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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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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寶疏二十
九右
引不辨者非也。如本論説
發智十五(二
十右)取意應
檢全文
十八左亦即從彼遮心生障 光三六右縱容。寶
三十右兩釋。初無學心生。後有漏心生。有人
云。後釋順論意。何者上已雙擧無學心及世
俗心。今唯簡取世俗心。以爲問難故。今云。
不爾。初釋爲善。何則上云爾時。是無學心
生。今云亦云即從。明所從是無學心生。能
從即世俗心
十八左正生言顯未來世故 此以正生釋成
正滅。然光記兼顯正生者非也。不順故言

十八左經説三界謂斷離滅 雜含十七八左
含八十一右衆集經出。此中界者。約名相別。
是差別義。若約體常住無爲是體義
十九右論曰所隨増事 正理具假實。寶疏
破之。今云。寶釋未盡。正理意約無爲體是
常一。謂唯一擇滅。又約離繋得無量。爲三
別體無有妨
厭縁苦集惠 準此論主不欣厭別立也。
問。正理頌宗亦同此。然彼於心所中立欣
厭。何以此文。得證不別立。答。彼未盡理。
忍智名厭。何更有體。此文爲盡理
倶舍論卷第二十五法義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六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 舊論十九初右云釋分別惠品。論
主依請而作長行。釋頌本。故須在釋言。
雖惠與智寛狹有異。然依通門。以名無過。
當品大分爲二。初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
成徳。初中有三。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
相別。三諸門分別。光寶分文未。應知至文。
發智七(四右)婆沙九十五(初右)正理七十三(初右)
顯宗三十五(初右)舊論十九(初右)品類足一(七右)雜
心六(初右)法勝六卷四(初右)同
四卷三(初右)對倶舍十一(初右)
初右頌曰皆智六見性 須知忍智見惠寛
狹不同。九十五四左云。有見非智。謂眼根及
無漏忍。有智非見。五右謂謂五識身相應惠。
盡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
有漏惠。有見亦智。八右謂五見。世俗正見。除
無漏忍及盡無生智。餘有漏惠。即學八智及
無學正見。有非見非智。謂除前相。又九右
與慧自性互有寛狹。應作四句。有見非
惠。謂眼根。有惠非見。謂五識身相應慧。盡
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有
漏慧。擇法性故。非推度故。有見亦慧。謂除
盡無生智。餘無漏惠及五見世俗正見。即無
漏忍學八智。及無學正見等。能推度故。擇法
性故。有非見非慧。謂除前相。諸智九右是慧
耶。答諸皆是慧。能審決者皆擇法故。有慧
非智。謂無漏忍。創觀諦境。未審決故。見攝
智智攝見耶。乃至廣説。此中有二種四句。
一種二句。準前問定。應知其相已上
取要
此聖慧中未已斷故 九十五四左云。問。何
故無漏忍非智耶。答。以無漏忍於所觀諦。
雖忍而未決。雖觀而未審。雖尋求而未
究竟。雖伺察而未了知。雖現觀。而未重
審。惟作功用。加行不息。故不名智。復次決
定義。是智義。忍與所斷疑得。倶生於所見
境。未極決定。故不名智。世友説。忍於聖
諦。雖正堪忍。而未審知。故不名智。大徳説
曰。見事究竟。乃立智名。非初忍時見事究
竟。故無漏忍雖不名智。而實是智。霧尊者
曰。重觀名智。從無始來。於四聖諦。未有
一念トシテモ聖慧曾觀。忍起創觀故未名智。五
識倶慧雖於所縁不能重觀。而色等境從
無始來。已起無量有漏慧觀レハ依種類説。
既名重觀。故亦名智。餘有漏知不重縁者。
準此應知。不應爲難。今論正依第二復
次。又百六三右一説決定義光四
右引
次有作是説。
於所縁境。重決擇義。是智義。諸有漏惠於
所縁境。無始時來。數數決擇。故皆名智。諸
無漏惠重決擇者。皆名爲智。惟無漏忍於四
聖諦。未重決擇。故不名智。復有説由二義。
故説名爲智。一證知義。謂證知苦乃至道。故
二了知義。謂了知自他相續故。又四十四
有重觀及究竟所斷疑三義。今詳於智用
致多説。然深求所以必歸未已斷。由是今
論與諸説未必違也。光通無明例難。兩釋
竝無妨。自言簡他部。及法類互簡。寶疏只
簡異部。未盡也
初左盡與無生不推度故 九十五初左曰。有
餘復説。盡無生智。亦是見性爲遮彼意。顯
彼息求。不復推度。是智非見
所餘皆通推度性故 正理云。餘有學八
智。無學正見前卷(十二左)正
見以惠爲體
初左諸有漏惠正見爲六 光記通忍疑倶
難有兩釋。竝是婆沙説。寶疏且同後釋一
義也。又光通五識倶生惠。約種類。是九十
五右霧尊者義。寶疏二右縁同種類二義。各
有理竝無失
初左如是所説竝慧性攝 雖前不問慧。
而言聖慧有漏慧。故有此判。寛狹差別。應
如前知
智有幾種苦等諦爲境 下第二明十智相
別有二。一正明十智相別。二明十智建立
因縁。初中有四。一明別總數。辨三智相別。
二明苦等六智相別。三明他心智相別。四別
明盡無生二智相別。此即初也。此問有二。
可知。頌中初二句。別總示數。答初問。長行
分明。然光記唯智十爲初問答非也。漏無漏
非相別故。又違長行。故第三句已下五頌
半竝説十智相別。答第二問。故次二段無頌
起問。後至盡無生。有相別問。以最後故
光寶未得
論意分文
光明二智三智者。有二失。一闕
答初問數故。二二智非十智隨一故。何可
標科。寶十智名體別者。此中十智體別未具。
光三増至九。九増至十者。竝非也。唯開法
類爲四。故他心亦唯從四成。而迷頌前三
九言。無意於中言何寶亦同
非也
二右論曰十無生智 品類一六右法。類。他
心。世。苦等四。盡。無生次。甘露味論下初右法。
未知。等智。他。苦。習。盡道。滅。無生。雜心六
一左法類世智。苦集滅道。他盡無生。如是次
第。法勝論四初右亦爾也。婆沙百六初左亦爾
也。入論下三右同品類足。而但他心世俗前
後爲異。今論漏無漏分故。世俗爲初。無漏
中開成次第。故如是
二右如是二智法智類智 已上釋初二句。
示別總數。答初問。自下釋後六句。示相別。
答後問。故於此創言相別有三光記分頌
其非可知
二右前有漏智世俗境故 入論下三右出體
釋名同此。而云此有二種。一染汚。二不染
汚。染汚者。復有二種。一見性。二非見性。見
性有五。謂有身見。邊執見。邪見。見取。戒禁
取。非見者。諸疑。貪。瞋。慢。無明。忿。害等。相
應慧。不染汚者。亦有二種。一善。二無覆無
記。無覆無記者。非見不推度故。是慧及智。
善者若五識倶亦非見。是慧及智。若意識倶
是世俗正見。亦慧亦智。此境第七詞依主釋
名。一百六六右總有七説。今據初説。彼初説
云。知世俗故名智。雖亦少分知蘊界處四
聖諦等諸勝義法。而多分知男女往來瓶衣
車乘舍林山等世俗法。故名世俗智。正理七
十五三右總出六説。舊倶舍十九初左立名同
此。妙音甘露論下初左明十智。中名等智。
曰。云何等智。一切有漏智慧。若善不善無記
是謂等智。非一爲等。以爲無爲衆多法爲
所縁故。雜心六初左具云世俗等智。而釋云。
等智者。若智境界一切法有漏智也。等者多
受俗數。謂男女長短等。故説等智子註云。
等者衆事
聚會
義也
舊婆沙七十九二十
二左
云等智。或三十
二左
言世
俗智。又正理云。或覆出世。引發世間。得世
俗名。婆沙百六六左云。聲論者説。此世俗智
爲諸無知之所覆蔽。如器中物器所覆蔽。
故名世俗。準此義淨三藏海傳四
(七左)
改世俗諦。
以爲覆俗諦。抑有理哉。就此名有自體從
境差別。至下當知
二右即於如是三種智中 此即二明苦等六
智相別。光云。明三増至九者非也。唯開法
類。不開世俗。故又文中云於中。是簡持義。
謂於如是三中。從法類二立四名。由是
舊論無此頌前文。直云。偈曰此二由諦異
成四。然鮮本作如是二種寫誤也。明本。及
正理。顯宗。竝如今。而亦下云於前所説九
種故
二右如是六智名盡無生智 釋下兩句。明
此六智至無學位則成盡無生智。有二。此
初正明。釋第三句。若言簡別有學六智非
盡無生
二右此二初生爲境界故 此二釋後句。簡
別初後念智多少有二。一正明。二明金剛
喩定同異。此即初也。此二智至後念通四
諦。即有四智。觀上下界有法類。通六智爲
性。初念唯三智爲性。今初生言簡後念。唯
者簡滅道及法智。婆沙百二七右云。評曰
應作是説。最初盡智。亦是苦類智。亦是集
類智。若起苦類智。爾時不起集類智。若起
集類智。爾時不起苦類智。今同評家。唯苦
集類智。而不竝起。六種行相簡去空非我。
以此二智永離彼二行故。具如下論九右
婆沙百九八右廣説。然舊論十九二左云。由苦
集各四行相。縁有頂陰爲境界故者。應知
是即録文人之謬也
二左金剛喩定縁滅道異 此即後明金剛
定同異。問。何故於此致此問答。答。金剛定
亦六智爲體。故舊論云。若金剛譬三摩提縁
苦集爲境。則與二智同境。若縁滅道爲
境。則與二智不同。準彼若縁苦集。唯縁
有頂蘊。便如初念二智。唯苦集類智。而但同
境。不同行相。此定觀空非我。故苦縁滅
道通三界九地。渉六智故。異初念二智。婆
沙二十八二右云。問。此金剛喩定有幾智耶。
答。有六智。謂四類智。及滅道法智。此中或
有以苦類智。思惟非想非非想處諸行
脱乎
作非常苦空非我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
以集類智。思惟非想非非想處諸行因。作
因集生縁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以滅法
智。思惟欲界諸行滅。作滅靜妙離行相。得
阿羅漢果。或有以道法智。思惟欲界諸行
道。作道如行出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以
滅類智。或思惟初靜慮諸行滅。乃至或思惟
非想非非想處諸行滅。作滅靜妙離行相。得
阿羅漢果。或有以道類智。思惟九地類智
品道。作道如行出行相。得阿羅漢果。光記
會附此文。然寶疏三右云。準此論文。金剛喩
定唯縁非想四蘊爲境。同初初生盡智故。
詳曰。於唯字上。蓋脱縁苦集二之一句。麟記
擧此疏文。而云。今詳此約縁苦集邊即然。
若通約諦觀。即非唯有頂。以此定六智爲
體。通上下界滅道境故。正理七十三七左云。
若爾豈不至教相違。如説於盡有初智生。
從此無間能自了達。無違教失。此於盡言。
是有第七聲。非境第七故。謂
於言
有煩惱
無餘盡。故有初智生。非此智縁盡爲境。何
所違害。彼言意顯有惑身中。無此智生要

於言
有惑盡顯宗三十五
(四左)全同
疑難意言。既言於盡。
盡是滅諦。於言是境。乃縁滅諦。有初智生。
何唯苦集。答意言。於是有義。依中差別。盡即
斷盡。有惑斷盡。即初智生故。衆賢以有字
釋於慇懃。勿勿謂有第七者。有是用字。非
境第七對不成故。問。何縁不説言是依第
七。解云。於依有異。或體。或義。約體是依。
即是重。據義是有。對無故。即輕。若即言依
第七。恐謂能所依別時別體。故只對無云

二左於前所説九種智中 此即三明他心智
相別。光記明九増至十者非也。餘五不増。
不成他心。故違於中言。故由此。舊論無此
頌前文。直云偈曰從四他心智
二左頌曰二三念一切 此頌初兩句正明
他心智成相。後六句明知不知相。由是舊論
云更須決判。而有後六句頌。此中前三句
明不知相。後三句明了知相。此中有成者。
麟云。非此四智皆是他心。故言有成。如未
離欲及不修者。即不成故
二左論曰餘則不然 依九十九十二左
一百二右曰。然他心智能知同類心心所法。
非不同類。謂有漏者知有漏。無漏者知無
漏。曾得者知曾得。未曾得者知未曾得。今
爲顯漏無漏別知。意致及聲
二左此智於境及去來心 此即釋第三四
句有二。一總釋。二勝心下別釋。別釋中有
二。一釋勝心。二釋去來不知。此即初總釋。
於境有知不知決定相。既言不知勝。義准
能知等劣。地。根位自成。就知下地有漏
無漏差別。具如婆沙九十九十五右正理七十
九右所説
二左地謂下地智不知上地心次下論
(十二左)
他心智
唯依四靜慮起。由是所不知通二禪乃至有
頂。以爲上地。若約所知地。有漏通欲四定
五地。無漏唯四定。欲無無漏所知故。九十
十二左云。無他心智能知無色心心所法。
彼地勝故。如初靜慮等他心智不知第二靜
慮等心心所法
二左根謂信解時解脱心論二十三(十四
左)二十五(初右)
於見道位隨信隨法至修道位。信解見至
至無學位。成時不時。見道位中。他心智無
故。不得説隨信法行
二左位謂不還獨覺大覺 舊論十九三右
阿那含。阿羅漢。聲聞。獨覺。佛道。準彼雖鮮
明兩藏。及正理。顯宗皆悉如今。而竝是倒
寫。應言應果聲聞。又若強解此。不還是聲
聞。理在不疑。應果有相濫。通三乘故。今特
簡別言聲聞應果。問。初二果何故不言。答。
麟云。前二果未得他心智故。所以不論。由
此下論十四左云。已離欲増他心智
三右此智不知爲境界故 一百四左云。問。
諸他心智爲能通縁三世。爲但縁現在耶。
答。諸他心智。但縁現在。問。若爾論説當云
何通。如説過去未來法九智知除滅智。答。
應作是説。過去未來法八智知。除滅智他
心智。現在法九智知。除滅智。而不作是説
者。應知有別意趣。謂彼種類九智所知。若
在過去。即是過去他心智所知。亦是未來
不生法他心智所知。若在未來。惟是未來
他心智所知。若在現在即是現在他心智所
知。亦是未來不生法他心知所知。依此意
趣。過去未來法。是九智所知。不説過去未
來法。是現在他心智所知。復有欲令他心
ヲシテ現在前時能知他相續三刹那心。謂現
在前者。次前滅者。次後生智。論依此説。亦
不相違。評曰彼不應作是説。以他心智惟
知現在他心心所。非餘法故。又他心智雖
加行時亦縁自相續。而成滿時唯縁他相續。
所以者何。縁自不名他心智故。又他心智
但縁他心。不縁他心所縁行相。若縁他心
所縁行相。應縁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
所縁。及能縁行相故
三右此他心智此智所縁 下釋後三句有
二。初簡別在位標所知。他心智容預修道
中有。義准自成。二明能知相有二。初約二
乘。後約世尊。是由加行有無。如是綴文。約
二乘中。初總標。後別釋。別釋中有二。初約ニ
聲聞。此亦二。一正明知見位二心。二明更
修加行非知見道。第二約麟角。明法類
合。知三心有二。初法分二心。後類分一心。
此即最初也。總觀等二句。光記兩釋。於中後
釋分句。配行得二修非也。舊論但云時促
故故
三右若諸有情見道位心 正理七十三九右
云。三乘聖者起此智時。中下二乘必須加
行。聲聞加行或上或中。麟喩但須下品加行。
佛無加行。隨欲現前。一百二右亦爾
彼諸有情初二念心 舊論云。知前二刹
那心。謂法智忍法智。此中法分類義。是分義。
顯或貫智忍。不云法智而言分。光八右云。
且據初説。但言二念。後十三念皆亦容作
他心智所縁。今詳不爾。若且約初。麟角應
二念。何加更修類分。以爲三心。故知唯二
心。必無知餘心。由是婆沙一百二右曰。聲聞
他心智於見道。唯能知二刹那心。獨覺他心
智於見道。惟能知三刹那心。彼文有二唯。
以簡別。可思。又於獨覺。有三心四心異説。
更知餘心何可諍。於麟角。光亦云知餘十
二念。可簡
三右若爲更知非知見道故 一百二左曰。本
欲知第三心。今乃知彼十六心。是故聲聞
他心智唯知見道二心。此文亦唯知二心。不
通餘心。既欲知第三心。而不能知其心。
何可得知二心之餘光師釋
定誤也
問。獨覺更修五
心。知第八心。聲聞何故不如是。而已度至
第十六心。解云。由加行異故。謂聲聞以
鈍根。上或中加行。是故入見道。後加行必
至第十六心。獨覺以利根。但起下加行故。
修五心知第八
三右麟喩法分下加行故 問。九十九十三左
一百二左竝但云獨覺。今何簡云麟喩。而部
行屬何耶。解云。婆沙總相説。今分別説。其
部行同聲聞説。故婆沙六十三十右第七八左
竝云。部行喩者。如聲聞説。麟角喩者。如菩
薩説。問。彼文同菩薩。今何別説。答。因果異
故無相違。同因位菩薩異果位世尊。故或
同不同。隨應不一准也。又解。準婆沙總説
獨覺。今總標亦然。若爾云麟喩。擧勝攝劣。
婆沙一百二左有四説。三心有二説。四心有
二説。竝無所由。而無評家。雖於此無評
家。前總説云唯三心。簡四心説。光記無評
家者未也。今論主意欲取初説。故殊示所
由。言以此但由下加行故舊論云由
加行類故
正理不
取初説故。不示所由。後説不欲故無所
由。於舊論云餘師説。正理亦擧四説。初二
同此。後二説云。有説。麟喩知四刹那。謂初
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
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
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
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説知四刹那。謂
初二念。第十
類忍
一。二
類智
光記九左擧正理
云。正理故違此論。即取第三。寶疏唯擧釋
無。光記八左以正理評取第三説致難。以初
師意答此有四解。一約能知心萎足。二約
能修行勝劣。三約所知心勝劣。四約所知物
同別。初與門。後三解奪門。詳曰。第四解非
也。聲聞欲知第三心。而知第十六心。豈可
論物同別。初釋不盡理。他心智知他心。全
非戲慰。何云萎歇。餘解亦復無理 然婆沙
云唯三心。但談由加行知。謂法分類分各
別故。須別加行。既知二類。餘一切同類故。
不須加行知此。故云但三心。是故云爲
更知類分別修加行。於同類無別加行必
矣。然衆賢論師輒例修五心。以詰徴初説。
全不當理。而違婆沙本説唯三心。今論主
考法正理。得婆沙意。全除去四心兩説。但
擧三心兩説。而取初説。然光記未知旨趣
云云寶疏全朋正理。未開口。豈非無知
三左盡無生智如次盡無生 此即四別明
盡無生相別。光記爲大科。不入十智相別
者非也。未辨相別故。終有十智相攝故。寶
分文爲是。此頌初句標能所知。於言境第
七。次二句明二相別。上知字今能知。下知昔
能知。望今則成所知。等言等苦言及餘三
諦數語。下等字準知。約本即此二句別讀如
次二智相。而約兼二句連續爲無生智。校
本論文可知。第四句結合名
三左論曰名無生智 大爲二。一明二智
相。二明十智相攝明十智
已故
初中有三。一正
擧本論文。示二智相別。二問答作知位。三
通本論見字。此即初也。是品類足一六左
文。舊衆事分論一七右出。此中無學位三字。
蓋導註錯間。舊論十九四右品類衆事分。及婆
沙百二十一右所引竝無故。雖正理。顯宗亦
如今。而彼非證。由此所有者。正理。顯宗。如
今。舊論云以此義是。不異今義。品類足云
由此而起。衆事分云於彼起。正理論七十
十一左云。由本意樂。二智轉時。力能引起
如是解智。非於無漏二智轉時作如是解。
無分別故。謂出二智。後得智中。方作如是
二類分別。此二分別二智後生。是盡無生力
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擧二果。
表二智差別。理必應然。説由此故。依爲此
義。説由此聲。即是爲此所有智義。不爾應
言如是所有。諸觀行者。本修行時。定起如
斯要期意樂。謂我當證阿羅漢。時要應起
此自審察智。故今出觀此智審察後得
智以要期故
必生。
爲令此生所起之智。隨應建立盡無生名。
即後智生所依止義。故言此釋理必應然
顯宗三十五(九
右)全同
準正理論。由是爲義。上是後出
觀有漏智解知。下即前入觀無漏盡智體。即
是爲此後得智之能起。智名盡智。何故如
是説。謂二智相別不能示。本論二智倶唯擧
八名。思之。故以後得分別差別。顯示能起
二智亦有差別。非唯於此由是爲義。餘處
亦有。雜集敬序云。由悟契理及解釋。基疏
三十
一右
云。由者爲也。又舊論云以此義。以言
雖多是第五轉。而亦有第四轉。如基二十
論疏上九左釋以言三釋第二。以爲釋以
故。亦不相違。然現行品類新舊兩論。云由
此而起。準彼作知觀是能起。而加行智見等。
即所起而果。與正理論。能所相違。何和會。
解云。所誦本別。今依由此所有本。作如是
解。不必和會。若依由此而起本。由是因由。
第三轉聲。起即起興。非實由後得智作知。
此智方起。而無彼後得。此二智差別不顯。
今由彼作知。此二智別相成。故云由此而
起。據實作知是從二智起。故婆沙百九五左
云。若我已知等。是盡智所起行相。不復當知
等。是無生智所起行相。或爲此作知後得。而
生起智。理似通而非正理。可云爲此所有
智。當時故。盡無生智生。豈爲作後得分別。
古今不辨何哉
四右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一右
云。問。有無漏惠離十六聖行相不。設爾何
失。若有者。識身論中。何故不説。若無者。品
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説云何盡智云云彼十
六中何行相攝。今難意言。諸無漏智不過十
六聖行相。然彼行中無如是行。如何盡無生
無漏智。可作此知寶疏依
婆沙
又正理意無分別
故無如是知。今云。應依婆沙
四右迦濕彌羅二智差別 此中有二。初
正通難。後由此下示後得作知由。正理論具
述此意。如前引。問。此論與婆沙相違。一百
十一左云。離十六行無別無漏惠。若爾品
類足論當云何通。答。我已知苦不復知者。是
苦四行相
脱乎
已斷集不復斷者。是集四行
相。我已證滅不復證者。是滅四行相。我已修
道不復修者。是道四行相妙音甘露味下(初左)
云。云何盡智。盡止妙
出無漏智觀。是謂盡智。云何無生智。我已見苦。不復
更見。乃至不復更思惟道。是四法中無漏智觀。是謂
無生
智。
十二左通契經云。由此五縁。經作是
説。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非無觀中有
如是行相。要二智後起此分別已上二十九
九右亦爾也。如是通經則約後得。通トキハ
論則約無漏智觀十六行相。今何相違。解
云。通彼本論非唯一途。於迦濕彌羅。亦應
多端。今擧彼諸師義。彼婆沙亦是一義。今不
標毘婆沙師。豈非爲斯哉
四右有説無漏智亦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二左
云。有作是説。亦有無漏惠離十六行相。問。
若爾善通品類足等
經等
識身論中。何故不
説。答。若諸行相。現在有用。能作勝事。彼論
説之。若不爾者。彼論不説。評曰。應作是
説。無無漏惠離十六聖行相。舊論云有餘
師。是有部異説。外國師義。由是於婆沙
次下
論九右
有評家。然光記云西方沙門經部等
計者未詳若言對迦濕彌羅國故者。何不
説言經部師
四右然説見言乘言便故 此即第三通本論
見字。通前義説。此中有兩釋。此初約推度
義。二智不推度。不可言見。前論云。盡與無
生二。智非見性。已息求心。不推度故。然
説見言。總列惠八名。言便故來。舊論云。爲
以一切名釋此義故。而不云言便。雖然
與此義同。然光記云。以本論中解其十智。
一一皆言知見等八。至盡無生。猶説見據
言便故者。未閲本文。妄作此釋。彼品類足
中。説前八智。全不言見。況擧八名
或於諦理智亦是見 後約證見。初所立。
後引證。縁四諦理。現前證照轉起。故無漏親
證智即名見。非推度見。由是品類足一六左
非唯二智中説智見等。亦作如是説。諸有
見者。且諸智亦名見。有見非智。謂八現觀
邊忍。對下見非智言且。既云諸智。二智亦
是名見也
兩説中。後説爲善。順理故。故甘露論下初左
説無生智中云。我已見苦。不復更見。彼即
知見義。又會後文故
四右如是十智全六少分 發智八五右十八
二左並約八智。明相攝義。不異此。若加盡
無生。全同此也指要鈔云。又出發智十八
(二右)者非也。彼無文。
中但説數。而向前成相。其體應知。故此文
總説。若細分別婆沙一百六十四右云。世俗
智攝世俗智。他心智少分者。此中總説。然
世俗智在十八地。欲界攝欲界者。有頂攝
有頂者。又世俗智有善染汚無覆無記。善者
攝善者。染汚者攝染汚者無覆無記者攝
無覆無記者。又世俗智通三世。過去攝過
去。未來攝未來。現在攝現在。過去未來各
多刹那。一一自攝。又世俗智攝他心智少分
者。謂他心智有有漏。有無漏。此唯攝彼有
漏者。故説攝彼少分。又十二右云。法智攝法
智五智少分。謂他心智苦集滅道智者彼除盡
無生故
此中總説。然法智在六地。未至定者。攝未
至定者。乃至第四靜慮者攝第四靜慮者。又
法智有四種。謂四諦智。苦智攝苦智。乃至
道智攝道智。又法智在三世。過未現唯攝
自世。去來各多刹那。一一自攝。即此法智
攝他心智少分者。他心智有漏無漏。此惟
攝無漏。彼無漏復有法智品。有類智品。此
唯攝法智品。故説攝彼少分。即此法智攝
苦集滅道智少分者。謂彼四智各有法智品。
有類智品。此唯攝法智品故。説攝彼少分
已上此法智攝盡無生少分。此二智通六智。
今唯攝法智品。類智亦爾。義準可知。餘智
相攝。準前應思擇。廣如彼説。又一百六十
七左明相攝
四右何縁二智建立爲十 此即第二。明建
立十智縁。有二。一正明。二明法智兼治
光寶分
科非也
此即初也。此中二智者。謂漏無漏。明。
鮮。兩藏。及正理。顯宗作二智。又舊論十九
曰。云何智惟三安立爲十。雜心六二左曰。
問。若世尊説三智。云何説十。詳曰。作三爲
好。明相別中。世俗。法。類。三是起首故。世
尊所説故。六卷法勝論四初左頌曰。三智佛所
説。雖二智亦是根本。非相別。故。又解。今作
二者爲善。以根本二智。疑相別十故。舊論
寫誤作三。雜心資師對望致難。故云三智。
問意各別
四左論曰由七縁故立二爲十 九十九十一右
云。復次諸法立名。依多縁故。謂或依自性。
或依對治。或依加行。或依相應。或依所依。
或依所縁。或依行相。或依所縁及行相等
云云廣説。一百六五右亦廣説。又一百九三右
渉十智有六縁。合此三四。但爲行相一。
雜心六二左約七縁。建立十智。今全依彼

