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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義燈増明記 (No. 2261_ 善珠述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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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義燈增明記卷第

 日本沙門釋善珠述 
文次詮簡者無漏名妄者。有釋五門者解
深密經記云。然・諸聖敎大唐三藏五門出體
等。若破五門。豈破三藏。緣生名妄。此則可爾
者。五法之中除眞如外皆是緣生。從種生故。
次下正智非妄。還爲自害。虚妄分別
有等者。三界心心所皆是虚妄。故知有漏説
名爲妄。不可説無漏名妄者。起信論云。妄心
薫義亦二種別。一増長根本業識薫。令阿羅
漢・辟支佛・一切菩薩受生滅苦已上若二乘智
諸菩薩智唯是無漏。名妄心薫。若諸無漏
不名妄者。豈不違論。如是推尋可成文意」
文二攝相歸得失准前者。前門者。前第一
門攝妄歸眞門。識性即眞故不異前。識亦是
相者。八識皆相能所無別。豈言攝相歸相。攝
識歸識。亦不可説等者。有釋云。此門二義。
一三分明義。自體名識。見・相二分名之爲
相。若依此釋。相謂相状。見相皆是自體一
分識之一分相状故。二二分明義。見分名
識。相分爲相若依此釋。相分名相。相分不
離見。説名唯識。有釋。本旨約相有二者。相分
唯約此二説名爲相。不説餘法。何越本意得
破相義。若求餘破豈有不被破之正義。以不
離識所有五法等者。言五法者。一者八識。二
六位心所。三所變見相。四不相應。五者眞如。
故唯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
所・所變相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眞
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
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既云五法皆名識。豈唯相分攝歸於識。若以
五法攝歸於識名攝相者。第五眞如既是非
相。何得説言攝相歸識。若云約敎體等者。同
時心所亦變名等。云何不言攝相歸所。唯言
歸識。此難易救。論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總
言歸識。是有何妨。三法法數合是第四等
者。三法者三科法也。法數百法數也。法苑
云。四性用別論。體色心及眼各別處故。其義
既同。故同彼攝。又攝不盡等者。有釋設救。
三科法中攝法已盡。何更論餘。若作是救。
此難無用。或本若云從略等者。若云從略不
論餘者。唯應四門。何更分位。若作前救。此
亦無用
文有解六門別論門攝者。後之三門者。四
攝假歸實。五攝劣歸勝心識六攝相歸性。本前
三者。一攝相性眞如二攝境從識唯識三攝假
從實也。後六本一。後五本二。後四本三。後
三取逆。本三取順。如是相攝。更無別能。前三
門者。一五法自性門。心心所五法。二三相差
別門三科法門三攝義歸名門。名言所薫即本。
第四性用別論門者。前二可爾。第三攝義歸
名。名言攝一切。何故第四姓用別攝。
義難知。雖更開三猶廣略失等者。五法三性
雖義門別。不過百法。更開二門。於義無益。
是廣失也。闕本第四性用別門。是略失也。先
寛後狹者。或有本云。先寛後狹。先失後得。其
草相誤。可勘正本。文既不同。義何得決。然准
下。先寛後狹以之爲好。次下文云。此意從
寛漸尚於狹。名之爲略。乃至云。今爲漸略即
有二意。一從通向別略。即從初向後是。二
從多向少。以末就本略。今云。先寛後狹者。
約第二説。六門之中初五法自性體是多法
也。次三相差別是次減也。乃至第六攝相歸
性是唯一法。故云先寛後狹。又攝義歸名
少有失等者。或有本脫是一行文。依有
爲好。有解救云。名有二種。一表義名。二顯境
名。義亦二種。一境界義。二道理義。而二名
中攝諸義盡。何得説言非一切義皆是名攝。
若作是救。不得成難。此義應思。舊攝論師
後二門等者。後二門者。三攝塵歸識。四攝事
歸理。本初二者。一攝相歸性。二攝境從識。
後二取逆。初二取順。各互相攝。更無別能。
初二合是性用別論者。古師初二者。一隨
別名。二攝義歸名。初一可爾。第二攝義歸名。
何是第四性用別論。若攝義歸名。是第四攝。
攝塵歸識。亦可第四。古師設難。何可通之。亦
廣略失者。初二門者雖似二義別。不過名
義。更別開之。於義無益。是廣失也。闕本第
三。是略失也。要集三門等者。若内證位心言
路絶。有何敎體説能所。若寄詮談。豈無能
所。然則離能所詮。即本第一攝相歸性。言雖
似別。義同本釋。故無別能。虚設劬勞。後之
二門亦性用別論者。二通能所詮。三唯爲能
詮敎。此亦同本故無益也
文要集云依引文可知者。此意以下燈家文
也。作四斷略等者。如前已説。從寛漸向於
狹名略等者。始從一攝妄歸眞。終至第八法
數出體。作四漸略。要集但擧三藏漸略。不解
所以。汎見文相。似一至多作漸略。此即漸
廣。非是漸略。今三藏意即有二義。一從通向
別略。即從初向後是。初攝妄歸眞。名之爲
通。第二眞妄差別。即名爲別。乃至最後三法
定體名通。後法敎出體名別。約順次義作
是漸略。二從多向小以末就本略。第五法數
出體門中。能所詮異。由能詮文義得顯故。略
所詮義。但取能詮。能詮之中三科攝別。於五
蘊中色・行二蘊。處界中聲處法處・聲界法
界。三科之中色蘊是實。行蘊名等是假。聲
處聲界是實。法處法界所攝*名等是假。
假實別。攝假從實以聲爲體。於能詮聲能所
變別。攝所變相從能變識。以識爲體。就識
之中性相有別。以性爲眞。以相爲妄。攝妄
歸眞。爲眞以體。此依五門約逆次義作漸
略也。約本四*門作漸略者。如文可解
文聚集顯現繁不具述者。此義有餘下燈家
文也要集云。有釋。五中初通六識。次三唯意。
後一五識或通六識。又前三是無記。後二通
善染。論云。彼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故知前
三唯無記。後二通善染云云與唯識第五解五
心違等者。論第五中引瑜伽論六十三云。
過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倶轉餘
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
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
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
率爾墮心定無記故已上解云。如大目連。
猴池側坐無所有定。聞象哮吼猨猴戲聲。即
便出定。顯聞聲時非唯意取必耳識倶。若
不爾者。即不領聲。不應出定。然薩婆多出定
方聞。今者大乘聞已方出。即顯聲由在定位
領受聲已。定中意識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定中耳識率爾墮心定唯無記。定中意識率
爾尋求亦是善性。今云前三唯無記者。即
違論説。章第一云。瑜伽論説。初三心是無記。
第四五通三性。此依因位中容無亂境。五識
一與第六識連續生説。若在因位。境界強
勝。諸識雜生。幷生五心。皆通三性。約識分
別文多不叙*者。論文不叙故今略之。然要集
中約識廣説。煩故略之。合有二義者。得新境
義。不作意緣義。若唯任運等*者。破有釋不
作意緣義。除第六外餘一切時等者。是約何
識。若五識者説欲有無。論有二説。若説有
欲。瑜伽決擇七十六云。五識同時必定有一
分別意識。倶時而轉。既云必定。故知五識
起時必有意識。此意所引五識隨生。隨彼意
識。彼心所攝五六二識。必定同時與欲倶故。
亦有尋求。今云。除第六外餘一切時。是何
時識。有獨頭意。無獨頭五。如何餘時但有率
爾。應無餘心。若唯初念率爾心位名餘時者。
彼位無餘。其義本定。何更論之。此義應思。更
有同異者。集云。問。得自在位。及遇勝境。率
爾多念。既得相續故。二境界爲舊。若依初
釋。刹那刹那得新境故。自在位中多多念相
續。成唯識説。若增盛境如熱地獄等者。此説
等流。非率爾位。故論説云。諸根互用。任運決
定。不假尋求。若依實釋。自在位中雖是舊
境。不作意緣。名爲率爾。亦決定染淨等流
隨其所應。具二三四。唯無尋求。熱地獄等亦
通率爾。初釋有説。後釋有説。今指此二故
云更有同異
文言聚集顯具足聚集者。此*幷集文也。如
説諸行無常等*者。瑜伽論八十一中。引經法
量云。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
爲樂。解云。諸行無常者宗也。有起盡法者喩
也。擧燈光等。生必滅故者因也。由是道理。彼
寂涅槃以爲勝樂。顯揚十二配釋此頌云。初
句所成句。第二句能成句。且約初句以辨
聚集。今指經頌故云如説。一云諸字時等
者。約初一句具有四聲四字四名一句及所
詮義。初説意。若説諸字時。率爾耳識同時
意識及尋求心。唯有聲相。所以者何。倶意
識是現量故。不緣名等。若尋求心尋五識等
所緣境故。不緣名等。雖此二識所變聲上皆
有名等。如生等相。而不緣故不説聚集。決定
心後有三種相。謂聲名字至説行時。率爾耳
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唯得聲相不緣名等。
決定心後有六相現。謂諸聲名字行聲名字。





至説無時。率爾等心唯得緣無聲。不緣名
等。決定心等亦得九種。准前可知。説常時。
率爾等心唯得常聲。不緣名等。決*定心後得
十四種。謂四聲四名四字一句及所詮義。由
此極少經十六心乃得具足。謂從四字各有
四心。謂耳意各四。率爾幷意尋求決定各四。
若不散者起染淨心。如理應知。一云尋求是
非量等者。此説意云。率爾耳識同時意識不
緣名等。義如前説。是現量故。尋求已去即非
現量。亦緣名等。由斯亦得聲名字等。四尋求
心如其次第。得三六九及以十四。准前應
知。若依此釋。經十二心方得具足。決定心
等所得多少。如理應知。一云耳識同緣意識
等者。此説意言。耳識同時意識亦緣名等。亦
若不爾者。尋求意識尋何等名。由斯道理説
諸字。率爾耳識唯得諸聲。同時意識得聲名
等。此由有二説等者。第一説意。四率爾心
各唯得三。所以者何。説常聲時。不緣諸等聲
及名字。五識同時率爾墮心皆現量故。若
緣者。應有散心現量緣過去。故至尋求心方
得圓滿。四尋求心如其次第。得三六九及以
十四。准前應知。第二説意。五識同時意識各
現量。是故得緣過去名等。若依此釋。即
八心中具足聚集。問。若如前説。五倶意識定
是現量。如何亦説緣名等耶。答。現量亦緣
名等自相。而因明理門説不緣。名義相繋屬
