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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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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邊。更非所遮也
問。光法師解釋中云。非緣七種法故名
緣法爾者。今此七種法者。唯限法處攝
 答。不限法處攝也 兩方。若唯限法
處攝者。光法師餘處定判中。法分別行所緣。
不限法處攝見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餘
處文云。即此所説。受想行蘊及無表色三種
無爲。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處於界
門中。立爲法界准此文思之。今此七種
法者。唯可法處攝也如何
答。光法師。發業通果心緣名等云初釋意。
以婆沙論百三
十九
第三師。通果心通六捨意近
行云文爲證據。法分別行亦容此故者。即
顯此意也。而若發業通果心。但緣身語二
業云第二釋意。會之云。而言通法分別行
者。據總緣説。故名緣法。非緣七種法故
名緣法者。通果心通法捨意近行者。總緣
色等境故。名法捨意近行。是雜緣法捨意
近行也。非緣眼等六處及法處七種法。故
名法捨意近行爲言故今此七種法者。眼等
六處及法處攝。不限法處也。但於今論
餘處如是七法於處門中立爲法處之文者。
當卷所擧七種法者。是不雜緣法捨意近行
所緣七種法也。法處中有受想行蘊及無表
色三種無爲之七種法。非今所論。不足爲
疑歟
問。光法師釋異熟同分相。會倶舍正理兩論
相違云。正理據五趣四生異熟同分。横望以
論。此論據引一生總衆同分。竪望以説
者。正理論意。竪望所説。通中生二有。一生
總衆同分者。趣生同分歟 答。非趣生同分
 兩方。若趣生同分者。趣生同分。其相既
別。以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何云趣
生同分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正理
十四中。述云何異熟。謂地獄及卵生等。趣
生同分。一切異熟同分。皆趣生同分攝見。爰
知。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者。趣生同分
攝云事如何
答。竪望所説。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
者。非趣同分。中有生有。趣非趣異故。非生
同分。中有化生。生有胎卵濕異故。今此總衆
同分者。非趣生同分也。光法師此論。據引
一生總衆同分。竪望以説。故通中生二有。
非是四生中生也之釋。即顯此意也。但於
光法師所引。正理論。云何異熟。謂地獄等等
之文者。一切異熟同分。不過趣生同分。故
云爾也。通中生二有。一生總衆同分者。是
天同分。人同分等。非趣生同分。故正理論
説。全無相違也
問。家家聖者。三緣中受生緣生同分。異熟同
分歟 答。可異熟同分也 兩方。若異熟同
分者。光法師所引正理論十四中釋等流同
分云。學無學等。所有同分以知。等流同分
云事 若依之爾者。彼受生緣者。名三二
生。彼上同分。何非異熟同分哉
答。家家聖者。三緣中受生緣者。名三二生。
故彼上同分。定可異熟同分。是以。見光法
師所引正理論十四文。云云何異熟。謂地獄
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無所簡別。以生同
分。名異熟同分也。但於正理論學無學等
所有同分之文者。約有學聖者有多類同
分。異熟因所生趣生同分。是異熟同分。捨異
生同分。得有學同分。是等流同分。故學無學
等所有同分。名等流同分者。就捨異生同
分。所得同分。論之也。非遮三二生等上同
分。是異熟同分。有何所背哉
寫本云文永二年乙丑後四月十九日申時於海
住山十輪院抄之畢去年窮冬下旬之比始此
卷抄今歳孟夏閏月之候終其&MT04800;功前後一百
餘日送春迎夏問端七十三條聚文探義不顧
愚鈍之性憖&T047368;難答之詞爲之今生涯之思出
宛之當來世之勝因當山本尊觀音薩埵知見
此勤佛法擁護春日權現哀愍此志施冥助於
一期終焉之暮成就上生内院之宿願垂引攝
於三會説法之曉證得中道唯心之妙理乃至
有緣無緣迴向不限自界他界濟度無漏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六十四
夏﨟五十二
 
  天文二年亥已爲八幡宮毎月五日講問
題問以他筆寫之者也 五月十一日
 三論末學英訓五十八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光法師。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云。謂能
  作是親因今此親因者。指能作因中親
因歟。爲當以餘五因。名親因歟
問。論主意。可許六因耶
問。頌文云。除自餘能作能作因除自體
  故。光法師如何釋耶
問。頌文云倶有互爲果今此互爲果義。爲
  論主始所立。爲當有宗古義歟
問。地大種與地大種。可爲倶因耶
問。婆沙論評家意。四大種體増義歟
問。光法師釋十隨轉中一果。不取倶生展
  轉士用果。取同時造作得者爾者。餘同
時造作得者。倶有因造作歟
問。正理論中。釋十隨轉一果云。倶攝士用
  及離繋果寶法師意。今此士用果者。可
通有爲士用果耶
問。心王與心隨轉上隨相可爲倶有因耶
問。光法師擧八對非倶有因法畢云。彼隨
  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
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爾者。竪望之時。
可取一果等耶
問。寶法師意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可
  名同一果耶
問。初無漏思以業可爲倶有因耶
問。論中釋無覆無&T047368;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互可爲
同類因耶
問。論中釋無覆無&T047368;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光法師意。何義爲正義耶
問。光法師釋中。十位同類因相初釋意。此論
  當婆沙一師義爾者。此論意後位已生
法與前位不生法。可爲同類因耶
問。正理論中。釋十位同類因相云。有餘師
  言。羯剌藍位。與能位爲同類因爾者。
寶法師對此論。如何釋之耶
問。今論中。證前生善根與後相似生未生善
  根。爲同類因義。引發智論何文耶
問。光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婆沙論七説。
  爾者。依評家意。如何會此難耶
問。正理論中。通無時非因難。擧三因作論。
  六因作論二説。爾者。寶法師意。以何説
爲正義耶
問。寶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正理論能爲
  因。後無時非因文。爾者。可云婆沙論評
家義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説。爾者。初師意。非心爲因法者。
不以心唯爲同類因義歟。爲當不以心
爲五因義歟
問。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心。悉名非
  心爲因法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説。爾者。初師意。辨有𣵀槃法無𣵀
槃法二異生義可有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第一師意。如何釋之

問。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所説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寶法師。依第二師説
時。無𣵀槃法。名非心爲因法歟
問。舊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以無𣵀槃
