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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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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2251[cf.No.1558]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一

 法義立名依契經四依。又業成就論終云。如
來說三乘依法義成就。大般若五百五
十九有不雜法義品。是立名言法義之例也 
 豐山寓學上陽沙門  快道林常 撰 
    經律毘曇深廣海 說彼大悲救世尊
    至心歸命請慈護 慇重稱揚修善根
    考徼衆師華竺典 歴觀諸部舊新翻
    纔依法義賛論本 令開學人慧毒門
將讃此論開八種門。一論起因緣。二此論
宗趣。三解釋題名。四分別撰號。五料簡譯
名。六三分差別。七品次列位。八按文評訣」
第一論起因緣者。三國敎興。初西天者。此有
四門。一所依三藏。二正造論相。三造論旨趣。
四弘傳末論。初所依三藏者。夫大士造論必
據憑於如來三藏。此有大小。今略叙小。言
三藏論二十九(七
左)列三藏
 者。一素怛纜。此云契經。
二毘奈耶。此翻調伏。三阿毘達磨。此云對
法。其契經者
增一阿含經 全五十一卷 前秦曇摩難提

中阿含經  全六十卷  罽賓國瞿曇僧
伽提婆譯
長阿含經  全二十二卷 後秦佛陀耶舍
共竺佛念譯
雜阿含經  全五十卷  宋求那跋陀羅

別譯雜阿含經全十六卷  失譯人明藏開
二十卷。
十七八合。十九二十
合。以爲十八卷
更有雜阿含經一卷。長阿含十報法經二卷
等三百餘部契經。多是四含拔出也
基法華玄賛一二十右東流四含。大衆部經。界
外結集。六十二見章四末
二左
云。阿含經増一十八
(十九右)
許無色界有色身。故大衆部經。非可全憑。
梵網六十二見經與舍利弗毘曇同。是正量
部。亦非所宗。大毘婆沙是薩婆多。亦非依
憑。基判非證。彼梵網六十二見經與中阿含
梵動經同本。又鞞婆沙初卷契經子註指中
雜等阿含。彼罽賓三藏僧伽跋澄譯。毘婆沙
本國人也。又倶舍所證經出今四含。有人
稽古上
(二右)
云。中雜二含薩婆多部所誦本也。增一
大衆部所誦本也。長阿含化地部所誦本也。
別譯雜阿含稽古上(十八右)
下卷(二十二左)
 飮光部所誦本
也。此據倶舍所引立義。則粗有其理。然別
譯爲飮光部者。實是妄也。餘未全然。倶舍
四右擇滅同一體。是正量部計。彼卽證中
含五十九七左滅無同類。又論十二十六右 曰
化地部契經。其文出長含二十二十三右增一
三十四九左等。又論十九十九左曰大衆部經。
中含二十九。長含十八十六右等。然大乘
義章一六十
八右
云。前二宗中小乘爲二。
因緣假名
言經同
者。據佛本敎同顯。在於四阿含中無別部
黨。言論別者。小乘衆生。性見未融。執定
彼此言成諍論。故有毘曇成實之別。此約
經不說別執。論演自計故。然由各自所誦
有誦者異。故自成別部三藏。如南北二藏。
鮮明等大經有異途。次毘奈耶者。於東流
律。有四不同
四分律 全六十卷姚秦佛陀耶舍
共竺佛念譯
是法藏部。五種得戒
僧祇律 全四十六卷東晋佛陀跋陀
羅共法顯譯
是大衆部。四種得戒
五分律 全三十卷宋佛陀什共
竺道生譯
是化地部。五受具足
十誦律 全六十五卷後秦弗若多羅
共羅什譯
是薩婆多部律也。說十種受具足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全八卷失譯釋十誦律也
續薩婆多毘尼毘婆沙 全一卷失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
 全四十卷 義淨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
 全二十卷 同 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全二十卷 同 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
 全五十卷 同 譯 
根本薩婆多律攝 全十四卷
 尊者勝友造 同 譯 
  此釋前毘奈耶五十卷。最具律法
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
 全十卷 宋僧伽跋摩譯 
  更有多小部
  更有數多。亦有摩訶僧祇。五分律等。此
  論明諸部異宗故
後對法藏者。實是婆沙一
(七左)
 世尊所說論議經
爲此藏。聖弟子等所說法門亦名對法。由
懸記起信
義記
故。以許可故。是婆沙一
(九左)
彼類故。有
部對法。雖有若干。此論別依六足發智。集
異門足論六足光一
(二十五右)
二十卷 舍利弗說 玄
弉譯
  按是釋集異門經故以爲名。集異門者。顯揚四
(十二左)云。一切佛語言事攝者由三種經。一由增
十經。二由廣義經。三由集異門經。則長含第八衆
集經是也。稽古上(二十五右)云。世尊命舍利子
說法。於是廣集法要垂敎於後世。長含衆集經。
十上經是也。門人繫以之釋爲阿毘達磨。今集異
門足論是也。學者不知以爲集異門足舍利子親撰
者陋矣。題言舍利子說。且引目連法蘊足[一(十
二右)三ケ處十五(七右)等數多也]可以見已其成
於門人之手者昭々焉。』暭謂。此辦有一理。初標
牒衆集經而具釋之。其中往々擧異說。云有說。
〔三(十六右)十四(九右)〕或云有十四(十一右)作
是說。復廣讓目連法蘊足故。然局情也。題云舍利
子說者約根本以命說故。彼釋者是舍利子親撰
也。擧異說者顯法門多途故擧多義。而云今此
中是某義。又讓法蘊足者。彼先造其文具。身子自
如是言。或後人讓此。爲避繁故。爲令讀兩
論故。猶如雜含四十三(十九左)讓前經言如
篋毒蛇譬經。彼豈不佛親說。由是成實論十一(十
一右)云。如阿毘曇六足中說。殺是人(邪見)罪輕
殺蟲蟻。此則西天已如是。故弉師亦爲舍利子
親撰也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 十卷
 大目乾連造 同 譯 
阿毘達磨施設足論 迦旃延子造
 玄弉未翻 
施設論舊婆沙四十七
(三右)云施設經
全七卷合爲
三卷
宋西天竺
三藏法護譯。下卷惟淨等譯也。與施設足論
同也。舊倶舍名分別假名論也。婆沙。倶舍
等所引文。少有多無。蓋殘闕梵本矣。已上佛
在世之所造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舊倶舍云分別道理論。
舊婆沙擧梵云波伽羅那
八卷共有
八品
尊者世友造 玄奘譯
  今品類足同西方師所誦。婆沙十八(十三右)引
九十八隨眠遍行非遍行文中擧兩師所誦本。論三
(十一右)文同西方師
文婆沙判爲善矣
衆事分阿毘曇論 十二卷。與前同本 宋
求那跋陀羅此云
功德賢
 共菩提耶舍只有
七品
譯西
域記二二十左乾駄羅國中云。伐蘇密呾羅

論師作衆事分阿毘達磨論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 二卷 尊者世友
婆 沙
世友別人。此滅後三
百年初。彼四百年間
造 玄奘譯
阿毘達磨識身足論舊婆沙四十七(三
右)云識身經
 十六卷
 提婆設摩此云
天寂
造 玄奘譯 
阿毘達磨發智論 二十卷
 迦旃延子造 玄奘譯 
阿毘曇八犍度論 三十卷
 與發智同本 符秦 
僧伽提婆共竺佛念譯。已上佛滅後所造也。
此倶舍中所呼本論。已上七論是也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全二百卷一百四十三
萬八千四百
四十九字(
彼卷尾出)
玄奘譯 具釋發智論。西域記三十五左北印
度迦濕彌邏國中云。健駄邏國王迦&MT00400;色迦。
如來滅後第四百年婆沙卷尾玄弉譯畢頌。亦滅後
四百年。舊婆沙序云釋迦遷暉
六 百
餘歳
應期撫運。日請一僧入宮說法。而異
義部執不同。王用深疑。時脇尊者曰。如來去
世歳月逾邈。弟子異論。王謂脇尊者曰。敢
忘庸鄙紹隆敎法。隨其部執具釋三藏。王
則宣令召集聖哲。七日四事供養。王乃具懷
白諸僧曰。證聖果者住。具結縛者還。如
此尙多。又重宣令住無學還有學。猶復繁
多。又更下令具三明宿命智漏盡智天眼
智論二十七(十三丁)
 六
通者住。自餘各還。然尙繁多。又下令内達
三藏外窮五明者住。於是得四百九十九
人。王欲就於本國乾駄
羅國
然彼國多外道。且
以苦其暑濕。就此國北天迦
濕彌羅
欲造毘婆沙
論。是時尊者世友。戸外納衣曰。諸賢代佛施
化方集大義。我雖不敏粗達微言。三藏玄
文。五明至理。頗亦沈研得其趣矣。諸羅漢曰。
汝疾證無學已而會此時未晩也。世友曰。
我顧無學其猶涕唾。志求佛果。於是世友
卽擲縷丸空中。諸天接縷丸而請曰。方證
佛果次補慈氏。何欲證小果。時諸羅漢聞
此請。謝咎推德。請爲上座。凡有疑議咸取
決焉。是五百賢聖此五百聖衆。本是南海濱枯樹下
五百蝙蝠。彼聞賈客誦阿毘達
磨。愛好法音。由此因緣受人身得聖
果造婆沙論。出域記二(二十三左)也
 先造十
萬頌鄔波第鑠論釋素怛覽藏。次造十萬頌
論釋毘尼藏。後造十萬頌毘婆沙論。釋阿
毘達磨藏。凡三十萬頌六百六十萬言。王遂
以赤銅爲牒。鏤寫論文。石函緘封。建窣都
婆藏於其中。命藥叉神周衞其國。撰號言
五百大羅漢等造。羅漢卽四百九十九。等取
世友尊者總爲五百。與瑜伽釋等撰號言
最勝子等菩薩造。護法等菩薩造。不同。故羅
漢下言等焉
阿毘曇毘婆沙論 全八十二卷 北凉浮陀
跋摩共道泰譯。言舊婆沙是也。道挻序
云。如來滅後。迦多延尼子造阿毘曇。有八
犍度。凡四十四品。後五百應眞造毘婆沙。重
釋八犍度。當且譯時大卷一百。太武破沮
渠已後零落。收拾得六十卷。後人分之爲
一百一十卷。唯三犍度雜。結
使。智
在。五犍度行。
四大。
根。定。
盡失
鞞婆沙論 全十四卷 符秦罽賓三藏僧伽
跋澄譯題下云迦旃延子造。
蓋推功歸本言之
 此是西方對法學
者。拔出廣文要章以爲座右便。凡有四十
三章。一緣起。二三結處。三三不善根處。四三
有漏處乃至四十二中陰處。四十三四生處。毘
婆沙者。擧多説而後評定正義。若各符理
則無評。其評者。或曰如是説者。或曰如實
義者。或曰應作是說。或但言評曰。或言評
曰應作是說。竝是顯正義之語也。婆沙七
十四十七右明八萬法蘊擧六說而言。評曰
彼皆應作是說。舊婆沙五十八二右曰。評曰
應作是說。倶舍一二十左曰。如實說者。舊倶
舍一二十四左曰。諸師實判如此。雜心論一十一
曰。如是說者。如是同事異語。於義不異。
竝顯正義故。雜心六十四左子註曰。凡說得
理者名如是說也。光記十四三五左曰。應作
是說。是婆沙評家義。寶十四二十
八右
亦爾也。問。
誰是評者。答無定評者。各擧其所欲。互相
議討。十目所視衆人所諾。以爲如實義。故
舊論曰諸師實判
五百聖人別頭角者有四人。名大論師。標
擧所立必示其名。自餘未必爾。或云有說。
或云復次。故婆沙七十七初右云。說一切有
部有四大論師。各立三世。法救。妙音。世友。
覺天。然有此四大論師謂爲四評家 光二
(五九左)
釋法救云。四大論師之一也。不云四評家也。
凝然佛法傳通記中(十七左)云。同婆沙四評家
淸涼
演義鈔二十二十
一右
云。言評家者。婆沙是諸羅
漢同集。而有四大羅漢。爲評家正義。一世
友。二妙音。三法救。四覺天。此釋有三非。一
世友爲羅漢失。二四大論師爲評家失。三
此四人爲正義失。故七十五十左明虛空無
爲中。擧世友及大德而評曰。應作是說實
有虛空等。七十四十七右明八萬法蘊中。擧
妙音等六說而云。評曰。彼皆不應作是說
應作是說云云準此世友等四人非評家。亦
非必是正義。爲所評義故。又七十四八左
二十七初右破覺天四大外不立所造色。七
十四九右破法救一切色是五識所依所緣。百
二十七初左第二二右 百四十六竝破法救諸
心所皆是思差別。豈是正義。有人云。譯時三
藏作此評。諸經論文句出於三藏之手。亦
不鮮少。諸敎中有翻梵爲漢智論菩提秦
云道等也
什師譯智論多減論文可千卷
爲百卷
唐三藏加
十六字於婆沙。今婆沙評撰其類也。三藏領
會婆沙。正理。倶舍。雜心等諸論。以致如是
評定。彼定賓飾宗記二末十七左釋薩婆多論
初釋定評云。而譯論人妄評是非云初釋
定。蓋非梵本有此評言。此誑亂之甚矣。婆
沙評語若是三藏者。應十之二三是非聖語。
及婆沙三譯其評言是同豈爲何。又經論中
妄加譯者語則不足信。如婆沙十六字誰
可得許此。如薩婆多論初釋定者。傍註亂
入乎。誰可知此。或彼論主意在初釋乎。以
不同餘論不可強責之。論主採摘婆沙
以制造此論。故標示乎此略辨事縁
阿毘曇甘露味論 二卷 尊者瞿沙造 麟
記一二十
三左
曰。瞿沙唐云能鳴。西域敷演宣令
法號瞿沙。新譯云妙音。曹魏代譯失人名。
凡有十六品。集薩婆多宗要義
阿毘曇心論 四卷 尊者法勝造 東晋僧
伽提婆共慧遠譯 凡有十品。謂界・行・業・
使・賢聖・及智・定・修多羅・雜・問
法勝阿毘曇心論 六卷 高齊天竺三藏那
連提梨耶舍譯 與前同本。號爲別譯法勝
毘曇。品名列次竝同前。頌本法勝造。釋者優
婆扇多造。從本立名
雜阿毘曇心論 十一卷北藏作
十六卷
尊者法救
造 宋僧伽跋摩等譯 法勝極略。人難知
解。婆沙極廣。令智退沒。故依處中法救造
此。三論玄義曰。七百餘年有法勝羅漢。嫌
婆沙太博略撰要義作二百五十偈。名阿
毘曇心論。凡有四卷。亦傳此土。又千年之間
有達摩多羅。以婆沙太博。四卷極略。更撰
三百五十偈。足法勝所説四卷。合六百偈。名
爲雜心也小閲知津四(八左)法勝毘曇釋前阿毘
曇心論。雜心論亦釋阿毘曇心論。加序
品又加檡品者非也。非釋前論。前同
本異譯。後足三百五十偈以爲論也
與婆沙法
救同名異人。時處別故。彼迦濕彌羅國。滅後
三百年。此乾駄羅國。滅後六百年。而光記一
三十三左
三十五左
云。達摩怛羅唐云法救。以法救人
故稱法救。佛滅後三百年出世。由敬其徳
不多叙其名。故婆沙稱大徳。因明疏一六左
云。大師往至北印度境迦濕彌羅國法救論
師寺。此等約婆沙法救。西域記二二十左 叙
健陀羅國中。城北四五里有故伽藍。底宇荒
涼。僧徒寡少。然皆遵習小乘法救。即達摩呾
唐云
法救
論師。於此製雜阿毘達磨論。光記一
三十
五左
云。佛涅槃後五百年中。炎羅縛蝎國法
勝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隨生解有漏。至
六百年。達磨多羅此云
法救
以生義有過改爲隨
増。雜心論九十五左云。尊者説曰。子註云。此
達磨多羅以古昔達磨多羅爲尊者。此註文
別人明矣。唯敬徳稱尊者對下有説。如婆
沙等稱大徳。非必是遵承爲正義。然定賓
飾宗記二末二十
九右
云。雜心論主。雖即非是婆
沙法救。爾亦名爲法救。其所造論。往往遵
承婆沙法救。而證彼子註辨差別者爲得。
然遵承者未善。彼論明三世中。如婆沙等
擧四大論師義。以世友爲正。不依法救
故。又基二十唯識疏上三十
五左
有法救善現。
挍婆沙百七十二
倶舍九
十一

理等
竝言大徳法善現無救言。舊倶舍六十八左
十九右竝呼梵名言達摩須部吼底。達摩
梵。須部吼底善現之梵。無救多羅
言。定知剩一救字。又文句三之三七十
九左
翻言
法救。玄義六之一四十九左止觀六之三五十四左
言法尚。然三處竝約雜心論主。補正記會
違云一梵二義。今云。若亂五百年法勝。若
寫手之謬也。法尚是曇無徳部。二十部隨一
也。故十八部論云達磨欝多利耶。世親論師
依法勝論立品次位。少有改替。對閲可知。
亦間取捨雜心。是故標條以示
五事毘婆沙論 二卷
 尊者法救造 玄奘譯 
法救論師釋世友五事論釋品類足初五事 一
品。天明二年梓此一
是與雜心主同人。文上五左 中云毘婆沙
作如是説。五事者。一自性事。二所縁事。三
繋縛事。四所因事。五攝受事。此五之中唯就
自性。自性五法。謂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爲。
此中唯説初三法自性略後二種。若梵殘

入阿毘達磨論 二卷 塞建地羅唐云
悟入
阿羅
漢造 玄奘譯 略解説七十五法等體相。
此二論學對法藏者要津而易曉。所以付

成實論 二十卷 訶梨跋摩造 姚秦鳩摩
羅什譯 三論玄義十三
云。成實論者。佛滅後
八百九十年。罽賓國小乘學者訶梨跋摩此
云師子鎧之所造也。其人本是薩婆多部鳩
摩羅陀弟子。慨其所釋近在名相。遂徙轍
僧祇。大小乘兼學。二百二品十六卷文。有人
云。雖復斥排群異正用曇無徳部。有人云。
偏斥毘曇專同譬喩。眞諦三藏云。用經部
義也。撿倶舍論。經部義多同成實。此論中
經部義實多分同彼少復破彼。論主依於理
長。眞諦爲是五根義林三本(十
二左)
云。成實論師
名師子冑。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立彼義
云。四塵成四大。四大成五根。述記二本十左
義燈二本四十
五右
涼鈔十九上四十
二左
 同義林。玄賛
二十
云。二破性宗成實論是也。破法有
體唯有相故。又二十
一右
云成實論義。經部師宗
即當第四現通假實宗。五教章上三十八左云。
四現通假實宗謂説假部等。彼説無有去來
世。現在法中。諸法在蘊可實。在界處假。隨
應諸法假實不定。成實論等經部別師亦即
此攝
二正造論相者。論主者滅後九百年。北天竺
健陀羅國富婁沙大城婆羅門家生。於薩婆
多部出家。博學多聞。遍通墳籍。内窮三藏。
外達五明。所造因明論如實
論等
聲明論等。如諸
傳録。更往迦濕彌羅國。潜名尋求婆沙廣
論。還國造六百頌。以送迦濕彌羅國。爲請
釋再撰長行。今所講讃者是也。具如天親
眞諦譯
全十一紙
光記初右三
十四右
寶疏十七右圓暉疏等
阿毘達磨倶舍論本頌 二卷 玄奘譯
論主初造所送彼國本頌者是也。光記初右
制論一時又造六百行頌。寶疏十七左 制此
論頌竝指此也。天親傳云六百餘行。依新
論者五言頌六百。七言頌七行。五言者正宗。
七言者序分流通。依舊論者五言頌。實六百
餘行也。此中於世間品本頌上卷
(十五右)
録文之人
雜入引證頌。寒熱雨際中等一頌是也。又賢
聖品論二十
二卷
初頌正理論五十七有破斥。於顯
二十
九初
 改作之而載彼改作頌亦是誤也。
又流通中入大師世眼久已閉等三頌者。蓋
梵本錯亂致令如是。彼是破我論發起序。
當至下辨。然常流本頌町板
本頌
不辨本頌及
引證偈。悉拾收印梓。如破我論本無有頌。
然悉集示。杜撰所爲。以可視而已。後亦見
一本町板。同藏中本頌奧云。右世親造。六
百七頌也。紀州根來寺西谷理趣院苾芻圓
明挍正焉
三造論旨趣者。略示有五。一爲令正法久
住故。下文二十九(七
左)定品終
曰。前來分別種種法
門。皆爲弘持世尊正法。二爲令衆生斷煩
惱故。下文第一之
二左
曰。由惑世間漂有海。因此
傳佛説對法。三爲令智者深慧解故。破我
論終曰雖別論前論指示
而其造相續故證之
於此方隅已略説。爲
開。智者惠毒門。四爲令衆生樂佛果故。論
初曰。今欲造論爲顯自師其體尊高越諸
聖衆。五爲令除對法師僻情故。流通頌曰。
我多依彼釋對法。少有貶量爲我失。判法
正理在牟尼
四弘傳末論者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八十卷
 尊者衆賢造 玄奘譯 
世親論主。取捨婆沙間亦以經部義莊有
部宗。衆賢意不欲。賈早思十二歳造此論。以
成説一切有宗。爲其體制也。直擧倶舍頌
述成。於所不欲及至經部義。悉救釋返破
順成自宗。於世親智力其破難遁。強分別
救。是故頗有戻婆沙本義。當至文處識知。
新薩婆多之稱自此起矣
西域記四十三右叙中印度秣底補羅國云。大
城南四五里至小伽藍。徳光論師造論處。此
徳光伽藍北三四里有大伽藍。僧徒二百餘
人。是衆賢論師壽終之處。論師。伽濕彌羅國
人。聰敏博達。特深研究有部毘婆沙論。爲
世親破婆沙作倶舍論深研鑚極十二歳。
作倶舍雹論二萬五千頌。於是學徒四三俊
彦。持所論推訪世親。世親是時在磔迦國。
避而不對。衆賢後至此伽藍。忽覺氣衰。於
是寄書謝過。附所制論使門人至世親
所。世親覽書閲論。沈吟久之謂門人曰。此
論發明我宗。遂爲改題爲順正理論。慈恩傳
二十
二右
大同寶 疏從彼。第一
(十八右)頌意亦爾也
有人云。順正理
論稱。是衆賢論師自所立。非世親改名。故
顯宗論發起序云。我以順理廣博言。對破
餘宗顯本義。若經主言順理教則隨印述
不求非。少違對法旨及經。決定研尋誓除
遣。已説論名順正理。樂思擇者所應學。文
句派演隔難尋。非少劬勞所能解。爲撮廣
文令易了故造略論名顯宗。飾存彼頌
以爲歸。刪順理中廣決擇。對彼謬言申正
釋。顯此所宗眞實義。由此顯宗中。指廣時
悉言如順正理。彼西域記等是異説也。有云
孝道世親爲改名呼雅稱。故後門人處處皆
改之。何以顯宗名順正理可疑西域記等。
今云。西域記唯記世俗説。謂以破世親大
徳倶舍。世俗號言倶舍雹。全非本名。何者。
顯宗云。我以順理廣博言顯本義。是順正
理論名所出義。非唯憑言順正理。又唯斥
倶舍非倶舍雹名應理。既不爾以順正理
言爲本而破邪理義。故知順正理稱乃衆賢
自立也
阿毘達磨藏顯宗論本題有
藏字
 四十卷
 衆賢造 玄奘譯 
此唯顯己宗義去破邪故名顯宗。而但四
十卷。此論於倶舍頌中。於不欲直改結頌
而散釋。與正理論別矣。正理全如倶舍。頌
及釋若至所求非。後別於釋中作頌
此二論渡量倶舍之良船也。然稍有不會
世親論主之旨至文處
可知
勿全任矣。同時之
賢尚如是。況下太光等
安慧論師倶舍釋 未渡
基疏云一本十
一左
梵云悉恥羅末底。唐云安慧。
即救倶舍論破正理師。護法同時滅後一千
二百年後
先徳光記一餘十八右云安慧菩薩倶舍釋
世友尊者倶舍釋 未渡
光記二十左云。和須密倶舍釋中云。是室利羅
多解。是非婆沙會中世友。救釋倶舍故。蓋
西方多立此名。求請世天得兒子。故往往
有此名。經部異師亦用此名。論五七左云尊
者世友問論中説。光五二十
云。經部異師。印
度國名世友者非一。非是婆沙會中世友」
西方稱此論號聰明論。大小竝習學。應有
數多末論。西明因明論疏云明灯五本
三十七右引
西方學
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中三彌
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
頂造
者乃得其名。西
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
天。徳高於四主。慧愷序云。詞不繁而義顯。
義雖深而易入。故天竺稱爲聰明論。於大
小乘學。悉依此爲本。光記四十三右神太四
九右 云云已略辨西天教興。當叙晨旦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二十二卷 陳眞諦譯
同論偈 一卷        同譯失本
眞諦法師。西天竺優禪尼國人。婆羅門種。景
行澄明。器宇清肅。風神爽拔。悠然自遠。群藏
廣部罔不措懷。藝術異解遍素諳練。以梁
武帝太清二年。見帝於寶雲殿。從爾譯諸
經論。屬侯景作亂。乃適預章。始興。南康等。
雖復栖遑柄遑徘
徊之貌
譯業無輟。即汎舶西歸。
業風賦命。還漂廣州。屬廣州刺史延住制
止寺。請譯經論。此論者。陳文帝
二主
 天嘉四
年正月二十五日。於制止寺始就譯。至閏
十月十日訖。從天嘉五年二月二日至光
太元年陳第三主
臨海王
十二月二十五日更勘畢。先
於新翻凡七十年也。總梁陳二代所譯經論
五十部。一百四十九卷。爾眞諦或鋪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渡岸。接對吏君。而坐具
無汚。或以荷藉水。乘而度之。如斯神異。
其例甚多。具如續高僧傳第一二十
一右
 開元録
第七六右貞元十五左譯經紀四七右等。從是晨
旦。此論教創傳習
舊倶舍義疏 六十卷 眞諦三藏述或五十卷
出三 寶
法師善通發智六足。妙解婆沙正理。爲著
疏以傳倶舍深玄。勿妄謂舊倶舍未可。新
論全是。今對讀二論互有得失。蓋梵葉本
錯脱乎。譯後之寫誤乎。是故必讀二論方
知倶舍意。可惜此疏不傳。慧愷舊序云。陳
天嘉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於制止寺始開闡。
慧愷謹即領受。隨定隨書。日夜相繼。無懈
晷刻。至其年閏十月十日。文義究竟。論文二
十二卷。論偈一卷。義疏五十三卷。又恐所翻
不免謬失。至天嘉五年二月二日。與僧忍
等更請法師。重譯論文。再解義意。至光太
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治定前本。始末究竟
寶疏一(五十三左)云。
撿眞諦倶舍疏無文。
同疏 八十三卷 陳智愷述出僧
同疏 三十卷 唐紀國寺惠淨撰
同疏 二十二卷 普光寺道岳著
如是舊論盛可視。然新譯起下舊家爲事。
時俗爲所驚愕。舊疏竝皆亡失焉
阿毘達磨倶舍論 三十卷 玄奘譯
奘師事縁如譯號下。光記云。如現法非得
先哲闕疑。常非果因前賢莫辨。以彰今譯。
和上法師奉詔翻譯。唐永徽二年五月十日
始。至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譯訖。元瑜筆授。
從翻訖至日本天明九酉年凡一千一百三
十七年也至文化三丙寅年
凡千百五十四年也
 如現法非得無爲
非因果者。非必譯謬。當至文處辨白
記 三十卷 神泰述 東域録云。二十卷。
諸本得非得疏脱可勘見。今四卷流行。曾聞
全本在和州多武峯寶庫
正理鈔安元録
云五卷
 元瑜撰 東域傳燈録云。順
正理論述文記。元瑜撰。業品已下未盡。序神
昉撰。西大寺本有二十四卷。元興寺本有二
十卷。成辨序云。或二十卷。或二十四卷。予寛
政六甲寅年。於洛西光福寺得此述文記。
但第九一册而已
倶舍論抄 四卷 基 倶舍疏十五卷 基
述 頌疏前記見。東域録云。在東寺御經藏
對法抄五七一右云。界中六界六十二界如
倶舍等抄解
倶舍論記 三十卷 普光述
採集神泰疏。正理鈔。取舊論諸疏之意。以
成一部。其書設多解未決判。是則寡少擇
力。恐似婆沙彼彼義。或同舊論文。或不違
正理。顯宗所致也。普光更撰華嚴經疏十
卷。見東域傳燈録
倶舍論疏 三十卷 法寶撰
普光多解。無可取決。無實相傳失信。法寶
嘆息不止。是故撰疏開解一時。袪泰光非。
如不染汚辨。五縛論實一人而已
近世講倶舍者。但據光記。未開寶疏。蓋
所以僧傳宋僧
傳四
 中云奘再譯眞文乃密授
光。多是記憶西印薩婆多師口義。光因著
疏。若信傳文。彼傳中亦云倶舍之宗。寶師
爲定量。豈偏憎寶疏。設直叙記西天多解。
何必可信。彼西天中有多解者。皆是衆人
異情所致。不必論意。當取捨之會論主
旨。而無決斷偏叙古義。其理可視。如唯識
論十大論師。豈皆是正。彼論中亦擧有説
破。勿執西天之義皆正。論主既已不用六
足。何況下凡異情淺口
今所辨者。上登四阿含等。中居發智六足
等諸論。下閲正理。顯宗。而得論主之旨。全
不依光寶等末師。何者。以依光寶不造
倶舍故
頌疏 三十卷 唐圓暉述
應賈曾請。去論傍論問答。直略解本頌。其
釋義以光爲本。至所難通。間加寶意。和
漢之間。盛弘傳習。頌疏鈔。不少爲此也。近
世就本論不依頌疏。所以順論主造意
矣。已略辨晨旦弘傳。當叙本朝傳來
夫日本傳來。人王三十七代孝徳帝白雉四
至天明九酉年凡一千一百三十七年
也至文化三寅年千百五十四年也
 癸丑道昭
和尚
福寺
渡鯨波至於長安。遇玄奘三藏。
學唯識倶舍等論。乃唐第三主高宗帝永徽
四年癸丑。奘年五十一。基法師年二十二。道
昭與基師同學焉。受學積年。歸朝弘所學。
新翻經論。創傳日域即此人也
又三十八代齊明帝女帝四年戊午道昭入唐
六年後也
元興寺智通智達釋書
第十六
兩般法師。乘新羅舟
復謁奘三藏。深窮倶舍等宗。從爾護命。明
釋書
第二
等相續。法燈不絶。昔者倶舍論雖
諸宗無不習練。而附東大寺血脈相承。全
如本宗華嚴三論傳承
倶舍圖記 四卷 野山秀翁撰
是爲初歩圖記之也
倶舍論稽古 二卷 僧法幢述
寶暦十三癸未年著之。但勘論所言契經。而
排斥註家附會之説。其所述意大底得允
當少有不及。而其識見最可稱矣。
第二此論宗趣者。此有二。一所詮義宗。二所
計部宗。初有通別。要明無我。而破人執。爲
是通宗。通餘部故。七十五法。三世實有。法
體恒有。即爲別宗。餘部無故。後所計部宗
者。是二十部之説一切有爲論主宗。論中
(十六左)五(二左)同
(六右)十三(十一右)
往往有部宗義言我宗故。
品品後題下言説一切有部。如發智。婆沙
等。豈非簡別宗部。然置傳説一(二十一
左)三(初右)等
依經部義正有宗短。蓋欲令自宗清白。全
非改宗。故流通二十九
(八右)
頌曰。我多依彼釋對
法。少有貶量爲我失。若承經宗有何我
失。猶如正理。有宗爲本而間異婆沙正義。
然圓暉疏。顯有部爲宗。密經部爲宗者非
也。部宗屬著不得成立。若存兩宗。此論是
世親宗。非二十部攝。故匡眞鈔三九十
九左
判爲
經部別師。是依正理等呼爲經主。然彼調戲
貶目。全不豫部宗。有人別立爲倶舍宗。謂
此論或依有部。或遵經部。或不依二。自立
所立則叵屬薩經。本朝別立爲倶舍宗。豈
非爲斯。此辨無理。毎有少異立爲別宗。
應有無量。以宗輪論。末宗異義説爲無量。
我本朝無別小乘宗。就所學論言倶舍宗。
乃小乘宗。故八宗中不擧小乘。思之。彼

