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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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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有同類異熟此文。異熟生心心所與
命根。不同類因之。婆沙論百四
十六
二十
二根。四縁分別之時。以諸有所縁根。望
唯擧異熟一因。無同類因。准命根
之。等流同分等。以異熟生心心所。不
同類因云事。自明也。故任此等文理。知無
色界有非心爲因法也。於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互爲同類因云難者。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之時。雖互爲同類因。不悉皆爲
類因。有何相違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同類因
 答。不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
者。異熟等流既別。四相同分是異也。更
同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
熟長養大種。互不同類因 若依之爾
者。同是無記法。倶行蘊攝也。何不同類
哉。依之見論文。異熟四相與等流四相
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處處中。異熟生心心所望命根
同類因之思之。異熟四相。與
流同分。不同類因云也。思其道理
心心所及四相等。其力是強。雖色不
相應法。無記之類。其力猶劣。故與異熟法
同類因歟。但於論中説異熟四相與
等流四相。爲同類因云難者。論中云。無覆
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
化心倶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因。
異熟無記。與威儀無記等。爲同類因云文

  此論議之意趣。遂疑無色界非心爲因法
歟。若爾准彼論義答。可之也
問。九上縁惑。可遍行因 答。可
行因 兩方。若不遍行因者。*更遍行
隨眠也。何不遍行因哉。是以。餘卷論云。
中除二見。餘九能上縁。十一遍行隨眠中
二種。餘九種名九上縁惑。尤可遍行
 若依之爾者。識身足論中。於過去
不善眼識。及過去欲界繋見苦所斷心爲因
非所隨増等。四句分別之時。出倶非句
云。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而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九上縁隨
眠者。是光法師今解釋也。明知。九上縁惑。
遍行因云事。何況。彼論文出第四句
云。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此。設縁已斷光法師釋
此文。云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縁。及縁
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知次下文
擧不同界遍行隨眠者。是非遍行因
事。加之九上縁惑。爲遍行因者。兩單句中。
何不之哉
答。九上縁惑。可遍行因也。是既遍行隨
眠也。何不遍行因哉。是以。婆沙論及今
論中。遍行隨眠。對遍行因。四句分別之時。
遍行隨眠。非遍行因之句云。謂未來遍行隨
眠。遍行隨眠亦遍行因之句。謂過去現在遍
行隨眠之。婆沙論中。或出遍行因體
發智論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等之文
或問遍行因以何爲自性。答一切過去現
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諸法。此等文中。
豈可九上縁惑哉。何況。識身足論中。於
不善眼識十五種隨眠。爲因爲九上縁
惑。云遍行因事。此等所説。尤分明也。但
識身足論文者。付心後九上縁惑
也。即上在此心後之言。可通下若不同
界遍行隨眠之處也。次於光法師此等已
同類遍行因盡之解釋者。暫就自界縁
之也。次於九上縁惑。爲遍行因。單句
攝之云難者。心前九上縁惑。實爲因非
所隨増之第一句中。可之。然而自本。兩
單倶三句暫就自界縁惑。施設之故。心前
九上縁惑。第一句中文。正不之也
重難云。在此心後之言。貫通若所餘縁若他
隨眠之處 答。在此心後之言。不
通若所餘縁若他隨眠之處。所増故也。上所
標置之言。隨其所應。就其要須。有貫通之
不同。強有何相違。如事例證非一歟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此卷之問答畢而依爲大帖
分爲兩帖後覽之輩可察其志而已
  右筆尊勝院院主權大僧宗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三十五
 
  應永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書寫畢
 大法師延海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
  道。可同類因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同類因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因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因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類可
  有耶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不彼所縁等。四句不爾者。知
所縁。不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無爲法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同類因
問。與地染汚法。可遍行因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
唯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因
  義。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因云
。爾者。何論文耶
問。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可異熟因取果用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耶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問。光法師釋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
  業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
釋意。如何釋之耶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義可
  有耶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
  上果體歟。問。論文云。亦應是説。能作
因非定有果。故此不爾者。光法師如
何釋之耶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過去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云。謂續善根時。
最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
刹那善得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
  耶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
同類因 答。可同類因 兩
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
義。依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何可
同類因哉。是以。見正理論所説。述
有。於下地無。依上地聖道。與
聖道。不同類因 若依之爾者。依
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不同類因
者。依上地果之人。依下地始起未曾得
聖道之時。可一刹那之義
答。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
。可同類因也。所謂依上地。證不還
之人。依下地未曾得聖道之時。上地
見道。與下地修道。可同類因。依上地
阿羅漢果之人。依下地。起未曾得聖道
之時。隨其所應。上地見道修道。與下地無
學道。可同類因也。是以。寶法師今解釋
云。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
學道因。故知。地疎於位上地見道。與
下地修道無學道同類因云事。今解釋。
尤分明也哉。何況。若不此義者。初苦法
忍之外。豈無一刹那法哉。正理論意云。唯
初無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生起。餘有爲
法。無是事。初苦法忍之外。不一刹那
故也。但於自上有。於下地
之文者。暫就同姓同。依上地所修聖道。
下地所修聖道。不同類因云也。
盡理談。何爲相違哉。此事婆沙論。倶舍
論意。可之也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同類因 答。可
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
因名等勝爲果之義。無生智與盡智。何可
同類因哉。是以。見今論文諸無生智
唯與等類。爲同類因。更無勝故云云此文
諍。無生智與盡智。不同類因見。加之。
光法師餘處解釋云。或彼盡智非無生智爲
因。故生不因圓 若依之爾者。正理
論中。見修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見。准而
之。無生智與盡智。何不同類因哉」
答。無學勝進道位。九智十智。隨應現修者。
餘卷論疏之定判。若爾。已生無生智。與
已生不生盡智。尤可同類因也。故正理
論云。謂有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無無生
智不盡智因故起謂有盡智非
生智爲因。故生者指初盡智也。翻之思之。
盡智以無生智因。故生云事。尤分明
也。但於等勝爲果之義云難者。同
是第六種姓。無學所得。盡智無生智也。何
勝劣差異哉。次於今論文者。暫據
相漸次進修之相。云唯與等類同類因
也。以實云之。無生智與盡智。爲同類因
義可有也。次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無生
智必以盡智。爲同類因。盡智之中。有
生智同類因之類。故如此云也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進云。光法師釋云。若依正理論意
三道展轉爲 付之同類因名等勝爲
果之義。若修道與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
見修道。爲同類因者。豈不等勝爲
之義哉。是以。發智論十四中。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不因。具知根與未知當知根。及
已知根。不因見。設雖正理論意。豈可
本論所説
答。光法師釋此事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
展轉爲因。如前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
見道。爲同類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
不生利見修道。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
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因。言
二一同類因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説
理會文之旨。解釋實分明也。即見正理論文
云。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爲同類因。何理爲據。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
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
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
退已。於修道中。可轉生利根義
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之旨。論文
實委悉也。道理尤可然哉。但於本論所説
者。正理論會之云。此文但説已起作用
相續轉。諸無漏根。如有用世第一法
意顯也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答。可二意 兩方。若互爲
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義。若修道
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與見修道
類因者。豈不等勝爲果之義哉。是以。
廣披婆沙論處處之文。見修無學三道。互
同類因 若依之爾者。以道理
之。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見道修道
何不同類因哉。是以。正理論意。述見修
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之旨。以正理説。思
婆沙意。尤可此義
答。光法師述見修無學三道爲因之相。以
今論正理論意。作或云同或云論意各
之二釋。若依今論同正理論之初釋意
者。婆沙論意。實許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
同類因之義云也。光法師述正理論
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爲因。如
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爲同類
。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
。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
已起利修道設雖婆沙論意。何
此道理哉。可等勝爲果之理
難。亦自被遮畢。但於婆沙論處處之文。述
三道互不同類因之旨云難者。光法師
今論文云。言三二一。爲同類因者。
且據現起次第而説今解釋。可
沙論處處之文
若。依論意各別云第二釋意者。婆沙論意。
全不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
之義云也。故發智論十四已知根與
知當知根。爲所縁増上。具知根與未知當知
根。已知根所縁増上。不因婆沙論
百四
十六
之。同釋成此旨。加之。廣檢婆沙論
一部之文。或百二
十五
云。復次有見道修道無學
道。此中見道與見道因。亦與修道無學
因。修道與修道因。亦與無學道
因。非見道彼劣故。無學道唯與無學
因。非見修道。以彼劣或云頗有
業無無學果耶。答無百五
十八
云。已生盡智
未生盡智因。亦與後已生未生一切
無學道因。不一切學道百六
十五
云。已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二縁。除
因等無間。除因者。後生於前生因故。具
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及已知根品。爲
。除因等無間文取意此等處處之文。見
修無學三道。互不同類因之旨。尤分明
也。故寶法師釋云。正理論巨細而論。倶舍論
等順其本論若爾源自發智本論説起。婆
沙論意。不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
云義也。但於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
見道修道。可同類因云難者鈍根修道
無學道。猶勝利根見道修道歟。故婆沙抄
云。問鈍無學道。望利學道。爲同類因。如
理説。何故此論云頗有業無學學果耶答無
耶。解云。無學勝學利故。論意各正理
婆沙論意各別之旨。此釋亦分明也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
有耶 答。可此類 兩方。若無
者。光法師今解釋中。述正理論意
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
因了。下作此論同正理論意云釋。知今
論意同許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見
論餘卷文。述果退中間。不命終云。退已
須臾必還得故此文者。退無學果。未還
得之前。不練根之義如何
答。正理論云。謂有前生無學道於自相續
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
生利根光法師述此文意
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
修道因畢。下作今論同正理論意云釋
解釋者者。今論意。許此義云事。最分明
也。何況。見婆沙論文第六
十二
云。有作是説
退者不定。不自在故。起諸煩惱。或速能斷。
還復本位。或經久時。方得本果。謂以欲界
聞思惠力。引起修惠。聖道現前。轉信勝解。
或見至根。然復起阿羅漢果。故彼退已。遲速
*第六
十七
云。識身論説。復云何通。如
有過去無學心。是已了。非今了。非當了
謂時解脱阿羅漢。退阿羅漢果。作信勝解
彼練根作見至已。還得阿羅漢果。彼時解
脱道所攝無學心。是已成就。非今成就。非
當成就此等處處之文。退無學果之後。練
根成見至之類可有云事。尤分明也。今論
意。豈可婆沙論説哉。但於退已須臾心
還得故之論文者。彼述退果之後速疾還得
之旨許也。更非彼中間修練根之義歟」
重難云。婆沙論三十二云。信勝解者。若決定
信勝解道。得無學果。於見至道。得非擇
此文者。退無學果之後。練根成
之類。不有見如何 答。此文就
勝解道。得無學果。決定不退無學果之一
。如此云也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彼所縁等。四句不爾者。知彼所
。不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進云。
婆沙論云。謂知未來四法智品 付之道
法智無苦集滅三諦。何云苦集滅三
法智所縁哉。出此句體之時。唯可未來
道法智哉。是以。出知同類因不知彼所縁
云。謂爾時知過去縁苦集滅三法智品。擧
知同類因亦知彼所縁句云。謂知過去道法
忍品如何
答。道法智現前位。過去道法忍。與現在道法
。爲同類因。而過去道法忍。縁未來四法
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之所
。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知同
類因之所縁云也。未來無同類因。故不知
同類因云也。非未來四法智品所縁
故更非相違
重難云。知彼所縁者。知同類因之所縁
事也。不知同類因者。即不其能縁同
類因云事也。而知同類因之所縁。云同類
云。過去道法忍。不同類因同類因
別物指未來四法智品云事難思。就中。就
同類因之法。論知不知相也。未來都
同類因。不不知同類因 答。

