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中論疏記 (No. 2255_ 安澄撰 ) in Vol. 65

[First] [Prev+100] [Prev]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羅蜜。由諸外道於五取陰中執見有我。爲翻
其我執虚妄故。修習般若波羅蜜。至得最勝
無我。即我波羅蜜。由諸聲聞人怖畏生死苦。
樂住生死苦滅靜中。爲翻此樂意故。修習破
虚空三昧一切相世出世法。樂波羅蜜。由獨
覺聖人者。不觀衆生利益等事。但樂獨處靜
住。爲翻此意故。修習菩薩大悲。爲利益衆生。
乃至窮於生死。常所護持。常波羅蜜。如是信
樂大乘 般若波羅蜜。破虚空三昧。菩薩大悲
等四因。能成就如來法身四功徳波羅蜜。是
故佛説由此四徳。一切如來唯法界爲勝。乃
至廣説。准之可悉。別&T047368;云。以非外道一異之
我等者。有外道云。一切衆生之我者是一。故
云一我也。又云。別別有故云異也。又云。常身
我是一。作身我是異。雖轉人天。而我是一。故
云常身我也。隨所受身。常在不離故也。受於
天身及以人身。而隨所受身別別有。故云作
身我也。言攝大乘論者。述義云。陳時沙門眞
諦 又云拘羅那他。此云親依。西天竺人之所
譯也。凡有十五卷是也
中論疏&T047368;卷第三之末
 英 憲 
  建長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光明山往生院
奉書寫畢願以書寫之功廣令流布三論之
□法願以結縁之力普令利益六道之衆
生而已 智舜春秋五
十七
寫本&T047368;云保元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巳刻
東南院書寫畢 三論宗沙門章叡之
文明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申刻自猿方買得
之 同宗相似沙門良瞱


中論疏&T047368;巻第五之本

  疏第四卷
去來品集衆異説
不敢和會
疏問二十七品爲有次第等者。約此品由來。
大文有二。初明來意。後辨品名。初中有二。即
問與答。此即問也。此問大意。謂此論凡有二
十七品。若有次第以不。若言無者。一切聖人
則顛倒説法。若言有者。何故次觀因縁品。有
觀去來品耶
疏答一切經論等者此下第二答。於中又二。
初總辨一切經論皆有次第。後別明次第差
別。就初次第差別中又二。初總標二種次第。
後隨標別釋。就別釋中又二。初明隨根次第。
後辨隨義次第。今隨難而解釋。見次可悉。
言而答一切經論等者。案。硯疏云。問。諸品
來有次第不。答。顛倒亂起無有次第。起則隨
破。有何次第耶。雖無次第而有深意。准此疏
意應答。言一切經論。隨宜有次第。有不次第。
何言必有。若如此者。應是定執。然今意者。隨
宜有次第不次第是也。隨根次第釋意如此

疏隨根次第凡有三義等者。此下別明隨根
次第。凡有三義。言一歴法次第等者。案。硯疏
云。一者明菩薩歴法觀行故來。所以前觀因
縁。今觀來去。准之可悉。言去來乃至涅槃者。
述義云。從淺至深。謂始觀世間最初之淺事。
終觀出世最極之深道也。二者衆生取悟不
悟等者。案。硯疏云。三者根有利鈍。自有。
又聞觀因縁而不悟。聞破去來而得解。所以
前觀因縁。今破去來也。所言開張者。述義
云。張猶施也。言三者欲釋等者。涅槃經第二
十七菩薩本業瓔珞經下卷淨名大品等諸大
乘經。皆有此文。如上所引。問。第三義何是隨
次第耶。答。隨聞佛經略説。而不得悟之。人聞
論主廣釋即悟。故是隨根義也
疏隨義次第凡有七門等者。此下第二約隨
義次第。解釋來意。言一明八不爲論大宗等
者。案。硯疏云。問。去來何故繋因縁後。答。因
縁辨不生。則解八不之始。去來明不去。則釋
八不之終。破始洗終中間自淨。是故因縁之
後。繋以去來。准之可悉。所言領者。猶解也
言二者上破四縁等者。所言通破一切法者。
毘曇立四縁。攝一切法盡。疏主顯此意。云
失四縁也。通爲無爲。但四縁果是有爲法。
准此疏意。上破四縁。通破色心不相應法及
無爲法。故云總觀也。言擧下之色者。有本云。
餘下是色。謂如人靜坐。眞是人耳。正動一足。
便名去者。擧足所履。以爲去處。謂只去者。擧
足下足。名之爲色。不通餘法。故名別觀也
言三者破於去來等者。所言數人但有一種
三世者。如此論第三卷觀有無品云。若法定
有有相。則終無無相。是則爲常。何以故。如
説三世者。未來中有法相。是法來至現在轉
入過去。不捨本相是則爲常。乃至廣説。琳法
師疏云如説三世者。此是薩婆多義。明未來
性有現在事有過去冥伏有。有性不失。故是
常見也。道基師毘曇章第五卷三世義中。解
云。流轉義去義是世義也。故婆沙云。去義是
世。世別不同。乃有三種。謂過去未來現在。有
爲諸法。已起已滅。名爲過去。已起未滅。故曰
現在。未起未滅。稱之未來。譬如眼根見色色
滅説爲過去。見色未滅是説現在。未見色者
名爲未來。又云。一切有爲有漏無漏。五陰是
三世體。故婆沙云。三世五陰是世體性。乃至
廣説。准之可悉。言成實論有二種三世等者。
案。大&T047368;第十一卷三世義中云。三世者。
過去未來現在也。世者。總代謝之一期也。過
於現相曰過去。生而已滅者也。未嘗現相曰
未來。應生而未生者也。法體現起。而未謝曰
現在也。斯則過於現相。明其體無。是時俗遷
易。不得常在。而是曾有因義不失也。稱爲未
來。明體未有。而是當有。果義非無也。然則
過去未來體。是無爲。而有有爲義。現在之世
體。是有爲。而有無爲義。故二世體無。不得言
常皆有。有義不所謂斷。現在炳然。豈得邪見
言無。故三世理明。即正見因果也。三世法體。
不出三聚以此三聚有代謝不得。故名三世。
又云。三世之名或云三際。際者。限極義。不相
參監也。而三世隔別。故言三世。但經稱前後
際。釋義不同。一云。過去名後際。未來是前
際。以生滅論之。方向未來也。二云。過去名前
際。未來曰後際。以次第前後義。未來在後故。
故經云。從無明前際未。後際亦如是。知未
來爲後。乃至廣説准此&T047368;文。今言成論者。是
開善師也。述義云。實法三法者。過去之法。
過去已滅。不成現在。餘二世亦爾。過去法止
過去。不成現在故也。假名轉三世者。就實法
滅。假名相續也。過去之法應滅不滅。而成現
在法故。言從過去等者。初念滅是過去。第
二念生是現在。第三念是未來。此就生滅門
明也。初念轉作第二念。故名過去來現在。第
二念轉作第三念。故名現在轉作未來。此就
假名門明也。如識滅於前。想生於後。以轉變
續義轉前作後世。淡海&T047368;亦同也
言四者有二種觀等者。所言青目二周等者。
約重牒長行。初約眞諦門。以釋八不。即是理
觀。次復次萬物無生以下。約世諦以解八不。
即是事觀。所以作此理事二觀者。以見龍樹
論主因縁一品作理觀。去來品作事觀故。但
前品長行。明以本顯釋。今明以子述本。故云
爾耳
言五者望成實義等者。如彼第二卷二世無
品云。又汝言不應得觀内心内受者。有二種
心。一念念生滅。二次第相續。用現在心。觀相
續心續。非令猶在。聰法師云。下失念處難。
一念念生滅。二次第相續者有二解。一小莊
嚴解。約一心體有三力。一生滅力。二成就力。
三相續力。今不用此解。三力者。爲當三心爲
三力。爲當一念爲三力。此二種別可能。今所
習約一心體爲語。約曾有遍。名次第相續。即
是有我。約今無邊。爲語名念念生滅。即是無
義。用現在心。觀相續心者。解者不同。一小莊
嚴解。現在觀成相續假前實法心。乃至廣説。
今案。硯疏云。論又有三種去來。一則假名道
中。有來有去。實法道中。無來無去。道燒爛去
來假名。故有。實法道中無如是事。一者。世
諦有來有去。眞諦無來無去。三者。應身有來
有去。法身無來無去。准此等文。實法道中。念
念生滅。故無去來。假名相續。故有來去。然前
因縁品。破生以辨無生。難念念生滅。今破
今破去。以難假名相續也。述義云。前品破
生者。破能生之實法也。此撿無去者。破所生
之假義也。而言實法假名者。案。大義&T047368;第七
卷假名實法義中云。五塵及心并無作。此之
七法。名爲實法撿。世諦有唯此七法也。因成
相續相得。此云假名。乃至廣説也。准之可

言六者上因縁品末等者。如彼偈云。復次若
從生。是縁無自性。從無自性生。何得從
縁生。果不從縁生。不從非縁生以果無有故。
縁非縁亦無。疏主釋云。初一行半。結無所生
之果。次半偈。結無能生縁非縁。故云結無能
所生也。言外人云等者。案。硯流云。二者從前
偈生。汝若以四門。求生不得。故生不得生。證
一切諸法皆空。我亦以三時有去。證一切諸
法皆有也。是故因縁之後。辨去來也准之可

疏問觀何法去來等者。此下第二釋品名目。
文中有二。即問與答。答中有二。初擧前顯
後。以釋品名。後別約三義。以釋品名。初中言
上因縁品明觀三種因縁者。四縁十二因縁
通因縁觀此三種因縁。故云名觀因縁品。言
今品亦明三義者。一約因縁辨不去來。二通
觀一切法無去來義。三觀即事去來。辨無去
來義。故云。亦明三義也
疏一者上品明十二因縁不生不滅等者。此
下別約三義。以釋品名三義。爲三。初約十二
因縁。辨無來去義。次約一切法。明無去來
義。後約即事。以辨無去來。此文初也。有二。
初正明品名義。後問答顯説。初中言今觀此
去來者。案。康疏云。觀是照察之名。去來是
所觀之法。從此向彼爲去。從彼向此爲來。
此就人釋。叡法師云。過住爲去。向住爲來。
此就法釋也。品中先破人去來。後破法去來
故先偈云。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後偈云。
所有行止法。皆同於去義也。雖品名觀去來。
而偈文但觀去者。言去即兼來也。亦以此見
爲去。彼見爲來。彼見爲來。雖是一名。義二
種。故云。觀去來品。准此疏文。五因謝滅。名
之爲去。七果生死。是名爲來。照察此去來。故
云。觀去來品也。言故十二因縁等者。引大經
第二十七卷并華嚴經文意。證成五因七果
義也
疏問何故觀因縁去來等者。此下第二問答
顯釋。此中有八番問答。今此第一間答也。答。
中言一世俗人等者。案。琳疏云。凡情所見動
静去來。以爲實法。准之可悉。述義云。而不
知生等。不知從無明來向涅槃也。言二者九
十六術等者。如重牒長行云。有人雖聞六種
破諸法。猶以來出成諸法。來者言諸法從自
在天世性微塵等來。出者還去至本處。准此
論文。外道摩陀羅論師言。自在天造作衆生。
還沒彼處。名爲涅槃。毘世師論師説。微塵是
常。能生一切物。是涅槃因。僧佉説。自性是
常。能生諸法。是涅槃因。而言不知因縁本末
者。述義云。無明爲本。老死爲末。又過去二因
爲本。現在五果爲末。又因縁爲本。衆生爲末
也。別&T047368;亦同也。言三者五百論師等者。取智
度論第六十四卷信毀品文意。准上可悉。
言四者譬喩跋摩等者。述義云。梵語鳩摩羅
陀。此云日出。亦云譬喩。此二或是人號。或是
論名。此經部宗中一人也。今案。慈恩唯識疏
云。譬喩者。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
北天竺翅羅國。有鳩摩羅多。此云重尊。造
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徳師。喩如日出明
道。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喩師。
或爲此師造喩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喩師。言
跋摩者。語存略。具足應言訶梨跋摩。此云師
子鎧。造成論師。即本是鳩摩羅多弟子。具明
如上。問。玄義。鳩摩羅陀。此薩婆多部。慈恩
云。經部本師。云何相違。答。見聞不同。不須
和會。唯所疑也。鳩摩羅陀實是薩婆多部師。
雖然師子鎧即經部之中一人。以是爲經部
之中一人。師子鎧之本師。故云。經部本師
也。言五者學大乘人等者。方廣道人。此四五
二計。取初牒長行云聞大乘法説畢竟空等
文意。具明如上。准之可悉
疏問何故破此五人等者。第二番問答。言經
云十二因縁等者。如大經第二十七卷。佛告
師子吼菩薩言。十二因縁不生不滅乃至以是
義故。我經中説。十二因縁其義甚深。無知
無見不可思惟。又第二十三卷云。如彼駛河
能漂香象。煩惱駛河亦復如是。能漂聲聞縁
覺。唯佛菩薩能得底故。故名極深乃至所言
底者。名爲空相。准此等文。今言十二因縁河
深難得底者。第二十七卷文。所言底等者。第
二十三卷文。竝取意。略引之
疏問二乘人亦了十二因縁空等者。此下第
三第四二番問答。言答二乘但知十二縁空
等者。如大經第二十七卷。佛告師子吼菩
薩言。聲聞縁覺見一切空。不見不空。以此
義故。不得第一義空。不得第一義空故。不行
中道。無中道故。不見佛性。疏主釋云。此出不
行中道之人。前直云。見一切空不空。不行中
道。而未知是何人。今出其人。即是聲聞縁覺。
言大士達十二縁空等者。又大經第二十七
卷云。佛性者。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者。名爲
智慧。所言空者。不見空與不空。智者。見空與
不空乃至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謂大涅槃。
疏主釋云。次智者見空下。爲縁開用。明智者
能見空與不空乃至我無我等。次空者下釋。謂
生死是有所死義。故云。空者。一切生死也。涅
槃即無所有義。故云。不空者。謂大涅槃也。准
之可悉。別&T047368;云。第一義空名爲智慧者。有二
義。一者不見空與不空。故云第一義空也。如
此即不見慧與不慧。強名爲慧也。二者第一
義空者。正性也。名爲智慧者。果性也。今謂不
然。違疏説故也
疏問就此義宗等者。此下第五第六二番問
答。言凡有三種二諦等者。述義云。初一義依
大經。後二義依大品等般若教也。今案此意。
大經欲稱歎涅槃妙有故。生死虚妄空。名爲
世諦。涅槃妙有。名爲眞諦。大品等意。欲對
治有執故。若生死若涅槃。假令有一毫者。皆
爲世諦。生死涅槃一切皆空。名爲眞諦也。言
虚妄本空名世諦者。別&T047368;云。約無定性無實
義。名世諦也。非是本性空也
言一者大品文十八空云等者。如彼經第八
卷初。一佛言。復有摩訶衍。所謂内空。外空。内
外空。空空。大空。有爲空。無爲空。畢竟空。無
始空。散空。性空。自相空。諸法空。不可得空。
無法空。有法空。無法有法空乃至第一義名
涅槃。涅槃空非常非滅。故大論第三十一卷
釋初品中。釋十八空第四云。第一義空者。第
一義名諸法實相。不破不壞故。是諸法實相
亦空。何以故。無受無著故。若諸法實相有者。
應受應著。以無實故。不受不著。若受著者。即
是虚誑。復次諸法中第一法。名爲涅槃。如阿
毘曇中説。云何有上法。一切有爲法。及虚空。
非智縁盡。云何無上法。智縁盡。智縁盡是則
涅槃。涅槃中。亦無涅槃相。涅槃定是第一
義空。間曰。若涅槃空無相。云何聖人。乘三種
乘入涅槃。又一切佛法。皆爲涅槃。故説。譬如
衆流皆入于海。答曰。有涅槃是第二寶無上
法。是有二種。一者有餘涅槃。二無餘涅槃。
愛等諸煩惱斷。是名有餘涅槃。聖人今世所
受五衆盡。更不復受。是名無餘涅槃。不得言
涅槃無。以衆生聞涅槃名生邪見。著涅槃音
聲。而作戲論。若有若無。以破著故。説涅槃
空。若人著有。是著世間。若人著無。別著涅
槃。破是凡夫所著涅槃。不破聖人所得。何以
故。聖人於一切法。不取相故。慧影師疏云。第
一義空者已下。明諸法實相即是第一義。此
實相中。都無一法可得。而大涅槃經云。第一
義中有三種樂。謂涅槃佛性實相等。樂者是
修相道説此義。據行人得此法時。能得此三
樂。就實相道中。實無樂可得。又能生三樂故
也。如阿毘曇説已下。明欲以小況大。取彼云。
無上義成證。涅槃是第一義。故引成也。答曰
有涅槃是第一已下。此意明就世諦中實有。
涅槃是第一無上法也。是有二種已下。次釋
有涅槃義。何物爲有二種涅槃也。不得言涅
槃無已下。所以言無者。有二義。一以從縁生
故説無。二以除著故説無。此竝是即法説無。
非是世諦中涅槃事等亦實無也。言涅槃經
云等者。如彼經第二十六卷末説十功徳之
中第九功徳。佛告高貴徳王菩薩言。不但因
是三昧而見空也。六度亦空。如來亦空。大般
涅槃亦空。是故菩薩見一切法。皆悉是空。是
故我在迦毘羅城。告阿難言。汝見迦毘眞實
而有。我見空寂悉無所有。汝見釋種悉是親
戚。我修空故。悉無所有。今略引之
疏問此品但據即事動靜等者。此下第七第
八二番問答也。言上品云爲已習大乘人等
者。如初牒長行云。又爲已習行有大心想受
深法者。以大乘法。説因縁相。所謂一切法
不生不滅。不一不異。等畢竟空無所有。元康
師云。此爲菩薩。宜聞不生不滅。故説因縁不
生不滅。准之可悉
疏二者通觀一切法無去來義等者。此下第
二約通觀一切法無去來義。以釋品名也。言。
一者世間人等者。案。琳疏云。一者凡情所見
動靜去來。以爲實法。准之可悉。言寒暑往來
者。千字文云。寒來暑往。注曰。冬氷夏條匪虧
令著。春蘭秋菊無&T047368;終去。汎往汎來。乃氣序
&MT02536;事。受収藏故。民生之常業者也。言二者
外道等者。案。琳疏云。二者外道謬存。一切
萬物從自在天冥性。而來還反爲去。准此疏
文。今言從自在天而來去者。摩陀羅論師計
也。言復云無因而來等者。如提婆論云。第
十六外道無因論師。作如是説。無因無縁生
一切拘。無深因無淨因。乃至廣説。准之可

