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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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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報齡四
十四歳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八月二十八日書寫此
 卷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三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一約犯違教遮罪等者。此於制名立遮
之稱。制通性遮非唯遮罪。然各有其所司
之門。性罪之體以業爲本。遮罪之體以制
爲源。是故以制屬掘地等。以名遮罪。以業
道罪。由増勝門以名性罪。由是義故。唐譯攝
論名之以爲性罪遮罪。即於制罪立遮名也。
故彼論第八云。共不共中一切性罪。謂殺生
等説名爲共。相似遮罪。謂掘生地斷生草等
説名不共已上今疏之中立性遮名。即依唐
論所翻故也。南山師意。制通性遮。於十不善
業道之上加制禁防。名之性罪上之制罪。於
掘地等制禁令止。名之遮罪上之制罪。故制
名廣遮名是狹。由此義故。梁攝論中名之性
罪及以制罪。故彼論第十一云。論曰。共學處
戒者是菩薩遠離性罪戒。釋曰。殺生等名性
罪。性罪必由煩惱起染汚心地。後則作殺等
業。又有制無制。若作此業皆悉成罪故名性
已上又云。論曰。不共學處戒者。是菩薩遠
離制罪所立戒。釋曰。謂立掘地拔草等制。菩
薩遠離。與二乘不同已上此論如此名性及制。
南山師等依梁攝論。是故名爲性罪遮罪。隋
翻攝論亦名性罪制罪。或名性罪遮罪。義通
兩門彼此無在
疏。依十地論及對法論等得三種果等者。十
地經云。殺生之罪能令衆生墮於地獄畜生
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
多病已上論
所牒經
十地論主解此經文。建立二果。一
者報果。如經殺生之罪至餓鬼故。二習氣果。
如經若生人中至多病故。此就殺生明此二
果。餘九業道二果亦爾。本經所説其相炳然。
玄記第十一云。地論顯二果。一報果。謂三
惡道受苦報故。二習氣果。人中受殘果故。
雜集論第七各有三果。一異熟果。二等流
果。三増上果。初殺生異熟果。隨下中上
受三惡趣苦。二等流果。彼論但一果謂短
命。此中有二者。謂殺生命未斷時令他苦
故。約此方便位得多病報。二正命斷故得
短命報。三増上果者。雜集云。所謂外具乏
少光澤。是殺生増上果已上彼文續引餘九業道。
至下諸戒隨應可引
大疏第六下云。十不善中各有二果差別。一
報果差別。所謂三途異熟。二習氣果差別。即
人中殘報。是報正之餘。經中若人中得二
種是。然雜集。瑜伽等論。開皆氣果以之爲
二。一約内報名等流果。即如經辨。二二約
外報感増上果。今經闕此。下依彼顯異熟報
果。十惡彼同。今但解釋等流増上。然二等
流多是前重後輕。輕即方便等流。重即正惡
等流已上演鈔十五上云。疏即人中殘報者。
天中亦有殘報。人中重故多故所以偏説。然
雜集瑜伽等論。開習氣果以之爲二者。即雜
集第七論論云。又十不善業道異熟果者。於
三惡道中隨下中上。受傍生餓鬼捺落迦異
熟。等流果者。各隨其相感得自身衆具衰損。
所謂壽命短促常貧窮等。如其所應。増上果
者。各隨其相感得所有外事衰損。所謂外具
乏少光澤。是殺生増上果。下引經列釋。而等
流但擧其一。多同此經正惡等流。其増上果
亦唯擧一。唯婬果但言塵坌。妄語則言多。諸
臭穢餘並大同。然十善亦有三果。等流但云
謂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自身衆具興盛。増
上果者。謂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外事興
盛。更不別説。亦應例惡得長壽無病等。以經
及論不別顯故。疏亦不明差別餘報。瑜伽第
九大同此説。若准倶舎論云。何縁此十各招
三果。答。此令他受苦。斷命失威故。且初殺生
令他受苦。受異熟果斷他命。受等流果令他
失威受増上果。餘惡例知。顯宗四十四中義
亦同此。而以受苦爲其加行。墮於地獄根本
斷命感於等流。又一師云。先受異熟後受近増
上及遠増上。與今大同。則加行根本倶招三
果。言多是前重後輕者。以瞋恚等流前輕後
重故云多也已上疏鈔解釋總擧十葉。文義相
連故。因皆引已下諸戒。准例可見。然雜集論
總立三果。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増上果。十
地論中要略立二。與雜集論同異開合。如疏
鈔解。故今戒疏總標。十地對法二論通陳三
果。玄記解釋義意彌顯。大疏陳殺中等流増
上云。初殺生中致令夭逝不終天年。故得短
命。即正惡等流。二未死受苦。故獲多病。即
方便等流。怖無精光。感外増上資具等物乏
少光澤所釋事義其相可見。法銑大師總
明十惡業道等報。故彼文云。感報者。准下文
云。一切皆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明知十戒
皆三受。以由犯時有輕重故。二劫三劫時節
不同。又約十惡根本業道明感報者。如善生
經是十惡業決定當得地獄果報。或有餓鬼
或有畜生。餘果則得人中短命貪窮乏・被
誹謗惡口
耳不聞善好之聲䛴語果也
上等流果也
能令外
物四大衰微無有眞實・惡風暴兩・臭穢敗壞・
土地不平・無有七寶・多有石沙・味不具足

然經不明意三報也。婆沙云。諸有貪欲從
彼處沒來生人中貪欲猛利是等流果。所感
外物多分枯悴是増上果。諸有邪見來生人
中愚癡猛利是等流果。所感外物多分零落
乏少花菓或全無果是増上果已上於中殺生
感報可見。餘九感報至下諸戒還可照之。更
不重引
疏。如瑜伽戒本云謂如菩薩等者。此是瑜伽
輕垢之中第九性罪一向不共戒文也。彼戒
中明利益所作。總開七非。今所引者即彼開
殺處之文也。彼文具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
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爲利他故。於諸性罪少
分現行。由是因縁。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
