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華嚴演義鈔纂釋 (No. 2205_ 湛叡撰 ) in Vol. 57

[First] [Prev+100] [Prev]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演義抄四下纂釋第一

 疏一上云 將釋經義總啓十門 一教起因縁 二藏
 教所攝 三義理分齊 四教所被機 五教體淺深
 六宗趣通別 七部類品會 八傳譯感通 九總釋經
 題 十別解文義
  第六宗趣通別
疏。總立四宗 大乘義章第一云。言分宗
者。宗別有四。一立性宗。亦名因縁。二破性
宗。亦曰假名。三破相宗。亦名不眞宗。四顯
實宗。亦曰眞宗。此四乃是望義名法。經論
無名。經論之中雖無此名。實有此義。四中
前二是其小乘。後二大乘。大小之中各分淺
深。故有四也。言立性者。小乘中淺。宣説諸
法各有體性。雖説有性。皆從縁性。不同外
道立自然性。此宗當彼阿毘曇也。言破性者。
小乘中深。宣説諸法虚假無性。不同先宗立
法自性。法雖無性不無假相。此宗當彼成實
論也。破相宗者。大乘中淺。明前宗中。虚假
之相亦無所有。如人遠觀陽炎爲水近。觀本
無不但無性水相亦無。諸法像此雖説無相。
未顯法實。顯實宗者。大乘中深。宣説諸法
妄想。故有妄想無體起必詫眞。眞者所謂如
來藏性。恒沙佛法同體。縁集不離不脱。不斷
不異。此之眞性縁起。集成生死涅槃。眞所
集故無不眞實。辨此實性。故曰眞宗。此四
宗中○前之兩宗經同論別。後之二宗經論
不殊。隨義分之。前二宗中。言經同者。據佛
本教同顯。在於四阿含中無別部黨。言論別
者。小乘衆生情見未融。執定彼此言。成諍論
故。有毘曇成實之別。後二宗中。言經同者。據
佛本教隨就何經以義分之。不別部帙。故曰
經同。言論同者大乘之人情無異見。言無諍
競故無異論○如勝鬘中明如來藏。有其二
種。一者空藏。即是不空。二不空藏。即是顯
已上破性宗中云。法雖無性不無假相者。
准下所引攝六上。猶如畫火無有熱性而似
火相。可知之。又云假名○宗者假相亦存。故
知假名假相並不破之
疏三不眞宗 問。大衍法師意。三四兩宗
可機教倶別哉 答。准今疏宗爾也 問。案
今疏抄釋。全寫大乘義章。然彼章既云後之
二宗經論不殊。大乘之人情無異見等。明知
機教倶同也可云也。況彼章次下云。又人立
四。別配部黨。言阿毘曇是因縁宗。成實論
者是假名宗。大品・法花如是等經是不眞宗。
花嚴・涅槃・維摩・勝鬘如是等經是其眞宗。前
二可爾。後二不然。是等諸經乃可門別。深
淺不異。若論破相。遣之畢竟。若論顯實。皆
明法界縁起法門。語其行徳。皆是眞性縁起
所成。但就所成行門不同。故有此異○門別
雖殊。旨歸一等已上准此等釋。案大衍法師
宗。亦不可云機教有別歟。如何 答
疏。二名破性 問。大衍法師四宗中。二三
兩宗不同。如何釋之乎 答。疏云。二名破性。
三名破相付之。性相二空必相資相成故。
若破性時必可破相。何以破性破相。爲別立
二三兩宗之不同乎。是以餘處解釋中。述二
空相成之旨。如何。答。准前所引大乘義章
并今抄下文。可知之。抄六上云。若不達者。
性相二空倶非了義。何者謂法。若性空相不
空故。若云相空。性又不空。以性相實故。猶如
畫火無有熱性而似火相。如木中火不見其
相而有其性。如角峯垂𩑶即是牛相。負重致
遠。是其性故。性至於内。相據於外。若一空
有復一不空。若得者此二相成。謂由從縁無
性爲性。空故令體相無。不空寂即空也。此以
性空成相空。由諸相蕩盡。是故空中無色。無
受想行識。方顯法性本自空耳。此以相空成
性空。故二空相成云不二也。又説性空總有
三義。一法無定性名空。則相未空。二法之
眞性本空。則相亦未空。三若説從縁無性故
名爲空。即一切法性身空矣。非推之使空。思
已上尋云。如此抄釋者。若約得意者。以
性空成相空。以相空成性空。故不可分爲兩
宗。然今既分爲兩宗。明知。此約不達者也。爾
者如義章釋第二破性宗。云法雖無性不無
假相。第三破相宗亦可云法雖無相不無假
性哉。如何。答。今抄下云。性相倶空爲法
空矣已上可見之
抄。二破於定性 問。薩婆多宗可破諸法
定實之性哉。答。疏初名立性已上問。南
山律師立性相唯識三觀
抄。早欲參渉大乘 問。經部之得名如何
釋之哉 答。抄云。參渉大乘等云云問。宗
輪論云。至第四百年初。從説一切有部復出
一部。名經量部。亦名説轉部。自稱。我以慶
喜爲師已上同述記慈恩述云。論至第四百年初。
至慶喜爲師。述曰。此師唯依經爲正量。不
依律及對法。凡所受授以經爲證。即經部師
從所立爲名。名經量部。亦名説轉部者。此
師説有種子唯一種子現在相續至後世。故