一義勘婆沙抄云。論云彼所縁。不
類因者。謂知未來四法智品者。謂道法智
自體故。名不知同類因。即此道法智。
未來四法忍及法智。故名知彼所縁
釋意云。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爲
同類因故名同類因。此現在道法智。縁
來四法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
之所縁。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
同類因之所縁云也。現在道法智。與
來四法智品。爲同類因。故雖同類因。自
體不自體。故不同類因云也
重難云。道法智位。作此四句之時。以自體
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爲知彼所縁
不知同類因句云事難思哉 答。可之」
別尋云。道類智位。亦可此四句。何唯出
道法智位 答。暫出一位也。道類智位。
實可此義也。准道法智位。作此四句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無爲法 進云。婆沙
論文。不之也 付之。無爲法既非相應
亦非遍行因。倶非句中。尤可之哉。是
以。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
中擧無爲法
答。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
非句中。可無爲法事。必然也。但現文
之事。實似思。然而倩見一段文。上
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
既擧無爲法畢。次下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
四句之時。就有爲法。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
四句所替也。分齊之。其無爲法爲
非句事。同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四句。故
今略不之也。相應因異熟因相對作
之時。倶非句中。不無爲法事。准
知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次下文云。同類因異熟因
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擧無爲法。若
無爲法。爲倶非句事同前。故不之云者。
今文何亦擧無爲法 答。見彼中間文
相應因能作因等相對。多作順後句畢。始亦
同類因異熟因相對之時。有四句故。倶非句
中。亦擧無爲法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同類因
 答。互可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
因者。等流長養其性遥異也。更不
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熟大種。與
長養大種。不同類因見。例スルニ 若
之爾者。婆沙論百三
十七
中。有執受大種。無執
受大種。互可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中。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唯與
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爲同類因見。而若散
無表所依大種。與初苦法忍隨轉戒能造大
。不同類因者。可一刹那大種。故等
流大種。與眞養大種。可同類因事。必然
 但於等流長養其性相替云難者。等流長
養。其性雖異。同是自性無記。故等流大種與
長養大種。可同類因也。次於異熟長養
大種。互不同類因云例難者。彼異熟無
記。自性無記。其性異故。互不同類因也」
重難云。光法師第二卷疏出自性無記類云。
自性者。謂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
散無表所依大種。是自性無記者。自性無記
中。何不等流觸 答。此釋非是盡理
之談。自性無記中。不盡等流香味觸也。
婆沙論百二
十七
云。問此四大種品類有幾答
品類有四。謂異熟生長養等流變化。有餘師
説。品類有三。謂異熟生長養等流。其變化
者。長養所攝。復有説者。品類有二。謂異熟
生及長養。變化大種。入長養中。等流攝
異熟長養。評曰。於前三説。中説爲善。有四
大種非二攝此文者。所變化境能
造大種。通果無記。亦長養所攝見。若爾長養
觸中。既非自性無記之類有之。而今長養
香味觸。混云自性無記事。亦非盡理之談
爰知。光法師今解釋。只就其大概之。不
必盡理之談云事
重難
問。與自部染汚法。可遍行因 答。
遍行因 付之。遍行因者。唯可
他部染汚法因也。若與自部染汚法
因者。與同類因。有何差別哉。是以。發智
論中。説遍行因相。不自部染汚法
遍行因哉。依之婆沙論中。云自部
行因如何
答。遍行因者。廣與自地五部染汚法
之義。故與自部染汚法。最可遍行因也。
是以。今論云。此與染法。爲通因故。同類因
外。更別建立。亦爲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
。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光法師
此文云。若同類因。唯與自部因。此遍
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汚法因。亦爲餘部
染汚法因故。所以同類因外。建立遍行
但於自部遍行因。與同類因。有
何差異云難者。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唯
自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
遍行法。正現前時。倶時方有力。取五部果
文意遍行因。倶時與五部因。同類因。
唯與自部因。故一法同時竝雖起。同類
遍行二因。取果用。更無混亂云也。次於
智論文者。婆沙論會此文三師説暫於
一師義者。彼論云。謂於自部遍行因
説自成。故不説。若於他部遍行
。其義不成。是故説次於婆沙論所説
者。彼一師別義也。不會通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唯
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進云。論云。
未斷因。密作是説。見所斷法。雖是此因
而由已斷。故廢不 付之。既離欲退
位也。有何未斷法。與彼最初已起染汚思
未斷因哉。何況。若夫就未斷因之。
設雖非離欲退位。可唯不善爲因之義
唯出離欲退最初起染汚思。其理亦難思哉」
答。會未斷因密作是説事。不今論
也。正理論云。依未斷因。密作是説。此染
汚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已
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見
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説爲未斷。是故無
沙論云。彼依未斷因説。故不相違。謂彼初
起不善思。有二種因。一已斷。二未斷。彼論
但依未斷因但於何未斷法爲因云
者。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相應煩惱。與
彼染汚思。可倶有相應因。取果與果用
故以倶有相應因。可未斷因也。倶有相
應因。名未斷因云事。源出識身足論文
故彼論云。何等未斷因。謂此倶有相應等
學者最可之。次於未斷因
離欲退位。可唯不善因義云難者。
婆沙論委問答此事云。問。聖者先未
時。彼染汚思亦以不善因。何故彼論
後退時。答。爾時彼思先不成就。今得
。先無縛今有縛。先死今生。是故偏説。
問。後起染汚思。亦以不善因。何故論但
初起。答。爾時彼得先斷今續。先無用今
有用。先死今生。是故偏説元瑜疏釋此事
云。爲或已斷始生故説最初。實論一
此等論家人師定判。可
尋云。聖人離欲退位。過去所斷煩惱。今退成
就故。最初已起染汚思。以彼可同類因
未斷因。何不同類因 答。今此離欲退
位。彼所退過去煩惱。與此最初已起染汚思
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以彼不可爲
未斷因也。同類因取果用離染已前。過去
世已起之畢。同類因與果用與生相法起之。
而煩惱現前位名退故。離欲退位。又不
與果用也。故彼離欲退位。今所退得過去
煩惱無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未斷因。
同類因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
。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因云文
爾者何論文乎 進云。婆沙論云識身論説
 付之。正撿識身足論。未此文。所引
之文。依憑在何哉。是以。今論幷正理論中。
施設足論説。引比文
答。施設足論。三藏未翻譯。今文有無。暗以
知。然而今論。云若爾云何通施設足論
。正理論云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引此文
以知。施設足論正有此文云事。但於婆沙
論文者。云識身論説。若誦者誤歟。可
設足論
重難云。舊婆沙論云復與識身論文相違
同引此文。若爾。新舊兩譯。同云識身足論
。引此文。輒不誦者誤 答
問。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 答。可
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其體既已斷也。何
後果之義哉。依之。婆沙論云。復
次前位。於自身中。能取果與果。後位雖
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取果與果
此文者。已斷遍行因。不與果用
以。震旦人師。云若已斷者無取與能 若
之爾者。正理論中。已斷遍行因。可
果用如何
答。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也。其故未斷
位。既起取果用畢。其體設雖已斷。彼果
生相之時。豈不與果用哉。是以。舊婆
沙論中。或云。復次本作因時。於自身
取果與果。今雖因。不取果與果。唯
已取果者此文已取果者。已斷之後。可
與果用或云復次本作因時。能於
。取依果報果。與依果報果。今雖因。
依果報果此文云未斷位。取果
與果。已斷位不取果。無與果用。加之。正
理論云。謂未斷位。於自身中。能爲遍因。取
果與果。後已斷位。雖能爲因。不取果
唯除先時已取果者。今有與義已斷遍行
因。起與果用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
沙論文者。會之有二義。一義云。今文論
斷未斷之差異故。離未斷位之外。已斷許。
取果與果用云也。非未斷位取果
者。已斷之後。與果之義
一義云。未斷位。云自身中。能取果與果
已斷位云亦爲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
取果與果。是則對云未斷因。自身起取與
。已斷因。自身不成就。故於自身
取與用。異未斷因云也。重意云。於自身
取與用起不起之不同。爲已斷未斷之差異
也。非自身不成就。起與果用之義邊也」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可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佛獨覺所起。善業是殊勝
也。於凡身。難取果用 若依之爾
者。佛獨覺聖身。色無色界無之。尤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也。全於聖身。不
之。其故佛獨覺。先時異生位。數數生上二
故。彼凡身種類多。止未來縁闕不
之。佛獨覺聖身。唯限欲界。更無上二
。故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
生。凡身可異熟因取果用。更於
。不異熟因取果用
重難云。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
異熟因取果用云者。可婆沙論評
家義。所謂見婆沙論文。述佛獨覺所得現
觀邊世俗智受異熟身之中。擧凡身聖身之
二義了。評家破之云。評曰。彼倶不
是説。應是説。現觀邊世俗智。是有漏
記故。説異熟。而無曾受及當受義
故不異熟身若云凡身起異熟
因取果用者。可婆沙論不正義意
答。今此文。就現觀邊世俗智。縁闕不生。起
取果用之善業論。故評家云。而無曾受及
當受義。故不異熟身。破凡身受
異熟云義也。而現在前起取果用。佛獨覺
起上二界善業。於凡身異熟因取果
云事。評家更不之。故今婆沙文。
更非相違
尋云。聲聞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何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聲聞可上二
。故於聖身。決定可異熟因取果用。亦
上二界。縁闕不生。凡身在之。兼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不
。第二釋意云。爲引業 付之。二釋倶
疑。先就初釋然。身語二業既業體
也。何不引業哉。是以。廣撿今論一部之
始末云。欲界繋身語二業。不引業哉。何
況。契經云。殺生業道。若修若習。若多修
習。生那落迦。本論云。破僧妄語其罪最大。
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此等經説幷論文。
諍身語二業。可引業之。見今論
餘卷文。或云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倶
時業能感三生衆同分若身語二業。不
引業者。何可倶時業感三生衆同分
哉。加之或云二無心定得不引餘通
引業之類中。無欲界繋身語二業