言三者二世有部等者。案。琳疏云。三者三世
有部法。從未來流。至現在。稱之爲來。現法謝
往。呼之曰去。准此疏文。今言。二世有部者。
薩婆多部。言二世無部者。成實師也。所言二
世者。過去未來也。今案。道基師毘曇章第五
卷三世義云。小乘法中。薩婆多宗三世皆有。
故雜心云。一切世悉有。不達其所應。牟尼之
所説。聲聞僧無佛。長行釋云。有三世。蔭婆多
此立一切有也。大義&T047368;第十一卷云。二世無
者。是形今現時二世體自無。准之可悉
言五者成實大乘義云等者。所言成實大乘
義者。案。聰法師章第一卷云。説四諦制立。
有五重。一制立乃至五大小異乃至第五大乘
夫人經。明四聖諦。明義廣達而不別制立。是
明界外變易生死。故成無邊聖諦。大經亦爾。
四諦本是正化聲聞。於大士是通行之境故。
於大乘非始制立不明而已。明其界内與小
乘不異。但其變易。以無漏爲因。無明爲縁。而
亦不取前意。准此章文。釋成實論章疏之中。
有明大乘義之處。今指其處。故云。成實大乗
義。不須異釋也。言從無明識窟等者。述義云。
彼云。三界外有識窟。流出衆生。來入三界。
故一切衆生。以識窟爲源有接識。佛在識窟
邊。若受化者。即化佛去不受生死。不受化者。
流入三界。後時厭苦樂求解脱。修空斷惑。惑
盡解滿。凝然常住。名涅槃佛也。言七者攝大
乘師明等者。述義云。六道衆生皆從本識來
等者。本識任持六道及三乘種子。至忍處定
其根也。從清淨法界等者。所言清淨法界者。
中道理也。就本其佛與十二部經。皆從理起。
應知。所言附者。依也。言聞熏習漸増等者。
以聞熏習。熏本識時。其中解性漸漸増長。生
死果報漸漸損減。然解性也。染在煩惱中。
自性清淨心即不如是。唯此解性。及與萬行。
爲報身。佛即是正因。自性清淨心。即是縁。就
遠近之解果與解性。是同類故。若就法佛者。
自性清淨心。便爲正因。解性與萬行。乃爲
縁因。如言隱爲如來藏顯爲法身也。別&T047368;
同。今案□□□(三十六字缺)
疏三者如文明觀即事去來等者。此下第三
約觀即事去來。以釋品名也。言故肇師物不
遷論云等者。如彼論云。中觀云。觀方知彼
去。去者不至方也。元康師云。中觀者。中論一
名中觀論。以此論中明觀因縁等法故也。然
彼論中無有此語。應是取去來品意耳。去來
品云。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今取此意故云。去者不至方也。
述義云。諸法本來不生不滅。故無去來。又
推假云實爲。即爲離從來無常。畢竟空寂。後
無去來。而撿中論無有此語。應是取去來品
意耳。觀方知去者。就俗諦言既至既去。去
者不至方者。就眞諦言不去不至。何以故。
去義至義。不同立故。問。去者以初歩至。以後
歩至。若以初歩至者。立於初歩。若以後歩至
者。誰當得至。答。第二歩依初歩而去。問。第
二歩依初歩者。其於如何成歩而依。未成而
依。若成而依者已成法。何爲更依。若未成
依者。誰得依。若無其體。必名無耳。若爾誰
依。故知。去者不至方也。而言物不遷論者。
元康師云。莊子云。凡有貌像色聲者。皆物也。
公孫龍子名實論云。天與地。其所産焉物也。
毛長詩傳云。遷徒也。人謂物皆遷徒變易無
常。今明物本不遷。當世各有言。雖變常義。
仍合道。故云。物不遷論也。有人解云。此文取
一品初後意而引之。何者。初云已去無有去。
來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來。
長行云。如先有人有城邑得有所趣。後長行
云。如是思惟觀察去法。去者所去處。皆相
因待故云爾耳
言又云江河競注而不流等者。如物不遷論
云。然則旋嵐偃嶽而常静。江河競注不流。野
馬飄鼓而不動。日月歴天而不周。復何
乎。元康師云。江河者。有本云。江海不及河
也。日月歴天者。有本云麗天也。言歴易見也。
日月周旋。故言歴也。麗者。著也。前水非後水
後水故。競注而不流。前日非後日故。歴天
而不周也。述義云。既無往反至復性乎者。
第二示不動相也。言江河競注等者。本來無
有性競注故。又有假競注而本來常不流。下
句亦爾。若依世諦。是爲競注而依眞諦。爲不
流也。日月周旋故。日歴天如外典説。日月周
天。有三百六十五度。亦有一度。爲四分中之
一。乃以三千九百三十二里。爲一度也。日
於一日夜。但行一度。月於一日夜。行十二度。
若就日言。以十二月一周天竟。餘有五度四
分之一。正以一度。爲五日。已四分之一。是爲
入六日之一也。十二月中六月小也。有餘六
月。通前五度。四分之一。至于三歳而成閏月。
然日月之道。横徑速行故。一月行三百六十
度。而一周天。日遲行故。一年行三百六十度。
而一周天。問。四分之一。此一分者。爲在中
間。爲在前邊。爲在後邊。答。在中間。何者日
月逕行。行此四分之一度時。其三百六十度
中一度。若日於一日夜但度三分。不得度一
分。若同但度十一度三分。不得度一分。即以
此餘一分。以此餘一及集小月一日。成閏月
也。今略引之。所言注流者。玉篇上。之&MT03624;反。
濱也。猶寫也。私案。注猶流也。又音徴&MT03624;反。
&T047368;也。下旅周反。水行也。求也下也。猶移
也。放也。猶行也。猶失禮也。&MT06075;也。覃也。未也。
化也
言答近而不可知等者。引不遷論文。以答之。
言近而不可知等者。元康師云。近而等者。動
靜不二物之性也。近對目前。而人不覺。今傷
歎之。故云爾也。述義云。一道眞理物之性也。
近對目前。然人不知。今傷歎之。故云爾耳。言
言動而靜等者。此亦論文。元康師云。若動而
靜。似去而留。據言教則如動如去也。據理實
則如靜如留也。可以神會不可以事求者。可
以般若神心契會。不可以言迹事相而求也。
述義云。交據云。教如動如去。正望理實。是靜
是留。可以般若神慧契會。不可以云迹事相
而求之。准可悉。言請陳近喩等者。案。註法華
經序品云。佛此云曰覺。有一夕之寝。必有一
朝之覺。且有大夢。然後有大覺。覺亦悟也。
物無不惑。聖無不悟也。准之可悉
疏問前云此品釋經中無來去義等者。言前
云此品等者。上隨根次三義之中第三義。云
三者。欲釋大乘中要。觀經中或就無生無滅。
明中道觀行。或就無來無去。明中道觀行。今
指此文故云前云也。言淨名經云等者。如彼
准中則文殊問疾品。維摩詰云。菩來文殊師
利。不來相而來。不見相而見。文殊師利云。
如是居士若來已更不來。若去已更不去。所
以者何。來者無所從來。去者無所至。所可見
者。更不可見。羅什曰。若黙然無云。似賓主不
諸。讃云。善來者。欲明賓來得會。主亦虚受。
故云。時維摩詰云善來文殊師利也。釋僧肇
曰。將明法身大士擧動進止不違實相。實相
不來。以之而來實相無見。以之而見。不來而
能來不見而能見。法身若此。何善如之。竺道
生曰既以體理爲懷。來則於其爲不來相之
來矣。有不來相之來者。善之極也。故云。不
來相而來不見相而見也。云文殊師利云等
者。竺道生曰。如是者請前理而爾也。若者設
使來。不能自表於不來更來不復更來。來爲
不來相。居然顯矣。體之無功。我有何善哉。
云所以者何等者。竺道生曰。來本在於
者。來者尚無所從而來。況來者可得更來耶。
以去對來。相明也。云所可見等者。釋僧肇曰。
明無來去相。成淨名之所善也。夫去來相見。
皆因縁假稱耳。未來亦非來。來已更不來。捨
來已未來。復於何所有來去。見亦然耳。其中
曲辯。當求之諸論。准此經文。今云。不來相來
不去相去者。淨名之辭。次言無來所從來去
無所至者。文殊之辭。述義云。淨名言。善來
文殊。汝以不來相而來。故我亦以不見相而
見。唯從佛所至方丈。故名去。就方丈見時。是
來也。疏主釋云。時維至而見此。第三淨名慰
問云。不來相而來者。此文非但近是賓主交
言以相慰問。遠貫一經説。通衆教故前以此
言。標其篇首。所以標此言者。爲時衆。諸文殊
從菴園而來。及與淨名相見。故今明。文殊來
是不來而来。見是不見而見。異凡夫二乘人
也。以能不來而來不見而見故。爲善之極
也。文殊至可見。第四文殊酬答。成淨名之意
也。若來已更不來者。此明三時無來義也。來
已別來事已謝。故無來也。又言去已更不去
者。菴園望方丈。則見文殊有去。方丈望菴園。
則見文殊有來。故明去來義也。來者無所從
來者。此明菴園空也。去者無所至者。此明方
丈空也。准之可悉。
言涅槃經云等者。如彼經第二十一卷徳王
品一云。爾時瑠璃光菩薩。與八萬四千諸菩
薩倶。持諸供具。來至佛所。修敬已畢。却坐一
面。爾時世尊問彼菩薩善男子。汝爲到來。爲
不到來。瑠璃菩薩言。世尊。到亦不來。不到亦
不來。我觀此義都無有來。疏主釋云。爾時瑠
璃光菩薩與八萬下。此是第六答。正明菩薩
來事宛然而無所來。此可謂是不來而來。來
既如此。聞亦復然。故此來即是答問。前問即
是爲來故。問今菩薩來。亦是爲答問故來也。
爾時世尊問彼菩薩下佛問。此問即同徳王
前問。此是徳王問。正作已未難爲到來者。即
是已來。□爲不到者。即是未來。已到則無有
去來。若未到即是未來。未來中亦無有來。既
已未中無來。云何言從彼來耶。瑠璃光答佛
云到亦不到亦不來者。此即然佛前問。明實
如此到亦無來。不到亦無來。故都無有來也。
法寶師云。爾時至一面。第二明瑠璃菩薩到
來也。爾時至到來。第三徴問來義也。瑠璃光
已下答也。此光於到不到中。未來相不可得
也。准此經文。今言。瑠璃光來者。明菩薩到
來。言佛問云等者。明佛徴問來義。言答云
到亦不來等者。明菩薩答也。而云到是也。
來不來不到是未來不來者。疏主加増。非是
經文。今取意略引之
言次大品經者者。如彼総第三十卷云。是時
薩陀波崘菩薩。從三時起已。不復見佛。作是
念。是諸佛從何所來。去至何所。我不見諸佛。
故復惆悵亦樂。誰斷我疑。復作是念。曇無竭
菩薩久遠已來。常行般若。得方便力及諸總
持。於菩薩法中。得自在。多供養過去諸佛。世
世爲我師。常利益我。我今當問乃至我今問
大師。是諸佛何處來。去至何處。大師爲我
説諸佛所從來所至處。今我得知。知已亦常
不離見諸佛。爾時曇無竭菩薩語薩陀波崘
菩薩言。善男子。諸佛無所從來。去亦無所至。
何以故。諸法如不動相。諸法如即是佛乃至
離是諸法更無佛。如諸法如。一如無分別。
善男子。是如常一。無二無三。出諸數法。無所
有故。譬如春末月日中熱時。有人見炎動
之。求水望得水。於汝意云何。是水從何池何
山何泉來。今何所去。若入東海間海西海北
海耶。薩陀波崘言。大師。炎中尚無水。云何
當有來處去處。曇無竭菩薩語薩陀波崘菩
薩言。善男子。愚夫無智。爲熱渇所逼。見炎
動。無水生水想。善男子。若有人分別諸佛有
來有去。當知是愚夫。何以故。諸佛不可以色
身見。諸佛法身無來無去。諸佛來處去處亦
如是乃至汝若知語法佛及諸法。無來無去無
生無滅相。必得阿耨菩提及方便力乃至薩陀
波崘菩薩見曇無竭菩薩時。心得悦樂。譬如
比丘入第三禪。大論第九十九卷云。此中曇
無竭自種種分別譬喩説。所謂如春末月見
炎。乃至是人不分別諸佛若來若去。如炎等
中雖無實事。亦能誑人自生苦樂力。諸法
亦如是。雖空無所有。亦能令人得苦樂憂喜
事。夢等法令苦樂亦如是。復次佛有二種身。
一者法身。二者色身。法身是眞佛。色身爲世
諦。故有法身相上種種因縁。説諸法實。是諸
法實相亦無來無法。是故説。諸佛無所從來。
去亦無所至。若人得諸佛法身相。是名近阿
耨菩提。未得一切智。故名爲近。以相似故。般
若名諸法實相。若能如是行。是爲行般若眞
佛弟子。眞佛弟子者。得諸法實相。名爲佛。今
略引之。述義云。薩陀波。崘此云常。曇無竭。
此云法尚。亦云法涌也。淡海&T047368;云。此菩薩欲
聞般若。而常落涙。故云常啼也
言次智度論解道品等者。如彼論第十九卷
釋初品中三十七品第二十。釋八聖道分處
云。正業者。菩薩知一切業邪相虚妄無實皆
無作相。何以故。無有一業可得定相。問曰。若
一切業皆空。云何佛説布施等是善業。殺害
等是不善業。餘事動作是無&T047368;業。答曰。諸業
中尚無有一。何況有三。何以故如行時已過
則無去業。未至亦去業。現狂去時亦無去
業。以是故無去業。問曰。已過處則應無。未至
處亦應無。今去處應是有去。答曰。今去處亦
無去。何以故。除去業。今去處不可得。若除
去業。今去處可得者。是中應有去。而不然除
今去處。則無去業。除去業。則無今去處。是相
與共縁故。不得言今去處有去。彼次若今去
處有去業。去業。應當有今去處。離今去處。
應當有去業問曰。若爾者有何咎。答曰。一時
有二去業故。若有二去業。則有二去者。何以
故。除去者。則無去。若除去者。今去處不可
得。無今去處。故亦無去者。復次不去者。亦
不去。故無去業若除去者。不去者。更無第三
去者。問曰。不去者不去應爾。去者何以言不
去。答曰。除去業。去者不可得。除去者。去業
不可得。如是等一切業空。是名正業。諸菩薩
入一切諸業平等。不以邪業爲惡。不以正業
爲善。無所作不作正業。不作邪業。是名實智
慧。即是正業。慧影師。正業中有三。一正業。
二問答破執。三結成正業。問曰已下即引佛
語。爲難佛説云。若善惡等皆有作業。及無作
業無&T047368;。但有作業不得報。故無無作業。如造
井橋等後時。既不更作而能得報故。但有無
作業。如是等義。云何説言一切業相不可得
也。答曰已下正明破業相。若使深行菩薩即
懸知諸法無有自性。從縁生故。即體皆空。不
假拆法。若鈍根小行之徒。既懸解未深。要假
拆法後得解。故推而示之。故以行爲喩。一明
三業。二明去業。如欲行去時。若行時已過。已
過即無去業。時若未到亦無去業。現在不住。
亦無去業。若中論言。去者。此中乃云去業皆
不可得也。一云。去業者。如正動脚行時。名去
業。去處者。如脚足所行履處也。去者即是假
人。以此三法互相推覚覓求。去業等不可得也。
問曰已下問意云。若已過處亦應無去。未至
處亦應無去。而今現在去處時。應有去耶。得
云悉無去處及以去者。向先建三門。就三世
業等不可得。今執家執現在去時業。應實爲
難也。答曰已下答意云。今去處亦不可得。何
以然。除去業。去處不可得。除去處。去業不可
得。今既衆縁和合故。有行者行歩所行地等。
衆縁和合故。始名去。若法從緣和合生。即體
是空。以此空故。去處去業。皆不可得。如現在
去時始正移。亦未是去。若更移彼足。去時已
過。復非去。是故今去處亦無。皆不可得也。復
次已下若爾者。即有二去。去業去處。皆各有
一去。若有二去者。即是二行者。若除去者。即
無去業。若無去業。即無去者。今生法空故無
去業。又亦此和合。故有去。故就此去者等相
推也。復次已下。此就情責破云。若除去者。即
爲一去者。即爲第二去者。去者已去。故除之。
未去者未去。故除之。今既除此二。□去者更
無第三去者。生者無故。去業不可得故。間曰
已下問意。又執云。若不去者。可言無去。若今
去者。那得言無去。此現在有去義也。答曰已
下破義等。一一臨文當説。可清淨智者。實相
智也。今取意略引之。別説云。菩薩正業者。謂
六度行也。是大乘故也。三十七道。亦是通行
也。是化他徳邊也。是小乘故也。約小乘者。三
十七道。是正業故。今謂不爾。違論文故。今言
菩薩正業者。八聖道之中正業也。言席卷者。
述義云。席猶陳也。欲攝此品文故。一二之經
引將成故也。淡海&T047368;云。席卷此文。來者有二
意。一者如席卷易此文亦易成。二者如席卷
之數重。此文亦重多成也。曇捷字釋云。席
者。辭亦反。鄭玄曰。席猶鋪也。筵也
疏品廣分爲七等者。言從能破門等者。述義
云。唯由第一之三時門破。故云從能破門。非
謂四門皆從能破門以爲名也。言四有無門
破者。就七門中配定不門。定者有也。不定者
無也。案。碩疏云。就此品内。有二十七偈。分
文不同。多有形勢。今且爲七段。第一有十四
偈。破去與去者。第二有三偈破住與住者。第
三有四偈。就一異破。第四有四偈。就有無定
破。准之可悉。言解云三世若無等者。逆義
云。猶是心不可知。故云。眼不應見也。別&T047368;
同也。能見與所見。爲一爲異。如此求覓。故
云。故就一異後眼所見也。言病乃無窮等者。
今以有無欲窮其所執。故在有無門破也。言
次雖有四門等者。述義云。以四種三時門破
爲初周。後別別三門爲一周。故云。合之爲二
也。言後周爲無爲一切故者。有無門中無即
無爲法兼。法兼故名破無爲。然未詳次也。
言雖有四儀等者。謂去法去者住法住。此中
去去者爲動。住住者爲靜也
疏問曰世間眼見三時有作等者。言上品求
四縁生果等者。言上品等者。案。碩疏云。前
道。眼見劫初穀。不生不滅乃至不來不出。外
人即道。汝眼見穀。不來不出。證諸法皆空。我
亦眼見三時。有去有來。證諸法皆有。是故有
第一立義。准之可悉。問。前阿毘曇。即是擧經
論爲救。此中何故不擧經論爲立耶。答。許亦
無邊。而略有二義。一者。諸師道。彼前擧四縁
是能生。諸法是所生。能生爲因。所生爲果。既
洗四縁。洗諸法即是破因縁果。彼便生忿怒。
眼見有因。有因有果。那得無因無果。懷恨之
辭。直云所見也。二者。前品救義但是内人。此
品立義別通外道。何故爾。無間内外道俗。皆
見有因有果。那忽無因無果。是故衆家共與
此問。不勞的擧一文也。言略有三種一二劫
等者。案。大義&T047368;第十一卷三世義云。但此世
體辨相不同。大而談之。不出三種。謂小中大
三世也。小三世者。三念便是現在世。前念是
過去世。後念名未來世也。中三世者。三身爲
體。令身名現在世。前身曰過去。後身是未來
也。大三世者。三劫爲體。如賢劫名現在。莊嚴
劫名過去。星宿劫曰未來。乃至廣説。述義云。
所言三劫者。汎論三種。一者小劫。謂飢饉疲
疫刀兵。二者大劫。謂成住壞。三者三無數劫。
此從地前至十地終。應知。別&T047368;云。三劫者。有
二。莊嚴劫是過去。賢劫是現在。星宿劫是未
來也。是約遠而言之。二者。火災風災水災。
是約近而爲言之。莊嚴劫與賢劫。中間起故。
言三世者。於此中起也。何者。此死彼處生等

