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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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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等。瞋者如指曼等。癡者如迦葉波等乃至
第二有説云。具足熾然猛利貪煩惱者。如黄
門等。瞋者如氣嘘等。癡者如六師等。雜心
四十
一右
前後擧兩説。今同婆沙後説等取氣
嘘六師等
十五右此障何法加行善根 明障名義。婆
沙百十五十二左曰。問。何故名障。答。如是三
種能礙聖道及聖道加行善根。是故名障。雜
心亦爾也。然寶疏云。明所障法者非也。法
勝四卷本但云聖法。六卷本及雜心。婆沙。此
論加加行。正理更加離染。光寶意以正理
爲盡理。此論等爲有餘。今謂不爾。大梵天
有漏道離染必七方便位。此論加行攝
十六右謂處趣生果及補特伽羅 舊論。依
ト也婆沙三説中。第三説約五
義。言一自性。謂此五決定極重惡業。罪極重
與依處義似異。而依殺母等起故是極重。
終不相違故正理。顯宗標毘婆沙説示處
趣等五義。然光記。寶疏二十
右左
竝上廣擧正理
次擧婆沙。而云不説處。是何謂
十六右餘障廢立如應當知 光記兩釋。初釋
爲是也。婆沙等意如是故
十六右此三障中後輕於前 分別三障輕
重有兩釋。初論主義。惑業但重。異熟爲輕。
又婆沙一百十五十七左三説中評家曰。煩惱
障重。以煩惱障能引業障。業障復引異熟
障。如是皆以煩惱爲本。是故最重。正理論
以婆沙義爲初。今論初爲後。貶云有餘師。
舊論十三十二右曰。於中惑障最麁。業障次
麁。何以故。由此二於第二生。是人不可治。
次説毘婆沙義同此。彼舊論文不異婆沙
義。正理。顯宗。此論竝兩説各別。若爾舊論次
字應同字。不爾者不順所由故。問。此論
説婆沙義。其義難了。何者今標釋倶業
異熟トノ次第。以此約前引後業障最重。
若爾違婆沙。由是正理改文曰。此三障中
煩惱最重。以能發業業感果故。答。準上頌
及釋應有疑。然今既改次云煩惱與業。
以此次第前引後故不違婆沙意
十六右此無間名名無間 釋無間名有二。
初單説無間名。後明人名無間。初中有兩
説。初説約造此業人入地獄決定無餘業
果不可爲隔礙。後説約造此業人死入地
獄疾速於中間無間隔暇。然光記。初約法
後約人者非也。初説亦約造是業定受惡
趣異熟故
十六左彼有無間故名沙門 後明人名無
間。彼言指人。故舊論曰是人。此中兩釋。初
約有財。彼人有無間業故名無間業人。後
約隣近。彼人與無間業法相應故名無間
業人。合相應義。故舊論曰相應。沙門例者。
正但例後云合故。然非無初有財義。故寶
疏通二。光但任文。竝無妨
十六左由此已釋 心境劣故 百十九五左
曰。若非人殺非人父母不得無間罪。非人
殺人。人殺非人。應知亦爾。惟有人類殺人
父母方得無間
已辨業障唯無想處 標餘障五趣皆有。
但釋人天二趣唯北洲。唯無想處。準知異熟
障通餘三趣全。亦復通五趣全是煩惱
障。舊論十三(十
三右)
曰。何者爲餘。謂惑障果報
障。果報障者。於人道中北洲人。於天道
中無想天。準彼今論然於人趣言。應作然
異熟障於人趣中八字。若無異熟障簡別。
不可知二障中何釋故。是故舊論分明標
果報障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十八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釋快道記 
初右頌曰一殺生加行 初一句標。次句正
出體。後二句約五不戒。分別加行根本。加
行言顯彰前是根本
初左因受果名或能破故 有兩釋者。破言
通能所。故僧定所破。破言屬所兩字竝果
名。今以誑語爲破僧名爲破僧。是於因立
果名。全分有財。若破屬能僧之破故名破
僧。第六詞別體依主釋。以於虚誑語有能
破作用得破名也
初左若爾僧破 誰所成就 僧破與破僧
於名有通局。若言僧破唯所破僧。若言破
僧破言亘能所有兩釋。今云僧破。局所破
僧。承因得果名云若爾。顯局所破特云
僧破。婆沙。舊論。雜心等竝辨僧破破僧差
別。婆沙百十六三右曰。是故僧破異。破僧罪
異。僧破是不和合性。無覆。是不相應行蘊所
攝。破僧罪是虚誑語不善。語業。色蘊所攝。如
退體異。退法亦異。退體是不成就。無覆無記。
不相應行蘊所攝。退法是不善。無覆無記五
蘊所攝。此亦如是。僧破異破僧罪異。由是
僧破僧所成就。破僧罪破僧人成就已上
科云僧破體及成。寶科云破僧體及成人。湛
慧云。寶師未辨僧破破僧別。於婆沙具辨
差別。寶師雖引婆沙。闕略要文。今謂。湛師
但見寶疏誤文致破。可謂還無眼目。寶師
二右既擧婆沙退與順退法。破僧罪與僧破
辨別文。又二左辨釋所破能破異。以此定知。
寶科文竝釋中六箇破僧應改僧破。寫手濫
書前後哉
初左豈成無間是無間果 舊論曰。此云何
成無間業。能破人與此不相應已上問。此僧
破是無覆無記。豈得成無間業。業必善惡
故。答。如是無記僧破。因從誑語不善性者
生所生果。故説此僧破是無間業之果不
説是無間業。此因果但能所生因果非能所
感。無間業所感果。無間大地獄果報故 此
中破僧言。明本及正理。顯宗。光記。頌疏。竝
如今。然未詳。何者是結所生僧破是果非
因故。又破僧是能破名故因非果。何得説
是無間果。蓋僧破倒寫。又解。破僧名通能所
破。今且約所破邊呼僧破。亦名破僧乎。然
有相濫應改僧破又寶疏所覽論本。果字
作罪。故釋云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
間。意正答無間罪業。此釋順破僧言。然問
本依僧破無記起故。應答彼無記故果非
因。不爾者不應問也。又若罪字ナラハ應言
誑語能生僧破故説等。既不爾。不順綴文。
然湛公辨上下差別曰。上於妄語立破僧
稱。此於破僧與無間名。所目雖異竝是因
受果名也已上是何謂乎。論云破僧是無間
果。破僧是果。無間是因。其體妄語。何可云
於破僧與無間名於因立果名。
初左破僧果熟何處 此中果熟。正理。顯宗。
頌疏。寶疏皆作異熟。明本如今。舊論及光
記不分明。各雖義通作異熟爲勝也
二右經一中劫 舊論十三十三左曰一別劫。