四左一自性故爲自性故 光云。一自性故
立世俗智。體是有漏。世俗法
本有
故。若據
前文。從境立名。故前文言。前有漏智總名
世俗。多取瓶等世俗境故。寶疏云。以世俗
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性名世俗
智。此兩師並謂有當體從境二釋名。前從
境依主釋。今就自性。世俗即智持業釋。今
詳曰。此中七縁。是十智建立縁。非釋名從他
當體差別。謂智有二種。一知世俗有漏智。
二知勝義無漏智。此中就知世俗有漏智
自性。總立世俗智。其勝義智。開爲九種。不
得言自性。如下六縁。亦非釋名縁。苦集等
智。釋名皆從境立名。而今云行相所縁。應
知於釋名。是境依主。而約七縁中。即就自
性。故言非勝義智爲自性。不言非勝義
爲自性。舊論五右曰。由自性故安立世俗
智非能知眞實義故。此文豈非顯能知世
俗境。正理云。以世俗智爲自性故。若約持
業。何但不言以世俗爲自性故。雜心六
云。自性者。等智多取俗數。如前説。此釋
非但指前文。而言取俗數。寧爲非明文。
又婆沙九十九十一右云。依自性立名者。謂
五蘊四諦世俗智等。彼五蘊等約釋名。是非
帶數釋乎。然光寶輩迷自性言。泥婆沙立
名依多縁文。而爲當體得名。是則不深思。
光寶以下並
從此可簡也
問。正理七十三三右
四右引
有兩義。
一取世俗境。二覆出世法。是豈非依主持
業。答。誰言無持業。而唯今自性是智自體。
非釋名自性
四左二對治故欲上界故 雜心云。法智雖
色無色對治。而非一切。亦非全種。是故不
説。今施全言。簡別滅道法智兼治上修

三行相故體無別故 光記作三解。初爲
能縁行相。次爲所縁行相。而於境分體相。
心外境體無別心上浮。相不同故。後通能所
縁。此意據有部本意作初解。據舊論致次
解。舊論十九五右云。三由所縁相異。故安立
苦集二智。不由境界體異故。據論主評決
義認後解。如下論十二右説。詳曰。今唯約能
縁。是乃論文意。後二解非也。何以知者。婆沙
如次上
十八左引
云。或依所縁。或依行相。或依所
縁及行相。彼既所縁外立行相。非能縁行
相何。又云。依行相者。謂苦集智。此二行相
無雜。所縁雜故。苦無常等。因集等行。各
別。無雜。所縁苦集二諦。體一物故是雜
苦集一物論二十二(二左)
婆沙七十七(十二右)云云
然舊論云所縁相異
者。即慮知行相。非對能縁心所縁境相。以
彼頌云行相。行相境故。彼釋第四云。四由
所縁相及境界體異。安立滅道二智。如是
對境界云所縁相。是所能縁慮知行相。猶
如解作因亦甘露味上(十
六右)甚有理
名所作因。施言異
而體義同。勿泥名言。又下論主評決。彼是
彼事。必不預此事
五右論曰無能治欲 長行爲二。先釋上三
句。此有二。初正釋。後欲之下所由有二。初
約所縁勝劣。以成滅道法智斷上。苦集法
智不能斷上。次已除下約斷惑先後。以成
法智斷上而類智不斷欲。第二由此下釋
第四句。於第二因義已成故。但云由此等。
婆沙百七十三左類智不斷欲有十九復次。
又苦集法智不斷上。正理七十三十五右
三義
五右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 自下大文第
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七。第一明十智行相
多少。就中有三。此第一正明十智行相多
少。光寶竝不入諸門科者違文理。違文
者。雜心論六七左於三性門三左三學門四右
縁門五右依地門等後。説此行相故。又今言
於此十智中。是顯體上義門差別。如界品諸
門分別初第二
初右
言於前所説十八界中。根品
諸門初第三
七右
云此二十二根中等。違理者。
上來十智相別出體畢。已下辨體上差別。是
即非諸門何
五左世智有此共相等故 此中能縁下通
此餘。示所以。然寶疏唯約及餘所以非也
宗三十五十一左云。世俗智或有具作十六行
相。如於煖頂忍等位中。或有不具。如世第
一重三摩地唯苦
下行
及現觀邊世俗智等。或有
別作非聖行相。如不淨觀息念慈等諸世俗
智行相無邊正理七十三
(十五右)同
五停心觀。謂不淨。息
念。慈悲。縁起。界分別觀。又有總別念處。及
三義觀。七處善等觀。故彼云等無邊
五左如是二種不縁想等 釋第二頌中。此
後釋後一句。明唯縁一法。於中有四。一正
明。二擧難通。三因解經中有貪心等。四更
明餘意八左
三行
此即初也
五左若爾何故取衣及垢 此即第二擧難
通。中含十九迦絺那經二十
三左
説他心通曰。以
他心智知他心如眞。有欲心知有欲心如
眞。無欲心知無欲心如眞。有恚無恚。有癡
無癡。有穢無穢。合散。高下。小大。修不修。定
不定。不解脱心知不解脱心如眞。解脱心
知解脱心如眞。彼經説十對。婆沙及今論
除穢無穢一對。加掉不掉。不靜靜四雙兩
對。故成十一對。増一四十二四右説十力第
五中。於欲。瞋。癡。愛。受。亂。散。少。廣。量。定。
解脱。十二法。各開有無。而爲二十四隻十
二雙。二十九十三左説戒徳具足中亦爾。而
散爲疾。廣爲度。蓋疾是散義。度應廣字。二
十一十一左説四神足戒神足中。唯有十雙。
於前十二除愛受。而廣爲大。散爲疾。正法
念處經亦爲十雙。又瑜伽二十八十七五十七
及虚空藏經二十四右竝説十一對。蓋無有
定相。心相無量。且擧大例。按。準増一小大
各開有無爲二雙。彼中含合散。高下。小大。
且只擧法。實各開有無。則是六雙。彼經總
説十三雙。諸阿毘達磨依文施解。未細説。
準前後。義自顯故。光寶定爲十一對。蓋未
思也次下論八句之言。
舊論中一向無之。
五左有貪心者唯貪所繋 此即第三因解
經有貪等十一對心有二。一叙有部師解。
二論主依經部義破斥。就初中有十節。一
解第一雙有貪離貪心。此中有二。此即初泛
明有貪心。除貪相應心。餘惑相應染汚心。
及有漏善。無覆無記言餘有漏心
有説經言得離貪名 二正解經文有二。
初叙有部一師義。後論主依評家義。破有
説。取評家義。此即初也。中有二。初釋有貪。
後釋離貪。此離貪中。先正釋。後擧傍義破。
雖非正有此義。恐忘謂作故預破此
六右若爾有心名有貪心 二論主依評家
義。破有説有貪。取評家義。離貪同前。故不
別論。婆沙百九十四右云。有説此中依相雜
有貪而作論。相雜者
即相應。
有説此中依二種有
貪。而作論。所以者何。若惟依相雜有貪。而
作論者。則有漏善。及無覆無記心等。應亦
名離貪心。然彼亦有貪心。貪所繋故。如有
貪心。應知有瞋等亦爾。此
三説
中貪所繋故
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貪心。如是説者
好。謂貪所繋故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貪
心。若説貪相應故名有貪心。貪不相應故
名離貪心者。則貪不相應餘煩惱。相應心
等。應名離貪心。然彼亦是有貪心。貪所繋
故。若説貪相應故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
貪心者。則貪不相應染汚心。及無覆無記
一分善心。應非有貪心。亦應非離貪心。然
彼亦是有貪心貪所繋故。初説相應。是有貪
義。第二有貪通二義。第三評家所繋義。離貪
三義。竝對治義。雖不相應義。是離貪正説人
無。恐有兼破之。次若説下破第一師相應
義。第二師一分同破。一分同取。故別不破。
就此離貪。光記二釋。初通漏無漏。後唯無漏
寶同
後釋
今云。初釋爲善矣。無簡別故。他心智
緩廣故。婆沙中於離貪無諍故
六左或由根價故名小大 此二叙約根等
五説。一百九十六左五番有説別説。今總叙。
而一或言流後四。令成別義。雖是義別。而
非乖違。竝含具故。合前總六義。竝好焉。故
於婆沙。不致評簡
染心根少極二相應故 顯三不善根有隨
一相應云極。貪瞋必不倶。故必無三相應。
相應至極唯二。謂貪癡及瞋癡
染心價少資糧成故 一百九十六左云。以
染汚心因少所爲。便起無量非理作意。令煩
惱惡行多起。如河流。善心不爾。雖捨百千
珍寶。或有能起。或有不能起者。染心力用
諸隨眠故 善根續起。不能永斷。所以力
少。善心婆沙云。如一刹那苦法智忍生。能頓
永斷欲界見苦所斷十隨眠等等隨
煩惱
舊論十
七左云。苦法智忍生。能殺害十惑。永不生

