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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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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生。我非一切耶。何以獨不見愍而奪我食。
王答言汝須何食。我作誓願。其有衆生來歸
我者必救護之。汝須何食亦當相給。鷹言我
須新殺熱完。王心念言如此難得。自非殺生
無由得也。我當云何殺一與一。思惟既定白。
是我此身肉恒屬老病死。不久當臭爛。須者
我當與。如是思惟已。呼人持刀自割股肉與
鷹鷹語王言。王雖以熱肉與我。當用道理令
肉輕重得與鴿等。王言持稱來。以完對鴿割
王肉盡與鴿如等。心自責言。汝當自堅勿得
迷悶。一衆生隨大苦海誓欲渡之。何以怠悶。
此苦其少地獄苦多。我有智慧精進持戒禪
定。猶患此苦。何況地獄中人無智慧者。心定
時天地六種振動。大海波揚枯樹生花。天降
香雨及散名花。天女歌讃必得成佛。帝釋語
王。汝割完辛苦心不惱沒耶。王言。我心歡喜
不惱不沒。帝釋言誰當信汝。時王誓曰。若若
我割完血流不瞋不惱。一心不悶。以求佛者
願令我身即當平復。即時如本已上莊嚴論
云。時彼帝釋共毘首羯磨供養菩薩已。還于
天宮已上
疏。如是等類者。自外諸縁菩薩昔行救生之
事非一衆多。是故文中安等之言。此乃蓮花
王太子破身肉骨髓。以施病者令休患惱。威
徳鹿王墮羅網中。九色鹿身以救溺人。雀王
之身拔虎口骨等也。法銑大師具陳此戒對
治行相。故彼疏云。五對治者。文云應起常住
慈悲心。即是對治。今隨義別可爲二門。一通
二別。通對治者。善性經云。有智之人既受戒
已。當觀三事不作惡作。一者自爲。謂自證
知此是惡事。我今云何而自欺誑。二者爲世。
有得清淨天眼天耳及得他心。我若作惡必
當見我。我當云何而不慚愧而作惡耶。三者
爲法。觀如來法清淨無染。得現在利度於彼
岸。我爲是法受持禁戒。次別對治略申四意。
一起慈悲。於文自説。二觀佛性。如常不輕悉
記。一切當得作佛。以是義故應生禮敬。豈容
有殺。三念勝縁。如智論云。或可蟻子在前成
佛此事難知。若斷彼命與彼無縁不蒙彼化。
四念難事。所謂念苦難行苦行。如薩埵王子
捨身救虎。如尸毘王割肉代鴿。又如比丘不
飮虫水忍渇而死。又如比丘護鵝命故自受鞭
撻。又如鹿王代母鹿命。又如船板比丘海水
讓板。又如菩薩商主入海採寶海中船壞。以
釼自害身載五人得到海岸。如王夫人以割
乳房救飢産婦。此等誠䂓足爲龜鏡。觀之自
勵寧容有殺已上今引此文事須兼用。上來九
門文前義竟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三
  于時建治二年歳次
丙子
九月十五日。於東大
 寺戒檀院撰
 花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三
十七
 
  于後弘安六年十月五日。於同寺再治
  花嚴兼律金剛欣淨沙門凝然生年四
十四歳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十七日書寫此卷
 了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五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第二盜戒
疏。一業道重故等者。非理損盜他所有財是
深重業。累患不輕不善至極。本自罪過。違理
法爾是業道故。十惡業中第二則立。既是違
理作即得罪。不由違制本自爾故。業道既重
更加佛制。由業重故豈不爾乎。此中意説。盜
是極惡業道深重。是故如來隨即制之
疏。二壞禁法故等者。智論第十三云。殺生人
罪雖重。然於所殺者是賊偸盜人。於一切有
物人中賊。若犯餘戒於異國中不以爲罪者。
偸盜人一切諸國無不治罪非唯治罪。亦
加重罪及與重罰。諸國皆爾。彼彼國中佛法
流布。故加制罪隨禁法也。道謂出家五衆。俗
乃在家二衆。其八齋戒即俗衆攝。道俗七衆
即通大小。大小七衆皆有四重。其中有盜。是
故大小道俗之衆同倶制盜以爲重罪
疏。七汚釋門故等者。太賢師云。世間醜謂盜
也。如應障道廣招苦故。寧應捨身以避斯咎。
何以少財自辱二世。故損依報次正報制已上
此中世醜以爲潤色
疏。九失六度故等者 問。檀攝六度其相
云何 答。檀是六波羅蜜之首。行體極寛義
門至大。是故檀度即攝萬行。大士衆行無
不皆盡。故羅什所譯金剛般若經云。菩薩於
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
住聲香味觸法布施已上斯廼擧施一法爲無
住上所行之行。由此施法總攝一切六度行
故。無著菩薩般若論頌云。六度皆名施。由財
無畏法。此中一二三名修行不住已上義
淨譯
世親
釋云。爲明此六盛有施相。此之施性由財無
畏法。財施由一謂是初施。無畏由二謂是戒
忍。施無怨讐戒也及怨讐處忍也不爲怖懼故。
法施由三。謂是約等。由其正倦勤也了彼情已
定也宣如實法惠也此是大菩薩修行之處。即
是以一施聲收盡六度已上亦
義淨譯
功徳施菩薩般
若論上云。此布施名中具六波羅蜜。施有三
種攝於六故。何等爲三。一者資生施。二者無
畏施。三者法施。此中資生施攝檀那波羅蜜。
無畏施攝尸羅・羼提二波羅蜜。於未作已作
惡不生怖畏故。法施攝餘三波羅蜜。精勤不倦
引諸神通。如無所得爲人説故。或彼一切諸
波羅蜜爲他開演皆成法施已上此以三檀攝
六度也。雖有三施。正以財施爲盜能治。違故
即制。無性攝論七云。如有頌言。施時無貪無
犯戒。無嫉無恚。起慈心。諸來求者便施與。無
倦無亂無異見。復有頌言。施性中現有六波
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已上此中
初頌約行施時相應之法。具攝六度。後頌約
就三施攝六。全同金剛般若論也。智論十二
及四十五。並説施攝六度之義。恐繁不引」
疏。十乖四攝故等者 問。此與第五有何差
別 答。前失所化。能化雖攝所化不受。此
就能化。既盜彼物即違布施。是故隨無愛
語等義。能所異故彼此不同。盜戒制意諸師
多陳。且法銑云。凡是資財形命本。禀之類保
重是同。菩薩理應。常行給濟。以身血肉惠施
於人。速具三檀早圓四攝。反行盜竊。惱妨非
輕。違慈寔深。制之不許已上利渉師云。爲不
損惱他有情故。爲自成就大人覺故。爲施一
切無畏心故。亦爲令得無盡財故。一切衆生
以食爲命。若奪財食亞次奪命。是故取者皆
損惱他令他怖畏。持此戒者不損惱他。亦施
無畏。大人覺者。少欲知足。當施恩惠己之所
有。尚以惠人。況彼所有而不便施。又於空界
一切有情所受用物我皆有分。我總不取便
以施之。斷一切時遍一切處當施一切物。是
故當得無盡堅財已上事義最要引以潤色。餘
師云云。恐繁不引
疏。二與取是盜等者。南山大師戒疏二上作
此句云。二與取而是盜。如儉分食。錯得二餅
等行宗釋云。二約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
還。即成重盜已上是也
疏。別縁准彼十地對法二論參糅七縁同前
者。十地論牒經云。若物屬他所用事。他守護
想不生盜心。是菩薩乃至草葉不與不取。何
況其餘資生之具已上論主釋云。麁重物不
與不取。此五種示現。一者身。如經若物屬他
故。二者事。如經他所用事故。三者想。如經他
守護想故。四者行。惡心取故。如經不生盜心
故。五者體。所謂微麁。如經乃至草葉不與不
取何況其餘資生之具故已上此中五名者。一
非己物。二有主物。三有主想。四盜心。五離
處。此乃地論五縁名也。雜集論中説有五縁。
彼第七云。不與取等事及究竟當廣分別。餘
如理應思。不與取事者。謂他所攝。若有情數
非有情數。究竟者。諸取爲己有已上此中亦
有五縁。一事。謂有主物。二意樂。謂有主想及
盜心也。三方便。四煩惱。謂三毒也。五究竟。
謂取離本處以爲己有也。取上二論糅爲七
縁。謂非己物獨在地論。方便煩惱唯出雜集。
餘之四縁二論倶説。是故參糅成七縁也。探
玄記中二論交參以成七縁。所以知者。彼殺
戒中二論參糅立七縁已。云下諸戒中皆具
此縁。亦准之已上已下諸戒直就地論釋成縁
相。然初既有此之要約。故後諸戒必以二論
交參成立。瑜伽論五十九云。不與取業道事