復言。基義林。唯識疏等。及圓測仁王疏
上本二
十左
清涼疏鈔等中。爲有部倶舍者。局是
一部焉。而斥彼者是何謂哉。宗局有部。是
論主意。基測等師。實得論主意。彼復言。嘉
祥三論玄上十
九右
云。有人云。眞諦云。成實用
經部義也。檢倶舍經部義多同成實已上
此有人意。倶舍爲經部宗者。愚妄之甚。晨
旦無經部三藏。以倶舍所説經部義。指同
令知成實是經部義也。全非倶舍爲經部
宗 問。雖同有宗論主稍別 答。爾也。有部
爲宗。而於其中莊嚴宗義。故稍別餘。如
婆沙四大論師。同有部宗。而其所立各有少
別。誰言是非有部宗。如經部宗亦有心所
全無。有三四等分立。準思止疑
第三解釋題名者。廣如論自説。略如光記
二右卷者卷舒義從先向後曰舒。從後向前
曰卷。呉郡都穆聽雨記談曰。今書籍毎册必
數卷。或多至十餘卷。此僅在卷名耳。古人
藏書皆作卷軸。鄴矦家多書捕架三萬軸
是也。此制在唐猶然。其後以卷舒之難。因
即爲摺久摺。斷乃分爲簿帙。以便檢閲。蓋
愈遠而愈失其眞矣。今雖册從昔存卷名
耳。第一者。玄賛一初左云。第者次也居也。一
者極也首也。經有二十八類。條貫眞宗。此
品次居極首故名第一。寶疏二十二
左三日
釋義同
此。光二左爲帶數釋者非也。續高僧傳三
十五左慧淨傳云。淨開闡法華。道士蔡晃問
云。經云序品第一。未審。序第何分。淨曰。如
來入定徴瑞放光現奇動地故爲序也。第
者爲居。一者爲始。序最居先稱第一。晃曰。
第者弟也。爲弟則不得稱一。爲一則不
得稱弟。兩字牟盾何以會通。淨曰。向不云
乎。第者爲居一者爲始。先生既不領前宗。
而謬陳後難。便是自難。何成難人。第弟音
義互通。竝次也位也。月支風俗。題名在終。
金剛頂經義訣三十
一左
云。此即題目。梵本皆在
於終。甘露味論。攝大乘論等在終。今從漢
儀。顯要記地藏經
鼓吹引
曰。晋朝道安法師。有四
義故初安經首。一者人見經題目知部法
故。二者爲智者略解廣解故。三爲簡異餘
部易見故。四者爲怱迫衆生假見經題獲
益故
第四分別撰號者。分爲三。初辨當名。二安
置所由。三讀不讀論。初辨當名者。尊者者。
淨影云有徳可尊故曰尊者。者即尊故持業
得名。論主雖性是菩提薩埵。小乘宗無有
二菩薩故。彼部律論悉呼尊者某。光記一
八右大乘菩薩容有衆多。此宗菩薩唯一。
得入三十四心。賢首五教章下云。此教中
除佛一人餘一切衆生。皆不説有大菩提
性。世親者。此有六門。一名義差別。二出世
異説。三迴小入大。四所行徳位。五制作大數。
六同名異人。初名義差別者。西域記五十右
印度阿踰陀國大城中有故伽藍。是伐蘇畔
度菩薩。唐言世親。舊
親傳
言婆薮盤豆。譯曰
天親訛也。數十年中。於此製大小乘諸異
恩傳三(初
右)同也
神泰疏一初左云。本音云婆薮盤
豆眞諦師天親傳二
左舊倶舍等
翻爲天親。此録文人謬
也。今奘法師譯。婆薮此云世。盤豆此云親。
謂西方有天廟。是婆薮天廟也。多爲世人
親近供養。西方人呼爲世親天。其世親菩薩
父母。於世親天處祈請得於此子。從所祈
處爲名。故云婆薮盤豆。本音云提婆此云
天。本音既不言提婆盤豆。何得翻爲天親
也。良由婆薮盤豆總是天之別名。眞諦三藏。
總云婆薮盤豆天。多爲世人親近供養。故
録文者總言天親也。光記一初右亦同之。世
爲能親人故云世人。親屬所親天故釋云
親近供養。世人所親故依能親世名世親。
世之親別體依主與聲
依主
也。今論主從彼立名
全有財也。爾基宗輪疏九右曰。今此論主。從
彼乞得。彼天之友ナルヲ故世友トイフ如言世
親。世天ナレハ也。世天之友故名世友。此釋
世屬天親屬人。返泰光。約論主名。世之親
故。別體依主。若就天名。唯是婆蘇名無盤
豆乎。若有盤豆難作世天之親釋
光等
言約天名世人親近義。依論主名世天所
親義不爾。故泰光爲優。又新家斥天親
翻。是可一概。凡於翻事物。或如名敵翻。
如梵薩婆翻云一切。或以體翻名稱。如毘
舍佉月正云氐宿。而當此方二月。義淨等翻
爲二月。今婆薮是世梵。以總天名翻無有
害。令同知其體故。故神泰云良由等。眞諦
既提婆翻爲天。而世親世友翻言天親天友。
部執
異論
蓋以天名美於世。是故非舊譯
之誤也
隋達
摩笈多譯攝論云世親菩薩。又天名言亦云
婆薮誰可知之。千鬘初右娑嚩羅誐雜名初右
泥嚩又素羅竝云天故。如世梵千萬等
無畏疏等
是路
迦今亦婆薮。有人云集成篇
及指要
恐以總名翻。例
商羯羅此云骨瑣。塞縛彌此云主。以天爲
主名骨瑣主。亦名天主之類。今云。例不
齊。因明疏第一(十
七右)
梵漢對翻言骨瑣主。至下
四十二右
四十四左
汎呼言天主。今婆薮直翻天。然意味
可例知。又有人云同上天親傳初右帝釋弟
生閻浮提爲婆薮提婆王之子。依
此略別名
別名
就總名譯天親。是亦依準
不成。王名無盤豆。論主名無提婆故。婆薮
盤豆傳眞諦譯
十一紙
云。法師。北天竺富婁沙此云
丈夫
富羅此云
北印度乾駄羅國大都
城名。恩傳二(十四右)出
人也。此土
有國師婆羅門。姓嬌尸迦有三子。同名婆
薮盤豆雖同一名。復立別名以顯之。第三
子婆薮盤豆。於薩婆多部出家。得阿羅漢
果。別名比隣持跋婆唯識論詮〔有五十卷餘
竝以國字記之〕云。此
云母兒。此依傳文云比隣持其母名。跋婆爲子亦曰
兒。然謬解也。比隣持者是母之名。非母字梵。母梵言
千鬘(四右)雜名(二十七左)竝摩哆引。南海傳云。摩咥哩
制多此云母兒。又通載四。比隣持弗婆持此云獅子覺。
是世親之弟。同生都卒人。凝然通路記十四及了譽等
皆亦同此。此未辦菽麥。西域記五(十一右)無著弟子
佛陀僧訶唐云覺師子。對法疏一(二十二右)梵漢全同。
其名遥別。又記文對世親爲無著弟。殊云弟子。應師
子覺非世親弟。又記文。師子覺在外衆中。耽著欲樂&K1
;詎能來報。不可云同生都卒。今比隣持跋婆得阿羅
漢。是小乘至極非大乘人。與獅子覺全別也。然有相
似梵言。靜法刊定記毘實凛多此云獅子。嚬呻是毘實凛
多之訛略也。清凉疏亦依之。梵云毘實凛婆此曰奮
迅。正云自在無畏。正法念經十八。毘諶林婆此云奮
長子婆薮盤豆。是菩薩根性之人。亦於薩
婆多部恩傳三(二左)域記五(十一
右)竝云彌沙塞部出家
出家。修定得
離欲。思惟空義。不能得入。乘神通往兜
率天。諮問彌勒。爲説大乘空義。即便得悟。
因此名爲阿僧伽此云
無著。
 第二子婆薮盤豆。
亦於薩婆多部出家。博學多聞。遍通墳籍。
兄弟既有別名。法師但稱婆薮盤豆。了義燈
一本四右略擧傳文。二出世異説者。略有三
説。一佛滅後九百年間。天親傳六左滅後九百
年中義燈二本(二十八左)引作千一百
年然破斥此。蓋燈師所覽異本
 成唯識疏
一本十左云。眞諦中邊疏亦云。九百年中天親
生也。又云。依今所傳諸部説異。今依大乘
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今云。依大乘未
詳也。寶疏八二十
九左
二十九十五
光記八三十
八左
竝滅
後九百年造此論。通載四十七右亦爾。基中邊
疏上初右云。滅後九百年間。無著菩薩生於
世請此論頌於慈氏。便付世親使造廣釋。
二滅後一千年。西域記二十九右 如意論師滅
後一千年中利見。是世親師。又五十一右無著
菩薩。健駄羅國人。佛去世後一千年中利見
義燈一本(四右)示
此事而云九百年
恩傳三初右亦爾。頌疏一三右
從此曰。過九百年世親出近世頌疏爲九百
年非也。云過故
三一千一百年。成唯識疏同上曰。慧愷法師倶
舍序云。佛滅已後千一百年。天親出世造論。
慧愷攝大乘論序云。如來滅後將一千百餘
年。彌勒菩薩爲阿僧迦 此云
無著
法師。廣説大
乘中義。是此三説。實義爲何。謂傳説俗諺説
説設異。非親檢國史不得辦當不。餘如
二十唯識權衡鈔。三迴小入大者。天親傳十左
云。法師先遍通十八部義。妙解小乘爲是
不信大乘。謂摩訶衍非是佛説。無著法師
既見此弟聰明過人。恐其造論破壞大乘。
阿僧伽法師住在丈夫國。遣使往阿踰闍
國。報婆薮盤豆云。我今病篤。汝可急來。天
親即隨使還本國問病源。兄答云。我今心
有重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毀
謗。以此惡業必永淪惡道。我今愁苦。命
將不全。天親聞此驚懼。即請兄爲解説大
乘。兄即爲略説大乘要義。法師聰明。殊有
深識。即時得悟。知大乘理應過小乘。昔謗
大乘罪必入惡道。欲悔先過往兄所。我昔
由舌故生毀謗。今當割舌以謝其罪。兄云。
汝設割舌不能滅此罪。若欲滅此罪。當
善巧解説大乘。阿僧伽歿後。天親方造大乘
論。解釋大乘經。於阿踰闍國捨命。年終八
義燈一本(四
右)。出傳文
西域記五十二右云。阿踰闍國

印度
 無著講堂西北四十餘里有故伽藍。中
有甎窣覩波。高百餘尺。世親菩薩。初發大
乘心處。世親菩薩自北印度至於此也。時
無著菩薩。命其門人令往迎候。至此伽藍
遇而會見。無著弟子止戸牖外。夜分之後誦
十地經。世親聞已。開悟追悔。甚深妙法昔
所未聞。誹謗之愆深起於舌。今宜斷除等。
餘大同傳文。此兩文。傳在北天丈夫國。而驚
覺以兄病。記在中天阿踰闍國。聞誦十地
經悟。其異可知。又樞要上本
四左
云。世親博綜於
三乘。遍於諸部。知小乘而非極。遂迴趣大
乘。因聞誦華嚴十地品。阿毘達磨攝大乘
品。悔謝前非。流泣先見。持刀截舌。其兄
處遠三由旬。遥舒一手。止其自割曰。豈截
舌罪除。早應讃釋大乘以悔先犯。菩薩敬
從兄。兄乃囑以十地經。制以攝大乘品。令
其造釋。故此二論。菩薩創歸大乘之作也。
是亦異前。言處三由旬舒手。而増攝大乘
品。成唯識序云。晦孤明於倶舍。解慧縛於
攝論。四所行徳位者。二十論疏下終。引護
月論師説。得入煗位。又擧眞諦説。爲十囘
向第二回向。樞要上本
四右
云。位居明得。道隣極
喜。明得者。成唯識論九九左云。初獲慧日前
行相故。立明得名。即此所獲。道火前相。故
亦云煗。光記
(八右)
云。一僧祇向滿。天親傳
終紙云。雖迹居凡地。理實難思議法盈
序同
然唯
識義演爲十信菩薩。此釋謬也頌疏冠註言最後
身菩薩者可笑
五製作大數者。西域記五十七右 中印度阿耶
穆佉國大城東南重閣上有故甎室。世親菩
薩嘗住此中。作唯識論。破斥小乘。難諸
外道。又十二左云。世親造大乘論凡百餘部。
竝盛宣行。舊倶舍序云。造大小乘論凡數
十部。嘉祥百論序疏七右云。小乘論五百部。
大乘論五百部。時人呼爲千部論師。西明璧
法師同嘉祥唯識序釋
(八左)引
頌疏一(五
右)
依此云。纂論
千部。蓋約所造是即千部。就於流現多少
無常。所以致異。六同名異人者。論九十四右
曰。有餘師釋云。非理作意亦取支攝。光釋
二十
八右
云。此叙異説。古世親。是世親祖師。即是
雜心論初卷子註云和須盤豆。是有部中異
古世親釋法勝論。故彼子註
云。和修盤豆以六千偈釋
 又付法藏傳法二
十四人第二十一世親。與今別人。以其事蹟
遥異故。然曇鸞天親往生論註上二右智論慧
影疏竝曰。付法藏中。龍樹第十三。天親第二
十一。嘉祥法花玄論云。十地。攝論。法花論
等。是天親造。在付法藏。豈可不信。中論玄。
百論疏。攝論疏等亦爾。秋篠序釋八右云。傳
法二十四人中。世親當第二十人。諸師以名
同一混指符
二安置所由者。有三。謂簡濫糺正。人法相
依。依人信法。簡濫糺正者。行事鈔鈔批一
二十右云。作者非無。標名顯別。未顯道宣
名。其相州礪法師。後見此章。因寫一本。恒
看之謂言。此鈔是首律師之作也。後知宣律
師所作。即標名令別顯。故曰作者非無等。
起信義記。法藏之作。明證溢眼。然義天録下
初右爲至相撰。集成記二云。起信義記。有云
至相作。蓋依脱名有如是濫。須必安之。
全非譽名。人法相依者。報恩經六十一曰。雖
法是佛師。而非佛不弘。嘉祥中論疏云。道
不孤運功之由人。故前明所弘道。後序弘
道人。止觀四之一三右云。法自不顯弘在人。
能行法門光顯也。宗輪疏四右野山大師付
法傳二ノ上
十四紙
寶鑰中七右 華嚴玄談三十三左 等
云云依人信法者。法華方便品曰。汝等當信。
佛所説言不虚妄。宗輪疏四右云。若不陳勝
徳。或有疑法未眞。故擧徳以自彰顯所説
而可重。曇鸞往生論註上初右云。庶因人重
法。故云某造。蓋爲生信。此有寛狹。如佛
菩薩通以尊崇。若各自祖。或通或別。餘亦例
爾。問此三具不應分別。答。如言尊者世親
等者。雖後人安。必具三義。如言沙門基
撰者。雖自安之是簡濫。而兼餘二。如言
今時某造者。約自安唯初二由。若約他安
或兼第三。如是初二必有。第三不定
三讀不讀者。一者唱撰主名。謂講讃此乃
在弘通。應顯依人信法等而讀之也。會正
記言即此撰。二者不讀名但言某造。天台
知禮十不二門指要鈔上四右云。若欲標述
作人名者。即是荊谿尊者。既是後人録出。不
可斥其諱。彼詳解一十四右云。能造人名。讀
者避之。此非臨文不諱之例。資持記云某
撰。是亦有分別。若釋氏臨佛書。必可讀此。
西土風稱名爲貴。普門品一心稱名。以不
可避彌陀彌勒名號。若至俗書。隨應讀不
讀無妨。止觀弘決一三十
五左
云。西方風俗。稱名
爲尊。如子之名兼父母此方風俗。避名爲
敬。故以所居而顯其名。大日經疏一科本一
(九右)
云。經中多譯爲世尊。是歎徳之總稱。西方語
法。言及尊名。不敢直斥其名。必先歎其功
徳。如云大智舍利弗。神通目連等。是非避
名。帶徳號耳。今亦歎徳云尊者世親。造
者。製作識疏一本
(二十六右)
之義。創作規矩教學徒。
示法則以導後學。是故言造。雖述成如來
三藏。而彼略今具。分別立法相判定。故是
造義也。西域記二十八左 北印度乾駄羅大城
内脇尊者室束有故房。世親菩薩於此製倶
舍論。人而敬之封以記焉
第五伸譯主名者。唐者代名。簡陳隋等。三
藏者所曉法。謂經律論。雖衆類多。而就所
詮總統爲三。藏者謂能攝。此三能攝諸戒
定慧。亦出生義。能令出生彼三學故。此藏
法體挾帶三數。名爲三藏。是帶數釋。法師
者。智者文句八一
(初右)
云。法者軌則也。師者訓匠也。
法雖可軌。不自弘通。此弘在人。弘法之
師。教法之師。竝依主釋。法爲財徳。有財亦
有。十住毘婆沙要覽上
十二右
云。應行四法名法
師。一廣博多學。能持一切言辭章句。二決定
善知世出世間諸法生滅。三得禪定智。於
諸經法隨順無諍。四不増不減如所説行。
中邊論下卷六右説十法師。法華第五法
師功徳品
 説
五種法師。大乘義章十六八右廣釋二十種功
徳。竝準思焉。玄奘者。譯主諱。法師年二十有
九。方發於渡天傳教之志。遂達西域。從諸
明師咸決鴻疑廣訪典籍。莫聖跡不親拜。
經國百有餘國。積年一十七年。學成業畢便
旋踵。以大唐第二主太宗貞觀十九年正月
二十四日屆於京郊之西。其年五月。奉勅
於弘福寺創開翻譯。至龍朔三年一十九
年間。所翻出經論。都七十三部。一千三百
三十卷。此論者。永徽二年至五年譯訖。第
三主高宗麟徳元年二月五日中夜。在玉華
寺入寂。于時年六十五。當我朝 天智帝三
年。其神異訪法等。具如西域記十二册。恩傳
十軸。續高僧傳四五兩卷。開元録八上。貞元
録十一二等。奉詔者。顯奉持勅詔以開闡
譯非自己所爲。是則表國信重。令人所譯
教生信。竝是正法久住之縁矣。譯者。正字
通。伊昔切。傳夷夏言轉相告也。宋僧傳一
九右云。如翻錦繍背面倶華。但左右不同耳。
周禮掌四方之語。各有其官。東方曰寄。南
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今通西言。
而言譯者。蓋漢世多事北方。而譯兼善西
語。故摩騰始至而譯四十二章經。因稱譯
也。陳氏集説五三十右云。非寄象鞮譯不
可也。故先王設官以掌之。寄言寓風俗之
異於此。象言能倣像風俗之異於彼。鞮則
欲別服飾之異。譯則欲辨其言語之異。周
官通謂之象胥。而世俗通稱之譯也。已上
散釋。如是多言。各有所簡。如沐魄經者。唯
言竺法護譯。未能顯國信敬重。故加以奉
詔。如九色鹿王經者。言優婆塞支謙譯。若
唯玄奘則招相濫。故加法師以示法師之
玄奘。如本相倚致經言後漢沙門安世高譯。
伏婬經言西晋沙門法炬譯。唯通所譯。不
能知廣達三藏。故欲顯示此人究研三藏
無遺。所翻經論是有信。故加以三藏之言。
此師以三藏爲所學名三藏法師西天人
稱三藏及
三藏法師出雜寶藏經三(十九右)。實譯主稱三藏梁
僧傳三(十八右)僧伽跋摩此云衆鎧。世人號曰三藏法
師。演密抄一。三藏法師者有財
釋者。最順理得基師正統
 是分有財。若唯三
藏全取有財。若呼經律論之法則帶數釋。三
言唯被藏。彼兩字繋屬是帶數式。若彼呼人
則必有財。取三藏連綿之已成名爲自名。
不關三與藏繋屬。然有道證要集義燈一
本(二十
二丁)引有破分別(三
九右)依言可笑
呼人但言三藏他帶數。言
三藏法師自他倶用帶數者。盜聽屬流。不足
爲言。識者可擇矣。具如六合釋精義。更以
唐言簡別顯異。古翻傳譯。各互相濫有之。
今新翻爲之具標簡
第六辨三分異者。分爲二。初述今義。後叙
古非。初述今義者。汎論序正流通。諸論不
一準。謂初後二分。有無不定。正宗定有。此論
三分竝具足也三分濫觴起於彌天道公。梁傳一
(初丁)具也。注冠引之。光宅法花義
疏一(八左)古來多無分節。至安公始分三分。謂序
正流通。嘉祥仁王疏亦爾也。對法疏一(二十三)秘一本
(八右)要上本(二十二)文句記一八(八
左)補注四(五右)義記上。(二十八右)
此論前八品
最初造頌。後因請求而長行釋。破我一種
無最初造頌。但正宗散説論也。前八品中。前
七言三頌爲序分。定品二十九
(八右)
終迦濕彌羅等
七言一頌爲流通。中間五言六百行頌爲正
宗。如是七言四行。五言六百。遣迦濕彌羅
國。本頌是也。彼國諸師請釋於此頌。故唯此
有釋乃爲斯也。彼定品末。大師世眼等七言
三頌。是破我論發起序。全非前論頌。因何
理者。彼頌義意。向正法終。我見増起亂
佛聖教。是爲序分發起後故。若此非序
後段正宗越此依餘 等無所從來故。若
是前段文應如餘有頌前生起故。又
可有頌曰言。前頌長行畢故。又 正理全
擧倶舍頌釋。然此三頌一向無。顯宗亦爾。
以是破我序分故。又是前論頌ナラハ。何故
無長行。如是六理證。善成破我發起序。應
破我號置於大師世眼等頌初也。天明七乙
未年春二月十有五日。立此義於豐山柏學
舍。至二十有一日。同友戒定孝道者來。談
逮於此事。定曰。至理究此。然千歳作此辨
者未有之。凡庸之固執恐難祛矣。乃挍舊
論可乎。予曰。理既極際求何教有。定曰。理
實然也。然理是智人所翫。教是凡愚所伏。
理教具足。上下竝尊。豈其不爾。予曰。設披
舊論。應如新論。所以者何。從新釋起天下
多非舊家。設舊論不爾。令如新改之誰可
知之。定曰。此亦足疑。然須閲舊論而言
之。於是次日。撿尋明本大藏。不得舊論。
問是事於耆宿。耆宿曰。久已亡失。更次日搜
求宋本大藏。便得舊倶舍。即於藏中遽披
破我品。全如我所言。破我品立名在三頌
前。誰敢異求之乎哉。應理之義。冥會聖教。
如彌天論釋氏辨三分亦以爾也。因是破
我亦有三分。謂大師世眼等三頌爲序分。終
三頌爲流通。中間散説爲正宗。問。如是三
分兩重如妙經。是一論耶爲別論。答。是別
論非倶舍論破我
別論
有其證耶。謂有理教具
足。理者。前唯讓佛排聖弟子。後亦嗟嘆聖
子散滅。是別論故。前判諸法唯讓世尊。後
對邪計破常一我。成無我人悉堪爲證。
是故有異。又標起對法藏論我當説。結依
彼釋對法。故知破我非對法藏論。送迦濕
彌羅者是倶舍論。破我不然。無本頌故。若
破我初後七言。本是所送頌者。何縁不如
前論初後二分作長行。亦復正理顯宗全無
破我釋。所以非倶舍。教者。業品論部十六
(十二左)
破我論中當廣思擇舊論十二(十八右)於
説我中當共思量
又按
内典録。有眞諦三藏破我論疏一卷。若一論
品豈言破我論。餘品所指悉言品。且論二
二十
二左
指云定品。二十八初左云世品已説。然二
八右云破我品中當廣顯示舊論十四(二十八
右)云。説我品中
當顯
蓋誦者謬唱爲品。若不爾者前理教何。
西天誦者誤不少。此論第十十四左 應言如
別誦中説云集異門足論。又婆沙百二十四
二左上擧經又云有然別誦云捨生。此論六
七右我不誦及彼言等。已成別論須辨造
時。謂破我論造。倶舍長行後。説當顯示故。
問。既云當應如論三五左言不相應中自當
廣辨是一論。答。雖別論何得不指。論二十
四左釋隨煩惱指法蘊足。第八(四右)
雜事品
云廣
列其相如雜事中。別人尚爾。況自造論。欲
後時作故云當。問。論三十二左 指隨眠品
二十之
四右
 曰如前已遣。又七左指根品四之十
六右
曰如前説。別部之論。豈有當前互讓。答。豈
無之。同人之作故。雖部是別。而義相關故。
豈不可讓耶。亦復是長行中論外計故。而
起破我論之製。由是長行之無間造之。故
互讓亦宜也。如基法師等互指之。又如四諦
論一十左曰如是等問。五陰論思擇品中已廣
分別。彼既同人作故。讓云已分別。而是別部
也。全如今指前論。又集異門中。讓法蘊足
勿局。問。今論於兩處指破我品。正理四十二
(十左)
五十二(十一左)顯宗竝無彼語。是便此論意。後有
破我品故指此。彼論者全無破我品。故不
得指。豈非一論。答。衆賢不欲造破我論
故不指。世親尊者欲當造故特指示。是此兩
論唯造有無。必非同異別。問。今論及本頌竝
定品終擧大師世眼等頌。其由何。答梵本錯
爾來
梵錯
遂令譯如是漢土既錯脱。魯魚
差不少。彼豈不然。此根品初品終第三終
因分別界根非根差別。乘茲廣辨二十二
根竟。一十八字。於正理論廻在次卷首。彼
正理文卽錯亂。又如華嚴入法界品。三譯竝
義難通。後日照三藏與賢首得善本翻補。
什譯法華。唯二十七品無提婆品。齊永明八
年。釋法獻。於于闐國得此經梵本。以譯出
此品。猶未安經内。後至梁末。眞諦三藏。又
譯此品。創安寶塔品後。但是什公梵本闕
脱。故令譯爾。具如玄賛一二十
六左
及嘉祥義疏。
又護法二十唯識寶生論第八八左子註云。此
中闕極微義。蓋頌本五行其闕應三卷許。又
施設論首卷。唯擧品號而云梵本文闕。大
日經六十心中。梵本闕脱。如無畏疏叙。又譯
後錯脱。法蘊足十十五右子註。從此云何名
至純大苦蘊半本。南藏無。凡十五紙闕脱
也。此論二十八八左三十八字。今本錯誤。明
本爲是。如是等不可怪。不可怪矣。問。論
主長行造後。更造破我論。爲與長行同送
迦濕彌羅國不。答。不送破我論。彼唯請釋
本頌不請此故。豈對於無請。若論主自同
帙送之。衆賢於正理何可漏此。彼文立破。
竝是多經部所立故。故光三十初左云。破我品
中所有立破。論主多叙經部宗也。問。若爾
新舊二論。何故對前八。言破我品第九。而
總題倶舍論。答。夫文中指破我論。而一師
造便撿閲。後人以爲總帙。如天親本無今
有論末有眞諦諸行無常偈之記。部執異論
終有眞諦疏一紙。阿毘曇心論四卷本終附十
句義論。而總題唯阿毘曇心論無十句名。愈
遠愈久。寫誤以受總名。時縁愈久。而失其
源。遂誤被倶舍稱。已被名故亦與第九言。
蓋以如是乎理既至極。於些些事不可容
疑。後伸古非者。泰・光・寶・暉等。唯執文妄
釋。對前今義其非當顯。然爲初歩略斥其
非。泰疏唯一義初三頌爲序。此諸師無異。
次六百頌爲正宗。定品後四頌爲流通。此總
四頌爲流通失。不判屬破我品失。細過準
前可知 光記有三義。四左終初解。破我品
爲正宗。破我終三頌爲流通。此招四非。一
定品終迦濕彌羅等一頌爲正宗失。二大師
世眼等三頌倶爲正宗失。正宗頌於正理
論闕略何處有。三破我品爲正宗失是非
失却違
自義道
公誤矣。
七言頌後豈可有正宗。爲分傍正
言成五七。四破我終三頌。唯一品捨執勸學
非廣流通。次解。定品末二十九
(七左)
前來分別已
下爲流通。有三過。一減正宗失。五言入流
通故。二正宗流通混同失。五言七言倶爲流
通故。三迷前來分別等文。彼前來
分別等
十六字
雖似流通全不然。擧上件造意以起後
段。全非頌意。頌示正法住世時。故是正宗。
由是婆沙於百八十二二右及雜心於第十
二十
八左
而論正法住世事。餘多過如前。後解。
存兩重三分。似是而大非。一前來等爲流
通失如前。二大師等頌屬前段失。三破我
長行初二句爲序失。如是三解竝未曉本
意。所陳言語皆招過罪。依義不依文者。世
長含四大經。増
一四決定經等
常誡何不愼焉。寶疏二十
三左
大同泰疏。而定品終四頌。及破我品總爲流
通。唯六百頌爲根本頌。初七言後七言頌。悉
爲釋頌之加。此釋大有四害。一大師世眼
已下總屬流通失。二歸敬頌等爲釋頌加
失。前後七言四頌。是根本諦頌。以有長行。
正理。顯宗亦同作長行故。破我論初後七言
非根本頌。無長行故。正理。顯宗亦全無故。
三迦濕彌羅等一頌有長行。餘無此不辨
別失。四於流通中豈有頌亦有散説。何
不思之。光等所稱三大家尚爾。下此者何
可足言
第七品次列位者。破我別論。就前八品
爲此先辨三分而明品次泰疏初左
九行
云。此論
一部始末九品。奘法師依西方傳。佛説諸
經有三法印等。如光記二紙右
八行
釋。寶亦依
此。今云。西方一時學解。非必末代永規。無
我破我本意異故。頌無破我。何可約彼。又
最初造頌既無破我。何可成諸法無我法
印若不爾者。如正理・顯宗無破我品。如
何此爲百法論標諸法無
我而離別説之
是故此倶舍一部八
品。釋諸行無常。涅槃寂靜二種法印。無我自
顯。不要破我。無我破我差別可辨。論第九
七左云無我唯諸蘊。彼少分故不論之也。其
理如正理・顯宗無破我品。八中光三左
大同
初二
總明漏無漏法。後六品別明。初二中。界品説
體。根品説用。後六中。初世業隨三明有漏。
後賢智定三明無漏。辨此次由。光三左
有三
釋。初約麁細。次約厭欣。後生舊新。準定品
終正法住頌。第二厭欣義爲優也寶(二十三右)
初目同之。
初後兩説即穿空矣就有漏世業隨三品。光
四右惑業苦。寶約因果。因分親疎。是此兩義
但麁細異隨眠品十九
初右
 初世別由業。業由隨
眠。離隨眠業無感有能。初二句者。普光所
依。後兩句者。法寶所據。然判品別。光解爲
勝。後賢智定。亦準此知。據品別如是。若
依義次。正宗中大分二。初八品分別諸法。
後定品終。佛正法等一頌。明正法住世。已
辨列位。當釋當名。言分別者。此有多種
略有
七種
約三分別自性。隨念。計度。如此論二
五左婆沙四十二十二右。依大乘者。對法疏五
八十左十門分別。義燈五末四十左明三七相攝
等。略纂一二十
四右
四十
二左
倫 記一之上三十右二上
二十
三右
妄執名分別。如邊中論云虚妄分
別。又述記七本三十
七右
云。分別有二種。一者
漏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縁事名分別。
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
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又各別名
分別。述記三末五左云。殊異義。此論三初左云。
分別變異者。由此二根男女形相・言音・乳房
等別。又領似義。成唯識三初右似彼故名
分別。疏三末四左釋領似異名。又述記三
八十二右
八十六右
云。分別籌度義。對法疏一三十一右云。
智解研求目爲分別。神泰釋云。割折玄旨故
云分別。又未定名分別。光記二十四右云。
説非盡理半是半非。更須分別故云分別
論者。今籌度研求義名分別。界者光二左
二十
二右
同擧持族總相
云族
性三義。神泰唯二去族
可也
是性義故
惠暉云。族義下論第一
(十五左)
破不正。持及
性義是正也。今云。下文族爲種族。此有生
本義。種類義。唯破生本義未破總種族。有
人。族有種族族類。破種族不破族類者。
誤見下文。至彼可知。婆沙七十一七左界有
十一義。謂種族義。段義。分義。片義。異相義。
不相似義。分齊義。種種因義。馳流義。住持
義。長養義。此論一十五右 唯約種族即種類
義。釋十八界界。無有性義。雜心一十八左
云。種性義説界者。如一山中多有諸性金
性銀性等。如是一身中。種種性各異故説
十八界。準此持是能持種種義。爲族性體
義。諸法體有種種能持自性。故云界。是
含具非別義也。然婆沙種族義。釋異類異
類。此論下云十八種類自性各別。若爾種族
是十八性各別義也。故鞞婆沙五四右舊婆沙
七十五十四左竝説十一義。而言性義作釋
全同新論種族文。由是族外別擧性義未
詳。泰師不云性義可也。品者。神泰。類別
義。寶二十
二右
別義・類義・分義名品。光品類義。
竝是品類差別義。發智一云。第一法納息。舊
八犍度云。第一法跋渠。經音義十八云。八丁
跋渠此云品訛也。正言伐伽譯云部。謂部
類也。或言群同。亦品之別名也。文句一之一
六左品者義類同有聚在一段。或佛自唱。或
結集所置。或譯者添足。界即品。界品之分
別。故名分別界品。第一者。分八品別。之一
者。顯界品有二品此品最初。繋屬義曰之。
第一中一故。正理・顯宗云辨本事品。辨與
分別其義同。如辨中邊。中邊分別。於事有
五。如前列九左今約自性事。與界性義亦
不異。此事諸法體。故云本事。舊論總題
云倶舍釋論。品號云釋分別業品等。界根根
品全同此。蓋是因請更作長行解釋本頌。
故殊云釋。舊論體製。實應作者意。本頌已
造。更述釋彼。或牒一句。或一二字。非如此
論依義章段或是一句乃至三頌四頌唱牒。
然新翻者。依義合牒。將便披讀。全失本旨。
而是一助三科中別名界品。於界品名光記
三右四解。初名相似。二約寛狹。三約根別。四
約諸門。神泰・慧暉唯同第四。寶・正第四。兼
存第二。今云。諸釋皆似非眞。論意。此品廣
通三科明諸法體。故標界名。全非對蘊。
故先三右諸法然後隨四左應配蘊界處
初二
頌總明蘊。次二十頌別明蘊開處界。故知不約十八
界也。對法論名本事分(三右)問何故論端説蘊等。
乃至先明蘊次界後處也。又百法論標本事分略録名數。
直列五法開爲百法。鞞婆沙五(初右)有十八界處。
從初明十八界。甘露味論有界道品。明三界五道。初
云三界欲色無色等。又界身足論二卷唯有二品。初本
事品。後分別品。初品明十大地法等九十一法體。次品
以八十八門分別。如是總説諸法體。故題界身。亦
品號依出體門云本事品。正理依此今亦準知非三
科相對界也。如中含多界經。智論引云多持經。彼亦
説諸法體
故名多界
若不爾者。何不初説界十八アリ等。
正理・顯宗云本事品。以遮對於處蘊之執。
如對法論明蘊處界總名本事。雜心ニハ
初云心界品。亦非三科對。問。若爾何縁就
十八界諸門分別。答初品先總明諸法體。
而次隨應配蘊處界。後辨諸門依界門者。
名義寛故。夫分別門爲顯差別。應依其寛。
故名依體不依諸門。故下簡別云前所説
十八界中。是指上三科配屬門。不總説言
於此界中。然諸註家迷其名同失於本意
第八按文評訣者
諸一切種我當説 訣曰。序分三頌。分爲
兩節。初一行頌。總叙敬起。次二行頌光科五
左(六行)
名非也。云隨
唯別解故
廣第四句。初中三句。是歸敬分。
一句發起。初中二句。所歸佛徳。第三句者。能
歸敬相光爲正。寶(二
十三左)非也
其第四句是發起者。長
行釋曰。禮如理師欲何所作。顯宗論九左曰。
已許發論端。故言我當説猶中邊頌當勤
顯斯義。基師疏釋第四句者顯歸敬意明
當造論。然寶師疏。以後二頌爲發起序。
判第四句爲歸敬意。竝是非也有人依
寶可捨
歸敬
割四初能敬意趣。光五左
(八行)
有三意。含具穩
暢。謂初意除障依顯宗論。次約生信依從
此論及正理論。此論雖略意如正理。後約
敬儀依世間門。寶疏。正理此論文異。分爲
別意。謂彼正理是即弘通。此論擧徳證自所
立教相不虚。此釋非也。今論既云爲顯尊
高。爲顯佛徳。而今造論。是則弘通。更有荷
恩及生益等。竝如餘處。二諸論不同諸論
不同
亦有二。初二序不同。後三寶單複。初二序不
同者。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入阿毘達磨
論等。或有發起而無歸敬。如宗輪等。或具
二序。如雜心等。彼雜心論。首有五頌説造
論意此間有子註
廣釋能所釋
次二頌半是即正顯歸敬
發起。彼論頌曰。敬禮尊法勝。所説我頂受。
我達磨多羅。説彼未曾説。乃至廣説光(六右
二行)寶
(二十四左七行)無歸敬
者。蓋率唯見初五頌
阿毘曇心。亦有二序。
彼有兩譯。法勝頌曰。前頂禮最勝。離熱饒
益言。彼言説相應。羅漢見實等此間
有長行
佛開
覺慧眼。若知諸法衆。亦爲他顯現。我今説
少分。六卷
之本
又別譯四卷
之本
曰是今我當説。兩本竝
同今第四句光寶倶云無發起者。蓋初頌次。廣
有長行。而有次頌。是故但閲初頌

