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First] [Prev+100] [Prev]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是隨眠性。發惡身語。斷善根時。爲強加行。
慢等不爾。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説
顯宗論説。大亦同之。任此等論文慢煩
惱不爲斷善根牢強加行之旨。分明也。但
於顯宗論。又斷善時爲強因故之文者。慢
煩惱。雖不爲斷善根牢強近加行。可爲遠
加行故。釋欲界慢煩惱。唯限不善。不通無
記。故如此云也
重意云。顯宗論中上段。云又斷善時。爲強
因故。下段云斷善根時。爲勝加行。慢等不
爾。一論前後之文。似相違故。推之上段之
文。顯爲斷善根遠加行之旨。下段之文。述
不爲近加行之義。故上下之文。實非相違
歟。或又顯宗論二十六中。云愛慢雖有順修
福行。而由見力。引彼令起。又斷善時。爲強
因故。背善友故。欲倶不善。雖標愛慢。又
斷善時。爲強因故者。唯云愛唯不善故歟。
故正理論四十九云然貪於彼斷善根時。説
爲強因。故是不善。唯擧貪一種。下別云我
慢亦隨身見後起。令心高擧故不順修善
業。又違親近善友等故。謂由我慢。心自擧
恃。近善友等。皆難得成。慢唯不善事。以別
故釋之也。准正理論文。可會顯宗論説

  文永十一年甲戌五月十五日申時於東大
寺尊勝院。記録此論義之時。當座迴此
愚案畢。閑可沈思歟
問。處中無表可有離欲捨耶 答。可有離
欲捨也 兩方。若有離欲捨者。見今論餘
十五文。出處中無表捨縁。述捨中由受
勢。作事壽根斷。無擧離欲捨。明知。無此義
云事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處中無
表。可有離欲捨如何
答。披光法師解釋。問惡作與憂根相應法。
離欲捨。若發得別解脱戒。豈有離欲捨耶。
思此問意。惡作憂根所發無表。可有離欲
答此問。云惡作憂根但能發處中善
不善身語業不能發別解脱戒故無有妨。
惡作追悔往事。憂根別有所憂。正發戒時。
無此相故。惡作憂根。發處中無表者。處
中無表。可有離欲捨云事。炳然也。但於今
論餘處十五出處中無表捨縁中。不擧離欲
捨云難者。今論餘處所擧。處中無表。六種
捨縁。出通捨善惡處中無表之縁也。故光
法師餘處釋云。正理三十九意説。處中六縁。一
一皆能通捨善惡。所言根斷。根通善惡。斷
是斷加行。若處中善。斷善加行捨。若處中
惡。斷惡加行捨。即是靜慮加行今論意。可
同正理論説。而離欲界染位。唯捨惡作憂
根所發善處中無表。故略不擧之也
重難云。今論餘處十五中。述處中無表第六
捨縁。云六由善根斷懷故捨。謂起加行斷
善根時。便捨善根所引無表。擧唯捨善處
中無表位。何云今論所擧處中無表六種捨
縁。出一一通捨善惡處中無表之縁哉
答。今論中所擧處中無表。第六捨縁。又出
通捨善惡處中無表之縁也。即同正理論
説。故光法師餘處十五叙倶舍師救云。理實
頌中所説根斷。如正理説。而於長行。偏言
斷善。影顯斷惡。或可論主試後學徒。爲覺
不覺
  文永十一年甲戌六月三十日午時於東大寺
尊勝院護摩堂之南庇新學問之閑窓抄之
畢去四月十七日始此卷抄同夏林鐘今日
終其微功居諸易遷徒贈孟夏中夏之候問
端難決聊記六十六條之疑老後修學佛神
垂哀就中被召自來七月三日欲始行法勝
寺御八講證義者之間同二日欲上洛二諦
怱忙雖無其隙志切之餘終日抄之春日大
明神納受此勤彌勒大聖尊知見此願愚僧
一期終焉之暮施引攝於兜率天之秋雲慈
尊三會説法之曉憑聞法於龍華樹之春風
乃至法界衆生平等利益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權僧正宗性
 年齡七十三
夏臘六十一
 



倶舍論第二十卷抄
  問題
問。過去現在法中。可有非已起類耶
問。現在共相惑中。可有具世遍事遍義耶」
問。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可名世遍事遍遍
  行耶
問。未來可生意識相應貪嗔慢。可名世遍事
  遍遍行耶
問。頌文云五可生自世。不生亦遍行爾者。
  不生亦遍行者。爲約一一有情論。爲當
多有情合論歟
問。一念眼識相應煩惱。同時縛三世境義可
  有耶
問。發智論中。答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繋。
  亦有過去愛結繋耶云問云。若前生未斷
則繋。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爾者。
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者。可亙九品
愛結耶
問。發智論中。答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繋。
  亦有過去愛結繋耶云問云。若前生未斷
則繋。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爾者。
若前未生則不繋者。唯限一世愛結歟
問。論文云。非果生時有現因在光法師
  釋此文作三解釋。爾者。第二釋意。如何
釋之耶
問。頌文云。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
  者。於過未二世。可起作用耶
問。薩婆多宗意。有爲法體可生滅耶
問。經部宗意。意識可縁現在境耶
問。薩婆多宗意。能詮名可詮無法耶
問。光法師依經部宗意。以十二處。如何分
  別假實耶
問。經部宗中。可有計十大地法心所實有
  義耶
問。經部宗意。可許愛心所實有義耶
問。頌文云。此法性甚深爾者。毘婆沙師義
  歟
問。苦智唯知苦聖諦法歟
問。正理論意。色界異熟威儀二無記心。可
  縁欲界法耶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欲界。起色界無覆無
  記心。縁欲界修所斷法義可有耶
問。正理論中。述欲界繋見苦所斷法。五識所
  縁。云色修所斷善識非餘爾者。善識
言中。可攝生得善耶
問。寶法師意。色界無覆無記識。可縁欲界
  見苦所斷法耶
問。依身在初靜慮所起眼耳二識。可縁上
  地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無色界加行善
  識所縁。云無漏一切法及虚空爾者。今
此虚空者。指虚空無爲歟
問。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可縁下地法
  上擇滅耶
問。無色界善心。可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
  耶
問。虚空無爲。可有多體耶
問。寶法師意。欲界苦集諦所斷。遍行隨眠相
  應識。可縁第三靜慮樂根耶
問。寶法師意。樂根縁識。色界滅諦所斷。有漏
  縁無明隨眠可隨増耶
問。婆沙論中。云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
  眠相應識。是樂根縁縁識爾者。縁樂
根苦集道類智相應無漏識。倶縁之歟
問。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可憂
  根縁縁識耶
問。非學非無學法縁識。滅諦所斷無爲縁隨
  眠可隨増耶
問。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縁識。無色界道諦
  所斷隨眠可隨増耶
問。憂根斷道縁識。色界他界地縁隨眠可隨
  増耶
問。信等五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可
  生三界十五部心耶
問。已離空無邊處染人。可成就唯欲界繋
  根斷道縁縁識所増隨眠耶
問。類智現前位。必可成就樂根滅耶
問。不成就憂根滅聖者中。可有三結所繋
  類耶
問。未離欲染聖者。見修道位。可成就善根
  斷道耶
問。依身第二靜慮以上聖者。可成就憂根
  斷道耶
問。已斷煩惱相應心。由未斷煩惱所縁隨
  増。可名有隨眠心耶
問。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可名有隨
  眠心耶
問。修所斷嗔煩惱。可縁他身見惑耶
問。頌文云。非理作意起。説惑具因縁爾者。
  非理作意者。染汚作意歟
問。品類足論中。出欲漏體。云謂除欲界繋
  無明。諸餘欲界繋結縛隨眠隨煩惱纒。是
名欲漏爾者。今此隨煩惱者。唯限煩
惱六垢歟
問。欲漏體可取煩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
  逸耶
問。品類足論意。第二靜慮以上。可有諂誑
  耶
問。三漏中。有漏體可攝纒耶
問。欲瀑流體。唯限不善歟
問。欲取體中。通不善無記類。唯限無明一
  惑歟



倶舍論第二十卷抄
問。過去現在法中。可有非已起類耶 答。
不可有此類也 兩方。若有此類者。既是
過去現在法也。何可有非已起之類哉
若依之爾者。頌文云。過現若已起若言無
諍可有非已起之類如何
答。過去現在法中。不可有非已起之類云
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故品類足
論云。已生法云何。謂過去現在法但於過
現若已起之頌文者。云若於此事中。未斷
貪嗔慢。過現若已起。過去現在貪嗔慢中。若
縁此事起。即繋此事。若縁餘事起。即不
繋此事。故就縁此事起。置若言也。彼如
發智論中。答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繋。
亦有過去耶云問。云若前生未斷則繋。若
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也。非謂縁彼
此事。總有不已起之類。故全非論義歟」
問。現在共相或中可有具世遍事遍義耶
 答。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設
雖共相惑。一刹那間難遍縁。五部一切法。
何可具事遍之義哉。是以。見今論餘卷十九
文云。不説頓縁自界地一切。然説有力能
頓縁五部如此文者。不可有此義
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云。現縁共惑。雖
亦有具二種遍行。有不具者。以不定故。
不言遍行此釋無諍可有具世遍事遍
之義如何

問。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可名世遍事遍遍
行耶 進云。論疏中。不名世遍事遍遍行
付之。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種類無邊
也。何不名世遍事遍遍行哉。是以。未來可
生意識相應貪嗔慢。名世遍事遍遍行。若未
來可生意識相應貪嗔慢。有世遍事遍之義
者。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寧不具世遍事遍
之義哉。加之。過去見疑無明名世遍事遍
遍行例亦可同。何況。見寶法師解釋。述未
來意識相應貪嗔慢。具世遍事遍之義畢
云過現不定如解釋者。過去意識相應
貪嗔慢。可有具世遍事遍之類如何
答。世遍事遍遍行因者。遍繋三世名之世
遍。遍繋自境名之事遍也。而過去意識相
應貪嗔慢。雖有世遍之義。不具事遍之義。
故不名世遍事遍遍行也。故光法師釋云。
過去意識貪嗔慢三。雖亦遍繋三世。非遍
繋自境。故於此中。不説遍行。與五合説
但於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種類無邊。故可
具事遍之義云難者。歴一一有情。悉有
遍繋自境之義。名爲事遍也。而過去意識
相應貪嗔慢。望一類有情之時。雖有遍
繋自境之義。非一一有情。悉有遍繋自境
之義。故以其義不定故。不具事遍之義云
也。故今論云。若此事中。有貪嗔慢。於過
去世。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繋此事。以貪
嗔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起故光法
師釋此文云。若於此事中。有貪嗔慢。於過
去世。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繋此事。以貪
嗔慢。是自相惑。縁別事生。非諸有情定遍
三世諸事起故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
起故之言。此旨實分明也。次於未來可生意
識相應貪慢名世遍事遍遍行難者。未來
意識相應貪嗔慢種類無邊。故可生之類。歴
一一有情。悉具事遍之義也。故今論云。若
未來世意識相應貪嗔慢三。遍於三世。乃至
未斷。皆能繋縛光法師釋此文云。若未來
世意識相應貪嗔慢三。遍繋三世。雖於此
事或生不生。乃至未斷。皆能繋縛次於過
去見疑無明名世遍事遍遍行云難者。彼共
相惑故。歴一一有情。悉具事遍之義也。故
今論云。所餘一切見疑無明。去來未斷。遍
縛三世。由此三種是共相惑。一切有情。倶
遍縛故光法師釋此文云。除前三種。所餘
一切見疑無明。過去未來未斷。遍縛彼三世
諸事由此三種見疑無明是共相惑。一切有
情。倶遍縛彼三世事故次於寶法師過現
不定之釋者。過去現在意識相應貪嗔慢。若
縁此事即繋。若不縁此事即不繋。故云
過現不定也。如婆沙論云若前生未斷則
繋。若前未生則不繋也。非云遍行非遍行
之義不定。何爲違文哉
重難云。見寶法師解釋。或云。要因見聞方
能現起故。於三世非定遍行或云。不見
聞境不爲一切過去現在貪等繋縛
等釋意。意識相應貪嗔慢必縁曾所見聞之
境。不縁都不見聞之境。故過去意識相應
貪嗔慢。望一類有情。不具事遍之義釋成
若爾望一類有情之時。可有遍繋自境
之義云事。寧不背此等解釋哉 答。以道
理思之。不可云一境定有不可見聞之境。
案寶法師解釋意。貪等只縁曾所見聞之
境云許也。其不見聞之境。隨人隨時。可
不定故。不必具遍繋自境之義爲言非有
一切有情。定不見聞之境。故過去意識相應
貪嗔慢。望一類有情之時。可有遍繋自境
之義云事。更不違此等解釋也
尋云。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トニ起故者。
於諸有情。有遍繋自境。不遍繋自境之
類云歟。爲當全無遍繋自境之類云歟
答。此事前已成之畢。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
是自相惑。縁別事生。故或有情雖具遍繋
自境之義。或有情不具遍繋自境之義。故
遍繋自境。不遍繋自境。其類不定。非一切
有情悉具遍繋自境之義。不名遍行云也。
光法師云現縁共惑雖亦有具二種遍行。
有不具者。以不定故。不言遍行。現在身
見邊見邪見疑無明之中。雖有遍繋自境
之類。亦有不遍繋自境之類。故其義不定。
不名遍行云也。今云非諸有情定遍三世
諸事起故。准此釋可思之也
問。未來可生意識相應貪嗔慢。可名世遍
事遍行耶 進云。頌文云未來意遍行
付之。自相惑者。不遍縁一切事。何可名世
遍事遍遍行哉。是以。過去意識相應貪嗔慢。
幷未來可生五識相應貪嗔。不名世遍事遍
遍行例可同哉
答。未來可生意識相應貪嗔慢。雖自相惑。未
來種類無邊故。可生之類所縁分齊是廣。於
一一有情。雖何境界。無不繋縛故具事遍
之義故。名世遍事遍遍行也。故光法師釋
云。遍行有二。一遍繋三世。二遍繋自境。未
來若生不生意識貪嗔慢三。未來不生五識
貪嗔。及餘過未見疑無明。隨其所應。皆具
二遍。立遍行名但於過去意識相應貪嗔
慢。不名世遍事遍遍行云難者。光法師釋
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起故。非一一有
情。悉具遍繋自境之義故以事遍之義不
定故。不名世遍事遍遍行也。次於未來可
生五識相應貪嗔不名世遍事遍遍行云難
者。未來可生五識相應貪嗔。唯繋未來一世
故。不具世遍之義。故不名世遍事遍遍行
也。故今論云。未來五識相應貪嗔。若未斷
可生。唯繋未來世。光法師釋此文云。未
來五識相應貪嗔。若未斷可生ナルハ必倶ナルカ
故。唯繋未來
問。頌文云五可生ナルハ自世。不生ナルハ亦遍行
爾者。不生亦遍行者。爲約一一有情論。爲
當多有情合論歟 答。約一一有情論也
兩方。若約一一有情論者。一有情善眼識現
在前縁青色之時。餘染汚眼識相應貪嗔。不
可有縁此青色之類。若爾。染汚眼識相應
貪嗔。既無縁善眼識所縁青色之義。寧可
名遍行哉。爰知。多有情合論。有遍行之義。
云事 若依之爾者。論中云非諸有情定遍
起文。約一一有情論遍行之義如何」
答。以道理思之。約一一有情。可論遍行
之義也。若多有情合論談此義者。過去意
識相應貪嗔慢。何不具事遍之義哉。光法
師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起故之釋意。
非一一有情。各別身中貪嗔慢。悉有遍繋
自境之義。故不名遍行爰知。於一一有
情。必具世遍事遍之義。名遍行云事。但於
善眼識所縁青色可非染汚眼識相應貪嗔
所繋云難者。於一青色體。可爲善染汚無
記眼識所縁之義有之。而其中善眼識現在
前。雖縁青色。可縁彼青色染汚眼識。留
未來猶繋之故。約一一有情。云不生亦遍
行也
問。一念眼識相應煩惱。同時縛三世境義可
有耶 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
義者。五識唯縁現在者。性相之所定也。何
可有同時縛三世境之義哉 若依之爾
者。圓暉法師釋未來五識相應貪嗔。未斷不
生。亦名遍行之義云。或有同時參差三世
如此釋者。可有此義如何
答。五識是唯縁現在法故。一念眼識所縁
境。更不可亙三世。處事刹那自本定故。一
念眼識所縁境。過去皆過去。現在皆現在。未
來皆未來。不可有分散三世之義。故彼
相應煩惱同時縛三世境之義。亦不可有
也。但於圓暉法師解釋者。頌疏中釋此事
作二解釋。彼全文可料簡之。即彼疏云。不
生亦遍行者。未來五識相應貪嗔。若未斷不
生。亦遍繋三世及一切自所縁事。謂所縁境。
或在未來。或流至現在。或謝過去。識雖未
來縁闕不生。由未斷故。性能繋彼三世境
也。或有同時參差三世初釋意云。就一
眼識所縁境。流至三世之時。或在未來。或
流至現在。或落謝過去云也。第二釋意云。
就多眼識。所縁境落謝過去事同時故。云
或有同時參差三世也。雖多類眼識。同在
未來故。云未來不生眼識也
重難云。見頌疏第二釋具文云。或有同時
參差三世。如有眼識。定縁青黄赤色三境
而起。隨闕一境。識即不生。其所闕境。或
一未來。或一現在。或一過去。故説五識遍
縛三世此釋意云。一眼識此刹那。可縁
青黄赤三種色起。其刹那彼眼識。留未來
不生。彼青黄赤三種色中。一種色在未來。
一種色流至現在。一種色落謝過去之義可
有。故指此時分。云或有同時參差三世
今料簡之趣。不順解釋意哉 答
問。發智論中。答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
繋。亦有過去愛結繋耶云。若前生未斷則
繋。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爾者。若前
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者。可亙九品愛結耶
 進云。婆沙論中。述迦濕彌羅國諸論師義
云。若前未生則不繋者。説後三品結。設生已
斷則不繋者。説前六品結付之。若前未
生則不繋。設主已斷則不繋兩類。何不亙
九品愛結哉。例如前生未斷則繋。亙九品
愛結也。何況。若強論其差別者。如外國諸
師説。以若前生未斷則繋。若前未生則不繋。
設生已斷則不繋三類。可配九品之中。各三
品愛結。迦濕彌羅國諸師。存何深意如此
相配哉
答。委悉分別之者。若前未生則不繋者。可
有亙九品愛結之義邊。於未來愛結繋法。
過去九品愛結。倶不縁之者。同不可繋此
事故也。故寶法師釋云。愛有於此一色事
中。容有三品愛。不縁此一色事生。縁餘
事生縁餘事起。此三品愛皆不繋。此一色
事。若前不生不繋。理合通於三品設生
已斷則不繋者。不可亙九品愛結云事。道
理必然也。於未來愛結繋法。論過去愛結不
繋之義故。若過去九品愛結。同已斷者。不
可有未來愛結繋之義故也。寶法師云。前
生已斷不繋。此於三品中。或是中品。或上
中合説。必非下品。已説未來繋故斷。或必
三世同斷故。若過去世下品斷者。未來三品
皆斷。不生可言有未來愛結繋。故理定如
婆沙論中。暫就欲界前六品愛結巳
斷。後三品愛結未斷之一位。顯若前未生則
不繋。設生已斷則不繋之義也。非謂餘位
亦無此義。故寶法師釋云。若前不生則不
繋。及生者已斷則不繋。皆據斷六品説。即
當一來果。此據有繋故。非不還果等。此以
餘處生名不繋故。非是已斷。斷故非具縛
若前未生則不繋者。説後三品。據一來説。
設生已斷。則不繋者。説前六品。亦是一來。
應更思之但於外國諸師説者。前生未
斷則繋之義。應可亙九品愛結。何唯限中
三品愛結哉。而云若前生未斷則繋者。説
中三品結不叶道理。故迦濕彌羅國諸論師
義改此説也
問。發智論中。答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繋。
亦有過去愛結繋耶云問云。若前生未斷則
繋。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繋爾者。若前
未生則不繋者。唯限一世愛結歟 答。唯
限一世愛結也 兩方。若唯限一世愛結者。
以道理思之。何唯限一世愛結哉。是以。人
師解釋中。不限一世愛結若依之爾者。
婆沙論五十八中。釋此文云。後三品愛結。雖
