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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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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六
 豐山偶居沙門釋快道林常記 
一右頌曰許因唯六種 初三句列名。及與
并言顯各體相違。而示合集義。第四句結
總數。簡異餘部。故言許。此論一部顛末許
言不表不信。故此頌顯宗亦同。此六列次。
顯宗八(十五右)
寶初右引
説寛狹次。慧暉云。因名即親。
縁名即疎就名親故。先説因也。六因次第
者。能作因體通七十五法寛故。先説第一
トス。倶有因即七十二法次寛。説在第二。同類
因通七十二法。與倶有因體等&MT01302;不通未
來世狹倶有因。説在第三。相應因雖通三
世即唯心王心所狹同類因。説在第四。遍
行因就心心所中唯染者狹相應因。説在
第五。異熟因若欲界即通五部。若遍行因即
二部一分。據上八地。異熟因即唯修部。遍行
因即二部一分狹遍行因。説在第六也已上
發智第一十一右相應爲初。能作爲終。餘四
如今。彼曰。相應。倶有。同類。遍行。異熟。能作
次説。婆沙第十六七左妙音尊者甘露味論上
十六右入阿毘達磨下十三右等竝爾也。何故如
是。答云云竝作者意
一左對法諸師如是六種 寶疏擧正理。本
出婆沙十六八右小乘經中無六因明説。於
大乘有十卷楞伽。第三十一右云。六因者。一
當因。二相續因。三相因。四作因。五了因。六
相待因。七卷二十
一左
云云
一左論曰無障住故 寶疏分科爲是。然體
有二種者。但是義門異。總想言體何是一
切法。通七十五法故。若於有爲中因果相
望。自體不自因故除之。婆沙第二十十八
云。問。此中何故不但説言云何能作因答
一切法。答。若作是説應自性與自性作能
作因。問。若爾何故不作是説。云何能作因。
答一切法除其自性。答。若作是説應無爲
亦有能作因。無簡別故。問若爾何故不作
是説。云何能作因。答一切有爲法除其自性。
答。若作是説應無爲法非能作因。問。今
此初説竝取無障與生力。何故所由但言
無障住故。解云。且約通總顯別途。故下
二右
五目
此別通説。依之妙音甘露味論上十七右
曰。云何所作因依依士
立此名
一切諸法各各不相
障。或生力他所許。今爲簡餘特云無障。
故婆沙第二十十七右曰。有執能作因皆有作
用取果與果。爲止彼執顯能作因亦著眼
有不能取果與果。但不爲障亦立爲因
一左雖餘因性總即別名 此通妨。謂通得
名妨。故云餘因性。然泰光寶竝云釋名非
也。夫得名釋名有差別。釋名者如顯宗
三左
九目
引之
四釋是也
二右有作是難有親作力 寶疏釋難及通
爲善。神泰。光記竝不爲指南
二右雖無障用而亦爲因 此中亦言顯無障
有力無力竝取
二右種等於身等 光記亦作身非也。鮮本。
泰。寶。舊論竝作芽爲正。問。種於芽是親
因。何爲能作因。故舊論曰田等於芽。答。
能作因通親疎。無有妨害
二右有餘師説有能生力 此婆沙二十十七
曰。復有執諸能作因皆有作用。取果與果。
當彼義也。問。兩説中何爲是。答。論主
意在後説。何者。以婆沙略標而破。今擧難
通釋廣辨故。亦既云因。當有順益義。何一
向無障。故標擧此義
二左頌曰倶有心於心隨轉 初二字標名。
次三字釋倶有義。後二句叙相状。同時
爲倶非無名有。倶即有。持業得名。與倶
有法爲因名倶有因依主釋。又此法與彼
法同時倶有而爲因名倶有因。亦倶有亦
因。持業得名。互爲果者。雜心論第二十左
亦如是。彼説當知。共有因展轉爲因果。長
行云。若一時起展轉爲果是共有因自分因
異時共一果。共有因者諸行展轉力一時生。
於婆沙無此義。但同一果義。故正理師
彈之。更成立同一果。依此理顯宗改此頌
言一果法。又第三句改作心心隨轉等。若
約此論云法未足。故正理彈曰。此中所説
因相太少。謂諸心隨轉及諸能相各應説互
爲倶有因故。由此理顯宗改之。今云。此論
一向無有疑難
二左論曰爲倶有因 長行開爲四。此初叙
倶有因義釋初句。發智論一十一右曰。云何
倶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爲倶有因。心所法
與心爲倶有因。心與隨心轉身業語業爲
倶有因相反略之心與隨心轉不相應行爲倶
有因。隨心轉不相應行與心爲倶有因。復次
倶生四大種展轉爲倶有因。是謂倶有因。此
亦示法未盡。甘露味論上十六左曰。云何共
有因。諸法各各相伴。心諸心數法因。諸心數
法心因。復次共生四大共有因。造色。心不相
應行。心心數法。不相應行因已上準此等文。
於本論不言同一果。還言展轉言相伴。
互爲果順本論故。雖婆沙評家約同一果。
而論主評家不爲量故就互爲果。由此理
於入阿毘達磨下(十
三)左
竝不可默止而説兩
義。悟入尊者親見聞世親此説故。然衆賢論
師偏婆沙評家爲定量。緊破此論。廣如正
理論十五六左説。由此理於顯宗論改作頌。
如先擧。然衆賢又辨相應倶有二因差別時。
正理十六十五右標有餘師。擧互爲果義。是
意懷猶預。於顯宗九十左不云有餘師。互
爲果同一果竝擧。蓋實謂互爲果無失也。問。
互爲果同一果其相云何。答。互爲果如束
蘆相互依住。如是有爲法互爲因互爲果。
同一果者。顯宗論九初右曰。若有爲法同得
一果。可得説此爲倶有因。由助彼力得
一果故。如四大共同生一造色。或如束蘆
共依持一物次下論四左終三杖相依住。衆
異類法共同生一果。故名倶有因。是爲二
別相。今難同一果云。若爾是和集因。何
爲倶有法之因。或與彼法倶時有而爲
因故名倶有因。必於同時因果應立此也
可名倶
有因。復違本論説。彼説。心與心所爲因。心
所與心爲因。乃至廣説。互爲果故互有能
所與。若唯一果何如是。亦展轉言無用。亦心
於心所唯一心王無有多法。何有和集共
同義。亦汝言互爲因。若爾是應互爲果。
由此論主爲互爲果。順理會本論。故大乘
唯識第二
(十七左)等
亦是互爲果義。正理師難如光
記救釋反破。然寶師二論竝約因明。倶顯
一分兩倶不成過。於正理更加不定失。而
判爲牛角無優劣。然正理破之非也。彼
意云。若約因明量云。除四大餘一切有爲
法隨應倶有因。互爲果故。如四大。如無爲
法。此因不遍有法法與隨相。故是一分兩
倶不成。若依正理師。改因言同一果故宗
喩如上。此因亦不遍有法法與隨相。故過
失同前。此理若有。而云通異品。辨不定失。
誤之甚矣。次取變礙色例成立。若約因明
者。何以彼例得遮因明過。故寶疏釋竝非
也。光師約性相取彼例似是。然未盡善。
無表有變礙義具如論第一十右問答決擇。
有人高野山
高嚴義
云。婆沙十六十六右心與心所
展轉爲因。及十八右四大互爲因。是互爲果
義相。依之婆沙有部存二義。故入論雙擧
兩説者。今云不爾。婆沙十六十五左辨二因
差中云。伴侶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倶有