功徳。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等即如疏引
此開殺文
所引戒
本。我寧殺彼隨於奈落迦等者。此是菩薩捨
自亡已。一向專他行救意樂。以此心故反
生功徳。若聞此心自墮罪愆 問。如此菩薩
利益殺生。地前地上何位得行 答。此利
益事諸經及論所説多端。諸師所立意趣非
一。約位判之義寔異途。今疏主意。菩薩利生
逆行之事。初地已上理不待言。地前之中得
位已去。即得行之。言得位者即初住也。初住
已上自無過失。爲利衆生心意清淨。方便示
現作諸逆行。即此殺生其隨一也。下婬戒疏
引花嚴經十行菩薩方便殺生。及引瑜伽在
家菩薩方便從欲。與花嚴文同一和解。准彼
言之。利益殺生義亦可爾。即是初住得位已
上。太賢法師亦立地前作作彼利益殺生之
義。故宗要云。攝大乘説。菩薩性罪不現行故。
與聲聞共。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
此處所有聲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
不犯。菩薩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
乃至具作
人行四句
故與聲聞自有不同。由此亦有性
罪現行。如瑜伽説。善根方便爲利他故。於諸
性罪少分現行。而無所犯反生功徳。乃至廣
説。若以至知。唯佛境界而隨分故一切由心。
不爾如何自判地獄。以諸聖者已斷彼故。如
契經言。菩薩知以破戒因縁令人受持愛樂
大乘。則得破戒。菩薩爾時應作此念。我寧一
劫若減一劫。墮無間獄受此罪報。要令是人
不退菩薩。文殊白言。爲此毀戒墮阿鼻獄。無
有是處。佛讃善哉。瑜伽亦同所立意趣其
相炳焉。自餘諸師多立地上逆行之義。不許
地前行此事也。此亦並依經論所説。教文所
説相非一故。南山律師行鈔下四云。攝論云。
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
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
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准此初
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
涅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因説菩
薩持持戒相。羅刹乞浮嚢喩。明五篇六聚護
罪法。又云。若未住不動地有縁故得破戒。此
則八地已上。或可淨心地以上資持記云。
攝論中無分別智者。以住唯識無外塵皆唯
識故。故云塵不顯現乃至方便謂誘化衆生。前
有利益即利他。自無染濁即自利。必具二利
方乃行之。故云縱有等。准下判位。初地已上
者。故知十聖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
況餘凡愚安可僭濫。涅槃初明持相。息世譏
嫌即目遮戒。遮性等持故云無別。因下次以
喩顯。度海人喩菩薩。羅刹喩三毒。浮嚢喩具
戒。又下判位。初依經判。須至八地。不動者。
攝論云。由一切相作意功用不能動故。則知
聖人復須深地。由事極難恐有倚濫。是故經
家復急於論。或下次會論文。淨心即初地。無
著論云。由見法心淨離諸垢染故已上此乃攝
論涅槃初地八地異説。地前諸位彼此不合。
南山律師引此二文。雙用兩判顯事不輒。或
涅槃文與論會同。故南山意。與今疏主及太
賢師所立全別。加之遁倫瑜伽記第十云。測
云。此中殺生據大地菩薩説。八地已上於一
切時恒入觀故。唯有善心殺生。七地已下有
出入觀位故。得有無記心殺。非地前已上釋論
第九戒也
此意亦是八地已上方有利益殺生之事。如
此諸師所立所判皆依經論。非是胸襟。各專
一説或用兩文。彼此通允無有相違。今賢首
大師意。且就花嚴爲準 問。若依此説。言
住上者涅槃八地。攝論初地。兩説既明。云何
通會 答。菩薩所行隨縁多端。勝劣淺深
階降必然。總通言之即有三階。一得位。不退
已上所作。花嚴所説即是其事。今疏主意即
依此説。二證理。得聖已去所行。攝論所説。慈
恩等師即依此門。三任運無功自在已去。即
涅槃經西明等師專依此門。南山等師雙擧
二説。多約初地已上而成。義途有由故各取
立轉門見之。諸説何局
疏。或以善心或無記心者。若約遠近加行言
之。或是善心。若正殺時以嗔究竟。然存利生。
由此心故勢力非強。唯是劣品嗔怒之性。故
正殺時定是惡心。若依意樂定是善心。利生
所作唯在此心。言其所作即是不善。太賢
宗要云 問。既生功徳何名性罪 答。意樂
雖善方便惡故。然處處説不染不犯。但由意
樂不由方便。以方便時亦有染故。如説在家
慈心行婬義意可見。或可利益殺生正殺
之時定是善心。或無記心。既深生慚愧。亦以
憐愍心故生功徳以成大利。意樂本善即通
始終正作通二其事必然。但雜集等嗔究竟
者。是就無利惡業爲言。不約救生利物之事。
二義之中以前爲勝
疏。論曰集者依増上悲等者。第二地經攝生
戒文。十地論主分爲五義。一者智。二者願。
三者修行。四者集。五者集果是也。玄記第十
一釋五義名云。一智。謂善知衆生苦因果故。
二依智起願。願爲衆生。自修善故。三依願起
行。如誓而修故。四依行攝生。非爲益本故名
爲集。五依悲正成攝生之行。名爲集果已上
今此引其第四門文。故云集者依増上等
疏。如經安隱心故者。今此所引十地經者
是論牒經。凡此十地別行具本異譯非一。此
十心名新舊諸譯多同少異。諸論牒經。晋經
十地。唐經同品。後代戒法三藏所翻別行十
地經總有九卷。及舊譯別行十住經等之文
是也。今此十心同者不言。名言異者下隨而
點。安穩心者。晋經亦同。唐朝其本并戒法本
並云利益心。大疏全擧論釋言也
疏。如經樂心故者。晋經亦同。唐譯二本並安
樂心。義亦全同。下憐愍心。晋本云哀愍心。
唐譯二本並憐愍心
疏。如經利益心者。晋本亦爾。唐本二譯並云
攝受心。良次第一既云利益。是故唐本至第
六心言攝受也
疏。如經我心故者。餘三本經並自己心。吾我
自己是一義故。此是最初發起無上菩提心
者。攝同於己。玄記云。劣於己者攝同己身
所攝之人分齊可見
疏。如經師心故者。二本同爾。戒法本云軌範
心。體義全同。玄云。與己齊者推之爲師已上
應知
疏。生尊心故者。晋唐並云大師心。戒法本云
發起師心。玄玄。徳過己者尊若大師已上
釋前師心云。觀彼衆生。乘大乘道進趣此心。
云集具足功徳。故知此心勝於前也。此十心
中一至第七。新舊諸本次第皆同。至後三者。
唐譯二本並同論經。唯獨晋經師心・大師心・
自己心。如此而列。即自己心安第十也。此八
