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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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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則非兩舌離間。心説則成兩舌。毀配惡口
自讃。非十慳屬於貪。嗔正相當。謗屬邪見
已上與疏同異亦對可見
疏。婬瞋各有一義者。婬瞋總各二義。并前之
一義故。今此明通非情之義。賢云。婬瞋邪見
或從非情。婬屍未壞是非情類故。餘唯情邊
方結重罪。雖盜情主邊結故與疏全同。銑
前八局情。後二通二。以嗔戒中云於衆生中
乃至非衆生中皆成犯也。以謗戒中佛僧有
情法是非情已上此意婬不通非情。餘與疏同」
疏。凡中通四趣等者。雖有六趣合則五趣。以
修羅天攝故。今除地獄故唯四趣。次釋通五
者還取地獄故。然擧鬼等爲其由者。此中意
云。鬼等既對獄亦可爾故云爾也
疏。二乘果向十聖等者。聲聞四向四果。縁覺
一向一果。合爲十聖

此後長根等縁
疏。幾是業道重等者 問。若爾餘戒非業重
耶 答。餘戒亦是業重。然彼障道義既増勝
故約彼配。然彼業道及波羅夷寛狹不同。義
亦輕重故。賢師宗要云。若有重罪亦業道。設
有業道亦重罪。四四句分別。或有是重而非
業道。謂。酤酒等及餘一分。或有業道而非重
攝。謂。綺語等。餘句應知已上又古迹云。然
有業道非他勝處。謂。染歌等綺語所攝已上
此中意云。若墮説過讃毀之綺語業必是重
罪。不爾綺語非也。勝處疏意亦爾。綺語既爾。
兩舌語等義亦可爾
疏。有義十戒倶通二罪者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一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從此已下釋十重文。此乃第一波羅夷篇。十
重戒本即爲十段。言半頌者五言半偈。即以
一字爲一戒故。第一殺戒。第二盜戒。第三婬
戒。第四妄語戒。第五酤酒戒。第六説過戒。第
七自讃毀他戒。第八故慳戒。第九故嗔戒。第
十誹謗三寶戒。其十重禁戒名也。諸師立名
與今取立有同有異。至下可明
第一殺戒
疏。故瑜伽云若有問言菩薩以何爲體等者。
彼論四十四云。菩薩如是以所修悲熏修心
故。於内外事無有少分而不能捨。無戒律儀
而不能學。無他怨害而不能忍。無有精進而
不能起。有靜慮而不能證。無有少惠而不能
入。是故如來若有請問。菩薩菩提誰所建立。
皆正答言。菩薩菩提悲所建立已上今變其言
取要而引。太賢所引文言亦爾。加之莊嚴論
第二云。菩薩以大悲爲體。是故極勤利他。雖
入阿鼻地獄如遊樂處。菩薩如是於餘苦中
豈生怖畏已上
疏。乖四攝行者。菩薩攝物必有四種。一者布
施。運心普及稱之爲布。輟已惠人故名爲施。
二者愛語。音聲屈曲表彰名語。聞者悦樂故
目爲愛。三者利行。行是所修之行。即是因名。
利乃所得利益。是即果稱。因謂現法輕安定
等。果謂當來所得涅槃。並皆名利。有所益
故。四者同事。同者等也。事者事業。謂。與有
情等修行業故名同事。菩薩若欲攝化有情。
始終起盡不過此四。斯則化一有情有此四
次第也。行相云何。若欲化彼先行於施。即隨
於彼所須。外財金銀等物及以内財手足等
類。隨求皆與。由隨意與故。諸有情親附菩
薩。是名施攝。既親附已。次以愛語悦豫彼
心。令其受道。由行愛語。令所化生心起愛
慕。歸依菩薩。既歸依已。次教修行。是即隨彼
機性差別。而教行彼三乘等行得自乘果。或
亦令入一乘佛果。起利行已。次與所化同其
事業。爲令彼修故要自作。由此四事攝諸有
情。不増不減故有四也。此四即是利他之行。
若害生命總違四攝。是故如來制此戒也
疏。彼要待犯已方制婬戒等者。開宗記第二
判制四重之次第云。易爲喜犯建在初明。非
直此文殘等類爾。故僧祇云。初戒成道五年
冬分第五月十二日犯。即是十月二十七日。
餘之三戒並是成道六年冬分。盜戒第二半
月十日。謂是九月十日。殺戒第三半月九日。
謂九月二十四日。妄語第四半月十三日。謂
十月十三日。以此文證足彰次第南山師
云 問。同是出家法不異故。有何三衆與
僧不同下衆殺戒在
初不同具戒
解云。下衆前五猶本何義。
次第二種不同 答。出家所□要斷煩惱。道
分所障勿過於欲。故婬在初。俗不修道斷
婬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壞
殺害。故偏制約。以全斷故。若爾三衆智分
應婬在初。亦全斷故。有人解云。人同方便
行道。少分似同而別。有人言。年小惑微婬
惱未發。不妨無慈故殺在初。有人言。小學未
通教非極制。現所禁者從俗無過已上戒
疏二上
開宗
記云 問。此爲憙犯婬戒在初。五十如何以
殺爲首 答。古昔多解皆不允當。今申正義。
智者應思。但以五十等戒不假犯請。依本業
道以殺爲初。具戒奧廣必待犯請。憙犯前明
婬戒居首已上聲聞戒相婬居初者。此就具
戒成此次第。五八十戒順本業道故殺在首。
非今對簡
疏。息風名生依身轉等者。汎言衆生二門立
名。一隨轉理門。約息風等。二眞實理門。如
五蘊和合名爲衆生等。今此且擧隨轉理門。
殺生亦爾。下引涅槃具有二門。若唯約就息
風之義名衆生者。但順世俗義不盡故。南山
律師亦約二門。相州律師直就五陰。故彼師
律疏第二云。五陰實法中假立衆生名。斷於
五陰爲殺生已上此依成實。雖是小乘近實
理門。然成實意。一念之中不成五陰。相續心
中即成五陰。起心縁境初一念心。唯是心王
無有心所。次刹那中想數即起。其次刹那受
數生起。第四念時行心即生思業成就。其後
心中色陰形相成身口業。如此必經多刹那
心五陰成立。是故亦必經多刹那相續之念
成立衆生。由此義故。殺生之事就斷衆生相
續連持命根爲言。然其命根依五陰住。陰實
命假。命根斷者必由陰斷。是故殺生啻就陰
斷。薩婆多部及大乘宗。一念之中即成五蘊。
十大地法及遍行五必倶起故。故一念中即
成衆生。東塔懷素律師云。舊解不然破相部法
礪律師義
今解息風名生。依身心轉隔斷不續。名爲殺
生。人名別於蘊上建立。或復生者即是命根。
謂。以要心隔絶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故
僧祇第四云。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奪命者令
彼命根不相續四大分散。是名奪命。此文復
云。人者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已上嵩岳
定賓律師云。崇云舊解不然。今解息風名生。
隔斷不續名爲殺生。或復生者命根名生。隔
斷名殺。今詳涅槃第二十卷。爲闍王説息風
名生。闍王俗人不達法相。謂。言息風名之爲
生。世尊遂依隨轉理門作如是説。若據實理。
羯邏藍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豈不名生。若
不名生殺應無罪。故婆沙二十六説。羯邏藍
等根未滿時息風不轉也已上節宗
義記第四
今疏釋名。
且先約就隨轉理門故。擧息風以結其名。然
據實義。即就五蘊和合爲言。故證文中具有
息風・五陰二門。法銑大師具擧二門。故彼文
云。所言生者即出入息。故涅槃云。夫衆生者
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爲殺。我等諸佛亦
隨俗説。説名爲殺。又五陰和合假名衆生。若
壞五陰名爲殺生。亦涅槃云。衆生佛性住五
陰中。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
已上此以所引涅槃經文即成二門。今疏所
引亦是同文。明知今意必有二門。然且隨俗
故約息風。法銑亦云。善生經云。若有説言。過
去已滅未來未生現在無住。云何名殺。一念
不殺微塵不壞。若一念不殺云可言殺。是義
不然。何以故。雖復現在一念不殺能遮未來。
故得名殺。若有説言。色是無記命亦無記。云
何殺已而得殺罪。是義不然。何以故。如是身
命是善惡心器。若壞是器遮於善惡心故。是
故得罪。若有垂終其命。餘殘有一念在。若
下刀者。是得殺罪。四分亦云。從初識至後識
而斷其命。律攝之中必死而殺不得夷罪違
經律也。加水之露斯之謂矣。經文又云。或有
説言。若心在善無記悉得殺罪。是義不然。何
以故。非惡心殺不得殺罪。若使他殺。受使之
人到已更以苦毒而殺。口勅之者唯得作罪。
受使之人兼得二罪。作以無作已上太賢師云。
若中彼壽盡刹那殺如何得罪。文殊問經説
得同罪。以加彼苦縁具足故。廣説如彼已上
此中義意如文可見
疏。息斷名殺入滅盡定豈是死耶者。入滅盡
定都滅六識。心識猶滅況有耶。既無有息。
故擧以問
疏。以後起時息還生故者。彼之聖者。厭患六
識縁境勞慮事是麁動。滅其心心所入三昧
定暫時止息。然隨時限即必起出。其時有識
息亦還生。出定之時氣息必生。有此義故。
在定之時即名衆生。不例殺生 問。何故此
定名爲滅盡 答。彼所應滅心心所法即都
盡故。名滅盡定。此定立名差別非一。或亦
名無心定。此對心王彰名。此定即滅彼心王
