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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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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行。定慧二學生成由此。菩薩所修淨戒括
嚢衆行成立諸善。約戒則三聚皆戒。就定三
聚皆定。約慧則三聚咸慧。就果三聚皆果。一
戒一切戒。一定一切定。一慧一切慧。一證一
切證。圓融三學曠蕩無方。若受戒事不如法
者。如是萬行佛果衆徳不能生成。事成虚設。
賢首大師受菩薩戒章。具在彼菩薩毘尼藏
中。故云如別説
疏。謂佛在世時無自誓受故云滅後者。佛在
世時正隨如來受菩薩戒。如盧舍那佛爲沙
海王子授菩薩戒。舍那屬累千百億大小化
身釋迦。爲一切衆生令説授之。佛在世時亦
隨自餘地前地上菩薩受菩薩戒。雖佛滅後
隨先受戒菩薩受之。今約滅後無師之時。故
於此時説自誓事
疏。羯磨文如別説者。亦指菩薩毘尼藏。玄奘
三藏依瑜伽論別譯羯磨等。有一卷焉
疏。先作七日法等者。祈請好相懺悔罪障。
方法慇重事不率爾。莊嚴道場安置佛像。恭
敬供養至誠勇勳。若七日不成者。二七三
七乃至七七日。猶不成者百日二百日。猶不
得好相。乃至一年三年等。以得好相爲其齊

疏。此等懺儀亦如別説者。此亦指菩薩毘尼
藏也

言性遮者。輕蔑新學起惡慢心。是性罪攝。今
結不正答邊罪。即遮罪也。惡心慢心是意細
罪。不答問邊是口止犯。教邪義邊是口作
犯。七衆同犯大小倶制。言對論者。莊云。
如菩薩地説。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
問。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稱正
理。發言酬對。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
犯。非憍慢制。無嫌恨心。無恚惱心。但由懶
墮懈怠忘念無記之心。是名有犯。非染違犯。
無違犯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廣説乃至。或
爲將護多有情心而不酬對。皆無違犯已上
新求學戒竟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四十一
  于時文保二年戊午六月二日。於生馬山大
 聖行林寺阿藏院於昔所製鈔爾修治定。
 讓之俗甥法子實圓禪明房者也。必可弘
 此菩薩戒宗及此疏鈔。努努努勿廢學業
 耳 華嚴兼律金剛欣淨沙門凝然春秋七
 十九。通受六十歳不共菩薩戒叡山&T038558;
 六十四迴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二十七日書寫此
 卷了
 右筆亮然重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四十二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當卷從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戒
第二十四背正向邪戒
疏。三釋名者 問。前第八戒名背正向邪。
此亦同名背正向邪。彼此二戒有何差別
答。前第八戒心背大乘言非佛説。此戒不
能習學大乘。雖有背大乘。非如前言非佛説
故。雖同言背正向邪。彼此差別不可相濫。銑
師前背正向邪。今戒名爲捨眞習僞。天台
前名背大向小。此戒即名不習學佛。周疏前
名不得背大向小戒。亦名不得背正向邪戒。
亦名不得背大習邪戒。今此中名不得背正
向邪戒。亦名背大向小戒。亦名背正向僻戒。
諸師立名如此等也
經。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等者。□□太賢即
同今疏。對教等四。奧云。正見是行。即解之行
已上天台云。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擧菩薩
藏。正見者。謂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性。
正法者。謂正果。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
