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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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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寶疏二十
九右
引不辨者非也。如本論説
發智十五(二
十右)取意應
檢全文
十八左亦即從彼遮心生障 光三六右縱容。寶
三十右兩釋。初無學心生。後有漏心生。有人
云。後釋順論意。何者上已雙擧無學心及世
俗心。今唯簡取世俗心。以爲問難故。今云。
不爾。初釋爲善。何則上云爾時。是無學心
生。今云亦云即從。明所從是無學心生。能
從即世俗心
十八左正生言顯未來世故 此以正生釋成
正滅。然光記兼顯正生者非也。不順故言

十八左經説三界謂斷離滅 雜含十七八左
含八十一右衆集經出。此中界者。約名相別。
是差別義。若約體常住無爲是體義
十九右論曰所隨増事 正理具假實。寶疏
破之。今云。寶釋未盡。正理意約無爲體是
常一。謂唯一擇滅。又約離繋得無量。爲三
別體無有妨
厭縁苦集惠 準此論主不欣厭別立也。
問。正理頌宗亦同此。然彼於心所中立欣
厭。何以此文。得證不別立。答。彼未盡理。
忍智名厭。何更有體。此文爲盡理
倶舍論卷第二十五法義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六
 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 舊論十九初右云釋分別惠品。論
主依請而作長行。釋頌本。故須在釋言。
雖惠與智寛狹有異。然依通門。以名無過。
當品大分爲二。初明諸智差別。二明智所
成徳。初中有三。一明忍智見別。二明十智
相別。三諸門分別。光寶分文未。應知至文。
發智七(四右)婆沙九十五(初右)正理七十三(初右)
顯宗三十五(初右)舊論十九(初右)品類足一(七右)雜
心六(初右)法勝六卷四(初右)同
四卷三(初右)對倶舍十一(初右)
初右頌曰皆智六見性 須知忍智見惠寛
狹不同。九十五四左云。有見非智。謂眼根及
無漏忍。有智非見。五右謂謂五識身相應惠。
盡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
有漏惠。有見亦智。八右謂五見。世俗正見。除
無漏忍及盡無生智。餘有漏惠。即學八智及
無學正見。有非見非智。謂除前相。又九右
與慧自性互有寛狹。應作四句。有見非
惠。謂眼根。有惠非見。謂五識身相應慧。盡
無生智。除五見及世俗正見。餘意識相應有
漏慧。擇法性故。非推度故。有見亦慧。謂除
盡無生智。餘無漏惠及五見世俗正見。即無
漏忍學八智。及無學正見等。能推度故。擇法
性故。有非見非慧。謂除前相。諸智九右是慧
耶。答諸皆是慧。能審決者皆擇法故。有慧
非智。謂無漏忍。創觀諦境。未審決故。見攝
智智攝見耶。乃至廣説。此中有二種四句。
一種二句。準前問定。應知其相已上
取要
此聖慧中未已斷故 九十五四左云。問。何
故無漏忍非智耶。答。以無漏忍於所觀諦。
雖忍而未決。雖觀而未審。雖尋求而未
究竟。雖伺察而未了知。雖現觀。而未重
審。惟作功用。加行不息。故不名智。復次決
定義。是智義。忍與所斷疑得。倶生於所見
境。未極決定。故不名智。世友説。忍於聖
諦。雖正堪忍。而未審知。故不名智。大徳説
曰。見事究竟。乃立智名。非初忍時見事究
竟。故無漏忍雖不名智。而實是智。霧尊者
曰。重觀名智。從無始來。於四聖諦。未有
一念トシテモ聖慧曾觀。忍起創觀故未名智。五
識倶慧雖於所縁不能重觀。而色等境從
無始來。已起無量有漏慧觀レハ依種類説。
既名重觀。故亦名智。餘有漏知不重縁者。
準此應知。不應爲難。今論正依第二復
次。又百六三右一説決定義光四
右引
次有作是説。
於所縁境。重決擇義。是智義。諸有漏惠於
所縁境。無始時來。數數決擇。故皆名智。諸
無漏惠重決擇者。皆名爲智。惟無漏忍於四
聖諦。未重決擇。故不名智。復有説由二義。
故説名爲智。一證知義。謂證知苦乃至道。故
二了知義。謂了知自他相續故。又四十四
有重觀及究竟所斷疑三義。今詳於智用
致多説。然深求所以必歸未已斷。由是今
論與諸説未必違也。光通無明例難。兩釋
竝無妨。自言簡他部。及法類互簡。寶疏只
簡異部。未盡也
初左盡與無生不推度故 九十五初左曰。有
餘復説。盡無生智。亦是見性爲遮彼意。顯
彼息求。不復推度。是智非見
所餘皆通推度性故 正理云。餘有學八
智。無學正見前卷(十二左)正
見以惠爲體
初左諸有漏惠正見爲六 光記通忍疑倶
難有兩釋。竝是婆沙説。寶疏且同後釋一
義也。又光通五識倶生惠。約種類。是九十
五右霧尊者義。寶疏二右縁同種類二義。各
有理竝無失
初左如是所説竝慧性攝 雖前不問慧。
而言聖慧有漏慧。故有此判。寛狹差別。應
如前知
智有幾種苦等諦爲境 下第二明十智相
別有二。一正明十智相別。二明十智建立
因縁。初中有四。一明別總數。辨三智相別。
二明苦等六智相別。三明他心智相別。四別
明盡無生二智相別。此即初也。此問有二。
可知。頌中初二句。別總示數。答初問。長行
分明。然光記唯智十爲初問答非也。漏無漏
非相別故。又違長行。故第三句已下五頌
半竝説十智相別。答第二問。故次二段無頌
起問。後至盡無生。有相別問。以最後故
光寶未得
論意分文
光明二智三智者。有二失。一闕
答初問數故。二二智非十智隨一故。何可
標科。寶十智名體別者。此中十智體別未具。
光三増至九。九増至十者。竝非也。唯開法
類爲四。故他心亦唯從四成。而迷頌前三
九言。無意於中言何寶亦同
非也
二右論曰十無生智 品類一六右法。類。他
心。世。苦等四。盡。無生次。甘露味論下初右法。
未知。等智。他。苦。習。盡道。滅。無生。雜心六
一左法類世智。苦集滅道。他盡無生。如是次
第。法勝論四初右亦爾也。婆沙百六初左亦爾
也。入論下三右同品類足。而但他心世俗前
後爲異。今論漏無漏分故。世俗爲初。無漏
中開成次第。故如是
二右如是二智法智類智 已上釋初二句。
示別總數。答初問。自下釋後六句。示相別。
答後問。故於此創言相別有三光記分頌
其非可知
二右前有漏智世俗境故 入論下三右出體
釋名同此。而云此有二種。一染汚。二不染
汚。染汚者。復有二種。一見性。二非見性。見
性有五。謂有身見。邊執見。邪見。見取。戒禁
取。非見者。諸疑。貪。瞋。慢。無明。忿。害等。相
應慧。不染汚者。亦有二種。一善。二無覆無
記。無覆無記者。非見不推度故。是慧及智。
善者若五識倶亦非見。是慧及智。若意識倶
是世俗正見。亦慧亦智。此境第七詞依主釋
名。一百六六右總有七説。今據初説。彼初説
云。知世俗故名智。雖亦少分知蘊界處四
聖諦等諸勝義法。而多分知男女往來瓶衣
車乘舍林山等世俗法。故名世俗智。正理七
十五三右總出六説。舊倶舍十九初左立名同
此。妙音甘露論下初左明十智。中名等智。
曰。云何等智。一切有漏智慧。若善不善無記
是謂等智。非一爲等。以爲無爲衆多法爲
所縁故。雜心六初左具云世俗等智。而釋云。
等智者。若智境界一切法有漏智也。等者多
受俗數。謂男女長短等。故説等智子註云。
等者衆事
聚會
義也
舊婆沙七十九二十
二左
云等智。或三十
二左
言世
俗智。又正理云。或覆出世。引發世間。得世
俗名。婆沙百六六左云。聲論者説。此世俗智
爲諸無知之所覆蔽。如器中物器所覆蔽。
故名世俗。準此義淨三藏海傳四
(七左)
改世俗諦。
以爲覆俗諦。抑有理哉。就此名有自體從
境差別。至下當知
二右即於如是三種智中 此即二明苦等六
智相別。光云。明三増至九者非也。唯開法
類。不開世俗。故又文中云於中。是簡持義。
謂於如是三中。從法類二立四名。由是
舊論無此頌前文。直云。偈曰此二由諦異
成四。然鮮本作如是二種寫誤也。明本。及
正理。顯宗。竝如今。而亦下云於前所説九
種故
二右如是六智名盡無生智 釋下兩句。明
此六智至無學位則成盡無生智。有二。此
初正明。釋第三句。若言簡別有學六智非
盡無生
二右此二初生爲境界故 此二釋後句。簡
別初後念智多少有二。一正明。二明金剛
喩定同異。此即初也。此二智至後念通四
諦。即有四智。觀上下界有法類。通六智爲
性。初念唯三智爲性。今初生言簡後念。唯
者簡滅道及法智。婆沙百二七右云。評曰
應作是説。最初盡智。亦是苦類智。亦是集
類智。若起苦類智。爾時不起集類智。若起
集類智。爾時不起苦類智。今同評家。唯苦
集類智。而不竝起。六種行相簡去空非我。
以此二智永離彼二行故。具如下論九右
婆沙百九八右廣説。然舊論十九二左云。由苦
集各四行相。縁有頂陰爲境界故者。應知
是即録文人之謬也
二左金剛喩定縁滅道異 此即後明金剛
定同異。問。何故於此致此問答。答。金剛定
亦六智爲體。故舊論云。若金剛譬三摩提縁
苦集爲境。則與二智同境。若縁滅道爲
境。則與二智不同。準彼若縁苦集。唯縁
有頂蘊。便如初念二智。唯苦集類智。而但同
境。不同行相。此定觀空非我。故苦縁滅
道通三界九地。渉六智故。異初念二智。婆
沙二十八二右云。問。此金剛喩定有幾智耶。
答。有六智。謂四類智。及滅道法智。此中或
有以苦類智。思惟非想非非想處諸行
脱乎
作非常苦空非我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
以集類智。思惟非想非非想處諸行因。作
因集生縁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以滅法
智。思惟欲界諸行滅。作滅靜妙離行相。得
阿羅漢果。或有以道法智。思惟欲界諸行
道。作道如行出行相。得阿羅漢果。或有以
滅類智。或思惟初靜慮諸行滅。乃至或思惟
非想非非想處諸行滅。作滅靜妙離行相。得
阿羅漢果。或有以道類智。思惟九地類智
