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First] [Prev+100] [Prev]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有覆無記。故欲瀑流體。不限不善也。故婆
沙論中。釋發智論。謂欲瀑流。或不善。或無
記。慚無愧。及彼相應是不善。餘是無記之
文云。餘是無記。謂欲瀑流中。與有身見邊
執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少分。無慚無愧不
相應故皆是無記欲瀑流體。通不善及有
覆無記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發智論。
四瀑流中。欲瀑流攝十九之文者。此文就
勝論之。欲瀑流體。唯擧本惑之意也。就實
通論之門。欲瀑流體。無取十纒事。更非所
遮。故諸論文。全非相違也
問。欲取體中。通不善無記類。唯限無明一
惑歟 答。不限無明一惑也 兩方。若唯
限無明一惑者。欲取體。是可廣通不善無
記之類。何唯限無明一惑哉 若依之爾
者。見發智論文。云四取中欲取攝二十四
婆沙論中。釋此文云。謂攝欲界五部。
貪嗔慢無明。及四部疑如此等論文者。
欲取體中。通不善無記之類。唯限無明一
如何
答。見今論文云。即前欲軛。幷無明三十四
物。總名欲取。謂貪嗔慢無明各五。疑有四
幷十纒正理顯宗。兩論之文。全亦同之。
加之。婆沙論中。釋發智論。四取。謂欲取。見
取。戒禁取。我語取之文云。謂欲取以欲界
三十四事爲自性。即貪五嗔五慢五無明五
疑四纒十任此等論文。欲取體中。既取
十纒。故身邊二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三類。
其性亦可有覆無記。故欲取體中。通不善
無記之類。總可有惛沈睡眠掉擧二明四
類也。故婆沙論中。釋發智論。謂欲取。或不
善。或無記。無慚無愧。及彼相應是不善。餘
是無記之文云。餘是無記。謂欲取中。與有
身見邊執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無明少分。
無慚無愧不相應故。皆是無記欲取體中。
通不善無記之類。有惛沈睡眠掉擧無明四
類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發智論。四取
中。欲取攝二十四之文者。此文就勝論之。
欲取體。唯擧本惑之意也。就實通論之門。
欲取體中。兼取十纒事。更非所遮。故諸論
之文。全非相違也
  寫本云
 康元二年正月十六日酉時於東大寺尊勝
 院護摩堂南面抄之畢此間披見倶舍第二
 十卷具書之次或訪明師或任愚案爲開初
 心初學之慧解聊記一問一答之綱要後學
 披覽之時必可直其謬也不顧五旬有餘之
 暮齡猶一部抄出之深志冥衆必垂哀愍善
 願速得圓滿仰願依此稽古之微功答此慇
 懃之誠心也一期終焉之暮必遂往生於兜
 率之秋雲三會説法之曉速開覺悟於龍華
 之春風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五十九
夏臘四十七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此卷闕)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問題
問。光法師依婆沙論評家意。忍所得斷。名
  遍知義。如何釋之耶
問。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先斷
  二結類歟
問。舊婆沙論意。以九遍知。如何分別忍果
  見道果耶
問。光法師以九遍知。分別根本靜慮果。引
  婆沙論二師説。爾者。今此二師説。倶正義
 歟
問。光法師釋根本靜慮果五遍知。引婆沙論
  二師説。爾者。今論意。同何師説耶
問。尊者妙音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
  本靜慮果歟
問。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爾者。寶
  法師如何釋此文耶
問。寶法師意。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
  越界縁耶
問。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可具得無漏斷
  得縁耶
問。婆沙論中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名
  滅雙因光法師引此文作二解釋。爾
 者。初釋意。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意。集法忍現在前位。立第一遍
  知縁悉具之歟
問。論中叙雜心師説云。有立離倶繋。亦是
  一縁。故立遍知。縁總有五種爾者。論
 主意。如何破此義耶
問。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歟
問。於第四意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可
  得色愛盡遍知耶
問。退位捨遍知。唯限起惑退位歟
問。聲聞乘人。證阿羅漢果時。捨一種遍知
  義可有耶
問。正理論意。獨覺於凡位所斷下三靜慮惑
  上。必起勝果道云義。引何文證之耶
問。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必
  下起勝果道耶
問。正理論意。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
  繋可得無漏得耶
問。光法師意。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
  耶
問。菩薩可得不還果耶
問。可有捨四種遍知義耶
問。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捨五下分結盡遍
  知。唯限得一切結盡遍知位歟
問。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問。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必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有説意。依六
  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捨五遍知。得
 五下分結盡遍知爾者。今此有説意。同
 誰人義耶
問。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煩惱義
  耶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問。光法師依婆沙論評家意。忍所得斷。名
遍知義。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
評家三十四云應作是説。忍是智眷屬。是智
種類。亦名爲智。斷是彼果。故名遍知
之。依光法師解釋。見婆沙論六十二所説。述
忍所得斷名遍知義。云應作是説。忍所得
斷。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能證故。亦名智
乃至是故此斷。亦名遍知既云應作是
説。定知。評家義云事。忍是智眷屬。故亦名
智。此忍所得滅。亦名遍知者。是一復次義
也。何以之云評家義哉
答。見婆沙論第三十四卷一段之文。問修所
斷斷是智果。故可爲説遍知。見所斷斷既
是忍果。云何名遍知。答此問有多義中。
擧一義云。復有説者。見所斷斷。是無漏智。
士用果故。亦名遍知○金剛喩定。現在前
時。通得三界見修所斷斷。爲阿羅漢果。是
故彼斷。亦名遍知難此師説云。彼亦不
應作如是説。見道六遍知。應非遍知故
以此難破之文思之。第六十二卷云。應
作是説。忍所得斷。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
能證故。亦名智果○是故此斷。亦名遍知
之義。同今復有説者意。故不正義云事。炳然
也。次下云應作是説。忍是智眷屬。是智種
族故。亦名爲智。斷是彼果。故名遍知。知喬
答摩種中生者。名喬答摩。此亦名應爾
云應作是説。亦無難此義。明知。評家正義
云事。若爾。光法師今解釋。尤叶婆沙論第三
十四卷説也。但於婆沙論第六十二卷文
者。見所斷斷惑。云斷遍知。或云理遍知。或
云捨遍知之三説中。斷遍知云義。是正義
故。且置應作是説之言也。其斷遍知云義
中。亦分別邪正之時。應作是説。忍所得斷。
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能證故。亦名智果。
謂金剛喩定。是勝義沙門果。由此定證得
阿羅漢果時。總證得三界見修所斷斷。是故
此斷亦名遍知者。不正義也。復次忍是智眷
屬。故亦名智。此忍所得滅。亦名遍知。復次
此斷既由智種族得。故名遍知。如瞿答摩
種族所生。名喬答摩者。是正義也
重難云。寶法師釋今論或忍與智同一果故
之文云。同一果者有兩釋。一無間解脱同一
果故。二忍所得者。至不還阿羅漢果。亦爲
智果。亦爲智果。故應依後釋。正理婆沙。皆
同有此釋此釋意。存忍所得斷。得不還
阿羅漢果時。爲智所證故。名遍知義

答。寶法師釋意。或云無間解脱。同一果故。
或云忍所得斷。得不還阿羅漢果時。爲智