要知而今不勤學已上咸師解云。菩薩藏攝大
乘法也。正法即正法身。文脱身字。以法身
爲正果也已上銑云。初總擧應學。故云有佛
等。次別示所學。故云見等。亦是前擧能詮之
至教。次示所詮之理行。正見是解。正性是理。
法身是果。即依教生解。依解見理。見理成
果。以在纒名藏性。出纒名法身。□□□性理
亦相當已上寂云。有佛經律者。謂現有佛教。
若無佛法時。亦許從受外法。時世佛法皆滅
盡故。大乘法者。謂大乘教法。正見者。謂大
乘法行中惠爲主故。正性者。謂大乘理法。
正法身者。謂大乘果法已上莊云。言正見者。
如理所引惠。言正性者。謂理及行二種佛
性。正法身者。謂前二因所得果也已上曠云。
正見即能知之智。正性即所縁之境。正法身
者。境智不二。應物現形無非正法。故經云。
吾今此身即法身也。大乘所詮宗極於此
經。而捨七寶者。奧云。七寶者喩也。大法可
重故如七寶。意顯二乘等爲瓦礫也。不能言
如捨也已上
疏十地論七種邪見中等者

疏。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衆生等者。正梵行
對邪梵行。外道世間名邪梵行。故求二乘
道名梵行。出離三界得無漏故。名正梵
行。言汝等所行者。指小乘四諦十二因縁
三十七道品等。言汝等所行。此小乘行從
大乘中流出。與大乘一味平等。故是菩薩
道。爲利小乘。隨小乘分摘大乘中生空因果。
爲小乘人教之導之。小乘由此斷煩惱障。證
生空如出分段死。然後迴心向大見之。本小
乘行皆是大行。大乘一半已證得故。自餘不
共大乘諸行。迴心之後應修得故。謂斷所知
障證法空如。出變易死滿利他行。修習六波
羅密行。遊入廣大甚深行海。乃至證得無上
菩薩。故云漸漸修學悉當成佛。由此義故
佛説小乘。本爲令小終入大乘。小乘迴心知
本所終即是大行。此上更重修不共行。故云
順趣大乘等也。今依十地・楞伽所説。乖大之
小。故禁不令學二乘法
疏。四世俗詩書者。詩謂述物志。五言七言
四句八句調韻避聲。隨事歎美順昧述懷。書
謂文書。天竺俗典。世欲風芳・聲明・醫方・祭
祀・歴代帝王史籍記録・禮樂・文道・震旦三玄
儒宗・五經九經・記傳史籍。易玄虚玄談玄等
書。皆是世俗之業能也
疏。五阿毘曇此云對法等者。舊譯傳梵是阿
毘曇。新譯傳梵云阿毘達磨。舊云無比法。小
乘教宗。百年已後至四百年。漸次隨應分二
十部。此諸部宗各有經律論三藏等。於三藏
法雖有偏弘。皆悉造論判斷法相。此等諸部
互相諍論。於斷證道無不圓備。其所説義乖
違大乘。初心菩薩恐有隨轉。故此戒中深禁
勿學
疏。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者。如
地部。彼部部主爲其國王出家受戒學上
座部。部主廣學學外道法。達世俗典外教俗
典。糅佛法中和合弘通。所立義途互相雜和。
如此聚集先化自國。後流他國爲一部宗。如
此等教是雜論攝
疏。七書者謂耽學書點等者。書謂書字。文
字花麗體貌精邈。筆勢有靈毫端示祥。是世
人之浮能俗士之才藝也。言失光儀者。耽著
書筆虚費日月。傳奧師云。書者大篆小篆。
記者。大源小源等已上言性遮者。深背大乘是
即性罪。今怖大行順向小乘。以此義邊判爲
輕戒。亦是遮罪。深禁怖大是意業罪。若出
身口現背向事即是麁業。寂云。大小不共所
學異故。七衆同也。此即六和敬中令見同也
已上瑜伽四十一云。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
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名有
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已上又云。現有佛教。
於佛教中未精研究。於異道論及諸外論精
勒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
違犯者。若上聰敏。若能速受。若經久時能不
忘失。若於其義能思能達。若於佛教如理觀
察成就倶行無動覺者。於日日中常常以二
分修學佛語。一分學外則無違犯已上古迹引
法花經云。學小乘者不應共住已上恐同小見
故深遮之。背正向邪戒竟
第二十五爲主失儀戒
疏。通塞者。銑云。依律文有損益者。聽與價
直。若自病若衆極惡未能和得。並應不犯。反
上皆犯已上
經。爲説法主爲行法主爲僧坊主等者。天台
云。凡五種人以初句爲兩。方便成六人已上
咸師解云説法主・行法主義開爲兩。故成六
人。有本脱行法主。藏疏只開五人。是闕行
法一人也已上今疏既云略擧五種。即無行法
主。是故與咸如此引也。此乃疏主所覽本爾。
加之傳奧道璿所釋亦爾。自餘諸師所釋之