未斷。而未生故在未來爲繋。非過去
如此文者。唯限過去一世愛結如何
答。於未來愛結繋法。論過去愛結不繋之
義。云若前未生則不繋。故指過去一世愛
結云事。文理必然也。更不可疑之而以道
理思之。何唯限一世愛結哉云疑未得其
意也。人師解釋者。何人師解釋哉。可尋明

問。論文云。非果生時有現因在光法師
釋此文作三解釋。爾者。第二釋意。如何
釋之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非未來果
スル時有現因在。以異熟果非因無間故
付之。依解釋定判。見論文起盡云。謂若實
無過去體者。善惡二業當果應無。非果生
時有現因在此文意。果定置有體。業若
無體者。果亦可無體成也。而經部宗意。許
未來與過去同無體。何未來定有。過去屬
無哉。若過未同無體者。業果倶可無體可
成也。何云謂若實無過去體者。善惡二業。
當果應無哉
答。論文意。以業必量過去無體者。業即
可無體。業無體者。果亦可無體成也。不必
以果定*量有體歟。果設雖未來。設雖現
在果生之時。業必可過去故。業無體者。果
亦可無體成也。何況。未來果設雖無體。現
在果必可有體。故果定*量有體亦無失也。
第二釋意。可存現果生時故旁非相違歟」
問。頌文云。第三約作用立世最爲善云云
者。於過未二世。可起作用耶 答。於過
去可起作用也 兩方。若起作用者。今論
中。釋此頌文云。故此中第三最善。以約作
用位有差別。由位不同立世有異。彼謂
諸法作用。未有名爲未來。有作用時。名爲
現在。作用已滅。名爲過去。非體有殊
於過未二世起作用者。豈無三世雜亂之
過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餘處解釋中。
引婆沙論評家義云。無有等無間縁異時
取果。異時與果如此文者。二無心定入
心。於過去可起等無間縁取果用如何」
答。若依婆沙論評家義。幷今論意者。二無
心定入心。於過去可起等無間縁取果用
也。故婆沙論百九十六中。解等無間縁中云。
此中有説。若前法未至已生位。不與後法
作等無間若至便作。問若然者。有心位可
爾。無心位云何可爾。答此中説有心位。不
説餘位。有説設依無心位説。亦無有過。
謂入定心。現在前時。頓取諸定及出心果。亦
興最初刹那定果。後諸定刹那及出定心生
時。與果非取。先已取故。評曰彼不應作是
説所以者何。無有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
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光法
師餘處引此文畢云。若婆沙意。過去既得
起與果用。何故不得起取果用乃至今倶舍
論意。同婆沙評家不同正理婆沙論評
家義。幷今論意。二無心定入心。於過去起
等無間縁取果用云事。今解釋實分明也。但
於可有三世雜亂之過云難者。光法師會
云。初取果者。立現在世。後取果者。過去亦
重難云。見婆沙論文云。無想異熟。是異熟
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轉。非入彼心勢力所
引。故不名心等無間法。無想異熟。非等無
間縁生故。無想異熟入心。與彼出心於過
去可初起等無間縁取果用。若爾初取果
者。立現在世之會通。猶有疑哉
答。無想異熟入心。與彼出心於過去雖初
起等無間縁取果用。彼入心現在前時。必起
因縁等取果用。故更不可有三世雜亂之
過。故寶法師餘處。述婆沙論意理長之旨畢
云。取果名現在者。據因縁等説。不據等
無間縁取果用論之。初果者必於現在起
之。故不可有三世雜亂之過云許也。無想
異熟入心與彼出心於過去初起等無間
縁取果用。亦不可有三世雜亂之過也
問。薩婆多宗意。有爲法體可生滅耶 答。
雖有二義。暫可存生滅云義也 兩方。若
生滅者。薩婆多宗意。述三世實有之義。若有
爲法體生滅者。何可談三世實有之旨哉。
是以。見婆沙論處處文。或二十一云。我説諸
因以作用爲果。非以實體爲果。又説諸
果以作用爲因。非以實體爲因。諸法實
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三十九云。若依
自體轉變説者。應言諸行無有轉變。以彼
自體無改易故任此等論文。有爲法體三
世恒有。無有生滅轉變之義加之。見光
法師餘處解釋。或釋是能生長スルノ彼作用
ナリト云之論文云。法體先有。不可言生。但能
生長彼作用義釋法若有此應是
有爲之論文云。此宗諸法體。皆本有。四相
於法但望用説。非據體論寶法師餘處
解釋中云。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
令行世取果。名爲作用圓暉法師餘處解
釋中云。依薩婆多宗。法體先有。不可言生。
但生其用耳有爲法體。不生滅云事。此
等解釋。亦分明也 若依之爾者。立有爲名。
由法體生滅之義。若法體不生滅者。與無
爲法。有何差異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中云。
體非常故。用亦非常如何
答。有爲法體。生滅有無者。上古明匠。猶爲
未決。下愚末學。輒雖難定。深思道理。廣勘
諸文。可存有爲法體生滅云義也。其故。立
有爲名。由造作遷流之義。若法體不生滅
者。豈名有爲哉。與無爲法。有何差異哉。
是以。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三十九答諸有
爲法生時。爲體是生法故生。爲與生相合
故生耶云問云。應作是説。體是生法故生。
答諸有爲法滅時。爲體是無常法故滅。爲
與無常相合故滅耶云問。云應作是説。體
是無常法故滅畢。評家指此説云。應知此
中初説爲善百八十三釋發智論。諸生何
世攝。答未來。諸滅何世攝。答現在之文云。
復次爲止執有爲法唯轉變隱顯。而體無
生滅。今説未來生現在滅故。即顯有爲法
非但轉變。而實有生滅。故作斯論有爲
法體生滅云事。此等論文。尤分明也。加之。
見光法師處處解釋。當卷釋若許作用異
法體者。可有此失。然無有異故。不應言
有此過失之論文云。體非常故。用亦非常
有爲法體生滅云事。此釋亦分明也。餘處
之中。或釋此有爲法亦名世路。已行正行
當行性故。或爲無常所呑食故之論文云。
無常四相。是能呑食。諸有爲法。是所呑食法。
此所呑食是可破壞故名世。是無常所依
故名路。即世名路持業釋也
若有爲法體不生滅者。何云諸有爲法是所
呑食哉。或釋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
彼爲此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
心等。名爲所縁之論文云。又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縁有對者。名心心所託自所縁境界現起。
若心心所法體。不生滅者。寧有礙體之義
哉。何況。圓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謂相法
體令是有爲若許相法體者。豈不云生
滅哉。准此等文理。有爲法體生滅云事。誰
可疑之哉。但於薩婆多宗意。談三世實有
之旨云難者。是實難義也。云法體恒有。談
其性非常。倩案其意。尤以難思。經部師難
許體恒有説性非常。如是義言。所未曾有。
即此意也。試會之者。有爲法體。遷流三世
之時。其性實雖生滅。不如其用本無今有。
有已還無。故云三世體恒有也。次於婆沙論
諸法實體。恒無轉變之文者云。我説作
用以爲因果光取今文意
所引之言也
作用雖爲本無今
有。有已還無。於其體者。無此義。故如此云
也。對我説作用以爲因果云者。法實體恒
無轉變。此旨自炳然也。光法師體先有。不
可言生之釋。此宗諸法體。皆本有之釋。寶
法師心心所法。先有體性之釋。圓暉法師。法
體先有。不可言生之釋。會通亦同之。有爲
法體雖遷流三世。不如其用本無今有。有
已還無。故諸師同述法體先有之旨也。非
謂其法體實不生滅歟。次於婆沙論。應言
諸行無有轉變之文者。色色自性不轉心。
心心自性不轉色。故如此云也。以彼自體
無改易故之文。此旨實分明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十七答若未
來世無同類因及遍行因。過現乃有則應無
因而有因。亦應無果而有果。如是便壞
三世有宗云問云。若許亦無失。約位非體。
以和合作用位果非體果。然位與體非即非
離。體雖恒有。而位非恒。故同類因及遍行
因。本無今有。亦無有失三十一釋發智
論云何無常滅。答諸行散壞。破歿已退之
文云。諸有爲法。自性恒有。由生相故。有作
用起。由滅相故。無復作用。名爲散壞破沒
*已退體雖恒有。而位非恒之文。諸有爲
法。自性恒有之言。有爲法體。不生滅見。是一
 加之南寺護命僧正研神章第三中。擧或
云有爲法體生滅。或云有爲法體不生滅
之二傳畢。自述本義云。今述本聞。不
當用。有爲法體。無生無滅。恒在不斷。是此
本義。代至像末人失本義。不可得悲也
先徳決判。誰不依用哉是二
答。有爲法體生滅云事。道理證文。前重成之
畢。重勘諸師解釋。嘉祥大師十二門論疏中。
或答有爲法體是生故生。爲與生合故生之
問云。體是生。但要由生相顯發。如闇中雖
有瓶要須燈顯發。不説燈生。彼亦如是
或答法體本無生滅。而假四相生耶之問
云。法體本有生滅性。但假四相發動之耳
元瑜法師起信論
問。經部宗意。意識可縁現在境耶 答。意
識可縁現在境也 兩方。若意識縁現在
境者。經部宗意。不許同時因果。意識若縁
現在境者。豈不爲同時因果哉。是以。光法
師餘處解釋中云。若依經部。五識唯縁過
去。故正理第八云。有執五識境唯過去
識既不縁現在境。意識例可同哉。加之。見
今論餘卷文。述經部宗義。或云前根境
縁能發後識。或述根境爲先。次有識起。任
此等論文。經部宗意。六識同不縁現在境
 若依之爾者。意識是廣縁法也。設雖經部
宗意。何不縁現在境哉
答。經部宗意。意識可縁現在境也。意識是
廣縁識也。豈不縁現在境哉。意識若不縁
現在境者。現在境都非識所縁可云歟。現
在境可爲識所縁之道理。是必然故。意識
定可縁現在境也。是以。今論中。述經部宗
義。或云若法但能爲所縁境我説過未亦
是所縁別現在境意識所縁。過未亦意識
所縁也成或云非憶過去色受等時。如
現分明觀彼爲有。但追憶彼曾有之相。逆
觀未來當有亦爾意識分明縁現在境云
事。此文亦炳然也。或云。若有少分體差別
者。本無今有。其理自成。故識通縁有非有境
云意識縁有境。豈非現在境哉。任此等
論文。經部宗意。意識縁現在境云事。實分
明也。加之。妙樂大師解釋弘決五中云。若依
經部大乘法相等。同時意識。縁現五塵。及落
謝塵。幷法入所收。少分屬色。少分屬心
經部宗意。意識縁現在境云事。此釋亦明鏡
也。但於意識縁現在境者。可爲同時因果
云難者。意識其力強盛。不必藉所縁境力
起。如縁龜毛等無法起也。故光法師釋云。
經部許有縁無生心意識現起。既不藉
所縁境力。故雖縁現在境。不爲因果。故無
許同時因果之過也。次於五識例難者。五
識其力微劣。必藉所縁境力故。若縁現在
境者。可爲同時因果。故五識唯縁過去境。
不縁現在境云也。次於今論餘卷文者。就
五識論之也。次故寶法師釋前根境縁能發
後識之文云。五識依根亦許前後非就
意識論之。全無相違也
尋云。經部宗意。許五識縁過去境者。亦縁
龜毛等無法歟 答。五識縁色等五塵現量
境故。雖縁過去曾有之法。不縁龜毛等都
無之法也。故光法師釋云。據曾當有。擬對
而縁。故作是言。如成所縁。曾當有故。不
同龜毛。無實體故。不同現在准此解
釋可思之也
尋云。寶法師餘處釋云。經部師説。五識亦
縁過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亦縁過去
境故之亦言。亦縁何法哉 答
問。薩婆多宗意。能詮名可詮無法耶 答。
不可詮無法也 兩方。若詮無法者。薩
婆多宗意。不縁無法生心准之思之。
能詮名不可詮無法哉 若依之爾者。見
今論文。有部難經部云。若體全無。是所
ナラ者。第十三處。應是所縁經部反難有
部云。諸有違無第十三處。此能縁識。爲何
所縁。若謂即縁彼名爲境。是則應撥彼
名爲無如此文者。可有第十三處名
知能詮名。可詮無法云事如何
答。薩婆多宗意。能詮名不可詮無法也。故
婆沙論十五云。問一切名。皆能顯義耶。答一
切皆能顯義但於第十三處名可詮無法
云難者。第十三處。是無體故。名不可詮之。
名詮思第十三處之想心所云第十三處
名也。故婆沙論云。問若以此名顯斷常。第
二頭第三手。第六蘊第十三處第十九界等。
此名何所顯耶。答此名即顯斷常等想
沙抄中釋此文云。解云。所詮無故。却詮過
去能發名等想
重難云。若爾思第十三處之想心所縁無
法歟
答。縁兎角者。或時縁兎。或時縁牛角。故彼
此取合思有兎角也。准之思之。縁第十三
處者。彼此處取合思有第十三處也
問。光法師依經部宗意。以十二處。如何分
別假實哉 進云。光法師釋云。現十二處。八
處實有。四處少分實有。少分實有少分實
付之。光法師餘處解釋中。述經部
宗義云。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若爾。兩處解
釋。何致相違哉
答。光法師。當處餘處解釋。義門是異。廢立
各別也。當卷釋意。就十二處法體。論其假
實。餘處釋意。就十二處廢立。皆云假立也。
所謂十八界。廢立各別。關立色心自體。故
是實門也。十二處廢立。合十八界施設之。
五蘊廢立合十八界十二處施設之。故是假
門也爲言兩處解釋。各述一門更非相違

問。經部宗中。可有計十大地法心所實有
義耶 答。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
者。見光法師處處定判。今解釋中。述經部
宗義云。受想思實有。餘心所法。思上假立實
餘處解釋中。釋傳説スラク如是所列十
法。諸心刹那。和合遍有之論文云。論主意
明經部非信十法皆有別體。故言傳説
任此等解釋。經部宗中。無計十大地法心
所實有之義若依之爾者。辰旦人師解
釋中。引正理論或説有十之文。經部師義釋
如何
答。經部宗中。可有計大地法心所實有之
義也。故撲揚大師演祕一本釋云。若經部師自
有二釋。一譬喩師。唯心無所。同覺天計。二
有心所。四釋不同。故順正理第十一云。謂
執別有心所論者。於心所中。多興諍論。或
唯説有三大地法。或唯説四。或説有十。或
説十四。解云。如次説受想思。説四加觸。
説十即是十大地法。十四加貪及嗔癡慢
任此解釋。經部宗中。有計十大地法心所
實有之義云事。尤分明也。但於光法師處
處解釋者。經部宗中。本宗末計。其類相分。
其義雖異。本宗同義意。述唯受想思三心所
實有之旨。故就本義意如此釋也。更非不
許末宗異義之中有計十大地法心所實
有之類。全無相違
重難云。元瑜法師釋正理論。或説有十之文
云毘婆沙師計。有十種如前所列如此
釋者。或説有十之文。非出經部宗中異義
若爾。演祕祕解釋誰可依用哉 答。見
正理論一段之文。云或説唯有三大地法。云
或説有四。倶是經部宗義云事。必然也。隣之
次下云或説有十。定亦可經部宗義。撲揚
解釋非無其謂。但於元瑜法師解釋者。正
理論。或説有十之文。釋毘婆沙師義許也。
非謂經部宗中。都無計十大地法心所實
有之義。何爲相違哉。或亦人師異釋也。不
可及會通歟
尋云。就元瑜法師解釋難思。毘婆沙師意。
談四十六心所皆有別體之旨。有計唯十
大地法心所心實有之義云事。證據有何
處哉 答。此事強不可劬勞歟。但婆沙論
中。述滅盡定體云。有説此定十一物爲體。
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此有説意。存心所之
中。唯十大地法實有之義此有説義。可爲
其證據歟
問。經部宗意。可許愛心所實有義耶 答。
經部宗本義。不許此義也 進云。爾也。光
法師釋。受想思實有。餘心所法思上假立實
無。不許受心所實有之義付之。見今論
餘處二十二文云。契經唯説。愛爲集故。經部
宗意。以愛心所爲集諦若無實體者。豈
可爲集聖諦哉。是以。大乘師對經部師立
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
愛等經部宗意。若不許愛心所實有之
義者。豈可以愛心所爲共許同體哉
答。經部宗中。本宗末計。其類相分。其義雖
異。本宗同義意。定受想思實有。餘心所法思
上假立實無。不許愛心所實有之義也。故
見正理論餘處文。雖經部宗内等淨支。無
別實體云義也。此等皆是心所攝故。如受
想思別有實體經部宗意。唯許受想思三
心所實體。不許餘心所實體之旨。此文尤
分明也。但於經部宗意。以愛心所爲集諦
云難者。經部宗意。以愛心所。思分位假立
故。從思心所。亦可有愛心所有實體云義
邊。故以愛心所。爲集聖諦也。觸別有體之
比量。以愛心所爲同喩。即此意也。故慈恩
大師。唯識本疏三末中。釋此事云。經部計
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觸以愛
心所。思分位假立之時。以思心所。即名愛
心所故。非如根境識三和合假立觸名。故
云不同假觸也。故演祕中。承此文云。雖不
同觸多法成
問。頌文云。此法性甚深爾者。毘婆沙師義
 答。爾也 兩方。若毘婆沙師義者。見婆
沙論者文。雖述三世實有之旨。未云法性
甚深。知非毘婆沙師義云事 若依之爾
者。見今論文。可毘婆沙師義如何
答。見今論文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説。如現
實有過去未來。所有於中。不能通釋。諸自
愛者。應如是知。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不
能釋。便撥爲無光法師釋云。毘婆沙
師。作如是言。此法性甚深正理論五十二
中。述然彼經主。於此義中。迷執情深。復廣
興難。謂廣論者。不能善通矯爲我宗。依理
窮釋畢云。此法性甚深任此等定判。此法
性甚深者。毘婆沙師義云事。實分明也。但於
婆沙論中。不述法性甚深之旨云難者。毘
婆沙師。爲經部宗。被難三世實有之義。儲
此通釋也。婆沙論中。無述有部經部之難
破故。不及法性甚深之會通歟
問。苦智唯知苦聖諦法歟 答。唯知苦聖
諦法也 兩方。唯知苦聖諦法者。苦集一
物。因果義分者。性相之所定也。苦智何唯
知苦聖諦法哉。是以。衆事分十二中云。即苦
諦所攝法非智知此文無諍。苦智兼知
集聖諦法加之。品類足論中云。唯苦聖諦
所攝法。非隨眠隨増以隨眠隨増。思智
品所知。其義可同哉 若依之爾者。以道
理思之。苦智唯知苦聖諦法可云也如何」
答。苦集滅道四智。作各別行相。深悟四諦
各別之理。故苦智作非常苦空非我行相。唯
觀苦聖諦理。不知集聖諦法。集智作因集
生縁行相。唯觀集聖諦理。不知苦聖諦法
也。故品類足論云。唯苦聖諦所攝法。一智知
謂苦智。唯集聖諦所攝法。一智知謂集智
前後之文
取意抄之
苦智唯知苦聖諦法。唯智集知集
聖諦法云事。此文實分明也。但於苦集一
物。因果義分之理者。有漏法必具爲因爲果
之義故。苦集二諦。其體雖一物。無漏智品
明差別因果義邊觀之故。無苦智兼知集
聖諦法。集智兼知苦聖諦法之義也。次於
衆事分即苦諦所攝法。非智知云文者。是
舊譯也。既背品類足論文。更不可依用之。
次於品類足論。唯苦聖諦所攝法。非隨眠隨
増云文者。煩惱於相應所縁法隨増之時。
只縛彼法體無差別因果之義故。設雖非
遍行隨眠。同於苦集二諦法隨増。故云唯
苦聖諦所攝法非隨眠増也。非如無漏智
品明觀諦理。故全非相例歟
重難云。見品類足論文云。苦集諦。十八界。
十二處。五蘊攝。八智知除滅道智如此
文者。苦集聖諦法。各八智知。除滅道二智
若爾。豈非苦智亦知集聖諦法。集智亦知
苦聖諦法哉是一加之。見婆沙論文云。謂
苦智集智。行相無雜。所縁有雜。滅智道智。
行相無雜。所縁無雜此文意。苦智行非
常苦空非我行相。集智作因集生縁行相。故
彼行相。雖無雜亂。所縁苦集二諦。其體一
物故。混雜互縁之若苦智唯知苦聖諦法。
集智唯知集聖諦法者。苦集二智。所縁無
雜。寧云所縁有雜哉是二
答。品類足論文。實雖難思。暫會之者。苦集
二諦。各別論者。苦聖諦七智知。除集滅道
智。集聖諦七智知。除苦滅道智可云也。而
今合論苦集二諦故。云八智知除滅道智
 次。於婆沙論文者。由苦集二諦。其體
一物之邊。云所縁有雜歟。故婆沙論百四十七
中。釋苦集二智。行相無雜。所縁有雜之相
云。離苦無集。離集無苦。故謂一一有漏事。
果義名苦。因義名集。即於一一有漏事中。
苦智作苦等四行相。轉名苦智。苦智作集
等四行相。轉名集智。故苦集智。行相無雜。
所縁有雜
問。正理論意。色界異熟儀二無記心。可
縁欲界法耶 答。可縁欲界法也 兩方。
若縁欲界法者。光法師會婆沙論中。云色
界無覆無記識縁欲界五部法。正理論中。述
欲界繋。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縁。云色修所斷
善識非餘之相違云。婆沙論文極理分明。正
理不説。有違宗過如此釋者。正理論意。
色界異熟威儀。二無記心。不縁欲界法
若依之爾者。無記力劣。下縁上難。故不縁
上界。上縁下易。故能縁下界者。光法師解
釋也。設雖正理論意。何不存此道理哉」
答。見正理論餘處文云。若諸異生生。在
欲界已離欲界貪。未離初定貪○以初靜
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眼
識所識○於此復起初靜慮地二種分別。謂
除染汚○已離初定貪。未離二定貪。以二
靜慮眼見欲界色時。此色唯是無覆無記。
眼識所識○於此復起初定分別。若退法
者。則有二種。謂除染汚。不退法者。則唯有
善。於此復起二靜慮地二種分別。謂除染
色界異熟威儀二無記心。縁欲界法云
事。今一段論文。實以分明也。但於光法師初
解釋者。總論之者。正理論意。色界異熟威
儀二無記心。縁欲界法云事。自本雖許之。
暫就色修所斷善識非餘之論文。作正理不
説有違宗過之解釋歟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欲界。起色界無覆無
記心。縁欲界修所斷法義可有耶 答。可