舊論九四左曰。爲是別劫。爲是壞劫。爲是
成劫。爲是大劫。此論第十一十七右曰爲成
爲壞。爲中爲大。彼當此中劫。故論十一
十八右曰。無間地獄壽一中劫。是則二十中劫
爲一中劫。如論第十一十八右具論説
義十
一(五十二
左)已下
也。問
所引
婆沙百十六初右四説何
異。答。婆沙三十五十五左云。經二十中劫世
間成。二十劫成已住。此
十劫
合名成劫。二
十中劫世間壞。二十中劫壞已空。此合名壞
劫。總八十中劫合爲大劫已上準彼可知。若
爾如是説者一中劫者。單一増一減。光師依
此意。證立世論。然如是説意。亦以二十中
劫爲一中劫無妨。全不相違。爲證減二
十中劫爲一中劫中證調達。故立世經八
十六右阿毘獄品云。此中罪人壽命一劫乃至
半劫乃至不定
二右若作多逆同感一生 光。寶解異。光依
逆多少難劫多少。此非論意。若爾者應言
同感一劫。寶以逆多少以難同感一生。此
會論意
二右隨彼罪増五倍重苦 此意於一生中。
受苦甚大差別。二逆苦二倍。五逆苦五倍。即
由大柔軟身及多猛苦具二因。舊論曰。此人
由多無間業熟。於阿毘指地獄得最大最
厚柔軟依止。是苦惱事最多種。最難忍起。
由此二因所受受苦二三四五分増
二右能破僧者苾芻尼等 南山戒疏三上曰。
初就人明破者。羯磨爲言。通僧及尼倶有
破義。法輪一種唯據比丘。餘衆不可故。尼是
女報。號佛無信。三衆未具不合羯磨也」
二左住淨行人 泰疏曰。於行且擧淨行爲
初。類顯嚴語圓具等。醜陋訥言無破能故」
二左要異處破非對大師 戒疏三上十六右云。
後至伽耶。羯磨説戒方破衆法。如是究竟
破法輪僧。故僧祇云。調達向伽耶山。佛喚不
得。便作羯磨爲後世名譽。乃至三喚。云我
已説戒竟。佛言。非法人已作竟。如法人自作
布薩。便説清淨如滿月偈等已上行宗云。方
志云伽耶。世謂靈岳。亦云象頭山。提婆始
於王舍行化。有五百新學比丘信受五法。
隨往伽耶布薩。二法倶破方成破僧已上
二左唯破異生非破聖者 戒疏云。羯磨破者
眞俗倶能。聖者事迷容生別衆非法故也。
法輪破僧。唯俗諦僧。聖人識達不從化故。
成實云。凡夫輕澡易可破壞。若得世間空
無我心尚不可破。況無漏也
二左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大乘義章云。如經
中説。不經一宿僧還和合。何因縁故合。由
舍利弗及目連故。目連以通令其調達眠而
不覺。又現勝通。化彼新學五百比丘令其
生信。舍利弗辯説ヲ以令其生解。還來歸正
故得和合
三右唯贍部洲能破法輪 戒疏上三十四右
曰。言法輪者。下至九人所以須者。彼調
達。邪佛替正佛寶。所説五邪替正法寶。三
聞達等替正僧寶。故能破正人。一佛。四僧。
所破唯四。故九成破。所以如來不入十數
者。倶舍云。破在別處。不須親對世尊等
三左未立止觀第一雙時 舊論十三十五左曰。
於雙前亦不破。乃至二弟子。奢摩他毘鉢
舍那雙未起時。由已破不經宿故。由二更
和合。婆沙亦云第一雙賢聖弟子然靈芝行
集記云。第一雙者。雜心三(四十
二左)
云未建立第
一雙。准阿毘達磨解未立止觀第一時。謂
止觀二法名雙。超諸法門故云第一。由立
止觀。令衆修習識別邪正必無破僧。已上
芝只臨此論文未考理。而不閲舊論。婆
沙致如是誤
三左非破法輪有此事故 雜心三四十
三左
同之
曰。非一切諸佛悉有壞僧。由行故。婆沙百
十六七左有兩説。一説。若有宿業破他便有
破僧。若無是業無。惟世尊釋迦牟尼曾有
此業。餘佛不爾。一説。餘佛亦有破僧。曾聞
迦葉波佛時有苾芻名曰華上。是譽上子。
造五無間斷滅善根。正理四十三十五右曰。
如是破僧諸佛皆有。不爾。要有宿破他業。
於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衆
故。彼婆沙初説局釋迦。後説約業有無。此
論同後師。正理亦約業有無。擧釋尊者。雖
似局彼而不言唯。故無妨。又婆沙中。述
釋尊事云昔無量無數劫。正理云賢劫迦葉
佛時。若事別也。或同時。約時長云無量劫
也。瑜伽略纂四三左曰。化土有此事。報土或
有。阿彌陀佛。調達名言アルカ故。或報佛無。化
阿彌陀有。薩婆多師。將佛有宿業怨對故
有。大乘示現。大乘義章及基師等。引此論
等分別。蓋於大乘經論無明説
四右設有女人能長成故 此釋第三句中
初問也。問此二女中。殺誰成逆。因彼下答。
於中先擧頌。答前母是生母而成逆。後諸
有下。明後母是養母唯逆同類。舊論十三(十
六)左
曰。有女人柯羅邏墮。有別女人。即取安置
産門中。此人以何女爲母。若殺於何女成
無間業。偈曰。從血生是母。釋曰。若從此女
人血成此人身。此女是生母。於第二女人
一切事中皆應問聽。何以故。此女能飮此兒。
及能長養教訓是非已上於和漢未聞有是
事。且史殷本紀秦世家云玄鳥墮卵呑之因
孕生子等雖人畜異。卵與凝骨。産門與呑
差違。而稍相似。於西方有是事。惠暉云。童
子迦葉是也。又日種甘蔗種因縁粗似之。正
理四十三十七右曰。上座於是作如是言。若
羯剌藍有命無墮。若有墮者必已命終。有
情必無住糞穢。故由無是事爲問唐捐。設
有如斯害後成逆。棄重恩故。害前不爾。
於子重恩非關彼故。上座決定於業趣
中不能審知功能差別。如何中有穿度金
剛。母腹所拘不往餘處。母腹中火能銷
金石。而羯剌藍於中増長。地獄中有現母
腹中而不能燒腹及同類。此亦應爾。業力
難思。雖此腹中羯剌藍墮。何妨轉至餘腹
中。増曾聞經中。説有尊者童子迦葉如是
而生。既置産門吸至胎處。故不可説住
糞穢中。或有但從口飮入腹。亦由業力
轉至胎處。有情業用不可思儀。雖無欲心。
而由業力有吸至腹即成胎藏。後母雖有
持養等恩。而於子身非能生本。若持養等
害便成逆。殺養母人應成無間。故彼所
立棄重恩因作田
形誤
有不成。或不定失量云。彼後
母害。應
成逆罪。棄重恩故。如殺親父等。如殺餘人。是
因有他隨一不定。他不許於種母有重恩故。又於
自犯自異分不定。彼養母不成逆。即異品攝。最非
血生本。彼後母亦爾。然後母是重恩。此養母亦爾。夫因
明法有不成。因必無不定。
此自他別。無有妨害
前母雖闕持養等恩
而於子身是能生本。若非持養害不成逆。
如何所説於子有怨。子反害之。應無無
間故。彼所立非。關彼因亦有不成。及不定
立量云。害前母應非逆罪。無棄重恩故。如
殺養母等。如殺親父母。他於前母此因不許
故。他隨一。又非逆宗。以逆爲異品。於子有怨子反