者。謂他所攝物。想者謂於彼彼想。欲樂者。謂
劫盜欲。煩惱者。謂三毒。或具不具。方便究竟
者。謂起方便移離本處已上此與雜集而有開
合。其體并數彼此皆同。同雜集故。今疏及玄
倶不別擧。此具縁相法銓所立大同今疏。然
盜心後方便之前立煩惱縁。此其異也。義寂
建立五縁。即依瑜伽。本賢亦立五縁。此依雜
集 其體全同無有別異。利渉五縁。一有主
物。二有主想。三起盜心。四作盜業。五離本
處。言作盜業者。是興方便也。明曠四縁。一有
主五錢已上。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擧離本
處。惠岳六縁。一他不與。二他物。三他物想。
四盜心。五重物。六離本處。此重物者物體好
也。不同小乘五錢名重。如此解釋菩薩戒師
建立犯縁種種不同。又小乘律藏犯縁多別。
智首律師建立五縁。一人主物。二人物想。三
是重物。四有盜心。五擧離處。南山戒疏立縁
亦同。然行事鈔建立六縁。一有主物。二有主
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擧離本
處。戒疏且略興方便也。東塔律師建立七縁。
事鈔六上加重物想。弘律諸師如此非一。今
賢首大師於此菩薩戒建立七縁。定盜犯相」
疏。何不云知而言想耶等者。戒疏二上云
問。想知二心有差別不 答。有同異也。了
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爲想。倶能了境想與
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若以
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縁轉想不便。謂實達
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縁不乖律
文。境想互義已上若以此心等者。行宗解云。
若下次明立縁。是非前叙立知有濫。意謂。若
具縁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縁中轉想皆
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
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已上開宗
記二亦明想知差別。大同戒疏。恐繁不引」
疏。盜已於後若知不知一切倶重等者。聲聞
戒中盜戒犯相。隨三趣境罪有輕重。謂取人
物是波羅夷。非人物者是偸蘭遮。畜生物中
有知解者。亦得偸蘭。無知解畜唯得吉羅。今
菩薩戒。六道物主取皆成重無有差障。經云。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此無蘭故 問。若爾
何故經云而反更盜人財物耶 答。此且擧
彼常應盜境。多分盜者損人物故。非謂遮餘
唯云人物。亦可六趣衆生通言人物。人名通
被。是正報故。人法對明。佛及菩薩名爲人。
即此例也。便是有主而即他物。不簡凡聖
一切皆重。是此大乘菩薩戒義。可至文處委
細陳述
疏。次闕第二縁有六罪等者。此中義門大同
殺戒。雙闕之中可有二問答。例同前戒故不
重出
疏。三於異境無主物上等者。此是欲盜彼有
主物。無主物替在有主處。故云異境。對前
本境。本境即是境界定故。此異境上即作
疑心。是即雙闕異境來故名爲闕境。作疑
心故名爲闕心 問。闕第三縁是想差也。是
故一切可就本境。若有異境即是境差。此
乃闕第二縁義也。不可關此闕第三義。然今
何故建立異境 答。想差疑心必是境定。并
是本境不敢改轉。然有疑心異境上轉。雖境
同第二縁而疑心在此門。心縁兩境一不定
故。故雖異境。約心異縁以屬此門成雙闕義。
闕第二縁亦有此例。於異境上起疑是也。疑
是心差。而境差故以屬前門。不言第三。此亦
如是。互望可見。法銑師云。闕第三縁作無主
想。本迷無犯轉想獲輕。疑則成重不同於殺。
制不得故。又菩薩戒本制於心。疑分當本故
成重也已上彼師殺戒闕縁中云闕第三縁。實
是有情作無情想。本迷無犯轉想輕垢。生疑
二義已上今盜戒中闕第三縁不同殺戒。其事
可思。與今疏意乃有不同
疏。答善見論云子作惡事等者。南山律師律
鈔中一。亦引此文明無主相。鈔批第七大覺
律師
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等者。案見論中。若人
兒落度。父母以水潅頂遣去。後時父母死亡。
比丘盜如是人物無罪。此據盜其兒無罪也。
今鈔准義。此兒既不屬父母。父母死後物不
屬兒。其物無主比丘得取無罪也。濟云此外
國法爾。今此唐國。如此之物即屬於官不得
名爲無主也。鄠音戸縣往年中有一老人。唯有
一兒。其家巨富。兒毎日打輸錢前後三百餘
貫其父語兒令休。三恕其罪猶作不已。即遣
奴縛取兒。不對母前罰。恐母慈不能忍。乃將
向終南山谷中繋樹。從足至頭段段切割。即
殺之後乃報婦。知其財物既多。老公死後官
並收取已上靈芝釋云。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
可爾。此土屬官。則非無主漢地風儀歴代
則爾。疏引多論有二種相。鈔中所引其相爾。
靈芝釋云。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
亂。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亦無過。封
相即封土作疆界處已上鈔批云。二國中間者
立有兩解。初云。前王已終後王未立。其中時
節名二國中間也。又解約地界論之。如昔秦
晋二國中間疆界。上齊花岳山。晋家據山東。
秦據山西。中間山有七八許里。兩國不攝是
已上立律師二解中。初釋與論後段何異。後
解是好諸師皆同。簡正記第十云。二國中
間兩邊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國分疆中
間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樹。此處有物不屬
兩邊。是名無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已上又云
國破王走後王未統等者。前王已去無我所
心。後王未統未爲正主。於其中間是物無主
已上事鈔引彼二論已云。即如俗令山澤林薮
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盜損已上簡正記
云。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澤是
國内不令占護。其間任取猶名無主。反顯前
又二國中間故成無主也。若先加功力者。更
進退解可知已上資持云。即下一種據俗令
者。恐是唐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
若下今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已上得不得相
事義可知
疏。有説盜佛物不得重罪等者。定盜佛物之
罪輕重。總有二段。初約聲聞律藏明之。後就
菩薩戒宗判之。就小律中亦有二家。一智首
律師・南山律師・玄惲律師等所説。二法礪律
師・定賓律師等所判。今此所引即是南山律
師所判。故事鈔中一云。盜佛物者。正望佛邊
無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
偸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
偸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花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偸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絶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精
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亦