次就第二釋。亦不然。欲界繋身語二業。
勢力微劣也。何可引業哉。是以。契經云。
劣界思所引故之身語表業。既有衆多
極微。何可一極微感命衆同分餘極微不
命衆同分之義哉。若同時共感之云者。
有對造色展轉爲倶有因之過。若次
第感之云者。同是一心所起也。何各別可
生後命根衆同分哉。依之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如何」
答。初釋意云。此論文無別説。意同正理。以
今論正理論意也。故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引劣界
思所引故之經文文證。以一心所起身
語表業衆多極微難命根衆同分之道理
理證。欲界繋身語二業。不引業云也。
但於契經幷本論所説者。正理論會云。此説
所起能起思。廉易了故。無相違失
次於四善容倶作同分唯三之論文者。
光法師會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不定
同分現不感。不一刹那一時能
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衆同分
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
次於二無心定得不引餘通之論文
者。光法師又會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
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若爾。諸文
會通解釋既委細也。私不劬勞
第二釋意云。又解。此論不正理。欲界
身語業。亦能感命衆同分。欲界繋身語二
業。爲引業云也。故婆沙論*第百五
十六
云。頗有
根非因。善根非因。不善根非因。無記根
因耶。答。有謂無縁根。即命等八根。以
色心不相應行因。此非三性根爲因。而
色心不相應行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
此文無諍。欲界繋身語二業。爲引業
命根若爾。今論意。可婆沙論意也。但
劣界所引故之者。暫付本業。云思所
也。更非身語二業爲引業之義哉。次
一心所起身語表業。衆多極微。感命根衆
同分。可過云難者。是正理論所付之過
也。光法師即釋此事云。於其業中。衆多極
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果。或有唯感滿
。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滿。若言同一
心起不別感引果。滿果同一心起。何者
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起。即有
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滿前後別
意顯也。次於正理論所説者。彼婆沙論等之
外。別立此義。故今論意。異彼也。故光法師
云。若作此解。與正理論寶法師引
理論一段之云。准此論文相。婆沙等論
文外。更立此義正理論師意。既背婆沙論
所説。違正理論説事。更不痛哉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答。彼論意。可引業 兩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答。爾也 兩方。若身語二業爲體者。非心
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也。何爲無間業體哉。
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經言劣界思所
引故解釋者。五無間業。思業可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論餘處文。云
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五無間業。身語二業
如何
答。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可
也。品類足論中。於定法。擧五無間業及學無
學法畢。三科相攝之時。云定法五界四處五
蘊攝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此文
實分明也。設雖正理論意。更不本論
哉。何況。正見正理論所説第三十四卷
。上難經部宗意。三業皆思爲體云義。云
復有理證。業不唯思。謂纔起思欲。爲
。則應已得無間罪等。下述自宗義云。
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要由惡思
若無惡思。此業不起故。身罪業。待惡思
乃至又對法宗由因等起思有善等差別性
故。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必待思差別
故。身業方成無間罪等第四十三卷中。上
五無間業其體是何。次出經部義。云
上座言。三業爲體。身業語業。一一獨能招
異熟果。理難成故畢。自難之云今許意業
無間體便應暫起逆思。即成
。下標然我所宗決定義者。云此五無間
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
此等現文。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
尤分明也。但至非心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云
者。身語二業。設雖勢力微劣。彼思業所
作究竟。成重罪事。依身語二業力。唯起
。未身語二業之時。修懺悔等。彼業改
轉。如斷善邪見。通不定業也。以身語
其過畢。所作究竟。更無改轉之義。故身語
二業。正爲無間決定業體也。然而此無間
業。要由能發思力。離能發思力。無間業
成。故能發思。正爲引業。劣界思所引故
之經文。又非相違
重難云。見正理論文。或云多逆人。唯一
能引。餘助滿故。或云多逆先引後滿
五無間業。可引業而正理論意。定非心
隨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欲界
繋身語二業。不引業若爾。五無間業。
既通引業。非思業爲體哉 答。五無間業
體。雖思業。彼能發思爲引業。云
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也。逆罪能發
思。亦名逆罪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
進云。正理論中。不定感色處 付之。感
觸處之時。定與色處。倶可定感色處哉。
是以。見正理論文云。若感身處。定感四處
謂身色處觸處法處。感身處之時。定感
例可同如何
答。凡十二處定感之廢立。依具同性業感。
體必倶有之一義也。而感觸處之時。定雖
身處色處。觸處與身處色處。是別業
感。故感觸處之時。不定感身色二處云也。
故光法師釋此事云。雖觸時定身色倶
別業感故。感觸處定能感彼九處
九處者。眼等五處意處色香味處是也。正
理論文云。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
同存此意見。但於彼論意感身處之時。定
色處云例難者。色處定與身處倶故。有
體必倶有之義。身處是生本故。與色處
同性業感之邊。故感身處之時。定感
云也。觸處定與色處倶故。雖體必倶
有之義。觸處是非生本。故與色處。無
性業感之義。不觸處之時。定感
也。故光法師釋此事云。正理據身定
色者。以色定與身倶。通欲色界故。云
身時。亦定感色。若爾。感色應亦感
爾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
故。色非生本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
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答。
同也 進云。寶法師釋云。然所録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之披兩論所説
觸處之文。今論云若感意處定感
謂意與法。若感觸處知亦爾。婆沙論
初師。云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 若爾。兩論所説既同。何判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同哉。是以。光法師釋云。
倶舍爲正。同婆沙初師説如何
答。述十二處定感相。婆沙論初師意。與
論意。其義全同。光法師解釋即述其實義
也。感觸處之文。亦更無異。即如疑難被
也。但至進釋者。寶法師婆沙論文字
脱落之本。作此釋也。所謂婆沙論正文云。
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
身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
婆沙論本説之。得觸處業之下。受三處
異熟之上。中間脱落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得身處業之十五文字也。何況。如
法師所引論文者。不身處業。定感
之相。是大疑也。爰知。今十五文字脱落云
事。更不之。若爾。暫見此文字脱落之
一本。釋然所録婆沙初説。感觸與此論
同。應更詳撿也。故上云然所録婆沙。下亦
應更詳撿。寶法師即自疑凡引誤錯
之本。就脱落之文。暫作一往解釋事。諸師
之常習也。至于此釋。強不劬勞者歟
問。光法師釋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
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如何釋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世
大三世 付之若就大三世之。三
生所造業。一世感果之義可之。何云
三世業一世異熟
答。光法師世約大三世云釋意。就引業
之也。所謂一世。造順生順後等三引業
三生各別。感果之義。可有故。云一世業
三世異熟也。無三生所造引業一世感果之
故。云三世業一世異熟也。故寶法師
此文云。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
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引説
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
有耶 答。不此義 兩方。若有
此義者。此論婆沙正理顯宗及光法師等釋
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設雖寶法師
。更不異時士用果之義 若
之爾者。寶法師今解釋云。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
間士用果解釋者。相應因可異時
士用果如何
答。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者。性相之所
定也。更不之。即寶法師釋倶有相應
士用果。非士體別士用。即此所得
士用果。之論文云。相應倶有之法。有
故。名爲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
士體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
此釋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
寶法師相應因。取無間士用果云釋者。
等無間縁就心心所之。相應因付心心
之。故取等無間縁士用果之物。必取
相應因同時士用果。取相應因同時士用果
之物。亦取等無間縁士用果。唯有阿羅漢最
後心。取相應因士用果。不等無間縁士
用果云也。非相應因正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更非相違也。故寶法師正釋此事
云。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縁士用果者。皆
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無間士用果
倶有因。然有等無間縁士用果
相應。如羅漢後心釋意。此旨分明也」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
上果體 答。爾也 兩方。若標増上果
者。長行釋此頌意云。謂有爲法除前已
。是餘有爲之増上果文言無諍。非
増上果體 若依之爾者。上云前有爲
。下標有爲増上果。正指増上果體

答。案頌文意。上云前有爲法。嫌前已生
有爲諸法非増上果。下重云有爲増上果。除
已生有爲法之外。餘有爲法。是増上果體
云也。故圓暉法師釋此文云。重言有爲者。
是除前外。諸餘有爲。此餘有爲。或與因倶。
或在因後。名増上果重案其意。凡此中
專欲彼果體。故有爲言。尤可増上果
也。若有爲言。不果體。以因云有爲
者。未果體唯限有爲。豈今文之本意哉。
但於是餘有爲之増上果之論文者。是餘有
爲之有爲言。非有爲増上果之有爲言。委
増上果相其因有爲。有爲之増上果云
也。委云之。以有爲因。其體有爲。是増上
爲言長行標因有爲有爲之増上果。偈
頌指果體有爲。云有爲増上果也。即訓
行文云。諸有爲法。除前生。是餘有爲之増
上果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於有爲法中
前已生有爲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
倶。若後有爲。名増上果文意顯也
問。論文云。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爾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進
云。光法師釋云。謂無爲法。及未來法
之無爲法無因果。故非定有果云事。其
義可然。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爲能作因
増上果。如未於未果三也。何以未來法
定有果哉。是以。寶法師云無爲無
所以不説。泰法師判然以無爲不取果
定有果。故此不説。爾者。光法師解釋。
思如何
答。以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雖能作
増上果。於未來世。不取果用。故
定有果也。重意云。今文云五因取果。
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
彼無用故。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説。就取果用之起不起。定其果之
有無。故未來法。雖能作因。不取果
。云定有果也。故光法師釋云亦應
是説。能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説者。以
作因非定有増上果故。此頌中不説。謂無
爲法及未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
上果取果用之起不起。論其果之有
云事。解釋實分明也
重難云。若爾。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雖
未來。彼於未來。不取果用。可
定有果乎 答。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通
者。其法體通未來云也。非未來
正爲因。暫出一類。顯其意者。善不善法。
異熟因。以彼善不善法體有未來。異
熟因宛置未來也。然而未來全無前後故。
正爲異熟因異熟果。倶有相應二因。
未來云事。准之可思。能作因在未來
者。於未來世。實爲能作因也。不障礙
義。實在未來故也。如無爲法。實爲能作
也。故付實因之。於未來世。實雖
能作因。不取果用故。云定有果也。
倶有相應異熟三因。於未來世。實不因。
故非相例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過去
進云。光法師引婆沙論能作因。有作是説
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師説。此能作
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云二説
了。此論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云二
作也 付之。同婆沙後師云釋不然。
能作因是無障礙因。取果用。能爲彼種之義
也。若爾。法現在前之時。有何所障礙。於
在世。不取果用。遥於過去世。可
哉。是以。見今論文。上表五因取果唯於現
。下述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之旨。論文實分明
哉。依之正理論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
唯現在。與通過現何況。光法師餘處
釋中。云其取果用。若依正理。唯在現在。若
婆沙。雖亦通過去。唯等無間縁無多差
故。此不説。増上縁取果用。唯限現在
能作因。其義可同。加之。第三約作用。立
最爲善者。今論餘處定判也。若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者。豈無三世雜亂之過
答云。此事雖異義暫存一義者。等無間
縁取果用。通過去者。是婆沙論評家義也。
而能作因是廣。以一切法體故。等無間縁
體。即能作因攝之門有之。光法師餘處解釋
中。云婆沙初師約體以サハ。因縁攝五。能
作攝三。即此意也。故指彼等無間縁取果用
過去。即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也。是
以。泰法師云。毘婆沙師有説。等無間縁能作
因攝。故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現婆沙
抄云。等無間縁。有能作因。故入過去。亦取
果也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云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之旨。此等解釋。尤以明
鏡也。加之見婆沙論文。述等無間縁取果
用通過去。云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
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明能作
因取果用通過去。云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
果。過去現在與果。多刹那取果。多刹那與果。
若取果時。即能與果。兩處論文。其言大同。
爰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何況。光法師會
亦應如是説能作因之論文云。言能作因同
五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若夫能作
因。實於過去。數數起取果用者。現在起
果用少分。過去起取果用多分成。豈可
現在起取果用者。從多分哉。任此等
文理之。實就能作因取果用之。唯
現在也。如此得意之時諸難自被
畢。就中光法師餘處解釋中。増上縁取果用。
唯限現在云事。還爲答之潤色哉。但於
理論文者。彼不等無間縁取果用通
。故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云也。論意
各別。何備疑難
重難云。六因四縁。作用各別者。是光法師餘
處解釋也。何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云能作
因取果用哉。何況。見餘卷論文。云因縁五
因性。云増上即能作。等無間縁非能作因
見。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此論意。同
婆沙論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師
義釋。若爾。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
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豈不
等定判哉。加之。能作因取果用。實限現在
者。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爲能作因
取果用通過去事。有何要須哉。加之正理
論中。破然毘婆沙有是説。其能作因。取
果與果。倶通過現云師云。理不然。法居
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總取未來。爲
此難意。實能作因取果用不
。如同類遍行二因。取果用不過去
也。隨又元瑜疏釋此文云。謂顯能作如
類等。總取未來。非等無間縁。唯以一念
所引此釋。亦不過去
無間縁。翻而思之。通過去等無間縁
也。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名能作因取果
者。豈可等無間縁哉。加之。若
能作因體。攝等無間縁故。能作因取果用
過去云者。増上縁取果用。亦可過去
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若據法體。亦攝前三
。以體相雜故。就體云之。増上縁亦攝
無間縁故也
答。凡約四因四縁相攝。或有體以明之
。或有用相似之門。若約用以明之時。
能作因。等無間縁。作用各別。故假不
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義。若約體以論
之日。能作因體是廣。等無間縁。亦名能作因
之門可有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
亦爲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事。何強可
之哉。但云因縁五因性。云増上即能作。據
用相似以論之。光法師若婆沙第二師。及此
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云。餘卷解釋。即此
意也。故就其文。顯此論意同婆沙論第二
師。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義釋
也。以實云之。約體明相攝之時。能作因
體。可等無間縁故。餘卷論文。幷光法師
解釋。更無相違也。次於正理論文者。有義
意。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雖即名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正理論師意。設雖
。於過去取果用云事。都不之。故
同類遍行二因。必於現在。可取果用
破也。次於元瑜解釋者。若有思者。何必
依用哉。次於増上縁取果用可過去
云難者。泛論之者。能作因體寛。攝餘五因
増上縁體寛。攝餘三縁之門可之。然而
諸論中。能作因。攝餘五因。唯是能作因。増
上縁攝餘三縁。唯是増上縁之廢立。都無
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増上
縁取果用通過去之義用。不有也。婆沙
論中。能作因攝餘三縁之廢立有之。故以
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之義邊。可之也。彼此遥異。更
相例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云。謂續善根時。最
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
善得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
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第二釋意云。廣
過去所有善得 付之二釋倶有疑。
先就初釋。不然。續善根時。彼果至生相
。前位多刹那善得。皆起與果用。不
果用。何唯限過去最後所捨善得哉。是以。
婆沙論中。出此句體云。謂續善根時。即住
過去所捨善得此文者。廣可過去
所有善得
次就第二釋。亦不然。見今論文。出此句
云。應爾時續者前得斷善根位。
最後一刹那善之旨。論又實分明也。是
以。正理論難今論。述前位多刹那善
之旨。知今論意。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
那善得云事如何
答。初釋意專所論現文也。見今論文前
。出取果非與果第一句。云謂斷善根時。
最後所捨得。擧與果非取果第二句。云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應爾時續者前
文相前後無諍。唯可過去最後所捨
一刹那善得見。是以。正理論難今論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説理不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
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
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
刹那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
最後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
正理論難破之趣。思今論意
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之旨。亦分
明也。故光法師釋云。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
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正與
彼力與。由昔已取。不取。論主恐
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爾時續者
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但於過去所
有善得。皆起與果用。不取果用云難者。
是正理論難今論之趣也。光法師即會
云。若作倶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説。若法從來
與者。此中説之。過去諸得。雖續時
悉與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倶句攝故。是故
最後所捨一刹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
果。故偏説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
果。何獨説得。既別説得。明知。唯取最後一
文意。過去所有諸得。望今果之。雖
與果用。不取果用。望別別果之。
前念念已起與果用故。以之爲倶句
也。斷善根位。所捨最後一刹那善得。從來未
與果用。今續善根時。初起與果用。故以
之爲與果用取果用之位爲言
次於婆沙論文者。云謂續善根時。即住
。所捨善得。其言雖廣。其意唯取過去
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
第二釋意云。任正理論難今論之道理。亦
婆沙論。廣可過去所有諸善得見。故廣
過去所有善得釋也。但於爾時續
者前得之論文者。光法師釋云。又解。論主
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所有善
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後所捨
。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彼一切皆能與
。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八云。有
時與果非取果。謂相續善根時。即住過去
所捨善得已上
論文
文意顯也。次於正理論難
者。付爾時續者前得之文言之。
實云之。今論意。自本不過去最後所
捨一刹那善得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有耶
 進云。論文云謂與果時必亦取果
 付之。無覆無記同類因種類非
。何無與果非取果之類哉。是以。有覆無
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之類有之見。例可
如何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之畢倶舍論第六卷者爲去年
倶舍三十講之當處之間爲聽聞加一見之
次或訪明匠或加愚案爲開初心初學之惠
解聊記一問一答之綱要有其謬之處後學
必直之焉仰願以此稽古習學之微功必爲
彌勒値遇之業因矣
  右筆尊勝院主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
 




