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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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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之爾者。勘光法師餘處之解釋云。若
經部。苦樂隨身至四定。憂喜隨心至
有頂。彼宗意説。有身即有苦樂心即有
憂喜退披成實論之説云。苦樂在身。
所得身乃至四禪。餘三在心。隨所得
乃至有頂而成實多依經部者。出
光法師餘處之定判。誰可之耶。加之淨
影大師解釋中。述成實論意云。苦總四禪
憂至非想乃至樂在欲界。喜至非想
爾。約十二支受支體之時。於色界
五受。於無色者亘三受云事。論判解釋
其旨甚炳然也。如何
答。此事頗爲難義。如何可之哉。然光法
師兩處之定判既致桙楯。實有深所以歟。
倩案之。彼部意。於三界五受。有麁細之
不同歟。若約麁論之者。憂・苦二受唯局
。喜・樂二受通在欲・色。捨受一者廣亘
也。若就細云之者。苦・樂・捨三受在欲・
色二界。憂・喜・捨三受通欲・色・無色
也。思而可知也。故淨影大師大乘義章中云。
憂根苦根。○成實大乘麁在欲界。論其細
者。苦總四禪。憂至非想。故經説言。苦樂
於四禪。憂喜隨心至有頂也。喜根樂根
○成實大乘麁同毘曇。論其細者。樂在
。喜至非想高祖之定判光法
師之解釋也。不相違
尋云。就大乘義章釋。且成實大乘者。成實即
大乘歟。成實與大乘 答 貞禪大僧都
祇短抄中被之。可彼也
問。論文云。有説。縁起是無爲法。以契經言
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住
爾者。説一切有部異師説歟 答。或云當部
之中之異師説。或云餘部之説之二義可
之也 兩方。若當部之中異師説者。光
法師釋今此論文云。准宗輪論。是大衆部
等計 若依之爾者。此説既出本論婆沙
之説。豈非當部之異師説
答。光法師問倶舍論之今文作二釋。其釋云。
宗輪論。是大衆部計。又婆沙二十三呼爲
分別論者初釋意。今論云有説者。直引
大衆部之説之被得。若爾。是餘部之有
説。非當部之異師爲言第二釋意。今論云
有説者。是引婆沙會分別論者之説載
得。則當部之異説。非他部之異説爲言
重意云。婆沙會五百羅漢者。悉有宗之門人。
他部之學者。其中分別論者意自同
大衆部之計歟。可
尋云。今此分別論者意同尊者望滿説歟」
答。不爾。今分別論者意同大乘有佛無佛
性相常然之説。大衆部之計多以如此。尊
者望滿意以無爲法非縁起非縁已
之第四句云許也。其義既不大衆部
之計。是以論疏中雖正義之旨。全
餘部之説者哉
  應永十二年九月二日夜。於東大寺普門
書寫功已。凡厥書寫之功不虚。而光亡
後滅之有縁。遂開悟於梵行已立之臺。鑚
仰之力無朽。而有宗・經部之疑開辨通
釋於決擇談論之庭。願以善根餘薫。普
沙界群萠而已
 右筆華嚴宗相傳清熏年齡二十九
□呼□悲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
問。論主意。可無明實有義
問。論文云。如是惡慧。應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諸染汚慧。間雜善
  慧。令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汚
。名能染義可有耶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此義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問。論文云。豈不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如何釋之耶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
  文。爾者。爲今論又類似名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
  法境異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今此果者。増上果攝歟
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分耶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初二説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意近行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意近行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煩惱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憂意近行現前義
  耶
問。憂意近行。可上二界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止耶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縁第四靜慮心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同界
  上地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下縁下地境
問。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
天眼天耳二通
變化心唯縁現在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歟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通無漏。擧三師
  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生初靜慮成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意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初靜慮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師
意。變化心總縁所化境
寶法師依今論意色界。成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餘意
  識通果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
亦爾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通五識相應慧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就恒住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歟」
問。六恒住法。可四無色地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答。十二
處攝也 兩方。若十二處攝者。寶法師釋
明何義。謂體非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
之論文云。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此釋
者。明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攝
若依之爾者。以性相之。明無明寧非
法處攝
答。明者無漏慧。無明者愚痴。故十二處中。法
處攝云事。更不之。但於寶法師眼等
六根。色等六境之釋者。其體非明。非無明
法通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故。若體非明法
無明者。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應
難也。更非法處一分有明有無明歟。
何況。正勘寶法師解釋云。若體非明。名曰
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
明。應無明既云眼等六根。色等六
境。除無漏明。故無漏明者。十二處攝之旨。
甚分明也。何隱一具文其疑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進云。今論云。明所治
無明 付之貪等煩惱。皆明所治故。以
所治義。難無明別體
答。泛論之者。貪等煩惱。雖明所治。明無
明是敵對相翻法。以明所治無明爲本故。
明所治無明之時。能顯無明別體
問。論主意可無明實有義 答。不
無明實有之義 兩方。若存無明實有義
者。論主意。專經部宗義。何可無明別
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中。論主意。不
明實有之義 若依之爾者。披光法師一
段定判。釋體義不餘之論文云。
前二有過。論主正解。顯無明有體。無
。解誰復能遮自所分所。然異慧類。別有
無明。如食異心。此説爲善之論文。述
主非經部師取説一切有部。任此等解
。論主意。存無明實有之義云事炳然也。
之。顯宗論十四中。難惡慧爲無明體
。引契經無明染慧。令清淨之文畢云。
經主於此假作救言 論主意。若不
明實有之義者。寧可假作救言
答。論主意。*明經部宗計無明實有之
也。故光法師意釋説爲餘慢等
云。經部諸師。不無明別有實體。論主
意。明經部故作斯難但於光法師。前二
過。論主正解等之釋者。云謂體非明。云
應謂明無。云明所治無明。之三義中。明所治
無明之義。不若爾無明應是眼等之難。
及若爾無明體應非有之難。故且云論主正
解。爲無明有體。無有過義。不
眼等眼等失。非論主意。實存
歟次於光法師論主非經部師等之釋
者。論主實雖*明經部無明假立之義。結
本宗故。云取説一切有部也。准今論餘
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爲壽體。是説
善之文。光法師受此文。判論主取説
一切有部之釋。可之也。次於顯宗論經
主。於此假作救言之説者。論主如何不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清淨。説爲
