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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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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邊。更非遮也
問。光法師解釋中云。非七種法故名
爾者。今此七種法者。唯限法處攝
 答。不法處攝 兩方。若唯限
處攝者。光法師餘處定判中。法分別行所緣。
法處攝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餘
處文云。即此所説。受想行蘊及無表色三種
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處
門中。立爲法界此文之。今此七種
法者。唯可法處攝也如何
答。光法師。發業通果心緣名等云初釋意。
婆沙論百三
十九
第三師。通果心通六捨意近
云文證據。法分別行亦容此故者。即
此意也。而若發業通果心。但緣身語二
云第二釋意。會之云。而言通法分別行
者。據總緣説。故名法。非七種法
法者。通果心通法捨意近行者。總緣
色等境故。名法捨意近行。是雜緣法捨意
近行也。非眼等六處及法處七種法。故
法捨意近行爲言故今此七種法者。眼等
六處及法處攝。不法處也。但於今論
餘處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處之文者。
當卷所擧七種法者。是不雜緣法捨意近行
所緣七種法也。法處中有受想行蘊及無表
色三種無爲之七種法。非今所論。不
疑歟
問。光法師釋異熟同分相。會倶舍正理兩論
相違云。正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
論。此論據一生總衆同分。竪望以説
者。正理論意。竪望所説。通中生二有。一生
總衆同分者。趣生同分歟 答。非趣生同分
 兩方。若趣生同分者。趣生同分。其相既
別。以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何云
生同分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正理
十四中。述云何異熟。謂地獄及卵生等。趣
生同分。一切異熟同分。皆趣生同分攝見。爰
知。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者。趣生同分
攝云事如何
答。竪望所説。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
者。非趣同分。中有生有。趣非趣異故。非
同分。中有化生。生有胎卵濕異故。今此總衆
同分者。非趣生同分也。光法師此論。據
一生總衆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有
是四生中生也之釋。即顯此意也。但於
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何異熟。謂地獄等等
之文者。一切異熟同分。不趣生同分。故
爾也。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者。是
天同分。人同分等。非趣生同分。故正理論
説。全無相違
問。家家聖者。三緣中受生緣生同分。異熟同
分歟 答。可異熟同分 兩方。若異熟同
分者。光法師所引正理論十四中釋等流同
云。學無學等。所有同分以知。等流同分
云事 若依之爾者。彼受生緣者。名三二
。彼上同分。何非異熟同分
答。家家聖者。三緣中受生緣者。名三二生
故彼上同分。定可異熟同分。是以。見光法
師所引正理論十四。云云何異熟。謂地獄
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無簡別。以生同
。名異熟同分也。但於正理論學無學等
所有同分之文者。約有學聖者有多類同
。異熟因所生趣生同分。是異熟同分。捨
生同分。得有學同分。是等流同分。故學無學
等所有同分。名等流同分者。就異生同
。所得同分。論之也。非三二生等上同
分。是異熟同分。有何所背哉
寫本云文永二年乙丑後四月十九日申時於海
住山十輪院抄之畢去年窮冬下旬之比始此
卷抄今歳孟夏閏月之候終其&MT04800;功前後一百
餘日送春迎夏問端七十三條聚文探義不顧
愚鈍之性憖&T047368;難答之詞爲之今生涯之思出
宛之當來世之勝因當山本尊觀音薩埵知見
此勤佛法擁護春日權現哀愍此志施冥助於
一期終焉之暮成就上生内院之宿願垂引攝
於三會説法之曉證得中道唯心之妙理乃至
有緣無緣迴向不限自界他界濟度無漏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六十四
夏﨟五十二
 
  天文二年亥已爲八幡宮毎月五日講問
題問以他筆寫之者也 五月十一日
 三論末學英訓五十八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光法師。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云。謂能
  作是親因今此親因者。指能作因中親
歟。爲當以餘五因。名親因
問。論主意。可六因
問。頌文云。除自餘能作能作因除自體
  故。光法師如何釋耶
問。頌文云倶有互爲今此互爲果義。爲
  論主始所立。爲當有宗古義歟
問。地大種與地大種。可倶因
問。婆沙論評家意。四大種體増義歟
問。光法師釋十隨轉中一果。不倶生展
  轉士用果。取同時造作得者爾者。餘同
時造作得者。倶有因造作歟
問。正理論中。釋十隨轉一果云。倶攝士用
  及離繋果寶法師意。今此士用果者。可
有爲士用果
問。心王與心隨轉上隨相倶有因
問。光法師擧八對非倶有因畢云。彼隨
  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能同取
果一異熟及一等流爾者。竪望之時。
一果等
問。寶法師意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可
  同一果
問。初無漏思以業可倶有因
問。論中釋無覆無&T047368;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互可
同類因
問。論中釋無覆無&T047368;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光法師意。何義爲正義
問。光法師釋中。十位同類因相初釋意。此論
  當婆沙一師義爾者。此論意後位已生
法與前位不生法。可同類因
問。正理論中。釋十位同類因相云。有餘師
  言。羯剌藍位。與能位同類因爾者。
寶法師對此論。如何釋之耶
問。今論中。證前生善根與後相似生未生善
  根。爲同類因。引發智論何文
問。光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婆沙論七説
  爾者。依評家意。如何會此難
問。正理論中。通無時非因難。擧三因作論。
  六因作論二説。爾者。寶法師意。以何説
正義
問。寶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正理論能爲
  因。後無時非因文。爾者。可婆沙論評
家義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心爲因法
  擧二師説。爾者。初師意。非心爲因法者。
心唯爲同類因義歟。爲當不
五因義歟
問。決定當正性離生。初無漏心。悉名
  心爲因法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説。爾者。初師意。辨有𣵀槃法無𣵀
槃法二異生義可有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第一師意。如何釋

問。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所説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寶法師。依第二師説
時。無𣵀槃法。名非心爲因法
問。舊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以無𣵀槃
。名非心爲因法
問。無色界可非心爲因法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同類因
問。九上緣惑可遍行因



倶舍論第六卷本義抄
問。光法師。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云。謂能
作是親因今此親因者。指能作因中親因
歟。爲當以餘五因。名親因 答。以餘五
。名親因 兩方。若指餘五因者。既釋
能作因得名。云謂能作因是親因。何可
餘五因之哉 若依之爾者。餘五因既親
因。能作是親因尤可彼哉
答。光法師於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之時。
謂能作是親因。尤可餘五因也。此釋
意云。能作之號。名餘五親因。於此親因。有
不障礙疎義故。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云也。
若指能作因之中親因。云能作是親因者。
能作親因依主釋義哉。此釋意。約
一切能作因。有依主釋云也。彼遍行因得
名。不依主釋云事。與遍行惑因之
時。二分雖依主釋義。亦與非遍行惑
因故。偏難遍行之因云也。故光法師
即釋此事云。遍與五部染法因。故名
。行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
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因故云云
之。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之時。唯約
類能作疎因。不依主釋
重難云。光法師第七卷疏云。又解能作中。
既有親疎。而得説言能作之因。増上之中。
亦有親疎。亦可説言増上之緣云云此釋
諍。於能作因中。論親因疎因見如何
答。此釋意云。於能作因。就親因疎因。作
主釋。如増上緣親緣疎緣。可依主
爲言能作因中。分更非相違

一義云。述謂能作是親因。餘不障者是疎因
能作因中。分親因疎因也。此釋意云。於
能作因得名。作持業釋。是本義也。此上約
疎能作因一類。亦可依主釋云也。光法
師第七卷疏釋。即此義證據也。但此義意。會
遍行因不依主釋者遍行隨眠中一類。
非遍行隨眠不爲因之類故。混難
遍行之因也。能作因中。約疎能作因一類
能作之因。故就此類依主釋
問。論主意。可六因 答。不許也 兩
方。若云之者。頌文云許因唯六種。長
行述對法諸師。許因唯有是六種。偈頌
長行。同置許言。豈非不信之義哉。若
之爾者。披論文前後。未六因
哉。是以。寶法師引此亦有餘同類因等
是故倶有因義。得成之論文云。論主許
部倶有因義云云倶有因既許之。餘因何
之哉。何況。六因正出大乘論説。論主
尤可之哉如何
答。六因是非經説。故論主意。不之也。故
本論文。偈頌云許因唯六種。長行述
法諸師許因唯有是六種。偈頌長行。同
許言。是顯不信之義也。是以。光法師釋
此文云。許因唯六。簡異諸宗。寶法師釋
云。此以四緣有經文説。六因無經文故。
故云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
云云圓暉法師釋云。經部等宗。不
六因。無經説故。許四緣。有經説故。然
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
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故論
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論主意。
六因云事。此等定判。最分明哉。何況。
當卷論文。云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
果。相生事中。未斯同時因果。餘卷論
文。云仁難爾。契經中不此二互爲
。論主意。不同時因果見。若不同時
因果者。不倶有相應二因事。亦必然
也。不倶有相應二因者。餘因亦不
哉。加之。廣勘諸論説。婆沙論云。然此
六因。非契經説。但説四緣性。謂因緣性
廣説乃至増上緣性。今欲因分別緣故。
此六因云云寶法師引正理論。如是六因。
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
隱沒故。自相可得有之文畢云。准
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
文。以無正經文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
是六種此等定判。全無一經&MT06279;
六因之説歟。故論主意。經部宗義
六因也。但於寶法師。論主許有部
倶有因義也之解釋者。論主意。實雖
倶有因。本宗義故。一往亦許倶有因之門
之。寶法師解釋。即顯此意也。次於大乘
論中。亦説六因之難。更寶法師雖大乘
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未
委釋其相。退撿對法論文。第四卷未次第
能作因。倶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
異熟因相。其名雖倶舍等説。其義全異
有宗所談。彼論依憑。又不何經説。故寶
法師釋。云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
何經文。若爾。論主意。何必可依用哉。何
況。彼述大乘義門。既非小乘所談。故疑難
之旨。旁無其過
重難云。婆沙。正理。一説意。述六因諸經處處
散説之旨。設雖散説。若出經説者。論主意。
何不之哉。次今論之許言。若顯不信之
者。顯宗論何不頌云許因唯六種哉」
答。見婆沙正理所引經文。未正列六因之
。薩婆多師設雖六因證據。餘部不
必依用之。彼是名見爲根。信證智相應之
文。何必説相應因哉。眼及色爲緣生眼識
三和合故觸倶起。受想思之文。何必説倶有
餘因證文
准之可思
故以此等經文。爲六因證據
事。甚以&MT80033;&MT80034;也。論主意。不用之歟。
次於顯宗論頌。可許言云難者。論主
不信之義。雖許言。泛爾之許言。亙
自他共。強不レニモ之言。顯宗論頌。不
許言也。非傳説言偏顯不信之義。故非
強疑
問。頌文云自餘能作能作因除自體
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
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望自。非能作因
 付之一切諸法。恒不自性。若自體
自體者。何可可生之義哉。何況。諸法
自性。恒不其性更不自體哉」
答。自於自體。恒爲障礙之理。實似思。
元瑜疏云。即自於自。恒爲障礙。謂彼自體
礙自體。不改轉故。即障因。惠暉疏云。
自體恒障自體。如一念眼識現在。第二眼
識同時。如何得生。以相障故。自體不
能作因兩師同雖自體障
之旨。難其意。暫任常談。思此事。刀
自不刀。指自不指等之理。是自體障
自體之義也。故元瑜疏釋正理論。謂無
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之文云。
又解。如刀能割爲用。若有障礙。便不割。
*更不自割。明知自礙。割他之障。或有或無。
自之障。曾無暫捨。如是諸法。自於自體
因用。故言恒障之。正理論云。有餘師
説。自於自體。不用。故非因縁。猶如
指端刀刄眼等婆沙論云。復次若自性
自性。爲能作因。便違世間諸現見事。謂
指端不自觸。眼不自見。刀不自割。諸有力
人。不自負。如是一切云云此等説。又
其意
  私云。述自體望自體。非能作因。正理
論擧四異説。婆沙論有八復次。可