故。雖亦滅數而就勝故。亦名滅受想定。此約
滅彼受想二種心所彰。雖亦滅盡餘心所法。
偏厭受想。受想二數即是諍根。生死因故亦
名斷受定。離受散動故 問。此定總滅幾
心心所 答。總相言之。其所滅法即二十
二。遍行別境各有五數。及善十一。並心王
一。是故總爲二十二法。若別約就諸識言之。
此滅盡定即必滅前之六識之全及亦第七。
滅却染心。前六相應諸心所法。並染末那諸
心所法。皆悉滅盡。此即滅定所滅分齊。彼小
乘宗唯滅六識心心所法。小宗不説第七故
 問。此滅盡定以何爲體 答。小乘宗中
毘曇所説。離色心外非色非心爲滅定體。成
實論宗。心識盡處數滅無爲爲滅定體。今
大乘宗。以其無漏厭心種子二十二法爲此
定體。謂。彼聖者從麁至細漸漸次第厭患六
識心心所法。直至最後有二刹那。第一刹那
即是微心。深厭六識心心所法。次至厭患最
末後心一刹那時。即熏得其二十二種。厭心
種子功能之上假立滅定。由此義故。此二十
二種子之法是此定體 問。何等之人得滅
盡定及不得耶 答。三乘無學及以有學即
得此定。然於其中亦有不得。無學之中如來
必定得此三昧。驎喩獨覺及聲聞中倶脱羅
倶此定。以得上八根本定故。部行獨覺・
惠脱羅漢不得滅定。不得上八根本定故。以
彼唯得近分中間斷惑證果故不得也。非唯
不得滅定。亦不得神通等。有學之中。小乘初・
二兩果之人不得滅定。以欲界惑未斷盡故。
第三果中身證那含即得此定。於第四禪根
本定中。一一別斷欲界九品修惑盡故。非身
證者不得滅定。唯得初禪。未至定力斷盡欲
惑得不還故。大乘有學頓悟菩薩入初地時
即得此定。若漸悟者。倶脱羅漢・驎喩獨覺・迴
心向大・地前諸位即有此定。未迴心時已得
之故。有學身證漸悟之者。亦即地前諸位有
之。自餘無學惠解脱人。部行獨覺。有學之中
非身證人。此之三人迴心之後入初地時方
得此定 問。有何所以聖入此定 答。小
乘聖者厭勞慮故即入此定。菩薩大人求功
徳想。此定無靜湛然。似大涅槃功徳
法故。以求此故入此定也。如來大覺功徳
圓滿。自然任運入滅定也 問。此之滅定
漏無漏何 答。毘曇宗中滅盡定體一向有
漏。是非想地界繋法故。成實論宗滅定之法
一向無漏。體是數滅無爲法故。大乘宗中
此定唯是無漏之法。不屬界繋 問。入滅定
者。時節云何 答。毘曇宗中。欲界衆生入
定時分。極遠住者不過七日。若過七日出定
即死。段食養身唯七日故。上界衆生已離段
食入滅定者。能經多時而不過彼一期報分。
若過報分出即死也。成實宗中即異毘曇。入
滅定者定力持。縱經多劫出亦不死。而亦死
者。以本命報垂盡之時入滅盡定。入定之間
定力持身。出定即死。報分盡故無定力故。今
大乘宗即淨影云。大乘法中。諸佛菩薩所
入滅定時無限齊已上問。此滅盡定出時云
何 答。久修之者。任運出定得定自在。所
以任運。若是初修未自在者。依先期願能出
此定。將入之時作期限故。滅盡定相略知如
此。巨細之相具如別章
疏。問此報息滅等者此問是乘前答而起。前
答之中。約就出定之時息生。成立滅定非死
之義。故今約就後報後息生以爲問端
疏。答以命根斷故等者。入滅定者命根不斷。
是故必在一期報中。今此殺生命根已斷。此
世報命亦已隔斷。雖彼當來異熟報中息必
生起。即是他世不關此世。是故不例滅定之
事 問。何名命根 答。唯識論第一云。然
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
時決定假立命根已上此乃彼第八識名。言
種子之上。即有連持。不斷功能。令衆同分住
時決定。或經百年或千年等。是故於彼功能
之上假立命根。非是實法。不同有部離色心
外別有命根。論中深破彼實有義。然後成立
大衆正義。即此親種功能之上假立命根。此
有三法。即壽・煗・識。名言種上連持功能一期
不斷。名之爲壽。頼耶相分名之爲煗。煗即色
也。第八現行名之爲識。此之三法未必定三。
無色界中無有煗氣。而有餘二。有色界中即
有煗氣。有煗之處必有餘二。唯是於一第八
識上義立三法。非有別體。如四正斷一進上
立。是故三法不離第八。其中識者第八自體。
三法是所連持。名言即所連。持彼福非福不
動三業。是總報業亦是能引。引生第八總報
果故。異熟第八即名所引。然彼能引唯是先
業。即是行支發在過去。名言種子是果支攝。
現在有體故業所惑。種子之上有連持能。假
立命根。大乘唯取此現在法。是故先業望此
種子。即是有力増上縁也 問。報者是何
 答。報者果報雜云異熟。因是善惡果是無
記。因果體異故名異熟。熟者因果。果熟之
體異業因故建此稱也。無記有二。有覆無記。
無覆無記。今此異熟無覆無記。無覆有四。今
是其一。四無記者。異熟無記。威儀無記。工
巧無記。通果無記。四體即是無覆法也
疏。殺既從縁必無自性等者。殺不孤起必由
因縁。殺心爲因力等爲縁。總而言之。即下所
明通別十縁是故成殺。縁生之法皆無自性。
既無自性豈有殺罪。若實有殺背無自性。故
擧此義以致問也
疏。答有無自性罪者。一切諸法本無自性。無
自性故即必從縁。由從縁故諸法生起。所生
諸法既從因縁。由因縁故無有自性。今此殺
罪其義亦爾。無自性故必從因縁。從因縁故
即得殺罪。故無自性成此殺罪。非唯成殺。由
無自性亦彼當來所受果報無自性故。從縁
即感彼三惡趣。所有若果所以有也。殺罪可
怖不可不防。罪性雖空業果不亡。從因縁故
無自性故。非唯殺罪諸法皆爾。無性縁生縁
生無性。依他二義是其事也。似有無性無性
似有。相反相成互違互立。此殺罪事委細言
之。約就因縁等無間等四縁明之。依他二義
依此門故
疏。既自心變衆生等者。衆生外無唯識所變。
五蘊和合假名衆生。尋其實體即是自心。衆
生既假何實有罪。是故擧之以爲問也
疏。答還自心變罪等者。一切諸法。三界六道。
依正二報。染淨體用。莫不皆是自心所作。衆
生既是唯識所變。是故於彼所殺生上自心
變罪成其穢業。非唯自心變罪成犯。亦於來
世感其苦果。即是自心之所變現。以此罪業
必受果故
疏。問知殺性空殺應無罪等者 問。此之
問意。與前殺既從縁必無自性等有何差別
 答。前問唯約法體無性。不論行人知與不
知。今此問者就知性空以爲問端。是故與前
全別不同。由此義故答中即約知不知明。不
可混濫。言空是治罪法者。治法有二。一已作
之罪過縁造罪。所作之罪因縁和合空無自
性。改悔懺洗無不除滅。是故性空治之方法。
二未作之罪罪障無性不可造作。故此性空
成治之法。今約未作罪門爲言。故次文意。若
了空寂不可行殺。悟解深勝不迷著故。若行
殺者非是悟空。以迷倒心妄行非故。迷心顛
倒謂是無罪。即是愚癡撥無邪見。不了性空
即見有罪。遇縁犯罪是猶可救。不解性空而
謂無罪。所作罪惡不足可救。上來五重問答
之文。義和科中立其名云。一通入定同殺妨。
二通後報非死妨。三通殺生從縁無罪妨。四
通殺自心生無罪妨。五通殺生性空無罪妨
也。此乃遣疑之樞要顯理之門戸。斯五問答
始終周盡者也。加之法銑師云 問。殺既從
縁則無自性。無自性故應無有罪 答。罪
雖性空迷情執有。故有罪根。若證空理悲心
行殺。如仙預王則無有罪。二十唯識 問
曰。若彼三界唯是内心。無有身口外境界者。
以何義故。屠獵師等故害猪羊得殺生罪。是
故應有外色等境 答曰。死依於他心亦有
依自心。依種種因縁破失自心識。此偈明
何義。如人依鬼毘金舍闍等。是故失心。或依
自心是是故失心。或有憶念愛不事。是故失
心。或有聖人神通。轉變前人心識。如大迦旃
延令婆羅王見惡夢等。又毘尼中有一比丘。
夜踏菰皮謂殺蝦蟇死入惡道。是故偈言。依
種種因縁破失自心識。故死依他心亦有依
自心。以依仙人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故
殺餘衆生。此依他心死 問。五陰生滅此不
至彼。云何受報 答。善生經云。是義不妨。何
以故。我法或有即作是受異作異受後生
報也
人作
天受
無作無受約第一義。
無自性故也
汝意若謂異陰異受。
云何復言相續不斷。是義不然。何以故。譬如
買毒乳中至醍醐時故。然殺人若言是業何處
住者。住過去中待時待器得受保報。如人眼
藥。藥雖消滅時到則發。又如小兒初學事。雖
念念滅無有住處。然至百年亦不忘失。過去
之業亦復如是。雖無住處時至則受。若能通
達是事。是人則能獲無上果已上麁字注
言並彼文也
此中即
有二箇問答。初問是同今疏五箇問答之中
第三問意。而答之意陳其異門。此問答者總
明業因。後之問答即陳來報。並是精要引以
養神
疏。一是受菩薩戒人等者。若漸悟者受其小
戒。未迴心者犯殺生等。唯犯小戒非違大戒。
未迴心前不成大故。何況小機未受小乎。若
頓悟者發大乘心。先受聲聞小戒之者。是即
遍學別受菩薩。即隨有違犯菩薩戒。遍學門
行即大乘故。若全未受菩薩戒者。雖作殺生
非是違犯。唯是業道違理而已。若已受者。作
殺方便然後捨戒。捨戒之後正殺彼生。此人
唯有前方便罪無其果罪。已捨戒故。正殺之
時還同未受。若人退大向小作罪。既非菩薩
故無違犯。是亦還同未受戒者
疏。二是住自性等者。此中可攝重苦受縁。是
故文中置等言也。以顛狂重苦倶非自性故」
疏。三無開縁等者。此乃利生方便。開縁如下
通局門中具引瑜伽戒本。今疏通縁立此三
種。義寂・太賢通立五縁。斯迺開合出沒異耳。
具如前明不遑重陳。此三縁中隨闕一種全
無有犯。三縁必具即成犯也。此之三縁既是
通總。故通十重四十八輕八萬威儀無量戒