法。名非心爲因法歟
問。無色界可有非心爲因法耶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爲同類因耶
問。九上緣惑可爲遍行因耶



倶舍論第六卷本義抄
問。光法師。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云。謂能
作是親因今此親因者。指能作因中親因
歟。爲當以餘五因。名親因歟 答。以餘五
因。名親因也 兩方。若指餘五因者。既釋
能作因得名。云謂能作因是親因。何可就
餘五因論之哉 若依之爾者。餘五因既親
因。能作是親因尤可指彼哉
答。光法師於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之時。
云謂能作是親因。尤可指餘五因也。此釋
意云。能作之號。名餘五親因。於此親因。有
不障礙疎義故。能作之因。名能作因云也。
若指能作因之中親因。云能作是親因者。
於能作親因難有依主釋義哉。此釋意。約
一切能作因。有依主釋云也。彼遍行因得
名。不作依主釋云事。與遍行惑爲因之
時。二分雖有依主釋義。亦與非遍行惑
爲因故。偏難名遍行之因云也。故光法師
即釋此事云。遍與五部染法爲因。故名遍
行。行行即因名遍行因持業釋。不得言遍
行之因。以亦通與非遍爲因故云云准之
思之。能作因得名。作依主釋之時。唯約一
類能作疎因。不可作依主釋也
重難云。光法師第七卷疏云。又解能作中。
既有親疎。而得説言能作之因。増上之中。
亦有親疎。亦可説言増上之緣云云此釋
無諍。於能作因中。論親因疎因見如何
答。此釋意云。於能作因。就親因疎因。作依
主釋。如於増上緣約親緣疎緣。可作依主
爲言非謂能作因中。分親因更非相違

一義云。述謂能作是親因。餘不障者是疎因。
約能作因中。分親因疎因也。此釋意云。於
能作因得名。作持業釋。是本義也。此上約
疎能作因一類。亦可有依主釋云也。光法
師第七卷疏釋。即此義證據也。但此義意。會
遍行因不作依主釋。者遍行隨眠中一類。
與非遍行隨眠不爲因之類故。混難云
遍行之因也。能作因中。約疎能作因一類。
可云能作之因。故就此類作依主釋也
問。論主意。可許六因耶 答。不許也 兩
方。若云許之者。頌文云許因唯六種。長
行述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偈頌
長行。同置許言。豈非顯不信之義哉。若
依之爾者。披論文前後。未見破六因之
文哉。是以。寶法師引此亦有餘同類因等。
是故倶有因義。得成之論文云。論主許有
部倶有因義也云云倶有因既許之。餘因何
不許之哉。何況。六因正出大乘論説。論主
尤可許之哉如何
答。六因是非經説。故論主意。不許之也。故
見本論文。偈頌云許因唯六種。長行述對
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偈頌長行。同
置許言。是顯不信之義也。是以。光法師釋
此文云。許因唯六。簡異諸宗。寶法師釋此
文云。此以四緣有經文説。六因無經文故。
故云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増
減也云云圓暉法師釋云。經部等宗。不許
六因。無經説故。許有四緣。有經説故。然
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
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故論
示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論主意。
不許六因云事。此等定判。最分明哉。何況。
當卷論文。云而諸世間。種等芽等。極成因
果。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餘卷論
文。云仁難許爾。契經中不許此二互爲因
果。論主意。不許同時因果見。若不許同時
因果者。不可有倶有相應二因事。亦必然
也。不立倶有相應二因者。餘因亦不許之
哉。加之。廣勘諸論説。婆沙論云。然此
六因。非契經説。但説有四緣性。謂因緣性
廣説乃至増上緣性。今欲以因分別緣故。
説此六因云云寶法師引正理論。如是六因。
非佛所説。如何本論自立此名。定無大師
所不説義。阿毘達磨。輒有所説。經中現無。
由隱沒故。自相可得有之文畢云。准此
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義。四緣有文。六因
無文。以無正經文故。言對法諸師。許因唯
有如是六種任此等定判。全無一經&MT06279;
説六因之説歟。故論主意。朋經部宗義。
不許六因也。但於寶法師。論主許有部
倶有因義也之解釋者。論主意。實雖不許
倶有因。本宗義故。一往亦許倶有因之門
有之。寶法師解釋。即顯此意也。次於大乘
論中。亦説六因之難。更寶法師雖釋大乘
對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未
委釋其相。退撿對法論文。第四卷未次第
釋能作因。倶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
異熟因相。其名雖同倶舍等説。其義全異
有宗所談。彼論依憑。又不知何經説。故寶
法師釋。云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緣義。
出何經文。若爾。論主意。何必可依用哉。何
況。彼述大乘義門。既非小乘所談。故疑難
之旨。旁無其過歟
重難云。婆沙。正理。一説意。述六因諸經處處
散説之旨。設雖散説。若出經説者。論主意。
何不許之哉。次今論之許言。若顯不信之
義者。顯宗論何不改頌云許因唯六種哉」
答。見婆沙正理所引經文。未正列六因之
名。薩婆多師設雖備六因證據。餘部不可
必依用之。彼是名見爲根。信證智相應之
文。何必説相應因哉。眼及色爲緣生眼識。
三和合故觸倶起。受想思之文。何必説倶有
因哉餘因證文
准之可思
故以此等經文。爲六因證據
事。甚以&MT80033;&MT80034;也。論主意。不可依用之歟。
次於顯宗論頌。可改許言云難者。論主
爲顯不信之義。雖置許言。泛爾之許言。亙
自他共。強不違何レニモ之言。顯宗論頌。不改
許言也。非如傳説言偏顯不信之義。故非
強疑歟
問。頌文云除自餘能作能作因除自體
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進云。光法師釋云。
自於自體。恒爲障礙。故自望自。非能作因
 付之一切諸法。恒不失自性。若自體
障自體者。何可有可生之義哉。何況。諸法
自性。恒不失其性。更不可云障自體哉」
答。自於自體。恒爲障礙之理。實似難思。
元瑜疏云。即自於自。恒爲障礙。謂彼自體
障礙自體。不令改轉故。即障因。惠暉疏云。
以自體恒障自體。如一念眼識現在。第二眼
識同時。如何得生。以相障故。自體不爲自
體爲能作因也兩師同雖述自體障自
體之旨。難得其意。暫任常談。思此事。刀
自不切刀。指自不觸指等之理。是自體障
自體之義也。故元瑜疏釋正理論。謂無障
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爲障礙之文云。
又解。如刀能割爲用。若有障礙。便不能割。
*更不自割。明知自礙。割他之障。或有或無。
割自之障。曾無暫捨。如是諸法。自於自體。
無成因用。故言恒障之。正理論云。有餘師
説。自於自體。不見有用。故非因縁。猶如
指端刀刄眼等婆沙論云。復次若自性
於自性。爲能作因。便違世間諸現見事。謂
指端不自觸。眼不自見。刀不自割。諸有力
人。不能自負。如是一切云云准此等説。又
可思其意也
  私云。述自體望自體。非能作因事。正理
論擧四異説。婆沙論有八復次。可引見

問。頌文云倶有互爲果今此互爲果義。爲
論主始所立。爲當有宗古義歟 答。可云有
宗古義也 兩方。若云論主始所立者。光
法師釋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
爲倶有因之論文云。論主出説一切有部
師過圓暉法師解釋同之。若爾。互爲果義。
是有宗古義云事。解釋最分明哉。若依之爾
者。婆沙論中。以同一果義。釋倶有因。未正
擧互爲果義。知非有宗義云事。是以。正理
論中。互爲果義付過失。遂在同一果義見。
顯宗論中。改頌結倶有一果法。互爲果義。
若有宗古義者何正理論難之。顯宗論改頌
哉。加之見光法師解釋前後。上擧倶舍師
救。非同一果義。成互爲果義。下引入阿毘
達磨論諸有爲法。*更互爲果。或同一果。名