六左由此染善得小大名 唯是或説結。寶疏
令通前説。不順文勢
七右如是所釋諸句別義 第二論主依經
部宗。破斥毘婆沙師。大爲二。一破後八對。
二破前三對。初中亦有二。一通破。二別約
沈掉破。初中有二。此初總標二非
七右如何此釋有觀無止 二別顯非有二。
一叙不順經。二叙不辨句義。初中有六。
此文即一有部門。二論主引經正答不順。
此章光師直云經部竝非也。寶師判云
西方師勿依。雖義相當。章門別故
此經文聚散
各有或説。惛沈睡眠並令心身昧略合聚。
故名聚。既是染汚。何汝言善心。依或説與
内心相應唯有止。是有漏善。非無漏無觀
故。何可爲法類道無漏智。外散亦有或説。
初染故無失。或説是有漏善觀。何一向可
爲染汚。具引經意如是
七右寧違論文勿違經説 六論主答。論前文
十卷
七右
云。我等但以契經爲量。本論非量。壞
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
七左又若沈心名非時修 第二別約沈掉
破有五。一論主正引經。難沈掉同一心。彼
同爲染心。故云即契經意七覺支並染法對
治法。必可修敵支。而修順支。故爲非時修。
惛沈是身心無堪任性。輕安即心堪任性。定
即令心平等。行捨令心平等。無驚覺性。並
行相順不成對治。掉擧令心不靜。擇法是
惠爲體。精進令心勇猛。喜即喜受。並是非
陰昧行相。順掉亦是非時修。若此修相翻名
是時修。故婆沙九十五十七右具引此經中。
沈終云。修擇進喜名是時修。掉後云。修安
定捨名是時修。故知別時別心
七左豈修覺支有散別理 七覺支唯無漏。唯
定心。如論二十五十五左又必具修無別修。
如婆沙九十六十二右及此論二十五十五左
致此反責
八右隨自意語意不如是 此即五論主總
非不經意。若但依今文。隨汝自情。致増勝
語。如是情語無有限量。誰得倶言。經實意
不爾。若依舊論十九九右云。此語與密意相
應。我亦不遮。於經中意不爾。故我説如此
者。此汝増勝通釋語。若約經密意趣。容有
此理。故我亦強不遮。然約顯了門。實意不
爾。詳曰。舊論爲盡理。此論亦云實不顯前
是隱密。復違理。謂唯依自情立義。何得言
不遮此。特應破故。自字密誤也。或隨自意
語者。對隨他意語。隨他是顯了。隨自即隱
密。彼此二論言異義同。正理七十三十七右
二經差別。救此論難。今詳曰。彼中含亦但
説他心智所縁心相。未欲顯示令了知黒
品白品心差別。經無起盡故寶疏十三右但擧
彼。未作破非也
八右前説一切繋是何義 破後八句訖。自
下第二論主徴破前三對評家義有七。一正
破。此有三。一總牒計徴。二別徴。三總結此
初也寶疏云西方師非
也。義不相預故
八右若貪得隨貪得隨故 此即二別徴。
於中有二。一正約所隨所縁破。二然他下
兼約能隨能縁破。初中亦二。此初約得隨。
前三果有學無漏心貪得未永斷。有有頂貪
等故
八右若貪所縁癡所縁故 二約所縁破有
三。一正破無漏心非貪所縁故。簡云有漏。
二若不下破救。三若謂下牒轉計破。貪瞋
慢是自相惑。見疑癡是共相惑。如論二十
已説
八右然他心智是有貪等 下二兼約能隨
能縁破。有二。初正破。他心智必縁同類。得
不同類。謂他心智是相應法。得即不相應攝
故。亦不可説縁彼縁心王之貪心所。經文
擧他心智境。既云有貪心。以心爲境故。後
寧知下詰不知。若依汝所説如是貪繋義。寧
知契經説他心智境他人心。是名有貪等
之所以。又舊論十九九右云。若言縁欲貪欲
爲境界。説名有貪阿羅漢心亦應有貪。何
以故。此心有時縁有流心。分別有欲。由縁
欲爲境界故。蓋脱
救語
是心云。何得成有流。
若汝言縁通惑爲境故。是故説有欲。若爾
是心但有癡非是有欲。由縁癡爲境界故。
縁他心爲境界心。不縁至得爲境界。非
此心境界縁欲爲境界。是故不由欲相應
此論
所繋也
故心有欲。彼舊論意。心縁貪欲。爲所
縁。故名有貪心。從所縁貪立名。此論從能
縁貪。於所縁心。立有貪心名。蓋梵本異。謂
梵縁聲有男女聲差。依女聲轉譯爲所縁。
見男聲音翻作縁欲。以顯欲是能縁。問。二
論中正不何。答。據理檢尋。無有優劣。善能
成徴詰。而無所違義故。問。既云貪所繋
心。於中分隨縁。應倶是所隨。所縁。不爾可
非所繋中別義。答。能所繋與能所縁。不要
齊均。謂縁狹繋寛。縁貪心爲所繋。約所縁
繋。貪所縁心爲所繋。約能縁繋。能繋亦準
此。此論總有三説。初有貪是相應義。第二
有貪即所繋義。離貪竝對治義。第三論主
有貪是相應義。離貪即不相應義。婆沙亦有
三義。如前二十
三左
引文。而論主義。於彼無之。
彼第二於此無。然光記云。婆沙亦有此三
説者非也
八左且止謗論能自縁失 自下第四明餘
意本義。初結生。二此明下正明。此有二。初
問答行相所縁。二略示定相。初中有問答。
問中所縁者。舊論云所縁境。是則六塵。而
不通心心所。能知他心。能縁行相名他心
能縁行相。他心之能縁。即行相依主持業可
知。答中有總別。別中有順成反顯。反顯中。
若許知他心能縁行相。於他人中。論能所
時應無違失。而縁他人心自能縁行相。知
此有縁自失。故不許之。光記兩釋。初解爲
善。以此論色心對明故。後解雖婆沙。而不
順今文。彼自他互望。爲能所縁故
八左諸他心智如應容有 二略示定相。有
標有釋。釋中有三。一明持取法。二明簡捨
物。三勸所不遮。欲色界繋者。簡無色界。九
十九十二左云。問。生欲色界。起無色地心心
法。是他心智所縁境不。答。非所縁境。如不
知果。因亦爾故。繋者繋縛顯有漏。三三摩
地中。婆沙九十九十二左云。無漏他心智。道無
願倶。有漏他心智非三摩地倶。下論二十八
十七左云。空謂空非我。無相謂滅四。無願謂
餘十。餘十者。集道各四行相。及非常苦二行。
相合成十。諸智中盡無生。婆沙百九五左云。
盡無生智非見自性。他心智是見自性。故不
相雜。餘苦集滅前二左已簡云非餘。盡無生
亦雖已簡。而通道智。故重簡。見道極速疾
故。他心智無如前所説次上
三右
於修道中。無
間道是斷惑智。他心智不爾。非同類故亦
無。餘所不遮等者。上不遮無願。於中有
十行相。他心唯道四行。故云容有又唯遮二
智。不遮餘七智。而唯法類世道四。非苦集
滅。亦是容有。遮見道未遮修道無學道。於
此不遮中。亦遮無間道。不遮餘三道。光云。
餘修道中。加行解脱精進中者。唯約無間道
不遮非也寶云。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縵談
麟云。若未離欲雖在餘道。亦無他心。故言
容有是亦同
光非也
九右盡無生智不受後有 下釋後二句有
二。初總釋。二由此下叙除空非我由。此有
二。一正叙。二謂由下述渉世俗相。問。離
空非我何。答。顯宗三十五十一左云。此中意
説。盡無生智雖是勝義。而渉世俗。我生盡
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勝義。必渉勝義。此
觀後決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智離空非
我。正理七十三
(十八右)同
雜心六八左云。問。何故非空無
我行耶。答。謂近於等世俗云
故。盡智無生
智第一義而近等。空無我行第一義近第一
已上。彼等文意。空除我所見非我除我見。故
唯勝義觀。於世俗乃立我我所。故盡無生
智出觀時。後得智中渉世俗。故於觀内不
作此二行。若作不能渉世俗故。問。觀内
觀外竝不作此二行。豈應二智不了空非
我。謂不爾。正理云。此觀後決了空非我故。
問。不作無我行理可然。何不觀内作空
行。於世俗不言不空故。答。世俗中言色
是我所有。受是我所有。即是不空。空次下
論十右
斷我所見。非我斷我見麟記約我我所
一體未詳。
又百二
十二右云。問。契經所説當云何通。答。由五種
縁。一加行故。謂瑜伽師先加行時。作如是
念。我當盡一切生。乃至我當不受後有。二
對治故。謂瑜伽師修如是對治。令一切生
盡。乃至令不受後有。三作事故。謂瑜伽師
作如是事。謂盡一切生。乃至不受後有。四
相續故。謂瑜伽師得如是相續。令一切生
盡乃至不受後有。五補特伽羅故。謂如是補
特伽羅易見。易施設。謂一切生盡乃至不
受後有。由是五縁。經作是説。我生已盡乃
至不受後有。非無漏觀中有如是行相。要
二智後起此分別。二十九十右亦同説。又一
百二九右此四句約智分別有十二説。今以
圖示之

彼論中無評説。以竝是所具義故
九左論曰越此十六 百二十一右二十九九右
並有兩説。後云有餘師。不云外國。而評取
無越義。然未見後説以識身論難前説之
文。今論主欲後説勝故。前説略述後説具
決擇
九右由本論故所引了別 識身足六十一右
云。不繋心有能了別不繋法耶。曰能了別
乃至有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了別。謂若
無常。若苦。若空。若無我。若於因
諦也
謂因。
謂集。謂生。謂縁。若有因。若有起。若有是
處。若有是事。若如理所引了別。色界及無
色。二界合觀。三文無異。此最後若對不如
理。餘若謂言顯十二行別。今略因起二。
舊倶舍
亦爾也
若言今云故。是顯差別故。於後二不
置故言者。準前可知。或有言顯別故。或
所誦本別故
又彼云無常無我今云非。其義不異。舊論
亦作無。勿致無爲非因果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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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左頗有見斷所引了別 識身第十九左出。
彼云。欲界繋見苦所斷心能了別欲界繋見
苦所斷法耶。今能所了文互現。故上云見。
下云欲。而唱總名略苦言。或彼明餘三諦
文。小異大同。並無有是事等。欲通取四諦。
故不云見苦。彼論約十煩惱。於中説邪見。
苦集滅道如次云無果無因無滅無道。各唯
一句無如今三句一處文。蓋今通四諦取要。
無因是集下。無作是苦下。舊論云無事。是作
事取果。損減通滅道舊論云非撥。唯取通
語故。或光第二釋可。而彼第六四右
已下
三界及
不繋心。各了別三界及不繋中。皆悉有此
三句。蓋詳略隨宜。故今亦在具詳也。餘文
全如彼。光記見取已下。約四諦三界並非
也。彼文三界四諦各別説故。正理七十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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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云。此證不成。迷論意故。論顯不繋行
相衆多。於中有縁欲界繋者。依容有説。
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由此故。
餘無此言。而擧下見斷文訖云。除此無容
有餘行相。由此不説有是處言。由皆顛倒
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
無違已上。彼意言是處者。無顛倒義。故
於不繋有之。於見斷惑無此。倶舍師難
云。若眞無倒。是有是處ナラハ於見斷中。何不
言無是處無是事。如契經中含二十
八十七右
説。女身
爲梵無是處。男身爲梵有是處。從衆賢答
曰。不説自成。由是彼一論中於如理作意
處。必云有是事等。於非理作意並不説。又
第十十一右欲界修斷心了別欲界修斷法中
云。若貪若瞋乃至若有是處。若有是事。若如
理作意。若不如理作意。若非如理非不如理。
所引了別
倶舍師破云。彼亦有漏別行相。而既於修所
斷顛倒惑品有此言。汝無顛倒救不成立
也。評曰。餘行相有無。應須分別。若依斷惑
行相。無彼別行。諸煩惱品攝見修惑。彼二
道行。並是十六故。設諸經論立種別行名。皆
彼十六差別。必非別行。如三三摩地等。若
據法門分別。更有餘行相。如我生已盡等。
不可言出觀世俗智。然識身足文。彼説道
理。非別觀行。何以知此。四諦各自四行隨
應而有是處等。悉有之故。又唯説十六行
中有此。於餘無此。故此論中遮伽濕彌救。
引下見斷文。全不允。彼惑品類。全無十六行
隨一。何可有此語。不順理故。如次下十一
修所斷法者。文中有無因等惑行相。及有
無常苦空等行相。故亦有此言
九左十六行相能行所行 三明實。體。能
行。所行寶(十七右)第三明
行相體縁者非也。
十右論曰名四實一 此長行大爲四。一釋
初句有二。此初叙異説。是即不正義也
如是説者實亦十六 後叙正義。正釋頌文。
此中有二。初標其數。如名十六。實亦十六。
此兩説婆沙七十九九左舊婆沙六十一九左
心六六左並兩説而後爲善。於中兩番繹。謂
苦聖諦切有故定 後釋十六行相差別。
總有四番釋。初二番古師解。後兩番論主解。
此即古師解。第一番繹。前賢聖品二十三
(三左)
位中。次前五左法類智中。並指後者。總是此
四番文。因集生縁。舊論。雜心。舊婆沙並云
生爲有。云因集有縁。非我是我見能對治。
舊論云。對治我見故非我。而雜心云。我
見所對治故非我。彼所言非亦是對能之
辭。如所作因。等現理故者。雜心六初左子註
云。等者衆事聚會義也。即是斯義。故舊論曰。
和合顯現行故集。相續理故生者。婆沙云。
令令有續起故名生。舊譯人譯爲有者。相
續者非無故名有。以果名因。故舊論云。生
所顯故有。譬喩等者。有云。此四如次配喩
上四者非也。唯是喩成辨縁。此中無四可
別。類因集生縁之故。文中云衆縁和合成
辨。故舊論曰如士聚戈
橛也
輪繩水等。舊婆
沙云。如泥團杖輪水縷等。彼擧五法是爲
何。三火者貪瞋癡。此三令身心燒熱。故如
雜含四十左集異門足五三左等説。雜心等滅
云止。已下靜等七行釋。婆沙新舊並後番文。
此後番靜等彼初番。而今論全依雜心。故不
同婆沙也。無衆患故者。雜心云。離内煩故
妙。故今云患。脱衆災故。雜心云。離外惱故
出。故今云災。彼云出是出過義。出過煩惱
故今云離。亦是出離義。故舊論云。出一切
過失外故離。以出釋離。通行者。光記通行
衆聖門。雜心趣向故道。永超故出者。雜心離
爲出。差別云何解云。彼出離諸惑義。此永
出過義。是爲差別
十左又非究竟切有故出 古師第二番釋。
亦全同雜心。滋産義者。雜心云増長故。不
續等者。擇滅性是不相續。而令三有相續
斷。故名滅。譬如水性清淨而令諸不淨清
淨。妙者婆沙雜心等云善故常故。今唯云
勝義善。性是擇滅。是常而善。其義不異。
増一(十四左)云。色者無常。此無常義即是苦。苦者即
是無我。無我者即是空也。痛想行識。亦復如是。別譯雜
含十七(三
左)亦爾。
十左如是古釋更爲別釋 古釋者。婆沙雜
心等。準上文同雜心。正是雜心。而婆沙亦
約義。亦存此。舊論云。如我等所信受。今當
説。準彼樂者。樂信義即依經部等義。以作
此兩番釋
如經所釋以欲爲生 二釋集四行有四。
一初四字標。二擧經文。三依經列。簡論次
第。四問答四欲體相。雜含二二十
五右
云。此五受
陰以何爲根。以何集。以何生。以何觸。佛
告比丘。此五受陰。欲爲根。欲トシトシ
トス。問。文相似而生次異觸名有異何。
答。彼生此縁。衆縁和合生。故非此後生。觸
者即此生。唯傳譯爲異。故舊論十九十七右
云。如經中説。是五取蘊。依欲爲根。依欲爲
集。依欲爲生。依欲爲有。有名應在後説。
彼舊論因集生縁名爲因集有縁。故彼有者。
即此論生。彼云生與經同。而有外之生。知
與此論生各別。識者可知
問。彼經説五蘊生起相。非集諦行相。何得
證答。彼經顛末。並是彼集諦行相。故第十
十二左 云云十三右云。如是沙門婆羅門於
世間可愛之色。觀察如病如癰。無常苦空
非我。又十三左云。此諸苦何因。何集。何生。何
觸。思量取因。取集。取生。取觸。若彼取滅無
餘衆苦則滅。彼所苦滅道跡。如實知。修行
彼向次法由是應知。是集四行相。唯此生
與論爲異 三依經列。簡論次第。謂於
四行中。唯此生聲應在最後説。與論第三
説生爲異。唯言未明。蓋准字乎光記應縁
後説者非
論意。論是
最後義。
十一右此四體相造業時欲 四問答。體相。
一問。二答。此答有四。一總標。二列四位名。
三配四行。四更依經明四欲差別。此即初
二也。舊論十九十二右云。於自體稱我。起愛
欲名自體無差別愛欲。謂我應生名無差
別後有愛欲。謂我應生如此如此名有差
別後有愛欲。結生愛欲名受生愛欲彼無
造業。
名準知。當來生有初位爲續生。舊論云結生
受生故。光三釋第二爲正。初後非也。此四
中前三於本有。有現當總別異。其第四續
生。造業。當現。自顯。故無現當言。而各亦渉
總別。故不言總別。問。於前三本有中。何故
於現無別欲。答。現體已起。但貪此總。不
於他起。未來未生生不定。故有彼此別。
光記四種總問答
未可。第二釋不。
問。何故不執過去。答。過去已
滅。今説生因。故不説彼
十一右第一於苦華蕊於果 三配四行。第
一者。是喚前執現總我欲。非唯顯次。與
上一言異。後第二等爾
十一右或如契經爲四種欲 此即四依經
明四欲差別。有二。初擧經十八愛行。
後執現下。論主分配四欲。此即初也。
雜含三十五二十
二右
云。謂有我故。有我欲。我爾
時有。我無。我異。我當。我不當此是
無也
我欲。
我當爾時
蓋脱
當異異我。或欲我。或爾我。或
異。或然。或欲然。或爾然。或異。如是十八愛
行從内起。比丘言。有我於諸所有。言我欲我
爾乃至十八愛行從外起。如是總説十八愛
行。如是三十六愛行。或於過去起。或於未
來起。或於現在起。如是總説百八愛行。
爲令廣知
引文。
此經初列十種。皆云我言。此云
二五。後我或下。列八種有或言。謂是二四。
文中欲言有四。故云爲四種欲。按當異異上
脱我言。稽古下三十
二左
從有二五至當變異
有。悉爲經文者謬也。爲四已下經文無此。
舊論云。於愛欲行經中有二五二四。有四
欲生起事更無別
釋文。
十一右執現總我當變異有 此即論主配
解四欲。初二五配釋初二欲。後二四配解後
二欲。初二五中。總言別釋。無此準標可知。
下二四中。標釋倶云別。影顯前總隨釋亦一
一有總言。問。第一第四並現有差別。答。決定。
不決定爲差別。謂決定是常見類。不決定不
爾故。四執續生我等中。光三釋第一非也。
造業爲未來故。第二背論旨。論亦字在當
上。而過當下。故續生通現當。對但造業。故
第三大非。現當並有造業續生故
今詳曰。顯執造業我一執我現有。言我亦
當有。是例現有。然是第四以生爲欲。一欲
中差別故亦言來
十一左如説苾芻是爲寂靜 雜含十七十七
頌曰。知諸行無常。皆是變易法。故説受悉
苦。悉知諸受已。現法盡諸漏。死不墮於
數。永處涅槃
十二右如是行相皆名行相 釋第二句有
三。初正釋第二句。二若爾下論主難。三由
此下難訖示正義。婆沙七十九十右一説以
一切法爲行相。一説諸心心所法爲自性。評
家唯以惠爲自性。今論主破評家。依第二
説。以理長故。心心所皆名有行相有所依
有所縁。如前所説。四十三左及婆沙十一六左
等。自體有行解相貌。故名有行相。論四十三
云。或名有行相。即於所縁品類差別等
起行相故。言行相者。婆沙七十九十左云。
於諸境相。簡擇而轉。是行相義。唯惠故雖
言簡擇。而相是境相。心上現影像。行是能
縁行解。相家行故名行相。具如前辨光二
釋。
第一似通。第二非也。寶亦二釋。初唯
約境非也。第二釋順論取言可。
正理論七十
二左曰。豈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無
慧與慧相應。如何可言慧有行相此即難也
已下答也
非有行相唯慧。相應心等皆名行相者。是
心心所。等於所縁品類相中。有能取義。
通總
難也。
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則慧之餘心心所
法。與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故得有漏
名。是與漏體同對治義。如是所餘心心所
法。等與行相於所縁。是倶時行無前後義
是第一義也。而理全不爾。餘心心所法當體是有行相
故。若言行相唯慧。有行相即餘心等慧何云有行相。
如有漏者。増増義爲有。
無別名漏體與餘等故。
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
如已知根。總名有行相是第二義也。有行相多少
未曾有此。理亦不成。
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依唯無
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無間滅慧。於現
何能。此於現有能。如無間滅意。若爾應
受等得有受等名。許亦無違。然非所辨。
是第三釋也。彼有所依心心所同依一根。故名有所依。
必是前後。今有行相唯於心心所得名。全非能所依。
本宗諸論何處有此義耶。
又有受等名何得許。
此中經主依附他宗。
作如是言。諸心心所取境類別。皆名行相。
理未必然。應思何等名心心所取境類別。
若謂境相品類差別一切能像。理必不成。境
有善常等衆相差別。故或諸色法亦行相收。
色法亦能像餘相故是非我
所立義。
若謂能取境
差別相。則應五識行相不成。不能取境差
別相故。有分別識。方能取境青非青等差別
相故。然非所許故。理亦不成我不言對總
相之差別相。
諸境非一隨應取此。故我云取品類差別
相。汝未達我意妄爲徴結。豈得可當。
由此我
宗所釋爲善
十二右一切有法皆是所行 顯無所漏。故
言一切。頌諸眼目。爲簡無法。故言有法。正
理七十四三左云。若實。若假。皆所行故。問。所
行言。心對能行。此若能トキハ非即所行。何言
一切。答。正理七十四
(四右)
云。頌諸有言。應隨除
一。隨説一種。義已成故
十二左由此三門唯是所行 就毘婆沙義
分別。婆沙七十九十右評家義如是光二釋後
爲正。寶
亦同
後義
諸餘者。慧及餘心心所法爲諸。色不相
應無爲言餘。是即諸之餘。非諸即餘
十二左已辨十智依地依身 自下第二。明
性。地。身三門。光寶於此創立諸門科。其非
如先辨。光記初釋。十智與行相。相違釋者
非也。後釋依主爲正。前言於十智中。誰有
何行相。今結彼。即十智中行相多少等差別。
故若爲相違釋。十智差別是第二二十智相
別。行相差別即應淨無越十六文已下。前
二十三
(三右)
云行相差別後當説故。豈有此
理。又有餘文漏結之失。故初解大非也
十三右餘八智現起通依三界身 準婆沙百
八右意。總説如是。然有差別。謂世俗。類
智。倶依三界。餘六智中。若法智攝。唯依欲
界。若類智攝。通依三界
十三左苦集二智謂俗他心 婆沙云。此二
唯能縁有漏心品故。故他心智是有漏邊
世俗他心皆縁十智 婆沙釋俗他云。總
能縁心心所法故。盡無生智雖初次上
二右終
時唯縁苦集。而後念時通縁四諦。故縁彼
智皆此所縁。而自縁自約前後念。於十智
下。鮮本。及舊論。顯宗。頌疏。並有爲境言
爲正。正理。及明本。寶疏如今。寫脱可知
十三左滅智不縁爲所縁故 鮮本。及舊論。
顯宗。頌疏於不縁下。有諸智爲境四字。最
爲勝。明本。及正理。如今者寫脱
十三左各有相應不相應故 此不字應非。何
論第四
(初右)
一切法略有五品。謂色心心所不
相應無爲。今呼色不相應。以爲非相應。若
言不不得攝色。由是界品第二卷有尋伺等。
分別等中。言二右九行五
右五行五左初
非相應法。攝得不
相應無爲無表。有處第二
六右
亦作不相應。而
彼頌疏作非。今舊論十九十五左云。與心相
應。與心不相應。明鮮二藏。及正理。顯宗。頌
疏。光寶並悉作不。未盡理。名相亂故
十四右頌曰聞思所成 初三句答初問。正
依發智一六右云。頗有一智知一切法耶。答
無。若此智生一切法非我。此智何所不知。答
不自性。及此相應。倶有諸法。後一句答後
問示體。唯字簡有部修惠亦此體。由是顯
宗改頌。作聞思修所成。於正理論。大有
救破
十四右論曰此智所縁 此釋初三句。初正
釋。次別釋自品。後結非縁。釋自品中。俗智
是自體。慧爲性。此餘心心所爲相應。取具
五義。得四相爲倶有。若依雜心九八右法勝
四卷四二十
四左
六卷六十六左説生老住無常四
相。即無得也。三故如次除三品所以。準婆
沙第九七右此中遮止四計四執。謂智觀者。
遮犢子部執補特伽羅能知。不縁自體者。
遮大衆部執智等能了爲自性。不縁相應
者。遮法密部執惠等能了相應受等。不縁
倶有法者。遮化地部執。彼説。惠有二種。一
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不相應惠
知相應。雜心九八右二本法勝論。總就一切
心心數。立此三因。而並於倶有法。攝無表
色。又雜心九十四右唯就此一智明。全如