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守
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已上釋曰。正望佛
邊無盜罪者。無有重罪故云無盜罪。依次下
文但得偸蘭。非謂全無盜罪也。盜持云。同非
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我所。但望惱
微與人相障。今殿塔靈儀有同神像故得例
同言十誦盜天神像衣者。上既令同非
人物攝。故今引文顯罪分齊。例同之義即極
成焉。言花鬘者。鈔批云。應師云梵言摩羅。此
云鬘案西域結鬘師。多用蘇摩那花行列
結之。以爲條貫。無問男女貴賎。皆此莊嚴。經
云天鬘・寶鬘・花鬘等。並是也已上言若知不
知皆犯偸蘭者。鈔批亦云。立云比丘盜此縷
知得罪。亦犯不知得罪。亦犯由事是可學。以
出家人應合學於聖教。以不學故不識此罪
相。故使知與不知倶結罪也。不同了教之人
迷心不犯也。有人云。此檀越供養物以屬佛
故。不問知是有施主縷及不知是有施主縷。
但望佛邊結蘭。由屬佛故佛邊結罪。由佛於
物無我所心但得蘭也此解亦好。以順鈔文
意。制盜佛物之義也
又解
云。若知不知者。知謂了教之人。不知謂迷教
之人也。以盜佛物故得蘭。而言知者。識知教
相故犯得蘭。若不學問。迷於教相而盜此物。
謂言無罪。佛言不以無知故得脱。故曰知與
不知皆結犯也。此解爲正已上資持云。不問取
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故違。不知謂愚教迷
犯。言犯蘭者。正望佛結。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已上此同鈔批所擧後解。
言望斷施主福邊結罪者。資持准判云犯夷。
比丘尼鈔直云結重。鈔此段意必定可重。望
佛是蘭。今反此故言塔上掃土淨地棄之不
惡用者 問。何故引此文耶 答。資持云。
引此似證損福已上深有理也。言資非人廟
中物等者。上之十誦天神像衣。望天主故
結偸蘭遮。今此望護即結重夷。非人既有兩
結。佛物其事亦爾。如此准例。是故引之。資
持云。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以藏佛遺
身。從人爲目已上言如盜人物中分別者。鈔下
文云。善見云。比丘爲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
財物。若謹愼掌護。堅銷藏戸。而賊比丘從孔
中屋中竊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
限者。望本主結罪。不合徴守物人若徴
犯重
若主
掌懈慢不勤掌録。爲賊所偸者。守物比丘必
須償之。不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已上
今此所指主掌懈慢護王償之。故望護結。首
律師四分律疏第四云。正望佛邊無罪。由佛
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已上文義成立與
鈔全同。玄惲律師毘尼討要解釋亦同。恐繁
不引。此中諸師總相意説。盜用佛物。正望佛
邊非是重夷。唯結蘭罪同非人物。無我所故。
此是立義會違文云 問。若爾何故餘諸律
等。分明判云得波羅夷 答。首律師云。言
得重者謂望護主結已上此會僧祇結重之
文。南山律師引鼻奈耶摩得勒伽等。或望護
主或望施主。即如前引。上是南山師等一家
取立義竟 問。此有説中亦引涅槃及善生
經。會釋成立。何故今科云聲聞律義 答。
疏下文云。今依此經菩薩戒宗。今對彼言故。
前二説名爲小律。南山律師等正釋小律故。
然亦不遮大乘戒義全同小律。是故兼引大
乘律教釋成此義。即如善生經等是也。或可
涅槃説小乘事。兼正義通不相違也
疏。有説一切倶重等者。此是第二相部法礪
律師等義。故礪律師四分律疏第二云。盜佛
物得何等罪。此律無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
摩帝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養衆
僧。佛言用者夷。此作僧用猶夷罪。自爲私取
寧容不重。又復餘趣報劣盜得輕愆。不類人
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云。盜精舍中供養
具。佛言。有守護者計直犯重。此據不定屬佛
之物。須言守護已上釋曰。此師意説。盜取佛
物。直望佛體結波羅夷 問。答爾何故十誦
望守護主結重。皆須望佛結重夷故 答。此
物不定屬佛。晨故望護結重。此一家意如此
會也
疏。答有神守非無護主者。是第二師通伏難
也。謂有難言。佛物望正主其義寔可爾。塔是
依報非是佛身。然其結罪望何物耶 答。塔
必有護塔神。望彼得重夷也。此是約冥望幽
靈故。又有護塔人。望彼得重。此乃約顯通途
人故。十誦佛圖望守護結。善生經中望守塔
人。並是望其顯露人也。上是南山相部二家
所立義竟。斯廼上古相承各立義途者也。後
有西太原寺東塔懷素律師。判定此事。故開
宗記第二云。然盜佛物此律無文。祇中犯重。
彼文第二云。比丘作摩摩帝。若塔有物衆僧
無物。便作此念。供養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
物。供養衆僧。佛言夷。此作僧用尚結夷愆。況
盜入私不成極罪。又復餘趣報早盜得輕者。
佛境尊高寧容不重。又解盜得蘭罪。以佛於
物無我所心不生損惱。義同非人。故涅槃第七
云。右有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花鬘用供養佛。
有比丘。見花貫中縷不問輒取。犯偸蘭遮。又
十誦五十一云。若盜塔寺精舍中供養具。若
有守護隨計直犯。若不直不五錢偸蘭。既望
護主成重。明知約佛不重 爾者如何僧祇
成重 答。或可更應別有護主。或損本主施
佛功徳。故奈耶第一云。若盜佛塔寺物者。謂
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結罪。又解今詳
聖教。重輕等文佛物罪中應分二類。謂佛在
日盜得成夷。以親是主攝物差別。若涅槃後
但犯蘭罪。以入非情數中。不同現在故。婆沙
正義於佛處得罪。如人盜聖僧錢必得重罪。
以上座身現在自爲物主。若盜餘般圓寂者
財。非親爲主。但獲蘭罪。又如有人身若現在。
盜望現主結以夷名。或若死後立廟安物。若
有盜者但獲蘭愆。佛境亦然寧不同此。比以
諸文不定説者。懷疑作此挍量。可祛情惑已上
釋曰。此文中總有三解。初義即當相部師
説。次義是當南山所説。第三解釋即是東塔
律主正義。此正義意。約就如來在世滅後。以
分結罪輕重差別。此乃依彼有宗婆沙正義
所説作此決判。此是所謂東塔別義。彼師總
相雖作三解。至第三解置今詳言。是故後解
即彼正義。然前二義隨舊擧之。東塔律師既
依婆沙成立此義。若加此義。小乘宗中總成
三義。然今疏中唯擧前二。不擧婆沙所説之
義。此且隨其漢地舊義。列此二家所説而已。
大毘婆沙唐朝具翻。論有此義。東塔取之。然
今疏主賢首大師。與素律師同時行化。魏國
西太原寺者。大周則天大聖皇后之所建立。
彼寺總有東西兩塔。滿意律師即居西塔。懷
素律師是住東塔。此之二人並道成律師之弟
子也。道成是法礪律師上足弟子也。道成律
師正弘毘尼兼弘花嚴。賢首大師創承花嚴于
道成律師此依古
傳所説
禀受戒律于滿意律師。滿意
授之觀音寺大亮律師。大亮乃與賢首大師
是同學也。大亮授之曇一律師。曇一授之
清涼澄觀大師。戒律相承一方如此。懷素・賢
首行化同時。東塔新章雖用婆沙。且隨古舊
略擧二説。又嵩岳定賓律師。作飾宗義記
釋相部疏。義同則隨疏補賛。解異則自作義
判。取捨隨理不事儻焉。至佛物結罪者。雖
隨疏釋而存取捨。又破南山師所判之義。不
許佛無我所之解。彼師正意同婆沙説。佛
在世時望佛結重。如來滅後定無夷罪。即與
東塔律師義同。今引全文顯所判相。飾宗
記第四云。佛物祇夷。損正十據護夷。涅槃
雖蘭義唯應吉。多盜像蘭。奈耶亦棄。如章
引祇第三。摩摩帝用佛物事。此據佛在示同
人趣。南州所攝故同人夷。若言無我應同北
方。亦應許偸羅漢等物。法相便亂理不應