問。頌文云倶有互爲今此互爲果義。爲
論主始所立。爲當有宗古義歟 答。可
宗古義 兩方。若云論主始所立者。光
法師釋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
倶有因之論文云。論主出説一切有部
師過圓暉法師解釋同之。若爾。互爲果義。
是有宗古義云事。解釋最分明哉。若依之爾
者。婆沙論中。以同一果義。釋倶有因。未
互爲果義。知非有宗義云事。是以。正理
論中。互爲果義付過失。遂同一果義見。
顯宗論中。改頌結倶有一果法。互爲果義。
若有宗古義者何正理論難之。顯宗論改
哉。加之見光法師解釋前後。上擧倶舍師
。非同一果義。成互爲果義。下引入阿毘
達磨論諸有爲法。*更互爲果。或同一果。名
倶有因之文云。述倶舍師釋云。彼論後
造。言互爲果我世親阿闍梨一段解
釋。無諍互爲果義。可論主始成立見如何」
答。以互爲果義。釋倶有因云事。可有宗
古義也。其故凡六因者。獨出有部一宗義
設雖互爲果義。何非有宗古義哉。是以。論
文云。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爲
倶有因。非隨相於光法師釋此文云。
論主出説一切有部師過圓暉法師釋
云。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爲果。釋
有因過也此等解釋。無諍互爲果義。是
有宗古義見。何況。寶法師解釋中。擧互爲果
同一果二義畢云。順正理師。以婆沙故。
一果。入阿毘達磨。將理。遍擧
。此論略故。但擧其一此論略故但擧其
一之言。無諍互爲果同一果二義。倶有宗
本義見。加之。正理顯宗兩論中。雙擧互爲
果同一果二義。若非有宗義者。何二義倶
之哉。就中正理論明相應倶有二因
差別。有餘師説。由互爲果義。立倶有因
論主始所立者。可經主義。更不
有餘師説哉。顯宗論述相應倶有二因差別
有餘師説之言。云互爲果。立倶有
云云若非有宗古義者。彼論直載之哉。
之。雜心論中。偈頌云知共有因展轉
因果。長行云若一時起展轉爲果。是共有
。或云有對造色非展轉果故非共有因
倶舍以前論藏中。*更擧互爲果義。非
主始所立云事。誰可之哉。但於婆沙論
中不互爲果云難者。設雖有宗古義。何
必婆沙論中。可擧盡之哉。有宗古義中。婆
沙論文。不之事。例證非無歟。次於正理
論破互爲果義。顯宗論改頌云難者。設雖
有宗古義所存義之時。正理論破之。顯
宗論改頌。亦有何疑哉。雖有宗古義。顯宗
論改頌事。彼如三界染心中。得六六二
種。色善二學三。二無餘自得。述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初二二三三。第四靜慮八等也。
次於光法師一段解釋者。有宗二義之中。倶
舍論偏明互爲果一義。故付之倶舍師偏成
互爲果義。亦述學我世親阿闍梨也也。云
爾故。非互爲果義。論主始案立
重難云。以互爲果義。釋倶有因者。有宗古
義云事。暫可之。但以光法師圓暉法師
。爲證據事。不然。彼凡論主不
時因果。故論主於有宗所立倶有因。出過云
事也。差別互爲果同一果二義。非互爲
果義付過。何爲證據
答。此事實爾也。只備一往證據
問。地大種與地大種。可倶有因 答。
可。爲倶有因 兩方。若爲倶有因者。
婆沙論幷正理論中。地大種與地大種。不
倶有因 若依之爾者。多種地大種
極微。造一所造色之時。地大種何不
有因
答。婆沙論十六云。應是説。四大種體。若
偏増。若無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
倶有因。所以者何。地不地生所造色。以
一切法不自性及同類體他因故。乃
至風大種亦爾正理論十五云。如四大種更
互相望。爲倶有因。雖體増體不増者。而
更一一更互爲因。自體不自體故。亦
自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種集。方有功能。生造色
此等文意云。地大種藉餘三大種力。餘三大
種。藉地大種力。造一所造色。四大種相望互
倶有因云也。如堅等物。有同時設雖
多種地大種極微造之。無地大種極微
地大種極微力。造一所造色之義。故地
大種極微。望地大種極微之時。闕同一果
之義。故不倶有因云也。餘三大種自類
相望。不倶有因事。准之可知。若如
此得意之時。難勢自被遮乎
問。婆沙論評家意。存四大種體増義
答。婆沙論中。有四大種體増用増二説。不
評家義 兩方。若云體増義者。婆
沙論中。雖四大種體増用増二説。未
正否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今解釋中。
婆沙論評家義云。四大種體若有偏増
解釋者。婆沙論評家意存四大種體増
見如何
答。見婆沙論文。云應言大種體有増減。云
有説大種體無増減體増用増二説。更
正不。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然
婆沙一百三
十一
説。四大種。或説體増。或説用増
然無評家。倶舍同用増。正理同體増
光法師今所引文者。正見婆沙論十六
云。評曰應是説。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
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地倶有因
若有偏増者。當體増義。若無偏増者。當
用増義也。若如是得意之時。評家意。非
用増義
一義云。見婆沙論次上文。云有欲四大
種體有偏増者。彼作是説。地大種與四大
。爲倶有因。四大種與地大種。爲倶有因
所以者何。地大種有多體中一與多。爲
倶有因。多與一爲倶有因。故乃至風大種亦
。許地大種與地大種。爲倶有因之義。評
家破比師義。設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無
偏増。地大種與地大種。不倶有因
也。若爾。若有偏増。若無偏増之言。遂指
二師説也。不自義トヲ若有偏増。若無
。更非疑也
問。光法師釋十隨轉中一果。不倶生展
轉士用果。取餘同時造作得者爾者。餘同
時造作得者。倶有因造作歟 答。可倶有
因造作 兩方。若云倶有因造作者
更釋倶有因相。明知。心隨轉義之中。一果
取同時造作得者也。尤可倶有因造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上擧
倶有相應因同時造作展轉士用果畢。下云
餘同時造作得者。文言起盡。無諍非倶有因
造作見如何
答。光法師釋取餘同時造作得者事。述
轉法同時取一果之義也。故若倶有因造
作。若餘能作因造作。同時取一果之時。可
同時造作得者也。但於光法師解釋者。
上不倶有相應因同時展轉士用果者。只
是除互爲果義也。不自體以自體果故。
同一果義故也。若除自體。受想等心所。
思等心所。同爲一果見之時。尤可
一果義。若有倶時同取一果之義者。又可
同時造作得者也。故云所餘同時造作
得者。可倶有因造作也。重意云。倶有因
所造之中。互爲果之邊。一果之言。不
之。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倶生展
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
者。即述此意也。同一果之邊。一果之言。
之。取餘同時造作得者者。即顯此意
也。故取餘同時造作得者。者倶有因所造歟。
亦全非倶有因所造答之時。通
有因造作答也。但此外非倶有因所造
亦有餘同時造作得者事。*更非遮也。故
惠暉疏云。及餘同時造作得者。即是同時心
心所造作得。散無表色。同時心王心所。共取
無表色果此釋意云。以散無表色。望彼刹
那等起心心所。名同時造作得者也。故云
餘同時造作得者。亦通能作因造作事。
之也
重難云。就惠暉疏釋思。以散無表色。望
刹那等起心心所之時。刹那等起心心所。
*更無有力用。寧可同時造作得可用
哉。述異心無心亦恒轉故散無表現起之
時。有無心定之義見。若必依心心所勢
。散無表色轉者。豈可無心定之義
哉。爰知。散無表色。不必以心心所。爲隨轉
所依云事。若爾。以散無表色。望刹那等起
心心所之時。難同時造作得者
答。惠暉疏釋。實以難思。然而以刹那等起
心心所。望散無表色之時。聊有其力用故。
同時造作之義
尋云。元瑜疏出同時造作得者體。如四大
種所造有對色等此釋甚難思。四大種是
心隨轉法。釋心隨轉義之一果之言。豈
之哉
答。元瑜釋意。釋心隨轉義之中。一果之言。
四大種。爲同時造作得者相。如
大種共生一所造色。云餘同時造作得者
爲言是則出此類許也。非其體。置如言
即顯此意
問。正理論十五中。釋十隨轉中一果云。但攝
士用及離繋果寶法師意。今此士用果者。
有爲士用果 答。以實義之。可
有爲士用果。但文面不之也 兩方。
若攝有爲士用果者。寶法師解釋中。引
法師正理論所説士用果言。攝一果士用果
盡云義畢云。今許正理説士用果者。以
繋果不不生士用果。非是欲餘有
爲法無間隔越士用果解釋者。今士
用果。定唯攝不生士用果。不有爲士用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論所説。今此
士用果言。雖倶有相應因同時展轉士用
。可餘倶生無間等士用果見如何
答。以實義之。正理論釋十隨轉中一果
云。但攝士用及離繋果之中。士用果内廣。
有爲士用果也。即倶生士用果中。取
倶生展轉士用果之外。餘同時造作因者
無間士用果中。取同性無間之外。餘異
性無間。隔越士用果中。取異熟果之外。
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士用果也。
其道理光法師解釋也。但於寶法師定判者。
婆沙文。得正理意也。所謂婆沙論中。云
一果者。謂離繋果。一果之中。不士用果
事。恐倶生展轉士用果故。一果之中。唯
離繋果也。准之正理論意。一果之中擧
士用果唯限無爲士用果。不濫之有
爲士用果爲言是則付文面擧也。又如
意故。不光法師釋也。以實云之。婆
沙論意。一果之中。遂可有爲士用果。故
正理意。准彼可之也
問。心王與心隨轉法上隨相。可倶有因
 答。不倶有因 兩方。若云
倶有因者。見論文。心王極少與五十八法
倶有因而五十八法中。無心隨轉法
隨相。知。心王與彼不倶有因云事 若
之爾者。見論文八對非倶有因
隨心轉法隨相於心。雖心隨轉法上
隨相與心王倶有因。未心王與
倶有因哉。若互爲倶有因者。
隨心轉法隨相心王トノ展轉相對哉」
答。論文云。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倶有因。心王與心髓轉法上隨相。不
倶有因云事。尤分明也。光法師即釋其故
云。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倶有因。謂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名五十八法。除大地法上四十隨相。以
隔遠故。力不彼。非倶有因但於隨心
轉法隨相於心之論文者。上云謂諸隨相各
本法。隨相與彼本法。不倶有因之旨
畢。此上隨心轉法上隨相與心王。不
倶有因云添也。心王與心隨轉法上隨
。爲倶有因之義邊隨心轉法隨相
心也
有人云。心王之上四本相。名心隨轉法。而心
王與彼上隨相。爲倶有因故。云隨心轉法
隨相於心。不各互相對
難云。心王望心王上相之重。謂諸隨相各
本法之句更顯畢。重難云。隨心轉法隨
相。於心之時。更不心王望心王之上
隨相之云義
問。光法師擧八對非倶有因畢云。彼隨
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一異熟一等流爾者。竪望之時。可
果等 答。同可一果一異熟及等流
 兩方。若不之者。解釋*更意置
別言。述横望而言。明知。竪望之時。可
果等云事 若依之爾者。案八對非倶有
法相。設雖竪望。更不一果等哉」
答。横望而言者。如本法之上竝安之四隨相
。以此四隨相。望本法幷此四隨相。各互
相望等。云横望而言也。如此見之時。不
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云横而言非
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也。於餘非
倶有因。論横望之義。准之可之。翻
之思之。以本法之上小生。望彼大生。以
隨轉法上小生。望彼大生。以有對無對造
。各望彼上四相等。可竪望也。如此見
之時。同可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爲
此義邊。故横望之時。不一果等也」
問。寶法師意。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可
同一果 進云。寶法師不同一果
釋也 付之。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尤可
同一果哉。是以。光法師難異時同一果
云。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更爾隨相
於本法。應倶有因此釋者。隨相
本法。同取後一果。可同一果見如何」
答。寶法師八對。非倶有因法。縱
都無同一果義意故。前四對法。彼
此相望。亦無同一果義爲言故隨相與本法
同取後一果。非同一果義釋也。其意云。彼
此之法。雖同取後一果。互不力取之。不
同一果。猶兩人共證擇滅無爲。其果雖
是一物。不同一果云也。但光法師意
問。初無漏思以業可倶有因 答。可
倶有因 兩方。若不倶有因者。
性相之。初無漏思以隨轉身語二業
倶有因 若依之爾者。品類足論
非業爲因法之中。擧初無漏思如何
答。心隨轉法。展轉相望。互爲倶有因者。諸
論一同之性相也。故初無漏思。以隨心轉身
語二業。爲倶有因云事。道理必然也。更不
之。但於品類足論文者。暫出本論一
段之文。可簡之。所謂見本論文。出
謂身語業及思。廣擧三業。述業爲
。云謂三識身及相應法。出三識身等
此等文。業法中廣取身語二業云事。尤
分明也。但業倶有法。幷隨業轉法中。同置
思之言。無思業。以之思之。廣論業法
之時。雖三業。思是業本故。以思爲業之
之門。大忌之也。故業倶有法。幷隨業轉
法中。不思也。准知。自法體業不見。以業
爲因之法中。不思也。自法體業不見。以
業爲因之時。其體是業之伴聞故。以初無
漏思。云非業爲因法也。自本非
之時。兼取身語二業之義邊。故一段論
文。全非相違
一義云。發智論中。廣述倶有因相。不
心轉身業語業與心爲倶有因。婆沙論第十六
之有三師説。寶法師所引正理論十五
之出多故。所詮會通之趣。無發智論之
文面。不隨心轉身業語業與心爲倶有
也。准此發智論文。思彼品類足論意。實
初無漏思以隨心轉身語二業倶有
。文而不云故。以初無漏思。云非業爲因