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光法師會
婆沙論中。云色界無覆無識縁欲界五部
法。正理論中。述欲界繋見苦所斷法。五識所
縁。云色修所斷善識非餘之相違云。婆沙
言縁據身在上能縁下地。正理不説據身
在下不能起上無覆無記縁下見苦所斷。
各據一義。故不相違。欲見集斷。及修所斷。
各五識縁。准釋應知如此釋者。依身在
欲界。起色界無覆無記心。縁欲界修所斷
法之義。不可有若依之爾者。正理論意。
述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無記惠爲
體之旨。若爾。依身在欲界。起色界天眼天
耳二通。縁欲界修所斷之義可有哉
答。正理論意。依身在欲界。起色界天眼天
耳二通。可縁欲界色聲二境故。依身在欲
界起色界無覆無記心。縁欲界修所斷法
之義可有也。但於光法師第二解釋者。見
解釋起盡。上問若無覆識亦能縁下見苦所
斷。何故正理五十三解欲見苦斷五色縁中。
但云色修所斷善識非餘。准彼論文。不言
無記縁下見苦所斷。婆沙言縁豈不相違。
唯就異熟威儀二無記心致問。故答中。至
及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知云處。不及
通果無記心沙汰也
私云。就天眼天耳二通致此疑者。就婆沙
論意可有其疑。婆沙論意。依身在欲界起
色界天眼天耳二通。可縁欲界色聲二境故。
依身在欲界起色界無覆無記心。縁欲界
修所斷法之義。可有故也。全不可依天眼
天耳二通體。云眼耳二識相應惠。云意識相
應惠之異義設雖天眼天耳二通二識相應
惠爲體云義意何無其疑哉。今偏就正理
論意。被擧此疑。未得其意也
問。正理論中。述欲界繋見苦所斷法。五識所
縁。云色界修所斷善識非餘爾者。善識言
中。可攝生得善耶 答。可攝生得善也
兩方。若攝生得善者。光法師會婆沙論中。
云色界無覆無記識縁欲界五部法。正理論
中。述欲界繋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縁。云色修
所斷善識非餘之相違云。婆沙言縁。據身
在上能縁下地。正理不説。據身在下不
能起上無覆無記縁下見苦所斷。各據一
義。故不相違而依身在下地。無起上地
生得善。善識言中。何可攝生得善哉 若
依之爾者。善識之言無所簡。尤可攝生得
善也如何
答。色界生得善。縁欲界五部所斷法者。性
相之所定也。故光法師所引婆沙論八十七云。
問生得善識。能縁何法。答欲色界者。能縁
三界及無漏一切法准婆沙論文。思正
理論意。色修所斷善識非餘之言中。何不
攝生得善哉。但於光法師第二解釋者。善
心之中。加行善心。依身在下地。起上地心。
縁下地見苦所斷法之義可有之。無覆無
記心不説。據身在下不能起上無覆無記
縁下見苦所斷也。不遮其善心中。自有依
身在下地不起上地心之類。何爲疑哉
問。寶法師意。色界無覆無記識。可縁欲界
見苦所斷法耶 答。可縁之也 兩方。若
縁之者。寶法師解釋中。擧欲界見苦所斷法
能縁識。云若色界修所斷善心如解釋
者。色界無覆無記心。不縁欲界見苦所斷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中。色界無覆無
記識。可縁欲界見苦所斷法如何
答。見婆沙論八十七文。述欲界見苦所斷法。
十六識内五識所縁。云四色界修所斷善。及
無覆無記識加之彼論八十七中出異熟
無記識所縁。云色界者。縁自下地一切有漏
出威儀無記識所縁。云色界者。唯縁
欲色界五部法光法師引此等論文畢。
云若無覆識。亦能縁下見苦所斷。述婆沙
論文。極理分明。設雖寶法師意。何可違婆
沙論説哉。但於寶法師解釋者。略而不擧
無覆無記識也。十六識縁境。就十五部及
無漏識論之故。雖擧色界無覆*無識。十六
識内非能縁識可増故略之也。例如欲界
識中云見苦集遍行。不擧見苦所斷非遍
行隨眠相應識。云修道有漏善心。不出無
覆無記識也
問。依身在初靜慮。所起眼耳二識。可縁上
地耶 答。可縁上地也 兩方。若縁上地
者。依身在初靜慮。所起眼耳二識。縁上地
者。無覆無記意識。何不縁上地哉 若依
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云雖縁上地。由同
界故。所以得縁文既無置簡別之言。知
依身在初靜慮所起眼耳二識。可縁上地
云事如何
答。依身在初靜慮起上三靜慮果。天眼天
耳二通。隨其所應。可縁上三靜慮色聲。故
依身在初靜慮所起眼耳二識。縁上地之
義可有也。但於無覆無記意識可縁上地
云難者。異熟威儀二無記心。勢力劣故。不
縁上地。通果無記心。縁自地所變化事。幷
所發業。故不縁上地也。天眼天耳二通。是
禪定所生果。勢力強故。縁上地也。就中就
其自性云之。雖初靜慮所繋。望所依定論
之。上三靜慮故。隨其所應。縁上三靜慮色
聲無過也
重難云。天眼天耳二通。縁上地者。豈不違
自下地爲境之性相哉
答。自下地爲境者。望所依定論之。不就
天眼天耳二通繋地論之。何爲相違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無色界加行善
識所縁。云無漏一切法及虚空爾者。今此
虚空者。指虚空無爲歟 答。可指虚空無
爲也 兩方。若指虚空無爲者。見婆沙論
文。無漏一切法之外。別擧虚空無爲者。豈
充滿一切法之言攝之哉 若依之爾
者。既云虚空。定可指虚空無爲哉
答。見婆沙論八十七文。問加行善識能縁何
法。答之云無色界者能自上地有漏無漏
一切法。及虚空。幷次下地有漏法既次
下地有漏法之外。別出虚空。明知。虚空無爲
非空界色云事。但於無漏一切法之外。別
擧虚空云難者。無漏一切法者。就有多體
無漏法論之也。虚空無爲。其體一物。非如
擇滅非擇滅等有多體。故別出之歟
問。空無邊地處。近分地加行善心。可縁下
地法上擇滅耶 進云。光法師述無色界心
縁境相云。擇滅唯縁自上地有漏法上擇滅。
不縁下地法上擇滅付之。空無邊處近
分加行善心。既縁次下地有漏法。何不縁彼
法上擇滅哉。何況。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
心。縁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例可同哉」
答。婆沙論八十七中。問加行善識能縁何法。
答之云無色界者能縁自上地有漏無漏一
切法。及虚空。幷次下地有漏法光法師引
此文畢。解云。婆沙言無漏一切法者。少分
一切。隨其所應。謂自上地有漏法上擇滅非
擇滅。及一切類智品道。幷一切類智品上非
擇滅。故婆沙八十四云。第四解脱縁四無色
及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若四無色。及類
智品非擇滅乃至准婆沙文。擇滅唯縁自上
地有漏法上擇滅。若非擇滅通自縁上下地
類智品上非擇滅任此等定判。空無邊處
近分地加行善心。不縁下地法上擇滅云
事。尤分明也。加之。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
九十一云眼根滅縁識。欲色界二部。及遍行隨
眠隨増若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
下地法上擇滅者。何眼滅縁識無色界遍
行。及修處斷隨眠不隨増哉。或九十一云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有爲所縁縛。非相應縛。
謂欲色界遍行修所斷。及見滅所斷有爲縁
隨眼有爲相應縛。非所縁縛。謂欲色界見滅
所斷無爲縁隨眠有爲所縁縛。亦相應縛者
無也。眼根滅縁識所増隨眠。非所縁縛亦
非相應縛者無也。若非此所増隨眠。而於
此非所縁縛亦非相應縛者。謂欲色界見
道所斷。一切見苦集所斷不遍行。及無色界
一切隨眠眼根滅縁識無色界隨眠不隨
増云事。此文亦分明也。或九十一云眼根滅
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心若空無邊
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下地法上擇滅者。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何唯生十部心
哉。或九十一云眼根滅縁識欲色界。及聖者
生無色界成就。異生生無色界不成就
若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下地法上
擇滅者。異生生無色界。何不成就眼根滅
縁識哉。或九十一云眼根滅縁識所増隨眠。
未離色界染成就。已離色界染不成就
若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下地法上
擇滅者。已離色界染人。何不成就眼根滅
縁識所増隨眠哉。或九十二云眼根滅縁識。
得遍知時。色愛盡。異生三十一隨眠得遍
知無結盡。聖者三隨眠得遍知無結盡
九十二云眼根滅縁識所増隨眠得遍知
時。色愛盡。異生三十一隨眠得遍知無結
盡。聖者三隨眠得遍知無盡結或云眼
根滅縁識滅作證時。色愛盡。異生三十一隨
眠滅作證。無結盡。聖者三隨眠滅作證無結
盡。至阿羅漢九十八隨眠滅作證。九結盡
或云眼根滅縁識所増隨眠。滅作證時。色愛
盡。異生三十一隨眠滅作證無結盡。聖者三
隨眠滅作證無結盡。至阿羅漢九十八隨眠
滅作證九結盡若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
善心。縁下地法上擇滅者。色愛盡時。何可
有眼根滅縁識。及彼縁識所増隨眠得遍
知。及滅作證之義哉。任此等論文。空無邊
處。近分地加行善心。不縁下地法上擇滅
云事。亦分明也。但於空無邊處。近分地加
行善心。縁次下地有漏法。可縁彼法上擇
滅云難者。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
次下地有漏法。唯限麁苦障三行相也。故識
身足論中。出諸無色界繋善心。能了別色界
繋法。云謂苦麁苦苦苦障苦。如理所引
任此文。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
縁第四靜慮有漏法。唯限麁苦障三行相
故。擇滅無爲非麁苦障法故。不縁彼有漏
法上擇滅也。次於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
心。縁下地類智品上非擇滅云難者。類智
品道九地。展轉爲同類因故。無色界心。縁
下地類智品道故。縁彼法上非擇滅也。全
非相例歟
重難云。見倶舍論餘卷文云空處近分。唯
有四種。謂捨。但縁色聲觸法。縁第四靜慮。
亦具有四種。此就許有別縁者説。若執
彼地唯總縁下。但有雜縁法意近行光法
師釋此文云。空處近分。二説不同。前説爲
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別縁下者。
則有四捨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許總縁
下者。則唯有一法捨意近行。如是説者。應
説有四任此等定判。空無邊處近分地。
加行善心。縁第四靜慮有色聲觸法四意近
若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縁第四
靜慮唯限麁苦障三行相者。麁苦障是共相
行相。可總縁故。唯是雜縁法捨意近行。更
不可有色聲觸法四意近行哉是一何況。
婆沙論百三十九中。説三十六師句縁境云。空
無邊處近分。若説有五者。三唯縁色界繋。
一通縁無色界繋及不繋。一通縁色無色界
繋。及不繋。若説有二者。一通縁無色界繋
及不繋。一通縁色無色界繋及不繋。四無色
根本。及上三近分。各有二中。二倶通縁無
色界繋及不繋任此文。空無邊處近分
地。加行善心。縁不繋法若有縁不繋法
之類者。何不縁下地法上擇滅哉是二
之。辰旦人師解釋中云。空處近分善心。縁
色界眼根滅故。修所斷貪等。於眼根滅縁
縁識也 是三如何
答。無色界中。無遍縁智故。空無邊處近分
地。加行善心。縁第四靜慮。唯限麁苦障三
行相也。但於倶舍婆沙兩論之中。彼近分
地。有色聲觸法四意近行云文者。將斷第
四靜慮煩惱。依空無邊處近分地。起加行
道之時。有作麁苦障三行相別縁色聲觸
法之類故。彼近分地。有色聲觸法四意近
行云文。全非相違 次於婆沙論中。空無
邊處近分地心縁不繋法云文者。無色界
中。無遍縁智故。彼近分地。麁苦障三行相
之外。無別下地縁行相。故空無邊處近分地。
加行善心。不縁下地法上擇滅云也。泛論
之者。空無邊處近分地。加行善心之中。以
自相行相縁滅道等之類。更非所遮。故此
文亦非相違 次於辰旦人師解釋者。婆
沙抄定判也。是謬釋也。不可依用之。其故
婆沙論中云。眼根滅縁縁識。無色界修所斷
隨眠隨増者。未至中間四本靜慮所攝滅類
智相應心。是眼滅縁識也。無色界修所斷善
心。縁彼滅類智相應心故。是眼根滅縁識
也。無色界修所斷隨眠隨増云也。而婆沙抄
中。不辨此旨。釋空處近分善心縁色界眼
根滅故。修所斷貪等。於眼根滅縁縁識也
故甚謬也
問。無色界善心。可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
 答。可縁之也 兩方。若縁之者。無色
界善心微劣也。何可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
哉。是以。見婆沙論文處處之文。或百六十五
述無漏初靜慮與淨無色爲所縁故。云以
初靜慮類智品。是無色對治故。與淨無色
亦爲所縁或釋淨無漏無色。但縁下地
類智品道。不縁法智品道故。云法智品道。
彼非地對治故任此等論文。無色界善
心。不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若依之爾
者。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云第四解脱縁一
切類智品一切之言。既無簡別。知縁下
地能治類智品道云事如何
答。無色界善心。可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
也。類智品道。可爲無色界能治之法故。設
雖下地能治亦縁之也。故婆沙論九十一
擧樂根斷道縁識。爲所縁縛非相應縛隨
隨眠之中。出無色界修所斷隨眠畢□。
喜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爾
既云喜根斷道。縁識無色界修所斷隨眠爲
所縁縛。明知。無色界善心。縁下地能治類智
品道云事。但於婆沙論兩處之文者。類智
品道。是無色界能治道也。法智品道。非無
色界能治道。故無色界善心。縁可爲自界
能治道之法云許也。其類智品道中。兼縁
下地能治道品。更非所遮也
重難云。婆沙論中。喜根斷道縁識。無色界修
所斷隨眠爲所縁縛云文。全非證據。無色
界善心。縁喜根斷道者。是縁見道也。見道
合斷色無色界見惑故。被云喜根斷道。亦
被云無色界能治斷道也。故此文非無色
界善心。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云證文歟。
此外有分明證文哉
重勘婆沙論處處之文。或九十一云眼根斷
道。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未離無色界
染成就。已離無色界染不成就。耳鼻舌身
命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
所増隨眠亦爾若無色界善心。不縁下
地能治類智品道者。已離識無邊處染人。
不可成就眼根斷道。縁識所増隨眠。而既
云眼根斷道縁識所増隨眠。未離無色界
染成就。明知。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有
漏善心之中。有縁眼根斷道之類云事。或
九十二云眼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得遍知
時。無色愛盡。三隨眠得遍知。三結盡。耳鼻
舌身命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斷道。縁識及縁
縁識。得遍知時亦爾九十二云眼根斷
道。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得遍知時。無
色愛盡。三隨眠得遍知三結盡。耳鼻舌身命
意樂喜捨信等五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所増
隨眠。得遍知時亦爾九十二云眼根斷
道。縁識及縁縁識滅作證時得阿羅漢果。九
十八隨眠滅作證九結盡。耳鼻舌身命意樂
喜捨信等五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滅作證
時亦爾九十二云眼根斷道。縁識及縁縁
識。所増隨眠滅作證時。得阿羅漢果。九十八
隨眠滅作證九結盡。耳鼻舌身命意樂喜捨
信等五根斷道。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滅
作證時亦爾准此等論文。無所有處。非想
非非想處。有漏善心之中。有縁眼根斷道
之類若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有漏善
心。不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者。何云眼根
斷道。縁識及彼縁識。所増隨眠。得遍知時。
無色愛盡。滅作證時。得阿羅漢果哉。若爾。
無色界善心。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云事。此
等論文。亦分明也。准之思之。喜根斷道。縁
識無色界修所斷隨眠爲所縁縛云文。無色
界界善心。縁喜根斷道故。彼修所斷隨眠
爲所縁縛也。全非云縁見道之邊歟
又難云。見大乘義章處處解釋。或云問曰。
無色得縁下地無漏道不。釋言。有得有不
得義。下地道中。治下地者。無色不縁。治於
自地及上地者。無色縁之。空處如是。識無
所有次第漸滅。推之可知。毘曇如是
十三云若依毘曇。一切無漏望色界中無漏
定心。悉爲縁縁。彼廣縁故。望無色界無漏
之心。有是有非。是非如何。無色無漏。唯縁
自地及上地中對治無漏。以爲境界。彼所縁
者。是其縁縁。彼不縁者。則非縁縁。何故不
縁下地對治。無色心微。不能縁下有漏法。
故亦不縁下有漏對治任此等解釋。無色
界無漏心。不縁下地能治類智品如何
答。見大乘義章金剛三昧義一段解釋。述金
剛喩定開合辨相土。云或復開分爲五十二
如雜心論。引雜心論。無色界金剛喩定縁
下地能治類智品道云義。故雜心論中。述
此義。云空處二十八自地苦集八行四空滅諦十六
行九地道四行於上滅漸少
故。隨處
滅四
識處二十四。無所有處二十。以無色
無法智。法智縁欲界故非無色。下地行滅
縁下地苦非境界故。下地對治縁展轉因故
次云或分八十。如雜心説。引雜心論。無
色界金剛喩定。不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云
義。故雜心論中。述此義意。云空處四十。
識處三十二。無所有處二十四淨影大師
意。於雜心論今二説中。以無色界金剛喩定
不縁下地能治類智品道云義。爲所存義。
故大乘義章中。引今二説畢。問問曰。無
色得縁下地無漏道不。答釋言有得有不
得義。下地道中。治下地者。無色不縁。治於
自地及上地者。無色縁之。空處如是。識無
所有次第漸*滅。推之可知。毘曇如是也。而
今此雜心論。第二有説。當倶舍論第二有説
意。此義既非正義。故不可及會通也。故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於倶舍之説。判正不。云
於三説中第三爲正。故婆沙二十八評家
云。如是説者。依未至定有百六十四金剛
喩定
問。虚空無爲可有多體耶 答。不可有多
體也 兩方。若有多體者。見今論餘卷
文。云擇滅謂離繋。隨繋事各別。畢竟礙當
生。別得非擇滅。光法師餘處所引婆沙論三十
中。云非擇滅如有爲法數量。擇滅但如有
漏法數量。雖述擇滅非擇滅有多體。不云
虚空無爲有多體。知。虚空無爲無多體云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
第四解脱所縁云。幷虚空。若謂一物。若謂多
物。一切皆縁即云若謂多物。知。有多體
云事。加之。淨影大師解釋大乘義
章 三
中。云虚空
最多。無一切法此釋意。虚空無爲。可有
多體如何
答。虚空無爲。以無障礙。爲自性故。其體一
物。無有多體也。故見今論餘處文。云於
略所説三無爲中。虚空但以無礙爲性。由
無障故。色於中行光法師釋此文。引正
理論。虚空容受色等有爲之文畢。云雖言
容受。而不可説虚空體性在此在彼。無方
所故。如眼識等光法師餘處二十一所引
正理論五十五中。云且虚空體適一切處。相
無礙故。説名爲近虚空無爲。無有多體
云事。此等定判。尤分明也。但於光法師所引
婆沙論。若謂多物之文者。虚空無爲。其體無
礙。雖無多物。諸色等法。於中行故。其相別
異。似有多物。故就其相。云若謂多物也。
故淨影大師解釋大乘義
章 三
中。云但此虚空。有
體有相。體即周遍。相則隨色。彼此別異。故
地論言因彼色故。種種差別。雖約色像。彼
此別異。而不可見故。經説爲不可見相
次於淨影大師。虚空最多。無一切法之釋
者。虚空無爲。無障無礙。周遍法界。無有
邊際。故云虚空最多。其體一物。無有多體
故。云無一切法也
重難云。慈恩大師唯識本疏二末中。云三無
爲法。爲體是一爲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
二説。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倶破。如婆