十四右此智唯是聞思所成 此即釋第四
句有二。此初正釋。唯言簡修惠。以順頌
故。長讀文。或短讀通二。一簡無色故。婆沙
一右云。此行相唯欲色界。二簡修惠
舊論十九十六右云。此智若欲界智。是聞思二
慧。若是色界智。但是聞惠已上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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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心師已破婆沙。今論主朋彼。雜心論十
十四右擇品云。此智聞慧思慧非修慧。何以
故修惠者。分段縁故。是故説欲界色界。無
色界聞思非分故。欲界無修。色界無思。如
前所説六九右
十四左非修所成應頓離染 後釋唯所簡。
破有部有二。初正遮。後反詰。有部三惠爲
體。婆沙十三右曰。聞思修所成者通三種。今
遮彼修云非。述所以云地別縁。謂色界地
唯縁色界。無色地惠唯縁彼地法。不能總
縁一切法。何故如是。謂依修等持。所起勝
惠名修所成。於等持有四禪四無色。亦復
別縁地。故集異門足五十三左云。由此所修
離染道故。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離生喜
樂。入初靜慮。具足住。乃至入第四靜慮。具
足住。是名爲修乃至今此義中。依諸等引。所
起寂靜惠。皆名修所成已上後反詰言。若
異此別縁。許總縁一切法非我者。應頓離
三界染。正理論七十四九右云。此不應理。言
修所成唯地別縁。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
慮地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縁。隨所依身自
上。故上成自義。下
會頓離染難。
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
是總縁。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
彼所言。皆爲非理已上
論文
光記救云。我宗不
許修總縁。故此乃宗別。無勞會通。此救未
成。不救頓離染之反難故。今彈云。依修
地地等持。所起慧故。必非總縁。謂依修初
定。彼地惠生。若不離彼地染。何生彼惠。由
是集異門論云離欲惡不善入初靜慮。乃
至廣説。故言總縁。太爲非理。若強言總縁
者。應頓離染。離染生惠故。然汝言唯欣行。
豈有此理。十六行相皆是厭染欣淨故。若
於離染無功者。此非我觀應是唐絹
十四左已辨所縁復應思擇 此即第六明人
成智。已下其義細深於前。殊云復應思擇。
如寶疏設從此爲大科。何可從次修智
爲大科
十四左第二刹那謂加法苦 百六十五左云。
即一智體ナレトモ以對治故名法智。以行相
故名苦智
諸未増位成數如前 第三念如前第二念。
成三智。第五念即前四。第七八九念即前五。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念即前六。第十五即
前七智。故此九位爲未増。雜心六九左云。忍
不得智。非智性故。集滅道比智不増智。
以苦比智得名故
十五右頌曰唯加行所得 大爲二。初二句
總明見位。二次六句明三類智俗智。此有
六。一第三四句正明。二不二字明觀後俗智
永不生。三自下地三字明所修俗智依地。四
第六句明此俗智念住攝。五第七句明此俗
智行相境。六第八句明此智加行得。依舊論
句句結生
文科
十五右論曰倶決定故 釋初二句。於中
有三。一正釋。二然具下別明未來修行相念
住。三何縁下門答見修同類不同類單復。初
中四諦不倶。故云隨起。必顯同類云即彼。
雜心六九左曰。謂苦法智現在修。即彼未來
修苦法智。非忍非餘智。如是乃至道法智。
諸忍亦如是者。苦法忍現在修。即彼未來修。
非智非餘忍。一切忍亦如是。問。此中修相
云何。答。修有四種。謂次下
二十左
習。得。治。遣。今
須習得。現在修爲習修。未來修爲得修。得
修相者。婆沙一百六十八右云。謂現在世勝善
爲因。引起未來諸善法得。由得彼法故。説
彼爲所修云云又正理七十四九左云。何謂爲
修。謂習善有爲。令圓滿自在云云二中念
住者。滅諦唯法。唯縁滅故。前苦等三通四
念住。三中婆沙百七二左有四復次。一見道
處所定對治定故。二三同此二因。四見道中
初得見諦。初得現觀。故唯修同分。修道竝
反上。修同分不同分。雜心云。答彼初得種
性。故見道初見諦。故唯修自分非餘。又不
雜道故。捷疾故。不覺道故已上
十五右唯苦集滅未能兼修 此中有二。初
正釋。二問答。初中有三。初正釋。次於一下
解名義。後由此下遮餘位。此釋第三四句。
唯簡道。類簡法智。智簡忍。俗智未生。故
云未來。名義中觀即現故名現觀。邊是正觀
後邊而非別體。即現觀是邊。現觀邊之世俗
智。舊論十九十七右云對觀後智。遮餘位中。
既就諦觀後邊立名。忍是初。法智是中。由
是理餘位無之
十五右道類智時種性多故 二問答。答中
有二。一示正義。二擧破異説。初中有二義。
一約曾未曾。曾於凡位。無修無漏道。故入
見道。亦無得修。二約遍不遍。有正釋通妨
寶疏
最精
正理七十四十左云。謂三諦中依事現
觀。容一行者總得其邊。必無有能遍修道。
異根性道不能修。故於自根性。雖容有
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
十五左有言此是不應爲證 二擧破異説。
雜心六十左有三因。初二同此。彼第三云。等
智是見道眷屬。比智是修道。今破意。十五心
見道唯是有部宗。又外國師爲十六心皆是
見道。如婆沙百四十三七右故非立敵極成。
正理師以此義爲本義。順宗故。又雜心同上
云。問。法智何故不修。答。諦無間不究竟。故
若修者。應説無間等中。意言諦諦觀未究
竟。有後類觀。故若修者。不可言現觀邊。應
説現觀中俗智
十五左此世俗智理不成立 此即釋不生
二字有七。一正明。二論主問。三有部答。四
論主難。五有部通。六論主難絶。七論主示經
部義。此即初六也。一中雜心六十左云。是不
生法。依隨信行隨法行故。彼隨信行隨法行
成就。而不現在前。舊論十九十八右云。此智
於在觀及出觀位。一向不生爲法。若入觀
不得生此智。以相違故。若出觀亦不得
生此智。以心麁故
十五左如古師説不樂此義 七論主示經
部義有三。一標。二有部問。三經部答。此有
二。一正示。二示有部不信。初正示中有四。
一明入觀熏習。二明出觀俗現。三正依種名
修。四喩説。此中勝者。簡通途俗。是觀後智。
故光記勝於觀内者未可依者是種子。光三
釋初<#0377_1/>爲爲正。順理故。謂經部立種子。以
爲規模。今對現起。非種子爲何。又附舊
論。故彼十九十九右云。由出世法功力故。此
對觀後智則所修。云何已修觀後。出觀人
縁四諦爲境。最勝世間智。今得現前。即彼
是修。如是修即是至得。若得能現前彼。依
止相續。何以故。若得性已。性果必可得。此
中如是修者。指前所修。即今此起依。而彼所
修者。是所熏種子。亦彼依止相續者。種子異
名。如論四(十六左)
十三(十右)等
前經部所立相續轉變
差別
十六右隨依何地七地俗智 此中見道以
欲不爲依。故不修未至下。唯一地又無色
界不爲依。故不論無色。雜心六十左云。所
以無色界不修。以無見道故。俗智修欲。而
不修無色者。正理七十四十二右云。謂此俗
智七地爲依。即未至中間四靜慮欲界。問。前
十二左依地門。俗智依欲界乃至有頂何不
至上鮮本及舊論有乃字非也。
不成句故。故正理顯宗明本如今
解云。彼通
總。此約觀後邊者。故正理云此俗智
十六右隨於何諦此諦爲境 諦所得此智
行相。則同此諦行相。由説與對觀同行相。
則已雜心六十左云。若苦無間等邊有四事。
欲界縁欲界苦。色界縁色無色界苦。集滅無
間等邊亦如是。此後智不修無色故。能縁
唯云色界。所縁諦色無色合立。故不可分
別。云縁色無色。故正理七十四十二左亦於
能縁。但云色界。於所縁總云上也。非是自
下地縁差別也
十六右見道力得加行所得 釋第八句有
二。初正釋。後總示所修體。明此智加行得。
唯者簡生得。光記亦簡離染者非也。此智
非分故。故舊論十九十九右云。世俗智有二
種。一性法得。二修習得。此智但是修習得
十六右智増故立爲其自性 後總示所修
體。謂見位得修通五蘊。應名修法。而智増
故名修智。是一分隣近釋
雜心六十左云。若欲界者。則四陰性。以不定
故。若色界者。五陰性。以定故。子註云。有定
則有定共色。故有色陰。是以有五陰
十六右頌曰修六八 初二句明初刹那。顯
未已別云或。後六句明住果位。此中有五
類。云。一八地無門。二有欲餘道。三有頂八解
脱。四上有頂九無門。五餘道。八地者。下地
對下有頂故。有欲餘道者。對前無間。是成
餘解脱加行勝進三道。而唯取欲界。故云有
欲。顯是欲惑未盡。由是唯八勝進八解脱。
其第九離染故。而第九加行道。猶有欲人。上
起故總攝得九加行。有頂八解脱者。第九無
學攝。故非此所明。各修行七智者。八地有
欲。竝名體同。有頂雖體異。約數同總云七。
有頂唯無漏智斷故。無世俗智。理在絶言
故。上無間者。對前八地無間。是有頂自成。
總取九無間。故不別標。餘道者。上來所説
餘。即如長行列
十六左論曰現修二智 此中頌文。雖唯明
未來修。於長行兼添説現修。下諸位亦如
是。又是學位故。唯就八智。不論盡無生。是
第十六心故有道智。有類智。一體義異如
先辨
十六左未離俗者有頂治故 他心智唯依
四根本。若不離欲不得。故於未離欲無
之。無世俗智者。彼唯有漏非有頂能治。以
無世道能斷有頂惑故。此道類智是有頂
能治智。相違故由是無此。問。離欲人至道
類智修他心。何故超越人。入見時不修。答。
前已簡訖。云何簡説。謂前三右已説。此他心
智見道中無。總觀諦理。極速轉故寶二十九右
引正理。
婆沙百五十四左云。修種類者。如此中説。未
曾得道。初現在前。所修未來。彼種類道乃至
評曰。有漏道以有漏無漏道爲種類。無漏
道以無漏有漏道爲種類。所以者何。一一
現前倶修未來二種道。故由彼勢力。未來修
者。皆可説爲彼種類故
十六左斷欲修斷苦集滅道 此釋第三四
五三句。雖得修同。現修別故。文前後説。八
解脱者。是有欲餘道一分。有欲故不得言
第九。爲不可言。殊言有欲。何以故。雖現
修同。得修別故。俗。四。法。隨應者。俗時無
餘。餘修無俗。漏無漏別故。復苦等四不倶。
行相各別故。有ルニハ四隨一必有法。欲界斷
故。故無有類世俗。有學故。無盡無生。餘別
之。應知。斷上七地。有滅道法智者。由兼
治。如上論
(五右)
下皆準之。斷欲加行者。攝得九
品。如前辨。有欲勝進者。約終施有欲言。以
釋頌文。顯勝進是前八。前云八解脱。亦是
影有欲釋。問。斷欲中何故於加行勝進有
類智。非無間解脱。答。無間解脱正斷證故。
不可修類。加行勝進寛遊。故亦修類
十六左斷有頂地加他心 上地故有四類。
兼治故有二法。世俗非有頂能治。故除。此
是解脱道。容預故有他心。盡無生未得。故
無之
十六左斷有頂地集滅道六下釋第七八句
有二。此釋上無間修六。與前八解脱現修
同。而得修別。故離説。是無間道故除他心。
雜心六十一
云。非他心智。無礙道相違故
十六左斷欲修斷四諦他心 二釋餘道及
修八。先兼明現修。後正明得修。現修有不
同。爲四類。欲第九解脱現修同前八解脱。
而得修異。故此來明。上七地解脱道中。容
渉有漏故有俗。餘如上辨。欲修斷第九勝
進等中。有俗智者。寶疏三十一
左二行云云
法類互修
有因力相資。如正理論記。斷上七地等。
勝進中有他心智。此道容預故。具如光記

  今示圖曰

十七左論曰隨應現修 此中諸者。五種姓
各有九無間。故言諸。然寶疏無間道有五。
性非一。故言諸者非也。是迷下十九
右終
云五無
間。今詳曰。彼修道故云五。今練根故不爾。
故下十八
右五
云五前八解脱。已於解脱。開九。
餘無間等。豈爲不爾。苦與法。苦與類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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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修故言隨應
十七左似見道故不修世俗 光有三解。即八。
四。一。無間不同。各約其道用。今詳雜心六
十一左云。非等智以見道故。彼且約信解求
見至故云以。法勝四卷第三五左云。彼未曾
得修功徳非已曾得。是以不修等智。準彼
未曾得今得義。似見道不可鑿説
十七左諸解脱道謂加他心 光記通難有
三釋。第三似是
有餘師言亦修世俗 此通未已。六即成
七。七是成八。故總云解脱道。舊論曰。有餘
師説。世俗智於二位中所修。婆沙百七四左
於未已離。各有兩説。竝言有説而無評。雜
心六十一左法勝三五左七右竝唯擧初説。今
論主爲然。故言有餘。以顯後是不正義
十九右除微微心唯修俗故 正理七十四
十六左
三十六
七右
同此。又婆沙百七六左云。起入滅盡
定微微心時。現在唯修世俗智。未來亦唯
修世俗智。光記唯引婆沙。證不修無漏。寶
疏更辨微微心與聞思惠差別爲是問。婆沙
微微心於無漏徳中説此。於有漏徳中云
入滅定想微細心。現修唯俗。未來修八。今何
相違。復彼云微細心。尚不約有漏。答。滅盡
定通漏無漏所修徳。今據有漏邊。彼約無
漏邊。亦不相違。復彼云微細心。是麁微微
心。故云修八。亦無有妨
十九右靜慮攝者隨應現修 百七六右依靜
慮中。無漏念住。義無礙同此。云四法四類
隨二現修。而又云。起無漏辨無礙解。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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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類智隨二現修。何今相違。解云。非相
違。今四。法類者總説。若分別如婆沙
十九右無色攝者唯四類智 百七六右云。依
無色定起無漏義無礙解解脱。四類智隨二
現修。起無漏辨無礙解。現修道類二智。此亦
何。答。亦是總説。故不云數。唯云隨應應
思擇
十九右異生離染現修世俗 此中初總兼明
現修。二斷欲下正明未來修。於其中有二。
初明修二。後明修一。此文是總明現修。通
離染諸地四道。一百七初右文極分明一一云
唯世俗智。既云唯不可異求。正理。顯宗亦
同此論。光記作三解。初唯俗義爲是。寶疏
立理。破光後二解。甚得矣
十九右論曰此地有漏 諸道者。正理釋次
聖爲離。云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此亦可爾。
問。此漏無漏兩段於能起道。竝通世俗。聖道
四道。未審。得修亦何竝不通。答。所修別者。
依漏無漏異。謂今此文總十智爲二。謂有漏
智無漏智。就中有漏智。必隨道所依地。故得
修亦唯此地。由是舊論十九二十
一左
云。復次於
何道中。所修智有幾地。世俗智者隨道所依
地。此地惑由道初得以此地爲依止。未來
修世俗智。無漏道者。非一向隨道所依地
未來修。此云何偈曰。爲離此地欲是得此
下修。此中二類。就依地。就得地爲異。謂道
所起所依地爲依地。道初所得法地爲得
地。雖有依地得地同。然亦有別。故分爲二
類。顯宗釋得此地云。隨依何地。離下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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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解脱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
本近分有漏功徳。離下地縛必得上故。此
中對所離下地云上地。實是所得此地。依
上地離下地染。得其上地故。此中無爲離
此。如光記辨。前八解脱修上近分有漏否。
光記有二解。第一爲勝。第二非也。設雖不
定。而今既約離染。何不説。故正理釋頌。唯
一義不許彼。顯宗亦釋頌。本義同正理。然
云有説擧別義耳。寶疏亦同光第一解也」
十九左聖爲離此及下無漏 此中有三類。
初正釋。後別釋爲離此言。聖者顯是無漏。
非謂聖人。何以故。前章非不聖故。爲離此
者。雜心六十二左云。若此地離欲即修此地及
下地。謂初禪離欲。即修初禪功徳及未來。
即新
未至。
如是乃至第一有離欲修一切地無漏
功徳。法勝六卷第四八左亦同。四卷三六左

十九左爲離此言通二四道 恐謂唯無漏中
無間解脱。故言通有漏無漏二各四道。二道
倶離染。故加行勝進。亦是離染之道類故
然此生上必不修下 問。有漏既爾。爲無漏
如是。亦爲反顯無漏上下地自在。答。無漏
修不爾。唯修自下。此論於有漏無漏二修
中特標別。云唯初盡等。故今此文唯言生
地上下。而不關得地依地等。又解。二修其
生地上下齊均。故法勝六卷四九右曰。無學初
心修諸地生功徳漏無漏一切者。得阿羅漢
果。一切地漏無漏功徳一切修進。若住欲界
得阿羅漢果法或如是。若住色界得阿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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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者。彼二上─界功徳修進滿足。是故一界
生如是。地地應當知。此文漏無漏竝標。通
論生上下地故。若爾此論亦是通上。總辨
生上下地。又解。有漏生上不修下。無漏上
下無遮。故雜心六十三右曰。無學初心。盡智
相應心。修九地功徳。已説修無漏功徳。有
漏今當説。得阿羅漢果時。或修九地善善
有漏功徳。乃至或一地。若生欲界。得阿羅
漢果。得盡智。所修九地善根。若生初禪。修
八地。除欲界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即
修彼地善。此文簡無漏一切地。而於有漏。
論生上下。依此義。今論反顯無漏生上亦
修下。彼法勝論總想説。未分細。又百五十六
云。謂不淨觀乃至盡智現在前時。能修未來
無量刹那善有爲法。此所修法。初刹那頃。是
正得修。而非現在。在未來故。已云有爲。
通漏無漏也
二十右諸所言修勢力劣故 釋第八句明
修相。初總釋能所修。謂若下別逆釋。初明
所修是非。二若先下明能修是非。此言諸所
言。顯通現未。是就未來得修。故云今得。
就現在習修。故云今起。有現在前而不能
修未來。故如是相對明此。光記擧定蘊文。
以三解和會。今詳。一百六十三四左云。問。
何故已得善法現在前時。不修未來耶。答。
已衰歇故。已受用故。已作事故。已與果故。復
次已息故。勢力滅故。復次已得法現前受用
時。惟有漸盡。更有無之
誤也
餘勢。云能修未來。
如人受用先所積財。惟有漸滅。更無増益。
復次作功徳起者。能修未來。非起曾得法
須作功用。故不修未來乃至
廣説。
又百五十六
云。若惟依得修説應作四句。謂或有現
在非正修。如曾得道今現在前。或有正修
非現在。如修未來初刹那頃。或有現在亦
正修。如未曾得道現在前。或有非現在亦
非正修。如道過去及未來已修已息。與此
論不異也。此次有光記所引文。彼已分過
去未來遮過去。而唯未來名修。準前文未
來已修已息爲雙非句。是定非已修未來。必
是未修未來。依是義彼答意言。得所退果
時。所得上果有過去未來。過去已得不名
修。未來未得上果名修。於此分別過未。以
明示得與修差別。若不爾忽與前文相違。
若依光者應
取初二
二十左頌曰依有漏法 此四修及兩國師異
説。婆沙百五十二左百六十三三右離心十十五
竝出。於有爲善立得習二。於有漏法立治
遣二。是竝由義門差別。雜心十十五右云。謂
初念得未曾得有爲功徳。習修者。謂曾得
善法相續生光破此意言。一闕未曾得。曾未曾倶
習修故。二闕初念失。云相續故。習
修通初後念故。今詳曰。此破未敵。彼曾未曾相對明
故。非不取未曾。不言唯故。如婆沙現在正修四句
中唯約曾未曾。又相續者。必通初後。若無初
何續後。不言第二念已去相續故。無有妨
對治修者。謂四種對治名爲對治修。是有漏
法敵對治道。斷治者。謂斷煩惱故修道。是
斷煩惱得義彼子註云。上取能治能斷爲
修。今取所治所斷爲修。
能斷
過現爲對治修。所斷惑滅爲除遣修。故有漏
法爲依。立此二爲斷煩惱。起能對治道