故。彼云不緣。故不相違
文今謂有餘明其是非者。此燈家嫌有釋
意也。如實説者下述自義也。且初釋中。所經
心多者。歴於四字經十六心。聚集法小者。始
從諸字終至常字。合十四法乃具聚集。心有
十六。法有十四。故多少別。意識上聚集何故
經耳識四率爾等者。何以得知不經耳心唯
經意心。佛地論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
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説。既云
可聞者自意識上。明知唯經意心。豈許意識。
不取本質等者。本質者是何質耶。頼耶本質
必作影像不緣其質。何名本質。且約自境説
名本質。非第八質。若不自境。既是相分。何
名本質。*雖是相分。自境體故且名本質。非
第八質。又解。獨影對質名爲本質。非謂影
像即爲本質。如實説者除耳率爾等者。前文
云。今謂有餘所經心多。聚集法少。若爾。所經
心少。聚集法多。豈非有餘。心十二法十八
故。敎本意爲生機解。故所解法其數雖
多。不言有餘。耳識四心是敎無益。是故有多
説爲有餘
文又本所説義應思者。此牒擧本及集文
也。於行常二方有決定等者。本章意言。如
言諸字。率爾尋求無決定心。未決定知諸所
目故。復言行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
知諸目一切行。故復説無字。有先三心。
於無字上但有二心。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
目故。復言常時。五心竝具。今標決定之
所在字故略引也。謂立論者欲成無常等
者。深密記云。此即比量破執常者。然則立論
者即佛弟子。敵論者常見外道。由此今疑。且
如佛弟子對聲顯論師立宗云。内聲無常。未
説因喩。爲生定解。爲不生解。若生解者。未
説因喩。由何生解。若不生解者。既説常字
已。何不生解。若説常字已未生解者。何故今
云説常字時方生定解。通立論之人未擧因
喩。執常敵者雖未悟解無常道理。而三支中
解是字支。於所立宗即生定解。故聞常字
生決定解。於理無違。乃至云者。集云。若新新
生解。前三字上各有二心率爾尋求。第四常
字即具五心。故十一心乃得聚集。若不生新
解。初有二心。後有三心。中間二字唯尋求。
故有七心。准義可知。包含此文故云乃至」
文且西明釋何不盡言者。此嫌有釋及集意
也。説行字時應有三決定者。一諸決定字。
二行字決定。三諸行決定。餘二准此者。餘
無常字亦三決定。一無決定。二常字決定。三
無常決定。總合四字有六決定。或但説法不
立比量可無決定等者。説有疑云。契經中言。
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寂爲
樂。今此頌文對敵立量。爲執常人令解無常。
法苑説意。通約説法。未必立量。何故不引説
法之文。引立量文説聚者。可如集説以
爲龜鏡。何還嫌集。集若如是徴。當何會通
可思説有七心或十二等等者。准法苑説。先説
十二。後説七心。今從語便先擧七心。言十二
者。法苑云。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
初心起。雖多刹那。行解唯一尋求多念唯一諸解
起尋求云行解唯一
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同故。復言行時。
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
及決定。決定知諸因一切行即出自相
生決定故
説無字。於無字上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
決定知無所無故。復言常時五心*幷具。由
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始能
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若新新解幷有率
爾。諸等四字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
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事究竟名一時前後相續
聚一云前後心自相
一時聚集故云十
二心一時聚集
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
第四有五。故成十二。言七心者。法苑又云。
初字即有率爾・尋求。第二字新生決定。幷前
爲三。第三字中郤起尋求。幷前爲四。第四
字時但新決定染淨等流三心而起。合有七
心一時聚集。要集中釋二義意云。此上二意
中。前釋意者。別別新解四字各有率爾・尋求。
聞行字時。方決定知諸行自相。故生決定。聞
於常字。亦決定知無常差別。故於第二第四
字上。方生決定。第二意者。唯於初字得生新
解。故有二心。餘三字中不生別解。故無
爾。聞行字不名率爾。是五識身隨意轉故。彼
隨尋求聞即生定。故無尋求即生決定。決
定心中得聞無字即生尋求。尋求心中復聞
常字。聞已生決定。故有後三。准義可知。不
據悟所説義旨以判多少者。集述法苑二義
已云。雖有諸釋。仍未盡理。今在其言而作是
説。今法苑意不唯據悟所説義旨判心多少。
自餘諸義既兼重説。何云未盡理。有用之
言以判多少者。十二心多。七心爲少
文要集云法作法之類者。依婆沙作法等者。
毘婆沙論第十四。云何多句身。答。諸句能
滿未滿足義。於中連合。是謂多句身。爲成
此義。引經爲證。如世尊説。諸惡莫作。諸善奉
行。自淨其心。是諸佛敎釋頌如論乃至云。應
知此中有名。有名身。有多名身。有句。有句身。
有多句身。有文。有文身。有多文身。解云。文
即字也。字・字身・多字身者。即論文云。有文。
有文身。有多文身是也。餘准可知。或有一字
名等者。説諸字時。餘惡等字*幷在未來。唯
有一字所成之名。於心上現。故云有一字名
也。即名名身有十五等者。此文似謬。檢章文
云。至此總合字及字身*幷多字身。有一十
五。終文結云。至此總合名及名身幷多名
身。有三十四。既云字及字身有十五。名及名
身有三十四。今此文云即名・名身有十五。
故知相違。有許聚集者。許者爾許也。亦云爾
所。亦云若干。義皆同也。如第五卷五別境中
作法之類者。成唯識論五卷云。或於所觀唯
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或時起二。謂於
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
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
慧。合有十二。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
習起欲勝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
定慧。合有十三。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
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
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
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中。具起五種。如是
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基疏六
云。或唯起慧。謂掉擧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
心推求法相。或復事理唯有慧無定。亦世所
共成。即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
種。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者。此説於境但具
二義。故説起二。今説或於二境起二。即以
所樂爲初。合餘有四。今論但擧欲之所樂
合。謂所樂・決定爲初合起欲解。以所樂・曾習
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欲定。以所樂・
所觀合起欲慧。次以決定爲初合餘有三。謂
以決定・曾習境合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
解定。以決定所觀合起解慧。次以曾習爲初
有二。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
合起念慧。次以所觀同起定慧爲一。今論有
三。擧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有十箇二
數也。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者。此説於四境
起三數。初以所樂爲首。合餘有六。論但擧一。
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念三。復以
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三。復以所樂・決
定所觀合起欲解慧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
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
慧三。復以所樂所觀起欲定慧三。如是以
決定爲首有三。謂於次定曾習所觀。起解
念定三。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三。
復以決定所觀起解定慧三。如是於曾習所
觀起念定慧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箇三
也。此中但擧初一後一。或時起四至合爲
五四者。謂於四境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
定・曾習所觀。起初四除慧。如是於前四境。
除定取慧。如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
境起四。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
