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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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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右
恒持生故 光四釋。竝不允。寶釋爲得
 天明七乙未 年春三月記之訖 快道 
倶舍論法義卷第一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法義
  法義立名依契經四依。又業成就論終云。如
來説三乘依法義成就。大般若五百五十
九有不雜
法義品
 豐山上陽沙門快道記 
  界品第一之二
初左復次者 顯示體相義門異。是大文第二
義門分別光爲三科非也。無畏疏十六(三右)由
前已説事有所不盡。更續明之。故云
復次。慈恩彌陀經疏云。復次者復者
重也。次以次反覆微問故云復次。
以可示現此彼
差別者 今論主評簡諸論多義。唯顯現爲
勝。故前卷十九左云。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
差別有見見史記淮陰侯傳師古注。見顯露也今同
彼非眼見義。故舊論一(二十六右)頌前問及
頌與長行悉作
有顯無顯思之
光云。有能示現此彼言説。故
名有見。此即言説名見。此義順諸文爲勝。
舊論曰。此色易可顯。如言此色彼色。一百
二十八初左云。問。何故色處名爲有見。答。眼
根名見。有見用故。所見色處有能見眼故
名有見。如有主等依七十五(十
六右)此大徳義
或復見者。
是能顯示。色處相麁可相顯示在此在彼相
状差別。所顯示色有能顯示。故名有見。如
有名等尊者世友義。準此文。若非言語何能顯
示。又例有名故光爲勝。餘師不辨何耶
復見者。是諸影像。惟有色處可有影像。故
名有見脇尊
者義
前二義可知。第三見顯現色體
自現。見即有持業釋。故雜心一九右説此義
曰。復次自現故。謂眼所行。問。此論何唯一
義。答。色麁顯勝餘故。世友義故。是故僧伽
提婆譯法勝毘曇一四右唯此一義也。第三正
理尚不信之。故標二義。別云有説。光云。作
者意樂。寶云。略故唯一者竝不好。光亦
約經部者。鑿之至也。次問答雜心慧見。彼
本七十五十六右尊者妙音義。而彼所破。故猶
不説
一右 唯色蘊攝十界有對者 顯十是此言
唯色等。唯簡四蘊。十別無表。正理云。此能
有彼礙。故名有對。竝是有財。初自有於他
被障義故。餘二易知。謂顯其對義云障境

此復三種 於自所縁者 下二廣辨差別
顯今相光云便
釋非也
有六。一標數列名。二障礙下
隨列別釋。三境界下辨境縁別。四云何下叙
境縁爲礙。五應知下示今相。六若法下句差
別。諸論列異正理。顯宗境縁障次。雜心論一
二十
一右
境障縁序。基唯識疏二本
初左
列縁障境。法勝
論一八右婆沙七十六二左等同此論。何故爾
者。各作者意。謂正理等約法兼正。先明兼
二差別分別。後説障礙合今作句。今論等
意令知正明特先障礙。雜心論等據寛狹
次。謂境法分。十二界全。障有十色。縁唯六
識。法界少分。基疏返之有人責基疏列。
妄勿撞祕也
如此
三中。初一障礙。後二拘礙拘。説文止也。易隨掛
云拘係之乃從維之
七十六二左云。障礙有對如以手撃手以手
撃石等。此等展轉更相障礙。如是名爲障
礙有對。境界有對者。如眼根等諸有境法
各於自境界有所拘礙。如是名爲境界有
對。所縁有對者。如心心所有所縁法各於自
所縁有所拘礙。如是名爲所縁有對
二右境界所縁 名爲所縁者 三辨境縁別。
方境分齊名境界。如俗領分。且眼以色爲
所領方境。不能至聲等。餘亦如是。此能領
義名爲功能。必非見聞等爲功能光記等
非也
約根見闕識功能。若約識見闕根功能。故
知唯以方境分齊定爲境界。婆沙七十六
三左曰。施設論説。眼定對色。色定對眼。乃至
意定對法。法定對意。彼師但依境界有對。
探玄記二五十
五右
境爲分齊義。大日經疏十八左
曰。毘舍也境界也。如來境界所謂如如也。金
七十上四左智量所行故。故得成境可準知
焉。今眼根眼識竝唯以色爲自領分。故色是
彼境界。所縁者根識中唯識等縁執彼境起。
故彼法名所縁。縁慮爲縁。所縁執故。故非
五根。此段論文唯説縁界別。而非根識寛狹
別。其別下分明説之。故於縁言心心所。顯
前通根識。然有人云。欲分根識二有對者。
於識已具二有對。何可爾。問。心心所二別
何。答。心心所對境。分界所領義爲境界。縁
執境義爲所縁。雖色等法其體是一。而於
心心所。縁執之義。領分功能義。差別故成境
界所縁二別有人約心心所無差別
但以根識分之誤之大
 光三解竝
非也寶爲四
解非也
寶疏亦云見聞等功能。及於心
心所辨二別中。約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
意云。心心所執境而起同爲所縁。取像印
持等功能別爲境界者。未曉二差別也。印
持取像即是縁執彼。何可分之。終南家之
業疏中卷。約心心所初念與相續非也。清
涼大疏鈔三十五下三十
九左
 引此論解釋云。境
界有對能縁力強。所縁有對所縁力強者。全
非論意也。定賓飾宗記二本四十
一右
 引此論
解釋。唯約識辨二別。及所縁之有對依主釋
等者非也。思可簡也
問。光三解如何。答。初廣辨境界所縁二相。
若境下釋礙義。全非別義寶師爲別
義非也
第二
釋約體用大非也。第三釋雖無大失而亦
未脱礙爲礙也。如次論説。唯於餘不轉。
唯於自境轉。是拘礙義。而云礙取境縁境
用。豈論意乎有人破基疏彼言失所指
者。若爾初彼言招例責
云何眼等 和會轉故者 四叙境縁爲礙。
初問也。一眼等六根六識心所於自境界。二
眼等六識心所於自所縁。自者隨應各自。自
之境界自之所縁光三釋。初釋爲是。後二釋不
符今文也。違施設足論故
中云轉時。轉是起義。正取現起簡前後。而
光師取彼同分眼及未來等。甚違論意也
越彼下答有二。初守自義。謂唯於自所領
轉。唯於自所縁執縁。不能逮他法故。是
所拘礙。前自境界及所縁云彼。次此者約境
界六根六識及心所。若依所縁唯心心所。
後和會義者。相順不違言和會。謂眼於色
有功能。色於眼不違。故施設論説。眼定對
色。色定對眼 乃至廣説。若所縁眼識於色
有能縁慮。色於眼識爲所慮。如是爲和
會。二義別何。初唯約能。故云於自等。後能
所合。是二解異。譬如戀色不顧他心。唯自
愛彼於他不轉。或男女和會不移餘事
若法境界眼等五根者 夫順前句。順後句
相。古今云云。今謂。光四左云。依毘婆沙。若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若以狹問寛順前句
答。若互有寛狹四句分別答。寶疏三左同。麟
云。問中境界居前。所縁是後。今即順所縁
答云。故名順後。亦名稱後句答。又寶疏次
五十
一右
釋意識所依亦等無間云。若先將意
識所依性。問等無間。此即以狹問寛順前
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縁性。間所依性。即是
以寛問狹順後句答已上如是婆沙等竝云。
以狹問寛。唯約境界亦所縁之一問中前後
句皎然。然有人。此論且略所縁有對亦境
界有對耶。順答影故順彼後邊答云順後
句答。麟記約一問中前後。違大小乘論。下論
二十
一左
意識所依性者即是等無間耶。設是意識
等無間復是意識所依性。應作順前句答。謂
是意識所依性者定是意識等無間。有是意
識等無間非與意識爲所依性。謂無間滅
心所法界。演祕七末十九左 依對法十五十右
云。順前句者。謂於諸法中隨取二法。更互
相問。依止前法以答所問。如有問云。若智
亦所知。設所知亦智耶。此應作順前句答。
諸智亦所知。有所知非智。謂餘法。順後句
者。謂即二法展轉相問。依止後法以答所
問如有人問言。若所取亦能取耶。設能取亦
所取耶。此應作順後句答。諸能取亦所取。
有所取非能取。謂色等五境及法處除相
應。準此等文。今論略所順後句者。嗚呼悲
哉未曉以寛問狹之旨。所纒文相誤毀
正義讃邪義。今須破斥。婆沙等中。既言以
寛問狹爲順後句。今若別作所順句言所
縁亦境界。即以狹問寛。定可前句。何可順
後句。亦復不一問何得云以寛問狹。又演
祕等中致兩問。竝是問寛狹之法。何以相
對二問。可得言以寛問狹。亦復彼中標二
法云依止後法。非所取爲前法能取爲後
法耶。又若兩問前後者。不可言以寛問狹
等。以不依法寛狹唯約兩問前後故。又
初問前法擧狹後法擧寛。後問返之。而順
後問爲順後句答。例何在。故知雖問示兩
門。至論順前順後。唯據初問中二法前後。
以決定。謂初問云境界亦所縁以寛問狹。
故知應順後句答。若初問言所縁亦境界
以狹問寛。故知應順前句答。如是但於初
問前後。而其答説義已極成。必不關後問
也。然正答時。順前句答。順後句答名目。亦必
依兩問之前後。其辭同彼。故云順前云順
後。如是其義決定既在初問。故或略後問。
其語反出理在絶言。是故今略。或具示兩問
竝無相違。然對法論依前法答所問者。
即説其義決定。故云依止前法。云依止後
法。由是其義決定。及答説名言。所對有別。
偏執者非也
此中大徳 此是所許 第二叙經部於心
立障礙有對。此中者此有對中。尊徳云大
徳。鳩摩羅多者有部有鳩摩羅多。三論玄(十三
左)四論玄引影公暢公序云云
唯識述記二本三十
六左
云。日出者經部本師。佛去
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
羅多。此云童首。造五百論。經部種族以此
所説爲宗。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
中方出世故光記釋今文云經部。本從
有部出者非也。寶釋爲是
同四本
五十
三左
經部有三。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
邏多造經部毘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光記九
(二十
八)又九(四十二左)寶九(二十四左)又(三十四右)及正