因。又十九右有對造色與有對造色爲倶有
因不問答中。評家以同一果爲倶有因義。
成有對造色與有對造色無倶有因義。何
婆沙云有互爲果義。又正理。顯宗常談展
轉互爲因。而偏立同一果義故。又婆沙十
十七右云。評曰心與隨心轉身語業展轉
爲倶有因。所以者何。同一果故辨一事故。
又十七十一右云。問。何故名倶有因。倶有是
何義。答。不相離義是倶有義。同一果義是倶
有義相隨順義是倶有義。如是中全無互爲
果。又正理十五十四右云。又對法者不許倶
生互爲果法
二左其相云何則倶有因 二示倶有因相
状釋下兩句寶科爲勝。正理云因相故。
光師指體者約根者體也。不好
初徴。
後釋。釋中初正示。後一句結。此且擧三類
例餘。如前所引論示法。此中初四大一類
擧自類相望准顯餘一切。後二類説異類
以影彰餘異類。然於頌文爲顯能所因果
別點於言。長行爲顯互爲因果置與言。
是相違義言與非爲與義。次下云更互。故
舊論曰。心於隨心法。隨心法於心。有爲相
於有爲法。有爲法於有爲相已上不同發智
論爲與故言與。結中是則者。則言意簡一果
義。故正理亦爾。顯宗約一果而亦同之。結
云是則倶有因。彼簡互爲果
二左由互爲果如其所應 三就所立義
示體。意若由同一果不攝有爲盡。光記
云結非也。婆沙十七十一右云。問。倶有因
以何爲自性。答。一切有爲。舊論曰。若立
如此義一切有爲如理皆成。光記釋所應
示五類。未大足何
二左法與隨相此中應辨 四辨因果寛狹
通妨。初二句擧妨難。然法下通。下一句明
攝在難云。法與隨相非互爲果應非倶有
因所攝。何云遍攝。通云。然法望隨相爲倶
有因。故依此義。此倶有因中應辨攝。初與
相違義。次下爲與義各別。舊論曰。倶有爲因
若離更互爲果。謂法於隨相爲倶有因。隨
相於法則非。應攝如此義已上辯與辨通。
具義也。光寶竝未得論旨。如光出有部互
爲果爲倶有因過。此中應辨句勸通釋於
彼。圓暉依之。是迷之甚。婆沙中有部於何
立互爲果義。復若破互爲果爲論主據何
義。若言破置顯依經部。此義不然。以不
擧經部故寶疏辨差別者似得。而此中應
辨句入下甚非也。辨所攝句故。有人引正
理論十五六左彼應更辨文。加勢光記屬上。
今云。彼正理全非例。破此論主結辨釋文
故。彼曰光師迷此文云
出有部失歟
又不可説唯互爲果
爲倶有因。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爲因故。
彼應更辨。今辨具義。天地殊別
三右頌曰由時果善等 泰寶兩師竝等言
通時非也。違理違文。違理者。時言通攝生
等。以時是總名故。更有何所等。違文者。
長行唯牒由時故。光師等不通時者爲正。
問。若爾果言亦攝一切。何更言等。答。雖
總攝。而於果中有別名一果。今標別果。
故更等之。問。舊論長行但牒果而釋三
果。今何加牒等。答。今隨義加等。舊論直
擧頌竝無妨
三左由此十因名心隨轉 但據大位非必
具十。如三性者不可倶故。無漏隨轉無
異熟果故。故婆沙十六十九右云。此十多少根
蘊當辨
三左此中心王知説有餘 上來三節中第
一釋頌訖。自下第二指法明倶有因。此中
初叙倶有因多少。後辨倶有法因非因差別。
此則初也。此中初叙正義。後擧異説破。於
中有四。初擧異説。二破以違宗失。三有説
以不誦通。四毘婆沙師正於餘師誦文。是
依婆沙。彼十六十七右曰。問。何等隨心轉不
相應行與心展轉爲因耶。答第一心心所法
及隨心轉身語業トノ生老住無常與心展
轉爲因第二此中有説。心與自生老住無
常爲倶有因唯大相
爲因時
自生住與心爲倶有
因非老無常トニハ。以能増益説名爲因故。老
與無常衰滅法。故不名爲因第三有説。
心與自生老住無常爲倶有因。自生老住無
常與心爲倶有因。皆互相助辨一事故
有説。心與心心所法及隨心轉身語業生老
住無常爲倶有因。惟心生老住無常與心
爲倶有因此第四説
今論有説
評曰應作是説。心與心
心所法及隨心轉身語業生老住無常展轉
爲倶有因此評家同第一
説。今正義是也
云何知然。品類足説
第六之
四左
云何心倶有因法。謂一切心所法。道
倶有ナル。定倶有ナル。及心彼諸法トノ
生老住無常。問第四説
致此難
若爾品類足第十三
(五右)
復云何通。如説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爲因
非與有身見爲因。謂除過去現在見苦所
隨眠及彼相應苦諦。除過去現在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苦諦。除未來有
身見相應苦諦。除未來有身見生老住無常
諸餘染汚苦諦依之今論云有餘師
不誦及彼相應法
答。品類足
應作是説。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
相應倶有等加解三
字也
苦諦除過去現在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加解倶
有二字
苦諦除
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除未來有身見及彼
相應法加解
五字
生老住無常諸餘染汚苦諦。應
作是説。而不説者當知彼是有餘之説
已上。依此文云
迦濕彌羅等也
準婆沙問答。品類足初節中
倶有等三字。第二節倶有二字。第四節及彼
相應法五字。於源本無之。然迦濕彌羅諸
師準第六卷四左倶有因文。常作如是誦。故
西國梵本多有彼増加。今論亦以彼責有
説。理決定故。現行品類足亦全如加増。故今
言彼文必應作如是誦。必應言源本無之
分明也。或應下設不作如是誦。準第六卷
四左倶有因文。知是文略義無不足。何有説
唯依一略文立爲唯十四依此觀之。舊衆事
分蓋梵本異不強文
問。今論何以彼第六文不破耶。答。於
此文有彼有説疑。故特擧之以決擇而破
彼也。除未來等。舊衆事分論第九十六左
曰。除身見生住異滅及彼相應法生住異滅。
見與相應四相所依白雪矣。彼文必等。舊
倶舍曰彼師。其義穩暢。今論意汝彼文必
應作如是及彼相應法誦。其義不異也
四右諸由倶有或倶生故 自下二辨倶有
法是因非因。即二句分別。初標二句。謂諸下
釋第二句。初列法。二如是下釋義有三。初
標立。二所由。三別通得妨。此中由倶有
因故成因者。夫因者廣通六因。諸有爲法
隨應皆是因果法。於中如法與四相由倶
有因以成自因義。如下八對法非由倶有
因以成因。由餘同類因等以成自因義。由
故聲是第五轉也。上因言是能成倶有因。下
因字所成自因。然麟云。上因字是因由所以
之因。下因字是因縁之因。謂若由倶有之理
得成因者。必是同時故言必是倶有者。誤
之甚矣。八對中。第一對本法由隨相不生住
異滅故。第二對此本法之隨相自類相對無
倶有非倶有因。隨相唯相一法故。如論第
十三右説。第三對次上説隨轉法體中
除隨相。彼諸隨相不能相於心故。第四對
此諸隨相自類相對亦如第二對。第五對
質礙造色各其體極微各別不藉彼力。故非
倶有因。婆沙十六十九右曰。問。有對造色與