然。無我據方不得別判。且如北方。衣食自
然豈同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攝財物
義同功力。何類北方。故盜成重。章中復引
十誦五十一。有護計直滿夷三蘭。五十七亦
云。有一比丘盜佛圖物。佛言有守護者計直
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屬佛者。意説。由其護主
處分據與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屬佛即同祇
夷。何須據護。既言據護。故言不定。此未必
然。但文且據損護非正。如論損正還同祇判。
若涅槃後定無夷罪。以佛在月有人主義。滅
後但有福田攝受。無人主義。佛攝受者。如前
已引婆沙證也私云。飾宗上文明物主中。引婆沙
論百一十三。故今指彼。至下可引
南山云。正望佛物無其盜罪。無我所故但得
蘭罪。同非人物。今詳望佛無罪。違背婆沙言
同非人。自乖無我。南山又引涅槃第七。若有
長者造立佛寺。以諸花髣用供養佛。有比丘。
見花貫中縷。不問輒取。犯偸蘭遮。若知不知
亦如是犯已上
經文
崇引此證佛物蘭。此義不然。經
中蘭罪與律不同。故彼經云。若有比丘犯突
吉羅。忉利天上明歳數八百萬歳墮地獄
中。何況故犯偸蘭遮罪。此大乘中比丘犯蘭。
不應親近。何等名爲大乘經中偸蘭遮罪。若
有長者造立佛寺。乃至廣説。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歳數如前。目連問經即不同此私云。本疏
第二引目連
問經六聚犯報。即飾宗此
卷要略釋之。故云如前
又經説言何況犯蘭。故
知蘭罪歳數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
爲大乘蘭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豈容律判不知成犯 若爾正
盜佛邊當言何罪 答。且准多論盜像得
蘭。今盜佛物理應輕輕罪。且如多論第二云。
若盜佛像爲供養故無罪。若爲得錢轉賣得
錢蘭。盜經不問供養不供計錢得罪。若盜舍
利蘭。十誦五十一亦云 問。若盜佛舍利
何罪 答。蘭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
師。清淨心取無罪已上
律文
今詳此文。言盜像等定
無護主。若不爾者。縱取供養損他護主。寧容
無罪。既是無主由賣得蘭。此蘭定望佛邊以
結。由佛攝受像舍利等利益衆生。故造像經
及報恩經第三説。優填造像。佛摩像頂讃益
未來。今由無慚賣而得直。故得蘭罪。五百
問云 問。比丘賣佛像有何罪 答。同賣
父母 問。無主可然。有護何罪 答。像舍
利等不可論價。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
費計直而結也。上來且辨盜像等蘭。護佛物
理不同此。謂佛像等。佛本攝受爲末代師。輕
心轉賣故得蘭罪。論其佛物。佛但攝受爲供
具等設。若盜取其過稍輕。佛雖無損不應故
吉。然諸不應是律相故。見論第九云。突吉羅
者。不用佛語。突者惡吉羅者作。惡作義也。
涅槃花縷異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
途異此。彼律第一云。若佛塔等取者。爲成棄
捐下受。聲聞塔亦爾。謂檀越施斷彼施福。爲
成棄捐不受已上
律文
此即異宗之義也。婆沙不許
施福邊斷。理實施已檀越非主。塔邊豈夷。又
不應言此是望護。即損護文中何用論其斷
已上飾
宗記文
雖文繁廣。而爲顯相具載一段。於中
與他取捨同異其相易知。此乃同東塔師所
用之義。而亦破彼開宗記中涅槃結蘭。如名
用之成吉羅義。又飾宗文中廣明盜佛結罪
之義。此雖至下可引。因上盜物而來。是故
今具連續引也。所引毘奈耶律棄捐不受者。
靈師解云。波羅夷翻爲棄捐。捐亦棄也。不受
即不共住也已上此乃波羅夷不共住也
問。偸盜之罪必望主結。言其之主總有幾
種 答。諸律所説種類非一。總而言之不
過二主。礪師疏云。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
邊盜有損守護義。理合徴償。望護主結罪。若
望此物不合責償。無損護主義者。望本主結
罪。不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
義無並損已上南山律師亦立二主。然有開合
至下可引。飾宗四云 問。諸律通論皆立二
主。望本主結其義容成。若望護主違婆沙論。
百一十三云 問。若盜如來窣堵波物。於
誰處得根本業道 有説。亦於國王處得。有
説於施主處得。有説於守護人處得。有説
於能護彼天龍夜叉非人處得。如是説者於
佛處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難當知。若我
住世有於我處恭敬供養。乃涅槃後乃至千
歳。於我駄都此謂堅實。如來體
骨舍利之異名也
如芥子許恭敬供
養。我説若住平等之心感異熟果平等平等。
由此言故。世尊滅度雖經千歳。一切世間恭
敬供養。佛皆攝受述曰論中正義既不許於護
王邊結。何非違律 答。經論多説業道之
相。戒律結罪差互不同。故成論第十二云。得
罪福異結戒法異。古來多引經論斷律。不應
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語意業皆成業道。戒律
獨意。是汚非犯身語二中業道有犯戒律心
犯。論其輕重未必稱業。如殺畜等。若戒律犯
不必業道。如殺草等。今准婆沙但判業道。望
佛成業。其義已成。儻全無護。應無業道。今律
中意欲刺夷等。償若了知此物有護。若其盜
取護人酬還既損護人。寧容不犯故不違論
也。或若有護。始終迷心決謂無護。於此心中
盜塔物者。准論即於佛邊得罪。後償了知護
主已。信應還護主可逸夷罪故。斷事應審問
心也已上此問答意。於制教中。就護主邊亦結
重夷。不關業道。文義可見
疏。今依此經菩薩戒宗一切皆重者。此是後
就菩薩戒宗定犯輕重。今此大乘菩薩戒宗。
盜取佛物即是重夷。同小乘宗礪律師義。佛
是正主。望損正主故是重夷。即與僧祇律所
説同故菩薩戒盜用佛物。望如來邊直結重

疏。涅槃經約小乘説故者。此釋難也 謂。
有難言。彼涅槃經是大乘教終窮所説。彼既
望佛結偸蘭遮。何故違彼直云重耶 答。彼
經大乘且説小乘戒律罪相。非是自分大乘
義意。是故彼經判爲偸蘭。今依大乘實理故。
直望佛結重 問。涅槃經中菩薩具持乃至
吉罪。即是息世譏嫌戒也。今所擧蘭即可
菩薩所持偸蘭。何故以彼偏屬小乘 答。菩
薩五篇彼經旨歸。今且就小明其罪相。與彼
菩薩所對不同。事既不同不可一混。太賢師
云。然涅槃説小乘戒。菩薩不爾。但有主物皆
犯重故已上與今疏主所判全同。今疏主意。
涅槃結蘭判爲説小。即同南山所判之義。今
菩薩戒既不同彼。是故望佛直結重夷
問。涅槃偸蘭是就大乘。故彼經第七云。此
大乘中比丘犯蘭。不應親近。何等名爲大乘
經中偸蘭遮罪乃至取縷。
犯偸蘭遮
既云大乘。何云説小。
是故賓師涅槃結罪判爲大乘如何 答。經
言大乘者。約能説之教故。然不遮其所説是
小。由是義故。賢首・太賢倶判。名爲説小乘
戒。但賓律師爲大乘者。彼是別途。彼偸蘭遮
判爲吉罪。不可同今所釋之例。或可涅槃隨
轉理門所説。既同小乘戒相。是故判爲約小
乘説
疏。若盜佛像等者。事鈔云。必盜而供養無犯。
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偸舍利。並淨心供
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如是意者無犯。摩得
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偸蘭。滿五犯重。
薩婆多云。謂轉賣者已上今疏主言偸心犯者。
爲轉賣故必有偸心。簡爲供養非偸心故
疏。此菩薩戒不待五者。所引伽論滿五犯重。
彼是小乘今即異彼。故明自宗結犯分齊。經
言一錢一針一草。是故約此直明分齊。開宗
記第二云 問。盜物結業如上所明。未知
佛像合得何罪。多云。爲供養故無罪。若爲得
錢轉賣偸蘭。十誦亦言盜得偸蘭。若尊敬心
作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無罪。此應無主。或
