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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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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六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者。此法之中總有二
種。法物及法。大同已前佛物及佛。今此所
結即法物也。物既屬法故盜結重。然其結罪
所望之者境界非一。如下明之
疏。若盜經論等者。此明盜法。法有四種教
理行果。今擧教法。其理行果無可盜取。教
是能詮即名句文。若兼所依亦取語聲。此
之四法即有可盜之義。如下六塵中明。今
言經論者。就色經卷明之
疏。五百問云不得口吹經上塵土等者。彼論
中有二箇問答。今此取要引二答言。彼論
具云 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不 答。不
得吹。吹犯捨墮已上又云。問。戒律不用流
落可燒不 答。不得。不知有罪燒捨墮。若
知燒有罪。故燒犯決斷。與方便破僧同。亦
如燒父母已上所以不許口吹者何。資持記
云。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
物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云損色。未
必然也已上故不許也。論犯決斷者。即偸蘭
遮。疏云得重罪者是也。言與方便破僧同
者。以火燒壞法故。言如燒父母者。以聖教
力大法身由生故。此乃同犯三逆。故得蘭
罪。謂破僧・殺父・殺母也。若合父母即二逆

疏。云不知有罪犯輕者。即論云捨墮是也。
准資持記。燒經犯者。且望無主作此判斷。
必是有主即望掌護結重罪也。資持亦云。古
云。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説是法因縁生
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
陷於重逆。疏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
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
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
在福也。准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
經淨處藏之可矣已上大覺律師。景霄大師
等皆引戒疏顯過不輕
疏。准借他經論疏抄等不還皆重者。此約主
決心不還相爲言。事鈔云。十誦借經拒而不
還。令主生疑者偸蘭。此由心未絶故爾已上
鈔批第七大覺
律師
釋此文云。謂借既不還索又
不與。主即生念爲更還我爲永不還。所以
得蘭。若主絶心定知不還而犯夷也已上 得
罪輕重其相可見
疏。盜他祕法犯重者。律鈔亦引此經之文。
簡正記第十解云。祕法者。藥方要呪術等
例。謂此祕方有其價直。盜寫得重。佛語無
價。但約紙墨書功以論。故不類也已上・資持
記云。盜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
前人悋護計直定犯已上
疏。答不例以像可遥敬等者。智首・南山・法
礪師等皆陳此義。且律鈔云。佛得遥心禮
敬。法頂執文讀誦。故地持云。不現前供養
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擧亦互結犯。如人造
像專心爲己不通餘人。可不結重。造經爲他
隨能受用。豈可結罪已上資持記遥心敬者。
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色塵
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忌故已上所縁佛
境實通三世。對現在色且云過去。引地持者
證遥禮義。鈔批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
養等者。案地持論云。云何菩薩供養如來。
略説多種。一者身供養。謂於佛色身而設供
養也。二者支提供養。謂若菩薩爲如來故。
若供養偸婆。若窟若舍若故若新。是名支提
供養。三者現前供養。謂面見佛身及支提
而設供養也。四者不現前供養。謂若菩薩。
於不現前如來及支提心念供養。爲一切佛
故。爲一切如來支提故。是名不現前供養。
又若菩薩於如來涅槃後。以佛舍利起偸婆。
若窟若舍若一若二。乃至百千萬億。隨力所
能。是名菩薩廣不現前供養。以是因縁得無
量大果。常攝梵福。常於無量大劫不墮惡
道。若菩薩如來及支提現前供養得大功徳。
徳不現前供養得大大功徳。若共現前不現
前供養。得最大大功徳也已上鈔家所引對
論可見 問。汎論法及物。望誰而結犯 答。
此亦異説釋家非一。南山師云。法是非情無
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主結也。文云。
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墨結重。佛
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同望護
