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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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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頞部曇閉尸鍵南第四定等者等卵&T021400;。婆
沙二十六二右曰。卵&T021400;及羯剌藍等。諸根未滿
未熟。爾時未有所依身。風道未通。毛孔未
開。唯有息地麁心現前。雖有三事。而缺一
事。故息不轉。謂要下雖婆沙息所依身。及
風道通。毛孔開。入出息地麁心現前四縁。今
合爲三縁。謂身中息所依身。合風道毛孔
開云孔隙。毛孔開必風道通故。第三縁易
知。然寶疏云二縁未及。頌疏分孔隙爲
二。謂孔風道通。隙毛孔。開是過當。豈可分
孔隙。同是空隙義故。故舊論但言已有空」
十八右出第四定息最後出 此因明入出
前後。意釋頌標句入出息次第。成實十八
十一左等。先出後入故。此中等者。等無色定
二無心定。婆沙有兩説。後説反之。今同評
家。彼初説云。欲入第四定。息風後出不復
更入。名已入定。將出定時。息風先入。息風
入已。名已出定。言第四定本無息。故將入
彼。息最後出已。若又將出彼定息他來。故
息先入也
十八右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 寶云。準此
出身非出入息。非有情故。麟從之。此釋陋
矣。雖離身出外。而是有情之息風。故云有
情數攝。婆沙二十六八右曰。此入出息是有情
數。不言唯不出息。又正理六十八右云。此入
出息有情數收。無覺身中息無有。故是雖
從外來數本今
依顯宗
而繋屬内義顯宗
全同
準之雖從
内出。亦是情類繋屬
十八右是等流性無如是故 第五五類門。
初正示。後簡餘。後中有三。一簡所長養。正
理云。身増長位息便損減。身損減時息増長
故。今擧一邊。二簡異熟生。初總簡。二所由。
三簡餘異熟色。彼不斷已更相續故。不云
刹那實者。理在絶言。相續故非刹那。斷已
後續。是無常法非無爲實法故
十八右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 是兩重相
違釋。寶疏頌疏等。似爲依主非也。舊論曰。
非下地心能縁。亦非威儀及反化等心能縁
  寛政十午天七月於京兆因幡藥師西之
 坊此卷五席講訖 快道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二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二十三卷要訣
 豐山上陽沙門快道林常記 
  賢聖品第六之二
初右如是已説復何所修 自下第二。明四
念住。寶疏分科爲是。而現本云第三。蓋二
形誤。光師科第三非也。七加行中。上來明
一五停心畢。自下第二念住。何爲第三。又
不順結前生後論也
初右頌曰故唯四 此頌分爲五。初二句依
前總標。次二句明觀之相光科
非也
次二句辨三
種體。餘如光記
初左謂以自共名爲共相 光寶竝引正理。
釋今文。其解不同。謂正理有兩釋。初説寶
疏所引文是也。後説光記所引説是也。彼後
説全同今文共相。光爲正也。前説身相同大
種所造。同共相。全異今論。然寶疏廣擧之。
是何謂乎其自相竝皆不異也
初左身自性者除三餘法 此中大種所造。
是相違釋。舊論曰。四大四大所造。問。一切皆
法。何三餘唯名法。答。總即別名如法處法
界。是婆沙百八十七八左有十一説中第一
説意也。集異門足六十左十有色處。及法處所
攝色。是名身念住。六受身是受念住。六識身
是心念住。受蘊所不攝無色法處トヲ名法
念住
一左傳説在定如應當知 婆沙百八十七
十四左有三説。初説由縁圓滿。一分別所縁。
謂若時能以刹那極微。分析所縁。或唯以
刹那。分析所縁。二善根増。謂依下生中。依
中生上齊此。應知念住圓滿。雜心五四左
依初説。論主不信彼。故言傳説。舊論恒式
傳説云彼説。光無表兩釋。第二爲正。順婆
沙。雜心。正理故。無爲兩釋。初釋爲正。亦順
彼故
一左自性念住以慧爲體 婆沙百八十七二右
問答決擇。唯慧一爲體。故雜心五(五左)正理
六十(十
二右)
顯宗三十
(初左)
等皆亦爾。若依大乘更加
念。瑜伽二十八二十
二左
云。若慧。若念。攝持於
定。是自性念住。雜集論第十初左曰。念住自
體者。謂慧及念。由佛經中有於身等修觀
言故。及有念住言故。瑜伽略纂第八(二
十二丁)
曰。
解念住義中。云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
同。小乘唯慧爲自性。今大乘者。兼取二法。
爲念住自性。倫記七ノ上(三
十六右)
曰。念慧二法。倶
是念住體。與對法同。不同小論唯慧一數。
是自性念住。依之基師示隣近例。依小乘。
言唯慧爲體。以依大乘非隣近故。然有
分別三
十四右
言。體與相異非大小異者。非唯
揣摩之太。背諸聖教讀者識之
即此亦名三種念住 婆沙百八十八初丁
説。竝有三惠四惠分別等
初左相雜念住倶有爲體 光記二左依正理
顯宗意。曰惠及惠倶有。惠與倶有相違釋
也。寶疏三右於相雜位以義存惠體。今云。
光寶中且寶疏爲勝。正理十二右
(四行)
既云。相雜念
住以惠所餘倶有爲體。惠倶有法與惠倶
時。相雜住故。可思婆沙百八十七三左曰。問。
此三念住誰斷煩惱。答。唯相雜念住能斷煩
惱非餘。何故自性不能。若離助伴。惟慧不
能斷煩惱故。何故所縁不能。彼作意普散
故。唯總略所縁作意。能斷煩惱故。何故相雜
能斷。具二縁故謂攝受助伴故。及總略所
縁作意故要文正理六十十四左曰。三中相雜能
斷煩惱。非二能斷。太減増故。與慧雜住得
相雜名。
下難
理則但應慧倶有法。可得名曰
相雜念住。非慧與慧可有相雜。無有一身
二慧倶故。由此智惠非相雜攝。不應唯説
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應具言自性相雜能
斷煩惱。於斷煩惱。慧爲首故已下
通釋
無如
是過。斷煩惱時。於慧亦立相雜名故。謂
得止觀平等運道。能斷煩惱。其理決定。所
餘一切心心所等有止品攝。有觀品收。此平
等時。彼亦平等。由是一切相雜理齊。顯斷
惑時相雜理齊。故亦於慧立相雜名。多於
所成。有勝能故。自性念住非不亦能斷諸
煩惱。體是惠故。然名自性。謂無所待。斷煩
惱時。必待餘法故。斷煩惱位慧立相雜
名。由是所言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善成
顯宗三十(二
右)文略義同
今助一解。必非相雜攝慧。以
慧作此觀位分此三種故。謂唯慧一爲自
性。此觀主故。相應助伴名爲相雜。與慧雜
住故。非慧與觸等互相雜故。亦攝慧總名
相雜。故舊論十六二十左曰。所餘諸法。若與
慧共生。説名相應念處。與自性念處相應
故。能縁境界念處故。此文唯名相應。豈可
攝所相應。亦復自性唯爲所與。其能與獨
得相應名。雜心五五左曰。共念處者。與正慧
一果法。亦是唯名能與。若攝慧作一觀中。
有混亂失。慧是亦相雜。亦自性故。豈可有
此理。彼大乘瑜伽二十八二十
三左
曰。所餘相應諸
心心所。是相雜念住。雜集第十二右曰。念住
助伴者。彼相應心心所等。彼既但云所餘。
云相應。云助伴。豈可攝惠。今論亦頌唯云
餘相雜。長行云惠所餘倶有。其文義不異
説所縁。云以惠所縁諸法爲體。豈惠及所
縁。若言惠及所餘者不爾。以違頌故。又
上論第六終曰。三所餘法餘三因生。又第一(十
一左)
色受
想識
四餘名行蘊。是等豈三及所餘四及
餘。問。若爾何故唯相雜斷惑。無惠斷惑。豈
應道理。答。彼就中三位論之。非離自性
所縁獨相雜斷惑。謂於同時心心所等相雜
位。方斷惑功顯。離彼相雜助伴。必不能故。
云唯相雜念住斷惑。如是約位不依體。亦
無有害。雖衆賢決斷。予不信。破法建立
故。違處處文故。招雜亂失故
初左所縁念住諸法爲體 是惠所觀身受
心法。此四種盡一切。故云諸法。寶疏三右云。
又攝於惠前後念爲
能所縁故
者無失。後念惠以前
念惠。亦爲所縁故。如界品説
經説於身餘三亦然 中含二十四十五右
處品曰。世尊告比丘。有一道淨。衆生滅憂
畏苦惱。得正法謂四念處。云何爲四。觀身
如身念處。觀覺如覺念處。觀心如心念處。
觀法如法念處。廣別説四種。此中循遍。順
觀不殘。舊論曰。於身觀別通身相。名身念
處。何法名觀智惠。雜心云。如説順身身觀。
觀者是慧。今亦但證觀言。次自惠鮮本及正
理作目惠爲正
二右毘婆沙師由楔力持 自下釋名。初對
法師。後論主補正。此初也。論下二十五
(十三左)
亦有
此兩説曰。毘婆沙説。惠由念力持令住故。
婆沙百四十一初左曰。惠由念力。得住所縁。
故名念住。或此惠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
今依後義。破初義之意也。又九十六八右曰。
由念析除自體。故名念住。自體即是有漏五
蘊。要由念住。析除彼故。百八十七七右
八説。初説於念於此住。故名念住。如象馬
等所住處名象馬等住此念能住。惠所住。
念住惠故。分隣近。
第二
説此由念力。能於所縁起差別廣博作用。
而不失壞故。第三説由念力故。此瑜伽師
審記所縁。於所縁境忘已還憶。故名念住
更有
五説
今擧第二説。又二十六九右曰。問。此持
息念自性是何。答。惠爲自性。然此聚中念力
増故。説名爲念。如四念住惠爲自性。然彼
聚中念力増故。説名爲念。今此中持境言
持。境界爲義。轉者起義。即當住義。對下文
知。斧比惠。木喩境。楔。舊論音釋先結切&MT08600;
也。類念力。此師從因念。立果惠名。而住名
惠。是從因一分隣近釋
二右理實應言能明記故 後論主補正。有
三。初正示。二引證。三通違文。此初也。此中
初立義。後所由。此義惠爲能令。爲因。念爲
所令。爲果。念住二字。竝名念。是從果。全分
隣近釋。與前義有二別。因果與分全異故。
然有人分別三
十五右
住屬惠。爲分隣近。非太背
義旨。而違二經。撲揚決擇爲全分大得矣」
二右由此無滅乃至廣説 下引二經。證
由惠因。念自住。無滅舊論云阿尼婁駄。雜
含十九二十
二左
阿那律答目連曰。若比丘身身
觀念處。心縁身正念住。調伏止息寂靜一心
増進。如是受心法念處正念住光(三右終)引
論者無稽
二右世尊亦説便住不謬舊論曰
不忘
 雜含十一