有對造色爲倶有因不。答。無。有説亦有。如
眼根等有多極微倶生展轉爲倶有因。評
曰。不應作是説。如前説者好。所以者何。
同一果義是倶有因義。彼非同一果故。第
六對散七支無表同類相望非倶有因。無一
果等義故。定道戒隨心轉餘云少分。第七
對雖四大共造所造色。各極微各別非一果
等。謂水大造水色不造火等色故。第八
對雖倶生法倶得以倶有因。而亦有前後
以不定故。非必一果等故除之。通妨文此
故來。光爲正。寶釋十五右
九目
又加非定倶行。即
倶生得可或前後。前得可後等者。誤之甚
矣。何者今總約類分別以非得中倶起爲因
餘非也。於得中不定故不倶有因。得一法
中有三別。謂前後倶故三箇或。然令前可
後等。實是狂心也。又前十四
左終
四對法無
一果等。極難解等者。今按有何難解。此
論云一果。舊論曰同功力果。顯宗九初右曰。
由助彼力得一果故。如三杖相依住同功
力故持一物。又證正理文非也。彼以五因
釋心隨相非心倶有因。此多非彼果故因外
更説非一果因。何多非彼果故因令同此非
一果。麟云。此即通前七對無一果義。第八得
與所得以不定故。論別明之。又上八對於
十因。前之四對第六對皆具七因。但無果等
三。第五一對有時等四。無善等三及果等
三。如色聲通三性。香等唯無記故。第七對
亦爾。第八得與所得雖有同性然時不定。
由此或前或後偶然相濫故
四左互影同時 鮮本泰寶作芽爲勝。舊論
&MT06092;。是互異字。按寫人誤牙作&MT06092;&MT06092;
字今文終成互。論第十六左有部同時因果
喩云。如影與芽豈非倶有。光記作形不可
也。雖形影亦同時。如論一十左影依樹。而
不順今文
四左善因明者 舊論四(十
七左)
曰。了別因果人。
按舊論爲善。明言寫誤也。順此定爲因彼
定爲果故。若不爾何不云宗因。而上總説
因果相。倶有下別叙倶有因。光寶等隨現
論因明文。而解釋竝皆非也
五右令彼三杖 彼光寶作後。而今本爲正。
光古本如今作彼。舊論作此。義終不異也」
五右頌曰同類因 釋名。寶疏依此長行依
主爲勝。今云不爾。自體已有同類義。故頌
但云相似。若如所言頌示所似法耳。豈有
此理。故持業爲正。如次下十左遍行因文云。
遍行因者。謂前已生遍行諸法。與後同時染
汚諸法爲遍行因。可思之
五右謂善五蘊皆不爲因者 此中唯於
無記有四異説。無記五蘊中。四蘊互因全
無有諍。但色與四蘊相望有異説。第一説
色心互爲同類因。與第四説相返。第二説
四蘊勝色劣。勝非劣因。劣爲勝因。勝劣相
對。色是心因。非心爲色因。色爲心因。以勝
爲劣因故。心非色因。第三説心勢力強故
爲色同類因。色勢力劣故非四蘊因。後三説
雖有少異唯色與心差別。故舊論唯擧一
有餘師。彼云。色是無記。於五蘊中四蘊非
色同類因。餘師説如是。問。婆沙。正理。顯宗
此論竝有四説無評取。何爲是。答。明顯
示正否。何者如是。謂正釋頌本相似。次云
有餘更無評説。前説爲正誰疑。故正顯倶
文勢如是。由此理雜心第二十四左妙音甘
露味論上十六左竝唯擧初師説。然光記第四
師爲正。其誤説如寶疏彈。故如圓暉於此
依寶師。又定賓師判談爲是。指要文引。寶
師染汚攝有覆者依婆沙。彼十八二左云染
汚五蘊無覆無記五蘊故。若發智。雜心。甘露
等諸論約善不善無記。今依婆沙故
五左又一身中十位爲因 婆沙十八初右
五説及一評家。第一説唯凝位與凝位。非與
餘位阿部等及餘身。第二與同位異位非與
異身。第三此身凝位與此身凝位餘身凝。唯
與同位非與異位。第四此身凝位與此身
十位餘身十位爲因。總非自他前位。第
五説非與自前位爲因此同
第四
與餘身前位
爲因。此異第
四也
評家義此身餘十位各互爲因。
前後亦互爲因。此論同第五説。故自身
中云除前位。餘身中云若。又但言一一
不云除前。正理十六一左破此義云。若爾
最初羯刺藍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
有果故。理不爾。而擧評家意云。有師言。
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自類色爲
同類因顯宗第九(十
左)全同
光師二釋。初爲當不正
義後解同評家。寶疏亦令同評家。今云。
反破正理破云。豈令初位色必有此同類
因及果。亦有餘因果故。此論非評家爲是。
故光寶非也
五左若不許色因増上等 正理云譬喩者。
婆沙十七十九右云外國諸師。蓋譬喩者亦居
外國故。故婆沙百三十一十三左言西方諸師
譬喩論者。不可局定。本論者。發智十三
十四左曰。過去大種與未來大種爲機縁答。
増上。未來大種與未來大種爲機縁。答。
増上。今擧初等後。問。譬喩者以違發
智寧可爲苦勞。答。實然。故婆沙十七十九
以此文難。彼答云。我於他論何事須通。
若必須通應作是説云云。如正理論説。
寶引十
九右九行
作遠近増上縁通。問。若爾此論何
故特以發智可責彼 答。且順婆沙故
六右唯諸前生生未生法 舊論四(十
九左)
曰。前
已生於後法已生及未生。正理十六
(二右)
曰。唯
前生與後相似生未生法爲同類因。是謂
圓滿同類因。唯説前生與後生果爲同類
闕未來無
未生言故
於義便闕。不説與未來爲
同類因故。唯説過去與未來現在爲同類
因等。於義亦闕。不説過去有因果故。若
如前説通攝本論所説。前生與後生法。及
説過去爲現未因。現在但爲未來因義。未
來何故無同類因。彼無前後次第故。雜心
論二十二右頌曰。前生與後生亦説彼未生。
長行云。前生與後生者。謂過去前生於過
去後生及現在自分因。亦説彼未生。未生者
謂未來。如是前生後生因當知過去現在於
未來自分因。未來於未來無自分因無前
後故已上據此等文寶疏二十右九目。於現
在未來云不生法全
無諸論。麟記
似寶非也
妄解當簡擇矣。今以過現爲已
生未來爲未生故
六右如發智論因故成因 發智一十一右曰。
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
及相應法爲同類因。婆沙十七十一右牒釋亦
爾。鮮本倶舍全同彼。今論自界言上下。爲字
脱落。故成因三字爲剩。然不可妄改。舊倶
舍同之。彼云。前已生前根於後生善根及與
彼相應法。於自部自界。由同類因成因。蓋
鮮本後人依發智改之。梵本如今。今舊同
爾故。而梵本錯矣實如發智好焉
六右如是過去皆應廣説 論主依發智
約三世辨前後因果。指發智前後故云如
是。二世者過去現在。過去對過去自世前
後。對現在自他世前後。過去對未來。現在
對未來。亦自他。等者等不善無記。亦等
諸相應法。問。此文豈非發智要略。故彼云。
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
爲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
應法爲同類因。如善根不善無記根亦爾。
差別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謂同類因已上
之二世未現何圓暉
此意