倶有因之文云。述倶舍師釋云。彼論後
造。言互爲果學我世親阿闍梨也一段解
釋。無諍互爲果義。可論主始成立見如何」
答。以互爲果義。釋倶有因云事。可云有宗
古義也。其故凡六因者。獨出有部一宗義。
設雖互爲果義。何非有宗古義哉。是以。論
文云。法與隨相。非互爲果。然法與隨相。爲
倶有因。非隨相於法光法師釋此文云。
論主出説一切有部師過圓暉法師釋此
文云。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爲果。釋倶
有因有過也此等解釋。無諍互爲果義。是
有宗古義見。何況。寶法師解釋中。擧互爲果
同一果二義畢云。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
從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擧二
因。此論略故。但擧其一此論略故但擧其
一之言。無諍互爲果同一果二義。倶有宗
本義見。加之。正理顯宗兩論中。雙擧互爲
果同一果二義。若非有宗義者。何二義倶
可擧之哉。就中正理論明相應倶有二因
差別。有餘師説。由互爲果義。立倶有因
論主始所立者。可云經主義。更不可云
有餘師説哉。顯宗論述相應倶有二因差別。
不置有餘師説之言。云由互爲果。立倶有
云云若非有宗古義者。彼論直載之哉。
加之。雜心論中。偈頌云當知共有因展轉
爲因果。長行云若一時起展轉爲果。是共有
因。或云有對造色非展轉果故非共有因
倶舍以前論藏中。*更擧互爲果義。非論
主始所立云事。誰可疑之哉。但於婆沙論
中不擧互爲果云難者。設雖有宗古義。何
必婆沙論中。可擧盡之哉。有宗古義中。婆
沙論文。不擧之事。例證非無歟。次於正理
論破互爲果義。顯宗論改頌云難者。設雖
有宗古義非所存義之時。正理論破之。顯
宗論改頌。亦有何疑哉。雖有宗古義。顯宗
論改頌事。彼如云三界染心中。得六六二
種。色善二學三。二無餘自得。述此上十七處。
名色界於中。初二二三三。第四靜慮八等也。
次於光法師一段解釋者。有宗二義之中。倶
舍論偏明互爲果一義。故付之倶舍師偏成
互爲果義。亦述學我世親阿闍梨也也。云
爾故。非謂互爲果義。論主始案立也
重難云。以互爲果義。釋倶有因者。有宗古
義云事。暫可許之。但以光法師圓暉法師
釋。爲證據事。不可然。彼凡論主不許同
時因果。故論主於有宗所立倶有因。出過云
事也。差別互爲果同一果二義。非謂互爲
果義付過。何爲證據哉
答。此事實爾也。只備一往證據也
問。地大種與地大種。可爲倶有因耶 答。
不可。爲倶有因也 兩方。若爲倶有因者。
婆沙論幷正理論中。地大種與地大種。不
爲倶有因見 若依之爾者。多種地大種
極微。造一所造色之時。地大種何不爲倶
有因乎
答。婆沙論十六云。應作是説。四大種體。若
有偏増。若無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地
倶有因。所以者何。地不觀地生所造色。以
一切法不知自性及同類體爲他因故。乃
至風大種亦爾正理論十五云。如四大種更
互相望。爲倶有因。雖有體増體不増者。而
更一一更互爲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亦
不應待自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
四大種。異類種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
此等文意云。地大種藉餘三大種力。餘三大
種。藉地大種力。造一所造色。四大種相望互
爲倶有因云也。如堅等物。有同時設雖有
多種地大種極微造之。無有地大種極微
藉地大種極微力。造一所造色之義。故地
大種極微。望地大種極微之時。闕同一果
之義。故不爲倶有因云也。餘三大種自類
相望。不可爲倶有因事。准之可知。若如
此得意之時。難勢自被遮乎
問。婆沙論評家意。存四大種體増義歟
答。婆沙論中。有四大種體増用増二説。不
擧評家義也 兩方。若云存體増義者。婆
沙論中。雖擧四大種體増用増二説。未判
正否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今解釋中。
引婆沙論評家義云。四大種體若有偏増
如解釋者。婆沙論評家意存四大種體増
義見如何
答。見婆沙論文。云應言大種體有増減。云
有説大種體無増減。雖體増用増二説。更
無判正不。是以。光法師餘處解釋中云。然
婆沙一百三
十一
説。四大種。或説體増。或説用増。
然無評家。倶舍同用増。正理同體増
於光法師今所引文者。正見婆沙論十六
云。評曰應作是説。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
無偏増。地爲三倶有因。三爲地倶有因
若有偏増者。當體増義。若無偏増者。當
用増義也。若如是得意之時。評家意。非唯
存用増義也
一義云。見婆沙論次上文。云有欲令四大
種體有偏増者。彼作是説。地大種與四大
種。爲倶有因。四大種與地大種。爲倶有因。
所以者何。地大種有多體於中一與多。爲
倶有因。多與一爲倶有因。故乃至風大種亦
爾。許地大種與地大種。爲倶有因之義。評
家破比師義。設四大種體。若有偏増。若無
偏増。地大種與地大種。不可爲倶有因云
也。若爾。若有偏増。若無偏増之言。遂指前
二師説也。不自義トヲ云若有偏増。若無偏
増。更非疑也
問。光法師釋十隨轉中一果。不取倶生展
轉士用果。取餘同時造作得者爾者。餘同
時造作得者。倶有因造作歟 答。可通倶有
因造作也 兩方。若云非倶有因造作者。
更釋倶有因相。明知。心隨轉義之中。一果
所取同時造作得者也。尤可云倶有因造
作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上擧
倶有相應因同時造作展轉士用果畢。下云
餘同時造作得者。文言起盡。無諍非倶有因
造作見如何
答。光法師釋取餘同時造作得者事。述隨
轉法同時取一果之義也。故若倶有因造
作。若餘能作因造作。同時取一果之時。可
云同時造作得者也。但於光法師解釋者。
上不説倶有相應因同時展轉士用果者。只
是除互爲果義也。不自體以自體爲果故。
無同一果義故也。若除自體。受想等心所。
以思等心所。同爲一果見之時。尤可有同
一果義。若有倶時同取一果之義者。又可
云同時造作得者也。故云所餘同時造作
得者。可通倶有因造作也。重意云。倶有因
所造之中。互爲果之邊。一果之言。不可取
之。今此十隨轉中。言一果者。不説倶生展
轉士用果。以自非自體士用果。故非一果
義者。即述此意也。同一果之邊。一果之言。
可取之。取餘同時造作得者者。即顯此意
也。故取餘同時造作得者。者倶有因所造歟。
亦全非倶有因所造歟答之時。通倶
有因造作可答也。但此外非倶有因所造。
亦有餘同時造作得者事。*更非所遮也。故
惠暉疏云。及餘同時造作得者。即是同時心
心所造作得。散無表色。同時心王心所。共取
無表色果此釋意云。以散無表色。望彼刹
那等起心心所。名同時造作得者也。故云
取餘同時造作得者。亦通能作因造作事。
可許之也
重難云。就惠暉疏釋難思。以散無表色。望
刹那等起心心所之時。刹那等起心心所。
*更無有力用。寧可云同時造作得可用
果哉。述異心無心亦恒轉故散無表現起之
時。有入無心定之義見。若必依心心所勢
力。散無表色轉者。豈可有入無心定之義
哉。爰知。散無表色。不必以心心所。爲隨轉
所依云事。若爾。以散無表色。望刹那等起
心心所之時。難云同時造作得者哉
答。惠暉疏釋。實以難思。然而以刹那等起
心心所。望散無表色之時。聊有其力用故。
云有同時造作之義歟
尋云。元瑜疏出同時造作得者體。如四大
種所造有對色等此釋甚難思。四大種是
非心隨轉法。釋心隨轉義之一果之言。豈
可攝之哉
答。元瑜釋意。釋心隨轉義之中。一果之言。
不攝四大種。爲顯同時造作得者相。如四
大種共生一所造色。云餘同時造作得者
爲言是則出此類許也。非指其體。置如言
即顯此意也
問。正理論十五中。釋十隨轉中一果云。但攝
士用及離繋果寶法師意。今此士用果者。
可通有爲士用果耶 答。以實義云之。可
含有爲士用果。但文面不取之也 兩方。
若攝有爲士用果者。寶法師解釋中。引光
法師正理論所説士用果言。攝一果士用果
盡云義畢云。今許正理説士用果者。以離
繋果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
爲法無間隔越士用果也如解釋者。今士
用果。定唯攝不生士用果。不攝有爲士用
果見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論所説。今此