十九右世尊告縈髮目連言。如是順身身觀
住彼順身身觀。住時繋念安住不忘
二右然有經言受心法滅 後通違文。此擧
經也。雜含二十四二右曰。何等爲四念處集
レハ四念處沒。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
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
則無所依住。於諸世間永無所取。如是
觸。名色。憶念。集滅如次。受心法集滅廣説」
二右應知彼説得安住故 後通釋。此初正
通。寶三左評悉
二右又念住別名各有三種 後引例通。雜
含十九二十
三右
曰。若比丘於内身起厭離想。於
内身起不厭離想。厭離不厭離倶捨想正念
正知。如内身如是。外身内外身。内受。外受。
内外受。内心。外心。内外心。内法。外法。内外
法。亦復如是。二十四三右亦爾説。今且約身
一。云自他倶相續。顯餘受心法三。此約所
縁。爲十二種。故云食等。亦是約所縁。婆沙
百八十七五左曰。復有別説十二。如契經説。
於内身住循身觀。於外身内外身。住循身
觀。如身三種。乃至法亦爾。光記四右云。雖身
及法亦通非相續。此中且據相續論者。身
可爾。云法非也。普光謂四念住皆悉約相
續。故致此誤。寶疏三左爲是。正理已云且也」
二左此四念住説次隨生 婆沙百八十七十右
有三説中。第三説次第有三種。一生起如
念住靜慮等。二顯示如正斷神足等。三現觀
如四聖諦等。今此依生起次第。此論二十二
二右亦分別三次第。故今取第三説
二左隨境麁者如是次第 此因論生論。婆
十一右有十説。今擧初二説。正理六十十六
麁細義中。云然非由此心最後觀法中涅
槃極微細故者。簡但縁彼故。光記合説辨。
全非相違
此四念住不増不減 婆沙百八十七六右
有六説。初説同之。謂對治於不淨淨想顛
倒。故説身念住。對治於苦樂想顛倒。於無
常常想顛倒。於無我我想顛倒。説受心法
念住。第二説如次對治段トノ
食。第三説對治色受想行四識住。第四説對
治色蘊受蘊識蘊想行蘊五蘊。如次唯説四。
第五説對治四種不修。謂不修身。不修戒。不
修心。不修惠。第六説與四修同法故説四。
與修身同法。修戒同法。修心同法。修慧同
法故
二左四中三種名爲雜縁 後釋最後句中。
兼明雜不雜。準此論文勢。已下似後段來
由。然舊論明雜不雜。終結曰四種念處已。
應屬前段。光五右云。二二合觀有六今云。身
受縁。身
心縁。身法縁。受心縁。
受法縁。心法縁。是六
三三合觀有四身受心。身受
法。身心法。
受心
四合觀有一。總有十一。名雜縁法。此釋
盡理。有人湛公未曉理。妄見婆沙五蘊句
數。謬謂光記違婆沙句數方法。改光。三三
合有三餘同者誤之甚。問。婆沙約五蘊。明雜
不雜。今何故依身等。百八十七五右曰。法念
住復有二種。一雜縁。二不雜縁。若縁想行
蘊及無爲。名不雜縁。若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及無爲名爲
雜縁。又百八十五十右曰。或於法循法觀念
住者。謂縁想蘊行蘊及無爲。此説不雜縁法
念住。若雜縁法念住。則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二二縁者。謂
色受縁。色想縁。色行縁。色識縁。受想縁。受
行縁。受識縁。想行縁。想識縁。行識縁有十句
三三縁者。謂色受想縁。色受行縁。色受識縁。
色想識縁。色行識縁。受想行縁。受想識縁。受
行識縁。想行識縁。有九句四四縁者。謂色受
想行縁。色受想識縁。色受行識縁。色想行識
縁。受想行識縁有五句或五總縁者。五蘊一
切總縁云云正理六十一初右顯宗三十五右
同彼。答。所依義旨別故有此差別。謂彼依
六説中第四説對治五蘊故。唯説四念住。
故文中想行二蘊爲不雜縁。今對治四倒
故。約身等四。並不相違。然正理。顯宗。前唯
擧四倒四食兩説。而至雜不雜縁。方約五
蘊。彼此參差。惠暉云。四法一一別縁名不雜
縁。二二合縁爲三句。三三合縁爲二句。四
法合縁爲一句。雜縁也。此迷倒之甚。論云
唯縁法不雜。何可四法別縁。若如汝者。於
身等四各有雜不雜。違諸論旨。亦雜縁句
數大誤也
三右修此觀已等 自下第三明煖等四善根。
於中大二。初正明四善根。第二九右因明順
解脱分差別門。初中有四。此初明善根觀
行。光寶同下文科第五明修果久近者非
也。至下應知也
三右論曰苦空非我 婆沙第二五右 寶五
右引
云。若順次第説功徳者應先説不淨觀。或
持息念等。次説念住。次説三義觀。次説七
處善。次説煖頂忍等。今論何不説。答。今論
説諸法要。未欲盡婆沙秋毫。故略之。光
二釋。初釋同寶可也。後釋非也。此論何不
可明局聲聞。寶五左和會三論相違。有其

三左一非常二三行四出 此十六行相。列
次立名不同。正理六十一三右顯宗三十六左
同之。舊論十六二十
二左
同。但非常云無常。生縁
爲有縁耳。婆沙七十四左云。苦非常空非我
餘同今。又天台集解集註云。苦空無常無我
集因縁生滅盡妙離道正迹乘。又法界次第。
及弘決三云。無常苦空無我集因縁生盡滅
妙離道正迹乘。具如下辨
三左此煖善根下中上品 此就煖頂忍各自
中。示位初後。爲三品。非四善根相望。若相
望如次下六右論。然冠註指要等云云非也
三左動善根中説名爲頂 婆沙第六十五右
曰。諸可動有留難可斷可慮可退中下者名
煖。上者名頂。諸不可動無留難無斷無慮不
可退中。下者名忍。上者名世第一。此兩義
是婆沙六初右五説中。初後兩説。初義同彼
第五評家。後義同彼第一説。曰。如山頂人
不久住。若無諸難。更主餘山。若有諸難還
退下。如是至頂位中必不久住。若無諸難。
進至忍位。若有諸難。還退住煖
四右四聖諦迹 三世諸佛依此門入道之
迹。故中含七二十
一右
曰。過去諸如來無所著。等
正覺彼亦有此正行。説法謂四聖諦。説未
來現在。亦復如是。雜含十五十七右有此語。
曰苦滅道跡聖諦
四右上品有異無簡別故 辨上品有二。
初正示。後準顯。此中唯者簡持。一簡上界。
唯持欲界。二簡餘三諦。唯持苦諦。三簡苦
下隨應餘三行。唯持一行。準之煖頂及下
中二忍。頌中無唯簡別。故具觀三界四諦及
十六行。自成立。寶疏八右不云下中忍。未盡

○減縁減行法義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倶舍論二十三四左曰。謂瑜伽師於色無色對
治道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乃至
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
以前名中忍位。從此無間起勝善根。一行
一刹那名上品忍。此善根起不相續故已上
解云。爲顯減始。擧上界道等者。等取餘七
諦。從後向前。上忍之文雖不關此 爲對
了擧。下皆傚之。此有二門。初叙正義。後
評古義
初叙正義者。有五門。一總明行縁減。二別
述漸略由。三辨一行二念。四叙留行差別。
五通諸妨難。初總明行縁減者。行謂行相。
即能縁行。其數有三十二。謂觀苦聖諦。有
四行相。一非常。二苦。三空。四非我。觀集聖
諦有四行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縁。觀滅聖
諦。有四行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觀道聖
諦有四行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上下二
界各有如是十六。故成三十二。縁者。所縁。
其數有八。謂欲界苦集滅道四諦。上界亦爾。
故成八諦。此諦爲境。作苦等行解。故論曰
行相所縁。減相云何。謂觀欲苦諦。修四行
相。次觀上界苦。修四行相。如是欲集。上集。
欲滅。上滅。欲道亦復爾。後觀上道諦修三
行。不修出一行。是爲減行初。故正理論
六十一
(五右)
曰。於上界道減一行相。從此名曰中
品忍初。倶舍擧上道諦。亦如是。是爲第一
周。第二周復觀欲苦。乃至觀上道修二行。
復不修行一行。是爲第二減行。第三周復
始於欲苦。終至上道。修一行。復不修如一
行。是爲第三減行。第四周復始於欲苦。終
修欲界道四行。全不觀上道。稱曰減縁。此
時雖亦減道一行。就全言減縁不言減
行。此據立名。若據義旨。第四周中有減縁
減行二。所能縁別故。如上道諦。如是從後
向前。次第減餘七諦亦爾。但於欲苦不
減一縁及一非常行相。是所留一行。有行
必有縁。是故總三十一周減行減縁。於中二
十四周減行。七周減縁。是總明畢。二別述
漸略由者。如上忍世第一者。時極短故。不
能漸略。如下忍者。雖時長而進續中忍
具修十六行。故不得漸略。唯此中忍ノミ
下忍ヨリレハ具修十六行。進後上忍一行。故
漸略唯留一行。若不爾者。以不能連接後
位故。故論曰。但思惟欲苦。名中忍位。從此
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忍。婆沙
五ノ
十七左
曰。如有人欲往他國。多財不能持
去。遂以易錢。猶嫌其多。復以易金。猶嫌金
重。復易大價寶珠。持此隨意。往行者亦爾。
先廣觀上下諸諦。後漸略之。乃至唯以一
刹那心。觀欲界苦。次生世第一。次生苦忍。
三辨一行二念者。謂一行者。欲界苦下四行
隨一。何故一行者。後上忍唯一行故。是定一
行。不爾者。不能續接。故論曰但有二念作
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正理論六十一
五左
曰。唯
以二心觀欲界苦。顯宗三十
(八右)
全同。新婆沙
第五
(七左)
曰。復漸略之。至一行相。此名中忍。舊
婆沙第四
(四左)
曰。但作二心。觀於一行。舊倶舍
十六之
二十三左
曰。由二刹那。思惟欲界苦。天台妙
三之二
(十四左)
曰。作二心觀於一行。是名中忍。
如是諸文一揆。此位何故作二念。謂是觀
一行。如無間解脱二心。而是審慮決定二心。
故婆沙五ノ
十七左
曰。至一行相。二刹那觀察如
苦法智忍及苦智。齊此名中忍。彼復於欲
界苦。一刹那觀察。如苦法智忍此名上忍。
此既對上忍譬苦忍。而譬苦忍智。明知以
審慮決定二心觀一行。正理。顯宗。舊婆沙
三論。但苦忍智喩中忍二心。略無上忍喩
苦忍。四叙留行差別者。婆沙一百九卷七右
曰。又見行者復有二種。著我見者。依非
我行相。入正性離生。著我所見者。依空
行相。入正性離生。諸愛行者。亦有二種。
我慢増者。依非常行相。入正性離生。懈怠
増者。依苦行相。入正性離生。此文雖世第