本心通若也本主無心兼爲但自供養計直成
重。故伽論第八云。取佛舍利有主爲自活偸。
滿五夷。不滿蘭。若僧惡取。彼此倶無偸蘭。爲
供養故。佛是我師。我應供養。滿五吉羅已上
由心清濁罪非罪異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五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三日。於東大寺戒
 檀院述之。于時年齡三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一日於同寺再治
 華嚴宗沙門凝然年四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下弦書寫此卷了
 右筆 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六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者。此法之中總有二
種。法物及法。大同已前佛物及佛。今此所
結即法物也。物既屬法故盜結重。然其結罪
所望之者境界非一。如下明之
疏。若盜經論等者。此明盜法。法有四種教
理行果。今擧教法。其理行果無可盜取。教
是能詮即名句文。若兼所依亦取語聲。此
之四法即有可盜之義。如下六塵中明。今
言經論者。就色經卷明之
疏。五百問云不得口吹經上塵土等者。彼論
中有二箇問答。今此取要引二答言。彼論
具云 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不 答。不
得吹。吹犯捨墮已上又云。問。戒律不用流
落可燒不 答。不得。不知有罪燒捨墮。若
知燒有罪。故燒犯決斷。與方便破僧同。亦
如燒父母已上所以不許口吹者何。資持記
云。竊詳論意。恐成觸汚。輕慢經法。須以淨
物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云損色。未
必然也已上故不許也。論犯決斷者。即偸蘭
遮。疏云得重罪者是也。言與方便破僧同
者。以火燒壞法故。言如燒父母者。以聖教
力大法身由生故。此乃同犯三逆。故得蘭
罪。謂破僧・殺父・殺母也。若合父母即二逆

疏。云不知有罪犯輕者。即論云捨墮是也。
准資持記。燒經犯者。且望無主作此判斷。
必是有主即望掌護結重罪也。資持亦云。古
云。如燒故經。安於淨處。先説是法因縁生
偈已焚之。此乃傳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
陷於重逆。疏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
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
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
在福也。准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
經淨處藏之可矣已上大覺律師。景霄大師
等皆引戒疏顯過不輕
疏。准借他經論疏抄等不還皆重者。此約主
決心不還相爲言。事鈔云。十誦借經拒而不
還。令主生疑者偸蘭。此由心未絶故爾已上
鈔批第七大覺
律師
釋此文云。謂借既不還索又
不與。主即生念爲更還我爲永不還。所以
得蘭。若主絶心定知不還而犯夷也已上 得
罪輕重其相可見
疏。盜他祕法犯重者。律鈔亦引此經之文。
簡正記第十解云。祕法者。藥方要呪術等
例。謂此祕方有其價直。盜寫得重。佛語無
價。但約紙墨書功以論。故不類也已上・資持
記云。盜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
前人悋護計直定犯已上
疏。答不例以像可遥敬等者。智首・南山・法
礪師等皆陳此義。且律鈔云。佛得遥心禮
敬。法頂執文讀誦。故地持云。不現前供養
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擧亦互結犯。如人造
像專心爲己不通餘人。可不結重。造經爲他
隨能受用。豈可結罪已上資持記遥心敬者。
過去色相意可縁故。執文讀者。現前色塵
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忌故已上所縁佛
境實通三世。對現在色且云過去。引地持者
證遥禮義。鈔批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
養等者。案地持論云。云何菩薩供養如來。
略説多種。一者身供養。謂於佛色身而設供
養也。二者支提供養。謂若菩薩爲如來故。
若供養偸婆。若窟若舍若故若新。是名支提
供養。三者現前供養。謂面見佛身及支提
而設供養也。四者不現前供養。謂若菩薩。
於不現前如來及支提心念供養。爲一切佛
故。爲一切如來支提故。是名不現前供養。
又若菩薩於如來涅槃後。以佛舍利起偸婆。
若窟若舍若一若二。乃至百千萬億。隨力所
能。是名菩薩廣不現前供養。以是因縁得無
量大果。常攝梵福。常於無量大劫不墮惡
道。若菩薩如來及支提現前供養得大功徳。
徳不現前供養得大大功徳。若共現前不現
前供養。得最大大功徳也已上鈔家所引對
論可見 問。汎論法及物。望誰而結犯 答。
此亦異説釋家非一。南山師云。法是非情無
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主結也。文云。
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墨結重。佛
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同望護
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犯重。
摩得伽云。偸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已上
資持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倶
望掌護以論犯故已上又云。四五二律約計
紙墨言通雨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已上言。
二主者。即是護主及營務主。此營務者是本
主也。然其本主兼有護義。景霄師云。法是
非情無正主結。律文犯者望護主論已上
批云。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等者。首疏
問。結集後方有經卷者。何故條部律云。諸
比丘盜他經卷。計紙墨犯夷 解曰。佛在時
雖無都集三藏。結集經卷則不無。諸比丘
有小小別集記録經卷者也已上前是望彼護
主義境。賓律師云。儻若無護理應損正。應
言亦望佛邊結罪。以法及物三世諸佛同所
攝受。儻盜亦吉。上來佛法二物。雖吉業報
極重。故涅槃若知不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
良由極重已上 法礪律師。定賓律師倶存約
望護主之義。然若無護亦望佛結。此唯賓師
建立此義。非礪律師作此解也。佛法二物得
吉羅者。如前已引。斷簡涅槃偸蘭之言。以
爲突吉羅分齊也。此是亦望損正義也。今
菩薩戒宗意。既云一切皆重。盜法及物皆
望法體。法體即是正本主故。法是非情。雖
無攝受就尊勝義。是故取之即得重夷。或可
隨轉理門望護主結。或望營主及佛結犯。不
乖通相所説義也 從此已下盜僧物相
疏。僧物有二種一廣大二限局初中二一十
方常住僧物等者。此中所説廣大。限局各
有二種。是故總成四種僧物。所謂十方常
住。十方現前。衆僧。別人是也。此衆僧物應
名現前衆僧物。此別人物應號現前別人物。
然己分竟各屬別人。不問現前及不現前。各
望別人結其罪愆。是故第四唯名別人。不
同第三必是現前衆僧物也。然總辨釋僧物
種類。古來律家諸師非一。結罪輕重隨亦
不同。南山律師立四種僧物。謂常住常住。
十方常住。現前現前。十方現前也。玄惲律
師所立亦同。其源並依智首律師 問。四種
僧物其相云何。一一結罪輕重云何 答。事