品道。作道如行出行相。得阿羅漢果。光記
會附此文。然寶疏三右云。準此論文。金剛喩
定唯縁非想四蘊爲境。同初初生盡智故。
詳曰。於唯字上。蓋脱縁苦集二之一句。麟記
擧此疏文。而云。今詳此約縁苦集邊即然。
若通約諦觀。即非唯有頂。以此定六智爲
體。通上下界滅道境故。正理七十三七左云。
若爾豈不至教相違。如説於盡有初智生。
從此無間能自了達。無違教失。此於盡言。
是有第七聲。非境第七故。謂
於言
有煩惱
無餘盡。故有初智生。非此智縁盡爲境。何
所違害。彼言意顯有惑身中。無此智生要

於言
有惑盡顯宗三十五
(四左)全同
疑難意言。既言於盡。
盡是滅諦。於言是境。乃縁滅諦。有初智生。
何唯苦集。答意言。於是有義。依中差別。盡即
斷盡。有惑斷盡。即初智生故。衆賢以有字
釋於慇懃。勿勿謂有第七者。有是用字。非
境第七對不成故。問。何縁不説言是依第
七。解云。於依有異。或體。或義。約體是依。
即是重。據義是有。對無故。即輕。若即言依
第七。恐謂能所依別時別體。故只對無云

二左於前所説九種智中 此即三明他心智
相別。光記明九増至十者非也。餘五不増。
不成他心。故違於中言。故由此。舊論無此
頌前文。直云偈曰從四他心智
二左頌曰二三念一切 此頌初兩句正明
他心智成相。後六句明知不知相。由是舊論
云更須決判。而有後六句頌。此中前三句
明不知相。後三句明了知相。此中有成者。
麟云。非此四智皆是他心。故言有成。如未
離欲及不修者。即不成故
二左論曰餘則不然 依九十九十二左
一百二右曰。然他心智能知同類心心所法。
非不同類。謂有漏者知有漏。無漏者知無
漏。曾得者知曾得。未曾得者知未曾得。今
爲顯漏無漏別知。意致及聲
二左此智於境及去來心 此即釋第三四
句有二。一總釋。二勝心下別釋。別釋中有
二。一釋勝心。二釋去來不知。此即初總釋。
於境有知不知決定相。既言不知勝。義准
能知等劣。地。根位自成。就知下地有漏
無漏差別。具如婆沙九十九十五右正理七十
九右所説
二左地謂下地智不知上地心次下論
(十二左)
他心智
唯依四靜慮起。由是所不知通二禪乃至有
頂。以爲上地。若約所知地。有漏通欲四定
五地。無漏唯四定。欲無無漏所知故。九十
十二左云。無他心智能知無色心心所法。
彼地勝故。如初靜慮等他心智不知第二靜
慮等心心所法
二左根謂信解時解脱心論二十三(十四
左)二十五(初右)
於見道位隨信隨法至修道位。信解見至
至無學位。成時不時。見道位中。他心智無
故。不得説隨信法行
二左位謂不還獨覺大覺 舊論十九三右
阿那含。阿羅漢。聲聞。獨覺。佛道。準彼雖鮮
明兩藏。及正理。顯宗皆悉如今。而竝是倒
寫。應言應果聲聞。又若強解此。不還是聲
聞。理在不疑。應果有相濫。通三乘故。今特
簡別言聲聞應果。問。初二果何故不言。答。
麟云。前二果未得他心智故。所以不論。由
此下論十四左云。已離欲増他心智
三右此智不知爲境界故 一百四左云。問。
諸他心智爲能通縁三世。爲但縁現在耶。
答。諸他心智。但縁現在。問。若爾論説當云
何通。如説過去未來法九智知除滅智。答。
應作是説。過去未來法八智知。除滅智他
心智。現在法九智知。除滅智。而不作是説
者。應知有別意趣。謂彼種類九智所知。若
在過去。即是過去他心智所知。亦是未來
不生法他心智所知。若在未來。惟是未來
他心智所知。若在現在即是現在他心智所
知。亦是未來不生法他心知所知。依此意
趣。過去未來法。是九智所知。不説過去未
來法。是現在他心智所知。復有欲令他心
ヲシテ現在前時能知他相續三刹那心。謂現
在前者。次前滅者。次後生智。論依此説。亦
不相違。評曰彼不應作是説。以他心智惟
知現在他心心所。非餘法故。又他心智雖
加行時亦縁自相續。而成滿時唯縁他相續。
所以者何。縁自不名他心智故。又他心智
但縁他心。不縁他心所縁行相。若縁他心
所縁行相。應縁自心非他心智。自心是彼
所縁。及能縁行相故
三右此他心智此智所縁 下釋後三句有
二。初簡別在位標所知。他心智容預修道
中有。義准自成。二明能知相有二。初約二
乘。後約世尊。是由加行有無。如是綴文。約
二乘中。初總標。後別釋。別釋中有二。初約ニ
聲聞。此亦二。一正明知見位二心。二明更
修加行非知見道。第二約麟角。明法類
合。知三心有二。初法分二心。後類分一心。
此即最初也。總觀等二句。光記兩釋。於中後
釋分句。配行得二修非也。舊論但云時促
故故
三右若諸有情見道位心 正理七十三九右
云。三乘聖者起此智時。中下二乘必須加
行。聲聞加行或上或中。麟喩但須下品加行。
佛無加行。隨欲現前。一百二右亦爾
彼諸有情初二念心 舊論云。知前二刹
那心。謂法智忍法智。此中法分類義。是分義。
顯或貫智忍。不云法智而言分。光八右云。
且據初説。但言二念。後十三念皆亦容作
他心智所縁。今詳不爾。若且約初。麟角應
二念。何加更修類分。以爲三心。故知唯二
心。必無知餘心。由是婆沙一百二右曰。聲聞
他心智於見道。唯能知二刹那心。獨覺他心
智於見道。惟能知三刹那心。彼文有二唯。
以簡別。可思。又於獨覺。有三心四心異説。
更知餘心何可諍。於麟角。光亦云知餘十
二念。可簡
三右若爲更知非知見道故 一百二左曰。本
欲知第三心。今乃知彼十六心。是故聲聞
他心智唯知見道二心。此文亦唯知二心。不
通餘心。既欲知第三心。而不能知其心。
何可得知二心之餘光師釋
定誤也
問。獨覺更修五
心。知第八心。聲聞何故不如是。而已度至
第十六心。解云。由加行異故。謂聲聞以
鈍根。上或中加行。是故入見道。後加行必
至第十六心。獨覺以利根。但起下加行故。
修五心知第八
三右麟喩法分下加行故 問。九十九十三左
一百二左竝但云獨覺。今何簡云麟喩。而部
行屬何耶。解云。婆沙總相説。今分別説。其
部行同聲聞説。故婆沙六十三十右第七八左
竝云。部行喩者。如聲聞説。麟角喩者。如菩
薩説。問。彼文同菩薩。今何別説。答。因果異
故無相違。同因位菩薩異果位世尊。故或
同不同。隨應不一准也。又解。準婆沙總説
獨覺。今總標亦然。若爾云麟喩。擧勝攝劣。
婆沙一百二左有四説。三心有二説。四心有
二説。竝無所由。而無評家。雖於此無評
家。前總説云唯三心。簡四心説。光記無評
家者未也。今論主意欲取初説。故殊示所
由。言以此但由下加行故舊論云由
加行類故
正理不
取初説故。不示所由。後説不欲故無所
由。於舊論云餘師説。正理亦擧四説。初二
同此。後二説云。有説。麟喩知四刹那。謂初
二心第八。十四。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
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
復更修法分加行。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
不許知第十四念。有餘亦説知四刹那。謂
初二念。第十
類忍
一。二
類智
光記九左擧正理
云。正理故違此論。即取第三。寶疏唯擧釋
無。光記八左以正理評取第三説致難。以初
師意答此有四解。一約能知心萎足。二約
能修行勝劣。三約所知心勝劣。四約所知物
同別。初與門。後三解奪門。詳曰。第四解非
也。聲聞欲知第三心。而知第十六心。豈可
論物同別。初釋不盡理。他心智知他心。全
非戲慰。何云萎歇。餘解亦復無理 然婆沙
云唯三心。但談由加行知。謂法分類分各
別故。須別加行。既知二類。餘一切同類故。
不須加行知此。故云但三心。是故云爲
更知類分別修加行。於同類無別加行必
矣。然衆賢論師輒例修五心。以詰徴初説。
全不當理。而違婆沙本説唯三心。今論主
考法正理。得婆沙意。全除去四心兩説。但
擧三心兩説。而取初説。然光記未知旨趣
云云寶疏全朋正理。未開口。豈非無知
三左盡無生智如次盡無生 此即四別明
盡無生相別。光記爲大科。不入十智相別
者非也。未辨相別故。終有十智相攝故。寶
分文爲是。此頌初句標能所知。於言境第
七。次二句明二相別。上知字今能知。下知昔
能知。望今則成所知。等言等苦言及餘三
諦數語。下等字準知。約本即此二句別讀如
次二智相。而約兼二句連續爲無生智。校
本論文可知。第四句結合名
三左論曰名無生智 大爲二。一明二智
相。二明十智相攝明十智
已故
初中有三。一正
擧本論文。示二智相別。二問答作知位。三
通本論見字。此即初也。是品類足一六左
文。舊衆事分論一七右出。此中無學位三字。
蓋導註錯間。舊論十九四右品類衆事分。及婆
沙百二十一右所引竝無故。雖正理。顯宗亦
如今。而彼非證。由此所有者。正理。顯宗。如
今。舊論云以此義是。不異今義。品類足云
由此而起。衆事分云於彼起。正理論七十
十一左云。由本意樂。二智轉時。力能引起
如是解智。非於無漏二智轉時作如是解。
無分別故。謂出二智。後得智中。方作如是
二類分別。此二分別二智後生。是盡無生力
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擧二果。
表二智差別。理必應然。説由此故。依爲此
義。説由此聲。即是爲此所有智義。不爾應
言如是所有。諸觀行者。本修行時。定起如
斯要期意樂。謂我當證阿羅漢。時要應起
此自審察智。故今出觀此智審察後得
智以要期故
必生。
爲令此生所起之智。隨應建立盡無生名。
即後智生所依止義。故言此釋理必應然
顯宗三十五(九
右)全同
準正理論。由是爲義。上是後出
觀有漏智解知。下即前入觀無漏盡智體。即
是爲此後得智之能起。智名盡智。何故如
是説。謂二智相別不能示。本論二智倶唯擧
八名。思之。故以後得分別差別。顯示能起
二智亦有差別。非唯於此由是爲義。餘處
亦有。雜集敬序云。由悟契理及解釋。基疏
三十
一右
云。由者爲也。又舊論云以此義。以言
雖多是第五轉。而亦有第四轉。如基二十
論疏上九左釋以言三釋第二。以爲釋以
故。亦不相違。然現行品類新舊兩論。云由
此而起。準彼作知觀是能起。而加行智見等。
即所起而果。與正理論。能所相違。何和會。
解云。所誦本別。今依由此所有本。作如是