所證故。名同一果之二釋中。解脱道。不以
斷爲離繋果故。以第二釋爲正許也。對
忍是智眷屬故之義。非云應依後釋。全無
相違也
問。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先斷
二結類歟 答。可云爾也 兩方。若先斷
二結之類者。超越證不還果聖者。凡位斷欲
貪嗔恚二結。苦類忍位。斷身見畢。後至道
類忍位。斷戒禁取疑二結。尤可先斷三結
之人。何云先斷二結之類哉 若依之爾
者。見今論餘處二十四之釋。不還果名五下
結斷。云雖必先斷或二或三。然於此時。總
集斷故今此或二之類者。豈非超越證不
還果聖者哉
答。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可云
先斷二結之類也。故光法師餘處二十四
雖必先斷或二或三之論文云。若超越人
先斷貪嗔二結。後斷身見戒取疑三結。若次
第人先斷身見戒取疑三結。後斷貪嗔二結
但於疑難之旨者。超越證不還果聖者。
以凡位所斷爲一位。以見道位所斷爲一
位。論先斷後斷故。可云先斷二結之類
也。見道是一觀相續。速疾斷惑位也。於此十
五心中。不可論先斷後斷。故以身見。不可
屬先斷之類也
問。舊婆沙論意。以九遍知。如何分別忍果
見道果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良由舊婆沙
四十八云。幾是忍果。答六。幾是見道果。答七
 付之。依光法師解釋。見舊婆沙論三十三
説。上述幾是見道果者答曰七畢。下云幾
是忍果者。應説如見道若爾。忍果六。見
道果七云事。豈不背彼論定判哉
答。舊婆沙論。其文雜亂。其謬是多。如光法
師餘處一末云良由舊論時屬火焚。遺文雜
亂不引會釋也。若爾。光法師所覽。恐非現
行流布本歟。但就現行本聊簡之者。舊婆
沙論文。上云幾是見道果者答曰七。述見道
果有七之旨。下云幾是法智分果者答曰六。
幾是比智分果者答曰五。欲界見所斷結盡
三遍知。名法智分果。上二界見所斷結盡三
遍知。名類智分果。以見道位六遍知。爲忍
果故。取此文意。云忍果有六遍知也
私云。舊譯云。法智分果等。當新譯云法智
品果等也。是即攝忍之言也
重難云。光法師引舊婆沙論云。忍果六。見道
果七之釋。背舊婆沙論現文云疑。猶未被
會通哉
問。光法師以九遍知。分別根本靜慮果。引
婆沙論六十三二師説。爾者。今此二師説。倶正
義歟。答。前師説可非正義也 進云。光
法師引今此二説畢。判各據一義。竝不相
違。二説倶可正義付之。依根本地。入
見道者。道類智現在前位。必總集遍知故。
所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也。以色無色界見道
斷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前師説。定可非
正義。是以。寶法師以後説爲正判如何
答。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二師説中。次第二第
四。及後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後師説。
爲正義可云也。其故依根本地。入見道
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必總集遍知。
故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者。諸論一同之決
判也。故今論中。明成就一遍知。云或先離
欲。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果道前。唯成一
遍知。謂順下分盡。述成就二遍知。云先離
色者。從起色盡道。至マテハ未全離無色愛
前。成下分盡。色愛盡二超越證不還果聖
者。成就五下分結盡遍知故光法師釋此
文。引正理論。若依根本。入正決定。道類智
時。彼所有斷。亦得順下分斷遍知名者。寧
許根本果。唯有五遍知之文。寶法師釋此
文。云准此論云。或先離欲。從道類智。未
起色愛盡勝果道前。唯成一遍知。謂五下
分盡。故知。超越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及禪
根本果五中。見道二修道三爲正何況。今
論中。説捨五遍知。云言捨五者。謂先離
欲。後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
五故寶法師釋此文云。准上捨二捨
五故知。二論超越忍果。亦得五下分結盡遍
知。前文言得六者。據次第也。又准此文。
倶舍・正理皆云捨五。或言捨二。故知。禪根
本果。見道二修道三爲正婆沙論中。擧
評家義云。應作是説。菩薩聖位。決定不得
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及色愛盡遍
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法師引此文畢云。見道是道諦。總集斷故。
不得第六寶法師引此文畢云。准此評
家。依根本地。得五下分結盡遍知。集遍知
故。此即是婆沙評家。以後説爲正引正
理論。云超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
下分結盡。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
結盡畢云。准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
説爲正引倶舍得捨中云超越人捨五得
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正理云應言依未
至定。捨五得一。以依根本。捨二得一故
畢云。准此倶舍評見道及忍果。亦得五下
分結盡遍知。亦以後説爲正。此即是文。憑
何文意。以前説亦得爲正。又於此時。具
二縁故。定集遍知。不應此時得第六遍知。
此即是理故知。前師全無理趣加之。光
法師引婆沙論六十三文。明見道果忍果。或
云前六遍知。或云前七遍知之二師説畢。
判其邪正。作四解釋之中。第三解云。又解。
説六説七。倶可爲正。説六據體○説七
亦據其名。若次第者。據得體説。若超越不
還。雖非具得五下分結盡。據得下分名
説。故亦説第七。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第四解云。又解。説六説七。倶可爲正。説
六唯據次第。説七通據超越自判四釋
邪正。云雖有四解。後二爲勝。就後二中。
後解爲勝既以超越證人。見道果中。取
五下分結盡遍知。云第四解爲勝故。准而思
之。婆沙論。明根本靜慮果二師説中。取五
下分結盡遍知云後師説。可爲正義也。但
於光法師。各據一義。竝不相違之進釋者。
婆沙論中。述根本靜慮果。雖有前師除第
七遍知。後師取第七遍知之二説。論文不
判正不故。且據上會見道果二説相違第
三釋意會其相違。述前師所以説得第六。
不説第七。據全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
言得第七不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名
故。且奪第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
界見修所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
結。總相而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
名。若作此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許也。強
探二説邪正之時。以後師可爲正義也
尋云。會見道果二説相違四釋之中。第三
釋。有何過劣於第四釋哉 答。第三釋意。
依根本地入見道者。就體見之。得色無
色界見道斷遍知云成故。可背婆沙論評家
義。故劣於第四釋也
重尋云。會根本靜慮果二説相違之時。何不
述上第四釋意哉 答。次第證者。無依根
本地入見道義故。根本靜慮果。取色無色
界見道斷遍知云前師説。據次第證者云釋
不可作也。故前師云據體得第六遍知。後
師云據名得第七遍知之釋外。不可有別
會通故。以之爲盡理釋。不作餘釋也
重尋云。會見道果二説相違四釋之中。第三
第四後二解意。得第七遍知云義邊。其意是
同歟 答。第三第四差異者。云説六據體。
云説六唯據次第許也。得第七遍知。同據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之義也。故第三釋。
云若超越不還。雖非具得五下分結盡。據
得下分名説故。亦説第七。第四釋。云據
總相説。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名爲忍果
也。爰知。見道取五下分結盡遍知之義邊。
兩釋所存。其意是同歟
問。光法師。釋根本靜慮果五遍知。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何師説耶 進云。光法師釋
云。倶舍説五。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
付之。依光法師釋。見今論所説。述忍
果有六遍知。云謂三界繋見斷法斷六種遍
知。不擧五下分結盡遍知。明知。今論意。同
婆沙論前師。以第二第四第六後二遍知。爲
根本靜慮果云説云事 若爾。或同婆沙後
師之釋意。豈不背今論説哉
答。見今論文。明根本靜慮果。有五遍知。不
云何遍知。故光法師釋倶舍説五。或同婆