理鈔皆云。正理上座室利羅多。正理二十(十三右)曰。此
中上座妄作此言。生等五因非聖教説。彼謂聖教會
無此名。未審彼宗何名聖教。爲鳩摩羅設摩文頌。爲
扇帙略所造論門。且佛教中有此想名。廣集處處以
證此名。鳩摩羅此云童。設摩此云寂。此童寂是則鳩
摩羅多乎。若爾上座應室利羅多也。而童寂與鳩摩羅
多同異可考。按各別。故正理六(三右)云大徳鳩摩羅
多。無設摩言。故次云上座也。正理中往往指鳩摩羅
多云上座。法勝毘曇一(八右)云上座鳩摩羅多。正理
第六(三右)引云鳩摩羅多頌。次文云上座所宗。又第三
(二十左)云彼上座及餘諸譬喩者。又但指經部時只
云譬喩者。而譬喩者言廣通本末也。指室利羅多
稱上座。正理十(四右)云上座室利多立受想思別有
體性。以經説故。依之第六文意。室利羅多依信鳩摩
羅多頌。云上座所宗。不必鳩摩羅多也。或通二師
 三但名經部。問。何故擧之。答。有兩説。
神太云。雖經部所説不違薩婆多義。故云
此是所許。又光記五左云。論主意朋經部。故
云此是所許。而破神太云不然。寶疏等竝
有人
依信
今皡按。神太爲正。一此本出法勝毘
曇。彼一八右説三種有對訖云。如上座鳩摩
羅多説。若心欲起時爲他所障礙。當知是
障礙有對。相違是無對已上 彼已不破故。今
云此是所許。有部不悉許經部義。而於此
事若遇異縁可起。心不起爲障礙有對。是
亦有理。有部不敢諍。故簡別云此是所許。
若如光寶何彼論不破耶。二若朋經部。何
故不言毘婆沙師傳説如是此中大徳等。三
若違有部。正理論師何不破立。謂雖是非
有部尊義。而亦無害。故彼不擧光(五左)云。雜
心四句文同經
部等者。撿彼一(二十二右)。
全同今論。何云經部耶
不可記爲善不善等 雜心一二十
云。善者記
爲善。不善記爲不善。不記善不善故説無
記説文徐。注曰
分別記之也
已下兩説婆沙百四十四
五十一初丁
已下
釋三性名義。有多釋中也
沙五
十一(三左)曰。若法不可記善不善説爲無記。復次
佛記善法有可愛果。記不善法有非愛果。若法無
彼二果可記説爲無記。復次無記雖有
自性可記而無異熟故名無記云云
有説不能應唯無記者 擧異説破。婆沙
百六十一四左云。不招異熟果。故名無記。阿
毘曇心論一四右云。此非樂報可記。亦非苦
報可記。故曰無記。法勝毘曇一八左云。彼無
愛不愛果可記。是故無記。雜心論一十九左
爾。正理顯宗不
擧此義也
今破彼義。然於下亦用此。謂
論十三十五左但約後説。十五十二右 但用初
義。倶是本宗義故
三右若爾觸界非段食性者 色界中。上正
釋。下問答。此有二。初觸問答。後鼻舌二根
問答。初中有四。一難。二通。三重難。四分別
答。此第四有兩説。初約別用有無。後師約
修得生得因果。此初二也。雜心一二十
三右
 云。三
香味觸是摶食性。彼亦應無觸者。此則不
然。觸入性有二種。或是摶食性。或非摶食
性者在色界。彼無摶食性。以身微妙故。香
味一向摶食性。是故彼無。境界無故。彼識亦

三左香味離食 故觸非有 顯宗三九右 曰。
非食性觸於彼得有。觸界於彼無成食
用。有成餘用。所謂成身。若不爾者。大種
應無。則諸所造亦應非有。便同無色。何名
色界。又於彼觸有成外用。謂成宮殿及衣
服等。雖離食欲觸有別用。香味不然。故彼
非有。正理全同。彼皆約四大觸。今論亦云
持。是四大能持義也。等等宮殿等
三左有餘師説故在彼無者 光十左一爲婆
沙異説。二引相須蜜倶舍釋。爲經部室利邏
多。此有餘意。欲界修色界定已有三。因位
既爾。故生色界此三猶隨逐。以因果相順
立義。住此者欲界。依彼色界。舊論云。依止
定及三摩跋提。或見色聞聲與輕安相應
有觸勝類。能益彼身等。今又靜慮與等至
兩種。光記依四靜慮。現
起等至者非也
梵云駄南衍那。此云
靜慮。三摩鉢底此云等至光六(三九左)寶二
十八(三十等)略纂五
(二十丁)倫四
上(初丁)等
 靜慮總擧簡欲無色。正取初靜
慮。等至唯定通有無心簡散心。今正取中
間定。故擧兩種。輕安者。大善地中心所。光第
一第
三爲是。第四爲
輕細觸非也
 舊論云與輕安相應。能所別
體故。殊勝觸者。簡欲麁強。顯色界微妙觸
光第一義爲色界觸境爲正。第二第三義爲欲界
觸非也。色聲已色界。觸境何可欲界。若欲界義不
成故
三左若爾鼻舌 及莊嚴身 第二鼻舌二根
問答。文有十二段。此一難前師。二彼通釋。
初似因明。則他比量。不爾犯違教故。次通
釋似顯他隨一不成。然此但依性相勿約
因明光記
非也
此難有餘論。雜心一二十
三右
云。問。彼
無香味。亦無彼識者。鼻界舌界亦應無。答。
具諸根故。諸根展轉相持故。婆沙第九十
四右云。色無色界無女男根。無婬愛故。厭
捨此根生彼界故。色無色界無段食故。必
因段食有此根故。因無慚愧有此根故。
又女男根彼無用故。問。若爾鼻舌彼亦應
無。彼無嗅香甞味事故。答。鼻舌二根於彼
有用。謂莊嚴身及起言説。瑜伽五十六(十三
右)云。何縁色界中
生鼻舌兩界。答爲令所依身端嚴
故。又色界中於此二種未離欲故
女男二根令身
醜陋。有慚愧者必隱覆之。光爲論主
難者非也
若爲嚴身何用二根 舊論云。若用如此。
但須鼻舌依止。爲莊嚴身及以言説。不須
鼻舌二根。寶爲所依色觸非也
三左終有雖無用 定當死者者 六前師質
論主無用不生。非自許無用。故言有雖。然
光記誤設前後相違問答。有雖無用 得
有根起者 七徴二根起因。初二句牒彼意
而致二根徴。寶師分科爲是。舊論云非無
因可生。此諸根從何因生故。正理闕初二
句故。普光二句屬上爲通妨。大不順文
勢疎義旨。若不爾。何正理闕如
四右若離境愛 鼻舌應無者 九論主以理
責有三。初約境愛根愛難。根愛亦離云定
然。二或應下男根例難。初正難。若謂下破救
寶云轉
救非也
舊論云。若生鼻舌二根。男根云何不
生。由生醜陋故。若根藏如象王陰。云何醜
陋。三又諸下牒前質義難
若爾便違下 十前師顯違教。中含三十九
五右婆羅婆堂經五右云。爾時世尊告比丘曰。
婆私吒。有時此世界皆悉敗壞。時若有衆生
生晃昱天。彼於其中妙色意生。一切支節
諸根具足。十一隨彼下通經。婆沙九十四右
通經云。色界諸天皆具根故。決定成就眼
等五根。此具根言依顯者説。女男根不顯。
無亦名具根。又容有者彼皆成就。故説具
根。非一切有。勿憂苦等彼亦有故
四左五識有尋伺 鮮本及頌疏作唯尋伺爲
此十八界諸法約尋伺相應不相分別。與三地分
別各別。故頌前問無地言。又下云地約三地之
法論之
勿亂
一長行云説唯言故。若無何爾。二
舊論云。有覺亦有觀定是五識。長行云。言
定爲簡異餘界。猶如中辨論。舊云此中定
有空。新云此中唯有空。三光寶牒釋長行
不加別釋所以唯字。然本頌及正理。顯宗
如今作有。竝皆寫誤矣。所以知者。正理長
行顯頌唯字意云。五識唯於尋伺所隨地
中有故顯宗
亦爾
然有人。有字梵語亦兼定義。於
唯亦存定義。故頌云有。長行云唯。舊論云
定。竝非相違。是以正理十三十二左云。此中
有言兼顯定義有尋有伺隣近釋約所相應増勝
立名故有者相應義也兩種隣近也。
有尋即有伺持業釋。一體亦與尋相應亦與伺相應有
兩用故無尋唯伺唯伺邊隣近釋無尋即唯伺持業釋也無
尋無伺唯持業釋也若依三地名有尋有伺地似有尋
與有伺相違釋中間有有字故亦持業也加地亦持
業也今名五識
其義各別也
又續高僧傳九十二左道寵傳文。
菩提留支與勒那摩提別處而譯十地。只
云有不二不盡。勒那云定不二不盡。是一梵
通有與定故。今亦可爾妄勿改矣。今謂符
會之甚。若依正理。今論何不言兼顯定義
故説有言。兼正混亂失是一又未説唯言豈
得言説是二 又僧傳文如正理釋若梵義渉
故然。彼別譯今同譯。豈令頌散參差是三
舊論頌。有言外別譯定。梵言各別。今對無
影有。故但譯唯是四 又有鮮本善正勿求
是五
五右論曰故説唯言者 釋初句爲四。初
標。二由與下五識名有尋伺之所由。三以行
下五識恒相應之所以。四顯義下釋唯義簡
後三不定。正理四 八右彈此論以行等所以
文如光
寶引
今返破云。意識内門轉時。亦當與彼
共相應非恒。今云恒相應。豈得混恒不恒
以致彈詰。又五與意相望。五麁意細。爲簡
意外門轉云行相麁。外門言簡意内門。行
相麁之外門故 然普光分爲二因。作倶舍
救。猶墮在正理恒不恒混亂迷坑云云。全
非論意。寶疏妄設異解。唯行相麁爲因。外
門非因者故言何之爲 汝牒文省
故言何
 又外門無
尋伺内門有尋伺者。誤之甚。今識向外起云
外門轉。轉言何不視之
無第二尋故 正理破之。光寶救最爲盡理」
五右伺在欲界尋相應故 問。何故頌中不
説耶。答。前問但約三故。常途唯三名故。
又達三准知故。謂尋是無尋唯伺。准知伺無
伺唯尋。故法勝一十右曰。欲界梵世觀。此三
中不攝。若欲説者。應言無觀有覺。雜心一
二十
三左
標有四種釋第四云。云何非有覺有
觀。非無覺有觀。非無覺無觀。答曰觀。准此
二文。約常途名。於頌云三。然顯宗三十左云。
然法少故頌中不説。約少分屬無者。未論
主意。尋唯一故是少分。何説之乎。又不云
三應云四最易。由是少分因不成定證
也。若言此無伺唯尋名唯一種。異餘有數
多故云少分。亦不爾。名皆是一種。故於名
論多少。亦何云法少不云多少
五左論曰傳説分別略有三種 經部不許心
外有尋伺。而是實有爲自性分別體。論主意
朋經部。故云傳説。顯不信承有部自性分
別等。次下指論第四十二右尋伺薩經諍。豈不
爲斯。正理。光。寶等闕傳説釋。至下所指
其意顯然故。然有人。但顯婆沙禀承。非表
不信者。若爾諸長行悉應言傳説。又違語
法也。婆沙四十二十二左云。譬喩者執。尋伺
即心。或有執。尋伺是假。爲遮彼執顯尋與
伺是心所而實有故作此論。次後十三右
三分別云。自性分別謂尋伺。又尋伺。經部至
有頂婆沙五十二
(六丁)九十(初右)
百四十四(六右)
五左自性分別體唯是尋者 顯宗三十一右
惟是尋。後心所中自當辨釋。正理四十左云。
體惟是尋伺。心所中自當辨釋伺恐後字順顯
宗故。不成
句故又準婆沙正理舊
論是字可伺而倒乎
婆沙四十二
(十四右)
亦云尋伺。
今譯者且略伺。以何知之。舊論云自性分
別即是覺觀故光記五釋
云云非也
六右論曰 義準成故 能取境故句釋有所
縁名義。能有所縁境故。是有財釋。正理云。
有所縁故。如人有子。所縁所行及與境界
名義差別。此同體異名。今云。三種有對何。謂
對散通別也。法勝毘曇一十右云。有此縁故
名爲有縁。彼有境界可取故説有縁。復有
餘縁名。如手縁杖。此等世俗言説。今擧一