答。不可然。彼無如是。
又無過去對未來文如正理
辨通
又若二世爲未
現次過去言成煩重。猶招闕過去對過去
之失。故論主釋義。舊論云。如此若過去於過
去現在。若過去現在於未來應説如此。又
挍前引雜心。問。未來無前後。故未來與
未來非因理應爾。未來與現在過去何故
非同類因。解云。未生法非與未生爲同
類因。故論言前生。已簡別訖。問過去前生
與過去後生爲因。準例於現中前亦爲後
因。何故諸論不説。解云。現在一刹那於現
中無。故正理論曰現在但爲未來因
六左若爾何故即所除法 此難意在及彼
言。身見別相應法入倶句。是故身見與身
見爲同類因。而未來身見故於未來有同
類因之證。答意正義家不誦及彼言。故身
見之相應法不取身見體故無妨也。正理
通云。是誦者失。文無此言。彼論但言除未
來有身見相應法苦諦無及彼言。設有如是
言。準義應知謬
八右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地爲因者 此總
相説。有展轉爲因之義故。謂以於九地各
修九地聖道。然於中亦有差別。言然唯得
與等勝等。與正理全同。正理十六六左曰。言
同類因唯自地者。定依何説。定依有漏。若
無漏道展轉相望一一皆與九地爲因。謂四
靜慮及三無色未至中間是名九地。餘無等
引非猛利故。皆不能發無漏聖道。九地道
諦展轉爲因。所以者何。此非繋地故。非諸
地愛執爲已有故。由是道諦雖地不同展
轉爲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爲一切因。與
誰爲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爲劣因。初
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處。二定
等道應知亦爾下文
光引
於依自上有。於依下
地無已上然光記辨差別。麁見之失。寶疏
二十
八左
但引之耳爲正 又徳光論師解釋未
善違加行生道理故
八右此於諸地執爲已有 如客住是下二
因譬説。謂客非自家攝。亦非應爲已有。雜
心二十三右曰。若無漏法一切九地展轉因也。
離愛故不墮界故。前引正理亦爲二因。然
寶疏以喩爲別因者非也。頌疏意如次爲
喩宗因。彼云。解云無漏非界繋論不墮
界攝
雖起
諸地如客人住也。有漏愛攝故墮界攝。若
無漏法非九地愛攝爲已有故論第三
爲因
無漏
道非界繋攝也。此論非欲成不墮界繋。但
彼爲因。成展轉爲同類因
八右又諸已生爲同類因 此論約總相。正
理細分別。如寶疏二十九右
至三十紙左
引文辨白。光
三十
一右
有同不同辨。竝未可也
八左如隨信行爲同類因 問。何故初六四
二。後非五四一耶。答。隨信。隨法。信解。見
至。時。不時解脱爲六。此各初鈍。後利。
如次三道各有二。與等トカ爲因。故初
六四二。後各擧利。非利與鈍因。以勝不
劣因。故。隨法非信解因。餘亦例爾。故唯三
二一也
八左諸上地道爲未來因 難九地互爲因
中一邊。答意非由地力有道勝劣。謂三道
九品各後後勝。故約道判勝劣。不由地上
下。如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無學道爲因。
上地下下品道與下地中上等爲因。上地鈍
根道與下地利根道爲因。竝是劣與勝因
非勝爲劣因。論主立二因通難。謂見下唯
釋因増上略由根。鈍利相對前具説故。此
一段光記爲勝
八左謂聞所成名彼所成 舊論四二十
二右
曰。
如欲界聞慧爲欲界聞思慧因。若思慧但
爲思慧因。無修慧故。色界聞慧爲聞慧修
慧因。無思慧故。若修慧但爲修慧因云云
暉約三慧解説。光記云。此所成言通相應
倶有等。若言聞所成慧。但目於慧。思修準
釋可知。此意。頌釋倶但言聞所成等。慧言
無一。故通渉。今云。設雖言慧何可局慧。
必有倶有。如淨慧隨行故。舊論具有慧
言。又正理十六十右頌釋全同此論。而云。有
作是釋。即於欲界有勝方便所攝善根。雖
思所成而極寂靜。似修慧故名修所成。以
可視已
九右思所成法以彼劣故 圓暉云。思與思
修爲同類因。麟記破云。今謂不然。以欲
界有思無修。色界有修無思。異地相望又
不爲因。如何乃言思與修慧爲同類因耶。
源信正文亦同之。有人云。然泰云。正理論
十六之
十丁右
有餘師説。思所成法與修所成爲
同類因。豈不欲界有思所成無修所成。若
於色界有修所成無思所成。然世間法唯
自界爲同類因。前説自部自地爲因。依有
漏故。如何彼説思爲修因。有作是釋。即於
欲界有勝方便所攝善根。雖思所成而極
寂靜。似修慧故名修所成。思爲彼因説亦
無過。有餘師釋。得盡智時所修欲界思所
成法是阿羅漢修慧果故似修慧。故名修所
成。思爲彼因説亦無過。已上
泰疏
準此圓暉非
全無由。勿事永執。今皡按。汝有人只眼
見之。意未思之。致如是誤。如彼有餘師
於欲界立相似修惠。今論不許之。夫圓暉
釋此論。何偏可依有餘師。又圓暉自云欲
界無修散地故。豈爲依有餘師。彼圓暉聞
思修一具相對。故偶然此誤來矣
九右色界無故 圓暉云論七(十五右)釋色無
思曰。無思所成。擧心
思時即入
定故
上二界無思。擧心思時便入定故。
大乘義章云。思惠局在欲界地中。上界則無。
何故如是。上界寂靜歛心。思量則與禪定
修惠相應。故無思惠
九右以無故劣故 擧二因。後假設。設有
以劣故非因。何故色界非思中不説劣故。
以影顯故
九左欲界化心而無所獲 論二十七十五右
曰。神境通果能變化心力。能化生一切化事。
此有十四。謂依根本四靜慮生有差別故。
依初靜慮有二化心。一欲界攝。二初靜慮。
第二靜慮有三化心。二種如前。加二靜慮。
第三有四。第四有五。謂各自如理
應思已上依初定通化倶與自上三定化
爲因。依餘三定竝自トノナリ。非下同類
因。今論説遮顯表
九左因如是義以彼劣故 上來明同類因
訖。自下問答簡非因法。指上來前生。因果。
等勝等言如是義此中有三重問答。初明
已生勝法非未生劣法因。因果前生等雖成
勝劣不順故。謂前勝智後劣忍故。此答中
有別總。初別依苦智苦忍。後明一切勝劣
不順。影顯下兩重通一切法。第二重明
前雖劣非後勝法因寶疏前
後字誤
劣勝雖成因果
前後不成。故非同類因。第三重明已生
勝法非後已生劣法因。此與第一問答未
生已生爲異耳。此中明得。準知前二重亦
如是
十右如退上果下果現前 且指事。光云。如
退上無學等下不還果等現前。正理十六
十一左曰。經主此中以上果退下果現前用
答所問。此非決定。退上果已。容有練根
起勝無漏現在前故。彼應簡此。今破正
理云。此論説退上果無間現下果。對退説
現前故。如練根者。待練根初後辨勝劣。
豈可得對退時
十右頌曰心心所同依 上三字牒名。次五
字正出體。後二字釋相應義。言決定者。簡
倶有因。若心心所。若色不相應等不定。是定
心心所法故。故長行云唯圓暉釋決
定非也
釋名有
依主持業。持業爲勝。心與心所之相應因。
心所與心及心所之相應因
十左方得更互爲相應因 問。更互相如何。
答。雜心二十五左曰。是故説。心於心法相應