害之。經部許是逆罪。故異品攝。是無持養等重恩。故
彼因一分轉。是
自異分不定也
故唯人趣結生勝縁アルニ害成害
母逆。非唯持養者
四右如子執杖謂餘而殺 正理。顯宗無叙
此事婆沙中
未見也
舊論譯文異之。彼曰。因子欲
殺方便母隱床中。父走餘處故死。此人成
無間業已上意言。子欲殺彼時。其母隱住床
中。父走餘處。由走餘處故死。此人成逆。
起加行果究竟故。又解。由父走母謂父殺。
故母死曰故死若依此論。子欲除父身喫
蚤苦執杖。母隱床中。而謂餘人在我父床
中殺之。是誤故非逆。此兩文今文未審。一
如指事不應故。二取身蚤何用杖。三何故
母隱。四闕脱逆成或不成結。故此論梵文
錯脱必焉。應依舊論。又若蚤作走義稍通。
欲撃父身其父走。而脱此成逆罪一句。是
故頌云誤等無或有。蓋梵本錯脱不可強
論。問。依後解。舊論亦未審。不具二縁故
不可成逆。一起加行。二果究竟。彼加行
起父。果究竟於母。故由是理。婆沙百十九
五右曰。如有人欲害其母。母覺知已藏穀𧂐
中。有餘女人。在母寢處。其人既至謂是己
母。以刀害之。害已方更往穀𧂐中楷拭刀
刄。刀觸母身因茲喪命。起加行時果未
究竟。果究竟時已無加行由此不成無間
之罪已上答云。彼謬殺餘。母之喪命全未故
思故非逆罪。此雖有父母異。倶是身生本
故成道逆。是則釋頌誤或有
四右若一加行訶責彼罪 第五釋頌等或
有三字有三節。初明一加行表一二。依初
説非逆殺生表無。逆罪有故云無或有。後説
但當或有。二若害下。明無決想殺羅漢
成逆。是但釋等或有。三若有下。明父是羅
漢害但成一逆
四左佛告始闕持殺阿羅漢 出雜寶藏經。
有部毘奈耶四十六。經律所載。是仙道比丘
告頂髻王之語而非如來之言。且舊論十三
十七右曰。經云汝去語始看持云云正理四十
十八左曰。若爾喩説當云何通。去告始闕
云云以此觀此。佛字應作去也
四左彼顯一逆訶責彼罪 初説約棄恩
トノ二縁。由二縁之一逆故經説爲二逆
二之逆也。後説雖體是一逆。欲顯其罪重
約害父殺羅漢二門。婆沙百十九七左曰。
契經應説汝由二縁。得無間罪。謂害父
及阿羅漢而言得二罪。欲以二罪訶責
彼故。有餘師言。罪體雖一所感苦倍。是以
説二。然光記十一左釋初云父及羅漢二縁。
釋後説云恩田福田二門非也
四左要以殺心無間則無 婆沙百十九十左
曰。應作四句。有起惡心出佛身血不得
無間罪。謂起欲打心而出血。有起惡心
不至出血。而得無間罪。謂起欲殺心乃至
令血移處。有起惡心出佛身血。亦得無間
罪。謂起欲殺心而出血。有起惡心不至
出血。不得無間罪。謂起欲打心乃至令血
移處。今約出血爲問。故但示第一第三
句影現第二第四句
五右餘惡業道定相違故 舊論十三(十
七左)
曰。
於餘業道。作前方便生時得離染及聖果。
後業道不生。今約勝但擧聖道。光兩釋後
釋爲善也
五右由此傷毀解脱道故 此頌文長行全
同雜心三四十
四右
此擧重相示所以。今取婆沙
百十六二右五説中。第一第五。初説曰。若破
壞僧。壞佛法身。一切如來應正等覺。敬重
法身不重生身已上生天解脱。總取下別説
意也。舊論曰。能障礙世間天道及涅槃道
故。有人云五解脱處者非也
五右謂僧已破一劫異熟 婆沙第五説曰。
若破壞僧。極大諠擾惱亂大衆。以破僧時。
應得入正性離生者不得入正性離生。
應得果證者不得果證。應離欲者不得
離欲。應漏盡者不得漏盡。不得誦持思
惟三藏。不得靜慮。思惟。諸法。修習。靜慮。無
色等至。不得種植三乘種子。三千大千世
界法輪不轉。展轉聲至淨居。諸天令其覺
惠。不得安靜明了現前已上故招等二句。舊
論曰。復次由此業報。於阿毘指地獄熟具
滿一劫。是亦顯過重
五左佛説意罰爲最大罪 出中含三十二
優婆離經全十六紙。婆沙二十七八左引云。
如鄔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大非意業。
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凌伽林等誰之所作。
豈非仙人惡意所作。彼答曰爾
五左據五無間如次説重 此兩説全同雜
心。初約法門建立各別。後總據義門不同。
謂妄語。意業。邪見總相望。招大果妄語
勝餘二。若約害多人意業勝餘二。若約斷
善邪見勝餘二。前説妄語。次意。後邪見故。
爲配大果等言如次。非謂初輕。後後次第
重也。故正理論四十三(二
十二左)
上列妄語邪見意
罰。釋大果斷善害多人結如次説重。彼又
有一義曰。或約見修倶所斷罪。如其次第
説爲最重。罰者。應音二十五十七右云。扶發
切。罪之小者曰罰。罰亦折伏也。玉篇刀部
罰。罪罰也。二十論疏下四十
三左
曰。三業諸罪爲
人天之所呵嘖。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
罰故。可呵嘖故。名之爲罰。此釋約所對
治是爲勝。故舊論十三十八右曰意治罰。光
十三左云。罰謂治罰造惡業者。罰入地獄故
業名罰。此釋業爲能罰。人爲所罰。令入地
獄爲業能罰之功非也。又二十論疏下四十
八右
引此論初釋而言。故知意殺無量衆生。過
破僧罪。破僧罪。是虚誑語故。今云。此違論
意。合得相望辨輕重。約建立各別門故。復
擧後説曰。依彼宗説。即其罪大後感果時
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
不可多生感無間果。此亦非論意。論總約
義門不同。非謂意罪果報倍於無間也
六右爲唯無間同類者何 問中總言地獄
有味。答中初説總示所生處是地獄。故云
亦定生彼。後説別示定生地獄而非定無
間生。順生順次等不定。故舊論曰。有餘師説。
惟由無間業必定得無間生。由同類不定。
此兩説唯總別故具足爲全。故正理爲一説
以辨差別如光引
六右如是五種同類業體 解同類者。光・
寶不同。光記約境義同以解同類。同類之
業也。故云恩深猶父等。寶疏約得罪解。業
即同類也。今謂。各有理。若尋其所以。如光
記釋。若依立名如寶解。於中寶爲勝。論頌
前及結文。舊論等但云同類故。依大乘。瑜
伽第九説同類業未明配也。倫記三上云。
無間業同分者。謂無間業之同類之罪。基云。
汚阿羅漢尼及母是害母類。打最後有菩
薩是殺父類。或於天廟等行殺。或於委重
處損害。或於貪苦田。施無畏已返論云返
加害或丨