之救意。爲經文旨趣。降之嘲
假作救言也。顯宗論云。此救不
論主意實存無明實有之義。故云假設
也。抑正理論二十八中。亦有此文。故擧
宗論説疑。未其意
論文云。如是惡慧。應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 答。非經部師義 兩方。
若經部師義者。論中雖此異説。未
部師義哉。何況。顯宗論中。亦擧此説。知
經部師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披論文
前後。案問答起盡。上難此義。引契經無明
染慧。令清淨。之文。下救此難云。如何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清淨
能染。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救意
此釋無諍。惡慧爲無明體者。經部師義

經部宗意。存無明假立之旨。故不
慧爲無明體也。故光法師釋是惡慧。應
無明之論文云。此叙異計若經部師
義者。何不爾哉。但於光法師經部救意
之釋者。論主意。明經部宗無明假立之義
故。或云無明別有體。或云惡慧爲無明體
之二義。倶雖之。今此二義之中。無明
別有實體者。有部義故。專不之。且許
慧爲無明體云義一往救之也。實非
。例如經部宗意。眼見識見和合見三義之
中。遂存和合見義。故雖眼見識見二義
眼見識見二義之中。且*明識見義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諸染汚慧。間雜善
。令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意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慧
能染義可有耶。答此義
兩方。若有此義者。光法師釋此文
解釋。未善慧種子。間雜染慧汚名能染
哉。知無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種子現
行間雜之時。何無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
能染
答。披論文前後。案難答起盡。如何不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清淨説爲能染
者。惡慧爲無明體云義。救契經無明染
清淨之文也。此救意云。惡慧無明能
慧者。染汚慧種子間雜善慧。令清淨
或現行染汚慧前後間雜善慧。令清淨
惡慧無明能染爲言文意以能間雜。即
能染也。若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
者。善慧種子。不能染之義。若以
慧種子爲能間雜。以染汚慧能染者。亦
能間雜即名能染。故無善慧種子。及現
行。爲能間雜。亦名能染之義也。今此疑問。
論義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此義 進云。論文云此亦應
前理遮遣。不此義 付之今此所
無明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
云義。既叶道理。論主意。何不此義

答。論中正顯此義過非云。若諸煩惱。皆是
無明。於結等中。不別説難破之趣。甚
炳然也。但於今此所明無明者。十二縁起支
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惱云義。既叶道理
云難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其體唯自無明
一惑也。見今論餘處文。述傳許ラク位説。
勝立支名。於愚惑位。無明勝故。立無明
支名也。更非貪等餘惑名無明。例如
行雖臣從。王獨勝故。總説王行。非
爾故於臣從立王名也。愚惑位立無明支
。其義同之。疑難之旨。頗不然哉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師
釋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也 付之依寶法
師解釋。披今論所引經文前後。諸所有見之
外。別列諸我我所執。明知。諸所有見者。五
見中除身見餘四見云事。是以。光法師釋
此文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
四見如何
答。諸所有見之言無所簡。故寶法師釋謂五
也。尤順文相也。但於諸所有見之外。列
諸我我所執云難者。寶法師會此疑云。正
理論云。以過重故。故重説也寶法師即次
下引正理論。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
。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之文
云。此諸言流至見所理含攝一切見盡。以
我我所。諸見根本勝故重説文意顯也。
法華經中。歎富樓那徳云。亦於七佛説法
人中。而得第一。今於我處説法人中。亦爲
第一之人。聊可今准例歟。次於光法師。
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四見之釋者。此釋
所存。如疑難趣也。人師意。既別不必一

尋云。正理論中。述重説我我所執之旨者。
光法師釋。寧不之哉
答。正理論中。正不重説我我所執。只云
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
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故。光法師我我所執。
諸見根本故。別説之以爲一類。非重説
意。能順正理論説
問。論文云。豈不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言。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
師釋云。等謂等取疑恚二惑 付之。依
寶法師解釋。案今論文起盡云。豈不
餘慢等。七慢之中。我慢前擧。故擧慢等
取餘過慢。等五慢見。是以。光法師釋此文
云。豈不説爲餘六慢。慢等等取過慢等
之。披正理論二十八云爲疑恚
隨眠言。契經隨眠之言。既攝疑恚二惑
畢。慢等等言。何可取疑恚二惑
答。勘寶法師釋始終云。貪見我慢。以經別
。不説爲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
説。寧知不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
。此是異師意也○今詳正理。此釋自是一
家之別。無決定證。知如隨眠如何。即知
定攝疑恚不無明。言諸遍流。即謂我慢
餘六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
慢。經不我慢標。別如其愛。若謂
我慢勝別標。我名故知。諸我不餘慢
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四見。進退推
尋。不釋論主之難此釋意云。詳
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不
正理論説。自作別釋。我慢之言。唯限我慢
一種。隨眠之言。攝無明意。故餘慢者。指
我慢外餘六慢。等言等取疑恚二惑。豈不
類性哉爲言故泰法師釋此文云。豈不
説爲餘六慢及瞋疑等但於光法師
者。且任正理論爲疑恚隨眠言
。釋慢等取過慢等五也。兩師定判。其
意是異。各存邊邊道理。何可必一准哉。次
正理論爲疑恚隨眠言之文者。寶
法師意。自本正理論説之外作別釋。故違
正理論文。更不痛也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 答。可五蘊
及無爲法 兩方。若唯限五蘊攝者。名
色種類非一准。何唯限五蘊攝哉。是以。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名色者。不五蘊攝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釋色如先辨今唯辨
名之論文云。色如先辯。謂前界品色蘊中
辯。今唯辯名。前文雖亦辯餘四蘊。未説爲
名。故今分別此釋者。名色者。唯限
蘊攝云事分明也如何
答。廣論名色體性之時。名通非色四蘊及
三無爲法也。諸法名在非色分中。三無爲
法。同非色法故。名爲名也。故光法師餘處
唯邪見一名色處起之論文云。色蘊是色。
餘四蘊及擇滅是名。邪見不虚空非擇滅
此中不是名。所攝言。非色法□□者。婆
沙云。諸法有二分。謂色非色。名在非色分
。故總非説色分但於光法師釋
者。今論疏文所談。名色者。十二支中名色支。
故唯就五蘊別其體。不無爲法。尤
其謂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文
爾者。爲又類似名之歟 答爾也
 兩方。若爲又類似名之者。婆沙
論中。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未又類
似名之旨。何可其證據 若依之爾
者。光法師釋又類似名之論文。引婆沙論
此文明知。爲今義之云事如何
答。今論中明無色四蘊立名稱。述一解
云。又類似名光法師釋此文云。四蘊
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故標名稱。故婆
沙十五解四蘊名名所以云。答佛於有爲
總立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
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故
非色聚。總説爲此釋意。爲又類
之義。引婆沙論此文云事炳然也。但於
婆沙論中又類似名之旨云難者。又
似名者。四蘊與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
故於四蘊。總立名稱爲言婆沙論説。其意是
同。故光法師引合此説。顯又類似名之義
全非背也。故寶法師解又類似名之論
。引婆沙論此文。其意亦同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境爲果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今此
果者。増上果攝歟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