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文不別顯隨同無
失也。但於今論中。述忍果有六遍知。不
擧五下分結盡遍知云難者。依光法師正
釋意者。且據次第證者説。若通據超越證
者。忍果取五下分結盡遍知。有七可云也。
何況。今論下段。云言捨五者。謂先離欲。後
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五故。超
越證者。道類智時。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云
故。同婆沙論後師説之旨。分明也。故今論
前後文。或據次第證者。忍果不取五下分
結盡遍知。或據超越證者。道類智時。得五
下分結盡遍知云故。且作或同婆沙前師。
或同婆沙後師之釋也。然而今論意。遂同
婆沙論後師説可得意也
問。尊者妙音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
本靜慮果歟 進云。今論中。述妙音師意。
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以五下分結盡遍
知。不爲根本靜慮果也 付之。妙音師意。
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斷對治。五下
分結盡遍知。何非彼果哉。是以。彼師意。許
欲界見道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五下分結
盡遍知。相例亦可同。加之。顯宗論中。述彼
師義云根本靜慮亦欲斷治故。除色無色見
道斷遍知。道類智時。總集遍知故。以五下
分結盡遍知。爲根本靜慮果如何
答。今論中。依妙音師意。明根本靜慮果中。
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
以彼唯是未至果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此文意云。依根本地。入見諦時。不修
未至地攝。欲界修惑斷對治故。不得五下
分結中爲其主欲界修所斷貪瞋二結無爲
故。根本靜慮果中。除五下分結盡遍知爲言
故光法師釋此文云。依根本地。起見道
時。無容修彼未至定中。欲界修惑斷對治
故。所以順下分非根本果正理論云。所
言八者。尊者妙音説根本靜慮亦欲斷治故。
除順下分結盡遍知。以彼唯是未至果故
婆沙論六十二云。尊者妙音説。此有八。謂除
第七雜心論云。尊者瞿沙説。有八。除
五下分結盡斷知。是未至依果此等諸論之
説。同今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非根本
靜慮果云也。但於妙音師意。許根本地道。
與欲界煩惱爲斷對治云難者。若未至地
道。不斷欲界煩惱。根本地道。可斷之故。以
根本地道。望欲界煩惱。容有斷對治功能
故。彼師意。雖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
斷對治。實非正斷對治故。以五下分結盡
遍知。不爲根本靜慮果也。次於彼師意。許
欲界見道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例難
者。彼師意。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斷
對治故。依根本地。入見道者。未來修未至
地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斷三種遍知故。以
彼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也。故今論云。
諸有先離欲界染者。依根本地。入見諦時。
於欲界繋見斷法斷。許別道引無漏得故。
由此亦是彼見道果光法師釋此文云。欲
界見斷三種遍知。由此亦是彼根本地。見道
果故次於顯宗論文者。依根本地。入見
道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捨前所得遍
知名總集。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故。就名
論之。除色無色界見道斷遍知。得五下分
結盡遍知云也。重意云。今論等意。依根本
地入見道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不
得五下分結中。爲其主欲界修所斷。貪嗔
二結無爲故。根本靜慮果中。除五下分結
盡遍知。顯宗論意。據五中得三。以少從多。
得第七名之義故。根本靜慮果中。取五下
分結盡遍知也。各據一義。竝不相違歟。故
光法師釋婆沙論六十中云根本靜慮果。
前師除五下分結盡遍知。後師取此之相違
云。前師所以説得第六。不説第七。據全
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
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六。
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斷
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言。
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此
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任此解釋。可會
通之
重難云。今論許別道引無漏得故之文。指
未來所修未至地斷對治道云事。不可然。
妙音師意。許根本地見道。與欲界見惑爲
斷對治。若爾。現起根本地見道。設雖無所
依道。未來修有所作根本地斷對治見道。可
得欲界見斷三遍知也。雖同根本地見道。
望現起道。以未來所修道。名別道也。何況。
指未來所修。未至地斷對治道哉
答。妙音師意。以根本地道。望欲界煩惱。有
斷對治者。據容有義論之也。理實而言。根
本地道。不斷欲界煩惱。故未來修。未至地
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斷三遍知也。根本地
道。既無斷欲界煩惱之義。何修之得欲界
見斷三遍知哉。故勘正理論五十六文。妙音
師意。難根本地果。有五遍知云正義云。豈
不依止根本靜慮入見諦時。亦修未來依
未至地。欲斷治道得斷治故。亦應證彼欲
見斷法斷。無漏離繋得。寧説根本唯得五
以難文思彼師意。依根本地。入見
道者。未來修未至地欲界斷對治見道。得欲
界見斷三遍知云事。自被知之也
問。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爾者。寶
法師如何釋此文耶 進云。寶法師釋云。其
實忍果。亦通第七付之。論文既云且由
三縁立六忍果。定可限見道位六遍知。五
下分結盡遍知。由四縁立之。何可判亦通
第七哉。是以。光法師釋由三縁立見道六
忍果。泰法師釋。亦以同之。若爾。寶法師今
解釋。豈不背論文哉
答。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得不還
果位。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爲顯第七遍
知。亦通忍果之義。釋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非無其謂也。但於且由三縁立六忍果
之論文者。寶法師會之云。據次第説故。言
忍六也。次於光法師等釋者。彼任論現文
故。會通同前
重難云。五下分結盡遍知。由四縁立之。前
三縁外。加越界縁也。故論文云。具由四縁。
立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界故若爾。由
三縁所立遍知中。何可擧五下分結盡遍
知哉
答。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述具由四
縁立三智果。六遍知許云忍果。第七遍知
偏名智果。唯據次第證者論之。故爲顯超
越證人。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之義。云
其實忍果亦通第七也。更非遮立五下分
結盡遍知。亦由越界縁之義也
問。寶法師意。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
越界縁耶 答。必可由越界縁也 兩方。
若必由越界縁者。超越證人。凡夫位。雖越
欲界。無得遍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何可
由越界縁哉。是以。寶法師釋且由三縁
立六忍果之論文云。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越界縁者。
由三縁遍知中。寧可擧之哉 若依之爾
者。論中。明立後三遍知云。具由四縁立
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界故如此文者。
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越界縁如何」
答。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越界縁也。
故今論中。或云具由四縁立三智果。謂於
前三加越界故或云越界得果故。二處