等爲其犯縁。今此且約十重爲言
疏。地論五縁一是他身等者。十地經中第二
地文。具明十善業道之相。然十不善各有犯
縁。經説其相。具縁非一。今十重中隨應取彼。
此中所引即殺業道。十地經文如論所擧。即
十地論第四卷云。果行離有二種。一者微細。
心念害故。二者麁重。身行惱害故。如經是菩
薩尚不惡心惱諸衆生。何況於他衆生起衆
生想。故起重心身行加害故。於中麁行有五
種。一者身。如經他故。二者事。如經衆生故。
三者想。如經衆生想故。四者行。如經故起重
心故。五者體。如經身行加害故已上釋曰。此
中意念名爲微細。身業顯著名爲麁行。以麁
顯故即具五縁。控玄記十一云。果行離者正
離殺業。&MT01300;因成殺故名爲果。離此所作故名
果離。有二。細約念惱尚不曾有。況麁約身害
是則亡言已上第二縁事者。即是衆生也。今
疏直名衆生。取殺衆生相麁顯故。是故論中
名之爲事。第四縁行者。故起害心意中行故。
今疏改之直名害心。第五縁體者。諸縁滿足
殺業究竟。果罪正體故立此名。今疏唯名正
加害也
疏。對法論亦五縁等者。具云大乘阿毘達磨
集論。無著菩薩造有七卷焉。陳那菩薩造其
釋論。安惠菩薩本釋糅之。名大乘阿毘達磨
雜集論。有十六卷。處處引言對法論者是本
論也。引言雜集論者即釋論也。又本釋總通
言對法論。義亦無妨。故有引爾。對法論第四
云。又殺生等。應以五門分別其相。謂。事故。意
樂故。方便故。煩惱故。究竟故已上雜集論第
七牒此文已釋云。殺生等事者。謂。有情數非
有情數。如其所應依此處所起殺生等。意樂
者。謂。於此事起此想意樂。及起當作此業道
意樂。方便者。謂。此作用或自或他發身語意。
煩惱者。謂。貪瞋癡如其所應或總或別。究竟
者。由彼彼方便如是如是業道圓滿。或於爾
時或於後時。於此義中。殺生事者謂有情數。
意樂者謂此想及必害意。方便者謂爲害故
加刀杖等。煩惱者謂貪等。究竟者謂彼衆生
由方便故。或無間死或後時死已上今疏引
云對法論者。即是雜集論之文也。本釋具建
此目無妨。對法論明業道具支。由此五縁故
成業道。釋論委悉如文可見。十地・對法相對
言者。地論衆生是彼有情。地論衆生想及以
害心。即對法論意樂一種。此意樂中含想與
其害意故爾。地論正害即對法究竟。地論他
身對法中無。對法方便及以煩惱地論倶無。
二論所説有無開合相對檢校其事如此
疏。合此二論通具七縁等者。第一他身獨出
地論。第五加刀杖。第六有三毒。唯出對法。
自餘四縁二論倶説。合此二論具立七縁。犯
相因縁即無所闕。況加通縁無不備足。此戒
犯縁諸師異説。天台明曠並立四縁。一是人。
二人想。三有殺心。四命斷便犯。彼師所立。唯
殺人趣得波羅夷。餘趣犯輕。是故犯縁唯擧
人趣。縁中無其他身・刀杖・三毒三種。以隨略
故。利渉法師建立五縁。一者是生。二作生
想。三起殺心。四動身口。五令彼命斷。此中
無有他身三毒。義寂法師建立五縁。瑜伽論
五十九。十惡業道各有五相。一事。二想。三
欲樂。四煩惱。五方便究竟。此與對法業道五
支其相是同而開合異。依彼五相立殺五縁。
一衆生。二衆生想。三殺心。四煩惱。五加害命
斷。此五之中略無他身。依十地經有他身故。
太賢法師依雜集論業道五支爲今五縁。法
詮大師建立七縁全同疏主。智首・南山等諸
律師。於殺人戒立五犯縁。一是人。二人想。
三起殺心。四與方便。五命斷。小乘律中建立
三趣以攝六道。謂。人・非人・畜生是也。天・修・
鬼・獄合爲非人。唯殺人趣是波羅夷。餘趣即
輕。或偸蘭遮或波逸提。是故犯縁必就人
立。今菩薩戒疏主等義通其六道。殺即重夷。
是故犯縁總就生立。此且約凡。其餘聖者殺
等犯夷或得逆罪
疏。闕通縁可知者。三縁之中隨闕一種。於所
作事一向無罪。然於其中闕第一縁。唯有業
罪未受戒故。闕第二縁。未狂等前有起方便。
即得輕垢。始終狂等一向無犯。闕後之縁反
生功徳。法銑師云。若闕初縁無違教夷有業
道罪。故善生經云。倶有二人同共作罪。一者
受戒。二不受戒。受戒者罪重。不受戒者罪輕。
何以故。毀佛語故闕第二縁。若未狂前已與
方便合有輕垢。若始末皆狂則都不犯。故律
云。癡狂心亂痛惱所纒。闕第三縁。若爲救
生反成持戒。故清淨毘尼經云 問。頗有犯
戒名尸波羅蜜耶 答言有。若菩薩多益一切
衆生不自觀戒。如是毀戒是尸波羅蜜已上
銓建立三種通縁。次第相貌全同今疏。是故
闕縁義意亦同
疏。二應得輕輕垢謂以善心等者。如四分律
中説。婆求河邊比丘修不淨觀。厭惡此身與
刀于人令殺自身。彼即善心厭身故爾。今即
其例。然彼教人令殺自身。令此厭身直害自
身。既非他身亦是善心。是故唯犯輕輕垢罪
 問。此輕輕垢及前重輕垢。爲是方便罪爲
究竟耶 答。是究竟罪非方便罪。本心殺
自不望他故 問。一切闕縁可皆方便。此
闕初縁何非方便 答。一切闕縁未必皆因。
然多是因亦有非因。即如今此輕重輕垢。
是故唯云輕垢不言方便罪也 問。輕垢罪
中有幾階降 答。輕垢罪中因果分二。若對
夷罪唯是一品輕垢罪耳。然於其中委細別。
今方便輕垢有重中輕。究竟輕垢亦有三品。
方便之中有夷方便。有輕垢下所生方便。夷
生是重輕生即輕。二篇所生亦有同罪。輕
垢階降具如前明 問。教人殺自得何罪耶。
若云重者既非他身。若云輕者。既得教人
豈是輕乎。定義如何 答。教人殺自是輕
垢罪。教人殺他雖是可重。望自罪境既是非
他。故罪可非重。受教之人事亦不定。所教
有戒彼即得重。無戒無犯。二類雖異能教唯
輕。以非他故
疏。此中有癡前有嗔故等者。此中厭身違背
正理。前門惡心即是嗔恚。是故二門倶有煩
惱。故其六縁皆悉具足。謂。自是衆生有衆
生想。即起殺心加刀杖等。有嗔或癡即命斷
也。然是自身非對他人。是故此犯唯輕垢也」
疏。爲法滅身爲生捨命等者。爲法滅身如雪
山童子半偈投身等。至輕垢第六不能請法
戒疏文之處具可明之。爲生捨命即如薩埵
王子與身餓虎等事。亦至第十六輕垢借法
規利戒疏處具可陳述。疏文等言即是取毘
楞竭王雪山童子等。對上爲法滅身故也
疏。若不捨反得罪者。不爲法捨身違攝善法
戒。不爲生捨身違攝衆生戒。前之惡心厭身
二殺即是倶違攝律儀戒。前二作犯反成止
持。後一作持反成止犯
疏。此中非直無三毒等者。爲法及生棄捨身
命。是則無貪善根爲性。既非惡心故無嗔恚。
心住正理與智和合。見解不謬慧悟自在。此
則無癡善根爲性。由此事故無有愚癡。雖有
五縁既無煩惱亦非他身。是故此事一向非
犯。雖是他身若無煩惱本無有罪。何況自身
爲生爲法無彼煩惱。正見相應與智和合。是
故反成最上持 問。此第三句亦闕第六。何
闕初中而出之耶 答。此句闕二實如來難。
然不可置第六之中。今且置此。闕初之中
以明成持不犯之相。而其正意唯初二句成
闕第一縁之義也
疏。一若諸趣相差倶得等者。如欲殺人畜生
來替。於畜生上作人想殺。或欲殺畜人趣來
替。於人趣上作畜想殺。此等倶是得波羅夷。
雖是諸趣相望境差。而望有情即非想差。是
故諸趣相差皆重。就縁有情之心想結故。又
就一趣中亦有相替。欲害張人王人來替。即
於王上作張人想害則得重。欲殺犬畜㝹畜
來替。於㝹畜上作犬之解。害亦犯重。並望
有情結其罪故。此於一趣各各相替。非是今
段諸趣相望。若約業道諸趣境差。及各趣中
異類相望倶非本罪。纖塵微渧心境各差。不
成本罪。或是輕少或即無罪。隨事約相其義
不定。大小二宗義門皆爾。今菩薩唯非衆生。
諸趣相差皆是重夷 問。今此菩薩所持殺
戒。與彼聲聞所持殺戒約趣輕重其相云何
 答。聲聞戒中所殺爲三。人及非人畜生是
也。殺人是夷。殺害非人是偸蘭遮。於畜生
中。殺能變形畜生是蘭。殺不能變犯波逸
提。今菩薩戒害六趣生皆波羅夷。不同小乘
隨六趣生分其輕重。又境想之中立其五句。
一人作人想殺得重夷。二人非人想。三人非
人疑。四非人人想。五非人非人疑。此之四句
並是偸蘭。且欲殺人非人來替。於非人上作
人想殺。得偸蘭遮。想雖不差而境來替。境既
不當所期之體。是故唯得偸蘭遮罪。然此偸
蘭。異境已前縁人欲殺。約此而結。其餘想心
及以疑心境差等事准例可知。大小相状有
此異也
疏。二若非情來替有二罪一畢竟不知是非
情等者。欲殺有情非情杌木來替其處。於非
情上作有情想。乃致其害。此是闕境總相事
也。於中第一損害之後。畢竟不知是非衆生
 問。此門結罪是重方便。爲結闕境已前
縁生。欲殺之罪爲得闕境已後杌作生想之
罪 此門罪體前後合結故重方便。既云約
心。此則闕境已後之事。而非唯是亦取對
生。彼此合成是重方便 問。闕境已前得
何罪體 答。唯約爾前是輕方便。心境雖
具是加行故 問。此結重方便者。方便有
幾種。重下方便有其三種。謂重及中輕方便
也。輕垢罪下亦有三品。名之上罪・中罪・小
罪。方便之相如前已明 問。此重方便。與闕
初中重輕垢罪有何差異 答。前重輕垢是
究竟罪而非方便。此重方便即是因罪非究
竟罪。有此異故立名亦別。若論罪體彼此
是同。品位分齊事相當故。中輕方便中輕輕
垢相當亦爾。如彼聲聞三品偸蘭。各有因果
品類相當。此亦同然。其相易知。若輕垢罪所
生三品。與今十重所生方便其相不同。簡擇
可知 問。闕境已後。唯對非情縱有殺心。
境非其體。何於杌上結方便罪 答。雖是
闕境殺心深重。菩薩戒中專制意地。是故約
心結重方便。二十唯識&T039849;皮良證
疏。此但爲闕境者。犯愆成就不過心境。果罪
不成即由縁闕。其縁闕者心境闕也。闕心名
心差方便。闕境名境差方便。心境互闕罪非
果重。故重方便或中輕等 問。心境倶闕