因。心法於心法及心因。非心於心因。何以
故。三事故無一刹那二心倶生。前心不待
後心。一切諸法自性不自顧。色心不相應行
無相應因。無縁故。婆沙十六十左曰。阿毘達
磨諸論師言。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心所。皆
展轉力持而得生故。更互相應。一身二心不
竝起。故無相應義
十左此中同言應知亦爾 此中顯眼識同
時依言此刹那。此者是此眼識現起同時刹
那眼根。然光記四四十五
左已下
釋論四十三左五義平
等。會此論云且約同時依。自設二義。竝非
也。如前破。又顯宗第九十右曰。今應思擇。眼
耳等根所依性同。何縁説彼能依之識所依
各異。何勞別問。諸識所依依性雖同。而類
別故。若爾何故知同依言惟就倶生刹那依
義説眼識等同一所依。非就長時種類依
義説諸眼識同一所依。又無間依種類同故
應眼等識爲相應因。是故頌中應如是簡
謂心心所同時同依故。彼釋中自攝二義。
謂若眼識用此刹那眼根爲依。乃至廣説。
頌中既缺同時之言。如何得知此同依者
非一種類是一刹那。若謂釋中攝故無過。
應所造頌不説同依但説相應因決定心心
所。又相應言足遮諸難。非時異可有
相應已上正理十六十四右尚廣思擇。依之定
不可取無間依。況置同時言簡彼。五義中
有時平等。何陰時得論無間意根。普光
三左
穿説極於斯矣。又同依意根者。約文同依
言似能依。而寄能依顯所依一。以言意
根故。舊論云。意識及意識相應法依義亦爾」
十左相應因體互爲因義 自下辨二因差
別。初擧體因問起。後由互爲下答。此有二。
初辨二因差別。後是故下結二因不同。此二
因有寛狹。相應因唯心心所。倶有因通一切
有爲。故有二句。有相應因即倶有因。心心所
是。有倶有因非相應因。餘色不相應法是。
雖如是體有不同。今欲辨同心心所爲體
而義有別。是故六因於體有不同。婆沙十
十一右曰。若作盡理無餘説者。應作是
説。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倶有因謂一切
有爲法。同類因謂一切過去現在法。遍行因
謂一切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
法。異熟因謂一切不善及善有漏法。能作因
謂一切法。然寶疏三十
三右
依此論體即言。正理
義差別少文。云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局情
可簡。此中互爲果者。正理標有餘師。擧
此論義。此論同雜心。甘露故。而衆賢懷猶
預。何者。前已彈斥之。今亦擧故。然顯宗第
十左不云有餘師。竝擧同一果互爲果二
義。豈非猶預耶。其中闕一皆不相應者。
光記二釋。初約五義作用。後約心心所體。
二義相望前釋爲勝。然竝非也。此喩説文故
何約法説。又違舊論故。寶疏三十
三右
爲簡
光記。就喩問答闕一爲是。問。顯宗論
略喩不説而云由五平等立相應因。其中
闕一。餘不得有。約五義平等。光記順彼。
答。彼約法。今依喩。綴文異耳義不相應。
是故極成互爲因義者。此則竝結上二差
別。雖其體同心心所。由如是義有差別故。
極成相應倶有二因各互成爲因義。故舊論
四(二十
三左)
曰。是故此二因其勢有異。然光記
但約相應因互爲因非也。是誤互爲因言

十一右隨眠品中 論十九十二右曰。唯見苦集
所斷及彼相應不共無明トノ力能
遍行自界地五部故。此十一皆得遍行名。
謂七見苦下五見疑無明。集
下邪見見取疑無明
二疑。二無明十一。
如是十一於自界地五部諸法。遍縁。隨眠
爲因遍生五部染法。依此三義立遍行名」
十一右此與染法亦生長故 辨同遍二因
差別明別立。初標立。後亦爲下述釋遍因
義。寶疏。圓暉。泰疏爲是。然光記意爲二因。
一爲遍因故。二爲五部染法因故。今云。違
文理。遍五部外何有通因義。是違理失。以
述釋故更別建立後在之。若別因何不彼
前。是違文失
十一右毘婆沙師言 婆沙十九五右
云云
十一右故品類足染汚苦諦 此有三文。卷
次非一。第一節第六十四右全文。次文云。
修所斷爲因。法云何。謂惟一切修所斷法。
對修斷因唯修言諸染汚。明知聖人修惑不
出此中。下二句光記云同文故來。準婆沙
等中亦具引非必可爾。準修斷不言修所
斷法所惑異熟果。一切異熟皆是見惑所惑。
以顯示見所斷惑強。如是多文及句逗分。同
文故來豈有此理。次文者第七七右全文。證
意不得易。具如光辨。後文十三五右三句分
別第一句文光記十三
右全文引
十一右若爾云何通施設足論 正理論全如
今。婆沙十九四左
六左
兩處倶擧此文言識身論
更擧識身論不善眼識文。今撿識身論彼不
善眼識文見第四三左而未見此文。開舊婆
沙第十四十四右
十六右
兩處倶擧此文言施設經。
又舊倶舍四(二十
四右)
言假名論。蓋新婆沙録
文人誤。或梵本錯誤。而撿現行施設論。亦
未見文。按今譯施設論梵本闕第一卷。若
闕文
十一左依未斷因故廢不説 舊論四(二十
四右)
約未滅因説此言。何以故。見諦惑是此因
已滅是故不説。婆。沙十九六左立五理以通。
此第一。彼曰。答彼依未斷因説。故不相違。
謂彼初起不善思有二種因。一已斷。二未斷。
彼論但依未斷因説。復次彼依不善因説。
故不相違。謂彼初起不善思有二種因。一不
善。二無記。彼論但依不善因説更有三
復次
十一左頌曰異熟及善唯有漏 正理十六
十九左因。頌中及聲顯此因與果性相雖異
而品類無雜。唯言爲遮異熟因體攝諸因
義。謂有餘師説。一切果皆名異熟。彼亦應
許異熟因體攝一切因。唯言爲令勿同如
是餘師横計顯宗第九(十
二右)意同也
十一左異熟法故 此示善不善名異熟因所
以。謂彼法是異熟故與異熟因名。且依持業
釋意。舊論四(二十
四左)
曰。果報爲法故。法即異熟
亦唯持業。光記
六右
法目因。作依主非
也。寶疏爲是
十一左餘法具二 舊論。正理。顯宗竝如是。
一貞實舊論。光記。及鮮本正理如今爲
正。現本正理。顯宗作眞實形誤也
種。二水
沃潤。是言二。論喩説明矣。謂前無記力劣朽
敗種非貞實。雖有水潤不能結果。二義
都闕。其無漏力強故。如貞實種。而無水潤
沃。唯貞實一義闕水潤一義。餘法貞實種而
亦水潤故。是言具二。婆沙十九十七左具也
光師最得論意。然寶疏三十
五左
力用水潤繋
地爲三義。改論爲具三乎。若謂論外判三
法差別。何不判別耶。又麟記云。餘法具
二者。翻前無漏二義。可知依新新者是
寶疏也
加力用増強成三義也者。一失論旨。二
誤寶疏意。正理十六二十
一右
曰。毘婆沙説。無
漏無愛潤故。如眞實種無水潤沃。又無漏法
既非繋地。如何能招繋地異熟。何縁無記不
招異熟。由力劣故。如朽敗種。餘善不善
能招異熟。如有水潤諸眞實種。彼無漏無
記次第。故喩況亦潤實次。此論無記無漏次。
故喩亦實潤次。當對挍得旨勿纒邪義
十二右若異熟因已如前辨 正理十六二十
一右
曰。光三十
六左引
然異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説