一位。從中忍留行。不動其行。進上忍。復
進世第一。入苦忍。故得成證。故婆沙五
十八右曰。有四心同一所縁同一行相。謂増上
忍。世第一。苦法忍。苦法智相應。隨此四人
以留此行。擬後進修。五通諸妨難者。問。若
先減行。應不修所減行。何故倶舍四右
八行
中下
二品同曰能具修十六行。答。雖減行相。未
減縁諦。猶縁諦故。亦能修所減行。若至減
縁。不能修行。以有諦必有行。無諦必無
行故。約得修言十六。問。若約得修。一切
應十六。何故婆沙第七
三左
曰。問對初安足云
丨丨非上忍
長忍一切時修十六行相耶。答。不爾。或時
十六。或時十二。或時八。或時四。所以者何。
如如漸次略所縁諦。如是如是略修行相。由
此漸能近於見道。答。此論約具足略餘。婆
沙盡一切。謂四諦具足人是十六。若減道者
十二。減縁必無其行。故決定十二。若減滅
道即八。唯修苦集故。若減三諦唯四。問。
中忍滿不如上忍一念。何作二念耶。答。智
劣於上忍故。漸略觀故。問。修一行。是應一
念。上忍世第一亦如是。又舊婆沙第四
(三左)
曰。
彼行者正觀欲界苦。乃至斷色無色界行道。
如是三十二心是名下忍。如是前後諸品。
皆是以一念心修一行。何故今中忍獨作
二心。觀一行耶新婆沙無三
十二心言
答。彼舊婆沙云
三十二心者。從彼行爲言不遮其中有多
念。如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釋下忍從八諦。言成
八類心名下品忍。彼八豈唯八刹那。今中忍
觀一行。前後念相續審察。及決定。故論釋
上忍。言此善根起不相續故。而影顯前忍
念是相續。後評古義者。分爲三門。一辨行
縁減迷。二斥二行相執。三彈二刹那謬解。
初辨行縁減迷者。西方徳光論師有兩解。
初解就著我者依非常行相等四人。四行相
一二三四之次位。諦諦擬議。相當從後向前
減之。後解約見行愛行不同。次第不定。而
擬當減之。具如光記二十三
十左已下
引。彼兩釋竝違
理教。違理者。彼諦諦擬當其益有何。若言
不亂初觀苦位次者。是不可然。於苦有
留。餘亦豈留。若言行人樂欲。苦中可然。誰
知餘亦是樂欲而相當。又無文彼説。故知是
妄謂分別。違教者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曰。如是次
第漸減漸略行相所縁顯宗三十
(八右)全同
既言行相
所縁竝次第漸減。兩解不次第當自退沒。倶
舍亦曰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準正
理論。此漸略亦是次第義。若不爾所縁諦。豈
可不次第。然光記二十三
十二左
信彼云。徳光所解
於理爲勝。若不爾者。諦各有四行。起何
行耶者。謬判之最可知矣。寶疏二十三
九右
曰。徳
光所解。事太繁雜。既無論文。何理定知相
繋屬耶。如我見増者爲治我故。起非我
行者。何別理於滅等下。偏起離等行。先觀
滅等諦耶。今爲一釋。從聞思觀四諦時。
於一一諦皆具四行。如名次第。於上道諦
等。後起者先減。先起者後減。我見増者。偏
起非我。自餘三行隨次而減。中上忍。及第
一法。同此一行。即以此行入於見道。於理
無違。此破立最爲善也。又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三右
曰。一一諦下。各有一行。與縁名同。亦與縁
同減。從縁爲名。但名減縁。此名同者不爾。
集諦下因行減時。便減縁。豈是同名。苦諦
下初云非常。亦不同也四教儀集註云。苦空無
常無我集因縁生。又法界
次第云。無常苦
空無我集因縁生
又解。十六行相次第。諸説不
同。有苦空無常無我集因縁生。依彼無失。
二斥二行相執者。大乘義章十一
(四右)
煖等四心
義曰。從初乃至唯觀欲界苦下二行。名忍
方便。唯觀一行名忍成就。又六右云。忍中三
者。於三十二行中。各一心觀故。毘婆沙曰。
三十二心名下忍。於三十二行中。略一已後
乃至於彼欲苦下。唯觀二行。名中忍。此中
忍中。極多有其三十一心。極少二心。欲界苦
下唯縁一行。是名上忍。故毘婆沙云。復以
一心。觀欲界苦。名上忍。此師迷舊婆沙三
十二行。各一心即三十二心名下忍。以謂一
行必是一念。而判三忍別。上忍一念故一行。
中忍二念故二行。下忍三十二心故是三十
二行。以謂善釋。此違理教。謂若留二行。應
不得入上忍乃至入見道。彼唯一行故。本
作漸略之觀。是爲彼基由。又若在二行。以
孰進上位。又留一行。是據四種人別。存二
行者。有何故。又無文有之。是違理過也。前
所列諸文。皆唯説爲一行。又汝下上二忍
竝證婆沙。而不證中忍。彼説但作二心觀
於一行。異文故。唯自臆度以可觀已。是爲
違教。圓暉頌疏二十三
九左
曰。如是乃至減欲界
苦下二行相時。但有二行二刹那心。觀欲
界苦名爲中忍滿。唯有一行一刹那心。觀
欲界苦。名爲上忍。就此文古今云云今謂。彼
前文八右曰。總言之。上下八諦各減三行。謂
欲界苦下。一行相留故不減。所餘七諦餘一
行相。與縁同減。故但言三。三八二十四名
二十四周減行。理實言之。三十一周減行。
謂餘七行減縁攝故。是故但言二十四也。既
云欲苦下行一留。又云三十一周減行。與
諸論不爲異。然云減欲苦下二行時但有
二行。明知寫誤。應言減三行時但有一行。
若不爾者。但三十周減行。不得言三十一
周。復何不辨諸文一行之説。何不破光解
釋。應如對法藏釋名。既無此事。非寫誤
何。設又實爲二行。釋總別自參差。背文違
理。不足爲言而已。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一左)
曰。至
二行一縁在。皆名中忍。至一行一縁在。方
名上忍。彼眞記三末云。雖本論。玄文。及下籤
等。竝云一行。而若取正觀。唯有一行。若取
減滿。即有二行。倶舍頌疏云但有二行二
刹那心。或文誤。次云但作二心觀於一行
故。此正極辨是何謂。正觀設二行ナルモ減滿何
二行。諸論減滿説一行故。續接増上忍故。
亦復無文説二行。何穿空至此如是甚哉。
彼頌疏非證。如前辨。後釋文誤者似是。而
證觀於一行文。應改二行作一行。若爾籤
文中。上二品差別不成。今云。彼文誤二心
作二行。應言二心一縁中忍。一心一縁上
忍。故次下文十三右曰。都有三十一周。減縁
減行。後但有一行二刹那心。名中忍。唯有
一行一刹那心名上忍。若二行何云三十一
周減行。若二行作一行。當文差別不成。況
玄文倶舍等。但一行何可云二行。寫誤理
決。故從義四教集解中四十
九右
直一行二刹那心
名中忍。不爲用辨也。又蒙潤集註中卷曰。
一行二刹那名中忍滿。釋籤云二行者。約
修觀位説。又拆玄云中忍滿猶有二行。東
大寺秀慧二十有餘年於此事窮思。而立
一義云。留苦四行。四人中唯留非常者。二
行二刹那。餘三行人竝皆一行一刹那。謂留非
常人。初觀非常苦空。減非我。次觀二
常苦
復減一次觀一非常減一最後苦
非常次第觀。故苦行一刹那。非常行一刹那。
故云二行二刹那。如是妄説滿岐溢苑。不
能具出。但曉正義。其邪曲不追而自去焉。
三彈二刹那謬解者。台家二藏義第三四右
云。有説。一行者。苦一行。二刹那者。此滿位
猶有上忍。世第一之二念心。觀欲界苦故。
云二刹那。有説。二行二刹那亦無妨。習修
與得修故。初一刹那觀苦一行。除空爲習
修。亦所減行全可起故。爲治定更一刹那
觀苦一行。是爲得修。更有兩説。今云。初説
上忍。世第一爲二刹那者。若爾中忍當念心
豈可無。若約有後後心。猶有多心。見修無
學心非一故。後習修得修義亦非。中忍滿二
念竝是現修。何爲得修。又有人法住云。夫
中忍唯三十二刹那觀三十二行。故第三十
一周已實唯有一行一刹那。然諸論云二刹
者。此位猶有後上忍一念。約忍同論云有
二念作意思惟欲苦。正理論二念心喩見苦
法忍苦法智。亦是後上忍加喩也。此義甚非
也。辨中上差別中。豈可有此雜亂説。論既
以二心一念爲差別。釋上忍唯一念所以。
云不相續故。顯前二念故前後相續。何可
加他念。又舊婆沙如上
引文
中忍二念喩苦忍
苦智兩念。不可相離故。以上忍唯一念。但
喩苦法智忍一。若加後何有二喩一喩異。
又存後上忍一念。何不彼上忍亦加雜世第
一一念。説二念。若言忍同故餘不爾。以同
有漏同行相同縁故。餘亦容合説。又正理論
六十一
五左
曰極少但以二心。極少言豈非當位二
心。又舊倶舍曰由二刹那心。思惟欲界苦。
若非自二心。何可得言由又。舊婆沙曰但
作二心。作言豈非現起二心。又倶舍論曰。
從此位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
品忍。從是第五因聲。二念前心即能生。豈可
能所混亂。又彼論明生起中。所生心合能
生。説二心無其文。當去穿空之邪執。歸
正旨。又秀慧妄解如前應知。所餘邪解。竝
準前除去
旹天明八龍集戊申紀號秋八月初六日臨
倶舍論四善根之文。法師慈教幸請指示減
縁減行之事也。雖聊患見論之進向。法師
時時徴問。故應請記。以授焉。不顧舊人口
涎。偏據教依理論其義。所以命曰法義
矣。釋氏快道記於大和國豐山以成學舍
四左此有漏故故名最勝 此釋名中。初離
釋。次合釋。後通妨。言中者。依聲。是同體第
七囀依主。第與一及法竝持業釋。勿謂同體
唯三六兩囀。正理論三十三十右云。中第七囀
聲。光記十三初左引。世中別故名世別。竝同
體第七也。識疏七末十七右處於中字皆第七
囀。舊論十六二十
四右
加於云於世間法中。中邊
疏下十一右釋依十事中云。依者所依。第七
囀聲中雖亦爾義相順。故無有過。從世第
一有漏。生見道無漏苦忍。故曰離同類因」
四左此中煖法未來十六 自下第二明行
修得修不同。出婆沙第七二右百八十八十三
兩處。此中大爲四。初煖二。初修與後修。
初中有三。初三諦。次滅諦。後釋不傍修由。
初三諦中有二。初約念住。後約行相。餘皆
例之知。三諦所縁境。法念及行相。竝所修
行。問。現修未來修是何義。答。婆沙百五十三
曰。熏發義。習學義。令明淨義。是修義。有
爲善法現在者習修所顯。未來者得修所顯。
現在者。習故。得故。受用故。在身故。現前故。
正作所作事故。故名修。未來者唯得故。引
發故。起得故。成就故。如遥與欲故。故名修。
此文光二十
六(六十右)引
十六左曰。若現在道與彼
來法
因者。可説彼爲得修。現在道與過去無
因義故。過去道名得非修。今於現在法。成
就未來四。云未來四。而有引發義。故名修。
此中滅諦現與未竝唯法念。故別説。以滅是
無爲法念中。亦有無爲。是故現未倶唯法念。
縁三諦法念廣通有爲無爲。故有現未別。
又初總雜法念。後不雜縁法念。同分者。舊論