三境中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
三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
起亦有五箇四也。此中但擧後一初一。
一料簡如前可知。或時起五具起五種者。
文易知故。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者。合前
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
所説皆據因位已上別境五隨境界現起
數不定。此又如是。且依一句中事究竟
説。字名句聲都合尚有五十聚集。若約一
頌一段一卷一部聚集字名句等。理即無邊。
此約極多聚集不定。若論極小。聞一句時
亦有不定。或十八法或一百五等。如下自

文要集由此不二義耶者。有字非名攝。一
字等者。集本文云。顯揚十二云。此中欲爲
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一字則不
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字無名。解
云。若唯有名若一若多而無字即不成句。不
顯差別故。若但有字若一若多而無名。亦不
成句無別差別故。由此理故。有字非名攝。
一字不成句。字爲二依故已上集云有字非
名攝者。即結上文云。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唯
字無名也。一字不成句者。即結上云。句必有
名。名必有字。若唯・一字不成句也。字爲二
依者。文即是字爲名・句依。無名之字・無句
字。不字爲依。名所攝字・成句之字。得爲
二依。是集意也。今案燈意。恐違集旨。要集
意。言一字不成句。不言餘字都不成句。四五
字等皆成句故。又集唯言有字非名攝。一字
不成句。不言一字字不成句。又集下云。問。
何故顯揚云。有字非名攝等。故知恐違。然顯
揚十二云。有字非名謂一字者。彼別文對。非
此意也。細推文旨。可成燈意。注云字有五者。
諸惡者莫作是五字也。字身四者。身何義。婆
十四云。問。名身者是何義。答。是二名聚
集義。是故一名名。問。多名身身是何義。答。
是多名聚集義。如一象二象不名多象身。
象多象名多象身。馬等亦爾。句身多句
身・文身多文身亦復如是已上解云。文身多文
身者。即字身多字身。諸等五字。其二字間
上有四除故。字身四。二二合故。多字身六
者。三字多字身三。諸等五字三三合故。四
字多字身二。亦・四四合。五字多字有一。前
後合六。而言多者。婆沙二説。有欲令依三
字。有欲*令依四字。此亦不爾應言字及字身
等有十五者。此破之文不見別能。數同十五。
別別顯數於義易解。總言何益云應言等。一
句者。五字爲一句。一名者。五字所成名是一
也。五字合詮制十惡義。更無餘義。故云所
詮義。豈可莫作不是名邪者。然集意言。諸
行無常一句合中分爲二名。名詮義故。合諸
惡者莫作五字。不得分爲二名。一諸惡者。
二者莫作。名未有名爲詮義故。若言莫作是
名者。設莫作善。既有相濫。不得爲名。若爾。
無常亦有濫詮。何得爲名。苦・空・無常等法
門定故不得相濫
文又云若不盡故過者。此之麁文幷集
文也。此意下注。是燈家文。識相者。聞者識上
所現相分。名爲識相。字有十五者。一字有
五。二字有四。三字有三。四字有二。五字有
一。是爲十五。且諸惡者莫作五字之中。一字
有五者。一諸字。二惡字。三者字。四莫字。五
作字。是爲五。二字有四者。一諸惡者莫。二
惡者莫作。是爲二。五字有一者。諸惡者莫作
合爲一字。前後都合有十五字。名有三十五
等者。如下注述。此意或有二名成句等者。
依字成名。依名成句。然一名不成句。二名以
上方成句。故云二名成句等。此總標也。此意
下別釋中。一字成名有五箇名者。一諸字
名。二惡字名。三者字名。四莫字名。五作字
名。是爲五箇。二名成句有四者。二二合云。
一諸惡。二惡者。三者莫。四莫作。是名爲四。
三名成句有三者。三三合云。一諸惡者。二
惡者莫。三者莫作。是爲三。四名成句有二者。
四四合云。一諸惡者莫。二惡者莫作。是
爲二。五名成句有一者。五字合云一句也。
二字成名作句中各既有四者。二字有四名。
有如前已列此四名中。二名成句有三
者。四名之中二二合成句。一諸惡名。二惡者
名。此二成一句。一惡者名。二者莫名。此二成
一句。一者莫名。二莫作名。此二成一句。是
爲三句。三名成句有二者。一諸惡者名。二
惡者莫名。此二成一句。一惡者莫名。二者莫





作名。此二成一句。是爲二句。四名成句
一者。一諸惡者莫名。二惡者莫作名。此二成
一句。是爲一句。三字成名作句中。二名成句
有二者。一諸惡者名。二惡者莫名。此二成
一句。一惡者莫名。二者莫作名。此二成一句。
是爲二句。三名成句有一者。一諸惡者名。
者莫作名。此二成一句。四字成名作句
中。有一句者。一諸惡者莫名。二惡者莫作名。
此二成一句。幷句二十者。如前七十一法中
聚合。一百五者。若併所詮義。可有百六。若
幷字五。可有百十一。即前文云。若論字有
五。豈不入數
文問准何得故知如是者。此抄要集之文
也。集一云。問。若爾。解深密經第五所説云何
釋通。彼云。即於一切名聚集中。能隨宣説諸
染淨義。依持建立。准此文意。但依於名假
立爲句文。廣百論第八卷云。然諸世間隨
自心變。謂有衆和合爲名。復謂衆名和
合爲句。解云。彼文理應有句等。略故不説。
無相違失。又解云。攬字成名。依名立句。句所
攝字必帶其名。假似句攝五得立名。故解深
密等但説其名。問。何故顯揚云。有字非名攝
等。解云。此之言總説。自有字爲未建立名。名
者字無名不言。句所攝字以名所攝乃顯
句義。問。若如諸行無常。諸行爲名。顯自性
故。無常二字詮何自性。解云。有二釋。一
云。名詮自姓者。多分而説。不詮自性亦得
名名。一云。諸法若假實若有無。但是法者
皆有自性。不共他相。名自性故。言無詮無即
爲自性。不共有故言常。詮常不共無常。故此
常亦名所攝。故無有過。雖有兩説。後解爲
勝。順聖敎故已上解深密經第五云等者。彼
經第五都無此文。第三卷分別瑜伽品方有
此文。故彼文云。云何爲句。謂即於彼名聚集
中。能隨宣説諸染淨義。依持建立已上深密經
記第六卷云。謂即於彼名聚集中。別有假法
能詮。除淨差別之義。名之爲句。如説有對
無對・有見無見等差別。今義謂。此句法能與
所詮爲所依。故名之爲依。攝持所詮令不失
落。故名爲持。或可依者。謂句依義。而能顯
彼名爲依已上今燈家抄集謬指卷。*但云第
五。又經唯云謂即於彼。不言即於一切。故知
誦謬。瑜伽論決擇分第七十七文亦同經
文後叙自釋其所以者。本四門者。攝相
歸性等四門也。復加二者。後四重中眞如攝
入第一攝相歸性門。唯識攝入第二攝境從
識門。於本四門加無相因緣。以爲六門。故
云加二。七三性於體等者。章第一云。於此
四種出體之中。隨其所應。以圓成等及相名
等三性五法各別出之。三性體性略而言之。
遍計所執體唯我法。性相都無。依他圓成各
有二解。一者有漏無漏門。諸無漏法皆名圓
成。諸有漏法皆是依他。二者常無常門。諸常
住者名圓成實。即是眞如圓成實攝。一切有
爲皆依他起。其前敎體攝相歸性唯圓成實。
自餘三體可通二説。無漏有爲通二性故。顯
揚四眞實等者。顯揚論第六卷云。彼眞實
復有四種。一世間眞實。二道理眞實。三煩
惱障淨智所行眞實。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眞
實。廣如彼釋。中邊四眞實者。新中邊論第二
卷辨眞實品云。應知眞實唯有十種。一根本
實。二相。三無顛倒。四因果。五麁細。六
極成。七淨所行。八攝受。九差別。十善巧眞實。
今云四者。第六極成眞實有二。一世間極成
眞實。二道理極成眞實。第七淨所行眞實有
二。一煩惱障淨智所行眞實。二所智障淨智
所行眞實。是名中邊四眞實。廣如彼釋。瑜伽
等能詮相等者。瑜伽論第八十一云。復有五
相。一者所詮相。二者能詮相。三者此二相
應相。四者執著相。五者不執著相。顯揚十
六亦説五相。與瑜伽同。皆如彼説。十依
依五法等者。五法亦名五事。一相。二名。三分
別。四正智。五眞如。瑜伽論七十三四等廣解。
一瑜伽二辨中邊等者。三性五事相攝不同。
一依瑜伽七十四。説五事之中。前四依他。
後一圓成。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與瑜伽同。疏
云。瑜伽等意。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爲一。
所詮異故。有漏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
等。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云云
二辨中邊論第二卷云。頌曰。名遍計所執。
相分別依他。眞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疏
云。中邊論意。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
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
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
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爲顯非有。假説
性爲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眞如正*智
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但斷漏。故
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今約別義故
與瑜伽不相違也。三楞伽經者。十卷楞伽第
七卷五法品説。佛告大惠。我爲汝説五法體
相二種無我差別行相。大惠何等五法。一者
名。二者相。三者分別。四者正智。五者眞如。
内身修行證聖人智離斷常見。現如實修行
者入三昧樂。三摩跋提行門故。乃至云。大惠。
云何三昧入五法中。大惠。名相名分別法相。
大惠。依彼二法分別生。心心數法一時非前
後。如日與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大
惠。是名三相。依因緣力生故。大惠。正智眞如
名第一義諦相。以不滅法故。解云。分別法相
即是遍計所執。分別生心心數法等。言顯依
他起性正*智如如。名第一義者。圓成實性名
第一義。成唯識論釋經意云。依他起唯攝分
別。遍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眞如圓成實所