有其罪耶 答。心境倶闕通犯無犯 問。其相
云何 答。心境倶闕總有二種。一境闕心半
闕。是即有罪。二心境全倶闕。此是無罪。言
半闕者即疑心也。如欲殺生非情來替。於
非情上即起疑心。爲生爲杌。疑謂爲杌即是
闕境。疑謂爲生非是闕心。疑雖通二且取謂
杌。以爲雙闕。微細言之實是半闕。言全闕者。
如欲殺生非情來替非心所期。所殺之境即
是闚境。具所替杌即知非情。是故即非得罪
之心。即是闕心分明。即知非情杌木。是故心
想一向全闕。此門本無半闕義故
疏。二若次後知是非情等者。此門於杌作有
情想。殺已知非。以此爲異。餘同次前。准比可

疏。故闕彼縁得此三罪者 問。此第二縁是
衆生境。闕此縁者即非情替。此三罪中第
一罪者即重夷。諸趣相差皆有情故。何
故第一言闕縁耶 答。今此闕縁方便罪者。
正在後二非是初一。是故疏云以七縁不闕
已上然今相從言得三罪。又雖有情非本
期境。異境相替暗當衆生。是故縁具得波罪
夷。既非本境。約此義邊是故類攝在闕縁中。
然剋體性非闕縁攝
疏。若於上三位兼起疑心等者 問。所言疑
心即是想差故。次下文明闕第三。廣明疑心
闕第三縁。是想差攝。今闕第二即是境差。
何故此中擧疑心耶 答。總相而言。疑心即
是想差中攝。然今此中兼帶明者。疑通兩
邊。爲生爲餘。既通縁生是非想差。取此義邊
故今明之。疑心之事必有之故。不亙生杌疑
不成故 問。疑三罪中後二可爾。初之一
疑諸趣相疑皆是有情。七縁不闕何此擧之
 答。相從擧之。又取一分邊全同也。前想中
准知 問。何故此中後之結罪與前想中後
二罪異。想中後二如次重中方便罪故 答。
想中後二皆有情解。此中後二既是疑心。爲
生爲杌。取縁其非衆生義邊。是故得罪。如
次與前階降有之
疏。問此中闕心與後位等者。通擧三種。本想
上疑故云此中疑有雙闕。其中擧一故云闕
心。闕第三縁生想之中有想有疑。疑亦雙闕。
亦擧其一故云後位。倶是闕心義須問也。及
闕境者。即是此中三種疑心。所對異境言前
位者。疑心所兼三想異境。彼此所對倶是異
境事須問也
疏。答此於異境起疑等者。前問有二。答亦隨
二。先答後問。即此於異境等言是也。意云。彼
此所對倶是闕境。而其能縁即有差別。此是
疑心之異境。彼乃本想之異境。是故彼此有
差異也
疏。疑當異境等者。此答初問。意云彼此能縁
倶是疑心。而所對境即有差殊。此是異境上
之疑心。後乃本境上之疑心。是故彼此有差
別也
疏。問何故雙闕唯疑非想者。能縁心闕・所縁
境闕是名雙闕。此之雙闕唯在疑中。想之行
解唯縁一方不亙兩邊。想疑二法倶能縁心。
何故行相單雙不同此問意也
疏。答以想無雙闕等者。今單雙闕明得罪事。
然想心中縁在一向不通兩邊。若闕心境一
向無罪。非判罪義。今既判罪故無雙闕。疑中
行相非情來替是故闕境。爲生爲杌。既謂爲
杌。是故心闕。疑心能縁非唯一邊。是故心
境二法雙闕 問。若單雙闕明得罪者。疑心
之中謂爲生者寔乃結罪。此是單闕唯境來
替。心不差故。謂爲杌者即不得罪。境既來替
心亦闕故。雖云雙闕罪由縁生。何故今言罪
由雙闕 答。此義不然。疑是猶預心不決
定。不同想心。決定謂是疑謂爲杌。雖有此心
事不決了。猶預之杌非一向故。即非一向有
亙生義。是故爲杌。猶有其罪不可定言一向
無罪。是故雙闕即得罪也 問。若疑爲杌疑
故得罪。疑謂爲生此生之心即非決定。非
決定故可全無罪。何故由此得其罪患 答。
雖非決了既是謂生。正是得罪成犯之境。是
故約此即得罪也 問。爲生爲杌各得罪耶
 答。雖有兩邊。其得罪者總合亙通以判斷
也。唯是一罪無有別結。是故想心之中雙
闕一向無罪。有罪無雙故無雙闕。疑心之
中心境雙闕。就縁兩門通合得罪 問。次下
闕第三縁之中。可有此單雙闕問耶 答。下
不可有如此問答。闕第三中想是闕心而非
闕境。疑雖兩縁而非闕境。故闕下縁想無雙
闕。與此無別不可混亂
疏。是故單雙二闕各三合爲六罪者。想上三
罪。一波羅夷。二重方便。三中方便。疑上三
罪。一波羅夷。二中方便。三輕方便。故云六

梵網疏日珠鈔卷第十一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五日。於東大寺戒檀院
 述之
 沙門凝然報齡三
十七歳
 
  于後弘安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同寺
 再治刊正
 花嚴宗沙門凝然報壽四
十有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中秋晦日書寫此卷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二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一若本迷生爲杌等者。此人對生而不知
是。本自迷謬謂是非情。境雖有情心迷謂非。
能縁非是得罪之心。是故損害一向無罪。然
想差中總有二種。一者本迷。二者轉想。本來
迷謬對此謂彼。名之本迷。此亦有二。一諸趣
本迷。如對人趣迷謂畜等。生杌本迷如對衆
生本迷謂杌。對生知生欲殺此人。中間轉迷
謂是非情。名之轉想。此有二。一諸趣轉想。
二生杌轉想。並准本迷其相可知。生杌本迷
即此段事。是故損害一向無罪。諸趣本迷及
二轉想並如後門
疏。以三心倶闕故者。善惡作業總有三心。加
行・根本・後起是也。或名方便・正作・成已。方
便進趣名之加行。正業成辨名之根本。成業
已後愛樂歡喜。名之後起。是名三時。三時心
念有其輕重無有等故。業道因果亦有差別
不同事也。若依制罪。或波羅夷或輕垢。罪各
唯一品結犯而已。今此初門既闕三心。是故
一向無結罪也
疏。以不暢本思故闕中後故等者。暢殺本思。
唯在根本及後起心。今無此心不暢本思。雖
有加行得罪之心。而闕根本及後起心。故罪
非重 問。此輕垢者何等分齊 答。此中所
結方便罪者應輕方便。唯加行故
疏。四若於人起畜等想本迷轉想倶重者。能
縁之心人畜雖異。無非皆是有情之想。心既
結成重夷之心。境亦有情識者本體。是故此
門本迷轉想皆得重也
疏。一疑生爲杌者。此既本境之上起疑。其本
境者即是衆生。此是心差境不差故。以本所
對有情爲境。於其生上起疑爲杌
疏。二於異境起疑者 問。此異境者是何
等境 答。此異境者指杌爲異。本境是生。
於本境生起疑之時。以所疑杌爲其正對。疑
杌爲情。以其杌木即爲異境 問。若爾與
彼境差何別。所差之境名異境故 答。彼
此大別不可混亂。彼境差者。本境去已餘物
來替。今此門中正對本境。而起杌疑。指其疑
心。所疑之境以爲正對。名之異境。此是想差
非境差故。有此異故。彼此不同。汎而言之此
本異境。疑心之中各有二種。一者本疑。對生
向情。本自起疑爲生爲餘。二者轉疑。本對衆
生作衆生想。中間轉想爲生爲餘。本境異境
並有此二。准前想心其義可知
疏。次闕第四縁有二一全不犯者。雖有餘六
縁都無殺心故。此乃謬誤慮外致害。法銑師
云。闕第四縁誤錯無犯演義鈔第十五上
云。兩境歴然謂之錯。一境易奪謂之誤。謂。如
二人並立。本欲殺東人刃及西人。即名爲錯。
本欲刹張人王人來替。或居闇處或不審實
作張人殺。名之爲誤。本斫非情及欲殺畜錯
誤害人。亦不成業已上細解錯誤乃有此別。
總通而用亦何有妨。如此錯誤一向無罪
疏。二雖無殺心等者 問。此門何故不犯第
九。而唯輕垢有何意耶 答。第九嗔戒即
嗔爲門。乃至不解名爲犯相。今此殺戒以
殺爲門。故不至殺。縱起嗔怒加刀杖等。唯犯
輕垢。今疏主意即依此門。故彼文云。若以嗔
故而作打心犯第九戒已上爲門不同故判爾

疏。次闕第五縁得重方便罪等者 問。此
闕縁罪可輕方便。唯殺心故。何重方便 答。
誰言唯殺心。至斷命位故。雖自不殺餘縁死
故。若見命斷生隨喜等。即是重夷。今乃無之
故重方便。餘縁致死非吾所害。故唯方便非
是果罪。而見彼死故重方便。若不至死唯輕
方便。法銑師云。但起單心唯犯輕垢。若位稍
高能自禁心。而不制止單心亦重已上隨位判
罪輕重可見
疏。一以無記心殺還得重者。此無記體。二無
記中即欲界地有覆無記。然欲界惑有覆性
者。末那中惑及意識中身邊二見。如此等也。
若意識倶貪嗔無明。必是不善不通有覆。此
是約就欲界地故。今無記心作殺生事還得
重者。彼加行心及意樂中有其有覆無記心。
故其次後心猶加行時。此時發起貪嗔或癡
以爲方便。其正業時以瞋究竟。由此義故。約
意樂中有有覆性説言無記。殺生得重。若不
爾者。根本之位以嗔究竟。嗔唯不善損自他
故。欲界意識相應貪癡倶是不善。由何得有
殺生究竟。依無記心兼具煩惱還得重夷。是
故約就意樂位中。成辨無記殺生無妨。此意
樂中無有三毒。此中亦有以無記心爲其方
便。以嗔究竟。此乃意樂即爲方便。是故此闕
第六縁中。雖無三毒還得重也
疏。二不貪皮肉故殺等者。此乃大悲救生意
樂。本無三毒是純淨業。修善獲福作持妙行。
無貪善根正見相應大得功徳。豈得有罪。文
指瑜伽。如下第八通局門中具引本文。法銑
師云。内無煩惱作利物心。反生功徳。如瑜伽
已上亦即是也
疏。一畢竟不知不犯等者。此是境闕而心不
闕。前境不死故是境闕。意謂己死故心不闕。
心雖不闕境是不死。是故唯得重方便也
疏。二知不死結中方便者。此亦境闕而心不
闕。但無根本後起二心。是故唯結中方便也。
已上二門。且唯約心知與不知明闕後縁。法