如契經説善防善護 雜含十一十四右曰。云
何六根善調伏。善關閉。善守護。善執持。善修
習。於未來世。必受樂報。多聞聖弟子眼見
色。不取色相。不取隨形。好任其眼根之
所趣向。常住律儀。世間貪憂惡不善法。不
漏其心。能生律儀。善護眼根。耳鼻舌意根
亦復如是。舊論十九二十
三右
云。如經言是六
根已善調伏已善修。又雜含四十三五左云云
又契經説乃至廣説 中含二十五左念身
經曰。復次比丘修習念身比丘者。此身隨住
隨其好惡。從頭至足。觀見種種不淨充滿。
謂此身中有髮毛爪齒塵網薄膚皮肉筋骨
心腎肝肺大腸小腸脾胃髆糞腦及腦根涙汗
涕唾膿血肪髓涎痰小便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七
 豐山寓居上陽沙門快道記 
  智品第七之二
初右如是已辨故名不共 大有二。一明不
共。二六左明共徳。初不共中有二。一擧數
標名。二隨名別解。此即初也。此中大五。一
總結前生後。舊論二十初右曰。説一切凡夫
及聖人由通義於一切智修諸徳已。二於
中下別生起不共。於中者簡持義。對後六左
共徳言先。佛不共徳無量無邊。今唯成佛初
盡智位徳。故云且。三何謂下問。四頌曰下頌
答。五長行釋。長行中初正釋頌。後釋不共
義。若大乘者十八不共全別。如雜集十四
攝論第九。伽七十九九右等。又伽四十九明
一百四十不共徳。於中有此十八不共
一左且佛十力於境無礙故 第二隨名別
釋有二。一正明不共。二明諸佛同異。初中
有四。光寶同爲五科。無大失。而不順列名
四。又諸佛同異結前文不爾。故理亦不親
也。初六句出體。次四句諸門分別。於中有
四門。婆沙三十十四左舊婆沙二十三初左
多重諸門。雜心六十八左法勝六卷四十三左
卷三十左甘露味下四右十力配諸智。増一四
十二三左有一經。廣説十力。中含四十七十九
多界經是處非處廣分別。正理論引二經。
此論亦前引多界經是處非處文
初左論曰十智爲性 初一是總。次九是別。
總別並列爲十種。故正理論曰。此智通縁情
非情境。與一切智皆不相違。恐於略説少
功難悟。故復此中析出餘九。處與非處相
違釋。智即力持業釋。處非處之智力境第七
依主。縁一切法故。具有十智。爲簡餘所
有智。殊云如來十智
初左二業異熟謂除滅道 舊論曰。於業及
果報中。業因即集諦。異熟果即苦諦。故婆沙
三十十五左云。唯縁苦集。十力經説。知他衆
生因縁處所受其果報。滅道二智不縁苦集
有漏。故唯八智。三中四靜慮八解脱論二十九
(四右)
等持空無相無願三三摩地
論二十八(十七左)
四禪四無色之八等至
論二十八
(五右)
是通本邊。今且擧四類境。婆沙三十
十四左云靜慮解脱等持等至發起雜染清淨
智力。彼釋曰。此通縁善不善無記。通縁
雜染清淨有爲法故。雜染法中有不善故。
準彼不唯縁定。亦通縁障定淨定之法。
正理。顯宗釋此。今約勝唯説定。故十力
經云。知若干種解脱無量解脱。舊婆沙唯
云禪解脱三摩提智力此云
等持
略三摩跋
提此云等至。舊倶舍云禪解脱三摩提三摩
跋提智力同此。四中舊論云轉轉根智力。
此中根者。正理兩釋。初説爲信等五根。後
爲意等根。十力經云。知他衆生智惠多少。
上與下相違釋。上下即根持業釋。五中舊論
云種種欲智力。十力經説。知他衆生心中所
是前説他心智所
縁十一對心是也
勝解是心所於境印可。是
通三性。今非必是勝解心所。故顯宗云意
樂。而會解脱名。云意樂。勝解脱。名差別故。
若不爾者。唯知心所一勝解。應於經他心
智所縁不説十一對等心。舊論亦云欲。是
樂欲所念心也。六中界者。舊論作性。是性類
差別義。故正理云。種種界者。顯各別義顯宗
全同
又十力經云。知若干種界。若干種持。若干種
入。如實知之。準此經意。如實知陰界入諸
法性相差別。名種種智力。雖三所知。如顯
界品。經文於餘力有衆生言。處非處及此
無之。定知通情非情。正理所引契經。亦復
如是。彼云。又佛説。於有情種種勝解。皆如
實知。又佛説。於世間種種界非一界。皆如
實知。顯宗顯此義云志性隨眠。及諸法

如是四力除滅智 新舊婆沙雜心等並同。
然甘露味論下四右二三四五六力九智除盡
智。盡智即滅盡智。加二言者。恐文有脱。應
言二力八智
七遍趣行十智爲性 依兩義釋名有異。
舊論云遍行道智力。道通能所趣。雜心云種
種趣力者。趣道也。亦渉能所無妨。舊婆沙
云至一切道智力。法勝論云至處道智力。此
二文能至似本。按。西方異説隨樂作譯文。
或於至存能所。亦無妨。今此初説但據能
趣。趣謂所趣。行是能趣。趣之行依主。或趣亦
能趣。趣即行持業釋。是雜心論師義。故彼云。
向地獄乃至涅槃。彼縁起及衆具故名趣力。
光記云。準此所趣果唯是滅者非也。無爲非
能趣。故除滅智。非唯是所趣故除此。由此
雜心云向地獄乃至涅槃。所趣通一切也。
後説不唯能趣。亦取趣所趣。行能趣相違釋
所趣。所趣通五趣及涅槃。故加滅智爲十。
是毘婆沙及甘露味論義。雜心云有説趣。智
力是十智性。顯自義是九智。此初説婆沙新
舊等無之。唯見雜心
二右八宿住隨皆俗智性 宿住是境。餘四
字是能知。隨彼彼曾事。皆能如實憶念知。故
名也。隨即念由隨念而知。持業依主可知。
此死彼生。顯未來義。先死後生。十力經云。
復次如來悉知一切所趣心之道。或一生。二
生。三生。四生。五生。十生。五十生。百生。千生。
億百千生。無量生。成劫。敗劫。無數成敗劫
中。我昔生彼處名是字。是食如此之食。
受其苦樂壽命長短死此生彼。彼死生此。
自憶如是無數宿命之事。復次如來知衆生
生死之趣。以天眼觀衆生之類。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行所種。皆悉知之。或復衆生
身口意行惡。誹謗賢聖。造邪見業。身壞命
終。生地獄中。或復衆生身口意行善。不誹
謗賢聖。恒行正見。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上。
是謂名爲天眼。清淨觀衆生類之所趣之行
已上此契經中二或復。若是説遍趣行力。不
爾彼經闕第七力故。此二力唯俗智。於新
婆沙者。徑庭説此。舊婆沙二十三二右云。宿
命智力。如舊阿毘曇人説。是等智。尊者婆已
説。是四智。法智。比智。苦智。等智。尊者瞿沙
説。是六智。除盡智。無生智。滅智。他心智
按瞿沙所造甘露味論。七八二力唯爲等智。蓋
舊文瞿沙字。若波奢誤矣。波奢是脇尊者也。
評曰。應
如前説。一等智者好。生死智力。舊阿毘曇
人説。是一等智。尊者婆已説。是四智。法智。
比智。集智。等智。眞實義者。是一等智
二右十漏盡智十知爲性 漏盡所縁。智力
能縁。智言必不屬能縁。故有異説。婆沙三
十三左所縁門中云。若縁漏盡境故。則縁
滅諦。若依漏盡身故。則縁一切法。但縁有
漏盡擇滅。無苦集道三諦智。滅是非心。無
他心智。滅諦故有滅智。通上下界有類法。
佛故有盡無生。滅諦後邊有俗智。故但六智。
若縁擇滅所依相續身中所得法。通一切法
故。具有十智。此兩説。婆沙。雜心竝出。六卷
法勝四十四左云。若漏盡。若漏盡方便無礙智
名漏盡智力。似同後説。甘露味論云。十力
九智除等智。此異諸説。此後三力如次。宿
住通天眼通漏盡通三。顯宗云。然不別説他
心力者。義已攝在根等力中。以他根等中
有心心所故。正理
亦同
詳曰。勝解智力。正是他
心通。何以知之。中含十九二十
三左
説他心通。
其所知示十雙二十隻心。同十力經第五力
所知十二對二十四隻心故
二右已辯自性名十一地 婆沙三十一十五
云。地者。宿住。死生在四根本靜慮。是通性
故。近分。無色。及不定地。非通所依故無。此
二餘力有漏者在十一地。無漏者在九地。今
總説云十一
已辯依地男子佛身 佛身亦雖是男。而
有所簡。故亦言此。謂欲簡二乘故。婆沙總
有二十一門分別。今以圖略示之

二右以於一切隨欲能知 婆沙三十十五右
不可屈義。不可伏義。不可摧義。不可害義。不
可轉義。不可覆義。能遍覺義。能荷擔義。堅固
義。最勝義。能制他義。是力義。六卷法勝四
三左隨自樂欲能成就義。無障礙義。能制義。
無能侵欺義。能映奪他義。是力義。雜心六
九右不伏。不屈。無勝。無動。故説力。此中無障
礙義含諸義。故論主從寛説。雜心六二十
二左
三乘差別曰。聲聞不方便。見千世界。方便
者見二千世界。縁覺不方便見二千世界。方
便見三千世界。佛不方便見三千世界。方便
見無量無邊億百三千世界
二右餘此相違生多少等 簡二乘。初正示。
後指二事顯有礙。捨求度人事縁出賢愚
因縁經第四卷。鷹所逐鴿縁者。婆沙八十三
十三左曰。曾聞世尊與舍利子一處經行。有
一鳥爲鷹所逐怖。急便趣舍利子影。怖猶
不止。擧身戰慄。復趣佛影。身心坦然。時舍
利子合掌白佛。如何此鳥至我影中。猶有
恐懼。纔至佛影。心無驚怖。身不戰慄。世尊
告言。汝六十劫修不害意。我於三大無數劫
中修不害意。汝有害習。我已永斷。故令如
已上此文足證過去久遠不知。又婆沙百
十七左明身子不知人前後二際生多少
等。故不名力。而不約鳩也。然今云前後
生。更應有明文。稽古下三十
三右
云。其鴿事縁
不經見。蓋殘缺矣。鴿驚怖舍利子影事縁。
見薩婆多論。毘婆沙等論。而無觀前後際
文。獨見智度論十一。諸註引以爲證。而不
知小乘所誦本有乎否也。雖無害於義
乎。其寡陋亦甚矣。今詳曰。唯是世傳詞非宗
義所設。設引大乘經論。有何恥乎。故舊論
二事並云曾聞
二左如是諸佛心力無邊 光寶並入後段。
今云。對舍利子智有邊限。結諸佛心力無
限。須屬前段。若屬後段者。是何爲乎。非
結前無已説等言故。亦非下標。心身異故。
由是舊論二十二左云。如是由智無對怨及
礙故。佛世尊心力如境界。無有邊際。若
心力如是。身力云何偈曰。準彼思此。蓋文
有錯脱。應言心力已知。云何身力。又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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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身力非初盡智時。正理論七十五
(九右)
云。已
辨諸佛心力方隅。當辨菩薩時所成身力。
頌曰
云何身力此觸處爲性 婆沙三十七左
婆沙二十二十四左廣出多説。此頌初二句。正
明身力量。第三句明所喩延力量。第四句出
體。或言顯更有異説。等者等諸神名
三右論曰力有勝劣 此長行大爲三。初正
明身力量。釋初二句。二大覺下對簡三人。
顯佛不共。初中有三師。第一師總喩義。謂
佛身力。總等那羅延力。此釋初句。第二師
節喩義。佛節節等彼力故。此釋第二句。此
兩義。舊論二十三右並云有餘師。應音二十
二十右云。那羅此翻爲人。延那此云生本。
謂人生本。即是梵王也。外道謂。一切人皆從
梵王故。名人生本也。又八二十
二右
云。那羅延。
晋言鉤鎖力士也。嘉祥中論疏一末七右云。
那羅延此云生本。以是衆生本故也。花音
五右云堅固。探玄十五五十
八右
四左並譯云
堅牢。花嚴大疏鈔四十五三十
七右
同應音第八。
第三法救義。假喩義。此有正示反顯二。謂佛
力無邊何齊彼。此顯或言所表。舊論云大
徳。正理。顯宗替大徳言作理實。以顯正義。
今雖列三。意在大徳。致反責故。婆沙三十
八右曰。如契經説。菩薩身具那羅延力。此力
其量云何。答有九説。第一説凡牛。毫牛。青
牛。凡象。香象。大諾健那。鉢羅塞建提七種。
十十増等半那羅延力。此一倍等菩薩身力。
第二説牛象等二十七。一一十倍等半那
羅力。此半合二。等菩薩身力此上二竝
總喩義。
第三
説菩薩身中有十八大節。一一等彼力。第
四説十八大節。一一等十八那羅延力。第五
説菩薩身中大小總有三百二十節。其最小
等一那*羅力。其次大節等二。漸次大者倍
倍増。第六説菩薩身力等千藹羅伐拏龍象
王力此云香業象也〕
如正理文寶所引
第七説菩薩大節十
八。一一如千藹羅伐拏龍象王力。第八説三
百二十節。其最小等千倍藹羅伐拏龍象王。
漸次大者力倍倍増。第九説大徳義云云彼問
云。若爾何故。契經中説菩薩身有那羅延
力。答。此力世間共所欽重。故以爲喩。而實
不然。此論初説當彼初二説。倶總喩故。此
第二説當彼第三四五。並那羅延節喩故。謂
依大節。當第三第四。大小合當第五。而今
綴文親彼第三也。彼第六七八三説。此無
所當。非那羅延力故。大覺已下文隣大徳。
似容屬大徳。舊論有何以故徴故。然此文
通上三説。總以簡對顯佛不共。故婆沙三十
十三右問答不共。而十四右更問答骨節差別。
云菩薩骨節。展轉相交。如龍蟠結。是故最
勝。此對簡舊論。正理。顯宗亦同。婆沙三十
四右轉輪王力亦不定。王四洲者。有那羅延
力。有金輪寶。王三洲者。有伐浪伽力。有
銀輪寶。王二洲者。有鉢羅塞提力。有銅輪
寶。王一洲者。有摩訶諾健那力。有鐵輪寶。
又有情骨節安立有異。凡常力者骨節相遠。
有象馬力者相近。有大諾健那力
輪王
相接。如接板等。有鉢羅塞建提力
輪王
相輪。有那羅延力
輪王
者連鎖。菩薩如龍
蟠結。準彼鉤是銅輪鎖即金輪。又舊婆沙二
十二十九左云。餘衆生骨節相遠。若人與象
馬等者骨節相近。大力者骨節相接。鉢建陀
力者骨節相鉤。那羅延力者骨節連鎖。菩薩
骨節蛟龍相結。如渇伽角辟支佛名曰大
已上詳曰。喩顯對明無有敵從
二左那羅延力唯多應理 第二明所喩那
羅延力量釋第三句。初問二答。答中有三。
一正釋頌。二叙異説三論主評取有説。初
二説者正理。顯宗亦同。於婆沙中。未見此
説。彼第一説雖半力義。而名與數有異也。
舊論二十三右大作差曰。偈曰百増象等七種
力。釋曰。人道中百香象力敵一白象王力。百
白象王力敵一摩訶諾那力。百摩訶諾那力
敵一鉢娑建提力。百鉢娑建提力敵一娑郎
伽力。百娑郎伽力敵一遮&T072933;羅力。百遮&T072933;
力敵一那羅延力。如是百百増。詳曰。十百
梵音相濫。是所誦異。又去凡象加白象。而
香象爲首。是亦所誦本別。彼婆沙第二説二
十七牛象等中。有凡香白等諸象故。有説
者。倍於前師。於所説中唯多應理者。論主
評取有説。令佛力増廣故。然顯非眞實應
理。故云於所説。若約實義。彼假喩如大徳
然。然光記云。論主評取法救所説。正理。顯
宗亦同此説寶疏唯云評。其意
似光不破故
者。何見文如
是疎哉。前三説是佛身量異説。今兩説那羅
延力量異説。能所喩遙別是一若不爾何故
於前段。不設此評是二又正理。顯宗更叙
第三説。謂千藹羅伐拏龍王力等那羅延力
具如
寶引
而有評。其詞亦同此。彼衆賢取第三
説千藹羅伐拏。故云於諸説中。今兩説故云
所説。彼正理前既取大徳義云理實。今亦
何得評取彼大徳義。前不爲異説云理實。
故煩重故。而謂正理亦評取大徳之文者
非也。由是舊論二十三左曰。隨轉増爲勝已上
是顯延力隨轉轉増長義爲勝。不爾者轉増
言何爲
三右如是身力七外別有 第三釋第四句。
出力體有總釋別釋。別釋有二師。於觸
處常談有十一。四是能造。謂地水火風。七
是所造。謂滑濕輕重冷饑渇。初説約能造。後
説約所造。而異常談。顯論主不欲。特云有
説耳
婆沙三十七左有五説如光
寶出
此論初説同彼
初説。故舊論曰。云是四大勝類。顯即四大
總勝爲身力。總弱爲身劣光第二釋爲是。寶疏
同初二説者非也。
正理七十五十右曰。如是身力觸處爲性。此
應總對下
唯故
是諸觸差別通能所造故〕衆賢
據婆沙評家。光記云
正理意同婆沙者。言異義同。故云意同。然湛慧破云
説既有四五異非同者。全不知者。寶疏無失。
有説唯是大種差別此論
初説
有説是造觸離七
外有。有説力
脱乎
是重。劣者是輕。光記有三
義。初解非也。不出義何辨正不。第二釋無
失。第三猶非也。正理擧此故。無簡別故。是
鑿中之至矣。寶疏八右終此論正理意各別。不
可和會
三右論曰如第七力 文有三。一總指經
説。二正明釋頌。三解名義。此即初二也。契
經者。増一十九十五左有一經一紙四十二
亦具説。彼標云。如來具十種力。得四無所
畏。在大衆中。能獅子吼。正明中正等覺者。
即無畏。若正體後得別ナラハ是依主。二盡即永
漏之永盡。漏永盡即無畏。亦漏永盡之無畏。
三障即法障法之説。説障法即無畏。四出即
道出道之説。説出道即無畏
三右如何於智體即是智 此答中有二。初
毘婆沙師義。彼三十一二右云。問。此四無畏
以何爲自性。答。亦以智爲自性。後論主解。
光寶科如是光有二釋
第二非也。
舊論二十四右云。無
畏以無怖爲性。云何説智惠爲無畏。由
此四法故。諸佛於大衆中。無復疑心故。説
彼名無畏已下
論主解
此無疑是智惠所成。故於
智説無畏。非智是與此
不異
四顯何義。顯自
利利他義。前二是自利。後二是利他。復次此
四唯是利益他事。能除説者垢及所説垢
文無
此論
正理廢立中。初釋同舊文寶引又成
實一十五左力與無畏。差別有多釋中云。又
以智故。不畏他人。故名無畏。又因名爲
力。果名無畏。以從智中生無畏故。婆沙
三十一五右有二十復次。釋力竝畏差別。於
中亦有因果義。準此等文。於諸文有二
義。而無辨別。今論主評簡云理實。是則論
主解。雜心六二十
三左
云。問。世尊何故説此契經。
答。制善星及婆羅婆誹謗故説此契經。善
星言。沙門瞿曇無過人法。爲制彼故説前
二無畏。婆羅婆言。沙門釋種子法我悉知見。
爲制彼故説後二無畏。復次前二無畏是
説自安。後二無畏是説安他。不屈伏義是無
畏義。離恐怖故
三左論曰第三念住 文大分二。一釋頌。
二問答不共。初中有二。一釋上句三字及
下句。二釋念惠二字。初中初總指經説。二
諸第下別示經要文。中含四十二分別六處
十三左所説三意止是也。意者總説。止是住
義。與念住不異也。舊論。雜心。舊婆沙等名
三念處。於大乘。雜集論十四七右大乘莊嚴
論第七等説之。不同智論二十一。三十七。
止觀十二十五文句一之二八右性。共。縁。三念

