者及眷屬皆得
初果。取諸財寶悉以施佛。佛去後魔王欲壞
其正見。作佛形像至長者所。長者謂是佛重
來。大聖*歡喜。魔王仍爲長者倒説四諦。説
苦爲樂。説無常爲常。説無我爲我。長者思惟
其言。正見不轉。知非是佛。語魔王言。汝定
非佛。猶如鷄鳴作狗翅羅聲。此即是如・方
便不動。爲安立如・方便令不動故造論也。爲
破者。破繋縛。便爲立者。顯解脱。方便爲令
離繋縛得解脱也
文又爲令得思之可悉者。本文云。復有意
用。爲令得十種智能故造論。十種智能者。一
斷背正法意智能。若衆生背正法向邪法。能
斷其令不背正法向邪法也。二有捨心者令
入正法。已斷令不背正法向邪法。其於邪正
法中不背不向。即是・捨心。有捨心者令入正
法也。三令成就。已既引令入正法。又化之
令其善根成就也。四令得解脱。善根既成就。
又化之令得解脱也。此四智能即是四攝。背
正法向邪法。以布施攝之。令不背正向邪
也。若得捨心。則以愛語攝之。令得入正法
也。若入正法。則以利行攝之。令善根成就善
根既熟。則以同利攝之。得解脱。此四智能
安處衆生於四法事。四法事即是不背正
法。不背正法即是得解脱也。五即五明智
能。即是世間醫方等五明也。所以令得五明
智能者。爲欲安立正法。若説正法之時。有解
五明者。用世間事破正法説。若不解五明。則
爲其所破。若解五明。還用五明伏之。正説不
壞也。六觀罪過智能。自觀三業有過無過。用
法律約之。乖法律則有過。若不乖法律則無
過。所以須觀罪過失。爲得現在安樂。無過失
則現在得恭敬供養也。七正願智能。願求勝
好事也。所以須發正願者。爲令未來一切所
欲皆具足也。八通達聲聞乘。九通達獨





覺乘。十通達佛乘。此三智能爲稱衆生根
性説法。衆生根性不同。隨其所宜。以三乘法
化之也。復有論師説造意。凡有四事。一爲斷
衆生於四諦疑惑。二爲令出惡道。三爲向
正法。四爲斷下願。下願即是二乘願。此四次
第相生意。可解意
文明乃造故得造論者。本文云。又須明得
造論及不得造論。人凡有四種四人。第一有
四種人者。一無智。二疑惑。三顛倒。四已度。
無智是鈍根凡夫。於法及義悉皆不解。故名
無智二疑惑者。是總明凡夫。雖解法義。而
於四諦理猶有疑惑。未得入聖位也。三顛倒
者。即是須陀洹人。已通達四諦理。無復疑
惑。但猶有顛倒。顛倒有三種。一時節。二相倒。
三處所。時節者。無常是時節。於無常時計有
常。故名時節顛倒。二相倒者。於無我中計有
我。故名相倒。三處所顛倒者。於不淨處所
計爲淨處所。於苦處所計爲樂處所。處所謂
五陰。故名處所顛倒也。須陀洹人雖能通達
無常無我理。離前兩顛倒。但未斷修道所破
煩惱。縁外塵猶起第三顛倒。故須陀洹人猶
行婬欲。即是於不淨中生淨顛倒。於無樂中
生樂顛倒也。四已度者。度前三煩惱。即是
無學人也。前三人中。初人是不肯知。第二
人是迷路。第三人是僻路。此四人中。唯第四
人得造論。前三人不應造論也。若深論義
意。顛倒是初果。已度是無學果。若就事爲論。
凡夫・菩薩亦得是第四人也
文又四種一三人方解者。本文云。第二有
四種人者。一依言殊勝。二依他勝。三依分
別勝。四依開智勝。依言勝者。有人皆能誦語
而不解其義。他雖爲説。終不得解。譬如鸚鵡
唯能誦語而不解意。此人修行不能得。最爲
劣也。依他勝者。有人不能立意修行。必
須依他。若附依善人輒能引善。若依行
人輒能行惡。譬如畫人隨*畫師意。若晝爲
座終日恒坐。若畫爲立終日恒常立。雖爾
可教化。若値善知識。化之亦能得道。猶勝初
人也。依分別者。有人聞他説法。一往不能得
解。必須爲分別方後得解。如言諸行無常是
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爲樂。須分別之方能
得悟。譬如炬人。作功力燃之有方照用。
不同電光自然而有。此又人勝第二人也。依
外國經論翻此偈第三句。應如即時所出。此
間經中先翻第三句。以語義檢之。二倶謬
異。言諸行無常者。無常有五種。一生滅無
常。二相離無常。三變異無常。四隨分無常。五
自性無常。佛爲此五種無常故。説一偈以釋
之。此偈如前所出。生滅無常者。命盡身倶
棄之。罪譯故言生滅無常也。二相離無常
者。節骨本相連持。棄之若久。則分散不在
一處。故言相離無常也。三變異無常者。骨色
白。後變異爲鴿色。故言變異無常也。
四隨分無常者。如眼根及色塵。和合生識。此
三分相隨。未有之時三分自無。若有之時三
分自存。有已更滅。還後自無。故言隨分無
常。五自性無常者。即是分別自性體唯是無。
有何法之可存耶。既無法可存。豈可於此而
生愛樂。故佛説前四無常。共顯第五無常也。
是生滅法者。生滅是諸行。釋五無常。諸
不通三世。未來是生。過去是滅。現在是生
是滅。諸行既有三世。故是無常也。是生必
滅者。更釋未來是無常之意。過去是滅故是
無常。現在即生滅故是無常。此義可解。未
來既唯是生。若生不滅則應是常。非謂無常。
今更釋之。待過去是滅故。名未來爲生是生
必有滅。故未來亦是無常也。寂滅爲樂者。
去是滅爲非樂者。以現在是過去識殘。
雖滅有殘。故非是樂。現在是滅又非是樂。
現在是滅又非樂者。未來爲現在之殘。故現
在亦非是樂。若未來法決定不生名滅者。
此滅無殘。故名寂滅門。寂滅故是樂也。前三
句明生死。後一句明涅槃。若依此分別。第
三人方得解也
文四開智勝故在第四者。本文云。開智勝
者。智慧自能開通。見理。不待分別方知。舍
利弗阿悦耆説半偈義。於半偈中能解
千種義。即得聖道。目犍連聞舍利弗説一
偈。於此偈中能解千種義。即得聖道。此等
即是聞智勝人也。譬如毒蛇傷身。如毛髮
許處。以毒勢力須臾遍體。此人又勝。此
四人得造論。餘三人不應造論也。然舍利弗・





目*犍連・大迦葉等。悉是縁覺根生。幷應自
修道。但値釋迦如來出世故作聲聞云云
性無開智勝也
文第三有四可得造論者。本文云。第三有
四種人者。一自惱。二惱他。三自他倶惱。四
自他倶不惱。自惱者。如常見外道。爲求未
來報。於現在世自苦其身。或臥荆棘中。
或長行不坐不臥。或長坐不倚。或行不避嶮
難。此等皆是自惱。二惱他者。如斷見人。不
見未來果報。於現在世中。爲自身安樂恒苦
他人。或奪其財食。或取其子。如此等皆
惱他也。三自他倶惱者。又如常見外道。爲未
來報故。於現在世行大初法。以牛屎塗地
眠臥其中。以油塗身。即以塵垢著體。取茅
草爲衣。晝則合掌向日隨日而轉。夜則燃火
達曙。終夕不眠。此即是自惱。取牛・羊・野
猪・鷄・鳥等生。縛不與食以祭天。是其僕使
悉令斷菜食隨其不眠。此等是惱他。外道
謂。一生若一過。行大初法生天猶退。兩過
行之亦猶有退。若三過行則生天永無退。常
受安樂。其即計此爲解脱也。四自他倶不惱
者。得理之人知惱他得罪・自惱無福。爲欲離
罪生福故。自他倶不惱。不惱他故則離斷見。
自不惱則離常見。四人之中唯第四人得造
論。前三人不應造論也
文第四四種故離獨覺者。本文云。第四
種人者。一向下道。二轉向生死。三向自利。四
向他利。向下道者。是凡夫闡提。非二乘一闡
提也。此人愚癡不識因果。於現在世唯知避
苦求樂。多起貪欲愛著五塵。此若先在善道
中生。死必入惡道。若在惡道中生。死亦
入惡道。即是從明入闇。從闇入闇。故名向
下道也。二轉向生死者。此是出家外道。欲求
解脱。不識出離方便。起戒取等見。以生死因
出世道。迴轉在六道生死中。不能得解
脱。名轉向生死也。三向自利者。即是二乘
人。乃識出離方便。但怖畏生死疲極。依他
速求解脱。故言向自利也。四向利他者。即
是菩薩。以兼濟爲懷。恒欲利物故言向利
他四人之中唯第四人得造論。前三人不應
造論也。四種第四人即是四徳。若其一人
具此四徳。方堪造論。一已度徳。離一闡提。
闡提貪樂生死。若已度三則識正道。欲
求解脱故離一闡提也。二自他倶不惱徳。
外道見。外道起智。斷常見自惱惱他。得理之
人無斷常。既不自惱亦不惱他。故離外道也。
三開智勝徳。離聲聞。聲聞依他得悟。不能自
通達眞實道理。大利根人於一法中能通達
無量義趣。故離聲聞也。四向利他徳離獨覺。
獨覺根雖利聲聞能自悟道。而無濟物之懷。
大行之人常以利物爲意。故離獨覺已上若已
度三者。四種四人中。名第四人永已得度。前
三人愚云已度三。本文云。已度三*惑即
愚癡*惑也
文又云攝決堪造論者。本文云。攝決定
論又明無四種失人則堪造論。一不顯自
身徳。二無我慢。三於同行中有利益心。
於衆生有慈悲心。不顯自身徳者。若人造
論。爲顯自身徳。欲令他知我有伎能。恭敬供
養於我。我於現在多受安樂。爲現樂故顯自
身徳。若作此心。則成就一闡提業。若無
心。即離一闡提失。離一闡提失得已度徳。此
兩即相對也。二我慢者。若人造論。爲欲伏
他及勝他則是我慢。令他畏我。是爲伏他。令
他不及我。是爲勝他。若有此心。則成就外道
業。若無此心。則離外道失。離外道失得自
他倶不惱徳。此兩又相對也。三於同行
有利益心者。若見同行無利益他方便。
不爲其説利他方便者。則成就聲聞行。若見
同行無利益他方便。爲其説利益方便者。則
離聲聞失。離聲聞失而得開智勝徳。此兩
又相對也。四於衆生中有慈悲心者。若見衆
生輪轉六道。爲生老病死之所逼切。而無欲
救度心者。則成就獨覺行。若於衆生有拔
苦與樂心。則離獨覺行失得利他徳。此兩又
相對也。既離四失具四徳。即是菩薩行志
求佛果。佛果有四徳。爲求四徳故行四徳
道。離一闡提即行淨徳道。離外道即行我徳
道。離聲聞即行樂徳道。離獨覺即行常徳道。
既行四徳道。故自利利他心不爲煩惱所染。
常能亡懷益物。若是此人方堪造論也
文又復世尊者應敬義者。本文云。第三論





主者。自有兩種。一是作者。二是述者。如佛説
經教。此作者。迦旃延造論解釋佛語。非自
製作。直述佛意而已。故名述者。又如彌勒
菩薩爲僧佉法師説大乘義。彌勒是作者阿
佉法師造論解釋彌勒語。即是述者。能解
釋先師語。悉爲述者。爲令衆生恭敬作者及
述者故。説諸論諸義之前。須説兩師名也。
恭敬作者。即應恭敬法。恭敬述者。即應恭敬
義。法是句味名。義是句味名所顯之理。作者
先説句名。言教在世。作者若入涅槃 後人
於此言教不能得解。述者更造論釋之。義意
方顯。恭敬作者。應恭敬法。恭敬述者。即應恭
敬義
文又衆生根成就修慧者。本文云。衆生根
有利有鈍。鈍者有信根。利者有智根。有信
根者識人不識法。有智根者識法不識人。信
根麁。智根細。有信根多。有智根少。信根在
前。智根在後。五根中定・念・進三根成就三
慧。隨前信根隨後智根。言成就三慧者。若