解。不必和會。若依由此而起本。由是因由。
第三轉聲。起即起興。非實由後得智作知。
此智方起。而無彼後得。此二智差別不顯。
今由彼作知。此二智別相成。故云由此而
起。據實作知是從二智起。故婆沙百九五左
云。若我已知等。是盡智所起行相。不復當知
等。是無生智所起行相。或爲此作知後得。而
生起智。理似通而非正理。可云爲此所有
智。當時故。盡無生智生。豈爲作後得分別。
古今不辨何哉
四右如何無漏智可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一右
云。問。有無漏惠離十六聖行相不。設爾何
失。若有者。識身論中。何故不説。若無者。品
類足論當云何通。如説云何盡智云云彼十
六中何行相攝。今難意言。諸無漏智不過十
六聖行相。然彼行中無如是行。如何盡無生
無漏智。可作此知寶疏依
婆沙
又正理意無分別
故無如是知。今云。應依婆沙
四右迦濕彌羅二智差別 此中有二。初
正通難。後由此下示後得作知由。正理論具
述此意。如前引。問。此論與婆沙相違。一百
十一左云。離十六行無別無漏惠。若爾品
類足論當云何通。答。我已知苦不復知者。是
苦四行相
脱乎
已斷集不復斷者。是集四行
相。我已證滅不復證者。是滅四行相。我已修
道不復修者。是道四行相妙音甘露味下(初左)
云。云何盡智。盡止妙
出無漏智觀。是謂盡智。云何無生智。我已見苦。不復
更見。乃至不復更思惟道。是四法中無漏智觀。是謂
無生
智。
十二左通契經云。由此五縁。經作是
説。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非無觀中有
如是行相。要二智後起此分別已上二十九
九右亦爾也。如是通經則約後得。通トキハ
論則約無漏智觀十六行相。今何相違。解
云。通彼本論非唯一途。於迦濕彌羅。亦應
多端。今擧彼諸師義。彼婆沙亦是一義。今不
標毘婆沙師。豈非爲斯哉
四右有説無漏智亦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二左
云。有作是説。亦有無漏惠離十六行相。問。
若爾善通品類足等
經等
識身論中。何故不
説。答。若諸行相。現在有用。能作勝事。彼論
説之。若不爾者。彼論不説。評曰。應作是
説。無無漏惠離十六聖行相。舊論云有餘
師。是有部異説。外國師義。由是於婆沙
次下
論九右
有評家。然光記云西方沙門經部等
計者未詳若言對迦濕彌羅國故者。何不
説言經部師
四右然説見言乘言便故 此即第三通本論
見字。通前義説。此中有兩釋。此初約推度
義。二智不推度。不可言見。前論云。盡與無
生二。智非見性。已息求心。不推度故。然
説見言。總列惠八名。言便故來。舊論云。爲
以一切名釋此義故。而不云言便。雖然
與此義同。然光記云。以本論中解其十智。
一一皆言知見等八。至盡無生。猶説見據
言便故者。未閲本文。妄作此釋。彼品類足
中。説前八智。全不言見。況擧八名
或於諦理智亦是見 後約證見。初所立。
後引證。縁四諦理。現前證照轉起。故無漏親
證智即名見。非推度見。由是品類足一六左
非唯二智中説智見等。亦作如是説。諸有
見者。且諸智亦名見。有見非智。謂八現觀
邊忍。對下見非智言且。既云諸智。二智亦
是名見也
兩説中。後説爲善。順理故。故甘露論下初左
説無生智中云。我已見苦。不復更見。彼即
知見義。又會後文故
四右如是十智全六少分 發智八五右十八
二左並約八智。明相攝義。不異此。若加盡
無生。全同此也指要鈔云。又出發智十八
(二右)者非也。彼無文。
中但説數。而向前成相。其體應知。故此文
總説。若細分別婆沙一百六十四右云。世俗
智攝世俗智。他心智少分者。此中總説。然
世俗智在十八地。欲界攝欲界者。有頂攝
有頂者。又世俗智有善染汚無覆無記。善者
攝善者。染汚者攝染汚者無覆無記者攝
無覆無記者。又世俗智通三世。過去攝過
去。未來攝未來。現在攝現在。過去未來各
多刹那。一一自攝。又世俗智攝他心智少分
者。謂他心智有有漏。有無漏。此唯攝彼有
漏者。故説攝彼少分。又十二右云。法智攝法
智五智少分。謂他心智苦集滅道智者彼除盡
無生故
此中總説。然法智在六地。未至定者。攝未
至定者。乃至第四靜慮者攝第四靜慮者。又
法智有四種。謂四諦智。苦智攝苦智。乃至
道智攝道智。又法智在三世。過未現唯攝
自世。去來各多刹那。一一自攝。即此法智
攝他心智少分者。他心智有漏無漏。此惟
攝無漏。彼無漏復有法智品。有類智品。此
唯攝法智品。故説攝彼少分。即此法智攝
苦集滅道智少分者。謂彼四智各有法智品。
有類智品。此唯攝法智品故。説攝彼少分
已上此法智攝盡無生少分。此二智通六智。
今唯攝法智品。類智亦爾。義準可知。餘智
相攝。準前應思擇。廣如彼説。又一百六十
七左明相攝
四右何縁二智建立爲十 此即第二。明建
立十智縁。有二。一正明。二明法智兼治
光寶分
科非也
此即初也。此中二智者。謂漏無漏。明。
鮮。兩藏。及正理。顯宗作二智。又舊論十九
曰。云何智惟三安立爲十。雜心六二左曰。
問。若世尊説三智。云何説十。詳曰。作三爲
好。明相別中。世俗。法。類。三是起首故。世
尊所説故。六卷法勝論四初左頌曰。三智佛所
説。雖二智亦是根本。非相別。故。又解。今作
二者爲善。以根本二智。疑相別十故。舊論
寫誤作三。雜心資師對望致難。故云三智。
問意各別
四左論曰由七縁故立二爲十 九十九十一右
云。復次諸法立名。依多縁故。謂或依自性。
或依對治。或依加行。或依相應。或依所依。
或依所縁。或依行相。或依所縁及行相等
云云廣説。一百六五右亦廣説。又一百九三右
渉十智有六縁。合此三四。但爲行相一。
雜心六二左約七縁。建立十智。今全依彼

四左一自性故爲自性故 光云。一自性故
立世俗智。體是有漏。世俗法
本有
故。若據
前文。從境立名。故前文言。前有漏智總名
世俗。多取瓶等世俗境故。寶疏云。以世俗
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性名世俗
智。此兩師並謂有當體從境二釋名。前從
境依主釋。今就自性。世俗即智持業釋。今
詳曰。此中七縁。是十智建立縁。非釋名從他
當體差別。謂智有二種。一知世俗有漏智。
二知勝義無漏智。此中就知世俗有漏智
自性。總立世俗智。其勝義智。開爲九種。不
得言自性。如下六縁。亦非釋名縁。苦集等
智。釋名皆從境立名。而今云行相所縁。應
知於釋名。是境依主。而約七縁中。即就自
性。故言非勝義智爲自性。不言非勝義
爲自性。舊論五右曰。由自性故安立世俗
智非能知眞實義故。此文豈非顯能知世
俗境。正理云。以世俗智爲自性故。若約持
業。何但不言以世俗爲自性故。雜心六
云。自性者。等智多取俗數。如前説。此釋
非但指前文。而言取俗數。寧爲非明文。
又婆沙九十九十一右云。依自性立名者。謂
五蘊四諦世俗智等。彼五蘊等約釋名。是非
帶數釋乎。然光寶輩迷自性言。泥婆沙立
名依多縁文。而爲當體得名。是則不深思。
光寶以下並
從此可簡也
問。正理七十三三右
四右引
有兩義。
一取世俗境。二覆出世法。是豈非依主持
業。答。誰言無持業。而唯今自性是智自體。
非釋名自性
四左二對治故欲上界故 雜心云。法智雖
色無色對治。而非一切。亦非全種。是故不
説。今施全言。簡別滅道法智兼治上修

三行相故體無別故 光記作三解。初爲
能縁行相。次爲所縁行相。而於境分體相。
心外境體無別心上浮。相不同故。後通能所
縁。此意據有部本意作初解。據舊論致次
解。舊論十九五右云。三由所縁相異。故安立
苦集二智。不由境界體異故。據論主評決
義認後解。如下論十二右説。詳曰。今唯約能
縁。是乃論文意。後二解非也。何以知者。婆沙
如次上
十八左引
云。或依所縁。或依行相。或依所
縁及行相。彼既所縁外立行相。非能縁行
相何。又云。依行相者。謂苦集智。此二行相
無雜。所縁雜故。苦無常等。因集等行。各
別。無雜。所縁苦集二諦。體一物故是雜
苦集一物論二十二(二左)
婆沙七十七(十二右)云云
然舊論云所縁相異
者。即慮知行相。非對能縁心所縁境相。以
彼頌云行相。行相境故。彼釋第四云。四由
所縁相及境界體異。安立滅道二智。如是
對境界云所縁相。是所能縁慮知行相。猶
如解作因亦甘露味上(十
六右)甚有理
名所作因。施言異
而體義同。勿泥名言。又下論主評決。彼是
彼事。必不預此事
五右論曰無能治欲 長行爲二。先釋上三
句。此有二。初正釋。後欲之下所由有二。初
約所縁勝劣。以成滅道法智斷上。苦集法
智不能斷上。次已除下約斷惑先後。以成
法智斷上而類智不斷欲。第二由此下釋
第四句。於第二因義已成故。但云由此等。
婆沙百七十三左類智不斷欲有十九復次。
又苦集法智不斷上。正理七十三十五右
三義
五右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 自下大文第
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七。第一明十智行相
多少。就中有三。此第一正明十智行相多
少。光寶竝不入諸門科者違文理。違文
者。雜心論六七左於三性門三左三學門四右
縁門五右依地門等後。説此行相故。又今言
於此十智中。是顯體上義門差別。如界品諸
門分別初第二
初右
言於前所説十八界中。根品
諸門初第三
七右
云此二十二根中等。違理者。
上來十智相別出體畢。已下辨體上差別。是
即非諸門何
五左世智有此共相等故 此中能縁下通
此餘。示所以。然寶疏唯約及餘所以非也
宗三十五十一左云。世俗智或有具作十六行
相。如於煖頂忍等位中。或有不具。如世第
一重三摩地唯苦
下行
及現觀邊世俗智等。或有
別作非聖行相。如不淨觀息念慈等諸世俗
智行相無邊正理七十三
(十五右)同
五停心觀。謂不淨。息
念。慈悲。縁起。界分別觀。又有總別念處。及
三義觀。七處善等觀。故彼云等無邊
五左如是二種不縁想等 釋第二頌中。此
後釋後一句。明唯縁一法。於中有四。一正