銑大師約異門判。故彼疏云。闕第七縁。初興
方便即止犯輕輕垢。若斫未死而便止者犯
重輕垢已上此之二罪。境實不死心知不死。
是本自知斫不斫異故罪差降。汎而言之。方
便罪事義類非一。前第七鈔粗略明之。今更
明其種類爲分齊。定此殺戒方便之相。法銑師
云。然方便罪有其二種。一者進趣。二者不成。
言進趣者。心規前事造境求成。業有自他心
分剋漫。出出輕垢名進趣罪。及前事諧覽因
成果。不成罪者。又分七種。一者闕縁方便。違
教成愆。必假菩薩病捨等生。罪非究竟。若約
菩薩無捨戒法。唯病救生二縁并闕。二境強
方便。懷毒造境希望事成。前境既強殺等遂。
三縁差方便。造境成犯要籍衆縁。縁既差違
殺等非遂。四境差方便。將欲起非事籍前境。
非情差本謬暢思心。五善心息方便。懷毒之
造前事未成。忽生善心惡息非重。六想心方
便。前是有情次想須當境。迷情謂杌轉想爲
輕。七疑心方便。犯因心成事須穴徹。猶預不
決心劣成輕。此有二義。若其逼境疑生制而
不得事成非重。若預疑生懷疑故殺還成重
罪。五分無疑應約後義。今將此七闕前十縁。
闕縁方便闕前通縁。境差方便闕初二縁。想
疑二種闕第三縁。境強縁差心息共闕。殺心
方便斷命心息又闕第五。三毒或不應具七。
至下別明。疑一不定。如嗔非情及謗佛法。則
無境強已上約闕十縁明闕縁想。種類分齊其
相可見。然別七縁賢首・法銑次第少異。賢首
所列。五加刀杖等。六有三毒。法銑所列。五有
三毒。六興方便。餘之五縁次第倶同。事須依
杖。彼彼次第各明闕縁方便相貌。今宗之意。
方便種類義須依准銑師所立。上來第五闕
縁已竟
疏。第六輕重者。此殺一戒約就諸門。輕重
不同差降非一。故建此門分別此義。業道業
相有此事故。若就制罪不同諸門。至于果體
唯是一種波羅夷也
疏謂六道及聖人者。六道之中天趣衆生總
包三界。欲界六天・色界四禪・一十八天。並
是色形可見之體。無色四空其中衆生唯四
蘊報。無有色相 問。若爾無色云何有殺
答。彼亦有其可殺之義。殺縁無量。刀杖殺
害乃至喜呪。何於其中全無有之。又變化之
色有可損義。約此明殺何隔無色 問。此
七種中中有何攝 答。若就法相所判言
之。六趣之中不攝中有。中有唯是能趣方便。
六道即是所趣處故。大小乘故所談皆爾經部
等宗
不立中有
即非所論
今總括擧所殺生類出此七種。一切
生類此中皆盡。是故須擧所趣正體。以攝能
趣方便之生。故言六道。兼帶中有。有何巨害。
總攝爾故。由約貫攝生類門故 問。中有
衆生即細色身迅疾無障。云何得害 答。此
亦有害。事義通故。菩薩教化中有衆生。既
有對彼亦有殺義。言聖人者此總擧也。即通
三乘包於因果。亙于賢聖貫於初後。皆是其
境有損殺義。然佛身上無殺害義。唯有方便
即出血耳。以因攝果約能殺心。是故以佛入
所殺生。總攝即成有何遮妨。大乘地前小乘
七賢。若望六道即聖人攝。若望聖者是人天
攝。今擧聖位以攝賢位。況内凡已上有名聖
義。成實論宗念處之位修生空觀。證得相似
無漏之法。如此等位通爲聖攝。然彼三乘初
修之人。十信已前及信初心。順解脱分善根
初心。如此等人猶是六道人天所攝。雖是趣
向出世之道。階位麁淺未得法故
疏。答菩薩亦有遊彼趣中等者。是擧菩薩往
至地獄明有不殺。有不殺故有可殺義。得位
菩薩正往彼所。若依此位不可有殺。何遮信
位有往彼義。此是退位有可殺義。縱雖不往
有呪殺等
疏。有菩薩於地獄中等者。初心菩薩發心之
時。於彼地獄衆生之上立拔苦誓。起與樂願。
成就菩薩大菩提心廣大志樂。三界之苦地
獄爲最。是故對此起大誓願。此是懸起非
謂親對。發如此心名爲最初發心菩薩 問。
此唯懸對何有殺義 答。有懸對故後有往
義。是故對彼明可殺義
疏。以人於彼大小二乘通道器故者。人有四
州。南州人趣形心倶是佛法道器。此約身無
遮難爲言。若有遮難。唯心即是修道法器。東
西二州無遮難者。亦即形心倶是道器。北州
難處而形道器。是故四州通是道器。故約
道器果報最重 問。大小二乘所談通器有
差別耶 答。大小二乘有同有異。小乘道器
出家受戒修行三學。極約具兼通有願。出
家五衆並行道人。在家二衆是方便位。此約
初心以明道器。若就聖位極至羅漢。是故當
知一切聖人者證道之器。出家五衆受道之
器亦是行道。在家二衆可是受學道法之器。
未入佛法一切人趣。亦是可成出家受戒等
事之器。若依大乘菩薩言之。總有共門及不
共門。共門道器大同小乘。然以佛果爲其極
位。初地已上是證道器。此乃不簡出家在家。
即異小乘。小乘聖位亦通在家。後二果聖多
在出家。其不共門一切衆生發菩提心趣二
利行。是大乘道。不簡六道不問中有。唯有無
上大菩提心皆是道器。故不共門受戒之事
不簡趣生一切通被。菩提心上得菩薩戒。此
事總通一切器故。但解師語皆悉成戒。受此
戒已轉生受身。十信萬劫。三賢十聖三無數
劫。分身化物現種種形。乃至佛果圓同一切。
盡未來際無方化用。趣向此門學行此法。是
即大乘不共道器。初心道器多同小乘。隨其
分量不可過越。今此所明即擧共門。故人名
道器以明報重
疏。三約徳謂害發菩提心者等者。一切功徳
皆在最初所發大菩提心之中。乃至佛果。諸
法門海皆在此中。是故發心徳量最大。此人
決定獲大菩提。發此心已即作人天兩足之
尊。一切衆生無不荷恩。雖行果未滿而發心
已滿。與如來心無有差別。故殺無上大菩提
心衆生之者。業道至重
疏。謂下文七逆中除於破僧等者。五逆之中
加殺和上及殺聖人。是爲七逆。七逆之中
五是殺生。出血唯是殺之方便。是故破僧
無命可損 問。此破僧罪四重中何 答。破
法輪僧相從言之。四重之中妄語所攝。破
正三寶立邪三寶。以邪爲正是虚誑故 問
何故出血不至果罪 答。三世諸佛無有被
害。煩惑皆除勝諸怨故。四分律中。提婆達
多作惡逆時。遣使害佛使不能害。于時提婆
執大石遥擲世尊。有天接石。於山頂上而迸
石來。損佛是指皮傷血出。佛入窟内一忍痛
患。時諸比丘各執杖石遶窟大喚。世尊告曰。
自下
正文
汝等各還所止專意修道。諸佛常法無有
復護。何以故。以勝怨故。汝等比丘當知。轉輪
聖王若爲外怨惡所害。無有是處。如來亦復
如是。若有衆惡來害。無有是處已上彼
律第四
故有欲
害唯至出血。是殺方便即得大逆。聲聞戒中
出佛身血得上品蘭。此就制罪。業即重逆阿
鼻極業
疏。餘五依位各得二罪等者。父母羅漢和上
闍梨名之餘五。父母二師違背恩田。是故得
逆。羅漢是違徳田得逆。違制殺生故於此五
皆得重夷。若依聲聞。望殺人邊得波羅夷。今
菩薩戒唯望生邊。結此夷羅 問。若約生
命。此五亦通餘道結耶 答。此之五境唯
是人趣。以無餘趣爲和上等之義故等。但其
父母約望餘趣。受菩薩戒之者何無。思擇可

疏。於中父母及二師或有各得三罪等者。此
之四境一逆一夷其事決定。得三罪者其事
不定。故置或言。此之四人若得羅漢必得三
罪。不得應果唯獲二罪。此約大途如此決判。
若細言之。若以羅漢爲二師者亦得三罪。二
逆一夷。罪漢向大授菩薩戒。故有羅漢爲其
和上闍梨之義。若父母羅漢爲和上等者。可
得四罪。一夷三逆
疏。涅槃云一殺父王二殺須陀洹者
疏。若依倶舍唯得一無間等者。彼論第十八
云。若有害父父是何羅漢得一逆罪以依止
一故。若爾瑜説當云何通去。始缺持汝已造
二逆。所謂害父殺阿羅漢。彼顯一逆由二縁
成。或以二門訶責彼罪已上此中初立義決判
次難違教。後以二義釋通經文。光法師疏釋
問意云。若爾譬喩經説當云何通去。告始缺
持。汝已造二逆。所謂害父殺阿羅漢。告佛在
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付太子始缺
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羅漢果。太子無
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舊老臣。至父王所
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誨太子。父子許諾請
遂還本國。太子侫臣恐被誅戮。侫太子言。父
王欲來奪太子位。請遣一使在路而殺。太子
納此侫言。遂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縁應合子
殺。甘心受死。佛知斯受遣弟子去。告彼太子
始缺持言。汝已造二逆。所謂害父殺阿羅漢。
始缺持此云頂髻已上釋答意云。通彼經言。
彼經顯一逆由父及羅漢二縁所成。言造二
逆。或以恩田徳田二門訶責始缺持罪 同。
前三倶轉中言如屬衆生倶時殺盜。彼亦依
止一故。有三業道。倶時而轉殺父羅漢。依止
亦一阿妨得二逆 解云。嗔殺盜業殊故別
結業道。斷命是其一故。不結二逆已上
舍第十七卷之中明彼業道。與思倶轉増數
説之。諸不善業自一至八。善即至十。其中三
倶轉者。論云。三倶轉者。謂以嗔心於屬他生。
倶時殺盜光云。明三業道與思倶轉。三倶
轉者謂以嗔心於屬他人。雞鴨等生正斷命
已亦離本處。故於爾時嗔盜殺三與多業道。
是故擧引以爲問端。答文可見
疏。然殺念慮雖多不過三性惡無記不善者
 問。善惡無記三性名何 答。順理益物
稱之爲善。言順理者。順世間出世此世他
因果道理故。言益物者。凡夫聖人皆獲益故。
違理損物名爲不善。反善可知。無取記別不
感當果。非善非惡亦無損益。故名無記。是名
三性。此是總也。若委言之。三性各有二種三
種及以四種種類不同。先各有二種者。善性