鈔云。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衆僧
厨庫。寺舍衆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
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衆僧如論斷重。
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分。
此一向准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
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主
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偸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
己物行用與人得偸蘭准共盜
僧食
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准似
有主
毘尼母亦爾。薩
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空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準此如
上偸蘭
三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
多人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
方現前。如亡五衆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
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謂計人不
滿五。但
犯偸
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謂人數有限。
則可滿五夷
若臨終時隨亡人囑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
邊結罪已上釋曰。雖同僧物約事有異。是故
僧物四種差別。鈔批云。常住常住者。亦名
局限常住。局約此處故曰常住。即此當處亦
不得分。復曰常住。故曰常住常住也。言局
限者。唯約此界限不通餘寺。恒供養別住故
云然也已上常住常住盜得重夷。鈔批亦云。
十方常住者亦名四方常住。謂義通域外即
曰四方。事局方中即曰常住。故云然也已上
問。十方常住其體是何 答。戒疏云。如飯
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同食是也已上
資持云。有疑醤豉爲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
意分不同生熟。但使來入當日供僧限者並
歸前攝。如貯畜鹽醤。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已上言前攝者。即常住常住
也。由此義故穀米鹽酢飯麨菜什。如此等物
當日供者。皆是十方常住僧物。此十方物
結罪相者即得偸蘭。此望十方僧衆結之。若
有守護如文結重 問。何故此物望僧得蘭
 答。戒疏云。以僧分業無滿五故已上此意
説云。十方僧多。即以此物望十方僧不能滿
五。是故唯結偸蘭遮也。資持云 問。常住
亦無滿五。何以重耶 答。分不分異重輕致
已上常住常住不能分與。是故得蘭。十方
常住一切僧衆來此而用。故望一切結偸蘭
罪。善現論中第五賊者。彼論説有五種大
賊。其文甚廣。資持記主取要引云。善見五
賊並謂竊法求利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
行受諸施者。名第一大賊。而惡比丘偸善
比丘法求名利養。名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偸
竊聖法。名第三大賊。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
取其意。是第四大賊。第五如鈔引已上鈔中
准唯第五賊故 問。現前現前其體是何
答戒疏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
房具並同現前僧也已上鈔批云。立云物體
其相如何。如今訃齊轉經得物未分。望本主
結。以物猶屬本主。別人非望衆僧而結罪
也。亦如有人施安居物未分。若盜亦望本施
主結其重也又云。現前現前者。宣亦云。
當分現前僧物也。謂。如供身衆具限分衣
食。猶事局別人非通僧結。今言現前現前者。
對下門十方現前得名也。下門則義通内外。
即曰十方。立法遮分故曰現前。今此義局現
在故曰現前。更須分給。復曰現前故曰現前
現前也。有人云。一曰物現前。二曰僧現前。
故曰現前現前也。下文十方現前者。十方
屬人。現前則屬物也已上現前現前得名可
見。此物結罪一切得重。鈔批云。十方現前
物等者。謂情通内外立法遮分。故名十方現
前物。以情通内外即曰十方。以立法遮分
攝入現在復曰現前。故曰也已上言如亡五
衆輕物者。此物體。資持云。文出一相。或
是檀越時非時施並同此攝已上故戒疏云。
如僧得施及五衆亡物。此之物體屬十方也
已上盜此十方現前物得偸蘭遮。以望十方
不滿五故。四種僧物結罪如此。東塔律師立
二種僧物。故開宗記第二云。僧物分二。一
十方常住。二十方現前。其常住物盜得夷罪。
文中但言屬主不簡僧別。僧既成主盜理成
夷。其罪或望護人或於僧結。此物十方僧衆
若有可分之義。可使不滿五故但結蘭罪。然
十方衆既不合分。如何約彼而而成輕罪。但
望十方有共用義。又僧祇第三云。比丘作
摩摩帝。塔無物衆僧有物。使作是念。天人
所以供養僧者。皆蒙佛恩供養佛者。使爲
供養僧即持僧物修治塔者夷。將供佛用尚
結夷愆。況費入私不成究竟。又五分二十八
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生疑問佛。佛言貿直
五錢犯。又大集經三十三云。是諸比丘乃
至未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駝騾牛驢如是
等物。難可了知。是名破戒初相。若盜如是
等物。是名破戒等相。是相出已失比丘法。
是波羅夷非沙門。不得與如法衆僧同共止
住。應當擯出 爾者如何此及餘文有結蘭
者 答。此文不據盜損。且結礙僧用罪。善
見第十如己物行用蘭者。不言有盜心。其次
即云。若以盜心取者隨直多少結罪。以此
取文極須思審。多論直言僧物不定色類。或
是十方現前。望人不滿五結。次十方現前
者。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法前。理望十
方不滿五故結以偸蘭。若已羯磨竟即准羯
磨數結。故婆沙云 若盜命過苾芻財物。於
誰處得業道 答。若已羯磨於羯磨衆得。若
未羯磨。普於一切善説法衆處得。倶舍亦
已上懷素律師二種僧物。結罪分齊其相
如此。相部律師不立別相。故彼疏云。言僧
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蘭者此
急心蘭。本非永損。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
故盜明重。十云。盜僧物五錢已上重蘭。四
錢下輕蘭。隨根之教不得和通已上諸部僧
物結罪輕重。隨根異説不可和會。簡正記第
十云。西塔疏並至此一節更不敢許量。但
云此是隨根之教等已上此西塔者。源以指
彼相部律疏。西塔即在西太原寺。滿意律
師居彼西塔。弘相部疏。擧世皆號西塔律
師者。乃滿意律師是也。故從能弘之處目所
弘之疏也。東塔律師破南山四倒云。今詳此
説轉更違文。但是解者隨情妄爲階級。且
如第二物類豈得唯蘭。第三物中屬別非衆
已上次下即云。故今正解僧物分二。一十方
常住。二十方現前已上懷素律師既破南山
別立二例。然此二例物體少寛而有所闕。南
山四例物體各局。攝事窮盡 問。寛狹相何