倶舍論第七卷抄
  問題
問。光法師意。六因四縁。作用可別耶
問。光法師意。生等五因相攝四縁時。作
  縁攝。増上縁攝二釋。爾者。何釋爲正耶
問。無漏戒能造大種。與所造戒。可因縁
  耶
問。通果心所依定。與通果心。可因縁
問。初靜慮三釋中。倶可等無間縁非
  無間縁
問。眼識無間生眼識義可有耶
問。非定起意識於六識身耶
問。除命根。外。可一體不相應行
問。經部意。如來可散心
問。今論意。二無心定入心。起等無間縁取果
  用過去
問。異熟長養眼。各別發識歟
問。光法師意。眼根與多眼識。爲通因事。引
  今論第一卷何文證之耶
問。眼等五根。望色等五境。可處事刹那
  三定
問。一念眼根。唯發一眼識。非多眼識所依
  者。可何過
問。光法師意。識所依刹那定。可生相已
  前
問。寶法師意。世第一法苦法忍相望。所依刹
  那定義。約何位之耶
問。婆沙論意。心心所如所縁有三定。於
  依。有三定者。引品類足論何文之耶
問。論文倶有諸法嘗爲所縁今此不
  所縁倶有法中。可隨轉色。幷同時

問。光法師意。起増上縁與取果用。唯限
  上果生相位
問。正理論意。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歟
問。光法師意。生等五因。因縁増上縁中何攝
  耶
問。防定方便心者。唯上地染汚心無間生
  地善心
問。正理論意。受生心與命終心。爲等無間
  義可之耶
問。尊者妙音意。無想天。唯可二刹那心
  耶
問。初靜慮不共無明。無間起欲界善心義可
  有耶
問。光法師意。二十心相生。唯就意識
  歟
問。光法師意。聲境可威儀無記
問。光法師今解釋中。釋工巧處心。工巧之處
  故名工巧處。工巧處之心故名工巧處心
云云釋意約意識工巧處加行縁工
巧縁工巧處起工巧處四義
問。無覆無記心。望三性心時。不相縁心。可
  多種
問。寶法師意。生上三靜慮。若起借識類。悉
  自性無記歟
問。二十心相生。唯依下地有捨受異熟
  説意之歟



倶舍論第七卷抄
問。光法師意。六因四縁作用可別耶 進云。
光法師釋云。六因四縁作用各別 付之。
倶有等五因望因縁。其用是同。能作因望
上縁。其義亦同。等無間縁所縁縁望有力能
作因。差別難辨。何云六因四縁作用各別
哉。是以。今論云因縁五因性。述増上即能
。婆沙論十六謂前五因是因縁。能作因
是餘三縁。六因四縁作用無之。寶法
師判作用既一故知無異。六因四縁作用無
別之旨釋成セリ如何
答。因是親生之用。縁亦疎助之義。故六因門
中歴法取能生用。四縁門時。隨應顯生長
。義門既異。作用各別也。故正理論云。是故
等無間縁及所縁縁有因攝義。此與
因別。理不言。唯初後二縁。應
。此既有別。餘之二縁。縁義等故。亦應
別。故有總辨縁因異。謂因能生。縁能長
養。猶如生長二母差別顯宗論十一云。且
等無間及所縁縁。既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
殊。縁義等故。與因皆別。故有總辨因縁
。因謂能生。縁能長養。猶如生長二母
差別乃至此總意顯因親縁疎。故因縁中。親
疎數廣良以。一法現前對望多果之時。乃
無量無邊作用。故各有因用縁用親疎之
差降也。故光法師六因四縁作用各別之解
釋。尤盡文理哉。但於今論文者。光法師會
云。若謂六因四縁作用各別。互不相攝。然
因縁攝五因。増上縁攝能作因者。據
相似。以明相攝也。其等無間。及所縁縁。不
因故。故因不次於婆沙論文者。光
法師釋云。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縁攝五。
能作攝三。若據能作體寛。實攝四縁。増上
體寛。能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増上
一者。此師意説。六因四縁相對明攝。且
一相體悉□即結。故説因縁攝五。能作
三。爲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増上縁外。有
餘三縁。明其相攝。故不別説能作攝四。増
上攝次寶法師解釋者。人師異釋。其義
一。存光法師解釋意之時。不

問。光法師意。生等五因。相攝四縁時。作
縁攝。増上縁攝二釋。爾者。何釋爲正耶 進
云。光法師釋云。又解前解爲 付之。
解釋論文。倶舍論云因縁五因性。云
増上即能作。婆沙論云謂前五因是因縁。能
作因是餘三縁而生等五因。既能作因所
攝也。尤可増上縁攝
答。見光法師解釋前後。上作生等五因是因
縁攝云釋了。解云。生等五因。是因縁攝故。
婆*沙十七通無時非因難。正義家云。應
彼依六因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解
云。彼文據因縁問答。既正義解。因縁具
六因。明知。因縁亦攝能作因中。生等五
。又婆沙一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
幾縁。答。因増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
因。養因。増上謂不生。及唯無障。解云。彼
文據四縁。爲問答。因者即是四縁中因縁。
此明知。生等五因。因縁攝下判正不
處云。問。前解生等五因。是因縁攝。後解是増
上縁攝。何者爲正。解云。婆沙五事既無
。兩説不同。誰能輒定。又解。前解爲正。婆
沙釋造色中。前解即言應是説。後解即
有餘師言。又通無時非因難中正義家
云。應説彼依六因論。以此故知。前解爲
重見下文釋大於所造能爲五因
論文云。生等五因名因縁。兩釋如前。或四
縁中因縁攝。婆沙且説十因因縁。准
。非是増上縁。古徳解。大望所造因増上
者。或言因者。是倶有因。或説同類因。或説
倶有同類因。亦不理。婆沙及此論。皆説
生等五因是因縁。又發智據四縁論故。
因是因縁。舊人不生等五因是因縁攝
所以種種異解生等五因。是因縁攝之旨。
證據道理之趣。三處定判。既爲委悉
學者聊簡歟。但於倶舍婆沙兩論所
者。光法師釋云。問。若據此解。因縁亦攝
能作少分。能作亦攝因縁少分。何故此論婆
沙明相攝中不説。解云。理實亦攝。而不
者。以全攝。略而不今問答。可
通之
問。無漏戒能造大種。與所造戒因縁
 答。不因縁 兩方。若爲因縁
者。有漏無漏法。其性既別也。何可因縁
 若依之爾者。生等五因。是因縁攝者。是
光法師今解釋也。而無漏戒能造大種。望
造戒之時。既具生等五因。尤可因縁
如何
答。有漏無漏法。其性各別。故全不
云事。文理必然也。故品類足論有漏
因法云何。謂有漏法。有漏爲因法中。唯
有漏法。無無漏法。婆沙論述諍初靜
慮與無漏初靜慮。不因縁有漏法非無漏
此等論文。有漏法與無漏法。不
因縁之旨。亦分明也。故無漏戒能造大種。
所造戒。不因縁之事。更不之。
但於無漏戒能造大種。與所造戒。具生等
五因云難者。光法師生等五因。是因縁攝
云釋意。能造大種望有漏色法生等五
。是因縁攝云也。無漏戒能造大種。望所造
。爲生等五因。是可増上縁攝也。故元瑜
疏云。三藏意解。四大望聲得因縁。如
沙四大蘊中釋因者五因。西方釋者。應
四大望無漏色因縁。便言因者。望
性造色。非異性。是即於能作因中。四大望
同性造色。生等因是因縁義
問。通果心所依定。與通果心因縁
 答。不因縁 兩方。若爲因縁者。通
果心所依定。望通果心之時。五因倶無之。
何可因縁 若依之爾者。識身足論
無記意識無記爲因。非善爲因。非不善
因之類。唯擧威儀路工巧處意識。無
通果心。加之婆沙論出法是初靜慮果。彼
法非初靜慮爲因之類。雖初靜慮果欲
界通果心品。無初靜慮果。初靜慮通果心
。如此等論判。通果心所依定。與通果心
因縁見如何
答。通果心所依定。望通果心之時。五因既
之。何可因縁哉。光法師一解意。雖
生等五因。是因縁攝之旨。彼以能造大
。望所造色之。未心心所立生等五
之文。以此等道理之。通果心所依定。
通果心之時。不因縁云事。是必然也。
但於識身足論幷婆沙論文者。略不