私云。此義雖所據。實非文意。説
之中。可前義也。就前義猶有深意
也。所謂品類足論意。思是業之本故。同時相
望之時。以思見業之伴之門。大忌也。故業
倶有法中。無思。即以思是非業倶有法
而倶有因之習。有倶有法不倶有因
倶有法倶有因。故今論云。諸由
有因故成因。彼必倶有。或有倶有&MT06279;
有因故成因故若爾。乍思是非業倶有
。如何亦可思以業爲倶有因哉。此條
道理實不得也。故品類足論今文。尤有
深意
問。論中釋無覆無記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互可
類因 答。互不同類因 兩方。若
互爲同類因者。四大意處。其性疎遠也。
設雖初師意。不互爲同類因 若
之爾者。光法師引婆沙論四大意處。展轉
相望。不同類因之文證據。以
四説正判。若初師意。不四大意處。展
轉相望。互爲同類因者。何可初師不正
義之旨
答。四大與意處。其性甚疎遠。故初師意。不
互爲同類因也。但於光法師解釋
者。婆沙論不四大意處展轉相望。有
類因故。以之准例。無記色蘊與無記四蘊
展轉相望。不同類因云義。是正證也。故
光法師釋云。無記四蘊大既望意處。展轉相
望。不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
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爲
爾故非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爲
同類因
重難云。寶法師。述初師爲正之旨。不
切無記色蘊爲無記四蘊。展轉相望。爲同類
。無記心品。發無記色業之時。能發心品。
所發色業。展轉爲同類因云也。若爾。光法
師引婆沙論不四大意處。展轉相望。爲
同類因之文證。成初師不正義之旨。猶
以難思哉 答
問。論中釋無覆無記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光法師意。何義爲正耶 進云。光法師第
四説爲正釋 付之。善染汚五蘊。各展轉
相望。爲同類因定。准而思之。無記五蘊。展
轉相望。爲同類因云初師義。尤可正義
哉。何況。見論文初師無有説之言。至
四説。置有餘師説之言。何以有説正義
本義不正義哉。加之。婆沙論中。四大
法處中四相。爲同類因若爾。無記色
蘊。望無記行蘊之時。爲同類因云事。婆沙
論説。既分明也。寧以無記四蘊與無記四
。展轉相望。不同類因云第四説。爲
判哉。是以。寶法師釋述初師爲正之義

答。光法師釋。第四説爲正事。源依婆沙論
。所謂婆沙論中。實意處。展轉相望。不
同類因。故無記色蘊與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不同類因云事。爲正釋也。次光法
師引婆沙論此文畢云。無記四大。既望
。展轉相望。不同類因。以此准知。無
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
者爲正。但於善染汚五蘊。各展轉相望。
同類因。作例難者。無覆無記。勢力劣故。
異類相望。不同類因。善染汚五蘊。勢力
強盛故。展轉相望。互爲同類因也。更非
。次於第四説置有餘師説之言云難者。
正義置有餘師説之言。其例非一。如
説下亦有由中招異熟等也。次於婆沙論四
大望四相。爲同類因之文者。光法師會
。作二釋云。此論中云無記色蘊。望無記
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望心心所説。
四相。以色蘊。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
望。定爲同類因。此在疑。又解從多分
説。雖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
同類因。若無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
餘法。即非同類因。從多分説故。言無記色
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
作法文意顯也。次於寶法師解釋者。人師
解釋。不必一准。不劬勞
問。光法師釋中。十位同類因相初釋意。此
論當婆沙一師不正義爾者。此論意。後位
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可同類因
答。可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因者。
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爲同類因者。
婆沙評家義也。而今論*更同婆沙不正義
。何此義 若依之爾者。以
之。後位已生法與前不生法。何不
同類因
答。光法師初釋意。今論意後位已生法。與
位不生法。可同類因也。其道理必然也。
何不此義哉。但與婆沙評家義異事者。
此論及婆沙一師意。前位不生法。不此身
故。述此身因相之時。不彼爲
類因之義邊也。婆沙評家前位不生法。取
此身分故。明彼爲同類因之義邊也。重
意云。前位不生法。取取此身分事。二論
意異也。與彼爲同類因云義邊。彼此全同
也。故寶法師釋云。此論與婆沙同者。此
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
此釋之也
問。正理論中。釋十位同類因相云。有餘師
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同類因爾者。
寶法師對此論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師
此論前説。義同類也 付之正理論今説。
此身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與此身及餘未
來身羯剌藍等前位。不同類因而今
論述若對餘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
因。此身頞部曇等九位。與未來身羯剌
藍等前位。爲同類因見。彼此所存。其義既
異。何判此師與此論前説義同哉。次今論
二説。前説後説云事。亦難思哉
答。寶法師解釋。甚以難思。然而暫任愚案
先料簡此論。次料簡正理文。先料簡此論
者。准正理文。此論有二説。得意也。又一身
中。羯剌藍位。能與十位同類因。頞部曇
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因者。是前
師説也。此師意。此身頞部曇等位。乃至老位。
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同類因云也。即當婆沙論第五有説。或
復有説。色法雖同類因。在此身亦在
。相似爲因。亦不相似。而與此身前位
因。如此身羯剌藍位。與此身羯剌藍位乃
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
老位。爲同類因。此身頞部曇位。與此身頞
部曇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
藍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與此身羯剌藍
。作縁非因。乃至此身老位與此身老位
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同類因。與此身前諸位。作縁非因云義
也。若對餘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
因者。是第二師説也。此師意云。此身對
過去身。過去十位。與此身及餘未來身十位
同類因。此身對餘未來身。此身十位與
此身及餘未來身十位。爲同類因云也。即
婆沙評家。應是説。餘身十位。一一皆
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爲同類因。此身十
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爲同類
。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爲同類
故云義也。故寶法師釋若對餘身等之
云。異身者。謂過去身。同類者。謂根境同
類。一一與十位因者。謂後位生法與
位不生因。婆沙十八評家云。應是説
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
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
餘身十位。爲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
不生法。亦爲同類因。故此論與婆沙
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
云云此論與婆沙同者。此論前師與
沙評家。相對如是云也
次料簡正理論者。若就位説。有餘師言。羯
剌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因。頞部曇等九
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同類因。後位
前。但有縁義者。是前師説也。此師意
云。頞部曇等九位。一一與此身及餘未來身
羯剌藍等前位。不同類因云也。故正
理論。自難此師義云。若爾。最初羯剌藍
色。應因。最後老色。應果。故理
婆沙論第四有説。復有説者。
色法雖同類因。在此身亦在餘身。相似
因。亦不相似。而與前位。非同類因。如
此身羯剌藍位。與此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同類因。此身頞部曇位。與此身頞部曇
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頞部曇
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與羯剌藍位
因。乃至此身老位與此身老位。爲同類
。亦與餘身老位。爲同類因。與前諸位
縁非因云義也。若爾者。今論初師與
理論初師。其意實異。而寶法師釋此師與
論前説義同事。寶法師自餘正理論。難
之文云。就一身中。據生者。説何得疑難。
前位無因。後位無若如此得意之時。
今論前説之也。後有師言。前生十
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同自類色爲同類
者。是第二師説也。其意。即同今論若對
餘身等之文。又云當婆沙評家義也。故寶法
師引此文畢云。同此論後説若爾。寶法
師解釋。強無其過
重難云。此論有二師説云事。猶不然。若
對餘身等之文。此身頞部曇等九位。若對
身未來身一一。與十位同類因云也。故
光法師釋此文云。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
位一一。皆與十位此釋順論文哉」
次正理師。此身頞部曇等後位。與餘身羯剌
藍等前位不同類因云事。分明也。即今
婆沙論第四有説意。何會之。強判此師與
論前説義同
次寶法師。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
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説之解釋。此論
前師説。與婆沙評家義。會爾歟如何
答。寶法師解釋。實似文言。不光法
師釋歟。然而料簡之趣如前。但此論與
。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
不生説之解釋。此論前師。與婆沙評家
合之。此論此身取生。不不生。婆沙
此身取生不生故。不同云也
問。今論中。證前生善根與後相似生未生善
。爲同類因。引發智論何文 進云。
論云發智論説。云何同類因。謂前生善
根。與後生善根。及彼相應法。身界同類因故
因。如是過去與餘二世。過去現在與
來等。皆應廣説 付之。上云過去善根與
未來現在二世善根。爲同類因之時。過去善
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因之邊。*更聞畢。下
過去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因
重擧過去善根。豈非重言無用哉。唯可
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同類因也。是以。
正見發智論文云。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
根與彼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爲同類因
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
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
應法。爲同類因之。婆沙論中。如本論
之。正理論一六若如前説通攝。本
論所説。前生與後生法及説過去爲現未
。現在但爲未來因。重無過去善根
若爾。倶舍論所説引之文。非只有重言無
用之過。亦違本論現文
答。今論所引之文。尤似思。案其實義
即可發智論現文。婆沙論牒之。正理論
之。實無發智論現文也。但今論引
論文。重置過去之言事。聊有其由歟。其
故上云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善根同類
之時。現在爲同類因之法。過去落謝。
此歟聞。實於過去同類因與果用
義未聞。故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
之時。過去善根。其時與生相法。起同類
因與果用之義顯。本論文之外。重添過去
之言。云過去現在與未來
問。光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婆沙論七説
爾者。依評家意。如何會此難 進云。光
法師釋云。未來雖無。而彼意説。能爲
時非因。或約正生位。定能爲因。依此密
説。無時非 付之。初釋難思。正見
沙論評家義云依最後位。密作是答。謂若
法於此位。定能作同類因。或遍行因。從
以後。無時非因。故作是説。唯約正生位
此難見。即當今論有謂未來正生位。法
定能與彼爲同類因。是故彼文依最後位
密作是答。無時非因之義意。若爾。能爲
後。無時非因之初會通。豈不婆沙論評
家之會通哉。次今此二釋。其差異如何
答。婆沙論評家義。實唯約正生位之。
光法師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初釋。尤
思。但正理論中。六因作論師意。會
。未來雖無。而此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
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
。定能爲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説。無
光法師二釋。即依正理論二説
也。非依憑歟。但於二釋差異者。初釋意
云。正生現在。爲同類因之後。無時非同類
。故云時非爲言第二釋意云。至未來
正生位。定入現在可同類因之義。決定
故。約生相位。亦有同類因&MT06279;。即云無時非
爲言爾故。非未來正生位。正爲
類因。是其二釋差異也
泰法師述正理論二師差異云。前釋約未來
一切時。能現在爲因後。無時非因。今釋重
正生時定能至現在前因故。與前釋
其意。即同今義之趣
問。正理論十六中。通無時非因難。擧三因
論。六因作論二説。爾者。寶法師意。以
正義 進云。寶法師釋正理自釋。
此論。同。皆取婆沙第三説正。三因作
論師義。爲正判也 付之三因作論。密説是
今論義。六因作論師説。專婆沙評家義也。而
正理論師。故ラニ此論。定可六因作論義
何以三因密説。爲正義判哉。依之見正理
論説。雖二説。未正不。寶法師得
文理。判三因作因義正哉
答。見正理論一段之文。釋無時非因難。先
此依倶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密意説
。初述三因作論師義。次云有餘師釋雖
此通依六因論。而無失。後擧六因
作論義。置有餘師釋之言。三因作論説。爲
本義之旨。論文實分明也。何況。婆沙論評家
意。正爲同類因。雖現在畢後。依定能
因云義。自生相位。強設同類因義。而正理
論師意。於未來世。假施設同類因事。更
之見。故就六因作論説。雖世親論
主所付之難。其難遂難遁。故正理論師本意。
三因作論義。爲正義釋也。故寶法師引
正理論一段之文畢云。准上正理。雖
難。在未來時。因縁二義。倶未
來故。何得獨因答云時非因。正理自釋。
此論同皆取婆沙第三説云云文意
顯也
問。寶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正理論能
因。後無時非因文。爾者。可婆沙論評
家義 答。寶法師解釋。尤似思。然而暫
一義者。今文非婆沙評家義云也
兩方。若非評家義者。正理論能爲因。後無
時非因之文。是六因作論義也。尤可
沙論評家義哉。是以。寶法師引婆沙論六因
作論説。自判此説爲正畢云。謂已作因無
非不因。故如正理釋。云能爲因後
時非因故若爾。正理論今文。述婆沙論
評家義云事。一段解釋。尤分明哉 若依
爾者。寶法師釋今論有謂未來正生位法。定
能與彼爲同類因。是故。彼文依最後位。密
是答。無時非因之文云。叙婆沙異説
云云爰知。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之義。是婆
沙論評家義。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説。非
婆沙論評家義云事。加之。寶法師引正理
論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文畢。准下正理
是餘師釋。非是評家之義今解釋
者。正理論今文。非婆沙論評家義云事。分
明也如何
答。正理論師述六因作論師義之中。幷
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云正生時。定
能爲因之二義。故正理論云。有餘師釋。雖
此通依六因論。而無失。未來*更無
同類遍行。如何可無時非因。未來雖無。
而此意説。能爲因*彼無時非因。又此未來
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時。定能爲因。
諸障故。依此密説。無時非而婆沙
論評家意。會此難云。依最後位。密作是答
謂若法於此位。定能作同類因。或遍行因
是以後。無時非因。故作是説。同正理論
後義。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云文。以之思之。
正理論今二説。雖倶六因作論師之中異義
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義。是正理論師自
義。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之義。是婆沙論評
定義也。故元瑜疏釋此文之時。能爲因後。
時非因之義。云此是論主意。於正生時
定能爲因之義。云此是婆沙釋寶法師准
下正理云是餘師釋。非是評家之義之解
釋。即述此意也。但於寶法師述婆沙論評
家意合正理論今文者。六因作論之義
邊。是同故。自釋謂已作因無時非因故。亦
合正理論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文也」
重難云。婆沙論不正義中。更無能爲因後。
時非因之義。寶法師何判是餘師釋
答。此難尤難會通。但愚案云。能爲因後。無
時非因之文。次下所引正理論文。云有餘
師釋之下有之。故正理論餘師釋。非婆沙
論評家義云也。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釋。此
旨自明也。非婆沙論中餘師釋。何致

