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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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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左唯彼兩位具足二縁 婆沙六十二十七左
預流一來雖是得果而非越界。離色界時
雖是越界而非得果。又餘位者二義竝闕
十九右言捨五者捨前五故 全離欲人至
道類智即集遍知得下分盡。故不取道遍
知。由是但捨見六中前五。正理論五十六
二十左破云。此但應説道類忍時。道類智時彼
已捨故。夫言得捨據將説故。又應簡言依
未至定入見諦者。若依根本入見諦者。
於欲界斷不得無漏離繋得。故不得欲界
見斷法三種遍知。非先不得可言今捨已上
今彈言。此釋混淆。若言得捨體或可據將。
今即論遍知得捨。解脱道智未起非實捨
實得。故定於智應論得捨。若言不爾於
集法忍斷自同類因。何不許彼滅雙因而
得遍智。由是婆沙六十三初左云。道類智忍
滅道類智生時。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
捨五得一。婆沙既約道類智現在前生言
得捨。豈非違本宗。光記墮正理破中誤云
未來生。其非理如前已辨。亦復此論唯云道
類智時。是唯現在無可言未來之理。未至
簡無者。於捨五言自成故。寶疏準此論文
亦談自舊痾準前可簡
言捨六者得離欲時 此次第人及未全離
欲超越
十九右言得一者謂得未得 此有次第超越。
若次第人漸漸新新於九遍知得未得一。
於此中有二類。一無捨得一。忍果六
受盡トナリ。謂成就前前。而新得一故二捨而
得一。下分結盡捨六得一。一切結盡捨二
得一。若起越人全離欲道類智時捨五得
一。前捨五人是也已上婆沙六十
三(初左)具説
問。何故無得
捨七八九種。答。第七第九總集處故與前忍
六不倶時起。故第八是第七總集故。故無
七八九種捨得前成就門亦爾。問。前成就門
成一二三四五。此中何縁無三四五。解云。
光記依婆沙百六十二十五左説。以得成就名
初後別會。又助云。準正理光四(五
左)引
云約斷
實然。恒成就故。今但且九遍知中。若得異
名。本名便失説名爲捨。亦無有過。前依體
論。今就名言得捨。故無三四五得。無彼名
竝現故。若作此解得與成就但名差別。
亦婆沙一説
阿毘達磨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法義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二法

 豐山上毛沙門快道記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一
分別賢聖品 正理。顯宗。分別爲辨。已兩本
法勝毘曇竝云賢聖品。曰於人天中應受
供養。故名賢聖。雜心五初右亦題賢聖品。而
二右曰。賢聖者。正定聚。謂七人及眞實凡夫。
舊論十六初右云釋分別聖道果人品於人
有賢有
不言賢也。光記賢謂賢和。聖謂聖正惠暉
云。
賢和者即事和。聖正者正即涅
槃理聖。於此正得決定故
此釋約位縱容。寶疏
順俗伸字義。依仁王分爲漏無漏二位
理五十七。顯宗二十九。舊論十六(初右)法勝四卷二(十
一右)六卷三(十二右)雜心五(初右)鞞婆沙八(初右)
皡按。兩師竝無妨。光師就略。但云和正。而
未配位也。寶寄所知。具釋。大乘義章十七
初右云。和善曰賢。會正名聖。正謂理也。
理無偏邪。故説爲正。證理捨凡。説爲聖矣
雜含三十三(十七右)曰。四向四果。此是四雙八輩賢
聖是名世尊。長含二(九左)亦爾。又舊倶舍十七(十八
右)七不還名七種賢聖
人行。是同體異名也
此賢與聖同異有三。一
同體異名。其猶眼目。以同體故。莫問始
終。皆名爲賢。竝得稱聖。二賢聖體別。別有
五種。其第五約位分別。見道已前調心離惡。
名之爲賢。見諦已上會正名聖。故仁王説
三賢十聖。三通局分別。賢通聖局。從始至
終。皆名爲賢。故經説云賢者。舍利弗等。見
諦已上方得名聖。今約體別題賢聖。雜心
文昭昭。又瑜伽釋敬序曰正智受學聖賢衆。
逆次思之。而舊論約勝略賢。但云聖道果
人品。辨品次者。光約漏無漏因果。寶疏約
滅道次第非也。似順結前文。然前品不正
説斷。豈可爲所以。亦前已明滅諦。重説煩
勞。今云。賢聖差別由隨眠強弱。離彼不能
辨之。故隨眠次明此品。是故法勝毘曇四
卷二十一右已説使品。賢聖品今當説。六卷三
十二右云。已説流轉次第不流轉次第今當
説。雜心五初右云。已説諸煩惱修行今當説」
初右頌曰通二種 正理頌全同之。而破下
二句曰。此中問答倶不應説。前已説故。謂
十九(五
左)隨眠品
説忍所害隨眠有頂地攝唯見斷
等。彼言已顯有頂見修所斷隨眠如其次第。
唯聖見道修道所斷。下八地攝。見斷隨眠。聖
見道斷。凡修道斷。修斷聖凡倶修道斷。既説
見道唯依聖身。豈不已成唯是無漏。既説
修道通依凡聖身。豈不已成通有漏無漏。
是則今説義不異前。由此不應造頌再説。
説已復説。成無用故已上今還彈云。前顯九
十八隨眠幾何所斷。故隨所應。分別見修。不
要道體。今正明其道體。故言唯無漏通二。
莫相似義ヲ以壞義門異。若言以理推尋。義
既顯。故煩重者。是則全不爾。依法相分別
法門。如理推之。不借多句。其事已足。而幼
學徒不能曉了。是故依義門異。各分別示。
如諸門分別。準思去執。衆賢論師依此執。
於顯宗論二十九初右改頌下三句曰。已説
煩惱斷。由見修道故。見道見聖諦。修道修
九品。長行云。見惟無漏。修通二種。準前已
顯。故頌不説已上此意釋二道名義。今云。不
順前問其相如何。何不問言云何名見修
道。前問如今唯改答。問答乖角。豈成示南。
又別行本頌下五左此一頌全同顯宗頌。以
之思之。彼頌非三藏親翻。而後人錄出。故
致如是誤 又正理破頓斷九品因。寶疏
反破。是則爲得焉
一左見道速治道唯無漏 初因是能治。後
因則頓斷。修道治不治不定。見定能治三界
見惑故。非速是因。故舊論唯云能對治三
界惑故。初約寬。亘三界後是狹。自地九品
故。雖非見分九斷之。擬修九品。容有其
理。故言九品
一左諦四先已説 正。顯。頌疏。本頌。竝先作
名爲好。明本如今。蓋草誤也
一左四諦次第如彼説耶 前漏無漏故明異
名。故隨便顯名。今正説四諦名體。故依理
列之。故答不爾
一左四諦自體如先所辨 滅道二種今擧
文顯。苦集未彰。前説有漏。言除道餘有
爲。是説苦集體。故正理今文曰。應知彼文
亦已顯體。謂除聖道。餘有爲法ナリト云ヲ以
二右然或有法先後次第 婆沙七十八十二
曰。問。何故世尊先説苦諦乃至最後説道
諦耶。答。隨順文詞故作是説。謂作是説。
文詞隨順。復次若作是説。隨順説者受者持
者。非餘次第。復次依現觀時。故作是説。謂
次第法。略有三種。一生起次第。第二易説次
第。第三現觀次第。生起次第者。謂四念住。四
靜慮。四無色等。諸瑜伽師。先起身念住。是
故先説。乃至後起法念住。是故後説。靜慮無
色。廣説亦爾。易説次第者。謂四正勝。四神
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等。雖四
正勝倶時而有。而易説故。先説斷惡云云
如光
記引
現觀次第者。謂四聖諦。諸瑜伽師於現
觀位。先現觀苦。故佛先説乃至後現觀道。故
佛後説已上按舊論十六二右標條三次第。而
合今説四諦。其第三次第曰。有餘法隨正
説立次第。譬如八分聖道等。今説四諦隨
修對正觀次第已上準今説四諦文勢。應標
列三別以合今説。諸教大例。若今論脱其

二左良醫經苦集滅道 雜含十五十五左
同。宋施護譯醫喩經一卷是其同本。經錄入
於單本乃誤也
二左故加行位縱馬奔馳 總結上。例現
觀中有法譬。然寶疏科爲合法非也
二左現等覺義 顯現分明爲現。平等覺知名
爲等覺。是釋觀字。義者道理非境名。簡別
加行。比智言現等覺。十六行相於四諦境
現前。平等而覺知。是現等覺義
應知此中物亦有殊 有部苦集一物。報果
爲苦。集起名集。且如今依身。對過去惑業。
是苦果。望未來果。還爲因。能集諸惑業。招
當果故。唯依義邊異其名。故正理五十七
二左云。爲果性邊。皆名苦諦。爲因性邊。皆
名集諦。物雖無異。數分無失。滅道下言
亦。對名爲異
三右經中説爲聖諦 舊論曰四聖諦。雜含十
十二十五十五右増一十七初右四諦品。中含
二十
一右
分別聖諦經
三右是聖者諦故得聖名 婆沙七十八三左
已下
説。今同世友説。曰。聖者聖惠通達故名聖
諦。今下云實見。是約聖者通達。聖人諦通
達此四法。故名聖諦。諦約境是聖之諦依主
釋。若諦約能見持業釋也。然聖人諦見苦。
見集等故。聖諦之苦依主釋也
三右於一切是諦非聖説是樂 辨體性立
名差別通難。初約法體。後然唯下辨立義。
此有三。初標立。次是故下結合。後如有下引
證。若約體性。凡聖一切所見皆是諦。諸法體
性法法住自性。悉無倒故。爾依能見人有
差別。凡夫顛倒苦見樂。聖者反之。夫聖人
實見會法自體。能所無差故。特立聖諦名。
故正理五十七十五左曰。然四諦理無有差
別。在聖在凡。皆如實故。依能見者。偏立聖

三右如有頌言 雜含十三七左頌曰。賢聖見
苦者。世間以爲樂。世間之所苦。於聖則爲

三右有餘師説聖非聖諦 光云。經部或上
座部而有約成就約所觀兩釋。今云前釋
爲勝。以凡夫於加行觀滅道故。若約所
觀。四諦皆通凡聖。有人云 後釋爲善。經部
等不立得成就故。此釋非也。不立別體。而
不言其義。寶疏亦約成就也
三左論曰亦無有失 今科云。長行大有三。
一明苦諦。二九右便明集諦。三九右由此下總
結初中亦爲二初釋頌。後四右道諦下問答
決擇。初中有二。一總釋頌。後此中下別釋。
別中有正示問答徴釋五科。第五釋中有四。
一正辨三受爲三苦。二如受下例顯相應倶
有。三擧異説釋名。四應知下辨三苦寬狹
爲二。初明二苦不共。後明行苦通一切。此
亦二。初正明。後此唯下簡亂。此有三。一標
立。二引證三示凡夫不知細苦所以。此是
其總釋也。寶疏科總釋別釋。最順論文。謂
初不言可意等。唯云諸有漏。又三三不配
當。唯云三種合。後具。配合等故。光記分二
句科非也
三左此中可意諸行亦然 此一段義旨。全
同集異門五初左三苦章。但彼無引證爲異。
引證經。初二文出中含五十八六右法樂尼
經。後雜含十七十七右云。知諸行無常故。説
受悉苦。又云云増一二十七十四左云。雜含三
二十
二左
別譯十七三左
四右有餘師釋名行苦性 光但云釋三苦
名皆持業釋。寶疏七左云皆持業釋不同有
部壞已生苦等名爲壞苦等。此爲異部也。
是則經部。欲後明經部義之基本。先示經
部釋名。彼不立過去未來實有。故皆持業。
有部不爾。唯苦苦ノミ是持業。餘二竝是別體
依主。謂由壞之苦。由行之苦
四右應知此中等 光科明寬狹。寶云通伏
難。竝有理。何者就文是辨寬狹。無通妨之
辭故。又本辨寬狹。以有疑難故
四右故有頌言 光云經部鳩摩羅多頌者非
也。有何教理非經部耶。應知是此應契
經。如先三右有頌言聖者等。故正理五十七
十七左亦證之自義。寶疏無失
四右道諦亦應有爲性故 自下第二問答
決擇有二。初道諦問答。後樂受問答。初中有
難有答。此是成實論師難也。彼論六十六左
曰。問。無漏諸受亦是苦耶。答。亦是苦。所以
者何。無漏諸受。聖人亦次第捨乃至廣説。寶
作釋得論旨。是出比量相違。宗因如文。喩
如諸有漏
四右道諦非苦衆苦盡故 是論主答。初正
答。後引例通。此初也。初一句標宗。餘文辨
違不違差別。是則爲違決過。謂道諦非行苦
攝。非違逆聖心故。如滅聖諦。寶疏八左
餘師釋。答者誤於正理論。彼別叙自義。而
以此論義。標爲餘師。其例彼論非一也。何
證彼云餘師。以此論必是餘師
四右若觀諸有唯顯有漏者 後引例通。謂
餘經説有爲涅槃寂靜。唯約有漏有爲。不
貫無漏有爲。例彼説一切非常皆是苦。亦
是唯約有漏非常。此論且但説能例。顯所
例故。文中云亦。寶疏科引例釋是也。以
終二句。直約苦非也。彼有爲言指觀諸有
爲故。光記直云通經者誤也
四左若諸法中計癰爲樂 二樂受問答。初
問。後答。答中大爲二。初就有部宗立樂名
苦答。後樂體有無諍。初中有三師。一約多
分。二相從義。三凡聖差別。此即初也。是婆沙
評家義。婆沙七十八六右曰。問。於諸蘊中爲
有樂耶。設爾何失。二倶有過。所以者何。
若諸蘊中亦有樂者。何故名苦諦。而不名
樂諦。若諸蘊中全無樂者。契經何通。經説
雜含三
(二十左)
大名當知。色若一向有苦無樂。非
樂所隨。不生喜樂。遠離樂者。有情不應
爲樂。於色起貪起著。以諸色中有苦有
樂。亦樂所隨。亦生喜樂。不離樂故。有情
爲樂。於諸色中起貪起著。乃至於識廣説
亦爾。又説。三受各定建立不相雜亂。謂樂及
苦不苦不樂。又契經説。道依資糧。涅槃依
道以道樂故得涅槃樂。道既是樂。如何蘊
中可説無樂。答。應作是説。於諸蘊中。亦
有少樂。以諸蘊中苦多樂少少。從多故。但
名苦蘊。如毒瓶中置一滴蜜。少從多故。但
名毒瓶。有作是説。於諸蘊中全無樂。故但
名苦諦。問。若爾經説當云何通。答。相待立
名。假説有樂。謂受上苦時。於中苦起樂
想。受中苦時。於下苦。起樂想。受地獄苦
時。於傍生苦起樂想乃至受有漏苦時。於
無漏道亦生樂想。故説有樂。復有説者。若
依世間施設於諸蘊中亦説有樂。謂諸世
間飢時得食。渇時得飮。寒時得煖等。皆言
得樂。若依賢聖施設。於諸蘊中應説無
樂。從無間獄乃至有頂。諸蘊界處皆等觀
見如熱鐵團。評曰。應知此中初説爲善。苦
多樂少但名苦諦。如是三説中。評家義是也。
然論主欲未盡理。故標一類釋。寶八左云有
部異師釋可笑也
四左有餘於此亦名苦 二相從義 是有部
中異師。順問中言許有樂。爲答而立樂。
爲苦因故。光寶竝云經部鳩摩羅多者。誤
之太矣。彼不許蘊中樂。諸師共許故。然舊
論十六四左云餘部師者。當懷疑。或除薩
經所餘部中許樂計。此中有三因。一因樂
從果苦。二約相雜。集是雜集義。不爾與初
因何別。故舊論曰。由衆若雜故。韻會集雜
也。孟子是集義。所生者。註集雜也。光寶不
辨未足也。三果樂從因苦。初後全有財。中
隣近釋也
四左理實應言一如苦受 論主述正解。約
凡聖分別。是取婆沙爲不正義。第三説。論
主不評家爲量故。光七右九左疏云。述有
部正釋者。未知婆沙不正義之失。若應
言就有部述正解。此約凡夫爲樂。而依
聖人皆苦。如次上釋。此有三。此初正叙自