曰同類。分是類義。樞要上末二十右義林二本
三四左竝分是類義。又識疏二本六十
八右
相似義」
五右頂初安足未來十六 問。問此何故四
諦合不如煖。又何故初合増別説滅。答。婆
沙第七二左百八十八十四竝同今文。按四
諦同法念雖同煖。而亦未來竝四念
トナル&T069222;與彼煖別。彼未來四念與一念別。
此竝皆四念十六故。何故爾者。以於煖位
已習許未來傍修。現修初起故不許之。由
此理以合説。又増位別説。雖未來
不異。現修邊有異。謂於三諦修四念
隨一。於滅唯法念。何故爾者。以増位故。隨
一起。而滅唯自諦法念。不通有爲故
五左然於増進不修彼行相 通現修得修。
約現就隨一雖現修
隨一行
論之。依得修如正
理。十六。十二。八。四。寶疏云中上。不加下
忍非。三忍竝通現未。有此事故。又光十四左
十三右同引正理。彼且約得修。然引不辨
差別未詳
五左已辨所生善根相體 正理。顯宗。及明
本。如今作相體爲勝也。相謂相状。前十一
句觀相是也。體謂體性。第十二句出體是也。
故今本爲勝。寶疏。頌疏作體相非也
五左頌曰二捨性非得 此頌有九門。初句
釋名門。此四名順決擇分。寶疏爲九門。得
論意。光記云初句標總名。意爲八門。此有
三失。一違論文。長行云此四名順決擇分。
豈是標名。讀文誤也。二前後鉾楯失。謂前卷
十六右説持息念差別相。頌曰息念慧五地。
光記二十二二十
六左
以息念二字。爲釋名門故。
三親疎不辨之失。今別有此言。是指擧四
體。順決擇分四字合名。釋名照然。前文唯
云息念。即似標名。然疎文爲釋名。親文還
爲標名。是豈非親疎不辨乎
六右論曰順決擇分 文分爲三。初擧體合
名。二問。三答。答中爲三。初釋所順決擇分
名。二此四下釋能順名。三故此下總合釋。初
中亦三。初釋決擇。二釋分。三合釋。初中亦
三。初叙字義。次示體。後述得名所由。諸聖
道以慧爲性。有斷疑能曰之決。亦有分別
功。曰之擇。故標決斷簡擇。釋斷疑分別。是
一體兩用持業得名 諸聖道者。唯呼見道。
苦等四故曰諸。總見道名決擇。分是一分。
見道中之一分。故名決擇分光十八(三十九
左)釋分。爲別
義。而作三釋。初所順三各別。次能順三各別。後合初
二。今云。後二全非也。初釋亦爲三各別非也。各自中
分段
然光記決擇見修無學中一分見道者。此
迷諸聖道言。實非也。一違論二文。既云分
別四諦。不云諸善法。豈非簡修道無學道。
亦云唯是見道一分。是言指分。即見道之一
分。若不爾者。何不言一分見道。二違舊論。
十六二十
五右
曰。由聖道能滅一切疑故。能分別
四聖諦相故。謂此法是苦。乃至此法是道。是
故一切聖道名決擇。分者於見道中。隨約
一道。故名爲分。如是新舊二論一轍。誰可
懷疑。問。言見道中一分者。何爲一分。謂
苦諦。爲入苦忍之前加行故。故婆沙五
十七左云。世第一法無間生苦法智忍。展轉乃
至生道類智。若準正理論六十一十六右
分謂分段。即是見道顯宗
全同
而無一分言者。似
普光所言。然彼亦釋擇曰分別四諦。局見
道。若爾言分即見道。雖略一分言。意顯見
道之分。不爾不順前四諦釋。故應知顯同
體依。唯云分是見道。設又彼約三道中見
道。此定是見道中一分道。新舊兩論同顯其
旨故。凡如是釋。非必局一義。據義有多
門。彼此異竝不相違。如菩薩釋名非一。決
擇之分者。是依第七囀同體依主釋有人以
之字爲第
三轉文。全
無理教
有人法住云第三囀同體非也。正
六十一
(十一右)
顯宗三十
(十左)
云決擇中一分。舊論
云於見道中一道故。今約六釋云之。餘
論依蘇曼多云中。故中邊疏上四十
八左
之言顯
依主。前記上本十一右文中之言顯依主。於處
中依聲如前辨。決擇分之順約六釋。別體依
主釋。依八囀。有四五兩聲。從此生彼。是
第五囀故。云此引決擇分。又第四囀。故云
順益彼。莫謂第四囀無依主。又涼朝舊譯。
唯名達分。而分名善根。舊婆沙北涼浮陀
跋摩譯
十五左曰。四種善根名爲達分。無漏聖道是
達。此善根隨順彼法。羽翼彼法。是彼法性
分。故言達分。依之分若約分段。雖漏無漏
異。同善法中一分。故名達分。若分因義。入
見道之因故。又更有異名。須知之。婆沙
十五左曰。此四種亦名行諦此名亦唯對見
道。得名思之
以無常等十六行相。遊歴四諦故。亦名修
治。爲求聖道。修治身器。除去穢惡。引起
聖道故。亦名善根。聖道涅槃是眞實善。此
四與彼爲初基。爲安足處。故名爲根。初諦
之行。後善之根。竝別體依主。中修即治持業。
唯煖等自名
六右四中前二獨是上品 釋第二句中有
二。前正釋三惠門。此兼明品別門寶(十五
右)爲大
科非也。以
頌無故
婆沙六十六右有五説曰。煖是下
品。頂是中品。忍及第一是上品。有説煖有二
品。下下。下中。頂有三品。下上。中下。中中。忍
有三品。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一品。謂
上上此依
九品
妙音説。煖有三品。頂有六品
中各

忍有八品下中上三三
九中除上上
世第一唯上上品。覺
天説。煖有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三品。謂
中三品。忍有二品。上下。上中。世第一有
唯一品。謂上上正顯
依之
世友説雜心五(八
左)同之
煖有
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二品。謂中下。中中。
忍有三品。謂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
一品。謂上上。正理六十一八左顯宗三十八左
竝依覺天説。判決其理。故今當處十五右云。
由下中上及上上品。分爲四種。如前八左
説。今論不同婆沙五説。有何所以。答。彼五
説竝皆煩雜難分差別。彼皆下爲首故。今
上爲初。唯總依三品分之。便上中下下下
品別也。然光記十三右云。此中且據束九爲
三者。何束九爲三耶。世第一唯一刹那。豈
可論上之三品。若言世第一上上。忍上中
故爲中爲上者。何以上中得但單云中。彼
上攝故。又若爾餘七品應爲煖頂。則彼中
有下三品。中三品。上下。何唯可得爲下。
故彼釋陋妄。今難云。以可動可退因。前二同
爲下。若爾亦以不可動不可退因。後二同可
爲上如前(次上十
右)引婆沙
若言下品亦分上下。故今
總名下。後二亦總名上。於中應分上下。何
得忍爲中。依之世友説爲盡理。謂煖唯下
品最初智力弱故。頂唯中品勝於前故。忍
亘中上。下忍爲中上。觀行同頂。而勝前
故。名爲中上。中忍爲上下。作漸略。唯觀一
行。同後世第一。而二念故爲上下。上忍爲
上中。同後位。一行一念故。而劣世第一。故
爲上中。世第一爲上上。最頂故

六右此四善根福知斷故 第三依地門。大
爲二。初叙正義。釋第三句六地言。此亦有
二。初正明依地。後兼明餘門。此即初也。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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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色有二因。初約自善根。此見道親近眷
屬故。二約他無能。謂無色心不縁欲見道。
故更叙不縁所由。一切人欲界見道先應修
故。知斷且擧苦集。顯滅道證修。福言鮮本。
明本。檗本。及正理。顯宗。光。寶。皆作遍爲

六左此四善根憎背有故 後兼明餘門。此
有二門。一感果門。二爲滿下引滿二業門。光
總爲前科依地門甚非也。寶爲餘門。而有
二失。一爲大科失。二唯爲感果一門失。婆
沙七初左曰。問。煖誰爲異熟。答。色界五蘊。
問。順決擇分亦能牽引衆同分不。有説不
能。所以者何。厭背有故。謂此善根厭背諸
有。於衆同分但能圓滿不能牽引。有説亦
云云豈非二門
六左或聲爲顯及欲七地 第二叙異説。釋
第三句二或七寶釋或一
字非也
此妙音義。出婆沙
百八十八十四右雜心五九左頌如今擧兩説。
故論主亦如是。而不取故爲或義。而不示
所由
六左
六行
此四善根非擇滅故 第五男女得別
門。釋第五六句。明得別三論同。但婆沙略
不説世第一爲異耳。然論男女爲因。三論
有異。此論全闕如不説。正理云男女互因。
婆沙女非男因。此論略無文。意難知。寶定
同正理。光同若正理若婆沙。由無定判。當
令同盡理説。和婆沙。正理相違。光有四
釋。第一約一道多道。是全非正理意。如寶
疏辨。第二釋約能所依異。爲竝不相違。是
亦未辨正理師改婆沙義之意。雖似無
失。如寶辨。同未解也。第三義令諸論一往
未盡理甚非也。第四釋約現身轉不轉別。是
亦臆説。全無理。約現轉。爲互爲因者。有
何勝利。不現轉亦爲問爾。二論倶何未辨
其所以。寶疏有人三釋者。四釋誤也。寶疏
十七右斷決盡理。正理師謂婆沙勝劣是未盡
理。立轉形故因。成展轉因義。又世第一既
女得二依。前三理應互因。正理不依婆沙
評家。不一處矣
七右依根本地極猛利故 依六地中。今
説根本。影顯未至中間入不入有不定。此
論云此生必定。起善根生云此。然光記云
三生非也。雖次下論九右從順解脱。第三生
入聖之意。彼其意各別也。彼文光寶謬解。
當至彼知。婆沙。正理論定不定不異此。
示其所由各有異。謂此論唯一因。正理加
利根因。婆沙約能所引相反。辨此相違。光
寶有異。解婆沙。光約樂道苦道。寶約止觀
均不均。湛惠法住竝破光依寶。今云。光寶
其語異而義無差。倶依下論二十五
十二右
四通行
文。故彼論曰。道依根本定生名樂通行。止
觀平等故。道依無色。未至。中間生名苦通
行。無色觀減止増。未至中間觀増止減故。
然謂各別。而未得正智。妄判是正。豈非矯
&T013358;者。判正理利根故因。光師大彈斥。前二十
一卷二十
七右
亦擧今正理破。寶疏亦約止觀均
不均。而均者是利根。不加破斥。疏二十一
二十
四左
亦爾。今按光記爲勝。若依根本爲利
根。依未至等爲鈍。四通行何通。彼依根本。
遲速倶有之故。問。此論與婆沙同不。答。應
同。由聖道引煖等故。厭有猛利。由煖等
引聖道故。以不厭有猛利
七右若先捨已功用成故 第八非重得門
有二。初正明非重得釋頌。後若先下因便
辨失捨別續成不成。此初中有三。初標立。
二例譬。三所由。例中意取重得時律儀。不
例重得之得。勿誤讀文。所由有二因。可

七右若先已得還從本修 後因辨失捨別
續成不成。初標失捨。經生言顯失捨。如先
論説。失捨不成過失。故得別法續起。遇了
下辨成不成別。此人知先時已得煖等位
云了分位。從本者。上標已得煖等。豈可非
煖求餘。光第二釋非也。若有等言者不爾。