尋云。寶法師釋有謂未來正生位法之論
。云婆沙異説。此叙婆沙論中異説
 答。對倶舍婆沙云異説也。非婆沙
論中異説。若就婆沙論之。即當評家義
也。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或當正義家六因
作論此釋
重難云。正理論所存義。名評家義事。非
廢立。此義頗信用哉 答。可
又案云。正理論師依婆沙評家云。從是以
後。無時非因之文。作能爲因後。無時非
因之失也。若爾。正理論今文。可婆沙論評
家義
難云。婆沙論評家。云是以後。無時非
者。就未來生相位之。云最後位。密
是答。就未來最後生相位。明此義故也。
而正理論云能爲因後。無時非因者。約
在實爲同類因之。若爾。其言雖相似。其
義實各別。以正理論今文。實同婆沙論評家
事。甚以難信用哉。何況。若以正理論今
。實同婆沙論評家義者。亦可元瑜法
師解釋 答。可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心爲因法
二師所説。爾者。初師意。非心爲因法者。
心唯爲同類因義歟。爲當不心爲
五因義歟 答。不心爲五因。故名非心
爲因法 兩方。若不唯爲同類因義者。
因言*更無簡別。何可同類一因哉。是
以。光法師釋染汚眼識難之因言云。因謂因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正解婆沙論云。
前解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如何
答。非心爲因法者。不心爲同類因
心爲因之義也。本論一段之文。就
各分別之。故非心爲因法者。非心爲
因縁云事也。而因縁者。五因爲性。不
類因云事。更不之。何況。品類足論中。
非心爲因法云。三蘊攝爲言若唯就
類因。論心爲因非心爲因者。苦法忍只五
蘊皆可非心因爲因法。何云三蘊攝哉。但
即同類因。無餘四因之解釋者。婆沙前
師意云。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法。雖
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
心爲因法。餘心無因。除初無漏
。是心爲因法爲言今此心爲因者。即限
類因。無餘四因。非非心爲因即同類
因。無餘四因。何爲疑哉。重意云。今難未來
同類因。大所疑者。非初無漏心。心
非心爲因法之文。是疑除未來初無漏心。餘
未來無漏心云心爲因之處也。故就此所
之文。釋前解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
四因。尤有深意
問。決定當正性離生。初無漏心。悉名
心爲因法 答。唯限可生一類。可
心爲因法 兩方。若悉名非心爲因法
者。未來初無漏心是廣。何悉可非心以因
哉。是以。五類門時。論一刹那法。唯限
一念例可 若依之爾者。見本論所
。無簡別。言決定當正性離生。初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知悉可非心因爲
云事
答。未來約無漏心種類是廣之中。唯取可生
一類。可非心爲因法。其不生之類。以
起初無漏心。可同類因。故可心爲因
也。婆沙論中。釋本論今文云。彼唯説
竟非心爲因法不生之類。遂有心爲因之
。豈取之可畢竟非心爲因法哉。重意
云。初無漏心。在遠未來之時。何類可生。何
類不生云事。是雖定。一類可生。餘皆不
生之事。是定故。其可生一類。是非心爲因法。
定置也。但於品類足論文無簡別之言
云難者。文實雖簡別之言。意限可生一
也。所謂諸餘異生。定當正性離生者。
未來初無漏心。非心爲因法者。唯取可生一
類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法。云諸餘心心
因之中。可未來不生初無漏心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二師所説。爾者。初師意。辨有涅槃法無
涅槃法二種異生義可有耶 答。可
 兩方。若有此義者。第二師意。既辨
二種異生。初師意。亦辨二種異生者。前後
兩師。豈無差異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
論所説。述彼師義云。彼文亦辨同類因義
亦言無諍。辨二種異生之義可有見如