也。此中縁者縁慮義。同所縁有對。而光記
云縁攀縁誤也。故雜心一二十
四右
云。眼識及相
應法縁色。乃至身識及相應法縁觸。意識及
相應法縁一切法。彼子註曰。謂以一切法
爲境耳非攀縁義。上眼身識亦同此。不相
應法者。正理。顯宗亦爾。然此不局十四不
相應。通無爲無表。故應如前五左初目同右
六目二右九目
文恐寫誤。可有善本。故頌疏二十左作非相
應爲正。義準成故者。準有所縁能取境
故。不能取境故名無所縁。義不言成立。正
理。顯宗全同此論。若准成餘十界。應頌不
説。如初有見有對。若依舊論頌七識有縁
縁法界中有半。無餘無言。長行云。法界一
分與心不相應法應知無縁縁。彼頌不説故
云應知。法勝一十右頌云。有縁當知七亦法
界少分。不頌無縁。長行云。應知餘定無縁
雜心一二十
三左
頌。亦不擧無縁。長行云。無縁非
心法。四卷本一五右亦爾。依彼等文准今長
行文。頌文餘無言譯時加乎。諸論唯頌有縁
一邊故。此中異説。毘婆沙師。五識直縁極
微。故縁實法。經部五識不縁實法。縁和合
假物二十論(五左)述記下(三左)
成唯識一(二十左)觀所縁等
 大乘並破之。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毘婆沙義不成。五識
不縁假。彼識上無和合相故。於此衆賢論
師。正理四十一左至
十六左
 破上座五識縁和合假
物不縁實有極微。而自立極微和集實物
縁義。顯宗三十二右亦叙極微和集實物義。爲
免五識上無微相之破。更轉立別義。新薩
婆多之稱起於此。故觀所縁。成唯識。二十論
等。各別破正理和集。正理等者。轉計毘婆
沙義。其岐非一。是所以以正理論等強不
可解婆沙等論。如前自性受縁境受等。下
功能作用等
六左前八界及聲者 乘前有所縁。故云前
八令知其名體。而前取法分更云半。今取
全但云八界。故長行云及法界全。言及者。
及具三義。一相違體別故又前説未説別故。諍不
諍別故。二合集倶無執故。三能等顯有異説故
 正
理四十六左云。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
合集
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是能
等義。
如成唯識六(八右)云。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
 謂餘師説。不離根聲亦
有執受。顯宗三十二右全同。光師全依正理。
實疏不依彼。但約義相違曰。聲非有所縁。
故云及聲。或云。小乘皆聲無執爲正。衆賢
釋非今意。今及言非如唯義相違。亦體相
違。謂前八心法。聲色法。暭按。色心相違
不爾。八之中法界全豈局心。又正理説總
集義相違理在絶言。故云前所説七有所縁
等。顯異門義非必無之。何。品類足十七
七右法勝毘曇一十左雜心一二十
四右
婆沙百三十
九右等。竝皆聲爲無執受。聲多離根顯故。
今亦正從彼爲無執受。然不離根聲亦可
有執受。如服中音等。心心所法執持等義有
之故。依之兼顯其義。正理師深得論旨亦
應理。大乘亦兩説。五蘊論。世親十右安慧二十
七右
雜集論五八右等。竝爲非執受。瑜伽五十六
十右爲有執受。倫記十五下二十
三左
云。景云。聲起
時不離根故爲執受。對法據不恒有。故不
説執受。基略纂十五
(九右)
云。聲界不離根常有。處
有不恒。今取其界。如是大小竝有兩説
六左心心所法名無執受者 解名義。心心
所是能執持。故法勝六卷一七左云。受名。若
色在根數。及不離根。若割截殘壞心心數
法於中受在中住故。雜心一二十
四右
 全同。五
根等所執持。言攝者己身所攝。故品類足十
七右云。有執受謂自體所攝眼界等。簡離
根等云攝也。入論二右云。墮自體者名有
執受。是有覺義。心心所自體攝五根以爲
依處。故五根名有執受也。舊論云。心及心
法攝彼爲自依止。問。前立聲八種。今何唯
無執受。答。前約所依大種因。今直論聲。全
非相違。問。有執受名義猶未曉如何。答。執
持攝受是心法。五根彼所依故名有執受。能
有於執受故。故阿毘曇論四卷一五左云。心
心數法所行於中止住故。異則不受。於中九
界不受。聲心法界非於中心心數法止住
故。若依大乘。瑜伽五十三十右有二義。一若
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二以
此爲依能生諸受。對疏七(十
三左)
雜集論同後説
云。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今論同初
説。即諸下同後説。即言顯二義終歸一致」
七右尊者覺天 唯大種性者 寶分科好矣。
正理四十八右標寡學上座。廣問答觸處中所
造色有無。至第五卷八左標譬喩論師。廣問
答所造色異大種不。引於眼肉團中契經
等。其大旨同此覺天。皞按。雖人異其所立
同。此論依婆沙百二十七初丁文。擧破覺天。
此論已顯。正理擧破譬喩論師。互示一。故
婆沙七十四八左云覺天等。等經部也。爲顯
此旨光記引合正理
七左若爾何故 無相違過者 第三覺天引
經難。正理五八左引經畢云。若異大種別
有諸根。不應於根説大種性婆沙所引經
無於言
説下對法師通經光師云論
主不明
舊論曰。但説肉
丸與眼根不相離。不説眼根於通彼經
有異説。婆沙一百二十七三右云。問。若離大
種別有造色。如何會釋彼所引經。答。彼經
説眼根所依大種。不説眼體第一又彼經説
世所共知肉團名眼。非説眼根。世於肉
團眼想轉故。尊者妙音第二義
加勢
 亦作是言。世
於大種立眼根名。以是眼根所依止故第二
有餘師説。彼所引經於義無妨。彼經但説
眼肉團中有地等界。不言地等即是眼根。
於義何妨第三義今論全依第三義寶師最得
論意。光記
以同第二正理
初譯。釋深誤也
何故依第三者。彼初釋未消
肉團言。故未盡理。第二者雖理通而不如
依第三出世盡理。故此論意。眼之肉團故
云不離眼根肉團。於其肉團中有堅等故。
是能所依各別不妨別體義。於中言簡外四
大顯内四大置依聲。正理論五八左依婆沙
後兩説。初具順世所知。後依第三義寄轉
聲委釋。故彼轉聲義。亦不違此論。故舊論
曰。但説肉丸與眼根不相離。不説眼根。
而約性相寄轉文爲異耳。彼曰。彼言非理
不了契經深意故。前所引經順世名想。故
作是説。謂諸世間。眼肉團中起眼名想。此
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種等起先學八轉之日私
改。今依鮮本。現本
作趣
誤也
眼肉團者。總説一切不離眼根大種
所造。若不爾者此經唯應説謂於眼肉先學
八轉
之改之下返責不成故。
今知依鮮本作肉誤
 各別等。堅性等言已遮
慧眼。應不須説肉團中言已上
順世
又於眼言是
因第七。肉團中言是依第七。由此二種
第七
表知
總攝一切眼與肉
團大種
因眼所起肉團不離眼根。
大種所造。是取次上二句體
即示彼所造體
因眼所起肉
團。指因眼
所起肉團
肉團中所能有
肉團
 有内各別等
名内地界。此則顯示眼等生因依因等
三因
能造
地大
由此重説二第七言。總攝一切眼
及肉團所依大種已上是此兩釋。初順世間。
後就出世。又性相轉聲別。又於目于眼與
肉團字。後留意于於中兩言。此後解釋古
今爲難。所以不辨兩釋差別也。初意世人
不知實眼根。於肉團扶根立眼名想故。佛
順彼總不分辨能所造説之。謂此眼名想
依大種。起故。眼肉團言顯扶根正根。又顯
此二所依大種。總説能造所造。以順世故。
若言非順世。肉團言徒然。後義意兩重所
依聲。於依義眼肉團中之堅等。依眼之肉團。
其依眼之肉團中有堅等性。由是顯眼根
所依大種。肉團所依大種兩種也。初於中兩
重配二第七。肉團親依眼等起故爲因第
七。大種但依肉團止住。非依彼起。故爲依
第七。二種第七云由此。總攝者。二第七於中
是能攝。眼與肉團兩種大種云一切。因眼
所起者。肉團爲所起。不離等二句擧所起肉
團能造。是因等二句示彼能造之所造體。已
叙上於言旨起。其中下示中言意。其者即指
因於眼所起肉團云其。能有肉團所有堅
等也。此則下示大種爲所造眼等成五因。
何故寄眼肉團中説大種者。此則爲顯示
大種是與眼等之生因。依因。立因。事因等
五因地大。故此論第一八左云。毘婆沙説。
造是因義。謂作生等五種因故。普光誤依
正理初釋解此論。寶師直依婆沙第三師
釋論。可謂眼目高矣
七右入胎經中貪心等故者 後通餘經爲
二。初擧彼所據經。入胎經者。出毘奈耶雜
事十一八左至十二卷爲難陀説入胎之相。
故婆沙等中往往引云入胎經。開元録云。入
胎經二卷出乎雜事。義淨鈔出。既類別生。
故刪削稽古破光引瑜伽云。光寶輩動輙采大乘經
論彌縫其説陋哉。今云。光爲顯別義密意
旨指瑜伽。其通釋義同故。何可云陋。又破開元録
云。蓋有所爲而別出。漫削之過矣。是亦未辨公私
 正理五八左云。又餘經説。苾芻當知。諸有
士夫出即六界既定。説六爲假有情所依實
事。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異大種。若所造色
異諸大種。有何意趣此經不説。通云。此經
唯説六界不言餘者。有別意趣故。謂續生
時眼等無故。雖於此位亦有身根。而猶未
能覺冷等觸。若法有體未起作用。不應
立在有用品中。又唯六界是諸有情有用本
事。從續生心至命終心常有用故。二爲顯
下通釋。此亦有三。初立義。六界於受生有
情施強勝作用。根本法故云本事。二彼下
引餘文成義。謂雖前説六界。復説眼等六
觸處。是能造四大外有所造六根也。故彼經
能造外説所造色也。寶疏釋義雖是而六觸
處爲六境非也。婆沙七十四三右有十義而
竝六根無六境義也。光記。六觸處取能依
觸。但約心所解論文非也。何者。覺天引六
界經。證唯能造無所造。故引六觸處文成
有所造。若約心所何不引説心所文。煩
引六根文而取能依邊。彼若説六界故定
無所造色。若爾説六界中有識界。故於諸
有情心所應非有。又諸下如是返難。故舊
論云。復於此經由佛説六種觸入故。上所由
若不爾於汝應無受等心所。若汝言心法
即是心是義不爾。又諸下返難有二。先總
遮彼通前經。亦不下別破彼所立宗救。婆
沙百二十七初左云。覺天所説。色惟大種。心
所即心。彼作此説。造色即是大種差別。心所
即是心之差別。彼何故作是説。依契經故。