異熟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義
如前辨。基中邊疏上(四十
八右)
云。釋自性之障
云。之障者顯依主釋。因明前記上(十
一右)
云。文
中之言意顯依主。今能生爲異熟。故持業
次所生果爲異熟。是依士釋
十二右所言異熟兼同異熟 已上三字釋。
自下約二字。婆沙者彼十九十七右曰。有處異
熟説名異熟。如此中説色等異熟果名爲
異熟。熟有二種。一者同類。二異類。同類熟
者。即等流果。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無記
生無記。異類熟者。即異熟果。謂善不善生無
記果。此無記果從善不善異類因生。故名
異熟。準之非謂餘五因皆名同類熟言等
流果。以等流果唯同類遍行二因引故。故正
理十六二十一右
三十七右引
破此倶舍言。毘婆沙師
非決定説六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
是果異名。亦無有失。何今通餘五因而
破彼耶。答。約全同類遍行感等流果。然
同類熟義五因隨應有之。故不相違。又果
異名者。今破云不爾。果名熟由具二義。若
不具不得熟名
十二右熟果不應簡別餘因者 論主依經
部義破婆沙。婆沙十九十七右第二十十七右
竝唯異類義無反異義。正理轉計間用反異
義也。簡長途果標以熟果。相續等者。前論
四之(十
六左)
曰。何名轉變。謂相續中前後異性。何
名相續。謂因果性三世諸行。何名差別。謂
有無間生果功能。由此下述自義結破
十二左於欲界中及彼生等者 自下依婆
沙十九十四左問。何故無五蘊共感。答。正
理十六二十
三右
曰。欲界無有隨轉色。故無有五
蘊爲異熟因共感一果。問。何故於三界
無三蘊共感。答。受想識三蘊隨應必倶起
故。問此中一果者其相如何。答。十八界
中除聲及無爲餘隨應是異熟生。今初門所
得本法爲一果。第二門善不善身語業當感
果也。餘準知
十二左於色界中及彼生等 非於第二定
已上有諸表業。無能起不與尋伺倶故。
故簡云初靜慮。於上二界無有不善。故特
云善。爲顯散位云非等引。非等引故無定
道隨轉色。是故但受想行蘊四蘊。故婆沙十
十四左曰。有四蘊異熟因得一果。謂無隨
轉色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十三右無色界中及彼生等 以無色蘊故
無二共五共。無三共如前已辨。正理結
曰。如是總有九異熟因。謂三界中如數次
第三四二種品類差別
十三右有業唯感命根等 此等言等衆同
分。亦兼取得及四相。定同感故。光二釋。
初釋非也。後釋唯云生等。前五蘊共感論文
云生等唯四相。以別非四相故。若爾不取
未詳寶疏三八左
七目
取得不云四相。亦未詳。
若爾何故。婆沙但云命根同分。謂擧本法
以攝得四相。如婆沙十九十四右説發智與
品類足異熟因不同。言此有影顯
十三右有業能感或多果故婆沙兩説。正理。
三説不同。不同所由如寶師辨三十九
右引
而未
言勝劣未也光記四十
四右
各擧兩解。今謂此論
婆沙初説爲盡理。應依光初解。
十三左諾瞿陀 應音二十五六右云。諾瞿陀。
舊言尼倶陀樹。或作尼倶律。或作尼瞿類
陀。亦言尼拘屡陀。又云尼倶盧陀。皆一也。
舊譯云無節。一云縱廣樹也。又法蘊足第六
音釋。此云無節。頌疏第七三左云。諾瞿陀
樹子甚少而生大樹。蔭得五百乘車也。麟
云。攝云似此方柳非正翻柳。古譯云柳謬
也。智論八四左云。尼拘盧陀樹蔭覆賈客五
百乘車。蔭猶未盡。此種子大如芥子之三分
之一
十二左有一世業如上應知 初約大三世。
後約刹那。光四十
五左
第二釋爲正。寶疏四十
一右
亦爾也。勿設等。舊論云。無是處勿果滅因

十三左然異熟果方能辦故 辨與餘因別。
初約時。又異下約果。初中初簡倶有相應
同時因果。故云無倶。後簡同類遍行刹那因
果。故言非無間。由次下辨所由。光記大有
兩釋。初以刹那爲未來生相法。後異熟因
由後念助力義。此有三釋。初總辨。次分利
鈍。後刹那與無間相違釋也。今云。後義三
釋竝非也。所感果由無間力。何云異熟因
由彼力。此違理。又違舊論。彼四卷二
十七左
云。亦
無無間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刹那次第縁
所引故。初釋爲善。有人取第二非也。約果
中簡同類遍行感等流同類果。故云感異類
果。如前引婆沙説。寶爲正。光記亦云非倶
無間非也。因果性三世諸行云相續。辦者正
理顯宗亦爾也。韻會反寛切。音辨。説文致力
也。集韻具也。異於從言作辯判別之辯辨
辦也
十三左如是六因故應重辯 詳曰。義雖已
説者。造頌時無長行。何頌釋相望可論已
説重説。故舊論四二十
五左
曰。復次此六因定在
何世。彼定世由義已顯已顯義論長
行釋述迄也
未以文説。
是故應更立言釋。偈曰
十四右頌曰無爲無因果 舊論第四二十
六右
曰。
無爲非因果。無遮用非遮體故。新家破舊
倶舍。謂無爲雖無有六因五果。而自體爲
能作因如擇滅。亦爲離繋果如三無爲。如
光六四十
七右
義燈三二十
六左
等。今云。不應爾。眞
諦意非有六因五果。故云非。故長行釋義
無全違。宋求那拔陀羅雜含十一初右非常非
我。又二右無常無我。又隋闍那崛多起世經八
四右云。非想非非想處。西晋法炬樓炭經
十九左云。無思想亦有思想。凡語有緩急
有通別。何齊可責之。如無常無我非常非
我等於義已不違。何偏可質之。故基法師
義林四末二十
一左
釋非想非非想處云。非者無
也。非全無體故。
十四右如本論説 品類足第六五左文也。擇滅
簡虚空非擇
十四左經説諸因識亦如是 雜含第一五右
曰。世尊告諸比丘。色無常。若因若縁生諸
色者彼亦無常。無常因無常縁所生諸色云
何有常。如是受想行識無常。若因若縁生
諸識者彼亦無常。無常因無常縁所生諸識
云何有常。今上能生因縁無常故於常法無
有因縁。下因縁所生皆無常。因縁所生中亦
無有無爲。然光記下句云同文故來。不可

十五右擇滅許 四諦論三三十
一右
同此分也
十五左已起隨眠生種滅位 光三義。初爲過
去煩惱。初四字標體。次二字彼能引後後煩
惱及後有。如能生種子。生即種持業釋是依
主意也。次過去已起隨眠種子所生現在種
子。謂已起隨眠ヨリ之種。亦依主意。文中
云所生故。後唯爲現在種子。此能生力爲
生種。是三義竝非也。初分過現失。而爲依
主之失。次亦爲過現種失。而爲能所生失。
後爲現法體用失。今云。舊論第五
(二左)
曰。由簡
擇力現在隨眠惑及生トノ離滅スル後餘集苦
不更生。説名擇滅。已云及二法全別。現
在現行爲已起隨眠。現在種子能生未來後
後煩惱等種子爲生種然有人光記第二釋
順舊論者非也。過去舊論無故。光所生言
顯依主。豈可順及言。釋滅位。光記三釋。第
一似是而爲一物非也。後二釋穿説不可
依也
十五左隨眠縁闕後苦不生 由隨眠縁闕無
愛潤故。後苦不生。是則上句所由。舊論
曰。此中後苦不更生。由隨眠惑滅壞生縁
不具故此法得成。於中般若無功能。説此
滅名非擇滅。然寶四十四
右終