疏答曰已去無有去下等者。言然直觀此破
未覺其精等者。□□□(十字缺)言望淨名經
文殊答云等者。此淨名經中卷。文殊問疾品
文。具如上明。疏主釋云。若來已更不來者。
此明三時無來義也。來已則來事已謝。故云
無來也。准此疏文。今言去已更不去者此明
三時無去義也。去已則去事已謝。故云無
去也。言瑠璃光等者。大涅槃經第二十一卷
瑠璃光菩薩答文。謂於到不到中來。求不
可得也。言以淨名彌勒章等者。如彼經上
卷菩薩品。彌勒菩薩云。時維摩詰來謂我
言。彌勒世尊授仁者&T047368;。一生當得阿耨菩
提。爲用何生得授&T047368;畢。過去耶。現在耶。未
來耶。若過去生。過去生已滅。若未來生。未
來生未至。若現在生若現在生無住。如佛
所説。比丘。汝今即時。亦生亦老亦滅。疏主釋
云。此明三世門破。就三世内。撿無一生。是故
無有得一生&T047368;。過去是滅。無内無生。故得
&T047368;。未來未有。則未有生。亦無得&T047368;。現在一念
不住。亦無有生。故無得&T047368;。所言一生&T047368;者。彌
勒在人間。次生天上。後下生成佛。依智度論。
數此以爲三生。但現在人間已受生故。不復
數之。後下生成佛属於佛身。亦不數也。但取
生天之身。故云一生耳。問。若爾類小乘義。一
生天上。一來人間。便得道者。應是二生。亦得
名一往來則定二生。何名一生。答。斯義應類。
但小乘之人。望身盡入於無餘。故受二身。名
爲二生。彌勒不取身盡。但下生之身。既其屬
佛。對彼天身。以爲一生也。述義云。一生者已
過此生。亦過一生而成佛。故指此過生。名一
生耳。別&T047368;云。以責無一生&T047368;者。已受也。未受
也。受時也。已受與未受者。無漏也。受時是念
念生滅。何時受也。又不離已來也。准此等文。
今言。三時者。三世之時也。言望經妙者。述
義云。望此所引之經。顯此品精妙之義也
言長行云離去去。案。碩疏云。已去去法則息。
若言猶有去法者。應離去法別有運動之業
耶。今實不然。故不得言已去也。而離運動。無
別去法。故云不然。准此疏文。今言動者。運
動也
疏問曰動處則有去下等者。言若作一人立
義等者。□□□(二十八字缺)言今但救去時
有去者。案。碩疏云。彼道已去已息未起。此
可無去。而今只動處即有去。所以只離去時
有去。擧例如即今人義。非是惑已滅解生。亦
非是惑未滅解生。只惑滅時。即是解生時。解
生時。即是惑滅時。今亦爾。我非是已去。故有
去。亦非是未去。故有去。只去時有去。准之
可悉
言處有二義等者。案。碩疏云。動處者。有
切。奢論者。隨此人欲向東。東即是動處。欲
向西。西即是動處。切論者。明只裁擧足所。即
是動處。既擧足去。即是則有去。准此疏文。
今言一從所履處等者。奢論。動處即是東西
也。二者即自等者。切論。動處也。言今輸已
未等者。述義云。所言輸者。猶移也。避也。今
案。玉篇。如珠反。盡也。墮也。寫也。最也。更也。
今須寫訓也
言四衢八達者。爾雅云。四達謂四衢。注曰。交
道四出者也。八達謂之崇期。注曰。四道交出
者也
疏答曰下等。言問此破與上何異等者。□□
(二十六字缺)言今觀四番等者。逆義云。正
是二番。而取四雙爲四番耳。所言三類者。第
一總別一類。又初一問答等者。第二三世有
無一類。三者前破等者。第三縦奪一類也。述
義云。前正破三時有去。而取其一。故名破去
時去故。三者前破去時去等也。別&T047368;云。四
番者四章也。問是一番。答是一番。故云四
番也。言如人靜生等者。案。影疏云。如人靜
座直是人耳。正動一足。便名去者。因此動
法。名之爲去。亦名去業。亦名爲後。將歩之
前。名爲未去。足動所逕。名曰已去。取其現
動。名爲去時。足之所履。名爲去處。當歩之
動。名曰是去。餘歩於此便彼去。然則諸法衆
縁相假虚受其名。折而求之。無一可得而著
相者。皆謂決定謂有去法時。亦一法。若有
二體。應得相離。若不相離。直是假名。何法之
有。准之可悉。述義云。餘歩形此者。當之足
動。名爲正去。取已去等。而名餘歩也。言虚受
者。虚猶聊也。言此明時無別體等者。案。碩
疏云。觀此文意。似如論主借時法一破時法
異。但文意不爾。且有二義。一者。躡彼前語
破。二者。就彼義破、若爲躡彼前語破。今明彼
前道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我。□去故名
去時。故去於去時中有去。汝若道。去故名去
時。此則無別。那得此時便去於去時中有去
耶。若爲是就彼義破。今明彼道因法假名時。
離法無別時。若爾。因法假名時。無別體。汝
時若有別體。可得言於去時中有去。而今時
既無別體。那得此時便去。於去時中有去耶。
准此疏文。二義之中。今且約第二義。明時無
別體也。述義云。無體破者。從所破受名。以外
人言無體故也。有體破亦爾。別&T047368;亦同也。
疏去時獨去故等者。言此傳顯等者。述義云。
所言傳者。重也。離去有去時之句。既顯相離
之矢。故此句名重顯也。今案。玉篇。儲攣儲戀
二反。執也。説也。移也。持著也。考也。舍也。又
音猪戀反。信也。今須考訓也。言如數論等者。
如婆沙論第三十八卷云。行即是世。世即是
行。是故四大犍度作如是説。世名何法答曰。
説各之言也。道基師解云。此完明無別法。法
即世。世即法。法又云。爲止譬論師皆與世
異立三世也。開善師解云。三世法體。不出三
聚。以三聚有代謝不停故。名三世。乃至廣説。
准此二師意者。成實婆多宗。明無別時體
也。言如譬喩部等者。如婆沙論第三十八卷
云。如譬喩者。作如是説。世是常行。是無常
行。是無常行。行世時。如物從器至器。猶如多
人從一舎至一舎。諸行行世。亦復如是。准之
悉之。若爾上句等者述義云。應言上偈也。言
若相離者法之與時等者。案。碩疏云。獨去有
兩種。一者。時法若異。則離去法。有去時。去
法獨自住。去時獨自去。如離屋有人。人從屋
中去。屋自住。人自去也。二者。兩人。一人自
往東。一人自往西。今亦爾。去時獨自去。去法
亦獨自去。今但偏顯一邊。故云。時獨去。准之
可悉 言有人言等者。如曇影師云。若爾便
應離去有時。時應獨去。而不能然。豈非咎耶。
元康師顯此意云離去有時。此時應獨去。不
因去法也。准此等文。今言有人者。應是曇影
師也。然述義云。此説意也。若時與法相離。
時法一時。竝各去之名獨去。今彈意也。若
時法是相離。時獨去之法亦獨去。此非一時
竝去也
疏第二偈二法破來意者初偈得相因等者。
案。碩疏云。意欲免前二者。一者。前難道。若
去時有去。即時法爲異。離法有時。時則無因。
彼則道。我因去名時。去於時中而去。那得無
因。免前無因過。二者。前難道。若時法爲異。
時獨自去。法獨自住。彼則道。因去名去。時法
將去時共去。是故取意。免前二者。准之可
悉 言初偈得相因等者。述義云。時與法無
別體。故名相因。以無別體。不可言從此去彼
也。言而失去者。別&T047368;云。無別體故。不可言由
此名爲去也。云問此有何過等者。案。碩疏云。
汝云去時有去。免前二去。不然別成二種去。
若爲二種去耶。人解道。去是一去。時是一去。
故言二去。若作此解。不讀長行翻成彼義。彼
義明。去法與去時共。豈非翻成彼義。今不爾。
如長行。若爲是二去。彼自道。因去有去時。即
是時前一去。去於去時中有去故。即是時後
一去。則有大過。大過若爲即是一法成二法。
亦一人成二人也。言免者。案。玉篇。靡辨反。
強也。自勸強也。勤也。法花字釋。作免字。已
辨反。字林云。脱也
疏問曰二去有何咎此生第四兩人破等者。
言外人未覺等者。案。琳疏云。二去過微。其
人未覺。故致斯問也。言又雖知有者等者。
逆義云。應有二去難者。外人即例難云有何
咎。故云。著難便例也。准之可悉
疏答中爲二等者。言又本是一人等者。案。影
疏云。則有二去者者。去違離要復相已爲二
去二者。便一去與者東。一者與去西。西去與
者。亦應相離既相離巳。亦當相須復爲二去
二者。東亦如之。便爲四去四者。遂至無量。則
然一人爲無量人。一動爲無量動。一時爲無
量時。可得然乎。琳法師顯此意云。則有二去
者。去不自運。由者管御既有二去。必有二
者。故云。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然者去相
離。要復相須。豈非二去二者。便一去與者
西。一者與去東。西去與者。亦應相離。還復相
須復爲二去二者。東亦如此。是一人爲無量
者。一動爲無量去。一時爲無量時。豈有此
理也
疏答曰下等者。述義云。言其立者。所言者
者。猶人之異名也。言此不離之言等者。正非
於論文。唯取意耳。所言凡用三處者。初就兩
人破之。偈次就外人立定有去者文。後就若
離於去者。去法不可得奪破之偈也。言論主
之言等者。論主之破。從初至後。顯然即成。
故云。已顯於前。外人之立。從初至後。不成顯
了。故云。未彰於後也。別&T047368;亦同之
疏去者則不去此第二縦破等者。言人兩釋
云等者。述義云。此影師意也。今謂不然等者。
彈師義也。今案。彼疏云。去者則不去者。此
關去者門。明無去。全同前門第一偈無第三
去者者。言更無第三有去之者。碩法師解此
意云。如影師所解。則有六偈。就三時門破去。
已去不得去。來去不得去。去時不得去。此中
已偈就三者門破去。已去者不得去。不去者
不得去去者。准此等文。今所破義。非影師義。
但琳法師云。此偈開三時門。明無去者同前
門。初偈此當所破義可悉。言如肇公云者。此
物不遷論文。所引令同。述義云。就俗諦時。
既有至去。故云觀方知彼去也。就眞諦時。不
是至去。故云。去者不至方也。言亦如江河等
者。此亦物不遷論文。述義云。本來無有性。競
注故又有假。競注而本來常不流。若依世諦。
是爲競注。而依眞諦。爲不流也。但彼具有四
句。今略引初句。具明如上。准之可悉
疏問曰若去者去有何咎等者。言但成實二
師等者。案。染者品疏云。莊嚴師明有假人體。
入三成部。光宅師明無人。入二成部攝。開
善無體入二成。有用入三成。唯此疏意。莊嚴
寺慧日文師。明假別有人體用名。故入三成
部。開善寺智藏師。明無人體。故入二成部。立
有假名用。故入三成部。故知。今言。別有人
體等者。莊嚴義。無體等者。開善義也
答下二偈爲三等者。言下半正作無體
破等者。案。碩疏云。今更問汝。爲當因去法名
去者。不因去法名去者。若不因去法名去者。
則有二過。一違言失。汝自道。去者因去法。名
去者。而復言。不因去法。名去者失耶。二無體
過。若因去法名法。名去者。去者。指去法爲
體。去者可有體。而汝不因去法名去者。去者
指何物爲體。去者則無體。豈非無體過耶。若
因去法名去者。亦有無體過。何故爾。因去法
名去者。是則去者。頼去法爲體。去者無別體。
既無別體。那能用去法。名爲去者去耶。准之
可悉
疏第三偈各體破等者。言又此句意詔等者。
述義云。説去者有去。此據外人義成耳。所言
此句意*詔等者。述義云。説去*詔者。玉篇。諸
曜反。詔。教也。告也。助也。道賛免也。命也。今
須命訓也。廣雅云。命呼也。言問前各體破等
者。此問大意謂者。品初。外人立三時有作。論
主則破。外人則救去時有去。諭主破救有四。
一無體破。云何於去時偈是。二各體破。若言
去時去偈是。三二法破。若去時有偈是。四
兩人破。若有二去法偈。准此論文。前破去中
二破相。次今破去者。何故不爾也。言外人前
立者。述義云。去者即不去等一偈此正破。是
何言何言立耶。由有立故有破耳。是故名立。
今案上下文此説不爾。論問曰。離去者無去
法可爾。今三時中定有去者。今指此文故云
外人先立等也。何以然。次文云青目就二法
破中等也。言青目就二法破中等者。次上長
行末云。是故先三時謂足有去者用去法。是
事不然。元康師釋云。指前章末後問曰離去
者無法可爾等文也
疏復次若決定等者。言發與去異等者。所言
取其異靜之義等者。案。琳疏云。異靜之始。稱
之爲發。動足成歩。目之爲去。去是果。發是因
也。言世間云千里之行等者。如老子徳經云。
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
里之行。始於足下。注曰。從小成大。故云合抱
等也。従卑立高。故云九層等也。従近至遠。
故云千里等也。准之可悉。所言抱毫者。玉篇
上。蒲保反。權猶庚也。持也。下胡高反。長毛
也。亦細微之極也。言義四等者。述義云。就人
法言時。去者爲人。去與發爲法。就因果言時。
以發爲因。以去爲人爲果也
疏就偈爲四等者。言問上云去是果等者。次
上論云。復次若決定有去去者。應有初發疏
主釋云。去即是果。發即爲因。若准此文。應
云。已發中無發。未發中無發。發時中無發。今
何故就已去之果。求覓初發之因耶。言答此
非果中等者。述義云。偈云。已去中無發。猶是
已發中無。下二句例此可知。今謂不爾。此乃
更爲別勢。仍是三時内。謂已去時無發。餘句
准之。今案。碩疏云。問。此中明因發故去。不
明因去故發。那忽擧三時去。以破於發。答。有
三義。一者。明破義。何定故如經辨。或因中説
果。或果中説因。或擧果破因。或擧因破果。今
此中擧去破發。即是擧果破因。二者。即約破
明。汝許有發爲去。因無出三時不爾。已去中
有發。今三時撿發既無。汝安此發持。置何處。
三者。謂情言去異發發異去。今爲此故。明發
故有去去故發。是故去不異發。明前破去。即
是破故。今明破發故。今明破發即是破去。
准此流文。今答當第二義可悉
疏未發無去時等者。言章門偈即就三時等
者。言章門偈等者。案。碩疏云。問。標章門前。
則列已去。後列去時。今釋章門。那忽前解去
時。答。明已去未去發義。則奢人多不計此
中有發。去時發義。則切人多計此中有發。是
故前須破切。後例破*奢。若使標依次第釋據
奢切論也。准之可悉。所言緩者。玉篇。胡管
反。遲也。舒也。言又是逐文等者。所言逐接
者。玉篇上。除陸反。追也。騙也。從也。強也。疾
也。走也。今顔從訓也。下子業反。會也。交
也。持也。合也。接續之接。爲接字。在木部。子
獵反。續也。近也。捷也。連也。逮也。偏也。今
須續訓也。言鉤鎻者。玉篇上。居唇反。三
十斤曰釣也。陶法也。又古侯反。曲也。又鈎
作字都叫反。鈎魚也。今須初字也。下思反。
或瑣字也。連環也。在玉部。言仍釋者。上玉
篇。如陵反。乃也。因也。言問云何未發等者。
案。碩流云。問。既擧三時破發。則應噵。已去
中不得有發。未去中不得有發。去時中不得
有發。今那噵。未發無去時。番釋無去時。不關
釋無有發耶。准之可悉。言問云何未發等者。
准下釋。亦無有已去文。於此處有三番問答。
分爲二義。初之一番。是顯一義。次之兩番也。
亦也亦顯一義。何以知之。以下文云。亦具二
義故也。若不爾者。下文亦字不成故也。言答
未發有時者。案。碩疏云。答。此破三時變成
洗發。汝言有發無出三時。今求汝三時。若有
可得有三時發於中發。今破汝三時既無。那
得此三時發於中發。故知。無發即是破三時
變成洗發也。言答初章偈等者。品最初偈云。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離已去未去。去時
亦無去。此偈明破外人三時有作即明三時
無。所言作者。法墮三世。流動起作。故稱爲
作。故云破法偈。此偈大意上半明已未二門
無去。下半明去時無去。故云。三時求去法
不可得。言今此偈與上等。品初第三偈云。云
何於去時。而當有去法。若離於去法。去時不
可得。此偈上半。牒而不受。下半。正作無體
故。汝既稱去時。是時因去有時。則時無別體。
若無別體。法何所頼而得去耶。准之可悉。言
好體破發等者。述義云。所言好體者。體猶悟
也。又委曲已。言但上以具明等者。上破法具
有四。今破發亦可爾。而今略擧第一無體破
門。則自餘各體二法。兩人三門可解也
言亦無有已去等者。上既牒者。上但説標釋
二偈差別。而未説文。今欲説文故。重牒擧耳
也。言是二應有發等者。述義云。是二應有發
者。謂縦上去時已去有發也。而今尚無等者。
釋成未去中無發也。今案。琳疏云。是二應有
發者。外云將去發。非謂去時已去。今釋言。凡
謂有發。應在二時。正由二時假發得名。而不
可有也。未去何有發者已去。去時尚無發。況
未去中而有發也。准此疏文。今言上二義等
者。上已去與去時。二義之中。應當有發。而今
已去。去時猶尚無發。故云。而今尚無也。未去
未去等者。釋成未去何有發。謂已去去時尚
無發。況未去中而有發也
疏問曰無去無去者應有住住者第二等者。
所言第二者。案。品初科文云。品廣分爲七處
中。爲四略説二周。今宜依四門。就初爲二。第
一破去去者。第二破住住者。初破去去者
既了。今次破住住者。故云第二。而有本云。
第四者若以七門分別。則第四以三時門破
住者。若爾當七門第四。然不及第二也
疏答中三偈四章等者。言初偈明三時門無
住者。案。康疏云。去住相對。理應各有三時
三者門。故以去家三時三者門破住。准此疏
文。今言。三時門者。約三時三者門。以明無
住也。即論云。去者則不住者。已去門中。去者
則無有住也。謂三時門中。云三者無住也
疏第二偈破去者住等者。言破意云離去法
無去人等者。案。碩疏云。問。此品破何物人
法耶。答。有體人法。若五陰是體法。假名我爲
體人。於五陰上。有去止等事用法。去止等者。
爲用人。破五陰則破體法。此品則破用人。用
法破於五陰。上有去止等事。爲用法。破去住
止等者。爲用人耳。准之可悉
疏去未去無住等者。言第三擧三時門等者。
案。琳疏云。結中上半結三時無住。下半類通
也。此文近則結前三時無住。遠別通結品初
三時有作也。元康師云。有人將此。爲結前致
成難解。今作此分。則歴然可見矣。此偈上半。
正就三時門破。下半。結例諸法也。碩法師云。
問。講中論人。若爲結破人。直漫語以去。那得
住餘二亦。今明不爾。此不讀長行。長行當見。
今明此破其去者住。其者言去息。故名住。今
三時撿汝本息去名住。以去中無復去。何所
息名住。汝本息去名住。未去中。都未有去。何
所息名住。去時正去。既在去相。那忽住二
者。屬已未破也。然去去者既前三時責。次兩
關。後相對破。今亦應爾。今既前兩關責。次相
對。後三時破。前亦應爾。但互文現文也。准
之可悉。言凡四過用三時者。述義云。以三時
門破去法。去者初發住住者也所言過者。玉
篇。古貨反。玷也。度也。誤也。軼也。越也。貢也。
歷也。又音古和反。今須度訓也。言第四類破
餘法等者。案。碩疏云。今此一品破於四法。
謂去住行止。雖破四種。不出人法。既有去去
者。則有止止者。去者是人。去是法。乃至止
者。是止是法。故雖破四種。不出人法。准此
疏文。今云。行止者人法通稱。問。行止與去
住。若爲異。無異者。破去住。必勞復破行止。
答。有異無異。無異者。去住乃不異於行止。但
名目殊。去對住。行對止。此人雖悟去住。猶
迷行止。是故須破。有異者。行未必去。止未
必住。何故然。此文生死相續爲行故。如善逝
稱爲善去。善逝非是生死。善去未必是行色
滅。故名住。何關滅。故住未必是住也。言答
令悟此身等者。述義云。以觀發中者。是化
他行也。因中發觀者。是自利行也。淡海&T047368;
同之
問汝雖種種門下若開四門等。言利根聞
初周略破即解等者。述義云。以所説法言。初
周廣説。後段略説。而重説前所餘義。故名廣
耳 淡海&T047368;去。如金剛般若經中。從經初至爾
時須菩提白佛。此是略説般若。從佛告須菩
提下。此是廣説般若。此經亦是約所説法。應
言上是廣説下是略説。而取重説。故云。上是
略説下是廣説。此疏亦爾。重説前義故云。上
略今廣説也
疏答曰下第二破等者。言前長行呵等者。案。
碩疏云。如大論。是牛羊眼所見不可信。若使
今論肉眼所見不可信。若使總非物情雖&MT01100;
今時撿責更物情易悟。故今問。汝信此眼是
過去虚妄所感不。汝信此眼是過去有漏業
爲因。四住地爲縁。用此虚妄因縁感得此眼。
因既虚妄。眼寧眞實。能見之眼既非眞所見
去住。復何須語耶。唯此疏文。今言。無明者。
四住地之惑。以無明慧。名爲無明也。顛倒
者。有漏業也。所言因者。因縁通稱也。述義
云。長行呵云。肉眼等者。答前四門。從後至初
也。今此答第四問。凡有二意。即是遠因與現
因也。又汝現世無明等者。別&T047368;云。現在無明
心者。現在無明煩惱也。流入眼故者。約心應
云也。言又眼不可信等者。答第三問。凡有三
意也。言顛倒與顛倒相應等者。顛倒心與顛
倒境相應也。又就於立性心。前念從念。故
云相應。又就於立與所立。可名相應也。又
所見之境。能見之眼不亂。故名顛倒也。淡海
&T047368;云。只見去者。不見住者。還是倒。故云不亂
也。言又若我言等者。答第二問。有四意也。不
顯答第一問。而細推尋於四意中。後一意答
第一問也。亦可又一異撿不可得等者。答第
一問也。言故信般若即不信一切法等者。如
大品經第十七卷。佛告須菩提言。信般若波
羅蜜 即不信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六度十八
乃至一切種智五陰乃至一切種智。不可得
故。准之可悉 言二河傾滿等者。如大經第
三十二卷師子吼品中。佛言。如恒河邊有七
種人乃至生死大海亦復如是 疏主釋云。文
中初譬正明生死是河。明此河中有七種人。
竝欲求離生死。但有方便無方便故。有得離
不得離。師子吼菩薩前難云。若衆生悉有佛
性者。不須修皆。自然得菩提。今答云。如恒
何邊七種人。皆具手足。欲度大河。要須浮
者得度。不習浮者不得度。今衆生亦爾。雖
有佛性。要須修道得菩提。不修不得也。又第
三十六卷迦葉品中。佛言。如恒河中有七衆
乃至如是微妙大涅槃河。亦有種種衆生。疏
主釋云。前既云。生死河中人離水。涅槃河中
人不離。何故爾。生死河以生死煩惱爲水。涅
槃河以佛性爲水。生死河以生死煩惱爲水
故。所以得離。涅槃河以佛性爲水。豈容離佛
性水耶。故明一切衆生悉有佛性同不離佛
性也。故前生死河中。借七人爲喩。非水中物。
那得文在水中不離於水。亦是涅槃河。借七
種衆生爲喩。初則大魚乃至最後是龜。此是水
中衆生。不離於水中。兩河譬其異正在於此
也。問。何故生死河言邊。涅槃河言中耶。答。
前言邊者正言。其欲度生死河。從此岸到於
彼岸。故言邊。正明發心之□故爲邊。始自闡
提終至於佛。得度彼岸也。今涅槃河不言邊
者。明此七種併是河中衆生。不得離河水。但
借其入水。非即沈沒者。此是失。若能縦任浮
遊自在者爲得。故言河中。准此經文。今言。二
河者。生死河與之涅槃河也。言傾滿者。就
迷悟而言之。何者。若悟者。生死河傾。涅槃河
滿。若迷者。生死河滿。涅槃河傾也。言論主以
一異破等者。述義云。就能見與所見求之。故
云。以一異破也。即事可信者。猶一異事也。言
如因縁品等者。爲證慧眼所見現可信。故引
之也。所言世間眼見者。猶以慧眼萬物無生