士用果言。雖簡倶有相應因同時展轉士用
果。可攝餘倶生無間等士用果見如何
答。以實義云之。正理論釋十隨轉中一果
云。但攝士用及離繋果之中。士用果内廣。
可含有爲士用果也。即倶生士用果中。取
除倶生展轉士用果之外。餘同時造作因者。
無間士用果中。取除同性無間之外。餘異
性無間。隔越士用果中。取除異熟果之外。
餘隔越遠士用果。及取不生擇滅士用果也。
其道理光法師解釋也。但於寶法師定判者。
准婆沙文。得正理意也。所謂婆沙論中。云
一果者。謂離繋果。一果之中。不取士用果
事。恐濫倶生展轉士用果故。一果之中。唯
擧離繋果也。准之正理論意。一果之中擧
士用果唯限無爲士用果。不取有濫之有
爲士用果爲言是則付文面所擧也。又如此
得意故。不用光法師釋也。以實云之。婆
沙論意。一果之中。遂可含有爲士用果。故
正理意。准彼可思之也
問。心王與心隨轉法上隨相。可爲倶有因
 答。不可爲倶有因也 兩方。若云爲
倶有因者。見論文。心王極少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而五十八法中。無擧心隨轉法
隨相。知。心王與彼不爲倶有因云事 若
依之爾者。見論文出八對非倶有因法。
云隨心轉法隨相於心。雖述心隨轉法上
隨相與心王不爲倶有因。未云心王與彼
不爲倶有因哉。若互爲不爲倶有因者。
可云隨心轉法隨相心王トノ展轉相對哉」
答。論文云。此中心王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心王與心髓轉法上隨相。不爲
倶有因云事。尤分明也。光法師即釋其故
云。心王望九十八法。極少猶與五十八法。
爲倶有因。謂大地法及彼四十本相。心八本
隨。名五十八法。除大地法上四十隨相。以
隔遠故。力不及彼。非倶有因但於隨心
轉法隨相於心之論文者。上云謂諸隨相各
於本法。隨相與彼本法。不爲倶有因之旨
畢。此上隨心轉法上隨相與心王。不爲
倶有因云添也。許心王與心隨轉法上隨
相。爲倶有因之義邊非云隨心轉法隨相
於心也
有人云。心王之上四本相。名心隨轉法。而心
王與彼上隨相。爲倶有因故。云隨心轉法
隨相於心。不云各互相對也
難云。心王望心王上相之重。謂諸隨相各
於本法之句更顯畢。重難云。隨心轉法隨
相。於心之時。更不可有心王望心王之上
隨相論之云義也
問。光法師擧八對非倶有因法畢云。彼隨
相等。望本法等。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一異熟一等流故爾者。竪望之時。可取一
果等耶 答。同可取一果一異熟及等流
 兩方。若不取之者。解釋*更意置簡
別言。述横望而言。明知。竪望之時。可取一
果等云事 若依之爾者。案八對非倶有
因法相。設雖竪望。更不可取一果等哉」
答。横望而言者。如本法之上竝安之四隨相
等。以此四隨相。望本法幷此四隨相。各互
相望等。云横望而言也。如此見之時。不能
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云横而言非
能同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也。於餘非
倶有因法。論横望之義。准之可知之。翻
之思之。以本法之上小生。望彼大生。以心
隨轉法上小生。望彼大生。以有對無對造
色。各望彼上四相等。可云竪望也。如此見
之時。同可取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爲
簡此義邊。故横望之時。不取一果等也」
問。寶法師意。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可
名同一果耶 進云。寶法師不名同一果
釋也 付之。隨相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尤可
名同一果哉。是以。光法師難異時同一果
云。如本法與大相。同得後一果。*更爾隨相
望於本法。應名倶有因如此釋者。隨相
與本法。同取後一果。可名同一果見如何」
答。寶法師八對。非倶有因法。縱
都無同一果義得意故。前四對法。彼
此相望。亦無同一果義爲言故隨相與本法。
同取後一果。非同一果義釋也。其意云。彼
此之法。雖同取後一果。互不與力取之。不
名同一果。猶兩人共證擇滅無爲。其果雖
是一物。不名同一果云也。但光法師意
問。初無漏思以業可爲倶有因耶 答。可
爲倶有因也 兩方。若不爲倶有因者。
以性相思之。初無漏思以隨轉身語二業。
可爲倶有因也 若依之爾者。品類足論
於非業爲因法之中。擧初無漏思如何
答。心隨轉法。展轉相望。互爲倶有因者。諸
論一同之性相也。故初無漏思。以隨心轉身
語二業。爲倶有因云事。道理必然也。更不
可疑之。但於品類足論文者。暫出本論一
段之文。可料簡之。所謂見本論文。出業
法云謂身語業及思。廣擧三業。述業爲所
縁法。云謂三識身及相應法。出三識身等。
准此等文。業法中廣取身語二業云事。尤
分明也。但業倶有法。幷隨業轉法中。同置除
思之言。無取思業。以之思之。廣論業法
之時。雖亘三業。思是業本故。以思爲業之
伴之門。大忌之也。故業倶有法。幷隨業轉
法中。不取思也。准知。自法體業不見。以業
爲因之法中。不取思也。自法體業不見。以
業爲因之時。其體是業之伴聞故。以初無
漏思。云非業爲因法也。自本非遮出業
類之時。兼取身語二業之義邊。故一段論
文。全非相違也
一義云。發智論中。廣述倶有因相。不云隨
心轉身業語業與心爲倶有因。婆沙論第十六
會之有三師説。寶法師所引正理論十五
之出多故。所詮會通之趣。無由發智論之
文面。不云隨心轉身業語業與心爲倶有
因也。准此發智論文。思彼品類足論意。實
雖初無漏思以隨心轉身語二業爲倶有
因。文而不云故。以初無漏思。云非業爲因
法也
私云。此義雖似有所據。實非文意。説二
義之中。可存前義也。就前義猶有深意
也。所謂品類足論意。思是業之本故。同時相
望之時。以思見業之伴之門。大忌也。故業
倶有法中。無取思。即以思是非業倶有法
而倶有因之習。有倶有法不爲倶有因。
無非倶有法爲倶有因。故今論云。諸由倶
有因故成因。彼必倶有。或有倶有&MT06279;非由倶
有因故成因故若爾。乍云思是非業倶有
法。如何亦可云思以業爲倶有因哉。此條
道理實不可得也。故品類足論今文。尤有
深意也
問。論中釋無覆無記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互可爲同
類因耶 答。互不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
云互爲同類因者。四大意處。其性疎遠也。
設雖初師意。不可云互爲同類因哉 若
依之爾者。光法師引婆沙論四大意處。展轉
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之文爲證據。以第
四説爲正判。若初師意。不云四大意處。展
轉相望。互爲同類因者。何可成初師不正
義之旨哉
答。四大與意處。其性甚疎遠。故初師意。不
可云互爲同類因也。但於光法師解釋
者。婆沙論不云四大意處展轉相望。有同
類因故。以之准例。無記色蘊與無記四蘊。
展轉相望。不爲同類因云義。是正證也。故
光法師釋云。無記四蘊大既望意處。展轉相
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記色蘊望
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爲正
爾故非謂初師意。四大意處。展轉相望。爲
同類因也
重難云。寶法師。述初師爲正之旨。不云一
切無記色蘊爲無記四蘊。展轉相望。爲同類
因。無記心品。發無記色業之時。能發心品。
所發色業。展轉爲同類因云也。若爾。光法
師引婆沙論不云四大意處。展轉相望。爲
同類因之文爲證。成初師不正義之旨。猶
以難思哉 答
問。論中釋無覆無記同類因。擧四師説。爾
者。光法師意。何義爲正耶 進云。光法師第
四説爲正釋也 付之。善染汚五蘊。各展轉
相望。爲同類因定。准而思之。無記五蘊。展
轉相望。爲同類因云初師義。尤可爲正義
哉。何況。見論文初師無置有説之言。至第
四説。置有餘師説之言。何以有説爲正義。
以本義爲不正義哉。加之。婆沙論中。四大
望法處中四相。爲同類因若爾。無記色
蘊。望無記行蘊之時。爲同類因云事。婆沙
論説。既分明也。寧以無記四蘊與無記四
蘊。展轉相望。不爲同類因云第四説。爲正
判哉。是以。寶法師釋述初師爲正之義如

答。光法師釋。第四説爲正事。源依婆沙論
文。所謂婆沙論中。實意處。展轉相望。不言