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果。望未來法境。亦是増
上果 付之見今論餘處。明五果相
前有爲増上果。於増上果。無果前因
後之義定。而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果前因後也。何釋亦是増上果
答。光法師第二釋意。存得果名
。故以未來法境因。以現在意識及現
在觸果。可増上果攝爲言但於今論餘處
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之文者。就
果與果増上果爾也。故光法師釋云。凡増
上果有二。一取果與果増上果。此必無
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増上果。此果容
因前。我今據此説
問。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分 答。
彼同分 兩方。若通彼同分者。經
部宗意。談過未無體之旨。若爾。現在世必可
境。何可彼同分 若依之爾者。光
法師解釋中。經部宗意。六識界可彼同
如何
答。見今論文。經部師救有部難云。有餘救
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
色果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收。總立
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師救。據
同分根境識故。別説三。若據同分根境
識。三因果所收。總立爲泰法師釋此文
云。有餘經部救言。非諸彼同分眼色。皆諸眼
識因。非諸彼同分眼識。皆諸眼色果。若彼同
分根境識非因果者。別説爲三。若同分根
境識。因果所收。總立爲觸此等定判
眼識餘識。經部宗意。六識界彼同分
云事。甚分明也。但於經部宗意談過未無體
之旨云難者。經部宗意。雖過未無實體
曾有當有之義邊。故未來當有眼識。通
彼同分也。所謂前念眼根與色境合。以
所依所縁。後念眼識現起。名爲同分。前
念眼根不色境。後念眼識不起故。此
未來不生眼識。名彼同分爲言耳等餘識。准
之可思。故寶法師釋云。今詳此釋。若未來
實有。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
處無識。無識不處。識生必託
起故。此似是未來。彼同分不
合識也。是不正義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初二説 答。可初二説
兩方。若亘初二説者。今論文初師説。始置
傳説言。明知。唯限初説云事 若依之爾
者。泰法師引婆沙論三釋畢云。此倶舍論。
但述初二復次。所以言傳説此釋無
諍。傳説言可初二説如何
答。今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云。傳説
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説。
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初説
意云。喜等以意爲近縁。第二説意云。喜等
意爲近縁。今此二師。倶許同時因果之
。故論主意。不此二説。置傳説言
法師釋。即存此意歟。但於初師説始置傳
説言云難者。初師説。始置傳説言。即可
通第二説
重難云。論主意。存何義今此二説
是一 次勘正理論説云。喜等有力能爲
意於境數遊行。故若説喜等意爲
境數行意近。則應想等亦得此名
意相應。由意行故今論第二師義。難
初師説若爾。准正理論説。推今論意。唯
初師説。置傳説言云也是二
答。論主意。明今論下段所載。有説。如是諸
意近行。毘婆沙師。隨義而立○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義也。故光
法師釋此文云。此下叙異説。或是經部師
寶法師釋此文云。第三論主。假爲
。破有部此等解釋。論主意。明
有説義是故不上二師説。置傳説言
 次。今論文置傳説言。論主意。明經部
。不有宗義之時事也。正理論中。設雖
第二師義。難初師説。今論傳説之言。全
彼歟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意近行 進云。
今論疏中。不意近行 付之。第三靜
慮樂受。既意識相應也。何不意近行哉。
例如喜憂捨三受立意近行如何
答。此疑者。是今論等問答也。故今論云。第三
靜慮意地樂根意近行中。何故不攝。傳説。
初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又無所對苦根所
攝意近行光法師釋此文云。毘婆沙師
傳説。於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以
初欲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所以上界亦不
別立。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
樂意近行正理論二十九云。第三靜慮
意地樂。亦應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
初界無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
第三靜慮雖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
近行於境。數有推移。不一縁。方名
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
捨意近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
故。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地爲
對故。然無近分等無捨等近行。以
界中同地所對故。或復容有不有故。
謂意捨等。容同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
同地敵對。故無顯宗論十五説。全亦
之。婆沙論百三十九云。問第三靜慮有漏樂
根。唯在意識。何故不説。答初非分故。後亦
立。有説。彼非全故。謂無全地有漏樂根
意識。是故不立。有説。彼樂受。雖
意識相應。而非捷利。意近行必捷利。分別
轉故。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意近行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進云。今論
云。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 付之。
意近行者。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
行義也。於樂受既有此義。設雖所對苦
意近行何不意近行哉。是以。正理論中。
此解 若爾。應捨意近行。無所對
如何
答云。意近行名。實依喜等意爲近縁
境中數遊行故。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
數遊行故也。於樂受此義。又無所對
苦意近行故。不意近行爲言故光法師釋
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之論文云。又
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不樂意
近行但於正理論若爾應捨意近行
所對故之難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
近行故者。是有宗義也。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云。
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正理論意。
即存此義。故且雖此難。遂會之云。不
憂喜即捨對故也
問。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煩惱耶 答。
煩惱 兩方。若斷煩惱者。正理論
二十九云。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
意近行。但有漏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中。問幾意
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法意近行。能
無間道。任此等論判。不雜捨法意近
行。不煩惱云事分明也 若依之爾者。
寶法師解釋。不雜縁法念住斷惑見。不雜
縁捨法意近行。相例可同如何
答。依上三無色近分地。斷次下地煩惱
時。次下地中無色等五境故。不雜縁捨法意
近行。現前可煩惱之理。必然也。但於
理婆沙兩論之文者。依上三無色近分地
次下地煩惱之時。不色等五境故。以
實而言。雖不雜縁捨法意近行現前。若有
色等五境者。容縁之。故雜縁捨法意近
行中。且攝屬之也。婆沙論百六十九中。述
十五等至縁自上下地云。十等至。唯縁
自地。謂八味相應。及空識無邊處遍處。唯縁
自地等至之中。不非想非非想處。淨定
及解脱。若有上地者。容縁之故也。以
今准例
問。或論藏意。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位。
倶可離染義 進云。論家定判中。一
類離染。一類不之所治煩惱是萬
差。能斷道品非一准。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
現前位。倶可離染義哉。是以。雜縁法念
住現前位。同許離染義。雜縁不雜縁法證淨
現前位倶有離染義彼此相例。其義可
如何
去嘉祿元年最勝講。宗性對延暦寺宗縁大
僧都。用此論義乎。所存之旨。委悉難之。講
答之趣頗不分明。然間證義者。園城寺顯尊
法印云。疑問尤可然。會通實難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憂意近行現前義
 答。不可此義 兩方。若有
者。斷惑加行道位也。何可憂意近行
現前義 若依之爾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九