逼惱是殺阿羅漢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
破壞靈廟等是出佛身血。或總稱類不須
別配。今解。染無學尼是殺阿羅漢類。染母
是殺母類。打最後有及破壞靈廟是出佛
身血類。劫奪僧門是破僧類。餘是殺父等
類。倫師私爲配。基師依此論。雖大小別同
類義齊。故基爲正
六右謂有母阿羅漢尼 光記有二釋。初同體
依主。此依舊論曰自母阿羅漢無尼言。後
相違釋。同瑜伽第九阿羅漢尼及母文。於中
相違釋爲盡理。若母是羅漢不可言尼。瑜
伽明云及故。舊論且略尼言。或梵本恐脱
女聲
六左論曰 及貴家等 婆沙百七十六十四左
曰。齊何名菩薩。答。齊能造作増長相異熟
業。問。若諸有情。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心能不退轉。從此便應説爲菩薩。何故乃
至造作増長相異熟業方名菩薩耶。答。若
於菩提決定。及趣決定乃名眞實菩薩。從
初發心乃至未修妙相業來。雖於菩提決
定。而趣未決定。未得名爲眞實菩薩。復次
修妙相業時。若人若天共識知彼是菩薩
故名眞菩薩。未修妙相業時惟天所知。是
故未得名眞菩薩。復次修妙相業時。捨五
劣時得五勝事。一捨諸惡趣恒生善趣。二
捨下劣家恒生貴家。三捨非男身。恒得男
身。四捨不具根恒具諸根。五捨有妄失念
恒得自性生念。由是得名眞實菩薩。雜心
十一九左離四因縁得一因縁。於五劣事
闕妄念。於五勝事中唯擧自性生念。蓋離
與得各影顯不異婆沙也。此論五勝事外
更加堅也
七右謂婆羅門大婆羅門家 正理四十四
初左顯宗二十四初左竝同此論。朝鮮本無門
字爲勝。此論四種徑底列。若依舊論十三
二十右異此。後通前三明曰。復於善道中。
生刹帝利種姓。婆羅門種姓。大長者種姓。於
中生摩訶婆羅家已上光記四各別與通前
三兩釋。而云婆羅此云豪族寶同按準舊論
於中言。通前三決矣。而婆羅言通前三未
審。蓋婆誤。猶今駄婆鮮本作娑。故玄應音
義二十五十七右曰。大娑羅樹名也。是大富貴
家義也。案西國大官貴大富兒弟皆呼爲娑
羅也應師無
翻名也
同二初右翻爲堅固。泰云。三世
諸佛。或婆羅門。或刹帝利。或巨富長者。或
大娑羅此云陰覆。如上三家能多陰覆一切
有情名大娑羅家。此師出翻名而通上三
爲優。光記云。婆羅此云爲豪族。寶疏十二右
云。婆羅門此云豪族者。按竝娑誤也。又門
字衍也。舊論。應音。泰疏等無故。婆羅門此
云靜志。或云淨行。又何云大婆羅門。故大
娑羅誤也。多羅要抄中往往娑羅此云勝。是
同豪族義也
七右所作善事皆能荷負 六釋頌堅字明
不退義。故舊論頌云不退。正理。顯宗頌作
堅故爲勝。鮮本如是故。明本及本頌。光。頌
疏如今未詳。此大爲二。初總釋。謂於下別
釋。此中爲三。初通自他苦釋。二雖他下。約
他苦釋。三如世下引世言顯無退窟義。此
第三中。初引世言。後當知下明顯彼言名
菩薩爲二。初標。二由。彼下述釋。此有三。初
約驅役義。二普於下依僕使義。三及於下
約荷負義。此三義是駄婆含具義故。故舊論
總結曰是故説非直置得。勿妄分章句
七左論曰最明利故 此頌及釋總有七門。
一修處。二依身。三佛時。四縁境。五思慧。六
劫量。七福數。光記意如是。寶疏爲六門誤
也。又科名雜亂。此初釋初二字明修處也。」
七左唯是男子女等位故 此二釋男。明依
身等者。等取扇搋半擇迦等。正理四十四
二右曰。此不應説。於前頌六左中恒受男身
義已顯故。若謂先説造此業已恒受男身。
今説爲明初造此業亦非女等故。此與前
義有差別。此救非理。義已成故。謂先已説
造此業已非女等身。已顯造時亦非女等身。
以非女等適造此業即轉形故。能招善逝
殊妙相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故由先説
此義已成已上依此理者。於顯宗應改頌。
然今不改而於長行略破之。按正理破應
是允當。前已顯説決定之相實是擲重。豈
不論主自前第二(二
十二左)
言前後再述用少功多。」
七左唯現對佛縁佛起思 此二句文。如次第
三修時。第四縁境寶但爲境
一非也
故舊論十三二十
一右
曰。此修於何時。大師在現在時此修
時也
由縁
佛爲境故意故。婆沙百七十七初左曰。於何
時起者。佛出世時。非無佛世。縁何境起者。
現前縁佛起勝思願。不縁餘境。顯宗二十
二右曰。造此業時。惟現對佛。謂親見佛
不共色身相好端嚴種種奇特。有欲引起
感此類思。不對如來。無容起故此修
時也
此妙
相業惟縁佛思。佛是可欣順徳境故。正理四
十四二左全同
七左唯餘百劫九十一劫 此第六明劫量
釋第三句。初明有部義。後叙經部義。初中
有二。初正釋。後簡濫。簡濫中有三。初正示。
二是故下引證。此出雜含三十二十六左三從
此下明有部從修相業創自性生念。餘
百劫者。異經部大乘。婆沙百七十六十四左
曰是故菩薩乃至初無數劫滿時。雖具種種
難行苦行。而未能決定自知作佛。第二無
數滿時。雖能決定自知作佛。而猶未敢發
無畏言我當作佛。第三無數劫滿已修妙
相業時。亦決定知我當作佛。亦發無畏師
子吼言。我當作佛。從此自性恒憶宿生者。
舊論十三(二
十一右)
曰。從此時自性念宿住故已上
從相業修即云從此。生性能知宿事故言
自性。雜心十一九左曰。生性識宿命。以生識
宿命故。聞即受持。眷屬信受。離衆生過。婆
沙百七十六十五右曰。問。菩薩得此自性生念
有何利益耶。答。離有情過。積集多聞深信
因果。善攝徒衆。所説教誡終不唐捐。菩提
資糧轉復圓滿。是爲利益。惠暉云。菩薩相
者。大乘三無數劫修菩提資糧。百劫修相
好。百劫學神通。千劫學威儀。萬劫學萬行。
此論宗即四階成佛。第一三無數劫修菩提
資糧。第二百劫修相好。第三王宮下生。踰
城出家。以有漏道斷下八地煩惱。第四三
十四心成等正覺。梵云菩提薩埵。略云菩
已上智論七十四云。問。得何事來名阿鞞
跋致。答。阿毘曇毘婆娑中説。過阿僧祇劫。
後種三十二相因縁。從是已來名阿鞞跋
致。又第四云。若過三阿僧祇劫。是時菩薩
種三十二相業因縁。至相要問答云。依小乘
教。從發心初次第修行。臨欲成佛十地終
心。百劫別修相好別業。是實非化。若依三
乘始教是化非實。若依終教及直進菩薩。
竝從發心以來一切竝修。十地終後無別百
劫修相好業。現十地後修相好業者爲廻
聲聞已上瑜伽倫記云。景師云。人引瓔珞經
云。第十地滿更經多劫。學象王歩等方得
菩提。證三祇外更經多劫。以小乘三祇滿