云説轉。舊云説度部。然結集時。尊者慶喜
專弘經藏。今既以經爲量。故慶喜爲師。從
所立爲部名。滿慈弘宣對法。近執弘毘奈
耶。既不依於對法及律。故今唯以慶喜爲師
已上如此等釋者。依小乘經爲正量。故名
經部其故者。宗輪是小乘論。何許以大
乘經爲正量哉是一況於大乘經者。探玄記
第二引涅槃經第四十云。弘廣菩薩爲流通。
又引智論第一百云。如法花經。是祕密故付
屬喜王等已上又云。准智論。是文殊師利稱
我聞已上阿難不結集流通大乘經爾者。以
經爲量。故以慶喜爲師之義。專可指小乘經。
如何 答。此事難思。但經量部有本計。有
末計。若本計則屬第一宗攝。故尤依小乘經
可爲正量。若末計則屬第四宗攝。既有此
異。豈無所依經參用大乘之義哉。成實論第
十五云。菩薩藏中説超越相等文菩薩藏經
者。豈非指大乘經乎。故抄四上云。經部師
義參大乘故。亦謂名等依聲假立已上頌疏
第十三云。以經部宗不計無表是實有。彼説
無表。但是思種。謂審決動發四現行思。於
色心上熏成種子。此思種上防非止過。假立
無表已上是即大乘云。熏第八識。經部云。熏
色心。雖此異而以種子上防發之功能。爲無
者之義全同無異。又濟縁記三下云。除取大
乘空義故名經部師已上准此等釋。可知之
疏。但判二故 問。五教章引大衍法師四
宗云。一因縁宗。謂小乘薩婆多等部。二假
名宗。謂成實經部等已上既兩宗並云等。明
知。不局二部云事。故折薪記釋云。薩婆多
此云説一切有。而云等者。取雪山部多聞
部。宗輪論指此二部。多聞一切有部也○成
實經部等者。宗等顯説假部也已上如何

疏。非二即我 問。犢子部所計之我。與外
道神我有何異哉 答。成唯識論第一破所
執我有兩段。初有三種。一者體常。周遍量
同虚空云云是數論勝論等所計也。二者其
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云云
是無慚外道等所計也。三者體常至細。如一
極微云云是獸主遍出等所計也。後段亦有
三類。一者即蘊。謂凡夫所計也。二者離蘊。
即前三種外道所計也。三者非即非離。謂述
記釋云。總破小乘云云即犢子等也。此三類
我悉攝盡凡夫外道所計也。我而其差異即
如此。可知。問。若爾。犢子部所計非即非離
之我。其相如何。答。指事分教開
宗章
云。測法師
云。然彼二乘所計我者。如犢子部及經部等。
如異部宗輪論 問。如下所説。犢子部所計
非即非離我。二障之内何障名云煩惱。如何
羅漢起煩惱障。若所知障。如何論説生空智
斷。三藏解云。是我執故煩惱障攝。此部未
得羅漢果時所計。義相同佛在時犢子外道。
由斯立號。名犢子部。初談未成羅漢時計。故
説彼部亦名計我。理實得果。已斷我執。經
部等計應准此釋已上此釋難思。更可尋之。
又嘉祥三論玄云。於小乘内自分三品。一者
倶不得二空。如犢子部云。四大和合有於眼
法。五陰和合別有人法。此下根人也。犢子
入眞觀故。則見我空出於俗諦。別有人體已上
別有人體者。實可起我執哉。可尋之。又慈
恩宗輪論疏云。其犢子部謂補特伽羅非即
蘊離蘊。謂實有我非有爲。然而蘊不即不
離。佛説無我。但無即蘊離蘊。如外道所計
之我。悉皆是無非無不可説。藏即蘊離蘊
我。既不可説。亦不可言形量大小等。乃至成
佛此我常在。依蘊處界假施得名者。謂我非
即非離蘊。處界亦爾。然世説言色是我乃至
法亦是我。但依蘊等假施得此名。我實非蘊
已上又了義燈第二云。今據情解妄。謂爲
我故叙破之。實是法執已上意云。彼部主最
鈍故。自心計諸法。各有實性。而此所計法執。
誤謂尚是我。其實是法執也爲言問。若爾。
何故唯識論説三種我竟。總結云生空智斷
哉 答。了義燈會云。彼文總説非別別局。文
總意別。斯文大例已上意云。即蘊離蘊之二
種我。以生空智可斷之。而非即非離之我。非
生空智斷故。故文總意別也
抄。以本經部亦執 問。本經部所執之我。
與犢子部同異如何 答云云兩方。若云同
者。宗輪論云。其犢子部本宗同義。謂補特
伽羅非即蘊離蘊。依蘊處界假施得名已上
云。其經量部執有勝義補特伽羅已上既犢
子名非即非離。經部名勝義。名既不同也。體
定可異乎。若依之爾者。今抄云。亦執有勝義
我非即非離可全同如何 答。此事雖難
思。且任今抄可云同也。既釋勝義我云非即
非離。定知不可異也。問。慈恩宗輪論疏釋經
部我云。但是微細難可施設。即實我也。不同
正量等。非即蘊離蘊蘊外調。然有別體故已上
不同正量等者。等取犢子法上等。既云不同。
明知。經部所執之我不同犢子部所計云事
是一次犢子部云依蘊處界假施得名。今經
部云。難可施設。豈非特存異計哉是二又述
記第一末釋犢子部我云。彼宗計我與所依
蘊不即不離。然別有體。非常無常已上演祕
第一云。然別有體者。問。若爾如何不是離
