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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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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有同類異熟准此文。異熟生心心所與
命根。不爲同類因加之。婆沙論百四
十六
二十
二根。四縁分別之時。以諸有所縁根。望命
根唯擧異熟一因。無擧同類因。准命根
思之。等流同分等。以異熟生心心所。不爲
同類因云事。自明也。故任此等文理。知無
色界有非心爲因法也。於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互爲同類因云難者。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之時。雖互爲同類因。不云悉皆爲同
類因。有何相違哉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爲同類因耶
 答。不可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爲同類
因者。異熟等流既別。四相同分是異也。更
不可爲同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
熟長養大種。互不爲同類因 若依之爾
者。同是無記法。倶行蘊攝也。何不爲同類
因哉。依之見論文。異熟四相與等流四相。
爲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處處中。異熟生心心所望命根。
不爲同類因准之思之。異熟四相。與等
流同分。不爲同類因可云也。思其道理。
心心所及四相等。其力是強。雖不似色不
相應法。無記之類。其力猶劣。故與異熟法。
不爲同類因歟。但於論中説異熟四相與
等流四相。爲同類因云難者。論中云。無覆
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
化心倶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爲因。
異熟無記。與威儀無記等。爲同類因云文

  此論議之意趣。遂疑無色界非心爲因法
事歟。若爾准彼論義答。可思之也
問。九上縁惑。可爲遍行因耶 答。可爲遍
行因也 兩方。若不爲遍行因者。*更遍行
隨眠也。何不爲遍行因哉。是以。餘卷論云。
於中除二見。餘九能上縁。十一遍行隨眠中
除二種。餘九種名九上縁惑。尤可爲遍行
因哉 若依之爾者。識身足論中。於過去
不善眼識。及過去欲界繋見苦所斷心爲因
非所隨増等。四句分別之時。出倶非句中
云。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而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九上縁隨
眠者。是光法師今解釋也。明知。九上縁惑。
不爲遍行因云事。何況。彼論文出第四句
體云。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光法師釋
此文。云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縁。及縁
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知次下文
所擧不同界遍行隨眠者。是非遍行因云
事。加之九上縁惑。爲遍行因者。兩單句中。
何不擧之哉
答。九上縁惑。可爲遍行因也。是既遍行隨
眠也。何不爲遍行因哉。是以。婆沙論及今
論中。遍行隨眠。對遍行因。四句分別之時。
遍行隨眠。非遍行因之句云。謂未來遍行隨
眠。遍行隨眠亦遍行因之句。謂過去現在遍
行隨眠加之。婆沙論中。或出遍行因體。
引發智論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等之文。
或問遍行因以何爲自性。答一切過去現
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諸法。此等文中。
豈可簡九上縁惑哉。何況。識身足論中。於
不善眼識十五種隨眠。爲因爲縁九上縁
惑。云爲遍行因事。此等所説。尤分明也。但
於識身足論文者。付心後九上縁惑論之
也。即上在此心後之言。可貫通下若不同
界遍行隨眠之處也。次於光法師此等已
攝同類遍行因盡之解釋者。暫就自界縁
惑論之也。次於九上縁惑。爲遍行因。單句
可攝之云難者。心前九上縁惑。實爲因非
所隨増之第一句中。可攝之。然而自本。兩
單倶三句暫就自界縁惑。施設之故。心前
九上縁惑。第一句中文。正不列之也
重難云。在此心後之言。貫通若所餘縁若他
隨眠之處歟 答。在此心後之言。不可貫
通若所餘縁若他隨眠之處。所増故也。上所
標置之言。隨其所應。就其要須。有貫通之
不同。強有何相違。如事例證非一歟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此卷之問答畢而依爲大帖
分爲兩帖後覽之輩可察其志而已
  右筆尊勝院院主權大僧宗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三十五
 
  應永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書寫畢
 大法師延海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
  道。可爲同類因耶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爲同類因耶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爲同類
  因耶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爲同類
  因耶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類可
  有耶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不知彼所縁等。四句不同爾者。知彼
所縁。不知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擧無爲法耶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爲同類因耶
問。與自地染汚法。可爲遍行因耶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因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
唯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因
  義。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爲因云
文。爾者。何論文耶
問。已斷遍行因。可起與果用耶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可起異熟因取果用耶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爲引業耶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爲引業
  耶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歟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問。光法師釋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
  業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
釋意。如何釋之耶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義可
  有耶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増
  上果體歟。問。論文云。亦應如是説。能作
因非定有果。故此不説爾者。光法師如