後更經百劫修相好業。此事不爾。此處論
瑜伽言但三無數大劫。不過此量瓔珞經
就第十地中義分無數小劫。於中修習象
王歩等。猶是三祇數内而無有過。神泰。文
備竝云。瓔珞前譯而今三藏不信等。釋尊超
九劫異説。麟云。准大乘總超四十劫。一翹
足超九劫。二由精進布髮掩泥超八劫。三
由雪山捨身求半偈超十二劫。四由薩埵
王子投身飢虎超十一劫已上此依心地觀
經。彼第一十三丁云。佛往昔在凡夫初劫入雪
山求佛道。折心勇猛勤精進。爲求半偈捨
全身。以求正法因縁故十二南經
十三
劫超生
死苦。昔爲摩納仙人時第二劫布髮供養燃
燈佛。以是精進因故八劫出生死海。昔爲
薩埵王子時第三劫捨所愛身授餓虎。自利
利他因縁故十一劫超生死因金光
明説
流水長
亦第
三劫
大醫王平等救護衆生。故濟魚命得
生天上。天雨瓔珞來報恩等。七日翹足
讃如來。偈以極精進超九劫本行
集經三
此中四
十劫者。佛本行經。賢劫經等説也。又言九
劫者。章安云。出曜經。佛藏經等説也。又天
台妙經疏竝嘉祥玄論云涅槃超九劫。輔正
記云。恐文誤也。涅槃經第十三説超十二
劫故。具如基師上生經疏
八右宿舊師説得二功徳 此叙經部義。
論主意在於此也。大乘亦同之。瑜伽三十
八等是也。四過二徳即次六左上下二句頌是

八右如前所辨 此句光入下。寶屬上。湛慧
寶爲勝。以舊論結云宿舊師説如此故。今
云寶非也。光爲是。何呼上來所説三十二
相以言一一妙相等故。舊論曰。於菩薩諸
相中當如前
所辨句
偈曰一一百福生當一一
等二句
釋曰此
福量云何當何等
等句也
舊論如言毘婆沙説如此
等皆廻在下。此論在上。是常事也。故不成

八右有説唯除唯佛乃知 婆沙百七十七
大有九説。於第五説中小科有兩説答。
於第八中有四種小義。今論彼第七第六第
九評家。如次爲三説。舊論擧前兩説。結毘
婆沙師説如此。而標有餘師有第三説。是
論主意在於第三。正理四十四三左擧五説。
第一説擧今第三。所以婆沙評家。近佛地菩
薩者。光云。百劫修福業人。所以須除。又第
三十
四右
同也。湛云未精。何者百劫其時太長。
正理四十四十七左今近佛義云最後有菩薩。
此論次下十三左云最後有。雜心八上六左
爲近佛地菩薩。光記次下三十右引雜心近
佛。釋此論後有。光記前後忽相違。今云。近
佛地菩薩不一准。或最後有爲近佛。如雜
心八六左或百劫修相業位爲近佛。當決定
成佛故。論第十十六右有四説。第二近佛菩
薩。第四最後有菩薩。若同何判兩説異。而今
近佛。準正理四十四十七左有説釋。是最後有。
八右今我大師初釋迦牟尼 百七十八二左
曰。初劫阿僧祇耶逢事七萬五千佛。最初
名釋迦牟尼。最後名寶髻。第二劫逢事七
萬六千佛。最初即寶髻。最後名燃灯。第三
劫逢事七萬七千佛。最初即燃灯。最後名勝
觀於修相異熟業九十一劫中逢事六佛。
最初即勝觀。最後名迦葉波。應知此依釋
迦菩薩説。若餘菩薩不定。光云。於三劫中
後位漸勝。故供養佛多。前位劣後。故供養
佛少此約智
勝劣也
泰云。三劫中。皆應供養七萬七
千。初劫在三塗化生時。多有佛世出不供
養。減二千佛。第二劫減一千佛。第三劫時
雖亦三塗受生教化衆生。爾時業用自在
故。但佛出世即來人中受生供養。故具供
養七萬七千佛已上
八左正法住世亦千年 百八十三九左有兩
説。光記十九右會合五百一千異説。具如正
像末章
九右頌曰但由如次修圓滿 婆沙百七十
初左説四波羅蜜有兩説。今依後説頌
初一行。次二右以忍定二波羅蜜攝於六有
兩義。今同初義頌次一行
九右論曰乃至眼髓 舊論十三二十
二右
曰。是時
於一切衆生。平等一切所應施類。若施財。
乃至眼及骨髓
九右若時菩薩便超九劫 婆沙百七十七
具也。此中底沙如來者。應音二十五十七左
云。丁禮切。舊云弗沙。此云明也。婆沙云。
有佛號曰底沙。或曰補沙。此讃頌出本行
集經四。稽古下八左云。按本行集賛弗沙佛
之頌非帝沙佛。或異部説耳。此經已五部沙
門所纂。則其説異同不必辨者。是未知底
沙補沙同體異名也
九左能到自所波羅蜜多 寶釋波羅蜜多
爲是光釋第五句其意在名。而科名非
也。舊論十三(二
十三右)
曰。此六云何名波羅蜜多。
由至自圓滿際故。復次波羅摩者。謂菩薩
最上品故。是彼正行名波羅美眼履切是彼正
行聚名波羅美多。互不相離故已上
九左契經説有修類福業事 長含八十一左
衆集經曰。復有三法。謂三福業。施業。平等業。
思惟業。雜含十十四右云。何等業報得如是
威徳自在耶。此是三種業報。云何爲三。
一者布施。二者調伏。三者修道。中含十一
十四左云。比丘我復作此念。是三業果爲三
業報。令我今日有大如意足。有大威徳。有
大福祐。有大威神。一者布施。二者調御。三
者守護。又三十四十五右全同顯名差別
故出多品
舊論
十三二十
二左
曰。經中説有三福業類。一施性福
業類。二戒性福業類。三修性福業類。婆沙百
二十六四右引經曰。一施性福業事。二戒性
福業事。三修性福業事。集異門五六右正理。
顯宗同此論。此論類言同舊論性。惟類義。
故不別論得名差別。舊論類言同此論事
字。是則類事義
十右論曰如業道説 福通三種。故置皆
言。業事之二。得與不得。故置二或。第三或
言衍文不成句。義理不流。鮮本及正理。顯
宗。光記無之
十右且施類中唯受福名 三中先施故言
且。施種類非一。今唯約身語故言中。集異
門五六右曰。施類者。施主布施諸沙門。婆羅
門。貧窮苦行道行乞者。飮食湯藥衣服華鬘
塗散等香。房舍臥具灯燭等物。是名施類。復
次或由身布施。謂或施身。或施身業。或施
所捨物。或由語布施。謂或施語。或施語業。
或施所捨物意業
亦爾
十右戒類既唯唯受福名 戒身三語四竝
取故不云中。修類非一。今唯擧慈影顯餘。
故云中。集異門云。慈悲喜捨四無量是名修

十右或福業名福加行故 是第二義。舊論
云復次。正理。顯宗云有説。作論主意差別
可知。此義福名現當所感果。是故契經所
感果云大福祐。業是前加行。故倒文言作
福義。福之前加行言福加行。舊論十三(二
十三左)
曰。
復次造作福名福業。謂福前分行已上事是
所依。名施戒修。福之業。福業之事。兩重依
主釋。前釋隨應皆持業釋。故有亦言有人前
釋皆相
違釋者
誤也
光記大爲二解。第一解約福業之事依
主。此中於福加行兩釋。初持業。後依主。竝
爲前加行。初釋非也。不順作福文故。後釋
者爲依主是爲得。而福爲施等是失。所作
福亦復何爲所依。第二解。福業與事相違