心散亂。則聽聞不入。必須斂心方生聞慧。
即以定根成就聞慧也。思慧擇善惡。簡惡取
善。若不繋念。則思慧不生。即以念根成就
思慧也。修慧正滅惡生善。若不勤加功力。
則惡法不滅。善法不生。即以進根成就修
慧也
文言隨前後彌生殷重者。本文云。言隨前
者。隨有信根者只以此三根成就之。隨有
智根者。只以*此三根成就之。信根識人不
識法者。其根既鈍不能思擇理之是非。若
是聖人及聰明人説。爲信能説人故。即信此
人所説法。此人道是。便謂爲是。此人非道。
便謂爲非。非其自知法之是非。依人取解。故
言識人不識法。已鈍根者依人信法。故説
語之前。須先説作者及述者名。令其恭敬
兩師。既恭敬兩師。即恭敬法義。智根識法
不識人者。其根既利。尋文求理自知理之是
非。不依人取解。故言識法不識人也。利根
者既識法。則謂此正法是聖人及聰明人
所説。又須爲此人説作者及述者名。令其恭
敬兩師。既恭敬能説人。於所説法義彌生殷
重也已上
  爲欲授暇令覺對張 備述本文開導童蒙
庶不厭繁得如實解 以之爲因必生西方
共得相見焉
文論今造此約能迷説者。有三段文等者。
釋三段意。兩疏不同。且本疏云。次長行中
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慧等。欲
顯論主爲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
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
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
然此三師竝爲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西
明疏云。自下第二述本論師造論之意。於中
有三。一生解斷障得果故。二又爲開示下。
斷執證空生於唯識智故。二復有迷謬唯識
理者下。遮諸異執生如實解故。具上三意
以造論。如是三段如其次第。安慧・難陀・護
法*所説已上爲兩疏各明別意故。云有
三段文也。意或不違者。或是不定義。集用西
明爲決定説。不存基旨。故云或也。今謂等
下。燈家文也。若云唯安慧等之者。西明不
言唯。但言安慧・難陀・護法。如何*今云西
明若唯安慧等。設西明救言。擧主攝伴故
標一人。何不通。既不言唯不違。本疏者。
西明一段擧一人名。豈非是唯安慧一人。今
本疏主既不言唯。皆置等言。所説決定不
可違本。故云不違本疏也。等言定是何須。言
或者。即嫌前言意或不違之或字也。等*言
實是豈不定。有迷謬者疏有二解等者。本疏
云。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
空全不解了。名爲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
者。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爲謬者。不解
*邪解合名迷謬是第一
解也
或但不解無明名迷。
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
是第二
解也
初約人等者。假者愚癡類爲人。癡邪
惑爲法。若人若法倶是能是迷。故云
約能迷説。樞要上云。疏中二解。一依人。二依
法。倶依能迷。若第二解依所迷。釋生法我
無執有名謬。不悟無我名爲迷者。爲除情執
令生正解。正除其謬。解斷其迷。執情斷故
*所執便云云
文西明云問倶迷悟境者。問二空即是我法
二無等者。今此問詞取集文。問。但疏及





通迷悟境不言爲依。何此文言爲迷悟依第
七轉中。依之與境其別故。即要集中述西明
説云。有釋云。爲於二空者彰迷悟境。迷悟於
彼生法二空。問。二空即是我法二無。如何説
無爲迷悟境。問詞疏・集其文皆同。但就答中
疏・集不同。要集云。解云。迷無執有。流轉生
死。達無性空除執。證誠法體畢竟本來空寂。
名眞如故。西明疏云。問。二空即是我法二
無。如何説無爲迷悟境。解云。誰言説無爲迷
悟境此説二空取顯理性是迷悟境。今此燈
家即標疏文。答於前問。此未必爾下。燈家文
也。於空執有何非迷境等者。若執有者。有
是迷境。空非迷境若達空無。可非悟境。若
遍計執有之與無若非爲境者。即違論
説爲凡聖智境。即本疏云。初性是無。非所
縁縁。所縁縁體具二義故一有體能生人二
相於心中現
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縁。彼縁與不縁皆
有過失。不縁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
知。若縁者。如何成所縁縁。解云。親所縁縁即
不縁 彼非有法故。以爲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知。無如縁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乃
至云。聖者以此達爲無。心外無無。故但見
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
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明故名
應知。此護法義云云下第十云等者。凡迷悟
依有其二種。一本二末。眞如爲本。俗諦爲末。
本疏十末云。依他起性雖。只是依。非根本
故。此中不説。由要證眞方了俗故者。厚嚴
經頌云。非不見眞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
等雖有而非眞。本疏解云。雖依他有。而非眞
有。要見眞已後見依他。論第八云。非不證
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即疏解云。
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此見。但是無漏親
證見也。見者聖慧眼所得義。非不見此
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
二性要達眞理方了依他。寧説依他是凡夫
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
達。唯聖非凡。若親爲境。凡夫亦得。故彼此亦
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
亦爾。據實二空等者。據實道理。世俗・勝義二
空之理。勝義・勝義二空之性。倶迷悟境
文問若證二但名餘障者。此擧本疏・
樞要・集文以起問也。本疏中解等者。若依
本疏。悟斷得果。初段之文通約餘師。不唯安
慧。故總相説。若依西明。唯約安慧。不通餘
師。樞要中有三解等者。樞要上云。若悟斷得
果解二重障。障唯二執。以根本故。即沈下
義。是重義第一解也若約五位四段科。即分別
猛利名之爲重。以麁猛故唯見道斷第二解也
若説現行名輕。種習名重。無種習現行倶
斷。障通攝三。重唯種習。由我法執。由由有
種習。二障具生。餘現行等方得生起。若斷種
習現行永滅第三解也今此文云所知障中者。
今且説法執等疏。是故且擧一所知障。據二
障各有種現。種名重。現行名輕。此意執障
倶有種現等者。執有種現。障有種現。若言種
名重種現名輕者。豈執現行名爲輕。既我
法二執種現倶重。如何今云種重現
文今謂無過何處乖反者。答前問也。不説
現行不名爲執等者。雖現在執而現行輕。以
易伏故有時不行。種子翻此。非聖道力不得
斷。若無時不有。故名爲重。斷種子現行必無。
是故種習説名爲重。現行名輕。故云由有
種二障具生。今觀此義。論云由我法執二障
具生者。障通攝三。謂執現行及二障現。
爲三也。由我法執者。由有種習也。二障具生
者。餘現行等方得生起。依安慧宗。此第三
解。是不正義。故樞要云。但不可説慧體名重。
餘相應者名障。障不説慧數是遍行。故説第
八識等無慧倶故。由此故知前説爲善。言前
説者。即前二説也。文極相符何處乖反者。樞
要不用是第三解。而今將破要集稍乖。而作
是解了
文西明釋云説斷之義者。西明釋云等者。
此文省略。其趣難解。故具本文可得生解。
西明疏云。問二執與障有何差別答。若安慧
宗總相而言。二執與障體無寛狹。所以者
何。彼宗一切有漏心等皆名爲執。即名二障。
若別相者。煩惱障體通前七識。唯除第八。
恒相續轉行相微細故。然七識中第六第七
所起我見爲我執體。與彼相應心心所縁一
境故。相從説執。獨頭貪等非計我。故唯煩





惱障而非我執。所知障體等通七識。唯除
第七。論唯説彼四惑相應三位無故。然此
障體即與法執。體無*寛狹。以計諸法有體
用者皆是執故已上若安慧宗。煩惱障體即
與我執。體有寛狹。障寛執狹。若據所知障。
應説執斷彼障隨斷。所知障體即與法執。體
無寛狹。既是同體。如何應説執斷時彼障隨
斷。今約煩惱障別頭貪等。我執斷時彼亦隨
斷。故不相違。又所知障障執相似等者。障・
執同者。何故論云生解爲斷二重障故。煩
惱一障有重義故。所知障中無隨斷義。與法
執體無寛狹故。今又助釋等*者。助釋意云。
依安慧宗。所知障中有障非執。只名隨斷。
即所知障所起三業等。雖此所執。亦名隨
斷。引例如文。又二障體只説爲障者。佛地
論云等者。取意引文。非正論文。佛地論
七卷云。煩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爲
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
業若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爲根本故。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
爲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
發業幷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
等爲根本故。若此論下等者。唯識論第九卷