答。婆沙論初師意。云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
。雖彼未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
心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
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心爲因。心爲
因。非心爲因。只就同類因之。更不
二種異生之義也。但於正理論云彼文亦
同類因義。亦言者同意就同類因之。
初師意。會云同類因外心爲因而非
心爲因。而第二師意。如。亦約
類因。外心爲因非心爲因。無相違會也。此
義意。亦言可問定也。元瑜疏中。雖釋其
旨甚有煩。不今料簡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婆沙論云。彼文不同類因義。何
者。唯辨二種異生 付之。依今第二師
。正見品類足論文心爲因法。除已入
當入二類初無漏心。於非心爲因法。擧
入當入二類初無漏心。明知。無漏聖道之中。
心爲同類因。名心爲因法。不心爲同
類因。名非心爲因法云事。何判彼文不
同類因義哉。次辨二種異生云事。亦
明。見第二師説。云即無涅槃法名
而品類足論文。已入當入二類初無
漏心。名非心爲因法。何背本論所説。云
涅槃法名非心爲因
答。品類足論文。決定當正性離生者。未
來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法。諸餘未來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事。就同類因之云
事。論文必然也。第二師意。何不此理哉。
但彼文不同類因義者。就同類因
時。未來無漏法。皆可非心爲因法。而今
此門。爲決定當正性離生
已入之類。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諸
餘無漏心。名心爲因云也。云決定當
正性離生之時。又有決定不正性離
云事自顯故。辨二種異生云也 但此
義意。心爲因非心爲因。本含同類因義幷
涅槃。爲證得了因之二義。故本論文之
外。約證得了因之義邊。有涅槃法。名心爲
因。無涅槃法。非心爲因云フル
問。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所説。非心爲因
。擧二師所説。爾者。寶法師依第二師
時。無槃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 進
云。寶法師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釋也
之。依寶法師解釋。披婆沙論第二師説
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若爾。寶法師
解釋。豈不婆沙論所説
答。見品類足論文。云已入當入二類初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故有般涅槃法。名非心
爲因云事。本論文。*更分明也。第二師意。豈
本論説哉。是以。正理論中。述此師義
之時。全不涅槃法。是非心爲因法。寶法
師存此等文理。引正理論文畢云。准上論
。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決定當正性
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爲因法
但於婆沙論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
者。自會之云。今評。此文應是抄寫者誤
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若作此文
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云云寶法師解
釋。大概在之。重意云。婆沙論第二師意。本
論除決定當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
外。諸餘未來無漏心。是心爲因法云文。極
會故 爲決定當正性離生
已入正性離生之類。初無漏心。云非心
爲因法。諸餘無漏心。云心爲因法。會許也。
爾故。全非有涅槃法無涅槃法二類如
心爲因非心爲因心也。如此得意之
時。所詮婆沙論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
文。極難會通。故是抄寫誤釋也。若爾。寶法
師解釋之旨。亦有其謂者歟
問。舊婆沙中。解品類足論非心爲因法。擧
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以無般涅槃法
非心爲因法 答。以無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 兩方。若以無般涅槃法
非心爲因法者。寶法師引正理論所説
有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畢云。若作
此解。文即舊婆沙同解釋者。舊婆沙意。
有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 若依
爾者。正披舊婆沙論文。以無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如何
答。舊婆沙論解非心爲因法。第二師意。云
此中説不涅槃者。言是非心因。以
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云事。文言分明
也。更不之。但於寶法師文。即舊婆沙
同之解釋者。寶法師意。成有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之旨畢。新婆沙即無涅槃法。
非心爲因之文。會抄寫者誤之時。釋
其誤所以。與舊婆沙此中説不能得涅槃者
言是非心因之文同。故新婆沙即無涅槃法。
非心爲因法之文。誤ナリトルト之。重意云。
舊婆沙文。其誤是多。而新婆沙今文。與舊婆
沙所説同。故誤ナリトルト也。次下文。云亦順
上論文。成新婆沙抄寫者誤之旨也。次上
文。即舊婆沙同之釋。其意可
問。無色界可非心爲因法 答。可
也。兩方。若有者。見光法師解釋。以無記四
。望無記色蘊。爲同類因事云。諸論
中有四説見。未無記四蘊相望不
類因。而無色界。唯有四蘊。展轉相望之時。
皆可同類因。何可非心爲因法
若依之爾者。見品類足論文。出非心爲因
法。所隨増隨眠。云三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
隨増論文者。無色界可非心爲因
如何
答。品類足論中。出非心爲因法所隨増隨眠
之時。*更云三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隨増
無色界隨眠故。彼界有非心爲因法
事。論文尤分明也。更不之。出其體
者。無色界法上。等流同分。及非得。幷彼上得
四相等。是可非心爲因法也。以何知之者。
婆沙論云。頗有根非因善根非因不善根。非
因無記根。彼根非無因耶。答。有謂無縁根。
即命等八根。以色不相應行因。此非
性根爲因。而以色心不相應行三因。謂
倶有同類異熟此文。異熟生心心所與
命根。不同類因之。婆沙論百四
十六
二十
二根。四縁分別之時。以諸有所縁根。望
唯擧異熟一因。無同類因。准命根
之。等流同分等。以異熟生心心所。不
同類因云事。自明也。故任此等文理。知無
色界有非心爲因法也。於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互爲同類因云難者。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之時。雖互爲同類因。不悉皆爲
類因。有何相違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同類因
 答。不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
者。異熟等流既別。四相同分是異也。更
同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
熟長養大種。互不同類因 若依之爾
者。同是無記法。倶行蘊攝也。何不同類
哉。依之見論文。異熟四相與等流四相
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處處中。異熟生心心所望命根
同類因之思之。異熟四相。與
流同分。不同類因云也。思其道理
心心所及四相等。其力是強。雖色不
相應法。無記之類。其力猶劣。故與異熟法
同類因歟。但於論中説異熟四相與
等流四相。爲同類因云難者。論中云。無覆
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
化心倶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因。
異熟無記。與威儀無記等。爲同類因云文

  此論議之意趣。遂疑無色界非心爲因法
歟。若爾准彼論義答。可之也
問。九上縁惑。可遍行因 答。可
行因 兩方。若不遍行因者。*更遍行
隨眠也。何不遍行因哉。是以。餘卷論云。
中除二見。餘九能上縁。十一遍行隨眠中
二種。餘九種名九上縁惑。尤可遍行
 若依之爾者。識身足論中。於過去
不善眼識。及過去欲界繋見苦所斷心爲因
非所隨増等。四句分別之時。出倶非句
云。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而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九上縁隨
眠者。是光法師今解釋也。明知。九上縁惑。
遍行因云事。何況。彼論文出第四句
云。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此。設縁已斷光法師釋
此文。云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縁。及縁
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知次下文
擧不同界遍行隨眠者。是非遍行因
事。加之九上縁惑。爲遍行因者。兩單句中。
何不之哉
答。九上縁惑。可遍行因也。是既遍行隨
眠也。何不遍行因哉。是以。婆沙論及今
論中。遍行隨眠。對遍行因。四句分別之時。
遍行隨眠。非遍行因之句云。謂未來遍行隨
眠。遍行隨眠亦遍行因之句。謂過去現在遍
行隨眠之。婆沙論中。或出遍行因體
發智論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等之文
或問遍行因以何爲自性。答一切過去現
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諸法。此等文中。
豈可九上縁惑哉。何況。識身足論中。於
不善眼識十五種隨眠。爲因爲九上縁
惑。云遍行因事。此等所説。尤分明也。但
識身足論文者。付心後九上縁惑
也。即上在此心後之言。可通下若不同
界遍行隨眠之處也。次於光法師此等已
同類遍行因盡之解釋者。暫就自界縁
之也。次於九上縁惑。爲遍行因。單句
攝之云難者。心前九上縁惑。實爲因非
所隨増之第一句中。可之。然而自本。兩
單倶三句暫就自界縁惑。施設之故。心前
九上縁惑。第一句中文。正不之也
重難云。在此心後之言。貫通若所餘縁若他
隨眠之處 答。在此心後之言。不
通若所餘縁若他隨眠之處。所増故也。上所
標置之言。隨其所應。就其要須。有貫通之
不同。強有何相違。如事例證非一歟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此卷之問答畢而依爲大帖
分爲兩帖後覽之輩可察其志而已
  右筆尊勝院院主權大僧宗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三十五
 
  應永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書寫畢
 大法師延海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
  道。可同類因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同類因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因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因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類可
  有耶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不彼所縁等。四句不爾者。知
所縁。不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無爲法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同類因
問。與地染汚法。可遍行因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
唯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因
  義。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因云
。爾者。何論文耶
問。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可異熟因取果用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耶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問。光法師釋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
  業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
釋意。如何釋之耶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義可
  有耶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
  上果體歟。問。論文云。亦應是説。能作
因非定有果。故此不爾者。光法師如
何釋之耶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過去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云。謂續善根時。
最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
刹那善得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
  耶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
同類因 答。可同類因 兩
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
義。依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何可
同類因哉。是以。見正理論所説。述
有。於下地無。依上地聖道。與
聖道。不同類因 若依之爾者。依
上地聖道。與下地聖道。不同類因
者。依上地果之人。依下地始起未曾得
聖道之時。可一刹那之義
答。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下地
。可同類因也。所謂依上地。證不還
之人。依下地未曾得聖道之時。上地
見道。與下地修道。可同類因。依上地
阿羅漢果之人。依下地。起未曾得聖道
之時。隨其所應。上地見道修道。與下地無
學道。可同類因也。是以。寶法師今解釋
云。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地修道。及無
學道因。故知。地疎於位上地見道。與
下地修道無學道同類因云事。今解釋。
尤分明也哉。何況。若不此義者。初苦法
忍之外。豈無一刹那法哉。正理論意云。唯
初無漏五蘊刹那。無同類因生起。餘有爲
法。無是事。初苦法忍之外。不一刹那
故也。但於自上有。於下地
之文者。暫就同姓同。依上地所修聖道。
下地所修聖道。不同類因云也。
盡理談。何爲相違哉。此事婆沙論。倶舍
論意。可之也
問。無生智與盡智。可同類因 答。可
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因者。同類
因名等勝爲果之義。無生智與盡智。何可
同類因哉。是以。見今論文諸無生智
唯與等類。爲同類因。更無勝故云云此文
諍。無生智與盡智。不同類因見。加之。
光法師餘處解釋云。或彼盡智非無生智爲
因。故生不因圓 若依之爾者。正理
論中。見修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見。准而
之。無生智與盡智。何不同類因哉」
答。無學勝進道位。九智十智。隨應現修者。
餘卷論疏之定判。若爾。已生無生智。與
已生不生盡智。尤可同類因也。故正理
論云。謂有盡智非無生智爲因。故生無無生
智不盡智因故起謂有盡智非
生智爲因。故生者指初盡智也。翻之思之。
盡智以無生智因。故生云事。尤分明
也。但於等勝爲果之義云難者。同
是第六種姓。無學所得。盡智無生智也。何
勝劣差異哉。次於今論文者。暫據
相漸次進修之相。云唯與等類同類因
也。以實云之。無生智與盡智。爲同類因
義可有也。次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無生
智必以盡智。爲同類因。盡智之中。有
生智同類因之類。故如此云也
問。正理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進云。光法師釋云。若依正理論意
三道展轉爲 付之同類因名等勝爲
果之義。若修道與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
見修道。爲同類因者。豈不等勝爲
之義哉。是以。發智論十四中。已知根與未知
當知根。不因。具知根與未知當知根。及
已知根。不因見。設雖正理論意。豈可
本論所説
答。光法師釋此事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
展轉爲因。如前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
見道。爲同類因。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
不生利見修道。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
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因。言
二一同類因者。且據現起次第而説
理會文之旨。解釋實分明也。即見正理論文
云。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爲同類因。何理爲據。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無
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無學
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
退已。於修道中。可轉生利根義
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之旨。論文
實委悉也。道理尤可然哉。但於本論所説
者。正理論會之云。此文但説已起作用
相續轉。諸無漏根。如有用世第一法
意顯也
問。婆沙論意。見修無學三道。互可同類
 答。可二意 兩方。若互爲
類因者。同類因名等勝爲果之義。若修道
見道。爲同類因。無學道與見修道
類因者。豈不等勝爲果之義哉。是以。
廣披婆沙論處處之文。見修無學三道。互
同類因 若依之爾者。以道理
之。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見道修道
何不同類因哉。是以。正理論意。述見修
無學三道。互爲同類因之旨。以正理説。思
婆沙意。尤可此義
答。光法師述見修無學三道爲因之相。以
今論正理論意。作或云同或云論意各
之二釋。若依今論同正理論之初釋意
者。婆沙論意。實許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
同類因之義云也。光法師述正理論
云。若依正理論意。三道展轉爲因。如
生鈍修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道。爲同類
。前生鈍無學道。亦與未來不生利見修
。爲同類因。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
已起利修道設雖婆沙論意。何
此道理哉。可等勝爲果之理
難。亦自被遮畢。但於婆沙論處處之文。述
三道互不同類因之旨云難者。光法師
今論文云。言三二一。爲同類因者。
且據現起次第而説今解釋。可
沙論處處之文
若。依論意各別云第二釋意者。婆沙論意。
全不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因
之義云也。故發智論十四已知根與
知當知根。爲所縁増上。具知根與未知當知
根。已知根所縁増上。不因婆沙論
百四
十六
之。同釋成此旨。加之。廣檢婆沙論
一部之文。或百二
十五
云。復次有見道修道無學
道。此中見道與見道因。亦與修道無學
因。修道與修道因。亦與無學道
因。非見道彼劣故。無學道唯與無學
因。非見修道。以彼劣或云頗有
業無無學果耶。答無百五
十八
云。已生盡智
未生盡智因。亦與後已生未生一切
無學道因。不一切學道百六
十五
云。已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二縁。除
因等無間。除因者。後生於前生因故。具
知根品與未知當知根品及已知根品。爲
。除因等無間文取意此等處處之文。見
修無學三道。互不同類因之旨。尤分明
也。故寶法師釋云。正理論巨細而論。倶舍論
等順其本論若爾源自發智本論説起。婆
沙論意。不見修無學三道展轉互爲同類
云義也。但於鈍根修道無學道與利根
見道修道。可同類因云難者鈍根修道
無學道。猶勝利根見道修道歟。故婆沙抄
云。問鈍無學道。望利學道。爲同類因。如
理説。何故此論云頗有業無學學果耶答無
耶。解云。無學勝學利故。論意各正理
婆沙論意各別之旨。此釋亦分明也
問。今論意。退無學果後。練根成見至
有耶 答。可此類 兩方。若無
者。光法師今解釋中。述正理論意
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修道
因了。下作此論同正理論意云釋。知今
論意同許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見
論餘卷文。述果退中間。不命終云。退已
須臾必還得故此文者。退無學果。未還
得之前。不練根之義如何
答。正理論云。謂有前生無學道於自相續
後生修道。爲同類因。無學退已於修道中
生利根光法師述此文意
或從無學退至學位轉根亦與已起利
修道因畢。下作今論同正理論意云釋
解釋者者。今論意。許此義云事。最分明
也。何況。見婆沙論文第六
十二
云。有作是説
退者不定。不自在故。起諸煩惱。或速能斷。
還復本位。或經久時。方得本果。謂以欲界
聞思惠力。引起修惠。聖道現前。轉信勝解。
或見至根。然復起阿羅漢果。故彼退已。遲速
*第六
十七
云。識身論説。復云何通。如
有過去無學心。是已了。非今了。非當了
謂時解脱阿羅漢。退阿羅漢果。作信勝解
彼練根作見至已。還得阿羅漢果。彼時解
脱道所攝無學心。是已成就。非今成就。非
當成就此等處處之文。退無學果之後。練
根成見至之類可有云事。尤分明也。今論
意。豈可婆沙論説哉。但於退已須臾心
還得故之論文者。彼述退果之後速疾還得
之旨許也。更非彼中間修練根之義歟」
重難云。婆沙論三十二云。信勝解者。若決定
信勝解道。得無學果。於見至道。得非擇
此文者。退無學果之後。練根成
之類。不有見如何 答。此文就
勝解道。得無學果。決定不退無學果之一
。如此云也
問。婆沙論中。見道道法智位。有知同類因
彼所縁等。四句不爾者。知彼所
。不同類因句體。如何釋之耶 進云。
婆沙論云。謂知未來四法智品 付之道
法智無苦集滅三諦。何云苦集滅三
法智所縁哉。出此句體之時。唯可未來
道法智哉。是以。出知同類因不知彼所縁
云。謂爾時知過去縁苦集滅三法智品。擧
知同類因亦知彼所縁句云。謂知過去道法
忍品如何
答。道法智現前位。過去道法忍。與現在道法
。爲同類因。而過去道法忍。縁未來四法
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之所
。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知同
類因之所縁云也。未來無同類因。故不知
同類因云也。非未來四法智品所縁
故更非相違
重難云。知彼所縁者。知同類因之所縁
事也。不知同類因者。即不其能縁同
類因云事也。而知同類因之所縁。云同類
云。過去道法忍。不同類因同類因
別物指未來四法智品云事難思。就中。就
同類因之法。論知不知相也。未來都
同類因。不不知同類因 答。