沙第十。虚空有二説如此釋者。婆沙論
一師意。存虚空無爲有多體之義如何」
答。見婆沙論第十卷文。述空無邊處非我行
相所縁。云幷一切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
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縁此文
似述二師異説。故釋如婆沙第十。虚空有
二説歟。以實論之。或欲令是一物者。就
體論之。或欲令是多物者。就相論之。更
非相違二義也
問。寶法師意。欲界苦集諦所斷。遍行隨眠相
應識。可縁第三靜慮樂根耶 答。可縁之
 兩方。若縁之者。寶法師解釋中。釋有
樂根五識相應。此欲界苦集諦攝故。
シテ苦集所斷識縁スト。不云欲界。依之爾者。
設雖寶法師意。何不縁之哉。是以。寶法師
解釋中。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
縁第三靜慮樂根如何
答。欲界苦集諦所斷他界遍行隨眠相應識。
可縁第三靜慮樂根云事。性相之所定。文
理是必然也。故婆沙論九十一中出樂根縁識
爲相應縛。非所縁縛之類云。謂三界見道
所斷無漏縁。及縁樂根欲色界他界地縁遍
行隨眠欲界苦集諦所斷他界縁遍行隨
眠相應識。縁第三靜慮樂根云事。此文實分
明也。設雖寶法師意。豈可違婆沙論説哉。
但於寶法師解釋者。釋樂根縁識。十六識
内有十二識。欲界苦集諦所斷遍行隨眠相
應識。縁欲界樂根縁識之旨述也。云欲界
苦集諦所斷遍行隨眠相應識縁欲界樂根。
樂根縁識之義已聞故。不及云其中他界縁
遍行隨眠相應識。縁第三靜慮樂根歟。依
欲界苦集諦所斷他界縁遍行隨眠相應識
縁第三靜慮樂根十六識内非能縁識可増
故也
問。寶法師意。樂根縁識。色界滅諦所斷。有
漏縁無明隨眠可隨増耶 答。可隨増也
兩方。若隨増者。寶法師解釋中。出樂根縁識
所増隨眠。云色界有爲縁除見滅斷三。謂邪
見疑無明總二十八隨眠也如解釋者。樂
根縁識。色界滅諦所斷。有漏縁無明隨
不隨増若依之爾者。以道理思此事。
何無隨増之義哉
答。第三靜慮滅諦所斷。有漏縁無明隨眠相
應識。縁無爲縁隨眠相應樂根。及自類相縁
之時。可縁有漏縁隨眠相應樂根。故是樂根
縁識也。故望自品相應識。可有相應隨増
之義。望自類相縁門。可有所縁隨増之義。
故樂根縁識。色界滅諦所斷。有漏縁無明隨
眠可隨増云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
之。故婆沙論九十一中。出樂根縁識縁識爲
所縁縛。亦相應縛之類。云諸欲界遍行修
所斷。及色界有漏縁隨眠既云色界有漏
縁隨眠。何可簡第三靜慮識滅諦所斷有
漏縁無明隨眠哉。但於寶法師解釋者。暫
就不共無明論之歟。相應無明。從彼所相
應隨眠別不論之也
問。婆沙論中。云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
隨眠相應識。是樂根縁縁識爾者。縁樂根
苦集道類智相應無漏識。倶縁之歟 答。倶
可縁之也 兩方。若倶縁之者。婆沙論八十
中。述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
識。樂根縁縁識相。云縁縁樂根道類智品
無漏識故既不云縁縁樂根苦集類智
品無漏識。故知。唯縁道類智。不縁苦集類
智云事 若依之爾者。以道理思之。無色
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縁樂根苦
集道類智相應無漏識。倶可縁之哉
答。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縁
樂根苦集道類智相應無漏識。倶可縁之云
事。道理實必然。例證亦在傍。故見婆沙論
次下之文。述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
相應識。喜根縁縁識相云。縁縁喜根苦集
道類智品相應識故 取意以喜根思樂
根。其義尤可同哉。但於婆沙論文者。略不
擧苦集類智歟。可非盡理之談也
問。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可憂
根縁縁識耶 答。可憂根縁縁識也 兩方。
若憂根縁縁識者。婆沙八十七論中。云欲界見
道所斷。有漏縁隨眠相應識。是憂根縁縁識。
縁縁憂根自部有漏縁隨眠相應識故
如此文者。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
識。非憂根縁縁識若依之爾者。苦集法
智相應識。既憂根縁識也。欲界道諦所斷。無
漏縁隨眠相應識。豈非憂根縁縁識哉
答。苦集法智相應識。可縁憂根故。是憂根
縁識也。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
可縁彼苦集法智相應識故。是憂根縁縁識
也云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故婆
沙論九十一中。出憂根縁縁識爲相應縛非
所縁縛之類。云謂欲界見道所斷無漏縁。欲
色界他界地縁遍行隨眠欲界道諦所斷。
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可憂根縁縁識云事。此
文亦分明也。但於婆沙論。欲界見道所斷。有
漏縁隨眠相應識。是憂根縁縁識云文者。甚
以難思。有人會云。暫就有漏縁識。論縁縁
識歟。可非盡理之談也
重難云。見發智論文。出憂根縁縁識所増
隨眠。云欲界有爲縁。不云有漏縁。知。可
攝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云事。而婆沙
八十八中。釋此文。云欲界見道所斷。有漏
縁隨眠相應識。是憂根縁縁識。非只皆道理。
豈不違本論説哉是一  若暫就有漏縁識。
論縁縁識者。樂根縁縁識。同就有漏縁識
可論之。而見婆沙論次上文。擧樂根喜根
縁縁識。同云欲界見道所斷一切隨眠相應
識。不限有漏縁隨眠相應識。亦取無漏縁
隨眠相應識。若爾一段論文。何爲參差哉
是二

問。非學非無學法縁識。滅諦所斷無爲縁隨
眠可隨増耶 答。可隨増也 兩方。若隨
増者。婆沙論八十八中。述非學非無學法。縁
識縁縁識。隨眠隨増相。云此法通三界五
部。唯有漏故如此文者。非學非無學法。
唯限有漏若非學非無學法。唯限有漏
者。彼縁識滅諦所斷。無爲縁隨眠。難隨増
 若依之爾者。發智論中。非學非無學法
縁識。滅諦所斷無爲縁隨眠可隨増如何」
答。非學非無學法者。是一切有漏法。及三無
爲云事。性相之所定也。更不可疑之。故品
類足論云。非學非無學法云何。謂有漏五
蘊。及無爲法自餘論文不
及出之
故彼縁識。滅諦所
斷。無爲縁隨眠。隨増云事。又必然也。故發智
云。非學非無學法縁識。三界四部。及見
道所斷有漏縁滅諦所斷。無爲縁隨眠。隨
増云事。此文實分明也。但於婆沙論文者。
述非學非無學法縁識。道諦所斷無漏縁隨
眠不隨増故。云此法通三界五部。唯有漏
故也。以之思之。非學非無學法。約有爲中
唯有漏故。於彼縁識。道諦所斷有漏縁隨眠
隨増。無漏縁隨眠不隨増爲言是則珍海已
講之義趣也
問。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縁識。無色界道諦
所斷隨眠可隨増耶 答。可隨増也 兩
方。若隨増者。婆沙論八十九中。出眼耳身觸
生身縁縁識所増隨眠云。無色界遍行。
及修所斷隨眠隨増如此文者。無色界道
諦所斷隨眠不隨増若依之爾者。苦集類
智相應識。既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識也。無
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可彼縁
縁識。豈無隨増之義哉
答。未至中間四本靜慮所攝。苦集類智相應
識。可縁眼耳身觸所生愛身。故是彼縁識
也。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可
縁彼苦集類智相應識。故是彼縁縁識也。故
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縁識。無色界道諦所
斷。無漏縁隨眠爲相應隨増。有漏縁隨眠爲
所縁隨増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
何況。發智論中。出眼耳身識界縁縁識所
増隨眠。云無色界二部及遍行婆沙論
十八釋此文。出眼耳身識界縁縁識。擧無色
界見道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畢。云故
眼耳身縁縁識欲色界四部。無色界二部。及
遍行隨眠隨増眼耳身識界縁縁識。無色
界道諦所斷。隨眠隨増之旨。發智婆沙兩論
之文。尤分明也。而眼耳身識界。幷眼耳身觸
所生愛身。縁識縁縁識所増隨眠。其義問同
故。此等之文。亦可爲例證也。但於婆沙論。
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縁識。無色界遍行。及
修所斷隨眠隨増云文者。是則任發智論文
也。故發智論中。出眼耳身觸所生愛身縁
縁識所増隨眠。云無色界遍行。及修所斷。無
擧道諦所斷隨眠。若爾。發智論一段之文。
前後既相替。其疑尤難遁。然而任古來義。
會通之者。暫就有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
隨眠歟
問。憂根斷道縁識。色界他界地縁隨眠可隨
増耶 答。不可隨増也 兩方。若隨増者。
憂根斷道者。未至地有漏無漏道也。於彼縁
識。色界他界地縁隨眠。何可有隨増之義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九十一中。述憂根
斷道縁識。爲相應縛非所縁縛之類。云謂
欲界見道所斷無漏縁。及欲色界他界地縁
遍行隨眠如此文者。憂根斷道縁識。色界
他界地縁隨眠。可隨増如何
答。憂根斷道者。未至地有漏無漏道也。色界
地縁遍行隨眠相應識。無縁未至地有漏道
之義。故非憂根斷道縁識。故憂根斷道縁識。
色界他界地縁遍行隨眠。不隨増云事。道理
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但於婆沙論文者。
云欲色界他界地縁遍行隨眠。色字地字剩
也。可云欲界縁遍行隨眠也。故婆沙抄云。
論文應錯。但應説及欲界他○地界縁遍
行隨眠。而加色字。尊者謬出勘修論文者。爲
難可思
問。信等五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可生
三界十五部心耶 答。可生之也 兩方。
若生之者。婆沙論九十一中。云眼根滅縁識
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畢。信等五根滅
縁識亦爾如此文者。信等五根滅縁識。
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不生三界十
五部心若依之爾者。信等五根滅縁識所
増隨眠。既亙三界。彼等無間。何不生三界
十五部心哉
答。信等五根。既亙三界。彼滅縁識所増隨
眠。亦通三界。故彼等無間可生三界十五
部心云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但
於婆沙論文者。實以難思。具出一段論文。
斷簡之。即婆沙論九十一云。眼根識縁
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心。縁縁識所増隨
眠。等無間生十五心。耳乃至信等五根滅縁
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爾此文意。對眼
根滅縁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五部心
心。信等五根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
爾歟
重難云。婆沙論中。既云耳乃至信等五根滅
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爾。而耳鼻舌身
根等滅縁識。等無間唯生十部心。無生三
界十五部心。爰知。婆沙論。亦爾之言。對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縁縁
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五部心。耳乃至信
等五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
縁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五部心爲言
今聊簡之趣。全不順婆沙論文哉
答。婆沙論。亦爾之言。隨應可得意歟。耳鼻
舌舌身意樂喜根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
眠。等無間所生心云亦爾。命意捨信等五根
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所生心。
對眼根滅縁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所生心。
云亦爾歟
問。已離空無邊處染人。可成就唯欲界繋
根斷道縁云識所増隨眠耶 答。可成就
之也 兩方。若成就之者。婆沙論六十二
述唯欲界繋根斷道縁縁識所増隨眠成就
相。云未離空無邊處染成就。已離空無邊
處染不成就此文無諍。不成就之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中。述唯欲界繋根斷道
縁縁識成就不成就相。云一切有情皆成就
若唯欲界繋根斷道縁縁識。一切有情。皆
成就之者。已離空無邊處染人。何不成就
唯欲界繋根斷道縁縁識所増隨眠哉
答。未至中間四本靜慮所攝。苦集類智相應
識。可縁唯欲界繋根。能治未至地有漏斷
道。故是彼縁識也。無色界道諦所斷。無漏縁
隨眠相應識。及修所斷善識。可縁彼苦集類
智相應識故。是彼縁縁識也。今此無色界道
諦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識。及修所斷善識。
通上三無色。上三無色隨眠。隨應可隨増。
故已離空無邊處染人。可成就唯欲界繋
根斷道縁縁識所増隨眠云事。道理既爲必
然之上。疑難之中被出。婆沙論唯欲界繋根
斷道縁縁識。一切有情。皆成就云文。此旨亦
分明也。但於婆沙論。未離空無邊處染成
就。已離空無邊處染不成就云文者。暫就
有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也。其故見
婆沙論一段之文。上云女根斷造縁識所増
隨眠。未離色界染成就。已離色界染不成
就。明隨眠隨増相。故唯擧有漏縁識畢。乘
之下明縁縁識所増隨眠。故云未離空無
邊處染成就。已離空無邊染不成就也。兼
就無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之時。已
離空無邊處染人。可成就唯欲界繋根斷
道縁縁識所増隨眠云事。更非所遮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次上卷九十一文。或云眼
根縁識所増隨眠。未離空無邊處染成就。
已離空無邊處不成就。縁縁識所増隨眠。
未離無色界染成就。已離無色界染不成
就。耳鼻舌身根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
此文既云眼根縁縁識所増隨眠。未離
無色界染成就。已離無色界染不成就。故
通就無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若唯
就有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者。眼根
縁縁識所増隨眠。未離識無邊處染成就。
已離識無邊處染不成就故也是一或云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未離色界染成就。已
離色界染不成就。縁縁識所増隨眠。未離
無色界染成就。已離色界染不成就。耳鼻
舌身樂喜根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
此文亦云眼根滅縁縁識所増隨眠。未
離無色界染成就。已離無色界染不成就。
故通就無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
唯就有漏縁識。論縁縁識所増隨眠者。眼
根滅縁縁識所増隨眠。未離空無邊處染成
就。已離空無邊處染不成就故也是二
爾。明隨眠隨増相。故就有漏縁識。明縁縁
識所増隨眠云事。豈不違此等論文哉
答。婆沙論中。明諸根等縁識縁縁識所増隨
眠之文。頗非一准。或唯就有漏縁識。論縁
縁識所増隨眠。或通就無漏縁識。論縁縁識
所増隨眠也。所詮一段論文。不必盡理歟
問。類智現前位。必可成就樂根滅耶 答。
必可成就之也 兩方。若必成就之者。婆
沙論九十二中。出不成就眼根滅之類。云若
聖者。在見修道。諸結所繋。乃至諸纒如前
未離欲染。在見修道。聖者説畢。不成就樂
根滅者亦爾如此文者。未離欲染聖者。
類智現前位。不成就樂根滅若依之爾
者。類智現前位。已斷第三靜慮身見等隨眠。
何不成就彼隨眠相應樂根滅哉。加之。婆
沙論九十二中。法智現前位。必可成就喜根
例可同哉
答。見道苦類智現前位。已斷第三靜慮苦諦
之下見惑故。可成就彼見惑相應樂根滅云
事。道理實必然也。更不可疑之。但於婆沙
論文者。甚以難思。有人會云。斷惑證滅之
習。先證欲界樂根滅之後。可證第三靜慮
樂根滅。故未離欲染見修道位。雖成就第
三靜慮樂根滅。不成就先可證欲界樂根
滅。故云不成就樂根滅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九十二文。云不成就樂根
滅者。應言在第三靜慮具纒。及在空無邊
處以上如此文者。異生生第三靜慮斷
自地染。幷生第四靜慮之類。可成就樂根
若雖成就第三靜慮樂根滅。不成就
欲界樂根滅之位。爲不成就樂根滅之類
者。不成就樂根滅之位。何簡異生生第三
靜慮斷自地染。幷生第四靜慮之類哉」
答。異生生第三靜慮。斷自地染。幷生第四
靜慮之類。先已證欲界樂根滅。故今雖不
成就之。爲成就樂根滅之位。未離欲染。
見修道位。先未證欲界樂根滅故。云不成
就樂根滅也
問。不成就憂根滅聖者中。可有三結所繋
類耶 答。可有此類也 兩方。若有此類
者。婆沙論九十二中。出不成就喜根滅之
類。云若聖者具縛入正性離生。初刹那頌。
九結所繋。三縛所縛。十隨眠隨増。六垢所
染。十纒所纒。畢。不成就憂根滅者亦爾
如此文者。不可有此類若依之爾
者。不成就憂根滅聖者。種類非一准。何無
此類哉
答。以性相思此事。不成就憂根滅聖者之
中。可有三結所繋之類也。所謂已離欲染。
依根本地。入見道證不還果之後。生第二
靜慮以上之類。是可愛慢無明三結所繋
也。此人於欲界繋法者。根本非欲斷對治
之故不證得無漏道證擇滅。生第二靜
慮以上故。不成就有漏道證擇滅也。但
於婆沙論文者。暫就順次斷惑證滅之類
論之。非遮超越證人之中。有此類也
問。未離欲染聖者。見修道位。可成就喜
根斷道耶 答。可成就之也 兩方。若成
就之者。婆沙論中。出不成就喜根斷道之
類云。若聖者。在見修道。諸結所繋。乃至
諸纒所纒。如未離欲染在見修道諸聖者
此文無諍。未離欲染聖者。見修道位。
不成就喜根斷道若依之爾者。喜根廣
亘五部所斷。未離欲染聖者。見修道位。何
不成就彼斷道哉
答。喜根廣亘五部所斷故。未離欲染聖者。
見修道位。可成就喜根斷道云事。道理實
必然也。更不可疑之。但於婆沙論文者。
斷簡此文。雖有多義。暫存一義意者。一
段廢立就一地全斷道。論諸根等斷道。成
就不成就之義也。未離欲染聖者。見修道位。
雖成就少分喜根斷道。未成就欲界一地
喜根斷道。故云不成就喜根斷道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一段之文。或出不成就
喜根滅之類。云若聖者。具縛入正性離生。
初刹那頃九結所繋。三縛所縛。十隨眠隨
増。六垢所染。十纒所纒如此文者。具縛
之人。見道苦法智以後位。可成就喜根滅
若成就喜根滅者。何不成就喜根斷道哉
是一或云。不成就樂根斷道者。應言在
第三靜慮未起加行道如此文者。異生
在第三靜慮將離自地染。起加行道之時。
可成就樂根斷道若就一地全斷道。論
諸根等斷道成就不成就之義者。豈以加行
道位。爲成就斷道之類哉是二
答。先會初難云。見婆沙論一段廢立。諸
根等斷道成就不成就之義。就一地全斷道
論之。諸根等滅成就不成就之義。就盡理
證滅位論之。二門廢立既異。何可必一准
哉。有人付此義出潤色云。婆沙論中。分別
得遍知門。滅作證門之二門。得遍知門者。就
全斷一地得遍知論之。故婆沙論云。前遍
知門。顯眼根等究竟盡時得斷差別。未離欲
染聖者。見修道位。不成就喜根斷道者。依
此門也。滅作證門者。就盡理證品品滅
論之。故婆沙論云。此滅作證。隨位差別。有
八十九謂四法忍智。四類忍智時。及九地各
九無間解脱道時不成就喜根滅之位。唯
擧具縛入正性離生。初刹那頃。依此門也
次。會後難云。欲取於斷道種類。不成就
一分之位。云未起加行道也。非謂云爾故
起加行道之時。即成就斷道之位。如品類
足論中。出業法雖擧身語思三業。云非業
爲因法。唯就思業論之也
重難云。以得遍知門。滅作證門。爲今潤色
事。不可然。得遍知門者。得滅之門也。何以
之證斷道成就不成就之義哉。何況。云然
得遍知有十七位。謂四法忍知。四類忍智時。