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
而爲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
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見而爲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
等。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
知障。解云。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
所斷欲界三十。上界各三十六。幷修道十
六。一百二十八種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
二十種。或復更多。廣如瑜伽攝事分説。若
准此釋下。燈家文也。且據勝等者。本疏九
云。此出自性體。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
爲性。佛地論中。通於眷屬幷取業果。今此
論中。據自性障不取業果。問。何故煩惱
顯其頭數。所知障中不顯數乎。解云。所知頭
數與煩惱同。若煩惱障倶必有*所知障。以然
煩惱障麁擧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
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顯成。所知障細下
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
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
有數
文又此據自無餘*涅槃者。此據自性斷等
者。本疏八云。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説。
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汚法。二
離縛斷。謂能斷縁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
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
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隨喪。謂三惡趣果。
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永不生故。二果
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所斷。
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
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
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西明解云。約離
縛斷。即有二義。一斷縁彼煩惱。説之爲斷。此
同薩婆多縁縛斷義。且如眼根非染汚。故
有性所斷。而言斷者。斷彼能縁根煩惱。
由斯眼根離煩惱縛。故説眼根名之爲斷。餘
一切法例亦應爾。二斷雜彼煩惱。故名之爲
斷。此之一義唯大乘宗所説。謂眼等識由末
那相應染故成有漏性。故説末那相應四惑。
對彼六識。名爲雜彼煩惱。若得羅漢金剛心
時。斷彼末那能雜惑。故説眼等識。名之爲斷。
末那相應四惑乖善等識。自性應斷。問。如
上所説離縛斷等。得擇滅不。答。薩婆多宗。離
縛斷別得無爲。若不生斷唯非擇滅。大乘宗。
離縛・不生幷得擇滅。由道力故又解兩種
得別無爲。非正染故。不生斷者。謂惡趣
等不染汚法。由所依斷彼亦不生。故名不
生。然依彼自所有兩釋。一云。彼依者見所
斷煩惱。彼斷故惡趣等法定不得生。故
不生斷。一云。彼依者謂惡趣等異熟識體。彼
斷故餘六亦隨滅云云知三斷義文易解故
具引云云
文問言彼障故不相違者。一問如二乘漸斷
修道九品惑時者。斷章云。其六識中倶生
煩惱斷即不同。略有四類。一者八十一品類
別斷。此依漸次二乘者斷及異生斷。然身邊
見等當第九品時斷。餘各九品斷。乃至四者
三界九地合爲一品斷。謂金剛心。大乘斷
位。十地因中不斷惑故。今云二乘漸斷修道
九品惑時者約類説。煩惱障中。除第七識。
所餘六識三界九地各有九品。成八十一。
若説其斷義。不同身見・邊見及此相應。唯第
九品九地中各取第九。故但九品者唯一地
九品。謂欲界一地。今云第九品道。斷迷無我
理故云迷理惑。第二問中第四地中方斷身
邊等者。身即身見。我見是也。邊見我見之後
方得起。故依第六識身邊見等所起煩惱。名
爲害伴。至第五地得害伴名。所依我見前四
地斷。伴已害故名爲害伴。樞要上云。第六識
執有三位斷。一倶時 二隣近引生。三勢力疎
遠。倶起者。四地執倶斷。隣近引生者。名害
伴。疎遠勢生者。名羸劣等。故障與執斷有前
後。答中云據依見道及究竟説者。疏第一云。
且煩惱障品類衆多。我執爲根生諸煩惱。若
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
根斷枝條亦盡。此依見道及究竟位斷煩惱
説。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
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已上彼非見
道等者。彼二乘漸斷修道九品。及菩薩第四
地斷我見等者。非見道及究竟位。故不相違」
文證眞解脱故眞解脱者。具足三事等者。
二乘涅槃大般涅槃三事圓滿。三事有二。一
體三名三事。二義三名三事。能觀智慧所觀
法身離諸繋縛。假擇滅等名爲解脱。是體三
事。一眞如上慧本性故。名摩訶般若。出纒之
位功徳事。一眞如上慧本性故名摩訶般若。
出纒之位功徳法本。名曰法身。離生死縛。
名曰解脱。一體之上義有三。故名三事。二乘
唯得一解脱。故三乘同座。然是三點如*涅槃
經第二卷説。引二種喩。一如伊字三點。二
如摩醯首羅面上三目。梵本伊字上有二點。
下有一點。以例品字。大自在天面上三目。
頭上有一。眉下各一。一喩已顯。何須二喩。
伊字三點喩於本末。法身在下。是根本故。般
若・解脱是末。在上面上。三目喩能所證。般若
能證故在於上。法身・解脱是所證故在於眉
下。疏第一云。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
中。非爲不住。解脱非眞。以是假故。今簡之義
亦同也。十地菩薩等者。疏云。十地證如。眞
非解脱。爲簡於彼。言眞解脱。而略不言變易
生死。菩薩證二理等者。頓悟可爾。煩惱
未盡*故。漸悟已盡。豈非眞解脱。習氣所
知猶未斷盡。故眞非解脱
文得大菩提故不相違者。二乘生空智是菩
提非大者。疏云。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即與此
同。凡夫有漏智等者。疏云。異生雖作二種無
我眞如觀。大非菩提。義亦同也。雖通縁一切
法者。一切法皆是如相。作是行相作眞如
觀。故云縁一切及行相寛。有餘無餘倶是擇
滅等者。説涅槃體。論有二説。一初後眞如。中
二擇滅。二初一眞如。後三擇滅。雖有二説。有
餘・無餘竝是擇滅。此二涅槃金剛心後等
者。唯無學得。非是已前曾未證得者。體先得
已故。云非曾未證得。身智滅已後方得顯故。
云然無餘顯要身智無。談實得滅身智不無
者。先得擇滅。未滅身智。爾時説名二乘得無
餘滅。今於果談因者。身智無時是果。身智有
時是因。二乘得滅者。是因時。故言於果談
因名故得滅。故不相違
文問菩薩得不住生死者。攝論智殊勝中云
等者。無性攝論第八卷増上慧學分文也。十
殊勝中第八増上慧殊勝。故云智殊勝。即彼
文云。如聲聞等。不顧有情利益安樂。住無
餘涅槃界中。如火燒薪畢竟寂滅。菩薩
離如是處所。般若・大悲皆具足故。能正安住
無住涅槃。又辨菩薩聲聞智差別中等者。即
同卷次文云。聲聞等智與菩薩智有何差別。
由五種相應知差別。一由無分別差別。謂於
蘊等法無分別故。二由非少分差別。謂於通
達眞如。入一切種所知境界。普爲度脱一切
有情。非少少分故。三由無住差別。謂無住
涅槃爲所住故。四由畢竟差別。謂無餘依
涅槃界中無斷盡故。五由無上差別。謂於此
上無有餘乘勝過此故已上今云無住爲所住
者。第三差別也。四畢竟差別者等者。第四差
別也。下論釋中等者。同卷次釋文中云。畢
差別者。顯聲聞等與諸菩薩於涅槃中有
大差別。謂聲聞等住無餘依涅槃界中。身智
永盡如燈焔滅。是諸菩薩得成佛時。所證法
身窮生死際無有斷盡。如無色界相續不壞。
經意云。既云住無餘依涅槃界。不言住
無住涅槃。明知菩薩不得無住。此答意云。既
云窮生死*際無斷盡。故明知菩薩不入無餘
住無住涅槃也。無住處中直云等者。
文云。無住差別者。謂聲聞等唯住涅槃。是諸
菩薩具足悲慧増上力故。無住涅槃以爲
住。但言菩薩住。不言成佛。故知菩薩得無住
涅槃。又雜集論等者。雜集論第十四唯説大
悲。無不住涅槃等文。但第十三云。聲聞菩
現觀差別有十一種。第六攝差別者。謂
無住涅槃所攝受。故莊嚴論第九。説大悲不
住中。菩薩於苦得如實知。於無我得無上
覺。如是得知覺已。由大悲故於生死不生厭
離。由勝覺故亦不爲煩惱所惱。是故菩薩得
不住涅槃。亦不住生死
文西明云本故名勝果者。本業經説等者。
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八品。一集衆品。二賢
聖名字品。三賢聖學觀品。四釋義品。五佛品。
六因果品。七大衆壽學品。八集散品。今云金
剛三昧名等覺者。彼經下卷釋義品文也。即
彼經説十地已。釋第十一無垢地云。佛子。菩
薩爾時住大寂門中品忍觀。功徳滿足。登大
山臺。入百千三昧。集佛儀用。唯有業果。無
常生滅心心無爲。行過十地。解與佛同。坐
座處。眞智見二。常無常一切法境。當