有同類因。故無記色蘊與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不爲同類因云事。爲正釋也。次光法
師引婆沙論此文畢云。無記四大。既望意
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知。無
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
者爲正。但於以善染汚五蘊。各展轉相望。
爲同類因。作例難者。無覆無記。勢力劣故。
異類相望。不爲同類因。善染汚五蘊。勢力
強盛故。展轉相望。互爲同類因也。更非相
例。次於第四説置有餘師説之言云難者。
正義置有餘師説之言。其例非一。如云餘
説下亦有由中招異熟等也。次於婆沙論四
大望四相。爲同類因之文者。光法師會此
文。作二釋云。此論中云無記色蘊。望無記
四蘊。展轉相望。非同類因者。望心心所説。
非望四相。以色蘊。望行蘊中。四相展轉相
望。定爲同類因。此在不疑。又解從多分
説。雖無記色蘊望無記行蘊中四相。得作
同類因。若無記受想識三。及行蘊中除四相
餘法。即非同類因。從多分説故。言無記色
蘊望無記四蘊。非同類因。此中總望四蘊
作法文意顯也。次於寶法師解釋者。人師
解釋。不必一准。不可劬勞也
問。光法師釋中。十位同類因相初釋意。此
論當婆沙一師不正義爾者。此論意。後位
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可爲同類因耶
答。可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爲同類因者。
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爲同類因者。
婆沙評家義也。而今論*更同婆沙不正義
意。何不許此義哉 若依之爾者。以道
理思之。後位已生法與前不生法。何不
爲同類因哉
答。光法師初釋意。今論意後位已生法。與前
位不生法。可爲同類因也。其道理必然也。
何不許此義哉。但與婆沙評家義異事者。
此論及婆沙一師意。前位不生法。不取此身
分故。述此身因相之時。不論與彼爲同
類因之義邊也。婆沙評家前位不生法。取
此身分故。明與彼爲同類因之義邊也。重
意云。前位不生法。取不取此身分事。二論
意異也。與彼爲同類因云義邊。彼此全同
也。故寶法師釋云。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
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説
准此釋可思之也
問。正理論中。釋十位同類因相云。有餘師
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因爾者。
寶法師對此論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師
與此論前説。義同類也 付之正理論今説。
此身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與此身及餘未
來身羯剌藍等前位。不可爲同類因而今
論述若對餘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
爲因。此身頞部曇等九位。與未來身羯剌
藍等前位。爲同類因見。彼此所存。其義既
異。何判此師與此論前説義同哉。次今論
無有二説。前説後説云事。亦難思哉
答。寶法師解釋。甚以難思。然而暫任愚案。
先料簡此論。次料簡正理文。先料簡此論
者。准正理文。此論有二説。得意也。又一身
中。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因。頞部曇
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因者。是前
師説也。此師意。此身頞部曇等位。乃至老位。
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爲同類因云也。即當婆沙論第五有説。或
復有説。色法雖有同類因。在此身亦在餘
身。相似爲因。亦不相似。而與此身前位非
因。如此身羯剌藍位。與此身羯剌藍位乃
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
老位。爲同類因。此身頞部曇位。與此身頞
部曇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
藍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與此身羯剌藍
位。作縁非因。乃至此身老位與此身老位。
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爲同類因。與此身前諸位。作縁非因云義
也。若對餘身同類。十位一一。皆與十位
爲因者。是第二師説也。此師意云。此身對餘
過去身。過去十位。與此身及餘未來身十位。
爲同類因。此身對餘未來身。此身十位與
此身及餘未來身十位。爲同類因云也。即
當婆沙評家。應作是説。餘身十位。一一皆
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爲同類因。此身十
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爲同類
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爲同類
因故云義也。故寶法師釋若對餘身等之
文云。異身者。謂過去身。同類者。謂根境同
類。一一與十位爲因者。謂後位生法與前
位不生爲因。婆沙十八評家云。應作是説。
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
爲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皆與此身十位及
餘身十位。爲同類因。後位已生法。與前位
不生法。亦爲同類因。故此論與婆沙不同
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
云云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前師與婆
沙評家。相對如是云也
次料簡正理論者。若就位説。有餘師言。羯
剌藍位。能與十位。爲同類因。頞部曇等九
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爲同類因。後位
望前。但有縁義者。是前師説也。此師意
云。頞部曇等九位。一一與此身及餘未來身
羯剌藍等前位。不爲同類因云也。故正
理論。自難此師義云。若爾。最初羯剌藍
色。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
不然當婆沙論第四有説。復有説者。
色法雖有同類因。在此身亦在餘身。相似
爲因。亦不相似。而與前位。非同類因。如
此身羯剌藍位。與此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爲同類因。亦與餘身羯剌藍位乃至老位。
爲同類因。此身頞部曇位。與此身頞部曇
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亦與餘身頞部曇
位乃至老位。爲同類因。與羯剌藍位作縁
非因。乃至此身老位與此身老位。爲同類
因。亦與餘身老位。爲同類因。與前諸位。
作縁非因云義也。若爾者。今論初師與正
理論初師。其意實異。而寶法師釋此師與此
論前説義同事。寶法師自餘正理論。難此
師之文云。就一身中。據生者。説何得疑難。
前位無因。後位無果若如此得意之時。
與今論前説可同之也。後有師言。前生十
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同自類色爲同類
因者。是第二師説也。其意。即同今論若對
餘身等之文。又云當婆沙評家義也。故寶法
師引此文畢云。同此論後説若爾。寶法
師解釋。強無其過歟
重難云。此論有二師説云事。猶不可然。若
對餘身等之文。此身頞部曇等九位。若對餘
身未來身一一。與十位爲同類因云也。故
光法師釋此文云。若對餘未來身同類。十
位一一。皆與十位爲因此釋順論文哉」
次正理師。此身頞部曇等後位。與餘身羯剌
藍等前位不爲同類因云事。分明也。即今
婆沙論第四有説意。何會之。強判此師與