四左有謂樂受行苦何用 二破前有餘頌。
光寶竝云破前經部。如前非也。有牒破二。
破有總別。別破有三。一苦集混亂失。二於
上界不成失。三行苦無用失。此第三因彼計
苦。因故爲苦。若爾經行。苦是遷流無常爲
苦。故成無用。由之我由非常。樂爲苦。而
七右終約苦樂捨三受云云全非論意也
五右若由非常引苦行相 三辨二觀差別。
非常トハ是四行相中二。故特問答
有餘部師 自下第二。樂體無有諍有二。
擧成實師無樂義。即當婆沙第二説也。後
依對法師遂破。初中有總標徴釋。別引教
有三經。立理有二科可知。成實論六十一左
行苦品云。諸受皆苦。又十二右云此三受皆苦
諦攝。若實是樂苦諦。又苦爲眞實。
樂相虚妄。又十二左云。無所求欲。乃名爲樂。
求故名苦。不見世間有無求者。故知無樂。
廣立教理。竝皆如彼。光寶竝云經部大衆
部等。此未審。若經部ナラハ論應言經部。其諍
大故如餘處。正理五十八初右標餘部説示
此義。次更擧上座義。知是非直經部也。又
解。成實多同經部。故諸師無妨
五右許爲樂因 舊論作計爲樂因爲正
於増盛位或雖平等 下通妨。此二句牒妨。
舊論十六五左曰。由樂因増長。或由平等。今
或雖與於位互現。謂難云。樂因増盛即爲
樂。或苦樂不増不減。平等亦非苦因。何偏
非樂以爲苦。通云。雖爾今但由非時。普光
八右未覺文旨作釋。乃可簡捨
五左如荷重擔暫易肩等 正理五十八初左
叙此師中。依如是義故有。頌言。如重擔
易肩。及疲勞止息。世間由此苦 脱彼苦
亦然。舊論曰。譬如重擔易肩
六右然世尊言作如是説 通初經中。先
牒。後通。通中初一句標。餘釋。此釋中有三。
初擧經略辨。二若由下廣辨不由苦自體。
此亦有二。初正辨反顯經文而不由自相。
後經中下成自實三受光寶分
科未可
三世尊即言下
印顯彼經別意趣。此初科也。雜含十七十七左
曰。爾時尊者阿難白佛言。世尊我獨一靜處。
禪思念言。如世尊説三受。樂受苦受不苦不
樂受。又説一切諸受悉皆是苦。此有何義。
佛告阿難。我以一切行無常一切行變易法
故。説諸有受皆是苦。又復阿難我以諸行漸
次寂滅故説。以諸行漸次止息故。説一切
諸受悉皆是苦已上無密意言。但於問中言
有何義。是別意義。即是密意。舊論十六六左
亦問中云依何義。答中全同本經
六右故知非經作如是説 非字鮮本。光。寶。
舊論。正理。作此爲是。光記九右兩釋。寶疏
十左同後釋。有人取後釋爲正。恐彼有難
故。今云。後釋有多失。一違契經。若但行
ノミナラハ無常言ニテ足。更安及字。不可言反
壞。二背前論四左。謂以壞成壞苦。以非常
成行苦故。三違今文。不言依行苦。唯言
不依苦苦。表行壞二。四違正理。對苦苦
云二苦。豈是不各頭。通云彼行中變壞無
常行苦者。何謂乎。既云二。彼二是何物。亦
爲變壞無常一義。契經及言爲何。次壞苦唯
樂。不通苦捨之難。豈勿彼義恐怖。約共不
共二門。攝一切故。謂一切無常邊。共門亙
樂捨苦。反壞不共門。是樂受壞苦。世尊欲
顯示凡愚堅執爲樂是實苦令生厭離。故
特別云一切行變壞。然亡於佛意。背諸教
理。臆度揣摩。新家舊蔽最可歎焉。又寶疏
依義。不違我義也
六左又契經言變壞法故 通第二經有牒
釋。釋中有三。初叙二種樂。二然觀下示經
苦觀意。此有二。初叙苦樂損益。後佛以下。
正通經意。三如何下成樂自體。有難有答」
七右如有頌曰説受皆苦 曰鮮本及正理
作言。雜含十七十七右曰。爾時世尊即説。偈
言。知諸行無常。皆是變易法。故説受悉苦。
正覺之所知。此頌不言性是苦故説皆苦。
故知有樂自性
七右又契經言無實理成 通第三經。亦有
牒通。通中初一句標。次釋。後故不下結。釋中
初總釋。後別釋。總釋中諸有者。二十五有。舊
論云生處。是亦苦多樂少。一分樂中言貫上
三。然光記十右終但屬第三誤也。若言約文
便且入終不爾。作釋不成指南。亦違前後
文林釋自釋故
七右若受自相等 二更難破實無執。初牒
執總徴。後若謂下牒救徴破。大有三。一破
順俗救。此中先擧救。次總非。後別依經。示
非理有二。初擧密説經。顯三受是了義非
順俗。後依如實言。顯非順俗説三。先標立。
後引經示相。此有二經。初引五根爲三受。
意欲令知下五根言是受根。後正引如實
文。成實論六十右曰。世俗名相故有樂受。非
眞實義。問曰不然。經中佛自説三受。若實
無樂。云何説三受。答曰。似以苦差別中
名爲樂相。今破之
七左又佛如何樂等三受 第二徴破順世
説三之相。初總徴。後若謂下牒彼宗破。先
牒。後破。有總破別破總結三。別破大有四。
第一以樂例責。此中唯言簡苦捨。彼亦起
苦捨故。光記第二釋爲善。寶疏亦爾也。第
二又受下。下苦不成難。第三又下下。下中品
相反不成失。第四又下三下。定苦相對非理
失。後故不下總結。寶疏總科五難。入下違
教分科非也
八右又契經言少分實樂 第三違教失。雜
含三二十左曰。摩訶男若色非一向。是苦非
樂。非隨樂非樂長養。離樂者。衆生不應
因此而生樂著。摩訶男以色非一向是苦
非樂隨樂樂所長養不離樂。是故衆生於
色染著。染著故繋。繋故有惱。説受想行識
文。無秋毫異。然若色下非字。及樂隨樂上非
字。竝不通。有人稽古云。此二非字衍。而後
是苦應改苦是。下經文曰。摩訶男若色一向
是樂非苦。非隨苦。非憂苦長養。離苦者。衆
生不應因色而生厭離。摩訶男以色非一
向樂。是苦隨苦憂苦長養不離苦。是故衆生
厭離於色。厭故不樂。不樂故解脱。説受想
行識文。亦同。又婆沙六十引此。無二非字
已上今按。初非實剩。次非依下文似衍。若爾
是苦亦上下。依之思。是即亦字艸誤。承非
一向故。故婆沙六十引此。云亦是樂。又八
十七六右引之。云有苦有樂。便亦字意。下
經省略法。大名者。舊論十六八左曰摩訶那
摩。摩訶云大。那摩云名摩是主空點。故本
經云摩訶男。問。婆沙六十六右七十八六右
引全文。正理亦爾。五十八八左曰。有漏蘊非
皆苦性。以契經説。佛告大名。若色一向是
苦非樂。非樂所隨。廣説乃至有情於色不應
生染。今何但擧上句。答。苦言起盡足顯
有一分樂。故不多言
八右謂觀所依不決定 舊論十六九右曰。諸
塵觀依止位差別。成爲樂因。或成爲苦因。
不但惟塵。若至此依止位差別。諸塵必成
樂因。無時至此。不成樂因。是故可立樂
因爲定。譬如火勢觀應熟飮食位差別成
爲美熟因。此火勢即是美熟因。若至此應
熟飮食位差別。必成美熟因。無時至此。不
成美熟因
八左次時説熟決定欲成 此三十八字蘖
本亦爾。不能讀。今依宋鮮明三本改之曰。
火至此所煮炙如是分位。爲美熟因。未嘗
至此非美熟因。故美熟因非不決定。樂因
亦爾。決定理成已上光記牒決定欲成。似依
錯本。寶疏依正本
八左又三靜慮能生苦説 約上地破樂因
不定。寶云苦
因非也
 約第三定意地樂破。彼定常
無苦故。不定義不成也。此中已欲説字。鮮
本。明本。作因彼故爲正
八左二彼所説起於樂覺 此中二字。苦對
爲三字。明本。及光寶如次作又受殊勝
爲正
八左此能治苦生極樂覺 與前能所治異。
而已滅未生義相同。故光寶釋義不異前也」
九右此説必定爲集故 中含七二十
五左
分別聖
諦品云。諸賢云何愛集苦集聖諦。謂衆生實
有愛内六處。眼處。耳鼻身意處。於中若有
愛。有膩。有染。有著者。是名爲集。諸賢多聞
聖弟子知我如是知。此法如是見。如是了。如
是觀。如是覺。是謂愛集苦集聖諦光寶倶
云經部申難。惠暉云。經部四愛爲集諦。一
現有愛貪現在果。二後有愛即貪未來果。三
與喜倶行愛。即已得物上轉。四彼彼隨行愛。
即未得物上轉。前二縁内心起故。後二縁
外境生。鞞婆沙八初右四聖諦處云。譬喩者
説曰。名及色是苦諦。行及結是習諦。行及結
滅是盡諦。止及觀是道諦已上新婆沙七十七
五右全同。成實論七十四右集諦品云。集諦者
諸業及煩惱。是業身口意三業。乃至廣至第
十(七
左)具
煩惱即十根本。及九十八使第十(七左)
已下具説
符合鞞婆沙譬喩者。按。光寶此爲經部者。
蓋臆度自分別。復今論不云有餘部。不對
言對法師。何不思之。只是爲通違文假
設難。文勢豈爲不爾。故婆沙七十八七右
擧此經。云問云答。不云有餘師有説等。
思之
九右經就勝故 婆沙七十八七右有二十九
復次。通此經。増勝義數多
九右如薄伽梵補特伽羅 雜含十三六右
曰。於是等作想。施設於衆生。那羅摩&T072933;闍。
及與摩那婆。亦餘衆多想。皆因苦陰生。諸業
愛無明。因積他世陰。已上今論四句。舊論十
九左但三句。曰。業貪愛無明。此三於未來。
能爲諸有因
九右又契經説説四識住 雜含二五左曰。爾
時世尊吿諸比丘。有五種種子。何等爲五。
謂根種子。莖種子。節種子。自落種子。實種子。
此五種子不斷不壞不腐不中風新熟堅實。
有地界而無水界。彼種子不生長増廣。若
彼種準上下
脱子字
新熟堅實不斷不壞準上下
應有不
不中風有水界而無地界。彼種子亦不
生長増廣。若彼種子新熟堅實不斷不壞不
腐不中風有地水界。彼種子生長増廣。比丘
彼五種子者譬取陰倶識。地界者譬四識住。
水界者譬貪喜四取攀縁識住已上五種子及
地大竝皆能生因。以喩有取識四識住色等
四蘊是
識所依故爲
識之住
故知不局愛。餘有漏法皆爲集。
有有漏取蘊。故名有取識。即有漏五蘊。又
雜含三十一二十
一右
曰。爾時世尊吿諸比丘。有
五種種子。謂根種子莖種子節種子壞種子
種種子。此諸種子不斷不破不腐不傷不穿。
堅新得地界。不得水界。彼種不生長増廣。
得水界。不得地界。亦不得生長。長得地水
界。得生長増廣。如是業。煩惱。有愛見慢。
無明而生行。若有業而無煩惱愛見無明
者行則滅。此示法説。足應併證。光十四左
十三左竝兩釋。初有取識。及四識住竝爲喩
説。後釋五種子爲五趣因義。光無評。寶斷
後説爲正。而云經中不言喩説故。未閱
本經故。致如是誤也。又今文既云別名。四
識住類地界。何五種子不約根莖等穿之。
故舊論十六十右曰。有經説。五種種子類。是
有取識別名。地界是四識住別名
九左故經所説依法相説 二辨經論意趣。
問。阿毘達磨於何説。答。集異門六十二左
取蘊名爲苦聖諦。諸有漏因名苦集聖諦。
如前第九十二右辨品類足與經不同。有此
法相密意分別
九左
二行
然經中及彼因因 三和會前三經異
有二。初正和會。此有二。初叙前二經意。此
有正示出據二科。後釋第二經意。後問答決
擇。此有二。初問答生起相。後問答愛起因。
此即初也。由各自業。由善惡別。界趣等果
趣出生。生之因名生因。愛是潤後有。勝力
後有起名起。起之因亦依主。故舊論起因皆
云有因。又論第十十四右中有亦名起。曰對
向當生暫時起故。可準思也。因因者名無
明。諸業トノ有漏莫不由無明因。生
トノ因之因故云因因。故論特云彼。光二
釋。初唯約業非也第二取業愛爲勝。順論
彼言故湛大褒稱竇(十
四右終)何理有
九左云何知爾有緖故 雜含十三二十左
有因有縁有縛法經曰。眼有因有縁有縛。
何等爲眼因眼縁眼縛。謂眼業因トシトシ
トシ。業有因有縁有縛。謂業トシ
トシトス。愛有因有縁有縛。謂愛
無明トシ無明トシ無明トス。無明有因
有縁有縛。謂無明不正思惟トシ不正
思惟トシ不正思惟トス。不正思惟有因
有縁有縛。謂縁眼トヲ生不正思惟生
於癡。彼癡是無明。癡求欲名爲愛。愛所作
名爲業。如是比丘不正思惟因無明。無明
因愛。愛因トナリテ爲業。業因トナリテ爲眼。耳鼻
舌身意亦如是説。是名有因有縁有縛法經
已上又縁生初勝分法本經曰。世尊曾於共
因共縁共由法門之中説 唐譯本曰有因有
縁有由法門經。竝是指雜含。又中含二十四
初右大因經二左曰。當知是老死因。老死習。
老死本。老死縁者。謂此生也。如是廣説生
及愛等因習本縁。長含第十十左 大縁方便
經全同中含大因經。彼曰。我以此縁。知老
死由生縁生有老死。廣説餘生由有縁有
等。舊論十六十右曰。如經言業於生是因愛
於有是因。復次由經中有因有縁有發起次
第故。如是雜含曰因縁縛。法本經曰因縁
由。中含曰因習本縁。長含曰由縁。舊論曰
因縁發起。今曰因縁緖。緖是基緖義。故亦云
發起。云由是由緖義。縛亦繋縛令不散。是
由緖義按十二支縁起。順逆引結。而起必不
孤起。皆互具如是親疎多因。故或説一。但
云縁。或説二。若説三。若説四。初引經其文
不敵。準婆沙百七十三六右。七十八九右及舊
論文同今若殘飮。問。後因縁緖何故成證。
答。十二支皆雖具之。互是有親疎。故成證。
光記十五右竝無明等異名者非也。豈可是異
名。又彼釋次第有二義。第一爲正
十右愛爲起因愛爲起因 後愛爲起因問
答。以顯示前經就勝。答中有三理。一後有
必起。二心相續趣。三執著無雙。光釋如論
文。寶疏一指事釋。二引例釋。三以勝釋竝非
也。三皆勝故。初二竝示現事故。第二何故
爲例
蓽豆屑 是縁豆紛 本草綱目二十四十八
云。豌豆拾遺釋名胡豆拾遺戎菽爾雅囘鶻豆
遼志畢豆唐史○崔寔月
令作蹕豆
青小豆千金青斑豆別録
時珍曰。胡豆踠豆也。其苗柔弱宛宛。故得踠名。種
出胡戎。嫰時青色。老則斑麻。故有胡戎青斑麻累
諸名○唐史畢豆出
自西戎回鶻地面
應音云。蓽豆甫蜜切。人家亦
種之堪食。用爲藻豆。極佳也
十右餘經復説諦有二種等 増一三十五右
阿須倫品云。亦有二諦二解脱門四諦眞法」
十左論曰火等亦爾 此中。世俗擧兩類。
初約淺近法自然破滅。次約惠分析法。
破與析大別也。如假四大色香味等四塵
爲體。分析彼彼覺隨無。瓶水等各能雖有
自破惠析。今且就易。故雜心第十三十
一左
云。如
瓶分別色香味觸。時捨瓶名。非捨色香味
觸別有瓶名。是故名等事。如是一切分別
無所捨。是則第一義。就此二諦。婆沙七
十七十三左依四諦。分別有四説。一苦集是
俗。滅道即眞。二前三諦俗。道諦勝義。三四諦
中皆有俗。唯空非我理爲眞。四評家四諦
皆有俗有眞。又十五左有。一世友云。能顯名
爲俗所顯法爲眞。二亦世友云。順世間名
爲俗。順賢聖所説名爲眞。三大徳云。説瓶
衣等事爲俗。説縁起等理爲眞。四達磨達
多名自性爲俗。是苦集少分。義自性爲眞。
苦集少分。及餘二諦二無爲。義林二末二
諦章三十右依婆沙雜心等。總爲七番。今論
同評家義。依雜心意約破析。又弘明集二
十一。二諦義擧二十三家。梁昭明太子爲首。
光宅爲終。又嘉祥二諦義等具辨示。南海傳
七左破世俗諦名。改爲覆俗諦
十左若物異此愛等亦然 此中亦有自碎
惠析兩品。簡世智云勝惠。析除者。明本。
及正顯亦爾。恐亂破析特加除。不同前析
餘鮮本誤作析除。更有味等言故。然光記
作析餘者。守株之失。愛者受形誤。正。顯。舊
論。及鮮本。光作受爲正。明本。寶疏如今非

十一右先軌範師名世俗諦 光記爲經部
中異師。按舊論十六十一左曰有餘師説。未
可知必是經部。又正理五十八十三右破上
座言一苦諦假是世俗義。而未破彈此範師
説。以知非經部。論主意信此義也
十一左毘婆沙師三惠亦爾 婆沙四十二
八右全同之。有法譬合。雜心五六右亦同。此
喩中所依者。婆沙云攀岸草等。雜心云近
岸。舊論云浮物
有言若爾聞修所成 光云十八右。論主述
諸師破有部義。寶十六右亦此意。按。正理五
十九四右標經主謂。擧已下文。而不云有
言。又舊論無有言字。是實論主難。而假云
有言。猶如成唯識有説言。正理論五十九四右
擧此破已。未達毘婆沙意。故作是言。然毘
婆沙辨三相別意。不如是云云廣釋。今云
不爾。今論叙彼義全不異。相亂難不得免