攝。彼説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
虚妄分別爲自性故。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
情立爲名相二事。基疏解云。唯遍計所執相
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心。假立所執而
爲相名。由多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計名。體實
都無。實非名相。七十六説。初所執性依於相
名。文同於此。二成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四攝大乘論者。世親攝論第五卷云。此中安
立名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以依他起由
名勢力成所遍計故。基疏解云。此中安立名
爲依他起義爲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
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
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擧之。今論釋彼意
云。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
遍計。故説爲名遍計所説隨名横計。體實
非有。假立義名。解云。相見分等者。等自證
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
名能詮勢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
計。故説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
所執之依故依他起。不言圓成者。此體與
名極疎遠故。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横計於義。
爲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爲義
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
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
可爲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説之爲名。不可
隨名執此爲實有。假立爲義故。但非二攝。
楞伽中邊所説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
計所執假立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説
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有也。是四
説之雖有異。而理爲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爲顯此意故。云*幷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
文十一約瑜繁不細述者。經體有二等
者。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
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
一切所知境界。解云。又義本影如前已述。
若依義理起其文者。義是所依。文是能依。若
依言説了知義者。文是所依。義是能依。今約
後門故。云文是所依等。文義二中各有多法
者。文有六種。名身。句身。字身。語。與行相。及
機請也。初名身中有十二種。一假立名。乃
至十二廣名。句身亦六。一不圓滿句。二圓
滿句。三所成句。四能成句。五者標句。六者
釋句。字身中有究竟不究竟名句所依四十
九字如悉曇
章是
又名身等有六依處。一法。二義。三
補特伽羅。四時。五數。六處所。如聞所成地。
次語中略具八分。謂先首・美妙等。次行相中
有六相應。謂諸蘊相應等。機請者。謂因機請
問而起言説。此有二十七種補特伽羅。由根
有二。鈍根・利根。由行成七。謂貪等行。如聲
聞地。由衆別二。在家出家。由願別三。謂三乘
者由救別成二。謂般涅槃法・不般涅槃法。
由加行別成九。謂已入正法等。由類成二。謂
人・非人。如是六文總有四相説名爲文。一所
説相。謂名身等行相爲後。二所爲相。謂
請攝二十七種補特伽羅。三能説相。謂語。四
説者相。謂聲聞菩薩及與如來。如是六種皆
顯於文。由能顯義。是故名文。次義中有十種。
一者地義。二者相義。三者作意等義。四者
依處義。五者過患義。六者勝利義。七者所治
義。八者能治義。九者略義。十者廣義。初地義
中略有五地。一者資糧地。乃至五者究竟地。
又廣分別有十七地。次相義中有五種相。
一者自相。二共相。三段立相。四因相。五
*者果相。復有五相。謂異門等。復有五相。謂
所詮等。次作意義。七種作意即了相等。復
有十智。謂苦等。復有六識。謂眼識等。復有九
遍知。謂欲界繋見苦集所斷遍知等。如是攝
分中所説無量義門。是名爲義。文義各有衆
多法門。故云各有多法。言百法者。即百法論
所説法門皆是也。三科者。蘊處界也。五法者。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
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爲法。通三乘故雜小
者。章云。大乘義中雖有蘊・處・界等三科之法。
體性易故。復濫小敎故不取之。今亦同也。
眞如唯識等者。依本四門大體應知。由因
緣等出聖敎體。云何應知。解云。既諸敎體文
義合成。離六離十無別自性敎爲因緣。於此
稱彰。又於説聽二識上集。離説聽識不可
得。故敎爲唯識。已成已略遮性遮境。言唯
緣識性。境既遣緣。識不存敎。是無相理
矣。爲遣相故且言無相。相本非相。法唯是如。
諸敎唯如宗途盡然境此四門映照諸敎。八
萬法蘊可自通矣。依無垢疏作此次第。故彼
疏云。因緣事法最麁顯。唯識理觀其次更細
微。説有心内之相状故。無相通觀無差別相。
其次更細。仍有無相當心。未爲正證。唯有眞
如法門。最爲深妙。從麁至細作是次第。章
第一云。又有四重。一眞如。二無相。三唯識。
四因緣。從細至麁作其次第。今此燈云眞如
唯識無相因緣。是何次第違本意也。別即有
八等者。雖門十二而略即二。一總出體。即眞
如等四重是也。二別出體。即文義。別文
四。以之爲八。通體性故者。約總出體。別別
法故。約別出體。或有本云。別即爲七。未得所
以。可勘正本。何以得知。文義各四。以之爲
八。無垢疏云。若依勝義通論諸法體性有四。
一攝相歸性等。説通體已。文即次云。今説敎
體。若文若義皆有此四。一無文義。攝相歸性
眞如爲體。乃至云。二攝餘歸識。所詮能詮心
識爲體立。故知眞如等四爲法通體。文義之
四爲別敎體。以之即爲八
文三歸在者應有七釋者。藏分乘章者。歸
藏・歸分如法苑第二諸藏義章十一分章。歸
乘如法苑第一諸乘義章。以取是所者。五十
一心所中。無別取名。且諸煩惱總名爲取。
然執取故。應有七釋者。曉法師深密經疏
中。亦有此難。故彼問云。既有持業。何無持
體。如自體分等。若對依主。應有依伴。如天人
師等。對有財釋。有無財釋。如窮子等。對隣
近釋。有疎遠釋。如天扇等。對相違釋。有順屬
釋。如師之徒等。苦有帶數。何無帶時釋。如
朝華等。若此等者應有多釋。何唯云六。解
云。諸依伴名入有財釋。其天人等師所有
故。從體立名入持業釋。體以所依爲其業
故。無財之名亦持業釋。窮困爲業。無別
故。疎違之名是依主釋。以天爲主得彼名故。
帶時之釋皆入第六。所帶類異而帶義同。從
多擧數兼攝餘類。所以唯六無所増也。此等
問答廣如彼説
文有解六釋此豈別體者。三亦同亦別依
主有財者。若言眼識。是別依主。若言色體。是
同依主。色之體故。名非體。若言有體是同。
若言有情是別。然有所有別故。五識身相
應地意地者。十七地中二地名也。五分之中
攝決擇分方有是言。故云五識*身相應地意
地。初五十卷名本地分。次三十卷名攝決擇
分。十七地中開爲二地。初五十卷本地分中。
第一卷初半。是五識身相應地。從第一卷半
至第二第三合二卷半。是意地。今約決擇分
中。合爲一名。顯相違釋。五識身等者。五識從
根異名三義。一不共。二親。三同時。對法・唯
識云五義也。身亦三義。一形質義。二依身義。
三依體聚義。決擇分云。五識所依有形質故。
由此名身。相應三義。一依義。二時處事等。三
攝屬義。與五識身相應心心品。總名相應。
應者是攝屬義。謂此地中説。五識身
所攝屬法。即是自性所依。所依所緣助伴作
業故名相應。問。若爾。意地應言相應。説彼攝
屬一切法故。解云。理而言之。通出二地應言
應。略故不説。如眞空抄。如五識身相應
地自是地等者。此恐違章。章云。如攝決擇
分初立地名。云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此非
五識身地即是意地。亦非五識身地之意地。
亦非以五識身爲意地。兩地各殊。共立一稱。
體各別故名曰相違。既二相對顯相違義。今
以一地顯相違義。豈順本意。若言五識身意
相應地。可如所難。既不言爾。故知恐違
文要集云三應可思之者。時業唯初句者。
持謂任持。業謂業用。化用之義。能持用名
持業釋。體持自用故。云用自非他。依主唯第
三者。依謂能依。主謂法體。依他主治以立
名。名依主釋。如名眼識。依眼之識。眼爲所
依。故云用他。若依第六轉釋依主者。色心
之體。色心即體。故云用自。即第三句自他倶
用。有財唯第二者。財謂財物。自從他財而立
己稱。名爲有財。他爲自稱故云用他。相違唯
第四者。兩物各殊。共立一稱。體名別故名
曰相違。自他互相乖。不得相用。故云自他
倶不用。隣近通二三者。倶時之法義用増勝。
自體從彼而立其名。名隣近釋。如四念住。
體唯是慧。倶念用増。名爲念住若約自體。念
即是住故。故云用自以念爲因。故云用他。
由是通二三之句。帶數初及三者。數謂一十
百千等數。帶謂狹帶。法體狹帶數法故名
云帶數釋。如四正斷。四即正斷故云用自。
從四爲名故云用他。故通初及三。集有問答。
彼問。如四神足。定名神足。由是欲等
所發共故。是定應有。四種即定故。是持
業釋。如四正斷・四念住等。如何説言依主帶
數。解云。且四正斷。善惡二境令生。念住令斷
不生。境雖有二。四用別故名四正斷。是持業
釋。四念住觀身等四境。無常苦等有四別。
且持業。四神足者。雖從欲等四因所生。
定用無別。倶能發神名神足。故其四數不在
