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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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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常住。十方聞鐘來此受用。雖是受用
而不出界。物局此處。常住常住是不可分及
不出界。十方常住亦不出界。不出界義二
種全同。是故總合唯名十方常住物也。上來
約就諸師。今師所立義途總斷簡已。今正就
疏解釋文相
疏。但盜一毫已上倶重者。若聲聞戒盜至五
錢。若直五錢成波羅夷。未至已下偸蘭遮罪。
今菩薩戒一針一草唯有所盜。賊物之境不
簡多少皆波羅夷。故云一毫
疏。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者。薩婆多論云。
不向界内比丘有無。若多若少作四相訖但
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無過。雖作相而遮亦
已上雖打還遮即同不打。是故犯也。然疏解
釋是還閉門。多論之中唯云而遮未必閉門。
門而遮尚犯。況於還閉門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六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六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生年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四日。於同寺院
 治之           沙門凝然春秋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八日書寫此卷了
 右筆 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僧得施者。其自施主以物施僧。施心廣大
普遍十方一切僧田。來者受用。律中名之爲
僧得施。於此施中種類有二。一者時僧得施。
檀越爲賞安居勞勤以衣施僧。名之時施。此
時分齊若受迦絺那衣。即有五月。從七月十
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此五月中受其五利。
言五利者開五戒也。謂一畜長。二離衣。三背
請。四別衆。五食前後至他家也。若無迦衣唯
是一月。自七月十六至八月十五。於此時
中受彼五利。由賞夏勞一月五月受此五利。
於此時中爲夏施衣。是故名爲時僧得施。開
宗記第八云。時僧得施還爲夏勞故施。名
之爲時。心遍僧田不簡彼此。稱云僧得。如文。
佛言。若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
物。彼比丘應作心念言此是我物。又云。爾時
有比丘。未分夏衣使去。後比丘分夏衣不
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相待亦應屬授等三
句是已上二者非時僧得施。謂。前一月五月之
外。有諸施主以物施僧。非是爲賞安居之勞。
而心廣大通及一切。故開宗云。非時僧得。以
心普及一切僧田。既無限局。各爲僧得。如文。
比丘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言非時者非賞夏
故。由此義故。縱令一月五月之内。非爲夏勞
而得衣物。名爲非時僧得施物。業疏四下
云。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如律
毘蘭若。請爲安居故施。名爲時也。除此已外
名爲非時。律中時有檀越爲施塔故。及亡人
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佛言
不應留過。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準
此爲言。但一年中不爲夏勞。即名非時。何
得迦提五月之外已上此是定時及非時體。時
中即擧僧得施物。非時中擧現前施物。開宗
記中定時非時亦爾。濟縁記云。除下次明非
時體。物列示爲佛造塔。爲亡設會。因而施
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準下義決。則知二
名但取施主之意。爲賞夏功名時。不爲名非
時。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爲
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縁故急施。餘
二具可解已上此二種僧得並作法分之。羯
磨已前若盜此物。望十方僧。羯磨已後望
現前人。並皆結罪。汎言施物有其二種。一者
僧得施物。以彼七衆爲其施主。二者現前
施物。亦是七衆其施主也。此二約縁就時成
六。一者二部僧得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得
可分衣物。分作二分。僧尼各取。二者二部現