或闕二序。如發智等。後三寶單複。此有
八別。一唯歸佛而無法僧。如此論及舊地持
等。二唯僧寶非法及佛。如中邊等。三唯歸
法而非佛僧。如法界無差別論等。彼曰。稽
首菩提心。能爲勝方便。得離生老死。病苦
依過失。此一頌。但敬菩提心總別體能。而基
法師歸敬義林。無唯歸法者未盡也。四佛及
法而非僧寶。如十地論。舊二十唯識論等
是。五或唯佛僧無其法寶。如十住毘婆沙
彼曰敬禮一切佛。無上之大道。及諸菩薩衆堅心
住十地聲聞。辟支佛無我我所者。今解十地
義隨順
佛所説
六唯禮法僧略無歸佛。如雜心等。
七具讃三寶。如瑜伽釋。及四分律。入阿毘
達磨論等是。四分律同。稽首禮諸佛法及比
丘僧。八全無歸敬。如發智論・婆沙・智論・攝
論等是。竝作者意無別所由。三能敬儀式。
略擧五相。一爲欲顯示所歸三通。瞿波論
師二十唯識論釋未渡依
歸敬章
中云。欲顯大師有
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以語業禮。
有他心故以意業禮。二依明闇遠近故。謂
僧祇律等意。若在亦見亦聞處具三業禮。
若在唯見不聞明處唯以身禮。若在唯聞
不見闇處依語業禮。若在不見不聞闇遠
處唯意業敬。三顯三輪因故。謂身語意之
禮。如次神變。記心。教誠三輪之因故。四爲
三通之因故。謂三業禮是神境・他心・漏盡之
因故。五爲伏三業之罪調三善之福故。以
三業敬。此論者。且擧身業。故曰稽首接足
故曰敬禮。身語相對。身重語輕。擧重致誠。
顯輕可發。身必由意故。唯身義足。四解文
者。諸者。非一義。貫下十三字。一切種者。一
切種智。擧佛智徳。四智隨一。勿貫滅言。諸
冥説文迷定切幽也。小爾雅闇也。昧也。字從冖從
日六。冖銘壁切。日數十十六日而月始虧。是冥字意。
玄應二十五(初右)琳音七十(初右七右)
三處撿挍寫誤多不通。又琳十二(十右)
滅者。一切
惑障。染不染二無知永斷。擧佛斷徳。然諸註
家。一切種冥爲不染無知。諸冥爲染汚無
知。令冥滅字通兩種。斷不染無知爲智徳。
斷染汚無知爲斷徳。此釋未曉智斷二徳。
不思直詮法體。縁由顯體差別。而迷正理
及此長行。今詳佛所有智名爲智徳。斷諸煩
惱説爲斷徳。斷一切惑所得之智。非唯不
染無知。何爲説斷不染無知是智徳。是斷
徳故。斷諸煩惱皆是斷徳。何爲唯斷染汚
即斷徳。故舊論頌曰。一切種智滅諸冥。下論
二十七
(五左)
曰。智圓徳有四種。一無師智。二一切
智。三一切種智。四無功用智。斷圓徳有四
種。一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
四并習斷。若唯斷染汚爲斷徳。其徳等於
二乘。非唯違越下智斷分別文簡光(七右)
寶(二十六左)
亦近違當文言超諸聖衆。舊論・正理云不
共功徳。一設斷不染無知是斷惑。何不攝
斷。二唯斷染汚爲斷徳。共二乘。何云越
諸聖云不共徳。三斷不染爲智徳。智徳相
難知。斷是因攝。智徳所得果。因果混雜。此
爲三理證。下文教證也。及舊論也。然長行
云滅諸境一切品冥等正理光(九左)引。寶
(二十八右)引
亦云一切種冥皆此皆
字可思
永滅故。智徳圓滿。
諸境界冥亦永滅故。斷徳圓滿者正理之意。
諸境界中攝
一切染汙不染汙也。上擧所
障一切種智云一切種冥也
是縁由顯體非直詮
體。作釋文故。謂不得種智由不斷障彼
冥。佛由斷障一切種智之冥故。得於智
徳圓滿。而其斷用是斷徳攝。未斷障一切
境界之惑故。於境不自在。今斷盡彼故。
斷徳圓滿。正理等未分爲染不染。唯註家臆
度而已。又如羅漢光(十七右)
爲障境感
 不知赤鹽。
乃不染汚無知。豈非障境界哉然有人。正理
約三徳。此論
約自利利他二徳。上句唯明斷徳。長行釋及結前生後
文分明勿以正理言世親意。作論者意各別也。今云。
是雖似發明猶未脱一切種言爲所斷不染無知。故
致此妄説。若斷徳者。何不言唯滅諸惑兩重述之。
舊論文何可通。又雜心論一(三左)頌曰。頂禮前最勝離
惱(自利)安教(利他)尊(已上佛寶)所説悉具足(法寶)
羅漢(第四果)具眞實(前三果已上僧寶)若但自他利二
徳者何故不如彼説。於煩惱分兩種。今文處有何
句頭諸言。雖總以下擧徳。便是三徳具
足法佛。爲顯非唯釋迦通過去佛等置諸
言。且釋迦尊。過去三祇所遇諸佛。即二十二
萬八千佛。如婆沙百七十八
(二左)
 及論十八八左
云云 集解中六十
四右
然泰疏。光記六右通外道者。
謬之甚矣。如寶破斥二十五右
(六行)
若恐謗者。長行
諸言所表佛世尊。舊論云此偈但依佛世尊
説。諸論明歸佛世尊。契經雜含二十三
(十八左)
天上天
下唯我獨尊。應悉招謗耶。又無朋之義。汝
迷謬。不局一佛通一切佛。稱言無朋故。
四分律云稽首禮諸佛。如彼雜集論説諸會
眞淨。基師疏一(二
十五右)
 釋云。總致諸言彰無朋
黨。但具其徳。今我皆歸。雖此諸言亦通餘
佛。能證理者。唯受用契證眞如。故名爲會。
若唯言諸通内外情非情。今簡下三徳。即
成三徳具足諸佛故。顯宗論八右曰。諸言雖
總而別有所觀。別何所觀。謂倶利徳滿。此
文縱奪思以可知。第二句。明恩徳。於此句
意光記存僧寶非也。背如是如理師及長
行釋世尊拔濟。第三句者。叙能歸相。敬禮
者。擧重身禮。如前已辨。如是者。指上三徳
自性。如理師者。發化他教用者。師必對資。
無教非師。體與用別。如是三徳具足之如
理師也。光左七兩釋竝非也。第四句者。發起
序。標所造論名。以顯當説
初右論曰方申敬禮 訣曰。長行有二。初總