幾意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
法意近行。能爲無間道故。若解脱道。通有
雜縁喜法意近行畢云加行勝進亦通所餘
所餘意近行者。豈非憂意近行
憂意近行。是離欲捨法故。斷惑加行道位。
全不現前義也。但於婆沙論。加行勝
進。亦通所餘之文者。對無間解脱道。爲
縁法意近行。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
。云所餘意近行
重難云。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不
雜縁法意近行現前。故指不雜縁法意近行
所餘意近行
答。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實雖
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婆沙論一段之文。以
斷惑無間解脱道。總爲雜縁法意近行。故對
之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行。云
所餘意近行
貞禪大僧都云。斷惑加行勝進道位。容
色等六境之義。故不法意近行。亦通
所餘色等意近行云也
問。憂意近行。可上二界
  第三卷抄記録之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正耶 進云。光法師判前説爲正。四意
近行義爲正也 付之。空無邊處近分地心。
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何判別縁
色聲觸法四境云義爲正哉。是以。光法師
意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
正判。以彼思之。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前説爲正之決判。源依婆沙論
也。故光法師釋云空處近分二説不同前
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別縁
者。則有四捨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許
下者。則唯有一。則有四捨意近行。如
説者。應但於空無邊處近分地
心。縁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云難者。
無間道位。實雖總縁第四靜慮。諸有漏法。
加行道位。容別縁色聲觸法四境之義
故四意近行之師説爲正也。次於光法師意。
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爲
正之例難者。通果心。依禪定力生。或總縁
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或縁所發身業之時。兼
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或縁所發語
業之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更
別縁之。故總縁云師説爲正也。彼此
義門遥異。不相例難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縁第四靜慮心 答。可之也 兩
方。若修之者。現起道既不第四靜慮。未
來亦不可修縁第四靜慮心。是以。披光法
師餘處二十四所引正理論六十六。述
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未來所修麁等六
行相所縁云。皆縁空處乃至有頂
者。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
不修縁第四靜慮心 若依之爾者異生
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
近分地心者。何不修縁第四靜慮心哉。依
之。婆沙論中離染位得意近行云。離
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
處四一切無間解脱道言。無第九解脱
。明知。彼解脱道時。修縁第四靜慮近行
云事如何
答。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不
縁第四靜慮心。彼第九解脱道位。必入
空無邊處根本地。而任根本善。無色不
有漏之性相現起道。既不第四靜慮故。
未來亦不縁第四靜慮心也。故婆沙論
中。述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時。
念住云。法念住現在修。未來修三。除
念住若彼位修縁第四靜慮心者。寧不
身念住哉。但於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
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者。何不
縁第四靜慮心哉云難者。彼第九解脱
道位。雖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不縁下
地心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四婆沙論問何
故最後解脱道中。所修未來靜慮所攝麁等
行相。通縁ルヤ三界無色所攝麁等行相。唯縁
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有遍縁智。能縁
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無遍縁智。唯縁
下地之問答畢云。故無色不
下地行相例如根本地見道人。未
來雖未至地。聖道根本非斷對治故。
唯修上二界能治道。不欲界能治道也。
次於婆沙論離第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
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云文者。案婆沙論
一段文意。今此得者。所現起得。在生相得。
倶名得故。第九解脱道時。容起道品得
第九無間道時。在生相故。離次下地染。第
九無間道時。各得次上地根本近分意近行
畢。故於第九解脱道時。不靜近行
也。故見婆沙論次上之文。始自欲界
染。終至第三靜慮染。皆於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時。述意近行之義。無第九解
脱道時。隣之次下云。離第四靜慮染。一切
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亦就九無
間前八解脱道時論之也。全不第九
解脱道。何以此文。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
脱道時。得四意近行意爲疑哉
重難云。會通婆沙論文之旨。猶不然。離
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四意近行得在
生相者。第九解脱道時。彼得容現起。豈非
第九解脱道時修四意近行
答。離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得四意
近行者。色聲觸三意近行得。唯限現起。不
生相。法意近行得。通現起生相。故合
得四意近行也。第九解脱道時。唯法意近
行得。容現起故。婆沙論文。全無相違也」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同界
上地 答。不同界上地 兩方。若
同界上地者。無覆無記意近行。勢力微劣
也。設雖同界。難上地哉。是以。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
自下地 若依之爾者。初靜慮無覆無記。
意近行。必縁同界上地。相例可同如何」
答。披光法師處處解釋。當卷述若無記縁
自下上力劣故畢。引婆沙論七十三
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餘處
二十云。無記力劣。下縁上難故。不上界
上縁下易故。能縁下界此等定判。初靜
慮無覆無記意近行。不同界上地之旨。
甚分明也。但於初靜慮無覆無記非意近行
心縁同界上地云例難者。依身在第三靜
之人。爲觸自地色等。借起初意眼
耳身三識之時。縁同界上地也。光法師餘
二十上地。由同界故。所以得縁。欲
色界別。下不上之釋。其意在之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可下地境 答。可下地
 兩方。若縁下地境者。光法師今解
釋中。依正理論意。云無記近行。身在下地
即不上地下。故不別説。餘處二十
定判。述正理不ルハ説據身在下。不
無覆無記下見苦所斷。各據一義。故不
相違。欲見集斷及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
知。思此等釋意彼論意。依身在下地。起
地無覆無記意近行。不下地 若依
之爾者。披光法師餘處二十七所引正理論
七十六云。應是説。四意中。有定相應勝
無記惠。能引自地勝大種果。此惠現前。便
自地天眼天耳。令現在前。爲所依根。發
眼耳識故。眼耳二識相應慧非通。但可
是通所引。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
記慧體定。若爾。依身在下地上地無
覆無記意近行。可下地境也如何
答。正理論意。存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
應勝無記慧體故。依身在下地上地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縁下地色聲二
也。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之趣。但於光法
師今解釋者。見一段起盡。引婆沙論。無覆
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畢。就
之問若無記能縁下者。何故正理二十九。
近行中。別標色善能縁欲界。不
。解之云善近行。身在下地。身在
。倶能起彼地善下欲界。是故別説。無
記近行。身在下地。即不上地下。
故不別説。此釋意。以正理論初二靜慮唯
十二○善縁欲界亦具十二○三四靜