前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有人送物。計寺
現前僧數施之。分作二分。隨應受用。三時現
前施。開宗記云。本爲夏勞而數人施者是。如
文。爾時衆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爲二部。佛
言應數人多少分。又如毘蘭若婆羅門以三
衣奉佛僧。與兩端㲲。明知爲夏數人即是
時現前攝四非時現前施。開宗亦云。非
時現前。謂心標別人物有限。隨人准物等
分者是。如文初徳受施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爲十分。乃至百人
爲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當&MT04808;籌分已上
時僧得施。六非時僧得施也。上之六種不過
現前僧得二種。此二各三故成六種。此六種
相依南山師。若東塔師唯立四種。此六種
中除彼兩種二部故也。開宗云。此之四施二
種現前。並數人分不須作法。二種僧得心該
彼此。以不定故。如法定之南山所立二部
前現不須作法。唯計人故。二部僧得必須如
法。三種現前有四種定。二種僧得四種不
定。及諸餘義。恐繁不引。此六種施現前三種。
是現前現前即當今疏限局之已上中衆僧物也。
三種僧得即今十方現前僧物。若依東塔。未
作法前爲此犯相也
疏。及亡比丘物者此擧比丘。兼攝比丘尼等
四衆。總是出家五衆人也。出家五衆。命過
所有資具財物皆悉入僧。不關親里。毘尼
討要玄暈
律師
云 問。所以五衆身亡之後物皆
入僧。又生時乃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
法者 答。以康存之日因僧而獲斯物。身行
所爲莫不爲僧所攝故。有人施佛法物比丘
無分。是以身亡已後追物入僧。則使僧有
受用之資。施主有福田之國。既不入佛法。
俗亦無分。故十誦云。疏難陀死衣物直三十
萬兩金。國王刹利種族親里等。並俗收取。
佛言。王賜諸臣百官物。比丘不得分。乃至
親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共同分。俗
人不合此屬僧物。諸親皆言如世尊斷已上
然亡比丘所有資具種類非一。或佛所制畜
物三衣鉢等。資身長道是最要故。佛判入輕。
或佛不聽。畜物田園奴婢及畜生等。妨道招
譏。佛制入重。或佛聽畜物。如長衣鉢及錢寶
等物。雖不宜而資道中要故佛開畜。此物
之中即含經重。或有性重者。謂一切金銀錢
寶木石瓫瓶。釜&T055114;車擧十六枚器等。體是
重物不堪隨道。故制入重。或有性輕者。謂一
切百一之具。可得隨身。如布絹縷等。莫問多
少皆制入輕。或從用輕重者。如刺刀及石
盛鉢凾。三衣箱及受用針筒。盌盞鍉箸等。
是事重輕皆判入輕如如大小。帳歩障枯
扇栴縟床幃等。是事輕用重。並判入重。所
有資財總束言之。不過輕重二種物也。重物
入其常住僧庫。輕物資具義通十方。其來入
者皆有取分。此位名爲十方現前。然於此
物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目
分其羯磨法事義不輒。若五人已上得作賞
看病及分輕物。二種羯磨並是白二法也。若
有四人。唯作直分。白二羯磨作羯磨已將三
衣六物口和賞勞。三人已下即是別人。並
作其法以分衣物。此等行事。具如諸律及
注羯磨律鈔等中。今十方現前物者。就羯磨
已前爲此科罪相。羯磨已後即屬下科衆僧
物故
疏。取一毫已上十方一一僧邊等者。此僧
得施及亡人物。皆十方僧以爲正主。既損
正主。故望一一僧邊結夷。物是未分通十
方僧。各有其分故結多重。不同賓師望十
方僧於未分物唯結一罪。一毫之言定其分
齊。理實未分之物不可有唯一毫
疏。一衆僧物等者。此當南山現前現前。言亡
比丘物等者。等取僧得施也。言及有施主持
物施與現在僧者。此當現前施物。即通時非
時兩種現前施。具如前明。又通一部二部僧
也。言並未分者。此亡人物及僧得施並現
前物。此等皆是限局之中衆僧之物。並就
未分之時以爲此科罪相。此亦即望現前衆
僧。一毫已上結多重夷
疏。二別人物等者。此非四人已上僧物。故云
別人。律中一人若二三人名爲別人。今唯
指一人以爲別人也。然兼攝二三人亦有何
過。此科既非僧故事可思擇。言一比丘物者。
自本所持衣物等故。言及如上物已分者等
者。亡人僧得現前施等。已分得竟各屬一
人。既非僧衆故即別人。此物亦望別別之人。
一毫已上各得重夷
疏。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等者。鈔批云。若未
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者。此明治輕而業重
也。謂。今雖結蘭以業道則重。謂十方僧不可
集無懺悔處也。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重
者。此則治重而業輕。以人數可限來業可懺
已上彼物聲聞故云治輕。此即南山律師義也。
若依定賓即結重夷。今菩薩戒一毫已上望
十方僧犯波羅夷。羯磨已後亦一毫上。鈔批
亦云。若臨終時隨亡者。囑授物與人物所與
業者。立謂如亡人物許與前人。已定而未及。
將去後若盜此物者。望所與人結重。非開現
前僧事。若知事人抑而不與奪人現前分者。