蘊。復與瑜伽第四類我與有何別 答。別有
體。體與其蘊非即非離。彼第四計雖言在蘊。
蘊與其我而即有異。故不同也已上又述記
云。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已上既但云非離。
明知。即蘊之我也 爾者犢子部云非即非
離。經部但云非離。豈非二部所計有異哉是三
如何 答
抄。化地部末計 宗輪論云。其化地部本
宗同義。謂過去未來是無。現在無爲是有○
定無中有。無阿羅漢増長福業五識有染亦
有離染○此等是彼本宗同義。其末宗異義
者。謂説實有過去未來亦有中有。一切法界
皆是所知。亦是所識。業實是思。無身語業。當
抄下釋。法無去來宗中。引本宗同義即爲根
本化地部。故今以末宗異義爲末許也
抄。亦有中有一切法所知所識 問。亦有
中等者文意如何 答。十八部論夫障引文殊
問經述此部云。有過去未來世。有中陰。法
入知法知識思業。無有身業口業。覺觀心相
等文部執異論眞諦
云。正地部○此部復執
實義。過去未來是中陰。法入有二種。所知
及所識。作意是正業。無身口二業。覺觀是
相應法等文又異部宗輪論玄弉
除障
初述大衆部・
一説部・説出世部・鶏胤部四部之本宗同義
云。過去未來非實有體。一切法處非所知。非
所識。是所通達都無中有已上實論云。過去
未來是無。現在是有。法入非所知。非所識。中
陰是無已上如是論中有之有無諸部不同也。
然今化地部計有中有。故云爾也。成實論第
三卷雙立有中陰品無中陰品之兩品。廣有
立破。可見之。問。今此諸部就一切法處。論
所知所識之有無者。其義如何 答
抄。一法二智 會解云。論問云。大者何爲
相偈 答曰。決智名爲大。法智惠離欲自在
薩埵相。翻此是多摩。長行云。決智名爲大
者。謂是物名破。是物名人。如此知覺是名
決智。即名大。是大有八分。四分爲喜。四分
爲闇癡。喜四分者。一法有十。一無瞋恚。二恭敬
師尊○八實語。九梵行。
十無焔
由○
二智惠一外智。二内智。外即餘諸論。内即三徳
反我。三中間智。由外智得世間。由世間
由内智
得解脱
三離欲一外。二内。外者於財物等中見過失
故。離欲出家。二内者已識我具三徳果。
故求出家。由外離欲。猶如
生死。由内離欲即得解脱
四自在徳有八。一微細極
隣虚。二輕少極
心神○六隨欲塵一時能用。七不竪屬化令衆生
隨我運轉。八隨意住。謂隨時隨處隨心得住
此四法
是薩埵相翻此是多摩者。翻法等四相。一非
法。二非智。三愛欲。四不自在。四是多摩相
已上此釋抄下云。自性先生大等文也。意
云。自性中有薩埵等三徳。眠伏不起。然今先
生大。是最初覺悟故。此大有八分。並是自
性所具之徳也。謂法智等四徳是薩埵相似。
舊譯云喜。故云四分爲喜也。餘可准知。彼仙
人得此四徳。應知
抄。先爲阿修和仙人説 會解引金七十論
云。迦毘羅○見一婆羅門阿修和。千年祝天
隱身往説如是言。阿修和汝戲在家之法。説
是言竟。即便還去。滿千年已。而復重來説上
言。是婆羅門即答仙曰。世尊我實戲樂在家
之法。是時仙人聞已復去。其後更來又説上
言。婆羅門無之亦如是説。仙人問曰。汝能
清淨住梵行否。婆羅門言如是能住。即捨家
法修出家行。爲迦毘羅弟子。迦毘羅爲阿修
和略説如此。最初唯闇生。此闇中有智田。智
田即是人。有人未有智。故稱爲田。次迴轉
反異。第一轉生乃至解脱。阿修和仙人爲般
尸訶略説亦如是。是般尸訶廣説此智。有六
十千偈等文
抄。本源即是迦毘羅造 問。次下既云金
七十論即自在黒造偈。今何迦毘羅造乎
答。此通伏難也。謂彼論上卷題目下注云。此
是外道迦毘羅仙人所造。明二十五諦。非是
佛法已上此約本源故。即言迦毘羅造也。實
是自在黒造爲言
  二十五諦事
問。二十五諦者其相如何 先請陳之 答。
雖今鈔下委釋之。今先束九位略辨其相。一
云自性亦名勝性。謂生大等時用増勝故。古
譯云冥諦。鈔引智論。可見之。此自性有三
種。是名三徳。謂薩埵刺闍答摩也。如其次
第。勇塵闇也。黄赤黒也。貪瞋癡也。苦樂捨
也。此等三種體性各別。而無爲常住故。述記
第一云。自性本有。無爲。常住已上演祕第
一云 問。自性體即刺闍等三。云何三種合
名第一諦 答。體實有三。作業等即同。故
合爲一。有義三徳類同合之爲一。釋曰。不
可。勇塵闇等種種差別。何名類同已上餘相
次第如下抄之。述記云。大者増長之義。自
性相増故名爲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
智。名惠已上今鈔下文全同之。又云大爲因慢
爲果已上三云。我慢亦名我執。亦名我心。述
記云。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