十一左今詳三相食草所成 論主正解。婆
沙師約縁名義。以境第七辨別。故招相亂
失。今就依第七分辨。故無相亂。是義同成
實論師。彼第二十初右三惠品云。從三藏十二
部經中生名爲聞惠。以此能生無漏聖惠。
故名爲惠。如經中説。羅睺羅今能成就得
解脱惠。雖聞韋陀等世俗經典。以不能生
無漏惠故。不名聞惠。若能思量諸經中
義。是名思惠。如説行者聞法思惟義趣。
又説行者聞法思惟義已當隨順行。若能
現前知見是名修惠。如説行者於定心中
見五陰生滅。如諸經中説。汝等比丘修習
禪定。當得如實現前知見。乃至廣引三惠
經文數多。又集異門五十三右云。因聞依聞
由聞。於彼彼處自在通達。如有苾芻受持
三藏及師友説。是名爲聞。因此聞。依此聞。
由此聞。建立故名聞所成惠。餘二亦準之。而
示要如有一。如理思惟書數算印及所作事
業名思。如有一。方便善巧修離染道。由此
離欲惡不善法。入初定乃至第四定。具足住
名思。因依由五七三聲具如上。未約名義。
今且依三轉中依也。彼復修惠次云。有作
是説。如此亦是思所成惠。所以者何。唯依
佛法不共所修。乃可名爲修所成惠。今此義
中依諸等引所起寂靜惠。皆名修所成惠。義
六末
三左
三惠章。擧此一段論文畢云。今觀彼
意。天親正取聞唯縁教。思唯縁義。修惠亦
爾。然毘婆沙諸門分別中四十二十一左唯有
一説。此三種惠。皆縁名義。與此相違已上
云。基師混亂義門。何者縁境門差別門異故。
謂論主意依縁境門。不必遮竝縁名義。今
約三種差別門中。毘婆沙師約縁境。故致
雜亂難。以彼難。推量自義。豈非混亂。又婆
沙諸門分別總論所縁。彼差別門依名義離
不離。辨別如修惠。離名縁義。故而非一向
不縁名。亦汝混亂。又論主思修同。唯縁義。
招二無別反難。故基釋定誤也
十二右説所成言食草所成 第三別釋加
所成言。成生成圓滿義。聞是耳識用。依聞所
成之惠依主釋。思是思數。依相應思所成
惠隣近釋。亦依主釋。修是證義。明證境故。
體是定數。隣近依主準前。問。何故唯不言
聞惠等。加所成言。答。恐亂持業故。謂約
互用竝是應持業。故特言所成。顯三因所
成。具如義林三惠章二左
十二左此二易可成由喜足少欲 此二句寶
疏屬上非也。光記爲正。爲下標故。故舊
論曰。此二遠離於何人可易善成。正理釋
易了
十二左對法諸師故名大欲 發智第二十六
問答二別云。於未得色等衣服等。希求尋
索。是謂多欲。於已得色等衣服等。復希。復
欲。復樂。復求。是謂不喜足。如是差別。婆沙
四十一十六右釋曰。於未得色等種種追求。
是多欲。於已得色等復更希求。是不喜足
豈不更求便應不成 正理五十九六左
云。理亦不然。非對法者言於已得妙多衣
等更別欣求餘所未得妙多衣等名不喜
足。如何説二差別不成。若爾所言有何意
趣。謂於已得足能治苦妙多衣等。即於此
中顯等倍勝更希欲恨先不得此衣服等
倍妙倍多名不喜足。於已獲得足能治苦。
更倍希求。方能障定。非於已得未能治苦。
更倍希求。便能障定。故對法者所説無失。
或不喜足雖更希求。與大欲殊。故無有失。
謂先已得諸資生具無所乏少。而更希求。
如是希求從於已得心不喜足。所引生故。
果受因名。名不喜足。於先未得諸資生具。
心無所顧。過量希求。如是希求。名爲大欲。
二種差別其相如是。此兩釋。初釋意於已得
法辨用恨先得爲失。於不辨用不爲失。
而對法者不言更多希求。今反破云。婆沙
中雖有唯言於已得不爲喜是不喜足。
今即破發智復希求説。婆沙更復尋求説。
豈可言不言更求。依後釋諾以通。是亦
有理。約起從心別爲二種差別。設如論主
所言悵望不妙不多對未得美妙多廣。而此
心起故。是故二種竝亘現未。而但約起從
心親別之。謂不喜足對未得妙多。於已得
法悵恨不歡。大欲對已得不妙不多。希求
未來妙多。然對法者更多求言判差別中。
實招相亂失。故不成救也
十二左是故此中名爲大欲 若如是則言
與義。竝皆無亂爲善説。正理五十九六左
云。不應正理。所以者何。若已得物未能治
苦。悵望不歡。若都未得能治苦物希求得
者此不障定。有何過失。此別辨用不辨用。
以破文總相。實似未細簡。然婆沙等論中
未曾細簡。今但論兩種別。非判不喜足中
失不失。汝還破本論師。及混義門
十二左能生衆聖故名聖種 舊論曰。聖人
從彼生。是第五轉別體依主。婆沙百八十一
四右有八説。第一持業釋。餘皆依主。中聖爲
無漏善法。或爲正法等。是同第七説曰。聖
者即是佛獨覺聲聞。彼從此生。相續不斷。
故名聖種
十二左四中前三皆生喜足 此辨四聖種相。
中含二十一十一左説處經曰。阿難我本爲汝
説四聖種。比丘比丘尼者得麁衣。而知止
足。非爲衣故。求滿其意。若未得衣不憂
悒。不啼泣。不搥胸。不癡惑。若得衣者。
不染不著不欲不貪知出要。而用衣如此。
事利不懈怠。而正知者。是謂止住舊聖
種。如是食住處欲斷樂斷欲修樂修。彼
因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故不自貴。不賤他。
如是事利不懈怠。而正知者。是謂止住舊
聖種。阿難此四聖種。汝當爲諸少年比丘。
説以教彼。若爲諸少年比丘。説教此四聖
種者。彼便得前隱。得力得樂。身心不煩
熱。終身修梵行。集異門六十四左亦具説。此
中臥具。本經。及舊論云住處。集異門第八
十一右云。臥具者。謂院宇房堂樓閣臺觀長廊
圓室龕窟廳房草葉等菴土石等穴。又臥具
者。謂床座氈褥眠單臥被&T021794;毺緂罽枕褐机
橙等。故竝不違
十三右第四聖種謂樂斷修 此中斷與修於
婆沙光(二十右)
寶(十八右)
有四説。初説爲勝。後三説
竝偏也。正理寶(十八
左)引
有兩義。初義同婆沙初
説。斷與修相違釋爲正。後義樂斷之修依主
釋。是違越本經本論。本經既説欲斷樂斷欲
修樂修故。又集異門云。四有苾芻愛斷樂
斷。精勤勤隨學。於斷愛樂。愛修樂修。精勤隨
學。於修愛樂
十三右如何亦用有欲貪故 此唯就第四。
亦者對前三。舊論曰。云何此第四。以無貪
爲性。準正理論。寶十八左引
光二十左引
亦者對無瞋。亦
無妨。有欲貪者。光二十左兩解。初釋有與欲
之貪相違釋。謂有有貪。即上二界貪。欲貪即
欲界。而合有無有愛。後釋有對無貪。欲即
貪。兩重持業釋。今云後釋爲善。初穿空。有
欲貪對無欲貪之詞也。今只總示治貪。何
可得鑿空。問。四依中藥不爲聖種耶。答。
婆沙百八十一七右有五説。第一略故不説。
第二攝前三。第三爲益病苾芻。不立聖種
第四生放逸立之。藥能除病。故不立聖
種。第五一切處。一切人。一切時。受用者立
聖種。藥不爾正理寶二
十右引
亦有五説。第一藥
生愛。經文不説故。第二同婆沙第二説。第
三同婆沙第四説。第四五開立婆沙第五説。
雜心八下三左兩説。同婆沙第二第五説
今按。攝在前三義。獨順契經。餘皆違越經。
必不可用。増一二十一十二左曰。世尊告諸
比丘。有四起愛之法。云何爲四。比丘縁衣
服。故便起愛。由乞食故便起愛。由床座
故便起愛。由醫藥故便起愛。正理師豈可
云不説於彼有愛生。復中含雖略藥説樂
斷修。而餘經亦加醫藥。謂長含第八十四右
集經曰。復有四法。謂四賢聖族。於是比丘
衣服知足得好不喜。遇惡不憂。不染不著
如所禁忌。精勤成辦其事。亦能教人。是爲
第一知足住賢聖族。從本至今。未常惱亂。
諸天魔梵等人無能毀罵。飯食。床褥臥具。病
痩醫藥。皆悉知足。亦復如是。依之大乘義
章十一本二十左依長含。乞食。糞掃衣。常座。
陳棄藥。四聖種。故知獨第二説爲善
十三右法王世尊解脱不久 中含二十一
一左意也。如光引經
十三右故契經説皆如是説 大集法門經全
一卷中出。又集異門足八十右擧經具釋。此
中有無有者。集異門足曰。此中有者。謂五取
蘊。即色受想行識取蘊。無有者。謂此五取蘊。
當來斷
生字
滅。如有一類作是念言願我當
來五蘊生起。復有一類。作是念言。願我死
後五蘊斷滅。於有無有諸貪。等貪執藏防護
堅著染愛。是名因有無有愛生。依之現在
五取蘊云有。未來五取蘊爲無有。未來中。
斷與生。亦準此論前文十九十
一左
曰。無有名何
法。謂三界無常。於此貪求名無有愛。有愛一
分。謂願當爲藹羅筏挐大龍王等。準之現
未反前。而彼三界非有常。故云無有。貪之
愛名無有之愛。依主釋。然有人稽古下
二十右
曰。有
無有者。蓋是四種之物獲之也。愛惜或不獲
乎。則貪慕焉。大抵爲凡者之情爲爾。其厚
薄雖則異。聖者亦猶病諸故。曰有與無有
各有愛生。經義如此。普光所云。止謂有愛
無有愛耳。此意得此四物名有。於無不
得。貪求云無有。自臆度妄解不足評矣。雖
爲兩解前釋爲勝。下文契經説欲愛有愛
無有愛三中兩種。今除前三。餘一切愛名
有無有愛。其義路別也
十三右即依此義第四聖種者 前總云治。
又通云四愛。又四各治一愛。今別斷暫永。
又判爲我與我所。又有寛狹。前三各治一
愛。第四通治四愛。是故爲異門。有無有愛
是愛五取蘊積集我身。故爲我事也。正理
五十九十左彈經主。於此自作釋言。我所事
乃至貪名爲欲。若作此釋。義不異前。頌中
不應別爲文句。與前所説治四愛生言。雖
有殊義無別故。由此我部毘婆沙師更約
異門。釋此文句。我所トノ執立以欲名。謂
爲暫息我所執故世尊説前三聖種。即於
衣等。所生喜及彼増上所引聖道。爲永滅除。
及我事執故。世尊説第四聖種。即樂斷修
及彼増上所引聖道。皆名聖種。此門意顯
令有身見暫息永除。説四聖種已上今反破
云。此門與前有三品別。何云不異。又既云
欲。何曲爲有身見
十三左論曰能正入修 此中有二。初釋初
二句。二釋後二句。後中有問答。答有總釋
別釋。別中亦有二。不淨息念。息念中亦有
二。初正示。二有餘下明治尋所以。雖修入
門有無量。今約極略。故言要門。婆沙七十
十二左曰。復次二種色觀於入佛法。爲甘
露門。謂不淨觀及持息念。依大乘智度二十
二十七瑜伽二十六十八丁亦爲要也
十三左有餘師言治彼無能 是息念中。已
下明治尋所以。有兩師異。非大科異説。文
中無不淨治貪故。又云此持息故。又持息
表釋。不淨所簡故。又次第異前故。是故舊論
依何以故徴。有此兩師。而光寶但云叙異
説。未精無所對本説故。此兩師初約縁多
少。後依轉内外。正理寶二十
一右八
師雙取兩師
意。云微細境故自相續故
論曰令不現行 此釋初二句爲二。初將
釋先明別治。後若縁下釋頌。初中有標立
所治能治三科。後中初正釋頌。後明伏非
斷。初中先釋初句。故應下釋第二句。文中
瘀者。説文血積也。被食者。舊論曰。胮脹被食
分散。鮮本作彼食非也。蛆者集韻千餘切。
説文蠅乳肉中蟲也。本草云。蛆蠅之子。凡物
敗臭則生之簡子魚切音苴類篇螂蛆。音釋
特擧之。云七徐切。應音亦擧此字。云肉中
虫。而彼作胆。字書音義同也。螂蛆者。爾雅
註似蝗。而腹大長角能食蛇腦。故應者。上
雙通別中。通治其益大。故云故應。且者對
別治。寶疏分文故應非也
十五右應作四句有差別故 婆沙四十四右
具説四句。更有反覆四句。今唯示義。謂行
者作意自在有已熟未熟差別。所縁亦有自
身小至海廣不同。互相望即成四句。已熟人
作意自在無量。故爲非自在小。未熟反之。
唯縁自身。是所縁小。若乃至偏海所縁廣。
已熟等四如次是四句。於所縁中唯擧自
身至海二。次第是兩讀。配上四。光記作意
爲四位。所縁爲二者非也。若約人作意亦
唯二。謂已未故。若約四句法所縁亦成四
別故。寶疏辨之。云具足作文應言自身至
海自身至海。闕一重也已上可。有人云。寶
釋甚有理。若言所縁中二種同故略之。則
作意中。二種亦同。何爲具作文。今云。作意
雖體同。而次第殊。故具擧。亦令知四句爲
四句故。所縁非唯二類同。亦其次第同。故
特略之。作意四定所縁可兩讀。理在絶言。
寶釋未爲其有理。以不知論旨唯就文
相故。頌疏述四句。第三第四句反倒可簡。
故明燈鈔三本十一左云。諸四句例倶是爲第
三。倶非爲第四。處處決定。今婆沙倶舍光寶
皆爾。而異釋定誤也。又明燈鈔二末六十
五右
云。
凡四句法倶是中第一句初述。第二句後。兩
單如次言者。今疏逆次寫誤。今論婆沙等即
然。然光記第四句第二單句初。第一句後寶
疏倶是倶非竝反倒。頌疏四句皆反倒。且第
一句非自在小所縁小。是等竝皆疎略。若寫
誤也。問。未必爲然。成唯識疏八本六右演祕
二末三十四左
三十三左
四末十一左倶非倶是次第。又倶
是中第二句爲首。例瑜伽六十六五右因明纂
二十
六左
演祕四末十一左義燈五末三十
一左
玉水疏
十八左等。何唯爲誤。亦復四句各別顯差
別。非連屬得義。何定次第。答。四句法兩單
倶是倶非決定。何者依義兩偏。倶及絶。以
曉法差別故。若次第不定其義難曉。此爲
理證。復此論已熟未熟。未熟已熟爲四句。若
非定兩單倶是倶非。唯如是示法。何可成
四句。婆沙又十五初左云。應作四句。有蘊處
界從彼唯得別解律儀非餘二等第一句
○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此亦唯擧第
一句詞。若無定法。何令爾。此爲教證
十五左若不生法通縁三世 麟云。以不生法
種類多故。又境流三世故。既是假相故
十六右論曰阿婆那念 釋息念二字。此即
釋名。中有三。初牒名合經。二離釋。三慧由
下合釋
十六右阿那阿波那念 雜含二十九二左曰。世
尊告比丘。當修安那般那念。若比丘修習
安那般那念。多修習者得身止息及心止息。
有覺有觀。寂滅純一明分想。修習滿足。又
十三左等數處前後説非一。又増一第二八左
演品云。世尊告比丘。有一法。當修行。有名
譽。成大果。諸善普具得甘露味。至無爲處。
一法者。謂念安般。廣説觀相。此略云念安
般也瑜伽二十七(十三左)
亦云修習阿那波那念
舊論十六十七左
下阿云阿那波那念。雜心八十一右亦極略
云安般。曰。安般念今當説。安那者持來。般
那者持去。亦名阿濕婆娑。阿濕婆娑念者憶
念。解脱道論七初右曰。安者入。般者出。於出
入相彼念等。準彼極略云安般分明也。光
二十
二右
云。阿那此云持來。阿波那此云遣去。頌
疏亦上持作遣。下如光。瑜倫七上三右云。阿
那此云持來。即是入息。波那此云持去。即
是出息。泰云。唐云持息來持息去故。婆沙
二十六八左云。經曰。有持來。有持去。此中持
來者。謂入息。持去者出息。故施設論説。吸
風入内名持來。引風出外名持出。舊婆沙
二十六左曰。如説有阿那般那。諸入息是阿
那。諸出息是般那。準上來雜心等諸文。光記
一遣字誤也。當作持。然如圓暉未考。而妄
謂論云令入令出。光記遣是令義。改上持
亦爲遣。豈非堪笑哉。又琳音二十六十一右
云。阿那波那此云數息觀也。阿那云入息。
波那云出息是也。此約義云數息。數從一
至十故。約六相初立此名。次別翻云入出
息。是亦就法體之義翻。準上泰釋。可知非
正翻。故瑜伽二十七四左入息出息有四名。
一名風。二名阿那波那。三名入息出息。四
名身行。按諸師依雜心文。以譯持來持去。
雖非大遠。而不近親。今云持息念。舊論擧
梵。云阿那波那念。今又云。阿那謂持息入。
阿波那謂持息出。依之應翻持息入持息
出也。持是念作用。次下云念力持是也。顯
宗二十九十七右有兩義。初本説全同今。文
云。有餘師説。言阿那者。謂能持來。阿波那
者。謂能持去。此言意顯入息出息有能持
義。正理六十初右亦同。準之雜心云有餘説。
若爾光等同有餘説。非今論及正顯等宗本
説持息入持息念義也。又雜含二十九十右
曰。入息念時。如入息念學。出息念時。如出
息念學。準之亦是念持義。應言持息入持
息出。不同金七十論中六右云。波那風者。口
鼻是其路。取外塵。阿波那風者。見可畏事。
即縮避之。是風若多令人怯弱。正理六十
初左云。辨屬身風。略有六種。一入息風。二
出息風。三發語風。四除棄風。五隨轉風。六動
風。謂諸有情處胎卵位。先於臍處業生風。
起穿身成穴。如藕根莖。最初有風。來入身
内。乘茲口鼻。餘風續入。此初及後名入息
風。此入息風適至身内。有風續出名出息
風。如鍛金師明本更有師
字顯宗ナシ
開㰆嚢口顯宗云
開鞴嚢口
自然風入。風性法爾但有孔隙。必隨入故。入
已按之。其風還出。入息出息次第亦然。理實
此風無入無出。但如是轉能損益身。相續
道中。假名入出。入息轉位能逐身中腐敗汚
垢諸臭穢物。増長火界。令身輕擧。出息轉
時。能除欝蒸。損減火界。令身沈重。發語風
者。謂有別風。是欲爲先。展轉所引。發語心
起所令増盛。生從臍起處鮮本
及顯宗
流轉衝喉。
撃異熟生長養大種。引等流性風大種。生
鼓動齒脣舌腭差別。由此勢力引起未來
顯名句文造色自性。此居口内。名語亦業。
流出外時。但名爲語。心生大種。其理極成。
謂見貪瞋癡心起者。面有潤燥慘鮮本但
顯宗同之
色異常。又亦傳聞。懷瞋毒者。面門生焔。非
有慈心。貪引火生焚身等故。除棄風者。謂
有別風。隨便路行。能蠲二穢。由穢内逼。
有苦受生。由苦受生。發除棄欲。由除棄欲。
引起風心。此心起風。成除棄業。又此風力
令身安正顯
如此
隱。隨轉風者。謂有別風。偏
隨身事諸毛孔轉。由此故得隨轉風名。此
不依心。但依業力。隨身孔隙。自然流行。
由此能除依孔隙住腐敗汚垢諸臭穢物。
動身風者。謂有別風。能撃動身。引起表業。
應知此起以心爲因。遍諸身支。能爲撃動。
因顯風義。乘辨六風。然於此中。正明二
息。此中意辨持息念故顯宗二十九
(十七左)全同
問。何故
先阿那。後波那。答。婆沙二十六七左云。先
入。謂此息風先入口鼻。流至咽喉。從之流
至心胸。復至臍輪。復漸漸遍諸肢節。有説
是成實十八
(十二右)義
先出。謂臍輪中有息風。起流散
上下。開諸毛孔。評曰。彼不應是説。息風
不能開毛孔故。應作是説。有業生風開
諸毛孔。毛孔開已乃有息風。於中入出已上
次下論十八右
二行
十六右慧由念力阿波那念 後合釋。是則
顯全分隣近釋。初慧言表自體。由示第三
囀助勢。念力者。念有力。能持息故。慧觀此
念所持息。爲境云觀此爲境。是則念因時。
増勝法。故名持息念。不稱持息惠。以無念
助力。則無明記故。不能慧觀故寶疏已下
云釋自性非也
十六右以慧爲性如念住故 第二出體爲
二。初一句正明。餘皆通妨。故點而言。此中
持者。念能持息。由此慧於境所作成。光師
爲正。故顯宗二十九十八左曰。此品念勝。故
得念名。由念力記持入出息量。故爲顯縁
息定慧得成由念功能。故説爲念正理
全同
然寶
疏念力持慧者。迷謬之甚。一違正理顯宗
故。二背次上持息念名故。三所例念住有
兩説。必無念下文印點非
也分句可解
持慧之説。如念住
者。次卷二十三二右有婆沙論主兩説。婆沙
一分隣近。論主全分。今全分隣近例。彼慧爲
性。應名慧住。而名念住。故今具辨得名所
以。持能持。息息風。所持依所持息。息之持
依主。持息即念持業釋。是他念名。今取以名
慧。是全取隣近釋也
十六右通依五地不倶起 第三依地門。分
爲二。初正説。後異説。此兩説。婆沙二十六
九右出。而無評。正顯亦爾。初説中。亦有二。
初標立。後所由。此所由有二。初總示。謂唯
捨故顯非上三根本。後謂苦下別示。此有
二。初明與欲界苦樂不相應。此何故知欲
界文。雖尋欲界初定。以苦唯欲界故。後喜
樂下明與色界喜樂不倶。依之亦顯成非
色界三根本。色界無憂苦故。前明欲界依
三受門。云苦樂。攝憂喜。今依五受門云喜
樂。初二定是喜無樂第三定意地樂故。殊
云喜樂。問。一雙所由。一三受門。一五受門。
何忽相雜。不云喜樂。應言色界樂受。退按
論旨。光寶等依現文。致欲色辨。然於論文
全無其語。何況忽可雜二法相。正理。顯宗
唯約尋治一因。若爾唯依三受門説二因。
隨應簡別。此中喜字。苦誤也。故舊論十六
十七左曰復次苦樂是定心怨對。故此觀是定
心所成。故與苦樂不相應。專注是定異名。
此中約苦
十六左上定現前息無有故 已下流布光記
闕脱。檢頌疏英憲記。段段引光記。其釋義
不異寶疏。猶如前段不淨觀光寶爾。見寶
同見光也。婆沙二十六二左第四禪息不轉
有四説。初説第四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復
次内門轉故。復次内地轉故。復次極寂靜故。
息反之則不轉。二世友云。第四上得轉依。
故所依身微妙大種令諸毛孔一切密合無
竅隙。故非息所依。三大徳云。入第四靜慮。
心便不轉。身亦不轉。是故息不復轉。四尊
者妙音説第四定一切麁重。皆息滅。故息不
復轉
十六左從一至十不減不増 是入五。出五一
貫數。故爲十。非謂入出各十。婆沙二十六
十一左明此數相中云。淨數者。於五入息數
爲五入。於五出息數爲五出。雜心八十一左
曰。五出息。五入息此名十數。正理寶二十
八左引
雜亂中。云五入五出。問從入始否。答。婆沙
二十六
(十一左)
云。先數入息。後數出息。以生時息
入。死時息出故。又如是觀身心安隱。非顛
倒故。又如是觀顯於生死先入後出。非顛
倒故。又如寶所引正理
十六左恣心於境極聚散故 是示不減不増
所以。雜心八十一左云。畏心散故。不過十。
畏心聚故。不減十。聚是略聚。謂其極狹。
散謂亂。散謂其廣逸。舊論曰。畏心略及亂。
是故不少不多。恣鮮本。及正理。顯宗。竝作
恐爲正。舊論等如次可知
十六左三雜亂失 婆沙二十六
(十一左)
有三説。初説
數過十。第二有餘師同此論。第三有説數
無次第。故云亂數。雜心。正理。亦取第二説。
同此論。問。名既雜亂。約入出。是息體非數。
豈非名體相違答。云云離體而無數故
十六左若離如是名爲正數 婆沙明數有
五。一滿數從一至十。二減數。三増數。四亂
數。此三種今三失。五淨數。文如上引。今正