唯得見所斷諸法遍知。得遍知門。亦取見
道四法四類智時。不限全斷一地得遍知位。
何爲就一地全斷道。論斷道成就不成就
云義之潤色哉 答。是以大概爲潤色也。
非謂一一全令例同歟
問。依身第二靜慮以上聖者。可成就憂根斷
道耶 答。可成就之也 兩方。若成就之
者。以道理思之。依身第二靜慮已上聖者。
何可成就憂根斷道哉 若依之爾者。婆
沙論九十二中。出不成就喜根斷道之類。云
如未離欲染。在見修道諸聖者説畢。不成
就憂根斷道者亦爾如此文者。依身第
二靜慮以上聖者。可成就憂根斷道如何」
答。依身第二靜慮以上聖者。雖不成就憂
根能治有漏斷道。可成就無漏斷道也。斷
道之稱。專雖目無間道。廣論之者。可
加行無間二道。不還向道攝故。雖不成就
之。解脱勝進二道。不還果道攝故。可成就
之也。今此道理。既爲必然之上。疑難之中
被出婆沙論文。依身第二靜慮以上聖者。成
就憂根斷道云事。實分明歟
尋云。依身第二靜慮以上聖者。都不成就憂
根能治無間道歟 答。就常途加行。無間
解脱勝進。四道廢立云之者。無間道不還
向道攝故。都不可成就之。但依得果位。修
果道所攝擬擬相當無間道。得離繋得云
義意者。可成就彼無間道也
重尋云。得果位修果道所攝擬*擬相當無間
道。得離繋得云事。何所見哉 答。此事泰
法師。幷淨影大師解釋中。所見也。即泰法
師疏二十一云。今言一味者。是一類義。理實
而得果之時。修過恒沙四法四類對治智。故
得隨治道。亦過恒沙法類得也大乘義章
云。言定體者。須陀洹果聖徳爲體。聖徳不
同。汎論有三。一是果體。依如毘曇。行修分
別。唯第十六道比智心。是其果體。得修分
別。通攝見諦十六聖心。悉爲果體
問。已斷煩惱相應心。由未斷煩惱所縁隨増。
可名有隨眠心耶 答。可名有隨眠心也
 兩方。若名有隨眠心者。今論云。相應已
斷。則不隨増。仍説有隨眠。以恒相應故
光法師云。若相應已斷。則不隨増。仍名有
隨眠。以恒相應故。此約伴性名有隨眠。
以此伴性不可斷故任此等定判。已斷
煩惱相應心。由未斷煩惱所縁隨増不名有
隨眠心若依之爾者。以道理思之。由
此義何不名有隨眠心哉。例如善無記心
由未斷煩惱所縁隨増。名有隨眠心如何」
答。有隨眠心者。名煩惱相應心。幷家未斷
煩惱所縁隨増之心也。而相應之義。是親近
故。已斷煩惱相應心由伴性不可斷之義。仍
名有隨眠心也。論疏定判。先顯此義門。已
斷煩惱相應心。由未斷煩惱所縁隨眠。亦名
有隨眠心之義邊。更非所遮也。重意云。已
斷煩惱相應心。設雖不蒙未斷煩惱所縁隨
増。由伴性不可斷之義。名有隨眠心之義
決定故。論疏解釋。先顯此義門許也。兼由
未斷煩惱所縁隨増。亦名有隨眠心之義邊。
自本所許之也
問。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可名有隨
眠心耶 進云。論無中不名有隨眠心
付之。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何不名
有隨眠心哉。例如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
心有漏如何
答。見今論文偈頌。云無染局隨増。長行述
若無染者。唯局隨増。縁此隨眠。必未永斷。
此唯據隨増。名有隨眠故。善無記心。蒙未
斷煩惱所縁隨増之時。名有隨眠心。故已離
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不名有隨眠心也。
但於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名有漏
云難者。有容爲隨眠所隨増之義。名有
漏故。已離欲染位。欲界善無記心。名有漏
也。義門既各別。不可爲例難歟
問。修所斷嗔煩惱。可縁他身見惑耶 答。
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縁之者。既修所斷
嗔煩惱也。設雖他身。何可縁見惑哉 若
依之爾者。見今論文云。於他所起違己見
中。情不能忍。必憎嫌故。有餘師説。於自見
解取捨位中。起憎嫌故。見諦所斷貪等生
時。縁自相續見爲境故寶法師釋此文
云。若生見斷嗔。應如餘師説。通生修道嗔。
亦縁他相續如此等定判者。前師意。修
所斷嗔煩惱。可縁他身見惑如何
答。或云修所斷煩惱他身見惑。或云修所
斷煩惱不縁他身見惑者。古來學者之異義
也。輒難定之。但於今論文。幷寶法師解釋
者。非謂修所斷嗔煩惱。縁他身所起染汚。
見今論文意。縁他身所起正見違也染汚
見。起嗔煩惱云也。以何知之者。正理論
五十三中。釋此事云。於他所起違見生嗔。
必執我徒憎無我見顯宗論二十七文。全亦
同之。縁*也身所起正見。生嗔煩惱之旨。
此文分明也。准之思之。寶法師。通生修道
嗔。亦縁他相續之釋。修所斷嗔煩惱。縁他
相續正見生爲言若爾。此等定判。全非謂修
所斷嗔煩惱縁他身所起染汚見也。重意云。
今論非相違二説。前師就修所斷嗔煩惱
論之。後師就見所斷嗔煩惱論之。寶法師
解釋。和會二説之旨。炳然也。何況。正理顯
宗兩論之中。云或於已見取捨位中。必應
起嗔憎嫌所捨。不置有餘師説之言。非別
師義云事。亦分明歟
問。頌文云。非理作意起。説或具因縁
者非理作意者。染汚作意歟 答。非染汚作
意也 兩方。若染汚作意者。論中。由非理作
意力煩惱現起若染汚作意者。彼亦可有
加行。豈無無窮之過哉 若依之爾者。論中
云或有唯託境界力生。如退法根阿羅漢
等。阿羅漢果聖者。不起今非理作意若非
染汚作意者。阿羅漢果聖者。何不起之哉」
答。若泛論之者。非理作意之稱。可亘染汚
不染汚作意。故婆沙論云。邪智有二種。一
染汚。二不染汚。染汚者。無明相應。不染汚
者。無明不相應。如於杭起人想等若就
起惑三因之中。非理作意云之者。是無覆無
記作意。可非染汚作意。既是起惑加行。非理
作意也。何云染汚作意哉。是以。見今論文。
云且如將起欲貪纒時。未斷未遍知欲
貪隨眠故。順欲貪境現在前故。縁彼非理
作意起故。由此力故。則起欲貪。此三因縁。
如其次第。即因境界加行トノ三力。餘煩惱起。
類此應知光師釋此文。云三縁彼非
理作意起故。即起*或前邪相倶行非理作意。
是能引義乃至既言加行。明知前起既言即
起*或前邪相倶行非理作意。又述既言加行
明知前起。起*或前加行無覆無記邪相倶行
非理作意云事。此等定判。實分明也。但於阿
羅漢果聖者。可起此非理作意云難者。爲
起惑前加行非理作意故。雖其性無覆無
記。煩惱已斷依身。不起之也
問。品類足論中。出欲漏體。云謂除欲界繋
無明。諸餘欲界繋結縛隨眠隨煩惱纒。是名
欲漏爾者。今此隨煩惱。唯限煩惱六垢
 答。不限煩惱六垢也 兩方若唯限
煩惱六垢者。隨煩惱言既廣。何唯限煩惱六
垢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
釋此文云。隨煩惱者。即煩惱垢如此文
者隨煩惱者。唯限煩惱六垢如何
答。品類足論中。欲漏體所取隨煩惱者。可
通煩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逸也。光法師
釋彼論中。有漏體所取隨煩惱。云各有八
隨煩惱。謂大煩惱地中。除無明取餘五種。
小煩惱地中。取諂誑憍。足前爲八准彼
思之。欲漏體所取隨煩惱者。可通煩惱六
垢。幷不信懈怠放逸也。何況。婆沙論中。述
正義家意。云應作是説。煩惱垢麁不堅住
故。不説漏等。不信懈怠放逸。亦由過輕微
故不説漏等有作是説意異之。引品類
足論今文爲證。欲漏體廣取諸隨煩惱。定
知。不限煩惱六垢。亦通不信懈怠放逸云
事。但於婆沙論。隨煩惱者。即煩惱垢之文
者。見婆沙論前後之文。問諸煩惱垢。何故
不説爲漏等耶。問難之中。唯擧煩惱故。答
亦隨之云隨煩惱者。即煩惱垢也。更非遮
欲漏體中。取不信懈怠放逸歟
問。欲漏體可取煩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
逸耶 進云。論疏中。不取之付之煩惱
六垢等。是既隨煩惱也。欲漏體。何不取之
哉。是以。品類足論中。出欲漏體云謂除欲
界繋無明。諸餘欲界縛結縛隨眠隨煩惱纒。
是名欲漏如此文者。欲漏體。可取煩
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逸如何
答。見本論文。云欲界煩惱幷纒。除癡四十
一物。總名欲漏。謂欲界繋根本煩惱三十一。
幷十纒正理顯宗。兩論之文。全以同之。
加之。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釋發智論。三
漏謂欲漏有漏無明漏之文。云謂欲漏以欲
界四十一事爲自性。即貪五。嗔五。慢五。見
十二。疑四。纒十或釋發智論。三漏中欲漏
攝三十一之文云。謂攝欲界三十六隨眠
中。除五無明。餘三十一何況。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文。有二師異説之中。正義家意。
釋欲漏體。不取煩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
逸。故云應作是説。煩惱垢麁。不堅住故。
不説漏等。不信懈怠放逸。亦由過輕微故。
不説漏等任此等論文。欲漏體不取煩
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逸云事。尤分明也。但
於品類足論文者。彼論意。廣以除無明諸
餘欲界有所結縛隨眠隨煩惱纒。爲欲漏
體。不簡性不堅住。幷其過輕微之類也。故
婆沙論。有作是説意。以之爲證。欲漏體廣。
取煩惱六垢。幷不信懈怠放逸也。應作是説
意異之。煩惱六垢麁不堅住。幷不信懈怠放
逸。其過輕微故。簡之不爲欲漏體也。彼此
其意各別也。何可和會哉
問。品類足論意。第二靜慮以上。可有諂誑
 答。不可有諂誑也 兩方。若有諂誑
者。第二靜慮以上。無諂誑者。諸論一同之決
判也。設雖品類足論意。何不存此義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釋品類足論。有漏體中。
取色無色繋隨煩惱之文意云。各有八隨煩
惱。謂大煩惱地中。除無明取餘五種。小煩惱
地中取諂誑憍足前爲八如解釋者。品
類足論意。第二靜慮以上可有諂誑如何」
答。諂誑欲初定者。實是性相之所定也。設
雖品類足論意。第二靜慮以上。無諂誑可
云也。但於光法師解釋者。爲顯有漏體。是
色無色界。今論之義。依八隨煩惱。隨其所
應通色無色界之意。置各言也。非謂色
界有八隨煩惱。無色界有八隨煩惱歟
問。三漏中。有漏體可攝纒耶 答。可攝纒
 兩方。若攝纒者。見本論文。云迦濕彌
羅國。毘婆沙師言。彼界纒少。不自在故
婆沙論中云。應作是説。上界纒少。不自在
故。不説爲有漏乃至我語取任此等論
文。有漏體不攝纒若依之爾者。欲漏體
既攝纒。有漏例可同哉。是以。品類足論中。
出有漏體。云謂除色無色界繋無明。諸餘
色無色界繋結縛隨眠隨煩惱纒。是名有漏
此文無諍。有漏體攝纒如何
答。上二界既有惛沈掉擧二纒。廣論有漏體
之時。何不取彼二纒哉。是以。發智論云。有
漏色無色界。一切隨眠隨増婆沙論中。釋
此文云。有漏色無色界。一切隨眠隨増者。謂
三漏中。有漏通色無色界八地五部有漏無
漏縁。故有餘所隨眠隨増若有漏體。不
攝纒者。色無色界滅道不斷邪見疑隨眠。
何可有漏隨増哉。有漏體中攝纒云事。此
文實分明也。但於今論幷婆沙論文者。會
發智論中。出有漏體不擧纒之文。上界纒
少故。不自在故。出有漏體之中。不擧纒
釋也。非謂有漏體中遂簡纒。故全無相違。
重意云。發智論云。有漏攝五十二婆沙
論中。釋此文云。有漏攝五十二者。謂攝色
無色界六十二隨眠中。除十無明。餘五十二
故源自發智論文起有漏體中。不擧纒
也。依之。婆沙論中。釋發智論。三漏謂欲漏
有漏無明漏之文云。有漏以色無色界五十
二事爲自性。即貪十慢十見二十四疑八
就之自擧問難云。問。何故欲漏瀑流軛取。
亦攝諸纒。有漏等中全不攝彼此問意
云。以實云之。欲漏體取纒。有漏體取纒。
而出其體之時。欲漏擧纒。有漏不擧纒哉
問也。欲漏體取纒。有漏體不取纒哉。不問
也。故評家答此問云。上界纒少。不自在故。
不説爲有漏乃至我語取者。上界纒少故。
不自在故。不爲總數。出有漏體之中。不
擧之云也。非謂有漏體中。實不取纒。次
下文。述出欲漏體。本惑五部別説纒。五部
不別説故。云欲界雖多而見所斷不具足
故。不自在故。但總説十纒。不別説五部
是亦欲漏體中。取五部纒事爲地體。見
所斷纒。不具足故。不自在故。不別説之
爲言如此云故。豈欲漏體中。不取見所斷
纒得意哉。准之思之。有漏體中。取纒事
爲地體上界纒少故。不自在故。有漏體中。
不擧云也
重難云。婆沙論文。一段聊簡。實雖可然。猶
以難思。爲應作是説意。有漏體中攝纒云
者。與初師云有漏乃至我語取中亦攝諸
漏。品類足論説。云何有漏謂色無色界除無
明。諸餘結縛隨眠隨煩惱纒是名有漏之義。
有何差異哉
答。以實云之。有漏體中。攝纒之意。兩師所
存。全無差異。但初師意。有漏體中。實雖攝
纒。出有漏體之時。暫取勝物。不擧少及
不自在物之意。不顧只無風情。云攝諸
纒引品類足論文爲證。故與正義意異也。
應作是説意。無會初師所證據品類足論
文故。有漏體中。攝纒云事。亦分明也
問。欲瀑流體。唯限不善歟 答。不限不善
 兩方。若唯限不善者。欲漏體。既不限
不善。欲瀑流體。例可同哉 若依之爾者。
見發智論文。云四瀑流中。欲瀑流攝十九
婆沙論中。釋此文云。謂攝欲界五部貪
嗔慢及四部疑如此等論文者。欲瀑流
體。唯限不善如何
答。見本論文云。如是已顯二十九物名欲
瀑流。謂貪嗔慢。各有五種。疑四纒十正理
顯宗。兩論之文。全亦同之。加之。婆沙論中。
釋發智論。四瀑流。謂欲瀑流。有瀑流。見瀑
流。無明瀑流之文云。謂欲瀑流。以欲界二
十九事爲自性。即貪五嗔五慢五疑四纒十
任此等論文。欲瀑流體。既取十纒。故身
邊二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三類。其性亦可
有覆無記。故欲瀑流體。不限不善也。故婆
沙論中。釋發智論。謂欲瀑流。或不善。或無
記。慚無愧。及彼相應是不善。餘是無記之
文云。餘是無記。謂欲瀑流中。與有身見邊
執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少分。無慚無愧不
相應故皆是無記欲瀑流體。通不善及有
覆無記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發智論。
四瀑流中。欲瀑流攝十九之文者。此文就
勝論之。欲瀑流體。唯擧本惑之意也。就實
通論之門。欲瀑流體。無取十纒事。更非所
遮。故諸論文。全非相違也
問。欲取體中。通不善無記類。唯限無明一
惑歟 答。不限無明一惑也 兩方。若唯
限無明一惑者。欲取體。是可廣通不善無
記之類。何唯限無明一惑哉 若依之爾
者。見發智論文。云四取中欲取攝二十四
婆沙論中。釋此文云。謂攝欲界五部。
貪嗔慢無明。及四部疑如此等論文者。
欲取體中。通不善無記之類。唯限無明一
如何
答。見今論文云。即前欲軛。幷無明三十四
物。總名欲取。謂貪嗔慢無明各五。疑有四
幷十纒正理顯宗。兩論之文。全亦同之。
加之。婆沙論中。釋發智論。四取。謂欲取。見
取。戒禁取。我語取之文云。謂欲取以欲界
三十四事爲自性。即貪五嗔五慢五無明五
疑四纒十任此等論文。欲取體中。既取
十纒。故身邊二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三類。
其性亦可有覆無記。故欲取體中。通不善
無記之類。總可有惛沈睡眠掉擧二明四
類也。故婆沙論中。釋發智論。謂欲取。或不
善。或無記。無慚無愧。及彼相應是不善。餘
是無記之文云。餘是無記。謂欲取中。與有
身見邊執見相應惛沈睡眠掉擧無明少分。
無慚無愧不相應故。皆是無記欲取體中。
通不善無記之類。有惛沈睡眠掉擧無明四
類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發智論。四取
中。欲取攝二十四之文者。此文就勝論之。
欲取體。唯擧本惑之意也。就實通論之門。
欲取體中。兼取十纒事。更非所遮。故諸論
之文。全非相違也
  寫本云
 康元二年正月十六日酉時於東大寺尊勝
 院護摩堂南面抄之畢此間披見倶舍第二
 十卷具書之次或訪明師或任愚案爲開初
 心初學之慧解聊記一問一答之綱要後學
 披覽之時必可直其謬也不顧五旬有餘之
 暮齡猶一部抄出之深志冥衆必垂哀愍善
 願速得圓滿仰願依此稽古之微功答此慇
 懃之誠心也一期終焉之暮必遂往生於兜
 率之秋雲三會説法之曉速開覺悟於龍華
 之春風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五十九
夏臘四十七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此卷闕)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問題
問。光法師依婆沙論評家意。忍所得斷。名
  遍知義。如何釋之耶
問。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先斷
  二結類歟
問。舊婆沙論意。以九遍知。如何分別忍果
  見道果耶
問。光法師以九遍知。分別根本靜慮果。引
  婆沙論二師説。爾者。今此二師説。倶正義
 歟
問。光法師釋根本靜慮果五遍知。引婆沙論
  二師説。爾者。今論意。同何師説耶
問。尊者妙音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
  本靜慮果歟
問。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爾者。寶
  法師如何釋此文耶
問。寶法師意。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
  越界縁耶
問。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可具得無漏斷
  得縁耶
問。婆沙論中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名
  滅雙因光法師引此文作二解釋。爾
 者。初釋意。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意。集法忍現在前位。立第一遍
  知縁悉具之歟
問。論中叙雜心師説云。有立離倶繋。亦是
  一縁。故立遍知。縁總有五種爾者。論
 主意。如何破此義耶
問。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歟
問。於第四意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可
  得色愛盡遍知耶
問。退位捨遍知。唯限起惑退位歟
問。聲聞乘人。證阿羅漢果時。捨一種遍知
  義可有耶
問。正理論意。獨覺於凡位所斷下三靜慮惑
  上。必起勝果道云義。引何文證之耶
問。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必
  下起勝果道耶
問。正理論意。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
  繋可得無漏得耶
問。光法師意。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
  耶
問。菩薩可得不還果耶
問。可有捨四種遍知義耶
問。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捨五下分結盡遍
  知。唯限得一切結盡遍知位歟
問。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問。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必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有説意。依六
  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捨五遍知。得
 五下分結盡遍知爾者。今此有説意。同
 誰人義耶
問。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煩惱義
  耶



倶舍論第二十一卷抄
問。光法師依婆沙論評家意。忍所得斷。名
遍知義。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
評家三十四云應作是説。忍是智眷屬。是智
種類。亦名爲智。斷是彼果。故名遍知
之。依光法師解釋。見婆沙論六十二所説。述
忍所得斷名遍知義。云應作是説。忍所得
斷。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能證故。亦名智
乃至是故此斷。亦名遍知既云應作是
説。定知。評家義云事。忍是智眷屬。故亦名
智。此忍所得滅。亦名遍知者。是一復次義
也。何以之云評家義哉
答。見婆沙論第三十四卷一段之文。問修所
斷斷是智果。故可爲説遍知。見所斷斷既
是忍果。云何名遍知。答此問有多義中。
擧一義云。復有説者。見所斷斷。是無漏智。
士用果故。亦名遍知○金剛喩定。現在前
時。通得三界見修所斷斷。爲阿羅漢果。是
故彼斷。亦名遍知難此師説云。彼亦不
應作如是説。見道六遍知。應非遍知故
以此難破之文思之。第六十二卷云。應
作是説。忍所得斷。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
能證故。亦名智果○是故此斷。亦名遍知
之義。同今復有説者意。故不正義云事。炳然
也。次下云應作是説。忍是智眷屬。是智種