集遍知正理論五十六中。或云若越界時。
四縁方具。隨應彼斷。得遍知名或云唯
於二處。具足二縁。謂得果時。亦即越界故。
阿羅漢。及不還果。集所得斷立一遍知。爾時
總起一味得故顯宗論説。全亦同之。加
之婆沙論六十二云。離彼第九品染無間道
滅。解脱道生時。名滅雙因。先滅八品因。今
滅第九品因。故亦離倶繋。先離八品繋。今
離第九品繋。故既得無漏離繋得。及缺有
頂。諸遍行。幷永度欲界。具五縁故。彼所斷
及前斷名第七遍知。謂五順下分結盡遍知
雜心論云。得果及度界。二處斷知集
任此等論判。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越
界縁云事。炳然也。設雖寶法師意。可背諸
論誠説哉。但於超越證人。凡夫位。雖越欲
界。無得遍知云難者。凡夫位。雖有越界
縁無得無漏斷得。及缺第一有縁故。不立
遍知也。次於寶法師。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之釋者。忍果遍知。不限見道位六遍知。若
據超越證者。亦通第七五下分結盡遍知
故釋具由三縁立六忍果之論文。會其
實忍果。亦通第七。據次第説。故言忍六。
解具由四縁立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
界故之論文。引婆沙論。應作是説。菩薩聖
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
及色愛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對
斷治故之文畢。問准此第七亦有忍果因
何但言忍果六也。答建立門唯據次第。故
言智果三。忍果六也。案此等釋意。只欲成
五下分結盡遍知。亦通忍果之義。更非謂
不由越界縁。全無相違
重難云。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四縁
者。何故論中。難雜心師。立離倶繋縁。云此
離倶繋與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哉。准
而思之。立五下分結盡遍知之時。滅雙因
縁。與越界縁。用無有別。明知。立五分結盡
遍知不必由四縁云事。是以。寶法師。釋越
界縁云。修道煩惱。不縁此故。修道遍知。以
染不染無爲爲體。雖斷雙因等。由有同類
煩惱未斷。斷相不顯。不立遍知而滅欲
界修惑雙因之時。於欲界煩惱中。無有未
斷之類。滅雙因外。何可立越界縁哉
答。就欲界論之者。滅修惑雙因之時。於
欲界煩惱中。無有未斷之類。故滅雙因外。
立越界縁。雖似無其用。就色無色界見
之者。各滅下三地雙因之時。未越界故。越
界縁外。立滅雙因也。色無色界。既如此故。
欲界之中。滅雙因外。立越界縁也
問。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可具得無漏
斷得縁耶 答。可具得無漏斷得縁也
兩方。若具得無漏斷得縁者。披光法師解
釋。云此先離欲。至苦類智集法忍時。雖復
已得見苦所斷無漏斷得。見集所斷無漏斷
得。猶未成故。不立遍知如此釋。者。苦
智已生集智未生位。不具得無漏斷得縁
若依之爾者。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於
見苦所斷煩惱離繋。已得無漏得。豈不具
得無漏斷得縁哉
答。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於見苦所斷煩
惱離繋。已得無漏得故。可具得無漏斷得
縁云事。道理炳然也。故見光法師解釋云。
若聖位中至苦類忍現行以前。雖有已得無
漏斷得。即是次前苦法智時。無漏斷得。未
缺有頂。未滅雙因此釋意云。入聖之
後。至苦類忍現行以前位。有苦法智時。無
漏離繋得故。雖有得無漏斷得縁。未有
頂滅雙因之二縁。故不立遍知爲言但於
光法師。此先離欲。至苦類智集法忍時等之
釋者。於所斷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不
具得無漏斷得縁故。不立遍知云也。重
意云。先離欲人。至苦類智集法忍位。於已
斷苦諦所斷煩惱離繋。雖得無漏得。於已
斷集諦所斷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故。無
漏斷得縁闕。不立欲界見苦集斷遍知爲言
欲界見苦集所斷煩惱離繋。合立第一遍知
故也
問。婆沙論六十二中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
時。名滅雙因光法師引此文。作二解
釋。爾者。初釋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
師釋云。解云。滅謂滅入過去。生謂體現在前。
非生滅相付之。依光法師初釋。披婆
沙論六十*三現文。述九遍知得捨云。集法智
忍滅。集法智生時。無捨得一乃至道類智忍
滅。道類智生時。若未離欲染。入正性離生
者。亦無捨得一。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
者。捨五得一而得捨據得論之。定知。集
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者。集法忍現在前。集
法智在未來生相位云事如何
答。今論。至苦類智集法忍位。雖亦缺有頂。
猶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斷諸遍因故之
文。集法忍現在前位。未滅雙因故光法
師以此論文。對婆沙論。集法智忍滅。集法
智生時。名滅雙因之説。解其相違。作二
釋中。初釋意。任今論文。會婆沙論説。集法
忍滅入過去。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現在
前。云集法智生釋也。但於疑難之旨者。第
二釋。聊簡之趣也。初釋意異之。滅者滅入
過去。生者體現在前得意也。生滅之言。有
二義邊。故光法師作二解釋。倶有其謂也
問。婆沙論意。集法忍現在前位。云第一遍
知縁悉具之忍歟 答。可有二義邊也」
兩方。若悉具之者。集法忍現在前位。於集
法忍所斷煩惱。非已斷不成就立第一遍
知縁。何悉具之哉。是以婆沙論中。明苦法
智忍。乃至集法智忍位。不成就遍知云。四
縁五縁。倶未具故如此文者。集法忍現
在前位。立第一遍知縁。不悉具之若依
之爾者。光法師解今論。至苦類智集法忍
位。雖亦缺有頂。猶未滅雙因之文。對婆
沙論。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名滅雙因
之説。作論各別之釋。如此釋者。婆沙論
意。集法忍現在前位。立第一遍知縁。悉可
具之如何
答。集法忍現在前位。立遍知縁。不悉具之。
故不立遍知云事。倶舍。婆沙。兩論一同之
義也。故今論。云至苦類智集法忍位。雖亦
缺有頂。猶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斷諸遍行
因故婆沙論中。明九遍知成就不成就
相。云不成就者。謂苦法智忍。乃至集法智忍
位。此五心頃於見修道九種遍知。皆未成
就。四縁五縁倶未具故但於光法師。論
意各別之釋者。今論意。集法智位。雙因煩惱
非得現在前。彼煩惱不成就時。得滅雙因
爲言婆沙論意。集法忍位。雙因煩惱非得在
生相彼煩惱得不可續起之義決定故。滅
雙因在生相得滅雙因云也。非謂云爾
故集法忍位。建立遍知歟
重難云。婆沙論意。集法忍位。得滅雙因者。
何云四縁五縁倶未具故。不立遍知哉
答。正具四縁事。集法智位也。所斷煩惱。已
斷不成就。於彼無爲。得無漏得。現在前時。
具足諸縁。建立第一遍知也。集法忍位。彼
煩惱得。現在前。未滅雙因故。不立遍知
也。重意云。依集法忍力。彼煩惱非得生相起
故。且具滅雙因釋許也。實不成就滅雙因
故。其縁不具。不立遍知也
重難云。倶舍。婆沙。兩論意同。集法忍位。不
立遍知者。何云論意各別哉 答。集法忍
位。不立遍知事。兩論意雖同。今論意。彼所
斷煩惱已斷不成就位。云缺有頂。云滅雙
因。婆沙論意。正斷彼煩惱位。云缺有頂。云
滅雙因。是其兩論意各別也。故光法師釋
云。又解。論意各別。倶舍據不成名缺。不成
名滅。婆沙據斷名缺。據斷名滅。若作此
解。生謂生相。滅謂滅相文意顯也
問。論中叙雜心師説云。有立離倶繋。亦是
一縁故。立遍知縁總有五種爾者。論主
意。如何破此義耶 進云。今論中。破此義
云。此離倶繋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
付之。滅雙因者。廣亙相應倶有。離倶
繋者。只由惑品能繋。其義既異。何難用無
別故哉。是以。見光法師解釋云。能起名
因。能縛名繋加之。披婆沙論文。三縁之
外。別擧離倶繋縁。若爾。論主意。有何深由。
背本論所説。可難用無別故哉
答。以離倶繋縁。對滅雙因。及越界。難用無
別故之意者。理實而言。能起名因。能持名
界。能縛名繋。故雖三用異。以用從體之
時。煩惱一體。有此三義故。難用無別故
也。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此離倶繋。與滅雙
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理實而言。用亦有
別。言無別者。以用從體。故言無別。繋體
狹唯是隨眠。因體界體寛亦通餘法。言因言
界。亦攝繋故。雖復能起名因。能持名界。
能縛名繋。三義有異。繋無別體而不別説。
但於婆沙論中。三縁之外。別擧離倶繋
縁云難者。體用別論之時。離倶繋縁。與滅
雙因。及越界縁。其用異故。三縁之外。別立