明。二擧難通。三因解經中有貪心等。四更
明餘意八左
三行
此即初也
五左若爾何故取衣及垢 此即第二擧難
通。中含十九迦絺那經二十
三左
説他心通曰。以
他心智知他心如眞。有欲心知有欲心如
眞。無欲心知無欲心如眞。有恚無恚。有癡
無癡。有穢無穢。合散。高下。小大。修不修。定
不定。不解脱心知不解脱心如眞。解脱心
知解脱心如眞。彼經説十對。婆沙及今論
除穢無穢一對。加掉不掉。不靜靜四雙兩
對。故成十一對。増一四十二四右説十力第
五中。於欲。瞋。癡。愛。受。亂。散。少。廣。量。定。
解脱。十二法。各開有無。而爲二十四隻十
二雙。二十九十三左説戒徳具足中亦爾。而
散爲疾。廣爲度。蓋疾是散義。度應廣字。二
十一十一左説四神足戒神足中。唯有十雙。
於前十二除愛受。而廣爲大。散爲疾。正法
念處經亦爲十雙。又瑜伽二十八十七五十七
及虚空藏經二十四右竝説十一對。蓋無有
定相。心相無量。且擧大例。按。準増一小大
各開有無爲二雙。彼中含合散。高下。小大。
且只擧法。實各開有無。則是六雙。彼經總
説十三雙。諸阿毘達磨依文施解。未細説。
準前後。義自顯故。光寶定爲十一對。蓋未
思也次下論八句之言。
舊論中一向無之。
五左有貪心者唯貪所繋 此即第三因解
經有貪等十一對心有二。一叙有部師解。
二論主依經部義破斥。就初中有十節。一
解第一雙有貪離貪心。此中有二。此即初泛
明有貪心。除貪相應心。餘惑相應染汚心。
及有漏善。無覆無記言餘有漏心
有説經言得離貪名 二正解經文有二。
初叙有部一師義。後論主依評家義。破有
説。取評家義。此即初也。中有二。初釋有貪。
後釋離貪。此離貪中。先正釋。後擧傍義破。
雖非正有此義。恐忘謂作故預破此
六右若爾有心名有貪心 二論主依評家
義。破有説有貪。取評家義。離貪同前。故不
別論。婆沙百九十四右云。有説此中依相雜
有貪而作論。相雜者
即相應。
有説此中依二種有
貪。而作論。所以者何。若惟依相雜有貪。而
作論者。則有漏善。及無覆無記心等。應亦
名離貪心。然彼亦有貪心。貪所繋故。如有
貪心。應知有瞋等亦爾。此
三説
中貪所繋故
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貪心。如是説者
好。謂貪所繋故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貪
心。若説貪相應故名有貪心。貪不相應故
名離貪心者。則貪不相應餘煩惱。相應心
等。應名離貪心。然彼亦是有貪心。貪所繋
故。若説貪相應故名有貪心。貪對治故名離
貪心者。則貪不相應染汚心。及無覆無記
一分善心。應非有貪心。亦應非離貪心。然
彼亦是有貪心貪所繋故。初説相應。是有貪
義。第二有貪通二義。第三評家所繋義。離貪
三義。竝對治義。雖不相應義。是離貪正説人
無。恐有兼破之。次若説下破第一師相應
義。第二師一分同破。一分同取。故別不破。
就此離貪。光記二釋。初通漏無漏。後唯無漏
寶同
後釋
今云。初釋爲善矣。無簡別故。他心智
緩廣故。婆沙中於離貪無諍故
六左或由根價故名小大 此二叙約根等
五説。一百九十六左五番有説別説。今總叙。
而一或言流後四。令成別義。雖是義別。而
非乖違。竝含具故。合前總六義。竝好焉。故
於婆沙。不致評簡
染心根少極二相應故 顯三不善根有隨
一相應云極。貪瞋必不倶。故必無三相應。
相應至極唯二。謂貪癡及瞋癡
染心價少資糧成故 一百九十六左云。以
染汚心因少所爲。便起無量非理作意。令煩
惱惡行多起。如河流。善心不爾。雖捨百千
珍寶。或有能起。或有不能起者。染心力用
諸隨眠故 善根續起。不能永斷。所以力
少。善心婆沙云。如一刹那苦法智忍生。能頓
永斷欲界見苦所斷十隨眠等等隨
煩惱
舊論十
七左云。苦法智忍生。能殺害十惑。永不生

六左由此染善得小大名 唯是或説結。寶疏
令通前説。不順文勢
七右如是所釋諸句別義 第二論主依經
部宗。破斥毘婆沙師。大爲二。一破後八對。
二破前三對。初中亦有二。一通破。二別約
沈掉破。初中有二。此初總標二非
七右如何此釋有觀無止 二別顯非有二。
一叙不順經。二叙不辨句義。初中有六。
此文即一有部門。二論主引經正答不順。
此章光師直云經部竝非也。寶師判云
西方師勿依。雖義相當。章門別故
此經文聚散
各有或説。惛沈睡眠並令心身昧略合聚。
故名聚。既是染汚。何汝言善心。依或説與
内心相應唯有止。是有漏善。非無漏無觀
故。何可爲法類道無漏智。外散亦有或説。
初染故無失。或説是有漏善觀。何一向可
爲染汚。具引經意如是
七右寧違論文勿違經説 六論主答。論前文
十卷
七右
云。我等但以契經爲量。本論非量。壞
之何咎。故世尊言。當依經量
七左又若沈心名非時修 第二別約沈掉
破有五。一論主正引經。難沈掉同一心。彼
同爲染心。故云即契經意七覺支並染法對
治法。必可修敵支。而修順支。故爲非時修。
惛沈是身心無堪任性。輕安即心堪任性。定
即令心平等。行捨令心平等。無驚覺性。並
行相順不成對治。掉擧令心不靜。擇法是
惠爲體。精進令心勇猛。喜即喜受。並是非
陰昧行相。順掉亦是非時修。若此修相翻名
是時修。故婆沙九十五十七右具引此經中。
沈終云。修擇進喜名是時修。掉後云。修安
定捨名是時修。故知別時別心
七左豈修覺支有散別理 七覺支唯無漏。唯
定心。如論二十五十五左又必具修無別修。
如婆沙九十六十二右及此論二十五十五左
致此反責
八右隨自意語意不如是 此即五論主總
非不經意。若但依今文。隨汝自情。致増勝
語。如是情語無有限量。誰得倶言。經實意
不爾。若依舊論十九九右云。此語與密意相
應。我亦不遮。於經中意不爾。故我説如此
者。此汝増勝通釋語。若約經密意趣。容有
此理。故我亦強不遮。然約顯了門。實意不
爾。詳曰。舊論爲盡理。此論亦云實不顯前
是隱密。復違理。謂唯依自情立義。何得言
不遮此。特應破故。自字密誤也。或隨自意
語者。對隨他意語。隨他是顯了。隨自即隱
密。彼此二論言異義同。正理七十三十七右
二經差別。救此論難。今詳曰。彼中含亦但
説他心智所縁心相。未欲顯示令了知黒
品白品心差別。經無起盡故寶疏十三右但擧
彼。未作破非也
八右前説一切繋是何義 破後八句訖。自
下第二論主徴破前三對評家義有七。一正
破。此有三。一總牒計徴。二別徴。三總結此
初也寶疏云西方師非
也。義不相預故
八右若貪得隨貪得隨故 此即二別徴。
於中有二。一正約所隨所縁破。二然他下
兼約能隨能縁破。初中亦二。此初約得隨。
前三果有學無漏心貪得未永斷。有有頂貪
等故
八右若貪所縁癡所縁故 二約所縁破有
三。一正破無漏心非貪所縁故。簡云有漏。
二若不下破救。三若謂下牒轉計破。貪瞋
慢是自相惑。見疑癡是共相惑。如論二十
已説
八右然他心智是有貪等 下二兼約能隨
能縁破。有二。初正破。他心智必縁同類。得
不同類。謂他心智是相應法。得即不相應攝
故。亦不可説縁彼縁心王之貪心所。經文
擧他心智境。既云有貪心。以心爲境故。後
寧知下詰不知。若依汝所説如是貪繋義。寧
知契經説他心智境他人心。是名有貪等
之所以。又舊論十九九右云。若言縁欲貪欲
爲境界。説名有貪阿羅漢心亦應有貪。何
以故。此心有時縁有流心。分別有欲。由縁
欲爲境界故。蓋脱
救語
是心云。何得成有流。
若汝言縁通惑爲境故。是故説有欲。若爾
是心但有癡非是有欲。由縁癡爲境界故。
縁他心爲境界心。不縁至得爲境界。非
此心境界縁欲爲境界。是故不由欲相應
此論
所繋也
故心有欲。彼舊論意。心縁貪欲。爲所
縁。故名有貪心。從所縁貪立名。此論從能
縁貪。於所縁心。立有貪心名。蓋梵本異。謂
梵縁聲有男女聲差。依女聲轉譯爲所縁。
見男聲音翻作縁欲。以顯欲是能縁。問。二
論中正不何。答。據理檢尋。無有優劣。善能
成徴詰。而無所違義故。問。既云貪所繋
心。於中分隨縁。應倶是所隨。所縁。不爾可
非所繋中別義。答。能所繋與能所縁。不要
齊均。謂縁狹繋寛。縁貪心爲所繋。約所縁
繋。貪所縁心爲所繋。約能縁繋。能繋亦準
此。此論總有三説。初有貪是相應義。第二
有貪即所繋義。離貪竝對治義。第三論主
有貪是相應義。離貪即不相應義。婆沙亦有
三義。如前二十
三左
引文。而論主義。於彼無之。
彼第二於此無。然光記云。婆沙亦有此三
説者非也
八左且止謗論能自縁失 自下第四明餘
意本義。初結生。二此明下正明。此有二。初
問答行相所縁。二略示定相。初中有問答。
問中所縁者。舊論云所縁境。是則六塵。而
不通心心所。能知他心。能縁行相名他心
能縁行相。他心之能縁。即行相依主持業可
知。答中有總別。別中有順成反顯。反顯中。
若許知他心能縁行相。於他人中。論能所
時應無違失。而縁他人心自能縁行相。知
此有縁自失。故不許之。光記兩釋。初解爲
善。以此論色心對明故。後解雖婆沙。而不
順今文。彼自他互望。爲能所縁故
八左諸他心智如應容有 二略示定相。有
標有釋。釋中有三。一明持取法。二明簡捨
物。三勸所不遮。欲色界繋者。簡無色界。九
十九十二左云。問。生欲色界。起無色地心心
法。是他心智所縁境不。答。非所縁境。如不
知果。因亦爾故。繋者繋縛顯有漏。三三摩
地中。婆沙九十九十二左云。無漏他心智。道無
願倶。有漏他心智非三摩地倶。下論二十八
十七左云。空謂空非我。無相謂滅四。無願謂
餘十。餘十者。集道各四行相。及非常苦二行。
相合成十。諸智中盡無生。婆沙百九五左云。
盡無生智非見自性。他心智是見自性。故不
相雜。餘苦集滅前二左已簡云非餘。盡無生
亦雖已簡。而通道智。故重簡。見道極速疾
故。他心智無如前所説次上
三右
於修道中。無
間道是斷惑智。他心智不爾。非同類故亦
無。餘所不遮等者。上不遮無願。於中有
十行相。他心唯道四行。故云容有又唯遮二
智。不遮餘七智。而唯法類世道四。非苦集
滅。亦是容有。遮見道未遮修道無學道。於
此不遮中。亦遮無間道。不遮餘三道。光云。
餘修道中。加行解脱精進中者。唯約無間道
不遮非也寶云。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縵談