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犯重。
摩得伽云。偸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已上
資持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倶
望掌護以論犯故已上又云。四五二律約計
紙墨言通雨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已上言。
二主者。即是護主及營務主。此營務者是本
主也。然其本主兼有護義。景霄師云。法是
非情無正主結。律文犯者望護主論已上
批云。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等者。首疏
問。結集後方有經卷者。何故條部律云。諸
比丘盜他經卷。計紙墨犯夷 解曰。佛在時
雖無都集三藏。結集經卷則不無。諸比丘
有小小別集記録經卷者也已上前是望彼護
主義境。賓律師云。儻若無護理應損正。應
言亦望佛邊結罪。以法及物三世諸佛同所
攝受。儻盜亦吉。上來佛法二物。雖吉業報
極重。故涅槃若知不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
良由極重已上 法礪律師。定賓律師倶存約
望護主之義。然若無護亦望佛結。此唯賓師
建立此義。非礪律師作此解也。佛法二物得
吉羅者。如前已引。斷簡涅槃偸蘭之言。以
爲突吉羅分齊也。此是亦望損正義也。今
菩薩戒宗意。既云一切皆重。盜法及物皆
望法體。法體即是正本主故。法是非情。雖
無攝受就尊勝義。是故取之即得重夷。或可
隨轉理門望護主結。或望營主及佛結犯。不
乖通相所説義也 從此已下盜僧物相
疏。僧物有二種一廣大二限局初中二一十
方常住僧物等者。此中所説廣大。限局各
有二種。是故總成四種僧物。所謂十方常
住。十方現前。衆僧。別人是也。此衆僧物應
名現前衆僧物。此別人物應號現前別人物。
然己分竟各屬別人。不問現前及不現前。各
望別人結其罪愆。是故第四唯名別人。不
同第三必是現前衆僧物也。然總辨釋僧物
種類。古來律家諸師非一。結罪輕重隨亦
不同。南山律師立四種僧物。謂常住常住。
十方常住。現前現前。十方現前也。玄惲律
師所立亦同。其源並依智首律師 問。四種
僧物其相云何。一一結罪輕重云何 答。事
鈔云。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衆僧
厨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
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衆僧如論斷重。
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
此一向准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
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主
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偸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
己物行用與人得偸蘭准共盜
僧食
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准似
有主
毘尼母亦爾。薩
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空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
上偸蘭
三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
多人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
方現前。如亡五衆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
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
滿五。但
犯偸
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
則可滿五夷
若臨終時隨亡人囑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
邊結罪已上釋曰。雖同僧物約事有異。是故
僧物四種差別。鈔批云。常住常住者。亦名
局限常住。局約此處故曰常住。即此當處亦
不得分。復曰常住。故曰常住常住也。言局
限者。唯約此界限不通餘寺。恒供養別住故
云然也已上常住常住盜得重夷。鈔批亦云。
十方常住者亦名四方常住。謂義通域外即
曰四方。事局方中即曰常住。故云然也已上
問。十方常住其體是何 答。戒疏云。如飯
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同食是也已上
資持云。有疑醤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
意分不同生熟。但使來入當日供僧限者並
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已上言前攝者。即常住常住