本多有行法主。故成六種。寂云。爲説法主
者。謂講説之主也。或可講説檀越爲説法主
也。爲行法主者。謂施行教法之主也。僧房
主者。謂寺主摩摩帝。教化主者。謂教化道俗
之主也。坐禪主者。爲習禪定之主也。行來
主者。如施一食處供給行來之主。於上六事
各爲統御。故皆爲主已上莊云。此有六主。一
説法主謂能説法。名説法主。或能建立法
之會。名説法主。非能説人。二者法主謂有知
法者。名爲法主。解云。法之主名爲法主。來必
能説方名法主。或能説法名爲法主。三僧房
主謂修治房舍。處分房舍者。四教化主。五
坐禪主。謂如有一先如坐禪所有方便。能教
據他名坐禪主。六行來主謂對當客人迎來
送去已上此師所覽經本唯云法主。不言行法
主故。有如上釋也。奧云。僧房主者三網也
五主相状疏文委細。上所引釋與疏所解同
異可見。自餘諸師恐繁不引
經。應生慈心等者。寂云。如上六主應行兩事。
一應生慈心善和鬪訟。二善守三寶物如法受
用。不得盜損及互迴換。受用法式如賢梁經
及諸律論。應准行之此不具述已上銑云。次制
所作有其二義。一制令和衆。二制守財物
已上莊云。此中意説。如上六主如其所應應
生慈心和鬪訟。守三寶物唯有三種已上天台
解釋亦爲三種。今疏總爲二種。即與義寂釋
同。太賢云。汎爲他主。仁義爲尊。師子拔脇救
獼猴子。鹿苑鹿王代孕就死。即其事也已上
又云。如自己有者謂有二義。一勿如已有任
意用也。二勿應用處如己悋惜已上
經。而反亂衆鬪諍恣心等者。寂云。恣心用物。
得物屬已。及非處互用。皆別結重罪。此中
但結不善守邊已上莊云。過有二種。一者亂
衆不依教理。亂處分故。二者恣心用三寶
物。謂僧主故守三寶物亦處分用。用物之時
不白僧衆恣心用故。犯輕垢罪 問。用三
寶物豈不犯重 解云。此是物主不由偸心
亦不爲已。但爲僧用而不白僧。是輕非重
已上今疏結罪似有三種。太賢云。今此戒
中不守護邊得輕垢罪。約所損物犯波羅夷
已上言性遮者。渉云。此是性戒。亂衆用物皆
性惡故已上言麁細者。是防身業兼通語意。渉
云。於此戒中有二種制。一制護法。二制護財。
慈心和諍是護法故唯有衆主。是持犯犯先
先皆少。令衆不安法寶乏施。所拔極太行
通麁細。罪□輕重。不以慈和即犯輕垢。恣
心用物即犯重罪已上言止作者。渉云。通止
作持。應生慈心善和鬪諍。即是作持。護三
寶物不恣心用。即是止持已上言同異者。天
台云。出家二衆同犯。大少倶制。三衆及在家
既未持衆不制已上寂云。大小同學。在家二
衆分有御衆義故已上莊云。小乘教中若鬪諍
者是波逸提。於七滅諍漢用藥者是吉羅攝。
若爲僧主故不白僧用三寶物唯義而説。是
偸蘭攝已上論輕戒中無別此戒。勝莊云。第
二有六戒明饒益戒。初四同事攝障。次二是
利行障已上科判分齊隨應可見
第二十六待賓乖式戒
經。後見客菩薩比丘者。天台云。文中雖道
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已上
三乘賢聖皆應受供之人。是故僧次皆受其

經。若見檀越來請衆僧等者。於此段中。義
寂・勝莊明差僧次各開義理。且勝莊法師疏
云。然差僧次略有六種。一者顯能差人。謂滿
五夏亦不犯重戒不帶行。施僧差授方當知
事。不帶行者不帶僧殘。二者明所差人。謂出
家五衆不犯他勝不被殯者。若帶僧殘行。與
學行法恒居下次。三者差僧次處。此有三處。
一聚落僧房。如僧伽藍。二阿蘭若處。三僧所
住處。除上二處僧住處。如是三處必先結堺。
然後差僧次。復有説言。雖未結界。依自然
界得差僧次。此亦無妨。四者差僧之法。從具
戒僧下至沙彌。一周而復。從上坐差下至
沙彌。若齊若會。若臨受戒安居説法。隨遇得
差。若導上坐若講席僧。次悉差現前僧。僧次
乃是的請異名。不問十方。五者書請早晩者。
如書來前後隨次而差。若一時倶到。知事人
所道遠爲前。道近爲後。若近遠同一時倶到。
知事人先者爲前。若有書雖前人界。未到
知事處。自有兩釋。一云。入界爲次。一云。先
見爲次。凡論僧次不問聲聞菩薩。但是出家
平等差次。若有疏來。聲聞僧次唯差聲聞僧。
若請菩薩僧應差菩薩僧。六受捨請者 問。
捨前人請得受後所請以不 解云。自有兩
釋。一云。先作是念捨。一云。請故捨前請受
後所請。而復之捨此亦無妨。分屬我故。一
云。若先作意。我捨前請不得受後。而復捨
之 問。先受請捨與人外不 解云。復有兩
釋。一云。對人捨前方得受後。捨前受與界
外之人。一云。不得外人。以差僧次本約界
故 問。捨前所請。得與無僧食分人 一
云。佛許捨請。捨請已竟得與無請。無僧食
已上僧次請義六門盡相。義寂法師亦立六
門陳僧次相。與勝莊六門名義是同。而有所
異有所簡略。寂云。一能差人必五法成。謂不
愛・不恚・不怖・不癡・知應差不應差。又持戒