釋。故言能所依合説。而論言之唯顯能所
依義非釋名。此釋亦非也。寶疏十八左簡光
云。亦是根本非唯前加行者非也。違舊論
故。湛慧云。加行之言廣通多類。如淨影等
釋。舊云方便。新云加行。方便之言亦通多
類。如基法華玄賛等已上此意朋寶疏而不
順今論於餘處爾。於今不爾也大乘義章
十五(三十
五)方便有三種。玄賛三(二右)探玄九(二十五)無性
論七(十四丁)對法五(十九丁)識疏九末(五十二丁)
十左有説唯思福業轉故 舊論云餘師
説。此師唯意業名福業。福即業。亦善亦作
故。事約所縁事。以三爲所縁門。意業轉
故。故舊論云。此三是故意所縁。又集異門五
七左釋修類中云。事者謂所縁事。縁彼而起
四無量是名事。光記爲所依記。又作持業
非也
十左謂無貪倶能起此聚 舊論曰。是法聚。能
生起身口業名縁起。光兩釋。初聚屬能起。
爲正。後聚爲所起。非也。正理四十四(七左)
顯宗二十四(五
右)
全同
云。能發謂何。謂無貪倶能起本作
超非也
此。聚
即身語業及能起心竝此倶行總名施體」
十左如有頌言立以施名 此中曰。正理。顯
宗作言爲正。淨心者無貪。舊論云善心。刹
那者。此淨心同一刹那。四蘊五蘊總名施
爲正光記因等起刹那等起兩釋。竝混亂義
門也
十一右論曰此中諸異生類 於未離欲有
凡聖二。今通攝故言一切。於離欲貪亦有
凡聖。簡聖不取故言諸異生。顯示寛狹通
局之異故説及言。下倶句文亦爾也。舊論
十三(二
十四左)
曰。此中若未離欲聖人。及未離欲凡
夫。於支提施物云云下倶句文亦爾。雖未
離欲通凡聖之證。而闕已離欲異生文。正
理論擧此論全如今。故知舊論文闕脱
十一右若諸聖者恭敬報恩 簡已離欲異
生故言聖者。所以除順現受者。今但論他
益。若攝順現。容有自益故除之。超果地
者。舊論曰。此業果報地永已過故。是不再
生故。下文準此。倶句中彼者。即指初句人。
而以施有情差別之故言彼。倶非句中彼
者指第二句人。以施制多簡別之故言彼。
正理論師釋此頌別此論。彼曰。施主施時
觀於二益。一爲自益感果善根。二爲益他
諸根大種。施主有二。一有煩惱。二無煩惱。
有煩惱者復有二種。一未離欲貪。二已離欲
貪。於此二中各有二種。一諸聖者。二諸異
生。此中未離欲貪聖者及已未離欲貪異生
奉施制多唯爲自益。謂自増長二種善根。
一者能招大富爲果。二者立此理
異此論
爲得
上義資糧此論爲倶非不
云上義資糧義故
諸有已離欲貪聖
者奉施制多除順現受。不招大富。由彼已
能畢竟超彼異熟地故。而容爲得上義資
糧。是故亦名唯爲自益。非此能益他根大
種故不益他。無煩惱者施他有情唯爲益
他。謂能益2他諸根大種。非自増長二種善
根故非自益。有煩惱者此中有四類
此論唯三類也
施他
有情爲二倶益。無煩惱者奉施制多除順
現受。不爲二益。有師唯約施招大富分
別施果。彼作是説云云全擧此論。其差別
可知
十一左前已總施果別因 此結前生後光云
問起

別對總明。謂總言被施富。對此別言。亦
通施與果辨施各別所由因。及果各別所由
因。謂施差別之因主財等。果差別之因施差
別。光三釋。後釋別通果及施。彼因者指施。
彼次下二十七
右初行
以因配果。此義爲勝。中釋施
果之家別因者。是亦別屬因失。二施之果失。
初釋爲施果別家因。未辨施與果相違釋。
彼意施之果。第三釋但云果略施故
十一左頌曰果有差別 此頌巧味。由主財
田異故施差別。施差別故果差別。長行中。初
除果字釋餘九字。後施差別故釋施果差
別四字。一因字。最後故字。並是因義應頌前
因言兩意
十二右由施差別與果有異 光寶牒文如今。
二十
六左
云。由施因差別故。所以施因與果有
異。此釋與者相違義也未可頌疏依此。又舊
十三(二
十五右)
曰。由施主有勝徳。於與果最勝。
準舊論授與義是與義。必非相違義 又正
理。顯宗及鮮本作得果有異。於義並無妨。
然準舊論梵正本蓋與字
十二右若無損施 正理。顯宗並云無損他施。
他言廣通。謂若所施人招損害。若由此行
施。彼不行人受損害。若於此處行則致諸
障礙。然慧暉抄云。施者不損惱所施人。或
財物無損者。豈得關財物。又何可局所施
人。光師依正理總云。行施時不損惱他。施
事得成爲正
十二右或闕或具色香味觸 此中闕有三。一
四種全闕。二三二一隨闕。三一種不滿。具亦
有三。一四種皆具。二一二三隨具。三四種圓
滿。今論且約一種具故云色具足等。光記
但辨二種具闕未詳
十二左施體及果皆有差別 光云。眞施體者。
濫前十左眞施體身語及能發不善也。今但
因施體非眞體也
十二左如七有依不可取量 中含二四丁
二種七有依。謂世間福。出世間福。今擧世間
福故言先説。或對復説顯示前六後一差
別。置及言。初但苦別。更證果報故言復説。
十三右如熊鹿等本生經説 熊菩薩事。婆沙百
十四九左具説。彼作羆。云形色青紺。正理・顯
宗及舊論悉如今作熊。是相似獸。所以爲
翻異。熊音雄。説文。熊獸似豕。山居冬蟄從
能炎省。羆班糜切。音陂。爾雅釋畜。羆如熊
黄白文。註。似熊而長頭高脚。憨悍多力能
拔樹木。陸璣詩疏。羆有黄羆。有赤羆。大于
熊爾雅翼羆則熊之雌者。力尤猛湛云。熊恐羆
形誤乎者。未

鹿菩薩因縁見出曜經九十六紙道品。百縁
經出生菩薩品。菩薩本縁經鹿品。光・寶並引
九色鹿經。彼大乘部不關今論。且惠暉云。
鹿菩薩事是婆沙説。鳳潭妄見彼釋自標又
婆沙説。而言菩薩苦爲鹿王等寫光記文
此常雜駁如是矣。於婆沙中無有此事也。
婆沙更有屠牛人。饑渇絶牛舌以濟饑時。
擘以刮舌。因縁。及搐牛乳還散母受白癩
因縁。爲攝彼等言等也
十三左八爲莊嚴而施惠施 前七各有施
言。此第八細有四類。故結言而行惠施。此
八種中。前七非勝而是便釋。第八獨最勝而
正明。故雜心八四右頌曰。謂彼悕望等七種施
非上。第八莊嚴心是名最勝施。然寶疏云。
前八名便釋莊嚴心也者。蓋應前七名便釋
莊嚴心正明也誤也。頌疏云。八爲莊嚴心
爲除慳悋正理資助
心之釋故
爲得瑜伽定也爲得
上義涅槃
樂也
而行惠施名莊嚴心。此名莊嚴心
結文。人未曉云云。彼正文云恐傳寫誤。今
云。頌疏意。於第八雖四類別。而立八施名
則名莊心施。是故結名莊嚴心。由之雜心
但云第八莊嚴心。然湛慧未知頌疏・寶疏
等意破斥者非也。爲得上義者。正理論主
約涅槃。若依集異門足十八二右通二轉果。
彼曰爲得通慧菩提涅槃上義故施
十三左隨至施者方能施與 正理論云。隨
至施者。謂隨有情投造已來。隨宜施與衣