何釋之耶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通過去耶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句云。謂續善根時。
最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
刹那善得歟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有
  耶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道。
可爲同類因耶 答。可爲同類因也 兩
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
義。依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道。何可爲
同類因哉。是以。見正理論所説。述於依自
上有。於依下地無。依上地聖道。與依下
地聖道。不爲同類因見 若依之爾者。依
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道。不爲同類因
者。依上地證果之人。依下地始起未曾得
聖道之時。可有一刹那之義哉
答。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
道。可爲同類因也。所謂依上地。證不還
果之人。依下地起未曾得聖道之時。上地
見道。與下地修道。可爲同類因。依上地
證阿羅漢果之人。依下地。起未曾得聖道
之時。隨其所應。上地見道修道。與下地無
學道。可爲同類因也。是以。寶法師今解釋
云。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
學道爲因。故知。地疎於位上地見道。與
下地修道無學道爲同類因云事。今解釋。
尤分明也哉。何況。若不許此義者。初苦法
忍之外。豈無一刹那法哉。正理論意云。唯
初無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生起。餘有爲
法。無如是事。初苦法忍之外。不許一刹那
法故也。但於於依自上有。於依下地無
之文者。暫就同姓同位。依上地所修聖道。
與依下地所修聖道。不爲同類因云也。
非盡理談。何爲相違哉。此事婆沙論。倶舍
論意。可同之也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爲同類因耶 答。可
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
因名等勝爲果之義。無生智與盡智。何可
爲同類因哉。是以。見今論文云諸無生智
唯與等類。爲同類因。更無勝故云云此文
無諍。無生智與盡智。不爲同類因見。加之。
光法師餘處解釋云。或彼盡智非無生智爲
因。故生不名因圓 若依之爾者。正理
論中。見修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見。准而
思之。無生智與盡智。何不爲同類因哉」
答。無學勝進道位。九智十智。隨應現修者。
出餘卷論疏之定判。若爾。已生無生智。與
已生不生盡智。尤可爲同類因也。故正理
論云。謂有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無無生
智不以盡智爲因故起謂有盡智非無
生智爲因。故生者指初盡智也。翻之思之。
有盡智以無生智爲因。故生云事。尤分明
也。但於可背等勝爲果之義云難者。同
是第六種姓。無學所得。盡智無生智也。何
可有勝劣差異哉。次於今論文者。暫據一
相漸次進修之相。云唯與等類爲同類因
也。以實云之。無生智與盡智。爲同類因之
義可有也。次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無生
智必以盡智。爲同類因。盡智之中。有以無
生智不爲同類因之類。故如此云也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爲同類
因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若依正理論意。
三道展轉爲因 付之同類因名等勝爲
果之義。若修道與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
與見修道。爲同類因者。豈不背等勝爲果
之義哉。是以。發智論十四中。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不爲因。具知根與未知當知根。及
已知根。不爲因見。設雖正理論意。豈可背
本論所説哉
答。光法師釋此事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
展轉爲因。如前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
見道。爲同類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
不生利見修道。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
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爲因。言與三
二一爲同類因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説
理會文之旨。解釋實分明也。即見正理論文
云。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爲同類因。何理爲據。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
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
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
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故
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之旨。論文
實委悉也。道理尤可然哉。但於本論所説
者。正理論會之云。此文但説已起作用
相續轉。諸無漏根。如説有用世第一法
意顯也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爲同類
因耶 答。可有二意也 兩方。若互爲同
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義。若修道
與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與見修道爲同
類因者。豈不背等勝爲果之義哉。是以。
廣披婆沙論處處之文。見修無學三道。互
不可爲同類因 若依之爾者。以道理
思之。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見道修道。
何不爲同類因哉。是以。正理論意。述見修
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之旨。以正理説。思
婆沙意。尤可許此義哉
答。光法師述見修無學三道爲因之相。以
今論對正理論意。作或云同或云論意各
別之二釋。若依今論同正理論之初釋意
者。婆沙論意。實許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
爲同類因之義可云也。光法師述正理論
意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爲因。如前
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爲同類
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
道。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
與已起利修道爲因設雖婆沙論意。何
不存此道理哉。可背等勝爲果之理云
難。亦自被遮畢。但於婆沙論處處之文。述
三道互不爲同類因之旨云難者。光法師
會今論文云。言與三二一。爲同類因者。
且據現起次第而説准今解釋。可會婆
沙論處處之文也
若。依論意各別云第二釋意者。婆沙論意。
全不許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
之義可云也。故發智論十四云已知根與未
知當知根。爲所縁増上。具知根與未知當知