慮唯六。謂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之文。對
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
之説。令問答故。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
談。無覆無記意近行。云無記近行身在
。即不上地下。故不別説。天
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無記慧
者。唯正理論説。非婆沙論意。故今問答中。
之也。次於光法師餘處。欲見集斷。及
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知之釋者。顯
界修所斷法。同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縁之旨
許也疑難
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可
天眼天耳二通 答。不天眼天
耳二通也 兩方。若攝天眼天耳二通者。
光法師解釋。不天眼天耳二通。知
之云事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正
理論説意近行相。而正理論意。天眼天耳
二通意識相應勝無記慧體定。若爾。
通果心言。可天眼天耳二通
答。見光法師一段解釋。引婆沙正理兩論之
。問答分別三性意近行。縁自上下地
自上下地相。故今此所明意近行者。彼兩
論一同所談意近行也。而天眼天耳二通。以
意識相應勝無記慧體者。唯正理論説。
婆沙論意。故今一段中不之也
重難云。披光法師定判云。今言無覆無記
近行通起上下。據意識中所有無覆無記近
説。故不相違既云意識中所有無
覆無記近行。依正理論意之時。寧不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
答。此亦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談。無覆無
記意近行。置所有言。故非疑歟
問。變化心唯縁現在 答。唯縁現在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披今論餘處文。本
頌結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長行述初習
業者由多化心。方能化生一化事。習成滿
者。由一化心。隨欲化生多少化事。若初
習業位。多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者。初念
變化心。豈不未來 若依之爾者。見
光法師釋云。若化心唯縁現事如何
答。此事雖學者異義。任光法師。若化心
唯縁現事之釋。且可變化心唯縁現在
云義也。退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引
沙論百二十二評家義云。如是説者。諸所化
事。由道化作。亦由化心。謂神境通道無間
而滅。化心與所化倶時而起。雖倶時起。而
能化心。唯是道果。諸所化事。是前道果。及化
心果若初習業位變化心。與所化事倶時
起者。寧閣現在所變化事。縁未來所變化
哉。爰知。變化心唯縁現在。不未來
事。但於今論餘處本頌長行之文者。初習業
位。多變化心。各化作象馬等一類所化事。後
成滿位一變化心。隨應化作象馬等多類所
化事爲言何知之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五
云。若初起通者。一心一化。若通滿者。一心
多化此婆沙論説。聊簡今論文
重難云。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者。初習學
位。多念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後成滿位。
此相違。一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
也。若初習業位。一念變化心。各化作一所變
化事者。何云成滿此相違 答。初習業
位。一念變化心。化作一化事。後成滿位。一
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故以後成滿位
初習業位。論相違義。有何所背
重難云。變化心。唯縁現在云義意。會初多
心一化成滿此相違之文。或有初習業位變
化心於象馬等一類依身分分化作縁
。或有初習業位變化心縁所依木石
。彼等義有何過今存文相之義
 答。分分化作之義違婆沙論百三十五謂初
通者。一心但能作一類物。若通惠滿者。
一心能作象等四事之文。縁所依木石
義。背光法師餘處二十二所引。泰法師。然通
果心唯縁自地所變化事之釋。故捨彼等
。所此義
變化心縁未來者。相承義也。然而恐繁重
略之。第二十七卷抄可録之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 答
在未來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光法師
若化心唯縁現事。不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明知。發業通果心。不唯縁現在
云事 若依之爾者。變化心唯縁現在發業
通果心。相例可同如何
答。發身語表業。必由因等起心。故通果心。
所化有情發身語表之業之時。必先
因等起心。故爲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縁
未來身語表業也。光法師不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即存此旨也。何況。光法師餘處。
既得縁名。亦縁心等之釋意。發業通果心。
未來身語表業刹那等起心爲言元瑜法
述文記六云。發業心縁當起業。發業通果心。
未來身語表業云事。亦分明也。但於
化心唯縁現在云例難者。所化色香味觸四
境無間斷法。能變化之稍易故。定前心欲
化象等。入禪定畢。後出定時。能變化心。與
所化事。倶時而起。故變化心。縁彼倶時所變
化事。不未來所變化事也。身語表業。有
間斷法。能發業心。發之尤難故。定前心欲
所化有情發身語表業。雖禪定。後出
定時。必先起因等起心。發身語表業。故爲
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現在前位。無所發身
語表業。不現在縁未來身語表業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第三卷抄記録之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無漏。擧三師
。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正
理論二十九云。有説。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
然。故非近行 付之。憂受是離欲捨法。
喜受亦生第三靜慮以上就之。彼雖
有情皆有之義。既立意近行。何云無漏
受非有情皆有。故不意近行
答。欲界有情。無始以來。無就憂喜二
。彼離欲界染位捨憂受。生第三靜慮以
之時。不就喜受後時事也。非一類全
就之。無漏聖道異之。諸有情類。無始
以來。未正性離生之前。不就之。故
諸有情類皆有無漏受。故無漏受不
意近行爲言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初靜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
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義歟 答。非正義
 兩方。若正義者。光法師今解釋中。引
沙論三師説畢云。於三説中。初説爲
知。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
正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生初靜慮
欲界色聲法三意近行云師意。深存道理。何
正義哉。是以。披光法師餘處解釋云。
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但縁
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門者。據總縁説。故
法。非七種法故名既云
縁身語二業。又述通法分別行。准此釋
之。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如何
答。見光法師今解釋。引婆沙論三師説
云。於三説中。初説爲正。一同此論正理。二
有説。此即初師意説。縱縁身語業。亦
兼縁能造觸。或縁身業。兼縁香味觸。縁
兼縁色香味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
釋意。成初説爲正之道理之時。成就色聲
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正義之旨。自
顯也。但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初釋意
既得名。亦縁心等。故第二釋意異之。
發業通果心。不名等心等之義。云
發業通果心。但縁身語二業也。全不
身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香味觸。縁
語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
義邊也。次於而言通法分別行者之通言
者。初釋意。婆沙論第三師。通果心色等六意
近行倶云義意。通果心可法境故以
證。述發業通果心縁名等之旨。法分別
行。亦容此故者。即指此文也。非此釋意
色聲法三意近行。故無相違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初靜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
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答。可
別縁所化境 兩方。若必總縁所化
者。第三師意云。生初靜慮就欲界六
意近行。定知。變化心中。可別縁所化境
云事 若依之爾者。所化境者。四處二處