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已上演祕云。疏我
執者。執知其我所須事業。亦如律云執事人
已上述記・演祕並以喩釋之。要者可見彼。
又我慢有三。謂五大初我慢等。如以下鈔自
釋之 問。知其我所須事業者如何 答。外
道所計。有作者。有受者。有見者。今數論意。
自性諦反作中間諸諦時。彼神我諦受用之。
故自性是作者也。我是受者見者也。然此我
慢知彼神我可受用之事業分齊。故云爾也。
四云。五大謂地・水・火・風・空也 問。空者是
太虚空歟 答。述記云。別有一物。名之爲
空。非空無爲空界色等已上今鈔同之。五
云。五唯量亦名五微塵。謂聲・觸・色・味・香也。
述記云。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已上
今鈔同之。意云。生彼五大五根者。唯此五
唯量之力故云爾也。六云。五知根。謂眼・耳・
鼻・舌・皮也。彼指身根名皮也。餘可知。七云。
五作業根。謂語具・手・足・小便處・大便處也。
語具者。口舌等也 問。此手足等者。與皮根
有何異乎 答。述記云。此中手足即分皮根
少分爲之。前取總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
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別立也已上八云。心
平等根。述記云。金七十論分別爲體。有説
此是内心爲體已上至下委可抄之。九云。神
我。下抄云以思爲我等云云至下引演祕。可
見之 問。此二十五總説。此亦有二。若約
根本。則皆從自性生故。演祕云 問。自性
生大。餘二十二許展轉生。云何論言二十三
法總自性成 答。二十三體皆自性成。據相
相起但言生大。餘傳傳生亦無失矣已上
此可知。若約反位。則皆從慢生。謂自性相
増成萬法因。此位名大。此因増長名我慢。故
述記云。大爲因慢爲果者是也。二者別説。謂
前我慢有三類。遍生諸法故。謂轉異我慢別
生十一根。大初我慢別生五大。炎熾我慢通
生十一根及五大。並如下。鈔釋之三者。若
約次第云。次慢生十六者○應者生五唯。五
唯生十六等云云委下抄之。問。今云生者。爲
本無體相之法。今方新生時又如何 答。述
記云。然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徳所
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云所成。不云所
生。不違彼宗。然餘處中假説言生。先成生
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後有滅故已上
問。既許有生。何後無滅乎 答。述記云。二
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
實有。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爲無常。初從
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
顯。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
體。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
已上意云。雖言有生。是許轉變無常。不許
滅壞無常。故云非生起生也 問。轉變無常
者。唯局二十三諦歟。亦通自性及神我歟
答。述記云。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除自性
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無常之相
已上但佛法難彼云自性及神我。亦有轉變
無常之相。故立量云。汝我體應量轉變無常。
計除自性。作用或時有不起。故如許大等云云
又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
大等法云云問。自性生大等云云爾者通生
染淨二法人天 答。述記云。三徳是生死
因。由所轉變懮亂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
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
諸諦。我便解脱。今破彼法。顯三徳體非是
能成。二十三諦非是所成已上准此可知。已