論前説義同哉
次寶法師。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
據生説。婆沙此身兼不生説之解釋。此論
前師説。與婆沙評家義。會爾歟如何
答。寶法師解釋。實似不順文言。不如光法
師釋歟。然而料簡之趣如前。但此論與婆
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説。婆沙此身
兼不生説之解釋。此論前師。與婆沙評家。
非會合之。此論此身取生。不取不生。婆沙
此身取生不生故。不同云也
問。今論中。證前生善根與後相似生未生善
根。爲同類因義。引發智論何文耶 進云。
論云如發智論説。云何同類因。謂前生善
根。與後生善根。及彼相應法。身界同類因故
成因。如是過去與餘二世。過去現在與未
來等。皆應廣説 付之。上云過去善根與
未來現在二世善根。爲同類因之時。過去善
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因之邊。*更聞畢。下
云過去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因。
重擧過去善根。豈非重言無用哉。唯可云
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因也。是以。
正見發智論文云。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
根與彼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爲同類因。
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
爲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
應法。爲同類因依之。婆沙論中。如本論
文牒之。正理論一六云若如前説通攝。本
論所説。前生與後生法及説過去爲現未
因。現在但爲未來因義。重無擧過去善根。
若爾。倶舍論所説引之文。非只有重言無
用之過。亦違本論現文哉
答。今論所引之文。尤似難思。案其實義。
即可如發智論現文。婆沙論牒之。正理論
引之。實無替發智論現文也。但今論引彼
論文。重置過去之言事。聊有其由歟。其
故上云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善根爲同類
因之時。現在爲同類因之法。過去落謝。
如此歟聞。實於過去起同類因與果用之
義未聞。故現在善根與未來善根。爲同類
因之時。過去善根。其時與生相法。起同類
因與果用之義顯。本論文之外。重添過去
之言。云過去現在與未來等也
問。光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婆沙論七説。
爾者。依評家意。如何會此難耶 進云。光
法師釋云。未來雖無。而彼意説。能爲因
無時非因。或約正生位。定能爲因。依此密
説。無時非因 付之。初釋難思。正見婆
沙論評家義云依最後位。密作是答。謂若
法於此位。定能作同類因。或遍行因。從是
以後。無時非因。故作是説。唯約正生位。
會此難見。即當今論有謂未來正生位。法
定能與彼爲同類因。是故彼文依最後位。
密作是答。無時非因之義意。若爾。能爲因
後。無時非因之初會通。豈不背婆沙論評
家之會通哉。次今此二釋。其差異如何
答。婆沙論評家義。實唯約正生位會之。
光法師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初釋。尤
似難思。但正理論中。六因作論師意。會此
難。未來雖無。而此意説。能爲因後。無時非
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
時。定能爲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説。無時
非因光法師二釋。即依正理論二説作之
也。非無依憑歟。但於二釋差異者。初釋意
云。正生現在。爲同類因之後。無時非同類
因。故云無時非因爲言第二釋意云。至未來
正生位。定入現在可爲同類因之義。決定
故。約生相位。亦有同類因成&MT06279;。即云無時非
爲言云爾故。非謂未來正生位。正爲同
類因。是其二釋差異也
泰法師述正理論二師差異云。前釋約未來
一切時。能現在爲因後。無時非因。今釋重
於正生時定能至現在前爲因故。與前釋
其意。即同今義之趣歟
問。正理論十六中。通無時非因難。擧三因
作論。六因作論二説。爾者。寶法師意。以何
説爲正義耶 進云。寶法師釋正理自釋。
與此論。同。皆取婆沙第三説爲正。三因作
論師義。爲正判也 付之三因作論。密説是
今論義。六因作論師説。專婆沙評家義也。而
正理論師。故ラニ違此論。定可存六因作論義。
何以三因密説。爲正義判哉。依之見正理
論説。雖擧二説。未判正不。寶法師得何
文理。判三因作因義爲正哉
答。見正理論一段之文。釋無時非因難。先
云此依倶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説
故。初述三因作論師義。次云有餘師釋雖
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後擧六因
作論義。置有餘師釋之言。三因作論説。爲
本義之旨。論文實分明也。何況。婆沙論評家
意。正爲同類因。雖入現在畢後。依定能
爲因云義。自生相位。強設同類因義。而正理
論師意。於未來世。假施設同類因事。更
不許之見。故就六因作論説。雖會世親論
主所付之難。其難遂難遁。故正理論師本意。
存三因作論義。爲正義釋也。故寶法師引
正理論一段之文畢云。准上正理。雖有此
救未能遁難。在未來時。因縁二義。倶未
來故。何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
與此論同皆取婆沙第三説爲正云云文意
顯也
問。寶法師釋無時非因難。引正理論能
爲因。後無時非因文。爾者。可云婆沙論評
家義耶 答。寶法師解釋。尤似難思。然而暫
存一義者。今文非婆沙評家義可云也
兩方。若非評家義者。正理論能爲因。後無
時非因之文。是六因作論義也。尤可云婆
沙論評家義哉。是以。寶法師引婆沙論六因
作論説。自判此説爲正畢云。謂已作因無
非不作因。故如正理釋。云能爲因後
無時非因故若爾。正理論今文。述婆沙論
評家義云事。一段解釋。尤分明哉 若依之
爾者。寶法師釋今論有謂未來正生位法。定
能與彼爲同類因。是故。彼文依最後位。密
作是答。無時非因之文云。叙婆沙異説
云云爰知。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之義。是婆
沙論評家義。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説。非
婆沙論評家義云事。加之。寶法師引正理
論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文畢。准下正理
云是餘師釋。非是評家之義如今解釋
者。正理論今文。非婆沙論評家義云事。分
明也如何
答。正理論師述六因作論師義之中。幷擧
云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云於正生時。定
能爲因之二義。故正理論云。有餘師釋。雖
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有失。未來*更無
同類遍行。如何可説無時非因。未來雖無。
而此意説。能爲因*彼無時非因。又此未來
亦定應有。謂有爲法於正生時。定能爲因。
殄諸障故。依此密説。無時非因而婆沙
論評家意。會此難云。依最後位。密作是答。
謂若法於此位。定能作同類因。或遍行因。
從是以後。無時非因。故作是説。同正理論
後義。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云文。以之思之。
正理論今二説。雖倶六因作論師之中異義。
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義。是正理論師自
義。於正生時。定能爲因之義。是婆沙論評
定義也。故元瑜疏釋此文之時。能爲因後。
無時非因之義。云此是論主意。於正生時。
定能爲因之義。云此是婆沙釋寶法師准
下正理云是餘師釋。非是評家之義之解
釋。即述此意也。但於寶法師述婆沙論評