言答汝言眼見等者。所言便爾者猶即也。言
又作一異破等者。所言計有去者等者。由計
有我故。生諸見。即我爲其本。即次下大品經
文意是也。所言一異是斷常本者。以有我故。
計我與陰一我與陰異。故以一異爲本。即大
品住佛母品。説十四難。神及世間常無常等
四邊。無邊等四死。後如去不如去四。合爲十
二。及身與神一。身與神異。合爲十四。准此經
文。我與陰一。即陰滅我滅。便起斷見。我與陰
異。即陰滅我存。故起常見。故云一異是斷常
本也。言斷常是六十二見本者。大品第三十
八卷。佛言。諸有薄福之人。不種善根。不値善
知識。沒在我見中。乃至一切種種見中。墮在
邊見若斷若常。以邪見故。非法言法。法言非
法。准此等文。我見者。本中之本。一異斷常六
十二見之本。故次第擧三本也。言故大品云
等者。次第釋上三本。言故大品云等者。如彼
經第二十八卷。佛告須菩提云。譬如我見中
悉攝六十二見。是深般若波羅蜜。悉攝外之
處 問曰。我見諸見。各有別相。云何攝入我見
中。答曰。雖有別相。我見是本。以無明因縁故
空。五衆中生我見。生我見故。言是身死如去
不如去。若如去即常見。不如去斷見。餘皆准
知。即是見。見成本中之本也。所言六十二見
者。法花經疏第四云。大品佛母品。開十四難。
爲六十二見。十四難者。神及世間常無常等
四。神及世間邊無邊等四。死後如去不如去
等四。合爲十二。及身與神一。身與神異。合爲
十四。常無常四内。約五陰作之。一陰具常無
常四句。故成二十。邊無法亦二十。如去不如
去四合爲六十。一異爲本爲六十二。又釋與
色是我。離色是我。我住色中。色住我等。一
陰有四。五陰二十。約三世爲六十。斷常爲本。
合六十二。六爲即陰。三十六爲離陰。又釋。一
陰上計有無二種五陰。便成十見。三世爲三
十。凡聖合論。即有六十。涅槃非三世攝。但計
涅槃有無二。合成六十二見也。問。五見攝六
十二見不。答。我見爲六十二見。本邪見撥無。
而六十二計有。故不攝邪見。見取以六十二
見爲第。戒取謂六十二見爲道。則四見非六
十二攝。而六十二見屬邊見也。婆沙鈔云。六
十二見。以五見爲體。具明如疏第十卷也。言
由有我故等者。取大論第七十卷解佛母文
意釋成第二本。故彼文云。神即是身者。有人
言。身即是神。所以者何。分折此身。求神不可
得故。復次受好醜苦樂。皆是身。是故言身即
是神。身異神異者。有人言。神微細五情所不
得。亦非凡人所見。攝心情淨得禪定。人乃能
得見。是故言身異神異。復次身即是神。身
滅神亦滅。是邪見説身説身異神異。身滅神
常在是邊見。今取後復次文也。言既有斷常
等者。釋成斷常爲本也。言又一異是十四難
等者。如大論第二卷云。何等十四難。世界及
我常無常。亦有常亦無常。亦非有常亦非無
常。世界及我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亦非
有邊亦非無邊。死後有神去後世無神去。後
世亦有神去亦無神去。亦非有神去亦非無
神去。是身是神身異神異也。此以十二見竝
神一異。爲十四難。是因縁所生法。故不答定
性等四句之問。若答彌増見故。佛終不答。如
人問構牛角得幾乳。是爲非問。不應答也
言答若直擧眼見等者。述義云。以一異破其
立諸所一等執。故云。一異破一立也。言答若
直取色法爲身等。述義云。身猶自體義。通於
人法内外。同以色陰爲身。亦以五陰爲身。二
義倶取。然此身爲人體。故通別義皆有。而外
是定性。故有一異見。内是假名。故無見。以有
微細故。此處唯擧外道一異。然去法與人不
異。故以去成人。是佛法義。非是外道。外道一
向執色與神異。色者法。神者人也。別&T047368;同之。
言而自執神等者。如提婆四宗論云。僧佉外
道言。我覺二法是一。何以故。二相差別。不
可得故。毘世師外道説。我與覺異。何以故。以
説異法。此是我此是智故。尼乾子外道説。如
我與覺不可説一不可説異。復有異議。可説
一可説異故。如我與命用相有異。方便異故
得言有異。以有此有彼無此無彼。得言一。若
提子外道説。一切法不倶。謂一切法不可説
一。不可説異。以二邊見邊欲。以説一異倶
論師等皆有過失故。智者不立如是三法。具
&T047368;第四卷初也。述義云。彼云冥諦。是本非
邊非心。作諸法本覺。是心神。亦心覺是神本。
冥諦是覺本。有言。覺是本神。是末爲異。有
言。唯是一非本末。覺是解知之義。神是莫測
之義。乃至廣説。准之可悉
疏次兩偈雙牒雙破等者。言作是瓶等者。案。
康疏云。作者語通。如陶師畫師工匠等。皆是
作者。所作之物。名爲作業。何了知之。燃可燃
品偈云。若燃是可燃。作作者是一。彼注釋云。
若作者是一。陶師與瓶一。准之可悉
言師責成實義云等者。案。碩疏云。汝去去者
一。人法既一。爲當名一人。爲當名一法。隨意
解。若人法一通名一人者。既通名一人則失
法。但有人無法。但有所成無能成。若爾既無
法。那有人。既無能成。那有所成。若人法一通
一法者既通名一法。則失人。但有法無人。但
有能成無所成。既無人那有法。即無能成那
有所成。是故失人法。准此疏文。今言。若一則
無能所者。既通名一人則失法。但有人無法。
但有所成之人。而無能成之法。若通名一法。
則失人。但有法無人。但有能成之法。而無所
成之人。既無能成之法。那有所成之法。是故
失人法。故云。若一則無能所等也。述義云。成
論言。善惡與人一。故云。若一則無能所也。言
若一復有能所等者。案。碩疏云。若使之人法。
混然共是一。今問。若混然共是一。爲常有
名爲當無名。若無名則人法倶失。若有名。名
人名法耶。同光難耳。准此疏文。今言。一者
混然共是一。若混然共一。而復有能成之人
所成之法者。則是亦一亦異。以亦異故。有能
所人法。以亦一故。則無能所人法。以混然共
一故也。言又能所既一等者。案。碩疏云。且又
五陰爲法。假名爲人。善惡爲法。假名爲人。
汝人法若一。五陰與一既一。五陰亦一。善惡
與人既一。善惡亦一也。准之可悉。言又如人
起四心等者。述義云。四心迭代者。造猶遷
也。今案。玉篇上。達結反。更也。代也。道也。下
道齋反。更也。言四人亦爾者。述義云。人亦應
四也
疏長行爲二等。言人通四儀等者。樂。碩疏
云。有人解道。此破外道神我是常。所用無常。
今明不爾。只約即事辨人常法無常。明人始
終是一故常。法有四儀之別。行息故住。住息
故坐。坐息故臥。既有四儀迭代。故是無常。准
之可悉。言異亦應有三種離等者。別&T047368;云。
有無離者。謂一時二諦也。存亡離者。約一法
前後言之。述義云。應言有五離。而論文既有
有無離與存亡離。故以去住離與不相成異。
攝入有無與存亡離。然東西難。不得攝入。可
有別釋。故云。應有三種離。而略故無第一離
耳。淡海&T047368;云。略無初離者。東西而離。而論言
若異者則相違。即是東西離。今謂。案論文。
若異者則相違等者。是第二有無離。次不相
因待等者。是第三存亡離。次異中等者。第四
總結。而略無第一東西離。疏主既云。無誰敢
違乎。所以不須海&T047368;
疏因去知去者。第三因縁門破有此門來凡
有三意等者。言一者前一異門等者。案。琳
疏云。前明一異破人法體。此破人法用。故文
云。不能用是去。不能用異去。故知。是破用
也。准之可悉。述義云。體之與用。皆言無用。
故云。竝稱不能用也。今謂不爾。是去異去。竝
稱不能用也。言二者上破一異等者。如倶舎
論第二十二卷破説我品第九云。跋私弗多
羅部所説。必定有我。與五陰不一不異。乃至
復次若義如此。謂因諸陰故。我言成諸陰。是
説我言因故。此執亦同前失。我等説我不如
此。若不爾。云何如約薪執説火。約陰執説
人亦爾。云何約薪執説火。若離薪火不可執
説。不可立火與薪有異與薪無異。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若火不異薪。所燒應即是能燒 如
此離諸陰。不可執説。人亦不可説人異諸陰。
由有常過失故。亦不可説人與諸陰不異。由
有斷過故。今取此論文。以爲破犢子部也。
言三者上來等者。案。碩疏云。汝因去法。知於
去者。去者用此去法去。而今因去法知去者。
去者無體。由法乃成。無體之者。那能用於去
法去耶。是故就因縁。求不可得。准此疏文。今
求因縁人法。而不可得。故破因縁人法也。言
是去者等者。案。琳疏云。是故謂成者之去
也。異去非成者之去也。成者之去。此者何意。
不能用此去也。者本無體。爲他所成。何能自
用也。若爾。非成者之去既異。應可用之。此亦
不然。何者。人法異體。不相關預。云何得用。
若得用者。即一人有二法過也。述義云。既言
去者以去成者。故去是爲者所因。故云是去
等也。既成自身之物。故不得反用。故云。者不
能用也。下句准之。言而此二偈等者。案。琳疏
云。然此二偈。反覆成過。初偈免二去過。便墮
無用。後偈假令得用。復墮二去過也。准此疏
文。今云。二法者。猶二去法也。言若端拱靜坐
等者。所言端拱者。玉篇上。都丸反。夜有襦
裳者。爲端也。題也。正也。本也。直也。業也。今
復正直訓也。下&T047368;冢反。執也。法也。合手
曰拱也。斂手也。案。影疏云。如人靜坐。直是
人耳。正動一足便名去者。准之可悉。言是去
即者所因去者。案。碩疏云。上半明因去法知
去者。此去者不能用。所因之法。知何故而去
者。若不因去法。成去者。去者有別體。去者可
得能用去法。而今去者。因去法成去者。則無
體。無體之者。那能用去法耶。准此疏文。若人
初擧一歩。即是去法。用此去法。知有初去者。
此則稱爲。爲是去。而去者。不能用是去法。何
者。若去者。不用去法而成者。即有別體。可得
能用。而今不爾。故云。何能用去法也。言如因
色心等者。亦約五陰之中。初一陰是色法。即
五根五塵及無作色也。最後一陰即是心王。
中間三陰。心數并不相應行。此五受陰法和
合成人。故云爾耳
言初擧譬反釋等者。述義云。此文應云。初擧
譬次反釋。言先有人等者。釋擧譬文。而人法
互相因等者。明反釋意也
疏第二偈破異去等者。言上半牒等者。案。疏
上文云。因去知去者。牒外義也。不能用
去者。論主破也。琳法師云。上半牒計總非。下
半釋也。元康師云。上半正破。下半釋破也。碩
法師云。上半正明因去知去者不能用不因
之法去。下半釋成破意。准此等文。今言。上半
牒者是略耳。應言上半牒而破也。言外云初
動一歩等者。是釋第一句。案。康疏云。成者。
謂因初歩。得名去者。可更不能還用初歩之
去。而今不因餘歩。得名去者。因應用餘歩之
去。今破也。准之可悉
言又一去成者體等者。述義云。一去被者
用者。猶是所用也。言如藉此五陰四微等者。
案。碩疏云。此五陰成此人。彼五陰不成此人。
此五陰成此人。此人尚不能用此五陰。去破
五陰。不成此人。此人那能用彼五陰去耶。述
義云。云何能御等者。是定異。故前念相離。云
何能御耶也。言則是他眼者。猶是異眼他眼