離倶繋縁。無其過也
重難云。雖諸越界位。皆滅雙因。四靜慮及
四無色中。各滅下三地雙因之時。非皆越
界。故滅雙因外。別立越界縁者。雖諸越界
位。皆離倶繋。四靜慮及四無色中。各離下
三地倶繋之時。非皆越界。故越界縁外。何
別不立離倶繋縁哉
答。此離倶繋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
故者。離倶繋縁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相對
判其同異之時。四靜慮及四無色中。各滅
下三地雙因之外。各離下三地倶繋之義。
不可有。滅第四靜慮雙因越色界。滅非想
非非想處雙因。越無色界之外。離第四靜
慮倶繋。離非想非非想處倶繋之義。不可
有。故滅雙因。及越界縁外不可立離倶繋
縁云也。重意云。及越界縁用無別故者。就
色界越無色界位論之也。滅雙因及越界
縁。取合爲一方。此外不可有離倶繋之
爲言非謂離倶繋與越界縁相對寛狹是
同也
問。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歟 答。可爲根本靜慮果也 兩
方。若爲根本靜慮果者。披光法師所引正
理論五十六文。問若依根本。入正決定。道類
智時。彼所有斷。亦得順下分斷遍知名者。
寧許根本果。唯有五遍知。答唯色無色界
見斷法斷。得彼遍知名。故無有失。重問何
此亦得彼名。答又先俗道所斷下分。
今聖道力。令永不生。故彼所得斷。假説爲
此果。今實不得欲斷遍知。今兩重問答意。
無諍五下分結盡遍知。實非根本靜慮果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六十三評家意。許菩
薩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明知。以五下分結盡
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事。若爾。正理論意。
豈可背婆沙論評家義哉
答。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可云也。故寶法師引正理五十六得
捨中。云超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
下分結盡。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
結盡畢云。准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
説爲正。及許見道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
知也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
根本靜慮果之旨。此釋炳然也。但於光法師
所引。正理論兩重問答之文者。理實而言。
依根本地。入見道人。道類智位。總集斷故。
雖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一不得欲界修所
斷貪嗔二結無爲。之爲其主。二於五下分結
盡無漏離繋得。不具得故。且云今實不得
欲斷遍知也。故光法師。釋唯色無色見斷法
斷。得彼遍知名故無有失之文云。於彼遍
知。唯得少分上界見斷法斷。爲下分盡遍
知。一則不得其主。二則得不具足。故不説
重難云。勘正理論五十六文。雖述先離欲染。
依未至定。入見諦者。道類智忍時。捨五遍
知。依根本地。入見諦者。道類忍時。捨二遍
知之旨。未云得一遍知。寶法師加得一之
言。引爲證據事難思哉
答。今論述捨五遍知。云言捨五者。謂先離
欲。後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五
正理論五十六中。難此文云。又應簡
言依未至定。入見諦者。若依根本入見
諦者。於欲界斷。不得無漏離繋得。故不
得欲界見斷法斷三種遍知。非先不得可
言今捨此難破意。今論云得下分盡捨
前五故之處許之。可云先離欲染。依未
至定。入見諦者。若依根本地。入見諦者。
道類忍時。捨二遍知。故破事得五下分結盡
一遍知之義許之故。任決定容有之理。寶
法師加得一之言。引爲證據也。故光法師
難正理論今文云。又云應簡言者。亦不須
簡。言捨前五。顯依未至。若依根本。即捨
二得一
問。於第四靜慮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
可得色受盡遍知耶 答。不可得色愛盡
遍知也 兩方。若得色愛盡遍知者。既於
第四靜慮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也。何
可得色愛盡遍知哉。是以。於非想非非想
處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無得一切結
盡遍知。相例可同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六十三中。述已離色染。入正性離
生者。得色愛盡遍知位。擧評家義云。應
作是説。彼定從果。起勝進道。現在前時。方
乃得此色愛盡遍知此文意。從果起勝
進道。初得色愛盡遍知見。知於第四靜慮
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得之云事如何」
答。以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雖爲色
愛盡遍知體。離第四靜慮下下品修所斷煩
惱之時。於彼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
立色愛盡遍知名。故於第四靜慮煩惱離繋。
未得無漏得位。不可云得色愛盡遍知
也。故婆沙論六十二中。述評家義云。應作是
説色界一切修所斷結盡。皆是色愛盡遍知。
然斷下下品結時。得遍知名。先時不立色
愛盡遍知名也。但於婆沙論文者。正得色
愛盡遍知名。雖斷第四靜慮下下品修惑
位。以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爲色愛盡
遍知體。故擧於色界修所斷煩惱離繋。得
始無漏得。云彼定從果起勝進道。現在前
時。簡道類智時。得色愛盡遍知等云異師
説也
問。退位捨遍知。唯限起惑退位歟 答。唯
可限起惑退位也 兩方。若唯限起惑退
位者。未離色染。退法種姓人。修練根。作
思法種姓。離色界染之後。起無覆無記心。
退思法種姓之時。可捨色愛盡遍知。何唯
限起惑退位如何
答。廣勘倶舍。正理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
雜心等。諸論説。尋遍知捨縁。述退位
捨遍知。唯擧起惑退位。定知。種姓退時。不
捨遍知云事。但於疑難之旨者。未離色
染。退法種姓聖者。修練根作思法種姓。離
色界染之後。起無覆無記心。退思法種姓
之時。可得退法種姓所攝。未曾得色界煩
惱。能治無漏道故。於色界修惑離繋。得無
漏得。故不可捨色愛盡遍知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百八十六文。云諸未曾得聖
道。唯勝進時得故。得未曾得聖道。唯限勝
進時。何云種姓退時。得退法種姓所攝。色
界煩惱。能治無漏道哉
答。退法種姓所攝。色界煩惱。能治無漏道。
望其時體見之實雖未曾得。劣種姓所攝
無漏道故。其分齊不超曾得類。故種姓退時
得之。更無相違也
此事委細之旨。第二十五卷抄。記録之畢。
可引見之
問。聲聞乘人。證阿羅漢果時。捨一種遍知
義可有耶 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
有此義者。當論疏中。不見有此義哉 若
依之爾者。婆沙論九十中。問若已離第三靜
慮染第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
見至。彼不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
上諸地。彼成就何樂根。答此問云。彼於上
地。若得自在。當練根時。亦能修上無漏樂
此文意。於上地得自在人。練根之
後。不起勝果道。可有生上界之義
爾。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之時。唯可捨五下
分結盡遍知也如何
答。見今論文。云言捨二者。謂諸不還。從
色愛盡起欲纒退。及獲得阿羅漢時。證阿
羅漢果時。捨五下分結盡。色愛盡二種遍
知見。故不可有捨一種遍知之義也。正
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三雜心等諸論
説。其意同之。但於婆沙論文者。於上地
得自在者。成就上地果道所攝無漏樂根
故。不可違定成樂根之説云許也。非不
許必起勝果道之理歟
問。正理論意。獨覺於凡位所斷下三靜慮惑
上。必起勝果道云義。引何文證之耶 進
云。正理論五十六云。説聖者生第四靜慮以
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説聖者生於無色定。
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付之。獨覺無有
生上界義。何以今文證此義哉
答。獨覺雖無生上界義。聲聞於凡位所斷
惑上。必起勝果道云事。本論中。説聖者生
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定成樂根故以之爲
證也。而正理論五十六中。云謂聲聞獨覺。無