麟云。若未離欲雖在餘道。亦無他心。故言
容有是亦同
光非也
九右盡無生智不受後有 下釋後二句有
二。初總釋。二由此下叙除空非我由。此有
二。一正叙。二謂由下述渉世俗相。問。離
空非我何。答。顯宗三十五十一左云。此中意
説。盡無生智雖是勝義。而渉世俗。我生盡
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勝義。必渉勝義。此
觀後決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智離空非
我。正理七十三
(十八右)同
雜心六八左云。問。何故非空無
我行耶。答。謂近於等世俗云
故。盡智無生
智第一義而近等。空無我行第一義近第一
已上。彼等文意。空除我所見非我除我見。故
唯勝義觀。於世俗乃立我我所。故盡無生
智出觀時。後得智中渉世俗。故於觀内不
作此二行。若作不能渉世俗故。問。觀内
觀外竝不作此二行。豈應二智不了空非
我。謂不爾。正理云。此觀後決了空非我故。
問。不作無我行理可然。何不觀内作空
行。於世俗不言不空故。答。世俗中言色
是我所有。受是我所有。即是不空。空次下
論十右
斷我所見。非我斷我見麟記約我我所
一體未詳。
又百二
十二右云。問。契經所説當云何通。答。由五種
縁。一加行故。謂瑜伽師先加行時。作如是
念。我當盡一切生。乃至我當不受後有。二
對治故。謂瑜伽師修如是對治。令一切生
盡。乃至令不受後有。三作事故。謂瑜伽師
作如是事。謂盡一切生。乃至不受後有。四
相續故。謂瑜伽師得如是相續。令一切生
盡乃至不受後有。五補特伽羅故。謂如是補
特伽羅易見。易施設。謂一切生盡乃至不
受後有。由是五縁。經作是説。我生已盡乃
至不受後有。非無漏觀中有如是行相。要
二智後起此分別。二十九十右亦同説。又一
百二九右此四句約智分別有十二説。今以
圖示之

彼論中無評説。以竝是所具義故
九左論曰越此十六 百二十一右二十九九右
並有兩説。後云有餘師。不云外國。而評取
無越義。然未見後説以識身論難前説之
文。今論主欲後説勝故。前説略述後説具
決擇
九右由本論故所引了別 識身足六十一右
云。不繋心有能了別不繋法耶。曰能了別
乃至有能了別欲界繋法耶。曰能了別。謂若
無常。若苦。若空。若無我。若於因
諦也
謂因。
謂集。謂生。謂縁。若有因。若有起。若有是
處。若有是事。若如理所引了別。色界及無
色。二界合觀。三文無異。此最後若對不如
理。餘若謂言顯十二行別。今略因起二。
舊倶舍
亦爾也
若言今云故。是顯差別故。於後二不
置故言者。準前可知。或有言顯別故。或
所誦本別故
又彼云無常無我今云非。其義不異。舊論
亦作無。勿致無爲非因果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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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左頗有見斷所引了別 識身第十九左出。
彼云。欲界繋見苦所斷心能了別欲界繋見
苦所斷法耶。今能所了文互現。故上云見。
下云欲。而唱總名略苦言。或彼明餘三諦
文。小異大同。並無有是事等。欲通取四諦。
故不云見苦。彼論約十煩惱。於中説邪見。
苦集滅道如次云無果無因無滅無道。各唯
一句無如今三句一處文。蓋今通四諦取要。
無因是集下。無作是苦下。舊論云無事。是作
事取果。損減通滅道舊論云非撥。唯取通
語故。或光第二釋可。而彼第六四右
已下
三界及
不繋心。各了別三界及不繋中。皆悉有此
三句。蓋詳略隨宜。故今亦在具詳也。餘文
全如彼。光記見取已下。約四諦三界並非
也。彼文三界四諦各別説故。正理七十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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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云。此證不成。迷論意故。論顯不繋行
相衆多。於中有縁欲界繋者。依容有説。
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由此故。
餘無此言。而擧下見斷文訖云。除此無容
有餘行相。由此不説有是處言。由皆顛倒
轉。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
無違已上。彼意言是處者。無顛倒義。故
於不繋有之。於見斷惑無此。倶舍師難
云。若眞無倒。是有是處ナラハ於見斷中。何不
言無是處無是事。如契經中含二十
八十七右
説。女身
爲梵無是處。男身爲梵有是處。從衆賢答
曰。不説自成。由是彼一論中於如理作意
處。必云有是事等。於非理作意並不説。又
第十十一右欲界修斷心了別欲界修斷法中
云。若貪若瞋乃至若有是處。若有是事。若如
理作意。若不如理作意。若非如理非不如理。
所引了別
倶舍師破云。彼亦有漏別行相。而既於修所
斷顛倒惑品有此言。汝無顛倒救不成立
也。評曰。餘行相有無。應須分別。若依斷惑
行相。無彼別行。諸煩惱品攝見修惑。彼二
道行。並是十六故。設諸經論立種別行名。皆
彼十六差別。必非別行。如三三摩地等。若
據法門分別。更有餘行相。如我生已盡等。
不可言出觀世俗智。然識身足文。彼説道
理。非別觀行。何以知此。四諦各自四行隨
應而有是處等。悉有之故。又唯説十六行
中有此。於餘無此。故此論中遮伽濕彌救。
引下見斷文。全不允。彼惑品類。全無十六行
隨一。何可有此語。不順理故。如次下十一
修所斷法者。文中有無因等惑行相。及有
無常苦空等行相。故亦有此言
九左十六行相能行所行 三明實。體。能
行。所行寶(十七右)第三明
行相體縁者非也。
十右論曰名四實一 此長行大爲四。一釋
初句有二。此初叙異説。是即不正義也
如是説者實亦十六 後叙正義。正釋頌文。
此中有二。初標其數。如名十六。實亦十六。
此兩説婆沙七十九九左舊婆沙六十一九左
心六六左並兩説而後爲善。於中兩番繹。謂
苦聖諦切有故定 後釋十六行相差別。
總有四番釋。初二番古師解。後兩番論主解。
此即古師解。第一番繹。前賢聖品二十三
(三左)
位中。次前五左法類智中。並指後者。總是此
四番文。因集生縁。舊論。雜心。舊婆沙並云
生爲有。云因集有縁。非我是我見能對治。
舊論云。對治我見故非我。而雜心云。我
見所對治故非我。彼所言非亦是對能之
辭。如所作因。等現理故者。雜心六初左子註
云。等者衆事聚會義也。即是斯義。故舊論曰。
和合顯現行故集。相續理故生者。婆沙云。
令令有續起故名生。舊譯人譯爲有者。相
續者非無故名有。以果名因。故舊論云。生
所顯故有。譬喩等者。有云。此四如次配喩
上四者非也。唯是喩成辨縁。此中無四可
別。類因集生縁之故。文中云衆縁和合成
辨。故舊論曰如士聚戈
橛也
輪繩水等。舊婆
沙云。如泥團杖輪水縷等。彼擧五法是爲
何。三火者貪瞋癡。此三令身心燒熱。故如
雜含四十左集異門足五三左等説。雜心等滅
云止。已下靜等七行釋。婆沙新舊並後番文。
此後番靜等彼初番。而今論全依雜心。故不
同婆沙也。無衆患故者。雜心云。離内煩故
妙。故今云患。脱衆災故。雜心云。離外惱故
出。故今云災。彼云出是出過義。出過煩惱
故今云離。亦是出離義。故舊論云。出一切
過失外故離。以出釋離。通行者。光記通行
衆聖門。雜心趣向故道。永超故出者。雜心離
爲出。差別云何解云。彼出離諸惑義。此永
出過義。是爲差別
十左又非究竟切有故出 古師第二番釋。
亦全同雜心。滋産義者。雜心云増長故。不
續等者。擇滅性是不相續。而令三有相續
斷。故名滅。譬如水性清淨而令諸不淨清
淨。妙者婆沙雜心等云善故常故。今唯云
勝義善。性是擇滅。是常而善。其義不異。
増一(十四左)云。色者無常。此無常義即是苦。苦者即
是無我。無我者即是空也。痛想行識。亦復如是。別譯雜
含十七(三
左)亦爾。
十左如是古釋更爲別釋 古釋者。婆沙雜
心等。準上文同雜心。正是雜心。而婆沙亦
約義。亦存此。舊論云。如我等所信受。今當
説。準彼樂者。樂信義即依經部等義。以作
此兩番釋
如經所釋以欲爲生 二釋集四行有四。
一初四字標。二擧經文。三依經列。簡論次
第。四問答四欲體相。雜含二二十
五右
云。此五受
陰以何爲根。以何集。以何生。以何觸。佛
告比丘。此五受陰。欲爲根。欲トシトシ
トス。問。文相似而生次異觸名有異何。
答。彼生此縁。衆縁和合生。故非此後生。觸
者即此生。唯傳譯爲異。故舊論十九十七右
云。如經中説。是五取蘊。依欲爲根。依欲爲
集。依欲爲生。依欲爲有。有名應在後説。
彼舊論因集生縁名爲因集有縁。故彼有者。
即此論生。彼云生與經同。而有外之生。知
與此論生各別。識者可知
問。彼經説五蘊生起相。非集諦行相。何得
證答。彼經顛末。並是彼集諦行相。故第十
十二左 云云十三右云。如是沙門婆羅門於
世間可愛之色。觀察如病如癰。無常苦空
非我。又十三左云。此諸苦何因。何集。何生。何
觸。思量取因。取集。取生。取觸。若彼取滅無
餘衆苦則滅。彼所苦滅道跡。如實知。修行
彼向次法由是應知。是集四行相。唯此生
與論爲異 三依經列。簡論次第。謂於
四行中。唯此生聲應在最後説。與論第三
説生爲異。唯言未明。蓋准字乎光記應縁
後説者非
論意。論是
最後義。
十一右此四體相造業時欲 四問答。體相。
一問。二答。此答有四。一總標。二列四位名。
三配四行。四更依經明四欲差別。此即初
二也。舊論十九十二右云。於自體稱我。起愛
欲名自體無差別愛欲。謂我應生名無差
別後有愛欲。謂我應生如此如此名有差
別後有愛欲。結生愛欲名受生愛欲彼無
造業。
名準知。當來生有初位爲續生。舊論云結生
受生故。光三釋第二爲正。初後非也。此四