知如佛。名爲學佛。下地一切菩薩。於此菩
薩不能別知。於佛名菩薩。於下菩薩名佛。所
以者何。是菩薩以大變力住壽百劫萬劫。現
作佛化。乃至云。似佛非佛。一切佛等故。威儀
進止一切法同。住是百千三昧中。如是佛
*行。故入金剛三昧。一切相無相寂滅
爲。故名無垢地。到此十一等覺地中。*只復
不爲諸垢所得。故言寂無爲。由之*只名無
垢地也。餘文廣如元曉師疏。今云金剛三昧
者。即經文云入金剛一切無相是也。依前所
十三昧。我入最後金剛三昧。此時不爲
諸相所壞。故言一切相無。西明無量義經疏
云。相者遣也。無相不相故無相。此意既云
等覺與如來等者。是相似義。經文既云似佛
非佛。何更須徴如何得云佛果智勝。若等覺
位説名佛果。即違唯識之正義。故第十云。大
圓鏡智解脱道時乃得初起。金剛喩定無
熏識。無漏不増。應成佛故。文既分別。故此
徴稍強徴矣。又佛與二乘同分異分。由四相
別。如瑜伽論八十七説。 解云至故不相違
者。西明疏文也。此解不然下。燈家文也。二
皆非勝者。准本業經。菩提與佛果等。准解
深密。二乘解脱與佛*果等。故云二皆非勝。
若從能證智者應名菩提等者。擇滅無爲
雖非菩提。從能證智亦名菩提。故餘經云。菩
提之斷倶名菩提。今若解脱實無差別。從能
證智各別勝者。應名涅槃菩提。不應名眞解
脱。又此意説下。燈家別會文也。涅槃經云等
者。此卷涅槃經第十三卷聖行品文也。故彼
文云。諸凡夫人有苦無諦。聲聞縁覺有苦
有諦。而無眞實。諸菩薩等解苦無苦。是故無
苦而有眞實。解云。苦者苦諦事也。諦者苦果
理也。實者苦如也。由此眞如非苦非諦。但是
實攝。餘集等三准此應説。勝鬘經云言得涅
槃者等者。勘彼經文。近字恐謬。故彼文云。
世尊。阿羅漢・辟支佛有怖畏。是故阿羅漢・辟
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
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不度彼故
當有所斷。以不斷故去涅槃界遠。乃至云。
世尊。阿羅漢・辟支佛・最後身菩薩。爲無明
住地之所覆障故。於彼彼法不知不覺。以
不知見故。所應斷者不斷不究竟。以不斷故
名有餘過解脱。非離一切過解脱。名有餘
清淨。非一切清淨。名成就有餘功徳。非一
切功徳。以成就有餘解脱・有餘清淨・有餘功
徳故。知有餘苦。斷有餘集。證有餘滅。修有
餘道。是名得少分涅槃。得少分涅槃者。名向
涅槃界。解云。經文既云去涅槃界遠。明知謬
也。近遠草謬乎。言眞實涅槃者。永斷二死所
顯。涅槃是爲眞實。廣如經説
文又復解脱名爲勝果者。此第二解。文雖
似異。義同於前。第一釋云眞實涅槃者。即
彼亦斷習氣所知之所證得。若不爾者。
何名眞。入大乘論云等者。入大乘論一部二
卷。堅意菩薩之所造也。彼上卷云。佛於餘經
雖説解脱相等無異。大小實殊。猶如虫齧芥
子中空。唯有空名。當與十方世界中空得
爲一不。空雖不異。大小有別。乃至云。汝言解
脱無異。如是觀察。解脱不同。聲聞解脱。名
愛盡解脱。非一切解脱。但爲鈍根少智衆生。
假分別説。大乘解脱。斷煩惱習。一切都盡。
爲利根菩薩。廣分別説。今取大意引論文也。
問。二乘生空智何故不斷煩惱習氣。答。入生
空觀。唯斷煩惱障及業果。不斷習氣以觀麁
故。問。若小解脱道中斷麁重者。非習是何。
答。解脱道斷麁重者。略有二解。一依菩薩
非説二乘二者麁重有二。一麁二細。今不斷
細。麁者可除。故入二禪。名斷苦根麁重。二





乘不斷細者。故言不斷。法華經云但離虚妄
等者。此法華經第二譬喩品中長者偈文也。
二乘之人但離虚妄煩惱業苦分段生死。名
得解脱。證得有作四聖諦故。未得盡二障。二
乘二死皆都盡。滅一切解脱法。定空無
作四聖諦故。有作四諦者。分段生死爲苦
諦。業煩惱爲集諦。有無餘依*涅槃爲滅諦。
生空智品爲道諦。言無作四諦者。變易生
死爲苦諦。知障爲集諦。無住*涅槃爲滅諦。
法空智品爲道諦。勝鬘云。如是八聖諦非諸
聲聞・縁覺所知。次論文等者。斷障爲得二勝
果故。爲初論文。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眞
解脱。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以之
即爲次論文也。前且總説等者。斷障爲得二
勝果故者。且約總説。亦約離所知障故解脱
勝。西明云三藏解等者。就釋等覺。西明三解。
故彼疏云。本業所説名等覺者。有云。金剛一
刹那頂正體後得與佛齊等。故名等覺。有
云。眞智與大覺等。若後得智中則有優劣。就
正眞故名爲等覺。今三藏云。無間・解脱同斷
一障。故説等言。非謂解齊名之爲等。如涅槃
經第二十六卷。見有二種。一者眼見。二者
聞見。諸佛世尊眼見佛性。如於掌中觀阿摩
勒。十住等聞見佛性。故不了了。又瑜伽論
五十卷。以八復次釋等・妙二覺所有優
劣。廣如彼説。不同此前猶有微障等者。言
微障者。變易生死。無明住地是也。十地菩薩
由有此障。見不了了。不云等覺。此云等覺
但約根本者。同西明疏第二解也。以約正眞
名等覺故
文西明云中邊頌等者。西明云等者。此西
明疏第一卷文。彼疏中述三藏所傳。不陳自
語。故彼疏云。三藏解云。佛滅度後至三百年。
有大菩薩。名曰龍猛。今謂不爾等者。問。
即三藏説何今破。雖云三藏傳。自加臆
説故今破耳。西明・慈恩共我一師。何決是
非偏破西明。慈恩入室揉論文人。西明不然。
故今破耳。又若名有與初何殊者。初少教説
法定有善若轉。護法有宗者。與初少教有何
殊也。如中邊頌等者。辨中邊論初卷所説彌
勒本頌。故彼文云。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
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且有此。故説一切法。非
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即契中道。解云。虚
妄分別有者。即有三界虚妄心也。此頌且染
分依他。實亦有淨分依他。於此二却無者。
能取・所取二。或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
此中唯有空者。此妄心中唯有眞如。眞如是
性。依空所顯故。今從詮門名之爲空。非
體性空。但言瞬若。即是空也。又言多者是性
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頌中略故遂除性
言。於彼且有此者。彼空性中亦有此妄分別。
即眞諦中亦有俗諦。其俗相由一無時亦無
二故。相形有也。故説一切法者。有爲・無爲
也。有爲即妄心。無爲即空性。故般若經説。
一切法非空非不空者。依圓有故非空。遍計
無故非不空也。有無及有故者。初有者。分別
有故。次無者。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於妄
分別中。有其空故。於眞空中。亦有妄分別
故。是則契中道者。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
有。如小乘故名中道。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
善符順般若等經説一切法非空非有
文西明仁王無著等師者。破瑜伽師全立
有等者。案彼疏文但言瑜伽學徒。不言瑜伽
師。故彼文云。問曰。此無相於三性中遣何
等性。三無性中依何無性。解云。西方諸師分
成兩釋。一者清辨。具遣三性以立爲空。即
説空理以爲無相。具如掌珍。二者護法。但
遣所執以爲無相。如深密等三無性中。清辨・
護法皆依三種無自性及以無相。乃至云。若
廣分別。如廣百論。第十卷中有三師釋。一
瑜伽學徒立依他有。二清辨菩薩説依他
空。三護法菩薩雙破兩執。引文叙計。如彼廣
説。第三護法雙破空・有建立中道。依他起
性非空非有。問。護法宗如成唯識不遣依他。
如何此中説依他起非空・非有。解云。護法正
宗如成唯識不遣依他。而今欲成聖天論意。
故立中道。故不相違。一云。護法正宗立中
道義。而成唯識述瑜伽宗。故無違。既彼疏無
瑜伽師言。但有瑜伽學徒之言。取何文言破
瑜伽師。又但彼論中破瑜伽師者。案廣百論
第十卷文。都無瑜伽師言。但有餘師言。故
彼文云。復有餘師釋。此難曰。分別所執法





體無因縁。所生法體是有。由斯發起煩惱
隨眠。繋縛世間輪廻三有。或修加行證無我
空。得三菩提脱生死苦。因縁生法雖通色心。
而心是源。所以偏説虚妄分別能縛世間云云
已上。所執法體是無因縁。所生法體是有。乃
至云。爲證此義。引契經言。遍計所執無。依他
起性有。妄分別失壞。隨増滅二邊。文軌師
疏云。此下破瑜伽學徒已。論文不言瑜伽
師。言餘師。如何今云但彼論中云破瑜伽師
者。非唯違論。亦違西明仁王疏中破餘。後人
學瑜伽者。即瑜伽學徒是。已文軌師疏及西
明疏。但言破瑜伽學徒。不言破瑜伽師。今引
理門例。此破者即成無用。若依此違救。燈
旨如空義都無所依。此義應思
文又假叙清量相違過者。西明疏云。叙四
計中。第一薩婆多計。正量部等及大乘中。
未信唯識至教理者。彼計・外境非無。如論
主内識非無。彼量云。外境非無能所取中
隨一攝故如論主内識非無第二清辨等
計。造掌珍論釋廣百云。非唯遍計無。餘二
亦空。彼量云。内識非有。能所取中隨一攝
*故。猶如外境。又量云。眞性有爲空。如
縁生故。無爲無有實。不起似空華。上來二
與論主作比量相違今謂前量等者
下。燈家文也。若以縁生内識爲有等者。若
微有法因中有過者。彼量有法且應徴云。若
薩婆多實有有爲。護法宗勝義有爲。此二有
爲皆在有法。互不極成。豈無一分所別不成
等。何以得知應如是徴。即此義故。第六
云。問意云言。大小共許。若不簡別。爲有法
時。有一分所別不成過不耶。答意云言。准大
小許。若不置成言。後身菩薩不善意識。他
方諸佛第六意識。亦有法中應有一分
不成過。由此文知。有爲之言雖大小許。若
不簡別。即有一分所別不成過。若立實能取
識即有相符等者。准此徴言。答立遍計有爲
以爲空者。即有相符。遍計所執倶許空故。
既有此過。不得與諸主作比量相違者。凡比
量相違。擧宗之時。即違因訖。不待喩過已
顯故。論主立宗云。汝外境無。未立因・喩。外
人作比量相違云。我外境非無。能所取中隨