光意
二別釋頌。初中亦爲二。此初總述一
頌意。今欲造等。第四句意。故先讃徳。即初二
句意。方申敬禮。是第三句意。此中爲顯。是
示造意。爲顯高徳而欲造論。非敬意爲
顯。由是爲言成也。非第四囀寶(二十四右)總
科敬意。八囀義
五(十四右)依寶而證
第四聲竝是非也
故舊論曰。若人欲正造
論。當令他知大師不共功徳。故説衆徳爲
先。後頂禮大師。二乘菩薩爲諸聖衆。光通
外道舊痾難避。故者。承上爲顯起下先讃。
由是爲顯與讃申各意異。準此讃言舊論
云説
亦有語敬。不違論意。顯讃與禮次第曰
先。論日者。古今皆言。一爲體字。賢首起信
三十
三右
論曰者。簡論異經之辭。宗密註疏上之
(十七
右)
簡異經律。依此應訓呼論曰也。二
爲用字。淨影起信疏上十右論曰者。論主發
説之辭。曇鸞淨土論註上三右 解經義故云
論曰。若依此應訓言論志天 曰。皡按。是
局。夫大士造論。訣擇經義。問答諸法。故稱
言論。以簡經律。是就題名。以議論用詮
召其體是爲死字。若欲證文言某論曰。則
亦死字。然於自造長行等首所言論曰。竝
是活字。雖即活字。本是對法。故致此言。是
故自成經律能簡。所以經中無論曰言。此
活字中。有多不同。釋自造頌置論曰言。如
此論。二十唯識論等。釋他頌故安置此言。
如成唯識。中邊論等。解釋本經以言論曰。
如十地論。佛地論等。非釋本經及自他頌
總解諸法致論曰言。如起信論。無別有所
釋頌及經。如是等竝是議論解説故或云發
説。發論量説故或云簡經律。自成別故。
約解經邊而爲解經辭。皆悉無妨。是故舊
倶舍皆言釋曰。攝論牒本言論曰。末論即
云釋曰。爲分本末。新舊兩譯。其規不異。本
牒文故死字。以濫彼特致釋曰言。有人要一
(二十
六右)云。淨影十地記九三十
九右
云。言論曰者。下
之文中經論文參。懼人不知故言論。以別
其文。曰猶辭也。此淨師釋。同彼賢首爲死
字。然彼師起信疏爲活字。謂十地。經論文
雜。起信前無所釋經。是即淨師解釋精密矣。
今詳。不爾。十地論曰。亦是活字而簡經。若
本末對則是實字。攝論對論曰言釋曰。基
法師對牒文論等言述曰。是等豈爲非虚
字。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造論之時即事究
竟時分述記一本
(二十一左)
非對於古
諸言所表故稱冥滅後明此頌約佛。文無
簡故。謂此頌諸有言語所表顯是佛世尊。
此頌世尊。何縁表示。此佛世尊能永滅闇故。
安冥滅以表世尊。三徳皆是雖佛不共。而
斷徳用易顯。故擧冥滅。又一句云一言。左
定四年。超簡子曰。夫子語我九言。語曰。一
言以蔽之。今句非一。故云諸言。又正理一
十九左釋彼識依與淨色云。前言顯同分眼。
後言顯彼同分眼。彼豈爲前一字後一字。論
十六十五右所有言語義云諸言。彼文云。經
説諸言略有十六云云是十六聖言也。因明
疏四五三右云。陳那難言。若如汝説。諸言皆
妄。則汝所言。稱可實事。彼指所有一切言
云諸言。非謂諸一字也。然諸註家。未曉
此旨。唯依文相而不依義。或言唯是諸一
字釋泰光
寶暉
或下兩句爲通妨文光記或釋冥
滅則爲別段寶疏竝當除遣。豈得一諸詮。
表世尊。應是非一義。如婆沙三十五七右
諸不善根曰諸言所表非唯一故。何爲諸
言是煩惱義。故舊論曰。此偈但依佛世尊
説。既言此偈。義會諸言文。非諸一字。若不
爾者。諸聖衆言。諸字表聲聞。諸無知諸表
煩惱乎。彼既不爾。此何不爾。下兩句者。舊
論無之。成立上句則具略竝無妨矣。諸言
之字。雖總呼頌。正在二句。言總意別。如對
法論言初二頌顯示大覺世尊六義。而唯六
句表顯六義。後二句者明歸敬相。若此文
明諸一字者。何不如下三句釋牒一句而
釋。唯諸一字別釋何用。問。最爲有用。顯示
諸言總通三徳。故別釋之。彼顯宗論亦復如
是。答。若爾此能破等二句。還成違文。唯
斷徳故。亦何不言諸言是流三徳。如彼顯
宗通諸言廣敬諸有徳者之伏難。説二利
滿故不通餘。故廣釋二利三徳。不説唯諸
一字是佛。然後人妄例別部顯宗。不顧同
本舊論何哉
言一切種一切品冥者 二別釋四句有
四。初釋初句。於中爲四。一牒頌。二總釋。
三釋冥義。四釋滅義。此即初二也。牒中言
字。諸字寫誤。如下文中。誤誹作非二十九
(十七右)
差生爲往第十(十
八右)
謬曾作僧第十(十
六左)
善法爲
不善法四(四右)等。何故爲誤。前非釋諸
此理應牒。下三句牒。皆七字故。舊論
亦具。若爾何故不釋諸字。謂義易知。不設
別釋。如我當説牒而不釋。若於此釋。恐謂
唯智斷。至第三句顯貫三徳。言諸有具前
自他利左八行若責釋無。正理論中。一向無
出句首之諸。如何彼爲。總釋中異頌次第。
簡一切種之諸冥。顯相違釋。而亦令冥貫
一切種。示由斷惑得一切智但光寶
非也
故首安
滅。顯所迷法。加境於諸。簡諸即冥。顯示
種言是種類。義非義子義。替品令知。諸境
冥者。通二無知。諸惑斷盡爲佛斷徳故正
二十八(二十一
右)十四左引
云。於彼味等境。所引劣智名
不染無知。又光十七
左引
云。或於境中。智不及愚。
是第二相不染
無知
依此兩文。諸境之言。必通二
闇。又此論云於佛法・極遠處・時等。不染無
知未斷故。於是境聲。豈諸境言簡不染汚。
一切品冥者。由縁由以顯智徳體。謂由滅
障一切種智之冥智徳圓滿。是即更寄斷
徳攝惑以釋顯智。正理論云。一切種冥。皆
永滅故。智徳圓滿。故六卷法勝毘曇一初右
曰。煩惱熱能嬈身心。世尊離彼故名離熱。
此是自己智斷成就。彼但言離熱。而顯智斷
二徳。今長行亦可例。而今頌一切種及諸冥
滅各別故。顯標二徳也。若倶煩惱。兩三字
何用。然註家但執文配於二徳。深可呵吒
光引正理。滅一切冥直爲智徳。斷惑是斷徳。次下
自云。智徳身中智慧。斷徳擇滅。何忽乖違。又辨前後
異。兩釋竝非也今特作此次第釋故。又斷徳擇滅爲體
者非也。擇非擇竝是名滅。下論文如是。光三釋如寶
(二十九右)破。寶疏(二十六右)釋一切種諸四字者謬
也。滅廻上與頌前後。竝意在冥滅。何云不釋冥滅。
若如汝者。何不釋言諸者諸境。一切種者一切品。或
何不言諸謂境。種謂品類。又辨諸與一切差別迷
矣又意。如光染不染約二徳竝非也。次辨二無知通
別。通邊無失。配今文非也。次自證化他前後爲得。
次與頌前
後竝皆非也
以諸無知故説爲冥 三別釋冥相。述無
知名冥所以。以者。通三四五囀。論四十七左
曰。契經於十無學法。以生以得以成就故
已斷五支。光四五二右釋曰。以者由也。由生
由得由成就故。舊論。三以皆作由。彼本經
者。廣義法門經十左曰。由證得十無學法。二
十論疏上九左三釋中第三。以訓由釋。是等
第三囀。又二十論疏第二釋。以訓爲能所反
釋。必第四囀。又中邊疏下二十
二右
 云。以者故也。
二十疏云。以第五囀。與故字同。莫以字謂
唯第五囀。今通三五。染不染闇。無量非一。
曰諸無知。實義眞見。是即如次所縁能縁。
境界爲義。佛智爲見。義境界。玉水二四七左
良賁四四十右義林二末二十左述記三本七十
二左
見。光二十六初左推度義。照矚義。述記九本
三十
六右
見非眼見意識比見。是無漏智親見也。
今是也。顯宗云淨眼。皆非妄假。故曰實眞。
諸有無知。通障二。故總標諸無知。不説別
配。舊論曰。於一切法無明者。能障見眞實
義。故稱爲冥。顯宗一八左曰。冥謂翳瞙。能障
淨眼。如是無知。障眞見故。冥惑昏闇。能遮
色像。如是無知。覆實義故光三釋。初二甚非也。
違顯宗。竝如寶破。
第三釋依顯宗無有妨。能所縁且云内外云心境。
非心是不所縁。寶(二十七右)自釋爲是。破光初二
爲得破第
三過當也矣
不染汚無知體相。寶疏三十右八門
分別。竝皆盡理。於中無覆無記。劣慧爲體。
理教寔分明。佛地論四十六左 曰。所知障者。
於所知境。不染無知述記八本(七十四右)八
末(二十七右)演祕七本(三
右)八(二十三右)
等不染無知具也
障一切智。不障涅槃。雖有
此障。見聲聞等。得涅槃故。又七四左曰。所
知障就二乘名無覆光師何
云通善
約菩薩名有
覆。一體二名。光記十紙右
已下
通善通身竝非也。
如寶三十
二丁
所破。婆沙十六二左七目曰。聲聞獨
覺慧不猛利。雖斷煩惱。而有餘習。如世常
火雖有所燒而有餘灰燼。佛慧猛利斷諸
煩惱。令無餘習。如劫盡火所燒而無餘灰
燼。此餘習者。不染無知。又第九七右曰。不染
汚者。聲聞獨覺雖能斷盡。而猶現行。唯有
如來。畢竟不起。煩惱習氣永斷故。由此獨
稱正等覺者。約二乘斷定障根障一分故。
第九云斷。而非永斷故。十六云不斷。竝不
相違
唯佛世尊故稱爲滅 四釋滅相。此初正
釋。簡二乘故云唯。畢竟不生稱永對治。簡
小暫斷。於一切等者。冥言亦被一切種。蓋西
天義解不同。奘師承此義。諦師異此。猶如
觀所縁縁論中曰眼等識。於護法釋有五
六諍。而學解異。諦翻眼等六識。奘譯眼等
五識。依理據教今依
理教
諦譯爲善。便救新
論以爲縁由顯體而已。舊論曰。一切種於
一切法。永不生爲法故。故稱爲滅。不生者。
是涅槃異名擇滅也。婆沙三十二初右十三名
中。有阿羅漢不生四諦論二二十
八右
六十二名中
一名也。全不唯非擇滅。光寶局非擇滅非
也。隣記一三十
八右
云。非謂道證。但縁缺名爲證
者。猶復非也
聲聞獨覺猶未斷故 後簡二乘。初正釋。
後徴釋。是即顯示智斷二徳不共二乘。言
非一切種者。謂不得一切種智。故舊論曰。
不由一切種。彼標滅一切冥由一切種智。
今云不由一切種。約佛智分明光(二十右)即
爲不染闇非
也。寶(二十八
左)約智無妨
是明智不共。若此一切種。是不
染無知者。下不染闇未斷釋。不成立。思可
知之。以染無等二句八字。上滅諸冥狹釋。
爲與頌諸冥言同而有寛狹。設此狹釋。若
頌唯染無知。此狹無用也。鮮本。斷上安置未
字。後人蛇足。染冥未盡。何證無學。亦舊倶
舍。正理。顯宗全如今論。佛法等者光(二十右)
初釋爲佛
十力等爲勝。後解與泰同非
也。寶(二十八左)二釋同光
舊論曰。於如來不
共法。及於及二十論(七左)疏下(十九右)中邊疏
(五右)有相違。合集。能等三義於合集
有體義。今違合
二義義合集也
 於餘境最久遠時處無邊差
別。有無染汚無明。佛之法依主。猶未斷
者。雖分斷此。非永滅。故曰猶未有人。未者
不也。詳玉
篇等者
誤也
是顯斷徳不共。智斷同時相翻相對。
由斷諸闇智徳圓成。由一切智斷徳圓備。
不得佛智不能得諸惑畢竟不生故
已讃乃至拔衆生出拔濟令出 釋第二句
有五。一結生。二牒頌。三由彼下釋生死泥。
二故顯二因。以生死喩泥光四釋。初釋爲是。又
分沈溺及爲三因
非也。寶爲二義。喩泥正也。衆衆譌字正字通云从
横目从&MT05956;人數多也目數也字彙作衆列血部非
出字去聲。二乘不能令出故。曰難可出。四
衆生下。釋衆生示悲境。無能救人稱爲無
救。故舊論云無救接者。五世尊下。釋拔出
字。應機施教故曰隨。順彼所欲名曰所應。
即諦縁度。簡邪曰正。承於拔濟安置手言。
一出三惡泥安人天處。二出煩惱泥安聖
道果。是頌與釋竝依婆沙。三十一初左曰。拔
濟有情増長苦難故名大悲。謂從地獄等大
苦難中拔濟。令出安置人天喜樂等處。復次
拔衆生出増長淤泥故名大悲。謂有情類
沒在煩惱淤泥中。授正法手拔之。令出安
置聖道及道果中。今含兩説。彼約因云煩
惱。此就果云生死此文。有情衆生同體異名
證。又不通非情之證也
 寶
疏破慈恩釋衆生。理教炳然。破唯識論師。
還是非也。唯撿基疏所證唯識。未閲論本。
謬致此破。基疏一本(二
十二右)
云。下第三云。若無本
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
識。是即取要。論三二十
八左
曰。若無此心第八
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又二十
九右
 曰。又
契經説。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
趣生體不應有故。謂必實有恒。此以能變
及根本依義。破小乘人不信第八。非謂有
情局第八識。謂前六識有間斷。而人不死
必有第八。又諸經論説爲含識。約根本依
非第八何。設約六界。其六界者者。花嚴玄
談六(十一右)
牒之詞。玄應二十四(十八
左)慈行鈔三(三十九左)
是實有物。第八亦爾。何
責實有。衆生有情差別。具如學要稠林
已讃乃至敬禮如是與願神通 釋第三句
有五。一結生。二牒。三釋敬禮。四釋如是。
顯示其人指人釋。論三(六左)彼疏四(四十右)
祕鍵。徴詞十地論疏第一。説文者別事之
辭也應音二十四(十八左)
引説文作制事非也
言具光釋竝不。寶爲勝也五釋如
理師。此二初釋名義。如實無倒釋如理。教
授誡勗釋師言。有如理之師有財得名。後
如理下叙約化他有三。初標立。二能方下
教化相。述記二末六五右云。方便方便凉疏十七
(五十五丁)五
(五)十四丁)探玄二(四十四左)九(三十五)玄賛二(二
丁義章十五(三十五)文句三之三(初右)三種能通方用
祕妙。又八之一(三十一左)三之二
(二十二左)通法疏二(四十八右)
 者。所以義。因
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三不由下簡餘。與願
者。施與名與。非相違義簡神
泰意
舊論云施
恩。無畏疏第八釋與願授與一切願。是悲大
悲差別。餘非暫濟。大悲永救
禮如理師謂對法藏 釋第四句有四。一
問。二牒頌答。三釋論字。四釋對法藏。其論
者何。謂對法藏八字。光屬前爲是。寶入後
非也。其用在前無後。故舊論云。釋曰此法
通名滅濟教。別名云何。阿毘達磨倶舍。何法
下後
生起
名阿毘達磨。偈曰淨智助伴名對法。通
別相待可思矣。又正理。顯宗無此徴釋。但
言對法者何生後段故
二右何謂對法 此諸慧論 下第二廣第四
句文有三。初對法體。二今論名義。三釋我
當説意。此初也。此中初問體。二頌文。三長
行。此初二也。寶四明言。依次下五十左可改及。
科昔論名體者非也。今總明對法自
體。必非昔論名體。若言文中論者即六足等。故稱昔
論。不然。彼論言是還對法體。非彼論之體爲淨慧等。
又彼論言者唯是教未至有漏。況無漏慧。又大小乘倶
以聲名等爲論教體。何慧等是論出體。其非如是
淨慧者。亦慧亦淨持業釋論十四(十六左)云。
何等名爲佛無學法。謂
盡智等(等無正智・正見。)及
彼隨行 非色等身。前後業故
隨行者。眷屬異名。
隨從往行。或亦現行是隨行義。同依釋。正理
二左寶四
二左引
云。受等雖與淨慧倶行。而慧力
所持。趣彼彼境。名對法者。結名流下句。
及者。相違義。上句勝義對法。下句世俗對法。
爲顯此別特安於此。而通上下。此漏無漏
倶是對法。即合集義。此目近辭。此上無漏
主伴五蘊。證得名得。即是能得有漏。諸慧者。
非一曰諸。通論字亦通上句。無漏三慧及
隨行非一故。下諸慧亦有隨行。以上影此」
二右論曰名爲對法者 長行有二。初釋頌
示體。後釋名義。初中此釋初句。此中有三。
一釋淨慧。論四三左曰。慧謂於法能有簡擇。
以用顯體。而寶師云慧體誤也。正理云。慧
擇法義。論二十六初左云。如是所説聖有漏
トノ慧。皆擇法故。竝慧性攝。法之擇故。業聲依
主。淨不淨相對非一。或善不善對。如次下論
八左及十四六左等。或覆無覆爲淨不淨。如論
十八左頌疏四三六左或漏無漏對。如論三
八左等。故今特標釋此。爲顯持業與頌前
後。如無性論亦乘亦大等。二淨慧下。釋隨
行。恐不知誰眷屬。故擧淨慧主。以示淨慧
之眷屬。是第六囀別體依主。眷屬者。妙玄六
初右云。性相親愛故名眷。更相臣順故名
屬。密嚴經疏一云。同性諸親名爲眷屬。舊
論云。助伴謂因縁資糧。光師攝得爲正。何
者。此論依主伴門立隨行名。故釋眷屬。凡
眷屬者。不問時前後倶。不論作用親疎勝
劣。其性相隨順。爲資糧因縁。悉爲主之眷
屬。由是隨逐慧皆慧眷屬。然寶疏約同時
倶有因義。不取得者非也。隨行隨轉名豈
可局倶有因義。論二十三左 曰。彼具有法及
隨行得皆見所斷。又十九十二右頌云。除得餘
隨行。得若非隨行何云除云餘乎。如論
二右云除道餘有爲。豈不道諦是有爲。次下
八左釋無表中云。相似相續名隨流。舊論
十二右云。是似相續。或倶或後。故名隨流。
與隨行不異也。婆沙十六十九左云。相隨順
義。是隨轉義。舊婆沙十二二十
二右
云。隨順義是
迴轉義。又普光。隨行攝慧誤之甚矣。主伴相
濫。作相違釋。淨慧眷屬證婆沙論兼隨轉
正兼雙存五蘊。引主伴分別隨行竝皆非也。
寶師爲正。故雜心論一二右取自相則覺法
是阿毘曇。若取衆具是五陰性。三如是下。
釋名對法三字。正理二左云。是則總説淨慧
隨行トノ無漏五蘊名爲對法。今文如是亦聰
指上。然寶疏但約隨行。非唯違文理。亦自
違此五蘊配婆沙五蘊以破光記。此無漏
慧是約如來對法藏。當後辨之。問。五蘊者。
爲皆取不。答。婆沙第一七左曰。問阿毘達磨
自性云何。答無漏慧根以爲自性。一界一處
一蘊所攝也。一界者謂法界。一處者謂法處。
一蘊者謂行蘊。若兼相應及取隨轉。三界
二處五蘊所攝。三界者謂意界法界意識界。
二處者謂意處法處。五蘊者謂色蘊乃至識
蘊。由此應知。唯取後三界。不取前十五
界。準知。色蘊中唯取無表色。識蘊中唯取
意識。行蘊中隨應取之。餘應思擇
此則勝義阿毘達磨 後釋第二句有三。
初結引。舊論曰。此即眞實阿毘達磨。若説假
名阿毘達磨。偈曰能得此法諸智論 泰光爲
上下二
段非
此則。顯宗如今。光・寶及舊論作即爲
勝。光師以漏無漏釋二諦。今文云淨謂無
漏故。唯依性相立其所以。然寶疏四十三左
(七行)
以因明意加破斥。是二明混淆。其二諦名
非一。寶疏依舊論約眞實假名。光全不違
光非不知眞假對。彼一餘(三五
右)勝義世俗爲眞假也。今付體也
假名世俗一體
異名。有漏故由互通故。若不異名舊論名
何。若言唯有漏故無漏故因招過應言資糧
故者。資糧故因且依一相論今論等 今此
由。據實而言相望非一。淨慧之隨行亦是資
糧。故舊論釋助伴云因縁資糧。勿妄臆説。
又婆沙七十七十三左四説十五左 合四説有
八復次。判二諦。於中第一約漏無漏。四諦
中。前二爲俗。後二爲眞。光記依之。寶疏依
舊論及此論二十二十丁雜心十三十一眞假相
對二諦。義林二末三十右總婆沙・雜心爲七
番。光寶各有理有教。而假實義相望不定。
依今義寶釋義最有理。又有瓶衣等假名
爲俗諦。陰界入有實法是眞諦。如雜心十
三十
一左
而今聞慧等爲世俗諦。眞假義何無相
濫。依之法體依。光爲得。就所明要不。寶疏
亦得。雖兩師各有理。今非二諦門説處。爲
令知傍正。依要不要門以立勝義世俗名。
故寶師爲勝。又律攝一三左此無漏
中。立眞俗
曰。聖人
有二種。一世俗。二勝義。世俗復二。一住定
分。具尸羅者。因戒發定故。二住慧分。多聞
者。阿羅漢爲勝義聖。於流轉中證不生法
故。又婆沙一十右 説發智論亦是對法具故
名對法之例中云。又如於漏具立以漏名。
如説七漏是損害。根等實非漏。此漏具故。
立以漏名。勝義漏惟三。謂欲漏有漏無明
漏。又如於隨眠具立隨眠名。如説色是隨
眠。勝義隨眠惟有七。然經説色是隨眠者。
隨眠具故。準此於眞假立勝義隨眠。今亦
云資糧。是支具義。故寶爲勝。又一九右云。然
阿毘達磨勝義自性。惟無漏慧根。已於勝義
下云自性。於下又云無漏。眞實是根本義
決矣
即能得此慧及隨行 二擧頌。三隨釋。隨
釋有三。初釋能得此慧竝即此也。光師取
聞思慧發業無表爲正。主伴門故。雖論十
三爲所等起。無有妨害攝今眷屬隨行。
然寶疏約心隨轉。據倶有因。義門相濫。又
以心隨轉破光隨轉。心隨轉與隨轉寛狹
有差。何不思量
論謂傳阿毘達磨 二釋論字。三結得對
法名。正理云。能得諸論。謂彼根本阿毘達磨。
是無漏慧勝資糧故名對法。顯宗一十右云。
論謂能得此發智等諸論。彼根本論非直能
生無漏之慧。先生有漏聞思慧等。展轉至
彼故安傳言。傳。韻會重縁切椽轉也。非授
也訓也等義。上來所説有漏無漏對法之體。
其無漏者。是約根本佛世尊慧。故婆沙第一
九左
云。如契經説。我以甚深阿毘達磨恣彼意
問。此中何者甚深阿毘達磨。謂無漏慧根。雜
心一二右曰。答於牟尼所説等諦第一義諦甚
深義味。宣揚顯説眞實性義名阿毘曇。若
取自相。則覺法是阿毘達磨。若取衆具。具
足五陰性。世俗中論。謂六足論。發智根本對
法。及婆沙。此論等。竝是此攝。故婆沙一
云。
問若阿毘達磨惟無漏慧根爲自性者。何故
此論復名阿毘達磨。答阿毘達磨具故。亦
亦例前詞。理門論(十三左)類例聲。此論三(三左)二
十二(二右)削記一等也。有不定義。述記一本(七十三
右)顯正録四(二十六左)相返亦。婆沙二十三(十左)唯
識十(三十一左)此論八(十四右)通又因明論(八左)疏
八(三十一左)字典云。
又也。傍及之詞。字典
名阿毘達磨。準彼一切議
論言説。皆是此攝也光後釋
爲勝也
釋此名者故稱對法 後釋名義。初一句
標。後一句結。中間皆釋。標中此者。因明義範
玉四(八
丁)引
指近之詞。慈行鈔三十二左 目近之
詞。述記七末十六左此者比近法。者字。是別
事辭非牒前義。説文。者。別事之辭字典所引如
是。應音二
十四(十八左)引
作制事非也
釋中初釋法。後釋對。法是所
對。不知所對無由能對。故先釋法。初釋
法中。初示法義。後説法體。擧持兼軌。以
能持故爲他軌縁非軌縁故能持性故。是
故阿毘曇心論第一
(二右)
曰。法者持也。能持自
性。爲他爲縁。故名爲法。標唯擧持。釋中示
二。今亦如是。五事論上三右曰。法者。能持或
長養。能持於自。長養望他。此五事論具標
釋二。正理七十六初左曰。此三名句文能持諸
所詮義及軌生解故名爲法。舊論一五左云。
能持法體相。故稱達磨。光記初解無有大
害。後釋鑿空。自相自體自性。眼目異名故。寶
四十
五右
小乘就事分二義。大乘二義通一切
者。是誤之甚。成唯識一二右曰。法謂軌持。基
疏一本五一右軌謂軌生物解。持謂任持不捨
自相。與五事論等有何別。説體中分勝義
法相二。對通之言言唯簡三。是據事理門。
別爲勝義法。殊勝曰勝勝餘法故。義言有
二。一境界。二道理。今是道理。義即勝持業。
勝義即法名勝義法。法相法者。大日經疏七
曰。梵曰羅吃灑。此翻相。有曰。性相無別。如
火性即熱相。或曰。少有別。性言體。相言可
知。如釋子持戒是性。剃髮割截染衣是相。
智論四二十
四右
云。易知故名相。如水異火以
相知之。今存苦集滅道差相。示其軌則。故
名法相。亦相亦法。法相即法。竝是持業。猶
如阿毘達磨依法相説。然圓暉一三十
五左
云。法
相法者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状也。望自體
邊爲性。望他縁邊名相者非也。釋對中。
此者謂無漏慧。故舊論一五左曰。此智對一
切法。於法現前。是擧勝兼餘一切。能言簡
法是所。從因至果名爲對向。以智觀境作
三現觀。是對觀義。琳音六十七八左云。阿毘
達磨阿毘達磨
翻名種類事
此云勝法。或云無比法。詮
慧故。或云向法。以因向果。或云對法。以
智觀境。雜心二右亦二義曰。諸論中勝。趣向
解脱。是名阿毘曇。光記。向觀如次涅槃四
諦。寶疏四諦唯對觀。涅槃通向觀。今云。向
觀竝通二法。今論或言顯此旨。唯通相對。亦
復如是。故舊論云。此智對向一切法。於法
現前。初句是對向義。後句即對觀。於言境聲。
法言諸法。現前是觀義。若約主勝。智是能
對。法是所對。別體依主。若兼餘法。五蘊諸
法。皆能對亦皆所對。隨應爲能所。亦別體
依主釋也。故對疏一十四右云。釋此文云。淨
慧隨行諸慧及教法。能向涅槃。對觀諦理。
故名對法。此釋同光。亦向觀如次爲涅槃
四諦不取也已四諦中滅諦是勝義法。彼已有對
觀。別勝法何不爾。是故寶改之
法釋名。法之對第七境別體依主釋。是論本
意。論主先釋法。後釋對。豈非爲此。況雜心
二右云。諸論中勝。趣向解脱。是名阿毘曇。何
求餘釋爲。然光記作多重出體釋名。而混
濫因明自相共相等。竝皆非論意。基對法疏
二十
 亦多重云云縷説。寶疏判決最有理。
慈恩門家之習弊。無理無文但妄分別以欲
高妙。然毀壞法門。亂於正理也。如彼因明
疏。成唯識疏等諸四句等視可知而已。有人。
擧光記・基對疏等多釋云。神泰云。奘師云。
阿毘達磨多含多義。義有傍正皆無違也。
奘・基・泰・光竝皆立之。然寶師四十
九右
引婆沙
云。二違論失者。婆沙第一等云云 性相。一體
義對。二總別
對。三詮非對。四名句對。・因明。一前陳後説對。二局通
對。三言許對。四自性差別對。識疏二本(二十二右)二末
(六十二丁)三末(二十三)九本(二十七)十本(五十五
丁)因明疏一(二十九右)二(十九右)八(十七右)佛地論
六(六右)玉水六(八
右)義斷(四十七右)
今謂。寶師局見何固也。若準
婆沙擇取其正者唯是無漏慧根。此論兼
資糧何之失也。又雖引婆沙妄加私意以
爲増滅。今引其文第一(十
一左)文
明顯幽致。彼
云。於此等處處經中。以彼彼名説彼彼具。
此論亦爾。是阿毘磨具故。亦如阿毘達磨
已上
有人
今云。有人何狂言哉。此論與婆沙全同。
若唯取正竝唯淨慧。若兼資糧倶亦爾。又
寶師加私意以爲増減者。還汝以私意斥
寶也。寶師所引。彼論九右
(三行)
引八經畢次全
文。而乃至於六十行文説四慧等。亦擧彼
十一左
(六行)
世俗對法結。然汝所引文處處經者。
唯是世俗中説彼彼具文。非出體八經。何
不具讀。圓暉信光尚於此云。依寶法師唯
説能對名爲對法。釋對法名唯依主釋也。
簡持業
有財等
此解甚佳。妙符論也
二左已釋對法 法倶舍名者 第二釋今論
寶科名爲是。泰光唯科藏名
非也。問頌長行竝言對法藏
初結問。二頌答。
三長行。此即初二也。頌中初句以二義明
名對法倶舍。彼言竝指本論。一故通兩。後
句結名
論曰名對法藏 三長行釋。爲易了知擧
舊論文以當挍釋。舊論一(五左)曰。此論云何
名阿毘達磨倶舍。偈曰
  由義對法入此攝
釋曰。彼文句名阿毘達磨由隨勝義入此
論攝。是故此論於彼得稱爲藏。復次偈曰
  論依對法名倶舍
釋曰。阿毘達磨是此論依止。何以故。從彼法
中引生此論故。彼於於是望義。猶如曇鸞
往生論註上(三右)是如
女人於子稱母
於兄云妹文
此論亦得藏名。以是義故此
論名爲阿毘達磨倶舍已上今文大分爲二。
初釋初句。二釋後句。初中有二。初釋攝彼
勝義故成藏是攝持義。以顯別體依主。此
中有四句。初三句正釋。由故言是第五囀聲。
彼言欲顯是發智。六足等本論。特加釋對法
論言。而亦成名中對法言。便從本論。準此
其此言是能攝末論理在絶言。故不煩言。彼
此之言下。皆如是可準知。故論更不釋。中
者。依聲即簡持義。彼論教中所論義云中勝
義。除去傍義劣義。故以勝簡別。入者。廣
韻。納也得也。對出之辭。非唯納入而能攝
持令不散失。故更曰攝。是則堅實。如彼樹
心能攝持皮葉令不離散名爲樹藏世親
十地論
一(三左)曰。何故名金剛藏。藏即名堅。其猶樹
藏。又如懷孕在藏。是故堅如金剛如金剛藏
如地大能持物是即徳。今亦如是。包
納而堅實。堅實包納。故曰入攝。爲欲顯示
如是妙旨。衆賢論師標藏堅實以入攝釋。
愚者光記
圓暉等
不知。故言安此顯頌故字迴上。
後此得藏名一句。結此論對彼所攝本論
創受藏名。舊論曰。是故此論於彼得稱爲
藏。如是對法是本論名。藏末論稱。本末差
別。能所攝異。乃依主釋義昭昭。屬對法之
藏名對法藏論。二或此下。釋依彼故。成藏
是所依義。以顯有財釋。文中有四句爲三。
初一句標此論以本論爲所依。舊論曰。
阿毘達磨是此論依止。或言不定辭。顯二
義差別。含兩意以立名故。此彼言如前。
雖可言故頌已顯略。次從彼引生者。示其
所由。舊論曰。何以故從彼法中引生此論
故。以能所生釋能所依。如子所依母亦是
能生。從言第五囀聲。是就事。如前從生死
二右
初目
此論所有義理從彼發智等中出生
故。後是彼所藏故亦名藏者。結本論受藏
名。舊論曰。彼於此論亦得藏名。是指上道
理。彼謂本論。所藏之言猶言所依。彼即所
藏。非謂彼之所藏而所含義。愚者迷之。所藏
是所依義。故成唯識二説頼耶三義中有所
藏義。基疏釋云。是第八雜染法所熏所依。此識
名所藏。既以所依釋所藏。誰異求。故者所
以。結上所以。亦者例前之辭。對前此望彼
得藏名。以示彼望此論亦得藏名。若於此
不成本論得藏名。其有財釋縁何可得。若
有固執舊痾難去者。當服治舊論之眞藥
也矣。第二是故下。釋第二句總結得名。是故
者。基二十論疏下(十
二左)
曰。是指前。故所以也。
孝經玄宗序疏四右是故者。因上起下之辭。
此有兩意。若依初意對法之藏故此名對
法藏。若依後意此論有對法藏得名對法
藏。論主恐謂今先依主問依主爲首論主
意在依主乎不爾
爲正意。故於流通頌二十九
(八右)
前有財爲初。言
此論依攝阿毘達磨。而顯無優降。問。此
中有財爲分將全。答。應分別。謂此是論非
經律。則論言自之稱。若爾一分有財。若本論
亦是論部非經律。其論言彼本論名。故云彼
對法論中。若爾全分。論言通稱。由是今且
略。實可有之。故最初頌云對法藏論我當
説。雖有兩義。全分爲勝。已上釋今論訖。
次當解正理論。彼曰。此依依主及有財釋
總標藏謂堅實與此論能攝義不異。何者堅實故能
攝持物。能攝持必具義是堅實。如樹
心能攝皮葉等不令離散。是堅實故名樹藏。故義林
二末(十五右)釋世親攝論能攝爲藏云。攝持義是藏
義。所應知法皆此所攝令其
不失。不可謂各別義
猶如樹藏是唯喩堅
實名藏一
邊。不具依主之譬。故於
此言不安後言也
對法論中諸堅實義與藏
堅實
能所遥別勿混。按。賢哲作論爲迷方指南。不可施
如是濫詞也。既頌云勝義故。顯宗論云對法實義
故。又正理八十終。如今釋依攝二義時。云彼眞實要
義。顯宗四十終。亦爾。由是堅字應眞誤。後寫者混於
上下堅實
之言便
皆入此攝釋此論是能攝義。既標
堅實釋攝入。何是可別
是彼
藏故名對法藏結此論立藏
名。釋第二句
即是對法之堅實
示第六囀
依主之法
藏或所依猶如刀藏是唯喩所依一
邊。全非喩有
財法。故
此言
謂彼對法是此論所依標本論
此論依。
引彼義
言造此論故所由此論以彼對法爲藏名對
法藏示有財
作法
即是對法爲所依義總結
後釋
有難
云。凡堅實稱唯堅固義。必無含攝義。故十地
論一初左曰。何故名金剛藏。藏即名堅。其猶
樹藏。淨影記一本云。樹藏者。樹之中心。皮膚
所藏名之爲藏。皮膚能藏。樹心所藏。今
以所藏體堅爲喩。不取能藏。如是能所藏
判決唯在堅。而無能含攝如何。答。取喩
隨宜。彼樹藏堅實約堅固一邊。而取所陰
覆義。今不爾。約堅而是能攝義。是故法藏
心經疏云。般若等即所顯法。心能顯喩。即大
般若内統攝要妙之義。喩人之心藏統極之
本也。基幽賛云。心堅實最妙之稱。甄綜精
微。纂提綱蹟・故標貞心以爲稱。如是堅
固中心即是統綜貫纂義。今亦如是故釋攝
入也。然諸註家未覺兩論。謬釋滿岐。傳習
之者迷執。由來是久。今須辨消固情。如彼
窺基瑜伽略纂十三初左 準此後説解釋中
云。或此依彼從彼本地引生。即彼所含義
今此攝收。故名攝決擇分。此基釋謬此論此
彼所藏文謂所含藏。是故言彼所含義。是
則全混初説攝藏依主。所以所藏言所依義
未曉。泰疏初右曰。倶舍云藏者。此論一部
具其二義。一能攝藏本藏勝義。二爲本藏
所攝藏。具能所藏故稱爲藏。此泰疏亦唯
藏是攝義。而分能所爲二義別不約所依
義。深可呵責。又一(十
二左)
釋頌云。初句擧二攝
義。言二攝狂心之甚。又一(十
三右)
釋長行後説
云。或倶舍論依彼本藏七論從彼七論引
生。是彼七論之所藏故亦名藏。此從能藏
相對受名也。阿毘達磨是七論能藏。倶舍
是所藏。故云對法藏也。對法之名本是本
論。對此論依彼造。彼本論創得藏名。是所
依義。顯此義論言此彼所藏。對彼所藏
此論理是能依能藏。然本論爲能藏。是一
失也。對彼倶舍言爲所藏。是二失。光記謂
堅實非是包含義別加包含義。豈爲不迷。
正理。顯宗竝標藏謂堅實而釋入此攝。所
以是含攝即堅實。又樹藏唯況堅實。非喩
依主。然作樹之堅實依主勸示況法可知。
非中非也。設爲依主樹之堅實同體。今
別體。豈得喩顯喩取少分。杜順五教止觀(十
七右)一分相似故以爲言。演秘
三本(二十六左)述記四末(八十九左)示分喩遍喩差
別。輔行一之三(十七右)大日疏一(初左)云。取少分相
似。又此論三十(十四左)
云。非譬喩是法皆齊
 於有財中釋此論者
無失。文曰。釋依彼故所依名藏。或此論依
彼對法從彼對法論中引生。是彼對法所藏
標所依名藏。以知此
所藏言是所依之義
而名藏者以對法爲藏名
對法藏。有財釋也是示有財作
法文相分明
 然釋刀藏曰。
此刀以鞘爲藏故名刀藏。況法可知。此釋
刀藏喩同對法藏。倶作有財故言況法可
知。全同依主勸示。此刀以鞘等二句。亦準
樹藏釋。示有財作法。故標此刀結名刀藏。
圓暉一(二十
三左)
云。光法師説刀爲藏作有財
釋。誤之甚也。此破允當。若非説刀爲藏何
不云以此鞘刀所依故名刀藏。標言此刀。
如是言則必是説刀名刀藏。豈有此事
分別
二十八右人救
之。僻執之至
又理應有持業釋等者。全非論
主意。論主從元依本論造之。故流通頌曰。
我多依彼釋。不可妄云推功歸本。寶疏。
唯依正理二義不加包含最可稱。然解正
理迷倒。謂一迷堅實。彼論標藏謂堅實即
末論藏名堅實。是能攝。次對法中堅實者。本
論勝義名堅實。即是所藏。然迷爲樹堅實
喩對法論中堅實。又何故略正理即是對法
之堅實義依主作法文。若見此文何樹藏堅
實爲所攝勝義。蓋正理論誤眞實作堅實。
本論末論倶有堅實言。是故寶師至是誤。二
迷樹藏喩。彼樹藏唯喩末論藏是堅實。然
總喩本論爲樹即藏持業一失而將彼造器
爲樹之藏喩對法之藏二失若爾應全有財。
取樹藏造諸器其所造器亦呼樹藏故。何
是依主。全無理。是何謂哉。次有財中。釋此
論及正理甚好矣。釋此論中。先具示本論
受藏名。如是創受藏名。是成本名爲持業
釋將是依主。爲決疑故辨持業釋。是等竝
釋名正統。故基法師於對法疏一(二十
四左)
 亦全
如是。然或分別(二
十八左)
曰。而解有財先出持業
今案自立。發智。六足固無藏名。有此能依
之論而方所依名藏。焉得本論有唯用自
持業釋乎。玉石不辨。去光就寶釋名正統
將絶。熟思。是於光非謗於寶正。如是固
執。皆是懼於三藏嫡傳之風誦。闇于世尊四
依之教勅而所言説。又夫釋名不論受名
已今當。不言造稱自他倶。而爾時名即致
釋名。是故正統基師於對法疏一(二十
四左)
云。亦
持業釋。阿毘達磨即是集故。宋僧傳四曰。至
于六離合釋義。倶舍宗以寶師爲定量矣。
亦復未必本論無藏名。善見律一十一右云。
阿毘曇即是藏。問。若爾阿毘曇自足。何須復
言藏也。答。聖人説法使文句具足。故更安
藏字也。由是理題阿毘達磨藏顯宗論。餘
一切可爾。且略無。理可有也。豈不宜乎。次
述此末論受對法藏名而辨有財。竝應理。
然全取有財者。應分別。論字屬本爾也。若
爲末論是一分。次釋正理有財分科作釋
最爲善也。未辨多財者。破光記作有財於
刀藏況法可知。寶師於刀藏喩如理述義。
於樹藏喩爲謬判。何不對思。又辨無持
業爲善矣。圓暉唯出包含義去堅實。是所
以謂堅實非包含。其謬如前。次有財中破
光可讃也。智周義林決擇鈔上二十
七右
云。問。阿
毘達磨以爲所依爲依主釋有何過耶。答。
理實亦得。倶舍頌云攝彼勝義依彼故。謂
彼勝義者即有財釋。依彼故者即依主釋已上
前別體依主故或可有財。後是全有財。何依
主。未知依彼依義矣。定賓飾定義。藥師寺
最行集解。凝然義批等類。竝皆可思擇。又或
人妄附此彼所藏句於國訓。以爲有財作
法。夫有財法約以爲言。用以言。唐士直讀
無以爲言爲有財作法。豈夫可爾。豈得國
字爲蛇足以辨作法。又云。包含義著眼攝
入。堅實義寄懷勝義。是朋黨心招能所攝混
同之過。勝義是所攝本論。堅實即能攝末論。
豈可依所攝勝義得能攝藏是堅實。又正
理標堅實釋攝入爲何乎。因辨藏義
名差
漢唯藏一言。於梵有多名。玄應音義二
十五初右云。倶舍此翻云藏。則倉庫繭鞘之
總名也。含藏義一切以名焉。繭音公殄切。鞘
音私妙切。刀室也。藏有多名斯一稱也刀藏
之藏
有二義。能攝義入刀攝故。又所依義刀
所依故。正理取依邊。今約含藏也
四分律六十
十一右云倶舍衣。應音一十三右釋云。倶舍此
云藏。謂蠶藏在繭中。此則野蠶也。同十八
十一左云。倶舍此譯云藏。則庫藏之總名也。
而體是蠶繭。借以喩之也是等通
依與攝
瑜伽十九
云。如倶舍卵生。倫記五下二十
一左
云。倶舍者。
泰云。此云繭。繭能生蠶。佛名身從色身生。
如蠶從繭生。基云。&T021400;藏義。乃至色身如&T021400;
藏。無漏四蘊破&T021400;而生。如雞等生。差別亦
爾也。無畏疏十四十四右云。法界藏者。此藏梵
音云倶舍。是鞘義也。猶如世間之刀在於
鞘中。此藏亦爾。故以義翻也。故此中法界藏
者。即是如來所出之處。謂一切如來處在其
中也。靜法刊定記一十二左云。通名三藏者。
世親攝論第一三右莊嚴論第四五右 皆作此
問。彼三三藏及二二藏云何名藏。答。由攝
故。謂攝一切所應知義。十地論中兩義解釋。
或通三義。兩義者。一堅實。二出生。三者於出
生中開包含義。如孕在藏有二義故。故彼
第一三右云。藏即名堅。其猶樹藏。又如孕
在藏。是
義也
諸善根。一切餘善根中。其力最
上猶如金剛。亦下出
生義
能生成人天行道。今
此三藏其義亦爾。此十地論一三右十地記
一(四十三左)
釋金剛藏菩薩名文。探玄記九十一演義
九右鈔三十
四上
(九右)
釋十地品亦大同。曰。藏即名堅者。此
顯以金剛爲藏非是藏中有金剛。其猶如
樹藏者。此喩顯是堅是藏。謂樹心堅密。而
下出
生義
有生長功能。故下合云生成人天道
行等。是釋堅藏也。如孕在藏者。此喩能破
而是藏。謂子能破胎而出也已上 兩師解釋
雖有少異。三義自具。又探玄四八左曰。藏有
二義。一是出生義故在迴向後。出生地上瞪
智故。二是收攝義故在迴向前。收攝諸行。
同第三三十左曰。藏有四義。一含攝。二蘊積。
三出生。四無盡已上大乘義章一十三右曰。此三
三藏之中。各有包含蘊積名藏。善見律一
十一右曰。藏者是器也。器能聚集衆義也。攝
論無性五七左世親五九左説因種義。倶舍論
十一二左説三輪中云。其水即爲衆寶種藏。
正理三十一二左曰。雨水能爲異類寶等種所
依藏。光記十一二左釋曰。水能生寶名種。水
中出寶名藏。能生是所依義。猶如種子依。
上來諸文總有七義藏七義。又有能
覆障義次下玄賛
一含攝。
二蘊積。三所依。四出生。五因種。六堅固。七
無盡。是竝世間庫藏之藏具足。今論正用堅
固。含攝。所依。出生四義。謂攝入是堅固故。
所依是能生故。梵名差別者。梵語雜名四九左
kuza捨。pi@taka翻爲藏。千鬘。比吒
迦譯爲箱。又阿頼耶藏者。大日經疏十六
二十
四右
云。謂住無藏性而能作有藏也。藏者。
梵云阿頼耶此翻爲藏。或云。宮室舍宅之
義。如世間舍宅。一切衆生各隨己分安住
其中。既有此窟宅即有善惡含藏。不能自
出。如來已離如是阿頼耶窟宅。故云無藏
住。法花玄賛三五十
丁左
釋如來藏云。藏是含藏。
因性義故。又五十
一右
云。藏是覆隱。因性義故。又
同上云。前藏有四。一能含藏。藏謂阿頼耶
光師百法疏上(五左)云。阿頼耶此云藏。
亦名爲宅。宅即攝持諸法。義即貯積無遣
如庫
藏等準無畏及此釋。阿頼耶有含藏義。能藏是能攝
含故。由是六合釋法式釋頼耶云。藏取含藏
用。或人(分別二十右)能藏與含藏梵
名別未深思者。却自不思義通局也
 二能生徳
藏。謂報身種子。如穀種等。三能覆藏藏。謂
煩惱等。如土覆物。四能顯徳藏。謂法身佛
性。如金性等。成唯識疏二末八五右云。阿頼
耶者此翻爲藏。藏具三義。如論已説。義雖
具三正取唯以執藏爲名。已説者。成唯識

二左
曰。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
與雜染互爲縁故。有情執爲自内我故
疏二末(八十
四左)具釋
倶舍十六十五左引契經云。佛告
大母。諸所有色。汝爲因此起欲起貪起親
起愛起阿頼耶等。光記十六三三左云。阿頼
耶此云執藏。貪異名。又有掲訶之藏。無畏
疏十四十四左云。示現如來平等嚴藏者。此中
藏者梵音名掲訶。即見流出無盡莊嚴。奮迅
示現不可窮竭。猶如大寶之藏。又有&T005753;
之藏。無畏疏八二十
九右
釋如在兜率陀天宮
藏時慶等頌曰。此藏梵音云蘖&T005753;婆。是中
心之藏。中胎藏之藏。與比吒迦。倶舍等其
義各殊也。又舊婆沙一云。曇摩掘部律中云。
曇無徳部曇法也。
無徳藏
宗輪(三
十九左)
云法藏部或
婆沙九
(七左)
云法密部。宗輪論疏三九左云。法藏者
部主名。密之與藏義意大同。法藏法密二義
皆得。此師含容正法如藏之密。故言法密。
從人以立部名。神泰疏一十二右云。曇摩掘
部或云曇模徳部。此云法密部。具集諸梵
如安然菩提心義一末十九右 演奧鈔二十九
十三右演密鈔一二十二右
二左何因説彼恭敬解釋 已下三釋第四
句對法藏論四字。已下第三釋我當説三字
意。頌前問有二。一問本論起因。有何因説
彼六足等對法。是問勝用。故舊論云用。二
問今釋誰先説。有誰者先説彼對法。而
窟下末(四十一右)返前起後之辭。是與奪時(三左三
目)又(九右初行)今而。韻會(論吾學而時習之)云。因
辭因是之謂也。猶乃(論十右初目)同
(十左二行)有亦義論二(九右五行)
今論主敬釋
彼耶。是先言對今。先今相對。今字舊論作
法師。舊論曰。此法其用云何。何人先説此法。
而法師當此
論今字
恭敬欲解説之。正理一三左曰。
此論所依阿毘達磨。何因故説。誰
二問
復先
説。雖
不應問説對法人。佛教依法
不依人故。而欲必以人爲量者此及前問。
顯宗一(十左)云。彼何因説。誰復先説。雖
通妨不應問説對法人。佛教依法不依人
故。而爲開示説對法因。彼能説人。亦應顯
了。正理顯宗其與奪別。正理。一類人欲人
爲量者致第二問。顯宗但爲示能説人問。
又彼兩論與此論其後問意別。故彼論無而
今解釋兩句。何故爾者。彼但欲示先説人
無意於今釋。由是頌傳一字彼所厭離。今
擧先人而示今論説意。故傳字最要。諸註
家未辨者未足也。光記科云説意説人。後
問不但説人未也。寶同光非也
頌曰佛説對法 後頌答。通前兩問。謂除
傳佛兩言餘總答前問。於中初兩句叙擇
法勝能。第三句伸有情苦海世間有情器智
三。止觀五一(七
十八)五二(四右)釋論三(二十九)宗輪疏(十一
右)開解鈔十四(二十九右)二十三(二十五左)
因此
説對法五字正答問。爲令有情斷惑勝利説
對法論。婆沙一十四右廣問答發智勝利也。
又加傳佛字。傳佛説對法五字答後問。於中
佛説對法四字答先説人。傳一字答而今已
下。意今解釋是佛説。展轉傳説以釋。即表非
親聞佛説而決智不生有疑情。而總讀而
自答兩問。故正理曰今當總答。泰疏云。二
句答初問。後二句答後問者非也。傳言不信
之辭也。故正理一四右曰。經主稱傳顯已不
信阿毘達磨是佛所説。何縁不信。傳聞尊
者迦多衍尼子等造故。不説對法顯宗(十
一右)云。經
律二義隨文結集。唯對法藏隨義結集。如説諸有結
集義言於律及經。彼爲殊勝。隨佛聖教結集對法。
是佛所許
得佛説名
爲所依故。如世尊雜事三十
七初右
告阿
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義
宗異故。正理廣救。由是顯宗十左改第四句
曰。爲寂
滅義
大師説對法。除傳言思之。泰
疏云。論主不皆信諸對法。師所説悉得佛
意。故言毘婆沙師所傳。若傳之有謬則失
不在我。論主後破彼執。故先置此言也。然
麟云。此意云。法本佛説。由上因縁諸聖弟子
乃傳世尊所説對法。故名傳説。此傳説言非
表不信。與餘不同。此釋謬解。有人云。凡此
論傳説言有三例。一所説法門佛意難測故
言傳説。非表不信。亦非謂婆沙論家傳説。
如言傳説有情愚有三種第一(十六
左長行)
二婆沙
論家展轉禀承故言傳説。非表不信。如言
傳説ス分別有三種第二之五
左長行
三論主所立不同
有宗表自不信故言傳説。如説傳説是明
第一之二
十一左
然今偈文含兩意。一非表不信。
但叙羅漢傳佛對法。故長行云。因此傳佛
説彼對法。二表不信。如正理釋。長行云毘
婆沙師傳説如是是也。今云。此猶預之甚矣。
凡此論本頌傳説。竝皆表不信。無一不然。
而汝以長行二文例頌。圓底方蓋之失。亦
復彼二文亦是專表不信。何者。佛意難測。
而對法師立彼彼義難取信。故安傳説。豈
非表不信。又傳説分別略有三等。專是不
信詞。故至論四十二右尋伺。經薩大諍。然婆
沙家展轉傳説非表不信者。此展轉傳説義
即不信。謂對法師展轉傳説非佛親聞故。汝
未知不信爲不信也傳説。此論始終皆表不
信。凡文勢有三。一在標
時唯云傳説。一(十六左)同(二十一左)二(五左)同(十
九左二處)(三初右)四(三左)五(十一右)十(八右)同(
八左)二十八(六左)二結文時云傳説如是。第一卷(
八右)二十三(九右)等。或云毘婆沙師傳説如此。一(
三右)同(五右)三(二左)等。或云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一(十五右)二十四(十八左)二十三(十七左)二十五(十
四左)若不強表不信必云毘婆沙師作
如是説。一(八左)三(十右)五(二右)等
三右論曰説彼對法者 有總別釋。此初總
釋。此中彼者彼發智等。由是傳言是婆沙師
傳説之字。謂毘婆沙師傳説彼發智等是世
尊所説而言故。是不信基。何者唯婆沙師傳
説言佛説而已。實非親聞佛説故
三右欲令世間如理揀擇者 後別釋有二。
此初釋説因。於中初二句正叙説因。釋頌
第三句及因此。離説下。反顯通妨。釋頌初
兩句光釋爲是。寶。
義無失。科非也
三右然佛世尊傳説如此 二別釋傳先人
説。釋最後五字有四。初示佛散説通妨故
云然。二大徳下。叙弟子結集。三猶如下。示
例四毘婆下。釋傳言表不信。若依舊論。鉤
鎖連環如水順流。彼云。釋曰若離擇法覺
分。無別方便能除滅諸惑。諸惑能輪轉世
間於生死海。由此正因欲令弟子得簡擇
法故。大師佛世尊先説阿毘達磨。若離此
正説。諸弟子不能如理簡擇眞法故。次云
佛世尊處處散説等云云如今
大徳法救所集無常品等 有稽云。姚秦竺
佛念譯出曜經千章法句。宋天息災譯法集
要頌經是也。普光曰。印度現有梵本流行。
殊不知翻傳已久。適見其陋已。無常品居
首擧之等攝餘品。普光曰。等空無我等。可
謂不知而解者矣。僧叡出曜序云。出曜者。
婆須蜜舅法救菩薩之所撰也。集比一千章
立爲三十三品。名曰法句。録其本起繋而
爲釋。名曰出曜。出曜之言舊名譬喩。是或
出於譯者之説。然其本起爲法救撰者非
矣。經第六引僧伽羅刹修行經。其文出修行
道地曉了食品。僧伽羅刹去佛七百年。出佛
行經序。故知本起乃後人所蒐輯。不出於
法救之手者審矣。宋譯本無本起。舊婆沙
第一
(四右)
直言法句。而不言出曜或譬喩。可以
見已。呉譯法句經
二卷
開元録二十三之
(四十五右)
據舊
婆沙以爲法救撰。貞元録等襲之。不稽之
甚也。經序言五部沙門各撰法句。不言誰
某撰也。何從得知法救撰乎。婆沙所引品
次不同。諸録混而一之非也。大氐歴代撰録
者。襲傳習之謬。未曉其非。讀者不可不
察也。按晋譯西晋
法立譯
 法句譬喩經
四卷
與呉
譯法句經同品。而録本起爲異已上
有稽
今云。出
曜序。舊名譬喩者。指法句譬喩經可知同
本矣。品次不同何足可怪乎。不言五部沙
門中誰撰。而其義同者亦是不足怪也
三右何法名爲 説對法耶者 自下第二正
宗分。大分爲二。初有三頌。總標綱要分後
諸頌。竝別釋差別分。初三頌中。總取漏無
漏則界根二品標。若取有漏則世業隨基
本。若取無漏則賢智定根元。光記分句配。
鑿之至矣。光記雖三釋初解意爲是。若不
爲總標無下諸品所從來故。猶如中邊論
初頌標下七品。總標屬前。聖教常也。初二
句正問。後二句唱牒前文。故正理一十一右曰。
傍論已了。如上所言爲令世間修習擇法
説阿毘達磨。何等名爲彼所簡擇。頌曰。顯
宗一十一右云。何等名爲所思擇法。世尊依
彼説對法耶。頌曰。雖句前後。其意竝同問
所擇法。今此頌前問起。此中此中玉水二(四
右)四義。引清辨燈
論釋。述記一本(二十六右)理門(初右)發端簡持二釋。
玉四(十三右)簡持只且明正。今三中助空。故云此中
彼字。光初釋唯無漏惠。後通有無漏。初釋同
泰。竝非也。此唯所擇云彼。如言彼對法。
對此能擇。舊論曰。何者諸法是所簡擇。爲
令他簡擇彼法佛世尊説阿毘達磨。或准
舊論他言。彼是弟子。對世尊故
三右頌曰別得非擇滅 須知二門。謂漏無
漏。有爲無爲。如成唯識三性二門。問。何故
標漏無漏不爲無爲。遮執引進廣狹別故。
謂爲無爲唯遮常執不能遮餘。二有無漏
故。若約漏無漏廣遮四倒。故法勝毘曇一
二左頌曰。一切有漏行離我樂常淨。或此論
品次依法勝論。從彼説故無別所以。最
後句言別得者。異擇滅得故云別得。非
隨不生事其滅各別。故舊論頌。別有非擇
滅。長行云異擇滅有別滅。此長行亦云得
滅異前
三左諸漏於中等隨増者 此釋有爲名有
漏。結名頌顯。故略略有總□□□。今總略也。對
疏二(四十七左)義林五末(十
五)演奧抄十(二十八)大日疏十五(四右)顯易十二(十
右)一名略。二義略。無差別疏(十二左)要略。省略。涼抄
三。十四下(六十八右)
三義語總。法總。意總
 於此。光記釋等有兩釋。
初依正理四十九二左文爲互相義。後任當
文爲平等義。寶疏同後。圓暉取初。今云。約
義如初。依文如後。二義竝得。而解此文
應依後釋。寶疏廣論隨増之相。辨所縁相
應差別最爲是也。至辨漏義未詳。有其
四失。一分傍正失。婆沙四十七十左作六義。
謂留住義。淹貯義。流派義鞞婆沙
云漏義
禁持義&T061579;
惑義。醉亂義。是漏義。鞞婆沙二十二右亦爾。
舊婆沙三十七三右留住義。浸漬義。流出義。
持義。内義。醉義。如是六中。流義竝在第三。
有何別因一三爲正。餘皆傍。二流爲流轉
五趣失。彼三論竝標流出義。言如泉出水
乳房出乳六根恒流出不淨。三住通流流不
通住失。流轉五趣必住各趣。流還通住。
有住一趣不流轉故。却住不通流。四順
流涅槃失 寶意闇斥舊論云有流無流。然流
處生死是爲順流向涅槃道即爲逆流。故
預流果亦名逆流。如涅槃經。又雜含二十八
二十
五右
云。邪見乃至邪定名順流。正見乃至 正定
名逆流道如是退道勝道下道上道亦爾。況
今説有漏義。何約順涅槃。又舊論譯有流
約流出義全同漏泄。故舊譯中亦云漏無
漏東晋僧伽提婆譯阿毘曇心論。高齊那連
提譯法勝毘曇。竝譯云有漏無漏。光記釋於
中未辨差別。今云。約相應法是依第七。若
約所縁是境聲也。或雖事爾。據爲漏所竝
是依聲。問。何故名有漏。有義云何。答。隨増
義是有義。故頌曰。於彼漏隨増故説名有漏。
又下五左曰。諍隨増故名爲有諍。正理一八右
曰。何縁取蘊名爲有漏。以於彼中漏隨増
故。有身見等諸煩惱中立漏名想。令染汚心
常漏泄故。與漏相應。及漏境界。隨増漏故
名漏隨増。依此等説。互相隨増。能所倶總
名爲有漏。若分別釋。相應隨増其漏隨増彼
染汚心則漏是有。持業釋名。若染汚心令漏
増益則漏之有。是依士釋。所縁隨増持業依
主亦復如是。且約互隨。而總立名。如業道
名。又正理十三右曰。有異釋言。與漏等類
故名有漏約相
似義
如有種族。復有釋言爲漏
所汚故名有漏。如有毒食約能
有義
或有釋言。
與漏倶斷故名有漏。如天帝釋有怛策迦與
彼倶墮約倶
同義
如是等訓釋衆多。與彼相違
名無漏法。彼三異説偏名染心煩惱
心所
未渉
漏體。故未盡理。基因明疏六六一左云。有漏
之有。能有之法。能有所有煩惱漏體。猶如
大有能有實等。此釋未詳。爲能令故。唯名
相應不通漏故
縁滅道諦故非有漏 光記三解。初生義有
過。寶破云。唯正文不正義。是最爲精。雜
心一六左釋。若隨諸煩惱。聖説爲有漏。頌曰。
諸行從漏生。生漏故漏處故。是故説有漏。
第三義非也。法勝不説滅道爲有漏故。第
二義爲通妨是會論。舊論曰不可爲返質
難故
何等爲三擇非擇滅者 道諦已表名故不
徴。二滅未聞故更徴之
於略所説三無爲中 光記從事數多。今但
三故云略非也。於中言釋
頌此中故
寶疏。但列名未釋
故云略爲正顯宗一十二左云。次前已説。其道
聖諦後當廣辨於略所説三無爲中正理一
(十三左)