種衆生者。第一至七各是一種。後之三心總
爲一種。爲攝菩薩願衆生。而劣等勝三故以
爲八九十。此之十心在第二地菩薩所修。初
心菩薩隨分仰修。故今引之明對治行
疏。如昔二比丘過夏參佛等者。鼻奈耶第八
云。佛世尊遊舍衞國祇樹給孤獨。爾時有二
比丘。住拘薩羅界。深山中住末曾見佛。常懷
企望欲得見佛。二人共議便發進路。未見世
尊。時春後月。極熱野馬象水日已向中。値曠
野中了無水奬。身體焦渇二人處處求水。値
小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言。飮此虫水度
此曠澤得覲世尊。一比丘答言。受世尊戒云
何當壞。時一人飮一人不飮。其不飮水者命
終生三十三天。著百寶冠來詣世尊。頭面禮
足在一面住。時世尊與説法使得見諦。其飮
水者在後至。世尊遥見比丘來。脱憂多羅僧
示黄金體。汝爲癡人。用觀是四大身爲純盛
臭處。其見法者則見我身。世尊告曰。若比丘
知雜虫水而取飮者墮已上此律姚
秦竺佛念譯
問。上云明
往昔菩薩縁衆生行。而今此縁唯是聲聞堅
持戒事非是菩薩。何今引之 答。菩薩大行
此下多引。今此因縁雖非菩薩。重如來戒極
憐生命同大士行。故今相從此中擧也
疏。又如鵝珠比丘護衆生命等者。演義鈔第
十五上云。鵝珠即阿閦佛經・大乘莊嚴經論
第十廣有其縁。今當略示。謂有一比丘至金
師家。其師正爲王家穿珠。由此比丘著赤色
衣朠珠似肉。有鵝呑之金師失珠。傍更無人。
決謂比丘盜其珠寶。詢問言無遂加考楚。比
丘了知珠爲鵝呑。爲惜鵝命甘苦而點。毆撃
血流鵝來唼血。杖誤殺鵝。比丘見已便言珠
在。金師問言。何不早陳受斯楚毒。比丘答言。
珠爲鵝呑。我爲持戒惜鵝命故默受斯苦。鵝
若不死設斷我命亦不言珠。金師白王具陳
上受。王加敬重已上然莊嚴論有其二類。謂馬
鳴所造・彌勒所説也。今此因縁乃馬鳴論。有
十五卷。或有十卷。此鵝珠縁十五卷本在第
十一。十卷之本在第八卷。鈔云第十分卷異
耳。鵝珠事縁深憐物命。是故疏中相從引之」
疏。又如菩薩鹿王代鹿母命者。此縁出在出
耀經第九・大莊嚴論第十四若十卷本
在第十卷
智論十
六。彼彼所説廣博委細。經律異相第十一卷出
耀經。今且引彼智論所説。故其文云。波羅奈
國梵摩達王遊獵於林中見二鹿群。群各有
主。一主有五百群鹿。一主身七寶色。是釋迦
文菩薩。一主是提婆達多菩薩。鹿王見人大
王衆殺其部黨。起大悲心遥到王前。王人競
射飛失如雨。王見鹿直進趣已無所忌憚。勅
諸從人攝汝弓箭。無得斷其來意。鹿王既至
跪白王言。君以嬉遊逸樂小事故。群鹿一時
皆受死若。若以供膳當自差次。日送一鹿以
供王厨。王善其言聽如其意。於是二鹿群主
大集差次各當。一日提婆達多鹿群中有一
鹿懷子。次至應送。來白其主。我身今日應當
送死。而我懷子子非次也。乞垂料理命死者
得次生者不濫。鹿王怒之言。誰不惜命。次來
但去可得辭也。鹿母思惟我王不仁。不以理
怒。不察我辭横見瞋怒。不足告也。即至菩薩
王所以情具白。王問此鹿汝主何言。鹿曰我
主不仁。不見料理而見瞋怒。大王仁及一切
故來歸命。如我今日。天地雖曠無所控告。菩
薩思惟此甚可愍。若我不理狂殺其子。若非
次更差。次未及之。如何可遣。唯有我爲代之。
思之既定即自送身遣鹿母還。我今代汝汝
勿憂。鹿王遥到王門。衆人見之怪其自來。以
事白王。王亦怪之而命令前。問言諸鹿盡耶。
汝何以來。鹿王言。大王仁及群鹿。人無犯者
但有滋茂。何有盡時。我以異部群中有一鹿
懷子。以子雖産身當爼割。子亦并命歸告於
我。我以愍之非分更差。是亦不可。若歸而
不救無異木石。是身不久必不免死。慈救苦
厄功徳無量。若人無慈與虎狼亦何異。王聞
是言。即從座起而説偈言。我實是畜生。名曰
人頭鹿。汝雖是鹿身。名曰鹿頭人。以理而言
之。非以形爲人。若能有慈惠。雖獸實是人。
我從今日始。不食一切肉。我以無畏施。且可
安汝意。諸鹿得安王得仁信已上此是釋迦
如來因位菩薩道。深哀生命棄身代彼。修利
他行既代彼苦。豈得殺乎。故今擧彼以勵行
人。下所引縁並此意也
疏。又如鹿王以身爲橋等者。譬喩經第八云。
昔國王遊獵。作於場塹以捕群鹿。時有鹿王
將鹿數億。次食美草入其場内。守者閉門往
白於王。王大歡喜。鹿王即知自念。群鹿所以
來由我一身耳。當作方計以濟衆命。即以
身横伏塹上。使群鹿踏背。而出足傷其背。皮
肉了盡唯有骨在。忍痛濟之皆已得出。勢自
上岸四向顧視。唯有一鹿不知求出。鹿王命
呼乃來得出。於是鹿王命絶墮塹已上十卷本也
經律異相第四
十七
引之
疏。又如月上女菩薩等者

疏。又如薩埵王子等者。至下輕垢第十六戒
可具引陳。彼本處故
疏。又如尸毘王救鳩捨身者。此縁是在度無
極第一卷・大莊嚴論第十二卷若十卷本
任第八卷
出智論第四卷中。經律異相第十引度無極
集經。同第二十五引智度論。彼莊嚴論文極
繁廣。今且引彼智度論焉。故彼文云。世中無
佛。釋提桓因命欲終時心念言。何處有一切
智人。處處問難不能斷疑。愁憂而坐。巧變
化師名毘首羯磨天 問。天主何以愁憂
答曰。我求一切智人不可得。是故愁憂。毘
首羯磨曰。有大菩薩。布施持戒禪定智慧。不
久當得作佛。帝釋問誰。答曰是優尸那種尸
毘王。釋提桓因語毘首羯磨。今當試之。言毘
首羯磨變身作一赤眼赤足鴿。釋提桓因變
身作鷹。急飛逐鴿直來入王腋底。擧身戰怖
動眼促聲。是時衆多人相與而語曰。是王慈
仁一切宜保護。如是鴿小鳥歸之如人入舍。
是時鷹在近樹上。語尸毘王。還與我鴿此所
受。王時語鷹。我前受此非是汝受。我初發意
時受一切衆生皆欲度之。鷹言王欲度一切
衆生。我非一切耶。何以獨不見愍而奪我食。
王答言汝須何食。我作誓願。其有衆生來歸
我者必救護之。汝須何食亦當相給。鷹言我
須新殺熱完。王心念言如此難得。自非殺生
無由得也。我當云何殺一與一。思惟既定白。
是我此身肉恒屬老病死。不久當臭爛。須者
我當與。如是思惟已。呼人持刀自割股肉與
鷹鷹語王言。王雖以熱肉與我。當用道理令
肉輕重得與鴿等。王言持稱來。以完對鴿割
王肉盡與鴿如等。心自責言。汝當自堅勿得
迷悶。一衆生隨大苦海誓欲渡之。何以怠悶。
此苦其少地獄苦多。我有智慧精進持戒禪
定。猶患此苦。何況地獄中人無智慧者。心定
時天地六種振動。大海波揚枯樹生花。天降
香雨及散名花。天女歌讃必得成佛。帝釋語
王。汝割完辛苦心不惱沒耶。王言。我心歡喜
不惱不沒。帝釋言誰當信汝。時王誓曰。若若
我割完血流不瞋不惱。一心不悶。以求佛者
願令我身即當平復。即時如本已上莊嚴論
云。時彼帝釋共毘首羯磨供養菩薩已。還于
天宮已上
疏。如是等類者。自外諸縁菩薩昔行救生之
事非一衆多。是故文中安等之言。此乃蓮花
王太子破身肉骨髓。以施病者令休患惱。威
徳鹿王墮羅網中。九色鹿身以救溺人。雀王
之身拔虎口骨等也。法銑大師具陳此戒對