根。已知根爲所縁増上。不云爲因婆沙論
百四
十六
禀之。同釋成此旨。加之。廣檢婆沙論
一部之文。或百二
十五
云。復次有見道修道無學
道。此中見道與見道爲因。亦與修道無學
道爲因。修道與修道爲因。亦與無學道
爲因。非見道以彼劣故。無學道唯與無學
道爲因。非見修道。以彼劣故或云頗有
業無無學果耶。答無百五
十八
云。已生盡智
與未生盡智爲因。亦與後已生未生一切
無學道爲因。不與一切學道爲因百六
十五
云。已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爲二縁。除
因等無間。除因者。後生於前生非因故。具
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及已知根品。爲二
縁。除因等無間文取意此等處處之文。見
修無學三道。互不爲同類因之旨。尤分明
也。故寶法師釋云。正理論巨細而論。倶舍論
等順其本論若爾源自發智本論説起。婆
沙論意。不許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
因云義也。但於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
見道修道。可爲同類因云難者鈍根修道
無學道。猶勝利根見道修道歟。故婆沙抄
云。問鈍無學道。望利學道。爲同類因。如正
理説。何故此論云頗有業無學學果耶答無
耶。解云。無學勝學利故。論意各正理
婆沙論意各別之旨。此釋亦分明也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類
可有耶 答。可有此類也 兩方。若無此
義者。光法師今解釋中。述正理論意云或
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
爲因了。下作此論同正理論意云釋。知今
論意同許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見今
論餘卷文。述果退中間。不命終故云。退已
須臾必還得故如此文者。退無學果。未還
得之前。不可有練根之義如何
答。正理論云。謂有前生無學道於自相續
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
可有轉生利根義故光法師述此文意。
云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
修道爲因畢。下作今論同正理論意云釋。
如解釋者者。今論意。許此義云事。最分明
也。何況。見婆沙論文或第六
十二
云。有作是説。
退者不定。不自在故。起諸煩惱。或速能斷。
還復本位。或經久時。方得本果。謂以欲界
聞思惠力。引起修惠。聖道現前。轉信勝解。
或見至根。然復起阿羅漢果。故彼退已。遲速
不定*第六
十七
云。識身論説。復云何通。如彼
説有過去無學心。是已了。非今了。非當了。
謂時解脱阿羅漢。退阿羅漢果。作信勝解。
彼練根作見至已。還得阿羅漢果。彼時解
脱道所攝無學心。是已成就。非今成就。非
當成就此等處處之文。退無學果之後。練
根成見至之類可有云事。尤分明也。今論
意。豈可背婆沙論説哉。但於退已須臾心
還得故之論文者。彼述退果之後速疾還得
之旨許也。更非遮彼中間修練根之義歟」
重難云。婆沙論三十二云。信勝解者。若決定
依信勝解道。得無學果。於見至道。得非擇
如此文者。退無學果之後。練根成見
至之類。不可有見如何 答。此文就依信
勝解道。得無學果。決定不退無學果之一
類。如此云也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不知彼所縁等。四句不同爾者。知彼所
縁。不知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進云。
婆沙論云。謂知未來四法智品 付之道
法智無縁苦集滅三諦。何云知苦集滅三
法智所縁哉。出此句體之時。唯可擧未來
道法智哉。是以。出知同類因不知彼所縁
句云。謂爾時知過去縁苦集滅三法智品。擧
知同類因亦知彼所縁句云。謂知過去道法
忍品如何
答。道法智現前位。過去道法忍。與現在道法
智。爲同類因。而過去道法忍。縁未來四法
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之所
縁。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知同
類因之所縁云也。未來無有同類因。故不知
同類因云也。非謂知未來四法智品所縁。
故更非相違也
重難云。知彼所縁者。知同類因之所縁云
事也。不知同類因者。即不知爲其能縁同
類因云事也。而知同類因之所縁。云同類
因云。過去道法忍。不知同類因云同類因。
別物指未來四法智品云事難思。就中。就
爲同類因之法。論知不知相也。未來都
無有同類因。不及云不知同類因哉 答。
可思之
一義勘婆沙抄云。論云知彼所縁。不知同
類因者。謂知未來四法智品者。謂道法智
不知自體故。名不知同類因。即此道法智。
縁未來四法忍及法智。故名知彼所縁
釋意云。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爲
同類因故名同類因。此現在道法智。縁未
來四法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
之所縁。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
知同類因之所縁云也。現在道法智。與未
來四法智品。爲同類因。故雖名同類因。自
體不知自體。故不知同類因云也
重難云。道法智位。作此四句之時。以自體
望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爲知彼所縁
不知同類因句云事難思哉 答。可思之」
別尋云。道類智位。亦可有此四句。何唯出
道法智位哉 答。暫出一位也。道類智位。
實可有此義也。准道法智位。作此四句。
易知之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擧無爲法耶 進云。婆沙
論文。不擧之也 付之。無爲法既非相應
因亦非遍行因。倶非句中。尤可擧之哉。是
以。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
中擧無爲法哉
答。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
非句中。可取無爲法事。必然也。但現文
不擧之事。實似難思。然而倩見一段文。上
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
既擧無爲法畢。次下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
四句之時。就有爲法。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
四句所替也。分齊出之。其無爲法爲倶
非句事。同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四句。故
今略不擧之也。相應因異熟因相對作四
句之時。倶非句中。不擧無爲法事。准之
可知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次下文云。同類因異熟因
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擧無爲法。若
無爲法。爲倶非句事同前。故不擧之云者。
今文何亦擧無爲法哉 答。見彼中間文。
相應因能作因等相對。多作順後句畢。始亦
同類因異熟因相對之時。有四句故。倶非句
中。亦擧無爲法歟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爲同類因耶
 答。互可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爲同類
因者。等流長養其性遥異也。更不可爲同
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熟大種。與
長養大種。不爲同類因見。例スルニ可同 若
依之爾者。婆沙論百三
十七
中。有執受大種。無執
受大種。互可爲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中。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唯與
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爲同類因見。而若散