疏決定有去者第四有無破等者。言人法倶
有等者。述義云。若定有人。更不成人法。亦爾
之云。言若踟蹰道門等者。淡海&T047368;云。魏時京
帝有臣。名周&T024445;。此人有高慢性。帝自餘除人。
勅臣云。以肉賜周&T024445;&T024445;求刀子。勿與刀子。臣
等奉告賜肉。則&T024445;乞刀子。不與而已。則自手
持肉。悉食而去。爾時帝曰。此人怏怏非少主
之臣。此意自顯其徳大耳。所言怏快者。完蒙
貌也。今案玉篇。踟蹰者。上或躊字腹留腹知
二反。躑躅也。説文。爲&T014530;字在心部也。百論序
云。躊躇。疏主釋云。猶進退貌。玉篇。躇者
於腹誅二反。躊躇猶豫也。怏怏者。玉篇。於
高反。動也。強也。對也。言上半明定有人等。
碩疏云。上半明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法。若
爲是決定。如長行解。決定者名實有。不用去
法生故。是決定去者也。去法名身動。身動是
去法也。三即已去來去去時。即是已動未動
動時。汝若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法也。何故
爾。既決定有去者。去者不因去法。成此去法。
那能用去法。汝若因去法成去者。此去者可
能用去法。今決者決定是有。不因去法成。那
能用於去法耶。何故爾。決定有者。不因去法
成去者。即是性有。性有即是有門。離法有者。
唯一種。所以是常離者之法。法三時迭代。所
以是無常。常者那用無常之法。定者那能用
不定之法耶。二義去者既是常。即應常去。不
得有住。去法雖未起未去。去者應常去。去法
雖已夫已息。去者恒自去。去法雖正去。去
者亦應常去。都不得有住。何故爾。汝離去法。
定有去者。去者常故。准之可悉
言下半明若因法有人等者。案。碩疏云。下
半明。不決定去者。不能用三法。不決定者。則
本實無。本實無去去。汝因去法。故名去者。
既因去法名去者。即無自性。無自性即是無
無。復那能用三法耶。准之可悉。述義云。既言
因去有人。而若定有人者。即不用去。故云。
上半明定有人等也。言此偈上下等者。述義
云。此非上半爲進下半爲退也。猶是互破之
也。別&T047368;亦同。言餘二段等者。述義云。亦假
有體亦假無體。與非假有體非假無體。合爲
二段。即四句也。別&T047368;亦同。今謂不爾。兩偈
文中開爲三段。初偈明定有人無人不能用
法。次半偈明定有法無法人不能用三。半偈
結人法能所一切都空。今法門也。訖餘二門
易知
疏長行釋三段即三等者。言夫因去有者等
者。案。碩疏云。汝因夫法有去者。因去者有
去法。去者息去法。去法住去者。可得住。今
既不因去法有去者。去者無去法。去者何所
息。而言是故既無去法去者。若去則應常去
也。准之可悉
言釋下半有二論本等者。案。康疏云。釋前偈
下半文。有二周。反覆一耳。有本但有後周。直
云因去法。故有去者。若先無去法。則無去者。
云何言不決定。去者用三去也。有本。具有前
後二周。就前周中。復有兩本。一本云。以因去
法得名去者。以無去法故。不能用三法。一本
云。以因去法得名去者。以無去法故。不不
能用三去。兩文相似。義意大同也。人本無體。
因法得名。是故不能於三時中用去法也。因
去法故有去者下。第二周覆釋不異前也。准
此疏文。諭文應言。若去者不決定不決定名
本實無。以因去法。得名去者。因去法故有去
者。若先無去法則無去者。云何言不決定。去
者用三去文。有二周。若言去者下第一周。因
去法故下第二周。然今疏主。以爲煩焉。所言
十喩者。如大品經第一卷云。菩薩解了諸法。
如幻如炎如水中月。如虚空如闇。如乾闥婆
城。如夢如影。如鏡中像如化。是十喩爲解空
法。故云幻始化終。慧影師云。然此十喩有五
相對 一者幻炎内外相對。二者。水月虚空有
無相對三者。響城見聞相對。四者。夢影寝覺
相對。五者。像化集散相對。欲顯諸法内外倶
空。有無雙寂。見聞悉寂虚。夢覺無實。合散同
玄。終歸莫二。此明菩薩解空達理。諸法皆然。
不可得故。列此十名。以之爲喩。大論第六卷
云。問曰。若一切諸法空如幻。何以故。諸法有
可見乃至可識。答曰。諸法相雖空。亦有分別
可見不可見。譬如幻作象馬及種種諸物。雖
知無有實。然與六情相對。不相錯亂。乃至
化者。十四變化心。復次化生無定物。但以心
有所作。皆無有實。人身亦如是。本無所
有。又云。諸法雖空。而有分別。有難解空。有
易解空。今以易解空。喩難解空。故十喩空喩
諸法空也。具明如彼。言又求彼人法等者。述
義云。虚者虚妄也。怳者實也。今案玉篇。*怳
欣往反。失意也。狂貌也
疏問何因縁故有此品等者。約此一品由來。
凡有二意。一者。通來。二者。別來意。初中
有二。初明能入雖異所入無別。後明次前品
而生。初中凡有三審問答。此初問答。答中
言二十七品等者。述義云。猶是二十七門者。
謂是能非之門。亦是能入之門。言所入更無
異者。體實相之理。名爲所入也。言自斯以外
等者。所起假名法。云皆虚妄也。亦可實相者。
三諦法也。虚妄者。於彼所立。去去者等也。淡
&T047368;亦同之。言故智度論云等者。如彼論第
五卷云。復次除諸法實法。餘殘一切法。盡名
爲魔。如諸類惱結使欲縛取纒陰入界魔王
魔民。如是等盡名爲魔也。慧影師云。但有所
分別者。違於實相。不隔生死。故通名魔也。言
所以然者等者。疏主釋顯。所言一切諸法等
者。如大論第五云。如論煩惱結使欲縛取纒
陰入界盡魔。准此論文。今言一切諸法者。陰
入界等諸法。慧影師云。五住煩惱。竝名煩惱
魔。分段變易二種之身。爲陰魔。二種之死。爲
死魔。第六天魔。名他化自在天魔。准此流文。
今云。煩惱者。既五住煩惱即煩惱魔也。苦果
者。二死之報既陰魔。故云。名爲魔也。問。何
處陰入界説是魔。答。莫初羅山中佛教弟子
羅陀色衆是魔處。受想行識亦如是。問。何
以名魔。答。奪慧命。壞道法功徳善本。是故名
爲魔也。述義問云。若除實相。餘皆虚妄。亦是
魔者。佛所説教亦應爾耶。答。取未極之義爲
虚妄者。佛教亦是未極故。可虚妄。而以妄執
義。名虚妄耳。就魔亦爾。於非有非無。假説有
無。此假違於中道。故爲魔。然不壞假名。而説
實相。此就中假因縁義。以淺深麁細義故淺
爲魔。深非魔也。別&T047368;亦同
疏問實相何故等者此第二番問答。答中四
句内等者。述義云。即以四句爲内。非非有等
爲外。故云。四句内外也。言故論云等者。如大
論第九十四卷釋畢定品云。問曰。天眼可見
色。云何見善法。又言見一切法性空。答曰。因
中説果。以天眼。自見己身。及見十方衆生。
然後用他心智宿命智。求其今世後世善根。
是善根及果報亦皆磨滅。磨滅故見空。是善。
根皆是有爲法。無無自性。自性故空。空故
不可著。亦不可受味。不可受味故不著。譬
如蝿無處不著。唯不著火炎。衆生愛著亦如
是。善不善法中皆著。乃至非有想非無想著。
故不能入涅槃。唯不能著般若性空火。所以
者何。般若般若相空。若般空不空即是味。
是可著處。菩薩住是智慧中。不起有漏業。
爲衆生説法。亦知衆生假名。不可得安住是
無所得般若中。而能具足神通事。乃至飛到十
方國士。利益衆生。今但略引譬説文也。言般
若如火炎等者。疏王釋顯也。言是以論初云
等者。勸因縁品初歸敬偈文言。能説是因縁
者。顯正也。善滅諸戲論者破邪。謂能説八不
中道因縁。善滅不八戲論也
疏問若爾何故有二十七門等者。此第三番
問答。答中言或前或後等者。述義云。此品應
前。此品應後。此偈應前。此偈應後此偈應
破。此偈應立。如此執故。住在門外。不能入理
也。言可謂服於甘露等者。此大經第七卷偈
文。疏主釋云。此中正歎大乘爲甘露。愚智兩
人。致成甘毒。言或服甘露傷命而早夭者。正
是無方便。服甘露成毒藥。禀方等夭法身慧
命。准之可悉。廣明如上
疏而復須明次第等者。第二明次去來品而
生此品。於中有二。初正明次第。後問答如
文。言動靜四儀者。約行住坐臥。初一動義。
後三靜義。可悉。言故淨名經云等者。彼經下
卷。見阿闕佛品維摩詰答佛問文。述義解云。
我身離諸斷常生滅六十二見。具足萬徳。故
有法身。有法身故。有應身。有應身故。有化
身。如觀我身具足三身。觀佛亦然。謂觀我身
即是佛也。疏主釋云。此章正明法身絶四句。
謂佛身絶四句。衆生實相。亦絶四句。是以實
相。即是法身。准之可悉
疏次別明六情次去來等者。第二明別來意。
於中有七復次。今此初復次。言經明十二入
等者。述義云。大論第二十八云。如佛告諸比
丘爲汝説一切法。所謂眼耳鼻舌身意色聲
香味觸法。是十二入名也。今案。毘婆沙論第
三十九卷使揵度十門品云。十二入眼入乃至
法入。問曰。何故作造此論。答曰。此是佛經。
佛經説。生聞婆羅門往諸佛所。到已面共世
尊種種語論。問訊已。在一面坐。爾時生聞婆
羅門白佛言。世尊。説一切者多。一切有幾種。
沙門瞿曇。爲施設何一切耶。佛告婆羅門。我
施設一切者。謂眼入乃至法入。是名一切。如
來説如是法名一切。婆羅門若有作是説。我
能遮止。沙門瞿曩所説一切。更説餘一切者。
有是語。而無有實。若還問者。反生疑惑。所以
者何。非境界故。佛經雖非是説。而不廣分別。
佛經是此論所爲根本。彼中諸不説者。今欲
廣説故。而作此論。准之可悉。毘曇章初卷解
云。根塵二法。是苦樂所入。稱之爲入。謂就根
塵所生心心法中。苦樂受爲義。即婆沙云。輸
門名入。乃至廣説。准之可悉
疏二者接次鈎鎖相生等者。第二復次。文中
有二。初明來意。次問答明觀六情。此文初也。
言上品初外人等者。如去來品初云。問曰。世
間眼見三時有作。已去未去去時。以有作故。
當知有諸法。疏主釋云。上品求四縁生。果畢
竟無從。外人理屈辭窮。舌不能救。故今擧眼
所見立義。外道數論譬喩之流同明時不可
見。故今但云。見時中之法。不言見時。去來是
擧下足。色爲眼所見。故云眼見也。法墮三
世流動起作。故稱爲作。准之可悉
言論主即就三世等者。答曰。已去無有去。未
亦。離已去未去。去時*亦。乃至去未去無
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正法。皆同於去義。
疏主釋云。第一三時内破。謂已是曾去。即時
無去。未是當去。即時無去。故無去去時。不
離此二。亦無有去也。故云。即就三世等。所言
三世者。三時之異名也。言惑者問云等者。如
次論云。問曰。汝雖種種門破去去者住住者。
而眼見有去住。疏主釋云。外人反難論主。若
三時中。無眼不應見。今既眼見。則不應無故。
無則不應見。見故非是無也。言論主更以三
門等者。如次論云。答曰。肉眼所見不可信若
實有去去者。爲以一法成。爲以二法成。二倶
有過終訖。一品凡有八偈。初四行偈。以一異
門。破去去者。次因去知去者下二行偈。以因
縁門。破去去者。次決定有去者下二行偈以
有無門。破去去者。故云。更以三門等也。謂以
三門。推求眼所見。去住竟不可得。何所見
耶。但有本云。更以三時門等者。恐時字餘
也。更應撿定。所言不停者。猶是不止也
疏問云何名觀於眼情者。此下第二問答。以
辨觀六情。凡有三番問答。此即第一問答。言
問云何等者。此文應云問云何名觀於六情。
而以擧一。餘即可解。故擧一問耳。答中言一
者世俗之流等者。案。康疏云。凡夫外道成實
毘曇。皆執六情。大況相似。凡夫計有此是尋
常。准此疏文。今云世俗之流等者。凡夫之人
也。言本末原由者。述義云。四大是本。眼根是
末。故云爾耳
言二者外道之人等者。如成實論第四卷根
等大品第三十七云。問曰。諸外道言眼中火
大多。所以者何。似業因縁故。因施明得眼。如
中。施衣得色。施食得力。施乘得樂。施燈
得眼。是故眼中火大多。又火能遠照。眼有光
故能遠對色。又言。人死眼還歸日。故知。日爲
本性。又眼定能見色。色屬火故。還見自性。如
是虚空地水風等。隨根偏多。死人耳根還歸
虚空。耳定能聞教令屬虚空。餘亦如是。是
故根中。諸大應有多少。案。碩疏云。第一迦
毘羅人所計六根。通是色法。則用五塵成五
大。五大造五根。五塵成五大者。色塵成火
大。聲成空大。香塵成地大。味塵成水大。觸
塵成風大也。五大造五根者。火大造眼根。空
大造耳根。地大造鼻根。水大造舌根。風大造
身根也。彼云。五大五根。有精氣之色。共造意
根。故六情通是色法。亦攝心平等根。解此有
兩義。一者。明五大五根有精氣之色。平等共
造意根。故言心平等根也。二者。若是五根各
用。明此意根之識通。縁六根六塵。故云心平
等根也。准此疏文。五塵各別而生五大。五大
各別而造五根也。今撿。百論疏云。遍造是優
樓迦義。云五大成眼根。火大偏多色。是火家
求那。眼還見。乃至色大成身根。風大
觸。是風界求那。故身還覺觸。而云五塵生
五大者。五塵爲五諦。塵細大麁故。從塵生大。
但地具五塵。色聲香味觸。水具四塵。除香。火
具三塵。除香味。風具二塵。唯有聲觸。空唯有
聲。外道云。地藉塵多。是故無力最在其上。空
藉塵小。是故有力。最在其下。准此疏文。五大
和合而生一根。非是五大各生一根也。但五
塵也。具大雖別。總相故。云五塵生五大也。述
義云。五塵生五根者。是僧佉遍僧義也。但
佛法五塵唯生内法。於外法中。無聲塵故。五
大者。地水火風空。地者堅義。水者閏義。火
&T024912;義。風者動義。空者無質礙義。佛法於所
成法内。但有有爲空。如口中耳中空。然眼鼻
等根。無有爲空。故無空大。所以但言四微四
大也。今謂不爾。遍造是衞世師義。准上所引
百論疏可見。言意根既是心識等者。案。百論
疏云。心平等根。有二種釋。一云。實是心識之
心。而稱心平等者。眼等五根。各縁一塵。心識
能遍縁五。故云平等。二云。詺完芙蓉心。以
爲平等。以其處一身之中。故云平等。又云。若
内心。具五大所成。心識之心。非大所造。
撿迦毘羅論。是心識之心。以能分別故。准之
可悉。述義去。云肉芙蓉人者。即是腹也。問。
外道不立意根。何爲此説。答。此師今顯意根
非四大所造耳。良非外道義。外道義二釋。一
者縁慮心。非五大所成。二者*完芙蓉心。是
地大所成。問。百論疏云。具五大所成。今何言
地耶。答。□□□□(十六字缺)
言三者復有外道等者。如成實論第四卷根
等大品云。問曰。有論師云。一根一性。地中求
那多故。有香。能發香水火風中。有色味觸
故。能發味色觸知。是實云何。案。碩疏云。若
是優樓迦人所計。與前家爲異。五根是色。意
根是心。五大成五塵。五大造五根。則用五大
成五塵者。明火大。成色塵。空大成聲塵。地大
成香塵水成味塵。風大成觸塵也。五大造
五根者。興前家大異。明五大共造眼根。火大
偏多色。是火之求那。故眼能見色。餘四准之。
今撿。百論疏云。次偏造是迦毘羅義。以色成
火大。火大成眼根。眼根還見色。餘四亦爾。五
知根勝故。各用一大而成。五業根劣故。具五
大而成也。准此二疏相違水火。更可問求之
也。何者。碩疏意云。初師明偏造義。後師立遍
造。本疏云。初師立遍造義。後立偏造義。今
案金七十論上卷云。五唯者。一聲二觸三色
四味五香。是香物唯體唯能五唯生五大者。
聲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唯
生水大。香唯生地大。又智度論第七十卷云。
從空生耳根。從風生身根。從火生限根。從水
生舌根。從地生鼻根。乃至以是僧佉經。廣説
世性。准此論文。恐碩疏謬焉。述義云。復有
外道等者。是衞世偏造義者非也。准上可