治行相。故彼疏云。五對治者。文云應起常住
慈悲心。即是對治。今隨義別可爲二門。一通
二別。通對治者。善性經云。有智之人既受戒
已。當觀三事不作惡作。一者自爲。謂自證
知此是惡事。我今云何而自欺誑。二者爲世。
有得清淨天眼天耳及得他心。我若作惡必
當見我。我當云何而不慚愧而作惡耶。三者
爲法。觀如來法清淨無染。得現在利度於彼
岸。我爲是法受持禁戒。次別對治略申四意。
一起慈悲。於文自説。二觀佛性。如常不輕悉
記。一切當得作佛。以是義故應生禮敬。豈容
有殺。三念勝縁。如智論云。或可蟻子在前成
佛此事難知。若斷彼命與彼無縁不蒙彼化。
四念難事。所謂念苦難行苦行。如薩埵王子
捨身救虎。如尸毘王割肉代鴿。又如比丘不
飮虫水忍渇而死。又如比丘護鵝命故自受鞭
撻。又如鹿王代母鹿命。又如船板比丘海水
讓板。又如菩薩商主入海採寶海中船壞。以
釼自害身載五人得到海岸。如王夫人以割
乳房救飢産婦。此等誠䂓足爲龜鏡。觀之自
勵寧容有殺已上今引此文事須兼用。上來九
門文前義竟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三
  于時建治二年歳次
丙子
九月十五日。於東大
 寺戒檀院撰
 花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三
十七
 
  于後弘安六年十月五日。於同寺再治
  花嚴兼律金剛欣淨沙門凝然生年四
十四歳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十七日書寫此卷
 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五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第二盜戒
疏。一業道重故等者。非理損盜他所有財是
深重業。累患不輕不善至極。本自罪過。違理
法爾是業道故。十惡業中第二則立。既是違
理作即得罪。不由違制本自爾故。業道既重
更加佛制。由業重故豈不爾乎。此中意説。盜
是極惡業道深重。是故如來隨即制之
疏。二壞禁法故等者。智論第十三云。殺生人
罪雖重。然於所殺者是賊偸盜人。於一切有
物人中賊。若犯餘戒於異國中不以爲罪者。
偸盜人一切諸國無不治罪非唯治罪。亦
加重罪及與重罰。諸國皆爾。彼彼國中佛法
流布。故加制罪隨禁法也。道謂出家五衆。俗
乃在家二衆。其八齋戒即俗衆攝。道俗七衆
即通大小。大小七衆皆有四重。其中有盜。是
故大小道俗之衆同倶制盜以爲重罪
疏。七汚釋門故等者。太賢師云。世間醜謂盜
也。如應障道廣招苦故。寧應捨身以避斯咎。
何以少財自辱二世。故損依報次正報制已上
此中世醜以爲潤色
疏。九失六度故等者 問。檀攝六度其相
云何 答。檀是六波羅蜜之首。行體極寛義
門至大。是故檀度即攝萬行。大士衆行無
不皆盡。故羅什所譯金剛般若經云。菩薩於
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
住聲香味觸法布施已上斯廼擧施一法爲無
住上所行之行。由此施法總攝一切六度行
故。無著菩薩般若論頌云。六度皆名施。由財
無畏法。此中一二三名修行不住已上義
淨譯
世親
釋云。爲明此六盛有施相。此之施性由財無
畏法。財施由一謂是初施。無畏由二謂是戒
忍。施無怨讐戒也及怨讐處忍也不爲怖懼故。
法施由三。謂是約等。由其正倦勤也了彼情已
定也宣如實法惠也此是大菩薩修行之處。即
是以一施聲收盡六度已上亦
義淨譯
功徳施菩薩般
若論上云。此布施名中具六波羅蜜。施有三
種攝於六故。何等爲三。一者資生施。二者無
畏施。三者法施。此中資生施攝檀那波羅蜜。
無畏施攝尸羅・羼提二波羅蜜。於未作已作
惡不生怖畏故。法施攝餘三波羅蜜。精勤不倦
引諸神通。如無所得爲人説故。或彼一切諸
波羅蜜爲他開演皆成法施已上此以三檀攝
六度也。雖有三施。正以財施爲盜能治。違故
即制。無性攝論七云。如有頌言。施時無貪無
犯戒。無嫉無恚。起慈心。諸來求者便施與。無
倦無亂無異見。復有頌言。施性中現有六波
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已上此中
初頌約行施時相應之法。具攝六度。後頌約
就三施攝六。全同金剛般若論也。智論十二
及四十五。並説施攝六度之義。恐繁不引」
疏。十乖四攝故等者 問。此與第五有何差
別 答。前失所化。能化雖攝所化不受。此
就能化。既盜彼物即違布施。是故隨無愛
語等義。能所異故彼此不同。盜戒制意諸師
多陳。且法銑云。凡是資財形命本。禀之類保
重是同。菩薩理應。常行給濟。以身血肉惠施
於人。速具三檀早圓四攝。反行盜竊。惱妨非
輕。違慈寔深。制之不許已上利渉師云。爲不
損惱他有情故。爲自成就大人覺故。爲施一
切無畏心故。亦爲令得無盡財故。一切衆生
以食爲命。若奪財食亞次奪命。是故取者皆
損惱他令他怖畏。持此戒者不損惱他。亦施
無畏。大人覺者。少欲知足。當施恩惠己之所
有。尚以惠人。況彼所有而不便施。又於空界
一切有情所受用物我皆有分。我總不取便
以施之。斷一切時遍一切處當施一切物。是
故當得無盡堅財已上事義最要引以潤色。餘
師云云。恐繁不引
疏。二與取是盜等者。南山大師戒疏二上作
此句云。二與取而是盜。如儉分食。錯得二餅
等行宗釋云。二約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
還。即成重盜已上是也
疏。別縁准彼十地對法二論參糅七縁同前
者。十地論牒經云。若物屬他所用事。他守護
想不生盜心。是菩薩乃至草葉不與不取。何
況其餘資生之具已上論主釋云。麁重物不
與不取。此五種示現。一者身。如經若物屬他
故。二者事。如經他所用事故。三者想。如經他
守護想故。四者行。惡心取故。如經不生盜心
故。五者體。所謂微麁。如經乃至草葉不與不
取何況其餘資生之具故已上此中五名者。一
非己物。二有主物。三有主想。四盜心。五離
處。此乃地論五縁名也。雜集論中説有五縁。
彼第七云。不與取等事及究竟當廣分別。餘
如理應思。不與取事者。謂他所攝。若有情數
非有情數。究竟者。諸取爲己有已上此中亦
有五縁。一事。謂有主物。二意樂。謂有主想及
盜心也。三方便。四煩惱。謂三毒也。五究竟。
謂取離本處以爲己有也。取上二論糅爲七
縁。謂非己物獨在地論。方便煩惱唯出雜集。
餘之四縁二論倶説。是故參糅成七縁也。探
玄記中二論交參以成七縁。所以知者。彼殺
戒中二論參糅立七縁已。云下諸戒中皆具
此縁。亦准之已上已下諸戒直就地論釋成縁
相。然初既有此之要約。故後諸戒必以二論