引眼
肉經
 又契經説云。何等持。謂善心一境性。
由此故説心所即心
八右謂唯外四燒所稱諍者 正理五十三左
云。唯者定義。意顯斫等決定是外四界非
餘。及言爲顯能斫所斫倶通四界。顯宗三
三左全同。言亦者顯如斫唯外四界是亦其
體是唯外四界。問。謂者述釋之辭。今無標何
云謂。答。應言能斫及所斫謂唯外四界。
前第一四右云。又諸有爲法謂色等五蘊。第九
六右頌曰。前三種入胎謂輪王二佛。由之舊
論頌曰。能斫及所斫謂是外四界。然今爲便
第三句。依倒句法譯出。問。婆沙百三十三
於斫有兩家。何但云燒稱諍。答。論主
不許斫異説故。或擧一顯餘。不言唯故。
問。婆沙二十更有能所量及能洗所洗門。何
不説耶。答。非可擧盡。擧一二爲思慮基」
八右何法名斫 則無根故者 令各續起者。
令相逼近續生木石等。各各別別而相續生
起。簡根中有三因。初非可他分之。次非
自體成二法。後離散離身時。雖似分義而
無根體故
八左内五有熟 那唯後三者 此五類門出
雜心論。一三十五左而彼唯一頌未明顯。於義無
差。彼頌曰。十一界有二。六三一四種。事及
長養報。刹那與依種。光記二十二右總別分別
精密焉
九右異熟因所昔所造業者 釋異熟名義
有四釋。第一説未別釋因名異熟所以。總
但爲因名。故特加因言異熟因。是第五囀
依主也。舊論名果報因。光記於異熟致多
釋。義理亂漫如寶破也。論下三釋。具釋異
熟二字故。第二説變異爲異。熟通能所。
若能熟者是因功力。能熟功是因故。若所熟
者所感果。今簡第三所熟云能熟。異熟二
字竝屬因持業釋。因若不變異。不能成熟。
如花落果成。生言是果。亦從聲依主若依基
法師述記一本
四十六左
云變異而熟。因變異之時果方
熟。異之熟依主釋。熟即生持業釋。彼得下第
三説異類爲異。故云別類。與因善惡異類
無記果故。顯熟屬果云所熟。異熟二字竝
果名。生亦如是。兩重持業可知。生是名果
理在絶言。故略不説。彼言宋本作或。寶疏
所擧。神泰釋亦爾也。第四説異第三釋直異
熟直爲果名。謂異熟從本果約全有財假
爲因名。名異熟因。如於下返例。引證亦
爾。生言果決定。故不別釋。如次前釋。若加
生從聲依主。光寶正釋爲好又此論第四(八
右)云又於異體
假立因名。如説此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準彼今
亦證於果立因名。反顯證也而光等取所依觸大誤
也。舊論三云如説
六種觸處名宿業。
釋喩況引證非也可思。猶
如有女人名舍利。生子從母名舍利弗。後
呼彼母稱舍利弗母。婆沙百二十七二右曰。
於大種立所造名。云何知然。如契
經説。苾芻當知。觸由二縁。所謂眼色乃至
意法。有六觸處是先所爲是所造。我説即是
故業。然誤之。且如普光者。以如於下云
派擧得名。神泰。相從假立分三四等。竝陋
之最矣。正理。顯宗同有四釋。竝同此論。此
第三爲首列異耳。彼云。離因而熟者。離是離
別。全同今別類所熟。然寶疏十五左爲以彼
缺此第三。更加一解。而自解釋。元迷同
爲別。釋義亂漫不足評 問。何故迴第三
置首。答。彼有志也。志者對法諸論依異類
義故。且擧一二。婆沙十九十六左 説異熟五
種。第五云。有處異熟説名異熟。如此中説
色等異熟果名異熟。此無記果從善不善異
類因生。故名異熟。又二十十七右云。問。何故
名異熟因。異熟是何義。答。異類而熟。是異
熟義。謂善不善因以無記爲果。是熟義如
前已説。雜心一三十
六左
云。彼報者善不善業報
果。是等雖異類義同。而異屬因爲別耳
問。若爾此論何爲第三。答。今依義次第。謂
總別。別中先因後果。果中。初自果。後約有
財。而論主不懷取捨。何責次列。有人破諸
師爲四解。其意。此論文三節但二或言故。
於第二有業果二。如次依主持業。舊論亦
但復次有二。而無約果文。正理。顯宗亦
闕約果。更加離因義。今云。是執文失義。
舊論已闕文何成證。未知正理。顯宗全同
之。所謂盲目乎。雖無或言義別爲四節
無失。又如次依主持業者何謂。二三倶異即
熟持業。若言約三字。何云業果。業果別約
異熟兩言故
九右飮食資助内城者 訣曰。二釋長養
有三。初擧能養釋。二破異説。三釋長養相。
初中。光記。資助爲別事未詳。寶疏爲勝。
簡飮食爲損害。故舊論云。飮食將養。寢臥。
三摩提等勝縁所資益名増上生。有説者。
雜心一三六右云。眼及衆具。梵行梵清淨義。則
戒法。琳音五十
九(初左)應音二(十四右)三(十五右)
探玄二(三九左)玄賛二(十三右)
正受所長養
故是長養。長養有續者。舊論。及正理。顯宗竝
作相續爲勝
九左聲有等流便違正理者 訣曰。何故第
二句知有等流長養。答。此次第。異。養。流。實。
如五事下
(五右)列
於中實唯法。刹那唯後三。於前
三中已遮異熟。唯有等流長養理在絶言。
故正理。顯宗竝云。既説聲界無異熟生。義
准非無等流長養。故五事下五左云。聲唯
有二。於前三除異熟。隨欲轉故者。聲隨樂
欲起。是婆沙九説中第三説。雜心論一三右
擧彼第五説現在方便。第三隨欲生。第九有
間。正理亦擧有間隨欲二。今擧初餘隨應
可取。異説中。初説云諸大云縁撃。此意
從業生色聲香味等諸大。所生大種非一故
云諸。其中聲大種有縁撃發聲。無縁不能
撃發。隨欲起聲故如寶(二十
左)婆沙
 故簡別云諸
云縁也。此有因縁發聲之縁。非謂大種
爲助縁。光師非也。寶亦撃發縁非造義者
非也。後説。業與異熟。長養。等流。及聲五番
展轉。故於所生局云異熟大種等。若爾下
論主破上兩説。文相正破初師兼通後師。
唯云大種不云諸故。不云某大故。後師
從業所生大種生聲故。爲顯破通後師。於
終置破也寶師
可也
問。若爾施設論文何通。答。按
論主意破展轉因兩説。依之觀之則但助
縁。謂正能造大種是等流長養。彼業因唯是
助生縁故無妨。或論意順施設論文許異
熟生。朋經部故。成實論五聲相品十四右曰。
又業因縁故聲有差別。如衆生聲或麁或幽。
光記令初説第四五轉。及與正理二十對
挍。又唯破初説不破後者。竝皆違文義。全
不可依。寶師破兩説者爲得。而異熟長養
等流三竝撃發聲者非也。若爾何可説受
如聲違正理。又和會正理二十與婆沙。
約有對無對最盡理矣。正理論欲取第
三轉而救難。故不云有説直示義。而身受
難迴初則致救。彼欲破後説故。特標有餘
師乃致別難。若如此論同致身受難。應
如前師通釋故。故別設破。此論欲竝破
兩説。故二倶云有説舊論竝
有餘師
而最後致能破。
若如光記存後説有三失。一擧難。先以
彼義可通。如隨欲生第三有説。自存意故先
説之。二不可言有説。三應能破之後。光記
令初説有四五轉非也。似同後説故。後解
爲勝也。問答聲大種大有二解。初獨住義。
二十
七右
無獨住義。初許獨住義大非也。此
有三。初立義。二問答明唯所造唯能造竝非
也。三問答違文中有二釋。初各別義。後不
相違義竝非也。不許獨住義中。立義爲是。
後問答有二。初與正理對明兩釋竝非也。
正理如寶疏云約無對無表。今有對色故。
次問答聲能造中。問有三關。第三關異熟
大爲助生縁爲初師意。而答文順彼。論縁
言爲要通釋。全非論意也。初説云從。能破
云從生。舊論云從霜佉四大生聲故。述
後説意中。同正理令有第四轉非也。綴文
各別故。後釋爲各別爲是。釋能破中。論主
存後師。破初師者非也。竝破兩説故。次
擧正理作救中初可也。次破第三傳救者
不允。如寶疏辨。發造異故。寶疏破光破初
師者可也。又擧光救云。此破未得其意
者。光云初師既破。後師還立文詳也。破初
師其義理被後師。爾云還立故
次破光反破爲得。造發實別故。寶自所立
者。撃發非造義。約撃發論主意通熟長流
三。非唯異熟能撃發。故兩師倶為所破。而
湛慧法住竝言。寶疏令論主聲通異熟生。全
非論主心者。是大迷寶疏意也。而寶師
全非論主意也。何者。云受如聲違理故。
何可許通異熟。又古兩異説定通長養等
流。今通釋門故任問論之。爾寶疏等謂唯
爲異熟者非也。何云非唯異熟乎。又破
諸徳破取後師是也。破造非也。此論是竝
皆造義也。聲大種發聲。是非造爲何 又
以擧身掉動文破古徳全不當。古徳約發
可爾故。今約造故不爾。又證九十婆沙
准之。次破諸徳可爾也。次引婆沙百三十
二破有人等。最爲精當也
十右如是已説 今應略答者 訣曰。光寶科
名不同。光云得成就門等。取捨
不成
三二
右初
云。此
中總明得。成就。捨。不成就。如婆沙具説。是
依正理五終曰。後五種三得與成就。竝互
相望。及捨不成如婆沙廣文示現。恐煩不
顯宗
全同
此論
一右
總結云已説得成就等故。
寶疏但科云得成就門。異正理論。而有意
味。婆沙七十三廣明得成就。無別有捨不
成。今論全依彼故如是。而正理論加捨不
成者。雖七十三無之。於百六十三卷十六右
説得成就差別有七説。終云捨不成就亦
復爾。故。皡按。兩論意各別。而結云得成就
等。擧今得成就等次成就眼等。全非等
捨不成就。若不爾何故七十三卷不例示捨
不成就耶。此中諸徳分別得成就不同。異
解紛亂有是有非。今須辨之。開爲三門。一
出本説。二評諸説。三示當文意。初出本説
者。一百六十二十五左曰。問。得成就何別。有
説。名即差別。有説。未得而得名得。已得而
得名成就。有説。最初得名得。後數數得名
成就。有説。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先成就
而成就名成就。有説。先無繋屬而有繋屬
名得。先有繋屬而有繋屬名成就。有説。
初得名得。得已不斷名成就。有説初獲名
得。得已不失名成就。是故得惟在最初。成
就通初後。得成就是謂差別倶舍四(十四右)
入論下(六右)竝
依第六説亦兼第三説。正理十二(初
左)顯宗六(十五左)竝依第二説也
乃至捨不成
就差別如前得成就。相違應廣説又解是故
下總結也。
諸義中第四説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
是成就通初義故令諸義總結也
今云。成就
通初後者。唯初不帶後得名成立。成就
不爾。必後帶初而成就名立。故云通初後。
非謂但初獲之得位亦名成就寶疏
失解
若不爾
者。何得云初獲名得。得已不失名成就是
故等 已上名義差別。若約體唯是一得無
成就別體。故此論四十四右云。得謂獲成就。婆
沙三十二十八右云。得獲觸證文字雖別同顯
一義。又百五十七四右曰。此中得言欲何所顯。
謂獲成就。云何知然。如施設論説。得云何