清淨不帶行法。然後當職已上不帶行法者。懺
僧殘罪時。種種行法。犯僧殘罪有覆藏者。
隨覆日數行別住法。梵云波利波□。次行六
夜摩那他法治犯殘情故。然後於二十人僧
中正懺僧殘罪。名正出罪。以別住六夜法名
僧殘行法。寂二所差人。謂出家五衆。非破戒
無。乃至爲解脱出家者。方得受之。若帶僧
行法及四羯磨人。依本夏次學戒人。居僧下
沙彌上受也已上四羯磨人者。呵責羯磨。依
止羯磨。擯出羯磨・遮下至白衣家羯磨。破戒
見儀命隨應作種種咎之者。與此四羯磨一
一皆作白四羯磨。或作呵責或附依止等也。
言學戒者。即學悔比丘犯四重者。以白四法
懺悔夷罪。雖不複本僧位而得。受僧次請。其
學行四羯磨坐處。必在比丘之下沙彌之上。
一切所治罰人坐處皆爾。寂疏次文云。三歸
五戒沙彌者。一云。亦得受僧次。即以涅槃
爲證。一云。受十戒已得受僧次。涅槃經文
中兩本文同故。不可爲證已上涅槃經云。
雖未受十戒得受請已上故成初義證也。言未
得十戒者。當形同沙彌也。而剃髮染衣持八
齋戒。今言三歸五戒沙彌。似未受八齋戒之
人。寂云。三差會處。僧俗二處自然作法。皆
得差次。舊説云云。未可依準已上此段莊疏
略開分齊。寂云。四差次法。唯有一次。從上
座至下座。周而復始。不簡大僧及沙彌。皆
須次第差之。若言上座得名僧次。若言經噵
僧次講席僧次等。乃是的請異名。不關十
方僧次也。若大小見異。尚不得共住一處同
飮一河。何況同利。別小差大應成僧次。如
五部異見不共法利。又可小乘住處得別大
乘。不信大乘是佛法故。若大乘住處不得別
於小乘。大乘信五部皆是佛法故。蓋聞西國
大乘住處通行十八部義已上文殊問經云。十
八及本二皆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説
未來起已上小乘根元是大乘法。既從大出有
何是非。如來施小爲令入大。小已入大知權
即實。明曠師云。達權即實順佛化儀。四悉適
時正助合行。邪正理一則非犯限。故經云。以
方便生是菩薩解已上此背正向邪戒處之解
釋也。寂云。五疏來早晩已上無別解釋。勝莊
委釋如上引之。寂云。六受請捨請。舊疏備論
此不煩引已上莊疏亦具亦如前引。言性遮者。
渉云。此是性戒。護嫉慢故。言麁細者。此禁
身業即是業非。渉云。持犯倶顯。持相善順佛
教。犯相不通人情已上言止作者。然是作持。
不相犯故。言同異者。天台二衆同犯。大小倶
已上寂云。大小倶制。道俗不共。既言僧利。
不兼俗衆已上莊云。但制出家非在家也。謂僧
房臥具。施主請僧不得客主。皆悉有分。而
舊住人獨受不分舊他利分。是故制也已上
對論者。論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
攝受徒衆懷嫌恨心。而隨時無倒教授。無倒
教誡。知衆匱乏而不爲彼證法。淨信長者居
士婆羅門等。如追求衣服飮食諸坐臥具病
縁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是名有犯。有所
違越。是染違犯。若由懶墮懈怠放逸不往教
授。不往教誡。不爲追求如法衆具。非復違
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説如
前。若護僧制。若有疥癩。或無氣力不住加行。
若轉請餘有勢力者。若知徒衆世所共知有
大福徳。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衆具。若隨
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衆
内有本外道。爲竊法故來入衆中。無所堪能
不可調伏。皆無違犯已上待賓乖式戒竟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諸比丘應作次第僧中等者。次第請僧言
次第僧。佛化現形作僧受供。言佛化僧。預流・
一來等衆僧故言四道果僧。菩薩大乘三賢十
聖名菩薩僧。言七賢者是聲聞見道前七方
便。五停心・別相念處等是也。仁王經中聲聞
七方便亦名七賢。天台聲聞賢聖諸位總名
七賢七聖。其中事也。彼七聖者。即四道果異
門建立故名七聖。謂見道有二。謂隨信信行
及隨法行。修道三人。謂信解見到及身證不
還。無學二人。謂時解脱不時解脱。名之七聖。
發趣大小乘初心學者名凡夫僧也
疏。居士請福田經意亦同此者。同疏引彼經
云。莫作諸外道別請親知識。法無別請。六師
有是法。自壞壞他實平等行已上
經。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已者。寂云。聲聞
法中受頭陀法不受別請。非頭陀者亦許受