無表所依大種。與初苦法忍隨轉戒能造大
種。不爲同類因者。可有一刹那大種。故等
流大種。與眞養大種。可爲同類因事。必然
 但於等流長養其性相替云難者。等流長
養。其性雖異。同是自性無記。故等流大種與
長養大種。可爲同類因也。次於異熟長養
大種。互不爲同類因云例難者。彼異熟無
記。自性無記。其性異故。互不爲同類因也」
重難云。光法師第二卷疏出自性無記類云。
自性者。謂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
散無表所依大種。是自性無記者。自性無記
中。何不擧等流觸哉 答。此釋非是盡理
之談。自性無記中。不擧盡等流香味觸也。
勘婆沙論百二
十七
云。問此四大種品類有幾答
品類有四。謂異熟生長養等流變化。有餘師
説。品類有三。謂異熟生長養等流。其變化
者。長養所攝。復有説者。品類有二。謂異熟
生及長養。變化大種。入長養中。等流攝入
異熟長養。評曰。於前三説。中説爲善。有四
大種非二攝故此文者。所變化境能
造大種。通果無記。亦長養所攝見。若爾長養
觸中。既非自性無記之類有之。而今長養
香味觸。混云自性無記事。亦非盡理之談。
爰知。光法師今解釋。只就其大概論之。不
必盡理之談云事
重難
問。與自部染汚法。可爲遍行因耶 答。
可爲遍行因也 付之。遍行因者。唯可
與他部染汚法爲因也。若與自部染汚法
爲因者。與同類因。有何差別哉。是以。發智
論中。説遍行因相。不云與自部染汚法爲
遍行因哉。依之婆沙論中。云於自部非遍
行因如何
答。遍行因者。廣與自地五部染汚法爲因
之義。故與自部染汚法。最可爲遍行因也。
是以。今論云。此與染法。爲通因故。同類因
外。更別建立。亦爲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
力。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光法師
釋此文云。若同類因。唯與自部爲因。此遍
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汚法爲因。亦爲餘部
染汚法爲因故。所以同類因外。建立遍行
但於與自部爲遍行因。與同類因。有
何差異云難者。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唯
生自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
遍行法。正現前時。倶時方有力。取五部果
文意遍行因。倶時與五部爲因。同類因。
唯與自部爲因。故一法同時竝雖起。同類
遍行二因。取果用。更無混亂云也。次於發
智論文者。婆沙論會此文有三師説暫於
一師義者。彼論云。謂於自部有遍行因。
不説自成。故不須説。若於他部有遍行
因。其義不成。是故説次於婆沙論所説
者。彼一師別義也。不可及會通矣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因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唯
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進云。論云。
依未斷因。密作是説。見所斷法。雖是此因。
而由已斷。故廢不説 付之。既離欲退
位也。有何未斷法。與彼最初已起染汚思。
可爲未斷因哉。何況。若夫就未斷因云之。
設雖非離欲退位。可有唯不善爲因之義。
唯出離欲退最初起染汚思。其理亦難思哉」
答。會依未斷因密作是説事。不限今論
文也。正理論云。依未斷因。密作是説。此染
汚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已
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見
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説爲未斷。是故無失
沙論云。彼依未斷因説。故不相違。謂彼初
起不善思。有二種因。一已斷。二未斷。彼論
但依未斷因説但於有何未斷法爲因云
難者。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相應煩惱。與
彼染汚思。可起倶有相應因。取果與果用。
故以倶有相應因。可名未斷因也。倶有相
應因。名未斷因云事。源出識身足論文。
故彼論云。何等未斷因。謂此倶有相應等
學者最可翫之。次於付未斷因云之
雖非離欲退位。可有唯不善因義云難者。
婆沙論委問答此事云。問。聖者先未離欲
染時。彼染汚思亦以不善爲因。何故彼論
説後退時。答。爾時彼思先不成就。今得成
就。先無縛今有縛。先死今生。是故偏説。
問。後起染汚思。亦以不善爲因。何故論但
説初起。答。爾時彼得先斷今續。先無用今
有用。先死今生。是故偏説元瑜疏釋此事
云。爲明諸或已斷始生故説最初。實論一
任此等論家人師定判。可思之
尋云。聖人離欲退位。過去所斷煩惱。今退成
就故。最初已起染汚思。以彼可爲同類因。
未斷因。何不通同類因哉 答。今此離欲退
位。彼所退過去煩惱。與此最初已起染汚思。
不起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以彼不可爲
未斷因也。同類因取果用離染已前。過去
世已起之畢。同類因與果用與生相法起之。
而煩惱現前位名退故。離欲退位。又不起
與果用也。故彼離欲退位。今所退得過去
煩惱無起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未斷因。
不可通同類因也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因
義。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爲因云文。
爾者何論文乎 進云。婆沙論云識身論説
 付之。正撿識身足論。未見此文。所引
之文。依憑在何哉。是以。今論幷正理論中。
云施設足論説。引比文哉
答。施設足論。三藏未翻譯。今文有無。暗以
難知。然而今論。云若爾云何通施設足論
説。正理論云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引此文。
以知。施設足論正有此文云事。但於婆沙
論文者。云識身論説。若誦者誤歟。可云施
設足論也
重難云。舊婆沙論云復與識身論文相違。
同引此文。若爾。新舊兩譯。同云識身足論
説。引此文。輒不可云誦者誤哉 答
問。已斷遍行因。可起與果用耶 答。可起
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其體既已斷也。何
可有引後果之義哉。依之。婆沙論云。復
次前位。於自身中。能取果與果。後位雖亦
爲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取果與果
此文者。已斷遍行因。不起與果用
以。震旦人師。云若已斷者無取與能 若
依之爾者。正理論中。已斷遍行因。可起與
果用如何
答。已斷遍行因。可起與果用也。其故未斷
位。既起取果用畢。其體設雖成已斷。彼果
至生相之時。豈不起與果用哉。是以。舊婆
沙論中。或云。復次本作因時。於自身能
取果與果。今雖爲因。不能取果與果。唯
除已取果者此文已取果者。已斷之後。可
起與果用或云復次本作因時。能於自
身。取依果報果。與依果報果。今雖爲因。
不能取依果報果此文云未斷位。取果
與果。已斷位不取果。無簡與果用。加之。正
理論云。謂未斷位。於自身中。能爲遍因。取
果與果。後已斷位。雖能爲因。不能取果。
唯除先時已取果者。今有與義已斷遍行
因。起與果用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婆
沙論文者。會之有二義。一義云。今文論已
斷未斷之差異故。離未斷位之外。已斷許。
不起取果與果用云也。非遮未斷位取果
者。已斷之後。與果之義也
一義云。未斷位。云於自身中。能取果與果。
已斷位云雖亦爲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
取果與果。是則對云未斷因。自身起取與
用。已斷因。自身不成就。故於自身不起
取與用。異未斷因云也。重意云。於自身有
取與用起不起之不同。爲已斷未斷之差異
也。非遮自身不成就。起與果用之義邊也」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可起異熟因取果用耶 答。可起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佛獨覺所起。善業是殊勝
也。於凡身。難起取果用哉 若依之爾
者。佛獨覺聖身。色無色界無之。尤於凡身。
可起異熟因取果用哉