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是以。見光法師
所引婆沙論文。述第二師説云。若縁所變
化事。以總縁法故。即有法捨意近行
第三師意。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判三説
初説爲正。雖第三師説。依第三師
。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境也。故婆沙
論下文。明第三靜慮就第二靜慮近
。述今此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三。謂
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倶此心
別縁而第二靜慮無發業心故。變化心
中。有別縁所化境云事必然也。但於
化境者四處二處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云
者。此師意云。此心容總別縁。故變化
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存也。
次於婆沙論若縁所變化事以總縁故之文
者。第二第三師其義既各故。何以彼師説
此師義
重難云。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難泰法
師以婆沙論第三師説證。變化心即化
六處之義云。今解不然。別有通果心發語。
化心不發語。寛狹如前説。法師未委。通
果心寛。變化心狹。謂諸通果心。皆是化心。故
斯釋此能破之趣之。第三師意
云。通果心有別縁義。發業心中。有此義
爰知。此師意。變化心中。不別縁所化境
云事如何
答。婆沙論第三師意。變化心中。別縁所化
云分明證文。前重出之畢。何重疑之哉。
但光法師能破意。泰法師婆沙論第三師説
惡得意。不發業通果心發語。存變化心
聲爲證。故難之別有通果心發語。變化
心不發語。泰法師未知。通果心寛。變化
心狹。謂諸通果心。皆變化心。作此謬釋
也。非爾故別縁色香味觸四境通果
心。即發業心全無相違
問。寶法師依今論意。生色界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答。可
正義 兩方。若□□義者。見今論
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
通果心倶若今論意。成就色聲法三意近
云説。爲正義者。何唯擧一捨法近行之
一説哉 若依之爾者。寶法師意。述婆沙
論三師説倶正義之旨。設雖今論意。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寧非正義
答。披寶法師解釋。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三師
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
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縁
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
。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取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界
故。有人云。初師爲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
縁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縁起
善惡二業。例亦應然。應所造其善惡
此釋既述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倶可
義之旨畢。破光法師初説爲正之釋。明知。
自義意。存三師説倶正義云事。若爾准
沙説。思今論意。生色界。成就欲界色聲法
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也。但唯擧一捨
法近行之一説事。據變化心之也。寶法
師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
一境故之釋。即顯此趣
尋云。寶法師若能造觸。亦心縁起善惡二業
亦應所造其善惡之釋。其意如

答。此釋意。難光法師發業通果心縁身語
時。亦兼縁能造觸云釋。若發業通果心
能造四大種者。能造四大種同善惡二
。可善惡二性。若通善惡二性者。可
作者心本欲業非四大種。故不
例之理爲言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 答。
別縁所化境 兩方。若必總縁
所化境者。寶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述
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此心容總別縁定知。
變化心中。可別縁所化境義云事 若依
之爾者。寶法師釋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
。云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
唯縁一境。判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等容縁六境
。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餘通果心。有
別縁義如何
答。寶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云。今詳三
義。據義各別。不相違也。釋成三師説倶正
義之旨而婆沙論下文。明第三靜慮
就第二靜慮意近行今此第三師説云。有
説。彼成就三謂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
倶。此心容總別縁第二靜慮通果心。
別縁義。豈非變化心哉。故變化心中。有
別縁所化境云事必然也。但於寶法師
解釋者。實似思。然而試存一義云。變化
心中。可二類。若據初念正化作所化事
之者。必總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
唯法意近行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
行。此心不唯縁一境故者。即顯此意也。若
第二念以去與所化事倶心之者。可
別縁所化色香味觸也。以此第二念
以去。與所化事倶心。望初念正化作所化
。且名餘通果心。雖及餘通果心。亦
縁六境界故。理實而言。變化心攝故。
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
云也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
意識通果 答。可餘意識通果
兩方。若有餘意識通果者。任性相決判。案
通果心類。化事發業之外。何可餘意識通
哉。是以。廣披諸論所説。尋通果心種類
化事發業之外。無餘意識通果。知無
云事 若依之爾者。勘寶法師解釋云。
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
此釋無諍。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
餘意議通果見如何
答。理實而言。化事發業通果心外。不
餘意識通果。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也。但於
寶法師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之釋者。
實雖思。且任相承義。聊簡之者。婆沙論
百三十九中。述初靜慮就欲界意近行
三師説云。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總縁色等境起故。有説。彼
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倶。此
心若縁所起身表。即有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起語表。即有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變化事總縁故。即有法捨
意近行。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即
通果心倶。此心容總別縁寶法師引
此文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
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
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
。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縁六境
此釋意云。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
初師意。唯據變化心之。變化心總縁所
化色香味觸四境故。云唯成就法意近行。第
二師意。變化心外。兼據發業通果心之。
發業通果心中。發身表業。別縁色境。發
表業。別縁聲境故。并變化心。總縁所化四
境法意近行。云就色聲法三意近行。第三
師意。變化心中。初念正化作所化事心。必
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限法意近行
發業通果心。別縁所發身語二業故。□聲二
意近行。通取化事發業者即指之也。及餘通
果心者。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倶心。容
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并化事發業通果
心。云就六意近行也。理實而言。第二念
以後。與所化事倶心。雖是變化心攝。望
念正化作所化事。且云餘通果心
重難云。變化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