四右此三皆用念慧爲體 此第一力攝在故。
智是體性。復正憶念故。故二法爲體。約増
唯念。住即念名念住。是加三帶數釋。不同
四念住論二十
三(二右)
唯慧爲體而是隣近。問。婆沙
但説三念處亦第一力攝。雜心六二十
四右
云。念
處及大悲是性。相違如何。答。二中示隨一。
故不云唯。今具示。問。豈不作論者意別。答。
不爾。中含文云捨無所爲。常念常智。今文
云正念正知。二法爲體。金口明説。雜集論
云。所有定慧等爲體者。約相雜體
四右唯佛於此得不共名 初説約習氣斷
不。後義約弟子屬不。後義意言。諸稱佛弟
子者。悉皆隨屬世尊。既有能屬弟子位。最
有順違倶。應甚歡慼。由是佛不起歡慼。可
謂是希奇。如是諸弟子既非屬聲聞。如彼
大聲聞。設不起歡慼非希奇。以非分故。
又此二釋奪與異耳。光寶文異意全同
四左此與悲異哀愍異故 四中三十一九右
云。悲通依十地。謂四靜慮。四近分。靜慮中
間。及欲界地。大悲唯在第四靜慮。五中又
云。悲通依三乘及異生身。大悲唯依佛身。
六中又云。悲離欲界乃至第三靜慮染時得。
大悲唯離有頂染時得。今且據初。但云欲。
差別易顯故。八中二乘不救無縁。故不平
等。然光記云。但拔欲界有情苦故。與前所
縁異。何差別哉
四左已辯佛徳諸佛有差別 第二明諸佛
同異光寶爲第
五非也
是總結佛十八不共。故云佛
徳異餘。舊論云 已説諸佛由十八法不與
他共
五右由壽種姓住久近等 今以圖示七佛
差別法義十二(十四左)記
此於此應記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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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記二七左中含三十七二十右樓炭經六
五左等。四姓具説
五右諸有智者三恩圓徳 第二因明佛徳
勸發有二。一明佛徳。二有諸愚夫下勸發。
初中有三。一明三徳。二明徳無邊。三結歎。
初中有四。一擧名數勸發。二徴。三列。四隨
釋。此即初三也寶科總爲第
三非也。
五左二一切智三一切種智 光三解。寶同第
三。彼寶釋爲勝。是則眞俗二智
五左斷圓徳四幷習斷 煩惱障斷者。除一
切煩惱三乘無學同。但異菩薩。此中斷者即
擇滅。舊論竝云滅。然舊論云一一切解脱障
滅。者錯寫。解脱障是下定障攝故。前論二十
十右釋倶解脱云。由慧定力解脱煩惱解
脱障故。彼舊論十八十八右云。由般若及三
摩提。解脱惑障及八解脱障故。準知。今云
解脱障。應言煩惱障也。定障者。是諸不染
汚無知。二乘及菩薩。雖分斷非一切故。是
佛不共。畢竟斷者。前二障永斷不退云畢竟
斷。婆沙九六左云。不染汚者。聲聞獨覺雖能
斷盡。而猶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惱。
習氣。倶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舊論
云一切智障滅。若不畢竟斷。不得一切智。
故竝習斷者。佛滅一切餘習故。光記定障斷
爲得非擇滅者非也。光記一九左引此文
有三釋。如寶疏一二十
九右
已破
七右頌曰欲界有事惑 初頌出體。後三句
諸門分別。且有四門
七右論曰生貪瞋等 文大有二。初釋初
句。二釋下三句。初中有三。一明起無諍定
相。二此行下解名釋無諍。三此行下出體
釋世俗智言。此即初也。此中有五。一觀昔
時惑果。二自知下知今時勝福田。三恐他下
恐他惑起己。四故思下正發此智。五由此
下示益。婆沙百七十九八左有兩意。今據第
二意
此行能息得無諍名 解名婆沙有兩釋。
謂一遮有情起煩惱。二令自他諍無。今依
初説。諍之無故名無諍。依主釋
七右此行但以俗智爲性 婆沙百七十九
無諍是慧。問。若爾何故説應習靜定無
諍耶。答。欲顯定倶故名定。而實是慧。是
名無諍自性
七右第四靜慮總縁境故 婆沙有多門。今
當略示。此無諍者色界也。在第四定。依欲
界身。是不分明行相。是縁欲界中煩惱。是法
念住。是世俗智。是非三摩地倶。是捨根相
應。是墮三世。是縁未來。是善性。是縁不善。
是縁欲界繋。是非學非無學。縁非二學。是
修所斷。縁修所斷有説通見道。
而多縁修惑
但縁義。但
縁他相續有説通自他
而多他
唯欲界中人趣三洲男
女身。唯聖者中無學不時解脱。佛獨覺到究
竟聲聞。亦住無諍。是離染得。亦加行得。是
此加行如下文九左。此無諍不能斷惑。然契
經修無諍行證法者。由修無諍。展轉能起
聖道。斷惑證果故。是密意説。非謂無諍能
斷煩惱。無諍作寂靜行。爲寂靜他諸煩惱

七左論曰與無諍同 文大爲二。初釋頌。
二諸有下明起願智相。初中有三。一解名
釋願智字。二餘義同無諍。釋第二句。三但
所縁下明所縁。釋能遍縁字。此即初二也。
發智十八十七右婆沙百七十八十一左至百七
十九六右廣釋。雜心六二十
五左
釋名者。從願生
智名願智。從聲依主。婆沙十四左三義中第三
同此
但所縁別如田夫類 三明所縁有兩説。
初正説。現量縁三世三界一切法。後毘婆沙
下叙婆沙師異説。於諸法中唯無色。比量
知之。婆沙百七十九四右云。問云何願智知
無色界。有説。由觀等流及行差別。如觀行
路之人知所從至。有説。若爾願智應是比
量智非現量智。應作是説。此願智不觀因。
而知果不觀果。而知因故。此智是現量智。
非比量智。然聲聞獨覺有餘習過患。故於
所願境。加行乃知。如來餘習過患永盡。故於
所願。擧心即知。雜心師但據無色比知義
曰。縁一切法。普境界故。無色依者子註曰。
云無色
依者。此依是津膩義。謂欲色界是無色界氣分。故
名爲膩依。此釋願智因依果。如無色界也
觀行
差別如田夫。正理七十五十八右顯宗三十七
三右竝用兩説文如
寶引。
今論主者不欲比智。殊
標言毘婆沙説。問。兩説竝婆沙出而評家所
破。何故殊標彼義。云毘婆沙者説。解云。雖
評家所破。而亦有依信彼。所謂如衆賢其
類。故殊標別
七左諸有欲起皆如實知 第二明起願智
相有三。一示求願。二便入下示加行。三從
此下明願智果成。此加行相順逆出入有心
八定。具如婆沙百七十九初左説。第四定名
邊際。婆沙百七十八十二右有五説。如次下
辨。又婆沙有多門。今當略示。此願智色
界。是在第四定。是依欲界身。是作十六行
相。或作餘行相。是縁一切法
是通四念住。是性唯俗智。是非三摩地倶。
唯有漏故。是捨根相應。墮三世縁三世及
離世。是善性而縁三性。唯色界繋而縁三界
繋及不繋。是非二學縁三學。是修所斷縁見
修非斷。是通縁名義。是非相續通縁自他非
相續。是欲界中人趣三洲男女身起。是聖者
無學不時解脱。是亦加行得亦離染得。何故
發此智。爲益他故。謂先起願智。觀諸有情
意樂差別。後隨饒益。如良醫先觀病者差
別。後授藥。又發智云。此智或善。或無記。婆
沙釋謂。此有六智。謂四靜慮善。欲界善無
記。此實唯第四定。唯善而願智後。同縁起説
智皆名願智。是密意説
八右頌曰餘如無諍説 此頌中初一行總
示體。兼顯所縁。次一行別明智攝。依地。次
列異前。法。義。智類同。故義。辨。依地同故。第
九句明得數第十句餘義同前。婆沙百八
九右雜心六二十
六右
法勝六卷第四十五右
卷第三十一右品類足七五右甘露味論下十六
舍利弗毘曇十二二十
二右
竝説四辨。須知契
經所説。増一二十一七左聞如是。一時佛在
舍衞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
有四辨。云何爲四。所謂義辨法辨辭辨應
辨。彼云何名爲義辨。所謂義辨者。彼彼之
所説。若天龍鬼神之所説。皆能分別其義。是
謂名爲義辨也。彼云何名爲法辨。十二部
經如來所説。所謂契經。祇夜。本末。偈。因縁。
授決。已説。造頌。生經。方等。合集。未曾有。及
諸有爲法。無爲法。有漏法。無漏法。諸法之
實。不可沮壞者。是謂名爲法辨。彼云何
名爲辭辨。若前衆生長短之語。男語。女語
佛語。梵志天龍鬼神之語。阿須倫迦留羅甄
陀羅彼之所説。隨其根元。與其説法。是謂
名爲辭辨。彼云何名爲應辨。當説法時。無
有怯弱。無有畏懼。能和脱四部之衆。是謂
名爲應辨。我今當教勅。汝當如摩訶&T025632;
羅。所以然者。&T025632;絺羅有此四辨。能與四部
之衆。廣分別説。如我今日。觀諸衆中。得四
辨才。無有出&T025632;絺羅者。若此四辨。如來之
所有。是故諸比丘當求方便成四辨才。如
是諸比丘當作是學。爾時諸比丘聞佛所
説。歡喜奉行爲了婆沙正理文。
且爲熏修全出
八右論曰兼顯所縁 長行文大爲三。一釋
初二頌。二釋第九句。三釋第十句。就初中
二。初正釋頌。二證本論。兼成次第。三
叙異説。四明前加行。初正釋中有二。一釋
初頌。二釋第二一行頌。初中有四。一牒總
名標數。二列名。三隨釋。四結意。釋名者。
法是所縁境。下四字能縁。於法境無障礙。
無倒解了智名法無礙解智。智即解。解智即
無礙。法之無礙解智持業依主可知。餘三亦
爾。婆沙百八十九左釋無礙有四説。一無滯
義。二現見。三深密義。此名境邊。四隨應義。
彼無評也。顯宗三十七八右云。無礙解名釋
有多義。謂於彼彼境領悟無礙名無礙解。
或於彼彼境。決斷無礙名無礙解。或於彼
彼境。正説無礙名無礙解。有餘師説。於境
現前無顛倒智名無礙解。正理七十六五右
同也。問。四無礙解者。爲帶數釋。爲依主
釋。設爾何失倶有過失。若爲帶數。無礙智
體無有四種。背法體挍帶數法。若爲依主
者。名中既有數何依主。答。是依主釋。謂四
者法義詞辨。是所縁境。無礙解者。即唯一不
退智。以非法體帶數故。勿必謂存數是帶
數。如前四神足有依主釋。問。舊倶舍二十
如今名無礙解。於餘云四無礙辨。雜心
法勝舍利弗毘曇甘露味論等舊譯多爾。相
違如何。又總別豈非混。解云。有云清涼大疏
鈔三十四
中四十八左。三十
八下六十五丁
在心云智。在口云辨。故非
相違。此意就了知名智。據與他説此云
辨。由之四辨經中。作如是説。有此四辨。
廣分別説。今詳四辨之辨。是辨財義非辨説。
故四辨經説四辨財。與智言異義同。故舍利
弗毘曇云。何謂辨。辨謂智力。謂勝智。謂金
剛智。謂無餘智。又總立四辨名者。別名立
法義辭應。或名樂説。不云辨無礙。無總別
亂矣。問。次第非一准。一四辨經列義法辭
應。二此論。品類足。施設足論。舍利毘曇
等。法義詞辨次。三法辭樂義。法勝毘曇二
本。甘露味論等是也。四義應法辭。雜心論
等是也。五辭法義辨。婆沙第三説是也。是
等何所以立名。解云。法勝論約智類同。作
如是次。故彼曰。法辨辭辨一俗智樂義辨倶
十。雜心等約内外次。謂義應二是自悟。法辭
二是他悟。故或細麁次。義是非五識境。應亦
有定惠。故法辭二聲名句文即麁故。理實一
得必四。故諸論無準。問。契經説法無礙。云
有漏法無漏法等諸法。是順名可然。諸對法
中。何故云名句文。若爾何不名名無礙。解
云。經據所詮法體。對法就能詮。竝非相違。
若與義何別。謂所詮義者。是其義理不法
體。問。辨無礙據所依。取定惠前三亦爾。離
彼二應不成立。答。實爾。故雜集論十四。四
辨皆云定惠。可準思。而約勝於辨説之。
謂於衆中辨論説法。内不具定惠有恐怖。
不能説此故。名句文身者。正理約自性
解身。而古今無不迷彼釋者。今具解之
後可入
此言
又舊論二十七左云名等聚。是如婆
沙所説。約聚集義也
八左法無礙解通依五地 百八十九左有三
説。一欲初定二地。二在五地欲四定。三在
七地加未至中間。光記十八右意。彼初説約
隨語繋。後二説者據隨身繋爲正寶破云。
後二説是隨身繋家。既未至禪無別有身。如
何第三釋通七地也。今詳。寶破非也。雖未
至無別身。是隨本論此故。法勝論四卷三
二十
三右
云。已説初禪。當知已説未來及中間。此
是初禪眷屬故。若不爾何縁彼三説差別。然
前論五卷名繋地處。光六十左四十
六左
互有是
非。具如上辨。今論云。上地無名等故。而顯
欲四定五地有名等。約隨身繋必矣。而寶
師前五卷四
十六左
十八
竝隨語繋爲正非也。違今
論意故
八左義無礙解滅盡無生 此兩説者。品類
足七五右説於勝義不退轉智。故作此異
説。然準契經所説。前説爲正。契經説十二
部經有漏法無漏法故。故雜心十智爲本。唯
涅槃六智爲有説。法勝論師唯十智一義。百
八十十左此兩説。亦各有二有説。初中第二
有説爲八智。除盡無生。後第二有説爲四
智。除盡無生。以無礙智見性故。今論主
各據初説。依此義是非見性故。婆沙十二左
云。如是説者。若定應得。彼離染得。盡智時
得故
辨無礙解縁説道故 親不縁滅。故除此
一。然法勝論是亦具十智。彼曰。樂義辨倶

八左此二通依皆得起故 初正通二釋。後
辨無下別通辨無礙妨。婆沙云。有漏者在十
一地。無漏者在九地已上今總相説。通妨中。
正理云。然於其中但縁説者。唯依二地。與
第三同已上今通以論。故言一切
施設足論四種次第 自下第二證本論。
兼顯次第。何故不如婆沙引品類足者。此
文有三此言。兼以成次第。於彼無故。下二
句論主顯次第義
有餘師説言無滯礙 自下第三叙異説。
此唯訓釋。前諸方域。此唯辨説無滯。前應
理説及定惠。是其差別。餘二無別。故不更
述。舊論曰。方言者以因理釋義。譬如由有
礙故。名色等言。於立破勝言説名巧辨。無
有餘師説字。於婆沙雜心法勝二本中。未
見此説寶疏引文未足。而
引問答文失處也
正理七十六四右
云。辨無礙解。若縁説時。何異第三詞無礙
解。第三了達訓釋言詞。如有變礙故名色
等。此達應理無滯礙説。有説詞詮諸法自
性。辨辨能顯示諸法差別。有説於法直説名
詞。展轉無漏。分析名辨。縁此二種。三四有
已上顯宗亦同準彼問及答三説。此論文
脱。謂問言。及彼初説此達等二句。第三説有
説等二句。或應全如彼。若不爾。此文成體
上瘻義。亦支離。有云。於現流小乘論中未
見。然大乘雜集論十四初左有此説。若爾於
小乘定可有。勿謂梵本文脱。今云不爾。彼
雜集論説。諸方言音及訓釋諸法爲詞。於
諸法差別無礙爲辨。但詞中一分同耳
九右傳説此四能爲加行 自下第四明加
行百八十十三左有三説。彼第一此傳説義。
彼第三評家義。此理實義。彼第二有説法辭
二。習外論爲加行。義辨二習内論爲加行。
雜心論主唯據今傳説義。問。凡此論云傳
説。必表不信。言理實則論主評取多説。或
自發明義。今理實既婆沙評家。何可言理
實。彼既在婆沙。前傳説言未審。答。傳説言。
舊論言餘師説。後理實言云有餘師説。若準
彼倶有餘師故無勝劣。又正理顯宗傳説云
有説。理實同此。今謂。正理爲是。傳字謬也。
應作有説。次理實者。雖既是婆沙評家。義
彼雜心論以初義爲論。爲簡彼特云理實。
是則論主再評取彼
九左邊際名但依第四靜慮故 此即釋第二
句後定字。明邊際所目法體。若依文勢。似
除詞所以。上云非彼靜慮所收。下云故故。
然舊論二十十一右曰。何法名遠際三摩提。偈
曰最後定。隨順一切地。此至増究竟。此中但
者。簡有餘師通下三靜慮。百八十曰。有餘
師説。四靜慮最上品皆名邊際。然能引發唯
是第四靜慮邊際非餘
九左此一切地得邊際名 釋第三句明第
四定名邊際。一總釋。二別釋。別釋中有三。
一釋二因。二如是下結名。三此中下別解
邊際名光記爲三
章非也
此總釋。初因是總因。貫一
切地故。後因即別因。局上上故。九品次第
増進。至上上云増至究竟。舊論云至増究
竟。於増致能所至異。此約次第増進。故在
能至。彼據極増
九左云何此名名至究竟 惠暉云。九品一
遍爲下下。兩遍爲下中。乃至九遍爲上上
品也。此釋臆度全非論意
十右此中遍名及實際言 百七十八十三左
有五説。竝不同此四際者外書四方名四
際。若今論是應四相。
十右除佛所餘自在轉故 釋第四句。明諸
聖二得不同有二。初明二乘唯加行。二明
世尊亦離染得有二。一明初得。二明後時
不由加行。二乘唯加行。如來通加行離染。
故云亦。由是婆沙三十一四右明佛不共四無
畏。云此四無畏皆可言加行得。三無數劫積
集。殊勝加行得故。皆可言離染得。離有頂
染。得盡智時。得無畏故。準彼應知。然舊
論二十十一左偈曰。惟佛非行得。長行隨然。
而遮佛加行得。蓋録文人誤也或舊論爲正。
下論六通中十二右佛皆離染得。不由加行。
是共徳同類。彼既爾。此亦可爾。而文云亦
者。是相翻義。謂彼唯加行得。此亦唯離染得。
又婆沙百七十九初右願智同十二右無諍智百
八十十二左四無礙各有四説。一佛離染得。聲
聞獨覺加行得。二佛獨覺離染得。聲聞加行
得。三佛獨覺到究竟聲聞離染得。餘聲聞加
行得。四如是説者。若定應得彼離染得。盡智
時得。故後加行ニテ現在前。佛不加行。獨覺下
加行。聲聞或中。或上。有願智。無諍。無礙
解。由加行故得。加行故現在前已上光記
二十
二左
和會云。婆沙且據少分。故説二乘亦有
離染得。倶舍以二乘離染得不定故。但言
加行得。此釋不然。此論言唯加行得。何得
許少分不定。婆沙亦約定不定。論離染加
行。有何理爲多少。今詳。婆沙據離有頂
染時定得。爲離染得。然是由從來加行。故
彼時得。無加行者不得。若爾非實離染得
故。此論不許之。言非皆得顯此旨。理實
此論爲盡理。故正理。顯宗。雖彼評家。不依
同此
十右頌曰餘四通唯善 初一行列名出。後
三行諸門分別。有六門。一智攝門。二依地
門。三縁境門。四二得門。五念住門。今依妙
音。不據婆沙評家。故顯宗改頌曰。三身。一
餘三。一法。後法四。六三性門。集異門十五
四左略説六通。釋名而無分別。婆沙百四
十一十三右廣五通無漏盡。蓋以力中三十
(七右)
具説故。百四十九十三右至百五十明天眼
天耳。九十九九右説他心智。一百六左説宿住
隨念智。又三十卷説十力中。有天眼漏盡
宿住三通。今依婆沙此論。示圖曰