族故。亦名爲智。斷是彼果。故名遍知。知喬
答摩種中生者。名喬答摩。此亦名應爾
云應作是説。亦無難此義。明知。評家正義
云事。若爾。光法師今解釋。尤叶婆沙論第三
十四卷説也。但於婆沙論第六十二卷文
者。見所斷斷惑。云斷遍知。或云理遍知。或
云捨遍知之三説中。斷遍知云義。是正義
故。且置應作是説之言也。其斷遍知云義
中。亦分別邪正之時。應作是説。忍所得斷。
金剛喩定。現在前時。復能證故。亦名智果。
謂金剛喩定。是勝義沙門果。由此定證得
阿羅漢果時。總證得三界見修所斷斷。是故
此斷亦名遍知者。不正義也。復次忍是智眷
屬。故亦名智。此忍所得滅。亦名遍知。復次
此斷既由智種族得。故名遍知。如瞿答摩
種族所生。名喬答摩者。是正義也
重難云。寶法師釋今論或忍與智同一果故
之文云。同一果者有兩釋。一無間解脱同一
果故。二忍所得者。至不還阿羅漢果。亦爲
智果。亦爲智果。故應依後釋。正理婆沙。皆
同有此釋此釋意。存忍所得斷。得不還
阿羅漢果時。爲智所證故。名遍知義

答。寶法師釋意。或云無間解脱。同一果故。
或云忍所得斷。得不還阿羅漢果時。爲智
所證故。名同一果之二釋中。解脱道。不以
斷爲離繋果故。以第二釋爲正許也。對
忍是智眷屬故之義。非云應依後釋。全無
相違也
問。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先斷
二結類歟 答。可云爾也 兩方。若先斷
二結之類者。超越證不還果聖者。凡位斷欲
貪嗔恚二結。苦類忍位。斷身見畢。後至道
類忍位。斷戒禁取疑二結。尤可先斷三結
之人。何云先斷二結之類哉 若依之爾
者。見今論餘處二十四之釋。不還果名五下
結斷。云雖必先斷或二或三。然於此時。總
集斷故今此或二之類者。豈非超越證不
還果聖者哉
答。超越證不還果聖者。於五下結中。可云
先斷二結之類也。故光法師餘處二十四
雖必先斷或二或三之論文云。若超越人
先斷貪嗔二結。後斷身見戒取疑三結。若次
第人先斷身見戒取疑三結。後斷貪嗔二結
但於疑難之旨者。超越證不還果聖者。
以凡位所斷爲一位。以見道位所斷爲一
位。論先斷後斷故。可云先斷二結之類
也。見道是一觀相續。速疾斷惑位也。於此十
五心中。不可論先斷後斷。故以身見。不可
屬先斷之類也
問。舊婆沙論意。以九遍知。如何分別忍果
見道果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良由舊婆沙
四十八云。幾是忍果。答六。幾是見道果。答七
 付之。依光法師解釋。見舊婆沙論三十三
説。上述幾是見道果者答曰七畢。下云幾
是忍果者。應説如見道若爾。忍果六。見
道果七云事。豈不背彼論定判哉
答。舊婆沙論。其文雜亂。其謬是多。如光法
師餘處一末云良由舊論時屬火焚。遺文雜
亂不引會釋也。若爾。光法師所覽。恐非現
行流布本歟。但就現行本聊簡之者。舊婆
沙論文。上云幾是見道果者答曰七。述見道
果有七之旨。下云幾是法智分果者答曰六。
幾是比智分果者答曰五。欲界見所斷結盡
三遍知。名法智分果。上二界見所斷結盡三
遍知。名類智分果。以見道位六遍知。爲忍
果故。取此文意。云忍果有六遍知也
私云。舊譯云。法智分果等。當新譯云法智
品果等也。是即攝忍之言也
重難云。光法師引舊婆沙論云。忍果六。見道
果七之釋。背舊婆沙論現文云疑。猶未被
會通哉
問。光法師以九遍知。分別根本靜慮果。引
婆沙論六十三二師説。爾者。今此二師説。倶正
義歟。答。前師説可非正義也 進云。光
法師引今此二説畢。判各據一義。竝不相
違。二説倶可正義付之。依根本地。入
見道者。道類智現在前位。必總集遍知故。
所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也。以色無色界見道
斷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前師説。定可非
正義。是以。寶法師以後説爲正判如何
答。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二師説中。次第二第
四。及後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後師説。
爲正義可云也。其故依根本地。入見道
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必總集遍知。
故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者。諸論一同之決
判也。故今論中。明成就一遍知。云或先離
欲。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果道前。唯成一
遍知。謂順下分盡。述成就二遍知。云先離
色者。從起色盡道。至マテハ未全離無色愛
前。成下分盡。色愛盡二超越證不還果聖
者。成就五下分結盡遍知故光法師釋此
文。引正理論。若依根本。入正決定。道類智
時。彼所有斷。亦得順下分斷遍知名者。寧
許根本果。唯有五遍知之文。寶法師釋此
文。云准此論云。或先離欲。從道類智。未
起色愛盡勝果道前。唯成一遍知。謂五下
分盡。故知。超越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及禪
根本果五中。見道二修道三爲正何況。今
論中。説捨五遍知。云言捨五者。謂先離
欲。後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
五故寶法師釋此文云。准上捨二捨
五故知。二論超越忍果。亦得五下分結盡遍
知。前文言得六者。據次第也。又准此文。
倶舍・正理皆云捨五。或言捨二。故知。禪根
本果。見道二修道三爲正婆沙論中。擧
評家義云。應作是説。菩薩聖位。決定不得
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及色愛盡遍
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法師引此文畢云。見道是道諦。總集斷故。
不得第六寶法師引此文畢云。准此評
家。依根本地。得五下分結盡遍知。集遍知
故。此即是婆沙評家。以後説爲正引正
理論。云超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
下分結盡。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
結盡畢云。准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
説爲正引倶舍得捨中云超越人捨五得
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正理云應言依未
至定。捨五得一。以依根本。捨二得一故
畢云。准此倶舍評見道及忍果。亦得五下
分結盡遍知。亦以後説爲正。此即是文。憑
何文意。以前説亦得爲正。又於此時。具
二縁故。定集遍知。不應此時得第六遍知。
此即是理故知。前師全無理趣加之。光
法師引婆沙論六十三文。明見道果忍果。或
云前六遍知。或云前七遍知之二師説畢。
判其邪正。作四解釋之中。第三解云。又解。
説六説七。倶可爲正。説六據體○説七
亦據其名。若次第者。據得體説。若超越不
還。雖非具得五下分結盡。據得下分名
説。故亦説第七。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第四解云。又解。説六説七。倶可爲正。説
六唯據次第。説七通據超越自判四釋
邪正。云雖有四解。後二爲勝。就後二中。
後解爲勝既以超越證人。見道果中。取
五下分結盡遍知。云第四解爲勝故。准而思
之。婆沙論。明根本靜慮果二師説中。取五
下分結盡遍知云後師説。可爲正義也。但
於光法師。各據一義。竝不相違之進釋者。
婆沙論中。述根本靜慮果。雖有前師除第
七遍知。後師取第七遍知之二説。論文不
判正不故。且據上會見道果二説相違第
三釋意會其相違。述前師所以説得第六。
不説第七。據全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
言得第七不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名
故。且奪第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
界見修所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
結。總相而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
名。若作此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許也。強
探二説邪正之時。以後師可爲正義也
尋云。會見道果二説相違四釋之中。第三
釋。有何過劣於第四釋哉 答。第三釋意。
依根本地入見道者。就體見之。得色無
色界見道斷遍知云成故。可背婆沙論評家
義。故劣於第四釋也
重尋云。會根本靜慮果二説相違之時。何不
述上第四釋意哉 答。次第證者。無依根
本地入見道義故。根本靜慮果。取色無色
界見道斷遍知云前師説。據次第證者云釋
不可作也。故前師云據體得第六遍知。後
師云據名得第七遍知之釋外。不可有別
會通故。以之爲盡理釋。不作餘釋也
重尋云。會見道果二説相違四釋之中。第三
第四後二解意。得第七遍知云義邊。其意是
同歟 答。第三第四差異者。云説六據體。
云説六唯據次第許也。得第七遍知。同據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之義也。故第三釋。
云若超越不還。雖非具得五下分結盡。據
得下分名説故。亦説第七。第四釋。云據
總相説。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名爲忍果
也。爰知。見道取五下分結盡遍知之義邊。
兩釋所存。其意是同歟
問。光法師。釋根本靜慮果五遍知。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何師説耶 進云。光法師釋
云。倶舍説五。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
付之。依光法師釋。見今論所説。述忍
果有六遍知。云謂三界繋見斷法斷六種遍
知。不擧五下分結盡遍知。明知。今論意。同
婆沙論前師。以第二第四第六後二遍知。爲
根本靜慮果云説云事 若爾。或同婆沙後
師之釋意。豈不背今論説哉
答。見今論文。明根本靜慮果。有五遍知。不
云何遍知。故光法師釋倶舍説五。或同婆
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文不別顯隨同無
失也。但於今論中。述忍果有六遍知。不
擧五下分結盡遍知云難者。依光法師正
釋意者。且據次第證者説。若通據超越證
者。忍果取五下分結盡遍知。有七可云也。
何況。今論下段。云言捨五者。謂先離欲。後
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五故。超
越證者。道類智時。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云
故。同婆沙論後師説之旨。分明也。故今論
前後文。或據次第證者。忍果不取五下分
結盡遍知。或據超越證者。道類智時。得五
下分結盡遍知云故。且作或同婆沙前師。
或同婆沙後師之釋也。然而今論意。遂同
婆沙論後師説可得意也
問。尊者妙音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
本靜慮果歟 進云。今論中。述妙音師意。
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以五下分結盡遍
知。不爲根本靜慮果也 付之。妙音師意。
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斷對治。五下
分結盡遍知。何非彼果哉。是以。彼師意。許
欲界見道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五下分結
盡遍知。相例亦可同。加之。顯宗論中。述彼
師義云根本靜慮亦欲斷治故。除色無色見
道斷遍知。道類智時。總集遍知故。以五下
分結盡遍知。爲根本靜慮果如何
答。今論中。依妙音師意。明根本靜慮果中。
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
以彼唯是未至果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此文意云。依根本地。入見諦時。不修
未至地攝。欲界修惑斷對治故。不得五下
分結中爲其主欲界修所斷貪瞋二結無爲
故。根本靜慮果中。除五下分結盡遍知爲言
故光法師釋此文云。依根本地。起見道
時。無容修彼未至定中。欲界修惑斷對治
故。所以順下分非根本果正理論云。所
言八者。尊者妙音説根本靜慮亦欲斷治故。
除順下分結盡遍知。以彼唯是未至果故
婆沙論六十二云。尊者妙音説。此有八。謂除
第七雜心論云。尊者瞿沙説。有八。除
五下分結盡斷知。是未至依果此等諸論之
説。同今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非根本
靜慮果云也。但於妙音師意。許根本地道。
與欲界煩惱爲斷對治云難者。若未至地
道。不斷欲界煩惱。根本地道。可斷之故。以
根本地道。望欲界煩惱。容有斷對治功能
故。彼師意。雖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
斷對治。實非正斷對治故。以五下分結盡
遍知。不爲根本靜慮果也。次於彼師意。許
欲界見道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例難
者。彼師意。許根本地道。與欲界煩惱爲斷
對治故。依根本地。入見道者。未來修未至
地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斷三種遍知故。以
彼三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也。故今論云。
諸有先離欲界染者。依根本地。入見諦時。
於欲界繋見斷法斷。許別道引無漏得故。
由此亦是彼見道果光法師釋此文云。欲
界見斷三種遍知。由此亦是彼根本地。見道
果故次於顯宗論文者。依根本地。入見
道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捨前所得遍
知名總集。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故。就名
論之。除色無色界見道斷遍知。得五下分
結盡遍知云也。重意云。今論等意。依根本
地入見道者。第十六心證不還果位。不
得五下分結中。爲其主欲界修所斷。貪嗔
二結無爲故。根本靜慮果中。除五下分結
盡遍知。顯宗論意。據五中得三。以少從多。
得第七名之義故。根本靜慮果中。取五下
分結盡遍知也。各據一義。竝不相違歟。故
光法師釋婆沙論六十中云根本靜慮果。
前師除五下分結盡遍知。後師取此之相違
云。前師所以説得第六。不説第七。據全
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
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六。
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斷
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言。
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此
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任此解釋。可會
通之
重難云。今論許別道引無漏得故之文。指
未來所修未至地斷對治道云事。不可然。
妙音師意。許根本地見道。與欲界見惑爲
斷對治。若爾。現起根本地見道。設雖無所
依道。未來修有所作根本地斷對治見道。可
得欲界見斷三遍知也。雖同根本地見道。
望現起道。以未來所修道。名別道也。何況。
指未來所修。未至地斷對治道哉
答。妙音師意。以根本地道。望欲界煩惱。有
斷對治者。據容有義論之也。理實而言。根
本地道。不斷欲界煩惱。故未來修。未至地
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斷三遍知也。根本地
道。既無斷欲界煩惱之義。何修之得欲界
見斷三遍知哉。故勘正理論五十六文。妙音
師意。難根本地果。有五遍知云正義云。豈
不依止根本靜慮入見諦時。亦修未來依
未至地。欲斷治道得斷治故。亦應證彼欲
見斷法斷。無漏離繋得。寧説根本唯得五
以難文思彼師意。依根本地。入見
道者。未來修未至地欲界斷對治見道。得欲
界見斷三遍知云事。自被知之也
問。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爾者。寶
法師如何釋此文耶 進云。寶法師釋云。其
實忍果。亦通第七付之。論文既云且由
三縁立六忍果。定可限見道位六遍知。五
下分結盡遍知。由四縁立之。何可判亦通
第七哉。是以。光法師釋由三縁立見道六
忍果。泰法師釋。亦以同之。若爾。寶法師今
解釋。豈不背論文哉
答。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得不還
果位。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爲顯第七遍
知。亦通忍果之義。釋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非無其謂也。但於且由三縁立六忍果
之論文者。寶法師會之云。據次第説故。言
忍六也。次於光法師等釋者。彼任論現文
故。會通同前
重難云。五下分結盡遍知。由四縁立之。前
三縁外。加越界縁也。故論文云。具由四縁。
立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界故若爾。由
三縁所立遍知中。何可擧五下分結盡遍
知哉
答。論文云且由三縁立六忍果。述具由四
縁立三智果。六遍知許云忍果。第七遍知
偏名智果。唯據次第證者論之。故爲顯超
越證人。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之義。云
其實忍果亦通第七也。更非遮立五下分
結盡遍知。亦由越界縁之義也
問。寶法師意。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
越界縁耶 答。必可由越界縁也 兩方。
若必由越界縁者。超越證人。凡夫位。雖越
欲界。無得遍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何可
由越界縁哉。是以。寶法師釋且由三縁
立六忍果之論文云。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越界縁者。
由三縁遍知中。寧可擧之哉 若依之爾
者。論中。明立後三遍知云。具由四縁立
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界故如此文者。
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越界縁如何」
答。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可由越界縁也。
故今論中。或云具由四縁立三智果。謂於
前三加越界故或云越界得果故。二處
集遍知正理論五十六中。或云若越界時。
四縁方具。隨應彼斷。得遍知名或云唯
於二處。具足二縁。謂得果時。亦即越界故。
阿羅漢。及不還果。集所得斷立一遍知。爾時
總起一味得故顯宗論説。全亦同之。加
之婆沙論六十二云。離彼第九品染無間道
滅。解脱道生時。名滅雙因。先滅八品因。今
滅第九品因。故亦離倶繋。先離八品繋。今
離第九品繋。故既得無漏離繋得。及缺有
頂。諸遍行。幷永度欲界。具五縁故。彼所斷
及前斷名第七遍知。謂五順下分結盡遍知
雜心論云。得果及度界。二處斷知集
任此等論判。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越
界縁云事。炳然也。設雖寶法師意。可背諸
論誠説哉。但於超越證人。凡夫位。雖越欲
界。無得遍知云難者。凡夫位。雖有越界
縁無得無漏斷得。及缺第一有縁故。不立
遍知也。次於寶法師。其實忍果。亦通第七
之釋者。忍果遍知。不限見道位六遍知。若
據超越證者。亦通第七五下分結盡遍知
故釋具由三縁立六忍果之論文。會其
實忍果。亦通第七。據次第説。故言忍六。
解具由四縁立三智果。謂於前三。加越
界故之論文。引婆沙論。應作是説。菩薩聖
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
及色愛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對
斷治故之文畢。問准此第七亦有忍果因
何但言忍果六也。答建立門唯據次第。故
言智果三。忍果六也。案此等釋意。只欲成
五下分結盡遍知。亦通忍果之義。更非謂