一義勘婆沙抄云。論云彼所縁。不
類因者。謂知未來四法智品者。謂道法智
自體故。名不知同類因。即此道法智。
未來四法忍及法智。故名知彼所縁
釋意云。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爲
同類因故名同類因。此現在道法智。縁
來四法智品。故以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
之所縁。而現在道法智。縁未來四法智品。故
同類因之所縁云也。現在道法智。與
來四法智品。爲同類因。故雖同類因。自
體不自體。故不同類因云也
重難云。道法智位。作此四句之時。以自體
未來四法智品。名同類因。爲知彼所縁
不知同類因句云事難思哉 答。可之」
別尋云。道類智位。亦可此四句。何唯出
道法智位 答。暫出一位也。道類智位。
實可此義也。准道法智位。作此四句

問。婆沙論中。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
時。倶非句中。可無爲法 進云。婆沙
論文。不之也 付之。無爲法既非相應
亦非遍行因。倶非句中。尤可之哉。是
以。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
中擧無爲法
答。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
非句中。可無爲法事。必然也。但現文
之事。實似思。然而倩見一段文。上
相應因同類因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
既擧無爲法畢。次下相應因遍行因相對作
四句之時。就有爲法。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
四句所替也。分齊之。其無爲法爲
非句事。同前相應因同類因相對四句。故
今略不之也。相應因異熟因相對作
之時。倶非句中。不無爲法事。准
知也
重難云。見婆沙論次下文云。同類因異熟因
相對作四句之時。倶非句中。擧無爲法。若
無爲法。爲倶非句事同前。故不之云者。
今文何亦擧無爲法 答。見彼中間文
相應因能作因等相對。多作順後句畢。始亦
同類因異熟因相對之時。有四句故。倶非句
中。亦擧無爲法
問。等流大種與長養大種。可同類因
 答。互可同類因 兩方。若爲同類
因者。等流長養其性遥異也。更不
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熟大種。與
長養大種。不同類因見。例スルニ 若
之爾者。婆沙論百三
十七
中。有執受大種。無執
受大種。互可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中。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唯與
法處所攝色。能造大種。爲同類因見。而若散
無表所依大種。與初苦法忍隨轉戒能造大
。不同類因者。可一刹那大種。故等
流大種。與眞養大種。可同類因事。必然
 但於等流長養其性相替云難者。等流長
養。其性雖異。同是自性無記。故等流大種與
長養大種。可同類因也。次於異熟長養
大種。互不同類因云例難者。彼異熟無
記。自性無記。其性異故。互不同類因也」
重難云。光法師第二卷疏出自性無記類云。
自性者。謂長養五根香味觸及外香味觸
散無表所依大種。是自性無記者。自性無記
中。何不等流觸 答。此釋非是盡理
之談。自性無記中。不盡等流香味觸也。
婆沙論百二
十七
云。問此四大種品類有幾答
品類有四。謂異熟生長養等流變化。有餘師
説。品類有三。謂異熟生長養等流。其變化
者。長養所攝。復有説者。品類有二。謂異熟
生及長養。變化大種。入長養中。等流攝
異熟長養。評曰。於前三説。中説爲善。有四
大種非二攝此文者。所變化境能
造大種。通果無記。亦長養所攝見。若爾長養
觸中。既非自性無記之類有之。而今長養
香味觸。混云自性無記事。亦非盡理之談
爰知。光法師今解釋。只就其大概之。不
必盡理之談云事
重難
問。與自部染汚法。可遍行因 答。
遍行因 付之。遍行因者。唯可
他部染汚法因也。若與自部染汚法
因者。與同類因。有何差別哉。是以。發智
論中。説遍行因相。不自部染汚法
遍行因哉。依之婆沙論中。云自部
行因如何
答。遍行因者。廣與自地五部染汚法
之義。故與自部染汚法。最可遍行因也。
是以。今論云。此與染法。爲通因故。同類因
外。更別建立。亦爲餘部染法因故。由此勢
。餘部煩惱。及彼眷屬。亦生長故光法師
此文云。若同類因。唯與自部因。此遍
行因。不但與自部染汚法因。亦爲餘部
染汚法因故。所以同類因外。建立遍行
但於自部遍行因。與同類因。有
何差異云難者。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唯
自部。二因何別。無遍行因唯生自部。謂
遍行法。正現前時。倶時方有力。取五部果
文意遍行因。倶時與五部因。同類因。
唯與自部因。故一法同時竝雖起。同類
遍行二因。取果用。更無混亂云也。次於
智論文者。婆沙論會此文三師説暫於
一師義者。彼論云。謂於自部遍行因
説自成。故不説。若於他部遍行
。其義不成。是故説次於婆沙論所説
者。彼一師別義也。不會通
問。論文云。一切染汚法。見所斷爲爾者
施設足論聖人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唯
不善爲因云文。如何會之耶 進云。論云。
未斷因。密作是説。見所斷法。雖是此因
而由已斷。故廢不 付之。既離欲退
位也。有何未斷法。與彼最初已起染汚思
未斷因哉。何況。若夫就未斷因之。
設雖非離欲退位。可唯不善爲因之義
唯出離欲退最初起染汚思。其理亦難思哉」
答。會未斷因密作是説事。不今論
也。正理論云。依未斷因。密作是説。此染
汚思因。雖具有不善無記。而無記因。先已
永斷。聖人退位。見所斷惑。皆已斷故。一切見
道。必無退故。欲界染無記。皆見所斷。故唯
不善因退故成就。説爲未斷。是故無
沙論云。彼依未斷因説。故不相違。謂彼初
起不善思。有二種因。一已斷。二未斷。彼論
但依未斷因但於何未斷法爲因云
者。離欲退最初已起染汚思相應煩惱。與
彼染汚思。可倶有相應因。取果與果用
故以倶有相應因。可未斷因也。倶有相
應因。名未斷因云事。源出識身足論文
故彼論云。何等未斷因。謂此倶有相應等
學者最可之。次於未斷因
離欲退位。可唯不善因義云難者。
婆沙論委問答此事云。問。聖者先未
時。彼染汚思亦以不善因。何故彼論
後退時。答。爾時彼思先不成就。今得
。先無縛今有縛。先死今生。是故偏説。
問。後起染汚思。亦以不善因。何故論但
初起。答。爾時彼得先斷今續。先無用今
有用。先死今生。是故偏説元瑜疏釋此事
云。爲或已斷始生故説最初。實論一
此等論家人師定判。可
尋云。聖人離欲退位。過去所斷煩惱。今退成
就故。最初已起染汚思。以彼可同類因
未斷因。何不同類因 答。今此離欲退
位。彼所退過去煩惱。與此最初已起染汚思
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以彼不可爲
未斷因也。同類因取果用離染已前。過去
世已起之畢。同類因與果用與生相法起之。
而煩惱現前位名退故。離欲退位。又不
與果用也。故彼離欲退位。今所退得過去
煩惱無同類因取果與果用。故未斷因。
同類因
問。婆沙論中。難一切染汚法見所斷法爲
。引離欲退染汚思唯以不善因云文
爾者何論文乎 進云。婆沙論云識身論説
 付之。正撿識身足論。未此文。所引
之文。依憑在何哉。是以。今論幷正理論中。
施設足論説。引比文
答。施設足論。三藏未翻譯。今文有無。暗以
知。然而今論。云若爾云何通施設足論
。正理論云若爾應違施設足論。引此文
以知。施設足論正有此文云事。但於婆沙
論文者。云識身論説。若誦者誤歟。可
設足論
重難云。舊婆沙論云復與識身論文相違
同引此文。若爾。新舊兩譯。同云識身足論
。引此文。輒不誦者誤 答
問。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 答。可
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其體既已斷也。何
後果之義哉。依之。婆沙論云。復
次前位。於自身中。能取果與果。後位雖
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取果與果
此文者。已斷遍行因。不與果用
以。震旦人師。云若已斷者無取與能 若
之爾者。正理論中。已斷遍行因。可
果用如何
答。已斷遍行因。可與果用也。其故未斷
位。既起取果用畢。其體設雖已斷。彼果
生相之時。豈不與果用哉。是以。舊婆
沙論中。或云。復次本作因時。於自身
取果與果。今雖因。不取果與果。唯
已取果者此文已取果者。已斷之後。可
與果用或云復次本作因時。能於
。取依果報果。與依果報果。今雖因。
依果報果此文云未斷位。取果
與果。已斷位不取果。無與果用。加之。正
理論云。謂未斷位。於自身中。能爲遍因。取
果與果。後已斷位。雖能爲因。不取果
唯除先時已取果者。今有與義已斷遍行
因。起與果用云事。此文亦分明也。但於
沙論文者。會之有二義。一義云。今文論
斷未斷之差異故。離未斷位之外。已斷許。
取果與果用云也。非未斷位取果
者。已斷之後。與果之義
一義云。未斷位。云自身中。能取果與果
已斷位云亦爲因。而於自身中。不復能
取果與果。是則對云未斷因。自身起取與
。已斷因。自身不成就。故於自身
取與用。異未斷因云也。重意云。於自身
取與用起不起之不同。爲已斷未斷之差異
也。非自身不成就。起與果用之義邊也」
問。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可之也
兩方。若起之者。佛獨覺所起。善業是殊勝
也。於凡身。難取果用 若依之爾
者。佛獨覺聖身。色無色界無之。尤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也。全於聖身。不
之。其故佛獨覺。先時異生位。數數生上二
故。彼凡身種類多。止未來縁闕不
之。佛獨覺聖身。唯限欲界。更無上二
。故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唯於
生。凡身可異熟因取果用。更於
。不異熟因取果用
重難云。佛獨覺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
異熟因取果用云者。可婆沙論評
家義。所謂見婆沙論文。述佛獨覺所得現
觀邊世俗智受異熟身之中。擧凡身聖身之
二義了。評家破之云。評曰。彼倶不
是説。應是説。現觀邊世俗智。是有漏
記故。説異熟。而無曾受及當受義
故不異熟身若云凡身起異熟
因取果用者。可婆沙論不正義意
答。今此文。就現觀邊世俗智。縁闕不生。起
取果用之善業論。故評家云。而無曾受及
當受義。故不異熟身。破凡身受
異熟云義也。而現在前起取果用。佛獨覺
起上二界善業。於凡身異熟因取果
云事。評家更不之。故今婆沙文。
更非相違
尋云。聲聞所起上二界有漏善業。於何身
異熟因取果用 答。聲聞可上二
。故於聖身。決定可異熟因取果用。亦
上二界。縁闕不生。凡身在之。兼於凡身
異熟因取果用
問。今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不
。第二釋意云。爲引業 付之。二釋倶
疑。先就初釋然。身語二業既業體
也。何不引業哉。是以。廣撿今論一部之
始末云。欲界繋身語二業。不引業哉。何
況。契經云。殺生業道。若修若習。若多修
習。生那落迦。本論云。破僧妄語其罪最大。
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此等經説幷論文。
諍身語二業。可引業之。見今論
餘卷文。或云四善容倶作。引同分唯三。倶
時業能感三生衆同分若身語二業。不
引業者。何可倶時業感三生衆同分
哉。加之或云二無心定得不引餘通
引業之類中。無欲界繋身語二業