一攝故。如汝内識。又論主立宗云。内識是有。
清辨作比量相違云。内識非有。能所取中
隨一攝故。猶如外境。故西明云。上來二
與論主作比量相違。今即破云。既有此過。不
得與論主作比量相違
文論或執不除第七者。西明云有説
八識爲一等者。西明疏云。問。八識中説何等。
一解云。無性釋論。但言此中無別餘識。而無
別判。由此有云。但説前六。不説七八。有云。
八識爲一意識。無性論中不別説故。雖有二
解前説爲正。所以者何。世親又云。唯除第
八。故彼釋云。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別有
阿頼耶識。故知第八別有自體。雖無正文。以
理推。第七離意亦有別體已上世親釋云等
*者。世親攝論第四卷云。一類菩薩欲令有唯
一意識體。彼復次第安立顯示。如意思業
名身語業者。如一意思於身門轉得身業名。
於語門轉得語業名。然是意業。意識亦爾。
雖復是一。依眼轉時。得眼識名。如是乃至依
身轉時。得身識名。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
別有阿頼耶識。要集云三解第三同此者。要
集云。一意識義。廣如攝論述破彼。然彼所
立論文不顯。故有三釋。一云。八識爲一。如顯
往喩。廣如有説及未詳決。一云。七識爲一。
唯除第八。如世親釋。第七第六持業依主二
釋。不同倶名意識。雖依五根無有濫。
然名意識。極成相*濫。若不入意識者。如何
不簡。故知彼師七識爲一爲是。世親但簡第
八。一云。唯六爲一。非八非七。世親釋云。唯
除第八。廣如有釋。於三説中。第三爲正。如
有第八。而更別順聖教故。乖論唯言者。雖
論説唯除。許離六有七。其第七識在一
意外。攝七爲一。唯除第八。可順唯言。七在六
外故乖唯言
文若爾那知將作正叙者。此徴破集會。述
自正義也。若爾那知等者。何知世親述深密
言。不依楞伽。第八與七如水起浪。執七爲一。
云唯除第八。又復無性等者。又無性意。一意
識外。不許有餘七・八二識。但總説言無別餘
識。何知不依楞伽所説述深密。云唯除第八。
類諸師等者。此下燈家叙一類師依楞伽經





八識體一。然世親云唯除第八者。更別師
義。非*類師之正義也。又無著攝論云等者。
無性攝論第四卷文。故彼文云。論曰。又於此
中有一類師。説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
如意思業名身語業。今引本論。不引釋論。故
云無著攝論。如意思業名身語業者。如前所
引世親攝論第四卷説。明不許多者。一類正
義。一意識外。更不許有餘七・八識。是故不言
唯除第八。若許餘識喩不相似者。楞伽經云。
如水起浪者。第八喩水。餘七喩浪。水浪一
體。故知彼經八識體一。若一意外許有餘識。
喩不相似。不名一意。世親攝論説唯除第八
等者。世親除第八。更別師義。非一類師之正
義也。如古因明師立能所成多少各別等者。
能成者能立也。所成者所立也。古師能立或
立八能立。瑜伽十・顯揚十一説有八種。一立
宗。二辨因。三引喩。四同類。五異類。六現量。
七比量。八聖教。對法亦八。如彼廣説。或立四
能立。一宗。二因。三同喩。四異喩。或立三能
立。世親論等説能立有三。一宗。二因。三喩。
此則能立多少非皆相似也。古師所立或有
法爲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説法爲宗。有法
上法是淨故。或以有法及法爲宗。彼別
非宗。今此二種宗所成故。此即所立多少。
非皆相似也。説一意識異見不同。其義
爾。問。若八識體一名一意識者。楞伽・涅槃
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
爲邪執。答。有義。楞伽意説七依八種而方得
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説第八轉作餘七。
涅槃經意。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
分六。非六體一名爲一識。如彼經云。如一
色性隨五根縁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
乎。五境雖別。變礙義同。一蘊攝説名一色。
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
*涅槃經答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
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
前會。不爾。前後豈自矛楯。又涅槃三十九云。
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識意亦爾。
因眼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
名意識。如演祕叙
文或執離心從設徴責者。本疏云等者。
即本疏云。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説。佛
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
思。更不説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説三法和合名觸。
乃至廣説。又説士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
所。彼説唯有受・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
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今略引文故具示之。
要集云等者。集云。婆沙覺天但云無色皆是
心之差別。而不顯數。又正理云。有譬喩者説。
有心無別心所。且無名數。如何得知立
三四等。即見本疏。不引識文。即云如何得
知。如彼西明所引婆沙云。何知本疏不見
彼毘婆沙百四十二文。西明既引。恐煩不引。
徒設徴責如彼西明所引者。西明疏引婆沙
百四十二文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説。諸有爲
法有二自性。一大種。二心。離大種外無造
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無色皆
之心差別。或叙經部宗中一計。彼經部宗
分成兩人。一譬喩論師同覺天説。二執有心
所。自有四釋。故順正理第十一云。有譬喩者
説。唯有心無別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
心所中多興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故。或
説有四。或説有十。或説十四。解云。如其次第。
説受・想・思。或加於觸。或説觸等十大地
法。即當文。或可兼破成實論主訶梨跋摩。
然彼論主是中印度數論弟子。後廻心已在
疎勒國。方造彼論。由斯彼論辨四塵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同數論計。以外諸部皆無此
説。今指彼疏所引論文故云如彼
文疏言依大故略不説者。依大般若等者。
本疏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
云云第五百卷都無此文。於五十帙。第四百
九十八卷方有此文。然經大意。六波羅蜜各
有二種。所謂世間及出世間。若著三輪而
得修行六度。名爲世間。三輪清淨而無所得
修行六度。名出世間。即大般若十六分中。第
三分善現品第四百九十八卷云。舍利子如
是六波羅蜜多。何因縁故名爲世間。及何因
縁名爲出世。舍利子。世者。謂彼六種波羅蜜
多是世間故。名爲世間。造世間故名爲世間。
由世間故名爲世間。爲世間故名爲世間。因
世間故名爲世間。屬世間故名爲世間。依世
間故名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種
波羅蜜多是出世間故名出世。拔出世間故
世間。由世間出故名出世。爲世間出故
名出世。從世間出故名出世。世間之出故
名出世。依世間出故名出世已上准八*囀聲
以釋之義。如文可解。然今此文唯標世間。不
擧出世。非此中所用故不擧也。演祕一云。
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
&T049481;也。題卷亦誤*者。此文既云。以五蘊
體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出。以五
蘊體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
世説言聖人出。故准八*囀聲即體聲也。此解
理定。出字豈錯
文又難有五即第二三者。此瑜伽論第八十
一攝釋分文也。故彼文云。釋難者。若自設
難。若他設難。皆應解釋。當知此難略由五
相。一者爲未了義得顯了故。如言此文有何
義耶。二者語相違故。如言何故世尊先所説
略今所説異。三者道理相違故。如有顯示與
四道理相違之義。四者不決定顯示故。如言
故世尊於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
差別顯示。五者究竟非現見故。如言内我有
何體性。有何色相。而言常恒無有變易。如是
住。如是等類難相應知。於此五難。隨其
次第應言解釋。謂於不了義難。方便顯示。
於語相違難。顯示意趣。隨順會通。乃至廣説。
今此設難者。論第一云。若唯有識。云何世
間及諸聖教説有我・法。即疏解云。此難意
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
云何諸世間説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