自在功力。能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
必藉前道。以爲加行。方能證故。二乘同有
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之義故。准聲聞於
凡位所斷惑上。必起勝果道證。獨覺亦於
凡位所斷惑上。必起勝果道之義也
問。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必
可起勝果道耶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
若必起勝果道者。婆沙論九十中。已離第三
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於上地得自
在。當練根時。能修上無漏樂根。於上地不
得自在。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上無漏
取意如此文者。於上地得自在者。不必起
勝果道若依之爾者。寶法師餘處解釋中。
引婆沙論百二十二百三十二
百三十四
有漏道證不還果
聖者。生無色界。云不必起勝果道之二説
畢。自判正不云。今詳二説。後説爲正
此釋思之。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
根者。必可起勝果道也如何
答。此事雖有學者異義。且可存必起勝果
道云義也。其故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五十六
文。云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超間起
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以爲加行。
方能證故。二乘聖者無自在功力。欲證後
道。必藉前道故。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
修練根者。必起勝果道。可生上界也。是
以。寶法師所引婆沙論六十三中。已離第三靜
慮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道類智時。得第
三果者。必起勝果道。生第四靜慮或無色
准得果思練根。其義可同。何況。疑難
之中。所被出寶法師餘處。今詳二説後説爲
正之釋。亦其潤色也。但於婆沙論文者。見
彼一段問答。問若已離第三靜慮染。依第
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至。彼不
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彼
成就何根。答之。彼於上地。若得自在。當
練根時。又能修上無漏樂根者。當練根時。
得果道攝無漏樂根故。不可違本論。聖者
生遍淨以上。決定成就無漏樂根云説云
也。非謂云爾故不起勝果道。有上生義。
只先顯成就果道攝無漏樂根之義許也。
設於上地。不得自在。彼得果已。亦必起勝
果道。修上無漏。然後命終者。於上地。不得
自在者。練根時。得果已。亦必起勝果道。故
不可違本論説爲言亦必起勝果道之亦
言。於上地。得自在者。起勝果道之旨。自
所聞也。是故。聖者生遍淨土。決定成就無
漏樂根。成就喜根。准此應知者。結釋上義
也。如此聊簡一段論文之時。全無相違也」
重難云。婆沙論百六十九中。述聖者生無色
界。必成就無漏四靜慮云。其信勝解。練根
作見至者。有説彼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
無漏四靜慮。然後命終生無色界。有説彼練
根時。即亦修上無漏靜慮。是故無過此第
二有説意。同第九十卷文。有學聖者。依下
地修練根時。得上地果道。無漏四靜慮者。
雖不起勝果道生無色界必起勝果道
云義。豈不背此文哉。以此文還思第九十
卷説。彼於上地。若得自在當練根時。亦能
修上無漏樂根者。於上地得自在者。當
練根時。得修上地無漏樂根。雖不起勝果
道。可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會通之旨。更
不叶文哉。答。婆沙論二説。非相違義。第二
有説意。於上地。得自在者。當練根時。亦
得修上地果道攝無漏靜慮之旨。顯許也。全
非遮必起勝果道之理也。第九十卷文會
通之趣。如前成之。又有別義如十講抄可
引見
問。正理論意。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
繋。可得無漏得耶 答。不可得無漏得
 兩方。若得無漏得者。麟喩獨覺。是最
上利根人。依第四靜慮所起聖道也。於下
三靜慮修惑離繋。何可得無漏得哉 若依
之爾者。披正理論五十六文云。諸有先離無
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
界一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
修斷自果勝道遍現在前光法師釋此文
云。謂如先離八地染者。隨依何地。得不還
已。必於七地一一品中。皆起無間及解脱
隨何品道起。得彼離繋得任此等定判。
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得無漏
如何
答。二乘無有超越功力。欲證後道。必藉前
道。以爲加行。故麟喩獨覺。依第四靜慮。於
凡位所斷七地修惑一一品中。雖起無間解
脱二道。第四靜慮無漏道。非下三靜慮對治
道故。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不得無漏得
也。是以。婆沙論百五十八云。初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三地攝。第二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四地攝。第三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五地攝但於正理論文者。
凡位離無所有處以下煩惱。入見道後。於
色無色界下七地。已斷修惑上。起勝果道
事。亘麟喩部行聲聞之三類。其中麟喩依第
四靜慮。起勝果道故。下三靜慮修惑離繋。
雖不得無漏得。餘部行及聲聞。隨其所應。
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得無漏得。故總見
此三類。云二界一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
也。光法師。必於七地一一品中。皆起無間
及解脱道。隨何品道起。得彼離繋得之釋。
准之可會也。非謂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
修惑離繋。得無漏得。全無相違也
問。光法師意。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
 進云。光法師釋云。以此准知。獨覺亦
得色愛盡遍知付之。麟喩獨覺。依第四
靜慮一生成覺之人也。何可起下三靜慮能
治道。得無漏離繋得哉。若不得下三靜慮
無漏離繋得者。如何亦可得色愛盡遍知
哉。是以。婆沙論中。明獨覺學位成就遍知
云。部行喩者。如聲聞説。麟角喩者。如菩薩
而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者。婆沙論
評家義也。明知。麟喩獨覺。不得色愛盡遍
知云事如何
答。見正理論五十六文。云諸有先離無所有
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
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修斷
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唯除菩薩。餘二乘人。
凡位離無所有處煩惱。入見道者。於凡位
所斷色無色界下七地修惑上。必起勝果道
云故。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也。故光
法師引此文畢云。應言獨覺極速疾者。一
百六十心取果。一百五十九是向。一心是果。
向中唯得不還。不聞更得餘果。以此准知。
獨覺亦得色愛盡遍知但於麟喩獨覺。依
第四靜慮一坐成覺故。不可起下三靜慮
能治道。得無漏離繋得云難者。光法師所
引正理論中。云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
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籍前道。以
爲加行。方能證故。二乘聖者。無自在功力。
欲證後道。必籍前道。故先起下三靜慮勝
果道爲加行。可起第四靜慮以上勝果道。
故依第四靜慮擬擬起下三靜慮勝果道
故。可得色愛盡遍知也。重意云。依第四靜
慮起之故。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實雖不得
無漏得。既起下三靜慮勝果道故。有無漏
離繋得。成得色愛盡遍知云也。次於婆沙
論麟角喩者如菩薩説之文者。麟喩獨覺見
道位。不得欲界三遍知。及色無色界見道斷
遍知事。同菩薩故。徒多分云如菩薩説
也。見婆沙論處處之文。置如言讓之。置亦
爾言例之。就大旨論之常事也。始不可
疑之歟
重難云。依第四靜慮。起下三靜慮勝果道