婆沙第七四左曰。問。修煖滿已將欲起頂。遂
便命終。彼餘生中爲即起頂。爲從本起。答。
若遇明師隨彼應起分齊説者。即能起頂。
若不爾者。還從本起。然能速起非如初修。
次頌有光所引文。全非第二義證也。寶疏
爲大科。而爲別門甚非也。但非重得中總
別爲異。故兩處説若言
七右失退二捨失不必然 第九失退出體
門有二。初正明體性釋頌。後兼辨失退過
不過別。然寶疏不依正釋頌出體。依因便
科節。則此誤也
七左而増畢竟不斷善根 其勝徳増加前位。
故云増。下皆如是
八右有謂第八等有 預流經七生。盡於欲
界之生。不更受第八有。故如次下論十七左
具説。等者。等取色界一處二生。於彼諸天
處。一處受一生。不更受第二生。故光記頌
云。作有等非也。不順上例故
八右惑謂見所斷 舊論曰見修所滅惑。修言
蓋蛇足
八左言一座者乃至菩提 婆沙七九右有有
作是説。如是説者兩義。如次今兩義。論主
欲初義爲勝故。評家義云有餘師。上來不
説世第一法者。準前前六左六
四左六
説一刹那。已
知無轉。婆沙七十右云。世第一法六種種性。
及三性種性。皆不可轉。一刹那故
八左終有餘獨覺理無遮礙 釋第二句中。
第二擧頌外有餘師義而評取。上來未明
轉部行獨覺種性。準婆沙正理等。竝如聲
聞。婆沙七九左云。部行獨覺善根不定。如聲
聞説。又云。轉獨覺種性煖。起佛及聲聞種
性煖。如説煖。説頂亦爾。轉聲聞忍。起獨
覺忍。非轉聲聞獨覺忍。起佛種性忍。忍違
惡趣等。如今論。彼中雖如聲聞説。而不
説獨覺忍轉起聲聞。依之見之。今文似明
頌影顯獨覺種轉向光師寶牒
釋缺脱
意釋有於餘
部行獨覺異麟喩覺如是。雖爾退按不應
爾。彼獨覺煖頂轉起上佛下聲聞。今云餘
乘。唯指佛乘。故舊論云成菩薩是一又若
叙彼義。應言部行如聲聞説。何可費多
是二又若全如常談者。直應叙之。理無
遮礙。許可印定是何爲是三由此理趣。是此
叙別師説。以印定。謂此師異婆沙義。部行
獨覺煖頂。唯轉菩薩。不轉下聲聞。轉向約
轉勝故。若成聲聞。是則退墮非轉向。論主
欲當理故。不叙婆沙所説獨覺轉向。偏擧
此印定。問。雖理可爾有教證不。答。有謂。
舊論十七三右曰。若有人執。有別獨覺異犀
角喩獨覺。於彼人轉二善根。成菩薩。此
義無遮。若有人執句。如向明月。又正理
六十一
(十九丁)
擧此破曰。起獨覺乘種性煖頂。爲
有轉向餘乘。理不爾。獨覺乘總有二種。一
麟角喩。二先聲聞。若先聲聞如聲聞説。麟角
及佛倶不可轉。以倶一座成菩提故。彼已
擧破。豈不別師。然正理云先聲聞。凡部行
有二説。一聲聞前三果。轉成部行。二異生
時。修聲聞四善根。故名部行。論十二八左
兩説。論主意取後師。難絶前師。正理依前
師義云先聲聞。若爾正理意。三乘種性唯
約麟覺。不依部行也。爾婆沙已云部行如
聲聞説。而云轉獨覺種性煖。又評家云部
行獨覺種性。定有部行別種性。何局爲先聲
聞。問。依理教今論文脱乎。答。爾。有餘上應
有若有餘師説四字。蓋梵本寫脱。又解餘言
應作謂。如論五十二左曰有謂。今有異言
故就略。舊論具譯。又解。準下印定句可知。
譯時略之乎。又今有餘言。指人非用字。如
下論二十五十四左云有餘於此不破契經
所説次第。又二十八七左
九右頗有此生順決擇分耶 寶光竝云第
五明修果久近爲大科。然是越因行次非
正明。是因明轉根來。故結文云因便。應前
光七
右處
科云第三明四善根有二。初明四善
根。二便明順解脱分差別。初中有四。一明
善根觀等。今文即第二明順解脱分差別爲
大科非也。又但云修果久近。上光七右於四
善根分五科第五。應是四善根修果久近
耶。又此中頌有四門。何可唯爲修果久近。
問。雖頌文爾。前問不爾。答。且約初。但致
此問。實應具有四問。故舊論十七三右四門
別段各有起問。此生創言簡過去善修。舊論
曰。於過去生未修解脱分能善根。但於今
生作功力生決擇分
九右頌曰三洲 初一句總標。前者。即初右
四念住。下三句別釋。一第二句修果久近門。
二次三字三惠門。三次二字業體門。四第四
句起處門
九右論曰傳説如是 此釋初二句。大爲
三。初總叙前後二諸有下別釋三生。三傳
説如是句表非自義。別釋中。初標三生。二
謂初下述釋。有法譬合三。順解脱分者。光
釋上三字。不釋分。寶疏二十
二左
分因義。順彼
與彼作因。若爾順因倶名加行。解脱之順
依主。順即因持業。今準論順決擇分釋名。謂
解脱是諸涅槃。分謂分段。乃涅槃有餘。無餘
中一分有餘。解脱中分。第七同體依主。順順
益彼解脱分。故解脱分之順。別體依主。惠暉
云。順之解脱。順解脱之因依主釋。此中順之
解脱者。未知主客自體作法也。順解脱之
因者。此何謂。順解脱即名此加行。又此之
ナラハ爲名何。全不知釋名法。此中正理論
六十一(十九右)顯
宗三十(十五右)全同
有彈破。一前後相違難。二
三生缺減難。光記傳説如是屬下。而救釋。
依根本者。於前生起煖等。次生入決擇
分。光次上二十左亦如是。寶疏傳説如是屬
上。爲句末。而其救全如光。更一釋。前文約
第四生。此等竝違前文七右
三行
此生言。不足評
也。光・寶倶未曉了此論・正理意故。何者今
言傳説如是。是句末表第二生起順決擇是
他説非自義。舊論云諸師説。故正理論不
標云經主。亦非是毘婆沙義。正理破故。故
知他説。而論主前七右云依根本此生等。故
與正理自釋。同不言其義已顯。故不別述
自義。謂初生種順解脱分第二生成熟。第三
生入順決擇。此生即入聖道。問。是唯他師
義非婆沙義者何知。謂。有二所由。一凡經
論有其大例。此論設傳説言有多例。或爲
句頭。或爲句末。或表婆沙義。或他師義。若
爲句頭中。約他師唯云傳説如此。如此是
結詞。如論第一八右曰冷觸於彼色界
無能損。而有能益。傳説如此舊論一云。
他説如此
指婆沙結。簡云毘婆沙師傳説如此。如論
三右五右二左等是也。若爲句頭標句。
則唯云傳説。不云如此。如論第一十六左
二十
一左
五左十九左
二處
初右十一右八右八左
十三右十六初左二十八六左等是也。若又對
他相對擧。則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説。一八左
十右二右八右十二右十右十一十三右
十二初左十三十三左十七左十五五右十六十五
十九二右六左十二左十八左二十九右
十五十三左二十六六右二十七七左等是。二毘
婆沙無此文故。婆沙七十六左曰。若極速者。
要經三生。謂初生中種此種子。第二生中
令其成熟。第三生中即能解脱。舊婆沙五
十一左云。解脱分善根有近有遠。近者前身
中種。此身成熟。來身解脱。此文初生云種。
第二生云令其成熟。是令其解脱分成熟
故。第三生生順決擇分。即此生入聖。又婆
沙前已依根本現身。何忽可違。故非婆沙
義。是謬解婆沙者。然光記違前文。未知二
論旨。妄致救誤之甚久近六十三生互互通利鈍
惠暉六(七丁)寶勘三(二十
三右)云云
冠註云云
寶爲句末雖是。而墮正理破中。
全不了二論意。而致第四生救。若依根本
經四生。依未至等。豈是三生。有人爲句末。
爲毘婆沙傳説。亦非也
九左遇佛出世亦遇獨覺 釋第四句中有
二門。初正釋明起處門。如前門。此二兼明
起時門。婆沙七十五左云。問。此善根於何時
種。答。佛出世時。要有佛法。方能種故。有餘
師説。惟無佛法。若遇獨覺。亦能種此善根。
正理同有餘師。而光寶謂別義。各別標出非

九左已因便説等 已下光寶分節有異。寶疏
略大段大科。而爲二。一三道建立。二二十五
(十四
右)攝諸聖。於此中開學無學。不爲第三。
次中科中光爲二。寶爲三。雖各有理。光合
修無學爲勝。下論四向四果一二三四連説
故。又寶一明見道者非也。見道十五次下論
十三右
心今明十六心故。故論結云現觀。不云見
道。光師如論。云明現觀正也
十右此忍名爲如華菓樹 釋正名爲四。
初叙立名意。二此能下離釋相。三得法下合
釋。四例喩。此中標別者。唯云苦忍。加行忍
縁苦。故標別彼。更加法智言。法智所生能
從是果。忍能生所從是因。即第五轉有財釋。
因有果名故。若依正理意。苦法言所縁境。
智是後所引生智。謂縁苦法苦言通法及智。
法智相違釋。苦之
法智同
體依主
 及能生後智之忍故。名苦法智。正理
六十二初左曰。説無漏言。爲欲簡別世第一
法所從世忍。此無漏忍以欲苦法爲其所
縁。名苦法忍。謂於苦法無始時來。身見所
迷執我我所。今創見彼唯苦法性。忍可現
前名苦法忍。此能引後苦法智生。是彼智
生障之對治故。復名曰苦智忍今云。苦法名通
忍智。此忍縁苦
法可爾。今論主亦不遮。而簡世忍。必在智言。今
云法智具擧之。而汝以作釋無漏。於立名上當令
簡世忍
大非也
經主此中作如是釋擧此
一段
詳彼意。
謂唯説忍言。恐此有同加行忍失。此下破
有四第
無深理。非爲彼法有此法生。此法必應
與彼同類如華菓樹。斷對治等因果類異
此破不允。今唯喩因果能
所生義。非取同類義也
又不極成以苦法智。
是無漏性。非爲極成。如何忍生彼。同彼是
無漏證知苦是苦之智。豈
不極成無漏智耶
又此無同加行忍
失。世第一無間生故。此能越異生地故。非
有漏忍能成此事若無同失。何自以無漏言簡
之。又初因不成。言苦法智尚
不極成。何以無間生。可成無漏。又世第一是上忍無
間生。豈可無漏。第二因亦不成。彼世第一亦捨異生
性。得非擇滅故。又以散説。釋立名亂。
則已説聖諦。豈得更設無漏等別釋
又如何知。
此苦法智忍以苦法智。爲等流果。若謂此
忍是無漏故及前生故。理亦不爾。未説此
忍無漏理故。由此證知。前釋爲善同(婆沙
五・十八右)
一所縁。同一行而前
後故。故知等流果
寶疏二十
四左
擧如是正理自釋。
不辨非也
十右經説正性説名爲入 別釋二名。正性
與離生各兩釋。正性爲涅槃。是所證理。離
煩惱生。聖道是能證無漏智。性即正名正性。
生之離名離生。證正性之離生。名正性離
生。是皆總所入名。若根未熟名生。是加行有
漏人。今至見道位。超越彼位。故名離生。加
正性涅槃。亦如前。若依聖道爲正性者。生
之離兩義如前。正性即離生持業釋。次釋決
定有兩釋。決定此活字爲決定何物。趣向
涅槃決定。或觀了四諦相決定。非謂決字
義是趣是了。故舊論曰。此中定者。是一向不
異義。依涅槃正性義。用此兩釋。正性之決
定。能所趣別故。境第七依主。爲得正性涅
槃了四諦。是第四轉依主釋。若約聖諦正
性義。正性即決定趣向故持業釋。正性所了。
決定能了相。正性之決定依主釋。然光記決
了諦相謂正性。即決定者非也

十右此忍生已燈及生相 第三辨聖凡得
捨。至此位初成聖人故。此中有二。初明
得聖。後辨捨凡。於得聖位無異義。於
捨凡夫性。有三義不同。而光記不別分節
未詳寶疏二十
五左
以初二句屬釋名段。而爲所
由。故於此二句後。結二得名。誤之甚。此三