服飮食。非深敬重。雜心八四右云。悕望施者
選擇福田欲求多果故施。來求者施。來求
者施。是舊阿毘曇説悕望施。初説同正理。
後説同此舊師。即自部舊師。集異門十八
曰。施隣近者。施親近者。施現至者
十三左怖畏施者寧施不失 雜心同此。集
異門云。有怖故施。有畏故施。由怖畏纒而
行惠施。正理。兩説並示
如契經説乃至廣説 中含四十七。瞿曇彌
十四左説十四私施。謂畜生不精進
人。精進人。離染外仙人。四向四果。
十三獨覺。十四如來。前已出三種。謂畜生。
十二左
八行
犯戒。持戒。十三右
四行
今擧初向果略餘八
種。故云乃至廣説
十三左最後身菩薩 舊論。正理。顯宗及本頌
並鮮本。明本。光記並作後生爲勝。頌疏如
現本。作身非也。湛惠云。後生後身大有差
別。光師云。最後生即王宮所生身也。此釋未
辨寛狹。義林章七本二十
二左
曰。菩薩種類有三。
一一生所繋如彌勒等。先處人中身名一
生所繋。望當佛位應有四生。人天本有及
二中有。如七生等名一大生。若住天中稱
一生繋。半生名一。一本有故。智度論三十八
(五右)
説彌勒三生説在人中。除成佛身。故説三
也。二最後身。三坐道場。此二局在成佛身位。
化身既通二。受用身雖不見文準此應悉。
自受用身七地以前名一生繋。八地以後名
最後身。更無生故。處蓮花座名坐道場。他
受用身如觀音前身名一生所繋。觀音之身
名最後身。處七寶座名坐道場。法身無生
便無是義略纂十一
(二右)
探玄十六云。二後身菩薩
者。是處胎出生未坐道場。三一生菩薩者。
是未處胎前一生及最後身。如婆沙百七
十一(十五右。)已上渇惠。
今謂。最
後生。最後身。言異義同。是王宮所生身。更
無後生身故云最後。如彼彌勒。今處天中。
猶有人中一生所繋。故名一生所繋不名
言最後生。迷一生繋最後身有差別。以認
後身後生亦有大別。是何謂哉
十三左但施亦招無量果 此中但者何義。謂
明本。光記如今。是決定義非簡持。或正理。
顯宗作施者。舊論云行施。若行字誤。次下
云於彼行施故
十四左若有六因非最輕重 此重約六因
具闕辨最重最輕及重輕。謂上來據六隨
一明重故不言最。今依六具下上故特
言最。六種因皆是上品業此業最重。若六因
皆是下品此業最輕。若六因中。三上品。三下
品應分別此。三是重非最。三是輕非最。若
四上。二下亦應分別。若但四上無餘二只是
重。若四下無餘二只是輕。餘一切準此。論
主顯彰此旨言皆是。豈非顯非六因皆是
上非六因皆是下而不具。是非極輕重但
名輕重。舊論十三(二
十七右)
曰。若人作業。此六因一
切皆是上品。應知此業是最重品。若人作業。
此六因一切皆是下品。應知此業是輕品。此
證最重最輕。具足六因若下若上。正理論
曰。若有六因皆是上品此業最重。翻此最
輕。除此中間非最輕重謂或有業唯由後
分所攝受故得成重品。定安立彼異熟果
故。乃至或有唯由意樂。由二三等如理應
已上此證除最重最輕餘五三二一。若唯
重若唯輕。寶疏三十
二左
曰。六上最重。六下最輕。
隨欽少多非極上下。良得論意。然頌疏云。
除此中間業非輕重者。未見最言之失。論
明重最重輕最輕。何得偏言非輕重。麟云。
言除此中間等者。如具二三四五等因也。
有云。若具六因皆上品業最重。若不具六
因皆下品此業最輕。二三是下名非輕重。
此釋約六全具全不具辨最重最輕。復云
名非輕重並誤也。又湛慧於六皆具中立
上中下三品。彼言。六因上品是重。六因下品
是輕。除上中品六因是中。業非最重亦非
最輕。此中容業。並就皆具非約具闕。而大
彈斥寶疏。此言還非也。頌既云由此下上
故。未説中容。又長行有業唯由後起成
重。是約闕。故知頌總説。長行於二各分最
極未最。而唯輕重。全非立第三中容品也」
十四左如契經説名増長耶 光云。造作答
中自顯故不別問。今謂。業是造作。何可待
答。但増長難知。是故問一。答中對來。光釋
非也。於頌文無造作故
十六右未度迦果賃婆果 舊論曰蒲桃子。準
末陀酒翻葡桃酒應音二十
五(十四左)
梵音相近。若轉
異已。又應音二十五十七左云。末度迦果謨鉢
切。舊言摩頭。此云美果也。賃婆果女鴆切。
形如此方練樹也。琳音十四十三左云。絍婆
子梵語。樹名也。其葉苦。可煮爲飮治頭痛
疾。即此國苦練。是苦檀之類也。寶疏曰。二果
此土無故不翻
十七右有説戒淨業惑垢故 舊論十三三十
云。有餘師説。由五因故得清淨。一由根
本業道清淨。二由前分清淨。三非邪覺觀
所侵觸。四四念處所攝持。五於涅槃所迴
向。舊論既簡後起言前分。今云非尋害者
非三尋所害。三尋者。謂欲尋。恚尋。害尋。具
如集異門足論三八左説。雜心亦爾。彼舊論
加伺云覺觀。按音便寫手蛇足哉。第四念
攝受舊論云四念處。雜心云攝受佛法僧
正念。今應依舊論也。問。此二有説出雜心
八(八
右)
彼上説別解脱。禪與無漏斷四律儀。
復標餘四今當説。而説悕望。恐怖。順覺。清
淨四種戒。次就前四中第四清淨問其義。
示由五因故名清淨之義。故知非是別義。
今何爲二説。答。以樂欲別故。謂彼論如是。
今論初唯具四徳名淨。反此不淨。戒總分
淨不淨二。而就四義具爲淨。對此四義淨
以次出五因義。是亦五因内隨一闕名爲不
淨也。後四種戒義者不大分淨不淨。於不
淨開三種。是戒體開合異説。所望異全非
相違。舊論。正理同今。有二有説。顯宗唯初
説。頌疏亦唯擧初説。湛慧引婆沙百七十七
九 右
未見文
云有説依十業道各起五忍。一加
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非尋所害。五念
攝受文。令同初説。今詳互有闕少。彼無
迴向寂。此無後起淨。何得令同
冠註者言。依光記二説倶爲異説。若據寶
疏初爲本説。但以後師爲異説。最得論
意。何者初師即當頌中淨義。後師非唯淨
義明四種戒故。等字攝取此異説已上
雜駁常而早計太。然是何謂。汝具引今論。兩
説倶等所攝文煥然。寶疏亦倶爲異説
十七左論曰故獨名修 此中自性倶有者。
正理曰。等持自性及彼倶有。心相續者。舊論
曰。能熏習心能令心與徳成一性故。及相
續亦爾。言苣蕂者。舊論。正理。顯宗並云麻。
此音釋云胡麻
十七左經記四人普修慈等 婆沙八十二
四左具引經同此論。而此經有部爲佛説。譬
喩者爲非佛説廣諍論。増一二十一六左
一經説四人梵福。其第四爲請轉法輪。其
文異此。經自挍量福量曰。閻浮衆生所有
功徳。可與一輪王功徳等。閻浮人及一輪