定體。然倶舍二十五中有兩師釋。一云。神即
是定。足謂欲等。若依此説。持業・帶數。如正斷
等。一云。足謂欲等四三摩地。此中佛説定果
名神。欲等所生等持名定。後説爲正。中之
欲等四因所生等持爲定。何以得知。四非神
足。瑜伽九十八云。若略説者。由四種力持心
令定。是故建立四種神足。云何爲四。一淨意
樂力。二勤務力。三心喜樂力。四正
力。此文意云。四因所生定故。四非定。大
小雖異義理無別。問。相違釋不用自他。且如
眼耳及鼻舌等。豈非用自。如何倶非體。答。
雖眼等名當詮自體。然及等言須無所屬。各
不雜亂。非自他相。故第四句攝也
文二辨四總立四名者。一義二相等者。
眞諦三藏部執論疏第一卷云。爲五種清淨
故。立五種總名。五種清淨者。一義清淨。二相
清淨。三方便清淨。四果清淨。五極清淨。爲義
清淨故立眞實義名。言義清淨者。如理立義。
不可破壞故。名義清淨。爲相清淨故立無増
損名。言相清淨者。若是外道之義或増或損。
以正智觀之。此理則不可入。若如理而説。以
正智觀之。此理即易入。故名相清淨。爲方便
清淨者善法是方便清淨體。言苦樂増長善
根相從。亦是方便清淨體。若苦樂増長不善。
則不彼此苦樂爲方便清淨也。聞思慧是苦
修慧。是樂中利鈍根各遲疾。苦樂必劣。
樂未必勝。若外道得正定。在修慧位貪著定。
樂増長不善雖在樂位。不説此爲方便。若在
聞思慧苦煩惱位増長善根者。則説此爲方
便。是方便者則勝。非方便者則劣也。方便清
淨有兩義。一是法故名方便清淨。二能令正
行不轉故名方便清淨。如外道説因果正行。
所説邪行則可轉。若佛法所明因果正行對
外道正行。外道正行復可轉。若以四諦因果
對佛法所明世僞因果。世僞因果復可轉。四
諦因果復有眞僞。僞可轉。眞不可轉。眞諦既
不可轉。觀眞之智亦不可轉。即名眞智爲正
行。能令眞如不可轉故。名方便清淨。正行
自有兩種。一出惡入善名正行。二出有爲入
無爲故名正行。爲方便清淨故立正行名也。
果清淨故立離苦名言。果清淨者。是無餘
涅槃一切患累已盡故。名果清淨。有爲
四失。即無常・苦・無我・空。無爲有四徳。即常・
樂・我・淨。既得無爲果離有爲之失。故立離苦
名也。爲極清淨故立唯辨出世義名。言極清
淨者。言敎無雜不可過。故名極清淨。由義清
淨故不可破壞。正智觀之即易入故。次義清
淨立相清淨。由理易入増長善根。令正行不
轉故。次相清淨復立方便清淨。由善根増
長。正行不轉。得無餘涅槃故。次方便清淨復
立果清淨。由顯此四清淨。言敎無雜故。次第
五明極清淨已上案云。若如理而說。以正智觀
之。此理即易入。故名相清淨。由說清淨。理則
易入。即約能詮說相清淨。今燈家旨義相合
之爲所詮理。其義難解
文於中分二名如義言者。自下諸文抄部執
疏。具擧本文可正燈錯。四吠陀論者。舊言
韋陀。今言吠吒。此云明法。明實事故云明
論。此有四名。故云四吠陀論。一名阿由。此云
命。即詮醫方事。二名夜殊。謂祭祀事。三名
沙磨。此云等。如國儀卜相音樂戰法等事。
四名阿闥婆拏。此云呪術。古昔黠慧婆羅門
造吠陀論埋之隱處。說自國主言。我夢見
其處有自然吠陀論。王便取之。果如其語。因
此即詔明論。自然非人所造。梵王等但論出
而已。非是造者。如文軌師廣百疏述。願諸天
知識等者。文少略也。疏云。願諸天知識我。既
無有身。永離諸苦樂。死怨何所爲。謂鑚乳
海以爲甘露。飮之則得不死。二*邪妄言
者。本云二*邪義者。三如義言者。本云三眞
實義者
文依理亦有菩提涅槃者。三順體義者。本
云。三無増損者。如佛法有則説有。無則
説無。説有説無離斷常見。故名無増損也。今
云。順體義者。約義旨説。依行亦三名等者。今
此行三名配當本文第三三種。文義稍隱。故
本文云。第三三種者。一相聞勝。二相鬪
勝。三相正行勝者。如四吠陀。但爲所聞勝。
或從梵王聞。或從諸天神師聞。或從仙人聞。
僞聞久遠所説所師者多。故名聞勝也。今取
文旨名順世因。若依俗典。事君盡忠。交
存信。如*吠陀所説。皆爲所聞勝故。世間人
皆順是語。行忠信等。故云順世因。二邪僻因
等者。本云。二鬪諍勝者。如九十六種外道所
造鞞世師・僧佉等論。更互相破。各欲求勝。故
名鬪諍勝也。彼諸外道起或取等。非因計
因。皆邪僻因。今取義意。名邪僻因。不言鬪
諍。三處中因者。本云。三相正行勝者。即是
佛法。佛法不爲聞勝。亦不爲鬪諍勝。但爲明
出世正行勝善。故名正行勝也。俗盡忠等是
樂行邊。外*邪戒等是苦行邊。佛法正行離
苦樂邊。故云處中因。依果三名等者。本文云。
第三種名者。一諂曲。二虚僞。三離苦。一諂
曲者。如世法。世法爲得現在利養。所説多
是諂誑。邪欲伏怨敵。先行詐爲親善。彼若信
從。更相誅諂。心如利劍。口如淳番。故爲諂
曲。二虚僞者。如*吠陀所説。無眞實故名虚
僞。三離苦者。如佛法所説。無諂誑非虚僞。能
令衆生出於有爲。故名離苦。彼此文異。義旨
無違。叨他勞反。孔安
國曰叨貪也
文立名意者清淨正行者。以處中行對彼順
世及邪僻因彼倶可轉等者。瑜伽釋云。遠離
疑惑顛倒僻執。隨其種性起處中行。漸次修
滿斷障得果等。故彼順世及邪僻因皆倶可
轉。以處中行内觀界處等者。我有情等都無
體性。世間外道之所横計。蘊・處・界等即有無
相。諸法體事有別。異世虚僞故。望僻因則不
可轉。以四諦因果對觀蘊等等者。蘊等三科
事相麁顯。終可破壞。四諦因果無漏智境。猶
可證得。事理義殊。是故蘊等可轉。四諦觀行
則不可轉。以二空行望四諦行等者。爲趣入
眞。施設染淨因果差別。未離言説。有相可知。
是故四諦可轉。妙出衆法聖者所知。聖智依
詮空門顯理。凡小不則過前四諦。是故二
空則不可轉。以二空智既不可轉。證眞之智
亦不可轉云云
文正行有二故立四名者。爲得果清淨故立
出世果名等者。眞諦本云。爲果清淨故立離
苦名。有爲有四失。即無常・苦・無我・空。無爲
有四徳。即常・樂・我・淨。既得無爲果離有爲
之失。故立離苦名。今故文云有漏有四失。恐
違本旨。初標中云。出有爲入無爲。如何釋句
云有漏耶。答。若亦應云出有漏入無漏。有爲
亦有生異苦。故爲出有爲入無爲。立離苦名。
故起信論云。阿羅漢・辟支佛・一切菩薩受生
異苦。是爲妄心薫義。故眞諦云。立離苦名者。
既有深意也。又爲依正敎生聞慧等者。眞諦
本云。然法有三種。一阿含。二正得。三正果。
即開三種法爲五種清淨。極清淨即是阿含。
即是言敎也。前三清淨是正得。由正敎故得
正理。名得理爲正得。由得理説故有正果也
已上今取此文。即開三慧。言阿含者是言敎
也。即聞慧境故。云依聖敎生聞慧。次正得者。
由正敎故得正理。即思慧境故。云依正理起
思慧。次正果者。由得理故有正果也。即修慧
果。亦波羅蜜雖皆正行。今約靜慮名爲正行。
即是修慧。由是起慧故。云依正行得修慧。
言聖果者。無餘涅槃。本文稍隱故開示云云
文三依人法邊是所毀者。三依人法二等
者。釋歸名中。初辨後歸。辨有三。一辨六釋。
二辨四名。今此第三依人法二辨立其名。曰
約辨有三。此其第三故云三也。夫所恭敬及
所毀訾。不過人法。故依人法立其二名。如
爲法師法主等是恭敬人名者。雖敬毀別。
竝依言立。若言對心。亦應有心毀言敬。如
即呼小乘爲天愛等。有心敬言毀。如世俗中
王從僕。便自出其名即其立奴號也。此且約
人有此二名。法名准此亦應有二。有心敬言
毀。如慍波陀慳意詮拔足言。因生起生起
慳貪。是毀他也。有心毀言敬。如小乘人對大
乘。云汝大乘經等。小乘不許大乘佛説。故内
心毀。言顯大乘故言敬也。須達拏太子者。玄
應師云。或云須大孥。或云蘇陀沙*孥。此譯
云善與。亦言善施。如佛藏經等者。佛者人
也。藏者法也。菩薩者人也。藏者法也。魔逆經
等者。魔者人也。逆者法也。如未生怨王
經者。未生怨者毀名也。王者敬名也
文有於人法成唯識論者。部執是恭敬名
者。恭敬人法之名也。聖弟子衆爲部。即是人
也。所執之法皆是佛法。故部與執是恭敬名。
部是人名。執是法名。故通人法立恭敬名。異
是毀訾名者。毀訾人法之名也。聖衆之
各互明分所執之法。本末不同。故通人法立
毀訾名。然今此説等者。成者恭敬名。成佛
敎理故。識者毀訾之名。捨識依智故。問。部執
異論通於人法立敬毀名。此成唯識亦通人
法耶。答。部執異論通人義顯。通法義隱。成
唯識論通法義顯。通人義隱。若辨隱顯*幷
通人法。問。部執異論通於人法其義可解。成
唯識論唯是法名。何亦通人。答。大毘婆
第十四云。頌依於名及造頌者。然則唯識者
世親所造三十頌也。又婆沙云。思惟觀察作
意諸伽他名造頌者。頌依造者。如蛇依穴
水依於泉・乳依乳房。故本頌唯識亦通於
人。若論隱義。一切經論皆通人法。若約顯義。
通不通別
文問何故於則和無諍者。答中依佛滅
法故等者。眞諦本云。所以立異名毀訾人法
者。佛異諍法故立異名。佛説異諍法有兩種。
一異外諍。二異内諍。異外諍即異人*諍。異
内諍即異法諍。毀訾人爲異人諍。毀訾法爲
異法諍也。佛説異外諍法有六種。即是六和
敬。一戒。二見。三財物。此三是外中之外。此
人持戒。彼人亦持戒。所持既同。故和合無諍。
此人見四諦。彼人亦見。用彼人之財物。隨
此人用財物。既不諍故和合無諍也。此三竝
是自爲。非是爲他。他出其外故言是外中之
外也。四身慈悲。五口慈悲。六意慈悲。此三
此外中之内。身口能拔苦與樂。故名身口慈
悲。身口既行慈悲以接前人。故和合無諍也。
若彼此懷慈悲之意欲相利益。亦和合無諍
也。慈悲互緣他衆生起。自他不出慈悲之
外。故此三名外中之内也。二異内諍者。所說
有兩種。一黒說。二大說。若聞四果人及獨覺
菩薩等所説法。名爲黒說。若聞佛所說法。名
爲大説。又佛及弟子所說惡法。名爲黒說。又
佛及弟子所說善法。名爲大說。若傳聞前人
說黒說法及大說法。不得便信受之。亦不得
便行之。須以其所說約佛三藏。若與三藏相
應。則應信受。若不與相應。則應棄捨。案云。
黒說大說者。眞諦本云黒說。今此云黒說。何
相違乎。又説其差別。此彼不同。故彼本云。若
聞四果人及獨覺菩薩等所說法。名爲黒說。
若聞佛所說法。名爲大說。聖人所說名之爲
内。其義可爾。佛所説法何得名外。黒說大說
如次内外對。其義未詳。小乘名黒説。大乘名
大說。不了名黒説。了義名大說。說惡名黒
說。說善名大説。内外對中。若外道名外。何名
大說。若外道說名黒說者。應言外内對。何言
内外對。此義應思
文問何故須上辨名訖者。由佛有般若等
者。眞諦本云。佛有般若及慈悲。以般若接
正法。令和合無諍。以慈悲接衆生。令和合無
諍。諸經論中亦有依法依喩等。法華義決云。
又有二類。一依人法。一依法喩。或單或雙。
綺互不定。依人名者。令知修六和敬故。依法
名者。令知了義不了義・黒法大法等故。依法
喩者。爲利鈍根故。廣略明故。從處從事皆法
中收。法名寛故已上亦爲讃毀等者。爲讃毀
及依三寶亦人法收。廣説此人法差別等者。
若依攝論立十種名。瑜伽八十一有十二名。
皆如彼説。又義決云。通論諸敎之名不同。
總開六例。一依六釋通別。二敎理行果通別。
三人法通別。四法喩通別。五三寶通別。六
讃毀通別 或合爲二。所謂人・法。於前六
中。據其通別復有多類。如依六釋。或唯有
一。或通二三四五六等。或無唯一。必帶二
釋。如涅槃經。體既通能詮所詮。即有持業
及依主釋。或通三釋。如成唯識論・大乘阿
毘達磨雜集論等。有通依主・持業・有財。如