十左論曰漏盡智證通 百四十一十三左云。
於自所縁。無倒了達妙用無礙。故名爲通。
智是證了達義即通竝持業釋。此則通稱。神謂
體定。境諸變異事。定所引境名神境依主
釋。神境所變事。智證通能變智。是依主釋。眼
耳是根。異勝常途。故稱爲天。眼即天耳。即
天名天眼天耳。百四十九十三左曰。問。天眼
以何爲自性。答。非諸筋骨血肉所成。色界
大種所造淨色。能無礙視。體不可見眼界。眼
處。眼根所攝。是謂天眼。問。何名天眼。答。此
眼殊勝。故名爲天。世於勝法有天言。故如
説天衣天莊嚴具天飮食等已上他心是境。
別體依主。立名名他心智證通。宿住是境。
隨是隨應。念即智。同時心所。隨彼彼事。念
力持故名隨念。隣隨念智證通隣近釋。或
智隨念。知境故名隨念。宿住之隨念等依
主釋。百八左云。諸過去生有漏五蘊名爲宿
住。隨念勢力而能知彼。故名宿住隨念智。
謂此聚中雖有多法。而念力増故説隨念。
如四念住雖慧爲體。而念力増故名念住。
漏已盡智故名漏盡智。漏即盡。漏盡之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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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次第者。一百十六右云。有作是説。如説
而生。謂彼聞色界天。而不能往。故先起神
境通往。而不能見其色。故次起天眼通
見。而不能聞其語。故次起天耳通聞。而
不能知其心。故次起他心通知彼心。已未
知宿世曾相遇不。故後起宿住通。世尊依
此次第而説。如是説者。次第無定。謂或先
起神境通。乃至或先起宿住通。或有唯得
神境通。如天授等。或有唯得天眼通。如善
星等。是故諸通無順入逆入。亦無超越次
第。如諸等至。或如無量解脱勝處遍處
十左雖六通中亦共異生 次下説。三明三
示導亦不共凡。然是六通中聖邊故。總相説
無有失
十左神境等四唯俗智攝 正理七十六九右云。
除他心漏盡。餘四俗智攝。西方諸師説。宿住
通六智。謂俗。法。類。及苦集道。俗智能了過
去俗事。餘隨所應。各縁自境。然觀經意。唯
俗智攝。如説隨憶無量宿住。謂一生乃至
廣説。非無漏智此行相轉。一百十二右妙音説
同西方師。評家唯俗。論主以順經意同評
家。施唯言
十一右他心通五世俗他心 一百四十一
三左曰。他心智通若有漏是世俗智。他心智若
無漏。是法類道智。他心智。今此總説
十一右諸有欲修加行已成 一百十三左
説觀分位。先憶念此生老位。次此生中年。
次少年。次童子。次嬰孩。次&MT04125;羅奢佉。次鍵
南。次閉尸。次頞部曇。次羯剌藍。次入胎位。
次中有位。次初受中有位。後憶念前生命終
位。爾時此智加行成滿。光記引婆沙成滿
致三義。於中第二爲正也
十一左從無色歿自相續起 來生此者。光
云欲色界。寶唯欲界。對無色以云此。光爲
勝。謂此起通界故。一百十四右云。評曰。依自
相續。修加行者。若自前生欲色界ナラハ者。即
依自相續。加行成滿。若自前生無色界ナラハ
者。轉依他相續。加行成滿。依他相續。修加
行者。若他前生欲色界ナラハ者。即依他相續。
加行成滿。若他前生無色界者。轉依自相續
加行成滿。解云。自前生欲色界ナレハ加行顛末
皆依自身。若自前生無色界ナレハ初依レトモ
身。而最後中有命終心所依身無此。
故轉依他心究竟。次依他加行。亦復如是。
然光記約自前生無色。而爲依自相續。加
行滿者誤也。違文。違文故。又寶疏二十
二左
云。
或可依自身修。至中有初心依他身前命
終心究竟。此釋誤也。違諸論故。按或可言
應加行誤據婆沙自前生無色界者。轉依
他身加行成滿故
十一左修神境等以爲加行 一百四十一
三左神境縁欲色界四處色香
味觸
二處色觸天眼
縁欲色界色處。天耳縁欲色界聲處。今輕
者。且約勝示輕觸。以神境思身輕等故。先
者。明本。及正理。顯宗。竝如今。然光形誤也。
舊論曰光明爲勝。百五十九右云。問。天眼欲
見闇中色時。云何能見。有説此由神通引
起光明。能見彼色。此不應理。不得神通。
便應不能修起天眼。如是説者。初引通時。
若離光明。不能見色。若通成滿。設離光
明。亦能見色。問。神通。天眼。倶有光明。有
何差別。答。神通光明。或自性有。或變化有。
天眼光明。唯自性有。作是説相翻前説
十一左未至等地由此已遮 等者。等取中間
及近分。一百四十一十三左云。有説若地奢
摩他。毘鉢舍那。平等攝受。彼地有五通。近
分。無色。隨一闕故。無有五通。百四十九十四
云。問。何故近分。無色。無通所依勝定耶。
答。奢摩他。毘鉢舍那不平等故。非五支四
支所成故。非樂道所攝故。然光記但釋未
至中間未可也
十一左如是五通爲二通境 文有二。初約
竪。二約横。初中有三。一總釋。二別釋。三
明無色不爲境通妨。一百九左約宿住智。
具明唯縁自下地相。通妨中。前三通唯縁
色。與無色相翻。故不縁不待言。他心縁
心。宿住縁五蘊。竝其事在無色。故通此。若
依大乘。上下皆能化廣章
云云
十一左即此五通無數世界 此一章舊論
中。頌釋竝無之一百五十十一左聲聞獨覺及
佛世尊不作加行。如次能見小千中千大
千世界。若作加行。能見中大無數世界
雜心六二十
二左
但云獨覺。餘文同此。今一二三
者。非三中等一。小千中千大千名爲三千世
界。據如是次。言一二三。即是小中大。其
相如世間品十一卷
(十五右)
已説。擧神境用云行
化。等取餘四境。今不説部行。令同聲聞。
婆沙總説。但云獨覺。一百十六左説宿住智。
中云如契經説。常見論者憶知宿住事。有
三種差別。一憶二萬劫事。二憶四萬劫事。
三憶八萬劫事。復有別誦。第三憶知六萬
劫事。問。何等常見論者。能憶知二萬劫事。
乃至憶知八萬劫事耶。答。常見論者。根有
三品。下憶二萬。中憶四萬。上憶八萬。復次
常見論者。能憶知三劫壞事。若憶火劫壞
事者。彼知二萬劫。若憶水劫壞事者。彼知
四萬劫。若憶風劫壞事者。知八萬劫。復次
常見論者。能憶知三根壞事。謂喜樂捨。如
次知二四八萬劫。復次常見論者。有聲聞
獨覺佛三乘種性差別。如次憶知二四八萬
已上
取要
餘通準此可知。若依大乘有異説。
智論二十八云。凡夫他心通遍知四天下衆
生心。聲聞知千界。支佛知百千世界。十住
第九云。大力聲聞天眼見小千國土。小辟支
佛見十小千國土。中辟支佛見百萬小千土。
大力辟支佛見三千大千。伽倫記云。云何凡
夫天眼見四天下。梵王見小千界。聲聞見
二千。辟支佛見三千耶。景云。天眼耳通五
識中慧故隔鐵圍。故見有遠近。宿住通意識
故得八萬。有釋。唯菩薩種姓異生知八萬
劫。非餘凡夫。故婆沙一百十七右常見論者。
辨三乘差別。云。聲聞種姓憶二萬劫。獨覺
種姓憶四萬劫。菩薩種姓憶八萬劫
十二右佛於一切不由加行 問。婆沙三十
八右十力皆加行得。由三無劫加行。故亦皆
離染得。離有頂染時得故。彼不共十力。猶
既如是。何況共徳六通。不由加行。解云。加
行有二種。一總加行。二別加行。總加行者。
諸善行皆是此加行。別加行者。但別修其行。
如天耳思聲。天眼思光等。彼十力以不共
故。就總云加行。今三乘對説故。就別云不
由。以佛不修別加行故
十二右若爾何縁諸惡行等 増一四十二
説十力之死生智力云。復次如來知衆生
生死之趣。以天眼觀衆生類善惡色善惡
趣。或衆生身口意行惡。命終生地獄。或衆
生身口意行善。命終生善趣天中。是謂名
天眼清淨觀衆生類所趣之行取要雜含二
十六十八右中含十九二十
四右
亦然。天眼若但縁
身色者。死生智是天眼。應不縁口意二業。
亦天眼唯現在。何知未來善惡趣。兼等中存
此難
十二右非天眼通死生智名 此答意天眼通
能引。而根本死生智所引。而眷屬能所二體
合。以名死生智。正理七十六
(十二右)
顯宗同此。雖
合立名。而果邊勝。故光記天眼通名死生
智。從果無有失。舍利弗毘曇十三三右説六
通。不立天眼名。言衆生生死智證通。而爲
第五。如十力中在漏盡前。光記五重問答竝
爲得焉
十二左宿住漏盡一切境故 一百十一左宿
住通者。評家唯相雜法念住。妙音通四念住。
以契經増一四十二四左説宿住智。我昔生
彼處。名是字。食如此之食。受其苦樂壽命
長短等。中含十九二十
三左
知如是飮食。如是受
苦樂。如是長壽等故。論主妙音説。以順契
經據彼也。正理依評家破此論。由是顯宗
改頌二句如前出光記判決最得論意。寶疏
約得修。通四念住。兩論爲各據一義。今云。
謬迷之甚。婆沙既約現修有兩説。今論同
彼一説。何可得修。又契經分明説受苦樂。
何勞會得修。又若約得修。餘通亦渉餘念
住。何不説。又何但此有得修起盡。妄陋之
最矣
十二左或此依通依四地故 問。前云解脱
道慧爲性。豈非相違。答。自體慧正是解脱
道。然起無間道。則天眼耳依四根本地。其
解脱道唯欲。初定自地。故不相違。正理七十
十二左破之。光記二十
九右
擧彼述解。而致救。
又出理教四種失。竝皆爲精當。於中無定
無記之責。若汎依十大地中定渉無記。此
責不成。而今約四根本地定故無妨。次三十
引婆沙三十二文有三解。第一爲是。寶
二十四
左終
引正理破文未辨釋。而引婆沙多
文。寶疏顛末不致救。則彼朋正理。故引婆
沙多文。成無記義也
十二左若爾何故或就勝説 舊論不異此
也。此難意。若二無記。四是善。爾何故品類
足。總云通謂善惠。光記。寶疏。竝但牒眼耳
無記。雖義無害。不順最後施問答。何不
上四靜慮次。答。意但似就六通。以六通處
辨多少勝劣故有二釋。六中二無記。四善
故約多分。或無記。善。對劣勝別故。就勝爲
善。品類足六三右明所知法。所識法。所通達
法。所縁法。増上法等。中云。所通達法云何。
通達者。謂善慧。此以一切法爲所通達隨
其事。此復云何。謂苦忍苦智通達苦。集忍集
智通達集。滅忍滅智通達滅。道忍道智通
達道。復有善有漏慧。通達苦集滅道及虚空
非擇滅。故説。通達者。謂善慧。此以一切法。
爲所通達。隨其事是名所通達法。彼説所
通達之能通達。言通達者謂善慧。按。彼文非
説六神通。不相關此也。故婆沙百四十一
十六右云。問。品類足説。當云何通。答。彼所説
通與此説異。彼説善慧。皆名爲通。以説一
切法皆是所通達故。此中所説勝慧名通。此
通或善。或是無記。通與善慧。得作四句。有
通非善慧。謂天眼耳通。有善慧非通。謂除
通餘善慧。有倶是。謂餘四通。有倶非。謂除
善相已上正理六十七八左云。品類足説善慧
是通。二應非通無記作説
非也
性故。義各別故。
此彼無違。彼説所知及所通達法。擧諸智
惠爲能知通。以顯所知及所通法。雖諸智
惠皆能知通。而且説善。勝遍縁故。所知
所通雖無廣狹。而能知外有別能通故。説
所知已。復説所通法。此所辨通。唯勝定
果。通無記惠。與彼何違已上與
婆沙同
又彼但
言通謂善慧。不言唯善。故亦無違。如説
品類所知法下
文而現本無文
能知謂諸善智。豈惡。無記。皆
非智攝。準彼二論。皆致彼此各別會釋。此
論獨約六通未審。亦復非彼論意。退按此
論異婆沙。通釋問者致不解問。故順彼約
六通。以作二釋。是則試驗門。如婆沙一百
十八十二右云。以問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
答。何故如是。欲試驗他故。正理論四十
亦云。爲欲試驗於對法宗解不解故
光十五(四
十左)引
又光記十四三十
五左
云。世親論主故述
婆沙不正義。試後學徒爲覺不覺。此亦如
是。爲欲試後學徒於品類足知當不當不
故。又解。此論就品類足本意問答。不必六
通。謂問意六通中。若二無記。四善。於品類
足。總寛明能通達。猶應説無記。何但云善
慧。答。彼總明能通達諸智故。應説三性智。
然善是勝故。且云善慧。由此正理亦云。且
説善勝遍縁故。或善惠多。惡無記少。就多
分是二解答意也。光記以就勝。令同婆沙
義者非也。何起盡令同耶寶疏釋
無之
十二左如契經説無學三明 雜含三十一十五
左至
十七
三明經有三經竝云。有無學三明。謂無
學宿命智證通。無學生死智證通。無學漏盡
智證通。乃至廣説。長含十初左増一經九二左
十上經八十二右衆集經竝云。云何三證法。謂
三明。宿命智。天眼智漏盡智。但列名耳。按。
第二者治後際愚。死生智名順其自性。雜阿
含經所説據體。今以天眼。示其體者。是從
因故。長含所説是
十二左頌曰學有闇非明 此四句中。初句
出體。次句廢立。次句通妨。後句遮學
十三右論曰爲其自性 釋初句文有三。一
標牒。二列釋。三出體。其釋名如前。一百二
三左雜心六二十
三左
集異門六八右明三明。一百
十三左云。通達解了。故名爲明
十三右六中三種治中際愚 釋第二句明
廢立。有總釋別釋。百二十五右有五復次。一
如次見前後際事。深生厭離。既厭離已欣
樂涅槃。二見自前際自衰損事。見後際他衰
損事厭離。既厭離已欣樂涅槃。三見前後
際蘊處界厭離。既厭離已欣樂涅槃。四除
常見斷見。安住中道。五能引空無願無相解
脱門故。正理七十六十二左亦出五説
十三右此三皆名非無學故 文有二。一總
明名無學明。二別辨差別。一百二十六右云。
應知無學身中起故。前二亦名無學。略去
中間。如牛車等。又十四右云。前二亦明少分
明相。故假名明。謂違煩惱故。不雜煩惱
故。順勝義明故。引無漏明故。是故尊者妙
音説曰。於三明中。惟漏盡智是勝義明。餘二
能引勝義明。故假立明名。更有六復次
十三右契經説有三種示道 雜含八五右云。三
種示現。云何爲三。神足變化示現。他心示
現。教誡示現一經説
長含十六二右堅固經云。
三神足。一神足。二觀察地心。三教誡廣説
含三十五十一右傷歌羅經曰。三示現。如意足
示現。占念示現。教訓示現。即是也。與増一
十五高幢品九右云。三事教化。四神足教化。
言教教化。訓誨教化異也稽古下(三十四右)
令一同非也
又稽古云。按。瑞應經以記心示導。爲説經。
未審。是則説經。教誡奚別。前文已言智惠
知人本意。則其言説經者。寫誤耳。詳曰。有
一理。然百三二右云記説彼心思念差別。如
所記説。皆實非虚。準彼言説經。亦其理通

十三左論曰爲其自性 釋初句有四。一牒
標。二列名。三出體。正釋初句。四廢立。此即
初三也。百三四十云。示者示現。導者導引。示
現此三。引導衆生。亦示亦導故名示導持
業釋。三示導者帶數釋。舊論唯云三導。神
是定。變是異變。由定起變異事。名神變依
主釋。神變即示導持業釋。記是記説。心是他
心。心之記故名記心。記心即神變。教授誡勗
名教誡。亦教亦誡持業釋。又各有同體依
主。集異門足六三右諸變一爲多。變多爲
一。或顯。或隱。若知。若見。各別領受。牆壁山
巖崖岸等障。身過無礙。如是廣説。乃至梵世
身自存轉。是名神變。示導者。謂有苾芻。雖
於多種神變境界。各別領受。若不令他知
見。但名神變自在。不名示導。若有苾芻。能
於多種神變境界。各別領受。亦能令他知
見。名神變自在。亦名示導。記心示導者。如
世尊説。苾芻當知。謂有一類。或由占相。或
由言説。隨記他心。彼意如此。彼意如此。彼
意轉變。或隨記過去。或未來。或現在。小多
心心所。一切如實非不如實。或有一類。不
由占相言説。然由天神。或由非人。聞彼
聲故。隨記他心如前。或有一類。不由天
神及非人。聞彼聲。然由内心。知他有情心
所尋伺。隨記他心。如前或有一類。不由内
心。然由現見他有情住無尋無伺三摩地。
見已念言。如是具壽無尋無伺意行微妙。如
是具壽從此定出。當記如此如此尋伺諸
行。隨記他心。一切如實非不如實。是名記
心。示導者。謂有苾芻。雖如上隨記。若不
令他知見。但名記心自在。不名示導。若
有苾芻。如上隨記。亦能令他知見。名記心
自在。亦名示導。教誡示導者。如世尊説。苾
芻當知。謂有苾芻。爲他宣説。此是苦聖諦。
應遍知。此是苦集聖諦應永斷。此是苦滅聖
諦應作證。此是趣苦滅道聖諦應修習。是
名教誡。示導者。謂有苾芻。雖能能説如上
若他聞已不起諦順忍。不得現觀邊世俗
智。但名教誡自在不名示導。若有苾芻。能
説如上。亦能令他起諦順忍得現觀邊世
俗知。名教誡自在。亦名示導
十三左唯此三種餘三不爾 此即四廢立初
立。後一句廢。初立中有三。一總約令最初
發心。其引入相如百三二右具説。二或此下。
別約令二種發心。初正示。後釋示導。謂外
道爲憎背。不好内外二道。爲處中。雖相
如是。而實是不定人。故百三二左云。問。爲
應爲何等補特伽羅現神變事。答。若於佛
法。決定信者。及不信者。不應爲現。若不定
者。應爲現之引入正法已上三又唯下別
約三別能。神變記心教誡如次歸信修。準
現文然。今退按此文不審。謂初二文。義無
別。故所化生與憎背處中是何別。由此正
理。顯宗。或此已下文無之。舊論二十十五左
曰。此三各從初最。能引受化人意。故有憎
礙心。未信心。不欲修心。此受化人由此三。
起歸向心信受心修行心。故説此三爲導。
彼舊論文最爲正。由此理。正理。顯宗。唯總
釋略別釋。彼曰。唯此三種引所化生。令初
發心。最爲勝。故能示能導立示導名更無
餘文
應改作文。唯此三種引所化生。令初發心。
最爲勝故。能示能導得示導名。或此能引
憎背正法。及未信心不欲修者。令於佛法
如次。歸伏。信受。修行。得示導名
十三左於三示導利樂果故 此釋下三句
有三。總釋。別釋。總結。別釋中有二。一釋初
因。此有正釋指事。二又前下釋後因。此即
總釋。人天善果爲利。涅槃極果爲樂。故下
文云利益及安樂
如有呪術健馱梨伊刹尼 舊論云乾陀梨伊
叉尼柯。百三三左初同此。後云刹尼伽。舊婆
沙七十七十四左云健陀羅刹尼迦。是但男女
及長短具略異耳。應音二十五二右云。健陀梨
持呪女名也。從國爲名。此女聲呼之。男聲
猶健馱羅國是也。伊刹尼叉黠切。此云占相
觀察。今云準下論十七左種類分別。云占相
誤也。今亦云持此。云呪術。明與占相別也
百二(十三右)云復次世間妄執種種呪論。以爲大夭
明。謂支明。事明。獸明。禽明。瞿臘毘明。刹尼迦明。健馱
梨明。星明。烏明。孔雀明。象鉤明。呪龍
蛇明。火明。水明。迷亂明等。及諸外論
正理七十六
十四左又出一種云。或有藥草。具勝功能。若
服。若持。飛行自在。又長含十六二左説我聞
有瞿羅呪。能現如是無量神變。有乾陀羅
呪。能觀察他心。其事反此。而新舊婆沙所
載。彼經亦同此論。從多此論爲正。顯宗。正
理亦爾故。或梵土希術。不可得考。稽古下
三十
四右
云。西域之俗最好幻。亡論於梵志。雖
女流亦習焉。如摩登女之流也。其呑刀吐
火。則未也。捫日月驅風雨。出沒變幻實出
意表矣。神變何足爲奇哉。神變而盡伽文。
則何貴於覺哉。其或以抗外家者。因人之
所信而導之。是又所以般若之使也。古人
已具言之。如仲尼識廟火辨萍實。豈足
輕重之乎。史遷稱仲尼。猶或議焉。事佛
者何見之淺且小也
十四左論曰謂行及化 婆沙百四十一五左
云。問云。名神云何名何足。有作是説。三摩
地名神。欲等四名足。由四法所攝受。令三
摩地轉故。復有説者。三摩地是神。是足。欲
等四惟足非神。如擇法是覺亦支。餘六惟支
非覺。彼兩説竝神爲定。雖婆沙中無正解
説神境二。準神足釋。以釋神境。故言依毘
婆沙所説道理。不言作是説。然標別毘婆
沙。意顯論主不信。以何知此。前二十五
(十二左)
説四神足中。論主破神爲定。自依契經。立
義云。定果爲神。欲等所生等持名足已上
彼今亦論主意。神是定之果。而無擁虚通爲
神。境謂諸變異事。神即境故名神境持業