之。菩薩法中不問頭陀非頭陀。一切時遮。故
云一切不得受別已上四分律三十二云。時耶
輸伽父。禮佛足已在一面坐乃至唯願世尊今
受我請及耶輸輸并侍比丘。爾時世尊默然
受請。然耶輸伽不旨受別請。世尊未聽我受
別請。佛言自今已後聽受別請。請有二請。
有僧次請有別請已上聲聞法中十二頭陀中
受乞食法不受此二種請。非頭陀者。而受二
種請也
經。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者。莊云 問。於此
中不受別請。有何意耶 爲釋此疑故作是
已上彼師此文爲釋所以。寂云。謂若菩薩不
受別請。此所得利理通十方。然由菩薩受別
請故。即有遠損十方別屬已義。故云而別受
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已已上然由菩薩已下釋
經而別受請等句也
疏。二八福田物等者。義寂・太賢等師。此中所
列諸佛聖人等。即數爲八福田。寂云。寂云
八福田物自己用故者。非但取十方物入己。
亦復損八田物。自受菩薩若不受別請者。於
八福田兼有分故。然由受別利擁在已。八福
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上。四阿闍梨。五僧。
六父。七母。八病人。和上阿闍梨經本中或云
二師。或云一一師。義皆無失已上疏主不爾
如前已明。言性遮者。渉云。此依性制爲斷盜
故。言麁細者。此禁身業亦防業非。言止作者。
渉云。唯是止持受即犯故。言同異者。出家五
衆同犯。在家二衆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
菩薩僧。一云凡齊會利他悉斷別請。若請受
戒説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
徳。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已上有一僧次
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文意似前解已上勝莊
疏釋結罪相云。此中意説。若請僧齊。若請
僧施物。此等一切不得受別請也。有人云。於
四人中有一僧次即無有犯。都無僧次正此
所制已上此有人者即天竺疏一釋。莊云 問。
不受所請亦犯罪不□解云。此犯罪。故瑜
伽云。他來迎請。或往居家或往餘等。奉施
飮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憍慢所制。懷嫌恨
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
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或自有病。或無氣
力。或心狂亂。或處懸遠。或道有怖。或欲方
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置善處。或餘先請。
或爲無間修諸善法。欲使善品令無暫癈。或
爲引攝未曾有義。或爲所問法義無退。如爲
所聞法義無退論議決擇當知亦爾。或復知
彼懷損惱心詐來正請。或爲護他多嫌。或護
僧制不至其所不受其請。皆無違犯 問。懷
嫌恨心不至其所。非染違犯。何故地持論云
是染汚耶 解云。蓋舊翻譯家執筆謬耳。不
須致怪已上受別請戒竟
第二十八故別請僧戒
疏。通塞者。銑云。若増一經僧次請一餘別不
犯。多論云。一人僧次則破別衆義亦同此已上
餘多如疏
經。即得十方賢聖僧者。由廣博包容十方一
切賢聖莫不入中。設不得賢聖。但得一凡夫
請。心既無簡別。興福冥通十方。故云即得十
方賢聖僧也
問。餘十方僧既不受施。何得由心空擬興實
福於十方 答。罪福之起以心爲主。心既
遍擬。福何不普 如惡戒人。於一切羊上起
害意樂。故雖一切羊非皆被害。而於一切羊
遍起不律儀。於被殺羊得業道。施亦應然。
須簡別耶 答。不無此義。遍於一切僧得
起施福。唯於一僧次起施福業。暢思唯在
受施人故。又解不例殺業害生爲本。故於被
害得殺生業。布施捨心爲主。故於一切得施
福業。以我施心遍一切故。若受用福於受施
人後時別起已上太賢云 問。以廣心故得
福如此。亦可無擇逢一定殺。得殺一切有情
界罪 答。不爾。諸佛本願遍許受故。然無
普願容一遍餘。不爾彼受苦應無盡期故
已上
經。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等者。寂云。
請百羅漢百菩薩者。以心簡別故。唯於所請
興福。非所餘邊。請一僧次無間別故。遍