也。由此義故穀米鹽酢飯麨菜什。如此等物
當日供者。皆是十方常住僧物。此十方物
結罪相者即得偸蘭。此望十方僧衆結之。若
有守護如文結重 問。何故此物望僧得蘭
 答。戒疏云。以僧分業無滿五故已上此意
説云。十方僧多。即以此物望十方僧不能滿
五。是故唯結偸蘭遮也。資持云 問。常住
亦無滿五。何以重耶 答。分不分異重輕致
已上常住常住不能分與。是故得蘭。十方
常住一切僧衆來此而用。故望一切結偸蘭
罪。善現論中第五賊者。彼論説有五種大
賊。其文甚廣。資持記主取要引云。善見五
賊並謂竊法求利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
行受諸施者。名第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
比丘法求名利養。名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
竊聖法。名第三大賊。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
取其意。是第四大賊。第五如鈔引已上鈔中
准唯第五賊故 問。現前現前其體是何
答戒疏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
房具並同現前僧也已上鈔批云。立云物體
其相如何。如今訃齊轉經得物未分。望本主
結。以物猶屬本主。別人非望衆僧而結罪
也。亦如有人施安居物未分。若盜亦望本施
主結其重也又云。現前現前者。宣亦云。
當分現前僧物也。謂。如供身衆具限分衣
食。猶事局別人非通僧結。今言現前現前者。
對下門十方現前得名也。下門則義通内外。
即曰十方。立法遮分故曰現前。今此義局現
在故曰現前。更須分給。復曰現前故曰現前
現前也。有人云。一曰物現前。二曰僧現前。
故曰現前現前也。下文十方現前者。十方
屬人。現前則屬物也已上現前現前得名可
見。此物結罪一切得重。鈔批云。十方現前
物等者。謂情通内外立法遮分。故名十方現
前物。以情通内外即曰十方。以立法遮分
攝入現在復曰現前。故曰也已上言如亡五
衆輕物者。此物體。資持云。文出一相。或
是檀越時非時施並同此攝已上故戒疏云。
如僧得施及五衆亡物。此之物體屬十方也
已上盜此十方現前物得偸蘭遮。以望十方
不滿五故。四種僧物結罪如此。東塔律師立
二種僧物。故開宗記第二云。僧物分二。一
十方常住。二十方現前。其常住物盜得夷罪。
文中但言屬主不簡僧別。僧既成主盜理成
夷。其罪或望護人或於僧結。此物十方僧衆
若有可分之義。可使不滿五故但結蘭罪。然
十方衆既不合分。如何約彼而而成輕罪。但
望十方有共用義。又僧祇第三云。比丘作
摩摩帝。塔無物衆僧有物。使作是念。天人
所以供養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使爲
供養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夷。將供佛用尚
結夷愆。況費入私不成究竟。又五分二十八
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生疑問佛。佛言貿直
五錢犯。又大集經三十三云。是諸比丘乃
至未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駝騾牛驢如是
等物。難可了知。是名破戒初相。若盜如是
等物。是名破戒等相。是相出已失比丘法。
是波羅夷非沙門。不得與如法衆僧同共止
住。應當擯出 爾者如何此及餘文有結蘭
者 答。此文不據盜損。且結礙僧用罪。善
見第十如己物行用蘭者。不言有盜心。其次
即云。若以盜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以此
取文極須思審。多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
是十方現前。望人不滿五結。次十方現前
者。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理望十
方不滿五故結以偸蘭。若已羯磨竟即准羯
磨數結。故婆沙云 若盜命過苾芻財物。於
誰處得業道 答。若已羯磨於羯磨衆得。若
未羯磨。普於一切善説法衆處得。倶舍亦
已上懷素律師二種僧物。結罪分齊其相
如此。相部律師不立別相。故彼疏云。言僧
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蘭者此
急心蘭。本非永損。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
故盜明重。十云。盜僧物五錢已上重蘭。四
錢下輕蘭。隨根之教不得和通已上諸部僧
物結罪輕重。隨根異説不可和會。簡正記第
十云。西塔疏並至此一節更不敢許量。但
云此是隨根之教等已上此西塔者。源以指
彼相部律疏。西塔即在西太原寺。滿意律
師居彼西塔。弘相部疏。擧世皆號西塔律
師者。乃滿意律師是也。故從能弘之處目所
弘之疏也。東塔律師破南山四倒云。今詳此
説轉更違文。但是解者隨情妄爲階級。且
如第二物類豈得唯蘭。第三物中屬別非衆
已上次下即云。故今正解僧物分二。一十方
常住。二十方現前已上懷素律師既破南山
別立二例。然此二例物體少寛而有所闕。南
山四例物體各局。攝事窮盡 問。寛狹相何
 答。簡正記云。東塔疏不許南山立於四種。
彼破云強加階級。今合爲二。一是十方常
住。二是十方現前。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
前二也已上如此所配二例倶狹。飾宗記云。