十四左行復三種得意勢名 舊論云。一引
將身行。二願成行。三心疾行。一百四十一
釋初云。擧身凌虚。猶若飛鳥。亦如壁上
所畫飛仙。釋二云。於遠作近解。由此力。
或住此洲。手捫日月。或屈伸臂頃至色究
竟天。釋後云。眼識至色頂。或上至色究竟。
或傍越無邊世界。光二十
四右
釋第三。有三釋。
初二爲是。或多刹那。或三刹那無定。故第
三非也。非順身即能至文。故身至彼。是心
縁時。非異時故云即。舊論曰。於最遠處。由
發一行心時即至彼
十四左由此世尊不可思議 論七三右已證。
増一十八十六左二十一八左
十四左若生在色唯化二處 此答兩説。出
一百三十五二左初説是評家義。即爲正義。
正理七十六通此難云。雖生在色作欲界
化。而無色界成香味失。化作自身。唯二處
故。有説亦化四。如衣等不成。彼初説意。異
界自身唯同自地。唯色觸二。準知自界自他
亦爾。異界他身化四。雖化不成。後説意作
欲自他。皆化四。而不成香味。今論兩説。總
化欲界。四。二。與正理義別也。舊論云。如衣
及莊嚴具。婆沙亦不異也。光記三六左義準
即身化離身化色觸作二解。前解爲正。寶疏
二十
九左
破前解。後釋爲正。教理明白可依焉
十五右頌曰餘得三性 初二句明數答初
問。後十四句辨差別答後問。於中有九門。
一第三句明果同依得。二第四句明從與
生相。三第五句明事與心同地。四第六句
明化語由自下地心。五第七八句明化人。
化主語。默。同。不同。六第九十句明願力留
身令語。七第十一十二句明死後留骨身。
八第十三十四句明初心成滿化有差別。九
第十五十六句明二得三性差別。長行釋準
此應知。百二十二二十右明通之果非通是
作變化。百三十五首尾廣明其數及差別。六
卷法勝五七左唯列數。而明誰成就幾。雜心
二十
八左
列數而辨差別
十五右論曰亦得名勝 釋初二句有二。初
解總名。釋頌能化心。爲欲顯示有因果別
能所起異。言神境通果能化心。二此有下釋
初句中十四及第二句有二。初標。二謂依下
釋。此有總釋別釋。依初下即別釋。成中有
三。一正釋。二諸果下明不依下地。三第二
下明下化心由相望。亦名勝。謂第二定果
有三心中。下欲界化心對初定果有二心
中。上地初定化心。雖繋地故欲界化故是劣。
然由所依定。亦勝於初定化。所依定第二。
初定。勝劣故復約行。勝初定化。何以故。謂
從欲界。行至第二定。與唯行初定。勝劣故。
餘第三定果初禪化。心望二定果二定化心
等。竝皆準此。如理應思故。論兩處云等。總
云下地上地
十五左謂鮮光作
諸爲正
從靜靜鮮舊論光
作淨爲正
還從
門出 釋第四句。明從與生相。文有三。一
總釋。二謂從下別釋。三非定下總結。二中有
三。一明從二心生。次此前下明能生二
心。後故此下結從生竝二。總結中有法譬
兩段。門入者喩初淨定。門出者比最後淨

十六右化所發言起表心故 釋第六句。明
化語由自下地心。初總釋。謂欲下別釋。先
釋由自。後釋由下。是此上下但就所化人
處。不約生身上下。故若身生欲初定。若生
二定已上。但起欲初定化人語。必由自地通
果能化心。或但起二定已上化人語。由下初
定能化心。以語能化心唯在初定欲故。如
借起識。由初定通果心。舊論二十十八左云。
若所化人在欲界或初定地。由同地心。可
得令言説。若所化人在上地。但由初定心。
令言説。彼但云所化。不言能變身處
十六右若一化主一切皆同 釋第七八句。
明化人化主語默同不同有二。一約餘人。
辨同。二約佛明亦有別。初中有三。一正
明。二引證。三結意。此即初也
十六右故有伽他所化亦然 百三十五四右
云經頌。而第四句諸化皆默然。餘皆同此。
長含五二十
一右
闍尼沙經曰。現無量神足者。亦
皆由此四神足起爲令知
所依引
時梵童子即自
變化形。爲三十三身。與三十三天一一同
坐。而告之曰。汝今見我神變力不。答曰。唯
然已見。梵童子曰。我亦修四神足。故能如
是無數變化。時三十三天各作是念。今梵童
子獨於我坐。而説是語。而彼梵童一化身
語。餘化亦語。一化身默餘化亦默。彼是長行
爲異
十六右佛則不爾亦容有別 舊論曰。惟佛
世尊如所意欲。或前。或後。所化衆人。或彼
問佛答。或佛問彼答。今言音所詮等者。問與
答言音別。亦所詮有別。而亦有同故云容。
義足經曰。佛語化人默然。化人語佛默然。何
以故。正覺直度正所意故。當爲證。智論二
十六云。如聲聞法化人説法。化主不説。化
主説法。化人不説。佛則不爾。化主化人但
能説法。彼以別倶。以爲劣勝。相翻此論。百
三十五九右施設論説。世尊語時化身亦語。化
身語時世尊亦語。弟子作化。弟子語時所化
便默。所化語時弟子便默。施設論卷第六文
出下卷九左稽古出第五者寫誤也。是同智
論不同今論如何。答。今約同不同時倶不
倶判勝劣。彼約用具不具判劣勝。各據一
義。竝不相違也
十六
發語心起亦得發語釋第十九句。明
願力留化身令語。有問有答。答中有正釋
通難。光記辨變化心。通果心二差別。而破
空法師。泰法師等。寶疏亦辨寛狹。其意不
異光。不破空師等者。以光記已標簡故」
十六左非唯化主持令久住 釋第十一二
句。明由願死後留骨身。有正説異説。正説
中文有三。一正示。二指事。三明骨身非肉
身。百三十五八右曰。有説有留化事。問。若爾
世尊何故不留化身。至涅槃後。住持説法。
所應作者。已究竟故。謂佛所應度皆已度
訖。所未度者。聖弟子度之。有説。無留化
事。問。若爾迦葉波事。云何得有。答。諸信敬
天神所住持故。有説。迦葉波爾時未般涅
槃。慈氏佛時。方取滅度。此不應理。寧可説
無。不説彼默然多時虚住。如是説者。有留
化事。是故大迦葉波已入涅槃。婆沙既評取
初説。今亦同彼。今命終者。當迦葉入滅。而
婆沙未辨骨肉差別。今辨別此。以肉身期
限決定多時不得住故。雜心七二十
八左
云。尊者
大迦葉全身久住者。此論所簡。有餘師者。彼
第二説。是則不正義。文有所立通釋二。大迦
葉波入鷄足山。或曰取涅槃。或曰慈氏佛
出而入滅。増一三十五莫畏品十九右云。我今如
來迦葉比丘。留住在世。彌勒佛出世。然後取
滅度。四十四不善品十二右云。大迦葉亦不應
般涅槃。要須彌勒出現世。彌勒出世。伸右
手。指示迦葉。告諸人民。過去釋迦佛弟子。
名曰迦葉。今日現在。又云。彌勒如來當取
迦葉僧迦梨著之。是時迦葉身體。奄然星ノ如
散。是時彌勒復取種種花香。供養迦葉。又
本行集四十七二右 稽古云四十
五寫誤也
大迦葉因縁
品之三。阿育王經。付法藏傳一十三右雜事五
百結集中則曰。入無餘依涅槃界。而定力持
身。乃至龍華之會。本行集四十七二左曰。摩
訶迦葉我涅槃後。護我法及戒律。令久住
世。其壽命將終時。入於山間。以神通力。住
持此身。起如此願。願我此身勿令散壞。乃
至彌勒如來得阿耨菩提。見我身也。作是
思惟已入無餘涅槃。涅槃後二山還合。後彌
勒世尊廣顯法教。憶念是大迦葉舍利。與
無量千衆至於彼處。兩山兩開。爾時彌勒
見大迦葉比丘舍利不散不壞唯著僧伽梨
已上是正今論婆沙評家所憑。彼増一婆沙第
三説。及雜心論所據。稽古云。本行集等有部
所傳。蓋如此。如増一所云。大衆部所傳爾
者誤也。大乘亦有如是兩説。然或惠暉
等意
而謂小乘短智爲取滅。大乘深智以爲滅
定者誤也。摩耶經下十二右云入滅定。智論
十一右云入無餘滅
十六左初習業者多少化事 百三十五四左
兩説。第二大同之。正理師更加説所依差
別。彼七十六
(十八右)
云。初習業者由多化身。要附
所依。起一化事。習成滿者。由一化心。能不
附所依。起衆多化事。光解云。所依謂木石
等。寶云。所依謂非化物湛師信
寶非也
今謂。光記
爲正。百三十五四右云。問。化事起時爲有依
託不。有説化事必有依託。謂必依於木石
塊等。化主方能作所化事。有餘師説。若初起
通者。所起化事要有所假。若通慧滿者。無
所依假。能起化事。正理師依彼第二説
十六左如是十四自他身化 釋第十五六
句。明二得三性差別。文有二。一約十四能
變。二約生得等。後中文有三。一正明。二如
天下指事。三於十下辨處多少。生得等者。
等向内等。舊論無等字。正理云。總有二類
能變化心。一修所成。二生得等所起化果云云
開二類者。爲別無記通三。故正理標
二類。而猶云生得等。是等業呪藥等
又解。向
外等。天龍等者。舊論云。天龍鬼神等。問。修
得生得差別云何。答。百三十五七右云。答所
化無別。但修得者。淨速圓妙非生所得。有
説生得心化惟依自界身。修得心化通依自
他界身。今論云自他身化者。約自界故同
後説
十六左於十色處亦無有失 三辨處多少。
文有二。一總示。二論主別辨實理通難。初
中百三十五十一左化有二種。一修得。二生
得。若修得化。欲界四處。色界二處。若生得
化。欲界九處。色界七處。今論修得。前已説
十四左故不更説。於生得中。已説欲九。色界
七自成。準前修得故。雜心論七二十
八左
云。欲界
化四入。色界化二入。何以故。不化根故。今
論主通彼難。救婆沙等也
十七右頌曰取障細遠等 初二句出體。後
二句義門。此有三。一同分彼同分門。二處具
闕門。三縁境障不障門
十七右如藏臣寶 是轉輪王七寶隨一如世間
十二
(十二左)
已説。施設論上五左曰。又問。何因
主藏臣寶勝業報生。能具天眼。於諸伏藏。
若有主宰。若無主宰。若水。若陸。若近。若遠。
而悉觀見。答。主藏臣寶。往昔修因。其事廣
大。謂於父母知識及師尊所幷餘沙門婆羅
門衆。不生惱害。而復愛樂不惱害者。又於
世間。普爲一切癡黒暗冥作光明照授與
燈明及燈明具。破諸冥暗。悉使明亮。以如
是因故。百五十十左云。問。轉輪王眼齊何能
見。答。王四洲者。面各能見四倶盧舍。乃至
王一洲者。面各能見一倶盧舍。問。主藏臣
眼齊何能見。答。四洲王臣見三倶盧舍。乃至
三洲王臣見半倶盧舍。如契經説。輪王有時
欲試藏臣威力所受。乘船遊戲殑伽河中。
勅藏臣言。吾今須寶。藏臣敬諾。請還辨之。
王不悦曰。正爾須辨。藏臣惶恐即以兩手
㧌攪。水中應時。捧出種種珍寶。以獻王。復
白王言。須者可取。其不須者還棄水中
輪王藏臣幷可以視。又百五十九左云。諸素
怛纜毘奈耶中。皆説菩薩成就異熟生天眼。
晝夜能見面各踰繕那。問。菩薩所成異熟生
眼。實非天眼。何故立此名。答。菩薩眼根體
用殊勝。如世勝事。假立天名已上
十七右修得眼耳一切有情 後釋後兩句
有三。一釋恒同分。二釋無闕。三釋後一句。
此即初二也。百八十六十一右曰。又天眼左右
勝劣品類下中上必同。謂非左劣右勝等。又現
前時。必皆具足無瞎無闕。亦無眩亂及彼
同分。百四十九十四左亦爾。翳是目疾也。光記
作瞖。正理作醫。竝皆通用。顯宗云無漏無
闕。義亦不異。如生等二句。光記屬上爲正。
色界必具諸根故。寶疏三十
三右
屬下大非也。第
四句正明修得縁境。非例色界生得。故亦復
文既無能例。何但所例。又違舊論。彼二十
二十左云。天眼天耳無非等分。恒與識相應。
故無不具根。無盲亂等失故。譬如色界衆
生。上細障遠等色及聲。皆是彼境已上譬如言
喩顯上具根。上細下明縁境。然湛師云。寶
解順舊論者非也
十七左能隨所應眼見無遺 三釋後一句。
明縁境。有正釋引證。細遠等者。等取前後
左右晝夜等。惠暉云。肉眼見近不見遠。天
眼遠近皆見。肉眼有同分彼同分。天眼唯同
分。肉眼見前不見後。及不見左右。天眼前
後左右皆見。肉眼見障内。不見障外。天眼
内外皆見。肉眼見麁不見細。天眼二皆見。
肉眼見晝不見夜。天眼晝夜皆見。肉眼見
明不見闇。天眼明闇皆見。肉眼有瞖闕。天
眼皆無也。法蘊足七九左云。於舊眼邊。發起
色界大種所造清淨天眼。依此天眼。生淨眼
識。依此淨識。能遍觀察前後左右上下諸
色。百五十七左擧釋云。見前後左右諸色者。
非石壁等所障故。見下諸色者。非地水等
所障故。見上諸色者。非雲霧等所障故。問
如是天眼能於一時頓見十方諸色境不。
有説能見。以天眼根光明清徹。自然遍照。
如未尼寶遍發光明。有説不能一時頓見。
法蘊所説天眼諸方無障。非謂一時頓見。謂
人等眼但能覩見面所向色。欲見餘方要
須迴轉俯仰方見。天眼不爾。面向一方。隨
欲能見。不須迴轉。故説能見上下諸方。非
謂十方一時而見已上彼無評何爲正
解云。後説爲正。何以知之。佛世尊知諸法。
猶次第非頓。何況天眼。其事如婆沙九八右
及宗輪論四十八
十七左頌曰地獄初能知 此頌大爲三。初
五句明五通種類。二第六句三性分別。三後
二句明五趣通局。唯言顯餘五種容有。初
言簡後時
十八右曼馱多王是業成攝 恐難了知。別
釋業成。此王舊云頂生王。後長大成金輪
王。等者等取諸龍諸鬼神等。前
上右
已説由
勝業等所引生能遠見聞等。亦是此也
十八右餘三各三謂修生業 光記具立所以。
辨廢立相。寶師意不欲故。云。諸法相因不
可定準。如虎珀拾芥磁石引鐵已上湛師
從寶。今詳。光爲是。夫學慧道論者。於此
事不得容易
十八右除修所得不得通名 此中初正三性
分別。後遮通名。初中於六類。除修所得三
唯善二通果無記。餘生得等五。皆通善染無
記三性。後中此生得等五非果。故不名通。
唯修得是通。故舊論二十二十
一右
云。一切生所得
不得通慧名。生得既爾。況餘呪等。然光記
唯約呪藥二者非也
十八右人中都無業所成攝 下第三明五
種通局。婆沙百十七左至百一六左生得宿住
他心四趣有。唯於人趣無。廣釋。此文有三。
一約人趣。二約地獄。三總指勸餘三趣。此
即初也。此中有正釋通妨。言餘者。生得餘
修呪等五類。寶疏云餘趣非也。通妨中舊論
曰。唯於人道前所説如意成等五。無生所
得。若爾云何。得有自性憶念宿住人。此從
業差別所作。生所得舊論。正理。顯宗。光記亦
爾。婆沙中悉云生處得。今論依得能所云
所得。婆沙據生在處。故云生處。竝不相違。
本性生念者。正理。顯宗竝爾。爲成句。且略
智言。又婆沙悉作本性念生智。生念之言彼
此前後。按。是諸經論異説。由是婆沙百一
釋名有四義。初二義順本性念生次第。後
兩義順此論本性生念次第。由有此義。亦
互用互釋此。亦無失 光記六類五趣配立
雖多釋唯是二解。今示圖

十七左至百一六右明除人餘四趣有生得
宿住智他心智。中地獄唯初生時。餘鬼畜天
通初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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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十七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十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釋快道記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分別定品 當品大分爲二。初明所依定。二
明能依徳。初中有四。初明四靜慮。光記於
此大開三。第二第三非也。彼正法住世從
界品初正宗來。故彼第三七言頌是流通分。
何於此可分。亦科名非也。寶疏於此失科
文。而大同光。於此分四亦非也。光記辨生
起兩釋。賢智定三約果因縁。記一二十七竝
倶初説。今別約智定作能所依後釋。於義
無大異。寶疏大同後解
初右已説諸智靜慮云何 顯宗三十八初右
曰。如是已辨諸智差別。次當分別智所依
定。唯諸靜慮能具爲依。故於此中。先辨靜
慮。或於先辨共功徳中。已辨智所成無靜
等功徳。餘所成徳。今次當辨。於中先辨所
依止定。且諸定内靜慮云何正理七十
七全同
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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