十七右&T038659;&T060930;髀脛 &T038659;正理作臍。同字也。應音
二十五十八右&T060930;作臗。同苦桓苦昆二切。埤蒼
&T060930;尻也。廣雅臗豚也。髀古文&T050319;同蒲米切。説
文股外也。比北乎人用此音。又方爾切。江
南行此音。或作&T038223;。俗字也。正理六十音釋
彼彼切。股外曰&T060930;髀。顯宗二十九音釋部禮
切。&T060930;髀竝股骨也。舊倶舍作&T038223;。部禮切。股

一磔一尋 應音云。磔知格切。通俗文張申
曰磔。廣雅張也。開也。婆沙二十六。舊倶舍
十六音釋。竝曰陟格切。張申曰磔。然此論
正理六十音釋。曰側格切。側應&T002754;誤。名義
集三四十
三左
數量篇釋一磔手曰。通俗文張申
曰磔。周釋人一釋。佛二釋云云。若依集韻。或
作搩字。搩有陟格切。通用。尋今是度名。周
禮地官註曰。八尺曰尋。倍尋曰常。小爾雅
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
十七右有餘師説作意倶故 破異説。風輪
約竪。吠嵐就横。寶疏云。吠嵐婆者。是鐵圍
山間風。眞諦師云。言吠嵐者。此云恒起。即
是運轉日月風也。應音云。吠嵐婆案舊論中
作毘藍婆。或旋藍婆。或鞞嵐婆。或隨藍婆。
皆梵之楚夏。此云迅猛風也。瑜倫記此云
旋風。即是蘇迷盧山間旋嵐猛風也。正理彈
論主能破。如寶疏二十
九左
十七右止謂繋念爲損爲益 正理。顯宗。其
綴文無毫異之。然今按。義旨支離。不能讀
爲一貫。如何支離。謂一觀息住身句。不順
上義。既結云安止其心。此句徒然。二珠中縷
喩。全不曉隨處安止。鼻眉足等是不定。中
縷是一貫故。三爲冷等二句。全非止義。無
止相故。依之思之。觀息住身等法喩二句。
於是止中示異説。故結外更有此標。是念
息遍身中。如縷遍珠中。如是而文義法譬
順曉。於觀息上寫脱有餘師説一句。是故
婆沙二十六十二右曰。止者謂觀息風。初住
口鼻。乃至隨息所止。心住觀之。有説止者。
住心觀息遍住身中。如珠中縷。舊婆沙二
七右亦兩説全同。此論擧示婆沙兩説。如
次轉淨。又爲冷等二句。是正觀之相。必非
止義。以何知之。婆沙釋觀曰。觀者謂此息
風。若至口鼻。能審觀察若至咽喉。亦審觀
察。如是展轉乃至足指。亦審觀察。觀息風
已。復作是念。此風聚中有四大。能生諸造
色。此造色是心心所所依止。如是於兼觀
有觀相。於正觀應必有觀相。故此爲冷等。
是觀息風之觀相。故舊論十六十八左曰。相
者觀視此息爲益爲損爲冷爲熱等。此觀
不但以風大爲境。四大。及所造色。心。及心
云云彼觀名相。問。正理。顯宗如是一般誤
者何故有。答。誰亦可知有愚人見此論誤
本改彼。彼釋此論故。或以彼改之乎
十七左轉謂移轉等方名淨 簡轉起云移
轉。後念住等勝自息念。故云勝。婆沙二十
十二左第一轉謂轉此入出息觀。起身
念住。展轉乃至起法念住。淨者從煖。乃至
無學。第二有説四種順決擇分亦是轉攝。淨
謂始從苦法智忍乃至無學。第三有説從
四念住位。乃至介喩定皆是轉攝。有煩惱
故。未名爲淨。盡智起後方名爲淨。此三説
中。初説順決擇已上爲淨。已下爲轉。第二
説約漏無漏位分之。第三説約煩惱有無。
未得盡智已來煩惱不斷盡。移轉昇進非
極淨故。今擧後兩説。初説不應理。故不擧
之。轉淨差別不成故
十七左論曰一分攝故 有六門第一隨身
繋門。婆沙二十六四左有隨身地隨心地兩
説。評家七右取前説。今同評家
此入出息方得轉故 第二依轉門有二。
初正明釋第二句。後因叙入出前後。初中有
三。初標立次以生下擧不轉四事爲由。後
謂要下明由三縁息轉成上義。此中轉者
起也。羯莿藍等者。婆沙二十六二右曰羯剌
藍頞部曇閉尸鍵南第四定等者等卵&T021400;。婆
沙二十六二右曰。卵&T021400;及羯剌藍等。諸根未滿
未熟。爾時未有所依身。風道未通。毛孔未
開。唯有息地麁心現前。雖有三事。而缺一
事。故息不轉。謂要下雖婆沙息所依身。及
風道通。毛孔開。入出息地麁心現前四縁。今
合爲三縁。謂身中息所依身。合風道毛孔
開云孔隙。毛孔開必風道通故。第三縁易
知。然寶疏云二縁未及。頌疏分孔隙爲
二。謂孔風道通。隙毛孔。開是過當。豈可分
孔隙。同是空隙義故。故舊論但言已有空」
十八右出第四定息最後出 此因明入出
前後。意釋頌標句入出息次第。成實十八
十一左等。先出後入故。此中等者。等無色定
二無心定。婆沙有兩説。後説反之。今同評
家。彼初説云。欲入第四定。息風後出不復
更入。名已入定。將出定時。息風先入。息風
入已。名已出定。言第四定本無息。故將入
彼。息最後出已。若又將出彼定息他來。故
息先入也
十八右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 寶云。準此
出身非出入息。非有情故。麟從之。此釋陋
矣。雖離身出外。而是有情之息風。故云有
情數攝。婆沙二十六八右曰。此入出息是有情
數。不言唯不出息。又正理六十八右云。此入
出息有情數收。無覺身中息無有。故是雖
從外來數本今
依顯宗
而繋屬内義顯宗
全同
準之雖從
内出。亦是情類繋屬
十八右是等流性無如是故 第五五類門。
初正示。後簡餘。後中有三。一簡所長養。正
理云。身増長位息便損減。身損減時息増長
故。今擧一邊。二簡異熟生。初總簡。二所由。
三簡餘異熟色。彼不斷已更相續故。不云
刹那實者。理在絶言。相續故非刹那。斷已
後續。是無常法非無爲實法故
十八右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 是兩重相
違釋。寶疏頌疏等。似爲依主非也。舊論曰。
非下地心能縁。亦非威儀及反化等心能縁
  寛政十午天七月於京兆因幡藥師西之
 坊此卷五席講訖 快道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二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二十三卷要訣
 豐山上陽沙門快道林常記 
  賢聖品第六之二
初右如是已説復何所修 自下第二。明四
念住。寶疏分科爲是。而現本云第三。蓋二
形誤。光師科第三非也。七加行中。上來明
一五停心畢。自下第二念住。何爲第三。又
不順結前生後論也
初右頌曰故唯四 此頌分爲五。初二句依
前總標。次二句明觀之相光科
非也
次二句辨三
種體。餘如光記
初左謂以自共名爲共相 光寶竝引正理。
釋今文。其解不同。謂正理有兩釋。初説寶
疏所引文是也。後説光記所引説是也。彼後
説全同今文共相。光爲正也。前説身相同大
種所造。同共相。全異今論。然寶疏廣擧之。
是何謂乎其自相竝皆不異也
初左身自性者除三餘法 此中大種所造。
是相違釋。舊論曰。四大四大所造。問。一切皆
法。何三餘唯名法。答。總即別名如法處法
界。是婆沙百八十七八左有十一説中第一
説意也。集異門足六十左十有色處。及法處所
攝色。是名身念住。六受身是受念住。六識身
是心念住。受蘊所不攝無色法處トヲ名法
念住
一左傳説在定如應當知 婆沙百八十七
十四左有三説。初説由縁圓滿。一分別所縁。
謂若時能以刹那極微。分析所縁。或唯以
刹那。分析所縁。二善根増。謂依下生中。依
中生上齊此。應知念住圓滿。雜心五四左
依初説。論主不信彼。故言傳説。舊論恒式
傳説云彼説。光無表兩釋。第二爲正。順婆
沙。雜心。正理故。無爲兩釋。初釋爲正。亦順
彼故
一左自性念住以慧爲體 婆沙百八十七二右
問答決擇。唯慧一爲體。故雜心五(五左)正理
六十(十
二右)
顯宗三十
(初左)
等皆亦爾。若依大乘更加
念。瑜伽二十八二十
二左
云。若慧。若念。攝持於
定。是自性念住。雜集論第十初左曰。念住自
體者。謂慧及念。由佛經中有於身等修觀
言故。及有念住言故。瑜伽略纂第八(二
十二丁)
曰。
解念住義中。云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
同。小乘唯慧爲自性。今大乘者。兼取二法。
爲念住自性。倫記七ノ上(三
十六右)
曰。念慧二法。倶
是念住體。與對法同。不同小論唯慧一數。
是自性念住。依之基師示隣近例。依小乘。
言唯慧爲體。以依大乘非隣近故。然有
分別三
十四右
言。體與相異非大小異者。非唯
揣摩之太。背諸聖教讀者識之
即此亦名三種念住 婆沙百八十八初丁
説。竝有三惠四惠分別等
初左相雜念住倶有爲體 光記二左依正理
顯宗意。曰惠及惠倶有。惠與倶有相違釋
也。寶疏三右於相雜位以義存惠體。今云。
光寶中且寶疏爲勝。正理十二右
(四行)
既云。相雜念
住以惠所餘倶有爲體。惠倶有法與惠倶
時。相雜住故。可思婆沙百八十七三左曰。問。
此三念住誰斷煩惱。答。唯相雜念住能斷煩
惱非餘。何故自性不能。若離助伴。惟慧不
能斷煩惱故。何故所縁不能。彼作意普散
故。唯總略所縁作意。能斷煩惱故。何故相雜
能斷。具二縁故謂攝受助伴故。及總略所
縁作意故要文正理六十十四左曰。三中相雜能
斷煩惱。非二能斷。太減増故。與慧雜住得
相雜名。
下難
理則但應慧倶有法。可得名曰
相雜念住。非慧與慧可有相雜。無有一身
二慧倶故。由此智惠非相雜攝。不應唯説
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應具言自性相雜能
斷煩惱。於斷煩惱。慧爲首故已下
通釋
無如
是過。斷煩惱時。於慧亦立相雜名故。謂
得止觀平等運道。能斷煩惱。其理決定。所
餘一切心心所等有止品攝。有觀品收。此平
等時。彼亦平等。由是一切相雜理齊。顯斷
惑時相雜理齊。故亦於慧立相雜名。多於
所成。有勝能故。自性念住非不亦能斷諸
煩惱。體是惠故。然名自性。謂無所待。斷煩
惱時。必待餘法故。斷煩惱位慧立相雜
名。由是所言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善成
顯宗三十(二
右)文略義同
今助一解。必非相雜攝慧。以
慧作此觀位分此三種故。謂唯慧一爲自
性。此觀主故。相應助伴名爲相雜。與慧雜
住故。非慧與觸等互相雜故。亦攝慧總名
相雜。故舊論十六二十左曰。所餘諸法。若與
慧共生。説名相應念處。與自性念處相應
故。能縁境界念處故。此文唯名相應。豈可
攝所相應。亦復自性唯爲所與。其能與獨
得相應名。雜心五五左曰。共念處者。與正慧
一果法。亦是唯名能與。若攝慧作一觀中。
有混亂失。慧是亦相雜。亦自性故。豈可有
此理。彼大乘瑜伽二十八二十
三左
曰。所餘相應諸
心心所。是相雜念住。雜集第十二右曰。念住
助伴者。彼相應心心所等。彼既但云所餘。
云相應。云助伴。豈可攝惠。今論亦頌唯云
餘相雜。長行云惠所餘倶有。其文義不異
説所縁。云以惠所縁諸法爲體。豈惠及所
縁。若言惠及所餘者不爾。以違頌故。又
上論第六終曰。三所餘法餘三因生。又第一(十
一左)
色受
想識
四餘名行蘊。是等豈三及所餘四及
餘。問。若爾何故唯相雜斷惑。無惠斷惑。豈
應道理。答。彼就中三位論之。非離自性
所縁獨相雜斷惑。謂於同時心心所等相雜
位。方斷惑功顯。離彼相雜助伴。必不能故。
云唯相雜念住斷惑。如是約位不依體。亦
無有害。雖衆賢決斷。予不信。破法建立
故。違處處文故。招雜亂失故
初左所縁念住諸法爲體 是惠所觀身受
心法。此四種盡一切。故云諸法。寶疏三右云。
又攝於惠前後念爲
能所縁故
者無失。後念惠以前
念惠。亦爲所縁故。如界品説
經説於身餘三亦然 中含二十四十五右
處品曰。世尊告比丘。有一道淨。衆生滅憂
畏苦惱。得正法謂四念處。云何爲四。觀身
如身念處。觀覺如覺念處。觀心如心念處。
觀法如法念處。廣別説四種。此中循遍。順
觀不殘。舊論曰。於身觀別通身相。名身念
處。何法名觀智惠。雜心云。如説順身身觀。
觀者是慧。今亦但證觀言。次自惠鮮本及正
理作目惠爲正
二右毘婆沙師由楔力持 自下釋名。初對
法師。後論主補正。此初也。論下二十五
(十三左)
亦有
此兩説曰。毘婆沙説。惠由念力持令住故。
婆沙百四十一初左曰。惠由念力。得住所縁。
故名念住。或此惠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
今依後義。破初義之意也。又九十六八右曰。
由念析除自體。故名念住。自體即是有漏五
蘊。要由念住。析除彼故。百八十七七右
八説。初説於念於此住。故名念住。如象馬
等所住處名象馬等住此念能住。惠所住。
念住惠故。分隣近。
第二
説此由念力。能於所縁起差別廣博作用。
而不失壞故。第三説由念力故。此瑜伽師
審記所縁。於所縁境忘已還憶。故名念住
更有
五説
今擧第二説。又二十六九右曰。問。此持
息念自性是何。答。惠爲自性。然此聚中念力
増故。説名爲念。如四念住惠爲自性。然彼
聚中念力増故。説名爲念。今此中持境言
持。境界爲義。轉者起義。即當住義。對下文
知。斧比惠。木喩境。楔。舊論音釋先結切&MT08600;
也。類念力。此師從因念。立果惠名。而住名
惠。是從因一分隣近釋
二右理實應言能明記故 後論主補正。有
三。初正示。二引證。三通違文。此初也。此中
初立義。後所由。此義惠爲能令。爲因。念爲
所令。爲果。念住二字。竝名念。是從果。全分
隣近釋。與前義有二別。因果與分全異故。
然有人分別三
十五右
住屬惠。爲分隣近。非太背
義旨。而違二經。撲揚決擇爲全分大得矣」
二右由此無滅乃至廣説 下引二經。證
由惠因。念自住。無滅舊論云阿尼婁駄。雜
含十九二十
二左
阿那律答目連曰。若比丘身身
觀念處。心縁身正念住。調伏止息寂靜一心
増進。如是受心法念處正念住光(三右終)引
論者無稽
二右世尊亦説便住不謬舊論曰
不忘
 雜含十一
十九右世尊告縈髮目連言。如是順身身觀
住彼順身身觀。住時繋念安住不忘
二右然有經言受心法滅 後通違文。此擧
經也。雜含二十四二右曰。何等爲四念處集
レハ四念處沒。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
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
則無所依住。於諸世間永無所取。如是
觸。名色。憶念。集滅如次。受心法集滅廣説」
二右應知彼説得安住故 後通釋。此初正
通。寶三左評悉
二右又念住別名各有三種 後引例通。雜
含十九二十
三右
曰。若比丘於内身起厭離想。於
内身起不厭離想。厭離不厭離倶捨想正念
正知。如内身如是。外身内外身。内受。外受。
内外受。内心。外心。内外心。内法。外法。内外
法。亦復如是。二十四三右亦爾説。今且約身
一。云自他倶相續。顯餘受心法三。此約所
縁。爲十二種。故云食等。亦是約所縁。婆沙
百八十七五左曰。復有別説十二。如契經説。
於内身住循身觀。於外身内外身。住循身
觀。如身三種。乃至法亦爾。光記四右云。雖身
及法亦通非相續。此中且據相續論者。身
可爾。云法非也。普光謂四念住皆悉約相
續。故致此誤。寶疏三左爲是。正理已云且也」
二左此四念住説次隨生 婆沙百八十七十右
有三説中。第三説次第有三種。一生起如
念住靜慮等。二顯示如正斷神足等。三現觀
如四聖諦等。今此依生起次第。此論二十二
二右亦分別三次第。故今取第三説
二左隨境麁者如是次第 此因論生論。婆
十一右有十説。今擧初二説。正理六十十六
麁細義中。云然非由此心最後觀法中涅
槃極微細故者。簡但縁彼故。光記合説辨。
全非相違
此四念住不増不減 婆沙百八十七六右
有六説。初説同之。謂對治於不淨淨想顛
倒。故説身念住。對治於苦樂想顛倒。於無
常常想顛倒。於無我我想顛倒。説受心法
念住。第二説如次對治段トノ
食。第三説對治色受想行四識住。第四説對
治色蘊受蘊識蘊想行蘊五蘊。如次唯説四。
第五説對治四種不修。謂不修身。不修戒。不
修心。不修惠。第六説與四修同法故説四。
與修身同法。修戒同法。修心同法。修慧同
法故
二左四中三種名爲雜縁 後釋最後句中。
兼明雜不雜。準此論文勢。已下似後段來
由。然舊論明雜不雜。終結曰四種念處已。
應屬前段。光五右云。二二合觀有六今云。身
受縁。身
心縁。身法縁。受心縁。
受法縁。心法縁。是六
三三合觀有四身受心。身受
法。身心法。
受心
四合觀有一。總有十一。名雜縁法。此釋
盡理。有人湛公未曉理。妄見婆沙五蘊句
數。謬謂光記違婆沙句數方法。改光。三三
合有三餘同者誤之甚。問。婆沙約五蘊。明雜
不雜。今何故依身等。百八十七五右曰。法念
住復有二種。一雜縁。二不雜縁。若縁想行
蘊及無爲。名不雜縁。若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及無爲名爲
雜縁。又百八十五十右曰。或於法循法觀念
住者。謂縁想蘊行蘊及無爲。此説不雜縁法
念住。若雜縁法念住。則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二二縁者。謂
色受縁。色想縁。色行縁。色識縁。受想縁。受
行縁。受識縁。想行縁。想識縁。行識縁有十句
三三縁者。謂色受想縁。色受行縁。色受識縁。
色想識縁。色行識縁。受想行縁。受想識縁。受
行識縁。想行識縁。有九句四四縁者。謂色受
想行縁。色受想識縁。色受行識縁。色想行識
縁。受想行識縁有五句或五總縁者。五蘊一
切總縁云云正理六十一初右顯宗三十五右
同彼。答。所依義旨別故有此差別。謂彼依
六説中第四説對治五蘊故。唯説四念住。
故文中想行二蘊爲不雜縁。今對治四倒
故。約身等四。並不相違。然正理。顯宗。前唯
擧四倒四食兩説。而至雜不雜縁。方約五
蘊。彼此參差。惠暉云。四法一一別縁名不雜
縁。二二合縁爲三句。三三合縁爲二句。四
法合縁爲一句。雜縁也。此迷倒之甚。論云
唯縁法不雜。何可四法別縁。若如汝者。於
身等四各有雜不雜。違諸論旨。亦雜縁句
數大誤也
三右修此觀已等 自下第三明煖等四善根。
於中大二。初正明四善根。第二九右因明順
解脱分差別門。初中有四。此初明善根觀
行。光寶同下文科第五明修果久近者非
也。至下應知也
三右論曰苦空非我 婆沙第二五右 寶五
右引
云。若順次第説功徳者應先説不淨觀。或
持息念等。次説念住。次説三義觀。次説七
處善。次説煖頂忍等。今論何不説。答。今論
説諸法要。未欲盡婆沙秋毫。故略之。光
二釋。初釋同寶可也。後釋非也。此論何不
可明局聲聞。寶五左和會三論相違。有其