問。初靜慮三天中。倶可等無間縁非
無間縁 答。倶有 兩方。若三天
倶有此類者。今彼論文。出等無間非等無
間縁。唯擧阿羅漢最後一刹那心心所法。若
爾者。大梵天難此類 若依之爾者。
品類足論文。初靜慮無簡。可等無
間非等無間縁見如何
答。若就位論之。未來現前正起心心所法。
是等無間非等無間縁法。故亘初靜慮三
。倶可此類也。是以。品類足論出初靜
慮中。是等無間非等無間縁之類云。謂未
來現前正起心心所法此文無簡。亘
靜慮三天。倶可此類云事。是必然也。若
畢竟等無間非等無間縁之。阿羅
漢最後一刹那心心所法。即此類。故初靜慮
三天中。除大梵天餘二處。可此類也。今
論已生心心所法中。出等無間非等無間縁
之類。故唯擧阿羅漢最後一刹那心心所法
也。若爾者。兩論所説。更非相違
尋云。見品類足論。四無色地中。等無間非
等無間縁法中。擧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四
靜慮中。等無間非等無間縁法中。不
羅漢最後心心所。有何故
答。品類足論之習。四靜慮唯取善故。其中等
無間非等無間縁之句。唯取未來現正起心
心所法。不過去現在阿羅漢命終時心心
。四無色體廣。取善無記故。其中等無間
等無間縁之句。不未來現前正起心
心所法。兼擧過去現在阿羅漢命終時心心
所法也。易
問。眼識無間生眼識義可有耶 答。可
此義 兩方。若有此義者。淨影大師大
乘義章第五毘曇意。云五識一念無思量
婆沙抄第七末若古徳文備法師等。依
雜心第一卷。五識唯一念之。八犍度論
第二
十一
云。苦根彼苦根因増上トニ&MT06279;縁無次第
此等人師解釋。論家定判。眼識無間生
眼識之義。不 若依之爾者。光法
師今解釋中。眼識無間可眼識見如何」
答。眼識無間生眼識之義。可有也。故光法
師釋云。問。六識展轉相望。皆得等無間
不。答。皆得。故五事論云。眼識無間非定起
意識。於六識身。容隨起一種。若眼識無間。
定起意識者。則苦根不應爲苦根等無間
苦根唯在五識身故。若爾便違根蘊處説
説苦根與苦根。爲因等無間増上。然一
眼識了別色已。無間引起分別意識。故作
是言。眼識先識。眼受已。意識隨識之。婆
沙論百三
十一
云。此中眼識。與眼識因等無間
増上。非所縁○等無間者。謂眼識等無間。
眼識現在前重擧一箇問答云。問。眼等五
識。展轉無間現在前不。答。諸瑜伽師説。眼等
五識展轉無間。不現在前。皆從意識無間
生。故阿毘達磨諸論師言。眼等五識展轉。皆
無間而起若不爾者。違根蘊説。如彼説
苦根與苦根。爲因等無間増上所縁
即撿發智論根蘊。文云。苦根與苦根。爲
等無間増上。非所縁眼識無間。生眼識
之旨。此等定判。實分明也。但於大乘義章
者。五識唯縁現在境故。多念相續。重縁
一境之義。無之故。五識無悔云也。泛非
五識無多念相續之義。全非相違也。次於
婆*沙抄釋者。解釋背實義者。不必依
。次於八犍度論文者。既違同本異譯發
智論文者。是譯者謬歟
問。除命根外。可一體不相應行 答。
此義 兩方。若有此類者。約十四
不相應行。思體一體多相。除命根外。難
體一之類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
體一不相應行。與體一不相應行倶起
命根外。可體一不相應行云事如何」
答。除命根之外。可體一不相應行也。光
法師今疏釋不相應行不等無間縁云。
或有體一唯一界起。不多界。與一倶起。
多倶起。皆成雜亂。相望非等。故不
等無間縁或有體一。唯一界起。不
多界者。指命根也。與一倶起者。與名句文
倶起云也。名句文身。有多體者。約多化
人一時發語云也。故光法師釋云。名句文身。
亦有多體。隨其所應。於一界中。可倶起現
。如多化人一時發語其外名句文身。是
體一故。命根與名句文身倶起云。或有
體一。唯一界起。不多界。與一倶起也。故
命根之外。有體一不相應行云事。其義
必然也
問。經部意。如來可散心 進云。光
法師作二解釋。初釋意云。如來無不定心
第二釋意云。亦許如來有散心初釋
然。如來備衆徳。何無散心哉。是以。
正理論述世尊説。諸佛徳用。不可思議
今論説哉。何況。宗輪論出經部宗計
中。未如來散心耶如何
答。今論述世尊知未來世此法。無間此法
生之所以云。故如經部諸師所言。世尊
意。遍知諸法。非比非占。此説爲善。如
世尊説。諸佛徳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
法師釋此文云。此論云擧意遍知者。經部
兩解。一云。如來無定心。擧意遍知者。
皆由定故能知此釋意。擧意遍知者。世尊
唯以定心。遍知諸法云也。世尊無散心
唯以定心遍知諸法。以之還可如來徳
也。但於正理論文者。文言雖今論。其
意可別也。所謂今論意。述如來唯以定心
遍知諸法之所以。云世尊説。諸佛徳用。
諸佛境界。不可思議。正理論意。述如來以
散心。遍知諸法。無謬之所以云。如世尊説
諸佛徳用。諸佛境界。不可思議也。故光法師
釋云。若依説一切有部宗。佛亦有散心。即
是散心。遍知無次於宗輪論文。不
此旨云難者。宗輪論中。述諸部大綱。非
一之義。悉擧盡之。何爲疑難
問。今論意。二無心定入心。起等無間縁取果
。可過去 進云。光法師釋今倶舍
論意。同婆沙評家。不。起取果用
過去釋也 付之。撿今論文。未二無
心定入心。起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
。何釋婆沙評家意哉。何況。若於過去
取果用者。豈不三世雜亂過
答。如疑難未見今論意。二無心定入心。起
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云文。但推此事
聊得潤色。所謂光法師成婆沙論意。起等無
間縁取果用通過去云道理云。若婆沙意。
過去既得起與果用。何故不取果用
過去既起與果用故。於過去亦可
果用成也。而倶舍論意云二因於正滅。三因
正生。餘二縁相違。而興於作用。於過去
與果用。名作用故。於過去。亦起取果作
之義。可之聞也。故今論意。同婆沙論
評家意。二無心定入心。起等無間縁。取果用
過去云也 正理論意。於過去取果
云事。全不之。故於過去。起與果用。只
功能。不作用。故正理論中。或云
時。可作用。此意言作用意顯功能。或
不共故。自果生時。作用雖無。而於
果功能上。立作用名。假於過去。起作用
事。不之也。今論意異之。於過去與果
。咸名作用。故於過去。起取果作用
之聞故。今論意。同婆沙評家。漸取漸與之
釋也。但於過去。起取果用。可三世雜
亂之難者。光法師會之云。初取果者。立
在世。後取果者。過去亦起何況。二無心定
入心。現起既起因縁等取果用。故設雖等無
間縁取果用。於過去之。更不三世
雜亂過也。故寶法師釋云。取果名現在者。
因縁等説。不無間縁等
問。異熟長養眼。各別發識歟 答。異熟眼。必
長養眼識。長養眼離異熟眼。獨發
之義可有也 兩方。若各別發者。光法師餘
解釋云。異熟色劣。無異熟生離所長養
若爾。異熟長養眼。何可各別發識之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今解釋中。釋
識所依事定相云。就處定中。復有男女天
人等眼不同。或異熟長養等眼別解釋
者。異熟長養眼各別可如何
答。光法師餘處解釋云。異熟色劣。無異熟
生離所長養。故恒長養護持異熟。長養色
勝。有異熟。生如無眼耳修得眼耳。故婆
十三異熟生眼離長養眼人重
人。如壚重壚。長養防護異熟亦爾。然有
長養眼離異熟生眼。如無眼天眼
此釋意之。無異熟眼離長養眼。故
異熟眼發識之時。長養眼必共發之。不
異熟獨發識之義。依此義邊。必共發
云意。可有也。故正理論第五云。又言不見二
所依者。應見爲依。發生眼識。及相應法。是二
所依。不應唯説。異熟生眼。爲識生依。非所長
養。勿彼天眼。不能爲依。發生眼識。成過失
故。異熟生眼。離所長養。不能爲依。發生眼
識。故生一識。是二功能異熟眼。獨不
云事。此文實分明也。若依無眼者得天眼
之類者。長養眼離異熟眼。獨發識之義有
之。故依此義邊。各別發之云門可有也。光
法師異熟長養等眼別之今解釋。即述此意
也。各談邊邊之義門。更非相違
問。光法師意。眼根與多眼識。爲通因事。引
今論第一卷何文之耶 進云。光法師引
如眼與意專一色時等之文。證之也 付
之。眼根與眼識。專一色時。縁餘色聲香味
觸等。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云時。
眼根通與多眼識。爲所依之義。何引
今文。證此義
答。根境識三。刹那刹那。一具一具。次第現
スト云者。眼根見色境之時。應眼識得
非擇滅之義。而今文既云眼根與眼識
一色時。餘色境等。過去落謝。可彼色境
眼識得非擇滅。故眼根通與多眼識。爲
之義。顯然也。重意云。眼識與色境。能縁
所縁。其義決定。眼根通與多眼識。可
之義有之故。其中一類。眼識現起。縁
色境畢。此眼根可取餘色。過去落謝。此眼
根爲所依。可彼色境。眼識住未來世。畢
竟不生。得非擇滅云故。眼根通與多眼識
所依云事。此文實分明也。故光法師
釋云。又此論第一説。如眼與意專一色
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縁彼境界五識身等。
未來世畢竟不生。不過去境。縁不
具故。得非擇滅。以此故知。一刹那眼。容
多識依。若言根境識三。刹那刹那。一
具有現前眼見色時。於此時中。應眼識
非擇滅。即與前文相違
問。眼等五根。望色等五境。可處事刹那
三定 答。可之也 兩方。若具之者。
光法師今解釋。云一刹那眼根通與多眼識
所依若爾。一刹那眼根所見色境。其類
既衆多也。豈可事定刹那定 若依
爾者。有宗意。一切諸法性相各定。五根取
之時。尤可處事刹那三定也。是以。意
根取法境。既具三定。眼等五識。縁色等五
。亦具三定哉。例可同如何
答。眼等五根。望色等五境。可處事刹那
三定也。所謂眼根唯取色處。不聲處等
是名處定。就色處中。欲界眼根。唯取欲界
色處。不色界色處。初靜慮眼根。唯取
界初靜慮色處。不二禪已上色處。是名
事定。於事定中。刹那刹那。名別取之。其義
決定。若應此刹那則起。若其縁闕。永
即不起。是名刹那定也。若如此得意之時。
設雖一刹那眼根。通與多眼識所依。眼
根望色境之時。可處事刹那三定
重難云。若如今義者。第四靜慮眼根。爭可
事定之義 答。第四靜慮眼根。廣雖
欲界四靜慮色處。第三靜慮已下眼根。
各隨其所應。不上地色處。故第四靜慮
眼根異之。亦具事定之義邊可有也。例如
異熟眼根發識之時。長養必雖共發識。長
養眼根。獨發識之義有之故。異熟長養眼
根。各別發識名事定等
問。一念眼根。唯發一眼識。非多眼識所依
者。可何過 進云。光法師釋云即有
眼長命短過也 付之。設雖衆多眼根
所感命根。時分現起。餘眼根住未來生。
非擇滅者。何可眼長命短過
答。感十年命根十年眼根之人。一ケ命根一
ケ眼根。刹那刹那次第可現起。而眼根有
多種類。一念眼根。唯發一眼識。不多眼
所依者。若於房内。十年縁會。此眼
根即十年見房内色。假令若於房外。十年
縁會。彼眼根即十年。亦可房外色。若爾。
眼長命短過
問。光法師意。意識所依刹那定可生相已
 進云。光法師釋云至生相已去。方
刹那定 付之。五識所依刹那定。既
生相已前。意識所依刹那定。何限生相已
哉。何況。意識所依處事二定。亦通生相
已前。至刹那定。寧不生相以前哉。加
婆沙論中。明心心所所依定義。會品類足
論。云何有倶有法。答一切有漏法。及有漏倶
生無漏法之文之時。所依刹那定義。不
生相已前
答。五識所依。雖二類。就別依五根
之時。眼等五識。與眼等五根。能依所依。刹
那刹那。其義決定。於未來世。前後雖定。
能依所依之義。同時異時。其體既定。故五識
所依刹那定。通生相已前也。意識以前念
意根所依。而生相以前。前後未定。通與
多種識。可所依之義有之。故意識所依
刹那定。不生相已前也。故光法師釋云。
知。此中五識及相應法。於所依所縁三
。皆通三世。若意識及相應法。於所縁三
。及於所依處事二定。皆通三世。於所縁
刹那定。至生相已去。方名刹那定但於
意識所依處事二定。通生相已前云難者。
意識定以意處所依。不眼根等
。名之處定。三界三性三學等意識各別。此
心之後可彼心等。云事定故。以此意處
定爲所依。不定餘意處爲所依。名之事定
此義自生相。已前既定。故意識所依處事二。
定通生相已前也。意識至生相。以現在意
。爲所依以後。所依刹那定之義顯。故意
識所依刹那定。不生相已前也。次於
沙論文者。未生相已去之通局。疑難之
旨。強不痛。何況。意識所依刹那定。
生相已去。五識所依三定。幷意識所依
處事二定。廣通遠未來故。文無簡。尤有
其謂
重難云。自遠未來。世第一法無間。定生
法忍。乃至金剛喩定無間。定生盡智云事既
定。此等豈非意識所依刹那定之義
答。自遠未來。雖世第一法無間。可苦法
云事既定。其所依世第一法。有無量種
。能依苦法忍。有無量種類。在遠未來
時。何レノ世第一爲所依レノ苦法忍可起云事
定故。生相已前。無所依刹那定之義也。
故婆沙論十一云。未來無等無間縁。問。若
爾者。何故世第一法無間。唯生苦法忍。不
乃至盡無生智耶。答。此名數定。非
相定。所以者何。苦法忍在六地。未何地
者當生。三根相應。未何根相應者當生。
四行相生。無量刹那。未何刹那
生。故乃至住増上忍時。苦法智忍。唯於
三事定。謂地定。根定。行相定。於二事
文意顯也。光法師至生相已去。方名
那定之釋。尤順此婆沙論文
問。寶法師意。世第一法苦法忍相望。所依刹
那定義。約何位之耶 進云。寶法師釋
増上忍方刹那定 付之意識所依
刹那定。約生相已去之。而増上忍現在
前位。所依世第一法。雖生相。能依苦法
忍。未生相。何可刹那定之義
答。寶法師至増上忍。方刹那定之釋意。能
依苦法忍。猶在生相已前。其體雖未定。所
依世第一法。既至生相。其體既定。故約
依心品定位。論意識所依刹那定也。故寶法
師釋云。如世第一法與苦法忍。忍位已前。
是事相定。非刹那定。有多苦法忍。未
。至増上忍。方刹那定。此顯世第一法。定
一切苦法忍前以至生相。世第一法。決
定在前故又云。意根處定者。謂唯依意。
餘根。事定者。謂世第一法。唯與苦法
依。金剛喩定。唯與盡智依。刹那定
者。謂多刹那。世第一法。於忍位前。無刹那
。至増上忍。有刹那定此等釋意云。増
上忍現在前位。能依苦法忍。猶在生相已前
其體雖定。所依世第一法。既至生相。與
苦法忍。可所依之義定畢。故約此位。論
意識所依刹那定相也。但至生相已去。方名
刹那定者。光法師解釋意也。所依意根至
。能依意識。至生相已去。所依能依。其體
既定。故約此位已去。論意識所依刹那定
也。寶法師意。又可此義邊
重難云。見婆沙論十一云。乃至住増上忍
時。苦法智忍。唯於三事定。謂地定根定行
相定。於二事猶不定。謂刹那不定。等無間
縁不定。若住世第一法時。於五事皆定
此文者。増上忍位。於苦法忍。無刹那定
之義如何
答。婆沙論今文。約能依所依心品決定位
刹那定之義。故於増上忍位。苦法忍體性
不定名刹那不定也。寶法師意。自本非
此義門。但至増上忍。方刹那定之釋意。今
所依刹那定之義。故不能依心品其體
不定之邊。只約所依心品定位。論所依刹那
定之義有也
問。婆沙論意。心心所如所縁有三定。於
三定者。引品類足論何文之耶
進云。婆沙論十二中。引品類足論。云何有倶
有法。答一切有漏法。及有漏法倶生無漏法
云文之也 付之品類足論中。雖
。全無心心所所依定之義。何引此文
心心所所依定之義
答。於心心所。有所依定者。約二世
依定之義也。而品類足論中。出有漏倶生
。云有漏法倶生無漏法。唯出現在無漏
法。以命根衆同分等。爲所依。不過去未
來無漏法。故過去未來無漏法。以命根衆
同分等。不所依見。故引此文。心心所。
所依定之義難也。重意云。現在無漏
法。以命根衆同分等。爲所依。雖心心所
所依定之門。此文意。過去未來都無所依之
 故心心所有所依定者。可此文
云也。故婆沙抄云難意既云倶生無漏法。故
知。但取現在無漏。不過未一切無漏。故
知。三世中。有時有依。如現在世。有時無依。
過未。故知。心等所依不定今解釋。此旨
實分明也。加之。婆沙抄中。會此文二説
之中。初師云。彼文應是説。云何有倶有
法。答一切有爲法。而不是説者。此文顯
聖道。不無用聖道。故不相違有漏
法倶生無漏法者。唯説現在無漏法云事。今
論文亦分明也
問。論文云倶有諸法未甞爲所縁今此
所縁。倶有法中。可隨轉色幷同時
 答。定心倶有法。必可隨轉色。於
時得。可攝不攝二意 兩方。若不
者。隨轉色。幷同時得。是心心所。極相隣近也。
倶有法中。何不之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
師餘處解釋中。總縁非我觀。不所縁。倶
有法中。不隨轉色。及同時得
答。心心所不自隨轉色事必然故。出定
心倶有法之時。必可隨轉色也。故婆沙
論云問何等名爲倶有諸法。答此隨轉色及
此隨轉不相應行但於光法師餘處解釋。
倶有法中。不隨轉色云難者今論意云。
唯聞思所成。總縁非我觀。不修惠云故。
聞思非我觀倶有法故不隨轉色也。
故婆沙論云。問。欲色二界非我行相。何者縁
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定者。所
縁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縁法。少
欲界。謂不自隨轉色。欲界非我行相。
隨轉色故。能縁一切色故。有説言。有
念住縁一切色。無受心法念住縁一切
受心法次倶有法中。同時得。攝不攝事。光
法師餘處作二釋。初釋意云倶有法唯攝
。第二釋意云亦攝同時得也。故光法師釋
云。倶有謂俗智同時四相。故雜心雜品云。亦
共有。同一果故。或可此論言倶有法
亦攝於得。以得亦是極相隣近故。雜心論
同一果者。不相應中。且據雜説。或論意
各別初釋意以雜心論證據。不
時得也。第二釋意。以極相隣近道理。亦
同時得云也。但初釋意。雜心論第九云
共有。同一果故第十一
亦述此旨
故倶有法中。
同時得云許也。非心心所縁同時