有二。一世俗善。有爲善法招世出世可愛果
報。麁重不安。是世俗性。今取順解脱分善根
已去之體。不取唯感人天善也。二勝義善無
爲眞理最極寂靜。性安穩故。不善有二。世俗
勝義。諸極惡法感非愛果。名之世俗。三途惡
趣因果是也。諸有滿法麁重不安。名之勝義。
三界之内因果是也。有漏善法分感愛果而
非佛果。故毀責之。無記有二。世俗勝義。有
爲無記名之世俗。不招感愛非愛果故。虚空
非擇滅名勝義無記。即第六識由曾所聞虚
空等者。分別即作虚空等解。是無記性。即有
漏道伏惑不起。是時顯得一分無爲名非擇
滅。以有漏道非是簡擇滅惑之法故名無記。
以非出世世功徳法故。次言三性各有三者。
善中有三。一感可愛果善。即是人天有漏善
也。二性巧便善。即彼無漏有爲法也。若其有
漏順解脱等。亦名巧便。此通因果。三性安穩
善。無爲善法亦通因果。不善有三。一感非愛
果不善。是極惡法。二性不巧便不善。一切染
法。三性不安穩不善。即是有漏皆苦法也。無
記有三。一相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
不相應無記。即是色法不相應行。三眞實無
記。即是虚空非擇滅也。次言三性各有四者。
善性有四。一自性善。善十一法唯是心所。二
相應善。即與信等同時相應諸心心所。即其
心王遍行五數及別境五不定四也。三等起
善。即諸善色。不相應行及以種子是其體也。
以色等心名等起善。心若是善所起面色語
等皆善。據實色聲唯是無記約因名善。以假
等實以現等種。名等起善。其義例爾。四勝義
善。無爲是也。不善有四。一自性不善。本惑中
五除其惡見。是假法故。及無慚愧不信懈怠
悼擧惛沈是自性不善也。或瞋一法并小隨
中忿恨惱嫉容覆及慳無慚無愧。此之十法
唯不善性不通有覆。名自性不善。二相應不
善。八大隨惑遍行別境及不定四同時心王。
總名相應不善。三等起不善。不善色聲不相
應行種子是也。准善可見。四勝義不善。即諸
有漏生死因果三界所攝諸法是也。無記有
四。一能變無記。即是無記心心所法是能變
故。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及種子也。三分位
無記。即二十四不相應中有漏無記法者是也。
四勝義無記。即彼虚空非擇滅也。能變無記
亦有二種。一有覆無記。覆彼聖道及蔽其心
令不淨故。二無覆無記。以其體性非是染故。
又能變之中開四無記。一異熟無記。二威義
無記。三工巧無記。四變化無記。此中異熟最
是寛廣。餘三無記所不攝者。皆是異熟無記
攝故。此之異熟亦有二種。一業感異熟。即前
六識一分第八識是也。二非業感異熟。即法
執中強盛無記。業感劣者不能熏種。非業感
者是煩盛故。亦亦薫種也。爲感異熟亦有二
種。一眞異熟。第八識是。二劣異熟。即業所感
前六是也。如初睡覺一二念心是微劣故。不
能薫種。劣故唯名異熟生也。第八雖是眞異
熟識。以微劣故不能薫種。業感前六亦劣不
薫。此四無記異熟唯是無覆無記。餘三無記。
能發之心即通餘性。所發唯是無覆性也。威
儀心受戒等時是即善性。殺盜等時是不善
性。除此已外無記心。所發威儀即無記性。工
巧心中。造佛造等作弓箭等造琴碁等。如次
三性。工巧剋體即無記性。變化心中唯通善
性及無記心。定非不善。若佛法事作變化者
即是善性。若遊戲心作變化事是無記性。所
變剋體是無覆性 問。威儀工巧能發能縁
是何識耶 答。能發能縁威儀工巧第六皆
作。若前五識。准瑜伽論第一云。除耳識外
餘之四識即縁威儀。以音聲上無威儀故。五
識皆縁其之工巧 問。五識任運如何能縁
威儀工巧。威儀工巧是假法故 答。爾也。
今言縁者。但縁威儀路及工巧處。能縁得
彼威儀工巧唯是意識。威儀路者即是四塵。
彼之威儀所依託語工巧處者即是五塵。生
起工巧之處所故 問。唱歌聲等是工巧體。
耳識既縁。何唯云處 答。耳識但縁其直
音聲。聲是工巧所依處故。屈曲工巧解了
唯意。非是耳語所能縁也。工巧有二。一身工
巧。即造樓臺殿堂等是亦名意工巧。意識規
模造屋等故。二語工巧。即種種言談出語巧
妙也 問。此四無記八識之中各具幾種
答。異熟無記。八識之中除第七識餘識皆
有。第八唯有異熟無記。第六識中四種皆具。
第七識中四種並無。前五識中異熟定有。五
識定無。變化無記四識縁威儀路 五識縁
工巧處 問。此無記於三界中有無幾種
答。且欲界中有二師解。第一師云。欲界之中
四種皆具。變化由定。何欲界有。以無威儀變
化心。有微劣變化心故。第二師云。欲界之中
無變化心唯有餘三。欲無定界故。色界即無
工巧無記。色界宮殿皆變化故。又義云。色界
雖無其身工巧唯有語工。梵王爲衆説法等
故。若無色界即有二解。一云。無威儀心以無
身故。一云。雖無業果色身而有定果色身。上
來具明三性相竟。今疏所明三性相者。唯是
總通明造罪心。若言剋體。不善之中極惡業
因。無記之中是有覆等。以是犯罪事業故也」
疏。惡重善中無記下或無報者。無記感報及
不感報。源由業因成與不成。由成業故後必
感報。不成業故亦無感報。如下具明
疏。前内惡中三毒相導業成七者 問。三
毒各單此事可爾。三不善根不能倶起。如何
得有三複一合 答。三不善根實是別起。雖
有複令唯是前後。不得倶起。雖是前後成一
罪時。由單複具各爲始終。故歴七毒即成七
罪。是故無有倶起之過。雖有七毒差別。總是
一不善心。今通言之。南山律師律鈔中一具
明三性心犯戒相中云。不善心者謂識知戒
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語。如明了論
述云。有四種麁惡意犯罪。一者濁重貪瞋癡
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受戒。四者
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此文證。由
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論害心殺
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定受報。縱
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僧犯偸蘭
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阿鼻。故地
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威神所不
能轉已上資持記云。不善心者。謂貪瞋癡三
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已上同記解
了論四麁惡相云。初是總相。攝一切故濁重
難顯。旦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三別相開
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憍慢
已上又云。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報應經。業定不定倶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具者則爲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如列之。不
定亦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衆生業力
勝佛力故已上釋意可見
疏。善生經云貪心殺生經等者。彼經六云。善
男子。是十業道各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嗔
生。三從癡生。若爲貪利故害命者。是名從貪。
若殺怨家者是名從瞋。殺父母者是名從癡
已上又云。從貪生者是名妬。從瞋生者是名
爲恚。從癡生者是名我見已上雖經未分輕
重之相。而於其事輕重炳然
疏。貪瞋下貪癡次等者。貪轉嗔次輕次二合。
故爲下品。貪輕癡重輕重二合。故爲中品。
嗔次癡重次重二合。故爲上品。是故三單成
三品也
疏。一合者等分最爲上品者。輕次重三合成
一罪。是故最重對前上品即成上上。三毒合
聚無有勝劣。故云等分 問。三複一合各
成罪愆。是唯前後非倶時者。爲是加行心中
起耶。爲通加行及根本耶。若唯加行前後起
者。殺生之罪根本之位以瞋究竟。諸毒殺生
無非皆嗔。豈成七耶。若言取其加行根本。是
亦同前難。必有嗔恚故。如何 答。殺生業
道以嗔究竟。今複具者唯加行時非是正作。
是故諸毒得成。非唯複具。三單亦爾。正業之
時必是嗔故 問。若爾七毒必有其嗔。唯
可一種何成多數 答。七毒犯者是強盛惑。
嗔究竟者唯取其性。即通強弱嗔性究竟。既
取加行強勝惑毒。是故歴此成七毒也
疏。此約業道分輕重等者。業道門中約心境
事時分等法以分輕重。纖毫不差因果歴然。
制罪之中雖亦有之。唯是輕重二篇而已。而
於重輕各篇之中。雖有心境時事等法。唯是
一種波羅夷罪。或輕垢罪。於一重夷無分輕
重。非唯殺戒。一切輕重諸戒之相其事皆爾。