謂獲成就。獲云何謂得成就。成就云何謂獲
得。得獲成就。聲雖有別而義無異。二評
諸説者。光記中約生住滅辨得成就不成。實
順婆沙七説。而約所得法伸之且爲易知
能得差別。於擇非擇雖有能得。而無生
住滅。以無爲法故 寶疏二十五左緊斥之好事
之至也。光四(四九左)爲
可。但中間不名得成就。但云前後倶得者
非也。寶四(三七右)中間悉名成就爲正也
 次以
正理得生相證法生相無有妨。次三十
二左
將義是成立得捨初念義。次三十
三右
通婆沙
言成就中初後者。雖似無失而除得時。
於第二念已去論之是故爲失。彼初後者
初念後念通總名成就故。次破古徳新舊
辨。亦以非也。寶疏中三十
三左
 初念名得亦名
成就。者。見婆沙誤矣。彼七説中無此義。
言通初後者如先解。如汝者得已不失名
成就文何通。次約能得辨之。破光師是有
二失。一不得光心。失。如先伸。湛子破光今
約法生相至
根品約能得者忽前後相違者。今明十八
界得不得。下説得體論文本各別反誤也
二今文段
就所得論。文句分明故。非明得體。次取古
徳釋者。古徳意順婆沙。全非如汝初念有
二名也。又改時字非也。次此論。得時取
當名名成就者。與前二十
五右
云合二義相
違也。次二十
五終
問答爲是。第三示當文意
者。至次四句可知之
十右頌曰倶得非等者 訣曰。兩單云獨得。
倶是云倶得。雙非云非。言等者。眼與色。眼
與識。色與識。各有成有不成爲六番。復
各有先成得不成。及先不成得成就爲六
番。合有十二番。前成就三番初後二番各二
句。中間四句。不成三番亦爾。次先成得不成
三番竝四句。先不成今得成三番初番二句。
後兩番各有四句。皆如婆沙七十三八右。
已下
耳聲耳識等五三界各有十二番。總成七十
二番。今唯擧一攝餘故云等。更
十左論曰謂除前相者 訣曰。問。二四句同
眼與識相望何差別 答。於得本有兩種。
依之成二別。論四十四右云。得有二種。一者
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應知
非得與此相違。今約未得今始得。及得已
而失今新得名得分別十八界。故有初四
句。依之云先不成就云今得成就。後約得
已不失第二念以去名成就論十八界。故
但言成就等無先今簡。故婆沙中初邊三十
六番。後邊三十六番各分別十八界。是爲二
別。今得成就者。得於成就。非謂得而成
就。寶疏
失解
得獲成就語別義同。能得於得義云。
得成就。先今言顯初念義。而言今得有得
言。下無之。依之爲別二門初爲得門。後
爲成門。以有此義。正理云得及成就如理
應思。此中竝皆約能得能成就分別十八
界。非所得之得。然光釋寄所得法明能得
無失 初句中。生欲界者。簡色界。彼化生
故。頓成故。乃顯先不成。漸得者。胎中初得
根不得識。漸言簡化生頓成。根識具足故
 及無色等者。先居無色顯先不定。上三
地者。唯根五識皆無。故顯今得非識。第二
句。上三地五識皆無。先不成明。今新借下眼
識起。今得義顯。從本成根。故非先不成今
得根。是非眼界。及從彼下。從彼言顯先不
成。五識皆無故。生下初定欲界則顯始得
識。眼耳身二界二地有故。眼根先上三地以
來已成就非此句。故非眼界義立。第三句。
無色無根色無五識。故先不成。生欲初定
必今具眼根眼識。第四句生無色界
十左等謂若有總復言等者 訣曰。釋等三。
一成就四句。二如是下類勸。三爲攝下結意。
初中初句成根不成眼識。上三地五根已
成。五識皆無。猶不借眼識起。故云眼識不
起。第二句成識不成根。生欲界最初。迦
蘭羅時。定成識未得根也。又雖得眼根
遇縁壞失無根。第三句生欲故成識。得根
不失故成根。梵世是初定。舊論云初定。欲
界通四生。色界唯化生。又欲失不失不定。初
禪定根識具足。故云及。上三地根本有。識
借起識。舊論亦云正見色。正理。婆沙云眼
識現起。其義同。但約成就正見言親也。第
四句生無色界。婆沙等如是 問。婆沙中
眼與色。眼與識。色與識。如是次第相望。
今何故擧中間。又彼前成就。今何故爲後。
解云。彼約根境識次。眼與色等。今擧一
示餘約勝説根識相對。又彼就義麁細成
就爲前。謂成就唯一義。得門古今具足故。今
依由得而成就次第。竝不相違。類勸中。眼
識與色界者。舊論。正理。顯宗竝爾。然婆沙。色
界與眼識相望。能所與上下別。根境識次
第最可爾。然今爲顯義無別不令法逼迫。
特如是唯彼初句爲第二句爲異耳。得成就
等者。正理云得及成就。言等者七十二番中。
上來六番顯等餘六十六門。順今論及婆沙
如是。若準正理意。更等捨不成就。如先引
文。如是所未説者。頌文顯了所未説。婆沙
七十三十右曰。如是眼界。色界。眼識界。展轉
相對有十二論。如是耳。聲。耳識界。乃至意。
法。意識界。展轉相對亦各有十二論。如是
則説同分對同分。若不同分對不同分應
如是説同分不同分。舊婆沙五十
六(十四右)云相似不相似
眼界。色界。眼
識界有五種三論。耳界。聲界。耳識界有四
種三論。鼻界。香界。鼻識界有三種三論。舌
界。味界。舌識界有二種三論。身界。觸界身
識界有一種三論。如是一一隨相應知
十一右我依名内故説名外者 訣曰。寶疏
分科爲是。光記據百三十八不符今文。寶
疏據七十四爲是。今論全依彼第四有説。
故今論作釋引證全同。彼百三十八第二處
内外全同七十四初義。而大異今文。光記非
也。根不兩言明本如今。非也。光牒文。及鮮
本。正理。顯宗作何有爲正。舊論亦其義。
我執依止者。諸世間人謂心作用執爲我。
我名是謂情。依止是心也。例如密嚴經第二
二十
五右
説阿頼耶識由先業力及愛爲因。成就
世間若干品類。妄計人執爲作者。故順世
想佛世尊説心爲我。此我執依止與前我
依名内各別。上心爲我。依是六根。今謂情
爲我。心爲依故。已得名與未得名別故。又
今釋心名我之所以詞也。前是其名故下
云此所依。問。若爾心應不名内。是我而
能依故。答。我及我所依竝名内。下云爲
所依親近顯此義。謂能所依而親近故。能
所依倶名内。光記三十左我執依止三義。第
一約我見相應非也。爲我見爲是。外道等
妄見故。舊論云我慢依止。又是心世間説爲
我。云心心所者誤。心所法界攝非六識界。
何界門雜亂又爲相應義非也。今約世間情
謂故。第二釋約我執所縁中。無漏立我名
非。今所調伏我。何爲無漏。第三釋自在義
爲我。執取爲執。令通無漏心。而通諸心
無妨自評取。亦非也。且順世想立我依義。
何可盡法。況舊論云我慢謂之。次破正
理。第三解全無此論。何可成破。況與正理
不同。如寶二十
九左
破。寶疏我執開相應所縁
二。全非今論意也。次破光記正理大得矣。
眼等爲此所依等者。眼等者唯六根。此者假
説我也。所依六根。我心之依故。六根爲内。
能依所依親近故。我依倶總名内。光記爲眼
等十二非也。色等所縁故名外。雖如我能
所依同名内。能所縁同可名外。而疎遠故
唯色等。故舊論云。眼等爲此依止及親近

十一右世尊餘處心調能引樂者 正法念處
經二十七十一左出。稽古上六右曰。按正法念
處都七品。初六品明瑜伽師觀境。後一品明
身念處。蓋梵本來未盡也。後滅後聖弟子纂
集爲一部。不可必屬小乘部。如宋譯妙法
正念處。可以見焉。果小乘所誦則無表中有
諍何遺此經也。諸録屬小乘部者未深考
耳。今云。婆沙百九十八十六右四行跡。及八十
中劫。八大地獄。二十二根。九十八隨眠。四生
門。五業。三業。二業各引正法經。可撿也
十一左論曰恒名同分者 訣曰。文大分爲
二。初釋頌。二解名義。初中爲二。初釋上
三字明法界唯同分。二釋下七字明餘十
七界通二。初中爲三。初總釋。二若境下別
釋。三是故下總結。別釋中亦爲三。初總伸
境同分相。二無一下正示法唯同分。三由諸
下擧事示由。初境同分文。光寶異解。光三十
八左
爲解法同分先總通六境明境同分相。
法爲意定爲境。五境爲五識定爲境故。寶
三十
一右
若境言簡別六根六識。定爲所縁言簡
五境。五境各爲二爲境不決定故。次引正
理證義。圓暉依光記湛亦
爾也
 今按。光記爲
善正。所以者何。此論先總明境同分。次明
法界唯同分非彼同分。不爾者法界唯同義
難顯。故言若顯六境無簡別。境識言亦顯
通六境六識。若不爾何故不言法界與意
定爲所縁。梵本本廣通。故舊論如是。同偈
曰。法界等分。長行釋曰。是塵於識定爲境。
若識於中已生及定生爲法。是塵名等分。
是故正理六七右云。法同分者。謂一法界唯是
同分。今應先辨境同分相。若境與識定爲
所縁。且如法界等。如寶所引。準之顯通
六境云今應先辨等。而意在法界故。次文
於通中且取別云且如法界等。若局法界
返違正理論。何故證違害文。應知寶疏非
矣。無邊意識者。若無常觀唯遍有爲不渉
無爲。空觀等猶狹。唯無我觀遍有爲無爲。故
此能觀心云無邊意識。無邊名境。無邊之意
識境第七依主釋
十二
迦濕彌羅國等 訣曰。光師四一右云惡
名。花嚴音義三四右此云阿難入。其因縁同
西域記三十四左是北印度境故。又云北方師。
婆沙結集之處故爲名。又是衆賢論師本國
也。對此乾駄邏國有部云西方師。又云外
國師。是故今文云西方師。婆沙七十一云外國
師。説有五種。又百九十五左云迦濕彌羅外
諸師。如元喩正理抄九三九左光三三十
四右
寶三
二十
六右
等。光寶神太同破西方師。光四十
一右
云。
然舊倶舍云。是西方師翻者謬也者。現行舊
論。明本。鮮本全同此論。按此十三字後人
誤。見舊論傍付光記。而後雜入爲本文
云何同分名彼同分者 同分分是一分義
也。各自同有交渉分。又各自作用。同有用
一分。又各自同有生觸果之能。由是名同
分。前二持業。後有財。有觸分果同故。彼
同分。彼指有用同分也。分種類義。同是相
似義。與彼同分同見同一處同眼等種類相
似故名彼同分
十四
前及此色 親發起故 太寶兩師總通
上三種爲勝釋。何以知之。前異生性無非
見斷言故。又舊論三種各有非見諦滅言。今
合作文故。又舊論異生性色非六生次第而
釋第二色。下曰。身口二業是色故。是故非
見諦滅。何以故。不能違四諦理故。次有苦
法忍反責。依文勢通異生性。光記四十
六右
義。第一義爲可。第二義分配二因非也。第
三義除異生性非也
十四
頌曰眼法界諸色故者 訣曰。此二頌。
正依雜心一二十四左
二十六左
二頌。又五事論上九右
沙十三初右亦有後頌意。問。諸論破三計
四計。今何唯破識見。答。破五識倶生慧。
彼眼識相應慧執自去。既破識能和合心所
何成。故和合義亦遣去