上總束抄之。爲令初學者先知大綱也。臨下
文則思可知
抄。神爲主常 問。神爲主常覺相處中者。
即指神我名覺相歟 答。覺是神之相。神是
覺之性也。會解云。言神爲主常等者。即百
論破神品具云神爲主。常覺相我中。常住不
壞不敗。攝受諸法鈔云根
字錯
能知此二十五諦。即
得解脱。出離生死。外曰。實有初如僧伽經
即數
中説。覺相是神。内曰。神爲一耶。爲異
耶。外曰。神覺一也。内曰。覺若神相。神無
常。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
如熱是火相。熱無常故火亦無常。今覺實無
常所以者。何相各實故。屬因縁故。本無今
有故。已有還無故。外曰。不生故常。生相法
無常。神非生相故常。内曰。名爾覺非神相。覺
是無常。汝説神常。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
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乃至廣説已上
問。今内外共所論之覺者。其相如何 答。數
論計我爲受者。今既上云覺相處中。而下云
攝受諸根。明知。受名覺也。大疏六下初地中
修行勝
云。外道雖衆不出僧佉及衞世。僧佉説覺以
爲神相。衞世説知以爲神相。無知覺成上自
體無有我○能作能受故。是於我所作所受。
即是我所。在因名作。在果名受。今但縁成故
無作受。若約小乘就五蘊説。受蘊名覺。三
蘊名知。約六根説。身識名覺。餘五名知。五
陰造業故。名作者。當陰招報。名爲受者。今
並遣之。現有知覺。云何言無。隨俗故有。約眞
故無。又心法有四。一事。二法。三理。四實。謂
隨境分別見聞覺知。名之爲事。論體唯是生
滅法數。故名爲法。窮之空窮説以爲理。論其
本性唯是眞實如來藏法。故名爲實。此四重
中。就初即説知覺名。若就後三即無知等已上
准此佛教不許我。而許有知覺。然外道既執
以知覺爲我之相。故佛教約知覺。以難彼所
計之我也。抄十四下云。疏僧佉説覺以爲神
相者。即百論破神品○彼疏總釋云。此二相
違凡有三對。一神常覺無常。二神遍覺不
遍。三神一覺衆○初對中有四種過。一以神
從覺。神則無常。二以覺從神。覺應是常。三
名不相從體即不一。四必欲令覺是神。神則
二種常無常也。亦覺不覺也○二破衞世○
汝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塵等。是
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燒非有火人
燒。斯則知爲神相義不成矣。今云無知。疏若
約小乘等者。受蘊名覺覺苦樂等○疏現有
知覺下通外難。先離隨欲故下答。即中論意。
又心法有下亦答上難等文
抄。斯則五大亦爲能生 問。此釋意似簡
別異説。爾者簡別何論哉 答。抄下文引金
七十論。分別本性反異等四位中五大但從
他生不能生他云云即今簡異彼論也 問。若
爾何故。抄下文亦云。次生五作業根者。金七
十論即總用五大成云云如何 答。此事難
思。而且一義云。彼金七十論意五作業根中。
舌根説名句文時。總與五知根相應。手根作
殺縛等時。總與五知根相應。餘亦如是。然
此五大與彼五知根共。是五唯所成即同類
故。亦如五知根共。總與舌根等可相應。既有
相應資助力。故云爾歟。更至下可抄之。又
次下所引演祕問答。可見之
抄。謂本性能生大等 述記云。一本而非
變易。謂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爲本。不從他
生。故非變易。二變易而非本。一説謂十六
諦。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説。但十
一根唯從他生名爲變易。不能生他。是故非
本三亦本亦變易。一説。謂七諦。即大我慢
及五唯量。又説。并五大合十二法。謂從他
生。復生他故。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已上
演祕云。疏二變易而非本。一説十六諦者。問
下明五大。而有兩説。兩説皆許五大成根。但
別總異。既能生他。合唯倶句。云何此説唯
變易耶 答。而言五大別成根者。且約展轉
少相成説。據實成根體唯唯量。由斯十六名
唯變易已上此述記四句中。二三兩句擧二
説者。是金七十論與百論之異説歟。今鈔亦
云若准百論五大生十一根等者。即此義也。
又演祕云。下明五大而有兩説等者。今鈔下
文亦有其兩説。與今相違。准此可知
抄。問自性云何 問。此問無如何 答。法
若爲能生因。其法是有爲無常。又法若爲所
生果。其法縁謝必歸滅壞。然數論師意。自性