准例可知。非唯此菩薩戒。聲聞七聚亦爾
疏。二善心者善心殺生等者。律鈔亦云。善
心犯戒。謂如知事比丘。闇於戒相互用三寶
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厭生與其死具。
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苦惱。此並慈心造
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便開不犯。由是可
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癡波羅夷乃至吉
羅亦爾。又薩婆多云。年少比丘不知戒相。塔
上拔草罪福倶得。若論來報受罪則輕。由本
善念更不増苦。不免地獄由違受體。若犯性
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及以違則若犯遮戒。
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化教中本不制故。無
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清淨。不同犯性已上
資持記云。善心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
乃輕違制無別已上問。既是善心何得有犯
答。雖是善心而亦違制。以違制故即得其
罪 問。善是順理可無業罪 答。雖託異
門起相似善。而其所作正是違理。故雖善
心不免違理。犯業上制必兼二罪。無有隨一
得罪之義。是故殺生無有其唯得違制罪非
業罪。然善心犯業道是輕。所以來報亦乃不
重 問。善心犯戒由何時心。以嗔成殺嗔
唯不善。何開根本。若非根本豈得重夷
答。善心犯戒唯由意樂。殺生根本以瞋究
竟。雖瞋有強弱而必有此心。然其始終所趣
意致有此善念。故總名爲善心犯戒。非唯
殺生餘罪皆爾。貪癡究竟。雖有此異意樂是
善不妨兼帶。非唯違制亦業道罪其事亦爾。
罪輕爲異。無記犯罪制業亦爾。不善心犯意
樂方便正作等事。順成彌爾
疏。三無記心者或不成犯等者。律鈔亦云。無
記心犯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
汎爾而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虚論費時損業。
縱放身口或手足損傷草木池土。和僧媒聚
妄用僧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
身口儀。如是衆例並通攝犯。唯除恒壞。護持
誤忘而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
爲方便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
論中無記感報已上資持記云。無記多別。一
無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
無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
心通三性言三心無記者。五陰之中識
想受也。行通三性即行陰也。此資持記釋。成
實意今大乘宗。四蘊心法並通三性。即異成
實。資持亦云。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
作漏失意。或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
犯。如自安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
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已上律鈔所
明三性犯者。通陳一切諸違制罪。亦傍兼通
業道罪相。故今無記所犯亦爾。即於此中須
就殺生義邊分別。善不善心其義亦爾。下諸
戒中三性犯相例同皆爾。更不重明。今疏中
明無記成業不成業義。無覆無記非是所論。
一向無記無可記故。今此就其有覆之中。簡
擇作業成不成也。無記所作雖非強念。而助
不善或自弊心。是故隨作即成業道故。當必
感報。無記感報諸師皆釋。事鈔亦云 問。
無記無業云何有報 答。解有二。初言感報
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記心
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不感
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殺生。
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擧石。即因崩下還
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作啖
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
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 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
兢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縁故開不犯。如長衣
過日。忘不説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抉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縁並非結限。反上所壞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虚縱身
口汚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爲歎息已上前無記
犯次下文也
鈔引如經。頭
陀比丘不覺殺生。資持記云。如經者未詳何
經。有指十一頭陀經。彼文不出已上今疏擧
此縁。准資持可見。疏中所明無記心念・成不
成業・感不感報・巨細所由。准鈔可知
疏。欲作正作作已者。造作一切善惡諸業皆
有此三。統其始終無不皆爾。名之三時。且如
殺生。欲造此事臨境進趣。是名欲作。進向不
息。遂對正境暢思成業。是名正作。方便進
趣。正爲此故暢思念已。就所成事愛樂隨喜
數數耽翫。是爲作已。亦名方便根本成已。
亦名加行根本後起。如次三時異稱者也
問。此三時心輕重云何 答。總而言之。根
本最重加行次輕後起最輕。此乃三時相對
判斷優劣故也。然制業非一隨戒亦異。或重
或輕思擇可知
疏。一惡二無記輕者 問。此一惡二無記
其相云何 答。一惡二無記總有其三門。一
正作惡。欲作作已並無記。此是最重。即輕
中之十也。二欲作惡。正作作已並無記。是輕
中之中品。三作已惡。欲作正作並無記。是輕
中之輕也。此之三門並是輕品。然細亦分故
立三品
疏。一惡二善次者此亦三門。一正作惡。欲作
作已並善。是次罪之重也。二欲作惡。正作作
已並是次罪之中品。三作已惡。欲作正作並
善。是次罪之輕品。此是次罪。亦細分之。故
有三也
疏。一善二惡重者此亦三門。一作已善。欲作
正作並惡。是重之重。二欲作善。正作作已並
惡。是重之次。三正作善。欲作作已並惡。是
重之輕。此是重中亦開三也
疏。一善二無記輕者。此亦三門。一作已善。
欲作正作並無記。是輕中之輕也。二欲作善。
正作作已並無記。是輕中之次也。三正作善。
欲作作已並無記。是輕中之重也
疏。一無記二善次者。此亦三門。一正作無記。
欲作作已並善。是次罪中之次。三作已無記。
欲作正作善是。次罪中之重者也
疏。一無記二惡重者。此亦三門。一正作無記。
欲作作已並惡。是重中之輕。二欲作無記。正
作作已並惡。是重中之次。三作已欲作正作
並惡。是重中之重者也
疏。又三倶惡重等者。加行根本後起倶發惡
心。殺害生命此是最重。三時惡故。三時倶善
及倶無記。重輕差降其相可知 問。此中三
時惡心相者。爲各唯一品。爲有多類耶 答。
惡心非一輕重區分。且其重惡心之相者。事
鈔中四陳三時倶重相云。方便擧尤害心根
本起。尤悔心成已起隨喜心已上彼鈔引善
生經。明造罪時三時輕重八句之相。其初一
句三時倶重。今所引是。資持釋云。初句歴示
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輕心。然
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不間。色
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事。奔趨
前境暢悦已情。或邪見居壞撥無因果。向親