中前三於本有。有現當總別異。其第四續
生。造業。當現。自顯。故無現當言。而各亦渉
總別。故不言總別。問。於前三本有中。何故
於現無別欲。答。現體已起。但貪此總。不
於他起。未來未生生不定。故有彼此別。
光記四種總問答
未可。第二釋不。
問。何故不執過去。答。過去已
滅。今説生因。故不説彼
十一右第一於苦華蕊於果 三配四行。第
一者。是喚前執現總我欲。非唯顯次。與
上一言異。後第二等爾
十一右或如契經爲四種欲 此即四依經
明四欲差別。有二。初擧經十八愛行。
後執現下。論主分配四欲。此即初也。
雜含三十五二十
二右
云。謂有我故。有我欲。我爾
時有。我無。我異。我當。我不當此是
無也
我欲。
我當爾時
蓋脱
當異異我。或欲我。或爾我。或
異。或然。或欲然。或爾然。或異。如是十八愛
行從内起。比丘言。有我於諸所有。言我欲我
爾乃至十八愛行從外起。如是總説十八愛
行。如是三十六愛行。或於過去起。或於未
來起。或於現在起。如是總説百八愛行。
爲令廣知
引文。
此經初列十種。皆云我言。此云
二五。後我或下。列八種有或言。謂是二四。
文中欲言有四。故云爲四種欲。按當異異上
脱我言。稽古下三十
二左
從有二五至當變異
有。悉爲經文者謬也。爲四已下經文無此。
舊論云。於愛欲行經中有二五二四。有四
欲生起事更無別
釋文。
十一右執現總我當變異有 此即論主配
解四欲。初二五配釋初二欲。後二四配解後
二欲。初二五中。總言別釋。無此準標可知。
下二四中。標釋倶云別。影顯前總隨釋亦一
一有總言。問。第一第四並現有差別。答。決定。
不決定爲差別。謂決定是常見類。不決定不
爾故。四執續生我等中。光三釋第一非也。
造業爲未來故。第二背論旨。論亦字在當
上。而過當下。故續生通現當。對但造業。故
第三大非。現當並有造業續生故
今詳曰。顯執造業我一執我現有。言我亦
當有。是例現有。然是第四以生爲欲。一欲
中差別故亦言來
十一左如説苾芻是爲寂靜 雜含十七十七
頌曰。知諸行無常。皆是變易法。故説受悉
苦。悉知諸受已。現法盡諸漏。死不墮於
數。永處涅槃
十二右如是行相皆名行相 釋第二句有
三。初正釋第二句。二若爾下論主難。三由
此下難訖示正義。婆沙七十九十右一説以
一切法爲行相。一説諸心心所法爲自性。評
家唯以惠爲自性。今論主破評家。依第二
説。以理長故。心心所皆名有行相有所依
有所縁。如前所説。四十三左及婆沙十一六左
等。自體有行解相貌。故名有行相。論四十三
云。或名有行相。即於所縁品類差別等
起行相故。言行相者。婆沙七十九十左云。
於諸境相。簡擇而轉。是行相義。唯惠故雖
言簡擇。而相是境相。心上現影像。行是能
縁行解。相家行故名行相。具如前辨光二
釋。
第一似通。第二非也。寶亦二釋。初唯
約境非也。第二釋順論取言可。
正理論七十
二左曰。豈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無
慧與慧相應。如何可言慧有行相此即難也
已下答也
非有行相唯慧。相應心等皆名行相者。是
心心所。等於所縁品類相中。有能取義。
通總
難也。
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則慧之餘心心所
法。與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故得有漏
名。是與漏體同對治義。如是所餘心心所
法。等與行相於所縁。是倶時行無前後義
是第一義也。而理全不爾。餘心心所法當體是有行相
故。若言行相唯慧。有行相即餘心等慧何云有行相。
如有漏者。増増義爲有。
無別名漏體與餘等故。
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
如已知根。總名有行相是第二義也。有行相多少
未曾有此。理亦不成。
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依唯無
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無間滅慧。於現
何能。此於現有能。如無間滅意。若爾應
受等得有受等名。許亦無違。然非所辨。
是第三釋也。彼有所依心心所同依一根。故名有所依。
必是前後。今有行相唯於心心所得名。全非能所依。
本宗諸論何處有此義耶。
又有受等名何得許。
此中經主依附他宗。
作如是言。諸心心所取境類別。皆名行相。
理未必然。應思何等名心心所取境類別。
若謂境相品類差別一切能像。理必不成。境
有善常等衆相差別。故或諸色法亦行相收。
色法亦能像餘相故是非我
所立義。
若謂能取境
差別相。則應五識行相不成。不能取境差
別相故。有分別識。方能取境青非青等差別
相故。然非所許故。理亦不成我不言對總
相之差別相。
諸境非一隨應取此。故我云取品類差別
相。汝未達我意妄爲徴結。豈得可當。
由此我
宗所釋爲善
十二右一切有法皆是所行 顯無所漏。故
言一切。頌諸眼目。爲簡無法。故言有法。正
理七十四三左云。若實。若假。皆所行故。問。所
行言。心對能行。此若能トキハ非即所行。何言
一切。答。正理七十四
(四右)
云。頌諸有言。應隨除
一。隨説一種。義已成故
十二左由此三門唯是所行 就毘婆沙義
分別。婆沙七十九十右評家義如是光二釋後
爲正。寶
亦同
後義
諸餘者。慧及餘心心所法爲諸。色不相
應無爲言餘。是即諸之餘。非諸即餘
十二左已辨十智依地依身 自下第二。明
性。地。身三門。光寶於此創立諸門科。其非
如先辨。光記初釋。十智與行相。相違釋者
非也。後釋依主爲正。前言於十智中。誰有
何行相。今結彼。即十智中行相多少等差別。
故若爲相違釋。十智差別是第二二十智相
別。行相差別即應淨無越十六文已下。前
二十三
(三右)
云行相差別後當説故。豈有此
理。又有餘文漏結之失。故初解大非也
十三右餘八智現起通依三界身 準婆沙百
八右意。總説如是。然有差別。謂世俗。類
智。倶依三界。餘六智中。若法智攝。唯依欲
界。若類智攝。通依三界
十三左苦集二智謂俗他心 婆沙云。此二
唯能縁有漏心品故。故他心智是有漏邊
世俗他心皆縁十智 婆沙釋俗他云。總
能縁心心所法故。盡無生智雖初次上
二右終
時唯縁苦集。而後念時通縁四諦。故縁彼
智皆此所縁。而自縁自約前後念。於十智
下。鮮本。及舊論。顯宗。頌疏。並有爲境言
爲正。正理。及明本。寶疏如今。寫脱可知
十三左滅智不縁爲所縁故 鮮本。及舊論。
顯宗。頌疏於不縁下。有諸智爲境四字。最
爲勝。明本。及正理。如今者寫脱
十三左各有相應不相應故 此不字應非。何
論第四
(初右)
一切法略有五品。謂色心心所不
相應無爲。今呼色不相應。以爲非相應。若
言不不得攝色。由是界品第二卷有尋伺等。
分別等中。言二右九行五
右五行五左初
非相應法。攝得不
相應無爲無表。有處第二
六右
亦作不相應。而
彼頌疏作非。今舊論十九十五左云。與心相
應。與心不相應。明鮮二藏。及正理。顯宗。頌
疏。光寶並悉作不。未盡理。名相亂故
十四右頌曰聞思所成 初三句答初問。正
依發智一六右云。頗有一智知一切法耶。答
無。若此智生一切法非我。此智何所不知。答
不自性。及此相應。倶有諸法。後一句答後
問示體。唯字簡有部修惠亦此體。由是顯
宗改頌。作聞思修所成。於正理論。大有
救破
十四右論曰此智所縁 此釋初三句。初正
釋。次別釋自品。後結非縁。釋自品中。俗智
是自體。慧爲性。此餘心心所爲相應。取具
五義。得四相爲倶有。若依雜心九八右法勝
四卷四二十
四左
六卷六十六左説生老住無常四
相。即無得也。三故如次除三品所以。準婆
沙第九七右此中遮止四計四執。謂智觀者。
遮犢子部執補特伽羅能知。不縁自體者。
遮大衆部執智等能了爲自性。不縁相應
者。遮法密部執惠等能了相應受等。不縁
倶有法者。遮化地部執。彼説。惠有二種。一
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不相應惠
知相應。雜心九八右二本法勝論。總就一切
心心數。立此三因。而並於倶有法。攝無表
色。又雜心九十四右唯就此一智明。全如

十四右此智唯是聞思所成 此即釋第四
句有二。此初正釋。唯言簡修惠。以順頌
故。長讀文。或短讀通二。一簡無色故。婆沙
一右云。此行相唯欲色界。二簡修惠
舊論十九十六右云。此智若欲界智。是聞思二
慧。若是色界智。但是聞惠已上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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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心師已破婆沙。今論主朋彼。雜心論十
十四右擇品云。此智聞慧思慧非修慧。何以
故修惠者。分段縁故。是故説欲界色界。無
色界聞思非分故。欲界無修。色界無思。如
前所説六九右
十四左非修所成應頓離染 後釋唯所簡。
破有部有二。初正遮。後反詰。有部三惠爲
體。婆沙十三右曰。聞思修所成者通三種。今
遮彼修云非。述所以云地別縁。謂色界地
唯縁色界。無色地惠唯縁彼地法。不能總
縁一切法。何故如是。謂依修等持。所起勝
惠名修所成。於等持有四禪四無色。亦復
別縁地。故集異門足五十三左云。由此所修
離染道故。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離生喜
樂。入初靜慮。具足住。乃至入第四靜慮。具
足住。是名爲修乃至今此義中。依諸等引。所
起寂靜惠。皆名修所成已上後反詰言。若
異此別縁。許總縁一切法非我者。應頓離
三界染。正理論七十四九右云。此不應理。言
修所成唯地別縁。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