家意引合正理論今文者。六因作論之義
邊。是同故。自釋謂已作因無時非因故。亦
引合正理論能爲因後無時非因之文也」
重難云。婆沙論不正義中。更無能爲因後。
無時非因之義。寶法師何判是餘師釋哉
答。此難尤難會通。但愚案云。能爲因後。無
時非因之文。次下所引正理論文。云有餘
師釋之下有之。故正理論餘師釋。非婆沙
論評家義云也。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釋。此
旨自明也。非云婆沙論中餘師釋。何致劬
勞哉
尋云。寶法師釋有謂未來正生位法之論
文。云叙婆沙異説也。此叙婆沙論中異説
 答。對倶舍婆沙云異説也。非謂婆沙
論中異説。若就婆沙論云之。即當評家義
也。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或當正義家六因
作論准此釋可思之
重難云。正理論所存義。名評家義事。非常
廢立。此義頗信用哉 答。可思之
又案云。正理論師依婆沙評家云。從是以
後。無時非因之文。作能爲因後。無時非
因之失也。若爾。正理論今文。可婆沙論評
家義也
難云。婆沙論評家。云從是以後。無時非因
者。就未來生相位論之。云於最後位。密
作是答。就未來最後生相位。明此義故也。
而正理論云能爲因後。無時非因者。約現
在實爲同類因論之。若爾。其言雖相似。其
義實各別。以正理論今文。實同婆沙論評家
義事。甚以難信用哉。何況。若以正理論今
文。實同婆沙論評家義者。亦可背元瑜法
師解釋哉 答。可思之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初師意。非心爲因法者。
不以心唯爲同類因義歟。爲當不以心爲
五因義歟 答。不以心爲五因。故名非心
爲因法也 兩方。若不唯爲同類因義者。
因言*更無簡別。何可限同類一因哉。是
以。光法師釋染汚眼識難之因言云。因謂因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正解婆沙論云。
前解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餘四因
如何
答。非心爲因法者。不限不以心爲同類因。
不以心爲因之義也。本論一段之文。就四
縁各分別之。故非心爲因法者。非以心爲
因縁云事也。而因縁者。五因爲性。不限同
類因云事。更不可疑之。何況。品類足論中。
解非心爲因法云。三蘊攝之爲言若唯就同
類因。論心爲因非心爲因者。苦法忍只五
蘊皆可非心因爲因法。何云三蘊攝哉。但
於即同類因。無餘四因之解釋者。婆沙前
師意云。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法。雖彼
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爲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非
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爲因。除初無漏
心。是心爲因法爲言今此心爲因者。即限同
類因。無餘四因。非標非心爲因云即同類
因。無餘四因。何爲疑哉。重意云。今難未來
可有同類因。大所疑者。非云初無漏心。心
非心爲因法之文。是疑除未來初無漏心。餘
未來無漏心云心爲因之處也。故就此所疑
之文。釋前解心因因是因縁。即同類因無餘
四因。尤有深意也
問。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心。悉名非
心爲因法歟 答。唯限可生一類。可名非
心爲因法也 兩方。若悉名非心爲因法
者。未來初無漏心是廣。何悉可名非心以因
法哉。是以。五類門時。論一刹那法。唯限現
在一念例可同 若依之爾者。見本論所
説。無簡別。言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初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知悉可名非心因爲
法云事
答。未來約無漏心種類是廣之中。唯取可生
一類。可名非心爲因法。其不生之類。以現
起初無漏心。可爲同類因。故可名心爲因
法也。婆沙論中。釋本論今文云。彼唯説畢
竟非心爲因法不生之類。遂有心爲因之
義。豈取之可名畢竟非心爲因法哉。重意
云。初無漏心。在遠未來之時。何類可生。何
類不生云事。是雖不定。一類可生。餘皆不
生之事。是定故。其可生一類。是非心爲因法。
所定置也。但於品類足論文無簡別之言
云難者。文實雖無簡別之言。意限可生一
類也。所謂諸餘異生。定當入正性離生者。
未來初無漏心。非心爲因法者。唯取可生一
類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法。云諸餘心心
爲因之中。可攝未來不生初無漏心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初師意。辨有涅槃法無
涅槃法二種異生義可有耶 答。可有二
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第二師意。既辨
二種異生。初師意。亦辨二種異生者。前後
兩師。豈無差異哉 若依之爾者。見正理
論所説。述彼師義云。彼文亦辨同類因義
亦言無諍。辨二種異生之義可有見如

答。婆沙論初師意。云彼唯説畢竟非心爲因
法。雖彼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
心爲因。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
是非心爲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爲因。心爲
因。非心爲因。只就同類因論之。更不可有
辨二種異生之義也。但於正理論云彼文亦
辨同類因義。亦言者同意就同類因難之。
初師意。會云不約同類因外心爲因而非
心爲因。而第二師意。如問。亦約同
類因。外心爲因非心爲因。無相違會也。此
義意。亦言可問定也。元瑜疏中。雖有釋其
旨甚有煩。不知今料簡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解非心爲因法。
擧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婆沙論云。彼文不辨同類因義。何
者。唯辨二種異生 付之。依今第二師
意。正見品類足論文述心爲因法。除已入
當入二類初無漏心。於非心爲因法。擧已
入當入二類初無漏心。明知。無漏聖道之中。
以心爲同類因。名心爲因法。不以心爲同
類因。名非心爲因法云事。何判彼文不
辨同類因義哉。次辨二種異生云事。亦
不明。見第二師説。云即無涅槃法名非心
爲因而品類足論文。已入當入二類初無
漏心。名非心爲因法。何背本論所説。云無
涅槃法名非心爲因哉
答。品類足論文。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未
來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法。諸餘未來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事。就同類因論之云
事。論文必然也。第二師意。何不存此理哉。
但彼文不辨同類因義者。就同類因論之
時。未來無漏法。皆可名非心爲因法。而今
不依此門。爲顯有決定當入正性離生
者如已入之類。初無漏心。名非心爲因。諸
餘無漏心。名心爲因云也。云有決定當入
正性離生者之時。又有決定不入正性離
生者云事自顯故。辨二種異生云也 但此
義意。心爲因非心爲因。本含同類因義幷
與涅槃。爲證得了因之二義。故本論文之
外。約證得了因之義邊。有涅槃法。名心爲
因。無涅槃法。非心爲因云フル
問。婆沙論中。解品類足論所説。非心爲因
法。擧二師所説。爾者。寶法師依第二師
説時。無槃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歟 進
云。寶法師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釋也
付之。依寶法師解釋。披婆沙論第二師説。
云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若爾。寶法師
解釋。豈不背婆沙論所説哉