云。隨眠縁闕不
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擇滅者。全見目不思
意也。光釋五十一
右三目
爲是也。次能破文準

十五左如是所執未滅無故 已下文。光記
爲經部破等。經部雖不立如有部擇滅爲
常住。然爲常住。非有義是自然不由造作
故。故云無爲名。唯無別實體也。寶疏爲論
主。是勝也
十六右何者不生本來自有 寶疏二句八字
爲大衆部徴。是順文勢會道理。舊論曰。
所執云何先時已有諸法無生。光師唯以何
者二字爲徴非也。不順非造不生結也
十六右經言五根衆苦永斷 雜含二十六
八右曰。於此五根修習。多修習過去未來現
在一切苦斷舊論曰信等五根
十六左或此經中別有意趣 此通前有部所
引經。第二釋。非唯通餘經之別釋。故正理
十七七左擧此論中。略中間設有餘經乃至
義亦無違。而呼言初釋後釋。就前經以通
釋也
十七右如説此聲有義得成 此現在聲有
先過去聲非有義。亦有後未來聲非有義説
如是有義爲無爲。不可彼過未非有即説
爲有。故全非都無。光記五十三
左初目
過未配釋非

十七右此於一切有非有中 此意有衆多非
有於其中。此非有爲最勝。謂水有火非有。
等此惡事有善事非有。此善有災横非有。於
中最勝。舊論五(三
左)
曰。此不有於餘不有
最勝。然光記五十三
左六目
云。此涅槃性於一切
有體法非有體法中者非也寶疏(四六右)
亦不爲指南
十七
右終
聖見有無皆無顛倒 此唯於苦説有
無。非亙四諦。別釋亦爾。舊論曰此二亦無
倒。光記五 右
二目
後釋鑿説也
十七左第二無間聖見及説 光記五四右
六目
説爲
佛未必爾。聖見而説。寶疏四六左
三目
總判爲是。
舊論曰。第二次無間聖所見所説故成第三」
十八右謂契經言名爲涅槃 雜阿含十三
五右曰。若復彼苦無餘斷。吐盡欲離滅息沒。
餘苦更不相續不出生。是則寂滅。是則勝
妙。所謂捨一切有餘。一切愛盡無欲滅盡
涅槃已上此經初總説衆苦斷滅。雖斷捨等
名字別。而倶同斷義。全勿穿矣。如婆沙三
十七七左釋。身重性。心重性。身不調柔。心不
調柔。身&MT90116;瞢。心&MT90116;瞢。身憒悶。心憒悶。是
謂惛沈。言文雖差別而體無異。次餘苦
下明後不續。由衆苦斷故。後未來苦不相
續。現未各別。結上二言此極等。次謂捨
下合釋涅槃。上唯説苦斷。故今以彼則示
是涅槃。捨諸依等。次上文十六左
九目
云。未來衆
苦及諸煩惱畢竟不生。説爲斷。準思可知。
光記五六
總分爲十名非也。混現當故。又
分因果竝非也。釋謂捨等有三釋第一
爲是。後二甚鑿矣。寶疏未撿經本。誤解
釋當擇焉
十八右依此無生故言不生 無爲即言無生。
此即無性。論第四初右曰無爲無生。光記
五六左
六目
三解。第一此無生即爲擇滅。第二此
爲擇滅。無生爲苦無生。第三此與無生
同第二。不生爲擇滅。寶大同第三。神泰大
問第二。今云第一爲正。後二全非也。若
不爾只言何意故説依此應不加無生言。
此即無生故言依此無生。有部意本有實物
無爲。有彼故令諸法不生。是則此擇滅無生
與彼諸法不生所依。故云依此無生。舊論
五(四
左)
曰。云何不許如此於彼不生故名無
生。於依聲。不生無生互用爲異耳
十八右我等見此都無功能 寶疏四八
意。經
云苦不生。故約第六聲有功能。如汝約第
七轉無功能。此順舊論云我等見此義與
理不相應。今案。依今論云第七轉聲無功
能。此意第七不必別體。亦有同體第七。故
正理三十三十右云。或第七轉謂世中別。光十
初丁
云云
十八左如燈焔涅槃 涅槃滅義。大乘義章十
三左曰。外國滅有多名。略有三別。一涅槃
翻名爲滅。二彌留陀此亦名滅。三毘尼此亦
名滅。婆沙百七十四音釋云。摩訶般涅槃
此云大滅度
十八左阿毘達磨無爲法 品類足第六十一
曰。無事無縁法云何。謂無爲法。有以事
聲説體故。今經部以體釋。如婆沙五十六
初左云一切法自體以事聲説。此論四二左
約體説
十八左毘婆沙師 第五十六初右具説五事。
一中指見蘊發智文。二中文指品類足。三中
文指結蘊發智三十七右文。四中指品類足六
十一右文。五中擧契經田事等文。而舊倶舍
五種皆云經言。蓋本經亦有此文。或舊婆
沙等中。施設論。發智論等皆呼稱經。今亦
如是矣
十九右今於此中都無有因 前阿毘達磨文
約因解事故云此中。婆沙五十六二右云。因
事者。如品類足説。云何有事法。云何無事
法。彼意説有因法。無因法
十九左鴉足藥草 舊論作鵶足。於加反。又
五下切。廣雅曰。純黒反哺者謂之鵲鳥。小而
腹下白不反哺者謂之鴉鳥。古有鴉經占
吉凶。南人喜鵲惡鴉。北人反之。又與鵶

十九左醉象將軍 光二解。後非也。以將軍
爲象名不順上喩。不名次第故。今將軍勢
力似彼故爲名
二十右唯於無覆無記法中 唯言簡善染。於
中言是依聲。簡別辭於四無記。簡威儀通果
工巧三。故言於中
十九左爲此亦通及所長養 光得論意。寶
疏統爲疑問。於中分三問。應知下通答三
問者。此甚誤也。一頌有情言成唐捐故。二
唯局有情言此答。若屬問於所長養下何不
言唯局異熟。三違正理。顯宗。彼云。若爾則
應非有情數亦是異熟。爲欲簡彼説有情
言。唯於有情有異熟故。若爾於彼有情數
中長養等流應是異熟。又爲簡彼説有記
性。四舊論衆生與有記生各別牒釋故
二十左此果但由地等染故 舊論曰。由此果
約地約染汚同本因。不由一切種類。準
彼論者。遍行因唯自地故云地。簡同類因
自部不遍五部云但。而唯染十一遍支不
兼善無記。故言但染。等是齊等。地等與染
相違釋。由言長流相似。若光記。由言但
蒙地。等言齊等義釋同故
二十左由慧盡法名離繋果 舊論釋離滅由
智盡頌曰。盡謂永離滅。智謂三通中三根。
因此智苦集次第盡。故名永離滅。即是擇
滅説名離繋果。正理十八六右曰。由擇爲
因。離諸繋縛證此滅。故説名爲果。此論亦
分明以滅釋盡。以擇釋惠。由惠之盡法。別
體依主。光三義第三爲正。寶疏亦同光第
三。古今迷國訓爲別解非也
二十左及因清淨變化心生 麟云。簡味等
定故言清淨。今云。論二十八六右釋味淨無
漏三差別云。初味等至謂愛相應。淨等至名
目世善定與無貪等諸白淨法相應起故。
無漏定謂出世定。愛不相應故
二十
一右
諸有爲法除之増上果 舊論曰。從先
已生有爲法別生有爲法名増上果。寶疏
五三左終。與
光釋義不異也
云。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
已生未生非増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
因但不障故通果後。今云。此論於一切有
爲法中唯除前已生有爲法。其餘皆名増上
果。所以者何。前生對後是因非果故除之。
光記。六三右
四行
細分別釋爲勝。婆沙百二十一
五左曰。増上果者。若法由彼増上所起。當知
此法是彼増上及増上果。是餘増上非増上
果。謂後生諸法是前法増上及増上果。前生
諸法是後法増上非増上果。未來諸法是過
現法増上及増上果。過現諸法是未來法増上
非増上果。未來現在法是過去法増上及増
上果。過去諸法是未來現在法増上非増上