無畏疏十五四右云。於一言亦具一切義
味故名略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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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空但以色於中行 初二字唱名。次六
字標體。次二句所由。後一句示相。寶疏盡
理。光記麁陋矣。有人以頌無但字袪寶師
者。却未知論意。何者。頌文窄故。於長行具
簡亂。猶如下四左有離名有永離義。問。無
無礙言簡色法。爲
性言簡心心所等
與無障有何別爲標釋。
答。礙説文止也。又拒也妨也。障壅障。説文隔
也。今質礙義説名爲礙。是約自體以顯其
性。更爲簡別空界無礙説無障故。是約業
用無障能所故。猶欲令知虚空相擧能
行色顯所行處空。色於礙中不行故。於中
之言。是所依聲。光初釋優後二非也
三左擇滅即以名爲擇滅者 顯宗一十三右
曰。或有是滅而非離繋。爲簡彼故説離繋
言。品類足一七左曰。非擇滅思擇滅非思擇滅眞
諦譯四諦論三(三十
丁右)舊倶舍同今。只云擇滅非擇滅。宋僧
加跋摩譯雜心九(六右)云數滅非數滅
云何。謂
滅非離繋。一切有漏若不離繋必不證滅。
定是離繋方證擇滅。問。若爾。論二十九左
故作如是説。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
斷諸事已斷。見集所斷遍行隨眠若未永斷。
能縁此者於此猶繋。及修道位。隨何道生。
九品事中。前品已斷。餘未斷品所有隨眠。能
縁此者於此猶繋。斷非離繋。如是應知。雜
心論九十一右亦復如是。準此文。苦智生斷。
而未離繋應不證滅。云何離繋爲性。答。
會此難光寶有異。光約五縛強弱。寶依自
性縁縛二斷。今謂。寶疏二斷最爲盡理。何
者。苦智已生。苦諦諸惑及同一果同一
果四相
并得。
自性斷即證無爲。是約自性斷。然與集下
遍使猶所繋。此是所縁縛。至集下遍使斷
時。方於彼法上發離繋得。是約縁縛斷。由
是今據自性所縁二斷總説離繋。無全不
盡。下文依縁縛乃説之。竝不相違。故今言
滅以離繋爲性。不云斷皆是離繋。問。若爾
至斷最後品時應得二種滅。謂斷苦下十
惑時斷惑得故。依自性斷得滅。苦下七種
遍使已縛所縁色等今能縛十惑斷故。雖
於境可得滅。其境爲集下四遍使猶所繋
未究竟故不得滅於境於滅道亦復如
是。而斷集下七惑時同時得二滅於能
縛及境
由斷七故。依自性斷得擇滅。而亦於四諦
境離遍使縛。故於彼境亦得滅。遍使惑唯
苦集二諦故。豈有此理。答。最有此理。能縛
雖是一。義門各別故。繋不同故。故正理論六
十右云。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説立二
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縁斷。若法是結惑自性
一果生住等得也對治能對
治苦智
生時。於彼得斷
名自性斷此文諸煩惱。及同時生等。及得斷時
方名斷。是於惑自性得擇滅也
惑得斷故於所縁事便得離繋。不必於
中得不成就名所縁斷已言由彼斷。約斷
惑得。故知是斷一惑
得二種
滅也
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汚有漏
無色善及無覆無
記心心所法
及彼得生等法上。有見所斷
及修所斷諸結所繋。如是諸結漸次斷時。於
一一品諸結各別體上。起離繋得時。彼諸結
及一果等皆名已斷是別釋自性斷。即唯於諸結
自體上起離繋得。未於境
上發
滅也
彼有漏色及不染汚有漏無色。并彼諸
得生等法上此擧所縁。前所擧
不異。應思此矣
諸離繋得爾時
未起若約苦下惑斷時。於苦下境起離繋得。然苦
下境爲集下遍使所繋。及修惑隨斷隨爲後未
斷惑所繋。故於彼
境上未起離繋得
未名爲斷。由彼諸法唯隨
彼地最後無間道所斷故已上。此最後時亦得二
種滅。謂斷第九品惑及
得故談無爲。而於前八品已斷法
畢竟離繋縛。故亦於彼得滅
由是二斷得
無爲分位明也。問。論十九十五右説相應所
縁二隨増。十一遍使縁自地五部。餘非遍行
唯縁自部。説爲所縁隨増。隨何煩惱於自
相應法。説爲相應隨増。斷彼二縛所得擇
滅其相如何。答。彼約二隨増未依證滅。若
論二斷。斷相應縛及彼得等則爲自性斷。
斷所縁縛則爲縁縛斷。於彼彼境其能縛
數多故。未至最後品於其境上而離繋得
不起。故與自性斷有其差別。然泰光立自
他強弱。勞會上上論下論下論違。而違諸論
背正理。今當辨白其非。略有十二非。一於
聖位見道分九品失。於何經論。入見道者
作九品別觀。下文言九品。又論二十二初左
云。頓斷九品見所斷故。非正斷證故。故寄
修且言之。二同部同品立名未盡失。謂於
苦諦有九品。上中下各有三故。餘三諦爾。
且苦上上品爲主上上則九品同苦諦故名
同部。集等異苦名爲異部。苦一種惑皆
是上上品故爲同品。上中品已下八品爲
異品。異上上故。如是爲同部同品。同部異
品。集下上上爲異部同品。彼上中已下爲異
部異品。餘一切皆如是。上二界亦復爾也。
如上上爲主。若中上爲主。此爲同品。餘前
後八品爲異品。又於集立主。集爲同部。前
後苦滅道爲異部。餘一切準例亦爾。然此立
名不成。苦下十惑各有九品。以同上上故
名同品。亦同上中乃至。同下下故悉是應同
品。豈有異品。若言相望不定者。皆是同品。
皆是異品必不成雙立。何云同部同品異品
是二倶強。三相應所縁強弱不成失。彼已斷
證各別於能得滅
於所得滅
何故論力弱強。四同異品
勝劣不成失。上上品爾時同品力強。又或時
爲異品。何故爲力稍強。五見修不齊失。同
見修立九品何故於見同部異品爲強。於
修是弱。六互奪相亡失。於見一品斷爲其
因者則九品別開不成故。七設又三八左解。
就異生同部異品爲劣。前問約聖人云苦
智已生。豈可約異生。八令論未盡失。若所
繋尚劣故得滅。何故言離繋爲性。九違諸
論失。如寶疏六五右辨。十不斷得證滅失。
十一未斷集下遍使。而於苦諦下於所縁
法證滅失。十二於滅道二諦辨五縛失。於
彼無遍行惑。何可得言異部異品能繋而
劣。故神太師但約苦集二諦論自他遠近
有人高嚴云。凡五縛建立。爲會論文前後相
違成立擇滅離繋爲性義而已。是印度毘婆
沙師口授相傳説也。若無此二縛五縛通釋
則毘曇一宗法相。搸塞而不可通。豈不巧
妙之口傳哉。玄奘門下普光一人受倶舍密
誨。信哉此言也今云。此依人不依法之愚未除者
乎。違理口傳豈足憑哉。前後論文
相違。唯是自性所縁二斷善能釋通。故寶疏二十一(十八
右)同(二十一右)亦辨得無爲而破光記。汝未曉
此旨。故偏信光非理却
遣寶師妙理。豈不哀乎
蓋於斷惑證理中。自性
所縁二斷就斷惑明斷道差別。相應所縁五
縛就證理辨離縛強弱。彼立斷道通軌。此
會論文相違。意趣不同。水火不啻。雖然斷
惑必有證理。證理必依斷惑。故二斷通斷
五縛。五縛皆通二斷。此即二斷五縛其義不
相同而亦不相離者也今云。斷證義別不離聖
教所定也。斷惑而必證
理。而諸論中無如是判文。今案指掌。若其五
縛與二斷不違者止。既違却故不能依信也
寶師
不深察此所以。謬思五縛法相是明斷道
差別。謬見一起視太光二師所立邪而不
正。遂認己見以爲律令今云太光欲明證理
而云遠離二縛云
斷前三。豈有不斷而證理。斷證一雙。故寶師亦約
一雙破斥之。汝欲救之雖言證理而豈不言斷。
若言斷惑何不
自性所縁二斷
疏一五十
九左
云。七十五法中以擇
滅爲體云云 今謂。妄哉亦應言虚空以虚
空爲體已上今云。汝還是妄也。寶師非令知擇滅
體相言以擇滅爲體。何者。七十五
法中五字難消故。既不言擇滅以擇滅爲體。何
例難虚空以虚空爲體。按此以擇滅爲體之五字。
欲顯示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爲一法體。
非欲示彼體相。如有已下具示體相故
 按如有
人依人不依法。故固執三藏相傳漫破斥
寶師深理之義。今當袪除固執。彼三藏者是
爲如來智者。將爲異生學者。若言如來智
者。彼意生儒幢之翻。隨墮八時之譯誤如之
何。若言異生學者。其相傳豈可是全信。且
光記始末無一有謬已。既其參差夥多。何
事於受密誨。豈於僧傳如倶舍之宗以寶
師爲定量之文何
三左擇謂揀擇即慧差別 詳曰。慧之功能名
爲差別。舊論一十右曰惠勝類擇慧用故。論
三左曰。慧謂於法能有簡擇。又十六左曰。云
何名差別。謂有無間生果功能。寶疏得論意。
光記兩釋竝失立意矣。雜心九六右廣説三
無爲。名爲數滅非數滅。數數勤行慧斷惑得。
婆沙三十二五右釋名有三復次。第三云。此滅
不要由數數決擇苦等得。故名非擇滅
四右如牛所駕車名爲牛車 左襄十四年注
云。鶏方鳴而駕馬於車。法華譬喩品云。駕
以白牛。立世毘曇八九右云或以牛馬駕於
車乘。如是諸文竝皆牛馬爲能駕。其車即所
駕。本論及頌疏國訓非也
略去中言故作是説 光唯屬喩非也。當舊
論以略説故但稱擇滅之文故
四右隨繋事別 繋事亦爾 入阿毘達磨下
十五左云。此隨道別立八十九隨。斷遍知立
有九種。若隨五部立有五種。又隨果別
總立爲四。謂預流等云云婆沙三十一十四右之
十六左
有七説。今第七評家隨繋事別
四右依何義説滅無同類 婆沙七説中第一
云。有説一物。即此義。神泰一二十左寶疏竝云
正量部難。光記但爲難。正理。顯宗只云有作
是説。今云。同正量部之有部異説。不必彼
部。稽古。此經出中含五十八八右法樂尼經。
今披讀彼云。問曰。賢聖涅槃者有何對耶。
法樂尼告曰。涅槃者無對也。涅槃者以無緯
過緯緯滅訖。此不順今。此法蘊足三二十
一左
有頌中。云滅諦無同類。彼應契經
依滅自無非無同類者 雜心九六左曰。此
無自分因亦不與他。苦法忍及眷屬雖無
自分因而與他自分因
四右已説擇滅但由闕縁 第三釋後二句。
明非擇滅有二。初正示。後辨得二滅差
別。初中有四。一結標。二謂能下述釋。釋第
十一句。三得滅下解名義。釋第十二句。四
但由下明得縁。初略示。如眼下示事。此即
初二也。此依舊論分文。彼七左曰。能永遮
未來諸法生。異於擇滅有別滅。説名非擇
滅。不由擇力得故。云何得。因縁不具
但由
縁闕
故。譬如意識及眼根縁一色塵起。是時
餘色聲香味觸等悉有即謝。五識聚不能縁
彼爲境更生。何以故。五識無有功能縁過
去塵爲境。是故識等有非擇滅。由因縁不
具故。永言釋頌畢竟。是決定義。故正理。顯
宗云定礙。今言永者。一礙則彼法永不生。
非如念念滅法前不生念必無後時生故
言念念常能礙。故言能永不言永能。問。能
礙何者。答。其相難知。故下示其事。謂眼專
一色爾時耳等不生。以眼能礙耳可生故。
是時耳得非擇滅。非能礙是非擇滅。無作用
故。以常法故。今寄能礙以示其體。體尚難
顯。故約得辨。是故言得非擇滅。不説言名
爲非擇滅。婆沙三十二五左有三説。謂通三
世。唯過未二。唯未來一。於中評家唯未來。
故今亦云當生
四右得滅異前得不因擇者。三解名釋最後
句。謂得此滅者。異前擇滅由擇力離繋
得滅。故名非擇滅。非擇者。遮前擇滅由擇。
此滅即非擇。持業得名。如無尋無伺即地
名無尋無伺地。寶師爲依主釋。誤之甚矣。
遮詮名何求表詮乎。得不因擇者。述上所
由。如舊論云不由擇力得故。光記兩釋。
初釋非也。後釋爲是。寶亦爾。故舊論云。異
於擇滅有別滅。説名非擇滅。婆沙三十二
五右云。問。何故名非擇滅耶。答不由擇力
得故名非擇滅。非擇果故。麟云。此有二釋。
一異前擇滅別自起得名爲別得。二縁闕
位中證非一品。別別而得名爲別得。如前
擇滅隨繋事別。後釋爲勝已上 今云。前釋
爲是
四右但由闕縁 得非擇滅者 四明得縁
挾舊
論知
舊論曰。云何得。因縁不具故。今云但
由闕縁。婆沙三十二五右云。若爾不由
擇力
由何
而得。答由縁闕故。如對一方餘方所有色
聲香味觸等境滅。於彼能縁心心所法。由縁
闕故畢竟不生。由此不生得非擇滅二由字
留意。
準此等文。此論唯一縁別問答得縁中。只約
縁闕。故知婆沙本義但是
一縁
問。頌云礙當生。釋云永能礙亦云由
闕縁。豈非能礙闕縁二縁。又正理十四左
四行
云。
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顯宗云。有
法永遮未來法生名非擇滅。非但縁闕便
永不生。如何。答。此論云礙異於正理等意。
謂。今云礙即是眼。眼起縁色令耳等不起。
是故能礙能闕縁是其眼。所礙所闕即當生
縁。然據義言。由眼能礙闕耳生縁。由縁
闕故不耳得生。由耳不生得非擇滅。如
是據義展轉三由。婆沙説二由而展轉。故
云永礙云闕縁。竝無妨。其本唯眼一法故。
然衆賢論師以世親論主以經部無爲無體
破有部實有。若但闕縁其難不免。故轉婆
沙本義別立礙用。故正理云。此法實有。後當
成立。後者十七二十
二右
云。今應思擇非擇滅。此
中經主所辨相言。離擇力由縁闕故。餘不
更生名非擇滅。如殘衆同分中夭者餘蘊。
且應詰彼乃至由此決定非唯闕縁名非
擇滅。然別有法得由闕縁。此有勝能障可
生法令永不起名非擇滅。依此文定知。此
論但闕縁一由。據古薩婆多。正理。顯宗。二
縁別立能礙。應是新薩婆多。然普光令此
論同顯宗二縁是何謂哉。寶師以理教成
縁闕一由斥衆賢可謂其學精微。又有眼
目焉。發智。六足。婆沙等中。何處別立能礙
勝用。若有其勝用豈可得説無作用。麟記
評寶光云。然此二説難可偏依。有傳。羅什
法師存於舊解。光師今詳。新寶疏云無爲
無用。理但可然。論文但字未必證誠唯一
縁義。然此但言爲對前滅由擇力得此不
由擇。是故且言但由闕縁。何妨當生更有
餘縁共證。如言無尋唯伺。豈無受等所餘
心所。然舊言送得與行者有大過失已上
麟記
有人朋之云。今頌無但字。舊論亦不由簡
擇得故。雜心九七右云。以前無方便而滅
故説非數滅。準此等文。如麟師辨但字不
成證。如此論。婆沙。正理。顯宗等。言礙當
生。其文分明。羅什等師存於舊解。蓋爲此
已上今云。迷之甚矣。正理。顯宗既斥此論。
豈得令同。又顯宗云。若法能礙彼法生
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
故名非擇滅。非惟縁闕便永不生。正理亦
云。非唯闕縁名非擇滅。然別有法。如是唯
豈不簡餘。如言無尋唯伺者。尋伺二法中。
共契以簡別。豈可例今。問。入論下十六右
云。有別法畢竟障礙未來法生。但由闕縁
非由擇得。縁闕亦由此滅勢力。故非擇滅
決定實有。準之。非擇滅有勢用如何。答。
世親論主往昔遊學時既以經部難詰有宗。
悟入由此爲此轉計。所以知轉計婆沙云。
能縁心心所法。由縁缺故畢竟不生。由此
不生得非擇滅。既由不生縁得非擇滅。
不言由非擇滅法是不生 又光四一左
三世者非也。寶約法及得各辨寛狹。闇斥
光釋。最好矣。故婆沙三十一十二左云。擇滅於
三世有漏法得。非擇滅於未來不生有爲法
得。示事中。眼是眼根。眼識必具。意謂意識。
舊論曰。意識及眼根五事論下
(初左)具也
問。但應眼足
何更云意。答。意識通三量。縁三世非世。
今取比量一分。下言等取一分意識現量
邊。不爾者簡亂不成故。是故正理一十四右
云一分意識身。五識身者。舊論云五識聚。
是集聚義也。非體依。寶疏初釋爲是。後非
也。光記三釋並非也。初釋同寶而不分意
爲異
四右於法得滅過現生法 第二辨得二滅
差別。正理。顯宗無此四句。舊論云過去現
在定生。似過現之生法如何。答。非擇滅唯
在未來不生法。未來言簡過現。不生言簡
生法。由是今過現者。已生正生故無非擇
必。生言顯未來生。故三法各別。是故婆沙三
十二六左有此四句。初句云。過去現在及未
來可生有漏法。第二句云。未來不生無漏法。
第三句。未來不生有漏法。第四句。過去現在
及未來可生無漏法
四左如是已説 何謂有爲 大文第二別釋
差別分。於中分爲八品。初界品有二。初明
名體。後第二
卷初
諸門分別。初中有二十二頌。
於中初二頌總明五蘊。後二十頌別明蘊
辨處界。初中一頌總明有爲體名。後一頌別
辨有漏異名。初中此結牒問起。是問有爲
體。故曰何謂有爲。如先何謂對法。不言何
義有爲。舊論云。何者是有爲。然光記明有爲
異名者非也
頌曰有事等者 初句標名。次句出體。下
半異名。上漏無漏。今爲無爲。故隔言又。一
切有爲悉取言諸。然惠暉云。上列名。今出
體。故云又諸者非也。死濫無漏五蘊
沙七
十四(十六左)大乘。
大般若五十四卷
故簡以色等。正理云。爲別
戒等。故言色等。如是初蘊。豈十八界可立
品名。有事者。舊論云有類。釋云。有因故名
有類。類以因義故。等言。舊論無之。而有離
下云及。光記等有果等正顯泰寶
無釋
今云。更有
無常世間有行等名非一故云等。雜心九
有從縁生及因。有因。有爲。説處。并道。
有果七名。有因此有事。説處此言依。有爲
如名。餘四名是今所等
論曰如乳如薪 舊論具列而無初言。今
爲顯次第殊云初。次第之相如次後論十七
及婆沙七十四十二左有七復次釋。舊論曰。
無縁及一縁。今擧一縁況顯無縁。如乳者。
正理曰如乳房。而光記云在乳房中等。未
詳。取多喩舊婆沙三九左云。二喩無別。欲
因二喩明一義令分明故。新婆沙五五左
云云多説
四左此有爲法當行性故者 世謂三世。路
謂道路。是遊履義道路遊履義。所依義。此論二十
五(十一左)議論一(二十三右)二
本(四十
七左)
或依止義。世是有爲所行路。世即路
並名三世。諸有爲法能行。全取所行世路
以爲自名。有財釋。如對法藏光初釋及寶
釋爲正
已正
當言釋世字。行能行釋路是所行。性者指
有爲法。舊論曰。諸有爲法有已正當行故
名世路。是全有財
或爲無常所呑食故 或者。舊論云復次。正
理云有説。爲者所爲第四聲。無常者釋世。
所食言釋路。路者名有爲法。時無別體依法
而立。此有爲法與三世之所遊履路。第四囀
依主。寶引眞諦釋。最爲正。正理云。無常之
所呑食。之言。豈非依主乎。光爲持業釋。
非也。證眞諦亦非也。無常者三世移轉義。
所呑食者有爲法與三世而所遷流故。故
光釋非也。違文義
或名言依 即名倶義者 爲簡名及義並
爲依計殊云名倶義。而不但言義爲顯示
是名相應義非道理義加以名倶。倶同時倶
前後倶婆
沙百四十四(十二右)光十七(十右)
倶舍七(十四右)婆沙十一(八左)
者相應義。成唯
識四二十九右
本(三十三右)
云。倶言顯相應義。依之舊
一(八左)云。言所應義。婆沙十五九右有兩
説。初説。言依名轉。名依義轉。約展轉因。以
義爲依。義中具有十八界十二處五蘊。後
説。名及義雙取爲依。正理論同今論據初
説故彼云名倶義。顯宗論依後説。彼曰。此
言遠近所詫名依。即義與名總説依故。問
因何是簡無爲。答。正理論一十五左曰。豈不
依無爲起説言説何故彼義不立言依。彼
義與名無倶理故。如説言依謂名倶義。
若義與名可倶説者立爲言依。以無爲義
與有爲名不可倶説無倶義故不立言
依。依之以倶言簡去無爲。問。何縁此論
偏依初説。答。義是依本約本以説。亦攝
諸法令無煩勞。問。若爾正理。顯宗一
師所説。何故互標別義。答。彼兩説。婆沙
無評。爲欲令知並是正故。是此兩義麁細
之異。展轉。雙存。倶時。前後。是其意別。不可
混濫。問。若不取名其理未盡。何今但初。
答。誰云捨名。既云名倶義。顯相應不離義
也。諸註家未知云云光記三釋。初名義倶。
二者名與義倶。又義與言倶。含兩勢。三者
名及義並倶於能依言。如是三解未知兩
説故。全不曉論意。妄亡文相深致鑿空。
可除可棄。又引脇尊者説。彼婆沙判無
爲不立言依。有十一説最後説。全非言依
異門足三(十五右)釋三言依云。依現在諸行所
起言語爲言。即前所説現在諸行亦名爲依。依現在
行起諸言説故。現在諸行名爲現在言依。未來過去
説亦如是。有説此依一切法説。諸無爲法即是現在言
依攝
釋名。大亂章門可愼。今論主意通無爲
難。如先論大同彼世友説。寶疏亦全不曉
論旨設二釋寶兩釋初名倶道
理義。後名道理義
初釋名爲所倶
所相應。諸法爲能倶能相應。義言爲道理
故。別釋中除不言。後釋有字又音誤。文
相非他釋故
 名爲
用字而爲名號義。義者如前。謂名於倶義。
故釋中。言爲所相應。諸法爲能相應云。諸
法可與言倶名爲言依。可言當義字釋。名
爲言釋名字。而亦引脇尊者。次會合上二
釋。又七十二
右七目
 擧婆沙兩説云此論同後説。
並皆可笑可笑。問。句文何故不擧。答。
名是詮表初故。聲字是無詮表故。特言名
倶義。正理三十八左云。擧名爲首以攝句文
光釋非也寶可
也而是穿説
若不爾者十八界攝 遮異執。婆沙十五
九右曰。問言即是語
相應
彼依是名
相應
但應
一界
一處
一蘊
所攝。何故言十八
界十二處五蘊所攝耶。今遮彼執。若不名
倶義爾但名爲依者違品類足。品類足者。
舊論一八左云。分別道理論。舊婆沙十一十六
曰如波伽羅那説。問。言依是有爲異名。何
可攝十八界。答。言依爲所攝。非謂十八
界攝言依。故云十八界攝應辨能所。問。
正理論引品類足云五蘊攝。何與此異。答。
品類足九七左曰。言依事。十八界十二處五
蘊攝。婆沙所引亦爾。舊婆沙十一十六右亦復
如是。但顯遍有爲法互引文 光記初釋
爲是。後釋非也。正理下別有無爲不攝問
答故。寶疏初後辨闇記失
五右或名有離有彼離故 初標名。次離釋。
後合釋。是一分有財也
或名有事傳説如此 初正釋。是亦分一有
財也。後標傳説顯不信。經部宗。事是體義。
有爲有體名爲有事。無爲無體名爲無事。論
主意信經部故。光記如是
五右於此所説 三有等 頌前生起於有爲
中簡無漏。但約有漏故云於中。是簡持義。
即依第七此同近之辭慈行三(十二左)識疏七末
(十六左)又指陳之所祕一本(三十二左)
成唯識疏七末十七右云。處於中字皆第七
囀。於中兩言豈非煩重。基中變疏下十一右
釋依十事中云。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
爾。義相須故無有過。頌中擧七名。亦者不
定義。非傍及義。故舊論曰或。及及能所成識
論六(八右)及
顯十一別心所。七(十六)死生時無意識而約五位
以及顯死生。又六(三十二右)曰。與竝及言顯隨煩惱
非唯二十。顯宗二(十五右)正理四(十六左)頌中及有
二義。一結眞義。二顯有異門。正理十一(七右)及言
攝欣厭(光四二十一右行)識疏六末(八十八左)六本
下(二十九左)因明疏一(二十二右)曰。及言擧眞等似
故稱
者相違義。通下四處。舊論云見處及三
有。是等並是有漏異名故。是合集義。故正理
論一十六左云。及者顯餘有漏名想顯宗一
(十五右)