慮地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縁。隨所依身自
上。故上成自義。下
會頓離染難。
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
是總縁。唯欣行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
彼所言。皆爲非理已上
論文
光記救云。我宗不
許修總縁。故此乃宗別。無勞會通。此救未
成。不救頓離染之反難故。今彈云。依修
地地等持。所起慧故。必非總縁。謂依修初
定。彼地惠生。若不離彼地染。何生彼惠。由
是集異門論云離欲惡不善入初靜慮。乃
至廣説。故言總縁。太爲非理。若強言總縁
者。應頓離染。離染生惠故。然汝言唯欣行。
豈有此理。十六行相皆是厭染欣淨故。若
於離染無功者。此非我觀應是唐絹
十四左已辨所縁復應思擇 此即第六明人
成智。已下其義細深於前。殊云復應思擇。
如寶疏設從此爲大科。何可從次修智
爲大科
十四左第二刹那謂加法苦 百六十五左云。
即一智體ナレトモ以對治故名法智。以行相
故名苦智
諸未増位成數如前 第三念如前第二念。
成三智。第五念即前四。第七八九念即前五。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念即前六。第十五即
前七智。故此九位爲未増。雜心六九左云。忍
不得智。非智性故。集滅道比智不増智。
以苦比智得名故
十五右頌曰唯加行所得 大爲二。初二句
總明見位。二次六句明三類智俗智。此有
六。一第三四句正明。二不二字明觀後俗智
永不生。三自下地三字明所修俗智依地。四
第六句明此俗智念住攝。五第七句明此俗
智行相境。六第八句明此智加行得。依舊論
句句結生
文科
十五右論曰倶決定故 釋初二句。於中
有三。一正釋。二然具下別明未來修行相念
住。三何縁下門答見修同類不同類單復。初
中四諦不倶。故云隨起。必顯同類云即彼。
雜心六九左曰。謂苦法智現在修。即彼未來
修苦法智。非忍非餘智。如是乃至道法智。
諸忍亦如是者。苦法忍現在修。即彼未來修。
非智非餘忍。一切忍亦如是。問。此中修相
云何。答。修有四種。謂次下
二十左
習。得。治。遣。今
須習得。現在修爲習修。未來修爲得修。得
修相者。婆沙一百六十八右云。謂現在世勝善
爲因。引起未來諸善法得。由得彼法故。説
彼爲所修云云又正理七十四九左云。何謂爲
修。謂習善有爲。令圓滿自在云云二中念
住者。滅諦唯法。唯縁滅故。前苦等三通四
念住。三中婆沙百七二左有四復次。一見道
處所定對治定故。二三同此二因。四見道中
初得見諦。初得現觀。故唯修同分。修道竝
反上。修同分不同分。雜心云。答彼初得種
性。故見道初見諦。故唯修自分非餘。又不
雜道故。捷疾故。不覺道故已上
十五右唯苦集滅未能兼修 此中有二。初
正釋。二問答。初中有三。初正釋。次於一下
解名義。後由此下遮餘位。此釋第三四句。
唯簡道。類簡法智。智簡忍。俗智未生。故
云未來。名義中觀即現故名現觀。邊是正觀
後邊而非別體。即現觀是邊。現觀邊之世俗
智。舊論十九十七右云對觀後智。遮餘位中。
既就諦觀後邊立名。忍是初。法智是中。由
是理餘位無之
十五右道類智時種性多故 二問答。答中
有二。一示正義。二擧破異説。初中有二義。
一約曾未曾。曾於凡位。無修無漏道。故入
見道。亦無得修。二約遍不遍。有正釋通妨
寶疏
最精
正理七十四十左云。謂三諦中依事現
觀。容一行者總得其邊。必無有能遍修道。
異根性道不能修。故於自根性。雖容有
修。百千分中不起一故
十五左有言此是不應爲證 二擧破異説。
雜心六十左有三因。初二同此。彼第三云。等
智是見道眷屬。比智是修道。今破意。十五心
見道唯是有部宗。又外國師爲十六心皆是
見道。如婆沙百四十三七右故非立敵極成。
正理師以此義爲本義。順宗故。又雜心同上
云。問。法智何故不修。答。諦無間不究竟。故
若修者。應説無間等中。意言諦諦觀未究
竟。有後類觀。故若修者。不可言現觀邊。應
説現觀中俗智
十五左此世俗智理不成立 此即釋不生
二字有七。一正明。二論主問。三有部答。四
論主難。五有部通。六論主難絶。七論主示經
部義。此即初六也。一中雜心六十左云。是不
生法。依隨信行隨法行故。彼隨信行隨法行
成就。而不現在前。舊論十九十八右云。此智
於在觀及出觀位。一向不生爲法。若入觀
不得生此智。以相違故。若出觀亦不得
生此智。以心麁故
十五左如古師説不樂此義 七論主示經
部義有三。一標。二有部問。三經部答。此有
二。一正示。二示有部不信。初正示中有四。
一明入觀熏習。二明出觀俗現。三正依種名
修。四喩説。此中勝者。簡通途俗。是觀後智。
故光記勝於觀内者未可依者是種子。光三
釋初<#0377_1/>爲爲正。順理故。謂經部立種子。以
爲規模。今對現起。非種子爲何。又附舊
論。故彼十九十九右云。由出世法功力故。此
對觀後智則所修。云何已修觀後。出觀人
縁四諦爲境。最勝世間智。今得現前。即彼
是修。如是修即是至得。若得能現前彼。依
止相續。何以故。若得性已。性果必可得。此
中如是修者。指前所修。即今此起依。而彼所
修者。是所熏種子。亦彼依止相續者。種子異
名。如論四(十六左)
十三(十右)等
前經部所立相續轉變
差別
十六右隨依何地七地俗智 此中見道以
欲不爲依。故不修未至下。唯一地又無色
界不爲依。故不論無色。雜心六十左云。所
以無色界不修。以無見道故。俗智修欲。而
不修無色者。正理七十四十二右云。謂此俗
智七地爲依。即未至中間四靜慮欲界。問。前
十二左依地門。俗智依欲界乃至有頂何不
至上鮮本及舊論有乃字非也。
不成句故。故正理顯宗明本如今
解云。彼通
總。此約觀後邊者。故正理云此俗智
十六右隨於何諦此諦爲境 諦所得此智
行相。則同此諦行相。由説與對觀同行相。
則已雜心六十左云。若苦無間等邊有四事。
欲界縁欲界苦。色界縁色無色界苦。集滅無
間等邊亦如是。此後智不修無色故。能縁
唯云色界。所縁諦色無色合立。故不可分
別。云縁色無色。故正理七十四十二左亦於
能縁。但云色界。於所縁總云上也。非是自
下地縁差別也
十六右見道力得加行所得 釋第八句有
二。初正釋。後總示所修體。明此智加行得。
唯者簡生得。光記亦簡離染者非也。此智
非分故。故舊論十九十九右云。世俗智有二
種。一性法得。二修習得。此智但是修習得
十六右智増故立爲其自性 後總示所修
體。謂見位得修通五蘊。應名修法。而智増
故名修智。是一分隣近釋
雜心六十左云。若欲界者。則四陰性。以不定
故。若色界者。五陰性。以定故。子註云。有定
則有定共色。故有色陰。是以有五陰
十六右頌曰修六八 初二句明初刹那。顯
未已別云或。後六句明住果位。此中有五
類。云。一八地無門。二有欲餘道。三有頂八解
脱。四上有頂九無門。五餘道。八地者。下地
對下有頂故。有欲餘道者。對前無間。是成
餘解脱加行勝進三道。而唯取欲界。故云有
欲。顯是欲惑未盡。由是唯八勝進八解脱。
其第九離染故。而第九加行道。猶有欲人。上
起故總攝得九加行。有頂八解脱者。第九無
學攝。故非此所明。各修行七智者。八地有
欲。竝名體同。有頂雖體異。約數同總云七。
有頂唯無漏智斷故。無世俗智。理在絶言
故。上無間者。對前八地無間。是有頂自成。
總取九無間。故不別標。餘道者。上來所説
餘。即如長行列
十六左論曰現修二智 此中頌文。雖唯明
未來修。於長行兼添説現修。下諸位亦如
是。又是學位故。唯就八智。不論盡無生。是
第十六心故有道智。有類智。一體義異如
先辨
十六左未離俗者有頂治故 他心智唯依
四根本。若不離欲不得。故於未離欲無
之。無世俗智者。彼唯有漏非有頂能治。以
無世道能斷有頂惑故。此道類智是有頂
能治智。相違故由是無此。問。離欲人至道
類智修他心。何故超越人。入見時不修。答。
前已簡訖。云何簡説。謂前三右已説。此他心
智見道中無。總觀諦理。極速轉故寶二十九右
引正理。
婆沙百五十四左云。修種類者。如此中説。未
曾得道。初現在前。所修未來。彼種類道乃至
評曰。有漏道以有漏無漏道爲種類。無漏
道以無漏有漏道爲種類。所以者何。一一
現前倶修未來二種道。故由彼勢力。未來修
者。皆可説爲彼種類故
十六左斷欲修斷苦集滅道 此釋第三四
五三句。雖得修同。現修別故。文前後説。八
解脱者。是有欲餘道一分。有欲故不得言
第九。爲不可言。殊言有欲。何以故。雖現
修同。得修別故。俗。四。法。隨應者。俗時無
餘。餘修無俗。漏無漏別故。復苦等四不倶。
行相各別故。有ルニハ四隨一必有法。欲界斷
故。故無有類世俗。有學故。無盡無生。餘別
之。應知。斷上七地。有滅道法智者。由兼
治。如上論
(五右)
下皆準之。斷欲加行者。攝得九
品。如前辨。有欲勝進者。約終施有欲言。以
釋頌文。顯勝進是前八。前云八解脱。亦是
影有欲釋。問。斷欲中何故於加行勝進有
類智。非無間解脱。答。無間解脱正斷證故。
不可修類。加行勝進寛遊。故亦修類
十六左斷有頂地加他心 上地故有四類。
兼治故有二法。世俗非有頂能治。故除。此
是解脱道。容預故有他心。盡無生未得。故
無之
十六左斷有頂地集滅道六下釋第七八句
有二。此釋上無間修六。與前八解脱現修
同。而得修別。故離説。是無間道故除他心。
雜心六十一
云。非他心智。無礙道相違故
十六左斷欲修斷四諦他心 二釋餘道及
修八。先兼明現修。後正明得修。現修有不
同。爲四類。欲第九解脱現修同前八解脱。
而得修異。故此來明。上七地解脱道中。容
渉有漏故有俗。餘如上辨。欲修斷第九勝
進等中。有俗智者。寶疏三十一
左二行云云
法類互修
有因力相資。如正理論記。斷上七地等。
勝進中有他心智。此道容預故。具如光記

  今示圖曰

十七左論曰隨應現修 此中諸者。五種姓
各有九無間。故言諸。然寶疏無間道有五。
性非一。故言諸者非也。是迷下十九
右終
云五無
間。今詳曰。彼修道故云五。今練根故不爾。
故下十八
右五
云五前八解脱。已於解脱。開九。