上來四例崇但分兩。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
攝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別屬非是衆物。此
義不然亦是衆物。二者十方現前。即是第四
已上此所配意。東塔二例即攝南山四種之
中三例。除其現前現前物。故由此義東塔
二例少分寛攝。既除現前現前故有所闕。言
亦是衆物者。此是賓師破東塔義救南山也。
東塔師意謂。彼現前現前非是衆僧物。唯是
別人物。是故質云亦是衆物。既是衆物可
立此物。而不能立故有所缺。飾宗次下文云。
今詳南山分爲四例。其義無違有別相故。若
論斷罪理恐不可已上故定賓師用南山師四
例之義。不明東塔。是故飾宗次上引用南
山四例。而廣辨釋一一相状。然判罪相不
全同彼。文云理恐不可者即是也。然賓律師
總判常住常住僧物亦有別途。故飾宗云。今
詳僧物諸部兩斷乃至第一例者如章引祇第
三。僧物佛用佛言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
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佛言直五錢犯。准此
兩文據損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義同
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攝十方僧物。以彼所
有同我有故。展轉相望無非是主。其猶一
處同居有物。父攝一家一切財物。子兄弟等
各皆遍攝。僧物亦爾。同一家有故。但一五
即得夷愆。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誦僧物
五錢重蘭。四錢輕蘭。多論第三亦云。若盜
僧物五錢已上重蘭。四錢已下輕蘭。而報
甚重已上
論文
章云。隨根之教不得和通今詳多
論意同善見廣引
見廣
故見論中即有兩斷。此即
證成二例義也。上來二例。望義不同據理
惟竅。祇五爲勝已上飾宗言章是礪疏也。礪
本疏中引僧祇律及以十誦。全以此二即爲
兩斷。非是僧物種類有差。唯是判罪輕重而
已。然礪師疏引律下文惡心蘭。賓師判爲不
入兩斷。礙僧受用非盜攝故。此之兩例既
在常住常住中攝。賓師總明僧物種類。全
用南山四例義也。顯正記主玄暢法寶律師。
破東塔師救南山義。故彼記云。必若但分二
者。今將衆具田園等與十方僧。共分應得。今
謂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十方大地僧總集。
亦不得分。名爲常住常住。若不立此何位
攝之。又將現前現前常住攝歸。十方現前者。
且如有人將物直施此界現前僧。今使通十
方僧分得否。今謂此物現到。是物現前。人數
有限。是人現前。若將此物通十方僧。望現在
人應得不得合犯罪。如斯處斷暗託甚矣乃至
今師特立四名收攝。方爲盡理已上如此破
汚成南山義 問。定賓師意。四例僧物與南
山師同異相何 答。結罪輕重與南山師二
同二異。定賓師意。四種僧物皆得夷。故常
住常住總有二例。引善見論爲其誠證。故
飾宗云。善有第九云。若房舍施與四方僧。
若比丘欲諍取此房不成諍。取無的主故不
犯重罪。此論前文云。諍薗得勝薗主作失
相。比丘夷。故知諍即盜也。又第十云。盜戒
有五事謂五
縁是
若一事二事不犯重。若具二事
蘭吉。准此文意。由無的主是闕縁蘭。然崇
判云。多論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者
非也。見論十二云。復有比丘。取僧物如己
物無異行用與人得蘭。若以偸心取者。隨
直多少結罪。准此見論望無的主判無量罪。
復望損僧云計錢犯。故見論中即有兩斷。此
即證成二例義也已上見論四文。第九卷文
有輕及重。第十之文一向前二犯輕。第十二
文亦有輕重。用如己物既是得蘭。隨直多
少多即得重少即犯輕。是故見論總有二例。
由此義故。多論第三五錢已上重蘭等文判
同見論。不許相部之隨根之義。故飾宗次
上文云。章云隨根之教不得和通。今詳多論
意同善見。故善見第九云。等如上
已引
常住常住
雖有二例。得波羅夷爲結罪。本望損正主
以結重愆。其正主者謂僧是也。十方共畜義
同一主。盜用五錢總得一夷。如上已引。次
十方常住物結罪相者。此亦望十方僧總得
重夷。故飾宗云。若偸此食古來共許。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滿五得多蘭罪。今詳不
然。分食雖然唯得一分望爲食主實得遍。爲
盜此食時如侵一主但計滿五即得夷愆。猶
如一家共營一食。分時雖復人得一分未分
之際爲主理同。即盜此食滿五即犯僧食同
爾。若許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滿五者此言何
據。若不別分爲衆多即不應説不滿之言。若
許別分云不滿者。且如人准盜一食。其
所屬僧既如塵算分。塵算分人無一毫。此
中如何論其不滿。猶如唯識論中於麁色相
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名曰極微。若更拆之便
似空現。今此亦爾更何所直。世尊但言下至
草葉。是有所直而不許盜。若更分之便無所
直。如何結蘭 問。若未分前各遍爲主。應
盜一五望多主故亦得多夷 答。由物同攝
義同一主。地有自有差別故但唯一罪
問。若遍爲主應得獨用 答。但使依時如法
受用實無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聖於同
梵行同許受用故得無罪。由此善通諸犯戒