計直得重已上囑授成不事須辨定。對要云。凡
論囑授正是捨財與善心相應。要須決意與
生福之處。定無變悔此皆成就。若言此物死
後與我作墓買棺。造像寫經等並不成囑。若
決心死活倶不悔者成。若犯王法知明日定
死今日囑授。此等皆成。由未死前我是物主。
若以財囑令速造像寫經供養衆僧。使我眼
兒遂即命終者成。若云死後作者同前不成。
已下取諸部文斷。五分云。若生時已與人而
未將去。僧應白二羯磨與之。僧祇云。若未付
財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
淨已置邊者成。若言我死後當與。若差即捨
前契。並不得成。唯決定與者成。十誦大同。唯
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此。律云。若臨終囑物
與佛法僧。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囑僧故
知心不決。終不成囑授已上今菩薩准用決

疏。如僧祇中摩摩常等者。批云案祇文云。若
比丘作摩摩帝。塔無物衆僧有物使作是念。
天人所以供養衆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
者。使爲供養衆僧。即持僧物修治塔得夷。
若塔有物衆僧無物。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
亦在其中。使塔物供養衆僧得夷。賓云。此
據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已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番經營人也。已上前卷引賓
故指如前。今
鈔前卷亦
具引彼
資持云。摩摩帝是梵語。即知事人
已上經營知事名異義一
疏。常住招提互有所須者。批云常住是僧祇
大衆物。招提別房物。下引阿難受別房及菴
羅女施等名爲招提。唐三藏云。招提者訛
也。正音招鬪提奢。此云四方。譯者去鬪去奢。
招拓二聲復相濫故有斯誤也已上言下引阿
難菴羅者。即指律鈔文。故彼文云 問。招
提常住等是何物耶 答。中含阿難受別房
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施佛爲首及招提
僧。文中不了。准此房宇等是招提僧物。花菓
等是僧鬘物已上此問答中具明招提常住相
状。批云。阿含經文不了。據理花果等是僧鬘
常住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謂道俗七
衆造立房舍用施衆僧通於三世。於中四事
供養不絶。擬十方僧。經遊來往名招提也。羯
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衆爲招提僧。於
房寺中別置房宇。有來入住別有供養。故
律文幾房有福饒是也。幾房無福饒。即僧
常住房也。賓云 准五分第十提遺寶戒云。
毘舍佉母以所遺寶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
可以此作招提僧堂。佛言聽受。此即四方僧
物者。何故寶梁上卷云。常住僧物不與招提
僧物雜。以其常住即四方故 答云。寶梁
僞經何足爲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
是招提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毘舍佉縁
來證。故知今時寺中房舍非常住錢造者。即
名招提房也。菴婆女以園施佛爲首者。榮云。
此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也。將園奉佛
用此伽藍。按長阿含經第二云。佛遊行至
毘舍離坐一樹下。有一婬女名菴婆梨。聞
佛至此使往禮覲。佛爲説法。發歡喜心使受
三歸五戒。白佛。願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請。即
於今暮止宿我園。佛即許之。明日時到。佛與
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坐。女手設上
饍供養。供養訖已。時女手執金瓶行澡水畢。
前白佛言。此毘舍離城所有園觀。我園當
最勝。今奉世尊。願愍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
以此園施佛爲而及招提僧。所以然者。如
來所有園林房舍衣鉢六物。正使諸魔梵釋
天神力無有能堪受此供者。時女受教即此
園施佛爲首及招提僧文正
然也
華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來相承解云。爲常住常住僧物名。僧
鬘物即涅槃經不犯僧鬘物則生不動國是
也。若准三藏玄奘法師云。僧鬘物者。現前
對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含云。施招提僧
房。所謂別房施是也。如經中僧鬘物者。此是
梵音。據唐言之對面施物也。如今諸俗以供
養奉僧。無問衣藥房具。並施現前僧也招
提等義解釋甚明
疏。由佛在時亦與弟子同房宿故者。批云。謂
羅云夜宿廁中。世尊夜見喚歸夜同房宿等。