答。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凡身。
可起異熟因取果用也。全於聖身。不可起
之。其故佛獨覺。先時異生位。數數生上二
界故。彼凡身種類多。止未來縁闕不生
在之。佛獨覺聖身。唯限欲界。更無通上二
界。故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未
來不生。凡身可起異熟因取果用。更於聖
身。不可起異熟因取果用也
重難云。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
身起異熟因取果用云者。可違婆沙論評
家義。所謂見婆沙論文。述佛獨覺所得現
觀邊世俗智受異熟身之中。擧凡身聖身之
二義了。評家破之云。評曰。彼倶不應作
如是説。應作是説。現觀邊世俗智。是有漏
記故。説有異熟。而無曾受及當受義。
故不應責受異熟身若云凡身起異熟
因取果用者。可同婆沙論不正義意哉
答。今此文。就現觀邊世俗智。縁闕不生。起
取果用之善業論。故評家云。而無曾受及
當受義。故不應責受異熟身。破凡身受
異熟云義也。而現在前起取果用。佛獨覺
所起上二界善業。於凡身起異熟因取果
用云事。評家更不可破之。故今婆沙文。
更非相違也
尋云。聲聞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何身。
起異熟因取果用哉 答。聲聞可生上二
界。故於聖身。決定可起異熟因取果用。亦
於上二界。縁闕不生。凡身在之。兼於凡身。
可起異熟因取果用也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爲引業耶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不爲引
業。第二釋意云。爲引業也 付之。二釋倶
有疑。先就初釋不可然。身語二業既業體
也。何不爲引業哉。是以。廣撿今論一部之
始末云。欲界繋身語二業。不爲引業哉。何
況。契經云。殺生業道。若修若習。若多修
習。生那落迦。本論云。破僧妄語其罪最大。
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此等經説幷論文。
無諍身語二業。可爲引業加之。見今論
餘卷文。或云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倶
時業能感三生衆同分若身語二業。不爲
引業者。何可有倶時業感三生衆同分之
義哉。加之或云二無心定得不能引餘通。
不爲引業之類中。無擧欲界繋身語二業

次就第二釋。亦不可然。欲界繋身語二業。
勢力微劣也。何可爲引業哉。是以。契經云。
劣界思所引故加之身語表業。既有衆多
極微。何可有一極微感命衆同分餘極微不
感命衆同分之義哉。若同時共感之云者。
可有有對造色展轉爲倶有因之過。若次
第感之云者。同是一心所起也。何各別可引
生後命根衆同分哉。依之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分如何」
答。初釋意云。此論文無別説。意同正理。以
今論同正理論意也。故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分。引劣界
思所引故之經文爲文證。以一心所起身
語表業衆多極微難感命根衆同分之道理。
爲理證。欲界繋身語二業。不爲引業云也。
但於契經幷本論所説者。正理論會云。此説
所起顯能起思。廉易了故。無相違失
次於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之論文者。
光法師會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不定
容感同分現不能感。不言一刹那一時能
感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衆同分
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
次於二無心定得不能引餘通之論文
者。光法師又會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不言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
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能感若爾。諸文
會通解釋既委細也。私不可劬勞矣
第二釋意云。又解。此論不同正理。欲界
身語業。亦能感命衆同分。欲界繋身語二
業。爲引業云也。故婆沙論*第百五
十六
云。頗有
根非因。善根非因。不善根非因。無記根
非無因耶。答。有謂無縁根。即命等八根。以
色心不相應行爲因。此非三性根爲因。而
以色心不相應行爲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
此文無諍。欲界繋身語二業。爲引業感
命根若爾。今論意。可同婆沙論意也。但
於劣界所引故之文者。暫付本業。云思所
引也。更非遮身語二業爲引業之義哉。次
於一心所起身語表業。衆多極微。感命根衆
同分。可有過云難者。是正理論所付之過
也。光法師即釋此事云。於其業中。衆多極
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果。或有唯感滿
果。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滿。若言同一
心起不許別感引果。滿果同一心起。何者
感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起。即有感色
等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滿前後別
意顯也。次於正理論所説者。彼婆沙論等之
外。別立此義。故今論意。異彼也。故光法師
云。若作此解。與正理論異寶法師引正
理論一段之文云。准此論文相。婆沙等論
文外。更立此義正理論師意。既背婆沙論
所説。違正理論説事。更不可爲痛哉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爲引業
 答。彼論意。可爲引業也 兩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答。爾也 兩方。若身語二業爲體者。非心
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也。何爲無間業體哉。
依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經言劣界思所
引故如解釋者。五無間業。思業可爲體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論餘處文。云此
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五無間業。身語二業
爲體如何
答。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可爲體
也。品類足論中。於定法。擧五無間業及學無
學法畢。三科相攝之時。云定法五界四處五
蘊攝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此文
實分明也。設雖正理論意。更不可背本論
説哉。何況。正見正理論所説第三十四卷
中。上難經部宗意。三業皆思爲體云義。云
復有理證。業不唯思。謂纔起思欲。爲殺父
等。則應已得無間罪等故。下述自宗義云。
以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要由惡思。
若無惡思。此業不起故。身罪業。待惡思成
乃至又對法宗由因等起思有善等差別性
故。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言必待思差別
故。身業方成無間罪等第四十三卷中。上
問五無間業其體是何。次出經部義。云且
上座言。三業爲體。身業語業。一一獨能招
異熟果。理難成故畢。自難之云今許意業
爲無間體。便應暫起欲造逆思。即成無
間。下標然我所宗決定義者。云此五無間
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
此等現文。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
尤分明也。但至非心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云
難者。身語二業。設雖勢力微劣。彼思業所