不由越界縁。全無相違
重難云。若立五下分結盡遍知。必由四縁
者。何故論中。難雜心師。立離倶繋縁。云此
離倶繋與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哉。准
而思之。立五下分結盡遍知之時。滅雙因
縁。與越界縁。用無有別。明知。立五分結盡
遍知不必由四縁云事。是以。寶法師。釋越
界縁云。修道煩惱。不縁此故。修道遍知。以
染不染無爲爲體。雖斷雙因等。由有同類
煩惱未斷。斷相不顯。不立遍知而滅欲
界修惑雙因之時。於欲界煩惱中。無有未
斷之類。滅雙因外。何可立越界縁哉
答。就欲界論之者。滅修惑雙因之時。於
欲界煩惱中。無有未斷之類。故滅雙因外。
立越界縁。雖似無其用。就色無色界見
之者。各滅下三地雙因之時。未越界故。越
界縁外。立滅雙因也。色無色界。既如此故。
欲界之中。滅雙因外。立越界縁也
問。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可具得無漏
斷得縁耶 答。可具得無漏斷得縁也
兩方。若具得無漏斷得縁者。披光法師解
釋。云此先離欲。至苦類智集法忍時。雖復
已得見苦所斷無漏斷得。見集所斷無漏斷
得。猶未成故。不立遍知如此釋。者。苦
智已生集智未生位。不具得無漏斷得縁
若依之爾者。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於
見苦所斷煩惱離繋。已得無漏得。豈不具
得無漏斷得縁哉
答。苦智已生。集智未生位。於見苦所斷煩
惱離繋。已得無漏得故。可具得無漏斷得
縁云事。道理炳然也。故見光法師解釋云。
若聖位中至苦類忍現行以前。雖有已得無
漏斷得。即是次前苦法智時。無漏斷得。未
缺有頂。未滅雙因此釋意云。入聖之
後。至苦類忍現行以前位。有苦法智時。無
漏離繋得故。雖有得無漏斷得縁。未有
頂滅雙因之二縁。故不立遍知爲言但於
光法師。此先離欲。至苦類智集法忍時等之
釋者。於所斷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不
具得無漏斷得縁故。不立遍知云也。重
意云。先離欲人。至苦類智集法忍位。於已
斷苦諦所斷煩惱離繋。雖得無漏得。於已
斷集諦所斷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故。無
漏斷得縁闕。不立欲界見苦集斷遍知爲言
欲界見苦集所斷煩惱離繋。合立第一遍知
故也
問。婆沙論六十二中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
時。名滅雙因光法師引此文。作二解
釋。爾者。初釋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
師釋云。解云。滅謂滅入過去。生謂體現在前。
非生滅相付之。依光法師初釋。披婆
沙論六十*三現文。述九遍知得捨云。集法智
忍滅。集法智生時。無捨得一乃至道類智忍
滅。道類智生時。若未離欲染。入正性離生
者。亦無捨得一。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
者。捨五得一而得捨據得論之。定知。集
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者。集法忍現在前。集
法智在未來生相位云事如何
答。今論。至苦類智集法忍位。雖亦缺有頂。
猶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斷諸遍因故之
文。集法忍現在前位。未滅雙因故光法
師以此論文。對婆沙論。集法智忍滅。集法
智生時。名滅雙因之説。解其相違。作二
釋中。初釋意。任今論文。會婆沙論説。集法
忍滅入過去。云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現在
前。云集法智生釋也。但於疑難之旨者。第
二釋。聊簡之趣也。初釋意異之。滅者滅入
過去。生者體現在前得意也。生滅之言。有
二義邊。故光法師作二解釋。倶有其謂也
問。婆沙論意。集法忍現在前位。云第一遍
知縁悉具之忍歟 答。可有二義邊也」
兩方。若悉具之者。集法忍現在前位。於集
法忍所斷煩惱。非已斷不成就立第一遍
知縁。何悉具之哉。是以婆沙論中。明苦法
智忍。乃至集法智忍位。不成就遍知云。四
縁五縁。倶未具故如此文者。集法忍現
在前位。立第一遍知縁。不悉具之若依
之爾者。光法師解今論。至苦類智集法忍
位。雖亦缺有頂。猶未滅雙因之文。對婆
沙論。集法智忍滅。集法智生時。名滅雙因
之説。作論各別之釋。如此釋者。婆沙論
意。集法忍現在前位。立第一遍知縁。悉可
具之如何
答。集法忍現在前位。立遍知縁。不悉具之。
故不立遍知云事。倶舍。婆沙。兩論一同之
義也。故今論。云至苦類智集法忍位。雖亦
缺有頂。猶未滅雙因。未滅見集斷諸遍行
因故婆沙論中。明九遍知成就不成就
相。云不成就者。謂苦法智忍。乃至集法智忍
位。此五心頃於見修道九種遍知。皆未成
就。四縁五縁倶未具故但於光法師。論
意各別之釋者。今論意。集法智位。雙因煩惱
非得現在前。彼煩惱不成就時。得滅雙因
爲言婆沙論意。集法忍位。雙因煩惱非得在
生相彼煩惱得不可續起之義決定故。滅
雙因在生相得滅雙因云也。非謂云爾
故集法忍位。建立遍知歟
重難云。婆沙論意。集法忍位。得滅雙因者。
何云四縁五縁倶未具故。不立遍知哉
答。正具四縁事。集法智位也。所斷煩惱。已
斷不成就。於彼無爲。得無漏得。現在前時。
具足諸縁。建立第一遍知也。集法忍位。彼
煩惱得。現在前。未滅雙因故。不立遍知
也。重意云。依集法忍力。彼煩惱非得生相起
故。且具滅雙因釋許也。實不成就滅雙因
故。其縁不具。不立遍知也
重難云。倶舍。婆沙。兩論意同。集法忍位。不
立遍知者。何云論意各別哉 答。集法忍
位。不立遍知事。兩論意雖同。今論意。彼所
斷煩惱已斷不成就位。云缺有頂。云滅雙
因。婆沙論意。正斷彼煩惱位。云缺有頂。云
滅雙因。是其兩論意各別也。故光法師釋
云。又解。論意各別。倶舍據不成名缺。不成
名滅。婆沙據斷名缺。據斷名滅。若作此
解。生謂生相。滅謂滅相文意顯也
問。論中叙雜心師説云。有立離倶繋。亦是
一縁故。立遍知縁總有五種爾者。論主
意。如何破此義耶 進云。今論中。破此義
云。此離倶繋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
付之。滅雙因者。廣亙相應倶有。離倶
繋者。只由惑品能繋。其義既異。何難用無
別故哉。是以。見光法師解釋云。能起名
因。能縛名繋加之。披婆沙論文。三縁之
外。別擧離倶繋縁。若爾。論主意。有何深由。
背本論所説。可難用無別故哉
答。以離倶繋縁。對滅雙因。及越界。難用無
別故之意者。理實而言。能起名因。能持名
界。能縛名繋。故雖三用異。以用從體之
時。煩惱一體。有此三義故。難用無別故
也。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此離倶繋。與滅雙
因。及越界縁。用無別故。理實而言。用亦有
別。言無別者。以用從體。故言無別。繋體
狹唯是隨眠。因體界體寛亦通餘法。言因言
界。亦攝繋故。雖復能起名因。能持名界。
能縛名繋。三義有異。繋無別體而不別説。
但於婆沙論中。三縁之外。別擧離倶繋
縁云難者。體用別論之時。離倶繋縁。與滅
雙因。及越界縁。其用異故。三縁之外。別立
離倶繋縁。無其過也
重難云。雖諸越界位。皆滅雙因。四靜慮及
四無色中。各滅下三地雙因之時。非皆越
界。故滅雙因外。別立越界縁者。雖諸越界
位。皆離倶繋。四靜慮及四無色中。各離下
三地倶繋之時。非皆越界。故越界縁外。何
別不立離倶繋縁哉
答。此離倶繋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用無別
故者。離倶繋縁與滅雙因。及越界縁。相對
判其同異之時。四靜慮及四無色中。各滅
下三地雙因之外。各離下三地倶繋之義。
不可有。滅第四靜慮雙因越色界。滅非想
非非想處雙因。越無色界之外。離第四靜
慮倶繋。離非想非非想處倶繋之義。不可
有。故滅雙因。及越界縁外不可立離倶繋
縁云也。重意云。及越界縁用無別故者。就
色界越無色界位論之也。滅雙因及越界
縁。取合爲一方。此外不可有離倶繋之
爲言非謂離倶繋與越界縁相對寛狹是
同也
問。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歟 答。可爲根本靜慮果也 兩
方。若爲根本靜慮果者。披光法師所引正
理論五十六文。問若依根本。入正決定。道類
智時。彼所有斷。亦得順下分斷遍知名者。
寧許根本果。唯有五遍知。答唯色無色界
見斷法斷。得彼遍知名。故無有失。重問何
此亦得彼名。答又先俗道所斷下分。
今聖道力。令永不生。故彼所得斷。假説爲
此果。今實不得欲斷遍知。今兩重問答意。
無諍五下分結盡遍知。實非根本靜慮果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六十三評家意。許菩
薩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明知。以五下分結盡
遍知。爲根本靜慮果云事。若爾。正理論意。
豈可背婆沙論評家義哉
答。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根本
靜慮果可云也。故寶法師引正理五十六得
捨中。云超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
下分結盡。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
結盡畢云。准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
説爲正。及許見道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
知也正理論意。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
根本靜慮果之旨。此釋炳然也。但於光法師
所引。正理論兩重問答之文者。理實而言。
依根本地。入見道人。道類智位。總集斷故。
雖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一不得欲界修所
斷貪嗔二結無爲。之爲其主。二於五下分結
盡無漏離繋得。不具得故。且云今實不得
欲斷遍知也。故光法師。釋唯色無色見斷法
斷。得彼遍知名故無有失之文云。於彼遍
知。唯得少分上界見斷法斷。爲下分盡遍
知。一則不得其主。二則得不具足。故不説
重難云。勘正理論五十六文。雖述先離欲染。
依未至定。入見諦者。道類智忍時。捨五遍
知。依根本地。入見諦者。道類忍時。捨二遍
知之旨。未云得一遍知。寶法師加得一之
言。引爲證據事難思哉
答。今論述捨五遍知。云言捨五者。謂先離
欲。後入見諦。道類智時。得下分盡。捨前五
正理論五十六中。難此文云。又應簡
言依未至定。入見諦者。若依根本入見
諦者。於欲界斷。不得無漏離繋得。故不
得欲界見斷法斷三種遍知。非先不得可
言今捨此難破意。今論云得下分盡捨
前五故之處許之。可云先離欲染。依未
至定。入見諦者。若依根本地。入見諦者。
道類忍時。捨二遍知。故破事得五下分結盡
一遍知之義許之故。任決定容有之理。寶
法師加得一之言。引爲證據也。故光法師
難正理論今文云。又云應簡言者。亦不須
簡。言捨前五。顯依未至。若依根本。即捨
二得一
問。於第四靜慮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
可得色受盡遍知耶 答。不可得色愛盡
遍知也 兩方。若得色愛盡遍知者。既於
第四靜慮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也。何
可得色愛盡遍知哉。是以。於非想非非想
處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無得一切結
盡遍知。相例可同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六十三中。述已離色染。入正性離
生者。得色愛盡遍知位。擧評家義云。應
作是説。彼定從果。起勝進道。現在前時。方
乃得此色愛盡遍知此文意。從果起勝
進道。初得色愛盡遍知見。知於第四靜慮
煩惱離繋。未得無漏得位。得之云事如何」
答。以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雖爲色
愛盡遍知體。離第四靜慮下下品修所斷煩
惱之時。於彼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
立色愛盡遍知名。故於第四靜慮煩惱離繋。
未得無漏得位。不可云得色愛盡遍知
也。故婆沙論六十二中。述評家義云。應作是
説色界一切修所斷結盡。皆是色愛盡遍知。
然斷下下品結時。得遍知名。先時不立色
愛盡遍知名也。但於婆沙論文者。正得色
愛盡遍知名。雖斷第四靜慮下下品修惑
位。以色界一切修所斷煩惱離繋。爲色愛盡
遍知體。故擧於色界修所斷煩惱離繋。得
始無漏得。云彼定從果起勝進道。現在前
時。簡道類智時。得色愛盡遍知等云異師
説也
問。退位捨遍知。唯限起惑退位歟 答。唯
可限起惑退位也 兩方。若唯限起惑退
位者。未離色染。退法種姓人。修練根。作
思法種姓。離色界染之後。起無覆無記心。
退思法種姓之時。可捨色愛盡遍知。何唯
限起惑退位如何
答。廣勘倶舍。正理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
雜心等。諸論説。尋遍知捨縁。述退位
捨遍知。唯擧起惑退位。定知。種姓退時。不
捨遍知云事。但於疑難之旨者。未離色
染。退法種姓聖者。修練根作思法種姓。離
色界染之後。起無覆無記心。退思法種姓
之時。可得退法種姓所攝。未曾得色界煩
惱。能治無漏道故。於色界修惑離繋。得無
漏得。故不可捨色愛盡遍知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百八十六文。云諸未曾得聖
道。唯勝進時得故。得未曾得聖道。唯限勝
進時。何云種姓退時。得退法種姓所攝。色
界煩惱。能治無漏道哉
答。退法種姓所攝。色界煩惱。能治無漏道。
望其時體見之實雖未曾得。劣種姓所攝
無漏道故。其分齊不超曾得類。故種姓退時
得之。更無相違也
此事委細之旨。第二十五卷抄。記録之畢。
可引見之
問。聲聞乘人。證阿羅漢果時。捨一種遍知
義可有耶 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
有此義者。當論疏中。不見有此義哉 若
依之爾者。婆沙論九十中。問若已離第三靜
慮染第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
見至。彼不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
上諸地。彼成就何樂根。答此問云。彼於上
地。若得自在。當練根時。亦能修上無漏樂
此文意。於上地得自在人。練根之
後。不起勝果道。可有生上界之義
爾。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之時。唯可捨五下
分結盡遍知也如何
答。見今論文。云言捨二者。謂諸不還。從
色愛盡起欲纒退。及獲得阿羅漢時。證阿
羅漢果時。捨五下分結盡。色愛盡二種遍
知見。故不可有捨一種遍知之義也。正
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三雜心等諸論
説。其意同之。但於婆沙論文者。於上地
得自在者。成就上地果道所攝無漏樂根
故。不可違定成樂根之説云許也。非不
許必起勝果道之理歟
問。正理論意。獨覺於凡位所斷下三靜慮惑
上。必起勝果道云義。引何文證之耶 進
云。正理論五十六云。説聖者生第四靜慮以
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説聖者生於無色定。
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付之。獨覺無有
生上界義。何以今文證此義哉
答。獨覺雖無生上界義。聲聞於凡位所斷
惑上。必起勝果道云事。本論中。説聖者生
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定成樂根故以之爲
證也。而正理論五十六中。云謂聲聞獨覺。無
自在功力。能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
必藉前道。以爲加行。方能證故。二乘同有
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之義故。准聲聞於
凡位所斷惑上。必起勝果道證。獨覺亦於
凡位所斷惑上。必起勝果道之義也
問。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必
可起勝果道耶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
若必起勝果道者。婆沙論九十中。已離第三
靜慮染依下地修練根者。於上地得自
在。當練根時。能修上無漏樂根。於上地不
得自在。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上無漏
取意如此文者。於上地得自在者。不必起
勝果道若依之爾者。寶法師餘處解釋中。
引婆沙論百二十二百三十二
百三十四
有漏道證不還果
聖者。生無色界。云不必起勝果道之二説
畢。自判正不云。今詳二説。後説爲正
此釋思之。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修練
根者。必可起勝果道也如何
答。此事雖有學者異義。且可存必起勝果
道云義也。其故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五十六
文。云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超間起
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以爲加行。
方能證故。二乘聖者無自在功力。欲證後
道。必藉前道故。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
修練根者。必起勝果道。可生上界也。是
以。寶法師所引婆沙論六十三中。已離第三靜
慮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道類智時。得第
三果者。必起勝果道。生第四靜慮或無色
准得果思練根。其義可同。何況。疑難
之中。所被出寶法師餘處。今詳二説後説爲
正之釋。亦其潤色也。但於婆沙論文者。見
彼一段問答。問若已離第三靜慮染。依第
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至。彼不
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彼
成就何根。答之。彼於上地。若得自在。當
練根時。又能修上無漏樂根者。當練根時。
得果道攝無漏樂根故。不可違本論。聖者
生遍淨以上。決定成就無漏樂根云説云
也。非謂云爾故不起勝果道。有上生義。
只先顯成就果道攝無漏樂根之義許也。
設於上地。不得自在。彼得果已。亦必起勝
果道。修上無漏。然後命終者。於上地。不得
自在者。練根時。得果已。亦必起勝果道。故
不可違本論説爲言亦必起勝果道之亦
言。於上地。得自在者。起勝果道之旨。自
所聞也。是故。聖者生遍淨土。決定成就無
漏樂根。成就喜根。准此應知者。結釋上義
也。如此聊簡一段論文之時。全無相違也」
重難云。婆沙論百六十九中。述聖者生無色
界。必成就無漏四靜慮云。其信勝解。練根
作見至者。有説彼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
無漏四靜慮。然後命終生無色界。有説彼練
根時。即亦修上無漏靜慮。是故無過此第
二有説意。同第九十卷文。有學聖者。依下
地修練根時。得上地果道。無漏四靜慮者。
雖不起勝果道生無色界必起勝果道
云義。豈不背此文哉。以此文還思第九十
卷説。彼於上地。若得自在當練根時。亦能
修上無漏樂根者。於上地得自在者。當
練根時。得修上地無漏樂根。雖不起勝果
道。可生第四靜慮以上諸地會通之旨。更
不叶文哉。答。婆沙論二説。非相違義。第二
有説意。於上地。得自在者。當練根時。亦
得修上地果道攝無漏靜慮之旨。顯許也。全
非遮必起勝果道之理也。第九十卷文會
通之趣。如前成之。又有別義如十講抄可
引見
問。正理論意。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
繋。可得無漏得耶 答。不可得無漏得
 兩方。若得無漏得者。麟喩獨覺。是最
上利根人。依第四靜慮所起聖道也。於下
三靜慮修惑離繋。何可得無漏得哉 若依
之爾者。披正理論五十六文云。諸有先離無
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
界一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
修斷自果勝道遍現在前光法師釋此文
云。謂如先離八地染者。隨依何地。得不還
已。必於七地一一品中。皆起無間及解脱