重難云。不所縁。倶有法中。不同時
云初釋意。以同時得。猶不所縁云事
思。若爾。俗智除自品之言。豈無
之過
答。同時得極相隣近法故。不之云事。二釋
意倶可之。但初釋意。雜心論文。倶有法
同一果法故倶有法中。不同時得。云
許也。云爾故非之。論疏中。不
有法者。就大旨之歟。實非倶有法中。
同時心心所。不所縁法可有也
問。光法師意。起増上縁與果用。唯限増上
果生相位 進云。光法師釋云。唯増上縁
生滅位。興與果用 付之。増上縁是名。
生不障礙之義。唯與生相法可
與果用也。若通與果用者。豈無
一法再起與果用之過
答。増上縁是依障礙之義之故。通與
果用生滅*法與果用也。故論云。唯増
上縁。於一切位。皆無障住。故彼作用。隨
障位一切無光法師釋此文云。四縁之
中。唯増上縁。通生滅位。興與果用。故言
一切位。皆無障住故。其増上縁通生滅位
與果。法生滅位。皆無障住。故彼作用。隨
障住。一切無増上縁通與生滅
與果用之旨論疏文。實分明也。重思
。同類遍行異熟三因。與正生法。起與果
之時。依無障之義。與彼法亦可増上
縁與果用。相應倶有二因。正滅法起與果用
之時。依障礙之義。與彼法亦可
上縁與果用。故増上縁通與生滅法
果用云也。非一法再於生滅二位
果用。故與一法再可與果用之疑。全
來也
問。正理論意。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歟 答。
等無間縁生也 兩方。若等無間縁生者。無
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也。何云等無
間縁生哉。是以。光法師餘處解中。述正理
論意云。其無想事。雖彼等無間縁
解釋者。無想異熟。不等無間縁生
若依之爾者。正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文
云。或此無想但聲所顯。非二定相對シテ
如何
答。正理論意。無想異熟是心心所。等無間縁
起故。等無間縁生云也。是以。光法師引正理
論。豈不無想亦三縁生。是心心所等無間故。
亦應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生
故。於此中。廢而不説。或此無想。但聲所顯。
二定相對立故云文畢云。正理既説
無想異熟。同二無心。是等無間。准知彼體亦
多物正理論現文云。光法師定判。彼論
意。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之旨分明也。但於
其無想異熟事。雖彼等無間縁
者。無想異熟。實雖等無間縁生。非心等
加行引生故。云二定但由三。餘由二縁生
文面顯不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也。而正
理論文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縁任持食
文面顯云無想異熟等無間縁歟。聞之處
從無想異熟雖等無間縁生。宿業幷
續生心。及入無想果心。牽引資助。無想異
熟方得。故以彼宿業竝續心。及入無想果
。爲任持食。無想有情住云也。爲實爲
等無間縁生之義。非其無想事雖
彼等無間縁
重難云。正理論亦應説爲心等無間。但非
心等加行引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説之初師
意。無想異熟。非等無間縁生何云正理論
意。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 答。正理論初
師云。無想異熟實爲等無間縁生。故雖
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非心等加行引
故。廢不等無間縁生爲言廢而不説云
言。許實爲等無間縁生義邊之旨分明也。
故正理論二師。倶云無想異熟等無間縁生