倶心。不正化作所化事。故且名餘通果心
者。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正發身語業。故亦可餘通果心。發業
心中。何無餘通果心是一 次。婆沙論第
三師意。成就六意近行云中。法意近行者。
是雜縁法意近行。通果心中。無別縁法境
之類者。寧不亦容縁六境界故之
是二
答。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正發身語業。與所發業。爲刹那等起
故。混雜云發業心外餘通果心 次。法境
所化事。非所發業。故通果心。不
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二今論唯自上地心
之所縁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之文云。
下識上地威儀通果。但縁所發業事
及所化事。不上地風此釋意。通果心
唯縁所化事及所發業見。但於亦容
六境界故之釋者。前五意近行。別縁色等
五境。法意近行所縁法。雖彼五境之
外。隨其所應總合縁義。異前五意近行別
五境。故亦云別縁。全無所背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 進云。光法師
釋云。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之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意相牽數
所縁之義。今故不明如何
答。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者。非
光法師私解釋。源出今論説。故今論云。唯雜
染者。與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
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意相牽數行
所縁之義云難者。此師意。存唯雜染者。名
意近行事。染汚喜憂捨三受。與意相牽。染
著所縁故。名意近行爲言善及無覆無記受。
意相牽之義。不著所縁。故
意近行也。故見今論次下文。問云何與
相牽數行。答之云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
治彼六恒住光法師釋此文
喜與愛倶。憂與憎倶。捨與癡倶。捨言
倶。從強多分。此三與意相牽數行所縁。名
意近行。此文且據三毒。餘惑亦與喜憂捨
倶。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
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進云。
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 付之。
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
何深由。釋捨謂行捨
答。光法師今解釋。源依集異門足論説也。
故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故集異
門足論十五。解六恒住中云。問此中捨者。
何所謂耶。答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任運住性。應知此中説名爲捨。復次有
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境。捨受名
捨。今此義中應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
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捨性。行捨名已上
論文
集異門足論中解恒安住捨之文。雖
捨名捨。捨受名捨之異説正義意。行捨之
旨分明也。故光法師。心恒住謂行捨之
釋。引此文證據也。退案其意。彼論次上
文。説六恒住相云。一眼見色已。不喜不
憂。具念正知。恒安住捨耳鼻舌身意
恒住可准知
既云
念正知。恒安住捨。定可善心所中行
。若捨受名捨者。寧云具正念知哉。但於
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
見云難者。遮喜不憂表心恒住捨一往
之。雖捨受。行捨離沈掉。心平等性。心
正直性。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性。非強喜
強憂。故於行捨。云不喜不憂。全無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五識相應念慧 答。唯限意識相應
念慧云師説。可正義 兩方。若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見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
。阿羅漢得盡智已。最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現在成就一恒住若六恒住法。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眼識現在前位。寧現在成
就一恒住哉。加之。光法師所引集異門足論
中云。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
。捨受名此文無諍六恒住法廣通
識相應念慧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文
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等。定知。唯限
識相應念慧云事如何
答。六恒住法。唯限意識相應念慧。廣通
識相應念慧云事。集異門足論十五并婆沙論
三十六中。雖二師異説。唯限意識相應念
云師説。可正義也。其故契經之文。諸
論之中。説六恒住法。皆云眼見色已等。故
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之旨分明也。故婆沙論
三十六云。復有説者。六恒住法。亦唯意地。以
眼見色已。乃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具念正知何況。不喜不憂之
言。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事炳然也。若通
五識相應念慧者。何不不樂不苦哉。加
之。勘婆沙論次下文。明六恒住法依地。述
評家義云。應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
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
念慧。遍諸地此文意。六恒住依地分
別。就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師説之見。
明知。以此師説。爲評家義也。但於婆沙論
所引施設論阿羅漢善眼識現在前位現在
就一恒住云文者。六恒住法。唯限意識
相應念慧云師意。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
住加行。非恒住體故不相違次於光法
師所引集異門足論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等之
者。彼不正義意也。不劬勞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進云。光法師
釋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 付
法師釋。披今論現文。明六恒住法云。謂
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
説乃至知法亦爾 文相無諍憂喜是所對
法。行捨即爲能對治六恒體住 加之集
異門足論十五中。説六恒住法云。今此義中。
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性任運住性。行捨名此文者。六恒
住法。行捨爲體之旨分明也如何
答。六恒住法。念慧爲體也。故光法師釋
論具念正知之文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故。
婆沙三十六云。問六恒住法。以何爲自性
答以念慧自性。若兼取相應倶有。則四
蘊五蘊爲自性正勘所引本説云。問六恒
住法。以何爲自性。答以念慧自性。云何
然。如契經説。諸阿羅漢。心善解脱。具
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至意知
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若兼
相應倶有。則四蘊五蘊爲自性六恒住
法念慧爲體云事。光法師釋。婆沙論説。甚炳
然也。但於今論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
捨具念正知等之文者。縁色等六境已。不
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爲六恒住體
爲言還是答之證文也。何爲疑難之端哉。次
集異足論行捨名捨之文者。見彼論文
解恒安住捨之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就恒住 答。婆沙論所引
施設足論中。有二誦本 兩方。若過去現
在成就恒住者。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
。現在善位也。過去不就恒住。加之。
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
亦爾而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全無眼見色已之義。寧現在成就恒
 若依之爾者。披婆沙論所引施設足
論文。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眼在前
位。過去現在成就恒住判如何
答。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文。有二誦本故。