次就第二釋。亦不然。欲界繋身語二業。
勢力微劣也。何可引業哉。是以。契經云。
劣界思所引故之身語表業。既有衆多
極微。何可一極微感命衆同分餘極微不
命衆同分之義哉。若同時共感之云者。
有對造色展轉爲倶有因之過。若次
第感之云者。同是一心所起也。何各別可
生後命根衆同分哉。依之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如何」
答。初釋意云。此論文無別説。意同正理。以
今論正理論意也。故正理論云。非心隨
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引劣界
思所引故之經文文證。以一心所起身
語表業衆多極微難命根衆同分之道理
理證。欲界繋身語二業。不引業云也。
但於契經幷本論所説者。正理論會云。此説
所起能起思。廉易了故。無相違失
次於四善容倶作同分唯三之論文者。
光法師會云。彼文但顯四業中生後不定
同分現不感。不一刹那一時能
三種同分。故下論云。幾業能引衆同分
耶。能引唯三。除順現受。現身同分。先業引
次於二無心定得不引餘通之論文
者。光法師又會云。言通感者。容通感彼。
一切皆悉能感。若隨轉身語業。即能
感。若欲界身語業。即不若爾。諸文
會通解釋既委細也。私不劬勞
第二釋意云。又解。此論不正理。欲界
身語業。亦能感命衆同分。欲界繋身語二
業。爲引業云也。故婆沙論*第百五
十六
云。頗有
根非因。善根非因。不善根非因。無記根
因耶。答。有謂無縁根。即命等八根。以
色心不相應行因。此非三性根爲因。而
色心不相應行三因。謂倶有同類異熟
此文無諍。欲界繋身語二業。爲引業
命根若爾。今論意。可婆沙論意也。但
劣界所引故之者。暫付本業。云思所
也。更非身語二業爲引業之義哉。次
一心所起身語表業。衆多極微。感命根衆
同分。可過云難者。是正理論所付之過
也。光法師即釋此事云。於其業中。衆多極
微。隨其所應。或有唯感引果。或有唯感滿
。或有一分感引。一分感滿。若言同一
心起不別感引果。滿果同一心起。何者
色。何者感香等。雖同一心起。即有
不同。何妨同一心起感引滿前後別
意顯也。次於正理論所説者。彼婆沙論等之
外。別立此義。故今論意。異彼也。故光法師
云。若作此解。與正理論寶法師引
理論一段之云。准此論文相。婆沙等論
文外。更立此義正理論師意。既背婆沙論
所説。違正理論説事。更不痛哉
問。婆沙論意。欲界繋身語二業。可引業
 答。彼論意。可引業 兩
問。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歟
答。爾也 兩方。若身語二業爲體者。非心
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也。何爲無間業體哉。
之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經言劣界思所
引故解釋者。五無間業。思業可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論餘處文。云
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五無間業。身語二業
如何
答。正理論意。五無間業。身語二業。可
也。品類足論中。於定法。擧五無間業及學無
學法畢。三科相攝之時。云定法五界四處五
蘊攝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此文
實分明也。設雖正理論意。更不本論
哉。何況。正見正理論所説第三十四卷
。上難經部宗意。三業皆思爲體云義。云
復有理證。業不唯思。謂纔起思欲。爲
。則應已得無間罪等。下述自宗義云。
對法宗身語二業。成無間等。要由惡思
若無惡思。此業不起故。身罪業。待惡思
乃至又對法宗由因等起思有善等差別性
故。所起身語善等性成。可必待思差別
故。身業方成無間罪等第四十三卷中。上
五無間業其體是何。次出經部義。云
上座言。三業爲體。身業語業。一一獨能招
異熟果。理難成故畢。自難之云今許意業
無間體便應暫起逆思。即成
。下標然我所宗決定義者。云此五無間
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
此等現文。五無間業。身語二業。爲體之旨。
尤分明也。但至非心隨轉色業勢力微劣云
者。身語二業。設雖勢力微劣。彼思業所
作究竟。成重罪事。依身語二業力。唯起
。未身語二業之時。修懺悔等。彼業改
轉。如斷善邪見。通不定業也。以身語
其過畢。所作究竟。更無改轉之義。故身語
二業。正爲無間決定業體也。然而此無間
業。要由能發思力。離能發思力。無間業
成。故能發思。正爲引業。劣界思所引故
之經文。又非相違
重難云。見正理論文。或云多逆人。唯一
能引。餘助滿故。或云多逆先引後滿
五無間業。可引業而正理論意。定非心
隨轉身語二業。定不命衆同分。欲界
繋身語二業。不引業若爾。五無間業。
既通引業。非思業爲體哉 答。五無間業
體。雖思業。彼能發思爲引業。云
多逆人。唯一能引。餘助滿故也。逆罪能發
思。亦名逆罪
問。正理論意。感觸處時。定感色處
進云。正理論中。不定感色處 付之。感
觸處之時。定與色處。倶可定感色處哉。
是以。見正理論文云。若感身處。定感四處
謂身色處觸處法處。感身處之時。定感
例可同如何
答。凡十二處定感之廢立。依具同性業感。
體必倶有之一義也。而感觸處之時。定雖
身處色處。觸處與身處色處。是別業
感。故感觸處之時。不定感身色二處云也。
故光法師釋此事云。雖觸時定身色倶
別業感故。感觸處定能感彼九處
九處者。眼等五處意處色香味處是也。正
理論文云。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與法。
同存此意見。但於彼論意感身處之時。定
色處云例難者。色處定與身處倶故。有
體必倶有之義。身處是生本故。與色處
同性業感之邊。故感身處之時。定感
云也。觸處定與色處倶故。雖體必倶
有之義。觸處是非生本。故與色處。無
性業感之義。不觸處之時。定感
也。故光法師釋此事云。正理據身定
色者。以色定與身倶。通欲色界故。云
身時。亦定感色。若爾。感色應亦感
爾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同業感
故。色非生本故。感色非定感身。容別業
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解釋中。明十二處定感。引婆沙
論二師説。爾者。初師意。與今論同歟 答。
同也 進云。寶法師釋云。然所録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之披兩論所説
觸處之文。今論云若感意處定感
謂意與法。若感觸處知亦爾。婆沙論
初師。云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 若爾。兩論所説既同。何判婆沙初
説感觸與此論同哉。是以。光法師釋云。
倶舍爲正。同婆沙初師説如何
答。述十二處定感相。婆沙論初師意。與
論意。其義全同。光法師解釋即述其實義
也。感觸處之文。亦更無異。即如疑難被
也。但至進釋者。寶法師婆沙論文字
脱落之本。作此釋也。所謂婆沙論正文云。
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法處。得
身處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
婆沙論本説之。得觸處業之下。受三處
異熟之上。中間脱落亦受二處異熟。謂觸處
法處。得身處業之十五文字也。何況。如
法師所引論文者。不身處業。定感
之相。是大疑也。爰知。今十五文字脱落云
事。更不之。若爾。暫見此文字脱落之
一本。釋然所録婆沙初説。感觸與此論
同。應更詳撿也。故上云然所録婆沙。下亦
應更詳撿。寶法師即自疑凡引誤錯
之本。就脱落之文。暫作一往解釋事。諸師
之常習也。至于此釋。強不劬勞者歟
問。光法師釋一世業三世異熟。無三世業
一世異熟論文。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如何釋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世
大三世 付之若就大三世之。三
生所造業。一世感果之義可之。何云
三世業一世異熟
答。光法師世約大三世云釋意。就引業
之也。所謂一世。造順生順後等三引業
三生各別。感果之義。可有故。云一世業
三世異熟也。無三生所造引業一世感果之
故。云三世業一世異熟也。故寶法師
此文云。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
三世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引説
文意顯也
問。寶法師意。相應因。取異時士用果
有耶 答。不此義 兩方。若有
此義者。此論婆沙正理顯宗及光法師等釋
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設雖寶法師
。更不異時士用果之義 若
之爾者。寶法師今解釋云。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
間士用果解釋者。相應因可異時
士用果如何
答。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者。性相之所
定也。更不之。即寶法師釋倶有相應
士用果。非士體別士用。即此所得
士用果。之論文云。相應倶有之法。有
故。名爲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果。非
士體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
此釋意。相應因。唯取同時士用果
寶法師相應因。取無間士用果云釋者。
等無間縁就心心所之。相應因付心心
之。故取等無間縁士用果之物。必取
相應因同時士用果。取相應因同時士用果
之物。亦取等無間縁士用果。唯有阿羅漢最
後心。取相應因士用果。不等無間縁士
用果云也。非相應因正取等無間縁士
用果。更非相違也。故寶法師正釋此事
云。准此論文。取等無間縁士用果者。皆
是相應因。是相應者。皆同取無間士用果
倶有因。然有等無間縁士用果
相應。如羅漢後心釋意。此旨分明也」
問。頌文云有爲増上果今此有爲者。標
上果體 答。爾也 兩方。若標増上果
者。長行釋此頌意云。謂有爲法除前已
。是餘有爲之増上果文言無諍。非
増上果體 若依之爾者。上云前有爲
。下標有爲増上果。正指増上果體