言四者毘曇人云等者。如雜阿毘曇心論第
二卷行品云。已説心心法伴力及生。色今當
説。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
是有香地。長行釋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
知者。四根十種極微。共生四大。色香味觸。眼
根身根。耳鼻舌根亦爾。身根九者。謂餘
有九種。彼唯有身根種。餘如前説。餘八者離
根色聲香味觸極微八種。問。此諸極微何界
説。答謂。是有香地欲界中。極微無合。香味
不相離。有香則有味。色界極微。非揣食性。
故離香味。色界四根。極微八種。餘身根極微
七種。外極微六種。問。若眼根極微十種者。云
何不眼即是色。即是餘種。如是則法性雜亂。
與阿毘曇相違。阿毘曇説。眼根一界一入一
陰攝。答。二種極微。事極微聚極微。事極
微者。謂眼極微即眼微。餘極微皆説自事。以
事極微故。阿毘曇説。眼根一界一入一陰攝。
聚極微者衆多事。此中説聚極微住自相。故
法相不雜亂。疏解云。此偈上三旬。明諸根具
微多少。一句明界差別。極微在四根者。明色
法聚爲衆微所成。極者數之極也。微者七微。
此是最細色。十種應當知者。若在四根。有十
微共成。謂四大四微眼根身根。問曰。四大亦
是觸入攝。何故別説者。外云。四大造色之本。
功能最大。所以別説。聲非常有。所以不論
身根九者除四根。外身根但有四微四大及
身根。故有九也。餘八者離根色香味觸。但有
其八。謂是有香地者。所謂欲界也。准此論文
今言。毘曇人云等者。彼論長行文。則指本論
師。達摩多羅。此云法救。言毘曇人。即四種薩
婆多中第一師也。今案。碩疏云。若是阿毘曇
人所計。則用四大造五根。不用空大。何故爾。
空是無故。不能成也。明四大造五根。四大即
是四觸。謂堅濕煖動。即是實法。五根即是眼
耳鼻舌身。即是清淨實法色。意根即是心王
心數也。但四大造五根。五根有具十者或具
九者或具八者。故彼偈云。極微在四根。十
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謂在有香地。若爲是
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今明眼耳鼻舌。此
根具十種。謂能造四大及四塵即是八。眼根
即是九。根眼必附身即是十。眼既爾。耳鼻舌
例然。故云。極微在四根等。何故言身根九餘
八耶。今明帶眼之身。此身亦具十。從咽喉已
下去身。此但具九。謂身與四大四塵也。從
多爲論。故言身根九也。餘八者即是身外之
物。此但具八謂四大四塵也。謂在有香地。明
但在欲界。欲界稱爲香地。色界等則不然也。
述義云。謂地水等者。數人云。聲非果報。
以間斷故。所以五塵之中但取四塵。不取聲
塵也。言身根但有九等者。身根但有身根。乃
四大四塵。而無眼耳鼻舌四根。何故爾。無身
根時。不得有眼根。但無眼根。猶有身根故。言
故論偈云等者。述義云。眞諦三藏所譯倶舍
論文。今謂不。撿彼論文無此偈。故此雜心
論第二卷行品偈文。即上所引之文是也。言
極微在四根等者。疏云。此偈上三句。明諸
根具微多少。一句明界差別。述義云。極微者
即十微。謂四微四大所成之眼。與附著身根
也。在四根者。眼耳鼻舌也。成論云。四微成
四大。今數人四大成四微。以四大望四微時。
四大是極微。餘義亦爾。以四大與四微。望
眼等根。皆是極微。以眼根等望色法時。亦爲
極微也。身根九者。四大四微及身根。身根不
依著他故。無眼等故也。餘八者。草木等是名
餘。所言八者。四大四微。應除所成法也。有香
地是欲界也。色界無香味故。即無鼻舌二識。
唯有五根爲莊嚴。具有六微。就色界者。四根
但有八。身根但有七。草木等但有六也
言五者成論云等者。如彼論第三卷苦諦聚
色相品第三十六卷云。問曰。汝言五受陰是
苦諦。何謂爲五。答曰。色陰識陰想受
者。謂四大。及四大。所因成法。亦因四大。所
成法。總名爲色。四大者地水火風。因色香味
觸。故成四大。因此四大。成眼等根。此等相
觸故有聲。地者色等集會。堅多故名地。如是
濕多故名水。熱多故名火。輕動多故名風。眼
根者但縁色。眼識所依同性不依時。皆名
眼。餘四根亦如是。色者。但眼識所縁及
同性不縁時。是名爲色。香味觸亦如是。
相觸故有聲也。又同卷非彼證品云。又汝云
佛説眼形中所有堅依堅是地等者。佛以此
言。示五根因□四大成。或有人説。從我生根。
或謂。離大別更有根。有説。諸根種種性謂
從地大。生鼻根等。佛斷此。故説眼等根四大
合成空無實法。今略引二品論文也。案。碩疏
云。若是成實論人。亦是四大造五根。但四大
是假名。五根亦是假名。明四大共造眼根。發
識見色故名眼乃至四大共造身根。發識覺觸
故名身也。言就三假辨等者。述義云。開善一
復次云。四微是法假。四大是受假。五根是名
假也。今言。四微是法假者。從同類所成。故多
細色合成色塵。多細香合成香塵等。以自體
義名法。有自體故。色成色塵。餘義亦爾。從多
所成義爲假。五根是受假者。異類所成。故
四塵合成眼等。衆生是名假者。是重所成。故
但有言説耳
言六者犢子部云等者。如大論初卷云。是佛
法中。亦有犢子比丘説。如四大和合有眼法。
如是五衆和合有人法。述義釋云。由五陰合
而成人體。此即非是五陰之法人。云道理以
爲法也。所言法者。猶體也。言四大者。此事四
大。具如&T047368;初卷。言犢子者。此婆羅門之一姓。
以□爲名也。佛滅度後三百年中。從薩婆多
部出之
言第七方廣道人等者。如大論初卷云。更有
佛法中方廣道人言。一切諸法不生滅。空無
所有。譬如菟角龜毛常無 慧影師云。此是方
廣部中所執道人。故云方廣道。此人雖學大
乘。而失大乘旨。執之太過。執言。一切法無
間。假實生之與法。悉皆常無。如兎角無也。述
義云。此一説部所言似大。所以爲名。依四阿
含。作如是説。謂四阿含就世諦。言諸法無生。
色欲如幻。既言欲界及色界如幻無生。故知
空也。具如&T047368;初卷也
疏問論主云何破此諸計等者。此下第二番
問答。答中言凡有此眼根等者。如唯識論第
六卷云。云何爲貪。於有有具。染著爲性。能
障無貪。生苦爲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云
何爲嗔。於苦苦具。憎恚爲性。能障無嗔。不安
惡行。所依爲業。謂嗔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
業。不善性故。云何爲癡。於諸理事。迷闇爲
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爲業。謂由無明。
起疑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
染法故。述義云。言即生無明者。猶是愚癡。即
捨受心也。所言三業者三義。一者。三毒。即
是三業細時爲煩惱。麁時爲業故。二者。身口
意三業也。三者。罪禍不動三業也。淡海&T047368;
同之
疏問云何破耶等者。此下第三番問答。答中
言故淨名經云等者。如彼經上卷弟子品阿
那律章云。阿那律白佛言。昔有梵王。名曰嚴
淨。問言。幾阿那律天眼所見。我即答言。仁
者。吾見此釋迦牟尼佛三千大千世界。如觀
掌中菴摩勒菓。時維摩詰來謂我言。唯阿那
律天眼爲作相耶。無作相耶。假使作相。即與
外道五通等。若無作相即是無爲。不應有見。
彼梵王作禮而問。世孰復有眞天眼者。維摩
詰言。有佛世尊。得眞天眼。常在三昧。悉見諸
佛國。不以二相。今略引維摩詰語。疏主云。文
中有四。初明被呵之由。菴摩勒菓者。形似檳
榔。食之除風。冷眼手執此菓。故以爲喩。言
見三千界者住常力即見二千。功用見三
千世界也。又天眼但見二千。願即智之力
即見三千也。次時維摩詰下第二述能呵之
旨。作色方圓相。而見。名爲作相。不作色方圓
相。名無作相也。又釋。三界報身六情諸根。從
結業起。名有爲有作相。法身異之。謂無無
作相。結兩難云。若作方圓相而見。即同外
道。以外道亦作方圓而見故。若不作方圓而
見。即無方圓。便是無法。不應有見。次彼梵王
下第四時衆得益。文有三句。初問。阿那律天
眼第一既屈淨名。自斯已外誰有眞天眼者。
次維摩詰言下第一淨名答。初總答云有。次
出有眞天眼之人。即佛世尊也。下以三門。釋
眞天眼。一常有定内。異小乘定外見。此顯靜
散無二也。次悉見諸佛國。此明小乘所見近。
諸佛所見遠。此二異也。不以二相者。能所宛
然而無眼色。謂有不礙無。雖無眼色。而不失
能所。所諸無不礙有。有不礙無。故不同外
道。無不礙有。故不同無爲。正答上二難也。又
就眼見。明不二見。宛然而無見。雖無見而無
所不見。名爲不二。什公云。不作精麁二相。名
二。准之可悉
言花嚴經云等者。如彼經第七卷賢首品中
賢首菩薩説偈中言。於眼根中入正受。於色
法中三昧起。示現色法不思議。一切天人莫
能知。於色法中入正受。於眼起定念不亂。觀
眼無生無自性。説空寂滅無所有。於耳根中
入正□受。於聲法中三昧起。示現聲法不思
議。一切天人莫能知。於聲法中入正受。於耳
起定念不亂。觀耳無生無自性。説空寂滅無
所有。法藏疏第四云。就衆生世間自在中二。
初約自身。後約他。約自身中約十二處辨。於
中縁起無礙定等圓融。一一皆有十事五對
無礙之相。第一對。根境無礙既觀根入定。還
應從根出。爲顯此根即是境故。從境出也。以
一心縁起無二而二故。恒相對而根境兩分。
第二對。二定無礙。謂理二定也。爲分別境
事。應入境定變入於根中。爲觀根空寂。應入
根定變入境中。以分別境事起。即是觀根之
智。是故二定無礙。唯是一心。第三對。二境無
礙。謂深廣也。此所分別廣事。無生無性深理
故。是故眞俗雙融唯一法界。恒以不礙二故。
寄俗於境。寄眞於根。理實遍通。第四對。入
出無礙。謂以入定即是出故。是故雖起定。而
念不亂也。第五對。體用無礙。謂自他也。謂
雖現於境。廣故人不知恒寂。故雖起於定。
深故自心恒不散。是故此上十義。同爲一聚
法界縁起無礙相即故也。又此中復有三重
希有。謂根入境中。已爲一希有。復能境中。更
示無邊分別非天人所知。爲二希有。從境出
已。示此分別。已甚希有。復於彼時。定心不
散。更復希有。何以如此者。顯三昧純熟故。今
十二處中。且取意略引初四處文可悉。述義
云。然今取觀眼無自性義。以爲證耳。言是故
唯佛得稱爲我等者。如大經第二十三卷。佛
告高貴徳王菩薩言。大自在故。名爲大乘。異
自在者。有八自在者。八自在。一者。能示一身
以爲多身。二者。示一塵身。滿於世界。三者。
以身輕擧。飛空無礙。四者。心自在故。所作自
在。五者。根自在故。六根無礙。六者。心自在
故。得一切法。七者。説自在故。無説聽念。八
者。遍滿無見。自在令見。具明如彼。故云我
者。謂自在義也
疏又雙破凡夫二乘兩病等者。此下第三復
次以辨來意。言如淨名呵阿那律云等者。如
淨名經上卷弟子品阿那律章云。時維摩詰
來謂我言。唯阿那律天眼所見。爲作相耶。無
作相耶。假使作相。即與外道五通等。若無作
相。即是無爲。不應有見。疏主釋云。第二述能
呵之旨。前定而開。次假使下雙結二難。若
作方圓相而見。即同外道。以外道亦作方圓
而見故若不作方圓而見。無方圓。便是無法。
不應有見。今略引結二難文。言阿那律者。此
云如意。亦稱無貧。又名不滅。猶一義耳。八萬
劫前。曾供養辟支佛。所得善根于今不滅。故
名不滅。果報稱心爲如意。即是白飯王長子。
佛之從弟。天眼第一。所以然者。曾一時佛邊。
聽法睡眠。佛呵之。咄哉。云何如螺唪乎。那
律慚愧。不眠多日。遂便失目。問耆婆冶之。
耆婆云。眠是眼食。久時不眠。眼便餓死。不可
復治。那律因修得天眼也
疏又説此品等者。此下第四。復次以辨來意
也。言法花明六根清淨者。如彼經第六卷法
師功徳品云。爾時佛告常精進菩薩摩訶薩。
若善男子善女人。受持是法花經。若讀若誦。
若解説。若書寫迷人當得八百身功徳千
二百意功徳。莊嚴六根皆令清淨。疏主釋云。
約位明者。此五種法師是三寶位。言六千功
徳者。菩薩行善。本出三業。身三口四意三
合爲十。一善爲首。餘九莊嚴。是即十善互相
莊嚴成百善也。自行百善。教他行百善。讃歎
法百善。讃歎人行百善。合寫四百善。各有上
中下三品。故成千二百。但眼鼻身三眼。以
助道用弱故。唯得中下二品。所以八百。以餘
三根勝故。各得千二百。即六根合故成六千。
然則五種法師。一一具六千。廣以明。如疏。
言普賢觀經懺悔六根罪等者。如彼經云。爾
時世尊而説偈言。若有眼根惡。業障眼不淨。
但當誦大乘思念第一義。是名懺悔眼。盡諸
不善業也。乃至如此等法六。名爲六情根。一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端坐思
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至心
懺悔六情根。今略引之。凡有十四行偈。具懺
六根罪。准文可悉。法花疏云。普賢觀經明懺
悔六根罪。故今得六根淨。但懺悔有二法。初
對十方生身佛。就事中懺悔六根罪。故云。從
無始來。六根所依三障。今悉懺悔。次對法身
佛。依實相懺悔。觀六根因縁生本來寂滅。具
此二懺悔。故六根精淨。准此疏文。今所引文
對法身佛。依實相懺悔文也。問。法花經云。五
種法師。得六根清淨。今經何故作二懺海。故
六根淨耶。答。觀身實相懺悔。即是持經。故不
相違也。言大集經云等者。如彼經第二十一
卷云。爾時世尊。見十方衆生悉來集會。即説
偈言。若有説言。眼見色。乃至意能知諸法。如
是之人行顛倒。流轉生死無量劫。今略引