 答。簡正記云。東塔疏不許南山立於四種。
彼破云強加階級。今合爲二。一是十方常
住。二是十方現前。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
前二也已上如此所配二例倶狹。飾宗記云。
上來四例崇但分兩。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
攝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別屬非是衆物。此
義不然亦是衆物。二者十方現前。即是第四
已上此所配意。東塔二例即攝南山四種之
中三例。除其現前現前物。故由此義東塔
二例少分寛攝。既除現前現前故有所闕。言
亦是衆物者。此是賓師破東塔義救南山也。
東塔師意謂。彼現前現前非是衆僧物。唯是
別人物。是故質云亦是衆物。既是衆物可
立此物。而不能立故有所缺。飾宗次下文云。
今詳南山分爲四例。其義無違有別相故。若
論斷罪理恐不可已上故定賓師用南山師四
例之義。不明東塔。是故飾宗次上引用南
山四例。而廣辨釋一一相状。然判罪相不
全同彼。文云理恐不可者即是也。然賓律師
總判常住常住僧物亦有別途。故飾宗云。今
詳僧物諸部兩斷乃至第一例者如章引祇第
三。僧物佛用佛言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
有比丘盜心貿僧好物。佛言直五錢犯。准此
兩文據損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義同
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攝十方僧物。以彼所
有同我有故。展轉相望無非是主。其猶一
處同居有物。父攝一家一切財物。子兄弟等
各皆遍攝。僧物亦爾。同一家有故。但一五
即得夷愆。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誦僧物
五錢重蘭。四錢輕蘭。多論第三亦云。若盜
僧物五錢已上重蘭。四錢已下輕蘭。而報
甚重已上
論文
章云。隨根之教不得和通今詳多
論意同善見廣引
見廣
故見論中即有兩斷。此即
證成二例義也。上來二例。望義不同據理
惟竅。祇五爲勝已上飾宗言章是礪疏也。礪
本疏中引僧祇律及以十誦。全以此二即爲
兩斷。非是僧物種類有差。唯是判罪輕重而
已。然礪師疏引律下文惡心蘭。賓師判爲不
入兩斷。礙僧受用非盜攝故。此之兩例既
在常住常住中攝。賓師總明僧物種類。全
用南山四例義也。顯正記主玄暢法寶律師。
破東塔師救南山義。故彼記云。必若但分二
者。今將衆具田園等與十方僧。共分應得。今
謂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十方大地僧總集。
亦不得分。名爲常住常住。若不立此何位
攝之。又將現前現前常住攝歸。十方現前者。
且如有人將物直施此界現前僧。今使通十
方僧分得否。今謂此物現到。是物現前。人數
有限。是人現前。若將此物通十方僧。望現在
人應得不得合犯罪。如斯處斷暗託甚矣乃至
今師特立四名收攝。方爲盡理已上如此破
汚成南山義 問。定賓師意。四例僧物與南
山師同異相何 答。結罪輕重與南山師二
同二異。定賓師意。四種僧物皆得夷。故常
住常住總有二例。引善見論爲其誠證。故
飾宗云。善有第九云。若房舍施與四方僧。
若比丘欲諍取此房不成諍。取無的主故不
犯重罪。此論前文云。諍薗得勝薗主作失
相。比丘夷。故知諍即盜也。又第十云。盜戒
有五事謂五
縁是
若一事二事不犯重。若具二事
蘭吉。准此文意。由無的主是闕縁蘭。然崇
判云。多論僧物不定色類。或是十方現前者
非也。見論十二云。復有比丘。取僧物如己
物無異行用與人得蘭。若以偸心取者。隨
直多少結罪。准此見論望無的主判無量罪。
復望損僧云計錢犯。故見論中即有兩斷。此
即證成二例義也已上見論四文。第九卷文
有輕及重。第十之文一向前二犯輕。第十二
文亦有輕重。用如己物既是得蘭。隨直多
少多即得重少即犯輕。是故見論總有二例。
由此義故。多論第三五錢已上重蘭等文判
同見論。不許相部之隨根之義。故飾宗次
上文云。章云隨根之教不得和通。今詳多論
意同善見。故善見第九云。等如上
已引
常住常住
雖有二例。得波羅夷爲結罪。本望損正主
以結重愆。其正主者謂僧是也。十方共畜義
同一主。盜用五錢總得一夷。如上已引。次
十方常住物結罪相者。此亦望十方僧總得
重夷。故飾宗云。若偸此食古來共許。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滿五得多蘭罪。今詳不
然。分食雖然唯得一分望爲食主實得遍。爲
盜此食時如侵一主但計滿五即得夷愆。猶
如一家共營一食。分時雖復人得一分未分
之際爲主理同。即盜此食滿五即犯僧食同
爾。若許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滿五者此言何
據。若不別分爲衆多即不應説不滿之言。若
許別分云不滿者。且如人准盜一食。其
所屬僧既如塵算分。塵算分人無一毫。此
中如何論其不滿。猶如唯識論中於麁色相
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名曰極微。若更拆之便
似空現。今此亦爾更何所直。世尊但言下至
草葉。是有所直而不許盜。若更分之便無所
直。如何結蘭 問。若未分前各遍爲主。應
盜一五望多主故亦得多夷 答。由物同攝
義同一主。地有自有差別故但唯一罪
問。若遍爲主應得獨用 答。但使依時如法
受用實無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聖於同
梵行同許受用故得無罪。由此善通諸犯戒
者名盜僧食。十方凡聖不與用故。非時打鐘
及全不打並名盜食。計直成愆。明相前打鐘。
縱待天明義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
打鐘表無私曲。待明而食亦是無愆。由此
見論十五云。若比丘無戒依僧。次受施飮食
是名盜用。母論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
法爲施所墮乃至若無三塗受報。此身即腹
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身。多論第七若
僧祈食時應作四種相。一打楗値。二吹貝。
三打鼓。四唱令。此四種相使有常限。不得
楗値或打鼓等令事相亂。不作四種而食僧
食名爲盜食。見論第十。若寺舍空廢無人。
比丘來去見有菓樹。應打楗槌下至三拍手。
然後取食無罪。又云。有客比丘後來入寺。見
飮食及菓以盜心而食。隨直多少結罪已上
所望所結罪數可見。次現前現前物未分已
前。望現前僧總結一罪。已分之後望一一僧。
各結罪愆。末分已分隨滿五錢皆得重夷。飾
宗記云。現前現前者。謂有施主以物施僧。
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類大多略論三例。一
者已捨與僧猶屬本主人與爾許
小即更添
二者已捨與
僧未定屬僧捨爾許物
未定何衆
三者已捨與僧已定屬
明爾許物
定與此衆
即是律云。僧物爲僧故與僧立章
僧物者已許僧初物爲僧者爲僧故作未許僧
次物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與僧後物此三僧
物後由施心以分現前常住之別且如初物。
寺別爾許少則更添。豈不通常住也。然今
且辨現前義也。此釋雖與章疏不同。今詳其
致理應如是。此中後物若已作分。計僧多
少各望結之 問。如是千人。施主但以十錢
布施。若分千應無所直。盜得何罪 答。未
分之前義同一主。滿五成夷。僧若處分從上
座行。隨僧處分望人別結也。其第二物既
無定屬。盜應得吉。若有主想即應結蘭。其
最初物望施主結。以若不足施主添故已上
結罪分齊其相易見。其十方現前者。飾宗
云。倶舍十六云。若有盜取諸迴轉物。已作
羯磨於界内僧。若羯磨未成普於一切佛弟
子得已上
論文
僧施一人一人還僧名爲迴轉。分
竟易知。若未分前古來共許得多蘭罪。故
章中引戒場分衣等。既不成分望十方結蘭。
崇釋亦爾。今詳經論望十方結。謂一一人
各爲物主。是以望之非謂十方計分。多分