答。見品類足論文。云已入當入二類初無漏
心。名非心爲因法。故有般涅槃法。名非心
爲因云事。本論文。*更分明也。第二師意。豈
可背本論説哉。是以。正理論中。述此師義
之時。全不云涅槃法。是非心爲因法。寶法
師存此等文理。引正理論文畢云。准上論
文。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決定當入正性
離生。名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爲因法故
但於婆沙論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之
文者。自會之云。今評。此文應是抄寫者誤。
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若作此文。
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論文云云寶法師解
釋。大概在之。重意云。婆沙論第二師意。本
論除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之
外。諸餘未來無漏心。是心爲因法云文。極
難會故 爲顯有決定當入正性離生者。
如已入正性離生之類。初無漏心。云非心
爲因法。諸餘無漏心。云心爲因法。會許也。
云爾故。全非有涅槃法無涅槃法二類如次
充心爲因非心爲因得心也。如此得意之
時。所詮婆沙論即無涅槃法。名非心爲因之
文。極難會通。故是抄寫誤釋也。若爾。寶法
師解釋之旨。亦有其謂者歟
問。舊婆沙中。解品類足論非心爲因法。擧
二師所説。爾者。第二師意。以無般涅槃法。
名非心爲因法歟 答。以無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也 兩方。若以無般涅槃法。
名非心爲因法者。寶法師引正理論所説。
釋有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畢云。若作
此解。文即舊婆沙同如解釋者。舊婆沙意。
以有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 若依之
爾者。正披舊婆沙論文。以無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如何
答。舊婆沙論解非心爲因法。第二師意。云
此中説不能得涅槃者。言是非心因。以無
般涅槃法。名非心爲因法云事。文言分明
也。更不可疑之。但於寶法師文。即舊婆沙
同之解釋者。寶法師意。成有般涅槃法。名
非心爲因法之旨畢。新婆沙即無涅槃法。
名非心爲因之文。會抄寫者誤之時。釋成
其誤所以。與舊婆沙此中説不能得涅槃者
言是非心因之文同。故新婆沙即無涅槃法。
名非心爲因法之文。誤ナリトルト證之。重意云。
舊婆沙文。其誤是多。而新婆沙今文。與舊婆
沙所説同。故誤ナリトルト也。次下文。云亦順
上論文。成新婆沙抄寫者誤之旨也。次上
文。即舊婆沙同之釋。其意可同之
問。無色界可有非心爲因法耶 答。可有
也。兩方。若有者。見光法師解釋。以無記四
蘊。望無記色蘊。爲不爲同類因事云。諸論
中有四説見。未云無記四蘊相望不爲同
類因。而無色界。唯有四蘊。展轉相望之時。
皆可爲同類因。何可有非心爲因法哉
若依之爾者。見品類足論文。出非心爲因
法。所隨増隨眠。云三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
隨増如論文者。無色界可有非心爲因
如何
答。品類足論中。出非心爲因法所隨増隨眠
之時。*更云三界遍行及修所斷隨眠隨増。
取無色界隨眠故。彼界有非心爲因法云
事。論文尤分明也。更不可疑之。出其體
者。無色界法上。等流同分。及非得。幷彼上得
四相等。是可非心爲因法也。以何知之者。
婆沙論云。頗有根非因善根非因不善根。非
因無記根。彼根非無因耶。答。有謂無縁根。
即命等八根。以色不相應行爲因。此非三
性根爲因。而以色心不相應行爲三因。謂
倶有同類異熟准此文。異熟生心心所與
命根。不爲同類因加之。婆沙論百四
十六
二十
二根。四縁分別之時。以諸有所縁根。望命
根唯擧異熟一因。無擧同類因。准命根
思之。等流同分等。以異熟生心心所。不爲
同類因云事。自明也。故任此等文理。知無
色界有非心爲因法也。於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互爲同類因云難者。無記四蘊。展轉
相望之時。雖互爲同類因。不云悉皆爲同
類因。有何相違哉
問。異熟四相。與等流同分。可爲同類因耶
 答。不可爲同類因也 兩方。若爲同類
因者。異熟等流既別。四相同分是異也。更
不可爲同類因哉。是以。婆沙論百三
十一
中。異
熟長養大種。互不爲同類因 若依之爾
者。同是無記法。倶行蘊攝也。何不爲同類
因哉。依之見論文。異熟四相與等流四相。
爲同類因如何
答。婆沙論處處中。異熟生心心所望命根。
不爲同類因准之思之。異熟四相。與等
流同分。不爲同類因可云也。思其道理。
心心所及四相等。其力是強。雖不似色不
相應法。無記之類。其力猶劣。故與異熟法。
不爲同類因歟。但於論中説異熟四相與
等流四相。爲同類因云難者。論中云。無覆
無記總有四種。謂異熟生。威儀路。工巧處。
化心倶品。隨其次第。能與四三二一爲因。
異熟無記。與威儀無記等。爲同類因云文

  此論議之意趣。遂疑無色界非心爲因法
事歟。若爾准彼論義答。可思之也
問。九上縁惑。可爲遍行因耶 答。可爲遍
行因也 兩方。若不爲遍行因者。*更遍行
隨眠也。何不爲遍行因哉。是以。餘卷論云。
於中除二見。餘九能上縁。十一遍行隨眠中
除二種。餘九種名九上縁惑。尤可爲遍行
因哉 若依之爾者。識身足論中。於過去
不善眼識。及過去欲界繋見苦所斷心爲因
非所隨増等。四句分別之時。出倶非句中
云。若所餘縁。若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
而若不同界遍行隨眠。謂自地九上縁隨
眠者。是光法師今解釋也。明知。九上縁惑。
不爲遍行因云事。何況。彼論文出第四句
體云。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縁此。設縁已斷光法師釋
此文。云若餘心後同類。遍行不縁。及縁
已斷。此等已攝同類遍行因盡。知次下文
所擧不同界遍行隨眠者。是非遍行因云
事。加之九上縁惑。爲遍行因者。兩單句中。
何不擧之哉
答。九上縁惑。可爲遍行因也。是既遍行隨
眠也。何不爲遍行因哉。是以。婆沙論及今
論中。遍行隨眠。對遍行因。四句分別之時。
遍行隨眠。非遍行因之句云。謂未來遍行隨
眠。遍行隨眠亦遍行因之句。謂過去現在遍
行隨眠加之。婆沙論中。或出遍行因體。
引發智論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等之文。
或問遍行因以何爲自性。答一切過去現
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倶有諸法。此等文中。
豈可簡九上縁惑哉。何況。識身足論中。於
不善眼識十五種隨眠。爲因爲縁九上縁
惑。云爲遍行因事。此等所説。尤分明也。但
於識身足論文者。付心後九上縁惑論之
也。即上在此心後之言。可貫通下若不同
界遍行隨眠之處也。次於光法師此等已
攝同類遍行因盡之解釋者。暫就自界縁
惑論之也。次於九上縁惑。爲遍行因。單句
可攝之云難者。心前九上縁惑。實爲因非
所隨増之第一句中。可攝之。然而自本。兩
單倶三句暫就自界縁惑。施設之故。心前
九上縁惑。第一句中文。正不列之也
重難云。在此心後之言。貫通若所餘縁若他
隨眠之處歟 答。在此心後之言。不可貫
通若所餘縁若他隨眠之處。所増故也。上所
標置之言。隨其所應。就其要須。有貫通之
不同。強有何相違。如事例證非一歟
  寫本云
寶治二年二月四日未時於東大寺尊勝院
中堂東廊抄此卷之問答畢而依爲大帖
分爲兩帖後覽之輩可察其志而已
  右筆尊勝院院主權大僧宗都宗性
 年齡四十七
夏﨟三十五
 
  應永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書寫畢
 大法師延海 


倶舍論第六卷抄
  問題
問。正理論意。依上地聖道。與依下地聖
Foot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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