無爲常住。又不許滅壞無常。爾者何云自性
能爲諸法
抄。一一皆以三徳合成 問。三徳合成諸
諦時。混三相全成一物歟。爲當雖成大等。而
能成三徳尚存三相歟 答。唯識論一云。不
應合時變爲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已上
述記云。汝言此上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
應不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
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已上演祕云。疏相實
有三等者。三徳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
之爲三。變大等時方合爲一已上准此成諸諦
時。全混爲一物也 問。若爾何故唯識論次
下文云。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
非一三已上既云總別。明知。成諸諦之時。能
成三徳尚存三相如何 答。述記釋彼論
文云。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
法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爲
離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
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爲環。非離環外別
有金故。以本三事從大等離已上
抄。自性是作者 抄十一上昇夜摩
天宮品
云。數論
自性能作。自性即冥諦能作。而我非能作
者。但是知者○我爲能作者。即勝論師已上
故知。數論計我爲知者。又今抄上文云。覺相
常我中○攝受諸根已上准此亦爲受者也。今
文云我是見者故。數論意以知見受並爲我
之相也 問。今自性名能作者。因果雙造歟。
且如演祕云。問。我是作者。何不生果。答。但
作能造因不作果故。所受之果他所作故已上
爾者。數論意如何 答
抄。謂二十四諦是我所知 問。數論師意。
可許神我受用自性諦之義耶 答。兩方。若
云受用自性者。自性是本有不改之冥諦。更
不可云受用之。故知。唯中間二十三諦是我
所受用之境。故抄下文云。能生世間與我受
已上若依之爾者。今既云二十四諦是我
所知。又云我見自性時即得解脱。此許知見。
豈非受用之義乎。況全攬自性直成大等。更
無別體性。若許受用大等。何不許受用自性
乎 答。演祕第一云。問。何不受用能性冥性
耶。答。所成之法雖不離本。要本轉變方堪用
之。故言受用所成之法。如所成器雖體即金
要成其器。方可受用。故言用器不説用金。此
亦應爾已上准此可知。但於今鈔釋者。此明
我求見三徳自性。以得解脱則我與自性各
得分立獨存之旨也。更非謂神我受用自性
諦也 問。抄下釋自性有六義。第三義云。皆
爲我所受用之塵者。彼論正文云。大等變我
所受用故説名爲塵。自性亦如是。我所受用
已上
抄。如跛盲人合 問。今云人者。通上跛盲
二種歟。爲當局跛者歟 答。會解記釋我是
困苦人之文云。頌中説人。即是我義。故論中
多云人我已上金七十論云。自性與我和合。譬
如國王與人和合。我應使是人。是人亦與王
和合。應施我生活故是人王和合已上既頌及
論並云人即是我。今抄云以我爲跛。明知。局
跛者也。問。抄能生世間意云。自性能生
大等二十三諦。爲我令受用之爲言
抄。亦名五大初 問。就一種我慢。何分三
種乎。答。金七十論意云。自性三徳其相増顯
位名大故。亦於此位具有喜憂闇。能爲因種
生我慢果。既能生因種有三種。故所生之我
慢亦有三種。謂若大中喜増長即薩埵増長
之一分大也
生我慢。能伏憂通癡。此我慢是喜種。即名
轉異我慢也。若大中憂増長種。即多焔熾我
慢也。若大中闇増長即答摩増長
之一分大也
則生我慢。能
伏通喜憂。此我慢是癡種。即名五大初我慢
已上
取意
此生五唯五大。故從所生名五大初
歟 問。三種我慢共云能伏。其義如何 答。
彼論中卷初説今三種我慢。同卷末文云。徳
有三種。謂喜樂・憂苦・闇癡。此三互相違。若
喜樂増長。則能伏憂癡。譬如日光能伏星火
對。憂癡増長亦復如是。若思量三徳不平等。
覺生五十五分。五十五分者。今當説等文
問。彼三徳在冥性中。眠伏不起用之時。三
事各立。若轉變作大等時。方合爲一物故。演
祕云。三徳未變大等時。各有一相。名之爲
三。變大等時。方合爲一已上然今三種我慢