已上或人
要抄
云。此論餘者對自指他之
辭。非對前已生指
光記
或倶或後爲餘。上
論頌初左除自餘能作。下論十七十左云。増上
果謂離自性餘有爲法。唯除前生。皡云。此
義守株之至矣。夫餘之言對所除法之辭。
非必對自辭。上論直説因體。故但云除自
餘法。今前後相對除前因取餘所生。故約
前後云餘。以據増上果婆沙故。下論具除
前生及自性。何令文一判。又有人論云之
増上果。正理。顯宗亦爾。而光六三右
七行
 作釋云
名増上果。名字恐之乎云云縷説。今云論指
餘有爲餘位云之。光記釋義故云名増上。
非彼之字釋。舊論云名増上。嗚呼見書者。
如是僻見可悲可愼矣
二十
一右
頌曰五取果一與唯過去 婆沙二十
十五右云。相應倶有因。現在取果。現在與
果。一刹那取果。一刹那與果。取一刹那果
與一刹那果。同類遍行因。現在取果。過去現
在與果。一刹那取果。多刹那與果。取多刹那
果與多刹那果。異熟因現在取果。過去與
果。一刹那取果。多刹那與果。取多刹那果
與多刹那果。能作因有兩説。略如光引。光
記初釋爲善。正理破有餘師
二十
一左
善同類因應作四句 同類因數多。其
法難知。故別分別取與。婆沙十八五左如此
也。此中初四句約無所縁。對下有所縁故。
今論依雜心約有所縁無所縁。婆沙十八
七左約不相應相應結前生後。雖言別而其
體同。寶疏云不相應此謂也。而住師。有無
所縁名寛。何局不相應者非也
二十
一左
第二句者初所得得 舊論亦爾。是其
體過去所捨得。爾最初所得得言。義難知。寶
五十六
右終
云。擧所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
取者非也。如後辨。光師六十四
左初
直示體。論文
相難消
二十
一左
應説爾時續者前得者 舊論云。應説
如此是人還接前至得。正理解前得言。爲
過去所捨最後得致彈斥。光記六十
四左
作倶
舍師救有三解。第一解。過去中餘得。曾得果
故有與有取。倶句攝。唯最後一刹那得親能
與果。故偏説。第二解。總餘善與果。而唯説
得。故應最後得。已上二解諾以救釋。第三
義。總過去所捨得云前得。通三世故爲顯
過去特言前。是反破。泰疏云。第三安慧論師
倶舍釋義已上寶疏五七
云。但正言文不正
其義。正理謬解。皡按。最初所得得者。是雜
心論師第二
十四
義。若約初得必是倶句攝。故依
婆沙云住過去所捨得以正雜心論主。然
正理師未曉其旨。謂敵婆沙返加彈斥。誤
之甚。光寶之輩未曉能所破。妄云云。竝不
足評也有人光第三爲正寶
義各據一義トハ非也
二十
一左
第三句所餘諸位 唯約得故言位不
言法。故婆沙結文云已依不相應。而光記
云所有善法非也。下徴之
二十
一左
第二句者退者前得 此中退欲貪者。
正理作退離欲。婆沙云退離欲染。舊論云
退欲界離欲。今按。應如正理作退離
欲。今文隣行亂寫。此亦初擧雜心。後論主
據婆沙正彼雜心二十四右云。與而不受者
阿羅漢果。退時最初得。婆沙十八五左云。有
時與果非取果。謂退離欲染時即住過去。
所捨不善得。正理亦有彈斥。竝準前應知。
問。最後所捨得。何一法是兩單句。解云。
以時別故。謂第一句斷善終故。唯有正取
無與。不續後斷善故。第二句續善時故。前
所捨善得有與力無取果。以前己取不善

二十
一左
有覆無記中 婆沙第一句。離有頂染
時。最後所捨得。第二句。退離有頂染時。即
住過去所捨有覆無記得。第三句者。未離有
頂善。於所餘位
二十
二右
謂與果時必亦取果 正理云。無覆無記
同類因乃至涅槃。恒相續故
二十
二右
約有所縁準例應説 是準雜心。彼曰。
已説無縁。有縁受而不與等。婆沙十八七左
云。已依不相應法分別。今依相應法分別。
雖名言有寛狹。其事不異。依婆沙略示
其四句。善四句者。第一如今。第二句不善
無記心無間善心現在前。即住過去所間
善心。第三句善心相續無間斷位。第四句
除前相。不善四句。第一句不善心無間
無記心現前。第二句與上相違。準前第二
句。第三句不善心相續無間斷位。有覆
無記四句。第一句有覆無記心無間善不
善無覆無記心現前。第二句第三句等準前。
 無覆無記心四句。第一句無覆無記心
善染汚心現前。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
準前可知
二十
二左
頌曰染汚餘及除相應 初五句唯明
心心所。第六句明餘色不相應トノ四法。初
五句中。初八字標四法。次二字二句辨因多
少。第五句指四法體。除言餘生言竝四讀。
二字兩讀。及者顯兼上二。正理十八十二右
云。及言爲顯亦除異熟遍行二因。此者。
上餘生四法。餘及者。色心心所不相應中。
心心所餘即色不相應。及者。顯除相應上亦
如心心所次第除。雜心論二十七左説此因
生法有四頌。今唯一頌半耳。所謂聽明論
倶舍論法義卷第六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七
 豐山寓學上陽沙門
快道暭林常 記 
  分別根品第二之五
初右説有四種縁増上即能作 訣曰。初
一句標數顯契經説。麟云。前六因。無經
説。故所以言許。今之四縁有經説。故所以
言説。即四阿含經説也。稽古云。見縁生初
勝分法本經。唐譯分別縁起初勝法門經。然
此經大乘所誦非今證也。婆沙十六曰。六因
非契經説。契經但説有四種縁。況唐譯
經曰餘處説。則最宜詳於四含。而經無文。
蓋四阿含殘缺不可得而稽矣。次五句正
出體。初後二縁以前六因顯示其體。謂
有五因義。法即是因縁。有能作義。法即是
増上故。中間兩種於六因全無其義用。故
各別示其體相。光記云。此論同婆沙後師。
今云爲勝。以等無間所縁兩種於因無其
義故。是故入論下十四左甘露味論上十六右
心論二二十
二左
竝同彼後師。又光師體用
辨大有其理。六因四縁建立各別言相似
無有妨。寶疏以有作用無作用能作因差
別。判婆沙兩説。然以前師相攝爲善。今云
非也。諸論婆沙雜
心等
唯説増上如有障法。未説
開避
無間
任杖
縁縁
亦爲増上。四義全別。豈互
相關。但説不障法攝一切能作因。雖於事
有力無力別。而立能作因者依不障義。是
故今不言唯不障。如婆沙百三十一寶五右
七目引
云増上者謂不礙生及唯無障者約事也
又違此論同彼後師。又會顯宗初有説
爲有餘説。汝未曉彼旨。彼以二縁不攝
因。以成餘二因與縁名義別。必非謂餘
二不攝因。正理第二十二右盡理決擇等無
間所縁縁非因攝。結曰。故等無間非即諸
因。又二左云。是故不見等無間縁及所縁縁
有因攝義。此與因別理不待言。次辨初後
二縁義別全如顯宗。豈是可有餘義。又
三右判婆沙後師。但取不障者非也。總云
能作何簡有力。次擧光記破。竝皆妄破。
又生等五因。光記兩釋。初爲因縁攝爲善。
本論各別説因増上故。寶疏亦爾也。寶
六右更問答十一因最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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