三左一非常二三行四出 此十六行相。列
次立名不同。正理六十一三右顯宗三十六左
同之。舊論十六二十
二左
同。但非常云無常。生縁
爲有縁耳。婆沙七十四左云。苦非常空非我
餘同今。又天台集解集註云。苦空無常無我
集因縁生滅盡妙離道正迹乘。又法界次第。
及弘決三云。無常苦空無我集因縁生盡滅
妙離道正迹乘。具如下辨
三左此煖善根下中上品 此就煖頂忍各自
中。示位初後。爲三品。非四善根相望。若相
望如次下六右論。然冠註指要等云云非也
三左動善根中説名爲頂 婆沙第六十五右
曰。諸可動有留難可斷可慮可退中下者名
煖。上者名頂。諸不可動無留難無斷無慮不
可退中。下者名忍。上者名世第一。此兩義
是婆沙六初右五説中。初後兩説。初義同彼
第五評家。後義同彼第一説。曰。如山頂人
不久住。若無諸難。更主餘山。若有諸難還
退下。如是至頂位中必不久住。若無諸難。
進至忍位。若有諸難。還退住煖
四右四聖諦迹 三世諸佛依此門入道之
迹。故中含七二十
一右
曰。過去諸如來無所著。等
正覺彼亦有此正行。説法謂四聖諦。説未
來現在。亦復如是。雜含十五十七右有此語。
曰苦滅道跡聖諦
四右上品有異無簡別故 辨上品有二。
初正示。後準顯。此中唯者簡持。一簡上界。
唯持欲界。二簡餘三諦。唯持苦諦。三簡苦
下隨應餘三行。唯持一行。準之煖頂及下
中二忍。頌中無唯簡別。故具觀三界四諦及
十六行。自成立。寶疏八右不云下中忍。未盡

○減縁減行法義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倶舍論二十三四左曰。謂瑜伽師於色無色對
治道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乃至
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
以前名中忍位。從此無間起勝善根。一行
一刹那名上品忍。此善根起不相續故已上
解云。爲顯減始。擧上界道等者。等取餘七
諦。從後向前。上忍之文雖不關此 爲對
了擧。下皆傚之。此有二門。初叙正義。後
評古義
初叙正義者。有五門。一總明行縁減。二別
述漸略由。三辨一行二念。四叙留行差別。
五通諸妨難。初總明行縁減者。行謂行相。
即能縁行。其數有三十二。謂觀苦聖諦。有
四行相。一非常。二苦。三空。四非我。觀集聖
諦有四行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縁。觀滅聖
諦。有四行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觀道聖
諦有四行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上下二
界各有如是十六。故成三十二。縁者。所縁。
其數有八。謂欲界苦集滅道四諦。上界亦爾。
故成八諦。此諦爲境。作苦等行解。故論曰
行相所縁。減相云何。謂觀欲苦諦。修四行
相。次觀上界苦。修四行相。如是欲集。上集。
欲滅。上滅。欲道亦復爾。後觀上道諦修三
行。不修出一行。是爲減行初。故正理論
六十一
(五右)
曰。於上界道減一行相。從此名曰中
品忍初。倶舍擧上道諦。亦如是。是爲第一
周。第二周復觀欲苦。乃至觀上道修二行。
復不修行一行。是爲第二減行。第三周復
始於欲苦。終至上道。修一行。復不修如一
行。是爲第三減行。第四周復始於欲苦。終
修欲界道四行。全不觀上道。稱曰減縁。此
時雖亦減道一行。就全言減縁不言減
行。此據立名。若據義旨。第四周中有減縁
減行二。所能縁別故。如上道諦。如是從後
向前。次第減餘七諦亦爾。但於欲苦不
減一縁及一非常行相。是所留一行。有行
必有縁。是故總三十一周減行減縁。於中二
十四周減行。七周減縁。是總明畢。二別述
漸略由者。如上忍世第一者。時極短故。不
能漸略。如下忍者。雖時長而進續中忍
具修十六行。故不得漸略。唯此中忍ノミ
下忍ヨリレハ具修十六行。進後上忍一行。故
漸略唯留一行。若不爾者。以不能連接後
位故。故論曰。但思惟欲苦。名中忍位。從此
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忍。婆沙
五ノ
十七左
曰。如有人欲往他國。多財不能持
去。遂以易錢。猶嫌其多。復以易金。猶嫌金
重。復易大價寶珠。持此隨意。往行者亦爾。
先廣觀上下諸諦。後漸略之。乃至唯以一
刹那心。觀欲界苦。次生世第一。次生苦忍。
三辨一行二念者。謂一行者。欲界苦下四行
隨一。何故一行者。後上忍唯一行故。是定一
行。不爾者。不能續接。故論曰但有二念作
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正理論六十一
五左
曰。唯
以二心觀欲界苦。顯宗三十
(八右)
全同。新婆沙
第五
(七左)
曰。復漸略之。至一行相。此名中忍。舊
婆沙第四
(四左)
曰。但作二心。觀於一行。舊倶舍
十六之
二十三左
曰。由二刹那。思惟欲界苦。天台妙
三之二
(十四左)
曰。作二心觀於一行。是名中忍。
如是諸文一揆。此位何故作二念。謂是觀
一行。如無間解脱二心。而是審慮決定二心。
故婆沙五ノ
十七左
曰。至一行相。二刹那觀察如
苦法智忍及苦智。齊此名中忍。彼復於欲
界苦。一刹那觀察。如苦法智忍此名上忍。
此既對上忍譬苦忍。而譬苦忍智。明知以
審慮決定二心觀一行。正理。顯宗。舊婆沙
三論。但苦忍智喩中忍二心。略無上忍喩
苦忍。四叙留行差別者。婆沙一百九卷七右
曰。又見行者復有二種。著我見者。依非
我行相。入正性離生。著我所見者。依空
行相。入正性離生。諸愛行者。亦有二種。
我慢増者。依非常行相。入正性離生。懈怠
増者。依苦行相。入正性離生。此文雖世第
一位。從中忍留行。不動其行。進上忍。復
進世第一。入苦忍。故得成證。故婆沙五
十八右曰。有四心同一所縁同一行相。謂増上
忍。世第一。苦法忍。苦法智相應。隨此四人
以留此行。擬後進修。五通諸妨難者。問。若
先減行。應不修所減行。何故倶舍四右
八行
中下
二品同曰能具修十六行。答。雖減行相。未
減縁諦。猶縁諦故。亦能修所減行。若至減
縁。不能修行。以有諦必有行。無諦必無
行故。約得修言十六。問。若約得修。一切
應十六。何故婆沙第七
三左
曰。問對初安足云
丨丨非上忍
長忍一切時修十六行相耶。答。不爾。或時
十六。或時十二。或時八。或時四。所以者何。
如如漸次略所縁諦。如是如是略修行相。由
此漸能近於見道。答。此論約具足略餘。婆
沙盡一切。謂四諦具足人是十六。若減道者
十二。減縁必無其行。故決定十二。若減滅
道即八。唯修苦集故。若減三諦唯四。問。
中忍滿不如上忍一念。何作二念耶。答。智
劣於上忍故。漸略觀故。問。修一行。是應一
念。上忍世第一亦如是。又舊婆沙第四
(三左)
曰。
彼行者正觀欲界苦。乃至斷色無色界行道。
如是三十二心是名下忍。如是前後諸品。
皆是以一念心修一行。何故今中忍獨作
二心。觀一行耶新婆沙無三
十二心言
答。彼舊婆沙云
三十二心者。從彼行爲言不遮其中有多
念。如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釋下忍從八諦。言成
八類心名下品忍。彼八豈唯八刹那。今中忍
觀一行。前後念相續審察。及決定。故論釋
上忍。言此善根起不相續故。而影顯前忍
念是相續。後評古義者。分爲三門。一辨行
縁減迷。二斥二行相執。三彈二刹那謬解。
初辨行縁減迷者。西方徳光論師有兩解。
初解就著我者依非常行相等四人。四行相
一二三四之次位。諦諦擬議。相當從後向前
減之。後解約見行愛行不同。次第不定。而
擬當減之。具如光記二十三
十左已下
引。彼兩釋竝違
理教。違理者。彼諦諦擬當其益有何。若言
不亂初觀苦位次者。是不可然。於苦有
留。餘亦豈留。若言行人樂欲。苦中可然。誰
知餘亦是樂欲而相當。又無文彼説。故知是
妄謂分別。違教者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曰。如是次
第漸減漸略行相所縁顯宗三十
(八右)全同
既言行相
所縁竝次第漸減。兩解不次第當自退沒。倶
舍亦曰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準正
理論。此漸略亦是次第義。若不爾所縁諦。豈
可不次第。然光記二十三
十二左
信彼云。徳光所解
於理爲勝。若不爾者。諦各有四行。起何
行耶者。謬判之最可知矣。寶疏二十三
九右
曰。徳
光所解。事太繁雜。既無論文。何理定知相
繋屬耶。如我見増者爲治我故。起非我
行者。何別理於滅等下。偏起離等行。先觀
滅等諦耶。今爲一釋。從聞思觀四諦時。
於一一諦皆具四行。如名次第。於上道諦
等。後起者先減。先起者後減。我見増者。偏
起非我。自餘三行隨次而減。中上忍。及第
一法。同此一行。即以此行入於見道。於理
無違。此破立最爲善也。又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三右
曰。一一諦下。各有一行。與縁名同。亦與縁
同減。從縁爲名。但名減縁。此名同者不爾。
集諦下因行減時。便減縁。豈是同名。苦諦
下初云非常。亦不同也四教儀集註云。苦空無
常無我集因縁生。又法界
次第云。無常苦
空無我集因縁生
又解。十六行相次第。諸説不
同。有苦空無常無我集因縁生。依彼無失。
二斥二行相執者。大乘義章十一
(四右)
煖等四心
義曰。從初乃至唯觀欲界苦下二行。名忍
方便。唯觀一行名忍成就。又六右云。忍中三
者。於三十二行中。各一心觀故。毘婆沙曰。
三十二心名下忍。於三十二行中。略一已後
乃至於彼欲苦下。唯觀二行。名中忍。此中
忍中。極多有其三十一心。極少二心。欲界苦
下唯縁一行。是名上忍。故毘婆沙云。復以
一心。觀欲界苦。名上忍。此師迷舊婆沙三
十二行。各一心即三十二心名下忍。以謂一
行必是一念。而判三忍別。上忍一念故一行。
中忍二念故二行。下忍三十二心故是三十
二行。以謂善釋。此違理教。謂若留二行。應
不得入上忍乃至入見道。彼唯一行故。本
作漸略之觀。是爲彼基由。又若在二行。以
孰進上位。又留一行。是據四種人別。存二
行者。有何故。又無文有之。是違理過也。前
所列諸文。皆唯説爲一行。又汝下上二忍
竝證婆沙。而不證中忍。彼説但作二心觀
於一行。異文故。唯自臆度以可觀已。是爲
違教。圓暉頌疏二十三
九左
曰。如是乃至減欲界
苦下二行相時。但有二行二刹那心。觀欲
界苦名爲中忍滿。唯有一行一刹那心。觀
欲界苦。名爲上忍。就此文古今云云今謂。彼
前文八右曰。總言之。上下八諦各減三行。謂
欲界苦下。一行相留故不減。所餘七諦餘一
行相。與縁同減。故但言三。三八二十四名
二十四周減行。理實言之。三十一周減行。
謂餘七行減縁攝故。是故但言二十四也。既
云欲苦下行一留。又云三十一周減行。與
諸論不爲異。然云減欲苦下二行時但有
二行。明知寫誤。應言減三行時但有一行。
若不爾者。但三十周減行。不得言三十一
周。復何不辨諸文一行之説。何不破光解
釋。應如對法藏釋名。既無此事。非寫誤
何。設又實爲二行。釋總別自參差。背文違
理。不足爲言而已。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一左)
曰。至
二行一縁在。皆名中忍。至一行一縁在。方
名上忍。彼眞記三末云。雖本論。玄文。及下籤
等。竝云一行。而若取正觀。唯有一行。若取
減滿。即有二行。倶舍頌疏云但有二行二
刹那心。或文誤。次云但作二心觀於一行
故。此正極辨是何謂。正觀設二行ナルモ減滿何
二行。諸論減滿説一行故。續接増上忍故。
亦復無文説二行。何穿空至此如是甚哉。
彼頌疏非證。如前辨。後釋文誤者似是。而
證觀於一行文。應改二行作一行。若爾籤
文中。上二品差別不成。今云。彼文誤二心
作二行。應言二心一縁中忍。一心一縁上
忍。故次下文十三右曰。都有三十一周。減縁
減行。後但有一行二刹那心。名中忍。唯有
一行一刹那心名上忍。若二行何云三十一
周減行。若二行作一行。當文差別不成。況
玄文倶舍等。但一行何可云二行。寫誤理
決。故從義四教集解中四十
九右
直一行二刹那心
名中忍。不爲用辨也。又蒙潤集註中卷曰。
一行二刹那名中忍滿。釋籤云二行者。約
修觀位説。又拆玄云中忍滿猶有二行。東
大寺秀慧二十有餘年於此事窮思。而立
一義云。留苦四行。四人中唯留非常者。二
行二刹那。餘三行人竝皆一行一刹那。謂留非
常人。初觀非常苦空。減非我。次觀二
常苦
復減一次觀一非常減一最後苦
非常次第觀。故苦行一刹那。非常行一刹那。
故云二行二刹那。如是妄説滿岐溢苑。不
能具出。但曉正義。其邪曲不追而自去焉。
三彈二刹那謬解者。台家二藏義第三四右
云。有説。一行者。苦一行。二刹那者。此滿位
猶有上忍。世第一之二念心。觀欲界苦故。
云二刹那。有説。二行二刹那亦無妨。習修
與得修故。初一刹那觀苦一行。除空爲習
修。亦所減行全可起故。爲治定更一刹那
觀苦一行。是爲得修。更有兩説。今云。初説
上忍。世第一爲二刹那者。若爾中忍當念心
豈可無。若約有後後心。猶有多心。見修無
學心非一故。後習修得修義亦非。中忍滿二
念竝是現修。何爲得修。又有人法住云。夫
中忍唯三十二刹那觀三十二行。故第三十
一周已實唯有一行一刹那。然諸論云二刹
者。此位猶有後上忍一念。約忍同論云有
二念作意思惟欲苦。正理論二念心喩見苦
法忍苦法智。亦是後上忍加喩也。此義甚非
也。辨中上差別中。豈可有此雜亂説。論既
以二心一念爲差別。釋上忍唯一念所以。
云不相續故。顯前二念故前後相續。何可
加他念。又舊婆沙如上
引文
中忍二念喩苦忍
苦智兩念。不可相離故。以上忍唯一念。但
喩苦法智忍一。若加後何有二喩一喩異。
又存後上忍一念。何不彼上忍亦加雜世第
一一念。説二念。若言忍同故餘不爾。以同
有漏同行相同縁故。餘亦容合説。又正理論
六十一
五左
曰極少但以二心。極少言豈非當位二
心。又舊倶舍曰由二刹那心。思惟欲界苦。
若非自二心。何可得言由又。舊婆沙曰但
作二心。作言豈非現起二心。又倶舍論曰。
從此位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
品忍。從是第五因聲。二念前心即能生。豈可
能所混亂。又彼論明生起中。所生心合能
生。説二心無其文。當去穿空之邪執。歸
正旨。又秀慧妄解如前應知。所餘邪解。竝
準前除去
旹天明八龍集戊申紀號秋八月初六日臨
倶舍論四善根之文。法師慈教幸請指示減
縁減行之事也。雖聊患見論之進向。法師
時時徴問。故應請記。以授焉。不顧舊人口
涎。偏據教依理論其義。所以命曰法義
矣。釋氏快道記於大和國豐山以成學舍
四左此有漏故故名最勝 此釋名中。初離
釋。次合釋。後通妨。言中者。依聲。是同體第
七囀依主。第與一及法竝持業釋。勿謂同體
唯三六兩囀。正理論三十三十右云。中第七囀
聲。光記十三初左引。世中別故名世別。竝同
體第七也。識疏七末十七右處於中字皆第七
囀。舊論十六二十
四右
加於云於世間法中。中邊
疏下十一右釋依十事中云。依者所依。第七
囀聲中雖亦爾義相順。故無有過。從世第
一有漏。生見道無漏苦忍。故曰離同類因」
四左此中煖法未來十六 自下第二明行
修得修不同。出婆沙第七二右百八十八十三
兩處。此中大爲四。初煖二。初修與後修。
初中有三。初三諦。次滅諦。後釋不傍修由。
初三諦中有二。初約念住。後約行相。餘皆
例之知。三諦所縁境。法念及行相。竝所修
行。問。現修未來修是何義。答。婆沙百五十三
曰。熏發義。習學義。令明淨義。是修義。有
爲善法現在者習修所顯。未來者得修所顯。
現在者。習故。得故。受用故。在身故。現前故。
正作所作事故。故名修。未來者唯得故。引
發故。起得故。成就故。如遥與欲故。故名修。
此文光二十
六(六十右)引
十六左曰。若現在道與彼
來法
因者。可説彼爲得修。現在道與過去無
因義故。過去道名得非修。今於現在法。成
就未來四。云未來四。而有引發義。故名修。
此中滅諦現與未竝唯法念。故別説。以滅是
無爲法念中。亦有無爲。是故現未倶唯法念。
縁三諦法念廣通有爲無爲。故有現未別。
又初總雜法念。後不雜縁法念。同分者。舊論
曰同類。分是類義。樞要上末二十右義林二本
三四左竝分是類義。又識疏二本六十
八右
相似義」
五右頂初安足未來十六 問。問此何故四
諦合不如煖。又何故初合増別説滅。答。婆
沙第七二左百八十八十四竝同今文。按四
諦同法念雖同煖。而亦未來竝四念
トナル&T069222;與彼煖別。彼未來四念與一念別。
此竝皆四念十六故。何故爾者。以於煖位
已習許未來傍修。現修初起故不許之。由
此理以合説。又増位別説。雖未來
不異。現修邊有異。謂於三諦修四念
隨一。於滅唯法念。何故爾者。以増位故。隨
一起。而滅唯自諦法念。不通有爲故
五左然於増進不修彼行相 通現修得修。
約現就隨一雖現修
隨一行
論之。依得修如正
理。十六。十二。八。四。寶疏云中上。不加下
忍非。三忍竝通現未。有此事故。又光十四左
十三右同引正理。彼且約得修。然引不辨
差別未詳
五左已辨所生善根相體 正理。顯宗。及明
本。如今作相體爲勝也。相謂相状。前十一
句觀相是也。體謂體性。第十二句出體是也。
故今本爲勝。寶疏。頌疏作體相非也
五左頌曰二捨性非得 此頌有九門。初句
釋名門。此四名順決擇分。寶疏爲九門。得
論意。光記云初句標總名。意爲八門。此有
三失。一違論文。長行云此四名順決擇分。
豈是標名。讀文誤也。二前後鉾楯失。謂前卷
十六右説持息念差別相。頌曰息念慧五地。
光記二十二二十
六左
以息念二字。爲釋名門故。
三親疎不辨之失。今別有此言。是指擧四
體。順決擇分四字合名。釋名照然。前文唯
云息念。即似標名。然疎文爲釋名。親文還
爲標名。是豈非親疎不辨乎
六右論曰順決擇分 文分爲三。初擧體合
名。二問。三答。答中爲三。初釋所順決擇分
名。二此四下釋能順名。三故此下總合釋。初
中亦三。初釋決擇。二釋分。三合釋。初中亦
三。初叙字義。次示體。後述得名所由。諸聖
道以慧爲性。有斷疑能曰之決。亦有分別
功。曰之擇。故標決斷簡擇。釋斷疑分別。是
一體兩用持業得名 諸聖道者。唯呼見道。
苦等四故曰諸。總見道名決擇。分是一分。
見道中之一分。故名決擇分光十八(三十九
左)釋分。爲別
義。而作三釋。初所順三各別。次能順三各別。後合初
二。今云。後二全非也。初釋亦爲三各別非也。各自中
分段
然光記決擇見修無學中一分見道者。此
迷諸聖道言。實非也。一違論二文。既云分
別四諦。不云諸善法。豈非簡修道無學道。
亦云唯是見道一分。是言指分。即見道之一
分。若不爾者。何不言一分見道。二違舊論。
十六二十
五右
曰。由聖道能滅一切疑故。能分別
四聖諦相故。謂此法是苦。乃至此法是道。是
故一切聖道名決擇。分者於見道中。隨約
一道。故名爲分。如是新舊二論一轍。誰可
懷疑。問。言見道中一分者。何爲一分。謂
苦諦。爲入苦忍之前加行故。故婆沙五
十七左云。世第一法無間生苦法智忍。展轉乃
至生道類智。若準正理論六十一十六右
分謂分段。即是見道顯宗
全同
而無一分言者。似
普光所言。然彼亦釋擇曰分別四諦。局見
道。若爾言分即見道。雖略一分言。意顯見
道之分。不爾不順前四諦釋。故應知顯同
體依。唯云分是見道。設又彼約三道中見
道。此定是見道中一分道。新舊兩論同顯其
旨故。凡如是釋。非必局一義。據義有多
門。彼此異竝不相違。如菩薩釋名非一。決
擇之分者。是依第七囀同體依主釋有人以
之字爲第
三轉文。全
無理教
有人法住云第三囀同體非也。正
六十一
(十一右)
顯宗三十
(十左)
云決擇中一分。舊論
云於見道中一道故。今約六釋云之。餘
論依蘇曼多云中。故中邊疏上四十
八左
之言顯
依主。前記上本十一右文中之言顯依主。於處
中依聲如前辨。決擇分之順約六釋。別體依
主釋。依八囀。有四五兩聲。從此生彼。是
第五囀故。云此引決擇分。又第四囀。故云
順益彼。莫謂第四囀無依主。又涼朝舊譯。
唯名達分。而分名善根。舊婆沙北涼浮陀
跋摩譯
十五左曰。四種善根名爲達分。無漏聖道是
達。此善根隨順彼法。羽翼彼法。是彼法性
分。故言達分。依之分若約分段。雖漏無漏
異。同善法中一分。故名達分。若分因義。入
見道之因故。又更有異名。須知之。婆沙
十五左曰。此四種亦名行諦此名亦唯對見
道。得名思之
以無常等十六行相。遊歴四諦故。亦名修
治。爲求聖道。修治身器。除去穢惡。引起
聖道故。亦名善根。聖道涅槃是眞實善。此
四與彼爲初基。爲安足處。故名爲根。初諦
之行。後善之根。竝別體依主。中修即治持業。
唯煖等自名
六右四中前二獨是上品 釋第二句中有
二。前正釋三惠門。此兼明品別門寶(十五
右)爲大
科非也。以
頌無故
婆沙六十六右有五説曰。煖是下
品。頂是中品。忍及第一是上品。有説煖有二
品。下下。下中。頂有三品。下上。中下。中中。忍
有三品。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一品。謂
上上此依
九品
妙音説。煖有三品。頂有六品
中各