王徳。等於瞿耶尼一人徳。閻浮瞿耶二方
之福。不如弗于達一人福。三方人福。不如
欝單越一人福。四天下人福。不如四天王
之福四天下及四天王之福。不如三十三天
之福。乃至從四天下至他化自在天之福。
不如一梵天王之福。比丘當知此是梵天
之福
十八右論曰先軌一劫壽故 舊論曰先舊
諸師説。論主意欲是説故於正頌示此。是
有部中先於毘婆師。故言先軌等。如前十三
八種中云宿舊師。雜心八四右此義稱舊阿
毘曇説。然光記致三解。初經部。次大衆部義
竝非也。若餘部者。於正理。顯宗。呼此及
下毘婆沙師倶言有餘師。其義無降劣竝
取。豈可有此理。第三義爲當部則得矣。爲
異説失矣。是論主本懷義故。問。増一契經
曰等梵天王之福。今何爲梵補天。答。彼未
明説梵衆梵輔大梵差別。但對他化自在已
下以總云梵天福。無有相違
十八右以於餘部劫天樂故 證餘部偈。舊
論十三三十
一左
曰。於別部中彼師説此偈。問。此
頌不云一劫。復不云梵輔何爲證。答。但
證劫天而已。光記三釋。第三眞諦説爲正。
初二解但是己情耳。寶疏同第三第一。頌疏
但取第三也。光記依正理。後一生上界。前
三生欲天。寶疏亦依正理。今詳四竝生上
界。同名梵福故。諸論不辨差別。故彼正理
別是自案説也
十八右毘婆沙師如是異説 正理云有餘
師。但示除近佛菩薩一義。顯宗云有餘師。
而文同此論。第八十二十七左明福量有七
説。同一百七十七十左妙相業百福之量九
説。但無評家。今指同次前八右三説異説。論
主意不欲此義。何者此既名梵福。應約劫
生天。彼妙相福不爾。如來相獸。然婆沙七
説。竝但言感果未言時量。復何可同相
福。問。婆沙第四義言。若業能招梵天王果
齊此名爲一梵福量。是説善會増一契經。
何不信用。故契經増一二十
一(六左)
言。是故欲求
梵天福者。當求方便成其功徳已上答。彼
但云梵天未辨初禪三天差別。彼經自元
如是故。今依分明義
十八左論曰名爲法施 此中等字光記有
兩釋。約三藏。據十二分教。是義門不同於
體無有妨。故正理論以十二攝三藏。然今
論約十二分教爲正。由是舊論十三(三
十二右)
曰。
修多羅等十二部正教如實道理。無染汚心
顯釋文義。是名法施。若雜心論主。約合門
唯爲經律論。彼八六左曰。於修多羅毘尼阿
毘曇眞實分別。不著名利廣攝衆生是名
法施。有人云。光記各有據。竝存者未精。梵
本據十二分彼舊論明。況正理云等餘十
一廣釋。何可交三藏義。又寶疏辨法施法
供養別。其意斥光記依集異門足法供養文。
今詳。法施法供養互有寛狹。然但能者意樂
受者意樂差別。不關法門物。故婆沙二十九
十八右云。若爲饒益故爲他説法。他聞法已
生未曾有善巧覺慧。如是名施亦名供養。
若爲饒益故爲他説法。他聞法已不生未
曾有善巧覺慧。如是名施不名供養。若爲
損害故説譏剌他法。他聞是已住正憶念
歡喜忍受。不數其過生未曾有善巧覺慧。
此雖非施而名供養。若爲損害故説譏剌
他法。他聞是已發恚恨心不生未曾有善
巧覺慧。此不名施。亦非供養。又十七右財施
與財供養亦復如是。故知但是由用心別。
非據法財。若爾以集異門法供養經律論
爲法施。亦無有害
十八左今釋經中順三分善 本説未考。舊論
曰三種業類。分是福解解等。此有三數名
三分帶數釋。順是能順。三分之順故名順三
分依主釋。此業即善名順三分善持業釋。
問。婆沙六十五右釋順決擇分亦名善根曰。
聖道涅槃是眞實善。此四與彼爲初基。爲
安足處故名爲根。準彼善言應屬所順。答。
善根名隨處不定。今定能順。論言此善生已
等故
十八左論曰後當廣説 此中分言。光記爲
別義而有三釋。初能順三各別故。次所順三
不同。後合初二。今云。後二非也。違下論二
十三六右分屬能順故。初釋雖爲能順得。
而爲三別亦非也。若爾不應言隨一名
分。故下論云見道一分決擇之分故舊論十
二十
五右
云。於見道中隨約一道故名爲分。
正理六十一十一右云決擇中一分。顯宗三十
十左亦爾。準彼。分是分段各別義。而屬所順。
人天福中一分。見道中一分。諦解脱衆徳中
一分故名爲分。又婆沙七十五右曰。順福分善
根者。謂種生人生天種子。生人種子者。謂此
種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貴。多饒財寶。眷屬圓
滿。顔貌端嚴。身體細軟。乃至或作轉輪聖
王。生天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欲色無色天
中受勝妙果。或作帝釋魔王梵王。有大威
勢。多所統領。順解脱分善根者。謂種決定
解脱種子。因此決定得涅槃果。順決擇分
善根者。謂煖頂忍世第一法。準此分是因
義。順是引生義。資益義。順生益於決擇四
諦之因種故名順決擇分
十九右頌曰文數自體 簡不如理故言如
理。言三業者。身語意三。列位如是。言能
發者。隨應能發彼三種業心心所法。即受
想行識四種蘊。并者兼會義。三業各兼之
故。上兩句總擧體。言如次等者。書印二倶
身業竝能發。算文二倶語業竝能發。數一意
業竝能發。如是五種爲二二一之三。如次
配身語意三業。其能發三皆取之故言如
次。此五種。舊論曰。字。印。算量。文章。數。婆沙
云書。數。算。印。詩
十九左論曰有覆及劣 準諸染汚有罪有
覆善無漏法亦是無罪無覆自成。智者所欣
求故。不障解脱道故。然論略者。以諸準
釋當了知。故是勸思惟
  寛政二戌正月二十日至二月五日夜子
時記此卷了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十八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十九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林常記 
  隨眠品第五之一
初右分別隨眠品 釋隨眠名光寶不同。光
記離隨與眠爲微細隨增。記二十十九左
論二十十五左微細。二隨增。隨縛。隨逐四義。
言後三隨義。初一眠義。寶疏微細隨縛。寶古
本作
縛爲正。
今轉非也
隨逐三義通各爲隨眠義。今詳。寶
疏爲是。下論婆沙五十初左入論上十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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