隨何品道起。得彼離繋得任此等定判。
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得無漏
如何
答。二乘無有超越功力。欲證後道。必藉前
道。以爲加行。故麟喩獨覺。依第四靜慮。於
凡位所斷七地修惑一一品中。雖起無間解
脱二道。第四靜慮無漏道。非下三靜慮對治
道故。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不得無漏得
也。是以。婆沙論百五十八云。初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三地攝。第二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四地攝。第三靜慮見修所斷
法無漏離繋得五地攝但於正理論文者。
凡位離無所有處以下煩惱。入見道後。於
色無色界下七地。已斷修惑上。起勝果道
事。亘麟喩部行聲聞之三類。其中麟喩依第
四靜慮。起勝果道故。下三靜慮修惑離繋。
雖不得無漏得。餘部行及聲聞。隨其所應。
於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得無漏得。故總見
此三類。云二界一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
也。光法師。必於七地一一品中。皆起無間
及解脱道。隨何品道起。得彼離繋得之釋。
准之可會也。非謂麟喩獨覺。於下三靜慮
修惑離繋。得無漏得。全無相違也
問。光法師意。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
 進云。光法師釋云。以此准知。獨覺亦
得色愛盡遍知付之。麟喩獨覺。依第四
靜慮一生成覺之人也。何可起下三靜慮能
治道。得無漏離繋得哉。若不得下三靜慮
無漏離繋得者。如何亦可得色愛盡遍知
哉。是以。婆沙論中。明獨覺學位成就遍知
云。部行喩者。如聲聞説。麟角喩者。如菩薩
而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者。婆沙論
評家義也。明知。麟喩獨覺。不得色愛盡遍
知云事如何
答。見正理論五十六文。云諸有先離無所有
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
切修斷離繋。得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修斷
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唯除菩薩。餘二乘人。
凡位離無所有處煩惱。入見道者。於凡位
所斷色無色界下七地修惑上。必起勝果道
云故。麟喩獨覺可得色愛盡遍知也。故光
法師引此文畢云。應言獨覺極速疾者。一
百六十心取果。一百五十九是向。一心是果。
向中唯得不還。不聞更得餘果。以此准知。
獨覺亦得色愛盡遍知但於麟喩獨覺。依
第四靜慮一坐成覺故。不可起下三靜慮
能治道。得無漏離繋得云難者。光法師所
引正理論中。云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
超間起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籍前道。以
爲加行。方能證故。二乘聖者。無自在功力。
欲證後道。必籍前道。故先起下三靜慮勝
果道爲加行。可起第四靜慮以上勝果道。
故依第四靜慮擬擬起下三靜慮勝果道
故。可得色愛盡遍知也。重意云。依第四靜
慮起之故。下三靜慮修惑離繋。實雖不得
無漏得。既起下三靜慮勝果道故。有無漏
離繋得。成得色愛盡遍知云也。次於婆沙
論麟角喩者如菩薩説之文者。麟喩獨覺見
道位。不得欲界三遍知。及色無色界見道斷
遍知事。同菩薩故。徒多分云如菩薩説
也。見婆沙論處處之文。置如言讓之。置亦
爾言例之。就大旨論之常事也。始不可
疑之歟
重難云。依第四靜慮。起下三靜慮勝果道
云事。甚難思。上地無漏道。非下地能治云
事。性相之所定也。何可有此義哉。以此
理思之。彼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
現前故者。第四靜慮聖道無間。起下三靜慮
有漏心畢。其後從初靜慮。次第容起下三
靜慮勝果道也。麟喩獨覺。一百六十心成覺
者。就無漏心論之也 次。會婆沙論。麟角
喩者。如菩薩説之文事。不可然。其義全
同之時。豈如言也。就大旨置如言云事。
尤以有疑。其例證亦在何處哉
答。上地無漏道。非下地能治云事。非始所
諍。性相之所定。是必然也。今就擬擬道。依
第四靜慮。起下三靜慮勝果道云也。例如
得果位擬擬。修前品無間解脱道也 次。麟
喩獨覺。一百六十心中間起有漏心云義。不
可然。婆沙論中。外國諸師。菩薩學位。得滅
盡定。三十四念中間起滅盡定入出心云義。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意。破不許之。此亦
可爾哉 次。就大旨。置如言。置亦爾言
事。其例非一。如彼婆沙論九十一中。或云眼
根滅縁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部心。縁縁
識所増隨眠等無間生十五部心。例云信等
五根滅縁識。及縁縁識所増隨眠亦爾。或云
成就眼根乃至信等五根斷斷道者。諸結所
結。乃至諸纒所纒。亦如前成就意根滅者
説等也
聖禪僧都。今按義云。麟角喩者。如菩薩説
者。就前七遍知論之也。以何知之者。見
婆沙論一段之文。上云部行喩者。如聲聞
説。麟角喩者。如菩薩説畢。下初問菩薩聖
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
及色愛盡遍知若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
云事。自本定置者。何始可發此問哉。明知。
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云事。上未定置也。
故讓如菩薩説。就前七遍知論之也。重意
云。上文若云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畢。讓
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此文實爲難會。而
上未述菩薩不得色愛盡遍知之旨。故就
前七遍知。云如菩薩説。被得意也
重難云。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
知論云事。猶未取信。見婆沙論文。問獨覺
學位。爲成就幾。答麟角喩者。如菩薩説。
泛就獨覺學位。所成就遍知。問答之也。何
云狹就前七遍知論之哉
答。麟角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知論
之故。獨覺得不得色愛盡遍知。婆沙論中
不見故。光法師引婆沙論六十三應作是説。
菩薩聖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
斷遍知。及色愛盡遍知。等之文畢。問獨覺
云何。答應如超越聲聞依根本者説也。
若婆沙論文。獨覺得不得色愛盡遍知。分明
見者。何可及光法師私問答哉。爰知。麟角
喩者。如菩薩説者。就前七遍知論之云事」
問。菩薩可得不還果耶 答。可有得不得
二義邊也 兩方。若得不還果者。菩薩經
三祇百劫修行所欣求無上菩提也。更不
可云得下劣不還果哉。是以。光法師明獨
覺相。雖述向中唯得不還。全不云菩薩得
不還果哉 若依之爾者。披婆沙論處處之
文。菩薩可得不還果如何
答。思此事可有二義門也。若據超越聲
聞。得不還果之位云之者。菩薩道類位。得
不還果可云也。菩薩道類智位。總集所得
無爲。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事。具越界得果
二縁故也。其得果縁者。豈非得不還果哉。
是以。見婆沙論處處之文。或六十三評家意。
破僧伽筏蘇菩薩。道類智位。得色愛盡遍知
云義云。無一念頂得果向故云其得果
是亦不還果也。或六十六有餘師意。述不還
阿羅漢二果名實義果云。謂後二果。一切聲
聞。獨覺大覺。皆證得故百五十三明菩薩
名滿學者云。此依根滿果滿而説。不説定
滿。斯有何過此等論文。菩薩得不還果
云事。分明也。若據四向四果之階級論之
者。菩薩是一向一果之人。故不可云得不
還果。故光法師。釋麟喩獨覺。得色愛盡遍
知云。應言獨覺。極速疾者。一百六十心取
果。一百五十九是向。一心是果。向中唯得
不還。不聞更得餘果麟喩既如是。菩薩
例可同。重意云。麟喩獨覺。亦一向一果之
人。故總標向中當超越聲聞。得不還果之
位。故云得不還也。菩薩例之。一向一果之
人。故不可云得不還果也。大有此二義
門故。兩方疑難。更非相違也
問。可有捨四種遍知義耶 答。不可有
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今論中。述捨
一二五六。無此義若依之爾者。披光法
師所引婆沙論六十三文。云根本靜慮果。有
二師説中。前師意。以第二第四第六。及後
二遍知。爲根本果。以五下分結盡遍知。不
爲根本果若爾。依根本地。入見道人。
離色界染。可成就色無色界。見苦集斷遍
知。見滅斷遍知。見道斷遍知。色愛盡遍知
四種。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位。可捨四種遍
知也如何
答。設雖何論意。不可有捨四種遍知之
義也。彼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
證不還果位。總集色無色界。見苦集斷。見
滅斷二種遍知。得五下分結盡一種遍知故。
今此人證阿羅漢果位。可捨五下分結盡。
色愛盡二種遍知也。故今論云。言捨二者。
謂諸不還從色愛盡。起欲纒退。及彼獲得
阿羅漢時正理論五十六文。顯宗論二十八
説。全亦同之。婆沙論六十三云。離非想非非
想處第九品染。金剛喩定滅。初盡智生時。捨
二得一。謂捨五順下分結盡。及色愛盡遍
知。得一切結盡遍知雜心論云。得阿羅
漢果捨二任此等諸論説。證阿羅漢果
位。捨五下分結盡。色愛盡遍知云故。不可
有捨四種遍知之義云事。炳然也。但於婆
沙論前師意。以第六遍知。爲根本果。以五
下分結盡遍知。不爲根本果云難者。前師
意。據得其體論之故。根本果。取色無色界
見道斷遍知。不取五下分結盡遍知也。若
據得其名云之。總集色無色界。見苦集斷。
見滅斷二種遍知。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名云
事。自本所許之。故全非相違也。故光法
師。會今此二説相違云。前師所以説得第
六。不説第七。據全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
以言得第七。不言第六。據能得彼第七
名。故且奪第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
欲界見修所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
三結。總相而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
七名。若作此解。各據一義。竝不相違
問。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捨五下分結盡遍
知。唯限得一切結盡遍知位歟 答。可有
二義也 兩方。若限彼位者。捨五下分結
盡遍知。非一准。何可限彼位哉。若依之
爾者。以道理思之。尤可限彼位也。是以。
婆沙論中。可限彼位如何
答。就顯性相云之者。根本地攝不還果聖
者者。是超越證不還故。不可有退果之義。
故捨五下分結盡遍知。唯可限得一切結
盡遍知位也。但退法種姓人。預流一來果
位。修練根作思法種姓之後。離欲界染。第
九解脱道位。入根本地。證不還果者。可名
根本地攝不還果聖者。若爾。今此人退思法
種姓之時。依退位不得未曾得聖道云義
意者。退法種姓所斷欲界煩惱。能治無漏道。
其體未曾得。種姓退時。不可得之。故退不
還果。可捨五下分結盡遍知歟。若存此位
結構今論義者。退位得不得未曾得聖道
者。古來學者之異義也。審定後可會通之

問。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捨
色愛盡遍知者。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
成就色界修惑離繋。何可捨色愛盡遍知
哉。是以。今論等中。述遍知得捨之時。不云
彼位捨色愛盡遍知哉 若依之爾者。彼位
既於色界修惑離繋。捨無漏得。不還得之。
定知。可捨色愛盡遍知也如何
答。云此事雖有學者二義。且可存不捨
色愛盡遍知云義也。其故廣勘倶舍。正理
五十六顯宗二十八婆沙六十三雜心等諸論説。
尋遍知捨縁。不過起惑退及勝進二位。所
謂一退煩惱捨無爲位。退時捨是也。二得
異名失本名時捨是也。而已離色染聖者。
修練根時。非捨無爲。亦不失本名。何可
捨色愛盡遍知哉。但於彼位既於色界修
惑離繋。捨無漏不還得之。定知。可捨色
愛盡遍知云難者。修練根得勝種姓時。
於色界修惑繋自本有有漏得。故不捨彼
離繋。雖捨劣種姓無漏。得勝進位故。有無
漏得成不捨色愛盡遍知可云也。彼光法
師餘處二十四解唯得靜慮利果聖道。上惑離
繋。應皆不成之論文云。於八地中。下五離
繋。可言有無漏得。上三無色煩惱離繋。應
皆不成任捨果勝果道唯得果道故之理。
於四靜慮煩惱離繋。實雖不得無漏得。得
果道攝無漏故。於四靜慮煩惱離繋有無
漏得成三。下五離繋。可言有無漏得也。
加之。光法師餘處。述分離有頂地染。修練
根時。於有頂地煩惱離繋。雖無有漏無漏
得。彼地煩惱。不成就故。引正理論云。此二
雖無煩惱斷得。而勝進故。遮惑得生
此等釋思之。已離色染聖者。修練根時。
於色界修惑離繋。雖無無漏得。勝進位故。
不捨色愛盡遍知可云也
問。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必可捨色愛
盡遍知耶 答。不必捨之也 兩方。若必
捨之者。婆沙論中。不必捨之若依之爾
者。既起已斷煩惱。退不還果時也。必可捨
色愛盡遍知。是以。起已斷煩惱。退阿羅漢
果時。必捨一切結盡遍知例可同如何」
答。見婆沙論六十一文云。問退阿羅漢果
位預流果時。名退不還一來果不。答亦
名退彼所以者何。住彼下故。如人從彼
第三層舍隨至于地。彼人亦説*隨初二
層。此亦如是任此文。阿羅漢果聖者。起
欲界修所斷前八品煩惱。隨其所應。退住預
流一來二果時。可云退不還果也。若爾。
證阿羅漢果時。已捨色愛盡遍知故。此時
不可云捨色愛盡遍知。故起已斷煩惱。退
不還果時。不捨色愛盡遍知之義可有也。
但於起已斷煩惱。退阿羅漢果時。必捨一
切結盡遍知云例難者。起已斷煩惱。退阿
羅漢果時。無先捨一切結盡遍知之義。故
退阿羅漢果時。必捨一切結盡遍知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述有説意。依六
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捨五遍知。得五
下分結盡遍知爾者。今此有説意。同誰
人義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前師非正。同
妙音故付之。依光法師解釋。披婆沙論
六十三所説。述尊者妙音説。此有八。謂除第
七。妙音師意。根本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
知定知。依後五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時。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云有説意。不同妙音
師義云事如何
答。妙音師意。依後五地。見道現在前時。修
欲界斷對治道。得欲界見所斷結盡三遍知
定故。今論中。述妙音師義云所言八者。尊
者妙音説。根本地。亦與欲界諸煩惱等。爲
斷對治。諸有先離欲界染者。依根本地。入
見諦時。於欲界繋見斷法斷。許別道引無
漏得故。由此亦是彼見道果爰知。婆沙
論。有説意。依後五地。道類忍滅。道類智生
時。捨五遍知者。同妙音師義云事。光法師
釋前師非正同妙音故。後五亦修欲斷對
治。尤有其謂也。但於婆沙論中。述尊者妙
音説。根本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云
難者。依根本地。入見道人。第十六心位。若
據得其體云之。以色無色界見道斷遍知。
爲其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若據得其
名論之。以五下分結盡遍知爲其果。除色
無色界見道斷遍知。是據邊邊義門。更非相
違二説也。故光法師。會婆沙論二師説云。
前師所以説得第六不説第七。據全得
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言第
六。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六。與第七
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斷。不得遍
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言。五中得
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此解。各據
一義。竝不相違正理。顯宗兩論。雖同一
師所造。明根本靜慮果之時。正理論五十六
云除順下分結盡遍知。顯宗論二十八云除
色無色見道斷遍知。非相違義云事。以之
可知也。故婆沙論中。述尊者妙音義。根本
靜慮果。除五下分結盡遍知之文。且據得
其體之門。故全非相違也
問。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煩惱義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
婆沙論六十一中。述評家義云。要起煩惱現
在前時。乃成退失勝功徳故。見光法師解
釋。或至現在名退云釋爲勝。明知。染汚
心不現在前位。不退煩惱云事 若依之
爾者。婆沙論六十四中。明異生位。無分離染
命終義云。彼命終心。勢力劣故。先所斷結。
已得成就如此文者。離染異生。住無覆
無記心。命終之時。豈先所斷結。已得成就
之義哉
答。此事雖有學者異義。且可存染汚心。不
現在前位。不退煩惱云義也。其故見婆沙
論文。述評家義云。要起煩惱。現在前時。乃
成退失勝功徳故。此説退位勘光法師
處處之釋。當卷。解言得一者○及從無學。
起色纒退。言得二者。謂從無學。起無色
界諸纒退時之論文。作*或至彼品善得。
不至生相。將現在前名退。如得捨門據
將説故。又解。不可皆例齊之二釋畢。難初
釋成後解云。文中既言起纒。明知。*或至
現在名退。*或至生相。現在猶成彼品善
法。何名得退。後解爲勝餘處二十三釋退
必起過之論文云。退必起過。起惑退故
任此等定判。染汚心不現在前位。不退煩
惱云事。甚分明也。但於婆沙論。彼命終心。
勢力劣故等之分者。分離染異生。住無覆
無記心。欲命終時。由命終心勢力微劣。命
終心以前位。起煩惱退先所斷結。故異生
位。無分離染命終者也
重難云。會彼命終心勢力劣故等之文事。不
可然。今文意。命終心勢力微劣故。彼位即
退。起先所斷結何云命終心以前位退
起之哉是一何況。正理論餘處中。明異類心
所起得云。勝無記心。現在前故。得諸染法
泰法師餘處。引此文作二釋。第二釋云。
又解。退起欲界身邊二見。有覆無記心。現在
前故。得諸染汚不善法。此即有覆無記心。
異不善得初釋意異之。豈非無覆無記
心。現在前位。得染汚法哉是二加之。勘婆
沙論文云。退者多起煩惱現前以多言
思之。少分染汚心。不現在前位。可有退
煩惱義見是三如何
答。分離染異生。欲命終位。若住染汚心者。
命終心位。即起煩惱。可退先所斷結。若住
善無覆無記心者。命終心以前位。必起煩
惱可退先所斷結也。故異僧伽筏蘇云。然
命終已結生心時。先所斷結。必還成就之義
意也 次。於正理論餘處。勝無記心。現在前
故。得諸染法之文者。若依光法師初釋意
者。可云無覆無記心也。光法師即解此文。
初釋云。據無記心。成就染法。此即無記心。
異染汚得成就染法之言。既簡初得。故
全無相違也 次。於婆沙論。退者多起煩
惱現前之文者。退功徳時。雖必起煩惱。
退種姓位。不必起煩惱。故置多言也。故
婆沙論六十一云。若退姓者。不必要起煩惱。
現前。不退無學位。有退姓者故

寫本云
  文永十一年甲戌四月十六日申時於東大
 寺尊勝院護摩堂之南庇新學問之閑窓抄
 之畢自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始此勤至當年
 來未明孟夏今時終其篇日月徒馳久送二
 百五十六日之光陰問端數繁多記新古七
 十五問之論義春日大明神哀愍此微功彌
 勒慈氏尊知見此誠心兜率雲上速垂往生
 内院之引攝龍華樹下必施見佛聞法之巨
 益凡厥父母恩愛之亡者師弟同法之舊友
 以親爲先三界流轉之含識六道輪迴之群
 類至疎無漏滅罪生善離苦得樂出離生死
 證大菩提迴向遠及濟度普利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權僧正宗性
 年齡七十三
夏臘六十一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