答。案頌文意。上云前有爲法。嫌前已生
有爲諸法非増上果。下重云有爲増上果。除
已生有爲法之外。餘有爲法。是増上果體
云也。故圓暉法師釋此文云。重言有爲者。
是除前外。諸餘有爲。此餘有爲。或與因倶。
或在因後。名増上果重案其意。凡此中
專欲彼果體。故有爲言。尤可増上果
也。若有爲言。不果體。以因云有爲
者。未果體唯限有爲。豈今文之本意哉。
但於是餘有爲之増上果之論文者。是餘有
爲之有爲言。非有爲増上果之有爲言。委
増上果相其因有爲。有爲之増上果云
也。委云之。以有爲因。其體有爲。是増上
爲言長行標因有爲有爲之増上果。偈
頌指果體有爲。云有爲増上果也。即訓
行文云。諸有爲法。除前生。是餘有爲之増
上果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於有爲法中
前已生有爲法。以前非後果故。是餘若
倶。若後有爲。名増上果文意顯也
問。論文云。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爾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進
云。光法師釋云。謂無爲法。及未來法
之無爲法無因果。故非定有果云事。其
義可然。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爲能作因
増上果。如未於未果三也。何以未來法
定有果哉。是以。寶法師云無爲無
所以不説。泰法師判然以無爲不取果
定有果。故此不説。爾者。光法師解釋。
思如何
答。以未來法。望未來法之時。雖能作
増上果。於未來世。不取果用。故
定有果也。重意云。今文云五因取果。
唯於現在。定非過去。彼已取故。亦非未來
彼無用故。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故此不説。就取果用之起不起。定其果之
有無。故未來法。雖能作因。不取果
。云定有果也。故光法師釋云亦應
是説。能作因現在取果。而不説者。以
作因非定有増上果故。此頌中不説。謂無
爲法及未來法。雖是能作因。而不
上果取果用之起不起。論其果之有
云事。解釋實分明也
重難云。若爾。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雖
未來。彼於未來。不取果用。可
定有果乎 答。倶有相應異熟三因。通
者。其法體通未來云也。非未來
正爲因。暫出一類。顯其意者。善不善法。
異熟因。以彼善不善法體有未來。異
熟因宛置未來也。然而未來全無前後故。
正爲異熟因異熟果。倶有相應二因。
未來云事。准之可思。能作因在未來
者。於未來世。實爲能作因也。不障礙
義。實在未來故也。如無爲法。實爲能作
也。故付實因之。於未來世。實雖
能作因。不取果用故。云定有果也。
倶有相應異熟三因。於未來世。實不因。
故非相例
問。今論意。能作因取果用。可過去
進云。光法師引婆沙論能作因。有作是説
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有餘師説。此能作
因。過去現在取果。過去現在與果。云二説
了。此論或同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云二
作也 付之。同婆沙後師云釋不然。
能作因是無障礙因。取果用。能爲彼種之義
也。若爾。法現在前之時。有何所障礙。於
在世。不取果用。遥於過去世。可
哉。是以。見今論文。上表五因取果唯於現
。下述亦應是説。能作因。非定有果。
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之旨。論文實分明
哉。依之正理論云。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
唯現在。與通過現何況。光法師餘處
釋中。云其取果用。若依正理。唯在現在。若
婆沙。雖亦通過去。唯等無間縁無多差
故。此不説。増上縁取果用。唯限現在
能作因。其義可同。加之。第三約作用。立
最爲善者。今論餘處定判也。若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者。豈無三世雜亂之過
答云。此事雖異義暫存一義者。等無間
縁取果用。通過去者。是婆沙論評家義也。
而能作因是廣。以一切法體故。等無間縁
體。即能作因攝之門有之。光法師餘處解釋
中。云婆沙初師約體以サハ。因縁攝五。能
作攝三。即此意也。故指彼等無間縁取果用
過去。即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也。是
以。泰法師云。毘婆沙師有説。等無間縁能作
因攝。故能作因。取果與果。倶通過現婆沙
抄云。等無間縁。有能作因。故入過去。亦取
果也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云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之旨。此等解釋。尤以明
鏡也。加之見婆沙論文。述等無間縁取果
用通過去。云等無間縁異時取果異
時與果。若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明能作
因取果用通過去。云此能作因過去現在取
果。過去現在與果。多刹那取果。多刹那與果。
若取果時。即能與果。兩處論文。其言大同。
爰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何況。光法師會
亦應如是説能作因之論文云。言能作因同
五因。現在取果者。從多分若夫能作
因。實於過去。數數起取果用者。現在起
果用少分。過去起取果用多分成。豈可
現在起取果用者。從多分哉。任此等
文理之。實就能作因取果用之。唯
現在也。如此得意之時諸難自被
畢。就中光法師餘處解釋中。増上縁取果用。
唯限現在云事。還爲答之潤色哉。但於
理論文者。彼不等無間縁取果用通
。故能作因取果用。唯限現在云也。論意
各別。何備疑難
重難云。六因四縁。作用各別者。是光法師餘
處解釋也。何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云能作
因取果用哉。何況。見餘卷論文。云因縁五
因性。云増上即能作。等無間縁非能作因
見。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此論意。同
婆沙論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師
義釋。若爾。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
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事。豈不
等定判哉。加之。能作因取果用。實限現在
者。指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爲能作因
取果用通過去事。有何要須哉。加之正理
論中。破然毘婆沙有是説。其能作因。取
果與果。倶通過現云師云。理不然。法居
現在。亦如同類遍行二因。總取未來。爲
此難意。實能作因取果用不
。如同類遍行二因。取果用不過去
也。隨又元瑜疏釋此文云。謂顯能作如
類等。總取未來。非等無間縁。唯以一念
所引此釋。亦不過去
無間縁。翻而思之。通過去等無間縁
也。若指等無間縁取果用。即名能作因取果
者。豈可等無間縁哉。加之。若
能作因體。攝等無間縁故。能作因取果用
過去云者。増上縁取果用。亦可過去
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若據法體。亦攝前三
。以體相雜故。就體云之。増上縁亦攝
無間縁故也
答。凡約四因四縁相攝。或有體以明之
。或有用相似之門。若約用以明之時。
能作因。等無間縁。作用各別。故假不
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云義。若約體以論
之日。能作因體是廣。等無間縁。亦名能作因
之門可有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
亦爲能作因取果用通過去事。何強可
之哉。但云因縁五因性。云増上即能作。據
用相似以論之。光法師若婆沙第二師。及此
論據用相似。以辨相攝云。餘卷解釋。即此
意也。故就其文。顯此論意同婆沙論第二
師。等無間縁。及所縁縁非因所攝云義釋
也。以實云之。約體明相攝之時。能作因
體。可等無間縁故。餘卷論文。幷光法師
解釋。更無相違也。次於正理論文者。有義
意。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雖即名
作因取果用通過去。正理論師意。設雖
。於過去取果用云事。都不之。故
同類遍行二因。必於現在。可取果用
破也。次於元瑜解釋者。若有思者。何必
依用哉。次於増上縁取果用可過去
云難者。泛論之者。能作因體寛。攝餘五因
増上縁體寛。攝餘三縁之門可之。然而
諸論中。能作因。攝餘五因。唯是能作因。増
上縁攝餘三縁。唯是増上縁之廢立。都無
故。以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増上
縁取果用通過去之義用。不有也。婆沙
論中。能作因攝餘三縁之廢立有之。故以
等無間縁取果用通過去。即爲能作因取果
用通過去之義邊。可之也。彼此遥異。更
相例
問。論中明善同類因取果與果相對四句分
別相。出與果非取果云。謂續善根時。最
初所得得爾者。限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
善得 進云。光法師作二釋。初釋意云。
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第二釋意云。廣
過去所有善得 付之二釋倶有疑。
先就初釋。不然。續善根時。彼果至生相
。前位多刹那善得。皆起與果用。不
果用。何唯限過去最後所捨善得哉。是以。
婆沙論中。出此句體云。謂續善根時。即住
過去所捨善得此文者。廣可過去
所有善得
次就第二釋。亦不然。見今論文。出此句
云。應爾時續者前得斷善根位。
最後一刹那善之旨。論又實分明也。是
以。正理論難今論。述前位多刹那善
之旨。知今論意。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
那善得云事如何
答。初釋意專所論現文也。見今論文前
。出取果非與果第一句。云謂斷善根時。
最後所捨得。擧與果非取果第二句。云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得。應爾時續者前
文相前後無諍。唯可過去最後所捨
一刹那善得見。是以。正理論難今論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説理不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最
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位
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位。多
刹那得爲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時。但
最後一刹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
正理論難破之趣。思今論意
唯取過去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之旨。亦分
明也。故光法師釋云。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
過去最後所捨得。彼得今時果至生相。正與
彼力與。由昔已取。不取。論主恐
續時過去諸初得。故今釋言爾時續者
前得。謂前過去最後所捨得但於過去所
有善得。皆起與果用。不取果用云難者。
是正理論難今論之趣也。光法師即會
云。若作倶舍師救。世親論主意説。若法從來
與者。此中説之。過去諸得。雖續時
悉與果。以前諸念。皆曾與果。倶句攝故。是故
最後所捨一刹那得。今續善時。最初與
果。故偏説之。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
果。何獨説得。既別説得。明知。唯取最後一
文意。過去所有諸得。望今果之。雖
與果用。不取果用。望別別果之。
前念念已起與果用故。以之爲倶句
也。斷善根位。所捨最後一刹那善得。從來未
與果用。今續善根時。初起與果用。故以
之爲與果用取果用之位爲言
次於婆沙論文者。云謂續善根時。即住
。所捨善得。其言雖廣。其意唯取過去
最後所捨一刹那善得
第二釋意云。任正理論難今論之道理。亦
婆沙論。廣可過去所有諸善得見。故廣
過去所有善得釋也。但於爾時續
者前得之論文者。光法師釋云。又解。論主
爾時續者前得。謂前過去所有善
得。皆名最初所得得。誰言唯取最後所捨
。此所捨得通於三世。非彼一切皆能與
。故以前言。簡取過去。故婆沙十八云。有
時與果非取果。謂相續善根時。即住過去
所捨善得已上
論文
文意顯也。次於正理論難
者。付爾時續者前得之文言之。
實云之。今論意。自本不過去最後所
捨一刹那善得
問。無覆無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類可有耶
 進云。論文云謂與果時必亦取果
 付之。無覆無記同類因種類非
。何無與果非取果之類哉。是以。有覆無
記同類因與果非取果之類有之見。例可
如何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之畢倶舍論第六卷者爲去年
倶舍三十講之當處之間爲聽聞加一見之
次或訪明匠或加愚案爲開初心初學之惠
解聊記一問一答之綱要有其謬之處後學
必直之焉仰願以此稽古習學之微功必爲
彌勒値遇之業因矣
  右筆尊勝院主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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