於一切皆起福善。律中佛呵師子長者別請
僧云。雖五百阿羅漢不如凡夫也已上曠云。言
而世人等者。故優婆塞戒經云。鹿子母別請
五百羅漢。鹿子令阿難送食與佛。佛問阿難。
鹿子僧次請一人不。阿難言不。佛言。癡人雖
請五百羅漢。不如僧次一人已上
經。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等者。寂云。諸佛本
懷等遍爲主。是故本無別請之法。設律教中
許別請者。曲順世情權施教門。如佛中不聽
食肉。爲欲漸制且聽三淨。此亦如是。故云
是外道法七佛無也已上銑云 問。四分律
中請有二種。一者別請。二僧次請。何故今
云是外道法七佛中無 今作三解。一是此
文過分呵責。作呵之實如律云。若見飮酒促
寶。定知非沙門釋子。亦同此文是外道。二
約七佛。大乘法中無別請法。是小乘外道
之法。三若純別請無僧次一。是外道法。四
分請有二種。不同外道。非此所呵已上莊云。
言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近在百劫之内。長
壽諸天曾所見聞。且説七佛。道理一切三
世諸佛亦無別請已上又云。所言七佛者。謂
過去三佛。賢劫四佛。是爲七佛。故智度論第
九卷云。九十劫有三佛。後一劫有千。九十
劫初有毘婆尸佛。第三十劫中有二佛。一名
尸棄。二名鞞怒沙付。第九十一劫初有四佛。
一名迦羅鳩飡陀。二名迦那舍牟尼。三名迦
葉。四名釋迦牟尼。解云。毘婆尸亦名毘婆沙
亦名惟衞。即是梵音。有輕有重故有不同。
甚義一也。此云勝見亦云種種見亦云廣見。
言尸棄者亦名式。此云勝亦名最上。言毘怒
少付者。亦名毘舍婆亦言嗥舍。亦云浮舍
亦云隨業。此云一切勝亦云廣生。言迦羅鳩
飡陀者。亦云拘留孫亦云迦羅鳩村大。此
云頂。言拘那含牟尼者。或言迦那伽牟尼。
拘那含此云無節樹。牟尼者此云忍。亦云滿
亦云寂。言迦葉者。此翻姓。從姓立名。言釋
迦牟尼。舊翻能忍亦云能滿。今大唐翻能寂
已上隨順世間祖宗七代七廟義門立七佛稱。
過去六佛現在一佛。過去未隨應立七。彌
勒佛時。除毘婆尸取彌勒佛。彌勒次佛除尸
棄佛取彌勒次佛。如是等也。太賢云。犯輕垢
罪者。除有希望別道徳也已上言性遮者。渉
云。此是性戒。言麁細者。通身口犯。言止作
者。渉云。通止作持。不別請相止持。僧次請
相作持。言同異者。天台云。大小乘不全供。
道俗菩薩請僧齊會。一云。都不得請悉應
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
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
制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已上大同前戒。能
所爲異。寂云。大小不共。聲聞法中亦許別請。
菩薩法中七衆同制已上能請之處引有人二
説。即天台疏文也。勝莊亦擧二義。即同天
台解釋。言對論者。瑜伽論中無別此戒。而有
不受請戒。如前已明
第二十九惡伎損生戒
疏。釋名者。天台邪命自活戒。與咸云。他宗
立名惡伎損生戒。不及天台已上戒之立名
皆依經文。惡伎損生經中炳然。不可儻執自
是非他。加之渉師名爲邪命害生戒。撲揚此
戒具擧四名。或名不得邪命自活戒。或名惡
伎爲利戒。亦名伎術無慈戒。亦名惡心損惱
戒。此等皆有其義其理。而生是非。且隨疏名
而已
疏。七通塞者。銑云。前戒之中若至初地開習
工巧。易得財故。呪術准同。自磨自舂在家
則開。出家則禁也。餘倶禁也。後戒無開。除
大菩薩逆行化也已上撲揚云。如自磨自舂。時
屬旱澇。虫霜無乞求處。又是山林曠野諸文
亦開。自餘伎術一切時塞已上
經。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等者。曠云。坐居
店肆眩惑於人名販賣。男女者有賣男色與
於女也。自手作食者。惡觸非法。自磨自舂
者。懷生兼惡觸。此並下邪隨類攝之。則通
自手。避譏嫌故。占相等者。占色相聲判釋
祿命因。捨正歸邪求官護職。或自染習損壞
道儀。或爲人解夢説凶道吉。令其邪例求神
祷鬼。或占胎内是女是男。呪咀左道爲利損
物殯命。術即邪術。以持厭祷禁所勝縁。或
或動道俗。並是維邪及作邪攝。術通星像
故。言工巧者。盡畫彫剋泥素行木縁勅妨
道。故調鷹下次列惡伎。縫合鷹眼全喫&MT00624;
等。便其調順以擬畋獵。和合百種等者。毒
藥非一言百。損命害物通得毒名。蛇毒者取
於蛇毒。以損物命。生金銀毒者藥名也。謂
生金銀即是毒也。蠱毒者。世相傳云。取種
蟲蛇置一甕中。相食強者即名爲蠱。故有猫
等不同。並損物命。亦下邪攝已上奧云。十
三蠱毒取七月七日蜘蛛。五月五日午時蛇。