尋云。餘處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無間縁
任持食者。不何法與何法等無間縁
云哉 答。彼文意云。續生心與無想果
。爲等無間縁。或入無想果心。與無想
。爲等無間縁。爲任持食。無想有情
住云也。此旨見元瑜釋。故彼疏云。外云謂續
生心等無間力引生。彼地無想前心名等無
間縁。以彼爲食。若無彼者不彼天。無想
之體。無起。亦可以彼出無想心等無
間縁食資助力故此釋意云。等無間等
二釋
問。光法師意。生等五因。因縁増上縁中何攝
 進云。光法師釋云。生等五因。名因縁
兩釋如前。或四縁中因縁攝 付之。見
上文。作生等五因或云因縁攝。或云増上
縁攝之二釋。何兩釋如前之外。或四縁中因
縁攝哉
答。兩釋如前者。指上生等五因。或云因縁
。或云増上縁攝之二釋。此外云或四縁
中因縁攝者。上問前解生等五因。是因縁
攝。後解是増上縁攝。何者爲正。又解意。斷
前解正云文也。故上指兩釋如前
外。雖別釋。指重斷正不之處文。云
四縁中因縁攝
問。防定方便心者。唯上地染汚無間生下地
善心 答。多分上地染汚心無間生下地
善心 兩方。若唯上地染汚心無間生
下地善心者。心品相生。其義不定也。何唯上
地染汚心無間生下地善心 若依之爾
者。見光法師今解釋防定方便心者。唯上地
染汚心無間生下地善心如何
答。防定方便心者。爲自地煩惱。所逼惱
時。答先願力上地染汚心無間生下地善
名也。故隨多分大網之者。上地染
汚心無間生下地善心也。是以。今論述
界染汚心。無間生欲界善心。云彼染汚定。
逼惱時。從彼染心。生於下善。爲依
彼退光法師釋此文云。問身在
下界。起上染心。復起下善心。能防上定。未
知身在下界。起上幾惑。答云。若據
定心。隨其所應。從上界惑。後入下界善
。色界三十一。皆入欲界善心。無色界三
十一。皆容色界善心圓暉法師釋云。二
色界染心ヨリ欲界善。謂入定者。作是願
我寧起下地善心。不上地染汚。由此願
故。彼染汚定。所逼惱時。從染定
下善心。爲退故。是則色染。生欲界善
之光法師釋防定方便心相云。二防
定方便心者。四心能作防定加行心。謂色無
色界二染汚心。隨其所應。能生下地善心。即
欲界加行善生得善。色界加行善。無色界加
行善。應知唯防定心。上染汚心後。生下善心。
餘必不生寶法師釋防定方便心相云。四
防定心者。欲界生得。加行善從色染心後生。
色界防定加行善心。從無色染後生正理
論釋色界染汚心無間生欲界善心云。彼
初靜慮染定惱時。從彼染心。生於欲善。求
下善爲防退或云。若爾者。染心不
無間生加行善。染著境界。違背善故。勢力
劣故。無斯過失。厭患煩惱。數數現前。作
思惟。設何方便。令無義聚止息不行。便如
實知過失。能生功徳。脱我當
現前。尋復覺知。起善防護。由斯願力。能
加行。無始時來。數習染故。勢力不劣。故
染無間。生加行善顯宗論十一文。兩處全
同也。雜心論第十色界染汚心無間生
界善心。云穢汚者。謂初禪地煩惱所惱。即
欲界善心防護故。何況餘卷論文云。從
染等至。生自淨染。幷生次下一地淨定。謂
自地煩惱逼。於下淨定。亦生尊重。故
染生次下淨。若於染淨。能正了知。可
能從染轉生下淨。非諸染汚能正了知。如
何彼能從染生淨。先願力故。謂先願言。寧
下淨。不上染。先願勢力。隨相續轉。
故後從染生下淨定。如先立願方趣睡眠
期時。便能覺寤正理第七
十八
説云。若於
染淨。能正了知。可能從染轉生下淨。是則
此淨還從淨生。以正了知是淨攝故。非
染汚能正了知。如何彼能從染生淨。先願力
故。謂先願言寧得下淨。不上染。先願勢
力。隨相續轉故。後從染生下淨定。如先立
願方趣睡眠所期時。能便覺悟顯宗
第三
十九
説全同此義也。婆沙論第百六
十五
相應第二靜慮。與淨初靜慮。爲等無間縁
云。此中與淨初靜慮。爲等無間者。謂瑜伽
師。第二靜慮。淨定無間起諸煩惱其心
惱如火燒。遂即歸投淨初靜慮。故契經
説。寧起厭作意倶初靜慮。不劣作意倶
第二靜慮此等論家人師之釋。併防定方
便心者。上地染汚心無間可下地善心
故論家之説。人師之釋。現文所述。唯上地染
汚心無間生下地善。名防定方便心也。然
泛論此義。上地善心無間生下地善心。亦
防定方便心事。強不之也。故淨影
大師大乘義章第二云。三於下法過。次第
上地方便善心。及穢汚心起下地中
生得善等此釋意上地加行善心。無間生
下地善心。亦名防定方便心之旨。分明歟
一義云。防定方便心者。唯上地染汚心無間
下地善心也。其文理如前也。此義意。
上地善心無間生下地善心。都不防定方
便心云也。即不用淨影大師解釋
問。正理論意。受生心與命終心。爲等無間
縁義有耶 答。不此義 兩方。
若不此義者。光法師今解釋中。引正理
論所説云謂或容生有無間死有現前非
本有論文無諍。可此義 若依
之爾者。受生有事。爲本有也。何可
本有死有現起之義哉。是以。婆沙論
評家意。不此義如何
答。正理論意。受生心。與命終心等無間
義。不之也。見婆沙論文。評家意不
此義。妙音師意。無想天有此義而見
正理論文十二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
。無情天受生命終。二心之外可餘心
明知。彼意受生心。與命終心等無間
之義。不之云事。但於生有無間死有
現前之論文者。光法師會之云正理所説。
即妙音義也。無會釋此釋意。彼正理論
師。暫依妙音師義。會本有可中有云例
。謂或容有無間死有現前非
也。正理論師自義。非生有無間死
有現前義。故更非相違
問。尊者妙音意。無想天唯可二刹那心
 答。爾也 兩方。若唯有二刹那心者。
婆沙論中。出有説意。述無想有情將命終
時。由涅槃及聖道故從彼處沒。生惡趣
之旨乎。云尊者妙音。亦作是説。彼謗
槃及聖者。故從彼命終。定生惡趣而出
無想異熟心。色界有漏縁。隨眠隨増者。出
發智論所説。設雖妙音師意。更不
智所説。知出無想異熟心之後。別有命終
位起滅道諦無漏縁邪見云事。若爾。無
想天唯不結生命終二刹那心
答。妙音師意。無想天唯有結生命終二刹那
云也。故光法師引婆沙論百五
十四
頗有
處唯二刹那有心。謂結生及命終時耶。答。應
無。尊者妙音説有。謂即無想天彼師
意。無想天唯有結生命終二刹那心云事。婆
沙論今文。實分明也。但於婆沙論彼謗涅槃
及聖者故之文者。妙音師意。非無想有
情命終心位。起此謗滅道諦無漏縁邪見
無想定前加行位。起此撥無滅道諦
邪見。故以彼爲因。無想有情。必生惡趣
也。彼如謂諸外道。將無想。或起邪見
釋種涅槃。或起見取。計彼爲眞。或起
。計彼爲道。如是等或爲惡趣因也。重
意云。依彼撥無滅道諦邪見力。生惡趣
云事。尊者妙音。亦是説也。非彼邪見
之時分亦同有説意。所謂有説意。存無想天
多時有想之旨。故出無想異熟心之後。起
此邪見。以之爲近増上縁。生惡趣云也。妙
音師意。將無想定前加行位。起此邪見
彼爲業因。定生惡趣云也。何況。婆沙論
頗有處結生心爲四縁命終心起耶。答。
無。尊者妙音説有。謂即無想天
此文者。無想有情命終心。以結生心
縁縁若爾者。彼命終位。不無滅道
無漏縁邪見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以
等文理之。將無想定。前加行位。起
此撥無滅道諦邪見云事必然也
問。初靜慮不共無明無間起欲界善心義可
有耶 答。可此義 兩方。若有此義
者。初靜慮不共無明無間。轍難欲界善
 若依之爾者。論疏中述初靜慮染汚
心無間生欲界善心之旨。未不共無明