云事。甚難思。上地無漏道。非下地能治云
事。性相之所定也。何可有此義哉。以此
理思之。彼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
現前故者。第四靜慮聖道無間。起下三靜慮
有漏心畢。其後從初靜慮。次第容起下三
靜慮勝果道也。麟喩獨覺。一百六十心成覺
者。就無漏心論之也 次。會婆沙論。麟角
喩者。如菩薩説之文事。不可然。其義全
同之時。豈如言也。就大旨置如言云事。
尤以有疑。其例證亦在何處哉
答。上地無漏道。非下地能治云事。非始所
諍。性相之所定。是必然也。今就擬擬道。依
第四靜慮。起下三靜慮勝果道云也。例如
得果位擬擬。修前品無間解脱道也 次。麟
喩獨覺。一百六十心中間起有漏心云義。不
可然。婆沙論中。外國諸師。菩薩學位。得滅
盡定。三十四念中間起滅盡定入出心云義。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意。破不許之。此亦
可爾哉 次。就大旨。置如言。置亦爾言
事。其例非一。如彼婆沙論九十一中。或云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縁縁
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五部心。例云信等
五根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爾。或云
成就眼根乃至信等五根斷斷道者。諸結所
結。乃至諸纒所纒。亦如前成就意根滅者
説等也
聖禪僧都。今按義云。麟角喩者。如菩薩説
者。就前七遍知論之也。以何知之者。見
婆沙論一段之文。上云部行喩者。如聲聞
説。麟角喩者。如菩薩説畢。下初問菩薩聖
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
及色愛盡遍知若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
云事。自本定置者。何始可發此問哉。明知。
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云事。上未定置也。
故讓如菩薩説。就前七遍知論之也。重意
云。上文若云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畢。讓
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此文實爲難會。而
上未述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之旨。故就
前七遍知。云如菩薩説。被得意也
重難云。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
知論云事。猶未取信。見婆沙論文。問獨覺
學位。爲成就幾。答麟角喩者。如菩薩説。
泛就獨覺學位。所成就遍知。問答之也。何
云狹就前七遍知論之哉
答。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知論
之故。獨覺得不得色愛盡遍知。婆沙論中
不見故。光法師引婆沙論六十三應作是説。
菩薩聖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
斷遍知。及色愛盡遍知。等之文畢。問獨覺
云何。答應如超越聲聞依根本者説也。
若婆沙論文。獨覺得不得色愛盡遍知。分明
見者。何可及光法師私問答哉。爰知。麟角
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知論之云事」
問。菩薩可得不還果耶 答。可有得不得
二義邊也 兩方。若得不還果者。菩薩經
三祇百劫修行所欣求無上菩提也。更不
可云得下劣不還果哉。是以。光法師明獨
覺相。雖述向中唯得不還。全不云菩薩得
不還果哉 若依之爾者。披婆沙論處處之
文。菩薩可得不還果如何
答。思此事可有二義門也。若據超越聲
聞。得不還果之位云之者。菩薩道類位。得
不還果可云也。菩薩道類智位。總集所得
無爲。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事。具越界得果
二縁故也。其得果縁者。豈非得不還果哉。
是以。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六十三評家意。
破僧伽筏蘇菩薩。道類智位。得色愛盡遍知
云義云。無一念頂得果向故云其得果
是亦不還果也。或六十六有餘師意。述不還
阿羅漢二果名實義果云。謂後二果。一切聲
聞。獨覺大覺。皆證得故百五十三明菩薩
名滿學者云。此依根滿果滿而説。不説定
滿。斯有何過此等論文。菩薩得不還果
云事。分明也。若據四向四果之階級論之
者。菩薩是一向一果之人。故不可云得不
還果。故光法師。釋麟喩獨覺。得色愛盡遍
知云。應言獨覺。極速疾者。一百六十心取
果。一百五十九是向。一心是果。向中唯得
不還。不聞更得餘果麟喩既如是。菩薩
例可同。重意云。麟喩獨覺。亦一向一果之
人。故總標向中當超越聲聞。得不還果之
位。故云得不還也。菩薩例之。一向一果之
人。故不可云得不還果也。大有此二義
門故。兩方疑難。更非相違也
問。可有捨四種遍知義耶 答。不可有
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今論中。述捨
一二五六。無此義若依之爾者。披光法
師所引婆沙論六十三文。云根本靜慮果。有
二師説中。前師意。以第二第四第六。及後
二遍知。爲根本果。以五下分結盡遍知。不
爲根本果若爾。依根本地。入見道人。
離色界染。可成就色無色界。見苦集斷遍
知。見滅斷遍知。見道斷遍知。色愛盡遍知
四種。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位。可捨四種遍
知也如何
答。設雖何論意。不可有捨四種遍知之
義也。彼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
證不還果位。總集色無色界。見苦集斷。見
滅斷二種遍知。得五下分結盡一種遍知故。
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位。可捨五下分結盡。
色愛盡二種遍知也。故今論云。言捨二者。
謂諸不還從色愛盡。起欲纒退。及彼獲得
阿羅漢時正理論五十六文。顯宗論二十八
説。全亦同之。婆沙論六十三云。離非想非非
想處第九品染。金剛喩定滅。初盡智生時。捨
二得一。謂捨五順下分結盡。及色愛盡遍
知。得一切結盡遍知雜心論云。得阿羅
漢果捨二任此等諸論説。證阿羅漢果
位。捨五下分結盡。色愛盡遍知云故。不可
有捨四種遍知之義云事。炳然也。但於婆
沙論前師意。以第六遍知。爲根本果。以五
下分結盡遍知。不爲根本果云難者。前師
意。據得其體論之故。根本果。取色無色界
見道斷遍知。不取五下分結盡遍知也。若
據得其名云之。總集色無色界。見苦集斷。
見滅斷二種遍知。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云
事。自本所許之。故全非相違也。故光法
師。會今此二説相違云。前師所以説得第
六。不説第七。據全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
以言得第七。不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
名。故且奪第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
欲界見修所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
三結。總相而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
七名。若作此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捨五下分結盡遍
知。唯限得一切結盡遍知位歟 答。可有
二義也 兩方。若限彼位者。捨五下分結
盡遍知。非一准。何可限彼位哉。若依之
爾者。以道理思之。尤可限彼位也。是以。
婆沙論中。可限彼位如何
答。就顯性相云之者。根本地攝不還果聖
者者。是超越證不還故。不可有退果之義。
故捨五下分結盡遍知。唯可限得一切結
盡遍知位也。但退法種姓人。預流一來果
位。修練根作思法種姓之後。離欲界染。第
九解脱道位。入根本地。證不還果者。可名
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若爾。今此人退思法
種姓之時。依退位不得未曾得聖道云義
意者。退法種姓所斷欲界煩惱。能治無漏道。
其體未曾得。種姓退時。不可得之。故退不
還果。可捨五下分結盡遍知歟。若存此位
結構今論義者。退位得不得未曾得聖道
者。古來學者之異義也。審定後可會通之

問。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捨
色愛盡遍知者。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
成就色界修惑離繋。何可捨色愛盡遍知
哉。是以。今論等中。述遍知得捨之時。不云
彼位捨色愛盡遍知哉 若依之爾者。彼位
既於色界修惑離繋。捨無漏得。不還得之。
定知。可捨色愛盡遍知也如何
答。云此事雖有學者二義。且可存不捨
色愛盡遍知云義也。其故廣勘倶舍。正理