十二月猫兒。共置甕中閉之。多日有一在
而成其毒。然束此十三不出六事。謂三四
五合故。六七八合故。第十已下合故。若別
制之即爲六戒已上此十三事。義寂爲十。
呪術爲一。後三爲一。故成十事。彼疏云。
此十事中初一後三道俗倶禁。第二第三制
道開俗。第四第五。一云道俗倶制。一云俗
人非爲活命者不犯。第六第七。於俗不制。
出家菩薩若非活命爲護身者。准律亦應許
已上諸師開合恐不引。莊云。此中意説。
若不善心作如是等種種邪命。是染違犯。若
爲利益諸有情故行合藥等。是無所犯已上
性遮者。渉云。此有性遮。販賣男女和諸毒藥
是性惡故。手作食等息嫌謗故。言麁細者。身
口業犯必兼意業。渉云。犯者惡相極麁。持者
善心皆□。言止作者。渉云。雖兩戒總是止持
已上兩戒即前性遮二戒。言同異者。大小同制
七衆倶防。言對論云。瑜伽論云。菩薩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生起説詐虚談。現相方
便。研求假利求利。味邪命法。無有羞耻。堅持
不捨。是名有犯。有所違犯。有所違越。是染違
犯。無違犯者。若爲除遣生起樂欲。發勤精
進。煩惱熾盛。蔽抑其心。時時現起已上此是
第十一求利邪命戒。勝莊法師引此對會
第三十違禁行非戒
疏。衆中油鉢一渧無遺者。市中人聚行來雜
亂立住撌兩。于時有人。鉢盈盛油以行市中。
鉢不搖油亦不動。比丘持戒威儀寂靜。口業
淨潔意業不亂。之油鉢。於佛所制淨戒威儀
一毫不違。纖塵無動。今菩薩戒亦爾。同例相
似法故
疏。三釋名者。傳奧立名即同今疏。天台・勝莊
等名不敬好時戒。法銑名時月行非戒。利渉
名言行相違。太賢名詐親害生戒。如此等異
不可具擧
經。口便説空行在有中者。大乘正理鎔融無
礙。如説而行如行而説。佛道如此不可増減。
説行空有總有四句。一説空行有。虚僞諂詐。
今戒所制。二説有行空。内照理實可尊可敬。
三説行倶空。内外明靜泯絶朗然。四説行倶
有。執著滯礙無有惠眼。於中是非炳然易

經。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爲白衣通致者。此是
與咸所註本也。彼師云。經理白衣有本脱此
一句已上疏主所釋意無此句。諸本多分無此
一句
經。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者。此中二事。一是
六齋日。二年三長齋月。此之五字即一事也。
正五九月名之年三。一月三十日皆持齋戒
故名長齋。簡異六齋名爲長齋。毎年三月
正五
九月
各三十日。是故總名長齋月也。傳奧云。
六齋時者爲一日・八・十五・十八・二十四・三
十。此是外道六師齋日也。三長月者。智論説。
天帝以大寶鏡共諸天衆。從正月一日照南
洲。善惡具録。如是二月東。三月北。四月西。
五月還至此。九月亦然。故當修善。殺生等者。
如婆薮仙子。唯於此時即行殺等。以惡見故。
此中無有四事。兼有犯重詳之已上明曠云。
言六齋日。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
三十。智論 問曰。何故六齋日制受八戒
答。是惡鬼奪命不吉之日。故以劫初聖人教
令持齋受戒避八凶衰。四天王經中説。此之
六日使者太子及四天王自下觀察。若持齋
戒孝順父母上自帝釋。諸天悦増益天衆。減
損修羅鬼神遠去住處安穩。若不爾者諸天
不悦。言減損諸天修羅種盛。天地本起經説。
劫初有異梵天子。修外道行。於此六日割肉
出血以著火中。過十二歳爲天王所嘖願生
惡子。當時火中有八鬼生。身黒眼赤有大光
明。一切鬼神皆從此生故。劫初聖人制此六
日持齋受戒。善生經云。是外道祠祀之日也。
年三長齋月者。正月是衆生現生之初。五月
是興盛之中。九月是欲藏之始。又世傳言。天
帝分聞判四天下。正月南天。二月西天。三月
北天。四月東天。五月南天。乃至九月還至南
天。雖未見正教深有其理已上諸師此中具明
六齋年三月事。恐繁不引
疏。三長月六等檢智論云云者。三長之縁。傳
奧引智論明之。如前已引。月六之事。明曠亦
引彼論明之。亦前已引。又彼論六十五云。六
齋日。月八日・二十三日・十四・二十九日・十
五日・三十日。諸天衆會等云云言性遮者。渉
云。此是性戒防邪謗故。言麁細者。此日時業
違禁行非。身口意業無不作非。即通麁細。渉
云。犯相極麁。背恩損物。故持相皆細。寂靜無
爲故已上言止作者。渉云。唯是止持身口作犯
故。言同異者。寂云。大小倶制道俗同防。然文
別五事。第五不敬好時。未必皆同。至文當列
乃至第五事中若破齋犯戒。隨事別結。今不敬
好時邊通結一罪。此一事於聲聞法未必制
爲別戒。菩薩法中爲於善法生慇重故制之