互相違逆不合爲一物。如何會通乎。又述記
云。又三是別。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
故。非謂三成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爲離。
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
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轉爲環。非離環外別
有金已上若喜樂増長。則能伏憂癡。但成轉
異我慢者。但以一事成一慢故。非三事和合
成一慢。何有總別義乎。如何 答。論上卷
云。是三徳者。何等爲相。以偈答曰。憂喜闇
爲體。照造縛爲事。更互伏依生雙起三徳法
 問。此三種我慢各生何等法乎 答。論具
説之。會解記引金七十論前三種我慢竟。即
釋云。評曰。由此義故。鈔云。此意總明。皆
從慢生也。若別説者。變異我慢生十一根。若
五大初我慢生五唯五大。焔熾通生二種。此
約義別。若取次第。如鈔云應先生五唯。五
唯生十六等。此意會金七十論與百論。總別
雖殊皆次第同也。故金七十論云。十六内有
五。從此生五大者。十六有五唯。五唯生五
已上問。此三種我慢何故或單生十一根。
或生五唯。或雙生二種。如是不同乎 答。論
云。轉異我慢若生十一根者。必取焔熾我
慢。以爲伴侶。是大初我慢若生五唯五大等。
必取焔熾我慢以爲伴侶。云何如此。闇癡我
慢無有事。焔熾有事。故如是。焔熾我慢能
事十一根。亦生五唯等。故説焔熾生二種已上
 問。何故焔熾有事。餘無事乎 答。論上卷
偈云。喜憂闇爲體。照造縛爲事等文長行釋
云。喜爲薩埵體。羅闍憂爲體。闇癡多磨爲
體○照造縛爲事者。是三徳何所作。初作光
照。次能作生起。後能作繋縛等文意云。憂
有生起之事業。餘二無此事業。故餘二各生
法之時。必取焔熾我慢爲伴侶。假借生起之
功業也 問
抄。次慢生十六者 問。我慢有三種云云
何我慢生五唯量乎 答。金七十論云。五大
中闇増長則生我慢。能伏通喜憂。此我慢是
癡種。故聖説名大初。此我慢生五唯量
問。正見金七十論中卷。偈云五唯無別。從此
生五大。大塵有差別。謂寂靜畏癡已上同長
行釋上二句云。從我慢生五唯。微細寂靜以
喜樂爲相。此即諸天塵無有差別。天無憂塵
故。從此生五大已上意云。五唯以喜樂爲相。
故明知。轉異我慢之所生也。亦可喜種。何
云闇癡種乎 答。大初我慢生五唯五大。雖
五唯以喜樂爲相。而五大以闇癡爲相。故且
約一邊。如是偏屬也。故同長行釋下二句
云。大塵有差別者。從聲唯生空。乃至從香
唯生死。是五大有差別。是差別有何相。一
者寂靜。二者令怖。三者闇癡。此五大是人
已上餘文如次下引之。唯此可知
抄。此意總明皆從慢生 問。今總明者。對
何別明乎。答。一義云。若別明次第相生。則
慢唯生五唯。五唯生十六等云云然今總云慢
生十六。故云總明也。一義云。金七十論有兩
處文。今抄上文云。問曰。已説和合世間乃至
次慢生十六等者。是上卷末文也。但少有加
減歟。又中卷初云。若大中喜増長。則是轉異
我慢。能生十一根等云云具如上引。此兩處文
相對明之。上卷末文總明一慢生十六之旨。
中卷初文明三慢各生諸諦之義。然今鈔次
上引上卷文。故別中卷別明。即結釋此意總
明等歟 問。若爾。何故會解記別中卷文竟。
即釋云。評曰。由此義故。鈔云。此意總明等
具上引。指中卷文即釋此意總明等如何
 答。彼記意云。對中卷別明三種慢各生諸
諦。故鈔引上卷文。結釋此意明等也。若別
説者。如中卷所明者是也爲言問。彼記以
下云。此意會七十論與百論總別雖殊等云云
准此。會金七十論與百論之不同何云會
金七十論中兩處文哉是一抑依此記。釋何
論云總云別乎是二
抄。五唯生十六故云十六内 問。上云慢
生十六。今云五唯生十六。同異如何 答。上
云慢生十六。除五大取五唯。今云十六。除五
唯取五大。以五唯是能生故。所生十六除之
也 問。何故慢所生中。除五大而五唯所生
取之乎 答。此有除意歟。謂五唯欲生五根
五作等時。要先生五大。即此五大還展轉資
助五唯。則令成生五根等。是則望五唯。則五
大五根五作等同是所生故。五唯所生十六
中。亦取五大也。然此五大要令等同力用於
五唯。故擧五唯必帶五大。依之慢所生十六
中。不別擧五大。屬五唯攝故。演祕云五大別
成根者。且約展轉少相成。説據實成根體。唯
唯量已上具上引之。准此可知。會解記釋抄
次下意金七十論但云耳根等文云。而論中
一云。釋五大別生五知根。乃至之鼻根從香
唯生。與地大同類。是故唯取香已上又釋總
用五大成文云。此五知根五大別造等云云
並約此展轉少相成説之。非謂五大實成根