答。光法師問レテ身在下界上界惑
之。引婆沙論五十三欲界。不死不生。
若異生色無色界六十二隨眠。隨一現在前。
若聖者色無色界修所斷六隨眠隨一現在
取意之文畢。云彼論文。身在下界
聖皆起上惑。起上惑時。皆與定心相出入。
若據惑起定心。隨其所應。從上界
後入下界善心。色界三十一。皆入欲界
善心。無色界三十一。皆容色界善心。此
文不無明者。以必有故。不説而成
釋既無所簡。云色界三十一皆入欲界善心
故初靜慮不共無明無間生欲界善心云義
有也
重難云。不共無明是行相遲鈍也。難欲界
善心哉。何況。光法師釋婆沙論愛見疑慢上
靜慮者之文。云此文不無明者。以必有
故。不説而成此釋者。色無色界三十
一隨眠中。唯取相應無明。不不共無明
如何 答
問。光法師意。二十心相生。唯就意識
 答廣亘意識五識之也 兩方。若
意識五識之者。見今論文。云威儀路
等三無記處心。色香味觸爲所縁境。工巧
處等。亦縁於聲。如是三心。唯是意識論文
諍。二十心相生。唯就意識 若
之爾者。就三界諸心。廣明相生之時。何
唯約意識之哉
答。云此事光寶兩師。其意是異也。若依
法師意者。二十心相生。廣亘意識五識
之云也。以道理之。廣約三界諸心。明
其相生之時。普歴意識五識。可別之
也。是以。見光法師處處解釋。第二卷疏。破
雜心論主。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云義云。
此解不然。違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
心二十心中。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
。能生七心。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欲界
二染汚。無色界一染汚。若言二通威儀心ナリト
者。應加行善心。如變化心由定引起。與
定相生。不餘心相生二通亦爾。既由
引起。還應定相生。不餘心。若説威儀
能生定。此即不然。違論文故。威儀定不
加行此能破意。二十心相生。兼就
之云事分明也。第二十八卷疏難泰法
師意。眼耳身識化心無記類云義云。泰法師
若將修得天眼天耳二識是化心類。同名
。容此理。若將汎爾起眼身識。名通果
良理不然。准諸論二十心中之通果心。
唯與定心相生。豈有下三識皆入定
若二十心相生。唯就意識之者。豈
此能破哉。但於是三心唯是意識
之論文者。光法師會之云。此中且據變化
心及發業果心。起威儀路心。起工巧處心
。故云唯意識文取意
問。光法師意。聲境可威儀無記 答。
二義邊 兩方。若通威儀無記者。
光法師今解釋云。聲非威儀。故威儀心不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餘處解釋。威儀工
巧通果自性者。皆通色聲如何
答。光法師意。於聲境或不威儀無記。或
威儀無記之二邊義門可有也。若依
住座臥名爲威儀之門。色香味觸。爲所縁
。工巧處等。亦縁於聲。如是三心唯是異
婆沙論第百
十六
云。威儀路者。謂色香味觸四
處爲聲境非威儀正體云事。此等論判
實分明也。是以。光法師或云聲非威儀故。
威儀心不縁。或云若威儀路加行。不但在
意識。亦通四識。縁四境。以聲非威儀
故不聲。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眼鼻舌身
四識。是威儀路加行。非起威儀路。意識是
威儀路加行。亦是起威儀路此等定判。依
行住坐臥名爲威儀之義邊。故聲境不
威儀無記云也。若依威儀心發語業之門
所發語業能發心。名威儀無記也。故
光法師餘處第二卷解釋中。或云威儀工巧通
果自性者皆通色聲第二十
八卷
云。若泛爾發
身語業者。是威儀心。威儀心尚得通縁
二處。能發語業。理亦應得。又空法師章解
威儀五蘊中云。色聚有五。謂五塵。問。若説
威儀具有五塵。何故婆沙倶舍幷説唯有
聲。解云。行住座臥名威儀。聲非威儀
正體。所以二論説無。今據威儀心發聲義
所以説此等解釋。威儀心所發語業名
威儀無記。故聲境通威儀無記云也
問。光法師今解釋中。釋工巧處心。工巧之處
故。名工巧處。工巧處之心故。名工巧處心
云。釋意。約意識工巧處加行縁工巧
處起工巧處四義 答。可四義 兩
方。若具四義者。光法師述工巧之處故名
工巧處之心故名工巧處心云釋意云。意
識是工巧處加行。能起工巧處。縁工巧處
工巧處心解釋者。不今四義
 若依之爾者。以道理之。尤可今四
哉。是以。光法師威儀之路故名威儀路
威儀路之心故名威儀路心云釋意。約
威儀路加行。縁威儀。縁威儀路。起
威儀路之四義例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釋威儀路心之得名。述威儀之路
故名威儀路。威儀路之心故名威儀路心
釋意云。意識是威儀路加行。及縁威儀。縁威
儀路。能起威儀路。名威儀路心此釋
之。工巧之處故名工巧處。工巧處之心故
工巧處心云釋意。約意識工巧處
加行。縁工巧。縁工巧處。起工巧處之四義
也。但今解釋不縁工巧事。略不之歟。
實云之四義倶可之也
問。無覆無記心。望三性心時。不相縁心。可
多種 答。可多種 兩方。若
多種者。婆沙論中。唯可一種 若
之爾者。以道理之。化事發業通果心。
幷天眼天耳二通。五識異熟威儀工巧心。望
三性之時。無相縁之義故。可多種哉。
是以。光法師今解釋中。可多種如何
答。無覆無記心。望三性心之時。不相縁心。
實可多種。即如出疑難化事發業通
果心。天眼天耳二通。五識異熟威儀工巧心
等。望三性心之時。全無相縁之義故可
多種云事。是必然也。但於婆沙論中。唯擧
一種云難者。婆沙論云唯除不善異熟
歟。具出彼文會通者。彼論云。善等
者。謂善不善無記心。各與三種心展轉相
縁。唯縁不善異熟。以彼唯在五識身故。全
無覆無記心。有展轉相縁義此文正所除。
唯雖不善異熟。述除不善異熟故云
彼唯在五識身。故以此故思之。天眼天
耳二通。五識威儀工巧。可之云事。自顯
畢。餘無覆無記心。有展轉相縁義者。餘意
識無覆無記心中。可展轉相縁之類
也。非餘無覆無記心悉有展轉相縁之
。彼中攝化事發業通果心。更非疑也
問。寶法師意。生上三靜慮。若起借識類。悉
自性無記歟 答。非自性無記之類可有也
 兩方。若悉自性無記者。設雖寶法師意。何
借識之類。悉自性無記哉。彼天眼天耳二
通。是可通果無記。泛爾起三識身等。可
威儀無記 若依之爾者。披寶法師餘處
定判。或云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
之類非四攝。或述此借識心。是自性無
。此等解釋。無諍借識之類。悉自性無記
如何
答。寶法師意。生上三靜慮起借識之類
中。天眼天耳二通。是可通果無記。泛爾起眼
識。幷發身表心。可威儀無記也。先天眼
天耳二通。是通果無記云意者。既禪定所生
果也。尤可通果無記也。是以。婆沙論
九十五中出五識相應惠。無覆無記之類。擧
通果心倶生惠。設雖寶法師意。豈不
等文理哉。何況。寶法師釋威儀路等三無覆
心。色香味觸爲所縁境。工巧處等。亦縁
。如是三心。唯是意識之論文云。此説
果心唯意識化心若不五識通果
者。何可化心哉。但於寶法師
餘卷兩處之釋者。爲泛爾起耳識幷發
語表心。非威儀無記之義。云借識之類。非
四攝。述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也。故見
具文。專成耳識非威儀無記之旨。所謂第
二卷疏云。應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
之類非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
變化唯意識故第二十八卷疏云。問。生
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有人云。唯
是威儀心。或是縁威儀心。或似威儀心。皆謂
然。耳識不是威儀心。發語表業亦不
是威儀心。違多論乃至此知。四
無記心。攝心不盡。既無記色。攝色不
四無記亦攝心不盡。問。既言四無記攝
心不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答。此借識心。
是自性無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無記。上
地無工巧。非工巧無記。變化唯在意。非
化無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以
故知。唯是自性此等解釋。專所成只是耳
識。幷發語表心。非威儀無記之義也。非
天眼天耳二通。是自性無記也。若如
意之時。泛借起眼識。身識幷發身表心。
威儀無記也。何況。寶法師釋唯自上
地心之所縁。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之論
云。准此論文。身生上地。唯得下地威
儀通果心。然此威儀説是意識三識
觀息故。借下識上地威儀通果。但縁
所發業事及所化事等。不上地風也。無
覆無記心。總不上地息彼師意。借識之
類。悉自性無記云者。豈可上地
地威儀心之義哉。爰知。借識之義有
儀無記之類云事分明也。若爾借識之類。
四攝也之釋。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之文。
言而執
重難云。第二卷疏。問上三定下眼耳
二通。是何無記。先擧雜心論主天眼天耳通
是威儀無記之義。重重破之畢。遂出自義
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
四攝第二十八卷。問上三定。起
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先擧有人威儀無記
云義。重重破之畢。重問既言四無記攝
記心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答之云
借識心是自性無記兩處解釋。既所問生
上三靜慮起天眼天耳二通體性也。答
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述此借識心
是自性無記。天眼天耳二通。是自性無記云
事。解釋實分明也。何況。第二卷其通果心。唯
是意識不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
無記分爲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
香味觸爲所縁境。工巧處等。亦縁於聲。如
是三心。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
五識。婆沙亦同。應五識通果
之旨。此釋實分明也。加之第二十八卷疏。上
此借識是自性無記畢。下出四無記
之由。云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記
二通是通果無記。所餘借識。是自性無記。非
四無記云者。何擧五識通果。不之哉。於
二通。是五識攝故。以唯在意識之道理。更
二通。爰知。通果無記。唯限意識
借識之類。不二通。悉自性無記云事。
今文不五識通果事。甚以難思哉
答。兩處解釋問詞。實雖所借起天眼天耳
二通。其意擧二通威儀無記之義之歟。
耳識非威儀無記之義。致此問也。就
中今此問詞。唯雖天眼天耳二通意廣
借識之類其故答此問。擧有人意威儀
無記之義。若問意。偏天眼天耳二通者。
答中豈可有人泛借起三識身威儀無記
之義哉。何況。寶法師難此義發語心。
威儀無記之義。明知。今問廣問借識
之類云事。答之出四無記心攝心不盡之
。作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之釋。只偏爲
耳識非威儀無記之義也。成耳識非威儀
無記之義畢。四無記心攝心不盡之義。即
顯故也。但於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
之釋者。彼就化心之也。以何知
者。次下引此論廣心中云威儀路等三無覆
乃至如是三心唯是意識之文證。而此
文寶法師。自會化心故也。次於述變
化唯在意。非變化無記。不五識通果
者。暫擧意識通果之一類之。不必簡
盡之
尋云。泛借起眼識身識中。可自性無起之
 答。成四無記心攝心不盡之旨畢。
泛借起眼識身識中。有自性無記之類事。更
遮也
尋云。發身表心中。可自性無記之類耶。

問。二十心相生。唯依下地有捨受異熟
説意之歟 答。爾也 兩方。若唯依
一説意者。二十心相生。倶舍婆沙正理雜心
等論説其旨異。而正理雜心兩論。專述下地
捨受異熟之旨。若爾。今此相生不
彼一説意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餘處
解釋中。二十心相生。唯依下地有捨受異
云一説意論也如何
答。廣披諸論説。尋二十心相生相。倶舍正
理兩論云異熟威儀無間生八。謂自界六。
加行善與通果心。及色無色有覆無覆。婆
沙論云。欲界威儀路心無間生八心。謂欲界
六除加行善及通果心。色無色界各一有覆
無記乃至欲界威儀路心。欲界異熟生心亦
雜心論第十云。報生威儀八者。欲界報生
及威儀次第生八心。自界六。除方便善心及
變化心。色無色界穢汚心此等諸論。同述
欲界異熟生心無間生色無色界有覆無記
之旨。若下地無捨受異熟者。豈可
耶。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釋此事云。
二説中。初説爲正。如二十心相生中。欲
界異熟生心。能生上二界染汚心。即是欲界
異熟生心。捨受相應命終。於上二界染心
生。以受生命終心。定捨受故。以此明知。欲
界定有捨受異熟。又此論下云。有説下亦有。
中招異熟。又許此三業非前後故。又
婆沙異熟因中。亦有文説下地有捨異熟
具引。以此故知。三定已下。有捨受異
但於正理雜心二論。專述下地無
捨受異熟之旨云難者。正理論第三十云。若
欲界有捨受異熟。入涅槃心。通二無記
若説欲界無捨異熟。入涅槃心。但威儀路
雜心論第九云。有説。欲界下地有不苦不
樂者。彼説欲界乃至第四禪報生。及威儀心
般涅槃。無色界唯報生非威儀。色非分故。有
説。欲下地無不苦不樂報者。彼説欲界
乃至第三禪唯住威儀心般涅槃。餘如上説
正理雜心二論。同擧下地捨受異熟有無
之二説。未正不。何云彼兩論唯存下地
捨受異熟之義哉。若爾。彼兩論亦依
地有捨受異熟之義意。辨二十心相生。更
何疑
重難云。正理論中。破此論所引。又許此三
業非前後意。豈非下地無捨受異熟
之旨哉。次光法師云又雜心業品云。問。下
地何故無不苦不樂報耶。答。有説下地麁。
而彼受細故。下地不寂靜。而彼受寂靜故。雜
心意同二説。雜心論意。存下地無捨受異
之義判。爰知。正理雜心兩論意。偏存
地無捨受異熟之義云事
答。正理論師。故ラニ倶舍論故引本論説
三界業倶時受果之文。雖今論所引三受
業。倶時受果之證。未正存下地無捨受
異熟之義哉。何況。彼論亦依下地有捨受
異熟之義意品類足論文云。無彼失
定言故。謂彼不唯順樂受。然下雖
順非二業。而由少故彼文不爰知。彼論
意。付下地捨受異熟有無之二説。各會
許也。非偏存下地無捨受異熟之義也。
次於光法師所引雜心者。彼雜心論業品。暫
下地無捨受異熟之説意。故光法師引
之。判雜心意同二説。非彼論意。偏
下地無捨受異熟之義



倶舍論第七卷抄
  問題
問。色界喜根等無間生欲界染汚捨倶心
  可有乎
問。正理論意。前三解脱。可眞實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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