雖喚歸房宿世尊竟曉而坐。以與比丘同制
戒故。佛不敢違。四攝之中此名同事。又迦旃
延弟子億耳比丘亦與同宿已上簡正記云。
亦與弟子同宿者。大徳云。最初羅云。二是
億耳。三是目連舍利弗也言大徳者是
鐘水不徳也
疏。若僧中分得等者。謂僧物雖不得通佛法
互用。今若別人依時堂頭分行得者。即是已
分將供養佛法任得也已上
疏。無可問處等者。批云。立謂曉生不知先物
三寶分齊。若和僧得將作常住之用也已上
疏。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者。批云。立
謂是塔家井。造井之時復用僧功力。計錢
若干如何。東壦州造井當二十三千用。
功則多也。潅索一驢駄乃昇後時。僧取此水
計滿若干錢則止。過直五錢犯夷已上現事
昭然其義可見
自下明當分互。鈔批第八云。此言當分對
上得名。上門是三寶更互互用獲羅。今門則
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故曰當分互
已上鈔批中如此釋也。今疏此戒廣相義
途多同律鈔。但約菩薩有異而已。事鈔互用
細分四門。初二名同。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互。此二今疏略不別開立。當分互中合攝
明故
疏。一是佛寶物者。三寶有三。一同相三寶。眞
理同性義説三故。二別相三寶。事義不同有
三別故。三住持三寶。立像籍似表眞相故。三
種三寶通於小乘。三乘一乘具約五教義理
大異。然此三種。同相約理。別相具理事。住
持即事。然亦通理。有理住持故。但正在相住
持也。今此疏中佛寶者是就同相門中佛寶。
如如眞理性自靈覺。若小乘宗五分法身。所
引多論佛寶是也。此就事身出小宗體。若
約理身即生空理。雖引小教。今菩薩戒轉
用。約就眞如清淨法界爲言。下法僧寶例
釋亦爾。批云。寶謂眞如一體三寶也。新經論
中名勝義三寶世俗三寶也已上此一體者。
即南山師四種三寶中一體寶也。此乃今師
同相中攝
疏。故多論云佛在世時等者。彼論第五具
云 問。佛在世時諸供養三寶物中常受一
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大分 答。佛在時
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後供養法身。功
徳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時等如疏所引。
資持云。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
三寶位別故已上三寶別者。且如一聚。所施
之物總爲三分供養三寶。非是一人所用之
分。故云大分。此色身者。南山師名爲化相。
此乃今師別相三寶之中一分佛寶攝也。簡
正云。謂佛在世時供養色身。滅後供養法
身。勝於僧寶故。於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
髮塔中者。謂佛成道以後。所有刺髮剪爪
並金起塔供養故已上弘景律師鑒眞和
尚取業
釋置
髮塔事云。以色法二身別故。此擧在世已
有斯事也已上
批引
滅後唯有寶故。多輪前文。在
世滅後相對以明二身。而實在世有此二事
故。今所引明並有二供也
疏。如前寶梁經説者。即前引云。若佛有物。
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等文也
疏。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衣者。資持云。
繒者即是繒蓋。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已上
簡正云。大徳云。謂西天俗家蠶了乃作繒
米施佛。此體純是綿作。似六釋床子大。或
有方者。今時畫人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勝
蘭尊者將來之樣。此即是繒也。又西天三
藏此衣皆著。號爲離垢繒。相状似被綿。多
染作紫赤之色等。今時講人問著總不識知
之。今總有人將來施佛。比丘見剩長使將貨
賣却買絹帛爲佛作袈裟等。良不可也已上
疏。三屬佛物者。律鈔名施屬佛物。資持云。
施屬者。即錢寶田薗人畜等物。不堪受用
但係屬耳
疏。佛物得賣作供養具供養者。戒疏云。此
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
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爲勝相故准一定
已上所言前者。指彼前明供理寶也
疏。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者。批云。景云
此擧違施主心結也。以施主心局此處故云
棄。謂。犯重比丘。僧作羯磨擯棄衆外故曰
已上五百問論波羅夷翻爲棄也
疏。比丘容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者。批云。
立謂。若用此物與用佛物經物不異也。決
定得夷已上資持云。容僧得物不得取者。以
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已上簡正云。