正法念經等。有通持業・依主・隣近。餘准可
知。或無有具六釋者。依敎・理・行・果四名通
別即有十五。別即有四。二二合有六。三三
合有四。四合有一。遺敎・無量義・大忍辱・
涅槃經。如次敎・理・行・果四單名也。二二合
者。如解深密經等。敎・理合。大方廣菩薩十
地經。敎・行合。稱讃佛功徳經等。敎・理合。如
信力入印經等。理・行合。如來入一切佛境界
等。果合。如來求佛本業經等。行・果合。餘
可准知。法・人單合。法・喩單合。皆易可知。人
喩法名如菩薩瓔珞本業經。人法喩合如勝
鬘師子吼一乘大方便經。三寶單合者。阿閦
佛經・四分戒經・説無垢稱經。三寶如次。如來
功徳莊嚴佛法合名。佛大僧大經佛僧合。菩
薩戒經法僧合名。阿難問事佛吉凶經三寶
合名已上案上本文。人法差別攝彼諸名幷
擧敎顯。皆悉可解
文第二歸名樞要十解者。初總解釋如樞要
者。樞要上云。梵云毘若底丁儞反
識也
摩呾刺多
悉提成也奢薩呾羅論也應云識唯成論。須此
唐言言成唯識論。或毘若底摩呾剌多毘
度伽淨也奢薩呾羅。應云識唯淨論。今言淨
唯識論。此論第十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
此論名成唯識論。則本名唯識釋論名成。本
論正名三十唯識。故知唯識本論之名。今釋
名成。非是本論題下別注成唯識名也。或唯
有本名非釋名。如辨中邊。或唯有釋非本名。
如唯識道論。或有本釋二名。如雜集論。今唯
釋名。或是通名。釋能所成樞要十解。又云。合
有十義。釋成唯識。一經言唯識。論解名成。二
本論名唯識。釋論名成。三經及本論倶稱唯
識。今釋名成。四宗稱唯識。因喩曰成。本論
略擧所立名宗。今義廣成故名因喩。具述所
以。引同異法以成所立。五體名唯識。義釋名
成。本論略標其體。未識差別。今廣明義。具顯
差別。故名曰成。六略名唯識。未解深義。廣曰
能成。具陳指實。此後二解依瑜伽攝釋分解。
凡釋經法。初體後義。初略後廣故。七以敎成
敎。八以敎成理。九以理成敎。十以理成理。今
指此文故云樞要十解
文今又加之思准可悉者。五重如唯識章
云。所觀唯識略有五重。一遣虚存實識。遣
遍計所執。存依他圓成。二捨濫留純*識。由
境有濫。捨不稱唯心。體既純留説唯識。三攝
末歸本識。攝相見末歸義本故。四隱劣顯勝
識。隱劣心所顯勝心王。故名唯識。五遣相證
性識。事爲相遣而不取。理爲性體應求作
證。即遣初二證圓成實。非於依他。以稱遣故。
皆互除遣。有似用故門別引文。廣如章述。能
之敎亦有五別者。五重之中各所引敎。以
之爲五。敎門雖多。不過五重。故云五別。或以
世親五理等者。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有三
文中。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
理。故論釋云。爲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
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此論。即疏解云。深
妙理者唯識道理。即前五重以之即爲唯識
道理。故云世親五理。理既有五。敎亦有五。
故云或以五敎等。敎理各互通能所成。問。依
何得知。敎理互通能所成。答。論末頌云。已
依聖敎及正理。又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
知能成通敎及理。論初頌云。我今釋彼說。
說即本論所立之敎。或所說之理。二義皆
通。論末又云。以三十頌顯唯識理。極明淨故。
頌云。分別唯識性相義。義則是理。故知所
成亦通敎理。且以世親望佛所說爲四十五
釋者。以九成字各五敎理。爲四十五。五九
四十五。又護法等釋雙望彼二等者。彼二即
佛與世親起以之爲二。其護法等亦五敎理
成彼二敎。故亦如前成四十五釋。以世親・
護法等敎成境等三。以之爲三。以理成三。以
之爲三。合有六釋。以前九十足樞要十。總
一百六釋
文明立意者體義爲目者。樞要廣說者。
樞要云。何故此論名成唯識。不名成餘。亦成
餘義故。欲令證得唯識理智而成立之。如瑜
論。此通敎理。從多唯識爲名。或復今者
無倒成立唯識妙理。如成實論。亦通敎理。從
所詮爲名。或破執實心外有境。不能信學唯
識妙理。而成立之。如成實論。亦通敎理。成
是立義。或復此論依於唯識甚深理智而成
立之。如水陸華對法論等。依起故。或恐
唯識妙理散滅。今者略攝廣散義故。而成立
之。如攝大乘。又一切法中心最爲勝。如華嚴
云。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蘊。一切世間中。無
法而不造等。所以成立。瑜伽釋中引水陸華
等諸譬喩言。釋立名意。故彼釋中廣説立意
已。結云由是論名瑜伽師地。樞要結云所以
立。今指樞要。故云樞要廣説。此即第三
明立名之意已訖。四通釋情疑等者。情疑
及通釋竝如樞要説。故彼文云。問。准下正
宗。或分爲二。一因二果。或分三。如疏中
解。或分爲四。初一頌半總標綱要分。第二十
四頌半廣陳能變分。第三有九頌結釋外難
分。第四有五頌依修獲益分。或分爲五。前第
三分中。開一頌爲重陳變義分。如是諸釋則
是成立隨所應義。何故但名成唯識是陳
情疑答。從初所明爲名。彼依識所變故。如
瑜伽論瑜伽釋云。此論既有如是五分。何故
但名瑜伽師地。就初立名故無有失
又從初
二段爲名。中分亦有唯識言故。謂是*諸識轉
變等也。或從初・中・後所明爲名。第三段云乃
至未起識求住唯識性等故。或後二段意欲解
釋初略標故。或雖所明通一切法。無非唯識。
故不名餘。又本欲成立唯識義故。此上立成
唯識名之意歸也已上通釋雖次下云上立成
唯識名之意者。此顯三四兩門差別。依樞要
中一段之文。以開二門。文稍難解。故今指
示彼一段終文云。此立成唯識名之意
歸也。准樞要文。應是一門。何故開二。爲通伏
難。置是雖字。故今通云。樞要問答意即問此
立名之意。故取其答文爲釋疑門。故云已下
是。心意識了體一名殊等者。等中四釋。
初説意言。二十唯識云。心・意・識・了名之差
別。心積聚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
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説了言。此即八識
皆有四名。體既是一。隨宜擧一。問。八識皆得
名心・意・識。何故諸處第八名心。第七名意。
前六名識。答。論第五云。如是三義雖通八
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六
識。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與之。皆得通
說。二云心積集法勝等者。第八名心。集諸法
種起諸法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
故。經據初心說名唯心。論依後意說名唯識。
三云心意通果等者。雖通因果總名唯心。論
說在因位。但稱唯識。識了別義。在因位中識
用強故。說識相唯。其義無二。四者論從所厭
等者。爲令捨識而依證智。說唯識言。從欣爲
因。應言唯智。今從所厭故云唯識。名雖是別。
體義無別。經約體一且名唯心
文四科釋本文所有支分者。一辨年主如疏
所明者。疏第一云。四敎興年主。於中有二。
一敎興年。二敎興主。敎興年者。愷法師
倶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
世造論。依今所傳。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
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此之頌本。眞諦
法師中邊疏。亦九百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
有親勝・火辨二大論師。造此頌釋。千*一百
年後。餘八論師方造斯釋。敎興主者。三十
頌本天親菩薩之所作也。其別神徳具如別
記。釋此本頌有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
言護法。此大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
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學乃淵於海濬。解
朗於曦明。内敎窮於大小。聲論先於眞俗。
外道小乘咸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
日月之麗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
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
具如別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
之日。天樂霄迎。悲聲動城。空中響報婆羅
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
言。二梵云窶瞿字上聲拏末底。唐言徳慧。安慧
之師。業冠前英。道光時彦。芳聲流於四主。
韻驤於五天。聖徳神奇未易詳擧。三梵云
悉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倶舍論
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徳。南印度境
*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内論。扇徽猷於
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四
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人
也。本頌初行。先爲略釋妙得作者之意。後
徳因而釋焉。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軍
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瑜
伽釋等。大有製作。六梵云戌陀戰達羅。唐
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論釋
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火辨。
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述。形雖隱