爲戒。一云。唯制之爲戒。一云。唯制在家出
家。盡壽持齋時節故。一云。亦通出家。爲敬時
故。雖有常戒當於齋日應更受之。准藥師經。
出家五衆亦受八戒。蓋爲増長善法故也已上
言對論者。瑜伽戒中無別此戒。此十戒中後
之二戒約其増勝當律儀戒。餘之諸戒並攝
善等。然總言之皆通三聚。隨一一戒其相可

經。制戒品中廣解者。准前後文。此亦可指後
品。銑云。指廣之中。制戒者。不同聲聞待縁方
結。然亦對過興制解釋重輕故廣解耳已上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第四十二
  于時建治三年丁丑二月十日。於東大寺戒
 壇院述之
 花嚴宗沙門凝然生年三
十八
 
  于後弘安九年歳次丙戌六月四日。於同
 寺院再治之
 花嚴宗沙門凝然報齡四
十有七
 
  于後文保二年戊午六月五日。於竹林寺爲
 實圓比丘還治定此卷也
 沙門凝然春秋七
十九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十三日書寫此卷
 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四十三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從第三十一戒至第三十三戒
從此已下輕戒第四段九戒也。寂云。此下兩
九戒明攝衆生。初九戒中大分爲二。初一戒
明以財攝生已上依勝莊師。此之九戒即明饒
益及攝善戒。初有三戒。明利行障。後有六戒。
是攝善法。利行障者即攝生戒。第三十一見
厄不救戒
疏。別辨亦有違三聚義可知者。於所尊境起
棄捨意。起不隨順不敬不重不孝等意。不除
厄難。並違律儀。止不孝順嫌恨等意。於除厄
難是律儀戒。起於恭敬孝順慈悲報恩等心
作救濟事。是攝善法。反此不救違攝善戒。救
度父母菩薩人等危厄災難。正是饒益有情
戒門相貌。反此即違攝衆生戒
疏。三釋名者。銑云。尊等在難名之爲厄。輕心
棄捨。名爲不救已上彼師立名同今疏也
疏。闕初縁得方便罪者。雖有後三縁而非是所
尊。非所尊故非今所救。具後三縁故成方便」
疏。闕後三縁倶無罪者。闕第三縁。准法銑師。
不見不知全犯。疑得小罪。令約不知。故全無

疏。六輕重者。尊境有多少者。此明第一縁輕
重也。經擧九境。一佛。二菩薩。三父。四母。此
四皆是形像。五經。六律。七比丘。八比丘尼。
九發心菩薩。十道人。是爲九境。此中第三菩
薩是其形像。第九菩薩是生身人。特約發心。
惡人劫賊於此九種賣有多少。菩薩贖之或
贖一人或贖多人。隨力不同。言厄有輕重者。
此約第二縁明此所尊境。若能賣者皆爲取
利。其能買者隨境非一。佛菩薩縁像爲敬買
之。經律爲解。父母形像未必爲敬。比丘比丘
尼發心菩薩。能買之者多爲奴婢。於奴婢中
駈使給仕事有高下。有高下故。不贖之過即
成輕重。卑賎駈使不贖即重。敬解不贖即是
輕罪。言親與遠聞者。親見受苦而不贖者是
重。遠聞不贖即輕。言救拔有難易者。易救不
濟是重。難救不救是輕。言或倶或互者。極尊
境人遇極重厄。親見易救而棄不濟。即成重
罪。於此四事。具一具二。具三具四。各各相望
互有輕重
疏。七通塞者。若癡狂等者。此通開中總有三
種。以若字隔之。初是無心。次力不堪。後是修
菩薩行。勝莊云。若自有病。若無氣力。若了知
彼自能成辨。若知所作能引非理能引非法。
若於善品正勤修習不欲暫癈。若性愚鈍於
所聞法難受難特。若爲救護多有情意故不
救贖。無所違犯已上此是通門開縁相也
疏。雖佛滅後然信心性厚之世等者。佛滅度
後正法千年或五百年。猶是佛法好世非惡。
像法千年。指此時言於惡世中。莊云。謂佛滅
度後。像法末法惡世之中已上滅後像法賣尊
如是。況末法等賣尊非一
疏。言父母像者。己父母形像等者。寂云。賣佛
菩薩父母形像者。一云。只是大慈父母。故云
菩薩父母像。一云。刻鑄作父母形像。如丁蘭
之類。故云父母形像已上此亦二釋大同今疏。
太賢即引疏主二釋。璿云。呼佛菩薩爲父母。
以能生我法慧命故。名爲父母。若是生身之
父母。何人買之已上此當今疏第二釋也。言性
遮者。渉云。此是性戒。護三寶故。言麁細者。
不作三業所應作之事故。即防止犯非。非起
煩惱細惑。渉云。持相皆顯。衆和敬護。故犯相
乃漸。不妨禪宴故已上言止作者。渉云。仍是
作持。不贖犯故。言同異者。寂云。大小不共。
聲聞見眷屬被賣不贖。犯第七聚。經像及餘
人不見別制。菩薩一切不得不救。唯除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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