義光記爲各據一義。於婆沙・正理・顯宗可
爾。於今不爾。如下辨。寶疏第一爲正意。
後二爲異説。故似是而未辨釋。若第一釋
不云有餘。故不釋異説耳。意應同光各
據一義義也。有人法住云。今論主擧三義。
意不取初二。唯取第三。初各偏故。爲成第
三義。擧初二義。是能成具也。故於第三義
唯成共義。不云二捨相。論主取之知
次上八右釋世第一云。已得異生性非擇滅
故。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故。同今第三義。
今按論意不爾。應作是説。此三説。初二各
有兼正。不遮兼捨。第三無兼正。互相資。婆
沙三六右曰。有作是説。世第一法正能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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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性云云或有説者。苦法智忍正能捨異生
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次取燈喩。及擧未
光引作用三類。有餘師言。世第一法。苦法
智忍更互相資云云今論主欲取苦忍義。何
以故。不由三
因故
標言有餘師故。特改婆沙次
第置初故。不顧不順世第一苦忍次第
故。若以初二成第三。應如婆沙。又應同
言有説。又應世第一苦忍次第。順無間解
脱第三義。故由此。舊論十七四左曰。是此忍
末功能。此義可然無餘。譬如燈生。印可辭
可思。然前文不成證。於苦忍義有兼正。
正苦忍。兼世第一。其世第一一刹那已前故。
但得異生性非擇滅。未至正捨。故爲兼捨。
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者。例見道苦忍。猶
如婆沙増上忍唯一刹那觀一行。如苦法智
忍。又無間解脱雖初二義。例無有妨。如彼
正理論顯宗者。前文全同今論。至今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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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六十二三右曰。有餘師説。唯世第一云云
有餘師説唯苦忍云云有餘師説此二共捨云云
顯宗三十十七右曰。捨異生性。諸説不同。有
言世第一。有言苦法忍。有言共捨。如是欲
爲三義無優劣。故同標有説。又世第一。苦
忍。二倶次第。莫鑑綴文旨偏執前文。又婆
沙云正捨。正理云唯。今文無其語。知是同
婆沙爲正捨。光寶隨應可簡。又解。論主意
欲有各理。故擧以不加難斥。而隨宜用
其義。前用第三義意。今明苦忍。用苦忍義
爲初也。此後解不善。於惠學門是放逸故。
違舊論故
十一左然彼意趣無差別故 舊論十七五左
曰。應知是不了義説。何以故。於彼經中説
四諦觀。類不分別故。從此上釋後二分。一
段大爲四。一此中下叙大衆化地部計。二然
彼下有部總徴破。三詳諸下正叙自三現觀。
釋後二句。此有二。初示體相。後辨具不具。
四若諸下廣破立大爲三。初破執計。第二依
見下有部引經成漸觀。第三若謂下通彼引
經立義。初破執計中。亦有三。初破見頓
現觀。二若彼下擧自在力救縱之。三若彼下
擧苦時具足救。令入事觀。初中有二。一正
破見頓觀。二若言下破無我行救分爲四。
一標救。二則不下審定彼所救。三如是下
出違教失。四若言此經下破彼通經正理六十
二(五左)
之終十七左廣擧上座諦現觀。六
十三(初右)有破此大衆等文
十一左此無漏惠名縁現觀者 正理六十三
初右曰。唯無漏惠於諸諦境。如實覺了名見
現觀。是即由見分明現前如實而觀四諦境
兼令知
即無漏惠若餘相應法。同一所縁
名縁現觀。是即由見等心心所法。同能取
所縁四諦境義。是即同一能取所縁。能縁名
縁現觀。光記兩釋解文如初釋。得意如後
釋。全非二義也
十一左此諸能縁名事現觀 正理云。是即
由見等心心所法餘倶有戒。及生相等。於
諸諦中同所作義。戒生相等是現觀因。於現
觀中。彼有事用故。亦於彼立現觀名。如是
應知。非相應法唯一現觀。除惠所餘心心所
法有二現觀。唯無漏惠具足有三
十一左見苦諦時謂斷證修 且約苦爲主。
若集爲主。亦例此滅道亦爾。有人此爲與
奪能破。此無理無教。何迷亂。次下指之
例無失。此自義三現正規也
十二右無漏作意相應擇法者 此爲論主釋。
寶疏二十七
右終
爲經文故。云經言乃至思惟道
等。稽古亦不爲經文 舊論曰。經云聖弟
子由苦相簡擇苦 乃至與無流思惟相應
智。説名擇法覺分。彼釋簡擇言。今釋思惟
言。以顯無漏惠見現觀。故非經文
十二右若彼復謂別應思擇 二擧自在力
救縱之。更勸別義爲三。初擧救。次一句
縱之。是於一諦得餘自在。故名頓。非實
頓同一時觀四諦。故許無失。三然於下更
勸別義。出觀爲起。不出云不起。舊論十七
六右曰。四諦現觀中。有説出觀。有説不出觀。
此義應思。諸説不同。更別應簡擇此事。而
有部宗見道定不出觀
十二右如契經説有別喩 雜含十六十四左
須達經阿難經異比丘經三經一連。曰。佛告
須達長者。此四聖諦漸次無間非頓無間
等。佛告長者。若有説言。於苦聖諦。未無
間等。而於彼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
迹聖諦。無間等者。此説不應。所以者何。若
於苦聖諦未無間等而於集滅道聖諦。無
間等者。無有是處。猶如有人兩細樹葉
連合爲器盛水。持行無有是處雜含十五
(二十二右)
與此相似
有法譬
如是於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
集滅道諦無間等。無有是處。譬如有人取
蓮花葉。連合爲器盛水遊行有是處。如是
長者。於苦諦無間等已而欲於集滅道聖
諦無間等者。斯有是處。次經曰。如須達長
者所問。有異比丘。問亦如是説。唯譬有差
別。如有四階道陞於殿堂。若有説言。不
登初階。而登第二第三第四階陞殿堂者。
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要由初階。然後次登
第二第三第四階。得陞殿堂。如是比丘於
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集滅道諦無間等
者。無有是處。次經曰。如異比丘問。阿難所
問亦如是説。唯譬差別。不由初隥。而登第
二第三第四隥。陞殿堂者。無有是處。婆沙
百三八右引須達經中。取登四桄梯喩。蓋三
經取要若別誦。光記未知據何出彼喩。寶
疏而下皆依彼陋之甚。蓋普光未檢本經。
只依先輩所談乎。問。今云。一一別喩而後
二經喩同何。答。經已云譬差別。約四階約
四隥是別
十二右若謂有經密意説故 第三通彼引
經成義。婆沙百三引此經。證一時觀。雜含
十六八右曰。若於佛不疑惑者。則於苦諦
不疑。集滅道聖諦不疑。如是於法僧不疑。
約四諦亦爾。又八左次經曰。若於苦諦無
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於集滅
道諦無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
又第七二右云。苦集滅道狐疑斷。次經亦如
是。差別者。佛法僧苦集滅道狐疑斷。有講者
云。今論佛是餘字。不爾不成四諦頓觀義。
故婆沙一百三八右云。經説。於苦諦無有疑
惑。於集滅道諦。亦無有疑惑。正理六十三
四右亦爾。此未知有本經。妄談之。彼依前
經。此依後經。且擧文初。故舊論十七
(六左)
亦云。
於苦諦無疑。無不決心。於佛亦無疑無
不決心。然稽古下二十
二右
云。其所執稍異。意義
全無別者。唯見經一文妄言之。已有二文。
或先諦。或先佛。是表能所説主客之殊。必
非所執異。亦非意義無別也。問。此經如何
成頓證。答。婆沙百三彼引經而云。既於四
諦。頓無疑惑。故知現觀定頓非漸。光記科
牒經通難者未詳。又云。佛是道諦攝。故於
佛道。亦無疑。無惑者。未檢本經。唯依字
自臆度。不爲論。通中亦者。對前宗義不成。
然前未引經。恐是經字寫誤。故舊論云是
義不然。無亦言。依定不行者。約同時不現
行。婆沙百三八右有三義。第二尊者世友義。
曰。彼經意説疑不現行。謂瑜伽師。若於苦
諦。已入現觀。無有疑惑。於餘三諦所有疑
惑。得雖未斷。而永不行。於彼已得非擇
滅故。依必當斷者。約未來當斷。此婆沙無
之。當是未來。見道漸次無間故。於苦無疑。
決定當於餘斷疑惑。非謂倶時斷也
十二左論曰能隔礙故 正理異此。此論間
隔礙義。忍不生起。前惑得爲障。今方忍起
斷彼惑得。令彼惑得不能隔礙。故名無間
道。無間如無明。非六合所釋。無間即道持
業釋。如無明漏有人無間之
道者非也
正理寶二十八
左具引
意從
忍至智。中間無餘道能爲隔不從忍生
智。故爲無間。無間即道持業同之。如是有
二別。謂對惑得與望後智。但間隔義與隔
礙。皡按。各據一義。婆沙九十十一左云。無
間道能斷煩惱。隔煩惱得令不續故 此論
所依
亦能證滅。引離繋得。令生起故正理
所據
如是
二因如次今論正理所依。然正理破此論。
如光記三十
三左
而正理説非亦無難。法智類
忍間。亦無餘道間隔。應法智亦名無間

十三右若謂第二結聚相違 擧難通。此是
難。展轉致二難。此中第二者。是指智。十六
心中。各忍第一。智第二故。又次上云二次
第。彼中第二是智故云第二。無間道者。解脱
道寫誤。何者此文初擧上智爲解脱道釋。
難應不起斷疑智。次擧斷疑是忍位通釋。
以本論難。故知誤矣已斷疑之已未審矣。準
舊論。即是應能字。又解智
是斷疑已極成。故
云已斷疑智乎
由之舊論十七七右擧外
難通。初
外難有二。初
牒前文難
若説第二解脱道與滅離至得一
時倶起。滅離疑惑智。於此境界不應得
生。由忍能滅惑故論主
遮難
此難不然二擧忍
斷通難
若汝言九結聚上下八諦修道
所斷云九結聚
由忍滅不由
智故。與阿毘達藏發智五
(二右)
相違。是義不然。
忍是智伴類故。譬如臣事説爲王事。忍於智
亦爾。綴文義旨豈不穩暢。然光三三左云牒
異計破。第二字爲苦類忍。而證正理。何誤
之太。至此之際哉。今若謂言有兩處。同
非是外難。而一即異計。有何起盡。此論一
部中於何處。直言若謂有擧異説。可謂未
知大例也。又今第二言爲苦類忍。何理有
之。若文若義全無所由。若言由無間言。是