之失。及諸聖教説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
教之失。非彼兎角等可説爲青等。以本性無
不可説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説。夫立義宗。
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
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爲難也。今此二違。即
五難中第二語違・第三理違也。四種道理者。
一觀待道理。二作用道理。三證成道理。四法
爾道理。廣如瑜伽第二十二具説其相
文由假説我釋依三分者。此之頌文科判
如疏及樞要説者。疏第一云。自下第二依教
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云。前二十
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
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
住。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
略標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
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
難。後之五頌明識行位。大意同前。論十末云。
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爲三也。第
三云。雖無文説。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
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
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
備。果徳乃圓。故爲三也。釋其所以。如疏可
知。然由假説我法等一行半頌之内。依長行
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
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
同無別。又樞要上云。今以此頌攝一部中所
有義盡。由是答標。下十四頌半。廣此所標三
種能變下三句。次是諸識轉變等一頌。廣此
第三句頌彼依識所變。後有八頌。廣此頌上
二句由假説我法等。後初二頌。答文外違理
難。後六頌答違經難。言雖似別。意皆依心所
變現而説。後之五頌總廣修此一頌半。所經
位故先答難。即標論宗。總攝一部之大
意也。指此二文故。云如疏及樞要説。科成唯
識本頌文中二三四五等科段別。竝如彼説。
今略擧一。大類分三等者。西明疏云。分多少
諸教不同。謂佛聖教多説一分。如契經説三
界唯心。金剛藏等且同彼釋。由是安慧云
□一分
從此
已後至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爲二分。謂相
及見。依此二分猶未盡理。是故陳那造集量
論等立三分義。於前二分加自證分。從此
以後至千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立四
分義。於前三分加證自證分。如是一分乃至
四分。開合雖異。理無乖違。故今此中護法菩
薩。立三分義或立四分。成唯識理。樞要上云。
此言唯者。安慧一分唯。難陀二分唯。陳那三
分唯。護法四分唯。論多依三分。教理有四分。
又疏一云。此中護法但説三分。以證自證分
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説。立三分中。西
明云。無著・世親立於二分。今此義燈及樞要
云。難陀・親勝等立於二分。同有等言。隨宜
擧一。故不相違。然樞要云。難陀二分而無等
言。擧主攝伴故亦不違。問。此四分爲各別體。
爲義別耶。若義別者。應似非實。若非是假。應
有別體。解云。倶非即離故。以不即故。義説爲
四。以不離故。雖立四種。而無別體。如薩婆
多。一極微上苦等八相。與極微體非即非
離。以非即故。九種差別而非是假。以不離故。
雖説爲種。而無別體。四分亦爾。故不相違。
言十師者。一者護法二者徳慧。三者安慧。四
者親勝。五者歡喜。六者淨月。七者火辨。八
者勝友。九者勝子。十者智月。陳那菩薩不
入十數。何故令大類分三。非釋論師。而
此論中引彼所造集量論等證三分義。故入
類例。問。安慧等四師立分不同。所・能量等
且各差別。若相違不。答。西國傳説不許第
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即量意
云。自證有果。心分攝故。猶如見分。餘無許
有見分果故。若等三分宗如何遣。此是判
量云。執四分者破三分云。自證必有。即體能
證。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自證應非心分所攝。
以無即體之能證故。如兎角此後量中自宗相違
因許四分豈不違也
如別圖説。此二*比量皆似非眞。有不定故。
眼識生相心分攝。而無即體之能證故。耳識
相分三相雖無。即體能證而心攝故。證云。此
以能破後心分。二云。取解縁故。謂量可言。第
三分定有。非見即體能證心分所攝。能縁廣
故。猶如見分。説説心分竝簡生相。生相非
色非心分故。如縁廣言。有重言失。此救不然。
一切傍用自體攝。無別能證。應不定故。量既
無過。三分何成。誰言無過耳。待法差別相
違故。極成自證。不以第四爲正量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此中若不言極成。便有相違決
定。設彼量云。汝第三分應非能縁。無量果故。
猶如相分。令極成有法之上淨不共許有無
果義故。不得言汝第三分。若言非能縁。便違
自宗失。又避他不定。彼許佛果證自證分通
縁見分兼爲果。故無此過。賢更立言證自證
分。非自證正果。自證所證故。猶如見分。以別
理敵彼本量説乎。一用視證。二能無無窮失
已上今助解云。四分者。本量可言。極成自證
定有。非見體能證自體心分攝。能縁慮故。猶
如見分。問云。自許者。共中自許。立・敵共許
中取立者許。名爲自許。故言共中自許。爲遮
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自證心
分所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定有非見。即
體能證覺法自相。以第四分爲正量果。不以
第四爲正量果。是法差別。立者意許。以第四
分正量果。他遂作法差別相違言。極成自證。
不以第四爲正量果。心分攝故。如見分。爲遮
此過故言自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自
證爲如見分。心分攝故。不以第四爲正量果。
爲如自許佛果見分。心分攝故。以第四分爲
正量果。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佛果見分
而爲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量既
有此過。非眞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成眞
能立。必無似救。明前立約定都無法差別過。
故言自許。此位賢量即有多過。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是思。所別不成。佛法不立有實
我故。立三分師。本來不立證自證分。豈宗中
無所別不成。又彼不許自證所證。故因中有
隨一不成。有法既因中*且。有所依不成。能
破之量既有多過。護法四分義善成立。故賢
自云。即青丘有三仕事者未絶。豈非可咲。
由此可言。即四本有三絶事。遮法別第一絶。
今助決疑第二絶。四分獨存第三絶。三絶相
望無勝劣。若爾。三四以何爲正。二倶善彼
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
文且安慧云幷有執者。經云有爲無爲
名爲有等者。心經幽賛云慈氏説。今言經。云
何得一文或云佛説或菩薩説。解云。解深密
經云。依・圓爲有。遍計爲無今指彼文故言經
云。又辨中邊彌勒本頌云。虚妄分別有。於此
却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且有此。言虚妄
分別有者。有爲爲有也。此中唯有空者。無爲
爲有。合之説云有爲無爲名爲有。於此二
*却無者。此有無爲之上。*却無能・所及法・我
二。我・法各有我及我所。謂人我。我我所及
法我我我所。幽賛指彼故言慈氏説。文異
義同。故佛菩薩所説各別。若爾。何故彼同云。
有爲無爲名爲有。我及我所稱爲無。解云。有
無之義彼此同一。故言亦同。是義非文。故不
相違。此説有爲及以無爲二種爲有等者。心
外所計我法非有。眞如理性及縁眞識。其體
非無。更無餘法佛能證知離虚妄等者。
所離虚妄。自證一分縁眞義邊。名正體。諸
縁俗義邊。爲後得智故。三性心皆許有執等
*者。善等三性皆有法執。除佛已外未知如
幻。故皆有執。何以得知下。略引三性教。證三
性心皆有執也。初之二者。引唯識論第九卷
文。故彼文云。五於下二乘厭苦欣滅云云又前
文云。八地以去。現二。種三。無功用道。違加
行故。無漏觀中任運趣故。今云除加行心
者。違加行也。此之二文同十地經及解深密
經。故云唯經論。又世親造縁起論等者。疏
一云。安慧解云。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
佛已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