忍有八品下中上三三
九中除上上
世第一唯上上品。覺
天説。煖有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三品。謂
中三品。忍有二品。上下。上中。世第一有
唯一品。謂上上正顯
依之
世友説雜心五(八
左)同之
煖有
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二品。謂中下。中中。
忍有三品。謂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
一品。謂上上。正理六十一八左顯宗三十八左
竝依覺天説。判決其理。故今當處十五右云。
由下中上及上上品。分爲四種。如前八左
説。今論不同婆沙五説。有何所以。答。彼五
説竝皆煩雜難分差別。彼皆下爲首故。今
上爲初。唯總依三品分之。便上中下下下
品別也。然光記十三右云。此中且據束九爲
三者。何束九爲三耶。世第一唯一刹那。豈
可論上之三品。若言世第一上上。忍上中
故爲中爲上者。何以上中得但單云中。彼
上攝故。又若爾餘七品應爲煖頂。則彼中
有下三品。中三品。上下。何唯可得爲下。
故彼釋陋妄。今難云。以可動可退因。前二同
爲下。若爾亦以不可動不可退因。後二同可
爲上如前(次上十
右)引婆沙
若言下品亦分上下。故今
總名下。後二亦總名上。於中應分上下。何
得忍爲中。依之世友説爲盡理。謂煖唯下
品最初智力弱故。頂唯中品勝於前故。忍
亘中上。下忍爲中上。觀行同頂。而勝前
故。名爲中上。中忍爲上下。作漸略。唯觀一
行。同後世第一。而二念故爲上下。上忍爲
上中。同後位。一行一念故。而劣世第一。故
爲上中。世第一爲上上。最頂故

六右此四善根福知斷故 第三依地門。大
爲二。初叙正義。釋第三句六地言。此亦有
二。初正明依地。後兼明餘門。此即初也。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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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色有二因。初約自善根。此見道親近眷
屬故。二約他無能。謂無色心不縁欲見道。
故更叙不縁所由。一切人欲界見道先應修
故。知斷且擧苦集。顯滅道證修。福言鮮本。
明本。檗本。及正理。顯宗。光。寶。皆作遍爲

六左此四善根憎背有故 後兼明餘門。此
有二門。一感果門。二爲滿下引滿二業門。光
總爲前科依地門甚非也。寶爲餘門。而有
二失。一爲大科失。二唯爲感果一門失。婆
沙七初左曰。問。煖誰爲異熟。答。色界五蘊。
問。順決擇分亦能牽引衆同分不。有説不
能。所以者何。厭背有故。謂此善根厭背諸
有。於衆同分但能圓滿不能牽引。有説亦
云云豈非二門
六左或聲爲顯及欲七地 第二叙異説。釋
第三句二或七寶釋或一
字非也
此妙音義。出婆沙
百八十八十四右雜心五九左頌如今擧兩説。
故論主亦如是。而不取故爲或義。而不示
所由
六左
六行
此四善根非擇滅故 第五男女得別
門。釋第五六句。明得別三論同。但婆沙略
不説世第一爲異耳。然論男女爲因。三論
有異。此論全闕如不説。正理云男女互因。
婆沙女非男因。此論略無文。意難知。寶定
同正理。光同若正理若婆沙。由無定判。當
令同盡理説。和婆沙。正理相違。光有四
釋。第一約一道多道。是全非正理意。如寶
疏辨。第二釋約能所依異。爲竝不相違。是
亦未辨正理師改婆沙義之意。雖似無
失。如寶辨。同未解也。第三義令諸論一往
未盡理甚非也。第四釋約現身轉不轉別。是
亦臆説。全無理。約現轉。爲互爲因者。有
何勝利。不現轉亦爲問爾。二論倶何未辨
其所以。寶疏有人三釋者。四釋誤也。寶疏
十七右斷決盡理。正理師謂婆沙勝劣是未盡
理。立轉形故因。成展轉因義。又世第一既
女得二依。前三理應互因。正理不依婆沙
評家。不一處矣
七右依根本地極猛利故 依六地中。今
説根本。影顯未至中間入不入有不定。此
論云此生必定。起善根生云此。然光記云
三生非也。雖次下論九右從順解脱。第三生
入聖之意。彼其意各別也。彼文光寶謬解。
當至彼知。婆沙。正理論定不定不異此。
示其所由各有異。謂此論唯一因。正理加
利根因。婆沙約能所引相反。辨此相違。光
寶有異。解婆沙。光約樂道苦道。寶約止觀
均不均。湛惠法住竝破光依寶。今云。光寶
其語異而義無差。倶依下論二十五
十二右
四通行
文。故彼論曰。道依根本定生名樂通行。止
觀平等故。道依無色。未至。中間生名苦通
行。無色觀減止増。未至中間觀増止減故。
然謂各別。而未得正智。妄判是正。豈非矯
&T013358;者。判正理利根故因。光師大彈斥。前二十
一卷二十
七右
亦擧今正理破。寶疏亦約止觀均
不均。而均者是利根。不加破斥。疏二十一
二十
四左
亦爾。今按光記爲勝。若依根本爲利
根。依未至等爲鈍。四通行何通。彼依根本。
遲速倶有之故。問。此論與婆沙同不。答。應
同。由聖道引煖等故。厭有猛利。由煖等
引聖道故。以不厭有猛利
七右若先捨已功用成故 第八非重得門
有二。初正明非重得釋頌。後若先下因便
辨失捨別續成不成。此初中有三。初標立。
二例譬。三所由。例中意取重得時律儀。不
例重得之得。勿誤讀文。所由有二因。可

七右若先已得還從本修 後因辨失捨別
續成不成。初標失捨。經生言顯失捨。如先
論説。失捨不成過失。故得別法續起。遇了
下辨成不成別。此人知先時已得煖等位
云了分位。從本者。上標已得煖等。豈可非
煖求餘。光第二釋非也。若有等言者不爾。
婆沙第七四左曰。問。修煖滿已將欲起頂。遂
便命終。彼餘生中爲即起頂。爲從本起。答。
若遇明師隨彼應起分齊説者。即能起頂。
若不爾者。還從本起。然能速起非如初修。
次頌有光所引文。全非第二義證也。寶疏
爲大科。而爲別門甚非也。但非重得中總
別爲異。故兩處説若言
七右失退二捨失不必然 第九失退出體
門有二。初正明體性釋頌。後兼辨失退過
不過別。然寶疏不依正釋頌出體。依因便
科節。則此誤也
七左而増畢竟不斷善根 其勝徳増加前位。
故云増。下皆如是
八右有謂第八等有 預流經七生。盡於欲
界之生。不更受第八有。故如次下論十七左
具説。等者。等取色界一處二生。於彼諸天
處。一處受一生。不更受第二生。故光記頌
云。作有等非也。不順上例故
八右惑謂見所斷 舊論曰見修所滅惑。修言
蓋蛇足
八左言一座者乃至菩提 婆沙七九右有有
作是説。如是説者兩義。如次今兩義。論主
欲初義爲勝故。評家義云有餘師。上來不
説世第一法者。準前前六左六
四左六
説一刹那。已
知無轉。婆沙七十右云。世第一法六種種性。
及三性種性。皆不可轉。一刹那故
八左終有餘獨覺理無遮礙 釋第二句中。
第二擧頌外有餘師義而評取。上來未明
轉部行獨覺種性。準婆沙正理等。竝如聲
聞。婆沙七九左云。部行獨覺善根不定。如聲
聞説。又云。轉獨覺種性煖。起佛及聲聞種
性煖。如説煖。説頂亦爾。轉聲聞忍。起獨
覺忍。非轉聲聞獨覺忍。起佛種性忍。忍違
惡趣等。如今論。彼中雖如聲聞説。而不
説獨覺忍轉起聲聞。依之見之。今文似明
頌影顯獨覺種轉向光師寶牒
釋缺脱
意釋有於餘
部行獨覺異麟喩覺如是。雖爾退按不應
爾。彼獨覺煖頂轉起上佛下聲聞。今云餘
乘。唯指佛乘。故舊論云成菩薩是一又若
叙彼義。應言部行如聲聞説。何可費多
是二又若全如常談者。直應叙之。理無
遮礙。許可印定是何爲是三由此理趣。是此
叙別師説。以印定。謂此師異婆沙義。部行
獨覺煖頂。唯轉菩薩。不轉下聲聞。轉向約
轉勝故。若成聲聞。是則退墮非轉向。論主
欲當理故。不叙婆沙所説獨覺轉向。偏擧
此印定。問。雖理可爾有教證不。答。有謂。
舊論十七三右曰。若有人執。有別獨覺異犀
角喩獨覺。於彼人轉二善根。成菩薩。此
義無遮。若有人執句。如向明月。又正理
六十一
(十九丁)
擧此破曰。起獨覺乘種性煖頂。爲
有轉向餘乘。理不爾。獨覺乘總有二種。一
麟角喩。二先聲聞。若先聲聞如聲聞説。麟角
及佛倶不可轉。以倶一座成菩提故。彼已
擧破。豈不別師。然正理云先聲聞。凡部行
有二説。一聲聞前三果。轉成部行。二異生
時。修聲聞四善根。故名部行。論十二八左
兩説。論主意取後師。難絶前師。正理依前
師義云先聲聞。若爾正理意。三乘種性唯
約麟覺。不依部行也。爾婆沙已云部行如
聲聞説。而云轉獨覺種性煖。又評家云部
行獨覺種性。定有部行別種性。何局爲先聲
聞。問。依理教今論文脱乎。答。爾。有餘上應
有若有餘師説四字。蓋梵本寫脱。又解餘言
應作謂。如論五十二左曰有謂。今有異言
故就略。舊論具譯。又解。準下印定句可知。
譯時略之乎。又今有餘言。指人非用字。如
下論二十五十四左云有餘於此不破契經
所説次第。又二十八七左
九右頗有此生順決擇分耶 寶光竝云第
五明修果久近爲大科。然是越因行次非
正明。是因明轉根來。故結文云因便。應前
光七
右處
科云第三明四善根有二。初明四善
根。二便明順解脱分差別。初中有四。一明
善根觀等。今文即第二明順解脱分差別爲
大科非也。又但云修果久近。上光七右於四
善根分五科第五。應是四善根修果久近
耶。又此中頌有四門。何可唯爲修果久近。
問。雖頌文爾。前問不爾。答。且約初。但致
此問。實應具有四問。故舊論十七三右四門
別段各有起問。此生創言簡過去善修。舊論
曰。於過去生未修解脱分能善根。但於今
生作功力生決擇分
九右頌曰三洲 初一句總標。前者。即初右
四念住。下三句別釋。一第二句修果久近門。
二次三字三惠門。三次二字業體門。四第四
句起處門
九右論曰傳説如是 此釋初二句。大爲
三。初總叙前後二諸有下別釋三生。三傳
説如是句表非自義。別釋中。初標三生。二
謂初下述釋。有法譬合三。順解脱分者。光
釋上三字。不釋分。寶疏二十
二左
分因義。順彼
與彼作因。若爾順因倶名加行。解脱之順
依主。順即因持業。今準論順決擇分釋名。謂
解脱是諸涅槃。分謂分段。乃涅槃有餘。無餘
中一分有餘。解脱中分。第七同體依主。順順
益彼解脱分。故解脱分之順。別體依主。惠暉
云。順之解脱。順解脱之因依主釋。此中順之
解脱者。未知主客自體作法也。順解脱之
因者。此何謂。順解脱即名此加行。又此之
ナラハ爲名何。全不知釋名法。此中正理論
六十一(十九右)顯
宗三十(十五右)全同
有彈破。一前後相違難。二
三生缺減難。光記傳説如是屬下。而救釋。
依根本者。於前生起煖等。次生入決擇
分。光次上二十左亦如是。寶疏傳説如是屬
上。爲句末。而其救全如光。更一釋。前文約
第四生。此等竝違前文七右
三行
此生言。不足評
也。光・寶倶未曉了此論・正理意故。何者今
言傳説如是。是句末表第二生起順決擇是
他説非自義。舊論云諸師説。故正理論不
標云經主。亦非是毘婆沙義。正理破故。故
知他説。而論主前七右云依根本此生等。故
與正理自釋。同不言其義已顯。故不別述
自義。謂初生種順解脱分第二生成熟。第三
生入順決擇。此生即入聖道。問。是唯他師
義非婆沙義者何知。謂。有二所由。一凡經
論有其大例。此論設傳説言有多例。或爲
句頭。或爲句末。或表婆沙義。或他師義。若
爲句頭中。約他師唯云傳説如此。如此是
結詞。如論第一八右曰冷觸於彼色界
無能損。而有能益。傳説如此舊論一云。
他説如此
指婆沙結。簡云毘婆沙師傳説如此。如論
三右五右二左等是也。若爲句頭標句。
則唯云傳説。不云如此。如論第一十六左
二十
一左
五左十九左
二處
初右十一右八右八左
十三右十六初左二十八六左等是也。若又對
他相對擧。則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説。一八左
十右二右八右十二右十右十一十三右
十二初左十三十三左十七左十五五右十六十五
十九二右六左十二左十八左二十九右
十五十三左二十六六右二十七七左等是。二毘
婆沙無此文故。婆沙七十六左曰。若極速者。
要經三生。謂初生中種此種子。第二生中
令其成熟。第三生中即能解脱。舊婆沙五
十一左云。解脱分善根有近有遠。近者前身
中種。此身成熟。來身解脱。此文初生云種。
第二生云令其成熟。是令其解脱分成熟
故。第三生生順決擇分。即此生入聖。又婆
沙前已依根本現身。何忽可違。故非婆沙
義。是謬解婆沙者。然光記違前文。未知二
論旨。妄致救誤之甚久近六十三生互互通利鈍
惠暉六(七丁)寶勘三(二十
三右)云云
冠註云云
寶爲句末雖是。而墮正理破中。
全不了二論意。而致第四生救。若依根本
經四生。依未至等。豈是三生。有人爲句末。
爲毘婆沙傳説。亦非也
九左遇佛出世亦遇獨覺 釋第四句中有
二門。初正釋明起處門。如前門。此二兼明
起時門。婆沙七十五左云。問。此善根於何時
種。答。佛出世時。要有佛法。方能種故。有餘
師説。惟無佛法。若遇獨覺。亦能種此善根。
正理同有餘師。而光寶謂別義。各別標出非