疏又有此品來等者。此下第五第六二復次
辨來意。言初引毘曇論立者。因縁品中立四
縁偈是。次引去來事立者。去來品初問曰是
也。餘文易知
疏偈爲二上半列六體等者。言行者縁也等
者。案。行品疏云。通言行者。凡有四種。一修
習名行。即萬行善法。二造作名行。通善惡三
性。三無常起作稱行。通因果三聚三性等。四
行縁名行。但心。今當第四。故康疏云。眼能見
色。乃至意知法。分別前境。故名爲行。准之可
悉。言衆事分毘曇婆羅門問何法攝一切法
耶等者。述義云。此論有十二卷。宋時沙門求
那落陀羅。此云功徳賢。中天竺人之所譯也。
婆羅門問佛等者。此論引佛經事如此。佛爲
破外道實我。而説十二入。亦以執著於十二
入故。今觀空耳。案。毘曇章初卷十二入義云。
根塵二法苦樂所入。稱之爲入。故雜心云。苦
樂所入處。或云。通苦樂處名入。謂約根塵所
生心。心中苦樂受。爲義可知。言答意當體
受名等者。案。碩疏云。然此四縁所計。竝是
明五大四大等造根義。但此名因多種。今略
明四對。一者。情欲。謂情則在内欲在外。所
以言情者土意根。當體是常。餘五能生情因。從
果爲稱。故言情也。所以言欲者。明塵能生欲。
亦是因載果名故言欲。故經噵。六塵惡欲也。
二者。根塵。謂根則在内塵。則根能生識故。
所以名根。塵能塵染。所以爲塵也。三者。因
縁。六根生識義。近即是因。六塵生識。生識義
遠故是縁也。四者。依境。六塵即是境。六根即
是依。依根而生識。故言依也。准此疏文。今須
四對但因縁義闕之。然今言。六衰者。是當境
義。述義云。於六塵上。生貪愛故。今諸善因而
滅之。故云。令善衰滅也。今案。大義&T047368;第九卷
十八界義云。同曰。根者根是生立義。亦是
本義。此六在身内。同是生識本爲根也。言外
道以神我能見者。案。康疏云。外道謂。神御六
情。爲情之生見聞覺知皆是神事。神雖能知。
要假眼等。如人以鎌刈收五穀也。言犢子亦
明我能見者。如婆沙論第五卷雜犍度智品
之二云。犢子部作是説。人能知非智。亦應人
能見非智。又第八卷云。如犢子部説一眼見
色。非二眼一時見所以者何。以相違故。以捷
疾故。人謂兩眼一時見色 一准此論文。應言眼
見。今解。以眼爲門。而我見道。故不相違也
言論人以識託眼根等者。如成實論第四卷
根無知品第四十八云。問曰。經中説。以眼見
色。不應取相。耳等亦爾。故知。眼能取色。又
眼等名根。苦不能知。何以名根。又經中説。
我諸弟子於微細事能知。如眼所見。若眼不
能見。佛諸弟子則無所見。是事不可。是故諸
根。定能取塵。又識分別。是則根識有異。答
曰。佛自説。眼是門爲見色。是故眼非能見。
以*眼爲門。識於中見。故言眼見。問曰。亦説。
意是門爲知法故。可以意爲門。而非知乎。答
曰。意亦以次第滅心爲門是故意不能知。意
識能知。准之可悉
言然用識見等者。如毘婆沙論第八卷雜犍
度智品之四云。當言一眼見色。乃至廣説。問
曰。何以作此論。答曰。爲止併義者意故。如尊
者曇摩多羅説。眼不見色。識見色。爲止如是
意故。言眼見非識見。准之可悉
言毘曇人以根能見等者。如雜心論第一卷
界品云。問云。何見爲眼見。爲識見爲眼識相
應慧見。爲和合見乃至答。自分眼見色。非彼
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長行釋云。
自分眼見色。是故餘識。倶時則不見。以餘識
倶空眼現在前非自分故。以是因故。不倶得
一切境界。自分諸分不倶。識住根。故名自
分。無有二識倶行。無第二次第縁故。法魏疏
云。問云何見已下。因言長理有一偈。明自分
眼是見。識等非見。爲眼見是評家所存。爲眼
識見者。是曇摩多羅義。爲眼識相應慧是見
者。尊者瞿沙説。和合者。犢子所説也。就偈答
中有三。初句立。次兩句非他。第四句釋非。所
以自分者。是避通眼見色者。方是正答中。兩
句正非。第四一句釋非。所以若識等見者。既
不障。應見障外之色。以不見故。明知識等
非見。長行引釋中。自分眼見色者。論主通
義。眼雖是見性。要識住根方始能見。是故下
結餘識倶時不見。以餘識倶時。空眼現前非
自分故。以是因故者。通第二不倶取塵過。以
之言用。即此因防得第二之過。故言。以是因
故。不倶得一切境界。自分諸根不倶者。此釋
不倶取塵義。以無自分根倶故識住根。故名
自分。義無有二識倶行者。釋自分根不倶。尚
無二識倶行。何況有多。無第二次第縁者。復
釋無二識也。案。康疏云。毘婆沙論是薩婆多
部。此部以眼根能見。非識見也。謂別有淨色。
名爲眼根。然此眼根。是不障礙有外色法。識
住其中。名爲自分眼見色也。根既微細非肉
眼見。唯有天眼方能見之。准之可悉
言異部人云等者。如法魏師雜心疏第一云。
爲眼識相應慧。是慧是見者。尊者瞿沙説。和
合者犢子所説也。准此疏文。今云。異部人者。
尊者瞿沙人也復有人云等者。犢子部也。然
述義云。異部人者。毘婆闍娑提義也。別&T047368;云。
育多提婆義也
疏答曰無也第二論主破等者。言問外人引
經等者。案。康疏云。問經説六情明言非一。
何以違教遂乃言無耶言。答然計我與六情
等者。案。康疏云。此取經意。不執經文。何者
凡計我與六情倶是妄。謂雖然如來説六情
者。欲借於六情輕妄。而止於我重妄。而内外
大小執教之流。聞説六情。終言實有六情。故
不解佛説六情之意也。言故涅槃云等者。如
彼經第十七卷。佛告迦葉菩薩言。諸佛爲第
一義。故説世諦。亦令衆生得第一義。若使衆
生不得如是第一義者。諸佛終不宣説世諦。
今取文與義引之。法寶師云。明説世諦意也。
欲令衆生得第一義故。所以如來宣説世諦
也。疏主釋云。前來得無得常無常等。皆是如
來善巧方便。則是世諦。今即卷歸皆第一義
諦。准之可悉。言諍於六根者。述義云。或謂四
心一時。或謂四心前後也。今謂不爾。上所列
七宗所計是應知也
疏偈本即是釋長行等者。言汎論四句等者。
述義云。偈釋偈者。以如諸法自性。偈釋諸法。
不自生偈是也。長行釋偈者易知。長行釋長
行者。此論所無也。偈釋長行者。即是文也。言
正破見因義者。述義云。以眼與色。名爲見因
也。果者所成眼識等也
言上有五家等者。上有六家。而外道與犢子
同計我見。故合爲一家。而名五家也。言破意
云汝自體是眼等者。案。康疏云。己體者有二
解。一以根爲眼體。能見色。不能見眼。二以識
爲眼體。眼能見色。不能見識。准此疏文。今言
自體者。即眼是根。若眼根自體是眼根者。亦
是眼根應見眼根。識亦爾。言又此難毘曇最
切等者。如雜心論第一卷界品云。彼眼入者。
眼識所依。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
舌身亦如是。疏云。初言眼識所依者。以果解
因。別於餘色。二言四大造者。將因以解果。論
宗不同犢子説根體。是實攬大成根。根外別
有根體。譬喩者説亦攬大成根是假名大。外
別有根體。成實亦説攬大成根。根是假實殊
途。合用異本。大無別根體。婆沙所存及此論
宗。四大造因果殊別。淨色者出其根體。異於
五塵。有對者異無作色。耳鼻舌身亦如是者。
四義是同。故云亦如是。准此論文。既云眼是
四大所造淨色。又云自分眼見色。若爾者此
自分眼即能見他者。亦應自見己體也。言彼
救云等者。如婆沙論四十八云。復次有三義。
是色相有色可見有對。有色不可見有對。有
色不可見無對。准此論文。五塵以極微成。故
名有對。即對眼法。故云可見也。五根是天眼
境。非是肉眼境界。故不可見。亦極微成。故云
有對也。無作假色。唯意識所知。故云。不可見
無對也。如百論云等者。如彼論下卷破塵品
云。内曰。四大非眼見。云何生現見。修妬路
堅相。水濕相。火熱相。風動相。是四大非眼見
者。此所造應非現見。疏主釋云。此正破四大
造色。此論正破外道。傍洗内執。是故破内。倶
知造。不知無所造。既不知造無所造。亦不達
無所造而造。故不達二諦。即是破於佛法。論
主今示其造無所造。因世諦悟第一義。故有
今破。今引本論文也。述義云。性四大非眼見。
但以慧眼能見也。事四大是眼見耳也。淡海
&T047368;亦同之。言次難識見等者。案。碩疏云。第
三成實則用識見。雖用識見。要須有根之識
方能見之。准此疏文。今云識見者。成實師即
顯彼論第四卷根無知品也。言破人見等者。
外道及犢子部并云以神我而見。今云。人者
即是我也。言又數人明等者。如雜心論第二
卷行品云。眼根十種極微共成四大四塵眼
根身根具如上明也。述義云。別有眼微者。指
眼根故云微也。言成論眼是假名等者。如論
第三卷非證品云。佛斷此故。説眼等根四大
合成空無實法。准之可悉
疏問眼雖不自見者救意云。燈能所倶是色
等者。言燈能所等者。案。影疏云。燈自照燈。
照色入。明是燈體亦色入攝。眼色不然。倶舍
論第一卷分別界品之一云。顯色有四。謂青
黄赤白。餘色此是四色未異。形色有八。謂
長等。又云色入。或二十。謂青黄赤白長短方
圓高下邪正雲烟塵霧影光明闇。又婆沙第
三十九云。云何眼入。答曰。若眼已見色。
今見色。當見色。及餘彼分眼入。已見色是過
去。今見色是現在。當見色是未來。及餘彼眼
入。云何色入。答曰。若色入已爲眼所見。今爲
眼所見。當爲眼所見。准此等文。燈以能照所
照倶是色入所攝故。自照照他。眼則不爾故
云此毘曇救也。述義云。眼是不可見。以眼根
是清淨色。故云眼能見是眼入等也 言依數
人能燒是觸等者。如雜心論第一卷界品云。
觸入者十一種。謂四大及七種造色。謂濕滑
輕重冷飢渇也。述義云。火唯是觸塵。故云爾
也。言智度論亦云等者。述義引彼論第三十
一卷釋初品中釋十八空故。彼文云。復次諸
法別異性。是亦不然。何以故。如火能燒造
色能照。二法和合故名爲火。若離是二法。有
火者。應別有用。而無別用。以是故知。火是假
名。亦無有實。若實無火法。云何言熱是火性。
復次熱性從衆縁生。内有身根。外有色觸和
合。而身識覺知有熱。若未和合時。則無熱性。
以是故知。熱非火性。慧影師云。復次諸別性
已下總性既空。次破別性義也。如能燒義是
火大。能照義屬造色。有此二法成火義。離此
二法。更無別有一火實用。若爾者火則是假
名無實。若無實火。云何言熱是火性。火之與
熱。不一不異。如是一異中求火。火不可得。火
既尚無。何得有性。如是推之悉至實相。實相
之義聲聞亦得。而大本經。明極微色心中言。
如是塵相非諸二乘境界者。今依經論釋者。
此據極微之塵。實相爲語。故云爾耳。復次熱
性下。明有性之法不從縁生。火若實有熱性
者。則不假縁生。既假内外因縁。故知有熱。未
和合時。熱性子無。以是故知。熱非火性也。
述義云。如火能照能燒。照是造色。燒是炎。是
二法和合爲火。色具能無者。火即赤也。觸
具能燒者。能燒薪之用也。今案。彼論第三十
二卷釋初品中四縁云。復有人言。火爲最大。
所以者何。除香味故。又以水出處甚多。而火
能滅之。大火之力能燒萬物。能照諸闇。以是
故知。火爲最大。准此論文。今言色具能照者。
能照諸闇是。所言闇者。二十種色中一色故。
言觸具能燒者。能燒萬物。是四大及七觸。是
觸塵故。今取意引此文。准之可知
疏答中爲二上半明火不能成見法等者。言
明火不能成等者。案。碩疏云。一者。明喩不相
似。何故爾。如火能燒薪。即以薪爲體。汝眼能
見色。不以色爲體。那得此爲喩耶。故云。不應
擧合而救離也。所言矚者。猶觀也。照也。言又
云觀汝此義等者。案。碩疏云。四大之中火。乃
是一大熱觸。但火無別體頼薪爲體。然火還
燒所頼之薪。即自是燒也。眼雖是別根。然不
能獨立。要假扶根色香。方乃得立。若爾眼
還應見扶根之色香。即是自見。而今眼不能
猶立。要假扶根之色香方得立。不見扶根
之色。火無別體。託薪爲體。還燒所託之薪。
故知。此乃是破眼不能自見。何謂成眼不能
自見耶。所言非見之色者。如壁外之色等也。
言如百論云等者。如彼論上卷破神品云。内
曰。若爾盲修妬路若神用眼見則神與眼異。神
與眼異。則神無眼。神無眼。云何見色。汝陶
師喩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離泥更無有瓶。
泥即爲瓶而眼色異故。疏主釋云。内曰。若爾
盲者。若神與眼一不應言神見眼不見。若神
與眼異。神則無眼。是故神盲。若無眼不盲。則
盲不無眼。若無限不盲。則有眼有盲。汝陶師
喩者。此破其譬説。外云。譬有三事。一陶師。
二用泥。三作瓶。内合亦三。一有神。二用眼。
三見色。疎親言同而實大異。用泥作瓶離泥
無瓶。用眼見色。離眼有色。故非喩也。今略引
破譬説之文。述義云。情塵二品。外所立義。今
取意引之者非也。別&T047368;云。離瓶無泥者。是一
體因果也。而眼色異故者。是別體因果也。眼
是因色是果者。是外人義也
疏復次見若未見時下等者。言今第三就色
破眼見等者。案。碩疏云。明對色方見不對色
則不見。若爾眼則有見不見義。那忽言眼是
義。而今眼有見不見義。汝言眼是見義者。
則不然也。准此疏文眼未對色不名爲見。則
見在於色。何名眼見。言五者難云等者。案。碩
疏云。明眼有半見半不見。見他即是半見。
不見自即是半不見。就見他中。復有見不見。
對色時則見。不對色時則不見。若爾眼則有
見不見。那忽言眼是見義。而汝言眼是見義
者。是事則不然也。言六者顛倒品云等者。此
論第四卷觀顛倒品明六塵空偈長行云。色
聲香味觸法未與心和合時。空無所有。如炎
如夢。如化如鏡像。但誑惑於心。無有定相。
疏主釋云。未與心和合時空無所有者。法之
有無不假於心。而今未合既無。合豈有耶。有
二種意。一從此想心。謂有前境。實非有也。二
以從妄心生前境故。前境誑或於心。此
是心生境。境生心。但原本從妄心生。實無
前境也今略引法説文。言色等者。六塵境中
擧初。一色等取五塵也。言又何得因縁未合
時無等者。案。碩疏云。未對色時。則不名見。
對色時方名見。若爾見名爲色。何關屬眼。乃
是色見。何關眼見耶。彼云。箇是眼見。非關色
見。但未有色時。眼無所見。今難。眼是見義。
未有色時。故眼名不見。時我亦眼是義。有
色故名見。不可言眼是不見義。有色故名見。
我亦不可言眼是見義。未有色時。故眼不見
也。言所以花嚴云等者。如彼經第七卷賢首
品云。於眼根中入正受。於色法中三昧起。示
現色法不思議。一切天人莫能知。於色法中
入正受。於眼起定念不亂。觀眼無生無自性。
説空寂滅無所有。法藏師云。此中復有三重
希有。謂眼入境出。已爲一希有。復能境中。更
示無遍分別非天人所知。爲二希有。從境出
已。示此分別已甚希有。復於彼時定心不亂。
更復希有。何以如此者。顯三昧純熟故。今略
引之。言成論文云等者。如彼論第五卷色入
相品云。眼根者。但縁色眼識所依。及同不依
時。皆名眼根。今取意略引之。別&T047368;云。同性不
依時者。不依應時也
疏復次二處倶無見法者依偈是第四明法無
故人無等者。言承第三偈生者。所言承者。文
字集略。市升反。相承助人君爲政也。又時升
反。受也。次也。花苑。示氷反。繼也。翊也。言一
是眼處色處等者。案。琳疏云。一是眼處。二
是色處。前偈假縁破眼。明無見性。而其家即
謂縁會有見故。復明二處倶無。雖會何爲。有
本云。見處。元康師云。眼能見色。詺眼爲見。
准此疏文。今云。見處者。猶眼處也。言二者見
處非見處等者。所言非見處者。即是色處。亦
可是未見處也。故元康師云。非見者。即色也。
亦可未見也。又解云。無別非見之法。唯求責
見。而成非見。故云。見處非見處也。言同前縁
尚不生等者。如因縁品總破四縁之中第二
偈長行云。是故果不從縁生。縁尚不生。何
況非縁。疏主釋云。上來二周責縁成非縁。是
故果不得從縁生。何況非縁者。顯偈不破非
縁之意。謂無別非縁。但責外人果未生時不
名縁。故縁成非縁。縁尚不生。非縁豈生准
此文意。應云。上來責外人立眼見。而成非見。
見尚不見。非見豈見也。言三者是眼處人處
等者。此取長行意。以爲難也。上來已責眼不
能見。外人云。直是眼不能見者。方能見者。雖
能見要須有眼故見。論主破云。汝言眼不能
見者能見。是則離眼有者。而實不爾。故明人
亦不見。若不用眼者。能見則無因之人。何不
用耳見也
疏見可見無故者依偈是第六明因無故果無
等者。言依成實義等者。如成實論第二卷四
諦品第十五云。五陰者明識色爲色陰。依
此生識。能取前色。是名識陰。即時心生男女
怨親等想。名爲想陰。若分別知怨親中人。生
三種受。是名受陰。是三受中。生三種煩惱。是
名行陰。以此事起。受身因縁。名五受陰。聰法
師疏云。一往約相生次第明五陰。不明攝法
盡不盡義。想陰但取因成假。男女法實上怨
親好惡相待假。不得取相續假也。受陰取因
成假。上怨親中生三受也。五陰中業。領受未
來果。故云。五受陰也。言次第取假實境者。
案。大義&T047368;第十卷五陰義初云。心始造縁對
實法。境照識義顯。又問。現在故初心宜名
識。識後相應。沒識爲數。是以識陰。從別立。
次色生也。想名取假相。亦有通別。謂一切
是假名。而凡夫縁皆著。則諸心同名想。故想
義通。但假中有階級。開爲假實。而識初縁實。
得假所因故。第二心方取假相。既於實縁假。
宜名爲想。以從別制故次識也。受名領取義。
復通別者。謂心皆領前縁。無非是受。但假
實二境。但損益已。而識想未具領於己好惡。
第三具領好惡苦樂明了。此宜名受。故受亦
從別制。次想生也。行是起作義。亦有通別。
謂五陰相生。皆作成果。但此通行中。前四非
善惡受。後生心能成善惡。則第四心能起作
來果。起作功顯。此宜名行。乃至廣説。准此&T047368;
文。今言成實義等者。是開善寺智藏師義也。
述義云。取假實境者。識取色塵等實境。何者。
眼識所見。即四微實中色。謂青黄等。餘三心
皆収假境。謂柱好惡願不欲等也。成實義應
云。見可見無故。想等三法無。不應云。識等四
法無。何者。彼宗以識。爲能見故。前破見可
見時。已破識故。此應數人義。以根見色故