交參成立。瑜伽論五十九云。不與取業道事
者。謂他所攝物。想者謂於彼彼想。欲樂者。謂
劫盜欲。煩惱者。謂三毒。或具不具。方便究竟
者。謂起方便移離本處已上此與雜集而有開
合。其體并數彼此皆同。同雜集故。今疏及玄
倶不別擧。此具縁相法銓所立大同今疏。然
盜心後方便之前立煩惱縁。此其異也。義寂
建立五縁。即依瑜伽。本賢亦立五縁。此依雜
集 其體全同無有別異。利渉五縁。一有主
物。二有主想。三起盜心。四作盜業。五離本
處。言作盜業者。是興方便也。明曠四縁。一有
主五錢已上。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擧離本
處。惠岳六縁。一他不與。二他物。三他物想。
四盜心。五重物。六離本處。此重物者物體好
也。不同小乘五錢名重。如此解釋菩薩戒師
建立犯縁種種不同。又小乘律藏犯縁多別。
智首律師建立五縁。一人主物。二人物想。三
是重物。四有盜心。五擧離處。南山戒疏立縁
亦同。然行事鈔建立六縁。一有主物。二有主
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擧離本
處。戒疏且略興方便也。東塔律師建立七縁。
事鈔六上加重物想。弘律諸師如此非一。今
賢首大師於此菩薩戒建立七縁。定盜犯相」
疏。何不云知而言想耶等者。戒疏二上云
問。想知二心有差別不 答。有同異也。了
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爲想。倶能了境想與
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若以
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縁轉想不便。謂實達
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縁不乖律
文。境想互義已上若以此心等者。行宗解云。
若下次明立縁。是非前叙立知有濫。意謂。若
具縁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縁中轉想皆
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
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已上開宗
記二亦明想知差別。大同戒疏。恐繁不引」
疏。盜已於後若知不知一切倶重等者。聲聞
戒中盜戒犯相。隨三趣境罪有輕重。謂取人
物是波羅夷。非人物者是偸蘭遮。畜生物中
有知解者。亦得偸蘭。無知解畜唯得吉羅。今
菩薩戒。六道物主取皆成重無有差障。經云。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此無蘭故 問。若爾
何故經云而反更盜人財物耶 答。此且擧
彼常應盜境。多分盜者損人物故。非謂遮餘
唯云人物。亦可六趣衆生通言人物。人名通
被。是正報故。人法對明。佛及菩薩名爲人。
即此例也。便是有主而即他物。不簡凡聖
一切皆重。是此大乘菩薩戒義。可至文處委
細陳述
疏。次闕第二縁有六罪等者。此中義門大同
殺戒。雙闕之中可有二問答。例同前戒故不
重出
疏。三於異境無主物上等者。此是欲盜彼有
主物。無主物替在有主處。故云異境。對前
本境。本境即是境界定故。此異境上即作
疑心。是即雙闕異境來故名爲闕境。作疑
心故名爲闕心 問。闕第三縁是想差也。是
故一切可就本境。若有異境即是境差。此
乃闕第二縁義也。不可關此闕第三義。然今
何故建立異境 答。想差疑心必是境定。并
是本境不敢改轉。然有疑心異境上轉。雖境
同第二縁而疑心在此門。心縁兩境一不定
故。故雖異境。約心異縁以屬此門成雙闕義。
闕第二縁亦有此例。於異境上起疑是也。疑
是心差。而境差故以屬前門。不言第三。此亦
如是。互望可見。法銑師云。闕第三縁作無主
想。本迷無犯轉想獲輕。疑則成重不同於殺。
制不得故。又菩薩戒本制於心。疑分當本故
成重也已上彼師殺戒闕縁中云闕第三縁。實
是有情作無情想。本迷無犯轉想輕垢。生疑
二義已上今盜戒中闕第三縁不同殺戒。其事
可思。與今疏意乃有不同
疏。答善見論云子作惡事等者。南山律師律
鈔中一。亦引此文明無主相。鈔批第七大覺
律師
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等者。案見論中。若人
兒落度。父母以水潅頂遣去。後時父母死亡。
比丘盜如是人物無罪。此據盜其兒無罪也。
今鈔准義。此兒既不屬父母。父母死後物不
屬兒。其物無主比丘得取無罪也。濟云此外
國法爾。今此唐國。如此之物即屬於官不得
名爲無主也。鄠音戸縣往年中有一老人。唯有
一兒。其家巨富。兒毎日打輸錢前後三百餘
貫其父語兒令休。三恕其罪猶作不已。即遣
奴縛取兒。不對母前罰。恐母慈不能忍。乃將
向終南山谷中繋樹。從足至頭段段切割。即
殺之後乃報婦。知其財物既多。老公死後官
並收取已上靈芝釋云。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
可爾。此土屬官。則非無主漢地風儀歴代
則爾。疏引多論有二種相。鈔中所引其相爾。
靈芝釋云。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
亂。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亦無過。封
相即封土作疆界處已上鈔批云。二國中間者
立有兩解。初云。前王已終後王未立。其中時
節名二國中間也。又解約地界論之。如昔秦
晋二國中間疆界。上齊花岳山。晋家據山東。
秦據山西。中間山有七八許里。兩國不攝是
已上立律師二解中。初釋與論後段何異。後
解是好諸師皆同。簡正記第十云。二國中
間兩邊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國分疆中
間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樹。此處有物不屬
兩邊。是名無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已上又云
國破王走後王未統等者。前王已去無我所
心。後王未統未爲正主。於其中間是物無主
已上事鈔引彼二論已云。即如俗令山澤林薮
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盜損已上簡正記