九左已因便説等 已下光寶分節有異。寶疏
略大段大科。而爲二。一三道建立。二二十五
(十四
右)攝諸聖。於此中開學無學。不爲第三。
次中科中光爲二。寶爲三。雖各有理。光合
修無學爲勝。下論四向四果一二三四連説
故。又寶一明見道者非也。見道十五次下論
十三右
心今明十六心故。故論結云現觀。不云見
道。光師如論。云明現觀正也
十右此忍名爲如華菓樹 釋正名爲四。
初叙立名意。二此能下離釋相。三得法下合
釋。四例喩。此中標別者。唯云苦忍。加行忍
縁苦。故標別彼。更加法智言。法智所生能
從是果。忍能生所從是因。即第五轉有財釋。
因有果名故。若依正理意。苦法言所縁境。
智是後所引生智。謂縁苦法苦言通法及智。
法智相違釋。苦之
法智同
體依主
 及能生後智之忍故。名苦法智。正理
六十二初左曰。説無漏言。爲欲簡別世第一
法所從世忍。此無漏忍以欲苦法爲其所
縁。名苦法忍。謂於苦法無始時來。身見所
迷執我我所。今創見彼唯苦法性。忍可現
前名苦法忍。此能引後苦法智生。是彼智
生障之對治故。復名曰苦智忍今云。苦法名通
忍智。此忍縁苦
法可爾。今論主亦不遮。而簡世忍。必在智言。今
云法智具擧之。而汝以作釋無漏。於立名上當令
簡世忍
大非也
經主此中作如是釋擧此
一段
詳彼意。
謂唯説忍言。恐此有同加行忍失。此下破
有四第
無深理。非爲彼法有此法生。此法必應
與彼同類如華菓樹。斷對治等因果類異
此破不允。今唯喩因果能
所生義。非取同類義也
又不極成以苦法智。
是無漏性。非爲極成。如何忍生彼。同彼是
無漏證知苦是苦之智。豈
不極成無漏智耶
又此無同加行忍
失。世第一無間生故。此能越異生地故。非
有漏忍能成此事若無同失。何自以無漏言簡
之。又初因不成。言苦法智尚
不極成。何以無間生。可成無漏。又世第一是上忍無
間生。豈可無漏。第二因亦不成。彼世第一亦捨異生
性。得非擇滅故。又以散説。釋立名亂。
則已説聖諦。豈得更設無漏等別釋
又如何知。
此苦法智忍以苦法智。爲等流果。若謂此
忍是無漏故及前生故。理亦不爾。未説此
忍無漏理故。由此證知。前釋爲善同(婆沙
五・十八右)
一所縁。同一行而前
後故。故知等流果
寶疏二十
四左
擧如是正理自釋。
不辨非也
十右經説正性説名爲入 別釋二名。正性
與離生各兩釋。正性爲涅槃。是所證理。離
煩惱生。聖道是能證無漏智。性即正名正性。
生之離名離生。證正性之離生。名正性離
生。是皆總所入名。若根未熟名生。是加行有
漏人。今至見道位。超越彼位。故名離生。加
正性涅槃。亦如前。若依聖道爲正性者。生
之離兩義如前。正性即離生持業釋。次釋決
定有兩釋。決定此活字爲決定何物。趣向
涅槃決定。或觀了四諦相決定。非謂決字
義是趣是了。故舊論曰。此中定者。是一向不
異義。依涅槃正性義。用此兩釋。正性之決
定。能所趣別故。境第七依主。爲得正性涅
槃了四諦。是第四轉依主釋。若約聖諦正
性義。正性即決定趣向故持業釋。正性所了。
決定能了相。正性之決定依主釋。然光記決
了諦相謂正性。即決定者非也

十右此忍生已燈及生相 第三辨聖凡得
捨。至此位初成聖人故。此中有二。初明
得聖。後辨捨凡。於得聖位無異義。於
捨凡夫性。有三義不同。而光記不別分節
未詳寶疏二十
五左
以初二句屬釋名段。而爲所
由。故於此二句後。結二得名。誤之甚。此三
義光記爲各據一義。於婆沙・正理・顯宗可
爾。於今不爾。如下辨。寶疏第一爲正意。
後二爲異説。故似是而未辨釋。若第一釋
不云有餘。故不釋異説耳。意應同光各
據一義義也。有人法住云。今論主擧三義。
意不取初二。唯取第三。初各偏故。爲成第
三義。擧初二義。是能成具也。故於第三義
唯成共義。不云二捨相。論主取之知
次上八右釋世第一云。已得異生性非擇滅
故。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故。同今第三義。
今按論意不爾。應作是説。此三説。初二各
有兼正。不遮兼捨。第三無兼正。互相資。婆
沙三六右曰。有作是説。世第一法正能捨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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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性云云或有説者。苦法智忍正能捨異生
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次取燈喩。及擧未
光引作用三類。有餘師言。世第一法。苦法
智忍更互相資云云今論主欲取苦忍義。何
以故。不由三
因故
標言有餘師故。特改婆沙次
第置初故。不顧不順世第一苦忍次第
故。若以初二成第三。應如婆沙。又應同
言有説。又應世第一苦忍次第。順無間解
脱第三義。故由此。舊論十七四左曰。是此忍
末功能。此義可然無餘。譬如燈生。印可辭
可思。然前文不成證。於苦忍義有兼正。
正苦忍。兼世第一。其世第一一刹那已前故。
但得異生性非擇滅。未至正捨。故爲兼捨。
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者。例見道苦忍。猶
如婆沙増上忍唯一刹那觀一行。如苦法智
忍。又無間解脱雖初二義。例無有妨。如彼
正理論顯宗者。前文全同今論。至今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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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六十二三右曰。有餘師説。唯世第一云云
有餘師説唯苦忍云云有餘師説此二共捨云云
顯宗三十十七右曰。捨異生性。諸説不同。有
言世第一。有言苦法忍。有言共捨。如是欲
爲三義無優劣。故同標有説。又世第一。苦
忍。二倶次第。莫鑑綴文旨偏執前文。又婆
沙云正捨。正理云唯。今文無其語。知是同
婆沙爲正捨。光寶隨應可簡。又解。論主意
欲有各理。故擧以不加難斥。而隨宜用
其義。前用第三義意。今明苦忍。用苦忍義
爲初也。此後解不善。於惠學門是放逸故。
違舊論故
十一左然彼意趣無差別故 舊論十七五左
曰。應知是不了義説。何以故。於彼經中説
四諦觀。類不分別故。從此上釋後二分。一
段大爲四。一此中下叙大衆化地部計。二然
彼下有部總徴破。三詳諸下正叙自三現觀。
釋後二句。此有二。初示體相。後辨具不具。
四若諸下廣破立大爲三。初破執計。第二依
見下有部引經成漸觀。第三若謂下通彼引
經立義。初破執計中。亦有三。初破見頓
現觀。二若彼下擧自在力救縱之。三若彼下
擧苦時具足救。令入事觀。初中有二。一正
破見頓觀。二若言下破無我行救分爲四。
一標救。二則不下審定彼所救。三如是下
出違教失。四若言此經下破彼通經正理六十
二(五左)
之終十七左廣擧上座諦現觀。六
十三(初右)有破此大衆等文
十一左此無漏惠名縁現觀者 正理六十三
初右曰。唯無漏惠於諸諦境。如實覺了名見
現觀。是即由見分明現前如實而觀四諦境
兼令知
即無漏惠若餘相應法。同一所縁
名縁現觀。是即由見等心心所法。同能取
所縁四諦境義。是即同一能取所縁。能縁名
縁現觀。光記兩釋解文如初釋。得意如後
釋。全非二義也
十一左此諸能縁名事現觀 正理云。是即
由見等心心所法餘倶有戒。及生相等。於
諸諦中同所作義。戒生相等是現觀因。於現
觀中。彼有事用故。亦於彼立現觀名。如是
應知。非相應法唯一現觀。除惠所餘心心所
法有二現觀。唯無漏惠具足有三
十一左見苦諦時謂斷證修 且約苦爲主。
若集爲主。亦例此滅道亦爾。有人此爲與
奪能破。此無理無教。何迷亂。次下指之
例無失。此自義三現正規也
十二右無漏作意相應擇法者 此爲論主釋。
寶疏二十七
右終
爲經文故。云經言乃至思惟道
等。稽古亦不爲經文 舊論曰。經云聖弟
子由苦相簡擇苦 乃至與無流思惟相應
智。説名擇法覺分。彼釋簡擇言。今釋思惟
言。以顯無漏惠見現觀。故非經文
十二右若彼復謂別應思擇 二擧自在力
救縱之。更勸別義爲三。初擧救。次一句
縱之。是於一諦得餘自在。故名頓。非實
頓同一時觀四諦。故許無失。三然於下更
勸別義。出觀爲起。不出云不起。舊論十七
六右曰。四諦現觀中。有説出觀。有説不出觀。
此義應思。諸説不同。更別應簡擇此事。而
有部宗見道定不出觀
十二右如契經説有別喩 雜含十六十四左
須達經阿難經異比丘經三經一連。曰。佛告
須達長者。此四聖諦漸次無間非頓無間
等。佛告長者。若有説言。於苦聖諦。未無
間等。而於彼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
迹聖諦。無間等者。此説不應。所以者何。若
於苦聖諦未無間等而於集滅道聖諦。無
間等者。無有是處。猶如有人兩細樹葉
連合爲器盛水。持行無有是處雜含十五
(二十二右)
與此相似
有法譬
如是於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
集滅道諦無間等。無有是處。譬如有人取
蓮花葉。連合爲器盛水遊行有是處。如是
長者。於苦諦無間等已而欲於集滅道聖
諦無間等者。斯有是處。次經曰。如須達長
者所問。有異比丘。問亦如是説。唯譬有差
別。如有四階道陞於殿堂。若有説言。不
登初階。而登第二第三第四階陞殿堂者。
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要由初階。然後次登
第二第三第四階。得陞殿堂。如是比丘於
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集滅道諦無間等
者。無有是處。次經曰。如異比丘問。阿難所
問亦如是説。唯譬差別。不由初隥。而登第
二第三第四隥。陞殿堂者。無有是處。婆沙
百三八右引須達經中。取登四桄梯喩。蓋三
經取要若別誦。光記未知據何出彼喩。寶
疏而下皆依彼陋之甚。蓋普光未檢本經。
只依先輩所談乎。問。今云。一一別喩而後
二經喩同何。答。經已云譬差別。約四階約
四隥是別
十二右若謂有經密意説故 第三通彼引
經成義。婆沙百三引此經。證一時觀。雜含
十六八右曰。若於佛不疑惑者。則於苦諦
不疑。集滅道聖諦不疑。如是於法僧不疑。
約四諦亦爾。又八左次經曰。若於苦諦無
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於集滅
道諦無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
又第七二右云。苦集滅道狐疑斷。次經亦如
是。差別者。佛法僧苦集滅道狐疑斷。有講者
云。今論佛是餘字。不爾不成四諦頓觀義。
故婆沙一百三八右云。經説。於苦諦無有疑
惑。於集滅道諦。亦無有疑惑。正理六十三
四右亦爾。此未知有本經。妄談之。彼依前
經。此依後經。且擧文初。故舊論十七
(六左)
亦云。
於苦諦無疑。無不決心。於佛亦無疑無
不決心。然稽古下二十
二右
云。其所執稍異。意義
全無別者。唯見經一文妄言之。已有二文。
或先諦。或先佛。是表能所説主客之殊。必
非所執異。亦非意義無別也。問。此經如何
成頓證。答。婆沙百三彼引經而云。既於四
諦。頓無疑惑。故知現觀定頓非漸。光記科
牒經通難者未詳。又云。佛是道諦攝。故於
佛道。亦無疑。無惑者。未檢本經。唯依字
自臆度。不爲論。通中亦者。對前宗義不成。
然前未引經。恐是經字寫誤。故舊論云是
義不然。無亦言。依定不行者。約同時不現
行。婆沙百三八右有三義。第二尊者世友義。
曰。彼經意説疑不現行。謂瑜伽師。若於苦
諦。已入現觀。無有疑惑。於餘三諦所有疑
惑。得雖未斷。而永不行。於彼已得非擇
滅故。依必當斷者。約未來當斷。此婆沙無
之。當是未來。見道漸次無間故。於苦無疑。
決定當於餘斷疑惑。非謂倶時斷也
十二左論曰能隔礙故 正理異此。此論間
隔礙義。忍不生起。前惑得爲障。今方忍起
斷彼惑得。令彼惑得不能隔礙。故名無間
道。無間如無明。非六合所釋。無間即道持
業釋。如無明漏有人無間之
道者非也
正理寶二十八
左具引
意從
忍至智。中間無餘道能爲隔不從忍生
智。故爲無間。無間即道持業同之。如是有
二別。謂對惑得與望後智。但間隔義與隔
礙。皡按。各據一義。婆沙九十十一左云。無
間道能斷煩惱。隔煩惱得令不續故 此論
所依
亦能證滅。引離繋得。令生起故正理
所據
如是
二因如次今論正理所依。然正理破此論。
如光記三十
三左
而正理説非亦無難。法智類
忍間。亦無餘道間隔。應法智亦名無間

十三右若謂第二結聚相違 擧難通。此是
難。展轉致二難。此中第二者。是指智。十六
心中。各忍第一。智第二故。又次上云二次
第。彼中第二是智故云第二。無間道者。解脱
道寫誤。何者此文初擧上智爲解脱道釋。
難應不起斷疑智。次擧斷疑是忍位通釋。
以本論難。故知誤矣已斷疑之已未審矣。準
舊論。即是應能字。又解智
是斷疑已極成。故
云已斷疑智乎
由之舊論十七七右擧外
難通。初
外難有二。初
牒前文難
若説第二解脱道與滅離至得一
時倶起。滅離疑惑智。於此境界不應得
生。由忍能滅惑故論主
遮難
此難不然二擧忍
斷通難
若汝言九結聚上下八諦修道
所斷云九結聚
由忍滅不由
智故。與阿毘達藏發智五
(二右)
相違。是義不然。
忍是智伴類故。譬如臣事説爲王事。忍於智
亦爾。綴文義旨豈不穩暢。然光三三左云牒
異計破。第二字爲苦類忍。而證正理。何誤
之太。至此之際哉。今若謂言有兩處。同
非是外難。而一即異計。有何起盡。此論一
部中於何處。直言若謂有擧異説。可謂未
知大例也。又今第二言爲苦類忍。何理有
之。若文若義全無所由。若言由無間言。是
似盲人揣摩。非可言有目釋義。以非是苦
類忍差別段故。難者亦苦類忍唯無間道。何
爲他可得難。是偏輕蔑舊家。未檢之罪也。
又證正理寶疏二十八左二十九右二處
文即一連相續文見彼可知
者誤也。
彼重釋自所治言。云苦類忍等與他離繋
得倶生。故致此難。謂苦類忍不爲第三位。
置苦法忍後。爲第二位令與前忍果離繋
得倶生。可有何過。破彼傍難以已斷疑
智。以第三位已斷疑忍。爲第二位。唯令離
繋倶起故。應苦忍後位已斷疑法智。於此
位不得生。今不爾。外人難苦法智解脱道
爲離繋得倶時起。令已斷疑智無。言忍能
斷惑故。此難意令解脱道有如無間道斷
惑。是婆沙九十十一右所破有三説。一師意。
彼曰。如西方沙門。彼作是説。非無間道不
斷煩惱。非解脱道不證彼滅。彼互存斷
證。由之今有唯言。而混同證正理大非也。
問。此論無答。舊論云此難不然何。答。竝
無妨。今無答者。次忍能斷文此答。約展轉
難故略之。如舊論者。總非云此難不然。而
無所述。次文成答故。而今略之者。招多増
迷。若有彼句何。光記可誤。寶法已下皆襲
普光。竝皆井見臆度之輩也
十三右本論説九結集 發智五二右曰。有九
部結。謂苦法智所斷。乃至修所斷結。苦法智
所斷結盡。四沙門果攝。或無處。餘七智亦爾。
修所斷結盡。阿羅漢果。如是皆智爲能斷。
故引難。問。舊論。正理。竝云九結聚何義。答。
諸煩惱唯八智修道九部聚集故以

十三右此難不爾名王所作 此通婆沙六十
十三左通釋彼發智智斷。有七復次。初復
次同之。曰有別意趣。謂忍屬智。是智助伴。
諸忍所斷名智所斷。喩全同此
十三右前十五見道 若大乘經部及成實論
等竝十六心見道。有部及論主前十五心爲
見道。如此文。惠暉云。經部師第十六心是見
道攝。因云。以智攝故。如餘七智。有部是修
道。因以果攝。如餘修道。大乘如雜集第九。
唯識第九十四右等。瑜伽五十五等
十四右論曰二隨法行 今小乘宗唯在見
道。大乘不必然現行二十七
賢聖章無文
廣章
云。信法
二人謂在見道十五心項并見道前。趣向果。
如是總名信行法行。然對法論雜集十
三(八右)
資糧已具望入見道。名二人者。約親近
説。顯揚唯説見道前者。據長時説。亦不
相違。不同小乘唯在見道成實一(三十一
右)同大乘四加
行已上
方有
十四右由信隨行隨行義故 下釋名二。初
釋初名。二釋後名。初中亦分二。初正釋名。
後彼先下辨此位標信名。初中有二。初三
字釋。由信他教示。隨彼行。亦行亦隨。名隨
行。持業釋。信所由故。信之隨行故。名隨信
行。第三轉依主釋。故論曰由。後彼有下四字
釋。此有兩義者。是能有約有財如覺者
快道云。初釋由初念信立名。後釋由
慣習故。是由後念成性只釋。初後異也
或由下約
依主。彼由數數習隨信行得此名。隨信行
之者別體依主。如言觀法瑜伽者。舊論十
八右曰。先由信他。故尋思義。先由經等
正法。自尋思義。爲此義故説四量。法爲量
非人。義爲量非文句。了義爲量非不了義。
智爲量非識。云何判此四。由四種人差別
故。一由貢高人差別故。二由路柯耶胝柯
人差別故。三由自見取住人差別故。四由
聞勝人差別故。此中於貢高以法爲量非
人。由共論説思量。爲智所得故。不但由
威儀差別。復次佛世尊有説人。有説法。此
中法爲量非人。此法有二種。文句及義。此
中義爲量非文句。由不愛著國土言説故。
何以故不應成取文句。爲勝決定應思
量簡擇義。佛世尊説經。有二種。有了義。
有不了義。若人簡擇義應以了義經爲
量。非不了義。佛世尊説。隨福行及不動行
識爲生善道。説四諦智。爲至得涅槃。若人
行於法似法以智爲量非識。復次於四時
中。有失無失故。約四人立四量。一讀誦時。
二憶持時。三簡擇時。四修行時。今論全闕略。
是學佛之徒。要文廣載之
十四左名爲具縛者 是具修惑。得具縛名。
非一迷未斷之具縛。已斷見惑。故頌言具
修惑。論第四十四左曰。初刹那具縛聖者。及餘
一切具縛異生。寛狹可知。又論二十四十右
約自地。九地各最初爲具縛。今横九地相
望。初一向不斷修惑爲具縛。義門爲異。全
非相違
十四左或先已斷有差別 已下約超越。總
分三類。從三果故。若據惑品別。有八九
七十二。竝具縛成七十三。如正理六十四
(二左)光
三十六
左引
有部不許超前三果。故無超至羅漢