言依毘曇義等者。言眼色和合生於眼識者。
理實應言。具空明根境作意。唯眼根生識義
近。即是因。色塵生識義遠。故是縁。既具因縁
二義。故云眼色。所言眼者。不壞眼根也。色者
青黄等五大。色在可見境。以眼識不見障外
之色故也。言眼識所以得生等者。案。琳法師
疏云。眼識所以得生者。次由於觸。准此疏文。
此文明識眼由觸而生故。雜心論第一卷界
品。復次因觸故。立十八界。眼髑三因縁生。謂
眼色識如是乃至意。器故。食者。故器謂眼
界。食謂色界。食者謂識界。此釋識之字也。述
義云。次由觸者。心數法中。觸數是也。言觸和
合根塵者。次釋觸字。疏主釋云。觸以觸對爲
義。毘曇別有觸數。能和合根塵及識。使根識
對塵。故名爲觸。故婆沙論第十二卷云。諸根
已能爲觸。作所依。但能未別苦樂。未能避大
蛇毒藥及諸不淨。是名爲觸。言以觸等者。釋
受字。疏主釋云。受以領納爲義。謂領納
順等縁等縁故。婆沙論第十二卷云。云何爲
受。能分別苦樂。避諸厄害不攝火觸。一切物
不生染著。是時名受也。言三受後次生愛者。
釋愛字。疏主釋云。愛以染著爲義。然三受通
爲愛作縁。爲苦受所逼故。貪求於樂。以樂受
故。爲愛所使。不苦不樂受。亦能生愛。故婆沙
第十二云。具上三受。是時名愛。今言依毘曇
義等者。是衆事分毘曇義。故下文云。衆事
分正明此四法與今長行同也。□□□□□
(三十三字缺)言大品亦明眼觸因縁生受等者。
如彼經第三卷末。佛言。如是須苦提菩薩。行
般若時知假名字已。乃至不著眼觸因縁生
受。乃至意觸因縁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不
樂。今略引之
言四取者婆沙云等者。如彼論第十二卷雜
犍度人品云。云何爲取。以貪境界故。四方追
求。是時名取。今略引之。疏主釋云。此則四方
追求。名爲四取也。以助業取果。故名爲取也。
言勝鬘經以四住地爲四取等者。如彼經云。
世尊又如取縁有漏業因而生三有。如是無
明住地。縁無漏業因。生三乘三種意生身今
取意略引之。疏主釋云。又如等者。是第一段。
前已廣明不盡煩惱。今此更明不盡受生。是
故言。又前明或體。今明或用。故言又也。如
者。指示之辭。指彼分段因之與果。是故言如
也。取者。是其愛之別稱。愛心取著故名爲取。
助業牽生因之爲縁。理實諸結皆名爲縁。愛
力増強故偏説也。縁謂縁助業。爲正主。牽生
苦樂二受。故名有漏業。准此衆文。既云。前
明或體。今明或用。即或體者。上所列四住地
惑是也。故云。四住地爲四取。問。何故名有漏
業。答。煩惱是漏。善惡之業。從於漏三。與漏
相隨。名有漏業。問。今明四住受生。何須論
業。答。由業受生。方得爲縁。是以論云。煩惱
爲縁。有漏業爲因。因縁具足。故得受生。而言
四住地者。如勝鬘經云。住地有四種。何等爲
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受住地。有愛
住地。疏主釋云。能生名地。令所生成立名住。
心迷不解名或。八忍七智。推求諦理名見。
縁一理總斷煩惱。故云。見一處住地。合三界
見總爲一處。即見諦惑也。欲愛地者。欲界地
中。一切煩惱。除無明及見。説爲欲愛。以此地
中。著外五欲。故名欲愛。然欲界亦愛自身。但
著欲情多。故偏言之。又簡上界所愛色身。遍
説欲愛也。色愛地者。色界地中。一切煩惱。除
無明見説爲色愛。以此界中捨外五欲著己
色身。故名色愛。然色界亦愛己心。著色情
多。偏説色愛。又簡無色愛著心。故偏説色愛。
有愛者。無色界中。一切煩惱。除無明見。説爲
有愛。若就皆下説之應名無色愛。若隨所取。
應名心愛。但今爲破患。故名有愛。外道多取
無色界。以爲涅槃。今爲破之。故名有耳言今
此中等者。述義云。上二説是總明。今依毘曇
細説故云。別明四取也
言依毘曇總攝百八煩惱等者。如雜心論第
五卷使品云。欲取性三十四。貪五。恚五。慢
五。無明五。疑四。纒十見取三十。除戒取。戒
取性六。戒取界種種分別有六。説我取性三
十八。愛十。慢十。無馴十。疑八。色無色界有
二纒。睡及掉。纒非界種分別。前已説故。此中
不説乃至此百八煩惱。取義故説*取。准此
論文今言百八煩惱者。欲取性三十四。見取
三十。戒取六。我語取三十八。合爲百八煩惱。
即見九十八使。乃以十纒。言九十八使者。見
惑有八十八。修惑有十。合九十八使也。八十
八者。欲界四諦中。苦諦下取十。謂五鈍使五
利使。集諦下取七。除初三見。滅諦亦同。道諦
下取八。除初二見。合三十二也。上二界各一
諦中除嗔。餘數同前。上二界中。各取二十八。
都合八十八也。修惑十者。欲界有四。謂貪
嗔癡慢。上二界中。除嗔各取三。都合有十。并
前八十八并後十。合九十八使也。言十纒者。
一無慚。二無悔。三睡。四悔。五慳。六嫉。七
調。八眠。九忿。十覆。此十種煩惱。皆能擾
縛行人。故名纒也
言三界有利鈍二使等者。法門名義集云。身
見邊見戒取見見取邪見。此五爲利使。爲見
諦煩惱。能迷實理。令不得見之。貪嗔癡慢疑。
此五爲鈍使爲修道煩惱。能障事中修道之
令謂不爾。五見與疑。准是見惑。餘四通
見修。云何得言五見唯迷理之惑。貪嗔等惑
唯是迷事。言欲界鈍使等者。欲界四諦下。各
有五鈍使。即四五二十。見所斷惑。修惑有四。
及以十纒。合三十四煩惱。名爲欲取。以能取
外五欲故。所以欲取也。故世親佛性論第三
卷云。欲取者。貪欲界六塵也。言上二界等者。
色界四諦下。貪慢無明。各具足五。合三十五
通見修故。疑即是四。唯見惑故。都合十九。無
色亦爾。此三十八惑。不取外五欲。但取内法。
名我語取。故佛性論云。我論取者。縁内身故。
一切内法。名爲我語。貪著内法。名我取。疏主
釋云。縁内法者。色無色界。定縁内法成。故名
我語。貪著此定。名之爲取。言三界四見等者。
身邊見見取見邪見。此云四見。約此四見三
界苦諦下。各有四見。即三四十二見也。餘三
諦下。各有二見。即見取見與邪見。即十八見。
四諦都合三十見。以此三十見。爲見取。故佛
性論云。見取者。於欲界中。唯除戒取。所餘四
見。名之爲見。貪著此見。名爲見取。然論云欲
界。今云三界。云何相違。解云。佛性論。且擧
初云欲界。今依雜心論。云三界。以彼論云三
十見取性。故即是具説。更可諮求也
言三界戒取等者。二界。苦道二諦下。各有
戒取見。即二三六見。以此六見。爲戒取見。故
佛性論云。戒取者。於三界取世間邪正二道。
爲離苦得樂。是名爲戒。貪著此戒。故名爲戒
取。疏主釋云。此四前二屬斷見。但執現在。謂
無未來。後二屬常見。執有末來故。又前二是
在家人起。後二出家人起。又前出家在家鬪
諍因。後二在家出家修行因。又前二欲取爲
所成。見取爲能成。後二我語取爲能成。戒取
爲所成。但取有二。一者受取。如因受生受。二
受資糧。爲貪此受故。取四種資糧。今所明是
也。具如寶崛中卷末。言但取内法等者。述義
云。上二界唯樂定心。無樂外五欲。於生死中。
實無有我。而取有我。但有言説。實無有我。故
名我語取也。言計非道等者。外道計顯然。二
乘等不知別解脱戒遠爲成佛之因。而謂得
外果之因。就五戒十善。准知之。見取者。決定
義也
言成論明四取其體等者。如彼論第十卷難
煩惱品第一百三十六云。問曰。四取。欲取見
取戒取我語取。何者是。答曰。無我故。但取是
語。名我語取。若人有我見。即生二邊。是我若
常若無常。若定言無常。即取五欲。以無後世
故。深著現樂。若定言常鈍根者。即取持戒。望
後世樂。小利根者。作如是念。若神是常。即苦
樂不變。即無罪福。故起邪見。如是但因我語。
故生四取。法師疏云。答意。無我中但取我
語。爲眞我。故名我語取。因我見生邊見。因邊
見生貪欲。亦生邪見見取戒取。故有四取。准
此論文。但因我語。故生四取。故云。其體則局
也。述義云。總取邪執。而爲四取。不開利鈍使
等。故云。其體則局也
言數云三根合知等者。又婆沙第八卷雜犍
度智品之四云。問曰。此六根。幾到境界能知。
答曰。到有二種。一者取境界。二者於境界無
間。若以取境界受之六根盡到。若以無間言
之則三到三不到。三到者。謂鼻舌身根。三
不到者。謂・眼耳意。問曰。若三是不到而能
知者。何故聞近聲。而不見近色。尊者和須密
答曰。彼界法自爾。復有説者。眼能取遠境界。
以極近故不見。問曰。耳亦是遠境界。何以
聞近聲。答曰。如以銅籌著安闍那藥。置黒
童上。亦近故不見。若聲到耳根極微上。亦
復不聞。尊者佛陀婆説曰。眼因明故。能見近
則冥奪於明。是以不見。如是耳因空故聞聲。
鼻因風故嗅香。舌因水故知味。身因地堅故
覺觸。意因所觀故能知法。今略引之。言成論
總六根四句等者。如彼論第四卷根塵合離
品第三十九云。問曰。汝言識能知非根。是
事已成。今爲根塵合故識生爲離故生耶。答
曰。眼識不待到。故知塵。所以者何。月等
物亦可得見。月色不應離香而成。又假空與
明。故得見色。若眼到色。則間無空明。如眼箆
觸眼則不得見。當知。眼識不到而知。耳識二
種或到故知。或不到而知。耳鳴以到故知。雷
聲則不到而知。餘三識。皆到根而知。所以者
何。現此三根與塵和合故。可得知。意根無色
故。無到不到。今取意略引之
中論疏&T047368;卷第五


中論疏&T047368;巻第五

  五陰品第四
疏上來已觀等者約此由來。大文有二。初明
品來意。後辨品名目。初中又二。初明通來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