體也
抄。五唯無差別 問。五唯無差別。五大有
差別云云其意如何 答。金七十云。諸天以
五塵爲塵。一向寂靜故無差別。人取大爲
塵。大有三徳。是故有差別已上意云。諸天
識智深細故。一向縁能成之塵。與喜樂相
應。故心神調遍無有分別。故云無差別。人
情麁淺故。一向縁所成之塵。是大塵者麁顯
相。故與喜憂闇相應。有取捨分別。是名有
差別也 問。與喜憂闇相應者。如何彼論云
此五大是人塵。空三相如何如大富人入内
密室受五欲樂。或上高樓遠觀空大。由空受
樂。故空寂靜。或在上高樓空中。冷風所觸
空則生苦。或復有人行在曠路。唯見空不見
聚落。無所止泊。則生闇癡。餘大亦復如是。
如是諸天以五唯爲塵等文如
上引
今鈔云。五大具
三毒者。即總略引此論文也。又同次上文
云。有五知根。能取有差別無差別塵。差別
者具三徳。無差別者唯一徳。如天上有五
塵。謂聲・觸・色・味・香。是五塵無差別。同樂
爲體故。是天五塵無有憂癡。人道中五塵有
差別。具有樂苦癡相應所成。諸天知根取無
差別塵。人即知根能取有差別塵已上問。若
爾者。人道眼耳鼻等。全不縁知色聲香等歟
 答。准諸論意。五唯有作能成作所縁之二
能。故能成之一邊唯是天塵。中卷中程天舌
人舌縁五唯根説。後可五入之
抄。金七十論但各生一 論上卷云。五唯
生五大。聲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
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已上
抄。有説藉塵有多少 問。有説者何乎
答。准下諸文。是智論意歟
抄。而金七十論但云耳根 論中卷云。耳
根從聲唯生。與空大同類。是故取聲。皮根
從觸唯生。與風大同類。是故唯取觸。眼根
從色唯生。與火大同類。是故唯取色。舌根
從味唯生。與水大同類。是故唯取味。鼻根
從香唯生。與地大同類。是故唯取香已上
問。若爾。上明五大生五知根者。何論意乎
答。會解云。然云但云者。對前參智論意釋。又
對次遍造義故云但也已上意云。上明五大
成五根等義。是參智論意。而今金七十論異
彼故云但也。又優樓迦述遍造義。今亦異彼
故云但也云云准此。上明五大生五根者。是
智論意也問。上最前明二十五諦次第相
生。正引百論。又下文明能破。亦指百論。況次
上明慢生十六之義。先依金七十述從五唯
生五大之旨。次引百論云從五大生十一根
之文。是併顯異説也。如是總標竟。次明慢
生五唯及五唯生五大。是即二論全同也。次
揲釋。五大生十一根等者。釋上所總標之百
論文明知。今云。而金七十論等者。簡異
彼百論。故云但云耳根等也。何云參智論意
乎 答。鈔次下云。上依金七十論略叙其計。
其間不同兼。智論意已上今正擧異説竟簡
別之。豈非兼智論乎。若非今簡異智論意
者。後總結文可。指何處乎。但於前後解釋

抄。若優樓迦人 問。今優樓迦人者何乎
 答。會解云。言若優樓伽仙人者。即下鵂
鶹仙人是也已上問。抄上文明數論宗師資
相傳中。有優樓佉者。離迦佉二字有異。而
全是同名也。豈非指彼乎。如何 答。百論
上卷破神品
第二
云。如迦毘羅優樓迦等言。神及
諸法有迦毘羅言。從言從冥初生覺。從覺生
我心○神爲主。覺相處中常住不壞○優樓
迦言實有神常。次出入息現視胸喜命等相
故。則知有神等文又云。優樓伽弟子誦衞世
師經云。知與神異已上此破迦毘羅計我爲
智者歟。明知。百論呼勝論師名優樓迦也。故
下抄云即百論優樓佉也已上又云。名嗢露
云云但於數論宗師中優樓佉者
抄。是火家求那 會解云。言火家求那者。
集玄云。有云。此言功徳。而百論多説求那。而
不翻。即色是火家功能也
抄。金七十論即總用五大成 問。金七十
論意。以何法成五作業根乎 答。抄云總用
五大成付之。金七十論意。作本變四句
之時。五大是唯變非本之句也。全無生他之
義。何云用五大成五作業根乎 答。會解記
云。言總用五大成者。論云。五作業根有五
事。是舌根即語
與知根相應。能説名句味。乃
至大遺根與知根相應。能棄於糞穢。評曰。語
手足等一一與五知根相應。此知根雖五大
別造。而作業根皆與知根相應。故云總用五
大成也已上此所引論文者。彼中卷初云耳
根從聲唯生等。即其次下有此文也。抄上文
明本變等四位中引演祕。可見之
抄。一語具二手 論上卷云。五作根者。一
舌。二手。三足。四男女。五大道已上
 于時永和元年八月二十日。於東大寺戒
 壇院上坊書寫之畢。唯願以此功力。先師
 澄玄大徳并火母有縁等聖靈。出離生死
 頓證菩提。乃至法平等利益
           小比丘覺乘之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