餘無間等。豈爲不爾。苦與法。苦與類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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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修故言隨應
十七左似見道故不修世俗 光有三解。即八。
四。一。無間不同。各約其道用。今詳雜心六
十一左云。非等智以見道故。彼且約信解求
見至故云以。法勝四卷第三五左云。彼未曾
得修功徳非已曾得。是以不修等智。準彼
未曾得今得義。似見道不可鑿説
十七左諸解脱道謂加他心 光記通難有
三釋。第三似是
有餘師言亦修世俗 此通未已。六即成
七。七是成八。故總云解脱道。舊論曰。有餘
師説。世俗智於二位中所修。婆沙百七四左
於未已離。各有兩説。竝言有説而無評。雜
心六十一左法勝三五左七右竝唯擧初説。今
論主爲然。故言有餘。以顯後是不正義
十九右除微微心唯修俗故 正理七十四
十六左
三十六
七右
同此。又婆沙百七六左云。起入滅盡
定微微心時。現在唯修世俗智。未來亦唯
修世俗智。光記唯引婆沙。證不修無漏。寶
疏更辨微微心與聞思惠差別爲是問。婆沙
微微心於無漏徳中説此。於有漏徳中云
入滅定想微細心。現修唯俗。未來修八。今何
相違。復彼云微細心。尚不約有漏。答。滅盡
定通漏無漏所修徳。今據有漏邊。彼約無
漏邊。亦不相違。復彼云微細心。是麁微微
心。故云修八。亦無有妨
十九右靜慮攝者隨應現修 百七六右依靜
慮中。無漏念住。義無礙同此。云四法四類
隨二現修。而又云。起無漏辨無礙解。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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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類智隨二現修。何今相違。解云。非相
違。今四。法類者總説。若分別如婆沙
十九右無色攝者唯四類智 百七六右云。依
無色定起無漏義無礙解解脱。四類智隨二
現修。起無漏辨無礙解。現修道類二智。此亦
何。答。亦是總説。故不云數。唯云隨應應
思擇
十九右異生離染現修世俗 此中初總兼明
現修。二斷欲下正明未來修。於其中有二。
初明修二。後明修一。此文是總明現修。通
離染諸地四道。一百七初右文極分明一一云
唯世俗智。既云唯不可異求。正理。顯宗亦
同此論。光記作三解。初唯俗義爲是。寶疏
立理。破光後二解。甚得矣
十九右論曰此地有漏 諸道者。正理釋次
聖爲離。云有漏無漏加行等道。此亦可爾。
問。此漏無漏兩段於能起道。竝通世俗。聖道
四道。未審。得修亦何竝不通。答。所修別者。
依漏無漏異。謂今此文總十智爲二。謂有漏
智無漏智。就中有漏智。必隨道所依地。故得
修亦唯此地。由是舊論十九二十
一左
云。復次於
何道中。所修智有幾地。世俗智者隨道所依
地。此地惑由道初得以此地爲依止。未來
修世俗智。無漏道者。非一向隨道所依地
未來修。此云何偈曰。爲離此地欲是得此
下修。此中二類。就依地。就得地爲異。謂道
所起所依地爲依地。道初所得法地爲得
地。雖有依地得地同。然亦有別。故分爲二
類。顯宗釋得此地云。隨依何地。離下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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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解脱現在前時。亦修未來所得上地根
本近分有漏功徳。離下地縛必得上故。此
中對所離下地云上地。實是所得此地。依
上地離下地染。得其上地故。此中無爲離
此。如光記辨。前八解脱修上近分有漏否。
光記有二解。第一爲勝。第二非也。設雖不
定。而今既約離染。何不説。故正理釋頌。唯
一義不許彼。顯宗亦釋頌。本義同正理。然
云有説擧別義耳。寶疏亦同光第一解也」
十九左聖爲離此及下無漏 此中有三類。
初正釋。後別釋爲離此言。聖者顯是無漏。
非謂聖人。何以故。前章非不聖故。爲離此
者。雜心六十二左云。若此地離欲即修此地及
下地。謂初禪離欲。即修初禪功徳及未來。
即新
未至。
如是乃至第一有離欲修一切地無漏
功徳。法勝六卷第四八左亦同。四卷三六左

十九左爲離此言通二四道 恐謂唯無漏中
無間解脱。故言通有漏無漏二各四道。二道
倶離染。故加行勝進。亦是離染之道類故
然此生上必不修下 問。有漏既爾。爲無漏
如是。亦爲反顯無漏上下地自在。答。無漏
修不爾。唯修自下。此論於有漏無漏二修
中特標別。云唯初盡等。故今此文唯言生
地上下。而不關得地依地等。又解。二修其
生地上下齊均。故法勝六卷四九右曰。無學初
心修諸地生功徳漏無漏一切者。得阿羅漢
果。一切地漏無漏功徳一切修進。若住欲界
得阿羅漢果法或如是。若住色界得阿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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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者。彼二上─界功徳修進滿足。是故一界
生如是。地地應當知。此文漏無漏竝標。通
論生上下地故。若爾此論亦是通上。總辨
生上下地。又解。有漏生上不修下。無漏上
下無遮。故雜心六十三右曰。無學初心。盡智
相應心。修九地功徳。已説修無漏功徳。有
漏今當説。得阿羅漢果時。或修九地善善
有漏功徳。乃至或一地。若生欲界。得阿羅
漢果。得盡智。所修九地善根。若生初禪。修
八地。除欲界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即
修彼地善。此文簡無漏一切地。而於有漏。
論生上下。依此義。今論反顯無漏生上亦
修下。彼法勝論總想説。未分細。又百五十六
云。謂不淨觀乃至盡智現在前時。能修未來
無量刹那善有爲法。此所修法。初刹那頃。是
正得修。而非現在。在未來故。已云有爲。
通漏無漏也
二十右諸所言修勢力劣故 釋第八句明
修相。初總釋能所修。謂若下別逆釋。初明
所修是非。二若先下明能修是非。此言諸所
言。顯通現未。是就未來得修。故云今得。
就現在習修。故云今起。有現在前而不能
修未來。故如是相對明此。光記擧定蘊文。
以三解和會。今詳。一百六十三四左云。問。
何故已得善法現在前時。不修未來耶。答。
已衰歇故。已受用故。已作事故。已與果故。復
次已息故。勢力滅故。復次已得法現前受用
時。惟有漸盡。更有無之
誤也
餘勢。云能修未來。
如人受用先所積財。惟有漸滅。更無増益。
復次作功徳起者。能修未來。非起曾得法
須作功用。故不修未來乃至
廣説。
又百五十六
云。若惟依得修説應作四句。謂或有現
在非正修。如曾得道今現在前。或有正修
非現在。如修未來初刹那頃。或有現在亦
正修。如未曾得道現在前。或有非現在亦
非正修。如道過去及未來已修已息。與此
論不異也。此次有光記所引文。彼已分過
去未來遮過去。而唯未來名修。準前文未
來已修已息爲雙非句。是定非已修未來。必
是未修未來。依是義彼答意言。得所退果
時。所得上果有過去未來。過去已得不名
修。未來未得上果名修。於此分別過未。以
明示得與修差別。若不爾忽與前文相違。
若依光者應
取初二
二十左頌曰依有漏法 此四修及兩國師異
説。婆沙百五十二左百六十三三右離心十十五
竝出。於有爲善立得習二。於有漏法立治
遣二。是竝由義門差別。雜心十十五右云。謂
初念得未曾得有爲功徳。習修者。謂曾得
善法相續生光破此意言。一闕未曾得。曾未曾倶
習修故。二闕初念失。云相續故。習
修通初後念故。今詳曰。此破未敵。彼曾未曾相對明
故。非不取未曾。不言唯故。如婆沙現在正修四句
中唯約曾未曾。又相續者。必通初後。若無初
何續後。不言第二念已去相續故。無有妨
對治修者。謂四種對治名爲對治修。是有漏
法敵對治道。斷治者。謂斷煩惱故修道。是
斷煩惱得義彼子註云。上取能治能斷爲
修。今取所治所斷爲修。
能斷
過現爲對治修。所斷惑滅爲除遣修。故有漏
法爲依。立此二爲斷煩惱。起能對治道

如契經説善防善護 雜含十一十四右曰。云
何六根善調伏。善關閉。善守護。善執持。善修
習。於未來世。必受樂報。多聞聖弟子眼見
色。不取色相。不取隨形。好任其眼根之
所趣向。常住律儀。世間貪憂惡不善法。不
漏其心。能生律儀。善護眼根。耳鼻舌意根
亦復如是。舊論十九二十
三右
云。如經言是六
根已善調伏已善修。又雜含四十三五左云云
又契經説乃至廣説 中含二十五左念身
經曰。復次比丘修習念身比丘者。此身隨住
隨其好惡。從頭至足。觀見種種不淨充滿。
謂此身中有髮毛爪齒塵網薄膚皮肉筋骨
心腎肝肺大腸小腸脾胃髆糞腦及腦根涙汗
涕唾膿血肪髓涎痰小便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十六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二
十七
 豐山寓居上陽沙門快道記 
  智品第七之二
初右如是已辨故名不共 大有二。一明不
共。二六左明共徳。初不共中有二。一擧數
標名。二隨名別解。此即初也。此中大五。一
總結前生後。舊論二十初右曰。説一切凡夫
及聖人由通義於一切智修諸徳已。二於
中下別生起不共。於中者簡持義。對後六左
共徳言先。佛不共徳無量無邊。今唯成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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