者名盜僧食。十方凡聖不與用故。非時打鐘
及全不打並名盜食。計直成愆。明相前打鐘。
縱待天明義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
打鐘表無私曲。待明而食亦是無愆。由此
見論十五云。若比丘無戒依僧。次受施飮食
是名盜用。母論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
法爲施所墮乃至若無三塗受報。此身即腹
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身。多論第七若
僧祈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値。二吹貝。
三打鼓。四唱令。此四種相使有常限。不得
楗値或打鼓等令事相亂。不作四種而食僧
食名爲盜食。見論第十。若寺舍空廢無人。
比丘來去見有菓樹。應打楗槌下至三拍手。
然後取食無罪。又云。有客比丘後來入寺。見
飮食及菓以盜心而食。隨直多少結罪已上
所望所結罪數可見。次現前現前物未分已
前。望現前僧總結一罪。已分之後望一一僧。
各結罪愆。末分已分隨滿五錢皆得重夷。飾
宗記云。現前現前者。謂有施主以物施僧。
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類大多略論三例。一
者已捨與僧猶屬本主人與爾許
小即更添
二者已捨與
僧未定屬僧捨爾許物
未定何衆
三者已捨與僧已定屬
明爾許物
定與此衆
即是律云。僧物爲僧故與僧立章
僧物者已許僧初物爲僧者爲僧故作未許僧
次物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與僧後物此三僧
物後由施心以分現前常住之別且如初物。
寺別爾許少則更添。豈不通常住也。然今
且辨現前義也。此釋雖與章疏不同。今詳其
致理應如是。此中後物若已作分。計僧多
少各望結之 問。如是千人。施主但以十錢
布施。若分千應無所直。盜得何罪 答。未
分之前義同一主。滿五成夷。僧若處分從上
座行。隨僧處分望人別結也。其第二物既
無定屬。盜應得吉。若有主想即應結蘭。其
最初物望施主結。以若不足施主添故已上
結罪分齊其相易見。其十方現前者。飾宗
云。倶舍十六云。若有盜取諸迴轉物。已作
羯磨於界内僧。若羯磨未成普於一切佛弟
子得已上
論文
僧施一人一人還僧名爲迴轉。分
竟易知。若未分前古來共許得多蘭罪。故
章中引戒場分衣等。既不成分望十方結蘭。
崇釋亦爾。今詳經論望十方結。謂一一人
各爲物主。是以望之非謂十方計分。多分
以結多蘭也。難釋同前如應思釋已上此中
結罪。未分已前望十方僧總結一夷。已分之
後望一一人結多重也。章中引戒場分衣者。
礪師疏云。五分戒場上分亡人物羯磨。佛言
不成分犯吉。現前僧分祇犯越毘尼。若戒
場上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
蘭罪。其大界内作是則如法已上此文是也。
諸師僧物所立如此。今疏主大師汎明僧物
總開二種。此二種中各分二類。總成四種僧
物相也 問。今疏四種。與南山師四種僧物
相攝云何 答。今疏十方常住僧物。即攝南
山常住常住。十方常住。合此二種總名十方
常住 問。何以知爾 答。今疏所引大集經
中衆僧田宅園林等物。即當南山常住常住。
擧此等物兼置十方常住之中。故知爾也。此
乃今疏全同東塔律師所立十方常住。彼師
亦引大集經也。故飾宗記判素律師十方常
住云。即攝初二已上言初二者。即南山師四種
例中初二之物。是常住常住。十方常住也
問。若同素律師者。何故簡正記判言東塔師
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前二耶。既云不用
常住常住故 答。彼師所見與賓師別故。一
往云不用常住常住。然素律師引大集經。正
當常住常住僧物。是故云不用者不用立名。
非無其體。況簡正記引東塔意云。今合爲
二。一是十方常住。二是十方現前已上言今
合者。十方常住之中合彼常住常住。總立
一種。但不立常住常住之名。故云今合。若
不爾者合言何用。非現前現前物彼本不立。
故今疏主意全同彼也。今疏十方現物者。全
同南山所立名體。限局門中衆僧物者。即
同南山現前現前。上三種物即攝南山種僧
物。今別人物南山無之。彼四例物就僧衆
故。若相從言。收攝別人亦有何過。若攝之
者。三種僧物隨應屬之。除其常住常住僧物。
不可分與別人故也。然此四例既云僧物。是
故正約衆僧明之。由此義故南山四例攝相
是狹。四種名中闕別人故。今疏四種合即
二種極是寛廣。僧物種類皆攝盡故 問。今
明僧物何攝別人 答。四人已上正是僧體。
此是總約羯磨僧法。若通言之。攬別成僧
是人別人亦在僧攝。故明僧物亦擧別人
問。今此二種僧物。與懷素師二種同異云何
 答。東塔二種。即與今疏十方常住。十方
現前其相全同。彼疏無此限局二種。彼唯
就僧以明二種。而云現前現前。即是別人
非是僧人。此義即爲定賓所破。現前現前
亦是僧故。是故今疏東塔二師。寛狹取捨其
相不同。以彼狹是寛故 問。常住常住即在
十方常住中者。常住常住既不可分。即與
十方常住體別。如何混合爲一物耶 答。今
之十方常住物體既云不可分用。即是當彼
常住常住。十方聞鐘來此受用。雖是受用
而不出界。物局此處。常住常住是不可分及
不出界。十方常住亦不出界。不出界義二
種全同。是故總合唯名十方常住物也。上來
約就諸師。今師所立義途總斷簡已。今正就
疏解釋文相
疏。但盜一毫已上倶重者。若聲聞戒盜至五
錢。若直五錢成波羅夷。未至已下偸蘭遮罪。
今菩薩戒一針一草唯有所盜。賊物之境不
簡多少皆波羅夷。故云一毫