云。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澤是
國内不令占護。其間任取猶名無主。反顯前
又二國中間故成無主也。若先加功力者。更
進退解可知已上資持云。即下一種據俗令
者。恐是唐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
若下今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已上得不得相
事義可知
疏。有説盜佛物不得重罪等者。定盜佛物之
罪輕重。總有二段。初約聲聞律藏明之。後就
菩薩戒宗判之。就小律中亦有二家。一智首
律師・南山律師・玄惲律師等所説。二法礪律
師・定賓律師等所判。今此所引即是南山律
師所判。故事鈔中一云。盜佛物者。正望佛邊
無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
偸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
偸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花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偸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絶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精
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亦
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守
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已上釋曰。正望佛
邊無盜罪者。無有重罪故云無盜罪。依次下
文但得偸蘭。非謂全無盜罪也。盜持云。同非
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我所。但望惱
微與人相障。今殿塔靈儀有同神像故得例
同言十誦盜天神像衣者。上既令同非
人物攝。故今引文顯罪分齊。例同之義即極
成焉。言花鬘者。鈔批云。應師云梵言摩羅。此
云鬘案西域結鬘師。多用蘇摩那花行列
結之。以爲條貫。無問男女貴賎。皆此莊嚴。經
云天鬘・寶鬘・花鬘等。並是也已上言若知不
知皆犯偸蘭者。鈔批亦云。立云比丘盜此縷
知得罪。亦犯不知得罪。亦犯由事是可學。以
出家人應合學於聖教。以不學故不識此罪
相。故使知與不知倶結罪也。不同了教之人
迷心不犯也。有人云。此檀越供養物以屬佛
故。不問知是有施主縷及不知是有施主縷。
但望佛邊結蘭。由屬佛故佛邊結罪。由佛於
物無我所心但得蘭也此解亦好。以順鈔文
意。制盜佛物之義也
又解
云。若知不知者。知謂了教之人。不知謂迷教
之人也。以盜佛物故得蘭。而言知者。識知教
相故犯得蘭。若不學問。迷於教相而盜此物。
謂言無罪。佛言不以無知故得脱。故曰知與
不知皆結犯也。此解爲正已上資持云。不問取
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故違。不知謂愚教迷
犯。言犯蘭者。正望佛結。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已上此同鈔批所擧後解。
言望斷施主福邊結罪者。資持准判云犯夷。
比丘尼鈔直云結重。鈔此段意必定可重。望
佛是蘭。今反此故言塔上掃土淨地棄之不
惡用者 問。何故引此文耶 答。資持云。
引此似證損福已上深有理也。言資非人廟
中物等者。上之十誦天神像衣。望天主故
結偸蘭遮。今此望護即結重夷。非人既有兩
結。佛物其事亦爾。如此准例。是故引之。資
持云。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以藏佛遺
身。從人爲目已上言如盜人物中分別者。鈔下
文云。善見云。比丘爲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
財物。若謹愼掌護。堅銷藏戸。而賊比丘從孔
中屋中竊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
限者。望本主結罪。不合徴守物人若徴
犯重
若主
掌懈慢不勤掌録。爲賊所偸者。守物比丘必
須償之。不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已上
今此所指主掌懈慢護王償之。故望護結。首
律師四分律疏第四云。正望佛邊無罪。由佛
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已上文義成立與
鈔全同。玄惲律師毘尼討要解釋亦同。恐繁
不引。此中諸師總相意説。盜用佛物。正望佛
邊非是重夷。唯結蘭罪同非人物。無我所故。
此是立義會違文云 問。若爾何故餘諸律
等。分明判云得波羅夷 答。首律師云。言
得重者謂望護主結已上此會僧祇結重之
文。南山律師引鼻奈耶摩得勒伽等。或望護
主或望施主。即如前引。上是南山師等一家
取立義竟 問。此有説中亦引涅槃及善生
經。會釋成立。何故今科云聲聞律義 答。
疏下文云。今依此經菩薩戒宗。今對彼言故。
前二説名爲小律。南山律師等正釋小律故。
然亦不遮大乘戒義全同小律。是故兼引大
乘律教釋成此義。即如善生經等是也。或可
涅槃説小乘事。兼正義通不相違也
疏。有説一切倶重等者。此是第二相部法礪
律師等義。故礪律師四分律疏第二云。盜佛
物得何等罪。此律無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
摩帝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衆
僧。佛言用者夷。此作僧用猶夷罪。自爲私取
寧容不重。又復餘趣報劣盜得輕愆。不類人
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云。盜精舍中供養
具。佛言。有守護者計直犯重。此據不定屬佛
之物。須言守護已上釋曰。此師意説。盜取佛
物。直望佛體結波羅夷 問。答爾何故十誦
望守護主結重。皆須望佛結重夷故 答。此
物不定屬佛。晨故望護結重。此一家意如此
會也
疏。答有神守非無護主者。是第二師通伏難