俗。而道高眞侶。八梵云毘世沙蜜多羅。唐言
勝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羅。唐言勝子。十梵
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月。此後三論師竝護
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瑜伽。或別注述。道名
倶遠。辭旨咸奧。神徳既高。難盡言也。製此
釋者。雖十論師。於中護法聲徳獨振。故此
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
中多爲指南。邪徒失趣。正理得方。逈拔衆
師類超群聖者。其惟一人乎
文言十支者之所造也者。七二十唯識論等
者。二十唯識・三十唯識有何差別。兩時造論
以明唯識。解云。二十唯識基師疏云。彼三十
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計。又彼三
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將八十更造
三十頌
此中二
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唯識二論雖同。
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又
妙理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
是謂二論緣起各別。西明云。世親菩薩佛
度後九百年時。乃出於世。依諸契經及瑜伽
等廣造諸論。如攝大乘釋及十地等。然觀察
時機。念智漸減。恐廣述文心便生退。遂簡





集宗要製造一部。號二十唯識論。頌有二十
及長行釋。廣破外計略顯自宗。由斯漸悟外
境非實。然於自宗猶未盡理。年將八十。更
造一部。號三十唯識。但有頌文而無有釋。略
破外執廣申自宗。文雖極略。義即圓具。
未及造釋遂即遷化已上
文今又助解之一支也者。文顯易知。若爾
因明何支所攝等者。餘諸論等内明少分。因
令是一明所收。又陳那所造有三十餘部。
如何今云義門小故略不名支。今准義云。因
明雖五明中一明。西方外道亦説因明。共外
道故略不名支
文三正科解如樞要説者。如疏具辨者。疏
第一云。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
文。二釋本文。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
説。世親菩薩臨終時造。未爲長行廣釋便卒。
故無初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
歸敬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間
及諸聖敎下正釋本文。名依敎廣成分。此論
三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
乃判彼釋文有斯三分。西明二釋。第二義云。
開本頌文即分爲三。謂初・中・後。初一頌半
略辨唯識。次有二十三頌半廣辨唯識。後有
五頌行位差別。故第十云。此論三分成立唯
識。故知本頌具有三分。今基師云。唯有正
説無初・後分。論第十説。如何會通。解云。此
論三分者本頌正宗中三分也。非是序等之
三分文。正宗三分者。疏云。科此本敎有三種
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
依他。第二十五頌云明唯識體性。即圓成
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是五正
宗分故。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護法難陀等
多述宗旨等者。西明意者。所以大唐三藏糅
諸家釋總爲一部。由諸釋中所宗名別。故述
是説。准本疏釋等者。論第一云。云何應知實
無外境。唯有内識。似外境生。疏第一云。即初
問也。多護法文。即指此文也。成文意廣頌上
兩句。從破我法以下即疏文云多護法文。故
知護法多述宗旨。會釋違文。建立此量
他宗失見。此意也。頌上二句者。由假説我
法。有種種相轉。是爲二句。合譯意者如樞要
者。合糅十釋譯成一部。故云合譯。如樞要
文解意也
初頌稽首煩不具録者。下文初抄要集文
也。能歸敬相。如法苑第四云。有唯身敬非
語意。倶舍論云。稽首接足故名敬禮。以己
頭首至是地中而接彼足。故名敬禮。虔
深故。以身比語。身重語輕。擧重投誠明輕可
發。身由意起。不說自成。故唯身敬。乃至云。
二業倶敬。天親攝論序云。故我至誠身語
思。頻修無倒歸命禮。顯揚亦言。我今至
先讃禮。至誠意業。語讃身禮。故通三業。今
指此文故。云如法苑。今別爲稽。檢集文云。
今則爲稽別。則草謬。可勘正本。又鄭玄云稽
者稽也者。稽者稽留也。說文稽留止也。以頭
至地留少時也。法苑敬禮等者。章第四云體
即三業合有三思。謂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
思。動發勝思正發身語。以之即爲身語業體。
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今取善思爲
能敬體。西明以慚愧爲體。歸敬章云。又有釋
言體唯慚愧者。即指此師。所餘非理如要集
辨者。集云。有云。十法爲敬。雖依敎立。然無
差別。故不可依。且如倶舍第四卷云。愛謂愛
樂。體即是信。有説。信者忍許有徳。由此爲先
方生愛樂。故愛非信此二復雖出愛
體性未說敬體
有說。敬者
有所崇重。由此爲先方生慚愧。故敬非慚者
是異師義。正理十一廣破彼計。婆沙三十四
說。有說。信爲體。依體者此亦異師。體家不取
此論。不慢有三釋別。一云信一分。一云捨一
分。一云慚一分。於三釋中。第三爲正。故集論
第一云。不敬生苦。雜集釋云。謂於師長及
有徳所多生憍慢。故知崇重以爲不慢。識智
二種雖有強用及以至義。然非敬相強用者強
成作用也
由此道理。唯慚與敬。餘皆非也。又彼依瑜伽
論。信・進・念・定・慧・思。如此六法既名律義。
故知亦得名爲敬者。此未被敬。故五十三云。
若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由遠離増上力故。
與五根倶行。說名律儀。此意說云。是遠離思
非律儀違。與五根倶。二義故得名律儀。非
說五根亦是律儀言二義者一非律*義違二與五根
倶一遠離思具此二義故名律*義
思非敬體。如前已說。大小乘敎所說同故。明
知慚爲敬體。若相隨體通善五蘊。如婆沙三
十四。今指此文故云如要集辨
文要集云敎相故者。此牒集說也。是故此
中意通三業慚爲敬體者。以上文云法苑敬
禮即以三業爲體。西明以慚愧爲體。要集云
今取前解三業爲正。今集意云。法苑三業全
無所除。故取爲正。西明慚愧但取一分全不
取。云故不言正。即取三業及一分慚。不取
其愧。故云意通三業慚爲敬體。法苑所説三
業及愧以爲敬體等者。法苑歸敬章云。門分
別中第三出體門云。體即三業。意業之體雖
通三性。今取善思爲能敬體。若依此門。即
以三業爲敬體。第六諸門辨略有十二門。第
九三性分別云。唯善性攝崇重賢善。必慚愧
倶。唯善性故。若依其門。亦兼慚愧以爲敬體。
出體擧正。三性標兼。今集家意通二門。法
苑所說三業及愧以爲敬體。理亦難成。若爾。
應云三業及慚愧。何故唯言三業及愧。取
慚契旨。故不擧耳
文今詳此釋不應說思者。此下破也。自斷
取前三業爲正業者。此恐違集。其要集意。
偏不取三業。偏不取慚愧。但今通取三業與
慚以爲敬體。然自斷取前三業爲正者。法苑
三業無所除棄。故取爲正。西明慚愧有所除
棄。故不名正。不取愧故。集旨如是。故恐違
也。第六卷云忍謂信因等者。論第六云。忍謂
勝解。此即信因。疏云。前言。忍者即謂勝解。
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論文既云忍
謂勝解此即信因。以勝解爲信正因。倶相應
思非是正因。相從爲因。誰言倶思名爲正因。
何今破云不言倶思爲因起信。作是救
得成彼旨
文又云由此是發業故者。意通三業慚爲敬
體者。思有三種。謂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
思前之二思意業之體。後動發勝思正發身
語。以之即爲身語業體。此中意。通三業與慚
以爲敬體。云意通三業慚爲敬體。由敬慚因
等者。若唯由敬。可慚爲因。與慚倶思以爲業
體。不説用慚爲業體。故諸處唯言動發勝思。
而不説言動發勝思。故知慚是非發業也」
文又攝大乘應更審讀者。故我至誠等者。
世親攝論第一卷文也。至誠思者意業。身體
語讃。故通三業。又瞿波論師等者。瞿波論
師二十唯識釋云。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
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
意業禮。律中云等者。如律中説。若在明處。
遠以身業禮。以可見故。闇去近以語業禮。
以可聞故。在闇復遠以意業禮。不可見聞
未勘其卷如以貪等等者。喩意可知。慚爲加
行方起二業。不說慚等以爲業體。又法苑中
等者。法苑歸敬章第六諸門辨有十二門。第
九三性分別門云。唯善性攝。崇重賢善必慚
愧倶。今要集意。依此文說法苑所說三業及
愧以爲敬體理亦難成。若爾。何故不言三業
慚愧但言及愧。解云。要集取慚爲自正義。故
唯擧愧云理亦難成。其門既云必慚愧倶。如
何今云無文說愧以爲敬體。今救之云。先以
慚愧爲其加行。方起三業即陳歸敬。非謂慚
愧以爲敬體。故出體中三業爲體。不說慚愧
爲體。歸敬體・故云錯看文應更審讀
文前約剋性徳二種盡故者。出稽首體但說
是思等者。凡立正義。會違方立。若違聖敎。正
義何立。大毘婆沙三十四云。敬以慚爲體。崇
重賢善。是敬相故。倶舍第四與婆沙同。梁攝
論云。由智及信心頂禮眞實法。若依彼論。信
智爲體。信故不謗。智識邪正。信智相資方能
正敬。此即意業爲其敬體。依内意業。敬重之
心發外身業。稽首三寶若唯以思爲敬體者。
違大小敎。豈應正理。解云。剋性論體。唯思
爲體。餘信・慚等是加行因。非正敎體。是故唯
起三業爲體。今約正體。餘約加行。各擧一義。
故不相違。若義説者等者。下文竝會諸違文
等。倶舍據此偏言身業者。歸敬章會倶舍文
云。有唯身敬非語意。倶舍論云。稽首接足故
言敬禮。以己頭首至於地中而接彼足。故名
敬禮。虔仰深故。以身比語。身重語輕。擧重
投誠明輕可發。身由意起。不説自成。故唯身
敬。今此意云。約不顯相具有三業。今約顯
相偏言身業。定發殷重令他見故。故云顯相。
雖身不禮等者。會無垢稱經旨也。章中會