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
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已亦有。
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彼引世親所
造縁起論中末後決擇。説無明支許通三
性心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引文
立。夫無明倶必有其執。三性心同既有
無明。明知三性心皆有執。問。護法宗如
會彼。答。演祕云。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凡護法
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
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説。
彼約分位以辨縁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
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爲無明地。以
此爲縁。名通三性。詳曰。三解倶非。第一非
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
第二非者。有宗但説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
説彼位五蘊善倶。若善等倶即行支故。第三
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
與善等心竝云通三性。今爲一釋。據第七識
明而説。若爾。何名爲支。答。由第七識無
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
支體。爲支遠縁。假名爲支。據此義邊。名通
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文問既除佛故不説有者。一云有執等
者。基師二十唯識疏中。述此初解。故彼疏云。
有説。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聖教
説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説名唯識。
此師意説。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
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
則不爾。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爾者。彼疏
解云。此頌文意。有徴有解。有逐有答。所以
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徴。
知自心智。此論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
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復逐。第四句頌不
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
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
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
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
合言不知。義亦二。勝義不善故者。對法
論第四云。一勝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解
云。謂三界苦・集竝是生死流轉因果。形對出
離。皆名流轉不善。問。世間有漏施・戒及以八
定。前既名引攝善及對治善。及彼根境性唯
無記。何故苦・集竝是不善。答。相形建不善
與善等。亦無有違。故廣百論第十云。世間善
法暫時有能。畢竟無能。暫時能伏煩惱纒。故
名世俗善。非永能斷煩惱纒。故亦得名爲勝
義不善。此善不善互不相違。有能無能時
異故。問。此勝義不善云何得名勝義。答。
以通收有漏善及無記幷餘十一門不善。以
攝法衆多。於不善門偏名勝義。二云雖通三
性等者。論第八云。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
攝者。據皆能遍計虚妄分・別爲自性
*故。解云。安慧等云。即通三性。有漏之心
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
種。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
虚妄分別之心。既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

文問豈無二説我之義者。准下第九等者。
論第九云。有義。此智二分倶無。説無所取能
取相故。解云。正智中説二分有無。合有三解。
此初説也。即安慧等。即證眞如智。與眞如平
等平等。倶離所取能取相故。所以等者。識體
合如。宜然無取無攀縁也。故莊嚴頌曰。智了
達二皆無。等位二眞法界。此頌説離二取
相等。若爾。解他心智中。因位之智不知如佛
境。何當會通。解云。不知如佛境。據有漏説。
或不明了。不得如佛。故不相違。故安慧
無漏心中不許有執。准此唯佛不有二分等
者。此文即抄樞要文也。故彼文云。安慧解
云。佛身諸法不可説爲若我若法。證不可言
故。執習但盡故。施設我・法。唯在於餘。除佛
已外諸異主等。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爲
我・法。世尊爲除此妄實執。於總無上。義施設
爲聖教我・法。如論所引厚嚴二頌已上故經頌
云等者。論引二頌。初頌即證凡夫妄執。後頌
即證如來説意。言初頌者。論第二云。如愚所
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彼頌者。即次文云。爲對遣愚夫所執實
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若爾何故如
來等者。佛十號中。擧初一者等餘九號。故
標等字。如對法論説我之義者。對法論第十
三云。補特伽羅雖非實有。由四種縁。是故建
立。謂言説易故。順世間故。離怖畏故。顯示自
他具徳失故。言説易者。若於無量色等差別
量差別相想法中。總合建立一假有情。即
呼名往來等。種種言説遂不爲難。順世間
者。非世間唯依法想而起言説。多分依有情
想而起言説。此故聖者爲化世間。必應同
彼。方便建立補特伽羅。餘如彼説
文問佛無相以有似無者。然安慧之等者。
本疏云。若安慧直解二種法。皆是別無。依
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説性非有。故自
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案云。二種我・
法者。世間我法・聖教我法。是爲二種。世間我
法無依於無。其義可爾。以有執故。聖教我法
豈無依無。以執故。演祕解云。有義。聖教我
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
解。彼宗世間所説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
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
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
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問。若爾。二分皆
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説。答。安慧解
云。説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
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説。又此亦得
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説有能所變故。若
依此釋説。所變言未皆説名相見二分已上問。
總無別無。其義如何。何故我法唯名別無。不
名總無。相見亦爾。何互不名。解云。此文二解
如文可解。然初意云。相見本無。不了此空。
執有我法。此我法無即本無上別起之無。故
名別無。第二意云。相・見別二執爲我法。即從
所執名爲別無。相見名爲我法。所依止爲
二依。名之爲總。雖爲二依。其體都無。故亦名
無。以無依無等者。聖教我法*且以別無。依
於總無。雖迷悟異。倶依於無。若依演祕。無
漏心現及佛現者。義依於體。且依自心假
爲我法。本疏既云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
總無。別何違本。爾以外似内似内心執有
故者。世間我法也。於所向説外内言。外似内
身等者。向内似故。相・見體無。似内心中妄
執有故。是爲無似有。我法准同者。向内似
故。我法體體無。似内心執有。故云無似有。
聖教我法似有似*無者。此説意云。説依二
分*者且依世間。若聖教我法皆依自心。假説
我法。從彼愚夫所執二分故。云以有似無」
文若護法釋爲所説故者。此二解等者。具
如疏辨。等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横計我法