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定業。能
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動。識心
之士豈不畏乎已上此乃惡心之中極重惡意。
自餘諸句雖同惡心而非極重。是故諸品差
降不同。成立八句總有四段。第一段三時倶
重。是初一句即如上明。餘七句者第二三句二
重一輕。初句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句方便
輕根本成已重。後句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
三三句一重二輕。初句根本重初後輕。中句
方便重中後輕。後句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
句三時倶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化
殺人以憐愍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
苦痛故害父母命等是已上此輕心中或有惡
心或有善心。唯是相似善心非眞。律鈔所引
僧祇等文。且約相似善心爲言。據實言之。非
重之惡心所作業即在輕心。諸句之中即資
持云。但非極甚即是輕心已上應知是故惡心
輕重非一。今疏所明三時三性交雜之相總有
九句。一一善二惡。二一惡二善。三一善二無
記。四二善一無記。五一惡二無記。六二惡一
無記。七三時倶善。八三時倶惡。九三時倶無
記。疏中所列次第階降。約輕次重三品故也。
疏中所列次第階降。約輕次重三品故也。惡
心之中雖有重輕唯一惡心。善心亦爾。無記
亦可爾。雖同是有覆豈無微著麁細異耶」
疏。闕二心輕者。此下約就三時有心無心以
明。所言闕者是無心也。其不闕者即有心也。
闕二心中亦有三句。一作已有心。欲作正作
並無心。是輕中輕。二欲作有心。正作作已並
無心。是中之次。三正作有心。欲作作已並無
心。是輕中重。一品輕中亦開三也
疏。闕一心次者。此亦三句。一欲作作已並有
心。正作無心是次中輕。二正作作已並有心。
欲作無心。是次中次。三欲作正作並有心。作
已無心。是次中重
疏。具三重者。方便正作作已三時並是有心。
殺害生命。是故此句其罪最重。此中無句可
開故。唯成一句也。事鈔約就三時有無總作
八句。即爲四段。第一一句三時倶有心。第二
三句二有心一無心。第三三句一有心二無
心。第四一句三時倶有心。此八句中前七並
就有罪明。最後一句婬戒怨逼禁心不犯。盜
殺妄三始終迷忘。故亦無罪。彼盡句數故有
八句。今擧有罪故無後句。唯當前八 問。
此之八句得罪云何 答。判斷此義即有二
門。所謂制罪・業罪是也。先制罪者。一作已
有心。欲作正作並無心者。謂對有情本迷謂
杌即損害彼。害已然後知是有情。此闕初中
唯有後心。既是本迷故得輕垢。此就殺戒因
約餘戒解釋其義。下更不陳。餘之諸句其事
亦爾。此第一句婬即重夷。盜妄酤酒説過等
八亦得輕垢。二欲作有心。正作作已並無心
者。唯婬戒重。殺盜等八犯方便罪。三正作有
心。欲作作已並無心者。十戒倶重。四欲作
作已並有心。正作無心者。婬重餘經。五正作
作已並有心。欲作無心者。十戒倶重。六欲作
正作並有心。作已無心者。十亦皆重。七三時
倶有心者。十戒皆重理不待言。此十戒中除
婬之外闕初後者。隨一犯輕。婬之一戒三時
隨一皆得重夷。律藏之中入時住時及以出
時並皆爲重。今菩薩事亦爾故
疏。此三通上三性別門心内各有此三等者。
前別辨三性中。即有不善及以善心無記心
犯。不善心中亦分七毒。總別合論有九種心。
此九心上並皆有今三箇三時具闕之事。三
箇總開即成七句。此乃七句在上三性九心
之上。然約總合故云有三。反覆而言。此七句
中各有九心。若計罪數。九心之上各有七句。
即成七九六十三也。若就總數即有三九二
十七句。輕重之相准例可知
疏。如二十唯識中等者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二
  于時建治二年丙子九月八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生年三
十七歳
 
  于後弘安六年癸未九月二十九日。於同寺
 治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報齡四
十四歳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八月二十八日書寫此
 卷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三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一約犯違教遮罪等者。此於制名立遮
之稱。制通性遮非唯遮罪。然各有其所司
之門。性罪之體以業爲本。遮罪之體以制
爲源。是故以制屬掘地等。以名遮罪。以業
道罪。由増勝門以名性罪。由是義故。唐譯攝
論名之以爲性罪遮罪。即於制罪立遮名也。
故彼論第八云。共不共中一切性罪。謂殺生
等説名爲共。相似遮罪。謂掘生地斷生草等
説名不共已上今疏之中立性遮名。即依唐
論所翻故也。南山師意。制通性遮。於十不善
業道之上加制禁防。名之性罪上之制罪。於
掘地等制禁令止。名之遮罪上之制罪。故制
名廣遮名是狹。由此義故。梁攝論中名之性
罪及以制罪。故彼論第十一云。論曰。共學處
戒者是菩薩遠離性罪戒。釋曰。殺生等名性
罪。性罪必由煩惱起染汚心地。後則作殺等
業。又有制無制。若作此業皆悉成罪故名性
已上又云。論曰。不共學處戒者。是菩薩遠
離制罪所立戒。釋曰。謂立掘地拔草等制。菩
薩遠離。與二乘不同已上此論如此名性及制。
南山師等依梁攝論。是故名爲性罪遮罪。隋
翻攝論亦名性罪制罪。或名性罪遮罪。義通
兩門彼此無在
疏。依十地論及對法論等得三種果等者。十
地經云。殺生之罪能令衆生墮於地獄畜生
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
多病已上論
所牒經
十地論主解此經文。建立二果。一
者報果。如經殺生之罪至餓鬼故。二習氣果。
如經若生人中至多病故。此就殺生明此二
果。餘九業道二果亦爾。本經所説其相炳然。
玄記第十一云。地論顯二果。一報果。謂三
惡道受苦報故。二習氣果。人中受殘果故。
雜集論第七各有三果。一異熟果。二等流
果。三増上果。初殺生異熟果。隨下中上
受三惡趣苦。二等流果。彼論但一果謂短
命。此中有二者。謂殺生命未斷時令他苦
故。約此方便位得多病報。二正命斷故得
短命報。三増上果者。雜集云。所謂外具乏
少光澤。是殺生増上果已上彼文續引餘九業道。
至下諸戒隨應可引
大疏第六下云。十不善中各有二果差別。一
報果差別。所謂三途異熟。二習氣果差別。即
人中殘報。是報正之餘。經中若人中得二
種是。然雜集。瑜伽等論。開皆氣果以之爲
二。一約内報名等流果。即如經辨。二二約
外報感増上果。今經闕此。下依彼顯異熟報
果。十惡彼同。今但解釋等流増上。然二等
流多是前重後輕。輕即方便等流。重即正惡
等流已上演鈔十五上云。疏即人中殘報者。
天中亦有殘報。人中重故多故所以偏説。然
雜集瑜伽等論。開習氣果以之爲二者。即雜
集第七論論云。又十不善業道異熟果者。於
三惡道中隨下中上。受傍生餓鬼捺落迦異
熟。等流果者。各隨其相感得自身衆具衰損。
所謂壽命短促常貧窮等。如其所應。増上果
者。各隨其相感得所有外事衰損。所謂外具
乏少光澤。是殺生増上果。下引經列釋。而等
流但擧其一。多同此經正惡等流。其増上果
亦唯擧一。唯婬果但言塵坌。妄語則言多。諸
臭穢餘並大同。然十善亦有三果。等流但云
謂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自身衆具興盛。増
上果者。謂即於彼處各隨其相感得外事興
盛。更不別説。亦應例惡得長壽無病等。以經
及論不別顯故。疏亦不明差別餘報。瑜伽第
九大同此説。若准倶舎論云。何縁此十各招
三果。答。此令他受苦。斷命失威故。且初殺生
令他受苦。受異熟果斷他命。受等流果令他
失威受増上果。餘惡例知。顯宗四十四中義
亦同此。而以受苦爲其加行。墮於地獄根本
斷命感於等流。又一師云。先受異熟後受近増
上及遠増上。與今大同。則加行根本倶招三
果。言多是前重後輕者。以瞋恚等流前輕後
重故云多也已上疏鈔解釋總擧十葉。文義相
連故。因皆引已下諸戒。准例可見。然雜集論
總立三果。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増上果。十
地論中要略立二。與雜集論同異開合。如疏
鈔解。故今戒疏總標。十地對法二論通陳三
果。玄記解釋義意彌顯。大疏陳殺中等流増
上云。初殺生中致令夭逝不終天年。故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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