也。謂有難言。佛物望正主其義寔可爾。塔是
依報非是佛身。然其結罪望何物耶 答。塔
必有護塔神。望彼得重夷也。此是約冥望幽
靈故。又有護塔人。望彼得重。此乃約顯通途
人故。十誦佛圖望守護結。善生經中望守塔
人。並是望其顯露人也。上是南山相部二家
所立義竟。斯廼上古相承各立義途者也。後
有西太原寺東塔懷素律師。判定此事。故開
宗記第二云。然盜佛物此律無文。祇中犯重。
彼文第二云。比丘作摩摩帝。若塔有物衆僧
無物。便作此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
物。供養衆僧。佛言夷。此作僧用尚結夷愆。況
盜入私不成極罪。又復餘趣報早盜得輕者。
佛境尊高寧容不重。又解盜得蘭罪。以佛於
物無我所心不生損惱。義同非人。故涅槃第七
云。右有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花鬘用供養佛。
有比丘。見花貫中縷不問輒取。犯偸蘭遮。又
十誦五十一云。若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
有守護隨計直犯。若不直不五錢偸蘭。既望
護主成重。明知約佛不重 爾者如何僧祇
成重 答。或可更應別有護主。或損本主施
佛功徳。故奈耶第一云。若盜佛塔寺物者。謂
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結罪。又解今詳
聖教。重輕等文佛物罪中應分二類。謂佛在
日盜得成夷。以親是主攝物差別。若涅槃後
但犯蘭罪。以入非情數中。不同現在故。婆沙
正義於佛處得罪。如人盜聖僧錢必得重罪。
以上座身現在自爲物主。若盜餘般圓寂者
財。非親爲主。但獲蘭罪。又如有人身若現在。
盜望現主結以夷名。或若死後立廟安物。若
有盜者但獲蘭愆。佛境亦然寧不同此。比以
諸文不定説者。懷疑作此挍量。可祛情惑已上
釋曰。此文中總有三解。初義即當相部師
説。次義是當南山所説。第三解釋即是東塔
律主正義。此正義意。約就如來在世滅後。以
分結罪輕重差別。此乃依彼有宗婆沙正義
所説作此決判。此是所謂東塔別義。彼師總
相雖作三解。至第三解置今詳言。是故後解
即彼正義。然前二義隨舊擧之。東塔律師既
依婆沙成立此義。若加此義。小乘宗中總成
三義。然今疏中唯擧前二。不擧婆沙所説之
義。此且隨其漢地舊義。列此二家所説而已。
大毘婆沙唐朝具翻。論有此義。東塔取之。然
今疏主賢首大師。與素律師同時行化。魏國
西太原寺者。大周則天大聖皇后之所建立。
彼寺總有東西兩塔。滿意律師即居西塔。懷
素律師是住東塔。此之二人並道成律師之弟
子也。道成是法礪律師上足弟子也。道成律
師正弘毘尼兼弘花嚴。賢首大師創承花嚴于
道成律師此依古
傳所説
禀受戒律于滿意律師。滿意
授之觀音寺大亮律師。大亮乃與賢首大師
是同學也。大亮授之曇一律師。曇一授之
清涼澄觀大師。戒律相承一方如此。懷素・賢
首行化同時。東塔新章雖用婆沙。且隨古舊
略擧二説。又嵩岳定賓律師。作飾宗義記
釋相部疏。義同則隨疏補賛。解異則自作義
判。取捨隨理不事儻焉。至佛物結罪者。雖
隨疏釋而存取捨。又破南山師所判之義。不
許佛無我所之解。彼師正意同婆沙説。佛
在世時望佛結重。如來滅後定無夷罪。即與
東塔律師義同。今引全文顯所判相。飾宗
記第四云。佛物祇夷。損正十據護夷。涅槃
雖蘭義唯應吉。多盜像蘭。奈耶亦棄。如章
引祇第三。摩摩帝用佛物事。此據佛在示同
人趣。南州所攝故同人夷。若言無我應同北
方。亦應許偸羅漢等物。法相便亂理不應
然。無我據方不得別判。且如北方。衣食自
然豈同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攝財物
義同功力。何類北方。故盜成重。章中復引
十誦五十一。有護計直滿夷三蘭。五十七亦
云。有一比丘盜佛圖物。佛言有守護者計直
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屬佛者。意説。由其護主
處分據與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屬佛即同祇
夷。何須據護。既言據護。故言不定。此未必
然。但文且據損護非正。如論損正還同祇判。
若涅槃後定無夷罪。以佛在月有人主義。滅
後但有福田攝受。無人主義。佛攝受者。如前
已引婆沙證也私云。飾宗上文明物主中。引婆沙
論百一十三。故今指彼。至下可引
南山云。正望佛物無其盜罪。無我所故但得
蘭罪。同非人物。今詳望佛無罪。違背婆沙言
同非人。自乖無我。南山又引涅槃第七。若有
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花髣用供養佛。有比丘。
見花貫中縷。不問輒取。犯偸蘭遮。若知不知
亦如是犯已上
經文
崇引此證佛物蘭。此義不然。經
中蘭罪與律不同。故彼經云。若有比丘犯突
吉羅。忉利天上明歳數八百萬歳墮地獄
中。何況故犯偸蘭遮罪。此大乘中比丘犯蘭。
不應親近。何等名爲大乘經中偸蘭遮罪。若
有長者造立佛寺。乃至廣説。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歳數如前。目連問經即不同此私云。本疏
第二引目連
問經六聚犯報。即飾宗此
卷要略釋之。故云如前
又經説言何況犯蘭。故
知蘭罪歳數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
爲大乘蘭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豈容律判不知成犯 若爾正
盜佛邊當言何罪 答。且准多論盜像得
蘭。今盜佛物理應輕輕罪。且如多論第二云。
若盜佛像爲供養故無罪。若爲得錢轉賣得
錢蘭。盜經不問供養不供計錢得罪。若盜舍
利蘭。十誦五十一亦云 問。若盜佛舍利
何罪 答。蘭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
師。清淨心取無罪已上
律文
今詳此文。言盜像等定
無護主。若不爾者。縱取供養損他護主。寧容
無罪。既是無主由賣得蘭。此蘭定望佛邊以
結。由佛攝受像舍利等利益衆生。故造像經
及報恩經第三説。優填造像。佛摩像頂讃益
未來。今由無慚賣而得直。故得蘭罪。五百
問云 問。比丘賣佛像有何罪 答。同賣
父母 問。無主可然。有護何罪 答。像舍
利等不可論價。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