以結多蘭也。難釋同前如應思釋已上此中
結罪。未分已前望十方僧總結一夷。已分之
後望一一人結多重也。章中引戒場分衣者。
礪師疏云。五分戒場上分亡人物羯磨。佛言
不成分犯吉。現前僧分祇犯越毘尼。若戒
場上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
蘭罪。其大界内作是則如法已上此文是也。
諸師僧物所立如此。今疏主大師汎明僧物
總開二種。此二種中各分二類。總成四種僧
物相也 問。今疏四種。與南山師四種僧物
相攝云何 答。今疏十方常住僧物。即攝南
山常住常住。十方常住。合此二種總名十方
常住 問。何以知爾 答。今疏所引大集經
中衆僧田宅園林等物。即當南山常住常住。
擧此等物兼置十方常住之中。故知爾也。此
乃今疏全同東塔律師所立十方常住。彼師
亦引大集經也。故飾宗記判素律師十方常
住云。即攝初二已上言初二者。即南山師四種
例中初二之物。是常住常住。十方常住也
問。若同素律師者。何故簡正記判言東塔師
不用常住常住及現前現前二耶。既云不用
常住常住故 答。彼師所見與賓師別故。一
往云不用常住常住。然素律師引大集經。正
當常住常住僧物。是故云不用者不用立名。
非無其體。況簡正記引東塔意云。今合爲
二。一是十方常住。二是十方現前已上言今
合者。十方常住之中合彼常住常住。總立
一種。但不立常住常住之名。故云今合。若
不爾者合言何用。非現前現前物彼本不立。
故今疏主意全同彼也。今疏十方現物者。全
同南山所立名體。限局門中衆僧物者。即
同南山現前現前。上三種物即攝南山種僧
物。今別人物南山無之。彼四例物就僧衆
故。若相從言。收攝別人亦有何過。若攝之
者。三種僧物隨應屬之。除其常住常住僧物。
不可分與別人故也。然此四例既云僧物。是
故正約衆僧明之。由此義故南山四例攝相
是狹。四種名中闕別人故。今疏四種合即
二種極是寛廣。僧物種類皆攝盡故 問。今
明僧物何攝別人 答。四人已上正是僧體。
此是總約羯磨僧法。若通言之。攬別成僧
是人別人亦在僧攝。故明僧物亦擧別人
問。今此二種僧物。與懷素師二種同異云何
 答。東塔二種。即與今疏十方常住。十方
現前其相全同。彼疏無此限局二種。彼唯
就僧以明二種。而云現前現前。即是別人
非是僧人。此義即爲定賓所破。現前現前
亦是僧故。是故今疏東塔二師。寛狹取捨其
相不同。以彼狹是寛故 問。常住常住即在
十方常住中者。常住常住既不可分。即與
十方常住體別。如何混合爲一物耶 答。今
之十方常住物體既云不可分用。即是當彼
常住常住。十方聞鐘來此受用。雖是受用
而不出界。物局此處。常住常住是不可分及
不出界。十方常住亦不出界。不出界義二
種全同。是故總合唯名十方常住物也。上來
約就諸師。今師所立義途總斷簡已。今正就
疏解釋文相
疏。但盜一毫已上倶重者。若聲聞戒盜至五
錢。若直五錢成波羅夷。未至已下偸蘭遮罪。
今菩薩戒一針一草唯有所盜。賊物之境不
簡多少皆波羅夷。故云一毫
疏。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者。薩婆多論云。
不向界内比丘有無。若多若少作四相訖但
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無過。雖作相而遮亦
已上雖打還遮即同不打。是故犯也。然疏解
釋是還閉門。多論之中唯云而遮未必閉門。
門而遮尚犯。況於還閉門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六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六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生年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四日。於同寺院
 治之           沙門凝然春秋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八日書寫此卷了
 右筆 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僧得施者。其自施主以物施僧。施心廣大
普遍十方一切僧田。來者受用。律中名之爲
僧得施。於此施中種類有二。一者時僧得施。
檀越爲賞安居勞勤以衣施僧。名之時施。此
時分齊若受迦絺那衣。即有五月。從七月十
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此五月中受其五利。
言五利者開五戒也。謂一畜長。二離衣。三背
請。四別衆。五食前後至他家也。若無迦衣唯
是一月。自七月十六至八月十五。於此時
中受彼五利。由賞夏勞一月五月受此五利。
於此時中爲夏施衣。是故名爲時僧得施。開
宗記第八云。時僧得施還爲夏勞故施。名
之爲時。心遍僧田不簡彼此。稱云僧得。如文。
佛言。若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
物。彼比丘應作心念言此是我物。又云。爾時
有比丘。未分夏衣使去。後比丘分夏衣不
取去者分。佛言成分應相待亦應屬授等三
句是已上二者非時僧得施。謂。前一月五月之
外。有諸施主以物施僧。非是爲賞安居之勞。
而心廣大通及一切。故開宗云。非時僧得。以
心普及一切僧田。既無限局。各爲僧得。如文。
比丘分衣時。有客比丘。數數來分衣疲極應
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言非時者非賞夏
故。由此義故。縱令一月五月之内。非爲夏勞
而得衣物。名爲非時僧得施物。業疏四下
云。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如律
毘蘭若。請爲安居故施。名爲時也。除此已外
名爲非時。律中時有檀越爲施塔故。及亡人
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佛言
不應留過。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準
此爲言。但一年中不爲夏勞。即名非時。何
得迦提五月之外已上此是定時及非時體。時
中即擧僧得施物。非時中擧現前施物。開宗
記中定時非時亦爾。濟縁記云。除下次明非
時體。物列示爲佛造塔。爲亡設會。因而施
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準下義決。則知二
名但取施主之意。爲賞夏功名時。不爲名非
時。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爲
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縁故急施。餘
二具可解已上此二種僧得並作法分之。羯
磨已前若盜此物。望十方僧。羯磨已後望
現前人。並皆結罪。汎言施物有其二種。一者
僧得施物。以彼七衆爲其施主。二者現前
施物。亦是七衆其施主也。此二約縁就時成
六。一者二部僧得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得
可分衣物。分作二分。僧尼各取。二者二部現
前施。有一住處。二部僧多有人送物。計寺
現前僧數施之。分作二分。隨應受用。三時現
前施。開宗記云。本爲夏勞而數人施者是。如
文。爾時衆僧得夏安居衣僧破爲二部。佛
言應數人多少分。又如毘蘭若婆羅門以三
衣奉佛僧。與兩端㲲。明知爲夏數人即是
時現前攝四非時現前施。開宗亦云。非
時現前。謂心標別人物有限。隨人准物等
分者是。如文初徳受施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當數人多少。若十人爲十分。乃至百人
爲百分。分衣時好惡相參當&MT04808;籌分已上
時僧得施。六非時僧得施也。上之六種不過
現前僧得二種。此二各三故成六種。此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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