疏。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者。薩婆多論云。
不向界内比丘有無。若多若少作四相訖但
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無過。雖作相而遮亦
已上雖打還遮即同不打。是故犯也。然疏解
釋是還閉門。多論之中唯云而遮未必閉門。
門而遮尚犯。況於還閉門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六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六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生年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四日。於同寺院
 治之           沙門凝然春秋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八日書寫此卷了
 右筆 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僧得施者。其自施主以物施僧。施心廣大
普遍十方一切僧田。來者受用。律中名之爲
僧得施。於此施中種類有二。一者時僧得施。
檀越爲賞安居勞勤以衣施僧。名之時施。此
時分齊若受迦絺那衣。即有五月。從七月十
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此五月中受其五利。
言五利者開五戒也。謂一畜長。二離衣。三背
請。四別衆。五食前後至他家也。若無迦衣唯
是一月。自七月十六至八月十五。於此時
中受彼五利。由賞夏勞一月五月受此五利。
於此時中爲夏施衣。是故名爲時僧得施。開
宗記第八云。時僧得施還爲夏勞故施。名
之爲時。心遍僧田不簡彼此。稱云僧得。如文。
佛言。若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
物。彼比丘應作心念言此是我物。又云。爾時
有比丘。未分夏衣使去。後比丘分夏衣不
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相待亦應屬授等三
句是已上二者非時僧得施。謂。前一月五月之
外。有諸施主以物施僧。非是爲賞安居之勞。
而心廣大通及一切。故開宗云。非時僧得。以
心普及一切僧田。既無限局。各爲僧得。如文。
比丘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言非時者非賞夏
故。由此義故。縱令一月五月之内。非爲夏勞
而得衣物。名爲非時僧得施物。業疏四下
云。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如律
毘蘭若。請爲安居故施。名爲時也。除此已外
名爲非時。律中時有檀越爲施塔故。及亡人
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佛言
不應留過。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準
此爲言。但一年中不爲夏勞。即名非時。何
得迦提五月之外已上此是定時及非時體。時
中即擧僧得施物。非時中擧現前施物。開宗
記中定時非時亦爾。濟縁記云。除下次明非
時體。物列示爲佛造塔。爲亡設會。因而施
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準下義決。則知二
名但取施主之意。爲賞夏功名時。不爲名非
時。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爲
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縁故急施。餘
二具可解已上此二種僧得並作法分之。羯
磨已前若盜此物。望十方僧。羯磨已後望
現前人。並皆結罪。汎言施物有其二種。一者
僧得施物。以彼七衆爲其施主。二者現前
施物。亦是七衆其施主也。此二約縁就時成
六。一者二部僧得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得
可分衣物。分作二分。僧尼各取。二者二部現
前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有人送物。計寺
現前僧數施之。分作二分。隨應受用。三時現
前施。開宗記云。本爲夏勞而數人施者是。如
文。爾時衆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爲二部。佛
言應數人多少分。又如毘蘭若婆羅門以三
衣奉佛僧。與兩端㲲。明知爲夏數人即是
時現前攝四非時現前施。開宗亦云。非
時現前。謂心標別人物有限。隨人准物等
分者是。如文初徳受施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爲十分。乃至百人
爲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當&MT04808;籌分已上
時僧得施。六非時僧得施也。上之六種不過
現前僧得二種。此二各三故成六種。此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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