婆沙論三十六施設足論云。彼阿羅漢得
盡智已。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成
過去一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二未來六現在
。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
阿羅漢果聖者。初所起盡智。并相應正念。即
六恒住法體。故初起善眼識在前位。成
就過去一恒住云也。成就現在一恒住者。
若依六恒住法通五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眼根見肥位。同時眼識相應念慧。雖
六恒住體義次第。且云眼見色已等歟。
若依六恒住法眼意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彼師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住加行。非
恒住體。故不相違婆沙論次下文云。復有
誦言。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過去無。
但成就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一未來六現在
。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五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
若復起善意識。或餘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
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阿羅漢果聖
者。得盡智後。約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已來
六恒住法成就不成就相。故云彼過去無
也。二誦者意。其趣如此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
 答。可無漏 兩方。若唯限有漏者。
六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其念正知之義也。阿羅漢果聖者。
起無漏念慧。既有此義。何不六恒住
 若依之爾者。廣披婆沙正理等論
。未六恒住法通無漏□文。爰知。唯限
有漏云事如何
答。見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
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
法亦爾此義不有漏。故六恒住法
無漏也。加之婆沙論三十六中。述評家
云。應是説。一切阿羅漢。皆有此六。云
何知然。此六恒住。皆以漏盡清淨身中念慧
體。諸阿羅漢。無就此念慧
文全不無漏念慧哉。何況婆沙論四十四
中。釋根律儀體云。復次念慧有二種。一世
間善。二出世間善。世間善者。名念慧。出世
間善者。名根律儀。復次念慧有二種。一學。
二無學。學者名念慧。無學者名根律儀。復
次念慧有二種。一鈍根種姓。二利根種姓。鈍
根種姓名念慧。利根種姓名根律儀此文
諍。根律儀通無漏見。而根律儀六恒住
法。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體。故六恒
住法。亦通無漏云事炳然也。但於廣披
婆沙正理等論説。未六恒住法通無漏
云文云難者。六恒住法。通無漏之旨。設
分別定判。以根律儀既通無漏。可
知之
問。六恒住法。可四無色地 答。可
四無色地 兩方。若通四無色地者。六
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憂。心恒
捨。具念正知之義也。更不四無色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中。六恒住法。通
四無色地見如何
答。婆沙論三十六中。明六恒住法依地。述
家義云。應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謂
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念
慧遍諸地 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
事。此文甚分明也。但於六恒住法者。縁
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之義也。更不四無色地云難者。
此疑。且存二義。或一義云。依身在
色二界。阿羅漢果聖者。以欲色二界心。隨
其所應。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
地心。有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
。故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云也。重意云。
四無色地心。雖具縁色等六境。欲色二
界心。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地。
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名六恒住
爲言
或一義云。四無色地有。意知法已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之第六恒住故。
六恒住法之隨一。在四無色地。云六恒住法
四無色地也。非四無色地具有六恒
住法。如彼婆沙論評家意。述無色界具有
十二支云。無色界雖色及五根。而有
及意根。彼應是説。識縁名名縁意處縁
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六恒住法。在四無
色地云事。以之可潤色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答。其體可同也 兩方。若其體同者。披
沙論文。有餘師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
自性云義。評家意不若六恒住法眼
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者。評家意何不
 若依之爾者。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體。定知。其體
同云事如何
答。此事雖測。且可六恒住法眼等六
根律儀其體是同云義也。其故披諸論所説
六恒住體。今論云。謂見色已。不喜不憂。
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爾
婆沙論三十六云。如尋經説諸阿羅漢。心善
解脱。具六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
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集異門足論十五云。六恒住者云何爲六。
答一眼見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安
住捨。二耳聞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
住捨。三鼻嗅香已。不喜。不憂。具念正
。恒安住捨。四舌嘗味已。不喜不憂。具
正知。恒安住捨。五身覺觸已。不喜不憂。具
念正知。恒安住捨。六意了法已。不喜不憂。
念正知。恒安住捨而見光法師餘處
引正理論文。明眼等六根律儀云。故契經
説。眼見色已。不喜不憂。恒安住捨。正知正
念。如是乃至意了法已此等論判。任
所引經文。六恒住法。六根律儀所説。文言是
同。所述義道不異。故六恒住法。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聖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
念正知體可云也。但於婆沙論有餘師
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自性云義。評家
意。不之云釋者。婆沙論初師意。根律儀
正念正知。爲自性者。根律儀以無學聖
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
云也。此師意。六恒住法。同以無學聖者身
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爲體存故。
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爲言第三
有餘師意異之。許六恒住法以六識相應念
體。根律儀以此六識相應六恒住法
自性云。故評家意不之云。此諸説中。
初説爲善。經説念慧能護根故也
寫本云
  文永五年戊辰二月五日酉時於東大寺知足
院草菴抄之畢去年青陽之初月始此卷抄
此春時正之良辰終其微功懈怠之至悲而
有餘但今日者彌勒慈尊利有縁群生之日
遍覺三藏遂兜率上生之朝也依之受持三
歸八齋之戒品勤修滅罪生善之良因相當
此日結集此抄機縁既純熟感應定速疾者
歟然則迴此清淨修學之慧業偏祈宗專法
師之得脱逍遥園風前遂再會而談往事龍
華樹露底結一縁而尋舊跡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 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六十七
夏臘五十五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以有漏道。離下三靜慮染。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位。可縁欲界心
問。論中引三十六師句經説何義
問。不就欲界善意近行人。可就欲
  界出離依意近行
問。斷善根時。可無覆無記意近行
  義
問。見所斷意近行中。可別縁色等五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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