云。或唯語敬非身意。説無垢稱經云。長者寶
性以頌讃曰。久積無邊清淨業。獲得廣大勝
名聞。故我稽首大沙門。開導希夷寂路者。
初雖身禮。後但以言故名語敬。非身意攝。無
唯意敬非身語文。但標令他知。必形色聲故。
今此意云。即約顯相偏取語業義。有本云。
顯揚據此偏取語業。即違章文。故彼文云。或
三業倶敬。顯揚亦云。我今至誠先讃禮。解云。
至誠意業語讃身禮故通三業。今云。偏取語
業。即違章旨。故無垢稱頌中説是。以之爲
正。若依不顯相唯取意業等者。法華經云。以
深心念佛。修持淨戒故。即是意業。又佛從天
下寶階時。初須菩提遠居念佛。佛見華色比
丘尼禮。即告之言。汝非初禮。須菩提先於我
致敬。彼唯意敬非身語。文既分明。何故章
主無唯意敬非身語文。今燈家旨他人不了
諸論不説。即約不顯相作見説耳
文若就別者假實爲體者。若薩婆多有實善
惡色等者。此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毘婆沙
論一百二十二云。爲正如是。譬喩者意。自顯
所宗表無表業皆是實有故。斯論乃至云。又
若撥無表無表色。吠題呬子未生怨王應當
觸害父無間。謂發表位*父命猶存。*父
命終時表業已謝。由无表得後無表故。
未生怨*觸無間業。故表無表決定實有已上
即依報色有業色生者。内身感得異熟之色。
名爲報色。於此色上表示善惡。名爲業色。倶
舍論云。或有色處有形無顯。謂長等一分身
表業性。故云即長短色以此爲體。衆賢師等
者。即新薩婆多順正理師也。別有長等極微
者。長短等亦爾。故非是假。別有動色者。正
量部計。身業以動爲體。如成業論。倶舍十三。
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譬喩論師
等者。亦名日出論者。如日出明導世間。名
日出者。似出日亦名譬喩師。經部之種族。此
師計云。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
手等。説名身業。如成業論。有色非顯非形。心
所引生能動平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此
與正量有何差別。解云。雖同名動。其義各別。
正量部意。諸有爲法時分不定。最極短者如
心心所。次處中者如業色等。後最長者如命
根等。若論業色。初生名生。後業名中間名住。
事業竟無生無業。故作業時有動轉義。譬喩
師。有色非顯非形。是發業心之所引生。能
動手等刹那業故。實無動轉而動手等。名身
表業。故二差別。若在佛果等者。歸敬章云。
佛有敬禮。梵網經中。釋迦亦禮盧舍那故。法
華亦云。我聞聖師子深淨微妙音。喜稱南無
佛。故有敬禮。今云若在佛果乃至非歸依體
者。歸依在因。非於佛果。佛無所歸依。故能
歸依亦無。故云非歸依。敬禮即有差別。若就
因中即是無記等者。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之色聲二處通善惡者。一爲隨順小
乘等説。二爲表示内心等説。實非善惡
文於意業中文引可知者。今據道理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等者。疏第一云。三種思中。第三
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前二審慮・決定
思與意倶故作動意。故名意業。五十三云。
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二種
思是發身語。遠近加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
是三差別。然疏意者。且依論文説三差別。今
據道理意亦得有動發勝思。言作動意故者。
説業義也謂於境轉造作於心。是動作義故。
意亦得有動發勝思。若約助伴等者。若約助
伴。二十三諦法以爲敬體。何以得知兼取
助伴以爲敬體。大毘婆沙三十四云。應作是
説。是身語業及能起彼心心所法幷諸隨行。
如是善五蘊是能敬體。由斯明知兼取助伴。
次約對治等者。相應者助伴也。次下文云助
伴准前是也。與對治思倶二十三法。皆是助
伴。准前可知。漸者謂依自増上等者。顯揚論
第一卷文也。依自増上者。優婆塞戒經第
卷云。善男子。有智之人既受戒已。當觀三事
不作惡行。一者自爲。二者爲世。三者爲法。
云何自爲。我自證知此是惡事。知作惡業得
如是果。知作善業得如是果。所作惡業無有
虚妄。決定還得諸惡之果。所作善業亦無虚
妄。決定還得諸善之果。若是二業無虚妄者。
我今云何而自欺誑。以是因緣。我受戒已。不
應毀犯。當至心持。是名自爲。此依自増
羞恥過惡也。依法増上者。又彼經云。云何爲
法。有智之人觀如來法清淨無染。得現在
利。能令寂靜度於彼岸。能作解脫不選時
節。我爲是法故受持戒。我若不能先受小
制。云何能得受大制耶。破小制已増五有
苦。若至心持増無上樂。我受身來。所以未得
證解脫者。實由不從過去無量諸佛如來受
禁戒。故我今受戒。未來定當値遇恒河沙
等諸佛。深觀是已生大憐愍。至心受戒。受已
堅持。此依法増上羞恥過惡。依世間増上者。
又彼經云。云何爲世。有智者觀見世間之
人。有得清淨天耳天眼及他心智。我若作惡。
是人必當見聞知我。若見聞知我。當云何
不生慚愧而作惡耶。復觀諸天。具足無量福
徳神足天耳天眼。具他心智。遙能見聞。雖
近於人。人不能見。若我作惡。如是等
見聞知。若是天等了了見我。我當云何不生
慚愧故作罪耶。是名爲世中依世間増上
羞恥過也。問。論中依世間増上。唯説愧一。
不説於慚。何故經中依世間増上。説慚與愧。
解云。經依通相雙説慚愧羞恥過惡。二通相
故。論依別相故別説一。故不相違
文第二義助伴唯前者。此約義順説。
以慚愧爲敬體也。倶舍云。無慚等者。倶舍論
第四卷文也。故彼文云。此中無慚無愧別者。
於諸功徳及有徳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
所隨屬。説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爲諸
善士所訶厭法。説名爲罪。於此罪中不見怖
畏説名無慚已上准能治此等者。即論文云。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即以慚愧爲恭敬體。故
能對治准者*須義。若直取慚等者。要集意。
取通三業慚爲敬體。説慚行相崇重賢善。五
識不能別緣三寶。何復崇重。若云不取五識
倶慚。意五二慚行相何別。唯取意慚不取五
慚。遍行思數雖遍五識説爲三業。唯取意思
不取五思。何妨慚通五六兩識。説爲敬體唯
在意慚。問。先文云。據理而言。亦得有動發勝
思。作動意故。佛地論云。諸心心法法爾似境
顯現名緣。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
光照物。邁師疏云。心及心法無動作故。
鉗燈。但如明鏡本性淨故。照物之時。影在
鏡能照心及心法。本性淨故。照境之時變
似境相。而能緣慮名能緣境。既云。心法無動
作。故非如鉗燈。如何今云動作意故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解云。佛地論有三釋中。第二釋
云。無漏心品亦有相分。第二釋云。無分
別智無有相分。但後得智即有相分。第三爲
正。心心所法無動作者。是第二義。故不須會。
助伴准前者。初標中云相應是也。若約相應。
即此對治有二十三法。准前可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二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文第二五法皆准可知者。依瑜伽論等者。
瑜伽論七十二卷廣説五事。故文云。云何五
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眞如。五正智相。
等爲相。謂若略説。所有言談安足處事。名
謂即於相所有増語。分別者。三界行中心
及心所。眞如者。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正智
者有二。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出世間正智。
乃至云。問。相爲實爲假。答。相通假實。*問。
名爲實爲假。答。名唯假有。分別通二。眞如唯
實。正智通二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說之爲假。
如是*問答廣如彼說。楞伽第八卷有五法品。
彼可勘覽。若有漏敬者等。歸敬章云。身語
唯有漏。意業通無漏。七地已前在因位故。或
在因位三業倶通無漏。後得智有敬禮故。或
在佛身皆無漏故。即顯敬禮隨其所應通漏
無漏。故云若有漏敬。雖非名等者。剋性論敬
禮。非名及相分別。非是語。而以微三從實
思業以爲敬體。故云以假從實。雖擧音聲。若
不生相。不得表敬。名能生解。知是敬。
故得通名。若取無表者。即思種子防輕慢
非。功能之上假立無表。亦假實以爲敬體。若
無漏者等者。正智有二。正智中無有敬禮。
後得智之中方有敬禮。今云正智爲體者。即
後得正智也。若色若心等者。無漏位中智用
強故。若表無表色・若心心所等。倶通名智。第
二五法等者。若約主伴。總有二十四法。遍行
別境各五。散地善十。定加輕安。心王・尋・伺。
故云即心心所。即於色中取表無表。故云色
也。不相應中即取名等。故云不相應。若攝相
歸性即以眞如爲敬禮。故云無爲。如是出入
故云准法。於五蘊中色行亦蘊爲自性。身
語是色蘊。意業行蘊。故發身語色。思與色
名作動於意。故名意業。二蘊攝也。十二處
中色處・聲處。十八界中色界・聲界。故云蘊・
處及界。三性門中依他・圓成百法數中如前
略標。故云三性百法
文問答分別得名語業者。此問意云。長等
依色。雖是假有。即說長等得名身業。名等依
聲。雖是假有。應說名等同名語業。答中等
詮所轉者。聲之所轉名爲所轉。即八轉聲名
等唯詮於聲所轉。不表内故不語業
文二問五逆幷在其中者。五逆業中者。言
五逆者。一殺父。二殺母。三殺阿羅漢。四出
佛身血。五破羯磨僧。倶舍論第十八云。五無
間中。四是身業。一是語業。三是殺生。一虚
誑語根本業道。一是殺生業道加行。以如來
身不可害故。破僧無間是虚誑語。四分律
云。以二事破僧妄語及相似語。皆是妄語之
異名也。故云妄語重。然初破僧有能所破。若
能破體以虚誑語爲性。謂彼倶生表及無表
故。五蘊中色蘊所攝。問。破僧亦有身業往來
加行思惟及餘語業。何故但説虚誑語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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