等者顯宗一十六右云。等言爲攝名有染
等。正理一(十
七左)全同
品類足二四左有漏是有諍。無
漏是無諍。如有諍無諍。世間出世間。墮
界不墮界。有味著無味著。纒
依出離依。順結不順結。順纒不順纒
應知亦爾。法勝毘曇一四左有有漏。有煩惱。取
蘊。有諍四名。今攝餘諸名故。謂等取墮界。
有味著。躭咾依。順結。順纒。有煩惱已下舍利
弗毘曇二十
三(十四
右)出
非聖法。有求。有染。當取。有取。有勝等
十二種云等。光記云等有染等四。何狡致
限。寶疏七十五
左終
 爲向外等。引正理而不云
四無失。然麟云。此論向内等。即但等上諸
湛惠
信之
此釋迷長行無別釋。論二十一十三
云。等言顯擧事未盡。何憂無別釋。而
違正理。顯宗。尚未知向内等相也。湛惠
云。麟記意。此論爲向内等。正理等爲向
外等。二論意別。是爲正。次上頌。及此頌。
舊論無等字。是故長行無釋。今云不爾。前
頌中。舊論有及言。云有離及有事。今頌。亦
舊論及字安三有上。並是相違合集能等三
義。成唯識六八右及言顯欣厭心所。六本下
二十
九左
梵云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
言。故總有及字。二十論疏下十九右亦爾。顯
宗二十五右正理四十六右顯宗三十二右光二
七左二十一左夫向内向外者。等別事云向
外。顯向上所擧法多類非一爲向内。伽倫
二下十六右云。言貪等者。等有二種。一向内
等。二向外等。今言貪等。貪有衆多盡是心
倒即向内等。基因明疏玉六之
十六右
有向内向外等。
八之三
十七右
云向内等。因明後記上九右玉一
四十三右(引)
向内等然守朝因明四相違記玉六(十
六右引)
云。
向内等非也。是舊譯言。唐三藏不用者迷失
矣。又此等有前中後別。一擧前等後。如次
四左前色等五蘊。二擧後等前。此論十三
十一右先已説寧有無表等。光記十三二十
八右
云。
等已前文。三擧中等前後。法藏起信義記
三十
一左
等者等前後。基成唯識疏一本五三右
釋預流一來。擧中等前後又云所列等
所餘等。圭峯圓覺經略疏一三十
九左
出。又唯非
一云等。大日經疏十三三右云非
一故云等
十六右
怛利者等義等非一衆多義。謂七姉妹等也。
又十五左云。三曼多等也。謂一切法等於虚
空。惠遠起信疏一等出。又相似義。述記五
十四右二本七十
四右
又無際記一十八左 有齊等
平等二義。齊總收多法。平一體無差。又類義。
等級義。稱量義等。又於結文云如是等
有二義。一總指上所説云如是等。二如是
言指上等言所説餘。述記一本三八右文句私
志記六五十
九右
爾也
論曰謂無漏行者 文中有三。寶爲
三可也
一明
説此一頌意。二正釋衆名。三總結。此即初
也。異前後例於正釋前致此問答。必有由
致。謂於前有爲名蘊中而有取蘊與蘊寛
狹不同。故説此一頌欲顯無漏唯蘊非取
蘊有漏雙是。故舊論一八
曰。此何所顯。是有
取可説名陰。有但陰非取。謂無漏有爲。此
中以惑爲取等。兩箇有字。此中簡持。實顯
此旨。此問答。雜心一四左法勝一四左竝有之。
正理論一(十
六右)
曰。論曰豈不前説除道聖諦
餘有爲法名爲有漏。何故此中復重説耶。雖
前已説而欲顯彼差別名想。或爲顯彼名
想定義。復説前説一切有爲名蘊。今説有
漏名爲取蘊義準無漏但名爲蘊顯宗一(十
五左)義同
寶疏爲盡理。光釋不爲指南。立言短讀
不順論意也
五左煩惱名取如花果樹 初句説取體通
下諸句。正理云。以能執取三有生約果故。
或能執持引後有業約因故名爲取。初約
苦果。後約業也。此中三釋。初第五囀依主。
從因立果名。次第六囀依主。取是蘊所止處。
雜心一六左曰。彼諸行從漏生故第五
依主
生漏故
第五
有財
漏處故第六
依主
名爲有漏。準知是取所處。屬
所處取以立蘊名。舊論云隨逐取。後第五
囀有財釋。能生是蘊。所生即取。因蘊有所生
果取故名取蘊。如有花之樹有果之樹名
花果樹明本如今。舊論。正理。顯宗。及光。寶。頌
疏作華。草木之葩曰花。榮美曰華。説文。
花本作華。唐韻古音云。按花字。自南北朝以上不
見于書。晋以下書中間見花字。或是後人改易。唯漢
書李諧述身賦曰。草
迎歳而發花云云
舊論云。取從彼生故。如花
樹菓樹。雖初後同第五轉。能所對異。因果相
返。問。後亦是依主耶。答。是非依主有財。
因有果名如覺者菩薩。若作依主唯傍釋。
對法疏一六十
八左
云。蘊從取生如草糠火。或能
生取如華果樹。繋屬取如帝王臣。此三皆
唯依士釋。花果樹爲依主傍釋也。問。何故
互爲能所生。答。如有漏隨増。四諦論二
十左曰。問取蘊何義。答愛欲是取義。此陰能
生取。爲取所生。與取相應。取所隨逐。能有
取故。故名取陰。後二義此論無之
此有漏法名爲有諍者 分爲五。初標能
所目。二煩惱下釋諍體義。煩惱爲諍者。出
體簡亂。雜心一七右云。擾亂心故名諍。諍
有三種。煩惱諍。陰諍。鬪諍。煩惱諍者百八
煩惱。陰諍者死。鬪諍者各各相違。當知此中
説煩惱諍。身見等諸煩惱生諸有漏行從煩
惱生故説煩惱婆沙百七十六(九左)亦説三
諍。正理七十五(十七丁)
二因約人法釋諍義。動諸善法。害自他身
寶好人者非
也。人事誤乎
三諍隨増故者。釋有義。正理
云。蘊與諍倶。或諍蘊倶而得生起故名有
諍。此中意顯蘊之與諍非隨缺一餘可得
生。四名爲有諍者。結名。是一分有財。若約
互増煩惱亦是有諍。此乃持業也。五猶如有
漏者。示例
亦名爲苦能招苦故者 凡聖相對。凡愚
不知是苦。聖知之故名苦。是相對當體名。
又正理寶引云。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
安穩故。後因同之。前因苦爲能依果。諸有
漏法爲所依。以能依名所依。一字一義全
分有財釋勿謂一字
定無六釋
四諦論二十左曰。問云何
説取蘊名苦不直名陰苦。答欲分別諦
有四相故説取陰爲苦。若直説陰是苦則
二諦不成。何以故。明陰戒定等五陰皆成苦
諦故。集因名。望苦果是當體名
五左亦名世間有對治故者 探玄記一五七
云。世者是時。間者是中。時中顯現故名世
間。離世無間。如言色界中等次下八右
十二右
世即
間持業釋。唯識疏一本四十
二右
云。墮世中故名
世間。因明疏中本二十三右
玉四(二十三右)
宗輪疏十一
大同。
竝以中釋間。諸法是此生依滅時中墮現。
從所依處立名。雖時無別體而以義立三
世。是全分依有財釋。如世路。又述記爲依
主同體依主也。白虎下三八左世中迭厠
故是云問約間雜
義非也
今初因簡無爲。後因簡無
漏。三種世間中。智正覺世間是無漏故
亦名見處隨増眠故者 依第七別體依主。
五見住其有漏蘊中隨増諸煩惱故。住中
之言顯所依處。眠者煩惱通名。非唯睡眠。
如論二十十五左 釋。雖諸煩惱亦隨増五見
具四義正理
釋之
殊勝故。故名見處
亦名三有三有攝故者 有三因釋。三有
是三界。依處名。則帶數釋。今取名有漏諸
法。全有財也。初因第五聲。次第七轉。後第六
轉。竝全有財。如人唯呼三藏。西明要集。及
法式分別六釋等輩。謂他帶數謬也
如上所言立色蘊名者 自下二十行頌。別
明五蘊分別處界。於中大二。初八行正示
體分處界。二十二左十二行頌遮疑決判。初
中有三。初明色蘊配處界。二十一左明三
蘊分別處界。三十二右明識蘊分別處界。初
中爲二。初色蘊。後十一右配處界。初中有總
別。此半頌總標。頌中。唯者簡諸師異計。婆
沙。顯宗悉用惟字。正理多唯少惟。此論皆
唯。設作維可。三字通用。其所簡何。謂經部
師不立無表色婆沙百二十二(初丁)倶舍十
三(六丁)義林三本(十二右)
天。及經部。色中唯四大不立所造色婆沙七
十四(八
左)百二十七(初左)正理第
十(二右)光四(十右)引
法救論師撥無法處所
攝色婆沙七十
四(九右)
及者。違合二義。無能等義。通
五境上。所以安無表上者略有四意。前十
處全。此法處一分。又前十微聚。後一不爾。
又前有對。此一無對。又五識境別故。無
表者。新云表無表。舊譯。陳眞諦。及高齊那
連提法勝毘曇云有教無教。以外教示無
故。宋僧伽跋摩譯雜心一九右二右云作色
無作色。而云無作假色非有部正宗也。長
行。所觸者。於觸有二。能觸。所觸。能觸亦
有二。一心所觸。二身根能觸。所觸者五境隨
一。今簡餘二故云所觸。唯依下釋頌唯字。
正理一(十七左)顯宗二
(初右)亦爾也
云。唯者唯此所顯十處。
一處少分名爲色蘊。唯此十一種量爲此量
離増滅數。唯義林一末(六左)要上末(九右)二
十疏上(十二左)中邊疏上(五右)
決定義
六右彼識依淨如是廣説者 釋彼言有兩
釋。初約境。謂縁佛色境識之所依淨色名
爲眼根。餘四亦爾。後説依彼眼根識所依
淨色名爲眼根。餘四如是論二(八左)云。身
根等亦非能斫。以
淨妙故如
珠寶光
問。兩説中論主意爲取何。答。兩
説竝相用。故雙陳無破析。然非不存優降
也。論主以初説爲優。以何知之。彼根義

六種
擧後爲或義故是一云順品類足
論亦

故。意顯雖順彼論而於理降。若言不
爾。何不如前五右言若不此解違品類足
是二正理。一(十六
右)
顯宗第二(初
右)
二論。後説迴
初意爲正義。前義返爲有説而致破難辭。
是返世親不全信本論。彼難云。諸聖教中。
以根別識不以境界。故知彼言顯根非境。
今彈云。經中以境別識如下引是三若如寶
疏。論主後説爲正者。何不如正理。顯宗綴
是四復有理。若彼識是眼識義者。依眼根
之識。而根義已成。何更可成立是五又境識
根三法相對以辨差別窮其至理。今始所
建立五根故。最可云縁彼色識所依淨色
名眼根等。如是根成而後從根立名爲眼
識等故是六 依是理
教證
大小乘經論亦説
色識等。婆沙七十一十三
右終
曰。問。眼識亦以色
爲縁生。何故名眼識不名色識耶。答。亦
有經舊婆沙五十五(十八左)云。外入經
説縁色生議是名色識。乃至廣説
説此名
色識。如説色界爲縁生色識。乃至法界
爲縁生法識。問。但有一經作如是説。餘
一切經皆説眼識。如何不説名色識耶。答。
眼是内故但名眼識。色是外故不名色識。
更有五復次。釋多分名眼識。而全無遮色
識契經。但就多分少分也。成實論五三十二
(二右)
一心品。同三六左多心品。竝約色等識名
説之。成唯識論五十六左
下例證
曰。或名色識乃
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
別名識是七 問。設有理教。何不依多而依
少分義。答。立識名有多少。或依多分。如
論二二十
一右
説。論根出體。境識根相對差別最
盡理。猶如大乘中世親。安慧。兩五蘊論説根
體。言色爲境
取境
清淨色根色法
故云色
述境體
言眼境界顯色等 然寶師未得此意。令
今論全同正理者謬也。光記雖不評言。而
多引正理。彼爲根文也。又未辨二論
異。全同正理也。寶師亦云諸論同。豈得皆
又寶引正理。自作全分破一分。劫謬
之甚矣。正理已云淨信名識法。明一分
如上已
引。今論主未全信本論具見正理。故多置
傳説也。亦不恐於婆沙評家。論所詮顯。但
以理長而爲本意。不強拘文
六左已説五根十一爲性者 訣曰。此頌中。
色者牒色處。二者二種義。正理云。色二者二
種義。兩種種言通前後舊論一(十右)亦
云色二或二十也
 或
者。此論頌中須或言凡有四例。一但不定
義。以顯義差別。論第一十八左
二十右
二十右體語。
或名。二十九二左二十六十七右十七
左十六右
十三十七左
十七十二右二十一十七左二十四十四左
十五左
等是也。
二十七初左頌曰。偏趣九或十。又盡六或十
智。長行云。或聲顯此義有二途二顯兼
餘義。論第二二十右云。或言表此亦依過去
等是也。三表異説。第三四左云。或流傳所
依。釋曰。或言顯餘師意。二十三六左曰。或聲
爲顯二有異説。二十一十五左頌。根本五或
八。二十四十七左頌。或具輪等故等是也。四
密標疑。十四卷九左頌曰。盡壽。或晝夜是雖
有部宗事時別。而於長行以經部義難破。
四左云。或重顯是餘師意。當卷次下二十右
頌。曰或隨蘊等言。是有餘部不正義。今或
言就第四例表疑。故於長行加難責。依
之説顯形二不立倶句。論主爲當理。説
二十四句分別爲不正義。故曰或。若如光
寶等。但總別開合異。一師義。何不言色二
開二十。又色者二十種。又色顯形二十。又六
百行中。無有總別開合異置或言。設餘處
爾。今全不符長行釋。至文可知。第二句
唯言。簡持義。簡餘義如長行。復通上下諸
句。謂唯二者。簡二十等計立四句及皆爲
實有體。及雜心一十二右爲色處倶三種。唯
二十者簡二十一計。以不正故。聲唯八者。
特此云唯者甚有所用。如下辨。味唯六者。
簡法蘊足等異説立十
七種故
彼説。第九八左曰。四
大所造根味。莖味。枝味。葉味。花味。菓味。食
味。飮味。及諸酒味。苦味。酢味。甘味。辛味。鹹
味。淡味。可意味。不可意味。順捨味。五事下
二左可意不可意捨三。雜心一十二左同之。香
唯四者。亦簡彼
蘊足
論。彼説九種。謂根。莖。
枝。葉。花。果。好。惡。平等。及如長行。雜心一
十二左立好惡非二三。五事下二左亦爾。觸唯
十一者。亦簡彼論。彼説十二。如煖也。下爲
性言。通上五處。如論四(三右)下云必倶言
流下。是各表有別體也。味香不次。光記二
釋。初約結頌犯聲。後依正理。顯五識起不
定。寶破初義非也。此論九六左云。順結頌
法故逆説四。理門論十右曰。言相似者。是
不男聲。能破相應故。或隨結頌故。一文有
此兩用。約義約聲也。無性論四十左云。順結
頌法故。文隔越其義相屬。掌珍三右如幻縁
生故。順結頌法故。説同喩。如是次第。正理
只説一邊約義也
論曰不正爲後者 五事下一右唯顯形二
也。入論上二右竝全如今。唯顯唯形無倶句。
是論主依據也。而入論二十倶爲實有。訣曰。
長行爲二。初五境體。二性識十八右
四目
總別。初
中爲五。初色境中亦爲二。初釋色二。後釋
或二十。此初也。此中顯四形八者。唯顯唯形
二句不立倶句義。故標別顯形。若是開合
異耳者有四失。一自語相違失。已分別顯形。
何亦爲倶句。自語相違故。二二十八字徒然
失。顯色有四至不正爲後二十八字徒然。總
別開合故。何總合中別標數列名。應如正
理説。三復説言不消失。違復説言何不云
開爲二十。對頌或言則或復義。如次上六右
八目
彼根義或復。及下論處處釋頌或云或説
等。四假實相違失。初義標顯色四。餘雲等色
爲分位假。不許餘別實體明也。故舊論云。
餘色是此四未異。而二十種家悉爲別體。諸
論分明也。故次下論十一右曰。婆沙宗。影等顯
色極微各自依止四大種若不爾。本論中
於何處二十種家立雲等是四顯色分位差
別。依之知。爲二種論主實意而亦盡理也
然衆賢會合二義爲一義總別。而招自語相
違及違教失。於本論中二十種家無煙雲等
爲四顯差別。又顯十二形八。決定。何爲復
倶句正理一(十九左)云。言色二者。是二種義。謂顯
與形。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故或二
十。顯十二者。謂青黄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闇。於十二
中青等四種是正顯色。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形色八者。
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有説。色有二十一
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此即空界色之差別
六左或二十者故今不釋者 訣曰。釋或二
十爲三。初標列。二釋難了。三四句。此即初
二也。初中有本餘二。此兩師。婆沙十三九右
七十五十六左兩處竝出。今依十三列名次
第。彼七十五列。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青

顯色
黄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法蘊足九
七右四顯色形顯
雜列
雲等
色四
長等
影等
顯四
何故諸論異者。二十種各別有體。互不彼
差別分位故。而今依婆沙十三有由致。
一爲顯本末雲等爲後。爲別顯形青等
爲首。是雖餘師義而亦便自義。如法蘊足
本末顯形雜交。如七十五者雖顯形不亂
而本末難辨焉。長短。諸師異解無全取決。
今云。起長短覺因。是長短極微。非佛誰知
事法長短定量。世間皆無始已來熏習相對
立名。婆沙十三十右云。若一極微非有長等
形者。衆微聚集亦應非長等。光記五十左 相
雜義不審。何不起同時長短覺。又可量不可
量辨如寶破。又横竪義非也。又五一左像問答
可也。婆沙七十五十七右有鏡水中像實有問
答。眼識所見故爲實。問。影與像爲同爲別。
若別何不説。若同何故婆沙七十五十七右
理三十四十七右別問答。答。麁論門爲同。皆
依質現故。若細論分之。其相四顯色現不現
別故。大乘亦有開合。倫記一上二十左云。範
師云。若依顯揚。光影之外説影像之色。所
以分影爲二者。前影色。是障日光等之色。
後影像之色。是水月爲縁於本識所現色上
有眼識所見影像之色。是色處攝。若在水鏡
等者。是法處攝。意識所見。如對法説。何故
對法中不別説影像色者。三藏會云。集論。
青等中。本影合説故無影像。顯揚。別開本
影故立影像之色已上寶疏亦唯引成業論。
以判大小乘。局之甚矣。彼成業及下文。以
經部意破有部形色實有文。是約假聚能
縁覺起。何以彼直定之。又長即細。短即麁
故。八色中不立麁細者。未精大小乘宗之
失。正理三十四十左瑜伽五十四十六右顯揚一
十二左對法一七右 竝長短外立麁細二色故。
又長短形色中立縁成。種姓二。其縁成是假。
由工匠等意分別。長短方圓不定故。其種姓
誰所定。瓜樓是短者對越瓜。無始薫習故
爾。破光二釋竝爲是。而破大乘人還謬。瑜
伽五十五十六右 問答長短等假實判爲假。
彼云。答當言假有。又必相對。相對之法有
自性者。彼法便有雜亂過失。又如車等彼
覺可破故。雖色處而爲假。倫記一上二十
一右
云。其長短等色。西方兩説。一云是假。故非
眼識境。一云色處攝。故是眼識境。此長等及
名等。雖是假有而現量境。述記二本二十八
出二義。但爲實爲正。七末六十
八ウ
燈二本四十
三右
祕第二等無取捨。義忠百法疏出二義。假實
竝縁爲正。今案。護法五八無執故。不縁假
也。若依安惠五八皆有法執。故竝縁爲正。
由是有兩義也。有餘師義。空一顯色爲別
體齊二十。而會合二十家。光等大非也。而
此有餘師依品類足一(十二右)及識身足十一
三右等也。於婆沙皆云有説。今論主不用。
故不頌説。又正理。顯宗不用也。而正理等
會此義云。此即空界色之差別。不許別體
也。寶三左爲不正義可也。光師兩義竝非也」
或有色處有長等故者 訣曰。後四句爲
二。初正作句。後論主難。初中有兩義。竝是
就二十種。諸論稍別。婆沙十三九右初擧兩
説。初有四句。初句擧八法。而云及空一顯
色。二十一家加空一。除之二十家。故致及
言。二三句同之。第四句云。若非顯非形故。
可知者無也。同今論。今論若約二十一家。
初句加空一也。七十五卷十六左初擧兩説。
次二句分別。青等八法唯顯非形。餘十二種
亦顯亦形。次標有説四句。前三句全同今。
而第四句爲空界色彼百二十二二左
説四句。全同七十五後四句。空界色非形非
顯故爲第四句。與空一顯色各別。是不順
有部正宗也。法蘊足論九(七右)説色處
云。青黄赤白雲煙塵霧長短方圓高下正不
正影光明闇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緑皂褐。
挾此相雜言。顯假實異識身足論十一三右
直作四句云。有顯無形謂青黄赤白。影光
明闇。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黄赤白此意於
影光等
有異説。故例共許四色。以判但是初句。唯顯非形
故具云如青黄赤白。顯餘六皆唯顯色。若爾此言指
上六。對下四顯色。具云青黄赤白。何不思之。若不
爾如光寶等者。唯指空一顯色。何不云此中後一。
一餘初右問答寶
右二釋釋甚違文背理也
 有 形無顯謂身表
業。有顯有形者謂若諸色有形有顯。無
顯無形者謂若諸色無顯無形無表色
聲香等
總約色蘊。故第四句云諸色無顯無形。今簡
云色處。故無雙非。亦不相違已上二論二十
一家據處也
今正理。顯宗全如今論。又彼三十四十五右
十六右
有兩説四句。初傍全依
識身論
有有誦者四句中。前三
句全同今。第四句云如香味等及無表聚。
彼約蘊門爲異。大低無異。第二有餘誦者
四句。初句云。明闇聚。即此差別説爲影光。
第二身表業。第三青等長等十二種。第四如
前説。是大同今有餘四句。而今影闇不攝
初句爲異也。上來各別計必勿和會矣。此
四句相。正理三十四十五左具釋。竝就聚色
非極微。彼曰。或有色聚唯顯可了。謂青等
影等。大種造色聚。以於其中顯色多故。餘
非定取。故唯顯色可了。此初句對多彰少。
對非定彰定。若爾約多分。決定爲第一
句。光寶云云並非也。後三句披文可味。今第
三句中所餘雲等四全。前二句青等八一分。
合十二也者。光第三爲是
如何一事應有顯智者 訣曰。初論主難。
光云外難。寶論主以經部意難者竝非也。
次由於下有部答。寶疏。論主以經部意通者
非也。後若爾下論主難絶。正理三十四十六右
釋第三句已云。此中經主前難。如何一事
有二體者。此難不成。非所許故不許一體
二微成。故
難不成也。寶師
分科釋義甚誤也
復有形顯互相依屬。如説鷺
非旛及旛非烏等。此中形顯倶可了故
七右聲唯八種非有情名者 訣曰。別此言
唯爲簡二門峙立義。又簡議論増減。品類
足一二右甘露上十三右 五事論下二右竝唯爲
有執等二種。法蘊足九八右約事云象聲馬
聲等列十一。雜心一十二右執受無執受倶各
有可意不可意爲六。如長行簡。今云及者。
恐乃誤也。婆沙云。此各有二故。今亦云差
別爲四故。後人見正理。顯宗。遂致此誤也。
故舊論無。如二九左
七目
此乃生聲。三十六右
五目
云何
乃言。又韻會旁。及覃被也。詩大雅曰。覃及
鬼方。周頌。燕及皇天。又如下及六道。識疏
三本三十
一右
云。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頌義。覺義。
攝爲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領受之。能
生覺受。名爲執受。婆沙十三十左釋聲處八
種數有兩説。第一説文光記六
左初目引
從總至別。次
第開立。先爲執無執二。於此二復各開情
名非情名乃爲四。於此復各開可意不可
意成八種盡理
正義
第二有説文光記九
右引之
約義門異。
不就法體。謂一執受無執受門。此攝一切
盡。二有情數非情數門。是亦盡一切。集此
兩門以成八種數。非體是八湛惠云寶師教
理明顯取捨有旨
者。闇昧之甚也。汝未知
婆沙第二説之旨故也
故品類足一二右總爲執
受非執受二。甘露味論上十三右爲衆生數非
衆生數。如是兩論各約一門。皡按。此兩
説至論聲體。終無差別。竝歸執受無執受
二故。而解聲八種。第一説最爲盡理。何一
體互取可成八數。於五境中全無其例故。
本宗判體兩説互用。釋八種唯須初説。故
入阿毘達磨上二左云云問。兩説差別何。
答。如前言。第一説次第開別。有情名者。與
名句合。而起爲有情名聲。第二説爲有情
數。與此大別。數者數類。悉攝其類。如拍手
等不離有情爲情數。必非情名。不與
名合故數者數類悉攝類義。拍手聲不離有情
故爲數而非有情名。拍手不與名合故
如是大別。名與數勿混。數總攝語手非有
情名也
等聲。於名唯語表也。神泰法師善得論意。
今論全依彼初説。何以故。謂有三由一兩處
云差別。顯開於前法故。二云有情名非有
情名。不言有情數故。依之彼初説。今論。入
論。竝一致。光師爲得。寶疏令同後説不
正義者。誤之甚矣。一
四失
全不知義理。二
不辨名相差別。三名與數同者。婆沙兩義
何可差別。四謬解正理有情數非有情數即
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聲所攝文失。彼
隨應攝盡。何直如次攝之。如下引文。
問。後説義門之異相如何。答。法救五事毘婆
沙下二右曰。聲有二種。乃至本文
爾也
廣説。有執
受大種者。謂諸大種現在刹那有情數攝。無
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過去未來有情數攝。
及三世非情數攝乃至若從口出手等合生名
有執受大種因聲。若從林水風等所生名
無執受大種因聲。婆沙百三十七十三左曰。
此中有執受大種者。謂現在刹那有情數攝
心心所法所執受大種。無執受大種者。謂過
去未來及現在一分是明
化語也
有情數攝。并三世
一切非情數攝所有大種是。又十五右曰。已説
大種。當説所造。所造亦二。謂有執受及無執
受。現在刹那有情數攝心心所法所執受者。
是有執受。過去未來及現一分有情數攝。三
世一切非有情數攝。是無執受。後説依此法
相。謂執受無執受門。唯以現在刹那有情聲
爲有執受。餘過未全。現在一分化語。有情
數。三世非情。爲無執受。是則執受狹。非執受
寛。若約情無情數門。唯三世非情爲無情數
門。三世有情數聲爲有情數門。是義門不同。
二門其體終無別。而總合立八種聲。例如
應三性漏無漏門。常無常門。合立六門。而
寶疏全不知第二説旨趣。妄認臆説云云。
竝皆非也。問。正理論何故據後説。何爲唯
二種。答。品類足一二右曰。聲有二。謂有執
受大種爲因聲。及無執受大種爲因聲。法救
五事婆沙下二右亦爾。入阿毘達磨亦標聲
有二種。故正理論一二十
一右
云。本論所攝聲相
無異。故不應立此八種聲。後難應遺。依
婆沙後説則唯二義易成立。唯據義門不
同故前難亦除。皡按。麁論唯二。若細差別八
種。但麁細異終無異。故入論標二種。具開
八種。今論亦雖云八種。不違本二。展轉開
別故。而爲令知聲體數就開門示八種。
爲盡理也
七左有説亦應爾者 雜心論一十二右出也。
大乘五蘊論世親二左安慧一左對法一七右
同。正理一二十一右通此手鼓合聲云。而相映
奪。隨取一種。其差別相不易可知。是故聲
處唯二種。是但有言。全無其理。寶疏十三左
問答處中聲。以二義通。竝非也。今云。具可
云。略故不云。彼品類足一二右開顯色立
好惡處中三。及於味立可意不可意順捨處
三。五事婆沙亦如是。準彼聲亦可爾。五境
相望。各約増勝立之。互相影顯可知量。故
正理一二十左云。於色等中亦應可説可意
等異。何獨在聲。色等亦應説有執受及無
執受爲因。理實應説。然由聲處自性難知
故。但就因説有二種。色等不爾。是故不説

味有六種者 訣曰。今依婆沙。六隻三對細
示體。若品類足第一二右味立可意不可意順
捨處三。是約情麁論之。故五事論二左云。悦
意名可意味。不悦名不可意。與二相違名
順捨。彼對此六一一具三。故對法論一八右
列六味。云若可意若不可意若倶相違。若言
顯六中差別。又法蘊足九八左列根味莖味
等十八味。於中苦酢等六味。及可意等三。甘
露味論上十三右云辛苦等六十三味舌所識」
香有四種有差別故者 訣曰。悦意名好。
不悦名惡。此二各有等不等差別。故成四。
一好等香。二好不等香。三惡等香。四惡不等
雜含三十八(十左)云。復有三種
香順風熏。亦逆風熏。亦順風逆風熏
何以知者。
異餘置有差別故因。豈非爲此。正理但釋
等不等。不釋好惡。非顯好惡各有二。次上
聲中色中有爲及有漏異名結差別言。皆某
上分位差別故。勿執本別四。故舊婆沙第
十二右云。香入有四種。有好有惡。好有
二種。有等有増減。惡香亦爾。新婆沙文略
耳。準之好折中者云等。是均等義。好中若増
上。若劣減者云不等。等者必益依身。不等
者必招損害。喩如米食折中利益身命。若
過上若少劣必損身命。故正理云増益損滅。
正理後説。依光師微弱増盛如次等不等爲
是。寶疏逆次。此未盡理也若不等是微弱。
下於彼不等之等香何増盛寶疏未辨四香
爲四者非也 光記雖云好惡攝盡一切。
而等不等外更立好惡兩種。誤之甚。三四相
攝猶非也 本論品類足一
(二右)
三香。正理初解及
入論竝約香功能。五事論約機情。悦意必
長養諸根。故其義終同也。正理後釋約善惡
無記因也。今三四相攝者。四香一一具本論
三香。且於好等香中。約機情有悦不悦處
中。餘三亦爾。是故本論約情爲三。婆沙就
香氣香臭之等不等爲四。故舊倶舍云。香臭
是亦隨人情
香息無一定也
平等不平等差別故。雖同好惡
平等言。其義相大別勿亂矣
七左 觸有十一者 訣曰。寶疏一段分科爲
是。光兩重通妨依正理。顯宗也。此論二十七
右已
釋觸有四師。第四大徳義。無間生故假名
觸。實不相觸也。次四大發身識。婆沙兩義。
今云。後説爲勝。婆沙十三十二左觸生身識。
雖縁一生縁五生縁十一生之三説。而皆
生身識故。次滑等四置性言。光師簡經部
者不可也。若爾冷等三豈同經部。故但如寶
五右當體與從果別爲盡理。爲顯此差
別殊冷上置及言。正理。顯宗。入論。及法蘊
足第九九右竝同此論。是皆顯示得名有別。
滑性持業。正理云。滑即是性故言滑性。如

句論
即性故言別性。又兩五蘊論同之。冷
等三全分有財釋纂要(二右)義林三末(六左)
惡尸羅二末(十五左)菩薩有財
一字一義相從名。勿執一字一義定無六
釋。又婆沙十三十二左品類足一二左竝七皆
云性。顯實有體。簡經部。覺天等。唯能造四
大無別之體也。又婆沙百二十七十二左 都
無性字。此但示體。不欲簡他。故舊論亦一
無性字也。雜心一十二左對法一八右無性字。
次所造七中。唯冷觸主無所對煖。光寶同云。
火大故不立。今按。大乘論中。四大外別立
煖觸。對法論二十
二觸
八右瑜伽二十
六觸
八右
寶論二十
五觸
十七右皆立煖熱。依之思之。四
大應言堅濕乾動。而順世云煖。故據實
應立煖。順世爲火大。故亦不説無妨。問。
婆沙十三。品類足。法蘊足。雜心及。成實論。
對法論等。竝輕重次第。今何重輕次。答。由
別釋便。謂不可稱名輕。反之名重。其體
難知。故重輕次也。於四大元有滑等微。何
不論増減。不云増減滑等性自爾故。而約
彼彼事有増減。故或現滑。或澁増。或平等。
此偏増滑等偏増。非四大相望増。思是有説。
七假立觸義。同覺天等不正義也。與能造四
大體増用増兩義別也。勿混。入論上三右
約偏増。五事上二右竝擧二義。釋後義云。業
用増非事體増彼致通釋。思擇應知。光
十四右四大偏増問答。初説大種極微各別義
順有部宗。此義未可也所造
微非大種微故
後説相似大乘對
法論等水風雜故冷假立。不親有部宗也。
正理一二十
三左
文言。同後説而義意各別。彼但
顯發之因。與此後師對性類差別立別義
大別。故云如是所造離大種外別有體性。
然光云。正理同後説。寶二義兼具證引彼正
理。竝未盡也
傳説如此 光寶云。經部色界無冷觸。論主
朋彼故云傳説。若爾應傳説言於冷觸上。
今安最後。總不信有部所造觸別體也
至第
十(四左)有
生觸成觸諍
故正理一二十
三右
云。如是所造離大
種外別有體性。後當廣辨。豈非對此
八右此中已説斯有何失者 訣曰。上來第
一五境出體畢。自下第二明生識相大爲二。
初明總別。後八左
初目
叙前後。初中有三。初牒
上明四識。二約身識。三擧難通釋。此初中
先約眼。後例耳鼻舌三識。此中已説多種
色處者。寶疏十八右 指上來五根五境十處
爲多種色處。此意上來已説十處。次下約
五境明生識故。然今云已云色處。上來十
處隨一也。何十處皆云色處。次上出體結生。
皆云色處聲處等故。次下十一右唯云十處
不云十色處。由此視此。今文約初擧色處
多法。以便於下眼縁。顯餘聲處等多類也。
又舊論云。前已説色有多種。此中有時由
一物眼識得生等。準彼此中言在句頭者
難消。應如舊論在下。若爾義穩也。況舊論
安前言。以顯更唱前説非結文。而亦顯遠
指五境初文云前。如妙經不輕品七初左
謗得罪如前指第四卷
法師品
所得功徳如向指第六
卷功徳
止觀輔行三之一三七左小遠云前。稍近云
向。婆沙十三九右曰。問。爲縁一色生於眼
識。爲縁多色生眼識。有説。但縁一色
生於眼識。尊者世友説曰。非一眼識頓
取多識生。速疾故。非倶謂倶。是増上慢。
如旋火輪非輪謂輪。有説。亦縁多色
生一眼識。問。應一眼識有多了性。乃至廣
説。答。若別分別則縁一色生一眼識。若
不別分別則縁多色生一眼識。大徳曰。
若不明了取色差別則縁多色亦生一
識。如觀樹林總取葉等。依彼第三正義
以釋。余耳鼻舌三識文全如眼。故例顯。二有
餘師下明身識。以何四識身識二段知者舊
論曰。耳等識亦爾。身識若極多由五觸等。
況至理顯然故。極多言顯以降四三二等不
定。彼婆沙十三十二左明身識文。異前四識
四識
一多
出縁一縁五縁十一三有説。百二十七
十三右更加如是説者文如光引。今論依百
二十七。故第二云有餘師。於中論主意兩義
各有其理。爾極五義未盡。故貶爲有餘。不
依婆沙十三文。思之。三若爾下擧難通。是
亦依第十三十二左問答也。問意唯縁一法
爲自相。縁多法爲共相。今縁多法。五識現
量縁自相。而返應縁共相。答意凡於自共
非一。一總別相對。二體義對。三名句對。四詮
非詮對。今約處自相。是總別相對。總處爲
共相。其中別處十二爲自相。今唯縁色處
一爲自相也。若約一一事體自相。彼體義
對。青爲自相。無常等爲共。不依彼無有
失。舊倶舍約總相共相別相自相名。義無違
也。光記十五左科生識總別非也。作釋亦夫
詳悉。寶疏十八右大科云生識總別者。何不
攝前後爲四科非也。況大科四段非也。
又初云正義。是五識皆具悉。而論主約四
識。又百二十七評家義者。彼唯身識十一評
家。餘四識正義文也。又二婆沙異説者。意唯
擧異説耳。若爾所詮何。況自云後説正。非
但異説故非也
八左今應思擇令相續故者 訣曰。第二生識
前後。論主致此分別。故曰今應思擇。合中
知中。觸味兩境定倶至。故別論前後。以顯
餘可爾。餘者如身鼻香觸者。不必倶至。其
餘離中知亦不定。若倶至時則準之可知。光
十六左 竝或可釋爲勝。初釋非也。寶疏
十八左均等爲多分。及設四縁盡理也
八左無表色相今次當説者 訣曰。雖是色
法直不可示。故寄餘説。是故言相。入論
説十一色。唯於無表標結竝云相即爲此