似盲人揣摩。非可言有目釋義。以非是苦
類忍差別段故。難者亦苦類忍唯無間道。何
爲他可得難。是偏輕蔑舊家。未檢之罪也。
又證正理寶疏二十八左二十九右二處
文即一連相續文見彼可知
者誤也。
彼重釋自所治言。云苦類忍等與他離繋
得倶生。故致此難。謂苦類忍不爲第三位。
置苦法忍後。爲第二位令與前忍果離繋
得倶生。可有何過。破彼傍難以已斷疑
智。以第三位已斷疑忍。爲第二位。唯令離
繋倶起故。應苦忍後位已斷疑法智。於此
位不得生。今不爾。外人難苦法智解脱道
爲離繋得倶時起。令已斷疑智無。言忍能
斷惑故。此難意令解脱道有如無間道斷
惑。是婆沙九十十一右所破有三説。一師意。
彼曰。如西方沙門。彼作是説。非無間道不
斷煩惱。非解脱道不證彼滅。彼互存斷
證。由之今有唯言。而混同證正理大非也。
問。此論無答。舊論云此難不然何。答。竝
無妨。今無答者。次忍能斷文此答。約展轉
難故略之。如舊論者。總非云此難不然。而
無所述。次文成答故。而今略之者。招多増
迷。若有彼句何。光記可誤。寶法已下皆襲
普光。竝皆井見臆度之輩也
十三右本論説九結集 發智五二右曰。有九
部結。謂苦法智所斷。乃至修所斷結。苦法智
所斷結盡。四沙門果攝。或無處。餘七智亦爾。
修所斷結盡。阿羅漢果。如是皆智爲能斷。
故引難。問。舊論。正理。竝云九結聚何義。答。
諸煩惱唯八智修道九部聚集故以

十三右此難不爾名王所作 此通婆沙六十
十三左通釋彼發智智斷。有七復次。初復
次同之。曰有別意趣。謂忍屬智。是智助伴。
諸忍所斷名智所斷。喩全同此
十三右前十五見道 若大乘經部及成實論
等竝十六心見道。有部及論主前十五心爲
見道。如此文。惠暉云。經部師第十六心是見
道攝。因云。以智攝故。如餘七智。有部是修
道。因以果攝。如餘修道。大乘如雜集第九。
唯識第九十四右等。瑜伽五十五等
十四右論曰二隨法行 今小乘宗唯在見
道。大乘不必然現行二十七
賢聖章無文
廣章
云。信法
二人謂在見道十五心項并見道前。趣向果。
如是總名信行法行。然對法論雜集十
三(八右)
資糧已具望入見道。名二人者。約親近
説。顯揚唯説見道前者。據長時説。亦不
相違。不同小乘唯在見道成實一(三十一
右)同大乘四加
行已上
方有
十四右由信隨行隨行義故 下釋名二。初
釋初名。二釋後名。初中亦分二。初正釋名。
後彼先下辨此位標信名。初中有二。初三
字釋。由信他教示。隨彼行。亦行亦隨。名隨
行。持業釋。信所由故。信之隨行故。名隨信
行。第三轉依主釋。故論曰由。後彼有下四字
釋。此有兩義者。是能有約有財如覺者
快道云。初釋由初念信立名。後釋由
慣習故。是由後念成性只釋。初後異也
或由下約
依主。彼由數數習隨信行得此名。隨信行
之者別體依主。如言觀法瑜伽者。舊論十
八右曰。先由信他。故尋思義。先由經等
正法。自尋思義。爲此義故説四量。法爲量
非人。義爲量非文句。了義爲量非不了義。
智爲量非識。云何判此四。由四種人差別
故。一由貢高人差別故。二由路柯耶胝柯
人差別故。三由自見取住人差別故。四由
聞勝人差別故。此中於貢高以法爲量非
人。由共論説思量。爲智所得故。不但由
威儀差別。復次佛世尊有説人。有説法。此
中法爲量非人。此法有二種。文句及義。此
中義爲量非文句。由不愛著國土言説故。
何以故不應成取文句。爲勝決定應思
量簡擇義。佛世尊説經。有二種。有了義。
有不了義。若人簡擇義應以了義經爲
量。非不了義。佛世尊説。隨福行及不動行
識爲生善道。説四諦智。爲至得涅槃。若人
行於法似法以智爲量非識。復次於四時
中。有失無失故。約四人立四量。一讀誦時。
二憶持時。三簡擇時。四修行時。今論全闕略。
是學佛之徒。要文廣載之
十四左名爲具縛者 是具修惑。得具縛名。
非一迷未斷之具縛。已斷見惑。故頌言具
修惑。論第四十四左曰。初刹那具縛聖者。及餘
一切具縛異生。寛狹可知。又論二十四十右
約自地。九地各最初爲具縛。今横九地相
望。初一向不斷修惑爲具縛。義門爲異。全
非相違
十四左或先已斷有差別 已下約超越。總
分三類。從三果故。若據惑品別。有八九
七十二。竝具縛成七十三。如正理六十四
(二左)光
三十六
左引
有部不許超前三果。故無超至羅漢

十四左必初得故者 今釋超越生。其初果等
名約四果次第。恐謂相違。故一一別釋初
二等名。此必言簡第二第三超越。彼是初得。
而非必定初故如寶釋次下論十七右
八行
云云
十四左遍得果中第二故者 次第周遍得四
果時第二故。是簡超越初得一來
十四左乃至具離無所有所者 有部宗不許
有漏智斷非想惑故
十四左數准前釋者 是遍得果中此第三故
十五右此二聖者見至名別者 略釋名。恐
謂二人互闕一名信名見。故致此釋。各
雖信惠具。就互偏増標別名。故言互増。麟
記云。今云互顯不具二。故言互増非如
東西互見者誤也。信淨信心所。解勝解心所。
由信解起名信解。由聲依主釋。見者慧別
名。至者來至。由先見至果見。得見至名。若
見爲先見。第三轉依主。若爲今見至見。故
云見至。見即至持業釋
十五右何縁先斷一至五等 光云。五等等
取斷六等者誤也。斷六。斷九。必是一來不還
果。無有後向義。故正理六十四三右云。何縁
先斷欲一至五。或七八品。初定一品。廣説
乃至無所有處第九品惑至第十六道類智
心。但名預流一來不還果。非一來不還阿羅
漢向顯宗三十一
(二左)全同
既除去斷六斷九思之。圓暉
云。何故斷五品非第二向。斷七八品非第
三向。斷上七地非第四向。改光可稱
十五左若異此者定成樂根 發智六五左曰。
樂根遍淨以下。及聖者生上成就。異生生上
不成就。婆沙九十六左評家曰。若已離上地
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者。彼得果已。必起
勝果道。修上地無漏。得上地滅。然後命終。
如已離欲界三四品或七八品染入正性離
生。彼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勝品無漏。
得勝品滅。然後命終。問。若已離第三靜慮
染。依第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
至。彼不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
諸地。彼成就何樂根。答。彼於上地。若得自
在。當練根時。亦能修上地無漏樂根。設
於上地。不得自在。彼樂果已。亦必起勝果
道。修上地無漏。然後命終。是故聖者生
遍淨上。決定成無漏樂根。成就喜根準此
應説
十六右應知此中小燈能滅 自下二明能
所治相爲二。初正叙。二上上品下辨能所
治反對所由。此有二。初約前後有無。此有
法譬合。譬有二。初麁前細後喩。以顯上智
有時上惑已無。次麁細反對喩。以明能所下
上相對。故二喩別。第二白法下重約力用強
劣辨。舊論曰何以故。此中二喩義無別。初
約内身。後就外事。病比所治惑。久時類惑
上上。良藥況能治道。少者喩道下下長含
十二(二
十右)自歡喜經曰。三結斷得
須陀洹。極七往返必成道果
舊論十七十一左曰。
譬如久時増長三病以一兩三角根散即能
牽滅
十六左論曰極七返 若加有云極七返有。
則返半音。但七返。或極七返正音。已下依婆
沙四十六六右
至終
首尾。今分節。大爲二。初總釋
頌。後七返言下廣辨諸義。大有十一段。初
釋極七返字。第二諸無下釋預流名。第三此
預下明所目義。此亦爲四。一雙關難。二依
初關答。三重問。四約三義具足答。第四彼
從下別明七生相。此中有七科。一所立宗
義。二難。三通。四重難。五答。六徴證。七擧證
答。第五若於下明極七返滿處。第六何縁下
明有局七。第七中間下。明中間聖道起。第
八至第下辨最後無佛法時。第九云何下釋
經名無退墮。第十經説下。釋經最後作苦邊
際句。第十一餘位下辨餘位七返
十七右故契經説極七返生 雜含三十四四右
云。斷此三結。得須陀洹。不墮惡趣法。決定
正向三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次
頌曰。極至於七有。天人來往。生盡一切諸
結。究竟於苦邊。又二十左又三十十一
右左
六箇處
二十九十八左但無極字爲異。十五二十
一左
究竟
云作苦邊。而無極字。六十六右二右亦云
七有人天往來作苦邊。中含第一水喩經十三
曰。極受七有。天上人間七往來。已便得苦
邊。又二十九右七車經。又二十十左念身經。又
三十六十九右聞徳經文同。又十八二十
三右
二十
四右
二十
五左
二十
六左
文同。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云。極遲經
七死七生。極七返人天往來大小同揆。而亦
大乘中有差別。顯揚三十一左云。極七返謂即
預流果。由善修聖道故。或於天上。或於人
間。或天上人間受七有生。已得盡苦際
十七右是人天中各七生義 天者。但欲天故。
法勝毘曇六卷三十七左云。彼人中受七生。欲
界天中受七生
十七右諸無漏道説名預流 舊論十七十二
云至預。問。流何故爲聖道。此爲因流
趣涅槃故。謂無漏聖道流往涅槃。如
雜含三十九左 云世尊告舍利弗言。流
者何。答曰。流者八聖道。如有漏法流轉
生死。婆沙四十六十四右 曰。流謂聖道。
預謂入。彼入聖道。故名預流。成唯識疏
一本五十
三右
云。預者入。流者流類。入聖之類。故
名預流。舊云。流者謂生死。此逆生死。説名
逆流。義乃非也已上舊者淨影義章十七本九右
云。須陀洹者。外國語。義釋有三。一當名。正
翻名修無漏。如涅槃説。須名無漏。陀洹修
習。以修無漏。名須陀洹。二隨義傍翻名爲
逆流。逆生死流。三途生死永不受故。三隨
義傍翻亦名觸債。將拒三途因。而不受果。
故曰觸債。今按。基疏正釋。全同義林五末
初左賢聖義。然正釋及破他。竝但自分別而
違文理。不成示南。正釋非者。諸論説流爲
聖道。不言聖之流類。此論已約流趣義。是
違文又理亦不穩。次破他誤者。須陀洹梵音
有逆生死。而入聖道義。依之約所厭是
逆流。約所求是預流。故涅槃經北本三十六
四右會疏三
十三(九右)
明説於正説約修無漏義釋名。
於復次段約逆流義説之。章安於流釋二
義。一生死流。須陀洹人逆此流故。生死順
之。二逆流。須陀洹人順入此流。故小般若
云。名爲入流。又新翻顯揚論第三十左云。預
流果若全攝者。永斷一切見惑。由此聖者已
見諦故。最初證得逆流行果。又瑜伽八十三
十四右云。言逆流者。謂已登聖道故。又婆沙
百七十六八左釋契經所説順流。逆流。中住。
到彼岸。四補特伽羅中。有九義釋逆流。謂