十四左譬如夜分等 夜晝二各註下二。如雜
心一二十
六右
正理論等。光寶無異也
如是世間諸見等 光記二釋。第一爲正。第
二非也。下見言成徒然故。違舊論故。曰有
染汚無染汚世間。有學無學見
準此所餘等 光四十
九右
 二釋。第一指一切法
爲正。不爾何得知非見之法。準此言如上
初右由此義準説餘無見。又六右 餘十色界等
名無所縁義準成故。若不爾者何故前十四
右終
不言八種是見。義準餘皆無見。彼不言
義準今特言之思之。又云諸餘諸言指一
切也
十五右若眼見者能見非餘者 訣曰。婆沙
十三初左云。問。若眼見色者。餘識倶時何故
不見。又無眼識時亦應見色。答。眼有二
種。一者識合。二識空。識合者能見。識空者
不能見。故無有失。五事論上九左 答彼問
曰。答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
眼識了別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
等用必依於心。此亦應爾。由此理趣。餘識
行時。眼既識空不能見色。亦無倶取一切
境失。以一相續中無二心轉故
十五
又如經説唯爲見色 舊論云。眼唯門
爲見衆色。唯字所在。新舊爲異。舊論恐倒。
雜含九二十
八右
曰。眼是門以見色。耳鼻舌身意
是門以識法故。正理七初左有二通釋。初
釋云。門是縁義。縁有二種。謂種類同及種類
異。此中且説種類同縁。以眼爲門爲見色者。
謂後眼起前眼爲縁。爲見色言顯起有用。
又此契經如寶引今破初釋云。若爾應説
言眼以前爲門。既云以眼爲門。對識能以。
破後釋云。二句二用者。一違經意。彼經唯
問答門義全非餘。何得下句爲取境用。二
違文。既以眼爲門者。必有能以。非欲説眼
有能爲門義。若不爾何故不爲眼是門。又
唯者六境不共根境故。各互簡云唯。如心心
所以眼爲門。同時起時必唯見無妨也
十六
見與了別二用何異者 訣曰。自下識見
家答。此二句標無別。次二句所由。舊論曰。
若識能見何法能識難也此二何異。何以故。是
色識即是色見。光記五十
右一
 此二句屬上難者
非也
有餘難云 訣曰。寶疏四十
二左
云。太法師云。犢
子難。今云。犢子部同世友眼根見。但爲
一眼見爲異。如婆沙十三初右説。復有執。
一眼見色如犢子部。若此文彼難者招自
害。故光記五十一左二釋。初釋爲根見異師非
也。後釋云識見家異師爲勝。而云根見者
識見用未也。唯此難前也。又寶四十左犢子
部心心所和合見者。違婆沙也
十六
有餘復言者 訣曰。光師云識見家異
師。是爲允當。太疏二三十
一右
云。婆沙論舊婆沙
十(五右)
如是。新論云法救。而舊婆沙
但擧曇摩多羅及犢子二計也
云。曇摩多羅説眼
識。奘法師云。曇摩多羅是曇謨徳部。寶四十
二左
云。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皡云。法救。新梵
云達磨多羅。舊云曇摩多羅。是有部四大
論師隨一。識見家。何可得言部。又曇無
徳部者二十部隨一。出三藏記。翻曇無徳部
云法藏部。或法護部。或法正部。今有餘師應
如三藏言。然太師合婆沙曇摩多羅者誤
也。又嘉祥三論玄四十
五左
云。三百年中從可住
子部犢子
部也
出四部。一法尚部即舊曇無徳部
已上部執異論云法上部。文殊問經云法
勝部。竝取勝上尊尚義故致尚上勝異。而
義終不參。十八部論擧梵名云達磨欝多
梨耶。而即舊曇無徳部者誤也。法藏部。法上
部別部故。以梵名近古人多相亂。又天台
玄義六之一四十
九左
止觀六之三五十
四左
達摩欝多羅
翻法尚。文句三之三七十
九左
翻法救而各云雜
心論主。名義集一三十
六左
又翻法尚造雜毘曇。
按法救唯云達摩多羅。法尚云欝多羅。新舊
竝爾。三論玄。達摩多羅造雜心論。西域記。
光記等竝如是。舊婆沙十(五左)云曇摩多邏。
學者可擇可思
十六
無如是失不言識色者 訣曰。識見異
部答此有四。初約世間共同。二證有部婆
沙。三結答。四通前難能見了別。此初也。此
意世間同於眼識説能見言。何以知之。由
彼眼識生時説能見色不言識色故。如是
於能依識尚不説能識。何況於所依根可
名能識也識能鮮本光寶及舊
論作説能爲正
是擧能依識通
所依難。故舊論二五左曰。若爾識依止故義立。
應言眼能識。不應立何以故。此眼識於世
間義立名見。云何知。此識生時説色是所
見不説是所識已上然光記五十
一左
未曉大旨。
而勞眼識言作五解。竝非論意。第一義眼
識言相違釋也。是見言唯爲根。彼言指前相
違釋眼根與識二。能見色爲根。是符會之
甚。亦全無義味。第二義非大穿。而是見言
爲根。能見爲根。竝非也。第三第四猶如改
眼識作眼根。如是深細決擇何有相從釋。
不足倶言也。第五義猶預解也。況能見爲
根大非也。寶疏無委釋
十六
毘婆沙中説名所見者 訣曰。證有部
婆沙。七十三十六右云。依世俗説。謂世共説。
眼所受境名爲可見。百三十六四右云。七極
微成一微塵。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細者。
此唯三種眼見。故正理七六右會釋此文。亦
者對世間同許。光記對自義非也。此意汝
婆沙中同世間根與識竝云見。不可致能
識難。能依識既名見。不名識之。故所依根
亦名見。光五二左三釋竝非也。初二義同文故
來義。第三義合前二。若證識見義不順結
文也。又有人意爲證不離識之根説爲見
者。此何謂哉。今非成根見義故
十六
於見色時此無定準者 訣曰。此明見
色一眼二眼寶爲正頌前問竝頌釋顯然。而光
云。明兩眼見前後者未勝也
十六
頌或二眼分明故者 訣曰。此頌依發
智論也。或言顯不定。謂有兩眼互合一眼
見色。而今簡別犢子部。經部等。二眼必前
後見無倶時。故特言倶時。下句是所由。正
依發智
論曰不同礙色者 訣曰。文分爲四。初正
釋頌。二更以開觸有無成倶時。三結成。四
遮疑。初中除犢子經部等於阿毘達磨論
師。或時倶見義無異諍。故言諸師咸言。或
時等者。是依發智約明不明。第一八右曰。應
言二眼見色。所以者何。若合一眼起不淨
識。開二眼時起淨識故。今或時一眼一字
應作二。鮮本。正理。顯宗如是。開一眼應閉
義不通故。本論云合故。正理。顯宗作閉故。
又開下更以開觸有無成倶時義。光記五四
證倶生一識非也。此依五事論上十右
頌外成立。故特云又。彼曰。問。眼見色時爲
一爲二。答。此不決定。若開兩眼觀諸色
時則二倶見。以開一眼按一眼時便於現
前見二月等。閉一按一此事則無。是故有
時二根倶見。又發智論説倶見因。謂雙開時
見分明等。兩耳兩鼻應知亦然寶疏(四三右)
云。論主自釋
二眼見也。此未撿本據。而以正
顯二論無此文。自謂爲論主也
觸與按義終無
異。此意開觸時現同時見二月。閉觸時唯
見一月。若必前後見。開觸時既見。何閉觸時
不見。故定知有時同時。此文光寶有諍。即
同大乘護法。安慧諍。光記五四
依護法意云。
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非觸眼見。寶師
四三
依安慧意破之爲眼見。故異大例。標一
類師不言有人。此安護諍。唯識二十論初右
云。内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瞖等見髮
蝿等。等第二月等。基疏上十六
云。由眼有病。
以眼爲門。意見蝿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蝿。
如以手等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
非即眼識見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爲門
同時明了状如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
無慧執故。成唯識七二十
三左
説。現量證時不執
爲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此護法等説唯六
七有執者解。若安慧等唯識第八
(二十七)
説八識中
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諸文瑜伽十五(八左)
顯揚十一(六左)等
證。眼有眩瞖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眼識
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皡按。於大乘安慧義
盡理。唯相宗家爲意識縁。今小乘宗既約眼
根論之。根既無記。由手按等縁見二月等。
如眼鏡現遠或近又於一現多等。又依眼
根必眼識生。故眼見二月。何依眼直生意
識。唯令識根眼見非餘位故。故光記非也。
寶疏精談最爲妙矣
十七
若眼耳根如鼻根等者 訣曰。此破勝
論外道。然光記五五右云。勝論外道。六根皆取
至境者。不爾。彼宗意實非根。十句論六右終
云。如是九實地水火風空五根。四非根。亦復
今文唯破眼耳不及意何不思耶寶亦
從光
引成實論六根至境爲勝論外道者。不然。
彼文證三事和合爲觸契經成眼等至境。
引獨行遠近等諸經立意至境。外道豈依
佛教。又此論兼破正量部。正理七十八右曰。
有説。耳能取至境等。如寶疏四四右引。神
太疏云。眞諦云。聲來入耳者。是正量部計。
問。暗中見闇色不。答。光寶異解。光師五五
見次近闇色。寶師必不許之。今云。寶爲盡
理。何者。於闇中開眼閉眼同黒闇不見色
故。問。若爾二十色應非皆所見。答。由光明
縁而見闇色。又解。闇中見闇色。晝隔物不
能見色。闇中亦爾。不能見物是見闇色
故也。夜中開目黒闇即意識起謂未明盡。
若全黒即謂夜中。是初念眼見闇色也。而
闇中開閉同黒闇者。是不可爾。若不開眼
明闇未辨。開眼而知明闇故。瑜伽倫記一
二十
四右
曰。准相續解脱經云。由定力故有
光明相。由此光明故見闇中。然即天眼尚
假光明。況亦肉眼不假光明。若蝙蝠等等
者。眼匡有光明故闇中能見色也已上施設
論下二右訓狐鳥目中瞳人其状赤色。夜中無
障。晝則有障。是故夜見。晝則不見。人之目
中瞳人黒色故反前。犬馬瞳人黄色。晝夜無