作究竟。成重罪事。依身語二業力。唯起思
業。未及身語二業之時。修懺悔等。彼業改
轉。如斷善邪見。通不定業也。以身語犯
其過畢。所作究竟。更無改轉之義。故身語
二業。正爲無間決定業體也。然而此無間
業。要由能發思力。離能發思力。無間業
不成。故能發思。正爲引業。劣界思所引故
之經文。又非相違也
重難云。見正理論文。或云造多逆人。唯一
能引。餘助滿故。或云如造多逆先引後滿。
五無間業。可通引業而正理論意。定非心
隨轉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衆同分。欲界
繋身語二業。不爲引業若爾。五無間業。
既通引業。非思業爲體哉 答。五無間業
體。雖不取思業。彼能發思爲引業。云造
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也。逆罪能發
思。亦名逆罪也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歟
進云。正理論中。不定感色處 付之。感
觸處之時。定與色處。倶可定感色處哉。
是以。見正理論文云。若感身處。定感四處。
謂身色處觸處法處。感身處之時。定感色
例可同如何
答。凡十二處定感之廢立。依具同性業感。
體必倶有之一義也。而感觸處之時。定雖
與身處色處倶。觸處與身處色處。是別業
感。故感觸處之時。不定感身色二處云也。
故光法師釋此事云。雖感觸時定身色倶。
容別業感故。感觸處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九處者。眼等五處意處色香味處是也。正
理論文云。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
同存此意見。但於彼論意感身處之時。定
感色處云例難者。色處定與身處倶故。有
體必倶有之義。身處是生本故。與色處亦
有同性業感之邊。故感身處之時。定感色
處云也。觸處定與色處倶故。雖有體必倶
有之義。觸處是非生本。故與色處。無同
性業感之義。不云感觸處之時。定感色
處也。故光法師釋此事云。正理據感身定
感色者。以色定與身倶。通欲色界故。云
感身時。亦定感色。若爾。感色應亦感身
不爾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
故。色非生本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
感故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答。
可同也 進云。寶法師釋云。然所録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不同付之披兩論所説。
見感觸處之文。今論云若感意處定感二
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婆沙論
初師。云得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 若爾。兩論所説既同。何判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不同哉。是以。光法師釋云。
倶舍爲正。同婆沙初師説故如何
答。述十二處定感相。婆沙論初師意。與今
論意。其義全同。光法師解釋即述其實義
也。感觸處之文。亦更無異。即如疑難被出
難也。但至進釋者。寶法師向婆沙論文字
脱落之本。作此釋也。所謂婆沙論正文云。
得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
身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
婆沙論本説見之。得觸處業之下。受三處
異熟之上。中間脱落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得身處業之十五文字也。何況。如寶
法師所引論文者。不述感身處業。定感餘
處之相。是大疑也。爰知。今十五文字脱落云
事。更不可疑之。若爾。暫見此文字脱落之
一本。釋然所録婆沙初説。感觸與此論不
同。應更詳撿也。故上云然所録婆沙。下亦
云應更詳撿。寶法師即自疑之凡引誤錯
之本。就脱落之文。暫作一往解釋事。諸師
之常習也。至于此釋。強不可劬勞者歟
問。光法師釋有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
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如何釋之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世
約大三世 付之若就大三世云之。三
生所造業。一世感果之義可有之。何云無
三世業一世異熟哉
答。光法師世約大三世云釋意。就引業
論之也。所謂一世。造順生順後等三引業。
三生各別。感果之義。可有故。云有一世業
三世異熟也。無三生所造引業一世感果之
義故。云無三世業一世異熟也。故寶法師
釋此文云。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
可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説
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義
可有耶 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
此義者。此論婆沙正理顯宗及光法師等釋
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設雖寶法師
意。更不可有取異時士用果之義哉 若
依之爾者。寶法師今解釋云。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無
間士用果如解釋者。相應因可取異時
士用果如何
答。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者。性相之所
定也。更不可疑之。即寶法師釋倶有相應
得士用果。非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所得
名士用果。之論文云。相應倶有之法。有力
用故。名爲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
越士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
此釋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
於寶法師相應因。取無間士用果云釋者。
等無間縁就心心所立之。相應因付心心
所論之。故取等無間縁士用果之物。必取
相應因同時士用果。取相應因同時士用果
之物。亦取等無間縁士用果。唯有阿羅漢最
後心。取相應因士用果。不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云也。非謂相應因正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更非相違也。故寶法師正釋此事
云。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縁士用果者。皆
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無間士用果。
不同倶有因。然有無等無間縁士用果得
成相應。如羅漢後心釋意。此旨分明也」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増
上果體歟 答。爾也 兩方。若標増上果
體者。長行釋此頌意云。謂有爲法除前已
生。是餘有爲之増上果文言無諍。非標
増上果體 若依之爾者。上云除前有爲
法。下標有爲増上果。正指増上果體

答。案頌文意。上云除前有爲法。嫌前已生
有爲諸法非増上果。下重云有爲増上果。除
前已生有爲法之外。餘有爲法。是増上果體
云也。故圓暉法師釋此文云。重言有爲者。
是除前外。諸餘有爲。此餘有爲。或與因倶。
或在因後。名増上果重案其意。凡此中
專欲顯彼果體。故有爲言。尤可指増上果
體也。若有爲言。不指果體。以因云有爲
者。未顯果體唯限有爲。豈今文之本意哉。
但於是餘有爲之増上果之論文者。是餘有
爲之有爲言。非指有爲増上果之有爲言。委
顯増上果相其因有爲。有爲之増上果云
也。委云之。以有爲爲因。其體有爲。是増上
爲言長行標因有爲云有爲之増上果。偈
頌指果體有爲。云有爲増上果也。即訓長