苦忍已生。世第一。増上忍。及忍法。頂。與煖。
念住。不淨觀。竝順解脱分生位。初義苦忍已
上。同涅槃瑜伽顯揚。豈妄可得云舊乃非
將偏拒舊家。不量違玄奘等所譯諸聖教。
背至理何不愼乎。問。諸教説生死流轉。流
言何可爲聖道。答。流是趣向義。隨所求往
名流。如釋大衍論六(六左)又開九(二十
八左)七(二十一右)
上流
轉下流轉。具如唯識權衡鈔辨
十七右應目第八 光兩釋。初解引婆沙爲預
流向信行法行爲正。然後釋更引大乘智
七十五
(六丁)
立別義爲苦忍。是混乘宗違本
論。何足言之如寶疏圓暉唯同後釋甚。亦
唯依智論意是何謂。又此論次三因。竝簡
前十五心向道。彼唯向。此向果具足。彼唯見。
此見修具。彼十五行。此十六行滿。是故舊論
云。於道類智中。是故此人得須陀洹名向
人則非。已對道類智云向人。豈非全同婆

十七左彼從此後及七葉樹 此中後別者。
簡彼婆沙四十六十七右得果生入七有數
也。結謂結生相續。光第二釋非也。文不可讀
故。總二下通妨。故舊論曰。云何説七生爲
勝。舊論極言勝大乘雜集十三。顯揚第三意同有
部。二十四生。成實論唯人天十四
生如伽倫記辨。[人天合七生例増一三十四(十六左)
毘羅先命終生四天王天。於彼命終生三十三天。
展轉生焔天兜卒天化自在天他化自在天。從彼命終復
來生四王天。見謂阿難毘羅先比丘七返周旋天人之
中。既唯七死七生
爲七反思之]
若爾何故等 經文第八有尚遮。何有二十
八有。是外難。光第二釋云彌沙塞部難。彼漢
云化地部。如玄音二十四十六左琳音五十
八左具辨。然普光爲彌沙塞部非也彼不立
中有。如宗輪論八十
二右
今反難中有應無。若指
彼此反難不成故
十七左契經中言第八有義 中含四十七
二十
一右
多界經曰。若見諦人受八有者。終無有
是處。舊論云具見人。今見圓滿者。即見諦
具足成滿人
十七左以契經説各受七生 證自他二經。
稽古下二十
二右
曰。飮光部經至受七生。小本雜
第十六(二十
三右左)兩處
曰。於人天中七生七死得盡
苦際中含十三(十一右)説。本經阿那律説頌云。我
得識宿命。知本之所生。生三十三天。七往
反於彼。此七彼七世受生十四。人間及天上。初不墮
惡處乃至當在作林下無餘般涅槃。雖非正明預
流。而其義歸預流也。四十二章經(第一
章)云須陀洹者七死七生便證阿羅漢
餘斷以爲
飮光部經者。豈不然乎。普光法寶輩皆謂
引二經證誤矣。以契經説。天七及人二句
言有依據。而有宗所誦本不分明故援飮
光部經。以爲確證。不爾分明字不安。舊論
語勢又實一經也。忘文理巧造説者。烏足
與言已上稽古。敍有依據。次上(十二右)云。於
契經中見有誠文。説漸現觀。如契經説。佛告
長者等。今綴文語勢不
爾。故汝所立不成也
此辨其誤非一也。即有七
失。彼小本文全不有害人天合七生義。人
天中總七生死故有生必有死。七死言亦非
證。故彼上一左
二左
唯云。説言七生人天。是失所
是一以自謬妄談爲飮光部所誦是二失
證二經文勢明。而曲爲論主語是三舊論十
十二左曰。由經言七反於人及於天。迦尸
比部説。有各各語。謂七反於人。七反於天。
應同此義已上已別置有各各語句。還是標
上是別經。何云舊論語勢實一經是四又違
正理論。六十四六左曰。若人天趣合受七生。
經但應言受人天七。何縁經説天七及人。
既説及言。定知各七。又必應爾。飮光部經
分明別説各受七故。汝欲眼目是博是廣。
而未臨正理此文。憶度妄謂招多過矣。於
此明知。汝志慢譽矣是五光記寫彼正理文。
寶疏亦從彼爲二證。而忘文理者何是六
下經各七分明。顯上經天七及人故不分明。
而其義安及言故各七義。何却以分明字。
云上是非經耶是七問。有二疑。一婆沙四十
六右曰。如世尊説。三結永斷證預流果。得
不墮法。定趣菩提。極七反有。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流轉往來。作苦邊際。擧如
是經。一一次第牒釋。其文分明。故於婆沙
無人天令七等議論。彼十七右牒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者具釋。舊婆沙三十六十三右亦牒
天上七有。人中七有者而釋。何論主時。自經
爲不分明。更證他部耶。二雜中二含諸文。
説人天七往來。如一來果是一往來。人一天
一極成。非往天七來人七。更證別文耶。
云云
十七
左終
若於人趣還於天趣 明極七反滿處。
婆沙四十七十七左有兩説。初得果生入七
數。成實論。大涅槃經等如是。後説不入。而
引施設論破前説。今亦同彼正義。除得果
生。是故第七生歸得果處。次上十七左
二行
云從
此後別。又下以現般云或無是竝。顯此意。
應知約十四生。人趣得還人涅槃。謂除初
得果生以異生攝故。次生天趣至人趣。成
十四故。然近世人云。已破因執説此文。叙
經文二十八生意。非別科。普光法寶等竝誤
矣。若人趣得果必天涅槃者中間三六生等
何令爾。此甚麁見。未思之深。讀婆沙有何
疑。又今約極七。以中間不可疑。又云叙
經二十八生意者。何狂言
十八右何縁彼無五上分結 明不受第八
有。答中有三因。一約異熟限時。二約聖道
力。三約有餘結。異熟依身爲相續。相續成
滿云成熟。光記云聖道成熟誤也。正理云
相續必熟舊論曰。如此量時相續成熟故。故
限此七有。相續成滿故。何故成滿。彼業力盡
故。初二因婆沙四十六十六右有脇尊者及十
復次異。今擧初二復次。第三彼無之。故特
云又。舊論曰復次。然光寶等唯謂二義非
也。婆沙曰。復次彼異熟因。但有爾所感異
熟果勢力在故。復次彼業力故。能受七有。
有聖道力故。不至第八。如七歩蛇等如光
初説無感異熟之業故。次説業力令七
有感。聖道力遮第八有。業力有無兩説其意
別。然光記四十一
左終
唯令同一復次者非也。又
正理六十四八左具破此論三義。光四二右
擧第三破而救。寶疏三十
五右
更擧第二因破。而
言不破論主。破婆沙異説。無意於救。而
七歩蛇喩會取。令同正理師法爾義。七結義
於婆沙無之。云破彼異説未可也。又此論
但叙有部多解。不自立義者。是何謂。一論
顛末不當自樂。或云傳説。或加破斥。或別
立自義不爾而非自所欲文何在。論主既
於婆沙多義中。唯採標二義。更加餘義。豈
爲不自欲。正理不言經主。以論主非案
立故。正理破初因曰。若謂齊此時相續必
熟故。此亦不然。無定因故。謂有何等決定
因縁。於第七生。爲盡諸漏根未熟者。至
第八生爲盡諸漏。根亦不熟後二破如寶引
(三十五右)
今竝釋彼難業力局第七有。無第八業故。
無此業者。業力劣故。如菩薩由善業越九
十一劫。感彼業無異熟必熟。釋次難者。聖
道力令如是。如七歩蛇毒勢力。若不得聖
道無此事。如不蛇所螫而不死。何得以
壽量定者過此住難。彼雖所螫。其毒不遍
故爾。非是實所螫。如大天得果雖言非實
故。寶師墮負。會令同法爾。全非此論。正理。
婆沙意。釋後難者。雖上分不引欲界生。而
引上界生。今人天經生故合成。與下分二
同有之。故爲因。如虚空。次二難以唯上分
難下上總聚。全不相當。近世人論主第二
爲不正者。是有何起盡。預流唯受一生。如
光寶辨。彼神泰唯執文盲義焉。増一二十
二十
五右
説極遲經七死七生。準知極速是經一
生。其一來難實迷倒。斷六品之後云一來。
道類智位預流一生。豈是一來。又婆沙文對
人天等齊七。明人天生異。故標有人天生
別天七至二。人五至一對明。而不説人天
均六乃至均一。準等七生可知故。未曉
婆沙文意妄證。還是成違。光寶婆沙通釋未
詳也。次證涅槃成實。還是一生準證。何者
對利根現身。鈍根云二三生等。彼現生入
七數。由之現身爲一生。如言一生成佛故。
成實第一三十
二左
曰。有須陀洹今世入涅槃。有
第二第三。極至第七已上從現身今世數
次第至極七。知竝現生入七數。若依有
部義。彼第二是此一生。唯封文之失。大卒
如是者哉。如光寶只無分別。不了遮遣
可笑也
十八右中間雖有不證圓寂 七生受生定業
爲餘業。對聖道故。舊論十七(十
三右)
曰。七生應
受業。勢力持故寶繹爲是
光不具
婆沙十七左兩説今
依後説。前義不正。曰有説不起聖道若當起
者。應般涅槃有近人未知。爲通
妨設非理妨難
十八右至第七有逢餘道出家 第八辨最
後無佛法時。婆沙三義。彼第三評家義爲
初。彼第二爲後説。顯非善説。云有言。舊
論曰有餘師。婆沙。正理同破後説曰。無學
不受外道相故。今但言得苾芻形相。不言
得戒。十誦六十(初右)又三十九等毘
那耶雜事二十九(十九右)
及薩婆多
律説有羅漢沙彌者。即是也。故十種得戒
中不説羅漢。如論第九九右具説。餘部異之

云何彼名況得預流 第九釋經説不墮
惡趣法。有問答答中有正示引證。正示中
立五因。不造新業故。設無新業。可有古
業。彼無與果能故。何無功能。強盛無漏善
根力爲所鎭故。何所鎭耶。因力加行。及意
樂清淨故。設雖爾未得無學可退。不爾忍
尚不墮。況此位。初因不造招惡趣新業
故。第二因約舊業無功能。寶疏最爲善。光
雖略意同寶師。有人云。光寶爲別義。寶約
業新舊非也。光唯約業果二爲正。今云誤
也。舊論十七十三右曰。善道爲法行。惡道業
無増長故。已増長能生果報。業於生果報
中。無復功能故。寶疏全同之
十八左故有頌言大亦能浮 證無漏智人
不墮。稽古下二十
二左
云。舊論曰此中説偈。彼大
例只爲自造頌意。爲智愚辨別。論主自造
頌示喩。今云不爾。舊論設引證頌皆如是。
正理論亦曰故有頌言。故言何之爲
十八左經説預流謂毀臺觀 第十釋經作
苦邊際。如前擧預流七生多文。是極七返有
最後説作苦邊際。故殊決擇。然或説究竟。
或説作如上經引。或説住。雜心五十四左曰。
更不受餘生。故名住苦邊。今據作經。故有
後問答。能障得於彼涅槃。言彼得障。以
不言彼障得。普光後釋不順光記於得障
有兩釋。後惑得障義。不順論文。不云彼
障得故。此兩説雖婆沙正理此論無評。初
齊此生義盡理。邊際言不順苦外涅槃故。
如言金剛輪際故。又有教證。一雜心五十四
唯此一義故。二中含三十六十九右説四果
中。不還云不還此世。羅漢云不更受有。
預流一來竝云得苦邊。十八二十
六右
第一十三左
亦如是。是併標説後有不續。稽古下二十
二右
光記一餘二十
九左
苦邊際釋。云得無學果亦破。
其破非如彼處辨
  文化三丙寅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江府深川
靈巖寺智燈寮講此卷訖其讀席五筵也
倶舍論卷二十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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