障。故倶見。正理八十五左云。夜行類識不藉
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瑠璃頗胝
伽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明。解云。
約識明。與根稍別。又天眼由自定力光故。
非別外明也有人疑
之非也
十七
有執耳根亦能聞故者 訣曰。第二叙
異執顯不正義殊云執。是訶梨拔摩義。成
實論第四二十
一右
曰。耳識二種。或到故知。或不
到而知。耳鳴以到故知。雷聲不到而知光記
(五六
右)云婆沙
異説非也
太疏云。眞諦云。正量部計。彼亦應
同此計。其能破如正理寶疏(四四
右)引可擧之
十八
又和合色同類相續者 訣曰。光寶依
正理論爲第二師。今按。全不然。此於毘婆
沙師中。通相撃發聲難有兩意。一約極微
以無間生通。如次上。此約麁色以相觸
答。於婆沙中雖正無此通釋。然准是觸非
觸問答。彼宗於麁色。許有方分及相觸和
合。故論主得旨叙之。非謂第二師。只隔細
麁以鎭又言。舊論云復次。今不言有説有
餘師或説等思之。又結婆沙文義善成立。
豈是他乎。然麁色有相觸亦觸極微。極微
聚成麁故。爲免此難正理師轉計合此上
下文。以爲有餘師義。而自不許和合色相
觸。還會彼是觸非觸四句。爲別意文。由如
是等。彼西天呼稱新薩婆多。何以是義本宗
義知者。二十唯識論六右曰。迦濕彌羅國毘婆
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但
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已上基疏下十右
同此論又字上下。而文曰。觸之與合義一名
異。此名爲聚色。彼名和合色。正理八五左云。
有餘師説。雖今上
文意
諸極微互不相觸。而
字下

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樹撃得發音聲。如
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
不應理非此則此
論主難
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
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
前説亦云有説其
義同大徳也
於理爲勝光寶依此文爲
第二師非也
彼正理破全此論論主破。又二十論能破亦
爾。汝衆賢違本宗立別義。令後生迷倒。其
罪太也。寶疏其誤甚矣
十八
向遊塵者 玄應二十五
(三右)
云。向許亮切。三
倉向北出牖也。向亦窓也。此下論第十二
(二右)
積七牛毛塵爲隙遊塵量者是也 舊論
二(十
一左)
云如隙中微塵。雖無如字而有意。理
門論(三右)云。非徳有徳
玉水二(二十三右)釋
云。非如徳有徳。
今按。是且約眼見中細。以
示非觸相。非謂向遊塵即是非觸。何者。七
極微七重積成隙遊塵。何可非觸況今簡
自他云同類相續。是約極微前後念相續。
以隙遊塵同類相續遊覆空中。以例示極微
同類相續空中散在。光記等未得論意
十八
尊者世友假立觸名者 訣日。百三十
初左曰。問。諸極微互相觸不。設爾何失。二
倶有過。若相觸者寧不成一。或成有分。若
不相觸。撃時應散。或應無聲。答。應作是説。
婆沙
正義
極微互不相觸。若觸則應或遍或分。遍
觸則有成一體過。分觸則有成有分失。然
諸極微互無細分。問。聚色相撃寧不散耶。
答。風界攝持。故令不散。問。豈不風界能飄
散耶。答。有能飄散。如壞劫時有能攝持。
如成劫時。問。若不觸者。相撃時云何發聲。
答。即由此因故便發聲。若相觸者如何發
聲。謂諸極微體相觸者。手等相和。體應相
糅。中無間隙如何發聲。尊者世友作如是
説。若諸極微互相觸者。彼應得住至後刹
那。大徳説言。實不相觸。但於合集無間生
中。隨世俗諦假名相觸。問。諸是觸物爲是
觸爲因故生等。全如今文。又七十三十六右
曰。問。極微展轉既不相觸。如何觸處是可
觸耶。答。依世俗説。不依勝義。謂世共説。
身所受境名可觸。復次縁生身識故。此是
勝義。了別境心。此所縁名觸處。尊者世友
説。極微若觸即應住至第二刹那。大徳説曰。
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
有作是説。極微展轉實不相觸。亦非無間。
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觸名。今論大徳文
同七十三。舊論同百三十二。彼曰。大徳説。
隣虚不相觸。於無間中世間。假立觸名。然
今論如舊論義不異。始終依百三十二卷。
故假立言顯順世俗。問。三師何別。答。初師
但由方分有無成觸非觸。大徳約無間假
立。世友異此二義。故唯是散住。雖文但示
結難異餘師。故理可爾。大徳但言簡初師
方分有無由故。婆沙兩文竝殊安之。正理師
光五十七
右引文是也
曲叙大徳意。不可依信
此大徳意亦無斯過者 訣曰。第二論主評
判。初稱取大徳。何故取之。簡初師無方分
故因云但立無間由。別世友散住有間言
一切極微。簡和合色通勝義諦不觸。會處
處説觸經文立順世假立義。依之無諸妨
難。故取之。若異下破餘義有三。先破世
友。世友所立雖不詳悉。異餘別義。極微散
住。故致此破。光五九左四解。第一破世友爲
是。而誰障其行許爲有對二句爲二難可
謂穿也。正理云寶四
七左引
 即由障礙有對力能
障其行許爲有對。何可分二句。又離下
破和合觸義。全極微成麁。麁外無微。故非
理。如可變礙此亦可爾者。例許麁色可變
礙。極微亦可變礙。成麁是觸微亦觸難。前第
一論十左曰。若爾極微應不名色。無變礙
故。此難不爾。無一極微各處而住。衆微聚集
變礙義成法住云。此彼無細分故因付異分不定。彼
量者極微不相觸。無細分故。如虚空如
麁聚等。而心心所相觸故是宗異品。因轉之。光寶等未
知之。彼中有宗本義已爲同喩思之。今云。誤之甚。
心心所必定無相觸無礙故。故二十論疏下(十一左)
云。我極微無合(與觸義同)無方分故如心心所。
又許下破初師。彼以方分有無成觸不觸
故。此中初設難。次正難。謂若許極微有分。
若觸若不觸竝皆應成有分失。若爾極微無
方分時許相觸。何可有斯有分失。故汝方
分有無爲由。其義不成
十九
頌曰取等量境者 訣曰。雜心一三十
四左
全同此論。明六根取境等不等。唯者簡持
簡餘不定。准顯餘三根不定。應知言正勸
示鼻等唯等。兼含餘不定。正理八九左云。頌
中應知言兼勸知此眼等不定顯宗四(八
左)全同
 雖
言唯取等量。而亦少分取小於自根境。若
爾唯言亦含多分義。正理八九左。豈不鼻
等三根極微。有時不能遍取香等。何故乃
言唯取等量。以非鼻等三根極微於香等
微能取過量故。説唯能取等量境。非無
少分三根極微亦能取於少分三境。隨境微
量至根多少。爾所根微能起功用顯宗
全同
 光記
依彼意釋
十九
論曰鼻等識故者 訣曰。須定根微分
齊。謂一鼻根微聚集成根相起功用。其分
齊何。謂知其分齊當辨等不等。不爾終墮
虚妄。故言如根微量境微亦然
十九
眼耳不定如見蒲萄者 訣曰。雜心一
三十
四左
云。依大縁於小。如見毛端。依小縁於
大見大山。依縁等如見蒲萄果。對毛端眼
根微爲大。望蒲萄果云等。知是以眼中黒
瞳子爲根微量。然寶疏四九右云。如半蒲桃
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者未盡
十九
蛟雷等所發 訣曰。應。鮮本檗本竝作
發爲正。正理。顯宗竝作雷。舊論曰。耳亦如
此。或聞蚊聲。或聞雷聲更無
餘文
 光寶作雲。
光記云。西方喚雷聲爲雲聲。雷依雲起。從
所依爲名圓暉
從之
今云。雷字爲本也。雷下言
等。等取餘大小非一。然光記六一左兩釋。初
爲均等義。即爲等量。擧義取事。是依正
理。後釋爲向外等。等琴聲。二釋竝欲具小
大均三。今云。兩釋竝非也。違小大音聲文
故。不順舊論故。均等准知不擧唯結文言
之。正理欲具故加琴聲。作者意別。綴文異。
勿強會同正理八九左曰。耳根亦取蚊雷琴
聲。小大等量。更無文準舊論。正理。種種小大
言。蓋音聲傍註亂入。隨其所應四字。亦小大
等量傍註亂入乎。語便煩故
十九
云何眼等安布差別者 訣曰。婆沙十三
五左曰。問。眼根極微云何而住。爲傍布住爲
前後住耶。設爾何失。若傍布住者。云何風吹
不散。若前後住者。云何前不障後耶。有作
是説。黒瞳子上傍布而住。對外色境如胡
荽華。或如滿器水上散麨。問。若爾何縁風
吹不散。答。淨色覆持故吹不散。有餘師説。
黒瞳子中前後而住。問。若爾何故前不障
後。答。體清淨故不相障礙。謂如是類所造
淨色雖多積集。而不相障。如秋池水以澄
淨故。細針墮中而亦可見。耳根極微住耳
孔中。鼻根極微住鼻孔中。如是三根繞頭
而住。如冠華曼。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
半月。然於其中今論主不信
故云傳説也
如毛端量。無
有舌根。身根極微隨身内外。次第而住。復
有餘師以喩顯示諸根極微住相。眼根極微
黒瞳子上如藥杵頭。耳根極微住耳孔中。猶
如燈器。鼻根極微住鼻孔中。猶如人爪。舌
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剃刀。身根極微隨
身而住。猶如戟矟。女根極微住女形中。猶
如鼓顙。男根極微住男形上。猶如指環。佛
於經中亦以此喩説諸根相已上 對挍可

十九
眼根極微令無分散者 婆沙。及舊論
云眼黒瞳子上。今約喩云星。傍布者遍在
其上。顯非竪重。香&MT03311;花者應作&MT03311;今作荽
非也。宜佳切。音雖。香菜也。本草二十六五五
云。胡莝。釋名香莝。胡菜蒝莝。時珍曰。菜。
許氏説文作。云薑屬可以香口。莖柔細
而根多鬚。綏綏然也。張騫使西域始得種
歸故名胡荽。今俗呼爲蒝荽。立夏後開細
花成蔟。如芹菜花淡紫色已上此比根上如
散粉。勿例下頗胝迦屬下爲清徹之喩。
清徹下通妨膜顯宗如今從肉。正理從目
作瞙。而音釋云目不明也。膜末各切。説文。
肉間脈膜也。廣勻肉膜也。若作膜目瞖謂
瞙。是亦覆義。若依膜令目上膜微覆不散。