分別心故。薫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内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
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爲我法。故知
世間所説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
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
轉。聖者依此内識所變若相若見。爲起言論。
斷染取淨。引生眞見。假爲立名。説爲我法。法
定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説我法亦
假説也。是故經言。爲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
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
無。依識所變妄情爲縁而起於執。妄情所執
是世間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内妄
情。説爲我法。聖教所説我法二種。依識體
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
法。説爲我法。即説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
法。以爲我法。今指此文。故云具如疏辨。然
疏判云等者。又本疏云。此上二解。第一解云。
説爲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説假。設體雖有。不
稱名假。我法二段乃屬於説。唯假言説以爲
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説
情以爲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説以爲我法。
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説爲若我法故。
問。此上二解十菩薩中何師説耶。故疏判此
上二解皆護法釋。釋二解意。如文可知
文又護法釋以有似無者。如何知内似外
等者。以内相・見似無我法。縁生相・見爲有。
所執我法無。道理假施設爲我法。即與此

文論及了別不得云別者。有説下一識字
通三能變等者。本疏云。下一識字通三能
變。欲顯文略而義廣。故要集即釋通三所以
云。故下釋云。三謂了境不云識故。又云。此三
皆名能變識者。故合加證云下。而能變識類
別唯三。故知識字通三能變。故下又云等
者。即論第二云。此三皆名能變識。能變有
二種等。今指彼文故云下釋。又心意識了名
之通故者。識字通三。其義可解。心意與了依
何得且通三耶。案標釋文。竝難解云。故
解心意識了其三。是故文云。識之名體
得云別。四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聚義。意
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積集有二。一集
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





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
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約通諸識。後唯前
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問。此中八識若皆
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説第八名心。第七
名意。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説。如是
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
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爲我等
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
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説。此約通爲論。
故一識字通名於三。其範法師不見不文。下
識唯屬第三了別能變。尤不可也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日本沙門釋善珠述 
法謂軌持亦應自息者。不爲屈曲表彰
但直生解即名爲持等者。因明疏云。他異
解生唯待後説。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
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
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既云先陳
唯具一義能持自體。何故今云但直生解即
名爲持。若生物解亦名持者。何初所陳唯具
一義。既有唯言。豈通二義。解云。生解有二。
一生遮解。二生異解。若聞聲時唯生聲解。
不生色解。故云遮解前未有説逕庭。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後言無常。即有屈曲解
聲無常生他異解。前已有説。可以後説分
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異解。今此中云。但
直生解名爲持者。約生遮解。若約異解。唯具
一義。名之爲持。故不相違。又以軌持疏有四
對等者。本疏云。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
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
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陳後説對。
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説意不壞
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
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
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持
已上若不知前二解生者。即謂如次配前軌持
生疑非一。若知二解。即隨所應爲其四對。准
義配取。故樞要云。此中皆依増上義説。此
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異解者。隨増
名軌。無屈曲等。但生遮解。即名爲持。爲
其四對隨所應。准義配取。樞要解云等者。
樞要云。聖教法名軌。依用辨故。世間法名
持。執實自體能自持故。併疏爲五。此中皆依
増上義説。四解通依世間聖教。第五別配。案
云前四解者。即疏四對也。於此四加世間聖
教對。以之爲五。故云幷疏爲五。第五別配者。
世間聖教對爲第五對。若解此釋等者。
解四對隨應義釋者。西明有解。有云。三師所
釋之旨徒設劬勞。皆應自止
文要集復云經論無違者。無爲無法唯持非
軌義即難尋等者。要集不解軌有二義。麁尋
文旨。言如與無法唯持非軌。若爾。眞智縁
如。軌二義中生於何解。若但直生解名爲生
解者。眞智豈生淺解者。持軌何別。眞智不
爲屈曲表彰。但眞生解證性解。亦持亦軌。
是有何失。俗智不爾。持軌應別。又引瑜伽五
十二云等者。若如文觀。非是問辭。何有答言。
文略故爾彼文云。五十二云。過去未來諸行
非有。何故世尊定説彼行爲縁生意。乃至由
二種縁諸識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
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世尊假説名法。廣引諸
文嫌有説義。並如要集。煩且不述
文釋我謂有理亦不違者。有情命者等具如
樞要者。樞要云。流支所翻金剛般若。云我衆
生命者壽者。天親論釋。見五蘊差別一一陰
是我。如是妄取。是名我相。此意總計三世五
蘊差別爲我見身相續不斷。是名衆生。一報
命根不斷住故。是名命者。命根斷已後生六
道。是名壽者。理准此名是養育者。養未來故
翻家錯失名爲壽者。瑜伽八十三但解八名。
一我。我所見現前行故。二有情。五根等
皆名有情。三意生。是意種數有能思量勝作
用故。四磨納縛迦。依止於意而高下故。若
總釋義。此名儒童。儒美好義。童少年義。
年名曰儒童。若別釋之。摩納是高義。高
慢他故。縛迦是下義。卑下他故。以依止意
我慢他或卑下他。名摩納縛迦。五養育者。
増後有業作士夫用故。六補特伽羅。以能數
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者。從未得道
古身説故。七命者。與壽命和合現在故名
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也。總者與別命和合
現存。故名命者。八生者者。謂具出現等故。
今指此文故。云具如樞要。十種生中者。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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