大徳云。比丘作佛書經無過。但不許取錢。
謂此錢本是經佛錢。比丘爲書故取。一向
不合。俗人自爲施不爲此事。取亦不犯。有
去。比丘一向不合寫經。若爾結集場中抄上
貝葉。莫須令白衣書否已上寫經徳多但遮
取錢。有人之解事義太過
疏。若得佛家等者。彼文具云 比丘作佛事。
得佛奴牛驢等得借使否 答。若知本是佛
物不得已上資持云。彼文但云不得。不明罪
相。今言大罪。必須准前盜佛斷之。下文云。
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今鈔不引已上
今疏亦不引。事須同用焉
疏。若佛生等大會日等者。佛生。成道。法輪。
涅槃。於此四日佛弟子者各作大會。報恩供
養戀慕生善。是故律中擧此等會
疏。又智論云如畫作佛像等者。批云。案智
度論第六十三云。如畫作佛像。一人以像
不好故壞。一人以惡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
人得福。一人得罪。亦如調達出佛身血。祇
域亦出佛身血。雖同一名出血。心異故一
人得罪入阿鼻一劫。一人得福生天一劫已上
問。所以引智論者 答。毀壞佛像。由心好
惡有罪福異。佛幡作餘佛事亦爾。此乃決
上五百問也。律鈔引五百問已義決云。準此
迴改作故不轉變本質已上次下即引智論此
文。簡正解云。不變本質者。或將多幡蓋經
合爲帳。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遮佛床等用
並得。猶不斷他並福故。若折破之即壞本
質。福田斷絶也。如大論云等者。即智論也
乃至引此論文釋成。以不好故壞令其嚴好。
則不變像本質。准此迴改不違施心。故無罪
有福也已上今疏雖無準決之言。而有不違
施心得福之義。是故引智論釋成此義也」
疏。五獻佛物者。首律師云 獻佛物。與供
養佛物。如何分之 答。供養供物不屬於佛。
獻者暫時却歸本主。故有別也已上
疏。準此文齊上佛盤等者。事鈔亦有準判。
故彼文云。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
設贖言贖僞經已上簡正解云。謂。準上文獻
飯不永屬佛。但屬本主。即今時白衣舍設
齊了。主人自收無犯。不將錢贖已上資持解。
準下次行濫有執僞經用錢贖食。準論白衣
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已上今疏決判但云
治塔。此乃暫獻。例亦通彼施主等也
疏。六局佛物者。此當南山當分互也。法僧
二物對當亦爾。南山四門不過今二。後三
皆是當分互故。是故疏主合立二門
疏。準此望境理實義通等者。律鈔亦云。本
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
作僧房改充車乘。皆望前境理義可通。但
爲施心得互用罪已上資持云。理可通者。釋
迦。彌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錄。房
舍。車乘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
也。文中不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
誦盜與餘寺。皆犯吉羅已上今菩薩戒。隨其
所應可有輕重。不可全同
疏。法寶物者。此理法也。小乘教中是生空
理。大乘宗中即二空理。準佛可知。僧寶亦

疏。一分與讀誦經人者。批云。立云。以人能
弘法。法不自宣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
分與弘法人也已上
疏。第一義諦僧者。資持云。初果已上號第
一義僧。内凡已下名世俗僧已上此就小明。
今大乘宗。初地已上名第一義僧。爾前是世
俗僧。批云。第一義諦僧者。謂理無違諍體
常和合故曰色。亦名勝義僧。賓云。若盜此
物並得吉羅。由勝僧性無攝物之義。然此
吉羅極重難計已上
疏。若言。施衆僧等者。批云。立謂正是施今
常住僧也。凡聖同集故曰衆僧。以常住僧
物體通凡聖受用也。云以言無當者。立謂
既不的言此施事實此施理實也。又解。以施
時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聖僧故。曰以言
無當也已上
疏。受施者甚須善知者。南山云。受施之時
善知通塞已上批云。立明須問能施之人。汝
爲施理寶。爲施事寶。彼若不解。爲説事理
兩異。泥合龍卷軸等。及至理一體三寶等
已上資持云。上座知事審究施主。此土道俗
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汎言無指的。止
是住持絶聞理寶矣已上嵩岳律師別立一
章。明受施問心。故飾宗第四云。言問心者。
謂應檢審施主本心。不得懸依施主口語。恐
彼不解浪標施物。故十誦第六十云。祇桓中
四方國土。不知法人皆來大會。有布施者。
比丘呪願時讃佛法僧。舍利。目連。那律。金
毘羅。如是三寶無數無量。阿僧祇。是中或
有持佛名持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會既
敢還田舍聚落。餘時諸比丘出諸國。乞有持
佛名字者。言佛來與。持法名者言法來與。
乃至持阿僧祇言僧祇來與。比丘不變白佛。
佛言是邊國人不知。爲是比丘故與食。而
名爲佛法等。自在應受已上