然義不穩暢。朝鮮本。及寶疏四九
左四
並作暎。最
爲正。清徹映力覆持。問。此兩説正不何。答。
神太。光記六二右並前説爲勝。後説婆沙云有
餘師。舊論云有餘部。是餘部義故。寶師四十
九左
後説爲善。今云。泰。光唯約文。寶疏據理。
然並未盡。婆沙兩説各立義通難初云有
作是説後
云有
餘師
有餘言何可局不正。今論亦亦各通妨
難故。況正理。顯宗竝擧未言正不也。寶疏
難云。二根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映故等者
不然。何者根微是根清映力覆持。豈可混
根境致難。亦復準鼻舌後説爲善者誤之
甚。彼樺皮卷雙爪喩唯取形貌。全不取重
累義也。五事論上十左全同此論而除有説
重累。而云男女根身根攝故不別立。準彼
於有部宗。多初説用也。非謂正不
如卷樺皮 訣曰。本草綱目三十五下三十
七丁
云。
○集解藏器云。樺木似山桃。皮堪爲燭。宗
奭曰。皮上有紫黒花匂者。裹鞍弓鎧。時珍
曰。樺木生遼東及臨洮河洲西北諸地。其木
色黄。有小班點。紅色能牧肥&MT00400;。其皮厚而
輕。唐軟耎皮。匠家用襯鞾裹。及爲刀靶之
類。謂之暖皮。胡人尤重之。以皮卷蝋。可
作燭點。應知猶如此方櫻皮實爾也
十九
處無高下如冠華鬘者 訣曰。光寶並約
正根扶根會前後文。然未必爾。正根依
扶根住。扶根有高下能依何無。故婆沙但
云繞頭住如冠花鬘。今約無有如舌高下
言無高下。非無少高下也。冠華鬘者。玄音。
冠猶著也。案。西國結鬘師。後用蘇摩那花。
行列結之。以爲條貫。無問男女貴賎。皆此
莊嚴或首或身。以爲飾好。則諸經中有花
鬘是也。大鬘寶鬘等同其事也已上今云。冠
是簡身鬘等顯在首。猶著者非也
十九
傳説舌中 極微所遍 光云古徳傳承
義。寶爲不信。今云。寶疏爲適中。婆沙云然。
今改云傳説。舊論云彼説。舌中何可有微
不遍。故不信也
十九
女根極微 形如指鞜者 &T020317;廣勻蘇朗
切音顙。鼓匡同筐木。玉篇。鼓材。正理。顯宗如
今作&T020317;爲勝玄應。及鮮本作&T020504;未見
字書。
舊論
作顙。顙蘇朗切額也。約音通。楞嚴云。如
腰鼓顙。補遺云。今取杖鼓顙。故曰腰鼓顙。
腰鼓如今杖鼓。繋著腰中者。顙則皷之匡
也。腰鼓之顙兩。頭濶中英狹。今按。女根相内
外並廣中間漸狹。故以類。然神太疏。外小
中大裹小者未詳依周禮地宦注。有八面
六面四面兩面鼓故神太誤也
十九左眼根極微 所縁性故者 義便有三
中。自下第二同分彼同分。婆沙十三六左具。
彼云。身根極微。有時一切是彼同分。有時一
分是同分。一分是彼同分。必無一切是同分
時。今唯擧全無顯餘二句。準前可知。又
云。問。若擧身入冷水池中。或&T055114;湯中。若在
地獄。山所磑磨。身如爛葉。或十三種猛焔
纒身。爾時豈非一切同分。答。爾時亦有彼
同分者。假使一切身根極微皆生身識。身便
散壞。以五識身皆依積聚縁積聚故云云
擧一略餘。故云乃至
二十右即由此理不可見者 義便第三明極
微見不見由無一極微爲依縁義。必積集
之道理。婆沙一百三十二二左云。問。極微當
言可見不可見耶。尊者妙音説。極微當言
可見。慧眼境故。對法諸師説。極微當言不
可見。非肉天眼所能見故。此中不依慧眼
作問。以於諸法無差別故。今擧不可見
顯不可聞等。故婆沙百三十六四右云。極微
是最細色不可斷截破壞貫穿。不可取捨
乘履搏掣。非長非短。非方非圓。非正不
正。非高非下。無有細分。不可分析。不可
視見。不可聽聞。不可嗅甞。不可摩觸。此
七極微成一微塵。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
細者。此但三種眼見。一天眼。二轉輪王。三住
後有菩薩眼準之寶疏輪王見眼得
見於微之下小字不誤也
二十
故如是説 訣曰。寶師屬下爲句頭。此
依正理論八十一
曰。爲顯頌中依義差別故
復應問。若見眼識所依性等顯宗
亦爾
五事上九右
五識二依。謂倶生依。無間滅依。由斯故説。
五識所依與等無間各四句云云準之承上
通別過現差別云故。指下云如是。婆沙七
十一十四
具分別故云説。然有人依舊論曰
故説如是。破寶而爲句末。今云。舊論亦指
下。謂是故當説如是。不爾五事論。由斯故
説。如何可消
二十
隨根變識 眼等名依者 婆沙七十一
十四
左終
曰。復次眼有損益。識隨損益。色不爾故。
彼雖名眼識因。今以彼爲依因。而次復
取之爲眼識因。論主巧旨也
何縁色等及麥芽等 訣曰。今據多分。若
依少分亦名色識等。婆沙七十一十三右 曰。
問。眼識亦以色爲縁生。何故名眼識。不名
色識耶。答亦有經舊婆沙云
外入經
説此名色識。如
説色界爲縁生色識。乃至法界爲縁生法
識。問。但一經爾。餘一切經何不説色識耶。
答。眼是内故名眼識。色是外故不名色識。
復次眼是所依故名。色所縁故不名。復次眼
是根故名。色根義境界故不名。復次眼有境
故名。色是境故不名。復次眼是不共故名。色
共故不名。復次諸立名者皆就所依顯所
立名有差別故。如依鼓起名鼓聲。依具起
名具聲。乃至出世友尊者八義。一眼是眼識
所依故。二眼是眼識勝縁故。三惟墮自相續
故。四眼唯在近故。五眼唯内故。六眼不共
故。七眼唯有執受故。八眼有損益。識隨損益
故。色並皆不爾故。今長行攝依與根二義
云根是依。釋不共云自眼識。是攝不共。自
相續。又云所依勝攝勝縁義。後擧喩攝隨
依顯差別簡亂。一體多義故如是爾耳。五
事論下七右云。眼不共故。如某種芽。眼所依
故。如鼓聲等。今二喩如次所依不共。故
殊云及。光記二喩各通依不共非也。又大
乘從境名色識乃至法識。隨根立名有五
種勝相。謂依・發・屬・助・如・根。具如成唯識
第五十六右述記
五末四十五左
雜集第二十二右對疏
五(六十四右)
等。是
此五義配知婆沙
二十
一右
隨身所住如是分別者 訣曰。婆沙七
十三三右明眼色眼識三法同地繋不同繋。又
五右
已下
明加身四法同異。今説寛影狹。此
中四皆自爲同地。若隨一渉他爲異地繋。
故論文。生欲界生初定並云四皆同地而顯
餘是悉異地。婆沙。正理並爾。餘准可知。此
中寶疏五十
四右
判決。要略盡理矣。今爲初學以
圖示之

二十
三右
又經中説皆攝非根者 訣曰。釋下兩
句明根非根爲二。初正釋頌明根。後準顯
非根。初中亦二。初引經定根體。後配攝界。
初中亦二。先正擧經。後辨列次。何故引經
者。十八界中。根唯六。根境識三六故。爾今頌
示法一分内十二非長途。故今引經定根體。
光科未可六十九
右引經會釋次第
阿毘下辨列次。經約六處次。
對法約有所縁無所縁差別迴之。唯心心所
是有所縁故。如次上論一左
六右
分別。正理八二十
一左
如本經列而曰。經中建立六處次第故。身
根後即説意根。阿毘達磨諸大論師迴此意
根置命根後。無・有所縁次第説故。諸門分
別易顯了故
發智論十四十二左八揵度五初右婆沙七十一
初右百四十二初右品類六二左 舍利弗毘曇五
初右分根品。並迴列故云諸師。論主不信。故
如經文列。而破有部舊論
四破
言越經如論第
十六左越經。及十四十四左違越契經。是故論
五右云。即由此縁立次第。光寶未辨者未
可也。爾非彼無一理。故言有所縁故。問。意
根是七心界攝。何故後三無漏根一分意根
唯是意意識二攝。答前六處中意根。故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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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是七心界也。三無漏根中意唯是見道所
修心故。無五識故。但意意識二也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三法義
 豐山寓居上陽沙門釋常快道記 
分別根品此有五品。分爲三段。初一品正明根。
次二品敍倶生諸法。後二品説六因四因。
初中亦爲五段。如光爲正。光師自宗異説二科非也
(四右)一頌通兩師説。故顯宗擧之。寶爲四段彼
爲餘部
亦非也
訣曰。問諸論立名何故別。答。雜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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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後通名行品。有四十四頌。彼初三十六頌
説倶有法及因縁。當此論根中後四品。二
十二根體相於第八下十七左 修多羅品中明
之。今何可立根名。彼後八頌明此論世品
最後一品極微刹那等差別。未説有情
器世間成壞等。不得名世。故總約有爲法
遷流生滅。以名行品論自顯約初。初一品總
標結諸根。如彼世間五品
首尾標結。後四品非正
加根。故標結各別也
 此論八品名次多依雜
心。然分彼行品爲根世二者。廣説二十二
根體相。是依發智。婆沙等根蘊。故殊置初
立根名。以顯不同雜心。準以顯餘不全
信彼。於二十二根中五根眼等是色。命是不
相應。餘皆心心所。後四品總明色心心所不
相體相。兼與根名有便。故別不立行品名。
又此論渉五品廣説二世間體相。因彼説
極微字刹那等三分齊。故立世間品名。如是
離分彼行品不立行名。正理論名差別品
此品廣辨有爲差別。故根名局不通餘。故
改之作論意別各有其理。然未盡理。何者。
未得論主名意。但欲約初故改之。若但約
初何迴後不名行品。論主深意學者思之。
光寶辨不也
如是因界根増上者 訣曰。叙本宗中爲
二。初明根名義。後明法門義。即是増上相。
此初也。字界字縁光記具。正理擧兩種。今初
寶疏不誤。而自下(三左)
云寶疏二論一混非也
光記此處凡有三百
二字脱文。於中初依正理。第二解約性相
不依界縁云。又解。根體勝故名最勝。根用
勝故名爲自在。體用勝故名爲光顯。此増上
古今皆
爲非
今云。此依婆沙等。百四十二八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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