行文云。諸有爲法。除前生。是餘有爲之増
上果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於有爲法中。
除前已生有爲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
倶。若後有爲。名増上果文意顯也
問。論文云。亦應如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説爾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進
云。光法師釋云。謂無爲法。及未來法
付之無爲法無因果。故非定有果云事。其
義可然。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爲能作因
増上果。如云未於未果三也。何以未來法。
云非定有果哉。是以。寶法師云無爲無果
所以不説。泰法師判然以無爲不能取果。
非定有果。故此不説。爾者。光法師解釋。
難思如何
答。以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雖爲能作
因爲増上果。於未來世。不起取果用。故
云非定有果也。重意云。今文云五因取果。
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
彼無用故。亦應如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説。就取果用之起不起。定其果之
有無。故未來法。雖爲能作因。不起取果
用。云非定有果也。故光法師釋云亦應
如是説。能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説者。以能
作因非定有増上果故。此頌中不説。謂無
爲法及未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能取増
上果故就取果用之起不起。論其果之有
無云事。解釋實分明也
重難云。若爾。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雖通
未來。彼於未來。不起取果用。可云非
定有果乎 答。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通未
來者。其法體通未來云也。非云於未來
正爲因。暫出一類。顯其意者。善不善法。
可成異熟因。以彼善不善法體有未來。異
熟因宛置未來也。然而未來全無前後故。
非云正爲異熟因異熟果。倶有相應二因。
在未來云事。准之可思。能作因在未來
者。於未來世。實爲能作因也。不障礙之
義。實在未來故也。如云無爲法。實爲能作
因也。故付實因云之。於未來世。實雖爲
能作因。不起取果用故。云非定有果也。
倶有相應異熟三因。於未來世。實不爲因。
故非相例也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通過去耶
進云。光法師引婆沙論能作因。有作是説。
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師説。此能作
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云二説
了。此論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云二
作也 付之。同婆沙後師云釋不可然。
能作因是無障礙因。取果用。能爲彼種之義
也。若爾。法現在前之時。有何所障礙。於現
在世。不起取果用。遥於過去世。可起之
哉。是以。見今論文。上表五因取果唯於現
在。下述亦應如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之旨。論文實分明
哉。依之正理論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
唯現在。與通過現何況。光法師餘處
釋中。云其取果用。若依正理。唯在現在。若
依婆沙。雖亦通過去。唯等無間縁無多差
別故。此不説。増上縁取果用。唯限現在
能作因。其義可同。加之。第三約作用。立世
最爲善者。今論餘處定判也。若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者。豈無三世雜亂之過哉
答云。此事雖有異義暫存一義者。等無間
縁取果用。通過去者。是婆沙論評家義也。
而能作因是廣。以一切法爲體故。等無間縁
體。即能作因攝之門有之。光法師餘處解釋
中。云婆沙初師約體以サハ。因縁攝五。能
作攝三。即此意也。故指彼等無間縁取果用
通過去。即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也。是
以。泰法師云。毘婆沙師有説。等無間縁能作
因攝。故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現婆沙
抄云。等無間縁。有能作因。故入過去。亦取
果也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云能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之旨。此等解釋。尤以明
鏡也。加之見婆沙論文。述等無間縁取果
用通過去。云無有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
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明能作
因取果用通過去。云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
果。過去現在與果。多刹那取果。多刹那與果。
若取果時。即能與果。兩處論文。其言大同。
爰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能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何況。光法師會
亦應如是説能作因之論文云。言能作因同
五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説若夫能作
因。實於過去。數數起取果用者。現在起取
果用少分。過去起取果用多分成。豈可云
現在起取果用者。從多分説哉。任此等
文理思之。實就能作因取果用云之。唯
可限現在也。如此得意之時諸難自被會
畢。就中光法師餘處解釋中。増上縁取果用。
唯限現在云事。還爲答之潤色哉。但於正
理論文者。彼不許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
去。故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云也。論意
各別。何備疑難哉
重難云。六因四縁。作用各別者。是光法師餘
處解釋也。何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云能作
因取果用哉。何況。見餘卷論文。云因縁五
因性。云増上即能作。等無間縁非能作因
攝見。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此論意。同
婆沙論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師
義釋。若爾。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
爲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豈不背此
等定判哉。加之。能作因取果用。實限現在
者。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爲能作因
取果用通過去事。有何要須哉。加之正理
論中。破然毘婆沙有如是説。其能作因。取
果與果。倶通過現云師云。理不應然。法居
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總取未來。爲自
果故此難意。實能作因取果用不可通過
去。如同類遍行二因。取果用不通過去云
也。隨又元瑜疏釋此文云。謂顯能作如同
類等。總取未來。非如等無間縁。唯以一念
爲所引也此釋。亦不通過去云非如等
無間縁。翻而思之。通過去云如等無間縁
也。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名能作因取果
用者。豈可云非如等無間縁哉。加之。若
能作因體。攝等無間縁故。能作因取果用