費計直而結也。上來且辨盜像等蘭。護佛物
理不同此。謂佛像等。佛本攝受爲末代師。輕
心轉賣故得蘭罪。論其佛物。佛但攝受爲供
具等設。若盜取其過稍輕。佛雖無損不應故
吉。然諸不應是律相故。見論第九云。突吉羅
者。不用佛語。突者惡吉羅者作。惡作義也。
涅槃花縷異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
途異此。彼律第一云。若佛塔等取者。爲成棄
捐下受。聲聞塔亦爾。謂檀越施斷彼施福。爲
成棄捐不受已上
律文
此即異宗之義也。婆沙不許
施福邊斷。理實施已檀越非主。塔邊豈夷。又
不應言此是望護。即損護文中何用論其斷
已上飾
宗記文
雖文繁廣。而爲顯相具載一段。於中
與他取捨同異其相易知。此乃同東塔師所
用之義。而亦破彼開宗記中涅槃結蘭。如名
用之成吉羅義。又飾宗文中廣明盜佛結罪
之義。此雖至下可引。因上盜物而來。是故
今具連續引也。所引毘奈耶律棄捐不受者。
靈師解云。波羅夷翻爲棄捐。捐亦棄也。不受
即不共住也已上此乃波羅夷不共住也
問。偸盜之罪必望主結。言其之主總有幾
種 答。諸律所説種類非一。總而言之不
過二主。礪師疏云。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
邊盜有損守護義。理合徴償。望護主結罪。若
望此物不合責償。無損護主義者。望本主結
罪。不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
義無並損已上南山律師亦立二主。然有開合
至下可引。飾宗四云 問。諸律通論皆立二
主。望本主結其義容成。若望護主違婆沙論。
百一十三云 問。若盜如來窣堵波物。於
誰處得根本業道 有説。亦於國王處得。有
説於施主處得。有説於守護人處得。有説
於能護彼天龍夜叉非人處得。如是説者於
佛處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
住世有於我處恭敬供養。乃涅槃後乃至千
歳。於我駄都此謂堅實。如來體
骨舍利之異名也
如芥子許恭敬供
養。我説若住平等之心感異熟果平等平等。
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歳。一切世間恭
敬供養。佛皆攝受述曰論中正義既不許於護
王邊結。何非違律 答。經論多説業道之
相。戒律結罪差互不同。故成論第十二云。得
罪福異結戒法異。古來多引經論斷律。不應
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語意業皆成業道。戒律
獨意。是汚非犯身語二中業道有犯戒律心
犯。論其輕重未必稱業。如殺畜等。若戒律犯
不必業道。如殺草等。今准婆沙但判業道。望
佛成業。其義已成。儻全無護。應無業道。今律
中意欲刺夷等。償若了知此物有護。若其盜
取護人酬還既損護人。寧容不犯故不違論
也。或若有護。始終迷心決謂無護。於此心中
盜塔物者。准論即於佛邊得罪。後償了知護
主已。信應還護主可逸夷罪故。斷事應審問
心也已上此問答意。於制教中。就護主邊亦結
重夷。不關業道。文義可見
疏。今依此經菩薩戒宗一切皆重者。此是後
就菩薩戒宗定犯輕重。今此大乘菩薩戒宗。
盜取佛物即是重夷。同小乘宗礪律師義。佛
是正主。望損正主故是重夷。即與僧祇律所
説同故菩薩戒盜用佛物。望如來邊直結重

疏。涅槃經約小乘説故者。此釋難也 謂。
有難言。彼涅槃經是大乘教終窮所説。彼既
望佛結偸蘭遮。何故違彼直云重耶 答。彼
經大乘且説小乘戒律罪相。非是自分大乘
義意。是故彼經判爲偸蘭。今依大乘實理故。
直望佛結重 問。涅槃經中菩薩具持乃至
吉罪。即是息世譏嫌戒也。今所擧蘭即可
菩薩所持偸蘭。何故以彼偏屬小乘 答。菩
薩五篇彼經旨歸。今且就小明其罪相。與彼
菩薩所對不同。事既不同不可一混。太賢師
云。然涅槃説小乘戒。菩薩不爾。但有主物皆
犯重故已上與今疏主所判全同。今疏主意。
涅槃結蘭判爲説小。即同南山所判之義。今
菩薩戒既不同彼。是故望佛直結重夷
問。涅槃偸蘭是就大乘。故彼經第七云。此
大乘中比丘犯蘭。不應親近。何等名爲大乘
經中偸蘭遮罪乃至取縷。
犯偸蘭遮
既云大乘。何云説小。
是故賓師涅槃結罪判爲大乘如何 答。經
言大乘者。約能説之教故。然不遮其所説是
小。由是義故。賢首・太賢倶判。名爲説小乘
戒。但賓律師爲大乘者。彼是別途。彼偸蘭遮
判爲吉罪。不可同今所釋之例。或可涅槃隨
轉理門所説。既同小乘戒相。是故判爲約小
乘説
疏。若盜佛像等者。事鈔云。必盜而供養無犯。
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偸舍利。並淨心供
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如是意者無犯。摩得
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偸蘭。滿五犯重。
薩婆多云。謂轉賣者已上今疏主言偸心犯者。
爲轉賣故必有偸心。簡爲供養非偸心故
疏。此菩薩戒不待五者。所引伽論滿五犯重。
彼是小乘今即異彼。故明自宗結犯分齊。經
言一錢一針一草。是故約此直明分齊。開宗
記第二云 問。盜物結業如上所明。未知
佛像合得何罪。多云。爲供養故無罪。若爲得
錢轉賣偸蘭。十誦亦言盜得偸蘭。若尊敬心
作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無罪。此應無主。或
本心通若也本主無心兼爲但自供養計直成
重。故伽論第八云。取佛舍利有主爲自活偸。
滿五夷。不滿蘭。若僧惡取。彼此倶無偸蘭。爲
供養故。佛是我師。我應供養。滿五吉羅已上
由心清濁罪非罪異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五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三日。於東大寺戒
 檀院述之。于時年齡三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一日於同寺再治
 華嚴宗沙門凝然年四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下弦書寫此卷了
 右筆 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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