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三雜心等諸論説。
尋遍知捨縁。不過起惑退及勝進二位。所
謂一退煩惱捨無爲位。退時捨是也。二得
異名失本名時捨是也。而已離色染聖者。
修練根時。非捨無爲。亦不失本名。何可
捨色愛盡遍知哉。但於彼位既於色界修
惑離繋。捨無漏不還得之。定知。可捨色
愛盡遍知云難者。修練根得勝種姓時。
於色界修惑繋自本有有漏得。故不捨彼
離繋。雖捨劣種姓無漏。得勝進位故。有無
漏得成不捨色愛盡遍知可云也。彼光法
師餘處二十四解唯得靜慮利果聖道。上惑離
繋。應皆不成之論文云。於八地中。下五離
繋。可言有無漏得。上三無色煩惱離繋。應
皆不成任捨果勝果道唯得果道故之理。
於四靜慮煩惱離繋。實雖不得無漏得。得
果道攝無漏故。於四靜慮煩惱離繋有無
漏得成三。下五離繋。可言有無漏得也。
加之。光法師餘處。述分離有頂地染。修練
根時。於有頂地煩惱離繋。雖無有漏無漏
得。彼地煩惱。不成就故。引正理論云。此二
雖無煩惱斷得。而勝進故。遮惑得生
此等釋思之。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
於色界修惑離繋。雖無無漏得。勝進位故。
不捨色愛盡遍知可云也
問。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必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答。不必捨之也 兩方。若必
捨之者。婆沙論中。不必捨之若依之爾
者。既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也。必可捨
色愛盡遍知。是以。起已斷煩惱。退阿羅漢
果時。必捨一切結盡遍知例可同如何」
答。見婆沙論六十一文云。問退阿羅漢果
位預流果時。名退不還一來果不。答亦
名退彼所以者何。住彼下故。如人從彼
第三層舍隨至于地。彼人亦説*隨初二
層。此亦如是任此文。阿羅漢果聖者。起
欲界修所斷前八品煩惱。隨其所應。退住預
流一來二果時。可云退不還果也。若爾。
證阿羅漢果時。已捨色愛盡遍知故。此時
不可云捨色愛盡遍知。故起已斷煩惱。退
不還果時。不捨色愛盡遍知之義可有也。
但於起已斷煩惱。退阿羅漢果時。必捨一
切結盡遍知云例難者。起已斷煩惱。退阿
羅漢果時。無先捨一切結盡遍知之義。故
退阿羅漢果時。必捨一切結盡遍知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有説意。依六
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捨五遍知。得五
下分結盡遍知爾者。今此有説意。同誰
人義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前師非正。同
妙音故付之。依光法師解釋。披婆沙論
六十三所説。述尊者妙音説。此有八。謂除第
七。妙音師意。根本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
知定知。依後五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云有説意。不同妙音
師義云事如何
答。妙音師意。依後五地。見道現在前時。修
欲界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所斷結盡三遍知
定故。今論中。述妙音師義云所言八者。尊
者妙音説。根本地。亦與欲界諸煩惱等。爲
斷對治。諸有先離欲界染者。依根本地。入
見諦時。於欲界繋見斷法斷。許別道引無
漏得故。由此亦是彼見道果爰知。婆沙
論。有説意。依後五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
時。捨五遍知者。同妙音師義云事。光法師
釋前師非正同妙音故。後五亦修欲斷對
治。尤有其謂也。但於婆沙論中。述尊者妙
音説。根本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云
難者。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位。若
據得其體云之。以色無色界見道斷遍知。
爲其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若據得其
名論之。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其果。除色
無色界見道斷遍知。是據邊邊義門。更非相
違二説也。故光法師。會婆沙論二師説云。
前師所以説得第六不説第七。據全得
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言第
六。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六。與第七
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斷。不得遍
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言。五中得
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此解。各據
一義。竝不相違正理。顯宗兩論。雖同一
師所造。明根本靜慮果之時。正理論五十六
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顯宗論二十八云除
色無色見道斷遍知。非相違義云事。以之
可知也。故婆沙論中。述尊者妙音義。根本
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之文。且據得
其體之門。故全非相違也
問。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煩惱義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
婆沙論六十一中。述評家義云。要起煩惱現
在前時。乃成退失勝功徳故。見光法師解
釋。或至現在名退云釋爲勝。明知。染汚
心不現在前位。不退煩惱云事 若依之
爾者。婆沙論六十四中。明異生位。無分離染
命終義云。彼命終心。勢力劣故。先所斷結。
已得成就如此文者。離染異生。住無覆
無記心。命終之時。豈先所斷結。已得成就
之義哉
答。此事雖有學者異義。且可存染汚心。不
現在前位。不退煩惱云義也。其故見婆沙
論文。述評家義云。要起煩惱。現在前時。乃
成退失勝功徳故。此説退位勘光法師
處處之釋。當卷。解言得一者○及從無學。
起色纒退。言得二者。謂從無學。起無色
界諸纒退時之論文。作*或至彼品善得。
不至生相。將現在前名退。如得捨門據
將説故。又解。不可皆例齊之二釋畢。難初
釋成後解云。文中既言起纒。明知。*或至
現在名退。*或至生相。現在猶成彼品善
法。何名得退。後解爲勝餘處二十三釋退
必起過之論文云。退必起過。起惑退故
任此等定判。染汚心不現在前位。不退煩
惱云事。甚分明也。但於婆沙論。彼命終心。
勢力劣故等之分者。分離染異生。住無覆
無記心。欲命終時。由命終心勢力微劣。命
終心以前位。起煩惱退先所斷結。故異生
位。無分離染命終者也
重難云。會彼命終心勢力劣故等之文事。不
可然。今文意。命終心勢力微劣故。彼位即
退。起先所斷結何云命終心以前位退
起之哉是一何況。正理論餘處中。明異類心
所起得云。勝無記心。現在前故。得諸染法
泰法師餘處。引此文作二釋。第二釋云。
又解。退起欲界身邊二見。有覆無記心。現在
前故。得諸染汚不善法。此即有覆無記心。
異不善得初釋意異之。豈非無覆無記
心。現在前位。得染汚法哉是二加之。勘婆
沙論文云。退者多起煩惱現前以多言
思之。少分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
煩惱義見是三如何
答。分離染異生。欲命終位。若住染汚心者。
命終心位。即起煩惱。可退先所斷結。若住
善無覆無記心者。命終心以前位。必起煩
惱可退先所斷結也。故異僧伽筏蘇云。然
命終已結生心時。先所斷結。必還成就之義
意也 次。於正理論餘處。勝無記心。現在前
故。得諸染法之文者。若依光法師初釋意
者。可云無覆無記心也。光法師即解此文。
初釋云。據無記心。成就染法。此即無記心。
異染汚得成就染法之言。既簡初得。故
全無相違也 次。於婆沙論。退者多起煩
惱現前之文者。退功徳時。雖必起煩惱。
退種姓位。不必起煩惱。故置多言也。故
婆沙論六十一云。若退姓者。不必要起煩惱。
現前。不退無學位。有退姓者故

寫本云
  文永十一年甲戌四月十六日申時於東大
 寺尊勝院護摩堂之南庇新學問之閑窓抄
 之畢自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始此勤至當年
 來未明孟夏今時終其篇日月徒馳久送二
 百五十六日之光陰問端數繁多記新古七
 十五問之論義春日大明神哀愍此微功彌
 勒慈氏尊知見此誠心兜率雲上速垂往生
 内院之引攝龍華樹下必施見佛聞法之巨
 益凡厥父母恩愛之亡者師弟同法之舊友
 以親爲先三界流轉之含識六道輪迴之群
 類至疎無漏滅罪生善離苦得樂出離生死
 證大菩提迴向遠及濟度普利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權僧正宗性
 年齡七十三
夏臘六十一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