八左頌曰説無表者 訣曰。此頌全同入論
三左列四位四雙
八位也
等。彼云。無表相者。由表
心大種差別。於睡眠。覺。亂。不亂。心。及無心
位。於言依聲也。此一頌悉説無表相。以
顯其體。於中初句示所居位。亂心不辭心
散心相對。善心爲不亂。惡無記爲亂心。是
相對名非謂狂亂。無心等。定心中有心定無
心定相對也。隨流言示等流性論十三
(十二右)
極微積成。故入論云。相續轉不可積集。光
寶倶云無表相非也。隨流言何可局無表。
統此一頌是無表相故。淨不淨者。三性分
別。無表無無記故。異有表通三性論十三之
十三右
然光記出無表體者非也。寶疏云無表性
下云體性非也。第三句簡得表體。得非大
種造故。具上十四字相者。顯是無表性故。
第四句叙因結名。説言表不信
八左論曰此餘心者 訣曰。長行大二。初具
釋頌。後略示體。初中有九節。此初也。於四
位中三位云此。此餘即唯亂心。猶如次下
十一左云四餘名行蘊。上所説已。下未説識
總云四。今亦未説云此也。此言指下。如此
論五六右。便違此文。謂本論等。同六十六右
經文當何通。經云等。而善惡對善心不擾
亂故。不善無記爲亂心故。正理論二初右云。
不善無記爲亂心。餘心名不亂。思之。舊論
云。異縁名亂心。異善縁惡無記故。而光寶
倶三性相望。對無表善不善以判所居位善
不善者。是擬顯宗釋餘心等頌三字互相
望。而頌釋各別何可例。故正理定判由是
招大過。一違正理故。二不成亂爲亂義。
三四位各別。何亂不亂互通渉。四泥此言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 訣曰。通兩處如正
理等。論六三右頌曰。由時果善等。長行云。略
説由時果等善等云云正理論十五八右頌曰。
由時果善等。長行曰。略説由時果等善等十
種縁故。由果等者。與心一果等流及一異
熟。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故。
如是一等通兩處也。安慧倶舍釋最得深
妙。亂不亂散心對。有心無心定心對。猶如入
正理論五右玉水五
之五十九右
標虚空極微等。此等通
兩處。空等等時方等。同常住相似故。微等
等意等。同質礙相似故。是故釋云於虚空
等有。於極微等無論十四(六左)間
善不善答淨不淨
八左相似相續説名隨流者 訣曰。簡異性相
續。故云相似。光記第二第三合取可也。舊論
曰。是似相續。或倶或後。故名隨流。倶者
必與所依心倶。謂善無表與善心倶轉相
續。或前後相續。正理破云。相續者假。則失
對法宗者。光寶救全同爲正也。又入論上
三右云。於睡眠覺亂不亂心及無心位。有善
不善色相續轉。是無表相。法勝毘曇論第二
二右云。無教者身動滅已與餘識相應彼相
續轉。如受戒竟雖不善無記心善戒隨生。
如捕鳥等雖善無記心惡戒隨生。彼等豈
可失對法宗。又爲不取初念
八左顯立名因故名無表者 訣曰。此者指
法。謂指上四位中隨流善不善大種所造色。
此色全無表示義。不能令他了知故。故言
由。由者因由。第三囀聲。猶如中邊論下十六
曰。由此思惟如所施設大乘法等。彼疏
五十左云。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
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又如最勝王經曰
故得稱一切智。沼疏四末釋曰。故者所以。
我觀空修諸行滿。故得稱一切智。故者亦
由。由我觀空。餘如前解。準知。正理第二
初左曰。由此説無表者。由善不善心所等起
諸位隨流淨不淨色正釋
此字
雖如表業而非表
示令他了知是體上
義用也
故名無表。寶疏二十一
右終
云。頌文略故但云由此。爲顯由此無表義
故名爲無表。今云。義旨全爾。正理作釋顯
然。而云頌文略不可也。云由此其義顯。於
所擧法既無表彰義故。圓暉一五十
五左
云。由
此者。由此上三句得立無表名。無有失
爾有人順顯宗。不符此論正理者非也。顯宗頌云是
名只具前。今云由此顯所由。圓暉亦置由言。何違
説者宗言 論冠云云
略説無表 論冠云云
大種謂四濕煖動性者 訣曰初二句標異
目示總別名。
第三句示業用。
第四句顯體
初二句牒名。以異目釋。故長
行云四界亦名大種。第二句述上四界。故
云即。舊論云。諸大謂地界及水火風界。是
以四界異目釋大種顯然。光師云。上半頌
擧數列名者未穩。圓暉初句標也。第二句
擧數者。誤之甚也
九右論曰大事用故者 訣曰。釋初半頌。初
釋第二句初句下三字。後如是下釋初句大
種兩字四界者帶數釋。界體帶四數故。大種者婆沙
百二十七(六右)云。大而是種故名大種。如
言大地大王。義別體同。應持業釋。是一體兩用明文
也。五事論上四右云。亦種亦大故名大種。又同體依主
故。中含七(十三左)云。
四大之種。文非一也
九左
出也
由此能引故亦言輕者 訣曰。別釋
風體中有二。初正釋。此有法喩結三。後品
類下會違文。此有二。初擧違文。後復説下
通。此亦爲二。初引餘文定風體。後擧業下
正會通。寶疏分節科解符論旨。光記證
風動性者非也。今應破斥。一引證無用失。
風動無疑。世想
頌文
尚爾。何待證成實四
(十一右)四
大相品云。如經中説輕動相名風
於是中輕相是風。動爲風業
二彼此偏頗失。
餘何故不證。三難易相返失。風性動白雪論
及經滿眼。何捨易證難。四多言徒然失。復
説等四句應徒然。言證文故。五招自害失。
擧業等通釋致自害。六違正理論妙釋也。
彼二六左曰。若以動爲性者。何故品類足等
云云輕等者。相似爲等。正理第四二十
三左
云。輕
與動相順相似故。論經言輕等動性。有此
義故。今論但結文云亦言輕
風即界亦爾 光二十
一左
初爲異説。後爲正説
者非也。違理違教。違理者。世間既於地等
三。無始以來知顯形色。未知聚假。於風是
動亦無始。而言黒風團風。有時由塵縁有
此事。不思風實是黒是團。故後説但一往
説。故正理云有通此難。又諸論即界義爲
初。假風爲或説故。違教者。増一二十十九左
云。輕飄動搖物比名外風。婆沙百三十三
五左標有餘師云。世間於風亦起假想。少故
不説。如世間説小風大風。彼既云少分。何
爲正義問。何故不頌水火風亦然。風或
是風界。今令難了耶。答。若如是即界義
爲傍義。故殊以亦爾爲後。又順結頌法

十右由變壞故變壞生故者 訣曰。此論大
二義。此初變壞義。依婆沙九十七十二左
豐瞻契經曰。眼處可變壞。乃至法處可變
壞。此中初一句略標。自下廣釋。此中爲二。
初證經成變壞。此經雜含第二十五右云。若
可礙可分分壞是名色受蘊等云云礙者對
手等能所礙。不同第二解有礙用。故舊論
有對礙故可變壞。破壞爲分。變壞。婆沙
有四義。於色一字名具二義。是名中已有
義也。而就變壞二字相違釋。所目別故。
後變壞即是下重以惱壞釋。有標立引證
問答三。言義品者。舊論云義部經。新婆沙
三十四五左言衆義經伽陀。擧順返二頌。舊
婆沙二十五十五左云衆義經偈婆沙百三十七
(三右)引波羅
衍拏頌。次云衆議品中亦作是説。又
(三十左)直云波羅衍拏衆義品説等
而有四言順
頌。闕今反頌。今藏中。義足經上六右四言偈
即是也。光寶竝云法救所集者誤也。彼經
云。毒箭著身。今言者。去聲如當也。光寶
讀平聲。云在身中者。不順文疎義旨。況
舊論云婁波如被刺。此經欲惱壞而非色。
故次問答令知其相也。光寶分科竝非也。
問。婆沙解變與壞四復次。今論何。答。全
如光同彼。或如寶變即壞。凡如是名想有
通別。不可局矣
十右有説變礙如所燒薪者 訣曰。第二變
礙義。可變壞故。有礙用故。是持業釋。此
依婆沙七十五十四左次三種問答亦彼出。大
乘大般若四百四十三初右云。變礙名色。此
中分爲二。初所立。後若爾下問答。此問答且
約變礙名。實通前變壞。故法勝毘曇一五左
唯變壞義而有此三種問答。又此論九十五左
説未變壞彼類故名色。由有此理。舊論一
十四右咸約變壞言有問答也。此有極微去
來無表三重。初二重可知。中及彼類義。婆
沙。雜心。五事等無之。蓋論主加。光寶未來
生法爲當礙。未來不生爲彼類。實有其理。
於畢竟不生無當礙義故。然未爲善釋。按
曾當去來別論。彼類通論去來。論全不限
未來不生法也。故次上四左説未來有爲難。
豈限不生。又九十五左通未來有爲難。以未
變壞約類名色。例彼何唯不生。又正理一
十四左通未來未起何名有爲難。初約彼類。
後説約曾當。如寶一六十
九左
引。彼皆總判未來
法也。若言無以此通不生法。未來永不生
法未攝失者。總約未來法義論之無妨。若
不爾者。婆沙。雜心。五事法論等。無此彼類
義。彼咸爲非。故此總通也
十左諸無表色影必隨滅者 訣曰。第三無
表問答。初難後有釋下通釋。此有兩説。初
隨有表義。此亦有二。先通釋。後此釋下難
論主
難絶
此有釋。雜心論義。彼一八右云。無作
雖不礙。以作色是礙故。彼亦礙。如樹動影
亦動。已上難中亦二。先約自體。無表本無礙。
何隨容有礙。後遮救。若強隨令有礙。若爾
表滅則無表可滅。汝喩還成異。正理二十一左
曰。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
名。此不應理。隨心轉色
道戒
不從表生應
非色。故經主於此誤立前宗言如樹動
影亦隨動。即説過言。如樹滅時影必隨滅。
表色滅時無表應滅。然非彼喩所立異故。
謂立所依有變礙故此亦名色。説是喩言。
無表所依即四大。非彼大種不成就時。無
表隨轉。故於此中無如是失。是何謂乎。雜心
論喩有表無表
能所隨。何爲不爾。又約所依大種喩説者。婆
沙爾。即今後説如是。何混同兩説。自誤之大罪
又此
相違有不定過論主違決云相違。謂汝宗表色滅時
無表應滅。執如所隨故如樹滅
時影隨滅。見諸不滅者皆非如所隨。如無爲等。此
違決顯異分不定。故云有不定過。正理約因明之
辭。故強言之。實非因明。凡違決唯反宗
而改因任喩。而今宗全別。故只約性相也
謂不決
定此從彼生。彼若滅時此亦隨滅。如父工匠
種等滅時非子殿堂芽等隨滅。是何不定失。因
云如所隨。此
非如所隨。第三善成。汝妄認因。爲能所從故辨此
失。誤之甚。又此難不依因明。但以他喩。反爲滅喩
破彼
光寶無言何耶。如光記叙衆賢改破。
而於破論主不開口。可悲哉。寶疏云論
主述婆沙破者非也。婆沙已無所破。何有
能破。又叙正理能破論主。不反破何乎
十左有釋所依理得成就者 訣曰。是第二
説約所依大種。此中有三。初所立義。二若
爾下難。三此難下會通。此會通有兩解。初約
所依親疎不同此亦二。初正會後
此影下論主難
後復有下有
別師約定不定差別通。此初中有釋者。婆沙
師義。彼七十五十四左曰。無表自體雖無變
礙。而彼所依有變礙。故亦名變礙。所依者
何。謂四大種。所依有變礙。故無表亦可説
變礙。如樹動時影亦隨動已上今分法譬法
爲所立譬説爲通釋。由此彼婆沙所立。法
喩齊等義終不成。故後云復有別。舊論云
復有餘師別立救義。意不須婆沙喩。但就
法成立無表名色變礙義也。此中正理救
難及返責等。竝皆&T013358;憍所爲。如光寶破也」
十一右此中根與境十處界者 訣曰。光記曰。
色蘊中。毘婆沙師許即根境十處界。然經部
師。處假界實。不可即以處爲界體。於彼有
違。故言許。即表非共信遁麟。惠
暉從之
泰寶圓暉
無作釋。然正理顯宗作即説十處界。及長行
亦爾。皡按。源本應如正理。顯宗。普光所覽
蓋錯本。所以者何長行無
起盡故
有八
理。一
此一部表
不信於頌長行必釋。如無表之説上八左 空
界傳説次下二
十一左
等。今即不爾又二。正理
無救破故
此論本
頌含不信。正理論師必釋顯。以述救致破。
今即不爾又三。正理
直作即説故
顯宗別途。於正理
論全擧此頌散釋。若異自意更示改頌。
如上正理
第二(二左)
無表。今何可直改。又四於本
頌許言無
不信
例故
此本頌六百行中。置許除之。餘唯二三
處。謂業品十三二左頌曰。身表許別形。亦同上
曰。語表許言聲。彼竝遮異許不同。非強表
不信。如因明師許言。故顯宗論十八二左
改餘句。不改彼二句。又根品第四初頌許
因唯六種。彼亦示無經説唯對法諸師自
許。簡異餘部。顯宗第八十四左亦爾。光記釋
彼。云簡餘部。正理尚如倶舍。準彼今若源
本作許即則有何嫌。正理顯宗可改。故知。
源本如顯宗等。又凡於規書必有字法。
今安傳説。若略唯説或傳以表不信。正理判
談如是。而復以許何爲不信正理於何處
釋頌許判表不信。又舊論偈曰。此根應
塵誤復説十入及十界。應爲準例。又 別
行本頌世流布町板引證頌雜出文字竝
依三十卷今依明本也
 作即説十
處界。又如光者界應假。貫許言故。故
知。普光釋之非也。認臆説違論旨。亂字
法不知錯本故。泰。寶闕釋亦非也。見有
眼目字而不爲釋。何得釋爲釋
論曰觸所生受者 訣曰。受觸二心所互
爲助縁。故以觸明受論三(十八右)云。受謂能
受。能領納故。或是受性。故
名爲受。彼文通五受明也。
若領納通餘。何只云領納
爲簡所觸言隨觸。
隨順爲隨。隨順誰耶。隨順三受。此論第十
五右又集異門五初右又法蘊足第十十八左曰。
順樂受。二根境爲縁故生眼識。三和合故生
觸名順樂受觸。此順樂受觸爲縁不云
即縁觸
 故
生樂受。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亦復如
是。品類足二三右亦爾雜含二(十五右)説五取
蘊中云。諸覺相是受受陰。
何所覺取。覺苦覺樂覺不苦不樂。是
故名覺相是受受陰。未説直領觸
觸能隨順名
隨觸。持業釋。此受非縁汎爾境。必領納觸
所縁境相。故言領納隨觸。故五事論下九右
曰。與觸倶起有受想思 雜含十三五右云。
觸倶生受想思。領納是受不共用也瑜伽五
十三(十五
左)云一切
受皆領納相
非受體三。由隨觸三而成三數。
故入論上五右曰。受者領納三隨觸義。從愛
非愛非二觸生身心分位差別所起。於境歡
慼非二爲相。舊論云。何者爲三。謂能領隨
樂苦不苦不樂觸。今論爲顯隨觸三言即
也。此亦何爲六。謂觸必獨不立定依識。由
識有六觸亦成六。觸既六數受亦爲六。故
入論曰。此復隨識差別有六。六受身者。身
雖體依聚。今但聚義受是多故云受身。其
數有六名六受身。光第十(八左)二釋。初爲本
後爲聚義證婆沙七十九(十
七丁)六受身身爲聚集。又舊論一
(十五右)云六受聚。何爲體義
五事論下六右曰。
説識爲身者。一識有多故。非一眼識名眼
識身。要多眼識名眼識身。如非一象可名
象身。要有多象乃名象身。此亦如是。光記
約體

問。何故云眼觸所生受耶。答。六處縁觸
故名眼觸。觸縁受故言觸所生受。故法蘊
足十十七左曰。眼及色爲縁生眼識。三和合故
生觸。此中眼觸以眼色眼識爲縁。餘五亦
爾。是名六處縁觸。又云。眼及色爲縁生眼
識三和合故生觸。觸爲縁故生受。是名觸
縁受。問。正理。顯宗受有二種。一境界受。
謂領納自所縁境。二自性受。領納受倶觸。
今受蘊者。唯自性受。以境界受共餘心心
所故取意與此論爲同否。彼盡理説耶。答。
皡按。彼衆賢臆度立二受。違理違教。與今
論全別。夫領納是受不共用。何可通餘心
所。大小乘一揆。成唯識三二左云。受謂領納
順違倶非境相爲性。五事論下十右云。受謂
領納性。有領納用名領納性。品類足一七右
云。受謂領納性。竝無觸言。豈通一切。汝背
是等本宗。何云領納互餘。又立境界受自
性受。全臆説難依信。故五事論下十右云。受
謂領納。即是領受所縁境義。法勝論一十三
曰。受者於樂不樂倶相違縁所縁中受。雜
心二十一右曰。受者可樂不可樂倶相違於境
界受。此雜心正説受體已云境界受也。法
蘊足第九十一左云。云何眼觸所生受。謂眼及
色爲縁生眼識。三和合故生觸。觸爲縁
縁由故生受此
別釋
中眼爲増上。色爲所縁。
眼觸恐識爲因。眼觸爲等起。是眼觸種類。是
眼觸所生生恐受與眼觸所生作意相應於眼
識所領別色諸受乃至受所攝。是名眼觸所
生受。如是耳鼻舌身意觸所生受。廣説亦爾。
是名受蘊。豈可云受蘊不領所縁境。汝
異境界受。別領納自能隨觸爲受自性者。
成唯識三三右破云。彼説非理。受定不縁
倶生觸故。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應一切
法皆是受自性。皆能任
持自性故
 故彼所説但誘嬰
兒。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
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故正理師分二受。
及叙受蘊體。竝皆非也。問。若爾何故此論
及入論言領納隨觸耶。答。領納三和生觸
所縁境相。擧能縁觸取所縁。非觸是所領。
若不爾前引法蘊足何通。問。餘論爾。於今
文明云觸領。何云領觸之境。答。此論十
五左云。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
彼。依觸而生故。既云似。非爲觸是所領
也。又云依也。非境也。然如基法師。未辨倶
舍。正理別。而唯識疏三末十六右云。薩婆多亦
領於境及同時觸。故倶舍説受領隨觸。正
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領觸。是受自性者。
何誤甚矣。光師令與正理別。實是有眼目。
然於釋義。未全是。一領隨順觸境者非也。
應言舊論
如是
領隨順受觸所縁境。若讀領
隨順觸境無失也。二問答餘心所許執受領
納。以強弱分之大非也。領納執受復不共
用故。如五事論可知。三釋六受身。證對法
二右體義非也。彼説自性身是受用變化所
依體。何未辨烏焉耶。四解正理領納觸名
自性受言十八右
六目
竝非也。彼成唯識設轉計
破義。非正理。顯宗本義。故二論全彼義旨及
喩文無之也。次二十八
左二目
依唯識破破正理論
甚有眼目。寶師非之。反非中非也。五設第
二解。令此論同彼大非也。此論不立二受
故。寶疏彼此論爲全同。何盲目乎。次擧光
破。不破可破。破不可破。不足評。謂受約
領境。最此論意故。而光領納通一切爲非。
次強弱破爲雜亂非也。許強弱何可雜亂。
實是不共用全不通餘也。次證當文及下
文。今云。觸爲所領爲顯受領觸所縁境
不取離觸境。故入論上五右曰。受領納三隨
觸。於境歡慼非二爲相。既雖云領隨觸。而
云於境歡等。豈偏可泥文相。況法蘊足。五
事等縁境爲受也。次正理。顯宗諸文。二受
妄案難爲倶言之。而以彼破光。豈可相
當。次破光記引唯識轉計。最爲得。次破倶
舍師破大非也。汝言。論主自以領納爲自
性受。與正理同者局見之甚也。此論於何
處分別二受。非但此無諸論亦無
想蘊謂應如受説者 訣曰。正理二十六右
曰。謂於一切隨本安立青長等色。琴貝等聲。
生蓮等香。苦辛等味。滑澁等觸。生滅等法。所
縁境中如相而取。故名云想。是故此想隨徳
立名。以能取像故名爲想。總別三六。如受
應知。今論略示法。若約苦樂捨別有三。
約識別成六。故云總別三六。三者取三受
境像故。六者婆沙七十四十一左曰。眼觸所生
想。乃至意觸所生想。又顯宗云。此想就世總
説爲三。品類足二三右云。想有三種。謂小想
大想無量想。入論釋云。縁少境故名小想。
縁妙高等諸大法法境故名大想。隨空無
邊處等名無量想。或隨三界立此三名
如世尊説者 如世尊説等者。雜含八二十
二右
曰。
我不説一法。不知不識而得究竟苦邊際。
乃至又云。我不説一法。不知不斷而究竟
苦邊。而光記云作集邊際非也。論已説亦
如是。何妄可改集邊際。違本經故。次釋
苦邊際有二義。彼依論二十三終。婆沙四十
十八右全如是兩説。又云。作苦邊際得無
學果。稽古上三左云。蓋作苦邊際之言。命之
預流聖者爾。無窮生死漸始見其涯畔。進
趣三菩提故。經論中稱以美稱。普光輩以
苦邊乃謂無學。於此乎左支右吾之辨窮
胥坐不稽古故。今云。作苦邊際言。非必命
預流。謂中含三十六十九右預流一來竝説得
苦邊。不還云。五下分結盡生彼間已。便般
涅槃。得不退法不還此世。羅漢文云不受
後有。十八二十
六右
全同。又二十
四右
二十
三右
爾。第一十三
爾。雜含三十十七右云。得斯陀含。當受一生
究竟苦邊。増一二十之二十
四左
 亦一來云盡苦
際。準此等文。限此生不令後生相續。總呼
證苦邊。謂美稱而限預流。誤之太也。又今
文總誡不知不斷。何理定爲預流。但見論二
十三十八預流極七反有文云作苦邊際謂一
切爾。豈非小見乎。又斥光記云得無學果。
以麁言斥之。還汝違教違理。違理者。總
四果人隨應入涅槃。皆作無學人。故云得
無學果。不云命無學人。故論二十三十八右
釋預流第七滿處云。在居家得阿羅漢。違
教者。婆沙四十六十八右云。苦邊際者。謂在
苦中阿羅漢最後諸蘊。彼釋名預流苦邊
經尚如是。況今文。稽古下二十
二左
亦破今光記。
可簡
是故佛説名行受蘊 雜含二十五左曰。爲
作相是行受陰。何所爲作。於色爲作。於受
想行識爲作。是故爲作相是行受陰。光初釋
爲正。後釋及寶非。不證思造作強故
十二
總取境相者 訣曰。能縁行解總別。非
所縁境自共總別。寶爲正。光爲非。夫此總
別相大異自相共相。何者意識竝取自共二
相。而唯是總取。唯總取無常等相。不能取
其差別也。初學不可亂自共二相也。王所
縁了總別。古今紛四。竝皆泥文句。認臆度。
由無決斷。今云。心王總取境相不取別。
心所總取亦別縁。故正理三初右顯宗二十右
入論下十三右竝言。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
取境相差別。若能分別差別即名心所。既
王云唯。猶云非別。王局總明。所但言差別。
不説唯聲。亦無遮總。影通總別。若不先
總何可取別。如畫師摸而資填彩。先不了
摸豈得填彩。由此理心所通二。若大乘。
中邊論上四左曰。總了名心。亦別名心所。成
唯識五二十右説。心於所縁唯取總相。心所
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
師資作摸填彩。此亦心云唯。心所不言。文
勢全同入論等。故述記五末七十
五右
 引中邊上
四左瑜伽三四右顯揚十八四右等云。心唯取
總相。心所取總別二。大小乘同湛慧云。大小部
別不可和會
者可
演祕五本二左有四種。自評取第三心唯
總。心所通二義。正理四十(四右)通品類足云。
無違彼失無定言故。謂彼不
言唯順樂受。今猶
唯有無通局可知
如普光設四釋。令人嘆多
岐。如寶破而第三義爲是。寶破第三喩非
也。寶疏於所容有兩釋者非也。背理致
不順文勢。如先辨也。光記證婆沙無慚四
句。有多失。一不辨正不失。如寶破。二彼
唯心所。何可通王證。三彼雖云餘行相。唯
是別解。非云總解
十二
由即六識身故名意界者 訣曰。由言
故義。顯第五囀。六識滅故成意根。故正理
二十六左曰。此中由言爲顯故義。謂心心所
四縁故生。中邊疏下十一左云。由者所以義。
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雜集論十五
十二右十六四左 八何八若詞第五悉置由。皆
是第五聲也舊婆沙三(九左)云。二喩無別欲因
二喩明一義令分明故。新婆沙五
(五左)多
説 云云
即者顯示唯由時別。實體無異。故
首言即。無間滅者。正理三二左曰。爲遮前念
有間滅心。雖先開避。而未生後識
未生
故。由此
無間已滅六識爲現識依説爲意界。依此
文應知。所依是能生。故光只依之爲能所
生。寶約能所依。却作釋巧便矣。問。意識已
滅。應名意根。若五識滅應名眼根等。又爲
意識依是得意根名。若成五依則應名五
根。何故但總名意根。答。通依雖爾。今依
不共根。謂於五識有別不共根。於意以此
爲依根。無別不共。故總得意根稱
應知 論三三左 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爲
根。今亦準知
十三
此中蘊攝離他攝故者 訣曰。結別攝
徴總攝。此別總者。三科一一攝法爲別攝。
是離別爲別。總集三科盡法爲總攝。何故
如是。約別攝各各攝法。寛狹難知。故於
三科三十五門蘊五。處十
二。界十八
中。唯取大寛三法
以攝一切。故云總攝。正理三三右曰。此三
總攝五蘊無爲。總是集義。置總言者。今知
總三。勿謂各三十
五門
一。五蘊中色蘊攝十一。
謂五根五境及無表。十二處中。意處攝一種。
謂六識心王。十八界中。法界攝六十三。謂心
所四十六。不相應十四。及無爲三種。如是
於三總攝七十五法盡。故云總攝。頌中初
二句示攝。後二句辨攝相遮異部
十三
論曰攝徒衆等者 訣曰。大分爲二。初
釋頌。後若於下會異文。初中亦爲二。初釋
初二句。後謂於下釋後二句。此亦爲二。初
正釋頌。後且如下指事。初正釋中。初釋第三
句。後所以下釋第四句。遮異計也。於諸處
者。諸契經。舊論云如來處處。而言攝者其
理不然者。遮化地部等依方便契經攝他
性。指事中成自義。亦自遮他計也。雜心一
四十
二左
云。眼界攝一界一入一陰。不攝十七
界十一入四蘊。復次右眼攝右眼。左眼攝
左眼。右眼二種。長養及報。長養攝長養。報
攝報。報復二種。善業報。不善業報。善業報
攝善業報。不善業報攝不善業報。不善業報
三種。謂三惡趣。畜生攝畜生。餓鬼攝餓鬼。
地獄攝地獄云云 會異文中。處處契經云
諸處。舊論曰若爾有處説等。以布施等四
攝化一切機。而四攝與徒衆。異體法非實
攝。招引不散暫云攝。是假立義。等者。正理
四右契經説。三蘊戒定慧攝八正道。又五右
云。契經説信等五根慧根所攝等也
十四
論曰各生二處者 訣曰。此長行釋頌
端嚴有兩義。初嚴依身。後嚴根用。竝出婆
沙十三四右云。問。眼耳鼻處。何故惟二不増
不減。脇尊者言。一切有疑。故不應責。謂
若増減亦復生疑。云何此三各惟爾所。然各
二處不違法性。有説根處爲莊嚴身。若
減若増。身便醜陋。有説。色根爲生淨識。
若當三識依二處生則明不亂。増便識亂。
減則不明。有説色根爲取自境。各惟有
二。取境事足。減則不明。増便無用。四説無
評。五事論上十左云。若開兩眼觀諸色時
則二倶見。以開一眼按一眼時便於現
前見二月等。閉一按一此事則無。是故有
時二根倶見。又發智論第一八右説倶見因。謂
雙開時見分明等。兩耳兩鼻應知亦爾。婆沙
無評。論主依五事意。難第二身嚴義。以取
第三淨識義。故正理。顯宗竝全同此論。然寶
疏。初爲有部。後爲論主。非但不知婆沙
説。而何不思。若論主安立偏破婆沙。正理。
顯宗何可同。又誤於正理爲二解。彼廣述
本來義。難前身嚴義。全非爲自義。故若爾
問來。彼論全同今論也。問。今有二根而
闕一不明了。若本來一。誰謂不明。如鵄鳩
等無手。何云不自在。故論主評不詳云何。
 答。實爾。故寶疏一餘三十
九左細説
 云。今難若爲發
識。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爲勝
者。云正理前解。見文誤矣。而難論文。以脇
尊者因縁差別義爲勝最有眼目。然諸經論
説端嚴故。論主且就世想致評耳
十四
論曰蘊義得成者 訣曰。釋聚是蘊義。
長行有四。初正釋聚。二證經。三由此下結
成。四於此下解釋經五門。此初三也。神泰
科如是未詳。今云。釋蘊義大二。初總釋。後
引經釋成。此有二師。初婆沙義。二大徳義。初
中大二。初引色經釋成。二乃至下引餘四
蘊經釋。三結成。初中有三。初證經。二結
聚義。三釋經五門。婆沙七十四十右聚義。積
義。合義。略義。四義釋蘊。今論聚合略三義。
文中炳然。積義最親聚。故總四義頌云聚
也。契經者。雜含二二十
一左
曰。若所有諸色○彼
一切總説色蘊。雖譯異應同文。集異門足
十一初左具擧五蘊經文。改色作受想等爲
異耳。此經大小共用。雜集二十六左 中邊中
七左瑜伽等竝證蘊義。基師中邊疏中十六右
云。未知何經。或説多界經者中含四十七(十
六右)有多界經
廣説六十二界
而無此文也
非一切智人有此等事宜哉」
十四
自身名内等 寶疏爲正。光師分成不
成。不親今論
猶如父子苦集諦等者 訣曰。光記三七左
八行
一物所望不同喩。而致問答者甚非也。何
者。論文云。爲麁未嘗爲細。父對子永父。子
對父永子。不爾何可成自義。若如汝釋。却
成難義。又苦集諦等句屬上。爲相形喩非
湛惠致大小別辨非
也。基師引倶舍故
一設體相對其名誰爲
對立名。二是下染汚事法。舊論唯云譬如父
子。無苦集等句。故基法師五本八左 三科義
林引此倶舍云。有對名麁 無對名細。苦集
染汚名劣。不染名勝。如是倶略中間麁細
對立義。特標苦集思之。今等苦集餘諸染
法名故。諦言下云等也
乃至識蘊應知亦然者 訣曰。例示餘四蘊
經文。唯改色言爲受等耳。雖文同而有
義有異。故次下辨異
所餘名細色 光加無表非也。法救不立
無表故。實疏爲正
十五
非可意者名劣色等 舊倶舍先出經文
云若鄙若美。雜含云若好若醜。雜心云惡
好。釋可意等。豈爲不宜哉
十五
隨所依力應知遠近者 訣曰。受等四心
法故。無處所不直辨遠近。故隨彼所起所
依處所力。以可知遠近也。麁細同前色蘊。
謂受有苦樂。想亦有順不等故寶疏同婆
沙非也
 又
解。同前四蘊釋。此爲正
十五
心心所法彼作用義者 訣曰。婆沙七
十三十二左有十二義。謂生門義。生路義。藏
義。倉義。經義。殺處義。田義。池義。流義。海義。
白義。淨義。於中生門是本。餘皆此中差別。
或約喩。或約相。竝皆不出生門。今約本生
門。餘自隨。是故大乘亦約生門。雜集二十七
云。云生者能生。其體六根六境。是能生諸
心心所之門。故名生門。亦門亦生持業釋。心
心所其體已在意處中。今云生根境爲縁生
作用處故名生門處。婆沙釋生門云。如城
邑中出生諸物。由此長養諸有情身。如是
所依六根及所縁六境 内出生種種心心所法。
由此長養染淨相續生訓釋詞者。舊論一
十九右云或説來増義。今云訓釋詞者。與訓
詁釋訓文釋異。訓詁者如瀡滑也身我也是
也。訓文釋者。如言禮月
令註
中猶應也儀禮
士冠禮
于猶爲也。今不可云處生也。又不可云
處猶生。故以其事體義而訓釋之詞。故名
訓釋詞。論二十七九右 釋四無礙中云。詞謂
一切訓釋言詞。如有説言有反礙故名爲
色等舊論二十二十左同處云。方言者以因
理釋義。知由有礙故名色等言如廣句
矢至的曰中是也。是能下通妨。正理三六左
曰。何縁故知門義是處。由訓詞故。處謂生
門。心心所法於中生長故。是能生長彼作
用義。顯宗二十四右同也。準正理文。今文於
標中。長字未詳。頌無故。與訓釋不異故。由
是舊論頌曰來門。釋曰。心及心法來門義。
或説。來増義。能増長心及心法來。彼舊論
以増有無爲差別。今亦可約長有無也。論
十四三左云。能平險業故名尸羅。訓釋詞者。
謂清涼故。故名尸羅。彼已分二。今何不爾」
十五
法種族義名十八界者 訣曰。此文有
二。初總釋。二此中下別釋種族。有兩師異
解。正理。顯宗意如是亦總別。如下當辨。初
總釋中有標立。喩況。合法三段。婆沙七十一
七右有十一義。謂種族義。段義。分義。片義。異
相義。不相似義。分齊義。種種因義。馳流義。
住持義。長養義十一義中。初七義皆種類差別。上
別義各皆約別體義。次四義中。種
種因義。展轉相望互爲因。如十二因縁(住師生本
義依之者非也。非同類因故)後三義約聲論中。馳
流義。但約有漏法。後二義望自云
持。對他云長養竝皆非本義也
説種族義曰。
如一山中有多種族謂金銀銅鐵白鑞鉛錫
丹青等石白墡土等異類種族。如是於一相
續身中有十八界異類種族。今論同彼。體
別種類不同文分明。然異解發者。初師更解
種族。謂種是各自種類。族是族姓因義。眼等
十八各自爲因。故文云自種類釋種同類因
釋族故。若爾下難也。無爲無因果故。心心所
下通也。舊論曰。若爾無爲則非界。是義不
然。是心及心法同類因故。準之總就界十
八論之。非約一界中別義。故於法界一分
三無爲。無生本義無失光(四十右)初
義順舊論
次有説。
種是種種義。族即類義書尭典註
族類也
故爲種族。
只十八異類不同義。善符婆沙種族釋。此義
爲盡理。正理。顯宗亦依之。正理三七右云。何
縁故知族義是界。與世種族義相似故。如
一山中有諸雄黄雌黄赤土安膳那等衆多
種族説名多界。如是一身。或一相續。有十
八類諸法種族名十八界已上通下
兩義總釋
如彼山
中有雄黄等生本諸砿名種族。如是此中
有心心所生本諸法。説爲種族是別解種
族二義中
第一義。光寶同不辨總別已上悉爲
生本義。大非也。兩重法譬何不見之
 若爾處界義
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難絶初解。世親
亦不取。必不可
爲倶舍
師救也
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
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
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第二義釋種族。依之
總別二段。及別中兩
義。竝解總種族之異義。文理
炳然。光寶於此誤大也。勿依
顯宗亦明白。謂初
擧正理總釋。次即擧如雄黄等後釋正義。
略如是此中等初解不正義不説之。若初
文不總釋。顯宗何但可擧彼。亦此中簡持
思之 光寶等竝非也。分科釋義全非也。
光師以總釋爲族姓義。混合別釋生本大
非也。設爲族姓義。婆沙説約異類義。彼七
十一四左云。特姓憍逸者。爲説十八。界謂族
姓義。是界義。種類貴賎無差別故
十五
若言聚義如聚如我者 訣曰。上來正
釋頌本。顯三科名義訖。自下問答三科假
實。有部三科倶實。經部立蘊處是假界即
實。論主處界實蘊是假。界是實無諍。故此
不論。何故實者。十八法自體種類不同義
名界。界無假義故。此假實諍唯就法相名
目。約麁聚法。全非約所目自體也教章下三
(十八左)
明小乘二十部東爲六宗中。四現通假實宗。謂説假部
等。彼過未無體現在法中於蘊可實。處界説假。成實
論等諸部別
師亦是此類
文中有三。初論主破有部蘊實。二
通處亦可假難。三辨極微蘊攝。初中有七。
一牒。二量破。三彼示他隨一不成失。四論主
反顯違教。五擧有部異師。六論主竝破。七
結成蘊假。此初二也。汝有部言實應非聚
義。若言聚義蘊義者。是牒也。若言意如是。
量約共比。異喩如無爲等。對文可知 問。
受想二蘊非多實集。豈無不成。故正理三
八右云。又於一一別起法云云如光四十
二左
引。
答。此理不爾。故婆沙七十四十一右云。倶胝。
那廋多等諸極微色雖相去遠。以相同故合
立色蘊。乃至識蘊無量刹那雖相去遠。而相
同故合立識蘊
此難不爾有聚義故者 訣曰。三彼顯不
成失。婆沙七十四十一左兩説中。第二師云。一
一極微有蘊相。故亦可各別立爲色蘊。若
一極微無色蘊相。衆多聚集亦應非蘊。是
則論主量顯有體一分他隨一不成也。四若
爾下論主却顯違教失。一微非積。蘊是積
義。義理乖角。而言微名蘊。不應契經言
蘊是聚義。或是自言相違失。蘊定聚義。一
微非聚。言蘊不可言微。若微不得言蘊。
如我母是石女。故不云説而云言也
十五
有説我當與汝者 訣曰。五擧有部異
師。何故擧者。由蘊是聚義而爲實有不成
立。彼異師立別義釋蘊義爲成實義。此
有兩説。初能荷名蘊。義林五本三科章引之
云。此依俗釋。雜集論二十七右曰。又荷雜染
擔。故名爲蘊。如肩荷擔。荷雜染擔者。謂
煩惱等諸雜染法依色等故。譬如世間身之
一分能荷於擔。即此一分名肩名蘊。色等
亦爾。能荷雜染擔故名之爲蘊。以彼準思
光記(四十左終)此釋以聚釋蘊。符經順
假。論主不破者非也。若爾何爲別釋。
後説分段
義。義林引之。此依聲明釋。中邊論中八右
蘊義云。三分段義。如經言。説爲色蘊等各
別安立色等相故。此意契經作五門相。故
經結言各別色等相。故正理三八左説後説
云。諸有爲法皆有過未現三分段故。此論亦
云過去等一一。然基法師中邊疏中十六左
云。可分段立色蘊受蘊等。謂各別安立色
受想等相故者。認臆説全非論主竝契經
意也。若五蘊對與界種族義無異故
此釋越經 蘊定假有者 六論主竝破兩
説。謂違越契經。意但説聚義蘊義。未説能
荷義及分段義是蘊義。故舊論云。經但説聚
是陰義。但言顯遮餘鑿説。今雖略意如是。
光記寶疏但破
後説者非也
後若謂下重破彼述經意。是述
意乃正理。中邊所言三世遠近。一一分段義。
而破意言。經言略聚爲蘊。不云一一各別
名蘊。故違教不免。七是故下結成蘊假。問。
中邊等引此經即證分段。何今破之。答。大
乘非立實。而以義廣妙爲尊。小乘以無
窮爲失。而不依經量不成立。故破之。況
婆沙等中無此義故。不可以大疑小也
十六
若爾應許 十二處別者 第二通有部
光云經
部非也
處亦可假例難如文可知。光記約
經部作量有三失。一因云處則闕第二相。
是不共不定失。若處言入能別則犯喩所立
法不成。二一極微不積集故。招一分他隨一。
三無表色亦非積集故。招一分他隨一。故
但可約性相。寶疏爲正或有部作他比。汝宗
所有色處定應假有。多
微積集生識等故。如蘊如無畏法。論主顯他隨
一。此因不遍。別別極微色處攝。生因而不積集故
十六
然毘婆沙 亦説燒衣者 第三辨極微
蘊攝。初示毘婆沙義。後此應下明論主自
義。此婆沙七十四三左 問答極微蘊攝文也。
彼擧喩云。於穀聚上取一粒穀問取何
物。若觀穀聚答取一粒穀。若不觀穀聚
答我取穀云云準知。穀聚喩假蘊也。即多微
積集名假蘊。其中一微故云少分。若不觀
待多微積集假蘊。此一極微即一蘊全體。故
不云少分。此婆沙之義。三世一切法一一實
總皆名蘊。極微一一有蘊相故。是有部實
義也。初中然者。簡前起後。如是蘊定假有。
然毘婆沙師以微即爲蘊故云然。觀者觀待
義。有情總聚依身云假蘊。對之實蘊即是
五蘊也。故對總聚依身等。極微蘊一分。若
不對假蘊則一色蘊蘊全分。極微一一有
蘊相故。而光記二十二
左九行
正理亦同婆沙蘊通
假實者何迷太矣。今假實諍約五蘊。彼云
假蘊五蘊總聚總言也。若通假實先論主量
有相符。又正理師何強救釋。故光師誤也。後
此應下論主自義。問。蘊是聚而假有。一極微
何應非蘊攝。通之云。一極微雖。無蘊義而
於分極微説有分麁色蘊名。衣少分燒似有分
蘊。不燒處似極微不蘊。而總云燒衣。今亦
假於極微上説蘊也。分者極微。有分麁色。
二十唯識疏下三右云。其子麁微名爲有分。
有細分故。其本極微但名爲分。不有他故。
識疏一末三九左光記十二七左云。攬父母成
有彼分故名爲有分。父母二微但名爲分。
二分別故不名有分。準解焉。極微攝蘊
云此。舊論云此中。然光寶引婆沙通釋者
何謂。又分云蘊一分誤甚矣。舊論云。此中
於一分假説具分。一一細分云一分。能具
云具。即有分義
十六
愚根樂三故者 訣曰。婆沙七十一四右
有八復次。一所化有情愚蘊處界故。二超
作意及已習初習故。三根如今。四開説引智
故。五樂如今。六命財姓生憍故。七愚如今。
八我慢及愚所依所縁計我執故。如次説
蘊界處。今擧彼三五七之三。餘隨應所攝。
謂一四八不出愚故。二根之差別故。六總
所攝。然正理云。經主此中所説猶少。而更出
婆沙二六八三種。而於顯宗改頌言愚根
等餘
五意
三故。今破云。擧綱攝目何妨有。又
略論何可盡。又汝前三科名義。於婆沙有
多義。而唯示一義。豈局此云猶少。傳説者。
論主意。佛意難知。但示對法師説。密朋
經部。故云傳説。是以正理擧上座廣破。彼
云。上座言。説蘊爲明所執一合差別相故。
説處爲明境及有境差別相故。説界爲明
境及有境竝所生識差別相故。又云。善逝意
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十六
諍根生死因及等者 總煩惱爲諍。上論
五左云。煩惱名諍。觸動善品故光依
之也
 於中
五鈍五利是一切本故名根。根即諍持業得
名。故婆沙七十四(十
五左初目)
云愛諍根本。見諍根本。
是有漏法。正理。顯宗云世間諍根。次上論