律文
多論第五云。
凡爲施法應合心定口定。施福既深又易分
別。若施佛者定言與佛。若施法者應好分別。
若施法寶口必合定。若施經書口亦合定。若
施法師讀誦經人。口亦使定。若施衆僧亦有
三種。若僧祈臘若自恣臘若面門臘。説此三
種應好分別已上
論文
十誦四十七云。佛言。與物
時使一比丘在彼立肴知分別。是塔物四方
僧物食物應分物已上批云。僧祈是四方僧常
住是者。自恣者。時僧得物也。面門者。即十
方現前僧食是也已上是故施心彼此難知。
事須必問不可浮漫
疏。準此若者將僧食等者。若與餘餘寺唯是
吉羅。已出此界而不與餘寺於道中食。若
有還心即無有犯。而無還心故必犯重。資持
云。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相無過故已上
故判云不免盜也。言以處攝定故者。此十方
常住物。十方諸僧來入當界。用此食物而不
出界。局此界故
疏。五百問云者若爲僧乞等者。批云。立謂雖
白僧同和要須償方得。若雖和不償或雖償
不和具不得也。然和者以求僧聽許耳。非即
不須償也。若和而不償犯重。償而不和得不
應之吉也意恐
太急
案彼論云 問。爲僧乞道路
己身。得食僧食不 答。若去時先白僧。僧聽
者好不白還白亦好。若不聽還償不償犯重。
景云。此通道俗使也已上太賢師意謂。立太
急即自引論對校義意。既云若不聽還償。故
知僧和不須償之。以爲僧故爲自永閉。資
持云。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心。不爾離
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輒取僧物。
制罪雖同來報不等已上此師釋意同批意趣」
疏。若爲僧使路無乞食處等者。批云。立謂
要無乞食處。方得白僧將去。雖白復須償
白僧求許。但免輒用之罪。行還須償。策云
大有人不許此義。且如雇作人既全與錢食。
豈要局界中與之。今此比丘後專爲僧使。於
僧實有功。夫非爲倚傍者理合與食無過已上
今疏定判大同策意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九日。於東大
 寺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十八日治之
 凝然年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十三日書寫此
 卷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八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若僧家莊鎧等者。資持云。寺莊者處別
物通。不勞和法。鎧五内反磨也。謂磨迷麺
之處已上批云。住處各鳴鎧通食者。立謂
是寺家莊舍中必須作相。後不用填。以莊與
寺通一家故已上以事鈔云。若寺莊鎧不必
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揵椎。通食故。資
及批如是牒釋
疏。若將寺淨人畜至一毫已上倶重者。律
鈔云。若行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重。以
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田故。
僧家人畜犯告已上今文若將寺淨人畜至得
小罪者。即當鈔云。僧家人畜犯吉。今疏若
用一毫已上倶重者。是當鈔云若行外寺至
非是福田故。但疏文意甚事多含。批云。僧
家人畜吉羅者。立謂。彼此雖別同是常住故
不犯重。以彼此異但得吉也。戒疏 問云。
十方常住之食如現熟餅飯。聲鍾召集是僧
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合不 答。不合也。僧
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是
即局食亦如之已上准伽論者。即上所引僧
物度與餘寺是也。言若爲此寺作使者。指
使所至之處名爲此寺。此使於此有功分故」
疏。斷割輕重違文皆重幸善思之者。此是
判斷亡五衆輕重物之事也。凡斷輕重物事
義不易。判輕爲重以入常住。判重爲輕以
入現前。倶是互用正犯盜罪。纖塵不差方免
罪愆。故討要云。然此亡人衣物。諸部緩急
分判不同。此域諸師各懷異見。或有意親
常住方便入重。或情與現前曲引從輕。倒
説乖理事不合教。諍訟由生實難消息。既
知不易。若欲斷事先問亡人何律受戒。即
以本宗爲定。若眇漠不知。又問當寺從來何
部行事。使始終揩定不得互易白垢心行。又
且邊方荒鄙風俗漸殊。資具服章形名不等。
必須輕重依教區分。冀令種類相從疏條有
據用防私謬。又備來爭今立四分爲本。四
分不足方依諸部閏色已上今此菩薩戒宗行
人。大乘包博冲邃該貫。止作二利一切通
修。攝律儀中無不括嚢。五印之間戒心廣
相大小並行。然菩薩戒律儀行相多同聲聞
律藏所説。震旦已東菩薩廣律未沾翻傳。僅
値輕重戒心而已。廣制行相不能知之。然
小乘四律翻傳盛行。菩薩戒律多與彼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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