通過去云者。増上縁取果用。亦可通過去。
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若據法體。亦攝前三
縁。以體相雜故。就體云之。増上縁亦攝等
無間縁故也
答。凡約四因四縁相攝。或有約體以明之
門。或有據用相似之門。若約用以明之時。
能作因。等無間縁。作用各別。故假不可有
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義。若約體以論
之日。能作因體是廣。等無間縁。亦名能作因
之門可有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
亦爲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事。何強可辨
之哉。但云因縁五因性。云増上即能作。據
用相似以論之。光法師若婆沙第二師。及此
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云。餘卷解釋。即此
意也。故就其文。顯此論意同婆沙論第二
師。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義釋
也。以實云之。約體明相攝之時。能作因
體。可攝等無間縁故。餘卷論文。幷光法師
解釋。更無相違也。次於正理論文者。有義
意。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雖即名能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正理論師意。設雖何
法。於過去起取果用云事。都不許之。故
如同類遍行二因。必於現在。可起取果用
破也。次於元瑜解釋者。若有難思者。何必
可依用哉。次於増上縁取果用可通過去
云難者。泛論之者。能作因體寛。攝餘五因。
増上縁體寛。攝餘三縁之門可有之。然而
諸論中。能作因。攝餘五因。唯是能作因。増
上縁攝餘三縁。唯是増上縁之廢立。都無之
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増上
縁取果用通過去之義用。不可有也。婆沙
論中。能作因攝餘三縁之廢立有之。故以
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之義邊。可許之也。彼此遥異。更
非相例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句云。謂續善根時。最
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
善得歟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
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第二釋意云。廣
取過去所有善得也 付之二釋倶有疑。
先就初釋。不可然。續善根時。彼果至生相
位。前位多刹那善得。皆起與果用。不起取
果用。何唯限過去最後所捨善得哉。是以。
婆沙論中。出此句體云。謂續善根時。即住
過去所捨善得如此文者。廣可取過去
所有善得見
次就第二釋。亦不可然。見今論文。出此句
體云。應説爾時續者前得限斷善根位。
最後一刹那善得之旨。論又實分明也。是
以。正理論難今論。述可取前位多刹那善
得之旨。知今論意。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
那善得云事如何
答。初釋意專所任論現文也。見今論文前
後。出取果非與果第一句。云謂斷善根時。
最後所捨得。擧與果非取果第二句。云謂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應説爾時續者前
文相前後無諍。唯可限過去最後所捨
一刹那善得見。是以。正理論難今論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説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説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
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
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
刹那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
説最後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如本
文爲善以正理論難破之趣。思今論意。
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之旨。亦分
明也。故光法師釋云。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
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正與
彼力名與。由昔已取。不名取。論主恐取
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應説爾時續者
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但於過去所
有善得。皆起與果用。不起取果用云難者。
是正理論難今論之趣也。光法師即會之
云。若作倶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説。若法從來
未與者。此中説之。過去諸得。雖於續時皆
悉與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倶句攝故。是故
不説最後所捨一刹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
果。故偏説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
果。何獨説得。既別説得。明知。唯取最後一
文意。過去所有諸得。望今果見之。雖
起與果用。不起取果用。望別別果見之。
以前念念已起與果用了故。以之爲倶句
也。斷善根位。所捨最後一刹那善得。從來未
起與果用。今續善根時。初起與果用。故以
之爲起與果用不起取果用之位也爲言
次於婆沙論文者。云謂續善根時。即住過
去。所捨善得。其言雖似廣。其意唯取過去
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也
第二釋意云。任正理論難今論之道理。亦
婆沙論。廣可取過去所有諸善得見。故廣
取過去所有善得釋也。但於應説爾時續
者前得之論文者。光法師釋云。又解。論主
云應言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所有善
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後所捨
得。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彼一切皆能與
果。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八云。有
時與果非取果。謂相續善根時。即住過去。
所捨善得已上
論文
文意顯也。次於正理論難今
論者。付應説爾時續者前得之文言難之。
以實云之。今論意。自本不限過去最後所
捨一刹那善得也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有耶
 進云。論文云謂與果時必亦取果無此
義見 付之。無覆無記同類因種類非一
准。何無與果非取果之類哉。是以。有覆無
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之類有之見。例可同
如何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之畢倶舍論第六卷者爲去年
倶舍三十講之當處之間爲聽聞加一見之
次或訪明匠或加愚案爲開初心初學之惠
解聊記一問一答之綱要有其謬之處後學
必直之焉仰願以此稽古習學之微功必爲
彌勒値遇之業因矣
  右筆尊勝院主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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