取蘊亦名世間。出世無漏無有之故湛慧
破光
違正理
者非也
愛想二此勝因名諍根因依主釋。生
死因生死持業諸有漏法
有此二用故
或相違釋如十二
縁中老死
加因亦依主釋。及者相違義。一三因別故。
二當後兩段異故。三上二因果相對。謂招
生死煩惱因與生死苦果因故。下一約次
第義故。又合集義三因同別立因故。又能等
義。顯宗二十五左云。及聲兼顯諸心所中惟此
受想爲愛見二雜染法生根本故婆沙例顯各別
顯一識位名故婆沙
第九
依滅此二立滅定故

如是等多品類因光記。因言通二。寶疏
不通諍根。故科名。一諍根二生死因。作釋
亦云生起貪諍見諍。除根此意根言爲因
義爲三因。此深非也。論言諍根有二。云此
二○最勝因。不云諍有二○最勝根故。貪
著諸欲及著諸見者。正理。顯宗亦爾。堅執相
云貪著。非欲謂貪心所。故婆沙無言之。
彼云。受能發起愛諍根本。想能發起見諍根
本。如能發起二諍根本。如是能發起二雜
染二邊二箭二戲論二我所。應知亦爾。然指
要。諍是欲見。此根是貪心所。諍之根。諍根之
因。兩重依。士者只泥文言。未全見義。次因
云。云耽著受。舊論云衆生貪著受。亦應貪
心所。名中無如何 光寶。欲見分在家出家。
今云。互通也何可局
十七
其次第因隣次當辨者 正理全同此釋
第二句。此段隣即無爲非蘊段。其後明次第。
故云隣次。隣之次。故顯宗二十五
云。其次第
因。次後當辨。舊論云。此因立次第中當説。
或隣次者。猶言順次。總指下也
蘊不攝無爲例應成失者 訣曰。婆沙七十
十六右有十意復次。今論總該盡。而古今未
曉故。取要擧十意。當辨其旨。彼曰。問。何
故無爲不立蘊耶。答。一無蘊相故。蘊是聚
積相。無爲無此。故不立蘊此總通義
此論蘊義攝
二復次
無爲是蘊究竟滅處。故不立蘊。如瓶衣等
究竟滅處非瓶衣等此論所破是也 正理救此約
蘊相聚義。與第一迷濫
三有爲法與生滅相應有因有縁。故立
爲蘊。無爲不爾。四有爲法屬因屬縁。因縁
和合立爲蘊。無爲不爾。五有爲法爲生所
起。爲老所衰。爲無常所滅立蘊。無爲不爾。
六有爲法流行於世。取果與果爲蘊。無爲
不爾。七有爲法隨三世與苦相應有前後
際爲蘊。無爲不爾已上五義。此論二
依攝也。其中差別。
八諸無爲
法無五蘊相不可立在此五蘊中。亦不可
立爲第六蘊。無聚積等諸蘊相故今論初全
依此第八
九蘊是作相。無爲無有作相。故不立蘊。十
蘊從他生。無爲不爾已上。已上二義
亦此論二依攝也
應知此
攝彼九義法勝毘曇一(七左)曰。無陰相故二種陰
相。共相別相。共相者聚義是陰義及無常
等。別相者色礙等。此二種相
無爲中無。是故不攝無爲
 此頌蘊義兩言隨義
各別。一蘊色受等蘊。義即色變礙義。受領納
義等。故論云與色等義云體非色等。簡下。
聚集義。而光師總爲
聚義非也
二蘊第六蘊。義即聚集義。
故正理。顯宗竝云。無爲若説爲蘊。立在五
中或爲第六。皆不應理。此上二義證也。三
蘊總蘊名。義二依義。此中不攝。正理。顯宗
作不説。而長行云。諸無爲法。若説爲蘊。立
在五中或爲第六。皆不應理。彼兩論頌蘊
有第六必然矣。舊論頌曰。陰中除無爲義
不相應故。長行云。若於五陰中説三無爲
不可安立。義不相應故。不可説爲第六
陰。今按。不説爲正。今本錯誤。所以知者。
一今長行兩處云不可説故。二若如今者。
有不含第六蘊失。三正理。顯宗。此論。及
舊論。并婆沙等中。一無攝字故。四別行本
頌作不説故。五正理無直改文故。然光。
寶。圓暉。基師三科章等作釋似錯本。故釋
有謬。又何不辨異正理等耶 長行大二。
初釋頌。後有説下擧婆沙第二破。初中亦
二。初依婆沙第八義。約別總義遮五六。後
又言下統婆沙餘七義。約二依義遮總名
蘊。顯大科云又。而寶疏四六
右終
爲第六蘊別
科非也。初中亦爲二。初約色變礙等別
義遮五中。後亦不下約蘊聚集總義遮第
六。如是約數五六爲異。依義變與聚總別
有差。而光總爲聚
一義誤也
然倶第八復次内故云亦。
別大科又問。五六等大別。何爲一復次。
答。無爲體非色等與色等義不相應。就體
非色等遮之。若爾色乃至識五種體別立五
蘊。無爲與五體亦別應立第六。此疑定來。
故於一復次遮之。於餘義不寄體難不來
也。亦者例前之詞削記
第一
理門十三左云。亦然者
類例聲。與色等義者。上釋初句。下釋後句。
色變礙義。受領納乃至識了別。爲色等義。亦
不等者。無蘊聚義故。故不立第六蘊。此聚
義兼收婆沙第一義聚義。此亦釋兩句。先
釋初句。彼與下釋第二句。又言下取蘊唯有
漏。蘊名攝有無漏。次上論五右十
二右
云云。此二
依收婆沙餘七義。彼七義細密開此二依義
故。今總取收七義。所以對上論思應知也。
此中初先定二依。後無爲下正釋頌二句。第
二有説等者。擧婆沙第二義破。破云。無爲
是蘊究竟滅處故不立蘊。此意滅者無義。
於有漏斷滅處擇滅顯。於有爲法因縁缺滅
處非擇滅顯。於質礙色等亡滅處虚空顯。
有色等處無有虚空故。是故三無爲竝於
蘊無處顯現。故不得名蘊。此婆沙意。論主
破意設約處界。若不滅者無爲不顯。滅處
無爲故。於處界應不立無爲。正理救此
迷有説意及其義旨。何者。彼云。此息言意
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者。有説意正
約滅無。何云非斷。但不局斷。亦云有説
滅處。非體滅。約所顯也。又正理。此息言無
爲上聚義都無者。大誤有説意。若爾與婆沙
第一蘊是聚積相。無爲無此相何辨別。以私
情救。亂有説本意。亂第一義。光寶指第
六蘊下聚義爲第一解。不指婆沙第一説。
雖不全正其破意不遠也。皡按。世親論
主此破恐不當。何者。蘊究竟滅無更有蘊。
於處界從元無有究竟滅義。本來攝在無
爲故。設有爲十一處全。一處少分。十七界
全。一界少分。究竟滅。猶有無爲處界。異如
瓶滅非瓶。何可例責。若言處界分滅邊例
責。此義非也。豈得全滅立義例分滅。學者
可思。光約全滅非也。寶約分滅消釋。得
論意。全非實義
十八
前五境唯現 或隨處次第者 取婆
沙七十三十八左 六復次中四五兩義。依之
分二。一約定不定等。初三句是也。二就扶
根處次第。第四句是也。初三句中從寛之狹。
順次簡別。謂初句五與第六相對。第二句前
四與第五身。第三句前四中約遠不遠。眼耳
與鼻舌次第。亦眼耳中更論遠速與不遠
速明次第。後鼻舌中辨速明不速明説次
第。寶疏爲五科大非也。此中二唯是決定
義。對不定故。正理三(十
四左)
 云境決定。下論二
四左決定故説唯言。餘言身意餘即眼等四。綴
文難曉。蓋應西天結頌法。又解於初句意
最後成。於第二句身後亦成。餘四未知故。
餘者意身餘從後向前分明也如論九(六
左)云。順結頌
法故逆説四。光記九(十一左)云。順結頌法恐有
犯聲。故説第一爲第四。無性論四(十左)云。順結
頌法文隔越其
義相屬。理門論
問。若二義別應如前十六左受想
別蘊中言及。若如業品十八(八
右九右)
頌言又。何
故言或耶。答。依正理論。論主意。前義爲勝。
後爲一往。且約扶根處故。故曰或。由此正
理三十五右前義終曰。且未盡義約境定不定。
用遠速明。辨根次第。或於身中隨所依處。
○豈不理實鼻根極微住鼻頞中非居眼
下。如説三根横作行列處無高下。如冠華
鬘。下答理實應爾。然經主意。就根依處
假説如此。經主或言似通異釋
顯宗
故今於
此別作頌文。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遠。三
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次具有長行。如寶
所引
顯宗三二右全同衆賢意。前義集定不定等
不義純便。故改頌唯約用一相辨次第。
今云。是本婆沙四五兩復次。何汝可改作。亦
汝義彼婆沙中無之。而寶擧彼不辨何。又
實論主意已云處。故唯別義。故舊論云復
十九
爲差別最名爲法處者 此中四因。初
二成色處。後二及亦初爲差別。總三因成法

論曰非於眼等者 大爲二。初釋頌本。二
示異説。初中亦二。初釋初句第三句成色
處名。後釋初句上三字及第二第四句成法
處。此初也。此中先釋爲差別。文爲二。初明
爲差別故開色蘊爲十處。謂於一色蘊。
就眼等色等差別相。開立十處。不如色蘊
總聚爲一。何故爾者。爲令衆生知五根五
境其體性各別故。是總釋差別。亙十種各
別。後若無下別釋色處名。初正叙立名。
後此爲下示總即別。問。爲令知十種別。
十種各應立別名。何一立通名。通之無如
眼等九別名故。而亦其體是色法立色處
名。若爾通名故應不招自體。此爲下釋此。
此文古今分科作釋未允當。今依正理三(十
七右)
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爲差別一立總
名。差別者。謂各別處非能所簡
別之義也
若色ナルトナルト
性等故名同。是則處名應二
不共
或一共名
諸弟子等由此總名色蘊
總名
唯應總知不了
別相。爲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差別故立
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上立異
義名。已上此論初段通
十處釋差別
 色處更無異義名。故總
名即別。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爲顯別義。此

處名
顯別義故即別名。法處亦爾光寶釋非
示南。
初因雖婆沙七十三十四左 色處立名十二復
次中無之。而於法處十八左 名十一復次有
之。其義齊等故。今通爲兩名因。彼第二十七
右六
 復次曰。法處有一名。餘處有二名。一
名者謂共名。以十二處皆是法故。二名者
謂共不共名。共名如前。不共名謂眼處等。
欲令易了顯不共名。法處更無不共名故
顯共名。故名法處。已上釋最勝中。約三色分
別。謂諸色中。有見有對唯二十種色。無見有
對根等五根聲等四境。無見無對無表色
論二
(初右)婆沙百二十二(二右)七十五
(十四丁)又集異門足三(十六右)
今具二義。是最
勝。是收婆沙十二復次中三種。彼第五復次
曰。若有麁細長短此彼方可了立色處名。
第六復次曰。若形相大及可積集易了知者
立色處名。第十一復次曰。若處具有形色顯
色立色處名。又諸已下更擧世共知別義。
非收前頌。故殊曰又。光記四七右爲最勝中
第三因者誤也。釋疏爲大科三是也。故正理
三(十
七左)
云。最勝者。由二因縁。○又多種故三眼
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已上既異説中別
擧之。又若一具三因。不云又可云并。應
如前及有見故
十九
又爲差別獨立爲法者 釋法處中有
三因。初因同前。如上引婆沙。次攝多法。
婆沙十八右十一復次第十復次曰。此攝多法
故名法處。謂於此中。有色非色法。相應不
相應法。有所依無所依法。有所縁無所縁法。
有行相無行相法。有警覺無警覺法。有爲無
爲法。餘處不爾。後増上義。彼第八復次
曰。擇滅涅槃是常是善不變不易。生老病死
所不能壞。是勝義法。彼法惟在此處攝。故
獨名法處
十九
有餘師獨立法名 第二擧異説。雜心
十四左意也。於色處有三因光爲二
因非也
 是婆
沙十二復次中三種。彼第十二復次云。若處
具有二十種色。或今除
或説
 二十一立色處。第
一義云。唯此一處。色相麁顯。易見易了。故
名色處。第三復次云。惟此一處。是三眼境。
謂肉天聖慧眼。故名色處。於法處二因。是
亦婆沙法處十一復次中二。彼第五復次云。
名句文身詮表顯示諸法性相。令易解了。
彼三惟在此處攝。故獨名法處今約初
唯云名
第九
復次云。分別諸法自相共相。安立諸法自相
共相。破自性愚及所縁愚。於一切法不増
不減如實解。慧唯此處攝。故名法處。是雖
婆沙復次。論主判欲未盡理。故呼爲有餘
師。如前十七左
初目
 如蘊不説無爲婆沙第二復次
呼爲有説。然正理師唯爲別因云又多種
故等文如
上引
是以婆沙復次故
論曰二蘊所攝者 有三師。第一師約能
詮部帙。謂八萬部一一頌數有六千頌。第二
師約所説法門。第三師約所治煩惱。婆沙七
十四十七右有六説。今取一二六。中間三四
五竝但能詮頌數不同。與第一不大異。故
不擧也。彼初師云。有作是説。有法蘊論。六
千頌成。一一法蘊其量各如彼量。是則佛所
説名法蘊論。文勢義旨無疑。舊婆沙五十八
二右云。或有説者。如法陰論所説六千偈。是
一法陰齊量。餘法陰亦爾。又舊倶舍有餘師
説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其量有六千
偈。八十千中一一法蘊其量皆爾。是亦佛所
説八萬一部即名法陰。眞諦疏寶五二左引
云。撿眞諦倶舍
疏無文。光(五
十左)亦出也
順諸文。然新論添二足言。是例
目連所製法蘊足論有六千頌。以成一一法
蘊亦爾。故光寶皆六足中法蘊足論。正理。顯
宗亦全同此論。蓋譯語綴文人。誤入足言。
何者。六千頌數成一部。何可局法蘊足論
乎。如滅後品類足。界身足等六千頌。可準
知。第二師約所説法門種別成八萬。界有
十八而爲一。竝是界故。舊婆沙云。復有説
者如世尊種種言辭説四念處。是一法陰齊
量。四正斷。四如意足。正根。五力。七覺。八道
種亦如是。第三師下正理三十九右 釋第三
師畢云。此即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
爲對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説。已上顯宗全同。
衆賢意。第二師但示部帙數。如實者順彼。
顯教益爲異。而非別義。今云不爾。第三
師隨病行八萬。能化教自成八萬。第二師
約法門部類。豈言四念處。七覺。八道。四無
量等。唯各治一病耶寶(五三右)令
此論同彼非也
二十
一左
傳説是明闇 訣曰。正理。顯宗。及本頌。
舊倶舍。竝作光闇。今文雖無失從多應改
光闇也。光寶致互顯釋未盡正理無直改頌
文故。問。有部本宗。何處空界體爲光闇。
答。七十五九左云。此空界色。晝爲明所覆。夜
爲闇所覆。故眼雖見而不明了。婆沙等雖
云爲明所覆。而光爲勝。何者。上六左 日焔
爲光。月星焔爲明。今已云不離晝夜。若
作明闇唯夜而無晝故
二十
一左
即此説名隣阿伽色 法蘊足九十九左云。
云何外空界。謂外空逈隣阿伽色。是名外空
界。逈。増韻寥遠也。大乘雜集一(七右)立逈色。彼疏
二(二十左)云。瑜伽第三云。闇色明色説爲空界。
空界分二。一逈。二空一顯。
空一顯攝逈。準知可思
傳説阿伽 隣阿伽色者 已下依婆沙解
名義有兩説。婆沙七十五九右云。阿毘達磨
作如是説云。何空界。謂隣礙色。礙謂積集。
即墻壁等。有色近此名隣礙色。如墻壁間
空。叢林間空等是名空界。有作是説。此文
應言云何空界。謂隣難除色。然色有二種。
一者易除謂有情數。二者難除謂無情數。此
空界色多近非情數墻壁樹等。而施設故名
隣難除色此且就情非情辨難易。有情色今有亦無
故云易除。如壁間空不得除無礙故。
故云難除。是
當今後義也
舊婆沙五十八八左義同也。鞞婆
沙六二十
五左
兩説中。後説云。更有説者。空界云
何。空邊色是此説。空色不空色。不空色者衆
生數。空色者非衆生數。謂彼空非衆生數色
邊施設。如樹間葉間等。是謂空。非衆生數
色邊施設。是則今後説也
二十
二右
恒持生故 光四釋。竝不允。寶釋爲得
 天明七乙未 年春三月記之訖 快道 
倶舍論法義卷第一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第二法義
  法義立名依契經四依。又業成就論終云。如
來説三乘依法義成就。大般若五百五十
九有不雜
法義品
 豐山上陽沙門快道記 
  界品第一之二
初左復次者 顯示體相義門異。是大文第二
義門分別光爲三科非也。無畏疏十六(三右)由
前已説事有所不盡。更續明之。故云
復次。慈恩彌陀經疏云。復次者復者
重也。次以次反覆微問故云復次。
以可示現此彼
差別者 今論主評簡諸論多義。唯顯現爲
勝。故前卷十九左云。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
差別有見見史記淮陰侯傳師古注。見顯露也今同
彼非眼見義。故舊論一(二十六右)頌前問及
頌與長行悉作
有顯無顯思之
光云。有能示現此彼言説。故
名有見。此即言説名見。此義順諸文爲勝。
舊論曰。此色易可顯。如言此色彼色。一百
二十八初左云。問。何故色處名爲有見。答。眼
根名見。有見用故。所見色處有能見眼故
名有見。如有主等依七十五(十
六右)此大徳義
或復見者。
是能顯示。色處相麁可相顯示在此在彼相
状差別。所顯示色有能顯示。故名有見。如
有名等尊者世友義。準此文。若非言語何能顯
示。又例有名故光爲勝。餘師不辨何耶
復見者。是諸影像。惟有色處可有影像。故
名有見脇尊
者義
前二義可知。第三見顯現色體
自現。見即有持業釋。故雜心一九右説此義
曰。復次自現故。謂眼所行。問。此論何唯一
義。答。色麁顯勝餘故。世友義故。是故僧伽
提婆譯法勝毘曇一四右唯此一義也。第三正
理尚不信之。故標二義。別云有説。光云。作
者意樂。寶云。略故唯一者竝不好。光亦
約經部者。鑿之至也。次問答雜心慧見。彼
本七十五十六右尊者妙音義。而彼所破。故猶
不説
一右 唯色蘊攝十界有對者 顯十是此言
唯色等。唯簡四蘊。十別無表。正理云。此能
有彼礙。故名有對。竝是有財。初自有於他
被障義故。餘二易知。謂顯其對義云障境

此復三種 於自所縁者 下二廣辨差別
顯今相光云便
釋非也
有六。一標數列名。二障礙下
隨列別釋。三境界下辨境縁別。四云何下叙
境縁爲礙。五應知下示今相。六若法下句差
別。諸論列異正理。顯宗境縁障次。雜心論一
二十
一右
境障縁序。基唯識疏二本
初左
列縁障境。法勝
論一八右婆沙七十六二左等同此論。何故爾
者。各作者意。謂正理等約法兼正。先明兼
二差別分別。後説障礙合今作句。今論等
意令知正明特先障礙。雜心論等據寛狹
次。謂境法分。十二界全。障有十色。縁唯六
識。法界少分。基疏返之有人責基疏列。
妄勿撞祕也
如此
三中。初一障礙。後二拘礙拘。説文止也。易隨掛
云拘係之乃從維之
七十六二左云。障礙有對如以手撃手以手
撃石等。此等展轉更相障礙。如是名爲障
礙有對。境界有對者。如眼根等諸有境法
各於自境界有所拘礙。如是名爲境界有
對。所縁有對者。如心心所有所縁法各於自
所縁有所拘礙。如是名爲所縁有對
二右境界所縁 名爲所縁者 三辨境縁別。
方境分齊名境界。如俗領分。且眼以色爲
所領方境。不能至聲等。餘亦如是。此能領
義名爲功能。必非見聞等爲功能光記等
非也
約根見闕識功能。若約識見闕根功能。故
知唯以方境分齊定爲境界。婆沙七十六
三左曰。施設論説。眼定對色。色定對眼。乃至
意定對法。法定對意。彼師但依境界有對。
探玄記二五十
五右
境爲分齊義。大日經疏十八左
曰。毘舍也境界也。如來境界所謂如如也。金
七十上四左智量所行故。故得成境可準知
焉。今眼根眼識竝唯以色爲自領分。故色是
彼境界。所縁者根識中唯識等縁執彼境起。
故彼法名所縁。縁慮爲縁。所縁執故。故非
五根。此段論文唯説縁界別。而非根識寛狹
別。其別下分明説之。故於縁言心心所。顯
前通根識。然有人云。欲分根識二有對者。
於識已具二有對。何可爾。問。心心所二別
何。答。心心所對境。分界所領義爲境界。縁
執境義爲所縁。雖色等法其體是一。而於
心心所。縁執之義。領分功能義。差別故成境
界所縁二別有人約心心所無差別
但以根識分之誤之大
 光三解竝
非也寶爲四
解非也
寶疏亦云見聞等功能。及於心
心所辨二別中。約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
意云。心心所執境而起同爲所縁。取像印
持等功能別爲境界者。未曉二差別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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