十四左必初得故者 今釋超越生。其初果等
名約四果次第。恐謂相違。故一一別釋初
二等名。此必言簡第二第三超越。彼是初得。
而非必定初故如寶釋次下論十七右
八行
云云
十四左遍得果中第二故者 次第周遍得四
果時第二故。是簡超越初得一來
十四左乃至具離無所有所者 有部宗不許
有漏智斷非想惑故
十四左數准前釋者 是遍得果中此第三故
十五右此二聖者見至名別者 略釋名。恐
謂二人互闕一名信名見。故致此釋。各
雖信惠具。就互偏増標別名。故言互増。麟
記云。今云互顯不具二。故言互増非如
東西互見者誤也。信淨信心所。解勝解心所。
由信解起名信解。由聲依主釋。見者慧別
名。至者來至。由先見至果見。得見至名。若
見爲先見。第三轉依主。若爲今見至見。故
云見至。見即至持業釋
十五右何縁先斷一至五等 光云。五等等
取斷六等者誤也。斷六。斷九。必是一來不還
果。無有後向義。故正理六十四三右云。何縁
先斷欲一至五。或七八品。初定一品。廣説
乃至無所有處第九品惑至第十六道類智
心。但名預流一來不還果。非一來不還阿羅
漢向顯宗三十一
(二左)全同
既除去斷六斷九思之。圓暉
云。何故斷五品非第二向。斷七八品非第
三向。斷上七地非第四向。改光可稱
十五左若異此者定成樂根 發智六五左曰。
樂根遍淨以下。及聖者生上成就。異生生上
不成就。婆沙九十六左評家曰。若已離上地
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者。彼得果已。必起
勝果道。修上地無漏。得上地滅。然後命終。
如已離欲界三四品或七八品染入正性離
生。彼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勝品無漏。
得勝品滅。然後命終。問。若已離第三靜慮
染。依第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
至。彼不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
諸地。彼成就何樂根。答。彼於上地。若得自
在。當練根時。亦能修上地無漏樂根。設
於上地。不得自在。彼樂果已。亦必起勝果
道。修上地無漏。然後命終。是故聖者生
遍淨上。決定成無漏樂根。成就喜根準此
應説
十六右應知此中小燈能滅 自下二明能
所治相爲二。初正叙。二上上品下辨能所
治反對所由。此有二。初約前後有無。此有
法譬合。譬有二。初麁前細後喩。以顯上智
有時上惑已無。次麁細反對喩。以明能所下
上相對。故二喩別。第二白法下重約力用強
劣辨。舊論曰何以故。此中二喩義無別。初
約内身。後就外事。病比所治惑。久時類惑
上上。良藥況能治道。少者喩道下下長含
十二(二
十右)自歡喜經曰。三結斷得
須陀洹。極七往返必成道果
舊論十七十一左曰。
譬如久時増長三病以一兩三角根散即能
牽滅
十六左論曰極七返 若加有云極七返有。
則返半音。但七返。或極七返正音。已下依婆
沙四十六六右
至終
首尾。今分節。大爲二。初總釋
頌。後七返言下廣辨諸義。大有十一段。初
釋極七返字。第二諸無下釋預流名。第三此
預下明所目義。此亦爲四。一雙關難。二依
初關答。三重問。四約三義具足答。第四彼
從下別明七生相。此中有七科。一所立宗
義。二難。三通。四重難。五答。六徴證。七擧證
答。第五若於下明極七返滿處。第六何縁下
明有局七。第七中間下。明中間聖道起。第
八至第下辨最後無佛法時。第九云何下釋
經名無退墮。第十經説下。釋經最後作苦邊
際句。第十一餘位下辨餘位七返
十七右故契經説極七返生 雜含三十四四右
云。斷此三結。得須陀洹。不墮惡趣法。決定
正向三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次
頌曰。極至於七有。天人來往。生盡一切諸
結。究竟於苦邊。又二十左又三十十一
右左
六箇處
二十九十八左但無極字爲異。十五二十
一左
究竟
云作苦邊。而無極字。六十六右二右亦云
七有人天往來作苦邊。中含第一水喩經十三
曰。極受七有。天上人間七往來。已便得苦
邊。又二十九右七車經。又二十十左念身經。又
三十六十九右聞徳經文同。又十八二十
三右
二十
四右
二十
五左
二十
六左
文同。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云。極遲經
七死七生。極七返人天往來大小同揆。而亦
大乘中有差別。顯揚三十一左云。極七返謂即
預流果。由善修聖道故。或於天上。或於人
間。或天上人間受七有生。已得盡苦際
十七右是人天中各七生義 天者。但欲天故。
法勝毘曇六卷三十七左云。彼人中受七生。欲
界天中受七生
十七右諸無漏道説名預流 舊論十七十二
云至預。問。流何故爲聖道。此爲因流
趣涅槃故。謂無漏聖道流往涅槃。如
雜含三十九左 云世尊告舍利弗言。流
者何。答曰。流者八聖道。如有漏法流轉
生死。婆沙四十六十四右 曰。流謂聖道。
預謂入。彼入聖道。故名預流。成唯識疏
一本五十
三右
云。預者入。流者流類。入聖之類。故
名預流。舊云。流者謂生死。此逆生死。説名
逆流。義乃非也已上舊者淨影義章十七本九右
云。須陀洹者。外國語。義釋有三。一當名。正
翻名修無漏。如涅槃説。須名無漏。陀洹修
習。以修無漏。名須陀洹。二隨義傍翻名爲
逆流。逆生死流。三途生死永不受故。三隨
義傍翻亦名觸債。將拒三途因。而不受果。
故曰觸債。今按。基疏正釋。全同義林五末
初左賢聖義。然正釋及破他。竝但自分別而
違文理。不成示南。正釋非者。諸論説流爲
聖道。不言聖之流類。此論已約流趣義。是
違文又理亦不穩。次破他誤者。須陀洹梵音
有逆生死。而入聖道義。依之約所厭是
逆流。約所求是預流。故涅槃經北本三十六
四右會疏三
十三(九右)
明説於正説約修無漏義釋名。
於復次段約逆流義説之。章安於流釋二
義。一生死流。須陀洹人逆此流故。生死順
之。二逆流。須陀洹人順入此流。故小般若
云。名爲入流。又新翻顯揚論第三十左云。預
流果若全攝者。永斷一切見惑。由此聖者已
見諦故。最初證得逆流行果。又瑜伽八十三
十四右云。言逆流者。謂已登聖道故。又婆沙
百七十六八左釋契經所説順流。逆流。中住。
到彼岸。四補特伽羅中。有九義釋逆流。謂
苦忍已生。世第一。増上忍。及忍法。頂。與煖。
念住。不淨觀。竝順解脱分生位。初義苦忍已
上。同涅槃瑜伽顯揚。豈妄可得云舊乃非
將偏拒舊家。不量違玄奘等所譯諸聖教。
背至理何不愼乎。問。諸教説生死流轉。流
言何可爲聖道。答。流是趣向義。隨所求往
名流。如釋大衍論六(六左)又開九(二十
八左)七(二十一右)
上流
轉下流轉。具如唯識權衡鈔辨
十七右應目第八 光兩釋。初解引婆沙爲預
流向信行法行爲正。然後釋更引大乘智
七十五
(六丁)
立別義爲苦忍。是混乘宗違本
論。何足言之如寶疏圓暉唯同後釋甚。亦
唯依智論意是何謂。又此論次三因。竝簡
前十五心向道。彼唯向。此向果具足。彼唯見。
此見修具。彼十五行。此十六行滿。是故舊論
云。於道類智中。是故此人得須陀洹名向
人則非。已對道類智云向人。豈非全同婆

十七左彼從此後及七葉樹 此中後別者。
簡彼婆沙四十六十七右得果生入七有數
也。結謂結生相續。光第二釋非也。文不可讀
故。總二下通妨。故舊論曰。云何説七生爲
勝。舊論極言勝大乘雜集十三。顯揚第三意同有
部。二十四生。成實論唯人天十四
生如伽倫記辨。[人天合七生例増一三十四(十六左)
毘羅先命終生四天王天。於彼命終生三十三天。
展轉生焔天兜卒天化自在天他化自在天。從彼命終復
來生四王天。見謂阿難毘羅先比丘七返周旋天人之
中。既唯七死七生
爲七反思之]
若爾何故等 經文第八有尚遮。何有二十
八有。是外難。光第二釋云彌沙塞部難。彼漢
云化地部。如玄音二十四十六左琳音五十
八左具辨。然普光爲彌沙塞部非也彼不立
中有。如宗輪論八十
二右
今反難中有應無。若指
彼此反難不成故
十七左契經中言第八有義 中含四十七
二十
一右
多界經曰。若見諦人受八有者。終無有
是處。舊論云具見人。今見圓滿者。即見諦
具足成滿人
十七左以契經説各受七生 證自他二經。
稽古下二十
二右
曰。飮光部經至受七生。小本雜
第十六(二十
三右左)兩處
曰。於人天中七生七死得盡
苦際中含十三(十一右)説。本經阿那律説頌云。我
得識宿命。知本之所生。生三十三天。七往
反於彼。此七彼七世受生十四。人間及天上。初不墮
惡處乃至當在作林下無餘般涅槃。雖非正明預
流。而其義歸預流也。四十二章經(第一
章)云須陀洹者七死七生便證阿羅漢
餘斷以爲
飮光部經者。豈不然乎。普光法寶輩皆謂
引二經證誤矣。以契經説。天七及人二句
言有依據。而有宗所誦本不分明故援飮
光部經。以爲確證。不爾分明字不安。舊論
語勢又實一經也。忘文理巧造説者。烏足
與言已上稽古。敍有依據。次上(十二右)云。於
契經中見有誠文。説漸現觀。如契經説。佛告
長者等。今綴文語勢不
爾。故汝所立不成也
此辨其誤非一也。即有七
失。彼小本文全不有害人天合七生義。人
天中總七生死故有生必有死。七死言亦非
證。故彼上一左
二左
唯云。説言七生人天。是失所
是一以自謬妄談爲飮光部所誦是二失
證二經文勢明。而曲爲論主語是三舊論十
十二左曰。由經言七反於人及於天。迦尸
比部説。有各各語。謂七反於人。七反於天。
應同此義已上已別置有各各語句。還是標
上是別經。何云舊論語勢實一經是四又違
正理論。六十四六左曰。若人天趣合受七生。
經但應言受人天七。何縁經説天七及人。
既説及言。定知各七。又必應爾。飮光部經
分明別説各受七故。汝欲眼目是博是廣。
而未臨正理此文。憶度妄謂招多過矣。於
此明知。汝志慢譽矣是五光記寫彼正理文。
寶疏亦從彼爲二證。而忘文理者何是六
下經各七分明。顯上經天七及人故不分明。
而其義安及言故各七義。何却以分明字。
云上是非經耶是七問。有二疑。一婆沙四十
六右曰。如世尊説。三結永斷證預流果。得
不墮法。定趣菩提。極七反有。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流轉往來。作苦邊際。擧如
是經。一一次第牒釋。其文分明。故於婆沙
無人天令七等議論。彼十七右牒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者具釋。舊婆沙三十六十三右亦牒
天上七有。人中七有者而釋。何論主時。自經
爲不分明。更證他部耶。二雜中二含諸文。
説人天七往來。如一來果是一往來。人一天
一極成。非往天七來人七。更證別文耶。
云云
十七
左終
若於人趣還於天趣 明極七反滿處。
婆沙四十七十七左有兩説。初得果生入七
數。成實論。大涅槃經等如是。後説不入。而
引施設論破前説。今亦同彼正義。除得果
生。是故第七生歸得果處。次上十七左
二行
云從
此後別。又下以現般云或無是竝。顯此意。
應知約十四生。人趣得還人涅槃。謂除初
得果生以異生攝故。次生天趣至人趣。成
十四故。然近世人云。已破因執説此文。叙
經文二十八生意。非別科。普光法寶等竝誤
矣。若人趣得果必天涅槃者中間三六生等
何令爾。此甚麁見。未思之深。讀婆沙有何
疑。又今約極七。以中間不可疑。又云叙
經二十八生意者。何狂言
十八右何縁彼無五上分結 明不受第八
有。答中有三因。一約異熟限時。二約聖道
力。三約有餘結。異熟依身爲相續。相續成
滿云成熟。光記云聖道成熟誤也。正理云
相續必熟舊論曰。如此量時相續成熟故。故
限此七有。相續成滿故。何故成滿。彼業力盡
故。初二因婆沙四十六十六右有脇尊者及十
復次異。今擧初二復次。第三彼無之。故特
云又。舊論曰復次。然光寶等唯謂二義非
也。婆沙曰。復次彼異熟因。但有爾所感異
熟果勢力在故。復次彼業力故。能受七有。
有聖道力故。不至第八。如七歩蛇等如光
初説無感異熟之業故。次説業力令七
有感。聖道力遮第八有。業力有無兩説其意
別。然光記四十一
左終
唯令同一復次者非也。又
正理六十四八左具破此論三義。光四二右
擧第三破而救。寶疏三十
五右
更擧第二因破。而
言不破論主。破婆沙異説。無意於救。而
七歩蛇喩會取。令同正理師法爾義。七結義
於婆沙無之。云破彼異説未可也。又此論
但叙有部多解。不自立義者。是何謂。一論
顛末不當自樂。或云傳説。或加破斥。或別
立自義不爾而非自所欲文何在。論主既
於婆沙多義中。唯採標二義。更加餘義。豈
爲不自欲。正理不言經主。以論主非案
立故。正理破初因曰。若謂齊此時相續必
熟故。此亦不然。無定因故。謂有何等決定
因縁。於第七生。爲盡諸漏根未熟者。至
第八生爲盡諸漏。根亦不熟後二破如寶引
(三十五右)
今竝釋彼難業力局第七有。無第八業故。
無此業者。業力劣故。如菩薩由善業越九
十一劫。感彼業無異熟必熟。釋次難者。聖
道力令如是。如七歩蛇毒勢力。若不得聖
道無此事。如不蛇所螫而不死。何得以
壽量定者過此住難。彼雖所螫。其毒不遍
故爾。非是實所螫。如大天得果雖言非實
故。寶師墮負。會令同法爾。全非此論。正理。
婆沙意。釋後難者。雖上分不引欲界生。而
引上界生。今人天經生故合成。與下分二
同有之。故爲因。如虚空。次二難以唯上分
難下上總聚。全不相當。近世人論主第二
爲不正者。是有何起盡。預流唯受一生。如
光寶辨。彼神泰唯執文盲義焉。増一二十
二十
五右
説極遲經七死七生。準知極速是經一
生。其一來難實迷倒。斷六品之後云一來。
道類智位預流一生。豈是一來。又婆沙文對
人天等齊七。明人天生異。故標有人天生
別天七至二。人五至一對明。而不説人天
均六乃至均一。準等七生可知故。未曉
婆沙文意妄證。還是成違。光寶婆沙通釋未
詳也。次證涅槃成實。還是一生準證。何者
對利根現身。鈍根云二三生等。彼現生入
七數。由之現身爲一生。如言一生成佛故。
成實第一三十
二左
曰。有須陀洹今世入涅槃。有
第二第三。極至第七已上從現身今世數
次第至極七。知竝現生入七數。若依有
部義。彼第二是此一生。唯封文之失。大卒
如是者哉。如光寶只無分別。不了遮遣
可笑也
十八右中間雖有不證圓寂 七生受生定業
爲餘業。對聖道故。舊論十七(十
三右)
曰。七生應
受業。勢力持故寶繹爲是
光不具
婆沙十七左兩説今
依後説。前義不正。曰有説不起聖道若當起
者。應般涅槃有近人未知。爲通
妨設非理妨難
十八右至第七有逢餘道出家 第八辨最
後無佛法時。婆沙三義。彼第三評家義爲
初。彼第二爲後説。顯非善説。云有言。舊
論曰有餘師。婆沙。正理同破後説曰。無學
不受外道相故。今但言得苾芻形相。不言
得戒。十誦六十(初右)又三十九等毘
那耶雜事二十九(十九右)
及薩婆多
律説有羅漢沙彌者。即是也。故十種得戒
中不説羅漢。如論第九九右具説。餘部異之

云何彼名況得預流 第九釋經説不墮
惡趣法。有問答答中有正示引證。正示中
立五因。不造新業故。設無新業。可有古
業。彼無與果能故。何無功能。強盛無漏善
根力爲所鎭故。何所鎭耶。因力加行。及意
樂清淨故。設雖爾未得無學可退。不爾忍
尚不墮。況此位。初因不造招惡趣新業
故。第二因約舊業無功能。寶疏最爲善。光
雖略意同寶師。有人云。光寶爲別義。寶約
業新舊非也。光唯約業果二爲正。今云誤
也。舊論十七十三右曰。善道爲法行。惡道業
無増長故。已増長能生果報。業於生果報
中。無復功能故。寶疏全同之
十八左故有頌言大亦能浮 證無漏智人
不墮。稽古下二十
二左
云。舊論曰此中説偈。彼大
例只爲自造頌意。爲智愚辨別。論主自造
頌示喩。今云不爾。舊論設引證頌皆如是。
正理論亦曰故有頌言。故言何之爲
十八左經説預流謂毀臺觀 第十釋經作
苦邊際。如前擧預流七生多文。是極七返有
最後説作苦邊際。故殊決擇。然或説究竟。
或説作如上經引。或説住。雜心五十四左曰。
更不受餘生。故名住苦邊。今據作經。故有
後問答。能障得於彼涅槃。言彼得障。以
不言彼障得。普光後釋不順光記於得障
有兩釋。後惑得障義。不順論文。不云彼
障得故。此兩説雖婆沙正理此論無評。初
齊此生義盡理。邊際言不順苦外涅槃故。
如言金剛輪際故。又有教證。一雜心五十四
唯此一義故。二中含三十六十九右説四果
中。不還云不還此世。羅漢云不更受有。
預流一來竝云得苦邊。十八二十
六右
第一十三左
亦如是。是併標説後有不續。稽古下二十
二右
光記一餘二十
九左
苦邊際釋。云得無學果亦破。
其破非如彼處辨
  文化三丙寅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江府深川
靈巖寺智燈寮講此卷訖其讀席五筵也
倶舍論卷二十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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